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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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乃斐是怎么看待虾的?

文章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09 次浏览 • 2026-05-13 12:23 • 来自相关话题

网络转帖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法学、法特瓦和穆斯林日常生活问题展开,适合关注伊斯兰教法、清真饮食判断、穆斯林生活规范的读者阅读。

哈乃斐是怎么看待虾的?

大约在十几年前,当我在社交网站上晒吃海鲜的照片时,偶有留言质疑这海鲜里的虾能吃么?质疑我的人声称“哈乃斐禁止食虾、蟹”。对于我这种自学知识,未上过一天正规学习班的人来说,吸取各家所长,吃百家饭乃是理所应当,并不会盲目跟随某一派系,所以你拿哈乃斐的帽子压我并不能令我信服,但我又很好奇哈乃斐到底是怎么解释虾的问题,于是我就查阅了一些资料,发现问题并不简单。

实际上,就虾能不能吃的问题,四大法学派中的三派都明确认为虾是可以吃的,只有哈乃斐的部分学者将虾定为非法,注意我提到的是部分哈乃斐学者,而不是所有哈乃斐学者都禁止吃虾。

哈乃斐认为,水里的动物,除了鱼可以吃,其他都不可以,这里的水也包括海洋,这一观点在哈乃斐学派内部是个共识,没有异议。

但是在哈乃斐内部,对于虾到底能不能吃,却有意见分歧,其中一派哈乃斐学者认为海里的动物都是鱼,因此虾也是鱼,这也是沙斐仪学派的观点,持这一观点的哈乃斐学者有Hadhrat Maulana Zafar Ahmad Uthmaani。

在支持吃虾的学者看来,对于“鱼”的解释,不能根据生物学分类,也不能根据字典定义,因为这些定义是会随时改变的,而应当是依据阿拉伯人在古代如何理解“鱼”,而古代的阿拉伯人会把虾和鱼混为一谈。

哈乃斐法学家伊本·阿比丁说,只有阿拉伯人认为是“鱼”的海产品才被允许食用。(持此观点的学者还有拉德·穆塔尔;伊本-胡曼/马吉纳尼,法斯·卡迪尔·阿拉·希达亚)。

也有哈乃斐学者将沙斐仪、马立克、罕百里等其他三个学派的观点纳入考虑,这三个学派都允许吃虾,因此哈乃斐应该在裁决中采取宽大处理。

根据阿拉玛·达米里(Allama Damiri)的观点,他说虾是鱼,基于此,毛拉纳·阿什拉夫·阿里·坦维(Mawlana Ashraf ‘Ali Thanwi)通过了对虾是合法的判决( Imdaadul Fataawa,第 3 卷,第 50 页),这也是毛拉纳·阿卜杜勒·海·拉克纳维(Mawlana ‘Abdul Hay Laknawi)、穆夫提·阿卜杜勒·拉希姆·拉杰普里和其他人的判决。

另一方面,毛拉纳·拉希德·艾哈迈德·甘戈希(愿主喜悦他)不认为虾是鱼,因此他不允许食用虾。“(Fataawa Rashidiyya,第 2 卷,第 122 页)。毛拉纳·哈利勒·艾哈迈德·撒哈拉普里·拉赫马图拉希·阿莱希(Mawlana Khalil Ahmed Saharanpuri Rahmatullahi 'Alaihi)持有与此相同的意见。(Tazkiratul Khaleel,第 200 页)。

我文章开头提到十多年前网路上偶有对虾等海鲜的质疑的言论,这些年已经基本见不到了,我想这应该和人们的知识水平提高有很大关系,我们能接触到的信息越来越丰富。在哈乃斐占主导地位的南亚地区,食虾一直是很普遍的事情,但在同样是哈乃斐的土耳其则是被禁止的,但它并不像我们有些人声称的只要是哈乃斐就不能吃虾。

其实判断某种食物能不能吃,并不是什么复杂的问题,根据大原则,只有经典中明确提到不能吃的食物,剩下的都可以吃,详见经训中提到的不清真食物都有哪些?

学者要想把一种食物定位非法却很容易,只需要上嘴唇碰下嘴唇结论就出来了,可是无形中给大家造成的困难却也会增加,试想一下如果禁止食虾蟹的学者出现在东南亚海岛国家,那么当地渔民该如何生活呢?

参考文献出处:

https://islamreigns.wordpress. ... view/

https://fatwaa.com/prawns-in-t ... nion/



——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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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想查找北京其他清真美食请查阅往期链接,已经关闭的已注明,内容如下:

【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含最全外国餐厅)】(一)(注:爆肚歪已关闭、杨记牛肉饼已关闭、清真麻辣烫已关闭、园榭涮肉馆已关闭、大丰收鱼庄已关闭、红柳树烤羊蝎子已关闭、味道新疆餐厅已关闭、 沙市城堡餐厅已关闭、巴当餐厅已关闭、巴克利里海西餐厅已关闭、傃可泰泰国-马来西亚餐厅已关闭、芝士分子披萨已关闭);

【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含最全外国餐厅)】(二)(注:一千一夜餐厅蓝色港湾店已关闭、海天一色中餐厅已关闭、常营海鲜烧烤已关闭);

【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含最全外国餐厅)】(三)(注:常记炙子烤肉已关闭、一丁山豆己私房菜已关闭);

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四)(注:主推炸酱面、云南菜,血站大盘鸡已关闭、伊斯兰·兰火锅已关闭、星月阁穆斯林餐厅已关闭);

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五)(注:主推云南菜、单县羊汤)

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六)(注:主推重庆火锅、摩洛哥餐厅已关闭、伊菁兰食府已关闭、味道海鲜小馆已关闭、老马羊蝎子锅贴更名为小海螺海鲜烧烤);

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七)(注:主推土耳其烤肉、中式茶室(已关闭)、伊锦园已关闭、老队员已关闭);

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八)(主推灌汤包、芳城顺涮肉已关闭、父亲新派西域美食已关闭);

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九)(注:主推牛头宴、青海火锅已关闭、哈里美小厨已关闭、美思咖啡已关闭、壹捞百味蘸料火锅已更名为花溪鼎新派清真火锅);

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十)(注:主推淮南牛肉汤、西式快餐、泡馍、章鱼小丸子、云南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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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十二)(注:主推河南烩面、胡辣汤、二姐地锅炖已关闭、HI HELLO西式板烧饭已关闭);

北京特色清真美食地图(十三)(注:主推淮扬菜、京东肉饼);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十四)(注:主推牛板筋火锅、巴勒斯坦餐厅,日料和彩食堂已关闭);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十五)(注:主推呼市清真菜、印巴自助餐)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十六)(注:主推小楼饭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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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真美食地图(十八)(注:主推滩里高汤羊肉火锅,许一碗烩面(已关闭))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十九)(注: 鲁米的秘密已关闭)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二十)(注:济安斋蟹黄面已关闭)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21)(注:主推 哈马尔罕)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22)(注:主推醺季、兰玖拾柒)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23)(注:主推 土耳其qubbe 餐厅)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24)(注:主推牛不比,陇香茴(已关闭))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25)(注:安徽板面、小龙虾已关闭)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26期)(注:重庆鸡公煲已关闭)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27期)(注:主推叙利亚咖啡馆)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28)(注:主推齐齐哈尔烤肉)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29)(注:主推淮南牛肉汤和河南胡辣汤,重庆火锅店已)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30)(注:主推马家稍美、Taiba Shawarma、锦云轩兰州牛肉面)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31)(注:主推亮嚯兰州翻花烧烤、河南解丰包子铺)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32)(注:主推穆禄马来餐厅、红小炉重庆火锅)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33)(注:主推鸡柳大人、静怡农舍)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34)(注:主推悦景日料自助、北邮民族餐厅螺蛳粉)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35)

(注:主推醺季青年路院子)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36) (注:主推samosa巴基斯坦自助餐)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37) (注:主推拾象日式烤肉自助)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第38期)(注:主推阿锤记·臭味炸串)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第39期)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40)

北京按区分布的特色清真餐厅汇总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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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法学、法特瓦和穆斯林日常生活问题展开,适合关注伊斯兰教法、清真饮食判断、穆斯林生活规范的读者阅读。

哈乃斐是怎么看待虾的?

大约在十几年前,当我在社交网站上晒吃海鲜的照片时,偶有留言质疑这海鲜里的虾能吃么?质疑我的人声称“哈乃斐禁止食虾、蟹”。对于我这种自学知识,未上过一天正规学习班的人来说,吸取各家所长,吃百家饭乃是理所应当,并不会盲目跟随某一派系,所以你拿哈乃斐的帽子压我并不能令我信服,但我又很好奇哈乃斐到底是怎么解释虾的问题,于是我就查阅了一些资料,发现问题并不简单。

实际上,就虾能不能吃的问题,四大法学派中的三派都明确认为虾是可以吃的,只有哈乃斐的部分学者将虾定为非法,注意我提到的是部分哈乃斐学者,而不是所有哈乃斐学者都禁止吃虾。

哈乃斐认为,水里的动物,除了鱼可以吃,其他都不可以,这里的水也包括海洋,这一观点在哈乃斐学派内部是个共识,没有异议。

但是在哈乃斐内部,对于虾到底能不能吃,却有意见分歧,其中一派哈乃斐学者认为海里的动物都是鱼,因此虾也是鱼,这也是沙斐仪学派的观点,持这一观点的哈乃斐学者有Hadhrat Maulana Zafar Ahmad Uthmaani。

在支持吃虾的学者看来,对于“鱼”的解释,不能根据生物学分类,也不能根据字典定义,因为这些定义是会随时改变的,而应当是依据阿拉伯人在古代如何理解“鱼”,而古代的阿拉伯人会把虾和鱼混为一谈。

哈乃斐法学家伊本·阿比丁说,只有阿拉伯人认为是“鱼”的海产品才被允许食用。(持此观点的学者还有拉德·穆塔尔;伊本-胡曼/马吉纳尼,法斯·卡迪尔·阿拉·希达亚)。

也有哈乃斐学者将沙斐仪、马立克、罕百里等其他三个学派的观点纳入考虑,这三个学派都允许吃虾,因此哈乃斐应该在裁决中采取宽大处理。

根据阿拉玛·达米里(Allama Damiri)的观点,他说虾是鱼,基于此,毛拉纳·阿什拉夫·阿里·坦维(Mawlana Ashraf ‘Ali Thanwi)通过了对虾是合法的判决( Imdaadul Fataawa,第 3 卷,第 50 页),这也是毛拉纳·阿卜杜勒·海·拉克纳维(Mawlana ‘Abdul Hay Laknawi)、穆夫提·阿卜杜勒·拉希姆·拉杰普里和其他人的判决。

另一方面,毛拉纳·拉希德·艾哈迈德·甘戈希(愿主喜悦他)不认为虾是鱼,因此他不允许食用虾。“(Fataawa Rashidiyya,第 2 卷,第 122 页)。毛拉纳·哈利勒·艾哈迈德·撒哈拉普里·拉赫马图拉希·阿莱希(Mawlana Khalil Ahmed Saharanpuri Rahmatullahi 'Alaihi)持有与此相同的意见。(Tazkiratul Khaleel,第 200 页)。

我文章开头提到十多年前网路上偶有对虾等海鲜的质疑的言论,这些年已经基本见不到了,我想这应该和人们的知识水平提高有很大关系,我们能接触到的信息越来越丰富。在哈乃斐占主导地位的南亚地区,食虾一直是很普遍的事情,但在同样是哈乃斐的土耳其则是被禁止的,但它并不像我们有些人声称的只要是哈乃斐就不能吃虾。

其实判断某种食物能不能吃,并不是什么复杂的问题,根据大原则,只有经典中明确提到不能吃的食物,剩下的都可以吃,详见经训中提到的不清真食物都有哪些?

学者要想把一种食物定位非法却很容易,只需要上嘴唇碰下嘴唇结论就出来了,可是无形中给大家造成的困难却也会增加,试想一下如果禁止食虾蟹的学者出现在东南亚海岛国家,那么当地渔民该如何生活呢?

参考文献出处:

https://islamreigns.wordpress. ... view/

https://fatwaa.com/prawns-in-t ... nion/



——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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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想查找北京其他清真美食请查阅往期链接,已经关闭的已注明,内容如下:

【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含最全外国餐厅)】(一)(注:爆肚歪已关闭、杨记牛肉饼已关闭、清真麻辣烫已关闭、园榭涮肉馆已关闭、大丰收鱼庄已关闭、红柳树烤羊蝎子已关闭、味道新疆餐厅已关闭、 沙市城堡餐厅已关闭、巴当餐厅已关闭、巴克利里海西餐厅已关闭、傃可泰泰国-马来西亚餐厅已关闭、芝士分子披萨已关闭);

【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含最全外国餐厅)】(二)(注:一千一夜餐厅蓝色港湾店已关闭、海天一色中餐厅已关闭、常营海鲜烧烤已关闭);

【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含最全外国餐厅)】(三)(注:常记炙子烤肉已关闭、一丁山豆己私房菜已关闭);

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四)(注:主推炸酱面、云南菜,血站大盘鸡已关闭、伊斯兰·兰火锅已关闭、星月阁穆斯林餐厅已关闭);

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五)(注:主推云南菜、单县羊汤)

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六)(注:主推重庆火锅、摩洛哥餐厅已关闭、伊菁兰食府已关闭、味道海鲜小馆已关闭、老马羊蝎子锅贴更名为小海螺海鲜烧烤);

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七)(注:主推土耳其烤肉、中式茶室(已关闭)、伊锦园已关闭、老队员已关闭);

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八)(主推灌汤包、芳城顺涮肉已关闭、父亲新派西域美食已关闭);

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九)(注:主推牛头宴、青海火锅已关闭、哈里美小厨已关闭、美思咖啡已关闭、壹捞百味蘸料火锅已更名为花溪鼎新派清真火锅);

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十)(注:主推淮南牛肉汤、西式快餐、泡馍、章鱼小丸子、云南菜);

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十一)(注:主推川味火锅、麻辣香锅、海鲜自助、河南水煎包);

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十二)(注:主推河南烩面、胡辣汤、二姐地锅炖已关闭、HI HELLO西式板烧饭已关闭);

北京特色清真美食地图(十三)(注:主推淮扬菜、京东肉饼);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十四)(注:主推牛板筋火锅、巴勒斯坦餐厅,日料和彩食堂已关闭);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十五)(注:主推呼市清真菜、印巴自助餐)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十六)(注:主推小楼饭庄)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十七)(注:鳗说·鳗鱼饭已关闭;老银川已关闭)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十八)(注:主推滩里高汤羊肉火锅,许一碗烩面(已关闭))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十九)(注: 鲁米的秘密已关闭)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二十)(注:济安斋蟹黄面已关闭)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21)(注:主推 哈马尔罕)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22)(注:主推醺季、兰玖拾柒)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23)(注:主推 土耳其qubbe 餐厅)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24)(注:主推牛不比,陇香茴(已关闭))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25)(注:安徽板面、小龙虾已关闭)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26期)(注:重庆鸡公煲已关闭)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27期)(注:主推叙利亚咖啡馆)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28)(注:主推齐齐哈尔烤肉)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29)(注:主推淮南牛肉汤和河南胡辣汤,重庆火锅店已)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30)(注:主推马家稍美、Taiba Shawarma、锦云轩兰州牛肉面)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31)(注:主推亮嚯兰州翻花烧烤、河南解丰包子铺)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32)(注:主推穆禄马来餐厅、红小炉重庆火锅)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33)(注:主推鸡柳大人、静怡农舍)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34)(注:主推悦景日料自助、北邮民族餐厅螺蛳粉)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35)

(注:主推醺季青年路院子)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36) (注:主推samosa巴基斯坦自助餐)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37) (注:主推拾象日式烤肉自助)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第38期)(注:主推阿锤记·臭味炸串)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第39期)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40)

北京按区分布的特色清真餐厅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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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利克学派之食物篇

文章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86 次浏览 • 2026-05-13 12:22 • 来自相关话题

网络转帖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法学、法特瓦和穆斯林日常生活问题展开,适合关注伊斯兰教法、清真饮食判断、穆斯林生活规范的读者阅读。

马利克学派之食物篇



伊玛目马利克(711-795)本人是麦地那人,也是伊玛目沙斐仪的老师,沙斐仪又是伊玛目罕百里的老师,沙斐仪曾说马利克编写的《穆宛塔圣训》是仅次于古兰经之后,世界上最完美的书。马利克的老师是什叶派第六任伊玛目贾法尔,贾法尔还有一个学生叫艾布·哈尼法,艾布·哈尼法是哈乃斐派的创始人。

马利克的爷爷马利克·阿比·阿米尔是哈里发欧麦尔的学生,也是哈里发奥斯曼时代收集古兰经原文羊皮卷的人之一。

从以上师承可以知道,四大法学派可以说师出同门,相互影响,所以我不理解有些人声称只能遵守其中一派的观点是怎么用理智说服自己的?恐怕连四大伊玛目自己都不会认同这一观点。

马利克学派与哈乃斐学派关系极其密切,阿巴斯王朝推崇哈乃斐学派,伍麦叶王朝推崇马利克学派,马利克学派创立于公元8世纪,主要分布在北非、西非、乍得、苏丹、科威特、巴林、卡塔尔、阿联酋和沙特东北部,在中世纪时期也曾出现在欧洲的西班牙和西西里岛,信徒人数与沙斐仪学派相当,略少于哈乃斐学派,与其他学派不同的是,马利克学派将麦地那人民的共识视为教法的依据之一。

马利克并不重视类比,而是在古兰和圣训没有明确指导的情况下,以维护公众利益的原则做出裁决,关于“共识”,只有在圣门弟子或来自麦地那的前三代穆斯林中才视为有效依据,而关于“类比”只有在其他来源中都找不到答案时才被接受。

标题:Chapter On Food – Imam Ibn ‘Abdi’l-Barr Al-Qurtubi (Kitab Al-Kafi)

作者:伊本·阿卜迪勒·巴尔·努迈里·库尔图比

叶哈雅 译

合法和非法的动物

家驴无论是否经过屠宰,都是不合法的,人们只是为了获得它们的肉或皮,如果有人想要净化一张驴皮,他必须把它熟制。马利克说过,野驴在它们被驯服并用于工作或坐骑之后也不能吃,因为它们已经被驯化了,真主的使者禁止吃家驴的肉,如果驴子保持野性,那么可吃无妨。(来自贾比尔转述的可靠圣训)

马利克认为马不应该被吃掉,但这样做只是因为个人喜好,而食马肉不是禁止的,同样的判决适用于骡子。谁都不应该吃大象,老鼠或壁虎,不允许食用有尖牙的猛兽,任何捕食和吃肉的动物均被认为是猛兽,这是众所周知的马利克的判决。然而,据记载,马利克说吃狐狸和黄鼠狼没有害处,他不认为这些动物与狮子、狼、猞猁、豹子和鬣狗相等。

不允许吃猫,无论是野生的还是家养的,允许吃兔子,马利克说任何鸟类都可以吃,无论它们是猛禽或吃不吃腐肉,以及他们是否有爪子。可以吃蜥蜴、跳鼠或巨蜥,马利克允许吃被宰杀的蛇,包括毒蛇,以及可以吃大蜥蜴、刺猬和青蛙。

另一些麦地那学者禁止吃食腐动物,或任何吃了排泄物的动物,以及禁止吃蛇、壁虎和老鼠等类似的动物,这些学者认为,如果不允许杀死这些动物,那么也不允许吃掉它们。

可以吃死鱼,包括漂浮或沉底的死鱼都可以吃,所有海鲜都是合法的,尽管马利克不喜欢“水猪”(海豚)。这同样适用于鲨鱼 ,在他看来,吃甲壳类动物和海龟、青蛙无妨。任何人捕获的鱼都可以吃,因为鱼不需要屠宰。马利克说,不可吃那些因窒息而死的蝗虫,可以吃那些死于人类行为的蝗虫,如切割,扔进火里等等。马利克学派之外的其他学者则均允许吃蝗虫,无论它们如何死亡,他们认为蝗虫和鱼等同。

有经人的食物

信奉天经的人的食物,对于我们来说是合法的。(5:6)有经人宰杀的牲畜和他们的其他食物对我们来说是合法的,有些不需要屠宰。只是出于个人喜好,马利克不喜欢吃有经人屠宰的肉,因为有更好的穆斯林屠宰的肉做替代。

马利克不喜欢从犹太人那里获得脂肪和骆驼以及被屠宰的有爪子的动物,大多数学者也认为这并没有什么错,因为这些对犹太人来说是不合法的。

吃偶像崇拜者的食物无妨,但是他们宰杀的动物肉不可吃。偶像崇拜者的任何不需要屠宰的食物均可以吃,腐烂变质的除外。

一个儿童的信仰身份以父亲的信仰为依据,父亲是偶像崇拜者则儿童宰杀的动物也不可吃。其他学者则认为,父母一方是偶像崇拜者,则孩子屠宰的动物均不可食。

马利克不喜欢咖啡乐的食物,因为害怕其是奉非真主之名而献祭的。但马利克认为咖啡乐用过的器皿,洗干净,只要不是金银制品或猪皮做的,均是洁净的。马利克允许用猪鬃进行缝合或做其他工具,猪肉和脂肪包括身体的各个部位均是不洁的,但是毛发除外。

关于饮料

葡萄酒 (khamr) 是一种由葡萄发酵制成的饮料。任何大量或少量的饮料,凡是导致醉酒,均被认为是“酒”:任何数量的酒,无论大小,无论它是什么类型的饮料,都是非法的。这是汉志和叙利亚一些学者的立场,凡是违背这一立场的,都被先知的圣训所否定,有人问先知关于蜂蜜酒的事情,他说:凡是醉人的都是酒,凡是酒都是非法的(铁尔密集圣训)。葡萄汁的量无论多少都不醉人,因此是合法的饮料,直到它发酵令人醉酒。

果汁经过烹煮,如果也不使人致醉,也是合法的,烹煮也不必倒掉三分之二,只要它不会使人成瘾。

任何人都不应该用酒酿醋,如果他这样做了,就是犯罪,应该忏悔,除非他是基督徒,在非人工干预的情况下将酒变成醋是合法的。

穆斯林不得拥有任何酒或醉人的饮料,如果有,应当将其倒掉并打碎容器。饮酒的人应当接受80鞭的惩罚。当某人成为穆斯林并拥有酒时,应将酒倒掉,除非事先知晓,否则不会被惩罚。穆斯林不应从事任何与酒有关的活动,如果他这样做了,应该将自己赚到的钱作为施舍并向真主忏悔。

交易

如果一个人买了另一名涉嫌拥有非法财产的人的商品,那么交易本身是合法的,除非购买的是已知非法的商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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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明亚保险经纪资深合伙人/销售经理

全球寿险百万圆桌会员MD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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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哈乃斐是怎么看待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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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法学、法特瓦和穆斯林日常生活问题展开,适合关注伊斯兰教法、清真饮食判断、穆斯林生活规范的读者阅读。

马利克学派之食物篇



伊玛目马利克(711-795)本人是麦地那人,也是伊玛目沙斐仪的老师,沙斐仪又是伊玛目罕百里的老师,沙斐仪曾说马利克编写的《穆宛塔圣训》是仅次于古兰经之后,世界上最完美的书。马利克的老师是什叶派第六任伊玛目贾法尔,贾法尔还有一个学生叫艾布·哈尼法,艾布·哈尼法是哈乃斐派的创始人。

马利克的爷爷马利克·阿比·阿米尔是哈里发欧麦尔的学生,也是哈里发奥斯曼时代收集古兰经原文羊皮卷的人之一。

从以上师承可以知道,四大法学派可以说师出同门,相互影响,所以我不理解有些人声称只能遵守其中一派的观点是怎么用理智说服自己的?恐怕连四大伊玛目自己都不会认同这一观点。

马利克学派与哈乃斐学派关系极其密切,阿巴斯王朝推崇哈乃斐学派,伍麦叶王朝推崇马利克学派,马利克学派创立于公元8世纪,主要分布在北非、西非、乍得、苏丹、科威特、巴林、卡塔尔、阿联酋和沙特东北部,在中世纪时期也曾出现在欧洲的西班牙和西西里岛,信徒人数与沙斐仪学派相当,略少于哈乃斐学派,与其他学派不同的是,马利克学派将麦地那人民的共识视为教法的依据之一。

马利克并不重视类比,而是在古兰和圣训没有明确指导的情况下,以维护公众利益的原则做出裁决,关于“共识”,只有在圣门弟子或来自麦地那的前三代穆斯林中才视为有效依据,而关于“类比”只有在其他来源中都找不到答案时才被接受。

标题:Chapter On Food – Imam Ibn ‘Abdi’l-Barr Al-Qurtubi (Kitab Al-Kafi)

作者:伊本·阿卜迪勒·巴尔·努迈里·库尔图比

叶哈雅 译

合法和非法的动物

家驴无论是否经过屠宰,都是不合法的,人们只是为了获得它们的肉或皮,如果有人想要净化一张驴皮,他必须把它熟制。马利克说过,野驴在它们被驯服并用于工作或坐骑之后也不能吃,因为它们已经被驯化了,真主的使者禁止吃家驴的肉,如果驴子保持野性,那么可吃无妨。(来自贾比尔转述的可靠圣训)

马利克认为马不应该被吃掉,但这样做只是因为个人喜好,而食马肉不是禁止的,同样的判决适用于骡子。谁都不应该吃大象,老鼠或壁虎,不允许食用有尖牙的猛兽,任何捕食和吃肉的动物均被认为是猛兽,这是众所周知的马利克的判决。然而,据记载,马利克说吃狐狸和黄鼠狼没有害处,他不认为这些动物与狮子、狼、猞猁、豹子和鬣狗相等。

不允许吃猫,无论是野生的还是家养的,允许吃兔子,马利克说任何鸟类都可以吃,无论它们是猛禽或吃不吃腐肉,以及他们是否有爪子。可以吃蜥蜴、跳鼠或巨蜥,马利克允许吃被宰杀的蛇,包括毒蛇,以及可以吃大蜥蜴、刺猬和青蛙。

另一些麦地那学者禁止吃食腐动物,或任何吃了排泄物的动物,以及禁止吃蛇、壁虎和老鼠等类似的动物,这些学者认为,如果不允许杀死这些动物,那么也不允许吃掉它们。

可以吃死鱼,包括漂浮或沉底的死鱼都可以吃,所有海鲜都是合法的,尽管马利克不喜欢“水猪”(海豚)。这同样适用于鲨鱼 ,在他看来,吃甲壳类动物和海龟、青蛙无妨。任何人捕获的鱼都可以吃,因为鱼不需要屠宰。马利克说,不可吃那些因窒息而死的蝗虫,可以吃那些死于人类行为的蝗虫,如切割,扔进火里等等。马利克学派之外的其他学者则均允许吃蝗虫,无论它们如何死亡,他们认为蝗虫和鱼等同。

有经人的食物

信奉天经的人的食物,对于我们来说是合法的。(5:6)有经人宰杀的牲畜和他们的其他食物对我们来说是合法的,有些不需要屠宰。只是出于个人喜好,马利克不喜欢吃有经人屠宰的肉,因为有更好的穆斯林屠宰的肉做替代。

马利克不喜欢从犹太人那里获得脂肪和骆驼以及被屠宰的有爪子的动物,大多数学者也认为这并没有什么错,因为这些对犹太人来说是不合法的。

吃偶像崇拜者的食物无妨,但是他们宰杀的动物肉不可吃。偶像崇拜者的任何不需要屠宰的食物均可以吃,腐烂变质的除外。

一个儿童的信仰身份以父亲的信仰为依据,父亲是偶像崇拜者则儿童宰杀的动物也不可吃。其他学者则认为,父母一方是偶像崇拜者,则孩子屠宰的动物均不可食。

马利克不喜欢咖啡乐的食物,因为害怕其是奉非真主之名而献祭的。但马利克认为咖啡乐用过的器皿,洗干净,只要不是金银制品或猪皮做的,均是洁净的。马利克允许用猪鬃进行缝合或做其他工具,猪肉和脂肪包括身体的各个部位均是不洁的,但是毛发除外。

关于饮料

葡萄酒 (khamr) 是一种由葡萄发酵制成的饮料。任何大量或少量的饮料,凡是导致醉酒,均被认为是“酒”:任何数量的酒,无论大小,无论它是什么类型的饮料,都是非法的。这是汉志和叙利亚一些学者的立场,凡是违背这一立场的,都被先知的圣训所否定,有人问先知关于蜂蜜酒的事情,他说:凡是醉人的都是酒,凡是酒都是非法的(铁尔密集圣训)。葡萄汁的量无论多少都不醉人,因此是合法的饮料,直到它发酵令人醉酒。

果汁经过烹煮,如果也不使人致醉,也是合法的,烹煮也不必倒掉三分之二,只要它不会使人成瘾。

任何人都不应该用酒酿醋,如果他这样做了,就是犯罪,应该忏悔,除非他是基督徒,在非人工干预的情况下将酒变成醋是合法的。

穆斯林不得拥有任何酒或醉人的饮料,如果有,应当将其倒掉并打碎容器。饮酒的人应当接受80鞭的惩罚。当某人成为穆斯林并拥有酒时,应将酒倒掉,除非事先知晓,否则不会被惩罚。穆斯林不应从事任何与酒有关的活动,如果他这样做了,应该将自己赚到的钱作为施舍并向真主忏悔。

交易

如果一个人买了另一名涉嫌拥有非法财产的人的商品,那么交易本身是合法的,除非购买的是已知非法的商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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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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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大穆夫提:允许在非穆国家从事猪肉、酒、高利贷及赌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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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法学、法特瓦和穆斯林日常生活问题展开,适合关注伊斯兰教法、清真饮食判断、穆斯林生活规范的读者阅读。

埃及大穆夫提:允许在非穆国家从事猪肉、酒、高利贷及赌博交易



阿里·朱玛

阿里·朱玛(1952-至今)今年已经73岁高龄,曾任埃及第十八任大穆夫提(2003-2013),他拥有开罗艾因夏姆斯大学商学学士、硕士学位,又拿到过艾资哈尔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阿里·朱玛曾担任艾资哈尔大学伊斯兰和阿拉伯研究系教授、教法系主任,支持他的人主要以企业家、教师、银行家、工程师等中产阶级为主。

在这一法特瓦的答复中,一名欧洲穆斯林询问他是否被允许在卖酒和猪肉的商店工作,因为他找不到其他工作?朱玛在法特瓦中多次提及“战争之地地”与“战地人民”两个概念,他的答复不仅解答了提问者的问题,还扩展到了利息和赌博等其他问题。

阿里·朱玛提出的另一个依据是,蒙昧时期的麦加还不是穆斯林城市,先知允许他的叔叔阿巴斯放高利贷,而且除了辞朝那一年之外,先知并没有禁止他放高利贷。文中还提到艾布·伯克尔与咖啡乐在麦加打赌,罗马人会打败波斯人,而当时的麦加是一个战争之地。

对于这一法特瓦的争议点在于,前面回答穆斯林能否在没有更好的工作可选择的情况下,可以在有酒及猪肉的商店工作,这一点没有意见,争议之处在于“战争之地”和“战区人民”的用词过于危险,有人认为不应当把西方国家称为“战争之地”,反驳的文章详情请见《ON THE FATWA OF THE EGYPTIAN MUFTI THAT
ALLOWS SELLING ALCOHOL OUTSIDE THE LAND
OF ISLAM》一文。

我这篇文章重点不想讨论这个法特瓦的争议问题,有争议太正常了,没有什么观点是绝对没有争议的,我只是想介绍一下阿里·朱玛这位学者的一些主张,仅供读者参考。



不用问,上面这本书国内也买不到,这本书是阿里·朱玛专门批判激进分子的,文章的观点有理有据,引经据典,对付那些头脑简单、知识匮乏的半吊子激进分子是个有力的思想武器。

阿里·朱玛虽然是沙斐仪学派,但他认为:“不必在所有问题上遵行某一特定的法学派别,而是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一位法学家的法学主张。这是正确的说法。也因此普通信众没有教法学派,他的穆夫提所遵循的法学派别便是他的教法学派。伊玛目脑威说:‘有证据可证,普通信众不必在所有问题都遵循一家教法判律,而是应当请教穆夫提,或者是精通教门者,但前提条件是不得寻找特例之门。’”

阿里·朱玛自称是一名自由主义的穆斯林,他反对妇女割礼,支持男女平权,认为女性有权利成为总统。

阿里·朱玛认为妇女戴头巾是主命,但不戴头巾的妇女犯的是小罪,而不是大罪,错过礼拜是大罪,与礼拜的义务相比,不戴头巾的罪过微不足道,他认为面纱不是主命,甚至反对妇女在没有戴面纱习俗的地区佩戴面纱,他认为这样有沽名钓誉之嫌,会招致背谈。

阿里·朱玛作为一名苏非,他允许在有坟墓的清真寺中做礼拜,也就是我们熟知的拱北,并反对拆毁先贤的墓地,认为探望先贤墓无妨,他同样认为可以在先知和先贤的遗物中沾吉,并允许举办圣纪。

多了解一些国外学者的观点,有助于开阔我们的视野,至少可以让我们在面对很多习以为常的问题时,如穆民中的外卖员、乘务员、家政员的工作,能多一些思路,不至于那么武断,格局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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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朱玛

阿里·朱玛(1952-至今)今年已经73岁高龄,曾任埃及第十八任大穆夫提(2003-2013),他拥有开罗艾因夏姆斯大学商学学士、硕士学位,又拿到过艾资哈尔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阿里·朱玛曾担任艾资哈尔大学伊斯兰和阿拉伯研究系教授、教法系主任,支持他的人主要以企业家、教师、银行家、工程师等中产阶级为主。

在这一法特瓦的答复中,一名欧洲穆斯林询问他是否被允许在卖酒和猪肉的商店工作,因为他找不到其他工作?朱玛在法特瓦中多次提及“战争之地地”与“战地人民”两个概念,他的答复不仅解答了提问者的问题,还扩展到了利息和赌博等其他问题。

阿里·朱玛提出的另一个依据是,蒙昧时期的麦加还不是穆斯林城市,先知允许他的叔叔阿巴斯放高利贷,而且除了辞朝那一年之外,先知并没有禁止他放高利贷。文中还提到艾布·伯克尔与咖啡乐在麦加打赌,罗马人会打败波斯人,而当时的麦加是一个战争之地。

对于这一法特瓦的争议点在于,前面回答穆斯林能否在没有更好的工作可选择的情况下,可以在有酒及猪肉的商店工作,这一点没有意见,争议之处在于“战争之地”和“战区人民”的用词过于危险,有人认为不应当把西方国家称为“战争之地”,反驳的文章详情请见《ON THE FATWA OF THE EGYPTIAN MUFTI T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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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问,上面这本书国内也买不到,这本书是阿里·朱玛专门批判激进分子的,文章的观点有理有据,引经据典,对付那些头脑简单、知识匮乏的半吊子激进分子是个有力的思想武器。

阿里·朱玛虽然是沙斐仪学派,但他认为:“不必在所有问题上遵行某一特定的法学派别,而是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一位法学家的法学主张。这是正确的说法。也因此普通信众没有教法学派,他的穆夫提所遵循的法学派别便是他的教法学派。伊玛目脑威说:‘有证据可证,普通信众不必在所有问题都遵循一家教法判律,而是应当请教穆夫提,或者是精通教门者,但前提条件是不得寻找特例之门。’”

阿里·朱玛自称是一名自由主义的穆斯林,他反对妇女割礼,支持男女平权,认为女性有权利成为总统。

阿里·朱玛认为妇女戴头巾是主命,但不戴头巾的妇女犯的是小罪,而不是大罪,错过礼拜是大罪,与礼拜的义务相比,不戴头巾的罪过微不足道,他认为面纱不是主命,甚至反对妇女在没有戴面纱习俗的地区佩戴面纱,他认为这样有沽名钓誉之嫌,会招致背谈。

阿里·朱玛作为一名苏非,他允许在有坟墓的清真寺中做礼拜,也就是我们熟知的拱北,并反对拆毁先贤的墓地,认为探望先贤墓无妨,他同样认为可以在先知和先贤的遗物中沾吉,并允许举办圣纪。

多了解一些国外学者的观点,有助于开阔我们的视野,至少可以让我们在面对很多习以为常的问题时,如穆民中的外卖员、乘务员、家政员的工作,能多一些思路,不至于那么武断,格局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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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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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卜拉欣·汗:保险——是否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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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房屋按揭贷款是否清真?

伊斯兰保险与我的职业

再谈伊斯兰保险——穆斯林到底能不能买保险?

悲情本·拉登

伊朗为什么选择了什叶派?

作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的伊斯兰经济学

哲学不及格的道金斯们

伊玛目安萨里与《哲学家的矛盾》

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如何看待妇女?

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圣训学家穆罕默德·纳斯尔丁·艾勒巴尼

批判“伊斯兰”金融

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伊斯兰银行到底有多“伊斯兰”?

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艾孜哈尔学报:银行利息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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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朱玛《从传统中回应——当代一百个法特瓦》的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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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法学、法特瓦和穆斯林日常生活问题展开,适合关注伊斯兰教法、清真饮食判断、穆斯林生活规范的读者阅读。

对朱玛《从传统中回应——当代一百个法特瓦》的评述

其实我在上一篇介绍朱玛的文章里已经提到了有关他发布的法特瓦的不同意见,还贴了文献指引,但是很多人显然是只看个标题就开始表达不满,熟悉我风格的人都知道,我提出的任何观点都是有出处的,因为总会有人说只有学者才有资格发表意见,我对成为学者没有兴趣,但我很愿意借学者的口,去堵一些人的嘴,但实际上当我举出的学者意见与这些人的认知有偏差时,这些人也会跟随私欲拒绝接受,这就是人性。



阿里·朱玛的法特瓦从2005年发布至今还挂在埃及司法部的网站上(https://www.dar-alifta.org/en/ ... tries)面向全球穆民提供指导,直到他临近卸任的前一年,他还出版了一本书《从传统中回应——当代一百个法特瓦》,把这条法特瓦收录了进去,显然他老人家至今也没有修改意见。

不过我又找到了一篇英国学者写的对阿里·朱玛思想的评述,作者主要是想表达他与朱玛的意见不同,写得挺通俗易懂,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偏好的学者主张,这样做是最安全的,我现在把文章翻译出来,供读者参考。

Review of Gomaa’s Responding from the Tradition

作者:安德鲁·布索,英国穆斯林学者,毕业于伦敦政经学院法律系

叶哈雅 译

英语世界中很少有一位重要的当代学者参与一系列当前关注的问题。因此,这部作品将在英语世界的许多地方受到热切的欢迎。他们的期待是有道理的,因为这项工作将涉及各种主题,包括神学、法律、习俗和灵性。最后,它应该简单地被视为一本介绍性文献,我们可以期待未来会有更多关于英语世界穆斯林面临的更紧迫的生活挑战的作品出现。

遗憾的是,《从传统中回应》没有提供关于该书中回答的一百个法特瓦是如何以及在哪里被问到的背景。人们不知道他们是否只是从更广泛的数据库中被选中的,如果是这样,他们是根据什么标准被选中的;或者谢赫·朱玛本人是否决定将这些具体的答案出版在一卷中。这样的细节可能非常有帮助,特别是如果告诉我们这些问题是谢赫·朱玛本人选择的,因为这会告诉我们他认为说英语的听众的更重要的是什么。

从神学的角度来看,这部作品是逊尼派正统的,尽管是由一家以传播永恒哲学而闻名的出版社出版的。问题 1 的答案肯定了伊斯兰教是“真主派遣给人类的最终宗教......并且适用于每个种族和地理位置的人。此外,问题 2 的答案补充说:“真主希望伊斯兰教成为法律领域所有宗教的印记,并使其成为信仰领域唯一的宗教。”

上述一般逊尼派在答案 33 中得到了更具体的阐述,其中朱玛指出“逊尼派伊斯兰教的正统学派”包括“艾什尔里和马图里迪学派”。他补充道:“那些批评这些学派的人对他们信仰真主的信条一无所知,误解主要与'真主的属性' '有关。”

此外,朱玛区分了早期和晚期的艾什尔里神学家。他认为早期的阿修里斯接受了“《古兰经》中用来指代真主被描述的属性,而不相信其语言表达的字面含义。”相反,他指出,后来的艾什尔里神学家采取了解释的方法,因为他们认为以模棱两可的方式肯定属性会导致一些人产生拟人化的信念以及他们所需要的一切。在最后的评论中,朱玛有效地总结了围绕真主属性的争论,他赞同地引用了非艾什尔里-马图里迪的伊本·库达玛·马格迪西(Ibn Qudama al-Maqdisi)在他的《光明》(Lum'a al-I'tiqad)一书中,称其为“也许是最好的注释”;后者指出“一个人有义务毫无保留地相信和接受《古兰经》中的所有内容,或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关于至仁者的品质的一切。”人们应该避免拒绝它们,沉迷于它们的解释,或将真主和他的创造物进行比较和相似之处。

人们不禁要问,朱玛会在多大程度上对晚期的艾什尔里神学采取修正主义的立场,以支持早期的极简主义版本。例如,他是否也愿意不具体定义真主的实际言语(kalam nafsi)和真主所启示的经典(kalam lafzi)之间的对比?他会不会就停下来说古兰经是真主的话语,或者只是真主未被造的话语呢?经院流派的全面极简主义在现代可能更有效,避免许多过去和现在的争论,而后一个问题的答案就是其中的结果。

这项工作的法律方法在开头由朱玛本人以“发布法特瓦的技巧”为标题进行了有益的解释。他认为穆夫提在这个时代的工作是“通过让人们进入真主的宗教,保护他们,并提供一种手段,让他们能够按照伊斯兰教法承认的立场行事,使人们的事情变得容易。朱玛指出,穆夫提在回答问题时,应该首先查阅古兰经,如果古兰经中没有,然后查阅圣行,如果不在圣行中,则进行类比,并且应该“不违反共识”。此外,“法学学派建立的协议允许穆夫提遵循任何穆吉塔希德学派发布法特瓦,只要他自己的伊智提哈德不会使他相信真理在别处。他解释说,Dar al-Ifta' al-Misriyyah(埃及司法部)传播了四个逊尼派(哈乃斐派、马利基派、沙斐仪和罕巴里派),以及许多非逊尼派(如贾法里派、扎伊迪派、伊巴迪派和扎赫里派)所信奉的学派,甚至

“扩大了它所依赖的证据范围,包括了穆斯林历史上 80 多个圣门弟子中的主要学派,如 al-Awza'i、al-Tabari、al-Layth ibn Sa'd 等人。这些学派的意见被考虑在内,甚至可能根据其证据的强度、对他们观点的需要、更大利益的目的或为了实现伊斯兰教法的目标而被优先考虑。这种方法反映了当今所有学术团体所采用的价值观,无论是东西方还是整个穆斯林世界。

鉴于这些评论,朱玛没有从严格的意识形态立场表现出学派偏见也就不足为奇了。

法律回答的最高点之一是他对伊斯兰法的继承法是否压迫女性的回应(问题 9)。这个答案非常重要,因为英语世界对遗产继承规则的了解真的很少,更不用说辩护了。他的回答非常详细,总结就是

“有30 种情况下,女性继承的金额与男性相同或超过男性。在某些情况下,她继承了遗产,而她的男性同行根本没有继承。然而,只有四种情况,女性继承了男性的一半份额。”

正是由于普遍不知道这 34 种可能的情况,同时又无法回忆起伊斯兰法律是真主为所有时代、所有社会的所有人制定的(而不是个人的家庭和心血来潮),这导致了许多现代的疑虑。使朱玛的这个详细的法特瓦的重要性让人们明白的是 BBC 关于继承的系列节目《不能带走它》。现在,该系列中有一对来自英国的穆斯林夫妇,他们想写一份符合伊斯兰和英国法律要求的遗嘱;但是当他们被告知古兰经规定他们的女儿有权获得他们儿子应得的份额的一半时,他们感到很吃惊。遗憾的是,该节目没有引入像朱玛那样的答案,这表明他对神圣法则以及 fiqh al-waqi'(对社会现实的理解)有深刻的理解。首先,朱玛在这里对神圣律法的理解更强,因为他的回答与古兰经和伊斯兰教学者一致。其次,他强调了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弟兄有权比他的妹妹得到更多:

“当一组继承人,例如死者的子女,在上述前两个因素 [与死者的亲属关系程度和继承人所属的世代] 上相等时,他们的份额就会受到第三个 [经济责任] 的影响。在这个特定的情况下,最初问题中暗示的被误解的古兰经经文开始发挥作用。《古兰经》并没有将男女差距作为一般情况,而是将其局限于这种特定情况。当一组继承人中的个体在与死者的关系和年龄上相等时,死者的男性儿子获得的收益是死者女性女儿的两倍。这种安排背后的智慧如下:男性负责妻子和孩子的经济赡养,而他姐姐的经济赡养是她自己以外的个人的责任,例如她的丈夫或父亲。因此,从所有实际目的来看,这种差距对妇女有利,因为她继承的财富并不适用于家庭开支,她的财富可以随心所欲地挥霍。这种经济优势还可以保护她免受任何可能使她陷入经济困难的情况。不幸的是,今天很少有人了解穆斯林继承制度的这一细节。”

朱玛补充说,男人也有经济责任 “为他的配偶提供嫁妆”,这 “是男人的义务,而不是女人的义务”;以及 “如果情况需要,男人也需要在经济上支持他们的大家庭成员”。这个答案真实地显示了文本现在陈词滥调的上下文,而不必改变裁决。事实上,朱玛通过强调这一点指出了我们普遍认知上的肤浅:

“…财富是一个比收入更广泛的概念。收入成为财富的一部分,但不是财富本身,因为财富是所有支出之后剩下的东西。在女性获得男性一半遗产的情况下,女性的新收入受到伊斯兰教法的保护,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另一方面,这个男人的新收入是为了帮助他支持现在由他照顾的家庭成员。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能够说伊斯兰继承法保护女性的财富,并给予她们优先于男性的权利。

这个回答有益地提醒我们,正如译者介绍中提到的,朱玛的第一个学位是 'Ayn Shams 大学的商业学位,因此希望他对这个问题所需的经济后果有充分的理解,以及他在爱资哈尔大学的广泛法律培训。

尽管如此,经济和法律培训不是政治培训,文集中的两个政治性质的答案可能会引起一些人的担忧。第一个是问题23的答案,他利用艾布·哈尼法和谢巴尼的法律理解,允许穆斯林生活在bilad ghayr al-Muslimin(非穆斯林土地)——因为他更喜欢这样称呼后者,而不是dar al-kufr(不信的居所)或dar al-harb(战争的居所),因为“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穆斯林现在并没有被阻止居住在这些土地上,他说,”没有公开向伊斯兰教和穆斯林宣战”——给予和接受高利贷(riba)和其他在穆斯林土地上无效的交易,例如出售未按照伊斯兰法律屠宰的肉类,以及出售猪肉或酒类,或从事赌博。[此法特瓦之前已在 virtualmosque.com 上讨论过。正如塔奇·奥斯马尼(Taqi 'Uthmani)(在《当代法塔瓦》中)、阿卜杜拉·本·贝亚('Abdullah Bin Bayyah)(在题为“世俗土地的神圣法律:西方穆斯林生存指南,卷1”的CD系列中,哈姆扎·优素福(Hamza Yusuf)译)和穆罕默德·哈米德(Muhammad Hamid)(引自《旅行者的信赖》中)所报道的那样,朱玛对艾布·哈尼法和沙伊巴尼的立场的理解是正确的。努赫·凯勒(Nuh Keller)译)。

现在,奥斯曼尼、本·贝亚和哈米德集中精力讨论为什么他们更喜欢那些反对艾布·哈尼法允许穆斯林在哈尔布(dar al-harb)采取不同行动的人的立场,而不是他们有义务在穆斯林土地上采取不同的行动。奥斯曼尼诉诸于反对这种立场的“压倒性多数”,而哈米德则试探性地诉诸沙菲仪和阿布·优素福的对立观点,这些观点“并非是没有证据支持的弱观点”。本·贝亚认为,像 dar al-harb 和 dar al-Islam 等术语不是“证据”,即来自古兰经和圣训(叙述),应该重新评估世界,因为现代世界已经发生了如此大的变化(本·巴亚观点的另一个来源),这也与朱玛在答案中的理解一致。正如 H.A. Hellyer 在他的《欧洲穆斯林:“其他”欧洲人》中提到的那样,Bin Bayyah 更喜欢称西部为 dar al-aman(信任的居所)。事实上,正如上面最初所解释的,朱玛本人否认在现代语境中使用 dar al-harb 一词,但对适用与目前不存在的事态相关的裁决却感到满意。

现在,上述学者都没有去讨论艾布·哈尼法的实际裁决是否会根据他自己的标准留在现代背景下。对于那些赞同艾布·哈尼法的人的理解中,西方仍然是 dar al-harb 的人,这是一个唯一的论点。[我将重点讨论艾布·哈尼法的立场,因为如下所述,沙伊巴尼的观点可能具有更深远的后果,整个世界可能被视为达尔·哈布。奥斯曼尼的《当代法塔瓦》的编辑穆罕默德·绍伊布·奥马尔(Muhammad Shoaib Omar)——奥斯曼尼在前言中称赞他是“博学的兄弟”,他添加了“解释性脚注,阐明了某些答案”,他对此表示“感激”——在脚注中试探性地向奥斯马尼提出了问题,根据艾布·哈尼法的理解,反对西方允许高利贷:“在非穆斯林国家作为少数民族生活的穆斯林与其他公民一样,在一个世俗国家中享有宪法权利和保护。他们的地位似乎与 Darul-Harb 不同,Darul-Harb 实际上是 Darul-Islam 和 Darul-Harb 之间持续军事冲突的状态。有必要在现代国家的背景下正确定义 Darul-Harb,以确定伊玛目艾布哈尼法的观点是否有任何适用性。

奥马尔呼吁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另一位阿扎里·艾哈迈德·莫森·达伍迪 (Ahmed Mohsen al-Dawoody) 在英国伯明翰大学的博士论文(2009 年)中提出的,题为“伊斯兰法中的战争:理由和规定”(随后由帕尔格雷夫出版,名为《伊斯兰战争法:理由和规定》)。达伍迪指出,昔班尼认为伊斯兰是“适用伊斯兰教法”的地方;但艾布·哈尼法认为“伊斯兰是适用伊斯兰教法的地区,穆斯林和 ahl al-dhimma(伊斯兰教的非穆斯林公民)是安全的。Jasser Auda 在一篇题为“今天的欧洲有多少'伊斯兰之地'?古典法学研究,引用了卡萨尼的《巴达伊·萨纳伊》(Bada'i al-Sana'i)中的艾布·哈尼法(Abu Hanifah)的话:”称某片土地为'伊斯兰教之地'或'不信之地(kufr)'的目的(maqsud)[原文如此]不是伊斯兰教与库夫尔的对立,而是安全与不安全。

本·巴亚在《世俗土地的神圣法律》一书中说,哈纳菲派,包括萨拉赫西和卡萨尼,说穆斯林有“amn”或“安全、福祉或保障”的地方就是伊斯兰。另一位爱资哈尔的毕业生沙鲁尔·侯赛因 (Shahrul Hussain) 在他的 Dār al-Islām 和 Dār al-Ĥarb:《对其历史起源的分析研究、古典学者对其的定义及其在当代世界的应用 》中引用了后者的 al-Mabsut 中 Sarakhsi 关于 dar al-Islam 的相关部分: “一个由穆斯林权威或拥有的地方,证明穆斯林在其中是安全的。”Al-Dawoody 补充道,同时抓住了这个“安全”的概念:

“换句话说,它(即dar al-harb)是一个不存在宗教自由的地区,穆斯林和迪米斯的生命并不安全。因此,dār al-harb 和 dār al-Islām 的分类是指安全与和平的存在与不存在,特别是穆斯林应用和实践伊斯兰法律的自由。这里值得补充的是,称领土为 dār al-harb“并不意味着实际的战斗”,但它清楚地表明了在领土不属于 dār al-Islām 且未与其签订和平条约或联盟的情况下,特别是如果伊斯兰法律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潜在的敌对、敌意或战争状态。穆斯林宣称他们对伊斯兰教的信仰和祈祷并不安全,穆斯林和 dhimmis 的生命受到威胁......

“根据 [瓦赫巴] 祖哈伊利在他的[ Āthār al-Harb fī al-Islām] 中的说法,包括艾布·哈尼法在内的大多数法学家不接受 dār al-sulh [协议的居所] 的第三个概念划分,他们认为,如果一个地区签订了和平条约并向 dār al-Islām 纳税,它就成为 dār al-Islām 的一部分,因此 dār al-Islām 有义务保护它......

“因此,根据艾布·哈尼法的定义,今天的非穆斯林国家将被归类为 dār al-Islām,因为生活在那里的穆斯林是安全的,而在其他哈纳菲法学家 al-Shaybānī 和 Abū Yūsuf 看来,非穆斯林以及大多数穆斯林国家现在应该是 dār al-harb,因为伊斯兰法律的某些部分在那里不适用。”

这些试图真正理解艾布·哈尼法对 dar al-harb 的理解的学术尝试提供了足够的材料来质疑他会在这里维护他所讨论的特殊裁决的想法。即使可以说,与穆斯林国家签订和平条约的非穆斯林签署国同意向穆斯林国家纳税的要素是缺失的,从而让人质疑他是否会称西方为伊斯兰,但其他条件肯定会让人怀疑他是否会认为今天的地缘政治现实与他对自己时代的理解相同。此外,人们还必须质疑谢巴尼是否会在这件事上持有同样的观点。这个话题绝不是绝对最终的,但有足够的理由质疑少数派的立场,如果西方遵循这种立场,可能会产生可怕的后果。

要以纯粹的西方观点来看待允许收高利贷、买卖酒类和赌博的问题,东方的穆夫提在给我们西方人下这样的法特瓦之前应该非常小心。当我们的内城区到处都是穆斯林,屈服于饮酒者的邪恶和罪行时,情况尤其如此(即使由于穆斯林从他们的商店向他们出售酒类,就像美国内城区许多阿拉伯人拥有的酒类商店一样)。以及直接屈服于接受他们无法维持偿还的基于利息的贷款的问题,甚至随着他们沉迷于赌博以及由此对他们自己和周围人造成的可怕后果。此外,在市中心卖酒时,当穆斯林听到吉尔·斯科特-赫伦(Gil Scott-Heron)在他的歌曲《瓶子》(The Bottle)中抱怨的人类堕落时,他们怎么会显得像一个高贵而原始的伊斯兰教的正直呼唤者呢?在拒绝这样的法特瓦时,我们西方人可能不仅能够拒绝它,因为过去和现在的大多数伊斯兰法学家都拒绝它,或者人们可以争辩说,如果艾布·哈尼法和谢巴尼生活在我们这个时代,他们也可能改变他们的立场——正如朱玛在《发布法特瓦的技巧》中所说的那样: “法特瓦根据他们特定的时间、地点、人和条件而有所不同”,关于永远不会改变的非决定性问题——相反,我们西方人可以拒绝法特瓦,因为它实际上对我们有着巨大的危险,尤其是我们这些生活在西方内城已经很艰难的现实中挣扎的人;我们真的不需要穆斯林通过使用(或滥用)这样的法特瓦来助长这个问题。

第二个令人大吃一惊的政治法特瓦是针对问题 16 和伊斯兰教体罚(hudud)的现代适用性。朱玛说:

“一千多年来,埃及等国家都没有实施体罚。这是因为它们实施的法律条件,即描述确定有罪的具体手段并规定撤回供词的可能性,没有得到满足......其余伊斯兰国家的刑法典(在世界 196 个国家中占 56 个)对体罚(hudud)问题保持沉默。这是因为我们的时代是一个普遍不确定的时代(shubha),先知[愿主福安之]说:'当有疑问时,停止执行体罚。此外,在需要体罚的死刑案件中将罪犯定罪所需的法律认可的证人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Al-Tanuki 在他的著作 Mishwar al-Muhadara 中提到,“过去,法官进入一个地区或一个村庄,找到四十个证人,我们对他们的公正和准确感到满意,而今天,法官进入一个城镇,只找到一两个证人。因此,我们的时代通常可以被描述为没有证人的时代。

人们会对这样的法特瓦感到好奇,不仅因为它宏大的历史表述,而且它似乎将穆斯林世界的大部分地区——比如朱玛自己生活的开罗等大城市——与一些农村的“地区”或“村庄”相提并论。该法特瓦无疑是世俗主义者的梦想。对于一位著名的伊斯兰学者来说,令人惊讶的是,朱玛的回答说明了他对当前局势的某种顺从,而没有寻求补救他承认忽视了遵循古兰经某些规定的情况。正是这种看似的冷漠和顺从引起了最大的震惊。现在,我以最大的敬意,阿拉伯之春提醒我们的学者们——包括希 沙姆·赫利尔(Hisham Hellyer)在这里富有同情心地讨论的朱玛——《并不总是最精明的政治》

该书的翻译由两位受过伊斯兰法培训的博学之士阿卜杜拉·伊本·哈米德·阿里(Abdullah ibn Hamid Ali)和穆萨·福尔伯(Musa Furber)进行审阅,从而加强了该书的翻译。

总之,这是一本值得一提且受欢迎的英文文献补充,其中有大量有价值的学术讨论,来自朱玛本人和来自各个伟大学校的一些最伟大的伊斯兰历史学者。尽管如此,这项工作还是对西方穆斯林少数群体的警告,他们要谨慎对待伊斯兰学术,即使它来自目前伊斯兰学术所能提供的最好的地方。这就给西方穆斯林带来了很大的责任,他们必须致力于研究伊斯兰科学,即使他们没有成为成熟的学者,但要获得足够的知识,以便他们能够连贯地遵循伊斯兰学术论点,并在一定程度上选择具有最佳学术实力和利益的观点(一种有限的 tarjih)。

当然,我们承认是来自东方的知识启迪了我们的心灵,但来自那个地区的光是多面的,所以我们必须谨慎,不要只选择一束美丽的光束而排除所有其他光束;同时,我们必须为色盲祈祷:当我们根本看不到事物的本来面目时,我们以为我们真的看到了事物。尽管如此,在西方,我们仍然迫切需要寻求赋予观众权力的专家学者,而不是寻求通过诉诸狭隘权威来欺凌学术研究。最后,这项工作是英语图书馆的一个受欢迎的补充,我们祈祷更多的出版社制作英语专家的法律作品。我们托靠真主,我们祈求真主宽恕我们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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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明亚保险经纪资深合伙人/销售经理

全球寿险百万圆桌会员MDRT

IMA国际保险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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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帖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法学、法特瓦和穆斯林日常生活问题展开,适合关注伊斯兰教法、清真饮食判断、穆斯林生活规范的读者阅读。

对朱玛《从传统中回应——当代一百个法特瓦》的评述

其实我在上一篇介绍朱玛的文章里已经提到了有关他发布的法特瓦的不同意见,还贴了文献指引,但是很多人显然是只看个标题就开始表达不满,熟悉我风格的人都知道,我提出的任何观点都是有出处的,因为总会有人说只有学者才有资格发表意见,我对成为学者没有兴趣,但我很愿意借学者的口,去堵一些人的嘴,但实际上当我举出的学者意见与这些人的认知有偏差时,这些人也会跟随私欲拒绝接受,这就是人性。



阿里·朱玛的法特瓦从2005年发布至今还挂在埃及司法部的网站上(https://www.dar-alifta.org/en/ ... tries)面向全球穆民提供指导,直到他临近卸任的前一年,他还出版了一本书《从传统中回应——当代一百个法特瓦》,把这条法特瓦收录了进去,显然他老人家至今也没有修改意见。

不过我又找到了一篇英国学者写的对阿里·朱玛思想的评述,作者主要是想表达他与朱玛的意见不同,写得挺通俗易懂,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偏好的学者主张,这样做是最安全的,我现在把文章翻译出来,供读者参考。

Review of Gomaa’s Responding from the Tradition

作者:安德鲁·布索,英国穆斯林学者,毕业于伦敦政经学院法律系

叶哈雅 译

英语世界中很少有一位重要的当代学者参与一系列当前关注的问题。因此,这部作品将在英语世界的许多地方受到热切的欢迎。他们的期待是有道理的,因为这项工作将涉及各种主题,包括神学、法律、习俗和灵性。最后,它应该简单地被视为一本介绍性文献,我们可以期待未来会有更多关于英语世界穆斯林面临的更紧迫的生活挑战的作品出现。

遗憾的是,《从传统中回应》没有提供关于该书中回答的一百个法特瓦是如何以及在哪里被问到的背景。人们不知道他们是否只是从更广泛的数据库中被选中的,如果是这样,他们是根据什么标准被选中的;或者谢赫·朱玛本人是否决定将这些具体的答案出版在一卷中。这样的细节可能非常有帮助,特别是如果告诉我们这些问题是谢赫·朱玛本人选择的,因为这会告诉我们他认为说英语的听众的更重要的是什么。

从神学的角度来看,这部作品是逊尼派正统的,尽管是由一家以传播永恒哲学而闻名的出版社出版的。问题 1 的答案肯定了伊斯兰教是“真主派遣给人类的最终宗教......并且适用于每个种族和地理位置的人。此外,问题 2 的答案补充说:“真主希望伊斯兰教成为法律领域所有宗教的印记,并使其成为信仰领域唯一的宗教。”

上述一般逊尼派在答案 33 中得到了更具体的阐述,其中朱玛指出“逊尼派伊斯兰教的正统学派”包括“艾什尔里和马图里迪学派”。他补充道:“那些批评这些学派的人对他们信仰真主的信条一无所知,误解主要与'真主的属性' '有关。”

此外,朱玛区分了早期和晚期的艾什尔里神学家。他认为早期的阿修里斯接受了“《古兰经》中用来指代真主被描述的属性,而不相信其语言表达的字面含义。”相反,他指出,后来的艾什尔里神学家采取了解释的方法,因为他们认为以模棱两可的方式肯定属性会导致一些人产生拟人化的信念以及他们所需要的一切。在最后的评论中,朱玛有效地总结了围绕真主属性的争论,他赞同地引用了非艾什尔里-马图里迪的伊本·库达玛·马格迪西(Ibn Qudama al-Maqdisi)在他的《光明》(Lum'a al-I'tiqad)一书中,称其为“也许是最好的注释”;后者指出“一个人有义务毫无保留地相信和接受《古兰经》中的所有内容,或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关于至仁者的品质的一切。”人们应该避免拒绝它们,沉迷于它们的解释,或将真主和他的创造物进行比较和相似之处。

人们不禁要问,朱玛会在多大程度上对晚期的艾什尔里神学采取修正主义的立场,以支持早期的极简主义版本。例如,他是否也愿意不具体定义真主的实际言语(kalam nafsi)和真主所启示的经典(kalam lafzi)之间的对比?他会不会就停下来说古兰经是真主的话语,或者只是真主未被造的话语呢?经院流派的全面极简主义在现代可能更有效,避免许多过去和现在的争论,而后一个问题的答案就是其中的结果。

这项工作的法律方法在开头由朱玛本人以“发布法特瓦的技巧”为标题进行了有益的解释。他认为穆夫提在这个时代的工作是“通过让人们进入真主的宗教,保护他们,并提供一种手段,让他们能够按照伊斯兰教法承认的立场行事,使人们的事情变得容易。朱玛指出,穆夫提在回答问题时,应该首先查阅古兰经,如果古兰经中没有,然后查阅圣行,如果不在圣行中,则进行类比,并且应该“不违反共识”。此外,“法学学派建立的协议允许穆夫提遵循任何穆吉塔希德学派发布法特瓦,只要他自己的伊智提哈德不会使他相信真理在别处。他解释说,Dar al-Ifta' al-Misriyyah(埃及司法部)传播了四个逊尼派(哈乃斐派、马利基派、沙斐仪和罕巴里派),以及许多非逊尼派(如贾法里派、扎伊迪派、伊巴迪派和扎赫里派)所信奉的学派,甚至

“扩大了它所依赖的证据范围,包括了穆斯林历史上 80 多个圣门弟子中的主要学派,如 al-Awza'i、al-Tabari、al-Layth ibn Sa'd 等人。这些学派的意见被考虑在内,甚至可能根据其证据的强度、对他们观点的需要、更大利益的目的或为了实现伊斯兰教法的目标而被优先考虑。这种方法反映了当今所有学术团体所采用的价值观,无论是东西方还是整个穆斯林世界。

鉴于这些评论,朱玛没有从严格的意识形态立场表现出学派偏见也就不足为奇了。

法律回答的最高点之一是他对伊斯兰法的继承法是否压迫女性的回应(问题 9)。这个答案非常重要,因为英语世界对遗产继承规则的了解真的很少,更不用说辩护了。他的回答非常详细,总结就是

“有30 种情况下,女性继承的金额与男性相同或超过男性。在某些情况下,她继承了遗产,而她的男性同行根本没有继承。然而,只有四种情况,女性继承了男性的一半份额。”

正是由于普遍不知道这 34 种可能的情况,同时又无法回忆起伊斯兰法律是真主为所有时代、所有社会的所有人制定的(而不是个人的家庭和心血来潮),这导致了许多现代的疑虑。使朱玛的这个详细的法特瓦的重要性让人们明白的是 BBC 关于继承的系列节目《不能带走它》。现在,该系列中有一对来自英国的穆斯林夫妇,他们想写一份符合伊斯兰和英国法律要求的遗嘱;但是当他们被告知古兰经规定他们的女儿有权获得他们儿子应得的份额的一半时,他们感到很吃惊。遗憾的是,该节目没有引入像朱玛那样的答案,这表明他对神圣法则以及 fiqh al-waqi'(对社会现实的理解)有深刻的理解。首先,朱玛在这里对神圣律法的理解更强,因为他的回答与古兰经和伊斯兰教学者一致。其次,他强调了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弟兄有权比他的妹妹得到更多:

“当一组继承人,例如死者的子女,在上述前两个因素 [与死者的亲属关系程度和继承人所属的世代] 上相等时,他们的份额就会受到第三个 [经济责任] 的影响。在这个特定的情况下,最初问题中暗示的被误解的古兰经经文开始发挥作用。《古兰经》并没有将男女差距作为一般情况,而是将其局限于这种特定情况。当一组继承人中的个体在与死者的关系和年龄上相等时,死者的男性儿子获得的收益是死者女性女儿的两倍。这种安排背后的智慧如下:男性负责妻子和孩子的经济赡养,而他姐姐的经济赡养是她自己以外的个人的责任,例如她的丈夫或父亲。因此,从所有实际目的来看,这种差距对妇女有利,因为她继承的财富并不适用于家庭开支,她的财富可以随心所欲地挥霍。这种经济优势还可以保护她免受任何可能使她陷入经济困难的情况。不幸的是,今天很少有人了解穆斯林继承制度的这一细节。”

朱玛补充说,男人也有经济责任 “为他的配偶提供嫁妆”,这 “是男人的义务,而不是女人的义务”;以及 “如果情况需要,男人也需要在经济上支持他们的大家庭成员”。这个答案真实地显示了文本现在陈词滥调的上下文,而不必改变裁决。事实上,朱玛通过强调这一点指出了我们普遍认知上的肤浅:

“…财富是一个比收入更广泛的概念。收入成为财富的一部分,但不是财富本身,因为财富是所有支出之后剩下的东西。在女性获得男性一半遗产的情况下,女性的新收入受到伊斯兰教法的保护,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另一方面,这个男人的新收入是为了帮助他支持现在由他照顾的家庭成员。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能够说伊斯兰继承法保护女性的财富,并给予她们优先于男性的权利。

这个回答有益地提醒我们,正如译者介绍中提到的,朱玛的第一个学位是 'Ayn Shams 大学的商业学位,因此希望他对这个问题所需的经济后果有充分的理解,以及他在爱资哈尔大学的广泛法律培训。

尽管如此,经济和法律培训不是政治培训,文集中的两个政治性质的答案可能会引起一些人的担忧。第一个是问题23的答案,他利用艾布·哈尼法和谢巴尼的法律理解,允许穆斯林生活在bilad ghayr al-Muslimin(非穆斯林土地)——因为他更喜欢这样称呼后者,而不是dar al-kufr(不信的居所)或dar al-harb(战争的居所),因为“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穆斯林现在并没有被阻止居住在这些土地上,他说,”没有公开向伊斯兰教和穆斯林宣战”——给予和接受高利贷(riba)和其他在穆斯林土地上无效的交易,例如出售未按照伊斯兰法律屠宰的肉类,以及出售猪肉或酒类,或从事赌博。[此法特瓦之前已在 virtualmosque.com 上讨论过。正如塔奇·奥斯马尼(Taqi 'Uthmani)(在《当代法塔瓦》中)、阿卜杜拉·本·贝亚('Abdullah Bin Bayyah)(在题为“世俗土地的神圣法律:西方穆斯林生存指南,卷1”的CD系列中,哈姆扎·优素福(Hamza Yusuf)译)和穆罕默德·哈米德(Muhammad Hamid)(引自《旅行者的信赖》中)所报道的那样,朱玛对艾布·哈尼法和沙伊巴尼的立场的理解是正确的。努赫·凯勒(Nuh Keller)译)。

现在,奥斯曼尼、本·贝亚和哈米德集中精力讨论为什么他们更喜欢那些反对艾布·哈尼法允许穆斯林在哈尔布(dar al-harb)采取不同行动的人的立场,而不是他们有义务在穆斯林土地上采取不同的行动。奥斯曼尼诉诸于反对这种立场的“压倒性多数”,而哈米德则试探性地诉诸沙菲仪和阿布·优素福的对立观点,这些观点“并非是没有证据支持的弱观点”。本·贝亚认为,像 dar al-harb 和 dar al-Islam 等术语不是“证据”,即来自古兰经和圣训(叙述),应该重新评估世界,因为现代世界已经发生了如此大的变化(本·巴亚观点的另一个来源),这也与朱玛在答案中的理解一致。正如 H.A. Hellyer 在他的《欧洲穆斯林:“其他”欧洲人》中提到的那样,Bin Bayyah 更喜欢称西部为 dar al-aman(信任的居所)。事实上,正如上面最初所解释的,朱玛本人否认在现代语境中使用 dar al-harb 一词,但对适用与目前不存在的事态相关的裁决却感到满意。

现在,上述学者都没有去讨论艾布·哈尼法的实际裁决是否会根据他自己的标准留在现代背景下。对于那些赞同艾布·哈尼法的人的理解中,西方仍然是 dar al-harb 的人,这是一个唯一的论点。[我将重点讨论艾布·哈尼法的立场,因为如下所述,沙伊巴尼的观点可能具有更深远的后果,整个世界可能被视为达尔·哈布。奥斯曼尼的《当代法塔瓦》的编辑穆罕默德·绍伊布·奥马尔(Muhammad Shoaib Omar)——奥斯曼尼在前言中称赞他是“博学的兄弟”,他添加了“解释性脚注,阐明了某些答案”,他对此表示“感激”——在脚注中试探性地向奥斯马尼提出了问题,根据艾布·哈尼法的理解,反对西方允许高利贷:“在非穆斯林国家作为少数民族生活的穆斯林与其他公民一样,在一个世俗国家中享有宪法权利和保护。他们的地位似乎与 Darul-Harb 不同,Darul-Harb 实际上是 Darul-Islam 和 Darul-Harb 之间持续军事冲突的状态。有必要在现代国家的背景下正确定义 Darul-Harb,以确定伊玛目艾布哈尼法的观点是否有任何适用性。

奥马尔呼吁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另一位阿扎里·艾哈迈德·莫森·达伍迪 (Ahmed Mohsen al-Dawoody) 在英国伯明翰大学的博士论文(2009 年)中提出的,题为“伊斯兰法中的战争:理由和规定”(随后由帕尔格雷夫出版,名为《伊斯兰战争法:理由和规定》)。达伍迪指出,昔班尼认为伊斯兰是“适用伊斯兰教法”的地方;但艾布·哈尼法认为“伊斯兰是适用伊斯兰教法的地区,穆斯林和 ahl al-dhimma(伊斯兰教的非穆斯林公民)是安全的。Jasser Auda 在一篇题为“今天的欧洲有多少'伊斯兰之地'?古典法学研究,引用了卡萨尼的《巴达伊·萨纳伊》(Bada'i al-Sana'i)中的艾布·哈尼法(Abu Hanifah)的话:”称某片土地为'伊斯兰教之地'或'不信之地(kufr)'的目的(maqsud)[原文如此]不是伊斯兰教与库夫尔的对立,而是安全与不安全。

本·巴亚在《世俗土地的神圣法律》一书中说,哈纳菲派,包括萨拉赫西和卡萨尼,说穆斯林有“amn”或“安全、福祉或保障”的地方就是伊斯兰。另一位爱资哈尔的毕业生沙鲁尔·侯赛因 (Shahrul Hussain) 在他的 Dār al-Islām 和 Dār al-Ĥarb:《对其历史起源的分析研究、古典学者对其的定义及其在当代世界的应用 》中引用了后者的 al-Mabsut 中 Sarakhsi 关于 dar al-Islam 的相关部分: “一个由穆斯林权威或拥有的地方,证明穆斯林在其中是安全的。”Al-Dawoody 补充道,同时抓住了这个“安全”的概念:

“换句话说,它(即dar al-harb)是一个不存在宗教自由的地区,穆斯林和迪米斯的生命并不安全。因此,dār al-harb 和 dār al-Islām 的分类是指安全与和平的存在与不存在,特别是穆斯林应用和实践伊斯兰法律的自由。这里值得补充的是,称领土为 dār al-harb“并不意味着实际的战斗”,但它清楚地表明了在领土不属于 dār al-Islām 且未与其签订和平条约或联盟的情况下,特别是如果伊斯兰法律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潜在的敌对、敌意或战争状态。穆斯林宣称他们对伊斯兰教的信仰和祈祷并不安全,穆斯林和 dhimmis 的生命受到威胁......

“根据 [瓦赫巴] 祖哈伊利在他的[ Āthār al-Harb fī al-Islām] 中的说法,包括艾布·哈尼法在内的大多数法学家不接受 dār al-sulh [协议的居所] 的第三个概念划分,他们认为,如果一个地区签订了和平条约并向 dār al-Islām 纳税,它就成为 dār al-Islām 的一部分,因此 dār al-Islām 有义务保护它......

“因此,根据艾布·哈尼法的定义,今天的非穆斯林国家将被归类为 dār al-Islām,因为生活在那里的穆斯林是安全的,而在其他哈纳菲法学家 al-Shaybānī 和 Abū Yūsuf 看来,非穆斯林以及大多数穆斯林国家现在应该是 dār al-harb,因为伊斯兰法律的某些部分在那里不适用。”

这些试图真正理解艾布·哈尼法对 dar al-harb 的理解的学术尝试提供了足够的材料来质疑他会在这里维护他所讨论的特殊裁决的想法。即使可以说,与穆斯林国家签订和平条约的非穆斯林签署国同意向穆斯林国家纳税的要素是缺失的,从而让人质疑他是否会称西方为伊斯兰,但其他条件肯定会让人怀疑他是否会认为今天的地缘政治现实与他对自己时代的理解相同。此外,人们还必须质疑谢巴尼是否会在这件事上持有同样的观点。这个话题绝不是绝对最终的,但有足够的理由质疑少数派的立场,如果西方遵循这种立场,可能会产生可怕的后果。

要以纯粹的西方观点来看待允许收高利贷、买卖酒类和赌博的问题,东方的穆夫提在给我们西方人下这样的法特瓦之前应该非常小心。当我们的内城区到处都是穆斯林,屈服于饮酒者的邪恶和罪行时,情况尤其如此(即使由于穆斯林从他们的商店向他们出售酒类,就像美国内城区许多阿拉伯人拥有的酒类商店一样)。以及直接屈服于接受他们无法维持偿还的基于利息的贷款的问题,甚至随着他们沉迷于赌博以及由此对他们自己和周围人造成的可怕后果。此外,在市中心卖酒时,当穆斯林听到吉尔·斯科特-赫伦(Gil Scott-Heron)在他的歌曲《瓶子》(The Bottle)中抱怨的人类堕落时,他们怎么会显得像一个高贵而原始的伊斯兰教的正直呼唤者呢?在拒绝这样的法特瓦时,我们西方人可能不仅能够拒绝它,因为过去和现在的大多数伊斯兰法学家都拒绝它,或者人们可以争辩说,如果艾布·哈尼法和谢巴尼生活在我们这个时代,他们也可能改变他们的立场——正如朱玛在《发布法特瓦的技巧》中所说的那样: “法特瓦根据他们特定的时间、地点、人和条件而有所不同”,关于永远不会改变的非决定性问题——相反,我们西方人可以拒绝法特瓦,因为它实际上对我们有着巨大的危险,尤其是我们这些生活在西方内城已经很艰难的现实中挣扎的人;我们真的不需要穆斯林通过使用(或滥用)这样的法特瓦来助长这个问题。

第二个令人大吃一惊的政治法特瓦是针对问题 16 和伊斯兰教体罚(hudud)的现代适用性。朱玛说:

“一千多年来,埃及等国家都没有实施体罚。这是因为它们实施的法律条件,即描述确定有罪的具体手段并规定撤回供词的可能性,没有得到满足......其余伊斯兰国家的刑法典(在世界 196 个国家中占 56 个)对体罚(hudud)问题保持沉默。这是因为我们的时代是一个普遍不确定的时代(shubha),先知[愿主福安之]说:'当有疑问时,停止执行体罚。此外,在需要体罚的死刑案件中将罪犯定罪所需的法律认可的证人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Al-Tanuki 在他的著作 Mishwar al-Muhadara 中提到,“过去,法官进入一个地区或一个村庄,找到四十个证人,我们对他们的公正和准确感到满意,而今天,法官进入一个城镇,只找到一两个证人。因此,我们的时代通常可以被描述为没有证人的时代。

人们会对这样的法特瓦感到好奇,不仅因为它宏大的历史表述,而且它似乎将穆斯林世界的大部分地区——比如朱玛自己生活的开罗等大城市——与一些农村的“地区”或“村庄”相提并论。该法特瓦无疑是世俗主义者的梦想。对于一位著名的伊斯兰学者来说,令人惊讶的是,朱玛的回答说明了他对当前局势的某种顺从,而没有寻求补救他承认忽视了遵循古兰经某些规定的情况。正是这种看似的冷漠和顺从引起了最大的震惊。现在,我以最大的敬意,阿拉伯之春提醒我们的学者们——包括希 沙姆·赫利尔(Hisham Hellyer)在这里富有同情心地讨论的朱玛——《并不总是最精明的政治》

该书的翻译由两位受过伊斯兰法培训的博学之士阿卜杜拉·伊本·哈米德·阿里(Abdullah ibn Hamid Ali)和穆萨·福尔伯(Musa Furber)进行审阅,从而加强了该书的翻译。

总之,这是一本值得一提且受欢迎的英文文献补充,其中有大量有价值的学术讨论,来自朱玛本人和来自各个伟大学校的一些最伟大的伊斯兰历史学者。尽管如此,这项工作还是对西方穆斯林少数群体的警告,他们要谨慎对待伊斯兰学术,即使它来自目前伊斯兰学术所能提供的最好的地方。这就给西方穆斯林带来了很大的责任,他们必须致力于研究伊斯兰科学,即使他们没有成为成熟的学者,但要获得足够的知识,以便他们能够连贯地遵循伊斯兰学术论点,并在一定程度上选择具有最佳学术实力和利益的观点(一种有限的 tarjih)。

当然,我们承认是来自东方的知识启迪了我们的心灵,但来自那个地区的光是多面的,所以我们必须谨慎,不要只选择一束美丽的光束而排除所有其他光束;同时,我们必须为色盲祈祷:当我们根本看不到事物的本来面目时,我们以为我们真的看到了事物。尽管如此,在西方,我们仍然迫切需要寻求赋予观众权力的专家学者,而不是寻求通过诉诸狭隘权威来欺凌学术研究。最后,这项工作是英语图书馆的一个受欢迎的补充,我们祈祷更多的出版社制作英语专家的法律作品。我们托靠真主,我们祈求真主宽恕我们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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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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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97 次浏览 • 2026-05-13 08:06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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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清真肉类、有经人屠宰和穆斯林饮食选择展开,适合关注清真食品、清真肉判断和穆斯林日常饮食规范的读者阅读。

埃及大穆夫提:不要在肉是否清真问题上刨根问底

在欧美澳新旅行过的人可能会注意到一个现象,即在这些西方国家经常会见到戴头巾的人进一些并没有标注清真的餐厅吃饭,按理说她们既然在服饰上都遵循原则,不应该在吃上这么不讲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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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就通过一篇文章来介绍一下,她们这么做是有理论依据的。原文标题

《Grand Mufti Dr. Ali Gomaa on Halal Meat》

作者:Party Til Fair

叶哈雅 译

正文:关于这个“清真肉类”话题有很多困惑,尽管对这个话题有很多争论,但我发现埃及大穆夫提阿里·戈马博士对这个问题发表了最好的意见,我转载了他的关于以下问题的教令:

“我对食用非清真肉类的规定有疑问。多年来,我听到的说法相互矛盾。有人声称,我们只能在他们(基督徒)虔诚地宰杀肉类的时代吃他们宰的肉,而另一些人则说,无论如何都可以吃。

戈马博士的回答:

基本原则是,禁止食用除教法允许的动物和由穆斯林或有经人屠宰的动物以外的动物的肉。因此,食用由有经人屠宰的动物的肉的合法性不容置疑。

结论:

原则是,可以吃有经人屠宰的肉,除非可以确定该动物是由非基督徒或非犹太人屠宰的,或被殴打致死或电死。但如果不能确定,则允许食用。

依据:

一位犹太女子向先知(愿主福安之)献上(一只熟羊肉)。先知吃了它,没有问屠宰方式,也没有问上面是否提到了安拉的名字。

基于以上内容:

教法的原则是善待他人。因此,当一个人身处一个大多数人口都是信奉天经的人的国家时,过分挑剔和深究事情是违法的。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问那些你们知道后会为难的事情......[5:101]

伊本·凯西尔在对这节经文的注释中说道:“全能的真主教导他的信徒,禁止他们询问对他们没有好处的事情……这节经文的明显含义是禁止询问那些如果说清楚了可能会给询问者带来困难的事情,所以最好不要问。”因此,人们不喜欢深入探究问题的核心。哈里塔·伊本·努曼(愿真主保佑他)说,先知(愿真主赐福于他)说:“每当你心中产生不好的想法时,不要去验证它们。”

在另一项教令中,戈玛博士写道:

可以食用由基督教徒或犹太教徒屠宰的动物,因为全能的真主的话语具有普遍含义:“信奉天经的人的食物,你们可以食用,你们的食物,他们也可以食用。”「5:5]。禁止食用的肉类是指您确定来自教法禁止的动物、未屠宰的动物或由非信奉天经的人屠宰的动物。

我认为,在处理教法问题上,埃及大穆夫提比除谢赫·艾资哈尔之外的任何其他在世法学家都更有权威,并希望这些教令能够回答人们的问题,银沙安拉。(译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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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含最全外国餐厅)】(一)(注:爆肚歪已关闭、杨记牛肉饼已关闭、清真麻辣烫已关闭、园榭涮肉馆已关闭、大丰收鱼庄已关闭、红柳树烤羊蝎子已关闭、味道新疆餐厅已关闭、 沙市城堡餐厅已关闭、巴当餐厅已关闭、巴克利里海西餐厅已关闭、傃可泰泰国-马来西亚餐厅已关闭、芝士分子披萨已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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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食用非清真肉类的规定有疑问。多年来,我听到的说法相互矛盾。有人声称,我们只能在他们(基督徒)虔诚地宰杀肉类的时代吃他们宰的肉,而另一些人则说,无论如何都可以吃。

戈马博士的回答:

基本原则是,禁止食用除教法允许的动物和由穆斯林或有经人屠宰的动物以外的动物的肉。因此,食用由有经人屠宰的动物的肉的合法性不容置疑。

结论:

原则是,可以吃有经人屠宰的肉,除非可以确定该动物是由非基督徒或非犹太人屠宰的,或被殴打致死或电死。但如果不能确定,则允许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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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本·凯西尔在对这节经文的注释中说道:“全能的真主教导他的信徒,禁止他们询问对他们没有好处的事情……这节经文的明显含义是禁止询问那些如果说清楚了可能会给询问者带来困难的事情,所以最好不要问。”因此,人们不喜欢深入探究问题的核心。哈里塔·伊本·努曼(愿真主保佑他)说,先知(愿真主赐福于他)说:“每当你心中产生不好的想法时,不要去验证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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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食用由基督教徒或犹太教徒屠宰的动物,因为全能的真主的话语具有普遍含义:“信奉天经的人的食物,你们可以食用,你们的食物,他们也可以食用。”「5:5]。禁止食用的肉类是指您确定来自教法禁止的动物、未屠宰的动物或由非信奉天经的人屠宰的动物。

我认为,在处理教法问题上,埃及大穆夫提比除谢赫·艾资哈尔之外的任何其他在世法学家都更有权威,并希望这些教令能够回答人们的问题,银沙安拉。(译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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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乃斐是怎么看待虾的?

文章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09 次浏览 • 2026-05-13 12:23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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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法学、法特瓦和穆斯林日常生活问题展开,适合关注伊斯兰教法、清真饮食判断、穆斯林生活规范的读者阅读。

哈乃斐是怎么看待虾的?

大约在十几年前,当我在社交网站上晒吃海鲜的照片时,偶有留言质疑这海鲜里的虾能吃么?质疑我的人声称“哈乃斐禁止食虾、蟹”。对于我这种自学知识,未上过一天正规学习班的人来说,吸取各家所长,吃百家饭乃是理所应当,并不会盲目跟随某一派系,所以你拿哈乃斐的帽子压我并不能令我信服,但我又很好奇哈乃斐到底是怎么解释虾的问题,于是我就查阅了一些资料,发现问题并不简单。

实际上,就虾能不能吃的问题,四大法学派中的三派都明确认为虾是可以吃的,只有哈乃斐的部分学者将虾定为非法,注意我提到的是部分哈乃斐学者,而不是所有哈乃斐学者都禁止吃虾。

哈乃斐认为,水里的动物,除了鱼可以吃,其他都不可以,这里的水也包括海洋,这一观点在哈乃斐学派内部是个共识,没有异议。

但是在哈乃斐内部,对于虾到底能不能吃,却有意见分歧,其中一派哈乃斐学者认为海里的动物都是鱼,因此虾也是鱼,这也是沙斐仪学派的观点,持这一观点的哈乃斐学者有Hadhrat Maulana Zafar Ahmad Uthmaani。

在支持吃虾的学者看来,对于“鱼”的解释,不能根据生物学分类,也不能根据字典定义,因为这些定义是会随时改变的,而应当是依据阿拉伯人在古代如何理解“鱼”,而古代的阿拉伯人会把虾和鱼混为一谈。

哈乃斐法学家伊本·阿比丁说,只有阿拉伯人认为是“鱼”的海产品才被允许食用。(持此观点的学者还有拉德·穆塔尔;伊本-胡曼/马吉纳尼,法斯·卡迪尔·阿拉·希达亚)。

也有哈乃斐学者将沙斐仪、马立克、罕百里等其他三个学派的观点纳入考虑,这三个学派都允许吃虾,因此哈乃斐应该在裁决中采取宽大处理。

根据阿拉玛·达米里(Allama Damiri)的观点,他说虾是鱼,基于此,毛拉纳·阿什拉夫·阿里·坦维(Mawlana Ashraf ‘Ali Thanwi)通过了对虾是合法的判决( Imdaadul Fataawa,第 3 卷,第 50 页),这也是毛拉纳·阿卜杜勒·海·拉克纳维(Mawlana ‘Abdul Hay Laknawi)、穆夫提·阿卜杜勒·拉希姆·拉杰普里和其他人的判决。

另一方面,毛拉纳·拉希德·艾哈迈德·甘戈希(愿主喜悦他)不认为虾是鱼,因此他不允许食用虾。“(Fataawa Rashidiyya,第 2 卷,第 122 页)。毛拉纳·哈利勒·艾哈迈德·撒哈拉普里·拉赫马图拉希·阿莱希(Mawlana Khalil Ahmed Saharanpuri Rahmatullahi 'Alaihi)持有与此相同的意见。(Tazkiratul Khaleel,第 200 页)。

我文章开头提到十多年前网路上偶有对虾等海鲜的质疑的言论,这些年已经基本见不到了,我想这应该和人们的知识水平提高有很大关系,我们能接触到的信息越来越丰富。在哈乃斐占主导地位的南亚地区,食虾一直是很普遍的事情,但在同样是哈乃斐的土耳其则是被禁止的,但它并不像我们有些人声称的只要是哈乃斐就不能吃虾。

其实判断某种食物能不能吃,并不是什么复杂的问题,根据大原则,只有经典中明确提到不能吃的食物,剩下的都可以吃,详见经训中提到的不清真食物都有哪些?

学者要想把一种食物定位非法却很容易,只需要上嘴唇碰下嘴唇结论就出来了,可是无形中给大家造成的困难却也会增加,试想一下如果禁止食虾蟹的学者出现在东南亚海岛国家,那么当地渔民该如何生活呢?

参考文献出处:

https://islamreigns.wordpress. ... view/

https://fatwaa.com/prawns-in-t ... nion/



——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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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法学、法特瓦和穆斯林日常生活问题展开,适合关注伊斯兰教法、清真饮食判断、穆斯林生活规范的读者阅读。

哈乃斐是怎么看待虾的?

大约在十几年前,当我在社交网站上晒吃海鲜的照片时,偶有留言质疑这海鲜里的虾能吃么?质疑我的人声称“哈乃斐禁止食虾、蟹”。对于我这种自学知识,未上过一天正规学习班的人来说,吸取各家所长,吃百家饭乃是理所应当,并不会盲目跟随某一派系,所以你拿哈乃斐的帽子压我并不能令我信服,但我又很好奇哈乃斐到底是怎么解释虾的问题,于是我就查阅了一些资料,发现问题并不简单。

实际上,就虾能不能吃的问题,四大法学派中的三派都明确认为虾是可以吃的,只有哈乃斐的部分学者将虾定为非法,注意我提到的是部分哈乃斐学者,而不是所有哈乃斐学者都禁止吃虾。

哈乃斐认为,水里的动物,除了鱼可以吃,其他都不可以,这里的水也包括海洋,这一观点在哈乃斐学派内部是个共识,没有异议。

但是在哈乃斐内部,对于虾到底能不能吃,却有意见分歧,其中一派哈乃斐学者认为海里的动物都是鱼,因此虾也是鱼,这也是沙斐仪学派的观点,持这一观点的哈乃斐学者有Hadhrat Maulana Zafar Ahmad Uthmaani。

在支持吃虾的学者看来,对于“鱼”的解释,不能根据生物学分类,也不能根据字典定义,因为这些定义是会随时改变的,而应当是依据阿拉伯人在古代如何理解“鱼”,而古代的阿拉伯人会把虾和鱼混为一谈。

哈乃斐法学家伊本·阿比丁说,只有阿拉伯人认为是“鱼”的海产品才被允许食用。(持此观点的学者还有拉德·穆塔尔;伊本-胡曼/马吉纳尼,法斯·卡迪尔·阿拉·希达亚)。

也有哈乃斐学者将沙斐仪、马立克、罕百里等其他三个学派的观点纳入考虑,这三个学派都允许吃虾,因此哈乃斐应该在裁决中采取宽大处理。

根据阿拉玛·达米里(Allama Damiri)的观点,他说虾是鱼,基于此,毛拉纳·阿什拉夫·阿里·坦维(Mawlana Ashraf ‘Ali Thanwi)通过了对虾是合法的判决( Imdaadul Fataawa,第 3 卷,第 50 页),这也是毛拉纳·阿卜杜勒·海·拉克纳维(Mawlana ‘Abdul Hay Laknawi)、穆夫提·阿卜杜勒·拉希姆·拉杰普里和其他人的判决。

另一方面,毛拉纳·拉希德·艾哈迈德·甘戈希(愿主喜悦他)不认为虾是鱼,因此他不允许食用虾。“(Fataawa Rashidiyya,第 2 卷,第 122 页)。毛拉纳·哈利勒·艾哈迈德·撒哈拉普里·拉赫马图拉希·阿莱希(Mawlana Khalil Ahmed Saharanpuri Rahmatullahi 'Alaihi)持有与此相同的意见。(Tazkiratul Khaleel,第 200 页)。

我文章开头提到十多年前网路上偶有对虾等海鲜的质疑的言论,这些年已经基本见不到了,我想这应该和人们的知识水平提高有很大关系,我们能接触到的信息越来越丰富。在哈乃斐占主导地位的南亚地区,食虾一直是很普遍的事情,但在同样是哈乃斐的土耳其则是被禁止的,但它并不像我们有些人声称的只要是哈乃斐就不能吃虾。

其实判断某种食物能不能吃,并不是什么复杂的问题,根据大原则,只有经典中明确提到不能吃的食物,剩下的都可以吃,详见经训中提到的不清真食物都有哪些?

学者要想把一种食物定位非法却很容易,只需要上嘴唇碰下嘴唇结论就出来了,可是无形中给大家造成的困难却也会增加,试想一下如果禁止食虾蟹的学者出现在东南亚海岛国家,那么当地渔民该如何生活呢?

参考文献出处:

https://islamreigns.wordpress. ... view/

https://fatwaa.com/prawns-in-t ... nion/



——作者·叶哈雅 ——

明亚保险经纪资深合伙人/销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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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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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特色清真餐饮指南(含最全外国餐厅)】(二)(注:一千一夜餐厅蓝色港湾店已关闭、海天一色中餐厅已关闭、常营海鲜烧烤已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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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利克学派之食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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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帖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法学、法特瓦和穆斯林日常生活问题展开,适合关注伊斯兰教法、清真饮食判断、穆斯林生活规范的读者阅读。

马利克学派之食物篇



伊玛目马利克(711-795)本人是麦地那人,也是伊玛目沙斐仪的老师,沙斐仪又是伊玛目罕百里的老师,沙斐仪曾说马利克编写的《穆宛塔圣训》是仅次于古兰经之后,世界上最完美的书。马利克的老师是什叶派第六任伊玛目贾法尔,贾法尔还有一个学生叫艾布·哈尼法,艾布·哈尼法是哈乃斐派的创始人。

马利克的爷爷马利克·阿比·阿米尔是哈里发欧麦尔的学生,也是哈里发奥斯曼时代收集古兰经原文羊皮卷的人之一。

从以上师承可以知道,四大法学派可以说师出同门,相互影响,所以我不理解有些人声称只能遵守其中一派的观点是怎么用理智说服自己的?恐怕连四大伊玛目自己都不会认同这一观点。

马利克学派与哈乃斐学派关系极其密切,阿巴斯王朝推崇哈乃斐学派,伍麦叶王朝推崇马利克学派,马利克学派创立于公元8世纪,主要分布在北非、西非、乍得、苏丹、科威特、巴林、卡塔尔、阿联酋和沙特东北部,在中世纪时期也曾出现在欧洲的西班牙和西西里岛,信徒人数与沙斐仪学派相当,略少于哈乃斐学派,与其他学派不同的是,马利克学派将麦地那人民的共识视为教法的依据之一。

马利克并不重视类比,而是在古兰和圣训没有明确指导的情况下,以维护公众利益的原则做出裁决,关于“共识”,只有在圣门弟子或来自麦地那的前三代穆斯林中才视为有效依据,而关于“类比”只有在其他来源中都找不到答案时才被接受。

标题:Chapter On Food – Imam Ibn ‘Abdi’l-Barr Al-Qurtubi (Kitab Al-Kafi)

作者:伊本·阿卜迪勒·巴尔·努迈里·库尔图比

叶哈雅 译

合法和非法的动物

家驴无论是否经过屠宰,都是不合法的,人们只是为了获得它们的肉或皮,如果有人想要净化一张驴皮,他必须把它熟制。马利克说过,野驴在它们被驯服并用于工作或坐骑之后也不能吃,因为它们已经被驯化了,真主的使者禁止吃家驴的肉,如果驴子保持野性,那么可吃无妨。(来自贾比尔转述的可靠圣训)

马利克认为马不应该被吃掉,但这样做只是因为个人喜好,而食马肉不是禁止的,同样的判决适用于骡子。谁都不应该吃大象,老鼠或壁虎,不允许食用有尖牙的猛兽,任何捕食和吃肉的动物均被认为是猛兽,这是众所周知的马利克的判决。然而,据记载,马利克说吃狐狸和黄鼠狼没有害处,他不认为这些动物与狮子、狼、猞猁、豹子和鬣狗相等。

不允许吃猫,无论是野生的还是家养的,允许吃兔子,马利克说任何鸟类都可以吃,无论它们是猛禽或吃不吃腐肉,以及他们是否有爪子。可以吃蜥蜴、跳鼠或巨蜥,马利克允许吃被宰杀的蛇,包括毒蛇,以及可以吃大蜥蜴、刺猬和青蛙。

另一些麦地那学者禁止吃食腐动物,或任何吃了排泄物的动物,以及禁止吃蛇、壁虎和老鼠等类似的动物,这些学者认为,如果不允许杀死这些动物,那么也不允许吃掉它们。

可以吃死鱼,包括漂浮或沉底的死鱼都可以吃,所有海鲜都是合法的,尽管马利克不喜欢“水猪”(海豚)。这同样适用于鲨鱼 ,在他看来,吃甲壳类动物和海龟、青蛙无妨。任何人捕获的鱼都可以吃,因为鱼不需要屠宰。马利克说,不可吃那些因窒息而死的蝗虫,可以吃那些死于人类行为的蝗虫,如切割,扔进火里等等。马利克学派之外的其他学者则均允许吃蝗虫,无论它们如何死亡,他们认为蝗虫和鱼等同。

有经人的食物

信奉天经的人的食物,对于我们来说是合法的。(5:6)有经人宰杀的牲畜和他们的其他食物对我们来说是合法的,有些不需要屠宰。只是出于个人喜好,马利克不喜欢吃有经人屠宰的肉,因为有更好的穆斯林屠宰的肉做替代。

马利克不喜欢从犹太人那里获得脂肪和骆驼以及被屠宰的有爪子的动物,大多数学者也认为这并没有什么错,因为这些对犹太人来说是不合法的。

吃偶像崇拜者的食物无妨,但是他们宰杀的动物肉不可吃。偶像崇拜者的任何不需要屠宰的食物均可以吃,腐烂变质的除外。

一个儿童的信仰身份以父亲的信仰为依据,父亲是偶像崇拜者则儿童宰杀的动物也不可吃。其他学者则认为,父母一方是偶像崇拜者,则孩子屠宰的动物均不可食。

马利克不喜欢咖啡乐的食物,因为害怕其是奉非真主之名而献祭的。但马利克认为咖啡乐用过的器皿,洗干净,只要不是金银制品或猪皮做的,均是洁净的。马利克允许用猪鬃进行缝合或做其他工具,猪肉和脂肪包括身体的各个部位均是不洁的,但是毛发除外。

关于饮料

葡萄酒 (khamr) 是一种由葡萄发酵制成的饮料。任何大量或少量的饮料,凡是导致醉酒,均被认为是“酒”:任何数量的酒,无论大小,无论它是什么类型的饮料,都是非法的。这是汉志和叙利亚一些学者的立场,凡是违背这一立场的,都被先知的圣训所否定,有人问先知关于蜂蜜酒的事情,他说:凡是醉人的都是酒,凡是酒都是非法的(铁尔密集圣训)。葡萄汁的量无论多少都不醉人,因此是合法的饮料,直到它发酵令人醉酒。

果汁经过烹煮,如果也不使人致醉,也是合法的,烹煮也不必倒掉三分之二,只要它不会使人成瘾。

任何人都不应该用酒酿醋,如果他这样做了,就是犯罪,应该忏悔,除非他是基督徒,在非人工干预的情况下将酒变成醋是合法的。

穆斯林不得拥有任何酒或醉人的饮料,如果有,应当将其倒掉并打碎容器。饮酒的人应当接受80鞭的惩罚。当某人成为穆斯林并拥有酒时,应将酒倒掉,除非事先知晓,否则不会被惩罚。穆斯林不应从事任何与酒有关的活动,如果他这样做了,应该将自己赚到的钱作为施舍并向真主忏悔。

交易

如果一个人买了另一名涉嫌拥有非法财产的人的商品,那么交易本身是合法的,除非购买的是已知非法的商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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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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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伊斯兰保险——穆斯林到底能不能买保险?

悲情本·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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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伊斯兰”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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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利克学派之食物篇



伊玛目马利克(711-795)本人是麦地那人,也是伊玛目沙斐仪的老师,沙斐仪又是伊玛目罕百里的老师,沙斐仪曾说马利克编写的《穆宛塔圣训》是仅次于古兰经之后,世界上最完美的书。马利克的老师是什叶派第六任伊玛目贾法尔,贾法尔还有一个学生叫艾布·哈尼法,艾布·哈尼法是哈乃斐派的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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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师承可以知道,四大法学派可以说师出同门,相互影响,所以我不理解有些人声称只能遵守其中一派的观点是怎么用理智说服自己的?恐怕连四大伊玛目自己都不会认同这一观点。

马利克学派与哈乃斐学派关系极其密切,阿巴斯王朝推崇哈乃斐学派,伍麦叶王朝推崇马利克学派,马利克学派创立于公元8世纪,主要分布在北非、西非、乍得、苏丹、科威特、巴林、卡塔尔、阿联酋和沙特东北部,在中世纪时期也曾出现在欧洲的西班牙和西西里岛,信徒人数与沙斐仪学派相当,略少于哈乃斐学派,与其他学派不同的是,马利克学派将麦地那人民的共识视为教法的依据之一。

马利克并不重视类比,而是在古兰和圣训没有明确指导的情况下,以维护公众利益的原则做出裁决,关于“共识”,只有在圣门弟子或来自麦地那的前三代穆斯林中才视为有效依据,而关于“类比”只有在其他来源中都找不到答案时才被接受。

标题:Chapter On Food – Imam Ibn ‘Abdi’l-Barr Al-Qurtubi (Kitab Al-Kafi)

作者:伊本·阿卜迪勒·巴尔·努迈里·库尔图比

叶哈雅 译

合法和非法的动物

家驴无论是否经过屠宰,都是不合法的,人们只是为了获得它们的肉或皮,如果有人想要净化一张驴皮,他必须把它熟制。马利克说过,野驴在它们被驯服并用于工作或坐骑之后也不能吃,因为它们已经被驯化了,真主的使者禁止吃家驴的肉,如果驴子保持野性,那么可吃无妨。(来自贾比尔转述的可靠圣训)

马利克认为马不应该被吃掉,但这样做只是因为个人喜好,而食马肉不是禁止的,同样的判决适用于骡子。谁都不应该吃大象,老鼠或壁虎,不允许食用有尖牙的猛兽,任何捕食和吃肉的动物均被认为是猛兽,这是众所周知的马利克的判决。然而,据记载,马利克说吃狐狸和黄鼠狼没有害处,他不认为这些动物与狮子、狼、猞猁、豹子和鬣狗相等。

不允许吃猫,无论是野生的还是家养的,允许吃兔子,马利克说任何鸟类都可以吃,无论它们是猛禽或吃不吃腐肉,以及他们是否有爪子。可以吃蜥蜴、跳鼠或巨蜥,马利克允许吃被宰杀的蛇,包括毒蛇,以及可以吃大蜥蜴、刺猬和青蛙。

另一些麦地那学者禁止吃食腐动物,或任何吃了排泄物的动物,以及禁止吃蛇、壁虎和老鼠等类似的动物,这些学者认为,如果不允许杀死这些动物,那么也不允许吃掉它们。

可以吃死鱼,包括漂浮或沉底的死鱼都可以吃,所有海鲜都是合法的,尽管马利克不喜欢“水猪”(海豚)。这同样适用于鲨鱼 ,在他看来,吃甲壳类动物和海龟、青蛙无妨。任何人捕获的鱼都可以吃,因为鱼不需要屠宰。马利克说,不可吃那些因窒息而死的蝗虫,可以吃那些死于人类行为的蝗虫,如切割,扔进火里等等。马利克学派之外的其他学者则均允许吃蝗虫,无论它们如何死亡,他们认为蝗虫和鱼等同。

有经人的食物

信奉天经的人的食物,对于我们来说是合法的。(5:6)有经人宰杀的牲畜和他们的其他食物对我们来说是合法的,有些不需要屠宰。只是出于个人喜好,马利克不喜欢吃有经人屠宰的肉,因为有更好的穆斯林屠宰的肉做替代。

马利克不喜欢从犹太人那里获得脂肪和骆驼以及被屠宰的有爪子的动物,大多数学者也认为这并没有什么错,因为这些对犹太人来说是不合法的。

吃偶像崇拜者的食物无妨,但是他们宰杀的动物肉不可吃。偶像崇拜者的任何不需要屠宰的食物均可以吃,腐烂变质的除外。

一个儿童的信仰身份以父亲的信仰为依据,父亲是偶像崇拜者则儿童宰杀的动物也不可吃。其他学者则认为,父母一方是偶像崇拜者,则孩子屠宰的动物均不可食。

马利克不喜欢咖啡乐的食物,因为害怕其是奉非真主之名而献祭的。但马利克认为咖啡乐用过的器皿,洗干净,只要不是金银制品或猪皮做的,均是洁净的。马利克允许用猪鬃进行缝合或做其他工具,猪肉和脂肪包括身体的各个部位均是不洁的,但是毛发除外。

关于饮料

葡萄酒 (khamr) 是一种由葡萄发酵制成的饮料。任何大量或少量的饮料,凡是导致醉酒,均被认为是“酒”:任何数量的酒,无论大小,无论它是什么类型的饮料,都是非法的。这是汉志和叙利亚一些学者的立场,凡是违背这一立场的,都被先知的圣训所否定,有人问先知关于蜂蜜酒的事情,他说:凡是醉人的都是酒,凡是酒都是非法的(铁尔密集圣训)。葡萄汁的量无论多少都不醉人,因此是合法的饮料,直到它发酵令人醉酒。

果汁经过烹煮,如果也不使人致醉,也是合法的,烹煮也不必倒掉三分之二,只要它不会使人成瘾。

任何人都不应该用酒酿醋,如果他这样做了,就是犯罪,应该忏悔,除非他是基督徒,在非人工干预的情况下将酒变成醋是合法的。

穆斯林不得拥有任何酒或醉人的饮料,如果有,应当将其倒掉并打碎容器。饮酒的人应当接受80鞭的惩罚。当某人成为穆斯林并拥有酒时,应将酒倒掉,除非事先知晓,否则不会被惩罚。穆斯林不应从事任何与酒有关的活动,如果他这样做了,应该将自己赚到的钱作为施舍并向真主忏悔。

交易

如果一个人买了另一名涉嫌拥有非法财产的人的商品,那么交易本身是合法的,除非购买的是已知非法的商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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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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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大穆夫提:允许在非穆国家从事猪肉、酒、高利贷及赌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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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大穆夫提:允许在非穆国家从事猪肉、酒、高利贷及赌博交易



阿里·朱玛

阿里·朱玛(1952-至今)今年已经73岁高龄,曾任埃及第十八任大穆夫提(2003-2013),他拥有开罗艾因夏姆斯大学商学学士、硕士学位,又拿到过艾资哈尔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阿里·朱玛曾担任艾资哈尔大学伊斯兰和阿拉伯研究系教授、教法系主任,支持他的人主要以企业家、教师、银行家、工程师等中产阶级为主。

在这一法特瓦的答复中,一名欧洲穆斯林询问他是否被允许在卖酒和猪肉的商店工作,因为他找不到其他工作?朱玛在法特瓦中多次提及“战争之地地”与“战地人民”两个概念,他的答复不仅解答了提问者的问题,还扩展到了利息和赌博等其他问题。

阿里·朱玛提出的另一个依据是,蒙昧时期的麦加还不是穆斯林城市,先知允许他的叔叔阿巴斯放高利贷,而且除了辞朝那一年之外,先知并没有禁止他放高利贷。文中还提到艾布·伯克尔与咖啡乐在麦加打赌,罗马人会打败波斯人,而当时的麦加是一个战争之地。

对于这一法特瓦的争议点在于,前面回答穆斯林能否在没有更好的工作可选择的情况下,可以在有酒及猪肉的商店工作,这一点没有意见,争议之处在于“战争之地”和“战区人民”的用词过于危险,有人认为不应当把西方国家称为“战争之地”,反驳的文章详情请见《ON THE FATWA OF THE EGYPTIAN MUFTI THAT
ALLOWS SELLING ALCOHOL OUTSIDE THE LAND
OF ISLAM》一文。

我这篇文章重点不想讨论这个法特瓦的争议问题,有争议太正常了,没有什么观点是绝对没有争议的,我只是想介绍一下阿里·朱玛这位学者的一些主张,仅供读者参考。



不用问,上面这本书国内也买不到,这本书是阿里·朱玛专门批判激进分子的,文章的观点有理有据,引经据典,对付那些头脑简单、知识匮乏的半吊子激进分子是个有力的思想武器。

阿里·朱玛虽然是沙斐仪学派,但他认为:“不必在所有问题上遵行某一特定的法学派别,而是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一位法学家的法学主张。这是正确的说法。也因此普通信众没有教法学派,他的穆夫提所遵循的法学派别便是他的教法学派。伊玛目脑威说:‘有证据可证,普通信众不必在所有问题都遵循一家教法判律,而是应当请教穆夫提,或者是精通教门者,但前提条件是不得寻找特例之门。’”

阿里·朱玛自称是一名自由主义的穆斯林,他反对妇女割礼,支持男女平权,认为女性有权利成为总统。

阿里·朱玛认为妇女戴头巾是主命,但不戴头巾的妇女犯的是小罪,而不是大罪,错过礼拜是大罪,与礼拜的义务相比,不戴头巾的罪过微不足道,他认为面纱不是主命,甚至反对妇女在没有戴面纱习俗的地区佩戴面纱,他认为这样有沽名钓誉之嫌,会招致背谈。

阿里·朱玛作为一名苏非,他允许在有坟墓的清真寺中做礼拜,也就是我们熟知的拱北,并反对拆毁先贤的墓地,认为探望先贤墓无妨,他同样认为可以在先知和先贤的遗物中沾吉,并允许举办圣纪。

多了解一些国外学者的观点,有助于开阔我们的视野,至少可以让我们在面对很多习以为常的问题时,如穆民中的外卖员、乘务员、家政员的工作,能多一些思路,不至于那么武断,格局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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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法学、法特瓦和穆斯林日常生活问题展开,适合关注伊斯兰教法、清真饮食判断、穆斯林生活规范的读者阅读。

埃及大穆夫提:允许在非穆国家从事猪肉、酒、高利贷及赌博交易



阿里·朱玛

阿里·朱玛(1952-至今)今年已经73岁高龄,曾任埃及第十八任大穆夫提(2003-2013),他拥有开罗艾因夏姆斯大学商学学士、硕士学位,又拿到过艾资哈尔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阿里·朱玛曾担任艾资哈尔大学伊斯兰和阿拉伯研究系教授、教法系主任,支持他的人主要以企业家、教师、银行家、工程师等中产阶级为主。

在这一法特瓦的答复中,一名欧洲穆斯林询问他是否被允许在卖酒和猪肉的商店工作,因为他找不到其他工作?朱玛在法特瓦中多次提及“战争之地地”与“战地人民”两个概念,他的答复不仅解答了提问者的问题,还扩展到了利息和赌博等其他问题。

阿里·朱玛提出的另一个依据是,蒙昧时期的麦加还不是穆斯林城市,先知允许他的叔叔阿巴斯放高利贷,而且除了辞朝那一年之外,先知并没有禁止他放高利贷。文中还提到艾布·伯克尔与咖啡乐在麦加打赌,罗马人会打败波斯人,而当时的麦加是一个战争之地。

对于这一法特瓦的争议点在于,前面回答穆斯林能否在没有更好的工作可选择的情况下,可以在有酒及猪肉的商店工作,这一点没有意见,争议之处在于“战争之地”和“战区人民”的用词过于危险,有人认为不应当把西方国家称为“战争之地”,反驳的文章详情请见《ON THE FATWA OF THE EGYPTIAN MUFTI THAT
ALLOWS SELLING ALCOHOL OUTSIDE THE LAND
OF ISLAM》一文。

我这篇文章重点不想讨论这个法特瓦的争议问题,有争议太正常了,没有什么观点是绝对没有争议的,我只是想介绍一下阿里·朱玛这位学者的一些主张,仅供读者参考。



不用问,上面这本书国内也买不到,这本书是阿里·朱玛专门批判激进分子的,文章的观点有理有据,引经据典,对付那些头脑简单、知识匮乏的半吊子激进分子是个有力的思想武器。

阿里·朱玛虽然是沙斐仪学派,但他认为:“不必在所有问题上遵行某一特定的法学派别,而是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一位法学家的法学主张。这是正确的说法。也因此普通信众没有教法学派,他的穆夫提所遵循的法学派别便是他的教法学派。伊玛目脑威说:‘有证据可证,普通信众不必在所有问题都遵循一家教法判律,而是应当请教穆夫提,或者是精通教门者,但前提条件是不得寻找特例之门。’”

阿里·朱玛自称是一名自由主义的穆斯林,他反对妇女割礼,支持男女平权,认为女性有权利成为总统。

阿里·朱玛认为妇女戴头巾是主命,但不戴头巾的妇女犯的是小罪,而不是大罪,错过礼拜是大罪,与礼拜的义务相比,不戴头巾的罪过微不足道,他认为面纱不是主命,甚至反对妇女在没有戴面纱习俗的地区佩戴面纱,他认为这样有沽名钓誉之嫌,会招致背谈。

阿里·朱玛作为一名苏非,他允许在有坟墓的清真寺中做礼拜,也就是我们熟知的拱北,并反对拆毁先贤的墓地,认为探望先贤墓无妨,他同样认为可以在先知和先贤的遗物中沾吉,并允许举办圣纪。

多了解一些国外学者的观点,有助于开阔我们的视野,至少可以让我们在面对很多习以为常的问题时,如穆民中的外卖员、乘务员、家政员的工作,能多一些思路,不至于那么武断,格局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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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朱玛《从传统中回应——当代一百个法特瓦》的评述

文章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94 次浏览 • 2026-05-13 12:21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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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法学、法特瓦和穆斯林日常生活问题展开,适合关注伊斯兰教法、清真饮食判断、穆斯林生活规范的读者阅读。

对朱玛《从传统中回应——当代一百个法特瓦》的评述

其实我在上一篇介绍朱玛的文章里已经提到了有关他发布的法特瓦的不同意见,还贴了文献指引,但是很多人显然是只看个标题就开始表达不满,熟悉我风格的人都知道,我提出的任何观点都是有出处的,因为总会有人说只有学者才有资格发表意见,我对成为学者没有兴趣,但我很愿意借学者的口,去堵一些人的嘴,但实际上当我举出的学者意见与这些人的认知有偏差时,这些人也会跟随私欲拒绝接受,这就是人性。



阿里·朱玛的法特瓦从2005年发布至今还挂在埃及司法部的网站上(https://www.dar-alifta.org/en/ ... tries)面向全球穆民提供指导,直到他临近卸任的前一年,他还出版了一本书《从传统中回应——当代一百个法特瓦》,把这条法特瓦收录了进去,显然他老人家至今也没有修改意见。

不过我又找到了一篇英国学者写的对阿里·朱玛思想的评述,作者主要是想表达他与朱玛的意见不同,写得挺通俗易懂,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偏好的学者主张,这样做是最安全的,我现在把文章翻译出来,供读者参考。

Review of Gomaa’s Responding from the Tradition

作者:安德鲁·布索,英国穆斯林学者,毕业于伦敦政经学院法律系

叶哈雅 译

英语世界中很少有一位重要的当代学者参与一系列当前关注的问题。因此,这部作品将在英语世界的许多地方受到热切的欢迎。他们的期待是有道理的,因为这项工作将涉及各种主题,包括神学、法律、习俗和灵性。最后,它应该简单地被视为一本介绍性文献,我们可以期待未来会有更多关于英语世界穆斯林面临的更紧迫的生活挑战的作品出现。

遗憾的是,《从传统中回应》没有提供关于该书中回答的一百个法特瓦是如何以及在哪里被问到的背景。人们不知道他们是否只是从更广泛的数据库中被选中的,如果是这样,他们是根据什么标准被选中的;或者谢赫·朱玛本人是否决定将这些具体的答案出版在一卷中。这样的细节可能非常有帮助,特别是如果告诉我们这些问题是谢赫·朱玛本人选择的,因为这会告诉我们他认为说英语的听众的更重要的是什么。

从神学的角度来看,这部作品是逊尼派正统的,尽管是由一家以传播永恒哲学而闻名的出版社出版的。问题 1 的答案肯定了伊斯兰教是“真主派遣给人类的最终宗教......并且适用于每个种族和地理位置的人。此外,问题 2 的答案补充说:“真主希望伊斯兰教成为法律领域所有宗教的印记,并使其成为信仰领域唯一的宗教。”

上述一般逊尼派在答案 33 中得到了更具体的阐述,其中朱玛指出“逊尼派伊斯兰教的正统学派”包括“艾什尔里和马图里迪学派”。他补充道:“那些批评这些学派的人对他们信仰真主的信条一无所知,误解主要与'真主的属性' '有关。”

此外,朱玛区分了早期和晚期的艾什尔里神学家。他认为早期的阿修里斯接受了“《古兰经》中用来指代真主被描述的属性,而不相信其语言表达的字面含义。”相反,他指出,后来的艾什尔里神学家采取了解释的方法,因为他们认为以模棱两可的方式肯定属性会导致一些人产生拟人化的信念以及他们所需要的一切。在最后的评论中,朱玛有效地总结了围绕真主属性的争论,他赞同地引用了非艾什尔里-马图里迪的伊本·库达玛·马格迪西(Ibn Qudama al-Maqdisi)在他的《光明》(Lum'a al-I'tiqad)一书中,称其为“也许是最好的注释”;后者指出“一个人有义务毫无保留地相信和接受《古兰经》中的所有内容,或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关于至仁者的品质的一切。”人们应该避免拒绝它们,沉迷于它们的解释,或将真主和他的创造物进行比较和相似之处。

人们不禁要问,朱玛会在多大程度上对晚期的艾什尔里神学采取修正主义的立场,以支持早期的极简主义版本。例如,他是否也愿意不具体定义真主的实际言语(kalam nafsi)和真主所启示的经典(kalam lafzi)之间的对比?他会不会就停下来说古兰经是真主的话语,或者只是真主未被造的话语呢?经院流派的全面极简主义在现代可能更有效,避免许多过去和现在的争论,而后一个问题的答案就是其中的结果。

这项工作的法律方法在开头由朱玛本人以“发布法特瓦的技巧”为标题进行了有益的解释。他认为穆夫提在这个时代的工作是“通过让人们进入真主的宗教,保护他们,并提供一种手段,让他们能够按照伊斯兰教法承认的立场行事,使人们的事情变得容易。朱玛指出,穆夫提在回答问题时,应该首先查阅古兰经,如果古兰经中没有,然后查阅圣行,如果不在圣行中,则进行类比,并且应该“不违反共识”。此外,“法学学派建立的协议允许穆夫提遵循任何穆吉塔希德学派发布法特瓦,只要他自己的伊智提哈德不会使他相信真理在别处。他解释说,Dar al-Ifta' al-Misriyyah(埃及司法部)传播了四个逊尼派(哈乃斐派、马利基派、沙斐仪和罕巴里派),以及许多非逊尼派(如贾法里派、扎伊迪派、伊巴迪派和扎赫里派)所信奉的学派,甚至

“扩大了它所依赖的证据范围,包括了穆斯林历史上 80 多个圣门弟子中的主要学派,如 al-Awza'i、al-Tabari、al-Layth ibn Sa'd 等人。这些学派的意见被考虑在内,甚至可能根据其证据的强度、对他们观点的需要、更大利益的目的或为了实现伊斯兰教法的目标而被优先考虑。这种方法反映了当今所有学术团体所采用的价值观,无论是东西方还是整个穆斯林世界。

鉴于这些评论,朱玛没有从严格的意识形态立场表现出学派偏见也就不足为奇了。

法律回答的最高点之一是他对伊斯兰法的继承法是否压迫女性的回应(问题 9)。这个答案非常重要,因为英语世界对遗产继承规则的了解真的很少,更不用说辩护了。他的回答非常详细,总结就是

“有30 种情况下,女性继承的金额与男性相同或超过男性。在某些情况下,她继承了遗产,而她的男性同行根本没有继承。然而,只有四种情况,女性继承了男性的一半份额。”

正是由于普遍不知道这 34 种可能的情况,同时又无法回忆起伊斯兰法律是真主为所有时代、所有社会的所有人制定的(而不是个人的家庭和心血来潮),这导致了许多现代的疑虑。使朱玛的这个详细的法特瓦的重要性让人们明白的是 BBC 关于继承的系列节目《不能带走它》。现在,该系列中有一对来自英国的穆斯林夫妇,他们想写一份符合伊斯兰和英国法律要求的遗嘱;但是当他们被告知古兰经规定他们的女儿有权获得他们儿子应得的份额的一半时,他们感到很吃惊。遗憾的是,该节目没有引入像朱玛那样的答案,这表明他对神圣法则以及 fiqh al-waqi'(对社会现实的理解)有深刻的理解。首先,朱玛在这里对神圣律法的理解更强,因为他的回答与古兰经和伊斯兰教学者一致。其次,他强调了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弟兄有权比他的妹妹得到更多:

“当一组继承人,例如死者的子女,在上述前两个因素 [与死者的亲属关系程度和继承人所属的世代] 上相等时,他们的份额就会受到第三个 [经济责任] 的影响。在这个特定的情况下,最初问题中暗示的被误解的古兰经经文开始发挥作用。《古兰经》并没有将男女差距作为一般情况,而是将其局限于这种特定情况。当一组继承人中的个体在与死者的关系和年龄上相等时,死者的男性儿子获得的收益是死者女性女儿的两倍。这种安排背后的智慧如下:男性负责妻子和孩子的经济赡养,而他姐姐的经济赡养是她自己以外的个人的责任,例如她的丈夫或父亲。因此,从所有实际目的来看,这种差距对妇女有利,因为她继承的财富并不适用于家庭开支,她的财富可以随心所欲地挥霍。这种经济优势还可以保护她免受任何可能使她陷入经济困难的情况。不幸的是,今天很少有人了解穆斯林继承制度的这一细节。”

朱玛补充说,男人也有经济责任 “为他的配偶提供嫁妆”,这 “是男人的义务,而不是女人的义务”;以及 “如果情况需要,男人也需要在经济上支持他们的大家庭成员”。这个答案真实地显示了文本现在陈词滥调的上下文,而不必改变裁决。事实上,朱玛通过强调这一点指出了我们普遍认知上的肤浅:

“…财富是一个比收入更广泛的概念。收入成为财富的一部分,但不是财富本身,因为财富是所有支出之后剩下的东西。在女性获得男性一半遗产的情况下,女性的新收入受到伊斯兰教法的保护,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另一方面,这个男人的新收入是为了帮助他支持现在由他照顾的家庭成员。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能够说伊斯兰继承法保护女性的财富,并给予她们优先于男性的权利。

这个回答有益地提醒我们,正如译者介绍中提到的,朱玛的第一个学位是 'Ayn Shams 大学的商业学位,因此希望他对这个问题所需的经济后果有充分的理解,以及他在爱资哈尔大学的广泛法律培训。

尽管如此,经济和法律培训不是政治培训,文集中的两个政治性质的答案可能会引起一些人的担忧。第一个是问题23的答案,他利用艾布·哈尼法和谢巴尼的法律理解,允许穆斯林生活在bilad ghayr al-Muslimin(非穆斯林土地)——因为他更喜欢这样称呼后者,而不是dar al-kufr(不信的居所)或dar al-harb(战争的居所),因为“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穆斯林现在并没有被阻止居住在这些土地上,他说,”没有公开向伊斯兰教和穆斯林宣战”——给予和接受高利贷(riba)和其他在穆斯林土地上无效的交易,例如出售未按照伊斯兰法律屠宰的肉类,以及出售猪肉或酒类,或从事赌博。[此法特瓦之前已在 virtualmosque.com 上讨论过。正如塔奇·奥斯马尼(Taqi 'Uthmani)(在《当代法塔瓦》中)、阿卜杜拉·本·贝亚('Abdullah Bin Bayyah)(在题为“世俗土地的神圣法律:西方穆斯林生存指南,卷1”的CD系列中,哈姆扎·优素福(Hamza Yusuf)译)和穆罕默德·哈米德(Muhammad Hamid)(引自《旅行者的信赖》中)所报道的那样,朱玛对艾布·哈尼法和沙伊巴尼的立场的理解是正确的。努赫·凯勒(Nuh Keller)译)。

现在,奥斯曼尼、本·贝亚和哈米德集中精力讨论为什么他们更喜欢那些反对艾布·哈尼法允许穆斯林在哈尔布(dar al-harb)采取不同行动的人的立场,而不是他们有义务在穆斯林土地上采取不同的行动。奥斯曼尼诉诸于反对这种立场的“压倒性多数”,而哈米德则试探性地诉诸沙菲仪和阿布·优素福的对立观点,这些观点“并非是没有证据支持的弱观点”。本·贝亚认为,像 dar al-harb 和 dar al-Islam 等术语不是“证据”,即来自古兰经和圣训(叙述),应该重新评估世界,因为现代世界已经发生了如此大的变化(本·巴亚观点的另一个来源),这也与朱玛在答案中的理解一致。正如 H.A. Hellyer 在他的《欧洲穆斯林:“其他”欧洲人》中提到的那样,Bin Bayyah 更喜欢称西部为 dar al-aman(信任的居所)。事实上,正如上面最初所解释的,朱玛本人否认在现代语境中使用 dar al-harb 一词,但对适用与目前不存在的事态相关的裁决却感到满意。

现在,上述学者都没有去讨论艾布·哈尼法的实际裁决是否会根据他自己的标准留在现代背景下。对于那些赞同艾布·哈尼法的人的理解中,西方仍然是 dar al-harb 的人,这是一个唯一的论点。[我将重点讨论艾布·哈尼法的立场,因为如下所述,沙伊巴尼的观点可能具有更深远的后果,整个世界可能被视为达尔·哈布。奥斯曼尼的《当代法塔瓦》的编辑穆罕默德·绍伊布·奥马尔(Muhammad Shoaib Omar)——奥斯曼尼在前言中称赞他是“博学的兄弟”,他添加了“解释性脚注,阐明了某些答案”,他对此表示“感激”——在脚注中试探性地向奥斯马尼提出了问题,根据艾布·哈尼法的理解,反对西方允许高利贷:“在非穆斯林国家作为少数民族生活的穆斯林与其他公民一样,在一个世俗国家中享有宪法权利和保护。他们的地位似乎与 Darul-Harb 不同,Darul-Harb 实际上是 Darul-Islam 和 Darul-Harb 之间持续军事冲突的状态。有必要在现代国家的背景下正确定义 Darul-Harb,以确定伊玛目艾布哈尼法的观点是否有任何适用性。

奥马尔呼吁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另一位阿扎里·艾哈迈德·莫森·达伍迪 (Ahmed Mohsen al-Dawoody) 在英国伯明翰大学的博士论文(2009 年)中提出的,题为“伊斯兰法中的战争:理由和规定”(随后由帕尔格雷夫出版,名为《伊斯兰战争法:理由和规定》)。达伍迪指出,昔班尼认为伊斯兰是“适用伊斯兰教法”的地方;但艾布·哈尼法认为“伊斯兰是适用伊斯兰教法的地区,穆斯林和 ahl al-dhimma(伊斯兰教的非穆斯林公民)是安全的。Jasser Auda 在一篇题为“今天的欧洲有多少'伊斯兰之地'?古典法学研究,引用了卡萨尼的《巴达伊·萨纳伊》(Bada'i al-Sana'i)中的艾布·哈尼法(Abu Hanifah)的话:”称某片土地为'伊斯兰教之地'或'不信之地(kufr)'的目的(maqsud)[原文如此]不是伊斯兰教与库夫尔的对立,而是安全与不安全。

本·巴亚在《世俗土地的神圣法律》一书中说,哈纳菲派,包括萨拉赫西和卡萨尼,说穆斯林有“amn”或“安全、福祉或保障”的地方就是伊斯兰。另一位爱资哈尔的毕业生沙鲁尔·侯赛因 (Shahrul Hussain) 在他的 Dār al-Islām 和 Dār al-Ĥarb:《对其历史起源的分析研究、古典学者对其的定义及其在当代世界的应用 》中引用了后者的 al-Mabsut 中 Sarakhsi 关于 dar al-Islam 的相关部分: “一个由穆斯林权威或拥有的地方,证明穆斯林在其中是安全的。”Al-Dawoody 补充道,同时抓住了这个“安全”的概念:

“换句话说,它(即dar al-harb)是一个不存在宗教自由的地区,穆斯林和迪米斯的生命并不安全。因此,dār al-harb 和 dār al-Islām 的分类是指安全与和平的存在与不存在,特别是穆斯林应用和实践伊斯兰法律的自由。这里值得补充的是,称领土为 dār al-harb“并不意味着实际的战斗”,但它清楚地表明了在领土不属于 dār al-Islām 且未与其签订和平条约或联盟的情况下,特别是如果伊斯兰法律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潜在的敌对、敌意或战争状态。穆斯林宣称他们对伊斯兰教的信仰和祈祷并不安全,穆斯林和 dhimmis 的生命受到威胁......

“根据 [瓦赫巴] 祖哈伊利在他的[ Āthār al-Harb fī al-Islām] 中的说法,包括艾布·哈尼法在内的大多数法学家不接受 dār al-sulh [协议的居所] 的第三个概念划分,他们认为,如果一个地区签订了和平条约并向 dār al-Islām 纳税,它就成为 dār al-Islām 的一部分,因此 dār al-Islām 有义务保护它......

“因此,根据艾布·哈尼法的定义,今天的非穆斯林国家将被归类为 dār al-Islām,因为生活在那里的穆斯林是安全的,而在其他哈纳菲法学家 al-Shaybānī 和 Abū Yūsuf 看来,非穆斯林以及大多数穆斯林国家现在应该是 dār al-harb,因为伊斯兰法律的某些部分在那里不适用。”

这些试图真正理解艾布·哈尼法对 dar al-harb 的理解的学术尝试提供了足够的材料来质疑他会在这里维护他所讨论的特殊裁决的想法。即使可以说,与穆斯林国家签订和平条约的非穆斯林签署国同意向穆斯林国家纳税的要素是缺失的,从而让人质疑他是否会称西方为伊斯兰,但其他条件肯定会让人怀疑他是否会认为今天的地缘政治现实与他对自己时代的理解相同。此外,人们还必须质疑谢巴尼是否会在这件事上持有同样的观点。这个话题绝不是绝对最终的,但有足够的理由质疑少数派的立场,如果西方遵循这种立场,可能会产生可怕的后果。

要以纯粹的西方观点来看待允许收高利贷、买卖酒类和赌博的问题,东方的穆夫提在给我们西方人下这样的法特瓦之前应该非常小心。当我们的内城区到处都是穆斯林,屈服于饮酒者的邪恶和罪行时,情况尤其如此(即使由于穆斯林从他们的商店向他们出售酒类,就像美国内城区许多阿拉伯人拥有的酒类商店一样)。以及直接屈服于接受他们无法维持偿还的基于利息的贷款的问题,甚至随着他们沉迷于赌博以及由此对他们自己和周围人造成的可怕后果。此外,在市中心卖酒时,当穆斯林听到吉尔·斯科特-赫伦(Gil Scott-Heron)在他的歌曲《瓶子》(The Bottle)中抱怨的人类堕落时,他们怎么会显得像一个高贵而原始的伊斯兰教的正直呼唤者呢?在拒绝这样的法特瓦时,我们西方人可能不仅能够拒绝它,因为过去和现在的大多数伊斯兰法学家都拒绝它,或者人们可以争辩说,如果艾布·哈尼法和谢巴尼生活在我们这个时代,他们也可能改变他们的立场——正如朱玛在《发布法特瓦的技巧》中所说的那样: “法特瓦根据他们特定的时间、地点、人和条件而有所不同”,关于永远不会改变的非决定性问题——相反,我们西方人可以拒绝法特瓦,因为它实际上对我们有着巨大的危险,尤其是我们这些生活在西方内城已经很艰难的现实中挣扎的人;我们真的不需要穆斯林通过使用(或滥用)这样的法特瓦来助长这个问题。

第二个令人大吃一惊的政治法特瓦是针对问题 16 和伊斯兰教体罚(hudud)的现代适用性。朱玛说:

“一千多年来,埃及等国家都没有实施体罚。这是因为它们实施的法律条件,即描述确定有罪的具体手段并规定撤回供词的可能性,没有得到满足......其余伊斯兰国家的刑法典(在世界 196 个国家中占 56 个)对体罚(hudud)问题保持沉默。这是因为我们的时代是一个普遍不确定的时代(shubha),先知[愿主福安之]说:'当有疑问时,停止执行体罚。此外,在需要体罚的死刑案件中将罪犯定罪所需的法律认可的证人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Al-Tanuki 在他的著作 Mishwar al-Muhadara 中提到,“过去,法官进入一个地区或一个村庄,找到四十个证人,我们对他们的公正和准确感到满意,而今天,法官进入一个城镇,只找到一两个证人。因此,我们的时代通常可以被描述为没有证人的时代。

人们会对这样的法特瓦感到好奇,不仅因为它宏大的历史表述,而且它似乎将穆斯林世界的大部分地区——比如朱玛自己生活的开罗等大城市——与一些农村的“地区”或“村庄”相提并论。该法特瓦无疑是世俗主义者的梦想。对于一位著名的伊斯兰学者来说,令人惊讶的是,朱玛的回答说明了他对当前局势的某种顺从,而没有寻求补救他承认忽视了遵循古兰经某些规定的情况。正是这种看似的冷漠和顺从引起了最大的震惊。现在,我以最大的敬意,阿拉伯之春提醒我们的学者们——包括希 沙姆·赫利尔(Hisham Hellyer)在这里富有同情心地讨论的朱玛——《并不总是最精明的政治》

该书的翻译由两位受过伊斯兰法培训的博学之士阿卜杜拉·伊本·哈米德·阿里(Abdullah ibn Hamid Ali)和穆萨·福尔伯(Musa Furber)进行审阅,从而加强了该书的翻译。

总之,这是一本值得一提且受欢迎的英文文献补充,其中有大量有价值的学术讨论,来自朱玛本人和来自各个伟大学校的一些最伟大的伊斯兰历史学者。尽管如此,这项工作还是对西方穆斯林少数群体的警告,他们要谨慎对待伊斯兰学术,即使它来自目前伊斯兰学术所能提供的最好的地方。这就给西方穆斯林带来了很大的责任,他们必须致力于研究伊斯兰科学,即使他们没有成为成熟的学者,但要获得足够的知识,以便他们能够连贯地遵循伊斯兰学术论点,并在一定程度上选择具有最佳学术实力和利益的观点(一种有限的 tarjih)。

当然,我们承认是来自东方的知识启迪了我们的心灵,但来自那个地区的光是多面的,所以我们必须谨慎,不要只选择一束美丽的光束而排除所有其他光束;同时,我们必须为色盲祈祷:当我们根本看不到事物的本来面目时,我们以为我们真的看到了事物。尽管如此,在西方,我们仍然迫切需要寻求赋予观众权力的专家学者,而不是寻求通过诉诸狭隘权威来欺凌学术研究。最后,这项工作是英语图书馆的一个受欢迎的补充,我们祈祷更多的出版社制作英语专家的法律作品。我们托靠真主,我们祈求真主宽恕我们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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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法学、法特瓦和穆斯林日常生活问题展开,适合关注伊斯兰教法、清真饮食判断、穆斯林生活规范的读者阅读。

对朱玛《从传统中回应——当代一百个法特瓦》的评述

其实我在上一篇介绍朱玛的文章里已经提到了有关他发布的法特瓦的不同意见,还贴了文献指引,但是很多人显然是只看个标题就开始表达不满,熟悉我风格的人都知道,我提出的任何观点都是有出处的,因为总会有人说只有学者才有资格发表意见,我对成为学者没有兴趣,但我很愿意借学者的口,去堵一些人的嘴,但实际上当我举出的学者意见与这些人的认知有偏差时,这些人也会跟随私欲拒绝接受,这就是人性。



阿里·朱玛的法特瓦从2005年发布至今还挂在埃及司法部的网站上(https://www.dar-alifta.org/en/ ... tries)面向全球穆民提供指导,直到他临近卸任的前一年,他还出版了一本书《从传统中回应——当代一百个法特瓦》,把这条法特瓦收录了进去,显然他老人家至今也没有修改意见。

不过我又找到了一篇英国学者写的对阿里·朱玛思想的评述,作者主要是想表达他与朱玛的意见不同,写得挺通俗易懂,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偏好的学者主张,这样做是最安全的,我现在把文章翻译出来,供读者参考。

Review of Gomaa’s Responding from the Tradition

作者:安德鲁·布索,英国穆斯林学者,毕业于伦敦政经学院法律系

叶哈雅 译

英语世界中很少有一位重要的当代学者参与一系列当前关注的问题。因此,这部作品将在英语世界的许多地方受到热切的欢迎。他们的期待是有道理的,因为这项工作将涉及各种主题,包括神学、法律、习俗和灵性。最后,它应该简单地被视为一本介绍性文献,我们可以期待未来会有更多关于英语世界穆斯林面临的更紧迫的生活挑战的作品出现。

遗憾的是,《从传统中回应》没有提供关于该书中回答的一百个法特瓦是如何以及在哪里被问到的背景。人们不知道他们是否只是从更广泛的数据库中被选中的,如果是这样,他们是根据什么标准被选中的;或者谢赫·朱玛本人是否决定将这些具体的答案出版在一卷中。这样的细节可能非常有帮助,特别是如果告诉我们这些问题是谢赫·朱玛本人选择的,因为这会告诉我们他认为说英语的听众的更重要的是什么。

从神学的角度来看,这部作品是逊尼派正统的,尽管是由一家以传播永恒哲学而闻名的出版社出版的。问题 1 的答案肯定了伊斯兰教是“真主派遣给人类的最终宗教......并且适用于每个种族和地理位置的人。此外,问题 2 的答案补充说:“真主希望伊斯兰教成为法律领域所有宗教的印记,并使其成为信仰领域唯一的宗教。”

上述一般逊尼派在答案 33 中得到了更具体的阐述,其中朱玛指出“逊尼派伊斯兰教的正统学派”包括“艾什尔里和马图里迪学派”。他补充道:“那些批评这些学派的人对他们信仰真主的信条一无所知,误解主要与'真主的属性' '有关。”

此外,朱玛区分了早期和晚期的艾什尔里神学家。他认为早期的阿修里斯接受了“《古兰经》中用来指代真主被描述的属性,而不相信其语言表达的字面含义。”相反,他指出,后来的艾什尔里神学家采取了解释的方法,因为他们认为以模棱两可的方式肯定属性会导致一些人产生拟人化的信念以及他们所需要的一切。在最后的评论中,朱玛有效地总结了围绕真主属性的争论,他赞同地引用了非艾什尔里-马图里迪的伊本·库达玛·马格迪西(Ibn Qudama al-Maqdisi)在他的《光明》(Lum'a al-I'tiqad)一书中,称其为“也许是最好的注释”;后者指出“一个人有义务毫无保留地相信和接受《古兰经》中的所有内容,或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关于至仁者的品质的一切。”人们应该避免拒绝它们,沉迷于它们的解释,或将真主和他的创造物进行比较和相似之处。

人们不禁要问,朱玛会在多大程度上对晚期的艾什尔里神学采取修正主义的立场,以支持早期的极简主义版本。例如,他是否也愿意不具体定义真主的实际言语(kalam nafsi)和真主所启示的经典(kalam lafzi)之间的对比?他会不会就停下来说古兰经是真主的话语,或者只是真主未被造的话语呢?经院流派的全面极简主义在现代可能更有效,避免许多过去和现在的争论,而后一个问题的答案就是其中的结果。

这项工作的法律方法在开头由朱玛本人以“发布法特瓦的技巧”为标题进行了有益的解释。他认为穆夫提在这个时代的工作是“通过让人们进入真主的宗教,保护他们,并提供一种手段,让他们能够按照伊斯兰教法承认的立场行事,使人们的事情变得容易。朱玛指出,穆夫提在回答问题时,应该首先查阅古兰经,如果古兰经中没有,然后查阅圣行,如果不在圣行中,则进行类比,并且应该“不违反共识”。此外,“法学学派建立的协议允许穆夫提遵循任何穆吉塔希德学派发布法特瓦,只要他自己的伊智提哈德不会使他相信真理在别处。他解释说,Dar al-Ifta' al-Misriyyah(埃及司法部)传播了四个逊尼派(哈乃斐派、马利基派、沙斐仪和罕巴里派),以及许多非逊尼派(如贾法里派、扎伊迪派、伊巴迪派和扎赫里派)所信奉的学派,甚至

“扩大了它所依赖的证据范围,包括了穆斯林历史上 80 多个圣门弟子中的主要学派,如 al-Awza'i、al-Tabari、al-Layth ibn Sa'd 等人。这些学派的意见被考虑在内,甚至可能根据其证据的强度、对他们观点的需要、更大利益的目的或为了实现伊斯兰教法的目标而被优先考虑。这种方法反映了当今所有学术团体所采用的价值观,无论是东西方还是整个穆斯林世界。

鉴于这些评论,朱玛没有从严格的意识形态立场表现出学派偏见也就不足为奇了。

法律回答的最高点之一是他对伊斯兰法的继承法是否压迫女性的回应(问题 9)。这个答案非常重要,因为英语世界对遗产继承规则的了解真的很少,更不用说辩护了。他的回答非常详细,总结就是

“有30 种情况下,女性继承的金额与男性相同或超过男性。在某些情况下,她继承了遗产,而她的男性同行根本没有继承。然而,只有四种情况,女性继承了男性的一半份额。”

正是由于普遍不知道这 34 种可能的情况,同时又无法回忆起伊斯兰法律是真主为所有时代、所有社会的所有人制定的(而不是个人的家庭和心血来潮),这导致了许多现代的疑虑。使朱玛的这个详细的法特瓦的重要性让人们明白的是 BBC 关于继承的系列节目《不能带走它》。现在,该系列中有一对来自英国的穆斯林夫妇,他们想写一份符合伊斯兰和英国法律要求的遗嘱;但是当他们被告知古兰经规定他们的女儿有权获得他们儿子应得的份额的一半时,他们感到很吃惊。遗憾的是,该节目没有引入像朱玛那样的答案,这表明他对神圣法则以及 fiqh al-waqi'(对社会现实的理解)有深刻的理解。首先,朱玛在这里对神圣律法的理解更强,因为他的回答与古兰经和伊斯兰教学者一致。其次,他强调了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弟兄有权比他的妹妹得到更多:

“当一组继承人,例如死者的子女,在上述前两个因素 [与死者的亲属关系程度和继承人所属的世代] 上相等时,他们的份额就会受到第三个 [经济责任] 的影响。在这个特定的情况下,最初问题中暗示的被误解的古兰经经文开始发挥作用。《古兰经》并没有将男女差距作为一般情况,而是将其局限于这种特定情况。当一组继承人中的个体在与死者的关系和年龄上相等时,死者的男性儿子获得的收益是死者女性女儿的两倍。这种安排背后的智慧如下:男性负责妻子和孩子的经济赡养,而他姐姐的经济赡养是她自己以外的个人的责任,例如她的丈夫或父亲。因此,从所有实际目的来看,这种差距对妇女有利,因为她继承的财富并不适用于家庭开支,她的财富可以随心所欲地挥霍。这种经济优势还可以保护她免受任何可能使她陷入经济困难的情况。不幸的是,今天很少有人了解穆斯林继承制度的这一细节。”

朱玛补充说,男人也有经济责任 “为他的配偶提供嫁妆”,这 “是男人的义务,而不是女人的义务”;以及 “如果情况需要,男人也需要在经济上支持他们的大家庭成员”。这个答案真实地显示了文本现在陈词滥调的上下文,而不必改变裁决。事实上,朱玛通过强调这一点指出了我们普遍认知上的肤浅:

“…财富是一个比收入更广泛的概念。收入成为财富的一部分,但不是财富本身,因为财富是所有支出之后剩下的东西。在女性获得男性一半遗产的情况下,女性的新收入受到伊斯兰教法的保护,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另一方面,这个男人的新收入是为了帮助他支持现在由他照顾的家庭成员。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能够说伊斯兰继承法保护女性的财富,并给予她们优先于男性的权利。

这个回答有益地提醒我们,正如译者介绍中提到的,朱玛的第一个学位是 'Ayn Shams 大学的商业学位,因此希望他对这个问题所需的经济后果有充分的理解,以及他在爱资哈尔大学的广泛法律培训。

尽管如此,经济和法律培训不是政治培训,文集中的两个政治性质的答案可能会引起一些人的担忧。第一个是问题23的答案,他利用艾布·哈尼法和谢巴尼的法律理解,允许穆斯林生活在bilad ghayr al-Muslimin(非穆斯林土地)——因为他更喜欢这样称呼后者,而不是dar al-kufr(不信的居所)或dar al-harb(战争的居所),因为“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穆斯林现在并没有被阻止居住在这些土地上,他说,”没有公开向伊斯兰教和穆斯林宣战”——给予和接受高利贷(riba)和其他在穆斯林土地上无效的交易,例如出售未按照伊斯兰法律屠宰的肉类,以及出售猪肉或酒类,或从事赌博。[此法特瓦之前已在 virtualmosque.com 上讨论过。正如塔奇·奥斯马尼(Taqi 'Uthmani)(在《当代法塔瓦》中)、阿卜杜拉·本·贝亚('Abdullah Bin Bayyah)(在题为“世俗土地的神圣法律:西方穆斯林生存指南,卷1”的CD系列中,哈姆扎·优素福(Hamza Yusuf)译)和穆罕默德·哈米德(Muhammad Hamid)(引自《旅行者的信赖》中)所报道的那样,朱玛对艾布·哈尼法和沙伊巴尼的立场的理解是正确的。努赫·凯勒(Nuh Keller)译)。

现在,奥斯曼尼、本·贝亚和哈米德集中精力讨论为什么他们更喜欢那些反对艾布·哈尼法允许穆斯林在哈尔布(dar al-harb)采取不同行动的人的立场,而不是他们有义务在穆斯林土地上采取不同的行动。奥斯曼尼诉诸于反对这种立场的“压倒性多数”,而哈米德则试探性地诉诸沙菲仪和阿布·优素福的对立观点,这些观点“并非是没有证据支持的弱观点”。本·贝亚认为,像 dar al-harb 和 dar al-Islam 等术语不是“证据”,即来自古兰经和圣训(叙述),应该重新评估世界,因为现代世界已经发生了如此大的变化(本·巴亚观点的另一个来源),这也与朱玛在答案中的理解一致。正如 H.A. Hellyer 在他的《欧洲穆斯林:“其他”欧洲人》中提到的那样,Bin Bayyah 更喜欢称西部为 dar al-aman(信任的居所)。事实上,正如上面最初所解释的,朱玛本人否认在现代语境中使用 dar al-harb 一词,但对适用与目前不存在的事态相关的裁决却感到满意。

现在,上述学者都没有去讨论艾布·哈尼法的实际裁决是否会根据他自己的标准留在现代背景下。对于那些赞同艾布·哈尼法的人的理解中,西方仍然是 dar al-harb 的人,这是一个唯一的论点。[我将重点讨论艾布·哈尼法的立场,因为如下所述,沙伊巴尼的观点可能具有更深远的后果,整个世界可能被视为达尔·哈布。奥斯曼尼的《当代法塔瓦》的编辑穆罕默德·绍伊布·奥马尔(Muhammad Shoaib Omar)——奥斯曼尼在前言中称赞他是“博学的兄弟”,他添加了“解释性脚注,阐明了某些答案”,他对此表示“感激”——在脚注中试探性地向奥斯马尼提出了问题,根据艾布·哈尼法的理解,反对西方允许高利贷:“在非穆斯林国家作为少数民族生活的穆斯林与其他公民一样,在一个世俗国家中享有宪法权利和保护。他们的地位似乎与 Darul-Harb 不同,Darul-Harb 实际上是 Darul-Islam 和 Darul-Harb 之间持续军事冲突的状态。有必要在现代国家的背景下正确定义 Darul-Harb,以确定伊玛目艾布哈尼法的观点是否有任何适用性。

奥马尔呼吁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另一位阿扎里·艾哈迈德·莫森·达伍迪 (Ahmed Mohsen al-Dawoody) 在英国伯明翰大学的博士论文(2009 年)中提出的,题为“伊斯兰法中的战争:理由和规定”(随后由帕尔格雷夫出版,名为《伊斯兰战争法:理由和规定》)。达伍迪指出,昔班尼认为伊斯兰是“适用伊斯兰教法”的地方;但艾布·哈尼法认为“伊斯兰是适用伊斯兰教法的地区,穆斯林和 ahl al-dhimma(伊斯兰教的非穆斯林公民)是安全的。Jasser Auda 在一篇题为“今天的欧洲有多少'伊斯兰之地'?古典法学研究,引用了卡萨尼的《巴达伊·萨纳伊》(Bada'i al-Sana'i)中的艾布·哈尼法(Abu Hanifah)的话:”称某片土地为'伊斯兰教之地'或'不信之地(kufr)'的目的(maqsud)[原文如此]不是伊斯兰教与库夫尔的对立,而是安全与不安全。

本·巴亚在《世俗土地的神圣法律》一书中说,哈纳菲派,包括萨拉赫西和卡萨尼,说穆斯林有“amn”或“安全、福祉或保障”的地方就是伊斯兰。另一位爱资哈尔的毕业生沙鲁尔·侯赛因 (Shahrul Hussain) 在他的 Dār al-Islām 和 Dār al-Ĥarb:《对其历史起源的分析研究、古典学者对其的定义及其在当代世界的应用 》中引用了后者的 al-Mabsut 中 Sarakhsi 关于 dar al-Islam 的相关部分: “一个由穆斯林权威或拥有的地方,证明穆斯林在其中是安全的。”Al-Dawoody 补充道,同时抓住了这个“安全”的概念:

“换句话说,它(即dar al-harb)是一个不存在宗教自由的地区,穆斯林和迪米斯的生命并不安全。因此,dār al-harb 和 dār al-Islām 的分类是指安全与和平的存在与不存在,特别是穆斯林应用和实践伊斯兰法律的自由。这里值得补充的是,称领土为 dār al-harb“并不意味着实际的战斗”,但它清楚地表明了在领土不属于 dār al-Islām 且未与其签订和平条约或联盟的情况下,特别是如果伊斯兰法律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潜在的敌对、敌意或战争状态。穆斯林宣称他们对伊斯兰教的信仰和祈祷并不安全,穆斯林和 dhimmis 的生命受到威胁......

“根据 [瓦赫巴] 祖哈伊利在他的[ Āthār al-Harb fī al-Islām] 中的说法,包括艾布·哈尼法在内的大多数法学家不接受 dār al-sulh [协议的居所] 的第三个概念划分,他们认为,如果一个地区签订了和平条约并向 dār al-Islām 纳税,它就成为 dār al-Islām 的一部分,因此 dār al-Islām 有义务保护它......

“因此,根据艾布·哈尼法的定义,今天的非穆斯林国家将被归类为 dār al-Islām,因为生活在那里的穆斯林是安全的,而在其他哈纳菲法学家 al-Shaybānī 和 Abū Yūsuf 看来,非穆斯林以及大多数穆斯林国家现在应该是 dār al-harb,因为伊斯兰法律的某些部分在那里不适用。”

这些试图真正理解艾布·哈尼法对 dar al-harb 的理解的学术尝试提供了足够的材料来质疑他会在这里维护他所讨论的特殊裁决的想法。即使可以说,与穆斯林国家签订和平条约的非穆斯林签署国同意向穆斯林国家纳税的要素是缺失的,从而让人质疑他是否会称西方为伊斯兰,但其他条件肯定会让人怀疑他是否会认为今天的地缘政治现实与他对自己时代的理解相同。此外,人们还必须质疑谢巴尼是否会在这件事上持有同样的观点。这个话题绝不是绝对最终的,但有足够的理由质疑少数派的立场,如果西方遵循这种立场,可能会产生可怕的后果。

要以纯粹的西方观点来看待允许收高利贷、买卖酒类和赌博的问题,东方的穆夫提在给我们西方人下这样的法特瓦之前应该非常小心。当我们的内城区到处都是穆斯林,屈服于饮酒者的邪恶和罪行时,情况尤其如此(即使由于穆斯林从他们的商店向他们出售酒类,就像美国内城区许多阿拉伯人拥有的酒类商店一样)。以及直接屈服于接受他们无法维持偿还的基于利息的贷款的问题,甚至随着他们沉迷于赌博以及由此对他们自己和周围人造成的可怕后果。此外,在市中心卖酒时,当穆斯林听到吉尔·斯科特-赫伦(Gil Scott-Heron)在他的歌曲《瓶子》(The Bottle)中抱怨的人类堕落时,他们怎么会显得像一个高贵而原始的伊斯兰教的正直呼唤者呢?在拒绝这样的法特瓦时,我们西方人可能不仅能够拒绝它,因为过去和现在的大多数伊斯兰法学家都拒绝它,或者人们可以争辩说,如果艾布·哈尼法和谢巴尼生活在我们这个时代,他们也可能改变他们的立场——正如朱玛在《发布法特瓦的技巧》中所说的那样: “法特瓦根据他们特定的时间、地点、人和条件而有所不同”,关于永远不会改变的非决定性问题——相反,我们西方人可以拒绝法特瓦,因为它实际上对我们有着巨大的危险,尤其是我们这些生活在西方内城已经很艰难的现实中挣扎的人;我们真的不需要穆斯林通过使用(或滥用)这样的法特瓦来助长这个问题。

第二个令人大吃一惊的政治法特瓦是针对问题 16 和伊斯兰教体罚(hudud)的现代适用性。朱玛说:

“一千多年来,埃及等国家都没有实施体罚。这是因为它们实施的法律条件,即描述确定有罪的具体手段并规定撤回供词的可能性,没有得到满足......其余伊斯兰国家的刑法典(在世界 196 个国家中占 56 个)对体罚(hudud)问题保持沉默。这是因为我们的时代是一个普遍不确定的时代(shubha),先知[愿主福安之]说:'当有疑问时,停止执行体罚。此外,在需要体罚的死刑案件中将罪犯定罪所需的法律认可的证人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Al-Tanuki 在他的著作 Mishwar al-Muhadara 中提到,“过去,法官进入一个地区或一个村庄,找到四十个证人,我们对他们的公正和准确感到满意,而今天,法官进入一个城镇,只找到一两个证人。因此,我们的时代通常可以被描述为没有证人的时代。

人们会对这样的法特瓦感到好奇,不仅因为它宏大的历史表述,而且它似乎将穆斯林世界的大部分地区——比如朱玛自己生活的开罗等大城市——与一些农村的“地区”或“村庄”相提并论。该法特瓦无疑是世俗主义者的梦想。对于一位著名的伊斯兰学者来说,令人惊讶的是,朱玛的回答说明了他对当前局势的某种顺从,而没有寻求补救他承认忽视了遵循古兰经某些规定的情况。正是这种看似的冷漠和顺从引起了最大的震惊。现在,我以最大的敬意,阿拉伯之春提醒我们的学者们——包括希 沙姆·赫利尔(Hisham Hellyer)在这里富有同情心地讨论的朱玛——《并不总是最精明的政治》

该书的翻译由两位受过伊斯兰法培训的博学之士阿卜杜拉·伊本·哈米德·阿里(Abdullah ibn Hamid Ali)和穆萨·福尔伯(Musa Furber)进行审阅,从而加强了该书的翻译。

总之,这是一本值得一提且受欢迎的英文文献补充,其中有大量有价值的学术讨论,来自朱玛本人和来自各个伟大学校的一些最伟大的伊斯兰历史学者。尽管如此,这项工作还是对西方穆斯林少数群体的警告,他们要谨慎对待伊斯兰学术,即使它来自目前伊斯兰学术所能提供的最好的地方。这就给西方穆斯林带来了很大的责任,他们必须致力于研究伊斯兰科学,即使他们没有成为成熟的学者,但要获得足够的知识,以便他们能够连贯地遵循伊斯兰学术论点,并在一定程度上选择具有最佳学术实力和利益的观点(一种有限的 tarjih)。

当然,我们承认是来自东方的知识启迪了我们的心灵,但来自那个地区的光是多面的,所以我们必须谨慎,不要只选择一束美丽的光束而排除所有其他光束;同时,我们必须为色盲祈祷:当我们根本看不到事物的本来面目时,我们以为我们真的看到了事物。尽管如此,在西方,我们仍然迫切需要寻求赋予观众权力的专家学者,而不是寻求通过诉诸狭隘权威来欺凌学术研究。最后,这项工作是英语图书馆的一个受欢迎的补充,我们祈祷更多的出版社制作英语专家的法律作品。我们托靠真主,我们祈求真主宽恕我们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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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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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大穆夫提:不要在肉是否清真问题上刨根问底

文章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97 次浏览 • 2026-05-13 08:06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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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清真肉类、有经人屠宰和穆斯林饮食选择展开,适合关注清真食品、清真肉判断和穆斯林日常饮食规范的读者阅读。

埃及大穆夫提:不要在肉是否清真问题上刨根问底

在欧美澳新旅行过的人可能会注意到一个现象,即在这些西方国家经常会见到戴头巾的人进一些并没有标注清真的餐厅吃饭,按理说她们既然在服饰上都遵循原则,不应该在吃上这么不讲究吧?



意大利罗马机场的非清真餐厅(卖猪肉),一群头戴白头巾的女性正在用餐,照片是我拍的。

今天我就通过一篇文章来介绍一下,她们这么做是有理论依据的。原文标题

《Grand Mufti Dr. Ali Gomaa on Halal Meat》

作者:Party Til Fair

叶哈雅 译

正文:关于这个“清真肉类”话题有很多困惑,尽管对这个话题有很多争论,但我发现埃及大穆夫提阿里·戈马博士对这个问题发表了最好的意见,我转载了他的关于以下问题的教令:

“我对食用非清真肉类的规定有疑问。多年来,我听到的说法相互矛盾。有人声称,我们只能在他们(基督徒)虔诚地宰杀肉类的时代吃他们宰的肉,而另一些人则说,无论如何都可以吃。

戈马博士的回答:

基本原则是,禁止食用除教法允许的动物和由穆斯林或有经人屠宰的动物以外的动物的肉。因此,食用由有经人屠宰的动物的肉的合法性不容置疑。

结论:

原则是,可以吃有经人屠宰的肉,除非可以确定该动物是由非基督徒或非犹太人屠宰的,或被殴打致死或电死。但如果不能确定,则允许食用。

依据:

一位犹太女子向先知(愿主福安之)献上(一只熟羊肉)。先知吃了它,没有问屠宰方式,也没有问上面是否提到了安拉的名字。

基于以上内容:

教法的原则是善待他人。因此,当一个人身处一个大多数人口都是信奉天经的人的国家时,过分挑剔和深究事情是违法的。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问那些你们知道后会为难的事情......[5:101]

伊本·凯西尔在对这节经文的注释中说道:“全能的真主教导他的信徒,禁止他们询问对他们没有好处的事情……这节经文的明显含义是禁止询问那些如果说清楚了可能会给询问者带来困难的事情,所以最好不要问。”因此,人们不喜欢深入探究问题的核心。哈里塔·伊本·努曼(愿真主保佑他)说,先知(愿真主赐福于他)说:“每当你心中产生不好的想法时,不要去验证它们。”

在另一项教令中,戈玛博士写道:

可以食用由基督教徒或犹太教徒屠宰的动物,因为全能的真主的话语具有普遍含义:“信奉天经的人的食物,你们可以食用,你们的食物,他们也可以食用。”「5:5]。禁止食用的肉类是指您确定来自教法禁止的动物、未屠宰的动物或由非信奉天经的人屠宰的动物。

我认为,在处理教法问题上,埃及大穆夫提比除谢赫·艾资哈尔之外的任何其他在世法学家都更有权威,并希望这些教令能够回答人们的问题,银沙安拉。(译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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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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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清真肉类、有经人屠宰和穆斯林饮食选择展开,适合关注清真食品、清真肉判断和穆斯林日常饮食规范的读者阅读。

埃及大穆夫提:不要在肉是否清真问题上刨根问底

在欧美澳新旅行过的人可能会注意到一个现象,即在这些西方国家经常会见到戴头巾的人进一些并没有标注清真的餐厅吃饭,按理说她们既然在服饰上都遵循原则,不应该在吃上这么不讲究吧?



意大利罗马机场的非清真餐厅(卖猪肉),一群头戴白头巾的女性正在用餐,照片是我拍的。

今天我就通过一篇文章来介绍一下,她们这么做是有理论依据的。原文标题

《Grand Mufti Dr. Ali Gomaa on Halal Meat》

作者:Party Til Fair

叶哈雅 译

正文:关于这个“清真肉类”话题有很多困惑,尽管对这个话题有很多争论,但我发现埃及大穆夫提阿里·戈马博士对这个问题发表了最好的意见,我转载了他的关于以下问题的教令:

“我对食用非清真肉类的规定有疑问。多年来,我听到的说法相互矛盾。有人声称,我们只能在他们(基督徒)虔诚地宰杀肉类的时代吃他们宰的肉,而另一些人则说,无论如何都可以吃。

戈马博士的回答:

基本原则是,禁止食用除教法允许的动物和由穆斯林或有经人屠宰的动物以外的动物的肉。因此,食用由有经人屠宰的动物的肉的合法性不容置疑。

结论:

原则是,可以吃有经人屠宰的肉,除非可以确定该动物是由非基督徒或非犹太人屠宰的,或被殴打致死或电死。但如果不能确定,则允许食用。

依据:

一位犹太女子向先知(愿主福安之)献上(一只熟羊肉)。先知吃了它,没有问屠宰方式,也没有问上面是否提到了安拉的名字。

基于以上内容:

教法的原则是善待他人。因此,当一个人身处一个大多数人口都是信奉天经的人的国家时,过分挑剔和深究事情是违法的。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问那些你们知道后会为难的事情......[5:101]

伊本·凯西尔在对这节经文的注释中说道:“全能的真主教导他的信徒,禁止他们询问对他们没有好处的事情……这节经文的明显含义是禁止询问那些如果说清楚了可能会给询问者带来困难的事情,所以最好不要问。”因此,人们不喜欢深入探究问题的核心。哈里塔·伊本·努曼(愿真主保佑他)说,先知(愿真主赐福于他)说:“每当你心中产生不好的想法时,不要去验证它们。”

在另一项教令中,戈玛博士写道:

可以食用由基督教徒或犹太教徒屠宰的动物,因为全能的真主的话语具有普遍含义:“信奉天经的人的食物,你们可以食用,你们的食物,他们也可以食用。”「5:5]。禁止食用的肉类是指您确定来自教法禁止的动物、未屠宰的动物或由非信奉天经的人屠宰的动物。

我认为,在处理教法问题上,埃及大穆夫提比除谢赫·艾资哈尔之外的任何其他在世法学家都更有权威,并希望这些教令能够回答人们的问题,银沙安拉。(译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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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明亚保险经纪资深合伙人/销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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