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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命(法勒祖)和必须的义务(瓦直布):就是立法者命令必须要遵循的事项,履行者应享回赐,放弃者要受惩罚;无论是通过确凿的证据或者是或然的证据确定的都一样,两者在教法律例和结果中没有区别。
至于哈奈非学派的观点:区别对待主命(法勒祖)和必须的义务(瓦直布),认为主命是通过确凿的证据确定的,而必须的义务(瓦直布)是通过或然的证据确定的。
在设拉兹所著的《法源学一瞥》(23页)中说:“主命(法勒祖)、必须的义务(瓦直布)和被规定的(麦克土布)都是一回事,放弃者要受惩罚。
哈奈非学派主张必须的义务(瓦直布)是通过或然的证据确定的,比如奇数拜(维特尔拜)和宰牲等,而主命(法勒祖)是通过确凿的证据确定的,比如五番礼拜和天课等。
在《法源学的确凿证据》(1 / 131)中说:“我们认为主命(法勒祖)和必须的义务(瓦直布)是一回事。
在阿米迪所著的《教法律例的原则之详解》(1 / 99)中说:“沙菲尔学派主张主命(法勒祖)和必须的义务(瓦直布)之间没有区别;
哈奈非学派主张主命(法勒祖)专门指的是通过确凿的证据确定的,而必须的义务(瓦直布)专门指的是通过或然的证据确定的。”
欲了解更多内容,敬请参阅宰尔克什所著的《法理学的汪洋大海》(1 / 240-244)。
大众学者和伊玛目艾布•哈尼法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是文字方面的分歧,而不是学术方面的问题,因为所有的人都一致认为:主命(法勒祖)和必须的义务(瓦直布)都要求接受教法责成的人履行主命和必须的义务,如果放弃了主命和必须的义务,就会遭受真主的惩罚。
这是所有的学者共同一致的认识,也是在教法律例中需要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