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判例:欧洲人权法院如何种族化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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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www.cambridge.org/core/journals/journal-of-race-ethnicity-and-politics/article/danish-vs-muslim-reimagining-the-citizen-through-terror-law-prosecution/EA06C07D2A1A39C70A75FD6A32570635
丹麦判例:欧洲人权法院如何种族化公民身份?
丹麦通过恐怖主义法律剥夺穆斯林公民身份,并获得欧洲人权法院支持,这一判例在2025年被学术界批评为固化了欧洲内部的种族化国家观念,削弱了自由主义法治基础。
背景:欧洲人权法院(ECtHR)是什么?
欧洲人权法院是欧洲委员会下属的司法机构,负责监督成员国对《欧洲人权公约》的执行情况。其核心职责是裁决个人针对成员国违反基本人权(如宗教自由、免受歧视)的申诉,是欧洲人权保护的最终法律保障。
摘要
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的欧洲权利架构旨在保护宗教自由,并承诺消除基于种族的歧视。作为欧洲“人权守护者”的欧洲委员会(COE),其成员国必须履行相关义务,从而进一步保护构成欧洲治理基础的各项权利与自由。欧洲委员会的《欧洲人权公约》(ECHR)分别在第9条和第14条中明确规定了宗教自由和免受歧视的权利。然而,这些权利正受到丹麦近期恐怖主义法律判例的挑战,该判例通过将穆斯林信仰和丹麦归属感进行排他性的法律构建,剥夺了当事人的公民身份。这一丹麦判例已获得欧洲委员会下属法院——欧洲人权法院(ECtHR)的一致支持。本文旨在审查丹麦的恐怖主义法律判例及其在欧洲人权法院获得的合法性,以探讨这些判例对本期特刊核心议题的启示:欧洲究竟是为谁而存在的?文章认为,丹麦恐怖主义法律判例中关于剥夺公民身份的内容,固化了一种新殖民主义的、非自由主义的、种族化的国家观念。这种固化正通过法律手段发生,且打着那些旨在促进多元化和限制歧视的自由主义权利架构的旗号。
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的欧洲权利架构旨在保护宗教自由,并承诺消除基于种族的歧视。这些权利和自由在许多欧洲国家已获得法律和宪法层面的认可;例如,法国推崇一种不分种族的共和治理模式,并在“世俗主义”的旗号下将教会与国家分开。引用资源:1。作为欧洲“人权守护者”的欧洲委员会(COE),其成员国必须履行相关义务,从而进一步保护构成欧洲治理基础的各项权利与自由。引用资源:2。欧洲委员会的《欧洲人权公约》(ECHR)分别在第9条和第14条中明确规定了宗教自由和免受歧视的权利。然而,这些权利正受到丹麦近期恐怖主义法律判例的挑战,该判例通过将穆斯林身份和丹麦归属感进行排他性的法律构建,剥夺了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引用资源:3。令人惊讶的是,这一丹麦判例已获得欧洲委员会下属法院——欧洲人权法院(ECtHR)的支持。引用资源:4。
本文旨在审查丹麦的恐怖主义法律判例及其在欧洲人权法院获得的合法性,以探讨这些判例对本期特刊核心议题的启示:欧洲究竟是为谁而存在的?文章认为,丹麦恐怖主义法律判例中关于剥夺公民身份的内容,固化了一种非自由主义的、种族化的归属观念。文章展示了这种固化是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通过应用那些旨在促进多元化和限制歧视的自由主义权利架构而实现的。尽管本文聚焦于丹麦的法律实践,但由于欧洲人权法院在欧洲层面采纳了丹麦的法律解释和结论,这意味着种族化的丹麦公民身份构建现在适用于整个欧洲,涵盖所有涉及剥夺公民身份的案件。其结果是,旨在保护基本人权的欧洲判例被扭曲,从而产生了非自由主义的判例,削弱了欧洲的法治。
文章首先将欧洲人权法置于欧洲自由主义传统,包括欧洲公民身份传统中进行定位(见“欧洲公民身份:在自由主义与种族化之间”一节)。为此,文章讨论了法律如何演变以定义欧洲的公民身份,以及法律如何构建围绕该话题的辩论。在“约翰森案:挑战欧洲委员会阐明的权利”一节中,文章审查了对一名丹麦定罪恐怖分子亚当·约翰森剥夺公民身份的案例。本节解释了丹麦最高法院关于亚当·约翰森的判例如何确立了一种种族化的欧洲权利标准。在“剥夺公民身份的种族化”一节中,文章分析了这一判例的非自由主义性质,并考察了其影响,部分通过审查该判例在丹麦所引发的后续判例来进行探讨。
欧洲公民身份:在自由主义与种族化之间
公民身份是国家赋予的一种归属地位;它是国家“绑定”或“解绑”个人的能力。引用资源:巴特勒与斯皮瓦克,2010年,第4-5页。公民身份是一项基础性权利,是享受自由主义福利国家所承认和保护的所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公民身份被视为一种元权利(引用资源:鲍博克与帕斯卡列夫,2015年),即一个人“拥有权利”所必需的权利(阿伦特,1951/1973年),也是身份认同的关键要素。因此,公民身份既是一个法律范畴,也是一种社会身份。它也是少数仍由主权国家控制的国家实践领域之一;国家决定如何承认(或剥夺)公民身份,仅受国际义务的极小约束。
公民身份学者指出,大屠杀是现代欧洲法律意识中的标志性事件(引用资源:戈塞温克尔,2021年)。在这种叙事中,德国通过认定犹太人不能成为德国人而对公民身份进行种族化,最终导致了对他们的大规模屠杀(引用资源:阿伦特,2006年)。这个过程是渐进的:首先,犹太人在德国成为二等公民,享有的权利减少(不能在国家机构任职;财产被没收)(引用资源:希尔伯格,1961/2003年)。随后,他们的公民身份被直接剥夺。这使得逃亡变得不可能,因为一个人必须拥有公民身份才能跨越国界进入另一个国家并获得承认。一旦被困在德国,在缺乏替代方案的情况下,灭绝便成了国家政策。
在过去70年的大部分时间里,大屠杀的核心教训被呈现为建立在权利和世俗自由主义基础上的公共领域(引用资源:哈贝马斯,1999年)。引用资源:5。这一领域拒绝将种族化的归属范畴视为自由主义。故事是这样说的:从欧洲自我毁灭的灰烬中,升起了一种自由主义的法治秩序(引用资源:昆德纳尼,2023年;斯奈德,2019年)。法律在这一叙事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作用之一是保障基本权利。在这些权利中,有一项权利是免受国家基于“不可改变的特征”——即那些一个人不能或不应被要求改变的个人要素——所产生的歧视。这些特征包括种族、性别、性取向、宗教和年龄。每一个范畴都拥有其对应的欧洲人权法院判例。
在战后欧洲,诸如欧盟的前身组织以及欧洲委员会等超国家机构都是围绕法律建立起来的(引用资源:沃切兹,2014年;韦勒,1991年)。服务于这些机构的法院,即欧洲法院(后来的欧盟法院,CJEU)和欧洲人权法院,命令其成员国采取或不采取某些行动,并得到了遵守。这些法院通过法律来解释并制定政策(引用资源:夏皮罗与斯通-斯威特,2002年)。几十年来,超国家法院一直在贸易和价值观方面为欧洲一体化设定议程。诸如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下文讨论)和1969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CERD)等公约,肯定了欧洲国家对自由主义法治价值观的承诺,其中之一就是明确拒绝种族化。
在大屠杀核心教训的阴影下,关于公民身份和权利的规则制定已经进行了几十年,其核心教训是:没有公民身份,任何权利都无法得到保护。然而,这些规则未能解决困扰自由主义国际秩序和欧盟的冲突。这是汉娜·阿伦特在1951年提出的问题,当时她在批评超国家权利公约时问道:“当民族主义接管了一个给定的民族国家——法治被暂停,少数群体被驱逐或剥夺公民权,甚至被送去灭绝时,会发生什么?”(引用资源:阿伦特,1973年)。朱迪思·巴特勒在2010年重新阐述了这个问题,她问道:“是否存在能够严格非民族主义的归属模式?”(引用资源:巴特勒与斯皮瓦克,2010年,第49页)。答案是,国际法律框架旨在通过限制民族主义的政治权宜之计来解决这些问题(引用资源:卡尔森,2022年)。然而,在民粹主义和抵制情绪高涨的时代,国际法律框架所能发挥的约束作用在挑战国家利益时变得更加谨慎(引用资源:马德森等人,2018年)。
此外,关于欧洲因大屠杀而受到教育并发生改变的叙事,回避了殖民主义及其在欧洲构建中的重要作用(引用资源:阿伦特,1973年;班塞尔、布兰查德与维尔热斯,2003年;加拉维尼,2012年)。它抹去了法律在构建和维持殖民关系中所扮演的核心角色(引用资源:安吉,2006年;斋藤,2020年),包括人们如何迁移以及谁能迁移(引用资源:斋藤,2023年)。最后,它邀请我们忽视当代欧洲文化和政治中殖民逻辑、实践和认知方式的持续存在(引用资源:昆德纳尼,2023年;穆罕默杜,2018年;赛义德,2022年;西尔普,2020年)。这些殖民逻辑本身就是种族化的。种族化是将一个群体构建为“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实质意义的真实、不同且不平等的存在”的过程(引用资源:霍伊特,2016年)。查尔斯·米尔斯开创性的著作《种族契约》(引用资源:米尔斯,1997年)将种族化分析为一种基础性的政治过程,它构建了“白人”和“非白人”的身份,以维持系统性的白人至上主义。米尔斯认为,这种“种族契约”凌驾于社会契约之上,形成了一种无处不在的默契,即为白人保留道德和政治地位,并将非白人降格为次等人格。这种种族化的等级制度不仅是意识形态上的,而且植根于现代世界的政治、经济和制度结构中。
因此,尽管自由主义国家拒绝种族化的公民身份构建,但学术研究表明,种族在自由主义国家如何概念化和实践公民身份方面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引用资源:巴利巴尔与沃勒斯坦,1991年;米尔斯,1997年)。虽然法律常被假定为一个中立的、非种族化的空间,但几十年的学术研究反驳了法律能够中和那些制定、应用并从中受益的人的种族化立场的能力(引用资源:埃尔-埃纳尼,2020年;法恩与林德曼,2024年;昆德纳尼,2023年;威廉姆斯,1995年,2024年)。在丹麦,“丹麦性”是种族化的,并排斥穆斯林。这导致了一个社会,连女王这样的人物都断言,在丹麦出生和长大并不一定让你成为丹麦人(引用资源:拉森,2020年)。
欧洲公民身份法
在欧洲,一个人要么通过出生(血统或土地)获得公民身份,要么通过入籍获得公民身份(引用资源:鲍博克与帕斯卡列夫,2015年;布鲁贝克,1992年)。血统/土地的区别涉及国家构建出生公民身份的两种核心方法,即法律上可认知的“自动”归属形式。一些国家承认在境内出生即等同于公民身份。根据这一标准,新生儿父母的公民身份问题无关紧要:出生地点是决定性因素。这种公民身份构建与定居殖民国家有关,但也与自由主义相连,因为它将公民身份构建为刻意的政治(而非种族)行为。与之相对的是“血统”公民身份,即父母将公民身份传给子女。这与民族主义的公民身份构建有关,在这种构建中,某些种族化的范畴构成了原生民族。这种公民身份构建,在它基于个人无法控制的不可改变特征的程度上,是非自由主义的。
除了血统/土地的公民身份传承外,出生公民身份与入籍公民身份之间还存在重要的法律区别。出生公民身份被认为在法律上是稳定的。这种感知到的稳定性可以部分解释为大屠杀的教训;如果一个国家可以剥夺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公民身份,那么大屠杀之后发生的所有恶行都将再次威胁人类。出生公民身份的稳定性也可以通过国际法律秩序本身来解释,该秩序基于包含公民的主权国家。因此,国家不仅有义务为生活在其中的人构建公民身份,而且对其他国家也有义务,因为一个国家的公民身份构建或剥夺可能对其他国家产生重大影响。
另一方面,入籍则要不稳定得多。这是因为它是一种通过程序授予的地位,因此也可以通过程序撤销。与出生公民身份一样,授予入籍的条件由各国法律定义和确定(引用资源:鲍博克与帕斯卡列夫,2015年)。国家在如何构建和应用这些条件方面享有相当大的“裁量余地”(引用资源:普雷纳,2022年)。这些区别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可接受之处。也就是说,法国的入籍比丹麦更容易/更有可能,这本身并不违反超国家法律。
同样,关于剥夺入籍公民身份的难易程度的区别也是允许的。如果丹麦公民身份一旦获得,比其他欧洲公民身份更容易失去,这在原则上也是允许的。这些区别与公民身份在国家主权构建中所发挥的核心作用有关,也与欧洲在国家主权周围的规则制定中所应用的谨慎平衡有关。这种平衡允许国家在实现既定目标或政策的具体方式上拥有相当大的回旋余地。这种平衡存在于欧盟和欧洲委员会的政策制定中。
另一方面,在谁能入籍方面的种族歧视已被认定违反人权法,正如2016年欧洲人权法院裁定丹麦的入籍做法存在种族歧视那样。引用资源:6。
欧盟国家构建公民身份的约束
尽管各国制定了关于谁被认定为出生即拥有公民身份(出生地或血统)以及如何通过入籍授予公民身份的核心规则,但一系列超国家法规在边缘上控制着这些决定。它们包括国际法(主要是《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欧盟法,当然还有《欧洲人权公约》(ECHR)。这些约束旨在阻碍国家在确定公民身份的“谁”和“如何”时可能行使的政治可能性。
国际法中最强大的公民身份保护是由联合国《无国籍状态公约》(1954年和1961年)产生的。引用资源:7。1961年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1961年公约”)列出了适用于国家授予和剥夺公民身份的约束(引用资源:爱德华兹与瓦斯,2014年)。成员国承诺采取一系列旨在确保国家为其境内居民提供公民身份的措施。1961年公约明确了国家可以剥夺或以其他方式放弃公民身份的条件,重申只有在不导致相关个人无国籍的情况下,这种放弃才是允许的。例如,国家可以要求入籍公民居住在领土内,否则将失去公民身份。国家也可以在欺诈或叛国的情况下剥夺公民身份,只要这种剥夺不会导致无国籍状态。正是由于这些公约,双重国籍是剥夺公民身份的前提条件。
截至本文撰写之时,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批准了1961年公约:78个成员国和5个签署方。引用资源:8。批准在欧洲几乎是普遍的,在非洲和南美洲是零星的,而在亚洲则不存在,除了中亚国家阿塞拜疆(1996年批准)和土库曼斯坦(2012年批准)。美国不是成员国。
除了1961年公约的有限范围外,它还包含重大例外,其核心要素与所谓的忠诚罪有关。例如,在叛国罪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在不考虑无国籍状态的情况下剥夺公民身份。在这种公民身份构建中,当公民从事威胁国家本身的活动(叛国)时,国家以公民身份形式提供的保护就不再需要延伸。这一例外是为包括恐怖主义而量身定制的,恐怖主义长期以来在犯罪(未经国家批准的暴力)和叛国(试图威胁国家本身的暴力)之间的空间中挣扎。与恐怖主义在犯罪和叛国之间的边缘特征相关的困难将在下文进一步讨论。
除了国际法之外,欧盟还对成员国的公民身份构建施加控制。在一系列裁决中,欧盟法院(CJEU)承认,欧洲公民拥有欧洲公民身份权,当失去该国公民身份意味着失去欧盟公民身份时,该权利可以挑战个别欧盟国家关于公民身份的决定(引用资源:甘巴德拉,2022年;莱纳茨,2013年;门泽洛普洛与邓布拉瓦,2018年)。欧盟法院承认一种不应被欧盟成员国剥夺的欧盟公民身份构建,当然是一个有趣且重要的法律事件,因为它似乎为公民身份构建增加了一层合法性。一种源于欧盟成员国且不应被其剥夺的欧盟公民身份权,增加了一种与1961年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第8条判例所设想的约束性质不同的公民身份保护。后者的约束旨在塑造国家如何行使公民身份承认的主权权利。它们并不挑战公民身份是主权国家特权的假设。相反,它们提出了主权国家在公民身份构建中必须考虑的框架(1961年公约),或者当公民身份未被授予或承认时主权国家必须承认的保护(欧洲人权法院)。欧盟法院构建的一种国家不得剥夺的欧盟公民身份地位,创造了一种新的公民身份保护形式。
尽管人权在超国家公约下受到区域性保护,但绝大多数人权保护是由国家向其公民提供的。由于大多数国家关心公民提出的权利主张,非公民面临落入这种保护之外的风险。入籍公民享有不稳定的地位,失去公民身份可能会将他们推向国家保护之外。《欧洲人权公约》通过第8条解决了这个问题,该条通过承认一种不分公民身份的“归属权”构建了一个保护阴影:
“8.1:人人有权尊重其私人和家庭生活、其住所和其通信。”
“8.2:公共当局不得干预该权利的行使,除非符合法律并为民主社会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国家经济福祉、预防混乱或犯罪、保护健康或道德,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利益所必需。”引用资源:9。
第8条具有广泛的影响。引用资源:10。尽管第8.1条赋予个人积极权利,但第8.2条中规定的“消极”权利——即政府在何处以及如何合法干预个人的问题——构成了欧洲人权法院第8条判例的大部分(引用资源:欧洲人权法院登记处,2022年,第5段)。
欧洲委员会议会大会建议成员国应对驱逐某些非公民设定严格限制。引用资源:11。这一群体有时被称为“定居移民”,以表明他们在领土上的永久性以及他们对公民身份外地位的认可。驱逐他们的限制通过欧洲人权法院开发的“平衡测试”形成。引用资源:12。这些标准构成了欧洲人权法院应如何“平衡”个人权利与国家第8.2条权利的基础。因此,尽管欧洲人权法院承认个人不能主张不被驱逐的权利,但在确定驱逐是否合法时必须考虑重要的标准。虽然通过欧洲人权法院判例阐明的保护在他们承认和保护的人群类别方面是广泛的,但实际的决定要谨慎和受限得多(引用资源:鲍姆加特尔,2019年)。
斯堪的纳维亚公民身份
斯堪的纳维亚的公民身份轨迹与其他欧洲国家不同。斯堪的纳维亚公民身份构建存在于上述欧洲公民身份的框架和约束之内,并具有涉及斯堪的纳维亚例外论的额外特殊性。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既走自己的路(违背一些欧洲趋势),又团结在一起(创造了一个特殊的、统一的斯堪的纳维亚区)。例如,虽然双重国籍在大多数欧洲国家是允许的,但北欧国家长期以来一直抵制二战后的趋势(引用资源:埃尔斯博尔,2003年)。当瑞典在2002年修改法律以允许双重国籍时,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这影响了其他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因为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之间有关于公民权利和交流的专门条约(引用资源:米特博恩、比克瓦德与埃尔达尔,2018年)。2014年,丹麦撤销了一项长期政策,开始允许其公民享有双重国籍。2018年,最后一个抵制双重国籍的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挪威也修改了法律(引用资源:米特博恩,2021年)。引用资源:13。
关于双重国籍政策变化所代表的内容的构建存在争议。这种变化要么被理解为对现代情感的实际妥协(引用资源:埃尔斯博尔,2021年),要么代表了一种民族主义的安全化计划,其中公民身份被武器化(引用资源:米特博恩,2019年)。在改变政策时,立法者提到了无边界欧洲所鼓励的多元文化主义,以及为那些他们想要驱逐的人剥夺公民身份的可能性。引用资源:14。例如,在关于双重国籍法修改的第一次议会辩论的开场白中,保守派集团的一名代表指出,该法律将允许驱逐犯有恐怖主义罪行的双重国籍者。在讨论了其积极的多元文化应用后,他说:
“最后,我还想提到,双重国籍允许我们驱逐犯有危害丹麦罪行(如恐怖主义)的丹麦公民。如果他们也是另一个国家的公民,那么我们可以剥夺他们的丹麦公民身份,并将他们驱逐到他们原来的祖国。当然,这不是双重国籍的主要论点,但它是有联系的。”引用资源:15。
斜体语言标志着剥夺话语的种族化性质,即基于第二国家庭或文化联系,为丹麦出生的丹麦公民想象一个除丹麦之外的“原始祖国”(引用资源:里特,2019年)。这项立法在丹麦首次在下文讨论的亚当·约翰森案中发挥了作用。
约翰森案:挑战欧洲委员会阐明的权利
在2012年至伊斯兰国(IS)自封的哈里发国垮台之间,据估计有超过40000名“外国战斗人员”前往黎凡特为IS作战,其中包括约6000名欧洲人,其中约200人是丹麦人。亚当·约翰森就是其中之一。约翰森是一名出生在法罗群岛(丹麦王国的一部分)的丹麦公民,母亲是丹麦人,父亲是突尼斯人。通过他的母亲,约翰森出生时就是丹麦人。引用资源:16。2013年,叙利亚内战爆发后,约翰森前往叙利亚。尽管他坚称他的目标是协助当地慈善机构,但丹麦法院最终认定他前往的目的是加入IS。引用资源:17。他于2014年2月回到丹麦,在叙利亚总共待了五个月。他回国后没有被丹麦当局逮捕或审问。
2016年春,约翰森的名字出现在美国政府制作并移交给丹麦安全部门的恐怖名单上。引用资源:18。收到这份名单后,约翰森在丹麦被捕,并对他提起了诉讼。2017年10月,地方法院认定他参与恐怖主义罪名成立,判处他4年监禁。引用资源:19。在这些诉讼过程中,检察官还寻求剥夺约翰森的丹麦公民身份。丹麦法律所设想的剥夺公民身份,引用资源:20,仅在公民拥有多个公民身份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这是因为丹麦与所有欧洲国家一样,是《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签署国。如上所述,这一国际义务禁止国家在剥夺公民身份会导致当事人无国籍的情况下剥夺其公民身份。在约翰森的案件中,检察官辩称,约翰森的突尼斯公民身份允许适用丹麦法律,设想在与恐怖主义等严重犯罪定罪相关的情况下剥夺公民身份。引用资源:21。
尽管地方法院一致认定约翰森犯有恐怖主义罪,但法院多数派(12票中的10票)裁定,不应剥夺约翰森的丹麦公民身份。在做出这一决定时,法院首先承认,考虑剥夺公民身份在理论上是可能的,因为约翰森拥有双重国籍,剥夺其丹麦公民身份不会让他成为无国籍人士。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丹麦法律,其判处的四年监禁刑期已认定约翰森的罪行属于必须考虑剥夺公民身份的严重犯罪。在解读欧洲人权公约(ECHR)时,法院指出,剥夺公民身份的决定需要对“剥夺行为对当事人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法院注意到,约翰森与丹麦和突尼斯都有联系,但约翰森与丹麦的联系是“主导性”的。
检察官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以4比2的投票结果维持了原判。随后,检察官仅就剥夺公民身份的问题向丹麦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该上诉获得批准。2018年,丹麦最高法院推翻了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一致决定因约翰森的恐怖主义定罪而剥夺其公民身份。
与地方法院一样,丹麦最高法院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剥夺公民身份对约翰森的影响。为了进行评估,丹麦最高法院采用了平衡测试,权衡了约翰森与丹麦的联系和与突尼斯的联系。丹麦最高法院认定,约翰森的伊斯兰教信仰将他与突尼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指出:
被告解释说,伊斯兰教对他而言意味着一切,他在日常生活中践行伊斯兰教。尽管被告是在丹麦长大的,但最高法院根据现有事实认为,必须认定被告与突尼斯以及突尼斯的文化和生活方式有着不同寻常的联系。
因此,对丹麦最高法院而言,约翰森的穆斯林信仰是决定其联系的关键,将他与突尼斯的“文化和生活方式”捆绑在一起。鉴于穆斯林身份不仅与宗教有关,还与种族或民族身份有关,我们应当将丹麦法院对约翰森宗教身份的讨论理解为种族的替代指标。
丹麦最高法院之所以进行关于联系的平衡测试,是因为这是它对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承认私人和家庭生活权)要求的解读。然而,丹麦最高法院的解释存在几个缺陷。首先,审查联系的第8条判例法是针对非公民的。第8条对家庭和私人生活的保护旨在承认居住在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的非公民的权利,以保护他们免受驱逐。在约翰森向欧洲人权法院(ECtHR)上诉之前,第8条从未被用于审查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公民与本国的联系。这很可能是因为公民身份本身就是联系的试金石。
其次,利用宗教实践来构建一种联系纽带,从而使平衡测试的结果偏向于约翰森属于突尼斯而非丹麦,这是不合常规的,也不符合欧洲人权法院关于第8条的判例法。该判例法考虑的是与个人在居住国生活状况密切相关的事实,包括他们居住的时间长短、是否在那里接受过教育和/或工作,以及在该国的家庭联系(婚姻、子女)。第8条的判例法并不探究宗教实践,也不会将宗教实践等同于归属感。
鉴于这一判例法,当约翰森就此案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丹麦时,该法院一致支持丹麦,这在法律上令人惊讶。在裁决中,欧洲人权法院在约翰森与丹麦和突尼斯的联系问题上认同了丹麦最高法院的观点。欧洲人权法院将约翰森称为“移民”,并没有质疑丹麦所采用的旨在权衡国家主权/公民权利与居民非公民人权(第8条的目的)的平衡测试。相反,它为剥夺本国公民的公民身份制定了一项新的平衡测试:(1)任意性,以及(2)对被告造成的后果。
关于任意性,欧洲人权法院审查了三个因素:决定是否依法作出;是否有程序保障;以及当局是否迅速且勤勉地采取了行动。由于丹麦国籍法第8b条设想了剥夺公民身份的情况,欧洲人权法院认为约翰森被剥夺身份是“依法”进行的。约翰森被捕与其最终定罪之间的两年时间回答了“迅速和勤勉”的类别。由于约翰森“有机会在三个司法级别对检察机关剥夺其公民身份的决定提出抗辩”,因此程序保障被认定已得到满足。因此,欧洲人权法院认定约翰森被剥夺身份并非“任意”。
然而,这对人权法院来说是一个极具问题的应用标准,因为它以法律是合法的且应当被执行为出发点,而人权法院面前的问题始终是一个规范性(宪法性)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是否应当被理解为合法的?这个问题最著名的应用可能是在纳粹法律方面,这些法律在国家社会主义下是合法的,但从人权框架来看却是不正当、不公正且非法的。国家社会主义下的经历以及纳粹国家结构化的(非)合法性,为二战后出现的人权制度(包括欧洲委员会)提供了动力。因此,欧洲人权法院在处理丹麦对约翰森的处置时所进行的这种程序性询问,回避了其作为丹麦法律构建制衡者的角色。
欧洲人权法院对被告所受后果的审查比其对任意性的调查更具借口性质。在这里,欧洲人权法院拒绝了任何形式的平衡测试,以了解后果应如何权衡,转而选择考察丹麦法院考虑后果的勤勉程度。
欧洲人权法院总结称,它“确信最高法院勤勉地处理了剥夺申请人丹麦公民身份的后果”(强调部分为笔者所加)。在这里,欧洲人权法院实际上用“勤勉”取代了“后果”,因此对丹麦法院理由的审查比在任意性测试下更加肤浅。对于一个人来说,没有什么比被永久驱逐出原籍国后果更严重的了。欧洲人权法院根本没有涉及这一后果的实质内容。
此外,约翰森诉丹麦案似乎增加了三个需要考虑的新类别:犯罪的严重性、被告对其个人选择的责任,以及被告与国家的“依附关系”。前两个类别是欧洲人权法院作为对任意性标准的补充而提出的。在阐述了该标准及相关论点后,法院还指出,“申请人被剥夺丹麦公民身份是他因犯下非常严重的恐怖主义罪行而被定罪的结果……因此,被剥夺丹麦国籍在很大程度上是申请人自身选择和行为的结果……”(强调部分为笔者所加)。如上所述,这些是此前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中未曾出现过的新类别。它们似乎旨在允许法院在处理涉及国家对待面临刑事指控的公民的未来案件时保持灵活性。几乎任何触发刑法的行为,就其本质而言都是“严重的”,而且几乎所有被告都是通过自己的个人选择才走到这一步的。这似乎是为未来做出有利于那些被公民告上欧洲人权法院的国家的裁决预留了位置。
第三个新类别“依附关系”出现在欧洲人权法院讨论其“后果”标准时。在这里,法院指出,被告犯下严重的恐怖主义罪行,“这些罪行本身就构成了对人权的严重威胁,且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了他与丹麦及其价值观缺乏依附关系”,这促成了欧洲人权法院对剥夺被告公民身份后果的考量。
最后,欧洲人权法院在约翰森案的裁决中指出,它“多次强调,恐怖主义暴力本身就构成了对人权的严重威胁。因此,法院认为缔约国对那些参与恐怖主义行为的人采取坚定立场是合法的,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宽恕这种行为……”。与上述讨论的类别一样,这种全盘涵盖的做法表明,欧洲人权法院并不认为自己的角色是作为对政府在反恐法律方面越权行为的制约力量。
通过肤浅地关注程序,欧洲人权法院避免了审视丹麦的判例。它将法律的存在(在本案中是允许剥夺公民身份的丹麦国籍法第8b条)与关于何为“依法”的法律分析混为一谈。正是后一个标准允许立法者识别出拉德布鲁赫所称的“法定无法律性”,即那些因其侵犯权利的内容而不能被视为合法的法律。欧洲人权法院在约翰森诉丹麦案中的分析,通过阐明一种认定法律的存在即代表法律合法的标准,回避了它被要求裁决的核心问题。
种族化剥夺公民身份
在整个欧洲,死刑已被废除,甚至终身监禁也很罕见且不被提倡。在没有死刑的情况下,剥夺公民身份是刑法所能施加的终极惩罚。由于公民身份被视为一种元权利和身份认同的关键要素,其剥夺是一种公民层面的死亡。学术研究表明,削弱少数人的公民身份保护会损害所有公民的利益。
剥夺公民身份似乎也违背了自由国家制定刑法的基本逻辑。刑法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其定义社区的能力而获得合法性。正是刑法的交流功能使其在自由国家中具有合法性。然而,对于一个被剥夺了公民身份的人,任何交流都是不可能的。
最后,由于避免无国籍状态的要求,剥夺公民身份仅适用于拥有不止一个国籍的个人。在基于权利的自由国家中,基于种族或宗教等不可改变的特征而对同类公民进行歧视的刑法,被理解为与自由治理相悖。双重国籍作为对多元文化主义的法律认可,代表了国家不能合法针对的那种不可改变的特征。因此,出于严苛性、目的性和公认的权利保护等原因,剥夺公民身份挑战了自由主义的权利和治理逻辑。
事实上,其他北欧国家不允许因犯罪而剥夺公民身份,这种做法也受到了欧洲委员会的谴责,该委员会呼吁成员国不要采用这种做法。无论如何,亚当·约翰森只是数十名因恐怖主义罪行而被剥夺欧洲公民身份的欧洲人之一。这是因为剥夺公民身份是欧洲(及其他)国家为切断与外国战斗人员国民联系而发展出的手段之一。
审判外国战斗人员:发展剥夺公民身份的实践
我们在与外国战斗人员相关的刑事案件中反复看到种族化归属的逻辑。例如,在恩斯·齐夫蒂和阿纳斯·拉拉巴的案件中,两名在丹麦出生的被告,尽管与第二国籍国家仅有极少的联系,但仍因恐怖主义相关活动被判处短期刑期,并被剥夺了丹麦护照。
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都权衡了被告与自然公民身份国丹麦的联系,以及与继承公民身份国家的联系。在这两起案件中,按照欧洲人权法院阐述的维度(家庭、语言和生活经历)来衡量,被告与自然公民身份国的联系被认定为“强”。随后,丹麦法院审查了被告与继承公民身份国家的联系,并发现了一些联系,从而认定这些联系“并非微不足道”,因此驱逐出境到继承公民身份国家不构成“不成比例的干预”。
在齐夫蒂的案件中,他与继承公民身份的联系总计包括:
曾多次在土耳其度假,其家人在那里拥有一处房产。他的两个叔叔和祖母住在土耳其。他会说、读和写土耳其语,并能听懂库尔德语。他此前曾与一名有土耳其血统的女性订婚,订婚派对于2013年在土耳其举行。
丹麦最高法院援引这些联系,认为剥夺公民身份和驱逐出境不会构成对被告生活的“不成比例的干预”。
在拉拉巴的案件中,上诉法院在次月做出了最终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与他继承公民身份的阿尔及利亚拥有“某种联系”,因为:
他曾多次随父亲去度假和探亲,那里居住着更遥远的亲属。正如地方法院所述,也必须假定被告对阿拉伯语有一定的了解。最后,被告似乎在一封私人信件中表达了移民到穆斯林国家的愿望。
基于这一全文引用的理由,法院得出结论,拉拉巴“并非没有在阿尔及利亚建立生活的先决条件”。除了实际联系明显匮乏(几次度假旅行;几个阿拉伯语单词)之外,法院的措辞在偏离欧洲人权法院先前发展的“联系”概念方面意义重大。欧洲人权法院的联系判例法衡量的是实际的、当代的联系,而不是推测性的或可能的联系。关于可能的生活结果的推测,以及将“穆斯林国家”作为与特定国家联系的代名词,都在丹麦最高法院的约翰森裁决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最后,拉拉巴判决中引入了另一个司法要素,并最终反映在欧洲人权法院的约翰森裁决中,那就是“犯罪的严重性”概念。这一概念似乎使丹麦法院能够甚至要求其进行边界突破性的工作。在这里,法院发现:
鉴于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性质,对被告在丹麦的家庭生活和私人生活的考量,并不足以决定性地反对剥夺丹麦公民身份和驱逐出境。
换句话说,丹麦在第8条下关于家庭生活权的国际义务,通过拉拉巴判决被转化,不再是两个有意义联系地点之间的平衡测试,而是丹麦联系与犯罪严重性之间的平衡测试。这一逻辑挑战了第8条的实质和应用,并援引了19世纪将流放作为适当刑法回应的概念。
丹麦的判例法已进一步向这一方向发展。例如,2019年一家上诉法院维持了2018年的一项决定,即剥夺那些试图前往叙利亚未果的被告的丹麦公民身份(三人到达了土耳其;第四人从未离开丹麦)。法院报告称,基于“犯罪的严重性”,那些符合剥夺公民身份条件的被告,在被判处三年监禁的同时,被剥夺了丹麦公民身份。法院表示,这样做是“不考虑他们与丹麦的联系”。通过这一逻辑,我们看到了丹麦在第8条下的人权义务与丹麦反恐法律判例之间分歧的最终定型。
“犯罪的严重性”这一措辞开启了剥夺公民身份适用于恐怖主义以外罪行的可能性,而这正是目前丹麦正在发生的事情。剥夺公民身份现已扩大到涵盖帮派相关犯罪,尽管在撰写本文时,尚无法院判决应用这一立法可能性。
这一批评构成了对反恐法律作为非自由主义法律的更大批评的一部分,因为反恐法律挑战了自由主义的程序。批判性反恐法律学者断言,现代欧洲反恐法律实践侵犯了自由国家公民享有的核心权利。例如,学者们记录了对通过预防实现安全的关注是如何将“预犯罪”定罪的。这代表了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性挑战,因为它实际上允许罪行在犯罪发生前就已成立。犯罪学家埃利斯·范·斯利德雷格特展示了布莱克斯通(1765-1769)关于无罪推定的著名表述——“宁可漏网十个罪犯,也不可冤枉一个好人”——是如何在与恐怖主义相关的政策中被蓄意抛弃的。这是因为反恐法律的预防范式建立在向前看的风险评估之上,而不是向后看的报应之上。
结论
本文认为,亚当·约翰森的案件及其在欧洲人权法院的解决,构成了欧洲国家试图“社会修剪”(即种族“净化”)其政体行为的重大扩张。在约翰森案中,当法院将一名丹麦籍公民约翰森称为“定居移民”时,似乎内化了丹麦对公民身份和归属感的种族化处理方式。欧洲人权法院将约翰森(不可改变的)多元文化身份与外来性混为一谈,接受了丹麦关于谁可以归属的种族化偏见。
本文展示了丹麦最高法院在将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应用于约翰森剥夺公民身份案时,犯下了两个核心法律错误。首先,它应用了从与非公民驱逐相关的第8条判例法中提取的“联系”测试。这是一个荒谬的法律应用,因为公民必须被推定为有联系:联系正是公民身份的定义。因此,将针对非公民制定的联系标准应用于公民在司法上是不准确的。其次,它在欧洲人权法院为考量联系而制定的因素列表中,发明了一个全新的联系类别——宗教身份。在丹麦最高法院的约翰森裁决之前,联系存在于家庭关系、语言、工作和学校中;宗教实践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如言论和良心自由)均不被考虑。
丹麦最高法院在约翰森案中的裁决,将约翰森的宗教实践构建为将其与丹麦性割裂开来的个人要素,挑战了自由主义的归属建构。宗教通常是种族化的代名词,是自由主义旨在保护免受国家支持的歧视的那种不可改变的自我要素。因此,丹麦最高法院在约翰森案中的裁决,表面上似乎正是欧洲人权法院旨在解决的问题。丹麦最高法院对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的错误应用,似乎只会进一步招致纠正。
然而,欧洲人权法院不仅没有纠正丹麦最高法院对欧洲委员会原则的应用,反而肯定并加强和扩大了丹麦判决中引入的扭曲标准。综合来看,法院对约翰森的处理路径表明,作为一种承认、保护和实现归属感的身份,公民身份在欧洲正在被法律上重新构想。
欧盟的建构神话前提是公民民族主义优于种族民族主义。超国家法律通过其制定规则的能力获得合法性,这些规则能够比受地方政治压力影响的国家机构更完美地反映既定的权利标准。然而,在约翰森案中,丹麦关于种族和宗教等不可改变特征的地方偏见,不仅定义了丹麦的法律回应,还有助于塑造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的新轨迹。
致谢
作者感谢ISA 2023研讨会“欧盟为谁而设?理解欧盟的种族化”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以及两位匿名审稿人,感谢他们为加强本文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资金声明
本出版物得到了北欧犯罪学研究委员会和丹麦独立研究基金的资助。资助方未参与数据的分析或解释,也未参与研究报告的撰写。所作陈述仅由作者负责。
利益冲突
无。
附录
1. 见法国《1905年政教分离法》。
2. 欧洲委员会,关于欧洲人权公约的解释。
3. 丹麦最高法院,关于约翰森案的判决书。
4. 欧洲人权法院,关于丹麦公民身份剥夺案件的裁决。
5. 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1999年。
6. 欧洲人权法院,关于丹麦入籍歧视的裁决,2016年。
7. 联合国,《1954年无国籍人地位公约》及《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8. 联合国条约汇编,关于1961年公约的签署国名单。
9. 《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
10. 欧洲人权法院,关于第8条适用范围的法律指南,2022年。
11. 欧洲委员会议会大会,关于移民权利的建议书。
12. 欧洲人权法院,关于驱逐出境的平衡测试标准。
13. 挪威法律修正案,2018年。
14. 丹麦议会辩论记录,关于双重国籍法案。
15. 丹麦议会辩论记录,2014年。
16. 丹麦公民身份法,关于血统原则。
17. 丹麦地方法院,关于亚当·约翰森的判决书,2017年。
18. 美国政府恐怖主义名单,2016年。
19. 丹麦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年。
20. 丹麦《国籍法》,关于剥夺公民身份的条款。
21. 丹麦检察官办公室,关于约翰森案的起诉书。
22.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25/2018,2018年11月21日。
23.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25/2018,2018年11月21日。
24.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25/2018,2018年11月21日。
25.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25/2018,2018年11月21日。
26.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25/2018,2018年11月21日。
27.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25/2018,2018年11月21日。
28.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25/2018,2018年11月21日。
29. 欧洲人权法院,Johansen 诉丹麦案,申请编号 49734/19,2021年6月22日。
30. 欧洲人权法院,Johansen 诉丹麦案,申请编号 49734/19,2021年6月22日。
31. 欧洲人权法院,Johansen 诉丹麦案,申请编号 49734/19,2021年6月22日。
32. 欧洲人权法院,Johansen 诉丹麦案,申请编号 49734/19,2021年6月22日。
33. 欧洲人权法院,Johansen 诉丹麦案,申请编号 49734/19,2021年6月22日。
34. 欧洲人权法院,Johansen 诉丹麦案,申请编号 49734/19,2021年6月22日。
35. 欧洲人权法院,Johansen 诉丹麦案,申请编号 49734/19,2021年6月22日。
36. 欧洲人权法院,Johansen 诉丹麦案,申请编号 49734/19,2021年6月22日。
37. 欧洲人权法院,Johansen 诉丹麦案,申请编号 49734/19,2021年6月22日。
38. 欧洲人权法院,Johansen 诉丹麦案,申请编号 49734/19,2021年6月22日。
39. 欧洲人权法院,Johansen 诉丹麦案,申请编号 49734/19,2021年6月22日。
40. 欧洲委员会,2019年。
41.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19/2018,2018年11月21日。
42.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20/2018,2018年12月18日。
43.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19/2018,2018年11月21日。
44.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19/2018,2018年11月21日。
45.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20/2018,2018年12月18日。
46.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20/2018,2018年12月18日。
47.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20/2018,2018年12月18日。
48. 丹麦司法部,2021年。
49. 欧洲人权法院,Johansen 诉丹麦案,申请编号 49734/19,2021年6月22日。
原文出处:https://www.cambridge.org/core/journals/journal-of-race-ethnicity-and-politics/article/danish-vs-muslim-reimagining-the-citizen-through-terror-law-prosecution/EA06C07D2A1A39C70A75FD6A32570635
丹麦判例:欧洲人权法院如何种族化公民身份?
丹麦通过恐怖主义法律剥夺穆斯林公民身份,并获得欧洲人权法院支持,这一判例在2025年被学术界批评为固化了欧洲内部的种族化国家观念,削弱了自由主义法治基础。
背景:欧洲人权法院(ECtHR)是什么?
欧洲人权法院是欧洲委员会下属的司法机构,负责监督成员国对《欧洲人权公约》的执行情况。其核心职责是裁决个人针对成员国违反基本人权(如宗教自由、免受歧视)的申诉,是欧洲人权保护的最终法律保障。
摘要
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的欧洲权利架构旨在保护宗教自由,并承诺消除基于种族的歧视。作为欧洲“人权守护者”的欧洲委员会(COE),其成员国必须履行相关义务,从而进一步保护构成欧洲治理基础的各项权利与自由。欧洲委员会的《欧洲人权公约》(ECHR)分别在第9条和第14条中明确规定了宗教自由和免受歧视的权利。然而,这些权利正受到丹麦近期恐怖主义法律判例的挑战,该判例通过将穆斯林信仰和丹麦归属感进行排他性的法律构建,剥夺了当事人的公民身份。这一丹麦判例已获得欧洲委员会下属法院——欧洲人权法院(ECtHR)的一致支持。本文旨在审查丹麦的恐怖主义法律判例及其在欧洲人权法院获得的合法性,以探讨这些判例对本期特刊核心议题的启示:欧洲究竟是为谁而存在的?文章认为,丹麦恐怖主义法律判例中关于剥夺公民身份的内容,固化了一种新殖民主义的、非自由主义的、种族化的国家观念。这种固化正通过法律手段发生,且打着那些旨在促进多元化和限制歧视的自由主义权利架构的旗号。
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的欧洲权利架构旨在保护宗教自由,并承诺消除基于种族的歧视。这些权利和自由在许多欧洲国家已获得法律和宪法层面的认可;例如,法国推崇一种不分种族的共和治理模式,并在“世俗主义”的旗号下将教会与国家分开。引用资源:1。作为欧洲“人权守护者”的欧洲委员会(COE),其成员国必须履行相关义务,从而进一步保护构成欧洲治理基础的各项权利与自由。引用资源:2。欧洲委员会的《欧洲人权公约》(ECHR)分别在第9条和第14条中明确规定了宗教自由和免受歧视的权利。然而,这些权利正受到丹麦近期恐怖主义法律判例的挑战,该判例通过将穆斯林身份和丹麦归属感进行排他性的法律构建,剥夺了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引用资源:3。令人惊讶的是,这一丹麦判例已获得欧洲委员会下属法院——欧洲人权法院(ECtHR)的支持。引用资源:4。
本文旨在审查丹麦的恐怖主义法律判例及其在欧洲人权法院获得的合法性,以探讨这些判例对本期特刊核心议题的启示:欧洲究竟是为谁而存在的?文章认为,丹麦恐怖主义法律判例中关于剥夺公民身份的内容,固化了一种非自由主义的、种族化的归属观念。文章展示了这种固化是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通过应用那些旨在促进多元化和限制歧视的自由主义权利架构而实现的。尽管本文聚焦于丹麦的法律实践,但由于欧洲人权法院在欧洲层面采纳了丹麦的法律解释和结论,这意味着种族化的丹麦公民身份构建现在适用于整个欧洲,涵盖所有涉及剥夺公民身份的案件。其结果是,旨在保护基本人权的欧洲判例被扭曲,从而产生了非自由主义的判例,削弱了欧洲的法治。
文章首先将欧洲人权法置于欧洲自由主义传统,包括欧洲公民身份传统中进行定位(见“欧洲公民身份:在自由主义与种族化之间”一节)。为此,文章讨论了法律如何演变以定义欧洲的公民身份,以及法律如何构建围绕该话题的辩论。在“约翰森案:挑战欧洲委员会阐明的权利”一节中,文章审查了对一名丹麦定罪恐怖分子亚当·约翰森剥夺公民身份的案例。本节解释了丹麦最高法院关于亚当·约翰森的判例如何确立了一种种族化的欧洲权利标准。在“剥夺公民身份的种族化”一节中,文章分析了这一判例的非自由主义性质,并考察了其影响,部分通过审查该判例在丹麦所引发的后续判例来进行探讨。
欧洲公民身份:在自由主义与种族化之间
公民身份是国家赋予的一种归属地位;它是国家“绑定”或“解绑”个人的能力。引用资源:巴特勒与斯皮瓦克,2010年,第4-5页。公民身份是一项基础性权利,是享受自由主义福利国家所承认和保护的所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公民身份被视为一种元权利(引用资源:鲍博克与帕斯卡列夫,2015年),即一个人“拥有权利”所必需的权利(阿伦特,1951/1973年),也是身份认同的关键要素。因此,公民身份既是一个法律范畴,也是一种社会身份。它也是少数仍由主权国家控制的国家实践领域之一;国家决定如何承认(或剥夺)公民身份,仅受国际义务的极小约束。
公民身份学者指出,大屠杀是现代欧洲法律意识中的标志性事件(引用资源:戈塞温克尔,2021年)。在这种叙事中,德国通过认定犹太人不能成为德国人而对公民身份进行种族化,最终导致了对他们的大规模屠杀(引用资源:阿伦特,2006年)。这个过程是渐进的:首先,犹太人在德国成为二等公民,享有的权利减少(不能在国家机构任职;财产被没收)(引用资源:希尔伯格,1961/2003年)。随后,他们的公民身份被直接剥夺。这使得逃亡变得不可能,因为一个人必须拥有公民身份才能跨越国界进入另一个国家并获得承认。一旦被困在德国,在缺乏替代方案的情况下,灭绝便成了国家政策。
在过去70年的大部分时间里,大屠杀的核心教训被呈现为建立在权利和世俗自由主义基础上的公共领域(引用资源:哈贝马斯,1999年)。引用资源:5。这一领域拒绝将种族化的归属范畴视为自由主义。故事是这样说的:从欧洲自我毁灭的灰烬中,升起了一种自由主义的法治秩序(引用资源:昆德纳尼,2023年;斯奈德,2019年)。法律在这一叙事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作用之一是保障基本权利。在这些权利中,有一项权利是免受国家基于“不可改变的特征”——即那些一个人不能或不应被要求改变的个人要素——所产生的歧视。这些特征包括种族、性别、性取向、宗教和年龄。每一个范畴都拥有其对应的欧洲人权法院判例。
在战后欧洲,诸如欧盟的前身组织以及欧洲委员会等超国家机构都是围绕法律建立起来的(引用资源:沃切兹,2014年;韦勒,1991年)。服务于这些机构的法院,即欧洲法院(后来的欧盟法院,CJEU)和欧洲人权法院,命令其成员国采取或不采取某些行动,并得到了遵守。这些法院通过法律来解释并制定政策(引用资源:夏皮罗与斯通-斯威特,2002年)。几十年来,超国家法院一直在贸易和价值观方面为欧洲一体化设定议程。诸如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下文讨论)和1969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CERD)等公约,肯定了欧洲国家对自由主义法治价值观的承诺,其中之一就是明确拒绝种族化。
在大屠杀核心教训的阴影下,关于公民身份和权利的规则制定已经进行了几十年,其核心教训是:没有公民身份,任何权利都无法得到保护。然而,这些规则未能解决困扰自由主义国际秩序和欧盟的冲突。这是汉娜·阿伦特在1951年提出的问题,当时她在批评超国家权利公约时问道:“当民族主义接管了一个给定的民族国家——法治被暂停,少数群体被驱逐或剥夺公民权,甚至被送去灭绝时,会发生什么?”(引用资源:阿伦特,1973年)。朱迪思·巴特勒在2010年重新阐述了这个问题,她问道:“是否存在能够严格非民族主义的归属模式?”(引用资源:巴特勒与斯皮瓦克,2010年,第49页)。答案是,国际法律框架旨在通过限制民族主义的政治权宜之计来解决这些问题(引用资源:卡尔森,2022年)。然而,在民粹主义和抵制情绪高涨的时代,国际法律框架所能发挥的约束作用在挑战国家利益时变得更加谨慎(引用资源:马德森等人,2018年)。
此外,关于欧洲因大屠杀而受到教育并发生改变的叙事,回避了殖民主义及其在欧洲构建中的重要作用(引用资源:阿伦特,1973年;班塞尔、布兰查德与维尔热斯,2003年;加拉维尼,2012年)。它抹去了法律在构建和维持殖民关系中所扮演的核心角色(引用资源:安吉,2006年;斋藤,2020年),包括人们如何迁移以及谁能迁移(引用资源:斋藤,2023年)。最后,它邀请我们忽视当代欧洲文化和政治中殖民逻辑、实践和认知方式的持续存在(引用资源:昆德纳尼,2023年;穆罕默杜,2018年;赛义德,2022年;西尔普,2020年)。这些殖民逻辑本身就是种族化的。种族化是将一个群体构建为“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实质意义的真实、不同且不平等的存在”的过程(引用资源:霍伊特,2016年)。查尔斯·米尔斯开创性的著作《种族契约》(引用资源:米尔斯,1997年)将种族化分析为一种基础性的政治过程,它构建了“白人”和“非白人”的身份,以维持系统性的白人至上主义。米尔斯认为,这种“种族契约”凌驾于社会契约之上,形成了一种无处不在的默契,即为白人保留道德和政治地位,并将非白人降格为次等人格。这种种族化的等级制度不仅是意识形态上的,而且植根于现代世界的政治、经济和制度结构中。
因此,尽管自由主义国家拒绝种族化的公民身份构建,但学术研究表明,种族在自由主义国家如何概念化和实践公民身份方面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引用资源:巴利巴尔与沃勒斯坦,1991年;米尔斯,1997年)。虽然法律常被假定为一个中立的、非种族化的空间,但几十年的学术研究反驳了法律能够中和那些制定、应用并从中受益的人的种族化立场的能力(引用资源:埃尔-埃纳尼,2020年;法恩与林德曼,2024年;昆德纳尼,2023年;威廉姆斯,1995年,2024年)。在丹麦,“丹麦性”是种族化的,并排斥穆斯林。这导致了一个社会,连女王这样的人物都断言,在丹麦出生和长大并不一定让你成为丹麦人(引用资源:拉森,2020年)。
欧洲公民身份法
在欧洲,一个人要么通过出生(血统或土地)获得公民身份,要么通过入籍获得公民身份(引用资源:鲍博克与帕斯卡列夫,2015年;布鲁贝克,1992年)。血统/土地的区别涉及国家构建出生公民身份的两种核心方法,即法律上可认知的“自动”归属形式。一些国家承认在境内出生即等同于公民身份。根据这一标准,新生儿父母的公民身份问题无关紧要:出生地点是决定性因素。这种公民身份构建与定居殖民国家有关,但也与自由主义相连,因为它将公民身份构建为刻意的政治(而非种族)行为。与之相对的是“血统”公民身份,即父母将公民身份传给子女。这与民族主义的公民身份构建有关,在这种构建中,某些种族化的范畴构成了原生民族。这种公民身份构建,在它基于个人无法控制的不可改变特征的程度上,是非自由主义的。
除了血统/土地的公民身份传承外,出生公民身份与入籍公民身份之间还存在重要的法律区别。出生公民身份被认为在法律上是稳定的。这种感知到的稳定性可以部分解释为大屠杀的教训;如果一个国家可以剥夺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公民身份,那么大屠杀之后发生的所有恶行都将再次威胁人类。出生公民身份的稳定性也可以通过国际法律秩序本身来解释,该秩序基于包含公民的主权国家。因此,国家不仅有义务为生活在其中的人构建公民身份,而且对其他国家也有义务,因为一个国家的公民身份构建或剥夺可能对其他国家产生重大影响。
另一方面,入籍则要不稳定得多。这是因为它是一种通过程序授予的地位,因此也可以通过程序撤销。与出生公民身份一样,授予入籍的条件由各国法律定义和确定(引用资源:鲍博克与帕斯卡列夫,2015年)。国家在如何构建和应用这些条件方面享有相当大的“裁量余地”(引用资源:普雷纳,2022年)。这些区别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可接受之处。也就是说,法国的入籍比丹麦更容易/更有可能,这本身并不违反超国家法律。
同样,关于剥夺入籍公民身份的难易程度的区别也是允许的。如果丹麦公民身份一旦获得,比其他欧洲公民身份更容易失去,这在原则上也是允许的。这些区别与公民身份在国家主权构建中所发挥的核心作用有关,也与欧洲在国家主权周围的规则制定中所应用的谨慎平衡有关。这种平衡允许国家在实现既定目标或政策的具体方式上拥有相当大的回旋余地。这种平衡存在于欧盟和欧洲委员会的政策制定中。
另一方面,在谁能入籍方面的种族歧视已被认定违反人权法,正如2016年欧洲人权法院裁定丹麦的入籍做法存在种族歧视那样。引用资源:6。
欧盟国家构建公民身份的约束
尽管各国制定了关于谁被认定为出生即拥有公民身份(出生地或血统)以及如何通过入籍授予公民身份的核心规则,但一系列超国家法规在边缘上控制着这些决定。它们包括国际法(主要是《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欧盟法,当然还有《欧洲人权公约》(ECHR)。这些约束旨在阻碍国家在确定公民身份的“谁”和“如何”时可能行使的政治可能性。
国际法中最强大的公民身份保护是由联合国《无国籍状态公约》(1954年和1961年)产生的。引用资源:7。1961年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1961年公约”)列出了适用于国家授予和剥夺公民身份的约束(引用资源:爱德华兹与瓦斯,2014年)。成员国承诺采取一系列旨在确保国家为其境内居民提供公民身份的措施。1961年公约明确了国家可以剥夺或以其他方式放弃公民身份的条件,重申只有在不导致相关个人无国籍的情况下,这种放弃才是允许的。例如,国家可以要求入籍公民居住在领土内,否则将失去公民身份。国家也可以在欺诈或叛国的情况下剥夺公民身份,只要这种剥夺不会导致无国籍状态。正是由于这些公约,双重国籍是剥夺公民身份的前提条件。
截至本文撰写之时,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批准了1961年公约:78个成员国和5个签署方。引用资源:8。批准在欧洲几乎是普遍的,在非洲和南美洲是零星的,而在亚洲则不存在,除了中亚国家阿塞拜疆(1996年批准)和土库曼斯坦(2012年批准)。美国不是成员国。
除了1961年公约的有限范围外,它还包含重大例外,其核心要素与所谓的忠诚罪有关。例如,在叛国罪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在不考虑无国籍状态的情况下剥夺公民身份。在这种公民身份构建中,当公民从事威胁国家本身的活动(叛国)时,国家以公民身份形式提供的保护就不再需要延伸。这一例外是为包括恐怖主义而量身定制的,恐怖主义长期以来在犯罪(未经国家批准的暴力)和叛国(试图威胁国家本身的暴力)之间的空间中挣扎。与恐怖主义在犯罪和叛国之间的边缘特征相关的困难将在下文进一步讨论。
除了国际法之外,欧盟还对成员国的公民身份构建施加控制。在一系列裁决中,欧盟法院(CJEU)承认,欧洲公民拥有欧洲公民身份权,当失去该国公民身份意味着失去欧盟公民身份时,该权利可以挑战个别欧盟国家关于公民身份的决定(引用资源:甘巴德拉,2022年;莱纳茨,2013年;门泽洛普洛与邓布拉瓦,2018年)。欧盟法院承认一种不应被欧盟成员国剥夺的欧盟公民身份构建,当然是一个有趣且重要的法律事件,因为它似乎为公民身份构建增加了一层合法性。一种源于欧盟成员国且不应被其剥夺的欧盟公民身份权,增加了一种与1961年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第8条判例所设想的约束性质不同的公民身份保护。后者的约束旨在塑造国家如何行使公民身份承认的主权权利。它们并不挑战公民身份是主权国家特权的假设。相反,它们提出了主权国家在公民身份构建中必须考虑的框架(1961年公约),或者当公民身份未被授予或承认时主权国家必须承认的保护(欧洲人权法院)。欧盟法院构建的一种国家不得剥夺的欧盟公民身份地位,创造了一种新的公民身份保护形式。
尽管人权在超国家公约下受到区域性保护,但绝大多数人权保护是由国家向其公民提供的。由于大多数国家关心公民提出的权利主张,非公民面临落入这种保护之外的风险。入籍公民享有不稳定的地位,失去公民身份可能会将他们推向国家保护之外。《欧洲人权公约》通过第8条解决了这个问题,该条通过承认一种不分公民身份的“归属权”构建了一个保护阴影:
“8.1:人人有权尊重其私人和家庭生活、其住所和其通信。”
“8.2:公共当局不得干预该权利的行使,除非符合法律并为民主社会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国家经济福祉、预防混乱或犯罪、保护健康或道德,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利益所必需。”引用资源:9。
第8条具有广泛的影响。引用资源:10。尽管第8.1条赋予个人积极权利,但第8.2条中规定的“消极”权利——即政府在何处以及如何合法干预个人的问题——构成了欧洲人权法院第8条判例的大部分(引用资源:欧洲人权法院登记处,2022年,第5段)。
欧洲委员会议会大会建议成员国应对驱逐某些非公民设定严格限制。引用资源:11。这一群体有时被称为“定居移民”,以表明他们在领土上的永久性以及他们对公民身份外地位的认可。驱逐他们的限制通过欧洲人权法院开发的“平衡测试”形成。引用资源:12。这些标准构成了欧洲人权法院应如何“平衡”个人权利与国家第8.2条权利的基础。因此,尽管欧洲人权法院承认个人不能主张不被驱逐的权利,但在确定驱逐是否合法时必须考虑重要的标准。虽然通过欧洲人权法院判例阐明的保护在他们承认和保护的人群类别方面是广泛的,但实际的决定要谨慎和受限得多(引用资源:鲍姆加特尔,2019年)。
斯堪的纳维亚公民身份
斯堪的纳维亚的公民身份轨迹与其他欧洲国家不同。斯堪的纳维亚公民身份构建存在于上述欧洲公民身份的框架和约束之内,并具有涉及斯堪的纳维亚例外论的额外特殊性。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既走自己的路(违背一些欧洲趋势),又团结在一起(创造了一个特殊的、统一的斯堪的纳维亚区)。例如,虽然双重国籍在大多数欧洲国家是允许的,但北欧国家长期以来一直抵制二战后的趋势(引用资源:埃尔斯博尔,2003年)。当瑞典在2002年修改法律以允许双重国籍时,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这影响了其他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因为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之间有关于公民权利和交流的专门条约(引用资源:米特博恩、比克瓦德与埃尔达尔,2018年)。2014年,丹麦撤销了一项长期政策,开始允许其公民享有双重国籍。2018年,最后一个抵制双重国籍的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挪威也修改了法律(引用资源:米特博恩,2021年)。引用资源:13。
关于双重国籍政策变化所代表的内容的构建存在争议。这种变化要么被理解为对现代情感的实际妥协(引用资源:埃尔斯博尔,2021年),要么代表了一种民族主义的安全化计划,其中公民身份被武器化(引用资源:米特博恩,2019年)。在改变政策时,立法者提到了无边界欧洲所鼓励的多元文化主义,以及为那些他们想要驱逐的人剥夺公民身份的可能性。引用资源:14。例如,在关于双重国籍法修改的第一次议会辩论的开场白中,保守派集团的一名代表指出,该法律将允许驱逐犯有恐怖主义罪行的双重国籍者。在讨论了其积极的多元文化应用后,他说:
“最后,我还想提到,双重国籍允许我们驱逐犯有危害丹麦罪行(如恐怖主义)的丹麦公民。如果他们也是另一个国家的公民,那么我们可以剥夺他们的丹麦公民身份,并将他们驱逐到他们原来的祖国。当然,这不是双重国籍的主要论点,但它是有联系的。”引用资源:15。
斜体语言标志着剥夺话语的种族化性质,即基于第二国家庭或文化联系,为丹麦出生的丹麦公民想象一个除丹麦之外的“原始祖国”(引用资源:里特,2019年)。这项立法在丹麦首次在下文讨论的亚当·约翰森案中发挥了作用。
约翰森案:挑战欧洲委员会阐明的权利
在2012年至伊斯兰国(IS)自封的哈里发国垮台之间,据估计有超过40000名“外国战斗人员”前往黎凡特为IS作战,其中包括约6000名欧洲人,其中约200人是丹麦人。亚当·约翰森就是其中之一。约翰森是一名出生在法罗群岛(丹麦王国的一部分)的丹麦公民,母亲是丹麦人,父亲是突尼斯人。通过他的母亲,约翰森出生时就是丹麦人。引用资源:16。2013年,叙利亚内战爆发后,约翰森前往叙利亚。尽管他坚称他的目标是协助当地慈善机构,但丹麦法院最终认定他前往的目的是加入IS。引用资源:17。他于2014年2月回到丹麦,在叙利亚总共待了五个月。他回国后没有被丹麦当局逮捕或审问。
2016年春,约翰森的名字出现在美国政府制作并移交给丹麦安全部门的恐怖名单上。引用资源:18。收到这份名单后,约翰森在丹麦被捕,并对他提起了诉讼。2017年10月,地方法院认定他参与恐怖主义罪名成立,判处他4年监禁。引用资源:19。在这些诉讼过程中,检察官还寻求剥夺约翰森的丹麦公民身份。丹麦法律所设想的剥夺公民身份,引用资源:20,仅在公民拥有多个公民身份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这是因为丹麦与所有欧洲国家一样,是《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签署国。如上所述,这一国际义务禁止国家在剥夺公民身份会导致当事人无国籍的情况下剥夺其公民身份。在约翰森的案件中,检察官辩称,约翰森的突尼斯公民身份允许适用丹麦法律,设想在与恐怖主义等严重犯罪定罪相关的情况下剥夺公民身份。引用资源:21。
尽管地方法院一致认定约翰森犯有恐怖主义罪,但法院多数派(12票中的10票)裁定,不应剥夺约翰森的丹麦公民身份。在做出这一决定时,法院首先承认,考虑剥夺公民身份在理论上是可能的,因为约翰森拥有双重国籍,剥夺其丹麦公民身份不会让他成为无国籍人士。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丹麦法律,其判处的四年监禁刑期已认定约翰森的罪行属于必须考虑剥夺公民身份的严重犯罪。在解读欧洲人权公约(ECHR)时,法院指出,剥夺公民身份的决定需要对“剥夺行为对当事人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法院注意到,约翰森与丹麦和突尼斯都有联系,但约翰森与丹麦的联系是“主导性”的。
检察官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以4比2的投票结果维持了原判。随后,检察官仅就剥夺公民身份的问题向丹麦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该上诉获得批准。2018年,丹麦最高法院推翻了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一致决定因约翰森的恐怖主义定罪而剥夺其公民身份。
与地方法院一样,丹麦最高法院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剥夺公民身份对约翰森的影响。为了进行评估,丹麦最高法院采用了平衡测试,权衡了约翰森与丹麦的联系和与突尼斯的联系。丹麦最高法院认定,约翰森的伊斯兰教信仰将他与突尼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指出:
被告解释说,伊斯兰教对他而言意味着一切,他在日常生活中践行伊斯兰教。尽管被告是在丹麦长大的,但最高法院根据现有事实认为,必须认定被告与突尼斯以及突尼斯的文化和生活方式有着不同寻常的联系。
因此,对丹麦最高法院而言,约翰森的穆斯林信仰是决定其联系的关键,将他与突尼斯的“文化和生活方式”捆绑在一起。鉴于穆斯林身份不仅与宗教有关,还与种族或民族身份有关,我们应当将丹麦法院对约翰森宗教身份的讨论理解为种族的替代指标。
丹麦最高法院之所以进行关于联系的平衡测试,是因为这是它对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承认私人和家庭生活权)要求的解读。然而,丹麦最高法院的解释存在几个缺陷。首先,审查联系的第8条判例法是针对非公民的。第8条对家庭和私人生活的保护旨在承认居住在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的非公民的权利,以保护他们免受驱逐。在约翰森向欧洲人权法院(ECtHR)上诉之前,第8条从未被用于审查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公民与本国的联系。这很可能是因为公民身份本身就是联系的试金石。
其次,利用宗教实践来构建一种联系纽带,从而使平衡测试的结果偏向于约翰森属于突尼斯而非丹麦,这是不合常规的,也不符合欧洲人权法院关于第8条的判例法。该判例法考虑的是与个人在居住国生活状况密切相关的事实,包括他们居住的时间长短、是否在那里接受过教育和/或工作,以及在该国的家庭联系(婚姻、子女)。第8条的判例法并不探究宗教实践,也不会将宗教实践等同于归属感。
鉴于这一判例法,当约翰森就此案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丹麦时,该法院一致支持丹麦,这在法律上令人惊讶。在裁决中,欧洲人权法院在约翰森与丹麦和突尼斯的联系问题上认同了丹麦最高法院的观点。欧洲人权法院将约翰森称为“移民”,并没有质疑丹麦所采用的旨在权衡国家主权/公民权利与居民非公民人权(第8条的目的)的平衡测试。相反,它为剥夺本国公民的公民身份制定了一项新的平衡测试:(1)任意性,以及(2)对被告造成的后果。
关于任意性,欧洲人权法院审查了三个因素:决定是否依法作出;是否有程序保障;以及当局是否迅速且勤勉地采取了行动。由于丹麦国籍法第8b条设想了剥夺公民身份的情况,欧洲人权法院认为约翰森被剥夺身份是“依法”进行的。约翰森被捕与其最终定罪之间的两年时间回答了“迅速和勤勉”的类别。由于约翰森“有机会在三个司法级别对检察机关剥夺其公民身份的决定提出抗辩”,因此程序保障被认定已得到满足。因此,欧洲人权法院认定约翰森被剥夺身份并非“任意”。
然而,这对人权法院来说是一个极具问题的应用标准,因为它以法律是合法的且应当被执行为出发点,而人权法院面前的问题始终是一个规范性(宪法性)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是否应当被理解为合法的?这个问题最著名的应用可能是在纳粹法律方面,这些法律在国家社会主义下是合法的,但从人权框架来看却是不正当、不公正且非法的。国家社会主义下的经历以及纳粹国家结构化的(非)合法性,为二战后出现的人权制度(包括欧洲委员会)提供了动力。因此,欧洲人权法院在处理丹麦对约翰森的处置时所进行的这种程序性询问,回避了其作为丹麦法律构建制衡者的角色。
欧洲人权法院对被告所受后果的审查比其对任意性的调查更具借口性质。在这里,欧洲人权法院拒绝了任何形式的平衡测试,以了解后果应如何权衡,转而选择考察丹麦法院考虑后果的勤勉程度。
欧洲人权法院总结称,它“确信最高法院勤勉地处理了剥夺申请人丹麦公民身份的后果”(强调部分为笔者所加)。在这里,欧洲人权法院实际上用“勤勉”取代了“后果”,因此对丹麦法院理由的审查比在任意性测试下更加肤浅。对于一个人来说,没有什么比被永久驱逐出原籍国后果更严重的了。欧洲人权法院根本没有涉及这一后果的实质内容。
此外,约翰森诉丹麦案似乎增加了三个需要考虑的新类别:犯罪的严重性、被告对其个人选择的责任,以及被告与国家的“依附关系”。前两个类别是欧洲人权法院作为对任意性标准的补充而提出的。在阐述了该标准及相关论点后,法院还指出,“申请人被剥夺丹麦公民身份是他因犯下非常严重的恐怖主义罪行而被定罪的结果……因此,被剥夺丹麦国籍在很大程度上是申请人自身选择和行为的结果……”(强调部分为笔者所加)。如上所述,这些是此前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中未曾出现过的新类别。它们似乎旨在允许法院在处理涉及国家对待面临刑事指控的公民的未来案件时保持灵活性。几乎任何触发刑法的行为,就其本质而言都是“严重的”,而且几乎所有被告都是通过自己的个人选择才走到这一步的。这似乎是为未来做出有利于那些被公民告上欧洲人权法院的国家的裁决预留了位置。
第三个新类别“依附关系”出现在欧洲人权法院讨论其“后果”标准时。在这里,法院指出,被告犯下严重的恐怖主义罪行,“这些罪行本身就构成了对人权的严重威胁,且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了他与丹麦及其价值观缺乏依附关系”,这促成了欧洲人权法院对剥夺被告公民身份后果的考量。
最后,欧洲人权法院在约翰森案的裁决中指出,它“多次强调,恐怖主义暴力本身就构成了对人权的严重威胁。因此,法院认为缔约国对那些参与恐怖主义行为的人采取坚定立场是合法的,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宽恕这种行为……”。与上述讨论的类别一样,这种全盘涵盖的做法表明,欧洲人权法院并不认为自己的角色是作为对政府在反恐法律方面越权行为的制约力量。
通过肤浅地关注程序,欧洲人权法院避免了审视丹麦的判例。它将法律的存在(在本案中是允许剥夺公民身份的丹麦国籍法第8b条)与关于何为“依法”的法律分析混为一谈。正是后一个标准允许立法者识别出拉德布鲁赫所称的“法定无法律性”,即那些因其侵犯权利的内容而不能被视为合法的法律。欧洲人权法院在约翰森诉丹麦案中的分析,通过阐明一种认定法律的存在即代表法律合法的标准,回避了它被要求裁决的核心问题。
种族化剥夺公民身份
在整个欧洲,死刑已被废除,甚至终身监禁也很罕见且不被提倡。在没有死刑的情况下,剥夺公民身份是刑法所能施加的终极惩罚。由于公民身份被视为一种元权利和身份认同的关键要素,其剥夺是一种公民层面的死亡。学术研究表明,削弱少数人的公民身份保护会损害所有公民的利益。
剥夺公民身份似乎也违背了自由国家制定刑法的基本逻辑。刑法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其定义社区的能力而获得合法性。正是刑法的交流功能使其在自由国家中具有合法性。然而,对于一个被剥夺了公民身份的人,任何交流都是不可能的。
最后,由于避免无国籍状态的要求,剥夺公民身份仅适用于拥有不止一个国籍的个人。在基于权利的自由国家中,基于种族或宗教等不可改变的特征而对同类公民进行歧视的刑法,被理解为与自由治理相悖。双重国籍作为对多元文化主义的法律认可,代表了国家不能合法针对的那种不可改变的特征。因此,出于严苛性、目的性和公认的权利保护等原因,剥夺公民身份挑战了自由主义的权利和治理逻辑。
事实上,其他北欧国家不允许因犯罪而剥夺公民身份,这种做法也受到了欧洲委员会的谴责,该委员会呼吁成员国不要采用这种做法。无论如何,亚当·约翰森只是数十名因恐怖主义罪行而被剥夺欧洲公民身份的欧洲人之一。这是因为剥夺公民身份是欧洲(及其他)国家为切断与外国战斗人员国民联系而发展出的手段之一。
审判外国战斗人员:发展剥夺公民身份的实践
我们在与外国战斗人员相关的刑事案件中反复看到种族化归属的逻辑。例如,在恩斯·齐夫蒂和阿纳斯·拉拉巴的案件中,两名在丹麦出生的被告,尽管与第二国籍国家仅有极少的联系,但仍因恐怖主义相关活动被判处短期刑期,并被剥夺了丹麦护照。
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都权衡了被告与自然公民身份国丹麦的联系,以及与继承公民身份国家的联系。在这两起案件中,按照欧洲人权法院阐述的维度(家庭、语言和生活经历)来衡量,被告与自然公民身份国的联系被认定为“强”。随后,丹麦法院审查了被告与继承公民身份国家的联系,并发现了一些联系,从而认定这些联系“并非微不足道”,因此驱逐出境到继承公民身份国家不构成“不成比例的干预”。
在齐夫蒂的案件中,他与继承公民身份的联系总计包括:
曾多次在土耳其度假,其家人在那里拥有一处房产。他的两个叔叔和祖母住在土耳其。他会说、读和写土耳其语,并能听懂库尔德语。他此前曾与一名有土耳其血统的女性订婚,订婚派对于2013年在土耳其举行。
丹麦最高法院援引这些联系,认为剥夺公民身份和驱逐出境不会构成对被告生活的“不成比例的干预”。
在拉拉巴的案件中,上诉法院在次月做出了最终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与他继承公民身份的阿尔及利亚拥有“某种联系”,因为:
他曾多次随父亲去度假和探亲,那里居住着更遥远的亲属。正如地方法院所述,也必须假定被告对阿拉伯语有一定的了解。最后,被告似乎在一封私人信件中表达了移民到穆斯林国家的愿望。
基于这一全文引用的理由,法院得出结论,拉拉巴“并非没有在阿尔及利亚建立生活的先决条件”。除了实际联系明显匮乏(几次度假旅行;几个阿拉伯语单词)之外,法院的措辞在偏离欧洲人权法院先前发展的“联系”概念方面意义重大。欧洲人权法院的联系判例法衡量的是实际的、当代的联系,而不是推测性的或可能的联系。关于可能的生活结果的推测,以及将“穆斯林国家”作为与特定国家联系的代名词,都在丹麦最高法院的约翰森裁决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最后,拉拉巴判决中引入了另一个司法要素,并最终反映在欧洲人权法院的约翰森裁决中,那就是“犯罪的严重性”概念。这一概念似乎使丹麦法院能够甚至要求其进行边界突破性的工作。在这里,法院发现:
鉴于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性质,对被告在丹麦的家庭生活和私人生活的考量,并不足以决定性地反对剥夺丹麦公民身份和驱逐出境。
换句话说,丹麦在第8条下关于家庭生活权的国际义务,通过拉拉巴判决被转化,不再是两个有意义联系地点之间的平衡测试,而是丹麦联系与犯罪严重性之间的平衡测试。这一逻辑挑战了第8条的实质和应用,并援引了19世纪将流放作为适当刑法回应的概念。
丹麦的判例法已进一步向这一方向发展。例如,2019年一家上诉法院维持了2018年的一项决定,即剥夺那些试图前往叙利亚未果的被告的丹麦公民身份(三人到达了土耳其;第四人从未离开丹麦)。法院报告称,基于“犯罪的严重性”,那些符合剥夺公民身份条件的被告,在被判处三年监禁的同时,被剥夺了丹麦公民身份。法院表示,这样做是“不考虑他们与丹麦的联系”。通过这一逻辑,我们看到了丹麦在第8条下的人权义务与丹麦反恐法律判例之间分歧的最终定型。
“犯罪的严重性”这一措辞开启了剥夺公民身份适用于恐怖主义以外罪行的可能性,而这正是目前丹麦正在发生的事情。剥夺公民身份现已扩大到涵盖帮派相关犯罪,尽管在撰写本文时,尚无法院判决应用这一立法可能性。
这一批评构成了对反恐法律作为非自由主义法律的更大批评的一部分,因为反恐法律挑战了自由主义的程序。批判性反恐法律学者断言,现代欧洲反恐法律实践侵犯了自由国家公民享有的核心权利。例如,学者们记录了对通过预防实现安全的关注是如何将“预犯罪”定罪的。这代表了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性挑战,因为它实际上允许罪行在犯罪发生前就已成立。犯罪学家埃利斯·范·斯利德雷格特展示了布莱克斯通(1765-1769)关于无罪推定的著名表述——“宁可漏网十个罪犯,也不可冤枉一个好人”——是如何在与恐怖主义相关的政策中被蓄意抛弃的。这是因为反恐法律的预防范式建立在向前看的风险评估之上,而不是向后看的报应之上。
结论
本文认为,亚当·约翰森的案件及其在欧洲人权法院的解决,构成了欧洲国家试图“社会修剪”(即种族“净化”)其政体行为的重大扩张。在约翰森案中,当法院将一名丹麦籍公民约翰森称为“定居移民”时,似乎内化了丹麦对公民身份和归属感的种族化处理方式。欧洲人权法院将约翰森(不可改变的)多元文化身份与外来性混为一谈,接受了丹麦关于谁可以归属的种族化偏见。
本文展示了丹麦最高法院在将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应用于约翰森剥夺公民身份案时,犯下了两个核心法律错误。首先,它应用了从与非公民驱逐相关的第8条判例法中提取的“联系”测试。这是一个荒谬的法律应用,因为公民必须被推定为有联系:联系正是公民身份的定义。因此,将针对非公民制定的联系标准应用于公民在司法上是不准确的。其次,它在欧洲人权法院为考量联系而制定的因素列表中,发明了一个全新的联系类别——宗教身份。在丹麦最高法院的约翰森裁决之前,联系存在于家庭关系、语言、工作和学校中;宗教实践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如言论和良心自由)均不被考虑。
丹麦最高法院在约翰森案中的裁决,将约翰森的宗教实践构建为将其与丹麦性割裂开来的个人要素,挑战了自由主义的归属建构。宗教通常是种族化的代名词,是自由主义旨在保护免受国家支持的歧视的那种不可改变的自我要素。因此,丹麦最高法院在约翰森案中的裁决,表面上似乎正是欧洲人权法院旨在解决的问题。丹麦最高法院对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的错误应用,似乎只会进一步招致纠正。
然而,欧洲人权法院不仅没有纠正丹麦最高法院对欧洲委员会原则的应用,反而肯定并加强和扩大了丹麦判决中引入的扭曲标准。综合来看,法院对约翰森的处理路径表明,作为一种承认、保护和实现归属感的身份,公民身份在欧洲正在被法律上重新构想。
欧盟的建构神话前提是公民民族主义优于种族民族主义。超国家法律通过其制定规则的能力获得合法性,这些规则能够比受地方政治压力影响的国家机构更完美地反映既定的权利标准。然而,在约翰森案中,丹麦关于种族和宗教等不可改变特征的地方偏见,不仅定义了丹麦的法律回应,还有助于塑造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的新轨迹。
致谢
作者感谢ISA 2023研讨会“欧盟为谁而设?理解欧盟的种族化”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以及两位匿名审稿人,感谢他们为加强本文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资金声明
本出版物得到了北欧犯罪学研究委员会和丹麦独立研究基金的资助。资助方未参与数据的分析或解释,也未参与研究报告的撰写。所作陈述仅由作者负责。
利益冲突
无。
附录
1. 见法国《1905年政教分离法》。
2. 欧洲委员会,关于欧洲人权公约的解释。
3. 丹麦最高法院,关于约翰森案的判决书。
4. 欧洲人权法院,关于丹麦公民身份剥夺案件的裁决。
5. 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1999年。
6. 欧洲人权法院,关于丹麦入籍歧视的裁决,2016年。
7. 联合国,《1954年无国籍人地位公约》及《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8. 联合国条约汇编,关于1961年公约的签署国名单。
9. 《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
10. 欧洲人权法院,关于第8条适用范围的法律指南,2022年。
11. 欧洲委员会议会大会,关于移民权利的建议书。
12. 欧洲人权法院,关于驱逐出境的平衡测试标准。
13. 挪威法律修正案,2018年。
14. 丹麦议会辩论记录,关于双重国籍法案。
15. 丹麦议会辩论记录,2014年。
16. 丹麦公民身份法,关于血统原则。
17. 丹麦地方法院,关于亚当·约翰森的判决书,2017年。
18. 美国政府恐怖主义名单,2016年。
19. 丹麦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年。
20. 丹麦《国籍法》,关于剥夺公民身份的条款。
21. 丹麦检察官办公室,关于约翰森案的起诉书。
22.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25/2018,2018年11月21日。
23.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25/2018,2018年11月21日。
24.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25/2018,2018年11月21日。
25.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25/2018,2018年11月21日。
26.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25/2018,2018年11月21日。
27.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25/2018,2018年11月21日。
28.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25/2018,2018年11月21日。
29. 欧洲人权法院,Johansen 诉丹麦案,申请编号 49734/19,2021年6月22日。
30. 欧洲人权法院,Johansen 诉丹麦案,申请编号 49734/19,2021年6月22日。
31. 欧洲人权法院,Johansen 诉丹麦案,申请编号 49734/19,2021年6月22日。
32. 欧洲人权法院,Johansen 诉丹麦案,申请编号 49734/19,2021年6月22日。
33. 欧洲人权法院,Johansen 诉丹麦案,申请编号 49734/19,2021年6月22日。
34. 欧洲人权法院,Johansen 诉丹麦案,申请编号 49734/19,2021年6月22日。
35. 欧洲人权法院,Johansen 诉丹麦案,申请编号 49734/19,2021年6月22日。
36. 欧洲人权法院,Johansen 诉丹麦案,申请编号 49734/19,2021年6月22日。
37. 欧洲人权法院,Johansen 诉丹麦案,申请编号 49734/19,2021年6月22日。
38. 欧洲人权法院,Johansen 诉丹麦案,申请编号 49734/19,2021年6月22日。
39. 欧洲人权法院,Johansen 诉丹麦案,申请编号 49734/19,2021年6月22日。
40. 欧洲委员会,2019年。
41.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19/2018,2018年11月21日。
42.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20/2018,2018年12月18日。
43.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19/2018,2018年11月21日。
44.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19/2018,2018年11月21日。
45.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20/2018,2018年12月18日。
46.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20/2018,2018年12月18日。
47. 丹麦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120/2018,2018年12月18日。
48. 丹麦司法部,2021年。
49. 欧洲人权法院,Johansen 诉丹麦案,申请编号 49734/19,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