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印度穆斯林如何对抗殖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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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www.cambridge.org/core/journals/law-and-history-review/article/between-law-and-politics-islamic-judges-in-the-south-indian-littoral-18081885/C126366831F0E7FC27516300BB8FB9D1
南印度穆斯林如何对抗殖民司法?
1808年至1885年间,南印度沿海的沙斐仪派穆斯林通过选举卡迪维持司法自主。大英帝国为加强控制,通过法律手段废除并重组该职位,试图将哈乃斐法强加于沙斐仪社区,引发了长期的法律与政治博弈。
背景:卡迪(Qadi)是什么?
卡迪(Qadi)是伊斯兰教法中的法官,负责根据伊斯兰教法(沙里亚)裁决民事与刑事纠纷、主持宗教仪式及管理社区事务。在南印度沿海,卡迪不仅是司法执行者,更是由当地穆斯林名流选举产生的社区领袖,代表了沙斐仪派的司法传统。
摘要
本文对1808年至1885年间颠覆南亚穆斯林司法体制的殖民进程提出了新的见解。讨论基于阿拉伯语和英语的未开发文献,背景设定在今天喀拉拉邦和泰米尔纳德邦的南印度沿海城镇。在这些地区,穆斯林遵循沙斐仪教法,且在历史上从未长期处于穆斯林政权的统治之下。鉴于长期处于非穆斯林统治的经验,沙斐仪派法学家不得不重新思考古典法学准则,以赋予有学识的穆斯林(乌理玛)作为替代性权威来源的权力,从而使他们能够选举并罢免伊斯兰教法官(卡迪)作为沿海城镇的当地领袖。因此,卡迪作为沙斐仪权力和沙斐仪宗教权威的堡垒在当地出现并运作。一旦大英帝国宣称继承了实行哈乃斐教法的莫卧儿帝国,它就无法轻易将这些沙斐仪派穆斯林纳入其帝国版图。在1857年叛乱之后,这些穆斯林的司法自主权引起了大英帝国对政治颠覆的恐惧,促使其官员将沙斐仪派穆斯林置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并重组了作为沙斐仪领导核心的社区选举产生的卡迪。
1870年3月1日,马德拉斯高等法院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泰米尔海岸马德拉斯镇的一位首席卡迪(伊斯兰教法官)职位的申请人对英国殖民地的一项立法提出了质疑,该立法宣布该职位已于1864年在印度被废除。卡马尔丁·艾哈迈德声称,作为沙斐仪派卡迪穆罕默德·阿布·巴克尔的直系后裔,他有权担任卡迪。穆罕默德·阿布·巴克尔是自1740年代以来马德拉斯及周边地区首位由政府任命的卡迪。引用资源:1 但税收委员会拒绝承认他对村庄捐赠基金的权利,因为卡迪的职位在印度已不复存在。困惑的卡马尔丁将此事诉诸马德拉斯高等法院,他在那里凭借传统的力量,针对竞争对手重新主张了自己对该职位的权利:他是由当地穆斯林通过“全民选举”选出的,邻近的阿尔科特王子也批准了这一选举。引用资源:2
马德拉斯高等法院不仅以王子是英国臣民为由驳回了这次选举,还拒绝考虑马德拉斯穆斯林可能援引的任何其他任命卡迪的法律传统。法院明确裁定,任何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卡迪在法律上都是不可接受的。首席法官C·科莱特承认马德拉斯穆斯林的问题是“一个难题”,引用资源:3 而在孟加拉加尔各答伊斯兰学校工作的殖民官员则认为,一些“纯粹地方性”的情况一定影响了该镇穆斯林的行事方式。引用资源:4 然而,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并没有解释所涉穆斯林的任何地方习俗,而是生硬地用哈乃斐学派的伊斯兰教法来解读这个问题,该学派构成了英国对印度及帝国穆斯林法律理解的基础。因此,它援引了12世纪中亚哈乃斐派文本,即布尔汉丁·马尔吉纳尼的《导引》(al-Hidayah),该书是殖民化哈乃斐法或盎格鲁-穆罕默德法(Anglo-Muhammadan law)的核心,明确裁定任命卡迪的特权完全属于统治权力或政府。引用资源:5
案件被驳回了。但它提出的问题困扰着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卡马尔丁提起的法律诉讼质疑了大英帝国对其穆斯林臣民的管辖权主张,并引发了他们长期以来关于管理印度卡迪职位的困境。一个非穆斯林(英国)政府如何证明“废除”一个由伊斯兰教法创立并维持的职位是正当的?引用资源:6 在英属印度任命卡迪的问题现在引起了激烈的辩论,而这种担忧主要源于马德拉斯镇。本文审视了这场辩论,它揭示了印度穆斯林相互竞争的法学传统,并塑造了改变印度卡迪制度的殖民进程。对这些进程的关注在这一领域的历史写作中一直被忽视。
关于任命卡迪的辩论关键在于南印度沿海,特别是泰米尔和马拉巴尔(喀拉拉)地区穆斯林中一个鲜为人知但历史悠久的司法传统。这些穆斯林遵循沙斐仪学派的伊斯兰教法,这与印度大部分地区逊尼派穆斯林遵循的哈乃斐学派不同,该传统要求有学识的穆斯林或乌理玛选举并任命城镇的卡迪作为社区的当地领袖。这一区域性传统直到19世纪末才逃脱英国殖民统治的控制。然而,这种任命卡迪的做法是一种反常现象。在伊斯兰传统中,任命卡迪作为司法执行者是穆斯林统治者(如哈里发或苏丹)的唯一特权。引用资源:7 这种传统在南印度的盛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穆斯林在历史上从未成为主权穆斯林政权或帝国的一部分。南印度的伊斯兰王权在14世纪随着巴赫曼尼苏丹国的建立在德干高原上部得到巩固,随后是艾哈迈德纳格尔、比贾普尔和戈尔孔达的苏丹国,以及16世纪后期的莫卧儿帝国。但临海的下半部分——即今天的喀拉拉邦和泰米尔纳德邦——并没有见证任何长期的穆斯林统治传统。除了14世纪马杜赖土耳其苏丹国短暂的插曲,以及自15世纪以来阿拉卡尔·阿里拉贾家族在坎努尔镇拥有自己的小领地外,直到18世纪,当阿尔科特的纳瓦布在泰米尔地区和海德尔·阿里与提普苏丹在马拉巴尔地区建立穆斯林王权时,该地区才出现建立伊斯兰政治结构的持续尝试。引用资源:8
伊斯兰教是通过海路而非陆路传入南印度的,据传是在8或9世纪由定居于此的阿拉伯商人、航海家和苏菲圣徒带来的,而来自中亚的领土入侵则建立了北印度的苏丹国。沿海的阿拉伯(化)贸易家族及其后裔控制了西亚和东南亚之间的香料、大米和纺织品贸易,拥有船只,并与阿拉伯世界有着广泛的商业往来。引用资源:9 这些穆斯林在泰米尔地区被称为马拉卡亚尔人,甚至拉拜人,后来在马拉巴尔地区被称为坦加尔人,他们遵循沙斐仪教法,生活在由印度教武士首领和商业巨头控制的小公国中。没有任何明确的王权传统将他们联系在一起。引用资源:10 大卫·沃什布鲁克指出,南印度由“一系列独特的自治领土”组成,缺乏联合省所具有的文化同质性,或孟加拉和孟买那样的区域认同形式。引用资源:11 这些沙斐仪派穆斯林的沿海地带——从西南海岸的科钦和卡利卡特到科拉姆,一直延伸到东南前线的纳戈尔、普利卡特,再到基拉卡赖和卡亚尔帕蒂南——也没有受到任何穆斯林君主的系统性赞助。
一旦大英帝国宣称继承了实行哈乃斐教法的莫卧儿帝国,它就无法轻易将这些沙斐仪派穆斯林纳入其帝国版图。沙斐仪派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超出了英国普通法法院所采用的哈乃斐法(盎格鲁-穆罕默德法)的殖民编纂范围。引用资源:12 英国人必须设计替代手段来驯化沙斐仪派穆斯林。马拉卡亚尔血统的拉拜人卡马尔丁·艾哈迈德一案,凸显了将这些南印度沙斐仪派穆斯林置于控制之下的必要性。马德拉斯的城镇卡迪在这方面是一个有用的案例。作为马德拉斯管辖区的行政中心,马德拉斯汇集了来自该地区和印度洋沿岸的有影响力的沙斐仪派穆斯林——阿拉伯人、泰米尔人、马拉雅拉姆人或马皮拉人,以及康坎海岸的纳瓦亚特沙斐仪派穆斯林。本文展示了沿海地区的卡迪在历史上是如何作为沙斐仪权力的堡垒运作的,并成为乌理玛的宗教权威被构建、质疑和规范的地方。引用资源:13 因此,在殖民政策于1864年停止承认政府任命的卡迪后,沙斐仪派穆斯林及其选举产生的卡迪将成为英国人的权力来源。
关于1864年印度英国普通法法院中卡迪职位的崩溃,确实已经有很多论述,这标志着沙里亚法作为宗教和个人法律,与法院中世俗的公共法律领域分离开来。引用资源:14 本文提出了反驳意见;它表明穆斯林认为卡迪职位是一种宗教必需品,大英帝国无法废除。大英帝国的官员必须考虑宗教实践与土地作为“伊斯兰之地”(dar al-Islam)的领土性之间的关系,并在新的政治基础上重建卡迪。伊丽莎白·洛斯特写道,重新任命卡迪是为了担任穆斯林婚姻和离婚的登记员。引用资源:15 相反,我认为这种重新任命是出于政治目的。1880年重新设立卡迪是一种纪律措施,旨在控制沙斐仪派穆斯林,并将英属印度定性为伊斯兰之地,以平息穆斯林政治颠覆的可能性。因此,塑造该立法的殖民进程是我在此关注的重点。
以下章节首先概述了南印度沿海城镇选举卡迪的传统,然后探讨了它在南亚所带来的法律多元化形式、它们对英国主权的政治威胁,以及重组卡迪的帝国逻辑。
卡迪作为沿海城镇的当地社区领袖
欧洲旅行者为我们留下了重建印度港口城镇穆斯林生活的重要线索。例如,当葡萄牙官员杜阿尔特·巴博萨在16世纪访问泰米尔海岸的卡亚尔(或卡伊尔)市时,他注意到其穆斯林商人和当地人由一位非常“富有且杰出的摩尔人”统治,他征收珍珠税,并对穆斯林进行审判和裁决,而无需该镇名义上隶属的科拉姆国王的任何干预。引用资源:16 他还补充说,马拉巴尔海岸卡利卡特的穆斯林也“有自己的穆斯林总督”,他在没有国王任何干扰的情况下统治和惩罚他们。引用资源:17 我认为,这位“摩尔人总督”正是当地沙斐仪派名流选举出来的卡迪,目的是“管理”他们的社区事务。伊丽莎白·兰伯恩确实承认,至少自10世纪以来,卡迪在马拉巴尔海岸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进行调解时享有独特的代理权,而迈克尔·皮尔逊写道,这些穆斯林有“自己的首领”,他们解决纠纷和争端,而像萨穆蒂里拉贾或任何苏丹这样的政治权威很少干预,即使在刑事案件中也是如此。引用资源:18
沿海沙斐仪派穆斯林的法律文化围绕着被称为莫哈拉的地区和被称为塔拉瓦图的传统家庭中的主麻清真寺凝聚在一起,案件就在那里进行裁决。引用资源:19 法律专业知识是泰米尔马拉卡亚尔人及其同时代人——从阿拉伯和泰米尔海岸迁移到蓬纳尼港定居的马赫杜姆法学家家族的专属,卡迪是从当地有影响力的乌理玛家族中选出的。虽然死刑由武士首领或印度教国王执行,但卡迪致力于维护社区的秩序和福祉。引用资源:20 他们会仲裁商业、社会和宗教事务及冲突,甚至处理轻微的刑事犯罪,作为法律顾问(穆夫提)发布教法判令,在清真寺宣读周五祈祷词(胡特巴),并主持婚礼。无论是世袭的还是从当地有影响力的学者家庭中选出的,卡迪都是由当地穆斯林名流选举和任命的,他们在16世纪至19世纪的阿拉伯语文献中被称为“解结者”(ahl al-hall wa-l-ʿaqd)、“选择者”(ahl al-ikhtiyar)和“国家名流”(’a‘yan al-bilad);在当地阿拉伯-马拉雅拉姆语文献中被称为“城镇名流”(nagarakkar)和“杰出者”(pradhanikal或pramanikal)。引用资源:21
这些当地名流由一群学者或政治精英组成,包括乌理玛,他们像哈里发一样选择或“选举”最合适的人选作为社区的最高领袖,并按照逊尼派伊斯兰教的古典传统担任他的顾问。引用资源:22 他们拥有选择、任命和罢免最高统治者的权力。采用任命最高统治者的制度来任命卡迪作为地方领袖,表明了乌理玛在南印度沿海地区享有一种准政治权力,这很可能就是杜阿尔特·巴博萨所目睹的情况。卡迪的选举也总是得到各自地区其余民众的批准。因此,选举被认为是掌握在“城镇人民”或“当地人”(ahl al-balad)手中。有时,当选的卡迪也会得到有影响力的印度教国王和武士首领(如卡利卡特的萨穆蒂里拉贾)的名义认可,他们甚至可以自行任命和罢免卡迪,并且通常会为卡迪在城镇提供的服务支付报酬。难怪马拉巴尔的主要穆斯林法学家扎因丁·马利巴里(卒于1583年)——他本人就是被蓬纳尼的“本镇人民”(ahl baldatihi)任命为卡迪的,引用资源:23 他将该地区视为“伊斯兰之地”或dar al-Islam的一部分,在那里穆斯林在友好的非穆斯林拉贾统治下幸福地生活;他们可以履行义务,实施法律,甚至让拉贾为他们的卡迪和宣礼员支付报酬。引用资源:24
值得注意的是,法学话语规定社区选举产生的卡迪仅作为紧急措施,而非标准法律规范。此类卡迪仅作为临时措施有效,通常作为历史过渡时期的领袖,直到卡迪能由该地区的穆斯林主权者任命为止。引用资源:25 但南印度沿海地区长期缺乏穆斯林主权者,使得例外措施变成了长期习俗。开罗和阿拉伯的沙斐仪派权威机构认可该地区的卡迪实践是合法且可执行的,因为它服务于照顾公共利益和福利(masalih)的必要性(al-darura)。引用资源:26 因此,有理由认为,这种选举卡迪的习俗是南印度沿海传统的一部分,即恩森·何所称的该地区沙斐仪派穆斯林形成的“克里奥尔”社会,引用资源:27 这为乌理玛构建和合法化其权力和代理权提供了制度框架。这种做法还将卡迪的管辖权限制在他服务的城镇,这符合喀拉拉邦和泰米尔纳德邦沿海地区支离破碎的政治结构。
即使是德干地区在莫卧儿主权庇护下运作的阿尔科特纳瓦布(1698–1855),也没有将泰米尔沙斐仪派穆斯林零散的法律准则纳入标准化的苏丹秩序中。在1710年至1740年间,纳瓦布本人是来自康坎海岸的纳瓦亚特沙斐仪派穆斯林,引用资源:28 而1744年后的乌尔都语瓦拉贾纳瓦布加强了泰米尔沙斐仪派穆斯林在该地区的法律主义。虽然瓦拉贾家族继续招募纳瓦亚特人担任服务于其法院(mahkama)的卡迪,但他们任命泰米尔沙斐仪派穆斯林为城镇卡迪,向马拉卡亚尔人等有影响力的群体授予头衔和报酬,以连接更广泛的穆斯林世界并巩固他们在该地区的统治。引用资源:29 因此,纳瓦布安瓦鲁丁汗(在位1744-49年)任命了杰出的“学者法学家”穆罕默德·阿布·巴克尔——一位著名的马拉卡亚尔血统的拉拜人——为马德拉斯及其周边地区的卡迪,他随后从德干的尼扎姆那里获得了任命书(sanad)以履行职责。引用资源:30 他出席了马德拉斯的公共司法法院,并为在该港口贸易的穆斯林商人服务,圣乔治堡的英国总督在1799年又授予他另一份任命书。引用资源:31 正是这个卡迪职位,卡马尔丁·艾哈迈德会在几代人之后的1870年提出主张。作为一个植根于被该地区穆斯林统治国家引用资源:32 以及后来的东印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可和背书的本土法学传统的职位,殖民地马德拉斯的卡迪职位将在19世纪下半叶成为印度穆斯林相互竞争的传统的焦点。
殖民官僚机构与卡迪的任命
公司官员并没有,或者说无法轻易控制马德拉斯管辖区由社区选举产生的卡迪。正如历史学家玛格丽特·弗伦茨在马拉巴尔的研究中所指出的,该地区引入的英国法院的管辖权总是遵循孟加拉法典,凌驾于地方权威的实践之上。引用资源:33
管辖区关于卡迪的法规出现在1808年,继1801年吞并卡纳提克和1802年司法系统进行重大重组之后。但该法规遵循了孟加拉的先例,并完全复制了1793年的第XXXIX号法规,这是总督康沃利斯勋爵在英属印度颁布的最早的关于卡迪的殖民法规。为了保持莫卧儿任命卡迪的行政惯例,公司只能任命那些已经获得皇家赞助的卡迪,如马德拉斯的卡迪。然而,在一个没有获得系统性苏丹赞助的地区,大多数南印度卡迪并没有获得由尼扎姆、纳瓦布或前殖民政权颁发的永久任命书。引用资源:34 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习惯性地由“穆罕默德社区”选举产生的。他们要么依靠自己的商业财富维持生计,要么——通常情况如此——由对这些卡迪行使管辖权的政权支付报酬。引用资源:35
因此,1808年后,总督委员会只能在南印度任命少数卡迪(仅80名左右),包括被任命为英国式法院服务的卡迪。后者几乎完全是从北印度的穆斯林学者中选出的,从瓦拉贾纳瓦布时代起,他们就活跃在卡纳提克地区,这些学者来自阿瓦德戈帕毛的服务绅士阶层。引用资源:36 说泰米尔语和马拉雅拉姆语的穆斯林学者在很大程度上与英国法院结构疏远。引用资源:37 他们在法律、神学和文学方面的学术研究在他们自己的区域学习中心继续蓬勃发展,同时与阿拉伯和东南亚的同僚保持着亲缘关系。引用资源:38
总督委员会关于任命卡迪的政策在1811年被推翻,该职责被赋予了民事法院(Sadr Adalat)。引用资源:39 但该政策本身在1822年被废除,使得任命方式未被定义。引用资源:40 公司官员在卡迪职位世袭的地方主持任命,但卡迪职位在其他方面仍然下放给社区。引用资源:41 绝大多数卡迪(估计为672名)继续习惯性地由社区成员“选举”产生。1808年后,公司没有重新调整或干预这一传统。就此而言,1808年的法规甚至将卡迪在先前“本土政府”下履行的职责赋予了他们。引用资源:42 公司仅在维持土著政权曾经授予他们的土地捐赠(inam)和金钱支付的范围内,对一些卡迪表示认可。引用资源:43 它所做的仅仅是在马德拉斯等特定城镇名义上维持卡迪的职位。
当大英帝国在1860年代撤销印度领土内卡迪的官方任命和报酬时,问题变得严重起来,因为本土法律官员的职能在英国殖民法院中已变得多余。引用资源:44 基于社区的穆斯林法官制度现在打开了一个新的潘多拉魔盒。卡迪作为一种制度使英国人感到困惑,并成为大英帝国测试宗教与领土之间脆弱平衡的地方。
拆除卡迪职位——困境、错觉与困难
随着大英帝国在北印度1857年叛乱后对印度实行直接统治,它承诺撤回对印度人宗教和习俗领域的一切形式干预。因此,它通过1864年的第XI号法案废除了所有官方任命的卡迪。
这场叛乱是1857年5月10日至11日在北印度密拉特爆发的一系列大规模、广泛的军事和民事起义。引用资源:45 公司军队中的土兵哗变了。虽然根源于深刻的社会经济不满,但直接触发因素是对公司先前引入的改革的宗教不满。据称,许多乌理玛也在叛乱中发挥了作用,英国官员认为这场起义是由穆斯林狂热分子煽动的阴谋。因此,他们对以任何官方身份(如卡迪)任命他们持谨慎态度。在这样做时,英国人犯了一个明显的错误,将卡迪视为“牧师”——这是一种对穆斯林世界中不存在的神学首领的错误假设。印度事务大臣斯坦利勋爵将西方世界政府与神学信仰的分离领域延伸到了“穆罕默德宗教”上。引用资源:46 殖民政府希望远离这种想象中的卡迪“祭司”职位。引用资源:47
拆除卡迪职位的决定充满了风险。北印度政府(西北边境省)辩称,卡迪职位是由“穆罕默德法”创立并维持的,英国政府没有能力拆除或重塑一个它最初并未创立的制度。引用资源:48 孟加拉副总督表示不同意。他建议通过简单地修改他们的任命书(sanads)来规范卡迪的权力,使他们仅仅成为穆斯林人口的婚姻和离婚登记员。这将为英国人实现关键目的,即保留卡迪作为婚姻、嫁妆和离婚契约的唯一保存者——这些文件对于管理财产至关重要。但这一措施仍然带有干预穆斯林本土宗教事务的风险,英国政府承诺远离这些事务。
这种关于管理卡迪职位的困境塑造了1864年第XI号法案被起草的混乱方式。该法案撤回了政府对卡迪职位的一切支持,但没有具体说明卡迪在管理穆斯林婚姻和离婚方面的重新定义职能。立法称:“卡迪,无论是此前由政府任命的,还是在他们所居住的社区中以令社区满意的方式建立起来的,都将可以自由履行其职能,仅在发生争议时参考法院。”引用资源:49 它反映了英国政府在处理殖民地本土制度时的犹豫和怀疑。引用资源:50 因为它还声明,它无意对穆罕默德法规定的任何职位进行“直接或明确的禁止或废除”。引用资源:51 它不想给穆斯林造成任何不便。
因此,1864年的法案给大英帝国和印度穆斯林都造成了极大的困惑。登记穆斯林婚姻和离婚的问题最为紧迫。根据沙里亚法,不需要卡迪来验证穆斯林婚姻。任何乌理玛或有学识的穆斯林都可以主持仪式。在孟加拉和北印度,卡迪只在农村地区登记婚姻,特别是在找不到普通乌理玛来起草嫁妆契约时。引用资源:52 孟加拉和孟买管辖区的卡迪登记册更为“通用”。它记录了穆斯林婚姻的离异或终止,以及一系列通常也包括婚姻关系的家庭协议。引用资源:53 然而,如果卡迪对于穆斯林婚姻契约不是必需的,那么他们在验证“待婚期”(离婚或丧偶者再婚前的等待期)以及批准离婚安排方面是普遍需要的。因此,1864年的法案危及了穆斯林妇女离婚和解除婚姻的权利。这个问题将一直困扰着殖民地印度的穆斯林生活,直到20世纪。引用资源:54
另一方面,南印度沙斐仪派穆斯林基于社区的卡迪被普遍认为是唯一有权验证所有穆斯林婚姻和婚姻契约、批准离婚并保存出生和死亡记录的权威。引用资源:55 例如,泰米尔拉拜人是婚姻登记册(kaduttams)的唯一保管人,这些登记册构成了婚姻、嫁妆和财产的唯一书面证据,并在任何关于婚姻和财产的争议或法庭审判中证明极其有用。在1864年法案出台后,南印度曾经被英国人任命或支付报酬的卡迪的捐赠基金和金钱支付被完全分配给所有穆斯林定居点,以便他们能够捐赠和维持自己的卡迪。这一政策在英属印度得到统一执行。虽然1808年的第III号法规早已宣布马德拉斯管辖区的卡迪职位为非世袭制,但土地捐赠在实践中“在同一家族”中持续了数代,并像在印度大部分地区一样具有了世袭性质。英国人不想剥夺“财产的自然持有者”显然是他们生计来源的东西。引用资源:56
因此,将所有任命和报酬权力分配给穆斯林社区,在1864年后滋生了另一系列问题。虽然它对大多数穆斯林,特别是那些受其教法约束只能由统治政府任命卡迪的穆斯林来说,使卡迪职位失效,但南印度的大多数卡迪保留了他们的权力和自主权。然而,从马德拉斯写信的官员无法判断谁有权进行有效的任命,以及在政府不进行任命时如何进行。引用资源:57 他们中那些根据1808年法规享受政府报酬或任命的人——如穆罕默德·阿布·巴克尔及其继任者——现在感到被剥夺了他们新获得的权力和权威。在马德拉斯现任首席卡迪去世时,卡马尔丁·艾哈迈德认为自己有权作为阿布·巴克尔的直系后裔继承该职位。但英国政府拒绝任命任何继任者。当马德拉斯的逊尼派穆斯林采用他们的传统来选举他们的卡迪时,英国人驳回了这一程序,认为其无效。这给那些长期以来有传统在国家无法任命卡迪时由当地穆斯林名流选举卡迪的穆斯林造成了相当大的困惑。他们陷入了僵局。
马德拉斯的首席卡迪由阿尔科特纳瓦布和海德拉巴尼扎姆任命和资助,是英国人在1864年前在南印度任命的极少数沙斐仪派穆斯林之一。但他们现在没有任何法律手段来批准一个职位及其报酬,而英国人却宣称该职位对穆斯林的宗教生活至关重要。这导致了卡迪之间的管辖权混乱、婚姻登记册的复制和伪造,甚至批准了伊斯兰教不允许的婚姻和离婚。因此,这也引起了穆斯林家庭内部的紧张和纠纷。在接下来的十年里,即1870年至1877年间,马德拉斯的穆斯林多次向英国政府请愿,称突然缺乏合法的卡迪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破坏”,使他们的伊斯兰宗教处于危险之中。引用资源:58
英国政府怎么能拒绝穆斯林的主要法律职位,或者拒绝任何由他们自己的法律和习俗维持的制度,同时又在他们的帝国立法中清楚地承认其连续性呢?引用资源:59 当英国人在1858年刚刚承诺他们会让此类本土制度存在时,这难道不是丑闻吗?引用资源:60 通过提出此类问题,来自马德拉斯的两千多名穆斯林援引了帝国诉讼程序的反常之处:
请愿者谦卑地提交,在上述女王陛下庄严的公告之后,他们有权期望那些仅与他们自己有关、规范和维护他们自己的社会和宗教制度,且绝不影响本国其他臣民的法律和习俗应得到应有的尊重,并且他们的社会不应因仓促和考虑不周地废除此前维持秩序的法律和法规而变得混乱和道德沦丧,并被允许成为国家的丑闻,而国家却将足以维持正常秩序的现有捐赠基金违背社区意愿且未经他们同意地从其合法目标中挪用。引用资源:61
必须在此指出,当时的穆斯林是马德拉斯管辖区的人口少数。根据1871年的人口普查,他们仅占该管辖区居民的5%至6%。引用资源:62 在这些穆斯林中,绝大多数是马拉巴尔的沙斐仪派穆斯林——马皮拉人,占所有穆斯林的1/3,其次是泰米尔沙斐仪派穆斯林、泰米尔哈乃斐派穆斯林和达克尼穆斯林。但这些穆斯林,或其中的乌理玛,在1857年叛乱期间并没有困扰大英帝国,以至于官员们会担心安抚他们。然而,他们的声音足以推动英国帝国政府重新制定其立法。
当然,马德拉斯是英属印度的主要行政中心,异议的声音引起了注意。此外,作为沙斐仪派堡垒的首席卡迪职位被认为是该地区最高的穆斯林宗教权威之一,即使马皮拉人也这样认为。引用资源:63 恢复该职位的呼吁从该地区的乌理玛和主要穆斯林那里获得了相当大的支持,包括当时在海德拉巴为尼扎姆服务的总理纳瓦兹·萨拉尔·荣格(在位1853-1883年),以及后来也会支持卡迪法案的阿尔科特王子。引用资源:64 他们以各种身份赞助了南印度阿拉伯和泰米尔沙斐仪派穆斯林的运作。自18世纪末以来,东德干的海德拉巴进一步吸引了大规模的阿拉伯移民。引用资源:65 事实上,到19世纪中叶,海德拉巴的阿拉伯人比印度任何其他省份都多,萨拉尔·荣格的政策激发了他们追求在南阿拉伯(哈德拉毛)建立帝国野心的兴趣。引用资源:66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泰米尔沙斐仪派穆斯林卡马尔丁·艾哈迈德在1870年提出了他继承首席卡迪职位的要求,质疑大英帝国对其穆斯林臣民不同法律传统及其制度运作的管辖权主张。他含蓄地将卡迪的权力与英属印度作为“伊斯兰之地”(dar al-Islam)的领土性问题联系起来,而马德拉斯高等法院无法轻易搁置它。正是这种动态决定了随后的卡迪立法,不可逆转地改变了这一制度。
在殖民地恢复卡迪:1880年第XII号卡迪法案
英国政府将卡迪的问题搁置了一段时间,并试图通过任命一名穆斯林进行穆斯林婚姻和离婚的“自愿”登记来解决这一难题。1876年在孟加拉颁布了《穆罕默德婚姻法》,并以“卡迪”的名义任命了一名穆斯林官员,以便穆斯林如果愿意,可以与他登记他们的婚姻和离婚契约。引用资源:67 它与卡迪制度毫无关系,也没能对农村穆斯林人口产生任何影响。引用资源:68 英国人可能已经知道了这一点。但他们行事谨慎,意识到恢复宗教制度可能带来的困难。通过提供“自愿”登记,他们希望避免实施任何可能激怒穆斯林的强制措施。1880年3月,加尔各答穆罕默德文学协会秘书兼立法会议员毛拉维·阿卜杜勒·拉蒂夫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并承认《婚姻法》毫无用处。他辩称,登记婚姻及其纠纷的问题只能通过重新任命卡迪来解决,这样他们就可以像往常一样担任当然登记员。引用资源:69 但卡迪究竟应该如何在作为大英帝国核心的殖民地中进行重组呢?
后来被称为《卡迪法案》并随后成为1880年第XII号《卡迪法案》的立法,仅适用于马德拉斯管辖区,并规定必要时可在英属印度的任何地区执行。它废除了1864年的第XI号法案,并授权殖民国家在与“该地区的主要穆罕默德居民”协商后,任命一名穆斯林候选人担任城市、城镇或帕尔加纳的首席卡迪,并授权其处理穆斯林社区举行的任何仪式、礼仪、典礼和婚礼。引用资源:70 这本质上是1793年殖民地卡迪法规的复兴,但它被旁遮普等省的省长认为更加令人愤慨,因为它根本没有赋予卡迪任何司法权力。它只是为穆斯林此前未被定义的“习俗”提供了法律基础。引用资源:71
例如,旁遮普副总督对《卡迪法案》成为法律表示了一些忧虑。引用资源:72 他反对颁布该法案,除非英国政府授权新任命的卡迪履行只有卡迪才能履行的职责。来自西北省和奥德的殖民官员表达了类似的观点,相当多的穆斯林也反对该法案。引用资源:73 他们认为这会赋予卡迪他们本不应享有的权力,从而为侵略打开可能性。最重要的是,一项旨在通过激发恢复实际职位的希望来颠覆卡迪制度的法案,不可避免地会激怒穆斯林社区。
因此,有必要理解在强烈反对的情况下,英国政府继续推进该立法的环境。是什么促使它重新思考其在臣民宗教、习俗事务中不干预的政治智慧?可以肯定的是,英国人迄今为止一直辩称,在殖民地继续任命卡迪将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错误”,因为乌理玛无论如何都会履行穆斯林的宗教职责,没有必要通过正式处理他们的职位任命来干预他们的事务。引用资源:74 如果一个基督教政府颁布法律来恢复它,卡迪的职位在穆斯林中将会在多大程度上成为一种“合法的手段”?引用资源:75 1871年班基普尔的地区警察局长曾令人信服地写信给孟加拉的官员,“瓦哈比派”或改革者不会接受它。重新任命卡迪对英国人来说将是一个“危险的实验”。
与此同时,北印度的专员们并不赞同马德拉斯高等法院那种专横的做法,即判定由民众选举产生的卡齐(qazis)在法律上无效。他们称这一判决是“有害的”,并希望他们的法院能出台一项法律,承认这类卡齐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拉合尔的旁遮普协会等穆斯林组织则坚持认为必须保留此类卡齐。但来自勒克瑙的一位专员提醒说,如果他们“如此干涉穆罕默德的宗教”,那么“该教派的顽固分子”肯定会将其变成一种“怨恨”。
因此,关于该法案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各方意见显然存在分歧。一些殖民官员建议改革1864年的法案,而不是推翻英国统治印度的核心政策。立法部门也观察到,如果这项新立法在整个英属印度推行,确实可能会在某些地区引发“相当大的阴谋”。因此,它的“地方适用范围”被限制在马德拉斯管辖区,因为在这些地区的穆斯林聚居点,对《卡齐法案》的误解和不满最少。显然,南印度穆斯林的情况对于英国人继续推进像1880年《第十二号卡齐法案》这样具有争议的立法来说,既是关键的,也是方便的。那么,这里面到底有什么利害关系呢?
英属印度的领土地位与重新任命卡齐的帝国政治
我认为,英属印度政府重新任命卡齐是为了管理南印度的沙斐仪派穆斯林,因为他们的法学实践和法律研究此前一直处于殖民统治的直接触及范围之外。但在这样做时,英国官员采纳了当时在帝国圈子里流行的哈乃斐派法学观点,即英属印度是伊斯兰领地(dar al-Islam),在那里组织圣战(jihad)是非法的,穆斯林应该拥有一个受认可的卡齐职位,以便能够履行他们的宗教职责和法律。因此,重新任命卡齐被英国帝国视为保护其在印度领土主权的“政治必要”。英属印度作为伊斯兰领地,有助于构建一个法学框架,使英国政府能够在殖民地与其穆斯林臣民协商他们的政治可能性。
马德拉斯镇的逊尼派穆斯林当然是这一行动的主要参与者。但关于此事的疑虑和焦虑主要出现在北印度和上印度工作的英国官员的通信中。毕竟,他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考虑到1857年叛乱后该地区在政治上的敏感性,任何改革穆斯林机构的提议或措施都可能引起一些骚动。正如北印度的专员们在1871年所敦促的那样,重新任命卡齐这一主题下所有行动的“基本问题”是,“在穆罕默德社区的估计中,或根据法律,隶属于现行印度政府的领土是伊斯兰领地(Durool Islam),还是外国领地(Durool Harb)”。而英国政府在1870年曾推断,“卡齐的存在”被“所有穆罕默德信徒”视为“伊斯兰领地的一个显著标志”。
这种在穆斯林世界中的领土分类意味着,伊斯兰教不占主导地位的土地最终必须通过圣战来接管。只要伊斯兰教法的禁令在其中运作,并且有合法的卡齐执行这些禁令,任何领土都被视为伊斯兰领地。因此,殖民官员认为恢复卡齐职位对于通过消除进一步政治颠覆或圣战的可能性来维持英属印度作为伊斯兰领地的地位至关重要。英属印度作为战争领地(dar al-harb)还是伊斯兰领地(dar al-Islam)的领土地位在南亚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并且在殖民地土地的伊斯兰法律分类史上仍然是最具争议的问题。它为恢复卡齐的行动提供了一个理论支撑。
对于英国人来说,直接的参考点是著名的哈乃斐派穆夫提毛拉·卡拉马特·阿里·琼普里(1800–73),他曾在1860-61年发布了一项著名的、具有争议的教法判例(fatwa),从宣布英属印度为“战争领地”彻底转向宣布英属印度的所有部分为“伊斯兰领地”。该判例发表在卡拉马特·阿里的一篇名为《两圣地之风》(Nasim al-Haramayn al-Sharifayn)的论文中。他是沙阿·阿卜杜勒·阿齐兹(沙阿·瓦利·阿拉·德拉维之子)和赛义德·艾哈迈德·巴雷尔维的追随者,后者是穆罕默德道路运动(Tariqah-i Muhammadiyah)的建筑师,曾称英属印度为“战争领地”,并在公司统治期间在北印度组织了武装圣战。这种将英属印度视为“战争领地”的观点在北印度一直持续到1857年叛乱。在英国统治下,穆罕默德道路运动活动家的政治观点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他们试图谴责圣战并与英国人妥协。卡拉马特·阿里的教法判例起源于19世纪50年代,在孟加拉伊斯兰教派冲突的背景下,反映了这种政治话语的转变。他现在试图专注于日常虔诚,帮助穆斯林在英国帝国设定的框架内理清他们的宗教生活,而不是延续圣战的必要性。
卡拉马特·阿里援引伊玛目阿布·哈尼法的权威,在1860–61年裁定,当非穆斯林政府接管领土时,该领土并不一定会变成“战争领地”,只要穆斯林由于现有的卡齐制度仍然可以实施他们的法律和实践他们的宗教。他认为,一个有效的、受认可的卡齐职位是任何伊斯兰领地最不可或缺的特征;既然非穆斯林皇帝任命穆斯林卡齐来管理各自管辖区内的宗教法律事务,英属印度实际上就是伊斯兰领地,在那里圣战违反了伊斯兰教法的条款,因此是不合法的。当英国人镇压旁遮普和孟加拉的穆罕默德道路运动活动家时,这种论点对英国人具有巨大的政治价值,那些据称在1857年反叛的乌理玛(学者)正在受审,而对政治煽动或“瓦哈比主义”的恐惧在帝国话语中占据主导地位。
1870年3月卡马尔·丁在马德拉斯高等法院的诉讼引发了印度关于卡齐任命的辩论后不久,卡拉马特·阿里于11月23日在加尔各答穆罕默德文学协会发表了他的教法判例,该协会是在其秘书阿卜杜勒·拉蒂夫(1828–1893)的主持下举行的。当阿卜杜勒·拉蒂夫与赛义德·艾哈迈德·汗(1817–1898)后来引入导致《卡齐法案》第十二号的法案时,卡拉马特·阿里的观点显然影响了立法通信。赛义德·艾哈迈德可能不同意卡拉马特·阿里关于英属印度是伊斯兰领地的教法判例,但他承认当时大英帝国与奥斯曼帝国的联盟,并且像阿卜杜勒·拉蒂夫一样,致力于劝阻印度穆斯林组织或参与任何针对英国的圣战,认为这是不合法的。事实上,在1872年,他会认为必须允许印度穆斯林实践他们的宗教,并指出英国人通过拆除卡齐职位犯下了“绝对错误(sakht galat)”,许多穆斯林认为这是对他们信仰的干涉。鉴于这种倾向,他一定主张恢复政府任命的卡齐,作为一种纪律工具,以平息穆斯林中反英情绪和潜在的动荡,特别是在马德拉斯管辖区。
事实上,1871年,在卡拉马特·阿里的演讲之后,殖民官员报告了一个令人担忧的现实。他们叙述说,大多数穆斯林认为,自从卡齐大法官(qazi al-quzat)和穆斯林法律官员的职位被解散以来,“瓦哈比主义”在他们中间占据了上风。1871年2月8日,描述普遍的穆斯林观点时,一位来自孟加拉的地区警察局长写道,“异端的毛拉”被视为“篡夺”了卡齐的位置。同样,比哈尔邦班基普尔的地区警察局长J.H.雷利发出警告,称卡拉马特·阿里及其追随者现在怀疑,在政府没有任命卡齐的地方,是否应该诵读义务性的周五集体(jumu‘a)祈祷,而由哈吉·沙里亚塔拉在孟加拉创立的法拉伊齐运动的追随者在这个问题上持有更极端的立场。包括法里德普尔和巴克尔根杰地区的沙里亚塔拉追随者在内的许多穆斯林认为,在没有正式任命卡齐的地方诵读主麻和开斋节祈祷不会被造物主接受,后者随后据报道宣布英属印度为“战争领地”。穆罕默德道路运动的追随者,如维纳亚特和埃纳亚特·阿里,通常被称为“瓦哈比”,也随声附和,表达了因缺乏官方卡齐而产生的困难。但后者也宣称,此类地方的穆斯林可以任命他们自己的领导人(sirdar)来满足这一需求,许多穆斯林认为这种现象对社区的利益是有害的。J. H. 雷利在1864年法案之后指出了这些发展,称其为“严重”和“重大”的担忧。重新任命政府授权的卡齐有望通过将这些穆斯林置于“受认可的领导人”的保护之下,从根本上打击这些反感的情绪。正如印度政府国务秘书在1871年所指出的:
事实上,正如我所说,毫无疑问,在没有合适的卡齐存在的情况下,穆罕默德信徒的生活几乎无法按照其宗教规则进行;因为不仅某些仪式根据习俗需要他们的批准,而且在穆罕默德信徒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需要卡齐妥善解决的宗教和形式法律的小问题。如果没有这样的存在,这为那些对政府不忠的人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机会,向有良知的穆罕默德信徒施压,称政府不是他可以适当生活在其中的政府;另一方面,使用和承认政府任命的卡齐,无疑实际上是对该政府权威和合法性的一种承认。我相信,自1864年第十一号法案以来,这一论点已被自由使用,我有理由知道,即使是忠诚的穆罕默德信徒也对此事感到非常困扰。(强调为笔者所加)
显然,英国政府几乎没有以真正的意义恢复该机构。面对卡拉马特·阿里关于英属印度是伊斯兰领地的断言,英国政府试图恢复一个伊斯兰机构,以减轻未来颠覆的可能性,确保穆斯林臣民在英属印度感到安全,并将殖民政府视为合法、友好和负责任的。关于正式登记穆斯林婚姻和离婚的担忧掩盖了更基本的问题,即卡齐职位在英属印度是如何运作的,以及谁拥有在英属印度任命卡齐的权利。事实上,正如英国官员所争论的那样,仅仅通过法律或行政政府来确定英属印度构成伊斯兰领地是不够的。这一决定将影响每一个穆斯林家庭,并需要“穆罕默德社区的同意”。他们认为获得这种“同意”的一个明显方法是确保日常宗教习俗、仪式和崇拜对臣民人口来说继续不受阻碍。因此,政府任命卡齐——尽管在英国人眼中是名义上的,仅仅是认可他们的仪式和礼仪功能——从而带来了为英国人和他们的穆斯林臣民带来利益的前景。
然而,与此同时,英国人意识到马德拉斯和该管辖区穆斯林的情况可能与上印度的阿瓦德“非常不同”,他们的传统很少被其政府所理解。他们中的大多数是沙斐仪派,他们任命自己的卡齐作为当地领导人,自1836年以来一直在马拉巴尔抵制英国统治。1806年,英国人在马德拉斯管辖区的韦洛尔也面临了他们在印度领土上的最早起义。但南印度在1857年叛乱期间没有引起麻烦。海得拉巴的尼扎姆和阿尔科特的纳瓦布保持了忠诚,尽管尼扎姆并非没有受到叛军加入他们并起义的巨大压力。此外,德干地区的哈德拉米阿拉伯人从来都不是公司或英国政府受欢迎的存在。他们被认为是一种强大的威胁,如果他们制造麻烦,会给英国人造成重大损害。面对马德拉斯逊尼派穆斯林持续的不满,英国官员担心他们处理卡齐职位的方式。他们承受不起再次起义的后果。因此,他们想在一个长期酝酿抗议但尚未像1857年在北印度恒河平原和印度中部那样爆发的地区,减轻它可能产生的任何可能性。鉴于许多乌理玛声称他们在该地区仍然享有一定的司法自主权,英国人迫切希望将他们置于控制之下。
事实是,印度和阿拉伯的沙斐仪法学家传统上认为非穆斯林统治下的领土是伊斯兰领地。只要其定居的、常住的穆斯林受到保护,并且可以自由地进行仪式和崇拜,而不必担心失去这样做的能力,它就被如此看待。这一观点最初由沙斐仪法学家阿尔-马瓦尔迪(卒于1058年)阐述,后来在十六世纪由埃及的两位著名沙斐仪法学家沙姆斯·丁·阿尔-拉姆利和伊本·哈贾尔·阿尔-海塔米充分发展,他们在当时在南印度的穆斯林聚居点中非常出名。这种宗教义务本质上是域外的,通常涉及日常仪式、祈祷和私人崇拜行为。与哈乃斐派不同,沙斐仪派不一定要求穆斯林在穆斯林政治主权者的管辖范围内履行这些义务,但肯定要求官方任命的卡齐来验证穆斯林生活的必要性。在南印度背景下,卡齐作为穆斯林宗教生活的监督者运作,由当地印度教主权者以外的一系列权威任命。任命卡齐被视为穆斯林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就是有罪的。事实上,伊本·哈贾尔的所谓学生之一扎因·丁·阿尔-马利巴里曾警告该地区的穆斯林,如果他们在任何时候未能任命卡齐,或者非穆斯林统治者反驳他们的决定并使所有规则无效,他们的宗教就会出现菲特纳(fitna)或混乱。
这种沙斐仪派将非穆斯林统治的领土视为伊斯兰领地的概念从1836年起被英属马拉巴尔的穆斯林所援引,当时他们袭击了公司官员,历史学家称之为“马皮拉起义”,袭击得到了作为特定地区选举产生的卡齐的穆斯林领导人的批准。我在这里指的是被称为《al-Sayf al-Battar》的著名教法判例集,据说是在1840年代这些抗议期间由马拉巴尔最有影响力的卡齐唐加尔·赛义德·法德尔(1824–1900)或他的父亲赛义德·阿拉维(1753–1844)所发布的。在谈到当时的英属印度时,这些教法判例强调,当异教徒势力夺取并占领它时,伊斯兰领地的领土地位并没有改变为“战争/不信领地”(dar al-harb/dar al-kufr),只要常住的穆斯林能够在被占领的领土上公开实践他们的宗教(izhar dinihi)。因此,这些教法判例呼吁每一位穆斯林留在被占领的伊斯兰领地,并通过与异教徒殖民者作战来恢复它。很难知道公司官员是否对这些教法判例有很好的了解,尽管他们曾于1852年将法德尔驱逐到阿拉伯,理由是他煽动穆斯林起来反抗他们。但重要的是,法德尔在1856年,即1857年北印度叛乱爆发前夕,从奥斯曼帝国的开罗或伊斯坦布尔出版了这些教法判例,此后卡拉马特·阿里关于英属印度是伊斯兰领地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与沙斐仪派的观点相吻合,在英国帝国圈子里越来越受欢迎。
当马德拉斯的逊尼派穆斯林从1870年到1877年强烈要求恢复他们的卡齐职位时,他们默许地援引了当时在印度和阿拉伯的乌理玛中存在的伊斯兰领地的概念,促使英国政府屈服并以满足其帝国国家需求的方式恢复了卡齐职位。首先,卡马尔·丁1870年的法律诉讼和随后的请愿书引发了人们对穆斯林主要机构如卡齐职位的严重担忧,他们意识到他们没有明智地管理——或者管理得相当松散——而且它仍然作为马德拉斯管辖区的一个权力场所独立运作,破坏了他们认为该职位已被他们解散的现实。随着1870年以来不满情绪的酝酿,面对马德拉斯高等法院拒绝承认人民的卡齐,殖民官员有理由担心围绕该问题的潜在动荡。
到1866年,南印度的煽动分子与孟加拉、勒克瑙和德里的煽动分子之间秘密通信的迹象越来越多。马德拉斯军队的总司令进一步指出,许多他怀疑是不忠的“瓦哈比”的乌理玛在当地士兵中获得了影响力。他们还会参加周五在特里普利坎、韦洛尔和马德拉斯穆斯林据点举行的“瓦哈比会议”,并得到城镇卡齐的积极协助。在阿尔科特地区和各个邻近地区,英国人认为大量的拉拜人和马皮拉人是“完全的瓦哈比”。阿尔科特纳瓦布在马德拉斯地区的一些亲属也被怀疑是这样,而泰米尔苏菲穆希·丁·卡迪里——北印度穆罕默德道路运动活动家的直接门徒——在马德拉斯的存在点燃了一些旧的恐惧。他曾在1842年因涉嫌策划将东印度公司赶出印度而被作为“瓦哈比”代理人受审,并且在阿尔科特仍然拥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当然,这种对潜在动荡或起义的恐惧通常在1857年的阴影下被夸大了。英国人也承认,他们怀疑的“瓦哈比”穆斯林在该地区的存在“在数量上微不足道”,而且影响力并不大,他们也没有明确的教义证明他们是麦加伊本·阿卜杜勒·瓦哈布的实际追随者。但在一线工作的殖民官员仍然向帝国官僚机构发出了关于1864年第十一号法案在印度带来的令人担忧的后果的警报。到1870年,他们报告了将卡齐的“有影响力职位”从“所有国家控制”中移除,并将其提名和报酬交给穆斯林社会,在多大程度上加剧了人口中更“狂热的宗教”的传播。如果他们制造麻烦怎么办?如果再次发生叛乱怎么办?
乌理玛发动的“瓦哈比”叛乱的恐惧在关于重新任命卡齐的帝国讨论中非常明显。可以肯定的是,印度的英国人到目前为止已经经历了卡齐职位叛乱潜力的两个极端。在1857年叛乱期间,公司任命的法官卡齐·米亚·詹利用他的宗教权威和政府官员的身份,在孟加拉的杰索尔区动员了人力和财力,并煽动了一场反对英国政府的战争。英国人查封了他的文件和财产,并在1864年的安巴拉审判中判定他有罪。另一方面,在讨论1880年恢复卡齐职位的过程中,白沙瓦市赫尔家族的卡齐回忆说,喀布尔的人口曾经在英国军队接管城市后,因没有任命卡齐而由乌理玛领导反抗政府。
为了寻找摆脱这些困境的方法,以及在印度可能发生的另一起由印度洋沿岸的沙斐仪派及其阿拉伯同伴引发的起义的可能性,英国政府现在利用其自己的穆斯林法律工具——被殖民的哈乃斐派或英属穆罕默德法律——来重申并规范统治政府任命卡齐的特权。如果重新任命卡齐对英国政府来说是“政治必要”,那么在马德拉斯管辖区将其作为法律强制执行以控制长期以来作为沙斐仪派权力堡垒的自治卡齐传统,被认为是“紧迫的”,这也就不足为奇了。正如英国马拉巴尔地方法官和征税官威廉·洛根在1885年所评论的那样,对清真寺及其卡齐的“有效控制”是该地区乌理玛权力可以被规范的唯一严肃方式。因此,《卡齐法案》旨在拉平统治南印度穆斯林的宗教政治权威的不同传统。满足穆斯林的“社会和礼仪需求”并确保在不同部门的乌理玛(实践哈乃斐派和沙斐仪派法律)达成法律共识认为英属印度也是伊斯兰领地的领土上的秩序,这是殖民者的当务之急。
《卡齐法案》及其对英属印度的政治效用
当殖民官员在1870年代审议重新任命卡齐的问题时,他们广泛权衡了印度背景下权威的哈乃斐派观点,以评估基督教政府恢复卡齐职位是否会激怒任何穆斯林,特别是乌理玛。除了马尔吉纳尼和琼普里之外,他们在1871年的讨论中引用了阿拉·丁·阿尔-哈斯卡菲(卒于1677年)的《Durr al-Mukhtar》,谈到了此类任命的理论许可,后来又引用了奥朗则布皇帝(卒于1707年)编纂的《Fatawa-i ‘Alamgiriyya》和谢赫·因达帕蒂(卒于1381年)编纂的《Fatawa Tatarkhaniyya》。拉合尔的逊尼派乌理玛提供了进一步的意见,确认只要卡齐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干涉,此类任命就是“合法的”和“值得称赞的”。
然而,尽管得到了一些乌理玛的教义支持和理论认可,但来自北印度和上印度不同地区的博学穆斯林和欧洲官员的坚定反对仍然很强烈。英国政府听取了意见,并停止了在印度全国范围内积极实施该法案的可能性。事实上,如果英国政府开始在整个印度任命穆斯林宗教官员,它就会承担起一个单独的宗教角色。那会立即引起怀疑,并为英国政府带来一系列新的麻烦。毕竟,《卡齐法案》最终完全取消了卡齐作为司法机构的地位,除了马德拉斯管辖区外,地方政府对它的采用仍然是局部的和“零碎的”。
相比之下,在马德拉斯管辖区,英国政府按照非穆斯林(印度教)主权者的长期传统和做法行事,他们要么处理卡齐的任命,要么名义上承认已经由穆斯林名流和城镇人民选举产生的卡齐。《卡齐法案》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这一传统,尽管是通过微妙地固定和颠覆它。虽然英国人不允许在殖民地存在多元、重叠的法律或司法传统,特别是当这些传统授权乌理玛行使相当大的权威时,将他们置于直接的政府控制之下在南印度各省不太可能激怒他们。毕竟,一直有持续和积极的需求,海得拉巴尼扎姆的部长支持这种需求。此外,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该法案旨在加强乌理玛的当地权威。正如1880年的立法明确指出的那样,政府官员在任命该地区的卡齐时,总是会考虑该地区主要穆斯林的愿望和选择,而乌理玛并不反对在这方面达成一致。例如,当从马拉巴尔地区收集关于《卡齐法案》的意见时,穆斯林多数地区的有影响力的沙斐仪派,包括殖民官僚机构中的那些人,对此最为兴奋,并为了其立即执行而支持该法案。
虽然洛斯特关于卡齐被转变为产生“婚姻事实”和个人法律人格的婚姻登记员的见解说明了此事的直接现实,但它未能解释《卡齐法案》背后的基本原理。1880年后的卡齐不需要参加所有的穆斯林婚姻,他们也没有减轻印度穆斯林在离婚和再婚方面的实际问题。这是帝国主义鼎盛时期,英国官员很少关注他们的穆斯林臣民面临的实际问题。相反,卡齐的重新引入是出于英国政府的帝国需求(以减轻动荡),这以传统的名义颠覆了该机构,特别是南印度传统,这为殖民地对宗教机构的彻底改革提供了足够的政治合法性。
新任命的卡齐有望在整个英属印度获得政治红利,即使在孟加拉,如果地方政府屈服于大众需求并选择任命卡齐的话。当作为法律颁布时,该立法规定在“每一个人口中心”任命具有“模范、道德品质”的博学人士作为卡齐,他们将隶属于地区官员。它被认为是使政府和群众了解重要宗教事务,并协助法院处理关于穆斯林法律和习俗纠纷的有效工具。最重要的是,它被设想为政府与穆斯林人口之间可靠的接口,以消除煽动性活动和“瓦哈比主义”。这些卡齐可以在清真寺、祈祷、节日和仪式期间对会议和程序行使一定程度的控制,穆斯林在这些地方“成千上万”地聚集,经常密谋反对政府。在马德拉斯管辖区拥有大多数沙斐仪派的马拉巴尔地区,这些沙斐仪派继续他们反对英国政府的农业抗议,该措施旨在“加强行政部门”。
然而,为了保持其不干涉本土习俗事务的主张和修辞,英国政府认识到它不能以任何绝对的意义来规范自治卡齐任命的传统。《卡齐法案》规定,如果他们愿意,它不会完全禁止任何人履行卡齐的职责,而不受国家任命。马德拉斯的地区行政官报告说,如果特定清真寺的人民“一致依附于特定的卡齐”,那么他被国家免职或替换并不能阻止这位一旦建立在“人民善意”基础上的被解雇的卡齐继续作为卡齐运作。英国政府愿意在这件事上给予一些回旋余地,同时实际上改变了卡齐在南亚历史上运作的机构。
结论
英属印度卡齐的帝国政治长期以来一直被历史关注所忽略,而该职位的殖民改造被认为是死信。我解决它们的目的有三。首先,突出印度穆斯林的多元法律传统,这些传统在主流历史话语中没有出现;其次,表明卡齐职位的运作总是与土地作为伊斯兰领地的领土性联系在一起,以及选举城镇卡齐的沙斐仪派传统如何仍然是英国人的权力来源,随时可能制造麻烦;最后,证明英国政府认为卡齐与伊斯兰领地之间的关系对于维持他们在印度的领土主权至关重要。在维护这种动态的谨慎努力中,为了英国帝国的政治紧急需要,《卡齐法案》重新加工并改变了卡齐的司法价值。名义上的卡齐现在既是殖民官僚机构的棋子,也是代理人。他们将登记穆斯林的婚姻和离婚,并成为一个有用的中间人,让英国人了解他们的穆斯林臣民。
在这方面,本文重新塑造了关于卡齐殖民改革的讨论,超越了据称在殖民地印度为穆斯林“废除”了该职位的1864年第十一号法案。通过这样做,它摆脱了长期以来将南亚伊斯兰教法的控制和征服描述为“总体性”的趋势,即在“司法殖民化”方面,并将英属穆罕默德法律视为设定管理整个帝国穆斯林范式的唯一叙事。相反,我表明英国帝国经常为了方便而妥协;它与伊斯兰法律的特定区域传统和解,而不是引入普通法原则来颠覆穆斯林司法制度。我在这里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英国政府是如何不得不适应,尽管是不公平的,甚至是离奇的,南印度长期以来非穆斯林主权者的沿海传统,他们一直承认沙斐仪派及其卡齐是真正的伊斯兰领地的一部分。
这并不是否认穆斯林在1864年卡齐职位失效后确实面临真正的法律困难。但《卡齐法案》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做得很少。殖民档案中的文献表明,财产关系立法对于完全解决穆斯林婚姻和离婚问题是必要的。而这些措施只能在以后的几年里,在锡兰和海峡殖民地引入,一旦恢复像卡齐职位这样关键机构的政治成功在该地区得到测试和了解。改变印度卡齐职位的议价能力讽刺地是由非穆斯林统治条件下构成伊斯兰领地的参数所塑造的。一个曾经允许穆斯林在印度洋流动的想法已经演变成英国帝国及其穆斯林臣民争夺和协商其权力关系的有用话语。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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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www.cambridge.org/core/journals/law-and-history-review/article/between-law-and-politics-islamic-judges-in-the-south-indian-littoral-18081885/C126366831F0E7FC27516300BB8FB9D1
南印度穆斯林如何对抗殖民司法?
1808年至1885年间,南印度沿海的沙斐仪派穆斯林通过选举卡迪维持司法自主。大英帝国为加强控制,通过法律手段废除并重组该职位,试图将哈乃斐法强加于沙斐仪社区,引发了长期的法律与政治博弈。
背景:卡迪(Qadi)是什么?
卡迪(Qadi)是伊斯兰教法中的法官,负责根据伊斯兰教法(沙里亚)裁决民事与刑事纠纷、主持宗教仪式及管理社区事务。在南印度沿海,卡迪不仅是司法执行者,更是由当地穆斯林名流选举产生的社区领袖,代表了沙斐仪派的司法传统。
摘要
本文对1808年至1885年间颠覆南亚穆斯林司法体制的殖民进程提出了新的见解。讨论基于阿拉伯语和英语的未开发文献,背景设定在今天喀拉拉邦和泰米尔纳德邦的南印度沿海城镇。在这些地区,穆斯林遵循沙斐仪教法,且在历史上从未长期处于穆斯林政权的统治之下。鉴于长期处于非穆斯林统治的经验,沙斐仪派法学家不得不重新思考古典法学准则,以赋予有学识的穆斯林(乌理玛)作为替代性权威来源的权力,从而使他们能够选举并罢免伊斯兰教法官(卡迪)作为沿海城镇的当地领袖。因此,卡迪作为沙斐仪权力和沙斐仪宗教权威的堡垒在当地出现并运作。一旦大英帝国宣称继承了实行哈乃斐教法的莫卧儿帝国,它就无法轻易将这些沙斐仪派穆斯林纳入其帝国版图。在1857年叛乱之后,这些穆斯林的司法自主权引起了大英帝国对政治颠覆的恐惧,促使其官员将沙斐仪派穆斯林置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并重组了作为沙斐仪领导核心的社区选举产生的卡迪。
1870年3月1日,马德拉斯高等法院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泰米尔海岸马德拉斯镇的一位首席卡迪(伊斯兰教法官)职位的申请人对英国殖民地的一项立法提出了质疑,该立法宣布该职位已于1864年在印度被废除。卡马尔丁·艾哈迈德声称,作为沙斐仪派卡迪穆罕默德·阿布·巴克尔的直系后裔,他有权担任卡迪。穆罕默德·阿布·巴克尔是自1740年代以来马德拉斯及周边地区首位由政府任命的卡迪。引用资源:1 但税收委员会拒绝承认他对村庄捐赠基金的权利,因为卡迪的职位在印度已不复存在。困惑的卡马尔丁将此事诉诸马德拉斯高等法院,他在那里凭借传统的力量,针对竞争对手重新主张了自己对该职位的权利:他是由当地穆斯林通过“全民选举”选出的,邻近的阿尔科特王子也批准了这一选举。引用资源:2
马德拉斯高等法院不仅以王子是英国臣民为由驳回了这次选举,还拒绝考虑马德拉斯穆斯林可能援引的任何其他任命卡迪的法律传统。法院明确裁定,任何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卡迪在法律上都是不可接受的。首席法官C·科莱特承认马德拉斯穆斯林的问题是“一个难题”,引用资源:3 而在孟加拉加尔各答伊斯兰学校工作的殖民官员则认为,一些“纯粹地方性”的情况一定影响了该镇穆斯林的行事方式。引用资源:4 然而,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并没有解释所涉穆斯林的任何地方习俗,而是生硬地用哈乃斐学派的伊斯兰教法来解读这个问题,该学派构成了英国对印度及帝国穆斯林法律理解的基础。因此,它援引了12世纪中亚哈乃斐派文本,即布尔汉丁·马尔吉纳尼的《导引》(al-Hidayah),该书是殖民化哈乃斐法或盎格鲁-穆罕默德法(Anglo-Muhammadan law)的核心,明确裁定任命卡迪的特权完全属于统治权力或政府。引用资源:5
案件被驳回了。但它提出的问题困扰着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卡马尔丁提起的法律诉讼质疑了大英帝国对其穆斯林臣民的管辖权主张,并引发了他们长期以来关于管理印度卡迪职位的困境。一个非穆斯林(英国)政府如何证明“废除”一个由伊斯兰教法创立并维持的职位是正当的?引用资源:6 在英属印度任命卡迪的问题现在引起了激烈的辩论,而这种担忧主要源于马德拉斯镇。本文审视了这场辩论,它揭示了印度穆斯林相互竞争的法学传统,并塑造了改变印度卡迪制度的殖民进程。对这些进程的关注在这一领域的历史写作中一直被忽视。
关于任命卡迪的辩论关键在于南印度沿海,特别是泰米尔和马拉巴尔(喀拉拉)地区穆斯林中一个鲜为人知但历史悠久的司法传统。这些穆斯林遵循沙斐仪学派的伊斯兰教法,这与印度大部分地区逊尼派穆斯林遵循的哈乃斐学派不同,该传统要求有学识的穆斯林或乌理玛选举并任命城镇的卡迪作为社区的当地领袖。这一区域性传统直到19世纪末才逃脱英国殖民统治的控制。然而,这种任命卡迪的做法是一种反常现象。在伊斯兰传统中,任命卡迪作为司法执行者是穆斯林统治者(如哈里发或苏丹)的唯一特权。引用资源:7 这种传统在南印度的盛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穆斯林在历史上从未成为主权穆斯林政权或帝国的一部分。南印度的伊斯兰王权在14世纪随着巴赫曼尼苏丹国的建立在德干高原上部得到巩固,随后是艾哈迈德纳格尔、比贾普尔和戈尔孔达的苏丹国,以及16世纪后期的莫卧儿帝国。但临海的下半部分——即今天的喀拉拉邦和泰米尔纳德邦——并没有见证任何长期的穆斯林统治传统。除了14世纪马杜赖土耳其苏丹国短暂的插曲,以及自15世纪以来阿拉卡尔·阿里拉贾家族在坎努尔镇拥有自己的小领地外,直到18世纪,当阿尔科特的纳瓦布在泰米尔地区和海德尔·阿里与提普苏丹在马拉巴尔地区建立穆斯林王权时,该地区才出现建立伊斯兰政治结构的持续尝试。引用资源:8
伊斯兰教是通过海路而非陆路传入南印度的,据传是在8或9世纪由定居于此的阿拉伯商人、航海家和苏菲圣徒带来的,而来自中亚的领土入侵则建立了北印度的苏丹国。沿海的阿拉伯(化)贸易家族及其后裔控制了西亚和东南亚之间的香料、大米和纺织品贸易,拥有船只,并与阿拉伯世界有着广泛的商业往来。引用资源:9 这些穆斯林在泰米尔地区被称为马拉卡亚尔人,甚至拉拜人,后来在马拉巴尔地区被称为坦加尔人,他们遵循沙斐仪教法,生活在由印度教武士首领和商业巨头控制的小公国中。没有任何明确的王权传统将他们联系在一起。引用资源:10 大卫·沃什布鲁克指出,南印度由“一系列独特的自治领土”组成,缺乏联合省所具有的文化同质性,或孟加拉和孟买那样的区域认同形式。引用资源:11 这些沙斐仪派穆斯林的沿海地带——从西南海岸的科钦和卡利卡特到科拉姆,一直延伸到东南前线的纳戈尔、普利卡特,再到基拉卡赖和卡亚尔帕蒂南——也没有受到任何穆斯林君主的系统性赞助。
一旦大英帝国宣称继承了实行哈乃斐教法的莫卧儿帝国,它就无法轻易将这些沙斐仪派穆斯林纳入其帝国版图。沙斐仪派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超出了英国普通法法院所采用的哈乃斐法(盎格鲁-穆罕默德法)的殖民编纂范围。引用资源:12 英国人必须设计替代手段来驯化沙斐仪派穆斯林。马拉卡亚尔血统的拉拜人卡马尔丁·艾哈迈德一案,凸显了将这些南印度沙斐仪派穆斯林置于控制之下的必要性。马德拉斯的城镇卡迪在这方面是一个有用的案例。作为马德拉斯管辖区的行政中心,马德拉斯汇集了来自该地区和印度洋沿岸的有影响力的沙斐仪派穆斯林——阿拉伯人、泰米尔人、马拉雅拉姆人或马皮拉人,以及康坎海岸的纳瓦亚特沙斐仪派穆斯林。本文展示了沿海地区的卡迪在历史上是如何作为沙斐仪权力的堡垒运作的,并成为乌理玛的宗教权威被构建、质疑和规范的地方。引用资源:13 因此,在殖民政策于1864年停止承认政府任命的卡迪后,沙斐仪派穆斯林及其选举产生的卡迪将成为英国人的权力来源。
关于1864年印度英国普通法法院中卡迪职位的崩溃,确实已经有很多论述,这标志着沙里亚法作为宗教和个人法律,与法院中世俗的公共法律领域分离开来。引用资源:14 本文提出了反驳意见;它表明穆斯林认为卡迪职位是一种宗教必需品,大英帝国无法废除。大英帝国的官员必须考虑宗教实践与土地作为“伊斯兰之地”(dar al-Islam)的领土性之间的关系,并在新的政治基础上重建卡迪。伊丽莎白·洛斯特写道,重新任命卡迪是为了担任穆斯林婚姻和离婚的登记员。引用资源:15 相反,我认为这种重新任命是出于政治目的。1880年重新设立卡迪是一种纪律措施,旨在控制沙斐仪派穆斯林,并将英属印度定性为伊斯兰之地,以平息穆斯林政治颠覆的可能性。因此,塑造该立法的殖民进程是我在此关注的重点。
以下章节首先概述了南印度沿海城镇选举卡迪的传统,然后探讨了它在南亚所带来的法律多元化形式、它们对英国主权的政治威胁,以及重组卡迪的帝国逻辑。
卡迪作为沿海城镇的当地社区领袖
欧洲旅行者为我们留下了重建印度港口城镇穆斯林生活的重要线索。例如,当葡萄牙官员杜阿尔特·巴博萨在16世纪访问泰米尔海岸的卡亚尔(或卡伊尔)市时,他注意到其穆斯林商人和当地人由一位非常“富有且杰出的摩尔人”统治,他征收珍珠税,并对穆斯林进行审判和裁决,而无需该镇名义上隶属的科拉姆国王的任何干预。引用资源:16 他还补充说,马拉巴尔海岸卡利卡特的穆斯林也“有自己的穆斯林总督”,他在没有国王任何干扰的情况下统治和惩罚他们。引用资源:17 我认为,这位“摩尔人总督”正是当地沙斐仪派名流选举出来的卡迪,目的是“管理”他们的社区事务。伊丽莎白·兰伯恩确实承认,至少自10世纪以来,卡迪在马拉巴尔海岸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进行调解时享有独特的代理权,而迈克尔·皮尔逊写道,这些穆斯林有“自己的首领”,他们解决纠纷和争端,而像萨穆蒂里拉贾或任何苏丹这样的政治权威很少干预,即使在刑事案件中也是如此。引用资源:18
沿海沙斐仪派穆斯林的法律文化围绕着被称为莫哈拉的地区和被称为塔拉瓦图的传统家庭中的主麻清真寺凝聚在一起,案件就在那里进行裁决。引用资源:19 法律专业知识是泰米尔马拉卡亚尔人及其同时代人——从阿拉伯和泰米尔海岸迁移到蓬纳尼港定居的马赫杜姆法学家家族的专属,卡迪是从当地有影响力的乌理玛家族中选出的。虽然死刑由武士首领或印度教国王执行,但卡迪致力于维护社区的秩序和福祉。引用资源:20 他们会仲裁商业、社会和宗教事务及冲突,甚至处理轻微的刑事犯罪,作为法律顾问(穆夫提)发布教法判令,在清真寺宣读周五祈祷词(胡特巴),并主持婚礼。无论是世袭的还是从当地有影响力的学者家庭中选出的,卡迪都是由当地穆斯林名流选举和任命的,他们在16世纪至19世纪的阿拉伯语文献中被称为“解结者”(ahl al-hall wa-l-ʿaqd)、“选择者”(ahl al-ikhtiyar)和“国家名流”(’a‘yan al-bilad);在当地阿拉伯-马拉雅拉姆语文献中被称为“城镇名流”(nagarakkar)和“杰出者”(pradhanikal或pramanikal)。引用资源:21
这些当地名流由一群学者或政治精英组成,包括乌理玛,他们像哈里发一样选择或“选举”最合适的人选作为社区的最高领袖,并按照逊尼派伊斯兰教的古典传统担任他的顾问。引用资源:22 他们拥有选择、任命和罢免最高统治者的权力。采用任命最高统治者的制度来任命卡迪作为地方领袖,表明了乌理玛在南印度沿海地区享有一种准政治权力,这很可能就是杜阿尔特·巴博萨所目睹的情况。卡迪的选举也总是得到各自地区其余民众的批准。因此,选举被认为是掌握在“城镇人民”或“当地人”(ahl al-balad)手中。有时,当选的卡迪也会得到有影响力的印度教国王和武士首领(如卡利卡特的萨穆蒂里拉贾)的名义认可,他们甚至可以自行任命和罢免卡迪,并且通常会为卡迪在城镇提供的服务支付报酬。难怪马拉巴尔的主要穆斯林法学家扎因丁·马利巴里(卒于1583年)——他本人就是被蓬纳尼的“本镇人民”(ahl baldatihi)任命为卡迪的,引用资源:23 他将该地区视为“伊斯兰之地”或dar al-Islam的一部分,在那里穆斯林在友好的非穆斯林拉贾统治下幸福地生活;他们可以履行义务,实施法律,甚至让拉贾为他们的卡迪和宣礼员支付报酬。引用资源:24
值得注意的是,法学话语规定社区选举产生的卡迪仅作为紧急措施,而非标准法律规范。此类卡迪仅作为临时措施有效,通常作为历史过渡时期的领袖,直到卡迪能由该地区的穆斯林主权者任命为止。引用资源:25 但南印度沿海地区长期缺乏穆斯林主权者,使得例外措施变成了长期习俗。开罗和阿拉伯的沙斐仪派权威机构认可该地区的卡迪实践是合法且可执行的,因为它服务于照顾公共利益和福利(masalih)的必要性(al-darura)。引用资源:26 因此,有理由认为,这种选举卡迪的习俗是南印度沿海传统的一部分,即恩森·何所称的该地区沙斐仪派穆斯林形成的“克里奥尔”社会,引用资源:27 这为乌理玛构建和合法化其权力和代理权提供了制度框架。这种做法还将卡迪的管辖权限制在他服务的城镇,这符合喀拉拉邦和泰米尔纳德邦沿海地区支离破碎的政治结构。
即使是德干地区在莫卧儿主权庇护下运作的阿尔科特纳瓦布(1698–1855),也没有将泰米尔沙斐仪派穆斯林零散的法律准则纳入标准化的苏丹秩序中。在1710年至1740年间,纳瓦布本人是来自康坎海岸的纳瓦亚特沙斐仪派穆斯林,引用资源:28 而1744年后的乌尔都语瓦拉贾纳瓦布加强了泰米尔沙斐仪派穆斯林在该地区的法律主义。虽然瓦拉贾家族继续招募纳瓦亚特人担任服务于其法院(mahkama)的卡迪,但他们任命泰米尔沙斐仪派穆斯林为城镇卡迪,向马拉卡亚尔人等有影响力的群体授予头衔和报酬,以连接更广泛的穆斯林世界并巩固他们在该地区的统治。引用资源:29 因此,纳瓦布安瓦鲁丁汗(在位1744-49年)任命了杰出的“学者法学家”穆罕默德·阿布·巴克尔——一位著名的马拉卡亚尔血统的拉拜人——为马德拉斯及其周边地区的卡迪,他随后从德干的尼扎姆那里获得了任命书(sanad)以履行职责。引用资源:30 他出席了马德拉斯的公共司法法院,并为在该港口贸易的穆斯林商人服务,圣乔治堡的英国总督在1799年又授予他另一份任命书。引用资源:31 正是这个卡迪职位,卡马尔丁·艾哈迈德会在几代人之后的1870年提出主张。作为一个植根于被该地区穆斯林统治国家引用资源:32 以及后来的东印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可和背书的本土法学传统的职位,殖民地马德拉斯的卡迪职位将在19世纪下半叶成为印度穆斯林相互竞争的传统的焦点。
殖民官僚机构与卡迪的任命
公司官员并没有,或者说无法轻易控制马德拉斯管辖区由社区选举产生的卡迪。正如历史学家玛格丽特·弗伦茨在马拉巴尔的研究中所指出的,该地区引入的英国法院的管辖权总是遵循孟加拉法典,凌驾于地方权威的实践之上。引用资源:33
管辖区关于卡迪的法规出现在1808年,继1801年吞并卡纳提克和1802年司法系统进行重大重组之后。但该法规遵循了孟加拉的先例,并完全复制了1793年的第XXXIX号法规,这是总督康沃利斯勋爵在英属印度颁布的最早的关于卡迪的殖民法规。为了保持莫卧儿任命卡迪的行政惯例,公司只能任命那些已经获得皇家赞助的卡迪,如马德拉斯的卡迪。然而,在一个没有获得系统性苏丹赞助的地区,大多数南印度卡迪并没有获得由尼扎姆、纳瓦布或前殖民政权颁发的永久任命书。引用资源:34 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习惯性地由“穆罕默德社区”选举产生的。他们要么依靠自己的商业财富维持生计,要么——通常情况如此——由对这些卡迪行使管辖权的政权支付报酬。引用资源:35
因此,1808年后,总督委员会只能在南印度任命少数卡迪(仅80名左右),包括被任命为英国式法院服务的卡迪。后者几乎完全是从北印度的穆斯林学者中选出的,从瓦拉贾纳瓦布时代起,他们就活跃在卡纳提克地区,这些学者来自阿瓦德戈帕毛的服务绅士阶层。引用资源:36 说泰米尔语和马拉雅拉姆语的穆斯林学者在很大程度上与英国法院结构疏远。引用资源:37 他们在法律、神学和文学方面的学术研究在他们自己的区域学习中心继续蓬勃发展,同时与阿拉伯和东南亚的同僚保持着亲缘关系。引用资源:38
总督委员会关于任命卡迪的政策在1811年被推翻,该职责被赋予了民事法院(Sadr Adalat)。引用资源:39 但该政策本身在1822年被废除,使得任命方式未被定义。引用资源:40 公司官员在卡迪职位世袭的地方主持任命,但卡迪职位在其他方面仍然下放给社区。引用资源:41 绝大多数卡迪(估计为672名)继续习惯性地由社区成员“选举”产生。1808年后,公司没有重新调整或干预这一传统。就此而言,1808年的法规甚至将卡迪在先前“本土政府”下履行的职责赋予了他们。引用资源:42 公司仅在维持土著政权曾经授予他们的土地捐赠(inam)和金钱支付的范围内,对一些卡迪表示认可。引用资源:43 它所做的仅仅是在马德拉斯等特定城镇名义上维持卡迪的职位。
当大英帝国在1860年代撤销印度领土内卡迪的官方任命和报酬时,问题变得严重起来,因为本土法律官员的职能在英国殖民法院中已变得多余。引用资源:44 基于社区的穆斯林法官制度现在打开了一个新的潘多拉魔盒。卡迪作为一种制度使英国人感到困惑,并成为大英帝国测试宗教与领土之间脆弱平衡的地方。
拆除卡迪职位——困境、错觉与困难
随着大英帝国在北印度1857年叛乱后对印度实行直接统治,它承诺撤回对印度人宗教和习俗领域的一切形式干预。因此,它通过1864年的第XI号法案废除了所有官方任命的卡迪。
这场叛乱是1857年5月10日至11日在北印度密拉特爆发的一系列大规模、广泛的军事和民事起义。引用资源:45 公司军队中的土兵哗变了。虽然根源于深刻的社会经济不满,但直接触发因素是对公司先前引入的改革的宗教不满。据称,许多乌理玛也在叛乱中发挥了作用,英国官员认为这场起义是由穆斯林狂热分子煽动的阴谋。因此,他们对以任何官方身份(如卡迪)任命他们持谨慎态度。在这样做时,英国人犯了一个明显的错误,将卡迪视为“牧师”——这是一种对穆斯林世界中不存在的神学首领的错误假设。印度事务大臣斯坦利勋爵将西方世界政府与神学信仰的分离领域延伸到了“穆罕默德宗教”上。引用资源:46 殖民政府希望远离这种想象中的卡迪“祭司”职位。引用资源:47
拆除卡迪职位的决定充满了风险。北印度政府(西北边境省)辩称,卡迪职位是由“穆罕默德法”创立并维持的,英国政府没有能力拆除或重塑一个它最初并未创立的制度。引用资源:48 孟加拉副总督表示不同意。他建议通过简单地修改他们的任命书(sanads)来规范卡迪的权力,使他们仅仅成为穆斯林人口的婚姻和离婚登记员。这将为英国人实现关键目的,即保留卡迪作为婚姻、嫁妆和离婚契约的唯一保存者——这些文件对于管理财产至关重要。但这一措施仍然带有干预穆斯林本土宗教事务的风险,英国政府承诺远离这些事务。
这种关于管理卡迪职位的困境塑造了1864年第XI号法案被起草的混乱方式。该法案撤回了政府对卡迪职位的一切支持,但没有具体说明卡迪在管理穆斯林婚姻和离婚方面的重新定义职能。立法称:“卡迪,无论是此前由政府任命的,还是在他们所居住的社区中以令社区满意的方式建立起来的,都将可以自由履行其职能,仅在发生争议时参考法院。”引用资源:49 它反映了英国政府在处理殖民地本土制度时的犹豫和怀疑。引用资源:50 因为它还声明,它无意对穆罕默德法规定的任何职位进行“直接或明确的禁止或废除”。引用资源:51 它不想给穆斯林造成任何不便。
因此,1864年的法案给大英帝国和印度穆斯林都造成了极大的困惑。登记穆斯林婚姻和离婚的问题最为紧迫。根据沙里亚法,不需要卡迪来验证穆斯林婚姻。任何乌理玛或有学识的穆斯林都可以主持仪式。在孟加拉和北印度,卡迪只在农村地区登记婚姻,特别是在找不到普通乌理玛来起草嫁妆契约时。引用资源:52 孟加拉和孟买管辖区的卡迪登记册更为“通用”。它记录了穆斯林婚姻的离异或终止,以及一系列通常也包括婚姻关系的家庭协议。引用资源:53 然而,如果卡迪对于穆斯林婚姻契约不是必需的,那么他们在验证“待婚期”(离婚或丧偶者再婚前的等待期)以及批准离婚安排方面是普遍需要的。因此,1864年的法案危及了穆斯林妇女离婚和解除婚姻的权利。这个问题将一直困扰着殖民地印度的穆斯林生活,直到20世纪。引用资源:54
另一方面,南印度沙斐仪派穆斯林基于社区的卡迪被普遍认为是唯一有权验证所有穆斯林婚姻和婚姻契约、批准离婚并保存出生和死亡记录的权威。引用资源:55 例如,泰米尔拉拜人是婚姻登记册(kaduttams)的唯一保管人,这些登记册构成了婚姻、嫁妆和财产的唯一书面证据,并在任何关于婚姻和财产的争议或法庭审判中证明极其有用。在1864年法案出台后,南印度曾经被英国人任命或支付报酬的卡迪的捐赠基金和金钱支付被完全分配给所有穆斯林定居点,以便他们能够捐赠和维持自己的卡迪。这一政策在英属印度得到统一执行。虽然1808年的第III号法规早已宣布马德拉斯管辖区的卡迪职位为非世袭制,但土地捐赠在实践中“在同一家族”中持续了数代,并像在印度大部分地区一样具有了世袭性质。英国人不想剥夺“财产的自然持有者”显然是他们生计来源的东西。引用资源:56
因此,将所有任命和报酬权力分配给穆斯林社区,在1864年后滋生了另一系列问题。虽然它对大多数穆斯林,特别是那些受其教法约束只能由统治政府任命卡迪的穆斯林来说,使卡迪职位失效,但南印度的大多数卡迪保留了他们的权力和自主权。然而,从马德拉斯写信的官员无法判断谁有权进行有效的任命,以及在政府不进行任命时如何进行。引用资源:57 他们中那些根据1808年法规享受政府报酬或任命的人——如穆罕默德·阿布·巴克尔及其继任者——现在感到被剥夺了他们新获得的权力和权威。在马德拉斯现任首席卡迪去世时,卡马尔丁·艾哈迈德认为自己有权作为阿布·巴克尔的直系后裔继承该职位。但英国政府拒绝任命任何继任者。当马德拉斯的逊尼派穆斯林采用他们的传统来选举他们的卡迪时,英国人驳回了这一程序,认为其无效。这给那些长期以来有传统在国家无法任命卡迪时由当地穆斯林名流选举卡迪的穆斯林造成了相当大的困惑。他们陷入了僵局。
马德拉斯的首席卡迪由阿尔科特纳瓦布和海德拉巴尼扎姆任命和资助,是英国人在1864年前在南印度任命的极少数沙斐仪派穆斯林之一。但他们现在没有任何法律手段来批准一个职位及其报酬,而英国人却宣称该职位对穆斯林的宗教生活至关重要。这导致了卡迪之间的管辖权混乱、婚姻登记册的复制和伪造,甚至批准了伊斯兰教不允许的婚姻和离婚。因此,这也引起了穆斯林家庭内部的紧张和纠纷。在接下来的十年里,即1870年至1877年间,马德拉斯的穆斯林多次向英国政府请愿,称突然缺乏合法的卡迪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破坏”,使他们的伊斯兰宗教处于危险之中。引用资源:58
英国政府怎么能拒绝穆斯林的主要法律职位,或者拒绝任何由他们自己的法律和习俗维持的制度,同时又在他们的帝国立法中清楚地承认其连续性呢?引用资源:59 当英国人在1858年刚刚承诺他们会让此类本土制度存在时,这难道不是丑闻吗?引用资源:60 通过提出此类问题,来自马德拉斯的两千多名穆斯林援引了帝国诉讼程序的反常之处:
请愿者谦卑地提交,在上述女王陛下庄严的公告之后,他们有权期望那些仅与他们自己有关、规范和维护他们自己的社会和宗教制度,且绝不影响本国其他臣民的法律和习俗应得到应有的尊重,并且他们的社会不应因仓促和考虑不周地废除此前维持秩序的法律和法规而变得混乱和道德沦丧,并被允许成为国家的丑闻,而国家却将足以维持正常秩序的现有捐赠基金违背社区意愿且未经他们同意地从其合法目标中挪用。引用资源:61
必须在此指出,当时的穆斯林是马德拉斯管辖区的人口少数。根据1871年的人口普查,他们仅占该管辖区居民的5%至6%。引用资源:62 在这些穆斯林中,绝大多数是马拉巴尔的沙斐仪派穆斯林——马皮拉人,占所有穆斯林的1/3,其次是泰米尔沙斐仪派穆斯林、泰米尔哈乃斐派穆斯林和达克尼穆斯林。但这些穆斯林,或其中的乌理玛,在1857年叛乱期间并没有困扰大英帝国,以至于官员们会担心安抚他们。然而,他们的声音足以推动英国帝国政府重新制定其立法。
当然,马德拉斯是英属印度的主要行政中心,异议的声音引起了注意。此外,作为沙斐仪派堡垒的首席卡迪职位被认为是该地区最高的穆斯林宗教权威之一,即使马皮拉人也这样认为。引用资源:63 恢复该职位的呼吁从该地区的乌理玛和主要穆斯林那里获得了相当大的支持,包括当时在海德拉巴为尼扎姆服务的总理纳瓦兹·萨拉尔·荣格(在位1853-1883年),以及后来也会支持卡迪法案的阿尔科特王子。引用资源:64 他们以各种身份赞助了南印度阿拉伯和泰米尔沙斐仪派穆斯林的运作。自18世纪末以来,东德干的海德拉巴进一步吸引了大规模的阿拉伯移民。引用资源:65 事实上,到19世纪中叶,海德拉巴的阿拉伯人比印度任何其他省份都多,萨拉尔·荣格的政策激发了他们追求在南阿拉伯(哈德拉毛)建立帝国野心的兴趣。引用资源:66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泰米尔沙斐仪派穆斯林卡马尔丁·艾哈迈德在1870年提出了他继承首席卡迪职位的要求,质疑大英帝国对其穆斯林臣民不同法律传统及其制度运作的管辖权主张。他含蓄地将卡迪的权力与英属印度作为“伊斯兰之地”(dar al-Islam)的领土性问题联系起来,而马德拉斯高等法院无法轻易搁置它。正是这种动态决定了随后的卡迪立法,不可逆转地改变了这一制度。
在殖民地恢复卡迪:1880年第XII号卡迪法案
英国政府将卡迪的问题搁置了一段时间,并试图通过任命一名穆斯林进行穆斯林婚姻和离婚的“自愿”登记来解决这一难题。1876年在孟加拉颁布了《穆罕默德婚姻法》,并以“卡迪”的名义任命了一名穆斯林官员,以便穆斯林如果愿意,可以与他登记他们的婚姻和离婚契约。引用资源:67 它与卡迪制度毫无关系,也没能对农村穆斯林人口产生任何影响。引用资源:68 英国人可能已经知道了这一点。但他们行事谨慎,意识到恢复宗教制度可能带来的困难。通过提供“自愿”登记,他们希望避免实施任何可能激怒穆斯林的强制措施。1880年3月,加尔各答穆罕默德文学协会秘书兼立法会议员毛拉维·阿卜杜勒·拉蒂夫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并承认《婚姻法》毫无用处。他辩称,登记婚姻及其纠纷的问题只能通过重新任命卡迪来解决,这样他们就可以像往常一样担任当然登记员。引用资源:69 但卡迪究竟应该如何在作为大英帝国核心的殖民地中进行重组呢?
后来被称为《卡迪法案》并随后成为1880年第XII号《卡迪法案》的立法,仅适用于马德拉斯管辖区,并规定必要时可在英属印度的任何地区执行。它废除了1864年的第XI号法案,并授权殖民国家在与“该地区的主要穆罕默德居民”协商后,任命一名穆斯林候选人担任城市、城镇或帕尔加纳的首席卡迪,并授权其处理穆斯林社区举行的任何仪式、礼仪、典礼和婚礼。引用资源:70 这本质上是1793年殖民地卡迪法规的复兴,但它被旁遮普等省的省长认为更加令人愤慨,因为它根本没有赋予卡迪任何司法权力。它只是为穆斯林此前未被定义的“习俗”提供了法律基础。引用资源:71
例如,旁遮普副总督对《卡迪法案》成为法律表示了一些忧虑。引用资源:72 他反对颁布该法案,除非英国政府授权新任命的卡迪履行只有卡迪才能履行的职责。来自西北省和奥德的殖民官员表达了类似的观点,相当多的穆斯林也反对该法案。引用资源:73 他们认为这会赋予卡迪他们本不应享有的权力,从而为侵略打开可能性。最重要的是,一项旨在通过激发恢复实际职位的希望来颠覆卡迪制度的法案,不可避免地会激怒穆斯林社区。
因此,有必要理解在强烈反对的情况下,英国政府继续推进该立法的环境。是什么促使它重新思考其在臣民宗教、习俗事务中不干预的政治智慧?可以肯定的是,英国人迄今为止一直辩称,在殖民地继续任命卡迪将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错误”,因为乌理玛无论如何都会履行穆斯林的宗教职责,没有必要通过正式处理他们的职位任命来干预他们的事务。引用资源:74 如果一个基督教政府颁布法律来恢复它,卡迪的职位在穆斯林中将会在多大程度上成为一种“合法的手段”?引用资源:75 1871年班基普尔的地区警察局长曾令人信服地写信给孟加拉的官员,“瓦哈比派”或改革者不会接受它。重新任命卡迪对英国人来说将是一个“危险的实验”。
与此同时,北印度的专员们并不赞同马德拉斯高等法院那种专横的做法,即判定由民众选举产生的卡齐(qazis)在法律上无效。他们称这一判决是“有害的”,并希望他们的法院能出台一项法律,承认这类卡齐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拉合尔的旁遮普协会等穆斯林组织则坚持认为必须保留此类卡齐。但来自勒克瑙的一位专员提醒说,如果他们“如此干涉穆罕默德的宗教”,那么“该教派的顽固分子”肯定会将其变成一种“怨恨”。
因此,关于该法案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各方意见显然存在分歧。一些殖民官员建议改革1864年的法案,而不是推翻英国统治印度的核心政策。立法部门也观察到,如果这项新立法在整个英属印度推行,确实可能会在某些地区引发“相当大的阴谋”。因此,它的“地方适用范围”被限制在马德拉斯管辖区,因为在这些地区的穆斯林聚居点,对《卡齐法案》的误解和不满最少。显然,南印度穆斯林的情况对于英国人继续推进像1880年《第十二号卡齐法案》这样具有争议的立法来说,既是关键的,也是方便的。那么,这里面到底有什么利害关系呢?
英属印度的领土地位与重新任命卡齐的帝国政治
我认为,英属印度政府重新任命卡齐是为了管理南印度的沙斐仪派穆斯林,因为他们的法学实践和法律研究此前一直处于殖民统治的直接触及范围之外。但在这样做时,英国官员采纳了当时在帝国圈子里流行的哈乃斐派法学观点,即英属印度是伊斯兰领地(dar al-Islam),在那里组织圣战(jihad)是非法的,穆斯林应该拥有一个受认可的卡齐职位,以便能够履行他们的宗教职责和法律。因此,重新任命卡齐被英国帝国视为保护其在印度领土主权的“政治必要”。英属印度作为伊斯兰领地,有助于构建一个法学框架,使英国政府能够在殖民地与其穆斯林臣民协商他们的政治可能性。
马德拉斯镇的逊尼派穆斯林当然是这一行动的主要参与者。但关于此事的疑虑和焦虑主要出现在北印度和上印度工作的英国官员的通信中。毕竟,他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考虑到1857年叛乱后该地区在政治上的敏感性,任何改革穆斯林机构的提议或措施都可能引起一些骚动。正如北印度的专员们在1871年所敦促的那样,重新任命卡齐这一主题下所有行动的“基本问题”是,“在穆罕默德社区的估计中,或根据法律,隶属于现行印度政府的领土是伊斯兰领地(Durool Islam),还是外国领地(Durool Harb)”。而英国政府在1870年曾推断,“卡齐的存在”被“所有穆罕默德信徒”视为“伊斯兰领地的一个显著标志”。
这种在穆斯林世界中的领土分类意味着,伊斯兰教不占主导地位的土地最终必须通过圣战来接管。只要伊斯兰教法的禁令在其中运作,并且有合法的卡齐执行这些禁令,任何领土都被视为伊斯兰领地。因此,殖民官员认为恢复卡齐职位对于通过消除进一步政治颠覆或圣战的可能性来维持英属印度作为伊斯兰领地的地位至关重要。英属印度作为战争领地(dar al-harb)还是伊斯兰领地(dar al-Islam)的领土地位在南亚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并且在殖民地土地的伊斯兰法律分类史上仍然是最具争议的问题。它为恢复卡齐的行动提供了一个理论支撑。
对于英国人来说,直接的参考点是著名的哈乃斐派穆夫提毛拉·卡拉马特·阿里·琼普里(1800–73),他曾在1860-61年发布了一项著名的、具有争议的教法判例(fatwa),从宣布英属印度为“战争领地”彻底转向宣布英属印度的所有部分为“伊斯兰领地”。该判例发表在卡拉马特·阿里的一篇名为《两圣地之风》(Nasim al-Haramayn al-Sharifayn)的论文中。他是沙阿·阿卜杜勒·阿齐兹(沙阿·瓦利·阿拉·德拉维之子)和赛义德·艾哈迈德·巴雷尔维的追随者,后者是穆罕默德道路运动(Tariqah-i Muhammadiyah)的建筑师,曾称英属印度为“战争领地”,并在公司统治期间在北印度组织了武装圣战。这种将英属印度视为“战争领地”的观点在北印度一直持续到1857年叛乱。在英国统治下,穆罕默德道路运动活动家的政治观点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他们试图谴责圣战并与英国人妥协。卡拉马特·阿里的教法判例起源于19世纪50年代,在孟加拉伊斯兰教派冲突的背景下,反映了这种政治话语的转变。他现在试图专注于日常虔诚,帮助穆斯林在英国帝国设定的框架内理清他们的宗教生活,而不是延续圣战的必要性。
卡拉马特·阿里援引伊玛目阿布·哈尼法的权威,在1860–61年裁定,当非穆斯林政府接管领土时,该领土并不一定会变成“战争领地”,只要穆斯林由于现有的卡齐制度仍然可以实施他们的法律和实践他们的宗教。他认为,一个有效的、受认可的卡齐职位是任何伊斯兰领地最不可或缺的特征;既然非穆斯林皇帝任命穆斯林卡齐来管理各自管辖区内的宗教法律事务,英属印度实际上就是伊斯兰领地,在那里圣战违反了伊斯兰教法的条款,因此是不合法的。当英国人镇压旁遮普和孟加拉的穆罕默德道路运动活动家时,这种论点对英国人具有巨大的政治价值,那些据称在1857年反叛的乌理玛(学者)正在受审,而对政治煽动或“瓦哈比主义”的恐惧在帝国话语中占据主导地位。
1870年3月卡马尔·丁在马德拉斯高等法院的诉讼引发了印度关于卡齐任命的辩论后不久,卡拉马特·阿里于11月23日在加尔各答穆罕默德文学协会发表了他的教法判例,该协会是在其秘书阿卜杜勒·拉蒂夫(1828–1893)的主持下举行的。当阿卜杜勒·拉蒂夫与赛义德·艾哈迈德·汗(1817–1898)后来引入导致《卡齐法案》第十二号的法案时,卡拉马特·阿里的观点显然影响了立法通信。赛义德·艾哈迈德可能不同意卡拉马特·阿里关于英属印度是伊斯兰领地的教法判例,但他承认当时大英帝国与奥斯曼帝国的联盟,并且像阿卜杜勒·拉蒂夫一样,致力于劝阻印度穆斯林组织或参与任何针对英国的圣战,认为这是不合法的。事实上,在1872年,他会认为必须允许印度穆斯林实践他们的宗教,并指出英国人通过拆除卡齐职位犯下了“绝对错误(sakht galat)”,许多穆斯林认为这是对他们信仰的干涉。鉴于这种倾向,他一定主张恢复政府任命的卡齐,作为一种纪律工具,以平息穆斯林中反英情绪和潜在的动荡,特别是在马德拉斯管辖区。
事实上,1871年,在卡拉马特·阿里的演讲之后,殖民官员报告了一个令人担忧的现实。他们叙述说,大多数穆斯林认为,自从卡齐大法官(qazi al-quzat)和穆斯林法律官员的职位被解散以来,“瓦哈比主义”在他们中间占据了上风。1871年2月8日,描述普遍的穆斯林观点时,一位来自孟加拉的地区警察局长写道,“异端的毛拉”被视为“篡夺”了卡齐的位置。同样,比哈尔邦班基普尔的地区警察局长J.H.雷利发出警告,称卡拉马特·阿里及其追随者现在怀疑,在政府没有任命卡齐的地方,是否应该诵读义务性的周五集体(jumu‘a)祈祷,而由哈吉·沙里亚塔拉在孟加拉创立的法拉伊齐运动的追随者在这个问题上持有更极端的立场。包括法里德普尔和巴克尔根杰地区的沙里亚塔拉追随者在内的许多穆斯林认为,在没有正式任命卡齐的地方诵读主麻和开斋节祈祷不会被造物主接受,后者随后据报道宣布英属印度为“战争领地”。穆罕默德道路运动的追随者,如维纳亚特和埃纳亚特·阿里,通常被称为“瓦哈比”,也随声附和,表达了因缺乏官方卡齐而产生的困难。但后者也宣称,此类地方的穆斯林可以任命他们自己的领导人(sirdar)来满足这一需求,许多穆斯林认为这种现象对社区的利益是有害的。J. H. 雷利在1864年法案之后指出了这些发展,称其为“严重”和“重大”的担忧。重新任命政府授权的卡齐有望通过将这些穆斯林置于“受认可的领导人”的保护之下,从根本上打击这些反感的情绪。正如印度政府国务秘书在1871年所指出的:
事实上,正如我所说,毫无疑问,在没有合适的卡齐存在的情况下,穆罕默德信徒的生活几乎无法按照其宗教规则进行;因为不仅某些仪式根据习俗需要他们的批准,而且在穆罕默德信徒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需要卡齐妥善解决的宗教和形式法律的小问题。如果没有这样的存在,这为那些对政府不忠的人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机会,向有良知的穆罕默德信徒施压,称政府不是他可以适当生活在其中的政府;另一方面,使用和承认政府任命的卡齐,无疑实际上是对该政府权威和合法性的一种承认。我相信,自1864年第十一号法案以来,这一论点已被自由使用,我有理由知道,即使是忠诚的穆罕默德信徒也对此事感到非常困扰。(强调为笔者所加)
显然,英国政府几乎没有以真正的意义恢复该机构。面对卡拉马特·阿里关于英属印度是伊斯兰领地的断言,英国政府试图恢复一个伊斯兰机构,以减轻未来颠覆的可能性,确保穆斯林臣民在英属印度感到安全,并将殖民政府视为合法、友好和负责任的。关于正式登记穆斯林婚姻和离婚的担忧掩盖了更基本的问题,即卡齐职位在英属印度是如何运作的,以及谁拥有在英属印度任命卡齐的权利。事实上,正如英国官员所争论的那样,仅仅通过法律或行政政府来确定英属印度构成伊斯兰领地是不够的。这一决定将影响每一个穆斯林家庭,并需要“穆罕默德社区的同意”。他们认为获得这种“同意”的一个明显方法是确保日常宗教习俗、仪式和崇拜对臣民人口来说继续不受阻碍。因此,政府任命卡齐——尽管在英国人眼中是名义上的,仅仅是认可他们的仪式和礼仪功能——从而带来了为英国人和他们的穆斯林臣民带来利益的前景。
然而,与此同时,英国人意识到马德拉斯和该管辖区穆斯林的情况可能与上印度的阿瓦德“非常不同”,他们的传统很少被其政府所理解。他们中的大多数是沙斐仪派,他们任命自己的卡齐作为当地领导人,自1836年以来一直在马拉巴尔抵制英国统治。1806年,英国人在马德拉斯管辖区的韦洛尔也面临了他们在印度领土上的最早起义。但南印度在1857年叛乱期间没有引起麻烦。海得拉巴的尼扎姆和阿尔科特的纳瓦布保持了忠诚,尽管尼扎姆并非没有受到叛军加入他们并起义的巨大压力。此外,德干地区的哈德拉米阿拉伯人从来都不是公司或英国政府受欢迎的存在。他们被认为是一种强大的威胁,如果他们制造麻烦,会给英国人造成重大损害。面对马德拉斯逊尼派穆斯林持续的不满,英国官员担心他们处理卡齐职位的方式。他们承受不起再次起义的后果。因此,他们想在一个长期酝酿抗议但尚未像1857年在北印度恒河平原和印度中部那样爆发的地区,减轻它可能产生的任何可能性。鉴于许多乌理玛声称他们在该地区仍然享有一定的司法自主权,英国人迫切希望将他们置于控制之下。
事实是,印度和阿拉伯的沙斐仪法学家传统上认为非穆斯林统治下的领土是伊斯兰领地。只要其定居的、常住的穆斯林受到保护,并且可以自由地进行仪式和崇拜,而不必担心失去这样做的能力,它就被如此看待。这一观点最初由沙斐仪法学家阿尔-马瓦尔迪(卒于1058年)阐述,后来在十六世纪由埃及的两位著名沙斐仪法学家沙姆斯·丁·阿尔-拉姆利和伊本·哈贾尔·阿尔-海塔米充分发展,他们在当时在南印度的穆斯林聚居点中非常出名。这种宗教义务本质上是域外的,通常涉及日常仪式、祈祷和私人崇拜行为。与哈乃斐派不同,沙斐仪派不一定要求穆斯林在穆斯林政治主权者的管辖范围内履行这些义务,但肯定要求官方任命的卡齐来验证穆斯林生活的必要性。在南印度背景下,卡齐作为穆斯林宗教生活的监督者运作,由当地印度教主权者以外的一系列权威任命。任命卡齐被视为穆斯林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就是有罪的。事实上,伊本·哈贾尔的所谓学生之一扎因·丁·阿尔-马利巴里曾警告该地区的穆斯林,如果他们在任何时候未能任命卡齐,或者非穆斯林统治者反驳他们的决定并使所有规则无效,他们的宗教就会出现菲特纳(fitna)或混乱。
这种沙斐仪派将非穆斯林统治的领土视为伊斯兰领地的概念从1836年起被英属马拉巴尔的穆斯林所援引,当时他们袭击了公司官员,历史学家称之为“马皮拉起义”,袭击得到了作为特定地区选举产生的卡齐的穆斯林领导人的批准。我在这里指的是被称为《al-Sayf al-Battar》的著名教法判例集,据说是在1840年代这些抗议期间由马拉巴尔最有影响力的卡齐唐加尔·赛义德·法德尔(1824–1900)或他的父亲赛义德·阿拉维(1753–1844)所发布的。在谈到当时的英属印度时,这些教法判例强调,当异教徒势力夺取并占领它时,伊斯兰领地的领土地位并没有改变为“战争/不信领地”(dar al-harb/dar al-kufr),只要常住的穆斯林能够在被占领的领土上公开实践他们的宗教(izhar dinihi)。因此,这些教法判例呼吁每一位穆斯林留在被占领的伊斯兰领地,并通过与异教徒殖民者作战来恢复它。很难知道公司官员是否对这些教法判例有很好的了解,尽管他们曾于1852年将法德尔驱逐到阿拉伯,理由是他煽动穆斯林起来反抗他们。但重要的是,法德尔在1856年,即1857年北印度叛乱爆发前夕,从奥斯曼帝国的开罗或伊斯坦布尔出版了这些教法判例,此后卡拉马特·阿里关于英属印度是伊斯兰领地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与沙斐仪派的观点相吻合,在英国帝国圈子里越来越受欢迎。
当马德拉斯的逊尼派穆斯林从1870年到1877年强烈要求恢复他们的卡齐职位时,他们默许地援引了当时在印度和阿拉伯的乌理玛中存在的伊斯兰领地的概念,促使英国政府屈服并以满足其帝国国家需求的方式恢复了卡齐职位。首先,卡马尔·丁1870年的法律诉讼和随后的请愿书引发了人们对穆斯林主要机构如卡齐职位的严重担忧,他们意识到他们没有明智地管理——或者管理得相当松散——而且它仍然作为马德拉斯管辖区的一个权力场所独立运作,破坏了他们认为该职位已被他们解散的现实。随着1870年以来不满情绪的酝酿,面对马德拉斯高等法院拒绝承认人民的卡齐,殖民官员有理由担心围绕该问题的潜在动荡。
到1866年,南印度的煽动分子与孟加拉、勒克瑙和德里的煽动分子之间秘密通信的迹象越来越多。马德拉斯军队的总司令进一步指出,许多他怀疑是不忠的“瓦哈比”的乌理玛在当地士兵中获得了影响力。他们还会参加周五在特里普利坎、韦洛尔和马德拉斯穆斯林据点举行的“瓦哈比会议”,并得到城镇卡齐的积极协助。在阿尔科特地区和各个邻近地区,英国人认为大量的拉拜人和马皮拉人是“完全的瓦哈比”。阿尔科特纳瓦布在马德拉斯地区的一些亲属也被怀疑是这样,而泰米尔苏菲穆希·丁·卡迪里——北印度穆罕默德道路运动活动家的直接门徒——在马德拉斯的存在点燃了一些旧的恐惧。他曾在1842年因涉嫌策划将东印度公司赶出印度而被作为“瓦哈比”代理人受审,并且在阿尔科特仍然拥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当然,这种对潜在动荡或起义的恐惧通常在1857年的阴影下被夸大了。英国人也承认,他们怀疑的“瓦哈比”穆斯林在该地区的存在“在数量上微不足道”,而且影响力并不大,他们也没有明确的教义证明他们是麦加伊本·阿卜杜勒·瓦哈布的实际追随者。但在一线工作的殖民官员仍然向帝国官僚机构发出了关于1864年第十一号法案在印度带来的令人担忧的后果的警报。到1870年,他们报告了将卡齐的“有影响力职位”从“所有国家控制”中移除,并将其提名和报酬交给穆斯林社会,在多大程度上加剧了人口中更“狂热的宗教”的传播。如果他们制造麻烦怎么办?如果再次发生叛乱怎么办?
乌理玛发动的“瓦哈比”叛乱的恐惧在关于重新任命卡齐的帝国讨论中非常明显。可以肯定的是,印度的英国人到目前为止已经经历了卡齐职位叛乱潜力的两个极端。在1857年叛乱期间,公司任命的法官卡齐·米亚·詹利用他的宗教权威和政府官员的身份,在孟加拉的杰索尔区动员了人力和财力,并煽动了一场反对英国政府的战争。英国人查封了他的文件和财产,并在1864年的安巴拉审判中判定他有罪。另一方面,在讨论1880年恢复卡齐职位的过程中,白沙瓦市赫尔家族的卡齐回忆说,喀布尔的人口曾经在英国军队接管城市后,因没有任命卡齐而由乌理玛领导反抗政府。
为了寻找摆脱这些困境的方法,以及在印度可能发生的另一起由印度洋沿岸的沙斐仪派及其阿拉伯同伴引发的起义的可能性,英国政府现在利用其自己的穆斯林法律工具——被殖民的哈乃斐派或英属穆罕默德法律——来重申并规范统治政府任命卡齐的特权。如果重新任命卡齐对英国政府来说是“政治必要”,那么在马德拉斯管辖区将其作为法律强制执行以控制长期以来作为沙斐仪派权力堡垒的自治卡齐传统,被认为是“紧迫的”,这也就不足为奇了。正如英国马拉巴尔地方法官和征税官威廉·洛根在1885年所评论的那样,对清真寺及其卡齐的“有效控制”是该地区乌理玛权力可以被规范的唯一严肃方式。因此,《卡齐法案》旨在拉平统治南印度穆斯林的宗教政治权威的不同传统。满足穆斯林的“社会和礼仪需求”并确保在不同部门的乌理玛(实践哈乃斐派和沙斐仪派法律)达成法律共识认为英属印度也是伊斯兰领地的领土上的秩序,这是殖民者的当务之急。
《卡齐法案》及其对英属印度的政治效用
当殖民官员在1870年代审议重新任命卡齐的问题时,他们广泛权衡了印度背景下权威的哈乃斐派观点,以评估基督教政府恢复卡齐职位是否会激怒任何穆斯林,特别是乌理玛。除了马尔吉纳尼和琼普里之外,他们在1871年的讨论中引用了阿拉·丁·阿尔-哈斯卡菲(卒于1677年)的《Durr al-Mukhtar》,谈到了此类任命的理论许可,后来又引用了奥朗则布皇帝(卒于1707年)编纂的《Fatawa-i ‘Alamgiriyya》和谢赫·因达帕蒂(卒于1381年)编纂的《Fatawa Tatarkhaniyya》。拉合尔的逊尼派乌理玛提供了进一步的意见,确认只要卡齐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干涉,此类任命就是“合法的”和“值得称赞的”。
然而,尽管得到了一些乌理玛的教义支持和理论认可,但来自北印度和上印度不同地区的博学穆斯林和欧洲官员的坚定反对仍然很强烈。英国政府听取了意见,并停止了在印度全国范围内积极实施该法案的可能性。事实上,如果英国政府开始在整个印度任命穆斯林宗教官员,它就会承担起一个单独的宗教角色。那会立即引起怀疑,并为英国政府带来一系列新的麻烦。毕竟,《卡齐法案》最终完全取消了卡齐作为司法机构的地位,除了马德拉斯管辖区外,地方政府对它的采用仍然是局部的和“零碎的”。
相比之下,在马德拉斯管辖区,英国政府按照非穆斯林(印度教)主权者的长期传统和做法行事,他们要么处理卡齐的任命,要么名义上承认已经由穆斯林名流和城镇人民选举产生的卡齐。《卡齐法案》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这一传统,尽管是通过微妙地固定和颠覆它。虽然英国人不允许在殖民地存在多元、重叠的法律或司法传统,特别是当这些传统授权乌理玛行使相当大的权威时,将他们置于直接的政府控制之下在南印度各省不太可能激怒他们。毕竟,一直有持续和积极的需求,海得拉巴尼扎姆的部长支持这种需求。此外,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该法案旨在加强乌理玛的当地权威。正如1880年的立法明确指出的那样,政府官员在任命该地区的卡齐时,总是会考虑该地区主要穆斯林的愿望和选择,而乌理玛并不反对在这方面达成一致。例如,当从马拉巴尔地区收集关于《卡齐法案》的意见时,穆斯林多数地区的有影响力的沙斐仪派,包括殖民官僚机构中的那些人,对此最为兴奋,并为了其立即执行而支持该法案。
虽然洛斯特关于卡齐被转变为产生“婚姻事实”和个人法律人格的婚姻登记员的见解说明了此事的直接现实,但它未能解释《卡齐法案》背后的基本原理。1880年后的卡齐不需要参加所有的穆斯林婚姻,他们也没有减轻印度穆斯林在离婚和再婚方面的实际问题。这是帝国主义鼎盛时期,英国官员很少关注他们的穆斯林臣民面临的实际问题。相反,卡齐的重新引入是出于英国政府的帝国需求(以减轻动荡),这以传统的名义颠覆了该机构,特别是南印度传统,这为殖民地对宗教机构的彻底改革提供了足够的政治合法性。
新任命的卡齐有望在整个英属印度获得政治红利,即使在孟加拉,如果地方政府屈服于大众需求并选择任命卡齐的话。当作为法律颁布时,该立法规定在“每一个人口中心”任命具有“模范、道德品质”的博学人士作为卡齐,他们将隶属于地区官员。它被认为是使政府和群众了解重要宗教事务,并协助法院处理关于穆斯林法律和习俗纠纷的有效工具。最重要的是,它被设想为政府与穆斯林人口之间可靠的接口,以消除煽动性活动和“瓦哈比主义”。这些卡齐可以在清真寺、祈祷、节日和仪式期间对会议和程序行使一定程度的控制,穆斯林在这些地方“成千上万”地聚集,经常密谋反对政府。在马德拉斯管辖区拥有大多数沙斐仪派的马拉巴尔地区,这些沙斐仪派继续他们反对英国政府的农业抗议,该措施旨在“加强行政部门”。
然而,为了保持其不干涉本土习俗事务的主张和修辞,英国政府认识到它不能以任何绝对的意义来规范自治卡齐任命的传统。《卡齐法案》规定,如果他们愿意,它不会完全禁止任何人履行卡齐的职责,而不受国家任命。马德拉斯的地区行政官报告说,如果特定清真寺的人民“一致依附于特定的卡齐”,那么他被国家免职或替换并不能阻止这位一旦建立在“人民善意”基础上的被解雇的卡齐继续作为卡齐运作。英国政府愿意在这件事上给予一些回旋余地,同时实际上改变了卡齐在南亚历史上运作的机构。
结论
英属印度卡齐的帝国政治长期以来一直被历史关注所忽略,而该职位的殖民改造被认为是死信。我解决它们的目的有三。首先,突出印度穆斯林的多元法律传统,这些传统在主流历史话语中没有出现;其次,表明卡齐职位的运作总是与土地作为伊斯兰领地的领土性联系在一起,以及选举城镇卡齐的沙斐仪派传统如何仍然是英国人的权力来源,随时可能制造麻烦;最后,证明英国政府认为卡齐与伊斯兰领地之间的关系对于维持他们在印度的领土主权至关重要。在维护这种动态的谨慎努力中,为了英国帝国的政治紧急需要,《卡齐法案》重新加工并改变了卡齐的司法价值。名义上的卡齐现在既是殖民官僚机构的棋子,也是代理人。他们将登记穆斯林的婚姻和离婚,并成为一个有用的中间人,让英国人了解他们的穆斯林臣民。
在这方面,本文重新塑造了关于卡齐殖民改革的讨论,超越了据称在殖民地印度为穆斯林“废除”了该职位的1864年第十一号法案。通过这样做,它摆脱了长期以来将南亚伊斯兰教法的控制和征服描述为“总体性”的趋势,即在“司法殖民化”方面,并将英属穆罕默德法律视为设定管理整个帝国穆斯林范式的唯一叙事。相反,我表明英国帝国经常为了方便而妥协;它与伊斯兰法律的特定区域传统和解,而不是引入普通法原则来颠覆穆斯林司法制度。我在这里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英国政府是如何不得不适应,尽管是不公平的,甚至是离奇的,南印度长期以来非穆斯林主权者的沿海传统,他们一直承认沙斐仪派及其卡齐是真正的伊斯兰领地的一部分。
这并不是否认穆斯林在1864年卡齐职位失效后确实面临真正的法律困难。但《卡齐法案》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做得很少。殖民档案中的文献表明,财产关系立法对于完全解决穆斯林婚姻和离婚问题是必要的。而这些措施只能在以后的几年里,在锡兰和海峡殖民地引入,一旦恢复像卡齐职位这样关键机构的政治成功在该地区得到测试和了解。改变印度卡齐职位的议价能力讽刺地是由非穆斯林统治条件下构成伊斯兰领地的参数所塑造的。一个曾经允许穆斯林在印度洋流动的想法已经演变成英国帝国及其穆斯林臣民争夺和协商其权力关系的有用话语。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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