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清真寺伊玛目任命纠纷归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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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www.cambridge.org/core/journals/journal-of-african-law/article/disputes-relating-to-the-appointment-of-imams-in-nigeria-jurisdictional-competition-between-islamic-courts-and-the-high-court/999D42FD8D86B477B8610315A072DB58
尼日利亚清真寺伊玛目任命纠纷归谁管?
在尼日利亚,清真寺伊玛目任命纠纷因涉及瓦克夫(Waqf)财产,应纳入宪法定义的伊斯兰个人法范畴。目前该类纠纷常在英式法院与伊斯兰法院间产生管辖权争议,专家建议应由精通伊斯兰法的法官或专家评估员进行审理。
背景:瓦克夫(Waqf)是什么?
瓦克夫(Waqf)在伊斯兰法中指为慈善或宗教目的而捐赠的财产。一旦财产被定性为瓦克夫,其所有权即转归真主,收益用于公共利益(如清真寺维护)。在尼日利亚法律框架下,将清真寺归类为瓦克夫是确定其司法管辖权的关键,使其属于伊斯兰个人法范畴。
摘要
尼日利亚的法律体系是多元的,普通法、伊斯兰法和习惯法是其主要的法律传统。这些法律传统在统一的司法体系下各自拥有相应的法院。关于清真寺伊玛目任命的纠纷,往往最终进入英式法院而非伊斯兰法院审理。本文探讨了在尼日利亚多元法院体系中,哪些法院拥有或应当拥有此类纠纷的一审和上诉管辖权。本文认为,清真寺属于瓦克夫(waqf)财产,因此应纳入宪法所定义的伊斯兰个人法范畴。本文得出的结论之一是,在任何情况下,有权审理伊玛目任命纠纷的法院,都应由精通伊斯兰法的法官主持;若无法做到这一点,法院应聘请精通伊斯兰法的专家作为评估员来协助法官。
引言
尼日利亚是一个多宗教国家,由穆斯林、基督徒和非洲传统宗教信徒组成。据估计,2018年各群体人口占比分别为53.5%、45.9%和0.6%。引用资源:1 尼日利亚国家对宗教的态度基于不将任何宗教定为国教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引用资源:2 这意味着国家不对伊斯兰教的内部事务进行官方监管。宗教机构处于法律和司法管辖范围内。虽然现行法律框架允许宗教团体和协会注册受托人,引用资源:3 但国家不干预教义问题。由于缺乏明确且具有约束力的内部框架来解决宗教团体内部的纠纷,此类纠纷往往最终进入国家法院。然而,法院通常不会干预与宗教信条和教义有关的事项,也不会过问审理案件的法官个人的宗教信仰。引用资源:4
尼日利亚的法律体系是多元的,以普通法、伊斯兰法和习惯法为主要法律体系或传统。引用资源:5 该国的法院体系包括“英式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伊斯兰法院”(地区法院/沙里亚法院和沙里亚上诉法院)以及习惯法法院。然而,这些不同类型的法院并非作为独立的平行法院存在,而是处于一个以普通法法院为主导的统一法院体系之内。引用资源:6 在涉及伊斯兰个人法的事项上,地区法院/沙里亚法院系统的上诉案件会提交至沙里亚上诉法院,而其他伊斯兰法事项则提交至高等法院。引用资源:7 习惯法法院的案件,涉及习惯法事项的上诉提交至习惯法上诉法院,其他事项则提交至高等法院。来自高等法院、沙里亚上诉法院和习惯法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均提交至上诉法院,由该院的特别合议庭分别审理涉及伊斯兰个人法和习惯法事项的上诉。引用资源:8 上诉法院的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没有专门的合议庭或任何处理伊斯兰个人法案件的特殊安排。《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或“1999年宪法”)将法院分为两类:一类是宪法明确指定的“高级记录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沙里亚上诉法院;引用资源:9 另一类是“管辖权从属于高等法院的法院”,宪法允许各州设立此类法院,引用资源:10 各州已设立的此类法院包括习惯法法院、地区法院和沙里亚法院。在本文中,地区法院、沙里亚法院和沙里亚上诉法院被称为“伊斯兰法院”,而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的常规合议庭和最高法院则被视为“英式法院”。
清真寺在伊斯兰教中地位核心,而作为领拜人的伊玛目对于清真寺的管理至关重要。该国官方的伊斯兰法麦兹海布(学派)是“按习惯解释的”马立克学派。引用资源:11 马立克学派并不排斥与伊斯兰法不冲突或不违背的习惯。引用资源:12 关于清真寺管理的纠纷,包括该国境内有关伊玛目任命的纠纷,通常由伊斯兰法和习惯法共同决定,在某些情况下还会结合州法律。引用资源:13 任何特定清真寺中这些法律的实际结合方式,取决于清真寺的地理位置及其创建者。引用资源:14
确定哪些法院在涉及清真寺管理和伊玛目任命的纠纷中拥有或应当拥有管辖权,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在尼日利亚,伊斯兰法事项被分为涉及伊斯兰个人法的事项和涉及所有其他伊斯兰民法的事项。不同的法院管理这两类伊斯兰法事项,且在南部和北部各州的情况又有所不同。法院之间关于清真寺管理事项的管辖权竞争,在全国南部和北部地区呈现出不同的维度。在伊玛目任命事项上竞争或可能竞争一审管辖权的法院包括习惯法法院、沙里亚法院、地区法院、高等法院和沙里亚上诉法院,而高等法院和沙里亚上诉法院可能是潜在的上诉法院。
本文探讨了尼日利亚多元法院体系中,哪些法院能够或应当审理有关伊玛目任命的纠纷。在引言之后,本文通过讨论伊斯兰个人法的范围,特别是瓦克夫(waqf)的概念,为研究提供了适当的视角,因为人们认为清真寺及其管理属于瓦克夫的范畴。随后,本文讨论了在涉及伊玛目任命的纠纷中,哪些法院拥有或应当拥有一审管辖权,这属于各州的立法权范围。本文还讨论了在此类纠纷中,哪些法院拥有或应当拥有上诉管辖权,该管辖权完全由宪法决定。在结论之前,本文论证了清真寺属于瓦克夫财产,因此应纳入宪法所定义的伊斯兰个人法范畴。
尼日利亚伊斯兰个人法的范围
在前殖民时代,伊斯兰法在现今尼日利亚北部的大部分地区得到了全面应用。引用资源:15 殖民当局引入了将伊斯兰民法分类为“伊斯兰个人法”和“其他伊斯兰事项”的做法。引用资源:16 正如纳西尔(Nasir)所正确指出的,伊斯兰个人法或阿拉伯语中称为 al-aḥwāl al-Shakhṣiyah 的“身份法”,是“阿拉伯语中一个近代的法律术语,古典伊斯兰法学家并不知晓,在所有古典伊斯兰法学文献中也不存在”。引用资源:17 将瓦克夫(以及希巴/礼物,hibah)归入此类也很奇怪,因为伊斯兰法学家通常将两者归类为财产法而非家庭法。引用资源:18
伊斯兰法的范围比“伊斯兰个人法”更广。引用资源:19 伊斯兰个人法的概念现已将该国的伊斯兰民事事项划分为“伊斯兰个人法”和“其他伊斯兰法”事项,或者更狭义地称为“其他伊斯兰民事事项”。伊斯兰个人法的概念使得殖民当局能够将伊斯兰法事项从伊斯兰法院转移到英式法院,从而阻碍了伊斯兰法学在该国的有序发展。引用资源:20 这种分类及其影响一直持续到独立时代。1999年宪法第277条在定义沙里亚上诉法院的管辖权时,也定义了属于伊斯兰个人法的事项。该条款规定:
“(1) 州沙里亚上诉法院除了州法律可能授予的其他管辖权外,还应在涉及伊斯兰个人法问题的民事诉讼中行使上诉和监督管辖权,法院有权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对此类问题作出裁决。
(2) 就本条第(1)款而言,沙里亚上诉法院有权裁决:
a) 任何关于根据伊斯兰法缔结的婚姻的伊斯兰个人法问题,包括与此类婚姻的有效性或解除有关的问题,或取决于此类婚姻并与家庭关系或未成年人监护权有关的问题;
b) 如果诉讼的所有当事人均为穆斯林,则任何关于婚姻的伊斯兰个人法问题,包括该婚姻的有效性或解除,或关于家庭关系、弃儿或未成年人监护权的问题;
c) 任何关于瓦克夫(waqf)、礼物、遗嘱或继承的伊斯兰个人法问题,且立产者、赠与人、立遗嘱人或死者为穆斯林;
d) 任何关于未成年人、挥霍者或精神失常者(且为穆斯林)的伊斯兰个人法问题,或关于身体或精神残疾的穆斯林的赡养或监护问题;或
e) 如果诉讼的所有当事人均为穆斯林,且已请求一审法院根据伊斯兰个人法裁决该案件,则为任何其他问题。”
第277(2)(c)条提到了瓦克夫(waqf)、引用资源:21 立产者和赠与人,这对本研究至关重要。将清真寺归类为瓦克夫的可能性非常重要,因为瓦克夫属于伊斯兰个人法,在这种情况下,拥有管辖权的是沙里亚上诉法院而非高等法院。引用资源:22 这是因为沙里亚上诉法院在伊斯兰个人法事项上拥有专属管辖权,而高等法院则对所有其他伊斯兰民事事项拥有管辖权。
虽然法人团体的注册属于联邦政府的立法权范围,引用资源:23 但瓦克夫运作的监管则留给了州政府,因为瓦克夫不在专属立法清单上。引用资源:24 在尼日利亚多元法律体系下,清真寺作为瓦克夫的问题也很复杂,因为该国没有关于瓦克夫的法律监管。引用资源:25 在该国,瓦克夫以不同的法律形式存在,如慈善信托、引用资源:26 “共同基金”、引用资源:27 非法人协会引用资源:28 和法人协会。1999年后出现的伊斯兰复兴运动见证了八个州引用资源:29 颁布法律并建立机构,用于征收和管理天课(zakat)、施舍(ṣadaqah)和瓦克夫。引用资源:30 瓦克夫的多样性引发了关于解决因管理瓦克夫而产生的纠纷的适当司法论坛的问题。
尽管清真寺与瓦克夫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法院并没有认真努力将有关伊玛目任命的纠纷纳入伊斯兰个人法的范畴。因此,法院之间关于伊玛目任命事项的管辖权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清真寺作为瓦克夫的属性。
一审管辖权的竞争
在涉及伊玛目任命的案件中,可能竞争一审管辖权的从属法院包括南部的习惯法法院和高等法院,以及北部的地区法院、沙里亚法院、高等法院和沙里亚上诉法院。在北部,各州均使用了1967年或1968年颁布的《地区法院法》,该法取代了为已废除的北部地区设立的《土著法院法》。引用资源:31 土著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是前殖民时期阿尔卡利(Alkali)法院的更名。引用资源:32 然而,这些州随后沿着两条不同的路线发展。第一条路线包括1999年后未采用伊斯兰法的七个北部州。引用资源:33 其中一些州保留了1967年制定的《地区法院法》,而一些州则对其《地区法院法》进行了重要修订。阿达马瓦州引用资源:34 和夸拉州(2007年之前)说明了第一种情况,而2007年修订《地区法院法》后的夸拉州则说明了第二种情况。第二组包括1999年后因采用伊斯兰法而设立沙里亚法院的12个州。引用资源:35 下文将分别分析卡杜纳州、扎姆法拉州和尼日尔州的沙里亚法院作为这一组的例子。
习惯法法院
在该国南部,没有从属法院级别的伊斯兰法院。引用资源:36 习惯法法院不会受理伊斯兰案件。这一立场基于最高法院的裁决,即伊斯兰法和习惯法并非同一事物。引用资源:37 其含义是,如果法律授予法院习惯法管辖权,该管辖权并不延伸至伊斯兰法事项。这一立场在“阿芬尼诉伊索洛‘B’级习惯法法院院长及成员案”(Afinni v The President and Members of Grade “B” Customary Court, Isolo)引用资源:38 中得到了体现,拉各斯高等法院裁定,该州的习惯法法院无权为根据伊斯兰法结婚的夫妇准予离婚。拉各斯州试图解决这一剥夺此类人群诉诸司法权利的异常情况。2011年《拉各斯州习惯法法院法》现规定,在习惯法法院中,“习惯法”包括“伊斯兰法和习俗”,拉各斯州司法服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指定一个法院,就伊斯兰法以及与婚姻、离婚、监护和继承有关的事项进行裁决”。引用资源:39 然而,这种有限的安排似乎无法涵盖有关伊玛目任命的纠纷,此类案件将继续提交至高等法院。
地区法院
在北部,地区法院和沙里亚法院是根据宪法授予的权力设立的、从属于高等法院的初审法院。引用资源:40 在北部的一些州,地区法院对涉及习惯法和伊斯兰法的事项拥有管辖权。然而,它们在伊斯兰法事项上的管辖范围并不总是明确的。
在夸拉州,2007年之前,《地区法院法》第18条引用资源:41 规定,地区法院对“所有当事人均受该地区法院管辖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此外,第20条授权法院适用“法院管辖区域内普遍存在或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的习惯法”等。第21条进一步允许法院在“混合诉讼”中适用“当事人同意或意图,或可推定为同意或意图用以规范其在法院审理的争议交易中义务的特定习惯法”。该法律还规定:“所有伊斯兰个人法问题应由地区法官或任何精通伊斯兰法的成员单独审理和裁决。”引用资源:42 《地区法院法》附表第二部分定义了法院在以下事项中的管辖权货币限额:婚姻诉讼及根据习惯法结婚的人之间的事项;与习惯法下子女监护权有关的诉讼;以及与习惯法下财产继承和遗产管理有关的诉讼或事项。其他项目包括“3. 债务请求或损害赔偿不超过各栏指定金额的民事诉讼”和“5. 关于习惯占有权下的土地所有权、占有或占用的诉讼或事项……”附表中并未直接提及伊斯兰法。
在“奥拉尼佩昆诉巴洛贡案”(Olanipekun v Balogun)引用资源:43 中,有人在夸拉州高等法院辩称,地区法院对清真寺伊玛目任命的纠纷没有管辖权,因为此类纠纷未包含在《地区法院法》的附表中。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裁定附表中列出的项目并非详尽无遗。法院认为,地区法院对清真寺伊玛目任命的纠纷拥有管辖权,因为这些属于伊斯兰法事项,在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法院进一步裁定,无论如何,附表不能凌驾于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之上。2007年,《地区法院法》进行了修订。引用资源:44 与本文相关的修订是在新法的附表中,将旧附表中的“习惯法”改为“伊斯兰法或习惯法”。可以说,这一修订是多余的,因为在2007年前后适用于该州的高等法院法中,“习惯法”过去和现在都被定义为包括“伊斯兰法”。引用资源:45 然而,这一修订可能是有用的,因为此前没有任何法律将地区法院的习惯法定义为包括伊斯兰法。
在“奥拉沃雷诉法拉利案”(Olawore v Falali)引用资源:46 中,夸拉州高等法院的另一个合议庭裁定,地区法院在伊斯兰法事项上的管辖权仅限于法律附表中列出的事项。法院将该案与“奥拉尼佩昆诉巴洛贡案”区分开来,理由是“前案的裁决基于对1991年《夸拉州法律》第13章《地区法院法》附表的解释,而本案上诉涉及对2007年《夸拉州法律》第A9章《地区法院法》中更清晰、更广泛的附表的解释”。引用资源:47
支持确认地区法院在伊玛目任命案件中拥有管辖权的论点很有力。首先,2007年法律通过在附表列出的少数项目中明确加入“伊斯兰法”,加强了地区法院的管辖权。第二个原因是2007年法律附表第3项赋予地区法院的广泛管辖权。该项规定:“债务请求或损害赔偿不超过各栏指定金额的民事诉讼”。本文认为,“债务请求或损害赔偿”这一短语足够宽泛,涵盖了伊斯兰法或习惯法中民法的所有方面,即使这些法律在与该项目相关的条款中没有明确提及。该短语包含“债务”、“请求”和“损害赔偿”三个词,应将其解释为独立的词,因为将前两个词解释为“债务请求”是荒谬的。第三个原因是2007年《地区法院规则》区分了“穆斯林案件”和“非穆斯林案件”。规则规定,在向被告陈述案件后,如果该案是“适用或应用穆斯林法的案件,法院应按照穆斯林惯例和程序继续审理”。引用资源:48 然而,规则并未定义“穆斯林案件”,但它应包括清真寺事务和伊玛目任命。
如果高等法院在“奥拉沃雷诉法拉利案”中采用的解释是正确的,那么地区法院将对附表中未提及的其他伊斯兰个人法事项没有管辖权。这些事项包括:立产者、赠与人、立遗嘱人或死者为穆斯林的“瓦克夫、礼物、遗嘱”事项;“任何关于未成年人、挥霍者或精神失常者(且为穆斯林)的伊斯兰个人法问题”;“身体或精神残疾的穆斯林的赡养或监护问题”;以及“如果诉讼的所有当事人均为穆斯林,且已请求一审法院根据伊斯兰个人法裁决该案件,则为任何其他问题”。引用资源:49 因此,向沙里亚上诉法院就这些事项提起潜在上诉的权利也将受阻。地区法院这种被削弱的管辖权是一种异常现象,因为地区法院最初是阿尔卡利法院,后来成为土著法院,现在是地区法院。引用资源:50
2022年,新的《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引用资源:51 开始生效。引用资源:52 其第11条第1款规定,在适用穆斯林法的案件中,案件的审理应“按照穆斯林惯例和程序”进行。第11条第2款还规定,“精通伊斯兰法的地区法院法官应单独审理伊斯兰事项”。2007年《地区法院法》此前已删除了旧《地区法院法》中关于审理伊斯兰个人法事项的类似规定。2022年的新规则已将地区法院的管辖权扩大到所有“伊斯兰事项”。
沙里亚法院
在1999年后尼日利亚北部伊斯兰法复兴运动中,沙里亚法院取代了地区法院的州,不存在法院在伊斯兰法事项上管辖权的混乱。例如,在卡杜纳州,《沙里亚法院法》第22(1)条规定,沙里亚法院在民事诉讼和事项中的管辖权应按第一附表的规定执行。第一附表第6项赋予沙里亚法院审理“伊斯兰法下的民事诉讼和事项”等案件的管辖权。引用资源:53
高等法院
宪法第272条赋予了高等法院广泛的管辖权,仅受宪法其他条款的限制:
“(1) 在受本宪法第251条及其他条款规定的限制下,州高等法院有权审理和裁决任何民事诉讼,其中涉及法律权利、权力、职责、责任、特权、利益、义务或主张的存在或范围,或审理和裁决任何涉及或有关任何人所犯罪行的任何处罚、没收、惩罚或其他责任的刑事诉讼。”
在南部,高等法院在有关伊玛目任命的纠纷中拥有一审管辖权。引用资源:54 在北部,此类案件将起源于拥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如果没有此类法院,案件将起源于高等法院。在这些事项上,高等法院和沙里亚上诉法院之间不存在一审管辖权的竞争,因为沙里亚上诉法院仅拥有上诉管辖权,且其管辖权仅限于伊斯兰个人法事项。引用资源:55
在“阿卜杜勒萨拉姆诉萨拉武案”(Abdulsalaam v Salawu)引用资源:56 中,最高法院裁定,沙里亚上诉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伊斯兰个人法事项,而与伊玛目任命有关的纠纷不属于伊斯兰个人法。因此,高等法院是此类纠纷的适当论坛。在一审法院,该案关于谁有权被任命为科吉州奥肯格韦(Okengwe)的首席伊玛目,是在高等法院提起的。有人辩称该事项应提交至沙里亚上诉法院。上诉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在上诉至最高法院时,最高法院裁定,此类纠纷不属于宪法定义的伊斯兰个人法范畴,高等法院而非沙里亚上诉法院是该案的适当审理场所。阿尤拉(Ayoola)大法官还认为,赋予沙里亚上诉法院的上诉管辖权并不减损赋予高等法院的无限管辖权。引用资源:57 因此,高等法院拥有的一审管辖权包括所有伊斯兰法事项。最高法院随后重申,赋予沙里亚上诉法院在伊斯兰个人法事项上的管辖权是排他性的,高等法院不得行使。引用资源:58
有些人认为这种排他性是绝对的,不容许任何例外。更好的观点是,伊斯兰上诉法院的这种专属管辖权仅适用于那些已经设立了伊斯兰上诉法院的州,而不适用于那些尚未设立该法院的州。高等法院在处理伊斯兰法律事务方面所拥有的无限初审管辖权,在 Ibiyemi 诉 Okunade 一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在该案中,奥孙州高等法院的原告声称,伊玛目、拉提比和阿尔法联盟任命了第十原告为奥巴贡中央清真寺的首席伊玛目。第二被告则声称,奥巴贡的奥巴国王已任命他(第二被告)担任同一职务。高等法院在未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在收到法庭之友(包括奥孙州独立伊斯兰教法小组)的意见书后,拒绝行使管辖权。该小组是一个独立的私人仲裁机构,由法院依职权邀请作为法庭之友参与。在上诉中,上诉法院援引 Abdulsalaam 诉 Salawu 一案,驳回了关于“由于伊斯兰法管辖伊玛目任命问题,因此该案件不能提交高等法院审理”的论点。法院裁定,任命伊玛目不属于伊斯兰个人法的范畴,高等法院有权审理此案。法院进一步指出,奥孙州缺乏下级伊斯兰法院,且伊斯兰上诉法院(无论如何)在奥孙州尚未设立,且仅作为上诉法院存在。
也有人认为,高等法院不应在任何伊斯兰法律事务中拥有管辖权,因为该院法官无需具备伊斯兰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职位的唯一学术和专业要求是:“除非具备在尼日利亚作为法律从业者执业的资格,并已具备该资格不少于十年,否则不得有资格担任州高等法院法官”。包括清真寺管理在内的伊斯兰法律可能相当专业。例如,在 Okanle 诉 Okanle 一案中,该案由伊斯兰法院在伊斯兰上诉法院管辖权涵盖所有伊斯兰法律事务的短暂时期内审理,争议的问题是何时允许一个城镇拥有不止一座中央清真寺(主麻日礼拜清真寺)。夸拉州伊斯兰上诉法院引用了四部重要的古典马立克学派法律手册,支持在因敌对而分裂的城镇中建立另一座中央清真寺是允许的这一立场。法院还引用了两部关于法院何时可以重新审理其判决的马立克学派文献。
在 Maida 诉 Modu 一案中,蒙塔卡-科马西法官对高等法院审理伊斯兰法律案件所造成的不公表示遗憾:
在我看来,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 1999 年新宪法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改善伊斯兰法院在该国的管辖权。它并没有增强这些法院的管辖权。以我负责任的态度来看,这是不公平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包括本上诉案在内,人们发现争议土地的所在地适用属地原则。双方都是穆斯林,并同意在伊斯兰法院受伊斯兰法管辖,最后,所涉及的主题和问题需要深入应用伊斯兰法律和程序,而这在普通法体系中是不具备的。此外,高等法院所适用的法律对当事人和伊斯兰法院来说都相当陌生。我不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对当事人和争议标的实现了正义。
高等法院审理伊斯兰案件最严重的后果是,由于对案件所涉及的伊斯兰法最基本原则的无知,经常导致伊斯兰法的误用甚至不适用。此后,上诉法院对北部各州那些在不具备伊斯兰法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审理伊斯兰法律事务的高等法院法官采取了坚定立场。法院在解释北部各州高等法院法第 62 条和第 64 条时裁定,如果高等法院法官不具备伊斯兰法专业知识,该法官应与作为伊斯兰法专家的评估员共同审理,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否则其判决将无效。一些上诉法院法官更进一步表示,缺乏伊斯兰法律知识会剥夺此类法官对相关事项的管辖权。
高等法院法官要找到合适的评估员并不容易。法官们不希望由外行担任,充其量只接受律师作为法庭之友,而不是作为与法院共同审理的评估员。他们更倾向于拥有司法官员,而最合适的人选是伊斯兰上诉法院的卡迪。然而,卡迪们认为(且理应如此)在他们认为与自己法院地位平等的法院中,以及在他们此前曾作为正式成员任职的法院中担任评估员是有失尊严的。现在几乎所有(如果不是全部)卡迪也都具备合格律师资格,这意味着他们与高等法院法官拥有相同的专业资格,甚至可能是特定高等法院法官的职业前辈。高等法院主要依赖上级地区法院或上级伊斯兰法院的法官,但这是一种反常现象,因为所涉上诉正是来自这些法院。
伊斯兰上诉法院
伊斯兰上诉法院是一个可选法院,只有希望设立该法院的州才会设立。除贝努埃州外,北部所有州都有该法院。南部没有伊斯兰上诉法院。宪法授予伊斯兰上诉法院对宪法第 277 条第 2 款所列伊斯兰个人法事项的上诉和监督管辖权。该法院从未在任何事项上拥有初审管辖权。然而,第 277 条第 1 款规定,此管辖权是“州法律可能授予它的其他管辖权的补充”。在 Abdulsalaam 诉 Salawu 一案中,乌韦斯大法官(当时职位)在其协同意见书中提到了州政府授予伊斯兰上诉法院初审管辖权的可能性,他当时这样陈述:
受过法律训练的律师没有向我们提及任何科吉州法律,该法律赋予该州伊斯兰上诉法院管辖权,以初审处理任何有关任命伊玛目、首席伊玛目或副伊玛目的争议,以及该法律是否已排除州高等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议标的的管辖权。有必要指出,1979 年宪法第 236 条赋予州高等法院无限管辖权。
尽管大法官认为有关任命伊玛目的案件不属于伊斯兰个人法的范畴,但这一声明为将伊斯兰上诉法院的管辖权扩大到伊斯兰法律事务中的初审管辖权(无论是在伊斯兰个人法事项之内还是之外)提供了一个窗口。虽然法官对高等法院的管辖权作了保留,但恰当指出的是,高等法院的无限管辖权受宪法约束,宪法赋予各州立法规定其伊斯兰上诉法院管辖权的权力。尽管没有州尝试授予其伊斯兰上诉法院初审管辖权,且法院也拒绝了将伊斯兰上诉法院的上诉管辖权扩大到伊斯兰个人法以外的伊斯兰法律事务的尝试,但这个窗口仍然为各州在为其伊斯兰上诉法院寻求初审管辖权时提供了探索空间。
上诉管辖权的竞争
在北部,地区法院和伊斯兰法院的上诉仅在伊斯兰个人法事项上提交给伊斯兰上诉法院,而所有其他伊斯兰法律事务(包括有关任命伊玛目的争议)均提交给高等法院。此前,伊斯兰上诉法院的卡迪曾参与高等法院小组,审理来自地区法院的伊斯兰法律案件上诉,但这一安排已被司法废除。
自 1979 年宪法颁布至今,情况一直如此,除了 1989 年宪法下的短暂时期,当时伊斯兰上诉法院拥有“在所有当事人均为穆斯林的情况下,涉及伊斯兰法问题的民事诉讼的上诉和监督管辖权”。在此期间,伊斯兰上诉法院裁决了所有伊斯兰法民事案件,包括那些与清真寺伊玛目职位有关的案件。然而,这种安排并没有持续下去。伊斯兰上诉法院仍然是一个管辖权仅限于伊斯兰个人法的法院。除此之外,1999 年之前所有旨在将伊斯兰上诉法院的管辖权扩大到所有伊斯兰民事事项的立法尝试,都被(英式)法院坚决阻挠。
法院的立场是,宪法赋予伊斯兰上诉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伊斯兰个人法事项。卡里比-怀特大法官在 Magaji 诉 Matari 一案的协同意见书中明确表达了这一点:“宪法规定的意图非常明确,即限制伊斯兰上诉法院的管辖权行使范围,仅限于伊斯兰个人法的主题。这种意图不能通过对条款的牵强解释来颠覆,从而赋予其非预期的含义。”
这一声明生动地捕捉到了英式法院对伊斯兰上诉法院管辖权的不妥协态度。恕我直言,除非忽略宪法第 277 条第 1 款中“州法律可能授予它的其他管辖权的补充”这一短语,否则实际文本并不支持大法官所推断的宪法意图。在 1999 年后,尽管一些州有明确立法以扩大法院管辖权,但法院在限制伊斯兰上诉法院管辖权仅限于伊斯兰个人法的案件中,正是这样做的。法院不允许伊斯兰上诉法院的管辖权超出宪法第 277 条第 2 款所列的伊斯兰个人法事项。恕我直言,这种推理并不令人信服,因为第 277 条第 1 款中有两个从句,但法院忽略了赋予各州授予法院额外管辖权权力的第一个从句,而只考虑了将伊斯兰个人法与第 277 条第 2 款所列项目联系起来的第二个从句。本质上,法院将第一个从句视为不存在!没有理由认为第一个从句从属于第二个从句,而不是认为第二个从句从属于第一个从句。也许,更好的解释是,第一个从句允许各州在其他伊斯兰民事事项中授予法院额外的管辖权。
宪法对伊斯兰个人法定义中某些项目的范围,特别是瓦克夫(waqf),已得到法院的充分探讨。例如在 Abdulsalaam 诉 Salawu 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清真寺的管理不属于宪法所阐述的伊斯兰个人法事项,且未引用任何伊斯兰法律来源。瓦克夫作为一种伊斯兰法律概念,只能用伊斯兰法律术语来定义。这可能是因为从初审法院到最高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中缺乏伊斯兰法律专家。虽然法官中有穆斯林,但他们并非伊斯兰法律专家。因此,最高法院没有考虑在伊斯兰法下,清真寺属于瓦克夫,从而属于伊斯兰个人法范畴的可能性。如果法院考虑并肯定了这一论点,其判决将会不同。
作为瓦克夫的清真寺或伊斯兰法下的瓦克夫财产
清真寺(masājid,单数 masjid)是指为履行穆斯林礼拜(ṣalat)而划定的场所。在伊斯兰法中,某些清真寺伊玛目的任命属于政治或政策(siyāsah)范畴,这超出了卡迪的管辖范围。作为政治问题,任命伊玛目是统治者(即必须是穆斯林的哈里发或埃米尔)的基本职责和权力之一。卡迪对瓦克夫/哈布斯(ḥabs)拥有专属监督管辖权。这也是前殖民时期索科托哈里发国领导人的立场。
清真寺可分为根据所有者意愿限制进入的“私人”清真寺,以及对所有人开放的“公共清真寺”。这些是礼拜场所(musallan),而不是技术意义上的清真寺。清真寺是对所有穆斯林开放的礼拜场所。一旦礼拜场所向公众开放,它就成为清真寺,其控制权脱离了私人之手。旨在作为清真寺的建筑物在成为清真寺之前不需要任何祝圣、奉献或特殊仪式。就形式或文件(ṣīgāh)而言,清真寺不需要任何正式文件即可成为瓦克夫。根据马立克学派,一旦公众开始在清真寺礼拜,所有权就变得无关紧要,因为清真寺成为了一种哈布斯或胡布斯(复数 aḥbas),即为造物主之道而扣留的财产,因此是不可转让的。瓦克夫和哈布斯通常被伊斯兰学者互换使用,尽管哈布斯通常被马立克学派学者使用。瓦克夫分为两类,即为捐赠者家庭、近亲及其后代福利而设立的家庭瓦克夫(waqf ahlī),以及包括宗教瓦克夫(waqf dinī)在内的公共利益瓦克夫(waqf khayrī)。伊斯兰学者对于公共利益瓦克夫可用于建立、建造和维护清真寺这一点并无异议。
瓦克夫已被不同地翻译或解释为“捐赠”、“死手”和“信托财产”。尽管一些人肯定了英国信托法对伊斯兰法的借鉴,但这两个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差异。正如安巴利正确指出的那样,伊斯兰法中定义的瓦克夫范围比英国的捐赠概念要广泛得多。无论如何,英国法下信托的法律要求通常比伊斯兰法为瓦克夫设想的简单程序更为复杂。此外,还有一个普通法授予人工实体而伊斯兰法不授予的法人资格问题。
同样,Abdulsalaam 诉 Salawu 一案裁定,中央清真寺伊玛目的任命不属于伊斯兰个人法范畴,且未引用或分析任何伊斯兰法律来源。然而,一些从马立克学派角度论证的伊斯兰学者断言,公共清真寺是瓦克夫财产,清真寺伊玛目的任命与清真寺的管理有关,即瓦克夫的管理。曾任夸拉州大卡迪的安巴利认为,公共清真寺(他将其定义为对公众开放的清真寺,而不是仅对少数人开放的私人清真寺)本质上就是瓦克夫,伊玛目问题与此类清真寺的管理密不可分。他指出,伊斯兰法对清真寺的建立和管理有全面的规定,宪法的制定者故意使用瓦克夫这一纯粹的伊斯兰术语,以确保该伊斯兰法管辖所有与公共清真寺管理有关的争议形式。他认为,由于瓦克夫是一个伊斯兰法律概念,伊斯兰上诉法院比高等法院更适合裁决有关清真寺管理的问题。同样,伊绍拉和阿卜杜勒·卡德尔认为,当一个人建造清真寺时,一旦该人允许人们在清真寺礼拜,它就成为瓦克夫。他们进一步论证,由于任何瓦克夫都是为了获得造物主的喜悦而设立的,且瓦克夫财产的所有权在如此被奉献为瓦克夫后即转移给造物主,因此清真寺只能是瓦克夫。他们引用了上面提到的《古兰经》经文。因此,他们得出结论,存在一种不可反驳的伊斯兰法律推定,即任何清真寺都是瓦克夫。
尼日利亚法院对于清真寺本质上是否为瓦克夫财产采取了不同的立场。1982 年,上诉法院在 Onibudo 诉 Akibu 一案中肯定了传统的马立克观点,当时乌斯曼·穆罕默德法官(当时职位)指出:
在伊斯兰法下,清真寺被视为造物主的殿堂。它不属于任何人。它不是可以继承的财产,也不可以被任何人主张。如果一名穆斯林建造了一座清真寺,除非它在他院墙之内,否则其中的财产将自动成为穆斯林社区宗教用途的慈善。即使是用自己的钱建造它的人,也没有权利排除任何穆斯林在其中礼拜。你不能占有你已经为崇拜造物主而捐赠的东西,这是一个你无法收回的礼物。
尽管最高法院以在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没有适用伊斯兰法的证据为由撤销了该判决,但贝略大法官在表示对所引用部分表示赞同时指出,乌斯曼·穆罕默德法官是伊斯兰法律专家。贝略大法官也同意该声明不适用于私人住宅内的清真寺。
在 Abdulsalaam 诉 Salawu 一案中,上诉方的律师既没有提请最高法院注意 Onibudo 一案,也没有从伊斯兰法角度提出任何论点将清真寺纳入瓦克夫的范围。听取上诉的法官和在法庭上辩论上诉的律师可能也不是伊斯兰法律专家,因此不知道清真寺与瓦克夫之间的联系。对此问题保持沉默可能有其他原因。可能是瓦克夫在西非普遍不常见,因此不在大众认知范围内。努鲁丁认为,瓦克夫可能在尼日利亚北部并未作为一种制度存在,但非正式的瓦克夫确实存在。也可能是伊斯兰个人法与瓦克夫之间的联系是虚假的。由于伊斯兰法将瓦克夫归类为财产法而非家庭法,如果律师未能看到伊斯兰个人法与清真寺之间的联系,也就不足为奇了。
同样,在 2006 年,上诉法院在 Garji 诉 Garji 一案中提出了对瓦克夫的司法定义。在区分托管(amana)和瓦克夫时,法院将瓦克夫定义为“一种慈善性质的基础……一种‘胡布斯’的实例,即捐赠者在财产存在期间捐赠财产的用益权”。法院进一步认为,哈布斯(复数胡布斯)的等效术语在马立克学派中比瓦克夫更适合使用。在马立克学派中,哈布斯“被解释为一种基础或持续慈善(ṣadaqah al-jāriyah)或捐赠”,并且“无论如何,捐赠、赠与或基础通常是为了造物主的缘故,因此具有慈善意图”。该判决描绘了马立克学派中关于瓦克夫的正确立场,即强调慈善的持续慈善性质。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对公众开放的清真寺将属于瓦克夫的范畴。然而,这一上诉法院的判决不能推翻最高法院在 Abdulsalaam 诉 Salawu 一案中确立的先例。
结论:前进的方向
本文讨论了在有关任命伊玛目的争议中,哪些法院拥有或应该拥有初审和上诉管辖权。在北部,初审管辖权属于设有伊斯兰法院的州的伊斯兰法院。在其他北部州,它取决于当地立法,特别是其地区法院法,属于地区法院或高等法院。在南部,习惯法院在伊斯兰法律事务中没有管辖权,因此高等法院在此类事项中拥有初审管辖权。关于上诉管辖权的立场在整个联邦是一致的。在此类争议中,来自伊斯兰法院和地区法院的上诉提交给高等法院。伊斯兰上诉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伊斯兰个人法事项,法院已裁定有关任命伊玛目的争议不属于伊斯兰个人法的范畴。
本文认为,伊斯兰上诉法院应该拥有上诉管辖权,因为根据该国实行的马立克法,伊斯兰法将清真寺视为瓦克夫或瓦克夫财产。如前所述,该国的一些司法权威和伊斯兰学者的文献接受这是马立克学派的正确立场。有关清真寺管理的争议涉及瓦克夫的管理,因此应属于宪法定义的伊斯兰个人法范畴。或者,本文建议修改 1999 年宪法第 277 条第 2 款(c)项,将清真寺事务包括在内。本文还建议北部各州应赋予其地区法院在有关任命伊玛目的争议中的管辖权。
归根结底,重要的是在所有情况下,被授予审理有关任命伊玛目争议管辖权的法院,应由精通伊斯兰法的法官运作;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应有作为伊斯兰法专家的评估员协助法官。一个更好的选择可能是,穆斯林应建立一个论坛来解决有关任命伊玛目的争议,而不必在法院进行诉讼。
竞争利益
无
附录
1. Nigeria Demographic and Health Survey 2018 (National Population Commission, 2019).
2. Constitution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Nigeria 1999, s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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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onstitution (n 2) s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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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Constitution (n 2) s 6(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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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These are Bauchi, Borno, Gombe, Jigawa, Kano, Katsina, Kebbi, Niger, Sokoto, Yobe, Zamfara and Kad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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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Native Courts Law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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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These are Benue, Kogi, Kwara, Nasarawa, Plateau, Taraba and Adamawa.
34. *Area Courts Law, Cap 10, Laws of Adamawa State 1997*.
35. *Sharia Courts Law, Cap S6, Laws of Kaduna State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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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Abdulsalaam v Salawu* (n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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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持续慈善(ṣadaqah al-jāriy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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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www.cambridge.org/core/journals/journal-of-african-law/article/disputes-relating-to-the-appointment-of-imams-in-nigeria-jurisdictional-competition-between-islamic-courts-and-the-high-court/999D42FD8D86B477B8610315A072DB58
尼日利亚清真寺伊玛目任命纠纷归谁管?
在尼日利亚,清真寺伊玛目任命纠纷因涉及瓦克夫(Waqf)财产,应纳入宪法定义的伊斯兰个人法范畴。目前该类纠纷常在英式法院与伊斯兰法院间产生管辖权争议,专家建议应由精通伊斯兰法的法官或专家评估员进行审理。
背景:瓦克夫(Waqf)是什么?
瓦克夫(Waqf)在伊斯兰法中指为慈善或宗教目的而捐赠的财产。一旦财产被定性为瓦克夫,其所有权即转归真主,收益用于公共利益(如清真寺维护)。在尼日利亚法律框架下,将清真寺归类为瓦克夫是确定其司法管辖权的关键,使其属于伊斯兰个人法范畴。
摘要
尼日利亚的法律体系是多元的,普通法、伊斯兰法和习惯法是其主要的法律传统。这些法律传统在统一的司法体系下各自拥有相应的法院。关于清真寺伊玛目任命的纠纷,往往最终进入英式法院而非伊斯兰法院审理。本文探讨了在尼日利亚多元法院体系中,哪些法院拥有或应当拥有此类纠纷的一审和上诉管辖权。本文认为,清真寺属于瓦克夫(waqf)财产,因此应纳入宪法所定义的伊斯兰个人法范畴。本文得出的结论之一是,在任何情况下,有权审理伊玛目任命纠纷的法院,都应由精通伊斯兰法的法官主持;若无法做到这一点,法院应聘请精通伊斯兰法的专家作为评估员来协助法官。
引言
尼日利亚是一个多宗教国家,由穆斯林、基督徒和非洲传统宗教信徒组成。据估计,2018年各群体人口占比分别为53.5%、45.9%和0.6%。引用资源:1 尼日利亚国家对宗教的态度基于不将任何宗教定为国教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引用资源:2 这意味着国家不对伊斯兰教的内部事务进行官方监管。宗教机构处于法律和司法管辖范围内。虽然现行法律框架允许宗教团体和协会注册受托人,引用资源:3 但国家不干预教义问题。由于缺乏明确且具有约束力的内部框架来解决宗教团体内部的纠纷,此类纠纷往往最终进入国家法院。然而,法院通常不会干预与宗教信条和教义有关的事项,也不会过问审理案件的法官个人的宗教信仰。引用资源:4
尼日利亚的法律体系是多元的,以普通法、伊斯兰法和习惯法为主要法律体系或传统。引用资源:5 该国的法院体系包括“英式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伊斯兰法院”(地区法院/沙里亚法院和沙里亚上诉法院)以及习惯法法院。然而,这些不同类型的法院并非作为独立的平行法院存在,而是处于一个以普通法法院为主导的统一法院体系之内。引用资源:6 在涉及伊斯兰个人法的事项上,地区法院/沙里亚法院系统的上诉案件会提交至沙里亚上诉法院,而其他伊斯兰法事项则提交至高等法院。引用资源:7 习惯法法院的案件,涉及习惯法事项的上诉提交至习惯法上诉法院,其他事项则提交至高等法院。来自高等法院、沙里亚上诉法院和习惯法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均提交至上诉法院,由该院的特别合议庭分别审理涉及伊斯兰个人法和习惯法事项的上诉。引用资源:8 上诉法院的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没有专门的合议庭或任何处理伊斯兰个人法案件的特殊安排。《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或“1999年宪法”)将法院分为两类:一类是宪法明确指定的“高级记录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沙里亚上诉法院;引用资源:9 另一类是“管辖权从属于高等法院的法院”,宪法允许各州设立此类法院,引用资源:10 各州已设立的此类法院包括习惯法法院、地区法院和沙里亚法院。在本文中,地区法院、沙里亚法院和沙里亚上诉法院被称为“伊斯兰法院”,而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的常规合议庭和最高法院则被视为“英式法院”。
清真寺在伊斯兰教中地位核心,而作为领拜人的伊玛目对于清真寺的管理至关重要。该国官方的伊斯兰法麦兹海布(学派)是“按习惯解释的”马立克学派。引用资源:11 马立克学派并不排斥与伊斯兰法不冲突或不违背的习惯。引用资源:12 关于清真寺管理的纠纷,包括该国境内有关伊玛目任命的纠纷,通常由伊斯兰法和习惯法共同决定,在某些情况下还会结合州法律。引用资源:13 任何特定清真寺中这些法律的实际结合方式,取决于清真寺的地理位置及其创建者。引用资源:14
确定哪些法院在涉及清真寺管理和伊玛目任命的纠纷中拥有或应当拥有管辖权,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在尼日利亚,伊斯兰法事项被分为涉及伊斯兰个人法的事项和涉及所有其他伊斯兰民法的事项。不同的法院管理这两类伊斯兰法事项,且在南部和北部各州的情况又有所不同。法院之间关于清真寺管理事项的管辖权竞争,在全国南部和北部地区呈现出不同的维度。在伊玛目任命事项上竞争或可能竞争一审管辖权的法院包括习惯法法院、沙里亚法院、地区法院、高等法院和沙里亚上诉法院,而高等法院和沙里亚上诉法院可能是潜在的上诉法院。
本文探讨了尼日利亚多元法院体系中,哪些法院能够或应当审理有关伊玛目任命的纠纷。在引言之后,本文通过讨论伊斯兰个人法的范围,特别是瓦克夫(waqf)的概念,为研究提供了适当的视角,因为人们认为清真寺及其管理属于瓦克夫的范畴。随后,本文讨论了在涉及伊玛目任命的纠纷中,哪些法院拥有或应当拥有一审管辖权,这属于各州的立法权范围。本文还讨论了在此类纠纷中,哪些法院拥有或应当拥有上诉管辖权,该管辖权完全由宪法决定。在结论之前,本文论证了清真寺属于瓦克夫财产,因此应纳入宪法所定义的伊斯兰个人法范畴。
尼日利亚伊斯兰个人法的范围
在前殖民时代,伊斯兰法在现今尼日利亚北部的大部分地区得到了全面应用。引用资源:15 殖民当局引入了将伊斯兰民法分类为“伊斯兰个人法”和“其他伊斯兰事项”的做法。引用资源:16 正如纳西尔(Nasir)所正确指出的,伊斯兰个人法或阿拉伯语中称为 al-aḥwāl al-Shakhṣiyah 的“身份法”,是“阿拉伯语中一个近代的法律术语,古典伊斯兰法学家并不知晓,在所有古典伊斯兰法学文献中也不存在”。引用资源:17 将瓦克夫(以及希巴/礼物,hibah)归入此类也很奇怪,因为伊斯兰法学家通常将两者归类为财产法而非家庭法。引用资源:18
伊斯兰法的范围比“伊斯兰个人法”更广。引用资源:19 伊斯兰个人法的概念现已将该国的伊斯兰民事事项划分为“伊斯兰个人法”和“其他伊斯兰法”事项,或者更狭义地称为“其他伊斯兰民事事项”。伊斯兰个人法的概念使得殖民当局能够将伊斯兰法事项从伊斯兰法院转移到英式法院,从而阻碍了伊斯兰法学在该国的有序发展。引用资源:20 这种分类及其影响一直持续到独立时代。1999年宪法第277条在定义沙里亚上诉法院的管辖权时,也定义了属于伊斯兰个人法的事项。该条款规定:
“(1) 州沙里亚上诉法院除了州法律可能授予的其他管辖权外,还应在涉及伊斯兰个人法问题的民事诉讼中行使上诉和监督管辖权,法院有权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对此类问题作出裁决。
(2) 就本条第(1)款而言,沙里亚上诉法院有权裁决:
a) 任何关于根据伊斯兰法缔结的婚姻的伊斯兰个人法问题,包括与此类婚姻的有效性或解除有关的问题,或取决于此类婚姻并与家庭关系或未成年人监护权有关的问题;
b) 如果诉讼的所有当事人均为穆斯林,则任何关于婚姻的伊斯兰个人法问题,包括该婚姻的有效性或解除,或关于家庭关系、弃儿或未成年人监护权的问题;
c) 任何关于瓦克夫(waqf)、礼物、遗嘱或继承的伊斯兰个人法问题,且立产者、赠与人、立遗嘱人或死者为穆斯林;
d) 任何关于未成年人、挥霍者或精神失常者(且为穆斯林)的伊斯兰个人法问题,或关于身体或精神残疾的穆斯林的赡养或监护问题;或
e) 如果诉讼的所有当事人均为穆斯林,且已请求一审法院根据伊斯兰个人法裁决该案件,则为任何其他问题。”
第277(2)(c)条提到了瓦克夫(waqf)、引用资源:21 立产者和赠与人,这对本研究至关重要。将清真寺归类为瓦克夫的可能性非常重要,因为瓦克夫属于伊斯兰个人法,在这种情况下,拥有管辖权的是沙里亚上诉法院而非高等法院。引用资源:22 这是因为沙里亚上诉法院在伊斯兰个人法事项上拥有专属管辖权,而高等法院则对所有其他伊斯兰民事事项拥有管辖权。
虽然法人团体的注册属于联邦政府的立法权范围,引用资源:23 但瓦克夫运作的监管则留给了州政府,因为瓦克夫不在专属立法清单上。引用资源:24 在尼日利亚多元法律体系下,清真寺作为瓦克夫的问题也很复杂,因为该国没有关于瓦克夫的法律监管。引用资源:25 在该国,瓦克夫以不同的法律形式存在,如慈善信托、引用资源:26 “共同基金”、引用资源:27 非法人协会引用资源:28 和法人协会。1999年后出现的伊斯兰复兴运动见证了八个州引用资源:29 颁布法律并建立机构,用于征收和管理天课(zakat)、施舍(ṣadaqah)和瓦克夫。引用资源:30 瓦克夫的多样性引发了关于解决因管理瓦克夫而产生的纠纷的适当司法论坛的问题。
尽管清真寺与瓦克夫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法院并没有认真努力将有关伊玛目任命的纠纷纳入伊斯兰个人法的范畴。因此,法院之间关于伊玛目任命事项的管辖权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清真寺作为瓦克夫的属性。
一审管辖权的竞争
在涉及伊玛目任命的案件中,可能竞争一审管辖权的从属法院包括南部的习惯法法院和高等法院,以及北部的地区法院、沙里亚法院、高等法院和沙里亚上诉法院。在北部,各州均使用了1967年或1968年颁布的《地区法院法》,该法取代了为已废除的北部地区设立的《土著法院法》。引用资源:31 土著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是前殖民时期阿尔卡利(Alkali)法院的更名。引用资源:32 然而,这些州随后沿着两条不同的路线发展。第一条路线包括1999年后未采用伊斯兰法的七个北部州。引用资源:33 其中一些州保留了1967年制定的《地区法院法》,而一些州则对其《地区法院法》进行了重要修订。阿达马瓦州引用资源:34 和夸拉州(2007年之前)说明了第一种情况,而2007年修订《地区法院法》后的夸拉州则说明了第二种情况。第二组包括1999年后因采用伊斯兰法而设立沙里亚法院的12个州。引用资源:35 下文将分别分析卡杜纳州、扎姆法拉州和尼日尔州的沙里亚法院作为这一组的例子。
习惯法法院
在该国南部,没有从属法院级别的伊斯兰法院。引用资源:36 习惯法法院不会受理伊斯兰案件。这一立场基于最高法院的裁决,即伊斯兰法和习惯法并非同一事物。引用资源:37 其含义是,如果法律授予法院习惯法管辖权,该管辖权并不延伸至伊斯兰法事项。这一立场在“阿芬尼诉伊索洛‘B’级习惯法法院院长及成员案”(Afinni v The President and Members of Grade “B” Customary Court, Isolo)引用资源:38 中得到了体现,拉各斯高等法院裁定,该州的习惯法法院无权为根据伊斯兰法结婚的夫妇准予离婚。拉各斯州试图解决这一剥夺此类人群诉诸司法权利的异常情况。2011年《拉各斯州习惯法法院法》现规定,在习惯法法院中,“习惯法”包括“伊斯兰法和习俗”,拉各斯州司法服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指定一个法院,就伊斯兰法以及与婚姻、离婚、监护和继承有关的事项进行裁决”。引用资源:39 然而,这种有限的安排似乎无法涵盖有关伊玛目任命的纠纷,此类案件将继续提交至高等法院。
地区法院
在北部,地区法院和沙里亚法院是根据宪法授予的权力设立的、从属于高等法院的初审法院。引用资源:40 在北部的一些州,地区法院对涉及习惯法和伊斯兰法的事项拥有管辖权。然而,它们在伊斯兰法事项上的管辖范围并不总是明确的。
在夸拉州,2007年之前,《地区法院法》第18条引用资源:41 规定,地区法院对“所有当事人均受该地区法院管辖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此外,第20条授权法院适用“法院管辖区域内普遍存在或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的习惯法”等。第21条进一步允许法院在“混合诉讼”中适用“当事人同意或意图,或可推定为同意或意图用以规范其在法院审理的争议交易中义务的特定习惯法”。该法律还规定:“所有伊斯兰个人法问题应由地区法官或任何精通伊斯兰法的成员单独审理和裁决。”引用资源:42 《地区法院法》附表第二部分定义了法院在以下事项中的管辖权货币限额:婚姻诉讼及根据习惯法结婚的人之间的事项;与习惯法下子女监护权有关的诉讼;以及与习惯法下财产继承和遗产管理有关的诉讼或事项。其他项目包括“3. 债务请求或损害赔偿不超过各栏指定金额的民事诉讼”和“5. 关于习惯占有权下的土地所有权、占有或占用的诉讼或事项……”附表中并未直接提及伊斯兰法。
在“奥拉尼佩昆诉巴洛贡案”(Olanipekun v Balogun)引用资源:43 中,有人在夸拉州高等法院辩称,地区法院对清真寺伊玛目任命的纠纷没有管辖权,因为此类纠纷未包含在《地区法院法》的附表中。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裁定附表中列出的项目并非详尽无遗。法院认为,地区法院对清真寺伊玛目任命的纠纷拥有管辖权,因为这些属于伊斯兰法事项,在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法院进一步裁定,无论如何,附表不能凌驾于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之上。2007年,《地区法院法》进行了修订。引用资源:44 与本文相关的修订是在新法的附表中,将旧附表中的“习惯法”改为“伊斯兰法或习惯法”。可以说,这一修订是多余的,因为在2007年前后适用于该州的高等法院法中,“习惯法”过去和现在都被定义为包括“伊斯兰法”。引用资源:45 然而,这一修订可能是有用的,因为此前没有任何法律将地区法院的习惯法定义为包括伊斯兰法。
在“奥拉沃雷诉法拉利案”(Olawore v Falali)引用资源:46 中,夸拉州高等法院的另一个合议庭裁定,地区法院在伊斯兰法事项上的管辖权仅限于法律附表中列出的事项。法院将该案与“奥拉尼佩昆诉巴洛贡案”区分开来,理由是“前案的裁决基于对1991年《夸拉州法律》第13章《地区法院法》附表的解释,而本案上诉涉及对2007年《夸拉州法律》第A9章《地区法院法》中更清晰、更广泛的附表的解释”。引用资源:47
支持确认地区法院在伊玛目任命案件中拥有管辖权的论点很有力。首先,2007年法律通过在附表列出的少数项目中明确加入“伊斯兰法”,加强了地区法院的管辖权。第二个原因是2007年法律附表第3项赋予地区法院的广泛管辖权。该项规定:“债务请求或损害赔偿不超过各栏指定金额的民事诉讼”。本文认为,“债务请求或损害赔偿”这一短语足够宽泛,涵盖了伊斯兰法或习惯法中民法的所有方面,即使这些法律在与该项目相关的条款中没有明确提及。该短语包含“债务”、“请求”和“损害赔偿”三个词,应将其解释为独立的词,因为将前两个词解释为“债务请求”是荒谬的。第三个原因是2007年《地区法院规则》区分了“穆斯林案件”和“非穆斯林案件”。规则规定,在向被告陈述案件后,如果该案是“适用或应用穆斯林法的案件,法院应按照穆斯林惯例和程序继续审理”。引用资源:48 然而,规则并未定义“穆斯林案件”,但它应包括清真寺事务和伊玛目任命。
如果高等法院在“奥拉沃雷诉法拉利案”中采用的解释是正确的,那么地区法院将对附表中未提及的其他伊斯兰个人法事项没有管辖权。这些事项包括:立产者、赠与人、立遗嘱人或死者为穆斯林的“瓦克夫、礼物、遗嘱”事项;“任何关于未成年人、挥霍者或精神失常者(且为穆斯林)的伊斯兰个人法问题”;“身体或精神残疾的穆斯林的赡养或监护问题”;以及“如果诉讼的所有当事人均为穆斯林,且已请求一审法院根据伊斯兰个人法裁决该案件,则为任何其他问题”。引用资源:49 因此,向沙里亚上诉法院就这些事项提起潜在上诉的权利也将受阻。地区法院这种被削弱的管辖权是一种异常现象,因为地区法院最初是阿尔卡利法院,后来成为土著法院,现在是地区法院。引用资源:50
2022年,新的《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引用资源:51 开始生效。引用资源:52 其第11条第1款规定,在适用穆斯林法的案件中,案件的审理应“按照穆斯林惯例和程序”进行。第11条第2款还规定,“精通伊斯兰法的地区法院法官应单独审理伊斯兰事项”。2007年《地区法院法》此前已删除了旧《地区法院法》中关于审理伊斯兰个人法事项的类似规定。2022年的新规则已将地区法院的管辖权扩大到所有“伊斯兰事项”。
沙里亚法院
在1999年后尼日利亚北部伊斯兰法复兴运动中,沙里亚法院取代了地区法院的州,不存在法院在伊斯兰法事项上管辖权的混乱。例如,在卡杜纳州,《沙里亚法院法》第22(1)条规定,沙里亚法院在民事诉讼和事项中的管辖权应按第一附表的规定执行。第一附表第6项赋予沙里亚法院审理“伊斯兰法下的民事诉讼和事项”等案件的管辖权。引用资源:53
高等法院
宪法第272条赋予了高等法院广泛的管辖权,仅受宪法其他条款的限制:
“(1) 在受本宪法第251条及其他条款规定的限制下,州高等法院有权审理和裁决任何民事诉讼,其中涉及法律权利、权力、职责、责任、特权、利益、义务或主张的存在或范围,或审理和裁决任何涉及或有关任何人所犯罪行的任何处罚、没收、惩罚或其他责任的刑事诉讼。”
在南部,高等法院在有关伊玛目任命的纠纷中拥有一审管辖权。引用资源:54 在北部,此类案件将起源于拥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如果没有此类法院,案件将起源于高等法院。在这些事项上,高等法院和沙里亚上诉法院之间不存在一审管辖权的竞争,因为沙里亚上诉法院仅拥有上诉管辖权,且其管辖权仅限于伊斯兰个人法事项。引用资源:55
在“阿卜杜勒萨拉姆诉萨拉武案”(Abdulsalaam v Salawu)引用资源:56 中,最高法院裁定,沙里亚上诉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伊斯兰个人法事项,而与伊玛目任命有关的纠纷不属于伊斯兰个人法。因此,高等法院是此类纠纷的适当论坛。在一审法院,该案关于谁有权被任命为科吉州奥肯格韦(Okengwe)的首席伊玛目,是在高等法院提起的。有人辩称该事项应提交至沙里亚上诉法院。上诉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在上诉至最高法院时,最高法院裁定,此类纠纷不属于宪法定义的伊斯兰个人法范畴,高等法院而非沙里亚上诉法院是该案的适当审理场所。阿尤拉(Ayoola)大法官还认为,赋予沙里亚上诉法院的上诉管辖权并不减损赋予高等法院的无限管辖权。引用资源:57 因此,高等法院拥有的一审管辖权包括所有伊斯兰法事项。最高法院随后重申,赋予沙里亚上诉法院在伊斯兰个人法事项上的管辖权是排他性的,高等法院不得行使。引用资源:58
有些人认为这种排他性是绝对的,不容许任何例外。更好的观点是,伊斯兰上诉法院的这种专属管辖权仅适用于那些已经设立了伊斯兰上诉法院的州,而不适用于那些尚未设立该法院的州。高等法院在处理伊斯兰法律事务方面所拥有的无限初审管辖权,在 Ibiyemi 诉 Okunade 一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在该案中,奥孙州高等法院的原告声称,伊玛目、拉提比和阿尔法联盟任命了第十原告为奥巴贡中央清真寺的首席伊玛目。第二被告则声称,奥巴贡的奥巴国王已任命他(第二被告)担任同一职务。高等法院在未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在收到法庭之友(包括奥孙州独立伊斯兰教法小组)的意见书后,拒绝行使管辖权。该小组是一个独立的私人仲裁机构,由法院依职权邀请作为法庭之友参与。在上诉中,上诉法院援引 Abdulsalaam 诉 Salawu 一案,驳回了关于“由于伊斯兰法管辖伊玛目任命问题,因此该案件不能提交高等法院审理”的论点。法院裁定,任命伊玛目不属于伊斯兰个人法的范畴,高等法院有权审理此案。法院进一步指出,奥孙州缺乏下级伊斯兰法院,且伊斯兰上诉法院(无论如何)在奥孙州尚未设立,且仅作为上诉法院存在。
也有人认为,高等法院不应在任何伊斯兰法律事务中拥有管辖权,因为该院法官无需具备伊斯兰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职位的唯一学术和专业要求是:“除非具备在尼日利亚作为法律从业者执业的资格,并已具备该资格不少于十年,否则不得有资格担任州高等法院法官”。包括清真寺管理在内的伊斯兰法律可能相当专业。例如,在 Okanle 诉 Okanle 一案中,该案由伊斯兰法院在伊斯兰上诉法院管辖权涵盖所有伊斯兰法律事务的短暂时期内审理,争议的问题是何时允许一个城镇拥有不止一座中央清真寺(主麻日礼拜清真寺)。夸拉州伊斯兰上诉法院引用了四部重要的古典马立克学派法律手册,支持在因敌对而分裂的城镇中建立另一座中央清真寺是允许的这一立场。法院还引用了两部关于法院何时可以重新审理其判决的马立克学派文献。
在 Maida 诉 Modu 一案中,蒙塔卡-科马西法官对高等法院审理伊斯兰法律案件所造成的不公表示遗憾:
在我看来,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 1999 年新宪法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改善伊斯兰法院在该国的管辖权。它并没有增强这些法院的管辖权。以我负责任的态度来看,这是不公平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包括本上诉案在内,人们发现争议土地的所在地适用属地原则。双方都是穆斯林,并同意在伊斯兰法院受伊斯兰法管辖,最后,所涉及的主题和问题需要深入应用伊斯兰法律和程序,而这在普通法体系中是不具备的。此外,高等法院所适用的法律对当事人和伊斯兰法院来说都相当陌生。我不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对当事人和争议标的实现了正义。
高等法院审理伊斯兰案件最严重的后果是,由于对案件所涉及的伊斯兰法最基本原则的无知,经常导致伊斯兰法的误用甚至不适用。此后,上诉法院对北部各州那些在不具备伊斯兰法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审理伊斯兰法律事务的高等法院法官采取了坚定立场。法院在解释北部各州高等法院法第 62 条和第 64 条时裁定,如果高等法院法官不具备伊斯兰法专业知识,该法官应与作为伊斯兰法专家的评估员共同审理,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否则其判决将无效。一些上诉法院法官更进一步表示,缺乏伊斯兰法律知识会剥夺此类法官对相关事项的管辖权。
高等法院法官要找到合适的评估员并不容易。法官们不希望由外行担任,充其量只接受律师作为法庭之友,而不是作为与法院共同审理的评估员。他们更倾向于拥有司法官员,而最合适的人选是伊斯兰上诉法院的卡迪。然而,卡迪们认为(且理应如此)在他们认为与自己法院地位平等的法院中,以及在他们此前曾作为正式成员任职的法院中担任评估员是有失尊严的。现在几乎所有(如果不是全部)卡迪也都具备合格律师资格,这意味着他们与高等法院法官拥有相同的专业资格,甚至可能是特定高等法院法官的职业前辈。高等法院主要依赖上级地区法院或上级伊斯兰法院的法官,但这是一种反常现象,因为所涉上诉正是来自这些法院。
伊斯兰上诉法院
伊斯兰上诉法院是一个可选法院,只有希望设立该法院的州才会设立。除贝努埃州外,北部所有州都有该法院。南部没有伊斯兰上诉法院。宪法授予伊斯兰上诉法院对宪法第 277 条第 2 款所列伊斯兰个人法事项的上诉和监督管辖权。该法院从未在任何事项上拥有初审管辖权。然而,第 277 条第 1 款规定,此管辖权是“州法律可能授予它的其他管辖权的补充”。在 Abdulsalaam 诉 Salawu 一案中,乌韦斯大法官(当时职位)在其协同意见书中提到了州政府授予伊斯兰上诉法院初审管辖权的可能性,他当时这样陈述:
受过法律训练的律师没有向我们提及任何科吉州法律,该法律赋予该州伊斯兰上诉法院管辖权,以初审处理任何有关任命伊玛目、首席伊玛目或副伊玛目的争议,以及该法律是否已排除州高等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议标的的管辖权。有必要指出,1979 年宪法第 236 条赋予州高等法院无限管辖权。
尽管大法官认为有关任命伊玛目的案件不属于伊斯兰个人法的范畴,但这一声明为将伊斯兰上诉法院的管辖权扩大到伊斯兰法律事务中的初审管辖权(无论是在伊斯兰个人法事项之内还是之外)提供了一个窗口。虽然法官对高等法院的管辖权作了保留,但恰当指出的是,高等法院的无限管辖权受宪法约束,宪法赋予各州立法规定其伊斯兰上诉法院管辖权的权力。尽管没有州尝试授予其伊斯兰上诉法院初审管辖权,且法院也拒绝了将伊斯兰上诉法院的上诉管辖权扩大到伊斯兰个人法以外的伊斯兰法律事务的尝试,但这个窗口仍然为各州在为其伊斯兰上诉法院寻求初审管辖权时提供了探索空间。
上诉管辖权的竞争
在北部,地区法院和伊斯兰法院的上诉仅在伊斯兰个人法事项上提交给伊斯兰上诉法院,而所有其他伊斯兰法律事务(包括有关任命伊玛目的争议)均提交给高等法院。此前,伊斯兰上诉法院的卡迪曾参与高等法院小组,审理来自地区法院的伊斯兰法律案件上诉,但这一安排已被司法废除。
自 1979 年宪法颁布至今,情况一直如此,除了 1989 年宪法下的短暂时期,当时伊斯兰上诉法院拥有“在所有当事人均为穆斯林的情况下,涉及伊斯兰法问题的民事诉讼的上诉和监督管辖权”。在此期间,伊斯兰上诉法院裁决了所有伊斯兰法民事案件,包括那些与清真寺伊玛目职位有关的案件。然而,这种安排并没有持续下去。伊斯兰上诉法院仍然是一个管辖权仅限于伊斯兰个人法的法院。除此之外,1999 年之前所有旨在将伊斯兰上诉法院的管辖权扩大到所有伊斯兰民事事项的立法尝试,都被(英式)法院坚决阻挠。
法院的立场是,宪法赋予伊斯兰上诉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伊斯兰个人法事项。卡里比-怀特大法官在 Magaji 诉 Matari 一案的协同意见书中明确表达了这一点:“宪法规定的意图非常明确,即限制伊斯兰上诉法院的管辖权行使范围,仅限于伊斯兰个人法的主题。这种意图不能通过对条款的牵强解释来颠覆,从而赋予其非预期的含义。”
这一声明生动地捕捉到了英式法院对伊斯兰上诉法院管辖权的不妥协态度。恕我直言,除非忽略宪法第 277 条第 1 款中“州法律可能授予它的其他管辖权的补充”这一短语,否则实际文本并不支持大法官所推断的宪法意图。在 1999 年后,尽管一些州有明确立法以扩大法院管辖权,但法院在限制伊斯兰上诉法院管辖权仅限于伊斯兰个人法的案件中,正是这样做的。法院不允许伊斯兰上诉法院的管辖权超出宪法第 277 条第 2 款所列的伊斯兰个人法事项。恕我直言,这种推理并不令人信服,因为第 277 条第 1 款中有两个从句,但法院忽略了赋予各州授予法院额外管辖权权力的第一个从句,而只考虑了将伊斯兰个人法与第 277 条第 2 款所列项目联系起来的第二个从句。本质上,法院将第一个从句视为不存在!没有理由认为第一个从句从属于第二个从句,而不是认为第二个从句从属于第一个从句。也许,更好的解释是,第一个从句允许各州在其他伊斯兰民事事项中授予法院额外的管辖权。
宪法对伊斯兰个人法定义中某些项目的范围,特别是瓦克夫(waqf),已得到法院的充分探讨。例如在 Abdulsalaam 诉 Salawu 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清真寺的管理不属于宪法所阐述的伊斯兰个人法事项,且未引用任何伊斯兰法律来源。瓦克夫作为一种伊斯兰法律概念,只能用伊斯兰法律术语来定义。这可能是因为从初审法院到最高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中缺乏伊斯兰法律专家。虽然法官中有穆斯林,但他们并非伊斯兰法律专家。因此,最高法院没有考虑在伊斯兰法下,清真寺属于瓦克夫,从而属于伊斯兰个人法范畴的可能性。如果法院考虑并肯定了这一论点,其判决将会不同。
作为瓦克夫的清真寺或伊斯兰法下的瓦克夫财产
清真寺(masājid,单数 masjid)是指为履行穆斯林礼拜(ṣalat)而划定的场所。在伊斯兰法中,某些清真寺伊玛目的任命属于政治或政策(siyāsah)范畴,这超出了卡迪的管辖范围。作为政治问题,任命伊玛目是统治者(即必须是穆斯林的哈里发或埃米尔)的基本职责和权力之一。卡迪对瓦克夫/哈布斯(ḥabs)拥有专属监督管辖权。这也是前殖民时期索科托哈里发国领导人的立场。
清真寺可分为根据所有者意愿限制进入的“私人”清真寺,以及对所有人开放的“公共清真寺”。这些是礼拜场所(musallan),而不是技术意义上的清真寺。清真寺是对所有穆斯林开放的礼拜场所。一旦礼拜场所向公众开放,它就成为清真寺,其控制权脱离了私人之手。旨在作为清真寺的建筑物在成为清真寺之前不需要任何祝圣、奉献或特殊仪式。就形式或文件(ṣīgāh)而言,清真寺不需要任何正式文件即可成为瓦克夫。根据马立克学派,一旦公众开始在清真寺礼拜,所有权就变得无关紧要,因为清真寺成为了一种哈布斯或胡布斯(复数 aḥbas),即为造物主之道而扣留的财产,因此是不可转让的。瓦克夫和哈布斯通常被伊斯兰学者互换使用,尽管哈布斯通常被马立克学派学者使用。瓦克夫分为两类,即为捐赠者家庭、近亲及其后代福利而设立的家庭瓦克夫(waqf ahlī),以及包括宗教瓦克夫(waqf dinī)在内的公共利益瓦克夫(waqf khayrī)。伊斯兰学者对于公共利益瓦克夫可用于建立、建造和维护清真寺这一点并无异议。
瓦克夫已被不同地翻译或解释为“捐赠”、“死手”和“信托财产”。尽管一些人肯定了英国信托法对伊斯兰法的借鉴,但这两个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差异。正如安巴利正确指出的那样,伊斯兰法中定义的瓦克夫范围比英国的捐赠概念要广泛得多。无论如何,英国法下信托的法律要求通常比伊斯兰法为瓦克夫设想的简单程序更为复杂。此外,还有一个普通法授予人工实体而伊斯兰法不授予的法人资格问题。
同样,Abdulsalaam 诉 Salawu 一案裁定,中央清真寺伊玛目的任命不属于伊斯兰个人法范畴,且未引用或分析任何伊斯兰法律来源。然而,一些从马立克学派角度论证的伊斯兰学者断言,公共清真寺是瓦克夫财产,清真寺伊玛目的任命与清真寺的管理有关,即瓦克夫的管理。曾任夸拉州大卡迪的安巴利认为,公共清真寺(他将其定义为对公众开放的清真寺,而不是仅对少数人开放的私人清真寺)本质上就是瓦克夫,伊玛目问题与此类清真寺的管理密不可分。他指出,伊斯兰法对清真寺的建立和管理有全面的规定,宪法的制定者故意使用瓦克夫这一纯粹的伊斯兰术语,以确保该伊斯兰法管辖所有与公共清真寺管理有关的争议形式。他认为,由于瓦克夫是一个伊斯兰法律概念,伊斯兰上诉法院比高等法院更适合裁决有关清真寺管理的问题。同样,伊绍拉和阿卜杜勒·卡德尔认为,当一个人建造清真寺时,一旦该人允许人们在清真寺礼拜,它就成为瓦克夫。他们进一步论证,由于任何瓦克夫都是为了获得造物主的喜悦而设立的,且瓦克夫财产的所有权在如此被奉献为瓦克夫后即转移给造物主,因此清真寺只能是瓦克夫。他们引用了上面提到的《古兰经》经文。因此,他们得出结论,存在一种不可反驳的伊斯兰法律推定,即任何清真寺都是瓦克夫。
尼日利亚法院对于清真寺本质上是否为瓦克夫财产采取了不同的立场。1982 年,上诉法院在 Onibudo 诉 Akibu 一案中肯定了传统的马立克观点,当时乌斯曼·穆罕默德法官(当时职位)指出:
在伊斯兰法下,清真寺被视为造物主的殿堂。它不属于任何人。它不是可以继承的财产,也不可以被任何人主张。如果一名穆斯林建造了一座清真寺,除非它在他院墙之内,否则其中的财产将自动成为穆斯林社区宗教用途的慈善。即使是用自己的钱建造它的人,也没有权利排除任何穆斯林在其中礼拜。你不能占有你已经为崇拜造物主而捐赠的东西,这是一个你无法收回的礼物。
尽管最高法院以在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没有适用伊斯兰法的证据为由撤销了该判决,但贝略大法官在表示对所引用部分表示赞同时指出,乌斯曼·穆罕默德法官是伊斯兰法律专家。贝略大法官也同意该声明不适用于私人住宅内的清真寺。
在 Abdulsalaam 诉 Salawu 一案中,上诉方的律师既没有提请最高法院注意 Onibudo 一案,也没有从伊斯兰法角度提出任何论点将清真寺纳入瓦克夫的范围。听取上诉的法官和在法庭上辩论上诉的律师可能也不是伊斯兰法律专家,因此不知道清真寺与瓦克夫之间的联系。对此问题保持沉默可能有其他原因。可能是瓦克夫在西非普遍不常见,因此不在大众认知范围内。努鲁丁认为,瓦克夫可能在尼日利亚北部并未作为一种制度存在,但非正式的瓦克夫确实存在。也可能是伊斯兰个人法与瓦克夫之间的联系是虚假的。由于伊斯兰法将瓦克夫归类为财产法而非家庭法,如果律师未能看到伊斯兰个人法与清真寺之间的联系,也就不足为奇了。
同样,在 2006 年,上诉法院在 Garji 诉 Garji 一案中提出了对瓦克夫的司法定义。在区分托管(amana)和瓦克夫时,法院将瓦克夫定义为“一种慈善性质的基础……一种‘胡布斯’的实例,即捐赠者在财产存在期间捐赠财产的用益权”。法院进一步认为,哈布斯(复数胡布斯)的等效术语在马立克学派中比瓦克夫更适合使用。在马立克学派中,哈布斯“被解释为一种基础或持续慈善(ṣadaqah al-jāriyah)或捐赠”,并且“无论如何,捐赠、赠与或基础通常是为了造物主的缘故,因此具有慈善意图”。该判决描绘了马立克学派中关于瓦克夫的正确立场,即强调慈善的持续慈善性质。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对公众开放的清真寺将属于瓦克夫的范畴。然而,这一上诉法院的判决不能推翻最高法院在 Abdulsalaam 诉 Salawu 一案中确立的先例。
结论:前进的方向
本文讨论了在有关任命伊玛目的争议中,哪些法院拥有或应该拥有初审和上诉管辖权。在北部,初审管辖权属于设有伊斯兰法院的州的伊斯兰法院。在其他北部州,它取决于当地立法,特别是其地区法院法,属于地区法院或高等法院。在南部,习惯法院在伊斯兰法律事务中没有管辖权,因此高等法院在此类事项中拥有初审管辖权。关于上诉管辖权的立场在整个联邦是一致的。在此类争议中,来自伊斯兰法院和地区法院的上诉提交给高等法院。伊斯兰上诉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伊斯兰个人法事项,法院已裁定有关任命伊玛目的争议不属于伊斯兰个人法的范畴。
本文认为,伊斯兰上诉法院应该拥有上诉管辖权,因为根据该国实行的马立克法,伊斯兰法将清真寺视为瓦克夫或瓦克夫财产。如前所述,该国的一些司法权威和伊斯兰学者的文献接受这是马立克学派的正确立场。有关清真寺管理的争议涉及瓦克夫的管理,因此应属于宪法定义的伊斯兰个人法范畴。或者,本文建议修改 1999 年宪法第 277 条第 2 款(c)项,将清真寺事务包括在内。本文还建议北部各州应赋予其地区法院在有关任命伊玛目的争议中的管辖权。
归根结底,重要的是在所有情况下,被授予审理有关任命伊玛目争议管辖权的法院,应由精通伊斯兰法的法官运作;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应有作为伊斯兰法专家的评估员协助法官。一个更好的选择可能是,穆斯林应建立一个论坛来解决有关任命伊玛目的争议,而不必在法院进行诉讼。
竞争利益
无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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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These are Bauchi, Borno, Gombe, Jigawa, Kano, Katsina, Kebbi, Niger, Sokoto, Yobe, Zamfara and Kad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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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These are Benue, Kogi, Kwara, Nasarawa, Plateau, Taraba and Adama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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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持续慈善(ṣadaqah al-jāriy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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