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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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与堕胎争议时间线:生命神圣性、胎儿阶段与法学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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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islam-dan-debat-pengguguran-kandungan
原文标题:Islam dan Debat Pengguguran Kandungan
作者:Dr. Omar Suleiman
作者简介:奥马尔·苏莱曼博士:奥马尔·苏莱曼伊玛目是雅金伊斯兰研究所的创始人和主席,也是南卫理公会大学(SMU)研究生通识教育项目中伊斯兰研究的兼职教授。

副标题:伊斯兰生命保护 vs 现代堕胎辩论:区别是什么?
摘要:本文从生命神圣性出发,说明伊斯兰如何看待胎儿、怀孕阶段、母亲生命风险和不同法学意见。作者强调,伊斯兰反对轻率对待生命,同时也承认在特定情形下需要细致区分和学者判断。



图:伊斯兰教与堕胎辩论

伊斯兰教中生命的圣洁

正如所有天启经典一样,《古兰经》明确赋予了人类生命以神圣性。 杀害任何无辜者——无论其年龄或宗教信仰如何——都受到了极其严厉的谴责:“你们不要杀害安拉所禁戒的生命,除非由于正义(即教法所允许的)。” [al-An‘âm (6): 151]

在一段著名的圣训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说:“在复活日,人们之间首先要判决的案件是流血案件。”

在伊斯兰教中,拥有子女并为他们的福祉祈祷被视为一种功修。 《古兰经》中对此有许多表述:

“[先知易卜拉欣(愿主安宁) 祈祷说:] 我的主啊! 求你赏赐我一个善人(作为后代)!” [as-Sâffât (37): 100]

“[先知扎卡里亚(愿主安宁)] 祈祷说:‘主啊! 我的骨骼已经衰弱,我的头颅已经斑白。我的主啊!我祈祷你,从来没有落空的。 我确实担心我死后我的宗族(会迷误),而我的妻子又是不能生育的。求你从你那里赏赐我一个继承人,让他继承我和雅各的后裔。主啊!求你使他成为你所喜悦的人。’ ” [Maryam (19): 4-6]

事实上,先知穆罕默德 ﷺ 废除了他那个时代盛行的活埋女婴的习俗,并向他的追随者传达了这样的经文:“当被活埋的女孩被询问时:她因何罪而被杀?” [at-Takweer (81): 8-9]

《古兰经》也告诫那些因害怕贫穷而杀害子女的人:

“你说:‘你们来吧,我来宣读你们的主所禁戒你们的事项:你们不要以任何物配主,你们当孝敬父母;你们不要因为贫穷而杀害你们的子女,我供给你们和他们;你们不要临近丑事(通奸),无论公开的还是隐秘的;你们不要杀害安拉所禁戒的生命,除非由于正义(即教法所允许的)。 这是他嘱咐你们的,以便你们明理。’ ” [Al-An’âm (6):151]

避孕

尽管伊斯兰教倡导生命的圣洁、废除杀婴并鼓励人们承担繁衍后代的使命,但它也承认,在不顾个人实际情况的情况下强制要求每个人生育是不切实际的。 换句话说,伊斯兰教教导穆斯林,对于有能力的人来说,生育子女是一种恩典,但也承认现实情况未必总是允许。 在伊斯兰法学的经典著作中,诸如女性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怀孕,或者丈夫因故长期远离妻子等情况,都在此框架下得到了仔细的讨论。

绝大多数古代和现代的法学家(fuqahâ’)认为,根据个人情况暂时推迟生育是允许的,但这并不作为一种超越上述鼓励生育这一基本社会理想的普遍准则。 这种许可源于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许多场合允许“体外射精”(‘azl),这一做法可追溯到他十多位圣门弟子。 在关于此做法的一段著名圣训中,贾比尔·本·阿卜杜拉(愿主喜悦之)说:“在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世时,我们曾实行体外射精,如果这是被禁止的,《古兰经》早就禁止我们这样做了。”

然而,对体外射精的许可取决于特定条件。 其中一些条件存在争议,但最受强调的是夫妻双方的同意,因为生育是婚姻的预期目标,也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 传统学者还认为,双方同意是必要的,因为性满足是婚姻中共同的权利,而当丈夫在射精前撤出时,妻子可能无法获得性愉悦。

在现代,大多数法学家认为,安全的避孕工具,特别是那些直接阻止受精的工具,与体外射精性质相同;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后勤条件紧张时,是允许使用的。 一些法学家更倾向于特定的避孕方法,如避孕套和宫内节育器(IUD),认为它们是比其他避孕方式(如某些可能对女性健康有更多负面影响或在受精后产生干扰的口服避孕药)更好的选择。 当干预发生在受精之后,即使是在受精卵植入子宫壁之前,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在某些伊斯兰学者看来,这属于非法堕胎。

堕胎

总体而言,伊斯兰法学家一直将胎儿视为人类生命的宝贵起源。 子宫被视为承载独特人类灵魂的脆弱容器,因此理应小心呵护。 《古兰经》指出:

“如果她们确信安拉和末日,那么她们不得隐瞒安拉在她们子宫里所创造的(胎儿)。” [al-Baqara (2): 228]

“子宫”是神圣的,通过它形成的血缘纽带亦然。 在神圣圣训(Hadith Qudsi)中,安拉说:“我是安拉,我是至仁主(Ar-Raḥman),我创造了子宫,谁维护它(血缘关系),我就维护他[的恩典],谁断绝它,我就断绝他[的恩典]。”

然而,类似于美国当前关于怀孕起始时间的语义争论,法学家们长期以来也在争论究竟应该在何时设定特定的红线。 关于堕胎的整体辩论始于对生命何时开始的讨论。

在接下来的段落中,我们将从受孕开始倒推,揭示四大教法学派的立场。

在受孕后的第120天,所有学派的学者一致认为灵魂已被注入胎儿体内。 这是基于一段圣训,其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提到天使在第120天将灵魂吹入胎儿体内。 然而,穆斯林学者并不一定将其等同于胚胎发育的完成(即 takhalluq)。 一些学者,如13世纪的学者伊本·扎姆拉卡尼(Ibn az-Zamlakâni,卒于 伊斯兰历727年,愿安拉慈悯他),坚持认为根据圣训,胚胎发育在受孕后的第四十天或四十二天(怀孕54-56天)已基本完成。 灵魂随后会降临到准备好接受它的身体中,就像当身体不再适合居住时,灵魂会离开一样。 安拉在《古兰经》中说:“我确已用泥土的精华创造了人,然后我使他变成精液,在坚固的容器中。然后我把精液造成血块, 然后我把血块造成肉团,然后我把肉团造成骨骼,然后我使骨骼长满肌肉, 然后我把他造成另一种受造物。 安拉是至善的,他是最好的创造者。” [al-Mu’minoon (23): 12-14]

上述经文中使用的阿拉伯语词汇“thumma”(然后),指代带有延迟的更替,被用来区分胚胎发育阶段与“造成另一种受造物”。 这就是阿里(愿主喜悦之)所传述的内容,并被广泛认为是注入灵魂阶段的指代。 此外,在上述经文中,骨骼的形成和长满肌肉被提及在第一阶段发育与注入灵魂的指代之间。

在此阶段之后,堕胎被绝对禁止,因为胚胎现在已成为一个完全神圣的人类生命。 在伊斯兰教看来,这属于杀人——除非医生确定继续怀孕会真正危及母亲的生命。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在120天后终止妊娠。 其背后的逻辑是伊斯兰法学中公认的法律原则:确定的事实不能被怀疑所推翻。 换句话说,潜在的生命(即胎儿)不能威胁已确定的生命(即母亲)。 虽然两者在技术上都是活的,但母亲的生存优先,因为她的生命已经明确形成,而胎儿的生存相对而言更具不确定性。 因此,怀疑被确定性所克服,选择较小的伤害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 学者们也从另一个角度支持这一点;母亲是婴儿的根源,因此如果他们有相同的生存可能性,只要胎儿是她的一部分并依赖于她,你就不能为了拯救枝叶而砍断根部。 当被迫选择时,为了拯救根部,必须牺牲枝叶。

在受孕后的第40天到120天之间,四个教法学派存在分歧,甚至在学派内部也有不同意见,因此我们将陈述每个学派的主流立场。 马立克学派(Mâliki)传统上最为严格;他们反对任何作为避孕手段的医疗技术(如口服药物),甚至有人反对在性交后采取排出精液的行为。 哈乃斐学派(Hanafi)的主流观点则宽松得多,允许在受孕后120天内堕胎,甚至有一些学者允许在未经丈夫许可的情况下进行。 如今,许多当代教法委员会采纳了罕百里学派(Ḥanbali)的立场;允许在40天内堕胎,而在有迫切需要(如强奸或胎儿有严重畸形且无法存活)时,才允许在120天内堕胎。

在受孕后的前40天内,多数观点允许在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堕胎,特别是出于明确的理由(如强奸,或身体、精神上无力抚养孩子)。 正如对待体外射精一样,许多学者认为因害怕贫穷而堕胎是不被允许的。 马立克学派完全反对这一观点。 伊本·朱扎伊(Ibn Juzzay,卒于 伊斯兰历741年),一位马立克学派法学家说:“当子宫接纳了精液,就不应被阻断。 更糟糕的是当它(胎儿)已经发育出[外部]特征时,而最糟糕的是当灵魂已被吹入其中时。 在[最后]那种情况下,这就是在杀害灵魂——即使是双方同意的。”

许多当代学者为那些考虑在40天前堕胎的人提供精神建议。 这些建议主要在于鼓励个人继续怀孕,除非对母亲或胎儿有危险,同时也为那些选择其他道路的人留有余地。 根据哈特姆·哈吉博士(Dr. Hatem Al Haj)的说法:“在怀孕的前四十天内,经父母双方同意,出于正当理由(如女性担心没有能力照顾新生儿)可以堕胎。 因此,最好还是避免堕胎,如果一个人依靠安拉的帮助并信赖他,他不会抛弃他们。 那个胎儿有一天可能会成为他们心爱的孩子。”

与其他宗教团体的比较

正如伊斯兰教关于此问题的法律色彩多样一样,其他信仰传统在围绕这些辩论的核心要素上也存在各种观点。 天主教的观点通常最为严格,教皇方济各曾说:“想到有孩子成为堕胎的受害者,甚至连看一眼白天的光亮都没有,这是令人震惊的。” 在方济各之前,教皇若望·保禄二世撰写了《生命的福音》(Evangelium Vitae),确认生命从受孕起就是神圣的。 然而,几个世纪前,天主教徒也有讨论这一话题的空间。 在1869年之前,教会的立场与允许在怀孕四十天前因各种需要而堕胎的伊斯兰法学家立场相似。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与伊斯兰教在所有情况下优先考虑母亲生命的观点不同,教会基于母亲已经受洗并获得救赎保证,而孩子尚未获得此机会的理由,优先考虑胎儿的生命而非母亲的生命。 联合卫理公会(The United Methodist Church)坚持认为,它“同样有义务尊重生命的圣洁以及母亲和未出生婴儿的福祉”。 路德宗和福音派通常认为堕胎在任何时候都是不道德的,除非是为了避免母亲死亡,在某些情况下包括强奸和乱伦。 这也是英国国教的普遍立场,即“将对堕胎的强烈反对与承认在极其有限的条件下,堕胎在道德上可能比任何现有选择都更好的可能性结合起来。”

伊斯兰法学家所提供的期限在抗议堕胎的新教观点中通常是不存在的,他们仅强调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提供例外空间。 许多反对堕胎和避孕的教会关注于堕胎作为“主要的节育手段”或为了“个人或社会便利”这一不道德观点。 伊斯兰学者通常也持有同样的担忧,但并不排斥避孕工具的使用。

从法律角度来看,美国浸信会谴责堕胎但并不严厉,选择鼓励其追随者“在祈祷和深思熟虑地考虑他们的决定时寻求精神建议”。 长老会则通常不同意堕胎,但确认这是一个应留给父母决定的个人选择,不应“受到法律限制”。

传统的犹太文献包含了许多经典的辩论,这些辩论在伊斯兰法学家中也同样存在。 尽管改革派和保守派犹太运动公开支持堕胎权,但正统派犹太人对这一问题仍存在分歧,不过许多人倾向于反对堕胎,除非是在极端情况下。 正如伊斯兰法学家一样,正统派犹太群体坚决反对因贫困或担心孩子可能有非致命性医疗问题等原因而堕胎,但主要的争论在于,母亲生命受威胁是否是该规则的唯一例外。 犹太人与穆斯林一样,在整个怀孕期间始终将母亲的生命置于胎儿之上。 最后,正统派拉比通常也会提出怀孕的时间点,即在经典辩论中常见的受精后40天,作为可以适用例外情况的界限。 怀孕4个月后存在的禁令程度对伊斯兰学者来说是相当独特的,他们将其建立在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著名圣训之上,该圣训提到天使在那个时刻向胎儿吹入灵魂。

现实实践与道德准则

美国计划生育协会(Planned Parenthood)的支持者指出,他们的服务主要是为低收入和无保险人群提供避孕工具和性健康护理。 2009年,计划生育协会的堕胎服务仅占其医疗服务的3%(在1140万项服务中,堕胎为33.

2万例)。 撇开统计数据不谈,显而易见的是,获得避孕工具自然会减少意外怀孕的需求,从而可能减少堕胎。 伊斯兰法理学家总是强调预防不必要的状况,而不是仅仅解决即将出现的问题。 这包括改善社会的道德伦理,以及消除那些迫使边缘化群体做出痛苦决定的不公正现象。

美国浸信会与福音派和天主教不同,他们对堕胎的法律辩论没有采取官方立场,但仍在讨论谴责“不负责任的性行为和导致每年大量堕胎的暴力行为”的重要性。 然而,他们非常明确地谴责针对计划生育协会中心和堕胎诊所的袭击,并承认他们对那些处于困境中的人的同情。 尽管禁欲和性伦理并没有主导大部分辩论,但在这些讨论中仍有明确的空间。

结论

在伊斯兰伦理体系中,生命是神圣的,因此必须受到尊重和支持。 生育子女是夫妻共同的权利,因此夫妻双方在受孕前后,若无正当理由,不得剥夺这一权利。 避孕是允许的,应选择更安全的方法。 一旦女性卵子受精,未经父母双方同意,不得终止妊娠。 根据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一旦胎儿受孕达到40天,堕胎即被禁止,除非在伊斯兰法看来有迫切的必要性。 一旦胎儿达到120天,所有学者一致认为,只有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才允许终止活胎妊娠。 否则,这就是非法的胎儿杀戮:杀害一个已经拥有灵魂的未出生人类。 学者们还认为,在胎儿死亡的情况下,任何时候堕胎都是允许的,因为灵魂已不在其中。

最后,上述许多概念,如“正当理由”和“迫切需要”,传统上都已由高水平的学者和法学家进行了分类。 这些术语具有相当的细微差别,不能被视为可以随意解释的词汇。 因此,在决定何时允许堕胎时,应始终根据具体情况咨询精通伊斯兰知识的专家。 学者的职责是根据其资质,结合每个人的独特情况,提供基于伊斯兰法的专家意见。 这就是 ḥukm(原则性裁定)与 fatwa(具体教法判例)之间的区别。

关于围绕这一主题的政治话语,我们既不支持将避孕和堕胎归类为绝对禁止的立场,也不支持堕胎是母亲绝对权利的立场。 所有人和万物都是由安拉创造的,并拥有由他赋予的权利。 如果可能,所有这些权利都应得到维护。 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应根据神圣启示和先知的指导给予优先权。 穆斯林应倡导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理解,并考虑到上述提到的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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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引用资源:由布哈里(第6471段)收集自阿卜杜拉·本·欧麦尔(愿安拉喜悦之)。 阿卜杜拉·本·欧麦尔(愿安拉喜悦之)。

• 引用资源:参考《Zâd al-Ma‘âd》(第5卷/142-145页),第7版,ar-Risâla出版社(黎巴嫩贝鲁特),1985年。

• 引用资源:由布哈里(第5208段)和穆斯林(第3497段)收集。

• 引用资源:由于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一段圣训中将体外射精(‘azl)称为“隐蔽的杀婴”,一些法学家认为不应因害怕贫困而这样做,因为这是阿拉伯地区杀婴的主要原因。 其他人则通过确认体外射精的传统来调和这一观点,称:随后是不鼓励(而非禁止)体外射精,因为它贬低了子女的恩赐,只是方式不那么直接(且受到的反对较少)。

• 引用资源:许多医学专家认为,使用较新的宫内节育器(IUD),受精的可能性比过去更小,因此关于植入阻碍的辩论对于这种方法来说正变得越来越不相关。

• 引用资源: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妇产科医师学会将怀孕的开始重新定义为子宫内植入完成,这与之前大多数人认为怀孕始于受精的观点相反。 受精和植入之间大约有两周的时间,定义这一术语在当今围绕该主题的法律辩论中变得更加重要。 对于那些坚持较新定义的人来说,防止植入等同于防止怀孕,而反对者则认为防止植入涉及杀害有生命的生物。

• 引用资源:由艾布·达伍德(第1694段)、提尔米济(第1卷/348页)、艾哈迈德(第1卷/194页)、伊本·希班(第2033段)、布哈里在《al-Adab al-Mufrad》(第53段)以及阿尔巴尼在《as-Silsila as-Sahiha》(第2卷/36: 520)中收集。

• 引用资源:医学专家从末次月经日期开始计算孕龄,即受精前约两周。 因此,根据医学专家的说法,134天的孕期是伊斯兰法意义上的120天标志。

• 引用资源:参考:伊本·扎姆拉卡尼所著《al-Burhân al-Kâshif》(第275页)。

• 引用资源:参考:伊本·凯西尔经注;《古兰经》信士章(第23章);第14节。

• 引用资源:学者们一致同意妻子有权生育子女,因此她不能被强迫堕胎。 大多数学者同意丈夫也享有同样的权利,因此他不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坚持要求堕胎。 参考:卡萨尼所著《Badâ’i‘ as-Sanâ’i‘》(第2卷/334页),巴吉所著《al-Muntaqâ Sharh al-Muwatta’》(第4卷/134页),伊本·哈杰尔所著《Fath al-Bâri》(第9卷/308页),以及伊本·胡拜拉所著《al-Ifsâh》(第2卷/141页)。

• 引用资源:伊本·朱扎伊所著《al-Qawâneen al-Fiqhiyya》(第141页)。

• 引用资源:因家庭问题导致的堕胎(摘自 www.drhatemalhaj.com)。

• 引用资源:教皇方济各谴责堕胎的“恐怖”。(2014年1月14日)。检索于2017年2月10日,来自 http://www.bbc.co.uk/news/world-europe-25723422.

• 引用资源:若望·保禄二世。 梵蒂冈。 《生命的福音》(Evangelium Vitae)。 1995年3月25日。 2013年3月19日。 .

• 引用资源:Johnstone, Brian V. (2005年3月)。“早期堕胎:轻罪还是大罪?”。 《爱尔兰神学季刊》。 70

• 引用资源:同上。

• 引用资源:Communications, U. M. (n.d.). 社会原则:培育社区。检索于2017年2月10日,来自 http://www.umc.org/what-we-bel ... nity.

• 引用资源:生命图书馆 - 堕胎。(n.d.). 检索于2017年2月10日,来自 http://www.lcms.org/page.aspx?pid=849.

• 引用资源:每个社区中的基督徒存在。(n.d.). 检索于2017年2月12日,来自 https://www.churchofengland.or ... .asp.

• 引用资源:美国浸信会关于堕胎和地方教会事工的决议,12/87。在线:http://www.abc-usa.org/wp-cont ... .pdf.

• 引用资源: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n.d.). 检索于2017年2月9日,来自 http://www.lds.org/ldsorg/v/in ... RCRD.

• 引用资源:美国浸信会关于堕胎和地方教会事工的决议,12/87。在线:http://www.abc-usa.org/wp-cont ... .pdf.

• 引用资源:23, 2. F. (2016年4月5日). 堕胎问题。检索于2017年2月4日,来自 http://www.presbyterianmission ... s-2/.

• 引用资源:正统派犹太人如何看待堕胎及其原因?(2000年8月25日). 检索于2017年1月17日,来自 http://www.slate.com/articles/ ... html.

• 引用资源:同上。

• 引用资源:Coleman, C. (2011年4月15日). 关于计划生育协会的五个迷思。检索于2016年12月17日,来自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 ... 3ad8.

• 引用资源:同上。

• 引用资源:美国浸信会关于堕胎和地方教会事工的决议,12/87。在线:http://www.abc-usa.org/wp-cont ... .pdf.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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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islam-dan-debat-pengguguran-kandun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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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r. Omar Suleiman
作者简介:奥马尔·苏莱曼博士:奥马尔·苏莱曼伊玛目是雅金伊斯兰研究所的创始人和主席,也是南卫理公会大学(SMU)研究生通识教育项目中伊斯兰研究的兼职教授。

副标题:伊斯兰生命保护 vs 现代堕胎辩论:区别是什么?
摘要:本文从生命神圣性出发,说明伊斯兰如何看待胎儿、怀孕阶段、母亲生命风险和不同法学意见。作者强调,伊斯兰反对轻率对待生命,同时也承认在特定情形下需要细致区分和学者判断。



图:伊斯兰教与堕胎辩论

伊斯兰教中生命的圣洁

正如所有天启经典一样,《古兰经》明确赋予了人类生命以神圣性。 杀害任何无辜者——无论其年龄或宗教信仰如何——都受到了极其严厉的谴责:“你们不要杀害安拉所禁戒的生命,除非由于正义(即教法所允许的)。” [al-An‘âm (6): 151]

在一段著名的圣训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说:“在复活日,人们之间首先要判决的案件是流血案件。”

在伊斯兰教中,拥有子女并为他们的福祉祈祷被视为一种功修。 《古兰经》中对此有许多表述:

“[先知易卜拉欣(愿主安宁) 祈祷说:] 我的主啊! 求你赏赐我一个善人(作为后代)!” [as-Sâffât (37): 100]

“[先知扎卡里亚(愿主安宁)] 祈祷说:‘主啊! 我的骨骼已经衰弱,我的头颅已经斑白。我的主啊!我祈祷你,从来没有落空的。 我确实担心我死后我的宗族(会迷误),而我的妻子又是不能生育的。求你从你那里赏赐我一个继承人,让他继承我和雅各的后裔。主啊!求你使他成为你所喜悦的人。’ ” [Maryam (19): 4-6]

事实上,先知穆罕默德 ﷺ 废除了他那个时代盛行的活埋女婴的习俗,并向他的追随者传达了这样的经文:“当被活埋的女孩被询问时:她因何罪而被杀?” [at-Takweer (81): 8-9]

《古兰经》也告诫那些因害怕贫穷而杀害子女的人:

“你说:‘你们来吧,我来宣读你们的主所禁戒你们的事项:你们不要以任何物配主,你们当孝敬父母;你们不要因为贫穷而杀害你们的子女,我供给你们和他们;你们不要临近丑事(通奸),无论公开的还是隐秘的;你们不要杀害安拉所禁戒的生命,除非由于正义(即教法所允许的)。 这是他嘱咐你们的,以便你们明理。’ ” [Al-An’âm (6):151]

避孕

尽管伊斯兰教倡导生命的圣洁、废除杀婴并鼓励人们承担繁衍后代的使命,但它也承认,在不顾个人实际情况的情况下强制要求每个人生育是不切实际的。 换句话说,伊斯兰教教导穆斯林,对于有能力的人来说,生育子女是一种恩典,但也承认现实情况未必总是允许。 在伊斯兰法学的经典著作中,诸如女性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怀孕,或者丈夫因故长期远离妻子等情况,都在此框架下得到了仔细的讨论。

绝大多数古代和现代的法学家(fuqahâ’)认为,根据个人情况暂时推迟生育是允许的,但这并不作为一种超越上述鼓励生育这一基本社会理想的普遍准则。 这种许可源于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许多场合允许“体外射精”(‘azl),这一做法可追溯到他十多位圣门弟子。 在关于此做法的一段著名圣训中,贾比尔·本·阿卜杜拉(愿主喜悦之)说:“在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世时,我们曾实行体外射精,如果这是被禁止的,《古兰经》早就禁止我们这样做了。”

然而,对体外射精的许可取决于特定条件。 其中一些条件存在争议,但最受强调的是夫妻双方的同意,因为生育是婚姻的预期目标,也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 传统学者还认为,双方同意是必要的,因为性满足是婚姻中共同的权利,而当丈夫在射精前撤出时,妻子可能无法获得性愉悦。

在现代,大多数法学家认为,安全的避孕工具,特别是那些直接阻止受精的工具,与体外射精性质相同;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后勤条件紧张时,是允许使用的。 一些法学家更倾向于特定的避孕方法,如避孕套和宫内节育器(IUD),认为它们是比其他避孕方式(如某些可能对女性健康有更多负面影响或在受精后产生干扰的口服避孕药)更好的选择。 当干预发生在受精之后,即使是在受精卵植入子宫壁之前,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在某些伊斯兰学者看来,这属于非法堕胎。

堕胎

总体而言,伊斯兰法学家一直将胎儿视为人类生命的宝贵起源。 子宫被视为承载独特人类灵魂的脆弱容器,因此理应小心呵护。 《古兰经》指出:

“如果她们确信安拉和末日,那么她们不得隐瞒安拉在她们子宫里所创造的(胎儿)。” [al-Baqara (2): 228]

“子宫”是神圣的,通过它形成的血缘纽带亦然。 在神圣圣训(Hadith Qudsi)中,安拉说:“我是安拉,我是至仁主(Ar-Raḥman),我创造了子宫,谁维护它(血缘关系),我就维护他[的恩典],谁断绝它,我就断绝他[的恩典]。”

然而,类似于美国当前关于怀孕起始时间的语义争论,法学家们长期以来也在争论究竟应该在何时设定特定的红线。 关于堕胎的整体辩论始于对生命何时开始的讨论。

在接下来的段落中,我们将从受孕开始倒推,揭示四大教法学派的立场。

在受孕后的第120天,所有学派的学者一致认为灵魂已被注入胎儿体内。 这是基于一段圣训,其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提到天使在第120天将灵魂吹入胎儿体内。 然而,穆斯林学者并不一定将其等同于胚胎发育的完成(即 takhalluq)。 一些学者,如13世纪的学者伊本·扎姆拉卡尼(Ibn az-Zamlakâni,卒于 伊斯兰历727年,愿安拉慈悯他),坚持认为根据圣训,胚胎发育在受孕后的第四十天或四十二天(怀孕54-56天)已基本完成。 灵魂随后会降临到准备好接受它的身体中,就像当身体不再适合居住时,灵魂会离开一样。 安拉在《古兰经》中说:“我确已用泥土的精华创造了人,然后我使他变成精液,在坚固的容器中。然后我把精液造成血块, 然后我把血块造成肉团,然后我把肉团造成骨骼,然后我使骨骼长满肌肉, 然后我把他造成另一种受造物。 安拉是至善的,他是最好的创造者。” [al-Mu’minoon (23): 12-14]

上述经文中使用的阿拉伯语词汇“thumma”(然后),指代带有延迟的更替,被用来区分胚胎发育阶段与“造成另一种受造物”。 这就是阿里(愿主喜悦之)所传述的内容,并被广泛认为是注入灵魂阶段的指代。 此外,在上述经文中,骨骼的形成和长满肌肉被提及在第一阶段发育与注入灵魂的指代之间。

在此阶段之后,堕胎被绝对禁止,因为胚胎现在已成为一个完全神圣的人类生命。 在伊斯兰教看来,这属于杀人——除非医生确定继续怀孕会真正危及母亲的生命。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在120天后终止妊娠。 其背后的逻辑是伊斯兰法学中公认的法律原则:确定的事实不能被怀疑所推翻。 换句话说,潜在的生命(即胎儿)不能威胁已确定的生命(即母亲)。 虽然两者在技术上都是活的,但母亲的生存优先,因为她的生命已经明确形成,而胎儿的生存相对而言更具不确定性。 因此,怀疑被确定性所克服,选择较小的伤害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 学者们也从另一个角度支持这一点;母亲是婴儿的根源,因此如果他们有相同的生存可能性,只要胎儿是她的一部分并依赖于她,你就不能为了拯救枝叶而砍断根部。 当被迫选择时,为了拯救根部,必须牺牲枝叶。

在受孕后的第40天到120天之间,四个教法学派存在分歧,甚至在学派内部也有不同意见,因此我们将陈述每个学派的主流立场。 马立克学派(Mâliki)传统上最为严格;他们反对任何作为避孕手段的医疗技术(如口服药物),甚至有人反对在性交后采取排出精液的行为。 哈乃斐学派(Hanafi)的主流观点则宽松得多,允许在受孕后120天内堕胎,甚至有一些学者允许在未经丈夫许可的情况下进行。 如今,许多当代教法委员会采纳了罕百里学派(Ḥanbali)的立场;允许在40天内堕胎,而在有迫切需要(如强奸或胎儿有严重畸形且无法存活)时,才允许在120天内堕胎。

在受孕后的前40天内,多数观点允许在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堕胎,特别是出于明确的理由(如强奸,或身体、精神上无力抚养孩子)。 正如对待体外射精一样,许多学者认为因害怕贫穷而堕胎是不被允许的。 马立克学派完全反对这一观点。 伊本·朱扎伊(Ibn Juzzay,卒于 伊斯兰历741年),一位马立克学派法学家说:“当子宫接纳了精液,就不应被阻断。 更糟糕的是当它(胎儿)已经发育出[外部]特征时,而最糟糕的是当灵魂已被吹入其中时。 在[最后]那种情况下,这就是在杀害灵魂——即使是双方同意的。”

许多当代学者为那些考虑在40天前堕胎的人提供精神建议。 这些建议主要在于鼓励个人继续怀孕,除非对母亲或胎儿有危险,同时也为那些选择其他道路的人留有余地。 根据哈特姆·哈吉博士(Dr. Hatem Al Haj)的说法:“在怀孕的前四十天内,经父母双方同意,出于正当理由(如女性担心没有能力照顾新生儿)可以堕胎。 因此,最好还是避免堕胎,如果一个人依靠安拉的帮助并信赖他,他不会抛弃他们。 那个胎儿有一天可能会成为他们心爱的孩子。”

与其他宗教团体的比较

正如伊斯兰教关于此问题的法律色彩多样一样,其他信仰传统在围绕这些辩论的核心要素上也存在各种观点。 天主教的观点通常最为严格,教皇方济各曾说:“想到有孩子成为堕胎的受害者,甚至连看一眼白天的光亮都没有,这是令人震惊的。” 在方济各之前,教皇若望·保禄二世撰写了《生命的福音》(Evangelium Vitae),确认生命从受孕起就是神圣的。 然而,几个世纪前,天主教徒也有讨论这一话题的空间。 在1869年之前,教会的立场与允许在怀孕四十天前因各种需要而堕胎的伊斯兰法学家立场相似。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与伊斯兰教在所有情况下优先考虑母亲生命的观点不同,教会基于母亲已经受洗并获得救赎保证,而孩子尚未获得此机会的理由,优先考虑胎儿的生命而非母亲的生命。 联合卫理公会(The United Methodist Church)坚持认为,它“同样有义务尊重生命的圣洁以及母亲和未出生婴儿的福祉”。 路德宗和福音派通常认为堕胎在任何时候都是不道德的,除非是为了避免母亲死亡,在某些情况下包括强奸和乱伦。 这也是英国国教的普遍立场,即“将对堕胎的强烈反对与承认在极其有限的条件下,堕胎在道德上可能比任何现有选择都更好的可能性结合起来。”

伊斯兰法学家所提供的期限在抗议堕胎的新教观点中通常是不存在的,他们仅强调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提供例外空间。 许多反对堕胎和避孕的教会关注于堕胎作为“主要的节育手段”或为了“个人或社会便利”这一不道德观点。 伊斯兰学者通常也持有同样的担忧,但并不排斥避孕工具的使用。

从法律角度来看,美国浸信会谴责堕胎但并不严厉,选择鼓励其追随者“在祈祷和深思熟虑地考虑他们的决定时寻求精神建议”。 长老会则通常不同意堕胎,但确认这是一个应留给父母决定的个人选择,不应“受到法律限制”。

传统的犹太文献包含了许多经典的辩论,这些辩论在伊斯兰法学家中也同样存在。 尽管改革派和保守派犹太运动公开支持堕胎权,但正统派犹太人对这一问题仍存在分歧,不过许多人倾向于反对堕胎,除非是在极端情况下。 正如伊斯兰法学家一样,正统派犹太群体坚决反对因贫困或担心孩子可能有非致命性医疗问题等原因而堕胎,但主要的争论在于,母亲生命受威胁是否是该规则的唯一例外。 犹太人与穆斯林一样,在整个怀孕期间始终将母亲的生命置于胎儿之上。 最后,正统派拉比通常也会提出怀孕的时间点,即在经典辩论中常见的受精后40天,作为可以适用例外情况的界限。 怀孕4个月后存在的禁令程度对伊斯兰学者来说是相当独特的,他们将其建立在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著名圣训之上,该圣训提到天使在那个时刻向胎儿吹入灵魂。

现实实践与道德准则

美国计划生育协会(Planned Parenthood)的支持者指出,他们的服务主要是为低收入和无保险人群提供避孕工具和性健康护理。 2009年,计划生育协会的堕胎服务仅占其医疗服务的3%(在1140万项服务中,堕胎为33.

2万例)。 撇开统计数据不谈,显而易见的是,获得避孕工具自然会减少意外怀孕的需求,从而可能减少堕胎。 伊斯兰法理学家总是强调预防不必要的状况,而不是仅仅解决即将出现的问题。 这包括改善社会的道德伦理,以及消除那些迫使边缘化群体做出痛苦决定的不公正现象。

美国浸信会与福音派和天主教不同,他们对堕胎的法律辩论没有采取官方立场,但仍在讨论谴责“不负责任的性行为和导致每年大量堕胎的暴力行为”的重要性。 然而,他们非常明确地谴责针对计划生育协会中心和堕胎诊所的袭击,并承认他们对那些处于困境中的人的同情。 尽管禁欲和性伦理并没有主导大部分辩论,但在这些讨论中仍有明确的空间。

结论

在伊斯兰伦理体系中,生命是神圣的,因此必须受到尊重和支持。 生育子女是夫妻共同的权利,因此夫妻双方在受孕前后,若无正当理由,不得剥夺这一权利。 避孕是允许的,应选择更安全的方法。 一旦女性卵子受精,未经父母双方同意,不得终止妊娠。 根据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一旦胎儿受孕达到40天,堕胎即被禁止,除非在伊斯兰法看来有迫切的必要性。 一旦胎儿达到120天,所有学者一致认为,只有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才允许终止活胎妊娠。 否则,这就是非法的胎儿杀戮:杀害一个已经拥有灵魂的未出生人类。 学者们还认为,在胎儿死亡的情况下,任何时候堕胎都是允许的,因为灵魂已不在其中。

最后,上述许多概念,如“正当理由”和“迫切需要”,传统上都已由高水平的学者和法学家进行了分类。 这些术语具有相当的细微差别,不能被视为可以随意解释的词汇。 因此,在决定何时允许堕胎时,应始终根据具体情况咨询精通伊斯兰知识的专家。 学者的职责是根据其资质,结合每个人的独特情况,提供基于伊斯兰法的专家意见。 这就是 ḥukm(原则性裁定)与 fatwa(具体教法判例)之间的区别。

关于围绕这一主题的政治话语,我们既不支持将避孕和堕胎归类为绝对禁止的立场,也不支持堕胎是母亲绝对权利的立场。 所有人和万物都是由安拉创造的,并拥有由他赋予的权利。 如果可能,所有这些权利都应得到维护。 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应根据神圣启示和先知的指导给予优先权。 穆斯林应倡导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理解,并考虑到上述提到的独特性。

————————————

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引用资源:由布哈里(第6471段)收集自阿卜杜拉·本·欧麦尔(愿安拉喜悦之)。 阿卜杜拉·本·欧麦尔(愿安拉喜悦之)。

• 引用资源:参考《Zâd al-Ma‘âd》(第5卷/142-145页),第7版,ar-Risâla出版社(黎巴嫩贝鲁特),1985年。

• 引用资源:由布哈里(第5208段)和穆斯林(第3497段)收集。

• 引用资源:由于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一段圣训中将体外射精(‘azl)称为“隐蔽的杀婴”,一些法学家认为不应因害怕贫困而这样做,因为这是阿拉伯地区杀婴的主要原因。 其他人则通过确认体外射精的传统来调和这一观点,称:随后是不鼓励(而非禁止)体外射精,因为它贬低了子女的恩赐,只是方式不那么直接(且受到的反对较少)。

• 引用资源:许多医学专家认为,使用较新的宫内节育器(IUD),受精的可能性比过去更小,因此关于植入阻碍的辩论对于这种方法来说正变得越来越不相关。

• 引用资源: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妇产科医师学会将怀孕的开始重新定义为子宫内植入完成,这与之前大多数人认为怀孕始于受精的观点相反。 受精和植入之间大约有两周的时间,定义这一术语在当今围绕该主题的法律辩论中变得更加重要。 对于那些坚持较新定义的人来说,防止植入等同于防止怀孕,而反对者则认为防止植入涉及杀害有生命的生物。

• 引用资源:由艾布·达伍德(第1694段)、提尔米济(第1卷/348页)、艾哈迈德(第1卷/194页)、伊本·希班(第2033段)、布哈里在《al-Adab al-Mufrad》(第53段)以及阿尔巴尼在《as-Silsila as-Sahiha》(第2卷/36: 520)中收集。

• 引用资源:医学专家从末次月经日期开始计算孕龄,即受精前约两周。 因此,根据医学专家的说法,134天的孕期是伊斯兰法意义上的120天标志。

• 引用资源:参考:伊本·扎姆拉卡尼所著《al-Burhân al-Kâshif》(第275页)。

• 引用资源:参考:伊本·凯西尔经注;《古兰经》信士章(第23章);第14节。

• 引用资源:学者们一致同意妻子有权生育子女,因此她不能被强迫堕胎。 大多数学者同意丈夫也享有同样的权利,因此他不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坚持要求堕胎。 参考:卡萨尼所著《Badâ’i‘ as-Sanâ’i‘》(第2卷/334页),巴吉所著《al-Muntaqâ Sharh al-Muwatta’》(第4卷/134页),伊本·哈杰尔所著《Fath al-Bâri》(第9卷/308页),以及伊本·胡拜拉所著《al-Ifsâh》(第2卷/141页)。

• 引用资源:伊本·朱扎伊所著《al-Qawâneen al-Fiqhiyya》(第141页)。

• 引用资源:因家庭问题导致的堕胎(摘自 www.drhatemalhaj.com)。

• 引用资源:教皇方济各谴责堕胎的“恐怖”。(2014年1月14日)。检索于2017年2月10日,来自 http://www.bbc.co.uk/news/world-europe-25723422.

• 引用资源:若望·保禄二世。 梵蒂冈。 《生命的福音》(Evangelium Vitae)。 1995年3月25日。 2013年3月19日。 .

• 引用资源:Johnstone, Brian V. (2005年3月)。“早期堕胎:轻罪还是大罪?”。 《爱尔兰神学季刊》。 70

• 引用资源:同上。

• 引用资源:Communications, U. M. (n.d.). 社会原则:培育社区。检索于2017年2月10日,来自 http://www.umc.org/what-we-bel ... nity.

• 引用资源:生命图书馆 - 堕胎。(n.d.). 检索于2017年2月10日,来自 http://www.lcms.org/page.aspx?pid=849.

• 引用资源:每个社区中的基督徒存在。(n.d.). 检索于2017年2月12日,来自 https://www.churchofengland.or ... .asp.

• 引用资源:美国浸信会关于堕胎和地方教会事工的决议,12/87。在线:http://www.abc-usa.org/wp-cont ... .pdf.

• 引用资源: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n.d.). 检索于2017年2月9日,来自 http://www.lds.org/ldsorg/v/in ... RCRD.

• 引用资源:美国浸信会关于堕胎和地方教会事工的决议,12/87。在线:http://www.abc-usa.org/wp-cont ... .pdf.

• 引用资源:23, 2. F. (2016年4月5日). 堕胎问题。检索于2017年2月4日,来自 http://www.presbyterianmission ... s-2/.

• 引用资源:正统派犹太人如何看待堕胎及其原因?(2000年8月25日). 检索于2017年1月17日,来自 http://www.slate.com/articles/ ... html.

• 引用资源:同上。

• 引用资源:Coleman, C. (2011年4月15日). 关于计划生育协会的五个迷思。检索于2016年12月17日,来自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 ... 3ad8.

• 引用资源:同上。

• 引用资源:美国浸信会关于堕胎和地方教会事工的决议,12/87。在线:http://www.abc-usa.org/wp-cont ...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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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与堕胎争议时间线:生命神圣性、胎儿阶段与法学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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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islam-dan-debat-pengguguran-kandungan
原文标题:Islam dan Debat Pengguguran Kandungan
作者:Dr. Omar Suleiman
作者简介:奥马尔·苏莱曼博士:奥马尔·苏莱曼伊玛目是雅金伊斯兰研究所的创始人和主席,也是南卫理公会大学(SMU)研究生通识教育项目中伊斯兰研究的兼职教授。

副标题:伊斯兰生命保护 vs 现代堕胎辩论:区别是什么?
摘要:本文从生命神圣性出发,说明伊斯兰如何看待胎儿、怀孕阶段、母亲生命风险和不同法学意见。作者强调,伊斯兰反对轻率对待生命,同时也承认在特定情形下需要细致区分和学者判断。



图:伊斯兰教与堕胎辩论

伊斯兰教中生命的圣洁

正如所有天启经典一样,《古兰经》明确赋予了人类生命以神圣性。 杀害任何无辜者——无论其年龄或宗教信仰如何——都受到了极其严厉的谴责:“你们不要杀害安拉所禁戒的生命,除非由于正义(即教法所允许的)。” [al-An‘âm (6): 151]

在一段著名的圣训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说:“在复活日,人们之间首先要判决的案件是流血案件。”

在伊斯兰教中,拥有子女并为他们的福祉祈祷被视为一种功修。 《古兰经》中对此有许多表述:

“[先知易卜拉欣(愿主安宁) 祈祷说:] 我的主啊! 求你赏赐我一个善人(作为后代)!” [as-Sâffât (37): 100]

“[先知扎卡里亚(愿主安宁)] 祈祷说:‘主啊! 我的骨骼已经衰弱,我的头颅已经斑白。我的主啊!我祈祷你,从来没有落空的。 我确实担心我死后我的宗族(会迷误),而我的妻子又是不能生育的。求你从你那里赏赐我一个继承人,让他继承我和雅各的后裔。主啊!求你使他成为你所喜悦的人。’ ” [Maryam (19): 4-6]

事实上,先知穆罕默德 ﷺ 废除了他那个时代盛行的活埋女婴的习俗,并向他的追随者传达了这样的经文:“当被活埋的女孩被询问时:她因何罪而被杀?” [at-Takweer (81): 8-9]

《古兰经》也告诫那些因害怕贫穷而杀害子女的人:

“你说:‘你们来吧,我来宣读你们的主所禁戒你们的事项:你们不要以任何物配主,你们当孝敬父母;你们不要因为贫穷而杀害你们的子女,我供给你们和他们;你们不要临近丑事(通奸),无论公开的还是隐秘的;你们不要杀害安拉所禁戒的生命,除非由于正义(即教法所允许的)。 这是他嘱咐你们的,以便你们明理。’ ” [Al-An’âm (6):151]

避孕

尽管伊斯兰教倡导生命的圣洁、废除杀婴并鼓励人们承担繁衍后代的使命,但它也承认,在不顾个人实际情况的情况下强制要求每个人生育是不切实际的。 换句话说,伊斯兰教教导穆斯林,对于有能力的人来说,生育子女是一种恩典,但也承认现实情况未必总是允许。 在伊斯兰法学的经典著作中,诸如女性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怀孕,或者丈夫因故长期远离妻子等情况,都在此框架下得到了仔细的讨论。

绝大多数古代和现代的法学家(fuqahâ’)认为,根据个人情况暂时推迟生育是允许的,但这并不作为一种超越上述鼓励生育这一基本社会理想的普遍准则。 这种许可源于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许多场合允许“体外射精”(‘azl),这一做法可追溯到他十多位圣门弟子。 在关于此做法的一段著名圣训中,贾比尔·本·阿卜杜拉(愿主喜悦之)说:“在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世时,我们曾实行体外射精,如果这是被禁止的,《古兰经》早就禁止我们这样做了。”

然而,对体外射精的许可取决于特定条件。 其中一些条件存在争议,但最受强调的是夫妻双方的同意,因为生育是婚姻的预期目标,也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 传统学者还认为,双方同意是必要的,因为性满足是婚姻中共同的权利,而当丈夫在射精前撤出时,妻子可能无法获得性愉悦。

在现代,大多数法学家认为,安全的避孕工具,特别是那些直接阻止受精的工具,与体外射精性质相同;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后勤条件紧张时,是允许使用的。 一些法学家更倾向于特定的避孕方法,如避孕套和宫内节育器(IUD),认为它们是比其他避孕方式(如某些可能对女性健康有更多负面影响或在受精后产生干扰的口服避孕药)更好的选择。 当干预发生在受精之后,即使是在受精卵植入子宫壁之前,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在某些伊斯兰学者看来,这属于非法堕胎。

堕胎

总体而言,伊斯兰法学家一直将胎儿视为人类生命的宝贵起源。 子宫被视为承载独特人类灵魂的脆弱容器,因此理应小心呵护。 《古兰经》指出:

“如果她们确信安拉和末日,那么她们不得隐瞒安拉在她们子宫里所创造的(胎儿)。” [al-Baqara (2): 228]

“子宫”是神圣的,通过它形成的血缘纽带亦然。 在神圣圣训(Hadith Qudsi)中,安拉说:“我是安拉,我是至仁主(Ar-Raḥman),我创造了子宫,谁维护它(血缘关系),我就维护他[的恩典],谁断绝它,我就断绝他[的恩典]。”

然而,类似于美国当前关于怀孕起始时间的语义争论,法学家们长期以来也在争论究竟应该在何时设定特定的红线。 关于堕胎的整体辩论始于对生命何时开始的讨论。

在接下来的段落中,我们将从受孕开始倒推,揭示四大教法学派的立场。

在受孕后的第120天,所有学派的学者一致认为灵魂已被注入胎儿体内。 这是基于一段圣训,其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提到天使在第120天将灵魂吹入胎儿体内。 然而,穆斯林学者并不一定将其等同于胚胎发育的完成(即 takhalluq)。 一些学者,如13世纪的学者伊本·扎姆拉卡尼(Ibn az-Zamlakâni,卒于 伊斯兰历727年,愿安拉慈悯他),坚持认为根据圣训,胚胎发育在受孕后的第四十天或四十二天(怀孕54-56天)已基本完成。 灵魂随后会降临到准备好接受它的身体中,就像当身体不再适合居住时,灵魂会离开一样。 安拉在《古兰经》中说:“我确已用泥土的精华创造了人,然后我使他变成精液,在坚固的容器中。然后我把精液造成血块, 然后我把血块造成肉团,然后我把肉团造成骨骼,然后我使骨骼长满肌肉, 然后我把他造成另一种受造物。 安拉是至善的,他是最好的创造者。” [al-Mu’minoon (23): 12-14]

上述经文中使用的阿拉伯语词汇“thumma”(然后),指代带有延迟的更替,被用来区分胚胎发育阶段与“造成另一种受造物”。 这就是阿里(愿主喜悦之)所传述的内容,并被广泛认为是注入灵魂阶段的指代。 此外,在上述经文中,骨骼的形成和长满肌肉被提及在第一阶段发育与注入灵魂的指代之间。

在此阶段之后,堕胎被绝对禁止,因为胚胎现在已成为一个完全神圣的人类生命。 在伊斯兰教看来,这属于杀人——除非医生确定继续怀孕会真正危及母亲的生命。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在120天后终止妊娠。 其背后的逻辑是伊斯兰法学中公认的法律原则:确定的事实不能被怀疑所推翻。 换句话说,潜在的生命(即胎儿)不能威胁已确定的生命(即母亲)。 虽然两者在技术上都是活的,但母亲的生存优先,因为她的生命已经明确形成,而胎儿的生存相对而言更具不确定性。 因此,怀疑被确定性所克服,选择较小的伤害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 学者们也从另一个角度支持这一点;母亲是婴儿的根源,因此如果他们有相同的生存可能性,只要胎儿是她的一部分并依赖于她,你就不能为了拯救枝叶而砍断根部。 当被迫选择时,为了拯救根部,必须牺牲枝叶。

在受孕后的第40天到120天之间,四个教法学派存在分歧,甚至在学派内部也有不同意见,因此我们将陈述每个学派的主流立场。 马立克学派(Mâliki)传统上最为严格;他们反对任何作为避孕手段的医疗技术(如口服药物),甚至有人反对在性交后采取排出精液的行为。 哈乃斐学派(Hanafi)的主流观点则宽松得多,允许在受孕后120天内堕胎,甚至有一些学者允许在未经丈夫许可的情况下进行。 如今,许多当代教法委员会采纳了罕百里学派(Ḥanbali)的立场;允许在40天内堕胎,而在有迫切需要(如强奸或胎儿有严重畸形且无法存活)时,才允许在120天内堕胎。

在受孕后的前40天内,多数观点允许在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堕胎,特别是出于明确的理由(如强奸,或身体、精神上无力抚养孩子)。 正如对待体外射精一样,许多学者认为因害怕贫穷而堕胎是不被允许的。 马立克学派完全反对这一观点。 伊本·朱扎伊(Ibn Juzzay,卒于 伊斯兰历741年),一位马立克学派法学家说:“当子宫接纳了精液,就不应被阻断。 更糟糕的是当它(胎儿)已经发育出[外部]特征时,而最糟糕的是当灵魂已被吹入其中时。 在[最后]那种情况下,这就是在杀害灵魂——即使是双方同意的。”

许多当代学者为那些考虑在40天前堕胎的人提供精神建议。 这些建议主要在于鼓励个人继续怀孕,除非对母亲或胎儿有危险,同时也为那些选择其他道路的人留有余地。 根据哈特姆·哈吉博士(Dr. Hatem Al Haj)的说法:“在怀孕的前四十天内,经父母双方同意,出于正当理由(如女性担心没有能力照顾新生儿)可以堕胎。 因此,最好还是避免堕胎,如果一个人依靠安拉的帮助并信赖他,他不会抛弃他们。 那个胎儿有一天可能会成为他们心爱的孩子。”

与其他宗教团体的比较

正如伊斯兰教关于此问题的法律色彩多样一样,其他信仰传统在围绕这些辩论的核心要素上也存在各种观点。 天主教的观点通常最为严格,教皇方济各曾说:“想到有孩子成为堕胎的受害者,甚至连看一眼白天的光亮都没有,这是令人震惊的。” 在方济各之前,教皇若望·保禄二世撰写了《生命的福音》(Evangelium Vitae),确认生命从受孕起就是神圣的。 然而,几个世纪前,天主教徒也有讨论这一话题的空间。 在1869年之前,教会的立场与允许在怀孕四十天前因各种需要而堕胎的伊斯兰法学家立场相似。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与伊斯兰教在所有情况下优先考虑母亲生命的观点不同,教会基于母亲已经受洗并获得救赎保证,而孩子尚未获得此机会的理由,优先考虑胎儿的生命而非母亲的生命。 联合卫理公会(The United Methodist Church)坚持认为,它“同样有义务尊重生命的圣洁以及母亲和未出生婴儿的福祉”。 路德宗和福音派通常认为堕胎在任何时候都是不道德的,除非是为了避免母亲死亡,在某些情况下包括强奸和乱伦。 这也是英国国教的普遍立场,即“将对堕胎的强烈反对与承认在极其有限的条件下,堕胎在道德上可能比任何现有选择都更好的可能性结合起来。”

伊斯兰法学家所提供的期限在抗议堕胎的新教观点中通常是不存在的,他们仅强调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提供例外空间。 许多反对堕胎和避孕的教会关注于堕胎作为“主要的节育手段”或为了“个人或社会便利”这一不道德观点。 伊斯兰学者通常也持有同样的担忧,但并不排斥避孕工具的使用。

从法律角度来看,美国浸信会谴责堕胎但并不严厉,选择鼓励其追随者“在祈祷和深思熟虑地考虑他们的决定时寻求精神建议”。 长老会则通常不同意堕胎,但确认这是一个应留给父母决定的个人选择,不应“受到法律限制”。

传统的犹太文献包含了许多经典的辩论,这些辩论在伊斯兰法学家中也同样存在。 尽管改革派和保守派犹太运动公开支持堕胎权,但正统派犹太人对这一问题仍存在分歧,不过许多人倾向于反对堕胎,除非是在极端情况下。 正如伊斯兰法学家一样,正统派犹太群体坚决反对因贫困或担心孩子可能有非致命性医疗问题等原因而堕胎,但主要的争论在于,母亲生命受威胁是否是该规则的唯一例外。 犹太人与穆斯林一样,在整个怀孕期间始终将母亲的生命置于胎儿之上。 最后,正统派拉比通常也会提出怀孕的时间点,即在经典辩论中常见的受精后40天,作为可以适用例外情况的界限。 怀孕4个月后存在的禁令程度对伊斯兰学者来说是相当独特的,他们将其建立在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著名圣训之上,该圣训提到天使在那个时刻向胎儿吹入灵魂。

现实实践与道德准则

美国计划生育协会(Planned Parenthood)的支持者指出,他们的服务主要是为低收入和无保险人群提供避孕工具和性健康护理。 2009年,计划生育协会的堕胎服务仅占其医疗服务的3%(在1140万项服务中,堕胎为33.

2万例)。 撇开统计数据不谈,显而易见的是,获得避孕工具自然会减少意外怀孕的需求,从而可能减少堕胎。 伊斯兰法理学家总是强调预防不必要的状况,而不是仅仅解决即将出现的问题。 这包括改善社会的道德伦理,以及消除那些迫使边缘化群体做出痛苦决定的不公正现象。

美国浸信会与福音派和天主教不同,他们对堕胎的法律辩论没有采取官方立场,但仍在讨论谴责“不负责任的性行为和导致每年大量堕胎的暴力行为”的重要性。 然而,他们非常明确地谴责针对计划生育协会中心和堕胎诊所的袭击,并承认他们对那些处于困境中的人的同情。 尽管禁欲和性伦理并没有主导大部分辩论,但在这些讨论中仍有明确的空间。

结论

在伊斯兰伦理体系中,生命是神圣的,因此必须受到尊重和支持。 生育子女是夫妻共同的权利,因此夫妻双方在受孕前后,若无正当理由,不得剥夺这一权利。 避孕是允许的,应选择更安全的方法。 一旦女性卵子受精,未经父母双方同意,不得终止妊娠。 根据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一旦胎儿受孕达到40天,堕胎即被禁止,除非在伊斯兰法看来有迫切的必要性。 一旦胎儿达到120天,所有学者一致认为,只有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才允许终止活胎妊娠。 否则,这就是非法的胎儿杀戮:杀害一个已经拥有灵魂的未出生人类。 学者们还认为,在胎儿死亡的情况下,任何时候堕胎都是允许的,因为灵魂已不在其中。

最后,上述许多概念,如“正当理由”和“迫切需要”,传统上都已由高水平的学者和法学家进行了分类。 这些术语具有相当的细微差别,不能被视为可以随意解释的词汇。 因此,在决定何时允许堕胎时,应始终根据具体情况咨询精通伊斯兰知识的专家。 学者的职责是根据其资质,结合每个人的独特情况,提供基于伊斯兰法的专家意见。 这就是 ḥukm(原则性裁定)与 fatwa(具体教法判例)之间的区别。

关于围绕这一主题的政治话语,我们既不支持将避孕和堕胎归类为绝对禁止的立场,也不支持堕胎是母亲绝对权利的立场。 所有人和万物都是由安拉创造的,并拥有由他赋予的权利。 如果可能,所有这些权利都应得到维护。 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应根据神圣启示和先知的指导给予优先权。 穆斯林应倡导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理解,并考虑到上述提到的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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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引用资源:由布哈里(第6471段)收集自阿卜杜拉·本·欧麦尔(愿安拉喜悦之)。 阿卜杜拉·本·欧麦尔(愿安拉喜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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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资源:由于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一段圣训中将体外射精(‘azl)称为“隐蔽的杀婴”,一些法学家认为不应因害怕贫困而这样做,因为这是阿拉伯地区杀婴的主要原因。 其他人则通过确认体外射精的传统来调和这一观点,称:随后是不鼓励(而非禁止)体外射精,因为它贬低了子女的恩赐,只是方式不那么直接(且受到的反对较少)。

• 引用资源:许多医学专家认为,使用较新的宫内节育器(IUD),受精的可能性比过去更小,因此关于植入阻碍的辩论对于这种方法来说正变得越来越不相关。

• 引用资源: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妇产科医师学会将怀孕的开始重新定义为子宫内植入完成,这与之前大多数人认为怀孕始于受精的观点相反。 受精和植入之间大约有两周的时间,定义这一术语在当今围绕该主题的法律辩论中变得更加重要。 对于那些坚持较新定义的人来说,防止植入等同于防止怀孕,而反对者则认为防止植入涉及杀害有生命的生物。

• 引用资源:由艾布·达伍德(第1694段)、提尔米济(第1卷/348页)、艾哈迈德(第1卷/194页)、伊本·希班(第2033段)、布哈里在《al-Adab al-Mufrad》(第53段)以及阿尔巴尼在《as-Silsila as-Sahiha》(第2卷/36: 520)中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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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islam-dan-debat-pengguguran-kandungan
原文标题:Islam dan Debat Pengguguran Kandungan
作者:Dr. Omar Suleiman
作者简介:奥马尔·苏莱曼博士:奥马尔·苏莱曼伊玛目是雅金伊斯兰研究所的创始人和主席,也是南卫理公会大学(SMU)研究生通识教育项目中伊斯兰研究的兼职教授。

副标题:伊斯兰生命保护 vs 现代堕胎辩论:区别是什么?
摘要:本文从生命神圣性出发,说明伊斯兰如何看待胎儿、怀孕阶段、母亲生命风险和不同法学意见。作者强调,伊斯兰反对轻率对待生命,同时也承认在特定情形下需要细致区分和学者判断。



图:伊斯兰教与堕胎辩论

伊斯兰教中生命的圣洁

正如所有天启经典一样,《古兰经》明确赋予了人类生命以神圣性。 杀害任何无辜者——无论其年龄或宗教信仰如何——都受到了极其严厉的谴责:“你们不要杀害安拉所禁戒的生命,除非由于正义(即教法所允许的)。” [al-An‘âm (6): 151]

在一段著名的圣训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说:“在复活日,人们之间首先要判决的案件是流血案件。”

在伊斯兰教中,拥有子女并为他们的福祉祈祷被视为一种功修。 《古兰经》中对此有许多表述:

“[先知易卜拉欣(愿主安宁) 祈祷说:] 我的主啊! 求你赏赐我一个善人(作为后代)!” [as-Sâffât (37): 100]

“[先知扎卡里亚(愿主安宁)] 祈祷说:‘主啊! 我的骨骼已经衰弱,我的头颅已经斑白。我的主啊!我祈祷你,从来没有落空的。 我确实担心我死后我的宗族(会迷误),而我的妻子又是不能生育的。求你从你那里赏赐我一个继承人,让他继承我和雅各的后裔。主啊!求你使他成为你所喜悦的人。’ ” [Maryam (19): 4-6]

事实上,先知穆罕默德 ﷺ 废除了他那个时代盛行的活埋女婴的习俗,并向他的追随者传达了这样的经文:“当被活埋的女孩被询问时:她因何罪而被杀?” [at-Takweer (81): 8-9]

《古兰经》也告诫那些因害怕贫穷而杀害子女的人:

“你说:‘你们来吧,我来宣读你们的主所禁戒你们的事项:你们不要以任何物配主,你们当孝敬父母;你们不要因为贫穷而杀害你们的子女,我供给你们和他们;你们不要临近丑事(通奸),无论公开的还是隐秘的;你们不要杀害安拉所禁戒的生命,除非由于正义(即教法所允许的)。 这是他嘱咐你们的,以便你们明理。’ ” [Al-An’âm (6):151]

避孕

尽管伊斯兰教倡导生命的圣洁、废除杀婴并鼓励人们承担繁衍后代的使命,但它也承认,在不顾个人实际情况的情况下强制要求每个人生育是不切实际的。 换句话说,伊斯兰教教导穆斯林,对于有能力的人来说,生育子女是一种恩典,但也承认现实情况未必总是允许。 在伊斯兰法学的经典著作中,诸如女性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怀孕,或者丈夫因故长期远离妻子等情况,都在此框架下得到了仔细的讨论。

绝大多数古代和现代的法学家(fuqahâ’)认为,根据个人情况暂时推迟生育是允许的,但这并不作为一种超越上述鼓励生育这一基本社会理想的普遍准则。 这种许可源于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许多场合允许“体外射精”(‘azl),这一做法可追溯到他十多位圣门弟子。 在关于此做法的一段著名圣训中,贾比尔·本·阿卜杜拉(愿主喜悦之)说:“在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世时,我们曾实行体外射精,如果这是被禁止的,《古兰经》早就禁止我们这样做了。”

然而,对体外射精的许可取决于特定条件。 其中一些条件存在争议,但最受强调的是夫妻双方的同意,因为生育是婚姻的预期目标,也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 传统学者还认为,双方同意是必要的,因为性满足是婚姻中共同的权利,而当丈夫在射精前撤出时,妻子可能无法获得性愉悦。

在现代,大多数法学家认为,安全的避孕工具,特别是那些直接阻止受精的工具,与体外射精性质相同;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后勤条件紧张时,是允许使用的。 一些法学家更倾向于特定的避孕方法,如避孕套和宫内节育器(IUD),认为它们是比其他避孕方式(如某些可能对女性健康有更多负面影响或在受精后产生干扰的口服避孕药)更好的选择。 当干预发生在受精之后,即使是在受精卵植入子宫壁之前,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在某些伊斯兰学者看来,这属于非法堕胎。

堕胎

总体而言,伊斯兰法学家一直将胎儿视为人类生命的宝贵起源。 子宫被视为承载独特人类灵魂的脆弱容器,因此理应小心呵护。 《古兰经》指出:

“如果她们确信安拉和末日,那么她们不得隐瞒安拉在她们子宫里所创造的(胎儿)。” [al-Baqara (2): 228]

“子宫”是神圣的,通过它形成的血缘纽带亦然。 在神圣圣训(Hadith Qudsi)中,安拉说:“我是安拉,我是至仁主(Ar-Raḥman),我创造了子宫,谁维护它(血缘关系),我就维护他[的恩典],谁断绝它,我就断绝他[的恩典]。”

然而,类似于美国当前关于怀孕起始时间的语义争论,法学家们长期以来也在争论究竟应该在何时设定特定的红线。 关于堕胎的整体辩论始于对生命何时开始的讨论。

在接下来的段落中,我们将从受孕开始倒推,揭示四大教法学派的立场。

在受孕后的第120天,所有学派的学者一致认为灵魂已被注入胎儿体内。 这是基于一段圣训,其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提到天使在第120天将灵魂吹入胎儿体内。 然而,穆斯林学者并不一定将其等同于胚胎发育的完成(即 takhalluq)。 一些学者,如13世纪的学者伊本·扎姆拉卡尼(Ibn az-Zamlakâni,卒于 伊斯兰历727年,愿安拉慈悯他),坚持认为根据圣训,胚胎发育在受孕后的第四十天或四十二天(怀孕54-56天)已基本完成。 灵魂随后会降临到准备好接受它的身体中,就像当身体不再适合居住时,灵魂会离开一样。 安拉在《古兰经》中说:“我确已用泥土的精华创造了人,然后我使他变成精液,在坚固的容器中。然后我把精液造成血块, 然后我把血块造成肉团,然后我把肉团造成骨骼,然后我使骨骼长满肌肉, 然后我把他造成另一种受造物。 安拉是至善的,他是最好的创造者。” [al-Mu’minoon (23): 12-14]

上述经文中使用的阿拉伯语词汇“thumma”(然后),指代带有延迟的更替,被用来区分胚胎发育阶段与“造成另一种受造物”。 这就是阿里(愿主喜悦之)所传述的内容,并被广泛认为是注入灵魂阶段的指代。 此外,在上述经文中,骨骼的形成和长满肌肉被提及在第一阶段发育与注入灵魂的指代之间。

在此阶段之后,堕胎被绝对禁止,因为胚胎现在已成为一个完全神圣的人类生命。 在伊斯兰教看来,这属于杀人——除非医生确定继续怀孕会真正危及母亲的生命。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在120天后终止妊娠。 其背后的逻辑是伊斯兰法学中公认的法律原则:确定的事实不能被怀疑所推翻。 换句话说,潜在的生命(即胎儿)不能威胁已确定的生命(即母亲)。 虽然两者在技术上都是活的,但母亲的生存优先,因为她的生命已经明确形成,而胎儿的生存相对而言更具不确定性。 因此,怀疑被确定性所克服,选择较小的伤害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 学者们也从另一个角度支持这一点;母亲是婴儿的根源,因此如果他们有相同的生存可能性,只要胎儿是她的一部分并依赖于她,你就不能为了拯救枝叶而砍断根部。 当被迫选择时,为了拯救根部,必须牺牲枝叶。

在受孕后的第40天到120天之间,四个教法学派存在分歧,甚至在学派内部也有不同意见,因此我们将陈述每个学派的主流立场。 马立克学派(Mâliki)传统上最为严格;他们反对任何作为避孕手段的医疗技术(如口服药物),甚至有人反对在性交后采取排出精液的行为。 哈乃斐学派(Hanafi)的主流观点则宽松得多,允许在受孕后120天内堕胎,甚至有一些学者允许在未经丈夫许可的情况下进行。 如今,许多当代教法委员会采纳了罕百里学派(Ḥanbali)的立场;允许在40天内堕胎,而在有迫切需要(如强奸或胎儿有严重畸形且无法存活)时,才允许在120天内堕胎。

在受孕后的前40天内,多数观点允许在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堕胎,特别是出于明确的理由(如强奸,或身体、精神上无力抚养孩子)。 正如对待体外射精一样,许多学者认为因害怕贫穷而堕胎是不被允许的。 马立克学派完全反对这一观点。 伊本·朱扎伊(Ibn Juzzay,卒于 伊斯兰历741年),一位马立克学派法学家说:“当子宫接纳了精液,就不应被阻断。 更糟糕的是当它(胎儿)已经发育出[外部]特征时,而最糟糕的是当灵魂已被吹入其中时。 在[最后]那种情况下,这就是在杀害灵魂——即使是双方同意的。”

许多当代学者为那些考虑在40天前堕胎的人提供精神建议。 这些建议主要在于鼓励个人继续怀孕,除非对母亲或胎儿有危险,同时也为那些选择其他道路的人留有余地。 根据哈特姆·哈吉博士(Dr. Hatem Al Haj)的说法:“在怀孕的前四十天内,经父母双方同意,出于正当理由(如女性担心没有能力照顾新生儿)可以堕胎。 因此,最好还是避免堕胎,如果一个人依靠安拉的帮助并信赖他,他不会抛弃他们。 那个胎儿有一天可能会成为他们心爱的孩子。”

与其他宗教团体的比较

正如伊斯兰教关于此问题的法律色彩多样一样,其他信仰传统在围绕这些辩论的核心要素上也存在各种观点。 天主教的观点通常最为严格,教皇方济各曾说:“想到有孩子成为堕胎的受害者,甚至连看一眼白天的光亮都没有,这是令人震惊的。” 在方济各之前,教皇若望·保禄二世撰写了《生命的福音》(Evangelium Vitae),确认生命从受孕起就是神圣的。 然而,几个世纪前,天主教徒也有讨论这一话题的空间。 在1869年之前,教会的立场与允许在怀孕四十天前因各种需要而堕胎的伊斯兰法学家立场相似。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与伊斯兰教在所有情况下优先考虑母亲生命的观点不同,教会基于母亲已经受洗并获得救赎保证,而孩子尚未获得此机会的理由,优先考虑胎儿的生命而非母亲的生命。 联合卫理公会(The United Methodist Church)坚持认为,它“同样有义务尊重生命的圣洁以及母亲和未出生婴儿的福祉”。 路德宗和福音派通常认为堕胎在任何时候都是不道德的,除非是为了避免母亲死亡,在某些情况下包括强奸和乱伦。 这也是英国国教的普遍立场,即“将对堕胎的强烈反对与承认在极其有限的条件下,堕胎在道德上可能比任何现有选择都更好的可能性结合起来。”

伊斯兰法学家所提供的期限在抗议堕胎的新教观点中通常是不存在的,他们仅强调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提供例外空间。 许多反对堕胎和避孕的教会关注于堕胎作为“主要的节育手段”或为了“个人或社会便利”这一不道德观点。 伊斯兰学者通常也持有同样的担忧,但并不排斥避孕工具的使用。

从法律角度来看,美国浸信会谴责堕胎但并不严厉,选择鼓励其追随者“在祈祷和深思熟虑地考虑他们的决定时寻求精神建议”。 长老会则通常不同意堕胎,但确认这是一个应留给父母决定的个人选择,不应“受到法律限制”。

传统的犹太文献包含了许多经典的辩论,这些辩论在伊斯兰法学家中也同样存在。 尽管改革派和保守派犹太运动公开支持堕胎权,但正统派犹太人对这一问题仍存在分歧,不过许多人倾向于反对堕胎,除非是在极端情况下。 正如伊斯兰法学家一样,正统派犹太群体坚决反对因贫困或担心孩子可能有非致命性医疗问题等原因而堕胎,但主要的争论在于,母亲生命受威胁是否是该规则的唯一例外。 犹太人与穆斯林一样,在整个怀孕期间始终将母亲的生命置于胎儿之上。 最后,正统派拉比通常也会提出怀孕的时间点,即在经典辩论中常见的受精后40天,作为可以适用例外情况的界限。 怀孕4个月后存在的禁令程度对伊斯兰学者来说是相当独特的,他们将其建立在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著名圣训之上,该圣训提到天使在那个时刻向胎儿吹入灵魂。

现实实践与道德准则

美国计划生育协会(Planned Parenthood)的支持者指出,他们的服务主要是为低收入和无保险人群提供避孕工具和性健康护理。 2009年,计划生育协会的堕胎服务仅占其医疗服务的3%(在1140万项服务中,堕胎为33.

2万例)。 撇开统计数据不谈,显而易见的是,获得避孕工具自然会减少意外怀孕的需求,从而可能减少堕胎。 伊斯兰法理学家总是强调预防不必要的状况,而不是仅仅解决即将出现的问题。 这包括改善社会的道德伦理,以及消除那些迫使边缘化群体做出痛苦决定的不公正现象。

美国浸信会与福音派和天主教不同,他们对堕胎的法律辩论没有采取官方立场,但仍在讨论谴责“不负责任的性行为和导致每年大量堕胎的暴力行为”的重要性。 然而,他们非常明确地谴责针对计划生育协会中心和堕胎诊所的袭击,并承认他们对那些处于困境中的人的同情。 尽管禁欲和性伦理并没有主导大部分辩论,但在这些讨论中仍有明确的空间。

结论

在伊斯兰伦理体系中,生命是神圣的,因此必须受到尊重和支持。 生育子女是夫妻共同的权利,因此夫妻双方在受孕前后,若无正当理由,不得剥夺这一权利。 避孕是允许的,应选择更安全的方法。 一旦女性卵子受精,未经父母双方同意,不得终止妊娠。 根据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一旦胎儿受孕达到40天,堕胎即被禁止,除非在伊斯兰法看来有迫切的必要性。 一旦胎儿达到120天,所有学者一致认为,只有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才允许终止活胎妊娠。 否则,这就是非法的胎儿杀戮:杀害一个已经拥有灵魂的未出生人类。 学者们还认为,在胎儿死亡的情况下,任何时候堕胎都是允许的,因为灵魂已不在其中。

最后,上述许多概念,如“正当理由”和“迫切需要”,传统上都已由高水平的学者和法学家进行了分类。 这些术语具有相当的细微差别,不能被视为可以随意解释的词汇。 因此,在决定何时允许堕胎时,应始终根据具体情况咨询精通伊斯兰知识的专家。 学者的职责是根据其资质,结合每个人的独特情况,提供基于伊斯兰法的专家意见。 这就是 ḥukm(原则性裁定)与 fatwa(具体教法判例)之间的区别。

关于围绕这一主题的政治话语,我们既不支持将避孕和堕胎归类为绝对禁止的立场,也不支持堕胎是母亲绝对权利的立场。 所有人和万物都是由安拉创造的,并拥有由他赋予的权利。 如果可能,所有这些权利都应得到维护。 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应根据神圣启示和先知的指导给予优先权。 穆斯林应倡导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理解,并考虑到上述提到的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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