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巴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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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文章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87 次浏览 • 2026-05-13 12:23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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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这篇文章分为两个部分,前半部分介绍基督教学者对利息的看法,后半部分介绍穆斯林学者对利息的看法。你会发现在利息问题上,两大宗教都有相似的多元结论,但民众却走出了两条不同的路,这取决于持有何种观点的神职人员更具有话语权。

原文标题

Is It Wrong to Charge Interest on a Loan?

作者 凯文·德·扬,美国改革宗神学院神学教授,基督圣约会牧师

叶哈雅 译

上周,我发布了《威斯敏斯特大教理问答》中与经济学相关的一些内容。在一个教义禁止“高利贷”的地方,我添加了“loan-sharks(也是高利贷的意思,但似乎比高利贷更严重) ”的注释。这引起了评论界的严厉谴责:

“凯文,你很清楚,圣经和17世纪教会教义中的高利贷并没有被定义为“loan-sharks ”,它被定义为收取大于零的利率。你可以随意认为圣经在这方面已经过时了,而且是错误的。但请有勇气站出来说你认为圣经是错误的。不要把圣经中的单词重新定义为它们没有的意思,这样你就可以声称你相信圣经,而事实是你不认可圣经。”

这些话很有力,这位先生声称,威斯敏斯特的神职人员反对在任何情况下收取任何形式的利息,并坚称我认为他们错了,圣经也错了。

我去掉了注释,因为我可以看到我试图用括号注释表达的观点不应该被当作正确的解读,我的观点需要更实质性的解释。

这里有什么利害关系?

在我们讨论利息不符合圣经的指控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这场讨论中的所有利害关系。我们可能会认为,靠利息赚钱是银行家、华尔街人士和其他(看似)超级富有的“坏人”的独特职业。

但对贷款收取利息是你的信用卡公司所做的;

是你买冰箱时大卖场所做的;

是汽车公司所做的,当他们让你带着一辆新车走出停车场,而且几乎没有首付;

是你的抵押贷款公司为了让拥有住房成为可能所做的事情;是政府发放学生贷款的方式,本质上,这就是你把钱存入银行或购买政府债券时所做的事情;

你让别人用你的钱,因为他们承诺会保证你的钱安全,并带着利息还给你。

所有这些都不能证明收取利息是符合教理的,但这确实意味着那些以圣经为由反对利息的人应该准备反对(并放弃)现代经济的几乎所有方面。

高利贷简史

在教会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基督徒一直反对对大多数贷款收取利息。考虑到圣经的禁令,这是有道理的。

根据利未记(25:37),“你不可把你的钱借给你的兄弟。”出埃及记(22:25)规定“如果你把钱借给我同你在一起的任何穷人,你就不能像放债人一样借给他,也不能向他索取利息。”

申命记(23:20)对以色列社区内的贷款也有同样的说法,但有一个重要的警告,“你可以向外邦人收取利息。”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收取利息经常受到反对。

但如果认为教会一直反对对每种贷款收取利息,那就错了。高利贷一直被认为是一种罪恶,但并非所有有息贷款都被视为高利贷。将高利贷定义为生存贷款而非资本贷款有着悠久的历史。旧约中的贷款是给那些赤贫和贫穷的人的,这是《出埃及记》和《利未记》中上述段落的明确背景。当圣约团体中的某个人跌入谷底时,最好的办法就是给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其次是贷款。你不能做的一件事就是给他们一笔有息贷款,这种情况需要慈善,因为这不是一个以牺牲别人的不幸为代价赚钱的机会。

但作为商业风险或投资风险的贷款在历史上一直被认为是一种不同类型的贷款。塞缪尔·格雷格在他的《银行、正义和共同利益》一书中对高利贷和教会的历史进行了考察:“似乎没有人严重反对人们借钱给别人。甚至有相当多的证据表明,神职人员为他们的同道提供了一种“银行服务”。可以肯定的是,在基督教世界的大部分地区,教会禁止基督徒收取利息,这就是为什么银行业成为一家犹太人占多数的企业。他们被允许对贷款收取利息(申命记23:20)。因此,犹太人经常被指责为“放债人”,他们在金融业中的独特作用是几个世纪以来反犹太主义的一个促成因素。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基督徒在定义高利贷时变得更加谨慎。第五次拉特兰会议(1512-17)将高利贷定义为“除了从使用本质上无效的东西中获得的收益或利润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东西,没有劳动、成本或风险的利润。

”这意味着,如果贷款人用劳动、成本和风险借钱给自己,他可以收取利息,而不会犯高利贷罪。同样,加尔文也谈到了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高利贷。从穷人身上赚钱是一回事,但“如果我们必须与富人做生意,高利贷是被允许的。”他认为,“除了本金外,还应该向债权人支付高利息,以弥补他的损失。”简而言之,“理性并不让我们承认所有高利贷都应该无一例外地受到谴责”(出埃及记评论)。

同样,乌尔西努斯在《海德堡教理问答评论》中指出,“所有公正的合同,包括支付租金、对任何损失的公正赔偿、合伙、购买等合同,都免于高利贷。”换句话说,并非每种利息都是高利贷。有些是,有些不是。这取决于贷款是帮助借款人还是最有可能伤害他们。厄西努斯写道:“关于高利贷有很多问题,我们可以根据基督所制定的规则来判断:你们想让人对你们做什么,就对他们做什么。”

鉴于基督教会,特别是改革宗教会的这段历史,威斯敏斯特神学院不太可能谴责每一种有息贷款。谴责的一直是——并将继续是——掠夺性贷款。毫无疑问,金融业的一些人在贷款行为中犯了罪,仅仅因为我们不能说每一笔贷款都是高利贷,并不意味着没有什么是高利贷。例如,在许多较贫穷的社区,你会发现一些机构收取天文数字般的高利率,为人们提供现金预付款。由于涉及风险,这些更高的利率是否合理?还是说,这正是基督徒一直谴责的高利贷——从穷人身上榨取最后一分钱,导致他们破产?在《金钱的崛起》一书中,尼尔·弗格森认为,银行业的早期是由这样的“高利贷者”组成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上周在括号中使用了这个短语。

结论

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对贷款收取利息一直是有争议的,杰伊·理查兹解释说:

按照现代标准,几乎每个人都很穷,只有极少数富人有钱借钱。那么,任何贷款都将涉及富人向他们贫穷的邻居(可能是他们的亲属)借款,以满足食物等基本需求。人们把多余的钱藏起来了,因此,虽然一个人可能有权要求退还他的钱,但向一个穷人收取临时使用这笔钱的费用似乎是不道德的,否则这笔钱只会积灰。收取无法偿还的巨额利率会雪上加霜,因为这会利用一个人的厄运和无知。因此,鉴于历史背景和视金钱如粪土的信念,禁止高利贷是有道理的。(《金钱、贪婪与上帝》,第140页)。

那么,教会改变了对高利贷的看法吗?没有,但它的定义确实变得更加精确。“高利贷不是为了抵消贷款的风险和放弃其他用途的成本而对贷款收取利息;它是在某人陷入困境时利用他们来不公正地收取贷款费用”。考虑到旧约条款的背景,这似乎是一个公平的区别。

我不相信圣经或威斯敏斯特教会禁止在任何情况下收取任何利息。这不是教会的普遍立场。“相反,它教导说,根据贷款的发放收取利息是错误的,而不是根据与贷款有关的一些因素提供公平补偿的基础”。仍然存在不良银行、不良贷款机构和不良贷款,但无论是圣经还是教会的传统都不要求我们认为银行、贷款人和贷款是坏的,仅仅因为它们是银行、放贷人、贷款。

以下为穆斯林学者们的观点,内容摘自《伊斯兰金融和银行体系》一书:

Saleh 认为涉及利息的行为是先知仍在麦加的时候发生的,那个时候那里的犹太人很少,其次那时在麦地那的犹太人大多数从事农业而非商业,这些从事利息交易的人组成了迁仕和辅仕。“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3:130)”以上的禁令是在吴侯德战役下降的,吴侯德战役的钱是通过利息募集,阿卜杜拉·伊本·萨拉姆说过利息的操作在麦地那很广泛,这是在先知归真之后发生的。

Shaltut(1974)认为古兰经只禁止超额的利息,对他来说,“重复加倍的利息”才是真主所谴责的,存在于伊斯兰教创立之前的利息(riba)一词并不是使100变成200,而指的是骆驼的不同年龄。

Syeikh Muhammad Abduh 是埃及的穆夫提,在al-Manar 的杂志1903年12月发行的刊物上,印有他的一段声明:“规定的高利贷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然而,邮局将从人民身上获取的资金,看作并不是以获利为目的的借款,在代为保管的原则里是可以使用这些资金的。”(Homoud,1985,p.122)

Jawish (1908)提出:古兰经中提及的利息是多倍的延迟支付的利息,而不是在贷款上的利息。

Redha (1929)认为:一个人可以借100美元而签120美元的支票,而这种做法绝对不是利息,应延期支付而产生的利息是在债务的到期日延长时发生的。

Maruf Dawalibi 认为应该允许为了生产而提供的贷款有一个合理的利率,学者Syeikh Abdul Jalil Isa 也支持这个观点,在1951年于巴黎召开的伊斯兰法律体系科学大会上,Dawalibi说道:“所禁止的高利贷指的是针对消费贷款的高利贷而不是针对生产的贷款,放高利贷者从前者中利用穷人们的需要并通过强加在他们身上的超额的高利贷使他们更加贫穷。现在,由于经济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许多公司也成立了,大多数贷款都是发放给生产额而不是消费的,随着文明的发展很有必要考虑一下应该如何改进这些法律规定。”(Homoud 1985 p.120)

Syeikh Tantawi 在报纸《Al-Ahram》发表了一份教法裁决:出自埃及Al-Ahli银行发行的出资证明书的利息不是非法的。

Syeikh Tantawi 分别于1989年11月和1991年又发表了两份法学家的判决,声明银行利息在教法里是允许的。(Al-Zuhayli,2003)

Antonio(2004)所做的关于印度尼西亚社会对利息的观点研究,他调查了45位有影响力的印尼学者的观点,其中有24位受调查对象认为由银行支付或强加的利息不是非法的,人们赞成只有在利息损害或伤害了接受者时,利息才是非法的,且只有超额的利息才被叫做高利贷。在这些赞成的学者中,认为利息是合法的人有Ibrahim Hosen,Abdurrahman Wahid(印尼前总统)和Hasan Basri。

以上都是支持利息合法的穆斯林学者观点,那么反对利息的观点则以艾资哈尔大学为代表,在1965年的第二次年度会议上,艾大决议认为任何形式的利息都不合法。鉴于埃及社会在近现代以来的糟糕表现,以及我在艾大走访的切身见闻,埃及民众也并没有因艾资哈尔的存在而获得更好的生活,人民反而日子越过越艰难,所以艾大发表的任何声明于我都不具备权威性,仅供参考。

我们总说现代伊斯兰世界落后的根源是我们没有按照古兰经的教导行事,但具体是哪一步走错了,这是值得深思的,银行对现代文明的发展起到决定性推动作用,有银行的地方就有利息,你无法想象一个人能够离开商业银行,而独立生活在社会中,即使是伊斯兰银行,表面上贷款不收利息,但也会以其他名义,变相向借款人索取费用,不然银行为什么要无偿贷款给你呢?而就连那些侃侃而谈声称不能吃利息也可以存活在今世的宣教网红,也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账户来接受粉丝的打赏。

我在查阅基督教关于买彩票和赌博的看法时,得到了一些启发,毫无疑问,基督教反对赌博,但与赌博原理相似的彩票,他们则有另一种解释,金陵神学院认为带有公益性质的彩票可以买,而带有赌博性质的六合彩则不应该买,这取决于参与买彩票的动机,以及这些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同样的问题在伊斯兰教的一些学者看来,则是一刀切,不仅禁止参与和赌博性质相似的任何买彩票行为,甚至连下棋这种游戏也因为有赌博嫌疑而被禁止,这就让我对我们的前景产生担忧。

尽管我并不认为伊斯兰教会限制文明的发展,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些不合时宜的判决会使一部分民众处于落后的境地,表面上看有些判决是细枝末节,但实际是他剥夺了人们思考的能力,不允许人们试错,也就无法产生创新。

最后,我有一个疑问真诚向各位学者请教,你们有没有想过,穆斯林每年从盈余中抽出四十分之一(2.5%)的财产用来缴纳天课,算是安拉向穆民索取的利息么?



——作者·叶哈雅 ——

明亚保险经纪资深合伙人/销售经理

全球寿险百万圆桌会员MDRT

IMA国际保险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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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哈乃斐是怎么看待虾的?

埃及旅行避坑指南

经训中提到的不清真食物都有哪些?

穆斯塔法·扎卡:传统商业保险符合教法

穆斯塔法·扎卡生平及其学术贡献

易卜拉欣·汗:人寿保险是否清真?
易卜拉欣·汗:保险——是否清真?

谢赫·蒙泽尔·卡夫教授关于保险法特瓦问答集锦

汽车保险与房屋按揭贷款是否清真?

伊斯兰保险与我的职业

再谈伊斯兰保险——穆斯林到底能不能买保险?

悲情本·拉登

伊朗为什么选择了什叶派?

作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的伊斯兰经济学

哲学不及格的道金斯们

伊玛目安萨里与《哲学家的矛盾》

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如何看待妇女?

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圣训学家穆罕默德·纳斯尔丁·艾勒巴尼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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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这篇文章分为两个部分,前半部分介绍基督教学者对利息的看法,后半部分介绍穆斯林学者对利息的看法。你会发现在利息问题上,两大宗教都有相似的多元结论,但民众却走出了两条不同的路,这取决于持有何种观点的神职人员更具有话语权。

原文标题

Is It Wrong to Charge Interest on a Loan?

作者 凯文·德·扬,美国改革宗神学院神学教授,基督圣约会牧师

叶哈雅 译

上周,我发布了《威斯敏斯特大教理问答》中与经济学相关的一些内容。在一个教义禁止“高利贷”的地方,我添加了“loan-sharks(也是高利贷的意思,但似乎比高利贷更严重) ”的注释。这引起了评论界的严厉谴责:

“凯文,你很清楚,圣经和17世纪教会教义中的高利贷并没有被定义为“loan-sharks ”,它被定义为收取大于零的利率。你可以随意认为圣经在这方面已经过时了,而且是错误的。但请有勇气站出来说你认为圣经是错误的。不要把圣经中的单词重新定义为它们没有的意思,这样你就可以声称你相信圣经,而事实是你不认可圣经。”

这些话很有力,这位先生声称,威斯敏斯特的神职人员反对在任何情况下收取任何形式的利息,并坚称我认为他们错了,圣经也错了。

我去掉了注释,因为我可以看到我试图用括号注释表达的观点不应该被当作正确的解读,我的观点需要更实质性的解释。

这里有什么利害关系?

在我们讨论利息不符合圣经的指控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这场讨论中的所有利害关系。我们可能会认为,靠利息赚钱是银行家、华尔街人士和其他(看似)超级富有的“坏人”的独特职业。

但对贷款收取利息是你的信用卡公司所做的;

是你买冰箱时大卖场所做的;

是汽车公司所做的,当他们让你带着一辆新车走出停车场,而且几乎没有首付;

是你的抵押贷款公司为了让拥有住房成为可能所做的事情;是政府发放学生贷款的方式,本质上,这就是你把钱存入银行或购买政府债券时所做的事情;

你让别人用你的钱,因为他们承诺会保证你的钱安全,并带着利息还给你。

所有这些都不能证明收取利息是符合教理的,但这确实意味着那些以圣经为由反对利息的人应该准备反对(并放弃)现代经济的几乎所有方面。

高利贷简史

在教会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基督徒一直反对对大多数贷款收取利息。考虑到圣经的禁令,这是有道理的。

根据利未记(25:37),“你不可把你的钱借给你的兄弟。”出埃及记(22:25)规定“如果你把钱借给我同你在一起的任何穷人,你就不能像放债人一样借给他,也不能向他索取利息。”

申命记(23:20)对以色列社区内的贷款也有同样的说法,但有一个重要的警告,“你可以向外邦人收取利息。”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收取利息经常受到反对。

但如果认为教会一直反对对每种贷款收取利息,那就错了。高利贷一直被认为是一种罪恶,但并非所有有息贷款都被视为高利贷。将高利贷定义为生存贷款而非资本贷款有着悠久的历史。旧约中的贷款是给那些赤贫和贫穷的人的,这是《出埃及记》和《利未记》中上述段落的明确背景。当圣约团体中的某个人跌入谷底时,最好的办法就是给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其次是贷款。你不能做的一件事就是给他们一笔有息贷款,这种情况需要慈善,因为这不是一个以牺牲别人的不幸为代价赚钱的机会。

但作为商业风险或投资风险的贷款在历史上一直被认为是一种不同类型的贷款。塞缪尔·格雷格在他的《银行、正义和共同利益》一书中对高利贷和教会的历史进行了考察:“似乎没有人严重反对人们借钱给别人。甚至有相当多的证据表明,神职人员为他们的同道提供了一种“银行服务”。可以肯定的是,在基督教世界的大部分地区,教会禁止基督徒收取利息,这就是为什么银行业成为一家犹太人占多数的企业。他们被允许对贷款收取利息(申命记23:20)。因此,犹太人经常被指责为“放债人”,他们在金融业中的独特作用是几个世纪以来反犹太主义的一个促成因素。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基督徒在定义高利贷时变得更加谨慎。第五次拉特兰会议(1512-17)将高利贷定义为“除了从使用本质上无效的东西中获得的收益或利润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东西,没有劳动、成本或风险的利润。

”这意味着,如果贷款人用劳动、成本和风险借钱给自己,他可以收取利息,而不会犯高利贷罪。同样,加尔文也谈到了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高利贷。从穷人身上赚钱是一回事,但“如果我们必须与富人做生意,高利贷是被允许的。”他认为,“除了本金外,还应该向债权人支付高利息,以弥补他的损失。”简而言之,“理性并不让我们承认所有高利贷都应该无一例外地受到谴责”(出埃及记评论)。

同样,乌尔西努斯在《海德堡教理问答评论》中指出,“所有公正的合同,包括支付租金、对任何损失的公正赔偿、合伙、购买等合同,都免于高利贷。”换句话说,并非每种利息都是高利贷。有些是,有些不是。这取决于贷款是帮助借款人还是最有可能伤害他们。厄西努斯写道:“关于高利贷有很多问题,我们可以根据基督所制定的规则来判断:你们想让人对你们做什么,就对他们做什么。”

鉴于基督教会,特别是改革宗教会的这段历史,威斯敏斯特神学院不太可能谴责每一种有息贷款。谴责的一直是——并将继续是——掠夺性贷款。毫无疑问,金融业的一些人在贷款行为中犯了罪,仅仅因为我们不能说每一笔贷款都是高利贷,并不意味着没有什么是高利贷。例如,在许多较贫穷的社区,你会发现一些机构收取天文数字般的高利率,为人们提供现金预付款。由于涉及风险,这些更高的利率是否合理?还是说,这正是基督徒一直谴责的高利贷——从穷人身上榨取最后一分钱,导致他们破产?在《金钱的崛起》一书中,尼尔·弗格森认为,银行业的早期是由这样的“高利贷者”组成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上周在括号中使用了这个短语。

结论

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对贷款收取利息一直是有争议的,杰伊·理查兹解释说:

按照现代标准,几乎每个人都很穷,只有极少数富人有钱借钱。那么,任何贷款都将涉及富人向他们贫穷的邻居(可能是他们的亲属)借款,以满足食物等基本需求。人们把多余的钱藏起来了,因此,虽然一个人可能有权要求退还他的钱,但向一个穷人收取临时使用这笔钱的费用似乎是不道德的,否则这笔钱只会积灰。收取无法偿还的巨额利率会雪上加霜,因为这会利用一个人的厄运和无知。因此,鉴于历史背景和视金钱如粪土的信念,禁止高利贷是有道理的。(《金钱、贪婪与上帝》,第140页)。

那么,教会改变了对高利贷的看法吗?没有,但它的定义确实变得更加精确。“高利贷不是为了抵消贷款的风险和放弃其他用途的成本而对贷款收取利息;它是在某人陷入困境时利用他们来不公正地收取贷款费用”。考虑到旧约条款的背景,这似乎是一个公平的区别。

我不相信圣经或威斯敏斯特教会禁止在任何情况下收取任何利息。这不是教会的普遍立场。“相反,它教导说,根据贷款的发放收取利息是错误的,而不是根据与贷款有关的一些因素提供公平补偿的基础”。仍然存在不良银行、不良贷款机构和不良贷款,但无论是圣经还是教会的传统都不要求我们认为银行、贷款人和贷款是坏的,仅仅因为它们是银行、放贷人、贷款。

以下为穆斯林学者们的观点,内容摘自《伊斯兰金融和银行体系》一书:

Saleh 认为涉及利息的行为是先知仍在麦加的时候发生的,那个时候那里的犹太人很少,其次那时在麦地那的犹太人大多数从事农业而非商业,这些从事利息交易的人组成了迁仕和辅仕。“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3:130)”以上的禁令是在吴侯德战役下降的,吴侯德战役的钱是通过利息募集,阿卜杜拉·伊本·萨拉姆说过利息的操作在麦地那很广泛,这是在先知归真之后发生的。

Shaltut(1974)认为古兰经只禁止超额的利息,对他来说,“重复加倍的利息”才是真主所谴责的,存在于伊斯兰教创立之前的利息(riba)一词并不是使100变成200,而指的是骆驼的不同年龄。

Syeikh Muhammad Abduh 是埃及的穆夫提,在al-Manar 的杂志1903年12月发行的刊物上,印有他的一段声明:“规定的高利贷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然而,邮局将从人民身上获取的资金,看作并不是以获利为目的的借款,在代为保管的原则里是可以使用这些资金的。”(Homoud,1985,p.122)

Jawish (1908)提出:古兰经中提及的利息是多倍的延迟支付的利息,而不是在贷款上的利息。

Redha (1929)认为:一个人可以借100美元而签120美元的支票,而这种做法绝对不是利息,应延期支付而产生的利息是在债务的到期日延长时发生的。

Maruf Dawalibi 认为应该允许为了生产而提供的贷款有一个合理的利率,学者Syeikh Abdul Jalil Isa 也支持这个观点,在1951年于巴黎召开的伊斯兰法律体系科学大会上,Dawalibi说道:“所禁止的高利贷指的是针对消费贷款的高利贷而不是针对生产的贷款,放高利贷者从前者中利用穷人们的需要并通过强加在他们身上的超额的高利贷使他们更加贫穷。现在,由于经济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许多公司也成立了,大多数贷款都是发放给生产额而不是消费的,随着文明的发展很有必要考虑一下应该如何改进这些法律规定。”(Homoud 1985 p.120)

Syeikh Tantawi 在报纸《Al-Ahram》发表了一份教法裁决:出自埃及Al-Ahli银行发行的出资证明书的利息不是非法的。

Syeikh Tantawi 分别于1989年11月和1991年又发表了两份法学家的判决,声明银行利息在教法里是允许的。(Al-Zuhayli,2003)

Antonio(2004)所做的关于印度尼西亚社会对利息的观点研究,他调查了45位有影响力的印尼学者的观点,其中有24位受调查对象认为由银行支付或强加的利息不是非法的,人们赞成只有在利息损害或伤害了接受者时,利息才是非法的,且只有超额的利息才被叫做高利贷。在这些赞成的学者中,认为利息是合法的人有Ibrahim Hosen,Abdurrahman Wahid(印尼前总统)和Hasan Basri。

以上都是支持利息合法的穆斯林学者观点,那么反对利息的观点则以艾资哈尔大学为代表,在1965年的第二次年度会议上,艾大决议认为任何形式的利息都不合法。鉴于埃及社会在近现代以来的糟糕表现,以及我在艾大走访的切身见闻,埃及民众也并没有因艾资哈尔的存在而获得更好的生活,人民反而日子越过越艰难,所以艾大发表的任何声明于我都不具备权威性,仅供参考。

我们总说现代伊斯兰世界落后的根源是我们没有按照古兰经的教导行事,但具体是哪一步走错了,这是值得深思的,银行对现代文明的发展起到决定性推动作用,有银行的地方就有利息,你无法想象一个人能够离开商业银行,而独立生活在社会中,即使是伊斯兰银行,表面上贷款不收利息,但也会以其他名义,变相向借款人索取费用,不然银行为什么要无偿贷款给你呢?而就连那些侃侃而谈声称不能吃利息也可以存活在今世的宣教网红,也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账户来接受粉丝的打赏。

我在查阅基督教关于买彩票和赌博的看法时,得到了一些启发,毫无疑问,基督教反对赌博,但与赌博原理相似的彩票,他们则有另一种解释,金陵神学院认为带有公益性质的彩票可以买,而带有赌博性质的六合彩则不应该买,这取决于参与买彩票的动机,以及这些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同样的问题在伊斯兰教的一些学者看来,则是一刀切,不仅禁止参与和赌博性质相似的任何买彩票行为,甚至连下棋这种游戏也因为有赌博嫌疑而被禁止,这就让我对我们的前景产生担忧。

尽管我并不认为伊斯兰教会限制文明的发展,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些不合时宜的判决会使一部分民众处于落后的境地,表面上看有些判决是细枝末节,但实际是他剥夺了人们思考的能力,不允许人们试错,也就无法产生创新。

最后,我有一个疑问真诚向各位学者请教,你们有没有想过,穆斯林每年从盈余中抽出四十分之一(2.5%)的财产用来缴纳天课,算是安拉向穆民索取的利息么?



——作者·叶哈雅 ——

明亚保险经纪资深合伙人/销售经理

全球寿险百万圆桌会员MDRT

IMA国际保险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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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哈乃斐是怎么看待虾的?

埃及旅行避坑指南

经训中提到的不清真食物都有哪些?

穆斯塔法·扎卡:传统商业保险符合教法

穆斯塔法·扎卡生平及其学术贡献

易卜拉欣·汗:人寿保险是否清真?
易卜拉欣·汗:保险——是否清真?

谢赫·蒙泽尔·卡夫教授关于保险法特瓦问答集锦

汽车保险与房屋按揭贷款是否清真?

伊斯兰保险与我的职业

再谈伊斯兰保险——穆斯林到底能不能买保险?

悲情本·拉登

伊朗为什么选择了什叶派?

作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的伊斯兰经济学

哲学不及格的道金斯们

伊玛目安萨里与《哲学家的矛盾》

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如何看待妇女?

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圣训学家穆罕默德·纳斯尔丁·艾勒巴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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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孜哈尔学报:银行利息是合法的

文章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47 次浏览 • 2026-05-13 12:22 • 来自相关话题

网络转帖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艾孜哈尔学报:银行利息是合法的

我在朋友圈发了陈玉锋阿訇写的书的截图,这本书的结尾处,陈玉锋阿訇写了他自己经历的一个关于利息的事,文中他提到艾资哈尔学报168期曾经将银行利息判为合法,随后有好友也找到了艾资哈尔这篇法特瓦的原文出处,并还有一篇介绍这篇法特瓦的来龙去脉的评论文章,文章名叫

“The recent Azhar fatwā:Its logic,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我就不贴网址了,你自己去搜索,原文用英文写的,并附上了阿语原文,下面我把这篇文章翻译出来,仅供参考,正好可以和我前面发的文章相互呼应。

陈阿訇的书你买不着,也没有电子版,不要再问我怎么买。







“The recent Azhar fatwā:Its logic,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作者 Mahmoud A. El-Gamal

美国莱斯大学

叶哈雅 译

作者前言:

我不是法学家,我只是一名学术研究人员,因此我没有资格赞同或拒绝这项法特瓦,此篇文章的目的只是对这篇法特瓦做个解释和总结。解释一下这篇法特瓦说了什么?没说什么?大众学者对它的评价以及它的逻辑依据等等。

这个教令说了什么?

将自己的资金交给银行,并指定银行作为其委托投资的代理人,以换取双方约定的利润,这种形式的交易毫无疑问是可行的,因为古兰经及圣训中都没有禁止这种预先确定利润或报酬的交易,只要双方都同意这种交易形式。

毫无疑问,双方相互同意预先确定利润,这在教法中都是允许的,而且在逻辑上也是允许的,以便每一方都知道其应得的份额。

众所周知,银行只有在详细地研究了全球和国内市场和经济状况、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其类型及其平均预期盈利能力之后,才能为其客户预先确定这些利润或回报。

这个预先设定的利润率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或减少,例如,投资项目最初支付 4% 的回报率,后来增加到 15% 以上,现在,它最近又回落到接近 10%。

确定此类利润率及其变化的人必须遵守政府法规,预先设定一个数值——尤其是在这个缺乏诚信的时代——这将给投资者和银行都带来益处。

投资者得益于较低的利润率,因此可以相应地规划他们的生活,银行客户经理受益于薪酬激励,让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并在向投资者支付预定利润后仍保持有收益。在此期间,银行可能会亏损,那么银行如何预先指定利润率呢?答案是,银行可能在一项投资中亏损,但在许多其他投资中获利,从而弥补损失。

总而言之:通过投资机构将资金投资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人预先指定利润是允许的,没有任何可疑,这种类型的交易是根据其利益来判断的,不属于以物配主行为,因此将资金投资于预先约定利润或回报的银行是允许的,这没有任何坏处,安拉致知。

这个教令没说什么?

请注意,这个教令并没有明确地说所有银行的利息都是合法的。

坦塔维( Tantāwī )博士在其他地方明确表示过,银行存款的利息属于riba,银行贷款的利息也是 riba。(见 Mucāmalāt al-Bunūk ..., 2001, pp. 139-142)

这里有争议的地方有三点。
第一,经营性存储的资金是存款么?

第二,经营性借到的资金是贷款么?

第三,在投资活动中,是否禁止预先设定一方的利润?

关于“存款”,存在较少的分歧。

关于“贷款”,存在实质性的分歧:

Abdullāh Al-Najjār 对 Tantāwī 博士的立场解释如下:

给银行的资金不能被视为一种贷款形式,因为银行没有需求,只有有需求的人才会申请贷款。艾奈斯·本·马立克传述:穆圣说:“登霄之夜,我看见天堂门上写着:施散将得十倍回赐,借债将得十八倍回赐。”我说:‘吉布利莱啊!为什么借债贵过施散?’吉布利莱天使说:‘因为乞丐讨要时自己还有,借债者急需时才会向人张口。’”——《伊本·马哲圣训集》

因此,如果交易不是贷款,则必须将银行客户视为有意去银行寻求利润的投资者(银行公布他们支付的回报率,客户选择去他们喜欢的银行)。

法学家认为,一旦使用了存款资金,它们就得到了许诺,并且由于拥有担保(如贷款)比拥有信托(如存款)更可靠,因此存款合同就变成了贷款,所有增加都是被禁止的 Ribā。

此外,Mudāraba中的“预设利润”则是这项教法禁止的核心。

格尔达威和许多其他人认为,关于 Muzāracah(佃农)的圣训提供了禁止的依据。教法委员会提到了伊本·库达马 (ibn Qudāmah) 在 Al-Mughnī 中提出的“共识”主张,并确认“共识”与经典一样具有约束力。

法学委员会第 14 次会议,2003 年 1 月,决定 #133 (7/14),第 20-24 页。

“宗教法和世俗法对储户和银行之间关系的描述是借贷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相比之下,投资代理是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投资资金以换取固定工资或利润分成。在这方面,[宗教学者]有一个共识,即委托人拥有投资资金,因此有权获得投资收益并对其损失负责,而代理人有权在代理机构规定的情况下获得固定工资。因此,传统银行不是储户的投资代理人,银行从储户那里接收资金并使用它们,从而保证所述资金并使其成为贷款,在这方面,贷款必须按面值偿还,不得增加。”

“因此,几个世纪以来,所有学派的法学家都达成了一个共识,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的合伙企业预先指定投资利润,无论是预先指定的金额还是资本的百分比。该裁决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这种预先规定保证了本金,从而违反了合伙企业的本质,即分享利润和损失。这个共识已经建立起来,没有异议报告。在这方面,伊本·库达玛在《穆格尼》(Al-Mughnī)(第 3 卷,第 34 页)中写道:“所有保留意见的学者都一致认为,如果一方或双方规定已知数量的利润,那么合伙(qirād,或 mudāraba)就会失效,在这方面,宗教学者的共识本身就是一个法律证明。

预先指定利润

“贷款”问题被 Dr.Tantāwī 和他的支持者驳回对预设利润的问题进行了很长的讨论。Tantāwī 博士引用了 Abdul-Wahhāb Khallāf 和 Ali Al-Khafīf 博士等人来支持他的观点,即将投资机构限制在传统的 mudāraba(有利润分享,没有特定的利润)是不合适的。

固定利润的主要论点

Tantāwī(2001 年,第 131 页)逐字引用了 Khallāf(第 94-104 页)、Al-Khafīf(第 165-204 页)和其他人(第 204-211 页)的类似陈述,说:“在这个腐败、不诚实和贪婪的时代,利润不固定(占资本的百分比)将使本金受到投资资金的代理人的摆布,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机构”。

因此,他和前辈学者诉诸于众所周知的与利润分配无关的道德风险问题。

其次,一旦“贷款/存款”的论点被否定,剩下的问题是处理 Al-Mughnī 中的共识理论,以及它所依据的圣训:

共识的主张被接受吗?它有约束力吗?

该决定是否有经训依据,或者可以推翻?

如果预先确定利润率认为合伙企业有缺陷,这是否使其成为被禁止的 Ribā,或者是允许的 'Ijāra,例如双方商定的(尽管不确定的)工资支付是否合法?

佃农圣训

罕泽莱·本·盖斯传述:我关于以金银作租金出租土地请教拉尔·本·赫蒂贽,拉菲尔回答说:“这无妨。穆圣时代,人们出租土地,以水道两旁长出的庄稼和草秸之类为租金,结果有的有收成,有的没收成。当时,人们都以这种形式出租土地,穆圣因此而禁止了。至于数量确定且有保障的租金则无妨。”

——《伊本·马哲圣训集》

这则圣训表明,禁止对佃农出租的土地进行任何地理、时间或数量的预先约定,法学家得出结论,由于存在不确定性,而对任何一方进行预定的补偿是不允许的,这项关于佃农的裁决适用于其他合伙企业,包括 mudāraba 企业,因此,伊本·库达马哈认为,法学家们达成了一个共识,即不允许预先规定 mudāraba 的利润。

Dr.AbdullahAl-Najjārwrotea详细讨论了这侧圣训和由此得出的结论,其中他认为:禁止不是源于 [利润预先指定] 条件本身,而是源于可能导致争论的 gharar(不确定性)(引用 Al-Shawkānī 的 Nayl Al-Awtār 中的叙述和分析)。另一方面,他认为,这种合作关系本身就是一份报酬不明的雇佣合同,因此充满了不确定性。然而,一项共识裁决实际上允许了这份合同(包括利润分享),尽管有不确定性(正如 ibn Qudāmah 所说),因此,这种合伙企业属于一类合同,其中的不确定性 [包括由预先指定利润引起的] 被忽略,只要它不会导致法律争议。

Dr. Al-Najjār根据Al-Shawkānī’s 和 ibn Qudāmah’s的分析提出了许多其他论点,他说:这可能是 Rāfic 自己的非约束性结论,– 它可能仅限于特定类型的佃农,扎伊德·本·萨比特对这侧圣训提出异议,声称它与一个人杀死另一个人的特定事件有关(由阿布·达武德 (Abū Dāwūd) 辑录)– 伊本·库马尔转述的圣训则建议允许租赁土地(布哈里辑录),并对圣训提出异议– 先知的其他同伴,包括伊本·阿巴斯和其他人不同意Rāfic的观点,ibn Qudāmah 说, Rāfic 的一些叙述与同伴们的共识不同,因此必须摒弃。

在艾孜哈尔的会议上,穆罕默德·里夫卡特·乌斯曼博士提出了一个反驳意见,根据纳瓦维的说法,该圣训并不禁止以固定租金出租土地(这是以前争论的重点),但确实禁止预先指定利润。

大多数法学家认为,不允许在开始时就知道有缺陷/无效的 mudāraba。Tantāwī 博士专注于共识观点,即当 mudāraba 被认为有缺陷时(例如,由于预先指定投资者的利润),合同就变成了雇佣合同 ('ijara),据此,企业家/工人有权获得市场工资(参见 Fath Al-Qadīr 中的 ibn al-Humām 和 'um 中的 Al-Shaficī),他总结道(2001 年,第 133 页):

“因此,我们说银行为预先指定的利润投资成为投资者的雇佣工人,投资者因此接受银行给他们的金额作为他们的利润,任何超额利润(无论它们是什么)都被视为银行的工资。因此,这种交易是没有 Ribā 的,总而言之:我们找不到任何正典或令人信服的类比,只要双方同意,就禁止预先指定利润。”

早期法学家的引述

Tantāwī 博士(2001 年,第 95 页)引用了 Khallāf 博士的话,后者反过来引用了 Muhammad Abduh 1906 年的 Manār(#9,第 332 页)文章:“当一个人将他的钱交给另一个人进行投资并支付已知的利润时,无论预先指定的利润率如何,这都不构成明确禁止的 Ribā。这是因为不同意禁止预先指定利润的法律规则并不构成毁掉家庭的 Ribā 的明确类型。这种类型的交易对投资者和企业家都有利。相反,Riba对借钱人的来说只是因为需求而没有过错,而对放贷人来说riba是导致其贪婪和使其心变刚硬的原因,这两种类型的交易不可能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hukm)”。

Khallāf 博士,Liwā' 'Islām (1951, #4(11)) 接着说(引自同上,第 95-6 页): “没有证据表明利润不能预先指定。正如利润可以在双方之间分享一样,一方的利润也可以预先指定......这样的条件可能与法学家的观点不一致,但它并不与《古兰经》和圣训中的任何正典相矛盾”。

核心论点

Khallāf 博士将当前艾资哈尔裁决的基础总结如下: “对这种交易的唯一反对意见是 mudāraba 的有效性,即利润必须指定为百分比份额,而不是指定的资本金额或百分比。我对这个反对意见的回复如下: 第一:这个条件没有来自《古兰经》和圣训的证据。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非常不诚实的时代,如果我们不为投资者指定固定利润,他的合伙人就会吞噬他的财富。

第二:如果 mudāraba 因违反其条件之一而被认为有缺陷,则企业家因此成为雇佣工人,他所拿走的被视为工资。因为称其为 mudāraba 或 'ijāra 没有区别:这是一种有效的交易,使无法直接投资资金的投资者受益,并使获得资金的企业家受益。因此,这是一项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而不会伤害任何一方或其他任何人,禁止这种有益的交易将导致乌玛群体受损。

总结

艾资哈尔近期的学报确实允许某些类型的银行利息可以作为投资利润。

这个法特瓦至少有一个世纪的历史了;
大多数法学家都反对这个法特瓦;

少数人对有关佃农的圣训的真实性、权威性、适用性提出了质疑;

少数人质疑禁止预先指定利润的合理性;

我们还能声称存在“共识”么?

如果这个问题有争议,我们是否应该谨慎行事?我们应该遵循多数人的观点么?

全文完

感谢你能支持购买我写的新书,由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的《保险避坑指南》,本书已经登顶京东保险类图书月销量榜首,在下面的链接即可下单,也可以上京东、淘宝、天猫、抖音商城购买,拼多多上有可能买到盗版,请认准官方正版,谨防假冒。

——作者·叶哈雅 ——

明亚保险经纪资深合伙人/销售经理

全球寿险百万圆桌会员MDRT

IMA国际保险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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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哈乃斐是怎么看待虾的?

埃及旅行避坑指南

经训中提到的不清真食物都有哪些?

穆斯塔法·扎卡:传统商业保险符合教法

穆斯塔法·扎卡生平及其学术贡献

易卜拉欣·汗:人寿保险是否清真?
易卜拉欣·汗:保险——是否清真?

谢赫·蒙泽尔·卡夫教授关于保险法特瓦问答集锦

汽车保险与房屋按揭贷款是否清真?

伊斯兰保险与我的职业

再谈伊斯兰保险——穆斯林到底能不能买保险?

悲情本·拉登

伊朗为什么选择了什叶派?

作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的伊斯兰经济学

哲学不及格的道金斯们

伊玛目安萨里与《哲学家的矛盾》

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如何看待妇女?

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圣训学家穆罕默德·纳斯尔丁·艾勒巴尼

批判“伊斯兰”金融

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伊斯兰银行到底有多“伊斯兰”?

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查看全部
网络转帖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艾孜哈尔学报:银行利息是合法的

我在朋友圈发了陈玉锋阿訇写的书的截图,这本书的结尾处,陈玉锋阿訇写了他自己经历的一个关于利息的事,文中他提到艾资哈尔学报168期曾经将银行利息判为合法,随后有好友也找到了艾资哈尔这篇法特瓦的原文出处,并还有一篇介绍这篇法特瓦的来龙去脉的评论文章,文章名叫

“The recent Azhar fatwā:Its logic,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我就不贴网址了,你自己去搜索,原文用英文写的,并附上了阿语原文,下面我把这篇文章翻译出来,仅供参考,正好可以和我前面发的文章相互呼应。

陈阿訇的书你买不着,也没有电子版,不要再问我怎么买。







“The recent Azhar fatwā:Its logic,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作者 Mahmoud A. El-Gamal

美国莱斯大学

叶哈雅 译

作者前言:

我不是法学家,我只是一名学术研究人员,因此我没有资格赞同或拒绝这项法特瓦,此篇文章的目的只是对这篇法特瓦做个解释和总结。解释一下这篇法特瓦说了什么?没说什么?大众学者对它的评价以及它的逻辑依据等等。

这个教令说了什么?

将自己的资金交给银行,并指定银行作为其委托投资的代理人,以换取双方约定的利润,这种形式的交易毫无疑问是可行的,因为古兰经及圣训中都没有禁止这种预先确定利润或报酬的交易,只要双方都同意这种交易形式。

毫无疑问,双方相互同意预先确定利润,这在教法中都是允许的,而且在逻辑上也是允许的,以便每一方都知道其应得的份额。

众所周知,银行只有在详细地研究了全球和国内市场和经济状况、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其类型及其平均预期盈利能力之后,才能为其客户预先确定这些利润或回报。

这个预先设定的利润率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或减少,例如,投资项目最初支付 4% 的回报率,后来增加到 15% 以上,现在,它最近又回落到接近 10%。

确定此类利润率及其变化的人必须遵守政府法规,预先设定一个数值——尤其是在这个缺乏诚信的时代——这将给投资者和银行都带来益处。

投资者得益于较低的利润率,因此可以相应地规划他们的生活,银行客户经理受益于薪酬激励,让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并在向投资者支付预定利润后仍保持有收益。在此期间,银行可能会亏损,那么银行如何预先指定利润率呢?答案是,银行可能在一项投资中亏损,但在许多其他投资中获利,从而弥补损失。

总而言之:通过投资机构将资金投资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人预先指定利润是允许的,没有任何可疑,这种类型的交易是根据其利益来判断的,不属于以物配主行为,因此将资金投资于预先约定利润或回报的银行是允许的,这没有任何坏处,安拉致知。

这个教令没说什么?

请注意,这个教令并没有明确地说所有银行的利息都是合法的。

坦塔维( Tantāwī )博士在其他地方明确表示过,银行存款的利息属于riba,银行贷款的利息也是 riba。(见 Mucāmalāt al-Bunūk ..., 2001, pp. 139-142)

这里有争议的地方有三点。
第一,经营性存储的资金是存款么?

第二,经营性借到的资金是贷款么?

第三,在投资活动中,是否禁止预先设定一方的利润?

关于“存款”,存在较少的分歧。

关于“贷款”,存在实质性的分歧:

Abdullāh Al-Najjār 对 Tantāwī 博士的立场解释如下:

给银行的资金不能被视为一种贷款形式,因为银行没有需求,只有有需求的人才会申请贷款。艾奈斯·本·马立克传述:穆圣说:“登霄之夜,我看见天堂门上写着:施散将得十倍回赐,借债将得十八倍回赐。”我说:‘吉布利莱啊!为什么借债贵过施散?’吉布利莱天使说:‘因为乞丐讨要时自己还有,借债者急需时才会向人张口。’”——《伊本·马哲圣训集》

因此,如果交易不是贷款,则必须将银行客户视为有意去银行寻求利润的投资者(银行公布他们支付的回报率,客户选择去他们喜欢的银行)。

法学家认为,一旦使用了存款资金,它们就得到了许诺,并且由于拥有担保(如贷款)比拥有信托(如存款)更可靠,因此存款合同就变成了贷款,所有增加都是被禁止的 Ribā。

此外,Mudāraba中的“预设利润”则是这项教法禁止的核心。

格尔达威和许多其他人认为,关于 Muzāracah(佃农)的圣训提供了禁止的依据。教法委员会提到了伊本·库达马 (ibn Qudāmah) 在 Al-Mughnī 中提出的“共识”主张,并确认“共识”与经典一样具有约束力。

法学委员会第 14 次会议,2003 年 1 月,决定 #133 (7/14),第 20-24 页。

“宗教法和世俗法对储户和银行之间关系的描述是借贷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相比之下,投资代理是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投资资金以换取固定工资或利润分成。在这方面,[宗教学者]有一个共识,即委托人拥有投资资金,因此有权获得投资收益并对其损失负责,而代理人有权在代理机构规定的情况下获得固定工资。因此,传统银行不是储户的投资代理人,银行从储户那里接收资金并使用它们,从而保证所述资金并使其成为贷款,在这方面,贷款必须按面值偿还,不得增加。”

“因此,几个世纪以来,所有学派的法学家都达成了一个共识,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的合伙企业预先指定投资利润,无论是预先指定的金额还是资本的百分比。该裁决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这种预先规定保证了本金,从而违反了合伙企业的本质,即分享利润和损失。这个共识已经建立起来,没有异议报告。在这方面,伊本·库达玛在《穆格尼》(Al-Mughnī)(第 3 卷,第 34 页)中写道:“所有保留意见的学者都一致认为,如果一方或双方规定已知数量的利润,那么合伙(qirād,或 mudāraba)就会失效,在这方面,宗教学者的共识本身就是一个法律证明。

预先指定利润

“贷款”问题被 Dr.Tantāwī 和他的支持者驳回对预设利润的问题进行了很长的讨论。Tantāwī 博士引用了 Abdul-Wahhāb Khallāf 和 Ali Al-Khafīf 博士等人来支持他的观点,即将投资机构限制在传统的 mudāraba(有利润分享,没有特定的利润)是不合适的。

固定利润的主要论点

Tantāwī(2001 年,第 131 页)逐字引用了 Khallāf(第 94-104 页)、Al-Khafīf(第 165-204 页)和其他人(第 204-211 页)的类似陈述,说:“在这个腐败、不诚实和贪婪的时代,利润不固定(占资本的百分比)将使本金受到投资资金的代理人的摆布,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机构”。

因此,他和前辈学者诉诸于众所周知的与利润分配无关的道德风险问题。

其次,一旦“贷款/存款”的论点被否定,剩下的问题是处理 Al-Mughnī 中的共识理论,以及它所依据的圣训:

共识的主张被接受吗?它有约束力吗?

该决定是否有经训依据,或者可以推翻?

如果预先确定利润率认为合伙企业有缺陷,这是否使其成为被禁止的 Ribā,或者是允许的 'Ijāra,例如双方商定的(尽管不确定的)工资支付是否合法?

佃农圣训

罕泽莱·本·盖斯传述:我关于以金银作租金出租土地请教拉尔·本·赫蒂贽,拉菲尔回答说:“这无妨。穆圣时代,人们出租土地,以水道两旁长出的庄稼和草秸之类为租金,结果有的有收成,有的没收成。当时,人们都以这种形式出租土地,穆圣因此而禁止了。至于数量确定且有保障的租金则无妨。”

——《伊本·马哲圣训集》

这则圣训表明,禁止对佃农出租的土地进行任何地理、时间或数量的预先约定,法学家得出结论,由于存在不确定性,而对任何一方进行预定的补偿是不允许的,这项关于佃农的裁决适用于其他合伙企业,包括 mudāraba 企业,因此,伊本·库达马哈认为,法学家们达成了一个共识,即不允许预先规定 mudāraba 的利润。

Dr.AbdullahAl-Najjārwrotea详细讨论了这侧圣训和由此得出的结论,其中他认为:禁止不是源于 [利润预先指定] 条件本身,而是源于可能导致争论的 gharar(不确定性)(引用 Al-Shawkānī 的 Nayl Al-Awtār 中的叙述和分析)。另一方面,他认为,这种合作关系本身就是一份报酬不明的雇佣合同,因此充满了不确定性。然而,一项共识裁决实际上允许了这份合同(包括利润分享),尽管有不确定性(正如 ibn Qudāmah 所说),因此,这种合伙企业属于一类合同,其中的不确定性 [包括由预先指定利润引起的] 被忽略,只要它不会导致法律争议。

Dr. Al-Najjār根据Al-Shawkānī’s 和 ibn Qudāmah’s的分析提出了许多其他论点,他说:这可能是 Rāfic 自己的非约束性结论,– 它可能仅限于特定类型的佃农,扎伊德·本·萨比特对这侧圣训提出异议,声称它与一个人杀死另一个人的特定事件有关(由阿布·达武德 (Abū Dāwūd) 辑录)– 伊本·库马尔转述的圣训则建议允许租赁土地(布哈里辑录),并对圣训提出异议– 先知的其他同伴,包括伊本·阿巴斯和其他人不同意Rāfic的观点,ibn Qudāmah 说, Rāfic 的一些叙述与同伴们的共识不同,因此必须摒弃。

在艾孜哈尔的会议上,穆罕默德·里夫卡特·乌斯曼博士提出了一个反驳意见,根据纳瓦维的说法,该圣训并不禁止以固定租金出租土地(这是以前争论的重点),但确实禁止预先指定利润。

大多数法学家认为,不允许在开始时就知道有缺陷/无效的 mudāraba。Tantāwī 博士专注于共识观点,即当 mudāraba 被认为有缺陷时(例如,由于预先指定投资者的利润),合同就变成了雇佣合同 ('ijara),据此,企业家/工人有权获得市场工资(参见 Fath Al-Qadīr 中的 ibn al-Humām 和 'um 中的 Al-Shaficī),他总结道(2001 年,第 133 页):

“因此,我们说银行为预先指定的利润投资成为投资者的雇佣工人,投资者因此接受银行给他们的金额作为他们的利润,任何超额利润(无论它们是什么)都被视为银行的工资。因此,这种交易是没有 Ribā 的,总而言之:我们找不到任何正典或令人信服的类比,只要双方同意,就禁止预先指定利润。”

早期法学家的引述

Tantāwī 博士(2001 年,第 95 页)引用了 Khallāf 博士的话,后者反过来引用了 Muhammad Abduh 1906 年的 Manār(#9,第 332 页)文章:“当一个人将他的钱交给另一个人进行投资并支付已知的利润时,无论预先指定的利润率如何,这都不构成明确禁止的 Ribā。这是因为不同意禁止预先指定利润的法律规则并不构成毁掉家庭的 Ribā 的明确类型。这种类型的交易对投资者和企业家都有利。相反,Riba对借钱人的来说只是因为需求而没有过错,而对放贷人来说riba是导致其贪婪和使其心变刚硬的原因,这两种类型的交易不可能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hukm)”。

Khallāf 博士,Liwā' 'Islām (1951, #4(11)) 接着说(引自同上,第 95-6 页): “没有证据表明利润不能预先指定。正如利润可以在双方之间分享一样,一方的利润也可以预先指定......这样的条件可能与法学家的观点不一致,但它并不与《古兰经》和圣训中的任何正典相矛盾”。

核心论点

Khallāf 博士将当前艾资哈尔裁决的基础总结如下: “对这种交易的唯一反对意见是 mudāraba 的有效性,即利润必须指定为百分比份额,而不是指定的资本金额或百分比。我对这个反对意见的回复如下: 第一:这个条件没有来自《古兰经》和圣训的证据。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非常不诚实的时代,如果我们不为投资者指定固定利润,他的合伙人就会吞噬他的财富。

第二:如果 mudāraba 因违反其条件之一而被认为有缺陷,则企业家因此成为雇佣工人,他所拿走的被视为工资。因为称其为 mudāraba 或 'ijāra 没有区别:这是一种有效的交易,使无法直接投资资金的投资者受益,并使获得资金的企业家受益。因此,这是一项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而不会伤害任何一方或其他任何人,禁止这种有益的交易将导致乌玛群体受损。

总结

艾资哈尔近期的学报确实允许某些类型的银行利息可以作为投资利润。

这个法特瓦至少有一个世纪的历史了;
大多数法学家都反对这个法特瓦;

少数人对有关佃农的圣训的真实性、权威性、适用性提出了质疑;

少数人质疑禁止预先指定利润的合理性;

我们还能声称存在“共识”么?

如果这个问题有争议,我们是否应该谨慎行事?我们应该遵循多数人的观点么?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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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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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寿险百万圆桌会员MD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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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哈乃斐是怎么看待虾的?

埃及旅行避坑指南

经训中提到的不清真食物都有哪些?

穆斯塔法·扎卡:传统商业保险符合教法

穆斯塔法·扎卡生平及其学术贡献

易卜拉欣·汗:人寿保险是否清真?
易卜拉欣·汗:保险——是否清真?

谢赫·蒙泽尔·卡夫教授关于保险法特瓦问答集锦

汽车保险与房屋按揭贷款是否清真?

伊斯兰保险与我的职业

再谈伊斯兰保险——穆斯林到底能不能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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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的伊斯兰经济学

哲学不及格的道金斯们

伊玛目安萨里与《哲学家的矛盾》

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如何看待妇女?

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圣训学家穆罕默德·纳斯尔丁·艾勒巴尼

批判“伊斯兰”金融

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伊斯兰银行到底有多“伊斯兰”?

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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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ba”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文章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82 次浏览 • 2026-05-13 08:06 • 来自相关话题

网络转帖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Riba”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本文是我翻译国外学者对所谓“YSL金融”内容提出质疑的系列文章之一,后续还会不定期介绍新的作品给大家,通过文章内容可知,学界从古至今并未对利息是否等同于高利贷达成共识,相关的讨论足够深入,发人深省。

本文属于旧文重发,因原文被删帖,故对内容作了删减。

原文题目:The Riba-Interest Equivalence: Is there an 共识 (consensus)?

作者: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Dr. Mohammad Omar Farooq )是巴林大学经济与金融学副教授,并任教于UOB YSL银行系,曾担任巴林银行与金融研究所YSL金融中心主任,在此之前,曾旅美20年,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做博士后研究员,并在上爱荷华大学执教,他也是YSL金融机构会计和审计组织(AAOIFI)技术工作组的成员。

叶哈雅 译

正文:

一种学术观点将高利贷定义为不仅包括利息,还包括涉及投机和资本收益、垄断、囤积和无地租的交易等任何没有价值转移的获利。

YSL银行业务,与基于利息的传统银行业务不同,其基础是YSL声称的禁止利息。当然,高利贷被明确且无可争议地禁止。

关于被禁止的某些类型的高利贷- 绝对没有争议。由于本文的范围不需要对每个相关的YSL术语提供详细的解释,因此在这里指出,利息被归类为要么是 Riba al-nasia(延期付款)要么是Riba al-fadl(与商品交换有关,尤其是易货贸易),后者主要是根据圣训添加的。

法学中 Riba 的范围在现代扩大到包括所有形式的利息(高利率或低利率、名义或真实、简单或复合等),而基于 类比(类比演绎)的 Riba al-fadl 扩展到六种以上的商品。

然而,根据伊本·阿巴斯(Ibn Abbas)的说法,他是先知的主要同伴之一,也是最早的YSL法学家,以及其他少数同伴(乌萨马·伊本·扎伊德、阿卜杜拉·伊本·马苏德、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认为唯一非法的 Riba 是 Riba al-jahiliyyah”[即 riba an-nasia 的形式] [Saleh,第 27 页] 当然,现如今流行的正统的立场与这一记录相反。

然而,什么是高利贷及其范围,利息和高利贷是完全等同还是更严格?另一个词——Riba,尤其是银行利息,是高利贷吗?将 Riba 等同于一般的利息,代表相同学派的传统文献 [Ahmed, p. 28],可以互换地指代这两件事。因此,在解释禁止高利贷的理由时,文献处理了禁止利息的理由,即假设两者完全等同。

YSL银行和金融运动的倡导者经常声称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一个共识,在这篇文章中,我们研究了这种共识主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换句话说,这篇文章的主题不是利息是否被禁止,而是是否存在关于高利贷等同于利息的共识。

共识——关于利息与高利贷相等的主张?

利息是否是高利贷的问题不仅作为学术话语或论战很重要,事实上,有一种倾向甚至声称辩论已经结束,或者没有进一步的辩论或争端的余地,以下是一些实例。

学者的普遍共识显然是,高利贷和利息之间没有区别。[穆罕默德·阿里夫]

教法不允许高利贷,现在经济学家普遍认为riba不仅限于高利贷,还包括利息。[Chiara Segrado,“YSL小额信贷和社会责任投资”,2005年8月]

著名的学者优素福·格尔达威博士认为,禁止利息问题是一个已解决的问题,“其中没有任何规定让任何改革主义者重新解释并提供任何借口来陈述其他任何事情”。他指出,这是“一个经受住了当今和过去乌玛的共识考验的问题”。[赛义德·坦维尔·艾哈迈德。“试图为利息辩护,徒劳无功,”]

法学家及经济学专家的共识是,利息等同于教法中所谓的高利贷,受到强烈谴责。[马比德·阿里·贾希和穆纳瓦尔·伊克巴尔。“YSL银行业:对一些常见问题的回答”,YSL开发银行,不定期文件第4号,2001年。]

历史上,高利贷与利息的等同性一直被所有思想流派一致承认。根据这一共识,YSL会议组织(YSL会议组织)的YSL律法学院最近在其第10(10/2)号决议中发布了一项裁决,支持关于禁止利息的历史性共识。[伊克巴尔和莫利纽克斯,第 9 页;IFC/2000年]

Riba(高利贷),如果你愿意的话,可以称之为银行利息,是经训文本所禁止的。这是法学家一致得出的结论。[Nyazee,第 1 页]

学者们就两种类型的 riba 都是不允许的,从而建立了学术共识,任何辩论都因此而结束。[祖海利,阿卜杜勒卡德尔·托马斯,第29页]

禁止 Riba al-nasia 基本上意味着教法不允许预先确定贷款的正回报作为等待的奖励。从这个意义上说,根据所有法学家的共识,高利贷与当代利息概念具有相同的含义和意义。贷款是用于消费还是商业目的,以及贷款是否由商业银行提供(或接受),都没有区别。

与经济和金融有关的话语中充斥着这种虔诚和绝对主义的言论。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在学者中,在声称达成共识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协商一致或一致同意的概念只能从事实层面来看待,无论这种协商一致存在或已经存在。 “共识”一词的使用本身就激发了信徒的敬畏,因为根据法学的原则,共识的概念带有宗教无误的概念,因此具有约束力,反对共识可能会引起正统派的抛弃。

法律话语中的共识虽然对共识概念的详细阐述既不是本文的重点,也不可能在此范围内进行阐述,但是否对高利贷-利息等同达成共识,这必然意味着YSL教禁止利息,需要对共识有一些基本的理解。一方面,普通穆斯林很容易误解相关问题,也很容易被误导,另一方面,如果从一开始就没有认识到和解决与共识概念相关的自然和问题的现实,那么其他虔诚的学者(甚至专家)可能会歪曲这些问题。为了全面阐述共识的教义,鼓励读者阅读我的书《走向我们的改革:从法律主义到以价值为导向的法律和法理学》,国际YSL思想研究所,2011年出版的《共识的教义:有没有共识?》一章。

就共识而言,人们一开始就遇到了教义的问题。关于共识的定义,没有共识。一些人将其定义为先知同伴的共识。其他人则将其定义为学者的共识。尽管如此,其他人将其定义为整个世界的共识。一些人认为通过积极参与达成共识,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对任何不同声音保持沉默是可以接受的。虽然一些人认为共识对当代人具有约束力,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一旦实现了共识,它就是不可侵犯和有约束力的。

到伊历 3-4 世纪,出现了几个正统学派,每个学派内部都有广泛的共识。然而,多元法理学流派的存在并不是共识的证据,而是缺乏共识。

翻阅《哈乃斐法》的主要文本之一《赫达亚》(查尔斯·汉密尔顿翻译,达鲁尔·伊沙特,卡拉奇,1989年),人们几乎可以随机选择一个主题,看看是否就哈乃斐派的三位长老(伊玛目阿布·哈尼法和他的两个门徒,伊玛目阿布·优素福和伊玛目穆罕默德)能就书中涉及的大部分问题达成一致。现实情况是,无论选择何种定义——同伴、学者或整个乌玛的共识——实际上并没有很多主题或问题存在共识。

这并不是暗示或断言共识在历史上没有发挥过一些至关重要的作用,或者它根本没有任何作用。相反,这是为了帮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人们既不需要也不应该声称一个概念的神圣性,因为这个概念根本没有这种公认的神圣性。此外,正如在共识一章[Farooq,2010]中所解释的那样,除了一些广泛而基本的问题外,几乎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达成共识或共识。因此,在接受任何关于在某事上有共识的说法时需要谨慎。

事实上,据传述,四所正统派之一的创始人伊玛目罕百里提出了一个警告性断言:“任何声称达成共识的人都是骗子。”

这种利息是高利贷是普遍的、正统的立场,然而,任何关于共识(共识)的主张,特别是关于高利贷-利息等价性的说法都应该非常谨慎地对待,尤其如此,因为即使是正统立场也无法阐明任何可行和商定的高利贷定义。

这可能会让许多人感到惊讶,但正如一位杰出的当代巴基斯坦正统法学家/学者所写的那样:尽管YSL银行和金融界猖狂的活動,尽管对禁止高利贷的普遍同意,但对高利贷的确切意义沒有达成一致。例如,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1992年发布了一份调查问卷,其中最上面的问题是:riba是什么意思?

人们本来以为YSL会议组织的教法学院或其他宗教团体会为人们的指导,特别是投资者的指导制定一个定义,虽然学院的裁决对任何人都没有约束力,只是一些建议,但为了所有人的利息,可以通过讨论来完善这一定义,以适应现代交易,以定义的形式对riba的含义进行明确的陈述,即使对银行,尤其是西方银行来说也非常有帮助,不幸的是,没有制定这样的定义。[Nyazee,2000年,第2页]

Nyazee进一步解释道:这听起来可能有点夸张,但事实并非如此。今天有许多学者坚持认为,riba不是我们所说的现代术语中的利息。然而,大多数现代学者坚持认为,利息是理所当然是被禁止的,即使是这些学者也不能完全确定riba涵盖哪些交易,这种不确定性是由于对 riba 及其规则的含糊不清而产生的。

正如倡导YSL银行和金融业的声音越来越强大一样,也有一些声音过去已经存在,甚至挑战这些机构及其运作的相关性和总体YSL性。尽管只有几个教法专家提供了教令(宗教法令),但迄今為止,关于YSL经济和金融的文献一直沒有令人信服,也无法成功地消除对所谓的利息和高利贷之间的相同的怀疑,要么没有被听到足够多的声音。[I'lam al-Muwaqqi'in,第2部分,第179页。]

当然,这可能是教法或法律中唯一涉及数千亿美元风险的领域,此外,许多教法专家可以积累大量的世俗财富。[参见欧文·马修斯(Owen Matthews),“西方如何经营YSL银行”,《新闻周刊》[2005年10月31日]

虽然关于riba的演变的正统立场并不一定受到世俗考虑的玷污,但当代IBF的论述确实注意到“关于'出售教令'的辩论......“法特瓦战争”等[Warde,第227页]

值得注意的是,古典的正统立场围绕着riba,而现代的、当代的话语不仅围绕着riba,而且围绕着“riba-利息”。当代教法专家对IBF运动赞助人的政治暴政或财富集中几乎没有什么意见。

关于高利贷-利息的不同立场

伊本·阿巴斯 [归真于伊历 687 年]“阿卜杜拉·伊本·阿巴斯是先知的堂兄,出生于回历(公元622年)前两年,他更出名的是他对传统的广博知识,而不是他在先知死后所扮演的有争议的政治角色。

伊本·阿巴斯(Ibn Abbas)以及先知的一些同伴(乌萨马·伊本·扎伊德、阿卜杜拉·伊本·马苏德、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和主要的麦加学者)认为,唯一非法的 riba 是 riba al-jahiliyyah(蒙昧时期的高利贷)

贷款人在到期日询问借款人:“您会偿还债务还是增加债务?增加的利息通常是通过对在订立贷款协议时已经核算的利息收取应计利息来实现的。相反,riba al-Nasaiah 和 riba al-Fadl 在著名的圣训中都规定了金、银、小麦、大麦、枣子和盐这六条,是合法的。

这种对riba的自由主义解释依赖于伊本·阿巴斯本人传述的圣训,在他看来,该圣训已经取代了前一个圣训。这最后一篇关于高利贷的圣训,其真实性通常没有确定,但以相互矛盾的方式解释,实质上说:“除了nasiah之外,没有高利贷(nasiah在这里被理解为蒙昧时期的高利贷)。伊本·阿巴斯对这段圣训的解释的反对者认为,它更加强调riba al-nasi'a,而不是取代以前的圣训。[萨利赫,第26-27页]

为了更好地理解伊本·阿巴斯的立场,重要的是要理解,如果伊本·阿巴斯的立场是真实,并且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它不如其他关于高利贷的圣训或叙述的真实性,那么所有关于高利贷-利息对等的观点就站不住脚了。该圣训可在 布哈里圣训, Kitab al-Buyu, #2178 中找到。根据本圣训中报告的伊本·阿巴斯的立场,除了涉及延期付款的交易外,没有riba,因此,伊本·阿巴斯的这一立场否认了另一种形式的 riba al-Fadl。代表正统观念的等价学派认为,所有形式的利息或“不合理的延期支付”都是被禁止的,这种笼统的立场与伊本·阿巴斯的立场相矛盾。从本质上讲,伊本·阿巴斯的叙述相当于说,只有 riba al-jahiliyyah 是非法的 高利贷。“(《萨利赫》,第27页)

如果仅将riba al-jahiliyyah视为被禁止,那么在借款人无法全额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本金在剥削环境中增加或成倍增加,则只会禁止这种增加。换句话说,对利息的全面禁止不能从对 riba al-jahiliyyah 的禁令中推断出来,riba al-jahiliyyah 在古兰经中也称为被禁止的 高利贷。这就是为什么伊本·阿巴斯和先知的其他同伴没有将 riba al-fadl 视为被禁止的立场如此重要,因为 riba al-fadl 已经确立了对 riba 的更广泛禁止,声称包括所有利息或规定的过度行为。正如 Nyazee 所反映的那样:

早期法学家给出的定义,如今被许多学者认为并不适合现代交易。事实上,大多数学者将这种定义限制在他们所理解的 riba al-fadl 领域。[Nyazee,2000 年,第 2 页,fn.#7]

鉴于对高利贷的定义和理解存在模糊不清,伊本·阿巴斯(Ibn Abbas)关于拒绝禁令所涵盖的riba al-fadl的立场,在正统立场的眼中是一根眼中钉,因此,有一种倾向是,通过声称他后来改变了立场,或者辩称他只是在涉及延期付款的交易中强调 riba 的存在,从而草率地驳回这一说法。其中,法兹鲁尔·拉赫曼(Fazlur Rahman)在他的文章“高利贷与利息”[Rahman 1964]中详细讨论了伊本·阿巴斯的立场,并揭露了那些试图解释伊本·阿巴斯的变体立场的人的谬误。另见Farooq, 2007a。

乌萨马·伊本·扎伊:

关于上文传述的伊本·阿巴斯的同一圣训,先知的另一位同伴乌萨马也表示持同样的观点。关于这一点的进一步讨论可以在Raquib uz Zaman博士的一篇文章中找到,“国家的货币和财政政策:索赔与现实”[Zaman,1988],这种观点的含义与上面讨论的伊本·阿巴斯的观点相同。[见阿卜杜拉·赛义德,第30页]

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

“古兰经禁止的 高利贷 被称为 riba al Duyun、riba al-Jahili 或 riba al-Nasiah。先知的一些追随者认为这是唯一被禁止的高利贷。他们依赖于乌萨玛·伊本·扎伊德之后与伊本·阿巴斯有关的一句话,大意是:“除了Nasiah,没有高利贷。[Saleh,同前。]

这一论点也反映了扎伊德·本·阿尔卡姆、巴拉·本·阿齐卜和伊本·祖拜尔在先知的同伴中的观点。[Engku Rabiah Adawiya Engku Ali博士,“高利贷 及其在YSL教中的禁令”,马来西亚国际YSL大学]。

这种观点的含义与上文讨论的伊本·阿巴斯的观点相同。另见Saleh,第26-27页。

巴拉·本·阿齐布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英古阿里]

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英古阿里]

阿卜杜拉·伊本·马苏: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达乌德·伊本·阿里 [归真于YSL历 270 年]

达乌德·伊本·阿里更广为人知的是查希尔主义的创始人。在奥马尔·法鲁克(Omar Farrukh)博士发表的一篇文章“扎希尔主义”中,详细解释了扎希里对高利贷的看法。

“高利贷问题:高利贷是被禁止的。但是,一个关于它的传统带来了困难,与此相关的是,先知穆罕默德说过:“(你可以)用金换金,用银换银,用小麦换小麦,用大麦换大麦,用枣换枣,用盐换盐,只用等量和当场交换。

在所有其他商品中,您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交易,前提是(易货交易)在现场进行。早期的法学家从这一传统中得出结论,任何商品的数量都不应以更大量的相同商品进行易货交易;否则,所占的盈余将是高利贷。但是,如果用一定数量的锻造黄金换取大量未锻造的黄金,那么盈余将是一种收益,或者更好的是,一种手工艺的工资。此外,他们认为先知提到的六种商品只是例子;因此,用铜、咖啡、皮革、苹果或羊毛分别换取大量这些商品,也被“类推”视为高利贷的一种形式。另一方面,达乌德·伊本·阿里认为先知穆罕默德是故意为这些商品命名的。如果他打算延长这份名单,没有什么能阻止他这样做。因此,如果一个人用一定数量的货物,比如铁、玉米、苹果或胡椒,换取大量相同的商品,那么盈余就不是高利贷,而是收益。[Farrukh,未注明日期]

根据扎希里的说法,在riba al-Fadl(实物交换)中,被禁止的高利贷仅适用于先知在圣训中指定的六种商品。由于扎希里学派拒绝类比推理,该学派拒绝将高利贷扩展到其他商品,这与IBF运动广泛禁止所有形式的“过度”(高利贷)的立场相矛盾,包括利息。达乌德·扎希里(Dawud al-Zahiri)非常有争议,许多正统派学者对他持高度批评态度。然而,随后,伊玛目伊本·哈兹姆也接受了扎希里主义,并成为学派更重要的标志,超过了扎希里。伊本·哈兹姆也采取了与扎希里相同的立场。换句话说,根据扎希里主义,禁止的范围比传统上扩大的禁止要有限或狭窄得多。

伊玛目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 [归真于伊历 273 年]:

即使在古典学者中,对高利贷的定义和解释也留下了很大的意见分歧空间。伊玛目艾哈迈德被认为是法学正统学派之一的创始人。他的立场是,只有 riba al-jahiliyyah 是非法的 高利贷。

“《古兰经》强烈谴责高利贷,但除了对比高利贷和慈善,并提到过高的'加倍'之外,几乎没有解释这个词的含义。评论家们描述了一种前YSL的做法,即向债务人拖延,以换取本金的增加(riba al-jahiliyyah)。由于这种做法被记录为在启示时就已经存在,因此它是所禁止的一个特定例子。因此,罕百里学派的创始人伊本·罕百里宣称,这种做法——“支付或加薪”——是唯一的高利贷形式,毫无疑问,禁止这种做法。[Vogel 和 Hayes,第 72-73 页,引用 Ibn Qayyim al-Jawziyya,归真于 1350 年,I'lam al-muwaqqa'in 'ala rabb 'alamin,Taha 'Abd al-Ra'uf Sa'd 编,贝鲁特:Dar al-Jil,1973 年,2:153-4]

有人认为,即使类比作为法学渊源的有效性被接受,将禁令扩大到六种商品之外,也可能违反有效的类比的条件之一。“类比成立的第五个条件是,原类比的法律措辞在因果关系确定后不得改变。原因是,就文字和精神而言,文本禁令先于“类比”。类比在有文本法律的情况下是无效的。同样,如果改变原案的法律措辞,也是无效的。...[例如]......先知只允许在圣地内杀死他指定的五种爬行动物。这些爬行动物的类比不能扩展到其他动物,因为因果关系改变了文本的文字。因此,先知豁免的动物数量将超过五种。因此,这是不能被允许的。[哈桑,1986 年,第 23 页]

再一次,全面和笼统地禁止利息的主张与这一立场背道而驰,只要riba al-Jahiliyyah是非法的。

伊本·库达玛 [归真于公元 1223 年]:

他是罕百里学派的著名学者。他认为,当贷款涉及的物品既没有称重也没有测量时,债权人应该取回原来的价值。尽管这种观点只适用于未称重或测量的物品,但它对下文讨论的伊玛目伊本·泰米叶的后来更普遍的观点产生了影响。

“如果借出的物品既未称重也未计量,则可选择要求在偿还之日归还等价物,或要求归还该物品在出借之日的价值。伊本·库达马认为,在没有测量或称重的物品的情况下,不可能有等价物,因此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归还物品最初产生时的价值,即在贷款合同订立时的价值。[W. M. Ballantyne, Commercial Law in the Arab Middle East: The Gulf States (London: Lloyds of London Press, 1986), pp. 125-6; *refer to Al- Mughni, Vol. 4, pp. 357-8]

伊玛目伊本·泰米叶 [归真于公元 1328 年]:

伊玛目伊本·泰米叶几乎不需要任何介绍,他的观点进一步建立在伊本·库达玛的基础上。据他介绍,贷款人应该能够收回原始价值(或经通胀调整的价值),这与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区别有关。从他的观点来看,可以推断出,不可能有任何全面的利息禁令。也就是说,仅包括通货膨胀溢价的名义利息不会被禁止。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利息是被禁止的,但积极的实际利息是被禁止的。“伊本·泰米叶(Ibn Taymiya),一个独立的罕百里人,他的观点经常得到法律现代主义者的认可......认为贷款人应收回原价值。

有理由认为,伊本·泰米叶的观点是应该被采纳的观点,因为贷款人没有参与交易——他没有从交易中获得真正的利润,如果他无法弥补因通货膨胀而遭受的损失,他就更不愿意提供无偿贷款。[W. M. Ballantyne, 阿拉伯中东商法:海湾国家 (伦敦:伦敦劳埃德出版社,1986年),第125-6页]

Ebusuud Efendi,公元 1545 年至 1574 年间伊斯坦布尔的穆夫提:

“也许最古老的这种声明是由公元 1545 年至 1574 年间伊斯坦布尔的穆夫提 Ebusuud Efendi 发表的,他在任期即将结束时拥有”eyh“lislam 头衔。埃布苏德为这种利息获取行为辩护,尤其是瓦克夫(慈善基金会)的行为,认为这是一个实际的必需。不出所料,这种少数派观点虽然得到了奥斯曼帝国苏丹苏莱曼的认可,但遭到了阿拉伯世界大多数学者的拒绝,他们继续支持无息贷款和传统的合伙融资形式。因此,欧洲的银行模式直到18世纪才在YSL世界得到普遍采用。[el-Gamal,2000年;在线,第2页]

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 [1817-1898 CE]:

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Sir Syed Ahmad Khan)是印度阿里加尔运动的改革派领袖,也是阿里加尔穆斯林大学的创始人。禁止高利贷或任何涉及高利贷的交易,这个令人费解的问题是通过将'riba'一词翻译为高利贷,并将其与西方的利息概念区分开来,得到了解决。这是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和他的学派的其他人,如纳齐尔·艾哈迈德、赛义德·图法尔·艾哈迈德·曼格洛里等人在印度采用的思路。一些埃及乌拉玛,如陶菲克·阿芬迪(Tawfik Affendi)和YSL·哈利勒(Sh. Islamil Khalil)以及土耳其的现代主义者表达了同样的观点。[Fazlur Rahman Gunnauri,第 24-25 页]

"...他对社会凝聚力、社会进步和社会公平的关注影响了他对学者迄今为止标准禁止 高利贷(利息)的抵制。他断言,这项禁令只应适用于穷人的债务,这些穷人是出于必要而借钱。它不应适用于那些不断扩大商业活动为公共利息做出贡献的人。[查尔斯·特里普,《YSL教与道德经济:资本主义的挑战》[剑桥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6页,引自J.M.S.Baljon,《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的改革和宗教思想》(拉合尔,1970年),第34-49页]穆罕默德·阿卜杜 [1849-1905] 和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1865-1935]

穆罕默德·阿卜杜·拉希德·里达:

“据称,根据埃及大穆夫提穆罕默德·阿卜杜(归真于 1905 年)和他的门徒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的说法,被禁止的是形式在蒙昧时期。纳比勒·萨利赫(Nabil Saleh)在总结阿卜杜勒和里达的观点时认为,根据他们的说法,定期贷款的第一次增加是合法的,但如果在到期日决定推迟该到期日以进一步增加,这将被禁止。这种观点显然是基于塔巴里(Tabari)的评论中关于前YSL时期如何实行高利贷的报告。必须指出的是,这些学者并没有明确和公开地暗示,利息是可以接受的,没有任何限制。[赛义德,第43页;关于类似的观察,另见萨利赫,第28页;El-Gamal:“Rashid Rida on 高利贷”]。阿卜杜拉·赛义德 (Abdullah Saeed) 根据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Muhammad Rashid Rida) [归真于 1935 年](Muhammad Rashid Rida,归真于 1935 年)讨论了以下内容,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Muhammad Rashid Rida) 是一位杰出的学者,也是谢赫·穆罕默德·阿卜杜赫 (Shaikh Muhammad Abduh) 的门徒。

"...在归因于先知的与高利贷有关的真实圣训中,有一条似乎提到了“贷款”(qard)或“债务”(dayn)这两个术语。在与高利贷有关的圣训中没有提到任何贷款或债务,导致少数法学家争辩说,实际上被禁止的高利贷是某些形式的销售,这些销售在圣训文献中被提及。[引自Rida, al-高利贷 wa al-Mu'amalat fil al-Islam, 开罗:Maktabat al-Qahira, 1959, p. 11]阿卜杜赫的观点主要是通过他的弟子里达的作品为人所知的。他们的观点并没有得到任何一揽子的赞同。现实恰恰相反,他们的观点在这个背景是,他们没有赞同高利贷和利息之间的任何简单等式,他们还批准了某种形式的利息。

“无论阿卜杜赫的确切意图如何,他关于将所有形式的利息等同于高利贷的矛盾心理,与正在进行的关于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合法性限制的重新评估相呼应。”[Tripp,同前,第127页]

来自印度和麦加的乌拉玛(学者)[公元 1920 年代]:

一些学者认为,只有消费贷款才属于禁止高利贷的范围,因为借款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并且容易受到不公正和剥削。这一立场和基本论点可能值得怀疑,但在本文中,每个不同的立场都没有得到详细研究。取而代之的是,正在提出的事实与关于高利贷-利息等价的共识的主张相矛盾。

谢赫·穆罕默德·阿布·扎伊德 (1930):

他是来自埃及达曼胡尔的谢赫。他因著作《Al-hidaya 'irfan fi tafsir al-Qur'an bil-Qur'an》而赢得了正统派的愤怒。“1930 年,阿布·扎伊德 (Abu Zayd) 试图使用伊提哈德 (Ijtihad) 来解释当前的 高利贷 做法,坚持认为仅靠过高的利息是非法的。”[Jansen, J.J.G.,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现代埃及, Leiden, E.J.Brill, 1980, p. 89, Jay Smith - 1996年1月提到,

Marouf al-Daoualibi博士:

其中,“在1930年代,叙利亚学者Marouf al-Daoualibi建议《古兰经》只禁止消费贷款的利息,而不禁止投资贷款的利息,而在1940年代,埃及法学家桑胡里认为,被禁止的应当是复利。

谢赫·穆罕默德·阿卜杜勒·阿拉·德拉兹(Shaikh Mohammad Abd Allah Draz)是大乌拉玛机构的成员,也是开罗爱资哈尔大学的教授。谢赫·德拉兹(Shaikh Draz)在索邦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在【萨利赫,第29页】提到了他的立场与高利贷-利息对等相矛盾。他的立场是在向巴基斯坦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中被提及的,该上诉反对将该国的所有利息作为教法的一部分。

扎伊丹·阿布·卡里姆·哈桑:

【萨利赫,第29页】在他的书中提到了这位学者的不同立场。阿卜杜拉·优素福·阿里 [归真于 1953]

阿卜杜拉·优素福·阿里(Abdullah Yusuf Ali)可能是最受欢迎的古兰英文译本作者。他不是将 riba 等同于高利贷,而是将高利贷等区别开来,并在《古兰经:文本、翻译和评论》[Tahrike Tarsile Qur'an,第2版,1988年]脚注#324中写道:

“高利贷受到最强烈的谴责和禁止,禁止是毫无疑问的。当我们谈到高利贷的定义时,存在着意见分歧的余地。根据伊本·卡蒂尔的说法,哈德拉特·欧麦尔在这件事上感到有些困难,因为使徒在问题的细节得到解决之前就离开了这个世界。这是他希望从使徒那里得到更多启示的三个问题之一,另外两个是希拉法特和卡拉拉特。...我们的乌拉玛,无论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都编写了大量关于高利贷的文献。我在主要原则上同意他们的观点,但在高利贷的定义上与他们有所不同。由于这个主题极具争议性,我将不在本评注中讨论它,而是在其他地方的适当场合讨论。我接受的定义是:不是以合法贸易的方式,从黄金和白银的贷款以及小麦、大麦、枣子和盐等必需品中赚取的不当利润(根据穆圣本人提到的清单)。我的定义将包括各种暴利,但不包括经济信贷,这是现代银行和金融的产物。

穆罕默德·阿萨德 [1900-1992]:

穆罕默德·阿萨德(Muhammad Asad)是《古兰信息》的著名作者,他不是将利息等同于高利贷,而是将 riba 等同于高利贷。他在这方面的评论说明:

这是《古兰启示录》年表中最早提到“高利贷”一词和概念的记载。在一般的语言学意义上,该术语表示事物的“增加”或“增加”超过其原始大小或数量;在术语中,它表示一个人或一群人借给另一个人或一群人以利息的方式非法增加一笔金钱或物品。考虑到他们那个时代或之前的经济状况的问题,大多数早期的法学家将这种“非法增加”与通过任何形式的有息贷款获得的利润联系起来,而不管所涉及的利率和经济动机如何。综上所述,正如关于这一主题的大量法律文献所证明的那样,学者尚未能够就高利贷的定义达成绝对的一致意见:这个定义将涵盖所有可能的法律情况,并积极应对可变经济环境的所有紧急情况。

用伊本·卡蒂尔的话来说,“高利贷的主题是许多学者(ahl al-ilm)最困难的主题之一”。应该记住,在法律上谴责和禁止高利贷的段落(2:275-281)是先知得到的最后一个启示,他在几天后去世(参见2:281的注释);因此,同伴们没有机会向他询问有关禁令对教法的影响,以至于连欧麦尔·伊本·哈塔卜(Umar ibn al-Khattab)也被可靠地传述说:“最后揭示的是关于高利贷的段落;看哪,穆圣没有向我们解释其含义就去世了”(伊本·罕百里,论赛义德·伊本·穆萨亚布的权威)。然而,对高利贷和那些吃高利贷的严厉谴责——特别是从人类在随后几个世纪的经济经历的背景下来看——充分清楚地表明了它的性质及其社会和道德影响。粗略地说,“高利贷”的谴责,是指通过有息贷款获得的利润,这些贷款涉及强者和足智多谋的人对经济弱者的剥削:这种剥削的特点是,贷款人保留对贷款资本的全部所有权,而对贷款的目的没有法律上的关心无论借款人可能因本次交易而遭受任何损失,无论借款人是否使用或以其使用方式,都保持合同保证的收益。考虑到这一定义,我们意识到,关于哪些类型的金融交易属于 高利贷 类别的问题,在最后的手段中是一个道德问题,与借款人和贷款人相互关系背后的社会经济动机密切相关;而且,从纯粹的经济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关于双方如何在贷款交易中公平分享利润和风险的问题。当然,不可能以一种僵硬的、一劳永逸的方式回答这个双重问题:我们的答案必然会随着人类的社会和技术发展——因此也就是他的经济环境——所受到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虽然对“高利贷”的概念和实践的谴责是明确和最终的,但每一代人都面临着给这个词赋予新的维度和新的经济含义的挑战,由于缺乏更好的词,这个词可能会被解释为“高利贷”。

Fazlur Rahman 教授 [归真于 1988 年]:

“法兹鲁尔·拉赫曼(Fazlur Rahman,1911-88)可能是二十世纪下半叶主要思想家中最博学的一位,无论是古典还是西方哲学和神学话语。他来自一个沉浸在传统学习中的旁遮普家庭;然后继续在牛津大学师从H.A.R. Gibb和Van Der Bergh学习现代批判性思维。总的来说,他是一名敬业的教师和研究学者(他在阿维森那研究方面特别具有创新性),曾在达勒姆、麦吉尔(蒙特利尔)和加利福尼亚大学任职。从1969年到他去世,他在芝加哥大学担任教授。[M. 叶哈雅亚Birt,Fazlur Rahman 的信息,1996 年]作为上个世纪最杰出的学者,他关于高利贷和利息的著作构成了一个重要阅读。他挑战了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传统立场。[拉赫曼,1964]

阿拉玛·伊克巴尔·艾哈迈德·汗·苏海尔:

阿拉玛·苏海尔(Allamah Suhail)师从印度著名的学者,如阿拉玛·希布利·诺曼尼(Allamah Shibli Nomani)。他写于1930年代的《什么是高利贷?》一书直到最近才有英文版。对于任何想要详细了解 高利贷-利息 对等挑战的人来说,这都是一本必读的书。他借鉴了古典资料,展示了传统主义的、正统的关于高利贷-利息对等的立场是如何简单化和错误的,以及《古兰经》中的经文和关于高利贷的相关圣训是如何被误解和误用的。

毛拉纳·赛义德(Maulana Sa'id)是德奥班德(Deoband)达鲁尔·乌鲁姆(Waqf)的大穆夫提。根据一般的Hanafi Fiqh,特别是Deobandi的遗产,他认为在非穆国家中,有条件地允许基于利息的交易,特别是向非穆斯林收取利息。在关于银行利息和保险的法特瓦中,毛拉纳·赛义德(Maulana Said)认为:

"...毫无疑问,给一个非穆一卢比,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从他那里拿回两卢比是正确的,因为这个[超额金额]不是高利贷。“(《苏海尔》,第192页)

事实上,这是Deoband及其领导人/学者的一贯立场。这一立场的意义在于,它与任何全面禁止 高利贷 的行为都不一致,更不用说利息了。

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

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1888-1958)是现代印度历史上的著名人物。他也是一位著名的学者。我还没有直接从他的著作中确定他的观点。然而,在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关于禁止利息问题的听证会上提出的证词中,有些地方提到了他的观点。

为了支持他的论点,即对银行发放的贷款收取利息并非违反教法,律师提到了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Maulana Abul Kalam Azad)。首席大法官谢赫·里亚兹(Sheikh Riaz)指出,毛拉纳·阿扎德(Maulana Azad)的tafseer并不完整,只涵盖了17段。律师回答说,这对他来说没有区别,因为他想提及的《黄牛章》的评注是完整的。他说,他说,经文的应用只限于贫困阶层,而不适用于所有交易。

谢赫·马哈茂德·沙尔图特:

谢赫·马哈茂德·沙尔图特(1893-1963)是一位杰出的埃及学者。1958 年至 1963 年,他还是埃及爱资哈尔大学的 伊玛目。法蒂·奥斯曼博士在他的著作第919页中提到了以下内容。

“穆罕默德·阿卜杜赫(Muhammad Abduh),杰出的埃及穆夫提,认为邮局为那里的储蓄支付的利息是合法的,这一观点后来得到了爱资哈尔前酋长马哈茂德·沙尔图特(Mahmud Shaltut)[归真于1962年]的支持,此外,如果经济发展以及个人和公共利息需要发行国家债券,他允许对国家债券收取利息[al-Fatawa, 第 8 期,开罗:1975 年,第 351-355 页]。此外,如果国家或国家附属机构或与国家有关联的任何机构提供任何固定利息的交易,Shaltut事先同意,因为它假设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一方的剥削。

赛义德·阿什马维博士,埃及宗教改革家和前首席大法官:

“'Ashmawi的论点很有趣。他指出,在早期,高利贷导致了对债务人的奴役,例如债务人“根据圣训”被先知作为奴隶出售。关于这个与后来的法律相对立的圣训的解释和日期,见Irene Schneider, Kinderverkauf und Schuldknechtschaft (Stuttgart, 1999), p. 74ff.,这是对H. Mozki, “De Prophet und die Schuldner,” Der Islam 77 (2000), p. 1ff的回答。[书评 Schari'a und Moderne: Diskussionen 'ber Schwangerschaftsabbruch, Versicherung und Zinsen, by R'diger Lohlker.(Abhandlungen f'r die Kunde des Morgenlandes) 156 页,参考书目。德国斯图加特:Deutsche Morgenlandische Gesellschaft,1996 年。(论文)书号:ISBN 3-515065-822;审稿人,Adam Sabra,密歇根大学,注#1]

谢赫·穆罕默德·赛义德·坦塔维,他是爱资哈尔最高级别的学者/神职人员,也是埃及的大穆夫提:

“一个更极端和最近的例子是埃及穆夫提谢赫·穆罕默德·赛义德·坦塔维(Shaykh Muhammad Sayiid Tantawi)的观点,他在1989年宣布,某些基于利息的政府投资的利息不是被禁止的高利贷(因为收益与分享政府使用资金的利润几乎没有什么不同,或者因为银行存款合同是新的), 从而加入了发布教令的少数著名宗教人士的行列,宣布允许明显的利息行为。这一法特瓦引发了一场争议风暴,几乎所有传统宗教学者都反对,世俗现代化者也对此表示热烈赞扬。后来,他甚至更进一步,说有息银行存款完全是合法的,比对客户施加不利条件的账户更是如此。法律应该改变用于银行利息和银行账户的法律术语,以澄清它们免受高利贷的玷污。[沃格尔和海耶斯,第 46 页]

尽管他无论如何都是一位传统的、正统的学者,但他的立场却遭到了其他学者的严厉和断然的拒绝。然而,对于那些认为、争论或声称只有异端或离经叛道的学者或知识分子可能具有挑战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不同立场的人来说,这是一个说明性的案例。然而,正如马哈茂德·贾迈勒所指出的那样,这个法特瓦的基础至少可以追溯到一个世纪前。“这个法特瓦的基础至少有一个世纪的历史。”

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 [1888-1956]:

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博士是来自爱资哈尔的著名学者和法学家。Usul al-Fiqh 是他的主要领域之一,他在这些领域做出了宝贵的学术贡献。谢赫·坦塔维在制定上述教令时借鉴了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博士的一些重要意见。

Tantawi(2001年,第131页)逐字引用了Khallaf(第94-104页)、Al-Khafif(第165-204页)和其他人(第204-211页)的类似声明,他说:“在这个腐败、不诚实和贪婪的时代,利润(占资本的百分比)不固定,将使委托人受到投资基金的代理人的摆布,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机构”。[引自Mahmoud El Gamal的介绍,可在La高利贷银行网站上找到]

谢赫·纳斯尔·法里德·瓦西尔,坦塔维的继任者,埃及的穆夫提:

谢赫·纳斯尔·法里德·瓦西尔(Shaikh Nasr Farid Wasil)与他的前任谢赫·坦塔维(Shaikh Tantawi)相呼应,“在1997年简单地表示,关于银行利息的争议应该结束,因为'没有YSL银行和非YSL银行这样的东西。“[特里普,同前,第130页]

“我会给你一个最终和决定性的裁决(fatwa)......只要银行将钱投资于允许的场所,那么交易就是允许的。否则,它是被禁止的......没有YSL或非YSL银行这样的东西。因此,让我们停止这场关于银行利息的争议”。[Al-Ittihad(阿联酋),1997年8月22日

Fathi Osman博士:

法蒂·奥斯曼(Fathi Osman)博士,著名学者。他曾在中东、亚洲和西方的著名大学任教。在他备受赞誉的著作中,奥斯曼博士回应了穆罕默德·阿萨德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并对al-Baqarah/275-281节添加了以下评论:

上述经文涉及非法高利贷,其次是其他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的经文。高利贷,阿拉伯语中的“高利贷”,在前面被提及。 “高利贷”可以包括对委托人的任何非法增加,如果这种增加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个人和社会有害。正如伊本·卡蒂尔在他对2:275节的注释中所指出的,正如其他注释家和法学家,高利贷 是法律中最难的主题之一,因为禁止 高利贷 的经文,以及先知在“告别朝圣”期间的布道中对 高利贷 的所说的话,都是在先知生命的最后几天出现的。因此,根据伊本·罕百里的一份手稿,同伴们没有机会向他询问此事,因此甚至连“哈里发”奥马尔都表示希望先知能给出一些解释。一般来说,高利贷 与涉及剥削经济弱者的贷款有关:借款人可能只是用这笔钱来满足生活需要。即使他/她将贷款用于投资,他/她收到的利息也可能少于贷款人在任何情况下获得的利息,或者他/她(借款人)可能完全损失。在对上述经文的注释中,穆罕默德·阿萨德正确地指出:“......我们认识到,关于哪些类型的金融交易属于 高利贷 类别的问题与社会经济动机密切相关。这里提到的动机是借贷和借款的动机,除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真正同意外,还与相互收益和损失以及交易的公平利息所依据的情况有关。因此,“......这是一个关于双方如何公平地分享贷款交易的利润和风险的问题......我们的答案必然会随着变化而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发生在有关各方、社会和/或经济的情况中。

穆罕默德·阿萨德(Muhammad Asad)所澄清的至关重要,因为“高利贷”不是某些具体的物质对象的名称,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的交易,只有在历史和社会环境中才能理解。将 高利贷 解释为“增加”或“增加”的语言解释不能说明这个问题,因为任何合法的利润产生也是一种增加。将“增加”或“增加”一词与贷款联系起来,也可能不足以令人信服,因为必须考虑社会和交易商的情况,因为贷款可能取得了互利互利、互利互利、社会有用性等的担保。因此,社会经济背景对于定义社会经济实践并弄清楚交易中的“伤害”和不公正为禁止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必要的,就像经文一样关于高利贷的解释很少,先知在详细说明回答有关它的问题之前就去世了。他在《辞朝演说》中说道,仅仅在蒙昧时期之前的阿拉伯人之间的贷款(高利贷 al-jahiliyyah)中提到高利贷,就强调了这一交易的历史和社会环境。

现代的一些法学家无视历史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差异和变化,倾向于处理现代交易中使用的“利息”一词[例如银行、保险、抵押贷款......等等],仿佛它是“高利贷/高利贷;”的确切同义词,从而忽视了银行和保险业务以及独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的现代发展,这导致了一边是融资和金融投资的分离,另一边是生产(无论是农业或工业或其他方面和商业企业)。此外,时间因素在现代交易中变得至关重要,因为运输和通信的革命性变化对货币流通、现金的流动和可用性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也对信贷的需求产生了巨大影响。

因此,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进行的交易速度加快,加剧了“风险”因素。我们生活的当代地球村已经发展出大规模生产和大规模营销,这需要巨大的资本。澳大利亚公司可能在马来西亚或巴基斯坦设有企业,并可能依赖美国或欧洲银行的融资。这增加了对专门机构处理融资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求,这些金融服务不同于农业或工业生产和商业企业的长期或中期业务和风险。这种金融机构使广泛的股东、存款人和借款人受益,而且它们通常不由个人拥有。因此,法律保障可以防止垄断和各种形式的欺诈和剥削。中央(国家)银行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具有监督和控制作用。此外,货币不再以黄金或白银的形式出现,因此无法保持其价值的稳定。随着时间的流逝,货币价值的波动和商品价格的通货膨胀会影响货币的购买力。必须深入考虑当代世界经济学的所有这些质变,以便准确确定“利息”的性质和作用。

埃及著名法学家、开罗大学法学院教法教授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Abdel-Wahab Khallaf)[归真于1956年1月]在其杰出的著作《Ilm Usul al-Fiqh》[第一版,1942年]中引用了哈乃斐派晚期的资料,该资料允许借款,如果借款人有需要,可以偿还这些贷款,但可以额外偿还[第210页。第12版,科威特,1978年]。(这里应该指出的是,一般来说,即使对某件事有明显和明确的禁止,真主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允许个人这样做[例如,2:173;5:3;6:119,145;16:115],他允许社会在共同需要的情况下也这样做[例如,见Khallaf,'Ilm Usul al-Fiqh, 第208-210页;al-Juwayni, Imam ul-Haramayn Abdul-Malik, Ghiyath al-Umam, 编辑:Fu'ad Abdel Mun'im, Mustafa Hilmi, 开罗:无日期,第345页])

易卜拉欣·柴田博士 [1937-2001]:

柴田博士是一位法律学者,曾担任世界银行总法律顾问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秘书长。“毫无疑问,高利贷被律法的两个主要来源——经训——所禁止。然而,这两个来源都没有界定这一禁令的范围。对这些资料的理性解读表明,作为合同自由一般规则的一个例外,应根据其基本原理的一般主张,严格解释这一禁令,即促进交易,而不是使交易复杂化。因此,被禁止的高利贷可以涵盖在贸易和贷款业务中没有正当理由的明显致富案例,以确保这些交易的公平性,并保护较弱的当事方免受不当剥削和过度不确定性。[关于高利贷问题和“YSL银行业”所面临挑战的一些意见]

赛义德·纳瓦布·海德尔·纳克维博士:

Naqvi博士是巴基斯坦领先的经济学家,拥有普林斯顿大学的博士学位。1979年至1995年,他担任YSL堡巴基斯坦发展经济学研究所所长。他还是《伦理与经济学:YSL综合》(Ethics and Economics: An Islamic Synthesis)[英国:YSL基金会,1981年]的作者。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持非常谨慎的立场,特别是在试图废除利息,同时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总体完好无损方面。他也不愿意在禁止利息问题上采取明确的立场。因此,他用“如果[利息]被确认为是高利贷”来对冲他的观察结果。在《银行业:评估》一文中,他写道:

银行学理论被夹在两个相关的逻辑陈述之间:(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包括银行利息;(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i)以利润为基础的银行业——更准确地说,是根据普遍PLS原则提出的银行体系,没有关于银行存款或银行垫款回报的任何保证支持——优于资本主义的以利息为基础的银行业。这两种断言,尽管被大多数思想家(错误地)视为不受空间和时间限制的绝对真理,但确实提出了困难的理论和实证问题,并且没有简单的答案。至于第一种断言——银行利息是高利贷,因此是被禁止的,而利润是允许的——困难的根源在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利息和利润是不可分割的;事实上,这两者就像暹罗双胞胎一样相互联系。“世俗”经济学家的主流观点是,平均利率是由同一组力量决定的,独立于货币变量,而这些力量决定了投资于生产的资本的利润率(Panica,1991);利润率的变化是由利率、投机交易和生产力的变化引起的(Pindyck,1988)。因此,将双胞胎分开只需要对经济结构进行复杂的外科手术。

此外,在一个没有资本过剩饱和的世界里,零利率的可能性也被断然否定了,因为很难想象人们会有足够的储蓄来将资本的净生产率降至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应该废除银行利息,如果它被认为是高利贷,但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一旦利率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收入来源被永久废除,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一步的结果会是什么。在同一篇文章中,纳克维还断言:“与流行的概念相反,风险和不确定性并不一定构成YSL合法的利息特征,即高利贷的含义。此外,与那些认为剥削和不公正是学者和专家相呼应纳克维写道:“经济学家广泛指出,禁止高利贷的理由('illat al-hukm)不仅仅是用来计算它的数学公式本身;相反,这是它对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所谓不利影响。

萨利姆·拉希德教授:

拉希德教授拥有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目前,他是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的经济学教授。在一篇未发表的、私传的论文《YSL经济学中的时间与风险的价值》(1983年)中,他解释了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的问题,以及为什么从YSL的角度来看否认“货币的时间价值”会导致异常情况,并从经济角度来看会使经济学效率低下。他写道:“如果YSL教确实不允许对经济价值进行任何时间歧视,那么YSL制度在经济上一定是低效的。事实并非如此。

Imad-ad-Deen Ahmad 博士:

他是一位美国学者,也是自由尖塔研究所的主席。他的观点在一篇文章中得到了阐述:“高利贷和利息:定义和影响”。

阿卜杜勒·阿齐兹·萨切迪纳博士:

Sachedina博士是弗吉尼亚大学的宗教研究教授。他的观点在一篇文章中得到了阐述:“信仰和法律中的高利贷问题”。

奥马尔·阿夫扎尔博士:

阿夫扎尔博士在康奈尔大学获得语言学博士学位,康奈尔大学是 Aligarh 大学的校友,并在 IHIS Rampur 获得 Alim(YSL和阿拉伯研究)学位。他是一位杰出的语言学家,精通来自中东、南亚和欧洲的多种语言。他在YSL法律、YSL历史、当代YSL运动、YSL日历和现代YSL思想方面拥有专业知识。他在康奈尔大学工作了二十六年。他指导了几个研究项目,获得了博士和硕士学位。他是一位多产的作家,《讯息》的编辑,也是律法学院的成员。他还曾担任研究与交流中心(Center for Research and Communication)和国际新月观测委员会(Committee for Crescent Observation International)的主席。

在一篇文章《高利贷:利息、高利贷或两者兼而有之》中,他写道:“[它]:是试图开启对'利息'的辩论 - 一个在现代货币交易和法律主义观点中众所周知的术语。现代银行业很大程度上基于对“高利贷”的传统解释,它不区分“高利贷”和“利息”。同样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银行和保险等现代金融机构必须得到纠正,以减少欺诈并提供更好的服务。然而,任何“YSL”解决方案也必须以类似的“正义”和社会责任标准来评判。

银行业是一种新现象,利息也是如此,与高利贷不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它已成为正常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是那些称利息为高利贷的人也有银行账户,开支票,使用信用卡,并贷款购买房屋。所有穆斯林国家,包括那些正式的YSL教国家,都积极参与基于利息的银行业务。乌里玛应该与经济学家、金融和发展专家坐下来,试图找到如何使立法者(安拉)的意图与现代经济和发展的需要相协调的方法。

M. Raquib uz Zaman博士:

Zaman博士曾担任纽约伊萨卡学院Charles A. Dana金融和国际商务教授,以及工商管理系主任。他在YSL经济学、金融学和银行业领域发表了许多学术著作。有关完整列表,请访问他的网页。他的几篇文章都可以在学习资源页面上找到。"在教法中,没有初步的证据可以证明所有利息都是高利贷的,所谓的YSL银行既不是YSL银行,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银行,YSL财政政策更像是崇高的口号,而不是当今政府要采取的实际政策工具。[YSL国的货币和财政政策:主张与现实]

Hormoz Movassaghi 博士:

Movassaghi博士是伊萨卡学院(纽约)商学院的教授兼副院长。他与M. Raquib uz Zaman博士(如上所述)合著了许多关于YSL金融和银行业的研究著作。

阿卜杜拉·赛义德博士:

赛义德博士是阿曼苏丹阿拉伯和YSL研究教授,墨尔本大学当代YSL研究中心主任。从批判性的角度来看,他的著作《YSL银行与利息:对禁止高利贷及其当代解释的研究》是一本必读的书。

马哈茂德·贾迈勒博士:

El Gamal博士是莱斯大学YSL经济、金融和管理系主席,以及经济和统计学教授。他在这一领域发表了许多学术著作。他还维护着一个活跃的博客。他以强调组织YSL金融机构的互惠互利而著称,但目前情况并非如此。“因此,我们摒弃了关于YSL金融是'无息'的、否认'货币的时间价值'等过于简单化和错误的断言。[El Gamal,“禁止 高利贷 的经济智慧”,托马斯,第 123 页]

虽然 El Gamal 博士确实断言——“......没有人能正确地否认贷款利息是被禁止的 高利贷 an-Nasiah“——他还挑战了 高利贷 和利息的简单化和笼统的等同。“并非所有的利息都是被禁止的高利贷,......[和]不是所有的高利贷都是利息。[2000]

Muhammad Shawqi al-Fanjari 博士:

al-Fanjari博士曾在埃及爱资哈尔大学教授经济学。他撰写了一本书《YSL经济学的重要性中的经济政策的本质》,该书可在线获取。就像任何穆斯林一样,他将高利贷视为非法的。然而,在谈到公共利息或共同利息时,他写道,“利息随情况而变化”,他承认,没有任何批评,一些乌拉玛的观点,他们避免在高利贷和利息之间一概而论。

“在一种情况下被认为是有益的,在另一种情况下可能就不被认为是有益的。伊玛目沙提比在这方面说:“我们认为好或坏的大多数事物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一种情况下,事物是好的或有害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则不是,对一个人来说,对另一个人则不然。它们在某个特定时间如此,但在另一个时间则不然。

也许这就是为什么一些乌里玛认为存款账户、政府债券和投资证书的利息不是高利贷(参见Sheltout 1969 303,以及Khallaf and Abou Zahra 1951)。

Rasul Shams博士:

汉堡国际经济学院“宗教可以促进科学的发展,但它不是为了建立不同的科学分支。我们找不到任何基础来证明YSL经济学是一门基于利息禁令的科学。[“YSL经济学的批判性评估”,汉堡国际经济研究所,2004年]

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经济系名誉教授:

Noorzoy 教授区分了名义术语和实际术语。尽管他似乎真正考虑了过度行为,但区分实际利息和名义利息并不符合教法学院所坚持的传统立场,该学院认为任何基于通货膨胀的指数化都是单一的。“对 高利贷 法律的传统解释表明,当 高利贷 换算为平均利息时,贷款本金不允许'增加'。但是,这种“增加”是以实际价值还是名义价值来衡量,因此,是否应该对贷款采用实际利率或名义利率?对“增加”的解释在涉及高利贷的法律中以名义和实际形式包含。根据高利贷 nasia,“增加”是指对贷款本金的名义衡量标准。但是,根据高利贷 fadl,增长是按实际价值衡量的,因为法律指的是非货币化的易货交易,任何价值变化都是以实际价值衡量的。[“关于高利贷(利息)的YSL法律及其经济影响]

穆罕默德·法德尔博士:

法德尔博士是多伦多大学的法学助理教授。他拥有芝加哥大学的近东语言和文明博士学位。Fadel博士在《国际YSL金融服务杂志》第1卷第2期第7页的一次会议讨论中解释了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的立场。适用于赊销的 高利贷称为高利贷 nasi'a。Nasi'a的意思是拖延。同样,同样的结构也适用。赊销不受高利贷 nasi'a规则的约束,除非有证据表明交易的商品已被标记为特殊监管。然而,禁止这种高利贷的原因仅仅是交换延迟 (nasi'a),而不是现金价格和信用价格的差异。再次举例,例如,出售现金价格为10,000美元和12,000美元的赊销汽车,在5年内支付,根据riba nasi'a规则并不被禁止:根据fuqaha',商品只有两种不同的价格,现金价格和信用价格。这笔交易也没有牵连到高利贷,因为购买者正在承担债务,而不是增加原有债务的价值以换取更多的时间来偿还债务。因此,它也不涉及riba al-jahiliyya。然而,根据经济学家的说法,价格差异是货币时间价值的函数,即利息。因此,“高利贷”和“利息”这两个词不是同义词,应该停止混淆两者。一些高利贷是利息,但不是全部,例如,用一磅优质枣换两磅质量较差的枣子根本不涉及货币的时间价值,但将其描述为高利贷。同样,一些利息是高利贷,但不是全部:如果我欠银行100美元并同意推迟付款,以增加我的债务换取的债务,这既是利息,也是高利贷。但是,如果我赊购汽车,我将支付利息,但不会支付高利贷。

穆罕默德博士,也被称为阿布·优素福·哈利尔·科伦蒂尼,曾在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和也门根据逊尼派、什叶派和扎伊迪教徒的宗教信仰(专门研究法律)学习。他在麦吉尔大学获得教法博士学位。他的学术著作包括关于末世论、信仰和实践的著作,以及其他学者对宗教文学的翻译。他目前是圣地亚哥州立大学的宗教研究教授。在回答向他提出的问题时,他写道:“我们不要”多次“食用高利贷(3:130)。这种说法是因为根据穆法西尔的说法,当一个人在前YSL时期借钱并承诺在一年内偿还时,他会在那个时期结束时被要求支付他应付的金额。如果他付不起钱,他就会再延长一年,但他欠的金额会翻倍——“da'f”的意思是“加倍”( 3:130)。如果在第二年年底,他无法支付,所欠金额将再次翻倍,这意味着在许多情况下,摊销金额将成倍地比本金贷款金额高出几倍。正是这种做法被称为“高利贷”,用今天的话来说,可以翻译为高利贷。

结论在我看来,YSL经济和金融领域的许多学者、专家和专业人士不相信 高利贷-利息等同。例如,阅读易卜拉欣·沃德(Ibrahim Warde)所著的《全球经济中的YSL金融》(Islamic Finance in the Global Economy)[爱丁堡大学出版社,2000年]一书,看看他个人在高利贷-利息对等问题上的立场是否可以确定。也有许多非穆学者和专家在这一领域工作。例如,人们可以阅读克莱门特·亨利(Clement Henry)和罗德尼·威尔逊(Rodney Wilson)、菲利普·莫利纽克斯(Philip Molyneux)等人的作品(他们的作品在参考书目中被引用),并再次看看是否可以确定他们在高利贷-利息等同上的个人立场。

我的一位密友是金融学教授,是几本书的作者,在YSL金融领域发表了十几篇参考出版物,并经常参加世界各地的相关会议。差不多一年前,我问他,我已经读过他的大部分作品,但我无法确定他在高利贷与利息对等上的立场。他的解释很有趣。他提到,他做的主要是实证工作,他不需要在这个基本问题上采取或陈述自己的立场。他还指出了其他学者的遭遇,他们公开采取任何与正统立场不同的立场。

无论如何,如上所述,在这方面远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共识,而是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在现代银行体系出现之前的早期著作中,可以找到更广泛的共识。在那些时期,话语围绕着高利贷及其各种类型展开。然而,随着近几个世纪以来的话语转向将一般利息等同于高利贷,对于禁止一切形式的利息,人们一直缺乏共识,更不用说一致了。应该指出的是,那些不同意简单的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人可能对于他们为什么不同意这个对等没有统一的观点或解释。然而,批评者的一个共同点是,除非金融交易是剥削性的,即高利贷交易,否则从YSL的角度来看,双方同意的交易或合同是有效和合法的。

本文的有限目的不是要讨论利息是否被禁止的问题。相反,这里的目的是事实地确定:关于高利贷-利息的等同没有达成共识。

——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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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Riba”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本文是我翻译国外学者对所谓“YSL金融”内容提出质疑的系列文章之一,后续还会不定期介绍新的作品给大家,通过文章内容可知,学界从古至今并未对利息是否等同于高利贷达成共识,相关的讨论足够深入,发人深省。

本文属于旧文重发,因原文被删帖,故对内容作了删减。

原文题目:The Riba-Interest Equivalence: Is there an 共识 (consensus)?

作者: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Dr. Mohammad Omar Farooq )是巴林大学经济与金融学副教授,并任教于UOB YSL银行系,曾担任巴林银行与金融研究所YSL金融中心主任,在此之前,曾旅美20年,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做博士后研究员,并在上爱荷华大学执教,他也是YSL金融机构会计和审计组织(AAOIFI)技术工作组的成员。

叶哈雅 译

正文:

一种学术观点将高利贷定义为不仅包括利息,还包括涉及投机和资本收益、垄断、囤积和无地租的交易等任何没有价值转移的获利。

YSL银行业务,与基于利息的传统银行业务不同,其基础是YSL声称的禁止利息。当然,高利贷被明确且无可争议地禁止。

关于被禁止的某些类型的高利贷- 绝对没有争议。由于本文的范围不需要对每个相关的YSL术语提供详细的解释,因此在这里指出,利息被归类为要么是 Riba al-nasia(延期付款)要么是Riba al-fadl(与商品交换有关,尤其是易货贸易),后者主要是根据圣训添加的。

法学中 Riba 的范围在现代扩大到包括所有形式的利息(高利率或低利率、名义或真实、简单或复合等),而基于 类比(类比演绎)的 Riba al-fadl 扩展到六种以上的商品。

然而,根据伊本·阿巴斯(Ibn Abbas)的说法,他是先知的主要同伴之一,也是最早的YSL法学家,以及其他少数同伴(乌萨马·伊本·扎伊德、阿卜杜拉·伊本·马苏德、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认为唯一非法的 Riba 是 Riba al-jahiliyyah”[即 riba an-nasia 的形式] [Saleh,第 27 页] 当然,现如今流行的正统的立场与这一记录相反。

然而,什么是高利贷及其范围,利息和高利贷是完全等同还是更严格?另一个词——Riba,尤其是银行利息,是高利贷吗?将 Riba 等同于一般的利息,代表相同学派的传统文献 [Ahmed, p. 28],可以互换地指代这两件事。因此,在解释禁止高利贷的理由时,文献处理了禁止利息的理由,即假设两者完全等同。

YSL银行和金融运动的倡导者经常声称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一个共识,在这篇文章中,我们研究了这种共识主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换句话说,这篇文章的主题不是利息是否被禁止,而是是否存在关于高利贷等同于利息的共识。

共识——关于利息与高利贷相等的主张?

利息是否是高利贷的问题不仅作为学术话语或论战很重要,事实上,有一种倾向甚至声称辩论已经结束,或者没有进一步的辩论或争端的余地,以下是一些实例。

学者的普遍共识显然是,高利贷和利息之间没有区别。[穆罕默德·阿里夫]

教法不允许高利贷,现在经济学家普遍认为riba不仅限于高利贷,还包括利息。[Chiara Segrado,“YSL小额信贷和社会责任投资”,2005年8月]

著名的学者优素福·格尔达威博士认为,禁止利息问题是一个已解决的问题,“其中没有任何规定让任何改革主义者重新解释并提供任何借口来陈述其他任何事情”。他指出,这是“一个经受住了当今和过去乌玛的共识考验的问题”。[赛义德·坦维尔·艾哈迈德。“试图为利息辩护,徒劳无功,”]

法学家及经济学专家的共识是,利息等同于教法中所谓的高利贷,受到强烈谴责。[马比德·阿里·贾希和穆纳瓦尔·伊克巴尔。“YSL银行业:对一些常见问题的回答”,YSL开发银行,不定期文件第4号,2001年。]

历史上,高利贷与利息的等同性一直被所有思想流派一致承认。根据这一共识,YSL会议组织(YSL会议组织)的YSL律法学院最近在其第10(10/2)号决议中发布了一项裁决,支持关于禁止利息的历史性共识。[伊克巴尔和莫利纽克斯,第 9 页;IFC/2000年]

Riba(高利贷),如果你愿意的话,可以称之为银行利息,是经训文本所禁止的。这是法学家一致得出的结论。[Nyazee,第 1 页]

学者们就两种类型的 riba 都是不允许的,从而建立了学术共识,任何辩论都因此而结束。[祖海利,阿卜杜勒卡德尔·托马斯,第29页]

禁止 Riba al-nasia 基本上意味着教法不允许预先确定贷款的正回报作为等待的奖励。从这个意义上说,根据所有法学家的共识,高利贷与当代利息概念具有相同的含义和意义。贷款是用于消费还是商业目的,以及贷款是否由商业银行提供(或接受),都没有区别。

与经济和金融有关的话语中充斥着这种虔诚和绝对主义的言论。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在学者中,在声称达成共识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协商一致或一致同意的概念只能从事实层面来看待,无论这种协商一致存在或已经存在。 “共识”一词的使用本身就激发了信徒的敬畏,因为根据法学的原则,共识的概念带有宗教无误的概念,因此具有约束力,反对共识可能会引起正统派的抛弃。

法律话语中的共识虽然对共识概念的详细阐述既不是本文的重点,也不可能在此范围内进行阐述,但是否对高利贷-利息等同达成共识,这必然意味着YSL教禁止利息,需要对共识有一些基本的理解。一方面,普通穆斯林很容易误解相关问题,也很容易被误导,另一方面,如果从一开始就没有认识到和解决与共识概念相关的自然和问题的现实,那么其他虔诚的学者(甚至专家)可能会歪曲这些问题。为了全面阐述共识的教义,鼓励读者阅读我的书《走向我们的改革:从法律主义到以价值为导向的法律和法理学》,国际YSL思想研究所,2011年出版的《共识的教义:有没有共识?》一章。

就共识而言,人们一开始就遇到了教义的问题。关于共识的定义,没有共识。一些人将其定义为先知同伴的共识。其他人则将其定义为学者的共识。尽管如此,其他人将其定义为整个世界的共识。一些人认为通过积极参与达成共识,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对任何不同声音保持沉默是可以接受的。虽然一些人认为共识对当代人具有约束力,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一旦实现了共识,它就是不可侵犯和有约束力的。

到伊历 3-4 世纪,出现了几个正统学派,每个学派内部都有广泛的共识。然而,多元法理学流派的存在并不是共识的证据,而是缺乏共识。

翻阅《哈乃斐法》的主要文本之一《赫达亚》(查尔斯·汉密尔顿翻译,达鲁尔·伊沙特,卡拉奇,1989年),人们几乎可以随机选择一个主题,看看是否就哈乃斐派的三位长老(伊玛目阿布·哈尼法和他的两个门徒,伊玛目阿布·优素福和伊玛目穆罕默德)能就书中涉及的大部分问题达成一致。现实情况是,无论选择何种定义——同伴、学者或整个乌玛的共识——实际上并没有很多主题或问题存在共识。

这并不是暗示或断言共识在历史上没有发挥过一些至关重要的作用,或者它根本没有任何作用。相反,这是为了帮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人们既不需要也不应该声称一个概念的神圣性,因为这个概念根本没有这种公认的神圣性。此外,正如在共识一章[Farooq,2010]中所解释的那样,除了一些广泛而基本的问题外,几乎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达成共识或共识。因此,在接受任何关于在某事上有共识的说法时需要谨慎。

事实上,据传述,四所正统派之一的创始人伊玛目罕百里提出了一个警告性断言:“任何声称达成共识的人都是骗子。”

这种利息是高利贷是普遍的、正统的立场,然而,任何关于共识(共识)的主张,特别是关于高利贷-利息等价性的说法都应该非常谨慎地对待,尤其如此,因为即使是正统立场也无法阐明任何可行和商定的高利贷定义。

这可能会让许多人感到惊讶,但正如一位杰出的当代巴基斯坦正统法学家/学者所写的那样:尽管YSL银行和金融界猖狂的活動,尽管对禁止高利贷的普遍同意,但对高利贷的确切意义沒有达成一致。例如,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1992年发布了一份调查问卷,其中最上面的问题是:riba是什么意思?

人们本来以为YSL会议组织的教法学院或其他宗教团体会为人们的指导,特别是投资者的指导制定一个定义,虽然学院的裁决对任何人都没有约束力,只是一些建议,但为了所有人的利息,可以通过讨论来完善这一定义,以适应现代交易,以定义的形式对riba的含义进行明确的陈述,即使对银行,尤其是西方银行来说也非常有帮助,不幸的是,没有制定这样的定义。[Nyazee,2000年,第2页]

Nyazee进一步解释道:这听起来可能有点夸张,但事实并非如此。今天有许多学者坚持认为,riba不是我们所说的现代术语中的利息。然而,大多数现代学者坚持认为,利息是理所当然是被禁止的,即使是这些学者也不能完全确定riba涵盖哪些交易,这种不确定性是由于对 riba 及其规则的含糊不清而产生的。

正如倡导YSL银行和金融业的声音越来越强大一样,也有一些声音过去已经存在,甚至挑战这些机构及其运作的相关性和总体YSL性。尽管只有几个教法专家提供了教令(宗教法令),但迄今為止,关于YSL经济和金融的文献一直沒有令人信服,也无法成功地消除对所谓的利息和高利贷之间的相同的怀疑,要么没有被听到足够多的声音。[I'lam al-Muwaqqi'in,第2部分,第179页。]

当然,这可能是教法或法律中唯一涉及数千亿美元风险的领域,此外,许多教法专家可以积累大量的世俗财富。[参见欧文·马修斯(Owen Matthews),“西方如何经营YSL银行”,《新闻周刊》[2005年10月31日]

虽然关于riba的演变的正统立场并不一定受到世俗考虑的玷污,但当代IBF的论述确实注意到“关于'出售教令'的辩论......“法特瓦战争”等[Warde,第227页]

值得注意的是,古典的正统立场围绕着riba,而现代的、当代的话语不仅围绕着riba,而且围绕着“riba-利息”。当代教法专家对IBF运动赞助人的政治暴政或财富集中几乎没有什么意见。

关于高利贷-利息的不同立场

伊本·阿巴斯 [归真于伊历 687 年]“阿卜杜拉·伊本·阿巴斯是先知的堂兄,出生于回历(公元622年)前两年,他更出名的是他对传统的广博知识,而不是他在先知死后所扮演的有争议的政治角色。

伊本·阿巴斯(Ibn Abbas)以及先知的一些同伴(乌萨马·伊本·扎伊德、阿卜杜拉·伊本·马苏德、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和主要的麦加学者)认为,唯一非法的 riba 是 riba al-jahiliyyah(蒙昧时期的高利贷)

贷款人在到期日询问借款人:“您会偿还债务还是增加债务?增加的利息通常是通过对在订立贷款协议时已经核算的利息收取应计利息来实现的。相反,riba al-Nasaiah 和 riba al-Fadl 在著名的圣训中都规定了金、银、小麦、大麦、枣子和盐这六条,是合法的。

这种对riba的自由主义解释依赖于伊本·阿巴斯本人传述的圣训,在他看来,该圣训已经取代了前一个圣训。这最后一篇关于高利贷的圣训,其真实性通常没有确定,但以相互矛盾的方式解释,实质上说:“除了nasiah之外,没有高利贷(nasiah在这里被理解为蒙昧时期的高利贷)。伊本·阿巴斯对这段圣训的解释的反对者认为,它更加强调riba al-nasi'a,而不是取代以前的圣训。[萨利赫,第26-27页]

为了更好地理解伊本·阿巴斯的立场,重要的是要理解,如果伊本·阿巴斯的立场是真实,并且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它不如其他关于高利贷的圣训或叙述的真实性,那么所有关于高利贷-利息对等的观点就站不住脚了。该圣训可在 布哈里圣训, Kitab al-Buyu, #2178 中找到。根据本圣训中报告的伊本·阿巴斯的立场,除了涉及延期付款的交易外,没有riba,因此,伊本·阿巴斯的这一立场否认了另一种形式的 riba al-Fadl。代表正统观念的等价学派认为,所有形式的利息或“不合理的延期支付”都是被禁止的,这种笼统的立场与伊本·阿巴斯的立场相矛盾。从本质上讲,伊本·阿巴斯的叙述相当于说,只有 riba al-jahiliyyah 是非法的 高利贷。“(《萨利赫》,第27页)

如果仅将riba al-jahiliyyah视为被禁止,那么在借款人无法全额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本金在剥削环境中增加或成倍增加,则只会禁止这种增加。换句话说,对利息的全面禁止不能从对 riba al-jahiliyyah 的禁令中推断出来,riba al-jahiliyyah 在古兰经中也称为被禁止的 高利贷。这就是为什么伊本·阿巴斯和先知的其他同伴没有将 riba al-fadl 视为被禁止的立场如此重要,因为 riba al-fadl 已经确立了对 riba 的更广泛禁止,声称包括所有利息或规定的过度行为。正如 Nyazee 所反映的那样:

早期法学家给出的定义,如今被许多学者认为并不适合现代交易。事实上,大多数学者将这种定义限制在他们所理解的 riba al-fadl 领域。[Nyazee,2000 年,第 2 页,fn.#7]

鉴于对高利贷的定义和理解存在模糊不清,伊本·阿巴斯(Ibn Abbas)关于拒绝禁令所涵盖的riba al-fadl的立场,在正统立场的眼中是一根眼中钉,因此,有一种倾向是,通过声称他后来改变了立场,或者辩称他只是在涉及延期付款的交易中强调 riba 的存在,从而草率地驳回这一说法。其中,法兹鲁尔·拉赫曼(Fazlur Rahman)在他的文章“高利贷与利息”[Rahman 1964]中详细讨论了伊本·阿巴斯的立场,并揭露了那些试图解释伊本·阿巴斯的变体立场的人的谬误。另见Farooq, 2007a。

乌萨马·伊本·扎伊:

关于上文传述的伊本·阿巴斯的同一圣训,先知的另一位同伴乌萨马也表示持同样的观点。关于这一点的进一步讨论可以在Raquib uz Zaman博士的一篇文章中找到,“国家的货币和财政政策:索赔与现实”[Zaman,1988],这种观点的含义与上面讨论的伊本·阿巴斯的观点相同。[见阿卜杜拉·赛义德,第30页]

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

“古兰经禁止的 高利贷 被称为 riba al Duyun、riba al-Jahili 或 riba al-Nasiah。先知的一些追随者认为这是唯一被禁止的高利贷。他们依赖于乌萨玛·伊本·扎伊德之后与伊本·阿巴斯有关的一句话,大意是:“除了Nasiah,没有高利贷。[Saleh,同前。]

这一论点也反映了扎伊德·本·阿尔卡姆、巴拉·本·阿齐卜和伊本·祖拜尔在先知的同伴中的观点。[Engku Rabiah Adawiya Engku Ali博士,“高利贷 及其在YSL教中的禁令”,马来西亚国际YSL大学]。

这种观点的含义与上文讨论的伊本·阿巴斯的观点相同。另见Saleh,第26-27页。

巴拉·本·阿齐布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英古阿里]

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英古阿里]

阿卜杜拉·伊本·马苏: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达乌德·伊本·阿里 [归真于YSL历 270 年]

达乌德·伊本·阿里更广为人知的是查希尔主义的创始人。在奥马尔·法鲁克(Omar Farrukh)博士发表的一篇文章“扎希尔主义”中,详细解释了扎希里对高利贷的看法。

“高利贷问题:高利贷是被禁止的。但是,一个关于它的传统带来了困难,与此相关的是,先知穆罕默德说过:“(你可以)用金换金,用银换银,用小麦换小麦,用大麦换大麦,用枣换枣,用盐换盐,只用等量和当场交换。

在所有其他商品中,您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交易,前提是(易货交易)在现场进行。早期的法学家从这一传统中得出结论,任何商品的数量都不应以更大量的相同商品进行易货交易;否则,所占的盈余将是高利贷。但是,如果用一定数量的锻造黄金换取大量未锻造的黄金,那么盈余将是一种收益,或者更好的是,一种手工艺的工资。此外,他们认为先知提到的六种商品只是例子;因此,用铜、咖啡、皮革、苹果或羊毛分别换取大量这些商品,也被“类推”视为高利贷的一种形式。另一方面,达乌德·伊本·阿里认为先知穆罕默德是故意为这些商品命名的。如果他打算延长这份名单,没有什么能阻止他这样做。因此,如果一个人用一定数量的货物,比如铁、玉米、苹果或胡椒,换取大量相同的商品,那么盈余就不是高利贷,而是收益。[Farrukh,未注明日期]

根据扎希里的说法,在riba al-Fadl(实物交换)中,被禁止的高利贷仅适用于先知在圣训中指定的六种商品。由于扎希里学派拒绝类比推理,该学派拒绝将高利贷扩展到其他商品,这与IBF运动广泛禁止所有形式的“过度”(高利贷)的立场相矛盾,包括利息。达乌德·扎希里(Dawud al-Zahiri)非常有争议,许多正统派学者对他持高度批评态度。然而,随后,伊玛目伊本·哈兹姆也接受了扎希里主义,并成为学派更重要的标志,超过了扎希里。伊本·哈兹姆也采取了与扎希里相同的立场。换句话说,根据扎希里主义,禁止的范围比传统上扩大的禁止要有限或狭窄得多。

伊玛目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 [归真于伊历 273 年]:

即使在古典学者中,对高利贷的定义和解释也留下了很大的意见分歧空间。伊玛目艾哈迈德被认为是法学正统学派之一的创始人。他的立场是,只有 riba al-jahiliyyah 是非法的 高利贷。

“《古兰经》强烈谴责高利贷,但除了对比高利贷和慈善,并提到过高的'加倍'之外,几乎没有解释这个词的含义。评论家们描述了一种前YSL的做法,即向债务人拖延,以换取本金的增加(riba al-jahiliyyah)。由于这种做法被记录为在启示时就已经存在,因此它是所禁止的一个特定例子。因此,罕百里学派的创始人伊本·罕百里宣称,这种做法——“支付或加薪”——是唯一的高利贷形式,毫无疑问,禁止这种做法。[Vogel 和 Hayes,第 72-73 页,引用 Ibn Qayyim al-Jawziyya,归真于 1350 年,I'lam al-muwaqqa'in 'ala rabb 'alamin,Taha 'Abd al-Ra'uf Sa'd 编,贝鲁特:Dar al-Jil,1973 年,2:153-4]

有人认为,即使类比作为法学渊源的有效性被接受,将禁令扩大到六种商品之外,也可能违反有效的类比的条件之一。“类比成立的第五个条件是,原类比的法律措辞在因果关系确定后不得改变。原因是,就文字和精神而言,文本禁令先于“类比”。类比在有文本法律的情况下是无效的。同样,如果改变原案的法律措辞,也是无效的。...[例如]......先知只允许在圣地内杀死他指定的五种爬行动物。这些爬行动物的类比不能扩展到其他动物,因为因果关系改变了文本的文字。因此,先知豁免的动物数量将超过五种。因此,这是不能被允许的。[哈桑,1986 年,第 23 页]

再一次,全面和笼统地禁止利息的主张与这一立场背道而驰,只要riba al-Jahiliyyah是非法的。

伊本·库达玛 [归真于公元 1223 年]:

他是罕百里学派的著名学者。他认为,当贷款涉及的物品既没有称重也没有测量时,债权人应该取回原来的价值。尽管这种观点只适用于未称重或测量的物品,但它对下文讨论的伊玛目伊本·泰米叶的后来更普遍的观点产生了影响。

“如果借出的物品既未称重也未计量,则可选择要求在偿还之日归还等价物,或要求归还该物品在出借之日的价值。伊本·库达马认为,在没有测量或称重的物品的情况下,不可能有等价物,因此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归还物品最初产生时的价值,即在贷款合同订立时的价值。[W. M. Ballantyne, Commercial Law in the Arab Middle East: The Gulf States (London: Lloyds of London Press, 1986), pp. 125-6; *refer to Al- Mughni, Vol. 4, pp. 357-8]

伊玛目伊本·泰米叶 [归真于公元 1328 年]:

伊玛目伊本·泰米叶几乎不需要任何介绍,他的观点进一步建立在伊本·库达玛的基础上。据他介绍,贷款人应该能够收回原始价值(或经通胀调整的价值),这与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区别有关。从他的观点来看,可以推断出,不可能有任何全面的利息禁令。也就是说,仅包括通货膨胀溢价的名义利息不会被禁止。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利息是被禁止的,但积极的实际利息是被禁止的。“伊本·泰米叶(Ibn Taymiya),一个独立的罕百里人,他的观点经常得到法律现代主义者的认可......认为贷款人应收回原价值。

有理由认为,伊本·泰米叶的观点是应该被采纳的观点,因为贷款人没有参与交易——他没有从交易中获得真正的利润,如果他无法弥补因通货膨胀而遭受的损失,他就更不愿意提供无偿贷款。[W. M. Ballantyne, 阿拉伯中东商法:海湾国家 (伦敦:伦敦劳埃德出版社,1986年),第125-6页]

Ebusuud Efendi,公元 1545 年至 1574 年间伊斯坦布尔的穆夫提:

“也许最古老的这种声明是由公元 1545 年至 1574 年间伊斯坦布尔的穆夫提 Ebusuud Efendi 发表的,他在任期即将结束时拥有”eyh“lislam 头衔。埃布苏德为这种利息获取行为辩护,尤其是瓦克夫(慈善基金会)的行为,认为这是一个实际的必需。不出所料,这种少数派观点虽然得到了奥斯曼帝国苏丹苏莱曼的认可,但遭到了阿拉伯世界大多数学者的拒绝,他们继续支持无息贷款和传统的合伙融资形式。因此,欧洲的银行模式直到18世纪才在YSL世界得到普遍采用。[el-Gamal,2000年;在线,第2页]

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 [1817-1898 CE]:

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Sir Syed Ahmad Khan)是印度阿里加尔运动的改革派领袖,也是阿里加尔穆斯林大学的创始人。禁止高利贷或任何涉及高利贷的交易,这个令人费解的问题是通过将'riba'一词翻译为高利贷,并将其与西方的利息概念区分开来,得到了解决。这是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和他的学派的其他人,如纳齐尔·艾哈迈德、赛义德·图法尔·艾哈迈德·曼格洛里等人在印度采用的思路。一些埃及乌拉玛,如陶菲克·阿芬迪(Tawfik Affendi)和YSL·哈利勒(Sh. Islamil Khalil)以及土耳其的现代主义者表达了同样的观点。[Fazlur Rahman Gunnauri,第 24-25 页]

"...他对社会凝聚力、社会进步和社会公平的关注影响了他对学者迄今为止标准禁止 高利贷(利息)的抵制。他断言,这项禁令只应适用于穷人的债务,这些穷人是出于必要而借钱。它不应适用于那些不断扩大商业活动为公共利息做出贡献的人。[查尔斯·特里普,《YSL教与道德经济:资本主义的挑战》[剑桥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6页,引自J.M.S.Baljon,《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的改革和宗教思想》(拉合尔,1970年),第34-49页]穆罕默德·阿卜杜 [1849-1905] 和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1865-1935]

穆罕默德·阿卜杜·拉希德·里达:

“据称,根据埃及大穆夫提穆罕默德·阿卜杜(归真于 1905 年)和他的门徒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的说法,被禁止的是形式在蒙昧时期。纳比勒·萨利赫(Nabil Saleh)在总结阿卜杜勒和里达的观点时认为,根据他们的说法,定期贷款的第一次增加是合法的,但如果在到期日决定推迟该到期日以进一步增加,这将被禁止。这种观点显然是基于塔巴里(Tabari)的评论中关于前YSL时期如何实行高利贷的报告。必须指出的是,这些学者并没有明确和公开地暗示,利息是可以接受的,没有任何限制。[赛义德,第43页;关于类似的观察,另见萨利赫,第28页;El-Gamal:“Rashid Rida on 高利贷”]。阿卜杜拉·赛义德 (Abdullah Saeed) 根据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Muhammad Rashid Rida) [归真于 1935 年](Muhammad Rashid Rida,归真于 1935 年)讨论了以下内容,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Muhammad Rashid Rida) 是一位杰出的学者,也是谢赫·穆罕默德·阿卜杜赫 (Shaikh Muhammad Abduh) 的门徒。

"...在归因于先知的与高利贷有关的真实圣训中,有一条似乎提到了“贷款”(qard)或“债务”(dayn)这两个术语。在与高利贷有关的圣训中没有提到任何贷款或债务,导致少数法学家争辩说,实际上被禁止的高利贷是某些形式的销售,这些销售在圣训文献中被提及。[引自Rida, al-高利贷 wa al-Mu'amalat fil al-Islam, 开罗:Maktabat al-Qahira, 1959, p. 11]阿卜杜赫的观点主要是通过他的弟子里达的作品为人所知的。他们的观点并没有得到任何一揽子的赞同。现实恰恰相反,他们的观点在这个背景是,他们没有赞同高利贷和利息之间的任何简单等式,他们还批准了某种形式的利息。

“无论阿卜杜赫的确切意图如何,他关于将所有形式的利息等同于高利贷的矛盾心理,与正在进行的关于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合法性限制的重新评估相呼应。”[Tripp,同前,第127页]

来自印度和麦加的乌拉玛(学者)[公元 1920 年代]:

一些学者认为,只有消费贷款才属于禁止高利贷的范围,因为借款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并且容易受到不公正和剥削。这一立场和基本论点可能值得怀疑,但在本文中,每个不同的立场都没有得到详细研究。取而代之的是,正在提出的事实与关于高利贷-利息等价的共识的主张相矛盾。

谢赫·穆罕默德·阿布·扎伊德 (1930):

他是来自埃及达曼胡尔的谢赫。他因著作《Al-hidaya 'irfan fi tafsir al-Qur'an bil-Qur'an》而赢得了正统派的愤怒。“1930 年,阿布·扎伊德 (Abu Zayd) 试图使用伊提哈德 (Ijtihad) 来解释当前的 高利贷 做法,坚持认为仅靠过高的利息是非法的。”[Jansen, J.J.G.,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现代埃及, Leiden, E.J.Brill, 1980, p. 89, Jay Smith - 1996年1月提到,

Marouf al-Daoualibi博士:

其中,“在1930年代,叙利亚学者Marouf al-Daoualibi建议《古兰经》只禁止消费贷款的利息,而不禁止投资贷款的利息,而在1940年代,埃及法学家桑胡里认为,被禁止的应当是复利。

谢赫·穆罕默德·阿卜杜勒·阿拉·德拉兹(Shaikh Mohammad Abd Allah Draz)是大乌拉玛机构的成员,也是开罗爱资哈尔大学的教授。谢赫·德拉兹(Shaikh Draz)在索邦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在【萨利赫,第29页】提到了他的立场与高利贷-利息对等相矛盾。他的立场是在向巴基斯坦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中被提及的,该上诉反对将该国的所有利息作为教法的一部分。

扎伊丹·阿布·卡里姆·哈桑:

【萨利赫,第29页】在他的书中提到了这位学者的不同立场。阿卜杜拉·优素福·阿里 [归真于 1953]

阿卜杜拉·优素福·阿里(Abdullah Yusuf Ali)可能是最受欢迎的古兰英文译本作者。他不是将 riba 等同于高利贷,而是将高利贷等区别开来,并在《古兰经:文本、翻译和评论》[Tahrike Tarsile Qur'an,第2版,1988年]脚注#324中写道:

“高利贷受到最强烈的谴责和禁止,禁止是毫无疑问的。当我们谈到高利贷的定义时,存在着意见分歧的余地。根据伊本·卡蒂尔的说法,哈德拉特·欧麦尔在这件事上感到有些困难,因为使徒在问题的细节得到解决之前就离开了这个世界。这是他希望从使徒那里得到更多启示的三个问题之一,另外两个是希拉法特和卡拉拉特。...我们的乌拉玛,无论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都编写了大量关于高利贷的文献。我在主要原则上同意他们的观点,但在高利贷的定义上与他们有所不同。由于这个主题极具争议性,我将不在本评注中讨论它,而是在其他地方的适当场合讨论。我接受的定义是:不是以合法贸易的方式,从黄金和白银的贷款以及小麦、大麦、枣子和盐等必需品中赚取的不当利润(根据穆圣本人提到的清单)。我的定义将包括各种暴利,但不包括经济信贷,这是现代银行和金融的产物。

穆罕默德·阿萨德 [1900-1992]:

穆罕默德·阿萨德(Muhammad Asad)是《古兰信息》的著名作者,他不是将利息等同于高利贷,而是将 riba 等同于高利贷。他在这方面的评论说明:

这是《古兰启示录》年表中最早提到“高利贷”一词和概念的记载。在一般的语言学意义上,该术语表示事物的“增加”或“增加”超过其原始大小或数量;在术语中,它表示一个人或一群人借给另一个人或一群人以利息的方式非法增加一笔金钱或物品。考虑到他们那个时代或之前的经济状况的问题,大多数早期的法学家将这种“非法增加”与通过任何形式的有息贷款获得的利润联系起来,而不管所涉及的利率和经济动机如何。综上所述,正如关于这一主题的大量法律文献所证明的那样,学者尚未能够就高利贷的定义达成绝对的一致意见:这个定义将涵盖所有可能的法律情况,并积极应对可变经济环境的所有紧急情况。

用伊本·卡蒂尔的话来说,“高利贷的主题是许多学者(ahl al-ilm)最困难的主题之一”。应该记住,在法律上谴责和禁止高利贷的段落(2:275-281)是先知得到的最后一个启示,他在几天后去世(参见2:281的注释);因此,同伴们没有机会向他询问有关禁令对教法的影响,以至于连欧麦尔·伊本·哈塔卜(Umar ibn al-Khattab)也被可靠地传述说:“最后揭示的是关于高利贷的段落;看哪,穆圣没有向我们解释其含义就去世了”(伊本·罕百里,论赛义德·伊本·穆萨亚布的权威)。然而,对高利贷和那些吃高利贷的严厉谴责——特别是从人类在随后几个世纪的经济经历的背景下来看——充分清楚地表明了它的性质及其社会和道德影响。粗略地说,“高利贷”的谴责,是指通过有息贷款获得的利润,这些贷款涉及强者和足智多谋的人对经济弱者的剥削:这种剥削的特点是,贷款人保留对贷款资本的全部所有权,而对贷款的目的没有法律上的关心无论借款人可能因本次交易而遭受任何损失,无论借款人是否使用或以其使用方式,都保持合同保证的收益。考虑到这一定义,我们意识到,关于哪些类型的金融交易属于 高利贷 类别的问题,在最后的手段中是一个道德问题,与借款人和贷款人相互关系背后的社会经济动机密切相关;而且,从纯粹的经济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关于双方如何在贷款交易中公平分享利润和风险的问题。当然,不可能以一种僵硬的、一劳永逸的方式回答这个双重问题:我们的答案必然会随着人类的社会和技术发展——因此也就是他的经济环境——所受到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虽然对“高利贷”的概念和实践的谴责是明确和最终的,但每一代人都面临着给这个词赋予新的维度和新的经济含义的挑战,由于缺乏更好的词,这个词可能会被解释为“高利贷”。

Fazlur Rahman 教授 [归真于 1988 年]:

“法兹鲁尔·拉赫曼(Fazlur Rahman,1911-88)可能是二十世纪下半叶主要思想家中最博学的一位,无论是古典还是西方哲学和神学话语。他来自一个沉浸在传统学习中的旁遮普家庭;然后继续在牛津大学师从H.A.R. Gibb和Van Der Bergh学习现代批判性思维。总的来说,他是一名敬业的教师和研究学者(他在阿维森那研究方面特别具有创新性),曾在达勒姆、麦吉尔(蒙特利尔)和加利福尼亚大学任职。从1969年到他去世,他在芝加哥大学担任教授。[M. 叶哈雅亚Birt,Fazlur Rahman 的信息,1996 年]作为上个世纪最杰出的学者,他关于高利贷和利息的著作构成了一个重要阅读。他挑战了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传统立场。[拉赫曼,1964]

阿拉玛·伊克巴尔·艾哈迈德·汗·苏海尔:

阿拉玛·苏海尔(Allamah Suhail)师从印度著名的学者,如阿拉玛·希布利·诺曼尼(Allamah Shibli Nomani)。他写于1930年代的《什么是高利贷?》一书直到最近才有英文版。对于任何想要详细了解 高利贷-利息 对等挑战的人来说,这都是一本必读的书。他借鉴了古典资料,展示了传统主义的、正统的关于高利贷-利息对等的立场是如何简单化和错误的,以及《古兰经》中的经文和关于高利贷的相关圣训是如何被误解和误用的。

毛拉纳·赛义德(Maulana Sa'id)是德奥班德(Deoband)达鲁尔·乌鲁姆(Waqf)的大穆夫提。根据一般的Hanafi Fiqh,特别是Deobandi的遗产,他认为在非穆国家中,有条件地允许基于利息的交易,特别是向非穆斯林收取利息。在关于银行利息和保险的法特瓦中,毛拉纳·赛义德(Maulana Said)认为:

"...毫无疑问,给一个非穆一卢比,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从他那里拿回两卢比是正确的,因为这个[超额金额]不是高利贷。“(《苏海尔》,第192页)

事实上,这是Deoband及其领导人/学者的一贯立场。这一立场的意义在于,它与任何全面禁止 高利贷 的行为都不一致,更不用说利息了。

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

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1888-1958)是现代印度历史上的著名人物。他也是一位著名的学者。我还没有直接从他的著作中确定他的观点。然而,在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关于禁止利息问题的听证会上提出的证词中,有些地方提到了他的观点。

为了支持他的论点,即对银行发放的贷款收取利息并非违反教法,律师提到了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Maulana Abul Kalam Azad)。首席大法官谢赫·里亚兹(Sheikh Riaz)指出,毛拉纳·阿扎德(Maulana Azad)的tafseer并不完整,只涵盖了17段。律师回答说,这对他来说没有区别,因为他想提及的《黄牛章》的评注是完整的。他说,他说,经文的应用只限于贫困阶层,而不适用于所有交易。

谢赫·马哈茂德·沙尔图特:

谢赫·马哈茂德·沙尔图特(1893-1963)是一位杰出的埃及学者。1958 年至 1963 年,他还是埃及爱资哈尔大学的 伊玛目。法蒂·奥斯曼博士在他的著作第919页中提到了以下内容。

“穆罕默德·阿卜杜赫(Muhammad Abduh),杰出的埃及穆夫提,认为邮局为那里的储蓄支付的利息是合法的,这一观点后来得到了爱资哈尔前酋长马哈茂德·沙尔图特(Mahmud Shaltut)[归真于1962年]的支持,此外,如果经济发展以及个人和公共利息需要发行国家债券,他允许对国家债券收取利息[al-Fatawa, 第 8 期,开罗:1975 年,第 351-355 页]。此外,如果国家或国家附属机构或与国家有关联的任何机构提供任何固定利息的交易,Shaltut事先同意,因为它假设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一方的剥削。

赛义德·阿什马维博士,埃及宗教改革家和前首席大法官:

“'Ashmawi的论点很有趣。他指出,在早期,高利贷导致了对债务人的奴役,例如债务人“根据圣训”被先知作为奴隶出售。关于这个与后来的法律相对立的圣训的解释和日期,见Irene Schneider, Kinderverkauf und Schuldknechtschaft (Stuttgart, 1999), p. 74ff.,这是对H. Mozki, “De Prophet und die Schuldner,” Der Islam 77 (2000), p. 1ff的回答。[书评 Schari'a und Moderne: Diskussionen 'ber Schwangerschaftsabbruch, Versicherung und Zinsen, by R'diger Lohlker.(Abhandlungen f'r die Kunde des Morgenlandes) 156 页,参考书目。德国斯图加特:Deutsche Morgenlandische Gesellschaft,1996 年。(论文)书号:ISBN 3-515065-822;审稿人,Adam Sabra,密歇根大学,注#1]

谢赫·穆罕默德·赛义德·坦塔维,他是爱资哈尔最高级别的学者/神职人员,也是埃及的大穆夫提:

“一个更极端和最近的例子是埃及穆夫提谢赫·穆罕默德·赛义德·坦塔维(Shaykh Muhammad Sayiid Tantawi)的观点,他在1989年宣布,某些基于利息的政府投资的利息不是被禁止的高利贷(因为收益与分享政府使用资金的利润几乎没有什么不同,或者因为银行存款合同是新的), 从而加入了发布教令的少数著名宗教人士的行列,宣布允许明显的利息行为。这一法特瓦引发了一场争议风暴,几乎所有传统宗教学者都反对,世俗现代化者也对此表示热烈赞扬。后来,他甚至更进一步,说有息银行存款完全是合法的,比对客户施加不利条件的账户更是如此。法律应该改变用于银行利息和银行账户的法律术语,以澄清它们免受高利贷的玷污。[沃格尔和海耶斯,第 46 页]

尽管他无论如何都是一位传统的、正统的学者,但他的立场却遭到了其他学者的严厉和断然的拒绝。然而,对于那些认为、争论或声称只有异端或离经叛道的学者或知识分子可能具有挑战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不同立场的人来说,这是一个说明性的案例。然而,正如马哈茂德·贾迈勒所指出的那样,这个法特瓦的基础至少可以追溯到一个世纪前。“这个法特瓦的基础至少有一个世纪的历史。”

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 [1888-1956]:

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博士是来自爱资哈尔的著名学者和法学家。Usul al-Fiqh 是他的主要领域之一,他在这些领域做出了宝贵的学术贡献。谢赫·坦塔维在制定上述教令时借鉴了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博士的一些重要意见。

Tantawi(2001年,第131页)逐字引用了Khallaf(第94-104页)、Al-Khafif(第165-204页)和其他人(第204-211页)的类似声明,他说:“在这个腐败、不诚实和贪婪的时代,利润(占资本的百分比)不固定,将使委托人受到投资基金的代理人的摆布,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机构”。[引自Mahmoud El Gamal的介绍,可在La高利贷银行网站上找到]

谢赫·纳斯尔·法里德·瓦西尔,坦塔维的继任者,埃及的穆夫提:

谢赫·纳斯尔·法里德·瓦西尔(Shaikh Nasr Farid Wasil)与他的前任谢赫·坦塔维(Shaikh Tantawi)相呼应,“在1997年简单地表示,关于银行利息的争议应该结束,因为'没有YSL银行和非YSL银行这样的东西。“[特里普,同前,第130页]

“我会给你一个最终和决定性的裁决(fatwa)......只要银行将钱投资于允许的场所,那么交易就是允许的。否则,它是被禁止的......没有YSL或非YSL银行这样的东西。因此,让我们停止这场关于银行利息的争议”。[Al-Ittihad(阿联酋),1997年8月22日

Fathi Osman博士:

法蒂·奥斯曼(Fathi Osman)博士,著名学者。他曾在中东、亚洲和西方的著名大学任教。在他备受赞誉的著作中,奥斯曼博士回应了穆罕默德·阿萨德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并对al-Baqarah/275-281节添加了以下评论:

上述经文涉及非法高利贷,其次是其他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的经文。高利贷,阿拉伯语中的“高利贷”,在前面被提及。 “高利贷”可以包括对委托人的任何非法增加,如果这种增加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个人和社会有害。正如伊本·卡蒂尔在他对2:275节的注释中所指出的,正如其他注释家和法学家,高利贷 是法律中最难的主题之一,因为禁止 高利贷 的经文,以及先知在“告别朝圣”期间的布道中对 高利贷 的所说的话,都是在先知生命的最后几天出现的。因此,根据伊本·罕百里的一份手稿,同伴们没有机会向他询问此事,因此甚至连“哈里发”奥马尔都表示希望先知能给出一些解释。一般来说,高利贷 与涉及剥削经济弱者的贷款有关:借款人可能只是用这笔钱来满足生活需要。即使他/她将贷款用于投资,他/她收到的利息也可能少于贷款人在任何情况下获得的利息,或者他/她(借款人)可能完全损失。在对上述经文的注释中,穆罕默德·阿萨德正确地指出:“......我们认识到,关于哪些类型的金融交易属于 高利贷 类别的问题与社会经济动机密切相关。这里提到的动机是借贷和借款的动机,除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真正同意外,还与相互收益和损失以及交易的公平利息所依据的情况有关。因此,“......这是一个关于双方如何公平地分享贷款交易的利润和风险的问题......我们的答案必然会随着变化而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发生在有关各方、社会和/或经济的情况中。

穆罕默德·阿萨德(Muhammad Asad)所澄清的至关重要,因为“高利贷”不是某些具体的物质对象的名称,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的交易,只有在历史和社会环境中才能理解。将 高利贷 解释为“增加”或“增加”的语言解释不能说明这个问题,因为任何合法的利润产生也是一种增加。将“增加”或“增加”一词与贷款联系起来,也可能不足以令人信服,因为必须考虑社会和交易商的情况,因为贷款可能取得了互利互利、互利互利、社会有用性等的担保。因此,社会经济背景对于定义社会经济实践并弄清楚交易中的“伤害”和不公正为禁止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必要的,就像经文一样关于高利贷的解释很少,先知在详细说明回答有关它的问题之前就去世了。他在《辞朝演说》中说道,仅仅在蒙昧时期之前的阿拉伯人之间的贷款(高利贷 al-jahiliyyah)中提到高利贷,就强调了这一交易的历史和社会环境。

现代的一些法学家无视历史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差异和变化,倾向于处理现代交易中使用的“利息”一词[例如银行、保险、抵押贷款......等等],仿佛它是“高利贷/高利贷;”的确切同义词,从而忽视了银行和保险业务以及独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的现代发展,这导致了一边是融资和金融投资的分离,另一边是生产(无论是农业或工业或其他方面和商业企业)。此外,时间因素在现代交易中变得至关重要,因为运输和通信的革命性变化对货币流通、现金的流动和可用性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也对信贷的需求产生了巨大影响。

因此,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进行的交易速度加快,加剧了“风险”因素。我们生活的当代地球村已经发展出大规模生产和大规模营销,这需要巨大的资本。澳大利亚公司可能在马来西亚或巴基斯坦设有企业,并可能依赖美国或欧洲银行的融资。这增加了对专门机构处理融资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求,这些金融服务不同于农业或工业生产和商业企业的长期或中期业务和风险。这种金融机构使广泛的股东、存款人和借款人受益,而且它们通常不由个人拥有。因此,法律保障可以防止垄断和各种形式的欺诈和剥削。中央(国家)银行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具有监督和控制作用。此外,货币不再以黄金或白银的形式出现,因此无法保持其价值的稳定。随着时间的流逝,货币价值的波动和商品价格的通货膨胀会影响货币的购买力。必须深入考虑当代世界经济学的所有这些质变,以便准确确定“利息”的性质和作用。

埃及著名法学家、开罗大学法学院教法教授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Abdel-Wahab Khallaf)[归真于1956年1月]在其杰出的著作《Ilm Usul al-Fiqh》[第一版,1942年]中引用了哈乃斐派晚期的资料,该资料允许借款,如果借款人有需要,可以偿还这些贷款,但可以额外偿还[第210页。第12版,科威特,1978年]。(这里应该指出的是,一般来说,即使对某件事有明显和明确的禁止,真主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允许个人这样做[例如,2:173;5:3;6:119,145;16:115],他允许社会在共同需要的情况下也这样做[例如,见Khallaf,'Ilm Usul al-Fiqh, 第208-210页;al-Juwayni, Imam ul-Haramayn Abdul-Malik, Ghiyath al-Umam, 编辑:Fu'ad Abdel Mun'im, Mustafa Hilmi, 开罗:无日期,第345页])

易卜拉欣·柴田博士 [1937-2001]:

柴田博士是一位法律学者,曾担任世界银行总法律顾问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秘书长。“毫无疑问,高利贷被律法的两个主要来源——经训——所禁止。然而,这两个来源都没有界定这一禁令的范围。对这些资料的理性解读表明,作为合同自由一般规则的一个例外,应根据其基本原理的一般主张,严格解释这一禁令,即促进交易,而不是使交易复杂化。因此,被禁止的高利贷可以涵盖在贸易和贷款业务中没有正当理由的明显致富案例,以确保这些交易的公平性,并保护较弱的当事方免受不当剥削和过度不确定性。[关于高利贷问题和“YSL银行业”所面临挑战的一些意见]

赛义德·纳瓦布·海德尔·纳克维博士:

Naqvi博士是巴基斯坦领先的经济学家,拥有普林斯顿大学的博士学位。1979年至1995年,他担任YSL堡巴基斯坦发展经济学研究所所长。他还是《伦理与经济学:YSL综合》(Ethics and Economics: An Islamic Synthesis)[英国:YSL基金会,1981年]的作者。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持非常谨慎的立场,特别是在试图废除利息,同时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总体完好无损方面。他也不愿意在禁止利息问题上采取明确的立场。因此,他用“如果[利息]被确认为是高利贷”来对冲他的观察结果。在《银行业:评估》一文中,他写道:

银行学理论被夹在两个相关的逻辑陈述之间:(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包括银行利息;(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i)以利润为基础的银行业——更准确地说,是根据普遍PLS原则提出的银行体系,没有关于银行存款或银行垫款回报的任何保证支持——优于资本主义的以利息为基础的银行业。这两种断言,尽管被大多数思想家(错误地)视为不受空间和时间限制的绝对真理,但确实提出了困难的理论和实证问题,并且没有简单的答案。至于第一种断言——银行利息是高利贷,因此是被禁止的,而利润是允许的——困难的根源在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利息和利润是不可分割的;事实上,这两者就像暹罗双胞胎一样相互联系。“世俗”经济学家的主流观点是,平均利率是由同一组力量决定的,独立于货币变量,而这些力量决定了投资于生产的资本的利润率(Panica,1991);利润率的变化是由利率、投机交易和生产力的变化引起的(Pindyck,1988)。因此,将双胞胎分开只需要对经济结构进行复杂的外科手术。

此外,在一个没有资本过剩饱和的世界里,零利率的可能性也被断然否定了,因为很难想象人们会有足够的储蓄来将资本的净生产率降至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应该废除银行利息,如果它被认为是高利贷,但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一旦利率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收入来源被永久废除,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一步的结果会是什么。在同一篇文章中,纳克维还断言:“与流行的概念相反,风险和不确定性并不一定构成YSL合法的利息特征,即高利贷的含义。此外,与那些认为剥削和不公正是学者和专家相呼应纳克维写道:“经济学家广泛指出,禁止高利贷的理由('illat al-hukm)不仅仅是用来计算它的数学公式本身;相反,这是它对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所谓不利影响。

萨利姆·拉希德教授:

拉希德教授拥有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目前,他是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的经济学教授。在一篇未发表的、私传的论文《YSL经济学中的时间与风险的价值》(1983年)中,他解释了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的问题,以及为什么从YSL的角度来看否认“货币的时间价值”会导致异常情况,并从经济角度来看会使经济学效率低下。他写道:“如果YSL教确实不允许对经济价值进行任何时间歧视,那么YSL制度在经济上一定是低效的。事实并非如此。

Imad-ad-Deen Ahmad 博士:

他是一位美国学者,也是自由尖塔研究所的主席。他的观点在一篇文章中得到了阐述:“高利贷和利息:定义和影响”。

阿卜杜勒·阿齐兹·萨切迪纳博士:

Sachedina博士是弗吉尼亚大学的宗教研究教授。他的观点在一篇文章中得到了阐述:“信仰和法律中的高利贷问题”。

奥马尔·阿夫扎尔博士:

阿夫扎尔博士在康奈尔大学获得语言学博士学位,康奈尔大学是 Aligarh 大学的校友,并在 IHIS Rampur 获得 Alim(YSL和阿拉伯研究)学位。他是一位杰出的语言学家,精通来自中东、南亚和欧洲的多种语言。他在YSL法律、YSL历史、当代YSL运动、YSL日历和现代YSL思想方面拥有专业知识。他在康奈尔大学工作了二十六年。他指导了几个研究项目,获得了博士和硕士学位。他是一位多产的作家,《讯息》的编辑,也是律法学院的成员。他还曾担任研究与交流中心(Center for Research and Communication)和国际新月观测委员会(Committee for Crescent Observation International)的主席。

在一篇文章《高利贷:利息、高利贷或两者兼而有之》中,他写道:“[它]:是试图开启对'利息'的辩论 - 一个在现代货币交易和法律主义观点中众所周知的术语。现代银行业很大程度上基于对“高利贷”的传统解释,它不区分“高利贷”和“利息”。同样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银行和保险等现代金融机构必须得到纠正,以减少欺诈并提供更好的服务。然而,任何“YSL”解决方案也必须以类似的“正义”和社会责任标准来评判。

银行业是一种新现象,利息也是如此,与高利贷不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它已成为正常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是那些称利息为高利贷的人也有银行账户,开支票,使用信用卡,并贷款购买房屋。所有穆斯林国家,包括那些正式的YSL教国家,都积极参与基于利息的银行业务。乌里玛应该与经济学家、金融和发展专家坐下来,试图找到如何使立法者(安拉)的意图与现代经济和发展的需要相协调的方法。

M. Raquib uz Zaman博士:

Zaman博士曾担任纽约伊萨卡学院Charles A. Dana金融和国际商务教授,以及工商管理系主任。他在YSL经济学、金融学和银行业领域发表了许多学术著作。有关完整列表,请访问他的网页。他的几篇文章都可以在学习资源页面上找到。"在教法中,没有初步的证据可以证明所有利息都是高利贷的,所谓的YSL银行既不是YSL银行,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银行,YSL财政政策更像是崇高的口号,而不是当今政府要采取的实际政策工具。[YSL国的货币和财政政策:主张与现实]

Hormoz Movassaghi 博士:

Movassaghi博士是伊萨卡学院(纽约)商学院的教授兼副院长。他与M. Raquib uz Zaman博士(如上所述)合著了许多关于YSL金融和银行业的研究著作。

阿卜杜拉·赛义德博士:

赛义德博士是阿曼苏丹阿拉伯和YSL研究教授,墨尔本大学当代YSL研究中心主任。从批判性的角度来看,他的著作《YSL银行与利息:对禁止高利贷及其当代解释的研究》是一本必读的书。

马哈茂德·贾迈勒博士:

El Gamal博士是莱斯大学YSL经济、金融和管理系主席,以及经济和统计学教授。他在这一领域发表了许多学术著作。他还维护着一个活跃的博客。他以强调组织YSL金融机构的互惠互利而著称,但目前情况并非如此。“因此,我们摒弃了关于YSL金融是'无息'的、否认'货币的时间价值'等过于简单化和错误的断言。[El Gamal,“禁止 高利贷 的经济智慧”,托马斯,第 123 页]

虽然 El Gamal 博士确实断言——“......没有人能正确地否认贷款利息是被禁止的 高利贷 an-Nasiah“——他还挑战了 高利贷 和利息的简单化和笼统的等同。“并非所有的利息都是被禁止的高利贷,......[和]不是所有的高利贷都是利息。[2000]

Muhammad Shawqi al-Fanjari 博士:

al-Fanjari博士曾在埃及爱资哈尔大学教授经济学。他撰写了一本书《YSL经济学的重要性中的经济政策的本质》,该书可在线获取。就像任何穆斯林一样,他将高利贷视为非法的。然而,在谈到公共利息或共同利息时,他写道,“利息随情况而变化”,他承认,没有任何批评,一些乌拉玛的观点,他们避免在高利贷和利息之间一概而论。

“在一种情况下被认为是有益的,在另一种情况下可能就不被认为是有益的。伊玛目沙提比在这方面说:“我们认为好或坏的大多数事物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一种情况下,事物是好的或有害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则不是,对一个人来说,对另一个人则不然。它们在某个特定时间如此,但在另一个时间则不然。

也许这就是为什么一些乌里玛认为存款账户、政府债券和投资证书的利息不是高利贷(参见Sheltout 1969 303,以及Khallaf and Abou Zahra 1951)。

Rasul Shams博士:

汉堡国际经济学院“宗教可以促进科学的发展,但它不是为了建立不同的科学分支。我们找不到任何基础来证明YSL经济学是一门基于利息禁令的科学。[“YSL经济学的批判性评估”,汉堡国际经济研究所,2004年]

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经济系名誉教授:

Noorzoy 教授区分了名义术语和实际术语。尽管他似乎真正考虑了过度行为,但区分实际利息和名义利息并不符合教法学院所坚持的传统立场,该学院认为任何基于通货膨胀的指数化都是单一的。“对 高利贷 法律的传统解释表明,当 高利贷 换算为平均利息时,贷款本金不允许'增加'。但是,这种“增加”是以实际价值还是名义价值来衡量,因此,是否应该对贷款采用实际利率或名义利率?对“增加”的解释在涉及高利贷的法律中以名义和实际形式包含。根据高利贷 nasia,“增加”是指对贷款本金的名义衡量标准。但是,根据高利贷 fadl,增长是按实际价值衡量的,因为法律指的是非货币化的易货交易,任何价值变化都是以实际价值衡量的。[“关于高利贷(利息)的YSL法律及其经济影响]

穆罕默德·法德尔博士:

法德尔博士是多伦多大学的法学助理教授。他拥有芝加哥大学的近东语言和文明博士学位。Fadel博士在《国际YSL金融服务杂志》第1卷第2期第7页的一次会议讨论中解释了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的立场。适用于赊销的 高利贷称为高利贷 nasi'a。Nasi'a的意思是拖延。同样,同样的结构也适用。赊销不受高利贷 nasi'a规则的约束,除非有证据表明交易的商品已被标记为特殊监管。然而,禁止这种高利贷的原因仅仅是交换延迟 (nasi'a),而不是现金价格和信用价格的差异。再次举例,例如,出售现金价格为10,000美元和12,000美元的赊销汽车,在5年内支付,根据riba nasi'a规则并不被禁止:根据fuqaha',商品只有两种不同的价格,现金价格和信用价格。这笔交易也没有牵连到高利贷,因为购买者正在承担债务,而不是增加原有债务的价值以换取更多的时间来偿还债务。因此,它也不涉及riba al-jahiliyya。然而,根据经济学家的说法,价格差异是货币时间价值的函数,即利息。因此,“高利贷”和“利息”这两个词不是同义词,应该停止混淆两者。一些高利贷是利息,但不是全部,例如,用一磅优质枣换两磅质量较差的枣子根本不涉及货币的时间价值,但将其描述为高利贷。同样,一些利息是高利贷,但不是全部:如果我欠银行100美元并同意推迟付款,以增加我的债务换取的债务,这既是利息,也是高利贷。但是,如果我赊购汽车,我将支付利息,但不会支付高利贷。

穆罕默德博士,也被称为阿布·优素福·哈利尔·科伦蒂尼,曾在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和也门根据逊尼派、什叶派和扎伊迪教徒的宗教信仰(专门研究法律)学习。他在麦吉尔大学获得教法博士学位。他的学术著作包括关于末世论、信仰和实践的著作,以及其他学者对宗教文学的翻译。他目前是圣地亚哥州立大学的宗教研究教授。在回答向他提出的问题时,他写道:“我们不要”多次“食用高利贷(3:130)。这种说法是因为根据穆法西尔的说法,当一个人在前YSL时期借钱并承诺在一年内偿还时,他会在那个时期结束时被要求支付他应付的金额。如果他付不起钱,他就会再延长一年,但他欠的金额会翻倍——“da'f”的意思是“加倍”( 3:130)。如果在第二年年底,他无法支付,所欠金额将再次翻倍,这意味着在许多情况下,摊销金额将成倍地比本金贷款金额高出几倍。正是这种做法被称为“高利贷”,用今天的话来说,可以翻译为高利贷。

结论在我看来,YSL经济和金融领域的许多学者、专家和专业人士不相信 高利贷-利息等同。例如,阅读易卜拉欣·沃德(Ibrahim Warde)所著的《全球经济中的YSL金融》(Islamic Finance in the Global Economy)[爱丁堡大学出版社,2000年]一书,看看他个人在高利贷-利息对等问题上的立场是否可以确定。也有许多非穆学者和专家在这一领域工作。例如,人们可以阅读克莱门特·亨利(Clement Henry)和罗德尼·威尔逊(Rodney Wilson)、菲利普·莫利纽克斯(Philip Molyneux)等人的作品(他们的作品在参考书目中被引用),并再次看看是否可以确定他们在高利贷-利息等同上的个人立场。

我的一位密友是金融学教授,是几本书的作者,在YSL金融领域发表了十几篇参考出版物,并经常参加世界各地的相关会议。差不多一年前,我问他,我已经读过他的大部分作品,但我无法确定他在高利贷与利息对等上的立场。他的解释很有趣。他提到,他做的主要是实证工作,他不需要在这个基本问题上采取或陈述自己的立场。他还指出了其他学者的遭遇,他们公开采取任何与正统立场不同的立场。

无论如何,如上所述,在这方面远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共识,而是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在现代银行体系出现之前的早期著作中,可以找到更广泛的共识。在那些时期,话语围绕着高利贷及其各种类型展开。然而,随着近几个世纪以来的话语转向将一般利息等同于高利贷,对于禁止一切形式的利息,人们一直缺乏共识,更不用说一致了。应该指出的是,那些不同意简单的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人可能对于他们为什么不同意这个对等没有统一的观点或解释。然而,批评者的一个共同点是,除非金融交易是剥削性的,即高利贷交易,否则从YSL的角度来看,双方同意的交易或合同是有效和合法的。

本文的有限目的不是要讨论利息是否被禁止的问题。相反,这里的目的是事实地确定:关于高利贷-利息的等同没有达成共识。

——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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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巴和利息的经济学实质

文章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89 次浏览 • 2026-05-13 08:06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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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利巴和利息的经济学实质

本文摘自贾马尔教授的专著《Islamin-Finance-Low-Economics-practice》一书的第三章节选,作者马哈茂德·A·埃尔·贾马尔是莱斯大学的经济学和统计学教授,他在该校担任YSL经济、金融和管理领域的特聘教授。在1998年加入莱斯大学之前,他曾是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的经济学副教授,以及加州理工学院和罗切斯特大学的经济学助理教授。他还曾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中东部工作(1995至1996年),并于2004年成为美国财政部首位YSL金融驻院学者。他在计量经济学、金融学、实验经济学以及YSL法律和金融等领域发表了大量著作。

贾马尔教授的经济学知识有助于帮我们理清当今无息金融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应该如何走出困境的解决方法。贾马尔教授的书内容有独到的见解,他对“利巴”和“不确定性”的理解都与传统学术观点不同,贾马尔教授曾经大胆指出,当今YSL金融的实质是“寻租式的教法套利”,”寻租“是指在没有从事生产的情况下,为垄断社会资源或维持垄断地位,从而得到垄断利润(亦即经济租)所从事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这种类似贪腐受贿的行为甚至比所谓的“利息”更可怕。



叶哈雅 译

YSL金融是一个受禁令驱动的行业。在这方面,导致禁令的合同无效,几乎总是可以归因于含有“利巴”(riba)和“不确定性”(gharar)的两个因素。我们在第一章中也已表明,主流的当代法律经济分析学者认为,此类禁止双方自愿达成的金融交易的规定是家长式的,且会导致效率损失。YSL金融总是偏好形式正确,这种特性对反驳教法的此类禁令几乎毫无作用。

该行业中的参与者,尤其是那些本身并非信徒的人,在操作上尊重穆斯林的宗教戒律,并根据法学家的意见设计出规避各种禁令的金融解决方案。这种态度进一步助长了YSL金融重形式轻实质的做法:律师和银行家们不愿质疑法学家们的解决方案,仅仅认为解决方案是对他们认为被禁止的交易的低效干预。为了正确理解当今YSL金融的实践,本章涵盖了我们认为禁令所期望达到的经济实质。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们将更详细地比较禁令和前现代指定合同条件的经济实质,将当代YSL金融的形式导向方法与古典法学的实质导向方法进行对比。

有限理性和家长制

在酒和赌博的情况下,经典的解决方案是完全避免它们,因为这些活动不是必需的。相比之下,信贷与风险的转移是金融的核心所在,没有这些,经济体系便无法正常运转。在这一案例中,教法的解决方案是通过禁止“利息”和“不确定性”来对信贷和风险的转移方式进行限制。在本章中,我将论述,在金融领域中,被禁止的“利息”本质上其实是“信用交易”,而被禁止的“不确定性”则是“风险交易”,它们本应该是作为独立的商品进行交易的。

换句话说,教法利用这两项禁令来允许在适当程度上将信贷和风险转移出去,以实现经济目标。正如许多金融市场观察者和从业者所证实的那样,信用和风险交易(通过衍生证券得以完善)就像挥舞着一把双刃剑一样危险。尽管这些工具可以被明智地用于降低风险和增进福利,但它们也容易诱使原本谨慎的人陷入毁灭性的赌博行为。尽管金融监管机构试图限制信贷和风险交易的范围以防止系统性崩溃,但教法的禁令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个人免受自身的贪婪和短视的影响。

应该禁止什么?利益与风险的平衡

在经济自由(允许更多的合同以促进更多的经济活动)与滥用风险(若给予过多自由)之间取得平衡这一目标,从一些包含利息和/或不确定性的合同在经典和法学文献中被允许这一事实中可以清晰地看出。以预付远期销售(“salam”)为例,其中包含大量的“不确定性”,因为销售对象通常在合同签订时并不存在。然而,这种“不确定性”相对于通过“salam”为农业及其他活动提供融资所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而言,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基于这种利益考量,它推翻了基于“不确定性”而判定合同无效的结论,这一点仅通过类比推理就能得出。同样,信用销售很容易被看作是利息的载体,正如前一章所展示的,在这两个例子中,通过“salam”允许生产不存在的商品以及通过信用销售消费未来收入的主张所带来的好处,分别超过了滥用风险的潜在危险。因此,尽管存在种种不良因素,这些合同还是被允许签订了。

第二章中对各种关于“同物买卖再购回”(ina)的法律观点的讨论,体现了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显然,不能禁止所有的现货销售或赊销,因为那样会导致经济崩溃。一方面,法律专家一致认为,如果在第一笔交易中就规定了第二笔交易,那么禁止同物买卖再购回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如果这两笔交易是通过不同的合同来执行的,一些法律专家禁止这种做法以防止滥用(指马利克法学中防止规避法律的一种手段),而另一些人(例如沙斐仪,他将法学推理限制在类比上)则认为这种做法是有效的。当然,在YSL金融中,法律专家可能会被要求分别验证每份合同,而无需解释其将被用于的整个金融结构。

这个例子对于理解我们接下来关于当代教法学和金融学的讨论而言确实至关重要。根据定义,几乎所有新的金融交易以及YSL银行 Sharia 董事会所考虑的此类变体,都足够复杂,以至于会基于类比、防止滥用、效益分析等原则产生多种法学意见。

意见的差异使得YSL金融提供者能够通过根据信仰保守程度对市场进行细分来实行价格歧视,从而从更保守的信徒那里获取更多的YSL金融套利收益。

禁止使用利巴

“riba”(利巴)这个词的过去式词根为三个字母,是阿拉伯语动词“raba”,意为“增加”。因此,法学家们通常将被禁止的“riba”定义为“以不同数量交易相同种类的商品,且增加的部分并非合理的补偿”。显然,该术语的词义(涵盖所有类型的增加)并非被禁止的对象。因此,数百年来,众多法学家对被禁止的“riba”的法理意义进行了分析。尽管大多数当代法学家否认对被禁止的“riba”的法理定义存在任何不确定性,但诸如里达(1986 年)所著的两部研究著作清楚地表明,前现代和当代法学家对被禁止的“riba”的定义已远远超出了其最初的范畴。

在这方面,合法补偿与被禁止的高利贷之间的区别是YSL金融作为以禁令为导向的行业最根本特征。然而,当代法学家所定义的这种区别,主要是通过采用前现代的形式而非确保合同定价公平的机制来实现的。因此,理解关于高利贷的教法禁令及其当代解释,对于理解当今的YSL金融行业以及任何可能的替代“YSL”的结构至关重要。因此,我们现在着手对关于高利贷的教法经典文本及其古典法学分析进行经济分析。我们首先考虑教法经典。

关于利巴(Riba)的经典文献

所有学者都认可利巴主要有两种类型,沙菲仪学派的学者对第二种类型做了进一步的细化。第一种类型被称为利巴·纳西亚(riba al-nasia)。

这种利巴最恶劣的形式被称为利巴·贾希里亚(ribal-jahiliyya,即在YSL教创立前的阿拉伯地区所实行的),《经典》对其严令禁止,以至于伊玛目马利克曾称其为YSL教中最严厉的禁令。

《经典》中首次提及利巴是在麦加,当时只是劝诫人们不要收取利巴,但并未明确禁止[30:39]

在麦地那首次公布的关于利巴的经文,只是禁止了YSL教创立前阿拉伯地区的利巴,即在无息贷款或赊销到期时收取利息,并在之后的到期日进行复利计算。因此,《经典》中将债务人应偿还的本金描述为“加倍和复利的利巴”[3:130]。8 在《经典》的最后几节经文中,对利巴的禁令进一步扩大,明确禁止了所有形式的利巴。在即将揭示的经文中,[2:275-9] 节命令穆民放弃所有剩余的利钱(大概是指在[3:130]中所定义的那种形式的利钱)。

教法中关于“利巴”(Riba)的主要分类

大多数法学家将《经典》中对YSL前“利巴”的严格禁令扩展到了所有形式的有息贷款,将其归入“利巴·纳西亚”(riba al-nasia)这一术语之下。

他们对这一禁令的合理性给出了三种解释:(1)可能会有人利用那些急需借款或借物的贫困债务人;(2)货币交易可能导致货币价值波动和货币不确定性;(3)用粮食换取未来更多的粮食会导致现货市场粮食短缺(大概是因为许多商人会囤积粮食,期望未来能以更高的价格出售!)。

这些解释似乎都不太令人信服。毕竟,放高利贷者同样可以轻易地通过以市场价值 100 美元的房产为例,以 1000 美元的延期付款价格卖给急需资金的债务人来剥削他们,而不会违反法学家所设想的“利巴”规则。第二个解释在经济层面上似乎同样站不住脚。商品的相对价格可能会因供求变化而波动,这与是否有可能提供基于利息的信贷无关。最后,关于食品的论证逻辑显然存在缺陷:只有当贸易条件超过交易者的时际偏好时,交易者才会倾向于延期交易,反之亦然——实际上,这就是在均衡状态下,根据市场参与者的时际偏好来确定隐含利率的方式。此外,如果食品的信用交易能够引发古典法学家所提及的问题,那么以即时货币价格出售延期的食品债权,或者以延期货币价格出售食品,这两种情况也会引发同样的问题,而法学家们认为这两种交易在隐含补偿时间价值的情况下都是被允许的。事实上,所有主要学派的法学家都宣称“时间在价格中占有一份”,他们认可在信贷和(Salam)销售中寻求时间价值补偿的合法性,包括食品在内的所有商品销售。

法学家们认可的第二种“利巴”类型被称为“利巴·法德尔”(利巴·法德尔,即“增加的利巴”)。它禁止以不同数量交易同种类同属的商品,这是基于一条有效的先知圣训:“黄金换黄金,白银换白银,铜换铜,谷物换谷物,干果换干果,鲜果换鲜果,等量交换,不得以多换少。”黄金换黄金,白银换白银,小麦换小麦,大麦换大麦,椰枣换椰枣,盐换盐,等价交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任何增值都是高利贷。非扎希里派的法学家们一致认为,这六种商品只是举例说明。哈乃斐派法学家将禁止范围扩大到所有按重量或体积衡量的可替代商品,而沙斐仪派和马利克派法学家则将其限制在货币商品(黄金和白银)和可储存的食品上。

在我们讨论货币兑换(saraf)时,我们将探讨专门涉及黄金换黄金、白银换白银和黄金换白银的现货和延期交易的先知圣训。这些圣训明确禁止了美第奇银行家用来规避早期天主教会禁止利息规定的一种常见手段,即把利率包含在汇率中。

“利巴并非利息”

有报道指出,先知的一些著名早期同伴,包括杰出的法学家阿卜杜拉·伊本·阿巴斯,认为含时间因素的利巴是绝对禁止的。此外,乌萨马·伊本·宰德·伊本·阿尔卡姆、伊本·朱拜尔等人裁定,唯一明确禁止的利巴是包含时间因素的利巴(利巴·纳赛亚),甚至引用了一条先知的圣训来支持这一观点:“利巴只有在延期支付时才存在。”后来贾比尔的报道表明,这条圣训指的是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易,比如黄金换白银或小麦换大麦,而且伊本·阿巴斯后来改变了看法,加入了禁止利巴·法德尔的多数意见。

法学家们列举了禁止含时间因素的利巴·法德尔的两个原因:(1)现货交易中相同商品的不同数量交易很容易与赊销相结合,从而产生与利巴·纳赛亚相同的效果。延期利差(因此禁止利差溢价以防止规避法律——堵住漏洞),以及(2)此类交易包含过度的不确定性(可避免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为双方都不知道交易对他们是有利还是有害。伊本·鲁世德基于对禁止利差的后一种解释进行了核心分析,我们将在下文详细阐述。将利差溢价纳入禁止利差的一般范畴对于理解这些禁令的经济实质非常重要。然而,大多数当代法学家和YSL金融学者希望避开这一话题的讨论,恰恰是为了继续错误地将“利差”与“利息”进行一对一的修辞性关联。实际上,将这两个术语的等同性是极不恰当的。

首先,即使是最保守的当代法学家也不认为经济学家和监管机构所称的所有形式的利息都是禁止的利差。只需简单审视一下诸如加价信贷销售等无利差的YSL金融方法即可。(穆拉巴哈)和租赁(伊贾拉)融资表明,这些融资模式并非“无息”。实际上,美国的贷款真实披露法规要求YSL和传统金融机构报告其在这些融资安排中向客户收取的隐含利率。因此,YSL金融自身的实践表明,某些形式的利息(例如在赊销和租赁中)不应被视为禁止的“利差”。相反,禁止“利差”(利差)明确表明,存在不包含利息的禁止形式的“利差”(非法的交换增值)。确实,正如一些哈乃斐法学家所指出的,上一节中引用的先知关于六种商品的传统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和“等量交换”。因此,如果今天用一盎司黄金换取明年一盎司黄金的延期价格,尽管利率为零,但由于违反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限制,该交易仍被视为“利差”。这些哈乃斐法学家的推理如下:今天的一盎司黄金显然比一年后的一盎司黄金价值更高(承认时间价值)。因此,除非能获得其他回报(而销售合同中并未披露),否则人们绝不会用今天的一盎司黄金去换取明年的一盎司黄金。无论这种额外的好处是什么,他们认为这都构成了“利巴”(即高利贷)。我们随后对禁止“利巴”的分析——从确保经济效率和交易公平的角度来看——会基于同样的普遍原则,应用于任何其他利率,来解释零利率的禁令:我们如何知道零利率是今天用黄金换取一年后黄金的公平利率?

禁止利巴的经济实质

在比较法学的开创性著作中,马利克学派的法学家、法官兼哲学家伊本·路世德(又名阿威罗伊,卒于公元 595 年/公元 1198 年)采纳了哈乃斐学派将利巴规则(基于六种商品的传统)推广至所有可替代商品的做法,其依据如下经济分析:

由此可见,法律所禁止的利巴,其目标在于消除由此带来的过度不公。在这方面,某些交易中的公平是通过平等来实现的。由于不同种类物品之间的平等交换难以实现,我们便以货币形式来衡量其价值。因此,对于那些无法以重量和体积衡量的商品,公平可以通过价值的比例来确保。所以,交换数量的比例应由不同种类交易商品的价值比例来决定。例如,如果有人用一匹马交换衣服……如果马的价值是五十,衣服的价值也应是五十。[如果每件衣服的价值是五],那么这匹马就应该换十件衣服。至于按体积或重量衡量的可替代商品,公平要求平等,因为它们相对同质,因而具有相似的效用。由于拥有此类商品的人无需将其与同类型的商品交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等量体积或重量来实现公平,因为其效用非常相似。

因此,伊本·鲁世德阐明了交换的条件:交易数量的比例应由价格比例决定,而后者应等于边际效用的比例。这一限制从未成为禁止高利贷的规则的一部分,因为监控所有商品的市场价格是一项非常繁琐的任务。因此,禁止高利贷仅适用于可替代商品的直接交换,正如伊本·鲁世德所建议的那样,如果存在显著的质量差异,人们会避免直接用低质量的商品交换同种类的高质量商品。许多圣训明确支持在交易同质商品时通过平等实现公平,并说明了在商品质量不同时避免直接以物易物的替代方案。在这方面,布赖尔和艾布·胡莱勒传述,一名在希巴尔工作的男子给先知带来了一些优质椰枣。先知询问希巴尔的所有椰枣是否都像这种一样,那人回答说他们用两到三份质量较差的椰枣来换一份质量较好的。先知生气地告诉他不要再这样做了,而是要卖掉质量较差的椰枣,用所得的钱去买质量较好的。

通过按市价计价实现公平与效率

以最高市价出售第一种椰枣,并以最低市价购买另一种,这样就能确保交易按照市场价格所决定的比例进行。自然,如果交易者对边际单位的评价不同,他们只会按照这个比例进行交易。考虑到边际效用递减,即每种类型的大枣的购买者对连续的边际单位的评价会逐渐降低,交易最终会在边际效用之比与市场价格之比相等时停止。因此,正如当代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所指出的那样,交换中的(帕累托)效率得以实现。因此,禁止这种类型的“利差”(riba al-fadl)的禁令可以很容易地被视为一种机制,促使遵守该禁令的人收集有关市场状况的信息,并将交易条款标记为市场价格。这保护了个人免于从事不利的交易,并提高了整体的交换效率。在这方面,请注意,任何偏离市场价格之比的交易比率必然会对一方不利。因此,公平和效率都要求遵循这种以市场定价来确定交易比率的方法。将这种逻辑扩展到跨时间的交换(通过赊销、租赁或其他交易)并不困难。在赊销和租赁购买融资的背景下,实质上禁止利差——旨在确保交换中的公平性。规定此类交易中的信贷必须以适当的利率发放。在这方面,传统金融对当代YSL金融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抵押品的安全性来确定各种借款人的市场利率。

在此,将YSL信贷销售和租赁购买交易中的隐含利率与传统利率进行基准比较是相当合适的。实际上,例如,如果特定借款人和特定抵押品的市场利率为 6%,但客户要求的利率低于 6%,那么这种利率差额就相当于隐含的利息。但是,如果客户和金融家同意以隐含利率为 10%的赊销方式进行交易,有人会反对说,这显然违背了YSL教禁止高利贷的精神,即便它采用了基于销售的手段来避开古代禁止的形式。在这方面,阿尔·米斯里(2004 年)认为,YSL银行最好放弃将其赊销中的加价称为“利润”,而将其列为“利息”,因为前者可能没有上限,而后者则受到各种当代反高利贷法律的限制,这些法律保护需要信贷的人免受掠夺性放贷者的侵害。

YSL金融:形式与实质再审视

那么,为什么我们需要YSL金融呢?为什么我们要费力让YSL银行先购买房产然后再以赊销方式卖给客户,如果实际目标可以通过有担保的借贷交易更直接地实现呢?这些问题必须分两步来回答:第一步是认识到,如果任由个人自行其是,他们可能会过度借贷。遵守宗教法可以起到约束作用。有效的预先承诺机制,以确保个人不会滥用信贷的可得性而损害自身利益。

第二步是认识到,宗教的遵循在历史上一直通过遵循形式来确保,无论是在仪式还是交易领域。在这方面,古典法学家们尽其所能地发展了合同形式及其条件,以尽可能地体现法律精神。当代法学家在帮助穆斯林遵循法律精神时,觉得在YSL法学的正式和非正式方法框架内工作最为稳妥。我们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看到,YSL法学实际上是一个普通法体系(尽管披着教会法的外衣),注重先例和类比。因此,将古典合同形式适应现代需求的当代过程必然会产生暂时的低效。

这种低效只有在我们确保催生出这些被采用形式的法律精神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才是可以容忍的。否则,仅仅复制或改编低效的历史形式,浪费YSL法的实质内容,将是可耻的。理想情况下,当代法学家应当在当代法律和监管框架的背景下,发展出一种现代法学,将前现代法律的实质内容融入其中。这一理想从长远来看或许可以实现,但在短期内似乎是不可能的。在这方面,早期的法学家有采用罗马或其他法律形式来寻求效率的奢侈条件。然而,后来的法学家则不得不在神圣历史的沉重负担下工作,包括对前辈们所谓永恒智慧的不切实际的崇拜。

因此,YSL教在短期到中期的实用解决方案可能会逐步放弃前现代的形式。

多个家长式政党在本章前面部分,我们讨论了禁令的一般家长式性质。现在我们来具体探讨禁止利巴(riba)的问题,其实质上旨在保护个人免于过度负债,以及避免因信贷的接收或延期而支付或收取不公平的补偿。当然,有人可能会争辩说,世俗监管机构也努力(或许可以说也是家长式地)防止个人过度借贷,或成为不公平掠夺性贷款的受害者。然而,监管机构主要关心的是金融系统的整体健康状况——对特定个人的财务健康状况的关注最多也只是次要的。因此,监管机构可能会允许某些对少数个人有风险的交易,这是基于特定群体的福祉(这并非他们的首要职责)与整个系统的整体福祉(例如经济增长)之间的权衡。另一类旨在防止过度负债的经济主体是银行家,他们依据债务偿还额与收入之比以及其他标准来发放贷款。然而,银行家和信贷员主要为金融机构工作,这些机构对系统性或个体的财务健康状况并不关心,他们最在意的是自身的盈利。因此,只要预期的还款率足够高以确保盈利,他们通常会允许大量客户过度借贷。

人类的时间不一致性与预先承诺解决方案

因此,监管机构和金融专业人士施加的限制要求为个人提供额外的保护,使其免受自身非理性行为的影响——宗教法可以发挥这一作用。在这方面,心理和行为经济学研究充分表明,人类在时间偏好方面表现出基本形式的非理性,预先承诺机制(包括基于宗教的机制)可以保护他们免受其害。例如,大多数人更愿意今天得到100美元,而不是一年后得到105美元,但更愿意二十年后得到105美元,而不是十九年后得到100美元。这些以及其他“时间偏好异常”表明,个人在储蓄、消费和借贷行为方面会表现出“动态不一致性”。

这项研究的结论是,个人往往对近期未来(例如,一年后)的折扣程度要远远高于对稍远未来(例如,第十九年和第二十年之间)的折扣程度。因此,在前面的例子中,5% 的利率对于当前这一年来说看起来很低,但对于未来某个任意的年份来说则足够高。

表现出这种时间偏好的个人会选择今天借100美元,计划(真心地)在未来储蓄并偿还贷款。然而,当未来到来时,当前消费的价值又会大大高于未来消费的价值,于是这个人又会借更多的钱,幻想着以后能存够钱来偿还两笔贷款。债务循环永远不会结束。其中一些人可能会经历收入的快速增长,从而最终能够在不提高储蓄率的情况下还清债务。然而,许多其他债务人可能会深陷债务循环,最终不得不宣布个人破产,这在一些西方社会已成为一种小规模的流行病。

好贷款与坏贷款

有人可能会问,银行为什么会发放那些导致破产的不良贷款呢?答案是,贷款在初始阶段很少是不良的。当经济形势良好时,许多借款人的收入会增长,银行就有动力继续向他们放贷,因为违约和破产的数量太少,不会影响其利润。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的亚洲,有时借来的资金会被投入到房地产和其他快速增值的资产中,这使得以那些被高估的资产作为抵押的贷款看起来比实际情况风险要小。随着经济状况恶化,资产市场泡沫破裂,太多此类贷款可能会同时出现坏账,从而威胁到金融体系。因此,监管机构会施加限制,以确保银行的运营不会威胁到整个系统,尽管这种应对方式往往是被动的,且常常无法防范后来的银行危机。相比之下,宗教法旨在通过确保个人不会过度借贷来保护每一个人。例如,假设一位穆斯林客户希望通过租赁融资来购买房产。如果相关房地产市场恰好处于投机泡沫之中,那么通过将他向YSL银行支付的“租金”(该租金参照抵押贷款市场利率确定)与该房产的实际市场租金进行比较,这一事实应该会变得清晰。如果抵押贷款支付相对于租金过高,这通常表明存在泡沫。这表明客户即将借入相对于作为抵押品的房产长期价值而言过高的资金。因此,将利率与市场租赁利率挂钩应能防止个人为购买该房产而过度借贷。在此过程中,客户也能确保其隐含支付的利率是根据作为债务担保的房产的市场确定的时间价值来确定的。

如果忽略这些考虑因素,那么在这个例子中,YSL银行只是让客户变成“房奴”或破产,但却是以部分遵循经典合同形式的“YSL方式”做到的。这将是宗教和金融的可耻滥用。因此,尽管我们接受了YSL金融对经典合同形式的必要低效遵循,但确保遵循YSL法的实质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因为前现代法学家试图将这些实质内容体现在那些经典形式中。

教法中关于贷款的旁论

由此我们看到,教法中对金融领域里“利差”的传统禁令指的是信贷的拆分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将利率与市场挂钩。

在这方面,拆分信贷销售的最简单形式就是有息贷款。实际上,如果贷款被视为可交换的金融合约(即如果贷款的偿还被视为对所贷金额的补偿),那么,即使是无息贷款也会被视为禁止的“利巴”(即利息)。阿尔·卡拉菲在《法鲁格》(一本致力于解释法学区别的法律理论书籍)中主张,贷款之所以不受“利巴”规则的约束,是因为其具有慈善性质。从宗教角度来看,提供贷款的人并非以偿还作为补偿,而是以借出资金的时间价值或借出财产的收益作为慈善捐赠。因此,先知的同伴和早期法学家们表示,他们更愿意借出一枚硬币,收回后再借出,而不是直接将其作为慈善捐赠。良好的贷款本身就蕴含着直接的慈善性质,因为如果贫困的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将被免除。另一方面,贫困的借款人相对于明确接受慈善捐赠的人来说,通过有可能偿还本金而保留了尊严。

即使在还款的情况下,贷款人也会因牺牲其财产的时间价值而获得宗教上的赞誉,并证明自己在必要时愿意牺牲财产本身。因此,YSL法学将贷款排除在金融领域之外,以保持其良好的慈善性质。这是因为所有可以通过商业贷款实现的金融目的,通过其他形式的互惠合同(如销售、租赁等)同样能够实现,甚至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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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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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帖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利巴和利息的经济学实质

本文摘自贾马尔教授的专著《Islamin-Finance-Low-Economics-practice》一书的第三章节选,作者马哈茂德·A·埃尔·贾马尔是莱斯大学的经济学和统计学教授,他在该校担任YSL经济、金融和管理领域的特聘教授。在1998年加入莱斯大学之前,他曾是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的经济学副教授,以及加州理工学院和罗切斯特大学的经济学助理教授。他还曾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中东部工作(1995至1996年),并于2004年成为美国财政部首位YSL金融驻院学者。他在计量经济学、金融学、实验经济学以及YSL法律和金融等领域发表了大量著作。

贾马尔教授的经济学知识有助于帮我们理清当今无息金融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应该如何走出困境的解决方法。贾马尔教授的书内容有独到的见解,他对“利巴”和“不确定性”的理解都与传统学术观点不同,贾马尔教授曾经大胆指出,当今YSL金融的实质是“寻租式的教法套利”,”寻租“是指在没有从事生产的情况下,为垄断社会资源或维持垄断地位,从而得到垄断利润(亦即经济租)所从事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这种类似贪腐受贿的行为甚至比所谓的“利息”更可怕。



叶哈雅 译

YSL金融是一个受禁令驱动的行业。在这方面,导致禁令的合同无效,几乎总是可以归因于含有“利巴”(riba)和“不确定性”(gharar)的两个因素。我们在第一章中也已表明,主流的当代法律经济分析学者认为,此类禁止双方自愿达成的金融交易的规定是家长式的,且会导致效率损失。YSL金融总是偏好形式正确,这种特性对反驳教法的此类禁令几乎毫无作用。

该行业中的参与者,尤其是那些本身并非信徒的人,在操作上尊重穆斯林的宗教戒律,并根据法学家的意见设计出规避各种禁令的金融解决方案。这种态度进一步助长了YSL金融重形式轻实质的做法:律师和银行家们不愿质疑法学家们的解决方案,仅仅认为解决方案是对他们认为被禁止的交易的低效干预。为了正确理解当今YSL金融的实践,本章涵盖了我们认为禁令所期望达到的经济实质。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们将更详细地比较禁令和前现代指定合同条件的经济实质,将当代YSL金融的形式导向方法与古典法学的实质导向方法进行对比。

有限理性和家长制

在酒和赌博的情况下,经典的解决方案是完全避免它们,因为这些活动不是必需的。相比之下,信贷与风险的转移是金融的核心所在,没有这些,经济体系便无法正常运转。在这一案例中,教法的解决方案是通过禁止“利息”和“不确定性”来对信贷和风险的转移方式进行限制。在本章中,我将论述,在金融领域中,被禁止的“利息”本质上其实是“信用交易”,而被禁止的“不确定性”则是“风险交易”,它们本应该是作为独立的商品进行交易的。

换句话说,教法利用这两项禁令来允许在适当程度上将信贷和风险转移出去,以实现经济目标。正如许多金融市场观察者和从业者所证实的那样,信用和风险交易(通过衍生证券得以完善)就像挥舞着一把双刃剑一样危险。尽管这些工具可以被明智地用于降低风险和增进福利,但它们也容易诱使原本谨慎的人陷入毁灭性的赌博行为。尽管金融监管机构试图限制信贷和风险交易的范围以防止系统性崩溃,但教法的禁令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个人免受自身的贪婪和短视的影响。

应该禁止什么?利益与风险的平衡

在经济自由(允许更多的合同以促进更多的经济活动)与滥用风险(若给予过多自由)之间取得平衡这一目标,从一些包含利息和/或不确定性的合同在经典和法学文献中被允许这一事实中可以清晰地看出。以预付远期销售(“salam”)为例,其中包含大量的“不确定性”,因为销售对象通常在合同签订时并不存在。然而,这种“不确定性”相对于通过“salam”为农业及其他活动提供融资所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而言,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基于这种利益考量,它推翻了基于“不确定性”而判定合同无效的结论,这一点仅通过类比推理就能得出。同样,信用销售很容易被看作是利息的载体,正如前一章所展示的,在这两个例子中,通过“salam”允许生产不存在的商品以及通过信用销售消费未来收入的主张所带来的好处,分别超过了滥用风险的潜在危险。因此,尽管存在种种不良因素,这些合同还是被允许签订了。

第二章中对各种关于“同物买卖再购回”(ina)的法律观点的讨论,体现了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显然,不能禁止所有的现货销售或赊销,因为那样会导致经济崩溃。一方面,法律专家一致认为,如果在第一笔交易中就规定了第二笔交易,那么禁止同物买卖再购回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如果这两笔交易是通过不同的合同来执行的,一些法律专家禁止这种做法以防止滥用(指马利克法学中防止规避法律的一种手段),而另一些人(例如沙斐仪,他将法学推理限制在类比上)则认为这种做法是有效的。当然,在YSL金融中,法律专家可能会被要求分别验证每份合同,而无需解释其将被用于的整个金融结构。

这个例子对于理解我们接下来关于当代教法学和金融学的讨论而言确实至关重要。根据定义,几乎所有新的金融交易以及YSL银行 Sharia 董事会所考虑的此类变体,都足够复杂,以至于会基于类比、防止滥用、效益分析等原则产生多种法学意见。

意见的差异使得YSL金融提供者能够通过根据信仰保守程度对市场进行细分来实行价格歧视,从而从更保守的信徒那里获取更多的YSL金融套利收益。

禁止使用利巴

“riba”(利巴)这个词的过去式词根为三个字母,是阿拉伯语动词“raba”,意为“增加”。因此,法学家们通常将被禁止的“riba”定义为“以不同数量交易相同种类的商品,且增加的部分并非合理的补偿”。显然,该术语的词义(涵盖所有类型的增加)并非被禁止的对象。因此,数百年来,众多法学家对被禁止的“riba”的法理意义进行了分析。尽管大多数当代法学家否认对被禁止的“riba”的法理定义存在任何不确定性,但诸如里达(1986 年)所著的两部研究著作清楚地表明,前现代和当代法学家对被禁止的“riba”的定义已远远超出了其最初的范畴。

在这方面,合法补偿与被禁止的高利贷之间的区别是YSL金融作为以禁令为导向的行业最根本特征。然而,当代法学家所定义的这种区别,主要是通过采用前现代的形式而非确保合同定价公平的机制来实现的。因此,理解关于高利贷的教法禁令及其当代解释,对于理解当今的YSL金融行业以及任何可能的替代“YSL”的结构至关重要。因此,我们现在着手对关于高利贷的教法经典文本及其古典法学分析进行经济分析。我们首先考虑教法经典。

关于利巴(Riba)的经典文献

所有学者都认可利巴主要有两种类型,沙菲仪学派的学者对第二种类型做了进一步的细化。第一种类型被称为利巴·纳西亚(riba al-nasia)。

这种利巴最恶劣的形式被称为利巴·贾希里亚(ribal-jahiliyya,即在YSL教创立前的阿拉伯地区所实行的),《经典》对其严令禁止,以至于伊玛目马利克曾称其为YSL教中最严厉的禁令。

《经典》中首次提及利巴是在麦加,当时只是劝诫人们不要收取利巴,但并未明确禁止[30:39]

在麦地那首次公布的关于利巴的经文,只是禁止了YSL教创立前阿拉伯地区的利巴,即在无息贷款或赊销到期时收取利息,并在之后的到期日进行复利计算。因此,《经典》中将债务人应偿还的本金描述为“加倍和复利的利巴”[3:130]。8 在《经典》的最后几节经文中,对利巴的禁令进一步扩大,明确禁止了所有形式的利巴。在即将揭示的经文中,[2:275-9] 节命令穆民放弃所有剩余的利钱(大概是指在[3:130]中所定义的那种形式的利钱)。

教法中关于“利巴”(Riba)的主要分类

大多数法学家将《经典》中对YSL前“利巴”的严格禁令扩展到了所有形式的有息贷款,将其归入“利巴·纳西亚”(riba al-nasia)这一术语之下。

他们对这一禁令的合理性给出了三种解释:(1)可能会有人利用那些急需借款或借物的贫困债务人;(2)货币交易可能导致货币价值波动和货币不确定性;(3)用粮食换取未来更多的粮食会导致现货市场粮食短缺(大概是因为许多商人会囤积粮食,期望未来能以更高的价格出售!)。

这些解释似乎都不太令人信服。毕竟,放高利贷者同样可以轻易地通过以市场价值 100 美元的房产为例,以 1000 美元的延期付款价格卖给急需资金的债务人来剥削他们,而不会违反法学家所设想的“利巴”规则。第二个解释在经济层面上似乎同样站不住脚。商品的相对价格可能会因供求变化而波动,这与是否有可能提供基于利息的信贷无关。最后,关于食品的论证逻辑显然存在缺陷:只有当贸易条件超过交易者的时际偏好时,交易者才会倾向于延期交易,反之亦然——实际上,这就是在均衡状态下,根据市场参与者的时际偏好来确定隐含利率的方式。此外,如果食品的信用交易能够引发古典法学家所提及的问题,那么以即时货币价格出售延期的食品债权,或者以延期货币价格出售食品,这两种情况也会引发同样的问题,而法学家们认为这两种交易在隐含补偿时间价值的情况下都是被允许的。事实上,所有主要学派的法学家都宣称“时间在价格中占有一份”,他们认可在信贷和(Salam)销售中寻求时间价值补偿的合法性,包括食品在内的所有商品销售。

法学家们认可的第二种“利巴”类型被称为“利巴·法德尔”(利巴·法德尔,即“增加的利巴”)。它禁止以不同数量交易同种类同属的商品,这是基于一条有效的先知圣训:“黄金换黄金,白银换白银,铜换铜,谷物换谷物,干果换干果,鲜果换鲜果,等量交换,不得以多换少。”黄金换黄金,白银换白银,小麦换小麦,大麦换大麦,椰枣换椰枣,盐换盐,等价交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任何增值都是高利贷。非扎希里派的法学家们一致认为,这六种商品只是举例说明。哈乃斐派法学家将禁止范围扩大到所有按重量或体积衡量的可替代商品,而沙斐仪派和马利克派法学家则将其限制在货币商品(黄金和白银)和可储存的食品上。

在我们讨论货币兑换(saraf)时,我们将探讨专门涉及黄金换黄金、白银换白银和黄金换白银的现货和延期交易的先知圣训。这些圣训明确禁止了美第奇银行家用来规避早期天主教会禁止利息规定的一种常见手段,即把利率包含在汇率中。

“利巴并非利息”

有报道指出,先知的一些著名早期同伴,包括杰出的法学家阿卜杜拉·伊本·阿巴斯,认为含时间因素的利巴是绝对禁止的。此外,乌萨马·伊本·宰德·伊本·阿尔卡姆、伊本·朱拜尔等人裁定,唯一明确禁止的利巴是包含时间因素的利巴(利巴·纳赛亚),甚至引用了一条先知的圣训来支持这一观点:“利巴只有在延期支付时才存在。”后来贾比尔的报道表明,这条圣训指的是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易,比如黄金换白银或小麦换大麦,而且伊本·阿巴斯后来改变了看法,加入了禁止利巴·法德尔的多数意见。

法学家们列举了禁止含时间因素的利巴·法德尔的两个原因:(1)现货交易中相同商品的不同数量交易很容易与赊销相结合,从而产生与利巴·纳赛亚相同的效果。延期利差(因此禁止利差溢价以防止规避法律——堵住漏洞),以及(2)此类交易包含过度的不确定性(可避免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为双方都不知道交易对他们是有利还是有害。伊本·鲁世德基于对禁止利差的后一种解释进行了核心分析,我们将在下文详细阐述。将利差溢价纳入禁止利差的一般范畴对于理解这些禁令的经济实质非常重要。然而,大多数当代法学家和YSL金融学者希望避开这一话题的讨论,恰恰是为了继续错误地将“利差”与“利息”进行一对一的修辞性关联。实际上,将这两个术语的等同性是极不恰当的。

首先,即使是最保守的当代法学家也不认为经济学家和监管机构所称的所有形式的利息都是禁止的利差。只需简单审视一下诸如加价信贷销售等无利差的YSL金融方法即可。(穆拉巴哈)和租赁(伊贾拉)融资表明,这些融资模式并非“无息”。实际上,美国的贷款真实披露法规要求YSL和传统金融机构报告其在这些融资安排中向客户收取的隐含利率。因此,YSL金融自身的实践表明,某些形式的利息(例如在赊销和租赁中)不应被视为禁止的“利差”。相反,禁止“利差”(利差)明确表明,存在不包含利息的禁止形式的“利差”(非法的交换增值)。确实,正如一些哈乃斐法学家所指出的,上一节中引用的先知关于六种商品的传统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和“等量交换”。因此,如果今天用一盎司黄金换取明年一盎司黄金的延期价格,尽管利率为零,但由于违反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限制,该交易仍被视为“利差”。这些哈乃斐法学家的推理如下:今天的一盎司黄金显然比一年后的一盎司黄金价值更高(承认时间价值)。因此,除非能获得其他回报(而销售合同中并未披露),否则人们绝不会用今天的一盎司黄金去换取明年的一盎司黄金。无论这种额外的好处是什么,他们认为这都构成了“利巴”(即高利贷)。我们随后对禁止“利巴”的分析——从确保经济效率和交易公平的角度来看——会基于同样的普遍原则,应用于任何其他利率,来解释零利率的禁令:我们如何知道零利率是今天用黄金换取一年后黄金的公平利率?

禁止利巴的经济实质

在比较法学的开创性著作中,马利克学派的法学家、法官兼哲学家伊本·路世德(又名阿威罗伊,卒于公元 595 年/公元 1198 年)采纳了哈乃斐学派将利巴规则(基于六种商品的传统)推广至所有可替代商品的做法,其依据如下经济分析:

由此可见,法律所禁止的利巴,其目标在于消除由此带来的过度不公。在这方面,某些交易中的公平是通过平等来实现的。由于不同种类物品之间的平等交换难以实现,我们便以货币形式来衡量其价值。因此,对于那些无法以重量和体积衡量的商品,公平可以通过价值的比例来确保。所以,交换数量的比例应由不同种类交易商品的价值比例来决定。例如,如果有人用一匹马交换衣服……如果马的价值是五十,衣服的价值也应是五十。[如果每件衣服的价值是五],那么这匹马就应该换十件衣服。至于按体积或重量衡量的可替代商品,公平要求平等,因为它们相对同质,因而具有相似的效用。由于拥有此类商品的人无需将其与同类型的商品交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等量体积或重量来实现公平,因为其效用非常相似。

因此,伊本·鲁世德阐明了交换的条件:交易数量的比例应由价格比例决定,而后者应等于边际效用的比例。这一限制从未成为禁止高利贷的规则的一部分,因为监控所有商品的市场价格是一项非常繁琐的任务。因此,禁止高利贷仅适用于可替代商品的直接交换,正如伊本·鲁世德所建议的那样,如果存在显著的质量差异,人们会避免直接用低质量的商品交换同种类的高质量商品。许多圣训明确支持在交易同质商品时通过平等实现公平,并说明了在商品质量不同时避免直接以物易物的替代方案。在这方面,布赖尔和艾布·胡莱勒传述,一名在希巴尔工作的男子给先知带来了一些优质椰枣。先知询问希巴尔的所有椰枣是否都像这种一样,那人回答说他们用两到三份质量较差的椰枣来换一份质量较好的。先知生气地告诉他不要再这样做了,而是要卖掉质量较差的椰枣,用所得的钱去买质量较好的。

通过按市价计价实现公平与效率

以最高市价出售第一种椰枣,并以最低市价购买另一种,这样就能确保交易按照市场价格所决定的比例进行。自然,如果交易者对边际单位的评价不同,他们只会按照这个比例进行交易。考虑到边际效用递减,即每种类型的大枣的购买者对连续的边际单位的评价会逐渐降低,交易最终会在边际效用之比与市场价格之比相等时停止。因此,正如当代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所指出的那样,交换中的(帕累托)效率得以实现。因此,禁止这种类型的“利差”(riba al-fadl)的禁令可以很容易地被视为一种机制,促使遵守该禁令的人收集有关市场状况的信息,并将交易条款标记为市场价格。这保护了个人免于从事不利的交易,并提高了整体的交换效率。在这方面,请注意,任何偏离市场价格之比的交易比率必然会对一方不利。因此,公平和效率都要求遵循这种以市场定价来确定交易比率的方法。将这种逻辑扩展到跨时间的交换(通过赊销、租赁或其他交易)并不困难。在赊销和租赁购买融资的背景下,实质上禁止利差——旨在确保交换中的公平性。规定此类交易中的信贷必须以适当的利率发放。在这方面,传统金融对当代YSL金融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抵押品的安全性来确定各种借款人的市场利率。

在此,将YSL信贷销售和租赁购买交易中的隐含利率与传统利率进行基准比较是相当合适的。实际上,例如,如果特定借款人和特定抵押品的市场利率为 6%,但客户要求的利率低于 6%,那么这种利率差额就相当于隐含的利息。但是,如果客户和金融家同意以隐含利率为 10%的赊销方式进行交易,有人会反对说,这显然违背了YSL教禁止高利贷的精神,即便它采用了基于销售的手段来避开古代禁止的形式。在这方面,阿尔·米斯里(2004 年)认为,YSL银行最好放弃将其赊销中的加价称为“利润”,而将其列为“利息”,因为前者可能没有上限,而后者则受到各种当代反高利贷法律的限制,这些法律保护需要信贷的人免受掠夺性放贷者的侵害。

YSL金融:形式与实质再审视

那么,为什么我们需要YSL金融呢?为什么我们要费力让YSL银行先购买房产然后再以赊销方式卖给客户,如果实际目标可以通过有担保的借贷交易更直接地实现呢?这些问题必须分两步来回答:第一步是认识到,如果任由个人自行其是,他们可能会过度借贷。遵守宗教法可以起到约束作用。有效的预先承诺机制,以确保个人不会滥用信贷的可得性而损害自身利益。

第二步是认识到,宗教的遵循在历史上一直通过遵循形式来确保,无论是在仪式还是交易领域。在这方面,古典法学家们尽其所能地发展了合同形式及其条件,以尽可能地体现法律精神。当代法学家在帮助穆斯林遵循法律精神时,觉得在YSL法学的正式和非正式方法框架内工作最为稳妥。我们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看到,YSL法学实际上是一个普通法体系(尽管披着教会法的外衣),注重先例和类比。因此,将古典合同形式适应现代需求的当代过程必然会产生暂时的低效。

这种低效只有在我们确保催生出这些被采用形式的法律精神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才是可以容忍的。否则,仅仅复制或改编低效的历史形式,浪费YSL法的实质内容,将是可耻的。理想情况下,当代法学家应当在当代法律和监管框架的背景下,发展出一种现代法学,将前现代法律的实质内容融入其中。这一理想从长远来看或许可以实现,但在短期内似乎是不可能的。在这方面,早期的法学家有采用罗马或其他法律形式来寻求效率的奢侈条件。然而,后来的法学家则不得不在神圣历史的沉重负担下工作,包括对前辈们所谓永恒智慧的不切实际的崇拜。

因此,YSL教在短期到中期的实用解决方案可能会逐步放弃前现代的形式。

多个家长式政党在本章前面部分,我们讨论了禁令的一般家长式性质。现在我们来具体探讨禁止利巴(riba)的问题,其实质上旨在保护个人免于过度负债,以及避免因信贷的接收或延期而支付或收取不公平的补偿。当然,有人可能会争辩说,世俗监管机构也努力(或许可以说也是家长式地)防止个人过度借贷,或成为不公平掠夺性贷款的受害者。然而,监管机构主要关心的是金融系统的整体健康状况——对特定个人的财务健康状况的关注最多也只是次要的。因此,监管机构可能会允许某些对少数个人有风险的交易,这是基于特定群体的福祉(这并非他们的首要职责)与整个系统的整体福祉(例如经济增长)之间的权衡。另一类旨在防止过度负债的经济主体是银行家,他们依据债务偿还额与收入之比以及其他标准来发放贷款。然而,银行家和信贷员主要为金融机构工作,这些机构对系统性或个体的财务健康状况并不关心,他们最在意的是自身的盈利。因此,只要预期的还款率足够高以确保盈利,他们通常会允许大量客户过度借贷。

人类的时间不一致性与预先承诺解决方案

因此,监管机构和金融专业人士施加的限制要求为个人提供额外的保护,使其免受自身非理性行为的影响——宗教法可以发挥这一作用。在这方面,心理和行为经济学研究充分表明,人类在时间偏好方面表现出基本形式的非理性,预先承诺机制(包括基于宗教的机制)可以保护他们免受其害。例如,大多数人更愿意今天得到100美元,而不是一年后得到105美元,但更愿意二十年后得到105美元,而不是十九年后得到100美元。这些以及其他“时间偏好异常”表明,个人在储蓄、消费和借贷行为方面会表现出“动态不一致性”。

这项研究的结论是,个人往往对近期未来(例如,一年后)的折扣程度要远远高于对稍远未来(例如,第十九年和第二十年之间)的折扣程度。因此,在前面的例子中,5% 的利率对于当前这一年来说看起来很低,但对于未来某个任意的年份来说则足够高。

表现出这种时间偏好的个人会选择今天借100美元,计划(真心地)在未来储蓄并偿还贷款。然而,当未来到来时,当前消费的价值又会大大高于未来消费的价值,于是这个人又会借更多的钱,幻想着以后能存够钱来偿还两笔贷款。债务循环永远不会结束。其中一些人可能会经历收入的快速增长,从而最终能够在不提高储蓄率的情况下还清债务。然而,许多其他债务人可能会深陷债务循环,最终不得不宣布个人破产,这在一些西方社会已成为一种小规模的流行病。

好贷款与坏贷款

有人可能会问,银行为什么会发放那些导致破产的不良贷款呢?答案是,贷款在初始阶段很少是不良的。当经济形势良好时,许多借款人的收入会增长,银行就有动力继续向他们放贷,因为违约和破产的数量太少,不会影响其利润。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的亚洲,有时借来的资金会被投入到房地产和其他快速增值的资产中,这使得以那些被高估的资产作为抵押的贷款看起来比实际情况风险要小。随着经济状况恶化,资产市场泡沫破裂,太多此类贷款可能会同时出现坏账,从而威胁到金融体系。因此,监管机构会施加限制,以确保银行的运营不会威胁到整个系统,尽管这种应对方式往往是被动的,且常常无法防范后来的银行危机。相比之下,宗教法旨在通过确保个人不会过度借贷来保护每一个人。例如,假设一位穆斯林客户希望通过租赁融资来购买房产。如果相关房地产市场恰好处于投机泡沫之中,那么通过将他向YSL银行支付的“租金”(该租金参照抵押贷款市场利率确定)与该房产的实际市场租金进行比较,这一事实应该会变得清晰。如果抵押贷款支付相对于租金过高,这通常表明存在泡沫。这表明客户即将借入相对于作为抵押品的房产长期价值而言过高的资金。因此,将利率与市场租赁利率挂钩应能防止个人为购买该房产而过度借贷。在此过程中,客户也能确保其隐含支付的利率是根据作为债务担保的房产的市场确定的时间价值来确定的。

如果忽略这些考虑因素,那么在这个例子中,YSL银行只是让客户变成“房奴”或破产,但却是以部分遵循经典合同形式的“YSL方式”做到的。这将是宗教和金融的可耻滥用。因此,尽管我们接受了YSL金融对经典合同形式的必要低效遵循,但确保遵循YSL法的实质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因为前现代法学家试图将这些实质内容体现在那些经典形式中。

教法中关于贷款的旁论

由此我们看到,教法中对金融领域里“利差”的传统禁令指的是信贷的拆分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将利率与市场挂钩。

在这方面,拆分信贷销售的最简单形式就是有息贷款。实际上,如果贷款被视为可交换的金融合约(即如果贷款的偿还被视为对所贷金额的补偿),那么,即使是无息贷款也会被视为禁止的“利巴”(即利息)。阿尔·卡拉菲在《法鲁格》(一本致力于解释法学区别的法律理论书籍)中主张,贷款之所以不受“利巴”规则的约束,是因为其具有慈善性质。从宗教角度来看,提供贷款的人并非以偿还作为补偿,而是以借出资金的时间价值或借出财产的收益作为慈善捐赠。因此,先知的同伴和早期法学家们表示,他们更愿意借出一枚硬币,收回后再借出,而不是直接将其作为慈善捐赠。良好的贷款本身就蕴含着直接的慈善性质,因为如果贫困的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将被免除。另一方面,贫困的借款人相对于明确接受慈善捐赠的人来说,通过有可能偿还本金而保留了尊严。

即使在还款的情况下,贷款人也会因牺牲其财产的时间价值而获得宗教上的赞誉,并证明自己在必要时愿意牺牲财产本身。因此,YSL法学将贷款排除在金融领域之外,以保持其良好的慈善性质。这是因为所有可以通过商业贷款实现的金融目的,通过其他形式的互惠合同(如销售、租赁等)同样能够实现,甚至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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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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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伊斯兰保险——穆斯林到底能不能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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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伊斯兰银行到底有多“伊斯兰”?

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艾孜哈尔学报:银行利息是合法的

无息银行,行不行?

埃及有关利巴的近现代争论

埃及大穆夫提:允许在非穆国家从事猪肉、酒、高利贷及赌博交易

伊本·鲁什德批判伊玛目安萨里

对朱玛《从传统中回应——当代一百个法特瓦》的评述

哈姆扎·优素福与特朗普的是与非

叶哈雅的清真鸡汤

“Riba”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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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文章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87 次浏览 • 2026-05-13 12:23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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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这篇文章分为两个部分,前半部分介绍基督教学者对利息的看法,后半部分介绍穆斯林学者对利息的看法。你会发现在利息问题上,两大宗教都有相似的多元结论,但民众却走出了两条不同的路,这取决于持有何种观点的神职人员更具有话语权。

原文标题

Is It Wrong to Charge Interest on a Loan?

作者 凯文·德·扬,美国改革宗神学院神学教授,基督圣约会牧师

叶哈雅 译

上周,我发布了《威斯敏斯特大教理问答》中与经济学相关的一些内容。在一个教义禁止“高利贷”的地方,我添加了“loan-sharks(也是高利贷的意思,但似乎比高利贷更严重) ”的注释。这引起了评论界的严厉谴责:

“凯文,你很清楚,圣经和17世纪教会教义中的高利贷并没有被定义为“loan-sharks ”,它被定义为收取大于零的利率。你可以随意认为圣经在这方面已经过时了,而且是错误的。但请有勇气站出来说你认为圣经是错误的。不要把圣经中的单词重新定义为它们没有的意思,这样你就可以声称你相信圣经,而事实是你不认可圣经。”

这些话很有力,这位先生声称,威斯敏斯特的神职人员反对在任何情况下收取任何形式的利息,并坚称我认为他们错了,圣经也错了。

我去掉了注释,因为我可以看到我试图用括号注释表达的观点不应该被当作正确的解读,我的观点需要更实质性的解释。

这里有什么利害关系?

在我们讨论利息不符合圣经的指控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这场讨论中的所有利害关系。我们可能会认为,靠利息赚钱是银行家、华尔街人士和其他(看似)超级富有的“坏人”的独特职业。

但对贷款收取利息是你的信用卡公司所做的;

是你买冰箱时大卖场所做的;

是汽车公司所做的,当他们让你带着一辆新车走出停车场,而且几乎没有首付;

是你的抵押贷款公司为了让拥有住房成为可能所做的事情;是政府发放学生贷款的方式,本质上,这就是你把钱存入银行或购买政府债券时所做的事情;

你让别人用你的钱,因为他们承诺会保证你的钱安全,并带着利息还给你。

所有这些都不能证明收取利息是符合教理的,但这确实意味着那些以圣经为由反对利息的人应该准备反对(并放弃)现代经济的几乎所有方面。

高利贷简史

在教会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基督徒一直反对对大多数贷款收取利息。考虑到圣经的禁令,这是有道理的。

根据利未记(25:37),“你不可把你的钱借给你的兄弟。”出埃及记(22:25)规定“如果你把钱借给我同你在一起的任何穷人,你就不能像放债人一样借给他,也不能向他索取利息。”

申命记(23:20)对以色列社区内的贷款也有同样的说法,但有一个重要的警告,“你可以向外邦人收取利息。”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收取利息经常受到反对。

但如果认为教会一直反对对每种贷款收取利息,那就错了。高利贷一直被认为是一种罪恶,但并非所有有息贷款都被视为高利贷。将高利贷定义为生存贷款而非资本贷款有着悠久的历史。旧约中的贷款是给那些赤贫和贫穷的人的,这是《出埃及记》和《利未记》中上述段落的明确背景。当圣约团体中的某个人跌入谷底时,最好的办法就是给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其次是贷款。你不能做的一件事就是给他们一笔有息贷款,这种情况需要慈善,因为这不是一个以牺牲别人的不幸为代价赚钱的机会。

但作为商业风险或投资风险的贷款在历史上一直被认为是一种不同类型的贷款。塞缪尔·格雷格在他的《银行、正义和共同利益》一书中对高利贷和教会的历史进行了考察:“似乎没有人严重反对人们借钱给别人。甚至有相当多的证据表明,神职人员为他们的同道提供了一种“银行服务”。可以肯定的是,在基督教世界的大部分地区,教会禁止基督徒收取利息,这就是为什么银行业成为一家犹太人占多数的企业。他们被允许对贷款收取利息(申命记23:20)。因此,犹太人经常被指责为“放债人”,他们在金融业中的独特作用是几个世纪以来反犹太主义的一个促成因素。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基督徒在定义高利贷时变得更加谨慎。第五次拉特兰会议(1512-17)将高利贷定义为“除了从使用本质上无效的东西中获得的收益或利润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东西,没有劳动、成本或风险的利润。

”这意味着,如果贷款人用劳动、成本和风险借钱给自己,他可以收取利息,而不会犯高利贷罪。同样,加尔文也谈到了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高利贷。从穷人身上赚钱是一回事,但“如果我们必须与富人做生意,高利贷是被允许的。”他认为,“除了本金外,还应该向债权人支付高利息,以弥补他的损失。”简而言之,“理性并不让我们承认所有高利贷都应该无一例外地受到谴责”(出埃及记评论)。

同样,乌尔西努斯在《海德堡教理问答评论》中指出,“所有公正的合同,包括支付租金、对任何损失的公正赔偿、合伙、购买等合同,都免于高利贷。”换句话说,并非每种利息都是高利贷。有些是,有些不是。这取决于贷款是帮助借款人还是最有可能伤害他们。厄西努斯写道:“关于高利贷有很多问题,我们可以根据基督所制定的规则来判断:你们想让人对你们做什么,就对他们做什么。”

鉴于基督教会,特别是改革宗教会的这段历史,威斯敏斯特神学院不太可能谴责每一种有息贷款。谴责的一直是——并将继续是——掠夺性贷款。毫无疑问,金融业的一些人在贷款行为中犯了罪,仅仅因为我们不能说每一笔贷款都是高利贷,并不意味着没有什么是高利贷。例如,在许多较贫穷的社区,你会发现一些机构收取天文数字般的高利率,为人们提供现金预付款。由于涉及风险,这些更高的利率是否合理?还是说,这正是基督徒一直谴责的高利贷——从穷人身上榨取最后一分钱,导致他们破产?在《金钱的崛起》一书中,尼尔·弗格森认为,银行业的早期是由这样的“高利贷者”组成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上周在括号中使用了这个短语。

结论

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对贷款收取利息一直是有争议的,杰伊·理查兹解释说:

按照现代标准,几乎每个人都很穷,只有极少数富人有钱借钱。那么,任何贷款都将涉及富人向他们贫穷的邻居(可能是他们的亲属)借款,以满足食物等基本需求。人们把多余的钱藏起来了,因此,虽然一个人可能有权要求退还他的钱,但向一个穷人收取临时使用这笔钱的费用似乎是不道德的,否则这笔钱只会积灰。收取无法偿还的巨额利率会雪上加霜,因为这会利用一个人的厄运和无知。因此,鉴于历史背景和视金钱如粪土的信念,禁止高利贷是有道理的。(《金钱、贪婪与上帝》,第140页)。

那么,教会改变了对高利贷的看法吗?没有,但它的定义确实变得更加精确。“高利贷不是为了抵消贷款的风险和放弃其他用途的成本而对贷款收取利息;它是在某人陷入困境时利用他们来不公正地收取贷款费用”。考虑到旧约条款的背景,这似乎是一个公平的区别。

我不相信圣经或威斯敏斯特教会禁止在任何情况下收取任何利息。这不是教会的普遍立场。“相反,它教导说,根据贷款的发放收取利息是错误的,而不是根据与贷款有关的一些因素提供公平补偿的基础”。仍然存在不良银行、不良贷款机构和不良贷款,但无论是圣经还是教会的传统都不要求我们认为银行、贷款人和贷款是坏的,仅仅因为它们是银行、放贷人、贷款。

以下为穆斯林学者们的观点,内容摘自《伊斯兰金融和银行体系》一书:

Saleh 认为涉及利息的行为是先知仍在麦加的时候发生的,那个时候那里的犹太人很少,其次那时在麦地那的犹太人大多数从事农业而非商业,这些从事利息交易的人组成了迁仕和辅仕。“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3:130)”以上的禁令是在吴侯德战役下降的,吴侯德战役的钱是通过利息募集,阿卜杜拉·伊本·萨拉姆说过利息的操作在麦地那很广泛,这是在先知归真之后发生的。

Shaltut(1974)认为古兰经只禁止超额的利息,对他来说,“重复加倍的利息”才是真主所谴责的,存在于伊斯兰教创立之前的利息(riba)一词并不是使100变成200,而指的是骆驼的不同年龄。

Syeikh Muhammad Abduh 是埃及的穆夫提,在al-Manar 的杂志1903年12月发行的刊物上,印有他的一段声明:“规定的高利贷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然而,邮局将从人民身上获取的资金,看作并不是以获利为目的的借款,在代为保管的原则里是可以使用这些资金的。”(Homoud,1985,p.122)

Jawish (1908)提出:古兰经中提及的利息是多倍的延迟支付的利息,而不是在贷款上的利息。

Redha (1929)认为:一个人可以借100美元而签120美元的支票,而这种做法绝对不是利息,应延期支付而产生的利息是在债务的到期日延长时发生的。

Maruf Dawalibi 认为应该允许为了生产而提供的贷款有一个合理的利率,学者Syeikh Abdul Jalil Isa 也支持这个观点,在1951年于巴黎召开的伊斯兰法律体系科学大会上,Dawalibi说道:“所禁止的高利贷指的是针对消费贷款的高利贷而不是针对生产的贷款,放高利贷者从前者中利用穷人们的需要并通过强加在他们身上的超额的高利贷使他们更加贫穷。现在,由于经济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许多公司也成立了,大多数贷款都是发放给生产额而不是消费的,随着文明的发展很有必要考虑一下应该如何改进这些法律规定。”(Homoud 1985 p.120)

Syeikh Tantawi 在报纸《Al-Ahram》发表了一份教法裁决:出自埃及Al-Ahli银行发行的出资证明书的利息不是非法的。

Syeikh Tantawi 分别于1989年11月和1991年又发表了两份法学家的判决,声明银行利息在教法里是允许的。(Al-Zuhayli,2003)

Antonio(2004)所做的关于印度尼西亚社会对利息的观点研究,他调查了45位有影响力的印尼学者的观点,其中有24位受调查对象认为由银行支付或强加的利息不是非法的,人们赞成只有在利息损害或伤害了接受者时,利息才是非法的,且只有超额的利息才被叫做高利贷。在这些赞成的学者中,认为利息是合法的人有Ibrahim Hosen,Abdurrahman Wahid(印尼前总统)和Hasan Basri。

以上都是支持利息合法的穆斯林学者观点,那么反对利息的观点则以艾资哈尔大学为代表,在1965年的第二次年度会议上,艾大决议认为任何形式的利息都不合法。鉴于埃及社会在近现代以来的糟糕表现,以及我在艾大走访的切身见闻,埃及民众也并没有因艾资哈尔的存在而获得更好的生活,人民反而日子越过越艰难,所以艾大发表的任何声明于我都不具备权威性,仅供参考。

我们总说现代伊斯兰世界落后的根源是我们没有按照古兰经的教导行事,但具体是哪一步走错了,这是值得深思的,银行对现代文明的发展起到决定性推动作用,有银行的地方就有利息,你无法想象一个人能够离开商业银行,而独立生活在社会中,即使是伊斯兰银行,表面上贷款不收利息,但也会以其他名义,变相向借款人索取费用,不然银行为什么要无偿贷款给你呢?而就连那些侃侃而谈声称不能吃利息也可以存活在今世的宣教网红,也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账户来接受粉丝的打赏。

我在查阅基督教关于买彩票和赌博的看法时,得到了一些启发,毫无疑问,基督教反对赌博,但与赌博原理相似的彩票,他们则有另一种解释,金陵神学院认为带有公益性质的彩票可以买,而带有赌博性质的六合彩则不应该买,这取决于参与买彩票的动机,以及这些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同样的问题在伊斯兰教的一些学者看来,则是一刀切,不仅禁止参与和赌博性质相似的任何买彩票行为,甚至连下棋这种游戏也因为有赌博嫌疑而被禁止,这就让我对我们的前景产生担忧。

尽管我并不认为伊斯兰教会限制文明的发展,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些不合时宜的判决会使一部分民众处于落后的境地,表面上看有些判决是细枝末节,但实际是他剥夺了人们思考的能力,不允许人们试错,也就无法产生创新。

最后,我有一个疑问真诚向各位学者请教,你们有没有想过,穆斯林每年从盈余中抽出四十分之一(2.5%)的财产用来缴纳天课,算是安拉向穆民索取的利息么?



——作者·叶哈雅 ——

明亚保险经纪资深合伙人/销售经理

全球寿险百万圆桌会员MDRT

IMA国际保险名家

扫下方二维码,加我个人微信



往期回顾:

哈乃斐是怎么看待虾的?

埃及旅行避坑指南

经训中提到的不清真食物都有哪些?

穆斯塔法·扎卡:传统商业保险符合教法

穆斯塔法·扎卡生平及其学术贡献

易卜拉欣·汗:人寿保险是否清真?
易卜拉欣·汗:保险——是否清真?

谢赫·蒙泽尔·卡夫教授关于保险法特瓦问答集锦

汽车保险与房屋按揭贷款是否清真?

伊斯兰保险与我的职业

再谈伊斯兰保险——穆斯林到底能不能买保险?

悲情本·拉登

伊朗为什么选择了什叶派?

作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的伊斯兰经济学

哲学不及格的道金斯们

伊玛目安萨里与《哲学家的矛盾》

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如何看待妇女?

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圣训学家穆罕默德·纳斯尔丁·艾勒巴尼 查看全部
网络转帖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这篇文章分为两个部分,前半部分介绍基督教学者对利息的看法,后半部分介绍穆斯林学者对利息的看法。你会发现在利息问题上,两大宗教都有相似的多元结论,但民众却走出了两条不同的路,这取决于持有何种观点的神职人员更具有话语权。

原文标题

Is It Wrong to Charge Interest on a Loan?

作者 凯文·德·扬,美国改革宗神学院神学教授,基督圣约会牧师

叶哈雅 译

上周,我发布了《威斯敏斯特大教理问答》中与经济学相关的一些内容。在一个教义禁止“高利贷”的地方,我添加了“loan-sharks(也是高利贷的意思,但似乎比高利贷更严重) ”的注释。这引起了评论界的严厉谴责:

“凯文,你很清楚,圣经和17世纪教会教义中的高利贷并没有被定义为“loan-sharks ”,它被定义为收取大于零的利率。你可以随意认为圣经在这方面已经过时了,而且是错误的。但请有勇气站出来说你认为圣经是错误的。不要把圣经中的单词重新定义为它们没有的意思,这样你就可以声称你相信圣经,而事实是你不认可圣经。”

这些话很有力,这位先生声称,威斯敏斯特的神职人员反对在任何情况下收取任何形式的利息,并坚称我认为他们错了,圣经也错了。

我去掉了注释,因为我可以看到我试图用括号注释表达的观点不应该被当作正确的解读,我的观点需要更实质性的解释。

这里有什么利害关系?

在我们讨论利息不符合圣经的指控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这场讨论中的所有利害关系。我们可能会认为,靠利息赚钱是银行家、华尔街人士和其他(看似)超级富有的“坏人”的独特职业。

但对贷款收取利息是你的信用卡公司所做的;

是你买冰箱时大卖场所做的;

是汽车公司所做的,当他们让你带着一辆新车走出停车场,而且几乎没有首付;

是你的抵押贷款公司为了让拥有住房成为可能所做的事情;是政府发放学生贷款的方式,本质上,这就是你把钱存入银行或购买政府债券时所做的事情;

你让别人用你的钱,因为他们承诺会保证你的钱安全,并带着利息还给你。

所有这些都不能证明收取利息是符合教理的,但这确实意味着那些以圣经为由反对利息的人应该准备反对(并放弃)现代经济的几乎所有方面。

高利贷简史

在教会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基督徒一直反对对大多数贷款收取利息。考虑到圣经的禁令,这是有道理的。

根据利未记(25:37),“你不可把你的钱借给你的兄弟。”出埃及记(22:25)规定“如果你把钱借给我同你在一起的任何穷人,你就不能像放债人一样借给他,也不能向他索取利息。”

申命记(23:20)对以色列社区内的贷款也有同样的说法,但有一个重要的警告,“你可以向外邦人收取利息。”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收取利息经常受到反对。

但如果认为教会一直反对对每种贷款收取利息,那就错了。高利贷一直被认为是一种罪恶,但并非所有有息贷款都被视为高利贷。将高利贷定义为生存贷款而非资本贷款有着悠久的历史。旧约中的贷款是给那些赤贫和贫穷的人的,这是《出埃及记》和《利未记》中上述段落的明确背景。当圣约团体中的某个人跌入谷底时,最好的办法就是给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其次是贷款。你不能做的一件事就是给他们一笔有息贷款,这种情况需要慈善,因为这不是一个以牺牲别人的不幸为代价赚钱的机会。

但作为商业风险或投资风险的贷款在历史上一直被认为是一种不同类型的贷款。塞缪尔·格雷格在他的《银行、正义和共同利益》一书中对高利贷和教会的历史进行了考察:“似乎没有人严重反对人们借钱给别人。甚至有相当多的证据表明,神职人员为他们的同道提供了一种“银行服务”。可以肯定的是,在基督教世界的大部分地区,教会禁止基督徒收取利息,这就是为什么银行业成为一家犹太人占多数的企业。他们被允许对贷款收取利息(申命记23:20)。因此,犹太人经常被指责为“放债人”,他们在金融业中的独特作用是几个世纪以来反犹太主义的一个促成因素。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基督徒在定义高利贷时变得更加谨慎。第五次拉特兰会议(1512-17)将高利贷定义为“除了从使用本质上无效的东西中获得的收益或利润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东西,没有劳动、成本或风险的利润。

”这意味着,如果贷款人用劳动、成本和风险借钱给自己,他可以收取利息,而不会犯高利贷罪。同样,加尔文也谈到了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高利贷。从穷人身上赚钱是一回事,但“如果我们必须与富人做生意,高利贷是被允许的。”他认为,“除了本金外,还应该向债权人支付高利息,以弥补他的损失。”简而言之,“理性并不让我们承认所有高利贷都应该无一例外地受到谴责”(出埃及记评论)。

同样,乌尔西努斯在《海德堡教理问答评论》中指出,“所有公正的合同,包括支付租金、对任何损失的公正赔偿、合伙、购买等合同,都免于高利贷。”换句话说,并非每种利息都是高利贷。有些是,有些不是。这取决于贷款是帮助借款人还是最有可能伤害他们。厄西努斯写道:“关于高利贷有很多问题,我们可以根据基督所制定的规则来判断:你们想让人对你们做什么,就对他们做什么。”

鉴于基督教会,特别是改革宗教会的这段历史,威斯敏斯特神学院不太可能谴责每一种有息贷款。谴责的一直是——并将继续是——掠夺性贷款。毫无疑问,金融业的一些人在贷款行为中犯了罪,仅仅因为我们不能说每一笔贷款都是高利贷,并不意味着没有什么是高利贷。例如,在许多较贫穷的社区,你会发现一些机构收取天文数字般的高利率,为人们提供现金预付款。由于涉及风险,这些更高的利率是否合理?还是说,这正是基督徒一直谴责的高利贷——从穷人身上榨取最后一分钱,导致他们破产?在《金钱的崛起》一书中,尼尔·弗格森认为,银行业的早期是由这样的“高利贷者”组成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上周在括号中使用了这个短语。

结论

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对贷款收取利息一直是有争议的,杰伊·理查兹解释说:

按照现代标准,几乎每个人都很穷,只有极少数富人有钱借钱。那么,任何贷款都将涉及富人向他们贫穷的邻居(可能是他们的亲属)借款,以满足食物等基本需求。人们把多余的钱藏起来了,因此,虽然一个人可能有权要求退还他的钱,但向一个穷人收取临时使用这笔钱的费用似乎是不道德的,否则这笔钱只会积灰。收取无法偿还的巨额利率会雪上加霜,因为这会利用一个人的厄运和无知。因此,鉴于历史背景和视金钱如粪土的信念,禁止高利贷是有道理的。(《金钱、贪婪与上帝》,第140页)。

那么,教会改变了对高利贷的看法吗?没有,但它的定义确实变得更加精确。“高利贷不是为了抵消贷款的风险和放弃其他用途的成本而对贷款收取利息;它是在某人陷入困境时利用他们来不公正地收取贷款费用”。考虑到旧约条款的背景,这似乎是一个公平的区别。

我不相信圣经或威斯敏斯特教会禁止在任何情况下收取任何利息。这不是教会的普遍立场。“相反,它教导说,根据贷款的发放收取利息是错误的,而不是根据与贷款有关的一些因素提供公平补偿的基础”。仍然存在不良银行、不良贷款机构和不良贷款,但无论是圣经还是教会的传统都不要求我们认为银行、贷款人和贷款是坏的,仅仅因为它们是银行、放贷人、贷款。

以下为穆斯林学者们的观点,内容摘自《伊斯兰金融和银行体系》一书:

Saleh 认为涉及利息的行为是先知仍在麦加的时候发生的,那个时候那里的犹太人很少,其次那时在麦地那的犹太人大多数从事农业而非商业,这些从事利息交易的人组成了迁仕和辅仕。“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3:130)”以上的禁令是在吴侯德战役下降的,吴侯德战役的钱是通过利息募集,阿卜杜拉·伊本·萨拉姆说过利息的操作在麦地那很广泛,这是在先知归真之后发生的。

Shaltut(1974)认为古兰经只禁止超额的利息,对他来说,“重复加倍的利息”才是真主所谴责的,存在于伊斯兰教创立之前的利息(riba)一词并不是使100变成200,而指的是骆驼的不同年龄。

Syeikh Muhammad Abduh 是埃及的穆夫提,在al-Manar 的杂志1903年12月发行的刊物上,印有他的一段声明:“规定的高利贷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然而,邮局将从人民身上获取的资金,看作并不是以获利为目的的借款,在代为保管的原则里是可以使用这些资金的。”(Homoud,1985,p.122)

Jawish (1908)提出:古兰经中提及的利息是多倍的延迟支付的利息,而不是在贷款上的利息。

Redha (1929)认为:一个人可以借100美元而签120美元的支票,而这种做法绝对不是利息,应延期支付而产生的利息是在债务的到期日延长时发生的。

Maruf Dawalibi 认为应该允许为了生产而提供的贷款有一个合理的利率,学者Syeikh Abdul Jalil Isa 也支持这个观点,在1951年于巴黎召开的伊斯兰法律体系科学大会上,Dawalibi说道:“所禁止的高利贷指的是针对消费贷款的高利贷而不是针对生产的贷款,放高利贷者从前者中利用穷人们的需要并通过强加在他们身上的超额的高利贷使他们更加贫穷。现在,由于经济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许多公司也成立了,大多数贷款都是发放给生产额而不是消费的,随着文明的发展很有必要考虑一下应该如何改进这些法律规定。”(Homoud 1985 p.120)

Syeikh Tantawi 在报纸《Al-Ahram》发表了一份教法裁决:出自埃及Al-Ahli银行发行的出资证明书的利息不是非法的。

Syeikh Tantawi 分别于1989年11月和1991年又发表了两份法学家的判决,声明银行利息在教法里是允许的。(Al-Zuhayli,2003)

Antonio(2004)所做的关于印度尼西亚社会对利息的观点研究,他调查了45位有影响力的印尼学者的观点,其中有24位受调查对象认为由银行支付或强加的利息不是非法的,人们赞成只有在利息损害或伤害了接受者时,利息才是非法的,且只有超额的利息才被叫做高利贷。在这些赞成的学者中,认为利息是合法的人有Ibrahim Hosen,Abdurrahman Wahid(印尼前总统)和Hasan Basri。

以上都是支持利息合法的穆斯林学者观点,那么反对利息的观点则以艾资哈尔大学为代表,在1965年的第二次年度会议上,艾大决议认为任何形式的利息都不合法。鉴于埃及社会在近现代以来的糟糕表现,以及我在艾大走访的切身见闻,埃及民众也并没有因艾资哈尔的存在而获得更好的生活,人民反而日子越过越艰难,所以艾大发表的任何声明于我都不具备权威性,仅供参考。

我们总说现代伊斯兰世界落后的根源是我们没有按照古兰经的教导行事,但具体是哪一步走错了,这是值得深思的,银行对现代文明的发展起到决定性推动作用,有银行的地方就有利息,你无法想象一个人能够离开商业银行,而独立生活在社会中,即使是伊斯兰银行,表面上贷款不收利息,但也会以其他名义,变相向借款人索取费用,不然银行为什么要无偿贷款给你呢?而就连那些侃侃而谈声称不能吃利息也可以存活在今世的宣教网红,也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账户来接受粉丝的打赏。

我在查阅基督教关于买彩票和赌博的看法时,得到了一些启发,毫无疑问,基督教反对赌博,但与赌博原理相似的彩票,他们则有另一种解释,金陵神学院认为带有公益性质的彩票可以买,而带有赌博性质的六合彩则不应该买,这取决于参与买彩票的动机,以及这些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同样的问题在伊斯兰教的一些学者看来,则是一刀切,不仅禁止参与和赌博性质相似的任何买彩票行为,甚至连下棋这种游戏也因为有赌博嫌疑而被禁止,这就让我对我们的前景产生担忧。

尽管我并不认为伊斯兰教会限制文明的发展,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些不合时宜的判决会使一部分民众处于落后的境地,表面上看有些判决是细枝末节,但实际是他剥夺了人们思考的能力,不允许人们试错,也就无法产生创新。

最后,我有一个疑问真诚向各位学者请教,你们有没有想过,穆斯林每年从盈余中抽出四十分之一(2.5%)的财产用来缴纳天课,算是安拉向穆民索取的利息么?



——作者·叶哈雅 ——

明亚保险经纪资深合伙人/销售经理

全球寿险百万圆桌会员MDRT

IMA国际保险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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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哈乃斐是怎么看待虾的?

埃及旅行避坑指南

经训中提到的不清真食物都有哪些?

穆斯塔法·扎卡:传统商业保险符合教法

穆斯塔法·扎卡生平及其学术贡献

易卜拉欣·汗:人寿保险是否清真?
易卜拉欣·汗:保险——是否清真?

谢赫·蒙泽尔·卡夫教授关于保险法特瓦问答集锦

汽车保险与房屋按揭贷款是否清真?

伊斯兰保险与我的职业

再谈伊斯兰保险——穆斯林到底能不能买保险?

悲情本·拉登

伊朗为什么选择了什叶派?

作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的伊斯兰经济学

哲学不及格的道金斯们

伊玛目安萨里与《哲学家的矛盾》

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如何看待妇女?

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圣训学家穆罕默德·纳斯尔丁·艾勒巴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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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孜哈尔学报:银行利息是合法的

文章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47 次浏览 • 2026-05-13 12:22 • 来自相关话题

网络转帖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艾孜哈尔学报:银行利息是合法的

我在朋友圈发了陈玉锋阿訇写的书的截图,这本书的结尾处,陈玉锋阿訇写了他自己经历的一个关于利息的事,文中他提到艾资哈尔学报168期曾经将银行利息判为合法,随后有好友也找到了艾资哈尔这篇法特瓦的原文出处,并还有一篇介绍这篇法特瓦的来龙去脉的评论文章,文章名叫

“The recent Azhar fatwā:Its logic,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我就不贴网址了,你自己去搜索,原文用英文写的,并附上了阿语原文,下面我把这篇文章翻译出来,仅供参考,正好可以和我前面发的文章相互呼应。

陈阿訇的书你买不着,也没有电子版,不要再问我怎么买。







“The recent Azhar fatwā:Its logic,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作者 Mahmoud A. El-Gamal

美国莱斯大学

叶哈雅 译

作者前言:

我不是法学家,我只是一名学术研究人员,因此我没有资格赞同或拒绝这项法特瓦,此篇文章的目的只是对这篇法特瓦做个解释和总结。解释一下这篇法特瓦说了什么?没说什么?大众学者对它的评价以及它的逻辑依据等等。

这个教令说了什么?

将自己的资金交给银行,并指定银行作为其委托投资的代理人,以换取双方约定的利润,这种形式的交易毫无疑问是可行的,因为古兰经及圣训中都没有禁止这种预先确定利润或报酬的交易,只要双方都同意这种交易形式。

毫无疑问,双方相互同意预先确定利润,这在教法中都是允许的,而且在逻辑上也是允许的,以便每一方都知道其应得的份额。

众所周知,银行只有在详细地研究了全球和国内市场和经济状况、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其类型及其平均预期盈利能力之后,才能为其客户预先确定这些利润或回报。

这个预先设定的利润率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或减少,例如,投资项目最初支付 4% 的回报率,后来增加到 15% 以上,现在,它最近又回落到接近 10%。

确定此类利润率及其变化的人必须遵守政府法规,预先设定一个数值——尤其是在这个缺乏诚信的时代——这将给投资者和银行都带来益处。

投资者得益于较低的利润率,因此可以相应地规划他们的生活,银行客户经理受益于薪酬激励,让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并在向投资者支付预定利润后仍保持有收益。在此期间,银行可能会亏损,那么银行如何预先指定利润率呢?答案是,银行可能在一项投资中亏损,但在许多其他投资中获利,从而弥补损失。

总而言之:通过投资机构将资金投资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人预先指定利润是允许的,没有任何可疑,这种类型的交易是根据其利益来判断的,不属于以物配主行为,因此将资金投资于预先约定利润或回报的银行是允许的,这没有任何坏处,安拉致知。

这个教令没说什么?

请注意,这个教令并没有明确地说所有银行的利息都是合法的。

坦塔维( Tantāwī )博士在其他地方明确表示过,银行存款的利息属于riba,银行贷款的利息也是 riba。(见 Mucāmalāt al-Bunūk ..., 2001, pp. 139-142)

这里有争议的地方有三点。
第一,经营性存储的资金是存款么?

第二,经营性借到的资金是贷款么?

第三,在投资活动中,是否禁止预先设定一方的利润?

关于“存款”,存在较少的分歧。

关于“贷款”,存在实质性的分歧:

Abdullāh Al-Najjār 对 Tantāwī 博士的立场解释如下:

给银行的资金不能被视为一种贷款形式,因为银行没有需求,只有有需求的人才会申请贷款。艾奈斯·本·马立克传述:穆圣说:“登霄之夜,我看见天堂门上写着:施散将得十倍回赐,借债将得十八倍回赐。”我说:‘吉布利莱啊!为什么借债贵过施散?’吉布利莱天使说:‘因为乞丐讨要时自己还有,借债者急需时才会向人张口。’”——《伊本·马哲圣训集》

因此,如果交易不是贷款,则必须将银行客户视为有意去银行寻求利润的投资者(银行公布他们支付的回报率,客户选择去他们喜欢的银行)。

法学家认为,一旦使用了存款资金,它们就得到了许诺,并且由于拥有担保(如贷款)比拥有信托(如存款)更可靠,因此存款合同就变成了贷款,所有增加都是被禁止的 Ribā。

此外,Mudāraba中的“预设利润”则是这项教法禁止的核心。

格尔达威和许多其他人认为,关于 Muzāracah(佃农)的圣训提供了禁止的依据。教法委员会提到了伊本·库达马 (ibn Qudāmah) 在 Al-Mughnī 中提出的“共识”主张,并确认“共识”与经典一样具有约束力。

法学委员会第 14 次会议,2003 年 1 月,决定 #133 (7/14),第 20-24 页。

“宗教法和世俗法对储户和银行之间关系的描述是借贷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相比之下,投资代理是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投资资金以换取固定工资或利润分成。在这方面,[宗教学者]有一个共识,即委托人拥有投资资金,因此有权获得投资收益并对其损失负责,而代理人有权在代理机构规定的情况下获得固定工资。因此,传统银行不是储户的投资代理人,银行从储户那里接收资金并使用它们,从而保证所述资金并使其成为贷款,在这方面,贷款必须按面值偿还,不得增加。”

“因此,几个世纪以来,所有学派的法学家都达成了一个共识,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的合伙企业预先指定投资利润,无论是预先指定的金额还是资本的百分比。该裁决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这种预先规定保证了本金,从而违反了合伙企业的本质,即分享利润和损失。这个共识已经建立起来,没有异议报告。在这方面,伊本·库达玛在《穆格尼》(Al-Mughnī)(第 3 卷,第 34 页)中写道:“所有保留意见的学者都一致认为,如果一方或双方规定已知数量的利润,那么合伙(qirād,或 mudāraba)就会失效,在这方面,宗教学者的共识本身就是一个法律证明。

预先指定利润

“贷款”问题被 Dr.Tantāwī 和他的支持者驳回对预设利润的问题进行了很长的讨论。Tantāwī 博士引用了 Abdul-Wahhāb Khallāf 和 Ali Al-Khafīf 博士等人来支持他的观点,即将投资机构限制在传统的 mudāraba(有利润分享,没有特定的利润)是不合适的。

固定利润的主要论点

Tantāwī(2001 年,第 131 页)逐字引用了 Khallāf(第 94-104 页)、Al-Khafīf(第 165-204 页)和其他人(第 204-211 页)的类似陈述,说:“在这个腐败、不诚实和贪婪的时代,利润不固定(占资本的百分比)将使本金受到投资资金的代理人的摆布,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机构”。

因此,他和前辈学者诉诸于众所周知的与利润分配无关的道德风险问题。

其次,一旦“贷款/存款”的论点被否定,剩下的问题是处理 Al-Mughnī 中的共识理论,以及它所依据的圣训:

共识的主张被接受吗?它有约束力吗?

该决定是否有经训依据,或者可以推翻?

如果预先确定利润率认为合伙企业有缺陷,这是否使其成为被禁止的 Ribā,或者是允许的 'Ijāra,例如双方商定的(尽管不确定的)工资支付是否合法?

佃农圣训

罕泽莱·本·盖斯传述:我关于以金银作租金出租土地请教拉尔·本·赫蒂贽,拉菲尔回答说:“这无妨。穆圣时代,人们出租土地,以水道两旁长出的庄稼和草秸之类为租金,结果有的有收成,有的没收成。当时,人们都以这种形式出租土地,穆圣因此而禁止了。至于数量确定且有保障的租金则无妨。”

——《伊本·马哲圣训集》

这则圣训表明,禁止对佃农出租的土地进行任何地理、时间或数量的预先约定,法学家得出结论,由于存在不确定性,而对任何一方进行预定的补偿是不允许的,这项关于佃农的裁决适用于其他合伙企业,包括 mudāraba 企业,因此,伊本·库达马哈认为,法学家们达成了一个共识,即不允许预先规定 mudāraba 的利润。

Dr.AbdullahAl-Najjārwrotea详细讨论了这侧圣训和由此得出的结论,其中他认为:禁止不是源于 [利润预先指定] 条件本身,而是源于可能导致争论的 gharar(不确定性)(引用 Al-Shawkānī 的 Nayl Al-Awtār 中的叙述和分析)。另一方面,他认为,这种合作关系本身就是一份报酬不明的雇佣合同,因此充满了不确定性。然而,一项共识裁决实际上允许了这份合同(包括利润分享),尽管有不确定性(正如 ibn Qudāmah 所说),因此,这种合伙企业属于一类合同,其中的不确定性 [包括由预先指定利润引起的] 被忽略,只要它不会导致法律争议。

Dr. Al-Najjār根据Al-Shawkānī’s 和 ibn Qudāmah’s的分析提出了许多其他论点,他说:这可能是 Rāfic 自己的非约束性结论,– 它可能仅限于特定类型的佃农,扎伊德·本·萨比特对这侧圣训提出异议,声称它与一个人杀死另一个人的特定事件有关(由阿布·达武德 (Abū Dāwūd) 辑录)– 伊本·库马尔转述的圣训则建议允许租赁土地(布哈里辑录),并对圣训提出异议– 先知的其他同伴,包括伊本·阿巴斯和其他人不同意Rāfic的观点,ibn Qudāmah 说, Rāfic 的一些叙述与同伴们的共识不同,因此必须摒弃。

在艾孜哈尔的会议上,穆罕默德·里夫卡特·乌斯曼博士提出了一个反驳意见,根据纳瓦维的说法,该圣训并不禁止以固定租金出租土地(这是以前争论的重点),但确实禁止预先指定利润。

大多数法学家认为,不允许在开始时就知道有缺陷/无效的 mudāraba。Tantāwī 博士专注于共识观点,即当 mudāraba 被认为有缺陷时(例如,由于预先指定投资者的利润),合同就变成了雇佣合同 ('ijara),据此,企业家/工人有权获得市场工资(参见 Fath Al-Qadīr 中的 ibn al-Humām 和 'um 中的 Al-Shaficī),他总结道(2001 年,第 133 页):

“因此,我们说银行为预先指定的利润投资成为投资者的雇佣工人,投资者因此接受银行给他们的金额作为他们的利润,任何超额利润(无论它们是什么)都被视为银行的工资。因此,这种交易是没有 Ribā 的,总而言之:我们找不到任何正典或令人信服的类比,只要双方同意,就禁止预先指定利润。”

早期法学家的引述

Tantāwī 博士(2001 年,第 95 页)引用了 Khallāf 博士的话,后者反过来引用了 Muhammad Abduh 1906 年的 Manār(#9,第 332 页)文章:“当一个人将他的钱交给另一个人进行投资并支付已知的利润时,无论预先指定的利润率如何,这都不构成明确禁止的 Ribā。这是因为不同意禁止预先指定利润的法律规则并不构成毁掉家庭的 Ribā 的明确类型。这种类型的交易对投资者和企业家都有利。相反,Riba对借钱人的来说只是因为需求而没有过错,而对放贷人来说riba是导致其贪婪和使其心变刚硬的原因,这两种类型的交易不可能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hukm)”。

Khallāf 博士,Liwā' 'Islām (1951, #4(11)) 接着说(引自同上,第 95-6 页): “没有证据表明利润不能预先指定。正如利润可以在双方之间分享一样,一方的利润也可以预先指定......这样的条件可能与法学家的观点不一致,但它并不与《古兰经》和圣训中的任何正典相矛盾”。

核心论点

Khallāf 博士将当前艾资哈尔裁决的基础总结如下: “对这种交易的唯一反对意见是 mudāraba 的有效性,即利润必须指定为百分比份额,而不是指定的资本金额或百分比。我对这个反对意见的回复如下: 第一:这个条件没有来自《古兰经》和圣训的证据。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非常不诚实的时代,如果我们不为投资者指定固定利润,他的合伙人就会吞噬他的财富。

第二:如果 mudāraba 因违反其条件之一而被认为有缺陷,则企业家因此成为雇佣工人,他所拿走的被视为工资。因为称其为 mudāraba 或 'ijāra 没有区别:这是一种有效的交易,使无法直接投资资金的投资者受益,并使获得资金的企业家受益。因此,这是一项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而不会伤害任何一方或其他任何人,禁止这种有益的交易将导致乌玛群体受损。

总结

艾资哈尔近期的学报确实允许某些类型的银行利息可以作为投资利润。

这个法特瓦至少有一个世纪的历史了;
大多数法学家都反对这个法特瓦;

少数人对有关佃农的圣训的真实性、权威性、适用性提出了质疑;

少数人质疑禁止预先指定利润的合理性;

我们还能声称存在“共识”么?

如果这个问题有争议,我们是否应该谨慎行事?我们应该遵循多数人的观点么?

全文完

感谢你能支持购买我写的新书,由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的《保险避坑指南》,本书已经登顶京东保险类图书月销量榜首,在下面的链接即可下单,也可以上京东、淘宝、天猫、抖音商城购买,拼多多上有可能买到盗版,请认准官方正版,谨防假冒。

——作者·叶哈雅 ——

明亚保险经纪资深合伙人/销售经理

全球寿险百万圆桌会员MDRT

IMA国际保险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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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哈乃斐是怎么看待虾的?

埃及旅行避坑指南

经训中提到的不清真食物都有哪些?

穆斯塔法·扎卡:传统商业保险符合教法

穆斯塔法·扎卡生平及其学术贡献

易卜拉欣·汗:人寿保险是否清真?
易卜拉欣·汗:保险——是否清真?

谢赫·蒙泽尔·卡夫教授关于保险法特瓦问答集锦

汽车保险与房屋按揭贷款是否清真?

伊斯兰保险与我的职业

再谈伊斯兰保险——穆斯林到底能不能买保险?

悲情本·拉登

伊朗为什么选择了什叶派?

作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的伊斯兰经济学

哲学不及格的道金斯们

伊玛目安萨里与《哲学家的矛盾》

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如何看待妇女?

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圣训学家穆罕默德·纳斯尔丁·艾勒巴尼

批判“伊斯兰”金融

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伊斯兰银行到底有多“伊斯兰”?

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查看全部
网络转帖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艾孜哈尔学报:银行利息是合法的

我在朋友圈发了陈玉锋阿訇写的书的截图,这本书的结尾处,陈玉锋阿訇写了他自己经历的一个关于利息的事,文中他提到艾资哈尔学报168期曾经将银行利息判为合法,随后有好友也找到了艾资哈尔这篇法特瓦的原文出处,并还有一篇介绍这篇法特瓦的来龙去脉的评论文章,文章名叫

“The recent Azhar fatwā:Its logic,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我就不贴网址了,你自己去搜索,原文用英文写的,并附上了阿语原文,下面我把这篇文章翻译出来,仅供参考,正好可以和我前面发的文章相互呼应。

陈阿訇的书你买不着,也没有电子版,不要再问我怎么买。







“The recent Azhar fatwā:Its logic,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作者 Mahmoud A. El-Gamal

美国莱斯大学

叶哈雅 译

作者前言:

我不是法学家,我只是一名学术研究人员,因此我没有资格赞同或拒绝这项法特瓦,此篇文章的目的只是对这篇法特瓦做个解释和总结。解释一下这篇法特瓦说了什么?没说什么?大众学者对它的评价以及它的逻辑依据等等。

这个教令说了什么?

将自己的资金交给银行,并指定银行作为其委托投资的代理人,以换取双方约定的利润,这种形式的交易毫无疑问是可行的,因为古兰经及圣训中都没有禁止这种预先确定利润或报酬的交易,只要双方都同意这种交易形式。

毫无疑问,双方相互同意预先确定利润,这在教法中都是允许的,而且在逻辑上也是允许的,以便每一方都知道其应得的份额。

众所周知,银行只有在详细地研究了全球和国内市场和经济状况、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其类型及其平均预期盈利能力之后,才能为其客户预先确定这些利润或回报。

这个预先设定的利润率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或减少,例如,投资项目最初支付 4% 的回报率,后来增加到 15% 以上,现在,它最近又回落到接近 10%。

确定此类利润率及其变化的人必须遵守政府法规,预先设定一个数值——尤其是在这个缺乏诚信的时代——这将给投资者和银行都带来益处。

投资者得益于较低的利润率,因此可以相应地规划他们的生活,银行客户经理受益于薪酬激励,让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并在向投资者支付预定利润后仍保持有收益。在此期间,银行可能会亏损,那么银行如何预先指定利润率呢?答案是,银行可能在一项投资中亏损,但在许多其他投资中获利,从而弥补损失。

总而言之:通过投资机构将资金投资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人预先指定利润是允许的,没有任何可疑,这种类型的交易是根据其利益来判断的,不属于以物配主行为,因此将资金投资于预先约定利润或回报的银行是允许的,这没有任何坏处,安拉致知。

这个教令没说什么?

请注意,这个教令并没有明确地说所有银行的利息都是合法的。

坦塔维( Tantāwī )博士在其他地方明确表示过,银行存款的利息属于riba,银行贷款的利息也是 riba。(见 Mucāmalāt al-Bunūk ..., 2001, pp. 139-142)

这里有争议的地方有三点。
第一,经营性存储的资金是存款么?

第二,经营性借到的资金是贷款么?

第三,在投资活动中,是否禁止预先设定一方的利润?

关于“存款”,存在较少的分歧。

关于“贷款”,存在实质性的分歧:

Abdullāh Al-Najjār 对 Tantāwī 博士的立场解释如下:

给银行的资金不能被视为一种贷款形式,因为银行没有需求,只有有需求的人才会申请贷款。艾奈斯·本·马立克传述:穆圣说:“登霄之夜,我看见天堂门上写着:施散将得十倍回赐,借债将得十八倍回赐。”我说:‘吉布利莱啊!为什么借债贵过施散?’吉布利莱天使说:‘因为乞丐讨要时自己还有,借债者急需时才会向人张口。’”——《伊本·马哲圣训集》

因此,如果交易不是贷款,则必须将银行客户视为有意去银行寻求利润的投资者(银行公布他们支付的回报率,客户选择去他们喜欢的银行)。

法学家认为,一旦使用了存款资金,它们就得到了许诺,并且由于拥有担保(如贷款)比拥有信托(如存款)更可靠,因此存款合同就变成了贷款,所有增加都是被禁止的 Ribā。

此外,Mudāraba中的“预设利润”则是这项教法禁止的核心。

格尔达威和许多其他人认为,关于 Muzāracah(佃农)的圣训提供了禁止的依据。教法委员会提到了伊本·库达马 (ibn Qudāmah) 在 Al-Mughnī 中提出的“共识”主张,并确认“共识”与经典一样具有约束力。

法学委员会第 14 次会议,2003 年 1 月,决定 #133 (7/14),第 20-24 页。

“宗教法和世俗法对储户和银行之间关系的描述是借贷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相比之下,投资代理是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投资资金以换取固定工资或利润分成。在这方面,[宗教学者]有一个共识,即委托人拥有投资资金,因此有权获得投资收益并对其损失负责,而代理人有权在代理机构规定的情况下获得固定工资。因此,传统银行不是储户的投资代理人,银行从储户那里接收资金并使用它们,从而保证所述资金并使其成为贷款,在这方面,贷款必须按面值偿还,不得增加。”

“因此,几个世纪以来,所有学派的法学家都达成了一个共识,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的合伙企业预先指定投资利润,无论是预先指定的金额还是资本的百分比。该裁决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这种预先规定保证了本金,从而违反了合伙企业的本质,即分享利润和损失。这个共识已经建立起来,没有异议报告。在这方面,伊本·库达玛在《穆格尼》(Al-Mughnī)(第 3 卷,第 34 页)中写道:“所有保留意见的学者都一致认为,如果一方或双方规定已知数量的利润,那么合伙(qirād,或 mudāraba)就会失效,在这方面,宗教学者的共识本身就是一个法律证明。

预先指定利润

“贷款”问题被 Dr.Tantāwī 和他的支持者驳回对预设利润的问题进行了很长的讨论。Tantāwī 博士引用了 Abdul-Wahhāb Khallāf 和 Ali Al-Khafīf 博士等人来支持他的观点,即将投资机构限制在传统的 mudāraba(有利润分享,没有特定的利润)是不合适的。

固定利润的主要论点

Tantāwī(2001 年,第 131 页)逐字引用了 Khallāf(第 94-104 页)、Al-Khafīf(第 165-204 页)和其他人(第 204-211 页)的类似陈述,说:“在这个腐败、不诚实和贪婪的时代,利润不固定(占资本的百分比)将使本金受到投资资金的代理人的摆布,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机构”。

因此,他和前辈学者诉诸于众所周知的与利润分配无关的道德风险问题。

其次,一旦“贷款/存款”的论点被否定,剩下的问题是处理 Al-Mughnī 中的共识理论,以及它所依据的圣训:

共识的主张被接受吗?它有约束力吗?

该决定是否有经训依据,或者可以推翻?

如果预先确定利润率认为合伙企业有缺陷,这是否使其成为被禁止的 Ribā,或者是允许的 'Ijāra,例如双方商定的(尽管不确定的)工资支付是否合法?

佃农圣训

罕泽莱·本·盖斯传述:我关于以金银作租金出租土地请教拉尔·本·赫蒂贽,拉菲尔回答说:“这无妨。穆圣时代,人们出租土地,以水道两旁长出的庄稼和草秸之类为租金,结果有的有收成,有的没收成。当时,人们都以这种形式出租土地,穆圣因此而禁止了。至于数量确定且有保障的租金则无妨。”

——《伊本·马哲圣训集》

这则圣训表明,禁止对佃农出租的土地进行任何地理、时间或数量的预先约定,法学家得出结论,由于存在不确定性,而对任何一方进行预定的补偿是不允许的,这项关于佃农的裁决适用于其他合伙企业,包括 mudāraba 企业,因此,伊本·库达马哈认为,法学家们达成了一个共识,即不允许预先规定 mudāraba 的利润。

Dr.AbdullahAl-Najjārwrotea详细讨论了这侧圣训和由此得出的结论,其中他认为:禁止不是源于 [利润预先指定] 条件本身,而是源于可能导致争论的 gharar(不确定性)(引用 Al-Shawkānī 的 Nayl Al-Awtār 中的叙述和分析)。另一方面,他认为,这种合作关系本身就是一份报酬不明的雇佣合同,因此充满了不确定性。然而,一项共识裁决实际上允许了这份合同(包括利润分享),尽管有不确定性(正如 ibn Qudāmah 所说),因此,这种合伙企业属于一类合同,其中的不确定性 [包括由预先指定利润引起的] 被忽略,只要它不会导致法律争议。

Dr. Al-Najjār根据Al-Shawkānī’s 和 ibn Qudāmah’s的分析提出了许多其他论点,他说:这可能是 Rāfic 自己的非约束性结论,– 它可能仅限于特定类型的佃农,扎伊德·本·萨比特对这侧圣训提出异议,声称它与一个人杀死另一个人的特定事件有关(由阿布·达武德 (Abū Dāwūd) 辑录)– 伊本·库马尔转述的圣训则建议允许租赁土地(布哈里辑录),并对圣训提出异议– 先知的其他同伴,包括伊本·阿巴斯和其他人不同意Rāfic的观点,ibn Qudāmah 说, Rāfic 的一些叙述与同伴们的共识不同,因此必须摒弃。

在艾孜哈尔的会议上,穆罕默德·里夫卡特·乌斯曼博士提出了一个反驳意见,根据纳瓦维的说法,该圣训并不禁止以固定租金出租土地(这是以前争论的重点),但确实禁止预先指定利润。

大多数法学家认为,不允许在开始时就知道有缺陷/无效的 mudāraba。Tantāwī 博士专注于共识观点,即当 mudāraba 被认为有缺陷时(例如,由于预先指定投资者的利润),合同就变成了雇佣合同 ('ijara),据此,企业家/工人有权获得市场工资(参见 Fath Al-Qadīr 中的 ibn al-Humām 和 'um 中的 Al-Shaficī),他总结道(2001 年,第 133 页):

“因此,我们说银行为预先指定的利润投资成为投资者的雇佣工人,投资者因此接受银行给他们的金额作为他们的利润,任何超额利润(无论它们是什么)都被视为银行的工资。因此,这种交易是没有 Ribā 的,总而言之:我们找不到任何正典或令人信服的类比,只要双方同意,就禁止预先指定利润。”

早期法学家的引述

Tantāwī 博士(2001 年,第 95 页)引用了 Khallāf 博士的话,后者反过来引用了 Muhammad Abduh 1906 年的 Manār(#9,第 332 页)文章:“当一个人将他的钱交给另一个人进行投资并支付已知的利润时,无论预先指定的利润率如何,这都不构成明确禁止的 Ribā。这是因为不同意禁止预先指定利润的法律规则并不构成毁掉家庭的 Ribā 的明确类型。这种类型的交易对投资者和企业家都有利。相反,Riba对借钱人的来说只是因为需求而没有过错,而对放贷人来说riba是导致其贪婪和使其心变刚硬的原因,这两种类型的交易不可能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hukm)”。

Khallāf 博士,Liwā' 'Islām (1951, #4(11)) 接着说(引自同上,第 95-6 页): “没有证据表明利润不能预先指定。正如利润可以在双方之间分享一样,一方的利润也可以预先指定......这样的条件可能与法学家的观点不一致,但它并不与《古兰经》和圣训中的任何正典相矛盾”。

核心论点

Khallāf 博士将当前艾资哈尔裁决的基础总结如下: “对这种交易的唯一反对意见是 mudāraba 的有效性,即利润必须指定为百分比份额,而不是指定的资本金额或百分比。我对这个反对意见的回复如下: 第一:这个条件没有来自《古兰经》和圣训的证据。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非常不诚实的时代,如果我们不为投资者指定固定利润,他的合伙人就会吞噬他的财富。

第二:如果 mudāraba 因违反其条件之一而被认为有缺陷,则企业家因此成为雇佣工人,他所拿走的被视为工资。因为称其为 mudāraba 或 'ijāra 没有区别:这是一种有效的交易,使无法直接投资资金的投资者受益,并使获得资金的企业家受益。因此,这是一项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而不会伤害任何一方或其他任何人,禁止这种有益的交易将导致乌玛群体受损。

总结

艾资哈尔近期的学报确实允许某些类型的银行利息可以作为投资利润。

这个法特瓦至少有一个世纪的历史了;
大多数法学家都反对这个法特瓦;

少数人对有关佃农的圣训的真实性、权威性、适用性提出了质疑;

少数人质疑禁止预先指定利润的合理性;

我们还能声称存在“共识”么?

如果这个问题有争议,我们是否应该谨慎行事?我们应该遵循多数人的观点么?

全文完

感谢你能支持购买我写的新书,由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的《保险避坑指南》,本书已经登顶京东保险类图书月销量榜首,在下面的链接即可下单,也可以上京东、淘宝、天猫、抖音商城购买,拼多多上有可能买到盗版,请认准官方正版,谨防假冒。

——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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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哈乃斐是怎么看待虾的?

埃及旅行避坑指南

经训中提到的不清真食物都有哪些?

穆斯塔法·扎卡:传统商业保险符合教法

穆斯塔法·扎卡生平及其学术贡献

易卜拉欣·汗:人寿保险是否清真?
易卜拉欣·汗:保险——是否清真?

谢赫·蒙泽尔·卡夫教授关于保险法特瓦问答集锦

汽车保险与房屋按揭贷款是否清真?

伊斯兰保险与我的职业

再谈伊斯兰保险——穆斯林到底能不能买保险?

悲情本·拉登

伊朗为什么选择了什叶派?

作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的伊斯兰经济学

哲学不及格的道金斯们

伊玛目安萨里与《哲学家的矛盾》

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如何看待妇女?

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圣训学家穆罕默德·纳斯尔丁·艾勒巴尼

批判“伊斯兰”金融

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伊斯兰银行到底有多“伊斯兰”?

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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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ba”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文章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82 次浏览 • 2026-05-13 08:06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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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Riba”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本文是我翻译国外学者对所谓“YSL金融”内容提出质疑的系列文章之一,后续还会不定期介绍新的作品给大家,通过文章内容可知,学界从古至今并未对利息是否等同于高利贷达成共识,相关的讨论足够深入,发人深省。

本文属于旧文重发,因原文被删帖,故对内容作了删减。

原文题目:The Riba-Interest Equivalence: Is there an 共识 (consensus)?

作者: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Dr. Mohammad Omar Farooq )是巴林大学经济与金融学副教授,并任教于UOB YSL银行系,曾担任巴林银行与金融研究所YSL金融中心主任,在此之前,曾旅美20年,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做博士后研究员,并在上爱荷华大学执教,他也是YSL金融机构会计和审计组织(AAOIFI)技术工作组的成员。

叶哈雅 译

正文:

一种学术观点将高利贷定义为不仅包括利息,还包括涉及投机和资本收益、垄断、囤积和无地租的交易等任何没有价值转移的获利。

YSL银行业务,与基于利息的传统银行业务不同,其基础是YSL声称的禁止利息。当然,高利贷被明确且无可争议地禁止。

关于被禁止的某些类型的高利贷- 绝对没有争议。由于本文的范围不需要对每个相关的YSL术语提供详细的解释,因此在这里指出,利息被归类为要么是 Riba al-nasia(延期付款)要么是Riba al-fadl(与商品交换有关,尤其是易货贸易),后者主要是根据圣训添加的。

法学中 Riba 的范围在现代扩大到包括所有形式的利息(高利率或低利率、名义或真实、简单或复合等),而基于 类比(类比演绎)的 Riba al-fadl 扩展到六种以上的商品。

然而,根据伊本·阿巴斯(Ibn Abbas)的说法,他是先知的主要同伴之一,也是最早的YSL法学家,以及其他少数同伴(乌萨马·伊本·扎伊德、阿卜杜拉·伊本·马苏德、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认为唯一非法的 Riba 是 Riba al-jahiliyyah”[即 riba an-nasia 的形式] [Saleh,第 27 页] 当然,现如今流行的正统的立场与这一记录相反。

然而,什么是高利贷及其范围,利息和高利贷是完全等同还是更严格?另一个词——Riba,尤其是银行利息,是高利贷吗?将 Riba 等同于一般的利息,代表相同学派的传统文献 [Ahmed, p. 28],可以互换地指代这两件事。因此,在解释禁止高利贷的理由时,文献处理了禁止利息的理由,即假设两者完全等同。

YSL银行和金融运动的倡导者经常声称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一个共识,在这篇文章中,我们研究了这种共识主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换句话说,这篇文章的主题不是利息是否被禁止,而是是否存在关于高利贷等同于利息的共识。

共识——关于利息与高利贷相等的主张?

利息是否是高利贷的问题不仅作为学术话语或论战很重要,事实上,有一种倾向甚至声称辩论已经结束,或者没有进一步的辩论或争端的余地,以下是一些实例。

学者的普遍共识显然是,高利贷和利息之间没有区别。[穆罕默德·阿里夫]

教法不允许高利贷,现在经济学家普遍认为riba不仅限于高利贷,还包括利息。[Chiara Segrado,“YSL小额信贷和社会责任投资”,2005年8月]

著名的学者优素福·格尔达威博士认为,禁止利息问题是一个已解决的问题,“其中没有任何规定让任何改革主义者重新解释并提供任何借口来陈述其他任何事情”。他指出,这是“一个经受住了当今和过去乌玛的共识考验的问题”。[赛义德·坦维尔·艾哈迈德。“试图为利息辩护,徒劳无功,”]

法学家及经济学专家的共识是,利息等同于教法中所谓的高利贷,受到强烈谴责。[马比德·阿里·贾希和穆纳瓦尔·伊克巴尔。“YSL银行业:对一些常见问题的回答”,YSL开发银行,不定期文件第4号,2001年。]

历史上,高利贷与利息的等同性一直被所有思想流派一致承认。根据这一共识,YSL会议组织(YSL会议组织)的YSL律法学院最近在其第10(10/2)号决议中发布了一项裁决,支持关于禁止利息的历史性共识。[伊克巴尔和莫利纽克斯,第 9 页;IFC/2000年]

Riba(高利贷),如果你愿意的话,可以称之为银行利息,是经训文本所禁止的。这是法学家一致得出的结论。[Nyazee,第 1 页]

学者们就两种类型的 riba 都是不允许的,从而建立了学术共识,任何辩论都因此而结束。[祖海利,阿卜杜勒卡德尔·托马斯,第29页]

禁止 Riba al-nasia 基本上意味着教法不允许预先确定贷款的正回报作为等待的奖励。从这个意义上说,根据所有法学家的共识,高利贷与当代利息概念具有相同的含义和意义。贷款是用于消费还是商业目的,以及贷款是否由商业银行提供(或接受),都没有区别。

与经济和金融有关的话语中充斥着这种虔诚和绝对主义的言论。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在学者中,在声称达成共识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协商一致或一致同意的概念只能从事实层面来看待,无论这种协商一致存在或已经存在。 “共识”一词的使用本身就激发了信徒的敬畏,因为根据法学的原则,共识的概念带有宗教无误的概念,因此具有约束力,反对共识可能会引起正统派的抛弃。

法律话语中的共识虽然对共识概念的详细阐述既不是本文的重点,也不可能在此范围内进行阐述,但是否对高利贷-利息等同达成共识,这必然意味着YSL教禁止利息,需要对共识有一些基本的理解。一方面,普通穆斯林很容易误解相关问题,也很容易被误导,另一方面,如果从一开始就没有认识到和解决与共识概念相关的自然和问题的现实,那么其他虔诚的学者(甚至专家)可能会歪曲这些问题。为了全面阐述共识的教义,鼓励读者阅读我的书《走向我们的改革:从法律主义到以价值为导向的法律和法理学》,国际YSL思想研究所,2011年出版的《共识的教义:有没有共识?》一章。

就共识而言,人们一开始就遇到了教义的问题。关于共识的定义,没有共识。一些人将其定义为先知同伴的共识。其他人则将其定义为学者的共识。尽管如此,其他人将其定义为整个世界的共识。一些人认为通过积极参与达成共识,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对任何不同声音保持沉默是可以接受的。虽然一些人认为共识对当代人具有约束力,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一旦实现了共识,它就是不可侵犯和有约束力的。

到伊历 3-4 世纪,出现了几个正统学派,每个学派内部都有广泛的共识。然而,多元法理学流派的存在并不是共识的证据,而是缺乏共识。

翻阅《哈乃斐法》的主要文本之一《赫达亚》(查尔斯·汉密尔顿翻译,达鲁尔·伊沙特,卡拉奇,1989年),人们几乎可以随机选择一个主题,看看是否就哈乃斐派的三位长老(伊玛目阿布·哈尼法和他的两个门徒,伊玛目阿布·优素福和伊玛目穆罕默德)能就书中涉及的大部分问题达成一致。现实情况是,无论选择何种定义——同伴、学者或整个乌玛的共识——实际上并没有很多主题或问题存在共识。

这并不是暗示或断言共识在历史上没有发挥过一些至关重要的作用,或者它根本没有任何作用。相反,这是为了帮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人们既不需要也不应该声称一个概念的神圣性,因为这个概念根本没有这种公认的神圣性。此外,正如在共识一章[Farooq,2010]中所解释的那样,除了一些广泛而基本的问题外,几乎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达成共识或共识。因此,在接受任何关于在某事上有共识的说法时需要谨慎。

事实上,据传述,四所正统派之一的创始人伊玛目罕百里提出了一个警告性断言:“任何声称达成共识的人都是骗子。”

这种利息是高利贷是普遍的、正统的立场,然而,任何关于共识(共识)的主张,特别是关于高利贷-利息等价性的说法都应该非常谨慎地对待,尤其如此,因为即使是正统立场也无法阐明任何可行和商定的高利贷定义。

这可能会让许多人感到惊讶,但正如一位杰出的当代巴基斯坦正统法学家/学者所写的那样:尽管YSL银行和金融界猖狂的活動,尽管对禁止高利贷的普遍同意,但对高利贷的确切意义沒有达成一致。例如,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1992年发布了一份调查问卷,其中最上面的问题是:riba是什么意思?

人们本来以为YSL会议组织的教法学院或其他宗教团体会为人们的指导,特别是投资者的指导制定一个定义,虽然学院的裁决对任何人都没有约束力,只是一些建议,但为了所有人的利息,可以通过讨论来完善这一定义,以适应现代交易,以定义的形式对riba的含义进行明确的陈述,即使对银行,尤其是西方银行来说也非常有帮助,不幸的是,没有制定这样的定义。[Nyazee,2000年,第2页]

Nyazee进一步解释道:这听起来可能有点夸张,但事实并非如此。今天有许多学者坚持认为,riba不是我们所说的现代术语中的利息。然而,大多数现代学者坚持认为,利息是理所当然是被禁止的,即使是这些学者也不能完全确定riba涵盖哪些交易,这种不确定性是由于对 riba 及其规则的含糊不清而产生的。

正如倡导YSL银行和金融业的声音越来越强大一样,也有一些声音过去已经存在,甚至挑战这些机构及其运作的相关性和总体YSL性。尽管只有几个教法专家提供了教令(宗教法令),但迄今為止,关于YSL经济和金融的文献一直沒有令人信服,也无法成功地消除对所谓的利息和高利贷之间的相同的怀疑,要么没有被听到足够多的声音。[I'lam al-Muwaqqi'in,第2部分,第179页。]

当然,这可能是教法或法律中唯一涉及数千亿美元风险的领域,此外,许多教法专家可以积累大量的世俗财富。[参见欧文·马修斯(Owen Matthews),“西方如何经营YSL银行”,《新闻周刊》[2005年10月31日]

虽然关于riba的演变的正统立场并不一定受到世俗考虑的玷污,但当代IBF的论述确实注意到“关于'出售教令'的辩论......“法特瓦战争”等[Warde,第227页]

值得注意的是,古典的正统立场围绕着riba,而现代的、当代的话语不仅围绕着riba,而且围绕着“riba-利息”。当代教法专家对IBF运动赞助人的政治暴政或财富集中几乎没有什么意见。

关于高利贷-利息的不同立场

伊本·阿巴斯 [归真于伊历 687 年]“阿卜杜拉·伊本·阿巴斯是先知的堂兄,出生于回历(公元622年)前两年,他更出名的是他对传统的广博知识,而不是他在先知死后所扮演的有争议的政治角色。

伊本·阿巴斯(Ibn Abbas)以及先知的一些同伴(乌萨马·伊本·扎伊德、阿卜杜拉·伊本·马苏德、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和主要的麦加学者)认为,唯一非法的 riba 是 riba al-jahiliyyah(蒙昧时期的高利贷)

贷款人在到期日询问借款人:“您会偿还债务还是增加债务?增加的利息通常是通过对在订立贷款协议时已经核算的利息收取应计利息来实现的。相反,riba al-Nasaiah 和 riba al-Fadl 在著名的圣训中都规定了金、银、小麦、大麦、枣子和盐这六条,是合法的。

这种对riba的自由主义解释依赖于伊本·阿巴斯本人传述的圣训,在他看来,该圣训已经取代了前一个圣训。这最后一篇关于高利贷的圣训,其真实性通常没有确定,但以相互矛盾的方式解释,实质上说:“除了nasiah之外,没有高利贷(nasiah在这里被理解为蒙昧时期的高利贷)。伊本·阿巴斯对这段圣训的解释的反对者认为,它更加强调riba al-nasi'a,而不是取代以前的圣训。[萨利赫,第26-27页]

为了更好地理解伊本·阿巴斯的立场,重要的是要理解,如果伊本·阿巴斯的立场是真实,并且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它不如其他关于高利贷的圣训或叙述的真实性,那么所有关于高利贷-利息对等的观点就站不住脚了。该圣训可在 布哈里圣训, Kitab al-Buyu, #2178 中找到。根据本圣训中报告的伊本·阿巴斯的立场,除了涉及延期付款的交易外,没有riba,因此,伊本·阿巴斯的这一立场否认了另一种形式的 riba al-Fadl。代表正统观念的等价学派认为,所有形式的利息或“不合理的延期支付”都是被禁止的,这种笼统的立场与伊本·阿巴斯的立场相矛盾。从本质上讲,伊本·阿巴斯的叙述相当于说,只有 riba al-jahiliyyah 是非法的 高利贷。“(《萨利赫》,第27页)

如果仅将riba al-jahiliyyah视为被禁止,那么在借款人无法全额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本金在剥削环境中增加或成倍增加,则只会禁止这种增加。换句话说,对利息的全面禁止不能从对 riba al-jahiliyyah 的禁令中推断出来,riba al-jahiliyyah 在古兰经中也称为被禁止的 高利贷。这就是为什么伊本·阿巴斯和先知的其他同伴没有将 riba al-fadl 视为被禁止的立场如此重要,因为 riba al-fadl 已经确立了对 riba 的更广泛禁止,声称包括所有利息或规定的过度行为。正如 Nyazee 所反映的那样:

早期法学家给出的定义,如今被许多学者认为并不适合现代交易。事实上,大多数学者将这种定义限制在他们所理解的 riba al-fadl 领域。[Nyazee,2000 年,第 2 页,fn.#7]

鉴于对高利贷的定义和理解存在模糊不清,伊本·阿巴斯(Ibn Abbas)关于拒绝禁令所涵盖的riba al-fadl的立场,在正统立场的眼中是一根眼中钉,因此,有一种倾向是,通过声称他后来改变了立场,或者辩称他只是在涉及延期付款的交易中强调 riba 的存在,从而草率地驳回这一说法。其中,法兹鲁尔·拉赫曼(Fazlur Rahman)在他的文章“高利贷与利息”[Rahman 1964]中详细讨论了伊本·阿巴斯的立场,并揭露了那些试图解释伊本·阿巴斯的变体立场的人的谬误。另见Farooq, 2007a。

乌萨马·伊本·扎伊:

关于上文传述的伊本·阿巴斯的同一圣训,先知的另一位同伴乌萨马也表示持同样的观点。关于这一点的进一步讨论可以在Raquib uz Zaman博士的一篇文章中找到,“国家的货币和财政政策:索赔与现实”[Zaman,1988],这种观点的含义与上面讨论的伊本·阿巴斯的观点相同。[见阿卜杜拉·赛义德,第30页]

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

“古兰经禁止的 高利贷 被称为 riba al Duyun、riba al-Jahili 或 riba al-Nasiah。先知的一些追随者认为这是唯一被禁止的高利贷。他们依赖于乌萨玛·伊本·扎伊德之后与伊本·阿巴斯有关的一句话,大意是:“除了Nasiah,没有高利贷。[Saleh,同前。]

这一论点也反映了扎伊德·本·阿尔卡姆、巴拉·本·阿齐卜和伊本·祖拜尔在先知的同伴中的观点。[Engku Rabiah Adawiya Engku Ali博士,“高利贷 及其在YSL教中的禁令”,马来西亚国际YSL大学]。

这种观点的含义与上文讨论的伊本·阿巴斯的观点相同。另见Saleh,第26-27页。

巴拉·本·阿齐布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英古阿里]

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英古阿里]

阿卜杜拉·伊本·马苏: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达乌德·伊本·阿里 [归真于YSL历 270 年]

达乌德·伊本·阿里更广为人知的是查希尔主义的创始人。在奥马尔·法鲁克(Omar Farrukh)博士发表的一篇文章“扎希尔主义”中,详细解释了扎希里对高利贷的看法。

“高利贷问题:高利贷是被禁止的。但是,一个关于它的传统带来了困难,与此相关的是,先知穆罕默德说过:“(你可以)用金换金,用银换银,用小麦换小麦,用大麦换大麦,用枣换枣,用盐换盐,只用等量和当场交换。

在所有其他商品中,您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交易,前提是(易货交易)在现场进行。早期的法学家从这一传统中得出结论,任何商品的数量都不应以更大量的相同商品进行易货交易;否则,所占的盈余将是高利贷。但是,如果用一定数量的锻造黄金换取大量未锻造的黄金,那么盈余将是一种收益,或者更好的是,一种手工艺的工资。此外,他们认为先知提到的六种商品只是例子;因此,用铜、咖啡、皮革、苹果或羊毛分别换取大量这些商品,也被“类推”视为高利贷的一种形式。另一方面,达乌德·伊本·阿里认为先知穆罕默德是故意为这些商品命名的。如果他打算延长这份名单,没有什么能阻止他这样做。因此,如果一个人用一定数量的货物,比如铁、玉米、苹果或胡椒,换取大量相同的商品,那么盈余就不是高利贷,而是收益。[Farrukh,未注明日期]

根据扎希里的说法,在riba al-Fadl(实物交换)中,被禁止的高利贷仅适用于先知在圣训中指定的六种商品。由于扎希里学派拒绝类比推理,该学派拒绝将高利贷扩展到其他商品,这与IBF运动广泛禁止所有形式的“过度”(高利贷)的立场相矛盾,包括利息。达乌德·扎希里(Dawud al-Zahiri)非常有争议,许多正统派学者对他持高度批评态度。然而,随后,伊玛目伊本·哈兹姆也接受了扎希里主义,并成为学派更重要的标志,超过了扎希里。伊本·哈兹姆也采取了与扎希里相同的立场。换句话说,根据扎希里主义,禁止的范围比传统上扩大的禁止要有限或狭窄得多。

伊玛目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 [归真于伊历 273 年]:

即使在古典学者中,对高利贷的定义和解释也留下了很大的意见分歧空间。伊玛目艾哈迈德被认为是法学正统学派之一的创始人。他的立场是,只有 riba al-jahiliyyah 是非法的 高利贷。

“《古兰经》强烈谴责高利贷,但除了对比高利贷和慈善,并提到过高的'加倍'之外,几乎没有解释这个词的含义。评论家们描述了一种前YSL的做法,即向债务人拖延,以换取本金的增加(riba al-jahiliyyah)。由于这种做法被记录为在启示时就已经存在,因此它是所禁止的一个特定例子。因此,罕百里学派的创始人伊本·罕百里宣称,这种做法——“支付或加薪”——是唯一的高利贷形式,毫无疑问,禁止这种做法。[Vogel 和 Hayes,第 72-73 页,引用 Ibn Qayyim al-Jawziyya,归真于 1350 年,I'lam al-muwaqqa'in 'ala rabb 'alamin,Taha 'Abd al-Ra'uf Sa'd 编,贝鲁特:Dar al-Jil,1973 年,2:153-4]

有人认为,即使类比作为法学渊源的有效性被接受,将禁令扩大到六种商品之外,也可能违反有效的类比的条件之一。“类比成立的第五个条件是,原类比的法律措辞在因果关系确定后不得改变。原因是,就文字和精神而言,文本禁令先于“类比”。类比在有文本法律的情况下是无效的。同样,如果改变原案的法律措辞,也是无效的。...[例如]......先知只允许在圣地内杀死他指定的五种爬行动物。这些爬行动物的类比不能扩展到其他动物,因为因果关系改变了文本的文字。因此,先知豁免的动物数量将超过五种。因此,这是不能被允许的。[哈桑,1986 年,第 23 页]

再一次,全面和笼统地禁止利息的主张与这一立场背道而驰,只要riba al-Jahiliyyah是非法的。

伊本·库达玛 [归真于公元 1223 年]:

他是罕百里学派的著名学者。他认为,当贷款涉及的物品既没有称重也没有测量时,债权人应该取回原来的价值。尽管这种观点只适用于未称重或测量的物品,但它对下文讨论的伊玛目伊本·泰米叶的后来更普遍的观点产生了影响。

“如果借出的物品既未称重也未计量,则可选择要求在偿还之日归还等价物,或要求归还该物品在出借之日的价值。伊本·库达马认为,在没有测量或称重的物品的情况下,不可能有等价物,因此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归还物品最初产生时的价值,即在贷款合同订立时的价值。[W. M. Ballantyne, Commercial Law in the Arab Middle East: The Gulf States (London: Lloyds of London Press, 1986), pp. 125-6; *refer to Al- Mughni, Vol. 4, pp. 357-8]

伊玛目伊本·泰米叶 [归真于公元 1328 年]:

伊玛目伊本·泰米叶几乎不需要任何介绍,他的观点进一步建立在伊本·库达玛的基础上。据他介绍,贷款人应该能够收回原始价值(或经通胀调整的价值),这与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区别有关。从他的观点来看,可以推断出,不可能有任何全面的利息禁令。也就是说,仅包括通货膨胀溢价的名义利息不会被禁止。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利息是被禁止的,但积极的实际利息是被禁止的。“伊本·泰米叶(Ibn Taymiya),一个独立的罕百里人,他的观点经常得到法律现代主义者的认可......认为贷款人应收回原价值。

有理由认为,伊本·泰米叶的观点是应该被采纳的观点,因为贷款人没有参与交易——他没有从交易中获得真正的利润,如果他无法弥补因通货膨胀而遭受的损失,他就更不愿意提供无偿贷款。[W. M. Ballantyne, 阿拉伯中东商法:海湾国家 (伦敦:伦敦劳埃德出版社,1986年),第125-6页]

Ebusuud Efendi,公元 1545 年至 1574 年间伊斯坦布尔的穆夫提:

“也许最古老的这种声明是由公元 1545 年至 1574 年间伊斯坦布尔的穆夫提 Ebusuud Efendi 发表的,他在任期即将结束时拥有”eyh“lislam 头衔。埃布苏德为这种利息获取行为辩护,尤其是瓦克夫(慈善基金会)的行为,认为这是一个实际的必需。不出所料,这种少数派观点虽然得到了奥斯曼帝国苏丹苏莱曼的认可,但遭到了阿拉伯世界大多数学者的拒绝,他们继续支持无息贷款和传统的合伙融资形式。因此,欧洲的银行模式直到18世纪才在YSL世界得到普遍采用。[el-Gamal,2000年;在线,第2页]

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 [1817-1898 CE]:

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Sir Syed Ahmad Khan)是印度阿里加尔运动的改革派领袖,也是阿里加尔穆斯林大学的创始人。禁止高利贷或任何涉及高利贷的交易,这个令人费解的问题是通过将'riba'一词翻译为高利贷,并将其与西方的利息概念区分开来,得到了解决。这是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和他的学派的其他人,如纳齐尔·艾哈迈德、赛义德·图法尔·艾哈迈德·曼格洛里等人在印度采用的思路。一些埃及乌拉玛,如陶菲克·阿芬迪(Tawfik Affendi)和YSL·哈利勒(Sh. Islamil Khalil)以及土耳其的现代主义者表达了同样的观点。[Fazlur Rahman Gunnauri,第 24-25 页]

"...他对社会凝聚力、社会进步和社会公平的关注影响了他对学者迄今为止标准禁止 高利贷(利息)的抵制。他断言,这项禁令只应适用于穷人的债务,这些穷人是出于必要而借钱。它不应适用于那些不断扩大商业活动为公共利息做出贡献的人。[查尔斯·特里普,《YSL教与道德经济:资本主义的挑战》[剑桥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6页,引自J.M.S.Baljon,《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的改革和宗教思想》(拉合尔,1970年),第34-49页]穆罕默德·阿卜杜 [1849-1905] 和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1865-1935]

穆罕默德·阿卜杜·拉希德·里达:

“据称,根据埃及大穆夫提穆罕默德·阿卜杜(归真于 1905 年)和他的门徒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的说法,被禁止的是形式在蒙昧时期。纳比勒·萨利赫(Nabil Saleh)在总结阿卜杜勒和里达的观点时认为,根据他们的说法,定期贷款的第一次增加是合法的,但如果在到期日决定推迟该到期日以进一步增加,这将被禁止。这种观点显然是基于塔巴里(Tabari)的评论中关于前YSL时期如何实行高利贷的报告。必须指出的是,这些学者并没有明确和公开地暗示,利息是可以接受的,没有任何限制。[赛义德,第43页;关于类似的观察,另见萨利赫,第28页;El-Gamal:“Rashid Rida on 高利贷”]。阿卜杜拉·赛义德 (Abdullah Saeed) 根据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Muhammad Rashid Rida) [归真于 1935 年](Muhammad Rashid Rida,归真于 1935 年)讨论了以下内容,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Muhammad Rashid Rida) 是一位杰出的学者,也是谢赫·穆罕默德·阿卜杜赫 (Shaikh Muhammad Abduh) 的门徒。

"...在归因于先知的与高利贷有关的真实圣训中,有一条似乎提到了“贷款”(qard)或“债务”(dayn)这两个术语。在与高利贷有关的圣训中没有提到任何贷款或债务,导致少数法学家争辩说,实际上被禁止的高利贷是某些形式的销售,这些销售在圣训文献中被提及。[引自Rida, al-高利贷 wa al-Mu'amalat fil al-Islam, 开罗:Maktabat al-Qahira, 1959, p. 11]阿卜杜赫的观点主要是通过他的弟子里达的作品为人所知的。他们的观点并没有得到任何一揽子的赞同。现实恰恰相反,他们的观点在这个背景是,他们没有赞同高利贷和利息之间的任何简单等式,他们还批准了某种形式的利息。

“无论阿卜杜赫的确切意图如何,他关于将所有形式的利息等同于高利贷的矛盾心理,与正在进行的关于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合法性限制的重新评估相呼应。”[Tripp,同前,第127页]

来自印度和麦加的乌拉玛(学者)[公元 1920 年代]:

一些学者认为,只有消费贷款才属于禁止高利贷的范围,因为借款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并且容易受到不公正和剥削。这一立场和基本论点可能值得怀疑,但在本文中,每个不同的立场都没有得到详细研究。取而代之的是,正在提出的事实与关于高利贷-利息等价的共识的主张相矛盾。

谢赫·穆罕默德·阿布·扎伊德 (1930):

他是来自埃及达曼胡尔的谢赫。他因著作《Al-hidaya 'irfan fi tafsir al-Qur'an bil-Qur'an》而赢得了正统派的愤怒。“1930 年,阿布·扎伊德 (Abu Zayd) 试图使用伊提哈德 (Ijtihad) 来解释当前的 高利贷 做法,坚持认为仅靠过高的利息是非法的。”[Jansen, J.J.G.,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现代埃及, Leiden, E.J.Brill, 1980, p. 89, Jay Smith - 1996年1月提到,

Marouf al-Daoualibi博士:

其中,“在1930年代,叙利亚学者Marouf al-Daoualibi建议《古兰经》只禁止消费贷款的利息,而不禁止投资贷款的利息,而在1940年代,埃及法学家桑胡里认为,被禁止的应当是复利。

谢赫·穆罕默德·阿卜杜勒·阿拉·德拉兹(Shaikh Mohammad Abd Allah Draz)是大乌拉玛机构的成员,也是开罗爱资哈尔大学的教授。谢赫·德拉兹(Shaikh Draz)在索邦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在【萨利赫,第29页】提到了他的立场与高利贷-利息对等相矛盾。他的立场是在向巴基斯坦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中被提及的,该上诉反对将该国的所有利息作为教法的一部分。

扎伊丹·阿布·卡里姆·哈桑:

【萨利赫,第29页】在他的书中提到了这位学者的不同立场。阿卜杜拉·优素福·阿里 [归真于 1953]

阿卜杜拉·优素福·阿里(Abdullah Yusuf Ali)可能是最受欢迎的古兰英文译本作者。他不是将 riba 等同于高利贷,而是将高利贷等区别开来,并在《古兰经:文本、翻译和评论》[Tahrike Tarsile Qur'an,第2版,1988年]脚注#324中写道:

“高利贷受到最强烈的谴责和禁止,禁止是毫无疑问的。当我们谈到高利贷的定义时,存在着意见分歧的余地。根据伊本·卡蒂尔的说法,哈德拉特·欧麦尔在这件事上感到有些困难,因为使徒在问题的细节得到解决之前就离开了这个世界。这是他希望从使徒那里得到更多启示的三个问题之一,另外两个是希拉法特和卡拉拉特。...我们的乌拉玛,无论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都编写了大量关于高利贷的文献。我在主要原则上同意他们的观点,但在高利贷的定义上与他们有所不同。由于这个主题极具争议性,我将不在本评注中讨论它,而是在其他地方的适当场合讨论。我接受的定义是:不是以合法贸易的方式,从黄金和白银的贷款以及小麦、大麦、枣子和盐等必需品中赚取的不当利润(根据穆圣本人提到的清单)。我的定义将包括各种暴利,但不包括经济信贷,这是现代银行和金融的产物。

穆罕默德·阿萨德 [1900-1992]:

穆罕默德·阿萨德(Muhammad Asad)是《古兰信息》的著名作者,他不是将利息等同于高利贷,而是将 riba 等同于高利贷。他在这方面的评论说明:

这是《古兰启示录》年表中最早提到“高利贷”一词和概念的记载。在一般的语言学意义上,该术语表示事物的“增加”或“增加”超过其原始大小或数量;在术语中,它表示一个人或一群人借给另一个人或一群人以利息的方式非法增加一笔金钱或物品。考虑到他们那个时代或之前的经济状况的问题,大多数早期的法学家将这种“非法增加”与通过任何形式的有息贷款获得的利润联系起来,而不管所涉及的利率和经济动机如何。综上所述,正如关于这一主题的大量法律文献所证明的那样,学者尚未能够就高利贷的定义达成绝对的一致意见:这个定义将涵盖所有可能的法律情况,并积极应对可变经济环境的所有紧急情况。

用伊本·卡蒂尔的话来说,“高利贷的主题是许多学者(ahl al-ilm)最困难的主题之一”。应该记住,在法律上谴责和禁止高利贷的段落(2:275-281)是先知得到的最后一个启示,他在几天后去世(参见2:281的注释);因此,同伴们没有机会向他询问有关禁令对教法的影响,以至于连欧麦尔·伊本·哈塔卜(Umar ibn al-Khattab)也被可靠地传述说:“最后揭示的是关于高利贷的段落;看哪,穆圣没有向我们解释其含义就去世了”(伊本·罕百里,论赛义德·伊本·穆萨亚布的权威)。然而,对高利贷和那些吃高利贷的严厉谴责——特别是从人类在随后几个世纪的经济经历的背景下来看——充分清楚地表明了它的性质及其社会和道德影响。粗略地说,“高利贷”的谴责,是指通过有息贷款获得的利润,这些贷款涉及强者和足智多谋的人对经济弱者的剥削:这种剥削的特点是,贷款人保留对贷款资本的全部所有权,而对贷款的目的没有法律上的关心无论借款人可能因本次交易而遭受任何损失,无论借款人是否使用或以其使用方式,都保持合同保证的收益。考虑到这一定义,我们意识到,关于哪些类型的金融交易属于 高利贷 类别的问题,在最后的手段中是一个道德问题,与借款人和贷款人相互关系背后的社会经济动机密切相关;而且,从纯粹的经济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关于双方如何在贷款交易中公平分享利润和风险的问题。当然,不可能以一种僵硬的、一劳永逸的方式回答这个双重问题:我们的答案必然会随着人类的社会和技术发展——因此也就是他的经济环境——所受到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虽然对“高利贷”的概念和实践的谴责是明确和最终的,但每一代人都面临着给这个词赋予新的维度和新的经济含义的挑战,由于缺乏更好的词,这个词可能会被解释为“高利贷”。

Fazlur Rahman 教授 [归真于 1988 年]:

“法兹鲁尔·拉赫曼(Fazlur Rahman,1911-88)可能是二十世纪下半叶主要思想家中最博学的一位,无论是古典还是西方哲学和神学话语。他来自一个沉浸在传统学习中的旁遮普家庭;然后继续在牛津大学师从H.A.R. Gibb和Van Der Bergh学习现代批判性思维。总的来说,他是一名敬业的教师和研究学者(他在阿维森那研究方面特别具有创新性),曾在达勒姆、麦吉尔(蒙特利尔)和加利福尼亚大学任职。从1969年到他去世,他在芝加哥大学担任教授。[M. 叶哈雅亚Birt,Fazlur Rahman 的信息,1996 年]作为上个世纪最杰出的学者,他关于高利贷和利息的著作构成了一个重要阅读。他挑战了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传统立场。[拉赫曼,1964]

阿拉玛·伊克巴尔·艾哈迈德·汗·苏海尔:

阿拉玛·苏海尔(Allamah Suhail)师从印度著名的学者,如阿拉玛·希布利·诺曼尼(Allamah Shibli Nomani)。他写于1930年代的《什么是高利贷?》一书直到最近才有英文版。对于任何想要详细了解 高利贷-利息 对等挑战的人来说,这都是一本必读的书。他借鉴了古典资料,展示了传统主义的、正统的关于高利贷-利息对等的立场是如何简单化和错误的,以及《古兰经》中的经文和关于高利贷的相关圣训是如何被误解和误用的。

毛拉纳·赛义德(Maulana Sa'id)是德奥班德(Deoband)达鲁尔·乌鲁姆(Waqf)的大穆夫提。根据一般的Hanafi Fiqh,特别是Deobandi的遗产,他认为在非穆国家中,有条件地允许基于利息的交易,特别是向非穆斯林收取利息。在关于银行利息和保险的法特瓦中,毛拉纳·赛义德(Maulana Said)认为:

"...毫无疑问,给一个非穆一卢比,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从他那里拿回两卢比是正确的,因为这个[超额金额]不是高利贷。“(《苏海尔》,第192页)

事实上,这是Deoband及其领导人/学者的一贯立场。这一立场的意义在于,它与任何全面禁止 高利贷 的行为都不一致,更不用说利息了。

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

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1888-1958)是现代印度历史上的著名人物。他也是一位著名的学者。我还没有直接从他的著作中确定他的观点。然而,在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关于禁止利息问题的听证会上提出的证词中,有些地方提到了他的观点。

为了支持他的论点,即对银行发放的贷款收取利息并非违反教法,律师提到了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Maulana Abul Kalam Azad)。首席大法官谢赫·里亚兹(Sheikh Riaz)指出,毛拉纳·阿扎德(Maulana Azad)的tafseer并不完整,只涵盖了17段。律师回答说,这对他来说没有区别,因为他想提及的《黄牛章》的评注是完整的。他说,他说,经文的应用只限于贫困阶层,而不适用于所有交易。

谢赫·马哈茂德·沙尔图特:

谢赫·马哈茂德·沙尔图特(1893-1963)是一位杰出的埃及学者。1958 年至 1963 年,他还是埃及爱资哈尔大学的 伊玛目。法蒂·奥斯曼博士在他的著作第919页中提到了以下内容。

“穆罕默德·阿卜杜赫(Muhammad Abduh),杰出的埃及穆夫提,认为邮局为那里的储蓄支付的利息是合法的,这一观点后来得到了爱资哈尔前酋长马哈茂德·沙尔图特(Mahmud Shaltut)[归真于1962年]的支持,此外,如果经济发展以及个人和公共利息需要发行国家债券,他允许对国家债券收取利息[al-Fatawa, 第 8 期,开罗:1975 年,第 351-355 页]。此外,如果国家或国家附属机构或与国家有关联的任何机构提供任何固定利息的交易,Shaltut事先同意,因为它假设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一方的剥削。

赛义德·阿什马维博士,埃及宗教改革家和前首席大法官:

“'Ashmawi的论点很有趣。他指出,在早期,高利贷导致了对债务人的奴役,例如债务人“根据圣训”被先知作为奴隶出售。关于这个与后来的法律相对立的圣训的解释和日期,见Irene Schneider, Kinderverkauf und Schuldknechtschaft (Stuttgart, 1999), p. 74ff.,这是对H. Mozki, “De Prophet und die Schuldner,” Der Islam 77 (2000), p. 1ff的回答。[书评 Schari'a und Moderne: Diskussionen 'ber Schwangerschaftsabbruch, Versicherung und Zinsen, by R'diger Lohlker.(Abhandlungen f'r die Kunde des Morgenlandes) 156 页,参考书目。德国斯图加特:Deutsche Morgenlandische Gesellschaft,1996 年。(论文)书号:ISBN 3-515065-822;审稿人,Adam Sabra,密歇根大学,注#1]

谢赫·穆罕默德·赛义德·坦塔维,他是爱资哈尔最高级别的学者/神职人员,也是埃及的大穆夫提:

“一个更极端和最近的例子是埃及穆夫提谢赫·穆罕默德·赛义德·坦塔维(Shaykh Muhammad Sayiid Tantawi)的观点,他在1989年宣布,某些基于利息的政府投资的利息不是被禁止的高利贷(因为收益与分享政府使用资金的利润几乎没有什么不同,或者因为银行存款合同是新的), 从而加入了发布教令的少数著名宗教人士的行列,宣布允许明显的利息行为。这一法特瓦引发了一场争议风暴,几乎所有传统宗教学者都反对,世俗现代化者也对此表示热烈赞扬。后来,他甚至更进一步,说有息银行存款完全是合法的,比对客户施加不利条件的账户更是如此。法律应该改变用于银行利息和银行账户的法律术语,以澄清它们免受高利贷的玷污。[沃格尔和海耶斯,第 46 页]

尽管他无论如何都是一位传统的、正统的学者,但他的立场却遭到了其他学者的严厉和断然的拒绝。然而,对于那些认为、争论或声称只有异端或离经叛道的学者或知识分子可能具有挑战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不同立场的人来说,这是一个说明性的案例。然而,正如马哈茂德·贾迈勒所指出的那样,这个法特瓦的基础至少可以追溯到一个世纪前。“这个法特瓦的基础至少有一个世纪的历史。”

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 [1888-1956]:

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博士是来自爱资哈尔的著名学者和法学家。Usul al-Fiqh 是他的主要领域之一,他在这些领域做出了宝贵的学术贡献。谢赫·坦塔维在制定上述教令时借鉴了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博士的一些重要意见。

Tantawi(2001年,第131页)逐字引用了Khallaf(第94-104页)、Al-Khafif(第165-204页)和其他人(第204-211页)的类似声明,他说:“在这个腐败、不诚实和贪婪的时代,利润(占资本的百分比)不固定,将使委托人受到投资基金的代理人的摆布,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机构”。[引自Mahmoud El Gamal的介绍,可在La高利贷银行网站上找到]

谢赫·纳斯尔·法里德·瓦西尔,坦塔维的继任者,埃及的穆夫提:

谢赫·纳斯尔·法里德·瓦西尔(Shaikh Nasr Farid Wasil)与他的前任谢赫·坦塔维(Shaikh Tantawi)相呼应,“在1997年简单地表示,关于银行利息的争议应该结束,因为'没有YSL银行和非YSL银行这样的东西。“[特里普,同前,第130页]

“我会给你一个最终和决定性的裁决(fatwa)......只要银行将钱投资于允许的场所,那么交易就是允许的。否则,它是被禁止的......没有YSL或非YSL银行这样的东西。因此,让我们停止这场关于银行利息的争议”。[Al-Ittihad(阿联酋),1997年8月22日

Fathi Osman博士:

法蒂·奥斯曼(Fathi Osman)博士,著名学者。他曾在中东、亚洲和西方的著名大学任教。在他备受赞誉的著作中,奥斯曼博士回应了穆罕默德·阿萨德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并对al-Baqarah/275-281节添加了以下评论:

上述经文涉及非法高利贷,其次是其他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的经文。高利贷,阿拉伯语中的“高利贷”,在前面被提及。 “高利贷”可以包括对委托人的任何非法增加,如果这种增加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个人和社会有害。正如伊本·卡蒂尔在他对2:275节的注释中所指出的,正如其他注释家和法学家,高利贷 是法律中最难的主题之一,因为禁止 高利贷 的经文,以及先知在“告别朝圣”期间的布道中对 高利贷 的所说的话,都是在先知生命的最后几天出现的。因此,根据伊本·罕百里的一份手稿,同伴们没有机会向他询问此事,因此甚至连“哈里发”奥马尔都表示希望先知能给出一些解释。一般来说,高利贷 与涉及剥削经济弱者的贷款有关:借款人可能只是用这笔钱来满足生活需要。即使他/她将贷款用于投资,他/她收到的利息也可能少于贷款人在任何情况下获得的利息,或者他/她(借款人)可能完全损失。在对上述经文的注释中,穆罕默德·阿萨德正确地指出:“......我们认识到,关于哪些类型的金融交易属于 高利贷 类别的问题与社会经济动机密切相关。这里提到的动机是借贷和借款的动机,除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真正同意外,还与相互收益和损失以及交易的公平利息所依据的情况有关。因此,“......这是一个关于双方如何公平地分享贷款交易的利润和风险的问题......我们的答案必然会随着变化而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发生在有关各方、社会和/或经济的情况中。

穆罕默德·阿萨德(Muhammad Asad)所澄清的至关重要,因为“高利贷”不是某些具体的物质对象的名称,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的交易,只有在历史和社会环境中才能理解。将 高利贷 解释为“增加”或“增加”的语言解释不能说明这个问题,因为任何合法的利润产生也是一种增加。将“增加”或“增加”一词与贷款联系起来,也可能不足以令人信服,因为必须考虑社会和交易商的情况,因为贷款可能取得了互利互利、互利互利、社会有用性等的担保。因此,社会经济背景对于定义社会经济实践并弄清楚交易中的“伤害”和不公正为禁止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必要的,就像经文一样关于高利贷的解释很少,先知在详细说明回答有关它的问题之前就去世了。他在《辞朝演说》中说道,仅仅在蒙昧时期之前的阿拉伯人之间的贷款(高利贷 al-jahiliyyah)中提到高利贷,就强调了这一交易的历史和社会环境。

现代的一些法学家无视历史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差异和变化,倾向于处理现代交易中使用的“利息”一词[例如银行、保险、抵押贷款......等等],仿佛它是“高利贷/高利贷;”的确切同义词,从而忽视了银行和保险业务以及独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的现代发展,这导致了一边是融资和金融投资的分离,另一边是生产(无论是农业或工业或其他方面和商业企业)。此外,时间因素在现代交易中变得至关重要,因为运输和通信的革命性变化对货币流通、现金的流动和可用性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也对信贷的需求产生了巨大影响。

因此,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进行的交易速度加快,加剧了“风险”因素。我们生活的当代地球村已经发展出大规模生产和大规模营销,这需要巨大的资本。澳大利亚公司可能在马来西亚或巴基斯坦设有企业,并可能依赖美国或欧洲银行的融资。这增加了对专门机构处理融资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求,这些金融服务不同于农业或工业生产和商业企业的长期或中期业务和风险。这种金融机构使广泛的股东、存款人和借款人受益,而且它们通常不由个人拥有。因此,法律保障可以防止垄断和各种形式的欺诈和剥削。中央(国家)银行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具有监督和控制作用。此外,货币不再以黄金或白银的形式出现,因此无法保持其价值的稳定。随着时间的流逝,货币价值的波动和商品价格的通货膨胀会影响货币的购买力。必须深入考虑当代世界经济学的所有这些质变,以便准确确定“利息”的性质和作用。

埃及著名法学家、开罗大学法学院教法教授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Abdel-Wahab Khallaf)[归真于1956年1月]在其杰出的著作《Ilm Usul al-Fiqh》[第一版,1942年]中引用了哈乃斐派晚期的资料,该资料允许借款,如果借款人有需要,可以偿还这些贷款,但可以额外偿还[第210页。第12版,科威特,1978年]。(这里应该指出的是,一般来说,即使对某件事有明显和明确的禁止,真主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允许个人这样做[例如,2:173;5:3;6:119,145;16:115],他允许社会在共同需要的情况下也这样做[例如,见Khallaf,'Ilm Usul al-Fiqh, 第208-210页;al-Juwayni, Imam ul-Haramayn Abdul-Malik, Ghiyath al-Umam, 编辑:Fu'ad Abdel Mun'im, Mustafa Hilmi, 开罗:无日期,第345页])

易卜拉欣·柴田博士 [1937-2001]:

柴田博士是一位法律学者,曾担任世界银行总法律顾问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秘书长。“毫无疑问,高利贷被律法的两个主要来源——经训——所禁止。然而,这两个来源都没有界定这一禁令的范围。对这些资料的理性解读表明,作为合同自由一般规则的一个例外,应根据其基本原理的一般主张,严格解释这一禁令,即促进交易,而不是使交易复杂化。因此,被禁止的高利贷可以涵盖在贸易和贷款业务中没有正当理由的明显致富案例,以确保这些交易的公平性,并保护较弱的当事方免受不当剥削和过度不确定性。[关于高利贷问题和“YSL银行业”所面临挑战的一些意见]

赛义德·纳瓦布·海德尔·纳克维博士:

Naqvi博士是巴基斯坦领先的经济学家,拥有普林斯顿大学的博士学位。1979年至1995年,他担任YSL堡巴基斯坦发展经济学研究所所长。他还是《伦理与经济学:YSL综合》(Ethics and Economics: An Islamic Synthesis)[英国:YSL基金会,1981年]的作者。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持非常谨慎的立场,特别是在试图废除利息,同时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总体完好无损方面。他也不愿意在禁止利息问题上采取明确的立场。因此,他用“如果[利息]被确认为是高利贷”来对冲他的观察结果。在《银行业:评估》一文中,他写道:

银行学理论被夹在两个相关的逻辑陈述之间:(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包括银行利息;(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i)以利润为基础的银行业——更准确地说,是根据普遍PLS原则提出的银行体系,没有关于银行存款或银行垫款回报的任何保证支持——优于资本主义的以利息为基础的银行业。这两种断言,尽管被大多数思想家(错误地)视为不受空间和时间限制的绝对真理,但确实提出了困难的理论和实证问题,并且没有简单的答案。至于第一种断言——银行利息是高利贷,因此是被禁止的,而利润是允许的——困难的根源在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利息和利润是不可分割的;事实上,这两者就像暹罗双胞胎一样相互联系。“世俗”经济学家的主流观点是,平均利率是由同一组力量决定的,独立于货币变量,而这些力量决定了投资于生产的资本的利润率(Panica,1991);利润率的变化是由利率、投机交易和生产力的变化引起的(Pindyck,1988)。因此,将双胞胎分开只需要对经济结构进行复杂的外科手术。

此外,在一个没有资本过剩饱和的世界里,零利率的可能性也被断然否定了,因为很难想象人们会有足够的储蓄来将资本的净生产率降至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应该废除银行利息,如果它被认为是高利贷,但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一旦利率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收入来源被永久废除,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一步的结果会是什么。在同一篇文章中,纳克维还断言:“与流行的概念相反,风险和不确定性并不一定构成YSL合法的利息特征,即高利贷的含义。此外,与那些认为剥削和不公正是学者和专家相呼应纳克维写道:“经济学家广泛指出,禁止高利贷的理由('illat al-hukm)不仅仅是用来计算它的数学公式本身;相反,这是它对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所谓不利影响。

萨利姆·拉希德教授:

拉希德教授拥有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目前,他是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的经济学教授。在一篇未发表的、私传的论文《YSL经济学中的时间与风险的价值》(1983年)中,他解释了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的问题,以及为什么从YSL的角度来看否认“货币的时间价值”会导致异常情况,并从经济角度来看会使经济学效率低下。他写道:“如果YSL教确实不允许对经济价值进行任何时间歧视,那么YSL制度在经济上一定是低效的。事实并非如此。

Imad-ad-Deen Ahmad 博士:

他是一位美国学者,也是自由尖塔研究所的主席。他的观点在一篇文章中得到了阐述:“高利贷和利息:定义和影响”。

阿卜杜勒·阿齐兹·萨切迪纳博士:

Sachedina博士是弗吉尼亚大学的宗教研究教授。他的观点在一篇文章中得到了阐述:“信仰和法律中的高利贷问题”。

奥马尔·阿夫扎尔博士:

阿夫扎尔博士在康奈尔大学获得语言学博士学位,康奈尔大学是 Aligarh 大学的校友,并在 IHIS Rampur 获得 Alim(YSL和阿拉伯研究)学位。他是一位杰出的语言学家,精通来自中东、南亚和欧洲的多种语言。他在YSL法律、YSL历史、当代YSL运动、YSL日历和现代YSL思想方面拥有专业知识。他在康奈尔大学工作了二十六年。他指导了几个研究项目,获得了博士和硕士学位。他是一位多产的作家,《讯息》的编辑,也是律法学院的成员。他还曾担任研究与交流中心(Center for Research and Communication)和国际新月观测委员会(Committee for Crescent Observation International)的主席。

在一篇文章《高利贷:利息、高利贷或两者兼而有之》中,他写道:“[它]:是试图开启对'利息'的辩论 - 一个在现代货币交易和法律主义观点中众所周知的术语。现代银行业很大程度上基于对“高利贷”的传统解释,它不区分“高利贷”和“利息”。同样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银行和保险等现代金融机构必须得到纠正,以减少欺诈并提供更好的服务。然而,任何“YSL”解决方案也必须以类似的“正义”和社会责任标准来评判。

银行业是一种新现象,利息也是如此,与高利贷不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它已成为正常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是那些称利息为高利贷的人也有银行账户,开支票,使用信用卡,并贷款购买房屋。所有穆斯林国家,包括那些正式的YSL教国家,都积极参与基于利息的银行业务。乌里玛应该与经济学家、金融和发展专家坐下来,试图找到如何使立法者(安拉)的意图与现代经济和发展的需要相协调的方法。

M. Raquib uz Zaman博士:

Zaman博士曾担任纽约伊萨卡学院Charles A. Dana金融和国际商务教授,以及工商管理系主任。他在YSL经济学、金融学和银行业领域发表了许多学术著作。有关完整列表,请访问他的网页。他的几篇文章都可以在学习资源页面上找到。"在教法中,没有初步的证据可以证明所有利息都是高利贷的,所谓的YSL银行既不是YSL银行,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银行,YSL财政政策更像是崇高的口号,而不是当今政府要采取的实际政策工具。[YSL国的货币和财政政策:主张与现实]

Hormoz Movassaghi 博士:

Movassaghi博士是伊萨卡学院(纽约)商学院的教授兼副院长。他与M. Raquib uz Zaman博士(如上所述)合著了许多关于YSL金融和银行业的研究著作。

阿卜杜拉·赛义德博士:

赛义德博士是阿曼苏丹阿拉伯和YSL研究教授,墨尔本大学当代YSL研究中心主任。从批判性的角度来看,他的著作《YSL银行与利息:对禁止高利贷及其当代解释的研究》是一本必读的书。

马哈茂德·贾迈勒博士:

El Gamal博士是莱斯大学YSL经济、金融和管理系主席,以及经济和统计学教授。他在这一领域发表了许多学术著作。他还维护着一个活跃的博客。他以强调组织YSL金融机构的互惠互利而著称,但目前情况并非如此。“因此,我们摒弃了关于YSL金融是'无息'的、否认'货币的时间价值'等过于简单化和错误的断言。[El Gamal,“禁止 高利贷 的经济智慧”,托马斯,第 123 页]

虽然 El Gamal 博士确实断言——“......没有人能正确地否认贷款利息是被禁止的 高利贷 an-Nasiah“——他还挑战了 高利贷 和利息的简单化和笼统的等同。“并非所有的利息都是被禁止的高利贷,......[和]不是所有的高利贷都是利息。[2000]

Muhammad Shawqi al-Fanjari 博士:

al-Fanjari博士曾在埃及爱资哈尔大学教授经济学。他撰写了一本书《YSL经济学的重要性中的经济政策的本质》,该书可在线获取。就像任何穆斯林一样,他将高利贷视为非法的。然而,在谈到公共利息或共同利息时,他写道,“利息随情况而变化”,他承认,没有任何批评,一些乌拉玛的观点,他们避免在高利贷和利息之间一概而论。

“在一种情况下被认为是有益的,在另一种情况下可能就不被认为是有益的。伊玛目沙提比在这方面说:“我们认为好或坏的大多数事物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一种情况下,事物是好的或有害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则不是,对一个人来说,对另一个人则不然。它们在某个特定时间如此,但在另一个时间则不然。

也许这就是为什么一些乌里玛认为存款账户、政府债券和投资证书的利息不是高利贷(参见Sheltout 1969 303,以及Khallaf and Abou Zahra 1951)。

Rasul Shams博士:

汉堡国际经济学院“宗教可以促进科学的发展,但它不是为了建立不同的科学分支。我们找不到任何基础来证明YSL经济学是一门基于利息禁令的科学。[“YSL经济学的批判性评估”,汉堡国际经济研究所,2004年]

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经济系名誉教授:

Noorzoy 教授区分了名义术语和实际术语。尽管他似乎真正考虑了过度行为,但区分实际利息和名义利息并不符合教法学院所坚持的传统立场,该学院认为任何基于通货膨胀的指数化都是单一的。“对 高利贷 法律的传统解释表明,当 高利贷 换算为平均利息时,贷款本金不允许'增加'。但是,这种“增加”是以实际价值还是名义价值来衡量,因此,是否应该对贷款采用实际利率或名义利率?对“增加”的解释在涉及高利贷的法律中以名义和实际形式包含。根据高利贷 nasia,“增加”是指对贷款本金的名义衡量标准。但是,根据高利贷 fadl,增长是按实际价值衡量的,因为法律指的是非货币化的易货交易,任何价值变化都是以实际价值衡量的。[“关于高利贷(利息)的YSL法律及其经济影响]

穆罕默德·法德尔博士:

法德尔博士是多伦多大学的法学助理教授。他拥有芝加哥大学的近东语言和文明博士学位。Fadel博士在《国际YSL金融服务杂志》第1卷第2期第7页的一次会议讨论中解释了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的立场。适用于赊销的 高利贷称为高利贷 nasi'a。Nasi'a的意思是拖延。同样,同样的结构也适用。赊销不受高利贷 nasi'a规则的约束,除非有证据表明交易的商品已被标记为特殊监管。然而,禁止这种高利贷的原因仅仅是交换延迟 (nasi'a),而不是现金价格和信用价格的差异。再次举例,例如,出售现金价格为10,000美元和12,000美元的赊销汽车,在5年内支付,根据riba nasi'a规则并不被禁止:根据fuqaha',商品只有两种不同的价格,现金价格和信用价格。这笔交易也没有牵连到高利贷,因为购买者正在承担债务,而不是增加原有债务的价值以换取更多的时间来偿还债务。因此,它也不涉及riba al-jahiliyya。然而,根据经济学家的说法,价格差异是货币时间价值的函数,即利息。因此,“高利贷”和“利息”这两个词不是同义词,应该停止混淆两者。一些高利贷是利息,但不是全部,例如,用一磅优质枣换两磅质量较差的枣子根本不涉及货币的时间价值,但将其描述为高利贷。同样,一些利息是高利贷,但不是全部:如果我欠银行100美元并同意推迟付款,以增加我的债务换取的债务,这既是利息,也是高利贷。但是,如果我赊购汽车,我将支付利息,但不会支付高利贷。

穆罕默德博士,也被称为阿布·优素福·哈利尔·科伦蒂尼,曾在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和也门根据逊尼派、什叶派和扎伊迪教徒的宗教信仰(专门研究法律)学习。他在麦吉尔大学获得教法博士学位。他的学术著作包括关于末世论、信仰和实践的著作,以及其他学者对宗教文学的翻译。他目前是圣地亚哥州立大学的宗教研究教授。在回答向他提出的问题时,他写道:“我们不要”多次“食用高利贷(3:130)。这种说法是因为根据穆法西尔的说法,当一个人在前YSL时期借钱并承诺在一年内偿还时,他会在那个时期结束时被要求支付他应付的金额。如果他付不起钱,他就会再延长一年,但他欠的金额会翻倍——“da'f”的意思是“加倍”( 3:130)。如果在第二年年底,他无法支付,所欠金额将再次翻倍,这意味着在许多情况下,摊销金额将成倍地比本金贷款金额高出几倍。正是这种做法被称为“高利贷”,用今天的话来说,可以翻译为高利贷。

结论在我看来,YSL经济和金融领域的许多学者、专家和专业人士不相信 高利贷-利息等同。例如,阅读易卜拉欣·沃德(Ibrahim Warde)所著的《全球经济中的YSL金融》(Islamic Finance in the Global Economy)[爱丁堡大学出版社,2000年]一书,看看他个人在高利贷-利息对等问题上的立场是否可以确定。也有许多非穆学者和专家在这一领域工作。例如,人们可以阅读克莱门特·亨利(Clement Henry)和罗德尼·威尔逊(Rodney Wilson)、菲利普·莫利纽克斯(Philip Molyneux)等人的作品(他们的作品在参考书目中被引用),并再次看看是否可以确定他们在高利贷-利息等同上的个人立场。

我的一位密友是金融学教授,是几本书的作者,在YSL金融领域发表了十几篇参考出版物,并经常参加世界各地的相关会议。差不多一年前,我问他,我已经读过他的大部分作品,但我无法确定他在高利贷与利息对等上的立场。他的解释很有趣。他提到,他做的主要是实证工作,他不需要在这个基本问题上采取或陈述自己的立场。他还指出了其他学者的遭遇,他们公开采取任何与正统立场不同的立场。

无论如何,如上所述,在这方面远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共识,而是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在现代银行体系出现之前的早期著作中,可以找到更广泛的共识。在那些时期,话语围绕着高利贷及其各种类型展开。然而,随着近几个世纪以来的话语转向将一般利息等同于高利贷,对于禁止一切形式的利息,人们一直缺乏共识,更不用说一致了。应该指出的是,那些不同意简单的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人可能对于他们为什么不同意这个对等没有统一的观点或解释。然而,批评者的一个共同点是,除非金融交易是剥削性的,即高利贷交易,否则从YSL的角度来看,双方同意的交易或合同是有效和合法的。

本文的有限目的不是要讨论利息是否被禁止的问题。相反,这里的目的是事实地确定:关于高利贷-利息的等同没有达成共识。

——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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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Riba”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本文是我翻译国外学者对所谓“YSL金融”内容提出质疑的系列文章之一,后续还会不定期介绍新的作品给大家,通过文章内容可知,学界从古至今并未对利息是否等同于高利贷达成共识,相关的讨论足够深入,发人深省。

本文属于旧文重发,因原文被删帖,故对内容作了删减。

原文题目:The Riba-Interest Equivalence: Is there an 共识 (consensus)?

作者: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Dr. Mohammad Omar Farooq )是巴林大学经济与金融学副教授,并任教于UOB YSL银行系,曾担任巴林银行与金融研究所YSL金融中心主任,在此之前,曾旅美20年,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做博士后研究员,并在上爱荷华大学执教,他也是YSL金融机构会计和审计组织(AAOIFI)技术工作组的成员。

叶哈雅 译

正文:

一种学术观点将高利贷定义为不仅包括利息,还包括涉及投机和资本收益、垄断、囤积和无地租的交易等任何没有价值转移的获利。

YSL银行业务,与基于利息的传统银行业务不同,其基础是YSL声称的禁止利息。当然,高利贷被明确且无可争议地禁止。

关于被禁止的某些类型的高利贷- 绝对没有争议。由于本文的范围不需要对每个相关的YSL术语提供详细的解释,因此在这里指出,利息被归类为要么是 Riba al-nasia(延期付款)要么是Riba al-fadl(与商品交换有关,尤其是易货贸易),后者主要是根据圣训添加的。

法学中 Riba 的范围在现代扩大到包括所有形式的利息(高利率或低利率、名义或真实、简单或复合等),而基于 类比(类比演绎)的 Riba al-fadl 扩展到六种以上的商品。

然而,根据伊本·阿巴斯(Ibn Abbas)的说法,他是先知的主要同伴之一,也是最早的YSL法学家,以及其他少数同伴(乌萨马·伊本·扎伊德、阿卜杜拉·伊本·马苏德、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认为唯一非法的 Riba 是 Riba al-jahiliyyah”[即 riba an-nasia 的形式] [Saleh,第 27 页] 当然,现如今流行的正统的立场与这一记录相反。

然而,什么是高利贷及其范围,利息和高利贷是完全等同还是更严格?另一个词——Riba,尤其是银行利息,是高利贷吗?将 Riba 等同于一般的利息,代表相同学派的传统文献 [Ahmed, p. 28],可以互换地指代这两件事。因此,在解释禁止高利贷的理由时,文献处理了禁止利息的理由,即假设两者完全等同。

YSL银行和金融运动的倡导者经常声称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一个共识,在这篇文章中,我们研究了这种共识主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换句话说,这篇文章的主题不是利息是否被禁止,而是是否存在关于高利贷等同于利息的共识。

共识——关于利息与高利贷相等的主张?

利息是否是高利贷的问题不仅作为学术话语或论战很重要,事实上,有一种倾向甚至声称辩论已经结束,或者没有进一步的辩论或争端的余地,以下是一些实例。

学者的普遍共识显然是,高利贷和利息之间没有区别。[穆罕默德·阿里夫]

教法不允许高利贷,现在经济学家普遍认为riba不仅限于高利贷,还包括利息。[Chiara Segrado,“YSL小额信贷和社会责任投资”,2005年8月]

著名的学者优素福·格尔达威博士认为,禁止利息问题是一个已解决的问题,“其中没有任何规定让任何改革主义者重新解释并提供任何借口来陈述其他任何事情”。他指出,这是“一个经受住了当今和过去乌玛的共识考验的问题”。[赛义德·坦维尔·艾哈迈德。“试图为利息辩护,徒劳无功,”]

法学家及经济学专家的共识是,利息等同于教法中所谓的高利贷,受到强烈谴责。[马比德·阿里·贾希和穆纳瓦尔·伊克巴尔。“YSL银行业:对一些常见问题的回答”,YSL开发银行,不定期文件第4号,2001年。]

历史上,高利贷与利息的等同性一直被所有思想流派一致承认。根据这一共识,YSL会议组织(YSL会议组织)的YSL律法学院最近在其第10(10/2)号决议中发布了一项裁决,支持关于禁止利息的历史性共识。[伊克巴尔和莫利纽克斯,第 9 页;IFC/2000年]

Riba(高利贷),如果你愿意的话,可以称之为银行利息,是经训文本所禁止的。这是法学家一致得出的结论。[Nyazee,第 1 页]

学者们就两种类型的 riba 都是不允许的,从而建立了学术共识,任何辩论都因此而结束。[祖海利,阿卜杜勒卡德尔·托马斯,第29页]

禁止 Riba al-nasia 基本上意味着教法不允许预先确定贷款的正回报作为等待的奖励。从这个意义上说,根据所有法学家的共识,高利贷与当代利息概念具有相同的含义和意义。贷款是用于消费还是商业目的,以及贷款是否由商业银行提供(或接受),都没有区别。

与经济和金融有关的话语中充斥着这种虔诚和绝对主义的言论。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在学者中,在声称达成共识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协商一致或一致同意的概念只能从事实层面来看待,无论这种协商一致存在或已经存在。 “共识”一词的使用本身就激发了信徒的敬畏,因为根据法学的原则,共识的概念带有宗教无误的概念,因此具有约束力,反对共识可能会引起正统派的抛弃。

法律话语中的共识虽然对共识概念的详细阐述既不是本文的重点,也不可能在此范围内进行阐述,但是否对高利贷-利息等同达成共识,这必然意味着YSL教禁止利息,需要对共识有一些基本的理解。一方面,普通穆斯林很容易误解相关问题,也很容易被误导,另一方面,如果从一开始就没有认识到和解决与共识概念相关的自然和问题的现实,那么其他虔诚的学者(甚至专家)可能会歪曲这些问题。为了全面阐述共识的教义,鼓励读者阅读我的书《走向我们的改革:从法律主义到以价值为导向的法律和法理学》,国际YSL思想研究所,2011年出版的《共识的教义:有没有共识?》一章。

就共识而言,人们一开始就遇到了教义的问题。关于共识的定义,没有共识。一些人将其定义为先知同伴的共识。其他人则将其定义为学者的共识。尽管如此,其他人将其定义为整个世界的共识。一些人认为通过积极参与达成共识,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对任何不同声音保持沉默是可以接受的。虽然一些人认为共识对当代人具有约束力,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一旦实现了共识,它就是不可侵犯和有约束力的。

到伊历 3-4 世纪,出现了几个正统学派,每个学派内部都有广泛的共识。然而,多元法理学流派的存在并不是共识的证据,而是缺乏共识。

翻阅《哈乃斐法》的主要文本之一《赫达亚》(查尔斯·汉密尔顿翻译,达鲁尔·伊沙特,卡拉奇,1989年),人们几乎可以随机选择一个主题,看看是否就哈乃斐派的三位长老(伊玛目阿布·哈尼法和他的两个门徒,伊玛目阿布·优素福和伊玛目穆罕默德)能就书中涉及的大部分问题达成一致。现实情况是,无论选择何种定义——同伴、学者或整个乌玛的共识——实际上并没有很多主题或问题存在共识。

这并不是暗示或断言共识在历史上没有发挥过一些至关重要的作用,或者它根本没有任何作用。相反,这是为了帮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人们既不需要也不应该声称一个概念的神圣性,因为这个概念根本没有这种公认的神圣性。此外,正如在共识一章[Farooq,2010]中所解释的那样,除了一些广泛而基本的问题外,几乎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达成共识或共识。因此,在接受任何关于在某事上有共识的说法时需要谨慎。

事实上,据传述,四所正统派之一的创始人伊玛目罕百里提出了一个警告性断言:“任何声称达成共识的人都是骗子。”

这种利息是高利贷是普遍的、正统的立场,然而,任何关于共识(共识)的主张,特别是关于高利贷-利息等价性的说法都应该非常谨慎地对待,尤其如此,因为即使是正统立场也无法阐明任何可行和商定的高利贷定义。

这可能会让许多人感到惊讶,但正如一位杰出的当代巴基斯坦正统法学家/学者所写的那样:尽管YSL银行和金融界猖狂的活動,尽管对禁止高利贷的普遍同意,但对高利贷的确切意义沒有达成一致。例如,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1992年发布了一份调查问卷,其中最上面的问题是:riba是什么意思?

人们本来以为YSL会议组织的教法学院或其他宗教团体会为人们的指导,特别是投资者的指导制定一个定义,虽然学院的裁决对任何人都没有约束力,只是一些建议,但为了所有人的利息,可以通过讨论来完善这一定义,以适应现代交易,以定义的形式对riba的含义进行明确的陈述,即使对银行,尤其是西方银行来说也非常有帮助,不幸的是,没有制定这样的定义。[Nyazee,2000年,第2页]

Nyazee进一步解释道:这听起来可能有点夸张,但事实并非如此。今天有许多学者坚持认为,riba不是我们所说的现代术语中的利息。然而,大多数现代学者坚持认为,利息是理所当然是被禁止的,即使是这些学者也不能完全确定riba涵盖哪些交易,这种不确定性是由于对 riba 及其规则的含糊不清而产生的。

正如倡导YSL银行和金融业的声音越来越强大一样,也有一些声音过去已经存在,甚至挑战这些机构及其运作的相关性和总体YSL性。尽管只有几个教法专家提供了教令(宗教法令),但迄今為止,关于YSL经济和金融的文献一直沒有令人信服,也无法成功地消除对所谓的利息和高利贷之间的相同的怀疑,要么没有被听到足够多的声音。[I'lam al-Muwaqqi'in,第2部分,第179页。]

当然,这可能是教法或法律中唯一涉及数千亿美元风险的领域,此外,许多教法专家可以积累大量的世俗财富。[参见欧文·马修斯(Owen Matthews),“西方如何经营YSL银行”,《新闻周刊》[2005年10月31日]

虽然关于riba的演变的正统立场并不一定受到世俗考虑的玷污,但当代IBF的论述确实注意到“关于'出售教令'的辩论......“法特瓦战争”等[Warde,第227页]

值得注意的是,古典的正统立场围绕着riba,而现代的、当代的话语不仅围绕着riba,而且围绕着“riba-利息”。当代教法专家对IBF运动赞助人的政治暴政或财富集中几乎没有什么意见。

关于高利贷-利息的不同立场

伊本·阿巴斯 [归真于伊历 687 年]“阿卜杜拉·伊本·阿巴斯是先知的堂兄,出生于回历(公元622年)前两年,他更出名的是他对传统的广博知识,而不是他在先知死后所扮演的有争议的政治角色。

伊本·阿巴斯(Ibn Abbas)以及先知的一些同伴(乌萨马·伊本·扎伊德、阿卜杜拉·伊本·马苏德、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和主要的麦加学者)认为,唯一非法的 riba 是 riba al-jahiliyyah(蒙昧时期的高利贷)

贷款人在到期日询问借款人:“您会偿还债务还是增加债务?增加的利息通常是通过对在订立贷款协议时已经核算的利息收取应计利息来实现的。相反,riba al-Nasaiah 和 riba al-Fadl 在著名的圣训中都规定了金、银、小麦、大麦、枣子和盐这六条,是合法的。

这种对riba的自由主义解释依赖于伊本·阿巴斯本人传述的圣训,在他看来,该圣训已经取代了前一个圣训。这最后一篇关于高利贷的圣训,其真实性通常没有确定,但以相互矛盾的方式解释,实质上说:“除了nasiah之外,没有高利贷(nasiah在这里被理解为蒙昧时期的高利贷)。伊本·阿巴斯对这段圣训的解释的反对者认为,它更加强调riba al-nasi'a,而不是取代以前的圣训。[萨利赫,第26-27页]

为了更好地理解伊本·阿巴斯的立场,重要的是要理解,如果伊本·阿巴斯的立场是真实,并且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它不如其他关于高利贷的圣训或叙述的真实性,那么所有关于高利贷-利息对等的观点就站不住脚了。该圣训可在 布哈里圣训, Kitab al-Buyu, #2178 中找到。根据本圣训中报告的伊本·阿巴斯的立场,除了涉及延期付款的交易外,没有riba,因此,伊本·阿巴斯的这一立场否认了另一种形式的 riba al-Fadl。代表正统观念的等价学派认为,所有形式的利息或“不合理的延期支付”都是被禁止的,这种笼统的立场与伊本·阿巴斯的立场相矛盾。从本质上讲,伊本·阿巴斯的叙述相当于说,只有 riba al-jahiliyyah 是非法的 高利贷。“(《萨利赫》,第27页)

如果仅将riba al-jahiliyyah视为被禁止,那么在借款人无法全额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本金在剥削环境中增加或成倍增加,则只会禁止这种增加。换句话说,对利息的全面禁止不能从对 riba al-jahiliyyah 的禁令中推断出来,riba al-jahiliyyah 在古兰经中也称为被禁止的 高利贷。这就是为什么伊本·阿巴斯和先知的其他同伴没有将 riba al-fadl 视为被禁止的立场如此重要,因为 riba al-fadl 已经确立了对 riba 的更广泛禁止,声称包括所有利息或规定的过度行为。正如 Nyazee 所反映的那样:

早期法学家给出的定义,如今被许多学者认为并不适合现代交易。事实上,大多数学者将这种定义限制在他们所理解的 riba al-fadl 领域。[Nyazee,2000 年,第 2 页,fn.#7]

鉴于对高利贷的定义和理解存在模糊不清,伊本·阿巴斯(Ibn Abbas)关于拒绝禁令所涵盖的riba al-fadl的立场,在正统立场的眼中是一根眼中钉,因此,有一种倾向是,通过声称他后来改变了立场,或者辩称他只是在涉及延期付款的交易中强调 riba 的存在,从而草率地驳回这一说法。其中,法兹鲁尔·拉赫曼(Fazlur Rahman)在他的文章“高利贷与利息”[Rahman 1964]中详细讨论了伊本·阿巴斯的立场,并揭露了那些试图解释伊本·阿巴斯的变体立场的人的谬误。另见Farooq, 2007a。

乌萨马·伊本·扎伊:

关于上文传述的伊本·阿巴斯的同一圣训,先知的另一位同伴乌萨马也表示持同样的观点。关于这一点的进一步讨论可以在Raquib uz Zaman博士的一篇文章中找到,“国家的货币和财政政策:索赔与现实”[Zaman,1988],这种观点的含义与上面讨论的伊本·阿巴斯的观点相同。[见阿卜杜拉·赛义德,第30页]

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

“古兰经禁止的 高利贷 被称为 riba al Duyun、riba al-Jahili 或 riba al-Nasiah。先知的一些追随者认为这是唯一被禁止的高利贷。他们依赖于乌萨玛·伊本·扎伊德之后与伊本·阿巴斯有关的一句话,大意是:“除了Nasiah,没有高利贷。[Saleh,同前。]

这一论点也反映了扎伊德·本·阿尔卡姆、巴拉·本·阿齐卜和伊本·祖拜尔在先知的同伴中的观点。[Engku Rabiah Adawiya Engku Ali博士,“高利贷 及其在YSL教中的禁令”,马来西亚国际YSL大学]。

这种观点的含义与上文讨论的伊本·阿巴斯的观点相同。另见Saleh,第26-27页。

巴拉·本·阿齐布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英古阿里]

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英古阿里]

阿卜杜拉·伊本·马苏: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达乌德·伊本·阿里 [归真于YSL历 270 年]

达乌德·伊本·阿里更广为人知的是查希尔主义的创始人。在奥马尔·法鲁克(Omar Farrukh)博士发表的一篇文章“扎希尔主义”中,详细解释了扎希里对高利贷的看法。

“高利贷问题:高利贷是被禁止的。但是,一个关于它的传统带来了困难,与此相关的是,先知穆罕默德说过:“(你可以)用金换金,用银换银,用小麦换小麦,用大麦换大麦,用枣换枣,用盐换盐,只用等量和当场交换。

在所有其他商品中,您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交易,前提是(易货交易)在现场进行。早期的法学家从这一传统中得出结论,任何商品的数量都不应以更大量的相同商品进行易货交易;否则,所占的盈余将是高利贷。但是,如果用一定数量的锻造黄金换取大量未锻造的黄金,那么盈余将是一种收益,或者更好的是,一种手工艺的工资。此外,他们认为先知提到的六种商品只是例子;因此,用铜、咖啡、皮革、苹果或羊毛分别换取大量这些商品,也被“类推”视为高利贷的一种形式。另一方面,达乌德·伊本·阿里认为先知穆罕默德是故意为这些商品命名的。如果他打算延长这份名单,没有什么能阻止他这样做。因此,如果一个人用一定数量的货物,比如铁、玉米、苹果或胡椒,换取大量相同的商品,那么盈余就不是高利贷,而是收益。[Farrukh,未注明日期]

根据扎希里的说法,在riba al-Fadl(实物交换)中,被禁止的高利贷仅适用于先知在圣训中指定的六种商品。由于扎希里学派拒绝类比推理,该学派拒绝将高利贷扩展到其他商品,这与IBF运动广泛禁止所有形式的“过度”(高利贷)的立场相矛盾,包括利息。达乌德·扎希里(Dawud al-Zahiri)非常有争议,许多正统派学者对他持高度批评态度。然而,随后,伊玛目伊本·哈兹姆也接受了扎希里主义,并成为学派更重要的标志,超过了扎希里。伊本·哈兹姆也采取了与扎希里相同的立场。换句话说,根据扎希里主义,禁止的范围比传统上扩大的禁止要有限或狭窄得多。

伊玛目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 [归真于伊历 273 年]:

即使在古典学者中,对高利贷的定义和解释也留下了很大的意见分歧空间。伊玛目艾哈迈德被认为是法学正统学派之一的创始人。他的立场是,只有 riba al-jahiliyyah 是非法的 高利贷。

“《古兰经》强烈谴责高利贷,但除了对比高利贷和慈善,并提到过高的'加倍'之外,几乎没有解释这个词的含义。评论家们描述了一种前YSL的做法,即向债务人拖延,以换取本金的增加(riba al-jahiliyyah)。由于这种做法被记录为在启示时就已经存在,因此它是所禁止的一个特定例子。因此,罕百里学派的创始人伊本·罕百里宣称,这种做法——“支付或加薪”——是唯一的高利贷形式,毫无疑问,禁止这种做法。[Vogel 和 Hayes,第 72-73 页,引用 Ibn Qayyim al-Jawziyya,归真于 1350 年,I'lam al-muwaqqa'in 'ala rabb 'alamin,Taha 'Abd al-Ra'uf Sa'd 编,贝鲁特:Dar al-Jil,1973 年,2:153-4]

有人认为,即使类比作为法学渊源的有效性被接受,将禁令扩大到六种商品之外,也可能违反有效的类比的条件之一。“类比成立的第五个条件是,原类比的法律措辞在因果关系确定后不得改变。原因是,就文字和精神而言,文本禁令先于“类比”。类比在有文本法律的情况下是无效的。同样,如果改变原案的法律措辞,也是无效的。...[例如]......先知只允许在圣地内杀死他指定的五种爬行动物。这些爬行动物的类比不能扩展到其他动物,因为因果关系改变了文本的文字。因此,先知豁免的动物数量将超过五种。因此,这是不能被允许的。[哈桑,1986 年,第 23 页]

再一次,全面和笼统地禁止利息的主张与这一立场背道而驰,只要riba al-Jahiliyyah是非法的。

伊本·库达玛 [归真于公元 1223 年]:

他是罕百里学派的著名学者。他认为,当贷款涉及的物品既没有称重也没有测量时,债权人应该取回原来的价值。尽管这种观点只适用于未称重或测量的物品,但它对下文讨论的伊玛目伊本·泰米叶的后来更普遍的观点产生了影响。

“如果借出的物品既未称重也未计量,则可选择要求在偿还之日归还等价物,或要求归还该物品在出借之日的价值。伊本·库达马认为,在没有测量或称重的物品的情况下,不可能有等价物,因此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归还物品最初产生时的价值,即在贷款合同订立时的价值。[W. M. Ballantyne, Commercial Law in the Arab Middle East: The Gulf States (London: Lloyds of London Press, 1986), pp. 125-6; *refer to Al- Mughni, Vol. 4, pp. 357-8]

伊玛目伊本·泰米叶 [归真于公元 1328 年]:

伊玛目伊本·泰米叶几乎不需要任何介绍,他的观点进一步建立在伊本·库达玛的基础上。据他介绍,贷款人应该能够收回原始价值(或经通胀调整的价值),这与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区别有关。从他的观点来看,可以推断出,不可能有任何全面的利息禁令。也就是说,仅包括通货膨胀溢价的名义利息不会被禁止。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利息是被禁止的,但积极的实际利息是被禁止的。“伊本·泰米叶(Ibn Taymiya),一个独立的罕百里人,他的观点经常得到法律现代主义者的认可......认为贷款人应收回原价值。

有理由认为,伊本·泰米叶的观点是应该被采纳的观点,因为贷款人没有参与交易——他没有从交易中获得真正的利润,如果他无法弥补因通货膨胀而遭受的损失,他就更不愿意提供无偿贷款。[W. M. Ballantyne, 阿拉伯中东商法:海湾国家 (伦敦:伦敦劳埃德出版社,1986年),第125-6页]

Ebusuud Efendi,公元 1545 年至 1574 年间伊斯坦布尔的穆夫提:

“也许最古老的这种声明是由公元 1545 年至 1574 年间伊斯坦布尔的穆夫提 Ebusuud Efendi 发表的,他在任期即将结束时拥有”eyh“lislam 头衔。埃布苏德为这种利息获取行为辩护,尤其是瓦克夫(慈善基金会)的行为,认为这是一个实际的必需。不出所料,这种少数派观点虽然得到了奥斯曼帝国苏丹苏莱曼的认可,但遭到了阿拉伯世界大多数学者的拒绝,他们继续支持无息贷款和传统的合伙融资形式。因此,欧洲的银行模式直到18世纪才在YSL世界得到普遍采用。[el-Gamal,2000年;在线,第2页]

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 [1817-1898 CE]:

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Sir Syed Ahmad Khan)是印度阿里加尔运动的改革派领袖,也是阿里加尔穆斯林大学的创始人。禁止高利贷或任何涉及高利贷的交易,这个令人费解的问题是通过将'riba'一词翻译为高利贷,并将其与西方的利息概念区分开来,得到了解决。这是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和他的学派的其他人,如纳齐尔·艾哈迈德、赛义德·图法尔·艾哈迈德·曼格洛里等人在印度采用的思路。一些埃及乌拉玛,如陶菲克·阿芬迪(Tawfik Affendi)和YSL·哈利勒(Sh. Islamil Khalil)以及土耳其的现代主义者表达了同样的观点。[Fazlur Rahman Gunnauri,第 24-25 页]

"...他对社会凝聚力、社会进步和社会公平的关注影响了他对学者迄今为止标准禁止 高利贷(利息)的抵制。他断言,这项禁令只应适用于穷人的债务,这些穷人是出于必要而借钱。它不应适用于那些不断扩大商业活动为公共利息做出贡献的人。[查尔斯·特里普,《YSL教与道德经济:资本主义的挑战》[剑桥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6页,引自J.M.S.Baljon,《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的改革和宗教思想》(拉合尔,1970年),第34-49页]穆罕默德·阿卜杜 [1849-1905] 和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1865-1935]

穆罕默德·阿卜杜·拉希德·里达:

“据称,根据埃及大穆夫提穆罕默德·阿卜杜(归真于 1905 年)和他的门徒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的说法,被禁止的是形式在蒙昧时期。纳比勒·萨利赫(Nabil Saleh)在总结阿卜杜勒和里达的观点时认为,根据他们的说法,定期贷款的第一次增加是合法的,但如果在到期日决定推迟该到期日以进一步增加,这将被禁止。这种观点显然是基于塔巴里(Tabari)的评论中关于前YSL时期如何实行高利贷的报告。必须指出的是,这些学者并没有明确和公开地暗示,利息是可以接受的,没有任何限制。[赛义德,第43页;关于类似的观察,另见萨利赫,第28页;El-Gamal:“Rashid Rida on 高利贷”]。阿卜杜拉·赛义德 (Abdullah Saeed) 根据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Muhammad Rashid Rida) [归真于 1935 年](Muhammad Rashid Rida,归真于 1935 年)讨论了以下内容,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Muhammad Rashid Rida) 是一位杰出的学者,也是谢赫·穆罕默德·阿卜杜赫 (Shaikh Muhammad Abduh) 的门徒。

"...在归因于先知的与高利贷有关的真实圣训中,有一条似乎提到了“贷款”(qard)或“债务”(dayn)这两个术语。在与高利贷有关的圣训中没有提到任何贷款或债务,导致少数法学家争辩说,实际上被禁止的高利贷是某些形式的销售,这些销售在圣训文献中被提及。[引自Rida, al-高利贷 wa al-Mu'amalat fil al-Islam, 开罗:Maktabat al-Qahira, 1959, p. 11]阿卜杜赫的观点主要是通过他的弟子里达的作品为人所知的。他们的观点并没有得到任何一揽子的赞同。现实恰恰相反,他们的观点在这个背景是,他们没有赞同高利贷和利息之间的任何简单等式,他们还批准了某种形式的利息。

“无论阿卜杜赫的确切意图如何,他关于将所有形式的利息等同于高利贷的矛盾心理,与正在进行的关于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合法性限制的重新评估相呼应。”[Tripp,同前,第127页]

来自印度和麦加的乌拉玛(学者)[公元 1920 年代]:

一些学者认为,只有消费贷款才属于禁止高利贷的范围,因为借款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并且容易受到不公正和剥削。这一立场和基本论点可能值得怀疑,但在本文中,每个不同的立场都没有得到详细研究。取而代之的是,正在提出的事实与关于高利贷-利息等价的共识的主张相矛盾。

谢赫·穆罕默德·阿布·扎伊德 (1930):

他是来自埃及达曼胡尔的谢赫。他因著作《Al-hidaya 'irfan fi tafsir al-Qur'an bil-Qur'an》而赢得了正统派的愤怒。“1930 年,阿布·扎伊德 (Abu Zayd) 试图使用伊提哈德 (Ijtihad) 来解释当前的 高利贷 做法,坚持认为仅靠过高的利息是非法的。”[Jansen, J.J.G.,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现代埃及, Leiden, E.J.Brill, 1980, p. 89, Jay Smith - 1996年1月提到,

Marouf al-Daoualibi博士:

其中,“在1930年代,叙利亚学者Marouf al-Daoualibi建议《古兰经》只禁止消费贷款的利息,而不禁止投资贷款的利息,而在1940年代,埃及法学家桑胡里认为,被禁止的应当是复利。

谢赫·穆罕默德·阿卜杜勒·阿拉·德拉兹(Shaikh Mohammad Abd Allah Draz)是大乌拉玛机构的成员,也是开罗爱资哈尔大学的教授。谢赫·德拉兹(Shaikh Draz)在索邦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在【萨利赫,第29页】提到了他的立场与高利贷-利息对等相矛盾。他的立场是在向巴基斯坦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中被提及的,该上诉反对将该国的所有利息作为教法的一部分。

扎伊丹·阿布·卡里姆·哈桑:

【萨利赫,第29页】在他的书中提到了这位学者的不同立场。阿卜杜拉·优素福·阿里 [归真于 1953]

阿卜杜拉·优素福·阿里(Abdullah Yusuf Ali)可能是最受欢迎的古兰英文译本作者。他不是将 riba 等同于高利贷,而是将高利贷等区别开来,并在《古兰经:文本、翻译和评论》[Tahrike Tarsile Qur'an,第2版,1988年]脚注#324中写道:

“高利贷受到最强烈的谴责和禁止,禁止是毫无疑问的。当我们谈到高利贷的定义时,存在着意见分歧的余地。根据伊本·卡蒂尔的说法,哈德拉特·欧麦尔在这件事上感到有些困难,因为使徒在问题的细节得到解决之前就离开了这个世界。这是他希望从使徒那里得到更多启示的三个问题之一,另外两个是希拉法特和卡拉拉特。...我们的乌拉玛,无论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都编写了大量关于高利贷的文献。我在主要原则上同意他们的观点,但在高利贷的定义上与他们有所不同。由于这个主题极具争议性,我将不在本评注中讨论它,而是在其他地方的适当场合讨论。我接受的定义是:不是以合法贸易的方式,从黄金和白银的贷款以及小麦、大麦、枣子和盐等必需品中赚取的不当利润(根据穆圣本人提到的清单)。我的定义将包括各种暴利,但不包括经济信贷,这是现代银行和金融的产物。

穆罕默德·阿萨德 [1900-1992]:

穆罕默德·阿萨德(Muhammad Asad)是《古兰信息》的著名作者,他不是将利息等同于高利贷,而是将 riba 等同于高利贷。他在这方面的评论说明:

这是《古兰启示录》年表中最早提到“高利贷”一词和概念的记载。在一般的语言学意义上,该术语表示事物的“增加”或“增加”超过其原始大小或数量;在术语中,它表示一个人或一群人借给另一个人或一群人以利息的方式非法增加一笔金钱或物品。考虑到他们那个时代或之前的经济状况的问题,大多数早期的法学家将这种“非法增加”与通过任何形式的有息贷款获得的利润联系起来,而不管所涉及的利率和经济动机如何。综上所述,正如关于这一主题的大量法律文献所证明的那样,学者尚未能够就高利贷的定义达成绝对的一致意见:这个定义将涵盖所有可能的法律情况,并积极应对可变经济环境的所有紧急情况。

用伊本·卡蒂尔的话来说,“高利贷的主题是许多学者(ahl al-ilm)最困难的主题之一”。应该记住,在法律上谴责和禁止高利贷的段落(2:275-281)是先知得到的最后一个启示,他在几天后去世(参见2:281的注释);因此,同伴们没有机会向他询问有关禁令对教法的影响,以至于连欧麦尔·伊本·哈塔卜(Umar ibn al-Khattab)也被可靠地传述说:“最后揭示的是关于高利贷的段落;看哪,穆圣没有向我们解释其含义就去世了”(伊本·罕百里,论赛义德·伊本·穆萨亚布的权威)。然而,对高利贷和那些吃高利贷的严厉谴责——特别是从人类在随后几个世纪的经济经历的背景下来看——充分清楚地表明了它的性质及其社会和道德影响。粗略地说,“高利贷”的谴责,是指通过有息贷款获得的利润,这些贷款涉及强者和足智多谋的人对经济弱者的剥削:这种剥削的特点是,贷款人保留对贷款资本的全部所有权,而对贷款的目的没有法律上的关心无论借款人可能因本次交易而遭受任何损失,无论借款人是否使用或以其使用方式,都保持合同保证的收益。考虑到这一定义,我们意识到,关于哪些类型的金融交易属于 高利贷 类别的问题,在最后的手段中是一个道德问题,与借款人和贷款人相互关系背后的社会经济动机密切相关;而且,从纯粹的经济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关于双方如何在贷款交易中公平分享利润和风险的问题。当然,不可能以一种僵硬的、一劳永逸的方式回答这个双重问题:我们的答案必然会随着人类的社会和技术发展——因此也就是他的经济环境——所受到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虽然对“高利贷”的概念和实践的谴责是明确和最终的,但每一代人都面临着给这个词赋予新的维度和新的经济含义的挑战,由于缺乏更好的词,这个词可能会被解释为“高利贷”。

Fazlur Rahman 教授 [归真于 1988 年]:

“法兹鲁尔·拉赫曼(Fazlur Rahman,1911-88)可能是二十世纪下半叶主要思想家中最博学的一位,无论是古典还是西方哲学和神学话语。他来自一个沉浸在传统学习中的旁遮普家庭;然后继续在牛津大学师从H.A.R. Gibb和Van Der Bergh学习现代批判性思维。总的来说,他是一名敬业的教师和研究学者(他在阿维森那研究方面特别具有创新性),曾在达勒姆、麦吉尔(蒙特利尔)和加利福尼亚大学任职。从1969年到他去世,他在芝加哥大学担任教授。[M. 叶哈雅亚Birt,Fazlur Rahman 的信息,1996 年]作为上个世纪最杰出的学者,他关于高利贷和利息的著作构成了一个重要阅读。他挑战了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传统立场。[拉赫曼,1964]

阿拉玛·伊克巴尔·艾哈迈德·汗·苏海尔:

阿拉玛·苏海尔(Allamah Suhail)师从印度著名的学者,如阿拉玛·希布利·诺曼尼(Allamah Shibli Nomani)。他写于1930年代的《什么是高利贷?》一书直到最近才有英文版。对于任何想要详细了解 高利贷-利息 对等挑战的人来说,这都是一本必读的书。他借鉴了古典资料,展示了传统主义的、正统的关于高利贷-利息对等的立场是如何简单化和错误的,以及《古兰经》中的经文和关于高利贷的相关圣训是如何被误解和误用的。

毛拉纳·赛义德(Maulana Sa'id)是德奥班德(Deoband)达鲁尔·乌鲁姆(Waqf)的大穆夫提。根据一般的Hanafi Fiqh,特别是Deobandi的遗产,他认为在非穆国家中,有条件地允许基于利息的交易,特别是向非穆斯林收取利息。在关于银行利息和保险的法特瓦中,毛拉纳·赛义德(Maulana Said)认为:

"...毫无疑问,给一个非穆一卢比,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从他那里拿回两卢比是正确的,因为这个[超额金额]不是高利贷。“(《苏海尔》,第192页)

事实上,这是Deoband及其领导人/学者的一贯立场。这一立场的意义在于,它与任何全面禁止 高利贷 的行为都不一致,更不用说利息了。

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

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1888-1958)是现代印度历史上的著名人物。他也是一位著名的学者。我还没有直接从他的著作中确定他的观点。然而,在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关于禁止利息问题的听证会上提出的证词中,有些地方提到了他的观点。

为了支持他的论点,即对银行发放的贷款收取利息并非违反教法,律师提到了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Maulana Abul Kalam Azad)。首席大法官谢赫·里亚兹(Sheikh Riaz)指出,毛拉纳·阿扎德(Maulana Azad)的tafseer并不完整,只涵盖了17段。律师回答说,这对他来说没有区别,因为他想提及的《黄牛章》的评注是完整的。他说,他说,经文的应用只限于贫困阶层,而不适用于所有交易。

谢赫·马哈茂德·沙尔图特:

谢赫·马哈茂德·沙尔图特(1893-1963)是一位杰出的埃及学者。1958 年至 1963 年,他还是埃及爱资哈尔大学的 伊玛目。法蒂·奥斯曼博士在他的著作第919页中提到了以下内容。

“穆罕默德·阿卜杜赫(Muhammad Abduh),杰出的埃及穆夫提,认为邮局为那里的储蓄支付的利息是合法的,这一观点后来得到了爱资哈尔前酋长马哈茂德·沙尔图特(Mahmud Shaltut)[归真于1962年]的支持,此外,如果经济发展以及个人和公共利息需要发行国家债券,他允许对国家债券收取利息[al-Fatawa, 第 8 期,开罗:1975 年,第 351-355 页]。此外,如果国家或国家附属机构或与国家有关联的任何机构提供任何固定利息的交易,Shaltut事先同意,因为它假设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一方的剥削。

赛义德·阿什马维博士,埃及宗教改革家和前首席大法官:

“'Ashmawi的论点很有趣。他指出,在早期,高利贷导致了对债务人的奴役,例如债务人“根据圣训”被先知作为奴隶出售。关于这个与后来的法律相对立的圣训的解释和日期,见Irene Schneider, Kinderverkauf und Schuldknechtschaft (Stuttgart, 1999), p. 74ff.,这是对H. Mozki, “De Prophet und die Schuldner,” Der Islam 77 (2000), p. 1ff的回答。[书评 Schari'a und Moderne: Diskussionen 'ber Schwangerschaftsabbruch, Versicherung und Zinsen, by R'diger Lohlker.(Abhandlungen f'r die Kunde des Morgenlandes) 156 页,参考书目。德国斯图加特:Deutsche Morgenlandische Gesellschaft,1996 年。(论文)书号:ISBN 3-515065-822;审稿人,Adam Sabra,密歇根大学,注#1]

谢赫·穆罕默德·赛义德·坦塔维,他是爱资哈尔最高级别的学者/神职人员,也是埃及的大穆夫提:

“一个更极端和最近的例子是埃及穆夫提谢赫·穆罕默德·赛义德·坦塔维(Shaykh Muhammad Sayiid Tantawi)的观点,他在1989年宣布,某些基于利息的政府投资的利息不是被禁止的高利贷(因为收益与分享政府使用资金的利润几乎没有什么不同,或者因为银行存款合同是新的), 从而加入了发布教令的少数著名宗教人士的行列,宣布允许明显的利息行为。这一法特瓦引发了一场争议风暴,几乎所有传统宗教学者都反对,世俗现代化者也对此表示热烈赞扬。后来,他甚至更进一步,说有息银行存款完全是合法的,比对客户施加不利条件的账户更是如此。法律应该改变用于银行利息和银行账户的法律术语,以澄清它们免受高利贷的玷污。[沃格尔和海耶斯,第 46 页]

尽管他无论如何都是一位传统的、正统的学者,但他的立场却遭到了其他学者的严厉和断然的拒绝。然而,对于那些认为、争论或声称只有异端或离经叛道的学者或知识分子可能具有挑战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不同立场的人来说,这是一个说明性的案例。然而,正如马哈茂德·贾迈勒所指出的那样,这个法特瓦的基础至少可以追溯到一个世纪前。“这个法特瓦的基础至少有一个世纪的历史。”

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 [1888-1956]:

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博士是来自爱资哈尔的著名学者和法学家。Usul al-Fiqh 是他的主要领域之一,他在这些领域做出了宝贵的学术贡献。谢赫·坦塔维在制定上述教令时借鉴了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博士的一些重要意见。

Tantawi(2001年,第131页)逐字引用了Khallaf(第94-104页)、Al-Khafif(第165-204页)和其他人(第204-211页)的类似声明,他说:“在这个腐败、不诚实和贪婪的时代,利润(占资本的百分比)不固定,将使委托人受到投资基金的代理人的摆布,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机构”。[引自Mahmoud El Gamal的介绍,可在La高利贷银行网站上找到]

谢赫·纳斯尔·法里德·瓦西尔,坦塔维的继任者,埃及的穆夫提:

谢赫·纳斯尔·法里德·瓦西尔(Shaikh Nasr Farid Wasil)与他的前任谢赫·坦塔维(Shaikh Tantawi)相呼应,“在1997年简单地表示,关于银行利息的争议应该结束,因为'没有YSL银行和非YSL银行这样的东西。“[特里普,同前,第130页]

“我会给你一个最终和决定性的裁决(fatwa)......只要银行将钱投资于允许的场所,那么交易就是允许的。否则,它是被禁止的......没有YSL或非YSL银行这样的东西。因此,让我们停止这场关于银行利息的争议”。[Al-Ittihad(阿联酋),1997年8月22日

Fathi Osman博士:

法蒂·奥斯曼(Fathi Osman)博士,著名学者。他曾在中东、亚洲和西方的著名大学任教。在他备受赞誉的著作中,奥斯曼博士回应了穆罕默德·阿萨德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并对al-Baqarah/275-281节添加了以下评论:

上述经文涉及非法高利贷,其次是其他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的经文。高利贷,阿拉伯语中的“高利贷”,在前面被提及。 “高利贷”可以包括对委托人的任何非法增加,如果这种增加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个人和社会有害。正如伊本·卡蒂尔在他对2:275节的注释中所指出的,正如其他注释家和法学家,高利贷 是法律中最难的主题之一,因为禁止 高利贷 的经文,以及先知在“告别朝圣”期间的布道中对 高利贷 的所说的话,都是在先知生命的最后几天出现的。因此,根据伊本·罕百里的一份手稿,同伴们没有机会向他询问此事,因此甚至连“哈里发”奥马尔都表示希望先知能给出一些解释。一般来说,高利贷 与涉及剥削经济弱者的贷款有关:借款人可能只是用这笔钱来满足生活需要。即使他/她将贷款用于投资,他/她收到的利息也可能少于贷款人在任何情况下获得的利息,或者他/她(借款人)可能完全损失。在对上述经文的注释中,穆罕默德·阿萨德正确地指出:“......我们认识到,关于哪些类型的金融交易属于 高利贷 类别的问题与社会经济动机密切相关。这里提到的动机是借贷和借款的动机,除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真正同意外,还与相互收益和损失以及交易的公平利息所依据的情况有关。因此,“......这是一个关于双方如何公平地分享贷款交易的利润和风险的问题......我们的答案必然会随着变化而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发生在有关各方、社会和/或经济的情况中。

穆罕默德·阿萨德(Muhammad Asad)所澄清的至关重要,因为“高利贷”不是某些具体的物质对象的名称,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的交易,只有在历史和社会环境中才能理解。将 高利贷 解释为“增加”或“增加”的语言解释不能说明这个问题,因为任何合法的利润产生也是一种增加。将“增加”或“增加”一词与贷款联系起来,也可能不足以令人信服,因为必须考虑社会和交易商的情况,因为贷款可能取得了互利互利、互利互利、社会有用性等的担保。因此,社会经济背景对于定义社会经济实践并弄清楚交易中的“伤害”和不公正为禁止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必要的,就像经文一样关于高利贷的解释很少,先知在详细说明回答有关它的问题之前就去世了。他在《辞朝演说》中说道,仅仅在蒙昧时期之前的阿拉伯人之间的贷款(高利贷 al-jahiliyyah)中提到高利贷,就强调了这一交易的历史和社会环境。

现代的一些法学家无视历史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差异和变化,倾向于处理现代交易中使用的“利息”一词[例如银行、保险、抵押贷款......等等],仿佛它是“高利贷/高利贷;”的确切同义词,从而忽视了银行和保险业务以及独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的现代发展,这导致了一边是融资和金融投资的分离,另一边是生产(无论是农业或工业或其他方面和商业企业)。此外,时间因素在现代交易中变得至关重要,因为运输和通信的革命性变化对货币流通、现金的流动和可用性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也对信贷的需求产生了巨大影响。

因此,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进行的交易速度加快,加剧了“风险”因素。我们生活的当代地球村已经发展出大规模生产和大规模营销,这需要巨大的资本。澳大利亚公司可能在马来西亚或巴基斯坦设有企业,并可能依赖美国或欧洲银行的融资。这增加了对专门机构处理融资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求,这些金融服务不同于农业或工业生产和商业企业的长期或中期业务和风险。这种金融机构使广泛的股东、存款人和借款人受益,而且它们通常不由个人拥有。因此,法律保障可以防止垄断和各种形式的欺诈和剥削。中央(国家)银行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具有监督和控制作用。此外,货币不再以黄金或白银的形式出现,因此无法保持其价值的稳定。随着时间的流逝,货币价值的波动和商品价格的通货膨胀会影响货币的购买力。必须深入考虑当代世界经济学的所有这些质变,以便准确确定“利息”的性质和作用。

埃及著名法学家、开罗大学法学院教法教授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Abdel-Wahab Khallaf)[归真于1956年1月]在其杰出的著作《Ilm Usul al-Fiqh》[第一版,1942年]中引用了哈乃斐派晚期的资料,该资料允许借款,如果借款人有需要,可以偿还这些贷款,但可以额外偿还[第210页。第12版,科威特,1978年]。(这里应该指出的是,一般来说,即使对某件事有明显和明确的禁止,真主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允许个人这样做[例如,2:173;5:3;6:119,145;16:115],他允许社会在共同需要的情况下也这样做[例如,见Khallaf,'Ilm Usul al-Fiqh, 第208-210页;al-Juwayni, Imam ul-Haramayn Abdul-Malik, Ghiyath al-Umam, 编辑:Fu'ad Abdel Mun'im, Mustafa Hilmi, 开罗:无日期,第345页])

易卜拉欣·柴田博士 [1937-2001]:

柴田博士是一位法律学者,曾担任世界银行总法律顾问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秘书长。“毫无疑问,高利贷被律法的两个主要来源——经训——所禁止。然而,这两个来源都没有界定这一禁令的范围。对这些资料的理性解读表明,作为合同自由一般规则的一个例外,应根据其基本原理的一般主张,严格解释这一禁令,即促进交易,而不是使交易复杂化。因此,被禁止的高利贷可以涵盖在贸易和贷款业务中没有正当理由的明显致富案例,以确保这些交易的公平性,并保护较弱的当事方免受不当剥削和过度不确定性。[关于高利贷问题和“YSL银行业”所面临挑战的一些意见]

赛义德·纳瓦布·海德尔·纳克维博士:

Naqvi博士是巴基斯坦领先的经济学家,拥有普林斯顿大学的博士学位。1979年至1995年,他担任YSL堡巴基斯坦发展经济学研究所所长。他还是《伦理与经济学:YSL综合》(Ethics and Economics: An Islamic Synthesis)[英国:YSL基金会,1981年]的作者。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持非常谨慎的立场,特别是在试图废除利息,同时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总体完好无损方面。他也不愿意在禁止利息问题上采取明确的立场。因此,他用“如果[利息]被确认为是高利贷”来对冲他的观察结果。在《银行业:评估》一文中,他写道:

银行学理论被夹在两个相关的逻辑陈述之间:(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包括银行利息;(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i)以利润为基础的银行业——更准确地说,是根据普遍PLS原则提出的银行体系,没有关于银行存款或银行垫款回报的任何保证支持——优于资本主义的以利息为基础的银行业。这两种断言,尽管被大多数思想家(错误地)视为不受空间和时间限制的绝对真理,但确实提出了困难的理论和实证问题,并且没有简单的答案。至于第一种断言——银行利息是高利贷,因此是被禁止的,而利润是允许的——困难的根源在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利息和利润是不可分割的;事实上,这两者就像暹罗双胞胎一样相互联系。“世俗”经济学家的主流观点是,平均利率是由同一组力量决定的,独立于货币变量,而这些力量决定了投资于生产的资本的利润率(Panica,1991);利润率的变化是由利率、投机交易和生产力的变化引起的(Pindyck,1988)。因此,将双胞胎分开只需要对经济结构进行复杂的外科手术。

此外,在一个没有资本过剩饱和的世界里,零利率的可能性也被断然否定了,因为很难想象人们会有足够的储蓄来将资本的净生产率降至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应该废除银行利息,如果它被认为是高利贷,但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一旦利率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收入来源被永久废除,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一步的结果会是什么。在同一篇文章中,纳克维还断言:“与流行的概念相反,风险和不确定性并不一定构成YSL合法的利息特征,即高利贷的含义。此外,与那些认为剥削和不公正是学者和专家相呼应纳克维写道:“经济学家广泛指出,禁止高利贷的理由('illat al-hukm)不仅仅是用来计算它的数学公式本身;相反,这是它对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所谓不利影响。

萨利姆·拉希德教授:

拉希德教授拥有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目前,他是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的经济学教授。在一篇未发表的、私传的论文《YSL经济学中的时间与风险的价值》(1983年)中,他解释了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的问题,以及为什么从YSL的角度来看否认“货币的时间价值”会导致异常情况,并从经济角度来看会使经济学效率低下。他写道:“如果YSL教确实不允许对经济价值进行任何时间歧视,那么YSL制度在经济上一定是低效的。事实并非如此。

Imad-ad-Deen Ahmad 博士:

他是一位美国学者,也是自由尖塔研究所的主席。他的观点在一篇文章中得到了阐述:“高利贷和利息:定义和影响”。

阿卜杜勒·阿齐兹·萨切迪纳博士:

Sachedina博士是弗吉尼亚大学的宗教研究教授。他的观点在一篇文章中得到了阐述:“信仰和法律中的高利贷问题”。

奥马尔·阿夫扎尔博士:

阿夫扎尔博士在康奈尔大学获得语言学博士学位,康奈尔大学是 Aligarh 大学的校友,并在 IHIS Rampur 获得 Alim(YSL和阿拉伯研究)学位。他是一位杰出的语言学家,精通来自中东、南亚和欧洲的多种语言。他在YSL法律、YSL历史、当代YSL运动、YSL日历和现代YSL思想方面拥有专业知识。他在康奈尔大学工作了二十六年。他指导了几个研究项目,获得了博士和硕士学位。他是一位多产的作家,《讯息》的编辑,也是律法学院的成员。他还曾担任研究与交流中心(Center for Research and Communication)和国际新月观测委员会(Committee for Crescent Observation International)的主席。

在一篇文章《高利贷:利息、高利贷或两者兼而有之》中,他写道:“[它]:是试图开启对'利息'的辩论 - 一个在现代货币交易和法律主义观点中众所周知的术语。现代银行业很大程度上基于对“高利贷”的传统解释,它不区分“高利贷”和“利息”。同样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银行和保险等现代金融机构必须得到纠正,以减少欺诈并提供更好的服务。然而,任何“YSL”解决方案也必须以类似的“正义”和社会责任标准来评判。

银行业是一种新现象,利息也是如此,与高利贷不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它已成为正常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是那些称利息为高利贷的人也有银行账户,开支票,使用信用卡,并贷款购买房屋。所有穆斯林国家,包括那些正式的YSL教国家,都积极参与基于利息的银行业务。乌里玛应该与经济学家、金融和发展专家坐下来,试图找到如何使立法者(安拉)的意图与现代经济和发展的需要相协调的方法。

M. Raquib uz Zaman博士:

Zaman博士曾担任纽约伊萨卡学院Charles A. Dana金融和国际商务教授,以及工商管理系主任。他在YSL经济学、金融学和银行业领域发表了许多学术著作。有关完整列表,请访问他的网页。他的几篇文章都可以在学习资源页面上找到。"在教法中,没有初步的证据可以证明所有利息都是高利贷的,所谓的YSL银行既不是YSL银行,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银行,YSL财政政策更像是崇高的口号,而不是当今政府要采取的实际政策工具。[YSL国的货币和财政政策:主张与现实]

Hormoz Movassaghi 博士:

Movassaghi博士是伊萨卡学院(纽约)商学院的教授兼副院长。他与M. Raquib uz Zaman博士(如上所述)合著了许多关于YSL金融和银行业的研究著作。

阿卜杜拉·赛义德博士:

赛义德博士是阿曼苏丹阿拉伯和YSL研究教授,墨尔本大学当代YSL研究中心主任。从批判性的角度来看,他的著作《YSL银行与利息:对禁止高利贷及其当代解释的研究》是一本必读的书。

马哈茂德·贾迈勒博士:

El Gamal博士是莱斯大学YSL经济、金融和管理系主席,以及经济和统计学教授。他在这一领域发表了许多学术著作。他还维护着一个活跃的博客。他以强调组织YSL金融机构的互惠互利而著称,但目前情况并非如此。“因此,我们摒弃了关于YSL金融是'无息'的、否认'货币的时间价值'等过于简单化和错误的断言。[El Gamal,“禁止 高利贷 的经济智慧”,托马斯,第 123 页]

虽然 El Gamal 博士确实断言——“......没有人能正确地否认贷款利息是被禁止的 高利贷 an-Nasiah“——他还挑战了 高利贷 和利息的简单化和笼统的等同。“并非所有的利息都是被禁止的高利贷,......[和]不是所有的高利贷都是利息。[2000]

Muhammad Shawqi al-Fanjari 博士:

al-Fanjari博士曾在埃及爱资哈尔大学教授经济学。他撰写了一本书《YSL经济学的重要性中的经济政策的本质》,该书可在线获取。就像任何穆斯林一样,他将高利贷视为非法的。然而,在谈到公共利息或共同利息时,他写道,“利息随情况而变化”,他承认,没有任何批评,一些乌拉玛的观点,他们避免在高利贷和利息之间一概而论。

“在一种情况下被认为是有益的,在另一种情况下可能就不被认为是有益的。伊玛目沙提比在这方面说:“我们认为好或坏的大多数事物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一种情况下,事物是好的或有害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则不是,对一个人来说,对另一个人则不然。它们在某个特定时间如此,但在另一个时间则不然。

也许这就是为什么一些乌里玛认为存款账户、政府债券和投资证书的利息不是高利贷(参见Sheltout 1969 303,以及Khallaf and Abou Zahra 1951)。

Rasul Shams博士:

汉堡国际经济学院“宗教可以促进科学的发展,但它不是为了建立不同的科学分支。我们找不到任何基础来证明YSL经济学是一门基于利息禁令的科学。[“YSL经济学的批判性评估”,汉堡国际经济研究所,2004年]

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经济系名誉教授:

Noorzoy 教授区分了名义术语和实际术语。尽管他似乎真正考虑了过度行为,但区分实际利息和名义利息并不符合教法学院所坚持的传统立场,该学院认为任何基于通货膨胀的指数化都是单一的。“对 高利贷 法律的传统解释表明,当 高利贷 换算为平均利息时,贷款本金不允许'增加'。但是,这种“增加”是以实际价值还是名义价值来衡量,因此,是否应该对贷款采用实际利率或名义利率?对“增加”的解释在涉及高利贷的法律中以名义和实际形式包含。根据高利贷 nasia,“增加”是指对贷款本金的名义衡量标准。但是,根据高利贷 fadl,增长是按实际价值衡量的,因为法律指的是非货币化的易货交易,任何价值变化都是以实际价值衡量的。[“关于高利贷(利息)的YSL法律及其经济影响]

穆罕默德·法德尔博士:

法德尔博士是多伦多大学的法学助理教授。他拥有芝加哥大学的近东语言和文明博士学位。Fadel博士在《国际YSL金融服务杂志》第1卷第2期第7页的一次会议讨论中解释了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的立场。适用于赊销的 高利贷称为高利贷 nasi'a。Nasi'a的意思是拖延。同样,同样的结构也适用。赊销不受高利贷 nasi'a规则的约束,除非有证据表明交易的商品已被标记为特殊监管。然而,禁止这种高利贷的原因仅仅是交换延迟 (nasi'a),而不是现金价格和信用价格的差异。再次举例,例如,出售现金价格为10,000美元和12,000美元的赊销汽车,在5年内支付,根据riba nasi'a规则并不被禁止:根据fuqaha',商品只有两种不同的价格,现金价格和信用价格。这笔交易也没有牵连到高利贷,因为购买者正在承担债务,而不是增加原有债务的价值以换取更多的时间来偿还债务。因此,它也不涉及riba al-jahiliyya。然而,根据经济学家的说法,价格差异是货币时间价值的函数,即利息。因此,“高利贷”和“利息”这两个词不是同义词,应该停止混淆两者。一些高利贷是利息,但不是全部,例如,用一磅优质枣换两磅质量较差的枣子根本不涉及货币的时间价值,但将其描述为高利贷。同样,一些利息是高利贷,但不是全部:如果我欠银行100美元并同意推迟付款,以增加我的债务换取的债务,这既是利息,也是高利贷。但是,如果我赊购汽车,我将支付利息,但不会支付高利贷。

穆罕默德博士,也被称为阿布·优素福·哈利尔·科伦蒂尼,曾在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和也门根据逊尼派、什叶派和扎伊迪教徒的宗教信仰(专门研究法律)学习。他在麦吉尔大学获得教法博士学位。他的学术著作包括关于末世论、信仰和实践的著作,以及其他学者对宗教文学的翻译。他目前是圣地亚哥州立大学的宗教研究教授。在回答向他提出的问题时,他写道:“我们不要”多次“食用高利贷(3:130)。这种说法是因为根据穆法西尔的说法,当一个人在前YSL时期借钱并承诺在一年内偿还时,他会在那个时期结束时被要求支付他应付的金额。如果他付不起钱,他就会再延长一年,但他欠的金额会翻倍——“da'f”的意思是“加倍”( 3:130)。如果在第二年年底,他无法支付,所欠金额将再次翻倍,这意味着在许多情况下,摊销金额将成倍地比本金贷款金额高出几倍。正是这种做法被称为“高利贷”,用今天的话来说,可以翻译为高利贷。

结论在我看来,YSL经济和金融领域的许多学者、专家和专业人士不相信 高利贷-利息等同。例如,阅读易卜拉欣·沃德(Ibrahim Warde)所著的《全球经济中的YSL金融》(Islamic Finance in the Global Economy)[爱丁堡大学出版社,2000年]一书,看看他个人在高利贷-利息对等问题上的立场是否可以确定。也有许多非穆学者和专家在这一领域工作。例如,人们可以阅读克莱门特·亨利(Clement Henry)和罗德尼·威尔逊(Rodney Wilson)、菲利普·莫利纽克斯(Philip Molyneux)等人的作品(他们的作品在参考书目中被引用),并再次看看是否可以确定他们在高利贷-利息等同上的个人立场。

我的一位密友是金融学教授,是几本书的作者,在YSL金融领域发表了十几篇参考出版物,并经常参加世界各地的相关会议。差不多一年前,我问他,我已经读过他的大部分作品,但我无法确定他在高利贷与利息对等上的立场。他的解释很有趣。他提到,他做的主要是实证工作,他不需要在这个基本问题上采取或陈述自己的立场。他还指出了其他学者的遭遇,他们公开采取任何与正统立场不同的立场。

无论如何,如上所述,在这方面远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共识,而是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在现代银行体系出现之前的早期著作中,可以找到更广泛的共识。在那些时期,话语围绕着高利贷及其各种类型展开。然而,随着近几个世纪以来的话语转向将一般利息等同于高利贷,对于禁止一切形式的利息,人们一直缺乏共识,更不用说一致了。应该指出的是,那些不同意简单的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人可能对于他们为什么不同意这个对等没有统一的观点或解释。然而,批评者的一个共同点是,除非金融交易是剥削性的,即高利贷交易,否则从YSL的角度来看,双方同意的交易或合同是有效和合法的。

本文的有限目的不是要讨论利息是否被禁止的问题。相反,这里的目的是事实地确定:关于高利贷-利息的等同没有达成共识。

——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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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巴和利息的经济学实质

文章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89 次浏览 • 2026-05-13 08:06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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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利巴和利息的经济学实质

本文摘自贾马尔教授的专著《Islamin-Finance-Low-Economics-practice》一书的第三章节选,作者马哈茂德·A·埃尔·贾马尔是莱斯大学的经济学和统计学教授,他在该校担任YSL经济、金融和管理领域的特聘教授。在1998年加入莱斯大学之前,他曾是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的经济学副教授,以及加州理工学院和罗切斯特大学的经济学助理教授。他还曾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中东部工作(1995至1996年),并于2004年成为美国财政部首位YSL金融驻院学者。他在计量经济学、金融学、实验经济学以及YSL法律和金融等领域发表了大量著作。

贾马尔教授的经济学知识有助于帮我们理清当今无息金融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应该如何走出困境的解决方法。贾马尔教授的书内容有独到的见解,他对“利巴”和“不确定性”的理解都与传统学术观点不同,贾马尔教授曾经大胆指出,当今YSL金融的实质是“寻租式的教法套利”,”寻租“是指在没有从事生产的情况下,为垄断社会资源或维持垄断地位,从而得到垄断利润(亦即经济租)所从事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这种类似贪腐受贿的行为甚至比所谓的“利息”更可怕。



叶哈雅 译

YSL金融是一个受禁令驱动的行业。在这方面,导致禁令的合同无效,几乎总是可以归因于含有“利巴”(riba)和“不确定性”(gharar)的两个因素。我们在第一章中也已表明,主流的当代法律经济分析学者认为,此类禁止双方自愿达成的金融交易的规定是家长式的,且会导致效率损失。YSL金融总是偏好形式正确,这种特性对反驳教法的此类禁令几乎毫无作用。

该行业中的参与者,尤其是那些本身并非信徒的人,在操作上尊重穆斯林的宗教戒律,并根据法学家的意见设计出规避各种禁令的金融解决方案。这种态度进一步助长了YSL金融重形式轻实质的做法:律师和银行家们不愿质疑法学家们的解决方案,仅仅认为解决方案是对他们认为被禁止的交易的低效干预。为了正确理解当今YSL金融的实践,本章涵盖了我们认为禁令所期望达到的经济实质。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们将更详细地比较禁令和前现代指定合同条件的经济实质,将当代YSL金融的形式导向方法与古典法学的实质导向方法进行对比。

有限理性和家长制

在酒和赌博的情况下,经典的解决方案是完全避免它们,因为这些活动不是必需的。相比之下,信贷与风险的转移是金融的核心所在,没有这些,经济体系便无法正常运转。在这一案例中,教法的解决方案是通过禁止“利息”和“不确定性”来对信贷和风险的转移方式进行限制。在本章中,我将论述,在金融领域中,被禁止的“利息”本质上其实是“信用交易”,而被禁止的“不确定性”则是“风险交易”,它们本应该是作为独立的商品进行交易的。

换句话说,教法利用这两项禁令来允许在适当程度上将信贷和风险转移出去,以实现经济目标。正如许多金融市场观察者和从业者所证实的那样,信用和风险交易(通过衍生证券得以完善)就像挥舞着一把双刃剑一样危险。尽管这些工具可以被明智地用于降低风险和增进福利,但它们也容易诱使原本谨慎的人陷入毁灭性的赌博行为。尽管金融监管机构试图限制信贷和风险交易的范围以防止系统性崩溃,但教法的禁令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个人免受自身的贪婪和短视的影响。

应该禁止什么?利益与风险的平衡

在经济自由(允许更多的合同以促进更多的经济活动)与滥用风险(若给予过多自由)之间取得平衡这一目标,从一些包含利息和/或不确定性的合同在经典和法学文献中被允许这一事实中可以清晰地看出。以预付远期销售(“salam”)为例,其中包含大量的“不确定性”,因为销售对象通常在合同签订时并不存在。然而,这种“不确定性”相对于通过“salam”为农业及其他活动提供融资所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而言,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基于这种利益考量,它推翻了基于“不确定性”而判定合同无效的结论,这一点仅通过类比推理就能得出。同样,信用销售很容易被看作是利息的载体,正如前一章所展示的,在这两个例子中,通过“salam”允许生产不存在的商品以及通过信用销售消费未来收入的主张所带来的好处,分别超过了滥用风险的潜在危险。因此,尽管存在种种不良因素,这些合同还是被允许签订了。

第二章中对各种关于“同物买卖再购回”(ina)的法律观点的讨论,体现了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显然,不能禁止所有的现货销售或赊销,因为那样会导致经济崩溃。一方面,法律专家一致认为,如果在第一笔交易中就规定了第二笔交易,那么禁止同物买卖再购回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如果这两笔交易是通过不同的合同来执行的,一些法律专家禁止这种做法以防止滥用(指马利克法学中防止规避法律的一种手段),而另一些人(例如沙斐仪,他将法学推理限制在类比上)则认为这种做法是有效的。当然,在YSL金融中,法律专家可能会被要求分别验证每份合同,而无需解释其将被用于的整个金融结构。

这个例子对于理解我们接下来关于当代教法学和金融学的讨论而言确实至关重要。根据定义,几乎所有新的金融交易以及YSL银行 Sharia 董事会所考虑的此类变体,都足够复杂,以至于会基于类比、防止滥用、效益分析等原则产生多种法学意见。

意见的差异使得YSL金融提供者能够通过根据信仰保守程度对市场进行细分来实行价格歧视,从而从更保守的信徒那里获取更多的YSL金融套利收益。

禁止使用利巴

“riba”(利巴)这个词的过去式词根为三个字母,是阿拉伯语动词“raba”,意为“增加”。因此,法学家们通常将被禁止的“riba”定义为“以不同数量交易相同种类的商品,且增加的部分并非合理的补偿”。显然,该术语的词义(涵盖所有类型的增加)并非被禁止的对象。因此,数百年来,众多法学家对被禁止的“riba”的法理意义进行了分析。尽管大多数当代法学家否认对被禁止的“riba”的法理定义存在任何不确定性,但诸如里达(1986 年)所著的两部研究著作清楚地表明,前现代和当代法学家对被禁止的“riba”的定义已远远超出了其最初的范畴。

在这方面,合法补偿与被禁止的高利贷之间的区别是YSL金融作为以禁令为导向的行业最根本特征。然而,当代法学家所定义的这种区别,主要是通过采用前现代的形式而非确保合同定价公平的机制来实现的。因此,理解关于高利贷的教法禁令及其当代解释,对于理解当今的YSL金融行业以及任何可能的替代“YSL”的结构至关重要。因此,我们现在着手对关于高利贷的教法经典文本及其古典法学分析进行经济分析。我们首先考虑教法经典。

关于利巴(Riba)的经典文献

所有学者都认可利巴主要有两种类型,沙菲仪学派的学者对第二种类型做了进一步的细化。第一种类型被称为利巴·纳西亚(riba al-nasia)。

这种利巴最恶劣的形式被称为利巴·贾希里亚(ribal-jahiliyya,即在YSL教创立前的阿拉伯地区所实行的),《经典》对其严令禁止,以至于伊玛目马利克曾称其为YSL教中最严厉的禁令。

《经典》中首次提及利巴是在麦加,当时只是劝诫人们不要收取利巴,但并未明确禁止[30:39]

在麦地那首次公布的关于利巴的经文,只是禁止了YSL教创立前阿拉伯地区的利巴,即在无息贷款或赊销到期时收取利息,并在之后的到期日进行复利计算。因此,《经典》中将债务人应偿还的本金描述为“加倍和复利的利巴”[3:130]。8 在《经典》的最后几节经文中,对利巴的禁令进一步扩大,明确禁止了所有形式的利巴。在即将揭示的经文中,[2:275-9] 节命令穆民放弃所有剩余的利钱(大概是指在[3:130]中所定义的那种形式的利钱)。

教法中关于“利巴”(Riba)的主要分类

大多数法学家将《经典》中对YSL前“利巴”的严格禁令扩展到了所有形式的有息贷款,将其归入“利巴·纳西亚”(riba al-nasia)这一术语之下。

他们对这一禁令的合理性给出了三种解释:(1)可能会有人利用那些急需借款或借物的贫困债务人;(2)货币交易可能导致货币价值波动和货币不确定性;(3)用粮食换取未来更多的粮食会导致现货市场粮食短缺(大概是因为许多商人会囤积粮食,期望未来能以更高的价格出售!)。

这些解释似乎都不太令人信服。毕竟,放高利贷者同样可以轻易地通过以市场价值 100 美元的房产为例,以 1000 美元的延期付款价格卖给急需资金的债务人来剥削他们,而不会违反法学家所设想的“利巴”规则。第二个解释在经济层面上似乎同样站不住脚。商品的相对价格可能会因供求变化而波动,这与是否有可能提供基于利息的信贷无关。最后,关于食品的论证逻辑显然存在缺陷:只有当贸易条件超过交易者的时际偏好时,交易者才会倾向于延期交易,反之亦然——实际上,这就是在均衡状态下,根据市场参与者的时际偏好来确定隐含利率的方式。此外,如果食品的信用交易能够引发古典法学家所提及的问题,那么以即时货币价格出售延期的食品债权,或者以延期货币价格出售食品,这两种情况也会引发同样的问题,而法学家们认为这两种交易在隐含补偿时间价值的情况下都是被允许的。事实上,所有主要学派的法学家都宣称“时间在价格中占有一份”,他们认可在信贷和(Salam)销售中寻求时间价值补偿的合法性,包括食品在内的所有商品销售。

法学家们认可的第二种“利巴”类型被称为“利巴·法德尔”(利巴·法德尔,即“增加的利巴”)。它禁止以不同数量交易同种类同属的商品,这是基于一条有效的先知圣训:“黄金换黄金,白银换白银,铜换铜,谷物换谷物,干果换干果,鲜果换鲜果,等量交换,不得以多换少。”黄金换黄金,白银换白银,小麦换小麦,大麦换大麦,椰枣换椰枣,盐换盐,等价交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任何增值都是高利贷。非扎希里派的法学家们一致认为,这六种商品只是举例说明。哈乃斐派法学家将禁止范围扩大到所有按重量或体积衡量的可替代商品,而沙斐仪派和马利克派法学家则将其限制在货币商品(黄金和白银)和可储存的食品上。

在我们讨论货币兑换(saraf)时,我们将探讨专门涉及黄金换黄金、白银换白银和黄金换白银的现货和延期交易的先知圣训。这些圣训明确禁止了美第奇银行家用来规避早期天主教会禁止利息规定的一种常见手段,即把利率包含在汇率中。

“利巴并非利息”

有报道指出,先知的一些著名早期同伴,包括杰出的法学家阿卜杜拉·伊本·阿巴斯,认为含时间因素的利巴是绝对禁止的。此外,乌萨马·伊本·宰德·伊本·阿尔卡姆、伊本·朱拜尔等人裁定,唯一明确禁止的利巴是包含时间因素的利巴(利巴·纳赛亚),甚至引用了一条先知的圣训来支持这一观点:“利巴只有在延期支付时才存在。”后来贾比尔的报道表明,这条圣训指的是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易,比如黄金换白银或小麦换大麦,而且伊本·阿巴斯后来改变了看法,加入了禁止利巴·法德尔的多数意见。

法学家们列举了禁止含时间因素的利巴·法德尔的两个原因:(1)现货交易中相同商品的不同数量交易很容易与赊销相结合,从而产生与利巴·纳赛亚相同的效果。延期利差(因此禁止利差溢价以防止规避法律——堵住漏洞),以及(2)此类交易包含过度的不确定性(可避免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为双方都不知道交易对他们是有利还是有害。伊本·鲁世德基于对禁止利差的后一种解释进行了核心分析,我们将在下文详细阐述。将利差溢价纳入禁止利差的一般范畴对于理解这些禁令的经济实质非常重要。然而,大多数当代法学家和YSL金融学者希望避开这一话题的讨论,恰恰是为了继续错误地将“利差”与“利息”进行一对一的修辞性关联。实际上,将这两个术语的等同性是极不恰当的。

首先,即使是最保守的当代法学家也不认为经济学家和监管机构所称的所有形式的利息都是禁止的利差。只需简单审视一下诸如加价信贷销售等无利差的YSL金融方法即可。(穆拉巴哈)和租赁(伊贾拉)融资表明,这些融资模式并非“无息”。实际上,美国的贷款真实披露法规要求YSL和传统金融机构报告其在这些融资安排中向客户收取的隐含利率。因此,YSL金融自身的实践表明,某些形式的利息(例如在赊销和租赁中)不应被视为禁止的“利差”。相反,禁止“利差”(利差)明确表明,存在不包含利息的禁止形式的“利差”(非法的交换增值)。确实,正如一些哈乃斐法学家所指出的,上一节中引用的先知关于六种商品的传统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和“等量交换”。因此,如果今天用一盎司黄金换取明年一盎司黄金的延期价格,尽管利率为零,但由于违反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限制,该交易仍被视为“利差”。这些哈乃斐法学家的推理如下:今天的一盎司黄金显然比一年后的一盎司黄金价值更高(承认时间价值)。因此,除非能获得其他回报(而销售合同中并未披露),否则人们绝不会用今天的一盎司黄金去换取明年的一盎司黄金。无论这种额外的好处是什么,他们认为这都构成了“利巴”(即高利贷)。我们随后对禁止“利巴”的分析——从确保经济效率和交易公平的角度来看——会基于同样的普遍原则,应用于任何其他利率,来解释零利率的禁令:我们如何知道零利率是今天用黄金换取一年后黄金的公平利率?

禁止利巴的经济实质

在比较法学的开创性著作中,马利克学派的法学家、法官兼哲学家伊本·路世德(又名阿威罗伊,卒于公元 595 年/公元 1198 年)采纳了哈乃斐学派将利巴规则(基于六种商品的传统)推广至所有可替代商品的做法,其依据如下经济分析:

由此可见,法律所禁止的利巴,其目标在于消除由此带来的过度不公。在这方面,某些交易中的公平是通过平等来实现的。由于不同种类物品之间的平等交换难以实现,我们便以货币形式来衡量其价值。因此,对于那些无法以重量和体积衡量的商品,公平可以通过价值的比例来确保。所以,交换数量的比例应由不同种类交易商品的价值比例来决定。例如,如果有人用一匹马交换衣服……如果马的价值是五十,衣服的价值也应是五十。[如果每件衣服的价值是五],那么这匹马就应该换十件衣服。至于按体积或重量衡量的可替代商品,公平要求平等,因为它们相对同质,因而具有相似的效用。由于拥有此类商品的人无需将其与同类型的商品交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等量体积或重量来实现公平,因为其效用非常相似。

因此,伊本·鲁世德阐明了交换的条件:交易数量的比例应由价格比例决定,而后者应等于边际效用的比例。这一限制从未成为禁止高利贷的规则的一部分,因为监控所有商品的市场价格是一项非常繁琐的任务。因此,禁止高利贷仅适用于可替代商品的直接交换,正如伊本·鲁世德所建议的那样,如果存在显著的质量差异,人们会避免直接用低质量的商品交换同种类的高质量商品。许多圣训明确支持在交易同质商品时通过平等实现公平,并说明了在商品质量不同时避免直接以物易物的替代方案。在这方面,布赖尔和艾布·胡莱勒传述,一名在希巴尔工作的男子给先知带来了一些优质椰枣。先知询问希巴尔的所有椰枣是否都像这种一样,那人回答说他们用两到三份质量较差的椰枣来换一份质量较好的。先知生气地告诉他不要再这样做了,而是要卖掉质量较差的椰枣,用所得的钱去买质量较好的。

通过按市价计价实现公平与效率

以最高市价出售第一种椰枣,并以最低市价购买另一种,这样就能确保交易按照市场价格所决定的比例进行。自然,如果交易者对边际单位的评价不同,他们只会按照这个比例进行交易。考虑到边际效用递减,即每种类型的大枣的购买者对连续的边际单位的评价会逐渐降低,交易最终会在边际效用之比与市场价格之比相等时停止。因此,正如当代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所指出的那样,交换中的(帕累托)效率得以实现。因此,禁止这种类型的“利差”(riba al-fadl)的禁令可以很容易地被视为一种机制,促使遵守该禁令的人收集有关市场状况的信息,并将交易条款标记为市场价格。这保护了个人免于从事不利的交易,并提高了整体的交换效率。在这方面,请注意,任何偏离市场价格之比的交易比率必然会对一方不利。因此,公平和效率都要求遵循这种以市场定价来确定交易比率的方法。将这种逻辑扩展到跨时间的交换(通过赊销、租赁或其他交易)并不困难。在赊销和租赁购买融资的背景下,实质上禁止利差——旨在确保交换中的公平性。规定此类交易中的信贷必须以适当的利率发放。在这方面,传统金融对当代YSL金融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抵押品的安全性来确定各种借款人的市场利率。

在此,将YSL信贷销售和租赁购买交易中的隐含利率与传统利率进行基准比较是相当合适的。实际上,例如,如果特定借款人和特定抵押品的市场利率为 6%,但客户要求的利率低于 6%,那么这种利率差额就相当于隐含的利息。但是,如果客户和金融家同意以隐含利率为 10%的赊销方式进行交易,有人会反对说,这显然违背了YSL教禁止高利贷的精神,即便它采用了基于销售的手段来避开古代禁止的形式。在这方面,阿尔·米斯里(2004 年)认为,YSL银行最好放弃将其赊销中的加价称为“利润”,而将其列为“利息”,因为前者可能没有上限,而后者则受到各种当代反高利贷法律的限制,这些法律保护需要信贷的人免受掠夺性放贷者的侵害。

YSL金融:形式与实质再审视

那么,为什么我们需要YSL金融呢?为什么我们要费力让YSL银行先购买房产然后再以赊销方式卖给客户,如果实际目标可以通过有担保的借贷交易更直接地实现呢?这些问题必须分两步来回答:第一步是认识到,如果任由个人自行其是,他们可能会过度借贷。遵守宗教法可以起到约束作用。有效的预先承诺机制,以确保个人不会滥用信贷的可得性而损害自身利益。

第二步是认识到,宗教的遵循在历史上一直通过遵循形式来确保,无论是在仪式还是交易领域。在这方面,古典法学家们尽其所能地发展了合同形式及其条件,以尽可能地体现法律精神。当代法学家在帮助穆斯林遵循法律精神时,觉得在YSL法学的正式和非正式方法框架内工作最为稳妥。我们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看到,YSL法学实际上是一个普通法体系(尽管披着教会法的外衣),注重先例和类比。因此,将古典合同形式适应现代需求的当代过程必然会产生暂时的低效。

这种低效只有在我们确保催生出这些被采用形式的法律精神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才是可以容忍的。否则,仅仅复制或改编低效的历史形式,浪费YSL法的实质内容,将是可耻的。理想情况下,当代法学家应当在当代法律和监管框架的背景下,发展出一种现代法学,将前现代法律的实质内容融入其中。这一理想从长远来看或许可以实现,但在短期内似乎是不可能的。在这方面,早期的法学家有采用罗马或其他法律形式来寻求效率的奢侈条件。然而,后来的法学家则不得不在神圣历史的沉重负担下工作,包括对前辈们所谓永恒智慧的不切实际的崇拜。

因此,YSL教在短期到中期的实用解决方案可能会逐步放弃前现代的形式。

多个家长式政党在本章前面部分,我们讨论了禁令的一般家长式性质。现在我们来具体探讨禁止利巴(riba)的问题,其实质上旨在保护个人免于过度负债,以及避免因信贷的接收或延期而支付或收取不公平的补偿。当然,有人可能会争辩说,世俗监管机构也努力(或许可以说也是家长式地)防止个人过度借贷,或成为不公平掠夺性贷款的受害者。然而,监管机构主要关心的是金融系统的整体健康状况——对特定个人的财务健康状况的关注最多也只是次要的。因此,监管机构可能会允许某些对少数个人有风险的交易,这是基于特定群体的福祉(这并非他们的首要职责)与整个系统的整体福祉(例如经济增长)之间的权衡。另一类旨在防止过度负债的经济主体是银行家,他们依据债务偿还额与收入之比以及其他标准来发放贷款。然而,银行家和信贷员主要为金融机构工作,这些机构对系统性或个体的财务健康状况并不关心,他们最在意的是自身的盈利。因此,只要预期的还款率足够高以确保盈利,他们通常会允许大量客户过度借贷。

人类的时间不一致性与预先承诺解决方案

因此,监管机构和金融专业人士施加的限制要求为个人提供额外的保护,使其免受自身非理性行为的影响——宗教法可以发挥这一作用。在这方面,心理和行为经济学研究充分表明,人类在时间偏好方面表现出基本形式的非理性,预先承诺机制(包括基于宗教的机制)可以保护他们免受其害。例如,大多数人更愿意今天得到100美元,而不是一年后得到105美元,但更愿意二十年后得到105美元,而不是十九年后得到100美元。这些以及其他“时间偏好异常”表明,个人在储蓄、消费和借贷行为方面会表现出“动态不一致性”。

这项研究的结论是,个人往往对近期未来(例如,一年后)的折扣程度要远远高于对稍远未来(例如,第十九年和第二十年之间)的折扣程度。因此,在前面的例子中,5% 的利率对于当前这一年来说看起来很低,但对于未来某个任意的年份来说则足够高。

表现出这种时间偏好的个人会选择今天借100美元,计划(真心地)在未来储蓄并偿还贷款。然而,当未来到来时,当前消费的价值又会大大高于未来消费的价值,于是这个人又会借更多的钱,幻想着以后能存够钱来偿还两笔贷款。债务循环永远不会结束。其中一些人可能会经历收入的快速增长,从而最终能够在不提高储蓄率的情况下还清债务。然而,许多其他债务人可能会深陷债务循环,最终不得不宣布个人破产,这在一些西方社会已成为一种小规模的流行病。

好贷款与坏贷款

有人可能会问,银行为什么会发放那些导致破产的不良贷款呢?答案是,贷款在初始阶段很少是不良的。当经济形势良好时,许多借款人的收入会增长,银行就有动力继续向他们放贷,因为违约和破产的数量太少,不会影响其利润。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的亚洲,有时借来的资金会被投入到房地产和其他快速增值的资产中,这使得以那些被高估的资产作为抵押的贷款看起来比实际情况风险要小。随着经济状况恶化,资产市场泡沫破裂,太多此类贷款可能会同时出现坏账,从而威胁到金融体系。因此,监管机构会施加限制,以确保银行的运营不会威胁到整个系统,尽管这种应对方式往往是被动的,且常常无法防范后来的银行危机。相比之下,宗教法旨在通过确保个人不会过度借贷来保护每一个人。例如,假设一位穆斯林客户希望通过租赁融资来购买房产。如果相关房地产市场恰好处于投机泡沫之中,那么通过将他向YSL银行支付的“租金”(该租金参照抵押贷款市场利率确定)与该房产的实际市场租金进行比较,这一事实应该会变得清晰。如果抵押贷款支付相对于租金过高,这通常表明存在泡沫。这表明客户即将借入相对于作为抵押品的房产长期价值而言过高的资金。因此,将利率与市场租赁利率挂钩应能防止个人为购买该房产而过度借贷。在此过程中,客户也能确保其隐含支付的利率是根据作为债务担保的房产的市场确定的时间价值来确定的。

如果忽略这些考虑因素,那么在这个例子中,YSL银行只是让客户变成“房奴”或破产,但却是以部分遵循经典合同形式的“YSL方式”做到的。这将是宗教和金融的可耻滥用。因此,尽管我们接受了YSL金融对经典合同形式的必要低效遵循,但确保遵循YSL法的实质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因为前现代法学家试图将这些实质内容体现在那些经典形式中。

教法中关于贷款的旁论

由此我们看到,教法中对金融领域里“利差”的传统禁令指的是信贷的拆分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将利率与市场挂钩。

在这方面,拆分信贷销售的最简单形式就是有息贷款。实际上,如果贷款被视为可交换的金融合约(即如果贷款的偿还被视为对所贷金额的补偿),那么,即使是无息贷款也会被视为禁止的“利巴”(即利息)。阿尔·卡拉菲在《法鲁格》(一本致力于解释法学区别的法律理论书籍)中主张,贷款之所以不受“利巴”规则的约束,是因为其具有慈善性质。从宗教角度来看,提供贷款的人并非以偿还作为补偿,而是以借出资金的时间价值或借出财产的收益作为慈善捐赠。因此,先知的同伴和早期法学家们表示,他们更愿意借出一枚硬币,收回后再借出,而不是直接将其作为慈善捐赠。良好的贷款本身就蕴含着直接的慈善性质,因为如果贫困的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将被免除。另一方面,贫困的借款人相对于明确接受慈善捐赠的人来说,通过有可能偿还本金而保留了尊严。

即使在还款的情况下,贷款人也会因牺牲其财产的时间价值而获得宗教上的赞誉,并证明自己在必要时愿意牺牲财产本身。因此,YSL法学将贷款排除在金融领域之外,以保持其良好的慈善性质。这是因为所有可以通过商业贷款实现的金融目的,通过其他形式的互惠合同(如销售、租赁等)同样能够实现,甚至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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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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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帖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利巴和利息的经济学实质

本文摘自贾马尔教授的专著《Islamin-Finance-Low-Economics-practice》一书的第三章节选,作者马哈茂德·A·埃尔·贾马尔是莱斯大学的经济学和统计学教授,他在该校担任YSL经济、金融和管理领域的特聘教授。在1998年加入莱斯大学之前,他曾是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的经济学副教授,以及加州理工学院和罗切斯特大学的经济学助理教授。他还曾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中东部工作(1995至1996年),并于2004年成为美国财政部首位YSL金融驻院学者。他在计量经济学、金融学、实验经济学以及YSL法律和金融等领域发表了大量著作。

贾马尔教授的经济学知识有助于帮我们理清当今无息金融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应该如何走出困境的解决方法。贾马尔教授的书内容有独到的见解,他对“利巴”和“不确定性”的理解都与传统学术观点不同,贾马尔教授曾经大胆指出,当今YSL金融的实质是“寻租式的教法套利”,”寻租“是指在没有从事生产的情况下,为垄断社会资源或维持垄断地位,从而得到垄断利润(亦即经济租)所从事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这种类似贪腐受贿的行为甚至比所谓的“利息”更可怕。



叶哈雅 译

YSL金融是一个受禁令驱动的行业。在这方面,导致禁令的合同无效,几乎总是可以归因于含有“利巴”(riba)和“不确定性”(gharar)的两个因素。我们在第一章中也已表明,主流的当代法律经济分析学者认为,此类禁止双方自愿达成的金融交易的规定是家长式的,且会导致效率损失。YSL金融总是偏好形式正确,这种特性对反驳教法的此类禁令几乎毫无作用。

该行业中的参与者,尤其是那些本身并非信徒的人,在操作上尊重穆斯林的宗教戒律,并根据法学家的意见设计出规避各种禁令的金融解决方案。这种态度进一步助长了YSL金融重形式轻实质的做法:律师和银行家们不愿质疑法学家们的解决方案,仅仅认为解决方案是对他们认为被禁止的交易的低效干预。为了正确理解当今YSL金融的实践,本章涵盖了我们认为禁令所期望达到的经济实质。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们将更详细地比较禁令和前现代指定合同条件的经济实质,将当代YSL金融的形式导向方法与古典法学的实质导向方法进行对比。

有限理性和家长制

在酒和赌博的情况下,经典的解决方案是完全避免它们,因为这些活动不是必需的。相比之下,信贷与风险的转移是金融的核心所在,没有这些,经济体系便无法正常运转。在这一案例中,教法的解决方案是通过禁止“利息”和“不确定性”来对信贷和风险的转移方式进行限制。在本章中,我将论述,在金融领域中,被禁止的“利息”本质上其实是“信用交易”,而被禁止的“不确定性”则是“风险交易”,它们本应该是作为独立的商品进行交易的。

换句话说,教法利用这两项禁令来允许在适当程度上将信贷和风险转移出去,以实现经济目标。正如许多金融市场观察者和从业者所证实的那样,信用和风险交易(通过衍生证券得以完善)就像挥舞着一把双刃剑一样危险。尽管这些工具可以被明智地用于降低风险和增进福利,但它们也容易诱使原本谨慎的人陷入毁灭性的赌博行为。尽管金融监管机构试图限制信贷和风险交易的范围以防止系统性崩溃,但教法的禁令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个人免受自身的贪婪和短视的影响。

应该禁止什么?利益与风险的平衡

在经济自由(允许更多的合同以促进更多的经济活动)与滥用风险(若给予过多自由)之间取得平衡这一目标,从一些包含利息和/或不确定性的合同在经典和法学文献中被允许这一事实中可以清晰地看出。以预付远期销售(“salam”)为例,其中包含大量的“不确定性”,因为销售对象通常在合同签订时并不存在。然而,这种“不确定性”相对于通过“salam”为农业及其他活动提供融资所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而言,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基于这种利益考量,它推翻了基于“不确定性”而判定合同无效的结论,这一点仅通过类比推理就能得出。同样,信用销售很容易被看作是利息的载体,正如前一章所展示的,在这两个例子中,通过“salam”允许生产不存在的商品以及通过信用销售消费未来收入的主张所带来的好处,分别超过了滥用风险的潜在危险。因此,尽管存在种种不良因素,这些合同还是被允许签订了。

第二章中对各种关于“同物买卖再购回”(ina)的法律观点的讨论,体现了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显然,不能禁止所有的现货销售或赊销,因为那样会导致经济崩溃。一方面,法律专家一致认为,如果在第一笔交易中就规定了第二笔交易,那么禁止同物买卖再购回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如果这两笔交易是通过不同的合同来执行的,一些法律专家禁止这种做法以防止滥用(指马利克法学中防止规避法律的一种手段),而另一些人(例如沙斐仪,他将法学推理限制在类比上)则认为这种做法是有效的。当然,在YSL金融中,法律专家可能会被要求分别验证每份合同,而无需解释其将被用于的整个金融结构。

这个例子对于理解我们接下来关于当代教法学和金融学的讨论而言确实至关重要。根据定义,几乎所有新的金融交易以及YSL银行 Sharia 董事会所考虑的此类变体,都足够复杂,以至于会基于类比、防止滥用、效益分析等原则产生多种法学意见。

意见的差异使得YSL金融提供者能够通过根据信仰保守程度对市场进行细分来实行价格歧视,从而从更保守的信徒那里获取更多的YSL金融套利收益。

禁止使用利巴

“riba”(利巴)这个词的过去式词根为三个字母,是阿拉伯语动词“raba”,意为“增加”。因此,法学家们通常将被禁止的“riba”定义为“以不同数量交易相同种类的商品,且增加的部分并非合理的补偿”。显然,该术语的词义(涵盖所有类型的增加)并非被禁止的对象。因此,数百年来,众多法学家对被禁止的“riba”的法理意义进行了分析。尽管大多数当代法学家否认对被禁止的“riba”的法理定义存在任何不确定性,但诸如里达(1986 年)所著的两部研究著作清楚地表明,前现代和当代法学家对被禁止的“riba”的定义已远远超出了其最初的范畴。

在这方面,合法补偿与被禁止的高利贷之间的区别是YSL金融作为以禁令为导向的行业最根本特征。然而,当代法学家所定义的这种区别,主要是通过采用前现代的形式而非确保合同定价公平的机制来实现的。因此,理解关于高利贷的教法禁令及其当代解释,对于理解当今的YSL金融行业以及任何可能的替代“YSL”的结构至关重要。因此,我们现在着手对关于高利贷的教法经典文本及其古典法学分析进行经济分析。我们首先考虑教法经典。

关于利巴(Riba)的经典文献

所有学者都认可利巴主要有两种类型,沙菲仪学派的学者对第二种类型做了进一步的细化。第一种类型被称为利巴·纳西亚(riba al-nasia)。

这种利巴最恶劣的形式被称为利巴·贾希里亚(ribal-jahiliyya,即在YSL教创立前的阿拉伯地区所实行的),《经典》对其严令禁止,以至于伊玛目马利克曾称其为YSL教中最严厉的禁令。

《经典》中首次提及利巴是在麦加,当时只是劝诫人们不要收取利巴,但并未明确禁止[30:39]

在麦地那首次公布的关于利巴的经文,只是禁止了YSL教创立前阿拉伯地区的利巴,即在无息贷款或赊销到期时收取利息,并在之后的到期日进行复利计算。因此,《经典》中将债务人应偿还的本金描述为“加倍和复利的利巴”[3:130]。8 在《经典》的最后几节经文中,对利巴的禁令进一步扩大,明确禁止了所有形式的利巴。在即将揭示的经文中,[2:275-9] 节命令穆民放弃所有剩余的利钱(大概是指在[3:130]中所定义的那种形式的利钱)。

教法中关于“利巴”(Riba)的主要分类

大多数法学家将《经典》中对YSL前“利巴”的严格禁令扩展到了所有形式的有息贷款,将其归入“利巴·纳西亚”(riba al-nasia)这一术语之下。

他们对这一禁令的合理性给出了三种解释:(1)可能会有人利用那些急需借款或借物的贫困债务人;(2)货币交易可能导致货币价值波动和货币不确定性;(3)用粮食换取未来更多的粮食会导致现货市场粮食短缺(大概是因为许多商人会囤积粮食,期望未来能以更高的价格出售!)。

这些解释似乎都不太令人信服。毕竟,放高利贷者同样可以轻易地通过以市场价值 100 美元的房产为例,以 1000 美元的延期付款价格卖给急需资金的债务人来剥削他们,而不会违反法学家所设想的“利巴”规则。第二个解释在经济层面上似乎同样站不住脚。商品的相对价格可能会因供求变化而波动,这与是否有可能提供基于利息的信贷无关。最后,关于食品的论证逻辑显然存在缺陷:只有当贸易条件超过交易者的时际偏好时,交易者才会倾向于延期交易,反之亦然——实际上,这就是在均衡状态下,根据市场参与者的时际偏好来确定隐含利率的方式。此外,如果食品的信用交易能够引发古典法学家所提及的问题,那么以即时货币价格出售延期的食品债权,或者以延期货币价格出售食品,这两种情况也会引发同样的问题,而法学家们认为这两种交易在隐含补偿时间价值的情况下都是被允许的。事实上,所有主要学派的法学家都宣称“时间在价格中占有一份”,他们认可在信贷和(Salam)销售中寻求时间价值补偿的合法性,包括食品在内的所有商品销售。

法学家们认可的第二种“利巴”类型被称为“利巴·法德尔”(利巴·法德尔,即“增加的利巴”)。它禁止以不同数量交易同种类同属的商品,这是基于一条有效的先知圣训:“黄金换黄金,白银换白银,铜换铜,谷物换谷物,干果换干果,鲜果换鲜果,等量交换,不得以多换少。”黄金换黄金,白银换白银,小麦换小麦,大麦换大麦,椰枣换椰枣,盐换盐,等价交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任何增值都是高利贷。非扎希里派的法学家们一致认为,这六种商品只是举例说明。哈乃斐派法学家将禁止范围扩大到所有按重量或体积衡量的可替代商品,而沙斐仪派和马利克派法学家则将其限制在货币商品(黄金和白银)和可储存的食品上。

在我们讨论货币兑换(saraf)时,我们将探讨专门涉及黄金换黄金、白银换白银和黄金换白银的现货和延期交易的先知圣训。这些圣训明确禁止了美第奇银行家用来规避早期天主教会禁止利息规定的一种常见手段,即把利率包含在汇率中。

“利巴并非利息”

有报道指出,先知的一些著名早期同伴,包括杰出的法学家阿卜杜拉·伊本·阿巴斯,认为含时间因素的利巴是绝对禁止的。此外,乌萨马·伊本·宰德·伊本·阿尔卡姆、伊本·朱拜尔等人裁定,唯一明确禁止的利巴是包含时间因素的利巴(利巴·纳赛亚),甚至引用了一条先知的圣训来支持这一观点:“利巴只有在延期支付时才存在。”后来贾比尔的报道表明,这条圣训指的是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易,比如黄金换白银或小麦换大麦,而且伊本·阿巴斯后来改变了看法,加入了禁止利巴·法德尔的多数意见。

法学家们列举了禁止含时间因素的利巴·法德尔的两个原因:(1)现货交易中相同商品的不同数量交易很容易与赊销相结合,从而产生与利巴·纳赛亚相同的效果。延期利差(因此禁止利差溢价以防止规避法律——堵住漏洞),以及(2)此类交易包含过度的不确定性(可避免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为双方都不知道交易对他们是有利还是有害。伊本·鲁世德基于对禁止利差的后一种解释进行了核心分析,我们将在下文详细阐述。将利差溢价纳入禁止利差的一般范畴对于理解这些禁令的经济实质非常重要。然而,大多数当代法学家和YSL金融学者希望避开这一话题的讨论,恰恰是为了继续错误地将“利差”与“利息”进行一对一的修辞性关联。实际上,将这两个术语的等同性是极不恰当的。

首先,即使是最保守的当代法学家也不认为经济学家和监管机构所称的所有形式的利息都是禁止的利差。只需简单审视一下诸如加价信贷销售等无利差的YSL金融方法即可。(穆拉巴哈)和租赁(伊贾拉)融资表明,这些融资模式并非“无息”。实际上,美国的贷款真实披露法规要求YSL和传统金融机构报告其在这些融资安排中向客户收取的隐含利率。因此,YSL金融自身的实践表明,某些形式的利息(例如在赊销和租赁中)不应被视为禁止的“利差”。相反,禁止“利差”(利差)明确表明,存在不包含利息的禁止形式的“利差”(非法的交换增值)。确实,正如一些哈乃斐法学家所指出的,上一节中引用的先知关于六种商品的传统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和“等量交换”。因此,如果今天用一盎司黄金换取明年一盎司黄金的延期价格,尽管利率为零,但由于违反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限制,该交易仍被视为“利差”。这些哈乃斐法学家的推理如下:今天的一盎司黄金显然比一年后的一盎司黄金价值更高(承认时间价值)。因此,除非能获得其他回报(而销售合同中并未披露),否则人们绝不会用今天的一盎司黄金去换取明年的一盎司黄金。无论这种额外的好处是什么,他们认为这都构成了“利巴”(即高利贷)。我们随后对禁止“利巴”的分析——从确保经济效率和交易公平的角度来看——会基于同样的普遍原则,应用于任何其他利率,来解释零利率的禁令:我们如何知道零利率是今天用黄金换取一年后黄金的公平利率?

禁止利巴的经济实质

在比较法学的开创性著作中,马利克学派的法学家、法官兼哲学家伊本·路世德(又名阿威罗伊,卒于公元 595 年/公元 1198 年)采纳了哈乃斐学派将利巴规则(基于六种商品的传统)推广至所有可替代商品的做法,其依据如下经济分析:

由此可见,法律所禁止的利巴,其目标在于消除由此带来的过度不公。在这方面,某些交易中的公平是通过平等来实现的。由于不同种类物品之间的平等交换难以实现,我们便以货币形式来衡量其价值。因此,对于那些无法以重量和体积衡量的商品,公平可以通过价值的比例来确保。所以,交换数量的比例应由不同种类交易商品的价值比例来决定。例如,如果有人用一匹马交换衣服……如果马的价值是五十,衣服的价值也应是五十。[如果每件衣服的价值是五],那么这匹马就应该换十件衣服。至于按体积或重量衡量的可替代商品,公平要求平等,因为它们相对同质,因而具有相似的效用。由于拥有此类商品的人无需将其与同类型的商品交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等量体积或重量来实现公平,因为其效用非常相似。

因此,伊本·鲁世德阐明了交换的条件:交易数量的比例应由价格比例决定,而后者应等于边际效用的比例。这一限制从未成为禁止高利贷的规则的一部分,因为监控所有商品的市场价格是一项非常繁琐的任务。因此,禁止高利贷仅适用于可替代商品的直接交换,正如伊本·鲁世德所建议的那样,如果存在显著的质量差异,人们会避免直接用低质量的商品交换同种类的高质量商品。许多圣训明确支持在交易同质商品时通过平等实现公平,并说明了在商品质量不同时避免直接以物易物的替代方案。在这方面,布赖尔和艾布·胡莱勒传述,一名在希巴尔工作的男子给先知带来了一些优质椰枣。先知询问希巴尔的所有椰枣是否都像这种一样,那人回答说他们用两到三份质量较差的椰枣来换一份质量较好的。先知生气地告诉他不要再这样做了,而是要卖掉质量较差的椰枣,用所得的钱去买质量较好的。

通过按市价计价实现公平与效率

以最高市价出售第一种椰枣,并以最低市价购买另一种,这样就能确保交易按照市场价格所决定的比例进行。自然,如果交易者对边际单位的评价不同,他们只会按照这个比例进行交易。考虑到边际效用递减,即每种类型的大枣的购买者对连续的边际单位的评价会逐渐降低,交易最终会在边际效用之比与市场价格之比相等时停止。因此,正如当代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所指出的那样,交换中的(帕累托)效率得以实现。因此,禁止这种类型的“利差”(riba al-fadl)的禁令可以很容易地被视为一种机制,促使遵守该禁令的人收集有关市场状况的信息,并将交易条款标记为市场价格。这保护了个人免于从事不利的交易,并提高了整体的交换效率。在这方面,请注意,任何偏离市场价格之比的交易比率必然会对一方不利。因此,公平和效率都要求遵循这种以市场定价来确定交易比率的方法。将这种逻辑扩展到跨时间的交换(通过赊销、租赁或其他交易)并不困难。在赊销和租赁购买融资的背景下,实质上禁止利差——旨在确保交换中的公平性。规定此类交易中的信贷必须以适当的利率发放。在这方面,传统金融对当代YSL金融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抵押品的安全性来确定各种借款人的市场利率。

在此,将YSL信贷销售和租赁购买交易中的隐含利率与传统利率进行基准比较是相当合适的。实际上,例如,如果特定借款人和特定抵押品的市场利率为 6%,但客户要求的利率低于 6%,那么这种利率差额就相当于隐含的利息。但是,如果客户和金融家同意以隐含利率为 10%的赊销方式进行交易,有人会反对说,这显然违背了YSL教禁止高利贷的精神,即便它采用了基于销售的手段来避开古代禁止的形式。在这方面,阿尔·米斯里(2004 年)认为,YSL银行最好放弃将其赊销中的加价称为“利润”,而将其列为“利息”,因为前者可能没有上限,而后者则受到各种当代反高利贷法律的限制,这些法律保护需要信贷的人免受掠夺性放贷者的侵害。

YSL金融:形式与实质再审视

那么,为什么我们需要YSL金融呢?为什么我们要费力让YSL银行先购买房产然后再以赊销方式卖给客户,如果实际目标可以通过有担保的借贷交易更直接地实现呢?这些问题必须分两步来回答:第一步是认识到,如果任由个人自行其是,他们可能会过度借贷。遵守宗教法可以起到约束作用。有效的预先承诺机制,以确保个人不会滥用信贷的可得性而损害自身利益。

第二步是认识到,宗教的遵循在历史上一直通过遵循形式来确保,无论是在仪式还是交易领域。在这方面,古典法学家们尽其所能地发展了合同形式及其条件,以尽可能地体现法律精神。当代法学家在帮助穆斯林遵循法律精神时,觉得在YSL法学的正式和非正式方法框架内工作最为稳妥。我们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看到,YSL法学实际上是一个普通法体系(尽管披着教会法的外衣),注重先例和类比。因此,将古典合同形式适应现代需求的当代过程必然会产生暂时的低效。

这种低效只有在我们确保催生出这些被采用形式的法律精神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才是可以容忍的。否则,仅仅复制或改编低效的历史形式,浪费YSL法的实质内容,将是可耻的。理想情况下,当代法学家应当在当代法律和监管框架的背景下,发展出一种现代法学,将前现代法律的实质内容融入其中。这一理想从长远来看或许可以实现,但在短期内似乎是不可能的。在这方面,早期的法学家有采用罗马或其他法律形式来寻求效率的奢侈条件。然而,后来的法学家则不得不在神圣历史的沉重负担下工作,包括对前辈们所谓永恒智慧的不切实际的崇拜。

因此,YSL教在短期到中期的实用解决方案可能会逐步放弃前现代的形式。

多个家长式政党在本章前面部分,我们讨论了禁令的一般家长式性质。现在我们来具体探讨禁止利巴(riba)的问题,其实质上旨在保护个人免于过度负债,以及避免因信贷的接收或延期而支付或收取不公平的补偿。当然,有人可能会争辩说,世俗监管机构也努力(或许可以说也是家长式地)防止个人过度借贷,或成为不公平掠夺性贷款的受害者。然而,监管机构主要关心的是金融系统的整体健康状况——对特定个人的财务健康状况的关注最多也只是次要的。因此,监管机构可能会允许某些对少数个人有风险的交易,这是基于特定群体的福祉(这并非他们的首要职责)与整个系统的整体福祉(例如经济增长)之间的权衡。另一类旨在防止过度负债的经济主体是银行家,他们依据债务偿还额与收入之比以及其他标准来发放贷款。然而,银行家和信贷员主要为金融机构工作,这些机构对系统性或个体的财务健康状况并不关心,他们最在意的是自身的盈利。因此,只要预期的还款率足够高以确保盈利,他们通常会允许大量客户过度借贷。

人类的时间不一致性与预先承诺解决方案

因此,监管机构和金融专业人士施加的限制要求为个人提供额外的保护,使其免受自身非理性行为的影响——宗教法可以发挥这一作用。在这方面,心理和行为经济学研究充分表明,人类在时间偏好方面表现出基本形式的非理性,预先承诺机制(包括基于宗教的机制)可以保护他们免受其害。例如,大多数人更愿意今天得到100美元,而不是一年后得到105美元,但更愿意二十年后得到105美元,而不是十九年后得到100美元。这些以及其他“时间偏好异常”表明,个人在储蓄、消费和借贷行为方面会表现出“动态不一致性”。

这项研究的结论是,个人往往对近期未来(例如,一年后)的折扣程度要远远高于对稍远未来(例如,第十九年和第二十年之间)的折扣程度。因此,在前面的例子中,5% 的利率对于当前这一年来说看起来很低,但对于未来某个任意的年份来说则足够高。

表现出这种时间偏好的个人会选择今天借100美元,计划(真心地)在未来储蓄并偿还贷款。然而,当未来到来时,当前消费的价值又会大大高于未来消费的价值,于是这个人又会借更多的钱,幻想着以后能存够钱来偿还两笔贷款。债务循环永远不会结束。其中一些人可能会经历收入的快速增长,从而最终能够在不提高储蓄率的情况下还清债务。然而,许多其他债务人可能会深陷债务循环,最终不得不宣布个人破产,这在一些西方社会已成为一种小规模的流行病。

好贷款与坏贷款

有人可能会问,银行为什么会发放那些导致破产的不良贷款呢?答案是,贷款在初始阶段很少是不良的。当经济形势良好时,许多借款人的收入会增长,银行就有动力继续向他们放贷,因为违约和破产的数量太少,不会影响其利润。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的亚洲,有时借来的资金会被投入到房地产和其他快速增值的资产中,这使得以那些被高估的资产作为抵押的贷款看起来比实际情况风险要小。随着经济状况恶化,资产市场泡沫破裂,太多此类贷款可能会同时出现坏账,从而威胁到金融体系。因此,监管机构会施加限制,以确保银行的运营不会威胁到整个系统,尽管这种应对方式往往是被动的,且常常无法防范后来的银行危机。相比之下,宗教法旨在通过确保个人不会过度借贷来保护每一个人。例如,假设一位穆斯林客户希望通过租赁融资来购买房产。如果相关房地产市场恰好处于投机泡沫之中,那么通过将他向YSL银行支付的“租金”(该租金参照抵押贷款市场利率确定)与该房产的实际市场租金进行比较,这一事实应该会变得清晰。如果抵押贷款支付相对于租金过高,这通常表明存在泡沫。这表明客户即将借入相对于作为抵押品的房产长期价值而言过高的资金。因此,将利率与市场租赁利率挂钩应能防止个人为购买该房产而过度借贷。在此过程中,客户也能确保其隐含支付的利率是根据作为债务担保的房产的市场确定的时间价值来确定的。

如果忽略这些考虑因素,那么在这个例子中,YSL银行只是让客户变成“房奴”或破产,但却是以部分遵循经典合同形式的“YSL方式”做到的。这将是宗教和金融的可耻滥用。因此,尽管我们接受了YSL金融对经典合同形式的必要低效遵循,但确保遵循YSL法的实质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因为前现代法学家试图将这些实质内容体现在那些经典形式中。

教法中关于贷款的旁论

由此我们看到,教法中对金融领域里“利差”的传统禁令指的是信贷的拆分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将利率与市场挂钩。

在这方面,拆分信贷销售的最简单形式就是有息贷款。实际上,如果贷款被视为可交换的金融合约(即如果贷款的偿还被视为对所贷金额的补偿),那么,即使是无息贷款也会被视为禁止的“利巴”(即利息)。阿尔·卡拉菲在《法鲁格》(一本致力于解释法学区别的法律理论书籍)中主张,贷款之所以不受“利巴”规则的约束,是因为其具有慈善性质。从宗教角度来看,提供贷款的人并非以偿还作为补偿,而是以借出资金的时间价值或借出财产的收益作为慈善捐赠。因此,先知的同伴和早期法学家们表示,他们更愿意借出一枚硬币,收回后再借出,而不是直接将其作为慈善捐赠。良好的贷款本身就蕴含着直接的慈善性质,因为如果贫困的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将被免除。另一方面,贫困的借款人相对于明确接受慈善捐赠的人来说,通过有可能偿还本金而保留了尊严。

即使在还款的情况下,贷款人也会因牺牲其财产的时间价值而获得宗教上的赞誉,并证明自己在必要时愿意牺牲财产本身。因此,YSL法学将贷款排除在金融领域之外,以保持其良好的慈善性质。这是因为所有可以通过商业贷款实现的金融目的,通过其他形式的互惠合同(如销售、租赁等)同样能够实现,甚至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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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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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伊斯兰保险——穆斯林到底能不能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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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艾孜哈尔学报:银行利息是合法的

无息银行,行不行?

埃及有关利巴的近现代争论

埃及大穆夫提:允许在非穆国家从事猪肉、酒、高利贷及赌博交易

伊本·鲁什德批判伊玛目安萨里

对朱玛《从传统中回应——当代一百个法特瓦》的评述

哈姆扎·优素福与特朗普的是与非

叶哈雅的清真鸡汤

“Riba”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