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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杰斐逊如何阅读《古兰经》

评论history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04 次浏览 • 2026-01-16 23:40 • 来自相关话题

 
美国总统杰斐逊如何阅读《古兰经》
 
 
 
弗吉尼亚公报的印刷社位于格洛斯特公爵街北侧,自从托马斯・杰斐逊首次来到威廉斯堡进入威廉玛丽学院求学以来,曾无数次被吸引走进这座印刷社。1765 年秋天,杰斐逊回到威廉斯堡参加大法院的秋季庭审期,当时他正忙于研读法律,协助乔治・威思准备庭审案件。他自己的正式法律培训即将结束。现存的《弗吉尼亚公报》日志显示,初秋时节他正在为律师资格考试做准备,期间购买了一本《衡平法基础原理》,这本概述性著作是理想的备考指南。同年秋天的另一次公报社之行中,杰斐逊购置了一本《古兰经》,具体来说是乔治・塞尔的英译本《古兰经》(通常称为 “穆罕默德的古兰经”),该译本近期刚以便携的两卷本形式再版。
杰斐逊此时购买《古兰经》或许也受到了法律研究的启发。作为学生,他对自然法产生的兴趣促使他尽可能广泛地涉猎这一领域的读物。该领域的权威著作 —— 塞缪尔・普芬多夫的《自然法与万民法》—— 为读者提供了不计其数的可供追踪的参考文献,因此也为杰斐逊的深入阅读提供了绝佳指引。普芬多夫的论著引用了各类来源的资料,远超法律和政治论述的范畴,涵盖了不同时代、地域和文化的作品。
 
尽管普芬多夫的著作反映了其所处时代对伊斯兰教的普遍偏见,但他仍在多个场合引用了《古兰经》中的先例。例如,在讨论谋杀与复仇问题时,普芬多夫引用了《古兰经》中的一段经文,并进一步将其与荷马和塔西佗作品中的类似段落相联系,以强调它们所蕴含的共同思想。此外,普芬多夫还发现《古兰经》与其他诸多重要议题相关:通奸、继承法、婚姻、禁止赌博、禁止饮酒以及战争的合法性等。
 
关于最后一个议题,普芬多夫不得不承认,《古兰经》中包含了对各国读者都具有现实意义的建议:“基督徒更应积极主动地调解他人的争端,因为即便是《古兰经》…… 也教导我们,若两个穆斯林国家或地区陷入战争,其他穆斯林应促成双方和平,并迫使加害方作出赔偿;完成这些后,再通过公平善意的方式使他们重归于好。” 诚然,普芬多夫在《古兰经》中发现的和平与合作理念值得他给予关注。杰斐逊现存的法律文件表明,他对普芬多夫的《自然法与万民法》有深入的了解。在他的法律著作中,没有其他任何一部作品被引用得如此频繁。普芬多夫的著作揭示了《古兰经》在法律解释中的相关性。
 
《印花税法案》的不公待遇迫使杰斐逊开始严肃质疑英国宪法法律传统,并转而在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中寻求终极答案,而他购置《古兰经》的时间恰在这一时期之后。鉴于当时他正将大部分时间投入法律研究,杰斐逊有充分理由同时研读《古兰经》,因为它同样是一部法典。正如穆斯林所坚信的,《古兰经》是真主的启示,它不仅是伊斯兰教的神圣经典,也是伊斯兰法的最高渊源。为了尽可能拓宽自己的法律研究视野,杰斐逊认为《古兰经》非常值得关注。
 
阅读《古兰经》还让他得以继续研究宗教史。大约在购买塞尔译本《古兰经》的同一时期,他在文学摘录本中所做的笔记显示,他正试图调和历史与经文之间日益明显的矛盾。他对伊斯兰教的好奇,与摘录本中所体现的、对传统宗教习俗和信仰如何在不同文化间传播的兴趣是一致的。例如,1765 年末,杰斐逊在摘录本中抄录了希罗多德的段落,从中可以看出他试图弄清割礼这一习俗 —— 根据《旧约》记载,这是上帝命令犹太人作为立约象征的犹太习俗 —— 为何在古代能从埃及传播到叙利亚。
 
杰斐逊绝非弗吉尼亚殖民地唯一或最早对伊斯兰教产生兴趣的人。毕竟,一些非洲奴隶原本就是穆斯林,尽管他们皈依基督教在当时是顺理成章之事。在弗吉尼亚圣公会的主流群体中,其他人了解伊斯兰教的途径各异:有时是阅读《古兰经》或穆罕默德传记,但更多时候是通过阅读近东的历史著作和旅行叙事。以弗吉尼亚殖民地另一位藏书家为例,韦斯托弗的威廉・伯德二世对伊斯兰教的好奇至少可以追溯到 1701 年,那一年他与约翰・珀西瓦尔爵士一同在英国旅行。
在旅途中结识英国东方学家汉弗莱・普里多后,伯德这样描述他:“凭借对阿拉伯语的专长,他对《古兰经》及其注释的研读,比其他一些神学家对《圣经》的研究还要深入。”普里多的例子激励了伯德进一步了解伊斯兰教。他也购置了一本《古兰经》,具体来说是安德烈・迪吕耶不完善的法译本衍生而来的英文译本,该译本同样存在缺陷。这个版本毫不掩饰其对伊斯兰教的怀疑态度。其标题页宣称,该译本面向英语读者出版,“旨在满足所有希望探究土耳其人虚妄之言的人”。书中甚至还附有一篇致辞,专门回应那些担心阅读《古兰经》会危害其基督教信仰的人。
 
尽管伯德称赞普里多对《古兰经》的了解,但普里多实际上传播了许多关于伊斯兰教及其先知的错误信息。他关于这一主题最详尽的著作《穆罕默德传:骗局的本质尽显》,主要是作为反对自然神论的论战文章而写。普里多原本打算利用自己对伊斯兰教的深入了解,撰写一部关于君士坦丁堡被穆斯林攻陷的历史著作,但他在 17 世纪末的英国目睹的宗教冷漠现象,促使他转而创作了一部警示性作品。他试图向圣公会读者表明,若他们忽视宗教信仰,就可能被具有征服所有国家野心的宗教狂热分子所征服。在普里多重述的先知生平中,穆罕默德既是骗子,也是暴君。在他看来,伊斯兰教的迅速传播为宗教冷漠的危害提供了一个现实教训。
 
作为一部所谓的穆罕默德传记,普里多的《穆罕默德传》让许多英美读者对伊斯兰教产生了偏见。17世纪末的虔诚新教徒对他的观点表示认同,这部书在 18 世纪多次重印。不知疲倦的圣公会牧师托马斯・布雷曾安排将大量神学著作集分发给北美圣公会的神职人员和平信徒,他也将普里多的《穆罕默德传》纳入了运往美洲殖民地的书籍清单中。在推荐普里多的著作时,布雷让读者心生恐惧:若他们不虔诚地践行基督教信仰,就可能被异教侵蚀,被暴政征服。
 
约翰・特伦查德和托马斯・戈登的作品,让普里多《穆罕默德传》中传播的煽动性观点在殖民地美国获得了更广泛的传播。他们的合著《独立辉格党人》和《加图来信》,以对早期美国自由观和代议制政府发展的深远影响而闻名。为了论证言论自由和自由选举领导人的合理性,特伦查德和戈登特意将土耳其 —— 更广泛地说,将穆斯林国家 —— 作为反面例子。他们声称,伊斯兰教是通过暴力征服而非说教传播到各个地区的;压迫是伊斯兰国家的典型特征。例如,在土耳其,暴君式的穆斯林统治者压迫人民,禁止他们质疑政府或表达任何意见。特伦查德和戈登断言,那里禁止印刷业,求知是危险的,言论自由更是死罪,因为所有这些都与伊斯兰教相悖。
 
杰斐逊早期的著作中并未提及《古兰经》或伊斯兰教。年轻时,他对穆斯林国家的看法很可能与普里多、特伦查德和戈登所宣扬的观点一致。然而,杰斐逊并非会让这种无知的假设长期存在的人。他总是试图在对任何事物下判断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相关信息 —— 这与亨利・菲尔丁在《约瑟夫・安德鲁斯》中通过巴纳巴斯牧师这一角色所讽刺的伪君子截然不同。在小说的一段对话中,亚当斯牧师向伪善的巴纳巴斯提议,他宁愿与 “一个善良正直的土耳其人” 为伴,也不愿与 “一个邪恶堕落的基督徒” 为伍。巴纳巴斯大惊失色,急于结束对话,生怕亚当斯开始称赞《古兰经》。而亚当斯则好奇地询问巴纳巴斯为何如此强烈地反对《古兰经》。“我从未读过那本邪恶书籍的一个字,” 巴纳巴斯回应道,“我向你保证,我这辈子都没见过它。” 与巴纳巴斯牧师截然不同的是,杰斐逊在敢于对《古兰经》提出反对意见之前,会亲自阅读它。
 
购置属于自己的《古兰经》,体现了杰斐逊愿意深入了解伊斯兰教的开放心态。阅读乔治・塞尔的译本,让他有机会对这一宗教形成客观的认识。塞尔的译本最初出版于 1734 年,是第一部直接从阿拉伯语翻译而来的英译本。它不仅比安德烈・迪吕耶的译本更可靠,塞尔还撰写了一篇《序言》,对伊斯兰教进行了研究详尽、资料丰富的概述 —— 第一版中该序言近两百页,第二版中则单独构成了第一卷。塞尔的《古兰经》译本是学术史上的里程碑,其译本在 20 世纪之前一直是标准的英译本。
 
当然,塞尔在 18 世纪的新教欧洲出版《古兰经》译本,不可能对伊斯兰教呈现完全客观的视角。尽管他称穆罕默德为 “异教徒” 和 “骗子”,但他对伊斯兰教的整体论述却异常公允。《序言》详细叙述了穆罕默德的生平,并强调了他的个人美德。塞尔还对伊斯兰历史、神学和法律进行了详尽的探讨。他的学术素养和对研究主题的投入,使他能够反驳西方文化中普遍存在的对伊斯兰教的诸多偏见。例如,他驳斥了 “伊斯兰教通过武力传播” 这一粗俗的错误观点。塞尔在叙述中指出,穆罕默德传播伊斯兰教依靠的是雄辩的口才,而非军事力量。
 
他为译本撰写的引言部分,促使读者将《古兰经》视为一部法典。毕竟,塞尔是内殿律师学院的成员,也是一名执业律师。在献词中,他称穆罕默德为 “阿拉伯人的立法者”,认为 “他为阿拉伯人提供了他所能给予的最好的宗教和法律,至少比古代异教立法者的法律更优越”。在对英语读者致辞时,塞尔表示:“如果外国民族的宗教和民事制度值得我们了解,那么穆罕默德 —— 这位阿拉伯人的立法者、一个在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建立起比罗马人曾经统治的疆域更为广阔的帝国的创始人 —— 的制度,无疑更值得我们研究。” 既然法律专业的学生要研究古罗马的法律先例,他们也应该研究一个影响力甚至超过罗马的社会的法律先例。
 
塞尔《序言》的第六部分包含了许多与杰斐逊正在进行的民法研究相关的信息。该部分题为 “《古兰经》中的民事制度”,开篇便将伊斯兰法与犹太法进行了对比:“伊斯兰民法以《古兰经》的戒律和规定为基础,正如犹太民族的民法以《摩西五经》为基础一样。” 这一部分探讨了伊斯兰教法中关于婚姻与离婚、继承、私人契约、谋杀、过失杀人以及盗窃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关于伊斯兰法中对盗窃的惩罚,塞尔写道:“法律规定对盗窃行为的惩罚是砍掉犯罪的肢体—— 手;乍看之下,这似乎颇为公正:但查士丁尼法典禁止残害窃贼,这一规定更为合理;因为盗窃行为通常是贫困所致,砍掉肢体会剥夺窃贼以正当方式谋生的手段。” 多年后,杰斐逊在修订弗吉尼亚州法律时,表明他曾深入思考过刑罚与罪行的适配性问题。当他将自己著名的《罪行与刑罚比例法案》寄给导师乔治・威思,并解释该法案的核心思想时写道:“‘以眼还眼,以手还手’的刑罚执行起来,其道德影响是值得怀疑的。”
塞尔的《序言》为杰斐逊提供了他最为珍视的详细信息。塞尔引用了罗马民法的先例,并为其他相关著作 —— 包括普芬多夫的《自然法与万民法》—— 添加了脚注。通过塞尔的注释,《古兰经》又将杰斐逊带回到了最初可能引导他关注《古兰经》的那部著作。
杰斐逊著作中提及《古兰经》的地方虽不多,但却揭示了他是如何从宗教、法律和文化的角度理解这部经典的。他在 1783 年编制的手稿图书馆目录中对《古兰经》的归类,表明了他如何看待伊斯兰教与其他宗教的关系。总体而言,杰斐逊将藏书按广泛的主题领域分组,并在目录中称之为 “章节”。他将塞尔的《古兰经》列入了第 17 章 “宗教”。每一章内的书目也都经过了精确的编排,但杰斐逊在不同章节采用了不同的编排逻辑。尽管他仔细整理了每一章的书目,但从未记录过自己划分章节和编排书目所依据的原则。然而,他的书信明确显示,他在编排各章节内容上花费了大量时间和心思,因此当他人忽视他的编排方式时,他会感到不满。
 
后来,杰斐逊将自己的私人藏书出售给美国政府,成为国会图书馆的基础藏书。国会图书馆的馆员出版了一份藏书目录,保留了杰斐逊的章节划分,但将每一章内的书目按字母顺序重新排列。杰斐逊在给一位通信者的信中批评了目录的编纂者:“这份目录的出版形式遭到了严重破坏;尽管他们保留了我的章节划分,但却将每一章内的书籍改为按字母顺序排列,而非我所采用的编年体或分析性编排方式。”“编年体或分析性编排方式” 是杰斐逊对各章节内书目编排原则的唯一说明。基本上,他的意思是,他要么按时间顺序编排书籍,要么设计了其他符合逻辑的编排模式。有些模式比其他模式更容易辨识。
杰斐逊为构成第 17 章的宗教类书籍所采用的编排逻辑并不明显。塞尔的《古兰经》在列表中位列第四。排在它之前的三部作品均阐释了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宗教信仰:法国加尔文主义者塞巴斯蒂安・沙泰永编辑的希腊神谕集《西比拉神谕》;当时最受欢迎的古典手册 —— 威廉・金的《异教诸神与英雄史》;以及格拉布街作家塞缪尔・博伊斯编纂的百科全书式著作《新万神殿:或异教诸神、女神、英雄等的传奇历史》。《古兰经》之后的书目包括多部《旧约》、包含《新旧约》的《圣经》全集,以及多个学术版本的《新约》。
 
乍看之下,这种编排方式总体上似乎是按时间顺序进行的。列表以一部对古代宗教观念形成产生过非凡影响的异教神谕集开篇,随后是两部有助于理解希腊罗马神话中众多神祇的参考工具书。从这些作品开始,目录最终从犹太教过渡到基督教。然而,《古兰经》的位置却打破了这一时间顺序—— 这部经典的成书时间显然远晚于犹太教和基督教的神圣经文。据称,《古兰经》的经文于 7 世纪上半叶启示给穆罕默德,由其追随者记忆留存,并在穆罕默德去世后汇编成书。从历史年代来看,《古兰经》本应排在杰斐逊收藏的《新约》之后。《古兰经》借鉴了《希伯来圣经》中的一些典范人物 —— 其中最重要的是亚伯拉罕 —— 其文本中甚至包含了对基督徒和基督教的具体提及。此外,《古兰经》本身的特性也使其脱离时间顺序的编排具有了合理性。据称,《古兰经》的文本超越了时间范畴,作为真主的话语,它存在于时间之外。
 
然而,杰斐逊将《古兰经》置于非历史顺序的位置,并非因其 “超越时间” 的特性。相反,他在手稿目录中对宗教类书籍的编排遵循了一种与时间顺序高度相似的分析性逻辑。进步理念是杰斐逊编排宗教类书籍的核心依据,这份书目显示出一种从异教到基督教的总体演进脉络。在《弗吉尼亚笔记》中,杰斐逊对一神论和无神论表现出一种淡然的态度,他表示,邻居 “说有二十个神,或说没有神”,对他而言并无太大差别。但另一方面,图书馆目录表明,作为一神论宗教的伊斯兰教,代表着对古代多神论的进步。目录的编排暗示,伊斯兰信仰体系虽比异教有所进步,但仍不及基督教所代表的信仰体系。
 
杰斐逊在其收藏的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一书中的批注,证实了手稿图书馆目录中所隐含的对伊斯兰教的态度。杰斐逊的批注对应着该书后半部分的一段内容,吉本在其中讲述了 15 世纪穆罕默德二世进入圣索菲亚大教堂的故事。吉本描述了穆罕默德二世下令将这座基督教大教堂改建为清真寺的过程:
“遵照他的命令,这座东正教的首府教堂被改建为清真寺:宗教崇拜中那些贵重且便于携带的器具已被移走;十字架被推倒;墙上覆盖的画像和马赛克镶嵌画被清洗干净,恢复了朴素的原貌。就在同一天,或是接下来的周五,宣礼员登上最高的塔楼,以真主及其先知的名义宣读宣礼词;伊玛目进行布道;穆罕默德二世则在那座宏伟的祭坛上进行了祈祷和感恩仪式 —— 不久之前,最后一位罗马皇帝还曾在此处参加基督教的神圣仪式。”
读到这段文字后,杰斐逊想起了莪相诗歌《卡尔顿》中的诗句,并在书页底部批注道:“我曾见过巴尔克卢萨的城墙,如今却一片荒芜。克卢萨河因城墙倒塌而改道。蓟草在那里孤独地摇曳。苔藓在风中低语。狐狸从窗户探出头来:城墙上茂密的野草在它头顶随风摆动。”读到穆斯林占领基督教大教堂的这段描述时,杰斐逊将其比作目睹一座古老建筑回归自然状态。在他看来,穆罕默德二世及其追随者就如同莪相诗歌中的狐狸和蓟草,是衰败而非进步的象征。
 
杰斐逊在书信中对《古兰经》的一次提及,有助于进一步阐明他将其既视为宗教著作也视为法典的态度。在给一位志同道合的朋友的信中,他明确将《古兰经》与法律研究联系起来:
“我长期以来一直与你一样,为法律科学的衰落而哀叹。人们似乎认为,布莱克斯通对我们而言,就如同《古兰经》对穆斯林一样 —— 所有必要的知识都包含在其中,而书中没有的东西则无关紧要。”
尽管杰斐逊引用《古兰经》主要是为了批判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但他对两者的对比揭示了他将《古兰经》与法律阅读相关联的认知,也暗示了他对《古兰经》的理解方式。此外,这一对比也使得杰斐逊对布莱克斯通的其他批判,有助于我们理解他对《古兰经》的态度。
毋庸置疑,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是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文本。布莱克斯通于 1765 年开始出版这部巨著,而此时恰逢杰斐逊完成其正式法律培训。杰斐逊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开始指导许多年轻人学习法律。起初,他对布莱克斯通的著作表示认同,并向法律学习者推荐。但随着思考的深入,他越发意识到这部著作的危险性。《英国法释义》声称内容包罗万象,这实际上默许法律学生忽视其他相关书籍,避免从其他角度解读法律。在对这部著作及其作者最严厉的批判中,杰斐逊表示,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比其他任何著作都更严重地导致了法律科学的衰退。学生在书中能接触到各种知识的皮毛,而他们的惰性很容易让他们相信,只要理解了这本书,就掌握了全部法律知识。” 根据杰斐逊对这两部作品的类比,他对《英国法释义》的评价可以改写为对《古兰经》的看法:穆斯林在《古兰经》中能找到各种知识的皮毛,并说服自己,只要理解了这本书,就掌握了伊斯兰教的全部精髓。
伊斯兰法权威指出,尽管《古兰经》是穆斯林法律的最高渊源,但伊斯兰法学还存在《古兰经》之外的其他渊源: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穆斯林的普遍共识,以及 “创制”(即法学推理)—— 通过这一方式,几乎任何穆斯林都可以为《古兰经》的宗教解读作出贡献。没有证据表明杰斐逊认识到这些伊斯兰法学的其他渊源。他在将《古兰经》与布莱克斯通著作进行对比时所表达的观点表明,杰斐逊认为伊斯兰教存在一个根本问题:其信徒不加质疑地接受《古兰经》的教义,而不参考那些有助于解读神圣文本的补充文献。
 
杰斐逊著作中对《古兰经》最令人不安的提及,出现在 1786 年他与约翰・亚当斯提交给当时的外交部长约翰・杰伊的一份报告中。美国政府委托两人与黎波里苏丹的使者阿卜杜拉赫曼会面,商议可能的条约事宜。阿尔及尔、摩洛哥、突尼斯和黎波里构成了巴巴里海岸地区,该地区的海盗长期以来一直骚扰美国商船,俘获美国水手并索要赎金。巴巴里海岸的穆斯林国家认可海盗行为 —— 前提是这种行为是以伊斯兰教的名义针对非信徒实施的。在殖民时期,由于英国向巴巴里国家支付贡品(用于防范海盗的保护费),美国船只受到保护,免受伊斯兰海盗的袭击。美国独立后,由于美国政府拒绝向巴巴里海岸国家支付贡品,巴巴里海盗得以自由袭击这个新兴国家的商船。巴巴里海盗在美国政府的默许下行事,对美国商船的袭击,是针对美国平民目标的早期国家支持恐怖主义的例子。
 
在会面中,亚当斯和杰斐逊询问黎波里大使,他的国家为何要向未曾伤害其人民的其他国家发动战争。他们向大使表明,作为美国的代表,他们将所有未曾伤害或挑衅过美国的国家都视为朋友。
大使解释说,巴巴里海岸海盗的行为 “基于他们先知的法律,《古兰经》中已有记载:所有不承认他们权威的国家都是罪人;他们有权并有义务在任何能找到这些国家的地方对其发动战争,将俘获的所有人变为奴隶;而任何在战斗中牺牲的穆斯林都肯定能进入天堂。” 即便在今天,尤其是在当下,大使的这番话仍令人不寒而栗。
与黎波里大使的这次会面,给杰斐逊上了一堂生动的课,让他认识到仅仅依赖单一文本而不参考补充文献和其他解读方式可能带来的巨大危险。诚然,如果一部宗教文本似乎认可战争,其读者在仓促发动战争之前,理应研究他人对该文本的解读,以求得更清晰的认识。阿卜杜拉赫曼及其所认可的穆斯林海盗,认为无需参考其他文本即可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他们所需了解的一切都在《古兰经》中,而《古兰经》中没有的内容,他们也认为无需知晓。
 
至于杰斐逊本人,他认识到自己需要了解更多 —— 远比现在多得多 —— 于是开始深入研究这一主题。与大使会面后,他购置了多部与伊斯兰教研究相关的书籍,包括沙拉夫丁・阿里・亚兹迪的《帖木儿传》、索弗尔・卢西尼亚诺的《阿里贝伊叛乱史》(其中包含关于埃及政治和政府的详细信息),以及保罗・赖考特的《奥斯曼帝国现状史》。赖考特的这部作品因其文体优美且对土耳其政治的客观描述,使他被誉为 “新塔西佗”。
渐渐地,杰斐逊产生了学习阿拉伯语的兴趣。18 世纪 70 年代初,他与威廉玛丽学院道德哲学教授塞缪尔・亨利建立的友谊,为他进一步发展这一兴趣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亨利最著名的身份是威廉・贝克福德《瓦泰克》的编辑和注释者,他是一位资深的东方学家,从其为《瓦泰克》撰写的大量注释中可以看出,他不仅熟悉塞尔的译本,还通晓《古兰经》的原文。18 世纪 70 年代末,杰斐逊通过购置威廉・琼斯爵士的拉丁语著作《亚洲诗歌评论》,表达了自己对近东语言的兴趣,该书对阿拉伯语、波斯语和土耳其语诗歌进行了历史和批判性的概述。
不久之后,杰斐逊开始自学阿拉伯语。他购置了一些基础阿拉伯语语法书,包括托马斯・埃尔彭西乌斯的《阿拉伯语基础》和他的朋友兼通信者康斯坦丁 - 弗朗索瓦・沃尔内编写的阿拉伯语语法书《东方语言简化教程》。他还获得了海因里希・西克编辑的《婴孩福音》,该书采用阿拉伯语和拉丁语双语对照排版。此外,他还为自己的图书馆增添了阿拉伯语版的欧几里得《几何原本》。综合来看,这些书籍表明,杰斐逊系统学习阿拉伯语的方法,与他学生时代确立的学习其他语言的步骤高度一致:先熟悉基础语法,阅读双语对照文本(新语言与熟悉的语言并列),然后阅读用新语言撰写的熟悉文本。杰斐逊不仅认识到自己学习阿拉伯语的重要性,还认为其他美国人也应该有机会学习这门语言。18 世纪 70 年代末,他在修订弗吉尼亚州法律时,起草了一项法案,提议扩大威廉玛丽学院的课程设置,将东方语言纳入其中。
 
大约在同一时期,杰斐逊起草了另一部更著名的法案《建立宗教自由法案》,他在法案的序言中写道,任何试图通过 “世俗惩罚、负担或民事资格限制” 来影响他人思想的行为,“只会滋生虚伪和卑劣的习性,背离了我们宗教神圣创始人的初衷”。他在自传中回忆了围绕这项法案的立法辩论:
“序言中宣称,强制手段背离了我们宗教神圣创始人的初衷,有人提议添加‘耶稣基督’一词,使该句变为‘背离了耶稣基督 —— 我们宗教神圣创始人的初衷’。这一增补提议被绝大多数人否决,这表明他们希望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人 —— 犹太人与非犹太人、基督徒与穆斯林、印度教徒,以及各种信仰的无信仰者。”
正如杰斐逊的编辑所指出的,现存记录中并未提及这一提议的增补内容。换句话说,弗吉尼亚州的立法者在辩论这项法案时,或许并未想到穆斯林,但杰斐逊在撰写法案时确实考虑到了这一群体。
作为宗教自由的倡导者,杰斐逊愿意让美国同胞自由践行任何宗教,包括伊斯兰教。尽管他愿意允许信徒践行伊斯兰教,并竭力深入了解这一宗教、阅读阿拉伯语原文文本,但《古兰经》及其教义对杰斐逊的个人经历而言,本质上仍然是陌生的。18 世纪 90 年代初,他在给约翰・亚当斯的一封信中,再次以《古兰经》作为类比。在提及康涅狄格州报纸上的一篇文章时,他解释说该文章与托马斯・潘恩的一篇政治宣传册和他自己的一篇文章毫无关联,就像“与《古兰经》毫无关系” 一样。《古兰经》对杰斐逊而言如此陌生,以至于他将其用作表示 “无关紧要” 的类比工具。
 
杰斐逊对《古兰经》最感到不安的一点,是伊斯兰教宣称其具有绝对正确性。1765 年购置《古兰经》时,他已经养成了严谨的习惯:对于同一主题,会查阅和比对多个不同来源,以验证所接触到的观点。在杰斐逊看来,没有任何书面文本能像伊斯兰教赋予《古兰经》那样的绝对权威。后来,他在给彼得・卡尔的建议中写道:“勇敢地质疑甚至上帝的存在;因为如果真有上帝,他必然更赞许理性的敬仰,而非盲目的畏惧。”在正式法律培训即将结束之际阅读《古兰经》,杰斐逊已经具备了批判性思维能力,能够认清《古兰经》的本质 —— 以及它所不具备的特质。在他的图书馆书架上,在他的思想中,《古兰经》始终处于异教与基督教之间的中间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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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杰斐逊如何阅读《古兰经》
 
 
 
弗吉尼亚公报的印刷社位于格洛斯特公爵街北侧,自从托马斯・杰斐逊首次来到威廉斯堡进入威廉玛丽学院求学以来,曾无数次被吸引走进这座印刷社。1765 年秋天,杰斐逊回到威廉斯堡参加大法院的秋季庭审期,当时他正忙于研读法律,协助乔治・威思准备庭审案件。他自己的正式法律培训即将结束。现存的《弗吉尼亚公报》日志显示,初秋时节他正在为律师资格考试做准备,期间购买了一本《衡平法基础原理》,这本概述性著作是理想的备考指南。同年秋天的另一次公报社之行中,杰斐逊购置了一本《古兰经》,具体来说是乔治・塞尔的英译本《古兰经》(通常称为 “穆罕默德的古兰经”),该译本近期刚以便携的两卷本形式再版。
杰斐逊此时购买《古兰经》或许也受到了法律研究的启发。作为学生,他对自然法产生的兴趣促使他尽可能广泛地涉猎这一领域的读物。该领域的权威著作 —— 塞缪尔・普芬多夫的《自然法与万民法》—— 为读者提供了不计其数的可供追踪的参考文献,因此也为杰斐逊的深入阅读提供了绝佳指引。普芬多夫的论著引用了各类来源的资料,远超法律和政治论述的范畴,涵盖了不同时代、地域和文化的作品。
 
尽管普芬多夫的著作反映了其所处时代对伊斯兰教的普遍偏见,但他仍在多个场合引用了《古兰经》中的先例。例如,在讨论谋杀与复仇问题时,普芬多夫引用了《古兰经》中的一段经文,并进一步将其与荷马和塔西佗作品中的类似段落相联系,以强调它们所蕴含的共同思想。此外,普芬多夫还发现《古兰经》与其他诸多重要议题相关:通奸、继承法、婚姻、禁止赌博、禁止饮酒以及战争的合法性等。
 
关于最后一个议题,普芬多夫不得不承认,《古兰经》中包含了对各国读者都具有现实意义的建议:“基督徒更应积极主动地调解他人的争端,因为即便是《古兰经》…… 也教导我们,若两个穆斯林国家或地区陷入战争,其他穆斯林应促成双方和平,并迫使加害方作出赔偿;完成这些后,再通过公平善意的方式使他们重归于好。” 诚然,普芬多夫在《古兰经》中发现的和平与合作理念值得他给予关注。杰斐逊现存的法律文件表明,他对普芬多夫的《自然法与万民法》有深入的了解。在他的法律著作中,没有其他任何一部作品被引用得如此频繁。普芬多夫的著作揭示了《古兰经》在法律解释中的相关性。
 
《印花税法案》的不公待遇迫使杰斐逊开始严肃质疑英国宪法法律传统,并转而在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中寻求终极答案,而他购置《古兰经》的时间恰在这一时期之后。鉴于当时他正将大部分时间投入法律研究,杰斐逊有充分理由同时研读《古兰经》,因为它同样是一部法典。正如穆斯林所坚信的,《古兰经》是真主的启示,它不仅是伊斯兰教的神圣经典,也是伊斯兰法的最高渊源。为了尽可能拓宽自己的法律研究视野,杰斐逊认为《古兰经》非常值得关注。
 
阅读《古兰经》还让他得以继续研究宗教史。大约在购买塞尔译本《古兰经》的同一时期,他在文学摘录本中所做的笔记显示,他正试图调和历史与经文之间日益明显的矛盾。他对伊斯兰教的好奇,与摘录本中所体现的、对传统宗教习俗和信仰如何在不同文化间传播的兴趣是一致的。例如,1765 年末,杰斐逊在摘录本中抄录了希罗多德的段落,从中可以看出他试图弄清割礼这一习俗 —— 根据《旧约》记载,这是上帝命令犹太人作为立约象征的犹太习俗 —— 为何在古代能从埃及传播到叙利亚。
 
杰斐逊绝非弗吉尼亚殖民地唯一或最早对伊斯兰教产生兴趣的人。毕竟,一些非洲奴隶原本就是穆斯林,尽管他们皈依基督教在当时是顺理成章之事。在弗吉尼亚圣公会的主流群体中,其他人了解伊斯兰教的途径各异:有时是阅读《古兰经》或穆罕默德传记,但更多时候是通过阅读近东的历史著作和旅行叙事。以弗吉尼亚殖民地另一位藏书家为例,韦斯托弗的威廉・伯德二世对伊斯兰教的好奇至少可以追溯到 1701 年,那一年他与约翰・珀西瓦尔爵士一同在英国旅行。
在旅途中结识英国东方学家汉弗莱・普里多后,伯德这样描述他:“凭借对阿拉伯语的专长,他对《古兰经》及其注释的研读,比其他一些神学家对《圣经》的研究还要深入。”普里多的例子激励了伯德进一步了解伊斯兰教。他也购置了一本《古兰经》,具体来说是安德烈・迪吕耶不完善的法译本衍生而来的英文译本,该译本同样存在缺陷。这个版本毫不掩饰其对伊斯兰教的怀疑态度。其标题页宣称,该译本面向英语读者出版,“旨在满足所有希望探究土耳其人虚妄之言的人”。书中甚至还附有一篇致辞,专门回应那些担心阅读《古兰经》会危害其基督教信仰的人。
 
尽管伯德称赞普里多对《古兰经》的了解,但普里多实际上传播了许多关于伊斯兰教及其先知的错误信息。他关于这一主题最详尽的著作《穆罕默德传:骗局的本质尽显》,主要是作为反对自然神论的论战文章而写。普里多原本打算利用自己对伊斯兰教的深入了解,撰写一部关于君士坦丁堡被穆斯林攻陷的历史著作,但他在 17 世纪末的英国目睹的宗教冷漠现象,促使他转而创作了一部警示性作品。他试图向圣公会读者表明,若他们忽视宗教信仰,就可能被具有征服所有国家野心的宗教狂热分子所征服。在普里多重述的先知生平中,穆罕默德既是骗子,也是暴君。在他看来,伊斯兰教的迅速传播为宗教冷漠的危害提供了一个现实教训。
 
作为一部所谓的穆罕默德传记,普里多的《穆罕默德传》让许多英美读者对伊斯兰教产生了偏见。17世纪末的虔诚新教徒对他的观点表示认同,这部书在 18 世纪多次重印。不知疲倦的圣公会牧师托马斯・布雷曾安排将大量神学著作集分发给北美圣公会的神职人员和平信徒,他也将普里多的《穆罕默德传》纳入了运往美洲殖民地的书籍清单中。在推荐普里多的著作时,布雷让读者心生恐惧:若他们不虔诚地践行基督教信仰,就可能被异教侵蚀,被暴政征服。
 
约翰・特伦查德和托马斯・戈登的作品,让普里多《穆罕默德传》中传播的煽动性观点在殖民地美国获得了更广泛的传播。他们的合著《独立辉格党人》和《加图来信》,以对早期美国自由观和代议制政府发展的深远影响而闻名。为了论证言论自由和自由选举领导人的合理性,特伦查德和戈登特意将土耳其 —— 更广泛地说,将穆斯林国家 —— 作为反面例子。他们声称,伊斯兰教是通过暴力征服而非说教传播到各个地区的;压迫是伊斯兰国家的典型特征。例如,在土耳其,暴君式的穆斯林统治者压迫人民,禁止他们质疑政府或表达任何意见。特伦查德和戈登断言,那里禁止印刷业,求知是危险的,言论自由更是死罪,因为所有这些都与伊斯兰教相悖。
 
杰斐逊早期的著作中并未提及《古兰经》或伊斯兰教。年轻时,他对穆斯林国家的看法很可能与普里多、特伦查德和戈登所宣扬的观点一致。然而,杰斐逊并非会让这种无知的假设长期存在的人。他总是试图在对任何事物下判断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相关信息 —— 这与亨利・菲尔丁在《约瑟夫・安德鲁斯》中通过巴纳巴斯牧师这一角色所讽刺的伪君子截然不同。在小说的一段对话中,亚当斯牧师向伪善的巴纳巴斯提议,他宁愿与 “一个善良正直的土耳其人” 为伴,也不愿与 “一个邪恶堕落的基督徒” 为伍。巴纳巴斯大惊失色,急于结束对话,生怕亚当斯开始称赞《古兰经》。而亚当斯则好奇地询问巴纳巴斯为何如此强烈地反对《古兰经》。“我从未读过那本邪恶书籍的一个字,” 巴纳巴斯回应道,“我向你保证,我这辈子都没见过它。” 与巴纳巴斯牧师截然不同的是,杰斐逊在敢于对《古兰经》提出反对意见之前,会亲自阅读它。
 
购置属于自己的《古兰经》,体现了杰斐逊愿意深入了解伊斯兰教的开放心态。阅读乔治・塞尔的译本,让他有机会对这一宗教形成客观的认识。塞尔的译本最初出版于 1734 年,是第一部直接从阿拉伯语翻译而来的英译本。它不仅比安德烈・迪吕耶的译本更可靠,塞尔还撰写了一篇《序言》,对伊斯兰教进行了研究详尽、资料丰富的概述 —— 第一版中该序言近两百页,第二版中则单独构成了第一卷。塞尔的《古兰经》译本是学术史上的里程碑,其译本在 20 世纪之前一直是标准的英译本。
 
当然,塞尔在 18 世纪的新教欧洲出版《古兰经》译本,不可能对伊斯兰教呈现完全客观的视角。尽管他称穆罕默德为 “异教徒” 和 “骗子”,但他对伊斯兰教的整体论述却异常公允。《序言》详细叙述了穆罕默德的生平,并强调了他的个人美德。塞尔还对伊斯兰历史、神学和法律进行了详尽的探讨。他的学术素养和对研究主题的投入,使他能够反驳西方文化中普遍存在的对伊斯兰教的诸多偏见。例如,他驳斥了 “伊斯兰教通过武力传播” 这一粗俗的错误观点。塞尔在叙述中指出,穆罕默德传播伊斯兰教依靠的是雄辩的口才,而非军事力量。
 
他为译本撰写的引言部分,促使读者将《古兰经》视为一部法典。毕竟,塞尔是内殿律师学院的成员,也是一名执业律师。在献词中,他称穆罕默德为 “阿拉伯人的立法者”,认为 “他为阿拉伯人提供了他所能给予的最好的宗教和法律,至少比古代异教立法者的法律更优越”。在对英语读者致辞时,塞尔表示:“如果外国民族的宗教和民事制度值得我们了解,那么穆罕默德 —— 这位阿拉伯人的立法者、一个在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建立起比罗马人曾经统治的疆域更为广阔的帝国的创始人 —— 的制度,无疑更值得我们研究。” 既然法律专业的学生要研究古罗马的法律先例,他们也应该研究一个影响力甚至超过罗马的社会的法律先例。
 
塞尔《序言》的第六部分包含了许多与杰斐逊正在进行的民法研究相关的信息。该部分题为 “《古兰经》中的民事制度”,开篇便将伊斯兰法与犹太法进行了对比:“伊斯兰民法以《古兰经》的戒律和规定为基础,正如犹太民族的民法以《摩西五经》为基础一样。” 这一部分探讨了伊斯兰教法中关于婚姻与离婚、继承、私人契约、谋杀、过失杀人以及盗窃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关于伊斯兰法中对盗窃的惩罚,塞尔写道:“法律规定对盗窃行为的惩罚是砍掉犯罪的肢体—— 手;乍看之下,这似乎颇为公正:但查士丁尼法典禁止残害窃贼,这一规定更为合理;因为盗窃行为通常是贫困所致,砍掉肢体会剥夺窃贼以正当方式谋生的手段。” 多年后,杰斐逊在修订弗吉尼亚州法律时,表明他曾深入思考过刑罚与罪行的适配性问题。当他将自己著名的《罪行与刑罚比例法案》寄给导师乔治・威思,并解释该法案的核心思想时写道:“‘以眼还眼,以手还手’的刑罚执行起来,其道德影响是值得怀疑的。”
塞尔的《序言》为杰斐逊提供了他最为珍视的详细信息。塞尔引用了罗马民法的先例,并为其他相关著作 —— 包括普芬多夫的《自然法与万民法》—— 添加了脚注。通过塞尔的注释,《古兰经》又将杰斐逊带回到了最初可能引导他关注《古兰经》的那部著作。
杰斐逊著作中提及《古兰经》的地方虽不多,但却揭示了他是如何从宗教、法律和文化的角度理解这部经典的。他在 1783 年编制的手稿图书馆目录中对《古兰经》的归类,表明了他如何看待伊斯兰教与其他宗教的关系。总体而言,杰斐逊将藏书按广泛的主题领域分组,并在目录中称之为 “章节”。他将塞尔的《古兰经》列入了第 17 章 “宗教”。每一章内的书目也都经过了精确的编排,但杰斐逊在不同章节采用了不同的编排逻辑。尽管他仔细整理了每一章的书目,但从未记录过自己划分章节和编排书目所依据的原则。然而,他的书信明确显示,他在编排各章节内容上花费了大量时间和心思,因此当他人忽视他的编排方式时,他会感到不满。
 
后来,杰斐逊将自己的私人藏书出售给美国政府,成为国会图书馆的基础藏书。国会图书馆的馆员出版了一份藏书目录,保留了杰斐逊的章节划分,但将每一章内的书目按字母顺序重新排列。杰斐逊在给一位通信者的信中批评了目录的编纂者:“这份目录的出版形式遭到了严重破坏;尽管他们保留了我的章节划分,但却将每一章内的书籍改为按字母顺序排列,而非我所采用的编年体或分析性编排方式。”“编年体或分析性编排方式” 是杰斐逊对各章节内书目编排原则的唯一说明。基本上,他的意思是,他要么按时间顺序编排书籍,要么设计了其他符合逻辑的编排模式。有些模式比其他模式更容易辨识。
杰斐逊为构成第 17 章的宗教类书籍所采用的编排逻辑并不明显。塞尔的《古兰经》在列表中位列第四。排在它之前的三部作品均阐释了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宗教信仰:法国加尔文主义者塞巴斯蒂安・沙泰永编辑的希腊神谕集《西比拉神谕》;当时最受欢迎的古典手册 —— 威廉・金的《异教诸神与英雄史》;以及格拉布街作家塞缪尔・博伊斯编纂的百科全书式著作《新万神殿:或异教诸神、女神、英雄等的传奇历史》。《古兰经》之后的书目包括多部《旧约》、包含《新旧约》的《圣经》全集,以及多个学术版本的《新约》。
 
乍看之下,这种编排方式总体上似乎是按时间顺序进行的。列表以一部对古代宗教观念形成产生过非凡影响的异教神谕集开篇,随后是两部有助于理解希腊罗马神话中众多神祇的参考工具书。从这些作品开始,目录最终从犹太教过渡到基督教。然而,《古兰经》的位置却打破了这一时间顺序—— 这部经典的成书时间显然远晚于犹太教和基督教的神圣经文。据称,《古兰经》的经文于 7 世纪上半叶启示给穆罕默德,由其追随者记忆留存,并在穆罕默德去世后汇编成书。从历史年代来看,《古兰经》本应排在杰斐逊收藏的《新约》之后。《古兰经》借鉴了《希伯来圣经》中的一些典范人物 —— 其中最重要的是亚伯拉罕 —— 其文本中甚至包含了对基督徒和基督教的具体提及。此外,《古兰经》本身的特性也使其脱离时间顺序的编排具有了合理性。据称,《古兰经》的文本超越了时间范畴,作为真主的话语,它存在于时间之外。
 
然而,杰斐逊将《古兰经》置于非历史顺序的位置,并非因其 “超越时间” 的特性。相反,他在手稿目录中对宗教类书籍的编排遵循了一种与时间顺序高度相似的分析性逻辑。进步理念是杰斐逊编排宗教类书籍的核心依据,这份书目显示出一种从异教到基督教的总体演进脉络。在《弗吉尼亚笔记》中,杰斐逊对一神论和无神论表现出一种淡然的态度,他表示,邻居 “说有二十个神,或说没有神”,对他而言并无太大差别。但另一方面,图书馆目录表明,作为一神论宗教的伊斯兰教,代表着对古代多神论的进步。目录的编排暗示,伊斯兰信仰体系虽比异教有所进步,但仍不及基督教所代表的信仰体系。
 
杰斐逊在其收藏的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一书中的批注,证实了手稿图书馆目录中所隐含的对伊斯兰教的态度。杰斐逊的批注对应着该书后半部分的一段内容,吉本在其中讲述了 15 世纪穆罕默德二世进入圣索菲亚大教堂的故事。吉本描述了穆罕默德二世下令将这座基督教大教堂改建为清真寺的过程:
“遵照他的命令,这座东正教的首府教堂被改建为清真寺:宗教崇拜中那些贵重且便于携带的器具已被移走;十字架被推倒;墙上覆盖的画像和马赛克镶嵌画被清洗干净,恢复了朴素的原貌。就在同一天,或是接下来的周五,宣礼员登上最高的塔楼,以真主及其先知的名义宣读宣礼词;伊玛目进行布道;穆罕默德二世则在那座宏伟的祭坛上进行了祈祷和感恩仪式 —— 不久之前,最后一位罗马皇帝还曾在此处参加基督教的神圣仪式。”
读到这段文字后,杰斐逊想起了莪相诗歌《卡尔顿》中的诗句,并在书页底部批注道:“我曾见过巴尔克卢萨的城墙,如今却一片荒芜。克卢萨河因城墙倒塌而改道。蓟草在那里孤独地摇曳。苔藓在风中低语。狐狸从窗户探出头来:城墙上茂密的野草在它头顶随风摆动。”读到穆斯林占领基督教大教堂的这段描述时,杰斐逊将其比作目睹一座古老建筑回归自然状态。在他看来,穆罕默德二世及其追随者就如同莪相诗歌中的狐狸和蓟草,是衰败而非进步的象征。
 
杰斐逊在书信中对《古兰经》的一次提及,有助于进一步阐明他将其既视为宗教著作也视为法典的态度。在给一位志同道合的朋友的信中,他明确将《古兰经》与法律研究联系起来:
“我长期以来一直与你一样,为法律科学的衰落而哀叹。人们似乎认为,布莱克斯通对我们而言,就如同《古兰经》对穆斯林一样 —— 所有必要的知识都包含在其中,而书中没有的东西则无关紧要。”
尽管杰斐逊引用《古兰经》主要是为了批判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但他对两者的对比揭示了他将《古兰经》与法律阅读相关联的认知,也暗示了他对《古兰经》的理解方式。此外,这一对比也使得杰斐逊对布莱克斯通的其他批判,有助于我们理解他对《古兰经》的态度。
毋庸置疑,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是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文本。布莱克斯通于 1765 年开始出版这部巨著,而此时恰逢杰斐逊完成其正式法律培训。杰斐逊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开始指导许多年轻人学习法律。起初,他对布莱克斯通的著作表示认同,并向法律学习者推荐。但随着思考的深入,他越发意识到这部著作的危险性。《英国法释义》声称内容包罗万象,这实际上默许法律学生忽视其他相关书籍,避免从其他角度解读法律。在对这部著作及其作者最严厉的批判中,杰斐逊表示,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比其他任何著作都更严重地导致了法律科学的衰退。学生在书中能接触到各种知识的皮毛,而他们的惰性很容易让他们相信,只要理解了这本书,就掌握了全部法律知识。” 根据杰斐逊对这两部作品的类比,他对《英国法释义》的评价可以改写为对《古兰经》的看法:穆斯林在《古兰经》中能找到各种知识的皮毛,并说服自己,只要理解了这本书,就掌握了伊斯兰教的全部精髓。
伊斯兰法权威指出,尽管《古兰经》是穆斯林法律的最高渊源,但伊斯兰法学还存在《古兰经》之外的其他渊源: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穆斯林的普遍共识,以及 “创制”(即法学推理)—— 通过这一方式,几乎任何穆斯林都可以为《古兰经》的宗教解读作出贡献。没有证据表明杰斐逊认识到这些伊斯兰法学的其他渊源。他在将《古兰经》与布莱克斯通著作进行对比时所表达的观点表明,杰斐逊认为伊斯兰教存在一个根本问题:其信徒不加质疑地接受《古兰经》的教义,而不参考那些有助于解读神圣文本的补充文献。
 
杰斐逊著作中对《古兰经》最令人不安的提及,出现在 1786 年他与约翰・亚当斯提交给当时的外交部长约翰・杰伊的一份报告中。美国政府委托两人与黎波里苏丹的使者阿卜杜拉赫曼会面,商议可能的条约事宜。阿尔及尔、摩洛哥、突尼斯和黎波里构成了巴巴里海岸地区,该地区的海盗长期以来一直骚扰美国商船,俘获美国水手并索要赎金。巴巴里海岸的穆斯林国家认可海盗行为 —— 前提是这种行为是以伊斯兰教的名义针对非信徒实施的。在殖民时期,由于英国向巴巴里国家支付贡品(用于防范海盗的保护费),美国船只受到保护,免受伊斯兰海盗的袭击。美国独立后,由于美国政府拒绝向巴巴里海岸国家支付贡品,巴巴里海盗得以自由袭击这个新兴国家的商船。巴巴里海盗在美国政府的默许下行事,对美国商船的袭击,是针对美国平民目标的早期国家支持恐怖主义的例子。
 
在会面中,亚当斯和杰斐逊询问黎波里大使,他的国家为何要向未曾伤害其人民的其他国家发动战争。他们向大使表明,作为美国的代表,他们将所有未曾伤害或挑衅过美国的国家都视为朋友。
大使解释说,巴巴里海岸海盗的行为 “基于他们先知的法律,《古兰经》中已有记载:所有不承认他们权威的国家都是罪人;他们有权并有义务在任何能找到这些国家的地方对其发动战争,将俘获的所有人变为奴隶;而任何在战斗中牺牲的穆斯林都肯定能进入天堂。” 即便在今天,尤其是在当下,大使的这番话仍令人不寒而栗。
与黎波里大使的这次会面,给杰斐逊上了一堂生动的课,让他认识到仅仅依赖单一文本而不参考补充文献和其他解读方式可能带来的巨大危险。诚然,如果一部宗教文本似乎认可战争,其读者在仓促发动战争之前,理应研究他人对该文本的解读,以求得更清晰的认识。阿卜杜拉赫曼及其所认可的穆斯林海盗,认为无需参考其他文本即可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他们所需了解的一切都在《古兰经》中,而《古兰经》中没有的内容,他们也认为无需知晓。
 
至于杰斐逊本人,他认识到自己需要了解更多 —— 远比现在多得多 —— 于是开始深入研究这一主题。与大使会面后,他购置了多部与伊斯兰教研究相关的书籍,包括沙拉夫丁・阿里・亚兹迪的《帖木儿传》、索弗尔・卢西尼亚诺的《阿里贝伊叛乱史》(其中包含关于埃及政治和政府的详细信息),以及保罗・赖考特的《奥斯曼帝国现状史》。赖考特的这部作品因其文体优美且对土耳其政治的客观描述,使他被誉为 “新塔西佗”。
渐渐地,杰斐逊产生了学习阿拉伯语的兴趣。18 世纪 70 年代初,他与威廉玛丽学院道德哲学教授塞缪尔・亨利建立的友谊,为他进一步发展这一兴趣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亨利最著名的身份是威廉・贝克福德《瓦泰克》的编辑和注释者,他是一位资深的东方学家,从其为《瓦泰克》撰写的大量注释中可以看出,他不仅熟悉塞尔的译本,还通晓《古兰经》的原文。18 世纪 70 年代末,杰斐逊通过购置威廉・琼斯爵士的拉丁语著作《亚洲诗歌评论》,表达了自己对近东语言的兴趣,该书对阿拉伯语、波斯语和土耳其语诗歌进行了历史和批判性的概述。
不久之后,杰斐逊开始自学阿拉伯语。他购置了一些基础阿拉伯语语法书,包括托马斯・埃尔彭西乌斯的《阿拉伯语基础》和他的朋友兼通信者康斯坦丁 - 弗朗索瓦・沃尔内编写的阿拉伯语语法书《东方语言简化教程》。他还获得了海因里希・西克编辑的《婴孩福音》,该书采用阿拉伯语和拉丁语双语对照排版。此外,他还为自己的图书馆增添了阿拉伯语版的欧几里得《几何原本》。综合来看,这些书籍表明,杰斐逊系统学习阿拉伯语的方法,与他学生时代确立的学习其他语言的步骤高度一致:先熟悉基础语法,阅读双语对照文本(新语言与熟悉的语言并列),然后阅读用新语言撰写的熟悉文本。杰斐逊不仅认识到自己学习阿拉伯语的重要性,还认为其他美国人也应该有机会学习这门语言。18 世纪 70 年代末,他在修订弗吉尼亚州法律时,起草了一项法案,提议扩大威廉玛丽学院的课程设置,将东方语言纳入其中。
 
大约在同一时期,杰斐逊起草了另一部更著名的法案《建立宗教自由法案》,他在法案的序言中写道,任何试图通过 “世俗惩罚、负担或民事资格限制” 来影响他人思想的行为,“只会滋生虚伪和卑劣的习性,背离了我们宗教神圣创始人的初衷”。他在自传中回忆了围绕这项法案的立法辩论:
“序言中宣称,强制手段背离了我们宗教神圣创始人的初衷,有人提议添加‘耶稣基督’一词,使该句变为‘背离了耶稣基督 —— 我们宗教神圣创始人的初衷’。这一增补提议被绝大多数人否决,这表明他们希望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人 —— 犹太人与非犹太人、基督徒与穆斯林、印度教徒,以及各种信仰的无信仰者。”
正如杰斐逊的编辑所指出的,现存记录中并未提及这一提议的增补内容。换句话说,弗吉尼亚州的立法者在辩论这项法案时,或许并未想到穆斯林,但杰斐逊在撰写法案时确实考虑到了这一群体。
作为宗教自由的倡导者,杰斐逊愿意让美国同胞自由践行任何宗教,包括伊斯兰教。尽管他愿意允许信徒践行伊斯兰教,并竭力深入了解这一宗教、阅读阿拉伯语原文文本,但《古兰经》及其教义对杰斐逊的个人经历而言,本质上仍然是陌生的。18 世纪 90 年代初,他在给约翰・亚当斯的一封信中,再次以《古兰经》作为类比。在提及康涅狄格州报纸上的一篇文章时,他解释说该文章与托马斯・潘恩的一篇政治宣传册和他自己的一篇文章毫无关联,就像“与《古兰经》毫无关系” 一样。《古兰经》对杰斐逊而言如此陌生,以至于他将其用作表示 “无关紧要” 的类比工具。
 
杰斐逊对《古兰经》最感到不安的一点,是伊斯兰教宣称其具有绝对正确性。1765 年购置《古兰经》时,他已经养成了严谨的习惯:对于同一主题,会查阅和比对多个不同来源,以验证所接触到的观点。在杰斐逊看来,没有任何书面文本能像伊斯兰教赋予《古兰经》那样的绝对权威。后来,他在给彼得・卡尔的建议中写道:“勇敢地质疑甚至上帝的存在;因为如果真有上帝,他必然更赞许理性的敬仰,而非盲目的畏惧。”在正式法律培训即将结束之际阅读《古兰经》,杰斐逊已经具备了批判性思维能力,能够认清《古兰经》的本质 —— 以及它所不具备的特质。在他的图书馆书架上,在他的思想中,《古兰经》始终处于异教与基督教之间的中间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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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杰斐逊如何阅读《古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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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杰斐逊如何阅读《古兰经》
 
 
 
弗吉尼亚公报的印刷社位于格洛斯特公爵街北侧,自从托马斯・杰斐逊首次来到威廉斯堡进入威廉玛丽学院求学以来,曾无数次被吸引走进这座印刷社。1765 年秋天,杰斐逊回到威廉斯堡参加大法院的秋季庭审期,当时他正忙于研读法律,协助乔治・威思准备庭审案件。他自己的正式法律培训即将结束。现存的《弗吉尼亚公报》日志显示,初秋时节他正在为律师资格考试做准备,期间购买了一本《衡平法基础原理》,这本概述性著作是理想的备考指南。同年秋天的另一次公报社之行中,杰斐逊购置了一本《古兰经》,具体来说是乔治・塞尔的英译本《古兰经》(通常称为 “穆罕默德的古兰经”),该译本近期刚以便携的两卷本形式再版。
杰斐逊此时购买《古兰经》或许也受到了法律研究的启发。作为学生,他对自然法产生的兴趣促使他尽可能广泛地涉猎这一领域的读物。该领域的权威著作 —— 塞缪尔・普芬多夫的《自然法与万民法》—— 为读者提供了不计其数的可供追踪的参考文献,因此也为杰斐逊的深入阅读提供了绝佳指引。普芬多夫的论著引用了各类来源的资料,远超法律和政治论述的范畴,涵盖了不同时代、地域和文化的作品。
 
尽管普芬多夫的著作反映了其所处时代对伊斯兰教的普遍偏见,但他仍在多个场合引用了《古兰经》中的先例。例如,在讨论谋杀与复仇问题时,普芬多夫引用了《古兰经》中的一段经文,并进一步将其与荷马和塔西佗作品中的类似段落相联系,以强调它们所蕴含的共同思想。此外,普芬多夫还发现《古兰经》与其他诸多重要议题相关:通奸、继承法、婚姻、禁止赌博、禁止饮酒以及战争的合法性等。
 
关于最后一个议题,普芬多夫不得不承认,《古兰经》中包含了对各国读者都具有现实意义的建议:“基督徒更应积极主动地调解他人的争端,因为即便是《古兰经》…… 也教导我们,若两个穆斯林国家或地区陷入战争,其他穆斯林应促成双方和平,并迫使加害方作出赔偿;完成这些后,再通过公平善意的方式使他们重归于好。” 诚然,普芬多夫在《古兰经》中发现的和平与合作理念值得他给予关注。杰斐逊现存的法律文件表明,他对普芬多夫的《自然法与万民法》有深入的了解。在他的法律著作中,没有其他任何一部作品被引用得如此频繁。普芬多夫的著作揭示了《古兰经》在法律解释中的相关性。
 
《印花税法案》的不公待遇迫使杰斐逊开始严肃质疑英国宪法法律传统,并转而在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中寻求终极答案,而他购置《古兰经》的时间恰在这一时期之后。鉴于当时他正将大部分时间投入法律研究,杰斐逊有充分理由同时研读《古兰经》,因为它同样是一部法典。正如穆斯林所坚信的,《古兰经》是真主的启示,它不仅是伊斯兰教的神圣经典,也是伊斯兰法的最高渊源。为了尽可能拓宽自己的法律研究视野,杰斐逊认为《古兰经》非常值得关注。
 
阅读《古兰经》还让他得以继续研究宗教史。大约在购买塞尔译本《古兰经》的同一时期,他在文学摘录本中所做的笔记显示,他正试图调和历史与经文之间日益明显的矛盾。他对伊斯兰教的好奇,与摘录本中所体现的、对传统宗教习俗和信仰如何在不同文化间传播的兴趣是一致的。例如,1765 年末,杰斐逊在摘录本中抄录了希罗多德的段落,从中可以看出他试图弄清割礼这一习俗 —— 根据《旧约》记载,这是上帝命令犹太人作为立约象征的犹太习俗 —— 为何在古代能从埃及传播到叙利亚。
 
杰斐逊绝非弗吉尼亚殖民地唯一或最早对伊斯兰教产生兴趣的人。毕竟,一些非洲奴隶原本就是穆斯林,尽管他们皈依基督教在当时是顺理成章之事。在弗吉尼亚圣公会的主流群体中,其他人了解伊斯兰教的途径各异:有时是阅读《古兰经》或穆罕默德传记,但更多时候是通过阅读近东的历史著作和旅行叙事。以弗吉尼亚殖民地另一位藏书家为例,韦斯托弗的威廉・伯德二世对伊斯兰教的好奇至少可以追溯到 1701 年,那一年他与约翰・珀西瓦尔爵士一同在英国旅行。
在旅途中结识英国东方学家汉弗莱・普里多后,伯德这样描述他:“凭借对阿拉伯语的专长,他对《古兰经》及其注释的研读,比其他一些神学家对《圣经》的研究还要深入。”普里多的例子激励了伯德进一步了解伊斯兰教。他也购置了一本《古兰经》,具体来说是安德烈・迪吕耶不完善的法译本衍生而来的英文译本,该译本同样存在缺陷。这个版本毫不掩饰其对伊斯兰教的怀疑态度。其标题页宣称,该译本面向英语读者出版,“旨在满足所有希望探究土耳其人虚妄之言的人”。书中甚至还附有一篇致辞,专门回应那些担心阅读《古兰经》会危害其基督教信仰的人。
 
尽管伯德称赞普里多对《古兰经》的了解,但普里多实际上传播了许多关于伊斯兰教及其先知的错误信息。他关于这一主题最详尽的著作《穆罕默德传:骗局的本质尽显》,主要是作为反对自然神论的论战文章而写。普里多原本打算利用自己对伊斯兰教的深入了解,撰写一部关于君士坦丁堡被穆斯林攻陷的历史著作,但他在 17 世纪末的英国目睹的宗教冷漠现象,促使他转而创作了一部警示性作品。他试图向圣公会读者表明,若他们忽视宗教信仰,就可能被具有征服所有国家野心的宗教狂热分子所征服。在普里多重述的先知生平中,穆罕默德既是骗子,也是暴君。在他看来,伊斯兰教的迅速传播为宗教冷漠的危害提供了一个现实教训。
 
作为一部所谓的穆罕默德传记,普里多的《穆罕默德传》让许多英美读者对伊斯兰教产生了偏见。17世纪末的虔诚新教徒对他的观点表示认同,这部书在 18 世纪多次重印。不知疲倦的圣公会牧师托马斯・布雷曾安排将大量神学著作集分发给北美圣公会的神职人员和平信徒,他也将普里多的《穆罕默德传》纳入了运往美洲殖民地的书籍清单中。在推荐普里多的著作时,布雷让读者心生恐惧:若他们不虔诚地践行基督教信仰,就可能被异教侵蚀,被暴政征服。
 
约翰・特伦查德和托马斯・戈登的作品,让普里多《穆罕默德传》中传播的煽动性观点在殖民地美国获得了更广泛的传播。他们的合著《独立辉格党人》和《加图来信》,以对早期美国自由观和代议制政府发展的深远影响而闻名。为了论证言论自由和自由选举领导人的合理性,特伦查德和戈登特意将土耳其 —— 更广泛地说,将穆斯林国家 —— 作为反面例子。他们声称,伊斯兰教是通过暴力征服而非说教传播到各个地区的;压迫是伊斯兰国家的典型特征。例如,在土耳其,暴君式的穆斯林统治者压迫人民,禁止他们质疑政府或表达任何意见。特伦查德和戈登断言,那里禁止印刷业,求知是危险的,言论自由更是死罪,因为所有这些都与伊斯兰教相悖。
 
杰斐逊早期的著作中并未提及《古兰经》或伊斯兰教。年轻时,他对穆斯林国家的看法很可能与普里多、特伦查德和戈登所宣扬的观点一致。然而,杰斐逊并非会让这种无知的假设长期存在的人。他总是试图在对任何事物下判断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相关信息 —— 这与亨利・菲尔丁在《约瑟夫・安德鲁斯》中通过巴纳巴斯牧师这一角色所讽刺的伪君子截然不同。在小说的一段对话中,亚当斯牧师向伪善的巴纳巴斯提议,他宁愿与 “一个善良正直的土耳其人” 为伴,也不愿与 “一个邪恶堕落的基督徒” 为伍。巴纳巴斯大惊失色,急于结束对话,生怕亚当斯开始称赞《古兰经》。而亚当斯则好奇地询问巴纳巴斯为何如此强烈地反对《古兰经》。“我从未读过那本邪恶书籍的一个字,” 巴纳巴斯回应道,“我向你保证,我这辈子都没见过它。” 与巴纳巴斯牧师截然不同的是,杰斐逊在敢于对《古兰经》提出反对意见之前,会亲自阅读它。
 
购置属于自己的《古兰经》,体现了杰斐逊愿意深入了解伊斯兰教的开放心态。阅读乔治・塞尔的译本,让他有机会对这一宗教形成客观的认识。塞尔的译本最初出版于 1734 年,是第一部直接从阿拉伯语翻译而来的英译本。它不仅比安德烈・迪吕耶的译本更可靠,塞尔还撰写了一篇《序言》,对伊斯兰教进行了研究详尽、资料丰富的概述 —— 第一版中该序言近两百页,第二版中则单独构成了第一卷。塞尔的《古兰经》译本是学术史上的里程碑,其译本在 20 世纪之前一直是标准的英译本。
 
当然,塞尔在 18 世纪的新教欧洲出版《古兰经》译本,不可能对伊斯兰教呈现完全客观的视角。尽管他称穆罕默德为 “异教徒” 和 “骗子”,但他对伊斯兰教的整体论述却异常公允。《序言》详细叙述了穆罕默德的生平,并强调了他的个人美德。塞尔还对伊斯兰历史、神学和法律进行了详尽的探讨。他的学术素养和对研究主题的投入,使他能够反驳西方文化中普遍存在的对伊斯兰教的诸多偏见。例如,他驳斥了 “伊斯兰教通过武力传播” 这一粗俗的错误观点。塞尔在叙述中指出,穆罕默德传播伊斯兰教依靠的是雄辩的口才,而非军事力量。
 
他为译本撰写的引言部分,促使读者将《古兰经》视为一部法典。毕竟,塞尔是内殿律师学院的成员,也是一名执业律师。在献词中,他称穆罕默德为 “阿拉伯人的立法者”,认为 “他为阿拉伯人提供了他所能给予的最好的宗教和法律,至少比古代异教立法者的法律更优越”。在对英语读者致辞时,塞尔表示:“如果外国民族的宗教和民事制度值得我们了解,那么穆罕默德 —— 这位阿拉伯人的立法者、一个在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建立起比罗马人曾经统治的疆域更为广阔的帝国的创始人 —— 的制度,无疑更值得我们研究。” 既然法律专业的学生要研究古罗马的法律先例,他们也应该研究一个影响力甚至超过罗马的社会的法律先例。
 
塞尔《序言》的第六部分包含了许多与杰斐逊正在进行的民法研究相关的信息。该部分题为 “《古兰经》中的民事制度”,开篇便将伊斯兰法与犹太法进行了对比:“伊斯兰民法以《古兰经》的戒律和规定为基础,正如犹太民族的民法以《摩西五经》为基础一样。” 这一部分探讨了伊斯兰教法中关于婚姻与离婚、继承、私人契约、谋杀、过失杀人以及盗窃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关于伊斯兰法中对盗窃的惩罚,塞尔写道:“法律规定对盗窃行为的惩罚是砍掉犯罪的肢体—— 手;乍看之下,这似乎颇为公正:但查士丁尼法典禁止残害窃贼,这一规定更为合理;因为盗窃行为通常是贫困所致,砍掉肢体会剥夺窃贼以正当方式谋生的手段。” 多年后,杰斐逊在修订弗吉尼亚州法律时,表明他曾深入思考过刑罚与罪行的适配性问题。当他将自己著名的《罪行与刑罚比例法案》寄给导师乔治・威思,并解释该法案的核心思想时写道:“‘以眼还眼,以手还手’的刑罚执行起来,其道德影响是值得怀疑的。”
塞尔的《序言》为杰斐逊提供了他最为珍视的详细信息。塞尔引用了罗马民法的先例,并为其他相关著作 —— 包括普芬多夫的《自然法与万民法》—— 添加了脚注。通过塞尔的注释,《古兰经》又将杰斐逊带回到了最初可能引导他关注《古兰经》的那部著作。
杰斐逊著作中提及《古兰经》的地方虽不多,但却揭示了他是如何从宗教、法律和文化的角度理解这部经典的。他在 1783 年编制的手稿图书馆目录中对《古兰经》的归类,表明了他如何看待伊斯兰教与其他宗教的关系。总体而言,杰斐逊将藏书按广泛的主题领域分组,并在目录中称之为 “章节”。他将塞尔的《古兰经》列入了第 17 章 “宗教”。每一章内的书目也都经过了精确的编排,但杰斐逊在不同章节采用了不同的编排逻辑。尽管他仔细整理了每一章的书目,但从未记录过自己划分章节和编排书目所依据的原则。然而,他的书信明确显示,他在编排各章节内容上花费了大量时间和心思,因此当他人忽视他的编排方式时,他会感到不满。
 
后来,杰斐逊将自己的私人藏书出售给美国政府,成为国会图书馆的基础藏书。国会图书馆的馆员出版了一份藏书目录,保留了杰斐逊的章节划分,但将每一章内的书目按字母顺序重新排列。杰斐逊在给一位通信者的信中批评了目录的编纂者:“这份目录的出版形式遭到了严重破坏;尽管他们保留了我的章节划分,但却将每一章内的书籍改为按字母顺序排列,而非我所采用的编年体或分析性编排方式。”“编年体或分析性编排方式” 是杰斐逊对各章节内书目编排原则的唯一说明。基本上,他的意思是,他要么按时间顺序编排书籍,要么设计了其他符合逻辑的编排模式。有些模式比其他模式更容易辨识。
杰斐逊为构成第 17 章的宗教类书籍所采用的编排逻辑并不明显。塞尔的《古兰经》在列表中位列第四。排在它之前的三部作品均阐释了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宗教信仰:法国加尔文主义者塞巴斯蒂安・沙泰永编辑的希腊神谕集《西比拉神谕》;当时最受欢迎的古典手册 —— 威廉・金的《异教诸神与英雄史》;以及格拉布街作家塞缪尔・博伊斯编纂的百科全书式著作《新万神殿:或异教诸神、女神、英雄等的传奇历史》。《古兰经》之后的书目包括多部《旧约》、包含《新旧约》的《圣经》全集,以及多个学术版本的《新约》。
 
乍看之下,这种编排方式总体上似乎是按时间顺序进行的。列表以一部对古代宗教观念形成产生过非凡影响的异教神谕集开篇,随后是两部有助于理解希腊罗马神话中众多神祇的参考工具书。从这些作品开始,目录最终从犹太教过渡到基督教。然而,《古兰经》的位置却打破了这一时间顺序—— 这部经典的成书时间显然远晚于犹太教和基督教的神圣经文。据称,《古兰经》的经文于 7 世纪上半叶启示给穆罕默德,由其追随者记忆留存,并在穆罕默德去世后汇编成书。从历史年代来看,《古兰经》本应排在杰斐逊收藏的《新约》之后。《古兰经》借鉴了《希伯来圣经》中的一些典范人物 —— 其中最重要的是亚伯拉罕 —— 其文本中甚至包含了对基督徒和基督教的具体提及。此外,《古兰经》本身的特性也使其脱离时间顺序的编排具有了合理性。据称,《古兰经》的文本超越了时间范畴,作为真主的话语,它存在于时间之外。
 
然而,杰斐逊将《古兰经》置于非历史顺序的位置,并非因其 “超越时间” 的特性。相反,他在手稿目录中对宗教类书籍的编排遵循了一种与时间顺序高度相似的分析性逻辑。进步理念是杰斐逊编排宗教类书籍的核心依据,这份书目显示出一种从异教到基督教的总体演进脉络。在《弗吉尼亚笔记》中,杰斐逊对一神论和无神论表现出一种淡然的态度,他表示,邻居 “说有二十个神,或说没有神”,对他而言并无太大差别。但另一方面,图书馆目录表明,作为一神论宗教的伊斯兰教,代表着对古代多神论的进步。目录的编排暗示,伊斯兰信仰体系虽比异教有所进步,但仍不及基督教所代表的信仰体系。
 
杰斐逊在其收藏的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一书中的批注,证实了手稿图书馆目录中所隐含的对伊斯兰教的态度。杰斐逊的批注对应着该书后半部分的一段内容,吉本在其中讲述了 15 世纪穆罕默德二世进入圣索菲亚大教堂的故事。吉本描述了穆罕默德二世下令将这座基督教大教堂改建为清真寺的过程:
“遵照他的命令,这座东正教的首府教堂被改建为清真寺:宗教崇拜中那些贵重且便于携带的器具已被移走;十字架被推倒;墙上覆盖的画像和马赛克镶嵌画被清洗干净,恢复了朴素的原貌。就在同一天,或是接下来的周五,宣礼员登上最高的塔楼,以真主及其先知的名义宣读宣礼词;伊玛目进行布道;穆罕默德二世则在那座宏伟的祭坛上进行了祈祷和感恩仪式 —— 不久之前,最后一位罗马皇帝还曾在此处参加基督教的神圣仪式。”
读到这段文字后,杰斐逊想起了莪相诗歌《卡尔顿》中的诗句,并在书页底部批注道:“我曾见过巴尔克卢萨的城墙,如今却一片荒芜。克卢萨河因城墙倒塌而改道。蓟草在那里孤独地摇曳。苔藓在风中低语。狐狸从窗户探出头来:城墙上茂密的野草在它头顶随风摆动。”读到穆斯林占领基督教大教堂的这段描述时,杰斐逊将其比作目睹一座古老建筑回归自然状态。在他看来,穆罕默德二世及其追随者就如同莪相诗歌中的狐狸和蓟草,是衰败而非进步的象征。
 
杰斐逊在书信中对《古兰经》的一次提及,有助于进一步阐明他将其既视为宗教著作也视为法典的态度。在给一位志同道合的朋友的信中,他明确将《古兰经》与法律研究联系起来:
“我长期以来一直与你一样,为法律科学的衰落而哀叹。人们似乎认为,布莱克斯通对我们而言,就如同《古兰经》对穆斯林一样 —— 所有必要的知识都包含在其中,而书中没有的东西则无关紧要。”
尽管杰斐逊引用《古兰经》主要是为了批判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但他对两者的对比揭示了他将《古兰经》与法律阅读相关联的认知,也暗示了他对《古兰经》的理解方式。此外,这一对比也使得杰斐逊对布莱克斯通的其他批判,有助于我们理解他对《古兰经》的态度。
毋庸置疑,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是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文本。布莱克斯通于 1765 年开始出版这部巨著,而此时恰逢杰斐逊完成其正式法律培训。杰斐逊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开始指导许多年轻人学习法律。起初,他对布莱克斯通的著作表示认同,并向法律学习者推荐。但随着思考的深入,他越发意识到这部著作的危险性。《英国法释义》声称内容包罗万象,这实际上默许法律学生忽视其他相关书籍,避免从其他角度解读法律。在对这部著作及其作者最严厉的批判中,杰斐逊表示,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比其他任何著作都更严重地导致了法律科学的衰退。学生在书中能接触到各种知识的皮毛,而他们的惰性很容易让他们相信,只要理解了这本书,就掌握了全部法律知识。” 根据杰斐逊对这两部作品的类比,他对《英国法释义》的评价可以改写为对《古兰经》的看法:穆斯林在《古兰经》中能找到各种知识的皮毛,并说服自己,只要理解了这本书,就掌握了伊斯兰教的全部精髓。
伊斯兰法权威指出,尽管《古兰经》是穆斯林法律的最高渊源,但伊斯兰法学还存在《古兰经》之外的其他渊源: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穆斯林的普遍共识,以及 “创制”(即法学推理)—— 通过这一方式,几乎任何穆斯林都可以为《古兰经》的宗教解读作出贡献。没有证据表明杰斐逊认识到这些伊斯兰法学的其他渊源。他在将《古兰经》与布莱克斯通著作进行对比时所表达的观点表明,杰斐逊认为伊斯兰教存在一个根本问题:其信徒不加质疑地接受《古兰经》的教义,而不参考那些有助于解读神圣文本的补充文献。
 
杰斐逊著作中对《古兰经》最令人不安的提及,出现在 1786 年他与约翰・亚当斯提交给当时的外交部长约翰・杰伊的一份报告中。美国政府委托两人与黎波里苏丹的使者阿卜杜拉赫曼会面,商议可能的条约事宜。阿尔及尔、摩洛哥、突尼斯和黎波里构成了巴巴里海岸地区,该地区的海盗长期以来一直骚扰美国商船,俘获美国水手并索要赎金。巴巴里海岸的穆斯林国家认可海盗行为 —— 前提是这种行为是以伊斯兰教的名义针对非信徒实施的。在殖民时期,由于英国向巴巴里国家支付贡品(用于防范海盗的保护费),美国船只受到保护,免受伊斯兰海盗的袭击。美国独立后,由于美国政府拒绝向巴巴里海岸国家支付贡品,巴巴里海盗得以自由袭击这个新兴国家的商船。巴巴里海盗在美国政府的默许下行事,对美国商船的袭击,是针对美国平民目标的早期国家支持恐怖主义的例子。
 
在会面中,亚当斯和杰斐逊询问黎波里大使,他的国家为何要向未曾伤害其人民的其他国家发动战争。他们向大使表明,作为美国的代表,他们将所有未曾伤害或挑衅过美国的国家都视为朋友。
大使解释说,巴巴里海岸海盗的行为 “基于他们先知的法律,《古兰经》中已有记载:所有不承认他们权威的国家都是罪人;他们有权并有义务在任何能找到这些国家的地方对其发动战争,将俘获的所有人变为奴隶;而任何在战斗中牺牲的穆斯林都肯定能进入天堂。” 即便在今天,尤其是在当下,大使的这番话仍令人不寒而栗。
与黎波里大使的这次会面,给杰斐逊上了一堂生动的课,让他认识到仅仅依赖单一文本而不参考补充文献和其他解读方式可能带来的巨大危险。诚然,如果一部宗教文本似乎认可战争,其读者在仓促发动战争之前,理应研究他人对该文本的解读,以求得更清晰的认识。阿卜杜拉赫曼及其所认可的穆斯林海盗,认为无需参考其他文本即可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他们所需了解的一切都在《古兰经》中,而《古兰经》中没有的内容,他们也认为无需知晓。
 
至于杰斐逊本人,他认识到自己需要了解更多 —— 远比现在多得多 —— 于是开始深入研究这一主题。与大使会面后,他购置了多部与伊斯兰教研究相关的书籍,包括沙拉夫丁・阿里・亚兹迪的《帖木儿传》、索弗尔・卢西尼亚诺的《阿里贝伊叛乱史》(其中包含关于埃及政治和政府的详细信息),以及保罗・赖考特的《奥斯曼帝国现状史》。赖考特的这部作品因其文体优美且对土耳其政治的客观描述,使他被誉为 “新塔西佗”。
渐渐地,杰斐逊产生了学习阿拉伯语的兴趣。18 世纪 70 年代初,他与威廉玛丽学院道德哲学教授塞缪尔・亨利建立的友谊,为他进一步发展这一兴趣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亨利最著名的身份是威廉・贝克福德《瓦泰克》的编辑和注释者,他是一位资深的东方学家,从其为《瓦泰克》撰写的大量注释中可以看出,他不仅熟悉塞尔的译本,还通晓《古兰经》的原文。18 世纪 70 年代末,杰斐逊通过购置威廉・琼斯爵士的拉丁语著作《亚洲诗歌评论》,表达了自己对近东语言的兴趣,该书对阿拉伯语、波斯语和土耳其语诗歌进行了历史和批判性的概述。
不久之后,杰斐逊开始自学阿拉伯语。他购置了一些基础阿拉伯语语法书,包括托马斯・埃尔彭西乌斯的《阿拉伯语基础》和他的朋友兼通信者康斯坦丁 - 弗朗索瓦・沃尔内编写的阿拉伯语语法书《东方语言简化教程》。他还获得了海因里希・西克编辑的《婴孩福音》,该书采用阿拉伯语和拉丁语双语对照排版。此外,他还为自己的图书馆增添了阿拉伯语版的欧几里得《几何原本》。综合来看,这些书籍表明,杰斐逊系统学习阿拉伯语的方法,与他学生时代确立的学习其他语言的步骤高度一致:先熟悉基础语法,阅读双语对照文本(新语言与熟悉的语言并列),然后阅读用新语言撰写的熟悉文本。杰斐逊不仅认识到自己学习阿拉伯语的重要性,还认为其他美国人也应该有机会学习这门语言。18 世纪 70 年代末,他在修订弗吉尼亚州法律时,起草了一项法案,提议扩大威廉玛丽学院的课程设置,将东方语言纳入其中。
 
大约在同一时期,杰斐逊起草了另一部更著名的法案《建立宗教自由法案》,他在法案的序言中写道,任何试图通过 “世俗惩罚、负担或民事资格限制” 来影响他人思想的行为,“只会滋生虚伪和卑劣的习性,背离了我们宗教神圣创始人的初衷”。他在自传中回忆了围绕这项法案的立法辩论:
“序言中宣称,强制手段背离了我们宗教神圣创始人的初衷,有人提议添加‘耶稣基督’一词,使该句变为‘背离了耶稣基督 —— 我们宗教神圣创始人的初衷’。这一增补提议被绝大多数人否决,这表明他们希望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人 —— 犹太人与非犹太人、基督徒与穆斯林、印度教徒,以及各种信仰的无信仰者。”
正如杰斐逊的编辑所指出的,现存记录中并未提及这一提议的增补内容。换句话说,弗吉尼亚州的立法者在辩论这项法案时,或许并未想到穆斯林,但杰斐逊在撰写法案时确实考虑到了这一群体。
作为宗教自由的倡导者,杰斐逊愿意让美国同胞自由践行任何宗教,包括伊斯兰教。尽管他愿意允许信徒践行伊斯兰教,并竭力深入了解这一宗教、阅读阿拉伯语原文文本,但《古兰经》及其教义对杰斐逊的个人经历而言,本质上仍然是陌生的。18 世纪 90 年代初,他在给约翰・亚当斯的一封信中,再次以《古兰经》作为类比。在提及康涅狄格州报纸上的一篇文章时,他解释说该文章与托马斯・潘恩的一篇政治宣传册和他自己的一篇文章毫无关联,就像“与《古兰经》毫无关系” 一样。《古兰经》对杰斐逊而言如此陌生,以至于他将其用作表示 “无关紧要” 的类比工具。
 
杰斐逊对《古兰经》最感到不安的一点,是伊斯兰教宣称其具有绝对正确性。1765 年购置《古兰经》时,他已经养成了严谨的习惯:对于同一主题,会查阅和比对多个不同来源,以验证所接触到的观点。在杰斐逊看来,没有任何书面文本能像伊斯兰教赋予《古兰经》那样的绝对权威。后来,他在给彼得・卡尔的建议中写道:“勇敢地质疑甚至上帝的存在;因为如果真有上帝,他必然更赞许理性的敬仰,而非盲目的畏惧。”在正式法律培训即将结束之际阅读《古兰经》,杰斐逊已经具备了批判性思维能力,能够认清《古兰经》的本质 —— 以及它所不具备的特质。在他的图书馆书架上,在他的思想中,《古兰经》始终处于异教与基督教之间的中间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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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杰斐逊如何阅读《古兰经》
 
 
 
弗吉尼亚公报的印刷社位于格洛斯特公爵街北侧,自从托马斯・杰斐逊首次来到威廉斯堡进入威廉玛丽学院求学以来,曾无数次被吸引走进这座印刷社。1765 年秋天,杰斐逊回到威廉斯堡参加大法院的秋季庭审期,当时他正忙于研读法律,协助乔治・威思准备庭审案件。他自己的正式法律培训即将结束。现存的《弗吉尼亚公报》日志显示,初秋时节他正在为律师资格考试做准备,期间购买了一本《衡平法基础原理》,这本概述性著作是理想的备考指南。同年秋天的另一次公报社之行中,杰斐逊购置了一本《古兰经》,具体来说是乔治・塞尔的英译本《古兰经》(通常称为 “穆罕默德的古兰经”),该译本近期刚以便携的两卷本形式再版。
杰斐逊此时购买《古兰经》或许也受到了法律研究的启发。作为学生,他对自然法产生的兴趣促使他尽可能广泛地涉猎这一领域的读物。该领域的权威著作 —— 塞缪尔・普芬多夫的《自然法与万民法》—— 为读者提供了不计其数的可供追踪的参考文献,因此也为杰斐逊的深入阅读提供了绝佳指引。普芬多夫的论著引用了各类来源的资料,远超法律和政治论述的范畴,涵盖了不同时代、地域和文化的作品。
 
尽管普芬多夫的著作反映了其所处时代对伊斯兰教的普遍偏见,但他仍在多个场合引用了《古兰经》中的先例。例如,在讨论谋杀与复仇问题时,普芬多夫引用了《古兰经》中的一段经文,并进一步将其与荷马和塔西佗作品中的类似段落相联系,以强调它们所蕴含的共同思想。此外,普芬多夫还发现《古兰经》与其他诸多重要议题相关:通奸、继承法、婚姻、禁止赌博、禁止饮酒以及战争的合法性等。
 
关于最后一个议题,普芬多夫不得不承认,《古兰经》中包含了对各国读者都具有现实意义的建议:“基督徒更应积极主动地调解他人的争端,因为即便是《古兰经》…… 也教导我们,若两个穆斯林国家或地区陷入战争,其他穆斯林应促成双方和平,并迫使加害方作出赔偿;完成这些后,再通过公平善意的方式使他们重归于好。” 诚然,普芬多夫在《古兰经》中发现的和平与合作理念值得他给予关注。杰斐逊现存的法律文件表明,他对普芬多夫的《自然法与万民法》有深入的了解。在他的法律著作中,没有其他任何一部作品被引用得如此频繁。普芬多夫的著作揭示了《古兰经》在法律解释中的相关性。
 
《印花税法案》的不公待遇迫使杰斐逊开始严肃质疑英国宪法法律传统,并转而在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中寻求终极答案,而他购置《古兰经》的时间恰在这一时期之后。鉴于当时他正将大部分时间投入法律研究,杰斐逊有充分理由同时研读《古兰经》,因为它同样是一部法典。正如穆斯林所坚信的,《古兰经》是真主的启示,它不仅是伊斯兰教的神圣经典,也是伊斯兰法的最高渊源。为了尽可能拓宽自己的法律研究视野,杰斐逊认为《古兰经》非常值得关注。
 
阅读《古兰经》还让他得以继续研究宗教史。大约在购买塞尔译本《古兰经》的同一时期,他在文学摘录本中所做的笔记显示,他正试图调和历史与经文之间日益明显的矛盾。他对伊斯兰教的好奇,与摘录本中所体现的、对传统宗教习俗和信仰如何在不同文化间传播的兴趣是一致的。例如,1765 年末,杰斐逊在摘录本中抄录了希罗多德的段落,从中可以看出他试图弄清割礼这一习俗 —— 根据《旧约》记载,这是上帝命令犹太人作为立约象征的犹太习俗 —— 为何在古代能从埃及传播到叙利亚。
 
杰斐逊绝非弗吉尼亚殖民地唯一或最早对伊斯兰教产生兴趣的人。毕竟,一些非洲奴隶原本就是穆斯林,尽管他们皈依基督教在当时是顺理成章之事。在弗吉尼亚圣公会的主流群体中,其他人了解伊斯兰教的途径各异:有时是阅读《古兰经》或穆罕默德传记,但更多时候是通过阅读近东的历史著作和旅行叙事。以弗吉尼亚殖民地另一位藏书家为例,韦斯托弗的威廉・伯德二世对伊斯兰教的好奇至少可以追溯到 1701 年,那一年他与约翰・珀西瓦尔爵士一同在英国旅行。
在旅途中结识英国东方学家汉弗莱・普里多后,伯德这样描述他:“凭借对阿拉伯语的专长,他对《古兰经》及其注释的研读,比其他一些神学家对《圣经》的研究还要深入。”普里多的例子激励了伯德进一步了解伊斯兰教。他也购置了一本《古兰经》,具体来说是安德烈・迪吕耶不完善的法译本衍生而来的英文译本,该译本同样存在缺陷。这个版本毫不掩饰其对伊斯兰教的怀疑态度。其标题页宣称,该译本面向英语读者出版,“旨在满足所有希望探究土耳其人虚妄之言的人”。书中甚至还附有一篇致辞,专门回应那些担心阅读《古兰经》会危害其基督教信仰的人。
 
尽管伯德称赞普里多对《古兰经》的了解,但普里多实际上传播了许多关于伊斯兰教及其先知的错误信息。他关于这一主题最详尽的著作《穆罕默德传:骗局的本质尽显》,主要是作为反对自然神论的论战文章而写。普里多原本打算利用自己对伊斯兰教的深入了解,撰写一部关于君士坦丁堡被穆斯林攻陷的历史著作,但他在 17 世纪末的英国目睹的宗教冷漠现象,促使他转而创作了一部警示性作品。他试图向圣公会读者表明,若他们忽视宗教信仰,就可能被具有征服所有国家野心的宗教狂热分子所征服。在普里多重述的先知生平中,穆罕默德既是骗子,也是暴君。在他看来,伊斯兰教的迅速传播为宗教冷漠的危害提供了一个现实教训。
 
作为一部所谓的穆罕默德传记,普里多的《穆罕默德传》让许多英美读者对伊斯兰教产生了偏见。17世纪末的虔诚新教徒对他的观点表示认同,这部书在 18 世纪多次重印。不知疲倦的圣公会牧师托马斯・布雷曾安排将大量神学著作集分发给北美圣公会的神职人员和平信徒,他也将普里多的《穆罕默德传》纳入了运往美洲殖民地的书籍清单中。在推荐普里多的著作时,布雷让读者心生恐惧:若他们不虔诚地践行基督教信仰,就可能被异教侵蚀,被暴政征服。
 
约翰・特伦查德和托马斯・戈登的作品,让普里多《穆罕默德传》中传播的煽动性观点在殖民地美国获得了更广泛的传播。他们的合著《独立辉格党人》和《加图来信》,以对早期美国自由观和代议制政府发展的深远影响而闻名。为了论证言论自由和自由选举领导人的合理性,特伦查德和戈登特意将土耳其 —— 更广泛地说,将穆斯林国家 —— 作为反面例子。他们声称,伊斯兰教是通过暴力征服而非说教传播到各个地区的;压迫是伊斯兰国家的典型特征。例如,在土耳其,暴君式的穆斯林统治者压迫人民,禁止他们质疑政府或表达任何意见。特伦查德和戈登断言,那里禁止印刷业,求知是危险的,言论自由更是死罪,因为所有这些都与伊斯兰教相悖。
 
杰斐逊早期的著作中并未提及《古兰经》或伊斯兰教。年轻时,他对穆斯林国家的看法很可能与普里多、特伦查德和戈登所宣扬的观点一致。然而,杰斐逊并非会让这种无知的假设长期存在的人。他总是试图在对任何事物下判断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相关信息 —— 这与亨利・菲尔丁在《约瑟夫・安德鲁斯》中通过巴纳巴斯牧师这一角色所讽刺的伪君子截然不同。在小说的一段对话中,亚当斯牧师向伪善的巴纳巴斯提议,他宁愿与 “一个善良正直的土耳其人” 为伴,也不愿与 “一个邪恶堕落的基督徒” 为伍。巴纳巴斯大惊失色,急于结束对话,生怕亚当斯开始称赞《古兰经》。而亚当斯则好奇地询问巴纳巴斯为何如此强烈地反对《古兰经》。“我从未读过那本邪恶书籍的一个字,” 巴纳巴斯回应道,“我向你保证,我这辈子都没见过它。” 与巴纳巴斯牧师截然不同的是,杰斐逊在敢于对《古兰经》提出反对意见之前,会亲自阅读它。
 
购置属于自己的《古兰经》,体现了杰斐逊愿意深入了解伊斯兰教的开放心态。阅读乔治・塞尔的译本,让他有机会对这一宗教形成客观的认识。塞尔的译本最初出版于 1734 年,是第一部直接从阿拉伯语翻译而来的英译本。它不仅比安德烈・迪吕耶的译本更可靠,塞尔还撰写了一篇《序言》,对伊斯兰教进行了研究详尽、资料丰富的概述 —— 第一版中该序言近两百页,第二版中则单独构成了第一卷。塞尔的《古兰经》译本是学术史上的里程碑,其译本在 20 世纪之前一直是标准的英译本。
 
当然,塞尔在 18 世纪的新教欧洲出版《古兰经》译本,不可能对伊斯兰教呈现完全客观的视角。尽管他称穆罕默德为 “异教徒” 和 “骗子”,但他对伊斯兰教的整体论述却异常公允。《序言》详细叙述了穆罕默德的生平,并强调了他的个人美德。塞尔还对伊斯兰历史、神学和法律进行了详尽的探讨。他的学术素养和对研究主题的投入,使他能够反驳西方文化中普遍存在的对伊斯兰教的诸多偏见。例如,他驳斥了 “伊斯兰教通过武力传播” 这一粗俗的错误观点。塞尔在叙述中指出,穆罕默德传播伊斯兰教依靠的是雄辩的口才,而非军事力量。
 
他为译本撰写的引言部分,促使读者将《古兰经》视为一部法典。毕竟,塞尔是内殿律师学院的成员,也是一名执业律师。在献词中,他称穆罕默德为 “阿拉伯人的立法者”,认为 “他为阿拉伯人提供了他所能给予的最好的宗教和法律,至少比古代异教立法者的法律更优越”。在对英语读者致辞时,塞尔表示:“如果外国民族的宗教和民事制度值得我们了解,那么穆罕默德 —— 这位阿拉伯人的立法者、一个在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建立起比罗马人曾经统治的疆域更为广阔的帝国的创始人 —— 的制度,无疑更值得我们研究。” 既然法律专业的学生要研究古罗马的法律先例,他们也应该研究一个影响力甚至超过罗马的社会的法律先例。
 
塞尔《序言》的第六部分包含了许多与杰斐逊正在进行的民法研究相关的信息。该部分题为 “《古兰经》中的民事制度”,开篇便将伊斯兰法与犹太法进行了对比:“伊斯兰民法以《古兰经》的戒律和规定为基础,正如犹太民族的民法以《摩西五经》为基础一样。” 这一部分探讨了伊斯兰教法中关于婚姻与离婚、继承、私人契约、谋杀、过失杀人以及盗窃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关于伊斯兰法中对盗窃的惩罚,塞尔写道:“法律规定对盗窃行为的惩罚是砍掉犯罪的肢体—— 手;乍看之下,这似乎颇为公正:但查士丁尼法典禁止残害窃贼,这一规定更为合理;因为盗窃行为通常是贫困所致,砍掉肢体会剥夺窃贼以正当方式谋生的手段。” 多年后,杰斐逊在修订弗吉尼亚州法律时,表明他曾深入思考过刑罚与罪行的适配性问题。当他将自己著名的《罪行与刑罚比例法案》寄给导师乔治・威思,并解释该法案的核心思想时写道:“‘以眼还眼,以手还手’的刑罚执行起来,其道德影响是值得怀疑的。”
塞尔的《序言》为杰斐逊提供了他最为珍视的详细信息。塞尔引用了罗马民法的先例,并为其他相关著作 —— 包括普芬多夫的《自然法与万民法》—— 添加了脚注。通过塞尔的注释,《古兰经》又将杰斐逊带回到了最初可能引导他关注《古兰经》的那部著作。
杰斐逊著作中提及《古兰经》的地方虽不多,但却揭示了他是如何从宗教、法律和文化的角度理解这部经典的。他在 1783 年编制的手稿图书馆目录中对《古兰经》的归类,表明了他如何看待伊斯兰教与其他宗教的关系。总体而言,杰斐逊将藏书按广泛的主题领域分组,并在目录中称之为 “章节”。他将塞尔的《古兰经》列入了第 17 章 “宗教”。每一章内的书目也都经过了精确的编排,但杰斐逊在不同章节采用了不同的编排逻辑。尽管他仔细整理了每一章的书目,但从未记录过自己划分章节和编排书目所依据的原则。然而,他的书信明确显示,他在编排各章节内容上花费了大量时间和心思,因此当他人忽视他的编排方式时,他会感到不满。
 
后来,杰斐逊将自己的私人藏书出售给美国政府,成为国会图书馆的基础藏书。国会图书馆的馆员出版了一份藏书目录,保留了杰斐逊的章节划分,但将每一章内的书目按字母顺序重新排列。杰斐逊在给一位通信者的信中批评了目录的编纂者:“这份目录的出版形式遭到了严重破坏;尽管他们保留了我的章节划分,但却将每一章内的书籍改为按字母顺序排列,而非我所采用的编年体或分析性编排方式。”“编年体或分析性编排方式” 是杰斐逊对各章节内书目编排原则的唯一说明。基本上,他的意思是,他要么按时间顺序编排书籍,要么设计了其他符合逻辑的编排模式。有些模式比其他模式更容易辨识。
杰斐逊为构成第 17 章的宗教类书籍所采用的编排逻辑并不明显。塞尔的《古兰经》在列表中位列第四。排在它之前的三部作品均阐释了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宗教信仰:法国加尔文主义者塞巴斯蒂安・沙泰永编辑的希腊神谕集《西比拉神谕》;当时最受欢迎的古典手册 —— 威廉・金的《异教诸神与英雄史》;以及格拉布街作家塞缪尔・博伊斯编纂的百科全书式著作《新万神殿:或异教诸神、女神、英雄等的传奇历史》。《古兰经》之后的书目包括多部《旧约》、包含《新旧约》的《圣经》全集,以及多个学术版本的《新约》。
 
乍看之下,这种编排方式总体上似乎是按时间顺序进行的。列表以一部对古代宗教观念形成产生过非凡影响的异教神谕集开篇,随后是两部有助于理解希腊罗马神话中众多神祇的参考工具书。从这些作品开始,目录最终从犹太教过渡到基督教。然而,《古兰经》的位置却打破了这一时间顺序—— 这部经典的成书时间显然远晚于犹太教和基督教的神圣经文。据称,《古兰经》的经文于 7 世纪上半叶启示给穆罕默德,由其追随者记忆留存,并在穆罕默德去世后汇编成书。从历史年代来看,《古兰经》本应排在杰斐逊收藏的《新约》之后。《古兰经》借鉴了《希伯来圣经》中的一些典范人物 —— 其中最重要的是亚伯拉罕 —— 其文本中甚至包含了对基督徒和基督教的具体提及。此外,《古兰经》本身的特性也使其脱离时间顺序的编排具有了合理性。据称,《古兰经》的文本超越了时间范畴,作为真主的话语,它存在于时间之外。
 
然而,杰斐逊将《古兰经》置于非历史顺序的位置,并非因其 “超越时间” 的特性。相反,他在手稿目录中对宗教类书籍的编排遵循了一种与时间顺序高度相似的分析性逻辑。进步理念是杰斐逊编排宗教类书籍的核心依据,这份书目显示出一种从异教到基督教的总体演进脉络。在《弗吉尼亚笔记》中,杰斐逊对一神论和无神论表现出一种淡然的态度,他表示,邻居 “说有二十个神,或说没有神”,对他而言并无太大差别。但另一方面,图书馆目录表明,作为一神论宗教的伊斯兰教,代表着对古代多神论的进步。目录的编排暗示,伊斯兰信仰体系虽比异教有所进步,但仍不及基督教所代表的信仰体系。
 
杰斐逊在其收藏的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一书中的批注,证实了手稿图书馆目录中所隐含的对伊斯兰教的态度。杰斐逊的批注对应着该书后半部分的一段内容,吉本在其中讲述了 15 世纪穆罕默德二世进入圣索菲亚大教堂的故事。吉本描述了穆罕默德二世下令将这座基督教大教堂改建为清真寺的过程:
“遵照他的命令,这座东正教的首府教堂被改建为清真寺:宗教崇拜中那些贵重且便于携带的器具已被移走;十字架被推倒;墙上覆盖的画像和马赛克镶嵌画被清洗干净,恢复了朴素的原貌。就在同一天,或是接下来的周五,宣礼员登上最高的塔楼,以真主及其先知的名义宣读宣礼词;伊玛目进行布道;穆罕默德二世则在那座宏伟的祭坛上进行了祈祷和感恩仪式 —— 不久之前,最后一位罗马皇帝还曾在此处参加基督教的神圣仪式。”
读到这段文字后,杰斐逊想起了莪相诗歌《卡尔顿》中的诗句,并在书页底部批注道:“我曾见过巴尔克卢萨的城墙,如今却一片荒芜。克卢萨河因城墙倒塌而改道。蓟草在那里孤独地摇曳。苔藓在风中低语。狐狸从窗户探出头来:城墙上茂密的野草在它头顶随风摆动。”读到穆斯林占领基督教大教堂的这段描述时,杰斐逊将其比作目睹一座古老建筑回归自然状态。在他看来,穆罕默德二世及其追随者就如同莪相诗歌中的狐狸和蓟草,是衰败而非进步的象征。
 
杰斐逊在书信中对《古兰经》的一次提及,有助于进一步阐明他将其既视为宗教著作也视为法典的态度。在给一位志同道合的朋友的信中,他明确将《古兰经》与法律研究联系起来:
“我长期以来一直与你一样,为法律科学的衰落而哀叹。人们似乎认为,布莱克斯通对我们而言,就如同《古兰经》对穆斯林一样 —— 所有必要的知识都包含在其中,而书中没有的东西则无关紧要。”
尽管杰斐逊引用《古兰经》主要是为了批判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但他对两者的对比揭示了他将《古兰经》与法律阅读相关联的认知,也暗示了他对《古兰经》的理解方式。此外,这一对比也使得杰斐逊对布莱克斯通的其他批判,有助于我们理解他对《古兰经》的态度。
毋庸置疑,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是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文本。布莱克斯通于 1765 年开始出版这部巨著,而此时恰逢杰斐逊完成其正式法律培训。杰斐逊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开始指导许多年轻人学习法律。起初,他对布莱克斯通的著作表示认同,并向法律学习者推荐。但随着思考的深入,他越发意识到这部著作的危险性。《英国法释义》声称内容包罗万象,这实际上默许法律学生忽视其他相关书籍,避免从其他角度解读法律。在对这部著作及其作者最严厉的批判中,杰斐逊表示,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比其他任何著作都更严重地导致了法律科学的衰退。学生在书中能接触到各种知识的皮毛,而他们的惰性很容易让他们相信,只要理解了这本书,就掌握了全部法律知识。” 根据杰斐逊对这两部作品的类比,他对《英国法释义》的评价可以改写为对《古兰经》的看法:穆斯林在《古兰经》中能找到各种知识的皮毛,并说服自己,只要理解了这本书,就掌握了伊斯兰教的全部精髓。
伊斯兰法权威指出,尽管《古兰经》是穆斯林法律的最高渊源,但伊斯兰法学还存在《古兰经》之外的其他渊源: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穆斯林的普遍共识,以及 “创制”(即法学推理)—— 通过这一方式,几乎任何穆斯林都可以为《古兰经》的宗教解读作出贡献。没有证据表明杰斐逊认识到这些伊斯兰法学的其他渊源。他在将《古兰经》与布莱克斯通著作进行对比时所表达的观点表明,杰斐逊认为伊斯兰教存在一个根本问题:其信徒不加质疑地接受《古兰经》的教义,而不参考那些有助于解读神圣文本的补充文献。
 
杰斐逊著作中对《古兰经》最令人不安的提及,出现在 1786 年他与约翰・亚当斯提交给当时的外交部长约翰・杰伊的一份报告中。美国政府委托两人与黎波里苏丹的使者阿卜杜拉赫曼会面,商议可能的条约事宜。阿尔及尔、摩洛哥、突尼斯和黎波里构成了巴巴里海岸地区,该地区的海盗长期以来一直骚扰美国商船,俘获美国水手并索要赎金。巴巴里海岸的穆斯林国家认可海盗行为 —— 前提是这种行为是以伊斯兰教的名义针对非信徒实施的。在殖民时期,由于英国向巴巴里国家支付贡品(用于防范海盗的保护费),美国船只受到保护,免受伊斯兰海盗的袭击。美国独立后,由于美国政府拒绝向巴巴里海岸国家支付贡品,巴巴里海盗得以自由袭击这个新兴国家的商船。巴巴里海盗在美国政府的默许下行事,对美国商船的袭击,是针对美国平民目标的早期国家支持恐怖主义的例子。
 
在会面中,亚当斯和杰斐逊询问黎波里大使,他的国家为何要向未曾伤害其人民的其他国家发动战争。他们向大使表明,作为美国的代表,他们将所有未曾伤害或挑衅过美国的国家都视为朋友。
大使解释说,巴巴里海岸海盗的行为 “基于他们先知的法律,《古兰经》中已有记载:所有不承认他们权威的国家都是罪人;他们有权并有义务在任何能找到这些国家的地方对其发动战争,将俘获的所有人变为奴隶;而任何在战斗中牺牲的穆斯林都肯定能进入天堂。” 即便在今天,尤其是在当下,大使的这番话仍令人不寒而栗。
与黎波里大使的这次会面,给杰斐逊上了一堂生动的课,让他认识到仅仅依赖单一文本而不参考补充文献和其他解读方式可能带来的巨大危险。诚然,如果一部宗教文本似乎认可战争,其读者在仓促发动战争之前,理应研究他人对该文本的解读,以求得更清晰的认识。阿卜杜拉赫曼及其所认可的穆斯林海盗,认为无需参考其他文本即可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他们所需了解的一切都在《古兰经》中,而《古兰经》中没有的内容,他们也认为无需知晓。
 
至于杰斐逊本人,他认识到自己需要了解更多 —— 远比现在多得多 —— 于是开始深入研究这一主题。与大使会面后,他购置了多部与伊斯兰教研究相关的书籍,包括沙拉夫丁・阿里・亚兹迪的《帖木儿传》、索弗尔・卢西尼亚诺的《阿里贝伊叛乱史》(其中包含关于埃及政治和政府的详细信息),以及保罗・赖考特的《奥斯曼帝国现状史》。赖考特的这部作品因其文体优美且对土耳其政治的客观描述,使他被誉为 “新塔西佗”。
渐渐地,杰斐逊产生了学习阿拉伯语的兴趣。18 世纪 70 年代初,他与威廉玛丽学院道德哲学教授塞缪尔・亨利建立的友谊,为他进一步发展这一兴趣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亨利最著名的身份是威廉・贝克福德《瓦泰克》的编辑和注释者,他是一位资深的东方学家,从其为《瓦泰克》撰写的大量注释中可以看出,他不仅熟悉塞尔的译本,还通晓《古兰经》的原文。18 世纪 70 年代末,杰斐逊通过购置威廉・琼斯爵士的拉丁语著作《亚洲诗歌评论》,表达了自己对近东语言的兴趣,该书对阿拉伯语、波斯语和土耳其语诗歌进行了历史和批判性的概述。
不久之后,杰斐逊开始自学阿拉伯语。他购置了一些基础阿拉伯语语法书,包括托马斯・埃尔彭西乌斯的《阿拉伯语基础》和他的朋友兼通信者康斯坦丁 - 弗朗索瓦・沃尔内编写的阿拉伯语语法书《东方语言简化教程》。他还获得了海因里希・西克编辑的《婴孩福音》,该书采用阿拉伯语和拉丁语双语对照排版。此外,他还为自己的图书馆增添了阿拉伯语版的欧几里得《几何原本》。综合来看,这些书籍表明,杰斐逊系统学习阿拉伯语的方法,与他学生时代确立的学习其他语言的步骤高度一致:先熟悉基础语法,阅读双语对照文本(新语言与熟悉的语言并列),然后阅读用新语言撰写的熟悉文本。杰斐逊不仅认识到自己学习阿拉伯语的重要性,还认为其他美国人也应该有机会学习这门语言。18 世纪 70 年代末,他在修订弗吉尼亚州法律时,起草了一项法案,提议扩大威廉玛丽学院的课程设置,将东方语言纳入其中。
 
大约在同一时期,杰斐逊起草了另一部更著名的法案《建立宗教自由法案》,他在法案的序言中写道,任何试图通过 “世俗惩罚、负担或民事资格限制” 来影响他人思想的行为,“只会滋生虚伪和卑劣的习性,背离了我们宗教神圣创始人的初衷”。他在自传中回忆了围绕这项法案的立法辩论:
“序言中宣称,强制手段背离了我们宗教神圣创始人的初衷,有人提议添加‘耶稣基督’一词,使该句变为‘背离了耶稣基督 —— 我们宗教神圣创始人的初衷’。这一增补提议被绝大多数人否决,这表明他们希望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人 —— 犹太人与非犹太人、基督徒与穆斯林、印度教徒,以及各种信仰的无信仰者。”
正如杰斐逊的编辑所指出的,现存记录中并未提及这一提议的增补内容。换句话说,弗吉尼亚州的立法者在辩论这项法案时,或许并未想到穆斯林,但杰斐逊在撰写法案时确实考虑到了这一群体。
作为宗教自由的倡导者,杰斐逊愿意让美国同胞自由践行任何宗教,包括伊斯兰教。尽管他愿意允许信徒践行伊斯兰教,并竭力深入了解这一宗教、阅读阿拉伯语原文文本,但《古兰经》及其教义对杰斐逊的个人经历而言,本质上仍然是陌生的。18 世纪 90 年代初,他在给约翰・亚当斯的一封信中,再次以《古兰经》作为类比。在提及康涅狄格州报纸上的一篇文章时,他解释说该文章与托马斯・潘恩的一篇政治宣传册和他自己的一篇文章毫无关联,就像“与《古兰经》毫无关系” 一样。《古兰经》对杰斐逊而言如此陌生,以至于他将其用作表示 “无关紧要” 的类比工具。
 
杰斐逊对《古兰经》最感到不安的一点,是伊斯兰教宣称其具有绝对正确性。1765 年购置《古兰经》时,他已经养成了严谨的习惯:对于同一主题,会查阅和比对多个不同来源,以验证所接触到的观点。在杰斐逊看来,没有任何书面文本能像伊斯兰教赋予《古兰经》那样的绝对权威。后来,他在给彼得・卡尔的建议中写道:“勇敢地质疑甚至上帝的存在;因为如果真有上帝,他必然更赞许理性的敬仰,而非盲目的畏惧。”在正式法律培训即将结束之际阅读《古兰经》,杰斐逊已经具备了批判性思维能力,能够认清《古兰经》的本质 —— 以及它所不具备的特质。在他的图书馆书架上,在他的思想中,《古兰经》始终处于异教与基督教之间的中间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