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犹太主义
澳大利亚最高法院里程碑裁决:反对锡安主义绝不等同于反犹太主义,批评以色列属于合法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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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最高法院里程碑裁决:反对锡安主义绝不等同于反犹太主义,批评以色列属于合法言论
来自南半球澳大利亚的重磅好消息:
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正式做出具有历史意义的里程碑式裁决(正如世界上所有其他法院都理应做到的那样):裁定反对锡安主义(反犹太复国主义)绝不等于反犹太主义,绝不等于反对犹太人。这是一种完全合法合规的观点表达,被包括广大犹太人在内的很多人所坚持;而这些持有反锡安主义立场的人,显然绝不是反犹太主义者。
图片说明: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就反锡安主义与反犹主义法律界限做出里程碑式裁决。
核心法律概念一:以色列国绝不能等同于犹太民族
以色列是一个具体的国家,它根本不能代表、也无法象征整个犹太民族;它代表的仅仅是它自己。因此,反对以色列国家的政策与行为,根本不构成对犹太民族的任何反对。
【法庭判词原文引用】:
“以色列国绝不能与犹太民族画等号:
对以色列的批评与贬损,在公认的词义范围内绝不属于反犹太主义。首先,作为反犹太主义受害对象的全体犹太人,与以色列国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同延的,也绝不画等号。目前全球犹太人总人口约为 1580 万人,其中大约有一半生活在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全球许多国家,作为当地的少数族裔群体存在;而生活在以色列境内的犹太人仅占全球犹太人总数的一半,且以色列境内还生活着约 160 万巴勒斯坦阿拉伯人。
以色列是一个民族国家,是 19 世纪末兴起的锡安主义运动的产物。锡安主义至少从 20 世纪初开始公开确立的目标,就是在巴勒斯坦土地上建立一个由犹太人占据人口绝对优势的国家。1947 年 11 月 29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巴勒斯坦分治的第 181 号决议。1948 年 5 月 15 日,以色列正式宣布建国。在 1948 年至 1949 年期间,以色列通过强行驱逐其控制领土上的 75 万巴勒斯坦原住民,并彻底拆毁其 500 多个村庄,实现了犹太人口的绝对多数。这些历史事实在海量历史文献中是毫无争议的定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专业的以色列本土学者及其他犹太历史学家,直接依据以色列和英国的解密档案馆资料编纂考证的。
犹太民族是一个遍布全球、通过共同宗教信仰和文化认同联系在一起的完整族群;而以色列则是一个由小片领土上的局部人口组成、运行在仅适用于该人口的宪法法律框架下的国家(而且以色列至今从未正式宣布过其法定国界)。犹太民族作为一个整体,根本不是一个能够以全体名义制定或执行政策的政治或法律实体;但以色列作为一个国家,正是这样一个实体——它制定国家政策并采取统一行动来推行政策。
作为可能遭受敌意或偏见的对象,犹太民族与以色列国在所有实质层面上都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无论从逻辑上、概念上还是客观实际上,对以色列国家的敌意或偏见,都绝不能等同于对犹太民族的敌意或偏见。”
核心法律概念二:所谓的“IHRA 反犹太主义定义”荒谬且不精确
【法庭判词原文引用】:
“国际大屠杀纪念联盟(IHRA)的核心文本极其冗长且定义含糊不清,以至于一个具备正常理性认知能力的普通澳大利亚公众,根本无法从中得出清晰明确的法律标准……
某些机构对 IHRA 文本措辞的讨论和采纳,丝毫不能改变一个已经在英语中使用了 150 年的词汇(即‘反犹太主义’)所确立的既有含义。IHRA 的这套表述提出了一个与长期以来人们所理解的‘反犹太主义’完全不同的概念,是在生搬硬套、偷换概念并挪用这个词汇来强推一种全新的定义。”
核心法律概念三:锡安主义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人人有权公开反对
锡安主义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反对;以色列是一个主权国家,任何人也都可以对其政策提出反对。某些锡安主义者声称将锡安主义视为自身“身份认同的一部分”(无论其具体指什么),这丝毫不能剥夺其他人选择反对任何政治意识形态或国家的正当合法权利。
【法庭判词原文引用】:
“作为一种犹太民族主义意识形态,锡安主义完全应当接受公开的政治讨论和批评,特别是在关乎巴勒斯坦人基本人权的正当立场上。即便‘大多数、但并非全部澳大利亚犹太人’将锡安主义视为‘其犹太身份认同的核心组成部分’这一说法属实,这也不意味着反锡安主义者是因为犹太人的族裔身份而对这部分多数人抱有敌意;他们仅仅是对大多数犹太人所选择认同的这一政治意识形态持否定态度。一项本就存在争议的政治议题,绝不会因为某个特定宗教群体的大多数人选择支持某一方、并觉得这与自身宗教身份紧密相关,就丧失其原本作为政治议题的属性。此外,‘大多数,但并非全部’这几个字至关重要。既然只有‘大多数而非全部’犹太人以不同程度的热情支持这种意识形态,那么对锡安主义的批评,又怎么可能构成针对所有犹太人的敌意或偏见呢?”
核心法律概念四:客观存在反锡安主义犹太人这一事实,彻底证明了反锡安主义绝非反犹
【法庭判词原文总结】:
“全世界有大量虔诚且坚定的犹太人公开反对锡安主义。既然连犹太人内部都有人坚决反对这一政治意识形态,那么对锡安主义的批评和谴责,又怎么可能被扣上‘反犹太主义’的帽子呢?反对锡安主义是完全合法、正当且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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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南半球澳大利亚的重磅好消息:
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正式做出具有历史意义的里程碑式裁决(正如世界上所有其他法院都理应做到的那样):裁定反对锡安主义(反犹太复国主义)绝不等于反犹太主义,绝不等于反对犹太人。这是一种完全合法合规的观点表达,被包括广大犹太人在内的很多人所坚持;而这些持有反锡安主义立场的人,显然绝不是反犹太主义者。
图片说明: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就反锡安主义与反犹主义法律界限做出里程碑式裁决。
核心法律概念一:以色列国绝不能等同于犹太民族
以色列是一个具体的国家,它根本不能代表、也无法象征整个犹太民族;它代表的仅仅是它自己。因此,反对以色列国家的政策与行为,根本不构成对犹太民族的任何反对。
【法庭判词原文引用】:
“以色列国绝不能与犹太民族画等号:
对以色列的批评与贬损,在公认的词义范围内绝不属于反犹太主义。首先,作为反犹太主义受害对象的全体犹太人,与以色列国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同延的,也绝不画等号。目前全球犹太人总人口约为 1580 万人,其中大约有一半生活在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全球许多国家,作为当地的少数族裔群体存在;而生活在以色列境内的犹太人仅占全球犹太人总数的一半,且以色列境内还生活着约 160 万巴勒斯坦阿拉伯人。
以色列是一个民族国家,是 19 世纪末兴起的锡安主义运动的产物。锡安主义至少从 20 世纪初开始公开确立的目标,就是在巴勒斯坦土地上建立一个由犹太人占据人口绝对优势的国家。1947 年 11 月 29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巴勒斯坦分治的第 181 号决议。1948 年 5 月 15 日,以色列正式宣布建国。在 1948 年至 1949 年期间,以色列通过强行驱逐其控制领土上的 75 万巴勒斯坦原住民,并彻底拆毁其 500 多个村庄,实现了犹太人口的绝对多数。这些历史事实在海量历史文献中是毫无争议的定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专业的以色列本土学者及其他犹太历史学家,直接依据以色列和英国的解密档案馆资料编纂考证的。
犹太民族是一个遍布全球、通过共同宗教信仰和文化认同联系在一起的完整族群;而以色列则是一个由小片领土上的局部人口组成、运行在仅适用于该人口的宪法法律框架下的国家(而且以色列至今从未正式宣布过其法定国界)。犹太民族作为一个整体,根本不是一个能够以全体名义制定或执行政策的政治或法律实体;但以色列作为一个国家,正是这样一个实体——它制定国家政策并采取统一行动来推行政策。
作为可能遭受敌意或偏见的对象,犹太民族与以色列国在所有实质层面上都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无论从逻辑上、概念上还是客观实际上,对以色列国家的敌意或偏见,都绝不能等同于对犹太民族的敌意或偏见。”
核心法律概念二:所谓的“IHRA 反犹太主义定义”荒谬且不精确
【法庭判词原文引用】:
“国际大屠杀纪念联盟(IHRA)的核心文本极其冗长且定义含糊不清,以至于一个具备正常理性认知能力的普通澳大利亚公众,根本无法从中得出清晰明确的法律标准……
某些机构对 IHRA 文本措辞的讨论和采纳,丝毫不能改变一个已经在英语中使用了 150 年的词汇(即‘反犹太主义’)所确立的既有含义。IHRA 的这套表述提出了一个与长期以来人们所理解的‘反犹太主义’完全不同的概念,是在生搬硬套、偷换概念并挪用这个词汇来强推一种全新的定义。”
核心法律概念三:锡安主义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人人有权公开反对
锡安主义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反对;以色列是一个主权国家,任何人也都可以对其政策提出反对。某些锡安主义者声称将锡安主义视为自身“身份认同的一部分”(无论其具体指什么),这丝毫不能剥夺其他人选择反对任何政治意识形态或国家的正当合法权利。
【法庭判词原文引用】:
“作为一种犹太民族主义意识形态,锡安主义完全应当接受公开的政治讨论和批评,特别是在关乎巴勒斯坦人基本人权的正当立场上。即便‘大多数、但并非全部澳大利亚犹太人’将锡安主义视为‘其犹太身份认同的核心组成部分’这一说法属实,这也不意味着反锡安主义者是因为犹太人的族裔身份而对这部分多数人抱有敌意;他们仅仅是对大多数犹太人所选择认同的这一政治意识形态持否定态度。一项本就存在争议的政治议题,绝不会因为某个特定宗教群体的大多数人选择支持某一方、并觉得这与自身宗教身份紧密相关,就丧失其原本作为政治议题的属性。此外,‘大多数,但并非全部’这几个字至关重要。既然只有‘大多数而非全部’犹太人以不同程度的热情支持这种意识形态,那么对锡安主义的批评,又怎么可能构成针对所有犹太人的敌意或偏见呢?”
核心法律概念四:客观存在反锡安主义犹太人这一事实,彻底证明了反锡安主义绝非反犹
【法庭判词原文总结】:
“全世界有大量虔诚且坚定的犹太人公开反对锡安主义。既然连犹太人内部都有人坚决反对这一政治意识形态,那么对锡安主义的批评和谴责,又怎么可能被扣上‘反犹太主义’的帽子呢?反对锡安主义是完全合法、正当且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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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南半球澳大利亚的重磅好消息:
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正式做出具有历史意义的里程碑式裁决(正如世界上所有其他法院都理应做到的那样):裁定反对锡安主义(反犹太复国主义)绝不等于反犹太主义,绝不等于反对犹太人。这是一种完全合法合规的观点表达,被包括广大犹太人在内的很多人所坚持;而这些持有反锡安主义立场的人,显然绝不是反犹太主义者。
图片说明: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就反锡安主义与反犹主义法律界限做出里程碑式裁决。
核心法律概念一:以色列国绝不能等同于犹太民族
以色列是一个具体的国家,它根本不能代表、也无法象征整个犹太民族;它代表的仅仅是它自己。因此,反对以色列国家的政策与行为,根本不构成对犹太民族的任何反对。
【法庭判词原文引用】:
“以色列国绝不能与犹太民族画等号:
对以色列的批评与贬损,在公认的词义范围内绝不属于反犹太主义。首先,作为反犹太主义受害对象的全体犹太人,与以色列国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同延的,也绝不画等号。目前全球犹太人总人口约为 1580 万人,其中大约有一半生活在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全球许多国家,作为当地的少数族裔群体存在;而生活在以色列境内的犹太人仅占全球犹太人总数的一半,且以色列境内还生活着约 160 万巴勒斯坦阿拉伯人。
以色列是一个民族国家,是 19 世纪末兴起的锡安主义运动的产物。锡安主义至少从 20 世纪初开始公开确立的目标,就是在巴勒斯坦土地上建立一个由犹太人占据人口绝对优势的国家。1947 年 11 月 29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巴勒斯坦分治的第 181 号决议。1948 年 5 月 15 日,以色列正式宣布建国。在 1948 年至 1949 年期间,以色列通过强行驱逐其控制领土上的 75 万巴勒斯坦原住民,并彻底拆毁其 500 多个村庄,实现了犹太人口的绝对多数。这些历史事实在海量历史文献中是毫无争议的定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专业的以色列本土学者及其他犹太历史学家,直接依据以色列和英国的解密档案馆资料编纂考证的。
犹太民族是一个遍布全球、通过共同宗教信仰和文化认同联系在一起的完整族群;而以色列则是一个由小片领土上的局部人口组成、运行在仅适用于该人口的宪法法律框架下的国家(而且以色列至今从未正式宣布过其法定国界)。犹太民族作为一个整体,根本不是一个能够以全体名义制定或执行政策的政治或法律实体;但以色列作为一个国家,正是这样一个实体——它制定国家政策并采取统一行动来推行政策。
作为可能遭受敌意或偏见的对象,犹太民族与以色列国在所有实质层面上都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无论从逻辑上、概念上还是客观实际上,对以色列国家的敌意或偏见,都绝不能等同于对犹太民族的敌意或偏见。”
核心法律概念二:所谓的“IHRA 反犹太主义定义”荒谬且不精确
【法庭判词原文引用】:
“国际大屠杀纪念联盟(IHRA)的核心文本极其冗长且定义含糊不清,以至于一个具备正常理性认知能力的普通澳大利亚公众,根本无法从中得出清晰明确的法律标准……
某些机构对 IHRA 文本措辞的讨论和采纳,丝毫不能改变一个已经在英语中使用了 150 年的词汇(即‘反犹太主义’)所确立的既有含义。IHRA 的这套表述提出了一个与长期以来人们所理解的‘反犹太主义’完全不同的概念,是在生搬硬套、偷换概念并挪用这个词汇来强推一种全新的定义。”
核心法律概念三:锡安主义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人人有权公开反对
锡安主义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反对;以色列是一个主权国家,任何人也都可以对其政策提出反对。某些锡安主义者声称将锡安主义视为自身“身份认同的一部分”(无论其具体指什么),这丝毫不能剥夺其他人选择反对任何政治意识形态或国家的正当合法权利。
【法庭判词原文引用】:
“作为一种犹太民族主义意识形态,锡安主义完全应当接受公开的政治讨论和批评,特别是在关乎巴勒斯坦人基本人权的正当立场上。即便‘大多数、但并非全部澳大利亚犹太人’将锡安主义视为‘其犹太身份认同的核心组成部分’这一说法属实,这也不意味着反锡安主义者是因为犹太人的族裔身份而对这部分多数人抱有敌意;他们仅仅是对大多数犹太人所选择认同的这一政治意识形态持否定态度。一项本就存在争议的政治议题,绝不会因为某个特定宗教群体的大多数人选择支持某一方、并觉得这与自身宗教身份紧密相关,就丧失其原本作为政治议题的属性。此外,‘大多数,但并非全部’这几个字至关重要。既然只有‘大多数而非全部’犹太人以不同程度的热情支持这种意识形态,那么对锡安主义的批评,又怎么可能构成针对所有犹太人的敌意或偏见呢?”
核心法律概念四:客观存在反锡安主义犹太人这一事实,彻底证明了反锡安主义绝非反犹
【法庭判词原文总结】:
“全世界有大量虔诚且坚定的犹太人公开反对锡安主义。既然连犹太人内部都有人坚决反对这一政治意识形态,那么对锡安主义的批评和谴责,又怎么可能被扣上‘反犹太主义’的帽子呢?反对锡安主义是完全合法、正当且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
澳大利亚最高法院里程碑裁决:反对锡安主义绝不等同于反犹太主义,批评以色列属于合法言论
来自南半球澳大利亚的重磅好消息:
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正式做出具有历史意义的里程碑式裁决(正如世界上所有其他法院都理应做到的那样):裁定反对锡安主义(反犹太复国主义)绝不等于反犹太主义,绝不等于反对犹太人。这是一种完全合法合规的观点表达,被包括广大犹太人在内的很多人所坚持;而这些持有反锡安主义立场的人,显然绝不是反犹太主义者。
图片说明: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就反锡安主义与反犹主义法律界限做出里程碑式裁决。
核心法律概念一:以色列国绝不能等同于犹太民族
以色列是一个具体的国家,它根本不能代表、也无法象征整个犹太民族;它代表的仅仅是它自己。因此,反对以色列国家的政策与行为,根本不构成对犹太民族的任何反对。
【法庭判词原文引用】:
“以色列国绝不能与犹太民族画等号:
对以色列的批评与贬损,在公认的词义范围内绝不属于反犹太主义。首先,作为反犹太主义受害对象的全体犹太人,与以色列国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同延的,也绝不画等号。目前全球犹太人总人口约为 1580 万人,其中大约有一半生活在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全球许多国家,作为当地的少数族裔群体存在;而生活在以色列境内的犹太人仅占全球犹太人总数的一半,且以色列境内还生活着约 160 万巴勒斯坦阿拉伯人。
以色列是一个民族国家,是 19 世纪末兴起的锡安主义运动的产物。锡安主义至少从 20 世纪初开始公开确立的目标,就是在巴勒斯坦土地上建立一个由犹太人占据人口绝对优势的国家。1947 年 11 月 29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巴勒斯坦分治的第 181 号决议。1948 年 5 月 15 日,以色列正式宣布建国。在 1948 年至 1949 年期间,以色列通过强行驱逐其控制领土上的 75 万巴勒斯坦原住民,并彻底拆毁其 500 多个村庄,实现了犹太人口的绝对多数。这些历史事实在海量历史文献中是毫无争议的定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专业的以色列本土学者及其他犹太历史学家,直接依据以色列和英国的解密档案馆资料编纂考证的。
犹太民族是一个遍布全球、通过共同宗教信仰和文化认同联系在一起的完整族群;而以色列则是一个由小片领土上的局部人口组成、运行在仅适用于该人口的宪法法律框架下的国家(而且以色列至今从未正式宣布过其法定国界)。犹太民族作为一个整体,根本不是一个能够以全体名义制定或执行政策的政治或法律实体;但以色列作为一个国家,正是这样一个实体——它制定国家政策并采取统一行动来推行政策。
作为可能遭受敌意或偏见的对象,犹太民族与以色列国在所有实质层面上都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无论从逻辑上、概念上还是客观实际上,对以色列国家的敌意或偏见,都绝不能等同于对犹太民族的敌意或偏见。”
核心法律概念二:所谓的“IHRA 反犹太主义定义”荒谬且不精确
【法庭判词原文引用】:
“国际大屠杀纪念联盟(IHRA)的核心文本极其冗长且定义含糊不清,以至于一个具备正常理性认知能力的普通澳大利亚公众,根本无法从中得出清晰明确的法律标准……
某些机构对 IHRA 文本措辞的讨论和采纳,丝毫不能改变一个已经在英语中使用了 150 年的词汇(即‘反犹太主义’)所确立的既有含义。IHRA 的这套表述提出了一个与长期以来人们所理解的‘反犹太主义’完全不同的概念,是在生搬硬套、偷换概念并挪用这个词汇来强推一种全新的定义。”
核心法律概念三:锡安主义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人人有权公开反对
锡安主义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反对;以色列是一个主权国家,任何人也都可以对其政策提出反对。某些锡安主义者声称将锡安主义视为自身“身份认同的一部分”(无论其具体指什么),这丝毫不能剥夺其他人选择反对任何政治意识形态或国家的正当合法权利。
【法庭判词原文引用】:
“作为一种犹太民族主义意识形态,锡安主义完全应当接受公开的政治讨论和批评,特别是在关乎巴勒斯坦人基本人权的正当立场上。即便‘大多数、但并非全部澳大利亚犹太人’将锡安主义视为‘其犹太身份认同的核心组成部分’这一说法属实,这也不意味着反锡安主义者是因为犹太人的族裔身份而对这部分多数人抱有敌意;他们仅仅是对大多数犹太人所选择认同的这一政治意识形态持否定态度。一项本就存在争议的政治议题,绝不会因为某个特定宗教群体的大多数人选择支持某一方、并觉得这与自身宗教身份紧密相关,就丧失其原本作为政治议题的属性。此外,‘大多数,但并非全部’这几个字至关重要。既然只有‘大多数而非全部’犹太人以不同程度的热情支持这种意识形态,那么对锡安主义的批评,又怎么可能构成针对所有犹太人的敌意或偏见呢?”
核心法律概念四:客观存在反锡安主义犹太人这一事实,彻底证明了反锡安主义绝非反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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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有大量虔诚且坚定的犹太人公开反对锡安主义。既然连犹太人内部都有人坚决反对这一政治意识形态,那么对锡安主义的批评和谴责,又怎么可能被扣上‘反犹太主义’的帽子呢?反对锡安主义是完全合法、正当且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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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就反锡安主义与反犹主义法律界限做出里程碑式裁决。
核心法律概念一:以色列国绝不能等同于犹太民族
以色列是一个具体的国家,它根本不能代表、也无法象征整个犹太民族;它代表的仅仅是它自己。因此,反对以色列国家的政策与行为,根本不构成对犹太民族的任何反对。
【法庭判词原文引用】:
“以色列国绝不能与犹太民族画等号:
对以色列的批评与贬损,在公认的词义范围内绝不属于反犹太主义。首先,作为反犹太主义受害对象的全体犹太人,与以色列国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同延的,也绝不画等号。目前全球犹太人总人口约为 1580 万人,其中大约有一半生活在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全球许多国家,作为当地的少数族裔群体存在;而生活在以色列境内的犹太人仅占全球犹太人总数的一半,且以色列境内还生活着约 160 万巴勒斯坦阿拉伯人。
以色列是一个民族国家,是 19 世纪末兴起的锡安主义运动的产物。锡安主义至少从 20 世纪初开始公开确立的目标,就是在巴勒斯坦土地上建立一个由犹太人占据人口绝对优势的国家。1947 年 11 月 29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巴勒斯坦分治的第 181 号决议。1948 年 5 月 15 日,以色列正式宣布建国。在 1948 年至 1949 年期间,以色列通过强行驱逐其控制领土上的 75 万巴勒斯坦原住民,并彻底拆毁其 500 多个村庄,实现了犹太人口的绝对多数。这些历史事实在海量历史文献中是毫无争议的定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专业的以色列本土学者及其他犹太历史学家,直接依据以色列和英国的解密档案馆资料编纂考证的。
犹太民族是一个遍布全球、通过共同宗教信仰和文化认同联系在一起的完整族群;而以色列则是一个由小片领土上的局部人口组成、运行在仅适用于该人口的宪法法律框架下的国家(而且以色列至今从未正式宣布过其法定国界)。犹太民族作为一个整体,根本不是一个能够以全体名义制定或执行政策的政治或法律实体;但以色列作为一个国家,正是这样一个实体——它制定国家政策并采取统一行动来推行政策。
作为可能遭受敌意或偏见的对象,犹太民族与以色列国在所有实质层面上都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无论从逻辑上、概念上还是客观实际上,对以色列国家的敌意或偏见,都绝不能等同于对犹太民族的敌意或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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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词原文引用】:
“国际大屠杀纪念联盟(IHRA)的核心文本极其冗长且定义含糊不清,以至于一个具备正常理性认知能力的普通澳大利亚公众,根本无法从中得出清晰明确的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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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律概念三:锡安主义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人人有权公开反对
锡安主义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反对;以色列是一个主权国家,任何人也都可以对其政策提出反对。某些锡安主义者声称将锡安主义视为自身“身份认同的一部分”(无论其具体指什么),这丝毫不能剥夺其他人选择反对任何政治意识形态或国家的正当合法权利。
【法庭判词原文引用】:
“作为一种犹太民族主义意识形态,锡安主义完全应当接受公开的政治讨论和批评,特别是在关乎巴勒斯坦人基本人权的正当立场上。即便‘大多数、但并非全部澳大利亚犹太人’将锡安主义视为‘其犹太身份认同的核心组成部分’这一说法属实,这也不意味着反锡安主义者是因为犹太人的族裔身份而对这部分多数人抱有敌意;他们仅仅是对大多数犹太人所选择认同的这一政治意识形态持否定态度。一项本就存在争议的政治议题,绝不会因为某个特定宗教群体的大多数人选择支持某一方、并觉得这与自身宗教身份紧密相关,就丧失其原本作为政治议题的属性。此外,‘大多数,但并非全部’这几个字至关重要。既然只有‘大多数而非全部’犹太人以不同程度的热情支持这种意识形态,那么对锡安主义的批评,又怎么可能构成针对所有犹太人的敌意或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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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律概念一:以色列国绝不能等同于犹太民族
以色列是一个具体的国家,它根本不能代表、也无法象征整个犹太民族;它代表的仅仅是它自己。因此,反对以色列国家的政策与行为,根本不构成对犹太民族的任何反对。
【法庭判词原文引用】:
“以色列国绝不能与犹太民族画等号:
对以色列的批评与贬损,在公认的词义范围内绝不属于反犹太主义。首先,作为反犹太主义受害对象的全体犹太人,与以色列国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同延的,也绝不画等号。目前全球犹太人总人口约为 1580 万人,其中大约有一半生活在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全球许多国家,作为当地的少数族裔群体存在;而生活在以色列境内的犹太人仅占全球犹太人总数的一半,且以色列境内还生活着约 160 万巴勒斯坦阿拉伯人。
以色列是一个民族国家,是 19 世纪末兴起的锡安主义运动的产物。锡安主义至少从 20 世纪初开始公开确立的目标,就是在巴勒斯坦土地上建立一个由犹太人占据人口绝对优势的国家。1947 年 11 月 29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巴勒斯坦分治的第 181 号决议。1948 年 5 月 15 日,以色列正式宣布建国。在 1948 年至 1949 年期间,以色列通过强行驱逐其控制领土上的 75 万巴勒斯坦原住民,并彻底拆毁其 500 多个村庄,实现了犹太人口的绝对多数。这些历史事实在海量历史文献中是毫无争议的定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专业的以色列本土学者及其他犹太历史学家,直接依据以色列和英国的解密档案馆资料编纂考证的。
犹太民族是一个遍布全球、通过共同宗教信仰和文化认同联系在一起的完整族群;而以色列则是一个由小片领土上的局部人口组成、运行在仅适用于该人口的宪法法律框架下的国家(而且以色列至今从未正式宣布过其法定国界)。犹太民族作为一个整体,根本不是一个能够以全体名义制定或执行政策的政治或法律实体;但以色列作为一个国家,正是这样一个实体——它制定国家政策并采取统一行动来推行政策。
作为可能遭受敌意或偏见的对象,犹太民族与以色列国在所有实质层面上都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无论从逻辑上、概念上还是客观实际上,对以色列国家的敌意或偏见,都绝不能等同于对犹太民族的敌意或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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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词原文引用】:
“国际大屠杀纪念联盟(IHRA)的核心文本极其冗长且定义含糊不清,以至于一个具备正常理性认知能力的普通澳大利亚公众,根本无法从中得出清晰明确的法律标准……
某些机构对 IHRA 文本措辞的讨论和采纳,丝毫不能改变一个已经在英语中使用了 150 年的词汇(即‘反犹太主义’)所确立的既有含义。IHRA 的这套表述提出了一个与长期以来人们所理解的‘反犹太主义’完全不同的概念,是在生搬硬套、偷换概念并挪用这个词汇来强推一种全新的定义。”
核心法律概念三:锡安主义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人人有权公开反对
锡安主义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反对;以色列是一个主权国家,任何人也都可以对其政策提出反对。某些锡安主义者声称将锡安主义视为自身“身份认同的一部分”(无论其具体指什么),这丝毫不能剥夺其他人选择反对任何政治意识形态或国家的正当合法权利。
【法庭判词原文引用】:
“作为一种犹太民族主义意识形态,锡安主义完全应当接受公开的政治讨论和批评,特别是在关乎巴勒斯坦人基本人权的正当立场上。即便‘大多数、但并非全部澳大利亚犹太人’将锡安主义视为‘其犹太身份认同的核心组成部分’这一说法属实,这也不意味着反锡安主义者是因为犹太人的族裔身份而对这部分多数人抱有敌意;他们仅仅是对大多数犹太人所选择认同的这一政治意识形态持否定态度。一项本就存在争议的政治议题,绝不会因为某个特定宗教群体的大多数人选择支持某一方、并觉得这与自身宗教身份紧密相关,就丧失其原本作为政治议题的属性。此外,‘大多数,但并非全部’这几个字至关重要。既然只有‘大多数而非全部’犹太人以不同程度的热情支持这种意识形态,那么对锡安主义的批评,又怎么可能构成针对所有犹太人的敌意或偏见呢?”
核心法律概念四:客观存在反锡安主义犹太人这一事实,彻底证明了反锡安主义绝非反犹
【法庭判词原文总结】:
“全世界有大量虔诚且坚定的犹太人公开反对锡安主义。既然连犹太人内部都有人坚决反对这一政治意识形态,那么对锡安主义的批评和谴责,又怎么可能被扣上‘反犹太主义’的帽子呢?反对锡安主义是完全合法、正当且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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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最高法院里程碑裁决:反对锡安主义绝不等同于反犹太主义,批评以色列属于合法言论
来自南半球澳大利亚的重磅好消息:
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正式做出具有历史意义的里程碑式裁决(正如世界上所有其他法院都理应做到的那样):裁定反对锡安主义(反犹太复国主义)绝不等于反犹太主义,绝不等于反对犹太人。这是一种完全合法合规的观点表达,被包括广大犹太人在内的很多人所坚持;而这些持有反锡安主义立场的人,显然绝不是反犹太主义者。
图片说明: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就反锡安主义与反犹主义法律界限做出里程碑式裁决。
核心法律概念一:以色列国绝不能等同于犹太民族
以色列是一个具体的国家,它根本不能代表、也无法象征整个犹太民族;它代表的仅仅是它自己。因此,反对以色列国家的政策与行为,根本不构成对犹太民族的任何反对。
【法庭判词原文引用】:
“以色列国绝不能与犹太民族画等号:
对以色列的批评与贬损,在公认的词义范围内绝不属于反犹太主义。首先,作为反犹太主义受害对象的全体犹太人,与以色列国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同延的,也绝不画等号。目前全球犹太人总人口约为 1580 万人,其中大约有一半生活在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全球许多国家,作为当地的少数族裔群体存在;而生活在以色列境内的犹太人仅占全球犹太人总数的一半,且以色列境内还生活着约 160 万巴勒斯坦阿拉伯人。
以色列是一个民族国家,是 19 世纪末兴起的锡安主义运动的产物。锡安主义至少从 20 世纪初开始公开确立的目标,就是在巴勒斯坦土地上建立一个由犹太人占据人口绝对优势的国家。1947 年 11 月 29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巴勒斯坦分治的第 181 号决议。1948 年 5 月 15 日,以色列正式宣布建国。在 1948 年至 1949 年期间,以色列通过强行驱逐其控制领土上的 75 万巴勒斯坦原住民,并彻底拆毁其 500 多个村庄,实现了犹太人口的绝对多数。这些历史事实在海量历史文献中是毫无争议的定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专业的以色列本土学者及其他犹太历史学家,直接依据以色列和英国的解密档案馆资料编纂考证的。
犹太民族是一个遍布全球、通过共同宗教信仰和文化认同联系在一起的完整族群;而以色列则是一个由小片领土上的局部人口组成、运行在仅适用于该人口的宪法法律框架下的国家(而且以色列至今从未正式宣布过其法定国界)。犹太民族作为一个整体,根本不是一个能够以全体名义制定或执行政策的政治或法律实体;但以色列作为一个国家,正是这样一个实体——它制定国家政策并采取统一行动来推行政策。
作为可能遭受敌意或偏见的对象,犹太民族与以色列国在所有实质层面上都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无论从逻辑上、概念上还是客观实际上,对以色列国家的敌意或偏见,都绝不能等同于对犹太民族的敌意或偏见。”
核心法律概念二:所谓的“IHRA 反犹太主义定义”荒谬且不精确
【法庭判词原文引用】:
“国际大屠杀纪念联盟(IHRA)的核心文本极其冗长且定义含糊不清,以至于一个具备正常理性认知能力的普通澳大利亚公众,根本无法从中得出清晰明确的法律标准……
某些机构对 IHRA 文本措辞的讨论和采纳,丝毫不能改变一个已经在英语中使用了 150 年的词汇(即‘反犹太主义’)所确立的既有含义。IHRA 的这套表述提出了一个与长期以来人们所理解的‘反犹太主义’完全不同的概念,是在生搬硬套、偷换概念并挪用这个词汇来强推一种全新的定义。”
核心法律概念三:锡安主义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人人有权公开反对
锡安主义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反对;以色列是一个主权国家,任何人也都可以对其政策提出反对。某些锡安主义者声称将锡安主义视为自身“身份认同的一部分”(无论其具体指什么),这丝毫不能剥夺其他人选择反对任何政治意识形态或国家的正当合法权利。
【法庭判词原文引用】:
“作为一种犹太民族主义意识形态,锡安主义完全应当接受公开的政治讨论和批评,特别是在关乎巴勒斯坦人基本人权的正当立场上。即便‘大多数、但并非全部澳大利亚犹太人’将锡安主义视为‘其犹太身份认同的核心组成部分’这一说法属实,这也不意味着反锡安主义者是因为犹太人的族裔身份而对这部分多数人抱有敌意;他们仅仅是对大多数犹太人所选择认同的这一政治意识形态持否定态度。一项本就存在争议的政治议题,绝不会因为某个特定宗教群体的大多数人选择支持某一方、并觉得这与自身宗教身份紧密相关,就丧失其原本作为政治议题的属性。此外,‘大多数,但并非全部’这几个字至关重要。既然只有‘大多数而非全部’犹太人以不同程度的热情支持这种意识形态,那么对锡安主义的批评,又怎么可能构成针对所有犹太人的敌意或偏见呢?”
核心法律概念四:客观存在反锡安主义犹太人这一事实,彻底证明了反锡安主义绝非反犹
【法庭判词原文总结】:
“全世界有大量虔诚且坚定的犹太人公开反对锡安主义。既然连犹太人内部都有人坚决反对这一政治意识形态,那么对锡安主义的批评和谴责,又怎么可能被扣上‘反犹太主义’的帽子呢?反对锡安主义是完全合法、正当且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
澳大利亚最高法院里程碑裁决:反对锡安主义绝不等同于反犹太主义,批评以色列属于合法言论
来自南半球澳大利亚的重磅好消息:
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正式做出具有历史意义的里程碑式裁决(正如世界上所有其他法院都理应做到的那样):裁定反对锡安主义(反犹太复国主义)绝不等于反犹太主义,绝不等于反对犹太人。这是一种完全合法合规的观点表达,被包括广大犹太人在内的很多人所坚持;而这些持有反锡安主义立场的人,显然绝不是反犹太主义者。
图片说明: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就反锡安主义与反犹主义法律界限做出里程碑式裁决。
核心法律概念一:以色列国绝不能等同于犹太民族
以色列是一个具体的国家,它根本不能代表、也无法象征整个犹太民族;它代表的仅仅是它自己。因此,反对以色列国家的政策与行为,根本不构成对犹太民族的任何反对。
【法庭判词原文引用】:
“以色列国绝不能与犹太民族画等号:
对以色列的批评与贬损,在公认的词义范围内绝不属于反犹太主义。首先,作为反犹太主义受害对象的全体犹太人,与以色列国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同延的,也绝不画等号。目前全球犹太人总人口约为 1580 万人,其中大约有一半生活在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全球许多国家,作为当地的少数族裔群体存在;而生活在以色列境内的犹太人仅占全球犹太人总数的一半,且以色列境内还生活着约 160 万巴勒斯坦阿拉伯人。
以色列是一个民族国家,是 19 世纪末兴起的锡安主义运动的产物。锡安主义至少从 20 世纪初开始公开确立的目标,就是在巴勒斯坦土地上建立一个由犹太人占据人口绝对优势的国家。1947 年 11 月 29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巴勒斯坦分治的第 181 号决议。1948 年 5 月 15 日,以色列正式宣布建国。在 1948 年至 1949 年期间,以色列通过强行驱逐其控制领土上的 75 万巴勒斯坦原住民,并彻底拆毁其 500 多个村庄,实现了犹太人口的绝对多数。这些历史事实在海量历史文献中是毫无争议的定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专业的以色列本土学者及其他犹太历史学家,直接依据以色列和英国的解密档案馆资料编纂考证的。
犹太民族是一个遍布全球、通过共同宗教信仰和文化认同联系在一起的完整族群;而以色列则是一个由小片领土上的局部人口组成、运行在仅适用于该人口的宪法法律框架下的国家(而且以色列至今从未正式宣布过其法定国界)。犹太民族作为一个整体,根本不是一个能够以全体名义制定或执行政策的政治或法律实体;但以色列作为一个国家,正是这样一个实体——它制定国家政策并采取统一行动来推行政策。
作为可能遭受敌意或偏见的对象,犹太民族与以色列国在所有实质层面上都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无论从逻辑上、概念上还是客观实际上,对以色列国家的敌意或偏见,都绝不能等同于对犹太民族的敌意或偏见。”
核心法律概念二:所谓的“IHRA 反犹太主义定义”荒谬且不精确
【法庭判词原文引用】:
“国际大屠杀纪念联盟(IHRA)的核心文本极其冗长且定义含糊不清,以至于一个具备正常理性认知能力的普通澳大利亚公众,根本无法从中得出清晰明确的法律标准……
某些机构对 IHRA 文本措辞的讨论和采纳,丝毫不能改变一个已经在英语中使用了 150 年的词汇(即‘反犹太主义’)所确立的既有含义。IHRA 的这套表述提出了一个与长期以来人们所理解的‘反犹太主义’完全不同的概念,是在生搬硬套、偷换概念并挪用这个词汇来强推一种全新的定义。”
核心法律概念三:锡安主义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人人有权公开反对
锡安主义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反对;以色列是一个主权国家,任何人也都可以对其政策提出反对。某些锡安主义者声称将锡安主义视为自身“身份认同的一部分”(无论其具体指什么),这丝毫不能剥夺其他人选择反对任何政治意识形态或国家的正当合法权利。
【法庭判词原文引用】:
“作为一种犹太民族主义意识形态,锡安主义完全应当接受公开的政治讨论和批评,特别是在关乎巴勒斯坦人基本人权的正当立场上。即便‘大多数、但并非全部澳大利亚犹太人’将锡安主义视为‘其犹太身份认同的核心组成部分’这一说法属实,这也不意味着反锡安主义者是因为犹太人的族裔身份而对这部分多数人抱有敌意;他们仅仅是对大多数犹太人所选择认同的这一政治意识形态持否定态度。一项本就存在争议的政治议题,绝不会因为某个特定宗教群体的大多数人选择支持某一方、并觉得这与自身宗教身份紧密相关,就丧失其原本作为政治议题的属性。此外,‘大多数,但并非全部’这几个字至关重要。既然只有‘大多数而非全部’犹太人以不同程度的热情支持这种意识形态,那么对锡安主义的批评,又怎么可能构成针对所有犹太人的敌意或偏见呢?”
核心法律概念四:客观存在反锡安主义犹太人这一事实,彻底证明了反锡安主义绝非反犹
【法庭判词原文总结】:
“全世界有大量虔诚且坚定的犹太人公开反对锡安主义。既然连犹太人内部都有人坚决反对这一政治意识形态,那么对锡安主义的批评和谴责,又怎么可能被扣上‘反犹太主义’的帽子呢?反对锡安主义是完全合法、正当且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