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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与伊斯兰第一部分:我们到底如何定义奴隶制问题

穆斯林教育malik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8 次浏览 • 4 天前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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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slavery-and-islam-what-is-slavery
原文标题:Slavery and Islam: What is Slavery?
作者:Dr. Jonathan Brown、Dr. Abdullah Hamid Ali
作者简介:乔纳森·布朗博士:乔纳森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系教授兼系主任。他是《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的主编,著有多部书籍,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穆罕默德 ﷺ 遗产的挑战与选择》。阿卜杜拉·哈米德·阿里博士:拥有摩洛哥非斯卡拉维因大学伊斯兰法(沙里亚)学士学位(ijaza ‘ulya)。拥有研究生神学联盟的伦理与社会理论硕士学位,以及宗教文化与历史研究博士学位。

奴隶制与伊斯兰第一部分:我们到底如何定义奴隶制问题



图:奴隶制与伊斯兰:什么是奴隶制?

引言

伊斯兰教中存在奴隶制吗? 当人们提出这个问题时,通常会认为需要澄清的是“伊斯兰”这一部分。 每个人都已经知道什么是奴隶制了。 事实上,情况恰恰相反。 伊斯兰这一部分相对直截了当。 真正的问题在于试图界定我们所说的“奴隶制”到底是什么。 我们越是深入挖掘这个词并试图定义它,就越发现我们的假设甚至我们的语言都无法胜任。 在我们自己的美国经验之外,我们以为的奴隶制含义几乎毫无意义;而当我们试图将奴隶制作为一个人类现象来固定定义时,我们发现自己仿佛置身于一面镜子大厅,映照出的全是我们的主观臆断。 我们都以为自己知道什么是奴隶制,但如果真的见到了,我们能认出来吗?

想象一下,我们可以探索贯穿历史的奴隶制现象。 想象一下,作为《神秘博士》的忠实粉丝,我们搭上了塔迪斯(Tardis),它能让我们穿越时空。 我们的第一站是一个充满异域风情的沙漠之地,那里奴隶制很常见。 我们走进一户富裕人家,看到一些人在做家务,而一位老者正坐着喝茶。 所有人的肤色都一样深。 突然,那个悠闲喝茶的人对着一个伺候他的年轻人大吼,并用苍蝇拍狠狠地抽了他一下。 我们很想知道这些人都是谁。 幸运的是,塔迪斯能将所有语言直接翻译到你的大脑中。 我们问其中一个倒茶的人叫什么名字,他说他叫“藏红花”(Saffron),是家里“娇贵的人”之一。 他在这个家里工作了五年,但他告诉我们,再过一年,他就能攒够钱离开这里,去开一家属于自己的茶馆。 我们询问了那个挨打的年轻人。 “噢,那个可怜的孩子……他会一直待在这里,直到那个老头去世。”

回到塔迪斯,我们继续穿越时空,这次去见一个庞大帝国的强力首相。 首相在数十名武装士兵的簇拥下进入王座大厅,我们能感受到周围人群低声细语中透出的不安。 一个声音低语道:“这位大臣身价8000万金杜卡特。” 另一个人回应说:“他娶了国王的女儿。” 大臣和他的保镖们都是浅肤色、浅发色。 而许多前来请愿和寻求恩宠的人肤色较深,呈橄榄色。

见过大臣后,我们继续航行,来到一个寒冷的地方,遇见了一个在钟表厂工作的人。 他厌倦了自己的生活,所以我们同意带他一起走。 但工厂老板抓住了正要离开的他,那个人被投入了监狱。

我们继续乘坐塔迪斯前往一片新土地,路过时看到一群深肤色的年轻人在烈日下清理灌木丛,他们双腿戴着镣铐,并被锁链连在一起。 一个浅肤色的人手持武器看守着他们。

在探索奴隶制的旅程中,塔迪斯带我们去了哪里? 我们访问的第一个地方是15世纪的麦加城。 那个“娇贵的人(raqīq)”藏红花是富人家里的奴隶,他与主人达成协议,通过分期付款赎回自己的自由(mukataba)。 Raqīq 是当时奴隶的标准称呼,而像“藏红花”这样带有享乐色彩的名字很典型。 那个因为服务不周被抽打、似乎永远被束缚在家庭里的年轻人,其实是富人自己的儿子。

我们访问的第二个地方是1579年的奥斯曼帝国首都。 那位大臣是索科卢·穆罕默德·帕夏(Sokollu Mehmet Pasha),他是三位苏丹统治时期的帝国大维齐尔,也是帝国的实际统治者。 在我们访问时,他已经作为帝国最富有、最有权势的人之一统治了近二十年。 他同时也是苏丹的奴隶。 他出生于波斯尼亚,他的所有保镖也都是苏丹的奴隶。

我们遇见钟表厂工人的地方是1860年的英国。 虽然这名工人是自由人,但根据当时英国的劳动法,未按时上班的工人被视为窃取了雇主的利益,会被当作罪犯进行审判和判刑。 最后,我们访问的地方是一个奴隶制早已非法的土地:2004年的亚利桑那州农村,当地警长正在监管一队戴着镣铐的少年犯。

定义“奴隶制”的难题

在我们的旅程中,我们该如何分辨谁是奴隶,谁不是? 今天大多数西方人可能会认为那个挨打的年轻人和戴着镣铐的劳工是奴隶,因为我们将奴隶制与身体上的屈辱、繁重的劳动和暴力联系在一起。 我们可能不会认为那个“娇贵的人”是奴隶,因为他告诉我们他很快就能按自己的意愿换一份工作,而我们将奴隶制与完全丧失自主权(通常是终身的)联系在一起。 我们当然不会认为那位大臣是奴隶,因为他显然掌握着巨大的财富,并在整个帝国拥有生杀大权。

如果我们正在寻找奴隶制这种现象,我们到底在寻找什么? 重要的是“奴隶”这个标签吗? 还是标签背后那种状况的现实? 中国清朝(1644-1912)的士兵和官员在技术上是王朝的奴隶(aha),并且以此为荣。 “奴隶”这一头衔后来被应用于清朝所有满族后裔。 但这个词与任何奴役状况的现实毫无关联。 直到19世纪,奥斯曼帝国的高层行政管理权仍掌握在被技术性归类为 kul(享有特权的苏丹奴隶)的人手中,他们比自由民拥有更多的权力和尊严。

当我们遇到一个在英语中翻译为“奴隶”的词时,这个词一定意味着我们所理解的奴隶制吗? 英语中的“slave”一词源自中世纪拉丁语中指代斯拉夫民族的 Sclavus,因为直到13世纪,巴尔干半岛的人口一直是欧洲奴隶贩子获取“货物”的来源。 英语词典对奴隶的常见定义是“在法律上被他人拥有,并被迫无偿为该人工作的人”。 这种将人类贬低为他人财产的奴隶制观念,一直是西方理解这一概念的核心主题。 这对于18和19世纪废奴运动开始时,废奴主义者如何理解奴隶制至关重要。 但这一定义的根源可以追溯到西方传统的源头。 它们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将人分为两类:自由人(自由人拥有“自然权利”,即“可以随心所欲,除非受到法律力量的阻碍”)和奴隶,奴隶被视为他人的财产。

然而,即使通过所有权和剥削等概念来定义奴隶制,留下的问题也比答案多。 所有权意味着什么? 在美国法律中,我们将所有权视为“权利束”:包括使用权、排他权、销毁权和转让权。 有时所有者只拥有其中部分权利,且往往受到重大限制,有时则拥有全部权利。 我们大概不会认为孩子们“拥有”他们的玩具,因为他们显然无法掌控这些玩具(理想情况下是这样!)。 但从法律上讲,美国的儿童确实“拥有”我们给他们的玩具。 然而,他们的所有权并不完整,因为他们使用玩具的权利受到父母的高度限制。

所有权不仅关乎行使实际控制权,也关乎我们如何想象人际关系。 正如著名的社会历史学家奥兰多·帕特森所指出的,我们声称拥有谁或拥有什么,实际上仅仅取决于我们的习俗和礼仪。 现代美国人会对“拥有”自己孩子这一观念感到震惊,但从罗马时期到欧洲中世纪,父母确实可以将孩子作为奴隶卖给债权人以偿还债务。 此外,贫困父母遗弃子女也是欧洲奴隶市场的一个常规来源。 然而,所有这些孩子在法律意义上最初都是“自由”的,并没有在法律上被任何人拥有。 在美国,妻子和丈夫对彼此及其劳动拥有众多主张和权力,这一点在离婚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但我们绝不会将婚姻称为一种所有权关系。 早期中华帝国的习俗则有所不同。 在那里,丈夫经常将他们的(自由的!) 妻子列为遗嘱中的财产,并将她们遗赠给朋友。 令人震惊的是,在1760年至1880年间——不到一个半世纪前——英国发生了218起通过拍卖出售妻子的案例,甚至还在报纸上刊登了这些拍卖广告。

“拥有”一个人意味着什么? 是指对他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吗? 我们对年幼的孩子拥有完全的控制权,但与椅子或钢笔不同,我们不能在没有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严重伤害他们。 事实上,这种所有权与控制权之间的区别对于定义奴隶制并没有太大帮助。 正如我们今天对待孩子一样,穆斯林是不允许杀害或严重伤害其奴隶的,这样做的人会根据沙里亚法面临法律后果。 在某些语境下,所有权作为理解奴隶制的概念可能会完全失效。 奴隶制在中华帝国确实存在,但它并非通过所有权来概念化。 奴隶在法律上根本不被“拥有”,原因非常技术性:中国法律无法将人归类为“物”。

如果我们把奴隶制看作剥削,那么奴隶制是否意味着不为某人的劳动支付报酬? 索科鲁·穆罕默德帕夏是奥斯曼苏丹“拥有”的奴隶,但他作为大维齐尔的工作也获得了丰厚的报酬。 藏红花(Saffron)被他的主人拥有,但只是部分拥有,因为他已经通过在空闲时间从别处赚取的工资买回了部分自由。 他没有从主人那里得到报酬,但主人支付了他的食物、衣服和住所费用。 顺便提一下,在这方面,奴隶与主人自己的儿子没有什么不同。 他们都是他的受抚养人,依靠他的支持来满足基本需求。

我们通常认为奴隶制与自由是二元对立的。 但自由意味着什么? 正如法律学者沃恩·洛所嘲讽的那样,他颠倒了卢梭关于人类自然自由状态的名言:“人人生而受缚,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且自以为自由。” 几乎没有人能摆脱对他人的依赖,也无法脱离整个社会而独立。 几乎每个人都被迫工作,以赚取工资购买食物。 我们在麦加探访的那户人家里的儿子在技术上是自由的,但他所有的支持都依赖于父亲,必须服从他,否则就会面临父亲的愤怒。 如果他为了逃离刻薄的父亲而离家出走,他会被所有他认识和爱的人排斥。 与此同时,那个人的奴隶却有晚上的空闲时间去赚取自己的钱,并且很快就能从主人那里获得自由。 在这种情况下,谁是自由的?

从理论层面来看,我们对西方自由的理解继承自古典希腊和罗马,在那里,“自由”是民主共和国公民的法律范畴。 自由人是自主的,除非法律禁止,否则他或她可以自由地做任何想做的事。 其他人都是奴隶。 但即使在古典时代,这种自由的法律定义也不过是“修辞论点”,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因为在现实中,希腊和罗马世界中很少有人能按此定义被称为“自由”。 几乎每个人都受到强大的社会、经济甚至法律纽带的束缚。 讽刺的是,即使在理论上,这种自由观念也只适用于自由民主国家。 在专制国家——这可能是人类历史上大多数社会的情况——按照这个定义,几乎没有人是自由的。

自由也不存在于单一的层面上。 它往往是关系性的,根据所涉及的关系而扩张或收缩。 在古代和中世纪的地中海世界(包括欧洲和伊斯兰文明),奴隶强烈的从属地位并非绝对的。 他或她是从属于主人,而不是从属于整个社会。 因此,罗马和后来的拜占庭主人利用奴隶来经营店铺,并作为他们业务的公众形象,每天与无数“自由”的客户和承包商进行谈判和争论。 在罗马或君士坦丁堡/伊斯坦布尔的街头,奴隶并不是社会阶梯的最底层。 如果他们的主人是一个有权势或富有的人,奴隶在公共生活中也会享受到这种关系带来的地位。 奴隶的地位取决于他或她主人的地位。

我们如何看待奴隶制——美国动产奴隶制

现在你应该明白,任何关于奴隶制的问题都非常复杂。 对奴隶制感兴趣的历史学家和人类学家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是否存在一种跨越时间和空间、可以供他们研究的单一奴隶制制度。 人们很容易认为,尽管细节可能有所不同,但历史上一直存在一种叫作“奴隶制”的东西,而且如果我们见到它,一定能认出来。 但当然,正如我们假设的TARDIS之旅所展示的那样,我们所认知的奴隶制,是由我们对英语单词“slavery”含义的文化记忆所决定的。

当美国人想到奴隶制时,会想到《为奴十二年》和《根》。 这些画面深深烙印在我们的脑海中:非洲男女老少被冷酷的奴隶贩子抓走,与家人和家园分离,像牲口一样被塞进闷热的奴隶船舱,在拍卖会上像牛羊一样被卖给白人种植园主,随后终身遭受无情的奴役、压迫和鞭笞。 在我们文化记忆中的奴隶制是美国的“原罪”:一个人违背意愿,被贬低为财产,由另一个人拥有,而后者对其劳动拥有绝对权利,并剥夺了他们享有自由和家庭的自然权利。

强迫劳动的光谱

然而正如我们所见,所有权、自由和剥削之间存在着灰色地带。 它们存在于一个光谱之上。 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试图在这个光谱上划分出类别,部分原因是为了确定我们是否真的能将奴隶制视为一种独立于其他形式强迫劳动或非自愿劳役的存在。 除了奴隶制之外,这种“依赖连续体”上的主要类别包括:

- 农奴制:在欧洲,这一传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劳动者通常是农民,他们拥有自己的衣服、工具、牲畜以及劳动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是自由的。 但他们被束缚在所居住的土地上,或者无论地主去哪,他们都必须跟随。 欧洲的农奴制是在罗马帝国晚期,随着自由农民和定居的蛮族战俘的地位崩塌,合并成一种与奴隶制相差无几的“准奴役”阶层而形成的。 14世纪黑死病过后,农奴制在西欧大部分地区消失了,尽管它在英国作为一种“维兰制”(villeinage)一直持续到1600年左右,并在苏格兰和德语地区的矿区一直延续到19世纪。 农奴制与俄罗斯的联系最为紧密,在那里,它在17世纪末和18世纪初取代了农业和家庭领域的奴隶制。 - 主仆关系:当农奴制在西欧消失后,它被劳动者与土地所有者/雇主之间的关系所取代。 然而,与我们现代的劳动合同概念不同,未能履行这种合同是一种刑事犯罪。 直到18世纪,北美英国殖民地才出现了自由劳动的概念,而这一概念直到1875年才传回英国。 - 债务奴役:这是最广泛的强迫劳动形式之一。 当一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他或她就成了债权人的奴隶。 这在东南亚极为普遍,而我们西方的奴隶制模式在那里却非常罕见。 - 契约劳工/契约奴役:这与债务奴役类似,在历史上也非常普遍。 一个人自愿达成协议,以牺牲部分自由和劳动为代价,换取固定期限内的某种服务或预付款。 这与债务奴役不同,因为当事人是自愿放弃劳动和一定程度的自由。 这些类别并非固定不变或界限分明的。 它们相互渗透,使得很难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来区分奴隶制与其他形式的强迫劳动。 例如,苏格兰的矿工农奴经常戴着刻有主人名字的项圈,这大概是我们更倾向于与奴隶制联系在一起的事物。 来自英国的契约劳工占1776年前移民到英属北美人数的三分之二,他们可以被买卖、被强迫劳动至精疲力竭,并因行为不端而受到鞭打。 他们不能结婚,而且至少在弗吉尼亚州,如果试图逃跑还可能被残害。 在马里兰州,惩罚则是死刑。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奴隶制更糟糕,但仅仅是因为它是永久性的。 另一方面,早在15世纪的奥斯曼帝国,战争中被俘的人有时会被安置在苏丹拥有的土地上工作。 虽然从技术上讲他们是奴隶,但他们的状况更接近农奴。 这些奴隶组建了延续几代的家庭,并将他们耕种的土地传给子女。 只有当户主去世且没有子女时,他的遗产才会归还给帝国国库。 后来,随着奥斯曼城市工业化,工厂主更喜欢使用奴隶劳动力,因为奴隶不会为了季节性工作而离开。 通过与这些奴隶签订“mukātaba”合同(奴隶通过分期付款买回自己的自由),工厂主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奴隶的生产力。 实际上,他们更像是主仆关系中按固定期限工作的工资劳动者,而不是奴隶。

我们可能会认为,奴隶制与其他类型的强迫劳动区别在于“选择”这一问题。 契约劳工选择了签订那些合同。 奴隶绝不会选择成为奴隶,对吧? 但现实要复杂得多。 在美洲的奴隶制之外,“自愿奴隶制”一点也不罕见。 在明朝的中国,许多贫困的佃农在付不起租金时会卖身为奴。 1724年,俄国沙皇废除了奴隶制,将俄国所有的奴隶转为农奴,因为农奴为了逃避纳税而主动要求成为奴隶;农奴需要纳税,而奴隶则不用。 更早之前,在15世纪的莫斯科公国,学者们所称的“有限服务合同奴隶制”变得很普遍。 在这种合同中,一个人向富人借款一年,到期后不仅要还款,在此期间还要为对方工作以代替利息。 如果借款人一年后无法偿还债权人,他们就会成为对方的奴隶。 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会成为终身奴隶。 这种奴隶制取代了俄国所有其他形式的奴隶制。 然而,当时也存在契约奴役,它与奴隶制的唯一区别在于,契约奴仆不会受到主人的身体伤害。

与契约劳工或农奴不同,我们可能会认为奴隶是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法律保护权利的人。 这通常是事实。 在明朝的中国,奴隶常被称为“非人”。 他们不仅不能拥有财产、结婚或拥有合法子女,而且杀死其中一人在法律上也完全没有问题。 在苏拉威西(今属印度尼西亚)的托拉查人中,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用自己的奴隶代替自己受刑。 1847年,南卡罗来纳州的一位法官宣称,奴隶“既不能援引《大宪章》,也不能援引普通法”;对奴隶而言,主人说的话就是法律。

然而,不仅法律现实往往相当复杂,法律背后的社会现实也同样复杂。 在罗马法中,奴隶被概念化为没有权利的人。 由于他们理论上是免于处决的战俘,因此他们在法律上已经是死人了。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前1世纪),主人对待奴隶的方式没有任何法律限制。 然而,这类法律在区分自由人和奴隶方面并没有太大帮助,因为当时的罗马户主对家中所有的男人、女人和孩子也享有理论上的“生杀大权”。 不过,随着罗马帝国扩张过程中奴隶数量的增加,旨在保护他们的法律也随之出台。 在哈德良皇帝(卒于公元138年)统治下,过度的惩罚被禁止,未经法律裁决杀死奴隶的行为也被禁止。 安敦宁·毕尤皇帝(卒于公元161年)和后来的君士坦丁皇帝(卒于公元337年)明确规定,如果主人冷血地杀死奴隶或施以过度惩罚,即构成杀人罪。 在查士丁尼皇帝(卒于公元565年)的法典中,明确规定主人对奴隶施暴的权利仅限于合理的管教。

在早期的美国,所有十三个殖民地都有规范种族和奴隶制的法律,并会不时进行修订。 尽管南方十个州有将虐待奴隶定为犯罪的奴隶法典,但虐待的定义是根据主人所惩罚的违抗或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理解的。 当所谓的罪行严重时,截肢、阉割和处决都被允许作为惩罚手段。 而且奴隶几乎不可能在法庭上对任何待遇提出质疑,因为他们甚至没有作证权。 尽管如此,在北卡罗来纳州和弗吉尼亚州,仍有少数白人奴隶主因谋杀或残酷对待奴隶而被处决或监禁。

似乎永远行不通的定义

作为奴隶制研究的领军学者,大卫·戴维斯曾观察到:“我们对奴隶制了解得越多,就越难对其进行定义。” 事实证明,寻找一个跨历史的奴隶制定义确实非常困难。 正如一位奥斯曼奴隶制研究的领军学者所言,仅仅在奥斯曼帝国范围内,就很难将奴隶制视为一种可定义的现象,更不用说在全球范围内了(尽管他强调奥斯曼帝国境内的奴隶制形式只是程度不同,而非性质不同)。努尔·索伯斯-汗在观察奥斯曼伊斯坦布尔的奴隶制时指出,它非常多样化,以至于即使在一个城市内,将其视为一种统一的现象也说不通,更不用说在整个地中海地区了。 学者们甚至在从何处入手的问题上都无法达成一致。 许多历史学家从马克思主义范式出发,试图将奴隶制解释为一种纯粹的经济现象。 其他人,特别是伊斯兰世界的奴隶制学者,则强调奴隶制往往更多是一种社会现象。 奴隶制的定义往往围绕三个概念展开:作为无家庭局外人的奴隶、作为财产的奴隶,以及作为暴力对象的奴隶。 但如果一个定义要涵盖人们今天通常与奴隶制联系在一起的所有事物,那么这个定义就必须非常模糊,以至于几乎毫无用处。 因此,一些社会科学家认为,奴隶制是“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的强迫劳动”。 另一些人则认为,奴隶永远是被排斥者。 戴维斯认为,要适用于整个人类历史,奴隶制只能被定义为极端的社会“贬低”;无论等级制度如何,奴隶永远处于最底层。

一些学者为奴隶制作为一种经济、法律和社会状况提出了更具体的定义。 有人认为,奴隶制是一种剥削模式,其独特之处在于其自我再生产的方式,即通过政治暴力或战争俘虏。

最具影响力的具体定义来自奥兰多·帕特森,他将奴隶制定义为始终表现出三个特征。 首先,奴隶制涉及最终由暴力强制执行的永久性统治。 其次,奴隶制涉及一种出生异化状态,“即丧失了上下几代人的血缘联系”,这使得他们无法主张出生权利或将其传给子女,并将奴隶与家庭和社区隔绝,除非得到主人的允许。 他们继承不到任何保护或特权,也无法将其传给子女。 最后,奴隶被剥夺了任何荣誉。 因此,奴隶制被定义为“对出生异化且普遍丧失荣誉的人的永久性、暴力性统治”。

但帕特森的定义无法适用于许多我们本会认为是奴隶制的案例。 有时是奴隶统治着自由人,例如9世纪和10世纪初阿拔斯哈里发的突厥奴隶士兵。 甚至在奥斯曼人开始其帝国奴隶制度之前,埃及和叙利亚就由马穆鲁克(字面意思为“奴隶”)政权统治(约公元1260-1517年)。 1260-1517年。 尽管他们在完成军事训练后获得了自由,但由突厥或高加索军阀组成的马穆鲁克王朝通过不断引入新的奴隶士兵进入统治军事精英阶层,代代相传,而这一阶层正是通过其军事奴隶经历来定义自己的。 他们远未受到任何人的统治,而是自己的主人,并统治着整个国家和社会。 帕特森认为,伊斯兰文明中的奴隶精英实际上仍然是无权的,因为他们的命运仍然取决于主人的心血来潮。 但阿拔斯王朝的突厥奴隶、埃及马穆鲁克和奥斯曼禁卫军在合适时随意处决主人的频率,有力地表明了事实并非如此。

那些被认定为奴隶的人也并非总是处于出生异化状态。 拜占庭帝国的奴隶可以拥有财产并将其遗赠给子女。 定居在帝国土地上的奥斯曼农业奴隶将他们的地产传给子女,延续了数代。 与罗马奴隶制不同(罗马奴隶制中子女的地位由母亲决定),沙里亚法的主要立场是,为主人产子的女奴在主人去世后即获得自由,其子女亦然。 在此之前,主人不能出售她。 母亲与孩子之间远非那种与生俱来的疏离,孩子作为自由民后代的身份,反而保障了母亲自身的自由。 像索科鲁·穆罕默德帕夏(Sokollu Mehmet Pasha)这样的帝国精英奴隶,在技术层面上确实存在“与生俱来的疏离”,因为根据奥斯曼帝国境内伊斯兰教法的条文,他们去世后,其财产会归还给国库(bayt al-mal)。 但实际上,当像索科鲁这样的帝国精英奴隶去世时,发生的情况是国家官员与继承人之间的一种协商。 由于这些奴隶中的许多人积累并隐藏了巨额财富,国家通过协商获取其中一部分,以换取让继承人无障碍地获得剩余财产,这对国家来说效率更高。 在这里,奴隶的“与生俱来的疏离”更多地起到了一种非正规遗产税的作用,而不是完全剥夺他们将财产传给继承人的权利。 此外,还有其他简便的方法可以规避这种财富上的“与生俱来的疏离”。 像奥斯曼帝国的许多富裕公民一样,帝国奴隶可以将他们的财富投入到宗教捐赠(阿拉伯语: waqf,复数: awqaaf)中,并指定他们的后代为受益人。

此外,奥斯曼帝国奴隶的孩子虽然不能将财富传给自己的后代(他们去世后财产会归还给帝国国库),但他们的孩子保留了其父辈接近权力核心所带来的特权,以及其母亲的身份地位。 索科鲁·穆罕默德的妻子是苏丹的女儿,因此他的儿子们得以身居高位。 更引人注目的是,在许多情况下,奥斯曼帝国奴隶保持着与他们在巴尔干半岛基督教地区原生家庭的联系,并利用他们新获得的权力来提拔亲属。 索科鲁·穆罕默德任命他的兄弟为巴尔干地区的东正教牧首,他的堂兄弟后来也追随他担任了大维齐尔。 后来,在18世纪末,负责管理奥斯曼帝国埃及行省的格鲁吉亚奴隶精英们,与他们在高加索地区的家人保持着密切联系,甚至还会接待家人的探访。

有时,利用家族关系正是奴役的主要目的之一。 尽管在技术上是奴隶,但18世纪被阿尔及尔奥斯曼海军俘虏的基督徒欧洲人,往往更像是人质。 他们可以与家人通信,如果他们的主人运气好,他们的家人会支付赎金来换取他们的自由。 在此期间,他们可以拥有财产、赚钱(那些被分配到精英岗位的人,比如咖啡侍从 cofeegi,生活可能比在他们本国还要好),并自由地进行社交。

伊斯兰教中的奴隶制——一个政治问题

在深入探讨伊斯兰教中奴隶制的存在方式之前,我们应该注意到,这并不是一个在真空中提出的问题。 两百多年来一直如此。 在对话和辩论中,回应说“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奴隶制是可以接受的?” 是反驳那些主张包容不同价值观的人的终极王牌。 奴隶制是一个理想的引用案例,因为它的邪恶在道德上如此清晰,且被广泛承认。 谁会为奴隶制辩护呢? 它是人类行为中的希特勒。 然而,尽管“奴隶制”这个词威力巨大,但它却很少被定义。 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很像“恐怖主义”这个词——它的力量在于其含义背后的假设以及它所承载的道德谴责。 但它定义得非常模糊。

像“恐怖主义”这个词一样,“奴隶制”也是一个极其深刻的政治议题,这并非指我们在晚间新闻中看到的政治,而是指它本质上与权力问题紧密相连。 正如奴隶制实践是一些人对他人行使权力的极端表现一样,运用“奴隶制”这一话语,也是一种对他人的道德权威主张。 难怪那些主张终结残酷或不可接受的剥削性劳动行为(如血汗工厂、儿童性交易、强迫婚姻和器官买卖)的人,会将这些现象称为“现代奴隶制”。 使用“奴隶制”一词而不是其他定义(如契约劳工或童工)的原因很明确:奴隶制能激起一种情感反应,促使人们采取行动并支持某项事业。 从学生到摇滚明星,谁会不支持终结奴隶制呢?

尽管这些行为确实应受谴责,但对于“现代”奴隶制,我们遇到了一些熟悉的问题。 如果我们采用那些打击“现代奴隶制”的活动家所使用的定义(主要定义是“如果你无法离开,那就是奴隶制”),并将其应用于西方历史,我们会发现按照他们的标准,几乎没有人是自由的。 正如一些学者所观察到的,终结现代奴隶制最著名的倡导者们,并没有将这一标签贴在美国刑罚体系中罪犯的强迫劳动上。 这无疑是一个非常政治化的选择,因为很少有摇滚明星和学生愿意指责美国政府正在进行奴隶制。 因此,即使在今天被用于崇高的事业,“奴隶制”仍然是一个极其政治化的词汇,无论是在它触发的情感反应方面,还是在人们决定何时何地使用它时的自我审查方面。

奴隶制的政治属性在伊斯兰教与西方的历史中尤为突出。 在18世纪甚至19世纪,被大西洋和西地中海的穆斯林海盗俘虏的恐惧,在西欧(特别是英国)的想象中占据了很大比重。 事实上,确实有成千上万的英国人和美国人以这种方式被掳为奴。 我们仍然可以在电影中看到这种恐惧的文化印记,例如《007之巡弋飞弹》(1983),詹姆斯·邦德从一场极其突兀的阿拉伯奴隶拍卖会上救出了金·贝辛格;以及《飓风营救》(2008),连姆·尼森最终从(穆斯林)阿尔巴尼亚人口贩子手中,最后又从一个好色的阿拉伯酋长手中救出了他的女儿。 但是,就像对“现代奴隶制”一词的选择性使用一样,这种对话在宣称西方道德权威时也是选择性的。 在欧洲人和美国人谴责被穆斯林海盗俘虏和奴役的同一时代,欧洲人对奥斯曼帝国穆斯林的奴役正处于鼎盛时期。 而我们的西方文化记忆甚至更加具有选择性。 在《007之海底城》(1977)中,当邦德拜访他的阿拉伯酋长朋友的后宫并被赠予其中一名女性时(酋长说,在东方,“人们应该深入挖掘其宝藏”),西方观众可能并没有感到任何愤怒。 从英国小报到当时的普通公民唐纳德·特朗普,2015年许多人都在鹦鹉学舌地声称,英格兰北部的穆斯林正在诱骗年轻的白人女孩充当性奴隶。 一些穆斯林确实在这样做,但很少有媒体报道指出,绝大多数违规者实际上是白人男性。

结论:关注条件,而非词汇

“奴隶制”这个词即使在被用于最崇高的事业时,也带有政治色彩。 而那些塑造了人们对奴隶制理解的政治力量,往往阻碍了那些为反抗同类遭受极端剥削而奋斗的人们所做出的最大努力。 19世纪的废奴主义者选择将奴隶制定义为“将人类视为财产”,部分原因在于,如果他们将奴隶制定义为严酷的剥夺或剥削,他们支持奴隶制的对手就会指出工业化英国和美国的工厂状况,并指出“自由”工人的待遇同样糟糕。

在强调了奴隶制就是将人视为财产之后,废奴主义者们发现,一旦拥有人口在技术上变得非法,他们就无法反对继续剥削那些他们刚刚解放的人。 英国废奴主义者在19世纪30年代成功终结了印度洋地区的奴隶制。 但随后他们发现,劳工们仍然在与奴隶相同的可怕条件下,以同样高的死亡率,从印度被运往东非。 他们只是被称为“苦力”而非奴隶。 今天,在全球范围内废除拥有他人的合法权利几十年后,被称为“新废奴主义者”的活动人士为了动员公众关注剥削性劳动,将奴隶制重新定义为“无法离开”。

归根结底,“奴隶制”这个词可以指代太多事物,以至于它对于准确交流来说并没有太大用处。 它最终往往指代的是我们在想到奴隶制时并不想表达的东西,或者它无法涵盖我们确实与奴隶制相关联的事物。 因此,作为一种分类或概念工具,“奴隶制”一词的用途有限。 讨论人类劳动的极端剥削和权利的极端剥夺要有用得多。 在任何社会中,无论是否存在“奴隶制”,我们都可能发现此类状况。 与其执着于一个词或定义不清的类别,不如专注于规范条件和保护人们的权利,以防止极端的人格贬损,这要有用得多。 关于此主题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奴隶制与伊斯兰》。

引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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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翻译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slavery-and-islam-what-is-slavery
原文标题:Slavery and Islam: What is Slavery?
作者:Dr. Jonathan Brown、Dr. Abdullah Hamid Ali
作者简介:乔纳森·布朗博士:乔纳森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系教授兼系主任。他是《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的主编,著有多部书籍,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穆罕默德 ﷺ 遗产的挑战与选择》。阿卜杜拉·哈米德·阿里博士:拥有摩洛哥非斯卡拉维因大学伊斯兰法(沙里亚)学士学位(ijaza ‘ulya)。拥有研究生神学联盟的伦理与社会理论硕士学位,以及宗教文化与历史研究博士学位。

奴隶制与伊斯兰第一部分:我们到底如何定义奴隶制问题



图:奴隶制与伊斯兰:什么是奴隶制?

引言

伊斯兰教中存在奴隶制吗? 当人们提出这个问题时,通常会认为需要澄清的是“伊斯兰”这一部分。 每个人都已经知道什么是奴隶制了。 事实上,情况恰恰相反。 伊斯兰这一部分相对直截了当。 真正的问题在于试图界定我们所说的“奴隶制”到底是什么。 我们越是深入挖掘这个词并试图定义它,就越发现我们的假设甚至我们的语言都无法胜任。 在我们自己的美国经验之外,我们以为的奴隶制含义几乎毫无意义;而当我们试图将奴隶制作为一个人类现象来固定定义时,我们发现自己仿佛置身于一面镜子大厅,映照出的全是我们的主观臆断。 我们都以为自己知道什么是奴隶制,但如果真的见到了,我们能认出来吗?

想象一下,我们可以探索贯穿历史的奴隶制现象。 想象一下,作为《神秘博士》的忠实粉丝,我们搭上了塔迪斯(Tardis),它能让我们穿越时空。 我们的第一站是一个充满异域风情的沙漠之地,那里奴隶制很常见。 我们走进一户富裕人家,看到一些人在做家务,而一位老者正坐着喝茶。 所有人的肤色都一样深。 突然,那个悠闲喝茶的人对着一个伺候他的年轻人大吼,并用苍蝇拍狠狠地抽了他一下。 我们很想知道这些人都是谁。 幸运的是,塔迪斯能将所有语言直接翻译到你的大脑中。 我们问其中一个倒茶的人叫什么名字,他说他叫“藏红花”(Saffron),是家里“娇贵的人”之一。 他在这个家里工作了五年,但他告诉我们,再过一年,他就能攒够钱离开这里,去开一家属于自己的茶馆。 我们询问了那个挨打的年轻人。 “噢,那个可怜的孩子……他会一直待在这里,直到那个老头去世。”

回到塔迪斯,我们继续穿越时空,这次去见一个庞大帝国的强力首相。 首相在数十名武装士兵的簇拥下进入王座大厅,我们能感受到周围人群低声细语中透出的不安。 一个声音低语道:“这位大臣身价8000万金杜卡特。” 另一个人回应说:“他娶了国王的女儿。” 大臣和他的保镖们都是浅肤色、浅发色。 而许多前来请愿和寻求恩宠的人肤色较深,呈橄榄色。

见过大臣后,我们继续航行,来到一个寒冷的地方,遇见了一个在钟表厂工作的人。 他厌倦了自己的生活,所以我们同意带他一起走。 但工厂老板抓住了正要离开的他,那个人被投入了监狱。

我们继续乘坐塔迪斯前往一片新土地,路过时看到一群深肤色的年轻人在烈日下清理灌木丛,他们双腿戴着镣铐,并被锁链连在一起。 一个浅肤色的人手持武器看守着他们。

在探索奴隶制的旅程中,塔迪斯带我们去了哪里? 我们访问的第一个地方是15世纪的麦加城。 那个“娇贵的人(raqīq)”藏红花是富人家里的奴隶,他与主人达成协议,通过分期付款赎回自己的自由(mukataba)。 Raqīq 是当时奴隶的标准称呼,而像“藏红花”这样带有享乐色彩的名字很典型。 那个因为服务不周被抽打、似乎永远被束缚在家庭里的年轻人,其实是富人自己的儿子。

我们访问的第二个地方是1579年的奥斯曼帝国首都。 那位大臣是索科卢·穆罕默德·帕夏(Sokollu Mehmet Pasha),他是三位苏丹统治时期的帝国大维齐尔,也是帝国的实际统治者。 在我们访问时,他已经作为帝国最富有、最有权势的人之一统治了近二十年。 他同时也是苏丹的奴隶。 他出生于波斯尼亚,他的所有保镖也都是苏丹的奴隶。

我们遇见钟表厂工人的地方是1860年的英国。 虽然这名工人是自由人,但根据当时英国的劳动法,未按时上班的工人被视为窃取了雇主的利益,会被当作罪犯进行审判和判刑。 最后,我们访问的地方是一个奴隶制早已非法的土地:2004年的亚利桑那州农村,当地警长正在监管一队戴着镣铐的少年犯。

定义“奴隶制”的难题

在我们的旅程中,我们该如何分辨谁是奴隶,谁不是? 今天大多数西方人可能会认为那个挨打的年轻人和戴着镣铐的劳工是奴隶,因为我们将奴隶制与身体上的屈辱、繁重的劳动和暴力联系在一起。 我们可能不会认为那个“娇贵的人”是奴隶,因为他告诉我们他很快就能按自己的意愿换一份工作,而我们将奴隶制与完全丧失自主权(通常是终身的)联系在一起。 我们当然不会认为那位大臣是奴隶,因为他显然掌握着巨大的财富,并在整个帝国拥有生杀大权。

如果我们正在寻找奴隶制这种现象,我们到底在寻找什么? 重要的是“奴隶”这个标签吗? 还是标签背后那种状况的现实? 中国清朝(1644-1912)的士兵和官员在技术上是王朝的奴隶(aha),并且以此为荣。 “奴隶”这一头衔后来被应用于清朝所有满族后裔。 但这个词与任何奴役状况的现实毫无关联。 直到19世纪,奥斯曼帝国的高层行政管理权仍掌握在被技术性归类为 kul(享有特权的苏丹奴隶)的人手中,他们比自由民拥有更多的权力和尊严。

当我们遇到一个在英语中翻译为“奴隶”的词时,这个词一定意味着我们所理解的奴隶制吗? 英语中的“slave”一词源自中世纪拉丁语中指代斯拉夫民族的 Sclavus,因为直到13世纪,巴尔干半岛的人口一直是欧洲奴隶贩子获取“货物”的来源。 英语词典对奴隶的常见定义是“在法律上被他人拥有,并被迫无偿为该人工作的人”。 这种将人类贬低为他人财产的奴隶制观念,一直是西方理解这一概念的核心主题。 这对于18和19世纪废奴运动开始时,废奴主义者如何理解奴隶制至关重要。 但这一定义的根源可以追溯到西方传统的源头。 它们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将人分为两类:自由人(自由人拥有“自然权利”,即“可以随心所欲,除非受到法律力量的阻碍”)和奴隶,奴隶被视为他人的财产。

然而,即使通过所有权和剥削等概念来定义奴隶制,留下的问题也比答案多。 所有权意味着什么? 在美国法律中,我们将所有权视为“权利束”:包括使用权、排他权、销毁权和转让权。 有时所有者只拥有其中部分权利,且往往受到重大限制,有时则拥有全部权利。 我们大概不会认为孩子们“拥有”他们的玩具,因为他们显然无法掌控这些玩具(理想情况下是这样!)。 但从法律上讲,美国的儿童确实“拥有”我们给他们的玩具。 然而,他们的所有权并不完整,因为他们使用玩具的权利受到父母的高度限制。

所有权不仅关乎行使实际控制权,也关乎我们如何想象人际关系。 正如著名的社会历史学家奥兰多·帕特森所指出的,我们声称拥有谁或拥有什么,实际上仅仅取决于我们的习俗和礼仪。 现代美国人会对“拥有”自己孩子这一观念感到震惊,但从罗马时期到欧洲中世纪,父母确实可以将孩子作为奴隶卖给债权人以偿还债务。 此外,贫困父母遗弃子女也是欧洲奴隶市场的一个常规来源。 然而,所有这些孩子在法律意义上最初都是“自由”的,并没有在法律上被任何人拥有。 在美国,妻子和丈夫对彼此及其劳动拥有众多主张和权力,这一点在离婚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但我们绝不会将婚姻称为一种所有权关系。 早期中华帝国的习俗则有所不同。 在那里,丈夫经常将他们的(自由的!) 妻子列为遗嘱中的财产,并将她们遗赠给朋友。 令人震惊的是,在1760年至1880年间——不到一个半世纪前——英国发生了218起通过拍卖出售妻子的案例,甚至还在报纸上刊登了这些拍卖广告。

“拥有”一个人意味着什么? 是指对他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吗? 我们对年幼的孩子拥有完全的控制权,但与椅子或钢笔不同,我们不能在没有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严重伤害他们。 事实上,这种所有权与控制权之间的区别对于定义奴隶制并没有太大帮助。 正如我们今天对待孩子一样,穆斯林是不允许杀害或严重伤害其奴隶的,这样做的人会根据沙里亚法面临法律后果。 在某些语境下,所有权作为理解奴隶制的概念可能会完全失效。 奴隶制在中华帝国确实存在,但它并非通过所有权来概念化。 奴隶在法律上根本不被“拥有”,原因非常技术性:中国法律无法将人归类为“物”。

如果我们把奴隶制看作剥削,那么奴隶制是否意味着不为某人的劳动支付报酬? 索科鲁·穆罕默德帕夏是奥斯曼苏丹“拥有”的奴隶,但他作为大维齐尔的工作也获得了丰厚的报酬。 藏红花(Saffron)被他的主人拥有,但只是部分拥有,因为他已经通过在空闲时间从别处赚取的工资买回了部分自由。 他没有从主人那里得到报酬,但主人支付了他的食物、衣服和住所费用。 顺便提一下,在这方面,奴隶与主人自己的儿子没有什么不同。 他们都是他的受抚养人,依靠他的支持来满足基本需求。

我们通常认为奴隶制与自由是二元对立的。 但自由意味着什么? 正如法律学者沃恩·洛所嘲讽的那样,他颠倒了卢梭关于人类自然自由状态的名言:“人人生而受缚,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且自以为自由。” 几乎没有人能摆脱对他人的依赖,也无法脱离整个社会而独立。 几乎每个人都被迫工作,以赚取工资购买食物。 我们在麦加探访的那户人家里的儿子在技术上是自由的,但他所有的支持都依赖于父亲,必须服从他,否则就会面临父亲的愤怒。 如果他为了逃离刻薄的父亲而离家出走,他会被所有他认识和爱的人排斥。 与此同时,那个人的奴隶却有晚上的空闲时间去赚取自己的钱,并且很快就能从主人那里获得自由。 在这种情况下,谁是自由的?

从理论层面来看,我们对西方自由的理解继承自古典希腊和罗马,在那里,“自由”是民主共和国公民的法律范畴。 自由人是自主的,除非法律禁止,否则他或她可以自由地做任何想做的事。 其他人都是奴隶。 但即使在古典时代,这种自由的法律定义也不过是“修辞论点”,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因为在现实中,希腊和罗马世界中很少有人能按此定义被称为“自由”。 几乎每个人都受到强大的社会、经济甚至法律纽带的束缚。 讽刺的是,即使在理论上,这种自由观念也只适用于自由民主国家。 在专制国家——这可能是人类历史上大多数社会的情况——按照这个定义,几乎没有人是自由的。

自由也不存在于单一的层面上。 它往往是关系性的,根据所涉及的关系而扩张或收缩。 在古代和中世纪的地中海世界(包括欧洲和伊斯兰文明),奴隶强烈的从属地位并非绝对的。 他或她是从属于主人,而不是从属于整个社会。 因此,罗马和后来的拜占庭主人利用奴隶来经营店铺,并作为他们业务的公众形象,每天与无数“自由”的客户和承包商进行谈判和争论。 在罗马或君士坦丁堡/伊斯坦布尔的街头,奴隶并不是社会阶梯的最底层。 如果他们的主人是一个有权势或富有的人,奴隶在公共生活中也会享受到这种关系带来的地位。 奴隶的地位取决于他或她主人的地位。

我们如何看待奴隶制——美国动产奴隶制

现在你应该明白,任何关于奴隶制的问题都非常复杂。 对奴隶制感兴趣的历史学家和人类学家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是否存在一种跨越时间和空间、可以供他们研究的单一奴隶制制度。 人们很容易认为,尽管细节可能有所不同,但历史上一直存在一种叫作“奴隶制”的东西,而且如果我们见到它,一定能认出来。 但当然,正如我们假设的TARDIS之旅所展示的那样,我们所认知的奴隶制,是由我们对英语单词“slavery”含义的文化记忆所决定的。

当美国人想到奴隶制时,会想到《为奴十二年》和《根》。 这些画面深深烙印在我们的脑海中:非洲男女老少被冷酷的奴隶贩子抓走,与家人和家园分离,像牲口一样被塞进闷热的奴隶船舱,在拍卖会上像牛羊一样被卖给白人种植园主,随后终身遭受无情的奴役、压迫和鞭笞。 在我们文化记忆中的奴隶制是美国的“原罪”:一个人违背意愿,被贬低为财产,由另一个人拥有,而后者对其劳动拥有绝对权利,并剥夺了他们享有自由和家庭的自然权利。

强迫劳动的光谱

然而正如我们所见,所有权、自由和剥削之间存在着灰色地带。 它们存在于一个光谱之上。 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试图在这个光谱上划分出类别,部分原因是为了确定我们是否真的能将奴隶制视为一种独立于其他形式强迫劳动或非自愿劳役的存在。 除了奴隶制之外,这种“依赖连续体”上的主要类别包括:

- 农奴制:在欧洲,这一传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劳动者通常是农民,他们拥有自己的衣服、工具、牲畜以及劳动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是自由的。 但他们被束缚在所居住的土地上,或者无论地主去哪,他们都必须跟随。 欧洲的农奴制是在罗马帝国晚期,随着自由农民和定居的蛮族战俘的地位崩塌,合并成一种与奴隶制相差无几的“准奴役”阶层而形成的。 14世纪黑死病过后,农奴制在西欧大部分地区消失了,尽管它在英国作为一种“维兰制”(villeinage)一直持续到1600年左右,并在苏格兰和德语地区的矿区一直延续到19世纪。 农奴制与俄罗斯的联系最为紧密,在那里,它在17世纪末和18世纪初取代了农业和家庭领域的奴隶制。 - 主仆关系:当农奴制在西欧消失后,它被劳动者与土地所有者/雇主之间的关系所取代。 然而,与我们现代的劳动合同概念不同,未能履行这种合同是一种刑事犯罪。 直到18世纪,北美英国殖民地才出现了自由劳动的概念,而这一概念直到1875年才传回英国。 - 债务奴役:这是最广泛的强迫劳动形式之一。 当一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他或她就成了债权人的奴隶。 这在东南亚极为普遍,而我们西方的奴隶制模式在那里却非常罕见。 - 契约劳工/契约奴役:这与债务奴役类似,在历史上也非常普遍。 一个人自愿达成协议,以牺牲部分自由和劳动为代价,换取固定期限内的某种服务或预付款。 这与债务奴役不同,因为当事人是自愿放弃劳动和一定程度的自由。 这些类别并非固定不变或界限分明的。 它们相互渗透,使得很难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来区分奴隶制与其他形式的强迫劳动。 例如,苏格兰的矿工农奴经常戴着刻有主人名字的项圈,这大概是我们更倾向于与奴隶制联系在一起的事物。 来自英国的契约劳工占1776年前移民到英属北美人数的三分之二,他们可以被买卖、被强迫劳动至精疲力竭,并因行为不端而受到鞭打。 他们不能结婚,而且至少在弗吉尼亚州,如果试图逃跑还可能被残害。 在马里兰州,惩罚则是死刑。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奴隶制更糟糕,但仅仅是因为它是永久性的。 另一方面,早在15世纪的奥斯曼帝国,战争中被俘的人有时会被安置在苏丹拥有的土地上工作。 虽然从技术上讲他们是奴隶,但他们的状况更接近农奴。 这些奴隶组建了延续几代的家庭,并将他们耕种的土地传给子女。 只有当户主去世且没有子女时,他的遗产才会归还给帝国国库。 后来,随着奥斯曼城市工业化,工厂主更喜欢使用奴隶劳动力,因为奴隶不会为了季节性工作而离开。 通过与这些奴隶签订“mukātaba”合同(奴隶通过分期付款买回自己的自由),工厂主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奴隶的生产力。 实际上,他们更像是主仆关系中按固定期限工作的工资劳动者,而不是奴隶。

我们可能会认为,奴隶制与其他类型的强迫劳动区别在于“选择”这一问题。 契约劳工选择了签订那些合同。 奴隶绝不会选择成为奴隶,对吧? 但现实要复杂得多。 在美洲的奴隶制之外,“自愿奴隶制”一点也不罕见。 在明朝的中国,许多贫困的佃农在付不起租金时会卖身为奴。 1724年,俄国沙皇废除了奴隶制,将俄国所有的奴隶转为农奴,因为农奴为了逃避纳税而主动要求成为奴隶;农奴需要纳税,而奴隶则不用。 更早之前,在15世纪的莫斯科公国,学者们所称的“有限服务合同奴隶制”变得很普遍。 在这种合同中,一个人向富人借款一年,到期后不仅要还款,在此期间还要为对方工作以代替利息。 如果借款人一年后无法偿还债权人,他们就会成为对方的奴隶。 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会成为终身奴隶。 这种奴隶制取代了俄国所有其他形式的奴隶制。 然而,当时也存在契约奴役,它与奴隶制的唯一区别在于,契约奴仆不会受到主人的身体伤害。

与契约劳工或农奴不同,我们可能会认为奴隶是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法律保护权利的人。 这通常是事实。 在明朝的中国,奴隶常被称为“非人”。 他们不仅不能拥有财产、结婚或拥有合法子女,而且杀死其中一人在法律上也完全没有问题。 在苏拉威西(今属印度尼西亚)的托拉查人中,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用自己的奴隶代替自己受刑。 1847年,南卡罗来纳州的一位法官宣称,奴隶“既不能援引《大宪章》,也不能援引普通法”;对奴隶而言,主人说的话就是法律。

然而,不仅法律现实往往相当复杂,法律背后的社会现实也同样复杂。 在罗马法中,奴隶被概念化为没有权利的人。 由于他们理论上是免于处决的战俘,因此他们在法律上已经是死人了。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前1世纪),主人对待奴隶的方式没有任何法律限制。 然而,这类法律在区分自由人和奴隶方面并没有太大帮助,因为当时的罗马户主对家中所有的男人、女人和孩子也享有理论上的“生杀大权”。 不过,随着罗马帝国扩张过程中奴隶数量的增加,旨在保护他们的法律也随之出台。 在哈德良皇帝(卒于公元138年)统治下,过度的惩罚被禁止,未经法律裁决杀死奴隶的行为也被禁止。 安敦宁·毕尤皇帝(卒于公元161年)和后来的君士坦丁皇帝(卒于公元337年)明确规定,如果主人冷血地杀死奴隶或施以过度惩罚,即构成杀人罪。 在查士丁尼皇帝(卒于公元565年)的法典中,明确规定主人对奴隶施暴的权利仅限于合理的管教。

在早期的美国,所有十三个殖民地都有规范种族和奴隶制的法律,并会不时进行修订。 尽管南方十个州有将虐待奴隶定为犯罪的奴隶法典,但虐待的定义是根据主人所惩罚的违抗或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理解的。 当所谓的罪行严重时,截肢、阉割和处决都被允许作为惩罚手段。 而且奴隶几乎不可能在法庭上对任何待遇提出质疑,因为他们甚至没有作证权。 尽管如此,在北卡罗来纳州和弗吉尼亚州,仍有少数白人奴隶主因谋杀或残酷对待奴隶而被处决或监禁。

似乎永远行不通的定义

作为奴隶制研究的领军学者,大卫·戴维斯曾观察到:“我们对奴隶制了解得越多,就越难对其进行定义。” 事实证明,寻找一个跨历史的奴隶制定义确实非常困难。 正如一位奥斯曼奴隶制研究的领军学者所言,仅仅在奥斯曼帝国范围内,就很难将奴隶制视为一种可定义的现象,更不用说在全球范围内了(尽管他强调奥斯曼帝国境内的奴隶制形式只是程度不同,而非性质不同)。努尔·索伯斯-汗在观察奥斯曼伊斯坦布尔的奴隶制时指出,它非常多样化,以至于即使在一个城市内,将其视为一种统一的现象也说不通,更不用说在整个地中海地区了。 学者们甚至在从何处入手的问题上都无法达成一致。 许多历史学家从马克思主义范式出发,试图将奴隶制解释为一种纯粹的经济现象。 其他人,特别是伊斯兰世界的奴隶制学者,则强调奴隶制往往更多是一种社会现象。 奴隶制的定义往往围绕三个概念展开:作为无家庭局外人的奴隶、作为财产的奴隶,以及作为暴力对象的奴隶。 但如果一个定义要涵盖人们今天通常与奴隶制联系在一起的所有事物,那么这个定义就必须非常模糊,以至于几乎毫无用处。 因此,一些社会科学家认为,奴隶制是“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的强迫劳动”。 另一些人则认为,奴隶永远是被排斥者。 戴维斯认为,要适用于整个人类历史,奴隶制只能被定义为极端的社会“贬低”;无论等级制度如何,奴隶永远处于最底层。

一些学者为奴隶制作为一种经济、法律和社会状况提出了更具体的定义。 有人认为,奴隶制是一种剥削模式,其独特之处在于其自我再生产的方式,即通过政治暴力或战争俘虏。

最具影响力的具体定义来自奥兰多·帕特森,他将奴隶制定义为始终表现出三个特征。 首先,奴隶制涉及最终由暴力强制执行的永久性统治。 其次,奴隶制涉及一种出生异化状态,“即丧失了上下几代人的血缘联系”,这使得他们无法主张出生权利或将其传给子女,并将奴隶与家庭和社区隔绝,除非得到主人的允许。 他们继承不到任何保护或特权,也无法将其传给子女。 最后,奴隶被剥夺了任何荣誉。 因此,奴隶制被定义为“对出生异化且普遍丧失荣誉的人的永久性、暴力性统治”。

但帕特森的定义无法适用于许多我们本会认为是奴隶制的案例。 有时是奴隶统治着自由人,例如9世纪和10世纪初阿拔斯哈里发的突厥奴隶士兵。 甚至在奥斯曼人开始其帝国奴隶制度之前,埃及和叙利亚就由马穆鲁克(字面意思为“奴隶”)政权统治(约公元1260-1517年)。 1260-1517年。 尽管他们在完成军事训练后获得了自由,但由突厥或高加索军阀组成的马穆鲁克王朝通过不断引入新的奴隶士兵进入统治军事精英阶层,代代相传,而这一阶层正是通过其军事奴隶经历来定义自己的。 他们远未受到任何人的统治,而是自己的主人,并统治着整个国家和社会。 帕特森认为,伊斯兰文明中的奴隶精英实际上仍然是无权的,因为他们的命运仍然取决于主人的心血来潮。 但阿拔斯王朝的突厥奴隶、埃及马穆鲁克和奥斯曼禁卫军在合适时随意处决主人的频率,有力地表明了事实并非如此。

那些被认定为奴隶的人也并非总是处于出生异化状态。 拜占庭帝国的奴隶可以拥有财产并将其遗赠给子女。 定居在帝国土地上的奥斯曼农业奴隶将他们的地产传给子女,延续了数代。 与罗马奴隶制不同(罗马奴隶制中子女的地位由母亲决定),沙里亚法的主要立场是,为主人产子的女奴在主人去世后即获得自由,其子女亦然。 在此之前,主人不能出售她。 母亲与孩子之间远非那种与生俱来的疏离,孩子作为自由民后代的身份,反而保障了母亲自身的自由。 像索科鲁·穆罕默德帕夏(Sokollu Mehmet Pasha)这样的帝国精英奴隶,在技术层面上确实存在“与生俱来的疏离”,因为根据奥斯曼帝国境内伊斯兰教法的条文,他们去世后,其财产会归还给国库(bayt al-mal)。 但实际上,当像索科鲁这样的帝国精英奴隶去世时,发生的情况是国家官员与继承人之间的一种协商。 由于这些奴隶中的许多人积累并隐藏了巨额财富,国家通过协商获取其中一部分,以换取让继承人无障碍地获得剩余财产,这对国家来说效率更高。 在这里,奴隶的“与生俱来的疏离”更多地起到了一种非正规遗产税的作用,而不是完全剥夺他们将财产传给继承人的权利。 此外,还有其他简便的方法可以规避这种财富上的“与生俱来的疏离”。 像奥斯曼帝国的许多富裕公民一样,帝国奴隶可以将他们的财富投入到宗教捐赠(阿拉伯语: waqf,复数: awqaaf)中,并指定他们的后代为受益人。

此外,奥斯曼帝国奴隶的孩子虽然不能将财富传给自己的后代(他们去世后财产会归还给帝国国库),但他们的孩子保留了其父辈接近权力核心所带来的特权,以及其母亲的身份地位。 索科鲁·穆罕默德的妻子是苏丹的女儿,因此他的儿子们得以身居高位。 更引人注目的是,在许多情况下,奥斯曼帝国奴隶保持着与他们在巴尔干半岛基督教地区原生家庭的联系,并利用他们新获得的权力来提拔亲属。 索科鲁·穆罕默德任命他的兄弟为巴尔干地区的东正教牧首,他的堂兄弟后来也追随他担任了大维齐尔。 后来,在18世纪末,负责管理奥斯曼帝国埃及行省的格鲁吉亚奴隶精英们,与他们在高加索地区的家人保持着密切联系,甚至还会接待家人的探访。

有时,利用家族关系正是奴役的主要目的之一。 尽管在技术上是奴隶,但18世纪被阿尔及尔奥斯曼海军俘虏的基督徒欧洲人,往往更像是人质。 他们可以与家人通信,如果他们的主人运气好,他们的家人会支付赎金来换取他们的自由。 在此期间,他们可以拥有财产、赚钱(那些被分配到精英岗位的人,比如咖啡侍从 cofeegi,生活可能比在他们本国还要好),并自由地进行社交。

伊斯兰教中的奴隶制——一个政治问题

在深入探讨伊斯兰教中奴隶制的存在方式之前,我们应该注意到,这并不是一个在真空中提出的问题。 两百多年来一直如此。 在对话和辩论中,回应说“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奴隶制是可以接受的?” 是反驳那些主张包容不同价值观的人的终极王牌。 奴隶制是一个理想的引用案例,因为它的邪恶在道德上如此清晰,且被广泛承认。 谁会为奴隶制辩护呢? 它是人类行为中的希特勒。 然而,尽管“奴隶制”这个词威力巨大,但它却很少被定义。 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很像“恐怖主义”这个词——它的力量在于其含义背后的假设以及它所承载的道德谴责。 但它定义得非常模糊。

像“恐怖主义”这个词一样,“奴隶制”也是一个极其深刻的政治议题,这并非指我们在晚间新闻中看到的政治,而是指它本质上与权力问题紧密相连。 正如奴隶制实践是一些人对他人行使权力的极端表现一样,运用“奴隶制”这一话语,也是一种对他人的道德权威主张。 难怪那些主张终结残酷或不可接受的剥削性劳动行为(如血汗工厂、儿童性交易、强迫婚姻和器官买卖)的人,会将这些现象称为“现代奴隶制”。 使用“奴隶制”一词而不是其他定义(如契约劳工或童工)的原因很明确:奴隶制能激起一种情感反应,促使人们采取行动并支持某项事业。 从学生到摇滚明星,谁会不支持终结奴隶制呢?

尽管这些行为确实应受谴责,但对于“现代”奴隶制,我们遇到了一些熟悉的问题。 如果我们采用那些打击“现代奴隶制”的活动家所使用的定义(主要定义是“如果你无法离开,那就是奴隶制”),并将其应用于西方历史,我们会发现按照他们的标准,几乎没有人是自由的。 正如一些学者所观察到的,终结现代奴隶制最著名的倡导者们,并没有将这一标签贴在美国刑罚体系中罪犯的强迫劳动上。 这无疑是一个非常政治化的选择,因为很少有摇滚明星和学生愿意指责美国政府正在进行奴隶制。 因此,即使在今天被用于崇高的事业,“奴隶制”仍然是一个极其政治化的词汇,无论是在它触发的情感反应方面,还是在人们决定何时何地使用它时的自我审查方面。

奴隶制的政治属性在伊斯兰教与西方的历史中尤为突出。 在18世纪甚至19世纪,被大西洋和西地中海的穆斯林海盗俘虏的恐惧,在西欧(特别是英国)的想象中占据了很大比重。 事实上,确实有成千上万的英国人和美国人以这种方式被掳为奴。 我们仍然可以在电影中看到这种恐惧的文化印记,例如《007之巡弋飞弹》(1983),詹姆斯·邦德从一场极其突兀的阿拉伯奴隶拍卖会上救出了金·贝辛格;以及《飓风营救》(2008),连姆·尼森最终从(穆斯林)阿尔巴尼亚人口贩子手中,最后又从一个好色的阿拉伯酋长手中救出了他的女儿。 但是,就像对“现代奴隶制”一词的选择性使用一样,这种对话在宣称西方道德权威时也是选择性的。 在欧洲人和美国人谴责被穆斯林海盗俘虏和奴役的同一时代,欧洲人对奥斯曼帝国穆斯林的奴役正处于鼎盛时期。 而我们的西方文化记忆甚至更加具有选择性。 在《007之海底城》(1977)中,当邦德拜访他的阿拉伯酋长朋友的后宫并被赠予其中一名女性时(酋长说,在东方,“人们应该深入挖掘其宝藏”),西方观众可能并没有感到任何愤怒。 从英国小报到当时的普通公民唐纳德·特朗普,2015年许多人都在鹦鹉学舌地声称,英格兰北部的穆斯林正在诱骗年轻的白人女孩充当性奴隶。 一些穆斯林确实在这样做,但很少有媒体报道指出,绝大多数违规者实际上是白人男性。

结论:关注条件,而非词汇

“奴隶制”这个词即使在被用于最崇高的事业时,也带有政治色彩。 而那些塑造了人们对奴隶制理解的政治力量,往往阻碍了那些为反抗同类遭受极端剥削而奋斗的人们所做出的最大努力。 19世纪的废奴主义者选择将奴隶制定义为“将人类视为财产”,部分原因在于,如果他们将奴隶制定义为严酷的剥夺或剥削,他们支持奴隶制的对手就会指出工业化英国和美国的工厂状况,并指出“自由”工人的待遇同样糟糕。

在强调了奴隶制就是将人视为财产之后,废奴主义者们发现,一旦拥有人口在技术上变得非法,他们就无法反对继续剥削那些他们刚刚解放的人。 英国废奴主义者在19世纪30年代成功终结了印度洋地区的奴隶制。 但随后他们发现,劳工们仍然在与奴隶相同的可怕条件下,以同样高的死亡率,从印度被运往东非。 他们只是被称为“苦力”而非奴隶。 今天,在全球范围内废除拥有他人的合法权利几十年后,被称为“新废奴主义者”的活动人士为了动员公众关注剥削性劳动,将奴隶制重新定义为“无法离开”。

归根结底,“奴隶制”这个词可以指代太多事物,以至于它对于准确交流来说并没有太大用处。 它最终往往指代的是我们在想到奴隶制时并不想表达的东西,或者它无法涵盖我们确实与奴隶制相关联的事物。 因此,作为一种分类或概念工具,“奴隶制”一词的用途有限。 讨论人类劳动的极端剥削和权利的极端剥夺要有用得多。 在任何社会中,无论是否存在“奴隶制”,我们都可能发现此类状况。 与其执着于一个词或定义不清的类别,不如专注于规范条件和保护人们的权利,以防止极端的人格贬损,这要有用得多。 关于此主题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奴隶制与伊斯兰》。

引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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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与伊斯兰第一部分:我们到底如何定义奴隶制问题

穆斯林教育malik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8 次浏览 • 4 天前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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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slavery-and-islam-what-is-slavery
原文标题:Slavery and Islam: What is Slavery?
作者:Dr. Jonathan Brown、Dr. Abdullah Hamid Ali
作者简介:乔纳森·布朗博士:乔纳森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系教授兼系主任。他是《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的主编,著有多部书籍,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穆罕默德 ﷺ 遗产的挑战与选择》。阿卜杜拉·哈米德·阿里博士:拥有摩洛哥非斯卡拉维因大学伊斯兰法(沙里亚)学士学位(ijaza ‘ulya)。拥有研究生神学联盟的伦理与社会理论硕士学位,以及宗教文化与历史研究博士学位。

奴隶制与伊斯兰第一部分:我们到底如何定义奴隶制问题



图:奴隶制与伊斯兰:什么是奴隶制?

引言

伊斯兰教中存在奴隶制吗? 当人们提出这个问题时,通常会认为需要澄清的是“伊斯兰”这一部分。 每个人都已经知道什么是奴隶制了。 事实上,情况恰恰相反。 伊斯兰这一部分相对直截了当。 真正的问题在于试图界定我们所说的“奴隶制”到底是什么。 我们越是深入挖掘这个词并试图定义它,就越发现我们的假设甚至我们的语言都无法胜任。 在我们自己的美国经验之外,我们以为的奴隶制含义几乎毫无意义;而当我们试图将奴隶制作为一个人类现象来固定定义时,我们发现自己仿佛置身于一面镜子大厅,映照出的全是我们的主观臆断。 我们都以为自己知道什么是奴隶制,但如果真的见到了,我们能认出来吗?

想象一下,我们可以探索贯穿历史的奴隶制现象。 想象一下,作为《神秘博士》的忠实粉丝,我们搭上了塔迪斯(Tardis),它能让我们穿越时空。 我们的第一站是一个充满异域风情的沙漠之地,那里奴隶制很常见。 我们走进一户富裕人家,看到一些人在做家务,而一位老者正坐着喝茶。 所有人的肤色都一样深。 突然,那个悠闲喝茶的人对着一个伺候他的年轻人大吼,并用苍蝇拍狠狠地抽了他一下。 我们很想知道这些人都是谁。 幸运的是,塔迪斯能将所有语言直接翻译到你的大脑中。 我们问其中一个倒茶的人叫什么名字,他说他叫“藏红花”(Saffron),是家里“娇贵的人”之一。 他在这个家里工作了五年,但他告诉我们,再过一年,他就能攒够钱离开这里,去开一家属于自己的茶馆。 我们询问了那个挨打的年轻人。 “噢,那个可怜的孩子……他会一直待在这里,直到那个老头去世。”

回到塔迪斯,我们继续穿越时空,这次去见一个庞大帝国的强力首相。 首相在数十名武装士兵的簇拥下进入王座大厅,我们能感受到周围人群低声细语中透出的不安。 一个声音低语道:“这位大臣身价8000万金杜卡特。” 另一个人回应说:“他娶了国王的女儿。” 大臣和他的保镖们都是浅肤色、浅发色。 而许多前来请愿和寻求恩宠的人肤色较深,呈橄榄色。

见过大臣后,我们继续航行,来到一个寒冷的地方,遇见了一个在钟表厂工作的人。 他厌倦了自己的生活,所以我们同意带他一起走。 但工厂老板抓住了正要离开的他,那个人被投入了监狱。

我们继续乘坐塔迪斯前往一片新土地,路过时看到一群深肤色的年轻人在烈日下清理灌木丛,他们双腿戴着镣铐,并被锁链连在一起。 一个浅肤色的人手持武器看守着他们。

在探索奴隶制的旅程中,塔迪斯带我们去了哪里? 我们访问的第一个地方是15世纪的麦加城。 那个“娇贵的人(raqīq)”藏红花是富人家里的奴隶,他与主人达成协议,通过分期付款赎回自己的自由(mukataba)。 Raqīq 是当时奴隶的标准称呼,而像“藏红花”这样带有享乐色彩的名字很典型。 那个因为服务不周被抽打、似乎永远被束缚在家庭里的年轻人,其实是富人自己的儿子。

我们访问的第二个地方是1579年的奥斯曼帝国首都。 那位大臣是索科卢·穆罕默德·帕夏(Sokollu Mehmet Pasha),他是三位苏丹统治时期的帝国大维齐尔,也是帝国的实际统治者。 在我们访问时,他已经作为帝国最富有、最有权势的人之一统治了近二十年。 他同时也是苏丹的奴隶。 他出生于波斯尼亚,他的所有保镖也都是苏丹的奴隶。

我们遇见钟表厂工人的地方是1860年的英国。 虽然这名工人是自由人,但根据当时英国的劳动法,未按时上班的工人被视为窃取了雇主的利益,会被当作罪犯进行审判和判刑。 最后,我们访问的地方是一个奴隶制早已非法的土地:2004年的亚利桑那州农村,当地警长正在监管一队戴着镣铐的少年犯。

定义“奴隶制”的难题

在我们的旅程中,我们该如何分辨谁是奴隶,谁不是? 今天大多数西方人可能会认为那个挨打的年轻人和戴着镣铐的劳工是奴隶,因为我们将奴隶制与身体上的屈辱、繁重的劳动和暴力联系在一起。 我们可能不会认为那个“娇贵的人”是奴隶,因为他告诉我们他很快就能按自己的意愿换一份工作,而我们将奴隶制与完全丧失自主权(通常是终身的)联系在一起。 我们当然不会认为那位大臣是奴隶,因为他显然掌握着巨大的财富,并在整个帝国拥有生杀大权。

如果我们正在寻找奴隶制这种现象,我们到底在寻找什么? 重要的是“奴隶”这个标签吗? 还是标签背后那种状况的现实? 中国清朝(1644-1912)的士兵和官员在技术上是王朝的奴隶(aha),并且以此为荣。 “奴隶”这一头衔后来被应用于清朝所有满族后裔。 但这个词与任何奴役状况的现实毫无关联。 直到19世纪,奥斯曼帝国的高层行政管理权仍掌握在被技术性归类为 kul(享有特权的苏丹奴隶)的人手中,他们比自由民拥有更多的权力和尊严。

当我们遇到一个在英语中翻译为“奴隶”的词时,这个词一定意味着我们所理解的奴隶制吗? 英语中的“slave”一词源自中世纪拉丁语中指代斯拉夫民族的 Sclavus,因为直到13世纪,巴尔干半岛的人口一直是欧洲奴隶贩子获取“货物”的来源。 英语词典对奴隶的常见定义是“在法律上被他人拥有,并被迫无偿为该人工作的人”。 这种将人类贬低为他人财产的奴隶制观念,一直是西方理解这一概念的核心主题。 这对于18和19世纪废奴运动开始时,废奴主义者如何理解奴隶制至关重要。 但这一定义的根源可以追溯到西方传统的源头。 它们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将人分为两类:自由人(自由人拥有“自然权利”,即“可以随心所欲,除非受到法律力量的阻碍”)和奴隶,奴隶被视为他人的财产。

然而,即使通过所有权和剥削等概念来定义奴隶制,留下的问题也比答案多。 所有权意味着什么? 在美国法律中,我们将所有权视为“权利束”:包括使用权、排他权、销毁权和转让权。 有时所有者只拥有其中部分权利,且往往受到重大限制,有时则拥有全部权利。 我们大概不会认为孩子们“拥有”他们的玩具,因为他们显然无法掌控这些玩具(理想情况下是这样!)。 但从法律上讲,美国的儿童确实“拥有”我们给他们的玩具。 然而,他们的所有权并不完整,因为他们使用玩具的权利受到父母的高度限制。

所有权不仅关乎行使实际控制权,也关乎我们如何想象人际关系。 正如著名的社会历史学家奥兰多·帕特森所指出的,我们声称拥有谁或拥有什么,实际上仅仅取决于我们的习俗和礼仪。 现代美国人会对“拥有”自己孩子这一观念感到震惊,但从罗马时期到欧洲中世纪,父母确实可以将孩子作为奴隶卖给债权人以偿还债务。 此外,贫困父母遗弃子女也是欧洲奴隶市场的一个常规来源。 然而,所有这些孩子在法律意义上最初都是“自由”的,并没有在法律上被任何人拥有。 在美国,妻子和丈夫对彼此及其劳动拥有众多主张和权力,这一点在离婚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但我们绝不会将婚姻称为一种所有权关系。 早期中华帝国的习俗则有所不同。 在那里,丈夫经常将他们的(自由的!) 妻子列为遗嘱中的财产,并将她们遗赠给朋友。 令人震惊的是,在1760年至1880年间——不到一个半世纪前——英国发生了218起通过拍卖出售妻子的案例,甚至还在报纸上刊登了这些拍卖广告。

“拥有”一个人意味着什么? 是指对他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吗? 我们对年幼的孩子拥有完全的控制权,但与椅子或钢笔不同,我们不能在没有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严重伤害他们。 事实上,这种所有权与控制权之间的区别对于定义奴隶制并没有太大帮助。 正如我们今天对待孩子一样,穆斯林是不允许杀害或严重伤害其奴隶的,这样做的人会根据沙里亚法面临法律后果。 在某些语境下,所有权作为理解奴隶制的概念可能会完全失效。 奴隶制在中华帝国确实存在,但它并非通过所有权来概念化。 奴隶在法律上根本不被“拥有”,原因非常技术性:中国法律无法将人归类为“物”。

如果我们把奴隶制看作剥削,那么奴隶制是否意味着不为某人的劳动支付报酬? 索科鲁·穆罕默德帕夏是奥斯曼苏丹“拥有”的奴隶,但他作为大维齐尔的工作也获得了丰厚的报酬。 藏红花(Saffron)被他的主人拥有,但只是部分拥有,因为他已经通过在空闲时间从别处赚取的工资买回了部分自由。 他没有从主人那里得到报酬,但主人支付了他的食物、衣服和住所费用。 顺便提一下,在这方面,奴隶与主人自己的儿子没有什么不同。 他们都是他的受抚养人,依靠他的支持来满足基本需求。

我们通常认为奴隶制与自由是二元对立的。 但自由意味着什么? 正如法律学者沃恩·洛所嘲讽的那样,他颠倒了卢梭关于人类自然自由状态的名言:“人人生而受缚,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且自以为自由。” 几乎没有人能摆脱对他人的依赖,也无法脱离整个社会而独立。 几乎每个人都被迫工作,以赚取工资购买食物。 我们在麦加探访的那户人家里的儿子在技术上是自由的,但他所有的支持都依赖于父亲,必须服从他,否则就会面临父亲的愤怒。 如果他为了逃离刻薄的父亲而离家出走,他会被所有他认识和爱的人排斥。 与此同时,那个人的奴隶却有晚上的空闲时间去赚取自己的钱,并且很快就能从主人那里获得自由。 在这种情况下,谁是自由的?

从理论层面来看,我们对西方自由的理解继承自古典希腊和罗马,在那里,“自由”是民主共和国公民的法律范畴。 自由人是自主的,除非法律禁止,否则他或她可以自由地做任何想做的事。 其他人都是奴隶。 但即使在古典时代,这种自由的法律定义也不过是“修辞论点”,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因为在现实中,希腊和罗马世界中很少有人能按此定义被称为“自由”。 几乎每个人都受到强大的社会、经济甚至法律纽带的束缚。 讽刺的是,即使在理论上,这种自由观念也只适用于自由民主国家。 在专制国家——这可能是人类历史上大多数社会的情况——按照这个定义,几乎没有人是自由的。

自由也不存在于单一的层面上。 它往往是关系性的,根据所涉及的关系而扩张或收缩。 在古代和中世纪的地中海世界(包括欧洲和伊斯兰文明),奴隶强烈的从属地位并非绝对的。 他或她是从属于主人,而不是从属于整个社会。 因此,罗马和后来的拜占庭主人利用奴隶来经营店铺,并作为他们业务的公众形象,每天与无数“自由”的客户和承包商进行谈判和争论。 在罗马或君士坦丁堡/伊斯坦布尔的街头,奴隶并不是社会阶梯的最底层。 如果他们的主人是一个有权势或富有的人,奴隶在公共生活中也会享受到这种关系带来的地位。 奴隶的地位取决于他或她主人的地位。

我们如何看待奴隶制——美国动产奴隶制

现在你应该明白,任何关于奴隶制的问题都非常复杂。 对奴隶制感兴趣的历史学家和人类学家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是否存在一种跨越时间和空间、可以供他们研究的单一奴隶制制度。 人们很容易认为,尽管细节可能有所不同,但历史上一直存在一种叫作“奴隶制”的东西,而且如果我们见到它,一定能认出来。 但当然,正如我们假设的TARDIS之旅所展示的那样,我们所认知的奴隶制,是由我们对英语单词“slavery”含义的文化记忆所决定的。

当美国人想到奴隶制时,会想到《为奴十二年》和《根》。 这些画面深深烙印在我们的脑海中:非洲男女老少被冷酷的奴隶贩子抓走,与家人和家园分离,像牲口一样被塞进闷热的奴隶船舱,在拍卖会上像牛羊一样被卖给白人种植园主,随后终身遭受无情的奴役、压迫和鞭笞。 在我们文化记忆中的奴隶制是美国的“原罪”:一个人违背意愿,被贬低为财产,由另一个人拥有,而后者对其劳动拥有绝对权利,并剥夺了他们享有自由和家庭的自然权利。

强迫劳动的光谱

然而正如我们所见,所有权、自由和剥削之间存在着灰色地带。 它们存在于一个光谱之上。 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试图在这个光谱上划分出类别,部分原因是为了确定我们是否真的能将奴隶制视为一种独立于其他形式强迫劳动或非自愿劳役的存在。 除了奴隶制之外,这种“依赖连续体”上的主要类别包括:

- 农奴制:在欧洲,这一传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劳动者通常是农民,他们拥有自己的衣服、工具、牲畜以及劳动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是自由的。 但他们被束缚在所居住的土地上,或者无论地主去哪,他们都必须跟随。 欧洲的农奴制是在罗马帝国晚期,随着自由农民和定居的蛮族战俘的地位崩塌,合并成一种与奴隶制相差无几的“准奴役”阶层而形成的。 14世纪黑死病过后,农奴制在西欧大部分地区消失了,尽管它在英国作为一种“维兰制”(villeinage)一直持续到1600年左右,并在苏格兰和德语地区的矿区一直延续到19世纪。 农奴制与俄罗斯的联系最为紧密,在那里,它在17世纪末和18世纪初取代了农业和家庭领域的奴隶制。 - 主仆关系:当农奴制在西欧消失后,它被劳动者与土地所有者/雇主之间的关系所取代。 然而,与我们现代的劳动合同概念不同,未能履行这种合同是一种刑事犯罪。 直到18世纪,北美英国殖民地才出现了自由劳动的概念,而这一概念直到1875年才传回英国。 - 债务奴役:这是最广泛的强迫劳动形式之一。 当一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他或她就成了债权人的奴隶。 这在东南亚极为普遍,而我们西方的奴隶制模式在那里却非常罕见。 - 契约劳工/契约奴役:这与债务奴役类似,在历史上也非常普遍。 一个人自愿达成协议,以牺牲部分自由和劳动为代价,换取固定期限内的某种服务或预付款。 这与债务奴役不同,因为当事人是自愿放弃劳动和一定程度的自由。 这些类别并非固定不变或界限分明的。 它们相互渗透,使得很难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来区分奴隶制与其他形式的强迫劳动。 例如,苏格兰的矿工农奴经常戴着刻有主人名字的项圈,这大概是我们更倾向于与奴隶制联系在一起的事物。 来自英国的契约劳工占1776年前移民到英属北美人数的三分之二,他们可以被买卖、被强迫劳动至精疲力竭,并因行为不端而受到鞭打。 他们不能结婚,而且至少在弗吉尼亚州,如果试图逃跑还可能被残害。 在马里兰州,惩罚则是死刑。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奴隶制更糟糕,但仅仅是因为它是永久性的。 另一方面,早在15世纪的奥斯曼帝国,战争中被俘的人有时会被安置在苏丹拥有的土地上工作。 虽然从技术上讲他们是奴隶,但他们的状况更接近农奴。 这些奴隶组建了延续几代的家庭,并将他们耕种的土地传给子女。 只有当户主去世且没有子女时,他的遗产才会归还给帝国国库。 后来,随着奥斯曼城市工业化,工厂主更喜欢使用奴隶劳动力,因为奴隶不会为了季节性工作而离开。 通过与这些奴隶签订“mukātaba”合同(奴隶通过分期付款买回自己的自由),工厂主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奴隶的生产力。 实际上,他们更像是主仆关系中按固定期限工作的工资劳动者,而不是奴隶。

我们可能会认为,奴隶制与其他类型的强迫劳动区别在于“选择”这一问题。 契约劳工选择了签订那些合同。 奴隶绝不会选择成为奴隶,对吧? 但现实要复杂得多。 在美洲的奴隶制之外,“自愿奴隶制”一点也不罕见。 在明朝的中国,许多贫困的佃农在付不起租金时会卖身为奴。 1724年,俄国沙皇废除了奴隶制,将俄国所有的奴隶转为农奴,因为农奴为了逃避纳税而主动要求成为奴隶;农奴需要纳税,而奴隶则不用。 更早之前,在15世纪的莫斯科公国,学者们所称的“有限服务合同奴隶制”变得很普遍。 在这种合同中,一个人向富人借款一年,到期后不仅要还款,在此期间还要为对方工作以代替利息。 如果借款人一年后无法偿还债权人,他们就会成为对方的奴隶。 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会成为终身奴隶。 这种奴隶制取代了俄国所有其他形式的奴隶制。 然而,当时也存在契约奴役,它与奴隶制的唯一区别在于,契约奴仆不会受到主人的身体伤害。

与契约劳工或农奴不同,我们可能会认为奴隶是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法律保护权利的人。 这通常是事实。 在明朝的中国,奴隶常被称为“非人”。 他们不仅不能拥有财产、结婚或拥有合法子女,而且杀死其中一人在法律上也完全没有问题。 在苏拉威西(今属印度尼西亚)的托拉查人中,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用自己的奴隶代替自己受刑。 1847年,南卡罗来纳州的一位法官宣称,奴隶“既不能援引《大宪章》,也不能援引普通法”;对奴隶而言,主人说的话就是法律。

然而,不仅法律现实往往相当复杂,法律背后的社会现实也同样复杂。 在罗马法中,奴隶被概念化为没有权利的人。 由于他们理论上是免于处决的战俘,因此他们在法律上已经是死人了。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前1世纪),主人对待奴隶的方式没有任何法律限制。 然而,这类法律在区分自由人和奴隶方面并没有太大帮助,因为当时的罗马户主对家中所有的男人、女人和孩子也享有理论上的“生杀大权”。 不过,随着罗马帝国扩张过程中奴隶数量的增加,旨在保护他们的法律也随之出台。 在哈德良皇帝(卒于公元138年)统治下,过度的惩罚被禁止,未经法律裁决杀死奴隶的行为也被禁止。 安敦宁·毕尤皇帝(卒于公元161年)和后来的君士坦丁皇帝(卒于公元337年)明确规定,如果主人冷血地杀死奴隶或施以过度惩罚,即构成杀人罪。 在查士丁尼皇帝(卒于公元565年)的法典中,明确规定主人对奴隶施暴的权利仅限于合理的管教。

在早期的美国,所有十三个殖民地都有规范种族和奴隶制的法律,并会不时进行修订。 尽管南方十个州有将虐待奴隶定为犯罪的奴隶法典,但虐待的定义是根据主人所惩罚的违抗或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理解的。 当所谓的罪行严重时,截肢、阉割和处决都被允许作为惩罚手段。 而且奴隶几乎不可能在法庭上对任何待遇提出质疑,因为他们甚至没有作证权。 尽管如此,在北卡罗来纳州和弗吉尼亚州,仍有少数白人奴隶主因谋杀或残酷对待奴隶而被处决或监禁。

似乎永远行不通的定义

作为奴隶制研究的领军学者,大卫·戴维斯曾观察到:“我们对奴隶制了解得越多,就越难对其进行定义。” 事实证明,寻找一个跨历史的奴隶制定义确实非常困难。 正如一位奥斯曼奴隶制研究的领军学者所言,仅仅在奥斯曼帝国范围内,就很难将奴隶制视为一种可定义的现象,更不用说在全球范围内了(尽管他强调奥斯曼帝国境内的奴隶制形式只是程度不同,而非性质不同)。努尔·索伯斯-汗在观察奥斯曼伊斯坦布尔的奴隶制时指出,它非常多样化,以至于即使在一个城市内,将其视为一种统一的现象也说不通,更不用说在整个地中海地区了。 学者们甚至在从何处入手的问题上都无法达成一致。 许多历史学家从马克思主义范式出发,试图将奴隶制解释为一种纯粹的经济现象。 其他人,特别是伊斯兰世界的奴隶制学者,则强调奴隶制往往更多是一种社会现象。 奴隶制的定义往往围绕三个概念展开:作为无家庭局外人的奴隶、作为财产的奴隶,以及作为暴力对象的奴隶。 但如果一个定义要涵盖人们今天通常与奴隶制联系在一起的所有事物,那么这个定义就必须非常模糊,以至于几乎毫无用处。 因此,一些社会科学家认为,奴隶制是“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的强迫劳动”。 另一些人则认为,奴隶永远是被排斥者。 戴维斯认为,要适用于整个人类历史,奴隶制只能被定义为极端的社会“贬低”;无论等级制度如何,奴隶永远处于最底层。

一些学者为奴隶制作为一种经济、法律和社会状况提出了更具体的定义。 有人认为,奴隶制是一种剥削模式,其独特之处在于其自我再生产的方式,即通过政治暴力或战争俘虏。

最具影响力的具体定义来自奥兰多·帕特森,他将奴隶制定义为始终表现出三个特征。 首先,奴隶制涉及最终由暴力强制执行的永久性统治。 其次,奴隶制涉及一种出生异化状态,“即丧失了上下几代人的血缘联系”,这使得他们无法主张出生权利或将其传给子女,并将奴隶与家庭和社区隔绝,除非得到主人的允许。 他们继承不到任何保护或特权,也无法将其传给子女。 最后,奴隶被剥夺了任何荣誉。 因此,奴隶制被定义为“对出生异化且普遍丧失荣誉的人的永久性、暴力性统治”。

但帕特森的定义无法适用于许多我们本会认为是奴隶制的案例。 有时是奴隶统治着自由人,例如9世纪和10世纪初阿拔斯哈里发的突厥奴隶士兵。 甚至在奥斯曼人开始其帝国奴隶制度之前,埃及和叙利亚就由马穆鲁克(字面意思为“奴隶”)政权统治(约公元1260-1517年)。 1260-1517年。 尽管他们在完成军事训练后获得了自由,但由突厥或高加索军阀组成的马穆鲁克王朝通过不断引入新的奴隶士兵进入统治军事精英阶层,代代相传,而这一阶层正是通过其军事奴隶经历来定义自己的。 他们远未受到任何人的统治,而是自己的主人,并统治着整个国家和社会。 帕特森认为,伊斯兰文明中的奴隶精英实际上仍然是无权的,因为他们的命运仍然取决于主人的心血来潮。 但阿拔斯王朝的突厥奴隶、埃及马穆鲁克和奥斯曼禁卫军在合适时随意处决主人的频率,有力地表明了事实并非如此。

那些被认定为奴隶的人也并非总是处于出生异化状态。 拜占庭帝国的奴隶可以拥有财产并将其遗赠给子女。 定居在帝国土地上的奥斯曼农业奴隶将他们的地产传给子女,延续了数代。 与罗马奴隶制不同(罗马奴隶制中子女的地位由母亲决定),沙里亚法的主要立场是,为主人产子的女奴在主人去世后即获得自由,其子女亦然。 在此之前,主人不能出售她。 母亲与孩子之间远非那种与生俱来的疏离,孩子作为自由民后代的身份,反而保障了母亲自身的自由。 像索科鲁·穆罕默德帕夏(Sokollu Mehmet Pasha)这样的帝国精英奴隶,在技术层面上确实存在“与生俱来的疏离”,因为根据奥斯曼帝国境内伊斯兰教法的条文,他们去世后,其财产会归还给国库(bayt al-mal)。 但实际上,当像索科鲁这样的帝国精英奴隶去世时,发生的情况是国家官员与继承人之间的一种协商。 由于这些奴隶中的许多人积累并隐藏了巨额财富,国家通过协商获取其中一部分,以换取让继承人无障碍地获得剩余财产,这对国家来说效率更高。 在这里,奴隶的“与生俱来的疏离”更多地起到了一种非正规遗产税的作用,而不是完全剥夺他们将财产传给继承人的权利。 此外,还有其他简便的方法可以规避这种财富上的“与生俱来的疏离”。 像奥斯曼帝国的许多富裕公民一样,帝国奴隶可以将他们的财富投入到宗教捐赠(阿拉伯语: waqf,复数: awqaaf)中,并指定他们的后代为受益人。

此外,奥斯曼帝国奴隶的孩子虽然不能将财富传给自己的后代(他们去世后财产会归还给帝国国库),但他们的孩子保留了其父辈接近权力核心所带来的特权,以及其母亲的身份地位。 索科鲁·穆罕默德的妻子是苏丹的女儿,因此他的儿子们得以身居高位。 更引人注目的是,在许多情况下,奥斯曼帝国奴隶保持着与他们在巴尔干半岛基督教地区原生家庭的联系,并利用他们新获得的权力来提拔亲属。 索科鲁·穆罕默德任命他的兄弟为巴尔干地区的东正教牧首,他的堂兄弟后来也追随他担任了大维齐尔。 后来,在18世纪末,负责管理奥斯曼帝国埃及行省的格鲁吉亚奴隶精英们,与他们在高加索地区的家人保持着密切联系,甚至还会接待家人的探访。

有时,利用家族关系正是奴役的主要目的之一。 尽管在技术上是奴隶,但18世纪被阿尔及尔奥斯曼海军俘虏的基督徒欧洲人,往往更像是人质。 他们可以与家人通信,如果他们的主人运气好,他们的家人会支付赎金来换取他们的自由。 在此期间,他们可以拥有财产、赚钱(那些被分配到精英岗位的人,比如咖啡侍从 cofeegi,生活可能比在他们本国还要好),并自由地进行社交。

伊斯兰教中的奴隶制——一个政治问题

在深入探讨伊斯兰教中奴隶制的存在方式之前,我们应该注意到,这并不是一个在真空中提出的问题。 两百多年来一直如此。 在对话和辩论中,回应说“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奴隶制是可以接受的?” 是反驳那些主张包容不同价值观的人的终极王牌。 奴隶制是一个理想的引用案例,因为它的邪恶在道德上如此清晰,且被广泛承认。 谁会为奴隶制辩护呢? 它是人类行为中的希特勒。 然而,尽管“奴隶制”这个词威力巨大,但它却很少被定义。 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很像“恐怖主义”这个词——它的力量在于其含义背后的假设以及它所承载的道德谴责。 但它定义得非常模糊。

像“恐怖主义”这个词一样,“奴隶制”也是一个极其深刻的政治议题,这并非指我们在晚间新闻中看到的政治,而是指它本质上与权力问题紧密相连。 正如奴隶制实践是一些人对他人行使权力的极端表现一样,运用“奴隶制”这一话语,也是一种对他人的道德权威主张。 难怪那些主张终结残酷或不可接受的剥削性劳动行为(如血汗工厂、儿童性交易、强迫婚姻和器官买卖)的人,会将这些现象称为“现代奴隶制”。 使用“奴隶制”一词而不是其他定义(如契约劳工或童工)的原因很明确:奴隶制能激起一种情感反应,促使人们采取行动并支持某项事业。 从学生到摇滚明星,谁会不支持终结奴隶制呢?

尽管这些行为确实应受谴责,但对于“现代”奴隶制,我们遇到了一些熟悉的问题。 如果我们采用那些打击“现代奴隶制”的活动家所使用的定义(主要定义是“如果你无法离开,那就是奴隶制”),并将其应用于西方历史,我们会发现按照他们的标准,几乎没有人是自由的。 正如一些学者所观察到的,终结现代奴隶制最著名的倡导者们,并没有将这一标签贴在美国刑罚体系中罪犯的强迫劳动上。 这无疑是一个非常政治化的选择,因为很少有摇滚明星和学生愿意指责美国政府正在进行奴隶制。 因此,即使在今天被用于崇高的事业,“奴隶制”仍然是一个极其政治化的词汇,无论是在它触发的情感反应方面,还是在人们决定何时何地使用它时的自我审查方面。

奴隶制的政治属性在伊斯兰教与西方的历史中尤为突出。 在18世纪甚至19世纪,被大西洋和西地中海的穆斯林海盗俘虏的恐惧,在西欧(特别是英国)的想象中占据了很大比重。 事实上,确实有成千上万的英国人和美国人以这种方式被掳为奴。 我们仍然可以在电影中看到这种恐惧的文化印记,例如《007之巡弋飞弹》(1983),詹姆斯·邦德从一场极其突兀的阿拉伯奴隶拍卖会上救出了金·贝辛格;以及《飓风营救》(2008),连姆·尼森最终从(穆斯林)阿尔巴尼亚人口贩子手中,最后又从一个好色的阿拉伯酋长手中救出了他的女儿。 但是,就像对“现代奴隶制”一词的选择性使用一样,这种对话在宣称西方道德权威时也是选择性的。 在欧洲人和美国人谴责被穆斯林海盗俘虏和奴役的同一时代,欧洲人对奥斯曼帝国穆斯林的奴役正处于鼎盛时期。 而我们的西方文化记忆甚至更加具有选择性。 在《007之海底城》(1977)中,当邦德拜访他的阿拉伯酋长朋友的后宫并被赠予其中一名女性时(酋长说,在东方,“人们应该深入挖掘其宝藏”),西方观众可能并没有感到任何愤怒。 从英国小报到当时的普通公民唐纳德·特朗普,2015年许多人都在鹦鹉学舌地声称,英格兰北部的穆斯林正在诱骗年轻的白人女孩充当性奴隶。 一些穆斯林确实在这样做,但很少有媒体报道指出,绝大多数违规者实际上是白人男性。

结论:关注条件,而非词汇

“奴隶制”这个词即使在被用于最崇高的事业时,也带有政治色彩。 而那些塑造了人们对奴隶制理解的政治力量,往往阻碍了那些为反抗同类遭受极端剥削而奋斗的人们所做出的最大努力。 19世纪的废奴主义者选择将奴隶制定义为“将人类视为财产”,部分原因在于,如果他们将奴隶制定义为严酷的剥夺或剥削,他们支持奴隶制的对手就会指出工业化英国和美国的工厂状况,并指出“自由”工人的待遇同样糟糕。

在强调了奴隶制就是将人视为财产之后,废奴主义者们发现,一旦拥有人口在技术上变得非法,他们就无法反对继续剥削那些他们刚刚解放的人。 英国废奴主义者在19世纪30年代成功终结了印度洋地区的奴隶制。 但随后他们发现,劳工们仍然在与奴隶相同的可怕条件下,以同样高的死亡率,从印度被运往东非。 他们只是被称为“苦力”而非奴隶。 今天,在全球范围内废除拥有他人的合法权利几十年后,被称为“新废奴主义者”的活动人士为了动员公众关注剥削性劳动,将奴隶制重新定义为“无法离开”。

归根结底,“奴隶制”这个词可以指代太多事物,以至于它对于准确交流来说并没有太大用处。 它最终往往指代的是我们在想到奴隶制时并不想表达的东西,或者它无法涵盖我们确实与奴隶制相关联的事物。 因此,作为一种分类或概念工具,“奴隶制”一词的用途有限。 讨论人类劳动的极端剥削和权利的极端剥夺要有用得多。 在任何社会中,无论是否存在“奴隶制”,我们都可能发现此类状况。 与其执着于一个词或定义不清的类别,不如专注于规范条件和保护人们的权利,以防止极端的人格贬损,这要有用得多。 关于此主题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奴隶制与伊斯兰》。

引用资源

• 奥斯曼帝国的精英奴隶制传统可能继承自罗马帝国晚期和拜占庭帝国,在那里的帝国奴隶(通常是太监)可以升至军队和行政部门的高位;尤瓦尔·罗特曼(Youval Rotman)著,《拜占庭奴隶制与地中海世界》,译者: 简·玛丽·托德(Jane Marie Todd)(马萨诸塞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04页;卡姆·格雷(Cam Grey)著,“罗马世界晚期的奴隶制”,载于《剑桥世界奴隶制史:第一卷 古代地中海世界》,基思·布拉德利(Keith Bradley)和保罗·卡特利奇(Paul Cartledge)编辑(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99页。

• 帕梅拉·凯尔·克罗斯利(Pamela Kyle Crossley)著,“近代早期中国的奴隶制”,载于《剑桥世界奴隶制史:第三卷 公元1420-1804年》,大卫·埃尔蒂斯(David Eltis)和斯坦利·恩格曼(Stanley Engerman)编辑(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00页。

• 克里斯托弗·K·诺伊曼(Christoph K. Neumann)著,“艾哈迈德·杰夫代特代表了谁?”,载于《奥斯曼帝国晚期社会》,伊丽莎白·厄兹达尔加(Elisabeth Özdalga)编辑,第117-134页。 伦敦:劳特利奇出版社,2005年),第117页。

• 大卫·布里昂·戴维斯(David Brion Davis)著,《挑战奴隶制的边界》(马萨诸塞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7-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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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帕特森,《奴隶制与社会死亡》,第22页。

• 克罗斯利,“近代早期中国的奴隶制”,第191页。

• 朱莉娅·奥康奈尔·戴维森(Julia O’Connell Davidson)著,《现代奴隶制:自由的边缘》(纽约:帕尔格雷夫·麦克米伦出版社,2015年),第162页。

• 克罗斯利,“近代早期中国的奴隶制”,第187页。

• 沃恩·洛(Vaughan Lowe)著,《国际法:非常简短的介绍》(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页。

• 此处引用尤瓦尔·罗特曼,《拜占庭奴隶制》,第19页。

• 罗特曼,《拜占庭奴隶制》,第17-18页。

• 罗特曼,《拜占庭奴隶制》,第97-98页。

• 约瑟夫·C·米勒(Joseph C. Miller)著,《作为历史的奴隶制问题》(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2页。

• 大卫·埃尔蒂斯和斯坦利·恩格曼著,“时空中的依赖、奴役与强制劳动”,载于《剑桥世界奴隶制史:第三卷》,第3页。

• 理查德·赫利(Richard Hellie)著,“俄罗斯的奴隶制与农奴制,1450-1804年”,载于《剑桥世界奴隶制史:第三卷》,第276-77页。

• 格雷,“罗马世界晚期的奴隶制”,第484-6页。

• 赫利,“俄罗斯的奴隶制”,第284, 292-93页。

• 埃尔蒂斯和恩格曼,“依赖、奴役与强制劳动”,第7页;戴维森,《现代奴隶制》,第68页。 在英国,这个问题由《技工法》管辖,而美国殖民地仅以有限的方式采纳了该法。

• 克里·沃德(Kerry Ward)著,“东南亚的奴隶制,1420-1804年”,载于《剑桥世界奴隶制史:第三卷》,第165-66页。

• 埃尔蒂斯和恩格曼,“依赖、奴役与强制劳动”,第6页。

• 肯尼斯·摩根(Kenneth Morgan)著,《北美殖民地的奴隶制与劳役》(纽约:纽约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9, 20页;大卫·加伦森(David Galenson)著,“美洲契约劳役的兴衰:一项经济分析”,《经济史杂志》第44卷,第1期(1984年):第4页。

• 保持这种农业体系的稳定符合奥斯曼国家的利益;Y·哈坎·埃尔德姆(Y. Hakan Erdem)著,《奥斯曼帝国的奴隶制及其终结,1800-1909年》(纽约:圣马丁出版社,1996年),第12-13, 15页。

• 斯坦利·恩格曼著,“不同时间和地点的奴隶制”,《美国历史评论》第105卷,第 2期(2000年):第481页。

• 克罗斯利,“近代早期中国的奴隶制”,第189页。

• 赫利,“俄罗斯的奴隶制”,第284, 293页。

• 赫利,“俄罗斯的奴隶制”,第279-80页。 作者指出了这种俄罗斯契约与古代波斯“抵押”(antichrisis,希腊作者所称)习俗之间的相似之处。

• 克罗斯利,“近代早期中国的奴隶制”,第191页。

• 沃德,“东南亚的奴隶制”,第171页。

• 劳伦斯·M·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著,《美国法律史》,第2版(纽约:西蒙与舒斯特出版社,1985年),第225页。

• W.W. 巴克兰(Buckland)著,《罗马奴隶法》(纽约:AMS出版社,1969年,重印1908年剑桥大学出版社版本),第2-3页。

• 严·托马斯(Yan Thomas)著,“生杀之权:父亲、城市、死亡”,《罗马法国学院出版物》(1984年):第499–548页。

• 巴克兰,《罗马奴隶法》,第36-8页。

• Kenneth Morgan,《殖民地北美洲的奴隶制与劳役》,第35、77页;Ira Berlin,《成千上万的人离去:北美洲奴隶制的前两个世纪》(马萨诸塞州剑桥:Belknap出版社,1998年),第116页;Paul Finkelman,“奴隶制:美国法律”,载于《牛津国际法律史百科全书》,第5卷:258-262页;Friedman,《美国法律史》,第225-6页。

• David Brion Davis,《奴隶制与人类进步》(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8页。

• Ehud Toledano,《奥斯曼中东地区的奴隶制与废奴》(西雅图: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64-65页;Toledano,《仿佛沉默与缺席:伊斯兰中东地区的奴役纽带》(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1页。

• 另见 Nur Sobers-Khan,《无枷锁的奴隶:加拉塔法院登记册中的强迫劳动与解放,1560-1572》(柏林:Klaus Schwarz出版社,2014年)。

• Martin Klein,“导言”,载于《打破枷锁:现代非洲与亚洲的奴隶制、束缚与解放》,Martin Klein编(麦迪逊:威斯康星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4-5页。

• Rodney Coates,“奴隶制”,载于《布莱克威尔社会学百科全书》,George Ritzer编(牛津:布莱克威尔出版社,2007年)。

• A. Testart,“债务奴隶制的范围与意义”,《法国社会学评论》第43卷(2002年):176页。

• Davis,《奴隶制与人类进步》,第17-19页;Brenda Stevenson,《什么是奴隶制?》 (马萨诸塞州莫尔登:Polity出版社,2015年),第8页。

• Claude Meillassoux,《奴隶制人类学》(伦敦:Athlone出版社,1991年)。

• Orlando Patterson,《奴隶制与社会性死亡》(马萨诸塞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7-8、13页。

• Nasser Rabbat,“埃及与叙利亚马穆鲁克苏丹国中马穆鲁克概念的演变”,载于《中东与非洲的奴隶精英》,Miura Toru与John Edward Philips编(伦敦:Kegal Paul出版社,2000年),第89、97页。

• Rotman,《拜占庭奴隶制》,第104页。

• 另见 Ali Yaycıoğlu,“财富、权力与死亡:奥斯曼帝国中的资本积累与帝国没收(1453-1839)”,可访问 http://www.econ.yale.edu/~egce ... .pdf.

• Leslie Pierce,《道德故事:安泰普奥斯曼法院中的法律与性别》(伯克利:加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15页;Toledano,《仿佛沉默与缺席》,第25页;Ebru Boyar与Kate Fleet,《奥斯曼伊斯坦布尔社会史》(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47-48页。

• Dror Ze’evi,“我的奴隶,我的儿子,我的主人:伊斯兰中东地区的奴隶制、家庭与国家”,载于《中东与非洲的奴隶精英》,第75页。 另见 Metin Kunt 的短文,“十七世纪奥斯曼体制中的族群-区域(Cins)团结”,《中东研究国际期刊》第5卷,第3期(1974年):233-39页。

• Veinstein, G.,“索科卢·穆罕默德帕夏”,载于:《伊斯兰百科全书,第二版》,编辑:P. Bearman, Th. Bianquis, C.E. Bosworth, E. van Donzel, W.P. Heinrichs. 于2016年11月21日在线查阅,首次在线发布于:2012年

• Daniel Crecelius 与 Gotcha Djaparidze,“十八世纪最后几十年埃及格鲁吉亚马穆鲁克与其故乡的关系”,《东方社会与经济史杂志》第45卷,第3期(2002年):326页。

• Christine E. Sears,“‘在阿尔及尔,这座束缚之城’:比较语境下的城市奴隶制”,载于《奴隶制研究的新方向》,Jeff Forret 与 Christine E. Sears 编(巴吞鲁日: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03、207、211页。

• Julia O’Connell Davidson,《现代奴隶制:自由的边缘》(纽约:帕尔格雷夫·麦克米伦出版社,2015年),第3、6、22-23、37-39、69、169页。

• Davidson,《现代奴隶制》,第100页

• William Clarence-Smith 与 David Eltis,“白人劳役”,第139、144页。

• thestar.co.uk/news/majority-of-rotherham-child-exploitation-suspects-are-white-claims-new-report-1-739263

• Davidson,《现代奴隶制》,第33页。

• Davidson,《现代奴隶制》,第32页。

• Kevin Bales,《理解全球奴隶制》(伯克利:加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2-54页。 查看全部
转载翻译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slavery-and-islam-what-is-slavery
原文标题:Slavery and Islam: What is Slavery?
作者:Dr. Jonathan Brown、Dr. Abdullah Hamid Ali
作者简介:乔纳森·布朗博士:乔纳森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系教授兼系主任。他是《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的主编,著有多部书籍,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穆罕默德 ﷺ 遗产的挑战与选择》。阿卜杜拉·哈米德·阿里博士:拥有摩洛哥非斯卡拉维因大学伊斯兰法(沙里亚)学士学位(ijaza ‘ulya)。拥有研究生神学联盟的伦理与社会理论硕士学位,以及宗教文化与历史研究博士学位。

奴隶制与伊斯兰第一部分:我们到底如何定义奴隶制问题



图:奴隶制与伊斯兰:什么是奴隶制?

引言

伊斯兰教中存在奴隶制吗? 当人们提出这个问题时,通常会认为需要澄清的是“伊斯兰”这一部分。 每个人都已经知道什么是奴隶制了。 事实上,情况恰恰相反。 伊斯兰这一部分相对直截了当。 真正的问题在于试图界定我们所说的“奴隶制”到底是什么。 我们越是深入挖掘这个词并试图定义它,就越发现我们的假设甚至我们的语言都无法胜任。 在我们自己的美国经验之外,我们以为的奴隶制含义几乎毫无意义;而当我们试图将奴隶制作为一个人类现象来固定定义时,我们发现自己仿佛置身于一面镜子大厅,映照出的全是我们的主观臆断。 我们都以为自己知道什么是奴隶制,但如果真的见到了,我们能认出来吗?

想象一下,我们可以探索贯穿历史的奴隶制现象。 想象一下,作为《神秘博士》的忠实粉丝,我们搭上了塔迪斯(Tardis),它能让我们穿越时空。 我们的第一站是一个充满异域风情的沙漠之地,那里奴隶制很常见。 我们走进一户富裕人家,看到一些人在做家务,而一位老者正坐着喝茶。 所有人的肤色都一样深。 突然,那个悠闲喝茶的人对着一个伺候他的年轻人大吼,并用苍蝇拍狠狠地抽了他一下。 我们很想知道这些人都是谁。 幸运的是,塔迪斯能将所有语言直接翻译到你的大脑中。 我们问其中一个倒茶的人叫什么名字,他说他叫“藏红花”(Saffron),是家里“娇贵的人”之一。 他在这个家里工作了五年,但他告诉我们,再过一年,他就能攒够钱离开这里,去开一家属于自己的茶馆。 我们询问了那个挨打的年轻人。 “噢,那个可怜的孩子……他会一直待在这里,直到那个老头去世。”

回到塔迪斯,我们继续穿越时空,这次去见一个庞大帝国的强力首相。 首相在数十名武装士兵的簇拥下进入王座大厅,我们能感受到周围人群低声细语中透出的不安。 一个声音低语道:“这位大臣身价8000万金杜卡特。” 另一个人回应说:“他娶了国王的女儿。” 大臣和他的保镖们都是浅肤色、浅发色。 而许多前来请愿和寻求恩宠的人肤色较深,呈橄榄色。

见过大臣后,我们继续航行,来到一个寒冷的地方,遇见了一个在钟表厂工作的人。 他厌倦了自己的生活,所以我们同意带他一起走。 但工厂老板抓住了正要离开的他,那个人被投入了监狱。

我们继续乘坐塔迪斯前往一片新土地,路过时看到一群深肤色的年轻人在烈日下清理灌木丛,他们双腿戴着镣铐,并被锁链连在一起。 一个浅肤色的人手持武器看守着他们。

在探索奴隶制的旅程中,塔迪斯带我们去了哪里? 我们访问的第一个地方是15世纪的麦加城。 那个“娇贵的人(raqīq)”藏红花是富人家里的奴隶,他与主人达成协议,通过分期付款赎回自己的自由(mukataba)。 Raqīq 是当时奴隶的标准称呼,而像“藏红花”这样带有享乐色彩的名字很典型。 那个因为服务不周被抽打、似乎永远被束缚在家庭里的年轻人,其实是富人自己的儿子。

我们访问的第二个地方是1579年的奥斯曼帝国首都。 那位大臣是索科卢·穆罕默德·帕夏(Sokollu Mehmet Pasha),他是三位苏丹统治时期的帝国大维齐尔,也是帝国的实际统治者。 在我们访问时,他已经作为帝国最富有、最有权势的人之一统治了近二十年。 他同时也是苏丹的奴隶。 他出生于波斯尼亚,他的所有保镖也都是苏丹的奴隶。

我们遇见钟表厂工人的地方是1860年的英国。 虽然这名工人是自由人,但根据当时英国的劳动法,未按时上班的工人被视为窃取了雇主的利益,会被当作罪犯进行审判和判刑。 最后,我们访问的地方是一个奴隶制早已非法的土地:2004年的亚利桑那州农村,当地警长正在监管一队戴着镣铐的少年犯。

定义“奴隶制”的难题

在我们的旅程中,我们该如何分辨谁是奴隶,谁不是? 今天大多数西方人可能会认为那个挨打的年轻人和戴着镣铐的劳工是奴隶,因为我们将奴隶制与身体上的屈辱、繁重的劳动和暴力联系在一起。 我们可能不会认为那个“娇贵的人”是奴隶,因为他告诉我们他很快就能按自己的意愿换一份工作,而我们将奴隶制与完全丧失自主权(通常是终身的)联系在一起。 我们当然不会认为那位大臣是奴隶,因为他显然掌握着巨大的财富,并在整个帝国拥有生杀大权。

如果我们正在寻找奴隶制这种现象,我们到底在寻找什么? 重要的是“奴隶”这个标签吗? 还是标签背后那种状况的现实? 中国清朝(1644-1912)的士兵和官员在技术上是王朝的奴隶(aha),并且以此为荣。 “奴隶”这一头衔后来被应用于清朝所有满族后裔。 但这个词与任何奴役状况的现实毫无关联。 直到19世纪,奥斯曼帝国的高层行政管理权仍掌握在被技术性归类为 kul(享有特权的苏丹奴隶)的人手中,他们比自由民拥有更多的权力和尊严。

当我们遇到一个在英语中翻译为“奴隶”的词时,这个词一定意味着我们所理解的奴隶制吗? 英语中的“slave”一词源自中世纪拉丁语中指代斯拉夫民族的 Sclavus,因为直到13世纪,巴尔干半岛的人口一直是欧洲奴隶贩子获取“货物”的来源。 英语词典对奴隶的常见定义是“在法律上被他人拥有,并被迫无偿为该人工作的人”。 这种将人类贬低为他人财产的奴隶制观念,一直是西方理解这一概念的核心主题。 这对于18和19世纪废奴运动开始时,废奴主义者如何理解奴隶制至关重要。 但这一定义的根源可以追溯到西方传统的源头。 它们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将人分为两类:自由人(自由人拥有“自然权利”,即“可以随心所欲,除非受到法律力量的阻碍”)和奴隶,奴隶被视为他人的财产。

然而,即使通过所有权和剥削等概念来定义奴隶制,留下的问题也比答案多。 所有权意味着什么? 在美国法律中,我们将所有权视为“权利束”:包括使用权、排他权、销毁权和转让权。 有时所有者只拥有其中部分权利,且往往受到重大限制,有时则拥有全部权利。 我们大概不会认为孩子们“拥有”他们的玩具,因为他们显然无法掌控这些玩具(理想情况下是这样!)。 但从法律上讲,美国的儿童确实“拥有”我们给他们的玩具。 然而,他们的所有权并不完整,因为他们使用玩具的权利受到父母的高度限制。

所有权不仅关乎行使实际控制权,也关乎我们如何想象人际关系。 正如著名的社会历史学家奥兰多·帕特森所指出的,我们声称拥有谁或拥有什么,实际上仅仅取决于我们的习俗和礼仪。 现代美国人会对“拥有”自己孩子这一观念感到震惊,但从罗马时期到欧洲中世纪,父母确实可以将孩子作为奴隶卖给债权人以偿还债务。 此外,贫困父母遗弃子女也是欧洲奴隶市场的一个常规来源。 然而,所有这些孩子在法律意义上最初都是“自由”的,并没有在法律上被任何人拥有。 在美国,妻子和丈夫对彼此及其劳动拥有众多主张和权力,这一点在离婚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但我们绝不会将婚姻称为一种所有权关系。 早期中华帝国的习俗则有所不同。 在那里,丈夫经常将他们的(自由的!) 妻子列为遗嘱中的财产,并将她们遗赠给朋友。 令人震惊的是,在1760年至1880年间——不到一个半世纪前——英国发生了218起通过拍卖出售妻子的案例,甚至还在报纸上刊登了这些拍卖广告。

“拥有”一个人意味着什么? 是指对他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吗? 我们对年幼的孩子拥有完全的控制权,但与椅子或钢笔不同,我们不能在没有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严重伤害他们。 事实上,这种所有权与控制权之间的区别对于定义奴隶制并没有太大帮助。 正如我们今天对待孩子一样,穆斯林是不允许杀害或严重伤害其奴隶的,这样做的人会根据沙里亚法面临法律后果。 在某些语境下,所有权作为理解奴隶制的概念可能会完全失效。 奴隶制在中华帝国确实存在,但它并非通过所有权来概念化。 奴隶在法律上根本不被“拥有”,原因非常技术性:中国法律无法将人归类为“物”。

如果我们把奴隶制看作剥削,那么奴隶制是否意味着不为某人的劳动支付报酬? 索科鲁·穆罕默德帕夏是奥斯曼苏丹“拥有”的奴隶,但他作为大维齐尔的工作也获得了丰厚的报酬。 藏红花(Saffron)被他的主人拥有,但只是部分拥有,因为他已经通过在空闲时间从别处赚取的工资买回了部分自由。 他没有从主人那里得到报酬,但主人支付了他的食物、衣服和住所费用。 顺便提一下,在这方面,奴隶与主人自己的儿子没有什么不同。 他们都是他的受抚养人,依靠他的支持来满足基本需求。

我们通常认为奴隶制与自由是二元对立的。 但自由意味着什么? 正如法律学者沃恩·洛所嘲讽的那样,他颠倒了卢梭关于人类自然自由状态的名言:“人人生而受缚,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且自以为自由。” 几乎没有人能摆脱对他人的依赖,也无法脱离整个社会而独立。 几乎每个人都被迫工作,以赚取工资购买食物。 我们在麦加探访的那户人家里的儿子在技术上是自由的,但他所有的支持都依赖于父亲,必须服从他,否则就会面临父亲的愤怒。 如果他为了逃离刻薄的父亲而离家出走,他会被所有他认识和爱的人排斥。 与此同时,那个人的奴隶却有晚上的空闲时间去赚取自己的钱,并且很快就能从主人那里获得自由。 在这种情况下,谁是自由的?

从理论层面来看,我们对西方自由的理解继承自古典希腊和罗马,在那里,“自由”是民主共和国公民的法律范畴。 自由人是自主的,除非法律禁止,否则他或她可以自由地做任何想做的事。 其他人都是奴隶。 但即使在古典时代,这种自由的法律定义也不过是“修辞论点”,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因为在现实中,希腊和罗马世界中很少有人能按此定义被称为“自由”。 几乎每个人都受到强大的社会、经济甚至法律纽带的束缚。 讽刺的是,即使在理论上,这种自由观念也只适用于自由民主国家。 在专制国家——这可能是人类历史上大多数社会的情况——按照这个定义,几乎没有人是自由的。

自由也不存在于单一的层面上。 它往往是关系性的,根据所涉及的关系而扩张或收缩。 在古代和中世纪的地中海世界(包括欧洲和伊斯兰文明),奴隶强烈的从属地位并非绝对的。 他或她是从属于主人,而不是从属于整个社会。 因此,罗马和后来的拜占庭主人利用奴隶来经营店铺,并作为他们业务的公众形象,每天与无数“自由”的客户和承包商进行谈判和争论。 在罗马或君士坦丁堡/伊斯坦布尔的街头,奴隶并不是社会阶梯的最底层。 如果他们的主人是一个有权势或富有的人,奴隶在公共生活中也会享受到这种关系带来的地位。 奴隶的地位取决于他或她主人的地位。

我们如何看待奴隶制——美国动产奴隶制

现在你应该明白,任何关于奴隶制的问题都非常复杂。 对奴隶制感兴趣的历史学家和人类学家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是否存在一种跨越时间和空间、可以供他们研究的单一奴隶制制度。 人们很容易认为,尽管细节可能有所不同,但历史上一直存在一种叫作“奴隶制”的东西,而且如果我们见到它,一定能认出来。 但当然,正如我们假设的TARDIS之旅所展示的那样,我们所认知的奴隶制,是由我们对英语单词“slavery”含义的文化记忆所决定的。

当美国人想到奴隶制时,会想到《为奴十二年》和《根》。 这些画面深深烙印在我们的脑海中:非洲男女老少被冷酷的奴隶贩子抓走,与家人和家园分离,像牲口一样被塞进闷热的奴隶船舱,在拍卖会上像牛羊一样被卖给白人种植园主,随后终身遭受无情的奴役、压迫和鞭笞。 在我们文化记忆中的奴隶制是美国的“原罪”:一个人违背意愿,被贬低为财产,由另一个人拥有,而后者对其劳动拥有绝对权利,并剥夺了他们享有自由和家庭的自然权利。

强迫劳动的光谱

然而正如我们所见,所有权、自由和剥削之间存在着灰色地带。 它们存在于一个光谱之上。 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试图在这个光谱上划分出类别,部分原因是为了确定我们是否真的能将奴隶制视为一种独立于其他形式强迫劳动或非自愿劳役的存在。 除了奴隶制之外,这种“依赖连续体”上的主要类别包括:

- 农奴制:在欧洲,这一传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劳动者通常是农民,他们拥有自己的衣服、工具、牲畜以及劳动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是自由的。 但他们被束缚在所居住的土地上,或者无论地主去哪,他们都必须跟随。 欧洲的农奴制是在罗马帝国晚期,随着自由农民和定居的蛮族战俘的地位崩塌,合并成一种与奴隶制相差无几的“准奴役”阶层而形成的。 14世纪黑死病过后,农奴制在西欧大部分地区消失了,尽管它在英国作为一种“维兰制”(villeinage)一直持续到1600年左右,并在苏格兰和德语地区的矿区一直延续到19世纪。 农奴制与俄罗斯的联系最为紧密,在那里,它在17世纪末和18世纪初取代了农业和家庭领域的奴隶制。 - 主仆关系:当农奴制在西欧消失后,它被劳动者与土地所有者/雇主之间的关系所取代。 然而,与我们现代的劳动合同概念不同,未能履行这种合同是一种刑事犯罪。 直到18世纪,北美英国殖民地才出现了自由劳动的概念,而这一概念直到1875年才传回英国。 - 债务奴役:这是最广泛的强迫劳动形式之一。 当一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他或她就成了债权人的奴隶。 这在东南亚极为普遍,而我们西方的奴隶制模式在那里却非常罕见。 - 契约劳工/契约奴役:这与债务奴役类似,在历史上也非常普遍。 一个人自愿达成协议,以牺牲部分自由和劳动为代价,换取固定期限内的某种服务或预付款。 这与债务奴役不同,因为当事人是自愿放弃劳动和一定程度的自由。 这些类别并非固定不变或界限分明的。 它们相互渗透,使得很难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来区分奴隶制与其他形式的强迫劳动。 例如,苏格兰的矿工农奴经常戴着刻有主人名字的项圈,这大概是我们更倾向于与奴隶制联系在一起的事物。 来自英国的契约劳工占1776年前移民到英属北美人数的三分之二,他们可以被买卖、被强迫劳动至精疲力竭,并因行为不端而受到鞭打。 他们不能结婚,而且至少在弗吉尼亚州,如果试图逃跑还可能被残害。 在马里兰州,惩罚则是死刑。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奴隶制更糟糕,但仅仅是因为它是永久性的。 另一方面,早在15世纪的奥斯曼帝国,战争中被俘的人有时会被安置在苏丹拥有的土地上工作。 虽然从技术上讲他们是奴隶,但他们的状况更接近农奴。 这些奴隶组建了延续几代的家庭,并将他们耕种的土地传给子女。 只有当户主去世且没有子女时,他的遗产才会归还给帝国国库。 后来,随着奥斯曼城市工业化,工厂主更喜欢使用奴隶劳动力,因为奴隶不会为了季节性工作而离开。 通过与这些奴隶签订“mukātaba”合同(奴隶通过分期付款买回自己的自由),工厂主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奴隶的生产力。 实际上,他们更像是主仆关系中按固定期限工作的工资劳动者,而不是奴隶。

我们可能会认为,奴隶制与其他类型的强迫劳动区别在于“选择”这一问题。 契约劳工选择了签订那些合同。 奴隶绝不会选择成为奴隶,对吧? 但现实要复杂得多。 在美洲的奴隶制之外,“自愿奴隶制”一点也不罕见。 在明朝的中国,许多贫困的佃农在付不起租金时会卖身为奴。 1724年,俄国沙皇废除了奴隶制,将俄国所有的奴隶转为农奴,因为农奴为了逃避纳税而主动要求成为奴隶;农奴需要纳税,而奴隶则不用。 更早之前,在15世纪的莫斯科公国,学者们所称的“有限服务合同奴隶制”变得很普遍。 在这种合同中,一个人向富人借款一年,到期后不仅要还款,在此期间还要为对方工作以代替利息。 如果借款人一年后无法偿还债权人,他们就会成为对方的奴隶。 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会成为终身奴隶。 这种奴隶制取代了俄国所有其他形式的奴隶制。 然而,当时也存在契约奴役,它与奴隶制的唯一区别在于,契约奴仆不会受到主人的身体伤害。

与契约劳工或农奴不同,我们可能会认为奴隶是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法律保护权利的人。 这通常是事实。 在明朝的中国,奴隶常被称为“非人”。 他们不仅不能拥有财产、结婚或拥有合法子女,而且杀死其中一人在法律上也完全没有问题。 在苏拉威西(今属印度尼西亚)的托拉查人中,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用自己的奴隶代替自己受刑。 1847年,南卡罗来纳州的一位法官宣称,奴隶“既不能援引《大宪章》,也不能援引普通法”;对奴隶而言,主人说的话就是法律。

然而,不仅法律现实往往相当复杂,法律背后的社会现实也同样复杂。 在罗马法中,奴隶被概念化为没有权利的人。 由于他们理论上是免于处决的战俘,因此他们在法律上已经是死人了。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前1世纪),主人对待奴隶的方式没有任何法律限制。 然而,这类法律在区分自由人和奴隶方面并没有太大帮助,因为当时的罗马户主对家中所有的男人、女人和孩子也享有理论上的“生杀大权”。 不过,随着罗马帝国扩张过程中奴隶数量的增加,旨在保护他们的法律也随之出台。 在哈德良皇帝(卒于公元138年)统治下,过度的惩罚被禁止,未经法律裁决杀死奴隶的行为也被禁止。 安敦宁·毕尤皇帝(卒于公元161年)和后来的君士坦丁皇帝(卒于公元337年)明确规定,如果主人冷血地杀死奴隶或施以过度惩罚,即构成杀人罪。 在查士丁尼皇帝(卒于公元565年)的法典中,明确规定主人对奴隶施暴的权利仅限于合理的管教。

在早期的美国,所有十三个殖民地都有规范种族和奴隶制的法律,并会不时进行修订。 尽管南方十个州有将虐待奴隶定为犯罪的奴隶法典,但虐待的定义是根据主人所惩罚的违抗或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理解的。 当所谓的罪行严重时,截肢、阉割和处决都被允许作为惩罚手段。 而且奴隶几乎不可能在法庭上对任何待遇提出质疑,因为他们甚至没有作证权。 尽管如此,在北卡罗来纳州和弗吉尼亚州,仍有少数白人奴隶主因谋杀或残酷对待奴隶而被处决或监禁。

似乎永远行不通的定义

作为奴隶制研究的领军学者,大卫·戴维斯曾观察到:“我们对奴隶制了解得越多,就越难对其进行定义。” 事实证明,寻找一个跨历史的奴隶制定义确实非常困难。 正如一位奥斯曼奴隶制研究的领军学者所言,仅仅在奥斯曼帝国范围内,就很难将奴隶制视为一种可定义的现象,更不用说在全球范围内了(尽管他强调奥斯曼帝国境内的奴隶制形式只是程度不同,而非性质不同)。努尔·索伯斯-汗在观察奥斯曼伊斯坦布尔的奴隶制时指出,它非常多样化,以至于即使在一个城市内,将其视为一种统一的现象也说不通,更不用说在整个地中海地区了。 学者们甚至在从何处入手的问题上都无法达成一致。 许多历史学家从马克思主义范式出发,试图将奴隶制解释为一种纯粹的经济现象。 其他人,特别是伊斯兰世界的奴隶制学者,则强调奴隶制往往更多是一种社会现象。 奴隶制的定义往往围绕三个概念展开:作为无家庭局外人的奴隶、作为财产的奴隶,以及作为暴力对象的奴隶。 但如果一个定义要涵盖人们今天通常与奴隶制联系在一起的所有事物,那么这个定义就必须非常模糊,以至于几乎毫无用处。 因此,一些社会科学家认为,奴隶制是“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的强迫劳动”。 另一些人则认为,奴隶永远是被排斥者。 戴维斯认为,要适用于整个人类历史,奴隶制只能被定义为极端的社会“贬低”;无论等级制度如何,奴隶永远处于最底层。

一些学者为奴隶制作为一种经济、法律和社会状况提出了更具体的定义。 有人认为,奴隶制是一种剥削模式,其独特之处在于其自我再生产的方式,即通过政治暴力或战争俘虏。

最具影响力的具体定义来自奥兰多·帕特森,他将奴隶制定义为始终表现出三个特征。 首先,奴隶制涉及最终由暴力强制执行的永久性统治。 其次,奴隶制涉及一种出生异化状态,“即丧失了上下几代人的血缘联系”,这使得他们无法主张出生权利或将其传给子女,并将奴隶与家庭和社区隔绝,除非得到主人的允许。 他们继承不到任何保护或特权,也无法将其传给子女。 最后,奴隶被剥夺了任何荣誉。 因此,奴隶制被定义为“对出生异化且普遍丧失荣誉的人的永久性、暴力性统治”。

但帕特森的定义无法适用于许多我们本会认为是奴隶制的案例。 有时是奴隶统治着自由人,例如9世纪和10世纪初阿拔斯哈里发的突厥奴隶士兵。 甚至在奥斯曼人开始其帝国奴隶制度之前,埃及和叙利亚就由马穆鲁克(字面意思为“奴隶”)政权统治(约公元1260-1517年)。 1260-1517年。 尽管他们在完成军事训练后获得了自由,但由突厥或高加索军阀组成的马穆鲁克王朝通过不断引入新的奴隶士兵进入统治军事精英阶层,代代相传,而这一阶层正是通过其军事奴隶经历来定义自己的。 他们远未受到任何人的统治,而是自己的主人,并统治着整个国家和社会。 帕特森认为,伊斯兰文明中的奴隶精英实际上仍然是无权的,因为他们的命运仍然取决于主人的心血来潮。 但阿拔斯王朝的突厥奴隶、埃及马穆鲁克和奥斯曼禁卫军在合适时随意处决主人的频率,有力地表明了事实并非如此。

那些被认定为奴隶的人也并非总是处于出生异化状态。 拜占庭帝国的奴隶可以拥有财产并将其遗赠给子女。 定居在帝国土地上的奥斯曼农业奴隶将他们的地产传给子女,延续了数代。 与罗马奴隶制不同(罗马奴隶制中子女的地位由母亲决定),沙里亚法的主要立场是,为主人产子的女奴在主人去世后即获得自由,其子女亦然。 在此之前,主人不能出售她。 母亲与孩子之间远非那种与生俱来的疏离,孩子作为自由民后代的身份,反而保障了母亲自身的自由。 像索科鲁·穆罕默德帕夏(Sokollu Mehmet Pasha)这样的帝国精英奴隶,在技术层面上确实存在“与生俱来的疏离”,因为根据奥斯曼帝国境内伊斯兰教法的条文,他们去世后,其财产会归还给国库(bayt al-mal)。 但实际上,当像索科鲁这样的帝国精英奴隶去世时,发生的情况是国家官员与继承人之间的一种协商。 由于这些奴隶中的许多人积累并隐藏了巨额财富,国家通过协商获取其中一部分,以换取让继承人无障碍地获得剩余财产,这对国家来说效率更高。 在这里,奴隶的“与生俱来的疏离”更多地起到了一种非正规遗产税的作用,而不是完全剥夺他们将财产传给继承人的权利。 此外,还有其他简便的方法可以规避这种财富上的“与生俱来的疏离”。 像奥斯曼帝国的许多富裕公民一样,帝国奴隶可以将他们的财富投入到宗教捐赠(阿拉伯语: waqf,复数: awqaaf)中,并指定他们的后代为受益人。

此外,奥斯曼帝国奴隶的孩子虽然不能将财富传给自己的后代(他们去世后财产会归还给帝国国库),但他们的孩子保留了其父辈接近权力核心所带来的特权,以及其母亲的身份地位。 索科鲁·穆罕默德的妻子是苏丹的女儿,因此他的儿子们得以身居高位。 更引人注目的是,在许多情况下,奥斯曼帝国奴隶保持着与他们在巴尔干半岛基督教地区原生家庭的联系,并利用他们新获得的权力来提拔亲属。 索科鲁·穆罕默德任命他的兄弟为巴尔干地区的东正教牧首,他的堂兄弟后来也追随他担任了大维齐尔。 后来,在18世纪末,负责管理奥斯曼帝国埃及行省的格鲁吉亚奴隶精英们,与他们在高加索地区的家人保持着密切联系,甚至还会接待家人的探访。

有时,利用家族关系正是奴役的主要目的之一。 尽管在技术上是奴隶,但18世纪被阿尔及尔奥斯曼海军俘虏的基督徒欧洲人,往往更像是人质。 他们可以与家人通信,如果他们的主人运气好,他们的家人会支付赎金来换取他们的自由。 在此期间,他们可以拥有财产、赚钱(那些被分配到精英岗位的人,比如咖啡侍从 cofeegi,生活可能比在他们本国还要好),并自由地进行社交。

伊斯兰教中的奴隶制——一个政治问题

在深入探讨伊斯兰教中奴隶制的存在方式之前,我们应该注意到,这并不是一个在真空中提出的问题。 两百多年来一直如此。 在对话和辩论中,回应说“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奴隶制是可以接受的?” 是反驳那些主张包容不同价值观的人的终极王牌。 奴隶制是一个理想的引用案例,因为它的邪恶在道德上如此清晰,且被广泛承认。 谁会为奴隶制辩护呢? 它是人类行为中的希特勒。 然而,尽管“奴隶制”这个词威力巨大,但它却很少被定义。 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很像“恐怖主义”这个词——它的力量在于其含义背后的假设以及它所承载的道德谴责。 但它定义得非常模糊。

像“恐怖主义”这个词一样,“奴隶制”也是一个极其深刻的政治议题,这并非指我们在晚间新闻中看到的政治,而是指它本质上与权力问题紧密相连。 正如奴隶制实践是一些人对他人行使权力的极端表现一样,运用“奴隶制”这一话语,也是一种对他人的道德权威主张。 难怪那些主张终结残酷或不可接受的剥削性劳动行为(如血汗工厂、儿童性交易、强迫婚姻和器官买卖)的人,会将这些现象称为“现代奴隶制”。 使用“奴隶制”一词而不是其他定义(如契约劳工或童工)的原因很明确:奴隶制能激起一种情感反应,促使人们采取行动并支持某项事业。 从学生到摇滚明星,谁会不支持终结奴隶制呢?

尽管这些行为确实应受谴责,但对于“现代”奴隶制,我们遇到了一些熟悉的问题。 如果我们采用那些打击“现代奴隶制”的活动家所使用的定义(主要定义是“如果你无法离开,那就是奴隶制”),并将其应用于西方历史,我们会发现按照他们的标准,几乎没有人是自由的。 正如一些学者所观察到的,终结现代奴隶制最著名的倡导者们,并没有将这一标签贴在美国刑罚体系中罪犯的强迫劳动上。 这无疑是一个非常政治化的选择,因为很少有摇滚明星和学生愿意指责美国政府正在进行奴隶制。 因此,即使在今天被用于崇高的事业,“奴隶制”仍然是一个极其政治化的词汇,无论是在它触发的情感反应方面,还是在人们决定何时何地使用它时的自我审查方面。

奴隶制的政治属性在伊斯兰教与西方的历史中尤为突出。 在18世纪甚至19世纪,被大西洋和西地中海的穆斯林海盗俘虏的恐惧,在西欧(特别是英国)的想象中占据了很大比重。 事实上,确实有成千上万的英国人和美国人以这种方式被掳为奴。 我们仍然可以在电影中看到这种恐惧的文化印记,例如《007之巡弋飞弹》(1983),詹姆斯·邦德从一场极其突兀的阿拉伯奴隶拍卖会上救出了金·贝辛格;以及《飓风营救》(2008),连姆·尼森最终从(穆斯林)阿尔巴尼亚人口贩子手中,最后又从一个好色的阿拉伯酋长手中救出了他的女儿。 但是,就像对“现代奴隶制”一词的选择性使用一样,这种对话在宣称西方道德权威时也是选择性的。 在欧洲人和美国人谴责被穆斯林海盗俘虏和奴役的同一时代,欧洲人对奥斯曼帝国穆斯林的奴役正处于鼎盛时期。 而我们的西方文化记忆甚至更加具有选择性。 在《007之海底城》(1977)中,当邦德拜访他的阿拉伯酋长朋友的后宫并被赠予其中一名女性时(酋长说,在东方,“人们应该深入挖掘其宝藏”),西方观众可能并没有感到任何愤怒。 从英国小报到当时的普通公民唐纳德·特朗普,2015年许多人都在鹦鹉学舌地声称,英格兰北部的穆斯林正在诱骗年轻的白人女孩充当性奴隶。 一些穆斯林确实在这样做,但很少有媒体报道指出,绝大多数违规者实际上是白人男性。

结论:关注条件,而非词汇

“奴隶制”这个词即使在被用于最崇高的事业时,也带有政治色彩。 而那些塑造了人们对奴隶制理解的政治力量,往往阻碍了那些为反抗同类遭受极端剥削而奋斗的人们所做出的最大努力。 19世纪的废奴主义者选择将奴隶制定义为“将人类视为财产”,部分原因在于,如果他们将奴隶制定义为严酷的剥夺或剥削,他们支持奴隶制的对手就会指出工业化英国和美国的工厂状况,并指出“自由”工人的待遇同样糟糕。

在强调了奴隶制就是将人视为财产之后,废奴主义者们发现,一旦拥有人口在技术上变得非法,他们就无法反对继续剥削那些他们刚刚解放的人。 英国废奴主义者在19世纪30年代成功终结了印度洋地区的奴隶制。 但随后他们发现,劳工们仍然在与奴隶相同的可怕条件下,以同样高的死亡率,从印度被运往东非。 他们只是被称为“苦力”而非奴隶。 今天,在全球范围内废除拥有他人的合法权利几十年后,被称为“新废奴主义者”的活动人士为了动员公众关注剥削性劳动,将奴隶制重新定义为“无法离开”。

归根结底,“奴隶制”这个词可以指代太多事物,以至于它对于准确交流来说并没有太大用处。 它最终往往指代的是我们在想到奴隶制时并不想表达的东西,或者它无法涵盖我们确实与奴隶制相关联的事物。 因此,作为一种分类或概念工具,“奴隶制”一词的用途有限。 讨论人类劳动的极端剥削和权利的极端剥夺要有用得多。 在任何社会中,无论是否存在“奴隶制”,我们都可能发现此类状况。 与其执着于一个词或定义不清的类别,不如专注于规范条件和保护人们的权利,以防止极端的人格贬损,这要有用得多。 关于此主题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奴隶制与伊斯兰》。

引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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