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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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中国化政策升级:2026年美国宗教自由报告关键内容

穆斯林教育malik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63 次浏览 • 2026-07-20 01:26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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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www.uscirf.gov/sites/default/files/2026-05/2026%20Issue%20Update%20Chinas%20Codification%20and%20Escalation%20of%20the%20Sinicization%20of%20Religion.pdf
原文标题:China's Codification and Escalation of the Sinicization of Religion
作者:United State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作者简介: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是美国联邦政府下的独立、两党委员会,负责监督全球宗教自由状况并提出政策建议。

副标题:从法规、干部培训到数字监管,这份报告梳理中国宗教治理如何进一步制度化
摘要:本文翻译并整理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2026年专题更新,重点说明中国如何把宗教中国化写入法规、政策和基层治理,并分析这些措施对穆斯林、基督徒、藏传佛教徒和其他宗教群体的影响。

《宗教教职人员互联网行为准则》:2025年9月,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了《宗教教职人员互联网行为准则》,该准则比中国此前(包括2021年《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更为严苛。除了要求宗教教职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符合中共意识形态的规定外,第5条还规定,只有持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才能在网上开展活动。第13条规定:“除本准则第5条规定外,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利用直播、短视频、网络会议、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方式进行传教;不得组织或参加网上宗教活动,如佛教诵经、教会礼拜或弥撒,以及烧香、供奉、诵经、受戒、洗礼等宗教仪式;不得开展带有宗教色彩或内容的在线学习和培训,如‘冥想’、‘净化’或‘疗愈’。” 在该准则发布仅一个月后,中国当局便援引此新规,以“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逮捕了锡安教会创始人金天明牧师。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他的被捕违反了该准则第17条的规定,即“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准则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处罚。” 当局在拘留金牧师或其他锡安教会成员时,并未发出此类警告。该准则中提出的其他宗教信仰自由压制措施包括:禁止利用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进行“灌输”或组织在线宗教活动;禁止“传播邪教”或“迷信”;以及禁止为建设宗教场所进行营利或募捐。此外,第8条将跨国镇压及其他旨在进一步将中国宗教和少数民族群体与国际社会隔绝的措施法典化,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互联网与境外势力勾结,支持或参与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第18条进一步强调:“宗教教职人员在境外网站和平台上的在线行为应当遵守本准则。” 《民族团结进步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6年3月颁布了一部广泛的《民族团结进步法》,并将于7月生效。该法引起了宗教信仰自由倡导者、人权捍卫者及其他公民社会代表的广泛警惕。该法还引起了八位联合国(UN)特别报告员的关注,并促使他们要求对此进行澄清,其中包括宗教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尽管存在广泛担忧,据报道,中国共产党已向中国各地派遣政府官员,指导地方当局如何实施和执行这部严苛的新法律。

事实上,《民族团结进步法》代表了中国共产党为将其意识形态和民族主义至上地位强加于国内所有少数群体而采取的最广泛的举措之一。该法试图通过至少八个条款来实现这一目标,这些条款在隐性或显性层面上进一步限制了这些受困群体的宗教自由,同时践踏了他们社会和文化认同的其他要素。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并应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民族团结进步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对于任何利用民族、宗教或人权等借口,侮辱和诋毁、遏制和打压、或渗透和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应予以坚决反对。”根据第10条,仅仅提出对宗教信仰自由、更广泛的人权问题或当局对少数民族种族灭绝式对待的担忧,就被视为对中国政府生存的威胁,尤其是在涉及国际行为体时。具体而言,该条款压制了宗教少数群体成员、公民社会倡导者或其他人士为突出宗教信仰自由受侵犯而可能行使的任何言论自由——这一切都以“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为名。第15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育教学的基本语言文字。” “国家应促进学前教育学生学习普通话,使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具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理解能力。” 早在该法出台之前,中国共产党就已主导将数百万藏传佛教徒和维吾尔儿童从家中带走,安置在寄宿学校中,当局在这些学校强迫他们学习普通话和国家意识形态。中国共产党此前还在内蒙古实施了语言禁令,试图将蒙古族人与其通过自身语言表达的宗教和文化传统隔离开来。换句话说,通过第15条,该法规将中国共产党已经在西藏、东突厥斯坦(中国政府称为新疆)和内蒙古地区实施的做法全国化,这与此前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相抵触。

第20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爱中国共产党、爱祖国、爱人民、爱中华民族;”“并树立中华民族一家亲的观念;不得向未成年人灌输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 第20条使用定义模糊的术语,强制要求家庭仅向子女提供严格符合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教导,即使在私人场合也是如此——从而剥夺了他们在自己家中培养宗教信仰和向子女传授传统的权利。此外,该条款要求各级政府参与执行这种无处不在且具有破坏性的氛围。第31条:“国家支持利用现代技术……” “制作和传播体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作品和信息,营造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和谐网络环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或传播含有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信息,如民族仇恨或民族歧视,形式包括文字、图片或视频。” 第31条为审查利用通信技术分享任何被认为违背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信息提供了定义不清的依据。虽然它呼应了《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准则》,但其应用范围更广,涵盖了全体中国民众和所有服务提供商。中国当局很可能会将其应用于宗教活动和文化表达中通信技术的使用。第四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爱国主义传统,促进民族、宗教、社会和谐。” 第四十六条在《民族团结进步法》中提出了最明确的要求,即宗教实体和活动必须符合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并将其置于首位。尽管中国共产党自推行“宗教中国化政策”以来,实际上已经采纳了这一要求,但该条款将其提升至国家层面,而非仅限于重点目标地区,这与此前《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要求中国当局“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八条:“军队应当根据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在国防活动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十八条可能使中国军队针对那些未能完全遵守意识形态或挑战“国家统一与安全”的民族宗教团体和组织采取的行动合法化。它提出了一个模糊的标准,允许广泛解读,且没有给宗教留下空间。它还使得宗教和文化习俗可能被政府定义为破坏“国家安全”,从而容易受到中国政府的干预。第五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准确识别纠纷性质,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维护民族团结。”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或信仰等为由,引发或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 联合国特别报告员指出,第五十三条“可能阻碍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它禁止组织和个人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或宗教信仰等为由,蓄意引发或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鉴于该条款并未定义何为“引发”或“激化”矛盾,政府可以将任何集体行动——如文化活动、社区组织、倡导活动、抗议、会议、节日庆典或宗教聚会——视为对公共秩序的威胁。由此推论,包括第四十八条所指的军队人员在内的中国当局,可以任意将任何类型或规模的宗教聚会解释为非法,从而予以惩处。第六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域外,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和进步,或者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将中国政府本已广泛开展的跨国镇压行为进行了法典化并进一步巩固,明确允许其在境外“追究”那些提出其无数宗教信仰自由(FoRB)侵权行为的组织和个人。与《民族团结进步法》的其他部分相呼应,该条款声称此类追究将“依法”进行,同时表明何为合法及其适用形式,完全由中国共产党说了算。

结论本报告强调的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一次升级,即中国共产党系统性、持续性且恶劣地努力使中国境内的所有宗教和信仰完全从属于党的意识形态,并使其越来越容易受到中国当局的任意裁决和惩罚。它们标志着中国明显背离了过去提供区域“自治”和保护宗教习俗的虚假承诺,转而推动中国法律向全国范围内的强制性民族宗教同化法典化转变,且涉及各级政府,包括军队。特别是《民族团结进步法》,其设计目的似乎是为了进一步侵犯和剥夺中国境内外民族宗教少数群体的宗教信仰自由及其他关键权利。该法的颁布进一步巩固了中国作为世界上最持续、最恶劣的宗教自由侵犯者之一的地位。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USCIRF)在其2026年度报告中建议美国国务院将中国重新指定为“特别关注国”(CPC)。

原PDF页面截图存档:以下图片按原PDF页码顺序保留,用于核对原始版面、图片、表格和页面顺序。



原PDF第1页页面图:用于保留原PDF版面、图片、表格和页面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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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China's Codification and Escalation of the Sinicization of Religion
作者:United State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作者简介: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是美国联邦政府下的独立、两党委员会,负责监督全球宗教自由状况并提出政策建议。

副标题:从法规、干部培训到数字监管,这份报告梳理中国宗教治理如何进一步制度化
摘要:本文翻译并整理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2026年专题更新,重点说明中国如何把宗教中国化写入法规、政策和基层治理,并分析这些措施对穆斯林、基督徒、藏传佛教徒和其他宗教群体的影响。

《宗教教职人员互联网行为准则》:2025年9月,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了《宗教教职人员互联网行为准则》,该准则比中国此前(包括2021年《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更为严苛。除了要求宗教教职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符合中共意识形态的规定外,第5条还规定,只有持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才能在网上开展活动。第13条规定:“除本准则第5条规定外,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利用直播、短视频、网络会议、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方式进行传教;不得组织或参加网上宗教活动,如佛教诵经、教会礼拜或弥撒,以及烧香、供奉、诵经、受戒、洗礼等宗教仪式;不得开展带有宗教色彩或内容的在线学习和培训,如‘冥想’、‘净化’或‘疗愈’。” 在该准则发布仅一个月后,中国当局便援引此新规,以“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逮捕了锡安教会创始人金天明牧师。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他的被捕违反了该准则第17条的规定,即“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准则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处罚。” 当局在拘留金牧师或其他锡安教会成员时,并未发出此类警告。该准则中提出的其他宗教信仰自由压制措施包括:禁止利用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进行“灌输”或组织在线宗教活动;禁止“传播邪教”或“迷信”;以及禁止为建设宗教场所进行营利或募捐。此外,第8条将跨国镇压及其他旨在进一步将中国宗教和少数民族群体与国际社会隔绝的措施法典化,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互联网与境外势力勾结,支持或参与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第18条进一步强调:“宗教教职人员在境外网站和平台上的在线行为应当遵守本准则。” 《民族团结进步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6年3月颁布了一部广泛的《民族团结进步法》,并将于7月生效。该法引起了宗教信仰自由倡导者、人权捍卫者及其他公民社会代表的广泛警惕。该法还引起了八位联合国(UN)特别报告员的关注,并促使他们要求对此进行澄清,其中包括宗教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尽管存在广泛担忧,据报道,中国共产党已向中国各地派遣政府官员,指导地方当局如何实施和执行这部严苛的新法律。

事实上,《民族团结进步法》代表了中国共产党为将其意识形态和民族主义至上地位强加于国内所有少数群体而采取的最广泛的举措之一。该法试图通过至少八个条款来实现这一目标,这些条款在隐性或显性层面上进一步限制了这些受困群体的宗教自由,同时践踏了他们社会和文化认同的其他要素。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并应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民族团结进步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对于任何利用民族、宗教或人权等借口,侮辱和诋毁、遏制和打压、或渗透和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应予以坚决反对。”根据第10条,仅仅提出对宗教信仰自由、更广泛的人权问题或当局对少数民族种族灭绝式对待的担忧,就被视为对中国政府生存的威胁,尤其是在涉及国际行为体时。具体而言,该条款压制了宗教少数群体成员、公民社会倡导者或其他人士为突出宗教信仰自由受侵犯而可能行使的任何言论自由——这一切都以“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为名。第15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育教学的基本语言文字。” “国家应促进学前教育学生学习普通话,使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具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理解能力。” 早在该法出台之前,中国共产党就已主导将数百万藏传佛教徒和维吾尔儿童从家中带走,安置在寄宿学校中,当局在这些学校强迫他们学习普通话和国家意识形态。中国共产党此前还在内蒙古实施了语言禁令,试图将蒙古族人与其通过自身语言表达的宗教和文化传统隔离开来。换句话说,通过第15条,该法规将中国共产党已经在西藏、东突厥斯坦(中国政府称为新疆)和内蒙古地区实施的做法全国化,这与此前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相抵触。

第20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爱中国共产党、爱祖国、爱人民、爱中华民族;”“并树立中华民族一家亲的观念;不得向未成年人灌输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 第20条使用定义模糊的术语,强制要求家庭仅向子女提供严格符合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教导,即使在私人场合也是如此——从而剥夺了他们在自己家中培养宗教信仰和向子女传授传统的权利。此外,该条款要求各级政府参与执行这种无处不在且具有破坏性的氛围。第31条:“国家支持利用现代技术……” “制作和传播体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作品和信息,营造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和谐网络环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或传播含有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信息,如民族仇恨或民族歧视,形式包括文字、图片或视频。” 第31条为审查利用通信技术分享任何被认为违背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信息提供了定义不清的依据。虽然它呼应了《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准则》,但其应用范围更广,涵盖了全体中国民众和所有服务提供商。中国当局很可能会将其应用于宗教活动和文化表达中通信技术的使用。第四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爱国主义传统,促进民族、宗教、社会和谐。” 第四十六条在《民族团结进步法》中提出了最明确的要求,即宗教实体和活动必须符合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并将其置于首位。尽管中国共产党自推行“宗教中国化政策”以来,实际上已经采纳了这一要求,但该条款将其提升至国家层面,而非仅限于重点目标地区,这与此前《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要求中国当局“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八条:“军队应当根据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在国防活动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十八条可能使中国军队针对那些未能完全遵守意识形态或挑战“国家统一与安全”的民族宗教团体和组织采取的行动合法化。它提出了一个模糊的标准,允许广泛解读,且没有给宗教留下空间。它还使得宗教和文化习俗可能被政府定义为破坏“国家安全”,从而容易受到中国政府的干预。第五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准确识别纠纷性质,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维护民族团结。”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或信仰等为由,引发或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 联合国特别报告员指出,第五十三条“可能阻碍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它禁止组织和个人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或宗教信仰等为由,蓄意引发或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鉴于该条款并未定义何为“引发”或“激化”矛盾,政府可以将任何集体行动——如文化活动、社区组织、倡导活动、抗议、会议、节日庆典或宗教聚会——视为对公共秩序的威胁。由此推论,包括第四十八条所指的军队人员在内的中国当局,可以任意将任何类型或规模的宗教聚会解释为非法,从而予以惩处。第六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域外,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和进步,或者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将中国政府本已广泛开展的跨国镇压行为进行了法典化并进一步巩固,明确允许其在境外“追究”那些提出其无数宗教信仰自由(FoRB)侵权行为的组织和个人。与《民族团结进步法》的其他部分相呼应,该条款声称此类追究将“依法”进行,同时表明何为合法及其适用形式,完全由中国共产党说了算。

结论本报告强调的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一次升级,即中国共产党系统性、持续性且恶劣地努力使中国境内的所有宗教和信仰完全从属于党的意识形态,并使其越来越容易受到中国当局的任意裁决和惩罚。它们标志着中国明显背离了过去提供区域“自治”和保护宗教习俗的虚假承诺,转而推动中国法律向全国范围内的强制性民族宗教同化法典化转变,且涉及各级政府,包括军队。特别是《民族团结进步法》,其设计目的似乎是为了进一步侵犯和剥夺中国境内外民族宗教少数群体的宗教信仰自由及其他关键权利。该法的颁布进一步巩固了中国作为世界上最持续、最恶劣的宗教自由侵犯者之一的地位。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USCIRF)在其2026年度报告中建议美国国务院将中国重新指定为“特别关注国”(CPC)。

原PDF页面截图存档:以下图片按原PDF页码顺序保留,用于核对原始版面、图片、表格和页面顺序。



原PDF第1页页面图:用于保留原PDF版面、图片、表格和页面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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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United State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作者简介: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是美国联邦政府下的独立、两党委员会,负责监督全球宗教自由状况并提出政策建议。

副标题:从法规、干部培训到数字监管,这份报告梳理中国宗教治理如何进一步制度化
摘要:本文翻译并整理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2026年专题更新,重点说明中国如何把宗教中国化写入法规、政策和基层治理,并分析这些措施对穆斯林、基督徒、藏传佛教徒和其他宗教群体的影响。

《宗教教职人员互联网行为准则》:2025年9月,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了《宗教教职人员互联网行为准则》,该准则比中国此前(包括2021年《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更为严苛。除了要求宗教教职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符合中共意识形态的规定外,第5条还规定,只有持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才能在网上开展活动。第13条规定:“除本准则第5条规定外,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利用直播、短视频、网络会议、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方式进行传教;不得组织或参加网上宗教活动,如佛教诵经、教会礼拜或弥撒,以及烧香、供奉、诵经、受戒、洗礼等宗教仪式;不得开展带有宗教色彩或内容的在线学习和培训,如‘冥想’、‘净化’或‘疗愈’。” 在该准则发布仅一个月后,中国当局便援引此新规,以“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逮捕了锡安教会创始人金天明牧师。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他的被捕违反了该准则第17条的规定,即“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准则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处罚。” 当局在拘留金牧师或其他锡安教会成员时,并未发出此类警告。该准则中提出的其他宗教信仰自由压制措施包括:禁止利用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进行“灌输”或组织在线宗教活动;禁止“传播邪教”或“迷信”;以及禁止为建设宗教场所进行营利或募捐。此外,第8条将跨国镇压及其他旨在进一步将中国宗教和少数民族群体与国际社会隔绝的措施法典化,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互联网与境外势力勾结,支持或参与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第18条进一步强调:“宗教教职人员在境外网站和平台上的在线行为应当遵守本准则。” 《民族团结进步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6年3月颁布了一部广泛的《民族团结进步法》,并将于7月生效。该法引起了宗教信仰自由倡导者、人权捍卫者及其他公民社会代表的广泛警惕。该法还引起了八位联合国(UN)特别报告员的关注,并促使他们要求对此进行澄清,其中包括宗教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尽管存在广泛担忧,据报道,中国共产党已向中国各地派遣政府官员,指导地方当局如何实施和执行这部严苛的新法律。

事实上,《民族团结进步法》代表了中国共产党为将其意识形态和民族主义至上地位强加于国内所有少数群体而采取的最广泛的举措之一。该法试图通过至少八个条款来实现这一目标,这些条款在隐性或显性层面上进一步限制了这些受困群体的宗教自由,同时践踏了他们社会和文化认同的其他要素。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并应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民族团结进步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对于任何利用民族、宗教或人权等借口,侮辱和诋毁、遏制和打压、或渗透和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应予以坚决反对。”根据第10条,仅仅提出对宗教信仰自由、更广泛的人权问题或当局对少数民族种族灭绝式对待的担忧,就被视为对中国政府生存的威胁,尤其是在涉及国际行为体时。具体而言,该条款压制了宗教少数群体成员、公民社会倡导者或其他人士为突出宗教信仰自由受侵犯而可能行使的任何言论自由——这一切都以“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为名。第15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育教学的基本语言文字。” “国家应促进学前教育学生学习普通话,使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具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理解能力。” 早在该法出台之前,中国共产党就已主导将数百万藏传佛教徒和维吾尔儿童从家中带走,安置在寄宿学校中,当局在这些学校强迫他们学习普通话和国家意识形态。中国共产党此前还在内蒙古实施了语言禁令,试图将蒙古族人与其通过自身语言表达的宗教和文化传统隔离开来。换句话说,通过第15条,该法规将中国共产党已经在西藏、东突厥斯坦(中国政府称为新疆)和内蒙古地区实施的做法全国化,这与此前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相抵触。

第20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爱中国共产党、爱祖国、爱人民、爱中华民族;”“并树立中华民族一家亲的观念;不得向未成年人灌输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 第20条使用定义模糊的术语,强制要求家庭仅向子女提供严格符合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教导,即使在私人场合也是如此——从而剥夺了他们在自己家中培养宗教信仰和向子女传授传统的权利。此外,该条款要求各级政府参与执行这种无处不在且具有破坏性的氛围。第31条:“国家支持利用现代技术……” “制作和传播体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作品和信息,营造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和谐网络环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或传播含有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信息,如民族仇恨或民族歧视,形式包括文字、图片或视频。” 第31条为审查利用通信技术分享任何被认为违背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信息提供了定义不清的依据。虽然它呼应了《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准则》,但其应用范围更广,涵盖了全体中国民众和所有服务提供商。中国当局很可能会将其应用于宗教活动和文化表达中通信技术的使用。第四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爱国主义传统,促进民族、宗教、社会和谐。” 第四十六条在《民族团结进步法》中提出了最明确的要求,即宗教实体和活动必须符合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并将其置于首位。尽管中国共产党自推行“宗教中国化政策”以来,实际上已经采纳了这一要求,但该条款将其提升至国家层面,而非仅限于重点目标地区,这与此前《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要求中国当局“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八条:“军队应当根据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在国防活动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十八条可能使中国军队针对那些未能完全遵守意识形态或挑战“国家统一与安全”的民族宗教团体和组织采取的行动合法化。它提出了一个模糊的标准,允许广泛解读,且没有给宗教留下空间。它还使得宗教和文化习俗可能被政府定义为破坏“国家安全”,从而容易受到中国政府的干预。第五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准确识别纠纷性质,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维护民族团结。”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或信仰等为由,引发或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 联合国特别报告员指出,第五十三条“可能阻碍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它禁止组织和个人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或宗教信仰等为由,蓄意引发或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鉴于该条款并未定义何为“引发”或“激化”矛盾,政府可以将任何集体行动——如文化活动、社区组织、倡导活动、抗议、会议、节日庆典或宗教聚会——视为对公共秩序的威胁。由此推论,包括第四十八条所指的军队人员在内的中国当局,可以任意将任何类型或规模的宗教聚会解释为非法,从而予以惩处。第六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域外,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和进步,或者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将中国政府本已广泛开展的跨国镇压行为进行了法典化并进一步巩固,明确允许其在境外“追究”那些提出其无数宗教信仰自由(FoRB)侵权行为的组织和个人。与《民族团结进步法》的其他部分相呼应,该条款声称此类追究将“依法”进行,同时表明何为合法及其适用形式,完全由中国共产党说了算。

结论本报告强调的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一次升级,即中国共产党系统性、持续性且恶劣地努力使中国境内的所有宗教和信仰完全从属于党的意识形态,并使其越来越容易受到中国当局的任意裁决和惩罚。它们标志着中国明显背离了过去提供区域“自治”和保护宗教习俗的虚假承诺,转而推动中国法律向全国范围内的强制性民族宗教同化法典化转变,且涉及各级政府,包括军队。特别是《民族团结进步法》,其设计目的似乎是为了进一步侵犯和剥夺中国境内外民族宗教少数群体的宗教信仰自由及其他关键权利。该法的颁布进一步巩固了中国作为世界上最持续、最恶劣的宗教自由侵犯者之一的地位。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USCIRF)在其2026年度报告中建议美国国务院将中国重新指定为“特别关注国”(C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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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www.uscirf.gov/sites/default/files/2026-05/2026%20Issue%20Update%20Chinas%20Codification%20and%20Escalation%20of%20the%20Sinicization%20of%20Religion.pdf
原文标题:China's Codification and Escalation of the Sinicization of Religion
作者:United State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作者简介: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是美国联邦政府下的独立、两党委员会,负责监督全球宗教自由状况并提出政策建议。

副标题:从法规、干部培训到数字监管,这份报告梳理中国宗教治理如何进一步制度化
摘要:本文翻译并整理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2026年专题更新,重点说明中国如何把宗教中国化写入法规、政策和基层治理,并分析这些措施对穆斯林、基督徒、藏传佛教徒和其他宗教群体的影响。

《宗教教职人员互联网行为准则》:2025年9月,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了《宗教教职人员互联网行为准则》,该准则比中国此前(包括2021年《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更为严苛。除了要求宗教教职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符合中共意识形态的规定外,第5条还规定,只有持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才能在网上开展活动。第13条规定:“除本准则第5条规定外,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利用直播、短视频、网络会议、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方式进行传教;不得组织或参加网上宗教活动,如佛教诵经、教会礼拜或弥撒,以及烧香、供奉、诵经、受戒、洗礼等宗教仪式;不得开展带有宗教色彩或内容的在线学习和培训,如‘冥想’、‘净化’或‘疗愈’。” 在该准则发布仅一个月后,中国当局便援引此新规,以“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逮捕了锡安教会创始人金天明牧师。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他的被捕违反了该准则第17条的规定,即“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准则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处罚。” 当局在拘留金牧师或其他锡安教会成员时,并未发出此类警告。该准则中提出的其他宗教信仰自由压制措施包括:禁止利用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进行“灌输”或组织在线宗教活动;禁止“传播邪教”或“迷信”;以及禁止为建设宗教场所进行营利或募捐。此外,第8条将跨国镇压及其他旨在进一步将中国宗教和少数民族群体与国际社会隔绝的措施法典化,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互联网与境外势力勾结,支持或参与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第18条进一步强调:“宗教教职人员在境外网站和平台上的在线行为应当遵守本准则。” 《民族团结进步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6年3月颁布了一部广泛的《民族团结进步法》,并将于7月生效。该法引起了宗教信仰自由倡导者、人权捍卫者及其他公民社会代表的广泛警惕。该法还引起了八位联合国(UN)特别报告员的关注,并促使他们要求对此进行澄清,其中包括宗教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尽管存在广泛担忧,据报道,中国共产党已向中国各地派遣政府官员,指导地方当局如何实施和执行这部严苛的新法律。

事实上,《民族团结进步法》代表了中国共产党为将其意识形态和民族主义至上地位强加于国内所有少数群体而采取的最广泛的举措之一。该法试图通过至少八个条款来实现这一目标,这些条款在隐性或显性层面上进一步限制了这些受困群体的宗教自由,同时践踏了他们社会和文化认同的其他要素。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并应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民族团结进步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对于任何利用民族、宗教或人权等借口,侮辱和诋毁、遏制和打压、或渗透和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应予以坚决反对。”根据第10条,仅仅提出对宗教信仰自由、更广泛的人权问题或当局对少数民族种族灭绝式对待的担忧,就被视为对中国政府生存的威胁,尤其是在涉及国际行为体时。具体而言,该条款压制了宗教少数群体成员、公民社会倡导者或其他人士为突出宗教信仰自由受侵犯而可能行使的任何言论自由——这一切都以“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为名。第15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育教学的基本语言文字。” “国家应促进学前教育学生学习普通话,使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具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理解能力。” 早在该法出台之前,中国共产党就已主导将数百万藏传佛教徒和维吾尔儿童从家中带走,安置在寄宿学校中,当局在这些学校强迫他们学习普通话和国家意识形态。中国共产党此前还在内蒙古实施了语言禁令,试图将蒙古族人与其通过自身语言表达的宗教和文化传统隔离开来。换句话说,通过第15条,该法规将中国共产党已经在西藏、东突厥斯坦(中国政府称为新疆)和内蒙古地区实施的做法全国化,这与此前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相抵触。

第20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爱中国共产党、爱祖国、爱人民、爱中华民族;”“并树立中华民族一家亲的观念;不得向未成年人灌输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 第20条使用定义模糊的术语,强制要求家庭仅向子女提供严格符合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教导,即使在私人场合也是如此——从而剥夺了他们在自己家中培养宗教信仰和向子女传授传统的权利。此外,该条款要求各级政府参与执行这种无处不在且具有破坏性的氛围。第31条:“国家支持利用现代技术……” “制作和传播体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作品和信息,营造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和谐网络环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或传播含有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信息,如民族仇恨或民族歧视,形式包括文字、图片或视频。” 第31条为审查利用通信技术分享任何被认为违背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信息提供了定义不清的依据。虽然它呼应了《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准则》,但其应用范围更广,涵盖了全体中国民众和所有服务提供商。中国当局很可能会将其应用于宗教活动和文化表达中通信技术的使用。第四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爱国主义传统,促进民族、宗教、社会和谐。” 第四十六条在《民族团结进步法》中提出了最明确的要求,即宗教实体和活动必须符合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并将其置于首位。尽管中国共产党自推行“宗教中国化政策”以来,实际上已经采纳了这一要求,但该条款将其提升至国家层面,而非仅限于重点目标地区,这与此前《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要求中国当局“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八条:“军队应当根据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在国防活动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十八条可能使中国军队针对那些未能完全遵守意识形态或挑战“国家统一与安全”的民族宗教团体和组织采取的行动合法化。它提出了一个模糊的标准,允许广泛解读,且没有给宗教留下空间。它还使得宗教和文化习俗可能被政府定义为破坏“国家安全”,从而容易受到中国政府的干预。第五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准确识别纠纷性质,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维护民族团结。”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或信仰等为由,引发或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 联合国特别报告员指出,第五十三条“可能阻碍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它禁止组织和个人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或宗教信仰等为由,蓄意引发或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鉴于该条款并未定义何为“引发”或“激化”矛盾,政府可以将任何集体行动——如文化活动、社区组织、倡导活动、抗议、会议、节日庆典或宗教聚会——视为对公共秩序的威胁。由此推论,包括第四十八条所指的军队人员在内的中国当局,可以任意将任何类型或规模的宗教聚会解释为非法,从而予以惩处。第六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域外,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和进步,或者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将中国政府本已广泛开展的跨国镇压行为进行了法典化并进一步巩固,明确允许其在境外“追究”那些提出其无数宗教信仰自由(FoRB)侵权行为的组织和个人。与《民族团结进步法》的其他部分相呼应,该条款声称此类追究将“依法”进行,同时表明何为合法及其适用形式,完全由中国共产党说了算。

结论本报告强调的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一次升级,即中国共产党系统性、持续性且恶劣地努力使中国境内的所有宗教和信仰完全从属于党的意识形态,并使其越来越容易受到中国当局的任意裁决和惩罚。它们标志着中国明显背离了过去提供区域“自治”和保护宗教习俗的虚假承诺,转而推动中国法律向全国范围内的强制性民族宗教同化法典化转变,且涉及各级政府,包括军队。特别是《民族团结进步法》,其设计目的似乎是为了进一步侵犯和剥夺中国境内外民族宗教少数群体的宗教信仰自由及其他关键权利。该法的颁布进一步巩固了中国作为世界上最持续、最恶劣的宗教自由侵犯者之一的地位。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USCIRF)在其2026年度报告中建议美国国务院将中国重新指定为“特别关注国”(C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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