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法学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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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关于堕胎的历史是什么?

评论malik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72 次浏览 • 2026-05-25 00:48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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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islam-ve-kurtaj-tartismasi
原文标题:İslam ve Kürtaj Tartışması
作者:Dr. Omar Suleiman
作者简介:奥马尔·苏莱曼博士:奥马尔·苏莱曼伊玛目是雅金伊斯兰研究所的创始人和主席,也是南卫理公会大学(SMU)研究生文科课程伊斯兰研究的兼职教授。

副标题:在伊斯兰教法中堕胎是 halal 吗?
摘要:伊斯兰教法对堕胎的立场并非简单的二元对立,而是基于对人类生命神圣性的尊重。原文指出,伊斯兰教视生命为造物主所赐,严禁无故杀害无辜。古典与当代穆斯林法学家通过分析《古兰经》与圣训,探讨了在不同条件下关于节育与堕胎的法律判决,强调生育子女是功修,并主张在维护生命尊严的前提下处理相关争议。



图:伊斯兰与堕胎之争

伊斯兰教是反对堕胎还是支持堕胎? 还是说,根据具体情况,在某些情况下支持,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反对? 这个问题的答案对当前的政治话语有什么影响? 本文旨在提供一个全面的视角,探讨古典和当代穆斯林法学家如何根据不断发展的方法和条件,来处理有关节育和堕胎的争议。

伊斯兰教中生命的尊严

正如所有被启示的经典一样,《古兰经》也明确承认人类生命是神圣的。 无论年龄或宗教信仰如何,杀害无辜者都受到了最严厉的谴责:“凡安拉所禁杀的生命,你们都不要杀害,除非由于正义(即法律判决)。” “安拉这样嘱咐你们,以便你们明理(从而皈依伊斯兰,过上符合安拉律法的生活)。” (《古兰经》牲畜章 6:151)

据传,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一段著名的圣训中曾说:“在复生日,人们之间首先要判决的案件是关于流血冲突的。”

伊斯兰教将生育子女并为他们能成为正直的人而祈祷视为一种功修。 《古兰经》中有许多关于此主题的祈祷经文:

(易卜拉欣祈祷道:)“我的主啊!求你赏赐我一个善人(作为后代)!”

(《古兰经》列班者章 37:100)

(扎卡里亚)曾说:“我的主啊!我的骨骼衰弱,白发满头;我的主啊!我祈祷你,从未感到失望。” “我确实担心我身后亲属们的继承问题。” “我的妻子是不育的。” “求你从你那里赏赐我一个继承人(一个儿子)。” “让他继承我,也继承叶尔孤白家族。” “我的主啊!求你使他成为你所喜悦的人。”

(《古兰经》麦尔彦章 19:4-6)

仁慈的先知 ﷺ 禁止了蒙昧时代盛行的将女婴活埋的习俗,并向他的教民传达了以下经文:

当被活埋的女孩被询问时,她因何罪而被杀……

(《古兰经》黯黮章 81:8-9)

《古兰经》也提到了那些因害怕贫穷而杀害自己子女的人:

你说:“你们来吧,我来宣读你们的主所禁戒你们的事项:你们不要以任何物配主。” “你们当孝敬父母(不要怠慢他们的权利),并要意识到安拉洞察你们的一切行为,从而善待他们。” “你们不要因为贫穷(无论是在胎中还是出生后)而杀害你们的子女。” “我们供给你们,也供给他们。” “你们不要接近公开或隐秘的丑事(如通奸、同性恋和诬陷贞洁妇女等行为,并远离导致这些行为的诱因)。” “凡安拉所禁杀的生命,你们都不要杀害,除非由于正义。” “安拉这样嘱咐你们,以便你们明理(从而皈依伊斯兰,过上符合安拉律法的生活)。”

(《古兰经》牲畜章 6:151)

节育

尽管伊斯兰教视生命为神圣,禁止杀害子女,并鼓励人们通过合法途径生育,但它也承认,在不考虑个人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强迫所有人去生育是不切实际的。 换句话说,在伊斯兰教看来,有能力的人生育子女是一种恩典;但条件并不总是允许这样做。 在伊斯兰法学的基础著作中,针对这一主题,对诸如女性健康状况是否适合怀孕,或丈夫因故长期远离妻子等情况,进行了大量的分析、研究和探讨。 绝大多数早期和后期的法学家(公议)都承认,允许个人暂时推迟生育。 然而,他们绝不接受社会中那种可能导致上述鼓励生育原则失效的普遍思想和行为。

这种许可可以从先知 ﷺ 在不同时期允许十多位圣门弟子采取“体外排精”(azl)或在射精前撤出的做法中得到理解。 传述这一最著名圣训的圣门弟子是: 贾比尔·本·阿卜杜拉(愿安拉喜悦他)曾说:

“在先知 ﷺ 的时代,当《古兰经》还在降示时,我们曾采取体外排精的做法。” “如果这是被禁止的,那么《古兰经》就会禁止我们。”

尽管体外排精是被允许的,但该做法也设定了特定条件。 关于其中一些条件存在争议。 但达成共识最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必须对此达成一致。 因为结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愿望是生育子女,且双方在此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我们的先贤们表示,夫妻之间必须就此达成共识。 因为性满足是婚姻中夫妻双方享有的平等权利。 当男性采取体外排精时,女性可能无法获得性满足。 如今,许多伊斯兰法学家认为,在遵守条件(特别是形式条件)的情况下,安全的避孕药,尤其是那些防止受精的方法,类似于伊斯兰教所允许的体外排精。 一些法学家更倾向于推荐避孕套和宫内节育器(IUD)等避孕方法,认为它们比某些对女性健康有负面副作用的口服避孕药或受精后的干预措施是更好的选择。 对于受精后的干预措施,即使是在受精后立即进行或在受精卵植入子宫壁之前进行,在一些法学家看来,这已经成为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一些学者则认为这种阻止怀孕的方式是非法的。

堕胎

从古至今,大多数伊斯兰法学家都将胚胎的形成视为人类生命的开端。 子宫被视为一个承载着独立灵魂的敏感容器。 因此,它理应受到保护和谨慎对待。 关于此主题的一段经文如下:

离婚的妇女,当等待三次月经期。 如果她们信仰安拉和末日,她们不得隐瞒安拉在她们子宫里所创造的(月经或怀孕)。 在此期间,如果她们的丈夫想和解,他们比其他人更有权接回她们。 男方对女方享有权利,正如女方对男方也享有权利一样,这些权利应在安拉所设定的天性法则以及社会在不违背宗教前提下所认可的习俗框架内履行。 然而,男性(因其职责和责任)在女性之上高出一等。 安拉是万能的,是睿智的。

(《古兰经》黄牛章 2/228)

正如子宫所建立的联系是神圣的一样,子宫本身也是神圣的。 在一则神圣的圣训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传述了安拉所说的话:

“我是至仁主(Rahman),而它(亲属关系的名称)就是子宫(rahim)。 我从我的名字中衍生出一个名字赋予了它。 谁维系与它的联系,我也维系与他的联系。 谁切断与它的联系,我也切断与他的联系。”

此外,类似于美国关于怀孕起始时间的当代语义争论,法学家们长期以来一直在争论应该在哪个阶段划定明确的界限。 关于堕胎争论的核心问题是生命何时开始。 在接下来的段落中,我们将回顾四大教法学派或伊斯兰法律学派对此问题的看法。

所有教法学派和法学家一致认为,受精120天后,灵魂被注入胎儿体内。 这一共识的原因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传述的一则圣训,即受精120天后,天使向胎儿吹入灵魂。 然而,伊斯兰学者并不认为吹入灵魂与受精卵的形成(即创造)是同一回事。 13世纪的学者伊本·扎姆拉卡尼(卒于 伊斯兰历727年)等一些法学家根据某些圣训主张,受精后的第40天或第42天 (即受孕前月经开始后的第54天或第56天) 胚胎的创造就已经完成了。 灵魂会进入一个适合接纳它的身体。 就像当身体不再适合时,它就会离开一样…… 安拉在《古兰经》中说道:

“我确已用泥土的精华创造了人(起初,随后每个人都是通过雨水使土地适于耕种,并从中生长出矿物质、植物和动物元素,进入父母的体内而形成的)。 然后,我使他变成(来自父母的)几滴精液,作为种子安置在稳固的地方。 然后,我把那种子变成粘附在子宫壁上的粘附物。 随后,我把这粘附物变成一块像咀嚼过的肉一样的物体;接着,我把这像咀嚼过的肉一样的物体变成骨骼;然后,我给骨骼穿上肌肉。 最后,我(通过吹入灵魂)使他成为另一种创造物。 安拉是多么崇高,他是最完美的创造者,是一切恩惠和福泽的源泉!”

(《古兰经》信士章 23/12-14)

在阿拉伯语中,表示逐步连续的词“sümme”(然后),在上述经文中被用来区分胚胎的创造与发育阶段,以及“转化为另一种创造物”。 这 是从阿里(愿安拉喜悦他)那里传述的,人们普遍认为这是指吹入灵魂的阶段。 此外,上述经文指出,骨骼的形成及其被肌肉覆盖的过程,处于发育的早期阶段与吹入灵魂之间。

从那一刻起,终止妊娠被绝对禁止。 因为胚胎此时已经完全成形,成为了一个像其他人一样拥有生存权利的生命。 用伊斯兰术语来说,在此阶段之后终止妊娠被视为谋杀。 只有在医学上确定继续妊娠会损害母亲健康的情况下,才允许堕胎。 120天后,只有基于此理由才能终止妊娠。 其背后的基本逻辑是伊斯兰法律中公认的一条法律原则:“确信不因怀疑而消除。” 换句话说,潜在的生命(婴儿的生命)不应威胁到现存且确定的生命(母亲的生命)。 尽管两者在技术上都还活着,但由于母亲的生命是确定无疑的,而胎儿的存活相对更具不确定性,因此母亲的生命被视为更重要、更优先。 因此,确定的事实优于怀疑,为了避免更大的伤害,应选择接受较小的伤害。 法学家们提出了另一个支持该观点的理由:母亲是婴儿的根本。 因此,如果生存机会均等,只要胎儿是母亲的一部分且依赖于她,你就不能为了挽救枝叶而砍断树根。 当我们必须做出选择时,我们必须为了挽救树根而砍断枝叶。

四大教法学派在关于怀孕第40天的问题上, 以及第120天的问题上, 即使在各自学派内部也未能达成共识。 因此,我们将阐述每个学派内部最被广泛接受的观点。 在这一问题上,传统上最严格的是马立克学派。 他们反对任何形式的避孕手段,就像他们反对饮酒一样。 甚至有些人连性交后试图排出精液的行为也表示反对。 根据大多数哈乃斐学派学者的观点,怀孕第120天 之前进行堕胎被认为是允许的。 甚至根据一些哈乃斐学派学者的说法,即使没有丈夫的许可,女性也有权进行堕胎。 如今,许多当代教法委员会采纳了罕百里学派的观点:堕胎在第40天 之前是被允许的。 如果存在强奸案件,或者胎儿畸形等会导致出生后生活极其困难的问题,则允许在第120天 之前进行堕胎。

多数派学者认为,在受精后的最初40天内,如果夫妻双方同意,特别是存在合法且无可争议的理由(如强奸或在抚养孩子方面存在身体或心理上的无能)时,允许堕胎。 大多数学者像对待体外排精问题一样,不接受将担心贫困作为堕胎的理由。 马立克学派完全反对堕胎。 马立克学派法学家伊玛目伊本·朱宰(卒于 伊斯兰教历741年)说:“子宫一旦与精子接触,就进入了不允许任何干预的阶段。 当胎儿开始形成肢体时,其禁忌程度会进一步增加。 当胎儿被吹入灵魂时,禁忌程度会更高。 在最后这种情况下,这被视为有组织的谋杀。”

许多当代伊斯兰学者会对那些考虑在40天前堕胎的人进行宗教劝诫。 在这些劝诫中,如果母亲或受精卵没有危险,建议继续妊娠。 但是,对于那些想要堕胎的人,仍保留了选择权。 根据哈特姆·哈吉的说法,“在怀孕第40天 之前,经父母双方同意,出于正当理由(如女性担心无法抚养孩子)允许堕胎。 但我们也必须指出,始终建议避免这样做。 如果信士们托靠安拉并寻求他的帮助,安拉绝不会让他们孤立无援。 也许这个胚胎有一天会成为那对父母最心爱的孩子。”

与其他宗教团体的比较

正如伊斯兰教法学派之间对此问题存在不同观点一样,在围绕该议题的讨论中,其他宗教团体之间也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看法。 在这一问题上,最严格的观点来自天主教徒。 教皇方济各在一次著名的演讲中曾说:“想到还有孩子因为堕胎而无法见到阳光,这本身就令人恐惧。” 在方济各之前,教皇若望·保禄二世。 若望·保禄二世撰写了一部名为《生命的福音》(Evangelium Vitae)的著作,阐述了生命从受孕开始就是神圣的观点。 尽管如此,几个世纪前,即使是天主教徒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一些分歧。 直到1869年,教会对于怀孕第40天之前的堕胎, 其观点与那些基于各种必要需求而允许堕胎的伊斯兰法学家相似。 此外,与在任何情况下都优先考虑母亲生命的伊斯兰视角完全相反,教会更倾向于保护胎儿的生命而非母亲的生命。 教会这一选择的基础在于以下思想:母亲已经受洗,并获得了救赎的保障。 然而,孩子尚未获得这样的机会。 联合卫理公会表示,他们“同样尊重母亲和未出生孩子生命与福祉的神圣性”。 路德宗和福音派通常认为,除防止母亲死亡或强奸、乱伦等情况外,堕胎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英国国教的总体立场也是如此,即“在强烈反对堕胎的同时,承认可能存在某些界限明确的情况,这些情况在道德上比现有的任何替代方案更可取”。

伊斯兰法学家所确定的时间表通常不存在于新教徒对堕胎的反对意见中,他们也不强调可能允许例外的特殊条件和情况。 许多反对堕胎和节育的教会,将重点放在了将堕胎作为“节育的首要手段”或为了“个人或社会便利”而进行堕胎的不道德性上。 伊斯兰学者通常在不反对避孕机制和实践的情况下,也持有同样的担忧。

尽管美国浸信会谴责堕胎,但在立法层面,他们并未采取强硬的反对立场。 相反,他们更倾向于鼓励信徒在做出堕胎决定前,通过祈祷并咨询自己的良心来进行评估。 长老会虽然总体上拒绝堕胎,但认为这不应是一个“受法律限制”的决定,而应留给家庭自行决定的私事。

犹太人的传统书籍中包含了许多在穆斯林法学家之间也曾进行过的经典讨论。 尽管改革派和保守派犹太运动公开捍卫堕胎权,但正统派犹太人在除特殊情况外反对堕胎的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 像穆斯林法学家一样,正统派犹太人也强烈拒绝因担心贫困或担心胎儿有医疗问题而提出的堕胎请求。 然而,主要的争论点在于,对母亲生命的任何威胁是否是该规则的唯一例外。 无论怀孕处于哪个阶段,犹太人和穆斯林一样,总是认为母亲的生命比胎儿的生命更有价值。 最后,正统派拉比通常也将受精后最初的40天(经典讨论中经常提及)视为可以适用例外的怀孕期。 怀孕4个月后的禁令阶段,与伊斯兰学者的观点非常相似,他们将这一禁令建立在先知穆罕默德 ﷺ 传述的著名圣训之上,该圣训提到了天使向胎儿吹入灵魂的时间。

现实真相与道德原则

据非政府组织“计划生育”(Planned Parenthood)的律师称,他们提供的服务主要是确保低收入和无保险人群能够获得避孕药和性健康服务。 2009年,计划生育组织的堕胎护理服务仅占其医疗服务的3%。 (在总计1140万项服务中,堕胎为33.

2万例)。 无需统计数据,我们可以明确地说:避孕措施的普及自然会减少对意外怀孕的需求,从而减少堕胎。 伊斯兰法学学者总是指出,预防问题的发生比解决已存在的问题更为优先(即“塞杜·扎里亚”原则,意为堵塞邪路)。 这一原则不仅包括改变那些将边缘化群体推向痛苦抉择的不平等现象,还包括改变社会的伦理道德。

与福音派和天主教徒不同,美国浸信会虽然没有对有关堕胎的立法辩论采取官方立场,但仍在讨论谴责“导致每年大量堕胎的不负责任的性行为和暴力行为”的重要性。 尽管如此,他们明确谴责针对计划生育中心和堕胎诊所的袭击,并理解那些在困难条件下工作的人们的悲伤和痛苦。 虽然贫困和性伦理问题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但它们在这一讨论中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结论

在伊斯兰道德观中,生命是神圣的,因此必须被视为珍贵并加以促进。 生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共同且平等的权利,因此,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事前或事后被剥夺这一权利。 在选择安全方法的前提下,节育是允许的。 在卵子受精后,未经父母双方同意,终止妊娠是不允许的。 胎儿达到第40天后, 根据大多数学者的观点,除非有伊斯兰法所认可的紧急需求,否则不得进行堕胎。 当胎儿达到第120天时, 所有学者一致认为,除为了挽救母亲生命外,任何原因都不得终止妊娠。 否则,这将被视为非法堕胎,并杀害了一个已经拥有灵魂的未出生的人。 学者们还认为,如果胎儿已经死亡,无论怀孕天数多少,堕胎都是允许的。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认为灵魂已经不存在了。

最后,上述提到的“正当理由”和“紧急需求”等许多问题,传统上是由最顶尖的专家学者来确定的。 这些术语之间的区别非常细微。 因此,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为了实现自己所谓的“需求”或“正当理由”而随意曲解这些术语,并按自己的意愿使用。 因此,为了确定何时可以进行堕胎,应始终针对具体案例咨询伊斯兰教法专家。 伊斯兰学者的职责是根据夫妻双方的特质,以及每个人独特的个人情况,提供基于伊斯兰法的专家意见。 这就是教法准则(kaide)与教法判例(fetva,即特殊许可)之间的区别。

至于围绕这一问题的政治言论…… 我们既不接受绝对禁止节育和堕胎的观点,也不接受堕胎是母亲不可剥夺之权利的观点。 安拉创造的所有人类和其他生物,都拥有安拉赋予他们的权利。 在可能的情况下,所有这些权利都应得到保护。 在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顺序应根据《古兰经》和圣行的视角来确定。 穆斯林应当努力全面理解上述特征所涉及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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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布哈里圣训集,赔偿篇(Diyât),第1段

• 引用资源:Zadü'l- Meâd,第七版,Risale出版社,贝鲁特,黎巴嫩,1985年,第5卷,第142-145页。

• 布哈里圣训集,婚姻篇(Nikah),第97段;穆斯林圣训集,婚姻篇(Nikah),第164段。

• 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一段关于体外排精(azil)的圣训中,将其称为“隐秘的杀婴行为”,因此一些法学家主张,不应因担心贫困而采取体外排精。 因为这正是蒙昧时代阿拉伯人杀害女婴习俗的根本原因。 其他法学家则对允许体外排精的传述与此传述进行了调和,并表示:该传述并非禁止体外排精,只是试图劝阻人们不要这样做。 因为体外排精意味着隐晦地轻视了子女作为恩赐的属性。

• 许多医生认为,使用新型宫内节育器(IUD)后的受精率远低于过去,因此,阻止受精的争论在这一方法中已不再相关。

• 20世纪60年代,美国妇产科教育与研究医院重新定义了怀孕的开始,即受精卵在子宫内完成着床,这与此前认为受精即怀孕开始的普遍观点相反。 受精与着床之间大约有两周的时间间隔,这种术语的重新定义目前已成为相关法律争论的一部分。 对于接受新定义的人来说,阻止着床意味着避孕,而其他人则认为阻止着床等同于杀害一个生命。

• 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天课篇,第46段;提尔米济圣训集,善行与联络篇,第9段;艾哈迈德·本·罕百里圣训集,第1卷/第194页;伊本·希班圣训集,第2033段;布哈里圣训集,《礼仪单行本》(el-Edebu'l- Müfred),第53段。 (注:此条目为上一条目的延续)

• 医生计算怀孕周数时,通常从末次月经(即受孕前两周)开始计算。 因此,医生所说的怀孕第134天, 在伊斯兰教法准则中被视为第120天。 (注:此条目为上一条目的延续)

• 引用资源:伊本·泽姆莱卡尼(İbn-i Zemlekânî),《明证揭示》(el-Burhanu'l- Kâşif),第275页。

• 引用资源:伊本·凯西尔经注(Tefsir-i İbn-i Kesîr),信士章(23)第14节 经文注释。

• 学者们一致认为,女性拥有生育权,因此不能强迫女性终止妊娠。 大多数学者认为丈夫也拥有同样的权利,因此女性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堕胎。 引用资源:卡萨尼(el-Kâsânî),《工艺之奇》(Bedâiu's- Sanâi'),第2卷,第334页;巴吉(el-Bâcî),《穆宛塔圣训注释》(el-Muntaqâ Şerhi'l- Muvattâ),第4卷,第134页;伊本·哈杰尔(İbn-i Hacer),《布哈里圣训注释》(Fethu'l- Bârî),第9卷,第308页;伊本·胡拜拉(İbn-i Hubeyra),《阐释》(el-İfsâh),第2卷,第141页。

• 伊本·朱兹(İbn-i Cuzzey),《法学准则》(el-Kavânîni'l- Fıkhıyye),第141页。

• 因家庭问题导致的堕胎(摘自 www.drhatemalhaj.com)。

• 教皇方济各谴责堕胎“恐怖主义”。(2014年1月14日)。2017年2月10日摘自 http://www.bbc.co.uk/news/world-europe-25723422.

• 若望·保禄二世,梵蒂冈,《生命的福音》(Evangelium Vitae),1995年3月25日,2013年3月19日,。

• 约翰斯通(Johnstone, Brian V.),2005年3月,《早期堕胎:轻罪还是大罪?》 《爱尔兰神学季刊》,第70页。

• 同上。

• 通讯部(Communications, U. M.),《社会原则:培育社区》,2017年2月10日摘自 http://www.umc.org/what-we-bel ... nity.

• 生命图书馆 – 堕胎,2017年2月10日摘自 http://www.lcms.org/page.aspx?pid=849.

• 每个社区中的基督徒存在,2017年2月12日摘自 https://www.churchofengland.or ... .asp.

• 美国浸信会关于堕胎与地方教会事工的决议,12/87,访问地址:http://www.abc-usa.org/wp-cont ... h.pdf

• 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2017年2月9日摘自 http://www.lds.org/ldsorg/v/in ... RCRD.

• 美国浸信会关于堕胎与地方教会事工的决议,12/87,访问地址:http://www.abc-usa.org/wp-cont ... .pdf.

• 23, 2. F.,2016年4月5日,《堕胎问题》,2017年2月4日摘自 http://www.presbyterianmission ... s-2/.

• 正统犹太人如何看待堕胎及其原因?,2000年8月25日,访问日期:2017年1月17日,访问地址:http://www.slate.com/articles/ ... .html

• 同上。

• 科尔曼(Coleman, C.),2011年1月15日,《关于计划生育的五个迷思》,2016年12月17日摘自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 ... 3ad8.

• 同上。

• 美国浸信会关于堕胎与地方教会事工的决议,12/87,访问地址:http://www.abc-usa.org/wp-cont ... h.pdf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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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islam-ve-kurtaj-tartisma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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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r. Omar Suleiman
作者简介:奥马尔·苏莱曼博士:奥马尔·苏莱曼伊玛目是雅金伊斯兰研究所的创始人和主席,也是南卫理公会大学(SMU)研究生文科课程伊斯兰研究的兼职教授。

副标题:在伊斯兰教法中堕胎是 halal 吗?
摘要:伊斯兰教法对堕胎的立场并非简单的二元对立,而是基于对人类生命神圣性的尊重。原文指出,伊斯兰教视生命为造物主所赐,严禁无故杀害无辜。古典与当代穆斯林法学家通过分析《古兰经》与圣训,探讨了在不同条件下关于节育与堕胎的法律判决,强调生育子女是功修,并主张在维护生命尊严的前提下处理相关争议。



图:伊斯兰与堕胎之争

伊斯兰教是反对堕胎还是支持堕胎? 还是说,根据具体情况,在某些情况下支持,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反对? 这个问题的答案对当前的政治话语有什么影响? 本文旨在提供一个全面的视角,探讨古典和当代穆斯林法学家如何根据不断发展的方法和条件,来处理有关节育和堕胎的争议。

伊斯兰教中生命的尊严

正如所有被启示的经典一样,《古兰经》也明确承认人类生命是神圣的。 无论年龄或宗教信仰如何,杀害无辜者都受到了最严厉的谴责:“凡安拉所禁杀的生命,你们都不要杀害,除非由于正义(即法律判决)。” “安拉这样嘱咐你们,以便你们明理(从而皈依伊斯兰,过上符合安拉律法的生活)。” (《古兰经》牲畜章 6:151)

据传,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一段著名的圣训中曾说:“在复生日,人们之间首先要判决的案件是关于流血冲突的。”

伊斯兰教将生育子女并为他们能成为正直的人而祈祷视为一种功修。 《古兰经》中有许多关于此主题的祈祷经文:

(易卜拉欣祈祷道:)“我的主啊!求你赏赐我一个善人(作为后代)!”

(《古兰经》列班者章 37:100)

(扎卡里亚)曾说:“我的主啊!我的骨骼衰弱,白发满头;我的主啊!我祈祷你,从未感到失望。” “我确实担心我身后亲属们的继承问题。” “我的妻子是不育的。” “求你从你那里赏赐我一个继承人(一个儿子)。” “让他继承我,也继承叶尔孤白家族。” “我的主啊!求你使他成为你所喜悦的人。”

(《古兰经》麦尔彦章 19:4-6)

仁慈的先知 ﷺ 禁止了蒙昧时代盛行的将女婴活埋的习俗,并向他的教民传达了以下经文:

当被活埋的女孩被询问时,她因何罪而被杀……

(《古兰经》黯黮章 81:8-9)

《古兰经》也提到了那些因害怕贫穷而杀害自己子女的人:

你说:“你们来吧,我来宣读你们的主所禁戒你们的事项:你们不要以任何物配主。” “你们当孝敬父母(不要怠慢他们的权利),并要意识到安拉洞察你们的一切行为,从而善待他们。” “你们不要因为贫穷(无论是在胎中还是出生后)而杀害你们的子女。” “我们供给你们,也供给他们。” “你们不要接近公开或隐秘的丑事(如通奸、同性恋和诬陷贞洁妇女等行为,并远离导致这些行为的诱因)。” “凡安拉所禁杀的生命,你们都不要杀害,除非由于正义。” “安拉这样嘱咐你们,以便你们明理(从而皈依伊斯兰,过上符合安拉律法的生活)。”

(《古兰经》牲畜章 6:151)

节育

尽管伊斯兰教视生命为神圣,禁止杀害子女,并鼓励人们通过合法途径生育,但它也承认,在不考虑个人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强迫所有人去生育是不切实际的。 换句话说,在伊斯兰教看来,有能力的人生育子女是一种恩典;但条件并不总是允许这样做。 在伊斯兰法学的基础著作中,针对这一主题,对诸如女性健康状况是否适合怀孕,或丈夫因故长期远离妻子等情况,进行了大量的分析、研究和探讨。 绝大多数早期和后期的法学家(公议)都承认,允许个人暂时推迟生育。 然而,他们绝不接受社会中那种可能导致上述鼓励生育原则失效的普遍思想和行为。

这种许可可以从先知 ﷺ 在不同时期允许十多位圣门弟子采取“体外排精”(azl)或在射精前撤出的做法中得到理解。 传述这一最著名圣训的圣门弟子是: 贾比尔·本·阿卜杜拉(愿安拉喜悦他)曾说:

“在先知 ﷺ 的时代,当《古兰经》还在降示时,我们曾采取体外排精的做法。” “如果这是被禁止的,那么《古兰经》就会禁止我们。”

尽管体外排精是被允许的,但该做法也设定了特定条件。 关于其中一些条件存在争议。 但达成共识最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必须对此达成一致。 因为结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愿望是生育子女,且双方在此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我们的先贤们表示,夫妻之间必须就此达成共识。 因为性满足是婚姻中夫妻双方享有的平等权利。 当男性采取体外排精时,女性可能无法获得性满足。 如今,许多伊斯兰法学家认为,在遵守条件(特别是形式条件)的情况下,安全的避孕药,尤其是那些防止受精的方法,类似于伊斯兰教所允许的体外排精。 一些法学家更倾向于推荐避孕套和宫内节育器(IUD)等避孕方法,认为它们比某些对女性健康有负面副作用的口服避孕药或受精后的干预措施是更好的选择。 对于受精后的干预措施,即使是在受精后立即进行或在受精卵植入子宫壁之前进行,在一些法学家看来,这已经成为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一些学者则认为这种阻止怀孕的方式是非法的。

堕胎

从古至今,大多数伊斯兰法学家都将胚胎的形成视为人类生命的开端。 子宫被视为一个承载着独立灵魂的敏感容器。 因此,它理应受到保护和谨慎对待。 关于此主题的一段经文如下:

离婚的妇女,当等待三次月经期。 如果她们信仰安拉和末日,她们不得隐瞒安拉在她们子宫里所创造的(月经或怀孕)。 在此期间,如果她们的丈夫想和解,他们比其他人更有权接回她们。 男方对女方享有权利,正如女方对男方也享有权利一样,这些权利应在安拉所设定的天性法则以及社会在不违背宗教前提下所认可的习俗框架内履行。 然而,男性(因其职责和责任)在女性之上高出一等。 安拉是万能的,是睿智的。

(《古兰经》黄牛章 2/228)

正如子宫所建立的联系是神圣的一样,子宫本身也是神圣的。 在一则神圣的圣训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传述了安拉所说的话:

“我是至仁主(Rahman),而它(亲属关系的名称)就是子宫(rahim)。 我从我的名字中衍生出一个名字赋予了它。 谁维系与它的联系,我也维系与他的联系。 谁切断与它的联系,我也切断与他的联系。”

此外,类似于美国关于怀孕起始时间的当代语义争论,法学家们长期以来一直在争论应该在哪个阶段划定明确的界限。 关于堕胎争论的核心问题是生命何时开始。 在接下来的段落中,我们将回顾四大教法学派或伊斯兰法律学派对此问题的看法。

所有教法学派和法学家一致认为,受精120天后,灵魂被注入胎儿体内。 这一共识的原因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传述的一则圣训,即受精120天后,天使向胎儿吹入灵魂。 然而,伊斯兰学者并不认为吹入灵魂与受精卵的形成(即创造)是同一回事。 13世纪的学者伊本·扎姆拉卡尼(卒于 伊斯兰历727年)等一些法学家根据某些圣训主张,受精后的第40天或第42天 (即受孕前月经开始后的第54天或第56天) 胚胎的创造就已经完成了。 灵魂会进入一个适合接纳它的身体。 就像当身体不再适合时,它就会离开一样…… 安拉在《古兰经》中说道:

“我确已用泥土的精华创造了人(起初,随后每个人都是通过雨水使土地适于耕种,并从中生长出矿物质、植物和动物元素,进入父母的体内而形成的)。 然后,我使他变成(来自父母的)几滴精液,作为种子安置在稳固的地方。 然后,我把那种子变成粘附在子宫壁上的粘附物。 随后,我把这粘附物变成一块像咀嚼过的肉一样的物体;接着,我把这像咀嚼过的肉一样的物体变成骨骼;然后,我给骨骼穿上肌肉。 最后,我(通过吹入灵魂)使他成为另一种创造物。 安拉是多么崇高,他是最完美的创造者,是一切恩惠和福泽的源泉!”

(《古兰经》信士章 23/12-14)

在阿拉伯语中,表示逐步连续的词“sümme”(然后),在上述经文中被用来区分胚胎的创造与发育阶段,以及“转化为另一种创造物”。 这 是从阿里(愿安拉喜悦他)那里传述的,人们普遍认为这是指吹入灵魂的阶段。 此外,上述经文指出,骨骼的形成及其被肌肉覆盖的过程,处于发育的早期阶段与吹入灵魂之间。

从那一刻起,终止妊娠被绝对禁止。 因为胚胎此时已经完全成形,成为了一个像其他人一样拥有生存权利的生命。 用伊斯兰术语来说,在此阶段之后终止妊娠被视为谋杀。 只有在医学上确定继续妊娠会损害母亲健康的情况下,才允许堕胎。 120天后,只有基于此理由才能终止妊娠。 其背后的基本逻辑是伊斯兰法律中公认的一条法律原则:“确信不因怀疑而消除。” 换句话说,潜在的生命(婴儿的生命)不应威胁到现存且确定的生命(母亲的生命)。 尽管两者在技术上都还活着,但由于母亲的生命是确定无疑的,而胎儿的存活相对更具不确定性,因此母亲的生命被视为更重要、更优先。 因此,确定的事实优于怀疑,为了避免更大的伤害,应选择接受较小的伤害。 法学家们提出了另一个支持该观点的理由:母亲是婴儿的根本。 因此,如果生存机会均等,只要胎儿是母亲的一部分且依赖于她,你就不能为了挽救枝叶而砍断树根。 当我们必须做出选择时,我们必须为了挽救树根而砍断枝叶。

四大教法学派在关于怀孕第40天的问题上, 以及第120天的问题上, 即使在各自学派内部也未能达成共识。 因此,我们将阐述每个学派内部最被广泛接受的观点。 在这一问题上,传统上最严格的是马立克学派。 他们反对任何形式的避孕手段,就像他们反对饮酒一样。 甚至有些人连性交后试图排出精液的行为也表示反对。 根据大多数哈乃斐学派学者的观点,怀孕第120天 之前进行堕胎被认为是允许的。 甚至根据一些哈乃斐学派学者的说法,即使没有丈夫的许可,女性也有权进行堕胎。 如今,许多当代教法委员会采纳了罕百里学派的观点:堕胎在第40天 之前是被允许的。 如果存在强奸案件,或者胎儿畸形等会导致出生后生活极其困难的问题,则允许在第120天 之前进行堕胎。

多数派学者认为,在受精后的最初40天内,如果夫妻双方同意,特别是存在合法且无可争议的理由(如强奸或在抚养孩子方面存在身体或心理上的无能)时,允许堕胎。 大多数学者像对待体外排精问题一样,不接受将担心贫困作为堕胎的理由。 马立克学派完全反对堕胎。 马立克学派法学家伊玛目伊本·朱宰(卒于 伊斯兰教历741年)说:“子宫一旦与精子接触,就进入了不允许任何干预的阶段。 当胎儿开始形成肢体时,其禁忌程度会进一步增加。 当胎儿被吹入灵魂时,禁忌程度会更高。 在最后这种情况下,这被视为有组织的谋杀。”

许多当代伊斯兰学者会对那些考虑在40天前堕胎的人进行宗教劝诫。 在这些劝诫中,如果母亲或受精卵没有危险,建议继续妊娠。 但是,对于那些想要堕胎的人,仍保留了选择权。 根据哈特姆·哈吉的说法,“在怀孕第40天 之前,经父母双方同意,出于正当理由(如女性担心无法抚养孩子)允许堕胎。 但我们也必须指出,始终建议避免这样做。 如果信士们托靠安拉并寻求他的帮助,安拉绝不会让他们孤立无援。 也许这个胚胎有一天会成为那对父母最心爱的孩子。”

与其他宗教团体的比较

正如伊斯兰教法学派之间对此问题存在不同观点一样,在围绕该议题的讨论中,其他宗教团体之间也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看法。 在这一问题上,最严格的观点来自天主教徒。 教皇方济各在一次著名的演讲中曾说:“想到还有孩子因为堕胎而无法见到阳光,这本身就令人恐惧。” 在方济各之前,教皇若望·保禄二世。 若望·保禄二世撰写了一部名为《生命的福音》(Evangelium Vitae)的著作,阐述了生命从受孕开始就是神圣的观点。 尽管如此,几个世纪前,即使是天主教徒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一些分歧。 直到1869年,教会对于怀孕第40天之前的堕胎, 其观点与那些基于各种必要需求而允许堕胎的伊斯兰法学家相似。 此外,与在任何情况下都优先考虑母亲生命的伊斯兰视角完全相反,教会更倾向于保护胎儿的生命而非母亲的生命。 教会这一选择的基础在于以下思想:母亲已经受洗,并获得了救赎的保障。 然而,孩子尚未获得这样的机会。 联合卫理公会表示,他们“同样尊重母亲和未出生孩子生命与福祉的神圣性”。 路德宗和福音派通常认为,除防止母亲死亡或强奸、乱伦等情况外,堕胎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英国国教的总体立场也是如此,即“在强烈反对堕胎的同时,承认可能存在某些界限明确的情况,这些情况在道德上比现有的任何替代方案更可取”。

伊斯兰法学家所确定的时间表通常不存在于新教徒对堕胎的反对意见中,他们也不强调可能允许例外的特殊条件和情况。 许多反对堕胎和节育的教会,将重点放在了将堕胎作为“节育的首要手段”或为了“个人或社会便利”而进行堕胎的不道德性上。 伊斯兰学者通常在不反对避孕机制和实践的情况下,也持有同样的担忧。

尽管美国浸信会谴责堕胎,但在立法层面,他们并未采取强硬的反对立场。 相反,他们更倾向于鼓励信徒在做出堕胎决定前,通过祈祷并咨询自己的良心来进行评估。 长老会虽然总体上拒绝堕胎,但认为这不应是一个“受法律限制”的决定,而应留给家庭自行决定的私事。

犹太人的传统书籍中包含了许多在穆斯林法学家之间也曾进行过的经典讨论。 尽管改革派和保守派犹太运动公开捍卫堕胎权,但正统派犹太人在除特殊情况外反对堕胎的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 像穆斯林法学家一样,正统派犹太人也强烈拒绝因担心贫困或担心胎儿有医疗问题而提出的堕胎请求。 然而,主要的争论点在于,对母亲生命的任何威胁是否是该规则的唯一例外。 无论怀孕处于哪个阶段,犹太人和穆斯林一样,总是认为母亲的生命比胎儿的生命更有价值。 最后,正统派拉比通常也将受精后最初的40天(经典讨论中经常提及)视为可以适用例外的怀孕期。 怀孕4个月后的禁令阶段,与伊斯兰学者的观点非常相似,他们将这一禁令建立在先知穆罕默德 ﷺ 传述的著名圣训之上,该圣训提到了天使向胎儿吹入灵魂的时间。

现实真相与道德原则

据非政府组织“计划生育”(Planned Parenthood)的律师称,他们提供的服务主要是确保低收入和无保险人群能够获得避孕药和性健康服务。 2009年,计划生育组织的堕胎护理服务仅占其医疗服务的3%。 (在总计1140万项服务中,堕胎为33.

2万例)。 无需统计数据,我们可以明确地说:避孕措施的普及自然会减少对意外怀孕的需求,从而减少堕胎。 伊斯兰法学学者总是指出,预防问题的发生比解决已存在的问题更为优先(即“塞杜·扎里亚”原则,意为堵塞邪路)。 这一原则不仅包括改变那些将边缘化群体推向痛苦抉择的不平等现象,还包括改变社会的伦理道德。

与福音派和天主教徒不同,美国浸信会虽然没有对有关堕胎的立法辩论采取官方立场,但仍在讨论谴责“导致每年大量堕胎的不负责任的性行为和暴力行为”的重要性。 尽管如此,他们明确谴责针对计划生育中心和堕胎诊所的袭击,并理解那些在困难条件下工作的人们的悲伤和痛苦。 虽然贫困和性伦理问题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但它们在这一讨论中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结论

在伊斯兰道德观中,生命是神圣的,因此必须被视为珍贵并加以促进。 生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共同且平等的权利,因此,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事前或事后被剥夺这一权利。 在选择安全方法的前提下,节育是允许的。 在卵子受精后,未经父母双方同意,终止妊娠是不允许的。 胎儿达到第40天后, 根据大多数学者的观点,除非有伊斯兰法所认可的紧急需求,否则不得进行堕胎。 当胎儿达到第120天时, 所有学者一致认为,除为了挽救母亲生命外,任何原因都不得终止妊娠。 否则,这将被视为非法堕胎,并杀害了一个已经拥有灵魂的未出生的人。 学者们还认为,如果胎儿已经死亡,无论怀孕天数多少,堕胎都是允许的。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认为灵魂已经不存在了。

最后,上述提到的“正当理由”和“紧急需求”等许多问题,传统上是由最顶尖的专家学者来确定的。 这些术语之间的区别非常细微。 因此,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为了实现自己所谓的“需求”或“正当理由”而随意曲解这些术语,并按自己的意愿使用。 因此,为了确定何时可以进行堕胎,应始终针对具体案例咨询伊斯兰教法专家。 伊斯兰学者的职责是根据夫妻双方的特质,以及每个人独特的个人情况,提供基于伊斯兰法的专家意见。 这就是教法准则(kaide)与教法判例(fetva,即特殊许可)之间的区别。

至于围绕这一问题的政治言论…… 我们既不接受绝对禁止节育和堕胎的观点,也不接受堕胎是母亲不可剥夺之权利的观点。 安拉创造的所有人类和其他生物,都拥有安拉赋予他们的权利。 在可能的情况下,所有这些权利都应得到保护。 在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顺序应根据《古兰经》和圣行的视角来确定。 穆斯林应当努力全面理解上述特征所涉及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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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布哈里圣训集,赔偿篇(Diyât),第1段

• 引用资源:Zadü'l- Meâd,第七版,Risale出版社,贝鲁特,黎巴嫩,1985年,第5卷,第142-145页。

• 布哈里圣训集,婚姻篇(Nikah),第97段;穆斯林圣训集,婚姻篇(Nikah),第164段。

• 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一段关于体外排精(azil)的圣训中,将其称为“隐秘的杀婴行为”,因此一些法学家主张,不应因担心贫困而采取体外排精。 因为这正是蒙昧时代阿拉伯人杀害女婴习俗的根本原因。 其他法学家则对允许体外排精的传述与此传述进行了调和,并表示:该传述并非禁止体外排精,只是试图劝阻人们不要这样做。 因为体外排精意味着隐晦地轻视了子女作为恩赐的属性。

• 许多医生认为,使用新型宫内节育器(IUD)后的受精率远低于过去,因此,阻止受精的争论在这一方法中已不再相关。

• 20世纪60年代,美国妇产科教育与研究医院重新定义了怀孕的开始,即受精卵在子宫内完成着床,这与此前认为受精即怀孕开始的普遍观点相反。 受精与着床之间大约有两周的时间间隔,这种术语的重新定义目前已成为相关法律争论的一部分。 对于接受新定义的人来说,阻止着床意味着避孕,而其他人则认为阻止着床等同于杀害一个生命。

• 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天课篇,第46段;提尔米济圣训集,善行与联络篇,第9段;艾哈迈德·本·罕百里圣训集,第1卷/第194页;伊本·希班圣训集,第2033段;布哈里圣训集,《礼仪单行本》(el-Edebu'l- Müfred),第53段。 (注:此条目为上一条目的延续)

• 医生计算怀孕周数时,通常从末次月经(即受孕前两周)开始计算。 因此,医生所说的怀孕第134天, 在伊斯兰教法准则中被视为第120天。 (注:此条目为上一条目的延续)

• 引用资源:伊本·泽姆莱卡尼(İbn-i Zemlekânî),《明证揭示》(el-Burhanu'l- Kâşif),第275页。

• 引用资源:伊本·凯西尔经注(Tefsir-i İbn-i Kesîr),信士章(23)第14节 经文注释。

• 学者们一致认为,女性拥有生育权,因此不能强迫女性终止妊娠。 大多数学者认为丈夫也拥有同样的权利,因此女性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堕胎。 引用资源:卡萨尼(el-Kâsânî),《工艺之奇》(Bedâiu's- Sanâi'),第2卷,第334页;巴吉(el-Bâcî),《穆宛塔圣训注释》(el-Muntaqâ Şerhi'l- Muvattâ),第4卷,第134页;伊本·哈杰尔(İbn-i Hacer),《布哈里圣训注释》(Fethu'l- Bârî),第9卷,第308页;伊本·胡拜拉(İbn-i Hubeyra),《阐释》(el-İfsâh),第2卷,第141页。

• 伊本·朱兹(İbn-i Cuzzey),《法学准则》(el-Kavânîni'l- Fıkhıyye),第141页。

• 因家庭问题导致的堕胎(摘自 www.drhatemalhaj.com)。

• 教皇方济各谴责堕胎“恐怖主义”。(2014年1月14日)。2017年2月10日摘自 http://www.bbc.co.uk/news/world-europe-25723422.

• 若望·保禄二世,梵蒂冈,《生命的福音》(Evangelium Vitae),1995年3月25日,2013年3月19日,。

• 约翰斯通(Johnstone, Brian V.),2005年3月,《早期堕胎:轻罪还是大罪?》 《爱尔兰神学季刊》,第70页。

• 同上。

• 通讯部(Communications, U. M.),《社会原则:培育社区》,2017年2月10日摘自 http://www.umc.org/what-we-bel ... nity.

• 生命图书馆 – 堕胎,2017年2月10日摘自 http://www.lcms.org/page.aspx?pid=849.

• 每个社区中的基督徒存在,2017年2月12日摘自 https://www.churchofengland.or ... .asp.

• 美国浸信会关于堕胎与地方教会事工的决议,12/87,访问地址:http://www.abc-usa.org/wp-cont ... h.pdf

• 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2017年2月9日摘自 http://www.lds.org/ldsorg/v/in ... RCRD.

• 美国浸信会关于堕胎与地方教会事工的决议,12/87,访问地址:http://www.abc-usa.org/wp-cont ... .pdf.

• 23, 2. F.,2016年4月5日,《堕胎问题》,2017年2月4日摘自 http://www.presbyterianmission ... s-2/.

• 正统犹太人如何看待堕胎及其原因?,2000年8月25日,访问日期:2017年1月17日,访问地址:http://www.slate.com/articles/ ... .html

• 同上。

• 科尔曼(Coleman, C.),2011年1月15日,《关于计划生育的五个迷思》,2016年12月17日摘自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 ... 3ad8.

• 同上。

• 美国浸信会关于堕胎与地方教会事工的决议,12/87,访问地址:http://www.abc-usa.org/wp-cont ... h.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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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关于堕胎的历史是什么?

评论malik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72 次浏览 • 2026-05-25 00:48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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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islam-ve-kurtaj-tartismasi
原文标题:İslam ve Kürtaj Tartışması
作者:Dr. Omar Suleiman
作者简介:奥马尔·苏莱曼博士:奥马尔·苏莱曼伊玛目是雅金伊斯兰研究所的创始人和主席,也是南卫理公会大学(SMU)研究生文科课程伊斯兰研究的兼职教授。

副标题:在伊斯兰教法中堕胎是 halal 吗?
摘要:伊斯兰教法对堕胎的立场并非简单的二元对立,而是基于对人类生命神圣性的尊重。原文指出,伊斯兰教视生命为造物主所赐,严禁无故杀害无辜。古典与当代穆斯林法学家通过分析《古兰经》与圣训,探讨了在不同条件下关于节育与堕胎的法律判决,强调生育子女是功修,并主张在维护生命尊严的前提下处理相关争议。



图:伊斯兰与堕胎之争

伊斯兰教是反对堕胎还是支持堕胎? 还是说,根据具体情况,在某些情况下支持,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反对? 这个问题的答案对当前的政治话语有什么影响? 本文旨在提供一个全面的视角,探讨古典和当代穆斯林法学家如何根据不断发展的方法和条件,来处理有关节育和堕胎的争议。

伊斯兰教中生命的尊严

正如所有被启示的经典一样,《古兰经》也明确承认人类生命是神圣的。 无论年龄或宗教信仰如何,杀害无辜者都受到了最严厉的谴责:“凡安拉所禁杀的生命,你们都不要杀害,除非由于正义(即法律判决)。” “安拉这样嘱咐你们,以便你们明理(从而皈依伊斯兰,过上符合安拉律法的生活)。” (《古兰经》牲畜章 6:151)

据传,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一段著名的圣训中曾说:“在复生日,人们之间首先要判决的案件是关于流血冲突的。”

伊斯兰教将生育子女并为他们能成为正直的人而祈祷视为一种功修。 《古兰经》中有许多关于此主题的祈祷经文:

(易卜拉欣祈祷道:)“我的主啊!求你赏赐我一个善人(作为后代)!”

(《古兰经》列班者章 37:100)

(扎卡里亚)曾说:“我的主啊!我的骨骼衰弱,白发满头;我的主啊!我祈祷你,从未感到失望。” “我确实担心我身后亲属们的继承问题。” “我的妻子是不育的。” “求你从你那里赏赐我一个继承人(一个儿子)。” “让他继承我,也继承叶尔孤白家族。” “我的主啊!求你使他成为你所喜悦的人。”

(《古兰经》麦尔彦章 19:4-6)

仁慈的先知 ﷺ 禁止了蒙昧时代盛行的将女婴活埋的习俗,并向他的教民传达了以下经文:

当被活埋的女孩被询问时,她因何罪而被杀……

(《古兰经》黯黮章 81:8-9)

《古兰经》也提到了那些因害怕贫穷而杀害自己子女的人:

你说:“你们来吧,我来宣读你们的主所禁戒你们的事项:你们不要以任何物配主。” “你们当孝敬父母(不要怠慢他们的权利),并要意识到安拉洞察你们的一切行为,从而善待他们。” “你们不要因为贫穷(无论是在胎中还是出生后)而杀害你们的子女。” “我们供给你们,也供给他们。” “你们不要接近公开或隐秘的丑事(如通奸、同性恋和诬陷贞洁妇女等行为,并远离导致这些行为的诱因)。” “凡安拉所禁杀的生命,你们都不要杀害,除非由于正义。” “安拉这样嘱咐你们,以便你们明理(从而皈依伊斯兰,过上符合安拉律法的生活)。”

(《古兰经》牲畜章 6:151)

节育

尽管伊斯兰教视生命为神圣,禁止杀害子女,并鼓励人们通过合法途径生育,但它也承认,在不考虑个人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强迫所有人去生育是不切实际的。 换句话说,在伊斯兰教看来,有能力的人生育子女是一种恩典;但条件并不总是允许这样做。 在伊斯兰法学的基础著作中,针对这一主题,对诸如女性健康状况是否适合怀孕,或丈夫因故长期远离妻子等情况,进行了大量的分析、研究和探讨。 绝大多数早期和后期的法学家(公议)都承认,允许个人暂时推迟生育。 然而,他们绝不接受社会中那种可能导致上述鼓励生育原则失效的普遍思想和行为。

这种许可可以从先知 ﷺ 在不同时期允许十多位圣门弟子采取“体外排精”(azl)或在射精前撤出的做法中得到理解。 传述这一最著名圣训的圣门弟子是: 贾比尔·本·阿卜杜拉(愿安拉喜悦他)曾说:

“在先知 ﷺ 的时代,当《古兰经》还在降示时,我们曾采取体外排精的做法。” “如果这是被禁止的,那么《古兰经》就会禁止我们。”

尽管体外排精是被允许的,但该做法也设定了特定条件。 关于其中一些条件存在争议。 但达成共识最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必须对此达成一致。 因为结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愿望是生育子女,且双方在此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我们的先贤们表示,夫妻之间必须就此达成共识。 因为性满足是婚姻中夫妻双方享有的平等权利。 当男性采取体外排精时,女性可能无法获得性满足。 如今,许多伊斯兰法学家认为,在遵守条件(特别是形式条件)的情况下,安全的避孕药,尤其是那些防止受精的方法,类似于伊斯兰教所允许的体外排精。 一些法学家更倾向于推荐避孕套和宫内节育器(IUD)等避孕方法,认为它们比某些对女性健康有负面副作用的口服避孕药或受精后的干预措施是更好的选择。 对于受精后的干预措施,即使是在受精后立即进行或在受精卵植入子宫壁之前进行,在一些法学家看来,这已经成为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一些学者则认为这种阻止怀孕的方式是非法的。

堕胎

从古至今,大多数伊斯兰法学家都将胚胎的形成视为人类生命的开端。 子宫被视为一个承载着独立灵魂的敏感容器。 因此,它理应受到保护和谨慎对待。 关于此主题的一段经文如下:

离婚的妇女,当等待三次月经期。 如果她们信仰安拉和末日,她们不得隐瞒安拉在她们子宫里所创造的(月经或怀孕)。 在此期间,如果她们的丈夫想和解,他们比其他人更有权接回她们。 男方对女方享有权利,正如女方对男方也享有权利一样,这些权利应在安拉所设定的天性法则以及社会在不违背宗教前提下所认可的习俗框架内履行。 然而,男性(因其职责和责任)在女性之上高出一等。 安拉是万能的,是睿智的。

(《古兰经》黄牛章 2/228)

正如子宫所建立的联系是神圣的一样,子宫本身也是神圣的。 在一则神圣的圣训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传述了安拉所说的话:

“我是至仁主(Rahman),而它(亲属关系的名称)就是子宫(rahim)。 我从我的名字中衍生出一个名字赋予了它。 谁维系与它的联系,我也维系与他的联系。 谁切断与它的联系,我也切断与他的联系。”

此外,类似于美国关于怀孕起始时间的当代语义争论,法学家们长期以来一直在争论应该在哪个阶段划定明确的界限。 关于堕胎争论的核心问题是生命何时开始。 在接下来的段落中,我们将回顾四大教法学派或伊斯兰法律学派对此问题的看法。

所有教法学派和法学家一致认为,受精120天后,灵魂被注入胎儿体内。 这一共识的原因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传述的一则圣训,即受精120天后,天使向胎儿吹入灵魂。 然而,伊斯兰学者并不认为吹入灵魂与受精卵的形成(即创造)是同一回事。 13世纪的学者伊本·扎姆拉卡尼(卒于 伊斯兰历727年)等一些法学家根据某些圣训主张,受精后的第40天或第42天 (即受孕前月经开始后的第54天或第56天) 胚胎的创造就已经完成了。 灵魂会进入一个适合接纳它的身体。 就像当身体不再适合时,它就会离开一样…… 安拉在《古兰经》中说道:

“我确已用泥土的精华创造了人(起初,随后每个人都是通过雨水使土地适于耕种,并从中生长出矿物质、植物和动物元素,进入父母的体内而形成的)。 然后,我使他变成(来自父母的)几滴精液,作为种子安置在稳固的地方。 然后,我把那种子变成粘附在子宫壁上的粘附物。 随后,我把这粘附物变成一块像咀嚼过的肉一样的物体;接着,我把这像咀嚼过的肉一样的物体变成骨骼;然后,我给骨骼穿上肌肉。 最后,我(通过吹入灵魂)使他成为另一种创造物。 安拉是多么崇高,他是最完美的创造者,是一切恩惠和福泽的源泉!”

(《古兰经》信士章 23/12-14)

在阿拉伯语中,表示逐步连续的词“sümme”(然后),在上述经文中被用来区分胚胎的创造与发育阶段,以及“转化为另一种创造物”。 这 是从阿里(愿安拉喜悦他)那里传述的,人们普遍认为这是指吹入灵魂的阶段。 此外,上述经文指出,骨骼的形成及其被肌肉覆盖的过程,处于发育的早期阶段与吹入灵魂之间。

从那一刻起,终止妊娠被绝对禁止。 因为胚胎此时已经完全成形,成为了一个像其他人一样拥有生存权利的生命。 用伊斯兰术语来说,在此阶段之后终止妊娠被视为谋杀。 只有在医学上确定继续妊娠会损害母亲健康的情况下,才允许堕胎。 120天后,只有基于此理由才能终止妊娠。 其背后的基本逻辑是伊斯兰法律中公认的一条法律原则:“确信不因怀疑而消除。” 换句话说,潜在的生命(婴儿的生命)不应威胁到现存且确定的生命(母亲的生命)。 尽管两者在技术上都还活着,但由于母亲的生命是确定无疑的,而胎儿的存活相对更具不确定性,因此母亲的生命被视为更重要、更优先。 因此,确定的事实优于怀疑,为了避免更大的伤害,应选择接受较小的伤害。 法学家们提出了另一个支持该观点的理由:母亲是婴儿的根本。 因此,如果生存机会均等,只要胎儿是母亲的一部分且依赖于她,你就不能为了挽救枝叶而砍断树根。 当我们必须做出选择时,我们必须为了挽救树根而砍断枝叶。

四大教法学派在关于怀孕第40天的问题上, 以及第120天的问题上, 即使在各自学派内部也未能达成共识。 因此,我们将阐述每个学派内部最被广泛接受的观点。 在这一问题上,传统上最严格的是马立克学派。 他们反对任何形式的避孕手段,就像他们反对饮酒一样。 甚至有些人连性交后试图排出精液的行为也表示反对。 根据大多数哈乃斐学派学者的观点,怀孕第120天 之前进行堕胎被认为是允许的。 甚至根据一些哈乃斐学派学者的说法,即使没有丈夫的许可,女性也有权进行堕胎。 如今,许多当代教法委员会采纳了罕百里学派的观点:堕胎在第40天 之前是被允许的。 如果存在强奸案件,或者胎儿畸形等会导致出生后生活极其困难的问题,则允许在第120天 之前进行堕胎。

多数派学者认为,在受精后的最初40天内,如果夫妻双方同意,特别是存在合法且无可争议的理由(如强奸或在抚养孩子方面存在身体或心理上的无能)时,允许堕胎。 大多数学者像对待体外排精问题一样,不接受将担心贫困作为堕胎的理由。 马立克学派完全反对堕胎。 马立克学派法学家伊玛目伊本·朱宰(卒于 伊斯兰教历741年)说:“子宫一旦与精子接触,就进入了不允许任何干预的阶段。 当胎儿开始形成肢体时,其禁忌程度会进一步增加。 当胎儿被吹入灵魂时,禁忌程度会更高。 在最后这种情况下,这被视为有组织的谋杀。”

许多当代伊斯兰学者会对那些考虑在40天前堕胎的人进行宗教劝诫。 在这些劝诫中,如果母亲或受精卵没有危险,建议继续妊娠。 但是,对于那些想要堕胎的人,仍保留了选择权。 根据哈特姆·哈吉的说法,“在怀孕第40天 之前,经父母双方同意,出于正当理由(如女性担心无法抚养孩子)允许堕胎。 但我们也必须指出,始终建议避免这样做。 如果信士们托靠安拉并寻求他的帮助,安拉绝不会让他们孤立无援。 也许这个胚胎有一天会成为那对父母最心爱的孩子。”

与其他宗教团体的比较

正如伊斯兰教法学派之间对此问题存在不同观点一样,在围绕该议题的讨论中,其他宗教团体之间也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看法。 在这一问题上,最严格的观点来自天主教徒。 教皇方济各在一次著名的演讲中曾说:“想到还有孩子因为堕胎而无法见到阳光,这本身就令人恐惧。” 在方济各之前,教皇若望·保禄二世。 若望·保禄二世撰写了一部名为《生命的福音》(Evangelium Vitae)的著作,阐述了生命从受孕开始就是神圣的观点。 尽管如此,几个世纪前,即使是天主教徒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一些分歧。 直到1869年,教会对于怀孕第40天之前的堕胎, 其观点与那些基于各种必要需求而允许堕胎的伊斯兰法学家相似。 此外,与在任何情况下都优先考虑母亲生命的伊斯兰视角完全相反,教会更倾向于保护胎儿的生命而非母亲的生命。 教会这一选择的基础在于以下思想:母亲已经受洗,并获得了救赎的保障。 然而,孩子尚未获得这样的机会。 联合卫理公会表示,他们“同样尊重母亲和未出生孩子生命与福祉的神圣性”。 路德宗和福音派通常认为,除防止母亲死亡或强奸、乱伦等情况外,堕胎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英国国教的总体立场也是如此,即“在强烈反对堕胎的同时,承认可能存在某些界限明确的情况,这些情况在道德上比现有的任何替代方案更可取”。

伊斯兰法学家所确定的时间表通常不存在于新教徒对堕胎的反对意见中,他们也不强调可能允许例外的特殊条件和情况。 许多反对堕胎和节育的教会,将重点放在了将堕胎作为“节育的首要手段”或为了“个人或社会便利”而进行堕胎的不道德性上。 伊斯兰学者通常在不反对避孕机制和实践的情况下,也持有同样的担忧。

尽管美国浸信会谴责堕胎,但在立法层面,他们并未采取强硬的反对立场。 相反,他们更倾向于鼓励信徒在做出堕胎决定前,通过祈祷并咨询自己的良心来进行评估。 长老会虽然总体上拒绝堕胎,但认为这不应是一个“受法律限制”的决定,而应留给家庭自行决定的私事。

犹太人的传统书籍中包含了许多在穆斯林法学家之间也曾进行过的经典讨论。 尽管改革派和保守派犹太运动公开捍卫堕胎权,但正统派犹太人在除特殊情况外反对堕胎的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 像穆斯林法学家一样,正统派犹太人也强烈拒绝因担心贫困或担心胎儿有医疗问题而提出的堕胎请求。 然而,主要的争论点在于,对母亲生命的任何威胁是否是该规则的唯一例外。 无论怀孕处于哪个阶段,犹太人和穆斯林一样,总是认为母亲的生命比胎儿的生命更有价值。 最后,正统派拉比通常也将受精后最初的40天(经典讨论中经常提及)视为可以适用例外的怀孕期。 怀孕4个月后的禁令阶段,与伊斯兰学者的观点非常相似,他们将这一禁令建立在先知穆罕默德 ﷺ 传述的著名圣训之上,该圣训提到了天使向胎儿吹入灵魂的时间。

现实真相与道德原则

据非政府组织“计划生育”(Planned Parenthood)的律师称,他们提供的服务主要是确保低收入和无保险人群能够获得避孕药和性健康服务。 2009年,计划生育组织的堕胎护理服务仅占其医疗服务的3%。 (在总计1140万项服务中,堕胎为33.

2万例)。 无需统计数据,我们可以明确地说:避孕措施的普及自然会减少对意外怀孕的需求,从而减少堕胎。 伊斯兰法学学者总是指出,预防问题的发生比解决已存在的问题更为优先(即“塞杜·扎里亚”原则,意为堵塞邪路)。 这一原则不仅包括改变那些将边缘化群体推向痛苦抉择的不平等现象,还包括改变社会的伦理道德。

与福音派和天主教徒不同,美国浸信会虽然没有对有关堕胎的立法辩论采取官方立场,但仍在讨论谴责“导致每年大量堕胎的不负责任的性行为和暴力行为”的重要性。 尽管如此,他们明确谴责针对计划生育中心和堕胎诊所的袭击,并理解那些在困难条件下工作的人们的悲伤和痛苦。 虽然贫困和性伦理问题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但它们在这一讨论中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结论

在伊斯兰道德观中,生命是神圣的,因此必须被视为珍贵并加以促进。 生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共同且平等的权利,因此,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事前或事后被剥夺这一权利。 在选择安全方法的前提下,节育是允许的。 在卵子受精后,未经父母双方同意,终止妊娠是不允许的。 胎儿达到第40天后, 根据大多数学者的观点,除非有伊斯兰法所认可的紧急需求,否则不得进行堕胎。 当胎儿达到第120天时, 所有学者一致认为,除为了挽救母亲生命外,任何原因都不得终止妊娠。 否则,这将被视为非法堕胎,并杀害了一个已经拥有灵魂的未出生的人。 学者们还认为,如果胎儿已经死亡,无论怀孕天数多少,堕胎都是允许的。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认为灵魂已经不存在了。

最后,上述提到的“正当理由”和“紧急需求”等许多问题,传统上是由最顶尖的专家学者来确定的。 这些术语之间的区别非常细微。 因此,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为了实现自己所谓的“需求”或“正当理由”而随意曲解这些术语,并按自己的意愿使用。 因此,为了确定何时可以进行堕胎,应始终针对具体案例咨询伊斯兰教法专家。 伊斯兰学者的职责是根据夫妻双方的特质,以及每个人独特的个人情况,提供基于伊斯兰法的专家意见。 这就是教法准则(kaide)与教法判例(fetva,即特殊许可)之间的区别。

至于围绕这一问题的政治言论…… 我们既不接受绝对禁止节育和堕胎的观点,也不接受堕胎是母亲不可剥夺之权利的观点。 安拉创造的所有人类和其他生物,都拥有安拉赋予他们的权利。 在可能的情况下,所有这些权利都应得到保护。 在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顺序应根据《古兰经》和圣行的视角来确定。 穆斯林应当努力全面理解上述特征所涉及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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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布哈里圣训集,赔偿篇(Diyât),第1段

• 引用资源:Zadü'l- Meâd,第七版,Risale出版社,贝鲁特,黎巴嫩,1985年,第5卷,第142-145页。

• 布哈里圣训集,婚姻篇(Nikah),第97段;穆斯林圣训集,婚姻篇(Nikah),第164段。

• 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一段关于体外排精(azil)的圣训中,将其称为“隐秘的杀婴行为”,因此一些法学家主张,不应因担心贫困而采取体外排精。 因为这正是蒙昧时代阿拉伯人杀害女婴习俗的根本原因。 其他法学家则对允许体外排精的传述与此传述进行了调和,并表示:该传述并非禁止体外排精,只是试图劝阻人们不要这样做。 因为体外排精意味着隐晦地轻视了子女作为恩赐的属性。

• 许多医生认为,使用新型宫内节育器(IUD)后的受精率远低于过去,因此,阻止受精的争论在这一方法中已不再相关。

• 20世纪60年代,美国妇产科教育与研究医院重新定义了怀孕的开始,即受精卵在子宫内完成着床,这与此前认为受精即怀孕开始的普遍观点相反。 受精与着床之间大约有两周的时间间隔,这种术语的重新定义目前已成为相关法律争论的一部分。 对于接受新定义的人来说,阻止着床意味着避孕,而其他人则认为阻止着床等同于杀害一个生命。

• 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天课篇,第46段;提尔米济圣训集,善行与联络篇,第9段;艾哈迈德·本·罕百里圣训集,第1卷/第194页;伊本·希班圣训集,第2033段;布哈里圣训集,《礼仪单行本》(el-Edebu'l- Müfred),第53段。 (注:此条目为上一条目的延续)

• 医生计算怀孕周数时,通常从末次月经(即受孕前两周)开始计算。 因此,医生所说的怀孕第134天, 在伊斯兰教法准则中被视为第120天。 (注:此条目为上一条目的延续)

• 引用资源:伊本·泽姆莱卡尼(İbn-i Zemlekânî),《明证揭示》(el-Burhanu'l- Kâşif),第275页。

• 引用资源:伊本·凯西尔经注(Tefsir-i İbn-i Kesîr),信士章(23)第14节 经文注释。

• 学者们一致认为,女性拥有生育权,因此不能强迫女性终止妊娠。 大多数学者认为丈夫也拥有同样的权利,因此女性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堕胎。 引用资源:卡萨尼(el-Kâsânî),《工艺之奇》(Bedâiu's- Sanâi'),第2卷,第334页;巴吉(el-Bâcî),《穆宛塔圣训注释》(el-Muntaqâ Şerhi'l- Muvattâ),第4卷,第134页;伊本·哈杰尔(İbn-i Hacer),《布哈里圣训注释》(Fethu'l- Bârî),第9卷,第308页;伊本·胡拜拉(İbn-i Hubeyra),《阐释》(el-İfsâh),第2卷,第141页。

• 伊本·朱兹(İbn-i Cuzzey),《法学准则》(el-Kavânîni'l- Fıkhıyye),第141页。

• 因家庭问题导致的堕胎(摘自 www.drhatemalhaj.com)。

• 教皇方济各谴责堕胎“恐怖主义”。(2014年1月14日)。2017年2月10日摘自 http://www.bbc.co.uk/news/world-europe-25723422.

• 若望·保禄二世,梵蒂冈,《生命的福音》(Evangelium Vitae),1995年3月25日,2013年3月19日,。

• 约翰斯通(Johnstone, Brian V.),2005年3月,《早期堕胎:轻罪还是大罪?》 《爱尔兰神学季刊》,第70页。

• 同上。

• 通讯部(Communications, U. M.),《社会原则:培育社区》,2017年2月10日摘自 http://www.umc.org/what-we-bel ... nity.

• 生命图书馆 – 堕胎,2017年2月10日摘自 http://www.lcms.org/page.aspx?pid=849.

• 每个社区中的基督徒存在,2017年2月12日摘自 https://www.churchofengland.or ... .asp.

• 美国浸信会关于堕胎与地方教会事工的决议,12/87,访问地址:http://www.abc-usa.org/wp-cont ... h.pdf

• 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2017年2月9日摘自 http://www.lds.org/ldsorg/v/in ... RCRD.

• 美国浸信会关于堕胎与地方教会事工的决议,12/87,访问地址:http://www.abc-usa.org/wp-cont ... .pdf.

• 23, 2. F.,2016年4月5日,《堕胎问题》,2017年2月4日摘自 http://www.presbyterianmission ... s-2/.

• 正统犹太人如何看待堕胎及其原因?,2000年8月25日,访问日期:2017年1月17日,访问地址:http://www.slate.com/articles/ ... .html

• 同上。

• 科尔曼(Coleman, C.),2011年1月15日,《关于计划生育的五个迷思》,2016年12月17日摘自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 ... 3ad8.

• 同上。

• 美国浸信会关于堕胎与地方教会事工的决议,12/87,访问地址:http://www.abc-usa.org/wp-cont ... h.pdf 查看全部
转载翻译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islam-ve-kurtaj-tartismasi
原文标题:İslam ve Kürtaj Tartışması
作者:Dr. Omar Suleiman
作者简介:奥马尔·苏莱曼博士:奥马尔·苏莱曼伊玛目是雅金伊斯兰研究所的创始人和主席,也是南卫理公会大学(SMU)研究生文科课程伊斯兰研究的兼职教授。

副标题:在伊斯兰教法中堕胎是 halal 吗?
摘要:伊斯兰教法对堕胎的立场并非简单的二元对立,而是基于对人类生命神圣性的尊重。原文指出,伊斯兰教视生命为造物主所赐,严禁无故杀害无辜。古典与当代穆斯林法学家通过分析《古兰经》与圣训,探讨了在不同条件下关于节育与堕胎的法律判决,强调生育子女是功修,并主张在维护生命尊严的前提下处理相关争议。



图:伊斯兰与堕胎之争

伊斯兰教是反对堕胎还是支持堕胎? 还是说,根据具体情况,在某些情况下支持,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反对? 这个问题的答案对当前的政治话语有什么影响? 本文旨在提供一个全面的视角,探讨古典和当代穆斯林法学家如何根据不断发展的方法和条件,来处理有关节育和堕胎的争议。

伊斯兰教中生命的尊严

正如所有被启示的经典一样,《古兰经》也明确承认人类生命是神圣的。 无论年龄或宗教信仰如何,杀害无辜者都受到了最严厉的谴责:“凡安拉所禁杀的生命,你们都不要杀害,除非由于正义(即法律判决)。” “安拉这样嘱咐你们,以便你们明理(从而皈依伊斯兰,过上符合安拉律法的生活)。” (《古兰经》牲畜章 6:151)

据传,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一段著名的圣训中曾说:“在复生日,人们之间首先要判决的案件是关于流血冲突的。”

伊斯兰教将生育子女并为他们能成为正直的人而祈祷视为一种功修。 《古兰经》中有许多关于此主题的祈祷经文:

(易卜拉欣祈祷道:)“我的主啊!求你赏赐我一个善人(作为后代)!”

(《古兰经》列班者章 37:100)

(扎卡里亚)曾说:“我的主啊!我的骨骼衰弱,白发满头;我的主啊!我祈祷你,从未感到失望。” “我确实担心我身后亲属们的继承问题。” “我的妻子是不育的。” “求你从你那里赏赐我一个继承人(一个儿子)。” “让他继承我,也继承叶尔孤白家族。” “我的主啊!求你使他成为你所喜悦的人。”

(《古兰经》麦尔彦章 19:4-6)

仁慈的先知 ﷺ 禁止了蒙昧时代盛行的将女婴活埋的习俗,并向他的教民传达了以下经文:

当被活埋的女孩被询问时,她因何罪而被杀……

(《古兰经》黯黮章 81:8-9)

《古兰经》也提到了那些因害怕贫穷而杀害自己子女的人:

你说:“你们来吧,我来宣读你们的主所禁戒你们的事项:你们不要以任何物配主。” “你们当孝敬父母(不要怠慢他们的权利),并要意识到安拉洞察你们的一切行为,从而善待他们。” “你们不要因为贫穷(无论是在胎中还是出生后)而杀害你们的子女。” “我们供给你们,也供给他们。” “你们不要接近公开或隐秘的丑事(如通奸、同性恋和诬陷贞洁妇女等行为,并远离导致这些行为的诱因)。” “凡安拉所禁杀的生命,你们都不要杀害,除非由于正义。” “安拉这样嘱咐你们,以便你们明理(从而皈依伊斯兰,过上符合安拉律法的生活)。”

(《古兰经》牲畜章 6:151)

节育

尽管伊斯兰教视生命为神圣,禁止杀害子女,并鼓励人们通过合法途径生育,但它也承认,在不考虑个人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强迫所有人去生育是不切实际的。 换句话说,在伊斯兰教看来,有能力的人生育子女是一种恩典;但条件并不总是允许这样做。 在伊斯兰法学的基础著作中,针对这一主题,对诸如女性健康状况是否适合怀孕,或丈夫因故长期远离妻子等情况,进行了大量的分析、研究和探讨。 绝大多数早期和后期的法学家(公议)都承认,允许个人暂时推迟生育。 然而,他们绝不接受社会中那种可能导致上述鼓励生育原则失效的普遍思想和行为。

这种许可可以从先知 ﷺ 在不同时期允许十多位圣门弟子采取“体外排精”(azl)或在射精前撤出的做法中得到理解。 传述这一最著名圣训的圣门弟子是: 贾比尔·本·阿卜杜拉(愿安拉喜悦他)曾说:

“在先知 ﷺ 的时代,当《古兰经》还在降示时,我们曾采取体外排精的做法。” “如果这是被禁止的,那么《古兰经》就会禁止我们。”

尽管体外排精是被允许的,但该做法也设定了特定条件。 关于其中一些条件存在争议。 但达成共识最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必须对此达成一致。 因为结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愿望是生育子女,且双方在此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我们的先贤们表示,夫妻之间必须就此达成共识。 因为性满足是婚姻中夫妻双方享有的平等权利。 当男性采取体外排精时,女性可能无法获得性满足。 如今,许多伊斯兰法学家认为,在遵守条件(特别是形式条件)的情况下,安全的避孕药,尤其是那些防止受精的方法,类似于伊斯兰教所允许的体外排精。 一些法学家更倾向于推荐避孕套和宫内节育器(IUD)等避孕方法,认为它们比某些对女性健康有负面副作用的口服避孕药或受精后的干预措施是更好的选择。 对于受精后的干预措施,即使是在受精后立即进行或在受精卵植入子宫壁之前进行,在一些法学家看来,这已经成为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一些学者则认为这种阻止怀孕的方式是非法的。

堕胎

从古至今,大多数伊斯兰法学家都将胚胎的形成视为人类生命的开端。 子宫被视为一个承载着独立灵魂的敏感容器。 因此,它理应受到保护和谨慎对待。 关于此主题的一段经文如下:

离婚的妇女,当等待三次月经期。 如果她们信仰安拉和末日,她们不得隐瞒安拉在她们子宫里所创造的(月经或怀孕)。 在此期间,如果她们的丈夫想和解,他们比其他人更有权接回她们。 男方对女方享有权利,正如女方对男方也享有权利一样,这些权利应在安拉所设定的天性法则以及社会在不违背宗教前提下所认可的习俗框架内履行。 然而,男性(因其职责和责任)在女性之上高出一等。 安拉是万能的,是睿智的。

(《古兰经》黄牛章 2/228)

正如子宫所建立的联系是神圣的一样,子宫本身也是神圣的。 在一则神圣的圣训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传述了安拉所说的话:

“我是至仁主(Rahman),而它(亲属关系的名称)就是子宫(rahim)。 我从我的名字中衍生出一个名字赋予了它。 谁维系与它的联系,我也维系与他的联系。 谁切断与它的联系,我也切断与他的联系。”

此外,类似于美国关于怀孕起始时间的当代语义争论,法学家们长期以来一直在争论应该在哪个阶段划定明确的界限。 关于堕胎争论的核心问题是生命何时开始。 在接下来的段落中,我们将回顾四大教法学派或伊斯兰法律学派对此问题的看法。

所有教法学派和法学家一致认为,受精120天后,灵魂被注入胎儿体内。 这一共识的原因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传述的一则圣训,即受精120天后,天使向胎儿吹入灵魂。 然而,伊斯兰学者并不认为吹入灵魂与受精卵的形成(即创造)是同一回事。 13世纪的学者伊本·扎姆拉卡尼(卒于 伊斯兰历727年)等一些法学家根据某些圣训主张,受精后的第40天或第42天 (即受孕前月经开始后的第54天或第56天) 胚胎的创造就已经完成了。 灵魂会进入一个适合接纳它的身体。 就像当身体不再适合时,它就会离开一样…… 安拉在《古兰经》中说道:

“我确已用泥土的精华创造了人(起初,随后每个人都是通过雨水使土地适于耕种,并从中生长出矿物质、植物和动物元素,进入父母的体内而形成的)。 然后,我使他变成(来自父母的)几滴精液,作为种子安置在稳固的地方。 然后,我把那种子变成粘附在子宫壁上的粘附物。 随后,我把这粘附物变成一块像咀嚼过的肉一样的物体;接着,我把这像咀嚼过的肉一样的物体变成骨骼;然后,我给骨骼穿上肌肉。 最后,我(通过吹入灵魂)使他成为另一种创造物。 安拉是多么崇高,他是最完美的创造者,是一切恩惠和福泽的源泉!”

(《古兰经》信士章 23/12-14)

在阿拉伯语中,表示逐步连续的词“sümme”(然后),在上述经文中被用来区分胚胎的创造与发育阶段,以及“转化为另一种创造物”。 这 是从阿里(愿安拉喜悦他)那里传述的,人们普遍认为这是指吹入灵魂的阶段。 此外,上述经文指出,骨骼的形成及其被肌肉覆盖的过程,处于发育的早期阶段与吹入灵魂之间。

从那一刻起,终止妊娠被绝对禁止。 因为胚胎此时已经完全成形,成为了一个像其他人一样拥有生存权利的生命。 用伊斯兰术语来说,在此阶段之后终止妊娠被视为谋杀。 只有在医学上确定继续妊娠会损害母亲健康的情况下,才允许堕胎。 120天后,只有基于此理由才能终止妊娠。 其背后的基本逻辑是伊斯兰法律中公认的一条法律原则:“确信不因怀疑而消除。” 换句话说,潜在的生命(婴儿的生命)不应威胁到现存且确定的生命(母亲的生命)。 尽管两者在技术上都还活着,但由于母亲的生命是确定无疑的,而胎儿的存活相对更具不确定性,因此母亲的生命被视为更重要、更优先。 因此,确定的事实优于怀疑,为了避免更大的伤害,应选择接受较小的伤害。 法学家们提出了另一个支持该观点的理由:母亲是婴儿的根本。 因此,如果生存机会均等,只要胎儿是母亲的一部分且依赖于她,你就不能为了挽救枝叶而砍断树根。 当我们必须做出选择时,我们必须为了挽救树根而砍断枝叶。

四大教法学派在关于怀孕第40天的问题上, 以及第120天的问题上, 即使在各自学派内部也未能达成共识。 因此,我们将阐述每个学派内部最被广泛接受的观点。 在这一问题上,传统上最严格的是马立克学派。 他们反对任何形式的避孕手段,就像他们反对饮酒一样。 甚至有些人连性交后试图排出精液的行为也表示反对。 根据大多数哈乃斐学派学者的观点,怀孕第120天 之前进行堕胎被认为是允许的。 甚至根据一些哈乃斐学派学者的说法,即使没有丈夫的许可,女性也有权进行堕胎。 如今,许多当代教法委员会采纳了罕百里学派的观点:堕胎在第40天 之前是被允许的。 如果存在强奸案件,或者胎儿畸形等会导致出生后生活极其困难的问题,则允许在第120天 之前进行堕胎。

多数派学者认为,在受精后的最初40天内,如果夫妻双方同意,特别是存在合法且无可争议的理由(如强奸或在抚养孩子方面存在身体或心理上的无能)时,允许堕胎。 大多数学者像对待体外排精问题一样,不接受将担心贫困作为堕胎的理由。 马立克学派完全反对堕胎。 马立克学派法学家伊玛目伊本·朱宰(卒于 伊斯兰教历741年)说:“子宫一旦与精子接触,就进入了不允许任何干预的阶段。 当胎儿开始形成肢体时,其禁忌程度会进一步增加。 当胎儿被吹入灵魂时,禁忌程度会更高。 在最后这种情况下,这被视为有组织的谋杀。”

许多当代伊斯兰学者会对那些考虑在40天前堕胎的人进行宗教劝诫。 在这些劝诫中,如果母亲或受精卵没有危险,建议继续妊娠。 但是,对于那些想要堕胎的人,仍保留了选择权。 根据哈特姆·哈吉的说法,“在怀孕第40天 之前,经父母双方同意,出于正当理由(如女性担心无法抚养孩子)允许堕胎。 但我们也必须指出,始终建议避免这样做。 如果信士们托靠安拉并寻求他的帮助,安拉绝不会让他们孤立无援。 也许这个胚胎有一天会成为那对父母最心爱的孩子。”

与其他宗教团体的比较

正如伊斯兰教法学派之间对此问题存在不同观点一样,在围绕该议题的讨论中,其他宗教团体之间也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看法。 在这一问题上,最严格的观点来自天主教徒。 教皇方济各在一次著名的演讲中曾说:“想到还有孩子因为堕胎而无法见到阳光,这本身就令人恐惧。” 在方济各之前,教皇若望·保禄二世。 若望·保禄二世撰写了一部名为《生命的福音》(Evangelium Vitae)的著作,阐述了生命从受孕开始就是神圣的观点。 尽管如此,几个世纪前,即使是天主教徒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一些分歧。 直到1869年,教会对于怀孕第40天之前的堕胎, 其观点与那些基于各种必要需求而允许堕胎的伊斯兰法学家相似。 此外,与在任何情况下都优先考虑母亲生命的伊斯兰视角完全相反,教会更倾向于保护胎儿的生命而非母亲的生命。 教会这一选择的基础在于以下思想:母亲已经受洗,并获得了救赎的保障。 然而,孩子尚未获得这样的机会。 联合卫理公会表示,他们“同样尊重母亲和未出生孩子生命与福祉的神圣性”。 路德宗和福音派通常认为,除防止母亲死亡或强奸、乱伦等情况外,堕胎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英国国教的总体立场也是如此,即“在强烈反对堕胎的同时,承认可能存在某些界限明确的情况,这些情况在道德上比现有的任何替代方案更可取”。

伊斯兰法学家所确定的时间表通常不存在于新教徒对堕胎的反对意见中,他们也不强调可能允许例外的特殊条件和情况。 许多反对堕胎和节育的教会,将重点放在了将堕胎作为“节育的首要手段”或为了“个人或社会便利”而进行堕胎的不道德性上。 伊斯兰学者通常在不反对避孕机制和实践的情况下,也持有同样的担忧。

尽管美国浸信会谴责堕胎,但在立法层面,他们并未采取强硬的反对立场。 相反,他们更倾向于鼓励信徒在做出堕胎决定前,通过祈祷并咨询自己的良心来进行评估。 长老会虽然总体上拒绝堕胎,但认为这不应是一个“受法律限制”的决定,而应留给家庭自行决定的私事。

犹太人的传统书籍中包含了许多在穆斯林法学家之间也曾进行过的经典讨论。 尽管改革派和保守派犹太运动公开捍卫堕胎权,但正统派犹太人在除特殊情况外反对堕胎的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 像穆斯林法学家一样,正统派犹太人也强烈拒绝因担心贫困或担心胎儿有医疗问题而提出的堕胎请求。 然而,主要的争论点在于,对母亲生命的任何威胁是否是该规则的唯一例外。 无论怀孕处于哪个阶段,犹太人和穆斯林一样,总是认为母亲的生命比胎儿的生命更有价值。 最后,正统派拉比通常也将受精后最初的40天(经典讨论中经常提及)视为可以适用例外的怀孕期。 怀孕4个月后的禁令阶段,与伊斯兰学者的观点非常相似,他们将这一禁令建立在先知穆罕默德 ﷺ 传述的著名圣训之上,该圣训提到了天使向胎儿吹入灵魂的时间。

现实真相与道德原则

据非政府组织“计划生育”(Planned Parenthood)的律师称,他们提供的服务主要是确保低收入和无保险人群能够获得避孕药和性健康服务。 2009年,计划生育组织的堕胎护理服务仅占其医疗服务的3%。 (在总计1140万项服务中,堕胎为33.

2万例)。 无需统计数据,我们可以明确地说:避孕措施的普及自然会减少对意外怀孕的需求,从而减少堕胎。 伊斯兰法学学者总是指出,预防问题的发生比解决已存在的问题更为优先(即“塞杜·扎里亚”原则,意为堵塞邪路)。 这一原则不仅包括改变那些将边缘化群体推向痛苦抉择的不平等现象,还包括改变社会的伦理道德。

与福音派和天主教徒不同,美国浸信会虽然没有对有关堕胎的立法辩论采取官方立场,但仍在讨论谴责“导致每年大量堕胎的不负责任的性行为和暴力行为”的重要性。 尽管如此,他们明确谴责针对计划生育中心和堕胎诊所的袭击,并理解那些在困难条件下工作的人们的悲伤和痛苦。 虽然贫困和性伦理问题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但它们在这一讨论中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结论

在伊斯兰道德观中,生命是神圣的,因此必须被视为珍贵并加以促进。 生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共同且平等的权利,因此,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事前或事后被剥夺这一权利。 在选择安全方法的前提下,节育是允许的。 在卵子受精后,未经父母双方同意,终止妊娠是不允许的。 胎儿达到第40天后, 根据大多数学者的观点,除非有伊斯兰法所认可的紧急需求,否则不得进行堕胎。 当胎儿达到第120天时, 所有学者一致认为,除为了挽救母亲生命外,任何原因都不得终止妊娠。 否则,这将被视为非法堕胎,并杀害了一个已经拥有灵魂的未出生的人。 学者们还认为,如果胎儿已经死亡,无论怀孕天数多少,堕胎都是允许的。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认为灵魂已经不存在了。

最后,上述提到的“正当理由”和“紧急需求”等许多问题,传统上是由最顶尖的专家学者来确定的。 这些术语之间的区别非常细微。 因此,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为了实现自己所谓的“需求”或“正当理由”而随意曲解这些术语,并按自己的意愿使用。 因此,为了确定何时可以进行堕胎,应始终针对具体案例咨询伊斯兰教法专家。 伊斯兰学者的职责是根据夫妻双方的特质,以及每个人独特的个人情况,提供基于伊斯兰法的专家意见。 这就是教法准则(kaide)与教法判例(fetva,即特殊许可)之间的区别。

至于围绕这一问题的政治言论…… 我们既不接受绝对禁止节育和堕胎的观点,也不接受堕胎是母亲不可剥夺之权利的观点。 安拉创造的所有人类和其他生物,都拥有安拉赋予他们的权利。 在可能的情况下,所有这些权利都应得到保护。 在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顺序应根据《古兰经》和圣行的视角来确定。 穆斯林应当努力全面理解上述特征所涉及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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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布哈里圣训集,赔偿篇(Diyât),第1段

• 引用资源:Zadü'l- Meâd,第七版,Risale出版社,贝鲁特,黎巴嫩,1985年,第5卷,第142-145页。

• 布哈里圣训集,婚姻篇(Nikah),第97段;穆斯林圣训集,婚姻篇(Nikah),第164段。

• 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一段关于体外排精(azil)的圣训中,将其称为“隐秘的杀婴行为”,因此一些法学家主张,不应因担心贫困而采取体外排精。 因为这正是蒙昧时代阿拉伯人杀害女婴习俗的根本原因。 其他法学家则对允许体外排精的传述与此传述进行了调和,并表示:该传述并非禁止体外排精,只是试图劝阻人们不要这样做。 因为体外排精意味着隐晦地轻视了子女作为恩赐的属性。

• 许多医生认为,使用新型宫内节育器(IUD)后的受精率远低于过去,因此,阻止受精的争论在这一方法中已不再相关。

• 20世纪60年代,美国妇产科教育与研究医院重新定义了怀孕的开始,即受精卵在子宫内完成着床,这与此前认为受精即怀孕开始的普遍观点相反。 受精与着床之间大约有两周的时间间隔,这种术语的重新定义目前已成为相关法律争论的一部分。 对于接受新定义的人来说,阻止着床意味着避孕,而其他人则认为阻止着床等同于杀害一个生命。

• 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天课篇,第46段;提尔米济圣训集,善行与联络篇,第9段;艾哈迈德·本·罕百里圣训集,第1卷/第194页;伊本·希班圣训集,第2033段;布哈里圣训集,《礼仪单行本》(el-Edebu'l- Müfred),第53段。 (注:此条目为上一条目的延续)

• 医生计算怀孕周数时,通常从末次月经(即受孕前两周)开始计算。 因此,医生所说的怀孕第134天, 在伊斯兰教法准则中被视为第120天。 (注:此条目为上一条目的延续)

• 引用资源:伊本·泽姆莱卡尼(İbn-i Zemlekânî),《明证揭示》(el-Burhanu'l- Kâşif),第275页。

• 引用资源:伊本·凯西尔经注(Tefsir-i İbn-i Kesîr),信士章(23)第14节 经文注释。

• 学者们一致认为,女性拥有生育权,因此不能强迫女性终止妊娠。 大多数学者认为丈夫也拥有同样的权利,因此女性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堕胎。 引用资源:卡萨尼(el-Kâsânî),《工艺之奇》(Bedâiu's- Sanâi'),第2卷,第334页;巴吉(el-Bâcî),《穆宛塔圣训注释》(el-Muntaqâ Şerhi'l- Muvattâ),第4卷,第134页;伊本·哈杰尔(İbn-i Hacer),《布哈里圣训注释》(Fethu'l- Bârî),第9卷,第308页;伊本·胡拜拉(İbn-i Hubeyra),《阐释》(el-İfsâh),第2卷,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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