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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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杀人是伊斯兰导致的吗?为什么伊斯兰反而是解决方案

穆斯林教育malik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3 次浏览 • 2026-05-30 07:09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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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islam-is-not-the-cause-of-honor-killings-its-part-of-the-solution
原文标题:Islam is not the Cause of Honor Killings. It’s Part of the Solution.
作者:Dr. Jonathan Brown
作者简介:乔纳森·布朗博士:乔纳森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系教授兼系主任。他担任《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主编,并著有多部书籍,其中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穆罕默德 ﷺ 遗产的挑战与抉择》。

副标题:关于荣誉杀人的常见误解:伊斯兰如何保护生命、尊严与女性安全
摘要:本文回应一种常见指控:把所谓“荣誉杀人”归咎于伊斯兰。作者说明,这类暴力行为来自文化、权力和社会结构问题,而伊斯兰的法律与伦理原则恰恰强调生命神圣、女性尊严、正义程序和反对私刑。



图:伊斯兰教并非“荣誉谋杀”的根源。 它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论文

这段关于“荣誉谋杀”的历史,你可能从未读过或听说过。 1947年,在英国殖民地尼日利亚,英国法官不得不推翻他们认为落后的当地伊斯兰教法庭裁决。 一名男子因谋杀罪被判处死刑,但英国高等法院指出,这属于“激情犯罪”。 该男子杀害了他妻子的情人。 伊斯兰教法庭并未被这一借口打动,但英国法院却裁定该杀人犯罪不至死。 是的,你没看错。 一个适用伊斯兰教法的法庭,并没有采信长期以来作为“荣誉谋杀”辩护理由的“激情犯罪”论点。 反倒是英国法院采信了。

“荣誉谋杀”始终是新闻头条的常客。 仇视伊斯兰教的“号角基金会”(Clarion Fund)甚至发布了一部名为《荣誉日记》(Honor Diaries)的纪录片,反复指责伊斯兰教支持“荣誉谋杀”,并声称这种暴力行为在穆斯林社会中根深蒂固。

但事实是,伊斯兰教既没有引发也没有鼓励“荣誉谋杀”。 尽管坊间舆论喧嚣,“荣誉谋杀”甚至不是穆斯林特有的问题。 其最集中、最严重的发生地根本不涉及穆斯林。 这种对伊斯兰教义及针对女性暴力现实的无知,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首先,将“荣誉犯罪”归咎于伊斯兰教,是对穆斯林不必要的敌视。 这助长了许多穆斯林国家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叙事,即认为人权是西方化和文化帝国主义的代名词。 其次,对伊斯兰教的煽动性炒作掩盖了一个许多男性不愿承认的现实:针对女性的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根源远比单一宗教的教义或单一文化的特征要深远得多。 这个问题需要从这个层面去解决。 最后,过度纠结于所谓伊斯兰教对“荣誉犯罪”的容忍,使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都忽视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教导和伊斯兰教法对这些罪行的谴责。

针对女性的暴力悲剧,仅仅因为她们是女性,这种现象太过普遍且存在已久,绝非任何单一宗教甚至单一文化的产物。 尽管在不同地区表现形式各异、频率不一,但它困扰着所有社会。 父权制社会(即所有社会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父权制)有时会将部分此类暴力“合理化”,称其为“激情犯罪”引发的愤怒后果。 其他形式的针对女性暴力,如“荣誉谋杀”,可能涉及预谋,甚至涉及多人的协同,包括受害者的女性亲属。 在那些深受针对女性暴力之苦的地区,法律体系往往对实施暴力的男性给予官方或非官方的宽容。

“荣誉犯罪”只是“杀害女性”(femicide)这一更大现象的一部分,即因与性别相关的某种原因而谋杀女性。 遭受此类暴力的妇女和女孩之所以被攻击,是因为她们被认为违背了社会对女性行为的某种深刻期望。 在地中海地区,尤其是中东和北非,以及南亚,这些行为被视为对女性本人或其家庭“荣誉”的冒犯。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UNFPA)保守估计,全球每年至少有5000名女性成为“荣誉谋杀”的受害者。 在印度和巴基斯坦,这通常表现为女儿或姐妹因未经父母同意爱上某人而被杀害,这种情况在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群体中同样存在。 “杀害女性”在其他地方还有其他形式。 一份2012年的联合国报告详细说明了在南部非洲、南亚和东南亚的部分地区,每年有数百名女性因被指控为巫术而遭杀害。 凶手往往能以惊人的频率获得轻判。

尽管媒体给予了关注,“荣誉谋杀”并非“杀害女性”中最普遍的类型。 无论是在穆斯林国家还是其他地方,“荣誉谋杀”的数量与最严重的针对女性暴力形式——即印度印度教群体中的“嫁妆谋杀”相比,都显得微不足道。 “嫁妆谋杀”是指丈夫或其家人因妻子未能提供足够的嫁妆、停止支付嫁妆,或仅仅是因为妻子未能达到其作为妻子的期望,而将其杀害(通常通过焚烧),这种案件数量惊人。 一份2012年的联合国报告指出,2009年印度发生了8383起已知的嫁妆谋杀案,而1990年这一数字为4836起。 尽管印度政府几十年前就已宣布给付嫁妆为非法,并将嫁妆谋杀定为刑事犯罪,但给付嫁妆仍是一种重要的习俗,且妻子离奇死亡的案件很少得到调查。 警方往往将这些死亡事件草草归结为厨房事故。

仇视伊斯兰教的组织指出,伊斯兰教和穆斯林国家的法律为“荣誉谋杀”开脱或对其轻判。 关于后一点,他们说对了。 此类法律确实是个问题,而且在中东似乎有蔓延之势。 在埃及法律中,一名男子若在“捉奸在床”(in flagrante delicto)时杀害其妻子和/或其情人,仅会被判处监禁,而非死刑。 摩洛哥、科威特、黎巴嫩、叙利亚、也门、阿曼、阿联酋和约旦的法律,对于男子在上述情况下杀害任何女性亲属(及其情人)的行为,都规定了大幅减刑(尽管阿联酋和2001年修订后的约旦法律,也允许女性在发现丈夫与他人同床时以此为由进行辩护)。

但这些法律在伊斯兰教法或伊斯兰教义中均无任何依据。 事实上,它们最初是从西方引进的。 当今中东的刑法是由1858年的《奥斯曼刑法典》塑造的,该法典是衰落中的奥斯曼帝国为模仿其欧洲竞争对手而颁布的。 该法典不过是1832年《法国刑法典》的翻译版,逐字照搬了其对“荣誉犯罪”的宽松惩罚。 这一点在黎巴嫩、叙利亚、约旦以及摩洛哥(从未属于奥斯曼帝国)的法律中至今仍显而易见,读起来就像是直接从法语翻译过来的。 法国和奥斯曼的法律典籍也成为了埃及法律的主要灵感来源。

在巴基斯坦,另一个因荣誉谋杀而频频见诸报端的国家,我们发现了与英国法律相关的类似案例。 尽管巴基斯坦的法律体系受到伊斯兰教法的影响,但其刑法基础仍然源自1860年英国为统治殖民地印度而引入的法典。 该法律对因“严重且突发的挑衅”而杀害妻子的丈夫给予了宽大处理。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巴基斯坦在1990年修订了这项法律,初衷是为了使该国的法律更符合伊斯兰教法。 特别是巴基斯坦联邦伊斯兰教法法院曾宣称:“根据伊斯兰教义,挑衅无论多么严重和突发,都不会减轻谋杀罪的严重性” [原文如此]。 令人遗憾的是,巴基斯坦法院有时仍会对犯下荣誉谋杀的男性判处减刑。 但做出此类判决的法官再次引用了凶手所遭受的“严重且突发的挑衅”作为辩护理由——这正是英国法律的原话。

伊斯兰教法对荣誉谋杀有着明确的立场,直接依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裁决:杀害妻子和/或其情人的丈夫,与其他任何案件一样构成杀人罪,即使丈夫当场抓获两人也不例外。 这一立场的依据来自圣训(hadiths),即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言行录。 当先知 ﷺ 被问及如果丈夫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会发生什么时,他回应说,丈夫不能杀害那个人,而且除非丈夫能带来四名亲眼目睹该行为的证人,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受到惩罚。 《古兰经》为怀疑配偶不忠或抓获配偶出轨但没有证人的丈夫或妻子制定了实际程序:夫妻双方需出现在法官面前,指控方需向造物主发誓五次,证明其指控属实。 如果被指控的配偶随后向造物主发誓五次证明自己清白,则双方均不受到惩罚,但夫妻关系解除(《古兰经》24:6-7)。

穆斯林学者们一直非常清楚针对女性的暴力所带来的危险。 著名的十九世纪也门学者阿尔-肖卡尼(al-Shawkānī,卒于公元1834年)写道,男性因所谓的荣誉受损而对女性实施暴力,是导致杀害女性的男性必须被处决的原因之一。 他总结道:“毫无疑问,在此事上的松懈是导致女性生命被摧毁的最大诱因之一,特别是在贝都因地区,这些地区以心肠刚硬以及源自前伊斯兰时代的强烈荣誉感和羞耻感为特征。”

荣誉谋杀与伊斯兰教法格格不入,这一点非常明确,以至于几个世纪以来,穆斯林法学家在这一问题上达成了实质性共识。事实上,当面对一份关于早期哈里发欧麦尔曾裁定杀害通奸妻子的丈夫不会受到惩罚的报告时,穆斯林学者只能得出结论:他一定是指他们在后世不会受到造物主的惩罚。 在今世,伊斯兰教法明确规定他们是杀人犯。 在现代,来自各教派和背景的许多杰出穆斯林学者,如逊尼派的优素福·卡拉达维(Yūsuf al-Qaraḍāwī)和阿卜杜拉·古马里(ʿAbdallāh al-Ghumārī,卒于1993年),以及已故什叶派学者穆罕默德·侯赛因·法德拉拉(Muḥammad Ḥusayn Faḍlāllāh,卒于2010年),都宣布荣誉谋杀在伊斯兰教中是绝对不可接受的;加拿大伊玛目团体、英国穆斯林协会以及著名的美国伊玛目扎伊德·沙基尔(Zaid Shakir)也持相同立场。

我们可以继续重复那种认为伊斯兰教允许荣誉谋杀的陈词滥调。 或者,我们可以指出先知 ﷺ 的教导和伊斯兰教法以毫不含糊的措辞谴责了这种行为。 针对女性的暴力以及法律体系未能对其进行惩罚,是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等穆斯林国家面临的严重问题。 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教法应该被用作反对这种暴力的论据,而不是被视为其所谓的根源。 仅在印度,印度教徒中发生的嫁妆谋杀案数量就远超全球荣誉谋杀案的总和;而在联合国女性谋杀率排名中,排名最差的国家是绝大多数人口信奉天主教、且并不适用伊斯兰教法的萨尔瓦多。 这些现实,加上穆斯林国家中纵容荣誉谋杀的法律实际上是从欧洲进口的这一事实,应该提醒我们一个被社会刻意忽视的问题:针对女性的暴力是全人类的问题,它与西方国家的过去和现在有着同样的关联。

————————————

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在伊斯兰教法传统对荣誉谋杀的整体排斥中,有一个明显的例外。 奥斯曼帝国的法律基于对先知 ﷺ 相关裁决的离奇曲解,为这种行为创造了空间。 在一段圣训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解释说,只有在有四名证人证明通奸的情况下,杀害通奸的配偶才可能是合法的,因为这是通常判定某人通奸罪所要求的证据。 一些奥斯曼帝国的法学家并没有将此理解为一个极其苛刻且几乎不可能实现的条件(因为必须有四名正直的男性证人亲眼目睹了实际的性交过程),而是利用这一点为“荣誉谋杀”留下了宽松的空间。 然而,即便如此,也是有限制的。 奥斯曼法律仅免除那些杀害妻子或女儿的男性的罪责,且仅适用于男子为了阻止正在进行的通奸行为而杀害男性情夫的情况。 这实际上违背了萨阿德·本·乌巴达(Saʿd b. ʿUbāda)所解释的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命令。 萨阿德·本·乌巴达起初因自尊和荣誉感而反对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裁决,但他后来表示,如果他发现一个男人和他的妻子在一起,他“甚至不会动他,直到我找来四名证人。 凭安拉起誓,在那个人完事之前,我是不会把他们找来的。” 奥斯曼帝国在“荣誉谋杀”问题上不同寻常的宽容态度,解释了为何该帝国在1858年采纳了法国允许此类行为的法律。

• 鲁道夫·彼得斯(Rudolph Peters),《古典伊斯兰法律中的犯罪与惩罚》(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4页。

• 研究发现,在上埃及,科普特家庭与穆斯林家庭犯下“荣誉谋杀”的可能性相当;雷杰普·多安(Recep Dogan),《“荣誉谋杀”是“穆斯林现象”吗? 文本解读与文化表征》,载于《穆斯林少数群体事务杂志》第31卷,第3期(2011年):423-440页。

• 苏海尔·阿克巴·瓦赖奇(Sohail Akbar Warraich),《巴基斯坦的“荣誉谋杀”与法律》,载于《“荣誉”:针对女性的犯罪、范式与暴力》,林恩·韦尔奇曼(Lynn Welchmann)与萨拉·侯赛因(Sara Hossain)编(伦敦:Zed Books出版社,2005年),84-97页。

• 主要的圣训是艾布·胡莱拉(Abū Hurayra)传述的那些,其中萨阿德·本·乌巴达(Saʿd b. ʿUbāda)问先知穆罕默德 ﷺ : “如果您认为我发现一个男人和我的妻子在一起,该怎么办? 我应该等到找来四名证人吗? ( a-ra’ayta in wajadtu maʿa imra’atī rajulan a-umhiluhu ḥattā ātiya bi-arbaʿat shuhadā ’ )(意为:如果您认为我发现一个男人和我的妻子在一起,我应该等到找来四名证人吗?)” 先知穆罕默德 ﷺ 回答说:“是的。” 参见《穆斯林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Muslim):诅咒章(kitāb al-liʿān);《艾布·达伍德圣训集》(Sunan Abī Dāwūd):血金章(kitāb al-diyāt),关于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时是否应杀害对方的章节(bāb man wajada maʿa ahlihi rajulan a-yaqtuluhu)。 另参见马利克的《穆宛塔圣训集》(Mālik’s Muwaṭṭā ’):审判章(kitāb al-aqḍiya),关于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的章节(bāb man wajada maʿa imra’atihi rajulan);《艾哈迈德·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Aḥmad Ibn Ḥanbal)(Maymaniyya版),1:238-39。

• 穆罕默德·本·阿里·肖卡尼(Muḥammad b.ʿAlī al-Shawkānī),《目的之达成》(Nayl al-Awṭār),伊兹丁·哈塔卜(ʿIzz al-Dīn Khaṭṭāb)编,共8卷 (贝鲁特:阿拉伯遗产复兴出版社,2001年),7:24。

• 阿布·苏莱曼·哈姆德·哈塔比(Abū Sulaymā Ḥamd al-Khaṭṭābī),《圣训路标》(Maʿālim al-sunan),第3版,共4卷 (贝鲁特:科学图书馆,1981年),4:19;苏尤蒂(al-Suyūṭī),《类比与准则》(al-Ashbāh wa’l- naẓā’ir),穆罕默德·穆塔西姆·巴格达迪(Muḥammad al-Muʿtaṣim al-Baghdādī)编(贝鲁特:阿拉伯图书出版社,1414/1993年),746页。

• 阿卜杜拉·古马里(ʿAbdallāh al-Ghumārī),《汇编》(al-Ḥāwī),易卜拉欣·艾哈迈德·希哈塔(Ibrāhīm Aḥmad Shiḥāta)编(开罗:爱资哈尔图书馆,2007年),12页。

• 《伊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Ibn Ḥanbal),1:238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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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islam-is-not-the-cause-of-honor-killings-its-part-of-the-solution
原文标题:Islam is not the Cause of Honor Killings. It’s Part of the Solution.
作者:Dr. Jonathan Brown
作者简介:乔纳森·布朗博士:乔纳森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系教授兼系主任。他担任《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主编,并著有多部书籍,其中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穆罕默德 ﷺ 遗产的挑战与抉择》。

副标题:关于荣誉杀人的常见误解:伊斯兰如何保护生命、尊严与女性安全
摘要:本文回应一种常见指控:把所谓“荣誉杀人”归咎于伊斯兰。作者说明,这类暴力行为来自文化、权力和社会结构问题,而伊斯兰的法律与伦理原则恰恰强调生命神圣、女性尊严、正义程序和反对私刑。



图:伊斯兰教并非“荣誉谋杀”的根源。 它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论文

这段关于“荣誉谋杀”的历史,你可能从未读过或听说过。 1947年,在英国殖民地尼日利亚,英国法官不得不推翻他们认为落后的当地伊斯兰教法庭裁决。 一名男子因谋杀罪被判处死刑,但英国高等法院指出,这属于“激情犯罪”。 该男子杀害了他妻子的情人。 伊斯兰教法庭并未被这一借口打动,但英国法院却裁定该杀人犯罪不至死。 是的,你没看错。 一个适用伊斯兰教法的法庭,并没有采信长期以来作为“荣誉谋杀”辩护理由的“激情犯罪”论点。 反倒是英国法院采信了。

“荣誉谋杀”始终是新闻头条的常客。 仇视伊斯兰教的“号角基金会”(Clarion Fund)甚至发布了一部名为《荣誉日记》(Honor Diaries)的纪录片,反复指责伊斯兰教支持“荣誉谋杀”,并声称这种暴力行为在穆斯林社会中根深蒂固。

但事实是,伊斯兰教既没有引发也没有鼓励“荣誉谋杀”。 尽管坊间舆论喧嚣,“荣誉谋杀”甚至不是穆斯林特有的问题。 其最集中、最严重的发生地根本不涉及穆斯林。 这种对伊斯兰教义及针对女性暴力现实的无知,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首先,将“荣誉犯罪”归咎于伊斯兰教,是对穆斯林不必要的敌视。 这助长了许多穆斯林国家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叙事,即认为人权是西方化和文化帝国主义的代名词。 其次,对伊斯兰教的煽动性炒作掩盖了一个许多男性不愿承认的现实:针对女性的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根源远比单一宗教的教义或单一文化的特征要深远得多。 这个问题需要从这个层面去解决。 最后,过度纠结于所谓伊斯兰教对“荣誉犯罪”的容忍,使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都忽视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教导和伊斯兰教法对这些罪行的谴责。

针对女性的暴力悲剧,仅仅因为她们是女性,这种现象太过普遍且存在已久,绝非任何单一宗教甚至单一文化的产物。 尽管在不同地区表现形式各异、频率不一,但它困扰着所有社会。 父权制社会(即所有社会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父权制)有时会将部分此类暴力“合理化”,称其为“激情犯罪”引发的愤怒后果。 其他形式的针对女性暴力,如“荣誉谋杀”,可能涉及预谋,甚至涉及多人的协同,包括受害者的女性亲属。 在那些深受针对女性暴力之苦的地区,法律体系往往对实施暴力的男性给予官方或非官方的宽容。

“荣誉犯罪”只是“杀害女性”(femicide)这一更大现象的一部分,即因与性别相关的某种原因而谋杀女性。 遭受此类暴力的妇女和女孩之所以被攻击,是因为她们被认为违背了社会对女性行为的某种深刻期望。 在地中海地区,尤其是中东和北非,以及南亚,这些行为被视为对女性本人或其家庭“荣誉”的冒犯。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UNFPA)保守估计,全球每年至少有5000名女性成为“荣誉谋杀”的受害者。 在印度和巴基斯坦,这通常表现为女儿或姐妹因未经父母同意爱上某人而被杀害,这种情况在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群体中同样存在。 “杀害女性”在其他地方还有其他形式。 一份2012年的联合国报告详细说明了在南部非洲、南亚和东南亚的部分地区,每年有数百名女性因被指控为巫术而遭杀害。 凶手往往能以惊人的频率获得轻判。

尽管媒体给予了关注,“荣誉谋杀”并非“杀害女性”中最普遍的类型。 无论是在穆斯林国家还是其他地方,“荣誉谋杀”的数量与最严重的针对女性暴力形式——即印度印度教群体中的“嫁妆谋杀”相比,都显得微不足道。 “嫁妆谋杀”是指丈夫或其家人因妻子未能提供足够的嫁妆、停止支付嫁妆,或仅仅是因为妻子未能达到其作为妻子的期望,而将其杀害(通常通过焚烧),这种案件数量惊人。 一份2012年的联合国报告指出,2009年印度发生了8383起已知的嫁妆谋杀案,而1990年这一数字为4836起。 尽管印度政府几十年前就已宣布给付嫁妆为非法,并将嫁妆谋杀定为刑事犯罪,但给付嫁妆仍是一种重要的习俗,且妻子离奇死亡的案件很少得到调查。 警方往往将这些死亡事件草草归结为厨房事故。

仇视伊斯兰教的组织指出,伊斯兰教和穆斯林国家的法律为“荣誉谋杀”开脱或对其轻判。 关于后一点,他们说对了。 此类法律确实是个问题,而且在中东似乎有蔓延之势。 在埃及法律中,一名男子若在“捉奸在床”(in flagrante delicto)时杀害其妻子和/或其情人,仅会被判处监禁,而非死刑。 摩洛哥、科威特、黎巴嫩、叙利亚、也门、阿曼、阿联酋和约旦的法律,对于男子在上述情况下杀害任何女性亲属(及其情人)的行为,都规定了大幅减刑(尽管阿联酋和2001年修订后的约旦法律,也允许女性在发现丈夫与他人同床时以此为由进行辩护)。

但这些法律在伊斯兰教法或伊斯兰教义中均无任何依据。 事实上,它们最初是从西方引进的。 当今中东的刑法是由1858年的《奥斯曼刑法典》塑造的,该法典是衰落中的奥斯曼帝国为模仿其欧洲竞争对手而颁布的。 该法典不过是1832年《法国刑法典》的翻译版,逐字照搬了其对“荣誉犯罪”的宽松惩罚。 这一点在黎巴嫩、叙利亚、约旦以及摩洛哥(从未属于奥斯曼帝国)的法律中至今仍显而易见,读起来就像是直接从法语翻译过来的。 法国和奥斯曼的法律典籍也成为了埃及法律的主要灵感来源。

在巴基斯坦,另一个因荣誉谋杀而频频见诸报端的国家,我们发现了与英国法律相关的类似案例。 尽管巴基斯坦的法律体系受到伊斯兰教法的影响,但其刑法基础仍然源自1860年英国为统治殖民地印度而引入的法典。 该法律对因“严重且突发的挑衅”而杀害妻子的丈夫给予了宽大处理。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巴基斯坦在1990年修订了这项法律,初衷是为了使该国的法律更符合伊斯兰教法。 特别是巴基斯坦联邦伊斯兰教法法院曾宣称:“根据伊斯兰教义,挑衅无论多么严重和突发,都不会减轻谋杀罪的严重性” [原文如此]。 令人遗憾的是,巴基斯坦法院有时仍会对犯下荣誉谋杀的男性判处减刑。 但做出此类判决的法官再次引用了凶手所遭受的“严重且突发的挑衅”作为辩护理由——这正是英国法律的原话。

伊斯兰教法对荣誉谋杀有着明确的立场,直接依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裁决:杀害妻子和/或其情人的丈夫,与其他任何案件一样构成杀人罪,即使丈夫当场抓获两人也不例外。 这一立场的依据来自圣训(hadiths),即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言行录。 当先知 ﷺ 被问及如果丈夫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会发生什么时,他回应说,丈夫不能杀害那个人,而且除非丈夫能带来四名亲眼目睹该行为的证人,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受到惩罚。 《古兰经》为怀疑配偶不忠或抓获配偶出轨但没有证人的丈夫或妻子制定了实际程序:夫妻双方需出现在法官面前,指控方需向造物主发誓五次,证明其指控属实。 如果被指控的配偶随后向造物主发誓五次证明自己清白,则双方均不受到惩罚,但夫妻关系解除(《古兰经》24:6-7)。

穆斯林学者们一直非常清楚针对女性的暴力所带来的危险。 著名的十九世纪也门学者阿尔-肖卡尼(al-Shawkānī,卒于公元1834年)写道,男性因所谓的荣誉受损而对女性实施暴力,是导致杀害女性的男性必须被处决的原因之一。 他总结道:“毫无疑问,在此事上的松懈是导致女性生命被摧毁的最大诱因之一,特别是在贝都因地区,这些地区以心肠刚硬以及源自前伊斯兰时代的强烈荣誉感和羞耻感为特征。”

荣誉谋杀与伊斯兰教法格格不入,这一点非常明确,以至于几个世纪以来,穆斯林法学家在这一问题上达成了实质性共识。事实上,当面对一份关于早期哈里发欧麦尔曾裁定杀害通奸妻子的丈夫不会受到惩罚的报告时,穆斯林学者只能得出结论:他一定是指他们在后世不会受到造物主的惩罚。 在今世,伊斯兰教法明确规定他们是杀人犯。 在现代,来自各教派和背景的许多杰出穆斯林学者,如逊尼派的优素福·卡拉达维(Yūsuf al-Qaraḍāwī)和阿卜杜拉·古马里(ʿAbdallāh al-Ghumārī,卒于1993年),以及已故什叶派学者穆罕默德·侯赛因·法德拉拉(Muḥammad Ḥusayn Faḍlāllāh,卒于2010年),都宣布荣誉谋杀在伊斯兰教中是绝对不可接受的;加拿大伊玛目团体、英国穆斯林协会以及著名的美国伊玛目扎伊德·沙基尔(Zaid Shakir)也持相同立场。

我们可以继续重复那种认为伊斯兰教允许荣誉谋杀的陈词滥调。 或者,我们可以指出先知 ﷺ 的教导和伊斯兰教法以毫不含糊的措辞谴责了这种行为。 针对女性的暴力以及法律体系未能对其进行惩罚,是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等穆斯林国家面临的严重问题。 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教法应该被用作反对这种暴力的论据,而不是被视为其所谓的根源。 仅在印度,印度教徒中发生的嫁妆谋杀案数量就远超全球荣誉谋杀案的总和;而在联合国女性谋杀率排名中,排名最差的国家是绝大多数人口信奉天主教、且并不适用伊斯兰教法的萨尔瓦多。 这些现实,加上穆斯林国家中纵容荣誉谋杀的法律实际上是从欧洲进口的这一事实,应该提醒我们一个被社会刻意忽视的问题:针对女性的暴力是全人类的问题,它与西方国家的过去和现在有着同样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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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在伊斯兰教法传统对荣誉谋杀的整体排斥中,有一个明显的例外。 奥斯曼帝国的法律基于对先知 ﷺ 相关裁决的离奇曲解,为这种行为创造了空间。 在一段圣训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解释说,只有在有四名证人证明通奸的情况下,杀害通奸的配偶才可能是合法的,因为这是通常判定某人通奸罪所要求的证据。 一些奥斯曼帝国的法学家并没有将此理解为一个极其苛刻且几乎不可能实现的条件(因为必须有四名正直的男性证人亲眼目睹了实际的性交过程),而是利用这一点为“荣誉谋杀”留下了宽松的空间。 然而,即便如此,也是有限制的。 奥斯曼法律仅免除那些杀害妻子或女儿的男性的罪责,且仅适用于男子为了阻止正在进行的通奸行为而杀害男性情夫的情况。 这实际上违背了萨阿德·本·乌巴达(Saʿd b. ʿUbāda)所解释的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命令。 萨阿德·本·乌巴达起初因自尊和荣誉感而反对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裁决,但他后来表示,如果他发现一个男人和他的妻子在一起,他“甚至不会动他,直到我找来四名证人。 凭安拉起誓,在那个人完事之前,我是不会把他们找来的。” 奥斯曼帝国在“荣誉谋杀”问题上不同寻常的宽容态度,解释了为何该帝国在1858年采纳了法国允许此类行为的法律。

• 鲁道夫·彼得斯(Rudolph Peters),《古典伊斯兰法律中的犯罪与惩罚》(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4页。

• 研究发现,在上埃及,科普特家庭与穆斯林家庭犯下“荣誉谋杀”的可能性相当;雷杰普·多安(Recep Dogan),《“荣誉谋杀”是“穆斯林现象”吗? 文本解读与文化表征》,载于《穆斯林少数群体事务杂志》第31卷,第3期(2011年):423-440页。

• 苏海尔·阿克巴·瓦赖奇(Sohail Akbar Warraich),《巴基斯坦的“荣誉谋杀”与法律》,载于《“荣誉”:针对女性的犯罪、范式与暴力》,林恩·韦尔奇曼(Lynn Welchmann)与萨拉·侯赛因(Sara Hossain)编(伦敦:Zed Books出版社,2005年),84-97页。

• 主要的圣训是艾布·胡莱拉(Abū Hurayra)传述的那些,其中萨阿德·本·乌巴达(Saʿd b. ʿUbāda)问先知穆罕默德 ﷺ : “如果您认为我发现一个男人和我的妻子在一起,该怎么办? 我应该等到找来四名证人吗? ( a-ra’ayta in wajadtu maʿa imra’atī rajulan a-umhiluhu ḥattā ātiya bi-arbaʿat shuhadā ’ )(意为:如果您认为我发现一个男人和我的妻子在一起,我应该等到找来四名证人吗?)” 先知穆罕默德 ﷺ 回答说:“是的。” 参见《穆斯林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Muslim):诅咒章(kitāb al-liʿān);《艾布·达伍德圣训集》(Sunan Abī Dāwūd):血金章(kitāb al-diyāt),关于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时是否应杀害对方的章节(bāb man wajada maʿa ahlihi rajulan a-yaqtuluhu)。 另参见马利克的《穆宛塔圣训集》(Mālik’s Muwaṭṭā ’):审判章(kitāb al-aqḍiya),关于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的章节(bāb man wajada maʿa imra’atihi rajulan);《艾哈迈德·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Aḥmad Ibn Ḥanbal)(Maymaniyya版),1:238-39。

• 穆罕默德·本·阿里·肖卡尼(Muḥammad b.ʿAlī al-Shawkānī),《目的之达成》(Nayl al-Awṭār),伊兹丁·哈塔卜(ʿIzz al-Dīn Khaṭṭāb)编,共8卷 (贝鲁特:阿拉伯遗产复兴出版社,2001年),7:24。

• 阿布·苏莱曼·哈姆德·哈塔比(Abū Sulaymā Ḥamd al-Khaṭṭābī),《圣训路标》(Maʿālim al-sunan),第3版,共4卷 (贝鲁特:科学图书馆,1981年),4:19;苏尤蒂(al-Suyūṭī),《类比与准则》(al-Ashbāh wa’l- naẓā’ir),穆罕默德·穆塔西姆·巴格达迪(Muḥammad al-Muʿtaṣim al-Baghdādī)编(贝鲁特:阿拉伯图书出版社,1414/1993年),746页。

• 阿卜杜拉·古马里(ʿAbdallāh al-Ghumārī),《汇编》(al-Ḥāwī),易卜拉欣·艾哈迈德·希哈塔(Ibrāhīm Aḥmad Shiḥāta)编(开罗:爱资哈尔图书馆,2007年),12页。

• 《伊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Ibn Ḥanbal),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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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数据显示:穆斯林社区必须正视家庭暴力与荣誉谋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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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islam-ve-kadina-yonelik-siddet-musluman-toplulugundaki-aile-ici-siddet-ve-namus-cinayetlerine-elestirel-bir-bakis
原文标题:İslam Ve Kadına Yönelik Şiddet: Müslüman Topluluğundaki Aile İçi Şiddet ve Namus Cinayetlerine Eleştirel Bir Bakış
作者:Dr. Tesneem Alkiek、Dr. Omar Suleiman、Dr. Jonathan Brown
作者简介:Tesneem Alkiek 博士:Tesneem 在密歇根大学获得了早期基督教和伊斯兰研究的本科学位。随后,她在乔治城大学完成了伊斯兰研究博士学位,专注于伊斯兰法。Tesneem 目前担任拓展学习主任,她与团队合作,为社区创建课程和其他资源,以参与 Yaqeen 的研究。她同时也是罗格斯大学卡姆登分校哲学与宗教系的讲师。Omar Suleiman 博士:Omar Suleiman 伊玛目是 Yaqeen 伊斯兰研究所的创始人和主席,也是南卫理公会大学(SMU)研究生文科课程的伊斯兰研究兼职教授。Jonathan Brown 博士:Jonathan 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教授兼系主任。他是《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的主编,并著有多部书籍,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遗产的挑战与选择》。

副标题:穆斯林社区家庭暴力与荣誉谋杀问题指南:伊斯兰如何保护女性尊严
摘要:本文聚焦穆斯林社区中的家庭暴力与荣誉谋杀问题,指出伊斯兰教并不是荣誉谋杀的根源,反而应成为解决不公、保护女性尊严的重要力量。作者也提醒,不能把“荣誉谋杀”当成攻击穆斯林群体或合理化歧视政策的工具。



图:伊斯兰教与针对女性的暴力:对穆斯林社区家庭暴力和荣誉谋杀的批判性视角

本研究在“第12届 针对女性犯罪会议”上发表。

目录:

1. 前言:达莉亚·莫加赫德(Dalia Mogahed)

2. 关于家庭暴力的伊斯兰视角:塔斯尼姆·阿尔基克(Tesneem Alkiek)

3. 第12届 针对女性犯罪会议上的报告:奥马尔·苏莱曼(Omar Suleiman)

• 伊斯兰教并非荣誉谋杀问题的根源,恰恰相反,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乔纳森·布朗(Jonathan Brown)

前言:达莉亚·莫加赫德(Dalia Mogahed)

在2001年11月17日的广播讲话中,时任第一夫人芭芭拉·布什试图通过将反恐战争描述为“为女性权利和尊严而战”,来为阿富汗战争争取支持。

唐纳德·特朗普总统限制6个穆斯林占多数国家公民入境美国的政府令中,包含了一项要求记录美国境内所谓“荣誉谋杀”的条款。 批评该法令的人权倡导者认为,“荣誉谋杀”这一概念是一种阴险且隐晦的攻击,它暗示穆斯林天生倾向于对女性施暴,而非从普遍意义上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因此该概念被用作所谓“穆斯林禁令”的辩护理由。

从表面上看,这两个例子似乎都是为了保护穆斯林女性免受其自身文化伤害的善意举措,但实际上,这些例子与那些最终伤害了许多相关女性的政策和行动息息相关。 此外,关于这一议题的所有论调都缺乏原创性和创新性。

诋毁穆斯林文化,特别是将穆斯林描绘成倾向于厌女症和针对女性暴力的人,是西方列强几个世纪以来一直采用的策略,旨在为针对穆斯林的暴行,甚至是国家针对穆斯林女性发动的战争式暴行进行辩护。 例如,英法两国长期以来一直利用“女性解放”作为借口,为暴力殖民和经济剥削北非及中东地区进行辩护。 为了给针对穆斯林男女的暴力和歧视行为正名,在西方舆论中反复炒作穆斯林针对女性的暴力言论,不幸的是,这已成为政治意识形态轻易欺骗公众的便捷工具。 最近的民意调查显示,公众对穆斯林的负面看法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对待女性的方式上。

只在穆斯林施暴时才批评针对女性的暴力,是将这种暴力归因于文化基础,而不是将其视为一个普遍的人类问题。 这种态度表现得非常明显:当穆斯林实施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时,被称为“荣誉谋杀”,而西方民主国家主流文化中发生的类似针对女性的袭击,则被称为“家庭暴力”。

考虑到美国境内因家庭暴力被杀害的女性人数,与所谓的“荣誉谋杀”数量相比,这种不一致性就更加显而易见了。 联合国估计,全球每年发生约5000起所谓的“荣誉谋杀”。 这些罪行并不局限于穆斯林社区,在不同的文化和宗教群体中也同样存在。 根据司法部的统计数据,这与2007年美国有超过1600名女性被其伴侣杀害的数据相比,显得微不足道。 尽管这些数字包含了由亲属或因控制欲而采取行动的伴侣所实施的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但这类事件极少被归入同一类别进行研究。 综上所述,当对比这些事件时,很明显针对女性的暴力问题绝非穆斯林特有的问题。

为了对抗伊斯兰恐惧症以及被非法利用来服务于帝国主义的女权主义的深远影响,我们现在正在穆斯林社区内探讨针对女性的暴力这一极其重要的问题。

在美国,我担任研究主管的社会政策与理解研究所(The Institute for Social Policy and Understanding)对穆斯林、犹太人、天主教徒、新教徒以及无宗教信仰的美国人进行了一项调查。 我们发现,穆斯林、两个基督教群体(天主教徒和新教徒)、无宗教信仰者以及普通大众,在报告各自社区内家庭暴力事件的可能性上是相等的。 尽管跨宗教社区中近一半的事件仍未被报告,但这些群体向执法部门报告袭击事件的可能性也是一样的。

穆斯林之所以引人注目,并非因为家庭暴力频繁发生,而是因为受害者倾向于向社区和宗教领袖寻求支持,大多数穆斯林受害者表示,受害者会将事件报告给宗教或社区领袖。 由此可见,穆斯林受害者相信她们的行为在信仰传统中是可以被理解的,因此希望得到伊玛目的支持。

这些数据为未来的方法提供了建议。 首先,那些致力于终结针对女性暴力的人,必须将此问题视为一个普遍的人类问题。 不应将其仅仅视为某个特定社区特有的问题。 其次,当这个问题在穆斯林社区出现时,宗教领袖可以甚至应该成为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我们需要支持像“和平家庭项目”(The Peaceful Families Project)这样的组织,他们致力于培训伊玛目,教导他们如何有效处理社区内的家庭暴力问题。 最后,当知识分子和政客为了证明那些最终伤害了他们假装关心的女性的“反穆斯林政策”是正当的,而滥用或歪曲针对女性的暴力问题时,解决这一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困难。

关于家庭暴力的伊斯兰理解:塔斯尼姆·阿尔基克(Tesneem AlKiek)

三分之一的女性一生中曾遭受过伴侣的虐待。 这一惊人的统计数据适用于所有种族、宗教和民族。 那么,宗教在允许或禁止家庭暴力方面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 举例来说,施暴者利用对宗教文本的错误解读来获利,并滥用圣典来为他们对他人在身心上造成的伤害进行辩护。 另一方面,宗教社区和宗教领袖可以满足对基础资源的需求,以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危害性和非法性的认识,并为受害者提供支持。

朝着这个方向迈出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是回归圣典本身,以证明那些声称此类行为是被允许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对伊斯兰学术领域中关于婚姻关系中虐待行为的简单研究表明,家庭暴力被明确拒绝,而关于《古兰经》经文允许暴力的错误解读已被摒弃。 当代学者明确指出,一个人在情感或身体上伤害其配偶是绝对非法的(Haram)。 本文将概述这些观点和解释,旨在确定伊斯兰教中家庭暴力的非法性。

伊斯兰法概览

在深入探讨伊斯兰教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细节之前,先回顾一下并理解在穆斯林社区中建立法律和法规的总体框架是非常重要的。 在没有民族国家和现代国家概念的前现代时期,社会既通过伊斯兰法律进行管理,也通过社会自治进行管理。 尽管统治者和王国在伊斯兰历史的早期阶段就已经出现,但社区主要还是自行处理事务,统治者对法律如何直接实施的影响微乎其微。 因此,城市街区或任何村庄里的每一个社区,都服从于一位法学学者,该学者根据其法学方法论最终决定社区的规则。

下一个问题是:那么这些学者是如何推导法律并做出裁决的呢? 伊斯兰法律有两个主要来源:古兰经,即安拉启示的圣书;以及安拉的使者,先知穆罕默德 ﷺ。 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行(Sunnah)。 《古兰经》中大约有五百条左右的律法经文。 这些律法经文指导学者们确定安拉对于人类信仰和行为的意图。 除了《古兰经》,我们还有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榜样,人们相信他最深刻地理解了安拉在《古兰经》中显现的意志,并在他自己的日常生活中据此行事。 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榜样。 然而,尽管有这两个坚实的来源,这两部文本的语言在某些地方变得模糊,因此这两个来源在某些方面变得可以解读。 结果,研究人员不得不开发各种诠释学(关于解释的方法)方法来理解隐喻或同义表达。

学者们利用这种推理和文本语境化的方法确定了法律规则。 与旨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控制和纪律的现代法律目标不同,伊斯兰法律的目的是促进每个人在生活及其与他人互动中的安宁。 因此,在穆斯林社区中建立的基本动力是,学者们制定了鼓励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做正确之事的准则。 而国家则有权惩罚那些越过这些界限的人。

宗教资源

为了理解《古兰经》,学者们开发了两种基本的注释模型。 第一种形式包括从文本上解释《古兰经》,换句话说,就是用《古兰经》中的经文来解释其他经文。 第二种方法包括根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行来解释《古兰经》, 他被阿伊莎(愿安拉喜悦她)描述为“行走的古兰经”。 现在,利用这两种诠释学方法,我们可以查阅我们的引用资源,以了解伊斯兰教如何一贯谴责家庭暴力。

在《古兰经》中,处理夫妻之间理想关系的经文中,最重要的一条是:“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慕,互相怜悯。” “对于能思维的民众,此中确有许多迹象。” (《古兰经》罗马章 30:21)。 安拉在另一条经文中命令男人们“当与她们和睦相处”(《古兰经》妇女章 4:19),而在另一条经文中,他告诫男人们要敬畏安拉,不要考虑伤害妻子或侵犯她们的权利(《古兰经》黄牛章 2:231)。 甚至还有经文将夫妻定义为彼此的衣裳(《古兰经》黄牛章 2:187),并提醒信道的男女互为保护者(《古兰经》忏悔章 9:71),表达了婚姻的互补性。 这些经文为夫妻之间的爱、怜悯和结合设定了标准和模式。

至于每一位信士都应效仿的先知模式,据阿伊莎(愿安拉喜悦她)圣母传述: “安拉的使者 ﷺ 从未打过奴隶或妇女,也从未用手打过任何东西。” (同上) 还有传述称,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曾说: “高尚的人会以高尚和尊重的方式对待妇女,只有卑劣的人才会虐待妇女。” 在另一段圣训或不同的传述中,描述了先知 ﷺ 的一位同伴的情况。 一位同伴问先知 ﷺ:“您对我们的妻子有什么建议?” 先知 ﷺ 回答道:“你们吃什么,就给她们吃什么;你们穿什么,就给她们穿什么。” “不要打她们,也不要辱骂她们。”先知 ﷺ 在一段圣训中还说:“你们中有人能像打奴隶一样打妻子,然后晚上又和她同床共枕吗?” 以此强调伤害妻子的人的行为是多么荒谬。

还有许多其他传述显示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对家庭暴力的厌恶。 一段圣训中提到了这样一件事:一个名叫瓦利德·本·乌格巴(Velid Bin Ukbe)的男人的妻子向先知 ﷺ 投诉她的丈夫说:“安拉的使者啊!瓦利德打了我。” (同上) (同上) 先知 ﷺ 回答那个女人说:“告诉他:先知已将我置于他的庇护之下。” 没过多久,那个女人又来到先知 ﷺ 面前说:“他除了继续打我,什么也没做。” 随后,先知 ﷺ 撕下他衣服的一角 [作为将该女子置于其庇护之下的标志],并说:“告诉他:毫无疑问,安拉的使者已将我置于他的庇护之下。” 没过多久,那个女人又来了,说:“他除了继续打我,什么也没做。” 于是,先知 ﷺ 举起双手祈祷道:“主啊!” “我将瓦利德交托给你,因为他两次违抗我。”

在另一个例子中,先知 ﷺ 支持了他的邻居哈比芭·宾特·萨赫勒(Habibe Binti Sehl),她遭受了丈夫萨比特·本·盖伊斯(Sabit Bin Kays)的家庭暴力,先知帮助她与虐待她的丈夫离婚。 当萨比特打了哈比芭后,哈比芭来到先知 ﷺ 的门口,在向他讲述了情况后说:“萨比特和我不能再维持婚姻了。” 先知 ﷺ 召见了萨比特·本·盖伊斯,在哈比芭同意的情况下,将全部聘礼退还给了盖伊斯,并裁定两人离婚,确保哈比芭能安全地回到父母家中。 除了这些行为,先知穆罕默德 ﷺ 还采取了预防措施,以确保妇女不会嫁给伤害妻子的男人。 (同上) 在另一段传述中,讲述了先知 ﷺ 与法蒂玛·宾特·盖伊斯(Fatımâ Binti Kays)会面,询问她是否准备好结婚。 她收到了穆阿维叶(Muaviye)、阿布·贾姆(Ebû Cahm)和乌萨马·本·扎伊德(Üsâme Bin Zeyd)的求婚。 为了帮助她做出正确的决定,先知 ﷺ 对她说:“穆阿维叶是一个没有钱的穷人(他无法完全满足你的需求)。” “阿布·贾姆则有打女人的习惯。[因此] 我建议你嫁给乌萨马。”

“存在争议的”经文

尽管先知 ﷺ 的品格中对针对妇女的攻击性行为充满厌恶,但仍有人试图根据《古兰经》中某条经文(妇女章 4:34)的一种解释,来判定家庭暴力是可以实施的。 总之,由于对这节经文的误读,引发了关于伊斯兰教中丈夫虐待妻子问题的争议。 根据这节经文,如果丈夫担心妻子表现出顽固或挑衅行为,他应遵循一个三阶段的流程来解决问题。 第一阶段,他应当劝诫她,并纠正她的错误。 如果这种态度不能改善情况,那么丈夫必须在床上“冷落”她,以表达对她行为的不满。 如果这也不奏效,作为最后手段,经文中的“darabe”(击打)一词被解释为一种象征性的身体管教行为(即击打)。 这一多阶段流程很可能是为了防止最初的愤怒升级,通过确保丈夫完全冷静下来,避免他因冲动而伤害妻子。

许多第一次阅读这节经文的读者,往往会因为表面上似乎允许丈夫殴打妻子而感到失望。 因此,学者们试图劝阻普通人不要尝试从《古兰经》中自行寻找法律答案。 因为理解这节经文需要专业的解读以及对上下文背景的把握。 事实上,大多数伊斯兰教派都一致认为,只有在结合其他《古兰经》经文、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训,以及精通学问的杰出学者的解释和法律实践的情况下,才能正确理解《古兰经》的经文。 各教派的学者不仅确定了这节经文的理解方式,还明确了如果丈夫以任何方式(例如身体或精神上)虐待妻子,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事实上,大多数学者都认同先知穆罕默德 ﷺ 对家庭暴力的厌恶,并采取了预防措施来限制《古兰经》妇女章(Nisa)第34节中“darabe”一词或身体管教的字面含义。 (接上句) 根据早期麦加学派著名法学家阿塔·伊本·阿比·拉巴赫(Atâ İbn-i Ebî Rabah,卒于公元732年)的观点,darabe一词并不单纯意味着殴打。 (接上句) 相反,这是一种反映一个人愤怒的象征性动作。 他明确表示:“丈夫不会打他的妻子。” “他只是简单地表达了他对妻子的愤怒。”早期伊朗著名学者、布哈里和穆斯林(这两位是收集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圣训最著名的圣训学家)的老师达里米(Dârimî,卒于公元869年),在“禁止殴打妇女”的标题下,专门设立了一个章节,收录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圣训。 (接上句) 甚至有些学者走得更远,质疑那些被认为允许丈夫殴打妻子的传述的真实性。 被公认为圣训学权威的伊本·哈杰尔(Ibn-i Hacer)主张,尽管经文有字面含义,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实践足以证明,丈夫殴打妻子是一种应受谴责的行为。 甚至在十九世纪,叙利亚法学家伊本·阿比丁(Ibn-i Abidin)也解释说,任何在妻子身上留下痕迹的殴打,都可能导致丈夫受到身体惩罚。

当代学者

二十世纪初,学者们继续主张对家庭暴力采取更严厉的立场。 例如,摩洛哥法学家迈赫迪·瓦扎尼(Mehdi Wazzânî,卒于1923年)在他的法学著作中,除了阐述丈夫的界限和反应外,在定义对妇女造成伤害的多种形式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 (接上句) 除了关注身体虐待外,瓦扎尼还考虑了丈夫可能对妻子造成的宗教和性伤害,并允许法官在妇女提出申诉时介入夫妻关系。 如果她身上有殴打留下的痕迹,或者能提供两名证人,丈夫将被判虐待妻子罪,并根据虐待的严重程度受到警告或监禁处罚。 同时,妇女也被赋予了离婚并获得全部聘金的权利。 有趣的是,瓦扎尼驳回了伊本·哈里斯(Ibn Haris)的观点,因为后者认为女性证人的价值较低,这与大多数学者的意见相左,属于偏激观点。 相反,他支持桑胡里(Sanhuri,卒于公元1606年)的观点,即即使妻子顽固到不被严重殴打就不改变行为,殴打她也是不被允许的。 (接上句) 瓦扎尼的法律贡献值得关注,因为他试图在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传统内进行工作。

同样,近代学者伊拉克的阿卜杜勒-卡里姆·扎伊丹(Abdulkerim Zeydan,卒于公元2014年)主张,一个人伤害妻子是绝对被禁止(哈拉姆)的。 (接上句) 因为丈夫伤害妻子,违背了他以仁慈对待妻子的义务。 他还补充说:伤害他人是一种不义(Zulm)。 而不义是安拉所禁止和厌恶的行为。 他随后进一步解释道:“如果伤害他人是禁止的,那么丈夫伤害妻子更是严重的禁止。” “因为法律赋予了丈夫照顾妻子并以怜悯对待她的责任。” 随后,他继续引用《古兰经》中禁止丈夫伤害妻子的经文,特别是考虑到许多丈夫试图利用离婚过程来发泄对妻子的愤怒或挫败感。 扎伊丹还声明,以离婚威胁进行情感勒索的丈夫也是在伤害妻子。 根据扎伊丹的说法,正如先知穆罕默德 ﷺ 传述的禁止对妻子进行言语虐待和公开羞辱的圣训所言,“禁止伤害妻子的规定涵盖了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

法庭记录

早期现代突尼斯学者伊本·阿舒尔(Ibn-i Âşur,卒于1973年)将《古兰经》妇女章第34节视为当局(即国家)的法律指南,并认为由于愤怒时难以自我控制,针对顽固妻子的措施实际上不应由丈夫自行决定。 (接上句) (接上句) 事实上,纵观历史,家庭暴力案件已被移交给拥有司法权的学术权威或法庭官员,由他们实施限制措施以保护妇女。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学术界对妇女在各种伊斯兰法庭系统中的作用的关注日益增加。 这些记录和分析大多证明,穆斯林妇女在向当局报告她们的关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且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处理。 例如,朱迪思·塔克(Judith Tucker)的《法律之家》(In the House of the Law)一书,是研究奥斯曼帝国统治下叙利亚和巴勒斯坦十七、十八世纪法学家法律意见的开创性著作,旨在通过这些意见理解当时的社会性别动态。 她的努力反映了伊斯兰法学者中的一种流行趋势,即试图证明伊斯兰法足够灵活,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 塔克得出的结论是,尽管伊斯兰法具有内在的父权制色彩,但法学家和法庭仍试图促进社区福利,并在涉及身体和情感伤害时保护妇女的权利。

例如,根据十七世纪阿勒颇奥斯曼帝国法院的记录,法庭曾多次做出有利于遭受暴力的女性的裁决。 在一宗纠纷中,一位名叫法蒂玛的原告在法庭上陈述,她的丈夫长期虐待她,有一次甚至将她打得流血,这一指控得到了五名证人的证实。 法院做出了不利于虐待妻子的丈夫的判决,并下令对其进行惩罚。 在另一个类似的例子中,有人询问杰出的奥斯曼法学家埃布苏德·埃芬迪,对于伤害妻子的男人该如何处置,他指出法官应尽一切可能阻止这种伤害。

结论

中世纪杰出的学者伊本·卡伊姆(卒于1350年)曾说: “宗教的本质是公正、仁慈、安宁与智慧。因此,任何与此相悖,导致不公、压迫、苦难或荒谬的事物,绝不可能是宗教的一部分。” “无论为了证明这一点而做出何种解释,事实都不会改变。” 在探讨和理解伊斯兰教的婚姻模式时,必须采取一种整体性的方法,即全面研读《古兰经》、圣训及学术资源。 这种全面的方法使我们能够与绝大多数学者保持一致,他们拒绝接受任何导致伤害的身体惩戒,并实际上要求男性对虐待妻子的越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正如十二世纪学者伊本·贾兹所言:“如果威胁殴打某人都不起作用,那么真的去打他们也无法让他们停止。”

家庭暴力问题最终超出了宗教法律的范畴,其根源在于施暴者个人的修养问题。 因此,作为个人和宗教团体,我们有必要为遭受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安全保障,并教育我们的成员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被禁止的性质。 事实证明,这些呼吁变革和提高意识的行动是卓有成效的。 在费城,一个穆斯林社区会对被判犯有家庭暴力罪的人进行曝光,并拒绝承认他们此后的婚姻。 其他一些组织和穆斯林领袖也承诺反对家庭暴力,并致力于建立避难所和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以直接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 如今,凭借这些积累的知识,新一代穆斯林肩负着扩大这些活动、确保家庭暴力绝不被容忍,从而捍卫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价值观的重任。 (接上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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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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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玛丽·福琼、萨尔玛·阿布吉代里和马克·德拉奇,《宗教与家庭暴力评论》,URL_TOKEN,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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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拉克,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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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扎尼,第3卷,第4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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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迪思·塔克,《在法律的屋檐下:奥斯曼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的性别与伊斯兰法》,伯克利,加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页。

• 莫娜·西迪基,《在法律的屋檐下:奥斯曼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的性别与伊斯兰法》(朱迪思·塔克著)书评,美国法律史学会,2001年,第4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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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塞梅吉安,“家庭暴力”。

• 伊本·卡伊姆,《教法判例通告》,纳齐尔,《关键文本》。

• 布朗,第281页。

• 萨尔玛·阿布吉代里,《穆斯林社区家庭暴力视角》,URL_TOKEN,2010年。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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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İslam Ve Kadına Yönelik Şiddet: Müslüman Topluluğundaki Aile İçi Şiddet ve Namus Cinayetlerine Eleştirel Bir Bakış
作者:Dr. Tesneem Alkiek、Dr. Omar Suleiman、Dr. Jonathan Brown
作者简介:Tesneem Alkiek 博士:Tesneem 在密歇根大学获得了早期基督教和伊斯兰研究的本科学位。随后,她在乔治城大学完成了伊斯兰研究博士学位,专注于伊斯兰法。Tesneem 目前担任拓展学习主任,她与团队合作,为社区创建课程和其他资源,以参与 Yaqeen 的研究。她同时也是罗格斯大学卡姆登分校哲学与宗教系的讲师。Omar Suleiman 博士:Omar Suleiman 伊玛目是 Yaqeen 伊斯兰研究所的创始人和主席,也是南卫理公会大学(SMU)研究生文科课程的伊斯兰研究兼职教授。Jonathan Brown 博士:Jonathan 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教授兼系主任。他是《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的主编,并著有多部书籍,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遗产的挑战与选择》。

副标题:穆斯林社区家庭暴力与荣誉谋杀问题指南:伊斯兰如何保护女性尊严
摘要:本文聚焦穆斯林社区中的家庭暴力与荣誉谋杀问题,指出伊斯兰教并不是荣誉谋杀的根源,反而应成为解决不公、保护女性尊严的重要力量。作者也提醒,不能把“荣誉谋杀”当成攻击穆斯林群体或合理化歧视政策的工具。



图:伊斯兰教与针对女性的暴力:对穆斯林社区家庭暴力和荣誉谋杀的批判性视角

本研究在“第12届 针对女性犯罪会议”上发表。

目录:

1. 前言:达莉亚·莫加赫德(Dalia Mogahed)

2. 关于家庭暴力的伊斯兰视角:塔斯尼姆·阿尔基克(Tesneem Alkiek)

3. 第12届 针对女性犯罪会议上的报告:奥马尔·苏莱曼(Omar Suleiman)

• 伊斯兰教并非荣誉谋杀问题的根源,恰恰相反,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乔纳森·布朗(Jonathan Brown)

前言:达莉亚·莫加赫德(Dalia Mogahed)

在2001年11月17日的广播讲话中,时任第一夫人芭芭拉·布什试图通过将反恐战争描述为“为女性权利和尊严而战”,来为阿富汗战争争取支持。

唐纳德·特朗普总统限制6个穆斯林占多数国家公民入境美国的政府令中,包含了一项要求记录美国境内所谓“荣誉谋杀”的条款。 批评该法令的人权倡导者认为,“荣誉谋杀”这一概念是一种阴险且隐晦的攻击,它暗示穆斯林天生倾向于对女性施暴,而非从普遍意义上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因此该概念被用作所谓“穆斯林禁令”的辩护理由。

从表面上看,这两个例子似乎都是为了保护穆斯林女性免受其自身文化伤害的善意举措,但实际上,这些例子与那些最终伤害了许多相关女性的政策和行动息息相关。 此外,关于这一议题的所有论调都缺乏原创性和创新性。

诋毁穆斯林文化,特别是将穆斯林描绘成倾向于厌女症和针对女性暴力的人,是西方列强几个世纪以来一直采用的策略,旨在为针对穆斯林的暴行,甚至是国家针对穆斯林女性发动的战争式暴行进行辩护。 例如,英法两国长期以来一直利用“女性解放”作为借口,为暴力殖民和经济剥削北非及中东地区进行辩护。 为了给针对穆斯林男女的暴力和歧视行为正名,在西方舆论中反复炒作穆斯林针对女性的暴力言论,不幸的是,这已成为政治意识形态轻易欺骗公众的便捷工具。 最近的民意调查显示,公众对穆斯林的负面看法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对待女性的方式上。

只在穆斯林施暴时才批评针对女性的暴力,是将这种暴力归因于文化基础,而不是将其视为一个普遍的人类问题。 这种态度表现得非常明显:当穆斯林实施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时,被称为“荣誉谋杀”,而西方民主国家主流文化中发生的类似针对女性的袭击,则被称为“家庭暴力”。

考虑到美国境内因家庭暴力被杀害的女性人数,与所谓的“荣誉谋杀”数量相比,这种不一致性就更加显而易见了。 联合国估计,全球每年发生约5000起所谓的“荣誉谋杀”。 这些罪行并不局限于穆斯林社区,在不同的文化和宗教群体中也同样存在。 根据司法部的统计数据,这与2007年美国有超过1600名女性被其伴侣杀害的数据相比,显得微不足道。 尽管这些数字包含了由亲属或因控制欲而采取行动的伴侣所实施的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但这类事件极少被归入同一类别进行研究。 综上所述,当对比这些事件时,很明显针对女性的暴力问题绝非穆斯林特有的问题。

为了对抗伊斯兰恐惧症以及被非法利用来服务于帝国主义的女权主义的深远影响,我们现在正在穆斯林社区内探讨针对女性的暴力这一极其重要的问题。

在美国,我担任研究主管的社会政策与理解研究所(The Institute for Social Policy and Understanding)对穆斯林、犹太人、天主教徒、新教徒以及无宗教信仰的美国人进行了一项调查。 我们发现,穆斯林、两个基督教群体(天主教徒和新教徒)、无宗教信仰者以及普通大众,在报告各自社区内家庭暴力事件的可能性上是相等的。 尽管跨宗教社区中近一半的事件仍未被报告,但这些群体向执法部门报告袭击事件的可能性也是一样的。

穆斯林之所以引人注目,并非因为家庭暴力频繁发生,而是因为受害者倾向于向社区和宗教领袖寻求支持,大多数穆斯林受害者表示,受害者会将事件报告给宗教或社区领袖。 由此可见,穆斯林受害者相信她们的行为在信仰传统中是可以被理解的,因此希望得到伊玛目的支持。

这些数据为未来的方法提供了建议。 首先,那些致力于终结针对女性暴力的人,必须将此问题视为一个普遍的人类问题。 不应将其仅仅视为某个特定社区特有的问题。 其次,当这个问题在穆斯林社区出现时,宗教领袖可以甚至应该成为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我们需要支持像“和平家庭项目”(The Peaceful Families Project)这样的组织,他们致力于培训伊玛目,教导他们如何有效处理社区内的家庭暴力问题。 最后,当知识分子和政客为了证明那些最终伤害了他们假装关心的女性的“反穆斯林政策”是正当的,而滥用或歪曲针对女性的暴力问题时,解决这一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困难。

关于家庭暴力的伊斯兰理解:塔斯尼姆·阿尔基克(Tesneem AlKiek)

三分之一的女性一生中曾遭受过伴侣的虐待。 这一惊人的统计数据适用于所有种族、宗教和民族。 那么,宗教在允许或禁止家庭暴力方面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 举例来说,施暴者利用对宗教文本的错误解读来获利,并滥用圣典来为他们对他人在身心上造成的伤害进行辩护。 另一方面,宗教社区和宗教领袖可以满足对基础资源的需求,以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危害性和非法性的认识,并为受害者提供支持。

朝着这个方向迈出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是回归圣典本身,以证明那些声称此类行为是被允许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对伊斯兰学术领域中关于婚姻关系中虐待行为的简单研究表明,家庭暴力被明确拒绝,而关于《古兰经》经文允许暴力的错误解读已被摒弃。 当代学者明确指出,一个人在情感或身体上伤害其配偶是绝对非法的(Haram)。 本文将概述这些观点和解释,旨在确定伊斯兰教中家庭暴力的非法性。

伊斯兰法概览

在深入探讨伊斯兰教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细节之前,先回顾一下并理解在穆斯林社区中建立法律和法规的总体框架是非常重要的。 在没有民族国家和现代国家概念的前现代时期,社会既通过伊斯兰法律进行管理,也通过社会自治进行管理。 尽管统治者和王国在伊斯兰历史的早期阶段就已经出现,但社区主要还是自行处理事务,统治者对法律如何直接实施的影响微乎其微。 因此,城市街区或任何村庄里的每一个社区,都服从于一位法学学者,该学者根据其法学方法论最终决定社区的规则。

下一个问题是:那么这些学者是如何推导法律并做出裁决的呢? 伊斯兰法律有两个主要来源:古兰经,即安拉启示的圣书;以及安拉的使者,先知穆罕默德 ﷺ。 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行(Sunnah)。 《古兰经》中大约有五百条左右的律法经文。 这些律法经文指导学者们确定安拉对于人类信仰和行为的意图。 除了《古兰经》,我们还有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榜样,人们相信他最深刻地理解了安拉在《古兰经》中显现的意志,并在他自己的日常生活中据此行事。 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榜样。 然而,尽管有这两个坚实的来源,这两部文本的语言在某些地方变得模糊,因此这两个来源在某些方面变得可以解读。 结果,研究人员不得不开发各种诠释学(关于解释的方法)方法来理解隐喻或同义表达。

学者们利用这种推理和文本语境化的方法确定了法律规则。 与旨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控制和纪律的现代法律目标不同,伊斯兰法律的目的是促进每个人在生活及其与他人互动中的安宁。 因此,在穆斯林社区中建立的基本动力是,学者们制定了鼓励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做正确之事的准则。 而国家则有权惩罚那些越过这些界限的人。

宗教资源

为了理解《古兰经》,学者们开发了两种基本的注释模型。 第一种形式包括从文本上解释《古兰经》,换句话说,就是用《古兰经》中的经文来解释其他经文。 第二种方法包括根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行来解释《古兰经》, 他被阿伊莎(愿安拉喜悦她)描述为“行走的古兰经”。 现在,利用这两种诠释学方法,我们可以查阅我们的引用资源,以了解伊斯兰教如何一贯谴责家庭暴力。

在《古兰经》中,处理夫妻之间理想关系的经文中,最重要的一条是:“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慕,互相怜悯。” “对于能思维的民众,此中确有许多迹象。” (《古兰经》罗马章 30:21)。 安拉在另一条经文中命令男人们“当与她们和睦相处”(《古兰经》妇女章 4:19),而在另一条经文中,他告诫男人们要敬畏安拉,不要考虑伤害妻子或侵犯她们的权利(《古兰经》黄牛章 2:231)。 甚至还有经文将夫妻定义为彼此的衣裳(《古兰经》黄牛章 2:187),并提醒信道的男女互为保护者(《古兰经》忏悔章 9:71),表达了婚姻的互补性。 这些经文为夫妻之间的爱、怜悯和结合设定了标准和模式。

至于每一位信士都应效仿的先知模式,据阿伊莎(愿安拉喜悦她)圣母传述: “安拉的使者 ﷺ 从未打过奴隶或妇女,也从未用手打过任何东西。” (同上) 还有传述称,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曾说: “高尚的人会以高尚和尊重的方式对待妇女,只有卑劣的人才会虐待妇女。” 在另一段圣训或不同的传述中,描述了先知 ﷺ 的一位同伴的情况。 一位同伴问先知 ﷺ:“您对我们的妻子有什么建议?” 先知 ﷺ 回答道:“你们吃什么,就给她们吃什么;你们穿什么,就给她们穿什么。” “不要打她们,也不要辱骂她们。”先知 ﷺ 在一段圣训中还说:“你们中有人能像打奴隶一样打妻子,然后晚上又和她同床共枕吗?” 以此强调伤害妻子的人的行为是多么荒谬。

还有许多其他传述显示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对家庭暴力的厌恶。 一段圣训中提到了这样一件事:一个名叫瓦利德·本·乌格巴(Velid Bin Ukbe)的男人的妻子向先知 ﷺ 投诉她的丈夫说:“安拉的使者啊!瓦利德打了我。” (同上) (同上) 先知 ﷺ 回答那个女人说:“告诉他:先知已将我置于他的庇护之下。” 没过多久,那个女人又来到先知 ﷺ 面前说:“他除了继续打我,什么也没做。” 随后,先知 ﷺ 撕下他衣服的一角 [作为将该女子置于其庇护之下的标志],并说:“告诉他:毫无疑问,安拉的使者已将我置于他的庇护之下。” 没过多久,那个女人又来了,说:“他除了继续打我,什么也没做。” 于是,先知 ﷺ 举起双手祈祷道:“主啊!” “我将瓦利德交托给你,因为他两次违抗我。”

在另一个例子中,先知 ﷺ 支持了他的邻居哈比芭·宾特·萨赫勒(Habibe Binti Sehl),她遭受了丈夫萨比特·本·盖伊斯(Sabit Bin Kays)的家庭暴力,先知帮助她与虐待她的丈夫离婚。 当萨比特打了哈比芭后,哈比芭来到先知 ﷺ 的门口,在向他讲述了情况后说:“萨比特和我不能再维持婚姻了。” 先知 ﷺ 召见了萨比特·本·盖伊斯,在哈比芭同意的情况下,将全部聘礼退还给了盖伊斯,并裁定两人离婚,确保哈比芭能安全地回到父母家中。 除了这些行为,先知穆罕默德 ﷺ 还采取了预防措施,以确保妇女不会嫁给伤害妻子的男人。 (同上) 在另一段传述中,讲述了先知 ﷺ 与法蒂玛·宾特·盖伊斯(Fatımâ Binti Kays)会面,询问她是否准备好结婚。 她收到了穆阿维叶(Muaviye)、阿布·贾姆(Ebû Cahm)和乌萨马·本·扎伊德(Üsâme Bin Zeyd)的求婚。 为了帮助她做出正确的决定,先知 ﷺ 对她说:“穆阿维叶是一个没有钱的穷人(他无法完全满足你的需求)。” “阿布·贾姆则有打女人的习惯。[因此] 我建议你嫁给乌萨马。”

“存在争议的”经文

尽管先知 ﷺ 的品格中对针对妇女的攻击性行为充满厌恶,但仍有人试图根据《古兰经》中某条经文(妇女章 4:34)的一种解释,来判定家庭暴力是可以实施的。 总之,由于对这节经文的误读,引发了关于伊斯兰教中丈夫虐待妻子问题的争议。 根据这节经文,如果丈夫担心妻子表现出顽固或挑衅行为,他应遵循一个三阶段的流程来解决问题。 第一阶段,他应当劝诫她,并纠正她的错误。 如果这种态度不能改善情况,那么丈夫必须在床上“冷落”她,以表达对她行为的不满。 如果这也不奏效,作为最后手段,经文中的“darabe”(击打)一词被解释为一种象征性的身体管教行为(即击打)。 这一多阶段流程很可能是为了防止最初的愤怒升级,通过确保丈夫完全冷静下来,避免他因冲动而伤害妻子。

许多第一次阅读这节经文的读者,往往会因为表面上似乎允许丈夫殴打妻子而感到失望。 因此,学者们试图劝阻普通人不要尝试从《古兰经》中自行寻找法律答案。 因为理解这节经文需要专业的解读以及对上下文背景的把握。 事实上,大多数伊斯兰教派都一致认为,只有在结合其他《古兰经》经文、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训,以及精通学问的杰出学者的解释和法律实践的情况下,才能正确理解《古兰经》的经文。 各教派的学者不仅确定了这节经文的理解方式,还明确了如果丈夫以任何方式(例如身体或精神上)虐待妻子,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事实上,大多数学者都认同先知穆罕默德 ﷺ 对家庭暴力的厌恶,并采取了预防措施来限制《古兰经》妇女章(Nisa)第34节中“darabe”一词或身体管教的字面含义。 (接上句) 根据早期麦加学派著名法学家阿塔·伊本·阿比·拉巴赫(Atâ İbn-i Ebî Rabah,卒于公元732年)的观点,darabe一词并不单纯意味着殴打。 (接上句) 相反,这是一种反映一个人愤怒的象征性动作。 他明确表示:“丈夫不会打他的妻子。” “他只是简单地表达了他对妻子的愤怒。”早期伊朗著名学者、布哈里和穆斯林(这两位是收集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圣训最著名的圣训学家)的老师达里米(Dârimî,卒于公元869年),在“禁止殴打妇女”的标题下,专门设立了一个章节,收录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圣训。 (接上句) 甚至有些学者走得更远,质疑那些被认为允许丈夫殴打妻子的传述的真实性。 被公认为圣训学权威的伊本·哈杰尔(Ibn-i Hacer)主张,尽管经文有字面含义,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实践足以证明,丈夫殴打妻子是一种应受谴责的行为。 甚至在十九世纪,叙利亚法学家伊本·阿比丁(Ibn-i Abidin)也解释说,任何在妻子身上留下痕迹的殴打,都可能导致丈夫受到身体惩罚。

当代学者

二十世纪初,学者们继续主张对家庭暴力采取更严厉的立场。 例如,摩洛哥法学家迈赫迪·瓦扎尼(Mehdi Wazzânî,卒于1923年)在他的法学著作中,除了阐述丈夫的界限和反应外,在定义对妇女造成伤害的多种形式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 (接上句) 除了关注身体虐待外,瓦扎尼还考虑了丈夫可能对妻子造成的宗教和性伤害,并允许法官在妇女提出申诉时介入夫妻关系。 如果她身上有殴打留下的痕迹,或者能提供两名证人,丈夫将被判虐待妻子罪,并根据虐待的严重程度受到警告或监禁处罚。 同时,妇女也被赋予了离婚并获得全部聘金的权利。 有趣的是,瓦扎尼驳回了伊本·哈里斯(Ibn Haris)的观点,因为后者认为女性证人的价值较低,这与大多数学者的意见相左,属于偏激观点。 相反,他支持桑胡里(Sanhuri,卒于公元1606年)的观点,即即使妻子顽固到不被严重殴打就不改变行为,殴打她也是不被允许的。 (接上句) 瓦扎尼的法律贡献值得关注,因为他试图在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传统内进行工作。

同样,近代学者伊拉克的阿卜杜勒-卡里姆·扎伊丹(Abdulkerim Zeydan,卒于公元2014年)主张,一个人伤害妻子是绝对被禁止(哈拉姆)的。 (接上句) 因为丈夫伤害妻子,违背了他以仁慈对待妻子的义务。 他还补充说:伤害他人是一种不义(Zulm)。 而不义是安拉所禁止和厌恶的行为。 他随后进一步解释道:“如果伤害他人是禁止的,那么丈夫伤害妻子更是严重的禁止。” “因为法律赋予了丈夫照顾妻子并以怜悯对待她的责任。” 随后,他继续引用《古兰经》中禁止丈夫伤害妻子的经文,特别是考虑到许多丈夫试图利用离婚过程来发泄对妻子的愤怒或挫败感。 扎伊丹还声明,以离婚威胁进行情感勒索的丈夫也是在伤害妻子。 根据扎伊丹的说法,正如先知穆罕默德 ﷺ 传述的禁止对妻子进行言语虐待和公开羞辱的圣训所言,“禁止伤害妻子的规定涵盖了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

法庭记录

早期现代突尼斯学者伊本·阿舒尔(Ibn-i Âşur,卒于1973年)将《古兰经》妇女章第34节视为当局(即国家)的法律指南,并认为由于愤怒时难以自我控制,针对顽固妻子的措施实际上不应由丈夫自行决定。 (接上句) (接上句) 事实上,纵观历史,家庭暴力案件已被移交给拥有司法权的学术权威或法庭官员,由他们实施限制措施以保护妇女。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学术界对妇女在各种伊斯兰法庭系统中的作用的关注日益增加。 这些记录和分析大多证明,穆斯林妇女在向当局报告她们的关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且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处理。 例如,朱迪思·塔克(Judith Tucker)的《法律之家》(In the House of the Law)一书,是研究奥斯曼帝国统治下叙利亚和巴勒斯坦十七、十八世纪法学家法律意见的开创性著作,旨在通过这些意见理解当时的社会性别动态。 她的努力反映了伊斯兰法学者中的一种流行趋势,即试图证明伊斯兰法足够灵活,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 塔克得出的结论是,尽管伊斯兰法具有内在的父权制色彩,但法学家和法庭仍试图促进社区福利,并在涉及身体和情感伤害时保护妇女的权利。

例如,根据十七世纪阿勒颇奥斯曼帝国法院的记录,法庭曾多次做出有利于遭受暴力的女性的裁决。 在一宗纠纷中,一位名叫法蒂玛的原告在法庭上陈述,她的丈夫长期虐待她,有一次甚至将她打得流血,这一指控得到了五名证人的证实。 法院做出了不利于虐待妻子的丈夫的判决,并下令对其进行惩罚。 在另一个类似的例子中,有人询问杰出的奥斯曼法学家埃布苏德·埃芬迪,对于伤害妻子的男人该如何处置,他指出法官应尽一切可能阻止这种伤害。

结论

中世纪杰出的学者伊本·卡伊姆(卒于1350年)曾说: “宗教的本质是公正、仁慈、安宁与智慧。因此,任何与此相悖,导致不公、压迫、苦难或荒谬的事物,绝不可能是宗教的一部分。” “无论为了证明这一点而做出何种解释,事实都不会改变。” 在探讨和理解伊斯兰教的婚姻模式时,必须采取一种整体性的方法,即全面研读《古兰经》、圣训及学术资源。 这种全面的方法使我们能够与绝大多数学者保持一致,他们拒绝接受任何导致伤害的身体惩戒,并实际上要求男性对虐待妻子的越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正如十二世纪学者伊本·贾兹所言:“如果威胁殴打某人都不起作用,那么真的去打他们也无法让他们停止。”

家庭暴力问题最终超出了宗教法律的范畴,其根源在于施暴者个人的修养问题。 因此,作为个人和宗教团体,我们有必要为遭受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安全保障,并教育我们的成员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被禁止的性质。 事实证明,这些呼吁变革和提高意识的行动是卓有成效的。 在费城,一个穆斯林社区会对被判犯有家庭暴力罪的人进行曝光,并拒绝承认他们此后的婚姻。 其他一些组织和穆斯林领袖也承诺反对家庭暴力,并致力于建立避难所和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以直接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 如今,凭借这些积累的知识,新一代穆斯林肩负着扩大这些活动、确保家庭暴力绝不被容忍,从而捍卫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价值观的重任。 (接上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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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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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玛丽·福琼、萨尔玛·阿布吉代里和马克·德拉奇,《宗教与家庭暴力评论》,URL_TOKEN,2010年。

• 瓦埃勒·哈拉克,《伊斯兰法导论》,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页。

• 哈拉克,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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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 扎伊纳布·阿尔瓦尼,《家庭暴力:伊斯兰视角》,URL_TOKEN,2012年。

• 穆斯林,《圣训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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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自苏尤蒂;纳齐尔·汗,《关于家庭暴力的关键文本》(一篇关于家庭暴力的文章),加拿大曼尼托巴,2015年10月10日。

• 阿布·达伍德;汗,《关键文本》。

• 乔纳森·布朗,《误读穆罕默德》,伦敦,Oneworld出版社,2014年,第274页。

• 艾哈迈德·本·罕百里,《穆斯奈德圣训集》;汗,《关键文本》。

• 达里米;汗,《关键文本》。

• 伊本·马哲;汗,《关键文本》。

• 哈穆达·阿卜杜勒·阿提,《伊斯兰教的家庭结构》,布伦特伍德,美国信托出版社,1977年,第158页。

• 布朗,第2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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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汗,《关键文本》。

• 伊本·阿舒尔,《阐释与启示经注》,突尼斯,突尼斯出版公司,1984年,《古兰经》筵席章(Maide)5/43。 经文注释。

• 布朗,第276页。

• 埃莉斯·塞梅吉安,“家庭暴力:奥斯曼帝国”条目,《女性与伊斯兰文化百科全书》,编辑:苏阿德·约瑟夫等。

• 迈赫迪·瓦扎尼,《新重大判例集》,第3卷,编辑:奥马尔·本·阿巴德,共10卷,拉巴特,宗教基金与伊斯兰事务部,1997年。

• 瓦扎尼,第3卷,第4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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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扎尼,第3卷,第450页。

• 阿卜杜勒·卡里姆·扎伊丹,《详述:穆斯林妇女与家庭的教法》,贝鲁特,Risale出版社,1993年,第7卷,第 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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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本·阿舒尔,第44页。

• 朱迪思·塔克,《在法律的屋檐下:奥斯曼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的性别与伊斯兰法》,伯克利,加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页。

• 莫娜·西迪基,《在法律的屋檐下:奥斯曼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的性别与伊斯兰法》(朱迪思·塔克著)书评,美国法律史学会,2001年,第476页。

• 塔克,第65-66页。

• 塞梅吉安,“家庭暴力”。

• 伊本·卡伊姆,《教法判例通告》,纳齐尔,《关键文本》。

• 布朗,第281页。

• 萨尔玛·阿布吉代里,《穆斯林社区家庭暴力视角》,URL_TOKEN,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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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杀人是伊斯兰导致的吗?为什么伊斯兰反而是解决方案

穆斯林教育malik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3 次浏览 • 2026-05-30 07:09 • 来自相关话题

转载翻译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islam-is-not-the-cause-of-honor-killings-its-part-of-the-solution
原文标题:Islam is not the Cause of Honor Killings. It’s Part of the Solution.
作者:Dr. Jonathan Brown
作者简介:乔纳森·布朗博士:乔纳森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系教授兼系主任。他担任《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主编,并著有多部书籍,其中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穆罕默德 ﷺ 遗产的挑战与抉择》。

副标题:关于荣誉杀人的常见误解:伊斯兰如何保护生命、尊严与女性安全
摘要:本文回应一种常见指控:把所谓“荣誉杀人”归咎于伊斯兰。作者说明,这类暴力行为来自文化、权力和社会结构问题,而伊斯兰的法律与伦理原则恰恰强调生命神圣、女性尊严、正义程序和反对私刑。



图:伊斯兰教并非“荣誉谋杀”的根源。 它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论文

这段关于“荣誉谋杀”的历史,你可能从未读过或听说过。 1947年,在英国殖民地尼日利亚,英国法官不得不推翻他们认为落后的当地伊斯兰教法庭裁决。 一名男子因谋杀罪被判处死刑,但英国高等法院指出,这属于“激情犯罪”。 该男子杀害了他妻子的情人。 伊斯兰教法庭并未被这一借口打动,但英国法院却裁定该杀人犯罪不至死。 是的,你没看错。 一个适用伊斯兰教法的法庭,并没有采信长期以来作为“荣誉谋杀”辩护理由的“激情犯罪”论点。 反倒是英国法院采信了。

“荣誉谋杀”始终是新闻头条的常客。 仇视伊斯兰教的“号角基金会”(Clarion Fund)甚至发布了一部名为《荣誉日记》(Honor Diaries)的纪录片,反复指责伊斯兰教支持“荣誉谋杀”,并声称这种暴力行为在穆斯林社会中根深蒂固。

但事实是,伊斯兰教既没有引发也没有鼓励“荣誉谋杀”。 尽管坊间舆论喧嚣,“荣誉谋杀”甚至不是穆斯林特有的问题。 其最集中、最严重的发生地根本不涉及穆斯林。 这种对伊斯兰教义及针对女性暴力现实的无知,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首先,将“荣誉犯罪”归咎于伊斯兰教,是对穆斯林不必要的敌视。 这助长了许多穆斯林国家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叙事,即认为人权是西方化和文化帝国主义的代名词。 其次,对伊斯兰教的煽动性炒作掩盖了一个许多男性不愿承认的现实:针对女性的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根源远比单一宗教的教义或单一文化的特征要深远得多。 这个问题需要从这个层面去解决。 最后,过度纠结于所谓伊斯兰教对“荣誉犯罪”的容忍,使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都忽视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教导和伊斯兰教法对这些罪行的谴责。

针对女性的暴力悲剧,仅仅因为她们是女性,这种现象太过普遍且存在已久,绝非任何单一宗教甚至单一文化的产物。 尽管在不同地区表现形式各异、频率不一,但它困扰着所有社会。 父权制社会(即所有社会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父权制)有时会将部分此类暴力“合理化”,称其为“激情犯罪”引发的愤怒后果。 其他形式的针对女性暴力,如“荣誉谋杀”,可能涉及预谋,甚至涉及多人的协同,包括受害者的女性亲属。 在那些深受针对女性暴力之苦的地区,法律体系往往对实施暴力的男性给予官方或非官方的宽容。

“荣誉犯罪”只是“杀害女性”(femicide)这一更大现象的一部分,即因与性别相关的某种原因而谋杀女性。 遭受此类暴力的妇女和女孩之所以被攻击,是因为她们被认为违背了社会对女性行为的某种深刻期望。 在地中海地区,尤其是中东和北非,以及南亚,这些行为被视为对女性本人或其家庭“荣誉”的冒犯。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UNFPA)保守估计,全球每年至少有5000名女性成为“荣誉谋杀”的受害者。 在印度和巴基斯坦,这通常表现为女儿或姐妹因未经父母同意爱上某人而被杀害,这种情况在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群体中同样存在。 “杀害女性”在其他地方还有其他形式。 一份2012年的联合国报告详细说明了在南部非洲、南亚和东南亚的部分地区,每年有数百名女性因被指控为巫术而遭杀害。 凶手往往能以惊人的频率获得轻判。

尽管媒体给予了关注,“荣誉谋杀”并非“杀害女性”中最普遍的类型。 无论是在穆斯林国家还是其他地方,“荣誉谋杀”的数量与最严重的针对女性暴力形式——即印度印度教群体中的“嫁妆谋杀”相比,都显得微不足道。 “嫁妆谋杀”是指丈夫或其家人因妻子未能提供足够的嫁妆、停止支付嫁妆,或仅仅是因为妻子未能达到其作为妻子的期望,而将其杀害(通常通过焚烧),这种案件数量惊人。 一份2012年的联合国报告指出,2009年印度发生了8383起已知的嫁妆谋杀案,而1990年这一数字为4836起。 尽管印度政府几十年前就已宣布给付嫁妆为非法,并将嫁妆谋杀定为刑事犯罪,但给付嫁妆仍是一种重要的习俗,且妻子离奇死亡的案件很少得到调查。 警方往往将这些死亡事件草草归结为厨房事故。

仇视伊斯兰教的组织指出,伊斯兰教和穆斯林国家的法律为“荣誉谋杀”开脱或对其轻判。 关于后一点,他们说对了。 此类法律确实是个问题,而且在中东似乎有蔓延之势。 在埃及法律中,一名男子若在“捉奸在床”(in flagrante delicto)时杀害其妻子和/或其情人,仅会被判处监禁,而非死刑。 摩洛哥、科威特、黎巴嫩、叙利亚、也门、阿曼、阿联酋和约旦的法律,对于男子在上述情况下杀害任何女性亲属(及其情人)的行为,都规定了大幅减刑(尽管阿联酋和2001年修订后的约旦法律,也允许女性在发现丈夫与他人同床时以此为由进行辩护)。

但这些法律在伊斯兰教法或伊斯兰教义中均无任何依据。 事实上,它们最初是从西方引进的。 当今中东的刑法是由1858年的《奥斯曼刑法典》塑造的,该法典是衰落中的奥斯曼帝国为模仿其欧洲竞争对手而颁布的。 该法典不过是1832年《法国刑法典》的翻译版,逐字照搬了其对“荣誉犯罪”的宽松惩罚。 这一点在黎巴嫩、叙利亚、约旦以及摩洛哥(从未属于奥斯曼帝国)的法律中至今仍显而易见,读起来就像是直接从法语翻译过来的。 法国和奥斯曼的法律典籍也成为了埃及法律的主要灵感来源。

在巴基斯坦,另一个因荣誉谋杀而频频见诸报端的国家,我们发现了与英国法律相关的类似案例。 尽管巴基斯坦的法律体系受到伊斯兰教法的影响,但其刑法基础仍然源自1860年英国为统治殖民地印度而引入的法典。 该法律对因“严重且突发的挑衅”而杀害妻子的丈夫给予了宽大处理。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巴基斯坦在1990年修订了这项法律,初衷是为了使该国的法律更符合伊斯兰教法。 特别是巴基斯坦联邦伊斯兰教法法院曾宣称:“根据伊斯兰教义,挑衅无论多么严重和突发,都不会减轻谋杀罪的严重性” [原文如此]。 令人遗憾的是,巴基斯坦法院有时仍会对犯下荣誉谋杀的男性判处减刑。 但做出此类判决的法官再次引用了凶手所遭受的“严重且突发的挑衅”作为辩护理由——这正是英国法律的原话。

伊斯兰教法对荣誉谋杀有着明确的立场,直接依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裁决:杀害妻子和/或其情人的丈夫,与其他任何案件一样构成杀人罪,即使丈夫当场抓获两人也不例外。 这一立场的依据来自圣训(hadiths),即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言行录。 当先知 ﷺ 被问及如果丈夫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会发生什么时,他回应说,丈夫不能杀害那个人,而且除非丈夫能带来四名亲眼目睹该行为的证人,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受到惩罚。 《古兰经》为怀疑配偶不忠或抓获配偶出轨但没有证人的丈夫或妻子制定了实际程序:夫妻双方需出现在法官面前,指控方需向造物主发誓五次,证明其指控属实。 如果被指控的配偶随后向造物主发誓五次证明自己清白,则双方均不受到惩罚,但夫妻关系解除(《古兰经》24:6-7)。

穆斯林学者们一直非常清楚针对女性的暴力所带来的危险。 著名的十九世纪也门学者阿尔-肖卡尼(al-Shawkānī,卒于公元1834年)写道,男性因所谓的荣誉受损而对女性实施暴力,是导致杀害女性的男性必须被处决的原因之一。 他总结道:“毫无疑问,在此事上的松懈是导致女性生命被摧毁的最大诱因之一,特别是在贝都因地区,这些地区以心肠刚硬以及源自前伊斯兰时代的强烈荣誉感和羞耻感为特征。”

荣誉谋杀与伊斯兰教法格格不入,这一点非常明确,以至于几个世纪以来,穆斯林法学家在这一问题上达成了实质性共识。事实上,当面对一份关于早期哈里发欧麦尔曾裁定杀害通奸妻子的丈夫不会受到惩罚的报告时,穆斯林学者只能得出结论:他一定是指他们在后世不会受到造物主的惩罚。 在今世,伊斯兰教法明确规定他们是杀人犯。 在现代,来自各教派和背景的许多杰出穆斯林学者,如逊尼派的优素福·卡拉达维(Yūsuf al-Qaraḍāwī)和阿卜杜拉·古马里(ʿAbdallāh al-Ghumārī,卒于1993年),以及已故什叶派学者穆罕默德·侯赛因·法德拉拉(Muḥammad Ḥusayn Faḍlāllāh,卒于2010年),都宣布荣誉谋杀在伊斯兰教中是绝对不可接受的;加拿大伊玛目团体、英国穆斯林协会以及著名的美国伊玛目扎伊德·沙基尔(Zaid Shakir)也持相同立场。

我们可以继续重复那种认为伊斯兰教允许荣誉谋杀的陈词滥调。 或者,我们可以指出先知 ﷺ 的教导和伊斯兰教法以毫不含糊的措辞谴责了这种行为。 针对女性的暴力以及法律体系未能对其进行惩罚,是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等穆斯林国家面临的严重问题。 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教法应该被用作反对这种暴力的论据,而不是被视为其所谓的根源。 仅在印度,印度教徒中发生的嫁妆谋杀案数量就远超全球荣誉谋杀案的总和;而在联合国女性谋杀率排名中,排名最差的国家是绝大多数人口信奉天主教、且并不适用伊斯兰教法的萨尔瓦多。 这些现实,加上穆斯林国家中纵容荣誉谋杀的法律实际上是从欧洲进口的这一事实,应该提醒我们一个被社会刻意忽视的问题:针对女性的暴力是全人类的问题,它与西方国家的过去和现在有着同样的关联。

————————————

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在伊斯兰教法传统对荣誉谋杀的整体排斥中,有一个明显的例外。 奥斯曼帝国的法律基于对先知 ﷺ 相关裁决的离奇曲解,为这种行为创造了空间。 在一段圣训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解释说,只有在有四名证人证明通奸的情况下,杀害通奸的配偶才可能是合法的,因为这是通常判定某人通奸罪所要求的证据。 一些奥斯曼帝国的法学家并没有将此理解为一个极其苛刻且几乎不可能实现的条件(因为必须有四名正直的男性证人亲眼目睹了实际的性交过程),而是利用这一点为“荣誉谋杀”留下了宽松的空间。 然而,即便如此,也是有限制的。 奥斯曼法律仅免除那些杀害妻子或女儿的男性的罪责,且仅适用于男子为了阻止正在进行的通奸行为而杀害男性情夫的情况。 这实际上违背了萨阿德·本·乌巴达(Saʿd b. ʿUbāda)所解释的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命令。 萨阿德·本·乌巴达起初因自尊和荣誉感而反对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裁决,但他后来表示,如果他发现一个男人和他的妻子在一起,他“甚至不会动他,直到我找来四名证人。 凭安拉起誓,在那个人完事之前,我是不会把他们找来的。” 奥斯曼帝国在“荣誉谋杀”问题上不同寻常的宽容态度,解释了为何该帝国在1858年采纳了法国允许此类行为的法律。

• 鲁道夫·彼得斯(Rudolph Peters),《古典伊斯兰法律中的犯罪与惩罚》(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4页。

• 研究发现,在上埃及,科普特家庭与穆斯林家庭犯下“荣誉谋杀”的可能性相当;雷杰普·多安(Recep Dogan),《“荣誉谋杀”是“穆斯林现象”吗? 文本解读与文化表征》,载于《穆斯林少数群体事务杂志》第31卷,第3期(2011年):423-440页。

• 苏海尔·阿克巴·瓦赖奇(Sohail Akbar Warraich),《巴基斯坦的“荣誉谋杀”与法律》,载于《“荣誉”:针对女性的犯罪、范式与暴力》,林恩·韦尔奇曼(Lynn Welchmann)与萨拉·侯赛因(Sara Hossain)编(伦敦:Zed Books出版社,2005年),84-97页。

• 主要的圣训是艾布·胡莱拉(Abū Hurayra)传述的那些,其中萨阿德·本·乌巴达(Saʿd b. ʿUbāda)问先知穆罕默德 ﷺ : “如果您认为我发现一个男人和我的妻子在一起,该怎么办? 我应该等到找来四名证人吗? ( a-ra’ayta in wajadtu maʿa imra’atī rajulan a-umhiluhu ḥattā ātiya bi-arbaʿat shuhadā ’ )(意为:如果您认为我发现一个男人和我的妻子在一起,我应该等到找来四名证人吗?)” 先知穆罕默德 ﷺ 回答说:“是的。” 参见《穆斯林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Muslim):诅咒章(kitāb al-liʿān);《艾布·达伍德圣训集》(Sunan Abī Dāwūd):血金章(kitāb al-diyāt),关于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时是否应杀害对方的章节(bāb man wajada maʿa ahlihi rajulan a-yaqtuluhu)。 另参见马利克的《穆宛塔圣训集》(Mālik’s Muwaṭṭā ’):审判章(kitāb al-aqḍiya),关于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的章节(bāb man wajada maʿa imra’atihi rajulan);《艾哈迈德·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Aḥmad Ibn Ḥanbal)(Maymaniyya版),1:238-39。

• 穆罕默德·本·阿里·肖卡尼(Muḥammad b.ʿAlī al-Shawkānī),《目的之达成》(Nayl al-Awṭār),伊兹丁·哈塔卜(ʿIzz al-Dīn Khaṭṭāb)编,共8卷 (贝鲁特:阿拉伯遗产复兴出版社,2001年),7:24。

• 阿布·苏莱曼·哈姆德·哈塔比(Abū Sulaymā Ḥamd al-Khaṭṭābī),《圣训路标》(Maʿālim al-sunan),第3版,共4卷 (贝鲁特:科学图书馆,1981年),4:19;苏尤蒂(al-Suyūṭī),《类比与准则》(al-Ashbāh wa’l- naẓā’ir),穆罕默德·穆塔西姆·巴格达迪(Muḥammad al-Muʿtaṣim al-Baghdādī)编(贝鲁特:阿拉伯图书出版社,1414/1993年),746页。

• 阿卜杜拉·古马里(ʿAbdallāh al-Ghumārī),《汇编》(al-Ḥāwī),易卜拉欣·艾哈迈德·希哈塔(Ibrāhīm Aḥmad Shiḥāta)编(开罗:爱资哈尔图书馆,2007年),12页。

• 《伊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Ibn Ḥanbal),1:238 查看全部
转载翻译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islam-is-not-the-cause-of-honor-killings-its-part-of-the-solution
原文标题:Islam is not the Cause of Honor Killings. It’s Part of the Solution.
作者:Dr. Jonathan Brown
作者简介:乔纳森·布朗博士:乔纳森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系教授兼系主任。他担任《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主编,并著有多部书籍,其中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穆罕默德 ﷺ 遗产的挑战与抉择》。

副标题:关于荣誉杀人的常见误解:伊斯兰如何保护生命、尊严与女性安全
摘要:本文回应一种常见指控:把所谓“荣誉杀人”归咎于伊斯兰。作者说明,这类暴力行为来自文化、权力和社会结构问题,而伊斯兰的法律与伦理原则恰恰强调生命神圣、女性尊严、正义程序和反对私刑。



图:伊斯兰教并非“荣誉谋杀”的根源。 它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论文

这段关于“荣誉谋杀”的历史,你可能从未读过或听说过。 1947年,在英国殖民地尼日利亚,英国法官不得不推翻他们认为落后的当地伊斯兰教法庭裁决。 一名男子因谋杀罪被判处死刑,但英国高等法院指出,这属于“激情犯罪”。 该男子杀害了他妻子的情人。 伊斯兰教法庭并未被这一借口打动,但英国法院却裁定该杀人犯罪不至死。 是的,你没看错。 一个适用伊斯兰教法的法庭,并没有采信长期以来作为“荣誉谋杀”辩护理由的“激情犯罪”论点。 反倒是英国法院采信了。

“荣誉谋杀”始终是新闻头条的常客。 仇视伊斯兰教的“号角基金会”(Clarion Fund)甚至发布了一部名为《荣誉日记》(Honor Diaries)的纪录片,反复指责伊斯兰教支持“荣誉谋杀”,并声称这种暴力行为在穆斯林社会中根深蒂固。

但事实是,伊斯兰教既没有引发也没有鼓励“荣誉谋杀”。 尽管坊间舆论喧嚣,“荣誉谋杀”甚至不是穆斯林特有的问题。 其最集中、最严重的发生地根本不涉及穆斯林。 这种对伊斯兰教义及针对女性暴力现实的无知,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首先,将“荣誉犯罪”归咎于伊斯兰教,是对穆斯林不必要的敌视。 这助长了许多穆斯林国家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叙事,即认为人权是西方化和文化帝国主义的代名词。 其次,对伊斯兰教的煽动性炒作掩盖了一个许多男性不愿承认的现实:针对女性的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根源远比单一宗教的教义或单一文化的特征要深远得多。 这个问题需要从这个层面去解决。 最后,过度纠结于所谓伊斯兰教对“荣誉犯罪”的容忍,使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都忽视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教导和伊斯兰教法对这些罪行的谴责。

针对女性的暴力悲剧,仅仅因为她们是女性,这种现象太过普遍且存在已久,绝非任何单一宗教甚至单一文化的产物。 尽管在不同地区表现形式各异、频率不一,但它困扰着所有社会。 父权制社会(即所有社会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父权制)有时会将部分此类暴力“合理化”,称其为“激情犯罪”引发的愤怒后果。 其他形式的针对女性暴力,如“荣誉谋杀”,可能涉及预谋,甚至涉及多人的协同,包括受害者的女性亲属。 在那些深受针对女性暴力之苦的地区,法律体系往往对实施暴力的男性给予官方或非官方的宽容。

“荣誉犯罪”只是“杀害女性”(femicide)这一更大现象的一部分,即因与性别相关的某种原因而谋杀女性。 遭受此类暴力的妇女和女孩之所以被攻击,是因为她们被认为违背了社会对女性行为的某种深刻期望。 在地中海地区,尤其是中东和北非,以及南亚,这些行为被视为对女性本人或其家庭“荣誉”的冒犯。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UNFPA)保守估计,全球每年至少有5000名女性成为“荣誉谋杀”的受害者。 在印度和巴基斯坦,这通常表现为女儿或姐妹因未经父母同意爱上某人而被杀害,这种情况在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群体中同样存在。 “杀害女性”在其他地方还有其他形式。 一份2012年的联合国报告详细说明了在南部非洲、南亚和东南亚的部分地区,每年有数百名女性因被指控为巫术而遭杀害。 凶手往往能以惊人的频率获得轻判。

尽管媒体给予了关注,“荣誉谋杀”并非“杀害女性”中最普遍的类型。 无论是在穆斯林国家还是其他地方,“荣誉谋杀”的数量与最严重的针对女性暴力形式——即印度印度教群体中的“嫁妆谋杀”相比,都显得微不足道。 “嫁妆谋杀”是指丈夫或其家人因妻子未能提供足够的嫁妆、停止支付嫁妆,或仅仅是因为妻子未能达到其作为妻子的期望,而将其杀害(通常通过焚烧),这种案件数量惊人。 一份2012年的联合国报告指出,2009年印度发生了8383起已知的嫁妆谋杀案,而1990年这一数字为4836起。 尽管印度政府几十年前就已宣布给付嫁妆为非法,并将嫁妆谋杀定为刑事犯罪,但给付嫁妆仍是一种重要的习俗,且妻子离奇死亡的案件很少得到调查。 警方往往将这些死亡事件草草归结为厨房事故。

仇视伊斯兰教的组织指出,伊斯兰教和穆斯林国家的法律为“荣誉谋杀”开脱或对其轻判。 关于后一点,他们说对了。 此类法律确实是个问题,而且在中东似乎有蔓延之势。 在埃及法律中,一名男子若在“捉奸在床”(in flagrante delicto)时杀害其妻子和/或其情人,仅会被判处监禁,而非死刑。 摩洛哥、科威特、黎巴嫩、叙利亚、也门、阿曼、阿联酋和约旦的法律,对于男子在上述情况下杀害任何女性亲属(及其情人)的行为,都规定了大幅减刑(尽管阿联酋和2001年修订后的约旦法律,也允许女性在发现丈夫与他人同床时以此为由进行辩护)。

但这些法律在伊斯兰教法或伊斯兰教义中均无任何依据。 事实上,它们最初是从西方引进的。 当今中东的刑法是由1858年的《奥斯曼刑法典》塑造的,该法典是衰落中的奥斯曼帝国为模仿其欧洲竞争对手而颁布的。 该法典不过是1832年《法国刑法典》的翻译版,逐字照搬了其对“荣誉犯罪”的宽松惩罚。 这一点在黎巴嫩、叙利亚、约旦以及摩洛哥(从未属于奥斯曼帝国)的法律中至今仍显而易见,读起来就像是直接从法语翻译过来的。 法国和奥斯曼的法律典籍也成为了埃及法律的主要灵感来源。

在巴基斯坦,另一个因荣誉谋杀而频频见诸报端的国家,我们发现了与英国法律相关的类似案例。 尽管巴基斯坦的法律体系受到伊斯兰教法的影响,但其刑法基础仍然源自1860年英国为统治殖民地印度而引入的法典。 该法律对因“严重且突发的挑衅”而杀害妻子的丈夫给予了宽大处理。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巴基斯坦在1990年修订了这项法律,初衷是为了使该国的法律更符合伊斯兰教法。 特别是巴基斯坦联邦伊斯兰教法法院曾宣称:“根据伊斯兰教义,挑衅无论多么严重和突发,都不会减轻谋杀罪的严重性” [原文如此]。 令人遗憾的是,巴基斯坦法院有时仍会对犯下荣誉谋杀的男性判处减刑。 但做出此类判决的法官再次引用了凶手所遭受的“严重且突发的挑衅”作为辩护理由——这正是英国法律的原话。

伊斯兰教法对荣誉谋杀有着明确的立场,直接依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裁决:杀害妻子和/或其情人的丈夫,与其他任何案件一样构成杀人罪,即使丈夫当场抓获两人也不例外。 这一立场的依据来自圣训(hadiths),即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言行录。 当先知 ﷺ 被问及如果丈夫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会发生什么时,他回应说,丈夫不能杀害那个人,而且除非丈夫能带来四名亲眼目睹该行为的证人,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受到惩罚。 《古兰经》为怀疑配偶不忠或抓获配偶出轨但没有证人的丈夫或妻子制定了实际程序:夫妻双方需出现在法官面前,指控方需向造物主发誓五次,证明其指控属实。 如果被指控的配偶随后向造物主发誓五次证明自己清白,则双方均不受到惩罚,但夫妻关系解除(《古兰经》24:6-7)。

穆斯林学者们一直非常清楚针对女性的暴力所带来的危险。 著名的十九世纪也门学者阿尔-肖卡尼(al-Shawkānī,卒于公元1834年)写道,男性因所谓的荣誉受损而对女性实施暴力,是导致杀害女性的男性必须被处决的原因之一。 他总结道:“毫无疑问,在此事上的松懈是导致女性生命被摧毁的最大诱因之一,特别是在贝都因地区,这些地区以心肠刚硬以及源自前伊斯兰时代的强烈荣誉感和羞耻感为特征。”

荣誉谋杀与伊斯兰教法格格不入,这一点非常明确,以至于几个世纪以来,穆斯林法学家在这一问题上达成了实质性共识。事实上,当面对一份关于早期哈里发欧麦尔曾裁定杀害通奸妻子的丈夫不会受到惩罚的报告时,穆斯林学者只能得出结论:他一定是指他们在后世不会受到造物主的惩罚。 在今世,伊斯兰教法明确规定他们是杀人犯。 在现代,来自各教派和背景的许多杰出穆斯林学者,如逊尼派的优素福·卡拉达维(Yūsuf al-Qaraḍāwī)和阿卜杜拉·古马里(ʿAbdallāh al-Ghumārī,卒于1993年),以及已故什叶派学者穆罕默德·侯赛因·法德拉拉(Muḥammad Ḥusayn Faḍlāllāh,卒于2010年),都宣布荣誉谋杀在伊斯兰教中是绝对不可接受的;加拿大伊玛目团体、英国穆斯林协会以及著名的美国伊玛目扎伊德·沙基尔(Zaid Shakir)也持相同立场。

我们可以继续重复那种认为伊斯兰教允许荣誉谋杀的陈词滥调。 或者,我们可以指出先知 ﷺ 的教导和伊斯兰教法以毫不含糊的措辞谴责了这种行为。 针对女性的暴力以及法律体系未能对其进行惩罚,是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等穆斯林国家面临的严重问题。 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教法应该被用作反对这种暴力的论据,而不是被视为其所谓的根源。 仅在印度,印度教徒中发生的嫁妆谋杀案数量就远超全球荣誉谋杀案的总和;而在联合国女性谋杀率排名中,排名最差的国家是绝大多数人口信奉天主教、且并不适用伊斯兰教法的萨尔瓦多。 这些现实,加上穆斯林国家中纵容荣誉谋杀的法律实际上是从欧洲进口的这一事实,应该提醒我们一个被社会刻意忽视的问题:针对女性的暴力是全人类的问题,它与西方国家的过去和现在有着同样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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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在伊斯兰教法传统对荣誉谋杀的整体排斥中,有一个明显的例外。 奥斯曼帝国的法律基于对先知 ﷺ 相关裁决的离奇曲解,为这种行为创造了空间。 在一段圣训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解释说,只有在有四名证人证明通奸的情况下,杀害通奸的配偶才可能是合法的,因为这是通常判定某人通奸罪所要求的证据。 一些奥斯曼帝国的法学家并没有将此理解为一个极其苛刻且几乎不可能实现的条件(因为必须有四名正直的男性证人亲眼目睹了实际的性交过程),而是利用这一点为“荣誉谋杀”留下了宽松的空间。 然而,即便如此,也是有限制的。 奥斯曼法律仅免除那些杀害妻子或女儿的男性的罪责,且仅适用于男子为了阻止正在进行的通奸行为而杀害男性情夫的情况。 这实际上违背了萨阿德·本·乌巴达(Saʿd b. ʿUbāda)所解释的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命令。 萨阿德·本·乌巴达起初因自尊和荣誉感而反对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裁决,但他后来表示,如果他发现一个男人和他的妻子在一起,他“甚至不会动他,直到我找来四名证人。 凭安拉起誓,在那个人完事之前,我是不会把他们找来的。” 奥斯曼帝国在“荣誉谋杀”问题上不同寻常的宽容态度,解释了为何该帝国在1858年采纳了法国允许此类行为的法律。

• 鲁道夫·彼得斯(Rudolph Peters),《古典伊斯兰法律中的犯罪与惩罚》(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4页。

• 研究发现,在上埃及,科普特家庭与穆斯林家庭犯下“荣誉谋杀”的可能性相当;雷杰普·多安(Recep Dogan),《“荣誉谋杀”是“穆斯林现象”吗? 文本解读与文化表征》,载于《穆斯林少数群体事务杂志》第31卷,第3期(2011年):423-440页。

• 苏海尔·阿克巴·瓦赖奇(Sohail Akbar Warraich),《巴基斯坦的“荣誉谋杀”与法律》,载于《“荣誉”:针对女性的犯罪、范式与暴力》,林恩·韦尔奇曼(Lynn Welchmann)与萨拉·侯赛因(Sara Hossain)编(伦敦:Zed Books出版社,2005年),84-97页。

• 主要的圣训是艾布·胡莱拉(Abū Hurayra)传述的那些,其中萨阿德·本·乌巴达(Saʿd b. ʿUbāda)问先知穆罕默德 ﷺ : “如果您认为我发现一个男人和我的妻子在一起,该怎么办? 我应该等到找来四名证人吗? ( a-ra’ayta in wajadtu maʿa imra’atī rajulan a-umhiluhu ḥattā ātiya bi-arbaʿat shuhadā ’ )(意为:如果您认为我发现一个男人和我的妻子在一起,我应该等到找来四名证人吗?)” 先知穆罕默德 ﷺ 回答说:“是的。” 参见《穆斯林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Muslim):诅咒章(kitāb al-liʿān);《艾布·达伍德圣训集》(Sunan Abī Dāwūd):血金章(kitāb al-diyāt),关于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时是否应杀害对方的章节(bāb man wajada maʿa ahlihi rajulan a-yaqtuluhu)。 另参见马利克的《穆宛塔圣训集》(Mālik’s Muwaṭṭā ’):审判章(kitāb al-aqḍiya),关于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的章节(bāb man wajada maʿa imra’atihi rajulan);《艾哈迈德·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Aḥmad Ibn Ḥanbal)(Maymaniyya版),1:238-39。

• 穆罕默德·本·阿里·肖卡尼(Muḥammad b.ʿAlī al-Shawkānī),《目的之达成》(Nayl al-Awṭār),伊兹丁·哈塔卜(ʿIzz al-Dīn Khaṭṭāb)编,共8卷 (贝鲁特:阿拉伯遗产复兴出版社,2001年),7:24。

• 阿布·苏莱曼·哈姆德·哈塔比(Abū Sulaymā Ḥamd al-Khaṭṭābī),《圣训路标》(Maʿālim al-sunan),第3版,共4卷 (贝鲁特:科学图书馆,1981年),4:19;苏尤蒂(al-Suyūṭī),《类比与准则》(al-Ashbāh wa’l- naẓā’ir),穆罕默德·穆塔西姆·巴格达迪(Muḥammad al-Muʿtaṣim al-Baghdādī)编(贝鲁特:阿拉伯图书出版社,1414/1993年),746页。

• 阿卜杜拉·古马里(ʿAbdallāh al-Ghumārī),《汇编》(al-Ḥāwī),易卜拉欣·艾哈迈德·希哈塔(Ibrāhīm Aḥmad Shiḥāta)编(开罗:爱资哈尔图书馆,2007年),12页。

• 《伊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Ibn Ḥanbal),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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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数据显示:穆斯林社区必须正视家庭暴力与荣誉谋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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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islam-ve-kadina-yonelik-siddet-musluman-toplulugundaki-aile-ici-siddet-ve-namus-cinayetlerine-elestirel-bir-bakis
原文标题:İslam Ve Kadına Yönelik Şiddet: Müslüman Topluluğundaki Aile İçi Şiddet ve Namus Cinayetlerine Eleştirel Bir Bakış
作者:Dr. Tesneem Alkiek、Dr. Omar Suleiman、Dr. Jonathan Brown
作者简介:Tesneem Alkiek 博士:Tesneem 在密歇根大学获得了早期基督教和伊斯兰研究的本科学位。随后,她在乔治城大学完成了伊斯兰研究博士学位,专注于伊斯兰法。Tesneem 目前担任拓展学习主任,她与团队合作,为社区创建课程和其他资源,以参与 Yaqeen 的研究。她同时也是罗格斯大学卡姆登分校哲学与宗教系的讲师。Omar Suleiman 博士:Omar Suleiman 伊玛目是 Yaqeen 伊斯兰研究所的创始人和主席,也是南卫理公会大学(SMU)研究生文科课程的伊斯兰研究兼职教授。Jonathan Brown 博士:Jonathan 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教授兼系主任。他是《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的主编,并著有多部书籍,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遗产的挑战与选择》。

副标题:穆斯林社区家庭暴力与荣誉谋杀问题指南:伊斯兰如何保护女性尊严
摘要:本文聚焦穆斯林社区中的家庭暴力与荣誉谋杀问题,指出伊斯兰教并不是荣誉谋杀的根源,反而应成为解决不公、保护女性尊严的重要力量。作者也提醒,不能把“荣誉谋杀”当成攻击穆斯林群体或合理化歧视政策的工具。



图:伊斯兰教与针对女性的暴力:对穆斯林社区家庭暴力和荣誉谋杀的批判性视角

本研究在“第12届 针对女性犯罪会议”上发表。

目录:

1. 前言:达莉亚·莫加赫德(Dalia Mogahed)

2. 关于家庭暴力的伊斯兰视角:塔斯尼姆·阿尔基克(Tesneem Alkiek)

3. 第12届 针对女性犯罪会议上的报告:奥马尔·苏莱曼(Omar Suleiman)

• 伊斯兰教并非荣誉谋杀问题的根源,恰恰相反,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乔纳森·布朗(Jonathan Brown)

前言:达莉亚·莫加赫德(Dalia Mogahed)

在2001年11月17日的广播讲话中,时任第一夫人芭芭拉·布什试图通过将反恐战争描述为“为女性权利和尊严而战”,来为阿富汗战争争取支持。

唐纳德·特朗普总统限制6个穆斯林占多数国家公民入境美国的政府令中,包含了一项要求记录美国境内所谓“荣誉谋杀”的条款。 批评该法令的人权倡导者认为,“荣誉谋杀”这一概念是一种阴险且隐晦的攻击,它暗示穆斯林天生倾向于对女性施暴,而非从普遍意义上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因此该概念被用作所谓“穆斯林禁令”的辩护理由。

从表面上看,这两个例子似乎都是为了保护穆斯林女性免受其自身文化伤害的善意举措,但实际上,这些例子与那些最终伤害了许多相关女性的政策和行动息息相关。 此外,关于这一议题的所有论调都缺乏原创性和创新性。

诋毁穆斯林文化,特别是将穆斯林描绘成倾向于厌女症和针对女性暴力的人,是西方列强几个世纪以来一直采用的策略,旨在为针对穆斯林的暴行,甚至是国家针对穆斯林女性发动的战争式暴行进行辩护。 例如,英法两国长期以来一直利用“女性解放”作为借口,为暴力殖民和经济剥削北非及中东地区进行辩护。 为了给针对穆斯林男女的暴力和歧视行为正名,在西方舆论中反复炒作穆斯林针对女性的暴力言论,不幸的是,这已成为政治意识形态轻易欺骗公众的便捷工具。 最近的民意调查显示,公众对穆斯林的负面看法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对待女性的方式上。

只在穆斯林施暴时才批评针对女性的暴力,是将这种暴力归因于文化基础,而不是将其视为一个普遍的人类问题。 这种态度表现得非常明显:当穆斯林实施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时,被称为“荣誉谋杀”,而西方民主国家主流文化中发生的类似针对女性的袭击,则被称为“家庭暴力”。

考虑到美国境内因家庭暴力被杀害的女性人数,与所谓的“荣誉谋杀”数量相比,这种不一致性就更加显而易见了。 联合国估计,全球每年发生约5000起所谓的“荣誉谋杀”。 这些罪行并不局限于穆斯林社区,在不同的文化和宗教群体中也同样存在。 根据司法部的统计数据,这与2007年美国有超过1600名女性被其伴侣杀害的数据相比,显得微不足道。 尽管这些数字包含了由亲属或因控制欲而采取行动的伴侣所实施的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但这类事件极少被归入同一类别进行研究。 综上所述,当对比这些事件时,很明显针对女性的暴力问题绝非穆斯林特有的问题。

为了对抗伊斯兰恐惧症以及被非法利用来服务于帝国主义的女权主义的深远影响,我们现在正在穆斯林社区内探讨针对女性的暴力这一极其重要的问题。

在美国,我担任研究主管的社会政策与理解研究所(The Institute for Social Policy and Understanding)对穆斯林、犹太人、天主教徒、新教徒以及无宗教信仰的美国人进行了一项调查。 我们发现,穆斯林、两个基督教群体(天主教徒和新教徒)、无宗教信仰者以及普通大众,在报告各自社区内家庭暴力事件的可能性上是相等的。 尽管跨宗教社区中近一半的事件仍未被报告,但这些群体向执法部门报告袭击事件的可能性也是一样的。

穆斯林之所以引人注目,并非因为家庭暴力频繁发生,而是因为受害者倾向于向社区和宗教领袖寻求支持,大多数穆斯林受害者表示,受害者会将事件报告给宗教或社区领袖。 由此可见,穆斯林受害者相信她们的行为在信仰传统中是可以被理解的,因此希望得到伊玛目的支持。

这些数据为未来的方法提供了建议。 首先,那些致力于终结针对女性暴力的人,必须将此问题视为一个普遍的人类问题。 不应将其仅仅视为某个特定社区特有的问题。 其次,当这个问题在穆斯林社区出现时,宗教领袖可以甚至应该成为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我们需要支持像“和平家庭项目”(The Peaceful Families Project)这样的组织,他们致力于培训伊玛目,教导他们如何有效处理社区内的家庭暴力问题。 最后,当知识分子和政客为了证明那些最终伤害了他们假装关心的女性的“反穆斯林政策”是正当的,而滥用或歪曲针对女性的暴力问题时,解决这一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困难。

关于家庭暴力的伊斯兰理解:塔斯尼姆·阿尔基克(Tesneem AlKiek)

三分之一的女性一生中曾遭受过伴侣的虐待。 这一惊人的统计数据适用于所有种族、宗教和民族。 那么,宗教在允许或禁止家庭暴力方面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 举例来说,施暴者利用对宗教文本的错误解读来获利,并滥用圣典来为他们对他人在身心上造成的伤害进行辩护。 另一方面,宗教社区和宗教领袖可以满足对基础资源的需求,以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危害性和非法性的认识,并为受害者提供支持。

朝着这个方向迈出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是回归圣典本身,以证明那些声称此类行为是被允许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对伊斯兰学术领域中关于婚姻关系中虐待行为的简单研究表明,家庭暴力被明确拒绝,而关于《古兰经》经文允许暴力的错误解读已被摒弃。 当代学者明确指出,一个人在情感或身体上伤害其配偶是绝对非法的(Haram)。 本文将概述这些观点和解释,旨在确定伊斯兰教中家庭暴力的非法性。

伊斯兰法概览

在深入探讨伊斯兰教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细节之前,先回顾一下并理解在穆斯林社区中建立法律和法规的总体框架是非常重要的。 在没有民族国家和现代国家概念的前现代时期,社会既通过伊斯兰法律进行管理,也通过社会自治进行管理。 尽管统治者和王国在伊斯兰历史的早期阶段就已经出现,但社区主要还是自行处理事务,统治者对法律如何直接实施的影响微乎其微。 因此,城市街区或任何村庄里的每一个社区,都服从于一位法学学者,该学者根据其法学方法论最终决定社区的规则。

下一个问题是:那么这些学者是如何推导法律并做出裁决的呢? 伊斯兰法律有两个主要来源:古兰经,即安拉启示的圣书;以及安拉的使者,先知穆罕默德 ﷺ。 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行(Sunnah)。 《古兰经》中大约有五百条左右的律法经文。 这些律法经文指导学者们确定安拉对于人类信仰和行为的意图。 除了《古兰经》,我们还有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榜样,人们相信他最深刻地理解了安拉在《古兰经》中显现的意志,并在他自己的日常生活中据此行事。 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榜样。 然而,尽管有这两个坚实的来源,这两部文本的语言在某些地方变得模糊,因此这两个来源在某些方面变得可以解读。 结果,研究人员不得不开发各种诠释学(关于解释的方法)方法来理解隐喻或同义表达。

学者们利用这种推理和文本语境化的方法确定了法律规则。 与旨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控制和纪律的现代法律目标不同,伊斯兰法律的目的是促进每个人在生活及其与他人互动中的安宁。 因此,在穆斯林社区中建立的基本动力是,学者们制定了鼓励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做正确之事的准则。 而国家则有权惩罚那些越过这些界限的人。

宗教资源

为了理解《古兰经》,学者们开发了两种基本的注释模型。 第一种形式包括从文本上解释《古兰经》,换句话说,就是用《古兰经》中的经文来解释其他经文。 第二种方法包括根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行来解释《古兰经》, 他被阿伊莎(愿安拉喜悦她)描述为“行走的古兰经”。 现在,利用这两种诠释学方法,我们可以查阅我们的引用资源,以了解伊斯兰教如何一贯谴责家庭暴力。

在《古兰经》中,处理夫妻之间理想关系的经文中,最重要的一条是:“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慕,互相怜悯。” “对于能思维的民众,此中确有许多迹象。” (《古兰经》罗马章 30:21)。 安拉在另一条经文中命令男人们“当与她们和睦相处”(《古兰经》妇女章 4:19),而在另一条经文中,他告诫男人们要敬畏安拉,不要考虑伤害妻子或侵犯她们的权利(《古兰经》黄牛章 2:231)。 甚至还有经文将夫妻定义为彼此的衣裳(《古兰经》黄牛章 2:187),并提醒信道的男女互为保护者(《古兰经》忏悔章 9:71),表达了婚姻的互补性。 这些经文为夫妻之间的爱、怜悯和结合设定了标准和模式。

至于每一位信士都应效仿的先知模式,据阿伊莎(愿安拉喜悦她)圣母传述: “安拉的使者 ﷺ 从未打过奴隶或妇女,也从未用手打过任何东西。” (同上) 还有传述称,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曾说: “高尚的人会以高尚和尊重的方式对待妇女,只有卑劣的人才会虐待妇女。” 在另一段圣训或不同的传述中,描述了先知 ﷺ 的一位同伴的情况。 一位同伴问先知 ﷺ:“您对我们的妻子有什么建议?” 先知 ﷺ 回答道:“你们吃什么,就给她们吃什么;你们穿什么,就给她们穿什么。” “不要打她们,也不要辱骂她们。”先知 ﷺ 在一段圣训中还说:“你们中有人能像打奴隶一样打妻子,然后晚上又和她同床共枕吗?” 以此强调伤害妻子的人的行为是多么荒谬。

还有许多其他传述显示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对家庭暴力的厌恶。 一段圣训中提到了这样一件事:一个名叫瓦利德·本·乌格巴(Velid Bin Ukbe)的男人的妻子向先知 ﷺ 投诉她的丈夫说:“安拉的使者啊!瓦利德打了我。” (同上) (同上) 先知 ﷺ 回答那个女人说:“告诉他:先知已将我置于他的庇护之下。” 没过多久,那个女人又来到先知 ﷺ 面前说:“他除了继续打我,什么也没做。” 随后,先知 ﷺ 撕下他衣服的一角 [作为将该女子置于其庇护之下的标志],并说:“告诉他:毫无疑问,安拉的使者已将我置于他的庇护之下。” 没过多久,那个女人又来了,说:“他除了继续打我,什么也没做。” 于是,先知 ﷺ 举起双手祈祷道:“主啊!” “我将瓦利德交托给你,因为他两次违抗我。”

在另一个例子中,先知 ﷺ 支持了他的邻居哈比芭·宾特·萨赫勒(Habibe Binti Sehl),她遭受了丈夫萨比特·本·盖伊斯(Sabit Bin Kays)的家庭暴力,先知帮助她与虐待她的丈夫离婚。 当萨比特打了哈比芭后,哈比芭来到先知 ﷺ 的门口,在向他讲述了情况后说:“萨比特和我不能再维持婚姻了。” 先知 ﷺ 召见了萨比特·本·盖伊斯,在哈比芭同意的情况下,将全部聘礼退还给了盖伊斯,并裁定两人离婚,确保哈比芭能安全地回到父母家中。 除了这些行为,先知穆罕默德 ﷺ 还采取了预防措施,以确保妇女不会嫁给伤害妻子的男人。 (同上) 在另一段传述中,讲述了先知 ﷺ 与法蒂玛·宾特·盖伊斯(Fatımâ Binti Kays)会面,询问她是否准备好结婚。 她收到了穆阿维叶(Muaviye)、阿布·贾姆(Ebû Cahm)和乌萨马·本·扎伊德(Üsâme Bin Zeyd)的求婚。 为了帮助她做出正确的决定,先知 ﷺ 对她说:“穆阿维叶是一个没有钱的穷人(他无法完全满足你的需求)。” “阿布·贾姆则有打女人的习惯。[因此] 我建议你嫁给乌萨马。”

“存在争议的”经文

尽管先知 ﷺ 的品格中对针对妇女的攻击性行为充满厌恶,但仍有人试图根据《古兰经》中某条经文(妇女章 4:34)的一种解释,来判定家庭暴力是可以实施的。 总之,由于对这节经文的误读,引发了关于伊斯兰教中丈夫虐待妻子问题的争议。 根据这节经文,如果丈夫担心妻子表现出顽固或挑衅行为,他应遵循一个三阶段的流程来解决问题。 第一阶段,他应当劝诫她,并纠正她的错误。 如果这种态度不能改善情况,那么丈夫必须在床上“冷落”她,以表达对她行为的不满。 如果这也不奏效,作为最后手段,经文中的“darabe”(击打)一词被解释为一种象征性的身体管教行为(即击打)。 这一多阶段流程很可能是为了防止最初的愤怒升级,通过确保丈夫完全冷静下来,避免他因冲动而伤害妻子。

许多第一次阅读这节经文的读者,往往会因为表面上似乎允许丈夫殴打妻子而感到失望。 因此,学者们试图劝阻普通人不要尝试从《古兰经》中自行寻找法律答案。 因为理解这节经文需要专业的解读以及对上下文背景的把握。 事实上,大多数伊斯兰教派都一致认为,只有在结合其他《古兰经》经文、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训,以及精通学问的杰出学者的解释和法律实践的情况下,才能正确理解《古兰经》的经文。 各教派的学者不仅确定了这节经文的理解方式,还明确了如果丈夫以任何方式(例如身体或精神上)虐待妻子,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事实上,大多数学者都认同先知穆罕默德 ﷺ 对家庭暴力的厌恶,并采取了预防措施来限制《古兰经》妇女章(Nisa)第34节中“darabe”一词或身体管教的字面含义。 (接上句) 根据早期麦加学派著名法学家阿塔·伊本·阿比·拉巴赫(Atâ İbn-i Ebî Rabah,卒于公元732年)的观点,darabe一词并不单纯意味着殴打。 (接上句) 相反,这是一种反映一个人愤怒的象征性动作。 他明确表示:“丈夫不会打他的妻子。” “他只是简单地表达了他对妻子的愤怒。”早期伊朗著名学者、布哈里和穆斯林(这两位是收集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圣训最著名的圣训学家)的老师达里米(Dârimî,卒于公元869年),在“禁止殴打妇女”的标题下,专门设立了一个章节,收录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圣训。 (接上句) 甚至有些学者走得更远,质疑那些被认为允许丈夫殴打妻子的传述的真实性。 被公认为圣训学权威的伊本·哈杰尔(Ibn-i Hacer)主张,尽管经文有字面含义,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实践足以证明,丈夫殴打妻子是一种应受谴责的行为。 甚至在十九世纪,叙利亚法学家伊本·阿比丁(Ibn-i Abidin)也解释说,任何在妻子身上留下痕迹的殴打,都可能导致丈夫受到身体惩罚。

当代学者

二十世纪初,学者们继续主张对家庭暴力采取更严厉的立场。 例如,摩洛哥法学家迈赫迪·瓦扎尼(Mehdi Wazzânî,卒于1923年)在他的法学著作中,除了阐述丈夫的界限和反应外,在定义对妇女造成伤害的多种形式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 (接上句) 除了关注身体虐待外,瓦扎尼还考虑了丈夫可能对妻子造成的宗教和性伤害,并允许法官在妇女提出申诉时介入夫妻关系。 如果她身上有殴打留下的痕迹,或者能提供两名证人,丈夫将被判虐待妻子罪,并根据虐待的严重程度受到警告或监禁处罚。 同时,妇女也被赋予了离婚并获得全部聘金的权利。 有趣的是,瓦扎尼驳回了伊本·哈里斯(Ibn Haris)的观点,因为后者认为女性证人的价值较低,这与大多数学者的意见相左,属于偏激观点。 相反,他支持桑胡里(Sanhuri,卒于公元1606年)的观点,即即使妻子顽固到不被严重殴打就不改变行为,殴打她也是不被允许的。 (接上句) 瓦扎尼的法律贡献值得关注,因为他试图在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传统内进行工作。

同样,近代学者伊拉克的阿卜杜勒-卡里姆·扎伊丹(Abdulkerim Zeydan,卒于公元2014年)主张,一个人伤害妻子是绝对被禁止(哈拉姆)的。 (接上句) 因为丈夫伤害妻子,违背了他以仁慈对待妻子的义务。 他还补充说:伤害他人是一种不义(Zulm)。 而不义是安拉所禁止和厌恶的行为。 他随后进一步解释道:“如果伤害他人是禁止的,那么丈夫伤害妻子更是严重的禁止。” “因为法律赋予了丈夫照顾妻子并以怜悯对待她的责任。” 随后,他继续引用《古兰经》中禁止丈夫伤害妻子的经文,特别是考虑到许多丈夫试图利用离婚过程来发泄对妻子的愤怒或挫败感。 扎伊丹还声明,以离婚威胁进行情感勒索的丈夫也是在伤害妻子。 根据扎伊丹的说法,正如先知穆罕默德 ﷺ 传述的禁止对妻子进行言语虐待和公开羞辱的圣训所言,“禁止伤害妻子的规定涵盖了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

法庭记录

早期现代突尼斯学者伊本·阿舒尔(Ibn-i Âşur,卒于1973年)将《古兰经》妇女章第34节视为当局(即国家)的法律指南,并认为由于愤怒时难以自我控制,针对顽固妻子的措施实际上不应由丈夫自行决定。 (接上句) (接上句) 事实上,纵观历史,家庭暴力案件已被移交给拥有司法权的学术权威或法庭官员,由他们实施限制措施以保护妇女。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学术界对妇女在各种伊斯兰法庭系统中的作用的关注日益增加。 这些记录和分析大多证明,穆斯林妇女在向当局报告她们的关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且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处理。 例如,朱迪思·塔克(Judith Tucker)的《法律之家》(In the House of the Law)一书,是研究奥斯曼帝国统治下叙利亚和巴勒斯坦十七、十八世纪法学家法律意见的开创性著作,旨在通过这些意见理解当时的社会性别动态。 她的努力反映了伊斯兰法学者中的一种流行趋势,即试图证明伊斯兰法足够灵活,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 塔克得出的结论是,尽管伊斯兰法具有内在的父权制色彩,但法学家和法庭仍试图促进社区福利,并在涉及身体和情感伤害时保护妇女的权利。

例如,根据十七世纪阿勒颇奥斯曼帝国法院的记录,法庭曾多次做出有利于遭受暴力的女性的裁决。 在一宗纠纷中,一位名叫法蒂玛的原告在法庭上陈述,她的丈夫长期虐待她,有一次甚至将她打得流血,这一指控得到了五名证人的证实。 法院做出了不利于虐待妻子的丈夫的判决,并下令对其进行惩罚。 在另一个类似的例子中,有人询问杰出的奥斯曼法学家埃布苏德·埃芬迪,对于伤害妻子的男人该如何处置,他指出法官应尽一切可能阻止这种伤害。

结论

中世纪杰出的学者伊本·卡伊姆(卒于1350年)曾说: “宗教的本质是公正、仁慈、安宁与智慧。因此,任何与此相悖,导致不公、压迫、苦难或荒谬的事物,绝不可能是宗教的一部分。” “无论为了证明这一点而做出何种解释,事实都不会改变。” 在探讨和理解伊斯兰教的婚姻模式时,必须采取一种整体性的方法,即全面研读《古兰经》、圣训及学术资源。 这种全面的方法使我们能够与绝大多数学者保持一致,他们拒绝接受任何导致伤害的身体惩戒,并实际上要求男性对虐待妻子的越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正如十二世纪学者伊本·贾兹所言:“如果威胁殴打某人都不起作用,那么真的去打他们也无法让他们停止。”

家庭暴力问题最终超出了宗教法律的范畴,其根源在于施暴者个人的修养问题。 因此,作为个人和宗教团体,我们有必要为遭受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安全保障,并教育我们的成员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被禁止的性质。 事实证明,这些呼吁变革和提高意识的行动是卓有成效的。 在费城,一个穆斯林社区会对被判犯有家庭暴力罪的人进行曝光,并拒绝承认他们此后的婚姻。 其他一些组织和穆斯林领袖也承诺反对家庭暴力,并致力于建立避难所和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以直接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 如今,凭借这些积累的知识,新一代穆斯林肩负着扩大这些活动、确保家庭暴力绝不被容忍,从而捍卫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价值观的重任。 (接上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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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家庭暴力国家统计》,国家反对家庭暴力联盟,2015年。

• 玛丽·福琼、萨尔玛·阿布吉代里和马克·德拉奇,《宗教与家庭暴力评论》,URL_TOKEN,2010年。

• 瓦埃勒·哈拉克,《伊斯兰法导论》,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页。

• 哈拉克,第16页。

• 哈拉克,第19页。

• 同上。

• 扎伊纳布·阿尔瓦尼,《家庭暴力:伊斯兰视角》,URL_TOKEN,2012年。

• 穆斯林,《圣训实录》,

• 穆斯林,《圣训实录》,

• 引自苏尤蒂;纳齐尔·汗,《关于家庭暴力的关键文本》(一篇关于家庭暴力的文章),加拿大曼尼托巴,2015年10月10日。

• 阿布·达伍德;汗,《关键文本》。

• 乔纳森·布朗,《误读穆罕默德》,伦敦,Oneworld出版社,2014年,第274页。

• 艾哈迈德·本·罕百里,《穆斯奈德圣训集》;汗,《关键文本》。

• 达里米;汗,《关键文本》。

• 伊本·马哲;汗,《关键文本》。

• 哈穆达·阿卜杜勒·阿提,《伊斯兰教的家庭结构》,布伦特伍德,美国信托出版社,1977年,第158页。

• 布朗,第274页。

• 布朗,第275页。

• 汗,《关键文本》。

• 伊本·阿舒尔,《阐释与启示经注》,突尼斯,突尼斯出版公司,1984年,《古兰经》筵席章(Maide)5/43。 经文注释。

• 布朗,第276页。

• 埃莉斯·塞梅吉安,“家庭暴力:奥斯曼帝国”条目,《女性与伊斯兰文化百科全书》,编辑:苏阿德·约瑟夫等。

• 迈赫迪·瓦扎尼,《新重大判例集》,第3卷,编辑:奥马尔·本·阿巴德,共10卷,拉巴特,宗教基金与伊斯兰事务部,1997年。

• 瓦扎尼,第3卷,第447页。

• 瓦扎尼,第3卷,第448页。

• 瓦扎尼,第3卷,第450页。

• 阿卜杜勒·卡里姆·扎伊丹,《详述:穆斯林妇女与家庭的教法》,贝鲁特,Risale出版社,1993年,第7卷,第 234页。

• 扎伊丹,第7卷,第235页。

• 伊本·阿舒尔,第44页。

• 朱迪思·塔克,《在法律的屋檐下:奥斯曼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的性别与伊斯兰法》,伯克利,加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页。

• 莫娜·西迪基,《在法律的屋檐下:奥斯曼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的性别与伊斯兰法》(朱迪思·塔克著)书评,美国法律史学会,2001年,第476页。

• 塔克,第65-66页。

• 塞梅吉安,“家庭暴力”。

• 伊本·卡伊姆,《教法判例通告》,纳齐尔,《关键文本》。

• 布朗,第281页。

• 萨尔玛·阿布吉代里,《穆斯林社区家庭暴力视角》,URL_TOKEN,2010年。 查看全部
转载翻译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islam-ve-kadina-yonelik-siddet-musluman-toplulugundaki-aile-ici-siddet-ve-namus-cinayetlerine-elestirel-bir-bakis
原文标题:İslam Ve Kadına Yönelik Şiddet: Müslüman Topluluğundaki Aile İçi Şiddet ve Namus Cinayetlerine Eleştirel Bir Bakış
作者:Dr. Tesneem Alkiek、Dr. Omar Suleiman、Dr. Jonathan Brown
作者简介:Tesneem Alkiek 博士:Tesneem 在密歇根大学获得了早期基督教和伊斯兰研究的本科学位。随后,她在乔治城大学完成了伊斯兰研究博士学位,专注于伊斯兰法。Tesneem 目前担任拓展学习主任,她与团队合作,为社区创建课程和其他资源,以参与 Yaqeen 的研究。她同时也是罗格斯大学卡姆登分校哲学与宗教系的讲师。Omar Suleiman 博士:Omar Suleiman 伊玛目是 Yaqeen 伊斯兰研究所的创始人和主席,也是南卫理公会大学(SMU)研究生文科课程的伊斯兰研究兼职教授。Jonathan Brown 博士:Jonathan 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教授兼系主任。他是《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的主编,并著有多部书籍,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遗产的挑战与选择》。

副标题:穆斯林社区家庭暴力与荣誉谋杀问题指南:伊斯兰如何保护女性尊严
摘要:本文聚焦穆斯林社区中的家庭暴力与荣誉谋杀问题,指出伊斯兰教并不是荣誉谋杀的根源,反而应成为解决不公、保护女性尊严的重要力量。作者也提醒,不能把“荣誉谋杀”当成攻击穆斯林群体或合理化歧视政策的工具。



图:伊斯兰教与针对女性的暴力:对穆斯林社区家庭暴力和荣誉谋杀的批判性视角

本研究在“第12届 针对女性犯罪会议”上发表。

目录:

1. 前言:达莉亚·莫加赫德(Dalia Mogahed)

2. 关于家庭暴力的伊斯兰视角:塔斯尼姆·阿尔基克(Tesneem Alkiek)

3. 第12届 针对女性犯罪会议上的报告:奥马尔·苏莱曼(Omar Suleiman)

• 伊斯兰教并非荣誉谋杀问题的根源,恰恰相反,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乔纳森·布朗(Jonathan Brown)

前言:达莉亚·莫加赫德(Dalia Mogahed)

在2001年11月17日的广播讲话中,时任第一夫人芭芭拉·布什试图通过将反恐战争描述为“为女性权利和尊严而战”,来为阿富汗战争争取支持。

唐纳德·特朗普总统限制6个穆斯林占多数国家公民入境美国的政府令中,包含了一项要求记录美国境内所谓“荣誉谋杀”的条款。 批评该法令的人权倡导者认为,“荣誉谋杀”这一概念是一种阴险且隐晦的攻击,它暗示穆斯林天生倾向于对女性施暴,而非从普遍意义上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因此该概念被用作所谓“穆斯林禁令”的辩护理由。

从表面上看,这两个例子似乎都是为了保护穆斯林女性免受其自身文化伤害的善意举措,但实际上,这些例子与那些最终伤害了许多相关女性的政策和行动息息相关。 此外,关于这一议题的所有论调都缺乏原创性和创新性。

诋毁穆斯林文化,特别是将穆斯林描绘成倾向于厌女症和针对女性暴力的人,是西方列强几个世纪以来一直采用的策略,旨在为针对穆斯林的暴行,甚至是国家针对穆斯林女性发动的战争式暴行进行辩护。 例如,英法两国长期以来一直利用“女性解放”作为借口,为暴力殖民和经济剥削北非及中东地区进行辩护。 为了给针对穆斯林男女的暴力和歧视行为正名,在西方舆论中反复炒作穆斯林针对女性的暴力言论,不幸的是,这已成为政治意识形态轻易欺骗公众的便捷工具。 最近的民意调查显示,公众对穆斯林的负面看法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对待女性的方式上。

只在穆斯林施暴时才批评针对女性的暴力,是将这种暴力归因于文化基础,而不是将其视为一个普遍的人类问题。 这种态度表现得非常明显:当穆斯林实施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时,被称为“荣誉谋杀”,而西方民主国家主流文化中发生的类似针对女性的袭击,则被称为“家庭暴力”。

考虑到美国境内因家庭暴力被杀害的女性人数,与所谓的“荣誉谋杀”数量相比,这种不一致性就更加显而易见了。 联合国估计,全球每年发生约5000起所谓的“荣誉谋杀”。 这些罪行并不局限于穆斯林社区,在不同的文化和宗教群体中也同样存在。 根据司法部的统计数据,这与2007年美国有超过1600名女性被其伴侣杀害的数据相比,显得微不足道。 尽管这些数字包含了由亲属或因控制欲而采取行动的伴侣所实施的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但这类事件极少被归入同一类别进行研究。 综上所述,当对比这些事件时,很明显针对女性的暴力问题绝非穆斯林特有的问题。

为了对抗伊斯兰恐惧症以及被非法利用来服务于帝国主义的女权主义的深远影响,我们现在正在穆斯林社区内探讨针对女性的暴力这一极其重要的问题。

在美国,我担任研究主管的社会政策与理解研究所(The Institute for Social Policy and Understanding)对穆斯林、犹太人、天主教徒、新教徒以及无宗教信仰的美国人进行了一项调查。 我们发现,穆斯林、两个基督教群体(天主教徒和新教徒)、无宗教信仰者以及普通大众,在报告各自社区内家庭暴力事件的可能性上是相等的。 尽管跨宗教社区中近一半的事件仍未被报告,但这些群体向执法部门报告袭击事件的可能性也是一样的。

穆斯林之所以引人注目,并非因为家庭暴力频繁发生,而是因为受害者倾向于向社区和宗教领袖寻求支持,大多数穆斯林受害者表示,受害者会将事件报告给宗教或社区领袖。 由此可见,穆斯林受害者相信她们的行为在信仰传统中是可以被理解的,因此希望得到伊玛目的支持。

这些数据为未来的方法提供了建议。 首先,那些致力于终结针对女性暴力的人,必须将此问题视为一个普遍的人类问题。 不应将其仅仅视为某个特定社区特有的问题。 其次,当这个问题在穆斯林社区出现时,宗教领袖可以甚至应该成为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我们需要支持像“和平家庭项目”(The Peaceful Families Project)这样的组织,他们致力于培训伊玛目,教导他们如何有效处理社区内的家庭暴力问题。 最后,当知识分子和政客为了证明那些最终伤害了他们假装关心的女性的“反穆斯林政策”是正当的,而滥用或歪曲针对女性的暴力问题时,解决这一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困难。

关于家庭暴力的伊斯兰理解:塔斯尼姆·阿尔基克(Tesneem AlKiek)

三分之一的女性一生中曾遭受过伴侣的虐待。 这一惊人的统计数据适用于所有种族、宗教和民族。 那么,宗教在允许或禁止家庭暴力方面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 举例来说,施暴者利用对宗教文本的错误解读来获利,并滥用圣典来为他们对他人在身心上造成的伤害进行辩护。 另一方面,宗教社区和宗教领袖可以满足对基础资源的需求,以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危害性和非法性的认识,并为受害者提供支持。

朝着这个方向迈出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是回归圣典本身,以证明那些声称此类行为是被允许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对伊斯兰学术领域中关于婚姻关系中虐待行为的简单研究表明,家庭暴力被明确拒绝,而关于《古兰经》经文允许暴力的错误解读已被摒弃。 当代学者明确指出,一个人在情感或身体上伤害其配偶是绝对非法的(Haram)。 本文将概述这些观点和解释,旨在确定伊斯兰教中家庭暴力的非法性。

伊斯兰法概览

在深入探讨伊斯兰教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细节之前,先回顾一下并理解在穆斯林社区中建立法律和法规的总体框架是非常重要的。 在没有民族国家和现代国家概念的前现代时期,社会既通过伊斯兰法律进行管理,也通过社会自治进行管理。 尽管统治者和王国在伊斯兰历史的早期阶段就已经出现,但社区主要还是自行处理事务,统治者对法律如何直接实施的影响微乎其微。 因此,城市街区或任何村庄里的每一个社区,都服从于一位法学学者,该学者根据其法学方法论最终决定社区的规则。

下一个问题是:那么这些学者是如何推导法律并做出裁决的呢? 伊斯兰法律有两个主要来源:古兰经,即安拉启示的圣书;以及安拉的使者,先知穆罕默德 ﷺ。 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行(Sunnah)。 《古兰经》中大约有五百条左右的律法经文。 这些律法经文指导学者们确定安拉对于人类信仰和行为的意图。 除了《古兰经》,我们还有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榜样,人们相信他最深刻地理解了安拉在《古兰经》中显现的意志,并在他自己的日常生活中据此行事。 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榜样。 然而,尽管有这两个坚实的来源,这两部文本的语言在某些地方变得模糊,因此这两个来源在某些方面变得可以解读。 结果,研究人员不得不开发各种诠释学(关于解释的方法)方法来理解隐喻或同义表达。

学者们利用这种推理和文本语境化的方法确定了法律规则。 与旨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控制和纪律的现代法律目标不同,伊斯兰法律的目的是促进每个人在生活及其与他人互动中的安宁。 因此,在穆斯林社区中建立的基本动力是,学者们制定了鼓励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做正确之事的准则。 而国家则有权惩罚那些越过这些界限的人。

宗教资源

为了理解《古兰经》,学者们开发了两种基本的注释模型。 第一种形式包括从文本上解释《古兰经》,换句话说,就是用《古兰经》中的经文来解释其他经文。 第二种方法包括根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行来解释《古兰经》, 他被阿伊莎(愿安拉喜悦她)描述为“行走的古兰经”。 现在,利用这两种诠释学方法,我们可以查阅我们的引用资源,以了解伊斯兰教如何一贯谴责家庭暴力。

在《古兰经》中,处理夫妻之间理想关系的经文中,最重要的一条是:“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慕,互相怜悯。” “对于能思维的民众,此中确有许多迹象。” (《古兰经》罗马章 30:21)。 安拉在另一条经文中命令男人们“当与她们和睦相处”(《古兰经》妇女章 4:19),而在另一条经文中,他告诫男人们要敬畏安拉,不要考虑伤害妻子或侵犯她们的权利(《古兰经》黄牛章 2:231)。 甚至还有经文将夫妻定义为彼此的衣裳(《古兰经》黄牛章 2:187),并提醒信道的男女互为保护者(《古兰经》忏悔章 9:71),表达了婚姻的互补性。 这些经文为夫妻之间的爱、怜悯和结合设定了标准和模式。

至于每一位信士都应效仿的先知模式,据阿伊莎(愿安拉喜悦她)圣母传述: “安拉的使者 ﷺ 从未打过奴隶或妇女,也从未用手打过任何东西。” (同上) 还有传述称,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曾说: “高尚的人会以高尚和尊重的方式对待妇女,只有卑劣的人才会虐待妇女。” 在另一段圣训或不同的传述中,描述了先知 ﷺ 的一位同伴的情况。 一位同伴问先知 ﷺ:“您对我们的妻子有什么建议?” 先知 ﷺ 回答道:“你们吃什么,就给她们吃什么;你们穿什么,就给她们穿什么。” “不要打她们,也不要辱骂她们。”先知 ﷺ 在一段圣训中还说:“你们中有人能像打奴隶一样打妻子,然后晚上又和她同床共枕吗?” 以此强调伤害妻子的人的行为是多么荒谬。

还有许多其他传述显示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对家庭暴力的厌恶。 一段圣训中提到了这样一件事:一个名叫瓦利德·本·乌格巴(Velid Bin Ukbe)的男人的妻子向先知 ﷺ 投诉她的丈夫说:“安拉的使者啊!瓦利德打了我。” (同上) (同上) 先知 ﷺ 回答那个女人说:“告诉他:先知已将我置于他的庇护之下。” 没过多久,那个女人又来到先知 ﷺ 面前说:“他除了继续打我,什么也没做。” 随后,先知 ﷺ 撕下他衣服的一角 [作为将该女子置于其庇护之下的标志],并说:“告诉他:毫无疑问,安拉的使者已将我置于他的庇护之下。” 没过多久,那个女人又来了,说:“他除了继续打我,什么也没做。” 于是,先知 ﷺ 举起双手祈祷道:“主啊!” “我将瓦利德交托给你,因为他两次违抗我。”

在另一个例子中,先知 ﷺ 支持了他的邻居哈比芭·宾特·萨赫勒(Habibe Binti Sehl),她遭受了丈夫萨比特·本·盖伊斯(Sabit Bin Kays)的家庭暴力,先知帮助她与虐待她的丈夫离婚。 当萨比特打了哈比芭后,哈比芭来到先知 ﷺ 的门口,在向他讲述了情况后说:“萨比特和我不能再维持婚姻了。” 先知 ﷺ 召见了萨比特·本·盖伊斯,在哈比芭同意的情况下,将全部聘礼退还给了盖伊斯,并裁定两人离婚,确保哈比芭能安全地回到父母家中。 除了这些行为,先知穆罕默德 ﷺ 还采取了预防措施,以确保妇女不会嫁给伤害妻子的男人。 (同上) 在另一段传述中,讲述了先知 ﷺ 与法蒂玛·宾特·盖伊斯(Fatımâ Binti Kays)会面,询问她是否准备好结婚。 她收到了穆阿维叶(Muaviye)、阿布·贾姆(Ebû Cahm)和乌萨马·本·扎伊德(Üsâme Bin Zeyd)的求婚。 为了帮助她做出正确的决定,先知 ﷺ 对她说:“穆阿维叶是一个没有钱的穷人(他无法完全满足你的需求)。” “阿布·贾姆则有打女人的习惯。[因此] 我建议你嫁给乌萨马。”

“存在争议的”经文

尽管先知 ﷺ 的品格中对针对妇女的攻击性行为充满厌恶,但仍有人试图根据《古兰经》中某条经文(妇女章 4:34)的一种解释,来判定家庭暴力是可以实施的。 总之,由于对这节经文的误读,引发了关于伊斯兰教中丈夫虐待妻子问题的争议。 根据这节经文,如果丈夫担心妻子表现出顽固或挑衅行为,他应遵循一个三阶段的流程来解决问题。 第一阶段,他应当劝诫她,并纠正她的错误。 如果这种态度不能改善情况,那么丈夫必须在床上“冷落”她,以表达对她行为的不满。 如果这也不奏效,作为最后手段,经文中的“darabe”(击打)一词被解释为一种象征性的身体管教行为(即击打)。 这一多阶段流程很可能是为了防止最初的愤怒升级,通过确保丈夫完全冷静下来,避免他因冲动而伤害妻子。

许多第一次阅读这节经文的读者,往往会因为表面上似乎允许丈夫殴打妻子而感到失望。 因此,学者们试图劝阻普通人不要尝试从《古兰经》中自行寻找法律答案。 因为理解这节经文需要专业的解读以及对上下文背景的把握。 事实上,大多数伊斯兰教派都一致认为,只有在结合其他《古兰经》经文、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训,以及精通学问的杰出学者的解释和法律实践的情况下,才能正确理解《古兰经》的经文。 各教派的学者不仅确定了这节经文的理解方式,还明确了如果丈夫以任何方式(例如身体或精神上)虐待妻子,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事实上,大多数学者都认同先知穆罕默德 ﷺ 对家庭暴力的厌恶,并采取了预防措施来限制《古兰经》妇女章(Nisa)第34节中“darabe”一词或身体管教的字面含义。 (接上句) 根据早期麦加学派著名法学家阿塔·伊本·阿比·拉巴赫(Atâ İbn-i Ebî Rabah,卒于公元732年)的观点,darabe一词并不单纯意味着殴打。 (接上句) 相反,这是一种反映一个人愤怒的象征性动作。 他明确表示:“丈夫不会打他的妻子。” “他只是简单地表达了他对妻子的愤怒。”早期伊朗著名学者、布哈里和穆斯林(这两位是收集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圣训最著名的圣训学家)的老师达里米(Dârimî,卒于公元869年),在“禁止殴打妇女”的标题下,专门设立了一个章节,收录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圣训。 (接上句) 甚至有些学者走得更远,质疑那些被认为允许丈夫殴打妻子的传述的真实性。 被公认为圣训学权威的伊本·哈杰尔(Ibn-i Hacer)主张,尽管经文有字面含义,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实践足以证明,丈夫殴打妻子是一种应受谴责的行为。 甚至在十九世纪,叙利亚法学家伊本·阿比丁(Ibn-i Abidin)也解释说,任何在妻子身上留下痕迹的殴打,都可能导致丈夫受到身体惩罚。

当代学者

二十世纪初,学者们继续主张对家庭暴力采取更严厉的立场。 例如,摩洛哥法学家迈赫迪·瓦扎尼(Mehdi Wazzânî,卒于1923年)在他的法学著作中,除了阐述丈夫的界限和反应外,在定义对妇女造成伤害的多种形式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 (接上句) 除了关注身体虐待外,瓦扎尼还考虑了丈夫可能对妻子造成的宗教和性伤害,并允许法官在妇女提出申诉时介入夫妻关系。 如果她身上有殴打留下的痕迹,或者能提供两名证人,丈夫将被判虐待妻子罪,并根据虐待的严重程度受到警告或监禁处罚。 同时,妇女也被赋予了离婚并获得全部聘金的权利。 有趣的是,瓦扎尼驳回了伊本·哈里斯(Ibn Haris)的观点,因为后者认为女性证人的价值较低,这与大多数学者的意见相左,属于偏激观点。 相反,他支持桑胡里(Sanhuri,卒于公元1606年)的观点,即即使妻子顽固到不被严重殴打就不改变行为,殴打她也是不被允许的。 (接上句) 瓦扎尼的法律贡献值得关注,因为他试图在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传统内进行工作。

同样,近代学者伊拉克的阿卜杜勒-卡里姆·扎伊丹(Abdulkerim Zeydan,卒于公元2014年)主张,一个人伤害妻子是绝对被禁止(哈拉姆)的。 (接上句) 因为丈夫伤害妻子,违背了他以仁慈对待妻子的义务。 他还补充说:伤害他人是一种不义(Zulm)。 而不义是安拉所禁止和厌恶的行为。 他随后进一步解释道:“如果伤害他人是禁止的,那么丈夫伤害妻子更是严重的禁止。” “因为法律赋予了丈夫照顾妻子并以怜悯对待她的责任。” 随后,他继续引用《古兰经》中禁止丈夫伤害妻子的经文,特别是考虑到许多丈夫试图利用离婚过程来发泄对妻子的愤怒或挫败感。 扎伊丹还声明,以离婚威胁进行情感勒索的丈夫也是在伤害妻子。 根据扎伊丹的说法,正如先知穆罕默德 ﷺ 传述的禁止对妻子进行言语虐待和公开羞辱的圣训所言,“禁止伤害妻子的规定涵盖了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

法庭记录

早期现代突尼斯学者伊本·阿舒尔(Ibn-i Âşur,卒于1973年)将《古兰经》妇女章第34节视为当局(即国家)的法律指南,并认为由于愤怒时难以自我控制,针对顽固妻子的措施实际上不应由丈夫自行决定。 (接上句) (接上句) 事实上,纵观历史,家庭暴力案件已被移交给拥有司法权的学术权威或法庭官员,由他们实施限制措施以保护妇女。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学术界对妇女在各种伊斯兰法庭系统中的作用的关注日益增加。 这些记录和分析大多证明,穆斯林妇女在向当局报告她们的关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且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处理。 例如,朱迪思·塔克(Judith Tucker)的《法律之家》(In the House of the Law)一书,是研究奥斯曼帝国统治下叙利亚和巴勒斯坦十七、十八世纪法学家法律意见的开创性著作,旨在通过这些意见理解当时的社会性别动态。 她的努力反映了伊斯兰法学者中的一种流行趋势,即试图证明伊斯兰法足够灵活,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 塔克得出的结论是,尽管伊斯兰法具有内在的父权制色彩,但法学家和法庭仍试图促进社区福利,并在涉及身体和情感伤害时保护妇女的权利。

例如,根据十七世纪阿勒颇奥斯曼帝国法院的记录,法庭曾多次做出有利于遭受暴力的女性的裁决。 在一宗纠纷中,一位名叫法蒂玛的原告在法庭上陈述,她的丈夫长期虐待她,有一次甚至将她打得流血,这一指控得到了五名证人的证实。 法院做出了不利于虐待妻子的丈夫的判决,并下令对其进行惩罚。 在另一个类似的例子中,有人询问杰出的奥斯曼法学家埃布苏德·埃芬迪,对于伤害妻子的男人该如何处置,他指出法官应尽一切可能阻止这种伤害。

结论

中世纪杰出的学者伊本·卡伊姆(卒于1350年)曾说: “宗教的本质是公正、仁慈、安宁与智慧。因此,任何与此相悖,导致不公、压迫、苦难或荒谬的事物,绝不可能是宗教的一部分。” “无论为了证明这一点而做出何种解释,事实都不会改变。” 在探讨和理解伊斯兰教的婚姻模式时,必须采取一种整体性的方法,即全面研读《古兰经》、圣训及学术资源。 这种全面的方法使我们能够与绝大多数学者保持一致,他们拒绝接受任何导致伤害的身体惩戒,并实际上要求男性对虐待妻子的越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正如十二世纪学者伊本·贾兹所言:“如果威胁殴打某人都不起作用,那么真的去打他们也无法让他们停止。”

家庭暴力问题最终超出了宗教法律的范畴,其根源在于施暴者个人的修养问题。 因此,作为个人和宗教团体,我们有必要为遭受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安全保障,并教育我们的成员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被禁止的性质。 事实证明,这些呼吁变革和提高意识的行动是卓有成效的。 在费城,一个穆斯林社区会对被判犯有家庭暴力罪的人进行曝光,并拒绝承认他们此后的婚姻。 其他一些组织和穆斯林领袖也承诺反对家庭暴力,并致力于建立避难所和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以直接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 如今,凭借这些积累的知识,新一代穆斯林肩负着扩大这些活动、确保家庭暴力绝不被容忍,从而捍卫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价值观的重任。 (接上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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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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