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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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历史中的宗教少数群体是谁?穆斯林治理下的权利与责任

穆斯林教育malik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4 次浏览 • 3 天前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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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minoriti-agama-di-bawah-pemerintahan-islam
原文标题:Minoriti Agama di bawah Pemerintahan Islam
作者:Dr. Tesneem Alkiek
作者简介:特斯尼姆·阿尔基克(Tesneem Alkiek)博士:特斯尼姆在密歇根大学获得了早期基督教和伊斯兰研究的本科学位。随后,她在乔治城大学完成了伊斯兰研究博士学位,专注于伊斯兰法。特斯尼姆目前担任拓展学习主任,她与团队合作,为社区创建课程及其他资源,以参与Yaqeen的研究工作。她同时也是罗格斯大学卡姆登分校哲学与宗教系的讲师。

副标题:最适合穆斯林理解宗教少数群体权利的关键要点
摘要:本文说明,宗教少数群体在穆斯林治理下并不只是被动受害者。作者从历史、法律和社会责任角度,梳理非穆斯林社群在伊斯兰治理中的权利、义务和实际处境,纠正常见的单一化叙事。



图:伊斯兰统治下的宗教少数群体

作者背景

Tesneem Alkiek 拥有密歇根大学伊斯兰研究与早期基督教研究学士学位。 她目前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研究专业的博士候选人。 她是 Hira 研究所的创始人,并曾获得多项奖项和研究资助。

免责声明:本文及文章中表达的观点、意见、发现和结论均归作者所有。 此外,Yaqeen 不支持作者在任何平台上表达的个人观点。 我们的团队在各个领域具有多样性,这使我们能够进行持续且丰富的对话,从而帮助我们产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版权所有 © 2017。 Yaqeen 伊斯兰研究中心

宗教少数群体常被描绘成伊斯兰统治下受压迫的弱势受害者。 这种描述完全不准确。 这篇简短的文章旨在改变人们对伊斯兰统治下宗教少数群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理解与看法。

引言

2016 年 1 月,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齐聚摩洛哥马拉喀什,讨论关于穆斯林占多数国家中宗教少数群体地位的重大议题。 这一议题再次引起全球关注,是因为 ISIS 的卑劣行径,他们以杀戮、奴役和排斥异教徒为目的进行追捕。 超过 250 名伊斯兰学者出席了此次会议,旨在重建宗教宽容与和平的氛围。 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他们回顾了历史文献和法律文本——重点关注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迁徙至麦地那后,与穆斯林及其他宗教团体签署的《麦地那宪章》。 这些来自一百二十多个国家、背景各异的学者达成了一项共识,并发表了一份名为《马拉喀什宣言》的正式声明,谴责一切形式的偏执与不宽容,并呼吁所有穆斯林坚定地遵循对所有人公正、自由和平等的原则。

历史文献和法律文本都曾探讨过有关非穆斯林少数群体的问题。 现代学者的论述则存在分歧,像 Bat Yeʾor 这样的学者谴责伊斯兰教是鼓励不宽容的压迫性宗教,但也有其他学者如 Milka Levy-Rubin 指出,早期穆斯林与宗教少数群体签署的协议比他们邻国所制定的政策更为进步。 尽管他们的观点各异,但此类讨论至关重要,因为它有助于塑造能够容纳我们当今关系的范式。

本文的目的并非要详述涉及宗教少数群体的所有人物,也不打算为穆斯林或非穆斯林在宗教少数群体问题上的行为进行辩护;本文旨在通过语境化分析,为所讨论的主题提供一个概览。 本文将展示,除了影响宗教少数群体论述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状况外,还存在多种学术观点,这使得在单一著作中评估所有这些因素几乎是不可能的,更不用说在一篇文章中了。 此次讨论将引导我们更广泛地理解这一主题,并希望它能为任何人可能面临的疑问和争议提供启示。

受保护者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与宗教少数群体研究相关的基本术语。 宗教少数群体被称为 dhimmīs(齐米),是 ahl al-dhimmah(契约民)或 dhimmah(契约)民众的缩写,该术语后来成为“有经人”的同义词。 然而,al-dhimmah 的原始含义是“保护”,通常是 dhimmat–Allah wa-rasūlih(安拉及其使者的保护)的缩写,意为“在安拉及其使者的保护之下”。 简而言之,这一概念具有神圣的语境,即与安拉的权能直接相关。 但是,随着古典学者的发展,该概念后来演变成一个技术性的法律术语,并逐渐失去了其神圣维度。 结果,ahl al-dhimmah 不再被视为安拉保护其造物的指令,反而变成了一个法律术语。 讨论该词的词源非常重要,因为它揭示了与 dhimmah 民众的联系,即他们本质上需要得到安拉及其使者的保护——这是一项极其沉重的责任。 这一地位被授予了“有经人”(根据许多学者的观点,这包括琐罗亚斯德教徒或拜火教徒等),他们同意通过缴纳吉兹亚(人丁税)来换取这种保护。 简而言之,dhimmah 民众的建立源于这些宗教少数群体缴纳税款,从而免除兵役的行为。 这些术语中蕴含着更多细微差别,有时在学者间存在争议,但鉴于本文篇幅有限,我们将继续讨论更宏大且重要的议题。

伊斯兰国家的权力取决于其为国民提供两种宝贵资源的能力:安全与公正。 从技术上讲,基督徒、犹太人及其他少数群体不被视为伊斯兰国家的公民,他们被视为处于该国保护之下的外来者,这解释了他们为何获得 dhimmah(受保护者)的称号。 他们的保护通过多种方式得到保障:赋予他们法律自主权——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保持其宗教习俗或礼拜——以及免受战争侵害。 因此,毫无疑问,历史记录中确实发生过保护被威胁撤销,以及穆斯林统治者参与迫害宗教少数群体的事件。 然而,事实表明,在伊斯兰世界中,从未出现过像罗马帝国末期那样对基督徒的大规模压迫。 有时出现的敌对氛围并非仅仅源于伊斯兰法律,而是各种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共同作用的结果。 因此,尽管历史上确实存在基督徒在伊斯兰统治下遭受苦难的记录,但这并非源于他们的宗教或信仰,而是与权力斗争相关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历史基础

《麦地那宪章》

在深入研究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审视一些与宗教少数群体待遇相关的历史事件。 从先知穆罕默德 ﷺ 时代开始,当他抵达麦地那后,便与非穆斯林居民签署了一份协议,本质上规定了穆斯林群体与犹太部落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尽管该文件的真实性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但必须指出的是,无论伊斯兰还是非伊斯兰的历史学家,即使在找不到原始协议文件的情况下,也承认其重要性,因为其中规定的条款从古至今一直被穆斯林所效仿和实践。 因此,例如,该文件在伊斯兰学者讨论宗教少数群体问题时经常被引用,并且已被接受并视为一份合法文件。

2016 年,当一群学者在摩洛哥开会讨论伊斯兰世界中宗教少数群体的待遇问题时,该协议或宪章曾在媒体上被讨论。 会议总结认为,当今伊斯兰国家的领导人必须对这一问题负责,而今天对少数群体的待遇必须成为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麦地那宪章》中所勾勒的公正与道德的典范。 无论如何,结论是该协议作为宗教间关系的起点;本质上,它允许犹太人继续他们的生活而不受干扰,同时要求他们在必要时保卫国家,正如协议中对所有参与方(不仅是犹太部落)的要求一样。

《奥马尔盟约》

历史上第二个且可能影响更深远的协议是《奥马尔盟约》(al-shurūṭ al-ʿumarrīyah),这是一份由奥马尔·本·哈塔卜(愿主喜悦之)在其统治时期与叙利亚居民签署的协议清单。 所有讨论的“争议性问题”都可以在这份协议中找到。 该协议被后世学者划分为不同的部分和子主题,但可以概括为:在促进基督徒和犹太人的自治及法律自主权的同时,仍要求他们在必要时协助抵御外部威胁。 该协议的细微差别表明,讨论它至关重要,因为通过它,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以及如何后世的学者在许多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论点中引用该协议。 例如,伊本·泰米叶的学生伊本·盖伊姆(愿主慈悯之)撰写了被认为是最全面的关于宗教少数群体规则的著作《Aḥkām ahl al-dhimmah》,全书近两千页。 其中经常被引用的来源之一是《奥马尔盟约》中的法律文本,伊本·盖伊姆在他的汇编中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 他还表示,该盟约广为人知,以至于不需要引用其传述链(sanad)。

现在,当我们审视该盟约中体现的法令细节时。 我们可以发现伊斯兰恐惧症者和东方主义者经常将其作为穆斯林对非穆斯林不宽容的证据。 例如,关于基督徒和犹太人必须穿着与穆斯林不同服装的规定。 这个例子被认为是旨在羞辱非穆斯林的“歧视性法律”之一,但我们需要更仔细地观察。

以分析《奥马尔盟约》而闻名的学者 Albrecht Noth 认为,所写的规则旨在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长期共存,绝非为了迫害非穆斯林。 但同时,该协议关乎“穆斯林的敏感性”,而非剥削其他宗教少数群体。 当时的现实是,穆斯林正面临战争,并随后作为少数群体进入新地区。 当穆斯林战士进入新征服地区时,当地居民被要求根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训选择三个条件之一:选择皈依伊斯兰教,和平投降并成为 dhimmi(受保护者),或者离开该地区。 我们可以想象,通常情况下,大多数被征服土地的居民选择保持基督徒、犹太人或琐罗亚斯德教徒(拜火教徒)的身份,条件是他们必须遵守已制定并经他们自己同意的规则。 可以肯定的是,穆斯林在新的地方是少数群体,因此他们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以确保他们的统治权不会受到挑战。 这种陌生的环境也对当时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伊斯兰身份构成了威胁。 因此,在评估这些法令时,他们偏向穆斯林也就不足为奇了,因为他们当时正在领导政府。

在讨论这些法律的性质时,我们可以采取几种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从更具语境的角度来审视这些所谓的“歧视性法律”。 例如 ghiyār 元素,这是一个后来发展为要求非穆斯林穿着与穆斯林不同服装的术语。 首先,不同的着装规范在那个时代并非新鲜事,因为它常被用来区分个人的社会地位,Milka Levy-Rubin 已经证明这种情况在萨珊王朝时期确实是常态。 这里更重要的是这些着装规范的起源。 要求基督徒和犹太人佩戴的部分服饰是 zunnār 或腰带。 根据历史,腰带在阿拉伯穆斯林文化中是外来的,它是希腊传统。 据推测,阿拉伯穆斯林只是在伊斯兰帝国扩张时才接触到腰带的使用。 本质上,佩戴腰带实际上是非穆斯林向穆斯林介绍的,因此佩戴腰带本身已经是基督徒的文化,并非在《奥马尔盟约》签署时才引入。 Noth 补充说,其他 ghiyār 元素也确实是当时非穆斯林已经实践的文化。 因此,他认为当时的非穆斯林并没有被迫穿上带有歧视性的服装,相反,他们被要求不要模仿穆斯林的着装规范。 而且,这也不是一种歧视,因为先知穆罕默德 ﷺ 本人曾告诫穆斯林不要穿着或行为像非穆斯林,这使得该法律具有双重约束力。 甚至一些学者认为,在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建立身体差异的主要原因纯粹是为了行政事务,例如为了不错误地指控非穆斯林销售酒精,或者因为收税员错误地识别了谁是穆斯林、谁不是,从而导致错误地征收吉兹亚税。

《奥马尔盟约》的独特性在于其对伊斯兰与非伊斯兰社会广泛的前景展望。 该协议的核心内容是促进宗教法律自治的法令。 这是什么意思? 伊斯兰社会是由各种不同的宗教群体共同生活而构成的,他们各自实践自己的法律并遵循各自的宗教领袖。 这在历史上并不陌生,在罗马统治下的希腊化社会中,大多数罗马皇帝都曾迫害过基督徒。 甚至在那个时候,自治生活根本无从谈起。 通过允许宗教群体遵循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些群体之间便形成了界限。 这种情况也被解读为伊斯兰政府不干涉这些群体的事务和制度,从而允许其自行发展。 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审视这种社会结构:我们可以对自己说“太好了,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可以实践他们自己的宗教”,或者我们也可以将其视为齐米(dhimmī)群体与整个伊斯兰社会之间的一种严格隔离。 对于穆斯林而言,沙里亚(syariah)涵盖了信仰和宗教法律两个方面。 因此,允许其他宗教少数群体自由实践其宗教,是《奥马尔盟约》(Perjanjian Umariyah)中所体现的宗教宽容的最有力证明。 许多基督徒和犹太教徒也认可该盟约的积极方面,如下文所述。

法律学者和社会历史学家都承认,法律通常可以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而当时的基督徒和犹太教徒群体也珍视被赋予的实践其自身宗教法律的权利。 这一点可以从基督教的一个教派——聂斯脱里派(Nestorianism)的实践中看出。 7世纪末的第一次乔治宗教会议(Sinod George)允许在基督教法官面前举行婚礼,因为在该法律通过之前,该教派信徒的婚姻只能在世俗法庭上进行。 当时,尽管伊斯兰政府为聂斯脱里派指派了法官,但他们要求这些法官必须经由其社区同意后选出。 结果,伊玛目阿布·哈尼法(Imam Abu Hanīfah)允许他们任命自己的法官。 这个例子不仅表明伊斯兰政府不干涉其他群体的宗教事务,也表明这些群体能够保持其自身的宗教自治。

伴随着这种宗教自治,基督徒和犹太教徒群体也有权选择向伊斯兰法庭寻求法律裁决。 然而,这在基督徒和犹太教徒的宗教精英中引起了担忧,因为这被视为对其司法地位的威胁。 如果他们的信徒不理会自己的法庭,转而寻求伊斯兰卡迪(qadi)或法官的裁决,那么我们可以想象,这种行为将如何削弱甚至消除这些宗教少数群体精英所拥有的社会和法律权力。 如果他们的社区成员背离他们,不再寻求他们的宗教建议,他们将无法用自己的宗教教义来治理社区,也无法建立规范的行为准则。 那些试图维护自身宗教权力的宗教领袖,总是竭尽全力确保其社区保持忠诚。 例如在倭马亚王朝时期,犹太妇女如果按照犹太法庭离婚,通常会失去财产权利,因此她们会前往伊斯兰法庭处理离婚事宜,以防止失去财产权利。 结果,拉比或犹太牧师不得不颁布新的法规,允许妇女在不失去财产权利的情况下要求离婚。 这一改变使得更多的犹太妇女留在了她们的社区中,从而维护了她们的宗教自治。

此外,你可能会发现,针对这些少数群体的规定是基于宗教的。 在那个时代,社会的身份认同与他们的宗教群体联系更为紧密。 尼奥菲特·埃德尔比(Neophyte Edelby)说:“闪米特人在古代民族中是独特的,因为他们从未提出过除神权政治以外的任何社会秩序,在神权政治中,造物主是法律的唯一来源。” 长期以来,东方存在的社会群体都是由宗教群体构成的。 伊斯兰教尤其将宗教视为民族身份,因为造物主向每个民族都降示了他的经典。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在现代语境下,当我们讨论管理少数群体的法律时,会将其视为一种宗教歧视,但现实中,宗教在那个时代仅仅是一种身份识别方式。 因此,现行的规则并非仅仅因为某人是犹太教徒或基督徒,而是因为在民族国家兴起之前,宗教是明确的身份标志。

早期历史

让我们回到主要讨论,将我们对少数宗教群体待遇的理解置于历史背景中。 如果我们回顾在与受保护者或“齐米”(ahl al-dhimmah)正式签署任何盟约之前,穆斯林确实已经与非穆斯林有过接触。 这发生在伊斯兰扩张或征服(futuḥāt)阶段。 在此期间,当某个城市或国家因实力不足而向军队投降时,该城市或国家的代表会亲自制定合同,并设定适用于他们自己的条款。 阿尔布雷希特·诺斯(Albrecht Noth)的研究也证明,他们制定的许多规则与盟约或条件(shurūṭ)中签署的内容是一致的。 换句话说,在《奥马尔盟约》中被认为是压迫性的许多规则,实际上是这些非穆斯林群体在投降时自己设定的条款。

更有趣的是拜占庭帝国和萨珊帝国所确立的早期历史,这是伊斯兰帝国到来之前的两个大国。 当我们回顾那个时代时,可以看出伊斯兰征服者实际上采用了前朝帝国所使用的投降协议框架。 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在她的著作《早期伊斯兰帝国的非穆斯林》(Non-Muslims in the Early Islamic Empire)中,分析了拜占庭、萨珊及其他帝国统治时期所签署的合同形式,以确定伊斯兰当时采用的程序是否真的是全新的。 她得出的结论之一是,伊斯兰文献显示的方法与前伊斯兰时期近东帝国所采用的程序相同:当一个城市或国家投降时,他们会获得“安宁”(amān),即安全保障,罗马帝国也称之为“信任”(pistis)。 给予“安宁”通常会附带一份文件,列出在和解(sulh)或和平协议过程中商定的条件。 在同样的情况下,在拜占庭帝国统治期间,也有一些群体受到某些规则的限制;例如,犹太人不得对基督徒作证,他们也被禁止在政府中担任任何职务。 在拜占庭和萨珊帝国中,他们都在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琐罗亚斯德教徒(祆教徒)与非琐罗亚斯德教徒之间建立了普遍的区分。 例如,不同种族和宗教之间的通婚受到抵制,甚至被完全禁止。 萨珊政府也对身体健全且无残疾的人征收一种贡品或人头税,类似于吉兹亚(jizyah),以换取军事保护服务。 这些例子旨在表明,伊斯兰政府并不是第一个引入某种外来范式而导致当地非穆斯林居民愤怒的政府。 当然,这些规则有时非常具有限制性,但在当时的社会政治背景下,这并不陌生,而且在许多方面也提供了一定的自由。

从理论到实践

那么实际上发生了什么? 在伊斯兰社会的宗教少数群体领域中,流传着许多法律内容,但实际上这些法律很少被执行,除非是在大城市或伊斯兰行政中心,即便如此,其执行也是零星且不完整的。 例如,许多学者坚持认为非穆斯林不允许在政府中任职。 然而,哈里发曼苏尔(Al-Mansur)是少数无视这一禁令、允许非穆斯林在其政府中任职的统治者之一,例如一位名叫穆萨(Musa)的犹太人被聘为税务官。 尽管如此,不久之后,哈里发穆塔瓦基勒(Al-Mutawakkil)又重新实施了该法律。 曾在哈里发政府中任职的基督徒和犹太教徒的经验和知识确实非常有用,他们也被认为不会对统治构成任何威胁。 但哈里发穆塔瓦基勒还是推广了非穆斯林在政府中任职的概念,尽管当时遭到了许多乌理玛(ulama)和学者的禁止和阻挠。

此外,巴格达的一位基督徒大臣阿卜敦·本·赛义德(ʿAbdūn b. Sāʿid),曾拜访过一位卡迪(qāḍī)伊斯梅尔·本·伊斯哈格(Ismail b. Ishāk)。 (接上文) (接上文) 他看到人们对他的行为表示不满,于是引用《古兰经》回应他们:“对于没有因为你们的宗教而攻击你们,也没有把你们从家园中驱逐出去的人,安拉并不禁止你们与他们友好相处,也不禁止你们善待他们,并对他们公正。” [60:8]。 那位卡迪随后说:“这个人管理着穆斯林的事务;他是我们与哈里发之间的使者。” 从这个例子和其他各种例子可以看出,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在实践中的执行,确实取决于统治者及其在政府中任命的人员的考量。

当伊斯兰帝国中宗教少数群体的角色处于苏丹或哈里发的权力之下时,乌理玛和学者的意见往往会被忽略。 然而在各种情况下,统治者仍会任命一位首席法官或乌理玛来处理有关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以及其他问题)。 考虑关于这些问题的各种法律规定非常重要,因为无论其是否被执行,著名当地乌理玛的意见一定会塑造公众的观点和接受度,并最终形成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共同分享的整体氛围。

古典学者的观点

如上所述,伊本·盖伊姆·贾兹亚(Ibn Qayyim al-Jawzīyah)所著的《齐米法规》(Aḥkām ahl al-dhimmah)是有关受保护者法律规定的基础资源。 该文本是无与伦比的,尤其是因为它是作者为支持其论点而进行证据搜集过程的结晶。 为了得出结论,伊本·盖伊姆参考了关于每一事项的流行乌理玛观点,并进一步讨论了其论点的优缺点。 更重要的是,阅读伊本·盖伊姆的书及其对各种问题的看法,也要求我们阅读马立克(Imam Mālik)、艾哈迈德(Imam Aḥmed)、阿布·哈尼法(Abu Ḥanīfah)、沙斐仪(Imam Shāfiʿī)等人的观点。 他的著作最初是为了回答一些向他提出的问题而汇编的,例如:什么使一个人有义务缴纳吉兹亚,其目的是什么,金额是多少,谁需要缴纳? 除了深入研究吉兹亚外,他的书还回答了来自宗教少数群体待遇的实际问题;例如,他们出售的肉类是否清真;或者他们是否可以出售酒精?

考虑到伊本·盖伊姆著作的严谨性,这里的重点是分析他在第一部分关于吉兹亚的观点,以此作为识别他对宗教少数群体整体看法的一种方式。 在他主要的讨论中,伊本·盖伊姆定义了谁被归类为“有经人”(ahl al-Kitab,例如齐米候选人)。 他最初支持通过圣训中提到的乌理玛共识,将琐罗亚斯德教徒视为有经人。 伊玛目阿布·哈尼法则扩大了齐米社区的范围,将多神教徒也包括在内,从而允许基督徒和犹太教徒以外的群体也被纳入伊斯兰国家保护的范围内。此外,伊玛目沙斐仪的弟子们强调,由于缴纳吉兹亚是换取军事保护,因此它仅由有资格参军的男性缴纳,妇女、儿童、牧师和残疾人则免缴吉兹亚。 因此,在朱尔詹(Jurjān)和杰尔宾特(Darband)等一些地方,服兵役的少数群体被免除了缴纳义务。

关于吉兹亚的技术性问题,其细微差别来自于对《忏悔章》(Surah al-Tawbah)第29节的翻译和解释:

“你们要讨伐受过天经的人中不信安拉和后世,不遵安拉及其使者的禁令,并不奉真教的人,直到他们甘愿交纳丁税(Jizyah),并表示服从。” [Quran 9:29]。 [Quran 9:29]。

从这节经文中,伊本·盖伊姆探索了乌理玛和学者的各种不同观点;这表明理解这些术语需要多种不同的视角。 关于这节关于吉兹亚的经文,经常讨论的问题之一是它是如何缴纳的,以及它的意义是什么。 在这些多样的观点中,伊本·盖伊姆引用了他的老师伊本·泰米叶(Ibn Taymīyah)的立场,他强调“吉兹亚”一词源于“al-jazāʾ”(补偿),因为吉兹亚可以被视为一种作为非穆斯林不信行为补偿的征服形式,或者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换取他们从穆斯林那里获得保护的怜悯形式。 这表明齐米社区的建立是基于吉兹亚的交换,可以从几个角度来看:如果一个齐米持续反抗伊斯兰统治,那么惩罚就是缴纳吉兹亚。 如果一位受保护民(dhimmī)接受伊斯兰统治并缴纳吉兹亚(人头税),那么他将获得伊斯兰帝国的保护。 这两种情况都需要他们缴纳吉兹亚,但必须强调这种替代性的视角,因为它表明缴纳吉兹亚并不一定会给穆斯林或非穆斯林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伊本·盖伊姆补充了关于“屈从”(ṣighār)的立场,该词通常被翻译为“羞辱”,但简单来说,它意味着受保护民有义务缴纳吉兹亚,以继续留在伊斯兰社区之下。 因此,一旦受保护民发动叛乱,他便威胁到了“屈从”的规定,这意味着他已经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和保护。 受保护民是一个因忠诚而获得保护的群体,因此一旦他们违抗并叛乱,这种奖励就会被完全剥夺。

关于吉兹亚的缴纳金额,伊本·盖伊姆认为这应由乌理玛(学者)、知识分子或负责征收吉兹亚的政府官员决定,因为伊斯兰教法从未规定过固定的金额。 他还补充说,支付方式不仅限于黄金或白银,也可以以其他各种财产形式(如衣服或武器)缴纳,或者“任何对他们来说方便的东西”。 我强调这些话是因为伊本·盖伊姆经常强调在社区中为非穆斯林提供便利的必要性。 为了支持这一立场,他引用了欧麦尔(愿主喜悦之)和沙斐仪伊玛目以及其他几位学者的观点,他们指出吉兹亚的金额取决于纳税人的经济状况:富人或穷人只需根据他们的能力支付(穷人支付的金额较低)。 因此,吉兹亚不应给无力支付的人造成负担,如果非货币支付方式对他们更方便,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用实物支付。 事实上,吉兹亚只需由有能力的成年男性(能够参战的男性)支付,而妇女、儿童、贫困者、病患或神职人员则无需支付,因为根据他们的宗教,他们不会参与战争。 这与天课(zakat)不同,天课需要穆斯林男性、女性和儿童缴纳,此外每位穆斯林男性还必须服兵役。 因此,吉兹亚可以类比为穆斯林必须缴纳的天课。

伊本·盖伊姆随后强调了这一部分,专门开辟了一个章节来讨论对受保护民的保护。 为了说明侵犯他们权利的行为有多严重,他引用了一些轶事,有时结合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训和《古兰经》经文。 第一个轶事是关于一个名叫哈希姆的男子的故事,他在目睹了一群巴勒斯坦人因吉兹亚(人头税)而遭受折磨后,宣称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曾说:“在复活日,安拉必将惩罚那些在世间折磨他人的人。” 通过这段引文,伊本·盖伊姆提醒我们要关注这些受保护者的人性,并禁止任何压迫他们的行为。 接着在另一个例子中,伊本·盖伊姆引用了哈里发欧麦尔的事迹,当时有人将通过吉兹亚征收的大量财富带到他面前。 由于数额过于庞大,哈里发欧麦尔说:“我想你们一定是把他们逼到绝境了!” 吉兹亚的征收者回答说并非如此——他们征收这些钱财时没有进行盘问、施压,也没有给对方造成伤害。欧麦尔听后回应道:“赞美造物主,没有将这种责任加在我的肩上或我的统治之下。” 这起涉及哈里发欧麦尔的事件展现了他的公正与仁慈,并加强了伊本·盖伊姆的主张,即应当以极大的慷慨和怜悯对待这些受保护民(dhimmī)。 与此同时,当当时处于伊斯兰统治下的叙利亚受到罗马军队威胁时,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兼伊斯兰军队将领阿布·乌拜达·本·贾拉赫(Abu ʿUbaydah b. al-Jarrāḥ)写信给他的总督们,命令他们将吉兹亚退还给该国签署了协议的人们: 阿布·乌拜达·本·贾拉赫(Abu ʿUbaydah b. al-Jarrāḥ)写信给他的总督们,命令他们将吉兹亚退还给该国签署了协议的人们:

“我们将退还从你们那里收取的钱财,因为我们收到了关于大国威胁的消息。我们之间的协议是保护你们所有人,既然这一切现在已不在我们的掌控之下,我们便退还我们所收取的一切。” “但如果我们成功击退了他们的威胁,我们将继续遵守之前的协议。”

许多基督徒称赞阿布·乌拜达(Abu ʿUbaydah)的举动,并祈祷他能战胜罗马军队,因为根据他们的经验,罗马军队反而会掠夺他们所有的财产。

伊本·盖伊姆(Ibn al-Qayyim)汇编中最显著的方面之一,是他对各种情况下的法律裁决都非常严厉。 尽管这些裁决很严厉,但他不断提醒穆斯林要始终保持仁慈和怜悯。 他还明确宣称,吉兹亚(jizyah,人丁税)的目的是为了免除非穆斯林的地位(负担),但不久之后,他却以极其讽刺的方式呼吁穆斯林要以极大的尊重对待非穆斯林。 从本质上讲,伊本·盖伊姆指出,虽然从概念上讲,缴纳吉兹亚在理论上可能会降低一个人的尊严,但在实际操作中,非穆斯林始终应该受到有尊严的对待。 这提醒了人们伊斯兰社会的合法性与权力——安拉的话语在这个世界上被尊崇。 然而,伴随着这种权力,必须对安拉的所有造物给予良好且公正的对待,而这只能通过伊本·盖伊姆为穆斯林所设定的特质来实现:公正、仁慈与善良。

结论

正如我们所见,这些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与责任并非易事。 历史表明,学者们对于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关系的法律存在多种观点;然而,这些规则的实际体现取决于苏丹或统治者根据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所作的裁量。 在伊斯兰文明早期发展起来的“齐米”(dhimmī)范式本质上是灵活的,并总体上造就了一个宽容的社会。 许多当代学者和知识分子希望超越“宽容”这一概念,因为有观点认为,少数群体的公民身份往往会导致各种形式的歧视。 因此,像优素福·卡拉达维这样的著名学者采取了多项重要举措,旨在伊斯兰统治的国家中建立一种“公民身份法学”(fiqh kewarganegaraan),通过采用现代公民身份概念,来争取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平等权利。

无论如何,当我们回顾伊斯兰社会历史上所采用的“齐米”模式时,我们也需要审视当今美国所设定的标准。 我们同样拥有一个需要纳税的系统,并通过各种责任向国家履行义务。 美国公民与非美国公民所受的待遇截然不同——他们拥有不同的权利与责任。 作为美国公民,我们享有各种特权,这有时使我们忽略了机场的专属通道、我们在学校注册或申请工作时所获得的优先权,或是我们获取旅行签证的便利。 所有这些都是我们仅仅因为身为公民而获得的尊重形式。 我们也有针对个人的税收制度,这标志着我们对国家的服从。 因此,在批评前人社会的做法之前,一个人必须理解这些做法的背景,并将其与当今正在发生的类似情况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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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1 www.marrakeshdeclaration.org

• 即 https://www.theguardian.com/wo ... ement

• Bat Yeʾor, The Dhimmi: Jews and Christians Under Islam (Cranbury: Associated University Presses, 1985), 36; Milka Levy-Rubin, Non-Muslims in the Early Islamic Empire: From Surrender to Coexistenc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

• 从另一个角度看,非穆斯林实际上是多数群体,但在文化和政治上却被称为少数群体;Uriah Furman, “Minorities in Contemporary Islamist Discourse,” Middle Eastern Studies 36 (2000): 2.

• Levy-Rubin, 41.

• Mahmoud Ayoub, “Dhimmah in Qurʾan and Hadith,” in Muslims and Others in Early Islamic Society, ed. Robert Hoyland, 25-35, (Wiltshire: The Cromwell Press, 2004), 34-5. 原版出版于 The Formation of the Classical Islamic World, vol. 18, ed. Lawrence I. Conrad (Burlington: 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 2004).

• 根据圣训,伊本·盖伊姆强调学者们已达成共识,即 al-majūs(也被称为拜火教徒、摩尼教徒或琐罗亚斯德教徒)属于“有经人”;Ibn Qayyim al-Jawzīyah, Ahkām ahl al-dhimmah, ed. Yusūf al-Bakrī and Aḥmad al-ʿArārūri (Dammām: Dār Ramādī li-l-Nashr, 1418/1997), 79.

• S.D. Goitein, “Minority Selfrule and Government Control” in Muslims and Others in Early Islamic Society, ed. Robert Hoyland (Wiltshire: The Cromwell Press, 2004), 160. 原版出版于 The Formation of the Classical Islamic World, vol. 18, ed. Lawrence I. Conrad (Burlington: 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 2004).

• Goitein, 163.

• 历史上著名的针对基督徒的迫害记录是由法蒂玛王朝哈里发哈基姆(al-Hakim)领导的,他在统治末期停止了这些行为并恢复了传统的宽容政策,参见 Encyclopaedia of Islam, Second Edition, ed. P. Bearman, Th. Bianquis, C.E. Bosworth, E. van Donzel, W.P. Heinrichs. 通过 Brill Reference Online 访问。

• Sidney Griffith, 《清真寺阴影下的教会:伊斯兰世界中的基督徒与穆斯林》(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48页。

• Griffith,第148页。

• Anver Emon,“对《麦地那宪章》的反思:伊斯兰法律史中的方法论与意识形态论文”,《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伊斯兰与近东法律杂志》第1卷,第103期(2001年),第103页。

• Ibn al-Qayyim,第14页;Levy-Rubin,第59页。

• A.S. Tritton,《哈里发及其非穆斯林臣民》(伦敦:Frank Cass and Company Ltd.,1970年),第8页。

• Ibn Qayyim al-Jawzīyah,《Ahkām ahl al-dhimmah》(被保护民的律法),由 Yusūf al-Bakrī 和 Aḥmad al-ʿArārūri 编辑(达曼:Dār Ramādī li-l-Nashr,1418/1997年)。

• Ibn al-Qayyim,第14页。

• Levy-Rubin,《早期伊斯兰帝国的非穆斯林》,第59页。

• Albrecht Noth,“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区分问题:重读《欧麦尔法令》(Al-Shurūṭ al-ʿUmariyya)”,载于《早期伊斯兰社会中的穆斯林与他人》,由 Robert Hoyland 编辑(威尔特郡:The Cromwell Press,2004年),第104-5页。 原版出版于《古典伊斯兰世界的形成》,第18卷,由 Lawrence I. Conrad 编辑(伯灵顿: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2004年)。

• Noth,第105页。

• Ibn al-Qayyim,第87页。

• Noth,第122页。

• Noth,第115页。

• Noth,第116-7页。

• Noth,第119页;参见 M.J. Kister,“‘不要同化你们自己……’(Lā Tashabbahū …)”,载于《早期伊斯兰社会中的穆斯林与他人》,由 Robert Hoyland 编辑,第125-153页(威尔特郡:The Cromwell Press,2004年)。 原版出版于《古典伊斯兰世界的形成》,第18卷,由 Lawrence I. Conrad 编辑(伯灵顿: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2004年)。

• Cahen,“Dhimma”(被保护民身份)。

• Michael Morony,“萨珊王朝晚期和早期穆斯林伊拉克的宗教社区”,载于《早期伊斯兰社会中的穆斯林与他人》,由 Robert Hoyland 编辑(威尔特郡:The Cromwell Press,2004年),第1页。 原版出版于《古典伊斯兰世界的形成》,第18卷,由 Lawrence I. Conrad 编辑(伯灵顿: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2004年)。

• Uriel I. Simonsohn,《共同的正义:早期伊斯兰统治下基督徒与犹太人的法律联盟》(费城:宾夕法尼亚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页。

• Morony,第9页。

• Simonsohn,第10-11页。

• Morony,第13页。

• Morony,第11页。

• Neophyte Edelby,“伊斯兰世界中基督徒的立法自主权”,载于《早期伊斯兰社会中的穆斯林与他人》,由 Robert Hoyland 编辑(威尔特郡:The Cromwell Press,2004年),第44页。 原版出版于《古典伊斯兰世界的形成》,第18卷,由 Lawrence I. Conrad 编辑(伯灵顿: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2004年)。

• Edelby,第45页。

• Noth,“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区分问题”,第113页。

• Noth,第107页。

• Levy-Rubin,第26页。

• Levy-Rubin,第36页。

• Levy-Rubin,第121页。

• Levy-Rubin,第116-7页。

• Morony,“宗教社区”,第7页。

• Uriel I. Simonsohn,《共同的正义》,第7页;Cahen,“Dhimma”。

• Tritton,第23页。

• Levy-Rubin,第108页。

• Tritton,第24页。

• 许多关注宗教少数群体法规的学者也被引用。 这包括但不限于:Qāḍī Abū Yūṣuf(卒于伊斯兰历183年)在其著作《Kitāb al-kharāj》(税收之书)中,al-Khallāl(卒于伊斯兰历311年)在《Aḥkām ahl al-milal》(宗教群体律法)中,以及 al-Farrāʾ(卒于伊斯兰历458年)在《Al-Aḥkām al-Sulṭāniyyah》(统治律法)中。

• Ibn al-Qayyim,第79页。

• Ibn al-Qayyim,第87页;Ibn al-Qayyim 还指出,非穆斯林必须缴纳吉兹亚(人丁税),无论他们是否为有经人,这表明异教徒也可以加入被保护民(dhimmī)社区;Ibn al-Qayyim,第89页。

• Ibn al-Qayyim,第122页。

• Levy-Rubin,第49页。

• 译自《Sahih International》,获取自 www.quran.com

• Ibn al-Qayyim,第119页;以下也是 al-Qāḍī Abu Yaʿlā 在《al-Aḥkām al-Sulṭānīyah》中的观点。

• Ibn al-Qayyim,第121页。

• Ibn al-Qayyim,第131页。

• Ibn al-Qayyim,第129页。

• Ibn al-Qayyim,第132-133页。

• Ibn al-Qayyim,第137页。

• Ibn al-Qayyim,第139页。

• Thomas Walker Arnold,《伊斯兰教的传播:穆斯林信仰传播史》(伦敦:Constable & Robinson Ltd.,1913年),第61页。

• Arnold,第61页。

• David H. Warren 和 Christine Gilmore,“在造物主之下的一个国家? Yusuf al-Qaradawi 在伊斯兰法律传统背景下不断变化的公民身份法学”,《当代伊斯兰》第8卷(2014年),第218页。 查看全部
转载翻译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minoriti-agama-di-bawah-pemerintahan-islam
原文标题:Minoriti Agama di bawah Pemerintahan Islam
作者:Dr. Tesneem Alkiek
作者简介:特斯尼姆·阿尔基克(Tesneem Alkiek)博士:特斯尼姆在密歇根大学获得了早期基督教和伊斯兰研究的本科学位。随后,她在乔治城大学完成了伊斯兰研究博士学位,专注于伊斯兰法。特斯尼姆目前担任拓展学习主任,她与团队合作,为社区创建课程及其他资源,以参与Yaqeen的研究工作。她同时也是罗格斯大学卡姆登分校哲学与宗教系的讲师。

副标题:最适合穆斯林理解宗教少数群体权利的关键要点
摘要:本文说明,宗教少数群体在穆斯林治理下并不只是被动受害者。作者从历史、法律和社会责任角度,梳理非穆斯林社群在伊斯兰治理中的权利、义务和实际处境,纠正常见的单一化叙事。



图:伊斯兰统治下的宗教少数群体

作者背景

Tesneem Alkiek 拥有密歇根大学伊斯兰研究与早期基督教研究学士学位。 她目前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研究专业的博士候选人。 她是 Hira 研究所的创始人,并曾获得多项奖项和研究资助。

免责声明:本文及文章中表达的观点、意见、发现和结论均归作者所有。 此外,Yaqeen 不支持作者在任何平台上表达的个人观点。 我们的团队在各个领域具有多样性,这使我们能够进行持续且丰富的对话,从而帮助我们产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版权所有 © 2017。 Yaqeen 伊斯兰研究中心

宗教少数群体常被描绘成伊斯兰统治下受压迫的弱势受害者。 这种描述完全不准确。 这篇简短的文章旨在改变人们对伊斯兰统治下宗教少数群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理解与看法。

引言

2016 年 1 月,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齐聚摩洛哥马拉喀什,讨论关于穆斯林占多数国家中宗教少数群体地位的重大议题。 这一议题再次引起全球关注,是因为 ISIS 的卑劣行径,他们以杀戮、奴役和排斥异教徒为目的进行追捕。 超过 250 名伊斯兰学者出席了此次会议,旨在重建宗教宽容与和平的氛围。 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他们回顾了历史文献和法律文本——重点关注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迁徙至麦地那后,与穆斯林及其他宗教团体签署的《麦地那宪章》。 这些来自一百二十多个国家、背景各异的学者达成了一项共识,并发表了一份名为《马拉喀什宣言》的正式声明,谴责一切形式的偏执与不宽容,并呼吁所有穆斯林坚定地遵循对所有人公正、自由和平等的原则。

历史文献和法律文本都曾探讨过有关非穆斯林少数群体的问题。 现代学者的论述则存在分歧,像 Bat Yeʾor 这样的学者谴责伊斯兰教是鼓励不宽容的压迫性宗教,但也有其他学者如 Milka Levy-Rubin 指出,早期穆斯林与宗教少数群体签署的协议比他们邻国所制定的政策更为进步。 尽管他们的观点各异,但此类讨论至关重要,因为它有助于塑造能够容纳我们当今关系的范式。

本文的目的并非要详述涉及宗教少数群体的所有人物,也不打算为穆斯林或非穆斯林在宗教少数群体问题上的行为进行辩护;本文旨在通过语境化分析,为所讨论的主题提供一个概览。 本文将展示,除了影响宗教少数群体论述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状况外,还存在多种学术观点,这使得在单一著作中评估所有这些因素几乎是不可能的,更不用说在一篇文章中了。 此次讨论将引导我们更广泛地理解这一主题,并希望它能为任何人可能面临的疑问和争议提供启示。

受保护者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与宗教少数群体研究相关的基本术语。 宗教少数群体被称为 dhimmīs(齐米),是 ahl al-dhimmah(契约民)或 dhimmah(契约)民众的缩写,该术语后来成为“有经人”的同义词。 然而,al-dhimmah 的原始含义是“保护”,通常是 dhimmat–Allah wa-rasūlih(安拉及其使者的保护)的缩写,意为“在安拉及其使者的保护之下”。 简而言之,这一概念具有神圣的语境,即与安拉的权能直接相关。 但是,随着古典学者的发展,该概念后来演变成一个技术性的法律术语,并逐渐失去了其神圣维度。 结果,ahl al-dhimmah 不再被视为安拉保护其造物的指令,反而变成了一个法律术语。 讨论该词的词源非常重要,因为它揭示了与 dhimmah 民众的联系,即他们本质上需要得到安拉及其使者的保护——这是一项极其沉重的责任。 这一地位被授予了“有经人”(根据许多学者的观点,这包括琐罗亚斯德教徒或拜火教徒等),他们同意通过缴纳吉兹亚(人丁税)来换取这种保护。 简而言之,dhimmah 民众的建立源于这些宗教少数群体缴纳税款,从而免除兵役的行为。 这些术语中蕴含着更多细微差别,有时在学者间存在争议,但鉴于本文篇幅有限,我们将继续讨论更宏大且重要的议题。

伊斯兰国家的权力取决于其为国民提供两种宝贵资源的能力:安全与公正。 从技术上讲,基督徒、犹太人及其他少数群体不被视为伊斯兰国家的公民,他们被视为处于该国保护之下的外来者,这解释了他们为何获得 dhimmah(受保护者)的称号。 他们的保护通过多种方式得到保障:赋予他们法律自主权——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保持其宗教习俗或礼拜——以及免受战争侵害。 因此,毫无疑问,历史记录中确实发生过保护被威胁撤销,以及穆斯林统治者参与迫害宗教少数群体的事件。 然而,事实表明,在伊斯兰世界中,从未出现过像罗马帝国末期那样对基督徒的大规模压迫。 有时出现的敌对氛围并非仅仅源于伊斯兰法律,而是各种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共同作用的结果。 因此,尽管历史上确实存在基督徒在伊斯兰统治下遭受苦难的记录,但这并非源于他们的宗教或信仰,而是与权力斗争相关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历史基础

《麦地那宪章》

在深入研究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审视一些与宗教少数群体待遇相关的历史事件。 从先知穆罕默德 ﷺ 时代开始,当他抵达麦地那后,便与非穆斯林居民签署了一份协议,本质上规定了穆斯林群体与犹太部落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尽管该文件的真实性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但必须指出的是,无论伊斯兰还是非伊斯兰的历史学家,即使在找不到原始协议文件的情况下,也承认其重要性,因为其中规定的条款从古至今一直被穆斯林所效仿和实践。 因此,例如,该文件在伊斯兰学者讨论宗教少数群体问题时经常被引用,并且已被接受并视为一份合法文件。

2016 年,当一群学者在摩洛哥开会讨论伊斯兰世界中宗教少数群体的待遇问题时,该协议或宪章曾在媒体上被讨论。 会议总结认为,当今伊斯兰国家的领导人必须对这一问题负责,而今天对少数群体的待遇必须成为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麦地那宪章》中所勾勒的公正与道德的典范。 无论如何,结论是该协议作为宗教间关系的起点;本质上,它允许犹太人继续他们的生活而不受干扰,同时要求他们在必要时保卫国家,正如协议中对所有参与方(不仅是犹太部落)的要求一样。

《奥马尔盟约》

历史上第二个且可能影响更深远的协议是《奥马尔盟约》(al-shurūṭ al-ʿumarrīyah),这是一份由奥马尔·本·哈塔卜(愿主喜悦之)在其统治时期与叙利亚居民签署的协议清单。 所有讨论的“争议性问题”都可以在这份协议中找到。 该协议被后世学者划分为不同的部分和子主题,但可以概括为:在促进基督徒和犹太人的自治及法律自主权的同时,仍要求他们在必要时协助抵御外部威胁。 该协议的细微差别表明,讨论它至关重要,因为通过它,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以及如何后世的学者在许多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论点中引用该协议。 例如,伊本·泰米叶的学生伊本·盖伊姆(愿主慈悯之)撰写了被认为是最全面的关于宗教少数群体规则的著作《Aḥkām ahl al-dhimmah》,全书近两千页。 其中经常被引用的来源之一是《奥马尔盟约》中的法律文本,伊本·盖伊姆在他的汇编中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 他还表示,该盟约广为人知,以至于不需要引用其传述链(sanad)。

现在,当我们审视该盟约中体现的法令细节时。 我们可以发现伊斯兰恐惧症者和东方主义者经常将其作为穆斯林对非穆斯林不宽容的证据。 例如,关于基督徒和犹太人必须穿着与穆斯林不同服装的规定。 这个例子被认为是旨在羞辱非穆斯林的“歧视性法律”之一,但我们需要更仔细地观察。

以分析《奥马尔盟约》而闻名的学者 Albrecht Noth 认为,所写的规则旨在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长期共存,绝非为了迫害非穆斯林。 但同时,该协议关乎“穆斯林的敏感性”,而非剥削其他宗教少数群体。 当时的现实是,穆斯林正面临战争,并随后作为少数群体进入新地区。 当穆斯林战士进入新征服地区时,当地居民被要求根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训选择三个条件之一:选择皈依伊斯兰教,和平投降并成为 dhimmi(受保护者),或者离开该地区。 我们可以想象,通常情况下,大多数被征服土地的居民选择保持基督徒、犹太人或琐罗亚斯德教徒(拜火教徒)的身份,条件是他们必须遵守已制定并经他们自己同意的规则。 可以肯定的是,穆斯林在新的地方是少数群体,因此他们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以确保他们的统治权不会受到挑战。 这种陌生的环境也对当时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伊斯兰身份构成了威胁。 因此,在评估这些法令时,他们偏向穆斯林也就不足为奇了,因为他们当时正在领导政府。

在讨论这些法律的性质时,我们可以采取几种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从更具语境的角度来审视这些所谓的“歧视性法律”。 例如 ghiyār 元素,这是一个后来发展为要求非穆斯林穿着与穆斯林不同服装的术语。 首先,不同的着装规范在那个时代并非新鲜事,因为它常被用来区分个人的社会地位,Milka Levy-Rubin 已经证明这种情况在萨珊王朝时期确实是常态。 这里更重要的是这些着装规范的起源。 要求基督徒和犹太人佩戴的部分服饰是 zunnār 或腰带。 根据历史,腰带在阿拉伯穆斯林文化中是外来的,它是希腊传统。 据推测,阿拉伯穆斯林只是在伊斯兰帝国扩张时才接触到腰带的使用。 本质上,佩戴腰带实际上是非穆斯林向穆斯林介绍的,因此佩戴腰带本身已经是基督徒的文化,并非在《奥马尔盟约》签署时才引入。 Noth 补充说,其他 ghiyār 元素也确实是当时非穆斯林已经实践的文化。 因此,他认为当时的非穆斯林并没有被迫穿上带有歧视性的服装,相反,他们被要求不要模仿穆斯林的着装规范。 而且,这也不是一种歧视,因为先知穆罕默德 ﷺ 本人曾告诫穆斯林不要穿着或行为像非穆斯林,这使得该法律具有双重约束力。 甚至一些学者认为,在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建立身体差异的主要原因纯粹是为了行政事务,例如为了不错误地指控非穆斯林销售酒精,或者因为收税员错误地识别了谁是穆斯林、谁不是,从而导致错误地征收吉兹亚税。

《奥马尔盟约》的独特性在于其对伊斯兰与非伊斯兰社会广泛的前景展望。 该协议的核心内容是促进宗教法律自治的法令。 这是什么意思? 伊斯兰社会是由各种不同的宗教群体共同生活而构成的,他们各自实践自己的法律并遵循各自的宗教领袖。 这在历史上并不陌生,在罗马统治下的希腊化社会中,大多数罗马皇帝都曾迫害过基督徒。 甚至在那个时候,自治生活根本无从谈起。 通过允许宗教群体遵循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些群体之间便形成了界限。 这种情况也被解读为伊斯兰政府不干涉这些群体的事务和制度,从而允许其自行发展。 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审视这种社会结构:我们可以对自己说“太好了,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可以实践他们自己的宗教”,或者我们也可以将其视为齐米(dhimmī)群体与整个伊斯兰社会之间的一种严格隔离。 对于穆斯林而言,沙里亚(syariah)涵盖了信仰和宗教法律两个方面。 因此,允许其他宗教少数群体自由实践其宗教,是《奥马尔盟约》(Perjanjian Umariyah)中所体现的宗教宽容的最有力证明。 许多基督徒和犹太教徒也认可该盟约的积极方面,如下文所述。

法律学者和社会历史学家都承认,法律通常可以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而当时的基督徒和犹太教徒群体也珍视被赋予的实践其自身宗教法律的权利。 这一点可以从基督教的一个教派——聂斯脱里派(Nestorianism)的实践中看出。 7世纪末的第一次乔治宗教会议(Sinod George)允许在基督教法官面前举行婚礼,因为在该法律通过之前,该教派信徒的婚姻只能在世俗法庭上进行。 当时,尽管伊斯兰政府为聂斯脱里派指派了法官,但他们要求这些法官必须经由其社区同意后选出。 结果,伊玛目阿布·哈尼法(Imam Abu Hanīfah)允许他们任命自己的法官。 这个例子不仅表明伊斯兰政府不干涉其他群体的宗教事务,也表明这些群体能够保持其自身的宗教自治。

伴随着这种宗教自治,基督徒和犹太教徒群体也有权选择向伊斯兰法庭寻求法律裁决。 然而,这在基督徒和犹太教徒的宗教精英中引起了担忧,因为这被视为对其司法地位的威胁。 如果他们的信徒不理会自己的法庭,转而寻求伊斯兰卡迪(qadi)或法官的裁决,那么我们可以想象,这种行为将如何削弱甚至消除这些宗教少数群体精英所拥有的社会和法律权力。 如果他们的社区成员背离他们,不再寻求他们的宗教建议,他们将无法用自己的宗教教义来治理社区,也无法建立规范的行为准则。 那些试图维护自身宗教权力的宗教领袖,总是竭尽全力确保其社区保持忠诚。 例如在倭马亚王朝时期,犹太妇女如果按照犹太法庭离婚,通常会失去财产权利,因此她们会前往伊斯兰法庭处理离婚事宜,以防止失去财产权利。 结果,拉比或犹太牧师不得不颁布新的法规,允许妇女在不失去财产权利的情况下要求离婚。 这一改变使得更多的犹太妇女留在了她们的社区中,从而维护了她们的宗教自治。

此外,你可能会发现,针对这些少数群体的规定是基于宗教的。 在那个时代,社会的身份认同与他们的宗教群体联系更为紧密。 尼奥菲特·埃德尔比(Neophyte Edelby)说:“闪米特人在古代民族中是独特的,因为他们从未提出过除神权政治以外的任何社会秩序,在神权政治中,造物主是法律的唯一来源。” 长期以来,东方存在的社会群体都是由宗教群体构成的。 伊斯兰教尤其将宗教视为民族身份,因为造物主向每个民族都降示了他的经典。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在现代语境下,当我们讨论管理少数群体的法律时,会将其视为一种宗教歧视,但现实中,宗教在那个时代仅仅是一种身份识别方式。 因此,现行的规则并非仅仅因为某人是犹太教徒或基督徒,而是因为在民族国家兴起之前,宗教是明确的身份标志。

早期历史

让我们回到主要讨论,将我们对少数宗教群体待遇的理解置于历史背景中。 如果我们回顾在与受保护者或“齐米”(ahl al-dhimmah)正式签署任何盟约之前,穆斯林确实已经与非穆斯林有过接触。 这发生在伊斯兰扩张或征服(futuḥāt)阶段。 在此期间,当某个城市或国家因实力不足而向军队投降时,该城市或国家的代表会亲自制定合同,并设定适用于他们自己的条款。 阿尔布雷希特·诺斯(Albrecht Noth)的研究也证明,他们制定的许多规则与盟约或条件(shurūṭ)中签署的内容是一致的。 换句话说,在《奥马尔盟约》中被认为是压迫性的许多规则,实际上是这些非穆斯林群体在投降时自己设定的条款。

更有趣的是拜占庭帝国和萨珊帝国所确立的早期历史,这是伊斯兰帝国到来之前的两个大国。 当我们回顾那个时代时,可以看出伊斯兰征服者实际上采用了前朝帝国所使用的投降协议框架。 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在她的著作《早期伊斯兰帝国的非穆斯林》(Non-Muslims in the Early Islamic Empire)中,分析了拜占庭、萨珊及其他帝国统治时期所签署的合同形式,以确定伊斯兰当时采用的程序是否真的是全新的。 她得出的结论之一是,伊斯兰文献显示的方法与前伊斯兰时期近东帝国所采用的程序相同:当一个城市或国家投降时,他们会获得“安宁”(amān),即安全保障,罗马帝国也称之为“信任”(pistis)。 给予“安宁”通常会附带一份文件,列出在和解(sulh)或和平协议过程中商定的条件。 在同样的情况下,在拜占庭帝国统治期间,也有一些群体受到某些规则的限制;例如,犹太人不得对基督徒作证,他们也被禁止在政府中担任任何职务。 在拜占庭和萨珊帝国中,他们都在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琐罗亚斯德教徒(祆教徒)与非琐罗亚斯德教徒之间建立了普遍的区分。 例如,不同种族和宗教之间的通婚受到抵制,甚至被完全禁止。 萨珊政府也对身体健全且无残疾的人征收一种贡品或人头税,类似于吉兹亚(jizyah),以换取军事保护服务。 这些例子旨在表明,伊斯兰政府并不是第一个引入某种外来范式而导致当地非穆斯林居民愤怒的政府。 当然,这些规则有时非常具有限制性,但在当时的社会政治背景下,这并不陌生,而且在许多方面也提供了一定的自由。

从理论到实践

那么实际上发生了什么? 在伊斯兰社会的宗教少数群体领域中,流传着许多法律内容,但实际上这些法律很少被执行,除非是在大城市或伊斯兰行政中心,即便如此,其执行也是零星且不完整的。 例如,许多学者坚持认为非穆斯林不允许在政府中任职。 然而,哈里发曼苏尔(Al-Mansur)是少数无视这一禁令、允许非穆斯林在其政府中任职的统治者之一,例如一位名叫穆萨(Musa)的犹太人被聘为税务官。 尽管如此,不久之后,哈里发穆塔瓦基勒(Al-Mutawakkil)又重新实施了该法律。 曾在哈里发政府中任职的基督徒和犹太教徒的经验和知识确实非常有用,他们也被认为不会对统治构成任何威胁。 但哈里发穆塔瓦基勒还是推广了非穆斯林在政府中任职的概念,尽管当时遭到了许多乌理玛(ulama)和学者的禁止和阻挠。

此外,巴格达的一位基督徒大臣阿卜敦·本·赛义德(ʿAbdūn b. Sāʿid),曾拜访过一位卡迪(qāḍī)伊斯梅尔·本·伊斯哈格(Ismail b. Ishāk)。 (接上文) (接上文) 他看到人们对他的行为表示不满,于是引用《古兰经》回应他们:“对于没有因为你们的宗教而攻击你们,也没有把你们从家园中驱逐出去的人,安拉并不禁止你们与他们友好相处,也不禁止你们善待他们,并对他们公正。” [60:8]。 那位卡迪随后说:“这个人管理着穆斯林的事务;他是我们与哈里发之间的使者。” 从这个例子和其他各种例子可以看出,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在实践中的执行,确实取决于统治者及其在政府中任命的人员的考量。

当伊斯兰帝国中宗教少数群体的角色处于苏丹或哈里发的权力之下时,乌理玛和学者的意见往往会被忽略。 然而在各种情况下,统治者仍会任命一位首席法官或乌理玛来处理有关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以及其他问题)。 考虑关于这些问题的各种法律规定非常重要,因为无论其是否被执行,著名当地乌理玛的意见一定会塑造公众的观点和接受度,并最终形成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共同分享的整体氛围。

古典学者的观点

如上所述,伊本·盖伊姆·贾兹亚(Ibn Qayyim al-Jawzīyah)所著的《齐米法规》(Aḥkām ahl al-dhimmah)是有关受保护者法律规定的基础资源。 该文本是无与伦比的,尤其是因为它是作者为支持其论点而进行证据搜集过程的结晶。 为了得出结论,伊本·盖伊姆参考了关于每一事项的流行乌理玛观点,并进一步讨论了其论点的优缺点。 更重要的是,阅读伊本·盖伊姆的书及其对各种问题的看法,也要求我们阅读马立克(Imam Mālik)、艾哈迈德(Imam Aḥmed)、阿布·哈尼法(Abu Ḥanīfah)、沙斐仪(Imam Shāfiʿī)等人的观点。 他的著作最初是为了回答一些向他提出的问题而汇编的,例如:什么使一个人有义务缴纳吉兹亚,其目的是什么,金额是多少,谁需要缴纳? 除了深入研究吉兹亚外,他的书还回答了来自宗教少数群体待遇的实际问题;例如,他们出售的肉类是否清真;或者他们是否可以出售酒精?

考虑到伊本·盖伊姆著作的严谨性,这里的重点是分析他在第一部分关于吉兹亚的观点,以此作为识别他对宗教少数群体整体看法的一种方式。 在他主要的讨论中,伊本·盖伊姆定义了谁被归类为“有经人”(ahl al-Kitab,例如齐米候选人)。 他最初支持通过圣训中提到的乌理玛共识,将琐罗亚斯德教徒视为有经人。 伊玛目阿布·哈尼法则扩大了齐米社区的范围,将多神教徒也包括在内,从而允许基督徒和犹太教徒以外的群体也被纳入伊斯兰国家保护的范围内。此外,伊玛目沙斐仪的弟子们强调,由于缴纳吉兹亚是换取军事保护,因此它仅由有资格参军的男性缴纳,妇女、儿童、牧师和残疾人则免缴吉兹亚。 因此,在朱尔詹(Jurjān)和杰尔宾特(Darband)等一些地方,服兵役的少数群体被免除了缴纳义务。

关于吉兹亚的技术性问题,其细微差别来自于对《忏悔章》(Surah al-Tawbah)第29节的翻译和解释:

“你们要讨伐受过天经的人中不信安拉和后世,不遵安拉及其使者的禁令,并不奉真教的人,直到他们甘愿交纳丁税(Jizyah),并表示服从。” [Quran 9:29]。 [Quran 9:29]。

从这节经文中,伊本·盖伊姆探索了乌理玛和学者的各种不同观点;这表明理解这些术语需要多种不同的视角。 关于这节关于吉兹亚的经文,经常讨论的问题之一是它是如何缴纳的,以及它的意义是什么。 在这些多样的观点中,伊本·盖伊姆引用了他的老师伊本·泰米叶(Ibn Taymīyah)的立场,他强调“吉兹亚”一词源于“al-jazāʾ”(补偿),因为吉兹亚可以被视为一种作为非穆斯林不信行为补偿的征服形式,或者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换取他们从穆斯林那里获得保护的怜悯形式。 这表明齐米社区的建立是基于吉兹亚的交换,可以从几个角度来看:如果一个齐米持续反抗伊斯兰统治,那么惩罚就是缴纳吉兹亚。 如果一位受保护民(dhimmī)接受伊斯兰统治并缴纳吉兹亚(人头税),那么他将获得伊斯兰帝国的保护。 这两种情况都需要他们缴纳吉兹亚,但必须强调这种替代性的视角,因为它表明缴纳吉兹亚并不一定会给穆斯林或非穆斯林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伊本·盖伊姆补充了关于“屈从”(ṣighār)的立场,该词通常被翻译为“羞辱”,但简单来说,它意味着受保护民有义务缴纳吉兹亚,以继续留在伊斯兰社区之下。 因此,一旦受保护民发动叛乱,他便威胁到了“屈从”的规定,这意味着他已经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和保护。 受保护民是一个因忠诚而获得保护的群体,因此一旦他们违抗并叛乱,这种奖励就会被完全剥夺。

关于吉兹亚的缴纳金额,伊本·盖伊姆认为这应由乌理玛(学者)、知识分子或负责征收吉兹亚的政府官员决定,因为伊斯兰教法从未规定过固定的金额。 他还补充说,支付方式不仅限于黄金或白银,也可以以其他各种财产形式(如衣服或武器)缴纳,或者“任何对他们来说方便的东西”。 我强调这些话是因为伊本·盖伊姆经常强调在社区中为非穆斯林提供便利的必要性。 为了支持这一立场,他引用了欧麦尔(愿主喜悦之)和沙斐仪伊玛目以及其他几位学者的观点,他们指出吉兹亚的金额取决于纳税人的经济状况:富人或穷人只需根据他们的能力支付(穷人支付的金额较低)。 因此,吉兹亚不应给无力支付的人造成负担,如果非货币支付方式对他们更方便,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用实物支付。 事实上,吉兹亚只需由有能力的成年男性(能够参战的男性)支付,而妇女、儿童、贫困者、病患或神职人员则无需支付,因为根据他们的宗教,他们不会参与战争。 这与天课(zakat)不同,天课需要穆斯林男性、女性和儿童缴纳,此外每位穆斯林男性还必须服兵役。 因此,吉兹亚可以类比为穆斯林必须缴纳的天课。

伊本·盖伊姆随后强调了这一部分,专门开辟了一个章节来讨论对受保护民的保护。 为了说明侵犯他们权利的行为有多严重,他引用了一些轶事,有时结合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训和《古兰经》经文。 第一个轶事是关于一个名叫哈希姆的男子的故事,他在目睹了一群巴勒斯坦人因吉兹亚(人头税)而遭受折磨后,宣称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曾说:“在复活日,安拉必将惩罚那些在世间折磨他人的人。” 通过这段引文,伊本·盖伊姆提醒我们要关注这些受保护者的人性,并禁止任何压迫他们的行为。 接着在另一个例子中,伊本·盖伊姆引用了哈里发欧麦尔的事迹,当时有人将通过吉兹亚征收的大量财富带到他面前。 由于数额过于庞大,哈里发欧麦尔说:“我想你们一定是把他们逼到绝境了!” 吉兹亚的征收者回答说并非如此——他们征收这些钱财时没有进行盘问、施压,也没有给对方造成伤害。欧麦尔听后回应道:“赞美造物主,没有将这种责任加在我的肩上或我的统治之下。” 这起涉及哈里发欧麦尔的事件展现了他的公正与仁慈,并加强了伊本·盖伊姆的主张,即应当以极大的慷慨和怜悯对待这些受保护民(dhimmī)。 与此同时,当当时处于伊斯兰统治下的叙利亚受到罗马军队威胁时,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兼伊斯兰军队将领阿布·乌拜达·本·贾拉赫(Abu ʿUbaydah b. al-Jarrāḥ)写信给他的总督们,命令他们将吉兹亚退还给该国签署了协议的人们: 阿布·乌拜达·本·贾拉赫(Abu ʿUbaydah b. al-Jarrāḥ)写信给他的总督们,命令他们将吉兹亚退还给该国签署了协议的人们:

“我们将退还从你们那里收取的钱财,因为我们收到了关于大国威胁的消息。我们之间的协议是保护你们所有人,既然这一切现在已不在我们的掌控之下,我们便退还我们所收取的一切。” “但如果我们成功击退了他们的威胁,我们将继续遵守之前的协议。”

许多基督徒称赞阿布·乌拜达(Abu ʿUbaydah)的举动,并祈祷他能战胜罗马军队,因为根据他们的经验,罗马军队反而会掠夺他们所有的财产。

伊本·盖伊姆(Ibn al-Qayyim)汇编中最显著的方面之一,是他对各种情况下的法律裁决都非常严厉。 尽管这些裁决很严厉,但他不断提醒穆斯林要始终保持仁慈和怜悯。 他还明确宣称,吉兹亚(jizyah,人丁税)的目的是为了免除非穆斯林的地位(负担),但不久之后,他却以极其讽刺的方式呼吁穆斯林要以极大的尊重对待非穆斯林。 从本质上讲,伊本·盖伊姆指出,虽然从概念上讲,缴纳吉兹亚在理论上可能会降低一个人的尊严,但在实际操作中,非穆斯林始终应该受到有尊严的对待。 这提醒了人们伊斯兰社会的合法性与权力——安拉的话语在这个世界上被尊崇。 然而,伴随着这种权力,必须对安拉的所有造物给予良好且公正的对待,而这只能通过伊本·盖伊姆为穆斯林所设定的特质来实现:公正、仁慈与善良。

结论

正如我们所见,这些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与责任并非易事。 历史表明,学者们对于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关系的法律存在多种观点;然而,这些规则的实际体现取决于苏丹或统治者根据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所作的裁量。 在伊斯兰文明早期发展起来的“齐米”(dhimmī)范式本质上是灵活的,并总体上造就了一个宽容的社会。 许多当代学者和知识分子希望超越“宽容”这一概念,因为有观点认为,少数群体的公民身份往往会导致各种形式的歧视。 因此,像优素福·卡拉达维这样的著名学者采取了多项重要举措,旨在伊斯兰统治的国家中建立一种“公民身份法学”(fiqh kewarganegaraan),通过采用现代公民身份概念,来争取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平等权利。

无论如何,当我们回顾伊斯兰社会历史上所采用的“齐米”模式时,我们也需要审视当今美国所设定的标准。 我们同样拥有一个需要纳税的系统,并通过各种责任向国家履行义务。 美国公民与非美国公民所受的待遇截然不同——他们拥有不同的权利与责任。 作为美国公民,我们享有各种特权,这有时使我们忽略了机场的专属通道、我们在学校注册或申请工作时所获得的优先权,或是我们获取旅行签证的便利。 所有这些都是我们仅仅因为身为公民而获得的尊重形式。 我们也有针对个人的税收制度,这标志着我们对国家的服从。 因此,在批评前人社会的做法之前,一个人必须理解这些做法的背景,并将其与当今正在发生的类似情况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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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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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关注宗教少数群体法规的学者也被引用。 这包括但不限于:Qāḍī Abū Yūṣuf(卒于伊斯兰历183年)在其著作《Kitāb al-kharāj》(税收之书)中,al-Khallāl(卒于伊斯兰历311年)在《Aḥkām ahl al-milal》(宗教群体律法)中,以及 al-Farrāʾ(卒于伊斯兰历458年)在《Al-Aḥkām al-Sulṭāniyyah》(统治律法)中。

• Ibn al-Qayyim,第79页。

• Ibn al-Qayyim,第87页;Ibn al-Qayyim 还指出,非穆斯林必须缴纳吉兹亚(人丁税),无论他们是否为有经人,这表明异教徒也可以加入被保护民(dhimmī)社区;Ibn al-Qayyim,第89页。

• Ibn al-Qayyim,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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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译自《Sahih International》,获取自 www.quran.com

• Ibn al-Qayyim,第119页;以下也是 al-Qāḍī Abu Yaʿlā 在《al-Aḥkām al-Sulṭānīyah》中的观点。

• Ibn al-Qayyim,第121页。

• Ibn al-Qayyim,第131页。

• Ibn al-Qayyim,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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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历史中的宗教少数群体是谁?穆斯林治理下的权利与责任

穆斯林教育malik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4 次浏览 • 3 天前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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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minoriti-agama-di-bawah-pemerintahan-islam
原文标题:Minoriti Agama di bawah Pemerintahan Islam
作者:Dr. Tesneem Alkiek
作者简介:特斯尼姆·阿尔基克(Tesneem Alkiek)博士:特斯尼姆在密歇根大学获得了早期基督教和伊斯兰研究的本科学位。随后,她在乔治城大学完成了伊斯兰研究博士学位,专注于伊斯兰法。特斯尼姆目前担任拓展学习主任,她与团队合作,为社区创建课程及其他资源,以参与Yaqeen的研究工作。她同时也是罗格斯大学卡姆登分校哲学与宗教系的讲师。

副标题:最适合穆斯林理解宗教少数群体权利的关键要点
摘要:本文说明,宗教少数群体在穆斯林治理下并不只是被动受害者。作者从历史、法律和社会责任角度,梳理非穆斯林社群在伊斯兰治理中的权利、义务和实际处境,纠正常见的单一化叙事。



图:伊斯兰统治下的宗教少数群体

作者背景

Tesneem Alkiek 拥有密歇根大学伊斯兰研究与早期基督教研究学士学位。 她目前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研究专业的博士候选人。 她是 Hira 研究所的创始人,并曾获得多项奖项和研究资助。

免责声明:本文及文章中表达的观点、意见、发现和结论均归作者所有。 此外,Yaqeen 不支持作者在任何平台上表达的个人观点。 我们的团队在各个领域具有多样性,这使我们能够进行持续且丰富的对话,从而帮助我们产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版权所有 © 2017。 Yaqeen 伊斯兰研究中心

宗教少数群体常被描绘成伊斯兰统治下受压迫的弱势受害者。 这种描述完全不准确。 这篇简短的文章旨在改变人们对伊斯兰统治下宗教少数群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理解与看法。

引言

2016 年 1 月,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齐聚摩洛哥马拉喀什,讨论关于穆斯林占多数国家中宗教少数群体地位的重大议题。 这一议题再次引起全球关注,是因为 ISIS 的卑劣行径,他们以杀戮、奴役和排斥异教徒为目的进行追捕。 超过 250 名伊斯兰学者出席了此次会议,旨在重建宗教宽容与和平的氛围。 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他们回顾了历史文献和法律文本——重点关注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迁徙至麦地那后,与穆斯林及其他宗教团体签署的《麦地那宪章》。 这些来自一百二十多个国家、背景各异的学者达成了一项共识,并发表了一份名为《马拉喀什宣言》的正式声明,谴责一切形式的偏执与不宽容,并呼吁所有穆斯林坚定地遵循对所有人公正、自由和平等的原则。

历史文献和法律文本都曾探讨过有关非穆斯林少数群体的问题。 现代学者的论述则存在分歧,像 Bat Yeʾor 这样的学者谴责伊斯兰教是鼓励不宽容的压迫性宗教,但也有其他学者如 Milka Levy-Rubin 指出,早期穆斯林与宗教少数群体签署的协议比他们邻国所制定的政策更为进步。 尽管他们的观点各异,但此类讨论至关重要,因为它有助于塑造能够容纳我们当今关系的范式。

本文的目的并非要详述涉及宗教少数群体的所有人物,也不打算为穆斯林或非穆斯林在宗教少数群体问题上的行为进行辩护;本文旨在通过语境化分析,为所讨论的主题提供一个概览。 本文将展示,除了影响宗教少数群体论述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状况外,还存在多种学术观点,这使得在单一著作中评估所有这些因素几乎是不可能的,更不用说在一篇文章中了。 此次讨论将引导我们更广泛地理解这一主题,并希望它能为任何人可能面临的疑问和争议提供启示。

受保护者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与宗教少数群体研究相关的基本术语。 宗教少数群体被称为 dhimmīs(齐米),是 ahl al-dhimmah(契约民)或 dhimmah(契约)民众的缩写,该术语后来成为“有经人”的同义词。 然而,al-dhimmah 的原始含义是“保护”,通常是 dhimmat–Allah wa-rasūlih(安拉及其使者的保护)的缩写,意为“在安拉及其使者的保护之下”。 简而言之,这一概念具有神圣的语境,即与安拉的权能直接相关。 但是,随着古典学者的发展,该概念后来演变成一个技术性的法律术语,并逐渐失去了其神圣维度。 结果,ahl al-dhimmah 不再被视为安拉保护其造物的指令,反而变成了一个法律术语。 讨论该词的词源非常重要,因为它揭示了与 dhimmah 民众的联系,即他们本质上需要得到安拉及其使者的保护——这是一项极其沉重的责任。 这一地位被授予了“有经人”(根据许多学者的观点,这包括琐罗亚斯德教徒或拜火教徒等),他们同意通过缴纳吉兹亚(人丁税)来换取这种保护。 简而言之,dhimmah 民众的建立源于这些宗教少数群体缴纳税款,从而免除兵役的行为。 这些术语中蕴含着更多细微差别,有时在学者间存在争议,但鉴于本文篇幅有限,我们将继续讨论更宏大且重要的议题。

伊斯兰国家的权力取决于其为国民提供两种宝贵资源的能力:安全与公正。 从技术上讲,基督徒、犹太人及其他少数群体不被视为伊斯兰国家的公民,他们被视为处于该国保护之下的外来者,这解释了他们为何获得 dhimmah(受保护者)的称号。 他们的保护通过多种方式得到保障:赋予他们法律自主权——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保持其宗教习俗或礼拜——以及免受战争侵害。 因此,毫无疑问,历史记录中确实发生过保护被威胁撤销,以及穆斯林统治者参与迫害宗教少数群体的事件。 然而,事实表明,在伊斯兰世界中,从未出现过像罗马帝国末期那样对基督徒的大规模压迫。 有时出现的敌对氛围并非仅仅源于伊斯兰法律,而是各种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共同作用的结果。 因此,尽管历史上确实存在基督徒在伊斯兰统治下遭受苦难的记录,但这并非源于他们的宗教或信仰,而是与权力斗争相关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历史基础

《麦地那宪章》

在深入研究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审视一些与宗教少数群体待遇相关的历史事件。 从先知穆罕默德 ﷺ 时代开始,当他抵达麦地那后,便与非穆斯林居民签署了一份协议,本质上规定了穆斯林群体与犹太部落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尽管该文件的真实性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但必须指出的是,无论伊斯兰还是非伊斯兰的历史学家,即使在找不到原始协议文件的情况下,也承认其重要性,因为其中规定的条款从古至今一直被穆斯林所效仿和实践。 因此,例如,该文件在伊斯兰学者讨论宗教少数群体问题时经常被引用,并且已被接受并视为一份合法文件。

2016 年,当一群学者在摩洛哥开会讨论伊斯兰世界中宗教少数群体的待遇问题时,该协议或宪章曾在媒体上被讨论。 会议总结认为,当今伊斯兰国家的领导人必须对这一问题负责,而今天对少数群体的待遇必须成为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麦地那宪章》中所勾勒的公正与道德的典范。 无论如何,结论是该协议作为宗教间关系的起点;本质上,它允许犹太人继续他们的生活而不受干扰,同时要求他们在必要时保卫国家,正如协议中对所有参与方(不仅是犹太部落)的要求一样。

《奥马尔盟约》

历史上第二个且可能影响更深远的协议是《奥马尔盟约》(al-shurūṭ al-ʿumarrīyah),这是一份由奥马尔·本·哈塔卜(愿主喜悦之)在其统治时期与叙利亚居民签署的协议清单。 所有讨论的“争议性问题”都可以在这份协议中找到。 该协议被后世学者划分为不同的部分和子主题,但可以概括为:在促进基督徒和犹太人的自治及法律自主权的同时,仍要求他们在必要时协助抵御外部威胁。 该协议的细微差别表明,讨论它至关重要,因为通过它,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以及如何后世的学者在许多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论点中引用该协议。 例如,伊本·泰米叶的学生伊本·盖伊姆(愿主慈悯之)撰写了被认为是最全面的关于宗教少数群体规则的著作《Aḥkām ahl al-dhimmah》,全书近两千页。 其中经常被引用的来源之一是《奥马尔盟约》中的法律文本,伊本·盖伊姆在他的汇编中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 他还表示,该盟约广为人知,以至于不需要引用其传述链(sanad)。

现在,当我们审视该盟约中体现的法令细节时。 我们可以发现伊斯兰恐惧症者和东方主义者经常将其作为穆斯林对非穆斯林不宽容的证据。 例如,关于基督徒和犹太人必须穿着与穆斯林不同服装的规定。 这个例子被认为是旨在羞辱非穆斯林的“歧视性法律”之一,但我们需要更仔细地观察。

以分析《奥马尔盟约》而闻名的学者 Albrecht Noth 认为,所写的规则旨在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长期共存,绝非为了迫害非穆斯林。 但同时,该协议关乎“穆斯林的敏感性”,而非剥削其他宗教少数群体。 当时的现实是,穆斯林正面临战争,并随后作为少数群体进入新地区。 当穆斯林战士进入新征服地区时,当地居民被要求根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训选择三个条件之一:选择皈依伊斯兰教,和平投降并成为 dhimmi(受保护者),或者离开该地区。 我们可以想象,通常情况下,大多数被征服土地的居民选择保持基督徒、犹太人或琐罗亚斯德教徒(拜火教徒)的身份,条件是他们必须遵守已制定并经他们自己同意的规则。 可以肯定的是,穆斯林在新的地方是少数群体,因此他们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以确保他们的统治权不会受到挑战。 这种陌生的环境也对当时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伊斯兰身份构成了威胁。 因此,在评估这些法令时,他们偏向穆斯林也就不足为奇了,因为他们当时正在领导政府。

在讨论这些法律的性质时,我们可以采取几种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从更具语境的角度来审视这些所谓的“歧视性法律”。 例如 ghiyār 元素,这是一个后来发展为要求非穆斯林穿着与穆斯林不同服装的术语。 首先,不同的着装规范在那个时代并非新鲜事,因为它常被用来区分个人的社会地位,Milka Levy-Rubin 已经证明这种情况在萨珊王朝时期确实是常态。 这里更重要的是这些着装规范的起源。 要求基督徒和犹太人佩戴的部分服饰是 zunnār 或腰带。 根据历史,腰带在阿拉伯穆斯林文化中是外来的,它是希腊传统。 据推测,阿拉伯穆斯林只是在伊斯兰帝国扩张时才接触到腰带的使用。 本质上,佩戴腰带实际上是非穆斯林向穆斯林介绍的,因此佩戴腰带本身已经是基督徒的文化,并非在《奥马尔盟约》签署时才引入。 Noth 补充说,其他 ghiyār 元素也确实是当时非穆斯林已经实践的文化。 因此,他认为当时的非穆斯林并没有被迫穿上带有歧视性的服装,相反,他们被要求不要模仿穆斯林的着装规范。 而且,这也不是一种歧视,因为先知穆罕默德 ﷺ 本人曾告诫穆斯林不要穿着或行为像非穆斯林,这使得该法律具有双重约束力。 甚至一些学者认为,在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建立身体差异的主要原因纯粹是为了行政事务,例如为了不错误地指控非穆斯林销售酒精,或者因为收税员错误地识别了谁是穆斯林、谁不是,从而导致错误地征收吉兹亚税。

《奥马尔盟约》的独特性在于其对伊斯兰与非伊斯兰社会广泛的前景展望。 该协议的核心内容是促进宗教法律自治的法令。 这是什么意思? 伊斯兰社会是由各种不同的宗教群体共同生活而构成的,他们各自实践自己的法律并遵循各自的宗教领袖。 这在历史上并不陌生,在罗马统治下的希腊化社会中,大多数罗马皇帝都曾迫害过基督徒。 甚至在那个时候,自治生活根本无从谈起。 通过允许宗教群体遵循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些群体之间便形成了界限。 这种情况也被解读为伊斯兰政府不干涉这些群体的事务和制度,从而允许其自行发展。 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审视这种社会结构:我们可以对自己说“太好了,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可以实践他们自己的宗教”,或者我们也可以将其视为齐米(dhimmī)群体与整个伊斯兰社会之间的一种严格隔离。 对于穆斯林而言,沙里亚(syariah)涵盖了信仰和宗教法律两个方面。 因此,允许其他宗教少数群体自由实践其宗教,是《奥马尔盟约》(Perjanjian Umariyah)中所体现的宗教宽容的最有力证明。 许多基督徒和犹太教徒也认可该盟约的积极方面,如下文所述。

法律学者和社会历史学家都承认,法律通常可以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而当时的基督徒和犹太教徒群体也珍视被赋予的实践其自身宗教法律的权利。 这一点可以从基督教的一个教派——聂斯脱里派(Nestorianism)的实践中看出。 7世纪末的第一次乔治宗教会议(Sinod George)允许在基督教法官面前举行婚礼,因为在该法律通过之前,该教派信徒的婚姻只能在世俗法庭上进行。 当时,尽管伊斯兰政府为聂斯脱里派指派了法官,但他们要求这些法官必须经由其社区同意后选出。 结果,伊玛目阿布·哈尼法(Imam Abu Hanīfah)允许他们任命自己的法官。 这个例子不仅表明伊斯兰政府不干涉其他群体的宗教事务,也表明这些群体能够保持其自身的宗教自治。

伴随着这种宗教自治,基督徒和犹太教徒群体也有权选择向伊斯兰法庭寻求法律裁决。 然而,这在基督徒和犹太教徒的宗教精英中引起了担忧,因为这被视为对其司法地位的威胁。 如果他们的信徒不理会自己的法庭,转而寻求伊斯兰卡迪(qadi)或法官的裁决,那么我们可以想象,这种行为将如何削弱甚至消除这些宗教少数群体精英所拥有的社会和法律权力。 如果他们的社区成员背离他们,不再寻求他们的宗教建议,他们将无法用自己的宗教教义来治理社区,也无法建立规范的行为准则。 那些试图维护自身宗教权力的宗教领袖,总是竭尽全力确保其社区保持忠诚。 例如在倭马亚王朝时期,犹太妇女如果按照犹太法庭离婚,通常会失去财产权利,因此她们会前往伊斯兰法庭处理离婚事宜,以防止失去财产权利。 结果,拉比或犹太牧师不得不颁布新的法规,允许妇女在不失去财产权利的情况下要求离婚。 这一改变使得更多的犹太妇女留在了她们的社区中,从而维护了她们的宗教自治。

此外,你可能会发现,针对这些少数群体的规定是基于宗教的。 在那个时代,社会的身份认同与他们的宗教群体联系更为紧密。 尼奥菲特·埃德尔比(Neophyte Edelby)说:“闪米特人在古代民族中是独特的,因为他们从未提出过除神权政治以外的任何社会秩序,在神权政治中,造物主是法律的唯一来源。” 长期以来,东方存在的社会群体都是由宗教群体构成的。 伊斯兰教尤其将宗教视为民族身份,因为造物主向每个民族都降示了他的经典。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在现代语境下,当我们讨论管理少数群体的法律时,会将其视为一种宗教歧视,但现实中,宗教在那个时代仅仅是一种身份识别方式。 因此,现行的规则并非仅仅因为某人是犹太教徒或基督徒,而是因为在民族国家兴起之前,宗教是明确的身份标志。

早期历史

让我们回到主要讨论,将我们对少数宗教群体待遇的理解置于历史背景中。 如果我们回顾在与受保护者或“齐米”(ahl al-dhimmah)正式签署任何盟约之前,穆斯林确实已经与非穆斯林有过接触。 这发生在伊斯兰扩张或征服(futuḥāt)阶段。 在此期间,当某个城市或国家因实力不足而向军队投降时,该城市或国家的代表会亲自制定合同,并设定适用于他们自己的条款。 阿尔布雷希特·诺斯(Albrecht Noth)的研究也证明,他们制定的许多规则与盟约或条件(shurūṭ)中签署的内容是一致的。 换句话说,在《奥马尔盟约》中被认为是压迫性的许多规则,实际上是这些非穆斯林群体在投降时自己设定的条款。

更有趣的是拜占庭帝国和萨珊帝国所确立的早期历史,这是伊斯兰帝国到来之前的两个大国。 当我们回顾那个时代时,可以看出伊斯兰征服者实际上采用了前朝帝国所使用的投降协议框架。 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在她的著作《早期伊斯兰帝国的非穆斯林》(Non-Muslims in the Early Islamic Empire)中,分析了拜占庭、萨珊及其他帝国统治时期所签署的合同形式,以确定伊斯兰当时采用的程序是否真的是全新的。 她得出的结论之一是,伊斯兰文献显示的方法与前伊斯兰时期近东帝国所采用的程序相同:当一个城市或国家投降时,他们会获得“安宁”(amān),即安全保障,罗马帝国也称之为“信任”(pistis)。 给予“安宁”通常会附带一份文件,列出在和解(sulh)或和平协议过程中商定的条件。 在同样的情况下,在拜占庭帝国统治期间,也有一些群体受到某些规则的限制;例如,犹太人不得对基督徒作证,他们也被禁止在政府中担任任何职务。 在拜占庭和萨珊帝国中,他们都在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琐罗亚斯德教徒(祆教徒)与非琐罗亚斯德教徒之间建立了普遍的区分。 例如,不同种族和宗教之间的通婚受到抵制,甚至被完全禁止。 萨珊政府也对身体健全且无残疾的人征收一种贡品或人头税,类似于吉兹亚(jizyah),以换取军事保护服务。 这些例子旨在表明,伊斯兰政府并不是第一个引入某种外来范式而导致当地非穆斯林居民愤怒的政府。 当然,这些规则有时非常具有限制性,但在当时的社会政治背景下,这并不陌生,而且在许多方面也提供了一定的自由。

从理论到实践

那么实际上发生了什么? 在伊斯兰社会的宗教少数群体领域中,流传着许多法律内容,但实际上这些法律很少被执行,除非是在大城市或伊斯兰行政中心,即便如此,其执行也是零星且不完整的。 例如,许多学者坚持认为非穆斯林不允许在政府中任职。 然而,哈里发曼苏尔(Al-Mansur)是少数无视这一禁令、允许非穆斯林在其政府中任职的统治者之一,例如一位名叫穆萨(Musa)的犹太人被聘为税务官。 尽管如此,不久之后,哈里发穆塔瓦基勒(Al-Mutawakkil)又重新实施了该法律。 曾在哈里发政府中任职的基督徒和犹太教徒的经验和知识确实非常有用,他们也被认为不会对统治构成任何威胁。 但哈里发穆塔瓦基勒还是推广了非穆斯林在政府中任职的概念,尽管当时遭到了许多乌理玛(ulama)和学者的禁止和阻挠。

此外,巴格达的一位基督徒大臣阿卜敦·本·赛义德(ʿAbdūn b. Sāʿid),曾拜访过一位卡迪(qāḍī)伊斯梅尔·本·伊斯哈格(Ismail b. Ishāk)。 (接上文) (接上文) 他看到人们对他的行为表示不满,于是引用《古兰经》回应他们:“对于没有因为你们的宗教而攻击你们,也没有把你们从家园中驱逐出去的人,安拉并不禁止你们与他们友好相处,也不禁止你们善待他们,并对他们公正。” [60:8]。 那位卡迪随后说:“这个人管理着穆斯林的事务;他是我们与哈里发之间的使者。” 从这个例子和其他各种例子可以看出,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在实践中的执行,确实取决于统治者及其在政府中任命的人员的考量。

当伊斯兰帝国中宗教少数群体的角色处于苏丹或哈里发的权力之下时,乌理玛和学者的意见往往会被忽略。 然而在各种情况下,统治者仍会任命一位首席法官或乌理玛来处理有关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以及其他问题)。 考虑关于这些问题的各种法律规定非常重要,因为无论其是否被执行,著名当地乌理玛的意见一定会塑造公众的观点和接受度,并最终形成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共同分享的整体氛围。

古典学者的观点

如上所述,伊本·盖伊姆·贾兹亚(Ibn Qayyim al-Jawzīyah)所著的《齐米法规》(Aḥkām ahl al-dhimmah)是有关受保护者法律规定的基础资源。 该文本是无与伦比的,尤其是因为它是作者为支持其论点而进行证据搜集过程的结晶。 为了得出结论,伊本·盖伊姆参考了关于每一事项的流行乌理玛观点,并进一步讨论了其论点的优缺点。 更重要的是,阅读伊本·盖伊姆的书及其对各种问题的看法,也要求我们阅读马立克(Imam Mālik)、艾哈迈德(Imam Aḥmed)、阿布·哈尼法(Abu Ḥanīfah)、沙斐仪(Imam Shāfiʿī)等人的观点。 他的著作最初是为了回答一些向他提出的问题而汇编的,例如:什么使一个人有义务缴纳吉兹亚,其目的是什么,金额是多少,谁需要缴纳? 除了深入研究吉兹亚外,他的书还回答了来自宗教少数群体待遇的实际问题;例如,他们出售的肉类是否清真;或者他们是否可以出售酒精?

考虑到伊本·盖伊姆著作的严谨性,这里的重点是分析他在第一部分关于吉兹亚的观点,以此作为识别他对宗教少数群体整体看法的一种方式。 在他主要的讨论中,伊本·盖伊姆定义了谁被归类为“有经人”(ahl al-Kitab,例如齐米候选人)。 他最初支持通过圣训中提到的乌理玛共识,将琐罗亚斯德教徒视为有经人。 伊玛目阿布·哈尼法则扩大了齐米社区的范围,将多神教徒也包括在内,从而允许基督徒和犹太教徒以外的群体也被纳入伊斯兰国家保护的范围内。此外,伊玛目沙斐仪的弟子们强调,由于缴纳吉兹亚是换取军事保护,因此它仅由有资格参军的男性缴纳,妇女、儿童、牧师和残疾人则免缴吉兹亚。 因此,在朱尔詹(Jurjān)和杰尔宾特(Darband)等一些地方,服兵役的少数群体被免除了缴纳义务。

关于吉兹亚的技术性问题,其细微差别来自于对《忏悔章》(Surah al-Tawbah)第29节的翻译和解释:

“你们要讨伐受过天经的人中不信安拉和后世,不遵安拉及其使者的禁令,并不奉真教的人,直到他们甘愿交纳丁税(Jizyah),并表示服从。” [Quran 9:29]。 [Quran 9:29]。

从这节经文中,伊本·盖伊姆探索了乌理玛和学者的各种不同观点;这表明理解这些术语需要多种不同的视角。 关于这节关于吉兹亚的经文,经常讨论的问题之一是它是如何缴纳的,以及它的意义是什么。 在这些多样的观点中,伊本·盖伊姆引用了他的老师伊本·泰米叶(Ibn Taymīyah)的立场,他强调“吉兹亚”一词源于“al-jazāʾ”(补偿),因为吉兹亚可以被视为一种作为非穆斯林不信行为补偿的征服形式,或者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换取他们从穆斯林那里获得保护的怜悯形式。 这表明齐米社区的建立是基于吉兹亚的交换,可以从几个角度来看:如果一个齐米持续反抗伊斯兰统治,那么惩罚就是缴纳吉兹亚。 如果一位受保护民(dhimmī)接受伊斯兰统治并缴纳吉兹亚(人头税),那么他将获得伊斯兰帝国的保护。 这两种情况都需要他们缴纳吉兹亚,但必须强调这种替代性的视角,因为它表明缴纳吉兹亚并不一定会给穆斯林或非穆斯林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伊本·盖伊姆补充了关于“屈从”(ṣighār)的立场,该词通常被翻译为“羞辱”,但简单来说,它意味着受保护民有义务缴纳吉兹亚,以继续留在伊斯兰社区之下。 因此,一旦受保护民发动叛乱,他便威胁到了“屈从”的规定,这意味着他已经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和保护。 受保护民是一个因忠诚而获得保护的群体,因此一旦他们违抗并叛乱,这种奖励就会被完全剥夺。

关于吉兹亚的缴纳金额,伊本·盖伊姆认为这应由乌理玛(学者)、知识分子或负责征收吉兹亚的政府官员决定,因为伊斯兰教法从未规定过固定的金额。 他还补充说,支付方式不仅限于黄金或白银,也可以以其他各种财产形式(如衣服或武器)缴纳,或者“任何对他们来说方便的东西”。 我强调这些话是因为伊本·盖伊姆经常强调在社区中为非穆斯林提供便利的必要性。 为了支持这一立场,他引用了欧麦尔(愿主喜悦之)和沙斐仪伊玛目以及其他几位学者的观点,他们指出吉兹亚的金额取决于纳税人的经济状况:富人或穷人只需根据他们的能力支付(穷人支付的金额较低)。 因此,吉兹亚不应给无力支付的人造成负担,如果非货币支付方式对他们更方便,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用实物支付。 事实上,吉兹亚只需由有能力的成年男性(能够参战的男性)支付,而妇女、儿童、贫困者、病患或神职人员则无需支付,因为根据他们的宗教,他们不会参与战争。 这与天课(zakat)不同,天课需要穆斯林男性、女性和儿童缴纳,此外每位穆斯林男性还必须服兵役。 因此,吉兹亚可以类比为穆斯林必须缴纳的天课。

伊本·盖伊姆随后强调了这一部分,专门开辟了一个章节来讨论对受保护民的保护。 为了说明侵犯他们权利的行为有多严重,他引用了一些轶事,有时结合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训和《古兰经》经文。 第一个轶事是关于一个名叫哈希姆的男子的故事,他在目睹了一群巴勒斯坦人因吉兹亚(人头税)而遭受折磨后,宣称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曾说:“在复活日,安拉必将惩罚那些在世间折磨他人的人。” 通过这段引文,伊本·盖伊姆提醒我们要关注这些受保护者的人性,并禁止任何压迫他们的行为。 接着在另一个例子中,伊本·盖伊姆引用了哈里发欧麦尔的事迹,当时有人将通过吉兹亚征收的大量财富带到他面前。 由于数额过于庞大,哈里发欧麦尔说:“我想你们一定是把他们逼到绝境了!” 吉兹亚的征收者回答说并非如此——他们征收这些钱财时没有进行盘问、施压,也没有给对方造成伤害。欧麦尔听后回应道:“赞美造物主,没有将这种责任加在我的肩上或我的统治之下。” 这起涉及哈里发欧麦尔的事件展现了他的公正与仁慈,并加强了伊本·盖伊姆的主张,即应当以极大的慷慨和怜悯对待这些受保护民(dhimmī)。 与此同时,当当时处于伊斯兰统治下的叙利亚受到罗马军队威胁时,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兼伊斯兰军队将领阿布·乌拜达·本·贾拉赫(Abu ʿUbaydah b. al-Jarrāḥ)写信给他的总督们,命令他们将吉兹亚退还给该国签署了协议的人们: 阿布·乌拜达·本·贾拉赫(Abu ʿUbaydah b. al-Jarrāḥ)写信给他的总督们,命令他们将吉兹亚退还给该国签署了协议的人们:

“我们将退还从你们那里收取的钱财,因为我们收到了关于大国威胁的消息。我们之间的协议是保护你们所有人,既然这一切现在已不在我们的掌控之下,我们便退还我们所收取的一切。” “但如果我们成功击退了他们的威胁,我们将继续遵守之前的协议。”

许多基督徒称赞阿布·乌拜达(Abu ʿUbaydah)的举动,并祈祷他能战胜罗马军队,因为根据他们的经验,罗马军队反而会掠夺他们所有的财产。

伊本·盖伊姆(Ibn al-Qayyim)汇编中最显著的方面之一,是他对各种情况下的法律裁决都非常严厉。 尽管这些裁决很严厉,但他不断提醒穆斯林要始终保持仁慈和怜悯。 他还明确宣称,吉兹亚(jizyah,人丁税)的目的是为了免除非穆斯林的地位(负担),但不久之后,他却以极其讽刺的方式呼吁穆斯林要以极大的尊重对待非穆斯林。 从本质上讲,伊本·盖伊姆指出,虽然从概念上讲,缴纳吉兹亚在理论上可能会降低一个人的尊严,但在实际操作中,非穆斯林始终应该受到有尊严的对待。 这提醒了人们伊斯兰社会的合法性与权力——安拉的话语在这个世界上被尊崇。 然而,伴随着这种权力,必须对安拉的所有造物给予良好且公正的对待,而这只能通过伊本·盖伊姆为穆斯林所设定的特质来实现:公正、仁慈与善良。

结论

正如我们所见,这些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与责任并非易事。 历史表明,学者们对于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关系的法律存在多种观点;然而,这些规则的实际体现取决于苏丹或统治者根据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所作的裁量。 在伊斯兰文明早期发展起来的“齐米”(dhimmī)范式本质上是灵活的,并总体上造就了一个宽容的社会。 许多当代学者和知识分子希望超越“宽容”这一概念,因为有观点认为,少数群体的公民身份往往会导致各种形式的歧视。 因此,像优素福·卡拉达维这样的著名学者采取了多项重要举措,旨在伊斯兰统治的国家中建立一种“公民身份法学”(fiqh kewarganegaraan),通过采用现代公民身份概念,来争取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平等权利。

无论如何,当我们回顾伊斯兰社会历史上所采用的“齐米”模式时,我们也需要审视当今美国所设定的标准。 我们同样拥有一个需要纳税的系统,并通过各种责任向国家履行义务。 美国公民与非美国公民所受的待遇截然不同——他们拥有不同的权利与责任。 作为美国公民,我们享有各种特权,这有时使我们忽略了机场的专属通道、我们在学校注册或申请工作时所获得的优先权,或是我们获取旅行签证的便利。 所有这些都是我们仅仅因为身为公民而获得的尊重形式。 我们也有针对个人的税收制度,这标志着我们对国家的服从。 因此,在批评前人社会的做法之前,一个人必须理解这些做法的背景,并将其与当今正在发生的类似情况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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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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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关注宗教少数群体法规的学者也被引用。 这包括但不限于:Qāḍī Abū Yūṣuf(卒于伊斯兰历183年)在其著作《Kitāb al-kharāj》(税收之书)中,al-Khallāl(卒于伊斯兰历311年)在《Aḥkām ahl al-milal》(宗教群体律法)中,以及 al-Farrāʾ(卒于伊斯兰历458年)在《Al-Aḥkām al-Sulṭāniyyah》(统治律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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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bn al-Qayyim,第87页;Ibn al-Qayyim 还指出,非穆斯林必须缴纳吉兹亚(人丁税),无论他们是否为有经人,这表明异教徒也可以加入被保护民(dhimmī)社区;Ibn al-Qayyim,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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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译自《Sahih International》,获取自 www.quran.com

• Ibn al-Qayyim,第119页;以下也是 al-Qāḍī Abu Yaʿlā 在《al-Aḥkām al-Sulṭānīyah》中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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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翻译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minoriti-agama-di-bawah-pemerintahan-islam
原文标题:Minoriti Agama di bawah Pemerintahan Islam
作者:Dr. Tesneem Alkiek
作者简介:特斯尼姆·阿尔基克(Tesneem Alkiek)博士:特斯尼姆在密歇根大学获得了早期基督教和伊斯兰研究的本科学位。随后,她在乔治城大学完成了伊斯兰研究博士学位,专注于伊斯兰法。特斯尼姆目前担任拓展学习主任,她与团队合作,为社区创建课程及其他资源,以参与Yaqeen的研究工作。她同时也是罗格斯大学卡姆登分校哲学与宗教系的讲师。

副标题:最适合穆斯林理解宗教少数群体权利的关键要点
摘要:本文说明,宗教少数群体在穆斯林治理下并不只是被动受害者。作者从历史、法律和社会责任角度,梳理非穆斯林社群在伊斯兰治理中的权利、义务和实际处境,纠正常见的单一化叙事。



图:伊斯兰统治下的宗教少数群体

作者背景

Tesneem Alkiek 拥有密歇根大学伊斯兰研究与早期基督教研究学士学位。 她目前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研究专业的博士候选人。 她是 Hira 研究所的创始人,并曾获得多项奖项和研究资助。

免责声明:本文及文章中表达的观点、意见、发现和结论均归作者所有。 此外,Yaqeen 不支持作者在任何平台上表达的个人观点。 我们的团队在各个领域具有多样性,这使我们能够进行持续且丰富的对话,从而帮助我们产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版权所有 © 2017。 Yaqeen 伊斯兰研究中心

宗教少数群体常被描绘成伊斯兰统治下受压迫的弱势受害者。 这种描述完全不准确。 这篇简短的文章旨在改变人们对伊斯兰统治下宗教少数群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理解与看法。

引言

2016 年 1 月,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齐聚摩洛哥马拉喀什,讨论关于穆斯林占多数国家中宗教少数群体地位的重大议题。 这一议题再次引起全球关注,是因为 ISIS 的卑劣行径,他们以杀戮、奴役和排斥异教徒为目的进行追捕。 超过 250 名伊斯兰学者出席了此次会议,旨在重建宗教宽容与和平的氛围。 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他们回顾了历史文献和法律文本——重点关注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迁徙至麦地那后,与穆斯林及其他宗教团体签署的《麦地那宪章》。 这些来自一百二十多个国家、背景各异的学者达成了一项共识,并发表了一份名为《马拉喀什宣言》的正式声明,谴责一切形式的偏执与不宽容,并呼吁所有穆斯林坚定地遵循对所有人公正、自由和平等的原则。

历史文献和法律文本都曾探讨过有关非穆斯林少数群体的问题。 现代学者的论述则存在分歧,像 Bat Yeʾor 这样的学者谴责伊斯兰教是鼓励不宽容的压迫性宗教,但也有其他学者如 Milka Levy-Rubin 指出,早期穆斯林与宗教少数群体签署的协议比他们邻国所制定的政策更为进步。 尽管他们的观点各异,但此类讨论至关重要,因为它有助于塑造能够容纳我们当今关系的范式。

本文的目的并非要详述涉及宗教少数群体的所有人物,也不打算为穆斯林或非穆斯林在宗教少数群体问题上的行为进行辩护;本文旨在通过语境化分析,为所讨论的主题提供一个概览。 本文将展示,除了影响宗教少数群体论述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状况外,还存在多种学术观点,这使得在单一著作中评估所有这些因素几乎是不可能的,更不用说在一篇文章中了。 此次讨论将引导我们更广泛地理解这一主题,并希望它能为任何人可能面临的疑问和争议提供启示。

受保护者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与宗教少数群体研究相关的基本术语。 宗教少数群体被称为 dhimmīs(齐米),是 ahl al-dhimmah(契约民)或 dhimmah(契约)民众的缩写,该术语后来成为“有经人”的同义词。 然而,al-dhimmah 的原始含义是“保护”,通常是 dhimmat–Allah wa-rasūlih(安拉及其使者的保护)的缩写,意为“在安拉及其使者的保护之下”。 简而言之,这一概念具有神圣的语境,即与安拉的权能直接相关。 但是,随着古典学者的发展,该概念后来演变成一个技术性的法律术语,并逐渐失去了其神圣维度。 结果,ahl al-dhimmah 不再被视为安拉保护其造物的指令,反而变成了一个法律术语。 讨论该词的词源非常重要,因为它揭示了与 dhimmah 民众的联系,即他们本质上需要得到安拉及其使者的保护——这是一项极其沉重的责任。 这一地位被授予了“有经人”(根据许多学者的观点,这包括琐罗亚斯德教徒或拜火教徒等),他们同意通过缴纳吉兹亚(人丁税)来换取这种保护。 简而言之,dhimmah 民众的建立源于这些宗教少数群体缴纳税款,从而免除兵役的行为。 这些术语中蕴含着更多细微差别,有时在学者间存在争议,但鉴于本文篇幅有限,我们将继续讨论更宏大且重要的议题。

伊斯兰国家的权力取决于其为国民提供两种宝贵资源的能力:安全与公正。 从技术上讲,基督徒、犹太人及其他少数群体不被视为伊斯兰国家的公民,他们被视为处于该国保护之下的外来者,这解释了他们为何获得 dhimmah(受保护者)的称号。 他们的保护通过多种方式得到保障:赋予他们法律自主权——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保持其宗教习俗或礼拜——以及免受战争侵害。 因此,毫无疑问,历史记录中确实发生过保护被威胁撤销,以及穆斯林统治者参与迫害宗教少数群体的事件。 然而,事实表明,在伊斯兰世界中,从未出现过像罗马帝国末期那样对基督徒的大规模压迫。 有时出现的敌对氛围并非仅仅源于伊斯兰法律,而是各种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共同作用的结果。 因此,尽管历史上确实存在基督徒在伊斯兰统治下遭受苦难的记录,但这并非源于他们的宗教或信仰,而是与权力斗争相关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历史基础

《麦地那宪章》

在深入研究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审视一些与宗教少数群体待遇相关的历史事件。 从先知穆罕默德 ﷺ 时代开始,当他抵达麦地那后,便与非穆斯林居民签署了一份协议,本质上规定了穆斯林群体与犹太部落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尽管该文件的真实性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但必须指出的是,无论伊斯兰还是非伊斯兰的历史学家,即使在找不到原始协议文件的情况下,也承认其重要性,因为其中规定的条款从古至今一直被穆斯林所效仿和实践。 因此,例如,该文件在伊斯兰学者讨论宗教少数群体问题时经常被引用,并且已被接受并视为一份合法文件。

2016 年,当一群学者在摩洛哥开会讨论伊斯兰世界中宗教少数群体的待遇问题时,该协议或宪章曾在媒体上被讨论。 会议总结认为,当今伊斯兰国家的领导人必须对这一问题负责,而今天对少数群体的待遇必须成为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麦地那宪章》中所勾勒的公正与道德的典范。 无论如何,结论是该协议作为宗教间关系的起点;本质上,它允许犹太人继续他们的生活而不受干扰,同时要求他们在必要时保卫国家,正如协议中对所有参与方(不仅是犹太部落)的要求一样。

《奥马尔盟约》

历史上第二个且可能影响更深远的协议是《奥马尔盟约》(al-shurūṭ al-ʿumarrīyah),这是一份由奥马尔·本·哈塔卜(愿主喜悦之)在其统治时期与叙利亚居民签署的协议清单。 所有讨论的“争议性问题”都可以在这份协议中找到。 该协议被后世学者划分为不同的部分和子主题,但可以概括为:在促进基督徒和犹太人的自治及法律自主权的同时,仍要求他们在必要时协助抵御外部威胁。 该协议的细微差别表明,讨论它至关重要,因为通过它,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以及如何后世的学者在许多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论点中引用该协议。 例如,伊本·泰米叶的学生伊本·盖伊姆(愿主慈悯之)撰写了被认为是最全面的关于宗教少数群体规则的著作《Aḥkām ahl al-dhimmah》,全书近两千页。 其中经常被引用的来源之一是《奥马尔盟约》中的法律文本,伊本·盖伊姆在他的汇编中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 他还表示,该盟约广为人知,以至于不需要引用其传述链(sanad)。

现在,当我们审视该盟约中体现的法令细节时。 我们可以发现伊斯兰恐惧症者和东方主义者经常将其作为穆斯林对非穆斯林不宽容的证据。 例如,关于基督徒和犹太人必须穿着与穆斯林不同服装的规定。 这个例子被认为是旨在羞辱非穆斯林的“歧视性法律”之一,但我们需要更仔细地观察。

以分析《奥马尔盟约》而闻名的学者 Albrecht Noth 认为,所写的规则旨在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长期共存,绝非为了迫害非穆斯林。 但同时,该协议关乎“穆斯林的敏感性”,而非剥削其他宗教少数群体。 当时的现实是,穆斯林正面临战争,并随后作为少数群体进入新地区。 当穆斯林战士进入新征服地区时,当地居民被要求根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训选择三个条件之一:选择皈依伊斯兰教,和平投降并成为 dhimmi(受保护者),或者离开该地区。 我们可以想象,通常情况下,大多数被征服土地的居民选择保持基督徒、犹太人或琐罗亚斯德教徒(拜火教徒)的身份,条件是他们必须遵守已制定并经他们自己同意的规则。 可以肯定的是,穆斯林在新的地方是少数群体,因此他们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以确保他们的统治权不会受到挑战。 这种陌生的环境也对当时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伊斯兰身份构成了威胁。 因此,在评估这些法令时,他们偏向穆斯林也就不足为奇了,因为他们当时正在领导政府。

在讨论这些法律的性质时,我们可以采取几种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从更具语境的角度来审视这些所谓的“歧视性法律”。 例如 ghiyār 元素,这是一个后来发展为要求非穆斯林穿着与穆斯林不同服装的术语。 首先,不同的着装规范在那个时代并非新鲜事,因为它常被用来区分个人的社会地位,Milka Levy-Rubin 已经证明这种情况在萨珊王朝时期确实是常态。 这里更重要的是这些着装规范的起源。 要求基督徒和犹太人佩戴的部分服饰是 zunnār 或腰带。 根据历史,腰带在阿拉伯穆斯林文化中是外来的,它是希腊传统。 据推测,阿拉伯穆斯林只是在伊斯兰帝国扩张时才接触到腰带的使用。 本质上,佩戴腰带实际上是非穆斯林向穆斯林介绍的,因此佩戴腰带本身已经是基督徒的文化,并非在《奥马尔盟约》签署时才引入。 Noth 补充说,其他 ghiyār 元素也确实是当时非穆斯林已经实践的文化。 因此,他认为当时的非穆斯林并没有被迫穿上带有歧视性的服装,相反,他们被要求不要模仿穆斯林的着装规范。 而且,这也不是一种歧视,因为先知穆罕默德 ﷺ 本人曾告诫穆斯林不要穿着或行为像非穆斯林,这使得该法律具有双重约束力。 甚至一些学者认为,在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建立身体差异的主要原因纯粹是为了行政事务,例如为了不错误地指控非穆斯林销售酒精,或者因为收税员错误地识别了谁是穆斯林、谁不是,从而导致错误地征收吉兹亚税。

《奥马尔盟约》的独特性在于其对伊斯兰与非伊斯兰社会广泛的前景展望。 该协议的核心内容是促进宗教法律自治的法令。 这是什么意思? 伊斯兰社会是由各种不同的宗教群体共同生活而构成的,他们各自实践自己的法律并遵循各自的宗教领袖。 这在历史上并不陌生,在罗马统治下的希腊化社会中,大多数罗马皇帝都曾迫害过基督徒。 甚至在那个时候,自治生活根本无从谈起。 通过允许宗教群体遵循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些群体之间便形成了界限。 这种情况也被解读为伊斯兰政府不干涉这些群体的事务和制度,从而允许其自行发展。 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审视这种社会结构:我们可以对自己说“太好了,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可以实践他们自己的宗教”,或者我们也可以将其视为齐米(dhimmī)群体与整个伊斯兰社会之间的一种严格隔离。 对于穆斯林而言,沙里亚(syariah)涵盖了信仰和宗教法律两个方面。 因此,允许其他宗教少数群体自由实践其宗教,是《奥马尔盟约》(Perjanjian Umariyah)中所体现的宗教宽容的最有力证明。 许多基督徒和犹太教徒也认可该盟约的积极方面,如下文所述。

法律学者和社会历史学家都承认,法律通常可以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而当时的基督徒和犹太教徒群体也珍视被赋予的实践其自身宗教法律的权利。 这一点可以从基督教的一个教派——聂斯脱里派(Nestorianism)的实践中看出。 7世纪末的第一次乔治宗教会议(Sinod George)允许在基督教法官面前举行婚礼,因为在该法律通过之前,该教派信徒的婚姻只能在世俗法庭上进行。 当时,尽管伊斯兰政府为聂斯脱里派指派了法官,但他们要求这些法官必须经由其社区同意后选出。 结果,伊玛目阿布·哈尼法(Imam Abu Hanīfah)允许他们任命自己的法官。 这个例子不仅表明伊斯兰政府不干涉其他群体的宗教事务,也表明这些群体能够保持其自身的宗教自治。

伴随着这种宗教自治,基督徒和犹太教徒群体也有权选择向伊斯兰法庭寻求法律裁决。 然而,这在基督徒和犹太教徒的宗教精英中引起了担忧,因为这被视为对其司法地位的威胁。 如果他们的信徒不理会自己的法庭,转而寻求伊斯兰卡迪(qadi)或法官的裁决,那么我们可以想象,这种行为将如何削弱甚至消除这些宗教少数群体精英所拥有的社会和法律权力。 如果他们的社区成员背离他们,不再寻求他们的宗教建议,他们将无法用自己的宗教教义来治理社区,也无法建立规范的行为准则。 那些试图维护自身宗教权力的宗教领袖,总是竭尽全力确保其社区保持忠诚。 例如在倭马亚王朝时期,犹太妇女如果按照犹太法庭离婚,通常会失去财产权利,因此她们会前往伊斯兰法庭处理离婚事宜,以防止失去财产权利。 结果,拉比或犹太牧师不得不颁布新的法规,允许妇女在不失去财产权利的情况下要求离婚。 这一改变使得更多的犹太妇女留在了她们的社区中,从而维护了她们的宗教自治。

此外,你可能会发现,针对这些少数群体的规定是基于宗教的。 在那个时代,社会的身份认同与他们的宗教群体联系更为紧密。 尼奥菲特·埃德尔比(Neophyte Edelby)说:“闪米特人在古代民族中是独特的,因为他们从未提出过除神权政治以外的任何社会秩序,在神权政治中,造物主是法律的唯一来源。” 长期以来,东方存在的社会群体都是由宗教群体构成的。 伊斯兰教尤其将宗教视为民族身份,因为造物主向每个民族都降示了他的经典。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在现代语境下,当我们讨论管理少数群体的法律时,会将其视为一种宗教歧视,但现实中,宗教在那个时代仅仅是一种身份识别方式。 因此,现行的规则并非仅仅因为某人是犹太教徒或基督徒,而是因为在民族国家兴起之前,宗教是明确的身份标志。

早期历史

让我们回到主要讨论,将我们对少数宗教群体待遇的理解置于历史背景中。 如果我们回顾在与受保护者或“齐米”(ahl al-dhimmah)正式签署任何盟约之前,穆斯林确实已经与非穆斯林有过接触。 这发生在伊斯兰扩张或征服(futuḥāt)阶段。 在此期间,当某个城市或国家因实力不足而向军队投降时,该城市或国家的代表会亲自制定合同,并设定适用于他们自己的条款。 阿尔布雷希特·诺斯(Albrecht Noth)的研究也证明,他们制定的许多规则与盟约或条件(shurūṭ)中签署的内容是一致的。 换句话说,在《奥马尔盟约》中被认为是压迫性的许多规则,实际上是这些非穆斯林群体在投降时自己设定的条款。

更有趣的是拜占庭帝国和萨珊帝国所确立的早期历史,这是伊斯兰帝国到来之前的两个大国。 当我们回顾那个时代时,可以看出伊斯兰征服者实际上采用了前朝帝国所使用的投降协议框架。 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在她的著作《早期伊斯兰帝国的非穆斯林》(Non-Muslims in the Early Islamic Empire)中,分析了拜占庭、萨珊及其他帝国统治时期所签署的合同形式,以确定伊斯兰当时采用的程序是否真的是全新的。 她得出的结论之一是,伊斯兰文献显示的方法与前伊斯兰时期近东帝国所采用的程序相同:当一个城市或国家投降时,他们会获得“安宁”(amān),即安全保障,罗马帝国也称之为“信任”(pistis)。 给予“安宁”通常会附带一份文件,列出在和解(sulh)或和平协议过程中商定的条件。 在同样的情况下,在拜占庭帝国统治期间,也有一些群体受到某些规则的限制;例如,犹太人不得对基督徒作证,他们也被禁止在政府中担任任何职务。 在拜占庭和萨珊帝国中,他们都在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琐罗亚斯德教徒(祆教徒)与非琐罗亚斯德教徒之间建立了普遍的区分。 例如,不同种族和宗教之间的通婚受到抵制,甚至被完全禁止。 萨珊政府也对身体健全且无残疾的人征收一种贡品或人头税,类似于吉兹亚(jizyah),以换取军事保护服务。 这些例子旨在表明,伊斯兰政府并不是第一个引入某种外来范式而导致当地非穆斯林居民愤怒的政府。 当然,这些规则有时非常具有限制性,但在当时的社会政治背景下,这并不陌生,而且在许多方面也提供了一定的自由。

从理论到实践

那么实际上发生了什么? 在伊斯兰社会的宗教少数群体领域中,流传着许多法律内容,但实际上这些法律很少被执行,除非是在大城市或伊斯兰行政中心,即便如此,其执行也是零星且不完整的。 例如,许多学者坚持认为非穆斯林不允许在政府中任职。 然而,哈里发曼苏尔(Al-Mansur)是少数无视这一禁令、允许非穆斯林在其政府中任职的统治者之一,例如一位名叫穆萨(Musa)的犹太人被聘为税务官。 尽管如此,不久之后,哈里发穆塔瓦基勒(Al-Mutawakkil)又重新实施了该法律。 曾在哈里发政府中任职的基督徒和犹太教徒的经验和知识确实非常有用,他们也被认为不会对统治构成任何威胁。 但哈里发穆塔瓦基勒还是推广了非穆斯林在政府中任职的概念,尽管当时遭到了许多乌理玛(ulama)和学者的禁止和阻挠。

此外,巴格达的一位基督徒大臣阿卜敦·本·赛义德(ʿAbdūn b. Sāʿid),曾拜访过一位卡迪(qāḍī)伊斯梅尔·本·伊斯哈格(Ismail b. Ishāk)。 (接上文) (接上文) 他看到人们对他的行为表示不满,于是引用《古兰经》回应他们:“对于没有因为你们的宗教而攻击你们,也没有把你们从家园中驱逐出去的人,安拉并不禁止你们与他们友好相处,也不禁止你们善待他们,并对他们公正。” [60:8]。 那位卡迪随后说:“这个人管理着穆斯林的事务;他是我们与哈里发之间的使者。” 从这个例子和其他各种例子可以看出,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在实践中的执行,确实取决于统治者及其在政府中任命的人员的考量。

当伊斯兰帝国中宗教少数群体的角色处于苏丹或哈里发的权力之下时,乌理玛和学者的意见往往会被忽略。 然而在各种情况下,统治者仍会任命一位首席法官或乌理玛来处理有关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以及其他问题)。 考虑关于这些问题的各种法律规定非常重要,因为无论其是否被执行,著名当地乌理玛的意见一定会塑造公众的观点和接受度,并最终形成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共同分享的整体氛围。

古典学者的观点

如上所述,伊本·盖伊姆·贾兹亚(Ibn Qayyim al-Jawzīyah)所著的《齐米法规》(Aḥkām ahl al-dhimmah)是有关受保护者法律规定的基础资源。 该文本是无与伦比的,尤其是因为它是作者为支持其论点而进行证据搜集过程的结晶。 为了得出结论,伊本·盖伊姆参考了关于每一事项的流行乌理玛观点,并进一步讨论了其论点的优缺点。 更重要的是,阅读伊本·盖伊姆的书及其对各种问题的看法,也要求我们阅读马立克(Imam Mālik)、艾哈迈德(Imam Aḥmed)、阿布·哈尼法(Abu Ḥanīfah)、沙斐仪(Imam Shāfiʿī)等人的观点。 他的著作最初是为了回答一些向他提出的问题而汇编的,例如:什么使一个人有义务缴纳吉兹亚,其目的是什么,金额是多少,谁需要缴纳? 除了深入研究吉兹亚外,他的书还回答了来自宗教少数群体待遇的实际问题;例如,他们出售的肉类是否清真;或者他们是否可以出售酒精?

考虑到伊本·盖伊姆著作的严谨性,这里的重点是分析他在第一部分关于吉兹亚的观点,以此作为识别他对宗教少数群体整体看法的一种方式。 在他主要的讨论中,伊本·盖伊姆定义了谁被归类为“有经人”(ahl al-Kitab,例如齐米候选人)。 他最初支持通过圣训中提到的乌理玛共识,将琐罗亚斯德教徒视为有经人。 伊玛目阿布·哈尼法则扩大了齐米社区的范围,将多神教徒也包括在内,从而允许基督徒和犹太教徒以外的群体也被纳入伊斯兰国家保护的范围内。此外,伊玛目沙斐仪的弟子们强调,由于缴纳吉兹亚是换取军事保护,因此它仅由有资格参军的男性缴纳,妇女、儿童、牧师和残疾人则免缴吉兹亚。 因此,在朱尔詹(Jurjān)和杰尔宾特(Darband)等一些地方,服兵役的少数群体被免除了缴纳义务。

关于吉兹亚的技术性问题,其细微差别来自于对《忏悔章》(Surah al-Tawbah)第29节的翻译和解释:

“你们要讨伐受过天经的人中不信安拉和后世,不遵安拉及其使者的禁令,并不奉真教的人,直到他们甘愿交纳丁税(Jizyah),并表示服从。” [Quran 9:29]。 [Quran 9:29]。

从这节经文中,伊本·盖伊姆探索了乌理玛和学者的各种不同观点;这表明理解这些术语需要多种不同的视角。 关于这节关于吉兹亚的经文,经常讨论的问题之一是它是如何缴纳的,以及它的意义是什么。 在这些多样的观点中,伊本·盖伊姆引用了他的老师伊本·泰米叶(Ibn Taymīyah)的立场,他强调“吉兹亚”一词源于“al-jazāʾ”(补偿),因为吉兹亚可以被视为一种作为非穆斯林不信行为补偿的征服形式,或者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换取他们从穆斯林那里获得保护的怜悯形式。 这表明齐米社区的建立是基于吉兹亚的交换,可以从几个角度来看:如果一个齐米持续反抗伊斯兰统治,那么惩罚就是缴纳吉兹亚。 如果一位受保护民(dhimmī)接受伊斯兰统治并缴纳吉兹亚(人头税),那么他将获得伊斯兰帝国的保护。 这两种情况都需要他们缴纳吉兹亚,但必须强调这种替代性的视角,因为它表明缴纳吉兹亚并不一定会给穆斯林或非穆斯林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伊本·盖伊姆补充了关于“屈从”(ṣighār)的立场,该词通常被翻译为“羞辱”,但简单来说,它意味着受保护民有义务缴纳吉兹亚,以继续留在伊斯兰社区之下。 因此,一旦受保护民发动叛乱,他便威胁到了“屈从”的规定,这意味着他已经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和保护。 受保护民是一个因忠诚而获得保护的群体,因此一旦他们违抗并叛乱,这种奖励就会被完全剥夺。

关于吉兹亚的缴纳金额,伊本·盖伊姆认为这应由乌理玛(学者)、知识分子或负责征收吉兹亚的政府官员决定,因为伊斯兰教法从未规定过固定的金额。 他还补充说,支付方式不仅限于黄金或白银,也可以以其他各种财产形式(如衣服或武器)缴纳,或者“任何对他们来说方便的东西”。 我强调这些话是因为伊本·盖伊姆经常强调在社区中为非穆斯林提供便利的必要性。 为了支持这一立场,他引用了欧麦尔(愿主喜悦之)和沙斐仪伊玛目以及其他几位学者的观点,他们指出吉兹亚的金额取决于纳税人的经济状况:富人或穷人只需根据他们的能力支付(穷人支付的金额较低)。 因此,吉兹亚不应给无力支付的人造成负担,如果非货币支付方式对他们更方便,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用实物支付。 事实上,吉兹亚只需由有能力的成年男性(能够参战的男性)支付,而妇女、儿童、贫困者、病患或神职人员则无需支付,因为根据他们的宗教,他们不会参与战争。 这与天课(zakat)不同,天课需要穆斯林男性、女性和儿童缴纳,此外每位穆斯林男性还必须服兵役。 因此,吉兹亚可以类比为穆斯林必须缴纳的天课。

伊本·盖伊姆随后强调了这一部分,专门开辟了一个章节来讨论对受保护民的保护。 为了说明侵犯他们权利的行为有多严重,他引用了一些轶事,有时结合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训和《古兰经》经文。 第一个轶事是关于一个名叫哈希姆的男子的故事,他在目睹了一群巴勒斯坦人因吉兹亚(人头税)而遭受折磨后,宣称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曾说:“在复活日,安拉必将惩罚那些在世间折磨他人的人。” 通过这段引文,伊本·盖伊姆提醒我们要关注这些受保护者的人性,并禁止任何压迫他们的行为。 接着在另一个例子中,伊本·盖伊姆引用了哈里发欧麦尔的事迹,当时有人将通过吉兹亚征收的大量财富带到他面前。 由于数额过于庞大,哈里发欧麦尔说:“我想你们一定是把他们逼到绝境了!” 吉兹亚的征收者回答说并非如此——他们征收这些钱财时没有进行盘问、施压,也没有给对方造成伤害。欧麦尔听后回应道:“赞美造物主,没有将这种责任加在我的肩上或我的统治之下。” 这起涉及哈里发欧麦尔的事件展现了他的公正与仁慈,并加强了伊本·盖伊姆的主张,即应当以极大的慷慨和怜悯对待这些受保护民(dhimmī)。 与此同时,当当时处于伊斯兰统治下的叙利亚受到罗马军队威胁时,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兼伊斯兰军队将领阿布·乌拜达·本·贾拉赫(Abu ʿUbaydah b. al-Jarrāḥ)写信给他的总督们,命令他们将吉兹亚退还给该国签署了协议的人们: 阿布·乌拜达·本·贾拉赫(Abu ʿUbaydah b. al-Jarrāḥ)写信给他的总督们,命令他们将吉兹亚退还给该国签署了协议的人们:

“我们将退还从你们那里收取的钱财,因为我们收到了关于大国威胁的消息。我们之间的协议是保护你们所有人,既然这一切现在已不在我们的掌控之下,我们便退还我们所收取的一切。” “但如果我们成功击退了他们的威胁,我们将继续遵守之前的协议。”

许多基督徒称赞阿布·乌拜达(Abu ʿUbaydah)的举动,并祈祷他能战胜罗马军队,因为根据他们的经验,罗马军队反而会掠夺他们所有的财产。

伊本·盖伊姆(Ibn al-Qayyim)汇编中最显著的方面之一,是他对各种情况下的法律裁决都非常严厉。 尽管这些裁决很严厉,但他不断提醒穆斯林要始终保持仁慈和怜悯。 他还明确宣称,吉兹亚(jizyah,人丁税)的目的是为了免除非穆斯林的地位(负担),但不久之后,他却以极其讽刺的方式呼吁穆斯林要以极大的尊重对待非穆斯林。 从本质上讲,伊本·盖伊姆指出,虽然从概念上讲,缴纳吉兹亚在理论上可能会降低一个人的尊严,但在实际操作中,非穆斯林始终应该受到有尊严的对待。 这提醒了人们伊斯兰社会的合法性与权力——安拉的话语在这个世界上被尊崇。 然而,伴随着这种权力,必须对安拉的所有造物给予良好且公正的对待,而这只能通过伊本·盖伊姆为穆斯林所设定的特质来实现:公正、仁慈与善良。

结论

正如我们所见,这些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与责任并非易事。 历史表明,学者们对于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关系的法律存在多种观点;然而,这些规则的实际体现取决于苏丹或统治者根据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所作的裁量。 在伊斯兰文明早期发展起来的“齐米”(dhimmī)范式本质上是灵活的,并总体上造就了一个宽容的社会。 许多当代学者和知识分子希望超越“宽容”这一概念,因为有观点认为,少数群体的公民身份往往会导致各种形式的歧视。 因此,像优素福·卡拉达维这样的著名学者采取了多项重要举措,旨在伊斯兰统治的国家中建立一种“公民身份法学”(fiqh kewarganegaraan),通过采用现代公民身份概念,来争取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平等权利。

无论如何,当我们回顾伊斯兰社会历史上所采用的“齐米”模式时,我们也需要审视当今美国所设定的标准。 我们同样拥有一个需要纳税的系统,并通过各种责任向国家履行义务。 美国公民与非美国公民所受的待遇截然不同——他们拥有不同的权利与责任。 作为美国公民,我们享有各种特权,这有时使我们忽略了机场的专属通道、我们在学校注册或申请工作时所获得的优先权,或是我们获取旅行签证的便利。 所有这些都是我们仅仅因为身为公民而获得的尊重形式。 我们也有针对个人的税收制度,这标志着我们对国家的服从。 因此,在批评前人社会的做法之前,一个人必须理解这些做法的背景,并将其与当今正在发生的类似情况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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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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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另一个角度看,非穆斯林实际上是多数群体,但在文化和政治上却被称为少数群体;Uriah Furman, “Minorities in Contemporary Islamist Discourse,” Middle Eastern Studies 36 (20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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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hen,“Dhimma”(被保护民身份)。

• Michael Morony,“萨珊王朝晚期和早期穆斯林伊拉克的宗教社区”,载于《早期伊斯兰社会中的穆斯林与他人》,由 Robert Hoyland 编辑(威尔特郡:The Cromwell Press,2004年),第1页。 原版出版于《古典伊斯兰世界的形成》,第18卷,由 Lawrence I. Conrad 编辑(伯灵顿: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2004年)。

• Uriel I. Simonsohn,《共同的正义:早期伊斯兰统治下基督徒与犹太人的法律联盟》(费城:宾夕法尼亚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页。

• Morony,第9页。

• Simonsohn,第10-11页。

• Morony,第13页。

• Morony,第11页。

• Neophyte Edelby,“伊斯兰世界中基督徒的立法自主权”,载于《早期伊斯兰社会中的穆斯林与他人》,由 Robert Hoyland 编辑(威尔特郡:The Cromwell Press,2004年),第44页。 原版出版于《古典伊斯兰世界的形成》,第18卷,由 Lawrence I. Conrad 编辑(伯灵顿: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2004年)。

• Edelby,第45页。

• Noth,“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区分问题”,第113页。

• Noth,第107页。

• Levy-Rubin,第26页。

• Levy-Rubin,第36页。

• Levy-Rubin,第121页。

• Levy-Rubin,第116-7页。

• Morony,“宗教社区”,第7页。

• Uriel I. Simonsohn,《共同的正义》,第7页;Cahen,“Dhimma”。

• Tritton,第23页。

• Levy-Rubin,第108页。

• Tritton,第24页。

• 许多关注宗教少数群体法规的学者也被引用。 这包括但不限于:Qāḍī Abū Yūṣuf(卒于伊斯兰历183年)在其著作《Kitāb al-kharāj》(税收之书)中,al-Khallāl(卒于伊斯兰历311年)在《Aḥkām ahl al-milal》(宗教群体律法)中,以及 al-Farrāʾ(卒于伊斯兰历458年)在《Al-Aḥkām al-Sulṭāniyyah》(统治律法)中。

• Ibn al-Qayyim,第79页。

• Ibn al-Qayyim,第87页;Ibn al-Qayyim 还指出,非穆斯林必须缴纳吉兹亚(人丁税),无论他们是否为有经人,这表明异教徒也可以加入被保护民(dhimmī)社区;Ibn al-Qayyim,第89页。

• Ibn al-Qayyim,第122页。

• Levy-Rubin,第49页。

• 译自《Sahih International》,获取自 www.quran.com

• Ibn al-Qayyim,第119页;以下也是 al-Qāḍī Abu Yaʿlā 在《al-Aḥkām al-Sulṭānīyah》中的观点。

• Ibn al-Qayyim,第121页。

• Ibn al-Qayyim,第131页。

• Ibn al-Qayyim,第129页。

• Ibn al-Qayyim,第132-133页。

• Ibn al-Qayyim,第137页。

• Ibn al-Qayyim,第139页。

• Thomas Walker Arnold,《伊斯兰教的传播:穆斯林信仰传播史》(伦敦:Constable & Robinson Ltd.,1913年),第61页。

• Arnold,第61页。

• David H. Warren 和 Christine Gilmore,“在造物主之下的一个国家? Yusuf al-Qaradawi 在伊斯兰法律传统背景下不断变化的公民身份法学”,《当代伊斯兰》第8卷(2014年),第2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