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萨里

安萨里

29
views

安萨里是谁?黄金法则与伊斯兰互惠伦理解析

穆斯林教育malik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9 次浏览 • 2026-05-30 07:53 • 来自相关话题

转载翻译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al-ghazali-and-the-golden-rule-ethics-of-reciprocity-in-the-works-of-a-muslim-sage
原文标题:Al-Ghazali and the Golden Rule: Ethics of Reciprocity in the Works of a Muslim Sage
作者:Anonymous Guest Author
作者简介:原文页面未提供作者简介

副标题:深度解读伊斯兰伦理:从安萨里的著作看“己所欲,施于人”的道德原则
摘要:本文分析安萨里作品中的互惠伦理,也就是常说的黄金法则。作者说明,这一原则在伊斯兰中不仅是跨宗教对话的共同语言,也与信仰、品格、正义、仁慈和人与人之间的责任紧密相连。



图:安萨里与黄金法则:一位穆斯林圣贤著作中的互惠伦理

黄金法则(“己所欲,施于人”)已成为现代穆斯林跨宗教对话中的一个重要焦点。 作为一种伦理概念,无论是否有经典权威的背书,它都能在不同宗教和哲学之间基本完整地迁移。 本文旨在通过考察12世纪穆斯林神秘主义者、伦理学家和神学家阿布·哈米德·安萨里(“安萨里”)著作中对黄金法则的运用,为与穆斯林的跨宗教对话提供助力。 安萨里是伊斯兰教古典学者中最具影响力且最受欢迎的人物之一,其影响力和受推崇程度在东方和西方、伊斯兰教内外均有体现。 他将黄金法则以多种形式应用于宗教的核心主题,如:造物主、心灵纯洁、正义、同情、利他之爱、善意、人类兄弟情谊和邻里友爱。 本文考察了四部文本,并特别关注了他最著名的著作《宗教知识复兴》(Iḥyā’ ‘Ulūm al-Dīn)。

这是泰勒与弗朗西斯出版集团(Taylor & Francis)于2017年3月8日在《宗教与神学信息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文章的录用原稿,可在线获取 。

引用本文时,请引用泰勒与弗朗西斯出版集团的正式版本。

背景

互惠伦理,通常被称为“黄金法则”,是指任何鼓励我们以希望被对待的方式去对待他人的道德准则。 该法则以多种形式和语境出现在不同宗教、哲学和民族中,尽管它们在时间、地点和语言上相隔甚远,但它似乎已成为人类中近乎普遍的准则。 它在有神论宗教伦理和世俗哲学伦理中都处于核心地位,并基于经典权威、理性或两者兼而有之得到辩护。 它既有肯定性的表述(“己所欲,施于人……”),也有否定性的表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不出所料,伊斯兰教的经典文本以及后来的穆斯林神学家、哲学家和神秘主义者的著作中,都陈述或暗示了这一法则。

宗教,乃至更广泛的世界观,总是包含某种告知信徒和实践者应做什么或不应做什么的成分。 就我们的目的而言,黄金法则属于宗教现象学研究的伦理维度。 该法则常作为良好行为的总结性原则出现,是人类之间正确行为的最高道德准则。 它并不总是被过于字面地理解,更多是作为道德、情感和精神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推理方法。 然而,尽管该法则在不同宗教和传统中以不同的表述、措辞和语境出现,但其含义和应用具有足够的连续性,足以将其描述为黄金法则,即使在古典伊斯兰或其他宗教文本中并未明确以此命名。

由于黄金法则的近乎普遍性,它在与穆斯林的跨宗教对话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10月,138位杰出的穆斯林学者和知识分子签署了一封题为《我们与你们之间的共同话语》的公开信,断言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的核心都共享爱造物主和爱邻人的双重诫命。 这封信的标题灵感来源于《古兰经》中的一节经文:“你说:‘信奉天经的人啊,你们来吧,让我们共同遵守一种双方均等的言辞 [ kalimah sawā’ ]。’”这封信引起了数百位基督徒、穆斯林和犹太背景知识分子的回应和出版物。 这些初步对话超越了礼貌的宗教外交,涵盖了气候变化、人权和经济发展等共同全球挑战的详细讨论。

在此背景下,理解和欣赏世界各大宗教传统中过去圣贤和杰出人物的著作,可以帮助我们为当下找到更多的共同点和洞见。 阿布·哈米德·安萨里(卒于1111年,以下简称安萨里)就是这样一位极其依赖黄金法则的穆斯林学者,他是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穆斯林学者之一。 他是一位法学家、神学家、神秘主义者和伦理学家,以与哲学家的辩论以及出版其精神杰作《宗教知识复兴》(Iḥyā’ ‘Ulūm al-Dīn)而闻名。 逊尼派历史学家和传记作家宰海比(卒于1348年)称安萨里为知识的“海洋”,并以“伊斯兰的明证”( ḥujjat al-Islām )这一尊称赞誉他。 然而,他的影响超出了他所属的逊尼派圈子。 费德·卡希(卒于1680年,又称卡沙尼)是一位多产的什叶派神学家和哲学家,他撰写了多卷本的《复兴》“精编版”,旨在使其精神和伦理与什叶派神学保持一致。 甚至西方的许多历史学家和学者也钦佩安萨里的学术成就。

安萨里将黄金法则作为轴心,宗教的伟大主题围绕其展开:造物主、心灵纯洁、正义、同情、利他之爱、善意、人类兄弟情谊和邻里友爱。 其中许多主题在有神论宗教和非有神论哲学中是共同的。 通过考察它们与安萨里对黄金法则的运用之间的关系,我们将发现大量素材,用以激发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更深入的相互理解。

安萨里与黄金法则

安萨里的伦理哲学始于造物主,始于对灵魂本质、起源、目的、死后回归以及在来世获得永恒幸福或遭受惩罚的最终归宿的认识。 人类的目标应该是与造物主建立和谐的关系,从而在来世进入天堂;其手段应该是严格的内在品格修养,辅以虔诚的崇拜行为和社会责任。 他的伦理观非常以造物主为中心,其中神圣启示优先于独立的道德推理,但并未完全否定后者。

在此框架内,安萨里发现黄金法则隐含在造物主本质之中。 在他关于造物主属性的论著中,他列举了据他统计的九十九个造物主尊名,并建议崇拜者应恰当地践行这些尊名的内涵。

“至爱者”(Al-Wadūd)是《古兰经》中表达造物主之爱、关怀和仁慈的尊名:“但他确是至赦的,至爱的。”(85:14)。 作为造物主本性的一部分,安萨里将神圣之爱理解为造物主希望造福其受造物的愿望:

“至爱者”——即仁爱者,是指希望所有受造物安好,并据此恩待和赞美他们的人。 事实上,爱与仁慈仅旨在造福那些接受仁慈或被爱的人;它们并非源于仁爱者自身的敏感或自然倾向。 因为造福他人是仁慈与爱的核心和灵魂,这就是造物主——愿他受赞颂与崇高——的情况应当被理解的方式:摒弃那些人类经验中与仁慈和爱相关联,却对它们所带来的利益毫无贡献的特征。 如果造物主希望造福他所有的受造物,那么逻辑上讲,崇拜者也应根据黄金法则希望造福造物主的受造物:在造物主的仆人中,仁爱者是指为造物主的受造物所愿望的,正是他为自己所愿望的;而那些将他人置于自己之上的人,境界更高。 就像其中一人所说:‘我愿成为火狱上的一座桥,这样受造物就可以从我身上走过,而不受其伤害。’ 当即使是愤怒、仇恨和他可能受到的伤害都无法阻止他行利他与善行时,这种美德便达到了完美。

这段文字中黄金法则的肯定性表述使用了宽泛且包容的语言;一个人应当为受造物( al-khalq )所愿望的,正是他为自己所愿望的。 可以推断,该法则适用于非信徒,即穆斯林应当希望他们获得救赎。 就善意而言,崇拜者将自己与他人置于平等地位。 然而,比这种美德更伟大的是利他( al-īthār )的实践,这个词传达了将他人置于自身之上的含义( taqdīr al-ghayr ‘alā al-nafs )。 一个人应当希望拯救他人免于来世的惩罚,以至于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忍受来自他人的伤害。

对安萨里而言,黄金法则的推理涉及想象性的角色互换,即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但他也将该法则与人与造物主的关系联系起来;一个人应当以他希望自己的仆人对待他的方式去侍奉造物主。 在写给一位年轻弟子的一封信中,他列举了弟子必须做的四件事;前两件与黄金法则有关:

[第一件是] 你与崇高的造物主建立这样的关系:如果你的仆人这样对待你,你会对他感到满意,不会厌倦喜欢他,也不会生气。 任何让你对这个假设的仆人感到不满的事情,也应该让你对崇高的造物主感到不满,而他实际上是你的主! [第二件是] 每当你与人交往时,对待他们的方式要像你希望他们对待你的那样,因为一个崇拜者的信仰是不完整的,除非他为他人所愿望的,正是他为自己所愿望的。

在这段文字中,人们可以听到那句著名宣言的回响:“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造物主;又要爱邻如己。” 像拿撒勒人耶稣一样,安萨里依次提到了宗教中垂直的以造物主为中心的维度和水平的以人为中心的维度。 他在这里再次使用了包容性的语言,建议他的弟子为“其余的人”( sā’ir al-nās )所爱好的,正是他为自己所爱好的。

由于安萨里认为人生的目的是在造物主那里获得最终的救赎,实现这一目标的适当手段是培养正直的内在性情,并从精神疾病中净化心灵。 《古兰经》中描述的积极品格特征( maḥāsin al-akhlāq )是衡量一个人精神健康的准则。 在圣训传统方面,安萨里列出的作为良好品格标志的第一条传统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话:“信士爱他的兄弟,正如他爱他自己一样。”

如果黄金法则是一种肯定的良好品格特征,那么它也可以通过其在破坏性恶习形式中的对立表现来理解。 根据安萨里的说法,嫉妒是希望那些被世俗财富所祝福的人失去造物主的恩宠;换句话说,是一种希望看到他人遭受伤害和损失的欲望。 它是黄金法则的对立面。 因此,崇拜者必须从心中清除这些邪恶的情感:

嫉妒者是指那些因造物主从其全能的宝库中赐予其仆人中的某人恩典(如知识、财富、人心中的爱或任何形式的财富)而感到痛苦的人,以至于他希望这些恩典被收回……相反,崇拜者只要不为所有穆斯林所愿望的,正是他为自己所愿望的,就无法达到信仰的真实境界。 相反,他应该与穆斯林同甘共苦。 因为穆斯林就像一座单一的建筑,其各部分相互加强,或者像一个单一的身体;如果其中一个肢体抱怨,整个身体都会抱怨。

将信仰共同体比作单一建筑或身体的寓言,以隐含但可理解的术语传达了黄金法则;共同体中的每个人都像我的一部分,应该像对待我一样对待他们。

他谴责了另外两种心灵的罪恶:傲慢( al-kibr )和自负( ‘izzat al-nafs ),因为它们与黄金法则相矛盾。 在一篇特别具有修辞色彩的段落中,安萨里谴责自负是阻碍穆斯林获得多种美德的主要障碍:

确实,[傲慢] 成了通往天堂的遮蔽物,因为它在仆人与信士的品格特征之间完全竖起了一道阻碍。 这些品格特征是天堂之门,而傲慢和自负关闭了所有这些门,因为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为信士所愿望的,正是他为自己所愿望的。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谦卑,尽管这是敬畏造物主者的首要品格特征。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摒弃恶意。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始终说真话。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摒弃愤怒。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抑制自己的狂怒。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摒弃嫉妒。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给予善意的建议。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接受建议。

心灵和灵魂的纯洁是这两段文字以及《宗教知识复兴》第三、四卷的主题,他在书中详细介绍了克服破坏性恶习( muhlikāt )和获取救赎性美德( munjiyāt )的方法。 安萨里在他的著作中分章节讨论了宗教的内在维度及其外在表现,但他经常将它们交织和联系起来,因为它们并非互斥的主题。 心灵的纯洁必然导致宗教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在《宗教知识复兴》的几个章节中,安萨里将黄金法则应用于许多社会情境。 在追求精神知识和真理的过程中,他发现伊玛目沙斐仪(卒于820年)是一个榜样。 沙斐仪以创立以其名字命名的法律学派而闻名,安萨里也遵循该学派。 他还以与其它思想学派学者进行深入且成功的辩论而著称。 安萨里所讲述的这种成功的关键,在于他纯粹的意图和对对手的善意:

沙斐仪(愿造物主喜悦他)说:

我从未与任何人辩论过,并希望他是错的。 他还说:我与任何人交谈,都希望他能得到引导、得到指引、得到支持,并希望造物主的保护笼罩他并保佑他。 我与任何人交谈,都不在乎是造物主通过我的舌头还是他的舌头阐明了真理。

当安萨里讨论过度辩论和穆斯林内部论战的弊端时,他借鉴了这种精神。 他所批评的那种辩论的陷阱之一是,它会在对手之间造成恶意,并与黄金法则相冲突:

在 [论战的罪恶] 中,有一种是对他人的不幸感到高兴,对他们的幸福感到绝望。 那些不为他们的穆斯林兄弟所愿望的,正是他们为自己所愿望的人,远离了信士的品格。 因为所有试图通过炫耀优越感来吹嘘的人,必然会对他人的不幸感到高兴,而这些人正是那些试图超越他优越感的人。 他们之间的仇恨就像共侍一夫的妻妾之间的仇恨一样。

因此,如果缺乏良好的意图和礼仪,竞争性的学术活动在精神上就是匮乏的。 神学探讨应当以造福他人为念,而不仅仅是为了证明自己的立场正确。

安萨里在《圣学复苏》(Iḥyā’)的开篇提出这一点后,在讨论对社会各成员的义务时,又多次援引了“黄金法则”。 在贸易和商业方面,该法则作为一项万能原则,涵盖了买卖中的各种情况:

凡是商人损害他人的行为,皆为不义。 确实,正义就是不伤害他的穆斯林兄弟,其全部准则在于:他应当爱人如己。 因为如果他自己在交易中的任何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困难或心头重负,那么他就不应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他人。 相反,他应当将自己的钱财(迪拉姆)视为与他人的钱财同等重要。 有人曾说:“如果一个人以一迪拉姆的价格向兄弟出售某物,而他自己若非以六分之五迪拉姆(khamsah dawāniq)的价格绝不会买下,那么他就背离了在交易中被要求的善意,也没有做到爱人如己。” 这就是全部精髓。

基于此,他进而禁止商人隐瞒商品缺陷。 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们曾向他宣誓,要对每一位穆斯林表现出真诚的善意,这一誓言中隐含了在与他人交往时遵循黄金法则的要求:

他们明白,真诚(al-nuṣḥ)的一部分就是:不愿为兄弟承担自己所不愿承担之事。 他们并不认为这仅仅是美德或精神境界的提升。 相反,他们认为这是他们向先知宣誓时所包含的伊斯兰教义条件。

商人应当更多地关注后世,减少对现世事务的纠缠。 安萨里建议他保持良好纯洁的意图,戒除乞讨,克制贪婪,并“立志向穆斯林展现善意,并为其他受造物(sā’ir al-khalq)祈愿自己所爱之事。” “让他立志在交易中遵循正义与仁慈之道,正如我们所提到的那样。” 安萨里在阐述黄金法则时再次使用了宽泛的语言,这可能涵盖了其他信仰的人,因为“造物主命令对所有人行正义与仁慈。”

在《圣学复苏》的后续部分,安萨里详细讨论了与特定社会群体相关的良好行为、权利和义务。 他首先讨论的是最亲密的群体,即那些为了造物主而结成的兄弟情谊和友谊,并列举了十项义务。 其中之一是掩盖朋友的过失并保守其秘密的义务:

要知道,一个人的信仰若不爱其兄弟如爱自己,便是不完整的。 兄弟情谊的最低限度是:他对待兄弟的方式,正是他希望被对方对待的方式。 毫无疑问,他期望对方掩盖自己的缺陷,并对自己的过失和短处保持沉默。 如果对方表现出与他所期望的相反的行为,他会感到愤怒和狂怒。 如果他期望对方做到自己却不愿为对方做到的事,那他离公平该有多远啊!

确实,兄弟情谊的最低限度是以一种使朋友平等的方式应用黄金法则。 朋友间平等的一部分是在合理的正义范围内维护和捍卫彼此的名誉;然而,无私和利他的爱则是更高一层的境界。

背谈,即在他人不在场时说其坏话,同样是对黄金法则的违背。 安萨里引用了第二代学者穆贾希德(Mujāhid)的话:“不要在兄弟不在场时提及他,除非是你希望他在你不在场时提及你的方式。” 他还引用了另一位未具名的义人的话:“每当有人向我提及我的兄弟,我都会设身处地,所以我说出我希望别人对我所说的话。” 因此,安萨里总结道:“这就是真正的伊斯兰:即他看待兄弟的方式,正如他看待自己一样。” 后来在《圣学复苏》讨论背谈的精神疗法时,他说:“如果他不希望被背谈,那么他不应希望别人遭受他自己所不愿遭受的事。” “所以这些是全面的治疗方法。” 黄金法则再次成为一种包罗万象的正义行为原则,在此案例中,它作为避免舌头所犯诸多罪恶的指南。

为朋友代祷和祈祷是兄弟情谊的另一项权利,其根源也在于黄金法则:

[他的权利包括] 在他生前和死后,为他祈祷,祈求他为自己、家人及一切与他相关的事物所爱的一切。 因此,你为他祈祷正如你为自己祈祷一样,不分彼此。 事实上,你为他的祈祷在本质上就是为你自己的祈祷。

一个人为他人祈祷等同于为自己祈祷,其原因完全是神学上的。 他引用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话:“当一个人在背后为他的兄弟祈祷时,天使会说:你也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他援引黄金法则并非出于哲学或理性原因,而是基于他对天使行为的信仰。

安萨里在另一部名为《引导的开端》(al-Bidāyah al-Hidāyah)的著作中讨论了友谊的义务。 他在列举完义务后总结道,所有这些都可以用黄金法则来概括:

总而言之,他应当以他希望被对方对待的方式对待他[他的同伴]。 因为凡是不愿为兄弟承担自己所不愿承担之事的人,他的兄弟情谊就是虚伪的,其毁灭性的后果将在今世和后世降临到他自己身上。

在为了造物主而结成的兄弟情谊和友谊之后,是更广泛的穆斯林群体。 在《圣学复苏》中,安萨里列举了穆斯林之间应有的二十七项权利和相应的义务。 在本节开头总结的穆斯林权利中,包括“你爱他如爱自己,你恨他如恨自己。” 安萨里对黄金法则的这种诠释同时包含了正面和负面的表述。 在《圣学复苏》的波斯语节本《幸福的炼金术》(Kimiya al-Sa’dat)中,安萨里也将此列为穆斯林的第一项权利,尽管他只使用了负面表述:“即一个人不应希望其他穆斯林遭受自己所不愿遭受的事。” 《圣学复苏》随后的段落通过引用先知穆罕默德 ﷺ 关于社区如身体的比喻,支持了这种黄金法则的待遇:“信士们在爱与怜悯方面的样子就像一个身体;如果身体的一个肢体受苦,整个身体都会以发烧和失眠来回应。”

在权利列表的下方,安萨里在公平的背景下再次提到了黄金法则:“[这些权利]之中还包括他对自己有公平感,对待他人时,除了以他希望被对待的方式外,别无其他。” 他用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话来证明这项权利:“凡是希望从火狱中解脱并进入天堂的人,让他临终时见证除安拉外别无造物主,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并让他以自己希望被对待的方式对待他人。” 在后来的段落中,他引用了另一条关于黄金法则的圣训,以支持穆斯林获得真诚建议和善意(al-naṣīḥah)的权利,以及其他穆斯林为彼此幸福而努力的相应义务。

最后一个也是最大的社会群体是邻居,包括穆斯林和非穆斯林。 安萨里明确表示,即使是“偶像崇拜者”也已被先知穆罕默德 ﷺ 赋予了邻里权利。 他认为这些权利不仅是消极权利(即避免伤害),也是积极权利:

要知道,邻居的权利不仅仅是不受伤害。 相反,伤害应当被忍受……仅仅忍受伤害是不够的。 相反,他必须温和,并提供慈善和良好的行为。

换句话说,穆斯林不仅应该避免不义;主动向邻居提供善待也是一种义务。 为了说明这一点,他讲述了著名的波斯作家、皈依伊斯兰教的阿卜杜拉·伊本·穆卡法(Abd Allāh Ibn al-Muqaffa’,卒于757年)的故事:

伊本·穆卡法听说他的一位邻居因为债务缠身正在卖房。 他坐在自家房子的阴影下说:“如果他为了还债而卖房,我就没有尊重他房子阴影的神圣性。” 于是,[伊本·穆卡法]替他支付了房款,并告诉他不要卖房。 还有人抱怨他家里老鼠太多。 有人对他说:“你要是有只猫就好了!” 于是[伊本·穆卡法]说:“我担心老鼠会听到猫的声音而逃到邻居家,那样的话,我就把我不愿遭受的事强加给他们了。”

伊本·穆卡法表现出对邻居福祉异乎寻常的关心,这种关心基于黄金法则的推理,甚至到了宁愿自己受损的地步。 我们可以从这段文字中理解到,对安萨里而言,黄金法则适用于所有邻居,无论其宗教信仰如何。

然而,当特定情况下存在两个或多个道德主体或优先事项时,黄金法则的推理变得更加困难。 安萨里承认战争的现实,以及抵制不义和保卫无辜者的必要性。 他拒绝向“所有以对他人的侵犯性违抗来违抗造物主的人”施以仁慈,换句话说,就是那些侵犯他所理解的人权的人。 如果道德等式中只涉及一个变量或主体,黄金法则甚至适用于那些压迫和造成个人伤害的人。 然而,如果道德等式中涉及多个变量,安萨里会将黄金法则的待遇优先给予那些权利受到侵犯的人:

宽恕作恶者并善待行恶者是诚实者的性格特征之一。 确实,可以对伤害你的人表现出仁慈,但对于那些伤害他人并因此违抗造物主的人,则不应表现出仁慈,因为对作恶者的仁慈就是对受害者的邪恶。 受害者的权利应被优先考虑,通过驱逐作恶者来坚定[无辜者]的心,比坚定作恶者的心更受造物主喜爱。 至于当你自己受到伤害时,仁慈、宽恕和原谅则在你的权利范围之内。

安萨里关于为了造物主而对压迫者表现出敌意的规定,并不一定否定了黄金法则。 这种敌意的目的不是为了复仇而复仇。 正如他在其他地方所讨论的,一个人的动机应当完全是为了通过顺从接近造物主,“凡旨在接近造物主(至高无上)的人,都是‘真诚的’。” 相反,他通过权利等级来看待这种情况;在对压迫者表现出宽大之前,受压迫者需要恢复他们的权利。 为了造物主而产生敌意的动机必须纯粹,并以此为终点。

因此,安萨里警告读者,每当他们认为为了造物主而表现出敌意是恰当时,都要批判性地审视自己的意图。 敌意应当出于对权利的关注、受害者的利益以及根据造物主的意愿对整个社会福祉的考量。 以造物主之名进行的敌对,如果动机是出于嫉妒、骄傲、傲慢或仇恨的恶意(他已谴责了所有这些),则是非法的。 另一方面,即使是善良和温和,如果源于错误的意图并产生有害的结果,也可能是应受谴责的:

因为在温和与以怜悯的眼光看待受造物中,包含着一种谦卑;而在严厉与疏远中,包含着一种责备。 需要咨询的对象是内心。 所以,无论他看到什么倾向于自己的私欲并符合其[罪恶]本性,首先要做的就是反对它;无论他的蔑视和严厉是出于骄傲、虚荣、享受优越感和随意对待正义,还是他的温和是出于奉承、为了说服[作恶者]的心以达到某种目的,亦或是出于对因怀疑而可能或不可能影响其地位或财富的恐惧。 所有这些都是撒旦的信号,远离后世之人的行为。

这些段落突显了黄金法则推理在涉及正义战争和法律惩罚情况下的挑战。 然而,该法则本身并没有被这些严酷的世俗现实所废除;它只是被优先分配给了最应得的人,即受害的个人或整个社会。 在复杂的道德困境中采取行动需要智慧和微妙的内省,而这些困境并没有简单的答案。 圣贤们的见解必然是主观的,在法学意义上并不总是公式化的,这使得这些情况下的黄金法则推理与其说是一门哲学科学,不如说是一门高超的精神艺术。

结论

安萨里严谨的神学伦理以黄金法则为基础,他经常将其作为各种背景下道德指导的总结原则。 他将该法则与古典和现代伊斯兰文献中突出的许多其他伦理主题联系起来,这些主题也出现在许多其他宗教和哲学传统中。 对于穆斯林与他人的宗教间关系而言,最重要的或许是他或多或少明确地将黄金法则应用于和平的非穆斯林,尽管存在战争和抵制不义的不幸环境。 安萨里黄金法则伦理中隐含的平等,为古典伊斯兰教内对现代基本人权以及在气候变化和公平经济发展等全球共同挑战上的宗教间合作提供了神学基础。 对安萨里黄金法则的欣赏也可能帮助非穆斯林更好地同情他们的穆斯林同胞,并可能减少因互联网错误信息和激进政治言论而产生的对伊斯兰教的草根敌意。

————————————

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Hertzler, J O. “论黄金法则。” 《国际伦理学杂志》。 44.4 (1934): 418。

• Neusner, Jacob, and Bruce Chilton (eds.). 《黄金法则:世界宗教中的互惠伦理》。 (伦敦: Continuum, 2008), 99。

• Smart, Ninian. 《神圣的维度:世界信仰解剖》。 (伯克利: 加州大学出版社, 1996), 11。

• Wattles, Jeffrey. 《黄金法则》。 (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页。

• 米罗斯拉夫·沃尔夫(Miroslav Volf)、加齐·本·穆罕默德(Ghazi bin Muhammad)及梅丽莎·亚林顿(Melissa Yarrington)编。 《共同的话语:穆斯林与基督徒关于爱造物主与邻人的论述》。 (大急流城,密歇根州:W.B. 埃尔德曼斯出版公司,2010年),第3页;另见 www.acommonword.com。 (注:原文此处为合并项,已按要求逐句对应)

• 《古兰经》“仪姆兰的家属”章(Sūrat ‘Āli `Imrān)3:64;阿卜杜勒·哈利姆(M. A. S. Abdel Haleem)译,《古兰经:英译本及阿拉伯语原文对照》。 (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9页。

• 瓦利德·A·安萨里(Waleed A. El-Ansary)与大卫·K·林南(David K. Linnan)。 《穆斯林与基督徒的理解:〈共同的话语〉的理论与应用》。 (纽约:帕尔格雷夫·麦克米伦出版社,2010年),第7-11页。

• 宰海比(al-Dhahabī, Muḥammad A.)与舒艾卜·阿纳乌特(Shu’ayb Arnā’ūṭ)等编。 《圣贤传记》(Siyar A’lām al-Nubalā’)。 (大马士革:全球信息出版社,2014年),第19卷,第322页。

• 卡希(al-Kāshī, Fayḍ M. M.)与阿里·A·加法里(‘Alī A. Ghaffārī)编。 《圣学复苏之精粹》(Al-Maḥajjah al-Bayḍā’ fī Tahdhīb al-Iḥyā’)。 (德黑兰:萨杜克图书馆,1939年)。

• 穆罕默德·阿布·卡西姆(Abul Quasem, Muhammad)。 《安萨里的伦理学:伊斯兰综合伦理学》。 (八打灵再也:卡西姆出版社,1975年),第43页。

• 乔治·F·胡拉尼(Hourani, George F.)。《伊斯兰伦理学中的理性与传统》。 (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166页。

• 《古兰经》“星宿”章(Sūrat al-Burūj)85:14;阿卜杜勒·哈利姆译,《古兰经》,第591页。

• 安萨里(al-Ghazzālī)、大卫·B·伯雷尔(David B. Burrell)及纳齐赫·达赫尔(Nazih Daher)。 《造物主的九十九个尊名:安拉尊名详解》(Al-Maqṣad al-Asnā fī S̲h̲arḥ Asmā’ Allāh al-Ḥusnā)。 (英国剑桥:伊斯兰文献协会,2011年),第118-119页。

• 雅各布·纽斯纳(Jacob Neusner)与布鲁斯·奇尔顿(Bruce Chilton)编。 《世界宗教中的利他主义》。 (华盛顿特区:乔治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4页。

• 安萨里(al-Ghazzālī)与托比亚斯·迈耶(Tobias Mayer)。 《致弟子书:孩子啊》(Ayyuhā’l-Walad)。 (英国剑桥:伊斯兰文献协会,2005年),第56页。

• 《路加福音》10:27;迈克尔·D·库根(Michael D. Coogan)、马克·Z·布雷特勒(Marc Z. Brettler)、卡罗尔·A·纽瑟姆(Carol A. Newsom)及菲米·珀金斯(Pheme Perkins)编。 《新牛津注释圣经:含次经》。 (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851页。

• 安萨里(al-Ghazzālī)与蒂莫西·温特(Timothy Winter)。 《灵魂的管教》(Kitāb Riyāḍat al-Nafs)与《克制两种欲望》(Kitāb Kasr al-S̲h̲ahwatayn):《圣学复苏》(Iḥyā’ ‘Ulūm al-Dīn)第22卷与第23卷。 (英国剑桥:伊斯兰文本协会,1995年),第68页。

• 安萨里(al-Ghazālī)与阿卜杜勒·H·M·达尔维什(‘Abd H. M. Darwīsh)。《引导的开端》(Bidāyat al-Hidāyah)。 (贝鲁特:萨迪尔出版社,1998年),第131页。

• 安萨里与阿卜杜勒·Q·S· 艾达鲁斯(‘Aydarūs)。 《宗教知识复兴》(Iḥyā’ ‘Ulūm al-Dīn)。 (吉达:明哈杰出版发行公司,2011年),第6卷,第491-492页。

• 同上,第1卷,第99页。

• 同上,第1卷,第173页。

• 同上,第3卷,第292页。

• 同上,第3卷,第296页。

• 同上,第3卷,第323页。

• 同上,第3卷,第308页。

• 阿布·卡西姆(Abul Quasem),《安萨里的伦理学》,第212页。

• 安萨里,《宗教知识复兴》,第4卷,第88-89页。

• 同上,第4卷,第102页。

• 同上,第4卷,第103页。

• 同上,第5卷,第525页。

• 同上,第4卷,第121页。

• 同上。

• 安萨里。 《引导的开端》,第163页。

• 阿布·卡西姆,《安萨里的伦理学》,第214页。

• 安萨里,《宗教知识复兴》,第4卷,第150页。

• 安萨里、杰伊·R·克鲁克(Jay R. Crook)与拉莱·巴赫蒂亚尔(Laleh Bakhtiar)。 《幸福的炼金术》(Kimiya al-Saadat)。 (美国芝加哥:伊斯兰世界伟大著作出版社,2008年),第1卷,第342页。

• 安萨里,《宗教知识复兴》,第4卷,第151页。

• 同上,第4卷,第163页。

• 同上,第4卷,第197页。

• 同上,第4卷,第212页。

• 同上,第4卷,第215页。

• 同上,第4卷,第215-216页。

• 同上,第4卷,第47页。

• 安萨里与安东尼·谢克(Anthony Shaker)。 《安萨里论意图、真诚与真实》=《意图、真诚与真实之书》(Kitāb al-Niyya wal’l-Ikhlāṣ wa’l Ṣidq):《宗教知识复兴》第37卷 = 《宗教知识复兴》(Iḥyā’ ‘Ulūm al-Dīn)。 (英国剑桥:伊斯兰文本协会,2013年),第58页。

• 安萨里,《宗教知识复兴》,第4卷,第56页。 查看全部
转载翻译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al-ghazali-and-the-golden-rule-ethics-of-reciprocity-in-the-works-of-a-muslim-sage
原文标题:Al-Ghazali and the Golden Rule: Ethics of Reciprocity in the Works of a Muslim Sage
作者:Anonymous Guest Author
作者简介:原文页面未提供作者简介

副标题:深度解读伊斯兰伦理:从安萨里的著作看“己所欲,施于人”的道德原则
摘要:本文分析安萨里作品中的互惠伦理,也就是常说的黄金法则。作者说明,这一原则在伊斯兰中不仅是跨宗教对话的共同语言,也与信仰、品格、正义、仁慈和人与人之间的责任紧密相连。



图:安萨里与黄金法则:一位穆斯林圣贤著作中的互惠伦理

黄金法则(“己所欲,施于人”)已成为现代穆斯林跨宗教对话中的一个重要焦点。 作为一种伦理概念,无论是否有经典权威的背书,它都能在不同宗教和哲学之间基本完整地迁移。 本文旨在通过考察12世纪穆斯林神秘主义者、伦理学家和神学家阿布·哈米德·安萨里(“安萨里”)著作中对黄金法则的运用,为与穆斯林的跨宗教对话提供助力。 安萨里是伊斯兰教古典学者中最具影响力且最受欢迎的人物之一,其影响力和受推崇程度在东方和西方、伊斯兰教内外均有体现。 他将黄金法则以多种形式应用于宗教的核心主题,如:造物主、心灵纯洁、正义、同情、利他之爱、善意、人类兄弟情谊和邻里友爱。 本文考察了四部文本,并特别关注了他最著名的著作《宗教知识复兴》(Iḥyā’ ‘Ulūm al-Dīn)。

这是泰勒与弗朗西斯出版集团(Taylor & Francis)于2017年3月8日在《宗教与神学信息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文章的录用原稿,可在线获取 。

引用本文时,请引用泰勒与弗朗西斯出版集团的正式版本。

背景

互惠伦理,通常被称为“黄金法则”,是指任何鼓励我们以希望被对待的方式去对待他人的道德准则。 该法则以多种形式和语境出现在不同宗教、哲学和民族中,尽管它们在时间、地点和语言上相隔甚远,但它似乎已成为人类中近乎普遍的准则。 它在有神论宗教伦理和世俗哲学伦理中都处于核心地位,并基于经典权威、理性或两者兼而有之得到辩护。 它既有肯定性的表述(“己所欲,施于人……”),也有否定性的表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不出所料,伊斯兰教的经典文本以及后来的穆斯林神学家、哲学家和神秘主义者的著作中,都陈述或暗示了这一法则。

宗教,乃至更广泛的世界观,总是包含某种告知信徒和实践者应做什么或不应做什么的成分。 就我们的目的而言,黄金法则属于宗教现象学研究的伦理维度。 该法则常作为良好行为的总结性原则出现,是人类之间正确行为的最高道德准则。 它并不总是被过于字面地理解,更多是作为道德、情感和精神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推理方法。 然而,尽管该法则在不同宗教和传统中以不同的表述、措辞和语境出现,但其含义和应用具有足够的连续性,足以将其描述为黄金法则,即使在古典伊斯兰或其他宗教文本中并未明确以此命名。

由于黄金法则的近乎普遍性,它在与穆斯林的跨宗教对话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10月,138位杰出的穆斯林学者和知识分子签署了一封题为《我们与你们之间的共同话语》的公开信,断言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的核心都共享爱造物主和爱邻人的双重诫命。 这封信的标题灵感来源于《古兰经》中的一节经文:“你说:‘信奉天经的人啊,你们来吧,让我们共同遵守一种双方均等的言辞 [ kalimah sawā’ ]。’”这封信引起了数百位基督徒、穆斯林和犹太背景知识分子的回应和出版物。 这些初步对话超越了礼貌的宗教外交,涵盖了气候变化、人权和经济发展等共同全球挑战的详细讨论。

在此背景下,理解和欣赏世界各大宗教传统中过去圣贤和杰出人物的著作,可以帮助我们为当下找到更多的共同点和洞见。 阿布·哈米德·安萨里(卒于1111年,以下简称安萨里)就是这样一位极其依赖黄金法则的穆斯林学者,他是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穆斯林学者之一。 他是一位法学家、神学家、神秘主义者和伦理学家,以与哲学家的辩论以及出版其精神杰作《宗教知识复兴》(Iḥyā’ ‘Ulūm al-Dīn)而闻名。 逊尼派历史学家和传记作家宰海比(卒于1348年)称安萨里为知识的“海洋”,并以“伊斯兰的明证”( ḥujjat al-Islām )这一尊称赞誉他。 然而,他的影响超出了他所属的逊尼派圈子。 费德·卡希(卒于1680年,又称卡沙尼)是一位多产的什叶派神学家和哲学家,他撰写了多卷本的《复兴》“精编版”,旨在使其精神和伦理与什叶派神学保持一致。 甚至西方的许多历史学家和学者也钦佩安萨里的学术成就。

安萨里将黄金法则作为轴心,宗教的伟大主题围绕其展开:造物主、心灵纯洁、正义、同情、利他之爱、善意、人类兄弟情谊和邻里友爱。 其中许多主题在有神论宗教和非有神论哲学中是共同的。 通过考察它们与安萨里对黄金法则的运用之间的关系,我们将发现大量素材,用以激发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更深入的相互理解。

安萨里与黄金法则

安萨里的伦理哲学始于造物主,始于对灵魂本质、起源、目的、死后回归以及在来世获得永恒幸福或遭受惩罚的最终归宿的认识。 人类的目标应该是与造物主建立和谐的关系,从而在来世进入天堂;其手段应该是严格的内在品格修养,辅以虔诚的崇拜行为和社会责任。 他的伦理观非常以造物主为中心,其中神圣启示优先于独立的道德推理,但并未完全否定后者。

在此框架内,安萨里发现黄金法则隐含在造物主本质之中。 在他关于造物主属性的论著中,他列举了据他统计的九十九个造物主尊名,并建议崇拜者应恰当地践行这些尊名的内涵。

“至爱者”(Al-Wadūd)是《古兰经》中表达造物主之爱、关怀和仁慈的尊名:“但他确是至赦的,至爱的。”(85:14)。 作为造物主本性的一部分,安萨里将神圣之爱理解为造物主希望造福其受造物的愿望:

“至爱者”——即仁爱者,是指希望所有受造物安好,并据此恩待和赞美他们的人。 事实上,爱与仁慈仅旨在造福那些接受仁慈或被爱的人;它们并非源于仁爱者自身的敏感或自然倾向。 因为造福他人是仁慈与爱的核心和灵魂,这就是造物主——愿他受赞颂与崇高——的情况应当被理解的方式:摒弃那些人类经验中与仁慈和爱相关联,却对它们所带来的利益毫无贡献的特征。 如果造物主希望造福他所有的受造物,那么逻辑上讲,崇拜者也应根据黄金法则希望造福造物主的受造物:在造物主的仆人中,仁爱者是指为造物主的受造物所愿望的,正是他为自己所愿望的;而那些将他人置于自己之上的人,境界更高。 就像其中一人所说:‘我愿成为火狱上的一座桥,这样受造物就可以从我身上走过,而不受其伤害。’ 当即使是愤怒、仇恨和他可能受到的伤害都无法阻止他行利他与善行时,这种美德便达到了完美。



这段文字中黄金法则的肯定性表述使用了宽泛且包容的语言;一个人应当为受造物( al-khalq )所愿望的,正是他为自己所愿望的。 可以推断,该法则适用于非信徒,即穆斯林应当希望他们获得救赎。 就善意而言,崇拜者将自己与他人置于平等地位。 然而,比这种美德更伟大的是利他( al-īthār )的实践,这个词传达了将他人置于自身之上的含义( taqdīr al-ghayr ‘alā al-nafs )。 一个人应当希望拯救他人免于来世的惩罚,以至于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忍受来自他人的伤害。

对安萨里而言,黄金法则的推理涉及想象性的角色互换,即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但他也将该法则与人与造物主的关系联系起来;一个人应当以他希望自己的仆人对待他的方式去侍奉造物主。 在写给一位年轻弟子的一封信中,他列举了弟子必须做的四件事;前两件与黄金法则有关:

[第一件是] 你与崇高的造物主建立这样的关系:如果你的仆人这样对待你,你会对他感到满意,不会厌倦喜欢他,也不会生气。 任何让你对这个假设的仆人感到不满的事情,也应该让你对崇高的造物主感到不满,而他实际上是你的主! [第二件是] 每当你与人交往时,对待他们的方式要像你希望他们对待你的那样,因为一个崇拜者的信仰是不完整的,除非他为他人所愿望的,正是他为自己所愿望的。



在这段文字中,人们可以听到那句著名宣言的回响:“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造物主;又要爱邻如己。” 像拿撒勒人耶稣一样,安萨里依次提到了宗教中垂直的以造物主为中心的维度和水平的以人为中心的维度。 他在这里再次使用了包容性的语言,建议他的弟子为“其余的人”( sā’ir al-nās )所爱好的,正是他为自己所爱好的。

由于安萨里认为人生的目的是在造物主那里获得最终的救赎,实现这一目标的适当手段是培养正直的内在性情,并从精神疾病中净化心灵。 《古兰经》中描述的积极品格特征( maḥāsin al-akhlāq )是衡量一个人精神健康的准则。 在圣训传统方面,安萨里列出的作为良好品格标志的第一条传统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话:“信士爱他的兄弟,正如他爱他自己一样。”

如果黄金法则是一种肯定的良好品格特征,那么它也可以通过其在破坏性恶习形式中的对立表现来理解。 根据安萨里的说法,嫉妒是希望那些被世俗财富所祝福的人失去造物主的恩宠;换句话说,是一种希望看到他人遭受伤害和损失的欲望。 它是黄金法则的对立面。 因此,崇拜者必须从心中清除这些邪恶的情感:

嫉妒者是指那些因造物主从其全能的宝库中赐予其仆人中的某人恩典(如知识、财富、人心中的爱或任何形式的财富)而感到痛苦的人,以至于他希望这些恩典被收回……相反,崇拜者只要不为所有穆斯林所愿望的,正是他为自己所愿望的,就无法达到信仰的真实境界。 相反,他应该与穆斯林同甘共苦。 因为穆斯林就像一座单一的建筑,其各部分相互加强,或者像一个单一的身体;如果其中一个肢体抱怨,整个身体都会抱怨。



将信仰共同体比作单一建筑或身体的寓言,以隐含但可理解的术语传达了黄金法则;共同体中的每个人都像我的一部分,应该像对待我一样对待他们。

他谴责了另外两种心灵的罪恶:傲慢( al-kibr )和自负( ‘izzat al-nafs ),因为它们与黄金法则相矛盾。 在一篇特别具有修辞色彩的段落中,安萨里谴责自负是阻碍穆斯林获得多种美德的主要障碍:

确实,[傲慢] 成了通往天堂的遮蔽物,因为它在仆人与信士的品格特征之间完全竖起了一道阻碍。 这些品格特征是天堂之门,而傲慢和自负关闭了所有这些门,因为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为信士所愿望的,正是他为自己所愿望的。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谦卑,尽管这是敬畏造物主者的首要品格特征。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摒弃恶意。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始终说真话。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摒弃愤怒。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抑制自己的狂怒。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摒弃嫉妒。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给予善意的建议。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接受建议。



心灵和灵魂的纯洁是这两段文字以及《宗教知识复兴》第三、四卷的主题,他在书中详细介绍了克服破坏性恶习( muhlikāt )和获取救赎性美德( munjiyāt )的方法。 安萨里在他的著作中分章节讨论了宗教的内在维度及其外在表现,但他经常将它们交织和联系起来,因为它们并非互斥的主题。 心灵的纯洁必然导致宗教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在《宗教知识复兴》的几个章节中,安萨里将黄金法则应用于许多社会情境。 在追求精神知识和真理的过程中,他发现伊玛目沙斐仪(卒于820年)是一个榜样。 沙斐仪以创立以其名字命名的法律学派而闻名,安萨里也遵循该学派。 他还以与其它思想学派学者进行深入且成功的辩论而著称。 安萨里所讲述的这种成功的关键,在于他纯粹的意图和对对手的善意:

沙斐仪(愿造物主喜悦他)说:

我从未与任何人辩论过,并希望他是错的。 他还说:我与任何人交谈,都希望他能得到引导、得到指引、得到支持,并希望造物主的保护笼罩他并保佑他。 我与任何人交谈,都不在乎是造物主通过我的舌头还是他的舌头阐明了真理。



当安萨里讨论过度辩论和穆斯林内部论战的弊端时,他借鉴了这种精神。 他所批评的那种辩论的陷阱之一是,它会在对手之间造成恶意,并与黄金法则相冲突:

在 [论战的罪恶] 中,有一种是对他人的不幸感到高兴,对他们的幸福感到绝望。 那些不为他们的穆斯林兄弟所愿望的,正是他们为自己所愿望的人,远离了信士的品格。 因为所有试图通过炫耀优越感来吹嘘的人,必然会对他人的不幸感到高兴,而这些人正是那些试图超越他优越感的人。 他们之间的仇恨就像共侍一夫的妻妾之间的仇恨一样。



因此,如果缺乏良好的意图和礼仪,竞争性的学术活动在精神上就是匮乏的。 神学探讨应当以造福他人为念,而不仅仅是为了证明自己的立场正确。

安萨里在《圣学复苏》(Iḥyā’)的开篇提出这一点后,在讨论对社会各成员的义务时,又多次援引了“黄金法则”。 在贸易和商业方面,该法则作为一项万能原则,涵盖了买卖中的各种情况:

凡是商人损害他人的行为,皆为不义。 确实,正义就是不伤害他的穆斯林兄弟,其全部准则在于:他应当爱人如己。 因为如果他自己在交易中的任何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困难或心头重负,那么他就不应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他人。 相反,他应当将自己的钱财(迪拉姆)视为与他人的钱财同等重要。 有人曾说:“如果一个人以一迪拉姆的价格向兄弟出售某物,而他自己若非以六分之五迪拉姆(khamsah dawāniq)的价格绝不会买下,那么他就背离了在交易中被要求的善意,也没有做到爱人如己。” 这就是全部精髓。



基于此,他进而禁止商人隐瞒商品缺陷。 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们曾向他宣誓,要对每一位穆斯林表现出真诚的善意,这一誓言中隐含了在与他人交往时遵循黄金法则的要求:

他们明白,真诚(al-nuṣḥ)的一部分就是:不愿为兄弟承担自己所不愿承担之事。 他们并不认为这仅仅是美德或精神境界的提升。 相反,他们认为这是他们向先知宣誓时所包含的伊斯兰教义条件。



商人应当更多地关注后世,减少对现世事务的纠缠。 安萨里建议他保持良好纯洁的意图,戒除乞讨,克制贪婪,并“立志向穆斯林展现善意,并为其他受造物(sā’ir al-khalq)祈愿自己所爱之事。” “让他立志在交易中遵循正义与仁慈之道,正如我们所提到的那样。” 安萨里在阐述黄金法则时再次使用了宽泛的语言,这可能涵盖了其他信仰的人,因为“造物主命令对所有人行正义与仁慈。”

在《圣学复苏》的后续部分,安萨里详细讨论了与特定社会群体相关的良好行为、权利和义务。 他首先讨论的是最亲密的群体,即那些为了造物主而结成的兄弟情谊和友谊,并列举了十项义务。 其中之一是掩盖朋友的过失并保守其秘密的义务:

要知道,一个人的信仰若不爱其兄弟如爱自己,便是不完整的。 兄弟情谊的最低限度是:他对待兄弟的方式,正是他希望被对方对待的方式。 毫无疑问,他期望对方掩盖自己的缺陷,并对自己的过失和短处保持沉默。 如果对方表现出与他所期望的相反的行为,他会感到愤怒和狂怒。 如果他期望对方做到自己却不愿为对方做到的事,那他离公平该有多远啊!



确实,兄弟情谊的最低限度是以一种使朋友平等的方式应用黄金法则。 朋友间平等的一部分是在合理的正义范围内维护和捍卫彼此的名誉;然而,无私和利他的爱则是更高一层的境界。

背谈,即在他人不在场时说其坏话,同样是对黄金法则的违背。 安萨里引用了第二代学者穆贾希德(Mujāhid)的话:“不要在兄弟不在场时提及他,除非是你希望他在你不在场时提及你的方式。” 他还引用了另一位未具名的义人的话:“每当有人向我提及我的兄弟,我都会设身处地,所以我说出我希望别人对我所说的话。” 因此,安萨里总结道:“这就是真正的伊斯兰:即他看待兄弟的方式,正如他看待自己一样。” 后来在《圣学复苏》讨论背谈的精神疗法时,他说:“如果他不希望被背谈,那么他不应希望别人遭受他自己所不愿遭受的事。” “所以这些是全面的治疗方法。” 黄金法则再次成为一种包罗万象的正义行为原则,在此案例中,它作为避免舌头所犯诸多罪恶的指南。

为朋友代祷和祈祷是兄弟情谊的另一项权利,其根源也在于黄金法则:

[他的权利包括] 在他生前和死后,为他祈祷,祈求他为自己、家人及一切与他相关的事物所爱的一切。 因此,你为他祈祷正如你为自己祈祷一样,不分彼此。 事实上,你为他的祈祷在本质上就是为你自己的祈祷。



一个人为他人祈祷等同于为自己祈祷,其原因完全是神学上的。 他引用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话:“当一个人在背后为他的兄弟祈祷时,天使会说:你也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他援引黄金法则并非出于哲学或理性原因,而是基于他对天使行为的信仰。

安萨里在另一部名为《引导的开端》(al-Bidāyah al-Hidāyah)的著作中讨论了友谊的义务。 他在列举完义务后总结道,所有这些都可以用黄金法则来概括:

总而言之,他应当以他希望被对方对待的方式对待他[他的同伴]。 因为凡是不愿为兄弟承担自己所不愿承担之事的人,他的兄弟情谊就是虚伪的,其毁灭性的后果将在今世和后世降临到他自己身上。



在为了造物主而结成的兄弟情谊和友谊之后,是更广泛的穆斯林群体。 在《圣学复苏》中,安萨里列举了穆斯林之间应有的二十七项权利和相应的义务。 在本节开头总结的穆斯林权利中,包括“你爱他如爱自己,你恨他如恨自己。” 安萨里对黄金法则的这种诠释同时包含了正面和负面的表述。 在《圣学复苏》的波斯语节本《幸福的炼金术》(Kimiya al-Sa’dat)中,安萨里也将此列为穆斯林的第一项权利,尽管他只使用了负面表述:“即一个人不应希望其他穆斯林遭受自己所不愿遭受的事。” 《圣学复苏》随后的段落通过引用先知穆罕默德 ﷺ 关于社区如身体的比喻,支持了这种黄金法则的待遇:“信士们在爱与怜悯方面的样子就像一个身体;如果身体的一个肢体受苦,整个身体都会以发烧和失眠来回应。”

在权利列表的下方,安萨里在公平的背景下再次提到了黄金法则:“[这些权利]之中还包括他对自己有公平感,对待他人时,除了以他希望被对待的方式外,别无其他。” 他用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话来证明这项权利:“凡是希望从火狱中解脱并进入天堂的人,让他临终时见证除安拉外别无造物主,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并让他以自己希望被对待的方式对待他人。” 在后来的段落中,他引用了另一条关于黄金法则的圣训,以支持穆斯林获得真诚建议和善意(al-naṣīḥah)的权利,以及其他穆斯林为彼此幸福而努力的相应义务。

最后一个也是最大的社会群体是邻居,包括穆斯林和非穆斯林。 安萨里明确表示,即使是“偶像崇拜者”也已被先知穆罕默德 ﷺ 赋予了邻里权利。 他认为这些权利不仅是消极权利(即避免伤害),也是积极权利:

要知道,邻居的权利不仅仅是不受伤害。 相反,伤害应当被忍受……仅仅忍受伤害是不够的。 相反,他必须温和,并提供慈善和良好的行为。



换句话说,穆斯林不仅应该避免不义;主动向邻居提供善待也是一种义务。 为了说明这一点,他讲述了著名的波斯作家、皈依伊斯兰教的阿卜杜拉·伊本·穆卡法(Abd Allāh Ibn al-Muqaffa’,卒于757年)的故事:

伊本·穆卡法听说他的一位邻居因为债务缠身正在卖房。 他坐在自家房子的阴影下说:“如果他为了还债而卖房,我就没有尊重他房子阴影的神圣性。” 于是,[伊本·穆卡法]替他支付了房款,并告诉他不要卖房。 还有人抱怨他家里老鼠太多。 有人对他说:“你要是有只猫就好了!” 于是[伊本·穆卡法]说:“我担心老鼠会听到猫的声音而逃到邻居家,那样的话,我就把我不愿遭受的事强加给他们了。”



伊本·穆卡法表现出对邻居福祉异乎寻常的关心,这种关心基于黄金法则的推理,甚至到了宁愿自己受损的地步。 我们可以从这段文字中理解到,对安萨里而言,黄金法则适用于所有邻居,无论其宗教信仰如何。

然而,当特定情况下存在两个或多个道德主体或优先事项时,黄金法则的推理变得更加困难。 安萨里承认战争的现实,以及抵制不义和保卫无辜者的必要性。 他拒绝向“所有以对他人的侵犯性违抗来违抗造物主的人”施以仁慈,换句话说,就是那些侵犯他所理解的人权的人。 如果道德等式中只涉及一个变量或主体,黄金法则甚至适用于那些压迫和造成个人伤害的人。 然而,如果道德等式中涉及多个变量,安萨里会将黄金法则的待遇优先给予那些权利受到侵犯的人:

宽恕作恶者并善待行恶者是诚实者的性格特征之一。 确实,可以对伤害你的人表现出仁慈,但对于那些伤害他人并因此违抗造物主的人,则不应表现出仁慈,因为对作恶者的仁慈就是对受害者的邪恶。 受害者的权利应被优先考虑,通过驱逐作恶者来坚定[无辜者]的心,比坚定作恶者的心更受造物主喜爱。 至于当你自己受到伤害时,仁慈、宽恕和原谅则在你的权利范围之内。



安萨里关于为了造物主而对压迫者表现出敌意的规定,并不一定否定了黄金法则。 这种敌意的目的不是为了复仇而复仇。 正如他在其他地方所讨论的,一个人的动机应当完全是为了通过顺从接近造物主,“凡旨在接近造物主(至高无上)的人,都是‘真诚的’。” 相反,他通过权利等级来看待这种情况;在对压迫者表现出宽大之前,受压迫者需要恢复他们的权利。 为了造物主而产生敌意的动机必须纯粹,并以此为终点。

因此,安萨里警告读者,每当他们认为为了造物主而表现出敌意是恰当时,都要批判性地审视自己的意图。 敌意应当出于对权利的关注、受害者的利益以及根据造物主的意愿对整个社会福祉的考量。 以造物主之名进行的敌对,如果动机是出于嫉妒、骄傲、傲慢或仇恨的恶意(他已谴责了所有这些),则是非法的。 另一方面,即使是善良和温和,如果源于错误的意图并产生有害的结果,也可能是应受谴责的:

因为在温和与以怜悯的眼光看待受造物中,包含着一种谦卑;而在严厉与疏远中,包含着一种责备。 需要咨询的对象是内心。 所以,无论他看到什么倾向于自己的私欲并符合其[罪恶]本性,首先要做的就是反对它;无论他的蔑视和严厉是出于骄傲、虚荣、享受优越感和随意对待正义,还是他的温和是出于奉承、为了说服[作恶者]的心以达到某种目的,亦或是出于对因怀疑而可能或不可能影响其地位或财富的恐惧。 所有这些都是撒旦的信号,远离后世之人的行为。



这些段落突显了黄金法则推理在涉及正义战争和法律惩罚情况下的挑战。 然而,该法则本身并没有被这些严酷的世俗现实所废除;它只是被优先分配给了最应得的人,即受害的个人或整个社会。 在复杂的道德困境中采取行动需要智慧和微妙的内省,而这些困境并没有简单的答案。 圣贤们的见解必然是主观的,在法学意义上并不总是公式化的,这使得这些情况下的黄金法则推理与其说是一门哲学科学,不如说是一门高超的精神艺术。

结论

安萨里严谨的神学伦理以黄金法则为基础,他经常将其作为各种背景下道德指导的总结原则。 他将该法则与古典和现代伊斯兰文献中突出的许多其他伦理主题联系起来,这些主题也出现在许多其他宗教和哲学传统中。 对于穆斯林与他人的宗教间关系而言,最重要的或许是他或多或少明确地将黄金法则应用于和平的非穆斯林,尽管存在战争和抵制不义的不幸环境。 安萨里黄金法则伦理中隐含的平等,为古典伊斯兰教内对现代基本人权以及在气候变化和公平经济发展等全球共同挑战上的宗教间合作提供了神学基础。 对安萨里黄金法则的欣赏也可能帮助非穆斯林更好地同情他们的穆斯林同胞,并可能减少因互联网错误信息和激进政治言论而产生的对伊斯兰教的草根敌意。

————————————

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Hertzler, J O. “论黄金法则。” 《国际伦理学杂志》。 44.4 (1934): 418。

• Neusner, Jacob, and Bruce Chilton (eds.). 《黄金法则:世界宗教中的互惠伦理》。 (伦敦: Continuum, 2008), 99。

• Smart, Ninian. 《神圣的维度:世界信仰解剖》。 (伯克利: 加州大学出版社, 1996), 11。

• Wattles, Jeffrey. 《黄金法则》。 (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页。

• 米罗斯拉夫·沃尔夫(Miroslav Volf)、加齐·本·穆罕默德(Ghazi bin Muhammad)及梅丽莎·亚林顿(Melissa Yarrington)编。 《共同的话语:穆斯林与基督徒关于爱造物主与邻人的论述》。 (大急流城,密歇根州:W.B. 埃尔德曼斯出版公司,2010年),第3页;另见 www.acommonword.com。 (注:原文此处为合并项,已按要求逐句对应)

• 《古兰经》“仪姆兰的家属”章(Sūrat ‘Āli `Imrān)3:64;阿卜杜勒·哈利姆(M. A. S. Abdel Haleem)译,《古兰经:英译本及阿拉伯语原文对照》。 (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9页。

• 瓦利德·A·安萨里(Waleed A. El-Ansary)与大卫·K·林南(David K. Linnan)。 《穆斯林与基督徒的理解:〈共同的话语〉的理论与应用》。 (纽约:帕尔格雷夫·麦克米伦出版社,2010年),第7-11页。

• 宰海比(al-Dhahabī, Muḥammad A.)与舒艾卜·阿纳乌特(Shu’ayb Arnā’ūṭ)等编。 《圣贤传记》(Siyar A’lām al-Nubalā’)。 (大马士革:全球信息出版社,2014年),第19卷,第322页。

• 卡希(al-Kāshī, Fayḍ M. M.)与阿里·A·加法里(‘Alī A. Ghaffārī)编。 《圣学复苏之精粹》(Al-Maḥajjah al-Bayḍā’ fī Tahdhīb al-Iḥyā’)。 (德黑兰:萨杜克图书馆,1939年)。

• 穆罕默德·阿布·卡西姆(Abul Quasem, Muhammad)。 《安萨里的伦理学:伊斯兰综合伦理学》。 (八打灵再也:卡西姆出版社,1975年),第43页。

• 乔治·F·胡拉尼(Hourani, George F.)。《伊斯兰伦理学中的理性与传统》。 (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166页。

• 《古兰经》“星宿”章(Sūrat al-Burūj)85:14;阿卜杜勒·哈利姆译,《古兰经》,第591页。

• 安萨里(al-Ghazzālī)、大卫·B·伯雷尔(David B. Burrell)及纳齐赫·达赫尔(Nazih Daher)。 《造物主的九十九个尊名:安拉尊名详解》(Al-Maqṣad al-Asnā fī S̲h̲arḥ Asmā’ Allāh al-Ḥusnā)。 (英国剑桥:伊斯兰文献协会,2011年),第118-119页。

• 雅各布·纽斯纳(Jacob Neusner)与布鲁斯·奇尔顿(Bruce Chilton)编。 《世界宗教中的利他主义》。 (华盛顿特区:乔治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4页。

• 安萨里(al-Ghazzālī)与托比亚斯·迈耶(Tobias Mayer)。 《致弟子书:孩子啊》(Ayyuhā’l-Walad)。 (英国剑桥:伊斯兰文献协会,2005年),第56页。

• 《路加福音》10:27;迈克尔·D·库根(Michael D. Coogan)、马克·Z·布雷特勒(Marc Z. Brettler)、卡罗尔·A·纽瑟姆(Carol A. Newsom)及菲米·珀金斯(Pheme Perkins)编。 《新牛津注释圣经:含次经》。 (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851页。

• 安萨里(al-Ghazzālī)与蒂莫西·温特(Timothy Winter)。 《灵魂的管教》(Kitāb Riyāḍat al-Nafs)与《克制两种欲望》(Kitāb Kasr al-S̲h̲ahwatayn):《圣学复苏》(Iḥyā’ ‘Ulūm al-Dīn)第22卷与第23卷。 (英国剑桥:伊斯兰文本协会,1995年),第68页。

• 安萨里(al-Ghazālī)与阿卜杜勒·H·M·达尔维什(‘Abd H. M. Darwīsh)。《引导的开端》(Bidāyat al-Hidāyah)。 (贝鲁特:萨迪尔出版社,1998年),第131页。

• 安萨里与阿卜杜勒·Q·S· 艾达鲁斯(‘Aydarūs)。 《宗教知识复兴》(Iḥyā’ ‘Ulūm al-Dīn)。 (吉达:明哈杰出版发行公司,2011年),第6卷,第491-492页。

• 同上,第1卷,第99页。

• 同上,第1卷,第173页。

• 同上,第3卷,第292页。

• 同上,第3卷,第296页。

• 同上,第3卷,第323页。

• 同上,第3卷,第308页。

• 阿布·卡西姆(Abul Quasem),《安萨里的伦理学》,第212页。

• 安萨里,《宗教知识复兴》,第4卷,第88-89页。

• 同上,第4卷,第102页。

• 同上,第4卷,第103页。

• 同上,第5卷,第525页。

• 同上,第4卷,第121页。

• 同上。

• 安萨里。 《引导的开端》,第163页。

• 阿布·卡西姆,《安萨里的伦理学》,第214页。

• 安萨里,《宗教知识复兴》,第4卷,第150页。

• 安萨里、杰伊·R·克鲁克(Jay R. Crook)与拉莱·巴赫蒂亚尔(Laleh Bakhtiar)。 《幸福的炼金术》(Kimiya al-Saadat)。 (美国芝加哥:伊斯兰世界伟大著作出版社,2008年),第1卷,第342页。

• 安萨里,《宗教知识复兴》,第4卷,第151页。

• 同上,第4卷,第163页。

• 同上,第4卷,第197页。

• 同上,第4卷,第212页。

• 同上,第4卷,第215页。

• 同上,第4卷,第215-216页。

• 同上,第4卷,第47页。

• 安萨里与安东尼·谢克(Anthony Shaker)。 《安萨里论意图、真诚与真实》=《意图、真诚与真实之书》(Kitāb al-Niyya wal’l-Ikhlāṣ wa’l Ṣidq):《宗教知识复兴》第37卷 = 《宗教知识复兴》(Iḥyā’ ‘Ulūm al-Dīn)。 (英国剑桥:伊斯兰文本协会,2013年),第58页。

• 安萨里,《宗教知识复兴》,第4卷,第56页。
29
views

安萨里是谁?黄金法则与伊斯兰互惠伦理解析

穆斯林教育malik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9 次浏览 • 2026-05-30 07:53 • 来自相关话题

转载翻译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al-ghazali-and-the-golden-rule-ethics-of-reciprocity-in-the-works-of-a-muslim-sage
原文标题:Al-Ghazali and the Golden Rule: Ethics of Reciprocity in the Works of a Muslim Sage
作者:Anonymous Guest Author
作者简介:原文页面未提供作者简介

副标题:深度解读伊斯兰伦理:从安萨里的著作看“己所欲,施于人”的道德原则
摘要:本文分析安萨里作品中的互惠伦理,也就是常说的黄金法则。作者说明,这一原则在伊斯兰中不仅是跨宗教对话的共同语言,也与信仰、品格、正义、仁慈和人与人之间的责任紧密相连。



图:安萨里与黄金法则:一位穆斯林圣贤著作中的互惠伦理

黄金法则(“己所欲,施于人”)已成为现代穆斯林跨宗教对话中的一个重要焦点。 作为一种伦理概念,无论是否有经典权威的背书,它都能在不同宗教和哲学之间基本完整地迁移。 本文旨在通过考察12世纪穆斯林神秘主义者、伦理学家和神学家阿布·哈米德·安萨里(“安萨里”)著作中对黄金法则的运用,为与穆斯林的跨宗教对话提供助力。 安萨里是伊斯兰教古典学者中最具影响力且最受欢迎的人物之一,其影响力和受推崇程度在东方和西方、伊斯兰教内外均有体现。 他将黄金法则以多种形式应用于宗教的核心主题,如:造物主、心灵纯洁、正义、同情、利他之爱、善意、人类兄弟情谊和邻里友爱。 本文考察了四部文本,并特别关注了他最著名的著作《宗教知识复兴》(Iḥyā’ ‘Ulūm al-Dīn)。

这是泰勒与弗朗西斯出版集团(Taylor & Francis)于2017年3月8日在《宗教与神学信息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文章的录用原稿,可在线获取 。

引用本文时,请引用泰勒与弗朗西斯出版集团的正式版本。

背景

互惠伦理,通常被称为“黄金法则”,是指任何鼓励我们以希望被对待的方式去对待他人的道德准则。 该法则以多种形式和语境出现在不同宗教、哲学和民族中,尽管它们在时间、地点和语言上相隔甚远,但它似乎已成为人类中近乎普遍的准则。 它在有神论宗教伦理和世俗哲学伦理中都处于核心地位,并基于经典权威、理性或两者兼而有之得到辩护。 它既有肯定性的表述(“己所欲,施于人……”),也有否定性的表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不出所料,伊斯兰教的经典文本以及后来的穆斯林神学家、哲学家和神秘主义者的著作中,都陈述或暗示了这一法则。

宗教,乃至更广泛的世界观,总是包含某种告知信徒和实践者应做什么或不应做什么的成分。 就我们的目的而言,黄金法则属于宗教现象学研究的伦理维度。 该法则常作为良好行为的总结性原则出现,是人类之间正确行为的最高道德准则。 它并不总是被过于字面地理解,更多是作为道德、情感和精神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推理方法。 然而,尽管该法则在不同宗教和传统中以不同的表述、措辞和语境出现,但其含义和应用具有足够的连续性,足以将其描述为黄金法则,即使在古典伊斯兰或其他宗教文本中并未明确以此命名。

由于黄金法则的近乎普遍性,它在与穆斯林的跨宗教对话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10月,138位杰出的穆斯林学者和知识分子签署了一封题为《我们与你们之间的共同话语》的公开信,断言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的核心都共享爱造物主和爱邻人的双重诫命。 这封信的标题灵感来源于《古兰经》中的一节经文:“你说:‘信奉天经的人啊,你们来吧,让我们共同遵守一种双方均等的言辞 [ kalimah sawā’ ]。’”这封信引起了数百位基督徒、穆斯林和犹太背景知识分子的回应和出版物。 这些初步对话超越了礼貌的宗教外交,涵盖了气候变化、人权和经济发展等共同全球挑战的详细讨论。

在此背景下,理解和欣赏世界各大宗教传统中过去圣贤和杰出人物的著作,可以帮助我们为当下找到更多的共同点和洞见。 阿布·哈米德·安萨里(卒于1111年,以下简称安萨里)就是这样一位极其依赖黄金法则的穆斯林学者,他是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穆斯林学者之一。 他是一位法学家、神学家、神秘主义者和伦理学家,以与哲学家的辩论以及出版其精神杰作《宗教知识复兴》(Iḥyā’ ‘Ulūm al-Dīn)而闻名。 逊尼派历史学家和传记作家宰海比(卒于1348年)称安萨里为知识的“海洋”,并以“伊斯兰的明证”( ḥujjat al-Islām )这一尊称赞誉他。 然而,他的影响超出了他所属的逊尼派圈子。 费德·卡希(卒于1680年,又称卡沙尼)是一位多产的什叶派神学家和哲学家,他撰写了多卷本的《复兴》“精编版”,旨在使其精神和伦理与什叶派神学保持一致。 甚至西方的许多历史学家和学者也钦佩安萨里的学术成就。

安萨里将黄金法则作为轴心,宗教的伟大主题围绕其展开:造物主、心灵纯洁、正义、同情、利他之爱、善意、人类兄弟情谊和邻里友爱。 其中许多主题在有神论宗教和非有神论哲学中是共同的。 通过考察它们与安萨里对黄金法则的运用之间的关系,我们将发现大量素材,用以激发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更深入的相互理解。

安萨里与黄金法则

安萨里的伦理哲学始于造物主,始于对灵魂本质、起源、目的、死后回归以及在来世获得永恒幸福或遭受惩罚的最终归宿的认识。 人类的目标应该是与造物主建立和谐的关系,从而在来世进入天堂;其手段应该是严格的内在品格修养,辅以虔诚的崇拜行为和社会责任。 他的伦理观非常以造物主为中心,其中神圣启示优先于独立的道德推理,但并未完全否定后者。

在此框架内,安萨里发现黄金法则隐含在造物主本质之中。 在他关于造物主属性的论著中,他列举了据他统计的九十九个造物主尊名,并建议崇拜者应恰当地践行这些尊名的内涵。

“至爱者”(Al-Wadūd)是《古兰经》中表达造物主之爱、关怀和仁慈的尊名:“但他确是至赦的,至爱的。”(85:14)。 作为造物主本性的一部分,安萨里将神圣之爱理解为造物主希望造福其受造物的愿望:

“至爱者”——即仁爱者,是指希望所有受造物安好,并据此恩待和赞美他们的人。 事实上,爱与仁慈仅旨在造福那些接受仁慈或被爱的人;它们并非源于仁爱者自身的敏感或自然倾向。 因为造福他人是仁慈与爱的核心和灵魂,这就是造物主——愿他受赞颂与崇高——的情况应当被理解的方式:摒弃那些人类经验中与仁慈和爱相关联,却对它们所带来的利益毫无贡献的特征。 如果造物主希望造福他所有的受造物,那么逻辑上讲,崇拜者也应根据黄金法则希望造福造物主的受造物:在造物主的仆人中,仁爱者是指为造物主的受造物所愿望的,正是他为自己所愿望的;而那些将他人置于自己之上的人,境界更高。 就像其中一人所说:‘我愿成为火狱上的一座桥,这样受造物就可以从我身上走过,而不受其伤害。’ 当即使是愤怒、仇恨和他可能受到的伤害都无法阻止他行利他与善行时,这种美德便达到了完美。

这段文字中黄金法则的肯定性表述使用了宽泛且包容的语言;一个人应当为受造物( al-khalq )所愿望的,正是他为自己所愿望的。 可以推断,该法则适用于非信徒,即穆斯林应当希望他们获得救赎。 就善意而言,崇拜者将自己与他人置于平等地位。 然而,比这种美德更伟大的是利他( al-īthār )的实践,这个词传达了将他人置于自身之上的含义( taqdīr al-ghayr ‘alā al-nafs )。 一个人应当希望拯救他人免于来世的惩罚,以至于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忍受来自他人的伤害。

对安萨里而言,黄金法则的推理涉及想象性的角色互换,即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但他也将该法则与人与造物主的关系联系起来;一个人应当以他希望自己的仆人对待他的方式去侍奉造物主。 在写给一位年轻弟子的一封信中,他列举了弟子必须做的四件事;前两件与黄金法则有关:

[第一件是] 你与崇高的造物主建立这样的关系:如果你的仆人这样对待你,你会对他感到满意,不会厌倦喜欢他,也不会生气。 任何让你对这个假设的仆人感到不满的事情,也应该让你对崇高的造物主感到不满,而他实际上是你的主! [第二件是] 每当你与人交往时,对待他们的方式要像你希望他们对待你的那样,因为一个崇拜者的信仰是不完整的,除非他为他人所愿望的,正是他为自己所愿望的。

在这段文字中,人们可以听到那句著名宣言的回响:“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造物主;又要爱邻如己。” 像拿撒勒人耶稣一样,安萨里依次提到了宗教中垂直的以造物主为中心的维度和水平的以人为中心的维度。 他在这里再次使用了包容性的语言,建议他的弟子为“其余的人”( sā’ir al-nās )所爱好的,正是他为自己所爱好的。

由于安萨里认为人生的目的是在造物主那里获得最终的救赎,实现这一目标的适当手段是培养正直的内在性情,并从精神疾病中净化心灵。 《古兰经》中描述的积极品格特征( maḥāsin al-akhlāq )是衡量一个人精神健康的准则。 在圣训传统方面,安萨里列出的作为良好品格标志的第一条传统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话:“信士爱他的兄弟,正如他爱他自己一样。”

如果黄金法则是一种肯定的良好品格特征,那么它也可以通过其在破坏性恶习形式中的对立表现来理解。 根据安萨里的说法,嫉妒是希望那些被世俗财富所祝福的人失去造物主的恩宠;换句话说,是一种希望看到他人遭受伤害和损失的欲望。 它是黄金法则的对立面。 因此,崇拜者必须从心中清除这些邪恶的情感:

嫉妒者是指那些因造物主从其全能的宝库中赐予其仆人中的某人恩典(如知识、财富、人心中的爱或任何形式的财富)而感到痛苦的人,以至于他希望这些恩典被收回……相反,崇拜者只要不为所有穆斯林所愿望的,正是他为自己所愿望的,就无法达到信仰的真实境界。 相反,他应该与穆斯林同甘共苦。 因为穆斯林就像一座单一的建筑,其各部分相互加强,或者像一个单一的身体;如果其中一个肢体抱怨,整个身体都会抱怨。

将信仰共同体比作单一建筑或身体的寓言,以隐含但可理解的术语传达了黄金法则;共同体中的每个人都像我的一部分,应该像对待我一样对待他们。

他谴责了另外两种心灵的罪恶:傲慢( al-kibr )和自负( ‘izzat al-nafs ),因为它们与黄金法则相矛盾。 在一篇特别具有修辞色彩的段落中,安萨里谴责自负是阻碍穆斯林获得多种美德的主要障碍:

确实,[傲慢] 成了通往天堂的遮蔽物,因为它在仆人与信士的品格特征之间完全竖起了一道阻碍。 这些品格特征是天堂之门,而傲慢和自负关闭了所有这些门,因为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为信士所愿望的,正是他为自己所愿望的。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谦卑,尽管这是敬畏造物主者的首要品格特征。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摒弃恶意。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始终说真话。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摒弃愤怒。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抑制自己的狂怒。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摒弃嫉妒。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给予善意的建议。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接受建议。

心灵和灵魂的纯洁是这两段文字以及《宗教知识复兴》第三、四卷的主题,他在书中详细介绍了克服破坏性恶习( muhlikāt )和获取救赎性美德( munjiyāt )的方法。 安萨里在他的著作中分章节讨论了宗教的内在维度及其外在表现,但他经常将它们交织和联系起来,因为它们并非互斥的主题。 心灵的纯洁必然导致宗教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在《宗教知识复兴》的几个章节中,安萨里将黄金法则应用于许多社会情境。 在追求精神知识和真理的过程中,他发现伊玛目沙斐仪(卒于820年)是一个榜样。 沙斐仪以创立以其名字命名的法律学派而闻名,安萨里也遵循该学派。 他还以与其它思想学派学者进行深入且成功的辩论而著称。 安萨里所讲述的这种成功的关键,在于他纯粹的意图和对对手的善意:

沙斐仪(愿造物主喜悦他)说:

我从未与任何人辩论过,并希望他是错的。 他还说:我与任何人交谈,都希望他能得到引导、得到指引、得到支持,并希望造物主的保护笼罩他并保佑他。 我与任何人交谈,都不在乎是造物主通过我的舌头还是他的舌头阐明了真理。

当安萨里讨论过度辩论和穆斯林内部论战的弊端时,他借鉴了这种精神。 他所批评的那种辩论的陷阱之一是,它会在对手之间造成恶意,并与黄金法则相冲突:

在 [论战的罪恶] 中,有一种是对他人的不幸感到高兴,对他们的幸福感到绝望。 那些不为他们的穆斯林兄弟所愿望的,正是他们为自己所愿望的人,远离了信士的品格。 因为所有试图通过炫耀优越感来吹嘘的人,必然会对他人的不幸感到高兴,而这些人正是那些试图超越他优越感的人。 他们之间的仇恨就像共侍一夫的妻妾之间的仇恨一样。

因此,如果缺乏良好的意图和礼仪,竞争性的学术活动在精神上就是匮乏的。 神学探讨应当以造福他人为念,而不仅仅是为了证明自己的立场正确。

安萨里在《圣学复苏》(Iḥyā’)的开篇提出这一点后,在讨论对社会各成员的义务时,又多次援引了“黄金法则”。 在贸易和商业方面,该法则作为一项万能原则,涵盖了买卖中的各种情况:

凡是商人损害他人的行为,皆为不义。 确实,正义就是不伤害他的穆斯林兄弟,其全部准则在于:他应当爱人如己。 因为如果他自己在交易中的任何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困难或心头重负,那么他就不应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他人。 相反,他应当将自己的钱财(迪拉姆)视为与他人的钱财同等重要。 有人曾说:“如果一个人以一迪拉姆的价格向兄弟出售某物,而他自己若非以六分之五迪拉姆(khamsah dawāniq)的价格绝不会买下,那么他就背离了在交易中被要求的善意,也没有做到爱人如己。” 这就是全部精髓。

基于此,他进而禁止商人隐瞒商品缺陷。 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们曾向他宣誓,要对每一位穆斯林表现出真诚的善意,这一誓言中隐含了在与他人交往时遵循黄金法则的要求:

他们明白,真诚(al-nuṣḥ)的一部分就是:不愿为兄弟承担自己所不愿承担之事。 他们并不认为这仅仅是美德或精神境界的提升。 相反,他们认为这是他们向先知宣誓时所包含的伊斯兰教义条件。

商人应当更多地关注后世,减少对现世事务的纠缠。 安萨里建议他保持良好纯洁的意图,戒除乞讨,克制贪婪,并“立志向穆斯林展现善意,并为其他受造物(sā’ir al-khalq)祈愿自己所爱之事。” “让他立志在交易中遵循正义与仁慈之道,正如我们所提到的那样。” 安萨里在阐述黄金法则时再次使用了宽泛的语言,这可能涵盖了其他信仰的人,因为“造物主命令对所有人行正义与仁慈。”

在《圣学复苏》的后续部分,安萨里详细讨论了与特定社会群体相关的良好行为、权利和义务。 他首先讨论的是最亲密的群体,即那些为了造物主而结成的兄弟情谊和友谊,并列举了十项义务。 其中之一是掩盖朋友的过失并保守其秘密的义务:

要知道,一个人的信仰若不爱其兄弟如爱自己,便是不完整的。 兄弟情谊的最低限度是:他对待兄弟的方式,正是他希望被对方对待的方式。 毫无疑问,他期望对方掩盖自己的缺陷,并对自己的过失和短处保持沉默。 如果对方表现出与他所期望的相反的行为,他会感到愤怒和狂怒。 如果他期望对方做到自己却不愿为对方做到的事,那他离公平该有多远啊!

确实,兄弟情谊的最低限度是以一种使朋友平等的方式应用黄金法则。 朋友间平等的一部分是在合理的正义范围内维护和捍卫彼此的名誉;然而,无私和利他的爱则是更高一层的境界。

背谈,即在他人不在场时说其坏话,同样是对黄金法则的违背。 安萨里引用了第二代学者穆贾希德(Mujāhid)的话:“不要在兄弟不在场时提及他,除非是你希望他在你不在场时提及你的方式。” 他还引用了另一位未具名的义人的话:“每当有人向我提及我的兄弟,我都会设身处地,所以我说出我希望别人对我所说的话。” 因此,安萨里总结道:“这就是真正的伊斯兰:即他看待兄弟的方式,正如他看待自己一样。” 后来在《圣学复苏》讨论背谈的精神疗法时,他说:“如果他不希望被背谈,那么他不应希望别人遭受他自己所不愿遭受的事。” “所以这些是全面的治疗方法。” 黄金法则再次成为一种包罗万象的正义行为原则,在此案例中,它作为避免舌头所犯诸多罪恶的指南。

为朋友代祷和祈祷是兄弟情谊的另一项权利,其根源也在于黄金法则:

[他的权利包括] 在他生前和死后,为他祈祷,祈求他为自己、家人及一切与他相关的事物所爱的一切。 因此,你为他祈祷正如你为自己祈祷一样,不分彼此。 事实上,你为他的祈祷在本质上就是为你自己的祈祷。

一个人为他人祈祷等同于为自己祈祷,其原因完全是神学上的。 他引用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话:“当一个人在背后为他的兄弟祈祷时,天使会说:你也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他援引黄金法则并非出于哲学或理性原因,而是基于他对天使行为的信仰。

安萨里在另一部名为《引导的开端》(al-Bidāyah al-Hidāyah)的著作中讨论了友谊的义务。 他在列举完义务后总结道,所有这些都可以用黄金法则来概括:

总而言之,他应当以他希望被对方对待的方式对待他[他的同伴]。 因为凡是不愿为兄弟承担自己所不愿承担之事的人,他的兄弟情谊就是虚伪的,其毁灭性的后果将在今世和后世降临到他自己身上。

在为了造物主而结成的兄弟情谊和友谊之后,是更广泛的穆斯林群体。 在《圣学复苏》中,安萨里列举了穆斯林之间应有的二十七项权利和相应的义务。 在本节开头总结的穆斯林权利中,包括“你爱他如爱自己,你恨他如恨自己。” 安萨里对黄金法则的这种诠释同时包含了正面和负面的表述。 在《圣学复苏》的波斯语节本《幸福的炼金术》(Kimiya al-Sa’dat)中,安萨里也将此列为穆斯林的第一项权利,尽管他只使用了负面表述:“即一个人不应希望其他穆斯林遭受自己所不愿遭受的事。” 《圣学复苏》随后的段落通过引用先知穆罕默德 ﷺ 关于社区如身体的比喻,支持了这种黄金法则的待遇:“信士们在爱与怜悯方面的样子就像一个身体;如果身体的一个肢体受苦,整个身体都会以发烧和失眠来回应。”

在权利列表的下方,安萨里在公平的背景下再次提到了黄金法则:“[这些权利]之中还包括他对自己有公平感,对待他人时,除了以他希望被对待的方式外,别无其他。” 他用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话来证明这项权利:“凡是希望从火狱中解脱并进入天堂的人,让他临终时见证除安拉外别无造物主,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并让他以自己希望被对待的方式对待他人。” 在后来的段落中,他引用了另一条关于黄金法则的圣训,以支持穆斯林获得真诚建议和善意(al-naṣīḥah)的权利,以及其他穆斯林为彼此幸福而努力的相应义务。

最后一个也是最大的社会群体是邻居,包括穆斯林和非穆斯林。 安萨里明确表示,即使是“偶像崇拜者”也已被先知穆罕默德 ﷺ 赋予了邻里权利。 他认为这些权利不仅是消极权利(即避免伤害),也是积极权利:

要知道,邻居的权利不仅仅是不受伤害。 相反,伤害应当被忍受……仅仅忍受伤害是不够的。 相反,他必须温和,并提供慈善和良好的行为。

换句话说,穆斯林不仅应该避免不义;主动向邻居提供善待也是一种义务。 为了说明这一点,他讲述了著名的波斯作家、皈依伊斯兰教的阿卜杜拉·伊本·穆卡法(Abd Allāh Ibn al-Muqaffa’,卒于757年)的故事:

伊本·穆卡法听说他的一位邻居因为债务缠身正在卖房。 他坐在自家房子的阴影下说:“如果他为了还债而卖房,我就没有尊重他房子阴影的神圣性。” 于是,[伊本·穆卡法]替他支付了房款,并告诉他不要卖房。 还有人抱怨他家里老鼠太多。 有人对他说:“你要是有只猫就好了!” 于是[伊本·穆卡法]说:“我担心老鼠会听到猫的声音而逃到邻居家,那样的话,我就把我不愿遭受的事强加给他们了。”

伊本·穆卡法表现出对邻居福祉异乎寻常的关心,这种关心基于黄金法则的推理,甚至到了宁愿自己受损的地步。 我们可以从这段文字中理解到,对安萨里而言,黄金法则适用于所有邻居,无论其宗教信仰如何。

然而,当特定情况下存在两个或多个道德主体或优先事项时,黄金法则的推理变得更加困难。 安萨里承认战争的现实,以及抵制不义和保卫无辜者的必要性。 他拒绝向“所有以对他人的侵犯性违抗来违抗造物主的人”施以仁慈,换句话说,就是那些侵犯他所理解的人权的人。 如果道德等式中只涉及一个变量或主体,黄金法则甚至适用于那些压迫和造成个人伤害的人。 然而,如果道德等式中涉及多个变量,安萨里会将黄金法则的待遇优先给予那些权利受到侵犯的人:

宽恕作恶者并善待行恶者是诚实者的性格特征之一。 确实,可以对伤害你的人表现出仁慈,但对于那些伤害他人并因此违抗造物主的人,则不应表现出仁慈,因为对作恶者的仁慈就是对受害者的邪恶。 受害者的权利应被优先考虑,通过驱逐作恶者来坚定[无辜者]的心,比坚定作恶者的心更受造物主喜爱。 至于当你自己受到伤害时,仁慈、宽恕和原谅则在你的权利范围之内。

安萨里关于为了造物主而对压迫者表现出敌意的规定,并不一定否定了黄金法则。 这种敌意的目的不是为了复仇而复仇。 正如他在其他地方所讨论的,一个人的动机应当完全是为了通过顺从接近造物主,“凡旨在接近造物主(至高无上)的人,都是‘真诚的’。” 相反,他通过权利等级来看待这种情况;在对压迫者表现出宽大之前,受压迫者需要恢复他们的权利。 为了造物主而产生敌意的动机必须纯粹,并以此为终点。

因此,安萨里警告读者,每当他们认为为了造物主而表现出敌意是恰当时,都要批判性地审视自己的意图。 敌意应当出于对权利的关注、受害者的利益以及根据造物主的意愿对整个社会福祉的考量。 以造物主之名进行的敌对,如果动机是出于嫉妒、骄傲、傲慢或仇恨的恶意(他已谴责了所有这些),则是非法的。 另一方面,即使是善良和温和,如果源于错误的意图并产生有害的结果,也可能是应受谴责的:

因为在温和与以怜悯的眼光看待受造物中,包含着一种谦卑;而在严厉与疏远中,包含着一种责备。 需要咨询的对象是内心。 所以,无论他看到什么倾向于自己的私欲并符合其[罪恶]本性,首先要做的就是反对它;无论他的蔑视和严厉是出于骄傲、虚荣、享受优越感和随意对待正义,还是他的温和是出于奉承、为了说服[作恶者]的心以达到某种目的,亦或是出于对因怀疑而可能或不可能影响其地位或财富的恐惧。 所有这些都是撒旦的信号,远离后世之人的行为。

这些段落突显了黄金法则推理在涉及正义战争和法律惩罚情况下的挑战。 然而,该法则本身并没有被这些严酷的世俗现实所废除;它只是被优先分配给了最应得的人,即受害的个人或整个社会。 在复杂的道德困境中采取行动需要智慧和微妙的内省,而这些困境并没有简单的答案。 圣贤们的见解必然是主观的,在法学意义上并不总是公式化的,这使得这些情况下的黄金法则推理与其说是一门哲学科学,不如说是一门高超的精神艺术。

结论

安萨里严谨的神学伦理以黄金法则为基础,他经常将其作为各种背景下道德指导的总结原则。 他将该法则与古典和现代伊斯兰文献中突出的许多其他伦理主题联系起来,这些主题也出现在许多其他宗教和哲学传统中。 对于穆斯林与他人的宗教间关系而言,最重要的或许是他或多或少明确地将黄金法则应用于和平的非穆斯林,尽管存在战争和抵制不义的不幸环境。 安萨里黄金法则伦理中隐含的平等,为古典伊斯兰教内对现代基本人权以及在气候变化和公平经济发展等全球共同挑战上的宗教间合作提供了神学基础。 对安萨里黄金法则的欣赏也可能帮助非穆斯林更好地同情他们的穆斯林同胞,并可能减少因互联网错误信息和激进政治言论而产生的对伊斯兰教的草根敌意。

————————————

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Hertzler, J O. “论黄金法则。” 《国际伦理学杂志》。 44.4 (1934): 418。

• Neusner, Jacob, and Bruce Chilton (eds.). 《黄金法则:世界宗教中的互惠伦理》。 (伦敦: Continuum, 2008), 99。

• Smart, Ninian. 《神圣的维度:世界信仰解剖》。 (伯克利: 加州大学出版社, 1996), 11。

• Wattles, Jeffrey. 《黄金法则》。 (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页。

• 米罗斯拉夫·沃尔夫(Miroslav Volf)、加齐·本·穆罕默德(Ghazi bin Muhammad)及梅丽莎·亚林顿(Melissa Yarrington)编。 《共同的话语:穆斯林与基督徒关于爱造物主与邻人的论述》。 (大急流城,密歇根州:W.B. 埃尔德曼斯出版公司,2010年),第3页;另见 www.acommonword.com。 (注:原文此处为合并项,已按要求逐句对应)

• 《古兰经》“仪姆兰的家属”章(Sūrat ‘Āli `Imrān)3:64;阿卜杜勒·哈利姆(M. A. S. Abdel Haleem)译,《古兰经:英译本及阿拉伯语原文对照》。 (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9页。

• 瓦利德·A·安萨里(Waleed A. El-Ansary)与大卫·K·林南(David K. Linnan)。 《穆斯林与基督徒的理解:〈共同的话语〉的理论与应用》。 (纽约:帕尔格雷夫·麦克米伦出版社,2010年),第7-11页。

• 宰海比(al-Dhahabī, Muḥammad A.)与舒艾卜·阿纳乌特(Shu’ayb Arnā’ūṭ)等编。 《圣贤传记》(Siyar A’lām al-Nubalā’)。 (大马士革:全球信息出版社,2014年),第19卷,第322页。

• 卡希(al-Kāshī, Fayḍ M. M.)与阿里·A·加法里(‘Alī A. Ghaffārī)编。 《圣学复苏之精粹》(Al-Maḥajjah al-Bayḍā’ fī Tahdhīb al-Iḥyā’)。 (德黑兰:萨杜克图书馆,1939年)。

• 穆罕默德·阿布·卡西姆(Abul Quasem, Muhammad)。 《安萨里的伦理学:伊斯兰综合伦理学》。 (八打灵再也:卡西姆出版社,1975年),第43页。

• 乔治·F·胡拉尼(Hourani, George F.)。《伊斯兰伦理学中的理性与传统》。 (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166页。

• 《古兰经》“星宿”章(Sūrat al-Burūj)85:14;阿卜杜勒·哈利姆译,《古兰经》,第591页。

• 安萨里(al-Ghazzālī)、大卫·B·伯雷尔(David B. Burrell)及纳齐赫·达赫尔(Nazih Daher)。 《造物主的九十九个尊名:安拉尊名详解》(Al-Maqṣad al-Asnā fī S̲h̲arḥ Asmā’ Allāh al-Ḥusnā)。 (英国剑桥:伊斯兰文献协会,2011年),第118-119页。

• 雅各布·纽斯纳(Jacob Neusner)与布鲁斯·奇尔顿(Bruce Chilton)编。 《世界宗教中的利他主义》。 (华盛顿特区:乔治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4页。

• 安萨里(al-Ghazzālī)与托比亚斯·迈耶(Tobias Mayer)。 《致弟子书:孩子啊》(Ayyuhā’l-Walad)。 (英国剑桥:伊斯兰文献协会,2005年),第56页。

• 《路加福音》10:27;迈克尔·D·库根(Michael D. Coogan)、马克·Z·布雷特勒(Marc Z. Brettler)、卡罗尔·A·纽瑟姆(Carol A. Newsom)及菲米·珀金斯(Pheme Perkins)编。 《新牛津注释圣经:含次经》。 (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851页。

• 安萨里(al-Ghazzālī)与蒂莫西·温特(Timothy Winter)。 《灵魂的管教》(Kitāb Riyāḍat al-Nafs)与《克制两种欲望》(Kitāb Kasr al-S̲h̲ahwatayn):《圣学复苏》(Iḥyā’ ‘Ulūm al-Dīn)第22卷与第23卷。 (英国剑桥:伊斯兰文本协会,1995年),第68页。

• 安萨里(al-Ghazālī)与阿卜杜勒·H·M·达尔维什(‘Abd H. M. Darwīsh)。《引导的开端》(Bidāyat al-Hidāyah)。 (贝鲁特:萨迪尔出版社,1998年),第131页。

• 安萨里与阿卜杜勒·Q·S· 艾达鲁斯(‘Aydarūs)。 《宗教知识复兴》(Iḥyā’ ‘Ulūm al-Dīn)。 (吉达:明哈杰出版发行公司,2011年),第6卷,第491-492页。

• 同上,第1卷,第99页。

• 同上,第1卷,第173页。

• 同上,第3卷,第292页。

• 同上,第3卷,第296页。

• 同上,第3卷,第323页。

• 同上,第3卷,第308页。

• 阿布·卡西姆(Abul Quasem),《安萨里的伦理学》,第212页。

• 安萨里,《宗教知识复兴》,第4卷,第88-89页。

• 同上,第4卷,第102页。

• 同上,第4卷,第103页。

• 同上,第5卷,第525页。

• 同上,第4卷,第121页。

• 同上。

• 安萨里。 《引导的开端》,第163页。

• 阿布·卡西姆,《安萨里的伦理学》,第214页。

• 安萨里,《宗教知识复兴》,第4卷,第150页。

• 安萨里、杰伊·R·克鲁克(Jay R. Crook)与拉莱·巴赫蒂亚尔(Laleh Bakhtiar)。 《幸福的炼金术》(Kimiya al-Saadat)。 (美国芝加哥:伊斯兰世界伟大著作出版社,2008年),第1卷,第342页。

• 安萨里,《宗教知识复兴》,第4卷,第151页。

• 同上,第4卷,第163页。

• 同上,第4卷,第197页。

• 同上,第4卷,第212页。

• 同上,第4卷,第215页。

• 同上,第4卷,第215-216页。

• 同上,第4卷,第47页。

• 安萨里与安东尼·谢克(Anthony Shaker)。 《安萨里论意图、真诚与真实》=《意图、真诚与真实之书》(Kitāb al-Niyya wal’l-Ikhlāṣ wa’l Ṣidq):《宗教知识复兴》第37卷 = 《宗教知识复兴》(Iḥyā’ ‘Ulūm al-Dīn)。 (英国剑桥:伊斯兰文本协会,2013年),第58页。

• 安萨里,《宗教知识复兴》,第4卷,第56页。 查看全部
转载翻译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al-ghazali-and-the-golden-rule-ethics-of-reciprocity-in-the-works-of-a-muslim-sage
原文标题:Al-Ghazali and the Golden Rule: Ethics of Reciprocity in the Works of a Muslim Sage
作者:Anonymous Guest Author
作者简介:原文页面未提供作者简介

副标题:深度解读伊斯兰伦理:从安萨里的著作看“己所欲,施于人”的道德原则
摘要:本文分析安萨里作品中的互惠伦理,也就是常说的黄金法则。作者说明,这一原则在伊斯兰中不仅是跨宗教对话的共同语言,也与信仰、品格、正义、仁慈和人与人之间的责任紧密相连。



图:安萨里与黄金法则:一位穆斯林圣贤著作中的互惠伦理

黄金法则(“己所欲,施于人”)已成为现代穆斯林跨宗教对话中的一个重要焦点。 作为一种伦理概念,无论是否有经典权威的背书,它都能在不同宗教和哲学之间基本完整地迁移。 本文旨在通过考察12世纪穆斯林神秘主义者、伦理学家和神学家阿布·哈米德·安萨里(“安萨里”)著作中对黄金法则的运用,为与穆斯林的跨宗教对话提供助力。 安萨里是伊斯兰教古典学者中最具影响力且最受欢迎的人物之一,其影响力和受推崇程度在东方和西方、伊斯兰教内外均有体现。 他将黄金法则以多种形式应用于宗教的核心主题,如:造物主、心灵纯洁、正义、同情、利他之爱、善意、人类兄弟情谊和邻里友爱。 本文考察了四部文本,并特别关注了他最著名的著作《宗教知识复兴》(Iḥyā’ ‘Ulūm al-Dīn)。

这是泰勒与弗朗西斯出版集团(Taylor & Francis)于2017年3月8日在《宗教与神学信息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文章的录用原稿,可在线获取 。

引用本文时,请引用泰勒与弗朗西斯出版集团的正式版本。

背景

互惠伦理,通常被称为“黄金法则”,是指任何鼓励我们以希望被对待的方式去对待他人的道德准则。 该法则以多种形式和语境出现在不同宗教、哲学和民族中,尽管它们在时间、地点和语言上相隔甚远,但它似乎已成为人类中近乎普遍的准则。 它在有神论宗教伦理和世俗哲学伦理中都处于核心地位,并基于经典权威、理性或两者兼而有之得到辩护。 它既有肯定性的表述(“己所欲,施于人……”),也有否定性的表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不出所料,伊斯兰教的经典文本以及后来的穆斯林神学家、哲学家和神秘主义者的著作中,都陈述或暗示了这一法则。

宗教,乃至更广泛的世界观,总是包含某种告知信徒和实践者应做什么或不应做什么的成分。 就我们的目的而言,黄金法则属于宗教现象学研究的伦理维度。 该法则常作为良好行为的总结性原则出现,是人类之间正确行为的最高道德准则。 它并不总是被过于字面地理解,更多是作为道德、情感和精神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推理方法。 然而,尽管该法则在不同宗教和传统中以不同的表述、措辞和语境出现,但其含义和应用具有足够的连续性,足以将其描述为黄金法则,即使在古典伊斯兰或其他宗教文本中并未明确以此命名。

由于黄金法则的近乎普遍性,它在与穆斯林的跨宗教对话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10月,138位杰出的穆斯林学者和知识分子签署了一封题为《我们与你们之间的共同话语》的公开信,断言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的核心都共享爱造物主和爱邻人的双重诫命。 这封信的标题灵感来源于《古兰经》中的一节经文:“你说:‘信奉天经的人啊,你们来吧,让我们共同遵守一种双方均等的言辞 [ kalimah sawā’ ]。’”这封信引起了数百位基督徒、穆斯林和犹太背景知识分子的回应和出版物。 这些初步对话超越了礼貌的宗教外交,涵盖了气候变化、人权和经济发展等共同全球挑战的详细讨论。

在此背景下,理解和欣赏世界各大宗教传统中过去圣贤和杰出人物的著作,可以帮助我们为当下找到更多的共同点和洞见。 阿布·哈米德·安萨里(卒于1111年,以下简称安萨里)就是这样一位极其依赖黄金法则的穆斯林学者,他是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穆斯林学者之一。 他是一位法学家、神学家、神秘主义者和伦理学家,以与哲学家的辩论以及出版其精神杰作《宗教知识复兴》(Iḥyā’ ‘Ulūm al-Dīn)而闻名。 逊尼派历史学家和传记作家宰海比(卒于1348年)称安萨里为知识的“海洋”,并以“伊斯兰的明证”( ḥujjat al-Islām )这一尊称赞誉他。 然而,他的影响超出了他所属的逊尼派圈子。 费德·卡希(卒于1680年,又称卡沙尼)是一位多产的什叶派神学家和哲学家,他撰写了多卷本的《复兴》“精编版”,旨在使其精神和伦理与什叶派神学保持一致。 甚至西方的许多历史学家和学者也钦佩安萨里的学术成就。

安萨里将黄金法则作为轴心,宗教的伟大主题围绕其展开:造物主、心灵纯洁、正义、同情、利他之爱、善意、人类兄弟情谊和邻里友爱。 其中许多主题在有神论宗教和非有神论哲学中是共同的。 通过考察它们与安萨里对黄金法则的运用之间的关系,我们将发现大量素材,用以激发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更深入的相互理解。

安萨里与黄金法则

安萨里的伦理哲学始于造物主,始于对灵魂本质、起源、目的、死后回归以及在来世获得永恒幸福或遭受惩罚的最终归宿的认识。 人类的目标应该是与造物主建立和谐的关系,从而在来世进入天堂;其手段应该是严格的内在品格修养,辅以虔诚的崇拜行为和社会责任。 他的伦理观非常以造物主为中心,其中神圣启示优先于独立的道德推理,但并未完全否定后者。

在此框架内,安萨里发现黄金法则隐含在造物主本质之中。 在他关于造物主属性的论著中,他列举了据他统计的九十九个造物主尊名,并建议崇拜者应恰当地践行这些尊名的内涵。

“至爱者”(Al-Wadūd)是《古兰经》中表达造物主之爱、关怀和仁慈的尊名:“但他确是至赦的,至爱的。”(85:14)。 作为造物主本性的一部分,安萨里将神圣之爱理解为造物主希望造福其受造物的愿望:

“至爱者”——即仁爱者,是指希望所有受造物安好,并据此恩待和赞美他们的人。 事实上,爱与仁慈仅旨在造福那些接受仁慈或被爱的人;它们并非源于仁爱者自身的敏感或自然倾向。 因为造福他人是仁慈与爱的核心和灵魂,这就是造物主——愿他受赞颂与崇高——的情况应当被理解的方式:摒弃那些人类经验中与仁慈和爱相关联,却对它们所带来的利益毫无贡献的特征。 如果造物主希望造福他所有的受造物,那么逻辑上讲,崇拜者也应根据黄金法则希望造福造物主的受造物:在造物主的仆人中,仁爱者是指为造物主的受造物所愿望的,正是他为自己所愿望的;而那些将他人置于自己之上的人,境界更高。 就像其中一人所说:‘我愿成为火狱上的一座桥,这样受造物就可以从我身上走过,而不受其伤害。’ 当即使是愤怒、仇恨和他可能受到的伤害都无法阻止他行利他与善行时,这种美德便达到了完美。



这段文字中黄金法则的肯定性表述使用了宽泛且包容的语言;一个人应当为受造物( al-khalq )所愿望的,正是他为自己所愿望的。 可以推断,该法则适用于非信徒,即穆斯林应当希望他们获得救赎。 就善意而言,崇拜者将自己与他人置于平等地位。 然而,比这种美德更伟大的是利他( al-īthār )的实践,这个词传达了将他人置于自身之上的含义( taqdīr al-ghayr ‘alā al-nafs )。 一个人应当希望拯救他人免于来世的惩罚,以至于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忍受来自他人的伤害。

对安萨里而言,黄金法则的推理涉及想象性的角色互换,即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但他也将该法则与人与造物主的关系联系起来;一个人应当以他希望自己的仆人对待他的方式去侍奉造物主。 在写给一位年轻弟子的一封信中,他列举了弟子必须做的四件事;前两件与黄金法则有关:

[第一件是] 你与崇高的造物主建立这样的关系:如果你的仆人这样对待你,你会对他感到满意,不会厌倦喜欢他,也不会生气。 任何让你对这个假设的仆人感到不满的事情,也应该让你对崇高的造物主感到不满,而他实际上是你的主! [第二件是] 每当你与人交往时,对待他们的方式要像你希望他们对待你的那样,因为一个崇拜者的信仰是不完整的,除非他为他人所愿望的,正是他为自己所愿望的。



在这段文字中,人们可以听到那句著名宣言的回响:“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造物主;又要爱邻如己。” 像拿撒勒人耶稣一样,安萨里依次提到了宗教中垂直的以造物主为中心的维度和水平的以人为中心的维度。 他在这里再次使用了包容性的语言,建议他的弟子为“其余的人”( sā’ir al-nās )所爱好的,正是他为自己所爱好的。

由于安萨里认为人生的目的是在造物主那里获得最终的救赎,实现这一目标的适当手段是培养正直的内在性情,并从精神疾病中净化心灵。 《古兰经》中描述的积极品格特征( maḥāsin al-akhlāq )是衡量一个人精神健康的准则。 在圣训传统方面,安萨里列出的作为良好品格标志的第一条传统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话:“信士爱他的兄弟,正如他爱他自己一样。”

如果黄金法则是一种肯定的良好品格特征,那么它也可以通过其在破坏性恶习形式中的对立表现来理解。 根据安萨里的说法,嫉妒是希望那些被世俗财富所祝福的人失去造物主的恩宠;换句话说,是一种希望看到他人遭受伤害和损失的欲望。 它是黄金法则的对立面。 因此,崇拜者必须从心中清除这些邪恶的情感:

嫉妒者是指那些因造物主从其全能的宝库中赐予其仆人中的某人恩典(如知识、财富、人心中的爱或任何形式的财富)而感到痛苦的人,以至于他希望这些恩典被收回……相反,崇拜者只要不为所有穆斯林所愿望的,正是他为自己所愿望的,就无法达到信仰的真实境界。 相反,他应该与穆斯林同甘共苦。 因为穆斯林就像一座单一的建筑,其各部分相互加强,或者像一个单一的身体;如果其中一个肢体抱怨,整个身体都会抱怨。



将信仰共同体比作单一建筑或身体的寓言,以隐含但可理解的术语传达了黄金法则;共同体中的每个人都像我的一部分,应该像对待我一样对待他们。

他谴责了另外两种心灵的罪恶:傲慢( al-kibr )和自负( ‘izzat al-nafs ),因为它们与黄金法则相矛盾。 在一篇特别具有修辞色彩的段落中,安萨里谴责自负是阻碍穆斯林获得多种美德的主要障碍:

确实,[傲慢] 成了通往天堂的遮蔽物,因为它在仆人与信士的品格特征之间完全竖起了一道阻碍。 这些品格特征是天堂之门,而傲慢和自负关闭了所有这些门,因为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为信士所愿望的,正是他为自己所愿望的。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谦卑,尽管这是敬畏造物主者的首要品格特征。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摒弃恶意。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始终说真话。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摒弃愤怒。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抑制自己的狂怒。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摒弃嫉妒。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给予善意的建议。 当他内心存有傲慢时,他将无法接受建议。



心灵和灵魂的纯洁是这两段文字以及《宗教知识复兴》第三、四卷的主题,他在书中详细介绍了克服破坏性恶习( muhlikāt )和获取救赎性美德( munjiyāt )的方法。 安萨里在他的著作中分章节讨论了宗教的内在维度及其外在表现,但他经常将它们交织和联系起来,因为它们并非互斥的主题。 心灵的纯洁必然导致宗教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在《宗教知识复兴》的几个章节中,安萨里将黄金法则应用于许多社会情境。 在追求精神知识和真理的过程中,他发现伊玛目沙斐仪(卒于820年)是一个榜样。 沙斐仪以创立以其名字命名的法律学派而闻名,安萨里也遵循该学派。 他还以与其它思想学派学者进行深入且成功的辩论而著称。 安萨里所讲述的这种成功的关键,在于他纯粹的意图和对对手的善意:

沙斐仪(愿造物主喜悦他)说:

我从未与任何人辩论过,并希望他是错的。 他还说:我与任何人交谈,都希望他能得到引导、得到指引、得到支持,并希望造物主的保护笼罩他并保佑他。 我与任何人交谈,都不在乎是造物主通过我的舌头还是他的舌头阐明了真理。



当安萨里讨论过度辩论和穆斯林内部论战的弊端时,他借鉴了这种精神。 他所批评的那种辩论的陷阱之一是,它会在对手之间造成恶意,并与黄金法则相冲突:

在 [论战的罪恶] 中,有一种是对他人的不幸感到高兴,对他们的幸福感到绝望。 那些不为他们的穆斯林兄弟所愿望的,正是他们为自己所愿望的人,远离了信士的品格。 因为所有试图通过炫耀优越感来吹嘘的人,必然会对他人的不幸感到高兴,而这些人正是那些试图超越他优越感的人。 他们之间的仇恨就像共侍一夫的妻妾之间的仇恨一样。



因此,如果缺乏良好的意图和礼仪,竞争性的学术活动在精神上就是匮乏的。 神学探讨应当以造福他人为念,而不仅仅是为了证明自己的立场正确。

安萨里在《圣学复苏》(Iḥyā’)的开篇提出这一点后,在讨论对社会各成员的义务时,又多次援引了“黄金法则”。 在贸易和商业方面,该法则作为一项万能原则,涵盖了买卖中的各种情况:

凡是商人损害他人的行为,皆为不义。 确实,正义就是不伤害他的穆斯林兄弟,其全部准则在于:他应当爱人如己。 因为如果他自己在交易中的任何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困难或心头重负,那么他就不应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他人。 相反,他应当将自己的钱财(迪拉姆)视为与他人的钱财同等重要。 有人曾说:“如果一个人以一迪拉姆的价格向兄弟出售某物,而他自己若非以六分之五迪拉姆(khamsah dawāniq)的价格绝不会买下,那么他就背离了在交易中被要求的善意,也没有做到爱人如己。” 这就是全部精髓。



基于此,他进而禁止商人隐瞒商品缺陷。 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们曾向他宣誓,要对每一位穆斯林表现出真诚的善意,这一誓言中隐含了在与他人交往时遵循黄金法则的要求:

他们明白,真诚(al-nuṣḥ)的一部分就是:不愿为兄弟承担自己所不愿承担之事。 他们并不认为这仅仅是美德或精神境界的提升。 相反,他们认为这是他们向先知宣誓时所包含的伊斯兰教义条件。



商人应当更多地关注后世,减少对现世事务的纠缠。 安萨里建议他保持良好纯洁的意图,戒除乞讨,克制贪婪,并“立志向穆斯林展现善意,并为其他受造物(sā’ir al-khalq)祈愿自己所爱之事。” “让他立志在交易中遵循正义与仁慈之道,正如我们所提到的那样。” 安萨里在阐述黄金法则时再次使用了宽泛的语言,这可能涵盖了其他信仰的人,因为“造物主命令对所有人行正义与仁慈。”

在《圣学复苏》的后续部分,安萨里详细讨论了与特定社会群体相关的良好行为、权利和义务。 他首先讨论的是最亲密的群体,即那些为了造物主而结成的兄弟情谊和友谊,并列举了十项义务。 其中之一是掩盖朋友的过失并保守其秘密的义务:

要知道,一个人的信仰若不爱其兄弟如爱自己,便是不完整的。 兄弟情谊的最低限度是:他对待兄弟的方式,正是他希望被对方对待的方式。 毫无疑问,他期望对方掩盖自己的缺陷,并对自己的过失和短处保持沉默。 如果对方表现出与他所期望的相反的行为,他会感到愤怒和狂怒。 如果他期望对方做到自己却不愿为对方做到的事,那他离公平该有多远啊!



确实,兄弟情谊的最低限度是以一种使朋友平等的方式应用黄金法则。 朋友间平等的一部分是在合理的正义范围内维护和捍卫彼此的名誉;然而,无私和利他的爱则是更高一层的境界。

背谈,即在他人不在场时说其坏话,同样是对黄金法则的违背。 安萨里引用了第二代学者穆贾希德(Mujāhid)的话:“不要在兄弟不在场时提及他,除非是你希望他在你不在场时提及你的方式。” 他还引用了另一位未具名的义人的话:“每当有人向我提及我的兄弟,我都会设身处地,所以我说出我希望别人对我所说的话。” 因此,安萨里总结道:“这就是真正的伊斯兰:即他看待兄弟的方式,正如他看待自己一样。” 后来在《圣学复苏》讨论背谈的精神疗法时,他说:“如果他不希望被背谈,那么他不应希望别人遭受他自己所不愿遭受的事。” “所以这些是全面的治疗方法。” 黄金法则再次成为一种包罗万象的正义行为原则,在此案例中,它作为避免舌头所犯诸多罪恶的指南。

为朋友代祷和祈祷是兄弟情谊的另一项权利,其根源也在于黄金法则:

[他的权利包括] 在他生前和死后,为他祈祷,祈求他为自己、家人及一切与他相关的事物所爱的一切。 因此,你为他祈祷正如你为自己祈祷一样,不分彼此。 事实上,你为他的祈祷在本质上就是为你自己的祈祷。



一个人为他人祈祷等同于为自己祈祷,其原因完全是神学上的。 他引用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话:“当一个人在背后为他的兄弟祈祷时,天使会说:你也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他援引黄金法则并非出于哲学或理性原因,而是基于他对天使行为的信仰。

安萨里在另一部名为《引导的开端》(al-Bidāyah al-Hidāyah)的著作中讨论了友谊的义务。 他在列举完义务后总结道,所有这些都可以用黄金法则来概括:

总而言之,他应当以他希望被对方对待的方式对待他[他的同伴]。 因为凡是不愿为兄弟承担自己所不愿承担之事的人,他的兄弟情谊就是虚伪的,其毁灭性的后果将在今世和后世降临到他自己身上。



在为了造物主而结成的兄弟情谊和友谊之后,是更广泛的穆斯林群体。 在《圣学复苏》中,安萨里列举了穆斯林之间应有的二十七项权利和相应的义务。 在本节开头总结的穆斯林权利中,包括“你爱他如爱自己,你恨他如恨自己。” 安萨里对黄金法则的这种诠释同时包含了正面和负面的表述。 在《圣学复苏》的波斯语节本《幸福的炼金术》(Kimiya al-Sa’dat)中,安萨里也将此列为穆斯林的第一项权利,尽管他只使用了负面表述:“即一个人不应希望其他穆斯林遭受自己所不愿遭受的事。” 《圣学复苏》随后的段落通过引用先知穆罕默德 ﷺ 关于社区如身体的比喻,支持了这种黄金法则的待遇:“信士们在爱与怜悯方面的样子就像一个身体;如果身体的一个肢体受苦,整个身体都会以发烧和失眠来回应。”

在权利列表的下方,安萨里在公平的背景下再次提到了黄金法则:“[这些权利]之中还包括他对自己有公平感,对待他人时,除了以他希望被对待的方式外,别无其他。” 他用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话来证明这项权利:“凡是希望从火狱中解脱并进入天堂的人,让他临终时见证除安拉外别无造物主,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并让他以自己希望被对待的方式对待他人。” 在后来的段落中,他引用了另一条关于黄金法则的圣训,以支持穆斯林获得真诚建议和善意(al-naṣīḥah)的权利,以及其他穆斯林为彼此幸福而努力的相应义务。

最后一个也是最大的社会群体是邻居,包括穆斯林和非穆斯林。 安萨里明确表示,即使是“偶像崇拜者”也已被先知穆罕默德 ﷺ 赋予了邻里权利。 他认为这些权利不仅是消极权利(即避免伤害),也是积极权利:

要知道,邻居的权利不仅仅是不受伤害。 相反,伤害应当被忍受……仅仅忍受伤害是不够的。 相反,他必须温和,并提供慈善和良好的行为。



换句话说,穆斯林不仅应该避免不义;主动向邻居提供善待也是一种义务。 为了说明这一点,他讲述了著名的波斯作家、皈依伊斯兰教的阿卜杜拉·伊本·穆卡法(Abd Allāh Ibn al-Muqaffa’,卒于757年)的故事:

伊本·穆卡法听说他的一位邻居因为债务缠身正在卖房。 他坐在自家房子的阴影下说:“如果他为了还债而卖房,我就没有尊重他房子阴影的神圣性。” 于是,[伊本·穆卡法]替他支付了房款,并告诉他不要卖房。 还有人抱怨他家里老鼠太多。 有人对他说:“你要是有只猫就好了!” 于是[伊本·穆卡法]说:“我担心老鼠会听到猫的声音而逃到邻居家,那样的话,我就把我不愿遭受的事强加给他们了。”



伊本·穆卡法表现出对邻居福祉异乎寻常的关心,这种关心基于黄金法则的推理,甚至到了宁愿自己受损的地步。 我们可以从这段文字中理解到,对安萨里而言,黄金法则适用于所有邻居,无论其宗教信仰如何。

然而,当特定情况下存在两个或多个道德主体或优先事项时,黄金法则的推理变得更加困难。 安萨里承认战争的现实,以及抵制不义和保卫无辜者的必要性。 他拒绝向“所有以对他人的侵犯性违抗来违抗造物主的人”施以仁慈,换句话说,就是那些侵犯他所理解的人权的人。 如果道德等式中只涉及一个变量或主体,黄金法则甚至适用于那些压迫和造成个人伤害的人。 然而,如果道德等式中涉及多个变量,安萨里会将黄金法则的待遇优先给予那些权利受到侵犯的人:

宽恕作恶者并善待行恶者是诚实者的性格特征之一。 确实,可以对伤害你的人表现出仁慈,但对于那些伤害他人并因此违抗造物主的人,则不应表现出仁慈,因为对作恶者的仁慈就是对受害者的邪恶。 受害者的权利应被优先考虑,通过驱逐作恶者来坚定[无辜者]的心,比坚定作恶者的心更受造物主喜爱。 至于当你自己受到伤害时,仁慈、宽恕和原谅则在你的权利范围之内。



安萨里关于为了造物主而对压迫者表现出敌意的规定,并不一定否定了黄金法则。 这种敌意的目的不是为了复仇而复仇。 正如他在其他地方所讨论的,一个人的动机应当完全是为了通过顺从接近造物主,“凡旨在接近造物主(至高无上)的人,都是‘真诚的’。” 相反,他通过权利等级来看待这种情况;在对压迫者表现出宽大之前,受压迫者需要恢复他们的权利。 为了造物主而产生敌意的动机必须纯粹,并以此为终点。

因此,安萨里警告读者,每当他们认为为了造物主而表现出敌意是恰当时,都要批判性地审视自己的意图。 敌意应当出于对权利的关注、受害者的利益以及根据造物主的意愿对整个社会福祉的考量。 以造物主之名进行的敌对,如果动机是出于嫉妒、骄傲、傲慢或仇恨的恶意(他已谴责了所有这些),则是非法的。 另一方面,即使是善良和温和,如果源于错误的意图并产生有害的结果,也可能是应受谴责的:

因为在温和与以怜悯的眼光看待受造物中,包含着一种谦卑;而在严厉与疏远中,包含着一种责备。 需要咨询的对象是内心。 所以,无论他看到什么倾向于自己的私欲并符合其[罪恶]本性,首先要做的就是反对它;无论他的蔑视和严厉是出于骄傲、虚荣、享受优越感和随意对待正义,还是他的温和是出于奉承、为了说服[作恶者]的心以达到某种目的,亦或是出于对因怀疑而可能或不可能影响其地位或财富的恐惧。 所有这些都是撒旦的信号,远离后世之人的行为。



这些段落突显了黄金法则推理在涉及正义战争和法律惩罚情况下的挑战。 然而,该法则本身并没有被这些严酷的世俗现实所废除;它只是被优先分配给了最应得的人,即受害的个人或整个社会。 在复杂的道德困境中采取行动需要智慧和微妙的内省,而这些困境并没有简单的答案。 圣贤们的见解必然是主观的,在法学意义上并不总是公式化的,这使得这些情况下的黄金法则推理与其说是一门哲学科学,不如说是一门高超的精神艺术。

结论

安萨里严谨的神学伦理以黄金法则为基础,他经常将其作为各种背景下道德指导的总结原则。 他将该法则与古典和现代伊斯兰文献中突出的许多其他伦理主题联系起来,这些主题也出现在许多其他宗教和哲学传统中。 对于穆斯林与他人的宗教间关系而言,最重要的或许是他或多或少明确地将黄金法则应用于和平的非穆斯林,尽管存在战争和抵制不义的不幸环境。 安萨里黄金法则伦理中隐含的平等,为古典伊斯兰教内对现代基本人权以及在气候变化和公平经济发展等全球共同挑战上的宗教间合作提供了神学基础。 对安萨里黄金法则的欣赏也可能帮助非穆斯林更好地同情他们的穆斯林同胞,并可能减少因互联网错误信息和激进政治言论而产生的对伊斯兰教的草根敌意。

————————————

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Hertzler, J O. “论黄金法则。” 《国际伦理学杂志》。 44.4 (1934): 418。

• Neusner, Jacob, and Bruce Chilton (eds.). 《黄金法则:世界宗教中的互惠伦理》。 (伦敦: Continuum, 2008), 99。

• Smart, Ninian. 《神圣的维度:世界信仰解剖》。 (伯克利: 加州大学出版社, 1996), 11。

• Wattles, Jeffrey. 《黄金法则》。 (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页。

• 米罗斯拉夫·沃尔夫(Miroslav Volf)、加齐·本·穆罕默德(Ghazi bin Muhammad)及梅丽莎·亚林顿(Melissa Yarrington)编。 《共同的话语:穆斯林与基督徒关于爱造物主与邻人的论述》。 (大急流城,密歇根州:W.B. 埃尔德曼斯出版公司,2010年),第3页;另见 www.acommonword.com。 (注:原文此处为合并项,已按要求逐句对应)

• 《古兰经》“仪姆兰的家属”章(Sūrat ‘Āli `Imrān)3:64;阿卜杜勒·哈利姆(M. A. S. Abdel Haleem)译,《古兰经:英译本及阿拉伯语原文对照》。 (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9页。

• 瓦利德·A·安萨里(Waleed A. El-Ansary)与大卫·K·林南(David K. Linnan)。 《穆斯林与基督徒的理解:〈共同的话语〉的理论与应用》。 (纽约:帕尔格雷夫·麦克米伦出版社,2010年),第7-11页。

• 宰海比(al-Dhahabī, Muḥammad A.)与舒艾卜·阿纳乌特(Shu’ayb Arnā’ūṭ)等编。 《圣贤传记》(Siyar A’lām al-Nubalā’)。 (大马士革:全球信息出版社,2014年),第19卷,第322页。

• 卡希(al-Kāshī, Fayḍ M. M.)与阿里·A·加法里(‘Alī A. Ghaffārī)编。 《圣学复苏之精粹》(Al-Maḥajjah al-Bayḍā’ fī Tahdhīb al-Iḥyā’)。 (德黑兰:萨杜克图书馆,1939年)。

• 穆罕默德·阿布·卡西姆(Abul Quasem, Muhammad)。 《安萨里的伦理学:伊斯兰综合伦理学》。 (八打灵再也:卡西姆出版社,1975年),第43页。

• 乔治·F·胡拉尼(Hourani, George F.)。《伊斯兰伦理学中的理性与传统》。 (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166页。

• 《古兰经》“星宿”章(Sūrat al-Burūj)85:14;阿卜杜勒·哈利姆译,《古兰经》,第591页。

• 安萨里(al-Ghazzālī)、大卫·B·伯雷尔(David B. Burrell)及纳齐赫·达赫尔(Nazih Daher)。 《造物主的九十九个尊名:安拉尊名详解》(Al-Maqṣad al-Asnā fī S̲h̲arḥ Asmā’ Allāh al-Ḥusnā)。 (英国剑桥:伊斯兰文献协会,2011年),第118-119页。

• 雅各布·纽斯纳(Jacob Neusner)与布鲁斯·奇尔顿(Bruce Chilton)编。 《世界宗教中的利他主义》。 (华盛顿特区:乔治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4页。

• 安萨里(al-Ghazzālī)与托比亚斯·迈耶(Tobias Mayer)。 《致弟子书:孩子啊》(Ayyuhā’l-Walad)。 (英国剑桥:伊斯兰文献协会,2005年),第56页。

• 《路加福音》10:27;迈克尔·D·库根(Michael D. Coogan)、马克·Z·布雷特勒(Marc Z. Brettler)、卡罗尔·A·纽瑟姆(Carol A. Newsom)及菲米·珀金斯(Pheme Perkins)编。 《新牛津注释圣经:含次经》。 (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851页。

• 安萨里(al-Ghazzālī)与蒂莫西·温特(Timothy Winter)。 《灵魂的管教》(Kitāb Riyāḍat al-Nafs)与《克制两种欲望》(Kitāb Kasr al-S̲h̲ahwatayn):《圣学复苏》(Iḥyā’ ‘Ulūm al-Dīn)第22卷与第23卷。 (英国剑桥:伊斯兰文本协会,1995年),第68页。

• 安萨里(al-Ghazālī)与阿卜杜勒·H·M·达尔维什(‘Abd H. M. Darwīsh)。《引导的开端》(Bidāyat al-Hidāyah)。 (贝鲁特:萨迪尔出版社,1998年),第131页。

• 安萨里与阿卜杜勒·Q·S· 艾达鲁斯(‘Aydarūs)。 《宗教知识复兴》(Iḥyā’ ‘Ulūm al-Dīn)。 (吉达:明哈杰出版发行公司,2011年),第6卷,第491-492页。

• 同上,第1卷,第99页。

• 同上,第1卷,第173页。

• 同上,第3卷,第292页。

• 同上,第3卷,第296页。

• 同上,第3卷,第323页。

• 同上,第3卷,第308页。

• 阿布·卡西姆(Abul Quasem),《安萨里的伦理学》,第212页。

• 安萨里,《宗教知识复兴》,第4卷,第88-89页。

• 同上,第4卷,第102页。

• 同上,第4卷,第103页。

• 同上,第5卷,第525页。

• 同上,第4卷,第121页。

• 同上。

• 安萨里。 《引导的开端》,第163页。

• 阿布·卡西姆,《安萨里的伦理学》,第214页。

• 安萨里,《宗教知识复兴》,第4卷,第150页。

• 安萨里、杰伊·R·克鲁克(Jay R. Crook)与拉莱·巴赫蒂亚尔(Laleh Bakhtiar)。 《幸福的炼金术》(Kimiya al-Saadat)。 (美国芝加哥:伊斯兰世界伟大著作出版社,2008年),第1卷,第342页。

• 安萨里,《宗教知识复兴》,第4卷,第151页。

• 同上,第4卷,第163页。

• 同上,第4卷,第197页。

• 同上,第4卷,第212页。

• 同上,第4卷,第215页。

• 同上,第4卷,第215-216页。

• 同上,第4卷,第47页。

• 安萨里与安东尼·谢克(Anthony Shaker)。 《安萨里论意图、真诚与真实》=《意图、真诚与真实之书》(Kitāb al-Niyya wal’l-Ikhlāṣ wa’l Ṣidq):《宗教知识复兴》第37卷 = 《宗教知识复兴》(Iḥyā’ ‘Ulūm al-Dīn)。 (英国剑桥:伊斯兰文本协会,2013年),第58页。

• 安萨里,《宗教知识复兴》,第4卷,第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