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义务
什么是伊斯兰集体义务?一文读懂穆斯林共同责任原则
穆斯林教育 • malik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44 次浏览 • 2026-05-31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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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fard-kifayah-the-principle-of-communal-responsibility-in-islam
原文标题:Fard Kifayah: The Principle of Communal Responsibility in Islam
作者:Sh. Yousef Wahb
作者简介:谢赫·优素福·瓦赫布(Sh. Yousef Wahb):优素福·瓦赫布是休伦大学的研究员,也是加拿大律商联讯(LexisNexis Canada)家庭法和伊斯兰金融领域的作者。他拥有温莎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硕士学位、芝加哥大学神学院的文学硕士学位,以及埃及爱资哈尔大学的伊斯兰研究学士学位。目前,优素福正在芝加哥大学中东研究项目攻读伊斯兰法博士学位。
副标题:穆斯林社群责任指南:从个人义务到公共利益与集体担当
摘要:本文解释 Fard Kifayah(集体义务)的含义。作者说明,伊斯兰不仅强调个人敬拜,也要求穆斯林社群共同承担教育、公益、保护弱者、知识建设和公共服务等责任。
图:Fard Kifayah(集体主命):伊斯兰教中的集体责任原则
引言
在一个主流文化日益个人主义化、社会孤立感不断加剧的世界里,我们需要重新审视穆斯林社区繁荣所必需的因素。 穆斯林社区不仅有义务履行礼拜和葬礼服务等宗教功课,还必须提供广泛的其他必要社会和金融服务。 作为一个社区,我们有责任照顾彼此的身体、心理和精神健康。 先知穆罕默德 ﷺ 说:“信士与信士之间的关系就像一座建筑(的砖块):彼此相互支撑。”他 ﷺ 用双手手指交叉来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 忽视某些集体责任或未能适当地优先处理职责,可能会严重危及社区未来的福祉。
本文强调了社区在通过“集体主命”(farḍ kifāyah)这一概念建立和维护伊斯兰目标与教法裁决中的作用,特别是在生活于非穆斯林社会的穆斯林少数群体背景下。 西方学术文献中全面探讨“集体主命”及其神学和法律框架的内容十分匮乏。 该术语仅在涉及其他实质性法律议题时被提及,在大多数流行的英文伊斯兰百科全书中并没有独立的条目。 本文旨在为读者介绍“集体主命”理论,并展示社区在确立伊斯兰原则方面的至关重要作用。 第一部分介绍了法理学(uṣūl al-fiqh)中“集体主命”的定义及其在伊斯兰法(fiqh)中的部分应用,并阐述了其神学优先级的框架。 第二部分审视了“社区”一词在西方当前语境下的内涵,并就如何开展与我们当代社区相关的传统集体义务提供了见解。
一、定义集体义务
伊斯兰法中宗教义务(wājib)的概念是多层面的。 首先,独立于履行义务者的身份和履行时间,义务可分为:(1)单一指定的行为(muʿayyan),如每日五次礼拜;或(2)在一系列义务选项中进行选择(mukhayyar),如选择三种赎违誓方式中的一种。 就履行时间而言,有些义务是有时间限制的(muʾaqqat)。 这些义务进一步分为:时间充裕的(muwassaʿ),即分配的时间超过了履行所需的时间,如礼拜的时间窗口;以及时间紧迫的(muḍayyaq),即时间仅等于履行所需的时间,如斋戒的时间。 就履行义务的人而言,义务(wājib)被分为个人主命(farḍ ʿayn)和集体主命(farḍ kifāyah)。 必须指出的是,遵循法理学家的主流观点,此处将“主命”(farḍ)和“义务”(wājib)视为同义词。 探讨“主命”与“义务”之间细微差别的含义不在本文范围内;本文重点在于“集体主命”的定义、一些传统示例,以及其在当前社区工作和服务中的相关应用。
法学家们引用了多项证据来证明“集体主命”的宗教合法性。 这些证据包括以下《古兰经》经文,它们提到了在社区成员间分配必要责任,以及劝善戒恶的社会义务:
“信士们不宜全体出征。”(《古兰经》9:122) “每支部队中,应有一部分人留下来,以便专研宗教,并在他们回归时警告族人,使他们有所戒备。”(《古兰经》9:122)
“你们中当有一群人,导人于善,劝善戒恶;这等人,确是成功的。”(《古兰经》3:104)
第二段经文为伊斯兰集体责任提供了一个整体框架,涵盖了许多“集体主命”的实例。 “你们中”这一表述可以理解为既针对穆斯林社区的一部分,也针对整个社区,这表明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之间存在重叠。 法学家们还引用了其他圣训和理性论证,以确立“集体主命”的法律基础以及何为集体责任。
在穆斯林法学家对集体义务所下的多个定义中,伊玛目塔杰丁·苏布基(Imam Tāj al-Dīn al-Subkī)将其描述为:
“一种重要的生存要素,无论是宗教性质还是世俗性质,立法者要求必须履行,但未指定具体的履行者,而是将其规定为一种义务,因为该行为必然需要一个执行者。”
“集体主命”定义中的“重要”(muhimm)一词,旨在暗示规定这些行为背后的人类动机,并表明对所有这些行为的迫切需求。 在伊玛目苏布基之前,伊玛目伊本·达基克·伊德(Imam Ibn Daqīq al-ʿĪd)确定了一条准则,将“集体主命”定义为一种旨在“获取利益或防止伤害,而不针对特定个人或旨在考验他们的行为”。
“集体主命”培养了社区成员之间的一种共同责任感,无论履行者是谁,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宗教和世俗的公共利益。 正如穆斯林所熟知的,共同责任意味着如果该义务得到履行——无论由多少名有道德责任能力的人(mukallafīn)完成——所有社区成员都免除了该义务的宗教责任。 如果无人履行这些义务,那么该特定社区的所有成员都将被追究责任。
鉴于“集体主命”的应用范围广泛,一些学者根据其利益或需要履行这些义务的频率对其进行了分类。 例如,安萨里(Al-Ghazālī)采用了三分法,根据利益是纯粹宗教性的、世俗性的,还是两者兼有,对“集体主命”进行了分类。 另一方面,卡拉菲(al-Qarāfī)、苏布基(al-Subkī)和扎尔卡希(al-Zarkashī)区分了:(1)只需提供一次的义务(如营救溺水者),以及(2)需要时必须提供的义务(如提供葬礼和伊斯兰教育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类服务之间,人们可以注意到履行集体责任时,作为偶尔的仪式或服务与作为持续的共同利益之间的区别。 这些分类有助于衡量每项“集体主命”相对于另一项的重要性程度。 毫无疑问,回应穆斯林问候的集体义务,与维持生命或促进生存的义务是不同的。
关于需求和重要性的讨论,对于扩大或缩小“集体主命”的范围具有相关性。 作为扩大“集体主命”的一个例子,可以认为,穆斯林现在有集体责任在医疗或其他方面抗击正在全球范围内伤害人类并威胁伊斯兰法主要目标之一——保护人类生命——的流行病。 作为可能缩小“集体主命”的一个例子,可以认为,目前所经历的社区虚拟化性质(由于疫情期间与他人的大多数互动都在线上)可能会改变在向“社区”提供“集体主命”服务方面的问责参数。 这些例子中的每一个也都体现了相反的情况。 如果“集体主命”对当地社区缩小了,那么它对遥远社区的范围就同时扩大了。 取决于资源共享的社区情境定义,在讨论“集体主命”的有效应用时得到了说明。
一些学者将集体责任的范围广泛地概念化,包括义务行为(集体主命)以及圣行行为(集体圣行,sunnah kifāyah)。 例如,伊玛目卡拉菲在他杰出的著作《差异》(al-Furūq)中讨论了集体责任对圣行的适用性。 沙斐仪派学者提供了以下例子:为打喷嚏者祈求安拉的慈悯、集体进食前说“奉安拉之名”(bi-ism Allāh),以及代表家庭献祭(uḍḥiyah / qurbāni)。
集体义务的例子
“集体主命”的实例散见于伊斯兰法书籍的各个法律主题中,或列于法律准则(qawāʾid al-fiqhīyah)的论著中,例如苏尤蒂(al-Suyūṭī)在《类比与准则》(al-Ashbāh wa-al-Naẓāʾir)中的长篇汇编。 下面,我将根据它们旨在实现的一般目标,借鉴不同教法学派(maḏhabs)的资源,按主题列出“集体主命”的例子。
仪式性行为包括:葬礼服务(清洗、裹尸、礼拜和安葬)、在每个地区促进集体礼拜(即每日五次礼拜、主麻礼拜、斋月夜间礼拜、日食/月食礼拜)、在当地建立宣礼、学习测定朝向(qiblah)的方法,以及每年组织朝觐。 根据需要建造清真寺并维护它们(《古兰经》中关于“清真寺的建设”imārat al-masjid 的概念)属于“集体主命”。 伊玛目拜达维(Imam al-Baydāwī)给出的例子包括:建造清真寺、配备设施、维护其中的礼拜活动,以及保护它们免受非其本意用途的干扰。 他补充说,这项责任最好由宗教知识最渊博的实践者来履行。
社会服务与福利包括:抚养孤儿和弃儿、为赤身者提供衣物、为饥饿者提供食物、救济困苦和不幸者、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所需的技能(如商业、农业、建筑、纺织等)、执行和促进婚姻、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药物、护理(照顾病人,包括探望他们)以及儿童保育。 支持受压迫者、消除他们所遭受的不义,以及维护社会保障,均属于“集体主命”。 伊玛目伊本·哈杰尔(Imam Ibn Hajar)在评论布哈里圣训集标题“帮助受压迫者”时说:“这是一个普遍的‘集体主命’,涵盖了所有受压迫者和所有帮助他们的人,其依据是‘集体主命’针对的是所有人(即有责任能力的人,mukallafīn)。”
劝善戒恶:社区的一个重要角色,在伊斯兰传统的各个学科中都处于核心地位。 神学将其视为人们在社会中确立安拉命令的职责,而灵性学则将其视为维护内省、透明度和问责制的集体努力。 在伊斯兰法中,“劝善戒恶”不被定性为一种授予的权力,而是一种仪式性的强制要求。 它不仅包括公开反对“恶”,还延伸到阻止他人作恶,并要求他们行善。 正如《古兰经》经文所确认的那样,这一义务广泛超越了个人或社会偏见:“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作安拉的见证,即使对自己,或对父母,或对亲戚,也不要徇私。”(《古兰经》4:135) (注:原文经文已翻译) 这一关键角色反映在朱韦尼(al-Juwaynī)对伊斯兰教的描述中,即伊斯兰教“从始至终”都是关于“劝善戒恶”的。
教育与宣教(Da’wah)涉及:获取各学科知识以保存宗教知识、学习早期阿拉伯诗歌以保存语言并正确理解《古兰经》和圣训、背诵《古兰经》(包括学习高级诵读法 tajwīd 和变体诵读法 qirāʾāt)和圣训、学习法理学原理并将法律推理应用于新先例、教导和指导知识学生、为毕业的穆夫提(muftī)和法官(qāḍī,这两个最重要的法律职位)提供认证教育、出版相关的宗教学术著作、发展理性话语以拆解对宗教的误解和怀疑。 数学和政治(即 siyāsah,在维护人类世俗福利和后世幸福的广义上)也是“集体主命”。 一些学者,如沙赫拉斯塔尼(al-Shahrastānī),将“伊智提哈德”(ijtihād,独立法律推断)列为集体义务,因为必须确保每个时代都有足够数量的“穆智台希德”(mujtahid,有资格进行独立法律推断的学者)。 有趣的是,伊玛目巴吉(Imam al-Bājī)将这一论点扩展到每个地区都需要有灵性圣贤,从而将自我修养(jihād al-nafs)直到达到高尚的虔诚境界,也列为集体义务。 然而,这并不否定自我修养和与灵性疾病作斗争是每个穆斯林的个人义务这一事实。 灵性对“集体主命”的有效运作具有关键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伊玛目马瓦尔迪(Imam al-Māwardī)提到,尽管不虔诚(fāsiq)的人也被“集体主命”中寻求知识的要求所涵盖,但他们的贡献并不能免除集体责任,因为他们的教法判例(fatwa)应被拒绝。 这些人最初被纳入该义务的原因是,他们始终有义务放弃罪恶并纠正自己的灵性状态。
传播和教授神圣知识也是由《古兰经》禁止隐瞒知识而引发的“集体主命”。 因此,学者们规范了为每个地区提供教法判例(iftāʾ)的途径。 先知 ﷺ 的命令“即使只是一节(《古兰经》)也要替我传达”表明了邀请人们(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归向安拉的集体职责。 因此,所有促进宣教(daʿwah)的手段,无论是通过个人还是平台、相关的多媒体辅助工具、材料和出版物,还是《古兰经》和圣训含义的翻译,都应采取与“集体主命”相同的裁决。
在此背景下,获取知识和教育不仅限于神圣知识。 所有为提供上述所有服务或实现保护宗教、生命、理智、后代和财富这些伊斯兰核心目标(maqāṣid)所必需的科学和学科,穆斯林都有义务将其作为“集体主命”来学习和实施。 关于教育的讨论以及从适用于它们的各种定义法律裁决(Ḥukm Taklīfī)角度对科学进行的分类,在安萨里(al-Ghazālī)的深刻著作《宗教科学的复兴》(Iḥyāʾ ʿUlūm al-Dīn)以及许多其他致力于教育课程和教学法的书籍中都有广泛讨论。
公民职责包括:某些类型的物理“吉哈德”(甚至包括军队和装备的准备,以及保护边境)、释放俘虏、建立和加强适当的伊斯兰政体、在没有运作中的司法系统时任命合格的法官、履行法庭上的作证义务、协助司法部门恢复人们的权利,以及担任(总统或司法)职务。 伊玛目朱韦尼(Al-Juwaynī)将“在穆斯林中建立法官制度、为受压迫者从压迫者手中伸张正义,以及结束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列为最重要的集体义务之一。
生活在非穆斯林法律体系治理下的穆斯林社区,受到伊斯兰集体责任框架的指导。 具体而言,在缺乏伊斯兰教法官任命程序的情况下,伊斯兰法为社区领袖设定了明确的期望,即任命现有的最合格的法官。 这种例外法的话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扩展,涉及非穆斯林当局对穆斯林土地的扩张,以及后来的穆斯林侨民群体。 在缺乏伊斯兰权威机构管理私法事务的情况下,集体主命(farḍ kifāyah)在治理和规范相关问题方面发挥了根本性作用。
例如,15世纪时,卡马尔·伊本·胡马姆(al-Kamāl Ibn al-Humām)指出,居住在科尔多瓦、瓦伦西亚以及埃塞俄比亚部分地区等非穆斯林政权统治下的穆斯林群体,应尽其所能任命一位统治者和一位法官。 16世纪的万沙里西(al-Wansharīsī)在其12卷本的著作中也提到了由社区任命的法官,书中引用了众多马立克派法学家关于社区如何在缺乏穆斯林司法权威的情况下,作为少数群体独立运作的观点。 19世纪末的伊本·阿比丁(Ibn ʿĀbidīn)对少数群体穆斯林有过明确的早期论述:“在非穆斯林统治的土地上,穆斯林举行集体礼拜和开斋节/宰牲节礼拜是允许的……且经穆斯林社区批准任命法官是合法的。” 他还补充说,穆斯林应请求这些土地的当局为此提供便利。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权宜性的裁决并非旨在取代现有的法律体系,也不是要建立一套平行的法律体系。 然而,它为穆斯林社区提供了指导,说明如何在不与公民所在国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发展准司法途径来裁决或仲裁其个人事务。 这些法律趋势承认了社区在伊斯兰法中具有重要的教义和实践作用。 在教义层面,社区为习俗(ʿurf)和公共利益(maṣlaḥah)法律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依据。 在实践层面,社区确保了法律的有效执行,甚至可以在官方机构缺位或失能时取而代之。
集体主命的受众是谁?
根据逊尼派学派的观点,个人主命(farḍ ʿayn)和集体主命在必须履行的要求上没有区别。 然而,两者的区别在于受义务约束的“受命者”(mukallafīn)人数不同。 法理学家在确定集体主命的受众方面持有两种不同观点。 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受命者最初都负有义务,因为如果义务未被履行,他们都要承担责任。 部分学者认为,只有部分受命者是受众,因为只要其中一部分人履行了义务,所有人的责任就得以免除。 这些不同观点的意义在于,当义务未被履行时,如何判定神圣的问责。
针对这一点,伊玛目希拉齐(al-Shīrāzī)提出了一个有趣的疑问:如果天使或精灵履行了集体主命,是否可以免除人类的责任? 这一假设很有价值,因为穆斯林对“幽玄”(unseen)的信仰拓宽了他们对“社区”的认知,将其范围扩大到了其他受造物。 考虑到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汉扎拉(Ḥanẓalah)在殉教后由天使为其净身的真实故事,这种情境在物理上并非不可能。 最后,伊玛目伊本·哈吉(Ibn al-Ḥāj)指出,当一个人履行集体主命时,应在举意中包含:他不仅是为自己履行,也是代表其他穆斯林同胞履行,正如圣训所言:“只要仆人还在帮助他的兄弟,安拉就会一直帮助他。”
个人主命与集体主命的优先次序
少数法理学家(uṣūlī s),包括朱韦尼(al-Juwaynī)、他的父亲以及阿布·伊斯哈格·伊斯法拉伊尼(Abū Isḥāq al-Isfarāyīnī),常被引用为持有以下观点:集体主命的宗教地位高于个人主命。 朱韦尼在其《al-Ghiyāthī》一书中论证道,履行或忽视个人主命只会使当事人受益或受损,而集体主命的后果则影响所有穆斯林。 另一方面,大多数法理学家认为个人主命的地位高于集体主命。 一些学者试图调和这两种观点,将竞争性义务的情况限制在集体主命同时也转化为个人主命的场景中:如果一个最初是集体主命的义务,与一个始终是个人主命的义务发生冲突,哪一个优先?
虽然大多数法理学家并不认同集体主命优于个人主命的观点,但这种分歧往往被误解或表述不准确。 分歧不在于对所有义务的神圣本质进行排名,而在于比较“建立集体事业”与“通过义务考验个人”的权重。 这种讨论暗示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优先权问题,而非单纯偏好某种仪式。
尽管“当然义务”(wājib)被分为个人主命和集体主命,但集体主命是有可能转化为个人主命的。 学者们一致认为,如果履行集体主命的人选仅剩一人,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北美社区对此深有体会。 例如,如果一个偏远的小社区里只有少数穆斯林,他们就需要履行各种集体主命,例如举行集体礼拜(可能包括培养伊玛目和演讲者)、为相关宗教功课观测新月、提供天课(zakah)、遗嘱、遗产规划以及医疗或临终决策方面的指导。 学者们还讨论了如果一个人开始履行集体主命,是否就必须个人承担完成它的义务。 例如,如果一名穆斯林学生开始追求社区所需的某种教育,那么他所履行的集体主命是否会转化为个人主命,以至于他不能中途放弃这一职业道路? 如果是这样,这可能会引发另一项集体责任,即为该个人的学业完成提供便利。 学者们避免给出普适性的理论,而是将其留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衡量需求和评估满足该需求的现实可行性来决定。
既然如此,我们是否应该在集体主命演变为个人主命之前,就主动通过集体主命来满足社区的需求呢? 出人意料的是,伊玛目伊本·哈贾尔·海塔米(Ibn Ḥajar al-Haytamī)指出,履行集体主命优于履行其转化后的个人主命。 这为我们关于宗教义务优先级的持续讨论提供了参考。
II. 北美穆斯林社区与开展集体主命指南
为了让讨论更贴近我们的现实,浩如烟海的文献为我们提供了关于“社区”边界以及邻近城市或郊区之间责任分担的指导。 在法理理论和应用中,地方社区的定义并非统一,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界定。 然而,法学家似乎经常考虑人口统计意义上的市镇和资源匮乏的农村社区,并将伊斯兰法中关于距离的衡量标准(即缩短礼拜距离 masāfat al-qaṣr 和传染距离 masāfat al-‘adwā)应用于集体主命责任的分配。 这种义务的分配并非旨在明确划分社区,也不是为了行政性地监控地方。 相反,其目的是现实地考量个人和集体的能力,并加强共享同一地点资源、且致力于在边界内实现信仰目标的人群之间的社会互动。 一些法理学家认为,如果集体义务尚未履行,那么责任不仅落在社区其余成员身上,还落在所有知晓该需求且有能力履行却未履行的人身上,无论他们地理距离有多远,这在他们的观点中显而易见。 即使个人未被告知该需求,如果他们有能力去询问,也可能被追究责任。 义务范围的扩大可以从邻里扩展到城市、县、地区、州、国家等。然而,确定集体义务是否已履行,应基于高度盖然性(dhan),而非确定性(yaqīn)。 这种对合理预期的考量意味着,为了免除责任,个人无需确定义务已履行,但必须有压倒性的信念或强烈的推测认为它已履行。
集体义务可以扩展到远至“所有土地”上的个人。 社区的定义也可以超越地理界限,正如全球疫情所带来的虚拟现实最近所展示的那样。 例如,原本可能落在穆斯林资源匮乏地区的个人肩上的集体义务,如果其他穆斯林社区尽管地理距离遥远但有能力提供帮助,则可以转移给更大的穆斯林社区。
虽然大多数法律体系依赖执法部门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增进公共利益,但伊斯兰法倾向于赋予穆斯林社会广泛的职责,这些职责可以替代性地提供公共基本服务,如教育、医疗、儿童保育、宗教服务和争议解决机制。 除了前面提到的众多例子外,独立于行政或司法干预运作的捐赠机构和准政府机构的例子,说明了伊斯兰传统如何看待与现代民族国家范式相对立的“社区”。
此外,政治或法律体系的缺陷应由社区来弥补,社区被授权促进这些权威职位的任命程序。 诚然,我们历史上的国家体制偶尔会侵犯这一关键的社区角色。 然而,本文旨在强调集体责任的广泛范围及其在任何环境条件下的功能,并超越现代性的强加。 我们对这一责任的理解影响了对“西方”穆斯林的定性,并有助于更好地解决作为世俗政体下宗教少数群体生活的双重生存问题。 在我们作为北美穆斯林的现实中,结合语境审视这些概述的神学目标和法律法规,为关于宗教义务、公民参与和社区工作的持续讨论提供了框架。 它还有助于回答一些关于居住在缺乏基本宗教服务的小城镇或农村地区的穆斯林群体的责任的关键教法(fiqhī)问题。
学者们在各个时代都坚持farḍ kifāyah(集体义务)的优先次序框架。 例如,安萨里(al-Ghazālī)谴责法学家们沉迷于详尽的边缘法律细节(这属于farḍ kifāyah),以及他们对辩论的应受指责的热情,而牺牲了体现和教授精神义务这一farḍ ‘ayn(个人义务)。 他将其归因于义务优先级的错位,并举了另一个例子:一个社区里法学家多到超过了履行farḍ kifāyah所需的人数,却缺乏伊斯兰法律-医学事务所需的穆斯林医生。 在宣教(daʿwah)领域,塔吉丁·苏布基(Tāj al-Dīn al-Subkī)批评他那个时代的许多法学家,因为他们沉迷于无益的法律辩论和狂热的宗派主义,而忽视了向生活在他们中间的非穆斯林进行宣教,以及关心新穆斯林的宗教教育。
此外,farḍ kifāyah塑造了我们对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宣教的构想,并确定了我们在其中的目标和方法。 优先考虑对非穆斯林的宣教还是对穆斯林的宣教,需要智慧并要求真诚的目标。 《古兰经》“阿巴萨章”(ʿAbasa,意为“他皱眉并转过身去”)中关于阿卜杜拉·伊本·乌姆·马克图姆(ʿAbd Allāh ibn Umm Maktūm)的故事对此说明了很多。 这一讨论还强调了在传授知识和保持个人内省之间取得平衡的重要性。 伊玛目伊本·阿吉巴(Ibn ʿAjībah)说,传播知识和宣教的集体义务不应使知识分子偏离他们与记念(dhikr)的联系,或偏离他们在所有事务中对安拉的见证。 他引用了安拉在穆萨和哈伦前往法老处邀请他归向安拉时对他们下的命令:“你们不要疏忽对我的记念”,意思是“当你们引导我的仆人时,不要忽视我”。
结论
审视优先事项是一项关键的工作,这往往是社区领袖之间存在分歧的问题。 教法(Fiqh)是我们神学的反映,它加深了我们对《古兰经》的理解,使我们能够组织相互竞争的义务,并指导我们崇拜和耕耘大地(ʿimarat al-arḍ)的神圣使命。 个人的优先事项或个人利益可能与伊斯兰教优先考虑的事项不一致,这种情况即使不常见,也是可能的。 此外,我们的社区经常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是机构之间在职责、管辖权和职位上的竞争。 它还增加了关于大型伞状组织与较小基层倡议的比较优势和劣势的对话,后者解决了大型运动经常忽视的社区问题。
在社区中倡导不同事业的穆斯林往往认为彼此处于竞争状态,每个群体都认为他们的事业是穆斯林乌玛(ummah)最紧迫的优先事项,或者认为因为他们参与了一项事业,就不必担心其他事业。 如果我们中的一些人忙于履行一项farḍ kifāyah,这是否能免除我们承担其他责任的义务? 我们应该先做什么? 教授伊斯兰教、进行宣教、打击伊斯兰恐惧症、抵制对穆斯林的非人化、驳斥无神论、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建造清真寺和伊斯兰学校、提供社会服务、发展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支持被压迫者、推进与全球乌玛相关的国际事业、建立伊斯兰金融机构、保护环境、从事政治、社会和法律科学研究、抚养被遗弃的儿童、照顾被忽视的青少年、供应清真食品、建立清真贷款和经济援助,还是参与政治以代表穆斯林并捍卫他们的权利? 本文确立了farḍ kifāyah的概念不是关于竞争责任;相反,它鼓励在崇高的事业中合作,以确保资源的适当利用,并避免职责的疏忽或服务的冗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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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布哈里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al-Bukhārī),卷 8,第128段。
• 阿德南·艾哈迈德·祖尔菲卡尔(Adnan Ahmad Zulfiqar),《伊斯兰法中的集体义务(Fard Kifayah):前现代时期的道德社区、国家权威与伦理推测》(博士论文,宾夕法尼亚大学,2018年),第20–21页。
• 《牛津伊斯兰世界百科全书》对该术语有一个非常简短的条目。 参见 A. 凯文·莱因哈特(A. Kevin Reinhart),“Farḍ al-Kifāyah”,载于《牛津伊斯兰世界百科全书》,约翰·L·埃斯波西托(John L. Esposito)主编(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09年)。
• 违背誓言的赎罪在《古兰经》5:89中有所提及。
• 义务(Wājib)可以从其他角度进一步分类,例如在某些经济义务的情况下,分为严格衡量或相对衡量。
• 哈乃斐法学派区分了主命(farḍ)和当然(wājib),因为前者基于确定的文本证据,而后者基于隐含的命令,使其具有推测性(ẓannī)。
• 《古兰经》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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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行集体礼拜对于维护社区宗教完整性至关重要。 在疫情期间作为少数群体生活,凸显了处理公共礼拜关闭所带来的困难,伊斯兰机构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来适应这种情况。
• 这种“法尔德·基法亚”(集体主命)是男性必须履行的义务。
• 《古兰经》9:18。
• 拜达维,《启示之光与诠释之秘》(贝鲁特:阿拉伯遗产复兴出版社,2003年),3:75。
• 拜达维,3:75。
• 护理工作,如同照顾病人一样,首先是患者近亲、密友、邻居的责任,然后才是社区其他人的责任。 一些罕百里学派学者认为探望病人属于“法尔德·基法亚”(集体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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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劝善戒恶概念的全面讨论,请参阅阿布·哈米德·加扎里,《宗教科学复兴》(吉达:路径出版社,2011年),4:53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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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穆罕默德·阿明·伊本·奥马尔·伊本·阿比丁,《答疑者:明灯注释》(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2011年),1:136。
• 《开端章》的诵读(Tajwīd),达到古兰经词汇发音的可接受水平,是“法尔德·艾因”(个人主命)。
• 苏尤蒂在《法塔瓦汇编》中提到,以不同诵读法(qirāʾāt)阅读《古兰经》是公认的共识(ijmaʿ)。 苏尤蒂,《法塔瓦汇编》(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2000年),2:103。
• 苏尤蒂引用了一项学术讨论,认为背诵《古兰经》和圣训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集体义务。
• 瑙瓦维,《古兰经持诵者礼仪》,第4版(贝鲁特:伊本·哈兹姆出版社,1996年)。
• 尽管两者都涉及法律问题,但穆夫提发布的是无约束力的教法意见(fatwá),而法官发布的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ḥukm)。
• 扎尔卡希,《法理规则散论》,第1版(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2000年),2:164。
• 哈提卜·希尔比尼,《指南词义详解》,第1版(贝鲁特:知识出版社,1997年),4:277。
• 穆罕默德·阿卜杜勒·卡里姆·沙赫拉斯塔尼,《教派与学说》(开罗:哈拉比基金会,1968年),2:10。
• 苏尤蒂,《类比与同类》,724–25。
• 苏尤蒂,724–25。
• 阿布·哈桑·马瓦尔迪,《大汇编》(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1994年),14:150–51。
• 马瓦尔迪,14:150–51。
• 此处引用的是第2:159节经文。
• 苏尤蒂提到,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地区仅有一名穆夫提是不够的。 考虑到我们当今伊玛目和伊斯兰机构在教育资格和机构信誉方面的现状,这为我们提供了充分的反思机会。
• 《布哈里圣训实录》,卷 60,第128段。
• 穆罕默德·阿布·扎赫拉,《注释之花》(开罗:阿拉伯思想出版社,2016年),2463。
• 伊斯兰法律理论家推导出了这五项基本价值,任何法律规则都必须符合这些价值,前提是它不违反或抵触现有的确定性规则(即源自《古兰经》或圣训的规则)。 这些目标在实现利益和防止损害的框架内发挥作用。 参见易卜拉欣·拉卡尼,《求道者指南:认主学宝藏注释》,第1版(安曼:光明出版社,2016年),4:2002。
• 加扎里,《宗教科学复兴》,4:62–109。
• 圣战(Jihad)这一主题常被误解,以下文章对此进行了进一步阐述:Surkheel Sharif,“伊斯兰教是征服意识形态吗?论圣战、战争与和平”,Yaqeen,2018年4月16日,https://yaqeeninstitute.org/su ... peace;Justin Parrott,“伊斯兰教中的圣战:古兰经与圣训中的正义战争理论”,Yaqeen,2020年5月15日,https://yaqeeninstitute.org/ju ... unnah
• 阿卜杜勒·马利克·朱韦尼,《教法学终极目标》,编者:阿卜杜勒·阿齐姆·迪布(贝鲁特:路径出版社,2007年),18:458。
• 在伊斯兰政治理论中,他们被称为“ahl al-ḥall wa-al-ʿaqd”(决策与契约者):即拥有裁量政治和社会权力以制定或解除契约的人。 参见伊本·纳基布·马斯里,《旅行者之依归》,译者: Nuh Keller(马里兰:阿马纳出版社,2008年),629–30。
• 卡迈勒·伊本·胡马姆,《全能者开启注释》(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2003年),7:246。
• 全名为《清晰标准与突尼斯、安达卢斯及摩洛哥学者教法意见百科全书》。
• 伊本·阿比丁,《答疑者》,8:43。
• 阿布·哈桑·阿米迪,《教法原理精要》,第2版(贝鲁特:伊斯兰书局,1981年),1:100。
• 扎尔卡希,《浩瀚之海》,第2版(科威特:宗教基金与伊斯兰事务部,1992年),1:242–45。
• 扎尔卡希,1:242–45。
• 扎尔卡希,249–50。
• 《穆斯林圣训实录》,卷 48,第48段;伊本·哈吉,《入门》(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1995年),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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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扎尔卡希,《浩瀚之海》,252。
• 阿塔尔,《汇集大全注释》,236–38。
• 苏尤蒂,《类比与同类》,374–75。
• 伊本·哈杰尔·海塔米,《四十圣训注释之明证》(吉达:路径出版社,2008年),545。
• “Masāfat al-qaṣr”(缩短礼拜距离)是指允许将四拜(rak’ah)礼拜缩短为两拜的距离。 “Masāfat al- ‘adwā”(求援距离)是指在呼救时能够得到回应的预估距离。 学者们在多项法律裁决中应用了这两种距离。 在“法尔德·基法亚”(集体主命)的应用中,沙斐仪学派学者讨论了在“缩短礼拜距离”范围内需要一名穆夫提,以及在“求援距离”内需要一名法官(qaḍ ī)。
• 贾马勒丁·伊斯纳维,《教法原理终极目标》,第1版(贝鲁特:伊本·哈兹姆出版社,1999年),99。
• 阿布·卡西姆·拉菲,《至尊者开启注释》,第1版(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1997年),11:253。
• 加扎里,《宗教科学复兴》,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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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杰丁·苏布基,《恩典的回归与灾难的消除》(黎巴嫩:文化书籍基金会,1986年),62–63。
• 《古兰经》20:42。
• 伊本·阿吉巴,《古兰经注释之长海》(埃及图书总局,1999年),3:392。 查看全部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fard-kifayah-the-principle-of-communal-responsibility-in-islam
原文标题:Fard Kifayah: The Principle of Communal Responsibility in Islam
作者:Sh. Yousef Wahb
作者简介:谢赫·优素福·瓦赫布(Sh. Yousef Wahb):优素福·瓦赫布是休伦大学的研究员,也是加拿大律商联讯(LexisNexis Canada)家庭法和伊斯兰金融领域的作者。他拥有温莎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硕士学位、芝加哥大学神学院的文学硕士学位,以及埃及爱资哈尔大学的伊斯兰研究学士学位。目前,优素福正在芝加哥大学中东研究项目攻读伊斯兰法博士学位。
副标题:穆斯林社群责任指南:从个人义务到公共利益与集体担当
摘要:本文解释 Fard Kifayah(集体义务)的含义。作者说明,伊斯兰不仅强调个人敬拜,也要求穆斯林社群共同承担教育、公益、保护弱者、知识建设和公共服务等责任。
图:Fard Kifayah(集体主命):伊斯兰教中的集体责任原则
引言
在一个主流文化日益个人主义化、社会孤立感不断加剧的世界里,我们需要重新审视穆斯林社区繁荣所必需的因素。 穆斯林社区不仅有义务履行礼拜和葬礼服务等宗教功课,还必须提供广泛的其他必要社会和金融服务。 作为一个社区,我们有责任照顾彼此的身体、心理和精神健康。 先知穆罕默德 ﷺ 说:“信士与信士之间的关系就像一座建筑(的砖块):彼此相互支撑。”他 ﷺ 用双手手指交叉来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 忽视某些集体责任或未能适当地优先处理职责,可能会严重危及社区未来的福祉。
本文强调了社区在通过“集体主命”(farḍ kifāyah)这一概念建立和维护伊斯兰目标与教法裁决中的作用,特别是在生活于非穆斯林社会的穆斯林少数群体背景下。 西方学术文献中全面探讨“集体主命”及其神学和法律框架的内容十分匮乏。 该术语仅在涉及其他实质性法律议题时被提及,在大多数流行的英文伊斯兰百科全书中并没有独立的条目。 本文旨在为读者介绍“集体主命”理论,并展示社区在确立伊斯兰原则方面的至关重要作用。 第一部分介绍了法理学(uṣūl al-fiqh)中“集体主命”的定义及其在伊斯兰法(fiqh)中的部分应用,并阐述了其神学优先级的框架。 第二部分审视了“社区”一词在西方当前语境下的内涵,并就如何开展与我们当代社区相关的传统集体义务提供了见解。
一、定义集体义务
伊斯兰法中宗教义务(wājib)的概念是多层面的。 首先,独立于履行义务者的身份和履行时间,义务可分为:(1)单一指定的行为(muʿayyan),如每日五次礼拜;或(2)在一系列义务选项中进行选择(mukhayyar),如选择三种赎违誓方式中的一种。 就履行时间而言,有些义务是有时间限制的(muʾaqqat)。 这些义务进一步分为:时间充裕的(muwassaʿ),即分配的时间超过了履行所需的时间,如礼拜的时间窗口;以及时间紧迫的(muḍayyaq),即时间仅等于履行所需的时间,如斋戒的时间。 就履行义务的人而言,义务(wājib)被分为个人主命(farḍ ʿayn)和集体主命(farḍ kifāyah)。 必须指出的是,遵循法理学家的主流观点,此处将“主命”(farḍ)和“义务”(wājib)视为同义词。 探讨“主命”与“义务”之间细微差别的含义不在本文范围内;本文重点在于“集体主命”的定义、一些传统示例,以及其在当前社区工作和服务中的相关应用。
法学家们引用了多项证据来证明“集体主命”的宗教合法性。 这些证据包括以下《古兰经》经文,它们提到了在社区成员间分配必要责任,以及劝善戒恶的社会义务:
“信士们不宜全体出征。”(《古兰经》9:122) “每支部队中,应有一部分人留下来,以便专研宗教,并在他们回归时警告族人,使他们有所戒备。”(《古兰经》9:122)
“你们中当有一群人,导人于善,劝善戒恶;这等人,确是成功的。”(《古兰经》3:104)
第二段经文为伊斯兰集体责任提供了一个整体框架,涵盖了许多“集体主命”的实例。 “你们中”这一表述可以理解为既针对穆斯林社区的一部分,也针对整个社区,这表明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之间存在重叠。 法学家们还引用了其他圣训和理性论证,以确立“集体主命”的法律基础以及何为集体责任。
在穆斯林法学家对集体义务所下的多个定义中,伊玛目塔杰丁·苏布基(Imam Tāj al-Dīn al-Subkī)将其描述为:
“一种重要的生存要素,无论是宗教性质还是世俗性质,立法者要求必须履行,但未指定具体的履行者,而是将其规定为一种义务,因为该行为必然需要一个执行者。”
“集体主命”定义中的“重要”(muhimm)一词,旨在暗示规定这些行为背后的人类动机,并表明对所有这些行为的迫切需求。 在伊玛目苏布基之前,伊玛目伊本·达基克·伊德(Imam Ibn Daqīq al-ʿĪd)确定了一条准则,将“集体主命”定义为一种旨在“获取利益或防止伤害,而不针对特定个人或旨在考验他们的行为”。
“集体主命”培养了社区成员之间的一种共同责任感,无论履行者是谁,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宗教和世俗的公共利益。 正如穆斯林所熟知的,共同责任意味着如果该义务得到履行——无论由多少名有道德责任能力的人(mukallafīn)完成——所有社区成员都免除了该义务的宗教责任。 如果无人履行这些义务,那么该特定社区的所有成员都将被追究责任。
鉴于“集体主命”的应用范围广泛,一些学者根据其利益或需要履行这些义务的频率对其进行了分类。 例如,安萨里(Al-Ghazālī)采用了三分法,根据利益是纯粹宗教性的、世俗性的,还是两者兼有,对“集体主命”进行了分类。 另一方面,卡拉菲(al-Qarāfī)、苏布基(al-Subkī)和扎尔卡希(al-Zarkashī)区分了:(1)只需提供一次的义务(如营救溺水者),以及(2)需要时必须提供的义务(如提供葬礼和伊斯兰教育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类服务之间,人们可以注意到履行集体责任时,作为偶尔的仪式或服务与作为持续的共同利益之间的区别。 这些分类有助于衡量每项“集体主命”相对于另一项的重要性程度。 毫无疑问,回应穆斯林问候的集体义务,与维持生命或促进生存的义务是不同的。
关于需求和重要性的讨论,对于扩大或缩小“集体主命”的范围具有相关性。 作为扩大“集体主命”的一个例子,可以认为,穆斯林现在有集体责任在医疗或其他方面抗击正在全球范围内伤害人类并威胁伊斯兰法主要目标之一——保护人类生命——的流行病。 作为可能缩小“集体主命”的一个例子,可以认为,目前所经历的社区虚拟化性质(由于疫情期间与他人的大多数互动都在线上)可能会改变在向“社区”提供“集体主命”服务方面的问责参数。 这些例子中的每一个也都体现了相反的情况。 如果“集体主命”对当地社区缩小了,那么它对遥远社区的范围就同时扩大了。 取决于资源共享的社区情境定义,在讨论“集体主命”的有效应用时得到了说明。
一些学者将集体责任的范围广泛地概念化,包括义务行为(集体主命)以及圣行行为(集体圣行,sunnah kifāyah)。 例如,伊玛目卡拉菲在他杰出的著作《差异》(al-Furūq)中讨论了集体责任对圣行的适用性。 沙斐仪派学者提供了以下例子:为打喷嚏者祈求安拉的慈悯、集体进食前说“奉安拉之名”(bi-ism Allāh),以及代表家庭献祭(uḍḥiyah / qurbāni)。
集体义务的例子
“集体主命”的实例散见于伊斯兰法书籍的各个法律主题中,或列于法律准则(qawāʾid al-fiqhīyah)的论著中,例如苏尤蒂(al-Suyūṭī)在《类比与准则》(al-Ashbāh wa-al-Naẓāʾir)中的长篇汇编。 下面,我将根据它们旨在实现的一般目标,借鉴不同教法学派(maḏhabs)的资源,按主题列出“集体主命”的例子。
仪式性行为包括:葬礼服务(清洗、裹尸、礼拜和安葬)、在每个地区促进集体礼拜(即每日五次礼拜、主麻礼拜、斋月夜间礼拜、日食/月食礼拜)、在当地建立宣礼、学习测定朝向(qiblah)的方法,以及每年组织朝觐。 根据需要建造清真寺并维护它们(《古兰经》中关于“清真寺的建设”imārat al-masjid 的概念)属于“集体主命”。 伊玛目拜达维(Imam al-Baydāwī)给出的例子包括:建造清真寺、配备设施、维护其中的礼拜活动,以及保护它们免受非其本意用途的干扰。 他补充说,这项责任最好由宗教知识最渊博的实践者来履行。
社会服务与福利包括:抚养孤儿和弃儿、为赤身者提供衣物、为饥饿者提供食物、救济困苦和不幸者、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所需的技能(如商业、农业、建筑、纺织等)、执行和促进婚姻、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药物、护理(照顾病人,包括探望他们)以及儿童保育。 支持受压迫者、消除他们所遭受的不义,以及维护社会保障,均属于“集体主命”。 伊玛目伊本·哈杰尔(Imam Ibn Hajar)在评论布哈里圣训集标题“帮助受压迫者”时说:“这是一个普遍的‘集体主命’,涵盖了所有受压迫者和所有帮助他们的人,其依据是‘集体主命’针对的是所有人(即有责任能力的人,mukallafīn)。”
劝善戒恶:社区的一个重要角色,在伊斯兰传统的各个学科中都处于核心地位。 神学将其视为人们在社会中确立安拉命令的职责,而灵性学则将其视为维护内省、透明度和问责制的集体努力。 在伊斯兰法中,“劝善戒恶”不被定性为一种授予的权力,而是一种仪式性的强制要求。 它不仅包括公开反对“恶”,还延伸到阻止他人作恶,并要求他们行善。 正如《古兰经》经文所确认的那样,这一义务广泛超越了个人或社会偏见:“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作安拉的见证,即使对自己,或对父母,或对亲戚,也不要徇私。”(《古兰经》4:135) (注:原文经文已翻译) 这一关键角色反映在朱韦尼(al-Juwaynī)对伊斯兰教的描述中,即伊斯兰教“从始至终”都是关于“劝善戒恶”的。
教育与宣教(Da’wah)涉及:获取各学科知识以保存宗教知识、学习早期阿拉伯诗歌以保存语言并正确理解《古兰经》和圣训、背诵《古兰经》(包括学习高级诵读法 tajwīd 和变体诵读法 qirāʾāt)和圣训、学习法理学原理并将法律推理应用于新先例、教导和指导知识学生、为毕业的穆夫提(muftī)和法官(qāḍī,这两个最重要的法律职位)提供认证教育、出版相关的宗教学术著作、发展理性话语以拆解对宗教的误解和怀疑。 数学和政治(即 siyāsah,在维护人类世俗福利和后世幸福的广义上)也是“集体主命”。 一些学者,如沙赫拉斯塔尼(al-Shahrastānī),将“伊智提哈德”(ijtihād,独立法律推断)列为集体义务,因为必须确保每个时代都有足够数量的“穆智台希德”(mujtahid,有资格进行独立法律推断的学者)。 有趣的是,伊玛目巴吉(Imam al-Bājī)将这一论点扩展到每个地区都需要有灵性圣贤,从而将自我修养(jihād al-nafs)直到达到高尚的虔诚境界,也列为集体义务。 然而,这并不否定自我修养和与灵性疾病作斗争是每个穆斯林的个人义务这一事实。 灵性对“集体主命”的有效运作具有关键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伊玛目马瓦尔迪(Imam al-Māwardī)提到,尽管不虔诚(fāsiq)的人也被“集体主命”中寻求知识的要求所涵盖,但他们的贡献并不能免除集体责任,因为他们的教法判例(fatwa)应被拒绝。 这些人最初被纳入该义务的原因是,他们始终有义务放弃罪恶并纠正自己的灵性状态。
传播和教授神圣知识也是由《古兰经》禁止隐瞒知识而引发的“集体主命”。 因此,学者们规范了为每个地区提供教法判例(iftāʾ)的途径。 先知 ﷺ 的命令“即使只是一节(《古兰经》)也要替我传达”表明了邀请人们(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归向安拉的集体职责。 因此,所有促进宣教(daʿwah)的手段,无论是通过个人还是平台、相关的多媒体辅助工具、材料和出版物,还是《古兰经》和圣训含义的翻译,都应采取与“集体主命”相同的裁决。
在此背景下,获取知识和教育不仅限于神圣知识。 所有为提供上述所有服务或实现保护宗教、生命、理智、后代和财富这些伊斯兰核心目标(maqāṣid)所必需的科学和学科,穆斯林都有义务将其作为“集体主命”来学习和实施。 关于教育的讨论以及从适用于它们的各种定义法律裁决(Ḥukm Taklīfī)角度对科学进行的分类,在安萨里(al-Ghazālī)的深刻著作《宗教科学的复兴》(Iḥyāʾ ʿUlūm al-Dīn)以及许多其他致力于教育课程和教学法的书籍中都有广泛讨论。
公民职责包括:某些类型的物理“吉哈德”(甚至包括军队和装备的准备,以及保护边境)、释放俘虏、建立和加强适当的伊斯兰政体、在没有运作中的司法系统时任命合格的法官、履行法庭上的作证义务、协助司法部门恢复人们的权利,以及担任(总统或司法)职务。 伊玛目朱韦尼(Al-Juwaynī)将“在穆斯林中建立法官制度、为受压迫者从压迫者手中伸张正义,以及结束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列为最重要的集体义务之一。
生活在非穆斯林法律体系治理下的穆斯林社区,受到伊斯兰集体责任框架的指导。 具体而言,在缺乏伊斯兰教法官任命程序的情况下,伊斯兰法为社区领袖设定了明确的期望,即任命现有的最合格的法官。 这种例外法的话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扩展,涉及非穆斯林当局对穆斯林土地的扩张,以及后来的穆斯林侨民群体。 在缺乏伊斯兰权威机构管理私法事务的情况下,集体主命(farḍ kifāyah)在治理和规范相关问题方面发挥了根本性作用。
例如,15世纪时,卡马尔·伊本·胡马姆(al-Kamāl Ibn al-Humām)指出,居住在科尔多瓦、瓦伦西亚以及埃塞俄比亚部分地区等非穆斯林政权统治下的穆斯林群体,应尽其所能任命一位统治者和一位法官。 16世纪的万沙里西(al-Wansharīsī)在其12卷本的著作中也提到了由社区任命的法官,书中引用了众多马立克派法学家关于社区如何在缺乏穆斯林司法权威的情况下,作为少数群体独立运作的观点。 19世纪末的伊本·阿比丁(Ibn ʿĀbidīn)对少数群体穆斯林有过明确的早期论述:“在非穆斯林统治的土地上,穆斯林举行集体礼拜和开斋节/宰牲节礼拜是允许的……且经穆斯林社区批准任命法官是合法的。” 他还补充说,穆斯林应请求这些土地的当局为此提供便利。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权宜性的裁决并非旨在取代现有的法律体系,也不是要建立一套平行的法律体系。 然而,它为穆斯林社区提供了指导,说明如何在不与公民所在国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发展准司法途径来裁决或仲裁其个人事务。 这些法律趋势承认了社区在伊斯兰法中具有重要的教义和实践作用。 在教义层面,社区为习俗(ʿurf)和公共利益(maṣlaḥah)法律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依据。 在实践层面,社区确保了法律的有效执行,甚至可以在官方机构缺位或失能时取而代之。
集体主命的受众是谁?
根据逊尼派学派的观点,个人主命(farḍ ʿayn)和集体主命在必须履行的要求上没有区别。 然而,两者的区别在于受义务约束的“受命者”(mukallafīn)人数不同。 法理学家在确定集体主命的受众方面持有两种不同观点。 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受命者最初都负有义务,因为如果义务未被履行,他们都要承担责任。 部分学者认为,只有部分受命者是受众,因为只要其中一部分人履行了义务,所有人的责任就得以免除。 这些不同观点的意义在于,当义务未被履行时,如何判定神圣的问责。
针对这一点,伊玛目希拉齐(al-Shīrāzī)提出了一个有趣的疑问:如果天使或精灵履行了集体主命,是否可以免除人类的责任? 这一假设很有价值,因为穆斯林对“幽玄”(unseen)的信仰拓宽了他们对“社区”的认知,将其范围扩大到了其他受造物。 考虑到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汉扎拉(Ḥanẓalah)在殉教后由天使为其净身的真实故事,这种情境在物理上并非不可能。 最后,伊玛目伊本·哈吉(Ibn al-Ḥāj)指出,当一个人履行集体主命时,应在举意中包含:他不仅是为自己履行,也是代表其他穆斯林同胞履行,正如圣训所言:“只要仆人还在帮助他的兄弟,安拉就会一直帮助他。”
个人主命与集体主命的优先次序
少数法理学家(uṣūlī s),包括朱韦尼(al-Juwaynī)、他的父亲以及阿布·伊斯哈格·伊斯法拉伊尼(Abū Isḥāq al-Isfarāyīnī),常被引用为持有以下观点:集体主命的宗教地位高于个人主命。 朱韦尼在其《al-Ghiyāthī》一书中论证道,履行或忽视个人主命只会使当事人受益或受损,而集体主命的后果则影响所有穆斯林。 另一方面,大多数法理学家认为个人主命的地位高于集体主命。 一些学者试图调和这两种观点,将竞争性义务的情况限制在集体主命同时也转化为个人主命的场景中:如果一个最初是集体主命的义务,与一个始终是个人主命的义务发生冲突,哪一个优先?
虽然大多数法理学家并不认同集体主命优于个人主命的观点,但这种分歧往往被误解或表述不准确。 分歧不在于对所有义务的神圣本质进行排名,而在于比较“建立集体事业”与“通过义务考验个人”的权重。 这种讨论暗示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优先权问题,而非单纯偏好某种仪式。
尽管“当然义务”(wājib)被分为个人主命和集体主命,但集体主命是有可能转化为个人主命的。 学者们一致认为,如果履行集体主命的人选仅剩一人,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北美社区对此深有体会。 例如,如果一个偏远的小社区里只有少数穆斯林,他们就需要履行各种集体主命,例如举行集体礼拜(可能包括培养伊玛目和演讲者)、为相关宗教功课观测新月、提供天课(zakah)、遗嘱、遗产规划以及医疗或临终决策方面的指导。 学者们还讨论了如果一个人开始履行集体主命,是否就必须个人承担完成它的义务。 例如,如果一名穆斯林学生开始追求社区所需的某种教育,那么他所履行的集体主命是否会转化为个人主命,以至于他不能中途放弃这一职业道路? 如果是这样,这可能会引发另一项集体责任,即为该个人的学业完成提供便利。 学者们避免给出普适性的理论,而是将其留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衡量需求和评估满足该需求的现实可行性来决定。
既然如此,我们是否应该在集体主命演变为个人主命之前,就主动通过集体主命来满足社区的需求呢? 出人意料的是,伊玛目伊本·哈贾尔·海塔米(Ibn Ḥajar al-Haytamī)指出,履行集体主命优于履行其转化后的个人主命。 这为我们关于宗教义务优先级的持续讨论提供了参考。
II. 北美穆斯林社区与开展集体主命指南
为了让讨论更贴近我们的现实,浩如烟海的文献为我们提供了关于“社区”边界以及邻近城市或郊区之间责任分担的指导。 在法理理论和应用中,地方社区的定义并非统一,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界定。 然而,法学家似乎经常考虑人口统计意义上的市镇和资源匮乏的农村社区,并将伊斯兰法中关于距离的衡量标准(即缩短礼拜距离 masāfat al-qaṣr 和传染距离 masāfat al-‘adwā)应用于集体主命责任的分配。 这种义务的分配并非旨在明确划分社区,也不是为了行政性地监控地方。 相反,其目的是现实地考量个人和集体的能力,并加强共享同一地点资源、且致力于在边界内实现信仰目标的人群之间的社会互动。 一些法理学家认为,如果集体义务尚未履行,那么责任不仅落在社区其余成员身上,还落在所有知晓该需求且有能力履行却未履行的人身上,无论他们地理距离有多远,这在他们的观点中显而易见。 即使个人未被告知该需求,如果他们有能力去询问,也可能被追究责任。 义务范围的扩大可以从邻里扩展到城市、县、地区、州、国家等。然而,确定集体义务是否已履行,应基于高度盖然性(dhan),而非确定性(yaqīn)。 这种对合理预期的考量意味着,为了免除责任,个人无需确定义务已履行,但必须有压倒性的信念或强烈的推测认为它已履行。
集体义务可以扩展到远至“所有土地”上的个人。 社区的定义也可以超越地理界限,正如全球疫情所带来的虚拟现实最近所展示的那样。 例如,原本可能落在穆斯林资源匮乏地区的个人肩上的集体义务,如果其他穆斯林社区尽管地理距离遥远但有能力提供帮助,则可以转移给更大的穆斯林社区。
虽然大多数法律体系依赖执法部门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增进公共利益,但伊斯兰法倾向于赋予穆斯林社会广泛的职责,这些职责可以替代性地提供公共基本服务,如教育、医疗、儿童保育、宗教服务和争议解决机制。 除了前面提到的众多例子外,独立于行政或司法干预运作的捐赠机构和准政府机构的例子,说明了伊斯兰传统如何看待与现代民族国家范式相对立的“社区”。
此外,政治或法律体系的缺陷应由社区来弥补,社区被授权促进这些权威职位的任命程序。 诚然,我们历史上的国家体制偶尔会侵犯这一关键的社区角色。 然而,本文旨在强调集体责任的广泛范围及其在任何环境条件下的功能,并超越现代性的强加。 我们对这一责任的理解影响了对“西方”穆斯林的定性,并有助于更好地解决作为世俗政体下宗教少数群体生活的双重生存问题。 在我们作为北美穆斯林的现实中,结合语境审视这些概述的神学目标和法律法规,为关于宗教义务、公民参与和社区工作的持续讨论提供了框架。 它还有助于回答一些关于居住在缺乏基本宗教服务的小城镇或农村地区的穆斯林群体的责任的关键教法(fiqhī)问题。
学者们在各个时代都坚持farḍ kifāyah(集体义务)的优先次序框架。 例如,安萨里(al-Ghazālī)谴责法学家们沉迷于详尽的边缘法律细节(这属于farḍ kifāyah),以及他们对辩论的应受指责的热情,而牺牲了体现和教授精神义务这一farḍ ‘ayn(个人义务)。 他将其归因于义务优先级的错位,并举了另一个例子:一个社区里法学家多到超过了履行farḍ kifāyah所需的人数,却缺乏伊斯兰法律-医学事务所需的穆斯林医生。 在宣教(daʿwah)领域,塔吉丁·苏布基(Tāj al-Dīn al-Subkī)批评他那个时代的许多法学家,因为他们沉迷于无益的法律辩论和狂热的宗派主义,而忽视了向生活在他们中间的非穆斯林进行宣教,以及关心新穆斯林的宗教教育。
此外,farḍ kifāyah塑造了我们对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宣教的构想,并确定了我们在其中的目标和方法。 优先考虑对非穆斯林的宣教还是对穆斯林的宣教,需要智慧并要求真诚的目标。 《古兰经》“阿巴萨章”(ʿAbasa,意为“他皱眉并转过身去”)中关于阿卜杜拉·伊本·乌姆·马克图姆(ʿAbd Allāh ibn Umm Maktūm)的故事对此说明了很多。 这一讨论还强调了在传授知识和保持个人内省之间取得平衡的重要性。 伊玛目伊本·阿吉巴(Ibn ʿAjībah)说,传播知识和宣教的集体义务不应使知识分子偏离他们与记念(dhikr)的联系,或偏离他们在所有事务中对安拉的见证。 他引用了安拉在穆萨和哈伦前往法老处邀请他归向安拉时对他们下的命令:“你们不要疏忽对我的记念”,意思是“当你们引导我的仆人时,不要忽视我”。
结论
审视优先事项是一项关键的工作,这往往是社区领袖之间存在分歧的问题。 教法(Fiqh)是我们神学的反映,它加深了我们对《古兰经》的理解,使我们能够组织相互竞争的义务,并指导我们崇拜和耕耘大地(ʿimarat al-arḍ)的神圣使命。 个人的优先事项或个人利益可能与伊斯兰教优先考虑的事项不一致,这种情况即使不常见,也是可能的。 此外,我们的社区经常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是机构之间在职责、管辖权和职位上的竞争。 它还增加了关于大型伞状组织与较小基层倡议的比较优势和劣势的对话,后者解决了大型运动经常忽视的社区问题。
在社区中倡导不同事业的穆斯林往往认为彼此处于竞争状态,每个群体都认为他们的事业是穆斯林乌玛(ummah)最紧迫的优先事项,或者认为因为他们参与了一项事业,就不必担心其他事业。 如果我们中的一些人忙于履行一项farḍ kifāyah,这是否能免除我们承担其他责任的义务? 我们应该先做什么? 教授伊斯兰教、进行宣教、打击伊斯兰恐惧症、抵制对穆斯林的非人化、驳斥无神论、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建造清真寺和伊斯兰学校、提供社会服务、发展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支持被压迫者、推进与全球乌玛相关的国际事业、建立伊斯兰金融机构、保护环境、从事政治、社会和法律科学研究、抚养被遗弃的儿童、照顾被忽视的青少年、供应清真食品、建立清真贷款和经济援助,还是参与政治以代表穆斯林并捍卫他们的权利? 本文确立了farḍ kifāyah的概念不是关于竞争责任;相反,它鼓励在崇高的事业中合作,以确保资源的适当利用,并避免职责的疏忽或服务的冗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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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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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Wājib)可以从其他角度进一步分类,例如在某些经济义务的情况下,分为严格衡量或相对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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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行集体礼拜对于维护社区宗教完整性至关重要。 在疫情期间作为少数群体生活,凸显了处理公共礼拜关闭所带来的困难,伊斯兰机构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来适应这种情况。
• 这种“法尔德·基法亚”(集体主命)是男性必须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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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理工作,如同照顾病人一样,首先是患者近亲、密友、邻居的责任,然后才是社区其他人的责任。 一些罕百里学派学者认为探望病人属于“法尔德·基法亚”(集体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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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端章》的诵读(Tajwīd),达到古兰经词汇发音的可接受水平,是“法尔德·艾因”(个人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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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两者都涉及法律问题,但穆夫提发布的是无约束力的教法意见(fatwá),而法官发布的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ḥu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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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引用的是第2:159节经文。
• 苏尤蒂提到,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地区仅有一名穆夫提是不够的。 考虑到我们当今伊玛目和伊斯兰机构在教育资格和机构信誉方面的现状,这为我们提供了充分的反思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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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斯兰法律理论家推导出了这五项基本价值,任何法律规则都必须符合这些价值,前提是它不违反或抵触现有的确定性规则(即源自《古兰经》或圣训的规则)。 这些目标在实现利益和防止损害的框架内发挥作用。 参见易卜拉欣·拉卡尼,《求道者指南:认主学宝藏注释》,第1版(安曼:光明出版社,2016年),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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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翻译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fard-kifayah-the-principle-of-communal-responsibility-in-islam
原文标题:Fard Kifayah: The Principle of Communal Responsibility in Islam
作者:Sh. Yousef Wahb
作者简介:谢赫·优素福·瓦赫布(Sh. Yousef Wahb):优素福·瓦赫布是休伦大学的研究员,也是加拿大律商联讯(LexisNexis Canada)家庭法和伊斯兰金融领域的作者。他拥有温莎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硕士学位、芝加哥大学神学院的文学硕士学位,以及埃及爱资哈尔大学的伊斯兰研究学士学位。目前,优素福正在芝加哥大学中东研究项目攻读伊斯兰法博士学位。
副标题:穆斯林社群责任指南:从个人义务到公共利益与集体担当
摘要:本文解释 Fard Kifayah(集体义务)的含义。作者说明,伊斯兰不仅强调个人敬拜,也要求穆斯林社群共同承担教育、公益、保护弱者、知识建设和公共服务等责任。

图:Fard Kifayah(集体主命):伊斯兰教中的集体责任原则
引言
在一个主流文化日益个人主义化、社会孤立感不断加剧的世界里,我们需要重新审视穆斯林社区繁荣所必需的因素。 穆斯林社区不仅有义务履行礼拜和葬礼服务等宗教功课,还必须提供广泛的其他必要社会和金融服务。 作为一个社区,我们有责任照顾彼此的身体、心理和精神健康。 先知穆罕默德 ﷺ 说:“信士与信士之间的关系就像一座建筑(的砖块):彼此相互支撑。”他 ﷺ 用双手手指交叉来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 忽视某些集体责任或未能适当地优先处理职责,可能会严重危及社区未来的福祉。
本文强调了社区在通过“集体主命”(farḍ kifāyah)这一概念建立和维护伊斯兰目标与教法裁决中的作用,特别是在生活于非穆斯林社会的穆斯林少数群体背景下。 西方学术文献中全面探讨“集体主命”及其神学和法律框架的内容十分匮乏。 该术语仅在涉及其他实质性法律议题时被提及,在大多数流行的英文伊斯兰百科全书中并没有独立的条目。 本文旨在为读者介绍“集体主命”理论,并展示社区在确立伊斯兰原则方面的至关重要作用。 第一部分介绍了法理学(uṣūl al-fiqh)中“集体主命”的定义及其在伊斯兰法(fiqh)中的部分应用,并阐述了其神学优先级的框架。 第二部分审视了“社区”一词在西方当前语境下的内涵,并就如何开展与我们当代社区相关的传统集体义务提供了见解。
一、定义集体义务
伊斯兰法中宗教义务(wājib)的概念是多层面的。 首先,独立于履行义务者的身份和履行时间,义务可分为:(1)单一指定的行为(muʿayyan),如每日五次礼拜;或(2)在一系列义务选项中进行选择(mukhayyar),如选择三种赎违誓方式中的一种。 就履行时间而言,有些义务是有时间限制的(muʾaqqat)。 这些义务进一步分为:时间充裕的(muwassaʿ),即分配的时间超过了履行所需的时间,如礼拜的时间窗口;以及时间紧迫的(muḍayyaq),即时间仅等于履行所需的时间,如斋戒的时间。 就履行义务的人而言,义务(wājib)被分为个人主命(farḍ ʿayn)和集体主命(farḍ kifāyah)。 必须指出的是,遵循法理学家的主流观点,此处将“主命”(farḍ)和“义务”(wājib)视为同义词。 探讨“主命”与“义务”之间细微差别的含义不在本文范围内;本文重点在于“集体主命”的定义、一些传统示例,以及其在当前社区工作和服务中的相关应用。
法学家们引用了多项证据来证明“集体主命”的宗教合法性。 这些证据包括以下《古兰经》经文,它们提到了在社区成员间分配必要责任,以及劝善戒恶的社会义务:
第二段经文为伊斯兰集体责任提供了一个整体框架,涵盖了许多“集体主命”的实例。 “你们中”这一表述可以理解为既针对穆斯林社区的一部分,也针对整个社区,这表明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之间存在重叠。 法学家们还引用了其他圣训和理性论证,以确立“集体主命”的法律基础以及何为集体责任。
在穆斯林法学家对集体义务所下的多个定义中,伊玛目塔杰丁·苏布基(Imam Tāj al-Dīn al-Subkī)将其描述为:
“集体主命”定义中的“重要”(muhimm)一词,旨在暗示规定这些行为背后的人类动机,并表明对所有这些行为的迫切需求。 在伊玛目苏布基之前,伊玛目伊本·达基克·伊德(Imam Ibn Daqīq al-ʿĪd)确定了一条准则,将“集体主命”定义为一种旨在“获取利益或防止伤害,而不针对特定个人或旨在考验他们的行为”。
“集体主命”培养了社区成员之间的一种共同责任感,无论履行者是谁,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宗教和世俗的公共利益。 正如穆斯林所熟知的,共同责任意味着如果该义务得到履行——无论由多少名有道德责任能力的人(mukallafīn)完成——所有社区成员都免除了该义务的宗教责任。 如果无人履行这些义务,那么该特定社区的所有成员都将被追究责任。
鉴于“集体主命”的应用范围广泛,一些学者根据其利益或需要履行这些义务的频率对其进行了分类。 例如,安萨里(Al-Ghazālī)采用了三分法,根据利益是纯粹宗教性的、世俗性的,还是两者兼有,对“集体主命”进行了分类。 另一方面,卡拉菲(al-Qarāfī)、苏布基(al-Subkī)和扎尔卡希(al-Zarkashī)区分了:(1)只需提供一次的义务(如营救溺水者),以及(2)需要时必须提供的义务(如提供葬礼和伊斯兰教育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类服务之间,人们可以注意到履行集体责任时,作为偶尔的仪式或服务与作为持续的共同利益之间的区别。 这些分类有助于衡量每项“集体主命”相对于另一项的重要性程度。 毫无疑问,回应穆斯林问候的集体义务,与维持生命或促进生存的义务是不同的。
关于需求和重要性的讨论,对于扩大或缩小“集体主命”的范围具有相关性。 作为扩大“集体主命”的一个例子,可以认为,穆斯林现在有集体责任在医疗或其他方面抗击正在全球范围内伤害人类并威胁伊斯兰法主要目标之一——保护人类生命——的流行病。 作为可能缩小“集体主命”的一个例子,可以认为,目前所经历的社区虚拟化性质(由于疫情期间与他人的大多数互动都在线上)可能会改变在向“社区”提供“集体主命”服务方面的问责参数。 这些例子中的每一个也都体现了相反的情况。 如果“集体主命”对当地社区缩小了,那么它对遥远社区的范围就同时扩大了。 取决于资源共享的社区情境定义,在讨论“集体主命”的有效应用时得到了说明。
一些学者将集体责任的范围广泛地概念化,包括义务行为(集体主命)以及圣行行为(集体圣行,sunnah kifāyah)。 例如,伊玛目卡拉菲在他杰出的著作《差异》(al-Furūq)中讨论了集体责任对圣行的适用性。 沙斐仪派学者提供了以下例子:为打喷嚏者祈求安拉的慈悯、集体进食前说“奉安拉之名”(bi-ism Allāh),以及代表家庭献祭(uḍḥiyah / qurbāni)。
集体义务的例子
“集体主命”的实例散见于伊斯兰法书籍的各个法律主题中,或列于法律准则(qawāʾid al-fiqhīyah)的论著中,例如苏尤蒂(al-Suyūṭī)在《类比与准则》(al-Ashbāh wa-al-Naẓāʾir)中的长篇汇编。 下面,我将根据它们旨在实现的一般目标,借鉴不同教法学派(maḏhabs)的资源,按主题列出“集体主命”的例子。
仪式性行为包括:葬礼服务(清洗、裹尸、礼拜和安葬)、在每个地区促进集体礼拜(即每日五次礼拜、主麻礼拜、斋月夜间礼拜、日食/月食礼拜)、在当地建立宣礼、学习测定朝向(qiblah)的方法,以及每年组织朝觐。 根据需要建造清真寺并维护它们(《古兰经》中关于“清真寺的建设”imārat al-masjid 的概念)属于“集体主命”。 伊玛目拜达维(Imam al-Baydāwī)给出的例子包括:建造清真寺、配备设施、维护其中的礼拜活动,以及保护它们免受非其本意用途的干扰。 他补充说,这项责任最好由宗教知识最渊博的实践者来履行。
社会服务与福利包括:抚养孤儿和弃儿、为赤身者提供衣物、为饥饿者提供食物、救济困苦和不幸者、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所需的技能(如商业、农业、建筑、纺织等)、执行和促进婚姻、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药物、护理(照顾病人,包括探望他们)以及儿童保育。 支持受压迫者、消除他们所遭受的不义,以及维护社会保障,均属于“集体主命”。 伊玛目伊本·哈杰尔(Imam Ibn Hajar)在评论布哈里圣训集标题“帮助受压迫者”时说:“这是一个普遍的‘集体主命’,涵盖了所有受压迫者和所有帮助他们的人,其依据是‘集体主命’针对的是所有人(即有责任能力的人,mukallafīn)。”
劝善戒恶:社区的一个重要角色,在伊斯兰传统的各个学科中都处于核心地位。 神学将其视为人们在社会中确立安拉命令的职责,而灵性学则将其视为维护内省、透明度和问责制的集体努力。 在伊斯兰法中,“劝善戒恶”不被定性为一种授予的权力,而是一种仪式性的强制要求。 它不仅包括公开反对“恶”,还延伸到阻止他人作恶,并要求他们行善。 正如《古兰经》经文所确认的那样,这一义务广泛超越了个人或社会偏见:“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作安拉的见证,即使对自己,或对父母,或对亲戚,也不要徇私。”(《古兰经》4:135) (注:原文经文已翻译) 这一关键角色反映在朱韦尼(al-Juwaynī)对伊斯兰教的描述中,即伊斯兰教“从始至终”都是关于“劝善戒恶”的。
教育与宣教(Da’wah)涉及:获取各学科知识以保存宗教知识、学习早期阿拉伯诗歌以保存语言并正确理解《古兰经》和圣训、背诵《古兰经》(包括学习高级诵读法 tajwīd 和变体诵读法 qirāʾāt)和圣训、学习法理学原理并将法律推理应用于新先例、教导和指导知识学生、为毕业的穆夫提(muftī)和法官(qāḍī,这两个最重要的法律职位)提供认证教育、出版相关的宗教学术著作、发展理性话语以拆解对宗教的误解和怀疑。 数学和政治(即 siyāsah,在维护人类世俗福利和后世幸福的广义上)也是“集体主命”。 一些学者,如沙赫拉斯塔尼(al-Shahrastānī),将“伊智提哈德”(ijtihād,独立法律推断)列为集体义务,因为必须确保每个时代都有足够数量的“穆智台希德”(mujtahid,有资格进行独立法律推断的学者)。 有趣的是,伊玛目巴吉(Imam al-Bājī)将这一论点扩展到每个地区都需要有灵性圣贤,从而将自我修养(jihād al-nafs)直到达到高尚的虔诚境界,也列为集体义务。 然而,这并不否定自我修养和与灵性疾病作斗争是每个穆斯林的个人义务这一事实。 灵性对“集体主命”的有效运作具有关键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伊玛目马瓦尔迪(Imam al-Māwardī)提到,尽管不虔诚(fāsiq)的人也被“集体主命”中寻求知识的要求所涵盖,但他们的贡献并不能免除集体责任,因为他们的教法判例(fatwa)应被拒绝。 这些人最初被纳入该义务的原因是,他们始终有义务放弃罪恶并纠正自己的灵性状态。
传播和教授神圣知识也是由《古兰经》禁止隐瞒知识而引发的“集体主命”。 因此,学者们规范了为每个地区提供教法判例(iftāʾ)的途径。 先知 ﷺ 的命令“即使只是一节(《古兰经》)也要替我传达”表明了邀请人们(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归向安拉的集体职责。 因此,所有促进宣教(daʿwah)的手段,无论是通过个人还是平台、相关的多媒体辅助工具、材料和出版物,还是《古兰经》和圣训含义的翻译,都应采取与“集体主命”相同的裁决。
在此背景下,获取知识和教育不仅限于神圣知识。 所有为提供上述所有服务或实现保护宗教、生命、理智、后代和财富这些伊斯兰核心目标(maqāṣid)所必需的科学和学科,穆斯林都有义务将其作为“集体主命”来学习和实施。 关于教育的讨论以及从适用于它们的各种定义法律裁决(Ḥukm Taklīfī)角度对科学进行的分类,在安萨里(al-Ghazālī)的深刻著作《宗教科学的复兴》(Iḥyāʾ ʿUlūm al-Dīn)以及许多其他致力于教育课程和教学法的书籍中都有广泛讨论。
公民职责包括:某些类型的物理“吉哈德”(甚至包括军队和装备的准备,以及保护边境)、释放俘虏、建立和加强适当的伊斯兰政体、在没有运作中的司法系统时任命合格的法官、履行法庭上的作证义务、协助司法部门恢复人们的权利,以及担任(总统或司法)职务。 伊玛目朱韦尼(Al-Juwaynī)将“在穆斯林中建立法官制度、为受压迫者从压迫者手中伸张正义,以及结束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列为最重要的集体义务之一。
生活在非穆斯林法律体系治理下的穆斯林社区,受到伊斯兰集体责任框架的指导。 具体而言,在缺乏伊斯兰教法官任命程序的情况下,伊斯兰法为社区领袖设定了明确的期望,即任命现有的最合格的法官。 这种例外法的话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扩展,涉及非穆斯林当局对穆斯林土地的扩张,以及后来的穆斯林侨民群体。 在缺乏伊斯兰权威机构管理私法事务的情况下,集体主命(farḍ kifāyah)在治理和规范相关问题方面发挥了根本性作用。
例如,15世纪时,卡马尔·伊本·胡马姆(al-Kamāl Ibn al-Humām)指出,居住在科尔多瓦、瓦伦西亚以及埃塞俄比亚部分地区等非穆斯林政权统治下的穆斯林群体,应尽其所能任命一位统治者和一位法官。 16世纪的万沙里西(al-Wansharīsī)在其12卷本的著作中也提到了由社区任命的法官,书中引用了众多马立克派法学家关于社区如何在缺乏穆斯林司法权威的情况下,作为少数群体独立运作的观点。 19世纪末的伊本·阿比丁(Ibn ʿĀbidīn)对少数群体穆斯林有过明确的早期论述:“在非穆斯林统治的土地上,穆斯林举行集体礼拜和开斋节/宰牲节礼拜是允许的……且经穆斯林社区批准任命法官是合法的。” 他还补充说,穆斯林应请求这些土地的当局为此提供便利。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权宜性的裁决并非旨在取代现有的法律体系,也不是要建立一套平行的法律体系。 然而,它为穆斯林社区提供了指导,说明如何在不与公民所在国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发展准司法途径来裁决或仲裁其个人事务。 这些法律趋势承认了社区在伊斯兰法中具有重要的教义和实践作用。 在教义层面,社区为习俗(ʿurf)和公共利益(maṣlaḥah)法律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依据。 在实践层面,社区确保了法律的有效执行,甚至可以在官方机构缺位或失能时取而代之。
集体主命的受众是谁?
根据逊尼派学派的观点,个人主命(farḍ ʿayn)和集体主命在必须履行的要求上没有区别。 然而,两者的区别在于受义务约束的“受命者”(mukallafīn)人数不同。 法理学家在确定集体主命的受众方面持有两种不同观点。 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受命者最初都负有义务,因为如果义务未被履行,他们都要承担责任。 部分学者认为,只有部分受命者是受众,因为只要其中一部分人履行了义务,所有人的责任就得以免除。 这些不同观点的意义在于,当义务未被履行时,如何判定神圣的问责。
针对这一点,伊玛目希拉齐(al-Shīrāzī)提出了一个有趣的疑问:如果天使或精灵履行了集体主命,是否可以免除人类的责任? 这一假设很有价值,因为穆斯林对“幽玄”(unseen)的信仰拓宽了他们对“社区”的认知,将其范围扩大到了其他受造物。 考虑到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汉扎拉(Ḥanẓalah)在殉教后由天使为其净身的真实故事,这种情境在物理上并非不可能。 最后,伊玛目伊本·哈吉(Ibn al-Ḥāj)指出,当一个人履行集体主命时,应在举意中包含:他不仅是为自己履行,也是代表其他穆斯林同胞履行,正如圣训所言:“只要仆人还在帮助他的兄弟,安拉就会一直帮助他。”
个人主命与集体主命的优先次序
少数法理学家(uṣūlī s),包括朱韦尼(al-Juwaynī)、他的父亲以及阿布·伊斯哈格·伊斯法拉伊尼(Abū Isḥāq al-Isfarāyīnī),常被引用为持有以下观点:集体主命的宗教地位高于个人主命。 朱韦尼在其《al-Ghiyāthī》一书中论证道,履行或忽视个人主命只会使当事人受益或受损,而集体主命的后果则影响所有穆斯林。 另一方面,大多数法理学家认为个人主命的地位高于集体主命。 一些学者试图调和这两种观点,将竞争性义务的情况限制在集体主命同时也转化为个人主命的场景中:如果一个最初是集体主命的义务,与一个始终是个人主命的义务发生冲突,哪一个优先?
虽然大多数法理学家并不认同集体主命优于个人主命的观点,但这种分歧往往被误解或表述不准确。 分歧不在于对所有义务的神圣本质进行排名,而在于比较“建立集体事业”与“通过义务考验个人”的权重。 这种讨论暗示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优先权问题,而非单纯偏好某种仪式。
尽管“当然义务”(wājib)被分为个人主命和集体主命,但集体主命是有可能转化为个人主命的。 学者们一致认为,如果履行集体主命的人选仅剩一人,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北美社区对此深有体会。 例如,如果一个偏远的小社区里只有少数穆斯林,他们就需要履行各种集体主命,例如举行集体礼拜(可能包括培养伊玛目和演讲者)、为相关宗教功课观测新月、提供天课(zakah)、遗嘱、遗产规划以及医疗或临终决策方面的指导。 学者们还讨论了如果一个人开始履行集体主命,是否就必须个人承担完成它的义务。 例如,如果一名穆斯林学生开始追求社区所需的某种教育,那么他所履行的集体主命是否会转化为个人主命,以至于他不能中途放弃这一职业道路? 如果是这样,这可能会引发另一项集体责任,即为该个人的学业完成提供便利。 学者们避免给出普适性的理论,而是将其留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衡量需求和评估满足该需求的现实可行性来决定。
既然如此,我们是否应该在集体主命演变为个人主命之前,就主动通过集体主命来满足社区的需求呢? 出人意料的是,伊玛目伊本·哈贾尔·海塔米(Ibn Ḥajar al-Haytamī)指出,履行集体主命优于履行其转化后的个人主命。 这为我们关于宗教义务优先级的持续讨论提供了参考。
II. 北美穆斯林社区与开展集体主命指南
为了让讨论更贴近我们的现实,浩如烟海的文献为我们提供了关于“社区”边界以及邻近城市或郊区之间责任分担的指导。 在法理理论和应用中,地方社区的定义并非统一,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界定。 然而,法学家似乎经常考虑人口统计意义上的市镇和资源匮乏的农村社区,并将伊斯兰法中关于距离的衡量标准(即缩短礼拜距离 masāfat al-qaṣr 和传染距离 masāfat al-‘adwā)应用于集体主命责任的分配。 这种义务的分配并非旨在明确划分社区,也不是为了行政性地监控地方。 相反,其目的是现实地考量个人和集体的能力,并加强共享同一地点资源、且致力于在边界内实现信仰目标的人群之间的社会互动。 一些法理学家认为,如果集体义务尚未履行,那么责任不仅落在社区其余成员身上,还落在所有知晓该需求且有能力履行却未履行的人身上,无论他们地理距离有多远,这在他们的观点中显而易见。 即使个人未被告知该需求,如果他们有能力去询问,也可能被追究责任。 义务范围的扩大可以从邻里扩展到城市、县、地区、州、国家等。然而,确定集体义务是否已履行,应基于高度盖然性(dhan),而非确定性(yaqīn)。 这种对合理预期的考量意味着,为了免除责任,个人无需确定义务已履行,但必须有压倒性的信念或强烈的推测认为它已履行。
集体义务可以扩展到远至“所有土地”上的个人。 社区的定义也可以超越地理界限,正如全球疫情所带来的虚拟现实最近所展示的那样。 例如,原本可能落在穆斯林资源匮乏地区的个人肩上的集体义务,如果其他穆斯林社区尽管地理距离遥远但有能力提供帮助,则可以转移给更大的穆斯林社区。
虽然大多数法律体系依赖执法部门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增进公共利益,但伊斯兰法倾向于赋予穆斯林社会广泛的职责,这些职责可以替代性地提供公共基本服务,如教育、医疗、儿童保育、宗教服务和争议解决机制。 除了前面提到的众多例子外,独立于行政或司法干预运作的捐赠机构和准政府机构的例子,说明了伊斯兰传统如何看待与现代民族国家范式相对立的“社区”。
此外,政治或法律体系的缺陷应由社区来弥补,社区被授权促进这些权威职位的任命程序。 诚然,我们历史上的国家体制偶尔会侵犯这一关键的社区角色。 然而,本文旨在强调集体责任的广泛范围及其在任何环境条件下的功能,并超越现代性的强加。 我们对这一责任的理解影响了对“西方”穆斯林的定性,并有助于更好地解决作为世俗政体下宗教少数群体生活的双重生存问题。 在我们作为北美穆斯林的现实中,结合语境审视这些概述的神学目标和法律法规,为关于宗教义务、公民参与和社区工作的持续讨论提供了框架。 它还有助于回答一些关于居住在缺乏基本宗教服务的小城镇或农村地区的穆斯林群体的责任的关键教法(fiqhī)问题。
学者们在各个时代都坚持farḍ kifāyah(集体义务)的优先次序框架。 例如,安萨里(al-Ghazālī)谴责法学家们沉迷于详尽的边缘法律细节(这属于farḍ kifāyah),以及他们对辩论的应受指责的热情,而牺牲了体现和教授精神义务这一farḍ ‘ayn(个人义务)。 他将其归因于义务优先级的错位,并举了另一个例子:一个社区里法学家多到超过了履行farḍ kifāyah所需的人数,却缺乏伊斯兰法律-医学事务所需的穆斯林医生。 在宣教(daʿwah)领域,塔吉丁·苏布基(Tāj al-Dīn al-Subkī)批评他那个时代的许多法学家,因为他们沉迷于无益的法律辩论和狂热的宗派主义,而忽视了向生活在他们中间的非穆斯林进行宣教,以及关心新穆斯林的宗教教育。
此外,farḍ kifāyah塑造了我们对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宣教的构想,并确定了我们在其中的目标和方法。 优先考虑对非穆斯林的宣教还是对穆斯林的宣教,需要智慧并要求真诚的目标。 《古兰经》“阿巴萨章”(ʿAbasa,意为“他皱眉并转过身去”)中关于阿卜杜拉·伊本·乌姆·马克图姆(ʿAbd Allāh ibn Umm Maktūm)的故事对此说明了很多。 这一讨论还强调了在传授知识和保持个人内省之间取得平衡的重要性。 伊玛目伊本·阿吉巴(Ibn ʿAjībah)说,传播知识和宣教的集体义务不应使知识分子偏离他们与记念(dhikr)的联系,或偏离他们在所有事务中对安拉的见证。 他引用了安拉在穆萨和哈伦前往法老处邀请他归向安拉时对他们下的命令:“你们不要疏忽对我的记念”,意思是“当你们引导我的仆人时,不要忽视我”。
结论
审视优先事项是一项关键的工作,这往往是社区领袖之间存在分歧的问题。 教法(Fiqh)是我们神学的反映,它加深了我们对《古兰经》的理解,使我们能够组织相互竞争的义务,并指导我们崇拜和耕耘大地(ʿimarat al-arḍ)的神圣使命。 个人的优先事项或个人利益可能与伊斯兰教优先考虑的事项不一致,这种情况即使不常见,也是可能的。 此外,我们的社区经常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是机构之间在职责、管辖权和职位上的竞争。 它还增加了关于大型伞状组织与较小基层倡议的比较优势和劣势的对话,后者解决了大型运动经常忽视的社区问题。
在社区中倡导不同事业的穆斯林往往认为彼此处于竞争状态,每个群体都认为他们的事业是穆斯林乌玛(ummah)最紧迫的优先事项,或者认为因为他们参与了一项事业,就不必担心其他事业。 如果我们中的一些人忙于履行一项farḍ kifāyah,这是否能免除我们承担其他责任的义务? 我们应该先做什么? 教授伊斯兰教、进行宣教、打击伊斯兰恐惧症、抵制对穆斯林的非人化、驳斥无神论、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建造清真寺和伊斯兰学校、提供社会服务、发展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支持被压迫者、推进与全球乌玛相关的国际事业、建立伊斯兰金融机构、保护环境、从事政治、社会和法律科学研究、抚养被遗弃的儿童、照顾被忽视的青少年、供应清真食品、建立清真贷款和经济援助,还是参与政治以代表穆斯林并捍卫他们的权利? 本文确立了farḍ kifāyah的概念不是关于竞争责任;相反,它鼓励在崇高的事业中合作,以确保资源的适当利用,并避免职责的疏忽或服务的冗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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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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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津伊斯兰世界百科全书》对该术语有一个非常简短的条目。 参见 A. 凯文·莱因哈特(A. Kevin Reinhart),“Farḍ al-Kifāyah”,载于《牛津伊斯兰世界百科全书》,约翰·L·埃斯波西托(John L. Esposito)主编(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09年)。
• 违背誓言的赎罪在《古兰经》5:89中有所提及。
• 义务(Wājib)可以从其他角度进一步分类,例如在某些经济义务的情况下,分为严格衡量或相对衡量。
• 哈乃斐法学派区分了主命(farḍ)和当然(wājib),因为前者基于确定的文本证据,而后者基于隐含的命令,使其具有推测性(ẓann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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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行集体礼拜对于维护社区宗教完整性至关重要。 在疫情期间作为少数群体生活,凸显了处理公共礼拜关闭所带来的困难,伊斯兰机构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来适应这种情况。
• 这种“法尔德·基法亚”(集体主命)是男性必须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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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理工作,如同照顾病人一样,首先是患者近亲、密友、邻居的责任,然后才是社区其他人的责任。 一些罕百里学派学者认为探望病人属于“法尔德·基法亚”(集体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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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劝善戒恶概念的全面讨论,请参阅阿布·哈米德·加扎里,《宗教科学复兴》(吉达:路径出版社,2011年),4:53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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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端章》的诵读(Tajwīd),达到古兰经词汇发音的可接受水平,是“法尔德·艾因”(个人主命)。
• 苏尤蒂在《法塔瓦汇编》中提到,以不同诵读法(qirāʾāt)阅读《古兰经》是公认的共识(ijmaʿ)。 苏尤蒂,《法塔瓦汇编》(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2000年),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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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两者都涉及法律问题,但穆夫提发布的是无约束力的教法意见(fatwá),而法官发布的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ḥu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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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引用的是第2:159节经文。
• 苏尤蒂提到,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地区仅有一名穆夫提是不够的。 考虑到我们当今伊玛目和伊斯兰机构在教育资格和机构信誉方面的现状,这为我们提供了充分的反思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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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斯兰法律理论家推导出了这五项基本价值,任何法律规则都必须符合这些价值,前提是它不违反或抵触现有的确定性规则(即源自《古兰经》或圣训的规则)。 这些目标在实现利益和防止损害的框架内发挥作用。 参见易卜拉欣·拉卡尼,《求道者指南:认主学宝藏注释》,第1版(安曼:光明出版社,2016年),4:2002。
• 加扎里,《宗教科学复兴》,4:6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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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fard-kifayah-the-principle-of-communal-responsibility-in-islam
原文标题:Fard Kifayah: The Principle of Communal Responsibility in Islam
作者:Sh. Yousef Wahb
作者简介:谢赫·优素福·瓦赫布(Sh. Yousef Wahb):优素福·瓦赫布是休伦大学的研究员,也是加拿大律商联讯(LexisNexis Canada)家庭法和伊斯兰金融领域的作者。他拥有温莎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硕士学位、芝加哥大学神学院的文学硕士学位,以及埃及爱资哈尔大学的伊斯兰研究学士学位。目前,优素福正在芝加哥大学中东研究项目攻读伊斯兰法博士学位。
副标题:穆斯林社群责任指南:从个人义务到公共利益与集体担当
摘要:本文解释 Fard Kifayah(集体义务)的含义。作者说明,伊斯兰不仅强调个人敬拜,也要求穆斯林社群共同承担教育、公益、保护弱者、知识建设和公共服务等责任。

图:Fard Kifayah(集体主命):伊斯兰教中的集体责任原则
引言
在一个主流文化日益个人主义化、社会孤立感不断加剧的世界里,我们需要重新审视穆斯林社区繁荣所必需的因素。 穆斯林社区不仅有义务履行礼拜和葬礼服务等宗教功课,还必须提供广泛的其他必要社会和金融服务。 作为一个社区,我们有责任照顾彼此的身体、心理和精神健康。 先知穆罕默德 ﷺ 说:“信士与信士之间的关系就像一座建筑(的砖块):彼此相互支撑。”他 ﷺ 用双手手指交叉来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 忽视某些集体责任或未能适当地优先处理职责,可能会严重危及社区未来的福祉。
本文强调了社区在通过“集体主命”(farḍ kifāyah)这一概念建立和维护伊斯兰目标与教法裁决中的作用,特别是在生活于非穆斯林社会的穆斯林少数群体背景下。 西方学术文献中全面探讨“集体主命”及其神学和法律框架的内容十分匮乏。 该术语仅在涉及其他实质性法律议题时被提及,在大多数流行的英文伊斯兰百科全书中并没有独立的条目。 本文旨在为读者介绍“集体主命”理论,并展示社区在确立伊斯兰原则方面的至关重要作用。 第一部分介绍了法理学(uṣūl al-fiqh)中“集体主命”的定义及其在伊斯兰法(fiqh)中的部分应用,并阐述了其神学优先级的框架。 第二部分审视了“社区”一词在西方当前语境下的内涵,并就如何开展与我们当代社区相关的传统集体义务提供了见解。
一、定义集体义务
伊斯兰法中宗教义务(wājib)的概念是多层面的。 首先,独立于履行义务者的身份和履行时间,义务可分为:(1)单一指定的行为(muʿayyan),如每日五次礼拜;或(2)在一系列义务选项中进行选择(mukhayyar),如选择三种赎违誓方式中的一种。 就履行时间而言,有些义务是有时间限制的(muʾaqqat)。 这些义务进一步分为:时间充裕的(muwassaʿ),即分配的时间超过了履行所需的时间,如礼拜的时间窗口;以及时间紧迫的(muḍayyaq),即时间仅等于履行所需的时间,如斋戒的时间。 就履行义务的人而言,义务(wājib)被分为个人主命(farḍ ʿayn)和集体主命(farḍ kifāyah)。 必须指出的是,遵循法理学家的主流观点,此处将“主命”(farḍ)和“义务”(wājib)视为同义词。 探讨“主命”与“义务”之间细微差别的含义不在本文范围内;本文重点在于“集体主命”的定义、一些传统示例,以及其在当前社区工作和服务中的相关应用。
法学家们引用了多项证据来证明“集体主命”的宗教合法性。 这些证据包括以下《古兰经》经文,它们提到了在社区成员间分配必要责任,以及劝善戒恶的社会义务:
“信士们不宜全体出征。”(《古兰经》9:122) “每支部队中,应有一部分人留下来,以便专研宗教,并在他们回归时警告族人,使他们有所戒备。”(《古兰经》9:122)
“你们中当有一群人,导人于善,劝善戒恶;这等人,确是成功的。”(《古兰经》3:104)
第二段经文为伊斯兰集体责任提供了一个整体框架,涵盖了许多“集体主命”的实例。 “你们中”这一表述可以理解为既针对穆斯林社区的一部分,也针对整个社区,这表明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之间存在重叠。 法学家们还引用了其他圣训和理性论证,以确立“集体主命”的法律基础以及何为集体责任。
在穆斯林法学家对集体义务所下的多个定义中,伊玛目塔杰丁·苏布基(Imam Tāj al-Dīn al-Subkī)将其描述为:
“一种重要的生存要素,无论是宗教性质还是世俗性质,立法者要求必须履行,但未指定具体的履行者,而是将其规定为一种义务,因为该行为必然需要一个执行者。”
“集体主命”定义中的“重要”(muhimm)一词,旨在暗示规定这些行为背后的人类动机,并表明对所有这些行为的迫切需求。 在伊玛目苏布基之前,伊玛目伊本·达基克·伊德(Imam Ibn Daqīq al-ʿĪd)确定了一条准则,将“集体主命”定义为一种旨在“获取利益或防止伤害,而不针对特定个人或旨在考验他们的行为”。
“集体主命”培养了社区成员之间的一种共同责任感,无论履行者是谁,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宗教和世俗的公共利益。 正如穆斯林所熟知的,共同责任意味着如果该义务得到履行——无论由多少名有道德责任能力的人(mukallafīn)完成——所有社区成员都免除了该义务的宗教责任。 如果无人履行这些义务,那么该特定社区的所有成员都将被追究责任。
鉴于“集体主命”的应用范围广泛,一些学者根据其利益或需要履行这些义务的频率对其进行了分类。 例如,安萨里(Al-Ghazālī)采用了三分法,根据利益是纯粹宗教性的、世俗性的,还是两者兼有,对“集体主命”进行了分类。 另一方面,卡拉菲(al-Qarāfī)、苏布基(al-Subkī)和扎尔卡希(al-Zarkashī)区分了:(1)只需提供一次的义务(如营救溺水者),以及(2)需要时必须提供的义务(如提供葬礼和伊斯兰教育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类服务之间,人们可以注意到履行集体责任时,作为偶尔的仪式或服务与作为持续的共同利益之间的区别。 这些分类有助于衡量每项“集体主命”相对于另一项的重要性程度。 毫无疑问,回应穆斯林问候的集体义务,与维持生命或促进生存的义务是不同的。
关于需求和重要性的讨论,对于扩大或缩小“集体主命”的范围具有相关性。 作为扩大“集体主命”的一个例子,可以认为,穆斯林现在有集体责任在医疗或其他方面抗击正在全球范围内伤害人类并威胁伊斯兰法主要目标之一——保护人类生命——的流行病。 作为可能缩小“集体主命”的一个例子,可以认为,目前所经历的社区虚拟化性质(由于疫情期间与他人的大多数互动都在线上)可能会改变在向“社区”提供“集体主命”服务方面的问责参数。 这些例子中的每一个也都体现了相反的情况。 如果“集体主命”对当地社区缩小了,那么它对遥远社区的范围就同时扩大了。 取决于资源共享的社区情境定义,在讨论“集体主命”的有效应用时得到了说明。
一些学者将集体责任的范围广泛地概念化,包括义务行为(集体主命)以及圣行行为(集体圣行,sunnah kifāyah)。 例如,伊玛目卡拉菲在他杰出的著作《差异》(al-Furūq)中讨论了集体责任对圣行的适用性。 沙斐仪派学者提供了以下例子:为打喷嚏者祈求安拉的慈悯、集体进食前说“奉安拉之名”(bi-ism Allāh),以及代表家庭献祭(uḍḥiyah / qurbāni)。
集体义务的例子
“集体主命”的实例散见于伊斯兰法书籍的各个法律主题中,或列于法律准则(qawāʾid al-fiqhīyah)的论著中,例如苏尤蒂(al-Suyūṭī)在《类比与准则》(al-Ashbāh wa-al-Naẓāʾir)中的长篇汇编。 下面,我将根据它们旨在实现的一般目标,借鉴不同教法学派(maḏhabs)的资源,按主题列出“集体主命”的例子。
仪式性行为包括:葬礼服务(清洗、裹尸、礼拜和安葬)、在每个地区促进集体礼拜(即每日五次礼拜、主麻礼拜、斋月夜间礼拜、日食/月食礼拜)、在当地建立宣礼、学习测定朝向(qiblah)的方法,以及每年组织朝觐。 根据需要建造清真寺并维护它们(《古兰经》中关于“清真寺的建设”imārat al-masjid 的概念)属于“集体主命”。 伊玛目拜达维(Imam al-Baydāwī)给出的例子包括:建造清真寺、配备设施、维护其中的礼拜活动,以及保护它们免受非其本意用途的干扰。 他补充说,这项责任最好由宗教知识最渊博的实践者来履行。
社会服务与福利包括:抚养孤儿和弃儿、为赤身者提供衣物、为饥饿者提供食物、救济困苦和不幸者、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所需的技能(如商业、农业、建筑、纺织等)、执行和促进婚姻、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药物、护理(照顾病人,包括探望他们)以及儿童保育。 支持受压迫者、消除他们所遭受的不义,以及维护社会保障,均属于“集体主命”。 伊玛目伊本·哈杰尔(Imam Ibn Hajar)在评论布哈里圣训集标题“帮助受压迫者”时说:“这是一个普遍的‘集体主命’,涵盖了所有受压迫者和所有帮助他们的人,其依据是‘集体主命’针对的是所有人(即有责任能力的人,mukallafīn)。”
劝善戒恶:社区的一个重要角色,在伊斯兰传统的各个学科中都处于核心地位。 神学将其视为人们在社会中确立安拉命令的职责,而灵性学则将其视为维护内省、透明度和问责制的集体努力。 在伊斯兰法中,“劝善戒恶”不被定性为一种授予的权力,而是一种仪式性的强制要求。 它不仅包括公开反对“恶”,还延伸到阻止他人作恶,并要求他们行善。 正如《古兰经》经文所确认的那样,这一义务广泛超越了个人或社会偏见:“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作安拉的见证,即使对自己,或对父母,或对亲戚,也不要徇私。”(《古兰经》4:135) (注:原文经文已翻译) 这一关键角色反映在朱韦尼(al-Juwaynī)对伊斯兰教的描述中,即伊斯兰教“从始至终”都是关于“劝善戒恶”的。
教育与宣教(Da’wah)涉及:获取各学科知识以保存宗教知识、学习早期阿拉伯诗歌以保存语言并正确理解《古兰经》和圣训、背诵《古兰经》(包括学习高级诵读法 tajwīd 和变体诵读法 qirāʾāt)和圣训、学习法理学原理并将法律推理应用于新先例、教导和指导知识学生、为毕业的穆夫提(muftī)和法官(qāḍī,这两个最重要的法律职位)提供认证教育、出版相关的宗教学术著作、发展理性话语以拆解对宗教的误解和怀疑。 数学和政治(即 siyāsah,在维护人类世俗福利和后世幸福的广义上)也是“集体主命”。 一些学者,如沙赫拉斯塔尼(al-Shahrastānī),将“伊智提哈德”(ijtihād,独立法律推断)列为集体义务,因为必须确保每个时代都有足够数量的“穆智台希德”(mujtahid,有资格进行独立法律推断的学者)。 有趣的是,伊玛目巴吉(Imam al-Bājī)将这一论点扩展到每个地区都需要有灵性圣贤,从而将自我修养(jihād al-nafs)直到达到高尚的虔诚境界,也列为集体义务。 然而,这并不否定自我修养和与灵性疾病作斗争是每个穆斯林的个人义务这一事实。 灵性对“集体主命”的有效运作具有关键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伊玛目马瓦尔迪(Imam al-Māwardī)提到,尽管不虔诚(fāsiq)的人也被“集体主命”中寻求知识的要求所涵盖,但他们的贡献并不能免除集体责任,因为他们的教法判例(fatwa)应被拒绝。 这些人最初被纳入该义务的原因是,他们始终有义务放弃罪恶并纠正自己的灵性状态。
传播和教授神圣知识也是由《古兰经》禁止隐瞒知识而引发的“集体主命”。 因此,学者们规范了为每个地区提供教法判例(iftāʾ)的途径。 先知 ﷺ 的命令“即使只是一节(《古兰经》)也要替我传达”表明了邀请人们(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归向安拉的集体职责。 因此,所有促进宣教(daʿwah)的手段,无论是通过个人还是平台、相关的多媒体辅助工具、材料和出版物,还是《古兰经》和圣训含义的翻译,都应采取与“集体主命”相同的裁决。
在此背景下,获取知识和教育不仅限于神圣知识。 所有为提供上述所有服务或实现保护宗教、生命、理智、后代和财富这些伊斯兰核心目标(maqāṣid)所必需的科学和学科,穆斯林都有义务将其作为“集体主命”来学习和实施。 关于教育的讨论以及从适用于它们的各种定义法律裁决(Ḥukm Taklīfī)角度对科学进行的分类,在安萨里(al-Ghazālī)的深刻著作《宗教科学的复兴》(Iḥyāʾ ʿUlūm al-Dīn)以及许多其他致力于教育课程和教学法的书籍中都有广泛讨论。
公民职责包括:某些类型的物理“吉哈德”(甚至包括军队和装备的准备,以及保护边境)、释放俘虏、建立和加强适当的伊斯兰政体、在没有运作中的司法系统时任命合格的法官、履行法庭上的作证义务、协助司法部门恢复人们的权利,以及担任(总统或司法)职务。 伊玛目朱韦尼(Al-Juwaynī)将“在穆斯林中建立法官制度、为受压迫者从压迫者手中伸张正义,以及结束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列为最重要的集体义务之一。
生活在非穆斯林法律体系治理下的穆斯林社区,受到伊斯兰集体责任框架的指导。 具体而言,在缺乏伊斯兰教法官任命程序的情况下,伊斯兰法为社区领袖设定了明确的期望,即任命现有的最合格的法官。 这种例外法的话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扩展,涉及非穆斯林当局对穆斯林土地的扩张,以及后来的穆斯林侨民群体。 在缺乏伊斯兰权威机构管理私法事务的情况下,集体主命(farḍ kifāyah)在治理和规范相关问题方面发挥了根本性作用。
例如,15世纪时,卡马尔·伊本·胡马姆(al-Kamāl Ibn al-Humām)指出,居住在科尔多瓦、瓦伦西亚以及埃塞俄比亚部分地区等非穆斯林政权统治下的穆斯林群体,应尽其所能任命一位统治者和一位法官。 16世纪的万沙里西(al-Wansharīsī)在其12卷本的著作中也提到了由社区任命的法官,书中引用了众多马立克派法学家关于社区如何在缺乏穆斯林司法权威的情况下,作为少数群体独立运作的观点。 19世纪末的伊本·阿比丁(Ibn ʿĀbidīn)对少数群体穆斯林有过明确的早期论述:“在非穆斯林统治的土地上,穆斯林举行集体礼拜和开斋节/宰牲节礼拜是允许的……且经穆斯林社区批准任命法官是合法的。” 他还补充说,穆斯林应请求这些土地的当局为此提供便利。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权宜性的裁决并非旨在取代现有的法律体系,也不是要建立一套平行的法律体系。 然而,它为穆斯林社区提供了指导,说明如何在不与公民所在国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发展准司法途径来裁决或仲裁其个人事务。 这些法律趋势承认了社区在伊斯兰法中具有重要的教义和实践作用。 在教义层面,社区为习俗(ʿurf)和公共利益(maṣlaḥah)法律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依据。 在实践层面,社区确保了法律的有效执行,甚至可以在官方机构缺位或失能时取而代之。
集体主命的受众是谁?
根据逊尼派学派的观点,个人主命(farḍ ʿayn)和集体主命在必须履行的要求上没有区别。 然而,两者的区别在于受义务约束的“受命者”(mukallafīn)人数不同。 法理学家在确定集体主命的受众方面持有两种不同观点。 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受命者最初都负有义务,因为如果义务未被履行,他们都要承担责任。 部分学者认为,只有部分受命者是受众,因为只要其中一部分人履行了义务,所有人的责任就得以免除。 这些不同观点的意义在于,当义务未被履行时,如何判定神圣的问责。
针对这一点,伊玛目希拉齐(al-Shīrāzī)提出了一个有趣的疑问:如果天使或精灵履行了集体主命,是否可以免除人类的责任? 这一假设很有价值,因为穆斯林对“幽玄”(unseen)的信仰拓宽了他们对“社区”的认知,将其范围扩大到了其他受造物。 考虑到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汉扎拉(Ḥanẓalah)在殉教后由天使为其净身的真实故事,这种情境在物理上并非不可能。 最后,伊玛目伊本·哈吉(Ibn al-Ḥāj)指出,当一个人履行集体主命时,应在举意中包含:他不仅是为自己履行,也是代表其他穆斯林同胞履行,正如圣训所言:“只要仆人还在帮助他的兄弟,安拉就会一直帮助他。”
个人主命与集体主命的优先次序
少数法理学家(uṣūlī s),包括朱韦尼(al-Juwaynī)、他的父亲以及阿布·伊斯哈格·伊斯法拉伊尼(Abū Isḥāq al-Isfarāyīnī),常被引用为持有以下观点:集体主命的宗教地位高于个人主命。 朱韦尼在其《al-Ghiyāthī》一书中论证道,履行或忽视个人主命只会使当事人受益或受损,而集体主命的后果则影响所有穆斯林。 另一方面,大多数法理学家认为个人主命的地位高于集体主命。 一些学者试图调和这两种观点,将竞争性义务的情况限制在集体主命同时也转化为个人主命的场景中:如果一个最初是集体主命的义务,与一个始终是个人主命的义务发生冲突,哪一个优先?
虽然大多数法理学家并不认同集体主命优于个人主命的观点,但这种分歧往往被误解或表述不准确。 分歧不在于对所有义务的神圣本质进行排名,而在于比较“建立集体事业”与“通过义务考验个人”的权重。 这种讨论暗示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优先权问题,而非单纯偏好某种仪式。
尽管“当然义务”(wājib)被分为个人主命和集体主命,但集体主命是有可能转化为个人主命的。 学者们一致认为,如果履行集体主命的人选仅剩一人,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北美社区对此深有体会。 例如,如果一个偏远的小社区里只有少数穆斯林,他们就需要履行各种集体主命,例如举行集体礼拜(可能包括培养伊玛目和演讲者)、为相关宗教功课观测新月、提供天课(zakah)、遗嘱、遗产规划以及医疗或临终决策方面的指导。 学者们还讨论了如果一个人开始履行集体主命,是否就必须个人承担完成它的义务。 例如,如果一名穆斯林学生开始追求社区所需的某种教育,那么他所履行的集体主命是否会转化为个人主命,以至于他不能中途放弃这一职业道路? 如果是这样,这可能会引发另一项集体责任,即为该个人的学业完成提供便利。 学者们避免给出普适性的理论,而是将其留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衡量需求和评估满足该需求的现实可行性来决定。
既然如此,我们是否应该在集体主命演变为个人主命之前,就主动通过集体主命来满足社区的需求呢? 出人意料的是,伊玛目伊本·哈贾尔·海塔米(Ibn Ḥajar al-Haytamī)指出,履行集体主命优于履行其转化后的个人主命。 这为我们关于宗教义务优先级的持续讨论提供了参考。
II. 北美穆斯林社区与开展集体主命指南
为了让讨论更贴近我们的现实,浩如烟海的文献为我们提供了关于“社区”边界以及邻近城市或郊区之间责任分担的指导。 在法理理论和应用中,地方社区的定义并非统一,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界定。 然而,法学家似乎经常考虑人口统计意义上的市镇和资源匮乏的农村社区,并将伊斯兰法中关于距离的衡量标准(即缩短礼拜距离 masāfat al-qaṣr 和传染距离 masāfat al-‘adwā)应用于集体主命责任的分配。 这种义务的分配并非旨在明确划分社区,也不是为了行政性地监控地方。 相反,其目的是现实地考量个人和集体的能力,并加强共享同一地点资源、且致力于在边界内实现信仰目标的人群之间的社会互动。 一些法理学家认为,如果集体义务尚未履行,那么责任不仅落在社区其余成员身上,还落在所有知晓该需求且有能力履行却未履行的人身上,无论他们地理距离有多远,这在他们的观点中显而易见。 即使个人未被告知该需求,如果他们有能力去询问,也可能被追究责任。 义务范围的扩大可以从邻里扩展到城市、县、地区、州、国家等。然而,确定集体义务是否已履行,应基于高度盖然性(dhan),而非确定性(yaqīn)。 这种对合理预期的考量意味着,为了免除责任,个人无需确定义务已履行,但必须有压倒性的信念或强烈的推测认为它已履行。
集体义务可以扩展到远至“所有土地”上的个人。 社区的定义也可以超越地理界限,正如全球疫情所带来的虚拟现实最近所展示的那样。 例如,原本可能落在穆斯林资源匮乏地区的个人肩上的集体义务,如果其他穆斯林社区尽管地理距离遥远但有能力提供帮助,则可以转移给更大的穆斯林社区。
虽然大多数法律体系依赖执法部门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增进公共利益,但伊斯兰法倾向于赋予穆斯林社会广泛的职责,这些职责可以替代性地提供公共基本服务,如教育、医疗、儿童保育、宗教服务和争议解决机制。 除了前面提到的众多例子外,独立于行政或司法干预运作的捐赠机构和准政府机构的例子,说明了伊斯兰传统如何看待与现代民族国家范式相对立的“社区”。
此外,政治或法律体系的缺陷应由社区来弥补,社区被授权促进这些权威职位的任命程序。 诚然,我们历史上的国家体制偶尔会侵犯这一关键的社区角色。 然而,本文旨在强调集体责任的广泛范围及其在任何环境条件下的功能,并超越现代性的强加。 我们对这一责任的理解影响了对“西方”穆斯林的定性,并有助于更好地解决作为世俗政体下宗教少数群体生活的双重生存问题。 在我们作为北美穆斯林的现实中,结合语境审视这些概述的神学目标和法律法规,为关于宗教义务、公民参与和社区工作的持续讨论提供了框架。 它还有助于回答一些关于居住在缺乏基本宗教服务的小城镇或农村地区的穆斯林群体的责任的关键教法(fiqhī)问题。
学者们在各个时代都坚持farḍ kifāyah(集体义务)的优先次序框架。 例如,安萨里(al-Ghazālī)谴责法学家们沉迷于详尽的边缘法律细节(这属于farḍ kifāyah),以及他们对辩论的应受指责的热情,而牺牲了体现和教授精神义务这一farḍ ‘ayn(个人义务)。 他将其归因于义务优先级的错位,并举了另一个例子:一个社区里法学家多到超过了履行farḍ kifāyah所需的人数,却缺乏伊斯兰法律-医学事务所需的穆斯林医生。 在宣教(daʿwah)领域,塔吉丁·苏布基(Tāj al-Dīn al-Subkī)批评他那个时代的许多法学家,因为他们沉迷于无益的法律辩论和狂热的宗派主义,而忽视了向生活在他们中间的非穆斯林进行宣教,以及关心新穆斯林的宗教教育。
此外,farḍ kifāyah塑造了我们对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宣教的构想,并确定了我们在其中的目标和方法。 优先考虑对非穆斯林的宣教还是对穆斯林的宣教,需要智慧并要求真诚的目标。 《古兰经》“阿巴萨章”(ʿAbasa,意为“他皱眉并转过身去”)中关于阿卜杜拉·伊本·乌姆·马克图姆(ʿAbd Allāh ibn Umm Maktūm)的故事对此说明了很多。 这一讨论还强调了在传授知识和保持个人内省之间取得平衡的重要性。 伊玛目伊本·阿吉巴(Ibn ʿAjībah)说,传播知识和宣教的集体义务不应使知识分子偏离他们与记念(dhikr)的联系,或偏离他们在所有事务中对安拉的见证。 他引用了安拉在穆萨和哈伦前往法老处邀请他归向安拉时对他们下的命令:“你们不要疏忽对我的记念”,意思是“当你们引导我的仆人时,不要忽视我”。
结论
审视优先事项是一项关键的工作,这往往是社区领袖之间存在分歧的问题。 教法(Fiqh)是我们神学的反映,它加深了我们对《古兰经》的理解,使我们能够组织相互竞争的义务,并指导我们崇拜和耕耘大地(ʿimarat al-arḍ)的神圣使命。 个人的优先事项或个人利益可能与伊斯兰教优先考虑的事项不一致,这种情况即使不常见,也是可能的。 此外,我们的社区经常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是机构之间在职责、管辖权和职位上的竞争。 它还增加了关于大型伞状组织与较小基层倡议的比较优势和劣势的对话,后者解决了大型运动经常忽视的社区问题。
在社区中倡导不同事业的穆斯林往往认为彼此处于竞争状态,每个群体都认为他们的事业是穆斯林乌玛(ummah)最紧迫的优先事项,或者认为因为他们参与了一项事业,就不必担心其他事业。 如果我们中的一些人忙于履行一项farḍ kifāyah,这是否能免除我们承担其他责任的义务? 我们应该先做什么? 教授伊斯兰教、进行宣教、打击伊斯兰恐惧症、抵制对穆斯林的非人化、驳斥无神论、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建造清真寺和伊斯兰学校、提供社会服务、发展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支持被压迫者、推进与全球乌玛相关的国际事业、建立伊斯兰金融机构、保护环境、从事政治、社会和法律科学研究、抚养被遗弃的儿童、照顾被忽视的青少年、供应清真食品、建立清真贷款和经济援助,还是参与政治以代表穆斯林并捍卫他们的权利? 本文确立了farḍ kifāyah的概念不是关于竞争责任;相反,它鼓励在崇高的事业中合作,以确保资源的适当利用,并避免职责的疏忽或服务的冗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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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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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津伊斯兰世界百科全书》对该术语有一个非常简短的条目。 参见 A. 凯文·莱因哈特(A. Kevin Reinhart),“Farḍ al-Kifāyah”,载于《牛津伊斯兰世界百科全书》,约翰·L·埃斯波西托(John L. Esposito)主编(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09年)。
• 违背誓言的赎罪在《古兰经》5:89中有所提及。
• 义务(Wājib)可以从其他角度进一步分类,例如在某些经济义务的情况下,分为严格衡量或相对衡量。
• 哈乃斐法学派区分了主命(farḍ)和当然(wājib),因为前者基于确定的文本证据,而后者基于隐含的命令,使其具有推测性(ẓann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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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行集体礼拜对于维护社区宗教完整性至关重要。 在疫情期间作为少数群体生活,凸显了处理公共礼拜关闭所带来的困难,伊斯兰机构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来适应这种情况。
• 这种“法尔德·基法亚”(集体主命)是男性必须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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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劝善戒恶概念的全面讨论,请参阅阿布·哈米德·加扎里,《宗教科学复兴》(吉达:路径出版社,2011年),4:53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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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尤蒂在《法塔瓦汇编》中提到,以不同诵读法(qirāʾāt)阅读《古兰经》是公认的共识(ijmaʿ)。 苏尤蒂,《法塔瓦汇编》(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2000年),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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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引用的是第2:159节经文。
• 苏尤蒂提到,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地区仅有一名穆夫提是不够的。 考虑到我们当今伊玛目和伊斯兰机构在教育资格和机构信誉方面的现状,这为我们提供了充分的反思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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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伊斯兰集体义务?一文读懂穆斯林共同责任原则
穆斯林教育 • malik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44 次浏览 • 2026-05-31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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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fard-kifayah-the-principle-of-communal-responsibility-in-islam
原文标题:Fard Kifayah: The Principle of Communal Responsibility in Islam
作者:Sh. Yousef Wahb
作者简介:谢赫·优素福·瓦赫布(Sh. Yousef Wahb):优素福·瓦赫布是休伦大学的研究员,也是加拿大律商联讯(LexisNexis Canada)家庭法和伊斯兰金融领域的作者。他拥有温莎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硕士学位、芝加哥大学神学院的文学硕士学位,以及埃及爱资哈尔大学的伊斯兰研究学士学位。目前,优素福正在芝加哥大学中东研究项目攻读伊斯兰法博士学位。
副标题:穆斯林社群责任指南:从个人义务到公共利益与集体担当
摘要:本文解释 Fard Kifayah(集体义务)的含义。作者说明,伊斯兰不仅强调个人敬拜,也要求穆斯林社群共同承担教育、公益、保护弱者、知识建设和公共服务等责任。
图:Fard Kifayah(集体主命):伊斯兰教中的集体责任原则
引言
在一个主流文化日益个人主义化、社会孤立感不断加剧的世界里,我们需要重新审视穆斯林社区繁荣所必需的因素。 穆斯林社区不仅有义务履行礼拜和葬礼服务等宗教功课,还必须提供广泛的其他必要社会和金融服务。 作为一个社区,我们有责任照顾彼此的身体、心理和精神健康。 先知穆罕默德 ﷺ 说:“信士与信士之间的关系就像一座建筑(的砖块):彼此相互支撑。”他 ﷺ 用双手手指交叉来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 忽视某些集体责任或未能适当地优先处理职责,可能会严重危及社区未来的福祉。
本文强调了社区在通过“集体主命”(farḍ kifāyah)这一概念建立和维护伊斯兰目标与教法裁决中的作用,特别是在生活于非穆斯林社会的穆斯林少数群体背景下。 西方学术文献中全面探讨“集体主命”及其神学和法律框架的内容十分匮乏。 该术语仅在涉及其他实质性法律议题时被提及,在大多数流行的英文伊斯兰百科全书中并没有独立的条目。 本文旨在为读者介绍“集体主命”理论,并展示社区在确立伊斯兰原则方面的至关重要作用。 第一部分介绍了法理学(uṣūl al-fiqh)中“集体主命”的定义及其在伊斯兰法(fiqh)中的部分应用,并阐述了其神学优先级的框架。 第二部分审视了“社区”一词在西方当前语境下的内涵,并就如何开展与我们当代社区相关的传统集体义务提供了见解。
一、定义集体义务
伊斯兰法中宗教义务(wājib)的概念是多层面的。 首先,独立于履行义务者的身份和履行时间,义务可分为:(1)单一指定的行为(muʿayyan),如每日五次礼拜;或(2)在一系列义务选项中进行选择(mukhayyar),如选择三种赎违誓方式中的一种。 就履行时间而言,有些义务是有时间限制的(muʾaqqat)。 这些义务进一步分为:时间充裕的(muwassaʿ),即分配的时间超过了履行所需的时间,如礼拜的时间窗口;以及时间紧迫的(muḍayyaq),即时间仅等于履行所需的时间,如斋戒的时间。 就履行义务的人而言,义务(wājib)被分为个人主命(farḍ ʿayn)和集体主命(farḍ kifāyah)。 必须指出的是,遵循法理学家的主流观点,此处将“主命”(farḍ)和“义务”(wājib)视为同义词。 探讨“主命”与“义务”之间细微差别的含义不在本文范围内;本文重点在于“集体主命”的定义、一些传统示例,以及其在当前社区工作和服务中的相关应用。
法学家们引用了多项证据来证明“集体主命”的宗教合法性。 这些证据包括以下《古兰经》经文,它们提到了在社区成员间分配必要责任,以及劝善戒恶的社会义务:
“信士们不宜全体出征。”(《古兰经》9:122) “每支部队中,应有一部分人留下来,以便专研宗教,并在他们回归时警告族人,使他们有所戒备。”(《古兰经》9:122)
“你们中当有一群人,导人于善,劝善戒恶;这等人,确是成功的。”(《古兰经》3:104)
第二段经文为伊斯兰集体责任提供了一个整体框架,涵盖了许多“集体主命”的实例。 “你们中”这一表述可以理解为既针对穆斯林社区的一部分,也针对整个社区,这表明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之间存在重叠。 法学家们还引用了其他圣训和理性论证,以确立“集体主命”的法律基础以及何为集体责任。
在穆斯林法学家对集体义务所下的多个定义中,伊玛目塔杰丁·苏布基(Imam Tāj al-Dīn al-Subkī)将其描述为:
“一种重要的生存要素,无论是宗教性质还是世俗性质,立法者要求必须履行,但未指定具体的履行者,而是将其规定为一种义务,因为该行为必然需要一个执行者。”
“集体主命”定义中的“重要”(muhimm)一词,旨在暗示规定这些行为背后的人类动机,并表明对所有这些行为的迫切需求。 在伊玛目苏布基之前,伊玛目伊本·达基克·伊德(Imam Ibn Daqīq al-ʿĪd)确定了一条准则,将“集体主命”定义为一种旨在“获取利益或防止伤害,而不针对特定个人或旨在考验他们的行为”。
“集体主命”培养了社区成员之间的一种共同责任感,无论履行者是谁,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宗教和世俗的公共利益。 正如穆斯林所熟知的,共同责任意味着如果该义务得到履行——无论由多少名有道德责任能力的人(mukallafīn)完成——所有社区成员都免除了该义务的宗教责任。 如果无人履行这些义务,那么该特定社区的所有成员都将被追究责任。
鉴于“集体主命”的应用范围广泛,一些学者根据其利益或需要履行这些义务的频率对其进行了分类。 例如,安萨里(Al-Ghazālī)采用了三分法,根据利益是纯粹宗教性的、世俗性的,还是两者兼有,对“集体主命”进行了分类。 另一方面,卡拉菲(al-Qarāfī)、苏布基(al-Subkī)和扎尔卡希(al-Zarkashī)区分了:(1)只需提供一次的义务(如营救溺水者),以及(2)需要时必须提供的义务(如提供葬礼和伊斯兰教育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类服务之间,人们可以注意到履行集体责任时,作为偶尔的仪式或服务与作为持续的共同利益之间的区别。 这些分类有助于衡量每项“集体主命”相对于另一项的重要性程度。 毫无疑问,回应穆斯林问候的集体义务,与维持生命或促进生存的义务是不同的。
关于需求和重要性的讨论,对于扩大或缩小“集体主命”的范围具有相关性。 作为扩大“集体主命”的一个例子,可以认为,穆斯林现在有集体责任在医疗或其他方面抗击正在全球范围内伤害人类并威胁伊斯兰法主要目标之一——保护人类生命——的流行病。 作为可能缩小“集体主命”的一个例子,可以认为,目前所经历的社区虚拟化性质(由于疫情期间与他人的大多数互动都在线上)可能会改变在向“社区”提供“集体主命”服务方面的问责参数。 这些例子中的每一个也都体现了相反的情况。 如果“集体主命”对当地社区缩小了,那么它对遥远社区的范围就同时扩大了。 取决于资源共享的社区情境定义,在讨论“集体主命”的有效应用时得到了说明。
一些学者将集体责任的范围广泛地概念化,包括义务行为(集体主命)以及圣行行为(集体圣行,sunnah kifāyah)。 例如,伊玛目卡拉菲在他杰出的著作《差异》(al-Furūq)中讨论了集体责任对圣行的适用性。 沙斐仪派学者提供了以下例子:为打喷嚏者祈求安拉的慈悯、集体进食前说“奉安拉之名”(bi-ism Allāh),以及代表家庭献祭(uḍḥiyah / qurbāni)。
集体义务的例子
“集体主命”的实例散见于伊斯兰法书籍的各个法律主题中,或列于法律准则(qawāʾid al-fiqhīyah)的论著中,例如苏尤蒂(al-Suyūṭī)在《类比与准则》(al-Ashbāh wa-al-Naẓāʾir)中的长篇汇编。 下面,我将根据它们旨在实现的一般目标,借鉴不同教法学派(maḏhabs)的资源,按主题列出“集体主命”的例子。
仪式性行为包括:葬礼服务(清洗、裹尸、礼拜和安葬)、在每个地区促进集体礼拜(即每日五次礼拜、主麻礼拜、斋月夜间礼拜、日食/月食礼拜)、在当地建立宣礼、学习测定朝向(qiblah)的方法,以及每年组织朝觐。 根据需要建造清真寺并维护它们(《古兰经》中关于“清真寺的建设”imārat al-masjid 的概念)属于“集体主命”。 伊玛目拜达维(Imam al-Baydāwī)给出的例子包括:建造清真寺、配备设施、维护其中的礼拜活动,以及保护它们免受非其本意用途的干扰。 他补充说,这项责任最好由宗教知识最渊博的实践者来履行。
社会服务与福利包括:抚养孤儿和弃儿、为赤身者提供衣物、为饥饿者提供食物、救济困苦和不幸者、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所需的技能(如商业、农业、建筑、纺织等)、执行和促进婚姻、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药物、护理(照顾病人,包括探望他们)以及儿童保育。 支持受压迫者、消除他们所遭受的不义,以及维护社会保障,均属于“集体主命”。 伊玛目伊本·哈杰尔(Imam Ibn Hajar)在评论布哈里圣训集标题“帮助受压迫者”时说:“这是一个普遍的‘集体主命’,涵盖了所有受压迫者和所有帮助他们的人,其依据是‘集体主命’针对的是所有人(即有责任能力的人,mukallafīn)。”
劝善戒恶:社区的一个重要角色,在伊斯兰传统的各个学科中都处于核心地位。 神学将其视为人们在社会中确立安拉命令的职责,而灵性学则将其视为维护内省、透明度和问责制的集体努力。 在伊斯兰法中,“劝善戒恶”不被定性为一种授予的权力,而是一种仪式性的强制要求。 它不仅包括公开反对“恶”,还延伸到阻止他人作恶,并要求他们行善。 正如《古兰经》经文所确认的那样,这一义务广泛超越了个人或社会偏见:“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作安拉的见证,即使对自己,或对父母,或对亲戚,也不要徇私。”(《古兰经》4:135) (注:原文经文已翻译) 这一关键角色反映在朱韦尼(al-Juwaynī)对伊斯兰教的描述中,即伊斯兰教“从始至终”都是关于“劝善戒恶”的。
教育与宣教(Da’wah)涉及:获取各学科知识以保存宗教知识、学习早期阿拉伯诗歌以保存语言并正确理解《古兰经》和圣训、背诵《古兰经》(包括学习高级诵读法 tajwīd 和变体诵读法 qirāʾāt)和圣训、学习法理学原理并将法律推理应用于新先例、教导和指导知识学生、为毕业的穆夫提(muftī)和法官(qāḍī,这两个最重要的法律职位)提供认证教育、出版相关的宗教学术著作、发展理性话语以拆解对宗教的误解和怀疑。 数学和政治(即 siyāsah,在维护人类世俗福利和后世幸福的广义上)也是“集体主命”。 一些学者,如沙赫拉斯塔尼(al-Shahrastānī),将“伊智提哈德”(ijtihād,独立法律推断)列为集体义务,因为必须确保每个时代都有足够数量的“穆智台希德”(mujtahid,有资格进行独立法律推断的学者)。 有趣的是,伊玛目巴吉(Imam al-Bājī)将这一论点扩展到每个地区都需要有灵性圣贤,从而将自我修养(jihād al-nafs)直到达到高尚的虔诚境界,也列为集体义务。 然而,这并不否定自我修养和与灵性疾病作斗争是每个穆斯林的个人义务这一事实。 灵性对“集体主命”的有效运作具有关键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伊玛目马瓦尔迪(Imam al-Māwardī)提到,尽管不虔诚(fāsiq)的人也被“集体主命”中寻求知识的要求所涵盖,但他们的贡献并不能免除集体责任,因为他们的教法判例(fatwa)应被拒绝。 这些人最初被纳入该义务的原因是,他们始终有义务放弃罪恶并纠正自己的灵性状态。
传播和教授神圣知识也是由《古兰经》禁止隐瞒知识而引发的“集体主命”。 因此,学者们规范了为每个地区提供教法判例(iftāʾ)的途径。 先知 ﷺ 的命令“即使只是一节(《古兰经》)也要替我传达”表明了邀请人们(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归向安拉的集体职责。 因此,所有促进宣教(daʿwah)的手段,无论是通过个人还是平台、相关的多媒体辅助工具、材料和出版物,还是《古兰经》和圣训含义的翻译,都应采取与“集体主命”相同的裁决。
在此背景下,获取知识和教育不仅限于神圣知识。 所有为提供上述所有服务或实现保护宗教、生命、理智、后代和财富这些伊斯兰核心目标(maqāṣid)所必需的科学和学科,穆斯林都有义务将其作为“集体主命”来学习和实施。 关于教育的讨论以及从适用于它们的各种定义法律裁决(Ḥukm Taklīfī)角度对科学进行的分类,在安萨里(al-Ghazālī)的深刻著作《宗教科学的复兴》(Iḥyāʾ ʿUlūm al-Dīn)以及许多其他致力于教育课程和教学法的书籍中都有广泛讨论。
公民职责包括:某些类型的物理“吉哈德”(甚至包括军队和装备的准备,以及保护边境)、释放俘虏、建立和加强适当的伊斯兰政体、在没有运作中的司法系统时任命合格的法官、履行法庭上的作证义务、协助司法部门恢复人们的权利,以及担任(总统或司法)职务。 伊玛目朱韦尼(Al-Juwaynī)将“在穆斯林中建立法官制度、为受压迫者从压迫者手中伸张正义,以及结束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列为最重要的集体义务之一。
生活在非穆斯林法律体系治理下的穆斯林社区,受到伊斯兰集体责任框架的指导。 具体而言,在缺乏伊斯兰教法官任命程序的情况下,伊斯兰法为社区领袖设定了明确的期望,即任命现有的最合格的法官。 这种例外法的话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扩展,涉及非穆斯林当局对穆斯林土地的扩张,以及后来的穆斯林侨民群体。 在缺乏伊斯兰权威机构管理私法事务的情况下,集体主命(farḍ kifāyah)在治理和规范相关问题方面发挥了根本性作用。
例如,15世纪时,卡马尔·伊本·胡马姆(al-Kamāl Ibn al-Humām)指出,居住在科尔多瓦、瓦伦西亚以及埃塞俄比亚部分地区等非穆斯林政权统治下的穆斯林群体,应尽其所能任命一位统治者和一位法官。 16世纪的万沙里西(al-Wansharīsī)在其12卷本的著作中也提到了由社区任命的法官,书中引用了众多马立克派法学家关于社区如何在缺乏穆斯林司法权威的情况下,作为少数群体独立运作的观点。 19世纪末的伊本·阿比丁(Ibn ʿĀbidīn)对少数群体穆斯林有过明确的早期论述:“在非穆斯林统治的土地上,穆斯林举行集体礼拜和开斋节/宰牲节礼拜是允许的……且经穆斯林社区批准任命法官是合法的。” 他还补充说,穆斯林应请求这些土地的当局为此提供便利。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权宜性的裁决并非旨在取代现有的法律体系,也不是要建立一套平行的法律体系。 然而,它为穆斯林社区提供了指导,说明如何在不与公民所在国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发展准司法途径来裁决或仲裁其个人事务。 这些法律趋势承认了社区在伊斯兰法中具有重要的教义和实践作用。 在教义层面,社区为习俗(ʿurf)和公共利益(maṣlaḥah)法律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依据。 在实践层面,社区确保了法律的有效执行,甚至可以在官方机构缺位或失能时取而代之。
集体主命的受众是谁?
根据逊尼派学派的观点,个人主命(farḍ ʿayn)和集体主命在必须履行的要求上没有区别。 然而,两者的区别在于受义务约束的“受命者”(mukallafīn)人数不同。 法理学家在确定集体主命的受众方面持有两种不同观点。 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受命者最初都负有义务,因为如果义务未被履行,他们都要承担责任。 部分学者认为,只有部分受命者是受众,因为只要其中一部分人履行了义务,所有人的责任就得以免除。 这些不同观点的意义在于,当义务未被履行时,如何判定神圣的问责。
针对这一点,伊玛目希拉齐(al-Shīrāzī)提出了一个有趣的疑问:如果天使或精灵履行了集体主命,是否可以免除人类的责任? 这一假设很有价值,因为穆斯林对“幽玄”(unseen)的信仰拓宽了他们对“社区”的认知,将其范围扩大到了其他受造物。 考虑到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汉扎拉(Ḥanẓalah)在殉教后由天使为其净身的真实故事,这种情境在物理上并非不可能。 最后,伊玛目伊本·哈吉(Ibn al-Ḥāj)指出,当一个人履行集体主命时,应在举意中包含:他不仅是为自己履行,也是代表其他穆斯林同胞履行,正如圣训所言:“只要仆人还在帮助他的兄弟,安拉就会一直帮助他。”
个人主命与集体主命的优先次序
少数法理学家(uṣūlī s),包括朱韦尼(al-Juwaynī)、他的父亲以及阿布·伊斯哈格·伊斯法拉伊尼(Abū Isḥāq al-Isfarāyīnī),常被引用为持有以下观点:集体主命的宗教地位高于个人主命。 朱韦尼在其《al-Ghiyāthī》一书中论证道,履行或忽视个人主命只会使当事人受益或受损,而集体主命的后果则影响所有穆斯林。 另一方面,大多数法理学家认为个人主命的地位高于集体主命。 一些学者试图调和这两种观点,将竞争性义务的情况限制在集体主命同时也转化为个人主命的场景中:如果一个最初是集体主命的义务,与一个始终是个人主命的义务发生冲突,哪一个优先?
虽然大多数法理学家并不认同集体主命优于个人主命的观点,但这种分歧往往被误解或表述不准确。 分歧不在于对所有义务的神圣本质进行排名,而在于比较“建立集体事业”与“通过义务考验个人”的权重。 这种讨论暗示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优先权问题,而非单纯偏好某种仪式。
尽管“当然义务”(wājib)被分为个人主命和集体主命,但集体主命是有可能转化为个人主命的。 学者们一致认为,如果履行集体主命的人选仅剩一人,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北美社区对此深有体会。 例如,如果一个偏远的小社区里只有少数穆斯林,他们就需要履行各种集体主命,例如举行集体礼拜(可能包括培养伊玛目和演讲者)、为相关宗教功课观测新月、提供天课(zakah)、遗嘱、遗产规划以及医疗或临终决策方面的指导。 学者们还讨论了如果一个人开始履行集体主命,是否就必须个人承担完成它的义务。 例如,如果一名穆斯林学生开始追求社区所需的某种教育,那么他所履行的集体主命是否会转化为个人主命,以至于他不能中途放弃这一职业道路? 如果是这样,这可能会引发另一项集体责任,即为该个人的学业完成提供便利。 学者们避免给出普适性的理论,而是将其留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衡量需求和评估满足该需求的现实可行性来决定。
既然如此,我们是否应该在集体主命演变为个人主命之前,就主动通过集体主命来满足社区的需求呢? 出人意料的是,伊玛目伊本·哈贾尔·海塔米(Ibn Ḥajar al-Haytamī)指出,履行集体主命优于履行其转化后的个人主命。 这为我们关于宗教义务优先级的持续讨论提供了参考。
II. 北美穆斯林社区与开展集体主命指南
为了让讨论更贴近我们的现实,浩如烟海的文献为我们提供了关于“社区”边界以及邻近城市或郊区之间责任分担的指导。 在法理理论和应用中,地方社区的定义并非统一,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界定。 然而,法学家似乎经常考虑人口统计意义上的市镇和资源匮乏的农村社区,并将伊斯兰法中关于距离的衡量标准(即缩短礼拜距离 masāfat al-qaṣr 和传染距离 masāfat al-‘adwā)应用于集体主命责任的分配。 这种义务的分配并非旨在明确划分社区,也不是为了行政性地监控地方。 相反,其目的是现实地考量个人和集体的能力,并加强共享同一地点资源、且致力于在边界内实现信仰目标的人群之间的社会互动。 一些法理学家认为,如果集体义务尚未履行,那么责任不仅落在社区其余成员身上,还落在所有知晓该需求且有能力履行却未履行的人身上,无论他们地理距离有多远,这在他们的观点中显而易见。 即使个人未被告知该需求,如果他们有能力去询问,也可能被追究责任。 义务范围的扩大可以从邻里扩展到城市、县、地区、州、国家等。然而,确定集体义务是否已履行,应基于高度盖然性(dhan),而非确定性(yaqīn)。 这种对合理预期的考量意味着,为了免除责任,个人无需确定义务已履行,但必须有压倒性的信念或强烈的推测认为它已履行。
集体义务可以扩展到远至“所有土地”上的个人。 社区的定义也可以超越地理界限,正如全球疫情所带来的虚拟现实最近所展示的那样。 例如,原本可能落在穆斯林资源匮乏地区的个人肩上的集体义务,如果其他穆斯林社区尽管地理距离遥远但有能力提供帮助,则可以转移给更大的穆斯林社区。
虽然大多数法律体系依赖执法部门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增进公共利益,但伊斯兰法倾向于赋予穆斯林社会广泛的职责,这些职责可以替代性地提供公共基本服务,如教育、医疗、儿童保育、宗教服务和争议解决机制。 除了前面提到的众多例子外,独立于行政或司法干预运作的捐赠机构和准政府机构的例子,说明了伊斯兰传统如何看待与现代民族国家范式相对立的“社区”。
此外,政治或法律体系的缺陷应由社区来弥补,社区被授权促进这些权威职位的任命程序。 诚然,我们历史上的国家体制偶尔会侵犯这一关键的社区角色。 然而,本文旨在强调集体责任的广泛范围及其在任何环境条件下的功能,并超越现代性的强加。 我们对这一责任的理解影响了对“西方”穆斯林的定性,并有助于更好地解决作为世俗政体下宗教少数群体生活的双重生存问题。 在我们作为北美穆斯林的现实中,结合语境审视这些概述的神学目标和法律法规,为关于宗教义务、公民参与和社区工作的持续讨论提供了框架。 它还有助于回答一些关于居住在缺乏基本宗教服务的小城镇或农村地区的穆斯林群体的责任的关键教法(fiqhī)问题。
学者们在各个时代都坚持farḍ kifāyah(集体义务)的优先次序框架。 例如,安萨里(al-Ghazālī)谴责法学家们沉迷于详尽的边缘法律细节(这属于farḍ kifāyah),以及他们对辩论的应受指责的热情,而牺牲了体现和教授精神义务这一farḍ ‘ayn(个人义务)。 他将其归因于义务优先级的错位,并举了另一个例子:一个社区里法学家多到超过了履行farḍ kifāyah所需的人数,却缺乏伊斯兰法律-医学事务所需的穆斯林医生。 在宣教(daʿwah)领域,塔吉丁·苏布基(Tāj al-Dīn al-Subkī)批评他那个时代的许多法学家,因为他们沉迷于无益的法律辩论和狂热的宗派主义,而忽视了向生活在他们中间的非穆斯林进行宣教,以及关心新穆斯林的宗教教育。
此外,farḍ kifāyah塑造了我们对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宣教的构想,并确定了我们在其中的目标和方法。 优先考虑对非穆斯林的宣教还是对穆斯林的宣教,需要智慧并要求真诚的目标。 《古兰经》“阿巴萨章”(ʿAbasa,意为“他皱眉并转过身去”)中关于阿卜杜拉·伊本·乌姆·马克图姆(ʿAbd Allāh ibn Umm Maktūm)的故事对此说明了很多。 这一讨论还强调了在传授知识和保持个人内省之间取得平衡的重要性。 伊玛目伊本·阿吉巴(Ibn ʿAjībah)说,传播知识和宣教的集体义务不应使知识分子偏离他们与记念(dhikr)的联系,或偏离他们在所有事务中对安拉的见证。 他引用了安拉在穆萨和哈伦前往法老处邀请他归向安拉时对他们下的命令:“你们不要疏忽对我的记念”,意思是“当你们引导我的仆人时,不要忽视我”。
结论
审视优先事项是一项关键的工作,这往往是社区领袖之间存在分歧的问题。 教法(Fiqh)是我们神学的反映,它加深了我们对《古兰经》的理解,使我们能够组织相互竞争的义务,并指导我们崇拜和耕耘大地(ʿimarat al-arḍ)的神圣使命。 个人的优先事项或个人利益可能与伊斯兰教优先考虑的事项不一致,这种情况即使不常见,也是可能的。 此外,我们的社区经常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是机构之间在职责、管辖权和职位上的竞争。 它还增加了关于大型伞状组织与较小基层倡议的比较优势和劣势的对话,后者解决了大型运动经常忽视的社区问题。
在社区中倡导不同事业的穆斯林往往认为彼此处于竞争状态,每个群体都认为他们的事业是穆斯林乌玛(ummah)最紧迫的优先事项,或者认为因为他们参与了一项事业,就不必担心其他事业。 如果我们中的一些人忙于履行一项farḍ kifāyah,这是否能免除我们承担其他责任的义务? 我们应该先做什么? 教授伊斯兰教、进行宣教、打击伊斯兰恐惧症、抵制对穆斯林的非人化、驳斥无神论、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建造清真寺和伊斯兰学校、提供社会服务、发展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支持被压迫者、推进与全球乌玛相关的国际事业、建立伊斯兰金融机构、保护环境、从事政治、社会和法律科学研究、抚养被遗弃的儿童、照顾被忽视的青少年、供应清真食品、建立清真贷款和经济援助,还是参与政治以代表穆斯林并捍卫他们的权利? 本文确立了farḍ kifāyah的概念不是关于竞争责任;相反,它鼓励在崇高的事业中合作,以确保资源的适当利用,并避免职责的疏忽或服务的冗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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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布哈里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al-Bukhārī),卷 8,第128段。
• 阿德南·艾哈迈德·祖尔菲卡尔(Adnan Ahmad Zulfiqar),《伊斯兰法中的集体义务(Fard Kifayah):前现代时期的道德社区、国家权威与伦理推测》(博士论文,宾夕法尼亚大学,2018年),第20–21页。
• 《牛津伊斯兰世界百科全书》对该术语有一个非常简短的条目。 参见 A. 凯文·莱因哈特(A. Kevin Reinhart),“Farḍ al-Kifāyah”,载于《牛津伊斯兰世界百科全书》,约翰·L·埃斯波西托(John L. Esposito)主编(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09年)。
• 违背誓言的赎罪在《古兰经》5:89中有所提及。
• 义务(Wājib)可以从其他角度进一步分类,例如在某些经济义务的情况下,分为严格衡量或相对衡量。
• 哈乃斐法学派区分了主命(farḍ)和当然(wājib),因为前者基于确定的文本证据,而后者基于隐含的命令,使其具有推测性(ẓannī)。
• 《古兰经》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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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行集体礼拜对于维护社区宗教完整性至关重要。 在疫情期间作为少数群体生活,凸显了处理公共礼拜关闭所带来的困难,伊斯兰机构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来适应这种情况。
• 这种“法尔德·基法亚”(集体主命)是男性必须履行的义务。
• 《古兰经》9:18。
• 拜达维,《启示之光与诠释之秘》(贝鲁特:阿拉伯遗产复兴出版社,2003年),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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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理工作,如同照顾病人一样,首先是患者近亲、密友、邻居的责任,然后才是社区其他人的责任。 一些罕百里学派学者认为探望病人属于“法尔德·基法亚”(集体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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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劝善戒恶概念的全面讨论,请参阅阿布·哈米德·加扎里,《宗教科学复兴》(吉达:路径出版社,2011年),4:53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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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端章》的诵读(Tajwīd),达到古兰经词汇发音的可接受水平,是“法尔德·艾因”(个人主命)。
• 苏尤蒂在《法塔瓦汇编》中提到,以不同诵读法(qirāʾāt)阅读《古兰经》是公认的共识(ijmaʿ)。 苏尤蒂,《法塔瓦汇编》(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2000年),2:103。
• 苏尤蒂引用了一项学术讨论,认为背诵《古兰经》和圣训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集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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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两者都涉及法律问题,但穆夫提发布的是无约束力的教法意见(fatwá),而法官发布的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ḥu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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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引用的是第2:159节经文。
• 苏尤蒂提到,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地区仅有一名穆夫提是不够的。 考虑到我们当今伊玛目和伊斯兰机构在教育资格和机构信誉方面的现状,这为我们提供了充分的反思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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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斯兰法律理论家推导出了这五项基本价值,任何法律规则都必须符合这些价值,前提是它不违反或抵触现有的确定性规则(即源自《古兰经》或圣训的规则)。 这些目标在实现利益和防止损害的框架内发挥作用。 参见易卜拉欣·拉卡尼,《求道者指南:认主学宝藏注释》,第1版(安曼:光明出版社,2016年),4:2002。
• 加扎里,《宗教科学复兴》,4:62–109。
• 圣战(Jihad)这一主题常被误解,以下文章对此进行了进一步阐述:Surkheel Sharif,“伊斯兰教是征服意识形态吗?论圣战、战争与和平”,Yaqeen,2018年4月16日,https://yaqeeninstitute.org/su ... peace;Justin Parrott,“伊斯兰教中的圣战:古兰经与圣训中的正义战争理论”,Yaqeen,2020年5月15日,https://yaqeeninstitute.org/ju ... unn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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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伊斯兰政治理论中,他们被称为“ahl al-ḥall wa-al-ʿaqd”(决策与契约者):即拥有裁量政治和社会权力以制定或解除契约的人。 参见伊本·纳基布·马斯里,《旅行者之依归》,译者: Nuh Keller(马里兰:阿马纳出版社,2008年),6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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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sāfat al-qaṣr”(缩短礼拜距离)是指允许将四拜(rak’ah)礼拜缩短为两拜的距离。 “Masāfat al- ‘adwā”(求援距离)是指在呼救时能够得到回应的预估距离。 学者们在多项法律裁决中应用了这两种距离。 在“法尔德·基法亚”(集体主命)的应用中,沙斐仪学派学者讨论了在“缩短礼拜距离”范围内需要一名穆夫提,以及在“求援距离”内需要一名法官(qaḍ 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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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fard-kifayah-the-principle-of-communal-responsibility-in-islam
原文标题:Fard Kifayah: The Principle of Communal Responsibility in Islam
作者:Sh. Yousef Wahb
作者简介:谢赫·优素福·瓦赫布(Sh. Yousef Wahb):优素福·瓦赫布是休伦大学的研究员,也是加拿大律商联讯(LexisNexis Canada)家庭法和伊斯兰金融领域的作者。他拥有温莎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硕士学位、芝加哥大学神学院的文学硕士学位,以及埃及爱资哈尔大学的伊斯兰研究学士学位。目前,优素福正在芝加哥大学中东研究项目攻读伊斯兰法博士学位。
副标题:穆斯林社群责任指南:从个人义务到公共利益与集体担当
摘要:本文解释 Fard Kifayah(集体义务)的含义。作者说明,伊斯兰不仅强调个人敬拜,也要求穆斯林社群共同承担教育、公益、保护弱者、知识建设和公共服务等责任。
图:Fard Kifayah(集体主命):伊斯兰教中的集体责任原则
引言
在一个主流文化日益个人主义化、社会孤立感不断加剧的世界里,我们需要重新审视穆斯林社区繁荣所必需的因素。 穆斯林社区不仅有义务履行礼拜和葬礼服务等宗教功课,还必须提供广泛的其他必要社会和金融服务。 作为一个社区,我们有责任照顾彼此的身体、心理和精神健康。 先知穆罕默德 ﷺ 说:“信士与信士之间的关系就像一座建筑(的砖块):彼此相互支撑。”他 ﷺ 用双手手指交叉来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 忽视某些集体责任或未能适当地优先处理职责,可能会严重危及社区未来的福祉。
本文强调了社区在通过“集体主命”(farḍ kifāyah)这一概念建立和维护伊斯兰目标与教法裁决中的作用,特别是在生活于非穆斯林社会的穆斯林少数群体背景下。 西方学术文献中全面探讨“集体主命”及其神学和法律框架的内容十分匮乏。 该术语仅在涉及其他实质性法律议题时被提及,在大多数流行的英文伊斯兰百科全书中并没有独立的条目。 本文旨在为读者介绍“集体主命”理论,并展示社区在确立伊斯兰原则方面的至关重要作用。 第一部分介绍了法理学(uṣūl al-fiqh)中“集体主命”的定义及其在伊斯兰法(fiqh)中的部分应用,并阐述了其神学优先级的框架。 第二部分审视了“社区”一词在西方当前语境下的内涵,并就如何开展与我们当代社区相关的传统集体义务提供了见解。
一、定义集体义务
伊斯兰法中宗教义务(wājib)的概念是多层面的。 首先,独立于履行义务者的身份和履行时间,义务可分为:(1)单一指定的行为(muʿayyan),如每日五次礼拜;或(2)在一系列义务选项中进行选择(mukhayyar),如选择三种赎违誓方式中的一种。 就履行时间而言,有些义务是有时间限制的(muʾaqqat)。 这些义务进一步分为:时间充裕的(muwassaʿ),即分配的时间超过了履行所需的时间,如礼拜的时间窗口;以及时间紧迫的(muḍayyaq),即时间仅等于履行所需的时间,如斋戒的时间。 就履行义务的人而言,义务(wājib)被分为个人主命(farḍ ʿayn)和集体主命(farḍ kifāyah)。 必须指出的是,遵循法理学家的主流观点,此处将“主命”(farḍ)和“义务”(wājib)视为同义词。 探讨“主命”与“义务”之间细微差别的含义不在本文范围内;本文重点在于“集体主命”的定义、一些传统示例,以及其在当前社区工作和服务中的相关应用。
法学家们引用了多项证据来证明“集体主命”的宗教合法性。 这些证据包括以下《古兰经》经文,它们提到了在社区成员间分配必要责任,以及劝善戒恶的社会义务:
“信士们不宜全体出征。”(《古兰经》9:122) “每支部队中,应有一部分人留下来,以便专研宗教,并在他们回归时警告族人,使他们有所戒备。”(《古兰经》9:122)
“你们中当有一群人,导人于善,劝善戒恶;这等人,确是成功的。”(《古兰经》3:104)
第二段经文为伊斯兰集体责任提供了一个整体框架,涵盖了许多“集体主命”的实例。 “你们中”这一表述可以理解为既针对穆斯林社区的一部分,也针对整个社区,这表明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之间存在重叠。 法学家们还引用了其他圣训和理性论证,以确立“集体主命”的法律基础以及何为集体责任。
在穆斯林法学家对集体义务所下的多个定义中,伊玛目塔杰丁·苏布基(Imam Tāj al-Dīn al-Subkī)将其描述为:
“一种重要的生存要素,无论是宗教性质还是世俗性质,立法者要求必须履行,但未指定具体的履行者,而是将其规定为一种义务,因为该行为必然需要一个执行者。”
“集体主命”定义中的“重要”(muhimm)一词,旨在暗示规定这些行为背后的人类动机,并表明对所有这些行为的迫切需求。 在伊玛目苏布基之前,伊玛目伊本·达基克·伊德(Imam Ibn Daqīq al-ʿĪd)确定了一条准则,将“集体主命”定义为一种旨在“获取利益或防止伤害,而不针对特定个人或旨在考验他们的行为”。
“集体主命”培养了社区成员之间的一种共同责任感,无论履行者是谁,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宗教和世俗的公共利益。 正如穆斯林所熟知的,共同责任意味着如果该义务得到履行——无论由多少名有道德责任能力的人(mukallafīn)完成——所有社区成员都免除了该义务的宗教责任。 如果无人履行这些义务,那么该特定社区的所有成员都将被追究责任。
鉴于“集体主命”的应用范围广泛,一些学者根据其利益或需要履行这些义务的频率对其进行了分类。 例如,安萨里(Al-Ghazālī)采用了三分法,根据利益是纯粹宗教性的、世俗性的,还是两者兼有,对“集体主命”进行了分类。 另一方面,卡拉菲(al-Qarāfī)、苏布基(al-Subkī)和扎尔卡希(al-Zarkashī)区分了:(1)只需提供一次的义务(如营救溺水者),以及(2)需要时必须提供的义务(如提供葬礼和伊斯兰教育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类服务之间,人们可以注意到履行集体责任时,作为偶尔的仪式或服务与作为持续的共同利益之间的区别。 这些分类有助于衡量每项“集体主命”相对于另一项的重要性程度。 毫无疑问,回应穆斯林问候的集体义务,与维持生命或促进生存的义务是不同的。
关于需求和重要性的讨论,对于扩大或缩小“集体主命”的范围具有相关性。 作为扩大“集体主命”的一个例子,可以认为,穆斯林现在有集体责任在医疗或其他方面抗击正在全球范围内伤害人类并威胁伊斯兰法主要目标之一——保护人类生命——的流行病。 作为可能缩小“集体主命”的一个例子,可以认为,目前所经历的社区虚拟化性质(由于疫情期间与他人的大多数互动都在线上)可能会改变在向“社区”提供“集体主命”服务方面的问责参数。 这些例子中的每一个也都体现了相反的情况。 如果“集体主命”对当地社区缩小了,那么它对遥远社区的范围就同时扩大了。 取决于资源共享的社区情境定义,在讨论“集体主命”的有效应用时得到了说明。
一些学者将集体责任的范围广泛地概念化,包括义务行为(集体主命)以及圣行行为(集体圣行,sunnah kifāyah)。 例如,伊玛目卡拉菲在他杰出的著作《差异》(al-Furūq)中讨论了集体责任对圣行的适用性。 沙斐仪派学者提供了以下例子:为打喷嚏者祈求安拉的慈悯、集体进食前说“奉安拉之名”(bi-ism Allāh),以及代表家庭献祭(uḍḥiyah / qurbāni)。
集体义务的例子
“集体主命”的实例散见于伊斯兰法书籍的各个法律主题中,或列于法律准则(qawāʾid al-fiqhīyah)的论著中,例如苏尤蒂(al-Suyūṭī)在《类比与准则》(al-Ashbāh wa-al-Naẓāʾir)中的长篇汇编。 下面,我将根据它们旨在实现的一般目标,借鉴不同教法学派(maḏhabs)的资源,按主题列出“集体主命”的例子。
仪式性行为包括:葬礼服务(清洗、裹尸、礼拜和安葬)、在每个地区促进集体礼拜(即每日五次礼拜、主麻礼拜、斋月夜间礼拜、日食/月食礼拜)、在当地建立宣礼、学习测定朝向(qiblah)的方法,以及每年组织朝觐。 根据需要建造清真寺并维护它们(《古兰经》中关于“清真寺的建设”imārat al-masjid 的概念)属于“集体主命”。 伊玛目拜达维(Imam al-Baydāwī)给出的例子包括:建造清真寺、配备设施、维护其中的礼拜活动,以及保护它们免受非其本意用途的干扰。 他补充说,这项责任最好由宗教知识最渊博的实践者来履行。
社会服务与福利包括:抚养孤儿和弃儿、为赤身者提供衣物、为饥饿者提供食物、救济困苦和不幸者、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所需的技能(如商业、农业、建筑、纺织等)、执行和促进婚姻、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药物、护理(照顾病人,包括探望他们)以及儿童保育。 支持受压迫者、消除他们所遭受的不义,以及维护社会保障,均属于“集体主命”。 伊玛目伊本·哈杰尔(Imam Ibn Hajar)在评论布哈里圣训集标题“帮助受压迫者”时说:“这是一个普遍的‘集体主命’,涵盖了所有受压迫者和所有帮助他们的人,其依据是‘集体主命’针对的是所有人(即有责任能力的人,mukallafīn)。”
劝善戒恶:社区的一个重要角色,在伊斯兰传统的各个学科中都处于核心地位。 神学将其视为人们在社会中确立安拉命令的职责,而灵性学则将其视为维护内省、透明度和问责制的集体努力。 在伊斯兰法中,“劝善戒恶”不被定性为一种授予的权力,而是一种仪式性的强制要求。 它不仅包括公开反对“恶”,还延伸到阻止他人作恶,并要求他们行善。 正如《古兰经》经文所确认的那样,这一义务广泛超越了个人或社会偏见:“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作安拉的见证,即使对自己,或对父母,或对亲戚,也不要徇私。”(《古兰经》4:135) (注:原文经文已翻译) 这一关键角色反映在朱韦尼(al-Juwaynī)对伊斯兰教的描述中,即伊斯兰教“从始至终”都是关于“劝善戒恶”的。
教育与宣教(Da’wah)涉及:获取各学科知识以保存宗教知识、学习早期阿拉伯诗歌以保存语言并正确理解《古兰经》和圣训、背诵《古兰经》(包括学习高级诵读法 tajwīd 和变体诵读法 qirāʾāt)和圣训、学习法理学原理并将法律推理应用于新先例、教导和指导知识学生、为毕业的穆夫提(muftī)和法官(qāḍī,这两个最重要的法律职位)提供认证教育、出版相关的宗教学术著作、发展理性话语以拆解对宗教的误解和怀疑。 数学和政治(即 siyāsah,在维护人类世俗福利和后世幸福的广义上)也是“集体主命”。 一些学者,如沙赫拉斯塔尼(al-Shahrastānī),将“伊智提哈德”(ijtihād,独立法律推断)列为集体义务,因为必须确保每个时代都有足够数量的“穆智台希德”(mujtahid,有资格进行独立法律推断的学者)。 有趣的是,伊玛目巴吉(Imam al-Bājī)将这一论点扩展到每个地区都需要有灵性圣贤,从而将自我修养(jihād al-nafs)直到达到高尚的虔诚境界,也列为集体义务。 然而,这并不否定自我修养和与灵性疾病作斗争是每个穆斯林的个人义务这一事实。 灵性对“集体主命”的有效运作具有关键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伊玛目马瓦尔迪(Imam al-Māwardī)提到,尽管不虔诚(fāsiq)的人也被“集体主命”中寻求知识的要求所涵盖,但他们的贡献并不能免除集体责任,因为他们的教法判例(fatwa)应被拒绝。 这些人最初被纳入该义务的原因是,他们始终有义务放弃罪恶并纠正自己的灵性状态。
传播和教授神圣知识也是由《古兰经》禁止隐瞒知识而引发的“集体主命”。 因此,学者们规范了为每个地区提供教法判例(iftāʾ)的途径。 先知 ﷺ 的命令“即使只是一节(《古兰经》)也要替我传达”表明了邀请人们(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归向安拉的集体职责。 因此,所有促进宣教(daʿwah)的手段,无论是通过个人还是平台、相关的多媒体辅助工具、材料和出版物,还是《古兰经》和圣训含义的翻译,都应采取与“集体主命”相同的裁决。
在此背景下,获取知识和教育不仅限于神圣知识。 所有为提供上述所有服务或实现保护宗教、生命、理智、后代和财富这些伊斯兰核心目标(maqāṣid)所必需的科学和学科,穆斯林都有义务将其作为“集体主命”来学习和实施。 关于教育的讨论以及从适用于它们的各种定义法律裁决(Ḥukm Taklīfī)角度对科学进行的分类,在安萨里(al-Ghazālī)的深刻著作《宗教科学的复兴》(Iḥyāʾ ʿUlūm al-Dīn)以及许多其他致力于教育课程和教学法的书籍中都有广泛讨论。
公民职责包括:某些类型的物理“吉哈德”(甚至包括军队和装备的准备,以及保护边境)、释放俘虏、建立和加强适当的伊斯兰政体、在没有运作中的司法系统时任命合格的法官、履行法庭上的作证义务、协助司法部门恢复人们的权利,以及担任(总统或司法)职务。 伊玛目朱韦尼(Al-Juwaynī)将“在穆斯林中建立法官制度、为受压迫者从压迫者手中伸张正义,以及结束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列为最重要的集体义务之一。
生活在非穆斯林法律体系治理下的穆斯林社区,受到伊斯兰集体责任框架的指导。 具体而言,在缺乏伊斯兰教法官任命程序的情况下,伊斯兰法为社区领袖设定了明确的期望,即任命现有的最合格的法官。 这种例外法的话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扩展,涉及非穆斯林当局对穆斯林土地的扩张,以及后来的穆斯林侨民群体。 在缺乏伊斯兰权威机构管理私法事务的情况下,集体主命(farḍ kifāyah)在治理和规范相关问题方面发挥了根本性作用。
例如,15世纪时,卡马尔·伊本·胡马姆(al-Kamāl Ibn al-Humām)指出,居住在科尔多瓦、瓦伦西亚以及埃塞俄比亚部分地区等非穆斯林政权统治下的穆斯林群体,应尽其所能任命一位统治者和一位法官。 16世纪的万沙里西(al-Wansharīsī)在其12卷本的著作中也提到了由社区任命的法官,书中引用了众多马立克派法学家关于社区如何在缺乏穆斯林司法权威的情况下,作为少数群体独立运作的观点。 19世纪末的伊本·阿比丁(Ibn ʿĀbidīn)对少数群体穆斯林有过明确的早期论述:“在非穆斯林统治的土地上,穆斯林举行集体礼拜和开斋节/宰牲节礼拜是允许的……且经穆斯林社区批准任命法官是合法的。” 他还补充说,穆斯林应请求这些土地的当局为此提供便利。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权宜性的裁决并非旨在取代现有的法律体系,也不是要建立一套平行的法律体系。 然而,它为穆斯林社区提供了指导,说明如何在不与公民所在国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发展准司法途径来裁决或仲裁其个人事务。 这些法律趋势承认了社区在伊斯兰法中具有重要的教义和实践作用。 在教义层面,社区为习俗(ʿurf)和公共利益(maṣlaḥah)法律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依据。 在实践层面,社区确保了法律的有效执行,甚至可以在官方机构缺位或失能时取而代之。
集体主命的受众是谁?
根据逊尼派学派的观点,个人主命(farḍ ʿayn)和集体主命在必须履行的要求上没有区别。 然而,两者的区别在于受义务约束的“受命者”(mukallafīn)人数不同。 法理学家在确定集体主命的受众方面持有两种不同观点。 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受命者最初都负有义务,因为如果义务未被履行,他们都要承担责任。 部分学者认为,只有部分受命者是受众,因为只要其中一部分人履行了义务,所有人的责任就得以免除。 这些不同观点的意义在于,当义务未被履行时,如何判定神圣的问责。
针对这一点,伊玛目希拉齐(al-Shīrāzī)提出了一个有趣的疑问:如果天使或精灵履行了集体主命,是否可以免除人类的责任? 这一假设很有价值,因为穆斯林对“幽玄”(unseen)的信仰拓宽了他们对“社区”的认知,将其范围扩大到了其他受造物。 考虑到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汉扎拉(Ḥanẓalah)在殉教后由天使为其净身的真实故事,这种情境在物理上并非不可能。 最后,伊玛目伊本·哈吉(Ibn al-Ḥāj)指出,当一个人履行集体主命时,应在举意中包含:他不仅是为自己履行,也是代表其他穆斯林同胞履行,正如圣训所言:“只要仆人还在帮助他的兄弟,安拉就会一直帮助他。”
个人主命与集体主命的优先次序
少数法理学家(uṣūlī s),包括朱韦尼(al-Juwaynī)、他的父亲以及阿布·伊斯哈格·伊斯法拉伊尼(Abū Isḥāq al-Isfarāyīnī),常被引用为持有以下观点:集体主命的宗教地位高于个人主命。 朱韦尼在其《al-Ghiyāthī》一书中论证道,履行或忽视个人主命只会使当事人受益或受损,而集体主命的后果则影响所有穆斯林。 另一方面,大多数法理学家认为个人主命的地位高于集体主命。 一些学者试图调和这两种观点,将竞争性义务的情况限制在集体主命同时也转化为个人主命的场景中:如果一个最初是集体主命的义务,与一个始终是个人主命的义务发生冲突,哪一个优先?
虽然大多数法理学家并不认同集体主命优于个人主命的观点,但这种分歧往往被误解或表述不准确。 分歧不在于对所有义务的神圣本质进行排名,而在于比较“建立集体事业”与“通过义务考验个人”的权重。 这种讨论暗示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优先权问题,而非单纯偏好某种仪式。
尽管“当然义务”(wājib)被分为个人主命和集体主命,但集体主命是有可能转化为个人主命的。 学者们一致认为,如果履行集体主命的人选仅剩一人,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北美社区对此深有体会。 例如,如果一个偏远的小社区里只有少数穆斯林,他们就需要履行各种集体主命,例如举行集体礼拜(可能包括培养伊玛目和演讲者)、为相关宗教功课观测新月、提供天课(zakah)、遗嘱、遗产规划以及医疗或临终决策方面的指导。 学者们还讨论了如果一个人开始履行集体主命,是否就必须个人承担完成它的义务。 例如,如果一名穆斯林学生开始追求社区所需的某种教育,那么他所履行的集体主命是否会转化为个人主命,以至于他不能中途放弃这一职业道路? 如果是这样,这可能会引发另一项集体责任,即为该个人的学业完成提供便利。 学者们避免给出普适性的理论,而是将其留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衡量需求和评估满足该需求的现实可行性来决定。
既然如此,我们是否应该在集体主命演变为个人主命之前,就主动通过集体主命来满足社区的需求呢? 出人意料的是,伊玛目伊本·哈贾尔·海塔米(Ibn Ḥajar al-Haytamī)指出,履行集体主命优于履行其转化后的个人主命。 这为我们关于宗教义务优先级的持续讨论提供了参考。
II. 北美穆斯林社区与开展集体主命指南
为了让讨论更贴近我们的现实,浩如烟海的文献为我们提供了关于“社区”边界以及邻近城市或郊区之间责任分担的指导。 在法理理论和应用中,地方社区的定义并非统一,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界定。 然而,法学家似乎经常考虑人口统计意义上的市镇和资源匮乏的农村社区,并将伊斯兰法中关于距离的衡量标准(即缩短礼拜距离 masāfat al-qaṣr 和传染距离 masāfat al-‘adwā)应用于集体主命责任的分配。 这种义务的分配并非旨在明确划分社区,也不是为了行政性地监控地方。 相反,其目的是现实地考量个人和集体的能力,并加强共享同一地点资源、且致力于在边界内实现信仰目标的人群之间的社会互动。 一些法理学家认为,如果集体义务尚未履行,那么责任不仅落在社区其余成员身上,还落在所有知晓该需求且有能力履行却未履行的人身上,无论他们地理距离有多远,这在他们的观点中显而易见。 即使个人未被告知该需求,如果他们有能力去询问,也可能被追究责任。 义务范围的扩大可以从邻里扩展到城市、县、地区、州、国家等。然而,确定集体义务是否已履行,应基于高度盖然性(dhan),而非确定性(yaqīn)。 这种对合理预期的考量意味着,为了免除责任,个人无需确定义务已履行,但必须有压倒性的信念或强烈的推测认为它已履行。
集体义务可以扩展到远至“所有土地”上的个人。 社区的定义也可以超越地理界限,正如全球疫情所带来的虚拟现实最近所展示的那样。 例如,原本可能落在穆斯林资源匮乏地区的个人肩上的集体义务,如果其他穆斯林社区尽管地理距离遥远但有能力提供帮助,则可以转移给更大的穆斯林社区。
虽然大多数法律体系依赖执法部门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增进公共利益,但伊斯兰法倾向于赋予穆斯林社会广泛的职责,这些职责可以替代性地提供公共基本服务,如教育、医疗、儿童保育、宗教服务和争议解决机制。 除了前面提到的众多例子外,独立于行政或司法干预运作的捐赠机构和准政府机构的例子,说明了伊斯兰传统如何看待与现代民族国家范式相对立的“社区”。
此外,政治或法律体系的缺陷应由社区来弥补,社区被授权促进这些权威职位的任命程序。 诚然,我们历史上的国家体制偶尔会侵犯这一关键的社区角色。 然而,本文旨在强调集体责任的广泛范围及其在任何环境条件下的功能,并超越现代性的强加。 我们对这一责任的理解影响了对“西方”穆斯林的定性,并有助于更好地解决作为世俗政体下宗教少数群体生活的双重生存问题。 在我们作为北美穆斯林的现实中,结合语境审视这些概述的神学目标和法律法规,为关于宗教义务、公民参与和社区工作的持续讨论提供了框架。 它还有助于回答一些关于居住在缺乏基本宗教服务的小城镇或农村地区的穆斯林群体的责任的关键教法(fiqhī)问题。
学者们在各个时代都坚持farḍ kifāyah(集体义务)的优先次序框架。 例如,安萨里(al-Ghazālī)谴责法学家们沉迷于详尽的边缘法律细节(这属于farḍ kifāyah),以及他们对辩论的应受指责的热情,而牺牲了体现和教授精神义务这一farḍ ‘ayn(个人义务)。 他将其归因于义务优先级的错位,并举了另一个例子:一个社区里法学家多到超过了履行farḍ kifāyah所需的人数,却缺乏伊斯兰法律-医学事务所需的穆斯林医生。 在宣教(daʿwah)领域,塔吉丁·苏布基(Tāj al-Dīn al-Subkī)批评他那个时代的许多法学家,因为他们沉迷于无益的法律辩论和狂热的宗派主义,而忽视了向生活在他们中间的非穆斯林进行宣教,以及关心新穆斯林的宗教教育。
此外,farḍ kifāyah塑造了我们对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宣教的构想,并确定了我们在其中的目标和方法。 优先考虑对非穆斯林的宣教还是对穆斯林的宣教,需要智慧并要求真诚的目标。 《古兰经》“阿巴萨章”(ʿAbasa,意为“他皱眉并转过身去”)中关于阿卜杜拉·伊本·乌姆·马克图姆(ʿAbd Allāh ibn Umm Maktūm)的故事对此说明了很多。 这一讨论还强调了在传授知识和保持个人内省之间取得平衡的重要性。 伊玛目伊本·阿吉巴(Ibn ʿAjībah)说,传播知识和宣教的集体义务不应使知识分子偏离他们与记念(dhikr)的联系,或偏离他们在所有事务中对安拉的见证。 他引用了安拉在穆萨和哈伦前往法老处邀请他归向安拉时对他们下的命令:“你们不要疏忽对我的记念”,意思是“当你们引导我的仆人时,不要忽视我”。
结论
审视优先事项是一项关键的工作,这往往是社区领袖之间存在分歧的问题。 教法(Fiqh)是我们神学的反映,它加深了我们对《古兰经》的理解,使我们能够组织相互竞争的义务,并指导我们崇拜和耕耘大地(ʿimarat al-arḍ)的神圣使命。 个人的优先事项或个人利益可能与伊斯兰教优先考虑的事项不一致,这种情况即使不常见,也是可能的。 此外,我们的社区经常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是机构之间在职责、管辖权和职位上的竞争。 它还增加了关于大型伞状组织与较小基层倡议的比较优势和劣势的对话,后者解决了大型运动经常忽视的社区问题。
在社区中倡导不同事业的穆斯林往往认为彼此处于竞争状态,每个群体都认为他们的事业是穆斯林乌玛(ummah)最紧迫的优先事项,或者认为因为他们参与了一项事业,就不必担心其他事业。 如果我们中的一些人忙于履行一项farḍ kifāyah,这是否能免除我们承担其他责任的义务? 我们应该先做什么? 教授伊斯兰教、进行宣教、打击伊斯兰恐惧症、抵制对穆斯林的非人化、驳斥无神论、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建造清真寺和伊斯兰学校、提供社会服务、发展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支持被压迫者、推进与全球乌玛相关的国际事业、建立伊斯兰金融机构、保护环境、从事政治、社会和法律科学研究、抚养被遗弃的儿童、照顾被忽视的青少年、供应清真食品、建立清真贷款和经济援助,还是参与政治以代表穆斯林并捍卫他们的权利? 本文确立了farḍ kifāyah的概念不是关于竞争责任;相反,它鼓励在崇高的事业中合作,以确保资源的适当利用,并避免职责的疏忽或服务的冗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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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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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Wājib)可以从其他角度进一步分类,例如在某些经济义务的情况下,分为严格衡量或相对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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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行集体礼拜对于维护社区宗教完整性至关重要。 在疫情期间作为少数群体生活,凸显了处理公共礼拜关闭所带来的困难,伊斯兰机构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来适应这种情况。
• 这种“法尔德·基法亚”(集体主命)是男性必须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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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理工作,如同照顾病人一样,首先是患者近亲、密友、邻居的责任,然后才是社区其他人的责任。 一些罕百里学派学者认为探望病人属于“法尔德·基法亚”(集体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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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端章》的诵读(Tajwīd),达到古兰经词汇发音的可接受水平,是“法尔德·艾因”(个人主命)。
• 苏尤蒂在《法塔瓦汇编》中提到,以不同诵读法(qirāʾāt)阅读《古兰经》是公认的共识(ijmaʿ)。 苏尤蒂,《法塔瓦汇编》(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2000年),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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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两者都涉及法律问题,但穆夫提发布的是无约束力的教法意见(fatwá),而法官发布的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ḥu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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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引用的是第2:159节经文。
• 苏尤蒂提到,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地区仅有一名穆夫提是不够的。 考虑到我们当今伊玛目和伊斯兰机构在教育资格和机构信誉方面的现状,这为我们提供了充分的反思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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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战(Jihad)这一主题常被误解,以下文章对此进行了进一步阐述:Surkheel Sharif,“伊斯兰教是征服意识形态吗?论圣战、战争与和平”,Yaqeen,2018年4月16日,https://yaqeeninstitute.org/su ... peace;Justin Parrott,“伊斯兰教中的圣战:古兰经与圣训中的正义战争理论”,Yaqeen,2020年5月15日,https://yaqeeninstitute.org/ju ... unn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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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翻译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fard-kifayah-the-principle-of-communal-responsibility-in-islam
原文标题:Fard Kifayah: The Principle of Communal Responsibility in Islam
作者:Sh. Yousef Wahb
作者简介:谢赫·优素福·瓦赫布(Sh. Yousef Wahb):优素福·瓦赫布是休伦大学的研究员,也是加拿大律商联讯(LexisNexis Canada)家庭法和伊斯兰金融领域的作者。他拥有温莎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硕士学位、芝加哥大学神学院的文学硕士学位,以及埃及爱资哈尔大学的伊斯兰研究学士学位。目前,优素福正在芝加哥大学中东研究项目攻读伊斯兰法博士学位。
副标题:穆斯林社群责任指南:从个人义务到公共利益与集体担当
摘要:本文解释 Fard Kifayah(集体义务)的含义。作者说明,伊斯兰不仅强调个人敬拜,也要求穆斯林社群共同承担教育、公益、保护弱者、知识建设和公共服务等责任。

图:Fard Kifayah(集体主命):伊斯兰教中的集体责任原则
引言
在一个主流文化日益个人主义化、社会孤立感不断加剧的世界里,我们需要重新审视穆斯林社区繁荣所必需的因素。 穆斯林社区不仅有义务履行礼拜和葬礼服务等宗教功课,还必须提供广泛的其他必要社会和金融服务。 作为一个社区,我们有责任照顾彼此的身体、心理和精神健康。 先知穆罕默德 ﷺ 说:“信士与信士之间的关系就像一座建筑(的砖块):彼此相互支撑。”他 ﷺ 用双手手指交叉来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 忽视某些集体责任或未能适当地优先处理职责,可能会严重危及社区未来的福祉。
本文强调了社区在通过“集体主命”(farḍ kifāyah)这一概念建立和维护伊斯兰目标与教法裁决中的作用,特别是在生活于非穆斯林社会的穆斯林少数群体背景下。 西方学术文献中全面探讨“集体主命”及其神学和法律框架的内容十分匮乏。 该术语仅在涉及其他实质性法律议题时被提及,在大多数流行的英文伊斯兰百科全书中并没有独立的条目。 本文旨在为读者介绍“集体主命”理论,并展示社区在确立伊斯兰原则方面的至关重要作用。 第一部分介绍了法理学(uṣūl al-fiqh)中“集体主命”的定义及其在伊斯兰法(fiqh)中的部分应用,并阐述了其神学优先级的框架。 第二部分审视了“社区”一词在西方当前语境下的内涵,并就如何开展与我们当代社区相关的传统集体义务提供了见解。
一、定义集体义务
伊斯兰法中宗教义务(wājib)的概念是多层面的。 首先,独立于履行义务者的身份和履行时间,义务可分为:(1)单一指定的行为(muʿayyan),如每日五次礼拜;或(2)在一系列义务选项中进行选择(mukhayyar),如选择三种赎违誓方式中的一种。 就履行时间而言,有些义务是有时间限制的(muʾaqqat)。 这些义务进一步分为:时间充裕的(muwassaʿ),即分配的时间超过了履行所需的时间,如礼拜的时间窗口;以及时间紧迫的(muḍayyaq),即时间仅等于履行所需的时间,如斋戒的时间。 就履行义务的人而言,义务(wājib)被分为个人主命(farḍ ʿayn)和集体主命(farḍ kifāyah)。 必须指出的是,遵循法理学家的主流观点,此处将“主命”(farḍ)和“义务”(wājib)视为同义词。 探讨“主命”与“义务”之间细微差别的含义不在本文范围内;本文重点在于“集体主命”的定义、一些传统示例,以及其在当前社区工作和服务中的相关应用。
法学家们引用了多项证据来证明“集体主命”的宗教合法性。 这些证据包括以下《古兰经》经文,它们提到了在社区成员间分配必要责任,以及劝善戒恶的社会义务:
第二段经文为伊斯兰集体责任提供了一个整体框架,涵盖了许多“集体主命”的实例。 “你们中”这一表述可以理解为既针对穆斯林社区的一部分,也针对整个社区,这表明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之间存在重叠。 法学家们还引用了其他圣训和理性论证,以确立“集体主命”的法律基础以及何为集体责任。
在穆斯林法学家对集体义务所下的多个定义中,伊玛目塔杰丁·苏布基(Imam Tāj al-Dīn al-Subkī)将其描述为:
“集体主命”定义中的“重要”(muhimm)一词,旨在暗示规定这些行为背后的人类动机,并表明对所有这些行为的迫切需求。 在伊玛目苏布基之前,伊玛目伊本·达基克·伊德(Imam Ibn Daqīq al-ʿĪd)确定了一条准则,将“集体主命”定义为一种旨在“获取利益或防止伤害,而不针对特定个人或旨在考验他们的行为”。
“集体主命”培养了社区成员之间的一种共同责任感,无论履行者是谁,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宗教和世俗的公共利益。 正如穆斯林所熟知的,共同责任意味着如果该义务得到履行——无论由多少名有道德责任能力的人(mukallafīn)完成——所有社区成员都免除了该义务的宗教责任。 如果无人履行这些义务,那么该特定社区的所有成员都将被追究责任。
鉴于“集体主命”的应用范围广泛,一些学者根据其利益或需要履行这些义务的频率对其进行了分类。 例如,安萨里(Al-Ghazālī)采用了三分法,根据利益是纯粹宗教性的、世俗性的,还是两者兼有,对“集体主命”进行了分类。 另一方面,卡拉菲(al-Qarāfī)、苏布基(al-Subkī)和扎尔卡希(al-Zarkashī)区分了:(1)只需提供一次的义务(如营救溺水者),以及(2)需要时必须提供的义务(如提供葬礼和伊斯兰教育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类服务之间,人们可以注意到履行集体责任时,作为偶尔的仪式或服务与作为持续的共同利益之间的区别。 这些分类有助于衡量每项“集体主命”相对于另一项的重要性程度。 毫无疑问,回应穆斯林问候的集体义务,与维持生命或促进生存的义务是不同的。
关于需求和重要性的讨论,对于扩大或缩小“集体主命”的范围具有相关性。 作为扩大“集体主命”的一个例子,可以认为,穆斯林现在有集体责任在医疗或其他方面抗击正在全球范围内伤害人类并威胁伊斯兰法主要目标之一——保护人类生命——的流行病。 作为可能缩小“集体主命”的一个例子,可以认为,目前所经历的社区虚拟化性质(由于疫情期间与他人的大多数互动都在线上)可能会改变在向“社区”提供“集体主命”服务方面的问责参数。 这些例子中的每一个也都体现了相反的情况。 如果“集体主命”对当地社区缩小了,那么它对遥远社区的范围就同时扩大了。 取决于资源共享的社区情境定义,在讨论“集体主命”的有效应用时得到了说明。
一些学者将集体责任的范围广泛地概念化,包括义务行为(集体主命)以及圣行行为(集体圣行,sunnah kifāyah)。 例如,伊玛目卡拉菲在他杰出的著作《差异》(al-Furūq)中讨论了集体责任对圣行的适用性。 沙斐仪派学者提供了以下例子:为打喷嚏者祈求安拉的慈悯、集体进食前说“奉安拉之名”(bi-ism Allāh),以及代表家庭献祭(uḍḥiyah / qurbāni)。
集体义务的例子
“集体主命”的实例散见于伊斯兰法书籍的各个法律主题中,或列于法律准则(qawāʾid al-fiqhīyah)的论著中,例如苏尤蒂(al-Suyūṭī)在《类比与准则》(al-Ashbāh wa-al-Naẓāʾir)中的长篇汇编。 下面,我将根据它们旨在实现的一般目标,借鉴不同教法学派(maḏhabs)的资源,按主题列出“集体主命”的例子。
仪式性行为包括:葬礼服务(清洗、裹尸、礼拜和安葬)、在每个地区促进集体礼拜(即每日五次礼拜、主麻礼拜、斋月夜间礼拜、日食/月食礼拜)、在当地建立宣礼、学习测定朝向(qiblah)的方法,以及每年组织朝觐。 根据需要建造清真寺并维护它们(《古兰经》中关于“清真寺的建设”imārat al-masjid 的概念)属于“集体主命”。 伊玛目拜达维(Imam al-Baydāwī)给出的例子包括:建造清真寺、配备设施、维护其中的礼拜活动,以及保护它们免受非其本意用途的干扰。 他补充说,这项责任最好由宗教知识最渊博的实践者来履行。
社会服务与福利包括:抚养孤儿和弃儿、为赤身者提供衣物、为饥饿者提供食物、救济困苦和不幸者、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所需的技能(如商业、农业、建筑、纺织等)、执行和促进婚姻、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药物、护理(照顾病人,包括探望他们)以及儿童保育。 支持受压迫者、消除他们所遭受的不义,以及维护社会保障,均属于“集体主命”。 伊玛目伊本·哈杰尔(Imam Ibn Hajar)在评论布哈里圣训集标题“帮助受压迫者”时说:“这是一个普遍的‘集体主命’,涵盖了所有受压迫者和所有帮助他们的人,其依据是‘集体主命’针对的是所有人(即有责任能力的人,mukallafīn)。”
劝善戒恶:社区的一个重要角色,在伊斯兰传统的各个学科中都处于核心地位。 神学将其视为人们在社会中确立安拉命令的职责,而灵性学则将其视为维护内省、透明度和问责制的集体努力。 在伊斯兰法中,“劝善戒恶”不被定性为一种授予的权力,而是一种仪式性的强制要求。 它不仅包括公开反对“恶”,还延伸到阻止他人作恶,并要求他们行善。 正如《古兰经》经文所确认的那样,这一义务广泛超越了个人或社会偏见:“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作安拉的见证,即使对自己,或对父母,或对亲戚,也不要徇私。”(《古兰经》4:135) (注:原文经文已翻译) 这一关键角色反映在朱韦尼(al-Juwaynī)对伊斯兰教的描述中,即伊斯兰教“从始至终”都是关于“劝善戒恶”的。
教育与宣教(Da’wah)涉及:获取各学科知识以保存宗教知识、学习早期阿拉伯诗歌以保存语言并正确理解《古兰经》和圣训、背诵《古兰经》(包括学习高级诵读法 tajwīd 和变体诵读法 qirāʾāt)和圣训、学习法理学原理并将法律推理应用于新先例、教导和指导知识学生、为毕业的穆夫提(muftī)和法官(qāḍī,这两个最重要的法律职位)提供认证教育、出版相关的宗教学术著作、发展理性话语以拆解对宗教的误解和怀疑。 数学和政治(即 siyāsah,在维护人类世俗福利和后世幸福的广义上)也是“集体主命”。 一些学者,如沙赫拉斯塔尼(al-Shahrastānī),将“伊智提哈德”(ijtihād,独立法律推断)列为集体义务,因为必须确保每个时代都有足够数量的“穆智台希德”(mujtahid,有资格进行独立法律推断的学者)。 有趣的是,伊玛目巴吉(Imam al-Bājī)将这一论点扩展到每个地区都需要有灵性圣贤,从而将自我修养(jihād al-nafs)直到达到高尚的虔诚境界,也列为集体义务。 然而,这并不否定自我修养和与灵性疾病作斗争是每个穆斯林的个人义务这一事实。 灵性对“集体主命”的有效运作具有关键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伊玛目马瓦尔迪(Imam al-Māwardī)提到,尽管不虔诚(fāsiq)的人也被“集体主命”中寻求知识的要求所涵盖,但他们的贡献并不能免除集体责任,因为他们的教法判例(fatwa)应被拒绝。 这些人最初被纳入该义务的原因是,他们始终有义务放弃罪恶并纠正自己的灵性状态。
传播和教授神圣知识也是由《古兰经》禁止隐瞒知识而引发的“集体主命”。 因此,学者们规范了为每个地区提供教法判例(iftāʾ)的途径。 先知 ﷺ 的命令“即使只是一节(《古兰经》)也要替我传达”表明了邀请人们(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归向安拉的集体职责。 因此,所有促进宣教(daʿwah)的手段,无论是通过个人还是平台、相关的多媒体辅助工具、材料和出版物,还是《古兰经》和圣训含义的翻译,都应采取与“集体主命”相同的裁决。
在此背景下,获取知识和教育不仅限于神圣知识。 所有为提供上述所有服务或实现保护宗教、生命、理智、后代和财富这些伊斯兰核心目标(maqāṣid)所必需的科学和学科,穆斯林都有义务将其作为“集体主命”来学习和实施。 关于教育的讨论以及从适用于它们的各种定义法律裁决(Ḥukm Taklīfī)角度对科学进行的分类,在安萨里(al-Ghazālī)的深刻著作《宗教科学的复兴》(Iḥyāʾ ʿUlūm al-Dīn)以及许多其他致力于教育课程和教学法的书籍中都有广泛讨论。
公民职责包括:某些类型的物理“吉哈德”(甚至包括军队和装备的准备,以及保护边境)、释放俘虏、建立和加强适当的伊斯兰政体、在没有运作中的司法系统时任命合格的法官、履行法庭上的作证义务、协助司法部门恢复人们的权利,以及担任(总统或司法)职务。 伊玛目朱韦尼(Al-Juwaynī)将“在穆斯林中建立法官制度、为受压迫者从压迫者手中伸张正义,以及结束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列为最重要的集体义务之一。
生活在非穆斯林法律体系治理下的穆斯林社区,受到伊斯兰集体责任框架的指导。 具体而言,在缺乏伊斯兰教法官任命程序的情况下,伊斯兰法为社区领袖设定了明确的期望,即任命现有的最合格的法官。 这种例外法的话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扩展,涉及非穆斯林当局对穆斯林土地的扩张,以及后来的穆斯林侨民群体。 在缺乏伊斯兰权威机构管理私法事务的情况下,集体主命(farḍ kifāyah)在治理和规范相关问题方面发挥了根本性作用。
例如,15世纪时,卡马尔·伊本·胡马姆(al-Kamāl Ibn al-Humām)指出,居住在科尔多瓦、瓦伦西亚以及埃塞俄比亚部分地区等非穆斯林政权统治下的穆斯林群体,应尽其所能任命一位统治者和一位法官。 16世纪的万沙里西(al-Wansharīsī)在其12卷本的著作中也提到了由社区任命的法官,书中引用了众多马立克派法学家关于社区如何在缺乏穆斯林司法权威的情况下,作为少数群体独立运作的观点。 19世纪末的伊本·阿比丁(Ibn ʿĀbidīn)对少数群体穆斯林有过明确的早期论述:“在非穆斯林统治的土地上,穆斯林举行集体礼拜和开斋节/宰牲节礼拜是允许的……且经穆斯林社区批准任命法官是合法的。” 他还补充说,穆斯林应请求这些土地的当局为此提供便利。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权宜性的裁决并非旨在取代现有的法律体系,也不是要建立一套平行的法律体系。 然而,它为穆斯林社区提供了指导,说明如何在不与公民所在国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发展准司法途径来裁决或仲裁其个人事务。 这些法律趋势承认了社区在伊斯兰法中具有重要的教义和实践作用。 在教义层面,社区为习俗(ʿurf)和公共利益(maṣlaḥah)法律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依据。 在实践层面,社区确保了法律的有效执行,甚至可以在官方机构缺位或失能时取而代之。
集体主命的受众是谁?
根据逊尼派学派的观点,个人主命(farḍ ʿayn)和集体主命在必须履行的要求上没有区别。 然而,两者的区别在于受义务约束的“受命者”(mukallafīn)人数不同。 法理学家在确定集体主命的受众方面持有两种不同观点。 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受命者最初都负有义务,因为如果义务未被履行,他们都要承担责任。 部分学者认为,只有部分受命者是受众,因为只要其中一部分人履行了义务,所有人的责任就得以免除。 这些不同观点的意义在于,当义务未被履行时,如何判定神圣的问责。
针对这一点,伊玛目希拉齐(al-Shīrāzī)提出了一个有趣的疑问:如果天使或精灵履行了集体主命,是否可以免除人类的责任? 这一假设很有价值,因为穆斯林对“幽玄”(unseen)的信仰拓宽了他们对“社区”的认知,将其范围扩大到了其他受造物。 考虑到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汉扎拉(Ḥanẓalah)在殉教后由天使为其净身的真实故事,这种情境在物理上并非不可能。 最后,伊玛目伊本·哈吉(Ibn al-Ḥāj)指出,当一个人履行集体主命时,应在举意中包含:他不仅是为自己履行,也是代表其他穆斯林同胞履行,正如圣训所言:“只要仆人还在帮助他的兄弟,安拉就会一直帮助他。”
个人主命与集体主命的优先次序
少数法理学家(uṣūlī s),包括朱韦尼(al-Juwaynī)、他的父亲以及阿布·伊斯哈格·伊斯法拉伊尼(Abū Isḥāq al-Isfarāyīnī),常被引用为持有以下观点:集体主命的宗教地位高于个人主命。 朱韦尼在其《al-Ghiyāthī》一书中论证道,履行或忽视个人主命只会使当事人受益或受损,而集体主命的后果则影响所有穆斯林。 另一方面,大多数法理学家认为个人主命的地位高于集体主命。 一些学者试图调和这两种观点,将竞争性义务的情况限制在集体主命同时也转化为个人主命的场景中:如果一个最初是集体主命的义务,与一个始终是个人主命的义务发生冲突,哪一个优先?
虽然大多数法理学家并不认同集体主命优于个人主命的观点,但这种分歧往往被误解或表述不准确。 分歧不在于对所有义务的神圣本质进行排名,而在于比较“建立集体事业”与“通过义务考验个人”的权重。 这种讨论暗示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优先权问题,而非单纯偏好某种仪式。
尽管“当然义务”(wājib)被分为个人主命和集体主命,但集体主命是有可能转化为个人主命的。 学者们一致认为,如果履行集体主命的人选仅剩一人,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北美社区对此深有体会。 例如,如果一个偏远的小社区里只有少数穆斯林,他们就需要履行各种集体主命,例如举行集体礼拜(可能包括培养伊玛目和演讲者)、为相关宗教功课观测新月、提供天课(zakah)、遗嘱、遗产规划以及医疗或临终决策方面的指导。 学者们还讨论了如果一个人开始履行集体主命,是否就必须个人承担完成它的义务。 例如,如果一名穆斯林学生开始追求社区所需的某种教育,那么他所履行的集体主命是否会转化为个人主命,以至于他不能中途放弃这一职业道路? 如果是这样,这可能会引发另一项集体责任,即为该个人的学业完成提供便利。 学者们避免给出普适性的理论,而是将其留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衡量需求和评估满足该需求的现实可行性来决定。
既然如此,我们是否应该在集体主命演变为个人主命之前,就主动通过集体主命来满足社区的需求呢? 出人意料的是,伊玛目伊本·哈贾尔·海塔米(Ibn Ḥajar al-Haytamī)指出,履行集体主命优于履行其转化后的个人主命。 这为我们关于宗教义务优先级的持续讨论提供了参考。
II. 北美穆斯林社区与开展集体主命指南
为了让讨论更贴近我们的现实,浩如烟海的文献为我们提供了关于“社区”边界以及邻近城市或郊区之间责任分担的指导。 在法理理论和应用中,地方社区的定义并非统一,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界定。 然而,法学家似乎经常考虑人口统计意义上的市镇和资源匮乏的农村社区,并将伊斯兰法中关于距离的衡量标准(即缩短礼拜距离 masāfat al-qaṣr 和传染距离 masāfat al-‘adwā)应用于集体主命责任的分配。 这种义务的分配并非旨在明确划分社区,也不是为了行政性地监控地方。 相反,其目的是现实地考量个人和集体的能力,并加强共享同一地点资源、且致力于在边界内实现信仰目标的人群之间的社会互动。 一些法理学家认为,如果集体义务尚未履行,那么责任不仅落在社区其余成员身上,还落在所有知晓该需求且有能力履行却未履行的人身上,无论他们地理距离有多远,这在他们的观点中显而易见。 即使个人未被告知该需求,如果他们有能力去询问,也可能被追究责任。 义务范围的扩大可以从邻里扩展到城市、县、地区、州、国家等。然而,确定集体义务是否已履行,应基于高度盖然性(dhan),而非确定性(yaqīn)。 这种对合理预期的考量意味着,为了免除责任,个人无需确定义务已履行,但必须有压倒性的信念或强烈的推测认为它已履行。
集体义务可以扩展到远至“所有土地”上的个人。 社区的定义也可以超越地理界限,正如全球疫情所带来的虚拟现实最近所展示的那样。 例如,原本可能落在穆斯林资源匮乏地区的个人肩上的集体义务,如果其他穆斯林社区尽管地理距离遥远但有能力提供帮助,则可以转移给更大的穆斯林社区。
虽然大多数法律体系依赖执法部门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增进公共利益,但伊斯兰法倾向于赋予穆斯林社会广泛的职责,这些职责可以替代性地提供公共基本服务,如教育、医疗、儿童保育、宗教服务和争议解决机制。 除了前面提到的众多例子外,独立于行政或司法干预运作的捐赠机构和准政府机构的例子,说明了伊斯兰传统如何看待与现代民族国家范式相对立的“社区”。
此外,政治或法律体系的缺陷应由社区来弥补,社区被授权促进这些权威职位的任命程序。 诚然,我们历史上的国家体制偶尔会侵犯这一关键的社区角色。 然而,本文旨在强调集体责任的广泛范围及其在任何环境条件下的功能,并超越现代性的强加。 我们对这一责任的理解影响了对“西方”穆斯林的定性,并有助于更好地解决作为世俗政体下宗教少数群体生活的双重生存问题。 在我们作为北美穆斯林的现实中,结合语境审视这些概述的神学目标和法律法规,为关于宗教义务、公民参与和社区工作的持续讨论提供了框架。 它还有助于回答一些关于居住在缺乏基本宗教服务的小城镇或农村地区的穆斯林群体的责任的关键教法(fiqhī)问题。
学者们在各个时代都坚持farḍ kifāyah(集体义务)的优先次序框架。 例如,安萨里(al-Ghazālī)谴责法学家们沉迷于详尽的边缘法律细节(这属于farḍ kifāyah),以及他们对辩论的应受指责的热情,而牺牲了体现和教授精神义务这一farḍ ‘ayn(个人义务)。 他将其归因于义务优先级的错位,并举了另一个例子:一个社区里法学家多到超过了履行farḍ kifāyah所需的人数,却缺乏伊斯兰法律-医学事务所需的穆斯林医生。 在宣教(daʿwah)领域,塔吉丁·苏布基(Tāj al-Dīn al-Subkī)批评他那个时代的许多法学家,因为他们沉迷于无益的法律辩论和狂热的宗派主义,而忽视了向生活在他们中间的非穆斯林进行宣教,以及关心新穆斯林的宗教教育。
此外,farḍ kifāyah塑造了我们对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宣教的构想,并确定了我们在其中的目标和方法。 优先考虑对非穆斯林的宣教还是对穆斯林的宣教,需要智慧并要求真诚的目标。 《古兰经》“阿巴萨章”(ʿAbasa,意为“他皱眉并转过身去”)中关于阿卜杜拉·伊本·乌姆·马克图姆(ʿAbd Allāh ibn Umm Maktūm)的故事对此说明了很多。 这一讨论还强调了在传授知识和保持个人内省之间取得平衡的重要性。 伊玛目伊本·阿吉巴(Ibn ʿAjībah)说,传播知识和宣教的集体义务不应使知识分子偏离他们与记念(dhikr)的联系,或偏离他们在所有事务中对安拉的见证。 他引用了安拉在穆萨和哈伦前往法老处邀请他归向安拉时对他们下的命令:“你们不要疏忽对我的记念”,意思是“当你们引导我的仆人时,不要忽视我”。
结论
审视优先事项是一项关键的工作,这往往是社区领袖之间存在分歧的问题。 教法(Fiqh)是我们神学的反映,它加深了我们对《古兰经》的理解,使我们能够组织相互竞争的义务,并指导我们崇拜和耕耘大地(ʿimarat al-arḍ)的神圣使命。 个人的优先事项或个人利益可能与伊斯兰教优先考虑的事项不一致,这种情况即使不常见,也是可能的。 此外,我们的社区经常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是机构之间在职责、管辖权和职位上的竞争。 它还增加了关于大型伞状组织与较小基层倡议的比较优势和劣势的对话,后者解决了大型运动经常忽视的社区问题。
在社区中倡导不同事业的穆斯林往往认为彼此处于竞争状态,每个群体都认为他们的事业是穆斯林乌玛(ummah)最紧迫的优先事项,或者认为因为他们参与了一项事业,就不必担心其他事业。 如果我们中的一些人忙于履行一项farḍ kifāyah,这是否能免除我们承担其他责任的义务? 我们应该先做什么? 教授伊斯兰教、进行宣教、打击伊斯兰恐惧症、抵制对穆斯林的非人化、驳斥无神论、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建造清真寺和伊斯兰学校、提供社会服务、发展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支持被压迫者、推进与全球乌玛相关的国际事业、建立伊斯兰金融机构、保护环境、从事政治、社会和法律科学研究、抚养被遗弃的儿童、照顾被忽视的青少年、供应清真食品、建立清真贷款和经济援助,还是参与政治以代表穆斯林并捍卫他们的权利? 本文确立了farḍ kifāyah的概念不是关于竞争责任;相反,它鼓励在崇高的事业中合作,以确保资源的适当利用,并避免职责的疏忽或服务的冗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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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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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背誓言的赎罪在《古兰经》5:89中有所提及。
• 义务(Wājib)可以从其他角度进一步分类,例如在某些经济义务的情况下,分为严格衡量或相对衡量。
• 哈乃斐法学派区分了主命(farḍ)和当然(wājib),因为前者基于确定的文本证据,而后者基于隐含的命令,使其具有推测性(ẓann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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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行集体礼拜对于维护社区宗教完整性至关重要。 在疫情期间作为少数群体生活,凸显了处理公共礼拜关闭所带来的困难,伊斯兰机构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来适应这种情况。
• 这种“法尔德·基法亚”(集体主命)是男性必须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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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理工作,如同照顾病人一样,首先是患者近亲、密友、邻居的责任,然后才是社区其他人的责任。 一些罕百里学派学者认为探望病人属于“法尔德·基法亚”(集体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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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迈克尔·库克,《伊斯兰思想中劝善戒恶的命令》(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0年)。
• 关于劝善戒恶概念的全面讨论,请参阅阿布·哈米德·加扎里,《宗教科学复兴》(吉达:路径出版社,2011年),4:53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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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端章》的诵读(Tajwīd),达到古兰经词汇发音的可接受水平,是“法尔德·艾因”(个人主命)。
• 苏尤蒂在《法塔瓦汇编》中提到,以不同诵读法(qirāʾāt)阅读《古兰经》是公认的共识(ijmaʿ)。 苏尤蒂,《法塔瓦汇编》(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2000年),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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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两者都涉及法律问题,但穆夫提发布的是无约束力的教法意见(fatwá),而法官发布的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ḥu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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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引用的是第2:159节经文。
• 苏尤蒂提到,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地区仅有一名穆夫提是不够的。 考虑到我们当今伊玛目和伊斯兰机构在教育资格和机构信誉方面的现状,这为我们提供了充分的反思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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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斯兰法律理论家推导出了这五项基本价值,任何法律规则都必须符合这些价值,前提是它不违反或抵触现有的确定性规则(即源自《古兰经》或圣训的规则)。 这些目标在实现利益和防止损害的框架内发挥作用。 参见易卜拉欣·拉卡尼,《求道者指南:认主学宝藏注释》,第1版(安曼:光明出版社,2016年),4:2002。
• 加扎里,《宗教科学复兴》,4:6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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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fard-kifayah-the-principle-of-communal-responsibility-in-islam
原文标题:Fard Kifayah: The Principle of Communal Responsibility in Islam
作者:Sh. Yousef Wahb
作者简介:谢赫·优素福·瓦赫布(Sh. Yousef Wahb):优素福·瓦赫布是休伦大学的研究员,也是加拿大律商联讯(LexisNexis Canada)家庭法和伊斯兰金融领域的作者。他拥有温莎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硕士学位、芝加哥大学神学院的文学硕士学位,以及埃及爱资哈尔大学的伊斯兰研究学士学位。目前,优素福正在芝加哥大学中东研究项目攻读伊斯兰法博士学位。
副标题:穆斯林社群责任指南:从个人义务到公共利益与集体担当
摘要:本文解释 Fard Kifayah(集体义务)的含义。作者说明,伊斯兰不仅强调个人敬拜,也要求穆斯林社群共同承担教育、公益、保护弱者、知识建设和公共服务等责任。

图:Fard Kifayah(集体主命):伊斯兰教中的集体责任原则
引言
在一个主流文化日益个人主义化、社会孤立感不断加剧的世界里,我们需要重新审视穆斯林社区繁荣所必需的因素。 穆斯林社区不仅有义务履行礼拜和葬礼服务等宗教功课,还必须提供广泛的其他必要社会和金融服务。 作为一个社区,我们有责任照顾彼此的身体、心理和精神健康。 先知穆罕默德 ﷺ 说:“信士与信士之间的关系就像一座建筑(的砖块):彼此相互支撑。”他 ﷺ 用双手手指交叉来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 忽视某些集体责任或未能适当地优先处理职责,可能会严重危及社区未来的福祉。
本文强调了社区在通过“集体主命”(farḍ kifāyah)这一概念建立和维护伊斯兰目标与教法裁决中的作用,特别是在生活于非穆斯林社会的穆斯林少数群体背景下。 西方学术文献中全面探讨“集体主命”及其神学和法律框架的内容十分匮乏。 该术语仅在涉及其他实质性法律议题时被提及,在大多数流行的英文伊斯兰百科全书中并没有独立的条目。 本文旨在为读者介绍“集体主命”理论,并展示社区在确立伊斯兰原则方面的至关重要作用。 第一部分介绍了法理学(uṣūl al-fiqh)中“集体主命”的定义及其在伊斯兰法(fiqh)中的部分应用,并阐述了其神学优先级的框架。 第二部分审视了“社区”一词在西方当前语境下的内涵,并就如何开展与我们当代社区相关的传统集体义务提供了见解。
一、定义集体义务
伊斯兰法中宗教义务(wājib)的概念是多层面的。 首先,独立于履行义务者的身份和履行时间,义务可分为:(1)单一指定的行为(muʿayyan),如每日五次礼拜;或(2)在一系列义务选项中进行选择(mukhayyar),如选择三种赎违誓方式中的一种。 就履行时间而言,有些义务是有时间限制的(muʾaqqat)。 这些义务进一步分为:时间充裕的(muwassaʿ),即分配的时间超过了履行所需的时间,如礼拜的时间窗口;以及时间紧迫的(muḍayyaq),即时间仅等于履行所需的时间,如斋戒的时间。 就履行义务的人而言,义务(wājib)被分为个人主命(farḍ ʿayn)和集体主命(farḍ kifāyah)。 必须指出的是,遵循法理学家的主流观点,此处将“主命”(farḍ)和“义务”(wājib)视为同义词。 探讨“主命”与“义务”之间细微差别的含义不在本文范围内;本文重点在于“集体主命”的定义、一些传统示例,以及其在当前社区工作和服务中的相关应用。
法学家们引用了多项证据来证明“集体主命”的宗教合法性。 这些证据包括以下《古兰经》经文,它们提到了在社区成员间分配必要责任,以及劝善戒恶的社会义务:
“信士们不宜全体出征。”(《古兰经》9:122) “每支部队中,应有一部分人留下来,以便专研宗教,并在他们回归时警告族人,使他们有所戒备。”(《古兰经》9:122)
“你们中当有一群人,导人于善,劝善戒恶;这等人,确是成功的。”(《古兰经》3:104)
第二段经文为伊斯兰集体责任提供了一个整体框架,涵盖了许多“集体主命”的实例。 “你们中”这一表述可以理解为既针对穆斯林社区的一部分,也针对整个社区,这表明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之间存在重叠。 法学家们还引用了其他圣训和理性论证,以确立“集体主命”的法律基础以及何为集体责任。
在穆斯林法学家对集体义务所下的多个定义中,伊玛目塔杰丁·苏布基(Imam Tāj al-Dīn al-Subkī)将其描述为:
“一种重要的生存要素,无论是宗教性质还是世俗性质,立法者要求必须履行,但未指定具体的履行者,而是将其规定为一种义务,因为该行为必然需要一个执行者。”
“集体主命”定义中的“重要”(muhimm)一词,旨在暗示规定这些行为背后的人类动机,并表明对所有这些行为的迫切需求。 在伊玛目苏布基之前,伊玛目伊本·达基克·伊德(Imam Ibn Daqīq al-ʿĪd)确定了一条准则,将“集体主命”定义为一种旨在“获取利益或防止伤害,而不针对特定个人或旨在考验他们的行为”。
“集体主命”培养了社区成员之间的一种共同责任感,无论履行者是谁,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宗教和世俗的公共利益。 正如穆斯林所熟知的,共同责任意味着如果该义务得到履行——无论由多少名有道德责任能力的人(mukallafīn)完成——所有社区成员都免除了该义务的宗教责任。 如果无人履行这些义务,那么该特定社区的所有成员都将被追究责任。
鉴于“集体主命”的应用范围广泛,一些学者根据其利益或需要履行这些义务的频率对其进行了分类。 例如,安萨里(Al-Ghazālī)采用了三分法,根据利益是纯粹宗教性的、世俗性的,还是两者兼有,对“集体主命”进行了分类。 另一方面,卡拉菲(al-Qarāfī)、苏布基(al-Subkī)和扎尔卡希(al-Zarkashī)区分了:(1)只需提供一次的义务(如营救溺水者),以及(2)需要时必须提供的义务(如提供葬礼和伊斯兰教育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类服务之间,人们可以注意到履行集体责任时,作为偶尔的仪式或服务与作为持续的共同利益之间的区别。 这些分类有助于衡量每项“集体主命”相对于另一项的重要性程度。 毫无疑问,回应穆斯林问候的集体义务,与维持生命或促进生存的义务是不同的。
关于需求和重要性的讨论,对于扩大或缩小“集体主命”的范围具有相关性。 作为扩大“集体主命”的一个例子,可以认为,穆斯林现在有集体责任在医疗或其他方面抗击正在全球范围内伤害人类并威胁伊斯兰法主要目标之一——保护人类生命——的流行病。 作为可能缩小“集体主命”的一个例子,可以认为,目前所经历的社区虚拟化性质(由于疫情期间与他人的大多数互动都在线上)可能会改变在向“社区”提供“集体主命”服务方面的问责参数。 这些例子中的每一个也都体现了相反的情况。 如果“集体主命”对当地社区缩小了,那么它对遥远社区的范围就同时扩大了。 取决于资源共享的社区情境定义,在讨论“集体主命”的有效应用时得到了说明。
一些学者将集体责任的范围广泛地概念化,包括义务行为(集体主命)以及圣行行为(集体圣行,sunnah kifāyah)。 例如,伊玛目卡拉菲在他杰出的著作《差异》(al-Furūq)中讨论了集体责任对圣行的适用性。 沙斐仪派学者提供了以下例子:为打喷嚏者祈求安拉的慈悯、集体进食前说“奉安拉之名”(bi-ism Allāh),以及代表家庭献祭(uḍḥiyah / qurbāni)。
集体义务的例子
“集体主命”的实例散见于伊斯兰法书籍的各个法律主题中,或列于法律准则(qawāʾid al-fiqhīyah)的论著中,例如苏尤蒂(al-Suyūṭī)在《类比与准则》(al-Ashbāh wa-al-Naẓāʾir)中的长篇汇编。 下面,我将根据它们旨在实现的一般目标,借鉴不同教法学派(maḏhabs)的资源,按主题列出“集体主命”的例子。
仪式性行为包括:葬礼服务(清洗、裹尸、礼拜和安葬)、在每个地区促进集体礼拜(即每日五次礼拜、主麻礼拜、斋月夜间礼拜、日食/月食礼拜)、在当地建立宣礼、学习测定朝向(qiblah)的方法,以及每年组织朝觐。 根据需要建造清真寺并维护它们(《古兰经》中关于“清真寺的建设”imārat al-masjid 的概念)属于“集体主命”。 伊玛目拜达维(Imam al-Baydāwī)给出的例子包括:建造清真寺、配备设施、维护其中的礼拜活动,以及保护它们免受非其本意用途的干扰。 他补充说,这项责任最好由宗教知识最渊博的实践者来履行。
社会服务与福利包括:抚养孤儿和弃儿、为赤身者提供衣物、为饥饿者提供食物、救济困苦和不幸者、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所需的技能(如商业、农业、建筑、纺织等)、执行和促进婚姻、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药物、护理(照顾病人,包括探望他们)以及儿童保育。 支持受压迫者、消除他们所遭受的不义,以及维护社会保障,均属于“集体主命”。 伊玛目伊本·哈杰尔(Imam Ibn Hajar)在评论布哈里圣训集标题“帮助受压迫者”时说:“这是一个普遍的‘集体主命’,涵盖了所有受压迫者和所有帮助他们的人,其依据是‘集体主命’针对的是所有人(即有责任能力的人,mukallafīn)。”
劝善戒恶:社区的一个重要角色,在伊斯兰传统的各个学科中都处于核心地位。 神学将其视为人们在社会中确立安拉命令的职责,而灵性学则将其视为维护内省、透明度和问责制的集体努力。 在伊斯兰法中,“劝善戒恶”不被定性为一种授予的权力,而是一种仪式性的强制要求。 它不仅包括公开反对“恶”,还延伸到阻止他人作恶,并要求他们行善。 正如《古兰经》经文所确认的那样,这一义务广泛超越了个人或社会偏见:“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作安拉的见证,即使对自己,或对父母,或对亲戚,也不要徇私。”(《古兰经》4:135) (注:原文经文已翻译) 这一关键角色反映在朱韦尼(al-Juwaynī)对伊斯兰教的描述中,即伊斯兰教“从始至终”都是关于“劝善戒恶”的。
教育与宣教(Da’wah)涉及:获取各学科知识以保存宗教知识、学习早期阿拉伯诗歌以保存语言并正确理解《古兰经》和圣训、背诵《古兰经》(包括学习高级诵读法 tajwīd 和变体诵读法 qirāʾāt)和圣训、学习法理学原理并将法律推理应用于新先例、教导和指导知识学生、为毕业的穆夫提(muftī)和法官(qāḍī,这两个最重要的法律职位)提供认证教育、出版相关的宗教学术著作、发展理性话语以拆解对宗教的误解和怀疑。 数学和政治(即 siyāsah,在维护人类世俗福利和后世幸福的广义上)也是“集体主命”。 一些学者,如沙赫拉斯塔尼(al-Shahrastānī),将“伊智提哈德”(ijtihād,独立法律推断)列为集体义务,因为必须确保每个时代都有足够数量的“穆智台希德”(mujtahid,有资格进行独立法律推断的学者)。 有趣的是,伊玛目巴吉(Imam al-Bājī)将这一论点扩展到每个地区都需要有灵性圣贤,从而将自我修养(jihād al-nafs)直到达到高尚的虔诚境界,也列为集体义务。 然而,这并不否定自我修养和与灵性疾病作斗争是每个穆斯林的个人义务这一事实。 灵性对“集体主命”的有效运作具有关键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伊玛目马瓦尔迪(Imam al-Māwardī)提到,尽管不虔诚(fāsiq)的人也被“集体主命”中寻求知识的要求所涵盖,但他们的贡献并不能免除集体责任,因为他们的教法判例(fatwa)应被拒绝。 这些人最初被纳入该义务的原因是,他们始终有义务放弃罪恶并纠正自己的灵性状态。
传播和教授神圣知识也是由《古兰经》禁止隐瞒知识而引发的“集体主命”。 因此,学者们规范了为每个地区提供教法判例(iftāʾ)的途径。 先知 ﷺ 的命令“即使只是一节(《古兰经》)也要替我传达”表明了邀请人们(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归向安拉的集体职责。 因此,所有促进宣教(daʿwah)的手段,无论是通过个人还是平台、相关的多媒体辅助工具、材料和出版物,还是《古兰经》和圣训含义的翻译,都应采取与“集体主命”相同的裁决。
在此背景下,获取知识和教育不仅限于神圣知识。 所有为提供上述所有服务或实现保护宗教、生命、理智、后代和财富这些伊斯兰核心目标(maqāṣid)所必需的科学和学科,穆斯林都有义务将其作为“集体主命”来学习和实施。 关于教育的讨论以及从适用于它们的各种定义法律裁决(Ḥukm Taklīfī)角度对科学进行的分类,在安萨里(al-Ghazālī)的深刻著作《宗教科学的复兴》(Iḥyāʾ ʿUlūm al-Dīn)以及许多其他致力于教育课程和教学法的书籍中都有广泛讨论。
公民职责包括:某些类型的物理“吉哈德”(甚至包括军队和装备的准备,以及保护边境)、释放俘虏、建立和加强适当的伊斯兰政体、在没有运作中的司法系统时任命合格的法官、履行法庭上的作证义务、协助司法部门恢复人们的权利,以及担任(总统或司法)职务。 伊玛目朱韦尼(Al-Juwaynī)将“在穆斯林中建立法官制度、为受压迫者从压迫者手中伸张正义,以及结束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列为最重要的集体义务之一。
生活在非穆斯林法律体系治理下的穆斯林社区,受到伊斯兰集体责任框架的指导。 具体而言,在缺乏伊斯兰教法官任命程序的情况下,伊斯兰法为社区领袖设定了明确的期望,即任命现有的最合格的法官。 这种例外法的话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扩展,涉及非穆斯林当局对穆斯林土地的扩张,以及后来的穆斯林侨民群体。 在缺乏伊斯兰权威机构管理私法事务的情况下,集体主命(farḍ kifāyah)在治理和规范相关问题方面发挥了根本性作用。
例如,15世纪时,卡马尔·伊本·胡马姆(al-Kamāl Ibn al-Humām)指出,居住在科尔多瓦、瓦伦西亚以及埃塞俄比亚部分地区等非穆斯林政权统治下的穆斯林群体,应尽其所能任命一位统治者和一位法官。 16世纪的万沙里西(al-Wansharīsī)在其12卷本的著作中也提到了由社区任命的法官,书中引用了众多马立克派法学家关于社区如何在缺乏穆斯林司法权威的情况下,作为少数群体独立运作的观点。 19世纪末的伊本·阿比丁(Ibn ʿĀbidīn)对少数群体穆斯林有过明确的早期论述:“在非穆斯林统治的土地上,穆斯林举行集体礼拜和开斋节/宰牲节礼拜是允许的……且经穆斯林社区批准任命法官是合法的。” 他还补充说,穆斯林应请求这些土地的当局为此提供便利。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权宜性的裁决并非旨在取代现有的法律体系,也不是要建立一套平行的法律体系。 然而,它为穆斯林社区提供了指导,说明如何在不与公民所在国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发展准司法途径来裁决或仲裁其个人事务。 这些法律趋势承认了社区在伊斯兰法中具有重要的教义和实践作用。 在教义层面,社区为习俗(ʿurf)和公共利益(maṣlaḥah)法律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依据。 在实践层面,社区确保了法律的有效执行,甚至可以在官方机构缺位或失能时取而代之。
集体主命的受众是谁?
根据逊尼派学派的观点,个人主命(farḍ ʿayn)和集体主命在必须履行的要求上没有区别。 然而,两者的区别在于受义务约束的“受命者”(mukallafīn)人数不同。 法理学家在确定集体主命的受众方面持有两种不同观点。 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受命者最初都负有义务,因为如果义务未被履行,他们都要承担责任。 部分学者认为,只有部分受命者是受众,因为只要其中一部分人履行了义务,所有人的责任就得以免除。 这些不同观点的意义在于,当义务未被履行时,如何判定神圣的问责。
针对这一点,伊玛目希拉齐(al-Shīrāzī)提出了一个有趣的疑问:如果天使或精灵履行了集体主命,是否可以免除人类的责任? 这一假设很有价值,因为穆斯林对“幽玄”(unseen)的信仰拓宽了他们对“社区”的认知,将其范围扩大到了其他受造物。 考虑到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汉扎拉(Ḥanẓalah)在殉教后由天使为其净身的真实故事,这种情境在物理上并非不可能。 最后,伊玛目伊本·哈吉(Ibn al-Ḥāj)指出,当一个人履行集体主命时,应在举意中包含:他不仅是为自己履行,也是代表其他穆斯林同胞履行,正如圣训所言:“只要仆人还在帮助他的兄弟,安拉就会一直帮助他。”
个人主命与集体主命的优先次序
少数法理学家(uṣūlī s),包括朱韦尼(al-Juwaynī)、他的父亲以及阿布·伊斯哈格·伊斯法拉伊尼(Abū Isḥāq al-Isfarāyīnī),常被引用为持有以下观点:集体主命的宗教地位高于个人主命。 朱韦尼在其《al-Ghiyāthī》一书中论证道,履行或忽视个人主命只会使当事人受益或受损,而集体主命的后果则影响所有穆斯林。 另一方面,大多数法理学家认为个人主命的地位高于集体主命。 一些学者试图调和这两种观点,将竞争性义务的情况限制在集体主命同时也转化为个人主命的场景中:如果一个最初是集体主命的义务,与一个始终是个人主命的义务发生冲突,哪一个优先?
虽然大多数法理学家并不认同集体主命优于个人主命的观点,但这种分歧往往被误解或表述不准确。 分歧不在于对所有义务的神圣本质进行排名,而在于比较“建立集体事业”与“通过义务考验个人”的权重。 这种讨论暗示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优先权问题,而非单纯偏好某种仪式。
尽管“当然义务”(wājib)被分为个人主命和集体主命,但集体主命是有可能转化为个人主命的。 学者们一致认为,如果履行集体主命的人选仅剩一人,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北美社区对此深有体会。 例如,如果一个偏远的小社区里只有少数穆斯林,他们就需要履行各种集体主命,例如举行集体礼拜(可能包括培养伊玛目和演讲者)、为相关宗教功课观测新月、提供天课(zakah)、遗嘱、遗产规划以及医疗或临终决策方面的指导。 学者们还讨论了如果一个人开始履行集体主命,是否就必须个人承担完成它的义务。 例如,如果一名穆斯林学生开始追求社区所需的某种教育,那么他所履行的集体主命是否会转化为个人主命,以至于他不能中途放弃这一职业道路? 如果是这样,这可能会引发另一项集体责任,即为该个人的学业完成提供便利。 学者们避免给出普适性的理论,而是将其留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衡量需求和评估满足该需求的现实可行性来决定。
既然如此,我们是否应该在集体主命演变为个人主命之前,就主动通过集体主命来满足社区的需求呢? 出人意料的是,伊玛目伊本·哈贾尔·海塔米(Ibn Ḥajar al-Haytamī)指出,履行集体主命优于履行其转化后的个人主命。 这为我们关于宗教义务优先级的持续讨论提供了参考。
II. 北美穆斯林社区与开展集体主命指南
为了让讨论更贴近我们的现实,浩如烟海的文献为我们提供了关于“社区”边界以及邻近城市或郊区之间责任分担的指导。 在法理理论和应用中,地方社区的定义并非统一,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界定。 然而,法学家似乎经常考虑人口统计意义上的市镇和资源匮乏的农村社区,并将伊斯兰法中关于距离的衡量标准(即缩短礼拜距离 masāfat al-qaṣr 和传染距离 masāfat al-‘adwā)应用于集体主命责任的分配。 这种义务的分配并非旨在明确划分社区,也不是为了行政性地监控地方。 相反,其目的是现实地考量个人和集体的能力,并加强共享同一地点资源、且致力于在边界内实现信仰目标的人群之间的社会互动。 一些法理学家认为,如果集体义务尚未履行,那么责任不仅落在社区其余成员身上,还落在所有知晓该需求且有能力履行却未履行的人身上,无论他们地理距离有多远,这在他们的观点中显而易见。 即使个人未被告知该需求,如果他们有能力去询问,也可能被追究责任。 义务范围的扩大可以从邻里扩展到城市、县、地区、州、国家等。然而,确定集体义务是否已履行,应基于高度盖然性(dhan),而非确定性(yaqīn)。 这种对合理预期的考量意味着,为了免除责任,个人无需确定义务已履行,但必须有压倒性的信念或强烈的推测认为它已履行。
集体义务可以扩展到远至“所有土地”上的个人。 社区的定义也可以超越地理界限,正如全球疫情所带来的虚拟现实最近所展示的那样。 例如,原本可能落在穆斯林资源匮乏地区的个人肩上的集体义务,如果其他穆斯林社区尽管地理距离遥远但有能力提供帮助,则可以转移给更大的穆斯林社区。
虽然大多数法律体系依赖执法部门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增进公共利益,但伊斯兰法倾向于赋予穆斯林社会广泛的职责,这些职责可以替代性地提供公共基本服务,如教育、医疗、儿童保育、宗教服务和争议解决机制。 除了前面提到的众多例子外,独立于行政或司法干预运作的捐赠机构和准政府机构的例子,说明了伊斯兰传统如何看待与现代民族国家范式相对立的“社区”。
此外,政治或法律体系的缺陷应由社区来弥补,社区被授权促进这些权威职位的任命程序。 诚然,我们历史上的国家体制偶尔会侵犯这一关键的社区角色。 然而,本文旨在强调集体责任的广泛范围及其在任何环境条件下的功能,并超越现代性的强加。 我们对这一责任的理解影响了对“西方”穆斯林的定性,并有助于更好地解决作为世俗政体下宗教少数群体生活的双重生存问题。 在我们作为北美穆斯林的现实中,结合语境审视这些概述的神学目标和法律法规,为关于宗教义务、公民参与和社区工作的持续讨论提供了框架。 它还有助于回答一些关于居住在缺乏基本宗教服务的小城镇或农村地区的穆斯林群体的责任的关键教法(fiqhī)问题。
学者们在各个时代都坚持farḍ kifāyah(集体义务)的优先次序框架。 例如,安萨里(al-Ghazālī)谴责法学家们沉迷于详尽的边缘法律细节(这属于farḍ kifāyah),以及他们对辩论的应受指责的热情,而牺牲了体现和教授精神义务这一farḍ ‘ayn(个人义务)。 他将其归因于义务优先级的错位,并举了另一个例子:一个社区里法学家多到超过了履行farḍ kifāyah所需的人数,却缺乏伊斯兰法律-医学事务所需的穆斯林医生。 在宣教(daʿwah)领域,塔吉丁·苏布基(Tāj al-Dīn al-Subkī)批评他那个时代的许多法学家,因为他们沉迷于无益的法律辩论和狂热的宗派主义,而忽视了向生活在他们中间的非穆斯林进行宣教,以及关心新穆斯林的宗教教育。
此外,farḍ kifāyah塑造了我们对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宣教的构想,并确定了我们在其中的目标和方法。 优先考虑对非穆斯林的宣教还是对穆斯林的宣教,需要智慧并要求真诚的目标。 《古兰经》“阿巴萨章”(ʿAbasa,意为“他皱眉并转过身去”)中关于阿卜杜拉·伊本·乌姆·马克图姆(ʿAbd Allāh ibn Umm Maktūm)的故事对此说明了很多。 这一讨论还强调了在传授知识和保持个人内省之间取得平衡的重要性。 伊玛目伊本·阿吉巴(Ibn ʿAjībah)说,传播知识和宣教的集体义务不应使知识分子偏离他们与记念(dhikr)的联系,或偏离他们在所有事务中对安拉的见证。 他引用了安拉在穆萨和哈伦前往法老处邀请他归向安拉时对他们下的命令:“你们不要疏忽对我的记念”,意思是“当你们引导我的仆人时,不要忽视我”。
结论
审视优先事项是一项关键的工作,这往往是社区领袖之间存在分歧的问题。 教法(Fiqh)是我们神学的反映,它加深了我们对《古兰经》的理解,使我们能够组织相互竞争的义务,并指导我们崇拜和耕耘大地(ʿimarat al-arḍ)的神圣使命。 个人的优先事项或个人利益可能与伊斯兰教优先考虑的事项不一致,这种情况即使不常见,也是可能的。 此外,我们的社区经常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是机构之间在职责、管辖权和职位上的竞争。 它还增加了关于大型伞状组织与较小基层倡议的比较优势和劣势的对话,后者解决了大型运动经常忽视的社区问题。
在社区中倡导不同事业的穆斯林往往认为彼此处于竞争状态,每个群体都认为他们的事业是穆斯林乌玛(ummah)最紧迫的优先事项,或者认为因为他们参与了一项事业,就不必担心其他事业。 如果我们中的一些人忙于履行一项farḍ kifāyah,这是否能免除我们承担其他责任的义务? 我们应该先做什么? 教授伊斯兰教、进行宣教、打击伊斯兰恐惧症、抵制对穆斯林的非人化、驳斥无神论、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建造清真寺和伊斯兰学校、提供社会服务、发展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支持被压迫者、推进与全球乌玛相关的国际事业、建立伊斯兰金融机构、保护环境、从事政治、社会和法律科学研究、抚养被遗弃的儿童、照顾被忽视的青少年、供应清真食品、建立清真贷款和经济援助,还是参与政治以代表穆斯林并捍卫他们的权利? 本文确立了farḍ kifāyah的概念不是关于竞争责任;相反,它鼓励在崇高的事业中合作,以确保资源的适当利用,并避免职责的疏忽或服务的冗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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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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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行集体礼拜对于维护社区宗教完整性至关重要。 在疫情期间作为少数群体生活,凸显了处理公共礼拜关闭所带来的困难,伊斯兰机构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来适应这种情况。
• 这种“法尔德·基法亚”(集体主命)是男性必须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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