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
瓦克夫制度一文读懂:伊斯兰慈善机构如何兴起、衰落并影响社会
穆斯林教育 • malik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8 次浏览 • 1 天前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financing-kindness-as-a-society-the-rise-fall-of-islamic-philanthropic-institutions-waqfs
原文标题:Financing Kindness as a Society: The Rise & Fall of Islamic Philanthropic Institutions (Waqfs)
作者:Dr. Khalil Abdurrashid
作者简介:哈利勒·阿卜杜拉希德博士(Dr. Khalil Abdurrashid):哈利勒·阿卜杜拉希德是哈佛大学首位全职穆斯林校牧,哈佛神学院穆斯林研究讲师,以及哈佛肯尼迪政府学院公共政策讲师。他为哈佛大学的所有穆斯林学生提供服务,负责管理哈佛大学校牧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并担任哈佛大学宗教、精神与伦理生活委员会成员。他在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出生并长大,在南卫理公会大学获得了美国伊斯兰教自由研究博士学位,并拥有纽约哥伦比亚大学伊斯兰法与中东研究硕士学位及哲学硕士学位。他获得了佐治亚州立大学社会工作学士学位,并曾在佐治亚州担任过几年社会工作者。随后,他通过学术和传统方式深造伊斯兰研究,这使他前往中东和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留学多年。在伊斯坦布尔期间,哈利勒博士在马尔马拉大学攻读了比较伊斯兰法硕士学位,并获得了两项伊斯兰科学的高级伊斯兰神学院博士级许可(ijaza)。他曾在纽约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多门关于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的课程,并在佐治亚州立大学教授阿拉伯语。他是纽约市哥伦比亚大学和巴纳德学院首位受薪的穆斯林校牧,并曾担任纽约警察局局长的顾问。他还曾在纽约市担任过几年伊玛目,并在北达拉斯的一家大型伊斯兰中心担任过几年驻院学者。他与妻子共同创立了位于达拉斯的美国伊斯兰神学院,并曾在南卫理公会大学的自由研究研究生项目中担任伊斯兰研究讲师。他通过指导、项目、讲座、跨宗教工作以及在神学院和肯尼迪政府学院开设的课程,为哈佛大学的整个穆斯林社区提供服务。
副标题:伊斯兰慈善与社会福利指南:waqf 如何把善意变成长期制度
摘要:本文回顾伊斯兰慈善机构,尤其是 waqf(宗教公益信托)的兴起与衰落。作者说明,穆斯林社会曾通过制度化慈善支持教育、医疗、救济和公共服务,但现代国家、殖民改革和社会结构变化改变了这些机构的功能。
图:以社会方式资助善行:伊斯兰慈善机构(瓦克夫)的兴衰
最后更新于2020年8月24日
引言
大约从公元九世纪开始,即先知穆罕默德 ﷺ 去世约两百年后,慈善基金和捐赠(瓦克夫 waqf 或 awqāf)开始在伊斯兰世界出现并传播开来。 在接下来的千年里,慈善基金和捐赠成为伊斯兰社会构想与实践的基石,以至于如果没有瓦克夫,几乎无法想象穆斯林世界会是什么样子。 它们成为了将伊斯兰文明多元图景缝合在一起的纽带。 据一项保守估计,到19世纪初,奥斯曼帝国超过一半的房地产被归类为捐赠财产(瓦克夫)。 根据另一项可靠来源,慈善捐赠(awqāf)约占
今日土耳其地区约75%的耕地、埃及五分之一的耕地、伊朗七分之一的耕地、阿尔及利亚一半的耕地、突尼斯三分之一的耕地以及希腊三分之一的耕地。 在十八世纪末,奥斯曼帝国估计有20,000个瓦克夫,其年度总收入相当于政府年收入的三分之一,且可能涵盖了多达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耕地。
伊斯兰慈善事业的制度化成为一个决定性因素,对城市规划与城镇发展、社会福利、宗教习惯与实践、艺术创作与审美发展、市场结构与经济力量的稳定性、政治稳定,以及穆斯林文化在各种表现形式下的产出,都产生了主导性影响。 正如一位著名历史学家所言:
从大约十世纪开始,私人瓦克夫(waqf)取代了天课(zakāh),成为“资助伊斯兰社会的主要工具……它们为大多数特定的伊斯兰事务提供了物质基础,支持宗教、社会、文化和经济活动,同时也发挥着政治功能……通过瓦克夫,各种公民生活必需品甚至便利设施都在私人且可靠的基础上得到了保障,无需担心政治权力的干预。
从十九世纪中叶左右开始,这一伊斯兰文明不可或缺的要素被新建立的民族国家所接管,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被蓄意抹除。 与瓦克夫衰落同时发生的,是穆斯林世界中西方化和改革项目的兴起,这些项目打着“文明”的旗号,试图推动穆斯林世界向所谓的“进步”迈进。 瓦克夫作为一种独特的伊斯兰制度,遭到了冲击,从而引发了伊斯兰世界的转型。
本文探讨了伊斯兰慈善基金和捐赠的起源与转型。 我将瓦克夫的历史划分为五个不同的阶段。 第一阶段是瓦克夫的形成期,我首先概述了这一制度的起源和形成。 在本节中,我探讨了对于建立伊斯兰慈善制度至关重要的核心概念和主题。 第二阶段是瓦克夫的后形成期。 在此,我描述了“瓦克夫”这一术语是如何在文化和术语的多样性中产生的。 我进一步概述了伊斯兰慈善在形式和内容上的首批受益者。 第三阶段是瓦克夫的成熟期。 在本节中,我概述了瓦克夫在更成熟形式下的各种实例及其运作方式。 我提供了关于瓦克夫如何影响穆斯林世界不同地区及各类受益者的案例。 本节中特别重要的是关于为动物设立瓦克夫的细节,以及穆斯林女性专门为单身女性设立的捐赠和基金。 这为我们深入了解前现代伊斯兰社会如何通过专门设立瓦克夫(waqf)为社会边缘群体提供空间,从而营造包容与归属感的氛围,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第四阶段是瓦克夫的转型期。在本节中,我将阐述瓦克夫的具体性和永久性原则是如何开始应用于现金的,这在为新世界做准备的过程中,显得更加灵活且实用。 最后一段时期标志着瓦克夫的衰落。 在本节中,我试图揭示穆斯林世界瓦克夫衰落的原因及其后果。
在记录瓦克夫这一伊斯兰史诗般的制度时,必须承认该课题已被广泛研究。 本文旨在对有关瓦克夫制度的主要原始资料进行概括与综合,为读者(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提供一个核心参考,既能勾勒出瓦克夫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又能提供学术整合,以阐释伊斯兰文明中这一深邃的面向。 理解了瓦克夫制度,也就理解了伊斯兰慈善事业。 简而言之,本文旨在揭示并呈现伊斯兰慈善事业中最伟大形式的核心与分支。
培育伊斯兰慈善事业(瓦克夫)的条件
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伊斯兰慈善(瓦克夫)是在穆斯林社会中两种截然不同且普遍存在的实践背景下产生的。 第一个背景是关于慈善在生命本身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普遍神学和本体论框架,这正是推动捐赠行为的最初动力。 第二个背景则涉及死亡的法律和社会学后果、对死亡的准备,以及由此产生的遗赠和继承问题。
在伊斯兰教中,从出生到人生的全过程,慈善捐赠塑造了一个人每日、每夜和每月的日常生活。 在伊斯兰传统中,慈善施舍的期望甚至涵盖了身体本身,因为伊斯兰教鼓励人们用身体的每一个部位去行善。 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曾说:
“每个人身体的每一个关节,在太阳升起的每一天都必须行善:在两人之间主持公道是善行;帮助一个人骑上坐骑是善行;一句良言是善行;迈向礼拜的每一步是善行;清除路上的障碍物也是善行。”
在伊斯兰教中,善言善语、扶人过马路、清理街道垃圾、关爱配偶、赈济穷人,甚至铭记造物主,都被视为慈善行为。 伊斯兰教通过无数种实践鼓励人们每日行善,这些善行涵盖了从简单易行的小事到具有社会变革意义的大事,例如勇敢地反对不公。 此外,慈善行为在伊斯兰历的许多日子、夜晚、周次甚至月份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周五是穆斯林集体礼拜的日子,被定为一周中最适合行善的日子。 在周五礼拜前,尤其是礼拜后进行施舍,是贯穿整个伊斯兰历史的传统规范。 在周五礼拜后赈济穷人尤其受到鼓励,这在穆斯林文献中是有据可查的实践。 斋月的最后十个夜晚被认为是行善和从事慈善活动最尊贵的夜晚。 伊斯兰历的第一个月——穆哈兰姆月,被称为一年中行善的首月。 穆哈兰姆月的第十天被称为阿舒拉日,逊尼派和什叶派都非常重视这一天,它也是行善和从事美德行为的重要时刻。 在伊斯兰历的第三个月——拉比·阿瓦尔月,全球穆斯林通常会纪念先知的诞辰。 这一纪念活动起源于马穆鲁克王朝时期,由萨拉丁·阿尤布的妹夫穆扎法尔·丁(卒于回历682年/公元1283年)发起,后来成为了逊尼派和什叶派共同的社会习俗。 纪念先知穆罕默德 ﷺ 诞辰的习俗,总是包含以慈善之名向人们提供食物和分发礼物。 赖哲卜月(伊斯兰历第7个月)、舍尔邦月(伊斯兰历第8个月)和斋月(伊斯兰历第9个月)也被定为慈善之月。 历史上,赖哲卜月被定为向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后裔赠送礼物的月份。 舍尔邦月的中旬之夜,即“莱拉图·巴拉阿”(Laylat al-Barāʾ),被视为祈祷和忏悔之夜。 在那一晚,穆斯林被强烈鼓励祈求宽恕并进行慈善活动,以期获得罪孽的赦免。 斋月作为斋戒和慈善捐赠的月份,在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中广为人知。 闪瓦鲁月(伊斯兰历第10个月)的第一天被视为盛大的节日——开斋节(ʿĪd al-Fiṭr),标志着斋月的结束,也是两大施舍节日中的第一个。 最后,都尔黑哲月(伊斯兰历第12个月,即最后一个月)包含了朝觐活动以及第二个盛大节日——宰牲节(ʿĪd al-Aḍḥá)。 这个节日是一个致力于供养他人、赠送礼物以及进行其他形式慈善捐赠的节日,持续三天。 日日夜夜和月月构成了穆斯林一生中充满慈善捐赠的整体氛围,穆斯林从出生起就置身其中:每个孩子出生七天后,都会举行一种名为“阿基卡”(ʿAqīqah)的宗教仪式,即向穷人和非穷人分发食物,以此感谢造物主赐予孩子这份礼物。 慈善捐赠甚至被认为是儿童早期教育的核心。 伊本·努贾伊姆(卒于伊斯兰历970年/公元1563年)引用著名的逊尼派神学家伊玛目阿布·曼苏尔·马图里迪(卒于伊斯兰历333年/公元944年)的话说:
信士有义务教导他们的孩子慷慨和慈善,正如他们有义务教导孩子认主独一的教义和信仰一样,因为对这个世界的贪恋是所有罪恶的根源。
就像羊水既能保护发育中的胎儿,又能促进母婴之间的营养和水分交换一样,慈善所营造的氛围保护着穆斯林社区免受自然灾害的冲击,在防止状况恶化的同时,促进了社区成员之间物质福祉的交流,使社区的每个部分都能重视并珍视彼此的存在与安康。
构成瓦克夫(waqf)出现背景的第二个框架是死亡本身,以及为过渡到后世所做的准备。 在伊斯兰教中,死亡与临终引出了两个极其重要的伊斯兰法律机制:遗赠(waṣīyah)和遗产继承(mīrāth)。 这两种法律行为在伊斯兰教中的关系,加上临终疾病(maraḍ al-mawt),使穆斯林家庭和法学家们不得不面对如何在垂死之人的最后遗嘱中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问题。 在伊斯兰法律中,遗赠被限制在个人财产的三分之一以内。 这种三分之一的限制,加上伊斯兰继承份额的严格规定,给那些临终前希望将大量财富永久捐赠给穷人的穆斯林带来了难题。 如何区分受伊斯兰继承法约束的普通遗赠式慈善捐赠,与建立一个能让捐赠者在后世持续受益的长期慈善机构,这一挑战促成了瓦克夫作为一种独立且独特发展的伊斯兰制度的诞生。 先知穆罕默德 ﷺ 推动了持续性慈善捐赠的发展,他解释说:
当一个人去世时,他的工作就停止了,但有三件事除外:持续的慈善(ongoing charity)、从中受益的知识,或为他祈祷的虔诚子女。
穆斯林学者将“持续的慈善”解释为对伊斯兰慈善机构(瓦克夫)的引用资源。 但在伊斯兰历史早期,这种区别并不十分明确,因为慈善捐赠的实践和捐赠的术语(ṣadaqah,即施舍)容易混淆,导致有必要将一般的慈善捐赠(ṣadaqah)与持续性或永久性的慈善机构(waqf,即瓦克夫/宗教捐赠)区分开来。 这促使瓦克夫作为一种法律和社会现象兴起,并在超过一千年的时间里,为穆斯林和穆斯林社会创造了全新的意义层面。 这种对善行的资助超越了个人和私人的界限,演变为精神、家庭、社区、社会、政治、文化、哲学、区域、国际乃至全球层面的事务。 在现代,瓦克夫的瓦解成为殖民者的首要任务,导致其受到破坏并陷入严重衰落,这既源于海外殖民势力的外部压力,也源于国内寻求效仿欧洲启蒙运动的穆斯林改革者的内部压力。 考虑到这一背景,我现在转向瓦克夫作为首要伊斯兰慈善机构的历史发展五个阶段。
伊斯兰慈善机构的形成时期
伊斯兰慈善事业的形成时期始于先知穆罕默德 ﷺ 迁徙至麦地那之后,结束于阿拔斯王朝初期。 在此期间,伊斯兰慈善事业的本质和轮廓由《古兰经》和先知的法令确立,慈善捐赠以各种形式涌现。
尽管瓦克夫在伊斯兰历史上无处不在,但有趣的是,“瓦克夫”一词并未出现在《古兰经》本身或圣训文献中。 据信,“瓦克夫”一词出现于伊斯兰教历三世纪中叶,即伊斯兰法律形成后的时期。 虽然该词本身不存在于《古兰经》中,但《古兰经》注释学者解释说,以下《古兰经》经文为伊斯兰慈善捐赠提供了依据:
“你们绝不能获得全善,直到你们分舍自己所爱惜的;你们所施舍的,造物主确是全知的。”(لَن تَنَالُوا الْبِرَّ حَتَّىٰ تُنفِقُوا مِمَّا تُحِبُّونَ ۚ وَمَا تُنفِقُوا مِن شَيْءٍ فَإِنَّ اللَّهَ بِهِ عَلِيمٌ)
听到这节《古兰经》经文后,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一位杰出圣门弟子阿布·塔勒哈(Abū Ṭalḥah)将他最珍视的财产——一片拥有600多棵枣椰树的大型枣椰林,捐赠给了麦地那的穷人。 他向先知穆罕默德 ﷺ 解释了捐赠的原因,称这片枣椰林是他最珍视的财产,他希望通过将其赠予穷人,能在后世获得真正的虔诚地位。 在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见证下,阿布·塔勒哈向那些有需要的人宣布了捐赠决定,随后回到家中,发现妻子和孩子正在林中休息。 阿布·塔勒哈立即告诉妻子,他已经将这片枣椰林捐赠并作为宗教捐赠(waqf),用于服务麦地那的穷人,以践行伊斯兰教义。 他的妻子问他:“你是以个人的名义,还是以我们共同的名义做这件事的?” 阿布·塔勒哈回答说,他是以他们两人的名义做的。 他的妻子回答道:“愿造物主喜悦你,阿布·塔勒哈!” “在深思熟虑过能为身边的穷人做些什么之后,我当时也在考虑同样的事情。” “但我还没有勇气付诸行动。” “愿造物主接受我们的奉献,让我们现在就一起离开这片林子吧。” 这次将他们最宝贵的房产奉献给麦地那穷人、服务于伊斯兰教的行为,被认为是伊斯兰教中第一次宗教捐赠(waqf)实践。
从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行(Sunnah)来看,关于宗教捐赠(waqf)的建立,我们有更具体的细节。 首先,先知 ﷺ 去世时只留下了三样东西:一头骡子、他的武器,以及一些他指定用于慈善目的(ṣadaqah)的土地。
其次,先知穆罕默德 ﷺ 指导他的圣门弟子欧麦尔(Umar)如何为伊斯兰慈善目的捐赠财产,这成为了后来许多杰出圣门弟子进行宗教捐赠(waqf)的典范。 伊玛目马利克(Imam Mālik)提到,先知 ﷺ 的这一建议确立了宗教捐赠(waqf)的先例——伊玛目马利克将其称为“ahbas”。
根据伊斯兰历史,欧麦尔·本·哈塔卜(ʿUmar ibn al-Khaṭṭāb)曾在海拜尔(Khaybar)获得了一些财产,并就如何处理这些财产咨询了先知 ﷺ。 该事件记录如下:
欧麦尔说:“我在海拜尔获得了一块土地,我从未获得过比这更珍贵的财产。” “您命令我如何处置它呢?” 先知穆罕默德 ﷺ 回答道:“如果你愿意,可以保留其本金,并将(收益)用于慈善事业。” 伊本·欧麦尔说:“欧麦尔将土地的收益作为施舍捐出,条件是该土地(本金)不得被出售、赠予或继承。” 欧麦尔将收益捐赠给穷人、亲属、用于赎买奴隶、资助军事开支、帮助旅行者和招待客人。 如果管理者以适当的方式从中取用,或者将其赠予朋友,只要不私吞任何财产,就不会受到指责。
通过这段圣训,我们了解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们进行伊斯兰慈善活动的基本操作准则、功能和条件。 欧麦尔称其在海拜尔的土地是他最珍贵的财产,这一点意义重大,因为它符合上述《古兰经》经文的含义,即一个人应当捐出自己最珍视的东西。 先知指示欧麦尔保留本金并将收益用于慈善事业也很重要,因为它解释了《古兰经》中关于如何“捐出你们所珍爱的”这一教导。 这并不是说要捐掉你所珍视的东西,而是要将我们财富中最珍贵的部分专门用于产生慈善收益。 该财产本身不得被买卖、赠予或继承。 简而言之,它被从市场中撤出,不再作为商品流通。 然而,正如伊本·欧麦尔在描述其父亲遵循先知指示的行为时所阐述的那样,该财产仍被投入使用,以产生收益用于救济穷人、亲属、赎买奴隶、资助军事开支,以及满足旅行者和客人的需求。 这与《古兰经》第9章第60节中概述的“天课”受助人类别也非常一致。
这段传述概述了伊斯兰慈善事业的两个重要方面:第一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关于建立慈善机构(而非单一慈善行为)的建议:保留本金,并将收益用于慈善用途。 第二涉及瓦克夫(waqf)机构本身的准则:1)明确且合法地将其从商品属性中剥离;2)仅用于慈善目的;3)为受托人提供关于从捐赠中获取个人利益的一般性指导。 关于后一点,欧麦尔在几位圣门弟子的见证下,请书记员起草了一份瓦克夫契约,并由阿卜杜拉·本·阿尔卡姆(ʿAbd Allah ibn al-Arqam)担任该文件的见证人。 欧麦尔指定他的女儿哈芙莎(Ḥafṣah)为他所捐赠财产的受托人、管理者和经营者,用他的话说是“在她有生之年”担任此职。 他随后规定,在她之后,应由她家族中一位有判断力的人来管理……收益应由管理者酌情用于乞丐、贫民和亲属。 如果管理者从中食用、供养他人或雇佣仆人来打理财产,这是没有问题的。
伊玛目沙斐仪解释说:“关于施舍(ṣadaqāt,即瓦克夫)的知识,已由相当多的迁士(Muhājirūn)和辅士(Anṣār)保存了下来。” 事实上,(早期穆斯林的)许多后代和亲属一直管理着他们的施舍,直到他们去世。 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通过多数人的权威传述此事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争议。”
瓦基迪(Al-Wāqidī,卒于公元207/823年)记载,圣门弟子们将他们的迪拉姆银币和枣椰树转化为了捐赠(ṣadaqah),而泰伯里(al-Ṭabarī,卒于公元310/923年)则叙述了在第一世纪期间将征服的土地转化为捐赠(ḥabs)的情况。 在建立伊斯兰慈善捐赠(瓦克夫,waqf)的杰出圣门弟子中,包括:欧麦尔、奥斯曼·本·阿凡、阿里·本·阿比·塔利卜、索达·宾特·扎姆阿(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妻子)、阿伊莎·宾特·阿布·伯克尔(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妻子)、祖拜尔·本·阿瓦姆、穆阿兹·本·贾巴尔、扎伊德·本·萨比特、阿斯玛·宾特·阿布·伯克尔、温姆·萨拉玛(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妻子)、温姆·哈比芭(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妻子)、萨菲耶·宾特·胡耶(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妻子)、萨阿德·本·阿比·瓦卡斯、哈立德·本·瓦利德、阿布·阿瓦·达乌西、哈夫萨(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妻子)、贾比尔·本·阿卜杜拉、萨阿德·本·乌巴达、乌格巴·本·阿米尔以及阿卜杜拉·本·祖拜尔——愿安拉对他们所有人都感到喜悦。
伊斯兰慈善机构的后形成时期
后形成时期始于阿拔斯王朝早期(约公元250年/864年),结束于埃及马木留克王朝统治初期(约公元648年/1250年)。 在此期间,“瓦克夫”(waqf)一词在各伊斯兰法学派的法律术语中被编纂成文,且瓦克夫开始以清真寺和伊斯兰学校(madrasah)的具体形式呈现。 在这一时期的早期,出现了一个术语上的问题。 当时的学者和法学家使用以下术语来指代我们今天所知的“瓦克夫”:ḥubs(保留)、aḥbās(保留物)、ṣadaqah(施舍)、ṣadaqāt muḥarramāh(不可侵犯的施舍)以及ṣadaqāt mawqūfāh(被留存的施舍)。 马立克学派、早期沙斐仪学派以及扎希里学派的学者使用了ḥabs或ḥubs(意为保留或扣留)及其变体,例如复数形式aḥbās,以及其他衍生词如taḥbīs、ḥabāʾis、ḥabisa和iḥbās。
沙斐仪伊玛目和其他学者更倾向于使用“ṣadaqāt muḥarramāt”这一术语,即“不可侵犯的施舍”。 其他人则倾向于在“ṣadaqah”(施舍)一词后添加不同的限定词,例如“ṣadaqa muʾabbadah”(永久施舍)和“ṣadaqah jāriyah”(持续施舍)。 沙斐仪伊玛目解释说,hubs是一个指代“ṣadaqāt muḥarramāt”的术语,而“ṣadaqāt muḥarramāt”则是瓦克夫的代称。 后来的沙斐仪学派学者遵循了这一观点,现在普遍使用“瓦克夫”这一术语。 早期的哈乃斐学派学者也使用了同样多样的术语,直到该时期后期才确定以“瓦克夫”作为首选的指代词。 罕百里学派的学者情况也是如此。 然而,马立克派学者更倾向于使用“ḥubs”一词而非“waqf”,因此“ḥubs”(或“habous”)成为了北非(马格里布)和伊比利亚半岛(安达卢斯)穆斯林的规范用语。
对于什叶派穆斯林而言,贾法里学派的学者区分了“ḥubs”和“waqf”的含义,并同时使用了这两个词。 对他们来说,“ḥubs”指的是那些并非旨在永久存在的伊斯兰慈善实体。 而“waqf”则指所有规定必须永久存在的捐赠。 伊斯玛仪派和宰德派学者的情况则不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使用“waqf”一词。
因此,“waqf”和“ḥabs/ḥubs”这两个词最终都成为了伊斯兰慈善捐赠机构的标准术语。 虽然“waqf”最终被大多数穆斯林学者所采用,但“ḥabs/ḥubs”仍被少数人保留使用。 到这一时期结束时,穆斯林法学家们终于确定了捐赠的称谓。 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是,鉴于伊斯兰教在许多外国土地上的存在,并与当地的捐赠习俗和规范相融合,这些捐赠机构应采取何种结构。
伊斯兰历史上的后形成时期,其进一步的特征是由于“waqf”机构的存在,城乡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这一时期,得益于伊斯兰慈善事业和皇室的赞助,伊斯兰艺术和科学开始繁荣,最初是从对学术的资助开始的。 科学、文学、哲学、建筑、玻璃和水晶制造、绘画和陶艺、写作和书法、纺织品和技术,在这一时期,特别是在主要城市地区,都是伊斯兰慈善事业最早的资助对象。 教育、研究和发明成为了宗教崇拜的延伸和组成部分,因此,伊斯兰学院(madrasah)被建造在主要礼拜场所(清真寺)的旁边。 然而在农村地区,农具、役畜和农业地产等农业物资继续构成捐赠(waqf)的主要部分。
将大型清真寺和带有图书馆的经学院(madrassa)共同作为“waqf”进行开发,是这一时期的特征。 继开创性的智慧宫(Bayt al-Ḥikmah)之后,这一遗产的杰出代表包括:埃及开罗由法蒂玛王朝哈里发穆伊兹于公元358/969年建造的爱资哈尔清真寺及学院;摩洛哥非斯由先知穆罕默德 ﷺ 古莱什部落的后裔法蒂玛·菲赫里亚于公元245/859年创立的卡拉维因清真寺及学院;法蒂玛的妹妹玛丽亚姆·菲赫里亚在同年左右建立的安达卢斯清真寺;以及由尼扎姆·穆尔克于公元457/1065年在巴格达以瓦克夫(waqf)形式建立的尼扎米亚学院,该学院曾聘请著名伊玛目安萨里担任首席教授。 这些机构在整个穆斯林世界造就了一个博学的社会,并促进了思想与灵感的交流,进一步提升了穆斯林社会的发展。 此类宏大且具有帝国规模的瓦克夫的建立,促使了规模较小但影响力更深远的社区瓦克夫以多种形式涌现,为瓦克夫发展的新时代铺平了道路,并从整体上改变了穆斯林社会。 这也开启了穆斯林女性在领导力和教育方面的转型,并有助于在十字军东征及蒙古入侵后的穆斯林世界中提供社会服务。
伊斯兰慈善机构的成熟期
从埃及马穆鲁克统治时期(约公元648/1250年)到奥斯曼帝国统治的前半段(约公元1000/1592年),瓦克夫进入了伊斯兰历史上一个更加成熟且多元的时期。 这一时期标志着瓦克夫从以往的“清真寺-学院”模式,扩展为多种其他形式的伊斯兰慈善事业,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穆斯林社区的多元需求。 这一时代的瓦克夫之所以呈现出多种形式,是战争、饥荒、女性企业家与学者人数增加、人口迁移与旅行增多、苏菲主义的传播以及国际贸易显著增长共同作用的结果。 这一时期更具意义的是,瓦克夫开始超越施舍(ṣadaqah)和天课(zakāh),成为穆斯林慈善捐赠的主要形式。 在这一时期涌现的众多新型瓦克夫形式中,包括:
——苏菲派会所(zāwiyah/tekke/khanqa);旅行者旅舍;施粥处;公共浴室;饥荒救济中心;学者陵墓的修建与维护;医院;兽医服务;动物饮水处;旅行路线沿途的祈祷室;图书馆;公共饮水喷泉;孤儿院;公共澡堂;墓地;以及许多清真寺旁独立设立的、以教授《古兰经》为主要目的的幼儿园/小学;致力于慈善事业的机构,例如解放奴隶、救济贫民、代偿债务、在两个开斋节分发礼物,以及逝者的遗体处理与安葬。 在众多蓬勃发展的瓦克夫(waqf)案例中,除了清真寺、经学院(madrasah)和学院这种形式外,值得一提的是马穆鲁克时代(1250-1517年)建立的、被称为“里巴特”(ribāṭ)的单身女性住房瓦克夫。 里巴特(ribāṭ)是众所周知的女性专属苏菲派机构,起源于公元6/12世纪的法蒂玛王朝时期,在马穆鲁克时期得到极大发展,并在奥斯曼帝国早期走向衰落。 里巴特专门为单身女性提供住所。 精英阶层女性、贫困女性、新近离异者和寡妇经常在里巴特中共享居住空间。 除了为单身女性提供房间外,住户还必须进行严格的宗教修行活动以抵扣租金。 里巴特配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照料住户的基本生活需求。 住户被要求参加“记主”(dhikr)仪式、每日五次礼拜,以及由驻地女性学者(shaykhah)主持的周五聚礼。 除了为单身女性提供慈善功能外,里巴特还是培养女性虔诚信仰的空间,并为解决女性无家可归问题提供了方案。 伊本·泰米叶(Ibn Taymīyah)的家人曾为邻近其住所的一所老年女性里巴特提供清洁用品。 里巴特在这一时期随处可见,正如拉波波特(Rapoport)所解释的那样:
在13世纪下半叶和14世纪上半叶,马穆鲁克所有城市中心建立的里巴特达到了顶峰。 巴格达迪亚里巴特(Ribāṭ al-Baghdādīyah)于公元684/1285年在开罗建立,是当时最著名的女性专属里巴特。 苏丹拜巴尔斯的女儿提德卡尔拜·哈通(Tidhkarbay Khatun)为一位名叫扎伊娜卜·巴格达迪亚(Zaynab al-Baghdādīyah)的女神秘主义者捐赠了该机构,并以她的名字命名。 当提德卡尔拜邀请扎伊娜卜女谢赫(Shaykhah Zaynab)前往开罗时,她在大马士革的女性中已经拥有了大量的追随者。 该里巴特(ribāṭ)位于拜巴尔斯的汗卡(khanqah)旁边,很可能是作为其姊妹机构而设立的。 694/1295年,埃米尔阿拉丁·巴拉巴(ʿAlāʾ al-Dīn al-Barabah)为另一位高级埃米尔的遗孀西特·卡拉(Sitt Kalla)建立了一所里巴特。 715/1315年,埃米尔孙库尔·萨阿德(Sunqur al-Saʿd)在他于城内捐赠的伊斯兰学校(madrasah)旁增设了一所女子里巴特。 马格里齐(Al-Maqrizī)和伊本·哈杰尔(Ibn Ḥajar)一致认为,这些里巴特的主要功能是为寡妇、离异女性和被遗弃的女性提供住所。 在14世纪,卡拉法(Qarāfah)公墓至少还有六所为寡妇和老年妇女开设的里巴特在运作……叙利亚各城市中此类女性宗教场所的数量甚至更多。 在大马士革,“里巴特”一词已演变为专门指代女性礼拜场所。 大马士革作家伊本·祖法尔·伊尔比利(Ibn Zufar al-Irbīlī,卒于726/1326年)指出,里巴特就是专门供女性使用的汗卡(al-rubūṭ hiya al-khawāniq allatī takhtaṣṣu bi-l-nisāʾ,意为:里巴特是专门供女性使用的汗卡)。 随后他列举了二十所这样的机构,其中十五所位于城内,另外五所位于郊区。
与里巴特的功能相关的是,在马穆鲁克时期,许多里巴特在开罗充当了女性收容中心。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许多法学家都曾记录过其家族参与此类瓦克夫(waqf)机构建立的事迹。 例如,伊玛目萨哈维(Imam al-Sakhāwī)提到他的母亲如何向离异女性和寡妇开放家门,将其转变为一所里巴特,一些人认为该机构具有收容所的功能。 据记载,15世纪马穆鲁克时期的许多女性都曾为此目的建立过里巴特。 里巴特在这一时期的繁荣,是瓦克夫如何解决社会紧迫个人需求这一鲜为人知且几乎被遗忘的例证之一。 穆斯林并没有等待政府来解决他们的问题,而是诉诸于建立瓦克夫来满足公共需求。 里巴特(ribāṭ)主要由女性建立,且仅供女性使用。这些瓦克夫(waqf)专门满足了城乡穆斯林女性在精神、社会和心理方面的需求,为她们在今世开辟了包容的空间,以备后世之需。
伊本·白图泰在前往大马士革的旅途中,描述了他所见到的数量惊人的捐赠基金。 他解释道:
大马士革的捐赠基金种类繁多,其支出之巨难以计算,数量极其庞大。 有专门资助那些无法亲自朝觐者的基金,从中拨出足够的费用支付给代替他们前往的人。 有为女孩提供婚礼用品的基金,专门针对那些家庭无力负担传统嫁妆的女孩。 有用于赎回囚犯的基金,还有为旅行者设立的基金,从中为他们提供食物、衣物以及返回各自国家的交通费用。 有用于改善和铺设街道的基金,因为大马士革的所有小巷两侧都有供行人行走的人行道,而骑行者则使用中间的车道……有一天,我走在大马士革的一条小巷里,看到一个年轻的奴隶男孩,他手中的一个中国瓷盘掉在地上摔成了碎片。 一群人围住他,其中一人对他说:“把碎片捡起来,带去给器皿捐赠基金的保管人。” 于是他捡起碎片,那人陪他一起去找保管人。奴隶向保管人展示了碎片,随后便从他那里领到了足以购买一个同样盘子的钱。
众所周知,奥斯曼帝国率先提出了“瓦克夫社会”这一术语。 正如历史学家所解释的那样,伊斯坦布尔的瓦克夫是:
……一种典型的福利制度,既用于发展城市经济,也用于保障许多城市居民的物质条件和福祉。 它包含了声望与展示的元素,同时也起到了保护家族财富的作用。 对于城中的许多居民来说,这是一个从摇篮到坟墓的机构。一个人可以出生在瓦克夫(waqf)提供的房子里,睡在瓦克夫提供的摇篮里,吃喝着瓦克夫提供的物资,在瓦克夫图书馆读书,在瓦克夫学校教书,从瓦克夫管理处领取工资,死后被放入瓦克夫提供的棺材中,并安葬在瓦克夫的墓地里。 正是瓦克夫机构为民众提供了食物、教育、住房、洗浴和医疗服务。 它为人们提供了生计,并在自然灾害时期救助了他们。 人们在瓦克夫商店购物,在瓦克夫清真寺祈祷;他们城市的物质面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瓦克夫塑造的。 简而言之,在伊斯坦布尔,没有瓦克夫机构的生活是不可想象的。
根据现存于土耳其安卡拉的奥斯曼帝国瓦克夫总局档案馆的官方记录,帝国境内正式记录在案的瓦克夫共有26,300个,其中1,400个是由奥斯曼穆斯林女性建立的。
在此期间,由于瓦克夫的设立在民众中变得普遍,而不仅仅局限于统治者和官员,因此建立瓦克夫所需的必要支柱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伊斯兰学者规定,建立瓦克夫需要四个要素。 第一,必须做出书面声明。 该声明必须经过法院授权,并作为正式文件记录在案。 这一条件也意味着,在伊斯兰教中,为了使捐赠合法有效,必须使用“瓦克夫”(waqf)或“哈布斯”(ḥabs)这一术语。 第二,所捐赠的财富或财产必须指定用于特定目的。 回顾上文提到的圣训,财产或财富必须被隔离出来,用于产生收益,并将其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必须指定受益人,即指某个人或某些人,或是一类群体,如孤儿、穷人或广大公众。 第四,必须指定瓦克夫的捐赠者,且捐赠者在采取此行动时必须在世,因为此举必须出自其自由意志。 一旦这四个要素确立,瓦克夫(waqf,即宗教捐赠)便在伊斯兰教中正式成立,且不可撤销、出售、赠予或继承。 瓦克夫契约被视为受伊斯兰合同法约束,因此,由于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设立瓦克夫被视为一种交易行为。
究竟谁拥有该财产,在穆斯林法学家之间一直存在争议,尚未达成共识。 哈乃斐学派、大多数沙斐仪学派学者,以及传自伊玛目艾哈迈德的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所有权已从捐赠者转移给造物主,并以公共信托的形式存在。 马立克学派、部分贾法里学派、部分沙斐仪学派和罕百里学派,以及哈乃斐学派的伊本·胡马姆则认为,所有权转移给了捐赠物本身。 换句话说,它脱离了所有其他形式的所有权,专门保留给瓦克夫,以便将其分配给他人从而创造所有权。 根据罕百里学派的优先观点以及其他沙斐仪和贾法里学派学者的看法,所有权转移给了受益人,仅由管理人或受托人(mutawallī)进行管理。
对财产的占有取决于瓦克夫捐赠物的原始性质。 占有的实现方式包括:财产被使用(如房地产或工具)、财产被实际接收(如食物或金钱),或者早在瓦克夫契约经法院批准的那一刻即视为占有。 捐赠契约必须是一份法律文件。 法院批准瓦克夫契约作为正式法律文件本身就被视为“占有”,这一观点被归于阿布·哈尼法本人名下。 在起草捐赠契约时,还必须包含“永久”(‘ala ta’bid)这一表述。 哈乃斐学派、大多数沙斐仪学派、罕百里学派、贾法里学派和扎希里学派都要求声明“永久”这一短语,将其作为瓦克夫有效且具有不可撤销约束力的必要条件。 例如,规定捐赠期限为99年是无效的。 其他穆斯林法学家,例如马立克学派、部分沙斐仪学派和贾法里学派的学者,不同意上述观点。他们共同提出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设定了时间限制(例如99年)时,一旦期限届满,财产将恢复到其原始的所有权状态。 第二种观点认为,捐赠行为本身是有效的,但关于时间限制的规定是无效的。 无论在建立瓦克夫(waqf)的法律文件中是否声明了永久性,唯一有记录认为瓦克夫财产在成为法律文件后仍可撤销的穆斯林法学家是阿布·哈尼法。 所有其他学者,即使是在哈乃斐学派内部,也都认为合法的瓦克夫是不可撤销的。
关于受益人,这一时期的瓦克夫分为两类:公共捐赠和私人捐赠。 公共捐赠是为公众利益而设立的瓦克夫。 这些瓦克夫在捐赠契约(waqfīyah 或 vakifname)中规定受益人为“公众”。 私人捐赠是指捐赠契约中通过姓名或特征指定受益人的瓦克夫,例如“穷人”、“我的家人”、“单身女性”、“孤儿”、“旅行者”等。 因此,私人捐赠将瓦克夫的收益限制在特定人群中,而公共捐赠则没有这种限制。 此外,瓦克夫虽然在历史上被用于服务穷人,但在伊斯兰教中并不专属于穷人。 富人和穷人都可以是瓦克夫收益的接受者。 因此,富有的旅行者和贫穷的旅行者都有权入住一家瓦克夫旅店,只要其捐赠契约规定该旅店是为“旅行者”的利益而设立的。
至于捐赠者,他/她必须达到成年年龄(奥斯曼帝国时期女性为18岁,男性为21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没有精神错乱或处于醉酒状态,并且能够自由支配其财产。 抽象法人或法律实体(如公司和政府)也可以设立瓦克夫。
作为一个“瓦克夫(waqf)社会”,在这一时期,人们很少经历极端贫困,也很少长期处于极度富有的状态。 社会各阶层的人们既是瓦克夫的捐赠者,也是受益者。 为了在伊斯兰艺术中强调这一点,字母“wow”在书写设计上旨在概括这种生活现实:即我们所有人既是给予者也是接受者,既是瓦克夫的捐赠者也是受益者。 字母“wow”著名的圆形设计提醒我们瓦克夫体系中固有的三个组成部分——这并非从法律角度,而是从社会与精神层面而言:第一个字母“wow”象征着神圣的誓言,即“我向安拉发誓”,阿拉伯语为“wallāhi”,表明瓦克夫行为是以造物主的名义进行的,且该行为具有约束力。 第二个字母“wāw”代表瓦克夫的受托人,即被委托管理捐赠财产的人——“wālī”,也称为“mutawallī”;第三个字母“wow”则是对瓦克夫本身的指代。 每一个字母“wow”都与下一个字母相连,这提醒观察者,每个人都通过瓦克夫与他人紧密相连。 此外,字母“wāw”有两种书写方式,一种是尾部向外延伸,远离字母本身;另一种是尾部向内弯曲,指向字母。 前者表明从你手中流出的东西已不再属于你的所有权;后者则表明善有善报,我们每个人都是施予的受益者。
这种书法设计装饰在住宅和清真寺中,象征着尘世与永恒的纽带。瓦克夫制度在人、造物主、财富与福祉之间建立了一种联系,形成了一个滋养穆斯林社会的生命循环。它通过发掘个人如何通过每一次贡献让世界变得更美好,从而为个人责任感和良善的创造力提供了动力与出口。 在这一时期,瓦克夫以不动产为基础,并逐渐走向成熟。随后,它很快从土地扩展到现金,这在奥斯曼帝国后期引发了极大的争议。
伊斯兰慈善机构的转型时代
如前所述,城市地区的瓦克夫形式多样,但总体而言,它们都是基于不动产的。 它们的形式都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商业或住宅建筑,被指定为“瓦克夫”(waqf),即其唯一目的是产生租金收入,用于各种慈善事业的财产。 在农村地区,“瓦克夫”通常由土地和农田组成,其唯一目的是生产用于捐赠的水果、谷物和蔬菜。 也有一些“瓦克夫”是花园、树木、农具等。 这些物品要么直接提供给“瓦克夫”的受益人使用,要么将收获的农作物在市场上出售换取现金,然后再分配给“瓦克夫”的受益人。 在城市环境中,建筑物构成了“瓦克夫”的投资,而租金则是用于分配的收益。 在农村环境中,田地和设备是投资,而从市场上出售农产品或作物所获得的现金则是用于分配的收益。
奥斯曼帝国后期,即从16世纪到19世纪中叶,可以被视为“瓦克夫”的转型时期。 随着伊斯兰慈善机构在16和17世纪达到顶峰,出现了两个值得注意的转变,促成了这一时期的变革性意义。
“瓦克夫”的第一个转型要素是它们在居住于穆斯林土地上的犹太人和基督徒中成为普遍做法。 尽管中世纪伊斯兰法律不允许专门为教堂和犹太会堂的利益设立“瓦克夫”,但伊斯兰法律确实允许居住在穆斯林土地上的犹太人和基督徒建立他们自己的“瓦克夫”,并允许由犹太和基督徒受托人管理这些“瓦克夫”。 这种做法存在于整个穆斯林土地上,在摩洛哥、巴勒斯坦、黎巴嫩、巴尔干半岛、土耳其和埃及都很常见。 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子是居住在耶路撒冷的犹太妇女班妮塔·宾特·巴拉卡特(Bannita bint Barakat),她将自己的房子设立为“瓦克夫”,并规定由她的儿子及其继承人作为受益人。 正如艾米·辛格(Amy Singer)对这个案例的解释:
如果后代断绝,犹太社区的穷人将成为受益人,这是一个伊斯兰法律所接受的目的。 如果出于某种原因,这些收入无法用于救济穷人,那么这笔钱应被用于耶路撒冷的圆顶清真寺。 因此,班尼塔(Bannita)在她的瓦克夫(waqf,即宗教捐赠)中明确提出了一个看似遥远的可能性,即有朝一日耶路撒冷的犹太人中可能不再有穷人,或者城中不再有犹太人……一些犹太人和基督徒认为有必要按照伊斯兰法律进行捐赠,并在伊斯兰法律机构进行登记,这表明他们认可伊斯兰法律机构在维护其自身利益方面的强大作用。
第二次转变发生在捐赠物的性质上,即瓦克夫本身。 在这一时期,特别是在奥斯曼帝国,现金开始越来越多地取代房地产,这种现象被称为“现金瓦克夫”。 现金瓦克夫本质上涉及利用投资所得的收益进行基于利息的借贷。 这种新的转变创造了在现代银行业出现之前,就已在帝国境内普遍存在的信贷渠道。 尽管当时许多伊斯兰法学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合法,但担任奥斯曼帝国谢赫伊斯兰(Shaykh al-Islām)长达30年的埃布苏德·埃芬迪(Ebus Su’ud Efendi,卒于公元982年/1574年)在1545年撰写的一份法律文书中,使现金瓦克夫的做法合法化了。 他在文中规定,现金瓦克夫在满足两个条件下是有效且被允许的:1)通过特定的伊斯兰法律手段,确保合同符合买卖的形式要求;2)利息不得超过15%。 需要指出的是,在奥斯曼帝国,当时允许的最高利润率为11%。 现金瓦克夫虽然在奥斯曼帝国的安纳托利亚地区很常见,但在奥斯曼帝国控制下的以阿拉伯语为主的地区,如埃及、叙利亚、约旦、也门和阿拉伯半岛,几乎不存在。
伊斯兰慈善机构的衰落时期
从19世纪中叶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由于殖民列强的直接干预,奥斯曼帝国乃至整个穆斯林世界的瓦克夫制度逐渐衰落。 关于这一时期的细节已有大量出版物。 总之,随着穆斯林世界开始向民族主义转型,瓦克夫逐渐被国有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导致所有的瓦克夫(waqf)陷入破产,且没有任何运营资金。 事实证明,政府无法满足公众的需求,也无法提供与瓦克夫同等水平的社会服务,这导致了日益严重的贫困和普遍的荒废。 查尔斯·麦克法兰(Charles McFarlane,卒于1858年)是英国驻罗德岛领事,他曾于这一时期访问奥斯曼帝国的部分地区,并注意到穆斯林土地上社会服务体系的崩溃和荒废现象的加剧。他对此的评价颇具启发性,值得详细引用:
教育在道德和身体层面都被搁置了。 尽管……罗德岛上有一个每周三次向贫困穆斯林分发汤食的施粥处,但岛上再无其他虔诚或慈善机构。 这里没有医院、没有医务室、没有收容所;跛子、盲人、疯子和老人全都被听之任之……(改革者们)将贪婪的双手伸向了帝国几乎所有的瓦克夫(vakoufs)……因此,除了极少数例外,我们看到清真寺和经学院的负责人们陷入赤贫,宗教学生们衣衫褴褛,最美丽的寺庙和宣礼塔遭到可耻的忽视,正迅速走向衰败……众所周知,自从瓦克夫由政府管理以来,在维护公共设施方面几乎毫无作为。
在奥斯曼帝国,政府设立了帝国宗教捐赠部,该部门逐渐接管了所有瓦克夫的管理权,包括我们所说的水利工程。 我们知道,奥斯曼帝国至少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的不动产被指定为瓦克夫。 这些财产的所有收益以及财产本身,都成为了该部门的资产。 在政府对所有瓦克夫实施征收权后,预算拨款骤降至此前的50%以下。 以北非为例,法国定居者“想方设法……设法积累了大量来自瓦克夫领域的财产……在征服的第一年,法国就已经宣布整个殖民地,包括哈布斯(habous)或瓦克夫土地,都属于公共领域。” 1844年,哈布斯(habous,即宗教捐赠)被没收,政府被指派负责资助宗教和教育捐赠及其雇员的任务。 英国、法国和荷兰殖民势力对瓦克夫(waqf)土地的全面没收,摧毁了瓦克夫/哈布斯作为机构的存在,导致人们遗忘了伊斯兰慈善事业在穆斯林历史中对穆斯林、犹太人和基督徒社会发展所产生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结论
二十世纪的标志是一系列全球性的灾难。 这一世纪被称为“极端年代”,以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苦难而臭名昭著,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年)、大萧条(1929-1934年)、第二次世界大战(1939-1944年)、冷战时期(1947-1991年)、海湾战争(1990-1991年),并以波斯尼亚种族灭绝(1992-1995年)结束。 这一世纪不仅摧毁了无数生命,更重要的是,它给许多人的心理造成了创伤,尤其是穆斯林群体。 如果我们想要开始治愈心灵、思想和社区的工作,就必须复兴伊斯兰慈善事业的遗产。 至少,伊斯兰慈善机构(瓦克夫/哈布斯)的遗产告诉我们,社会、经济、道德甚至政治问题的解决方案,往往在于我们是否愿意主动为他人做点什么,并留下一个比我们发现时稍微好一点的世界。 通过系统性地抹除和遗忘那些对我们生存状况产生积极且持久贡献的事物,我们不再追求卓越,反而以进步之名,放弃了道德和精神修养,转而投向物质主义的堕落本质。 作为一个社会,为善行提供资金,正是伊斯兰文明成为一个公正、美好、持久且伟大文明的原因。 或许瓦克夫制度教会我们,通过隔离我们最珍视的财产,我们实际上是在保存我们自身最美好的一面以及让我们伟大的特质,从而将其留给他人,让他们从中受益并改善他们的生活与福祉。 或许这最终就是伊斯兰教的共同目标。
• 瓦埃勒·B·哈拉克,《伊斯兰教法:理论、实践与转型》(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02页。
• 艾米·辛格,《伊斯兰社会中的慈善》(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86页。
• 马歇尔·霍奇森,《伊斯兰的冒险》,第2卷(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4年),第124页;另见辛格,《慈善》,第91页。
• 由布哈里和穆斯林传述(见安-纳瓦维《圣训四十篇》中第26段圣训)。
• 见辛格,《慈善》。
• 伊本·努贾伊姆,《清澈之海》,第7卷(开罗:阿拉伯遗产复兴出版社,2010年),第284页。
• 穆斯林圣训集,第1631段,由艾布·胡莱勒传述,遗嘱之书,关于人死后所获报酬的章节。
• 《古兰经》3:92。
• 奥斯曼·托普巴什,《我们文明的美德巅峰:瓦克夫、施舍与服务》(伊斯坦布尔:埃尔卡姆出版社,2006年),第24–25页。
• 由布哈里传述(《布哈里圣训实录》),引自彼得·C·亨尼根,《法律制度的诞生:伊斯兰教历三世纪瓦克夫的形成》。 《哈乃斐法律话语》(波士顿:布里尔出版社,2004年),第169页。
• 拜哈基,《圣训集》,第6章; 达拉古特尼,《圣训集》,第4章; 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穆斯奈德圣训集》,第6卷;亨尼根,《法律制度的诞生》。
• 亨尼根,《法律制度的诞生》,第160页。
• 亨尼根,《法律制度的诞生》,第107页。
• 同上。
• 见哈萨夫,《瓦克夫教法判例》(开罗:埃及瓦克夫总局,1904年)。
• 包括沙斐仪伊玛目本人,尽管他确实使用了“瓦克夫”一词。
• 阿赫迈德·阿昆杜兹,《伊斯兰法与奥斯曼实践中的瓦克夫制度》(伊斯坦布尔:奥斯曼研究基金会,1996年),第78–81页。
• 约瑟夫·拉波波特,《中世纪伊斯兰社会的婚姻、金钱与离婚》(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9–40页。
• 同上。
• H·A·R·吉布,《伊本·白图泰游记》(公元1325–1354年),由C·德弗雷梅里和B·R·桑吉内蒂根据阿拉伯语原文翻译、编辑并修订,包含引用资源, 第1卷(伦敦:蒙希拉姆·马诺哈拉尔出版社,1829年),第148–49页。
• Ebru Boyar 和 Kate Fleet,《奥斯曼伊斯坦布尔社会史》(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30页。
• Topbas,《瓦克夫、施舍、服务》,第34页。
• 在伊斯兰法律中被称为 qabḍ(占有)。
• Akgunduz,《伊斯兰法》,第140–141页。
• Singer,《慈善》,第99–100页。
• 也被称为 Abu al-Su’ud al-Afan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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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参见 Akgunduz,《伊斯兰法》,第227页;Singer,《慈善》,第99页。
• Hallaq,《沙里亚》,第403页,第18段。
• 同上,第434页。
• Eric Hobsbawm,《极端的年代:1914–1991年世界史》(纽约:Vintage出版社,1994年)。 查看全部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financing-kindness-as-a-society-the-rise-fall-of-islamic-philanthropic-institutions-waqfs
原文标题:Financing Kindness as a Society: The Rise & Fall of Islamic Philanthropic Institutions (Waqfs)
作者:Dr. Khalil Abdurrashid
作者简介:哈利勒·阿卜杜拉希德博士(Dr. Khalil Abdurrashid):哈利勒·阿卜杜拉希德是哈佛大学首位全职穆斯林校牧,哈佛神学院穆斯林研究讲师,以及哈佛肯尼迪政府学院公共政策讲师。他为哈佛大学的所有穆斯林学生提供服务,负责管理哈佛大学校牧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并担任哈佛大学宗教、精神与伦理生活委员会成员。他在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出生并长大,在南卫理公会大学获得了美国伊斯兰教自由研究博士学位,并拥有纽约哥伦比亚大学伊斯兰法与中东研究硕士学位及哲学硕士学位。他获得了佐治亚州立大学社会工作学士学位,并曾在佐治亚州担任过几年社会工作者。随后,他通过学术和传统方式深造伊斯兰研究,这使他前往中东和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留学多年。在伊斯坦布尔期间,哈利勒博士在马尔马拉大学攻读了比较伊斯兰法硕士学位,并获得了两项伊斯兰科学的高级伊斯兰神学院博士级许可(ijaza)。他曾在纽约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多门关于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的课程,并在佐治亚州立大学教授阿拉伯语。他是纽约市哥伦比亚大学和巴纳德学院首位受薪的穆斯林校牧,并曾担任纽约警察局局长的顾问。他还曾在纽约市担任过几年伊玛目,并在北达拉斯的一家大型伊斯兰中心担任过几年驻院学者。他与妻子共同创立了位于达拉斯的美国伊斯兰神学院,并曾在南卫理公会大学的自由研究研究生项目中担任伊斯兰研究讲师。他通过指导、项目、讲座、跨宗教工作以及在神学院和肯尼迪政府学院开设的课程,为哈佛大学的整个穆斯林社区提供服务。
副标题:伊斯兰慈善与社会福利指南:waqf 如何把善意变成长期制度
摘要:本文回顾伊斯兰慈善机构,尤其是 waqf(宗教公益信托)的兴起与衰落。作者说明,穆斯林社会曾通过制度化慈善支持教育、医疗、救济和公共服务,但现代国家、殖民改革和社会结构变化改变了这些机构的功能。

图:以社会方式资助善行:伊斯兰慈善机构(瓦克夫)的兴衰
最后更新于2020年8月24日
引言
大约从公元九世纪开始,即先知穆罕默德 ﷺ 去世约两百年后,慈善基金和捐赠(瓦克夫 waqf 或 awqāf)开始在伊斯兰世界出现并传播开来。 在接下来的千年里,慈善基金和捐赠成为伊斯兰社会构想与实践的基石,以至于如果没有瓦克夫,几乎无法想象穆斯林世界会是什么样子。 它们成为了将伊斯兰文明多元图景缝合在一起的纽带。 据一项保守估计,到19世纪初,奥斯曼帝国超过一半的房地产被归类为捐赠财产(瓦克夫)。 根据另一项可靠来源,慈善捐赠(awqāf)约占
今日土耳其地区约75%的耕地、埃及五分之一的耕地、伊朗七分之一的耕地、阿尔及利亚一半的耕地、突尼斯三分之一的耕地以及希腊三分之一的耕地。 在十八世纪末,奥斯曼帝国估计有20,000个瓦克夫,其年度总收入相当于政府年收入的三分之一,且可能涵盖了多达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耕地。
伊斯兰慈善事业的制度化成为一个决定性因素,对城市规划与城镇发展、社会福利、宗教习惯与实践、艺术创作与审美发展、市场结构与经济力量的稳定性、政治稳定,以及穆斯林文化在各种表现形式下的产出,都产生了主导性影响。 正如一位著名历史学家所言:
从大约十世纪开始,私人瓦克夫(waqf)取代了天课(zakāh),成为“资助伊斯兰社会的主要工具……它们为大多数特定的伊斯兰事务提供了物质基础,支持宗教、社会、文化和经济活动,同时也发挥着政治功能……通过瓦克夫,各种公民生活必需品甚至便利设施都在私人且可靠的基础上得到了保障,无需担心政治权力的干预。
从十九世纪中叶左右开始,这一伊斯兰文明不可或缺的要素被新建立的民族国家所接管,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被蓄意抹除。 与瓦克夫衰落同时发生的,是穆斯林世界中西方化和改革项目的兴起,这些项目打着“文明”的旗号,试图推动穆斯林世界向所谓的“进步”迈进。 瓦克夫作为一种独特的伊斯兰制度,遭到了冲击,从而引发了伊斯兰世界的转型。
本文探讨了伊斯兰慈善基金和捐赠的起源与转型。 我将瓦克夫的历史划分为五个不同的阶段。 第一阶段是瓦克夫的形成期,我首先概述了这一制度的起源和形成。 在本节中,我探讨了对于建立伊斯兰慈善制度至关重要的核心概念和主题。 第二阶段是瓦克夫的后形成期。 在此,我描述了“瓦克夫”这一术语是如何在文化和术语的多样性中产生的。 我进一步概述了伊斯兰慈善在形式和内容上的首批受益者。 第三阶段是瓦克夫的成熟期。 在本节中,我概述了瓦克夫在更成熟形式下的各种实例及其运作方式。 我提供了关于瓦克夫如何影响穆斯林世界不同地区及各类受益者的案例。 本节中特别重要的是关于为动物设立瓦克夫的细节,以及穆斯林女性专门为单身女性设立的捐赠和基金。 这为我们深入了解前现代伊斯兰社会如何通过专门设立瓦克夫(waqf)为社会边缘群体提供空间,从而营造包容与归属感的氛围,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第四阶段是瓦克夫的转型期。在本节中,我将阐述瓦克夫的具体性和永久性原则是如何开始应用于现金的,这在为新世界做准备的过程中,显得更加灵活且实用。 最后一段时期标志着瓦克夫的衰落。 在本节中,我试图揭示穆斯林世界瓦克夫衰落的原因及其后果。
在记录瓦克夫这一伊斯兰史诗般的制度时,必须承认该课题已被广泛研究。 本文旨在对有关瓦克夫制度的主要原始资料进行概括与综合,为读者(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提供一个核心参考,既能勾勒出瓦克夫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又能提供学术整合,以阐释伊斯兰文明中这一深邃的面向。 理解了瓦克夫制度,也就理解了伊斯兰慈善事业。 简而言之,本文旨在揭示并呈现伊斯兰慈善事业中最伟大形式的核心与分支。
培育伊斯兰慈善事业(瓦克夫)的条件
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伊斯兰慈善(瓦克夫)是在穆斯林社会中两种截然不同且普遍存在的实践背景下产生的。 第一个背景是关于慈善在生命本身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普遍神学和本体论框架,这正是推动捐赠行为的最初动力。 第二个背景则涉及死亡的法律和社会学后果、对死亡的准备,以及由此产生的遗赠和继承问题。
在伊斯兰教中,从出生到人生的全过程,慈善捐赠塑造了一个人每日、每夜和每月的日常生活。 在伊斯兰传统中,慈善施舍的期望甚至涵盖了身体本身,因为伊斯兰教鼓励人们用身体的每一个部位去行善。 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曾说:
“每个人身体的每一个关节,在太阳升起的每一天都必须行善:在两人之间主持公道是善行;帮助一个人骑上坐骑是善行;一句良言是善行;迈向礼拜的每一步是善行;清除路上的障碍物也是善行。”
在伊斯兰教中,善言善语、扶人过马路、清理街道垃圾、关爱配偶、赈济穷人,甚至铭记造物主,都被视为慈善行为。 伊斯兰教通过无数种实践鼓励人们每日行善,这些善行涵盖了从简单易行的小事到具有社会变革意义的大事,例如勇敢地反对不公。 此外,慈善行为在伊斯兰历的许多日子、夜晚、周次甚至月份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周五是穆斯林集体礼拜的日子,被定为一周中最适合行善的日子。 在周五礼拜前,尤其是礼拜后进行施舍,是贯穿整个伊斯兰历史的传统规范。 在周五礼拜后赈济穷人尤其受到鼓励,这在穆斯林文献中是有据可查的实践。 斋月的最后十个夜晚被认为是行善和从事慈善活动最尊贵的夜晚。 伊斯兰历的第一个月——穆哈兰姆月,被称为一年中行善的首月。 穆哈兰姆月的第十天被称为阿舒拉日,逊尼派和什叶派都非常重视这一天,它也是行善和从事美德行为的重要时刻。 在伊斯兰历的第三个月——拉比·阿瓦尔月,全球穆斯林通常会纪念先知的诞辰。 这一纪念活动起源于马穆鲁克王朝时期,由萨拉丁·阿尤布的妹夫穆扎法尔·丁(卒于回历682年/公元1283年)发起,后来成为了逊尼派和什叶派共同的社会习俗。 纪念先知穆罕默德 ﷺ 诞辰的习俗,总是包含以慈善之名向人们提供食物和分发礼物。 赖哲卜月(伊斯兰历第7个月)、舍尔邦月(伊斯兰历第8个月)和斋月(伊斯兰历第9个月)也被定为慈善之月。 历史上,赖哲卜月被定为向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后裔赠送礼物的月份。 舍尔邦月的中旬之夜,即“莱拉图·巴拉阿”(Laylat al-Barāʾ),被视为祈祷和忏悔之夜。 在那一晚,穆斯林被强烈鼓励祈求宽恕并进行慈善活动,以期获得罪孽的赦免。 斋月作为斋戒和慈善捐赠的月份,在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中广为人知。 闪瓦鲁月(伊斯兰历第10个月)的第一天被视为盛大的节日——开斋节(ʿĪd al-Fiṭr),标志着斋月的结束,也是两大施舍节日中的第一个。 最后,都尔黑哲月(伊斯兰历第12个月,即最后一个月)包含了朝觐活动以及第二个盛大节日——宰牲节(ʿĪd al-Aḍḥá)。 这个节日是一个致力于供养他人、赠送礼物以及进行其他形式慈善捐赠的节日,持续三天。 日日夜夜和月月构成了穆斯林一生中充满慈善捐赠的整体氛围,穆斯林从出生起就置身其中:每个孩子出生七天后,都会举行一种名为“阿基卡”(ʿAqīqah)的宗教仪式,即向穷人和非穷人分发食物,以此感谢造物主赐予孩子这份礼物。 慈善捐赠甚至被认为是儿童早期教育的核心。 伊本·努贾伊姆(卒于伊斯兰历970年/公元1563年)引用著名的逊尼派神学家伊玛目阿布·曼苏尔·马图里迪(卒于伊斯兰历333年/公元944年)的话说:
信士有义务教导他们的孩子慷慨和慈善,正如他们有义务教导孩子认主独一的教义和信仰一样,因为对这个世界的贪恋是所有罪恶的根源。
就像羊水既能保护发育中的胎儿,又能促进母婴之间的营养和水分交换一样,慈善所营造的氛围保护着穆斯林社区免受自然灾害的冲击,在防止状况恶化的同时,促进了社区成员之间物质福祉的交流,使社区的每个部分都能重视并珍视彼此的存在与安康。
构成瓦克夫(waqf)出现背景的第二个框架是死亡本身,以及为过渡到后世所做的准备。 在伊斯兰教中,死亡与临终引出了两个极其重要的伊斯兰法律机制:遗赠(waṣīyah)和遗产继承(mīrāth)。 这两种法律行为在伊斯兰教中的关系,加上临终疾病(maraḍ al-mawt),使穆斯林家庭和法学家们不得不面对如何在垂死之人的最后遗嘱中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问题。 在伊斯兰法律中,遗赠被限制在个人财产的三分之一以内。 这种三分之一的限制,加上伊斯兰继承份额的严格规定,给那些临终前希望将大量财富永久捐赠给穷人的穆斯林带来了难题。 如何区分受伊斯兰继承法约束的普通遗赠式慈善捐赠,与建立一个能让捐赠者在后世持续受益的长期慈善机构,这一挑战促成了瓦克夫作为一种独立且独特发展的伊斯兰制度的诞生。 先知穆罕默德 ﷺ 推动了持续性慈善捐赠的发展,他解释说:
当一个人去世时,他的工作就停止了,但有三件事除外:持续的慈善(ongoing charity)、从中受益的知识,或为他祈祷的虔诚子女。
穆斯林学者将“持续的慈善”解释为对伊斯兰慈善机构(瓦克夫)的引用资源。 但在伊斯兰历史早期,这种区别并不十分明确,因为慈善捐赠的实践和捐赠的术语(ṣadaqah,即施舍)容易混淆,导致有必要将一般的慈善捐赠(ṣadaqah)与持续性或永久性的慈善机构(waqf,即瓦克夫/宗教捐赠)区分开来。 这促使瓦克夫作为一种法律和社会现象兴起,并在超过一千年的时间里,为穆斯林和穆斯林社会创造了全新的意义层面。 这种对善行的资助超越了个人和私人的界限,演变为精神、家庭、社区、社会、政治、文化、哲学、区域、国际乃至全球层面的事务。 在现代,瓦克夫的瓦解成为殖民者的首要任务,导致其受到破坏并陷入严重衰落,这既源于海外殖民势力的外部压力,也源于国内寻求效仿欧洲启蒙运动的穆斯林改革者的内部压力。 考虑到这一背景,我现在转向瓦克夫作为首要伊斯兰慈善机构的历史发展五个阶段。
伊斯兰慈善机构的形成时期
伊斯兰慈善事业的形成时期始于先知穆罕默德 ﷺ 迁徙至麦地那之后,结束于阿拔斯王朝初期。 在此期间,伊斯兰慈善事业的本质和轮廓由《古兰经》和先知的法令确立,慈善捐赠以各种形式涌现。
尽管瓦克夫在伊斯兰历史上无处不在,但有趣的是,“瓦克夫”一词并未出现在《古兰经》本身或圣训文献中。 据信,“瓦克夫”一词出现于伊斯兰教历三世纪中叶,即伊斯兰法律形成后的时期。 虽然该词本身不存在于《古兰经》中,但《古兰经》注释学者解释说,以下《古兰经》经文为伊斯兰慈善捐赠提供了依据:
“你们绝不能获得全善,直到你们分舍自己所爱惜的;你们所施舍的,造物主确是全知的。”(لَن تَنَالُوا الْبِرَّ حَتَّىٰ تُنفِقُوا مِمَّا تُحِبُّونَ ۚ وَمَا تُنفِقُوا مِن شَيْءٍ فَإِنَّ اللَّهَ بِهِ عَلِيمٌ)
听到这节《古兰经》经文后,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一位杰出圣门弟子阿布·塔勒哈(Abū Ṭalḥah)将他最珍视的财产——一片拥有600多棵枣椰树的大型枣椰林,捐赠给了麦地那的穷人。 他向先知穆罕默德 ﷺ 解释了捐赠的原因,称这片枣椰林是他最珍视的财产,他希望通过将其赠予穷人,能在后世获得真正的虔诚地位。 在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见证下,阿布·塔勒哈向那些有需要的人宣布了捐赠决定,随后回到家中,发现妻子和孩子正在林中休息。 阿布·塔勒哈立即告诉妻子,他已经将这片枣椰林捐赠并作为宗教捐赠(waqf),用于服务麦地那的穷人,以践行伊斯兰教义。 他的妻子问他:“你是以个人的名义,还是以我们共同的名义做这件事的?” 阿布·塔勒哈回答说,他是以他们两人的名义做的。 他的妻子回答道:“愿造物主喜悦你,阿布·塔勒哈!” “在深思熟虑过能为身边的穷人做些什么之后,我当时也在考虑同样的事情。” “但我还没有勇气付诸行动。” “愿造物主接受我们的奉献,让我们现在就一起离开这片林子吧。” 这次将他们最宝贵的房产奉献给麦地那穷人、服务于伊斯兰教的行为,被认为是伊斯兰教中第一次宗教捐赠(waqf)实践。
从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行(Sunnah)来看,关于宗教捐赠(waqf)的建立,我们有更具体的细节。 首先,先知 ﷺ 去世时只留下了三样东西:一头骡子、他的武器,以及一些他指定用于慈善目的(ṣadaqah)的土地。
其次,先知穆罕默德 ﷺ 指导他的圣门弟子欧麦尔(Umar)如何为伊斯兰慈善目的捐赠财产,这成为了后来许多杰出圣门弟子进行宗教捐赠(waqf)的典范。 伊玛目马利克(Imam Mālik)提到,先知 ﷺ 的这一建议确立了宗教捐赠(waqf)的先例——伊玛目马利克将其称为“ahbas”。
根据伊斯兰历史,欧麦尔·本·哈塔卜(ʿUmar ibn al-Khaṭṭāb)曾在海拜尔(Khaybar)获得了一些财产,并就如何处理这些财产咨询了先知 ﷺ。 该事件记录如下:
欧麦尔说:“我在海拜尔获得了一块土地,我从未获得过比这更珍贵的财产。” “您命令我如何处置它呢?” 先知穆罕默德 ﷺ 回答道:“如果你愿意,可以保留其本金,并将(收益)用于慈善事业。” 伊本·欧麦尔说:“欧麦尔将土地的收益作为施舍捐出,条件是该土地(本金)不得被出售、赠予或继承。” 欧麦尔将收益捐赠给穷人、亲属、用于赎买奴隶、资助军事开支、帮助旅行者和招待客人。 如果管理者以适当的方式从中取用,或者将其赠予朋友,只要不私吞任何财产,就不会受到指责。
通过这段圣训,我们了解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们进行伊斯兰慈善活动的基本操作准则、功能和条件。 欧麦尔称其在海拜尔的土地是他最珍贵的财产,这一点意义重大,因为它符合上述《古兰经》经文的含义,即一个人应当捐出自己最珍视的东西。 先知指示欧麦尔保留本金并将收益用于慈善事业也很重要,因为它解释了《古兰经》中关于如何“捐出你们所珍爱的”这一教导。 这并不是说要捐掉你所珍视的东西,而是要将我们财富中最珍贵的部分专门用于产生慈善收益。 该财产本身不得被买卖、赠予或继承。 简而言之,它被从市场中撤出,不再作为商品流通。 然而,正如伊本·欧麦尔在描述其父亲遵循先知指示的行为时所阐述的那样,该财产仍被投入使用,以产生收益用于救济穷人、亲属、赎买奴隶、资助军事开支,以及满足旅行者和客人的需求。 这与《古兰经》第9章第60节中概述的“天课”受助人类别也非常一致。
这段传述概述了伊斯兰慈善事业的两个重要方面:第一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关于建立慈善机构(而非单一慈善行为)的建议:保留本金,并将收益用于慈善用途。 第二涉及瓦克夫(waqf)机构本身的准则:1)明确且合法地将其从商品属性中剥离;2)仅用于慈善目的;3)为受托人提供关于从捐赠中获取个人利益的一般性指导。 关于后一点,欧麦尔在几位圣门弟子的见证下,请书记员起草了一份瓦克夫契约,并由阿卜杜拉·本·阿尔卡姆(ʿAbd Allah ibn al-Arqam)担任该文件的见证人。 欧麦尔指定他的女儿哈芙莎(Ḥafṣah)为他所捐赠财产的受托人、管理者和经营者,用他的话说是“在她有生之年”担任此职。 他随后规定,在她之后,应由她家族中一位有判断力的人来管理……收益应由管理者酌情用于乞丐、贫民和亲属。 如果管理者从中食用、供养他人或雇佣仆人来打理财产,这是没有问题的。
伊玛目沙斐仪解释说:“关于施舍(ṣadaqāt,即瓦克夫)的知识,已由相当多的迁士(Muhājirūn)和辅士(Anṣār)保存了下来。” 事实上,(早期穆斯林的)许多后代和亲属一直管理着他们的施舍,直到他们去世。 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通过多数人的权威传述此事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争议。”
瓦基迪(Al-Wāqidī,卒于公元207/823年)记载,圣门弟子们将他们的迪拉姆银币和枣椰树转化为了捐赠(ṣadaqah),而泰伯里(al-Ṭabarī,卒于公元310/923年)则叙述了在第一世纪期间将征服的土地转化为捐赠(ḥabs)的情况。 在建立伊斯兰慈善捐赠(瓦克夫,waqf)的杰出圣门弟子中,包括:欧麦尔、奥斯曼·本·阿凡、阿里·本·阿比·塔利卜、索达·宾特·扎姆阿(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妻子)、阿伊莎·宾特·阿布·伯克尔(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妻子)、祖拜尔·本·阿瓦姆、穆阿兹·本·贾巴尔、扎伊德·本·萨比特、阿斯玛·宾特·阿布·伯克尔、温姆·萨拉玛(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妻子)、温姆·哈比芭(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妻子)、萨菲耶·宾特·胡耶(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妻子)、萨阿德·本·阿比·瓦卡斯、哈立德·本·瓦利德、阿布·阿瓦·达乌西、哈夫萨(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妻子)、贾比尔·本·阿卜杜拉、萨阿德·本·乌巴达、乌格巴·本·阿米尔以及阿卜杜拉·本·祖拜尔——愿安拉对他们所有人都感到喜悦。
伊斯兰慈善机构的后形成时期
后形成时期始于阿拔斯王朝早期(约公元250年/864年),结束于埃及马木留克王朝统治初期(约公元648年/1250年)。 在此期间,“瓦克夫”(waqf)一词在各伊斯兰法学派的法律术语中被编纂成文,且瓦克夫开始以清真寺和伊斯兰学校(madrasah)的具体形式呈现。 在这一时期的早期,出现了一个术语上的问题。 当时的学者和法学家使用以下术语来指代我们今天所知的“瓦克夫”:ḥubs(保留)、aḥbās(保留物)、ṣadaqah(施舍)、ṣadaqāt muḥarramāh(不可侵犯的施舍)以及ṣadaqāt mawqūfāh(被留存的施舍)。 马立克学派、早期沙斐仪学派以及扎希里学派的学者使用了ḥabs或ḥubs(意为保留或扣留)及其变体,例如复数形式aḥbās,以及其他衍生词如taḥbīs、ḥabāʾis、ḥabisa和iḥbās。
沙斐仪伊玛目和其他学者更倾向于使用“ṣadaqāt muḥarramāt”这一术语,即“不可侵犯的施舍”。 其他人则倾向于在“ṣadaqah”(施舍)一词后添加不同的限定词,例如“ṣadaqa muʾabbadah”(永久施舍)和“ṣadaqah jāriyah”(持续施舍)。 沙斐仪伊玛目解释说,hubs是一个指代“ṣadaqāt muḥarramāt”的术语,而“ṣadaqāt muḥarramāt”则是瓦克夫的代称。 后来的沙斐仪学派学者遵循了这一观点,现在普遍使用“瓦克夫”这一术语。 早期的哈乃斐学派学者也使用了同样多样的术语,直到该时期后期才确定以“瓦克夫”作为首选的指代词。 罕百里学派的学者情况也是如此。 然而,马立克派学者更倾向于使用“ḥubs”一词而非“waqf”,因此“ḥubs”(或“habous”)成为了北非(马格里布)和伊比利亚半岛(安达卢斯)穆斯林的规范用语。
对于什叶派穆斯林而言,贾法里学派的学者区分了“ḥubs”和“waqf”的含义,并同时使用了这两个词。 对他们来说,“ḥubs”指的是那些并非旨在永久存在的伊斯兰慈善实体。 而“waqf”则指所有规定必须永久存在的捐赠。 伊斯玛仪派和宰德派学者的情况则不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使用“waqf”一词。
因此,“waqf”和“ḥabs/ḥubs”这两个词最终都成为了伊斯兰慈善捐赠机构的标准术语。 虽然“waqf”最终被大多数穆斯林学者所采用,但“ḥabs/ḥubs”仍被少数人保留使用。 到这一时期结束时,穆斯林法学家们终于确定了捐赠的称谓。 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是,鉴于伊斯兰教在许多外国土地上的存在,并与当地的捐赠习俗和规范相融合,这些捐赠机构应采取何种结构。
伊斯兰历史上的后形成时期,其进一步的特征是由于“waqf”机构的存在,城乡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这一时期,得益于伊斯兰慈善事业和皇室的赞助,伊斯兰艺术和科学开始繁荣,最初是从对学术的资助开始的。 科学、文学、哲学、建筑、玻璃和水晶制造、绘画和陶艺、写作和书法、纺织品和技术,在这一时期,特别是在主要城市地区,都是伊斯兰慈善事业最早的资助对象。 教育、研究和发明成为了宗教崇拜的延伸和组成部分,因此,伊斯兰学院(madrasah)被建造在主要礼拜场所(清真寺)的旁边。 然而在农村地区,农具、役畜和农业地产等农业物资继续构成捐赠(waqf)的主要部分。
将大型清真寺和带有图书馆的经学院(madrassa)共同作为“waqf”进行开发,是这一时期的特征。 继开创性的智慧宫(Bayt al-Ḥikmah)之后,这一遗产的杰出代表包括:埃及开罗由法蒂玛王朝哈里发穆伊兹于公元358/969年建造的爱资哈尔清真寺及学院;摩洛哥非斯由先知穆罕默德 ﷺ 古莱什部落的后裔法蒂玛·菲赫里亚于公元245/859年创立的卡拉维因清真寺及学院;法蒂玛的妹妹玛丽亚姆·菲赫里亚在同年左右建立的安达卢斯清真寺;以及由尼扎姆·穆尔克于公元457/1065年在巴格达以瓦克夫(waqf)形式建立的尼扎米亚学院,该学院曾聘请著名伊玛目安萨里担任首席教授。 这些机构在整个穆斯林世界造就了一个博学的社会,并促进了思想与灵感的交流,进一步提升了穆斯林社会的发展。 此类宏大且具有帝国规模的瓦克夫的建立,促使了规模较小但影响力更深远的社区瓦克夫以多种形式涌现,为瓦克夫发展的新时代铺平了道路,并从整体上改变了穆斯林社会。 这也开启了穆斯林女性在领导力和教育方面的转型,并有助于在十字军东征及蒙古入侵后的穆斯林世界中提供社会服务。
伊斯兰慈善机构的成熟期
从埃及马穆鲁克统治时期(约公元648/1250年)到奥斯曼帝国统治的前半段(约公元1000/1592年),瓦克夫进入了伊斯兰历史上一个更加成熟且多元的时期。 这一时期标志着瓦克夫从以往的“清真寺-学院”模式,扩展为多种其他形式的伊斯兰慈善事业,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穆斯林社区的多元需求。 这一时代的瓦克夫之所以呈现出多种形式,是战争、饥荒、女性企业家与学者人数增加、人口迁移与旅行增多、苏菲主义的传播以及国际贸易显著增长共同作用的结果。 这一时期更具意义的是,瓦克夫开始超越施舍(ṣadaqah)和天课(zakāh),成为穆斯林慈善捐赠的主要形式。 在这一时期涌现的众多新型瓦克夫形式中,包括:
——苏菲派会所(zāwiyah/tekke/khanqa);旅行者旅舍;施粥处;公共浴室;饥荒救济中心;学者陵墓的修建与维护;医院;兽医服务;动物饮水处;旅行路线沿途的祈祷室;图书馆;公共饮水喷泉;孤儿院;公共澡堂;墓地;以及许多清真寺旁独立设立的、以教授《古兰经》为主要目的的幼儿园/小学;致力于慈善事业的机构,例如解放奴隶、救济贫民、代偿债务、在两个开斋节分发礼物,以及逝者的遗体处理与安葬。 在众多蓬勃发展的瓦克夫(waqf)案例中,除了清真寺、经学院(madrasah)和学院这种形式外,值得一提的是马穆鲁克时代(1250-1517年)建立的、被称为“里巴特”(ribāṭ)的单身女性住房瓦克夫。 里巴特(ribāṭ)是众所周知的女性专属苏菲派机构,起源于公元6/12世纪的法蒂玛王朝时期,在马穆鲁克时期得到极大发展,并在奥斯曼帝国早期走向衰落。 里巴特专门为单身女性提供住所。 精英阶层女性、贫困女性、新近离异者和寡妇经常在里巴特中共享居住空间。 除了为单身女性提供房间外,住户还必须进行严格的宗教修行活动以抵扣租金。 里巴特配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照料住户的基本生活需求。 住户被要求参加“记主”(dhikr)仪式、每日五次礼拜,以及由驻地女性学者(shaykhah)主持的周五聚礼。 除了为单身女性提供慈善功能外,里巴特还是培养女性虔诚信仰的空间,并为解决女性无家可归问题提供了方案。 伊本·泰米叶(Ibn Taymīyah)的家人曾为邻近其住所的一所老年女性里巴特提供清洁用品。 里巴特在这一时期随处可见,正如拉波波特(Rapoport)所解释的那样:
在13世纪下半叶和14世纪上半叶,马穆鲁克所有城市中心建立的里巴特达到了顶峰。 巴格达迪亚里巴特(Ribāṭ al-Baghdādīyah)于公元684/1285年在开罗建立,是当时最著名的女性专属里巴特。 苏丹拜巴尔斯的女儿提德卡尔拜·哈通(Tidhkarbay Khatun)为一位名叫扎伊娜卜·巴格达迪亚(Zaynab al-Baghdādīyah)的女神秘主义者捐赠了该机构,并以她的名字命名。 当提德卡尔拜邀请扎伊娜卜女谢赫(Shaykhah Zaynab)前往开罗时,她在大马士革的女性中已经拥有了大量的追随者。 该里巴特(ribāṭ)位于拜巴尔斯的汗卡(khanqah)旁边,很可能是作为其姊妹机构而设立的。 694/1295年,埃米尔阿拉丁·巴拉巴(ʿAlāʾ al-Dīn al-Barabah)为另一位高级埃米尔的遗孀西特·卡拉(Sitt Kalla)建立了一所里巴特。 715/1315年,埃米尔孙库尔·萨阿德(Sunqur al-Saʿd)在他于城内捐赠的伊斯兰学校(madrasah)旁增设了一所女子里巴特。 马格里齐(Al-Maqrizī)和伊本·哈杰尔(Ibn Ḥajar)一致认为,这些里巴特的主要功能是为寡妇、离异女性和被遗弃的女性提供住所。 在14世纪,卡拉法(Qarāfah)公墓至少还有六所为寡妇和老年妇女开设的里巴特在运作……叙利亚各城市中此类女性宗教场所的数量甚至更多。 在大马士革,“里巴特”一词已演变为专门指代女性礼拜场所。 大马士革作家伊本·祖法尔·伊尔比利(Ibn Zufar al-Irbīlī,卒于726/1326年)指出,里巴特就是专门供女性使用的汗卡(al-rubūṭ hiya al-khawāniq allatī takhtaṣṣu bi-l-nisāʾ,意为:里巴特是专门供女性使用的汗卡)。 随后他列举了二十所这样的机构,其中十五所位于城内,另外五所位于郊区。
与里巴特的功能相关的是,在马穆鲁克时期,许多里巴特在开罗充当了女性收容中心。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许多法学家都曾记录过其家族参与此类瓦克夫(waqf)机构建立的事迹。 例如,伊玛目萨哈维(Imam al-Sakhāwī)提到他的母亲如何向离异女性和寡妇开放家门,将其转变为一所里巴特,一些人认为该机构具有收容所的功能。 据记载,15世纪马穆鲁克时期的许多女性都曾为此目的建立过里巴特。 里巴特在这一时期的繁荣,是瓦克夫如何解决社会紧迫个人需求这一鲜为人知且几乎被遗忘的例证之一。 穆斯林并没有等待政府来解决他们的问题,而是诉诸于建立瓦克夫来满足公共需求。 里巴特(ribāṭ)主要由女性建立,且仅供女性使用。这些瓦克夫(waqf)专门满足了城乡穆斯林女性在精神、社会和心理方面的需求,为她们在今世开辟了包容的空间,以备后世之需。
伊本·白图泰在前往大马士革的旅途中,描述了他所见到的数量惊人的捐赠基金。 他解释道:
大马士革的捐赠基金种类繁多,其支出之巨难以计算,数量极其庞大。 有专门资助那些无法亲自朝觐者的基金,从中拨出足够的费用支付给代替他们前往的人。 有为女孩提供婚礼用品的基金,专门针对那些家庭无力负担传统嫁妆的女孩。 有用于赎回囚犯的基金,还有为旅行者设立的基金,从中为他们提供食物、衣物以及返回各自国家的交通费用。 有用于改善和铺设街道的基金,因为大马士革的所有小巷两侧都有供行人行走的人行道,而骑行者则使用中间的车道……有一天,我走在大马士革的一条小巷里,看到一个年轻的奴隶男孩,他手中的一个中国瓷盘掉在地上摔成了碎片。 一群人围住他,其中一人对他说:“把碎片捡起来,带去给器皿捐赠基金的保管人。” 于是他捡起碎片,那人陪他一起去找保管人。奴隶向保管人展示了碎片,随后便从他那里领到了足以购买一个同样盘子的钱。
众所周知,奥斯曼帝国率先提出了“瓦克夫社会”这一术语。 正如历史学家所解释的那样,伊斯坦布尔的瓦克夫是:
……一种典型的福利制度,既用于发展城市经济,也用于保障许多城市居民的物质条件和福祉。 它包含了声望与展示的元素,同时也起到了保护家族财富的作用。 对于城中的许多居民来说,这是一个从摇篮到坟墓的机构。一个人可以出生在瓦克夫(waqf)提供的房子里,睡在瓦克夫提供的摇篮里,吃喝着瓦克夫提供的物资,在瓦克夫图书馆读书,在瓦克夫学校教书,从瓦克夫管理处领取工资,死后被放入瓦克夫提供的棺材中,并安葬在瓦克夫的墓地里。 正是瓦克夫机构为民众提供了食物、教育、住房、洗浴和医疗服务。 它为人们提供了生计,并在自然灾害时期救助了他们。 人们在瓦克夫商店购物,在瓦克夫清真寺祈祷;他们城市的物质面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瓦克夫塑造的。 简而言之,在伊斯坦布尔,没有瓦克夫机构的生活是不可想象的。
根据现存于土耳其安卡拉的奥斯曼帝国瓦克夫总局档案馆的官方记录,帝国境内正式记录在案的瓦克夫共有26,300个,其中1,400个是由奥斯曼穆斯林女性建立的。
在此期间,由于瓦克夫的设立在民众中变得普遍,而不仅仅局限于统治者和官员,因此建立瓦克夫所需的必要支柱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伊斯兰学者规定,建立瓦克夫需要四个要素。 第一,必须做出书面声明。 该声明必须经过法院授权,并作为正式文件记录在案。 这一条件也意味着,在伊斯兰教中,为了使捐赠合法有效,必须使用“瓦克夫”(waqf)或“哈布斯”(ḥabs)这一术语。 第二,所捐赠的财富或财产必须指定用于特定目的。 回顾上文提到的圣训,财产或财富必须被隔离出来,用于产生收益,并将其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必须指定受益人,即指某个人或某些人,或是一类群体,如孤儿、穷人或广大公众。 第四,必须指定瓦克夫的捐赠者,且捐赠者在采取此行动时必须在世,因为此举必须出自其自由意志。 一旦这四个要素确立,瓦克夫(waqf,即宗教捐赠)便在伊斯兰教中正式成立,且不可撤销、出售、赠予或继承。 瓦克夫契约被视为受伊斯兰合同法约束,因此,由于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设立瓦克夫被视为一种交易行为。
究竟谁拥有该财产,在穆斯林法学家之间一直存在争议,尚未达成共识。 哈乃斐学派、大多数沙斐仪学派学者,以及传自伊玛目艾哈迈德的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所有权已从捐赠者转移给造物主,并以公共信托的形式存在。 马立克学派、部分贾法里学派、部分沙斐仪学派和罕百里学派,以及哈乃斐学派的伊本·胡马姆则认为,所有权转移给了捐赠物本身。 换句话说,它脱离了所有其他形式的所有权,专门保留给瓦克夫,以便将其分配给他人从而创造所有权。 根据罕百里学派的优先观点以及其他沙斐仪和贾法里学派学者的看法,所有权转移给了受益人,仅由管理人或受托人(mutawallī)进行管理。
对财产的占有取决于瓦克夫捐赠物的原始性质。 占有的实现方式包括:财产被使用(如房地产或工具)、财产被实际接收(如食物或金钱),或者早在瓦克夫契约经法院批准的那一刻即视为占有。 捐赠契约必须是一份法律文件。 法院批准瓦克夫契约作为正式法律文件本身就被视为“占有”,这一观点被归于阿布·哈尼法本人名下。 在起草捐赠契约时,还必须包含“永久”(‘ala ta’bid)这一表述。 哈乃斐学派、大多数沙斐仪学派、罕百里学派、贾法里学派和扎希里学派都要求声明“永久”这一短语,将其作为瓦克夫有效且具有不可撤销约束力的必要条件。 例如,规定捐赠期限为99年是无效的。 其他穆斯林法学家,例如马立克学派、部分沙斐仪学派和贾法里学派的学者,不同意上述观点。他们共同提出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设定了时间限制(例如99年)时,一旦期限届满,财产将恢复到其原始的所有权状态。 第二种观点认为,捐赠行为本身是有效的,但关于时间限制的规定是无效的。 无论在建立瓦克夫(waqf)的法律文件中是否声明了永久性,唯一有记录认为瓦克夫财产在成为法律文件后仍可撤销的穆斯林法学家是阿布·哈尼法。 所有其他学者,即使是在哈乃斐学派内部,也都认为合法的瓦克夫是不可撤销的。
关于受益人,这一时期的瓦克夫分为两类:公共捐赠和私人捐赠。 公共捐赠是为公众利益而设立的瓦克夫。 这些瓦克夫在捐赠契约(waqfīyah 或 vakifname)中规定受益人为“公众”。 私人捐赠是指捐赠契约中通过姓名或特征指定受益人的瓦克夫,例如“穷人”、“我的家人”、“单身女性”、“孤儿”、“旅行者”等。 因此,私人捐赠将瓦克夫的收益限制在特定人群中,而公共捐赠则没有这种限制。 此外,瓦克夫虽然在历史上被用于服务穷人,但在伊斯兰教中并不专属于穷人。 富人和穷人都可以是瓦克夫收益的接受者。 因此,富有的旅行者和贫穷的旅行者都有权入住一家瓦克夫旅店,只要其捐赠契约规定该旅店是为“旅行者”的利益而设立的。
至于捐赠者,他/她必须达到成年年龄(奥斯曼帝国时期女性为18岁,男性为21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没有精神错乱或处于醉酒状态,并且能够自由支配其财产。 抽象法人或法律实体(如公司和政府)也可以设立瓦克夫。
作为一个“瓦克夫(waqf)社会”,在这一时期,人们很少经历极端贫困,也很少长期处于极度富有的状态。 社会各阶层的人们既是瓦克夫的捐赠者,也是受益者。 为了在伊斯兰艺术中强调这一点,字母“wow”在书写设计上旨在概括这种生活现实:即我们所有人既是给予者也是接受者,既是瓦克夫的捐赠者也是受益者。 字母“wow”著名的圆形设计提醒我们瓦克夫体系中固有的三个组成部分——这并非从法律角度,而是从社会与精神层面而言:第一个字母“wow”象征着神圣的誓言,即“我向安拉发誓”,阿拉伯语为“wallāhi”,表明瓦克夫行为是以造物主的名义进行的,且该行为具有约束力。 第二个字母“wāw”代表瓦克夫的受托人,即被委托管理捐赠财产的人——“wālī”,也称为“mutawallī”;第三个字母“wow”则是对瓦克夫本身的指代。 每一个字母“wow”都与下一个字母相连,这提醒观察者,每个人都通过瓦克夫与他人紧密相连。 此外,字母“wāw”有两种书写方式,一种是尾部向外延伸,远离字母本身;另一种是尾部向内弯曲,指向字母。 前者表明从你手中流出的东西已不再属于你的所有权;后者则表明善有善报,我们每个人都是施予的受益者。
这种书法设计装饰在住宅和清真寺中,象征着尘世与永恒的纽带。瓦克夫制度在人、造物主、财富与福祉之间建立了一种联系,形成了一个滋养穆斯林社会的生命循环。它通过发掘个人如何通过每一次贡献让世界变得更美好,从而为个人责任感和良善的创造力提供了动力与出口。 在这一时期,瓦克夫以不动产为基础,并逐渐走向成熟。随后,它很快从土地扩展到现金,这在奥斯曼帝国后期引发了极大的争议。
伊斯兰慈善机构的转型时代
如前所述,城市地区的瓦克夫形式多样,但总体而言,它们都是基于不动产的。 它们的形式都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商业或住宅建筑,被指定为“瓦克夫”(waqf),即其唯一目的是产生租金收入,用于各种慈善事业的财产。 在农村地区,“瓦克夫”通常由土地和农田组成,其唯一目的是生产用于捐赠的水果、谷物和蔬菜。 也有一些“瓦克夫”是花园、树木、农具等。 这些物品要么直接提供给“瓦克夫”的受益人使用,要么将收获的农作物在市场上出售换取现金,然后再分配给“瓦克夫”的受益人。 在城市环境中,建筑物构成了“瓦克夫”的投资,而租金则是用于分配的收益。 在农村环境中,田地和设备是投资,而从市场上出售农产品或作物所获得的现金则是用于分配的收益。
奥斯曼帝国后期,即从16世纪到19世纪中叶,可以被视为“瓦克夫”的转型时期。 随着伊斯兰慈善机构在16和17世纪达到顶峰,出现了两个值得注意的转变,促成了这一时期的变革性意义。
“瓦克夫”的第一个转型要素是它们在居住于穆斯林土地上的犹太人和基督徒中成为普遍做法。 尽管中世纪伊斯兰法律不允许专门为教堂和犹太会堂的利益设立“瓦克夫”,但伊斯兰法律确实允许居住在穆斯林土地上的犹太人和基督徒建立他们自己的“瓦克夫”,并允许由犹太和基督徒受托人管理这些“瓦克夫”。 这种做法存在于整个穆斯林土地上,在摩洛哥、巴勒斯坦、黎巴嫩、巴尔干半岛、土耳其和埃及都很常见。 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子是居住在耶路撒冷的犹太妇女班妮塔·宾特·巴拉卡特(Bannita bint Barakat),她将自己的房子设立为“瓦克夫”,并规定由她的儿子及其继承人作为受益人。 正如艾米·辛格(Amy Singer)对这个案例的解释:
如果后代断绝,犹太社区的穷人将成为受益人,这是一个伊斯兰法律所接受的目的。 如果出于某种原因,这些收入无法用于救济穷人,那么这笔钱应被用于耶路撒冷的圆顶清真寺。 因此,班尼塔(Bannita)在她的瓦克夫(waqf,即宗教捐赠)中明确提出了一个看似遥远的可能性,即有朝一日耶路撒冷的犹太人中可能不再有穷人,或者城中不再有犹太人……一些犹太人和基督徒认为有必要按照伊斯兰法律进行捐赠,并在伊斯兰法律机构进行登记,这表明他们认可伊斯兰法律机构在维护其自身利益方面的强大作用。
第二次转变发生在捐赠物的性质上,即瓦克夫本身。 在这一时期,特别是在奥斯曼帝国,现金开始越来越多地取代房地产,这种现象被称为“现金瓦克夫”。 现金瓦克夫本质上涉及利用投资所得的收益进行基于利息的借贷。 这种新的转变创造了在现代银行业出现之前,就已在帝国境内普遍存在的信贷渠道。 尽管当时许多伊斯兰法学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合法,但担任奥斯曼帝国谢赫伊斯兰(Shaykh al-Islām)长达30年的埃布苏德·埃芬迪(Ebus Su’ud Efendi,卒于公元982年/1574年)在1545年撰写的一份法律文书中,使现金瓦克夫的做法合法化了。 他在文中规定,现金瓦克夫在满足两个条件下是有效且被允许的:1)通过特定的伊斯兰法律手段,确保合同符合买卖的形式要求;2)利息不得超过15%。 需要指出的是,在奥斯曼帝国,当时允许的最高利润率为11%。 现金瓦克夫虽然在奥斯曼帝国的安纳托利亚地区很常见,但在奥斯曼帝国控制下的以阿拉伯语为主的地区,如埃及、叙利亚、约旦、也门和阿拉伯半岛,几乎不存在。
伊斯兰慈善机构的衰落时期
从19世纪中叶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由于殖民列强的直接干预,奥斯曼帝国乃至整个穆斯林世界的瓦克夫制度逐渐衰落。 关于这一时期的细节已有大量出版物。 总之,随着穆斯林世界开始向民族主义转型,瓦克夫逐渐被国有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导致所有的瓦克夫(waqf)陷入破产,且没有任何运营资金。 事实证明,政府无法满足公众的需求,也无法提供与瓦克夫同等水平的社会服务,这导致了日益严重的贫困和普遍的荒废。 查尔斯·麦克法兰(Charles McFarlane,卒于1858年)是英国驻罗德岛领事,他曾于这一时期访问奥斯曼帝国的部分地区,并注意到穆斯林土地上社会服务体系的崩溃和荒废现象的加剧。他对此的评价颇具启发性,值得详细引用:
教育在道德和身体层面都被搁置了。 尽管……罗德岛上有一个每周三次向贫困穆斯林分发汤食的施粥处,但岛上再无其他虔诚或慈善机构。 这里没有医院、没有医务室、没有收容所;跛子、盲人、疯子和老人全都被听之任之……(改革者们)将贪婪的双手伸向了帝国几乎所有的瓦克夫(vakoufs)……因此,除了极少数例外,我们看到清真寺和经学院的负责人们陷入赤贫,宗教学生们衣衫褴褛,最美丽的寺庙和宣礼塔遭到可耻的忽视,正迅速走向衰败……众所周知,自从瓦克夫由政府管理以来,在维护公共设施方面几乎毫无作为。
在奥斯曼帝国,政府设立了帝国宗教捐赠部,该部门逐渐接管了所有瓦克夫的管理权,包括我们所说的水利工程。 我们知道,奥斯曼帝国至少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的不动产被指定为瓦克夫。 这些财产的所有收益以及财产本身,都成为了该部门的资产。 在政府对所有瓦克夫实施征收权后,预算拨款骤降至此前的50%以下。 以北非为例,法国定居者“想方设法……设法积累了大量来自瓦克夫领域的财产……在征服的第一年,法国就已经宣布整个殖民地,包括哈布斯(habous)或瓦克夫土地,都属于公共领域。” 1844年,哈布斯(habous,即宗教捐赠)被没收,政府被指派负责资助宗教和教育捐赠及其雇员的任务。 英国、法国和荷兰殖民势力对瓦克夫(waqf)土地的全面没收,摧毁了瓦克夫/哈布斯作为机构的存在,导致人们遗忘了伊斯兰慈善事业在穆斯林历史中对穆斯林、犹太人和基督徒社会发展所产生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结论
二十世纪的标志是一系列全球性的灾难。 这一世纪被称为“极端年代”,以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苦难而臭名昭著,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年)、大萧条(1929-1934年)、第二次世界大战(1939-1944年)、冷战时期(1947-1991年)、海湾战争(1990-1991年),并以波斯尼亚种族灭绝(1992-1995年)结束。 这一世纪不仅摧毁了无数生命,更重要的是,它给许多人的心理造成了创伤,尤其是穆斯林群体。 如果我们想要开始治愈心灵、思想和社区的工作,就必须复兴伊斯兰慈善事业的遗产。 至少,伊斯兰慈善机构(瓦克夫/哈布斯)的遗产告诉我们,社会、经济、道德甚至政治问题的解决方案,往往在于我们是否愿意主动为他人做点什么,并留下一个比我们发现时稍微好一点的世界。 通过系统性地抹除和遗忘那些对我们生存状况产生积极且持久贡献的事物,我们不再追求卓越,反而以进步之名,放弃了道德和精神修养,转而投向物质主义的堕落本质。 作为一个社会,为善行提供资金,正是伊斯兰文明成为一个公正、美好、持久且伟大文明的原因。 或许瓦克夫制度教会我们,通过隔离我们最珍视的财产,我们实际上是在保存我们自身最美好的一面以及让我们伟大的特质,从而将其留给他人,让他们从中受益并改善他们的生活与福祉。 或许这最终就是伊斯兰教的共同目标。
• 瓦埃勒·B·哈拉克,《伊斯兰教法:理论、实践与转型》(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02页。
• 艾米·辛格,《伊斯兰社会中的慈善》(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86页。
• 马歇尔·霍奇森,《伊斯兰的冒险》,第2卷(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4年),第124页;另见辛格,《慈善》,第91页。
• 由布哈里和穆斯林传述(见安-纳瓦维《圣训四十篇》中第26段圣训)。
• 见辛格,《慈善》。
• 伊本·努贾伊姆,《清澈之海》,第7卷(开罗:阿拉伯遗产复兴出版社,2010年),第284页。
• 穆斯林圣训集,第1631段,由艾布·胡莱勒传述,遗嘱之书,关于人死后所获报酬的章节。
• 《古兰经》3:92。
• 奥斯曼·托普巴什,《我们文明的美德巅峰:瓦克夫、施舍与服务》(伊斯坦布尔:埃尔卡姆出版社,2006年),第24–25页。
• 由布哈里传述(《布哈里圣训实录》),引自彼得·C·亨尼根,《法律制度的诞生:伊斯兰教历三世纪瓦克夫的形成》。 《哈乃斐法律话语》(波士顿:布里尔出版社,2004年),第169页。
• 拜哈基,《圣训集》,第6章; 达拉古特尼,《圣训集》,第4章; 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穆斯奈德圣训集》,第6卷;亨尼根,《法律制度的诞生》。
• 亨尼根,《法律制度的诞生》,第160页。
• 亨尼根,《法律制度的诞生》,第107页。
• 同上。
• 见哈萨夫,《瓦克夫教法判例》(开罗:埃及瓦克夫总局,1904年)。
• 包括沙斐仪伊玛目本人,尽管他确实使用了“瓦克夫”一词。
• 阿赫迈德·阿昆杜兹,《伊斯兰法与奥斯曼实践中的瓦克夫制度》(伊斯坦布尔:奥斯曼研究基金会,1996年),第78–81页。
• 约瑟夫·拉波波特,《中世纪伊斯兰社会的婚姻、金钱与离婚》(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9–40页。
• 同上。
• H·A·R·吉布,《伊本·白图泰游记》(公元1325–1354年),由C·德弗雷梅里和B·R·桑吉内蒂根据阿拉伯语原文翻译、编辑并修订,包含引用资源, 第1卷(伦敦:蒙希拉姆·马诺哈拉尔出版社,1829年),第148–49页。
• Ebru Boyar 和 Kate Fleet,《奥斯曼伊斯坦布尔社会史》(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30页。
• Topbas,《瓦克夫、施舍、服务》,第34页。
• 在伊斯兰法律中被称为 qabḍ(占有)。
• Akgunduz,《伊斯兰法》,第140–141页。
• Singer,《慈善》,第99–100页。
• 也被称为 Abu al-Su’ud al-Afan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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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参见 Akgunduz,《伊斯兰法》,第227页;Singer,《慈善》,第99页。
• Hallaq,《沙里亚》,第403页,第18段。
• 同上,第434页。
• Eric Hobsbawm,《极端的年代:1914–1991年世界史》(纽约:Vintage出版社,1994年)。
瓦克夫制度一文读懂:伊斯兰慈善机构如何兴起、衰落并影响社会
穆斯林教育 • malik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8 次浏览 • 1 天前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financing-kindness-as-a-society-the-rise-fall-of-islamic-philanthropic-institutions-waqfs
原文标题:Financing Kindness as a Society: The Rise & Fall of Islamic Philanthropic Institutions (Waqfs)
作者:Dr. Khalil Abdurrashid
作者简介:哈利勒·阿卜杜拉希德博士(Dr. Khalil Abdurrashid):哈利勒·阿卜杜拉希德是哈佛大学首位全职穆斯林校牧,哈佛神学院穆斯林研究讲师,以及哈佛肯尼迪政府学院公共政策讲师。他为哈佛大学的所有穆斯林学生提供服务,负责管理哈佛大学校牧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并担任哈佛大学宗教、精神与伦理生活委员会成员。他在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出生并长大,在南卫理公会大学获得了美国伊斯兰教自由研究博士学位,并拥有纽约哥伦比亚大学伊斯兰法与中东研究硕士学位及哲学硕士学位。他获得了佐治亚州立大学社会工作学士学位,并曾在佐治亚州担任过几年社会工作者。随后,他通过学术和传统方式深造伊斯兰研究,这使他前往中东和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留学多年。在伊斯坦布尔期间,哈利勒博士在马尔马拉大学攻读了比较伊斯兰法硕士学位,并获得了两项伊斯兰科学的高级伊斯兰神学院博士级许可(ijaza)。他曾在纽约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多门关于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的课程,并在佐治亚州立大学教授阿拉伯语。他是纽约市哥伦比亚大学和巴纳德学院首位受薪的穆斯林校牧,并曾担任纽约警察局局长的顾问。他还曾在纽约市担任过几年伊玛目,并在北达拉斯的一家大型伊斯兰中心担任过几年驻院学者。他与妻子共同创立了位于达拉斯的美国伊斯兰神学院,并曾在南卫理公会大学的自由研究研究生项目中担任伊斯兰研究讲师。他通过指导、项目、讲座、跨宗教工作以及在神学院和肯尼迪政府学院开设的课程,为哈佛大学的整个穆斯林社区提供服务。
副标题:伊斯兰慈善与社会福利指南:waqf 如何把善意变成长期制度
摘要:本文回顾伊斯兰慈善机构,尤其是 waqf(宗教公益信托)的兴起与衰落。作者说明,穆斯林社会曾通过制度化慈善支持教育、医疗、救济和公共服务,但现代国家、殖民改革和社会结构变化改变了这些机构的功能。
图:以社会方式资助善行:伊斯兰慈善机构(瓦克夫)的兴衰
最后更新于2020年8月24日
引言
大约从公元九世纪开始,即先知穆罕默德 ﷺ 去世约两百年后,慈善基金和捐赠(瓦克夫 waqf 或 awqāf)开始在伊斯兰世界出现并传播开来。 在接下来的千年里,慈善基金和捐赠成为伊斯兰社会构想与实践的基石,以至于如果没有瓦克夫,几乎无法想象穆斯林世界会是什么样子。 它们成为了将伊斯兰文明多元图景缝合在一起的纽带。 据一项保守估计,到19世纪初,奥斯曼帝国超过一半的房地产被归类为捐赠财产(瓦克夫)。 根据另一项可靠来源,慈善捐赠(awqāf)约占
今日土耳其地区约75%的耕地、埃及五分之一的耕地、伊朗七分之一的耕地、阿尔及利亚一半的耕地、突尼斯三分之一的耕地以及希腊三分之一的耕地。 在十八世纪末,奥斯曼帝国估计有20,000个瓦克夫,其年度总收入相当于政府年收入的三分之一,且可能涵盖了多达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耕地。
伊斯兰慈善事业的制度化成为一个决定性因素,对城市规划与城镇发展、社会福利、宗教习惯与实践、艺术创作与审美发展、市场结构与经济力量的稳定性、政治稳定,以及穆斯林文化在各种表现形式下的产出,都产生了主导性影响。 正如一位著名历史学家所言:
从大约十世纪开始,私人瓦克夫(waqf)取代了天课(zakāh),成为“资助伊斯兰社会的主要工具……它们为大多数特定的伊斯兰事务提供了物质基础,支持宗教、社会、文化和经济活动,同时也发挥着政治功能……通过瓦克夫,各种公民生活必需品甚至便利设施都在私人且可靠的基础上得到了保障,无需担心政治权力的干预。
从十九世纪中叶左右开始,这一伊斯兰文明不可或缺的要素被新建立的民族国家所接管,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被蓄意抹除。 与瓦克夫衰落同时发生的,是穆斯林世界中西方化和改革项目的兴起,这些项目打着“文明”的旗号,试图推动穆斯林世界向所谓的“进步”迈进。 瓦克夫作为一种独特的伊斯兰制度,遭到了冲击,从而引发了伊斯兰世界的转型。
本文探讨了伊斯兰慈善基金和捐赠的起源与转型。 我将瓦克夫的历史划分为五个不同的阶段。 第一阶段是瓦克夫的形成期,我首先概述了这一制度的起源和形成。 在本节中,我探讨了对于建立伊斯兰慈善制度至关重要的核心概念和主题。 第二阶段是瓦克夫的后形成期。 在此,我描述了“瓦克夫”这一术语是如何在文化和术语的多样性中产生的。 我进一步概述了伊斯兰慈善在形式和内容上的首批受益者。 第三阶段是瓦克夫的成熟期。 在本节中,我概述了瓦克夫在更成熟形式下的各种实例及其运作方式。 我提供了关于瓦克夫如何影响穆斯林世界不同地区及各类受益者的案例。 本节中特别重要的是关于为动物设立瓦克夫的细节,以及穆斯林女性专门为单身女性设立的捐赠和基金。 这为我们深入了解前现代伊斯兰社会如何通过专门设立瓦克夫(waqf)为社会边缘群体提供空间,从而营造包容与归属感的氛围,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第四阶段是瓦克夫的转型期。在本节中,我将阐述瓦克夫的具体性和永久性原则是如何开始应用于现金的,这在为新世界做准备的过程中,显得更加灵活且实用。 最后一段时期标志着瓦克夫的衰落。 在本节中,我试图揭示穆斯林世界瓦克夫衰落的原因及其后果。
在记录瓦克夫这一伊斯兰史诗般的制度时,必须承认该课题已被广泛研究。 本文旨在对有关瓦克夫制度的主要原始资料进行概括与综合,为读者(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提供一个核心参考,既能勾勒出瓦克夫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又能提供学术整合,以阐释伊斯兰文明中这一深邃的面向。 理解了瓦克夫制度,也就理解了伊斯兰慈善事业。 简而言之,本文旨在揭示并呈现伊斯兰慈善事业中最伟大形式的核心与分支。
培育伊斯兰慈善事业(瓦克夫)的条件
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伊斯兰慈善(瓦克夫)是在穆斯林社会中两种截然不同且普遍存在的实践背景下产生的。 第一个背景是关于慈善在生命本身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普遍神学和本体论框架,这正是推动捐赠行为的最初动力。 第二个背景则涉及死亡的法律和社会学后果、对死亡的准备,以及由此产生的遗赠和继承问题。
在伊斯兰教中,从出生到人生的全过程,慈善捐赠塑造了一个人每日、每夜和每月的日常生活。 在伊斯兰传统中,慈善施舍的期望甚至涵盖了身体本身,因为伊斯兰教鼓励人们用身体的每一个部位去行善。 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曾说:
“每个人身体的每一个关节,在太阳升起的每一天都必须行善:在两人之间主持公道是善行;帮助一个人骑上坐骑是善行;一句良言是善行;迈向礼拜的每一步是善行;清除路上的障碍物也是善行。”
在伊斯兰教中,善言善语、扶人过马路、清理街道垃圾、关爱配偶、赈济穷人,甚至铭记造物主,都被视为慈善行为。 伊斯兰教通过无数种实践鼓励人们每日行善,这些善行涵盖了从简单易行的小事到具有社会变革意义的大事,例如勇敢地反对不公。 此外,慈善行为在伊斯兰历的许多日子、夜晚、周次甚至月份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周五是穆斯林集体礼拜的日子,被定为一周中最适合行善的日子。 在周五礼拜前,尤其是礼拜后进行施舍,是贯穿整个伊斯兰历史的传统规范。 在周五礼拜后赈济穷人尤其受到鼓励,这在穆斯林文献中是有据可查的实践。 斋月的最后十个夜晚被认为是行善和从事慈善活动最尊贵的夜晚。 伊斯兰历的第一个月——穆哈兰姆月,被称为一年中行善的首月。 穆哈兰姆月的第十天被称为阿舒拉日,逊尼派和什叶派都非常重视这一天,它也是行善和从事美德行为的重要时刻。 在伊斯兰历的第三个月——拉比·阿瓦尔月,全球穆斯林通常会纪念先知的诞辰。 这一纪念活动起源于马穆鲁克王朝时期,由萨拉丁·阿尤布的妹夫穆扎法尔·丁(卒于回历682年/公元1283年)发起,后来成为了逊尼派和什叶派共同的社会习俗。 纪念先知穆罕默德 ﷺ 诞辰的习俗,总是包含以慈善之名向人们提供食物和分发礼物。 赖哲卜月(伊斯兰历第7个月)、舍尔邦月(伊斯兰历第8个月)和斋月(伊斯兰历第9个月)也被定为慈善之月。 历史上,赖哲卜月被定为向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后裔赠送礼物的月份。 舍尔邦月的中旬之夜,即“莱拉图·巴拉阿”(Laylat al-Barāʾ),被视为祈祷和忏悔之夜。 在那一晚,穆斯林被强烈鼓励祈求宽恕并进行慈善活动,以期获得罪孽的赦免。 斋月作为斋戒和慈善捐赠的月份,在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中广为人知。 闪瓦鲁月(伊斯兰历第10个月)的第一天被视为盛大的节日——开斋节(ʿĪd al-Fiṭr),标志着斋月的结束,也是两大施舍节日中的第一个。 最后,都尔黑哲月(伊斯兰历第12个月,即最后一个月)包含了朝觐活动以及第二个盛大节日——宰牲节(ʿĪd al-Aḍḥá)。 这个节日是一个致力于供养他人、赠送礼物以及进行其他形式慈善捐赠的节日,持续三天。 日日夜夜和月月构成了穆斯林一生中充满慈善捐赠的整体氛围,穆斯林从出生起就置身其中:每个孩子出生七天后,都会举行一种名为“阿基卡”(ʿAqīqah)的宗教仪式,即向穷人和非穷人分发食物,以此感谢造物主赐予孩子这份礼物。 慈善捐赠甚至被认为是儿童早期教育的核心。 伊本·努贾伊姆(卒于伊斯兰历970年/公元1563年)引用著名的逊尼派神学家伊玛目阿布·曼苏尔·马图里迪(卒于伊斯兰历333年/公元944年)的话说:
信士有义务教导他们的孩子慷慨和慈善,正如他们有义务教导孩子认主独一的教义和信仰一样,因为对这个世界的贪恋是所有罪恶的根源。
就像羊水既能保护发育中的胎儿,又能促进母婴之间的营养和水分交换一样,慈善所营造的氛围保护着穆斯林社区免受自然灾害的冲击,在防止状况恶化的同时,促进了社区成员之间物质福祉的交流,使社区的每个部分都能重视并珍视彼此的存在与安康。
构成瓦克夫(waqf)出现背景的第二个框架是死亡本身,以及为过渡到后世所做的准备。 在伊斯兰教中,死亡与临终引出了两个极其重要的伊斯兰法律机制:遗赠(waṣīyah)和遗产继承(mīrāth)。 这两种法律行为在伊斯兰教中的关系,加上临终疾病(maraḍ al-mawt),使穆斯林家庭和法学家们不得不面对如何在垂死之人的最后遗嘱中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问题。 在伊斯兰法律中,遗赠被限制在个人财产的三分之一以内。 这种三分之一的限制,加上伊斯兰继承份额的严格规定,给那些临终前希望将大量财富永久捐赠给穷人的穆斯林带来了难题。 如何区分受伊斯兰继承法约束的普通遗赠式慈善捐赠,与建立一个能让捐赠者在后世持续受益的长期慈善机构,这一挑战促成了瓦克夫作为一种独立且独特发展的伊斯兰制度的诞生。 先知穆罕默德 ﷺ 推动了持续性慈善捐赠的发展,他解释说:
当一个人去世时,他的工作就停止了,但有三件事除外:持续的慈善(ongoing charity)、从中受益的知识,或为他祈祷的虔诚子女。
穆斯林学者将“持续的慈善”解释为对伊斯兰慈善机构(瓦克夫)的引用资源。 但在伊斯兰历史早期,这种区别并不十分明确,因为慈善捐赠的实践和捐赠的术语(ṣadaqah,即施舍)容易混淆,导致有必要将一般的慈善捐赠(ṣadaqah)与持续性或永久性的慈善机构(waqf,即瓦克夫/宗教捐赠)区分开来。 这促使瓦克夫作为一种法律和社会现象兴起,并在超过一千年的时间里,为穆斯林和穆斯林社会创造了全新的意义层面。 这种对善行的资助超越了个人和私人的界限,演变为精神、家庭、社区、社会、政治、文化、哲学、区域、国际乃至全球层面的事务。 在现代,瓦克夫的瓦解成为殖民者的首要任务,导致其受到破坏并陷入严重衰落,这既源于海外殖民势力的外部压力,也源于国内寻求效仿欧洲启蒙运动的穆斯林改革者的内部压力。 考虑到这一背景,我现在转向瓦克夫作为首要伊斯兰慈善机构的历史发展五个阶段。
伊斯兰慈善机构的形成时期
伊斯兰慈善事业的形成时期始于先知穆罕默德 ﷺ 迁徙至麦地那之后,结束于阿拔斯王朝初期。 在此期间,伊斯兰慈善事业的本质和轮廓由《古兰经》和先知的法令确立,慈善捐赠以各种形式涌现。
尽管瓦克夫在伊斯兰历史上无处不在,但有趣的是,“瓦克夫”一词并未出现在《古兰经》本身或圣训文献中。 据信,“瓦克夫”一词出现于伊斯兰教历三世纪中叶,即伊斯兰法律形成后的时期。 虽然该词本身不存在于《古兰经》中,但《古兰经》注释学者解释说,以下《古兰经》经文为伊斯兰慈善捐赠提供了依据:
“你们绝不能获得全善,直到你们分舍自己所爱惜的;你们所施舍的,造物主确是全知的。”(لَن تَنَالُوا الْبِرَّ حَتَّىٰ تُنفِقُوا مِمَّا تُحِبُّونَ ۚ وَمَا تُنفِقُوا مِن شَيْءٍ فَإِنَّ اللَّهَ بِهِ عَلِيمٌ)
听到这节《古兰经》经文后,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一位杰出圣门弟子阿布·塔勒哈(Abū Ṭalḥah)将他最珍视的财产——一片拥有600多棵枣椰树的大型枣椰林,捐赠给了麦地那的穷人。 他向先知穆罕默德 ﷺ 解释了捐赠的原因,称这片枣椰林是他最珍视的财产,他希望通过将其赠予穷人,能在后世获得真正的虔诚地位。 在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见证下,阿布·塔勒哈向那些有需要的人宣布了捐赠决定,随后回到家中,发现妻子和孩子正在林中休息。 阿布·塔勒哈立即告诉妻子,他已经将这片枣椰林捐赠并作为宗教捐赠(waqf),用于服务麦地那的穷人,以践行伊斯兰教义。 他的妻子问他:“你是以个人的名义,还是以我们共同的名义做这件事的?” 阿布·塔勒哈回答说,他是以他们两人的名义做的。 他的妻子回答道:“愿造物主喜悦你,阿布·塔勒哈!” “在深思熟虑过能为身边的穷人做些什么之后,我当时也在考虑同样的事情。” “但我还没有勇气付诸行动。” “愿造物主接受我们的奉献,让我们现在就一起离开这片林子吧。” 这次将他们最宝贵的房产奉献给麦地那穷人、服务于伊斯兰教的行为,被认为是伊斯兰教中第一次宗教捐赠(waqf)实践。
从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行(Sunnah)来看,关于宗教捐赠(waqf)的建立,我们有更具体的细节。 首先,先知 ﷺ 去世时只留下了三样东西:一头骡子、他的武器,以及一些他指定用于慈善目的(ṣadaqah)的土地。
其次,先知穆罕默德 ﷺ 指导他的圣门弟子欧麦尔(Umar)如何为伊斯兰慈善目的捐赠财产,这成为了后来许多杰出圣门弟子进行宗教捐赠(waqf)的典范。 伊玛目马利克(Imam Mālik)提到,先知 ﷺ 的这一建议确立了宗教捐赠(waqf)的先例——伊玛目马利克将其称为“ahbas”。
根据伊斯兰历史,欧麦尔·本·哈塔卜(ʿUmar ibn al-Khaṭṭāb)曾在海拜尔(Khaybar)获得了一些财产,并就如何处理这些财产咨询了先知 ﷺ。 该事件记录如下:
欧麦尔说:“我在海拜尔获得了一块土地,我从未获得过比这更珍贵的财产。” “您命令我如何处置它呢?” 先知穆罕默德 ﷺ 回答道:“如果你愿意,可以保留其本金,并将(收益)用于慈善事业。” 伊本·欧麦尔说:“欧麦尔将土地的收益作为施舍捐出,条件是该土地(本金)不得被出售、赠予或继承。” 欧麦尔将收益捐赠给穷人、亲属、用于赎买奴隶、资助军事开支、帮助旅行者和招待客人。 如果管理者以适当的方式从中取用,或者将其赠予朋友,只要不私吞任何财产,就不会受到指责。
通过这段圣训,我们了解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们进行伊斯兰慈善活动的基本操作准则、功能和条件。 欧麦尔称其在海拜尔的土地是他最珍贵的财产,这一点意义重大,因为它符合上述《古兰经》经文的含义,即一个人应当捐出自己最珍视的东西。 先知指示欧麦尔保留本金并将收益用于慈善事业也很重要,因为它解释了《古兰经》中关于如何“捐出你们所珍爱的”这一教导。 这并不是说要捐掉你所珍视的东西,而是要将我们财富中最珍贵的部分专门用于产生慈善收益。 该财产本身不得被买卖、赠予或继承。 简而言之,它被从市场中撤出,不再作为商品流通。 然而,正如伊本·欧麦尔在描述其父亲遵循先知指示的行为时所阐述的那样,该财产仍被投入使用,以产生收益用于救济穷人、亲属、赎买奴隶、资助军事开支,以及满足旅行者和客人的需求。 这与《古兰经》第9章第60节中概述的“天课”受助人类别也非常一致。
这段传述概述了伊斯兰慈善事业的两个重要方面:第一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关于建立慈善机构(而非单一慈善行为)的建议:保留本金,并将收益用于慈善用途。 第二涉及瓦克夫(waqf)机构本身的准则:1)明确且合法地将其从商品属性中剥离;2)仅用于慈善目的;3)为受托人提供关于从捐赠中获取个人利益的一般性指导。 关于后一点,欧麦尔在几位圣门弟子的见证下,请书记员起草了一份瓦克夫契约,并由阿卜杜拉·本·阿尔卡姆(ʿAbd Allah ibn al-Arqam)担任该文件的见证人。 欧麦尔指定他的女儿哈芙莎(Ḥafṣah)为他所捐赠财产的受托人、管理者和经营者,用他的话说是“在她有生之年”担任此职。 他随后规定,在她之后,应由她家族中一位有判断力的人来管理……收益应由管理者酌情用于乞丐、贫民和亲属。 如果管理者从中食用、供养他人或雇佣仆人来打理财产,这是没有问题的。
伊玛目沙斐仪解释说:“关于施舍(ṣadaqāt,即瓦克夫)的知识,已由相当多的迁士(Muhājirūn)和辅士(Anṣār)保存了下来。” 事实上,(早期穆斯林的)许多后代和亲属一直管理着他们的施舍,直到他们去世。 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通过多数人的权威传述此事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争议。”
瓦基迪(Al-Wāqidī,卒于公元207/823年)记载,圣门弟子们将他们的迪拉姆银币和枣椰树转化为了捐赠(ṣadaqah),而泰伯里(al-Ṭabarī,卒于公元310/923年)则叙述了在第一世纪期间将征服的土地转化为捐赠(ḥabs)的情况。 在建立伊斯兰慈善捐赠(瓦克夫,waqf)的杰出圣门弟子中,包括:欧麦尔、奥斯曼·本·阿凡、阿里·本·阿比·塔利卜、索达·宾特·扎姆阿(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妻子)、阿伊莎·宾特·阿布·伯克尔(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妻子)、祖拜尔·本·阿瓦姆、穆阿兹·本·贾巴尔、扎伊德·本·萨比特、阿斯玛·宾特·阿布·伯克尔、温姆·萨拉玛(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妻子)、温姆·哈比芭(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妻子)、萨菲耶·宾特·胡耶(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妻子)、萨阿德·本·阿比·瓦卡斯、哈立德·本·瓦利德、阿布·阿瓦·达乌西、哈夫萨(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妻子)、贾比尔·本·阿卜杜拉、萨阿德·本·乌巴达、乌格巴·本·阿米尔以及阿卜杜拉·本·祖拜尔——愿安拉对他们所有人都感到喜悦。
伊斯兰慈善机构的后形成时期
后形成时期始于阿拔斯王朝早期(约公元250年/864年),结束于埃及马木留克王朝统治初期(约公元648年/1250年)。 在此期间,“瓦克夫”(waqf)一词在各伊斯兰法学派的法律术语中被编纂成文,且瓦克夫开始以清真寺和伊斯兰学校(madrasah)的具体形式呈现。 在这一时期的早期,出现了一个术语上的问题。 当时的学者和法学家使用以下术语来指代我们今天所知的“瓦克夫”:ḥubs(保留)、aḥbās(保留物)、ṣadaqah(施舍)、ṣadaqāt muḥarramāh(不可侵犯的施舍)以及ṣadaqāt mawqūfāh(被留存的施舍)。 马立克学派、早期沙斐仪学派以及扎希里学派的学者使用了ḥabs或ḥubs(意为保留或扣留)及其变体,例如复数形式aḥbās,以及其他衍生词如taḥbīs、ḥabāʾis、ḥabisa和iḥbās。
沙斐仪伊玛目和其他学者更倾向于使用“ṣadaqāt muḥarramāt”这一术语,即“不可侵犯的施舍”。 其他人则倾向于在“ṣadaqah”(施舍)一词后添加不同的限定词,例如“ṣadaqa muʾabbadah”(永久施舍)和“ṣadaqah jāriyah”(持续施舍)。 沙斐仪伊玛目解释说,hubs是一个指代“ṣadaqāt muḥarramāt”的术语,而“ṣadaqāt muḥarramāt”则是瓦克夫的代称。 后来的沙斐仪学派学者遵循了这一观点,现在普遍使用“瓦克夫”这一术语。 早期的哈乃斐学派学者也使用了同样多样的术语,直到该时期后期才确定以“瓦克夫”作为首选的指代词。 罕百里学派的学者情况也是如此。 然而,马立克派学者更倾向于使用“ḥubs”一词而非“waqf”,因此“ḥubs”(或“habous”)成为了北非(马格里布)和伊比利亚半岛(安达卢斯)穆斯林的规范用语。
对于什叶派穆斯林而言,贾法里学派的学者区分了“ḥubs”和“waqf”的含义,并同时使用了这两个词。 对他们来说,“ḥubs”指的是那些并非旨在永久存在的伊斯兰慈善实体。 而“waqf”则指所有规定必须永久存在的捐赠。 伊斯玛仪派和宰德派学者的情况则不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使用“waqf”一词。
因此,“waqf”和“ḥabs/ḥubs”这两个词最终都成为了伊斯兰慈善捐赠机构的标准术语。 虽然“waqf”最终被大多数穆斯林学者所采用,但“ḥabs/ḥubs”仍被少数人保留使用。 到这一时期结束时,穆斯林法学家们终于确定了捐赠的称谓。 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是,鉴于伊斯兰教在许多外国土地上的存在,并与当地的捐赠习俗和规范相融合,这些捐赠机构应采取何种结构。
伊斯兰历史上的后形成时期,其进一步的特征是由于“waqf”机构的存在,城乡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这一时期,得益于伊斯兰慈善事业和皇室的赞助,伊斯兰艺术和科学开始繁荣,最初是从对学术的资助开始的。 科学、文学、哲学、建筑、玻璃和水晶制造、绘画和陶艺、写作和书法、纺织品和技术,在这一时期,特别是在主要城市地区,都是伊斯兰慈善事业最早的资助对象。 教育、研究和发明成为了宗教崇拜的延伸和组成部分,因此,伊斯兰学院(madrasah)被建造在主要礼拜场所(清真寺)的旁边。 然而在农村地区,农具、役畜和农业地产等农业物资继续构成捐赠(waqf)的主要部分。
将大型清真寺和带有图书馆的经学院(madrassa)共同作为“waqf”进行开发,是这一时期的特征。 继开创性的智慧宫(Bayt al-Ḥikmah)之后,这一遗产的杰出代表包括:埃及开罗由法蒂玛王朝哈里发穆伊兹于公元358/969年建造的爱资哈尔清真寺及学院;摩洛哥非斯由先知穆罕默德 ﷺ 古莱什部落的后裔法蒂玛·菲赫里亚于公元245/859年创立的卡拉维因清真寺及学院;法蒂玛的妹妹玛丽亚姆·菲赫里亚在同年左右建立的安达卢斯清真寺;以及由尼扎姆·穆尔克于公元457/1065年在巴格达以瓦克夫(waqf)形式建立的尼扎米亚学院,该学院曾聘请著名伊玛目安萨里担任首席教授。 这些机构在整个穆斯林世界造就了一个博学的社会,并促进了思想与灵感的交流,进一步提升了穆斯林社会的发展。 此类宏大且具有帝国规模的瓦克夫的建立,促使了规模较小但影响力更深远的社区瓦克夫以多种形式涌现,为瓦克夫发展的新时代铺平了道路,并从整体上改变了穆斯林社会。 这也开启了穆斯林女性在领导力和教育方面的转型,并有助于在十字军东征及蒙古入侵后的穆斯林世界中提供社会服务。
伊斯兰慈善机构的成熟期
从埃及马穆鲁克统治时期(约公元648/1250年)到奥斯曼帝国统治的前半段(约公元1000/1592年),瓦克夫进入了伊斯兰历史上一个更加成熟且多元的时期。 这一时期标志着瓦克夫从以往的“清真寺-学院”模式,扩展为多种其他形式的伊斯兰慈善事业,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穆斯林社区的多元需求。 这一时代的瓦克夫之所以呈现出多种形式,是战争、饥荒、女性企业家与学者人数增加、人口迁移与旅行增多、苏菲主义的传播以及国际贸易显著增长共同作用的结果。 这一时期更具意义的是,瓦克夫开始超越施舍(ṣadaqah)和天课(zakāh),成为穆斯林慈善捐赠的主要形式。 在这一时期涌现的众多新型瓦克夫形式中,包括:
——苏菲派会所(zāwiyah/tekke/khanqa);旅行者旅舍;施粥处;公共浴室;饥荒救济中心;学者陵墓的修建与维护;医院;兽医服务;动物饮水处;旅行路线沿途的祈祷室;图书馆;公共饮水喷泉;孤儿院;公共澡堂;墓地;以及许多清真寺旁独立设立的、以教授《古兰经》为主要目的的幼儿园/小学;致力于慈善事业的机构,例如解放奴隶、救济贫民、代偿债务、在两个开斋节分发礼物,以及逝者的遗体处理与安葬。 在众多蓬勃发展的瓦克夫(waqf)案例中,除了清真寺、经学院(madrasah)和学院这种形式外,值得一提的是马穆鲁克时代(1250-1517年)建立的、被称为“里巴特”(ribāṭ)的单身女性住房瓦克夫。 里巴特(ribāṭ)是众所周知的女性专属苏菲派机构,起源于公元6/12世纪的法蒂玛王朝时期,在马穆鲁克时期得到极大发展,并在奥斯曼帝国早期走向衰落。 里巴特专门为单身女性提供住所。 精英阶层女性、贫困女性、新近离异者和寡妇经常在里巴特中共享居住空间。 除了为单身女性提供房间外,住户还必须进行严格的宗教修行活动以抵扣租金。 里巴特配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照料住户的基本生活需求。 住户被要求参加“记主”(dhikr)仪式、每日五次礼拜,以及由驻地女性学者(shaykhah)主持的周五聚礼。 除了为单身女性提供慈善功能外,里巴特还是培养女性虔诚信仰的空间,并为解决女性无家可归问题提供了方案。 伊本·泰米叶(Ibn Taymīyah)的家人曾为邻近其住所的一所老年女性里巴特提供清洁用品。 里巴特在这一时期随处可见,正如拉波波特(Rapoport)所解释的那样:
在13世纪下半叶和14世纪上半叶,马穆鲁克所有城市中心建立的里巴特达到了顶峰。 巴格达迪亚里巴特(Ribāṭ al-Baghdādīyah)于公元684/1285年在开罗建立,是当时最著名的女性专属里巴特。 苏丹拜巴尔斯的女儿提德卡尔拜·哈通(Tidhkarbay Khatun)为一位名叫扎伊娜卜·巴格达迪亚(Zaynab al-Baghdādīyah)的女神秘主义者捐赠了该机构,并以她的名字命名。 当提德卡尔拜邀请扎伊娜卜女谢赫(Shaykhah Zaynab)前往开罗时,她在大马士革的女性中已经拥有了大量的追随者。 该里巴特(ribāṭ)位于拜巴尔斯的汗卡(khanqah)旁边,很可能是作为其姊妹机构而设立的。 694/1295年,埃米尔阿拉丁·巴拉巴(ʿAlāʾ al-Dīn al-Barabah)为另一位高级埃米尔的遗孀西特·卡拉(Sitt Kalla)建立了一所里巴特。 715/1315年,埃米尔孙库尔·萨阿德(Sunqur al-Saʿd)在他于城内捐赠的伊斯兰学校(madrasah)旁增设了一所女子里巴特。 马格里齐(Al-Maqrizī)和伊本·哈杰尔(Ibn Ḥajar)一致认为,这些里巴特的主要功能是为寡妇、离异女性和被遗弃的女性提供住所。 在14世纪,卡拉法(Qarāfah)公墓至少还有六所为寡妇和老年妇女开设的里巴特在运作……叙利亚各城市中此类女性宗教场所的数量甚至更多。 在大马士革,“里巴特”一词已演变为专门指代女性礼拜场所。 大马士革作家伊本·祖法尔·伊尔比利(Ibn Zufar al-Irbīlī,卒于726/1326年)指出,里巴特就是专门供女性使用的汗卡(al-rubūṭ hiya al-khawāniq allatī takhtaṣṣu bi-l-nisāʾ,意为:里巴特是专门供女性使用的汗卡)。 随后他列举了二十所这样的机构,其中十五所位于城内,另外五所位于郊区。
与里巴特的功能相关的是,在马穆鲁克时期,许多里巴特在开罗充当了女性收容中心。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许多法学家都曾记录过其家族参与此类瓦克夫(waqf)机构建立的事迹。 例如,伊玛目萨哈维(Imam al-Sakhāwī)提到他的母亲如何向离异女性和寡妇开放家门,将其转变为一所里巴特,一些人认为该机构具有收容所的功能。 据记载,15世纪马穆鲁克时期的许多女性都曾为此目的建立过里巴特。 里巴特在这一时期的繁荣,是瓦克夫如何解决社会紧迫个人需求这一鲜为人知且几乎被遗忘的例证之一。 穆斯林并没有等待政府来解决他们的问题,而是诉诸于建立瓦克夫来满足公共需求。 里巴特(ribāṭ)主要由女性建立,且仅供女性使用。这些瓦克夫(waqf)专门满足了城乡穆斯林女性在精神、社会和心理方面的需求,为她们在今世开辟了包容的空间,以备后世之需。
伊本·白图泰在前往大马士革的旅途中,描述了他所见到的数量惊人的捐赠基金。 他解释道:
大马士革的捐赠基金种类繁多,其支出之巨难以计算,数量极其庞大。 有专门资助那些无法亲自朝觐者的基金,从中拨出足够的费用支付给代替他们前往的人。 有为女孩提供婚礼用品的基金,专门针对那些家庭无力负担传统嫁妆的女孩。 有用于赎回囚犯的基金,还有为旅行者设立的基金,从中为他们提供食物、衣物以及返回各自国家的交通费用。 有用于改善和铺设街道的基金,因为大马士革的所有小巷两侧都有供行人行走的人行道,而骑行者则使用中间的车道……有一天,我走在大马士革的一条小巷里,看到一个年轻的奴隶男孩,他手中的一个中国瓷盘掉在地上摔成了碎片。 一群人围住他,其中一人对他说:“把碎片捡起来,带去给器皿捐赠基金的保管人。” 于是他捡起碎片,那人陪他一起去找保管人。奴隶向保管人展示了碎片,随后便从他那里领到了足以购买一个同样盘子的钱。
众所周知,奥斯曼帝国率先提出了“瓦克夫社会”这一术语。 正如历史学家所解释的那样,伊斯坦布尔的瓦克夫是:
……一种典型的福利制度,既用于发展城市经济,也用于保障许多城市居民的物质条件和福祉。 它包含了声望与展示的元素,同时也起到了保护家族财富的作用。 对于城中的许多居民来说,这是一个从摇篮到坟墓的机构。一个人可以出生在瓦克夫(waqf)提供的房子里,睡在瓦克夫提供的摇篮里,吃喝着瓦克夫提供的物资,在瓦克夫图书馆读书,在瓦克夫学校教书,从瓦克夫管理处领取工资,死后被放入瓦克夫提供的棺材中,并安葬在瓦克夫的墓地里。 正是瓦克夫机构为民众提供了食物、教育、住房、洗浴和医疗服务。 它为人们提供了生计,并在自然灾害时期救助了他们。 人们在瓦克夫商店购物,在瓦克夫清真寺祈祷;他们城市的物质面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瓦克夫塑造的。 简而言之,在伊斯坦布尔,没有瓦克夫机构的生活是不可想象的。
根据现存于土耳其安卡拉的奥斯曼帝国瓦克夫总局档案馆的官方记录,帝国境内正式记录在案的瓦克夫共有26,300个,其中1,400个是由奥斯曼穆斯林女性建立的。
在此期间,由于瓦克夫的设立在民众中变得普遍,而不仅仅局限于统治者和官员,因此建立瓦克夫所需的必要支柱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伊斯兰学者规定,建立瓦克夫需要四个要素。 第一,必须做出书面声明。 该声明必须经过法院授权,并作为正式文件记录在案。 这一条件也意味着,在伊斯兰教中,为了使捐赠合法有效,必须使用“瓦克夫”(waqf)或“哈布斯”(ḥabs)这一术语。 第二,所捐赠的财富或财产必须指定用于特定目的。 回顾上文提到的圣训,财产或财富必须被隔离出来,用于产生收益,并将其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必须指定受益人,即指某个人或某些人,或是一类群体,如孤儿、穷人或广大公众。 第四,必须指定瓦克夫的捐赠者,且捐赠者在采取此行动时必须在世,因为此举必须出自其自由意志。 一旦这四个要素确立,瓦克夫(waqf,即宗教捐赠)便在伊斯兰教中正式成立,且不可撤销、出售、赠予或继承。 瓦克夫契约被视为受伊斯兰合同法约束,因此,由于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设立瓦克夫被视为一种交易行为。
究竟谁拥有该财产,在穆斯林法学家之间一直存在争议,尚未达成共识。 哈乃斐学派、大多数沙斐仪学派学者,以及传自伊玛目艾哈迈德的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所有权已从捐赠者转移给造物主,并以公共信托的形式存在。 马立克学派、部分贾法里学派、部分沙斐仪学派和罕百里学派,以及哈乃斐学派的伊本·胡马姆则认为,所有权转移给了捐赠物本身。 换句话说,它脱离了所有其他形式的所有权,专门保留给瓦克夫,以便将其分配给他人从而创造所有权。 根据罕百里学派的优先观点以及其他沙斐仪和贾法里学派学者的看法,所有权转移给了受益人,仅由管理人或受托人(mutawallī)进行管理。
对财产的占有取决于瓦克夫捐赠物的原始性质。 占有的实现方式包括:财产被使用(如房地产或工具)、财产被实际接收(如食物或金钱),或者早在瓦克夫契约经法院批准的那一刻即视为占有。 捐赠契约必须是一份法律文件。 法院批准瓦克夫契约作为正式法律文件本身就被视为“占有”,这一观点被归于阿布·哈尼法本人名下。 在起草捐赠契约时,还必须包含“永久”(‘ala ta’bid)这一表述。 哈乃斐学派、大多数沙斐仪学派、罕百里学派、贾法里学派和扎希里学派都要求声明“永久”这一短语,将其作为瓦克夫有效且具有不可撤销约束力的必要条件。 例如,规定捐赠期限为99年是无效的。 其他穆斯林法学家,例如马立克学派、部分沙斐仪学派和贾法里学派的学者,不同意上述观点。他们共同提出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设定了时间限制(例如99年)时,一旦期限届满,财产将恢复到其原始的所有权状态。 第二种观点认为,捐赠行为本身是有效的,但关于时间限制的规定是无效的。 无论在建立瓦克夫(waqf)的法律文件中是否声明了永久性,唯一有记录认为瓦克夫财产在成为法律文件后仍可撤销的穆斯林法学家是阿布·哈尼法。 所有其他学者,即使是在哈乃斐学派内部,也都认为合法的瓦克夫是不可撤销的。
关于受益人,这一时期的瓦克夫分为两类:公共捐赠和私人捐赠。 公共捐赠是为公众利益而设立的瓦克夫。 这些瓦克夫在捐赠契约(waqfīyah 或 vakifname)中规定受益人为“公众”。 私人捐赠是指捐赠契约中通过姓名或特征指定受益人的瓦克夫,例如“穷人”、“我的家人”、“单身女性”、“孤儿”、“旅行者”等。 因此,私人捐赠将瓦克夫的收益限制在特定人群中,而公共捐赠则没有这种限制。 此外,瓦克夫虽然在历史上被用于服务穷人,但在伊斯兰教中并不专属于穷人。 富人和穷人都可以是瓦克夫收益的接受者。 因此,富有的旅行者和贫穷的旅行者都有权入住一家瓦克夫旅店,只要其捐赠契约规定该旅店是为“旅行者”的利益而设立的。
至于捐赠者,他/她必须达到成年年龄(奥斯曼帝国时期女性为18岁,男性为21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没有精神错乱或处于醉酒状态,并且能够自由支配其财产。 抽象法人或法律实体(如公司和政府)也可以设立瓦克夫。
作为一个“瓦克夫(waqf)社会”,在这一时期,人们很少经历极端贫困,也很少长期处于极度富有的状态。 社会各阶层的人们既是瓦克夫的捐赠者,也是受益者。 为了在伊斯兰艺术中强调这一点,字母“wow”在书写设计上旨在概括这种生活现实:即我们所有人既是给予者也是接受者,既是瓦克夫的捐赠者也是受益者。 字母“wow”著名的圆形设计提醒我们瓦克夫体系中固有的三个组成部分——这并非从法律角度,而是从社会与精神层面而言:第一个字母“wow”象征着神圣的誓言,即“我向安拉发誓”,阿拉伯语为“wallāhi”,表明瓦克夫行为是以造物主的名义进行的,且该行为具有约束力。 第二个字母“wāw”代表瓦克夫的受托人,即被委托管理捐赠财产的人——“wālī”,也称为“mutawallī”;第三个字母“wow”则是对瓦克夫本身的指代。 每一个字母“wow”都与下一个字母相连,这提醒观察者,每个人都通过瓦克夫与他人紧密相连。 此外,字母“wāw”有两种书写方式,一种是尾部向外延伸,远离字母本身;另一种是尾部向内弯曲,指向字母。 前者表明从你手中流出的东西已不再属于你的所有权;后者则表明善有善报,我们每个人都是施予的受益者。
这种书法设计装饰在住宅和清真寺中,象征着尘世与永恒的纽带。瓦克夫制度在人、造物主、财富与福祉之间建立了一种联系,形成了一个滋养穆斯林社会的生命循环。它通过发掘个人如何通过每一次贡献让世界变得更美好,从而为个人责任感和良善的创造力提供了动力与出口。 在这一时期,瓦克夫以不动产为基础,并逐渐走向成熟。随后,它很快从土地扩展到现金,这在奥斯曼帝国后期引发了极大的争议。
伊斯兰慈善机构的转型时代
如前所述,城市地区的瓦克夫形式多样,但总体而言,它们都是基于不动产的。 它们的形式都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商业或住宅建筑,被指定为“瓦克夫”(waqf),即其唯一目的是产生租金收入,用于各种慈善事业的财产。 在农村地区,“瓦克夫”通常由土地和农田组成,其唯一目的是生产用于捐赠的水果、谷物和蔬菜。 也有一些“瓦克夫”是花园、树木、农具等。 这些物品要么直接提供给“瓦克夫”的受益人使用,要么将收获的农作物在市场上出售换取现金,然后再分配给“瓦克夫”的受益人。 在城市环境中,建筑物构成了“瓦克夫”的投资,而租金则是用于分配的收益。 在农村环境中,田地和设备是投资,而从市场上出售农产品或作物所获得的现金则是用于分配的收益。
奥斯曼帝国后期,即从16世纪到19世纪中叶,可以被视为“瓦克夫”的转型时期。 随着伊斯兰慈善机构在16和17世纪达到顶峰,出现了两个值得注意的转变,促成了这一时期的变革性意义。
“瓦克夫”的第一个转型要素是它们在居住于穆斯林土地上的犹太人和基督徒中成为普遍做法。 尽管中世纪伊斯兰法律不允许专门为教堂和犹太会堂的利益设立“瓦克夫”,但伊斯兰法律确实允许居住在穆斯林土地上的犹太人和基督徒建立他们自己的“瓦克夫”,并允许由犹太和基督徒受托人管理这些“瓦克夫”。 这种做法存在于整个穆斯林土地上,在摩洛哥、巴勒斯坦、黎巴嫩、巴尔干半岛、土耳其和埃及都很常见。 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子是居住在耶路撒冷的犹太妇女班妮塔·宾特·巴拉卡特(Bannita bint Barakat),她将自己的房子设立为“瓦克夫”,并规定由她的儿子及其继承人作为受益人。 正如艾米·辛格(Amy Singer)对这个案例的解释:
如果后代断绝,犹太社区的穷人将成为受益人,这是一个伊斯兰法律所接受的目的。 如果出于某种原因,这些收入无法用于救济穷人,那么这笔钱应被用于耶路撒冷的圆顶清真寺。 因此,班尼塔(Bannita)在她的瓦克夫(waqf,即宗教捐赠)中明确提出了一个看似遥远的可能性,即有朝一日耶路撒冷的犹太人中可能不再有穷人,或者城中不再有犹太人……一些犹太人和基督徒认为有必要按照伊斯兰法律进行捐赠,并在伊斯兰法律机构进行登记,这表明他们认可伊斯兰法律机构在维护其自身利益方面的强大作用。
第二次转变发生在捐赠物的性质上,即瓦克夫本身。 在这一时期,特别是在奥斯曼帝国,现金开始越来越多地取代房地产,这种现象被称为“现金瓦克夫”。 现金瓦克夫本质上涉及利用投资所得的收益进行基于利息的借贷。 这种新的转变创造了在现代银行业出现之前,就已在帝国境内普遍存在的信贷渠道。 尽管当时许多伊斯兰法学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合法,但担任奥斯曼帝国谢赫伊斯兰(Shaykh al-Islām)长达30年的埃布苏德·埃芬迪(Ebus Su’ud Efendi,卒于公元982年/1574年)在1545年撰写的一份法律文书中,使现金瓦克夫的做法合法化了。 他在文中规定,现金瓦克夫在满足两个条件下是有效且被允许的:1)通过特定的伊斯兰法律手段,确保合同符合买卖的形式要求;2)利息不得超过15%。 需要指出的是,在奥斯曼帝国,当时允许的最高利润率为11%。 现金瓦克夫虽然在奥斯曼帝国的安纳托利亚地区很常见,但在奥斯曼帝国控制下的以阿拉伯语为主的地区,如埃及、叙利亚、约旦、也门和阿拉伯半岛,几乎不存在。
伊斯兰慈善机构的衰落时期
从19世纪中叶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由于殖民列强的直接干预,奥斯曼帝国乃至整个穆斯林世界的瓦克夫制度逐渐衰落。 关于这一时期的细节已有大量出版物。 总之,随着穆斯林世界开始向民族主义转型,瓦克夫逐渐被国有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导致所有的瓦克夫(waqf)陷入破产,且没有任何运营资金。 事实证明,政府无法满足公众的需求,也无法提供与瓦克夫同等水平的社会服务,这导致了日益严重的贫困和普遍的荒废。 查尔斯·麦克法兰(Charles McFarlane,卒于1858年)是英国驻罗德岛领事,他曾于这一时期访问奥斯曼帝国的部分地区,并注意到穆斯林土地上社会服务体系的崩溃和荒废现象的加剧。他对此的评价颇具启发性,值得详细引用:
教育在道德和身体层面都被搁置了。 尽管……罗德岛上有一个每周三次向贫困穆斯林分发汤食的施粥处,但岛上再无其他虔诚或慈善机构。 这里没有医院、没有医务室、没有收容所;跛子、盲人、疯子和老人全都被听之任之……(改革者们)将贪婪的双手伸向了帝国几乎所有的瓦克夫(vakoufs)……因此,除了极少数例外,我们看到清真寺和经学院的负责人们陷入赤贫,宗教学生们衣衫褴褛,最美丽的寺庙和宣礼塔遭到可耻的忽视,正迅速走向衰败……众所周知,自从瓦克夫由政府管理以来,在维护公共设施方面几乎毫无作为。
在奥斯曼帝国,政府设立了帝国宗教捐赠部,该部门逐渐接管了所有瓦克夫的管理权,包括我们所说的水利工程。 我们知道,奥斯曼帝国至少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的不动产被指定为瓦克夫。 这些财产的所有收益以及财产本身,都成为了该部门的资产。 在政府对所有瓦克夫实施征收权后,预算拨款骤降至此前的50%以下。 以北非为例,法国定居者“想方设法……设法积累了大量来自瓦克夫领域的财产……在征服的第一年,法国就已经宣布整个殖民地,包括哈布斯(habous)或瓦克夫土地,都属于公共领域。” 1844年,哈布斯(habous,即宗教捐赠)被没收,政府被指派负责资助宗教和教育捐赠及其雇员的任务。 英国、法国和荷兰殖民势力对瓦克夫(waqf)土地的全面没收,摧毁了瓦克夫/哈布斯作为机构的存在,导致人们遗忘了伊斯兰慈善事业在穆斯林历史中对穆斯林、犹太人和基督徒社会发展所产生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结论
二十世纪的标志是一系列全球性的灾难。 这一世纪被称为“极端年代”,以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苦难而臭名昭著,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年)、大萧条(1929-1934年)、第二次世界大战(1939-1944年)、冷战时期(1947-1991年)、海湾战争(1990-1991年),并以波斯尼亚种族灭绝(1992-1995年)结束。 这一世纪不仅摧毁了无数生命,更重要的是,它给许多人的心理造成了创伤,尤其是穆斯林群体。 如果我们想要开始治愈心灵、思想和社区的工作,就必须复兴伊斯兰慈善事业的遗产。 至少,伊斯兰慈善机构(瓦克夫/哈布斯)的遗产告诉我们,社会、经济、道德甚至政治问题的解决方案,往往在于我们是否愿意主动为他人做点什么,并留下一个比我们发现时稍微好一点的世界。 通过系统性地抹除和遗忘那些对我们生存状况产生积极且持久贡献的事物,我们不再追求卓越,反而以进步之名,放弃了道德和精神修养,转而投向物质主义的堕落本质。 作为一个社会,为善行提供资金,正是伊斯兰文明成为一个公正、美好、持久且伟大文明的原因。 或许瓦克夫制度教会我们,通过隔离我们最珍视的财产,我们实际上是在保存我们自身最美好的一面以及让我们伟大的特质,从而将其留给他人,让他们从中受益并改善他们的生活与福祉。 或许这最终就是伊斯兰教的共同目标。
• 瓦埃勒·B·哈拉克,《伊斯兰教法:理论、实践与转型》(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02页。
• 艾米·辛格,《伊斯兰社会中的慈善》(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86页。
• 马歇尔·霍奇森,《伊斯兰的冒险》,第2卷(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4年),第124页;另见辛格,《慈善》,第91页。
• 由布哈里和穆斯林传述(见安-纳瓦维《圣训四十篇》中第26段圣训)。
• 见辛格,《慈善》。
• 伊本·努贾伊姆,《清澈之海》,第7卷(开罗:阿拉伯遗产复兴出版社,2010年),第284页。
• 穆斯林圣训集,第1631段,由艾布·胡莱勒传述,遗嘱之书,关于人死后所获报酬的章节。
• 《古兰经》3:92。
• 奥斯曼·托普巴什,《我们文明的美德巅峰:瓦克夫、施舍与服务》(伊斯坦布尔:埃尔卡姆出版社,2006年),第24–25页。
• 由布哈里传述(《布哈里圣训实录》),引自彼得·C·亨尼根,《法律制度的诞生:伊斯兰教历三世纪瓦克夫的形成》。 《哈乃斐法律话语》(波士顿:布里尔出版社,2004年),第169页。
• 拜哈基,《圣训集》,第6章; 达拉古特尼,《圣训集》,第4章; 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穆斯奈德圣训集》,第6卷;亨尼根,《法律制度的诞生》。
• 亨尼根,《法律制度的诞生》,第160页。
• 亨尼根,《法律制度的诞生》,第107页。
• 同上。
• 见哈萨夫,《瓦克夫教法判例》(开罗:埃及瓦克夫总局,1904年)。
• 包括沙斐仪伊玛目本人,尽管他确实使用了“瓦克夫”一词。
• 阿赫迈德·阿昆杜兹,《伊斯兰法与奥斯曼实践中的瓦克夫制度》(伊斯坦布尔:奥斯曼研究基金会,1996年),第78–81页。
• 约瑟夫·拉波波特,《中世纪伊斯兰社会的婚姻、金钱与离婚》(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9–40页。
• 同上。
• H·A·R·吉布,《伊本·白图泰游记》(公元1325–1354年),由C·德弗雷梅里和B·R·桑吉内蒂根据阿拉伯语原文翻译、编辑并修订,包含引用资源, 第1卷(伦敦:蒙希拉姆·马诺哈拉尔出版社,1829年),第148–49页。
• Ebru Boyar 和 Kate Fleet,《奥斯曼伊斯坦布尔社会史》(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30页。
• Topbas,《瓦克夫、施舍、服务》,第34页。
• 在伊斯兰法律中被称为 qabḍ(占有)。
• Akgunduz,《伊斯兰法》,第140–141页。
• Singer,《慈善》,第99–100页。
• 也被称为 Abu al-Su’ud al-Afan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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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参见 Akgunduz,《伊斯兰法》,第227页;Singer,《慈善》,第99页。
• Hallaq,《沙里亚》,第403页,第18段。
• 同上,第434页。
• Eric Hobsbawm,《极端的年代:1914–1991年世界史》(纽约:Vintage出版社,1994年)。 查看全部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financing-kindness-as-a-society-the-rise-fall-of-islamic-philanthropic-institutions-waqfs
原文标题:Financing Kindness as a Society: The Rise & Fall of Islamic Philanthropic Institutions (Waqfs)
作者:Dr. Khalil Abdurrashid
作者简介:哈利勒·阿卜杜拉希德博士(Dr. Khalil Abdurrashid):哈利勒·阿卜杜拉希德是哈佛大学首位全职穆斯林校牧,哈佛神学院穆斯林研究讲师,以及哈佛肯尼迪政府学院公共政策讲师。他为哈佛大学的所有穆斯林学生提供服务,负责管理哈佛大学校牧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并担任哈佛大学宗教、精神与伦理生活委员会成员。他在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出生并长大,在南卫理公会大学获得了美国伊斯兰教自由研究博士学位,并拥有纽约哥伦比亚大学伊斯兰法与中东研究硕士学位及哲学硕士学位。他获得了佐治亚州立大学社会工作学士学位,并曾在佐治亚州担任过几年社会工作者。随后,他通过学术和传统方式深造伊斯兰研究,这使他前往中东和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留学多年。在伊斯坦布尔期间,哈利勒博士在马尔马拉大学攻读了比较伊斯兰法硕士学位,并获得了两项伊斯兰科学的高级伊斯兰神学院博士级许可(ijaza)。他曾在纽约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多门关于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的课程,并在佐治亚州立大学教授阿拉伯语。他是纽约市哥伦比亚大学和巴纳德学院首位受薪的穆斯林校牧,并曾担任纽约警察局局长的顾问。他还曾在纽约市担任过几年伊玛目,并在北达拉斯的一家大型伊斯兰中心担任过几年驻院学者。他与妻子共同创立了位于达拉斯的美国伊斯兰神学院,并曾在南卫理公会大学的自由研究研究生项目中担任伊斯兰研究讲师。他通过指导、项目、讲座、跨宗教工作以及在神学院和肯尼迪政府学院开设的课程,为哈佛大学的整个穆斯林社区提供服务。
副标题:伊斯兰慈善与社会福利指南:waqf 如何把善意变成长期制度
摘要:本文回顾伊斯兰慈善机构,尤其是 waqf(宗教公益信托)的兴起与衰落。作者说明,穆斯林社会曾通过制度化慈善支持教育、医疗、救济和公共服务,但现代国家、殖民改革和社会结构变化改变了这些机构的功能。

图:以社会方式资助善行:伊斯兰慈善机构(瓦克夫)的兴衰
最后更新于2020年8月24日
引言
大约从公元九世纪开始,即先知穆罕默德 ﷺ 去世约两百年后,慈善基金和捐赠(瓦克夫 waqf 或 awqāf)开始在伊斯兰世界出现并传播开来。 在接下来的千年里,慈善基金和捐赠成为伊斯兰社会构想与实践的基石,以至于如果没有瓦克夫,几乎无法想象穆斯林世界会是什么样子。 它们成为了将伊斯兰文明多元图景缝合在一起的纽带。 据一项保守估计,到19世纪初,奥斯曼帝国超过一半的房地产被归类为捐赠财产(瓦克夫)。 根据另一项可靠来源,慈善捐赠(awqāf)约占
今日土耳其地区约75%的耕地、埃及五分之一的耕地、伊朗七分之一的耕地、阿尔及利亚一半的耕地、突尼斯三分之一的耕地以及希腊三分之一的耕地。 在十八世纪末,奥斯曼帝国估计有20,000个瓦克夫,其年度总收入相当于政府年收入的三分之一,且可能涵盖了多达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耕地。
伊斯兰慈善事业的制度化成为一个决定性因素,对城市规划与城镇发展、社会福利、宗教习惯与实践、艺术创作与审美发展、市场结构与经济力量的稳定性、政治稳定,以及穆斯林文化在各种表现形式下的产出,都产生了主导性影响。 正如一位著名历史学家所言:
从大约十世纪开始,私人瓦克夫(waqf)取代了天课(zakāh),成为“资助伊斯兰社会的主要工具……它们为大多数特定的伊斯兰事务提供了物质基础,支持宗教、社会、文化和经济活动,同时也发挥着政治功能……通过瓦克夫,各种公民生活必需品甚至便利设施都在私人且可靠的基础上得到了保障,无需担心政治权力的干预。
从十九世纪中叶左右开始,这一伊斯兰文明不可或缺的要素被新建立的民族国家所接管,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被蓄意抹除。 与瓦克夫衰落同时发生的,是穆斯林世界中西方化和改革项目的兴起,这些项目打着“文明”的旗号,试图推动穆斯林世界向所谓的“进步”迈进。 瓦克夫作为一种独特的伊斯兰制度,遭到了冲击,从而引发了伊斯兰世界的转型。
本文探讨了伊斯兰慈善基金和捐赠的起源与转型。 我将瓦克夫的历史划分为五个不同的阶段。 第一阶段是瓦克夫的形成期,我首先概述了这一制度的起源和形成。 在本节中,我探讨了对于建立伊斯兰慈善制度至关重要的核心概念和主题。 第二阶段是瓦克夫的后形成期。 在此,我描述了“瓦克夫”这一术语是如何在文化和术语的多样性中产生的。 我进一步概述了伊斯兰慈善在形式和内容上的首批受益者。 第三阶段是瓦克夫的成熟期。 在本节中,我概述了瓦克夫在更成熟形式下的各种实例及其运作方式。 我提供了关于瓦克夫如何影响穆斯林世界不同地区及各类受益者的案例。 本节中特别重要的是关于为动物设立瓦克夫的细节,以及穆斯林女性专门为单身女性设立的捐赠和基金。 这为我们深入了解前现代伊斯兰社会如何通过专门设立瓦克夫(waqf)为社会边缘群体提供空间,从而营造包容与归属感的氛围,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第四阶段是瓦克夫的转型期。在本节中,我将阐述瓦克夫的具体性和永久性原则是如何开始应用于现金的,这在为新世界做准备的过程中,显得更加灵活且实用。 最后一段时期标志着瓦克夫的衰落。 在本节中,我试图揭示穆斯林世界瓦克夫衰落的原因及其后果。
在记录瓦克夫这一伊斯兰史诗般的制度时,必须承认该课题已被广泛研究。 本文旨在对有关瓦克夫制度的主要原始资料进行概括与综合,为读者(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提供一个核心参考,既能勾勒出瓦克夫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又能提供学术整合,以阐释伊斯兰文明中这一深邃的面向。 理解了瓦克夫制度,也就理解了伊斯兰慈善事业。 简而言之,本文旨在揭示并呈现伊斯兰慈善事业中最伟大形式的核心与分支。
培育伊斯兰慈善事业(瓦克夫)的条件
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伊斯兰慈善(瓦克夫)是在穆斯林社会中两种截然不同且普遍存在的实践背景下产生的。 第一个背景是关于慈善在生命本身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普遍神学和本体论框架,这正是推动捐赠行为的最初动力。 第二个背景则涉及死亡的法律和社会学后果、对死亡的准备,以及由此产生的遗赠和继承问题。
在伊斯兰教中,从出生到人生的全过程,慈善捐赠塑造了一个人每日、每夜和每月的日常生活。 在伊斯兰传统中,慈善施舍的期望甚至涵盖了身体本身,因为伊斯兰教鼓励人们用身体的每一个部位去行善。 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曾说:
“每个人身体的每一个关节,在太阳升起的每一天都必须行善:在两人之间主持公道是善行;帮助一个人骑上坐骑是善行;一句良言是善行;迈向礼拜的每一步是善行;清除路上的障碍物也是善行。”
在伊斯兰教中,善言善语、扶人过马路、清理街道垃圾、关爱配偶、赈济穷人,甚至铭记造物主,都被视为慈善行为。 伊斯兰教通过无数种实践鼓励人们每日行善,这些善行涵盖了从简单易行的小事到具有社会变革意义的大事,例如勇敢地反对不公。 此外,慈善行为在伊斯兰历的许多日子、夜晚、周次甚至月份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周五是穆斯林集体礼拜的日子,被定为一周中最适合行善的日子。 在周五礼拜前,尤其是礼拜后进行施舍,是贯穿整个伊斯兰历史的传统规范。 在周五礼拜后赈济穷人尤其受到鼓励,这在穆斯林文献中是有据可查的实践。 斋月的最后十个夜晚被认为是行善和从事慈善活动最尊贵的夜晚。 伊斯兰历的第一个月——穆哈兰姆月,被称为一年中行善的首月。 穆哈兰姆月的第十天被称为阿舒拉日,逊尼派和什叶派都非常重视这一天,它也是行善和从事美德行为的重要时刻。 在伊斯兰历的第三个月——拉比·阿瓦尔月,全球穆斯林通常会纪念先知的诞辰。 这一纪念活动起源于马穆鲁克王朝时期,由萨拉丁·阿尤布的妹夫穆扎法尔·丁(卒于回历682年/公元1283年)发起,后来成为了逊尼派和什叶派共同的社会习俗。 纪念先知穆罕默德 ﷺ 诞辰的习俗,总是包含以慈善之名向人们提供食物和分发礼物。 赖哲卜月(伊斯兰历第7个月)、舍尔邦月(伊斯兰历第8个月)和斋月(伊斯兰历第9个月)也被定为慈善之月。 历史上,赖哲卜月被定为向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后裔赠送礼物的月份。 舍尔邦月的中旬之夜,即“莱拉图·巴拉阿”(Laylat al-Barāʾ),被视为祈祷和忏悔之夜。 在那一晚,穆斯林被强烈鼓励祈求宽恕并进行慈善活动,以期获得罪孽的赦免。 斋月作为斋戒和慈善捐赠的月份,在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中广为人知。 闪瓦鲁月(伊斯兰历第10个月)的第一天被视为盛大的节日——开斋节(ʿĪd al-Fiṭr),标志着斋月的结束,也是两大施舍节日中的第一个。 最后,都尔黑哲月(伊斯兰历第12个月,即最后一个月)包含了朝觐活动以及第二个盛大节日——宰牲节(ʿĪd al-Aḍḥá)。 这个节日是一个致力于供养他人、赠送礼物以及进行其他形式慈善捐赠的节日,持续三天。 日日夜夜和月月构成了穆斯林一生中充满慈善捐赠的整体氛围,穆斯林从出生起就置身其中:每个孩子出生七天后,都会举行一种名为“阿基卡”(ʿAqīqah)的宗教仪式,即向穷人和非穷人分发食物,以此感谢造物主赐予孩子这份礼物。 慈善捐赠甚至被认为是儿童早期教育的核心。 伊本·努贾伊姆(卒于伊斯兰历970年/公元1563年)引用著名的逊尼派神学家伊玛目阿布·曼苏尔·马图里迪(卒于伊斯兰历333年/公元944年)的话说:
信士有义务教导他们的孩子慷慨和慈善,正如他们有义务教导孩子认主独一的教义和信仰一样,因为对这个世界的贪恋是所有罪恶的根源。
就像羊水既能保护发育中的胎儿,又能促进母婴之间的营养和水分交换一样,慈善所营造的氛围保护着穆斯林社区免受自然灾害的冲击,在防止状况恶化的同时,促进了社区成员之间物质福祉的交流,使社区的每个部分都能重视并珍视彼此的存在与安康。
构成瓦克夫(waqf)出现背景的第二个框架是死亡本身,以及为过渡到后世所做的准备。 在伊斯兰教中,死亡与临终引出了两个极其重要的伊斯兰法律机制:遗赠(waṣīyah)和遗产继承(mīrāth)。 这两种法律行为在伊斯兰教中的关系,加上临终疾病(maraḍ al-mawt),使穆斯林家庭和法学家们不得不面对如何在垂死之人的最后遗嘱中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问题。 在伊斯兰法律中,遗赠被限制在个人财产的三分之一以内。 这种三分之一的限制,加上伊斯兰继承份额的严格规定,给那些临终前希望将大量财富永久捐赠给穷人的穆斯林带来了难题。 如何区分受伊斯兰继承法约束的普通遗赠式慈善捐赠,与建立一个能让捐赠者在后世持续受益的长期慈善机构,这一挑战促成了瓦克夫作为一种独立且独特发展的伊斯兰制度的诞生。 先知穆罕默德 ﷺ 推动了持续性慈善捐赠的发展,他解释说:
当一个人去世时,他的工作就停止了,但有三件事除外:持续的慈善(ongoing charity)、从中受益的知识,或为他祈祷的虔诚子女。
穆斯林学者将“持续的慈善”解释为对伊斯兰慈善机构(瓦克夫)的引用资源。 但在伊斯兰历史早期,这种区别并不十分明确,因为慈善捐赠的实践和捐赠的术语(ṣadaqah,即施舍)容易混淆,导致有必要将一般的慈善捐赠(ṣadaqah)与持续性或永久性的慈善机构(waqf,即瓦克夫/宗教捐赠)区分开来。 这促使瓦克夫作为一种法律和社会现象兴起,并在超过一千年的时间里,为穆斯林和穆斯林社会创造了全新的意义层面。 这种对善行的资助超越了个人和私人的界限,演变为精神、家庭、社区、社会、政治、文化、哲学、区域、国际乃至全球层面的事务。 在现代,瓦克夫的瓦解成为殖民者的首要任务,导致其受到破坏并陷入严重衰落,这既源于海外殖民势力的外部压力,也源于国内寻求效仿欧洲启蒙运动的穆斯林改革者的内部压力。 考虑到这一背景,我现在转向瓦克夫作为首要伊斯兰慈善机构的历史发展五个阶段。
伊斯兰慈善机构的形成时期
伊斯兰慈善事业的形成时期始于先知穆罕默德 ﷺ 迁徙至麦地那之后,结束于阿拔斯王朝初期。 在此期间,伊斯兰慈善事业的本质和轮廓由《古兰经》和先知的法令确立,慈善捐赠以各种形式涌现。
尽管瓦克夫在伊斯兰历史上无处不在,但有趣的是,“瓦克夫”一词并未出现在《古兰经》本身或圣训文献中。 据信,“瓦克夫”一词出现于伊斯兰教历三世纪中叶,即伊斯兰法律形成后的时期。 虽然该词本身不存在于《古兰经》中,但《古兰经》注释学者解释说,以下《古兰经》经文为伊斯兰慈善捐赠提供了依据:
“你们绝不能获得全善,直到你们分舍自己所爱惜的;你们所施舍的,造物主确是全知的。”(لَن تَنَالُوا الْبِرَّ حَتَّىٰ تُنفِقُوا مِمَّا تُحِبُّونَ ۚ وَمَا تُنفِقُوا مِن شَيْءٍ فَإِنَّ اللَّهَ بِهِ عَلِيمٌ)
听到这节《古兰经》经文后,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一位杰出圣门弟子阿布·塔勒哈(Abū Ṭalḥah)将他最珍视的财产——一片拥有600多棵枣椰树的大型枣椰林,捐赠给了麦地那的穷人。 他向先知穆罕默德 ﷺ 解释了捐赠的原因,称这片枣椰林是他最珍视的财产,他希望通过将其赠予穷人,能在后世获得真正的虔诚地位。 在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见证下,阿布·塔勒哈向那些有需要的人宣布了捐赠决定,随后回到家中,发现妻子和孩子正在林中休息。 阿布·塔勒哈立即告诉妻子,他已经将这片枣椰林捐赠并作为宗教捐赠(waqf),用于服务麦地那的穷人,以践行伊斯兰教义。 他的妻子问他:“你是以个人的名义,还是以我们共同的名义做这件事的?” 阿布·塔勒哈回答说,他是以他们两人的名义做的。 他的妻子回答道:“愿造物主喜悦你,阿布·塔勒哈!” “在深思熟虑过能为身边的穷人做些什么之后,我当时也在考虑同样的事情。” “但我还没有勇气付诸行动。” “愿造物主接受我们的奉献,让我们现在就一起离开这片林子吧。” 这次将他们最宝贵的房产奉献给麦地那穷人、服务于伊斯兰教的行为,被认为是伊斯兰教中第一次宗教捐赠(waqf)实践。
从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行(Sunnah)来看,关于宗教捐赠(waqf)的建立,我们有更具体的细节。 首先,先知 ﷺ 去世时只留下了三样东西:一头骡子、他的武器,以及一些他指定用于慈善目的(ṣadaqah)的土地。
其次,先知穆罕默德 ﷺ 指导他的圣门弟子欧麦尔(Umar)如何为伊斯兰慈善目的捐赠财产,这成为了后来许多杰出圣门弟子进行宗教捐赠(waqf)的典范。 伊玛目马利克(Imam Mālik)提到,先知 ﷺ 的这一建议确立了宗教捐赠(waqf)的先例——伊玛目马利克将其称为“ahbas”。
根据伊斯兰历史,欧麦尔·本·哈塔卜(ʿUmar ibn al-Khaṭṭāb)曾在海拜尔(Khaybar)获得了一些财产,并就如何处理这些财产咨询了先知 ﷺ。 该事件记录如下:
欧麦尔说:“我在海拜尔获得了一块土地,我从未获得过比这更珍贵的财产。” “您命令我如何处置它呢?” 先知穆罕默德 ﷺ 回答道:“如果你愿意,可以保留其本金,并将(收益)用于慈善事业。” 伊本·欧麦尔说:“欧麦尔将土地的收益作为施舍捐出,条件是该土地(本金)不得被出售、赠予或继承。” 欧麦尔将收益捐赠给穷人、亲属、用于赎买奴隶、资助军事开支、帮助旅行者和招待客人。 如果管理者以适当的方式从中取用,或者将其赠予朋友,只要不私吞任何财产,就不会受到指责。
通过这段圣训,我们了解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们进行伊斯兰慈善活动的基本操作准则、功能和条件。 欧麦尔称其在海拜尔的土地是他最珍贵的财产,这一点意义重大,因为它符合上述《古兰经》经文的含义,即一个人应当捐出自己最珍视的东西。 先知指示欧麦尔保留本金并将收益用于慈善事业也很重要,因为它解释了《古兰经》中关于如何“捐出你们所珍爱的”这一教导。 这并不是说要捐掉你所珍视的东西,而是要将我们财富中最珍贵的部分专门用于产生慈善收益。 该财产本身不得被买卖、赠予或继承。 简而言之,它被从市场中撤出,不再作为商品流通。 然而,正如伊本·欧麦尔在描述其父亲遵循先知指示的行为时所阐述的那样,该财产仍被投入使用,以产生收益用于救济穷人、亲属、赎买奴隶、资助军事开支,以及满足旅行者和客人的需求。 这与《古兰经》第9章第60节中概述的“天课”受助人类别也非常一致。
这段传述概述了伊斯兰慈善事业的两个重要方面:第一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关于建立慈善机构(而非单一慈善行为)的建议:保留本金,并将收益用于慈善用途。 第二涉及瓦克夫(waqf)机构本身的准则:1)明确且合法地将其从商品属性中剥离;2)仅用于慈善目的;3)为受托人提供关于从捐赠中获取个人利益的一般性指导。 关于后一点,欧麦尔在几位圣门弟子的见证下,请书记员起草了一份瓦克夫契约,并由阿卜杜拉·本·阿尔卡姆(ʿAbd Allah ibn al-Arqam)担任该文件的见证人。 欧麦尔指定他的女儿哈芙莎(Ḥafṣah)为他所捐赠财产的受托人、管理者和经营者,用他的话说是“在她有生之年”担任此职。 他随后规定,在她之后,应由她家族中一位有判断力的人来管理……收益应由管理者酌情用于乞丐、贫民和亲属。 如果管理者从中食用、供养他人或雇佣仆人来打理财产,这是没有问题的。
伊玛目沙斐仪解释说:“关于施舍(ṣadaqāt,即瓦克夫)的知识,已由相当多的迁士(Muhājirūn)和辅士(Anṣār)保存了下来。” 事实上,(早期穆斯林的)许多后代和亲属一直管理着他们的施舍,直到他们去世。 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通过多数人的权威传述此事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争议。”
瓦基迪(Al-Wāqidī,卒于公元207/823年)记载,圣门弟子们将他们的迪拉姆银币和枣椰树转化为了捐赠(ṣadaqah),而泰伯里(al-Ṭabarī,卒于公元310/923年)则叙述了在第一世纪期间将征服的土地转化为捐赠(ḥabs)的情况。 在建立伊斯兰慈善捐赠(瓦克夫,waqf)的杰出圣门弟子中,包括:欧麦尔、奥斯曼·本·阿凡、阿里·本·阿比·塔利卜、索达·宾特·扎姆阿(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妻子)、阿伊莎·宾特·阿布·伯克尔(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妻子)、祖拜尔·本·阿瓦姆、穆阿兹·本·贾巴尔、扎伊德·本·萨比特、阿斯玛·宾特·阿布·伯克尔、温姆·萨拉玛(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妻子)、温姆·哈比芭(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妻子)、萨菲耶·宾特·胡耶(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妻子)、萨阿德·本·阿比·瓦卡斯、哈立德·本·瓦利德、阿布·阿瓦·达乌西、哈夫萨(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妻子)、贾比尔·本·阿卜杜拉、萨阿德·本·乌巴达、乌格巴·本·阿米尔以及阿卜杜拉·本·祖拜尔——愿安拉对他们所有人都感到喜悦。
伊斯兰慈善机构的后形成时期
后形成时期始于阿拔斯王朝早期(约公元250年/864年),结束于埃及马木留克王朝统治初期(约公元648年/1250年)。 在此期间,“瓦克夫”(waqf)一词在各伊斯兰法学派的法律术语中被编纂成文,且瓦克夫开始以清真寺和伊斯兰学校(madrasah)的具体形式呈现。 在这一时期的早期,出现了一个术语上的问题。 当时的学者和法学家使用以下术语来指代我们今天所知的“瓦克夫”:ḥubs(保留)、aḥbās(保留物)、ṣadaqah(施舍)、ṣadaqāt muḥarramāh(不可侵犯的施舍)以及ṣadaqāt mawqūfāh(被留存的施舍)。 马立克学派、早期沙斐仪学派以及扎希里学派的学者使用了ḥabs或ḥubs(意为保留或扣留)及其变体,例如复数形式aḥbās,以及其他衍生词如taḥbīs、ḥabāʾis、ḥabisa和iḥbās。
沙斐仪伊玛目和其他学者更倾向于使用“ṣadaqāt muḥarramāt”这一术语,即“不可侵犯的施舍”。 其他人则倾向于在“ṣadaqah”(施舍)一词后添加不同的限定词,例如“ṣadaqa muʾabbadah”(永久施舍)和“ṣadaqah jāriyah”(持续施舍)。 沙斐仪伊玛目解释说,hubs是一个指代“ṣadaqāt muḥarramāt”的术语,而“ṣadaqāt muḥarramāt”则是瓦克夫的代称。 后来的沙斐仪学派学者遵循了这一观点,现在普遍使用“瓦克夫”这一术语。 早期的哈乃斐学派学者也使用了同样多样的术语,直到该时期后期才确定以“瓦克夫”作为首选的指代词。 罕百里学派的学者情况也是如此。 然而,马立克派学者更倾向于使用“ḥubs”一词而非“waqf”,因此“ḥubs”(或“habous”)成为了北非(马格里布)和伊比利亚半岛(安达卢斯)穆斯林的规范用语。
对于什叶派穆斯林而言,贾法里学派的学者区分了“ḥubs”和“waqf”的含义,并同时使用了这两个词。 对他们来说,“ḥubs”指的是那些并非旨在永久存在的伊斯兰慈善实体。 而“waqf”则指所有规定必须永久存在的捐赠。 伊斯玛仪派和宰德派学者的情况则不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使用“waqf”一词。
因此,“waqf”和“ḥabs/ḥubs”这两个词最终都成为了伊斯兰慈善捐赠机构的标准术语。 虽然“waqf”最终被大多数穆斯林学者所采用,但“ḥabs/ḥubs”仍被少数人保留使用。 到这一时期结束时,穆斯林法学家们终于确定了捐赠的称谓。 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是,鉴于伊斯兰教在许多外国土地上的存在,并与当地的捐赠习俗和规范相融合,这些捐赠机构应采取何种结构。
伊斯兰历史上的后形成时期,其进一步的特征是由于“waqf”机构的存在,城乡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这一时期,得益于伊斯兰慈善事业和皇室的赞助,伊斯兰艺术和科学开始繁荣,最初是从对学术的资助开始的。 科学、文学、哲学、建筑、玻璃和水晶制造、绘画和陶艺、写作和书法、纺织品和技术,在这一时期,特别是在主要城市地区,都是伊斯兰慈善事业最早的资助对象。 教育、研究和发明成为了宗教崇拜的延伸和组成部分,因此,伊斯兰学院(madrasah)被建造在主要礼拜场所(清真寺)的旁边。 然而在农村地区,农具、役畜和农业地产等农业物资继续构成捐赠(waqf)的主要部分。
将大型清真寺和带有图书馆的经学院(madrassa)共同作为“waqf”进行开发,是这一时期的特征。 继开创性的智慧宫(Bayt al-Ḥikmah)之后,这一遗产的杰出代表包括:埃及开罗由法蒂玛王朝哈里发穆伊兹于公元358/969年建造的爱资哈尔清真寺及学院;摩洛哥非斯由先知穆罕默德 ﷺ 古莱什部落的后裔法蒂玛·菲赫里亚于公元245/859年创立的卡拉维因清真寺及学院;法蒂玛的妹妹玛丽亚姆·菲赫里亚在同年左右建立的安达卢斯清真寺;以及由尼扎姆·穆尔克于公元457/1065年在巴格达以瓦克夫(waqf)形式建立的尼扎米亚学院,该学院曾聘请著名伊玛目安萨里担任首席教授。 这些机构在整个穆斯林世界造就了一个博学的社会,并促进了思想与灵感的交流,进一步提升了穆斯林社会的发展。 此类宏大且具有帝国规模的瓦克夫的建立,促使了规模较小但影响力更深远的社区瓦克夫以多种形式涌现,为瓦克夫发展的新时代铺平了道路,并从整体上改变了穆斯林社会。 这也开启了穆斯林女性在领导力和教育方面的转型,并有助于在十字军东征及蒙古入侵后的穆斯林世界中提供社会服务。
伊斯兰慈善机构的成熟期
从埃及马穆鲁克统治时期(约公元648/1250年)到奥斯曼帝国统治的前半段(约公元1000/1592年),瓦克夫进入了伊斯兰历史上一个更加成熟且多元的时期。 这一时期标志着瓦克夫从以往的“清真寺-学院”模式,扩展为多种其他形式的伊斯兰慈善事业,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穆斯林社区的多元需求。 这一时代的瓦克夫之所以呈现出多种形式,是战争、饥荒、女性企业家与学者人数增加、人口迁移与旅行增多、苏菲主义的传播以及国际贸易显著增长共同作用的结果。 这一时期更具意义的是,瓦克夫开始超越施舍(ṣadaqah)和天课(zakāh),成为穆斯林慈善捐赠的主要形式。 在这一时期涌现的众多新型瓦克夫形式中,包括:
——苏菲派会所(zāwiyah/tekke/khanqa);旅行者旅舍;施粥处;公共浴室;饥荒救济中心;学者陵墓的修建与维护;医院;兽医服务;动物饮水处;旅行路线沿途的祈祷室;图书馆;公共饮水喷泉;孤儿院;公共澡堂;墓地;以及许多清真寺旁独立设立的、以教授《古兰经》为主要目的的幼儿园/小学;致力于慈善事业的机构,例如解放奴隶、救济贫民、代偿债务、在两个开斋节分发礼物,以及逝者的遗体处理与安葬。 在众多蓬勃发展的瓦克夫(waqf)案例中,除了清真寺、经学院(madrasah)和学院这种形式外,值得一提的是马穆鲁克时代(1250-1517年)建立的、被称为“里巴特”(ribāṭ)的单身女性住房瓦克夫。 里巴特(ribāṭ)是众所周知的女性专属苏菲派机构,起源于公元6/12世纪的法蒂玛王朝时期,在马穆鲁克时期得到极大发展,并在奥斯曼帝国早期走向衰落。 里巴特专门为单身女性提供住所。 精英阶层女性、贫困女性、新近离异者和寡妇经常在里巴特中共享居住空间。 除了为单身女性提供房间外,住户还必须进行严格的宗教修行活动以抵扣租金。 里巴特配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照料住户的基本生活需求。 住户被要求参加“记主”(dhikr)仪式、每日五次礼拜,以及由驻地女性学者(shaykhah)主持的周五聚礼。 除了为单身女性提供慈善功能外,里巴特还是培养女性虔诚信仰的空间,并为解决女性无家可归问题提供了方案。 伊本·泰米叶(Ibn Taymīyah)的家人曾为邻近其住所的一所老年女性里巴特提供清洁用品。 里巴特在这一时期随处可见,正如拉波波特(Rapoport)所解释的那样:
在13世纪下半叶和14世纪上半叶,马穆鲁克所有城市中心建立的里巴特达到了顶峰。 巴格达迪亚里巴特(Ribāṭ al-Baghdādīyah)于公元684/1285年在开罗建立,是当时最著名的女性专属里巴特。 苏丹拜巴尔斯的女儿提德卡尔拜·哈通(Tidhkarbay Khatun)为一位名叫扎伊娜卜·巴格达迪亚(Zaynab al-Baghdādīyah)的女神秘主义者捐赠了该机构,并以她的名字命名。 当提德卡尔拜邀请扎伊娜卜女谢赫(Shaykhah Zaynab)前往开罗时,她在大马士革的女性中已经拥有了大量的追随者。 该里巴特(ribāṭ)位于拜巴尔斯的汗卡(khanqah)旁边,很可能是作为其姊妹机构而设立的。 694/1295年,埃米尔阿拉丁·巴拉巴(ʿAlāʾ al-Dīn al-Barabah)为另一位高级埃米尔的遗孀西特·卡拉(Sitt Kalla)建立了一所里巴特。 715/1315年,埃米尔孙库尔·萨阿德(Sunqur al-Saʿd)在他于城内捐赠的伊斯兰学校(madrasah)旁增设了一所女子里巴特。 马格里齐(Al-Maqrizī)和伊本·哈杰尔(Ibn Ḥajar)一致认为,这些里巴特的主要功能是为寡妇、离异女性和被遗弃的女性提供住所。 在14世纪,卡拉法(Qarāfah)公墓至少还有六所为寡妇和老年妇女开设的里巴特在运作……叙利亚各城市中此类女性宗教场所的数量甚至更多。 在大马士革,“里巴特”一词已演变为专门指代女性礼拜场所。 大马士革作家伊本·祖法尔·伊尔比利(Ibn Zufar al-Irbīlī,卒于726/1326年)指出,里巴特就是专门供女性使用的汗卡(al-rubūṭ hiya al-khawāniq allatī takhtaṣṣu bi-l-nisāʾ,意为:里巴特是专门供女性使用的汗卡)。 随后他列举了二十所这样的机构,其中十五所位于城内,另外五所位于郊区。
与里巴特的功能相关的是,在马穆鲁克时期,许多里巴特在开罗充当了女性收容中心。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许多法学家都曾记录过其家族参与此类瓦克夫(waqf)机构建立的事迹。 例如,伊玛目萨哈维(Imam al-Sakhāwī)提到他的母亲如何向离异女性和寡妇开放家门,将其转变为一所里巴特,一些人认为该机构具有收容所的功能。 据记载,15世纪马穆鲁克时期的许多女性都曾为此目的建立过里巴特。 里巴特在这一时期的繁荣,是瓦克夫如何解决社会紧迫个人需求这一鲜为人知且几乎被遗忘的例证之一。 穆斯林并没有等待政府来解决他们的问题,而是诉诸于建立瓦克夫来满足公共需求。 里巴特(ribāṭ)主要由女性建立,且仅供女性使用。这些瓦克夫(waqf)专门满足了城乡穆斯林女性在精神、社会和心理方面的需求,为她们在今世开辟了包容的空间,以备后世之需。
伊本·白图泰在前往大马士革的旅途中,描述了他所见到的数量惊人的捐赠基金。 他解释道:
大马士革的捐赠基金种类繁多,其支出之巨难以计算,数量极其庞大。 有专门资助那些无法亲自朝觐者的基金,从中拨出足够的费用支付给代替他们前往的人。 有为女孩提供婚礼用品的基金,专门针对那些家庭无力负担传统嫁妆的女孩。 有用于赎回囚犯的基金,还有为旅行者设立的基金,从中为他们提供食物、衣物以及返回各自国家的交通费用。 有用于改善和铺设街道的基金,因为大马士革的所有小巷两侧都有供行人行走的人行道,而骑行者则使用中间的车道……有一天,我走在大马士革的一条小巷里,看到一个年轻的奴隶男孩,他手中的一个中国瓷盘掉在地上摔成了碎片。 一群人围住他,其中一人对他说:“把碎片捡起来,带去给器皿捐赠基金的保管人。” 于是他捡起碎片,那人陪他一起去找保管人。奴隶向保管人展示了碎片,随后便从他那里领到了足以购买一个同样盘子的钱。
众所周知,奥斯曼帝国率先提出了“瓦克夫社会”这一术语。 正如历史学家所解释的那样,伊斯坦布尔的瓦克夫是:
……一种典型的福利制度,既用于发展城市经济,也用于保障许多城市居民的物质条件和福祉。 它包含了声望与展示的元素,同时也起到了保护家族财富的作用。 对于城中的许多居民来说,这是一个从摇篮到坟墓的机构。一个人可以出生在瓦克夫(waqf)提供的房子里,睡在瓦克夫提供的摇篮里,吃喝着瓦克夫提供的物资,在瓦克夫图书馆读书,在瓦克夫学校教书,从瓦克夫管理处领取工资,死后被放入瓦克夫提供的棺材中,并安葬在瓦克夫的墓地里。 正是瓦克夫机构为民众提供了食物、教育、住房、洗浴和医疗服务。 它为人们提供了生计,并在自然灾害时期救助了他们。 人们在瓦克夫商店购物,在瓦克夫清真寺祈祷;他们城市的物质面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瓦克夫塑造的。 简而言之,在伊斯坦布尔,没有瓦克夫机构的生活是不可想象的。
根据现存于土耳其安卡拉的奥斯曼帝国瓦克夫总局档案馆的官方记录,帝国境内正式记录在案的瓦克夫共有26,300个,其中1,400个是由奥斯曼穆斯林女性建立的。
在此期间,由于瓦克夫的设立在民众中变得普遍,而不仅仅局限于统治者和官员,因此建立瓦克夫所需的必要支柱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伊斯兰学者规定,建立瓦克夫需要四个要素。 第一,必须做出书面声明。 该声明必须经过法院授权,并作为正式文件记录在案。 这一条件也意味着,在伊斯兰教中,为了使捐赠合法有效,必须使用“瓦克夫”(waqf)或“哈布斯”(ḥabs)这一术语。 第二,所捐赠的财富或财产必须指定用于特定目的。 回顾上文提到的圣训,财产或财富必须被隔离出来,用于产生收益,并将其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必须指定受益人,即指某个人或某些人,或是一类群体,如孤儿、穷人或广大公众。 第四,必须指定瓦克夫的捐赠者,且捐赠者在采取此行动时必须在世,因为此举必须出自其自由意志。 一旦这四个要素确立,瓦克夫(waqf,即宗教捐赠)便在伊斯兰教中正式成立,且不可撤销、出售、赠予或继承。 瓦克夫契约被视为受伊斯兰合同法约束,因此,由于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设立瓦克夫被视为一种交易行为。
究竟谁拥有该财产,在穆斯林法学家之间一直存在争议,尚未达成共识。 哈乃斐学派、大多数沙斐仪学派学者,以及传自伊玛目艾哈迈德的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所有权已从捐赠者转移给造物主,并以公共信托的形式存在。 马立克学派、部分贾法里学派、部分沙斐仪学派和罕百里学派,以及哈乃斐学派的伊本·胡马姆则认为,所有权转移给了捐赠物本身。 换句话说,它脱离了所有其他形式的所有权,专门保留给瓦克夫,以便将其分配给他人从而创造所有权。 根据罕百里学派的优先观点以及其他沙斐仪和贾法里学派学者的看法,所有权转移给了受益人,仅由管理人或受托人(mutawallī)进行管理。
对财产的占有取决于瓦克夫捐赠物的原始性质。 占有的实现方式包括:财产被使用(如房地产或工具)、财产被实际接收(如食物或金钱),或者早在瓦克夫契约经法院批准的那一刻即视为占有。 捐赠契约必须是一份法律文件。 法院批准瓦克夫契约作为正式法律文件本身就被视为“占有”,这一观点被归于阿布·哈尼法本人名下。 在起草捐赠契约时,还必须包含“永久”(‘ala ta’bid)这一表述。 哈乃斐学派、大多数沙斐仪学派、罕百里学派、贾法里学派和扎希里学派都要求声明“永久”这一短语,将其作为瓦克夫有效且具有不可撤销约束力的必要条件。 例如,规定捐赠期限为99年是无效的。 其他穆斯林法学家,例如马立克学派、部分沙斐仪学派和贾法里学派的学者,不同意上述观点。他们共同提出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设定了时间限制(例如99年)时,一旦期限届满,财产将恢复到其原始的所有权状态。 第二种观点认为,捐赠行为本身是有效的,但关于时间限制的规定是无效的。 无论在建立瓦克夫(waqf)的法律文件中是否声明了永久性,唯一有记录认为瓦克夫财产在成为法律文件后仍可撤销的穆斯林法学家是阿布·哈尼法。 所有其他学者,即使是在哈乃斐学派内部,也都认为合法的瓦克夫是不可撤销的。
关于受益人,这一时期的瓦克夫分为两类:公共捐赠和私人捐赠。 公共捐赠是为公众利益而设立的瓦克夫。 这些瓦克夫在捐赠契约(waqfīyah 或 vakifname)中规定受益人为“公众”。 私人捐赠是指捐赠契约中通过姓名或特征指定受益人的瓦克夫,例如“穷人”、“我的家人”、“单身女性”、“孤儿”、“旅行者”等。 因此,私人捐赠将瓦克夫的收益限制在特定人群中,而公共捐赠则没有这种限制。 此外,瓦克夫虽然在历史上被用于服务穷人,但在伊斯兰教中并不专属于穷人。 富人和穷人都可以是瓦克夫收益的接受者。 因此,富有的旅行者和贫穷的旅行者都有权入住一家瓦克夫旅店,只要其捐赠契约规定该旅店是为“旅行者”的利益而设立的。
至于捐赠者,他/她必须达到成年年龄(奥斯曼帝国时期女性为18岁,男性为21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没有精神错乱或处于醉酒状态,并且能够自由支配其财产。 抽象法人或法律实体(如公司和政府)也可以设立瓦克夫。
作为一个“瓦克夫(waqf)社会”,在这一时期,人们很少经历极端贫困,也很少长期处于极度富有的状态。 社会各阶层的人们既是瓦克夫的捐赠者,也是受益者。 为了在伊斯兰艺术中强调这一点,字母“wow”在书写设计上旨在概括这种生活现实:即我们所有人既是给予者也是接受者,既是瓦克夫的捐赠者也是受益者。 字母“wow”著名的圆形设计提醒我们瓦克夫体系中固有的三个组成部分——这并非从法律角度,而是从社会与精神层面而言:第一个字母“wow”象征着神圣的誓言,即“我向安拉发誓”,阿拉伯语为“wallāhi”,表明瓦克夫行为是以造物主的名义进行的,且该行为具有约束力。 第二个字母“wāw”代表瓦克夫的受托人,即被委托管理捐赠财产的人——“wālī”,也称为“mutawallī”;第三个字母“wow”则是对瓦克夫本身的指代。 每一个字母“wow”都与下一个字母相连,这提醒观察者,每个人都通过瓦克夫与他人紧密相连。 此外,字母“wāw”有两种书写方式,一种是尾部向外延伸,远离字母本身;另一种是尾部向内弯曲,指向字母。 前者表明从你手中流出的东西已不再属于你的所有权;后者则表明善有善报,我们每个人都是施予的受益者。
这种书法设计装饰在住宅和清真寺中,象征着尘世与永恒的纽带。瓦克夫制度在人、造物主、财富与福祉之间建立了一种联系,形成了一个滋养穆斯林社会的生命循环。它通过发掘个人如何通过每一次贡献让世界变得更美好,从而为个人责任感和良善的创造力提供了动力与出口。 在这一时期,瓦克夫以不动产为基础,并逐渐走向成熟。随后,它很快从土地扩展到现金,这在奥斯曼帝国后期引发了极大的争议。
伊斯兰慈善机构的转型时代
如前所述,城市地区的瓦克夫形式多样,但总体而言,它们都是基于不动产的。 它们的形式都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商业或住宅建筑,被指定为“瓦克夫”(waqf),即其唯一目的是产生租金收入,用于各种慈善事业的财产。 在农村地区,“瓦克夫”通常由土地和农田组成,其唯一目的是生产用于捐赠的水果、谷物和蔬菜。 也有一些“瓦克夫”是花园、树木、农具等。 这些物品要么直接提供给“瓦克夫”的受益人使用,要么将收获的农作物在市场上出售换取现金,然后再分配给“瓦克夫”的受益人。 在城市环境中,建筑物构成了“瓦克夫”的投资,而租金则是用于分配的收益。 在农村环境中,田地和设备是投资,而从市场上出售农产品或作物所获得的现金则是用于分配的收益。
奥斯曼帝国后期,即从16世纪到19世纪中叶,可以被视为“瓦克夫”的转型时期。 随着伊斯兰慈善机构在16和17世纪达到顶峰,出现了两个值得注意的转变,促成了这一时期的变革性意义。
“瓦克夫”的第一个转型要素是它们在居住于穆斯林土地上的犹太人和基督徒中成为普遍做法。 尽管中世纪伊斯兰法律不允许专门为教堂和犹太会堂的利益设立“瓦克夫”,但伊斯兰法律确实允许居住在穆斯林土地上的犹太人和基督徒建立他们自己的“瓦克夫”,并允许由犹太和基督徒受托人管理这些“瓦克夫”。 这种做法存在于整个穆斯林土地上,在摩洛哥、巴勒斯坦、黎巴嫩、巴尔干半岛、土耳其和埃及都很常见。 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子是居住在耶路撒冷的犹太妇女班妮塔·宾特·巴拉卡特(Bannita bint Barakat),她将自己的房子设立为“瓦克夫”,并规定由她的儿子及其继承人作为受益人。 正如艾米·辛格(Amy Singer)对这个案例的解释:
如果后代断绝,犹太社区的穷人将成为受益人,这是一个伊斯兰法律所接受的目的。 如果出于某种原因,这些收入无法用于救济穷人,那么这笔钱应被用于耶路撒冷的圆顶清真寺。 因此,班尼塔(Bannita)在她的瓦克夫(waqf,即宗教捐赠)中明确提出了一个看似遥远的可能性,即有朝一日耶路撒冷的犹太人中可能不再有穷人,或者城中不再有犹太人……一些犹太人和基督徒认为有必要按照伊斯兰法律进行捐赠,并在伊斯兰法律机构进行登记,这表明他们认可伊斯兰法律机构在维护其自身利益方面的强大作用。
第二次转变发生在捐赠物的性质上,即瓦克夫本身。 在这一时期,特别是在奥斯曼帝国,现金开始越来越多地取代房地产,这种现象被称为“现金瓦克夫”。 现金瓦克夫本质上涉及利用投资所得的收益进行基于利息的借贷。 这种新的转变创造了在现代银行业出现之前,就已在帝国境内普遍存在的信贷渠道。 尽管当时许多伊斯兰法学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合法,但担任奥斯曼帝国谢赫伊斯兰(Shaykh al-Islām)长达30年的埃布苏德·埃芬迪(Ebus Su’ud Efendi,卒于公元982年/1574年)在1545年撰写的一份法律文书中,使现金瓦克夫的做法合法化了。 他在文中规定,现金瓦克夫在满足两个条件下是有效且被允许的:1)通过特定的伊斯兰法律手段,确保合同符合买卖的形式要求;2)利息不得超过15%。 需要指出的是,在奥斯曼帝国,当时允许的最高利润率为11%。 现金瓦克夫虽然在奥斯曼帝国的安纳托利亚地区很常见,但在奥斯曼帝国控制下的以阿拉伯语为主的地区,如埃及、叙利亚、约旦、也门和阿拉伯半岛,几乎不存在。
伊斯兰慈善机构的衰落时期
从19世纪中叶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由于殖民列强的直接干预,奥斯曼帝国乃至整个穆斯林世界的瓦克夫制度逐渐衰落。 关于这一时期的细节已有大量出版物。 总之,随着穆斯林世界开始向民族主义转型,瓦克夫逐渐被国有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导致所有的瓦克夫(waqf)陷入破产,且没有任何运营资金。 事实证明,政府无法满足公众的需求,也无法提供与瓦克夫同等水平的社会服务,这导致了日益严重的贫困和普遍的荒废。 查尔斯·麦克法兰(Charles McFarlane,卒于1858年)是英国驻罗德岛领事,他曾于这一时期访问奥斯曼帝国的部分地区,并注意到穆斯林土地上社会服务体系的崩溃和荒废现象的加剧。他对此的评价颇具启发性,值得详细引用:
教育在道德和身体层面都被搁置了。 尽管……罗德岛上有一个每周三次向贫困穆斯林分发汤食的施粥处,但岛上再无其他虔诚或慈善机构。 这里没有医院、没有医务室、没有收容所;跛子、盲人、疯子和老人全都被听之任之……(改革者们)将贪婪的双手伸向了帝国几乎所有的瓦克夫(vakoufs)……因此,除了极少数例外,我们看到清真寺和经学院的负责人们陷入赤贫,宗教学生们衣衫褴褛,最美丽的寺庙和宣礼塔遭到可耻的忽视,正迅速走向衰败……众所周知,自从瓦克夫由政府管理以来,在维护公共设施方面几乎毫无作为。
在奥斯曼帝国,政府设立了帝国宗教捐赠部,该部门逐渐接管了所有瓦克夫的管理权,包括我们所说的水利工程。 我们知道,奥斯曼帝国至少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的不动产被指定为瓦克夫。 这些财产的所有收益以及财产本身,都成为了该部门的资产。 在政府对所有瓦克夫实施征收权后,预算拨款骤降至此前的50%以下。 以北非为例,法国定居者“想方设法……设法积累了大量来自瓦克夫领域的财产……在征服的第一年,法国就已经宣布整个殖民地,包括哈布斯(habous)或瓦克夫土地,都属于公共领域。” 1844年,哈布斯(habous,即宗教捐赠)被没收,政府被指派负责资助宗教和教育捐赠及其雇员的任务。 英国、法国和荷兰殖民势力对瓦克夫(waqf)土地的全面没收,摧毁了瓦克夫/哈布斯作为机构的存在,导致人们遗忘了伊斯兰慈善事业在穆斯林历史中对穆斯林、犹太人和基督徒社会发展所产生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结论
二十世纪的标志是一系列全球性的灾难。 这一世纪被称为“极端年代”,以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苦难而臭名昭著,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年)、大萧条(1929-1934年)、第二次世界大战(1939-1944年)、冷战时期(1947-1991年)、海湾战争(1990-1991年),并以波斯尼亚种族灭绝(1992-1995年)结束。 这一世纪不仅摧毁了无数生命,更重要的是,它给许多人的心理造成了创伤,尤其是穆斯林群体。 如果我们想要开始治愈心灵、思想和社区的工作,就必须复兴伊斯兰慈善事业的遗产。 至少,伊斯兰慈善机构(瓦克夫/哈布斯)的遗产告诉我们,社会、经济、道德甚至政治问题的解决方案,往往在于我们是否愿意主动为他人做点什么,并留下一个比我们发现时稍微好一点的世界。 通过系统性地抹除和遗忘那些对我们生存状况产生积极且持久贡献的事物,我们不再追求卓越,反而以进步之名,放弃了道德和精神修养,转而投向物质主义的堕落本质。 作为一个社会,为善行提供资金,正是伊斯兰文明成为一个公正、美好、持久且伟大文明的原因。 或许瓦克夫制度教会我们,通过隔离我们最珍视的财产,我们实际上是在保存我们自身最美好的一面以及让我们伟大的特质,从而将其留给他人,让他们从中受益并改善他们的生活与福祉。 或许这最终就是伊斯兰教的共同目标。
• 瓦埃勒·B·哈拉克,《伊斯兰教法:理论、实践与转型》(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02页。
• 艾米·辛格,《伊斯兰社会中的慈善》(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86页。
• 马歇尔·霍奇森,《伊斯兰的冒险》,第2卷(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4年),第124页;另见辛格,《慈善》,第91页。
• 由布哈里和穆斯林传述(见安-纳瓦维《圣训四十篇》中第26段圣训)。
• 见辛格,《慈善》。
• 伊本·努贾伊姆,《清澈之海》,第7卷(开罗:阿拉伯遗产复兴出版社,2010年),第284页。
• 穆斯林圣训集,第1631段,由艾布·胡莱勒传述,遗嘱之书,关于人死后所获报酬的章节。
• 《古兰经》3:92。
• 奥斯曼·托普巴什,《我们文明的美德巅峰:瓦克夫、施舍与服务》(伊斯坦布尔:埃尔卡姆出版社,2006年),第24–25页。
• 由布哈里传述(《布哈里圣训实录》),引自彼得·C·亨尼根,《法律制度的诞生:伊斯兰教历三世纪瓦克夫的形成》。 《哈乃斐法律话语》(波士顿:布里尔出版社,2004年),第169页。
• 拜哈基,《圣训集》,第6章; 达拉古特尼,《圣训集》,第4章; 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穆斯奈德圣训集》,第6卷;亨尼根,《法律制度的诞生》。
• 亨尼根,《法律制度的诞生》,第160页。
• 亨尼根,《法律制度的诞生》,第107页。
• 同上。
• 见哈萨夫,《瓦克夫教法判例》(开罗:埃及瓦克夫总局,1904年)。
• 包括沙斐仪伊玛目本人,尽管他确实使用了“瓦克夫”一词。
• 阿赫迈德·阿昆杜兹,《伊斯兰法与奥斯曼实践中的瓦克夫制度》(伊斯坦布尔:奥斯曼研究基金会,1996年),第78–81页。
• 约瑟夫·拉波波特,《中世纪伊斯兰社会的婚姻、金钱与离婚》(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9–40页。
• 同上。
• H·A·R·吉布,《伊本·白图泰游记》(公元1325–1354年),由C·德弗雷梅里和B·R·桑吉内蒂根据阿拉伯语原文翻译、编辑并修订,包含引用资源, 第1卷(伦敦:蒙希拉姆·马诺哈拉尔出版社,1829年),第148–49页。
• Ebru Boyar 和 Kate Fleet,《奥斯曼伊斯坦布尔社会史》(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30页。
• Topbas,《瓦克夫、施舍、服务》,第34页。
• 在伊斯兰法律中被称为 qabḍ(占有)。
• Akgunduz,《伊斯兰法》,第140–141页。
• Singer,《慈善》,第99–100页。
• 也被称为 Abu al-Su’ud al-Afan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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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参见 Akgunduz,《伊斯兰法》,第227页;Singer,《慈善》,第99页。
• Hallaq,《沙里亚》,第403页,第18段。
• 同上,第434页。
• Eric Hobsbawm,《极端的年代:1914–1991年世界史》(纽约:Vintage出版社,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