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杀人
荣誉杀人是伊斯兰导致的吗?为什么伊斯兰反而是解决方案
穆斯林教育 • malik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4 次浏览 • 2026-05-30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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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islam-is-not-the-cause-of-honor-killings-its-part-of-the-solution
原文标题:Islam is not the Cause of Honor Killings. It’s Part of the Solution.
作者:Dr. Jonathan Brown
作者简介:乔纳森·布朗博士:乔纳森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系教授兼系主任。他担任《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主编,并著有多部书籍,其中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穆罕默德 ﷺ 遗产的挑战与抉择》。
副标题:关于荣誉杀人的常见误解:伊斯兰如何保护生命、尊严与女性安全
摘要:本文回应一种常见指控:把所谓“荣誉杀人”归咎于伊斯兰。作者说明,这类暴力行为来自文化、权力和社会结构问题,而伊斯兰的法律与伦理原则恰恰强调生命神圣、女性尊严、正义程序和反对私刑。
图:伊斯兰教并非“荣誉谋杀”的根源。 它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论文
这段关于“荣誉谋杀”的历史,你可能从未读过或听说过。 1947年,在英国殖民地尼日利亚,英国法官不得不推翻他们认为落后的当地伊斯兰教法庭裁决。 一名男子因谋杀罪被判处死刑,但英国高等法院指出,这属于“激情犯罪”。 该男子杀害了他妻子的情人。 伊斯兰教法庭并未被这一借口打动,但英国法院却裁定该杀人犯罪不至死。 是的,你没看错。 一个适用伊斯兰教法的法庭,并没有采信长期以来作为“荣誉谋杀”辩护理由的“激情犯罪”论点。 反倒是英国法院采信了。
“荣誉谋杀”始终是新闻头条的常客。 仇视伊斯兰教的“号角基金会”(Clarion Fund)甚至发布了一部名为《荣誉日记》(Honor Diaries)的纪录片,反复指责伊斯兰教支持“荣誉谋杀”,并声称这种暴力行为在穆斯林社会中根深蒂固。
但事实是,伊斯兰教既没有引发也没有鼓励“荣誉谋杀”。 尽管坊间舆论喧嚣,“荣誉谋杀”甚至不是穆斯林特有的问题。 其最集中、最严重的发生地根本不涉及穆斯林。 这种对伊斯兰教义及针对女性暴力现实的无知,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首先,将“荣誉犯罪”归咎于伊斯兰教,是对穆斯林不必要的敌视。 这助长了许多穆斯林国家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叙事,即认为人权是西方化和文化帝国主义的代名词。 其次,对伊斯兰教的煽动性炒作掩盖了一个许多男性不愿承认的现实:针对女性的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根源远比单一宗教的教义或单一文化的特征要深远得多。 这个问题需要从这个层面去解决。 最后,过度纠结于所谓伊斯兰教对“荣誉犯罪”的容忍,使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都忽视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教导和伊斯兰教法对这些罪行的谴责。
针对女性的暴力悲剧,仅仅因为她们是女性,这种现象太过普遍且存在已久,绝非任何单一宗教甚至单一文化的产物。 尽管在不同地区表现形式各异、频率不一,但它困扰着所有社会。 父权制社会(即所有社会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父权制)有时会将部分此类暴力“合理化”,称其为“激情犯罪”引发的愤怒后果。 其他形式的针对女性暴力,如“荣誉谋杀”,可能涉及预谋,甚至涉及多人的协同,包括受害者的女性亲属。 在那些深受针对女性暴力之苦的地区,法律体系往往对实施暴力的男性给予官方或非官方的宽容。
“荣誉犯罪”只是“杀害女性”(femicide)这一更大现象的一部分,即因与性别相关的某种原因而谋杀女性。 遭受此类暴力的妇女和女孩之所以被攻击,是因为她们被认为违背了社会对女性行为的某种深刻期望。 在地中海地区,尤其是中东和北非,以及南亚,这些行为被视为对女性本人或其家庭“荣誉”的冒犯。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UNFPA)保守估计,全球每年至少有5000名女性成为“荣誉谋杀”的受害者。 在印度和巴基斯坦,这通常表现为女儿或姐妹因未经父母同意爱上某人而被杀害,这种情况在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群体中同样存在。 “杀害女性”在其他地方还有其他形式。 一份2012年的联合国报告详细说明了在南部非洲、南亚和东南亚的部分地区,每年有数百名女性因被指控为巫术而遭杀害。 凶手往往能以惊人的频率获得轻判。
尽管媒体给予了关注,“荣誉谋杀”并非“杀害女性”中最普遍的类型。 无论是在穆斯林国家还是其他地方,“荣誉谋杀”的数量与最严重的针对女性暴力形式——即印度印度教群体中的“嫁妆谋杀”相比,都显得微不足道。 “嫁妆谋杀”是指丈夫或其家人因妻子未能提供足够的嫁妆、停止支付嫁妆,或仅仅是因为妻子未能达到其作为妻子的期望,而将其杀害(通常通过焚烧),这种案件数量惊人。 一份2012年的联合国报告指出,2009年印度发生了8383起已知的嫁妆谋杀案,而1990年这一数字为4836起。 尽管印度政府几十年前就已宣布给付嫁妆为非法,并将嫁妆谋杀定为刑事犯罪,但给付嫁妆仍是一种重要的习俗,且妻子离奇死亡的案件很少得到调查。 警方往往将这些死亡事件草草归结为厨房事故。
仇视伊斯兰教的组织指出,伊斯兰教和穆斯林国家的法律为“荣誉谋杀”开脱或对其轻判。 关于后一点,他们说对了。 此类法律确实是个问题,而且在中东似乎有蔓延之势。 在埃及法律中,一名男子若在“捉奸在床”(in flagrante delicto)时杀害其妻子和/或其情人,仅会被判处监禁,而非死刑。 摩洛哥、科威特、黎巴嫩、叙利亚、也门、阿曼、阿联酋和约旦的法律,对于男子在上述情况下杀害任何女性亲属(及其情人)的行为,都规定了大幅减刑(尽管阿联酋和2001年修订后的约旦法律,也允许女性在发现丈夫与他人同床时以此为由进行辩护)。
但这些法律在伊斯兰教法或伊斯兰教义中均无任何依据。 事实上,它们最初是从西方引进的。 当今中东的刑法是由1858年的《奥斯曼刑法典》塑造的,该法典是衰落中的奥斯曼帝国为模仿其欧洲竞争对手而颁布的。 该法典不过是1832年《法国刑法典》的翻译版,逐字照搬了其对“荣誉犯罪”的宽松惩罚。 这一点在黎巴嫩、叙利亚、约旦以及摩洛哥(从未属于奥斯曼帝国)的法律中至今仍显而易见,读起来就像是直接从法语翻译过来的。 法国和奥斯曼的法律典籍也成为了埃及法律的主要灵感来源。
在巴基斯坦,另一个因荣誉谋杀而频频见诸报端的国家,我们发现了与英国法律相关的类似案例。 尽管巴基斯坦的法律体系受到伊斯兰教法的影响,但其刑法基础仍然源自1860年英国为统治殖民地印度而引入的法典。 该法律对因“严重且突发的挑衅”而杀害妻子的丈夫给予了宽大处理。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巴基斯坦在1990年修订了这项法律,初衷是为了使该国的法律更符合伊斯兰教法。 特别是巴基斯坦联邦伊斯兰教法法院曾宣称:“根据伊斯兰教义,挑衅无论多么严重和突发,都不会减轻谋杀罪的严重性” [原文如此]。 令人遗憾的是,巴基斯坦法院有时仍会对犯下荣誉谋杀的男性判处减刑。 但做出此类判决的法官再次引用了凶手所遭受的“严重且突发的挑衅”作为辩护理由——这正是英国法律的原话。
伊斯兰教法对荣誉谋杀有着明确的立场,直接依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裁决:杀害妻子和/或其情人的丈夫,与其他任何案件一样构成杀人罪,即使丈夫当场抓获两人也不例外。 这一立场的依据来自圣训(hadiths),即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言行录。 当先知 ﷺ 被问及如果丈夫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会发生什么时,他回应说,丈夫不能杀害那个人,而且除非丈夫能带来四名亲眼目睹该行为的证人,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受到惩罚。 《古兰经》为怀疑配偶不忠或抓获配偶出轨但没有证人的丈夫或妻子制定了实际程序:夫妻双方需出现在法官面前,指控方需向造物主发誓五次,证明其指控属实。 如果被指控的配偶随后向造物主发誓五次证明自己清白,则双方均不受到惩罚,但夫妻关系解除(《古兰经》24:6-7)。
穆斯林学者们一直非常清楚针对女性的暴力所带来的危险。 著名的十九世纪也门学者阿尔-肖卡尼(al-Shawkānī,卒于公元1834年)写道,男性因所谓的荣誉受损而对女性实施暴力,是导致杀害女性的男性必须被处决的原因之一。 他总结道:“毫无疑问,在此事上的松懈是导致女性生命被摧毁的最大诱因之一,特别是在贝都因地区,这些地区以心肠刚硬以及源自前伊斯兰时代的强烈荣誉感和羞耻感为特征。”
荣誉谋杀与伊斯兰教法格格不入,这一点非常明确,以至于几个世纪以来,穆斯林法学家在这一问题上达成了实质性共识。事实上,当面对一份关于早期哈里发欧麦尔曾裁定杀害通奸妻子的丈夫不会受到惩罚的报告时,穆斯林学者只能得出结论:他一定是指他们在后世不会受到造物主的惩罚。 在今世,伊斯兰教法明确规定他们是杀人犯。 在现代,来自各教派和背景的许多杰出穆斯林学者,如逊尼派的优素福·卡拉达维(Yūsuf al-Qaraḍāwī)和阿卜杜拉·古马里(ʿAbdallāh al-Ghumārī,卒于1993年),以及已故什叶派学者穆罕默德·侯赛因·法德拉拉(Muḥammad Ḥusayn Faḍlāllāh,卒于2010年),都宣布荣誉谋杀在伊斯兰教中是绝对不可接受的;加拿大伊玛目团体、英国穆斯林协会以及著名的美国伊玛目扎伊德·沙基尔(Zaid Shakir)也持相同立场。
我们可以继续重复那种认为伊斯兰教允许荣誉谋杀的陈词滥调。 或者,我们可以指出先知 ﷺ 的教导和伊斯兰教法以毫不含糊的措辞谴责了这种行为。 针对女性的暴力以及法律体系未能对其进行惩罚,是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等穆斯林国家面临的严重问题。 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教法应该被用作反对这种暴力的论据,而不是被视为其所谓的根源。 仅在印度,印度教徒中发生的嫁妆谋杀案数量就远超全球荣誉谋杀案的总和;而在联合国女性谋杀率排名中,排名最差的国家是绝大多数人口信奉天主教、且并不适用伊斯兰教法的萨尔瓦多。 这些现实,加上穆斯林国家中纵容荣誉谋杀的法律实际上是从欧洲进口的这一事实,应该提醒我们一个被社会刻意忽视的问题:针对女性的暴力是全人类的问题,它与西方国家的过去和现在有着同样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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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在伊斯兰教法传统对荣誉谋杀的整体排斥中,有一个明显的例外。 奥斯曼帝国的法律基于对先知 ﷺ 相关裁决的离奇曲解,为这种行为创造了空间。 在一段圣训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解释说,只有在有四名证人证明通奸的情况下,杀害通奸的配偶才可能是合法的,因为这是通常判定某人通奸罪所要求的证据。 一些奥斯曼帝国的法学家并没有将此理解为一个极其苛刻且几乎不可能实现的条件(因为必须有四名正直的男性证人亲眼目睹了实际的性交过程),而是利用这一点为“荣誉谋杀”留下了宽松的空间。 然而,即便如此,也是有限制的。 奥斯曼法律仅免除那些杀害妻子或女儿的男性的罪责,且仅适用于男子为了阻止正在进行的通奸行为而杀害男性情夫的情况。 这实际上违背了萨阿德·本·乌巴达(Saʿd b. ʿUbāda)所解释的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命令。 萨阿德·本·乌巴达起初因自尊和荣誉感而反对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裁决,但他后来表示,如果他发现一个男人和他的妻子在一起,他“甚至不会动他,直到我找来四名证人。 凭安拉起誓,在那个人完事之前,我是不会把他们找来的。” 奥斯曼帝国在“荣誉谋杀”问题上不同寻常的宽容态度,解释了为何该帝国在1858年采纳了法国允许此类行为的法律。
• 鲁道夫·彼得斯(Rudolph Peters),《古典伊斯兰法律中的犯罪与惩罚》(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4页。
• 研究发现,在上埃及,科普特家庭与穆斯林家庭犯下“荣誉谋杀”的可能性相当;雷杰普·多安(Recep Dogan),《“荣誉谋杀”是“穆斯林现象”吗? 文本解读与文化表征》,载于《穆斯林少数群体事务杂志》第31卷,第3期(2011年):423-440页。
• 苏海尔·阿克巴·瓦赖奇(Sohail Akbar Warraich),《巴基斯坦的“荣誉谋杀”与法律》,载于《“荣誉”:针对女性的犯罪、范式与暴力》,林恩·韦尔奇曼(Lynn Welchmann)与萨拉·侯赛因(Sara Hossain)编(伦敦:Zed Books出版社,2005年),84-97页。
• 主要的圣训是艾布·胡莱拉(Abū Hurayra)传述的那些,其中萨阿德·本·乌巴达(Saʿd b. ʿUbāda)问先知穆罕默德 ﷺ : “如果您认为我发现一个男人和我的妻子在一起,该怎么办? 我应该等到找来四名证人吗? ( a-ra’ayta in wajadtu maʿa imra’atī rajulan a-umhiluhu ḥattā ātiya bi-arbaʿat shuhadā ’ )(意为:如果您认为我发现一个男人和我的妻子在一起,我应该等到找来四名证人吗?)” 先知穆罕默德 ﷺ 回答说:“是的。” 参见《穆斯林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Muslim):诅咒章(kitāb al-liʿān);《艾布·达伍德圣训集》(Sunan Abī Dāwūd):血金章(kitāb al-diyāt),关于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时是否应杀害对方的章节(bāb man wajada maʿa ahlihi rajulan a-yaqtuluhu)。 另参见马利克的《穆宛塔圣训集》(Mālik’s Muwaṭṭā ’):审判章(kitāb al-aqḍiya),关于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的章节(bāb man wajada maʿa imra’atihi rajulan);《艾哈迈德·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Aḥmad Ibn Ḥanbal)(Maymaniyya版),1:238-39。
• 穆罕默德·本·阿里·肖卡尼(Muḥammad b.ʿAlī al-Shawkānī),《目的之达成》(Nayl al-Awṭār),伊兹丁·哈塔卜(ʿIzz al-Dīn Khaṭṭāb)编,共8卷 (贝鲁特:阿拉伯遗产复兴出版社,2001年),7:24。
• 阿布·苏莱曼·哈姆德·哈塔比(Abū Sulaymā Ḥamd al-Khaṭṭābī),《圣训路标》(Maʿālim al-sunan),第3版,共4卷 (贝鲁特:科学图书馆,1981年),4:19;苏尤蒂(al-Suyūṭī),《类比与准则》(al-Ashbāh wa’l- naẓā’ir),穆罕默德·穆塔西姆·巴格达迪(Muḥammad al-Muʿtaṣim al-Baghdādī)编(贝鲁特:阿拉伯图书出版社,1414/1993年),746页。
• 阿卜杜拉·古马里(ʿAbdallāh al-Ghumārī),《汇编》(al-Ḥāwī),易卜拉欣·艾哈迈德·希哈塔(Ibrāhīm Aḥmad Shiḥāta)编(开罗:爱资哈尔图书馆,2007年),12页。
• 《伊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Ibn Ḥanbal),1:238 查看全部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islam-is-not-the-cause-of-honor-killings-its-part-of-the-solution
原文标题:Islam is not the Cause of Honor Killings. It’s Part of the Solution.
作者:Dr. Jonathan Brown
作者简介:乔纳森·布朗博士:乔纳森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系教授兼系主任。他担任《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主编,并著有多部书籍,其中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穆罕默德 ﷺ 遗产的挑战与抉择》。
副标题:关于荣誉杀人的常见误解:伊斯兰如何保护生命、尊严与女性安全
摘要:本文回应一种常见指控:把所谓“荣誉杀人”归咎于伊斯兰。作者说明,这类暴力行为来自文化、权力和社会结构问题,而伊斯兰的法律与伦理原则恰恰强调生命神圣、女性尊严、正义程序和反对私刑。
图:伊斯兰教并非“荣誉谋杀”的根源。 它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论文
这段关于“荣誉谋杀”的历史,你可能从未读过或听说过。 1947年,在英国殖民地尼日利亚,英国法官不得不推翻他们认为落后的当地伊斯兰教法庭裁决。 一名男子因谋杀罪被判处死刑,但英国高等法院指出,这属于“激情犯罪”。 该男子杀害了他妻子的情人。 伊斯兰教法庭并未被这一借口打动,但英国法院却裁定该杀人犯罪不至死。 是的,你没看错。 一个适用伊斯兰教法的法庭,并没有采信长期以来作为“荣誉谋杀”辩护理由的“激情犯罪”论点。 反倒是英国法院采信了。
“荣誉谋杀”始终是新闻头条的常客。 仇视伊斯兰教的“号角基金会”(Clarion Fund)甚至发布了一部名为《荣誉日记》(Honor Diaries)的纪录片,反复指责伊斯兰教支持“荣誉谋杀”,并声称这种暴力行为在穆斯林社会中根深蒂固。
但事实是,伊斯兰教既没有引发也没有鼓励“荣誉谋杀”。 尽管坊间舆论喧嚣,“荣誉谋杀”甚至不是穆斯林特有的问题。 其最集中、最严重的发生地根本不涉及穆斯林。 这种对伊斯兰教义及针对女性暴力现实的无知,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首先,将“荣誉犯罪”归咎于伊斯兰教,是对穆斯林不必要的敌视。 这助长了许多穆斯林国家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叙事,即认为人权是西方化和文化帝国主义的代名词。 其次,对伊斯兰教的煽动性炒作掩盖了一个许多男性不愿承认的现实:针对女性的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根源远比单一宗教的教义或单一文化的特征要深远得多。 这个问题需要从这个层面去解决。 最后,过度纠结于所谓伊斯兰教对“荣誉犯罪”的容忍,使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都忽视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教导和伊斯兰教法对这些罪行的谴责。
针对女性的暴力悲剧,仅仅因为她们是女性,这种现象太过普遍且存在已久,绝非任何单一宗教甚至单一文化的产物。 尽管在不同地区表现形式各异、频率不一,但它困扰着所有社会。 父权制社会(即所有社会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父权制)有时会将部分此类暴力“合理化”,称其为“激情犯罪”引发的愤怒后果。 其他形式的针对女性暴力,如“荣誉谋杀”,可能涉及预谋,甚至涉及多人的协同,包括受害者的女性亲属。 在那些深受针对女性暴力之苦的地区,法律体系往往对实施暴力的男性给予官方或非官方的宽容。
“荣誉犯罪”只是“杀害女性”(femicide)这一更大现象的一部分,即因与性别相关的某种原因而谋杀女性。 遭受此类暴力的妇女和女孩之所以被攻击,是因为她们被认为违背了社会对女性行为的某种深刻期望。 在地中海地区,尤其是中东和北非,以及南亚,这些行为被视为对女性本人或其家庭“荣誉”的冒犯。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UNFPA)保守估计,全球每年至少有5000名女性成为“荣誉谋杀”的受害者。 在印度和巴基斯坦,这通常表现为女儿或姐妹因未经父母同意爱上某人而被杀害,这种情况在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群体中同样存在。 “杀害女性”在其他地方还有其他形式。 一份2012年的联合国报告详细说明了在南部非洲、南亚和东南亚的部分地区,每年有数百名女性因被指控为巫术而遭杀害。 凶手往往能以惊人的频率获得轻判。
尽管媒体给予了关注,“荣誉谋杀”并非“杀害女性”中最普遍的类型。 无论是在穆斯林国家还是其他地方,“荣誉谋杀”的数量与最严重的针对女性暴力形式——即印度印度教群体中的“嫁妆谋杀”相比,都显得微不足道。 “嫁妆谋杀”是指丈夫或其家人因妻子未能提供足够的嫁妆、停止支付嫁妆,或仅仅是因为妻子未能达到其作为妻子的期望,而将其杀害(通常通过焚烧),这种案件数量惊人。 一份2012年的联合国报告指出,2009年印度发生了8383起已知的嫁妆谋杀案,而1990年这一数字为4836起。 尽管印度政府几十年前就已宣布给付嫁妆为非法,并将嫁妆谋杀定为刑事犯罪,但给付嫁妆仍是一种重要的习俗,且妻子离奇死亡的案件很少得到调查。 警方往往将这些死亡事件草草归结为厨房事故。
仇视伊斯兰教的组织指出,伊斯兰教和穆斯林国家的法律为“荣誉谋杀”开脱或对其轻判。 关于后一点,他们说对了。 此类法律确实是个问题,而且在中东似乎有蔓延之势。 在埃及法律中,一名男子若在“捉奸在床”(in flagrante delicto)时杀害其妻子和/或其情人,仅会被判处监禁,而非死刑。 摩洛哥、科威特、黎巴嫩、叙利亚、也门、阿曼、阿联酋和约旦的法律,对于男子在上述情况下杀害任何女性亲属(及其情人)的行为,都规定了大幅减刑(尽管阿联酋和2001年修订后的约旦法律,也允许女性在发现丈夫与他人同床时以此为由进行辩护)。
但这些法律在伊斯兰教法或伊斯兰教义中均无任何依据。 事实上,它们最初是从西方引进的。 当今中东的刑法是由1858年的《奥斯曼刑法典》塑造的,该法典是衰落中的奥斯曼帝国为模仿其欧洲竞争对手而颁布的。 该法典不过是1832年《法国刑法典》的翻译版,逐字照搬了其对“荣誉犯罪”的宽松惩罚。 这一点在黎巴嫩、叙利亚、约旦以及摩洛哥(从未属于奥斯曼帝国)的法律中至今仍显而易见,读起来就像是直接从法语翻译过来的。 法国和奥斯曼的法律典籍也成为了埃及法律的主要灵感来源。
在巴基斯坦,另一个因荣誉谋杀而频频见诸报端的国家,我们发现了与英国法律相关的类似案例。 尽管巴基斯坦的法律体系受到伊斯兰教法的影响,但其刑法基础仍然源自1860年英国为统治殖民地印度而引入的法典。 该法律对因“严重且突发的挑衅”而杀害妻子的丈夫给予了宽大处理。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巴基斯坦在1990年修订了这项法律,初衷是为了使该国的法律更符合伊斯兰教法。 特别是巴基斯坦联邦伊斯兰教法法院曾宣称:“根据伊斯兰教义,挑衅无论多么严重和突发,都不会减轻谋杀罪的严重性” [原文如此]。 令人遗憾的是,巴基斯坦法院有时仍会对犯下荣誉谋杀的男性判处减刑。 但做出此类判决的法官再次引用了凶手所遭受的“严重且突发的挑衅”作为辩护理由——这正是英国法律的原话。
伊斯兰教法对荣誉谋杀有着明确的立场,直接依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裁决:杀害妻子和/或其情人的丈夫,与其他任何案件一样构成杀人罪,即使丈夫当场抓获两人也不例外。 这一立场的依据来自圣训(hadiths),即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言行录。 当先知 ﷺ 被问及如果丈夫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会发生什么时,他回应说,丈夫不能杀害那个人,而且除非丈夫能带来四名亲眼目睹该行为的证人,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受到惩罚。 《古兰经》为怀疑配偶不忠或抓获配偶出轨但没有证人的丈夫或妻子制定了实际程序:夫妻双方需出现在法官面前,指控方需向造物主发誓五次,证明其指控属实。 如果被指控的配偶随后向造物主发誓五次证明自己清白,则双方均不受到惩罚,但夫妻关系解除(《古兰经》24:6-7)。
穆斯林学者们一直非常清楚针对女性的暴力所带来的危险。 著名的十九世纪也门学者阿尔-肖卡尼(al-Shawkānī,卒于公元1834年)写道,男性因所谓的荣誉受损而对女性实施暴力,是导致杀害女性的男性必须被处决的原因之一。 他总结道:“毫无疑问,在此事上的松懈是导致女性生命被摧毁的最大诱因之一,特别是在贝都因地区,这些地区以心肠刚硬以及源自前伊斯兰时代的强烈荣誉感和羞耻感为特征。”
荣誉谋杀与伊斯兰教法格格不入,这一点非常明确,以至于几个世纪以来,穆斯林法学家在这一问题上达成了实质性共识。事实上,当面对一份关于早期哈里发欧麦尔曾裁定杀害通奸妻子的丈夫不会受到惩罚的报告时,穆斯林学者只能得出结论:他一定是指他们在后世不会受到造物主的惩罚。 在今世,伊斯兰教法明确规定他们是杀人犯。 在现代,来自各教派和背景的许多杰出穆斯林学者,如逊尼派的优素福·卡拉达维(Yūsuf al-Qaraḍāwī)和阿卜杜拉·古马里(ʿAbdallāh al-Ghumārī,卒于1993年),以及已故什叶派学者穆罕默德·侯赛因·法德拉拉(Muḥammad Ḥusayn Faḍlāllāh,卒于2010年),都宣布荣誉谋杀在伊斯兰教中是绝对不可接受的;加拿大伊玛目团体、英国穆斯林协会以及著名的美国伊玛目扎伊德·沙基尔(Zaid Shakir)也持相同立场。
我们可以继续重复那种认为伊斯兰教允许荣誉谋杀的陈词滥调。 或者,我们可以指出先知 ﷺ 的教导和伊斯兰教法以毫不含糊的措辞谴责了这种行为。 针对女性的暴力以及法律体系未能对其进行惩罚,是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等穆斯林国家面临的严重问题。 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教法应该被用作反对这种暴力的论据,而不是被视为其所谓的根源。 仅在印度,印度教徒中发生的嫁妆谋杀案数量就远超全球荣誉谋杀案的总和;而在联合国女性谋杀率排名中,排名最差的国家是绝大多数人口信奉天主教、且并不适用伊斯兰教法的萨尔瓦多。 这些现实,加上穆斯林国家中纵容荣誉谋杀的法律实际上是从欧洲进口的这一事实,应该提醒我们一个被社会刻意忽视的问题:针对女性的暴力是全人类的问题,它与西方国家的过去和现在有着同样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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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在伊斯兰教法传统对荣誉谋杀的整体排斥中,有一个明显的例外。 奥斯曼帝国的法律基于对先知 ﷺ 相关裁决的离奇曲解,为这种行为创造了空间。 在一段圣训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解释说,只有在有四名证人证明通奸的情况下,杀害通奸的配偶才可能是合法的,因为这是通常判定某人通奸罪所要求的证据。 一些奥斯曼帝国的法学家并没有将此理解为一个极其苛刻且几乎不可能实现的条件(因为必须有四名正直的男性证人亲眼目睹了实际的性交过程),而是利用这一点为“荣誉谋杀”留下了宽松的空间。 然而,即便如此,也是有限制的。 奥斯曼法律仅免除那些杀害妻子或女儿的男性的罪责,且仅适用于男子为了阻止正在进行的通奸行为而杀害男性情夫的情况。 这实际上违背了萨阿德·本·乌巴达(Saʿd b. ʿUbāda)所解释的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命令。 萨阿德·本·乌巴达起初因自尊和荣誉感而反对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裁决,但他后来表示,如果他发现一个男人和他的妻子在一起,他“甚至不会动他,直到我找来四名证人。 凭安拉起誓,在那个人完事之前,我是不会把他们找来的。” 奥斯曼帝国在“荣誉谋杀”问题上不同寻常的宽容态度,解释了为何该帝国在1858年采纳了法国允许此类行为的法律。
• 鲁道夫·彼得斯(Rudolph Peters),《古典伊斯兰法律中的犯罪与惩罚》(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4页。
• 研究发现,在上埃及,科普特家庭与穆斯林家庭犯下“荣誉谋杀”的可能性相当;雷杰普·多安(Recep Dogan),《“荣誉谋杀”是“穆斯林现象”吗? 文本解读与文化表征》,载于《穆斯林少数群体事务杂志》第31卷,第3期(2011年):423-440页。
• 苏海尔·阿克巴·瓦赖奇(Sohail Akbar Warraich),《巴基斯坦的“荣誉谋杀”与法律》,载于《“荣誉”:针对女性的犯罪、范式与暴力》,林恩·韦尔奇曼(Lynn Welchmann)与萨拉·侯赛因(Sara Hossain)编(伦敦:Zed Books出版社,2005年),84-97页。
• 主要的圣训是艾布·胡莱拉(Abū Hurayra)传述的那些,其中萨阿德·本·乌巴达(Saʿd b. ʿUbāda)问先知穆罕默德 ﷺ : “如果您认为我发现一个男人和我的妻子在一起,该怎么办? 我应该等到找来四名证人吗? ( a-ra’ayta in wajadtu maʿa imra’atī rajulan a-umhiluhu ḥattā ātiya bi-arbaʿat shuhadā ’ )(意为:如果您认为我发现一个男人和我的妻子在一起,我应该等到找来四名证人吗?)” 先知穆罕默德 ﷺ 回答说:“是的。” 参见《穆斯林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Muslim):诅咒章(kitāb al-liʿān);《艾布·达伍德圣训集》(Sunan Abī Dāwūd):血金章(kitāb al-diyāt),关于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时是否应杀害对方的章节(bāb man wajada maʿa ahlihi rajulan a-yaqtuluhu)。 另参见马利克的《穆宛塔圣训集》(Mālik’s Muwaṭṭā ’):审判章(kitāb al-aqḍiya),关于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的章节(bāb man wajada maʿa imra’atihi rajulan);《艾哈迈德·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Aḥmad Ibn Ḥanbal)(Maymaniyya版),1:238-39。
• 穆罕默德·本·阿里·肖卡尼(Muḥammad b.ʿAlī al-Shawkānī),《目的之达成》(Nayl al-Awṭār),伊兹丁·哈塔卜(ʿIzz al-Dīn Khaṭṭāb)编,共8卷 (贝鲁特:阿拉伯遗产复兴出版社,2001年),7:24。
• 阿布·苏莱曼·哈姆德·哈塔比(Abū Sulaymā Ḥamd al-Khaṭṭābī),《圣训路标》(Maʿālim al-sunan),第3版,共4卷 (贝鲁特:科学图书馆,1981年),4:19;苏尤蒂(al-Suyūṭī),《类比与准则》(al-Ashbāh wa’l- naẓā’ir),穆罕默德·穆塔西姆·巴格达迪(Muḥammad al-Muʿtaṣim al-Baghdādī)编(贝鲁特:阿拉伯图书出版社,1414/1993年),746页。
• 阿卜杜拉·古马里(ʿAbdallāh al-Ghumārī),《汇编》(al-Ḥāwī),易卜拉欣·艾哈迈德·希哈塔(Ibrāhīm Aḥmad Shiḥāta)编(开罗:爱资哈尔图书馆,2007年),12页。
• 《伊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Ibn Ḥanbal),1:238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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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islam-is-not-the-cause-of-honor-killings-its-part-of-the-solution
原文标题:Islam is not the Cause of Honor Killings. It’s Part of the Solution.
作者:Dr. Jonathan Brown
作者简介:乔纳森·布朗博士:乔纳森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系教授兼系主任。他担任《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主编,并著有多部书籍,其中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穆罕默德 ﷺ 遗产的挑战与抉择》。
副标题:关于荣誉杀人的常见误解:伊斯兰如何保护生命、尊严与女性安全
摘要:本文回应一种常见指控:把所谓“荣誉杀人”归咎于伊斯兰。作者说明,这类暴力行为来自文化、权力和社会结构问题,而伊斯兰的法律与伦理原则恰恰强调生命神圣、女性尊严、正义程序和反对私刑。

图:伊斯兰教并非“荣誉谋杀”的根源。 它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论文
这段关于“荣誉谋杀”的历史,你可能从未读过或听说过。 1947年,在英国殖民地尼日利亚,英国法官不得不推翻他们认为落后的当地伊斯兰教法庭裁决。 一名男子因谋杀罪被判处死刑,但英国高等法院指出,这属于“激情犯罪”。 该男子杀害了他妻子的情人。 伊斯兰教法庭并未被这一借口打动,但英国法院却裁定该杀人犯罪不至死。 是的,你没看错。 一个适用伊斯兰教法的法庭,并没有采信长期以来作为“荣誉谋杀”辩护理由的“激情犯罪”论点。 反倒是英国法院采信了。
“荣誉谋杀”始终是新闻头条的常客。 仇视伊斯兰教的“号角基金会”(Clarion Fund)甚至发布了一部名为《荣誉日记》(Honor Diaries)的纪录片,反复指责伊斯兰教支持“荣誉谋杀”,并声称这种暴力行为在穆斯林社会中根深蒂固。
但事实是,伊斯兰教既没有引发也没有鼓励“荣誉谋杀”。 尽管坊间舆论喧嚣,“荣誉谋杀”甚至不是穆斯林特有的问题。 其最集中、最严重的发生地根本不涉及穆斯林。 这种对伊斯兰教义及针对女性暴力现实的无知,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首先,将“荣誉犯罪”归咎于伊斯兰教,是对穆斯林不必要的敌视。 这助长了许多穆斯林国家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叙事,即认为人权是西方化和文化帝国主义的代名词。 其次,对伊斯兰教的煽动性炒作掩盖了一个许多男性不愿承认的现实:针对女性的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根源远比单一宗教的教义或单一文化的特征要深远得多。 这个问题需要从这个层面去解决。 最后,过度纠结于所谓伊斯兰教对“荣誉犯罪”的容忍,使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都忽视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教导和伊斯兰教法对这些罪行的谴责。
针对女性的暴力悲剧,仅仅因为她们是女性,这种现象太过普遍且存在已久,绝非任何单一宗教甚至单一文化的产物。 尽管在不同地区表现形式各异、频率不一,但它困扰着所有社会。 父权制社会(即所有社会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父权制)有时会将部分此类暴力“合理化”,称其为“激情犯罪”引发的愤怒后果。 其他形式的针对女性暴力,如“荣誉谋杀”,可能涉及预谋,甚至涉及多人的协同,包括受害者的女性亲属。 在那些深受针对女性暴力之苦的地区,法律体系往往对实施暴力的男性给予官方或非官方的宽容。
“荣誉犯罪”只是“杀害女性”(femicide)这一更大现象的一部分,即因与性别相关的某种原因而谋杀女性。 遭受此类暴力的妇女和女孩之所以被攻击,是因为她们被认为违背了社会对女性行为的某种深刻期望。 在地中海地区,尤其是中东和北非,以及南亚,这些行为被视为对女性本人或其家庭“荣誉”的冒犯。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UNFPA)保守估计,全球每年至少有5000名女性成为“荣誉谋杀”的受害者。 在印度和巴基斯坦,这通常表现为女儿或姐妹因未经父母同意爱上某人而被杀害,这种情况在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群体中同样存在。 “杀害女性”在其他地方还有其他形式。 一份2012年的联合国报告详细说明了在南部非洲、南亚和东南亚的部分地区,每年有数百名女性因被指控为巫术而遭杀害。 凶手往往能以惊人的频率获得轻判。
尽管媒体给予了关注,“荣誉谋杀”并非“杀害女性”中最普遍的类型。 无论是在穆斯林国家还是其他地方,“荣誉谋杀”的数量与最严重的针对女性暴力形式——即印度印度教群体中的“嫁妆谋杀”相比,都显得微不足道。 “嫁妆谋杀”是指丈夫或其家人因妻子未能提供足够的嫁妆、停止支付嫁妆,或仅仅是因为妻子未能达到其作为妻子的期望,而将其杀害(通常通过焚烧),这种案件数量惊人。 一份2012年的联合国报告指出,2009年印度发生了8383起已知的嫁妆谋杀案,而1990年这一数字为4836起。 尽管印度政府几十年前就已宣布给付嫁妆为非法,并将嫁妆谋杀定为刑事犯罪,但给付嫁妆仍是一种重要的习俗,且妻子离奇死亡的案件很少得到调查。 警方往往将这些死亡事件草草归结为厨房事故。
仇视伊斯兰教的组织指出,伊斯兰教和穆斯林国家的法律为“荣誉谋杀”开脱或对其轻判。 关于后一点,他们说对了。 此类法律确实是个问题,而且在中东似乎有蔓延之势。 在埃及法律中,一名男子若在“捉奸在床”(in flagrante delicto)时杀害其妻子和/或其情人,仅会被判处监禁,而非死刑。 摩洛哥、科威特、黎巴嫩、叙利亚、也门、阿曼、阿联酋和约旦的法律,对于男子在上述情况下杀害任何女性亲属(及其情人)的行为,都规定了大幅减刑(尽管阿联酋和2001年修订后的约旦法律,也允许女性在发现丈夫与他人同床时以此为由进行辩护)。
但这些法律在伊斯兰教法或伊斯兰教义中均无任何依据。 事实上,它们最初是从西方引进的。 当今中东的刑法是由1858年的《奥斯曼刑法典》塑造的,该法典是衰落中的奥斯曼帝国为模仿其欧洲竞争对手而颁布的。 该法典不过是1832年《法国刑法典》的翻译版,逐字照搬了其对“荣誉犯罪”的宽松惩罚。 这一点在黎巴嫩、叙利亚、约旦以及摩洛哥(从未属于奥斯曼帝国)的法律中至今仍显而易见,读起来就像是直接从法语翻译过来的。 法国和奥斯曼的法律典籍也成为了埃及法律的主要灵感来源。
在巴基斯坦,另一个因荣誉谋杀而频频见诸报端的国家,我们发现了与英国法律相关的类似案例。 尽管巴基斯坦的法律体系受到伊斯兰教法的影响,但其刑法基础仍然源自1860年英国为统治殖民地印度而引入的法典。 该法律对因“严重且突发的挑衅”而杀害妻子的丈夫给予了宽大处理。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巴基斯坦在1990年修订了这项法律,初衷是为了使该国的法律更符合伊斯兰教法。 特别是巴基斯坦联邦伊斯兰教法法院曾宣称:“根据伊斯兰教义,挑衅无论多么严重和突发,都不会减轻谋杀罪的严重性” [原文如此]。 令人遗憾的是,巴基斯坦法院有时仍会对犯下荣誉谋杀的男性判处减刑。 但做出此类判决的法官再次引用了凶手所遭受的“严重且突发的挑衅”作为辩护理由——这正是英国法律的原话。
伊斯兰教法对荣誉谋杀有着明确的立场,直接依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裁决:杀害妻子和/或其情人的丈夫,与其他任何案件一样构成杀人罪,即使丈夫当场抓获两人也不例外。 这一立场的依据来自圣训(hadiths),即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言行录。 当先知 ﷺ 被问及如果丈夫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会发生什么时,他回应说,丈夫不能杀害那个人,而且除非丈夫能带来四名亲眼目睹该行为的证人,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受到惩罚。 《古兰经》为怀疑配偶不忠或抓获配偶出轨但没有证人的丈夫或妻子制定了实际程序:夫妻双方需出现在法官面前,指控方需向造物主发誓五次,证明其指控属实。 如果被指控的配偶随后向造物主发誓五次证明自己清白,则双方均不受到惩罚,但夫妻关系解除(《古兰经》24:6-7)。
穆斯林学者们一直非常清楚针对女性的暴力所带来的危险。 著名的十九世纪也门学者阿尔-肖卡尼(al-Shawkānī,卒于公元1834年)写道,男性因所谓的荣誉受损而对女性实施暴力,是导致杀害女性的男性必须被处决的原因之一。 他总结道:“毫无疑问,在此事上的松懈是导致女性生命被摧毁的最大诱因之一,特别是在贝都因地区,这些地区以心肠刚硬以及源自前伊斯兰时代的强烈荣誉感和羞耻感为特征。”
荣誉谋杀与伊斯兰教法格格不入,这一点非常明确,以至于几个世纪以来,穆斯林法学家在这一问题上达成了实质性共识。事实上,当面对一份关于早期哈里发欧麦尔曾裁定杀害通奸妻子的丈夫不会受到惩罚的报告时,穆斯林学者只能得出结论:他一定是指他们在后世不会受到造物主的惩罚。 在今世,伊斯兰教法明确规定他们是杀人犯。 在现代,来自各教派和背景的许多杰出穆斯林学者,如逊尼派的优素福·卡拉达维(Yūsuf al-Qaraḍāwī)和阿卜杜拉·古马里(ʿAbdallāh al-Ghumārī,卒于1993年),以及已故什叶派学者穆罕默德·侯赛因·法德拉拉(Muḥammad Ḥusayn Faḍlāllāh,卒于2010年),都宣布荣誉谋杀在伊斯兰教中是绝对不可接受的;加拿大伊玛目团体、英国穆斯林协会以及著名的美国伊玛目扎伊德·沙基尔(Zaid Shakir)也持相同立场。
我们可以继续重复那种认为伊斯兰教允许荣誉谋杀的陈词滥调。 或者,我们可以指出先知 ﷺ 的教导和伊斯兰教法以毫不含糊的措辞谴责了这种行为。 针对女性的暴力以及法律体系未能对其进行惩罚,是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等穆斯林国家面临的严重问题。 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教法应该被用作反对这种暴力的论据,而不是被视为其所谓的根源。 仅在印度,印度教徒中发生的嫁妆谋杀案数量就远超全球荣誉谋杀案的总和;而在联合国女性谋杀率排名中,排名最差的国家是绝大多数人口信奉天主教、且并不适用伊斯兰教法的萨尔瓦多。 这些现实,加上穆斯林国家中纵容荣誉谋杀的法律实际上是从欧洲进口的这一事实,应该提醒我们一个被社会刻意忽视的问题:针对女性的暴力是全人类的问题,它与西方国家的过去和现在有着同样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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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在伊斯兰教法传统对荣誉谋杀的整体排斥中,有一个明显的例外。 奥斯曼帝国的法律基于对先知 ﷺ 相关裁决的离奇曲解,为这种行为创造了空间。 在一段圣训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解释说,只有在有四名证人证明通奸的情况下,杀害通奸的配偶才可能是合法的,因为这是通常判定某人通奸罪所要求的证据。 一些奥斯曼帝国的法学家并没有将此理解为一个极其苛刻且几乎不可能实现的条件(因为必须有四名正直的男性证人亲眼目睹了实际的性交过程),而是利用这一点为“荣誉谋杀”留下了宽松的空间。 然而,即便如此,也是有限制的。 奥斯曼法律仅免除那些杀害妻子或女儿的男性的罪责,且仅适用于男子为了阻止正在进行的通奸行为而杀害男性情夫的情况。 这实际上违背了萨阿德·本·乌巴达(Saʿd b. ʿUbāda)所解释的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命令。 萨阿德·本·乌巴达起初因自尊和荣誉感而反对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裁决,但他后来表示,如果他发现一个男人和他的妻子在一起,他“甚至不会动他,直到我找来四名证人。 凭安拉起誓,在那个人完事之前,我是不会把他们找来的。” 奥斯曼帝国在“荣誉谋杀”问题上不同寻常的宽容态度,解释了为何该帝国在1858年采纳了法国允许此类行为的法律。
• 鲁道夫·彼得斯(Rudolph Peters),《古典伊斯兰法律中的犯罪与惩罚》(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4页。
• 研究发现,在上埃及,科普特家庭与穆斯林家庭犯下“荣誉谋杀”的可能性相当;雷杰普·多安(Recep Dogan),《“荣誉谋杀”是“穆斯林现象”吗? 文本解读与文化表征》,载于《穆斯林少数群体事务杂志》第31卷,第3期(2011年):423-440页。
• 苏海尔·阿克巴·瓦赖奇(Sohail Akbar Warraich),《巴基斯坦的“荣誉谋杀”与法律》,载于《“荣誉”:针对女性的犯罪、范式与暴力》,林恩·韦尔奇曼(Lynn Welchmann)与萨拉·侯赛因(Sara Hossain)编(伦敦:Zed Books出版社,2005年),84-97页。
• 主要的圣训是艾布·胡莱拉(Abū Hurayra)传述的那些,其中萨阿德·本·乌巴达(Saʿd b. ʿUbāda)问先知穆罕默德 ﷺ : “如果您认为我发现一个男人和我的妻子在一起,该怎么办? 我应该等到找来四名证人吗? ( a-ra’ayta in wajadtu maʿa imra’atī rajulan a-umhiluhu ḥattā ātiya bi-arbaʿat shuhadā ’ )(意为:如果您认为我发现一个男人和我的妻子在一起,我应该等到找来四名证人吗?)” 先知穆罕默德 ﷺ 回答说:“是的。” 参见《穆斯林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Muslim):诅咒章(kitāb al-liʿān);《艾布·达伍德圣训集》(Sunan Abī Dāwūd):血金章(kitāb al-diyāt),关于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时是否应杀害对方的章节(bāb man wajada maʿa ahlihi rajulan a-yaqtuluhu)。 另参见马利克的《穆宛塔圣训集》(Mālik’s Muwaṭṭā ’):审判章(kitāb al-aqḍiya),关于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的章节(bāb man wajada maʿa imra’atihi rajulan);《艾哈迈德·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Aḥmad Ibn Ḥanbal)(Maymaniyya版),1:238-39。
• 穆罕默德·本·阿里·肖卡尼(Muḥammad b.ʿAlī al-Shawkānī),《目的之达成》(Nayl al-Awṭār),伊兹丁·哈塔卜(ʿIzz al-Dīn Khaṭṭāb)编,共8卷 (贝鲁特:阿拉伯遗产复兴出版社,2001年),7:24。
• 阿布·苏莱曼·哈姆德·哈塔比(Abū Sulaymā Ḥamd al-Khaṭṭābī),《圣训路标》(Maʿālim al-sunan),第3版,共4卷 (贝鲁特:科学图书馆,1981年),4:19;苏尤蒂(al-Suyūṭī),《类比与准则》(al-Ashbāh wa’l- naẓā’ir),穆罕默德·穆塔西姆·巴格达迪(Muḥammad al-Muʿtaṣim al-Baghdādī)编(贝鲁特:阿拉伯图书出版社,1414/1993年),746页。
• 阿卜杜拉·古马里(ʿAbdallāh al-Ghumārī),《汇编》(al-Ḥāwī),易卜拉欣·艾哈迈德·希哈塔(Ibrāhīm Aḥmad Shiḥāta)编(开罗:爱资哈尔图书馆,2007年),12页。
• 《伊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Ibn Ḥanbal),1:238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islam-is-not-the-cause-of-honor-killings-its-part-of-the-solution
原文标题:Islam is not the Cause of Honor Killings. It’s Part of the Solution.
作者:Dr. Jonathan Brown
作者简介:乔纳森·布朗博士:乔纳森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系教授兼系主任。他担任《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主编,并著有多部书籍,其中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穆罕默德 ﷺ 遗产的挑战与抉择》。
副标题:关于荣誉杀人的常见误解:伊斯兰如何保护生命、尊严与女性安全
摘要:本文回应一种常见指控:把所谓“荣誉杀人”归咎于伊斯兰。作者说明,这类暴力行为来自文化、权力和社会结构问题,而伊斯兰的法律与伦理原则恰恰强调生命神圣、女性尊严、正义程序和反对私刑。

图:伊斯兰教并非“荣誉谋杀”的根源。 它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论文
这段关于“荣誉谋杀”的历史,你可能从未读过或听说过。 1947年,在英国殖民地尼日利亚,英国法官不得不推翻他们认为落后的当地伊斯兰教法庭裁决。 一名男子因谋杀罪被判处死刑,但英国高等法院指出,这属于“激情犯罪”。 该男子杀害了他妻子的情人。 伊斯兰教法庭并未被这一借口打动,但英国法院却裁定该杀人犯罪不至死。 是的,你没看错。 一个适用伊斯兰教法的法庭,并没有采信长期以来作为“荣誉谋杀”辩护理由的“激情犯罪”论点。 反倒是英国法院采信了。
“荣誉谋杀”始终是新闻头条的常客。 仇视伊斯兰教的“号角基金会”(Clarion Fund)甚至发布了一部名为《荣誉日记》(Honor Diaries)的纪录片,反复指责伊斯兰教支持“荣誉谋杀”,并声称这种暴力行为在穆斯林社会中根深蒂固。
但事实是,伊斯兰教既没有引发也没有鼓励“荣誉谋杀”。 尽管坊间舆论喧嚣,“荣誉谋杀”甚至不是穆斯林特有的问题。 其最集中、最严重的发生地根本不涉及穆斯林。 这种对伊斯兰教义及针对女性暴力现实的无知,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首先,将“荣誉犯罪”归咎于伊斯兰教,是对穆斯林不必要的敌视。 这助长了许多穆斯林国家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叙事,即认为人权是西方化和文化帝国主义的代名词。 其次,对伊斯兰教的煽动性炒作掩盖了一个许多男性不愿承认的现实:针对女性的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根源远比单一宗教的教义或单一文化的特征要深远得多。 这个问题需要从这个层面去解决。 最后,过度纠结于所谓伊斯兰教对“荣誉犯罪”的容忍,使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都忽视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教导和伊斯兰教法对这些罪行的谴责。
针对女性的暴力悲剧,仅仅因为她们是女性,这种现象太过普遍且存在已久,绝非任何单一宗教甚至单一文化的产物。 尽管在不同地区表现形式各异、频率不一,但它困扰着所有社会。 父权制社会(即所有社会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父权制)有时会将部分此类暴力“合理化”,称其为“激情犯罪”引发的愤怒后果。 其他形式的针对女性暴力,如“荣誉谋杀”,可能涉及预谋,甚至涉及多人的协同,包括受害者的女性亲属。 在那些深受针对女性暴力之苦的地区,法律体系往往对实施暴力的男性给予官方或非官方的宽容。
“荣誉犯罪”只是“杀害女性”(femicide)这一更大现象的一部分,即因与性别相关的某种原因而谋杀女性。 遭受此类暴力的妇女和女孩之所以被攻击,是因为她们被认为违背了社会对女性行为的某种深刻期望。 在地中海地区,尤其是中东和北非,以及南亚,这些行为被视为对女性本人或其家庭“荣誉”的冒犯。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UNFPA)保守估计,全球每年至少有5000名女性成为“荣誉谋杀”的受害者。 在印度和巴基斯坦,这通常表现为女儿或姐妹因未经父母同意爱上某人而被杀害,这种情况在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群体中同样存在。 “杀害女性”在其他地方还有其他形式。 一份2012年的联合国报告详细说明了在南部非洲、南亚和东南亚的部分地区,每年有数百名女性因被指控为巫术而遭杀害。 凶手往往能以惊人的频率获得轻判。
尽管媒体给予了关注,“荣誉谋杀”并非“杀害女性”中最普遍的类型。 无论是在穆斯林国家还是其他地方,“荣誉谋杀”的数量与最严重的针对女性暴力形式——即印度印度教群体中的“嫁妆谋杀”相比,都显得微不足道。 “嫁妆谋杀”是指丈夫或其家人因妻子未能提供足够的嫁妆、停止支付嫁妆,或仅仅是因为妻子未能达到其作为妻子的期望,而将其杀害(通常通过焚烧),这种案件数量惊人。 一份2012年的联合国报告指出,2009年印度发生了8383起已知的嫁妆谋杀案,而1990年这一数字为4836起。 尽管印度政府几十年前就已宣布给付嫁妆为非法,并将嫁妆谋杀定为刑事犯罪,但给付嫁妆仍是一种重要的习俗,且妻子离奇死亡的案件很少得到调查。 警方往往将这些死亡事件草草归结为厨房事故。
仇视伊斯兰教的组织指出,伊斯兰教和穆斯林国家的法律为“荣誉谋杀”开脱或对其轻判。 关于后一点,他们说对了。 此类法律确实是个问题,而且在中东似乎有蔓延之势。 在埃及法律中,一名男子若在“捉奸在床”(in flagrante delicto)时杀害其妻子和/或其情人,仅会被判处监禁,而非死刑。 摩洛哥、科威特、黎巴嫩、叙利亚、也门、阿曼、阿联酋和约旦的法律,对于男子在上述情况下杀害任何女性亲属(及其情人)的行为,都规定了大幅减刑(尽管阿联酋和2001年修订后的约旦法律,也允许女性在发现丈夫与他人同床时以此为由进行辩护)。
但这些法律在伊斯兰教法或伊斯兰教义中均无任何依据。 事实上,它们最初是从西方引进的。 当今中东的刑法是由1858年的《奥斯曼刑法典》塑造的,该法典是衰落中的奥斯曼帝国为模仿其欧洲竞争对手而颁布的。 该法典不过是1832年《法国刑法典》的翻译版,逐字照搬了其对“荣誉犯罪”的宽松惩罚。 这一点在黎巴嫩、叙利亚、约旦以及摩洛哥(从未属于奥斯曼帝国)的法律中至今仍显而易见,读起来就像是直接从法语翻译过来的。 法国和奥斯曼的法律典籍也成为了埃及法律的主要灵感来源。
在巴基斯坦,另一个因荣誉谋杀而频频见诸报端的国家,我们发现了与英国法律相关的类似案例。 尽管巴基斯坦的法律体系受到伊斯兰教法的影响,但其刑法基础仍然源自1860年英国为统治殖民地印度而引入的法典。 该法律对因“严重且突发的挑衅”而杀害妻子的丈夫给予了宽大处理。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巴基斯坦在1990年修订了这项法律,初衷是为了使该国的法律更符合伊斯兰教法。 特别是巴基斯坦联邦伊斯兰教法法院曾宣称:“根据伊斯兰教义,挑衅无论多么严重和突发,都不会减轻谋杀罪的严重性” [原文如此]。 令人遗憾的是,巴基斯坦法院有时仍会对犯下荣誉谋杀的男性判处减刑。 但做出此类判决的法官再次引用了凶手所遭受的“严重且突发的挑衅”作为辩护理由——这正是英国法律的原话。
伊斯兰教法对荣誉谋杀有着明确的立场,直接依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裁决:杀害妻子和/或其情人的丈夫,与其他任何案件一样构成杀人罪,即使丈夫当场抓获两人也不例外。 这一立场的依据来自圣训(hadiths),即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言行录。 当先知 ﷺ 被问及如果丈夫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会发生什么时,他回应说,丈夫不能杀害那个人,而且除非丈夫能带来四名亲眼目睹该行为的证人,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受到惩罚。 《古兰经》为怀疑配偶不忠或抓获配偶出轨但没有证人的丈夫或妻子制定了实际程序:夫妻双方需出现在法官面前,指控方需向造物主发誓五次,证明其指控属实。 如果被指控的配偶随后向造物主发誓五次证明自己清白,则双方均不受到惩罚,但夫妻关系解除(《古兰经》24:6-7)。
穆斯林学者们一直非常清楚针对女性的暴力所带来的危险。 著名的十九世纪也门学者阿尔-肖卡尼(al-Shawkānī,卒于公元1834年)写道,男性因所谓的荣誉受损而对女性实施暴力,是导致杀害女性的男性必须被处决的原因之一。 他总结道:“毫无疑问,在此事上的松懈是导致女性生命被摧毁的最大诱因之一,特别是在贝都因地区,这些地区以心肠刚硬以及源自前伊斯兰时代的强烈荣誉感和羞耻感为特征。”
荣誉谋杀与伊斯兰教法格格不入,这一点非常明确,以至于几个世纪以来,穆斯林法学家在这一问题上达成了实质性共识。事实上,当面对一份关于早期哈里发欧麦尔曾裁定杀害通奸妻子的丈夫不会受到惩罚的报告时,穆斯林学者只能得出结论:他一定是指他们在后世不会受到造物主的惩罚。 在今世,伊斯兰教法明确规定他们是杀人犯。 在现代,来自各教派和背景的许多杰出穆斯林学者,如逊尼派的优素福·卡拉达维(Yūsuf al-Qaraḍāwī)和阿卜杜拉·古马里(ʿAbdallāh al-Ghumārī,卒于1993年),以及已故什叶派学者穆罕默德·侯赛因·法德拉拉(Muḥammad Ḥusayn Faḍlāllāh,卒于2010年),都宣布荣誉谋杀在伊斯兰教中是绝对不可接受的;加拿大伊玛目团体、英国穆斯林协会以及著名的美国伊玛目扎伊德·沙基尔(Zaid Shakir)也持相同立场。
我们可以继续重复那种认为伊斯兰教允许荣誉谋杀的陈词滥调。 或者,我们可以指出先知 ﷺ 的教导和伊斯兰教法以毫不含糊的措辞谴责了这种行为。 针对女性的暴力以及法律体系未能对其进行惩罚,是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等穆斯林国家面临的严重问题。 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教法应该被用作反对这种暴力的论据,而不是被视为其所谓的根源。 仅在印度,印度教徒中发生的嫁妆谋杀案数量就远超全球荣誉谋杀案的总和;而在联合国女性谋杀率排名中,排名最差的国家是绝大多数人口信奉天主教、且并不适用伊斯兰教法的萨尔瓦多。 这些现实,加上穆斯林国家中纵容荣誉谋杀的法律实际上是从欧洲进口的这一事实,应该提醒我们一个被社会刻意忽视的问题:针对女性的暴力是全人类的问题,它与西方国家的过去和现在有着同样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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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在伊斯兰教法传统对荣誉谋杀的整体排斥中,有一个明显的例外。 奥斯曼帝国的法律基于对先知 ﷺ 相关裁决的离奇曲解,为这种行为创造了空间。 在一段圣训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解释说,只有在有四名证人证明通奸的情况下,杀害通奸的配偶才可能是合法的,因为这是通常判定某人通奸罪所要求的证据。 一些奥斯曼帝国的法学家并没有将此理解为一个极其苛刻且几乎不可能实现的条件(因为必须有四名正直的男性证人亲眼目睹了实际的性交过程),而是利用这一点为“荣誉谋杀”留下了宽松的空间。 然而,即便如此,也是有限制的。 奥斯曼法律仅免除那些杀害妻子或女儿的男性的罪责,且仅适用于男子为了阻止正在进行的通奸行为而杀害男性情夫的情况。 这实际上违背了萨阿德·本·乌巴达(Saʿd b. ʿUbāda)所解释的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命令。 萨阿德·本·乌巴达起初因自尊和荣誉感而反对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裁决,但他后来表示,如果他发现一个男人和他的妻子在一起,他“甚至不会动他,直到我找来四名证人。 凭安拉起誓,在那个人完事之前,我是不会把他们找来的。” 奥斯曼帝国在“荣誉谋杀”问题上不同寻常的宽容态度,解释了为何该帝国在1858年采纳了法国允许此类行为的法律。
• 鲁道夫·彼得斯(Rudolph Peters),《古典伊斯兰法律中的犯罪与惩罚》(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4页。
• 研究发现,在上埃及,科普特家庭与穆斯林家庭犯下“荣誉谋杀”的可能性相当;雷杰普·多安(Recep Dogan),《“荣誉谋杀”是“穆斯林现象”吗? 文本解读与文化表征》,载于《穆斯林少数群体事务杂志》第31卷,第3期(2011年):423-440页。
• 苏海尔·阿克巴·瓦赖奇(Sohail Akbar Warraich),《巴基斯坦的“荣誉谋杀”与法律》,载于《“荣誉”:针对女性的犯罪、范式与暴力》,林恩·韦尔奇曼(Lynn Welchmann)与萨拉·侯赛因(Sara Hossain)编(伦敦:Zed Books出版社,2005年),84-97页。
• 主要的圣训是艾布·胡莱拉(Abū Hurayra)传述的那些,其中萨阿德·本·乌巴达(Saʿd b. ʿUbāda)问先知穆罕默德 ﷺ : “如果您认为我发现一个男人和我的妻子在一起,该怎么办? 我应该等到找来四名证人吗? ( a-ra’ayta in wajadtu maʿa imra’atī rajulan a-umhiluhu ḥattā ātiya bi-arbaʿat shuhadā ’ )(意为:如果您认为我发现一个男人和我的妻子在一起,我应该等到找来四名证人吗?)” 先知穆罕默德 ﷺ 回答说:“是的。” 参见《穆斯林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Muslim):诅咒章(kitāb al-liʿān);《艾布·达伍德圣训集》(Sunan Abī Dāwūd):血金章(kitāb al-diyāt),关于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时是否应杀害对方的章节(bāb man wajada maʿa ahlihi rajulan a-yaqtuluhu)。 另参见马利克的《穆宛塔圣训集》(Mālik’s Muwaṭṭā ’):审判章(kitāb al-aqḍiya),关于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的章节(bāb man wajada maʿa imra’atihi rajulan);《艾哈迈德·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Aḥmad Ibn Ḥanbal)(Maymaniyya版),1:238-39。
• 穆罕默德·本·阿里·肖卡尼(Muḥammad b.ʿAlī al-Shawkānī),《目的之达成》(Nayl al-Awṭār),伊兹丁·哈塔卜(ʿIzz al-Dīn Khaṭṭāb)编,共8卷 (贝鲁特:阿拉伯遗产复兴出版社,2001年),7:24。
• 阿布·苏莱曼·哈姆德·哈塔比(Abū Sulaymā Ḥamd al-Khaṭṭābī),《圣训路标》(Maʿālim al-sunan),第3版,共4卷 (贝鲁特:科学图书馆,1981年),4:19;苏尤蒂(al-Suyūṭī),《类比与准则》(al-Ashbāh wa’l- naẓā’ir),穆罕默德·穆塔西姆·巴格达迪(Muḥammad al-Muʿtaṣim al-Baghdādī)编(贝鲁特:阿拉伯图书出版社,1414/1993年),746页。
• 阿卜杜拉·古马里(ʿAbdallāh al-Ghumārī),《汇编》(al-Ḥāwī),易卜拉欣·艾哈迈德·希哈塔(Ibrāhīm Aḥmad Shiḥāta)编(开罗:爱资哈尔图书馆,2007年),12页。
• 《伊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Ibn Ḥanbal),1:238
荣誉杀人是伊斯兰导致的吗?为什么伊斯兰反而是解决方案
穆斯林教育 • malik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4 次浏览 • 2026-05-30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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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islam-is-not-the-cause-of-honor-killings-its-part-of-the-solution
原文标题:Islam is not the Cause of Honor Killings. It’s Part of the Solution.
作者:Dr. Jonathan Brown
作者简介:乔纳森·布朗博士:乔纳森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系教授兼系主任。他担任《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主编,并著有多部书籍,其中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穆罕默德 ﷺ 遗产的挑战与抉择》。
副标题:关于荣誉杀人的常见误解:伊斯兰如何保护生命、尊严与女性安全
摘要:本文回应一种常见指控:把所谓“荣誉杀人”归咎于伊斯兰。作者说明,这类暴力行为来自文化、权力和社会结构问题,而伊斯兰的法律与伦理原则恰恰强调生命神圣、女性尊严、正义程序和反对私刑。
图:伊斯兰教并非“荣誉谋杀”的根源。 它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论文
这段关于“荣誉谋杀”的历史,你可能从未读过或听说过。 1947年,在英国殖民地尼日利亚,英国法官不得不推翻他们认为落后的当地伊斯兰教法庭裁决。 一名男子因谋杀罪被判处死刑,但英国高等法院指出,这属于“激情犯罪”。 该男子杀害了他妻子的情人。 伊斯兰教法庭并未被这一借口打动,但英国法院却裁定该杀人犯罪不至死。 是的,你没看错。 一个适用伊斯兰教法的法庭,并没有采信长期以来作为“荣誉谋杀”辩护理由的“激情犯罪”论点。 反倒是英国法院采信了。
“荣誉谋杀”始终是新闻头条的常客。 仇视伊斯兰教的“号角基金会”(Clarion Fund)甚至发布了一部名为《荣誉日记》(Honor Diaries)的纪录片,反复指责伊斯兰教支持“荣誉谋杀”,并声称这种暴力行为在穆斯林社会中根深蒂固。
但事实是,伊斯兰教既没有引发也没有鼓励“荣誉谋杀”。 尽管坊间舆论喧嚣,“荣誉谋杀”甚至不是穆斯林特有的问题。 其最集中、最严重的发生地根本不涉及穆斯林。 这种对伊斯兰教义及针对女性暴力现实的无知,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首先,将“荣誉犯罪”归咎于伊斯兰教,是对穆斯林不必要的敌视。 这助长了许多穆斯林国家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叙事,即认为人权是西方化和文化帝国主义的代名词。 其次,对伊斯兰教的煽动性炒作掩盖了一个许多男性不愿承认的现实:针对女性的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根源远比单一宗教的教义或单一文化的特征要深远得多。 这个问题需要从这个层面去解决。 最后,过度纠结于所谓伊斯兰教对“荣誉犯罪”的容忍,使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都忽视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教导和伊斯兰教法对这些罪行的谴责。
针对女性的暴力悲剧,仅仅因为她们是女性,这种现象太过普遍且存在已久,绝非任何单一宗教甚至单一文化的产物。 尽管在不同地区表现形式各异、频率不一,但它困扰着所有社会。 父权制社会(即所有社会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父权制)有时会将部分此类暴力“合理化”,称其为“激情犯罪”引发的愤怒后果。 其他形式的针对女性暴力,如“荣誉谋杀”,可能涉及预谋,甚至涉及多人的协同,包括受害者的女性亲属。 在那些深受针对女性暴力之苦的地区,法律体系往往对实施暴力的男性给予官方或非官方的宽容。
“荣誉犯罪”只是“杀害女性”(femicide)这一更大现象的一部分,即因与性别相关的某种原因而谋杀女性。 遭受此类暴力的妇女和女孩之所以被攻击,是因为她们被认为违背了社会对女性行为的某种深刻期望。 在地中海地区,尤其是中东和北非,以及南亚,这些行为被视为对女性本人或其家庭“荣誉”的冒犯。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UNFPA)保守估计,全球每年至少有5000名女性成为“荣誉谋杀”的受害者。 在印度和巴基斯坦,这通常表现为女儿或姐妹因未经父母同意爱上某人而被杀害,这种情况在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群体中同样存在。 “杀害女性”在其他地方还有其他形式。 一份2012年的联合国报告详细说明了在南部非洲、南亚和东南亚的部分地区,每年有数百名女性因被指控为巫术而遭杀害。 凶手往往能以惊人的频率获得轻判。
尽管媒体给予了关注,“荣誉谋杀”并非“杀害女性”中最普遍的类型。 无论是在穆斯林国家还是其他地方,“荣誉谋杀”的数量与最严重的针对女性暴力形式——即印度印度教群体中的“嫁妆谋杀”相比,都显得微不足道。 “嫁妆谋杀”是指丈夫或其家人因妻子未能提供足够的嫁妆、停止支付嫁妆,或仅仅是因为妻子未能达到其作为妻子的期望,而将其杀害(通常通过焚烧),这种案件数量惊人。 一份2012年的联合国报告指出,2009年印度发生了8383起已知的嫁妆谋杀案,而1990年这一数字为4836起。 尽管印度政府几十年前就已宣布给付嫁妆为非法,并将嫁妆谋杀定为刑事犯罪,但给付嫁妆仍是一种重要的习俗,且妻子离奇死亡的案件很少得到调查。 警方往往将这些死亡事件草草归结为厨房事故。
仇视伊斯兰教的组织指出,伊斯兰教和穆斯林国家的法律为“荣誉谋杀”开脱或对其轻判。 关于后一点,他们说对了。 此类法律确实是个问题,而且在中东似乎有蔓延之势。 在埃及法律中,一名男子若在“捉奸在床”(in flagrante delicto)时杀害其妻子和/或其情人,仅会被判处监禁,而非死刑。 摩洛哥、科威特、黎巴嫩、叙利亚、也门、阿曼、阿联酋和约旦的法律,对于男子在上述情况下杀害任何女性亲属(及其情人)的行为,都规定了大幅减刑(尽管阿联酋和2001年修订后的约旦法律,也允许女性在发现丈夫与他人同床时以此为由进行辩护)。
但这些法律在伊斯兰教法或伊斯兰教义中均无任何依据。 事实上,它们最初是从西方引进的。 当今中东的刑法是由1858年的《奥斯曼刑法典》塑造的,该法典是衰落中的奥斯曼帝国为模仿其欧洲竞争对手而颁布的。 该法典不过是1832年《法国刑法典》的翻译版,逐字照搬了其对“荣誉犯罪”的宽松惩罚。 这一点在黎巴嫩、叙利亚、约旦以及摩洛哥(从未属于奥斯曼帝国)的法律中至今仍显而易见,读起来就像是直接从法语翻译过来的。 法国和奥斯曼的法律典籍也成为了埃及法律的主要灵感来源。
在巴基斯坦,另一个因荣誉谋杀而频频见诸报端的国家,我们发现了与英国法律相关的类似案例。 尽管巴基斯坦的法律体系受到伊斯兰教法的影响,但其刑法基础仍然源自1860年英国为统治殖民地印度而引入的法典。 该法律对因“严重且突发的挑衅”而杀害妻子的丈夫给予了宽大处理。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巴基斯坦在1990年修订了这项法律,初衷是为了使该国的法律更符合伊斯兰教法。 特别是巴基斯坦联邦伊斯兰教法法院曾宣称:“根据伊斯兰教义,挑衅无论多么严重和突发,都不会减轻谋杀罪的严重性” [原文如此]。 令人遗憾的是,巴基斯坦法院有时仍会对犯下荣誉谋杀的男性判处减刑。 但做出此类判决的法官再次引用了凶手所遭受的“严重且突发的挑衅”作为辩护理由——这正是英国法律的原话。
伊斯兰教法对荣誉谋杀有着明确的立场,直接依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裁决:杀害妻子和/或其情人的丈夫,与其他任何案件一样构成杀人罪,即使丈夫当场抓获两人也不例外。 这一立场的依据来自圣训(hadiths),即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言行录。 当先知 ﷺ 被问及如果丈夫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会发生什么时,他回应说,丈夫不能杀害那个人,而且除非丈夫能带来四名亲眼目睹该行为的证人,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受到惩罚。 《古兰经》为怀疑配偶不忠或抓获配偶出轨但没有证人的丈夫或妻子制定了实际程序:夫妻双方需出现在法官面前,指控方需向造物主发誓五次,证明其指控属实。 如果被指控的配偶随后向造物主发誓五次证明自己清白,则双方均不受到惩罚,但夫妻关系解除(《古兰经》24:6-7)。
穆斯林学者们一直非常清楚针对女性的暴力所带来的危险。 著名的十九世纪也门学者阿尔-肖卡尼(al-Shawkānī,卒于公元1834年)写道,男性因所谓的荣誉受损而对女性实施暴力,是导致杀害女性的男性必须被处决的原因之一。 他总结道:“毫无疑问,在此事上的松懈是导致女性生命被摧毁的最大诱因之一,特别是在贝都因地区,这些地区以心肠刚硬以及源自前伊斯兰时代的强烈荣誉感和羞耻感为特征。”
荣誉谋杀与伊斯兰教法格格不入,这一点非常明确,以至于几个世纪以来,穆斯林法学家在这一问题上达成了实质性共识。事实上,当面对一份关于早期哈里发欧麦尔曾裁定杀害通奸妻子的丈夫不会受到惩罚的报告时,穆斯林学者只能得出结论:他一定是指他们在后世不会受到造物主的惩罚。 在今世,伊斯兰教法明确规定他们是杀人犯。 在现代,来自各教派和背景的许多杰出穆斯林学者,如逊尼派的优素福·卡拉达维(Yūsuf al-Qaraḍāwī)和阿卜杜拉·古马里(ʿAbdallāh al-Ghumārī,卒于1993年),以及已故什叶派学者穆罕默德·侯赛因·法德拉拉(Muḥammad Ḥusayn Faḍlāllāh,卒于2010年),都宣布荣誉谋杀在伊斯兰教中是绝对不可接受的;加拿大伊玛目团体、英国穆斯林协会以及著名的美国伊玛目扎伊德·沙基尔(Zaid Shakir)也持相同立场。
我们可以继续重复那种认为伊斯兰教允许荣誉谋杀的陈词滥调。 或者,我们可以指出先知 ﷺ 的教导和伊斯兰教法以毫不含糊的措辞谴责了这种行为。 针对女性的暴力以及法律体系未能对其进行惩罚,是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等穆斯林国家面临的严重问题。 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教法应该被用作反对这种暴力的论据,而不是被视为其所谓的根源。 仅在印度,印度教徒中发生的嫁妆谋杀案数量就远超全球荣誉谋杀案的总和;而在联合国女性谋杀率排名中,排名最差的国家是绝大多数人口信奉天主教、且并不适用伊斯兰教法的萨尔瓦多。 这些现实,加上穆斯林国家中纵容荣誉谋杀的法律实际上是从欧洲进口的这一事实,应该提醒我们一个被社会刻意忽视的问题:针对女性的暴力是全人类的问题,它与西方国家的过去和现在有着同样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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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在伊斯兰教法传统对荣誉谋杀的整体排斥中,有一个明显的例外。 奥斯曼帝国的法律基于对先知 ﷺ 相关裁决的离奇曲解,为这种行为创造了空间。 在一段圣训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解释说,只有在有四名证人证明通奸的情况下,杀害通奸的配偶才可能是合法的,因为这是通常判定某人通奸罪所要求的证据。 一些奥斯曼帝国的法学家并没有将此理解为一个极其苛刻且几乎不可能实现的条件(因为必须有四名正直的男性证人亲眼目睹了实际的性交过程),而是利用这一点为“荣誉谋杀”留下了宽松的空间。 然而,即便如此,也是有限制的。 奥斯曼法律仅免除那些杀害妻子或女儿的男性的罪责,且仅适用于男子为了阻止正在进行的通奸行为而杀害男性情夫的情况。 这实际上违背了萨阿德·本·乌巴达(Saʿd b. ʿUbāda)所解释的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命令。 萨阿德·本·乌巴达起初因自尊和荣誉感而反对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裁决,但他后来表示,如果他发现一个男人和他的妻子在一起,他“甚至不会动他,直到我找来四名证人。 凭安拉起誓,在那个人完事之前,我是不会把他们找来的。” 奥斯曼帝国在“荣誉谋杀”问题上不同寻常的宽容态度,解释了为何该帝国在1858年采纳了法国允许此类行为的法律。
• 鲁道夫·彼得斯(Rudolph Peters),《古典伊斯兰法律中的犯罪与惩罚》(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4页。
• 研究发现,在上埃及,科普特家庭与穆斯林家庭犯下“荣誉谋杀”的可能性相当;雷杰普·多安(Recep Dogan),《“荣誉谋杀”是“穆斯林现象”吗? 文本解读与文化表征》,载于《穆斯林少数群体事务杂志》第31卷,第3期(2011年):423-440页。
• 苏海尔·阿克巴·瓦赖奇(Sohail Akbar Warraich),《巴基斯坦的“荣誉谋杀”与法律》,载于《“荣誉”:针对女性的犯罪、范式与暴力》,林恩·韦尔奇曼(Lynn Welchmann)与萨拉·侯赛因(Sara Hossain)编(伦敦:Zed Books出版社,2005年),84-97页。
• 主要的圣训是艾布·胡莱拉(Abū Hurayra)传述的那些,其中萨阿德·本·乌巴达(Saʿd b. ʿUbāda)问先知穆罕默德 ﷺ : “如果您认为我发现一个男人和我的妻子在一起,该怎么办? 我应该等到找来四名证人吗? ( a-ra’ayta in wajadtu maʿa imra’atī rajulan a-umhiluhu ḥattā ātiya bi-arbaʿat shuhadā ’ )(意为:如果您认为我发现一个男人和我的妻子在一起,我应该等到找来四名证人吗?)” 先知穆罕默德 ﷺ 回答说:“是的。” 参见《穆斯林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Muslim):诅咒章(kitāb al-liʿān);《艾布·达伍德圣训集》(Sunan Abī Dāwūd):血金章(kitāb al-diyāt),关于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时是否应杀害对方的章节(bāb man wajada maʿa ahlihi rajulan a-yaqtuluhu)。 另参见马利克的《穆宛塔圣训集》(Mālik’s Muwaṭṭā ’):审判章(kitāb al-aqḍiya),关于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的章节(bāb man wajada maʿa imra’atihi rajulan);《艾哈迈德·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Aḥmad Ibn Ḥanbal)(Maymaniyya版),1:238-39。
• 穆罕默德·本·阿里·肖卡尼(Muḥammad b.ʿAlī al-Shawkānī),《目的之达成》(Nayl al-Awṭār),伊兹丁·哈塔卜(ʿIzz al-Dīn Khaṭṭāb)编,共8卷 (贝鲁特:阿拉伯遗产复兴出版社,2001年),7:24。
• 阿布·苏莱曼·哈姆德·哈塔比(Abū Sulaymā Ḥamd al-Khaṭṭābī),《圣训路标》(Maʿālim al-sunan),第3版,共4卷 (贝鲁特:科学图书馆,1981年),4:19;苏尤蒂(al-Suyūṭī),《类比与准则》(al-Ashbāh wa’l- naẓā’ir),穆罕默德·穆塔西姆·巴格达迪(Muḥammad al-Muʿtaṣim al-Baghdādī)编(贝鲁特:阿拉伯图书出版社,1414/1993年),746页。
• 阿卜杜拉·古马里(ʿAbdallāh al-Ghumārī),《汇编》(al-Ḥāwī),易卜拉欣·艾哈迈德·希哈塔(Ibrāhīm Aḥmad Shiḥāta)编(开罗:爱资哈尔图书馆,2007年),12页。
• 《伊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Ibn Ḥanbal),1:238 查看全部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islam-is-not-the-cause-of-honor-killings-its-part-of-the-solution
原文标题:Islam is not the Cause of Honor Killings. It’s Part of the Solution.
作者:Dr. Jonathan Brown
作者简介:乔纳森·布朗博士:乔纳森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系教授兼系主任。他担任《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主编,并著有多部书籍,其中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穆罕默德 ﷺ 遗产的挑战与抉择》。
副标题:关于荣誉杀人的常见误解:伊斯兰如何保护生命、尊严与女性安全
摘要:本文回应一种常见指控:把所谓“荣誉杀人”归咎于伊斯兰。作者说明,这类暴力行为来自文化、权力和社会结构问题,而伊斯兰的法律与伦理原则恰恰强调生命神圣、女性尊严、正义程序和反对私刑。
图:伊斯兰教并非“荣誉谋杀”的根源。 它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论文
这段关于“荣誉谋杀”的历史,你可能从未读过或听说过。 1947年,在英国殖民地尼日利亚,英国法官不得不推翻他们认为落后的当地伊斯兰教法庭裁决。 一名男子因谋杀罪被判处死刑,但英国高等法院指出,这属于“激情犯罪”。 该男子杀害了他妻子的情人。 伊斯兰教法庭并未被这一借口打动,但英国法院却裁定该杀人犯罪不至死。 是的,你没看错。 一个适用伊斯兰教法的法庭,并没有采信长期以来作为“荣誉谋杀”辩护理由的“激情犯罪”论点。 反倒是英国法院采信了。
“荣誉谋杀”始终是新闻头条的常客。 仇视伊斯兰教的“号角基金会”(Clarion Fund)甚至发布了一部名为《荣誉日记》(Honor Diaries)的纪录片,反复指责伊斯兰教支持“荣誉谋杀”,并声称这种暴力行为在穆斯林社会中根深蒂固。
但事实是,伊斯兰教既没有引发也没有鼓励“荣誉谋杀”。 尽管坊间舆论喧嚣,“荣誉谋杀”甚至不是穆斯林特有的问题。 其最集中、最严重的发生地根本不涉及穆斯林。 这种对伊斯兰教义及针对女性暴力现实的无知,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首先,将“荣誉犯罪”归咎于伊斯兰教,是对穆斯林不必要的敌视。 这助长了许多穆斯林国家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叙事,即认为人权是西方化和文化帝国主义的代名词。 其次,对伊斯兰教的煽动性炒作掩盖了一个许多男性不愿承认的现实:针对女性的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根源远比单一宗教的教义或单一文化的特征要深远得多。 这个问题需要从这个层面去解决。 最后,过度纠结于所谓伊斯兰教对“荣誉犯罪”的容忍,使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都忽视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教导和伊斯兰教法对这些罪行的谴责。
针对女性的暴力悲剧,仅仅因为她们是女性,这种现象太过普遍且存在已久,绝非任何单一宗教甚至单一文化的产物。 尽管在不同地区表现形式各异、频率不一,但它困扰着所有社会。 父权制社会(即所有社会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父权制)有时会将部分此类暴力“合理化”,称其为“激情犯罪”引发的愤怒后果。 其他形式的针对女性暴力,如“荣誉谋杀”,可能涉及预谋,甚至涉及多人的协同,包括受害者的女性亲属。 在那些深受针对女性暴力之苦的地区,法律体系往往对实施暴力的男性给予官方或非官方的宽容。
“荣誉犯罪”只是“杀害女性”(femicide)这一更大现象的一部分,即因与性别相关的某种原因而谋杀女性。 遭受此类暴力的妇女和女孩之所以被攻击,是因为她们被认为违背了社会对女性行为的某种深刻期望。 在地中海地区,尤其是中东和北非,以及南亚,这些行为被视为对女性本人或其家庭“荣誉”的冒犯。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UNFPA)保守估计,全球每年至少有5000名女性成为“荣誉谋杀”的受害者。 在印度和巴基斯坦,这通常表现为女儿或姐妹因未经父母同意爱上某人而被杀害,这种情况在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群体中同样存在。 “杀害女性”在其他地方还有其他形式。 一份2012年的联合国报告详细说明了在南部非洲、南亚和东南亚的部分地区,每年有数百名女性因被指控为巫术而遭杀害。 凶手往往能以惊人的频率获得轻判。
尽管媒体给予了关注,“荣誉谋杀”并非“杀害女性”中最普遍的类型。 无论是在穆斯林国家还是其他地方,“荣誉谋杀”的数量与最严重的针对女性暴力形式——即印度印度教群体中的“嫁妆谋杀”相比,都显得微不足道。 “嫁妆谋杀”是指丈夫或其家人因妻子未能提供足够的嫁妆、停止支付嫁妆,或仅仅是因为妻子未能达到其作为妻子的期望,而将其杀害(通常通过焚烧),这种案件数量惊人。 一份2012年的联合国报告指出,2009年印度发生了8383起已知的嫁妆谋杀案,而1990年这一数字为4836起。 尽管印度政府几十年前就已宣布给付嫁妆为非法,并将嫁妆谋杀定为刑事犯罪,但给付嫁妆仍是一种重要的习俗,且妻子离奇死亡的案件很少得到调查。 警方往往将这些死亡事件草草归结为厨房事故。
仇视伊斯兰教的组织指出,伊斯兰教和穆斯林国家的法律为“荣誉谋杀”开脱或对其轻判。 关于后一点,他们说对了。 此类法律确实是个问题,而且在中东似乎有蔓延之势。 在埃及法律中,一名男子若在“捉奸在床”(in flagrante delicto)时杀害其妻子和/或其情人,仅会被判处监禁,而非死刑。 摩洛哥、科威特、黎巴嫩、叙利亚、也门、阿曼、阿联酋和约旦的法律,对于男子在上述情况下杀害任何女性亲属(及其情人)的行为,都规定了大幅减刑(尽管阿联酋和2001年修订后的约旦法律,也允许女性在发现丈夫与他人同床时以此为由进行辩护)。
但这些法律在伊斯兰教法或伊斯兰教义中均无任何依据。 事实上,它们最初是从西方引进的。 当今中东的刑法是由1858年的《奥斯曼刑法典》塑造的,该法典是衰落中的奥斯曼帝国为模仿其欧洲竞争对手而颁布的。 该法典不过是1832年《法国刑法典》的翻译版,逐字照搬了其对“荣誉犯罪”的宽松惩罚。 这一点在黎巴嫩、叙利亚、约旦以及摩洛哥(从未属于奥斯曼帝国)的法律中至今仍显而易见,读起来就像是直接从法语翻译过来的。 法国和奥斯曼的法律典籍也成为了埃及法律的主要灵感来源。
在巴基斯坦,另一个因荣誉谋杀而频频见诸报端的国家,我们发现了与英国法律相关的类似案例。 尽管巴基斯坦的法律体系受到伊斯兰教法的影响,但其刑法基础仍然源自1860年英国为统治殖民地印度而引入的法典。 该法律对因“严重且突发的挑衅”而杀害妻子的丈夫给予了宽大处理。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巴基斯坦在1990年修订了这项法律,初衷是为了使该国的法律更符合伊斯兰教法。 特别是巴基斯坦联邦伊斯兰教法法院曾宣称:“根据伊斯兰教义,挑衅无论多么严重和突发,都不会减轻谋杀罪的严重性” [原文如此]。 令人遗憾的是,巴基斯坦法院有时仍会对犯下荣誉谋杀的男性判处减刑。 但做出此类判决的法官再次引用了凶手所遭受的“严重且突发的挑衅”作为辩护理由——这正是英国法律的原话。
伊斯兰教法对荣誉谋杀有着明确的立场,直接依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裁决:杀害妻子和/或其情人的丈夫,与其他任何案件一样构成杀人罪,即使丈夫当场抓获两人也不例外。 这一立场的依据来自圣训(hadiths),即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言行录。 当先知 ﷺ 被问及如果丈夫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会发生什么时,他回应说,丈夫不能杀害那个人,而且除非丈夫能带来四名亲眼目睹该行为的证人,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受到惩罚。 《古兰经》为怀疑配偶不忠或抓获配偶出轨但没有证人的丈夫或妻子制定了实际程序:夫妻双方需出现在法官面前,指控方需向造物主发誓五次,证明其指控属实。 如果被指控的配偶随后向造物主发誓五次证明自己清白,则双方均不受到惩罚,但夫妻关系解除(《古兰经》24:6-7)。
穆斯林学者们一直非常清楚针对女性的暴力所带来的危险。 著名的十九世纪也门学者阿尔-肖卡尼(al-Shawkānī,卒于公元1834年)写道,男性因所谓的荣誉受损而对女性实施暴力,是导致杀害女性的男性必须被处决的原因之一。 他总结道:“毫无疑问,在此事上的松懈是导致女性生命被摧毁的最大诱因之一,特别是在贝都因地区,这些地区以心肠刚硬以及源自前伊斯兰时代的强烈荣誉感和羞耻感为特征。”
荣誉谋杀与伊斯兰教法格格不入,这一点非常明确,以至于几个世纪以来,穆斯林法学家在这一问题上达成了实质性共识。事实上,当面对一份关于早期哈里发欧麦尔曾裁定杀害通奸妻子的丈夫不会受到惩罚的报告时,穆斯林学者只能得出结论:他一定是指他们在后世不会受到造物主的惩罚。 在今世,伊斯兰教法明确规定他们是杀人犯。 在现代,来自各教派和背景的许多杰出穆斯林学者,如逊尼派的优素福·卡拉达维(Yūsuf al-Qaraḍāwī)和阿卜杜拉·古马里(ʿAbdallāh al-Ghumārī,卒于1993年),以及已故什叶派学者穆罕默德·侯赛因·法德拉拉(Muḥammad Ḥusayn Faḍlāllāh,卒于2010年),都宣布荣誉谋杀在伊斯兰教中是绝对不可接受的;加拿大伊玛目团体、英国穆斯林协会以及著名的美国伊玛目扎伊德·沙基尔(Zaid Shakir)也持相同立场。
我们可以继续重复那种认为伊斯兰教允许荣誉谋杀的陈词滥调。 或者,我们可以指出先知 ﷺ 的教导和伊斯兰教法以毫不含糊的措辞谴责了这种行为。 针对女性的暴力以及法律体系未能对其进行惩罚,是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等穆斯林国家面临的严重问题。 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教法应该被用作反对这种暴力的论据,而不是被视为其所谓的根源。 仅在印度,印度教徒中发生的嫁妆谋杀案数量就远超全球荣誉谋杀案的总和;而在联合国女性谋杀率排名中,排名最差的国家是绝大多数人口信奉天主教、且并不适用伊斯兰教法的萨尔瓦多。 这些现实,加上穆斯林国家中纵容荣誉谋杀的法律实际上是从欧洲进口的这一事实,应该提醒我们一个被社会刻意忽视的问题:针对女性的暴力是全人类的问题,它与西方国家的过去和现在有着同样的关联。
————————————
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在伊斯兰教法传统对荣誉谋杀的整体排斥中,有一个明显的例外。 奥斯曼帝国的法律基于对先知 ﷺ 相关裁决的离奇曲解,为这种行为创造了空间。 在一段圣训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解释说,只有在有四名证人证明通奸的情况下,杀害通奸的配偶才可能是合法的,因为这是通常判定某人通奸罪所要求的证据。 一些奥斯曼帝国的法学家并没有将此理解为一个极其苛刻且几乎不可能实现的条件(因为必须有四名正直的男性证人亲眼目睹了实际的性交过程),而是利用这一点为“荣誉谋杀”留下了宽松的空间。 然而,即便如此,也是有限制的。 奥斯曼法律仅免除那些杀害妻子或女儿的男性的罪责,且仅适用于男子为了阻止正在进行的通奸行为而杀害男性情夫的情况。 这实际上违背了萨阿德·本·乌巴达(Saʿd b. ʿUbāda)所解释的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命令。 萨阿德·本·乌巴达起初因自尊和荣誉感而反对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裁决,但他后来表示,如果他发现一个男人和他的妻子在一起,他“甚至不会动他,直到我找来四名证人。 凭安拉起誓,在那个人完事之前,我是不会把他们找来的。” 奥斯曼帝国在“荣誉谋杀”问题上不同寻常的宽容态度,解释了为何该帝国在1858年采纳了法国允许此类行为的法律。
• 鲁道夫·彼得斯(Rudolph Peters),《古典伊斯兰法律中的犯罪与惩罚》(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4页。
• 研究发现,在上埃及,科普特家庭与穆斯林家庭犯下“荣誉谋杀”的可能性相当;雷杰普·多安(Recep Dogan),《“荣誉谋杀”是“穆斯林现象”吗? 文本解读与文化表征》,载于《穆斯林少数群体事务杂志》第31卷,第3期(2011年):423-440页。
• 苏海尔·阿克巴·瓦赖奇(Sohail Akbar Warraich),《巴基斯坦的“荣誉谋杀”与法律》,载于《“荣誉”:针对女性的犯罪、范式与暴力》,林恩·韦尔奇曼(Lynn Welchmann)与萨拉·侯赛因(Sara Hossain)编(伦敦:Zed Books出版社,2005年),84-97页。
• 主要的圣训是艾布·胡莱拉(Abū Hurayra)传述的那些,其中萨阿德·本·乌巴达(Saʿd b. ʿUbāda)问先知穆罕默德 ﷺ : “如果您认为我发现一个男人和我的妻子在一起,该怎么办? 我应该等到找来四名证人吗? ( a-ra’ayta in wajadtu maʿa imra’atī rajulan a-umhiluhu ḥattā ātiya bi-arbaʿat shuhadā ’ )(意为:如果您认为我发现一个男人和我的妻子在一起,我应该等到找来四名证人吗?)” 先知穆罕默德 ﷺ 回答说:“是的。” 参见《穆斯林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Muslim):诅咒章(kitāb al-liʿān);《艾布·达伍德圣训集》(Sunan Abī Dāwūd):血金章(kitāb al-diyāt),关于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时是否应杀害对方的章节(bāb man wajada maʿa ahlihi rajulan a-yaqtuluhu)。 另参见马利克的《穆宛塔圣训集》(Mālik’s Muwaṭṭā ’):审判章(kitāb al-aqḍiya),关于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的章节(bāb man wajada maʿa imra’atihi rajulan);《艾哈迈德·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Aḥmad Ibn Ḥanbal)(Maymaniyya版),1:238-39。
• 穆罕默德·本·阿里·肖卡尼(Muḥammad b.ʿAlī al-Shawkānī),《目的之达成》(Nayl al-Awṭār),伊兹丁·哈塔卜(ʿIzz al-Dīn Khaṭṭāb)编,共8卷 (贝鲁特:阿拉伯遗产复兴出版社,2001年),7:24。
• 阿布·苏莱曼·哈姆德·哈塔比(Abū Sulaymā Ḥamd al-Khaṭṭābī),《圣训路标》(Maʿālim al-sunan),第3版,共4卷 (贝鲁特:科学图书馆,1981年),4:19;苏尤蒂(al-Suyūṭī),《类比与准则》(al-Ashbāh wa’l- naẓā’ir),穆罕默德·穆塔西姆·巴格达迪(Muḥammad al-Muʿtaṣim al-Baghdādī)编(贝鲁特:阿拉伯图书出版社,1414/1993年),746页。
• 阿卜杜拉·古马里(ʿAbdallāh al-Ghumārī),《汇编》(al-Ḥāwī),易卜拉欣·艾哈迈德·希哈塔(Ibrāhīm Aḥmad Shiḥāta)编(开罗:爱资哈尔图书馆,2007年),12页。
• 《伊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Ibn Ḥanbal),1:238 查看全部
转载翻译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islam-is-not-the-cause-of-honor-killings-its-part-of-the-solution
原文标题:Islam is not the Cause of Honor Killings. It’s Part of the Solution.
作者:Dr. Jonathan Brown
作者简介:乔纳森·布朗博士:乔纳森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系教授兼系主任。他担任《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主编,并著有多部书籍,其中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穆罕默德 ﷺ 遗产的挑战与抉择》。
副标题:关于荣誉杀人的常见误解:伊斯兰如何保护生命、尊严与女性安全
摘要:本文回应一种常见指控:把所谓“荣誉杀人”归咎于伊斯兰。作者说明,这类暴力行为来自文化、权力和社会结构问题,而伊斯兰的法律与伦理原则恰恰强调生命神圣、女性尊严、正义程序和反对私刑。

图:伊斯兰教并非“荣誉谋杀”的根源。 它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论文
这段关于“荣誉谋杀”的历史,你可能从未读过或听说过。 1947年,在英国殖民地尼日利亚,英国法官不得不推翻他们认为落后的当地伊斯兰教法庭裁决。 一名男子因谋杀罪被判处死刑,但英国高等法院指出,这属于“激情犯罪”。 该男子杀害了他妻子的情人。 伊斯兰教法庭并未被这一借口打动,但英国法院却裁定该杀人犯罪不至死。 是的,你没看错。 一个适用伊斯兰教法的法庭,并没有采信长期以来作为“荣誉谋杀”辩护理由的“激情犯罪”论点。 反倒是英国法院采信了。
“荣誉谋杀”始终是新闻头条的常客。 仇视伊斯兰教的“号角基金会”(Clarion Fund)甚至发布了一部名为《荣誉日记》(Honor Diaries)的纪录片,反复指责伊斯兰教支持“荣誉谋杀”,并声称这种暴力行为在穆斯林社会中根深蒂固。
但事实是,伊斯兰教既没有引发也没有鼓励“荣誉谋杀”。 尽管坊间舆论喧嚣,“荣誉谋杀”甚至不是穆斯林特有的问题。 其最集中、最严重的发生地根本不涉及穆斯林。 这种对伊斯兰教义及针对女性暴力现实的无知,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首先,将“荣誉犯罪”归咎于伊斯兰教,是对穆斯林不必要的敌视。 这助长了许多穆斯林国家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叙事,即认为人权是西方化和文化帝国主义的代名词。 其次,对伊斯兰教的煽动性炒作掩盖了一个许多男性不愿承认的现实:针对女性的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根源远比单一宗教的教义或单一文化的特征要深远得多。 这个问题需要从这个层面去解决。 最后,过度纠结于所谓伊斯兰教对“荣誉犯罪”的容忍,使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都忽视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教导和伊斯兰教法对这些罪行的谴责。
针对女性的暴力悲剧,仅仅因为她们是女性,这种现象太过普遍且存在已久,绝非任何单一宗教甚至单一文化的产物。 尽管在不同地区表现形式各异、频率不一,但它困扰着所有社会。 父权制社会(即所有社会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父权制)有时会将部分此类暴力“合理化”,称其为“激情犯罪”引发的愤怒后果。 其他形式的针对女性暴力,如“荣誉谋杀”,可能涉及预谋,甚至涉及多人的协同,包括受害者的女性亲属。 在那些深受针对女性暴力之苦的地区,法律体系往往对实施暴力的男性给予官方或非官方的宽容。
“荣誉犯罪”只是“杀害女性”(femicide)这一更大现象的一部分,即因与性别相关的某种原因而谋杀女性。 遭受此类暴力的妇女和女孩之所以被攻击,是因为她们被认为违背了社会对女性行为的某种深刻期望。 在地中海地区,尤其是中东和北非,以及南亚,这些行为被视为对女性本人或其家庭“荣誉”的冒犯。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UNFPA)保守估计,全球每年至少有5000名女性成为“荣誉谋杀”的受害者。 在印度和巴基斯坦,这通常表现为女儿或姐妹因未经父母同意爱上某人而被杀害,这种情况在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群体中同样存在。 “杀害女性”在其他地方还有其他形式。 一份2012年的联合国报告详细说明了在南部非洲、南亚和东南亚的部分地区,每年有数百名女性因被指控为巫术而遭杀害。 凶手往往能以惊人的频率获得轻判。
尽管媒体给予了关注,“荣誉谋杀”并非“杀害女性”中最普遍的类型。 无论是在穆斯林国家还是其他地方,“荣誉谋杀”的数量与最严重的针对女性暴力形式——即印度印度教群体中的“嫁妆谋杀”相比,都显得微不足道。 “嫁妆谋杀”是指丈夫或其家人因妻子未能提供足够的嫁妆、停止支付嫁妆,或仅仅是因为妻子未能达到其作为妻子的期望,而将其杀害(通常通过焚烧),这种案件数量惊人。 一份2012年的联合国报告指出,2009年印度发生了8383起已知的嫁妆谋杀案,而1990年这一数字为4836起。 尽管印度政府几十年前就已宣布给付嫁妆为非法,并将嫁妆谋杀定为刑事犯罪,但给付嫁妆仍是一种重要的习俗,且妻子离奇死亡的案件很少得到调查。 警方往往将这些死亡事件草草归结为厨房事故。
仇视伊斯兰教的组织指出,伊斯兰教和穆斯林国家的法律为“荣誉谋杀”开脱或对其轻判。 关于后一点,他们说对了。 此类法律确实是个问题,而且在中东似乎有蔓延之势。 在埃及法律中,一名男子若在“捉奸在床”(in flagrante delicto)时杀害其妻子和/或其情人,仅会被判处监禁,而非死刑。 摩洛哥、科威特、黎巴嫩、叙利亚、也门、阿曼、阿联酋和约旦的法律,对于男子在上述情况下杀害任何女性亲属(及其情人)的行为,都规定了大幅减刑(尽管阿联酋和2001年修订后的约旦法律,也允许女性在发现丈夫与他人同床时以此为由进行辩护)。
但这些法律在伊斯兰教法或伊斯兰教义中均无任何依据。 事实上,它们最初是从西方引进的。 当今中东的刑法是由1858年的《奥斯曼刑法典》塑造的,该法典是衰落中的奥斯曼帝国为模仿其欧洲竞争对手而颁布的。 该法典不过是1832年《法国刑法典》的翻译版,逐字照搬了其对“荣誉犯罪”的宽松惩罚。 这一点在黎巴嫩、叙利亚、约旦以及摩洛哥(从未属于奥斯曼帝国)的法律中至今仍显而易见,读起来就像是直接从法语翻译过来的。 法国和奥斯曼的法律典籍也成为了埃及法律的主要灵感来源。
在巴基斯坦,另一个因荣誉谋杀而频频见诸报端的国家,我们发现了与英国法律相关的类似案例。 尽管巴基斯坦的法律体系受到伊斯兰教法的影响,但其刑法基础仍然源自1860年英国为统治殖民地印度而引入的法典。 该法律对因“严重且突发的挑衅”而杀害妻子的丈夫给予了宽大处理。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巴基斯坦在1990年修订了这项法律,初衷是为了使该国的法律更符合伊斯兰教法。 特别是巴基斯坦联邦伊斯兰教法法院曾宣称:“根据伊斯兰教义,挑衅无论多么严重和突发,都不会减轻谋杀罪的严重性” [原文如此]。 令人遗憾的是,巴基斯坦法院有时仍会对犯下荣誉谋杀的男性判处减刑。 但做出此类判决的法官再次引用了凶手所遭受的“严重且突发的挑衅”作为辩护理由——这正是英国法律的原话。
伊斯兰教法对荣誉谋杀有着明确的立场,直接依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裁决:杀害妻子和/或其情人的丈夫,与其他任何案件一样构成杀人罪,即使丈夫当场抓获两人也不例外。 这一立场的依据来自圣训(hadiths),即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言行录。 当先知 ﷺ 被问及如果丈夫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会发生什么时,他回应说,丈夫不能杀害那个人,而且除非丈夫能带来四名亲眼目睹该行为的证人,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受到惩罚。 《古兰经》为怀疑配偶不忠或抓获配偶出轨但没有证人的丈夫或妻子制定了实际程序:夫妻双方需出现在法官面前,指控方需向造物主发誓五次,证明其指控属实。 如果被指控的配偶随后向造物主发誓五次证明自己清白,则双方均不受到惩罚,但夫妻关系解除(《古兰经》24:6-7)。
穆斯林学者们一直非常清楚针对女性的暴力所带来的危险。 著名的十九世纪也门学者阿尔-肖卡尼(al-Shawkānī,卒于公元1834年)写道,男性因所谓的荣誉受损而对女性实施暴力,是导致杀害女性的男性必须被处决的原因之一。 他总结道:“毫无疑问,在此事上的松懈是导致女性生命被摧毁的最大诱因之一,特别是在贝都因地区,这些地区以心肠刚硬以及源自前伊斯兰时代的强烈荣誉感和羞耻感为特征。”
荣誉谋杀与伊斯兰教法格格不入,这一点非常明确,以至于几个世纪以来,穆斯林法学家在这一问题上达成了实质性共识。事实上,当面对一份关于早期哈里发欧麦尔曾裁定杀害通奸妻子的丈夫不会受到惩罚的报告时,穆斯林学者只能得出结论:他一定是指他们在后世不会受到造物主的惩罚。 在今世,伊斯兰教法明确规定他们是杀人犯。 在现代,来自各教派和背景的许多杰出穆斯林学者,如逊尼派的优素福·卡拉达维(Yūsuf al-Qaraḍāwī)和阿卜杜拉·古马里(ʿAbdallāh al-Ghumārī,卒于1993年),以及已故什叶派学者穆罕默德·侯赛因·法德拉拉(Muḥammad Ḥusayn Faḍlāllāh,卒于2010年),都宣布荣誉谋杀在伊斯兰教中是绝对不可接受的;加拿大伊玛目团体、英国穆斯林协会以及著名的美国伊玛目扎伊德·沙基尔(Zaid Shakir)也持相同立场。
我们可以继续重复那种认为伊斯兰教允许荣誉谋杀的陈词滥调。 或者,我们可以指出先知 ﷺ 的教导和伊斯兰教法以毫不含糊的措辞谴责了这种行为。 针对女性的暴力以及法律体系未能对其进行惩罚,是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等穆斯林国家面临的严重问题。 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教法应该被用作反对这种暴力的论据,而不是被视为其所谓的根源。 仅在印度,印度教徒中发生的嫁妆谋杀案数量就远超全球荣誉谋杀案的总和;而在联合国女性谋杀率排名中,排名最差的国家是绝大多数人口信奉天主教、且并不适用伊斯兰教法的萨尔瓦多。 这些现实,加上穆斯林国家中纵容荣誉谋杀的法律实际上是从欧洲进口的这一事实,应该提醒我们一个被社会刻意忽视的问题:针对女性的暴力是全人类的问题,它与西方国家的过去和现在有着同样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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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在伊斯兰教法传统对荣誉谋杀的整体排斥中,有一个明显的例外。 奥斯曼帝国的法律基于对先知 ﷺ 相关裁决的离奇曲解,为这种行为创造了空间。 在一段圣训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解释说,只有在有四名证人证明通奸的情况下,杀害通奸的配偶才可能是合法的,因为这是通常判定某人通奸罪所要求的证据。 一些奥斯曼帝国的法学家并没有将此理解为一个极其苛刻且几乎不可能实现的条件(因为必须有四名正直的男性证人亲眼目睹了实际的性交过程),而是利用这一点为“荣誉谋杀”留下了宽松的空间。 然而,即便如此,也是有限制的。 奥斯曼法律仅免除那些杀害妻子或女儿的男性的罪责,且仅适用于男子为了阻止正在进行的通奸行为而杀害男性情夫的情况。 这实际上违背了萨阿德·本·乌巴达(Saʿd b. ʿUbāda)所解释的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命令。 萨阿德·本·乌巴达起初因自尊和荣誉感而反对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裁决,但他后来表示,如果他发现一个男人和他的妻子在一起,他“甚至不会动他,直到我找来四名证人。 凭安拉起誓,在那个人完事之前,我是不会把他们找来的。” 奥斯曼帝国在“荣誉谋杀”问题上不同寻常的宽容态度,解释了为何该帝国在1858年采纳了法国允许此类行为的法律。
• 鲁道夫·彼得斯(Rudolph Peters),《古典伊斯兰法律中的犯罪与惩罚》(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4页。
• 研究发现,在上埃及,科普特家庭与穆斯林家庭犯下“荣誉谋杀”的可能性相当;雷杰普·多安(Recep Dogan),《“荣誉谋杀”是“穆斯林现象”吗? 文本解读与文化表征》,载于《穆斯林少数群体事务杂志》第31卷,第3期(2011年):423-440页。
• 苏海尔·阿克巴·瓦赖奇(Sohail Akbar Warraich),《巴基斯坦的“荣誉谋杀”与法律》,载于《“荣誉”:针对女性的犯罪、范式与暴力》,林恩·韦尔奇曼(Lynn Welchmann)与萨拉·侯赛因(Sara Hossain)编(伦敦:Zed Books出版社,2005年),84-97页。
• 主要的圣训是艾布·胡莱拉(Abū Hurayra)传述的那些,其中萨阿德·本·乌巴达(Saʿd b. ʿUbāda)问先知穆罕默德 ﷺ : “如果您认为我发现一个男人和我的妻子在一起,该怎么办? 我应该等到找来四名证人吗? ( a-ra’ayta in wajadtu maʿa imra’atī rajulan a-umhiluhu ḥattā ātiya bi-arbaʿat shuhadā ’ )(意为:如果您认为我发现一个男人和我的妻子在一起,我应该等到找来四名证人吗?)” 先知穆罕默德 ﷺ 回答说:“是的。” 参见《穆斯林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Muslim):诅咒章(kitāb al-liʿān);《艾布·达伍德圣训集》(Sunan Abī Dāwūd):血金章(kitāb al-diyāt),关于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时是否应杀害对方的章节(bāb man wajada maʿa ahlihi rajulan a-yaqtuluhu)。 另参见马利克的《穆宛塔圣训集》(Mālik’s Muwaṭṭā ’):审判章(kitāb al-aqḍiya),关于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的章节(bāb man wajada maʿa imra’atihi rajulan);《艾哈迈德·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Aḥmad Ibn Ḥanbal)(Maymaniyya版),1:238-39。
• 穆罕默德·本·阿里·肖卡尼(Muḥammad b.ʿAlī al-Shawkānī),《目的之达成》(Nayl al-Awṭār),伊兹丁·哈塔卜(ʿIzz al-Dīn Khaṭṭāb)编,共8卷 (贝鲁特:阿拉伯遗产复兴出版社,2001年),7:24。
• 阿布·苏莱曼·哈姆德·哈塔比(Abū Sulaymā Ḥamd al-Khaṭṭābī),《圣训路标》(Maʿālim al-sunan),第3版,共4卷 (贝鲁特:科学图书馆,1981年),4:19;苏尤蒂(al-Suyūṭī),《类比与准则》(al-Ashbāh wa’l- naẓā’ir),穆罕默德·穆塔西姆·巴格达迪(Muḥammad al-Muʿtaṣim al-Baghdādī)编(贝鲁特:阿拉伯图书出版社,1414/1993年),746页。
• 阿卜杜拉·古马里(ʿAbdallāh al-Ghumārī),《汇编》(al-Ḥāwī),易卜拉欣·艾哈迈德·希哈塔(Ibrāhīm Aḥmad Shiḥāta)编(开罗:爱资哈尔图书馆,2007年),12页。
• 《伊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Ibn Ḥanbal),1:238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islam-is-not-the-cause-of-honor-killings-its-part-of-the-solution
原文标题:Islam is not the Cause of Honor Killings. It’s Part of the Solution.
作者:Dr. Jonathan Brown
作者简介:乔纳森·布朗博士:乔纳森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系教授兼系主任。他担任《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主编,并著有多部书籍,其中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穆罕默德 ﷺ 遗产的挑战与抉择》。
副标题:关于荣誉杀人的常见误解:伊斯兰如何保护生命、尊严与女性安全
摘要:本文回应一种常见指控:把所谓“荣誉杀人”归咎于伊斯兰。作者说明,这类暴力行为来自文化、权力和社会结构问题,而伊斯兰的法律与伦理原则恰恰强调生命神圣、女性尊严、正义程序和反对私刑。

图:伊斯兰教并非“荣誉谋杀”的根源。 它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论文
这段关于“荣誉谋杀”的历史,你可能从未读过或听说过。 1947年,在英国殖民地尼日利亚,英国法官不得不推翻他们认为落后的当地伊斯兰教法庭裁决。 一名男子因谋杀罪被判处死刑,但英国高等法院指出,这属于“激情犯罪”。 该男子杀害了他妻子的情人。 伊斯兰教法庭并未被这一借口打动,但英国法院却裁定该杀人犯罪不至死。 是的,你没看错。 一个适用伊斯兰教法的法庭,并没有采信长期以来作为“荣誉谋杀”辩护理由的“激情犯罪”论点。 反倒是英国法院采信了。
“荣誉谋杀”始终是新闻头条的常客。 仇视伊斯兰教的“号角基金会”(Clarion Fund)甚至发布了一部名为《荣誉日记》(Honor Diaries)的纪录片,反复指责伊斯兰教支持“荣誉谋杀”,并声称这种暴力行为在穆斯林社会中根深蒂固。
但事实是,伊斯兰教既没有引发也没有鼓励“荣誉谋杀”。 尽管坊间舆论喧嚣,“荣誉谋杀”甚至不是穆斯林特有的问题。 其最集中、最严重的发生地根本不涉及穆斯林。 这种对伊斯兰教义及针对女性暴力现实的无知,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首先,将“荣誉犯罪”归咎于伊斯兰教,是对穆斯林不必要的敌视。 这助长了许多穆斯林国家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叙事,即认为人权是西方化和文化帝国主义的代名词。 其次,对伊斯兰教的煽动性炒作掩盖了一个许多男性不愿承认的现实:针对女性的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根源远比单一宗教的教义或单一文化的特征要深远得多。 这个问题需要从这个层面去解决。 最后,过度纠结于所谓伊斯兰教对“荣誉犯罪”的容忍,使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都忽视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教导和伊斯兰教法对这些罪行的谴责。
针对女性的暴力悲剧,仅仅因为她们是女性,这种现象太过普遍且存在已久,绝非任何单一宗教甚至单一文化的产物。 尽管在不同地区表现形式各异、频率不一,但它困扰着所有社会。 父权制社会(即所有社会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父权制)有时会将部分此类暴力“合理化”,称其为“激情犯罪”引发的愤怒后果。 其他形式的针对女性暴力,如“荣誉谋杀”,可能涉及预谋,甚至涉及多人的协同,包括受害者的女性亲属。 在那些深受针对女性暴力之苦的地区,法律体系往往对实施暴力的男性给予官方或非官方的宽容。
“荣誉犯罪”只是“杀害女性”(femicide)这一更大现象的一部分,即因与性别相关的某种原因而谋杀女性。 遭受此类暴力的妇女和女孩之所以被攻击,是因为她们被认为违背了社会对女性行为的某种深刻期望。 在地中海地区,尤其是中东和北非,以及南亚,这些行为被视为对女性本人或其家庭“荣誉”的冒犯。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UNFPA)保守估计,全球每年至少有5000名女性成为“荣誉谋杀”的受害者。 在印度和巴基斯坦,这通常表现为女儿或姐妹因未经父母同意爱上某人而被杀害,这种情况在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群体中同样存在。 “杀害女性”在其他地方还有其他形式。 一份2012年的联合国报告详细说明了在南部非洲、南亚和东南亚的部分地区,每年有数百名女性因被指控为巫术而遭杀害。 凶手往往能以惊人的频率获得轻判。
尽管媒体给予了关注,“荣誉谋杀”并非“杀害女性”中最普遍的类型。 无论是在穆斯林国家还是其他地方,“荣誉谋杀”的数量与最严重的针对女性暴力形式——即印度印度教群体中的“嫁妆谋杀”相比,都显得微不足道。 “嫁妆谋杀”是指丈夫或其家人因妻子未能提供足够的嫁妆、停止支付嫁妆,或仅仅是因为妻子未能达到其作为妻子的期望,而将其杀害(通常通过焚烧),这种案件数量惊人。 一份2012年的联合国报告指出,2009年印度发生了8383起已知的嫁妆谋杀案,而1990年这一数字为4836起。 尽管印度政府几十年前就已宣布给付嫁妆为非法,并将嫁妆谋杀定为刑事犯罪,但给付嫁妆仍是一种重要的习俗,且妻子离奇死亡的案件很少得到调查。 警方往往将这些死亡事件草草归结为厨房事故。
仇视伊斯兰教的组织指出,伊斯兰教和穆斯林国家的法律为“荣誉谋杀”开脱或对其轻判。 关于后一点,他们说对了。 此类法律确实是个问题,而且在中东似乎有蔓延之势。 在埃及法律中,一名男子若在“捉奸在床”(in flagrante delicto)时杀害其妻子和/或其情人,仅会被判处监禁,而非死刑。 摩洛哥、科威特、黎巴嫩、叙利亚、也门、阿曼、阿联酋和约旦的法律,对于男子在上述情况下杀害任何女性亲属(及其情人)的行为,都规定了大幅减刑(尽管阿联酋和2001年修订后的约旦法律,也允许女性在发现丈夫与他人同床时以此为由进行辩护)。
但这些法律在伊斯兰教法或伊斯兰教义中均无任何依据。 事实上,它们最初是从西方引进的。 当今中东的刑法是由1858年的《奥斯曼刑法典》塑造的,该法典是衰落中的奥斯曼帝国为模仿其欧洲竞争对手而颁布的。 该法典不过是1832年《法国刑法典》的翻译版,逐字照搬了其对“荣誉犯罪”的宽松惩罚。 这一点在黎巴嫩、叙利亚、约旦以及摩洛哥(从未属于奥斯曼帝国)的法律中至今仍显而易见,读起来就像是直接从法语翻译过来的。 法国和奥斯曼的法律典籍也成为了埃及法律的主要灵感来源。
在巴基斯坦,另一个因荣誉谋杀而频频见诸报端的国家,我们发现了与英国法律相关的类似案例。 尽管巴基斯坦的法律体系受到伊斯兰教法的影响,但其刑法基础仍然源自1860年英国为统治殖民地印度而引入的法典。 该法律对因“严重且突发的挑衅”而杀害妻子的丈夫给予了宽大处理。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巴基斯坦在1990年修订了这项法律,初衷是为了使该国的法律更符合伊斯兰教法。 特别是巴基斯坦联邦伊斯兰教法法院曾宣称:“根据伊斯兰教义,挑衅无论多么严重和突发,都不会减轻谋杀罪的严重性” [原文如此]。 令人遗憾的是,巴基斯坦法院有时仍会对犯下荣誉谋杀的男性判处减刑。 但做出此类判决的法官再次引用了凶手所遭受的“严重且突发的挑衅”作为辩护理由——这正是英国法律的原话。
伊斯兰教法对荣誉谋杀有着明确的立场,直接依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裁决:杀害妻子和/或其情人的丈夫,与其他任何案件一样构成杀人罪,即使丈夫当场抓获两人也不例外。 这一立场的依据来自圣训(hadiths),即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言行录。 当先知 ﷺ 被问及如果丈夫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会发生什么时,他回应说,丈夫不能杀害那个人,而且除非丈夫能带来四名亲眼目睹该行为的证人,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受到惩罚。 《古兰经》为怀疑配偶不忠或抓获配偶出轨但没有证人的丈夫或妻子制定了实际程序:夫妻双方需出现在法官面前,指控方需向造物主发誓五次,证明其指控属实。 如果被指控的配偶随后向造物主发誓五次证明自己清白,则双方均不受到惩罚,但夫妻关系解除(《古兰经》24:6-7)。
穆斯林学者们一直非常清楚针对女性的暴力所带来的危险。 著名的十九世纪也门学者阿尔-肖卡尼(al-Shawkānī,卒于公元1834年)写道,男性因所谓的荣誉受损而对女性实施暴力,是导致杀害女性的男性必须被处决的原因之一。 他总结道:“毫无疑问,在此事上的松懈是导致女性生命被摧毁的最大诱因之一,特别是在贝都因地区,这些地区以心肠刚硬以及源自前伊斯兰时代的强烈荣誉感和羞耻感为特征。”
荣誉谋杀与伊斯兰教法格格不入,这一点非常明确,以至于几个世纪以来,穆斯林法学家在这一问题上达成了实质性共识。事实上,当面对一份关于早期哈里发欧麦尔曾裁定杀害通奸妻子的丈夫不会受到惩罚的报告时,穆斯林学者只能得出结论:他一定是指他们在后世不会受到造物主的惩罚。 在今世,伊斯兰教法明确规定他们是杀人犯。 在现代,来自各教派和背景的许多杰出穆斯林学者,如逊尼派的优素福·卡拉达维(Yūsuf al-Qaraḍāwī)和阿卜杜拉·古马里(ʿAbdallāh al-Ghumārī,卒于1993年),以及已故什叶派学者穆罕默德·侯赛因·法德拉拉(Muḥammad Ḥusayn Faḍlāllāh,卒于2010年),都宣布荣誉谋杀在伊斯兰教中是绝对不可接受的;加拿大伊玛目团体、英国穆斯林协会以及著名的美国伊玛目扎伊德·沙基尔(Zaid Shakir)也持相同立场。
我们可以继续重复那种认为伊斯兰教允许荣誉谋杀的陈词滥调。 或者,我们可以指出先知 ﷺ 的教导和伊斯兰教法以毫不含糊的措辞谴责了这种行为。 针对女性的暴力以及法律体系未能对其进行惩罚,是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等穆斯林国家面临的严重问题。 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教法应该被用作反对这种暴力的论据,而不是被视为其所谓的根源。 仅在印度,印度教徒中发生的嫁妆谋杀案数量就远超全球荣誉谋杀案的总和;而在联合国女性谋杀率排名中,排名最差的国家是绝大多数人口信奉天主教、且并不适用伊斯兰教法的萨尔瓦多。 这些现实,加上穆斯林国家中纵容荣誉谋杀的法律实际上是从欧洲进口的这一事实,应该提醒我们一个被社会刻意忽视的问题:针对女性的暴力是全人类的问题,它与西方国家的过去和现在有着同样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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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在伊斯兰教法传统对荣誉谋杀的整体排斥中,有一个明显的例外。 奥斯曼帝国的法律基于对先知 ﷺ 相关裁决的离奇曲解,为这种行为创造了空间。 在一段圣训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解释说,只有在有四名证人证明通奸的情况下,杀害通奸的配偶才可能是合法的,因为这是通常判定某人通奸罪所要求的证据。 一些奥斯曼帝国的法学家并没有将此理解为一个极其苛刻且几乎不可能实现的条件(因为必须有四名正直的男性证人亲眼目睹了实际的性交过程),而是利用这一点为“荣誉谋杀”留下了宽松的空间。 然而,即便如此,也是有限制的。 奥斯曼法律仅免除那些杀害妻子或女儿的男性的罪责,且仅适用于男子为了阻止正在进行的通奸行为而杀害男性情夫的情况。 这实际上违背了萨阿德·本·乌巴达(Saʿd b. ʿUbāda)所解释的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命令。 萨阿德·本·乌巴达起初因自尊和荣誉感而反对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裁决,但他后来表示,如果他发现一个男人和他的妻子在一起,他“甚至不会动他,直到我找来四名证人。 凭安拉起誓,在那个人完事之前,我是不会把他们找来的。” 奥斯曼帝国在“荣誉谋杀”问题上不同寻常的宽容态度,解释了为何该帝国在1858年采纳了法国允许此类行为的法律。
• 鲁道夫·彼得斯(Rudolph Peters),《古典伊斯兰法律中的犯罪与惩罚》(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4页。
• 研究发现,在上埃及,科普特家庭与穆斯林家庭犯下“荣誉谋杀”的可能性相当;雷杰普·多安(Recep Dogan),《“荣誉谋杀”是“穆斯林现象”吗? 文本解读与文化表征》,载于《穆斯林少数群体事务杂志》第31卷,第3期(2011年):423-440页。
• 苏海尔·阿克巴·瓦赖奇(Sohail Akbar Warraich),《巴基斯坦的“荣誉谋杀”与法律》,载于《“荣誉”:针对女性的犯罪、范式与暴力》,林恩·韦尔奇曼(Lynn Welchmann)与萨拉·侯赛因(Sara Hossain)编(伦敦:Zed Books出版社,2005年),84-97页。
• 主要的圣训是艾布·胡莱拉(Abū Hurayra)传述的那些,其中萨阿德·本·乌巴达(Saʿd b. ʿUbāda)问先知穆罕默德 ﷺ : “如果您认为我发现一个男人和我的妻子在一起,该怎么办? 我应该等到找来四名证人吗? ( a-ra’ayta in wajadtu maʿa imra’atī rajulan a-umhiluhu ḥattā ātiya bi-arbaʿat shuhadā ’ )(意为:如果您认为我发现一个男人和我的妻子在一起,我应该等到找来四名证人吗?)” 先知穆罕默德 ﷺ 回答说:“是的。” 参见《穆斯林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Muslim):诅咒章(kitāb al-liʿān);《艾布·达伍德圣训集》(Sunan Abī Dāwūd):血金章(kitāb al-diyāt),关于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时是否应杀害对方的章节(bāb man wajada maʿa ahlihi rajulan a-yaqtuluhu)。 另参见马利克的《穆宛塔圣训集》(Mālik’s Muwaṭṭā ’):审判章(kitāb al-aqḍiya),关于发现妻子与他人在一起的章节(bāb man wajada maʿa imra’atihi rajulan);《艾哈迈德·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Aḥmad Ibn Ḥanbal)(Maymaniyya版),1:238-39。
• 穆罕默德·本·阿里·肖卡尼(Muḥammad b.ʿAlī al-Shawkānī),《目的之达成》(Nayl al-Awṭār),伊兹丁·哈塔卜(ʿIzz al-Dīn Khaṭṭāb)编,共8卷 (贝鲁特:阿拉伯遗产复兴出版社,2001年),7:24。
• 阿布·苏莱曼·哈姆德·哈塔比(Abū Sulaymā Ḥamd al-Khaṭṭābī),《圣训路标》(Maʿālim al-sunan),第3版,共4卷 (贝鲁特:科学图书馆,1981年),4:19;苏尤蒂(al-Suyūṭī),《类比与准则》(al-Ashbāh wa’l- naẓā’ir),穆罕默德·穆塔西姆·巴格达迪(Muḥammad al-Muʿtaṣim al-Baghdādī)编(贝鲁特:阿拉伯图书出版社,1414/1993年),746页。
• 阿卜杜拉·古马里(ʿAbdallāh al-Ghumārī),《汇编》(al-Ḥāwī),易卜拉欣·艾哈迈德·希哈塔(Ibrāhīm Aḥmad Shiḥāta)编(开罗:爱资哈尔图书馆,2007年),12页。
• 《伊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Ibn Ḥanbal),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