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伦敦清真寺信托:核心章程与管理规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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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www.cambridge.org/core/journals/royal-historical-society-camden-fifth-series/article/appendix-ii-articles-of-association-of-the-east-london-mosque-trust-limited-1948/562C4438F6ABE56B2A9909144F58A606
东伦敦清真寺信托:核心章程与管理规则解析
东伦敦清真寺信托依据1948年公司法设立,通过理事会管理其财产与事务。该信托明确了成员资格的获取、丧失条件及理事会的组成架构,旨在确保其宗旨的有效执行与组织运作的规范化。
背景:东伦敦清真寺信托是什么?
东伦敦清真寺信托(East London Mosque Trust)是一家根据1948年公司法注册的担保有限公司,旨在管理东伦敦清真寺的日常事务、财产及宗教使命。该机构通过章程规定了成员的权利义务及理事会的治理结构,是英国穆斯林社区重要的宗教与社会管理实体。
摘要
1948年公司法,担保有限公司且无股本,东伦敦清真寺信托有限公司章程。
序言
“组织大纲”指本章程所附之组织大纲。“本信托”指东伦敦清真寺信托有限公司。“本信托规章”指组织大纲、章程及其他规章(如有),包括现行管理本信托的细则。“成员”指本信托之成员。“理事会”指本章程所设之现任理事会成员。“秘书”及“审计师”分别指本信托之现任相关官员。“股东大会”指根据本信托规章召开的本信托之股东大会,无论是普通会议还是特别会议。“特别决议”及“特殊决议”指根据1948年公司法第141条或其任何现行法定修订所定义的本信托之特别决议或特殊决议(视情况而定)。“登记册”指根据1948年公司法第110条须保存的成员登记册。“信托办公室”指本信托之现行注册办公地点。“法规”指1948年公司法及本信托现行适用的其他法规(如有)。“书面”指书写、印刷,或部分书写及部分印刷。“个人”包括商号、公司以及自然人。单数包括复数,阳性包括阴性,反之亦然。“月”指日历月。“细则”指根据现行本信托规章所制定的任何本信托细则。
成员资格
(B) 本信托收到的所有入会费及会费(如有)应(在理事会有权将其全部或部分用于本信托开支的前提下)用于理事会随时决定的本信托的一项或多项宗旨。
(A) 若该成员放弃伊斯兰信仰。
(B) 若该成员表示有意永久居住在英国境外,且理事会认为其停止成为成员符合本信托利益。
(C) 若该成员丧失行为能力。
(D) 若该成员破产,或为债权人利益达成或同意任何转让,并支付或提议向债权人支付任何和解金,或签署任何类似的契约或协议,或采取或试图采取任何法定安排以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E) 若该成员在理事会看来因任何原因不再符合本信托成员资格,且理事会作出相应决议。
(F) 若本信托根据规章将该成员除名。
但对于因本条(C)或(D)项规定而丧失成员资格的人士,理事会有权(如认为合适)在认为适当的条件下恢复其成员资格。
管理理事会
(B) 理事会首批成员应为:(1) 阿卜杜勒·法塔赫·阿姆尔帕夏阁下、哈比卜·易卜拉欣·拉希姆图拉阁下、谢赫·哈菲兹·瓦赫巴阁下、托里克·阿米尔·阿里爵士、哈蒂姆·阿塔里先生、赛义德·法兹勒·沙阿先生、古拉姆·穆罕默德先生及伊姆达德·阿里·伊玛目·阿里·卡齐先生;及 (2) 现任穆斯林协会主席、名誉秘书及名誉财务主管,前提是他们须向本信托发出书面通知,表示愿意接受理事会成员职务。
(C) 每位理事会成员应(受第31条关于退休或以其他方式停止任职的规定约束)按以下条款任职:
(i) 埃及、巴基斯坦及沙特阿拉伯的外交代表、高级专员或其他认可代表(或由上述任何代表、高级专员或其他认可代表提名的人士)的任期,仅限于其担任其君主或其国家政府(视情况而定)在英国的认可代表期间,或担任此类认可代表(视情况而定)的提名人期间。因本款规定导致理事会成员退休而产生的任何空缺,应由继任的圣詹姆斯宫认可代表、高级专员或其他认可代表填补,或由上述任何外交代表、高级专员或其他认可代表(视情况而定)提名的其他人选填补;或者,若未任命继任者,理事会可选择让该空缺保持空缺。
(ii) 穆斯林协会的主席、名誉秘书及名誉财务主管的任期,仅限于其分别担任该主席、名誉秘书或名誉财务主管期间。因本款规定导致理事会成员退休而产生的任何空缺,应由继任穆斯林协会主席、名誉秘书或名誉财务主管(视情况而定)的人士填补。
(iii) 其余理事会成员应在每年的年度股东大会上退休,但有资格连任。
(iv) 理事会有权任命其认为合适的任何人士为理事会额外成员(前提是不超过本条(A)款所述的最大人数),并按理事会酌情决定的条款任职。
(D) 本信托首任主席为哈比卜·易卜拉欣·拉希姆图拉阁下,首任副主席为伊姆达德·阿里·伊玛目·阿里·卡齐先生,任期至1950年年度股东大会后召开的首次本信托理事会会议。届时他们将退休,并按以下规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新任主席及副主席。
(E) 理事会应在上述(D)款所述的理事会会议上,以及1951年及此后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后首次召开的理事会会议上,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新任主席及副主席。任何年份退休的主席均有资格连任;副主席的选举由理事会酌情决定,任何退休的副主席均有资格连任。
(A) 制定进一步规范本信托事务的规则及细则,并修订或废除任何此类规则及细则。所有现任或未来的成员均应受现行有效的此类规则及细则约束,前提是此类规则或细则不得与本信托的宗旨或本章程相抵触。
(B) 根据理事会认为合适的方式,管理及控制本信托资金、股票、基金及证券的保管、投资、变现及支出。
(C) 为本信托的目的,随时借入、筹集或确保支付理事会认为合适的款项。
(D) 由理事会的一名或多名成员,或由其授权的任何一人或多人出具收据,作为本信托收讫款项或财产的有效凭证。
(E) 为本信托的目的,聘请及雇佣任何经理、银行家、律师、官员、分析师、图书管理员、保管人、文员、代理人、仆人或其他人员,并就其职责、权力、任期、雇佣、报酬及其他方面设定理事会认为合适的条款;特别是在秘书服务及办公场所方面做出理事会认为适当的安排,并可随时解除或解雇任何现任服务人员。
(F) 任命任何理事会成员、本信托成员或其他人士,以履行或执行为实现本信托注册宗旨而对本信托有利或必要的工作、职责及服务。
(G) 在理事会认为合适的条件下,将其任何权力和职责委托给由理事会成员或本信托其他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并任命理事会认为符合本信托利益的特别委员会(如有),确定此类特别委员会的组成及权力,并就此类小组委员会及特别委员会的程序制定理事会认为适宜的规章。
(H) 以本信托的名义向议会请愿。
(I) 决议在一名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在场的情况下,将本信托的公章加盖于所有需要加盖公章的契约及文件上。
理事会程序
理事会轮换
理事会成员资格丧失
(A) 若以书面形式向信托机构提出辞职;
(B) 若被认定为精神失常或神志不清;
(C) 若宣告破产、无力偿债,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D) 若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非因信托业务缺席理事会会议超过连续六个日历月,或离开英国超过连续六个日历月,且理事会决议其职位空缺;
(E) 若根据1948年《公司法》第188条或第332条的任何命令,被禁止担任理事会成员。
(A) 若以书面形式向信托机构提出辞职;
(B) 若被认定为精神失常或神志不清;
(C) 若宣告破产、无力偿债,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D) 若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非因信托业务缺席理事会会议超过连续六个日历月,或离开英国超过连续六个日历月,且理事会决议其职位空缺;
(E) 若根据1948年《公司法》第188条或第332条的任何命令,被禁止担任理事会成员。
大会
但若会议获得以下同意,即使通知时间短于本条规定,仍视为已正式召开:
(A) 若是年度大会,由所有有权出席并投票的成员同意;以及
(B) 若是其他会议,由有权出席并投票的成员中占多数者同意,且该多数成员合计代表该次会议所有成员总投票权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A) 若是年度大会,由所有有权出席并投票的成员同意;
(B) 若是其他会议,由有权出席并投票的成员中占多数者同意,且该多数成员合计代表该次会议所有成员总投票权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B) 任何有权在大会上投票的成员均可提交任何决议,前提是其须在会议日期前至少六周将签署的书面通知送达信托机构办公室,说明其提交决议的意图。秘书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将其纳入会议通知中,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所有成员该决议将被提出。但若在通知送达信托机构办公室后,会议日期定在送达之日起六周内,则即使该通知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送达,就本段而言,仍视为已妥善送达。
(A) 通过特别决议,制定、修改或废除信托机构的任何章程,无论该章程是由理事会根据第23(A)条规定制定,还是由上述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制定(每项制定或修改的章程均须书面记录,加盖信托机构公章,并将其副本,或在废除章程的情况下,将废除通知发送给每位成员,发送方式如下文所述);此外,大会有权决定有关信托机构管理或规章的所有事项和问题。
(B) 不时通过特别决议,修改并制定新规定,以替代或补充信托机构的任何规章;特别地,任何大会均可通过特别决议,行使法规赋予担保有限公司在章程授权下可行使的所有权力。
(A) 通过特别决议,制定、修改或废除信托机构的任何章程,无论该章程是由理事会根据第23(A)条规定制定,还是由上述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制定(每项制定或修改的章程均须书面记录,加盖信托机构公章,并将其副本,或在废除章程的情况下,将废除通知发送给每位成员,发送方式如下文所述);此外,大会有权决定有关信托机构管理或规章的所有事项和问题。
(B) 不时通过特别决议,修改并制定新规定,以替代或补充信托机构的任何规章;特别地,任何大会均可通过特别决议,行使法规赋予担保有限公司在章程授权下可行使的所有权力。
秘书
账目
1948年《公司法》
担保有限公司,无股份资本。
东伦敦清真寺信托有限公司组织章程大纲。
(A) 担任伦敦清真寺基金信托的受托人,该信托包含在1926年11月19日的信托声明契约中,由孟买的苏丹穆罕默德·沙阿·阿迦汗殿下、拉明顿男爵查尔斯·华莱士·亚历山大·纳皮尔·科克伦-贝利阁下、安普特希尔男爵阿瑟·奥利弗·维利尔斯·拉塞尔阁下、赛义德·阿米尔·阿里阁下和穆罕默德·拉菲克爵士执行(该信托是为契约中所述目的而设立);并担任位于伦敦郡斯特普尼教区商业路446/448号(注册产权号LN 244192)的东伦敦清真寺及伊斯兰文化中心不动产,以及位于上述商业路450号的进一步财产(注册产权号30706)的受托人(上述两处财产均根据1926年11月19日的契约信托持有);从现任受托人处获取上述信托财产,并按照信托文书的条款履行和执行上述信托;并担任与穆斯林信仰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托的受托人,且在信托管理委员会看来,这些信托可由信托机构方便且妥善地承担。
(B)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购买、租赁、租用或以其他方式获取任何不动产或动产,以及信托机构目的所需或便利的任何权利或特权。
(C) 建造、维护和改建信托机构目的所需或便利的任何房屋或建筑物。
(D) 对信托机构非即时需要的资金进行投资和处理,投资方式不时确定;但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慈善委员会或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外行使相应管辖权的任何机构管辖的资金,仅能投资于法律当时规定的证券并获得相应的批准(如有)。
(E) 制定规章和章程以指导和控制信托机构的事务,并定义和确定确保或强制执行信托机构决定或指示的方式,并执行信托机构的任何章程、规章及指示。
(F) 采取个人或书面呼吁等方式,不时认为必要时,获取并接受金钱拨款,以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土地、捐赠、礼物、认购金及其他援助,以促进信托机构的目标,并遵守此类拨款和其他付款可能附带的任何适当条件。
(G) 向大英帝国领土及其他地区的议会提交请愿书,并向此类领土的政府、立法及其他当局提交备忘录或其他文件,以促进信托机构的目标。
(H) 建立并支持,或协助建立并支持旨在造福信托机构员工或前员工,或其家属或相关人员的协会、机构、基金、信托和便利设施,并向此类人员发放养老金和津贴,以及支付保险费用。
(A) 担任伦敦清真寺基金信托的受托人,该信托包含在1926年11月19日的信托声明契约中,由孟买的苏丹穆罕默德·沙阿·阿迦汗殿下、拉明顿男爵查尔斯·华莱士·亚历山大·纳皮尔·科克伦-贝利阁下、安普特希尔男爵阿瑟·奥利弗·维利尔斯·拉塞尔阁下、赛义德·阿米尔·阿里阁下和穆罕默德·拉菲克爵士执行(该信托是为契约中所述目的而设立);并担任位于伦敦郡斯特普尼教区商业路446/448号(注册产权号LN 244192)的东伦敦清真寺及伊斯兰文化中心不动产,以及位于上述商业路450号的进一步财产(注册产权号30706)的受托人(上述两处财产均根据1926年11月19日的契约信托持有);从现任受托人处获取上述信托财产,并按照信托文书的条款履行和执行上述信托;并担任与穆斯林信仰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托的受托人,且在信托管理委员会看来,这些信托可由信托机构方便且妥善地承担。
(B)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购买、租赁、租用或以其他方式获取任何不动产或动产,以及信托机构目的所需或便利的任何权利或特权。
(C) 建造、维护和改建信托机构目的所需或便利的任何房屋或建筑物。
(D) 对信托机构非即时需要的资金进行投资和处理,投资方式不时确定;但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慈善委员会或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外行使相应管辖权的任何机构管辖的资金,仅能投资于法律当时规定的证券并获得相应的批准(如有)。
(E) 制定规章和章程以指导和控制信托机构的事务,并定义和确定确保或强制执行信托机构决定或指示的方式,并执行信托机构的任何章程、规章及指示。
(F) 采取个人或书面呼吁等方式,不时认为必要时,获取并接受金钱拨款,以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土地、捐赠、礼物、认购金及其他援助,以促进信托机构的目标,并遵守此类拨款和其他付款可能附带的任何适当条件。
(G) 向大英帝国领土及其他地区的议会提交请愿书,并向此类领土的政府、立法及其他当局提交备忘录或其他文件,以促进信托机构的目标。
(H) 建立并支持,或协助建立并支持旨在造福信托机构员工或前员工,或其家属或相关人员的协会、机构、基金、信托和便利设施,并向此类人员发放养老金和津贴,以及支付保险费用。
我们,下述姓名和地址的签署人,希望根据本组织章程组建一家公司。
认购人的姓名、地址和描述:
埃及大使 阿卜杜勒·法塔赫·阿姆尔帕夏阁下,南奥德利街75号,W1
沙特阿拉伯大使 谢赫·哈菲兹·瓦赫巴阁下,贝尔格雷夫广场30号,SW1
巴基斯坦高级专员 哈比卜·易卜拉欣·拉希姆图拉阁下,公园大道56号,NW
大律师 伊姆达德·阿里·卡齐先生,大道路45号,彭格,SE20
董事 阿拉·达德·汗先生,佩勒斯路34号,W6
商人 纳基布拉·汗先生,贝克尔斯街7号,E14
董事 赛义德·法扎尔·沙阿先生,比尔顿路244号,佩里韦尔,米德尔塞克斯
出口代理人 古拉姆·穆罕默德先生,坎顿街59号,E14
进出口商 苏莱曼·穆罕默德·杰塔先生,阿尔伯特街18号,NW1
加尔各答高等法院退休法官 托里克·阿米尔·阿里爵士,波林福尔德,鲁德威克,萨塞克斯
日期:1949年4月25日
上述签名的见证人:
J.A 伍德黑德
切夫雷蒙特
霍克林路
沃金
1926年财产法(修正案)法案,信托公司
我,大不列颠大法官威廉·艾伦·乔威特子爵,在阅读了伯纳德·威廉·古尔德代表东伦敦清真寺信托有限公司于1949年5月20日作出的法定声明后,确信该公司符合1926年《财产法(修正案)法案》第3条第1款中适用于该公司情况的规定,并据此授权该公司在慈善、教会和公共信托方面作为信托公司行事。
乔威特 C.
日期:1949年6月21日
1 埃及驻英国大使。
附录
引用资源
1. 在本章程中,除非主题或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
2. 就注册而言,本信托成员人数定为五十人,但理事会可随时登记增加成员人数。
3. 组织大纲的签署人及理事会首批成员(若非上述签署人或首批成员者):阿卜杜勒·法塔赫·阿姆尔帕夏阁下、哈比卜·易卜拉欣·拉希姆图拉阁下、谢赫·哈菲兹·瓦赫巴阁下、阿拉·达德·汗先生、纳基布拉·汗先生、苏莱曼·穆罕默德·杰塔先生、苏丹·穆罕默德·沙阿·阿迦汗爵士、托里克·阿米尔·阿里爵士、哈蒂姆·阿塔里先生、赛义德·法兹勒·沙阿先生、古拉姆·穆罕默德先生及伊姆达德·阿里·伊玛目·阿里·卡齐先生,应为本信托之首批成员。上述人士及历任理事会所有成员,以及根据本章程获准加入的其他人士,且仅限上述人员,方为本信托成员并据此载入登记册。
4. 本信托成员资格仅限于对本信托事业感兴趣并愿意捐助或积极推动其宗旨(如组织大纲所述)的穆斯林,且须(受第3条规定约束)由理事会按照下文规定接纳为成员:但理事会可随时决定,根据理事会确定的条款,接纳理事会认为已为或有能力为本信托提供特殊服务之任何其他人士成为成员。
5. 除本信托首批成员及理事会成员外,任何人士若要获得本信托成员资格,必须符合第4条的资格,并填写理事会不时规定的申请表,连同理事会可能要求的任何证明书或声明,并使理事会确信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且须由两名本信托成员书面提议及附议,证明该人士具备资格且在他们看来是成为本信托成员的合适人选;或者,作为符合第4条但书规定的人士,由理事会直接接纳而无需申请。
6. 除本信托首批成员及理事会成员外,所有成员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须以多数票通过;若票数相等,理事会主席拥有决定性的一票。理事会可在行使酌情权时,无需说明任何理由而拒绝选举任何申请人。
7. (A) 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否则成员无需缴纳入会费或年度会费,但理事会获授权可随时决定应缴纳的入会费及/或会费,并确定此类入会费或会费(视情况而定)的金额或费率,并可随时根据需要暂停、免除或变更上述费用。
8. 若任何时候需缴纳会费,则所有会费应在每年1月1日预缴。但每位成员在申请成员资格时应随附首期会费金额;若根据本章程第4条规定被选为合格成员且无需申请者,则在收到当选通知时缴纳。若申请人未当选,本信托应退还该会费。若申请人被接纳为成员,该会费应计入当年;但在任何年份10月31日或之后当选的成员,其首期会费应涵盖从当选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上述会费仅赋予成员在本信托股东大会上的一票投票权。
9. 若任何时候需缴纳会费,而任何成员在会费到期后一个月内未缴纳,秘书应通知该成员。若成员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仍未缴纳该年度会费,其将自动丧失本信托成员资格,但仍须承担所欠会费的责任。若其支付在职期间所欠的所有会费,以及若其继续担任成员至重新加入时本应缴纳的会费金额,则有资格重新申请加入。但理事会可在任何情况下,视情况决定暂停或免除本条任何规定的执行。
10. 任何成员可随时通过向注册办事处的秘书提交一份书面通知(或理事会可能接受的更短期限通知),表明其退出本信托成员资格的意愿,通知期满后,其即不再是成员。但若在任何年份的11月30日之后发出此类通知,且当时需缴纳会费,该成员仍须立即缴纳下一整个年度的会费。
11. 若任何成员严重或持续违反本信托的任何规章,或有任何行为在理事会看来损害了本信托的利益,理事会可酌情通过特别会议决议将其开除。该会议须由出席并投票的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且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相关成员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二十一个完整日收到书面通知,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及目的,并应获得出席会议并为自己辩护的机会,或根据其意愿,由另一名成员、律师或法律顾问代表出席。理事会在任何此类会议上的决定为最终决定,被开除的成员应立即停止成为本信托成员。
12. 除非获得理事会书面同意,否则成员与本信托相关的任何权利及特权不得通过其自身行为、法律运作或其他方式进行抵押、转让或传递。
13. 每位成员均承诺尽其所能推动本信托的宗旨、利益及影响力,并应随时遵守本信托的规章,并不时向本信托秘书告知其营业地点或居住地,以登记为通讯地址;就本信托规章而言,该登记地点应视为其通讯地址;所有通知均可由本信托通过普通邮件发送至该地址。
14. 本信托应保存一份登记册,载有所有成员的姓名及地址,以及法规可能要求的其他详细信息。
15. 除上述关于丧失成员资格的规定外,若发生以下任何事件,成员应立即停止成为本信托成员:
16. 若任何时候需缴纳会费,则任何未缴纳会费且处于第9条所述逾期状态的成员,无权投票或以其他方式参与成员福利。
17. 任何以任何方式停止成为成员的人士,仍须对本信托承担责任,并应向本信托支付其停止成为成员时所欠的所有款项,或根据本信托组织大纲的责任条款所应支付的款项。
18. (A) 本信托的事务及财产应由理事会管理,理事会(受下文规定约束)应由埃及、巴基斯坦及沙特阿拉伯现任驻圣詹姆斯宫外交代表、高级专员或其他认可代表(或由各此类代表、高级专员或认可代表提名的其他人选)、穆斯林协会现任主席、名誉秘书及名誉财务主管,以及不超过六名其他成员组成,他们应根据下文包含的条款及规定任职。
19. 理事会的临时空缺可在遵守第18条规定的前提下由理事会填补;以此方式当选的任何理事会成员,在遵守第18条规定的前提下,应任职至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届时他将退休但有资格连任。理事会可通过细则规定此类任命的方式,但任何此类任命及制定的任何此类细则,均须顾及本章程关于理事会组成的规定,且任何理事会成员的任命身份应与其所替换成员的身份相对应。
20. 尽管有上述规定,理事会获授权可随时将任何非成员但理事会认为可能对本信托有帮助的人士增选为理事会额外成员,该成员仅担任顾问职务,无投票权。
21. 理事会成员之一应(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担任本信托的名誉财务主管,并于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后召开的首次理事会会议上任命。任何此类名誉财务主管在任期届满时均有资格连任。
22. 理事会对本信托的事务及财产拥有全面监督、控制及处置权,并可普遍行使所有此类权力及采取其认为对妥善管理事务及财产或实现本信托宗旨所必要、有益或附带的所有行动,但仍须遵守法规及本信托规章。然而,本信托的任何规章不得使理事会此前若未制定此类规章即为有效的任何行为失效。
23. 在不限制前述条款效力或本章程赋予理事会的任何其他特定权力的情况下,理事会有权以本信托的名义或以其他方式,酌情行使以下全部或任何特定权力:
24. 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否则两名亲自出席的理事会成员即构成法定人数,并可行使理事会的所有权力。在遵守本条的前提下,即使理事会人数出现空缺,理事会仍可运作。但若理事会成员人数减少至低于本章程授权的最低人数,理事会仅可为填补空缺(如前所述并遵守第18条规定)或召集股东大会的目的而运作,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25. 理事会可为处理事务而开会、休会,并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规范会议及程序;但在理事会会议上提出的所有问题均应由多数票决定;若票数相等,会议主席除作为理事会成员的投票外,还拥有决定性的一票。
26. 若在理事会会议开始后十分钟内,主席及副主席均未出席,出席的理事会成员可推选其中一人担任该会议的主席。
27. 即使事后发现理事会或行使上述职权的人员在任命上存在瑕疵,或者理事会、其成员或该人员不具备资格,由理事会会议或以理事会成员身份行事的人员所做的一切行为,均应视为有效,如同该理事会及其每一成员或该人员已正式任命并具备正式资格一样。
28. 理事会应确保将理事会所做出的所有官员任命,以及本信托股东大会、理事会会议及任何小组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的所有决议及程序,如实记录在为此目的准备的账簿中。
1. 阿卜杜勒·法塔赫·阿姆尔帕夏阁下(H.E. Abdel Fattah Amr Pasha)是当时埃及驻英国大使。
29. 由理事会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与在正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30. 任何理事会成员如需辞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秘书。
31. 若发生以下任何情况,理事会成员职位即告空缺:
32. 首次大会应在信托机构注册后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时间内,于理事会确定的地点举行。后续大会应在每年的理事会不时确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举行,前提是每次大会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33. 上述大会称为年度大会,所有其他大会称为特别大会。
34. 理事会可在认为合适时召开特别大会;若有十五名或以上信托机构成员书面要求,理事会必须召开特别大会。
35. 成员提出的任何要求必须说明拟议会议的目的,并由提出要求者签署,交存至信托机构办公室。
36. 理事会收到要求后,应立即着手召开大会。若在要求交存之日起六周内未召开会议,提出要求的成员或十五名以上成员可自行召开会议,方法是在两份伦敦日报上刊登广告,刊登时间应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十四天且不超过二十一天,并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目的。此类广告的副本应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十三天送达信托机构办公室。
37. 每次大会均应在伦敦或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地点举行。
38. 年度大会及为通过特别决议而召开的会议,至少应提前二十一日发出书面通知;除年度大会或为通过特别决议而召开的会议外,其他信托机构会议至少应提前十四日发出书面通知。通知期均不包含发出通知当日及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应说明会议地点、日期和时间;若涉及特殊事项,应说明该事项的一般性质。通知应按照下文所述方式,或信托机构在大会上规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给根据信托章程有权接收此类通知的人员。
39. (A) 在特别大会上处理的所有事务均视为特殊事务;在年度大会上处理的所有事务,除审议账目、资产负债表、理事会常规报告、审计师报告及选举审计师外,均视为特殊事务。
40. 大会开始时,除非有法定人数的有权投票成员在场,否则不得处理任何事务,选举会议主席及会议延期除外。除非信托机构章程或大会另有规定,法定人数为四名亲自出席的成员。若在指定会议时间起十五分钟内法定人数未到,由成员要求召开的会议应解散;在其他情况下,会议应延期至下周同一天、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若延期后的会议仍未达到法定人数,则在场的成员即构成法定人数。
41. 每次大会由主席主持;若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主持;若两者均缺席,则由会议推选的一名理事会成员主持。
42. 若在指定会议时间起十五分钟内,主席、副主席及任何理事会成员均未出席,或在场的理事会成员拒绝担任主席,则在场且有权投票的成员应推选其中一人担任主席。
43. 主席可在会议同意的情况下,不时将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和地点,但延期后的会议不得处理原会议未完成事务以外的任何事务。
44. 在任何大会上,提交表决的决议应以举手方式决定;所有无需作为特别决议通过的决议,若由亲自出席且有权投票的多数成员通过,即为有效。但若至少五名亲自出席且有权投票的成员在举手表决结果宣布前或宣布时要求投票,则应按下文规定的方式进行投票。若举手或投票表决时票数相等,主持会议的主席有权投出第二票或决定票。
45. 若在任何会议上就某项决议要求投票,此要求不应妨碍会议处理其他事务,但投票应在主席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下进行。若投票时票数相等,主持会议的主席除作为成员的投票外,还有权投出决定票。此类投票的结果应视为会议通过的决议。
46. 在任何大会上,除非按上述规定要求投票,否则主席宣布决议已通过、以特定多数通过、被否决或未以特定多数通过,并在信托机构会议记录簿中作相应记录,即为该事实的最终证据,无需证明赞成或反对该决议的票数或比例。
47. 除本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每名成员拥有一票投票权。除正式注册的成员(若需缴纳会费,且会费未逾期者)外,任何人无权接收会议通知、出席或在任何大会上投票。
48. 任何大会均不得使用代理人投票,但若某法人团体是信托机构成员,则可根据1948年《公司法》第139条的规定,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投票。
49. 在遵守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大会可罢免信托机构的任何审计师,填补审计师职位的空缺,并可(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更改审计师的人数。
50. 任何大会均有权:
51. 秘书由理事会任命,理事会亦可将其罢免并确定其薪酬(如有)。若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任命一名名誉秘书作为唯一秘书或作为受薪秘书的补充,其任职条件由理事会决定。
52. 除非理事会另有指示,秘书应保管信托机构的记录、账簿、账目及其他文件。
53. 理事会应确保对信托机构的资产、债权和债务,特别是信托机构收支的所有款项及收支事项,进行真实完整的记录。在遵守理事会不时对查阅时间和方式所作限制的前提下,信托机构的所有账簿应在合理的营业时间内向任何成员开放查阅。
54. 资产负债表及收支账户应每年编制一次,并提交大会审议,其截止日期应在年度大会前不超过三个月,且内容和格式应符合法规要求。
55. 信托机构的账目每年至少应由一名或多名审计师审查一次,以确定资产负债表及收支账户的准确性。此类资产负债表(包括法律规定必须附带的每一份文件)的副本,应在每次年度大会前二十一日寄送给每位成员,地址按第14条规定注册。
1.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信托机构”)为“东伦敦清真寺信托有限公司”。
2. 信托机构的注册办事处位于英格兰。
3. 信托机构的宗旨为:
4. 信托机构的收入和财产,无论来源如何,均应仅用于促进本组织章程中所述的信托机构目标,不得以股息、红利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信托机构成员支付或转移利润:前提是,本条规定不禁止向信托机构的任何官员或雇员,或向信托机构的任何成员或其他人员,支付因实际为信托机构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合理报酬,也不禁止支付从信托机构任何成员处借入资金的利息,但利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5. 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6. 信托机构的每位成员承诺,若在本人为成员期间或离任后一年内信托机构清算,应为支付本人离任前所产生的信托机构债务和负债、清算费用、支出,以及在出资人之间调整权利,向信托机构资产出资,金额不超过1英镑。
7. 若信托机构在清算或解散后,在清偿所有债务和负债后仍有任何财产,则不得支付或分配给信托机构成员,而应给予或转移给具有与信托机构类似目标的其他机构,由信托机构成员在解散时或之前决定,若未决定,则由高等法院法官决定。
8. 信托机构应保存收支款项的真实账目,并记录相关收支事项,以及信托机构的财产、债权和债务。在遵守根据信托机构当时规章所施加的关于查阅时间和方式的合理限制下,账目应向成员开放查阅。信托机构的账目每年至少应由一名或多名具备适当资格的审计师审查一次,以确定资产负债表的准确性。
原文出处:https://www.cambridge.org/core/journals/royal-historical-society-camden-fifth-series/article/appendix-ii-articles-of-association-of-the-east-london-mosque-trust-limited-1948/562C4438F6ABE56B2A9909144F58A606
东伦敦清真寺信托:核心章程与管理规则解析
东伦敦清真寺信托依据1948年公司法设立,通过理事会管理其财产与事务。该信托明确了成员资格的获取、丧失条件及理事会的组成架构,旨在确保其宗旨的有效执行与组织运作的规范化。
背景:东伦敦清真寺信托是什么?
东伦敦清真寺信托(East London Mosque Trust)是一家根据1948年公司法注册的担保有限公司,旨在管理东伦敦清真寺的日常事务、财产及宗教使命。该机构通过章程规定了成员的权利义务及理事会的治理结构,是英国穆斯林社区重要的宗教与社会管理实体。
摘要
1948年公司法,担保有限公司且无股本,东伦敦清真寺信托有限公司章程。
序言
“组织大纲”指本章程所附之组织大纲。“本信托”指东伦敦清真寺信托有限公司。“本信托规章”指组织大纲、章程及其他规章(如有),包括现行管理本信托的细则。“成员”指本信托之成员。“理事会”指本章程所设之现任理事会成员。“秘书”及“审计师”分别指本信托之现任相关官员。“股东大会”指根据本信托规章召开的本信托之股东大会,无论是普通会议还是特别会议。“特别决议”及“特殊决议”指根据1948年公司法第141条或其任何现行法定修订所定义的本信托之特别决议或特殊决议(视情况而定)。“登记册”指根据1948年公司法第110条须保存的成员登记册。“信托办公室”指本信托之现行注册办公地点。“法规”指1948年公司法及本信托现行适用的其他法规(如有)。“书面”指书写、印刷,或部分书写及部分印刷。“个人”包括商号、公司以及自然人。单数包括复数,阳性包括阴性,反之亦然。“月”指日历月。“细则”指根据现行本信托规章所制定的任何本信托细则。
成员资格
(B) 本信托收到的所有入会费及会费(如有)应(在理事会有权将其全部或部分用于本信托开支的前提下)用于理事会随时决定的本信托的一项或多项宗旨。
(A) 若该成员放弃伊斯兰信仰。
(B) 若该成员表示有意永久居住在英国境外,且理事会认为其停止成为成员符合本信托利益。
(C) 若该成员丧失行为能力。
(D) 若该成员破产,或为债权人利益达成或同意任何转让,并支付或提议向债权人支付任何和解金,或签署任何类似的契约或协议,或采取或试图采取任何法定安排以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E) 若该成员在理事会看来因任何原因不再符合本信托成员资格,且理事会作出相应决议。
(F) 若本信托根据规章将该成员除名。
但对于因本条(C)或(D)项规定而丧失成员资格的人士,理事会有权(如认为合适)在认为适当的条件下恢复其成员资格。
管理理事会
(B) 理事会首批成员应为:(1) 阿卜杜勒·法塔赫·阿姆尔帕夏阁下、哈比卜·易卜拉欣·拉希姆图拉阁下、谢赫·哈菲兹·瓦赫巴阁下、托里克·阿米尔·阿里爵士、哈蒂姆·阿塔里先生、赛义德·法兹勒·沙阿先生、古拉姆·穆罕默德先生及伊姆达德·阿里·伊玛目·阿里·卡齐先生;及 (2) 现任穆斯林协会主席、名誉秘书及名誉财务主管,前提是他们须向本信托发出书面通知,表示愿意接受理事会成员职务。
(C) 每位理事会成员应(受第31条关于退休或以其他方式停止任职的规定约束)按以下条款任职:
(i) 埃及、巴基斯坦及沙特阿拉伯的外交代表、高级专员或其他认可代表(或由上述任何代表、高级专员或其他认可代表提名的人士)的任期,仅限于其担任其君主或其国家政府(视情况而定)在英国的认可代表期间,或担任此类认可代表(视情况而定)的提名人期间。因本款规定导致理事会成员退休而产生的任何空缺,应由继任的圣詹姆斯宫认可代表、高级专员或其他认可代表填补,或由上述任何外交代表、高级专员或其他认可代表(视情况而定)提名的其他人选填补;或者,若未任命继任者,理事会可选择让该空缺保持空缺。
(ii) 穆斯林协会的主席、名誉秘书及名誉财务主管的任期,仅限于其分别担任该主席、名誉秘书或名誉财务主管期间。因本款规定导致理事会成员退休而产生的任何空缺,应由继任穆斯林协会主席、名誉秘书或名誉财务主管(视情况而定)的人士填补。
(iii) 其余理事会成员应在每年的年度股东大会上退休,但有资格连任。
(iv) 理事会有权任命其认为合适的任何人士为理事会额外成员(前提是不超过本条(A)款所述的最大人数),并按理事会酌情决定的条款任职。
(D) 本信托首任主席为哈比卜·易卜拉欣·拉希姆图拉阁下,首任副主席为伊姆达德·阿里·伊玛目·阿里·卡齐先生,任期至1950年年度股东大会后召开的首次本信托理事会会议。届时他们将退休,并按以下规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新任主席及副主席。
(E) 理事会应在上述(D)款所述的理事会会议上,以及1951年及此后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后首次召开的理事会会议上,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新任主席及副主席。任何年份退休的主席均有资格连任;副主席的选举由理事会酌情决定,任何退休的副主席均有资格连任。
(A) 制定进一步规范本信托事务的规则及细则,并修订或废除任何此类规则及细则。所有现任或未来的成员均应受现行有效的此类规则及细则约束,前提是此类规则或细则不得与本信托的宗旨或本章程相抵触。
(B) 根据理事会认为合适的方式,管理及控制本信托资金、股票、基金及证券的保管、投资、变现及支出。
(C) 为本信托的目的,随时借入、筹集或确保支付理事会认为合适的款项。
(D) 由理事会的一名或多名成员,或由其授权的任何一人或多人出具收据,作为本信托收讫款项或财产的有效凭证。
(E) 为本信托的目的,聘请及雇佣任何经理、银行家、律师、官员、分析师、图书管理员、保管人、文员、代理人、仆人或其他人员,并就其职责、权力、任期、雇佣、报酬及其他方面设定理事会认为合适的条款;特别是在秘书服务及办公场所方面做出理事会认为适当的安排,并可随时解除或解雇任何现任服务人员。
(F) 任命任何理事会成员、本信托成员或其他人士,以履行或执行为实现本信托注册宗旨而对本信托有利或必要的工作、职责及服务。
(G) 在理事会认为合适的条件下,将其任何权力和职责委托给由理事会成员或本信托其他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并任命理事会认为符合本信托利益的特别委员会(如有),确定此类特别委员会的组成及权力,并就此类小组委员会及特别委员会的程序制定理事会认为适宜的规章。
(H) 以本信托的名义向议会请愿。
(I) 决议在一名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在场的情况下,将本信托的公章加盖于所有需要加盖公章的契约及文件上。
理事会程序
理事会轮换
理事会成员资格丧失
(A) 若以书面形式向信托机构提出辞职;
(B) 若被认定为精神失常或神志不清;
(C) 若宣告破产、无力偿债,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D) 若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非因信托业务缺席理事会会议超过连续六个日历月,或离开英国超过连续六个日历月,且理事会决议其职位空缺;
(E) 若根据1948年《公司法》第188条或第332条的任何命令,被禁止担任理事会成员。
(A) 若以书面形式向信托机构提出辞职;
(B) 若被认定为精神失常或神志不清;
(C) 若宣告破产、无力偿债,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D) 若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非因信托业务缺席理事会会议超过连续六个日历月,或离开英国超过连续六个日历月,且理事会决议其职位空缺;
(E) 若根据1948年《公司法》第188条或第332条的任何命令,被禁止担任理事会成员。
大会
但若会议获得以下同意,即使通知时间短于本条规定,仍视为已正式召开:
(A) 若是年度大会,由所有有权出席并投票的成员同意;以及
(B) 若是其他会议,由有权出席并投票的成员中占多数者同意,且该多数成员合计代表该次会议所有成员总投票权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A) 若是年度大会,由所有有权出席并投票的成员同意;
(B) 若是其他会议,由有权出席并投票的成员中占多数者同意,且该多数成员合计代表该次会议所有成员总投票权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B) 任何有权在大会上投票的成员均可提交任何决议,前提是其须在会议日期前至少六周将签署的书面通知送达信托机构办公室,说明其提交决议的意图。秘书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将其纳入会议通知中,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所有成员该决议将被提出。但若在通知送达信托机构办公室后,会议日期定在送达之日起六周内,则即使该通知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送达,就本段而言,仍视为已妥善送达。
(A) 通过特别决议,制定、修改或废除信托机构的任何章程,无论该章程是由理事会根据第23(A)条规定制定,还是由上述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制定(每项制定或修改的章程均须书面记录,加盖信托机构公章,并将其副本,或在废除章程的情况下,将废除通知发送给每位成员,发送方式如下文所述);此外,大会有权决定有关信托机构管理或规章的所有事项和问题。
(B) 不时通过特别决议,修改并制定新规定,以替代或补充信托机构的任何规章;特别地,任何大会均可通过特别决议,行使法规赋予担保有限公司在章程授权下可行使的所有权力。
(A) 通过特别决议,制定、修改或废除信托机构的任何章程,无论该章程是由理事会根据第23(A)条规定制定,还是由上述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制定(每项制定或修改的章程均须书面记录,加盖信托机构公章,并将其副本,或在废除章程的情况下,将废除通知发送给每位成员,发送方式如下文所述);此外,大会有权决定有关信托机构管理或规章的所有事项和问题。
(B) 不时通过特别决议,修改并制定新规定,以替代或补充信托机构的任何规章;特别地,任何大会均可通过特别决议,行使法规赋予担保有限公司在章程授权下可行使的所有权力。
秘书
账目
1948年《公司法》
担保有限公司,无股份资本。
东伦敦清真寺信托有限公司组织章程大纲。
(A) 担任伦敦清真寺基金信托的受托人,该信托包含在1926年11月19日的信托声明契约中,由孟买的苏丹穆罕默德·沙阿·阿迦汗殿下、拉明顿男爵查尔斯·华莱士·亚历山大·纳皮尔·科克伦-贝利阁下、安普特希尔男爵阿瑟·奥利弗·维利尔斯·拉塞尔阁下、赛义德·阿米尔·阿里阁下和穆罕默德·拉菲克爵士执行(该信托是为契约中所述目的而设立);并担任位于伦敦郡斯特普尼教区商业路446/448号(注册产权号LN 244192)的东伦敦清真寺及伊斯兰文化中心不动产,以及位于上述商业路450号的进一步财产(注册产权号30706)的受托人(上述两处财产均根据1926年11月19日的契约信托持有);从现任受托人处获取上述信托财产,并按照信托文书的条款履行和执行上述信托;并担任与穆斯林信仰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托的受托人,且在信托管理委员会看来,这些信托可由信托机构方便且妥善地承担。
(B)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购买、租赁、租用或以其他方式获取任何不动产或动产,以及信托机构目的所需或便利的任何权利或特权。
(C) 建造、维护和改建信托机构目的所需或便利的任何房屋或建筑物。
(D) 对信托机构非即时需要的资金进行投资和处理,投资方式不时确定;但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慈善委员会或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外行使相应管辖权的任何机构管辖的资金,仅能投资于法律当时规定的证券并获得相应的批准(如有)。
(E) 制定规章和章程以指导和控制信托机构的事务,并定义和确定确保或强制执行信托机构决定或指示的方式,并执行信托机构的任何章程、规章及指示。
(F) 采取个人或书面呼吁等方式,不时认为必要时,获取并接受金钱拨款,以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土地、捐赠、礼物、认购金及其他援助,以促进信托机构的目标,并遵守此类拨款和其他付款可能附带的任何适当条件。
(G) 向大英帝国领土及其他地区的议会提交请愿书,并向此类领土的政府、立法及其他当局提交备忘录或其他文件,以促进信托机构的目标。
(H) 建立并支持,或协助建立并支持旨在造福信托机构员工或前员工,或其家属或相关人员的协会、机构、基金、信托和便利设施,并向此类人员发放养老金和津贴,以及支付保险费用。
(A) 担任伦敦清真寺基金信托的受托人,该信托包含在1926年11月19日的信托声明契约中,由孟买的苏丹穆罕默德·沙阿·阿迦汗殿下、拉明顿男爵查尔斯·华莱士·亚历山大·纳皮尔·科克伦-贝利阁下、安普特希尔男爵阿瑟·奥利弗·维利尔斯·拉塞尔阁下、赛义德·阿米尔·阿里阁下和穆罕默德·拉菲克爵士执行(该信托是为契约中所述目的而设立);并担任位于伦敦郡斯特普尼教区商业路446/448号(注册产权号LN 244192)的东伦敦清真寺及伊斯兰文化中心不动产,以及位于上述商业路450号的进一步财产(注册产权号30706)的受托人(上述两处财产均根据1926年11月19日的契约信托持有);从现任受托人处获取上述信托财产,并按照信托文书的条款履行和执行上述信托;并担任与穆斯林信仰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托的受托人,且在信托管理委员会看来,这些信托可由信托机构方便且妥善地承担。
(B)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购买、租赁、租用或以其他方式获取任何不动产或动产,以及信托机构目的所需或便利的任何权利或特权。
(C) 建造、维护和改建信托机构目的所需或便利的任何房屋或建筑物。
(D) 对信托机构非即时需要的资金进行投资和处理,投资方式不时确定;但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慈善委员会或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外行使相应管辖权的任何机构管辖的资金,仅能投资于法律当时规定的证券并获得相应的批准(如有)。
(E) 制定规章和章程以指导和控制信托机构的事务,并定义和确定确保或强制执行信托机构决定或指示的方式,并执行信托机构的任何章程、规章及指示。
(F) 采取个人或书面呼吁等方式,不时认为必要时,获取并接受金钱拨款,以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土地、捐赠、礼物、认购金及其他援助,以促进信托机构的目标,并遵守此类拨款和其他付款可能附带的任何适当条件。
(G) 向大英帝国领土及其他地区的议会提交请愿书,并向此类领土的政府、立法及其他当局提交备忘录或其他文件,以促进信托机构的目标。
(H) 建立并支持,或协助建立并支持旨在造福信托机构员工或前员工,或其家属或相关人员的协会、机构、基金、信托和便利设施,并向此类人员发放养老金和津贴,以及支付保险费用。
我们,下述姓名和地址的签署人,希望根据本组织章程组建一家公司。
认购人的姓名、地址和描述:
埃及大使 阿卜杜勒·法塔赫·阿姆尔帕夏阁下,南奥德利街75号,W1
沙特阿拉伯大使 谢赫·哈菲兹·瓦赫巴阁下,贝尔格雷夫广场30号,SW1
巴基斯坦高级专员 哈比卜·易卜拉欣·拉希姆图拉阁下,公园大道56号,NW
大律师 伊姆达德·阿里·卡齐先生,大道路45号,彭格,SE20
董事 阿拉·达德·汗先生,佩勒斯路34号,W6
商人 纳基布拉·汗先生,贝克尔斯街7号,E14
董事 赛义德·法扎尔·沙阿先生,比尔顿路244号,佩里韦尔,米德尔塞克斯
出口代理人 古拉姆·穆罕默德先生,坎顿街59号,E14
进出口商 苏莱曼·穆罕默德·杰塔先生,阿尔伯特街18号,NW1
加尔各答高等法院退休法官 托里克·阿米尔·阿里爵士,波林福尔德,鲁德威克,萨塞克斯
日期:1949年4月25日
上述签名的见证人:
J.A 伍德黑德
切夫雷蒙特
霍克林路
沃金
1926年财产法(修正案)法案,信托公司
我,大不列颠大法官威廉·艾伦·乔威特子爵,在阅读了伯纳德·威廉·古尔德代表东伦敦清真寺信托有限公司于1949年5月20日作出的法定声明后,确信该公司符合1926年《财产法(修正案)法案》第3条第1款中适用于该公司情况的规定,并据此授权该公司在慈善、教会和公共信托方面作为信托公司行事。
乔威特 C.
日期:1949年6月21日
1 埃及驻英国大使。
附录
引用资源
1. 在本章程中,除非主题或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
2. 就注册而言,本信托成员人数定为五十人,但理事会可随时登记增加成员人数。
3. 组织大纲的签署人及理事会首批成员(若非上述签署人或首批成员者):阿卜杜勒·法塔赫·阿姆尔帕夏阁下、哈比卜·易卜拉欣·拉希姆图拉阁下、谢赫·哈菲兹·瓦赫巴阁下、阿拉·达德·汗先生、纳基布拉·汗先生、苏莱曼·穆罕默德·杰塔先生、苏丹·穆罕默德·沙阿·阿迦汗爵士、托里克·阿米尔·阿里爵士、哈蒂姆·阿塔里先生、赛义德·法兹勒·沙阿先生、古拉姆·穆罕默德先生及伊姆达德·阿里·伊玛目·阿里·卡齐先生,应为本信托之首批成员。上述人士及历任理事会所有成员,以及根据本章程获准加入的其他人士,且仅限上述人员,方为本信托成员并据此载入登记册。
4. 本信托成员资格仅限于对本信托事业感兴趣并愿意捐助或积极推动其宗旨(如组织大纲所述)的穆斯林,且须(受第3条规定约束)由理事会按照下文规定接纳为成员:但理事会可随时决定,根据理事会确定的条款,接纳理事会认为已为或有能力为本信托提供特殊服务之任何其他人士成为成员。
5. 除本信托首批成员及理事会成员外,任何人士若要获得本信托成员资格,必须符合第4条的资格,并填写理事会不时规定的申请表,连同理事会可能要求的任何证明书或声明,并使理事会确信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且须由两名本信托成员书面提议及附议,证明该人士具备资格且在他们看来是成为本信托成员的合适人选;或者,作为符合第4条但书规定的人士,由理事会直接接纳而无需申请。
6. 除本信托首批成员及理事会成员外,所有成员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须以多数票通过;若票数相等,理事会主席拥有决定性的一票。理事会可在行使酌情权时,无需说明任何理由而拒绝选举任何申请人。
7. (A) 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否则成员无需缴纳入会费或年度会费,但理事会获授权可随时决定应缴纳的入会费及/或会费,并确定此类入会费或会费(视情况而定)的金额或费率,并可随时根据需要暂停、免除或变更上述费用。
8. 若任何时候需缴纳会费,则所有会费应在每年1月1日预缴。但每位成员在申请成员资格时应随附首期会费金额;若根据本章程第4条规定被选为合格成员且无需申请者,则在收到当选通知时缴纳。若申请人未当选,本信托应退还该会费。若申请人被接纳为成员,该会费应计入当年;但在任何年份10月31日或之后当选的成员,其首期会费应涵盖从当选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上述会费仅赋予成员在本信托股东大会上的一票投票权。
9. 若任何时候需缴纳会费,而任何成员在会费到期后一个月内未缴纳,秘书应通知该成员。若成员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仍未缴纳该年度会费,其将自动丧失本信托成员资格,但仍须承担所欠会费的责任。若其支付在职期间所欠的所有会费,以及若其继续担任成员至重新加入时本应缴纳的会费金额,则有资格重新申请加入。但理事会可在任何情况下,视情况决定暂停或免除本条任何规定的执行。
10. 任何成员可随时通过向注册办事处的秘书提交一份书面通知(或理事会可能接受的更短期限通知),表明其退出本信托成员资格的意愿,通知期满后,其即不再是成员。但若在任何年份的11月30日之后发出此类通知,且当时需缴纳会费,该成员仍须立即缴纳下一整个年度的会费。
11. 若任何成员严重或持续违反本信托的任何规章,或有任何行为在理事会看来损害了本信托的利益,理事会可酌情通过特别会议决议将其开除。该会议须由出席并投票的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且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相关成员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二十一个完整日收到书面通知,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及目的,并应获得出席会议并为自己辩护的机会,或根据其意愿,由另一名成员、律师或法律顾问代表出席。理事会在任何此类会议上的决定为最终决定,被开除的成员应立即停止成为本信托成员。
12. 除非获得理事会书面同意,否则成员与本信托相关的任何权利及特权不得通过其自身行为、法律运作或其他方式进行抵押、转让或传递。
13. 每位成员均承诺尽其所能推动本信托的宗旨、利益及影响力,并应随时遵守本信托的规章,并不时向本信托秘书告知其营业地点或居住地,以登记为通讯地址;就本信托规章而言,该登记地点应视为其通讯地址;所有通知均可由本信托通过普通邮件发送至该地址。
14. 本信托应保存一份登记册,载有所有成员的姓名及地址,以及法规可能要求的其他详细信息。
15. 除上述关于丧失成员资格的规定外,若发生以下任何事件,成员应立即停止成为本信托成员:
16. 若任何时候需缴纳会费,则任何未缴纳会费且处于第9条所述逾期状态的成员,无权投票或以其他方式参与成员福利。
17. 任何以任何方式停止成为成员的人士,仍须对本信托承担责任,并应向本信托支付其停止成为成员时所欠的所有款项,或根据本信托组织大纲的责任条款所应支付的款项。
18. (A) 本信托的事务及财产应由理事会管理,理事会(受下文规定约束)应由埃及、巴基斯坦及沙特阿拉伯现任驻圣詹姆斯宫外交代表、高级专员或其他认可代表(或由各此类代表、高级专员或认可代表提名的其他人选)、穆斯林协会现任主席、名誉秘书及名誉财务主管,以及不超过六名其他成员组成,他们应根据下文包含的条款及规定任职。
19. 理事会的临时空缺可在遵守第18条规定的前提下由理事会填补;以此方式当选的任何理事会成员,在遵守第18条规定的前提下,应任职至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届时他将退休但有资格连任。理事会可通过细则规定此类任命的方式,但任何此类任命及制定的任何此类细则,均须顾及本章程关于理事会组成的规定,且任何理事会成员的任命身份应与其所替换成员的身份相对应。
20. 尽管有上述规定,理事会获授权可随时将任何非成员但理事会认为可能对本信托有帮助的人士增选为理事会额外成员,该成员仅担任顾问职务,无投票权。
21. 理事会成员之一应(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担任本信托的名誉财务主管,并于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后召开的首次理事会会议上任命。任何此类名誉财务主管在任期届满时均有资格连任。
22. 理事会对本信托的事务及财产拥有全面监督、控制及处置权,并可普遍行使所有此类权力及采取其认为对妥善管理事务及财产或实现本信托宗旨所必要、有益或附带的所有行动,但仍须遵守法规及本信托规章。然而,本信托的任何规章不得使理事会此前若未制定此类规章即为有效的任何行为失效。
23. 在不限制前述条款效力或本章程赋予理事会的任何其他特定权力的情况下,理事会有权以本信托的名义或以其他方式,酌情行使以下全部或任何特定权力:
24. 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否则两名亲自出席的理事会成员即构成法定人数,并可行使理事会的所有权力。在遵守本条的前提下,即使理事会人数出现空缺,理事会仍可运作。但若理事会成员人数减少至低于本章程授权的最低人数,理事会仅可为填补空缺(如前所述并遵守第18条规定)或召集股东大会的目的而运作,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25. 理事会可为处理事务而开会、休会,并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规范会议及程序;但在理事会会议上提出的所有问题均应由多数票决定;若票数相等,会议主席除作为理事会成员的投票外,还拥有决定性的一票。
26. 若在理事会会议开始后十分钟内,主席及副主席均未出席,出席的理事会成员可推选其中一人担任该会议的主席。
27. 即使事后发现理事会或行使上述职权的人员在任命上存在瑕疵,或者理事会、其成员或该人员不具备资格,由理事会会议或以理事会成员身份行事的人员所做的一切行为,均应视为有效,如同该理事会及其每一成员或该人员已正式任命并具备正式资格一样。
28. 理事会应确保将理事会所做出的所有官员任命,以及本信托股东大会、理事会会议及任何小组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的所有决议及程序,如实记录在为此目的准备的账簿中。
1. 阿卜杜勒·法塔赫·阿姆尔帕夏阁下(H.E. Abdel Fattah Amr Pasha)是当时埃及驻英国大使。
29. 由理事会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与在正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30. 任何理事会成员如需辞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秘书。
31. 若发生以下任何情况,理事会成员职位即告空缺:
32. 首次大会应在信托机构注册后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时间内,于理事会确定的地点举行。后续大会应在每年的理事会不时确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举行,前提是每次大会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33. 上述大会称为年度大会,所有其他大会称为特别大会。
34. 理事会可在认为合适时召开特别大会;若有十五名或以上信托机构成员书面要求,理事会必须召开特别大会。
35. 成员提出的任何要求必须说明拟议会议的目的,并由提出要求者签署,交存至信托机构办公室。
36. 理事会收到要求后,应立即着手召开大会。若在要求交存之日起六周内未召开会议,提出要求的成员或十五名以上成员可自行召开会议,方法是在两份伦敦日报上刊登广告,刊登时间应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十四天且不超过二十一天,并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目的。此类广告的副本应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十三天送达信托机构办公室。
37. 每次大会均应在伦敦或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地点举行。
38. 年度大会及为通过特别决议而召开的会议,至少应提前二十一日发出书面通知;除年度大会或为通过特别决议而召开的会议外,其他信托机构会议至少应提前十四日发出书面通知。通知期均不包含发出通知当日及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应说明会议地点、日期和时间;若涉及特殊事项,应说明该事项的一般性质。通知应按照下文所述方式,或信托机构在大会上规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给根据信托章程有权接收此类通知的人员。
39. (A) 在特别大会上处理的所有事务均视为特殊事务;在年度大会上处理的所有事务,除审议账目、资产负债表、理事会常规报告、审计师报告及选举审计师外,均视为特殊事务。
40. 大会开始时,除非有法定人数的有权投票成员在场,否则不得处理任何事务,选举会议主席及会议延期除外。除非信托机构章程或大会另有规定,法定人数为四名亲自出席的成员。若在指定会议时间起十五分钟内法定人数未到,由成员要求召开的会议应解散;在其他情况下,会议应延期至下周同一天、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若延期后的会议仍未达到法定人数,则在场的成员即构成法定人数。
41. 每次大会由主席主持;若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主持;若两者均缺席,则由会议推选的一名理事会成员主持。
42. 若在指定会议时间起十五分钟内,主席、副主席及任何理事会成员均未出席,或在场的理事会成员拒绝担任主席,则在场且有权投票的成员应推选其中一人担任主席。
43. 主席可在会议同意的情况下,不时将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和地点,但延期后的会议不得处理原会议未完成事务以外的任何事务。
44. 在任何大会上,提交表决的决议应以举手方式决定;所有无需作为特别决议通过的决议,若由亲自出席且有权投票的多数成员通过,即为有效。但若至少五名亲自出席且有权投票的成员在举手表决结果宣布前或宣布时要求投票,则应按下文规定的方式进行投票。若举手或投票表决时票数相等,主持会议的主席有权投出第二票或决定票。
45. 若在任何会议上就某项决议要求投票,此要求不应妨碍会议处理其他事务,但投票应在主席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下进行。若投票时票数相等,主持会议的主席除作为成员的投票外,还有权投出决定票。此类投票的结果应视为会议通过的决议。
46. 在任何大会上,除非按上述规定要求投票,否则主席宣布决议已通过、以特定多数通过、被否决或未以特定多数通过,并在信托机构会议记录簿中作相应记录,即为该事实的最终证据,无需证明赞成或反对该决议的票数或比例。
47. 除本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每名成员拥有一票投票权。除正式注册的成员(若需缴纳会费,且会费未逾期者)外,任何人无权接收会议通知、出席或在任何大会上投票。
48. 任何大会均不得使用代理人投票,但若某法人团体是信托机构成员,则可根据1948年《公司法》第139条的规定,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投票。
49. 在遵守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大会可罢免信托机构的任何审计师,填补审计师职位的空缺,并可(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更改审计师的人数。
50. 任何大会均有权:
51. 秘书由理事会任命,理事会亦可将其罢免并确定其薪酬(如有)。若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任命一名名誉秘书作为唯一秘书或作为受薪秘书的补充,其任职条件由理事会决定。
52. 除非理事会另有指示,秘书应保管信托机构的记录、账簿、账目及其他文件。
53. 理事会应确保对信托机构的资产、债权和债务,特别是信托机构收支的所有款项及收支事项,进行真实完整的记录。在遵守理事会不时对查阅时间和方式所作限制的前提下,信托机构的所有账簿应在合理的营业时间内向任何成员开放查阅。
54. 资产负债表及收支账户应每年编制一次,并提交大会审议,其截止日期应在年度大会前不超过三个月,且内容和格式应符合法规要求。
55. 信托机构的账目每年至少应由一名或多名审计师审查一次,以确定资产负债表及收支账户的准确性。此类资产负债表(包括法律规定必须附带的每一份文件)的副本,应在每次年度大会前二十一日寄送给每位成员,地址按第14条规定注册。
1.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信托机构”)为“东伦敦清真寺信托有限公司”。
2. 信托机构的注册办事处位于英格兰。
3. 信托机构的宗旨为:
4. 信托机构的收入和财产,无论来源如何,均应仅用于促进本组织章程中所述的信托机构目标,不得以股息、红利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信托机构成员支付或转移利润:前提是,本条规定不禁止向信托机构的任何官员或雇员,或向信托机构的任何成员或其他人员,支付因实际为信托机构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合理报酬,也不禁止支付从信托机构任何成员处借入资金的利息,但利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5. 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6. 信托机构的每位成员承诺,若在本人为成员期间或离任后一年内信托机构清算,应为支付本人离任前所产生的信托机构债务和负债、清算费用、支出,以及在出资人之间调整权利,向信托机构资产出资,金额不超过1英镑。
7. 若信托机构在清算或解散后,在清偿所有债务和负债后仍有任何财产,则不得支付或分配给信托机构成员,而应给予或转移给具有与信托机构类似目标的其他机构,由信托机构成员在解散时或之前决定,若未决定,则由高等法院法官决定。
8. 信托机构应保存收支款项的真实账目,并记录相关收支事项,以及信托机构的财产、债权和债务。在遵守根据信托机构当时规章所施加的关于查阅时间和方式的合理限制下,账目应向成员开放查阅。信托机构的账目每年至少应由一名或多名具备适当资格的审计师审查一次,以确定资产负债表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