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米制度
穆斯林统治下的宗教少数群体:齐米制度与历史权利一文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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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musluman-yonetimi-altindaki-dini-azinliklar
原文标题:Müslüman Yönetimi Altındaki Dînî Azınlıklar
作者:Dr. Tesneem Alkiek
作者简介:Tesneem Alkiek 博士:Tesneem 在密歇根大学获得了早期基督教和伊斯兰研究的本科学位。随后,她在乔治城大学完成了伊斯兰研究博士学位,专注于伊斯兰法。Tesneem 目前担任拓展学习主任,她与团队合作,为社区创建课程和其他资源,以便让社区能够参与 Yaqeen 的研究。她同时也是罗格斯大学卡姆登分校哲学与宗教系的讲师。
副标题:2016年马拉喀什会议数据显示:全球学者对宗教少数群体保护的共识趋势
摘要:本文探讨了伊斯兰统治下宗教少数群体(齐米)的法律地位与历史背景。原文指出,齐米制度本质上是基于安拉及其使者 ﷺ 的神圣保护契约,旨在为非穆斯林提供法律自主权与安全保障。尽管历史上存在孤立的迫害事件,但这些行为并非源于伊斯兰法律本身,而是受政治与社会条件影响。通过《马拉喀什宣言》等文献,现代学者正致力于澄清关于宗教宽容的误解。
图:穆斯林统治下的宗教少数群体
宗教少数群体通常被描绘成受害者,他们遭受穆斯林统治者的迫害,且无法为自己辩护。 然而,这种描述绝对是不准确的。 这篇短文旨在改变我们对伊斯兰统治下宗教少数群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的理解。
引言
2016年1月,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齐聚摩洛哥马拉喀什,讨论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穆斯林占多数国家中宗教少数群体的状况。 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因为“伊斯兰国”(ISIS)以宗教差异为由,对他人的杀戮、奴役和驱逐,其行为玷污了伊斯兰教的光辉形象,令穆斯林感到羞愧,从而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最终,250名学者决定参加此次会议,以期重建宗教宽容与和平的氛围。 为此,他们参考了法律和历史文献等基础资料,特别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迁徙至麦地那后,为穆斯林与其他宗教团体之间签署的《麦地那宪章》。 这些来自120个国家、背景各异的领袖们发表了一份正式声明,即著名的《马拉喀什宣言》,谴责一切形式的偏执与不宽容,并呼吁坚持人人平等的正义、自由与平等原则,会议以此圆满结束。
关于非穆斯林少数群体的问题,在跨越数个世纪的历史和法律文献中一直被持续讨论。 现代学术界对这一课题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些学者如巴特·耶奥尔(Bat Ye'or)谴责伊斯兰教是一种煽动不宽容的压迫性宗教;而另一些学者如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则认为,早期穆斯林与少数群体签署的协议,远比其邻国签署的类似协议更为先进。 尽管观点迥异,但这些见解对于塑造当今世界能够包容宗教少数群体的制度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并非旨在强调所有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细节,也不是为了辩护穆斯林或非穆斯林在宗教少数群体问题上的行为。 相反,它旨在通过背景化处理,提供一个关于该议题的概览。 正如本文将要展示的那样,除了影响宗教少数群体话语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条件外,还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 因此,要在单篇文章甚至单本书中探讨所有因素是不可能的。 尽管如此,为这场讨论提供背景将有助于从整体上更好地理解该议题,并有望满足人们对澄清某些疑虑的需求。
齐米(Zimmis)
作为引言,我们首先需要理解宗教少数群体研究中使用的基本术语。 宗教少数群体被定义为“齐米”(Zimmi)。 “齐米”一词源于“齐米群体”(Ehl-i zimme)或“受保护民”(zimmet halkı)概念的缩写,后来演变成一种与“有经人”(Ehl-i kitap)等同的表达方式。 “Zimme”一词在词典中意为“保护”,在术语上通常指安拉及其使者 ﷺ 的保护。 简而言之,这一概念本质上包含神圣的含义,或表达与安拉的力量直接相关的意义。 然而,随着古典学术的发展,该概念在一段时间后转化为一个法律技术术语,最终失去了其超越性的维度,含义也变得狭窄。 结果,“齐米群体”开始被用作法律术语,不再指代其原始含义中的神圣保护。 探讨该词的词源非常重要。 因为从本质上讲,这一概念表达了“齐米群体”的重要性——他们是穆斯林有义务以安拉及其使者 ﷺ 之名予以保护的人,同时也体现了穆斯林肩负的重大责任。 “齐米群体”的地位是通过契约授予“有经人”(许多学者认为也包括祆教徒及其他信仰者)的,作为保护的回报,他们需缴纳“吉兹亚”(cizye)税,即人头税。 总之,“齐米群体”地位的形成,源于宗教少数群体缴纳了一笔使他们免于兵役的税款。 关于这些学者们存在诸多争议的术语,还可以深入探讨更多细节及其所表达的细微差别。 但由于深入研究这些细节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为了专注于我们的主要目标,我们仅作此解释。
伊斯兰国家的实力取决于其为民众提供两项宝贵保障的能力:安全与正义。 基督徒、犹太人和其他少数群体在技术上并非伊斯兰国家的公民。 他们被视为国家保护下的“他者”。 这便产生了“齐米群体”或“受保护民”的概念。 齐米们通过几种方式受到保护:他们被赋予法律自主权,以便在不受干预的情况下进行宗教实践;在战争时期,他们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免受敌人的伤害。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历史上确实存在过这种保护受到威胁或取消,以及穆斯林统治者参与针对宗教少数群体迫害的事件。 尽管发生过一些孤立事件,但显而易见的是,基督徒在伊斯兰世界并未遭受过像罗马帝国末期那样普遍的系统性迫害。 此外,时而出现的敌对环境并非源于伊斯兰法律本身。 相反,这些事件是由于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造成的。 因此,基督徒在历史的某些时期偶尔遭受穆斯林的迫害,几乎从来不是因为他们是基督徒或他们的信仰,而是各种与权力斗争相关的因素所导致的结果。
历史依据
《麦地那宪章》
在开始研究术语概念之前,阐明一些关于对待宗教少数群体的历史动态非常重要。 让我们从先知穆罕默德 ﷺ 迁徙至麦地那开始。 当先知穆罕默德 ﷺ 迁徙至麦地那后,他与非穆斯林签署了一份协议,在奥斯部落(Evs)和哈兹拉吉部落(Hazreç)等不同部落的穆斯林与犹太部落之间确立了基本的权利和责任。 尽管一些学者对该文件的真实性存疑,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历史学家都承认该文件的重要性,这一点至关重要。 因为尽管该文件的原件已不复存在,但纵观历史,所有穆斯林都认可该协议所包含的条款,并履行了这些条款的要求。 因此,例如,当穆斯林学者讨论有关宗教少数群体的问题时,他们经常引用该文件,并将其视为真实有效。
该协议曾在摩洛哥举行的一次大会上进行过讨论,当时一群学者齐聚一堂,旨在探讨伊斯兰世界对待宗教少数群体的方式。 本次大会达成了以下结论:现任穆斯林领导人应承担起责任,对待当今少数群体的态度应反映出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麦地那宪章》中所确立的正义与道德。 总之,概括来说,该协议在规范不同宗教信徒之间的关系方面,起到了一个出发点的作用。 该宪章本质上允许犹太人在无需外界干预的情况下继续生活,同时也规定了他们在必要时必须协助保卫城市。 这些权利和责任并未局限于犹太人,而是适用于所有参与该协议的群体。
《奥马尔盟约》(Shurût-u Ömeriyye)
第二份在历史上显然更具影响力的文件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继任者, 奥马尔(愿主喜悦之)在其哈里发时期与叙利亚人民签订的协议,也被称为《奥马尔盟约》。所谓“争议问题”的根源可以追溯到这份协议。 该协议后来被后世学者细分为各种子课题。 然而,简而言之,该协议本质上为基督徒和犹太人提供了自治权和法律自主权,并包含在必要时应支持他们抵御国家敌人的内容。 探讨和研究这份协议的细微差别非常重要。 因为正如稍后将解释的那样,后来的穆斯林学者在构建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论据时,都将此协议视为基础。 例如,伊本·泰米叶的学生伊玛目伊本·盖伊姆(愿安拉慈悯他)撰写了《异教徒的判例》(Ahkâm-u Ehli'z-Zimme)一书,这是一部近两千页的著作,是关于宗教少数群体法规最全面的研究。 在这部庞大的法律文本中,最常见的参考来源之一就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继任者, 奥马尔所签订的这份协议,伊本·盖伊姆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研究它。 此外,伊本·盖伊姆甚至大胆地表示,这份协议在民间广为人知,无需再列举其传述链或真实性证明。
现在,如果您仔细审视协议中的条款,会发现许多伊斯兰恐惧症者和东方学家将此协议视为穆斯林对非穆斯林不宽容的证据。 例如,我们来看看关于基督徒和犹太人必须与穆斯林穿着不同的观点。 这个例子被解读为源于贬低非穆斯林思想的“歧视性法律”中的众多规则之一。 但请允许我们更仔细地观察一下。
以对《奥马尔盟约》的分析而闻名的阿尔布雷希特·诺斯(Albrecht Noth)认为,这些规定旨在实现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长期共存,绝非试图迫害非穆斯林。 然而,该协议主要关注的并非迫害宗教少数群体,而是阿尔布雷希特·诺斯所称的“穆斯林的敏感性”问题。 问题的核心在于:穆斯林当时处于战争状态,战争结束后,他们作为少数群体进入了一个新的地区。 当穆斯林军队通过合法的战争进入这片新征服的土地时,根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传述的圣训,当地居民被赋予了三个选择:接受伊斯兰教义成为穆斯林,通过协议投降成为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或者离开该国。 正如您可以预料的那样,在大多数此类情况下,当地居民选择了保留其基督徒、犹太人或琐罗亚斯德教徒的身份,条件是遵守他们自己接受的规则。 结果,穆斯林最初在人数上处于少数。 因此,他们需要采取额外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其权威不受挑战。 这种新的环境也对当时尚未完全发展的穆斯林身份构成了威胁。 因此,审视这些法规时会发现,它们是为了保护当时统治这片土地的穆斯林,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在讨论这些规则的性质时,可以采取几种分析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从更具背景性的角度来看待所谓的“歧视性法律”。 例如,我们来看看“ğiyâr”(服饰差异)这一术语,它是为了表达非穆斯林需要穿着不同服饰而制定的。 首先要说明的是,在那个时代,针对个人或群体制定特定的服饰法律是非常普遍的现象,用于显示一个人的社会阶层,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证明了这一点在整个萨珊帝国中被广泛实施。 然而,服饰法律的起源更为有趣。 基督徒和犹太人被要求佩戴一种名为“zünnar”(腰带)的著名服饰。 然而,从历史上看,被认为起源于希腊的“zünnar”对阿拉伯穆斯林来说是陌生的。 阿拉伯穆斯林很可能是在伊斯兰国家扩张后才接触到“zünnar”的。 事实上,“zünnar”是由非穆斯林向穆斯林展示的一种服饰。 因此,归根结底,《奥马尔盟约》只是要求有经人继续穿着他们一直以来穿着的服饰。 诺斯还认为,其他“ğiyâr”元素可能也涵盖了非穆斯林一直以来沿袭的习俗。 因此,诺斯主张,非穆斯林并没有被强迫穿上带有歧视色彩的衣服;相反,根据《奥马尔盟约》,有经人在服饰方面不应模仿穆斯林。 再次重申,这项法律绝对不是歧视性法律。 因为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曾命令穆斯林不要像非穆斯林那样穿着或行事。 因此,这项法律是一种双向的规定。 一些学者认为,建立这种身体差异的目标仅仅是为了行政目的。 有了这项规定,非穆斯林不会因为卖酒而受到惩罚,税务官也不会因为分不清谁是穆斯林而错误地向穆斯林征收吉兹亚税。
《奥马尔盟约》之所以独特,是因为它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群体提出了更广泛的期望。 协议的核心在于促进宗教法律自主权的规定。 那么这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早期的伊斯兰社会由许多交织在一起的宗教群体组成,每个群体都遵循自己的法律和宗教领袖。 这在人类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现象。 在希腊化社会和罗马统治下,君士坦丁大帝之前的许多皇帝都曾迫害基督徒。 他们被剥夺了自主生活的机会。 而在伊斯兰国家,通过允许宗教群体坚持各自的法律体系,在这些群体之间建立了界限。 这意味着穆斯林管理者不干预这些法律体系,从而允许这些法律体系持续发展。 看待这种社会结构有两种可能的方式:你可以对自己说:“好吧,这是一个完美的系统。 虔诚的人们可以继续实践他们的宗教”,或者你可以将其理解为在齐米与穆斯林社会之间建立了明确的界限。 对于穆斯林而言,沙里亚(伊斯兰教法)涵盖了信仰和宗教法律两个方面。 因此,允许宗教少数群体自由遵守其自身的沙里亚,是《奥马尔盟约》(Şurût-u Ömeriye)中最强有力的宽容表达之一。 正如后文将要探讨的那样,许多基督徒和犹太人都承认这份契约存在积极的一面。
法律学者和社会历史学家普遍承认,法律可以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 因此,当时的基督徒和犹太社群无疑意识到了能够继续实行自身宗教法律的重要性。 一个表明穆斯林不干预公共领域的例子,在基督徒的一个教派——聂斯脱里派(Nestorian)群体中得到了证实。 7。 世纪末,乔治一世的议会允许其教会成员在基督徒法官面前使婚姻合法化。 因为在这一新决定之前的时期,该群体的婚姻只能通过民事法庭来完成。 在同一时期,穆斯林统治者也曾为聂斯脱里派任命过一些法官。 然而根据聂斯脱里派的教义,法官必须经由社区同意后选出。 因此,伊玛目阿布·哈尼法准许他们任命自己的法官。 这一例子表明,穆斯林统治者不仅没有干预其他宗教社群,反而还在努力维护这些社群的宗教自治权。
随着宗教自治权的到来,基督徒和犹太人也有了向穆斯林法庭寻求法律咨询的选择。 但这却是基督徒和犹太宗教精英们担忧的来源。 因为这威胁到了他们的司法权威。 如果教众为了寻求公正而放弃自己的法庭,转而求助于卡迪(穆斯林法官),你可以想象这种情况将如何摧毁上述精英们的社会和法律权力。 如果你们社区的人不向你们寻求宗教建议,你就无法引导他们去践行与你们宗教观点相关的事宜,也无法建立一种模范的行为文化。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权威,宗教领袖们改变了自己的想法,以确保社区成员保持忠诚。 例如,在倭马亚王朝时期,犹太妇女如果在犹太法庭提出离婚请求,就会失去财产权。 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损失,许多妇女转而向穆斯林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于是,拉比们颁布了一项新法令,允许妇女在不丧失财产权的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 结果,更多的犹太妇女选择留在自己的社群内,并继续保持其宗教自治。
此外,还可以说,有关少数群体的规定是以宗教定义的社会为基础的。 人们将各自的宗教社群视为其“民族”身份的标志。 正如尼奥菲特·埃德尔比(Neophyte Edelby)所主张的那样:“在古代民族中,闪米特人是独特的,他们从不接受除神权政治以外的任何社会组织作为唯一的法律来源”。 长期以来,东方的社会群体仅由宗教社群构成。 特别是根据埃德尔比的观点,伊斯兰教将宗教视为民族归属。 因为安拉为每一个民族都派遣了一位先知。 如果以现代条件为基准,当我们思考古代关于少数群体的法律时,无论如何,我们都会将其视为一种宗教歧视。 但问题的实质在于:宗教是那个时代唯一的身份识别方式。 因此,这些规则并非因为某人是犹太人或基督徒而制定,而是在民族国家概念兴起之前,由于宗教现象本身就是身份的显著标志,从而被强制性地制定出来。
历史案例
让我们回到我们探讨的核心主题,即关于宗教少数群体待遇的语境化尝试。 如果我们审视那些赋予齐米(Ehl-i zimme,受保护民)或被保护民众正式地位的协议之前的时期,就会发现穆斯林当时正在与非穆斯林建立关系。 这发生在征服时期或伊斯兰国家扩张期间。 在此期间,当一座城市因非战败原因被迫向穆斯林军队投降时,他们会启动契约,并根据自己希望采取的措施提出条件。 阿尔布雷希特·诺斯(Albrecht Noth)的研究表明,这些由他们自行决定的措施中,有许多与后来《奥马尔盟约》中的规定是平行的。 换句话说,《奥马尔盟约》中被指控包含歧视的许多规定,实际上在非穆斯林投降时,就是他们为自己设定的条件。
然而,更有趣的是拜占庭和萨珊帝国这两个超级大国在伊斯兰国家之前所展现的历史先例。 回顾那个时期,很明显穆斯林征服者实际上使用了与这些帝国相同的投降协议体系。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在其《早期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一书中,为了确定伊斯兰进程是否具有创新性,考察了拜占庭和萨珊帝国所制定的契约形式。 从这些分析中得出的结论之一是:伊斯兰文献使用了一种与伊斯兰教前近东地区已知流程相似的方法:根据该方法,当一座城市投降时,它会获得一种在罗马帝国被称为“pistis”的“安全保障”(eman)。 “安全保障”通常伴随一份文件,列明在和解或和平协议中商定的条件。 根据类似的文件,生活在拜占庭帝国的不同群体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 例如,犹太人不能针对基督徒作证,也被禁止担任公职。 同样,在拜占庭帝国,基督徒与非基督徒之间;在萨珊帝国,琐罗亚斯德教徒与非琐罗亚斯德教徒之间,都存在公共层面的区分。 由于这些规则,例如两个群体之间的通婚遭到了强烈反对并被禁止。 此外,萨珊人对有能力的男性征收类似于吉兹亚(人头税)的税款,以换取军事保护。 在此列举这些例子,目的是证明穆斯林并没有发明一种让非穆斯林感到愤怒的新制度。 是的,这些规定有时是限制性的,但根据当时的社会政治背景和条件,它们既是正常的,在某些方面甚至更为自由。
从理论到实践
那么实际上到底发生了什么? 在穆斯林社会中,存在许多针对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内容。 但从实践来看,这些法律除了在主要的穆斯林中心或首都外,很少得到执行。 即使在执行时,也是不完整且不规范的。 例如,许多学者声称非穆斯林不能在政府部门任职。 然而,哈里发曼苏尔只是众多哈里发中的一位,他们不遵守这一规则,并且像摩西(Musa)这个犹太人的例子一样,会任命非穆斯林担任税收官员。 然而,过了很长时间,哈里发穆塔瓦基勒(Mütevekkil)重新颁布了法律,规定国家服务中不应有非穆斯林。 此前一直担任管理职务的基督徒和犹太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处理哈里发的事物方面更有用。 这种情况本身就不是对他们自己规则的威胁。 因此,尽管许多学者不赞成或持反对意见,哈里发穆塔瓦基勒(Mütevekkil)还是重新立法允许任命非穆斯林。
或者,让我们来看看阿卜杜恩·本·赛义德(Abdun Bin Said)的例子,他是一位基督教维齐尔,在巴格达拜访了伊斯梅尔·本·伊沙克(İsmail Bin İshak)法官,后者起立迎接他。 伊斯梅尔·本·伊沙克(İsmail Bin İshak)法官注意到人们不赞成他在一位基督教维齐尔面前起立,因此,当维齐尔离开后,他转向他们,并引用了《古兰经》中的一节经文:“安拉不会阻止你们善待并尽可能公正地对待那些因你们的宗教而没有与你们作战,也没有把你们赶出家园的人。” “安拉确是喜爱公正者的。”(《古兰经》第60章第8节)。 法官随后解释说:“这个人正在处理穆斯林的事物,并且是我们与哈里发之间的使者。” 因此,正如从这个例子以及许多类似的例子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的,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最终取决于统治者和掌权者的意愿。
由于宗教少数群体在伊斯兰国家中的作用被留给了苏丹的最终权威,学术观点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 尽管如此,在许多情况下,统治者会任命一位首席法官或学者来处理(除其他事项外)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问题。 有必要考虑关于这些问题的各种法学判决。 因为,无论是否在当地实际执行,该地区一位有影响力的学者的观点,无疑会塑造公众的看法和态度,从而塑造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共享的整体氛围。
古典学术
如前所述,伊本·凯伊姆·贾瓦齐(Ibn-i Kayyim el-Cevzî)的《艾赫卡姆·艾赫利·齐默》(Ahkâm-u Ehli'z-Zimme)一书是关于受保护人民决定的基本参考资料。 这本书确实是独一无二的,这是作者努力为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的结果。 为了得出结论,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引用了每个主题最重要的学术观点,然后继续讨论他观点的优势和劣势。 事实上,伊本·凯伊姆(Ibn Kayyim)的书以及他对许多问题的立场,也包含了马利克伊玛目(Imam Malik)、艾哈迈德伊玛目(Imam Ahmed)、艾布·哈尼法(Ebu Hanife)、沙菲伊伊玛目(Imam Şafiî)等人的观点。 事实上,这本书是由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对许多问题提出的重要问题的回答汇编而成,例如吉兹亚税(cizye)的确定方式、目的、征收数额以及征收对象。 除了研究吉兹亚税(cizye)问题外,这本书还探讨了与宗教少数群体关系相关的实际问题。 例如,他们的肉是否合法? 他们可以卖酒吗?
考虑到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作品的深度,我们发现他在这里专注于研究他在第一部分中就吉兹亚税(cizye)提出的观点,作为一种工具来确定他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一些普遍观点。 在他最重要的讨论之一中,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描述了哪些人属于“有经人”(ahl al-kitab)(即潜在的齐米人,dhimmi)的范畴。 他很早就提出并辩称,根据学者们对圣训(sav)的共识,琐罗亚斯德教徒被视为“有经人”。 艾布·哈尼法伊玛目(Imam Ebu Hanife)通过允许将伊斯兰国家应予保护的人民范围扩大到包括非穆斯林,从而将齐米人(zimmi)群体扩展到包括异教徒。 此外,沙菲伊伊玛目(Imam Şafiî)的追随者声称,吉兹亚税(cizye)可以作为军事保护的税收,仅向男性战士征收,因此妇女、儿童、神职人员和残疾人免税。 因此,在朱尔詹(Cürcan)和杰尔本德(Derbend)等地,服兵役的少数群体被完全免除了缴纳吉兹亚税(cizye)。
关于吉兹亚税(cizye)的技术性差异源于对《古兰经》第九章第29节的翻译和解释: “你们要与那些未曾信道而又认为安拉和末日是真实的,并且不以安拉和他的使者所禁戒的为禁戒的,不以真实的宗教为宗教的人们战斗,直到他们乖乖地纳贡(吉兹亚税,jizyah)为止。”
在对这节经文的分析中,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解释说,存在许多通常相互矛盾的学术观点,这表明存在不同的视角来理解这些极其细微的术语。 关于这节经文,讨论最多的是吉兹亚税(cizye)的含义、支付方式以及它所代表的意义。 在众多的观点中,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提请注意他的老师伊本·泰米叶(Ibn-i Teymiye)的观点,即吉兹亚税(cizye)一词源于“惩罚”(cezâ)或赔偿。 因为吉兹亚税(cizye)可以被视为一种通过赔偿来屈服的形式,以惩罚与伊斯兰教不符的信仰,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善意的姿态,作为对穆斯林保护的赔偿。 这一观点暗示,齐米人(zimmi)群体的形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这取决于吉兹亚税(cizye)的赔偿性质:如果一个齐米人(zimmi)继续反抗穆斯林统治,那么惩罚就是这个人支付吉兹亚税(cizye)。 但是,如果一个齐米人(zimmi)接受穆斯林统治并支付吉兹亚税(cizye),那么他就会得到伊斯兰国家的保护作为奖励。 在这两种情况下,齐米人(zimmi)都必须支付吉兹亚税(cizye)。 然而,强调这种替代性视角是值得注意的。 因为它表明,支付吉兹亚税(cizye)不一定对穆斯林或非穆斯林来说是负面的。 除了这个解释,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还提出了一个观点:'sığar'这个词,通常被翻译为“屈辱”,可能意味着齐米人(zimmi)有义务支付吉兹亚税(cizye)并留在穆斯林社会的统治之下。 因此,一个曾经反抗政府的叛乱者,会威胁到'sığar'的概念,并因此失去他的权利和保护。 齐米人(Zimmis)是一个在忠诚回报下受到保护的群体。 因此,当这些忠诚和保护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受到损害时,另一个也会失效。
关于应缴纳的吉兹亚税(cizye)的数额,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裁定,负责征收吉兹亚税(cizye)的学者有权决定。 因为在伊斯兰教法来源中,没有规定吉兹亚税(cizye)的具体数额。 他还补充说,支付方式不一定限于黄金或白银,而是可以通过任何物质(例如 衣物或武器)或以“对他们最方便”的方式来征收。 我强调了这些话,因为正如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在他的书的许多章节中所清楚表明的那样,他一再重申有必要减轻非穆斯林社群的负担。 为了支持这一观点,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还引用了哈兹拉特·欧麦尔(Hz. Ömer)和伊玛目·沙菲伊(Imam Şafiî)以及其他一些学者的观点,他们认为吉兹亚税(cizye)的数额应取决于纳税人的经济状况: 穷人和富人应根据其财富支付。 (也就是说,穷人应该少付)。 因此,对于无法支付吉兹亚(人头税)的人,不应施加过重的负担,此外还应为纳税人提供非现金支付的选择。 此外,吉兹亚税通常只针对有能力的成年男性(即能够上战场作战的人)征收,而不针对妇女、儿童、弱者、病患,甚至神职人员,因为他们通常无法参加战争。 这些条件与穆斯林男性必须履行的兵役,以及穆斯林男女老少都必须缴纳的天课(Zakat)形成了对比。 因此,可以认为吉兹亚税在许多方面与穆斯林必须缴纳的天课相似。
伊本·盖伊姆在他的书中专门开辟了一个章节来讨论保护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居民)的问题,并对此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 为了阐明侵犯齐米权利的恶劣性,他时常引用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训和《古兰经》经文。 例如,第一个轶事是关于一个叫哈希姆的人。 当哈希姆目睹巴勒斯坦的一群人因吉兹亚税而备受压迫时,他引用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话:“在今世折磨他人的人,在复生日必将受到惩罚。” 通过引用这段传述,伊本·盖伊姆提醒人们,受保护的民众也是人类,并警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虐待他们。 在下一个例子中,伊本·盖伊姆讲述了哈里发欧麦尔(愿主喜悦之)对待曾经作为吉兹亚税征收的大量钱财的态度。 欧麦尔(愿主喜悦之)的处事方式。 面对上缴的大笔钱财,哈里发欧麦尔(愿主喜悦之) 惊呼道:“我认为你毁了这些人!” 负责收税的官员们表示事实并非如此。 他们声称,他们在收税时并没有审问民众,也没有给他们带来困扰或伤害。 欧麦尔(愿主喜悦之)。 欧麦尔(愿主喜悦之)曾这样回答他们:“赞美安拉,他没有将这份[责任]加在我的肩上或我的职责范围内。” 哈里发所经历的这一特殊情况,展现了他行为背后的公正与仁慈,也支持了伊本·盖伊姆关于应以慷慨和仁慈对待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的主张。 在另一个类似的轶事中他写道,当处于穆斯林统治下的叙利亚领土受到逼近的拜占庭军队威胁时,穆斯林指挥官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 阿布·乌拜达·本·杰拉赫(愿主喜悦之)及其同僚,紧急写信给当地长官,要求根据该地区的条约退还吉兹亚(人丁税),信中写道:
“我们退还从你们那里收取的钱财。” “因为我们收到消息,有一支强大的军队正向我们推进。” “我们之间的协议要求我们保护你们,而现在我们已无力做到这一点,因此我们将所收取的全部退还给你们。” “但如果我们获胜,我们将继续遵守与你们所订立协议的原有条款。”
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 阿布·乌拜达(愿主喜悦之)下达命令后,许多基督徒称赞了穆斯林统治者,并为他们战胜拜占庭人祈祷。 因为拜占庭人会掠夺他们所有的财产。
伊本·盖伊姆分析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他的法律裁决并不以慷慨著称。 在许多问题上,伊本·盖伊姆的法律解释都采取了最严苛的立场。 然而,他不断提醒人们必须以仁慈和怜悯行事,这与这种严苛形成了鲜明对比。 他宣称,吉兹亚的目的在于挫伤非穆斯林的傲气。 然而,不久之后,他便公开呼吁穆斯林要以尊重的态度对待非穆斯林。 其中包含着许多讽刺意味。 事实上,伊本·盖伊姆提出,尽管缴纳吉兹亚(人头税)在理论上可能带有屈辱性,但在实践中,非穆斯林始终应当受到有尊严的对待。 这起到了提醒穆斯林群体其合法性与力量的作用:安拉的名号在世间被尊崇。 但伴随着这种力量,必须以正确的方式对待安拉所创造的一切众生。 而这只有通过伊本·盖伊姆所要求的穆斯林社会应具备的正义、仁慈和礼貌等诸多品质才能实现。
结论
显而易见,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与责任从来都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纵观历史,关于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关系的法律,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 然而,这些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取决于苏丹在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中所作出的决策。 伊斯兰文明早期建立的齐米(被保护民)制度,其本质上是灵活的,总体上也造就了宽容的社会。 尽管如此,如今许多学者希望超越单纯的“宽容”概念,因为少数群体公民身份的概念往往会导致歧视。 63 因此,像优素福·卡拉达维这样的杰出学者,为了在穆斯林主导的国家建立“公民法学”,迈出了重要步伐,主张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通过采纳现代公民身份形式,享有平等的权利。
无论如何,在谈论历史上穆斯林社会所采用的齐米模式时,提及当今美国所设定的标准也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也有一个要求我们纳税并通过各种责任服从国家的制度。 美国公民所受到的待遇与非美国公民截然不同。 我们拥有不同的权利和责任。 作为公民,我们生活在各种特权之中,这些特权使我们能够享受到入境机场时的专用通道、申请学校和工作时的优先权,以及办理旅行签证的便利。 这些都是因为我们的公民身份而理所当然赋予我们的各种荣誉。 我们也有某种纳税形式,象征着个人本质上对国家的服从。 因此,在批判性地解读古代社会的实践之前,我们必须理解这些做法的历史背景,并指出它们与当今时代的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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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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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例请参考:https://www.theguardian.com/wo ... 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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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delby,第45页。 然而,他的观点并不排除其他归属感(例如: 民族国籍)的可能性。 例如,先知穆罕默德 ﷺ 并没有强制人们为了捍卫宗教归属感而放弃他们的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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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其他研究宗教少数群体相关规定的学者也被引用。 其中一些包括:法官阿布·优素福(卒于 回历183年),《赋税之书》(Kitabu'l-Harâc);al-Hallâl(卒于 回历311年),《宗教裁决》(Ahkâmu'l-Milel);al-Ferrâ(卒于 回历458年),《统治法则》(el-Ahkâmu's-Sultâniyye)。 此外,还引用了其他学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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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圣训含义相近的其他圣训包括:“凡伤害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的人,我将在复生日成为他的对手”(由伊玛目艾哈迈德传述)。“谁伤害了齐米,就是伤害了我。 谁伤害了我,就被视为伤害了安拉。” (由阿尔巴尼传述)。
• 伊本·盖伊姆,第139页。
• Thomas Walker Arnold,《伊斯兰的传播:穆斯林信仰传播史》,伦敦,Constable & Robinson Ltd.,1913年,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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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musluman-yonetimi-altindaki-dini-azinliklar
原文标题:Müslüman Yönetimi Altındaki Dînî Azınlıklar
作者:Dr. Tesneem Alkiek
作者简介:Tesneem Alkiek 博士:Tesneem 在密歇根大学获得了早期基督教和伊斯兰研究的本科学位。随后,她在乔治城大学完成了伊斯兰研究博士学位,专注于伊斯兰法。Tesneem 目前担任拓展学习主任,她与团队合作,为社区创建课程和其他资源,以便让社区能够参与 Yaqeen 的研究。她同时也是罗格斯大学卡姆登分校哲学与宗教系的讲师。
副标题:2016年马拉喀什会议数据显示:全球学者对宗教少数群体保护的共识趋势
摘要:本文探讨了伊斯兰统治下宗教少数群体(齐米)的法律地位与历史背景。原文指出,齐米制度本质上是基于安拉及其使者 ﷺ 的神圣保护契约,旨在为非穆斯林提供法律自主权与安全保障。尽管历史上存在孤立的迫害事件,但这些行为并非源于伊斯兰法律本身,而是受政治与社会条件影响。通过《马拉喀什宣言》等文献,现代学者正致力于澄清关于宗教宽容的误解。
图:穆斯林统治下的宗教少数群体
宗教少数群体通常被描绘成受害者,他们遭受穆斯林统治者的迫害,且无法为自己辩护。 然而,这种描述绝对是不准确的。 这篇短文旨在改变我们对伊斯兰统治下宗教少数群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的理解。
引言
2016年1月,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齐聚摩洛哥马拉喀什,讨论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穆斯林占多数国家中宗教少数群体的状况。 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因为“伊斯兰国”(ISIS)以宗教差异为由,对他人的杀戮、奴役和驱逐,其行为玷污了伊斯兰教的光辉形象,令穆斯林感到羞愧,从而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最终,250名学者决定参加此次会议,以期重建宗教宽容与和平的氛围。 为此,他们参考了法律和历史文献等基础资料,特别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迁徙至麦地那后,为穆斯林与其他宗教团体之间签署的《麦地那宪章》。 这些来自120个国家、背景各异的领袖们发表了一份正式声明,即著名的《马拉喀什宣言》,谴责一切形式的偏执与不宽容,并呼吁坚持人人平等的正义、自由与平等原则,会议以此圆满结束。
关于非穆斯林少数群体的问题,在跨越数个世纪的历史和法律文献中一直被持续讨论。 现代学术界对这一课题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些学者如巴特·耶奥尔(Bat Ye'or)谴责伊斯兰教是一种煽动不宽容的压迫性宗教;而另一些学者如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则认为,早期穆斯林与少数群体签署的协议,远比其邻国签署的类似协议更为先进。 尽管观点迥异,但这些见解对于塑造当今世界能够包容宗教少数群体的制度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并非旨在强调所有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细节,也不是为了辩护穆斯林或非穆斯林在宗教少数群体问题上的行为。 相反,它旨在通过背景化处理,提供一个关于该议题的概览。 正如本文将要展示的那样,除了影响宗教少数群体话语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条件外,还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 因此,要在单篇文章甚至单本书中探讨所有因素是不可能的。 尽管如此,为这场讨论提供背景将有助于从整体上更好地理解该议题,并有望满足人们对澄清某些疑虑的需求。
齐米(Zimmis)
作为引言,我们首先需要理解宗教少数群体研究中使用的基本术语。 宗教少数群体被定义为“齐米”(Zimmi)。 “齐米”一词源于“齐米群体”(Ehl-i zimme)或“受保护民”(zimmet halkı)概念的缩写,后来演变成一种与“有经人”(Ehl-i kitap)等同的表达方式。 “Zimme”一词在词典中意为“保护”,在术语上通常指安拉及其使者 ﷺ 的保护。 简而言之,这一概念本质上包含神圣的含义,或表达与安拉的力量直接相关的意义。 然而,随着古典学术的发展,该概念在一段时间后转化为一个法律技术术语,最终失去了其超越性的维度,含义也变得狭窄。 结果,“齐米群体”开始被用作法律术语,不再指代其原始含义中的神圣保护。 探讨该词的词源非常重要。 因为从本质上讲,这一概念表达了“齐米群体”的重要性——他们是穆斯林有义务以安拉及其使者 ﷺ 之名予以保护的人,同时也体现了穆斯林肩负的重大责任。 “齐米群体”的地位是通过契约授予“有经人”(许多学者认为也包括祆教徒及其他信仰者)的,作为保护的回报,他们需缴纳“吉兹亚”(cizye)税,即人头税。 总之,“齐米群体”地位的形成,源于宗教少数群体缴纳了一笔使他们免于兵役的税款。 关于这些学者们存在诸多争议的术语,还可以深入探讨更多细节及其所表达的细微差别。 但由于深入研究这些细节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为了专注于我们的主要目标,我们仅作此解释。
伊斯兰国家的实力取决于其为民众提供两项宝贵保障的能力:安全与正义。 基督徒、犹太人和其他少数群体在技术上并非伊斯兰国家的公民。 他们被视为国家保护下的“他者”。 这便产生了“齐米群体”或“受保护民”的概念。 齐米们通过几种方式受到保护:他们被赋予法律自主权,以便在不受干预的情况下进行宗教实践;在战争时期,他们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免受敌人的伤害。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历史上确实存在过这种保护受到威胁或取消,以及穆斯林统治者参与针对宗教少数群体迫害的事件。 尽管发生过一些孤立事件,但显而易见的是,基督徒在伊斯兰世界并未遭受过像罗马帝国末期那样普遍的系统性迫害。 此外,时而出现的敌对环境并非源于伊斯兰法律本身。 相反,这些事件是由于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造成的。 因此,基督徒在历史的某些时期偶尔遭受穆斯林的迫害,几乎从来不是因为他们是基督徒或他们的信仰,而是各种与权力斗争相关的因素所导致的结果。
历史依据
《麦地那宪章》
在开始研究术语概念之前,阐明一些关于对待宗教少数群体的历史动态非常重要。 让我们从先知穆罕默德 ﷺ 迁徙至麦地那开始。 当先知穆罕默德 ﷺ 迁徙至麦地那后,他与非穆斯林签署了一份协议,在奥斯部落(Evs)和哈兹拉吉部落(Hazreç)等不同部落的穆斯林与犹太部落之间确立了基本的权利和责任。 尽管一些学者对该文件的真实性存疑,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历史学家都承认该文件的重要性,这一点至关重要。 因为尽管该文件的原件已不复存在,但纵观历史,所有穆斯林都认可该协议所包含的条款,并履行了这些条款的要求。 因此,例如,当穆斯林学者讨论有关宗教少数群体的问题时,他们经常引用该文件,并将其视为真实有效。
该协议曾在摩洛哥举行的一次大会上进行过讨论,当时一群学者齐聚一堂,旨在探讨伊斯兰世界对待宗教少数群体的方式。 本次大会达成了以下结论:现任穆斯林领导人应承担起责任,对待当今少数群体的态度应反映出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麦地那宪章》中所确立的正义与道德。 总之,概括来说,该协议在规范不同宗教信徒之间的关系方面,起到了一个出发点的作用。 该宪章本质上允许犹太人在无需外界干预的情况下继续生活,同时也规定了他们在必要时必须协助保卫城市。 这些权利和责任并未局限于犹太人,而是适用于所有参与该协议的群体。
《奥马尔盟约》(Shurût-u Ömeriyye)
第二份在历史上显然更具影响力的文件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继任者, 奥马尔(愿主喜悦之)在其哈里发时期与叙利亚人民签订的协议,也被称为《奥马尔盟约》。所谓“争议问题”的根源可以追溯到这份协议。 该协议后来被后世学者细分为各种子课题。 然而,简而言之,该协议本质上为基督徒和犹太人提供了自治权和法律自主权,并包含在必要时应支持他们抵御国家敌人的内容。 探讨和研究这份协议的细微差别非常重要。 因为正如稍后将解释的那样,后来的穆斯林学者在构建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论据时,都将此协议视为基础。 例如,伊本·泰米叶的学生伊玛目伊本·盖伊姆(愿安拉慈悯他)撰写了《异教徒的判例》(Ahkâm-u Ehli'z-Zimme)一书,这是一部近两千页的著作,是关于宗教少数群体法规最全面的研究。 在这部庞大的法律文本中,最常见的参考来源之一就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继任者, 奥马尔所签订的这份协议,伊本·盖伊姆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研究它。 此外,伊本·盖伊姆甚至大胆地表示,这份协议在民间广为人知,无需再列举其传述链或真实性证明。
现在,如果您仔细审视协议中的条款,会发现许多伊斯兰恐惧症者和东方学家将此协议视为穆斯林对非穆斯林不宽容的证据。 例如,我们来看看关于基督徒和犹太人必须与穆斯林穿着不同的观点。 这个例子被解读为源于贬低非穆斯林思想的“歧视性法律”中的众多规则之一。 但请允许我们更仔细地观察一下。
以对《奥马尔盟约》的分析而闻名的阿尔布雷希特·诺斯(Albrecht Noth)认为,这些规定旨在实现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长期共存,绝非试图迫害非穆斯林。 然而,该协议主要关注的并非迫害宗教少数群体,而是阿尔布雷希特·诺斯所称的“穆斯林的敏感性”问题。 问题的核心在于:穆斯林当时处于战争状态,战争结束后,他们作为少数群体进入了一个新的地区。 当穆斯林军队通过合法的战争进入这片新征服的土地时,根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传述的圣训,当地居民被赋予了三个选择:接受伊斯兰教义成为穆斯林,通过协议投降成为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或者离开该国。 正如您可以预料的那样,在大多数此类情况下,当地居民选择了保留其基督徒、犹太人或琐罗亚斯德教徒的身份,条件是遵守他们自己接受的规则。 结果,穆斯林最初在人数上处于少数。 因此,他们需要采取额外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其权威不受挑战。 这种新的环境也对当时尚未完全发展的穆斯林身份构成了威胁。 因此,审视这些法规时会发现,它们是为了保护当时统治这片土地的穆斯林,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在讨论这些规则的性质时,可以采取几种分析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从更具背景性的角度来看待所谓的“歧视性法律”。 例如,我们来看看“ğiyâr”(服饰差异)这一术语,它是为了表达非穆斯林需要穿着不同服饰而制定的。 首先要说明的是,在那个时代,针对个人或群体制定特定的服饰法律是非常普遍的现象,用于显示一个人的社会阶层,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证明了这一点在整个萨珊帝国中被广泛实施。 然而,服饰法律的起源更为有趣。 基督徒和犹太人被要求佩戴一种名为“zünnar”(腰带)的著名服饰。 然而,从历史上看,被认为起源于希腊的“zünnar”对阿拉伯穆斯林来说是陌生的。 阿拉伯穆斯林很可能是在伊斯兰国家扩张后才接触到“zünnar”的。 事实上,“zünnar”是由非穆斯林向穆斯林展示的一种服饰。 因此,归根结底,《奥马尔盟约》只是要求有经人继续穿着他们一直以来穿着的服饰。 诺斯还认为,其他“ğiyâr”元素可能也涵盖了非穆斯林一直以来沿袭的习俗。 因此,诺斯主张,非穆斯林并没有被强迫穿上带有歧视色彩的衣服;相反,根据《奥马尔盟约》,有经人在服饰方面不应模仿穆斯林。 再次重申,这项法律绝对不是歧视性法律。 因为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曾命令穆斯林不要像非穆斯林那样穿着或行事。 因此,这项法律是一种双向的规定。 一些学者认为,建立这种身体差异的目标仅仅是为了行政目的。 有了这项规定,非穆斯林不会因为卖酒而受到惩罚,税务官也不会因为分不清谁是穆斯林而错误地向穆斯林征收吉兹亚税。
《奥马尔盟约》之所以独特,是因为它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群体提出了更广泛的期望。 协议的核心在于促进宗教法律自主权的规定。 那么这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早期的伊斯兰社会由许多交织在一起的宗教群体组成,每个群体都遵循自己的法律和宗教领袖。 这在人类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现象。 在希腊化社会和罗马统治下,君士坦丁大帝之前的许多皇帝都曾迫害基督徒。 他们被剥夺了自主生活的机会。 而在伊斯兰国家,通过允许宗教群体坚持各自的法律体系,在这些群体之间建立了界限。 这意味着穆斯林管理者不干预这些法律体系,从而允许这些法律体系持续发展。 看待这种社会结构有两种可能的方式:你可以对自己说:“好吧,这是一个完美的系统。 虔诚的人们可以继续实践他们的宗教”,或者你可以将其理解为在齐米与穆斯林社会之间建立了明确的界限。 对于穆斯林而言,沙里亚(伊斯兰教法)涵盖了信仰和宗教法律两个方面。 因此,允许宗教少数群体自由遵守其自身的沙里亚,是《奥马尔盟约》(Şurût-u Ömeriye)中最强有力的宽容表达之一。 正如后文将要探讨的那样,许多基督徒和犹太人都承认这份契约存在积极的一面。
法律学者和社会历史学家普遍承认,法律可以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 因此,当时的基督徒和犹太社群无疑意识到了能够继续实行自身宗教法律的重要性。 一个表明穆斯林不干预公共领域的例子,在基督徒的一个教派——聂斯脱里派(Nestorian)群体中得到了证实。 7。 世纪末,乔治一世的议会允许其教会成员在基督徒法官面前使婚姻合法化。 因为在这一新决定之前的时期,该群体的婚姻只能通过民事法庭来完成。 在同一时期,穆斯林统治者也曾为聂斯脱里派任命过一些法官。 然而根据聂斯脱里派的教义,法官必须经由社区同意后选出。 因此,伊玛目阿布·哈尼法准许他们任命自己的法官。 这一例子表明,穆斯林统治者不仅没有干预其他宗教社群,反而还在努力维护这些社群的宗教自治权。
随着宗教自治权的到来,基督徒和犹太人也有了向穆斯林法庭寻求法律咨询的选择。 但这却是基督徒和犹太宗教精英们担忧的来源。 因为这威胁到了他们的司法权威。 如果教众为了寻求公正而放弃自己的法庭,转而求助于卡迪(穆斯林法官),你可以想象这种情况将如何摧毁上述精英们的社会和法律权力。 如果你们社区的人不向你们寻求宗教建议,你就无法引导他们去践行与你们宗教观点相关的事宜,也无法建立一种模范的行为文化。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权威,宗教领袖们改变了自己的想法,以确保社区成员保持忠诚。 例如,在倭马亚王朝时期,犹太妇女如果在犹太法庭提出离婚请求,就会失去财产权。 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损失,许多妇女转而向穆斯林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于是,拉比们颁布了一项新法令,允许妇女在不丧失财产权的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 结果,更多的犹太妇女选择留在自己的社群内,并继续保持其宗教自治。
此外,还可以说,有关少数群体的规定是以宗教定义的社会为基础的。 人们将各自的宗教社群视为其“民族”身份的标志。 正如尼奥菲特·埃德尔比(Neophyte Edelby)所主张的那样:“在古代民族中,闪米特人是独特的,他们从不接受除神权政治以外的任何社会组织作为唯一的法律来源”。 长期以来,东方的社会群体仅由宗教社群构成。 特别是根据埃德尔比的观点,伊斯兰教将宗教视为民族归属。 因为安拉为每一个民族都派遣了一位先知。 如果以现代条件为基准,当我们思考古代关于少数群体的法律时,无论如何,我们都会将其视为一种宗教歧视。 但问题的实质在于:宗教是那个时代唯一的身份识别方式。 因此,这些规则并非因为某人是犹太人或基督徒而制定,而是在民族国家概念兴起之前,由于宗教现象本身就是身份的显著标志,从而被强制性地制定出来。
历史案例
让我们回到我们探讨的核心主题,即关于宗教少数群体待遇的语境化尝试。 如果我们审视那些赋予齐米(Ehl-i zimme,受保护民)或被保护民众正式地位的协议之前的时期,就会发现穆斯林当时正在与非穆斯林建立关系。 这发生在征服时期或伊斯兰国家扩张期间。 在此期间,当一座城市因非战败原因被迫向穆斯林军队投降时,他们会启动契约,并根据自己希望采取的措施提出条件。 阿尔布雷希特·诺斯(Albrecht Noth)的研究表明,这些由他们自行决定的措施中,有许多与后来《奥马尔盟约》中的规定是平行的。 换句话说,《奥马尔盟约》中被指控包含歧视的许多规定,实际上在非穆斯林投降时,就是他们为自己设定的条件。
然而,更有趣的是拜占庭和萨珊帝国这两个超级大国在伊斯兰国家之前所展现的历史先例。 回顾那个时期,很明显穆斯林征服者实际上使用了与这些帝国相同的投降协议体系。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在其《早期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一书中,为了确定伊斯兰进程是否具有创新性,考察了拜占庭和萨珊帝国所制定的契约形式。 从这些分析中得出的结论之一是:伊斯兰文献使用了一种与伊斯兰教前近东地区已知流程相似的方法:根据该方法,当一座城市投降时,它会获得一种在罗马帝国被称为“pistis”的“安全保障”(eman)。 “安全保障”通常伴随一份文件,列明在和解或和平协议中商定的条件。 根据类似的文件,生活在拜占庭帝国的不同群体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 例如,犹太人不能针对基督徒作证,也被禁止担任公职。 同样,在拜占庭帝国,基督徒与非基督徒之间;在萨珊帝国,琐罗亚斯德教徒与非琐罗亚斯德教徒之间,都存在公共层面的区分。 由于这些规则,例如两个群体之间的通婚遭到了强烈反对并被禁止。 此外,萨珊人对有能力的男性征收类似于吉兹亚(人头税)的税款,以换取军事保护。 在此列举这些例子,目的是证明穆斯林并没有发明一种让非穆斯林感到愤怒的新制度。 是的,这些规定有时是限制性的,但根据当时的社会政治背景和条件,它们既是正常的,在某些方面甚至更为自由。
从理论到实践
那么实际上到底发生了什么? 在穆斯林社会中,存在许多针对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内容。 但从实践来看,这些法律除了在主要的穆斯林中心或首都外,很少得到执行。 即使在执行时,也是不完整且不规范的。 例如,许多学者声称非穆斯林不能在政府部门任职。 然而,哈里发曼苏尔只是众多哈里发中的一位,他们不遵守这一规则,并且像摩西(Musa)这个犹太人的例子一样,会任命非穆斯林担任税收官员。 然而,过了很长时间,哈里发穆塔瓦基勒(Mütevekkil)重新颁布了法律,规定国家服务中不应有非穆斯林。 此前一直担任管理职务的基督徒和犹太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处理哈里发的事物方面更有用。 这种情况本身就不是对他们自己规则的威胁。 因此,尽管许多学者不赞成或持反对意见,哈里发穆塔瓦基勒(Mütevekkil)还是重新立法允许任命非穆斯林。
或者,让我们来看看阿卜杜恩·本·赛义德(Abdun Bin Said)的例子,他是一位基督教维齐尔,在巴格达拜访了伊斯梅尔·本·伊沙克(İsmail Bin İshak)法官,后者起立迎接他。 伊斯梅尔·本·伊沙克(İsmail Bin İshak)法官注意到人们不赞成他在一位基督教维齐尔面前起立,因此,当维齐尔离开后,他转向他们,并引用了《古兰经》中的一节经文:“安拉不会阻止你们善待并尽可能公正地对待那些因你们的宗教而没有与你们作战,也没有把你们赶出家园的人。” “安拉确是喜爱公正者的。”(《古兰经》第60章第8节)。 法官随后解释说:“这个人正在处理穆斯林的事物,并且是我们与哈里发之间的使者。” 因此,正如从这个例子以及许多类似的例子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的,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最终取决于统治者和掌权者的意愿。
由于宗教少数群体在伊斯兰国家中的作用被留给了苏丹的最终权威,学术观点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 尽管如此,在许多情况下,统治者会任命一位首席法官或学者来处理(除其他事项外)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问题。 有必要考虑关于这些问题的各种法学判决。 因为,无论是否在当地实际执行,该地区一位有影响力的学者的观点,无疑会塑造公众的看法和态度,从而塑造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共享的整体氛围。
古典学术
如前所述,伊本·凯伊姆·贾瓦齐(Ibn-i Kayyim el-Cevzî)的《艾赫卡姆·艾赫利·齐默》(Ahkâm-u Ehli'z-Zimme)一书是关于受保护人民决定的基本参考资料。 这本书确实是独一无二的,这是作者努力为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的结果。 为了得出结论,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引用了每个主题最重要的学术观点,然后继续讨论他观点的优势和劣势。 事实上,伊本·凯伊姆(Ibn Kayyim)的书以及他对许多问题的立场,也包含了马利克伊玛目(Imam Malik)、艾哈迈德伊玛目(Imam Ahmed)、艾布·哈尼法(Ebu Hanife)、沙菲伊伊玛目(Imam Şafiî)等人的观点。 事实上,这本书是由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对许多问题提出的重要问题的回答汇编而成,例如吉兹亚税(cizye)的确定方式、目的、征收数额以及征收对象。 除了研究吉兹亚税(cizye)问题外,这本书还探讨了与宗教少数群体关系相关的实际问题。 例如,他们的肉是否合法? 他们可以卖酒吗?
考虑到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作品的深度,我们发现他在这里专注于研究他在第一部分中就吉兹亚税(cizye)提出的观点,作为一种工具来确定他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一些普遍观点。 在他最重要的讨论之一中,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描述了哪些人属于“有经人”(ahl al-kitab)(即潜在的齐米人,dhimmi)的范畴。 他很早就提出并辩称,根据学者们对圣训(sav)的共识,琐罗亚斯德教徒被视为“有经人”。 艾布·哈尼法伊玛目(Imam Ebu Hanife)通过允许将伊斯兰国家应予保护的人民范围扩大到包括非穆斯林,从而将齐米人(zimmi)群体扩展到包括异教徒。 此外,沙菲伊伊玛目(Imam Şafiî)的追随者声称,吉兹亚税(cizye)可以作为军事保护的税收,仅向男性战士征收,因此妇女、儿童、神职人员和残疾人免税。 因此,在朱尔詹(Cürcan)和杰尔本德(Derbend)等地,服兵役的少数群体被完全免除了缴纳吉兹亚税(cizye)。
关于吉兹亚税(cizye)的技术性差异源于对《古兰经》第九章第29节的翻译和解释: “你们要与那些未曾信道而又认为安拉和末日是真实的,并且不以安拉和他的使者所禁戒的为禁戒的,不以真实的宗教为宗教的人们战斗,直到他们乖乖地纳贡(吉兹亚税,jizyah)为止。”
在对这节经文的分析中,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解释说,存在许多通常相互矛盾的学术观点,这表明存在不同的视角来理解这些极其细微的术语。 关于这节经文,讨论最多的是吉兹亚税(cizye)的含义、支付方式以及它所代表的意义。 在众多的观点中,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提请注意他的老师伊本·泰米叶(Ibn-i Teymiye)的观点,即吉兹亚税(cizye)一词源于“惩罚”(cezâ)或赔偿。 因为吉兹亚税(cizye)可以被视为一种通过赔偿来屈服的形式,以惩罚与伊斯兰教不符的信仰,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善意的姿态,作为对穆斯林保护的赔偿。 这一观点暗示,齐米人(zimmi)群体的形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这取决于吉兹亚税(cizye)的赔偿性质:如果一个齐米人(zimmi)继续反抗穆斯林统治,那么惩罚就是这个人支付吉兹亚税(cizye)。 但是,如果一个齐米人(zimmi)接受穆斯林统治并支付吉兹亚税(cizye),那么他就会得到伊斯兰国家的保护作为奖励。 在这两种情况下,齐米人(zimmi)都必须支付吉兹亚税(cizye)。 然而,强调这种替代性视角是值得注意的。 因为它表明,支付吉兹亚税(cizye)不一定对穆斯林或非穆斯林来说是负面的。 除了这个解释,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还提出了一个观点:'sığar'这个词,通常被翻译为“屈辱”,可能意味着齐米人(zimmi)有义务支付吉兹亚税(cizye)并留在穆斯林社会的统治之下。 因此,一个曾经反抗政府的叛乱者,会威胁到'sığar'的概念,并因此失去他的权利和保护。 齐米人(Zimmis)是一个在忠诚回报下受到保护的群体。 因此,当这些忠诚和保护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受到损害时,另一个也会失效。
关于应缴纳的吉兹亚税(cizye)的数额,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裁定,负责征收吉兹亚税(cizye)的学者有权决定。 因为在伊斯兰教法来源中,没有规定吉兹亚税(cizye)的具体数额。 他还补充说,支付方式不一定限于黄金或白银,而是可以通过任何物质(例如 衣物或武器)或以“对他们最方便”的方式来征收。 我强调了这些话,因为正如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在他的书的许多章节中所清楚表明的那样,他一再重申有必要减轻非穆斯林社群的负担。 为了支持这一观点,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还引用了哈兹拉特·欧麦尔(Hz. Ömer)和伊玛目·沙菲伊(Imam Şafiî)以及其他一些学者的观点,他们认为吉兹亚税(cizye)的数额应取决于纳税人的经济状况: 穷人和富人应根据其财富支付。 (也就是说,穷人应该少付)。 因此,对于无法支付吉兹亚(人头税)的人,不应施加过重的负担,此外还应为纳税人提供非现金支付的选择。 此外,吉兹亚税通常只针对有能力的成年男性(即能够上战场作战的人)征收,而不针对妇女、儿童、弱者、病患,甚至神职人员,因为他们通常无法参加战争。 这些条件与穆斯林男性必须履行的兵役,以及穆斯林男女老少都必须缴纳的天课(Zakat)形成了对比。 因此,可以认为吉兹亚税在许多方面与穆斯林必须缴纳的天课相似。
伊本·盖伊姆在他的书中专门开辟了一个章节来讨论保护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居民)的问题,并对此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 为了阐明侵犯齐米权利的恶劣性,他时常引用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训和《古兰经》经文。 例如,第一个轶事是关于一个叫哈希姆的人。 当哈希姆目睹巴勒斯坦的一群人因吉兹亚税而备受压迫时,他引用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话:“在今世折磨他人的人,在复生日必将受到惩罚。” 通过引用这段传述,伊本·盖伊姆提醒人们,受保护的民众也是人类,并警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虐待他们。 在下一个例子中,伊本·盖伊姆讲述了哈里发欧麦尔(愿主喜悦之)对待曾经作为吉兹亚税征收的大量钱财的态度。 欧麦尔(愿主喜悦之)的处事方式。 面对上缴的大笔钱财,哈里发欧麦尔(愿主喜悦之) 惊呼道:“我认为你毁了这些人!” 负责收税的官员们表示事实并非如此。 他们声称,他们在收税时并没有审问民众,也没有给他们带来困扰或伤害。 欧麦尔(愿主喜悦之)。 欧麦尔(愿主喜悦之)曾这样回答他们:“赞美安拉,他没有将这份[责任]加在我的肩上或我的职责范围内。” 哈里发所经历的这一特殊情况,展现了他行为背后的公正与仁慈,也支持了伊本·盖伊姆关于应以慷慨和仁慈对待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的主张。 在另一个类似的轶事中他写道,当处于穆斯林统治下的叙利亚领土受到逼近的拜占庭军队威胁时,穆斯林指挥官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 阿布·乌拜达·本·杰拉赫(愿主喜悦之)及其同僚,紧急写信给当地长官,要求根据该地区的条约退还吉兹亚(人丁税),信中写道:
“我们退还从你们那里收取的钱财。” “因为我们收到消息,有一支强大的军队正向我们推进。” “我们之间的协议要求我们保护你们,而现在我们已无力做到这一点,因此我们将所收取的全部退还给你们。” “但如果我们获胜,我们将继续遵守与你们所订立协议的原有条款。”
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 阿布·乌拜达(愿主喜悦之)下达命令后,许多基督徒称赞了穆斯林统治者,并为他们战胜拜占庭人祈祷。 因为拜占庭人会掠夺他们所有的财产。
伊本·盖伊姆分析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他的法律裁决并不以慷慨著称。 在许多问题上,伊本·盖伊姆的法律解释都采取了最严苛的立场。 然而,他不断提醒人们必须以仁慈和怜悯行事,这与这种严苛形成了鲜明对比。 他宣称,吉兹亚的目的在于挫伤非穆斯林的傲气。 然而,不久之后,他便公开呼吁穆斯林要以尊重的态度对待非穆斯林。 其中包含着许多讽刺意味。 事实上,伊本·盖伊姆提出,尽管缴纳吉兹亚(人头税)在理论上可能带有屈辱性,但在实践中,非穆斯林始终应当受到有尊严的对待。 这起到了提醒穆斯林群体其合法性与力量的作用:安拉的名号在世间被尊崇。 但伴随着这种力量,必须以正确的方式对待安拉所创造的一切众生。 而这只有通过伊本·盖伊姆所要求的穆斯林社会应具备的正义、仁慈和礼貌等诸多品质才能实现。
结论
显而易见,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与责任从来都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纵观历史,关于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关系的法律,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 然而,这些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取决于苏丹在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中所作出的决策。 伊斯兰文明早期建立的齐米(被保护民)制度,其本质上是灵活的,总体上也造就了宽容的社会。 尽管如此,如今许多学者希望超越单纯的“宽容”概念,因为少数群体公民身份的概念往往会导致歧视。 63 因此,像优素福·卡拉达维这样的杰出学者,为了在穆斯林主导的国家建立“公民法学”,迈出了重要步伐,主张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通过采纳现代公民身份形式,享有平等的权利。
无论如何,在谈论历史上穆斯林社会所采用的齐米模式时,提及当今美国所设定的标准也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也有一个要求我们纳税并通过各种责任服从国家的制度。 美国公民所受到的待遇与非美国公民截然不同。 我们拥有不同的权利和责任。 作为公民,我们生活在各种特权之中,这些特权使我们能够享受到入境机场时的专用通道、申请学校和工作时的优先权,以及办理旅行签证的便利。 这些都是因为我们的公民身份而理所当然赋予我们的各种荣誉。 我们也有某种纳税形式,象征着个人本质上对国家的服从。 因此,在批判性地解读古代社会的实践之前,我们必须理解这些做法的历史背景,并指出它们与当今时代的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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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www.marrakeshdeclaration.org
• 示例请参考:https://www.theguardian.com/wo ... 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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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本·盖伊姆,第87页;战争之外的另一个常见选择是无需缴纳吉兹亚税的和平协议(sulh)。 例如,倭马亚王朝和阿拔斯王朝都曾与拜占庭帝国签订和平协议,以维护地区和平并促进贸易。 更多信息请参阅:M. Khadduri,“Sulh”条目,载于《伊斯兰百科全书》,第二版,编辑:P. Bearman, Th. Bianquis, C.E. Bosworth, E. van Donzel, W.P. Heinrichs,2017年6月12日在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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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delby,第45页。 然而,他的观点并不排除其他归属感(例如: 民族国籍)的可能性。 例如,先知穆罕默德 ﷺ 并没有强制人们为了捍卫宗教归属感而放弃他们的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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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其他研究宗教少数群体相关规定的学者也被引用。 其中一些包括:法官阿布·优素福(卒于 回历183年),《赋税之书》(Kitabu'l-Harâc);al-Hallâl(卒于 回历311年),《宗教裁决》(Ahkâmu'l-Milel);al-Ferrâ(卒于 回历458年),《统治法则》(el-Ahkâmu's-Sultâniyye)。 此外,还引用了其他学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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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omas Walker Arnold,《伊斯兰的传播:穆斯林信仰传播史》,伦敦,Constable & Robinson Ltd.,1913年,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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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翻译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musluman-yonetimi-altindaki-dini-azinliklar
原文标题:Müslüman Yönetimi Altındaki Dînî Azınlıklar
作者:Dr. Tesneem Alkiek
作者简介:Tesneem Alkiek 博士:Tesneem 在密歇根大学获得了早期基督教和伊斯兰研究的本科学位。随后,她在乔治城大学完成了伊斯兰研究博士学位,专注于伊斯兰法。Tesneem 目前担任拓展学习主任,她与团队合作,为社区创建课程和其他资源,以便让社区能够参与 Yaqeen 的研究。她同时也是罗格斯大学卡姆登分校哲学与宗教系的讲师。
副标题:2016年马拉喀什会议数据显示:全球学者对宗教少数群体保护的共识趋势
摘要:本文探讨了伊斯兰统治下宗教少数群体(齐米)的法律地位与历史背景。原文指出,齐米制度本质上是基于安拉及其使者 ﷺ 的神圣保护契约,旨在为非穆斯林提供法律自主权与安全保障。尽管历史上存在孤立的迫害事件,但这些行为并非源于伊斯兰法律本身,而是受政治与社会条件影响。通过《马拉喀什宣言》等文献,现代学者正致力于澄清关于宗教宽容的误解。

图:穆斯林统治下的宗教少数群体
宗教少数群体通常被描绘成受害者,他们遭受穆斯林统治者的迫害,且无法为自己辩护。 然而,这种描述绝对是不准确的。 这篇短文旨在改变我们对伊斯兰统治下宗教少数群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的理解。
引言
2016年1月,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齐聚摩洛哥马拉喀什,讨论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穆斯林占多数国家中宗教少数群体的状况。 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因为“伊斯兰国”(ISIS)以宗教差异为由,对他人的杀戮、奴役和驱逐,其行为玷污了伊斯兰教的光辉形象,令穆斯林感到羞愧,从而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最终,250名学者决定参加此次会议,以期重建宗教宽容与和平的氛围。 为此,他们参考了法律和历史文献等基础资料,特别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迁徙至麦地那后,为穆斯林与其他宗教团体之间签署的《麦地那宪章》。 这些来自120个国家、背景各异的领袖们发表了一份正式声明,即著名的《马拉喀什宣言》,谴责一切形式的偏执与不宽容,并呼吁坚持人人平等的正义、自由与平等原则,会议以此圆满结束。
关于非穆斯林少数群体的问题,在跨越数个世纪的历史和法律文献中一直被持续讨论。 现代学术界对这一课题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些学者如巴特·耶奥尔(Bat Ye'or)谴责伊斯兰教是一种煽动不宽容的压迫性宗教;而另一些学者如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则认为,早期穆斯林与少数群体签署的协议,远比其邻国签署的类似协议更为先进。 尽管观点迥异,但这些见解对于塑造当今世界能够包容宗教少数群体的制度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并非旨在强调所有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细节,也不是为了辩护穆斯林或非穆斯林在宗教少数群体问题上的行为。 相反,它旨在通过背景化处理,提供一个关于该议题的概览。 正如本文将要展示的那样,除了影响宗教少数群体话语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条件外,还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 因此,要在单篇文章甚至单本书中探讨所有因素是不可能的。 尽管如此,为这场讨论提供背景将有助于从整体上更好地理解该议题,并有望满足人们对澄清某些疑虑的需求。
齐米(Zimmis)
作为引言,我们首先需要理解宗教少数群体研究中使用的基本术语。 宗教少数群体被定义为“齐米”(Zimmi)。 “齐米”一词源于“齐米群体”(Ehl-i zimme)或“受保护民”(zimmet halkı)概念的缩写,后来演变成一种与“有经人”(Ehl-i kitap)等同的表达方式。 “Zimme”一词在词典中意为“保护”,在术语上通常指安拉及其使者 ﷺ 的保护。 简而言之,这一概念本质上包含神圣的含义,或表达与安拉的力量直接相关的意义。 然而,随着古典学术的发展,该概念在一段时间后转化为一个法律技术术语,最终失去了其超越性的维度,含义也变得狭窄。 结果,“齐米群体”开始被用作法律术语,不再指代其原始含义中的神圣保护。 探讨该词的词源非常重要。 因为从本质上讲,这一概念表达了“齐米群体”的重要性——他们是穆斯林有义务以安拉及其使者 ﷺ 之名予以保护的人,同时也体现了穆斯林肩负的重大责任。 “齐米群体”的地位是通过契约授予“有经人”(许多学者认为也包括祆教徒及其他信仰者)的,作为保护的回报,他们需缴纳“吉兹亚”(cizye)税,即人头税。 总之,“齐米群体”地位的形成,源于宗教少数群体缴纳了一笔使他们免于兵役的税款。 关于这些学者们存在诸多争议的术语,还可以深入探讨更多细节及其所表达的细微差别。 但由于深入研究这些细节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为了专注于我们的主要目标,我们仅作此解释。
伊斯兰国家的实力取决于其为民众提供两项宝贵保障的能力:安全与正义。 基督徒、犹太人和其他少数群体在技术上并非伊斯兰国家的公民。 他们被视为国家保护下的“他者”。 这便产生了“齐米群体”或“受保护民”的概念。 齐米们通过几种方式受到保护:他们被赋予法律自主权,以便在不受干预的情况下进行宗教实践;在战争时期,他们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免受敌人的伤害。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历史上确实存在过这种保护受到威胁或取消,以及穆斯林统治者参与针对宗教少数群体迫害的事件。 尽管发生过一些孤立事件,但显而易见的是,基督徒在伊斯兰世界并未遭受过像罗马帝国末期那样普遍的系统性迫害。 此外,时而出现的敌对环境并非源于伊斯兰法律本身。 相反,这些事件是由于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造成的。 因此,基督徒在历史的某些时期偶尔遭受穆斯林的迫害,几乎从来不是因为他们是基督徒或他们的信仰,而是各种与权力斗争相关的因素所导致的结果。
历史依据
《麦地那宪章》
在开始研究术语概念之前,阐明一些关于对待宗教少数群体的历史动态非常重要。 让我们从先知穆罕默德 ﷺ 迁徙至麦地那开始。 当先知穆罕默德 ﷺ 迁徙至麦地那后,他与非穆斯林签署了一份协议,在奥斯部落(Evs)和哈兹拉吉部落(Hazreç)等不同部落的穆斯林与犹太部落之间确立了基本的权利和责任。 尽管一些学者对该文件的真实性存疑,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历史学家都承认该文件的重要性,这一点至关重要。 因为尽管该文件的原件已不复存在,但纵观历史,所有穆斯林都认可该协议所包含的条款,并履行了这些条款的要求。 因此,例如,当穆斯林学者讨论有关宗教少数群体的问题时,他们经常引用该文件,并将其视为真实有效。
该协议曾在摩洛哥举行的一次大会上进行过讨论,当时一群学者齐聚一堂,旨在探讨伊斯兰世界对待宗教少数群体的方式。 本次大会达成了以下结论:现任穆斯林领导人应承担起责任,对待当今少数群体的态度应反映出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麦地那宪章》中所确立的正义与道德。 总之,概括来说,该协议在规范不同宗教信徒之间的关系方面,起到了一个出发点的作用。 该宪章本质上允许犹太人在无需外界干预的情况下继续生活,同时也规定了他们在必要时必须协助保卫城市。 这些权利和责任并未局限于犹太人,而是适用于所有参与该协议的群体。
《奥马尔盟约》(Shurût-u Ömeriyye)
第二份在历史上显然更具影响力的文件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继任者, 奥马尔(愿主喜悦之)在其哈里发时期与叙利亚人民签订的协议,也被称为《奥马尔盟约》。所谓“争议问题”的根源可以追溯到这份协议。 该协议后来被后世学者细分为各种子课题。 然而,简而言之,该协议本质上为基督徒和犹太人提供了自治权和法律自主权,并包含在必要时应支持他们抵御国家敌人的内容。 探讨和研究这份协议的细微差别非常重要。 因为正如稍后将解释的那样,后来的穆斯林学者在构建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论据时,都将此协议视为基础。 例如,伊本·泰米叶的学生伊玛目伊本·盖伊姆(愿安拉慈悯他)撰写了《异教徒的判例》(Ahkâm-u Ehli'z-Zimme)一书,这是一部近两千页的著作,是关于宗教少数群体法规最全面的研究。 在这部庞大的法律文本中,最常见的参考来源之一就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继任者, 奥马尔所签订的这份协议,伊本·盖伊姆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研究它。 此外,伊本·盖伊姆甚至大胆地表示,这份协议在民间广为人知,无需再列举其传述链或真实性证明。
现在,如果您仔细审视协议中的条款,会发现许多伊斯兰恐惧症者和东方学家将此协议视为穆斯林对非穆斯林不宽容的证据。 例如,我们来看看关于基督徒和犹太人必须与穆斯林穿着不同的观点。 这个例子被解读为源于贬低非穆斯林思想的“歧视性法律”中的众多规则之一。 但请允许我们更仔细地观察一下。
以对《奥马尔盟约》的分析而闻名的阿尔布雷希特·诺斯(Albrecht Noth)认为,这些规定旨在实现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长期共存,绝非试图迫害非穆斯林。 然而,该协议主要关注的并非迫害宗教少数群体,而是阿尔布雷希特·诺斯所称的“穆斯林的敏感性”问题。 问题的核心在于:穆斯林当时处于战争状态,战争结束后,他们作为少数群体进入了一个新的地区。 当穆斯林军队通过合法的战争进入这片新征服的土地时,根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传述的圣训,当地居民被赋予了三个选择:接受伊斯兰教义成为穆斯林,通过协议投降成为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或者离开该国。 正如您可以预料的那样,在大多数此类情况下,当地居民选择了保留其基督徒、犹太人或琐罗亚斯德教徒的身份,条件是遵守他们自己接受的规则。 结果,穆斯林最初在人数上处于少数。 因此,他们需要采取额外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其权威不受挑战。 这种新的环境也对当时尚未完全发展的穆斯林身份构成了威胁。 因此,审视这些法规时会发现,它们是为了保护当时统治这片土地的穆斯林,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在讨论这些规则的性质时,可以采取几种分析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从更具背景性的角度来看待所谓的“歧视性法律”。 例如,我们来看看“ğiyâr”(服饰差异)这一术语,它是为了表达非穆斯林需要穿着不同服饰而制定的。 首先要说明的是,在那个时代,针对个人或群体制定特定的服饰法律是非常普遍的现象,用于显示一个人的社会阶层,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证明了这一点在整个萨珊帝国中被广泛实施。 然而,服饰法律的起源更为有趣。 基督徒和犹太人被要求佩戴一种名为“zünnar”(腰带)的著名服饰。 然而,从历史上看,被认为起源于希腊的“zünnar”对阿拉伯穆斯林来说是陌生的。 阿拉伯穆斯林很可能是在伊斯兰国家扩张后才接触到“zünnar”的。 事实上,“zünnar”是由非穆斯林向穆斯林展示的一种服饰。 因此,归根结底,《奥马尔盟约》只是要求有经人继续穿着他们一直以来穿着的服饰。 诺斯还认为,其他“ğiyâr”元素可能也涵盖了非穆斯林一直以来沿袭的习俗。 因此,诺斯主张,非穆斯林并没有被强迫穿上带有歧视色彩的衣服;相反,根据《奥马尔盟约》,有经人在服饰方面不应模仿穆斯林。 再次重申,这项法律绝对不是歧视性法律。 因为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曾命令穆斯林不要像非穆斯林那样穿着或行事。 因此,这项法律是一种双向的规定。 一些学者认为,建立这种身体差异的目标仅仅是为了行政目的。 有了这项规定,非穆斯林不会因为卖酒而受到惩罚,税务官也不会因为分不清谁是穆斯林而错误地向穆斯林征收吉兹亚税。
《奥马尔盟约》之所以独特,是因为它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群体提出了更广泛的期望。 协议的核心在于促进宗教法律自主权的规定。 那么这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早期的伊斯兰社会由许多交织在一起的宗教群体组成,每个群体都遵循自己的法律和宗教领袖。 这在人类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现象。 在希腊化社会和罗马统治下,君士坦丁大帝之前的许多皇帝都曾迫害基督徒。 他们被剥夺了自主生活的机会。 而在伊斯兰国家,通过允许宗教群体坚持各自的法律体系,在这些群体之间建立了界限。 这意味着穆斯林管理者不干预这些法律体系,从而允许这些法律体系持续发展。 看待这种社会结构有两种可能的方式:你可以对自己说:“好吧,这是一个完美的系统。 虔诚的人们可以继续实践他们的宗教”,或者你可以将其理解为在齐米与穆斯林社会之间建立了明确的界限。 对于穆斯林而言,沙里亚(伊斯兰教法)涵盖了信仰和宗教法律两个方面。 因此,允许宗教少数群体自由遵守其自身的沙里亚,是《奥马尔盟约》(Şurût-u Ömeriye)中最强有力的宽容表达之一。 正如后文将要探讨的那样,许多基督徒和犹太人都承认这份契约存在积极的一面。
法律学者和社会历史学家普遍承认,法律可以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 因此,当时的基督徒和犹太社群无疑意识到了能够继续实行自身宗教法律的重要性。 一个表明穆斯林不干预公共领域的例子,在基督徒的一个教派——聂斯脱里派(Nestorian)群体中得到了证实。 7。 世纪末,乔治一世的议会允许其教会成员在基督徒法官面前使婚姻合法化。 因为在这一新决定之前的时期,该群体的婚姻只能通过民事法庭来完成。 在同一时期,穆斯林统治者也曾为聂斯脱里派任命过一些法官。 然而根据聂斯脱里派的教义,法官必须经由社区同意后选出。 因此,伊玛目阿布·哈尼法准许他们任命自己的法官。 这一例子表明,穆斯林统治者不仅没有干预其他宗教社群,反而还在努力维护这些社群的宗教自治权。
随着宗教自治权的到来,基督徒和犹太人也有了向穆斯林法庭寻求法律咨询的选择。 但这却是基督徒和犹太宗教精英们担忧的来源。 因为这威胁到了他们的司法权威。 如果教众为了寻求公正而放弃自己的法庭,转而求助于卡迪(穆斯林法官),你可以想象这种情况将如何摧毁上述精英们的社会和法律权力。 如果你们社区的人不向你们寻求宗教建议,你就无法引导他们去践行与你们宗教观点相关的事宜,也无法建立一种模范的行为文化。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权威,宗教领袖们改变了自己的想法,以确保社区成员保持忠诚。 例如,在倭马亚王朝时期,犹太妇女如果在犹太法庭提出离婚请求,就会失去财产权。 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损失,许多妇女转而向穆斯林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于是,拉比们颁布了一项新法令,允许妇女在不丧失财产权的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 结果,更多的犹太妇女选择留在自己的社群内,并继续保持其宗教自治。
此外,还可以说,有关少数群体的规定是以宗教定义的社会为基础的。 人们将各自的宗教社群视为其“民族”身份的标志。 正如尼奥菲特·埃德尔比(Neophyte Edelby)所主张的那样:“在古代民族中,闪米特人是独特的,他们从不接受除神权政治以外的任何社会组织作为唯一的法律来源”。 长期以来,东方的社会群体仅由宗教社群构成。 特别是根据埃德尔比的观点,伊斯兰教将宗教视为民族归属。 因为安拉为每一个民族都派遣了一位先知。 如果以现代条件为基准,当我们思考古代关于少数群体的法律时,无论如何,我们都会将其视为一种宗教歧视。 但问题的实质在于:宗教是那个时代唯一的身份识别方式。 因此,这些规则并非因为某人是犹太人或基督徒而制定,而是在民族国家概念兴起之前,由于宗教现象本身就是身份的显著标志,从而被强制性地制定出来。
历史案例
让我们回到我们探讨的核心主题,即关于宗教少数群体待遇的语境化尝试。 如果我们审视那些赋予齐米(Ehl-i zimme,受保护民)或被保护民众正式地位的协议之前的时期,就会发现穆斯林当时正在与非穆斯林建立关系。 这发生在征服时期或伊斯兰国家扩张期间。 在此期间,当一座城市因非战败原因被迫向穆斯林军队投降时,他们会启动契约,并根据自己希望采取的措施提出条件。 阿尔布雷希特·诺斯(Albrecht Noth)的研究表明,这些由他们自行决定的措施中,有许多与后来《奥马尔盟约》中的规定是平行的。 换句话说,《奥马尔盟约》中被指控包含歧视的许多规定,实际上在非穆斯林投降时,就是他们为自己设定的条件。
然而,更有趣的是拜占庭和萨珊帝国这两个超级大国在伊斯兰国家之前所展现的历史先例。 回顾那个时期,很明显穆斯林征服者实际上使用了与这些帝国相同的投降协议体系。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在其《早期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一书中,为了确定伊斯兰进程是否具有创新性,考察了拜占庭和萨珊帝国所制定的契约形式。 从这些分析中得出的结论之一是:伊斯兰文献使用了一种与伊斯兰教前近东地区已知流程相似的方法:根据该方法,当一座城市投降时,它会获得一种在罗马帝国被称为“pistis”的“安全保障”(eman)。 “安全保障”通常伴随一份文件,列明在和解或和平协议中商定的条件。 根据类似的文件,生活在拜占庭帝国的不同群体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 例如,犹太人不能针对基督徒作证,也被禁止担任公职。 同样,在拜占庭帝国,基督徒与非基督徒之间;在萨珊帝国,琐罗亚斯德教徒与非琐罗亚斯德教徒之间,都存在公共层面的区分。 由于这些规则,例如两个群体之间的通婚遭到了强烈反对并被禁止。 此外,萨珊人对有能力的男性征收类似于吉兹亚(人头税)的税款,以换取军事保护。 在此列举这些例子,目的是证明穆斯林并没有发明一种让非穆斯林感到愤怒的新制度。 是的,这些规定有时是限制性的,但根据当时的社会政治背景和条件,它们既是正常的,在某些方面甚至更为自由。
从理论到实践
那么实际上到底发生了什么? 在穆斯林社会中,存在许多针对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内容。 但从实践来看,这些法律除了在主要的穆斯林中心或首都外,很少得到执行。 即使在执行时,也是不完整且不规范的。 例如,许多学者声称非穆斯林不能在政府部门任职。 然而,哈里发曼苏尔只是众多哈里发中的一位,他们不遵守这一规则,并且像摩西(Musa)这个犹太人的例子一样,会任命非穆斯林担任税收官员。 然而,过了很长时间,哈里发穆塔瓦基勒(Mütevekkil)重新颁布了法律,规定国家服务中不应有非穆斯林。 此前一直担任管理职务的基督徒和犹太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处理哈里发的事物方面更有用。 这种情况本身就不是对他们自己规则的威胁。 因此,尽管许多学者不赞成或持反对意见,哈里发穆塔瓦基勒(Mütevekkil)还是重新立法允许任命非穆斯林。
或者,让我们来看看阿卜杜恩·本·赛义德(Abdun Bin Said)的例子,他是一位基督教维齐尔,在巴格达拜访了伊斯梅尔·本·伊沙克(İsmail Bin İshak)法官,后者起立迎接他。 伊斯梅尔·本·伊沙克(İsmail Bin İshak)法官注意到人们不赞成他在一位基督教维齐尔面前起立,因此,当维齐尔离开后,他转向他们,并引用了《古兰经》中的一节经文:“安拉不会阻止你们善待并尽可能公正地对待那些因你们的宗教而没有与你们作战,也没有把你们赶出家园的人。” “安拉确是喜爱公正者的。”(《古兰经》第60章第8节)。 法官随后解释说:“这个人正在处理穆斯林的事物,并且是我们与哈里发之间的使者。” 因此,正如从这个例子以及许多类似的例子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的,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最终取决于统治者和掌权者的意愿。
由于宗教少数群体在伊斯兰国家中的作用被留给了苏丹的最终权威,学术观点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 尽管如此,在许多情况下,统治者会任命一位首席法官或学者来处理(除其他事项外)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问题。 有必要考虑关于这些问题的各种法学判决。 因为,无论是否在当地实际执行,该地区一位有影响力的学者的观点,无疑会塑造公众的看法和态度,从而塑造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共享的整体氛围。
古典学术
如前所述,伊本·凯伊姆·贾瓦齐(Ibn-i Kayyim el-Cevzî)的《艾赫卡姆·艾赫利·齐默》(Ahkâm-u Ehli'z-Zimme)一书是关于受保护人民决定的基本参考资料。 这本书确实是独一无二的,这是作者努力为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的结果。 为了得出结论,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引用了每个主题最重要的学术观点,然后继续讨论他观点的优势和劣势。 事实上,伊本·凯伊姆(Ibn Kayyim)的书以及他对许多问题的立场,也包含了马利克伊玛目(Imam Malik)、艾哈迈德伊玛目(Imam Ahmed)、艾布·哈尼法(Ebu Hanife)、沙菲伊伊玛目(Imam Şafiî)等人的观点。 事实上,这本书是由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对许多问题提出的重要问题的回答汇编而成,例如吉兹亚税(cizye)的确定方式、目的、征收数额以及征收对象。 除了研究吉兹亚税(cizye)问题外,这本书还探讨了与宗教少数群体关系相关的实际问题。 例如,他们的肉是否合法? 他们可以卖酒吗?
考虑到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作品的深度,我们发现他在这里专注于研究他在第一部分中就吉兹亚税(cizye)提出的观点,作为一种工具来确定他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一些普遍观点。 在他最重要的讨论之一中,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描述了哪些人属于“有经人”(ahl al-kitab)(即潜在的齐米人,dhimmi)的范畴。 他很早就提出并辩称,根据学者们对圣训(sav)的共识,琐罗亚斯德教徒被视为“有经人”。 艾布·哈尼法伊玛目(Imam Ebu Hanife)通过允许将伊斯兰国家应予保护的人民范围扩大到包括非穆斯林,从而将齐米人(zimmi)群体扩展到包括异教徒。 此外,沙菲伊伊玛目(Imam Şafiî)的追随者声称,吉兹亚税(cizye)可以作为军事保护的税收,仅向男性战士征收,因此妇女、儿童、神职人员和残疾人免税。 因此,在朱尔詹(Cürcan)和杰尔本德(Derbend)等地,服兵役的少数群体被完全免除了缴纳吉兹亚税(cizye)。
关于吉兹亚税(cizye)的技术性差异源于对《古兰经》第九章第29节的翻译和解释: “你们要与那些未曾信道而又认为安拉和末日是真实的,并且不以安拉和他的使者所禁戒的为禁戒的,不以真实的宗教为宗教的人们战斗,直到他们乖乖地纳贡(吉兹亚税,jizyah)为止。”
在对这节经文的分析中,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解释说,存在许多通常相互矛盾的学术观点,这表明存在不同的视角来理解这些极其细微的术语。 关于这节经文,讨论最多的是吉兹亚税(cizye)的含义、支付方式以及它所代表的意义。 在众多的观点中,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提请注意他的老师伊本·泰米叶(Ibn-i Teymiye)的观点,即吉兹亚税(cizye)一词源于“惩罚”(cezâ)或赔偿。 因为吉兹亚税(cizye)可以被视为一种通过赔偿来屈服的形式,以惩罚与伊斯兰教不符的信仰,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善意的姿态,作为对穆斯林保护的赔偿。 这一观点暗示,齐米人(zimmi)群体的形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这取决于吉兹亚税(cizye)的赔偿性质:如果一个齐米人(zimmi)继续反抗穆斯林统治,那么惩罚就是这个人支付吉兹亚税(cizye)。 但是,如果一个齐米人(zimmi)接受穆斯林统治并支付吉兹亚税(cizye),那么他就会得到伊斯兰国家的保护作为奖励。 在这两种情况下,齐米人(zimmi)都必须支付吉兹亚税(cizye)。 然而,强调这种替代性视角是值得注意的。 因为它表明,支付吉兹亚税(cizye)不一定对穆斯林或非穆斯林来说是负面的。 除了这个解释,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还提出了一个观点:'sığar'这个词,通常被翻译为“屈辱”,可能意味着齐米人(zimmi)有义务支付吉兹亚税(cizye)并留在穆斯林社会的统治之下。 因此,一个曾经反抗政府的叛乱者,会威胁到'sığar'的概念,并因此失去他的权利和保护。 齐米人(Zimmis)是一个在忠诚回报下受到保护的群体。 因此,当这些忠诚和保护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受到损害时,另一个也会失效。
关于应缴纳的吉兹亚税(cizye)的数额,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裁定,负责征收吉兹亚税(cizye)的学者有权决定。 因为在伊斯兰教法来源中,没有规定吉兹亚税(cizye)的具体数额。 他还补充说,支付方式不一定限于黄金或白银,而是可以通过任何物质(例如 衣物或武器)或以“对他们最方便”的方式来征收。 我强调了这些话,因为正如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在他的书的许多章节中所清楚表明的那样,他一再重申有必要减轻非穆斯林社群的负担。 为了支持这一观点,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还引用了哈兹拉特·欧麦尔(Hz. Ömer)和伊玛目·沙菲伊(Imam Şafiî)以及其他一些学者的观点,他们认为吉兹亚税(cizye)的数额应取决于纳税人的经济状况: 穷人和富人应根据其财富支付。 (也就是说,穷人应该少付)。 因此,对于无法支付吉兹亚(人头税)的人,不应施加过重的负担,此外还应为纳税人提供非现金支付的选择。 此外,吉兹亚税通常只针对有能力的成年男性(即能够上战场作战的人)征收,而不针对妇女、儿童、弱者、病患,甚至神职人员,因为他们通常无法参加战争。 这些条件与穆斯林男性必须履行的兵役,以及穆斯林男女老少都必须缴纳的天课(Zakat)形成了对比。 因此,可以认为吉兹亚税在许多方面与穆斯林必须缴纳的天课相似。
伊本·盖伊姆在他的书中专门开辟了一个章节来讨论保护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居民)的问题,并对此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 为了阐明侵犯齐米权利的恶劣性,他时常引用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训和《古兰经》经文。 例如,第一个轶事是关于一个叫哈希姆的人。 当哈希姆目睹巴勒斯坦的一群人因吉兹亚税而备受压迫时,他引用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话:“在今世折磨他人的人,在复生日必将受到惩罚。” 通过引用这段传述,伊本·盖伊姆提醒人们,受保护的民众也是人类,并警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虐待他们。 在下一个例子中,伊本·盖伊姆讲述了哈里发欧麦尔(愿主喜悦之)对待曾经作为吉兹亚税征收的大量钱财的态度。 欧麦尔(愿主喜悦之)的处事方式。 面对上缴的大笔钱财,哈里发欧麦尔(愿主喜悦之) 惊呼道:“我认为你毁了这些人!” 负责收税的官员们表示事实并非如此。 他们声称,他们在收税时并没有审问民众,也没有给他们带来困扰或伤害。 欧麦尔(愿主喜悦之)。 欧麦尔(愿主喜悦之)曾这样回答他们:“赞美安拉,他没有将这份[责任]加在我的肩上或我的职责范围内。” 哈里发所经历的这一特殊情况,展现了他行为背后的公正与仁慈,也支持了伊本·盖伊姆关于应以慷慨和仁慈对待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的主张。 在另一个类似的轶事中他写道,当处于穆斯林统治下的叙利亚领土受到逼近的拜占庭军队威胁时,穆斯林指挥官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 阿布·乌拜达·本·杰拉赫(愿主喜悦之)及其同僚,紧急写信给当地长官,要求根据该地区的条约退还吉兹亚(人丁税),信中写道:
“我们退还从你们那里收取的钱财。” “因为我们收到消息,有一支强大的军队正向我们推进。” “我们之间的协议要求我们保护你们,而现在我们已无力做到这一点,因此我们将所收取的全部退还给你们。” “但如果我们获胜,我们将继续遵守与你们所订立协议的原有条款。”
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 阿布·乌拜达(愿主喜悦之)下达命令后,许多基督徒称赞了穆斯林统治者,并为他们战胜拜占庭人祈祷。 因为拜占庭人会掠夺他们所有的财产。
伊本·盖伊姆分析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他的法律裁决并不以慷慨著称。 在许多问题上,伊本·盖伊姆的法律解释都采取了最严苛的立场。 然而,他不断提醒人们必须以仁慈和怜悯行事,这与这种严苛形成了鲜明对比。 他宣称,吉兹亚的目的在于挫伤非穆斯林的傲气。 然而,不久之后,他便公开呼吁穆斯林要以尊重的态度对待非穆斯林。 其中包含着许多讽刺意味。 事实上,伊本·盖伊姆提出,尽管缴纳吉兹亚(人头税)在理论上可能带有屈辱性,但在实践中,非穆斯林始终应当受到有尊严的对待。 这起到了提醒穆斯林群体其合法性与力量的作用:安拉的名号在世间被尊崇。 但伴随着这种力量,必须以正确的方式对待安拉所创造的一切众生。 而这只有通过伊本·盖伊姆所要求的穆斯林社会应具备的正义、仁慈和礼貌等诸多品质才能实现。
结论
显而易见,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与责任从来都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纵观历史,关于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关系的法律,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 然而,这些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取决于苏丹在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中所作出的决策。 伊斯兰文明早期建立的齐米(被保护民)制度,其本质上是灵活的,总体上也造就了宽容的社会。 尽管如此,如今许多学者希望超越单纯的“宽容”概念,因为少数群体公民身份的概念往往会导致歧视。 63 因此,像优素福·卡拉达维这样的杰出学者,为了在穆斯林主导的国家建立“公民法学”,迈出了重要步伐,主张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通过采纳现代公民身份形式,享有平等的权利。
无论如何,在谈论历史上穆斯林社会所采用的齐米模式时,提及当今美国所设定的标准也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也有一个要求我们纳税并通过各种责任服从国家的制度。 美国公民所受到的待遇与非美国公民截然不同。 我们拥有不同的权利和责任。 作为公民,我们生活在各种特权之中,这些特权使我们能够享受到入境机场时的专用通道、申请学校和工作时的优先权,以及办理旅行签证的便利。 这些都是因为我们的公民身份而理所当然赋予我们的各种荣誉。 我们也有某种纳税形式,象征着个人本质上对国家的服从。 因此,在批判性地解读古代社会的实践之前,我们必须理解这些做法的历史背景,并指出它们与当今时代的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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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www.marrakeshdeclaration.org
• 示例请参考:https://www.theguardian.com/wo ... 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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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h,第115页。
• Noth,第116-117页。
• Noth,第119页;参见:M.J. Kister的文章《“不要同化你们自己……Lā Tashabbahû……”》,载于《早期伊斯兰社会的穆斯林与其他群体》,编辑:Robert Hoyland,第125-153页,威尔特郡,The Cromwell Press,2004年。 首次出版来源:《古典伊斯兰世界的形成》,第18卷,编辑:Lawrence I. Conrad,伯灵顿,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2004年。
• Cahen,“Dhimma”。
• Michael Morony的文章《萨珊王朝晚期和早期穆斯林伊拉克的宗教社区》,载于《早期伊斯兰社会的穆斯林与其他群体》,编辑:Robert Hoyland,威尔特郡,The Cromwell Press,2004年,第1页。 首次出版来源:《古典伊斯兰世界的形成》,第18卷,编辑:Lawrence I. Conrad,伯灵顿,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2004年。
• Uriel I. Simonsohn,《共同的正义:早期伊斯兰统治下基督徒与犹太人的法律联盟》,费城:宾夕法尼亚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页。
• Morony,第9页。
• Simonsohn,第10-11页。
• Morony,第13页。
• Morony,第11页。
• Neophyte Edelby的文章《伊斯兰世界中基督徒的立法自主权》,载于《早期伊斯兰社会的穆斯林与其他群体》,编辑:Robert Hoyland,威尔特郡,The Cromwell Press,2004年,第44页。 首次出版来源:《古典伊斯兰世界的形成》,第18卷,编辑:Lawrence I. Conrad,伯灵顿,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2004年。
• Edelby,第45页。 然而,他的观点并不排除其他归属感(例如: 民族国籍)的可能性。 例如,先知穆罕默德 ﷺ 并没有强制人们为了捍卫宗教归属感而放弃他们的部落。
• Noth,《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区分问题》,第113页。
• Noth,第107页。
• Levy-Rubin,第26页。
• Levy-Rubin,第36页。
• Levy-Rubin,第121页。
• Levy-Rubin,第116-117页。
• Morony,《宗教社区》,第7页。
• Uriel I. Simonsohn,《共同的正义》,第7页;Cahen,“Dhimma”。
• A.S. Tritton,《哈里发及其非穆斯林臣民》,第22页。
• Tritton,第23页。
• Levy-Rubin,第108页。
• Tritton,第24页。
• 许多其他研究宗教少数群体相关规定的学者也被引用。 其中一些包括:法官阿布·优素福(卒于 回历183年),《赋税之书》(Kitabu'l-Harâc);al-Hallâl(卒于 回历311年),《宗教裁决》(Ahkâmu'l-Milel);al-Ferrâ(卒于 回历458年),《统治法则》(el-Ahkâmu's-Sultâniyye)。 此外,还引用了其他学者的观点。
• 伊本·盖伊姆,第79页。
• 伊本·盖伊姆,第87页;
• 伊本·盖伊姆,第122页。
• Levy-Rubin,第49页。
• 《古兰经》忏悔章(Tevbe)9/29。
• 伊本·盖伊姆,第119页;
• 伊本·盖伊姆,第121页。
• 伊本·盖伊姆,第131页。
• 伊本·盖伊姆,第129页。
• 伊本·盖伊姆,第132-133页。
• 伊本·盖伊姆,第137页。
• 与此圣训含义相近的其他圣训包括:“凡伤害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的人,我将在复生日成为他的对手”(由伊玛目艾哈迈德传述)。“谁伤害了齐米,就是伤害了我。 谁伤害了我,就被视为伤害了安拉。” (由阿尔巴尼传述)。
• 伊本·盖伊姆,第139页。
• Thomas Walker Arnold,《伊斯兰的传播:穆斯林信仰传播史》,伦敦,Constable & Robinson Ltd.,1913年,第61页。
• Arnold,61。 另请参阅:J. J. Saunders,《中世纪伊斯兰史》,伦敦,Routledge,2002年,第53页。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musluman-yonetimi-altindaki-dini-azinliklar
原文标题:Müslüman Yönetimi Altındaki Dînî Azınlıklar
作者:Dr. Tesneem Alkiek
作者简介:Tesneem Alkiek 博士:Tesneem 在密歇根大学获得了早期基督教和伊斯兰研究的本科学位。随后,她在乔治城大学完成了伊斯兰研究博士学位,专注于伊斯兰法。Tesneem 目前担任拓展学习主任,她与团队合作,为社区创建课程和其他资源,以便让社区能够参与 Yaqeen 的研究。她同时也是罗格斯大学卡姆登分校哲学与宗教系的讲师。
副标题:2016年马拉喀什会议数据显示:全球学者对宗教少数群体保护的共识趋势
摘要:本文探讨了伊斯兰统治下宗教少数群体(齐米)的法律地位与历史背景。原文指出,齐米制度本质上是基于安拉及其使者 ﷺ 的神圣保护契约,旨在为非穆斯林提供法律自主权与安全保障。尽管历史上存在孤立的迫害事件,但这些行为并非源于伊斯兰法律本身,而是受政治与社会条件影响。通过《马拉喀什宣言》等文献,现代学者正致力于澄清关于宗教宽容的误解。

图:穆斯林统治下的宗教少数群体
宗教少数群体通常被描绘成受害者,他们遭受穆斯林统治者的迫害,且无法为自己辩护。 然而,这种描述绝对是不准确的。 这篇短文旨在改变我们对伊斯兰统治下宗教少数群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的理解。
引言
2016年1月,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齐聚摩洛哥马拉喀什,讨论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穆斯林占多数国家中宗教少数群体的状况。 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因为“伊斯兰国”(ISIS)以宗教差异为由,对他人的杀戮、奴役和驱逐,其行为玷污了伊斯兰教的光辉形象,令穆斯林感到羞愧,从而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最终,250名学者决定参加此次会议,以期重建宗教宽容与和平的氛围。 为此,他们参考了法律和历史文献等基础资料,特别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迁徙至麦地那后,为穆斯林与其他宗教团体之间签署的《麦地那宪章》。 这些来自120个国家、背景各异的领袖们发表了一份正式声明,即著名的《马拉喀什宣言》,谴责一切形式的偏执与不宽容,并呼吁坚持人人平等的正义、自由与平等原则,会议以此圆满结束。
关于非穆斯林少数群体的问题,在跨越数个世纪的历史和法律文献中一直被持续讨论。 现代学术界对这一课题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些学者如巴特·耶奥尔(Bat Ye'or)谴责伊斯兰教是一种煽动不宽容的压迫性宗教;而另一些学者如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则认为,早期穆斯林与少数群体签署的协议,远比其邻国签署的类似协议更为先进。 尽管观点迥异,但这些见解对于塑造当今世界能够包容宗教少数群体的制度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并非旨在强调所有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细节,也不是为了辩护穆斯林或非穆斯林在宗教少数群体问题上的行为。 相反,它旨在通过背景化处理,提供一个关于该议题的概览。 正如本文将要展示的那样,除了影响宗教少数群体话语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条件外,还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 因此,要在单篇文章甚至单本书中探讨所有因素是不可能的。 尽管如此,为这场讨论提供背景将有助于从整体上更好地理解该议题,并有望满足人们对澄清某些疑虑的需求。
齐米(Zimmis)
作为引言,我们首先需要理解宗教少数群体研究中使用的基本术语。 宗教少数群体被定义为“齐米”(Zimmi)。 “齐米”一词源于“齐米群体”(Ehl-i zimme)或“受保护民”(zimmet halkı)概念的缩写,后来演变成一种与“有经人”(Ehl-i kitap)等同的表达方式。 “Zimme”一词在词典中意为“保护”,在术语上通常指安拉及其使者 ﷺ 的保护。 简而言之,这一概念本质上包含神圣的含义,或表达与安拉的力量直接相关的意义。 然而,随着古典学术的发展,该概念在一段时间后转化为一个法律技术术语,最终失去了其超越性的维度,含义也变得狭窄。 结果,“齐米群体”开始被用作法律术语,不再指代其原始含义中的神圣保护。 探讨该词的词源非常重要。 因为从本质上讲,这一概念表达了“齐米群体”的重要性——他们是穆斯林有义务以安拉及其使者 ﷺ 之名予以保护的人,同时也体现了穆斯林肩负的重大责任。 “齐米群体”的地位是通过契约授予“有经人”(许多学者认为也包括祆教徒及其他信仰者)的,作为保护的回报,他们需缴纳“吉兹亚”(cizye)税,即人头税。 总之,“齐米群体”地位的形成,源于宗教少数群体缴纳了一笔使他们免于兵役的税款。 关于这些学者们存在诸多争议的术语,还可以深入探讨更多细节及其所表达的细微差别。 但由于深入研究这些细节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为了专注于我们的主要目标,我们仅作此解释。
伊斯兰国家的实力取决于其为民众提供两项宝贵保障的能力:安全与正义。 基督徒、犹太人和其他少数群体在技术上并非伊斯兰国家的公民。 他们被视为国家保护下的“他者”。 这便产生了“齐米群体”或“受保护民”的概念。 齐米们通过几种方式受到保护:他们被赋予法律自主权,以便在不受干预的情况下进行宗教实践;在战争时期,他们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免受敌人的伤害。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历史上确实存在过这种保护受到威胁或取消,以及穆斯林统治者参与针对宗教少数群体迫害的事件。 尽管发生过一些孤立事件,但显而易见的是,基督徒在伊斯兰世界并未遭受过像罗马帝国末期那样普遍的系统性迫害。 此外,时而出现的敌对环境并非源于伊斯兰法律本身。 相反,这些事件是由于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造成的。 因此,基督徒在历史的某些时期偶尔遭受穆斯林的迫害,几乎从来不是因为他们是基督徒或他们的信仰,而是各种与权力斗争相关的因素所导致的结果。
历史依据
《麦地那宪章》
在开始研究术语概念之前,阐明一些关于对待宗教少数群体的历史动态非常重要。 让我们从先知穆罕默德 ﷺ 迁徙至麦地那开始。 当先知穆罕默德 ﷺ 迁徙至麦地那后,他与非穆斯林签署了一份协议,在奥斯部落(Evs)和哈兹拉吉部落(Hazreç)等不同部落的穆斯林与犹太部落之间确立了基本的权利和责任。 尽管一些学者对该文件的真实性存疑,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历史学家都承认该文件的重要性,这一点至关重要。 因为尽管该文件的原件已不复存在,但纵观历史,所有穆斯林都认可该协议所包含的条款,并履行了这些条款的要求。 因此,例如,当穆斯林学者讨论有关宗教少数群体的问题时,他们经常引用该文件,并将其视为真实有效。
该协议曾在摩洛哥举行的一次大会上进行过讨论,当时一群学者齐聚一堂,旨在探讨伊斯兰世界对待宗教少数群体的方式。 本次大会达成了以下结论:现任穆斯林领导人应承担起责任,对待当今少数群体的态度应反映出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麦地那宪章》中所确立的正义与道德。 总之,概括来说,该协议在规范不同宗教信徒之间的关系方面,起到了一个出发点的作用。 该宪章本质上允许犹太人在无需外界干预的情况下继续生活,同时也规定了他们在必要时必须协助保卫城市。 这些权利和责任并未局限于犹太人,而是适用于所有参与该协议的群体。
《奥马尔盟约》(Shurût-u Ömeriyye)
第二份在历史上显然更具影响力的文件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继任者, 奥马尔(愿主喜悦之)在其哈里发时期与叙利亚人民签订的协议,也被称为《奥马尔盟约》。所谓“争议问题”的根源可以追溯到这份协议。 该协议后来被后世学者细分为各种子课题。 然而,简而言之,该协议本质上为基督徒和犹太人提供了自治权和法律自主权,并包含在必要时应支持他们抵御国家敌人的内容。 探讨和研究这份协议的细微差别非常重要。 因为正如稍后将解释的那样,后来的穆斯林学者在构建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论据时,都将此协议视为基础。 例如,伊本·泰米叶的学生伊玛目伊本·盖伊姆(愿安拉慈悯他)撰写了《异教徒的判例》(Ahkâm-u Ehli'z-Zimme)一书,这是一部近两千页的著作,是关于宗教少数群体法规最全面的研究。 在这部庞大的法律文本中,最常见的参考来源之一就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继任者, 奥马尔所签订的这份协议,伊本·盖伊姆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研究它。 此外,伊本·盖伊姆甚至大胆地表示,这份协议在民间广为人知,无需再列举其传述链或真实性证明。
现在,如果您仔细审视协议中的条款,会发现许多伊斯兰恐惧症者和东方学家将此协议视为穆斯林对非穆斯林不宽容的证据。 例如,我们来看看关于基督徒和犹太人必须与穆斯林穿着不同的观点。 这个例子被解读为源于贬低非穆斯林思想的“歧视性法律”中的众多规则之一。 但请允许我们更仔细地观察一下。
以对《奥马尔盟约》的分析而闻名的阿尔布雷希特·诺斯(Albrecht Noth)认为,这些规定旨在实现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长期共存,绝非试图迫害非穆斯林。 然而,该协议主要关注的并非迫害宗教少数群体,而是阿尔布雷希特·诺斯所称的“穆斯林的敏感性”问题。 问题的核心在于:穆斯林当时处于战争状态,战争结束后,他们作为少数群体进入了一个新的地区。 当穆斯林军队通过合法的战争进入这片新征服的土地时,根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传述的圣训,当地居民被赋予了三个选择:接受伊斯兰教义成为穆斯林,通过协议投降成为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或者离开该国。 正如您可以预料的那样,在大多数此类情况下,当地居民选择了保留其基督徒、犹太人或琐罗亚斯德教徒的身份,条件是遵守他们自己接受的规则。 结果,穆斯林最初在人数上处于少数。 因此,他们需要采取额外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其权威不受挑战。 这种新的环境也对当时尚未完全发展的穆斯林身份构成了威胁。 因此,审视这些法规时会发现,它们是为了保护当时统治这片土地的穆斯林,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在讨论这些规则的性质时,可以采取几种分析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从更具背景性的角度来看待所谓的“歧视性法律”。 例如,我们来看看“ğiyâr”(服饰差异)这一术语,它是为了表达非穆斯林需要穿着不同服饰而制定的。 首先要说明的是,在那个时代,针对个人或群体制定特定的服饰法律是非常普遍的现象,用于显示一个人的社会阶层,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证明了这一点在整个萨珊帝国中被广泛实施。 然而,服饰法律的起源更为有趣。 基督徒和犹太人被要求佩戴一种名为“zünnar”(腰带)的著名服饰。 然而,从历史上看,被认为起源于希腊的“zünnar”对阿拉伯穆斯林来说是陌生的。 阿拉伯穆斯林很可能是在伊斯兰国家扩张后才接触到“zünnar”的。 事实上,“zünnar”是由非穆斯林向穆斯林展示的一种服饰。 因此,归根结底,《奥马尔盟约》只是要求有经人继续穿着他们一直以来穿着的服饰。 诺斯还认为,其他“ğiyâr”元素可能也涵盖了非穆斯林一直以来沿袭的习俗。 因此,诺斯主张,非穆斯林并没有被强迫穿上带有歧视色彩的衣服;相反,根据《奥马尔盟约》,有经人在服饰方面不应模仿穆斯林。 再次重申,这项法律绝对不是歧视性法律。 因为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曾命令穆斯林不要像非穆斯林那样穿着或行事。 因此,这项法律是一种双向的规定。 一些学者认为,建立这种身体差异的目标仅仅是为了行政目的。 有了这项规定,非穆斯林不会因为卖酒而受到惩罚,税务官也不会因为分不清谁是穆斯林而错误地向穆斯林征收吉兹亚税。
《奥马尔盟约》之所以独特,是因为它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群体提出了更广泛的期望。 协议的核心在于促进宗教法律自主权的规定。 那么这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早期的伊斯兰社会由许多交织在一起的宗教群体组成,每个群体都遵循自己的法律和宗教领袖。 这在人类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现象。 在希腊化社会和罗马统治下,君士坦丁大帝之前的许多皇帝都曾迫害基督徒。 他们被剥夺了自主生活的机会。 而在伊斯兰国家,通过允许宗教群体坚持各自的法律体系,在这些群体之间建立了界限。 这意味着穆斯林管理者不干预这些法律体系,从而允许这些法律体系持续发展。 看待这种社会结构有两种可能的方式:你可以对自己说:“好吧,这是一个完美的系统。 虔诚的人们可以继续实践他们的宗教”,或者你可以将其理解为在齐米与穆斯林社会之间建立了明确的界限。 对于穆斯林而言,沙里亚(伊斯兰教法)涵盖了信仰和宗教法律两个方面。 因此,允许宗教少数群体自由遵守其自身的沙里亚,是《奥马尔盟约》(Şurût-u Ömeriye)中最强有力的宽容表达之一。 正如后文将要探讨的那样,许多基督徒和犹太人都承认这份契约存在积极的一面。
法律学者和社会历史学家普遍承认,法律可以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 因此,当时的基督徒和犹太社群无疑意识到了能够继续实行自身宗教法律的重要性。 一个表明穆斯林不干预公共领域的例子,在基督徒的一个教派——聂斯脱里派(Nestorian)群体中得到了证实。 7。 世纪末,乔治一世的议会允许其教会成员在基督徒法官面前使婚姻合法化。 因为在这一新决定之前的时期,该群体的婚姻只能通过民事法庭来完成。 在同一时期,穆斯林统治者也曾为聂斯脱里派任命过一些法官。 然而根据聂斯脱里派的教义,法官必须经由社区同意后选出。 因此,伊玛目阿布·哈尼法准许他们任命自己的法官。 这一例子表明,穆斯林统治者不仅没有干预其他宗教社群,反而还在努力维护这些社群的宗教自治权。
随着宗教自治权的到来,基督徒和犹太人也有了向穆斯林法庭寻求法律咨询的选择。 但这却是基督徒和犹太宗教精英们担忧的来源。 因为这威胁到了他们的司法权威。 如果教众为了寻求公正而放弃自己的法庭,转而求助于卡迪(穆斯林法官),你可以想象这种情况将如何摧毁上述精英们的社会和法律权力。 如果你们社区的人不向你们寻求宗教建议,你就无法引导他们去践行与你们宗教观点相关的事宜,也无法建立一种模范的行为文化。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权威,宗教领袖们改变了自己的想法,以确保社区成员保持忠诚。 例如,在倭马亚王朝时期,犹太妇女如果在犹太法庭提出离婚请求,就会失去财产权。 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损失,许多妇女转而向穆斯林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于是,拉比们颁布了一项新法令,允许妇女在不丧失财产权的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 结果,更多的犹太妇女选择留在自己的社群内,并继续保持其宗教自治。
此外,还可以说,有关少数群体的规定是以宗教定义的社会为基础的。 人们将各自的宗教社群视为其“民族”身份的标志。 正如尼奥菲特·埃德尔比(Neophyte Edelby)所主张的那样:“在古代民族中,闪米特人是独特的,他们从不接受除神权政治以外的任何社会组织作为唯一的法律来源”。 长期以来,东方的社会群体仅由宗教社群构成。 特别是根据埃德尔比的观点,伊斯兰教将宗教视为民族归属。 因为安拉为每一个民族都派遣了一位先知。 如果以现代条件为基准,当我们思考古代关于少数群体的法律时,无论如何,我们都会将其视为一种宗教歧视。 但问题的实质在于:宗教是那个时代唯一的身份识别方式。 因此,这些规则并非因为某人是犹太人或基督徒而制定,而是在民族国家概念兴起之前,由于宗教现象本身就是身份的显著标志,从而被强制性地制定出来。
历史案例
让我们回到我们探讨的核心主题,即关于宗教少数群体待遇的语境化尝试。 如果我们审视那些赋予齐米(Ehl-i zimme,受保护民)或被保护民众正式地位的协议之前的时期,就会发现穆斯林当时正在与非穆斯林建立关系。 这发生在征服时期或伊斯兰国家扩张期间。 在此期间,当一座城市因非战败原因被迫向穆斯林军队投降时,他们会启动契约,并根据自己希望采取的措施提出条件。 阿尔布雷希特·诺斯(Albrecht Noth)的研究表明,这些由他们自行决定的措施中,有许多与后来《奥马尔盟约》中的规定是平行的。 换句话说,《奥马尔盟约》中被指控包含歧视的许多规定,实际上在非穆斯林投降时,就是他们为自己设定的条件。
然而,更有趣的是拜占庭和萨珊帝国这两个超级大国在伊斯兰国家之前所展现的历史先例。 回顾那个时期,很明显穆斯林征服者实际上使用了与这些帝国相同的投降协议体系。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在其《早期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一书中,为了确定伊斯兰进程是否具有创新性,考察了拜占庭和萨珊帝国所制定的契约形式。 从这些分析中得出的结论之一是:伊斯兰文献使用了一种与伊斯兰教前近东地区已知流程相似的方法:根据该方法,当一座城市投降时,它会获得一种在罗马帝国被称为“pistis”的“安全保障”(eman)。 “安全保障”通常伴随一份文件,列明在和解或和平协议中商定的条件。 根据类似的文件,生活在拜占庭帝国的不同群体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 例如,犹太人不能针对基督徒作证,也被禁止担任公职。 同样,在拜占庭帝国,基督徒与非基督徒之间;在萨珊帝国,琐罗亚斯德教徒与非琐罗亚斯德教徒之间,都存在公共层面的区分。 由于这些规则,例如两个群体之间的通婚遭到了强烈反对并被禁止。 此外,萨珊人对有能力的男性征收类似于吉兹亚(人头税)的税款,以换取军事保护。 在此列举这些例子,目的是证明穆斯林并没有发明一种让非穆斯林感到愤怒的新制度。 是的,这些规定有时是限制性的,但根据当时的社会政治背景和条件,它们既是正常的,在某些方面甚至更为自由。
从理论到实践
那么实际上到底发生了什么? 在穆斯林社会中,存在许多针对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内容。 但从实践来看,这些法律除了在主要的穆斯林中心或首都外,很少得到执行。 即使在执行时,也是不完整且不规范的。 例如,许多学者声称非穆斯林不能在政府部门任职。 然而,哈里发曼苏尔只是众多哈里发中的一位,他们不遵守这一规则,并且像摩西(Musa)这个犹太人的例子一样,会任命非穆斯林担任税收官员。 然而,过了很长时间,哈里发穆塔瓦基勒(Mütevekkil)重新颁布了法律,规定国家服务中不应有非穆斯林。 此前一直担任管理职务的基督徒和犹太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处理哈里发的事物方面更有用。 这种情况本身就不是对他们自己规则的威胁。 因此,尽管许多学者不赞成或持反对意见,哈里发穆塔瓦基勒(Mütevekkil)还是重新立法允许任命非穆斯林。
或者,让我们来看看阿卜杜恩·本·赛义德(Abdun Bin Said)的例子,他是一位基督教维齐尔,在巴格达拜访了伊斯梅尔·本·伊沙克(İsmail Bin İshak)法官,后者起立迎接他。 伊斯梅尔·本·伊沙克(İsmail Bin İshak)法官注意到人们不赞成他在一位基督教维齐尔面前起立,因此,当维齐尔离开后,他转向他们,并引用了《古兰经》中的一节经文:“安拉不会阻止你们善待并尽可能公正地对待那些因你们的宗教而没有与你们作战,也没有把你们赶出家园的人。” “安拉确是喜爱公正者的。”(《古兰经》第60章第8节)。 法官随后解释说:“这个人正在处理穆斯林的事物,并且是我们与哈里发之间的使者。” 因此,正如从这个例子以及许多类似的例子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的,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最终取决于统治者和掌权者的意愿。
由于宗教少数群体在伊斯兰国家中的作用被留给了苏丹的最终权威,学术观点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 尽管如此,在许多情况下,统治者会任命一位首席法官或学者来处理(除其他事项外)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问题。 有必要考虑关于这些问题的各种法学判决。 因为,无论是否在当地实际执行,该地区一位有影响力的学者的观点,无疑会塑造公众的看法和态度,从而塑造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共享的整体氛围。
古典学术
如前所述,伊本·凯伊姆·贾瓦齐(Ibn-i Kayyim el-Cevzî)的《艾赫卡姆·艾赫利·齐默》(Ahkâm-u Ehli'z-Zimme)一书是关于受保护人民决定的基本参考资料。 这本书确实是独一无二的,这是作者努力为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的结果。 为了得出结论,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引用了每个主题最重要的学术观点,然后继续讨论他观点的优势和劣势。 事实上,伊本·凯伊姆(Ibn Kayyim)的书以及他对许多问题的立场,也包含了马利克伊玛目(Imam Malik)、艾哈迈德伊玛目(Imam Ahmed)、艾布·哈尼法(Ebu Hanife)、沙菲伊伊玛目(Imam Şafiî)等人的观点。 事实上,这本书是由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对许多问题提出的重要问题的回答汇编而成,例如吉兹亚税(cizye)的确定方式、目的、征收数额以及征收对象。 除了研究吉兹亚税(cizye)问题外,这本书还探讨了与宗教少数群体关系相关的实际问题。 例如,他们的肉是否合法? 他们可以卖酒吗?
考虑到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作品的深度,我们发现他在这里专注于研究他在第一部分中就吉兹亚税(cizye)提出的观点,作为一种工具来确定他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一些普遍观点。 在他最重要的讨论之一中,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描述了哪些人属于“有经人”(ahl al-kitab)(即潜在的齐米人,dhimmi)的范畴。 他很早就提出并辩称,根据学者们对圣训(sav)的共识,琐罗亚斯德教徒被视为“有经人”。 艾布·哈尼法伊玛目(Imam Ebu Hanife)通过允许将伊斯兰国家应予保护的人民范围扩大到包括非穆斯林,从而将齐米人(zimmi)群体扩展到包括异教徒。 此外,沙菲伊伊玛目(Imam Şafiî)的追随者声称,吉兹亚税(cizye)可以作为军事保护的税收,仅向男性战士征收,因此妇女、儿童、神职人员和残疾人免税。 因此,在朱尔詹(Cürcan)和杰尔本德(Derbend)等地,服兵役的少数群体被完全免除了缴纳吉兹亚税(cizye)。
关于吉兹亚税(cizye)的技术性差异源于对《古兰经》第九章第29节的翻译和解释: “你们要与那些未曾信道而又认为安拉和末日是真实的,并且不以安拉和他的使者所禁戒的为禁戒的,不以真实的宗教为宗教的人们战斗,直到他们乖乖地纳贡(吉兹亚税,jizyah)为止。”
在对这节经文的分析中,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解释说,存在许多通常相互矛盾的学术观点,这表明存在不同的视角来理解这些极其细微的术语。 关于这节经文,讨论最多的是吉兹亚税(cizye)的含义、支付方式以及它所代表的意义。 在众多的观点中,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提请注意他的老师伊本·泰米叶(Ibn-i Teymiye)的观点,即吉兹亚税(cizye)一词源于“惩罚”(cezâ)或赔偿。 因为吉兹亚税(cizye)可以被视为一种通过赔偿来屈服的形式,以惩罚与伊斯兰教不符的信仰,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善意的姿态,作为对穆斯林保护的赔偿。 这一观点暗示,齐米人(zimmi)群体的形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这取决于吉兹亚税(cizye)的赔偿性质:如果一个齐米人(zimmi)继续反抗穆斯林统治,那么惩罚就是这个人支付吉兹亚税(cizye)。 但是,如果一个齐米人(zimmi)接受穆斯林统治并支付吉兹亚税(cizye),那么他就会得到伊斯兰国家的保护作为奖励。 在这两种情况下,齐米人(zimmi)都必须支付吉兹亚税(cizye)。 然而,强调这种替代性视角是值得注意的。 因为它表明,支付吉兹亚税(cizye)不一定对穆斯林或非穆斯林来说是负面的。 除了这个解释,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还提出了一个观点:'sığar'这个词,通常被翻译为“屈辱”,可能意味着齐米人(zimmi)有义务支付吉兹亚税(cizye)并留在穆斯林社会的统治之下。 因此,一个曾经反抗政府的叛乱者,会威胁到'sığar'的概念,并因此失去他的权利和保护。 齐米人(Zimmis)是一个在忠诚回报下受到保护的群体。 因此,当这些忠诚和保护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受到损害时,另一个也会失效。
关于应缴纳的吉兹亚税(cizye)的数额,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裁定,负责征收吉兹亚税(cizye)的学者有权决定。 因为在伊斯兰教法来源中,没有规定吉兹亚税(cizye)的具体数额。 他还补充说,支付方式不一定限于黄金或白银,而是可以通过任何物质(例如 衣物或武器)或以“对他们最方便”的方式来征收。 我强调了这些话,因为正如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在他的书的许多章节中所清楚表明的那样,他一再重申有必要减轻非穆斯林社群的负担。 为了支持这一观点,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还引用了哈兹拉特·欧麦尔(Hz. Ömer)和伊玛目·沙菲伊(Imam Şafiî)以及其他一些学者的观点,他们认为吉兹亚税(cizye)的数额应取决于纳税人的经济状况: 穷人和富人应根据其财富支付。 (也就是说,穷人应该少付)。 因此,对于无法支付吉兹亚(人头税)的人,不应施加过重的负担,此外还应为纳税人提供非现金支付的选择。 此外,吉兹亚税通常只针对有能力的成年男性(即能够上战场作战的人)征收,而不针对妇女、儿童、弱者、病患,甚至神职人员,因为他们通常无法参加战争。 这些条件与穆斯林男性必须履行的兵役,以及穆斯林男女老少都必须缴纳的天课(Zakat)形成了对比。 因此,可以认为吉兹亚税在许多方面与穆斯林必须缴纳的天课相似。
伊本·盖伊姆在他的书中专门开辟了一个章节来讨论保护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居民)的问题,并对此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 为了阐明侵犯齐米权利的恶劣性,他时常引用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训和《古兰经》经文。 例如,第一个轶事是关于一个叫哈希姆的人。 当哈希姆目睹巴勒斯坦的一群人因吉兹亚税而备受压迫时,他引用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话:“在今世折磨他人的人,在复生日必将受到惩罚。” 通过引用这段传述,伊本·盖伊姆提醒人们,受保护的民众也是人类,并警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虐待他们。 在下一个例子中,伊本·盖伊姆讲述了哈里发欧麦尔(愿主喜悦之)对待曾经作为吉兹亚税征收的大量钱财的态度。 欧麦尔(愿主喜悦之)的处事方式。 面对上缴的大笔钱财,哈里发欧麦尔(愿主喜悦之) 惊呼道:“我认为你毁了这些人!” 负责收税的官员们表示事实并非如此。 他们声称,他们在收税时并没有审问民众,也没有给他们带来困扰或伤害。 欧麦尔(愿主喜悦之)。 欧麦尔(愿主喜悦之)曾这样回答他们:“赞美安拉,他没有将这份[责任]加在我的肩上或我的职责范围内。” 哈里发所经历的这一特殊情况,展现了他行为背后的公正与仁慈,也支持了伊本·盖伊姆关于应以慷慨和仁慈对待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的主张。 在另一个类似的轶事中他写道,当处于穆斯林统治下的叙利亚领土受到逼近的拜占庭军队威胁时,穆斯林指挥官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 阿布·乌拜达·本·杰拉赫(愿主喜悦之)及其同僚,紧急写信给当地长官,要求根据该地区的条约退还吉兹亚(人丁税),信中写道:
“我们退还从你们那里收取的钱财。” “因为我们收到消息,有一支强大的军队正向我们推进。” “我们之间的协议要求我们保护你们,而现在我们已无力做到这一点,因此我们将所收取的全部退还给你们。” “但如果我们获胜,我们将继续遵守与你们所订立协议的原有条款。”
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 阿布·乌拜达(愿主喜悦之)下达命令后,许多基督徒称赞了穆斯林统治者,并为他们战胜拜占庭人祈祷。 因为拜占庭人会掠夺他们所有的财产。
伊本·盖伊姆分析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他的法律裁决并不以慷慨著称。 在许多问题上,伊本·盖伊姆的法律解释都采取了最严苛的立场。 然而,他不断提醒人们必须以仁慈和怜悯行事,这与这种严苛形成了鲜明对比。 他宣称,吉兹亚的目的在于挫伤非穆斯林的傲气。 然而,不久之后,他便公开呼吁穆斯林要以尊重的态度对待非穆斯林。 其中包含着许多讽刺意味。 事实上,伊本·盖伊姆提出,尽管缴纳吉兹亚(人头税)在理论上可能带有屈辱性,但在实践中,非穆斯林始终应当受到有尊严的对待。 这起到了提醒穆斯林群体其合法性与力量的作用:安拉的名号在世间被尊崇。 但伴随着这种力量,必须以正确的方式对待安拉所创造的一切众生。 而这只有通过伊本·盖伊姆所要求的穆斯林社会应具备的正义、仁慈和礼貌等诸多品质才能实现。
结论
显而易见,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与责任从来都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纵观历史,关于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关系的法律,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 然而,这些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取决于苏丹在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中所作出的决策。 伊斯兰文明早期建立的齐米(被保护民)制度,其本质上是灵活的,总体上也造就了宽容的社会。 尽管如此,如今许多学者希望超越单纯的“宽容”概念,因为少数群体公民身份的概念往往会导致歧视。 63 因此,像优素福·卡拉达维这样的杰出学者,为了在穆斯林主导的国家建立“公民法学”,迈出了重要步伐,主张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通过采纳现代公民身份形式,享有平等的权利。
无论如何,在谈论历史上穆斯林社会所采用的齐米模式时,提及当今美国所设定的标准也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也有一个要求我们纳税并通过各种责任服从国家的制度。 美国公民所受到的待遇与非美国公民截然不同。 我们拥有不同的权利和责任。 作为公民,我们生活在各种特权之中,这些特权使我们能够享受到入境机场时的专用通道、申请学校和工作时的优先权,以及办理旅行签证的便利。 这些都是因为我们的公民身份而理所当然赋予我们的各种荣誉。 我们也有某种纳税形式,象征着个人本质上对国家的服从。 因此,在批判性地解读古代社会的实践之前,我们必须理解这些做法的历史背景,并指出它们与当今时代的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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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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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统治下的宗教少数群体:齐米制度与历史权利一文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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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musluman-yonetimi-altindaki-dini-azinliklar
原文标题:Müslüman Yönetimi Altındaki Dînî Azınlıklar
作者:Dr. Tesneem Alkiek
作者简介:Tesneem Alkiek 博士:Tesneem 在密歇根大学获得了早期基督教和伊斯兰研究的本科学位。随后,她在乔治城大学完成了伊斯兰研究博士学位,专注于伊斯兰法。Tesneem 目前担任拓展学习主任,她与团队合作,为社区创建课程和其他资源,以便让社区能够参与 Yaqeen 的研究。她同时也是罗格斯大学卡姆登分校哲学与宗教系的讲师。
副标题:2016年马拉喀什会议数据显示:全球学者对宗教少数群体保护的共识趋势
摘要:本文探讨了伊斯兰统治下宗教少数群体(齐米)的法律地位与历史背景。原文指出,齐米制度本质上是基于安拉及其使者 ﷺ 的神圣保护契约,旨在为非穆斯林提供法律自主权与安全保障。尽管历史上存在孤立的迫害事件,但这些行为并非源于伊斯兰法律本身,而是受政治与社会条件影响。通过《马拉喀什宣言》等文献,现代学者正致力于澄清关于宗教宽容的误解。
图:穆斯林统治下的宗教少数群体
宗教少数群体通常被描绘成受害者,他们遭受穆斯林统治者的迫害,且无法为自己辩护。 然而,这种描述绝对是不准确的。 这篇短文旨在改变我们对伊斯兰统治下宗教少数群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的理解。
引言
2016年1月,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齐聚摩洛哥马拉喀什,讨论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穆斯林占多数国家中宗教少数群体的状况。 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因为“伊斯兰国”(ISIS)以宗教差异为由,对他人的杀戮、奴役和驱逐,其行为玷污了伊斯兰教的光辉形象,令穆斯林感到羞愧,从而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最终,250名学者决定参加此次会议,以期重建宗教宽容与和平的氛围。 为此,他们参考了法律和历史文献等基础资料,特别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迁徙至麦地那后,为穆斯林与其他宗教团体之间签署的《麦地那宪章》。 这些来自120个国家、背景各异的领袖们发表了一份正式声明,即著名的《马拉喀什宣言》,谴责一切形式的偏执与不宽容,并呼吁坚持人人平等的正义、自由与平等原则,会议以此圆满结束。
关于非穆斯林少数群体的问题,在跨越数个世纪的历史和法律文献中一直被持续讨论。 现代学术界对这一课题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些学者如巴特·耶奥尔(Bat Ye'or)谴责伊斯兰教是一种煽动不宽容的压迫性宗教;而另一些学者如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则认为,早期穆斯林与少数群体签署的协议,远比其邻国签署的类似协议更为先进。 尽管观点迥异,但这些见解对于塑造当今世界能够包容宗教少数群体的制度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并非旨在强调所有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细节,也不是为了辩护穆斯林或非穆斯林在宗教少数群体问题上的行为。 相反,它旨在通过背景化处理,提供一个关于该议题的概览。 正如本文将要展示的那样,除了影响宗教少数群体话语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条件外,还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 因此,要在单篇文章甚至单本书中探讨所有因素是不可能的。 尽管如此,为这场讨论提供背景将有助于从整体上更好地理解该议题,并有望满足人们对澄清某些疑虑的需求。
齐米(Zimmis)
作为引言,我们首先需要理解宗教少数群体研究中使用的基本术语。 宗教少数群体被定义为“齐米”(Zimmi)。 “齐米”一词源于“齐米群体”(Ehl-i zimme)或“受保护民”(zimmet halkı)概念的缩写,后来演变成一种与“有经人”(Ehl-i kitap)等同的表达方式。 “Zimme”一词在词典中意为“保护”,在术语上通常指安拉及其使者 ﷺ 的保护。 简而言之,这一概念本质上包含神圣的含义,或表达与安拉的力量直接相关的意义。 然而,随着古典学术的发展,该概念在一段时间后转化为一个法律技术术语,最终失去了其超越性的维度,含义也变得狭窄。 结果,“齐米群体”开始被用作法律术语,不再指代其原始含义中的神圣保护。 探讨该词的词源非常重要。 因为从本质上讲,这一概念表达了“齐米群体”的重要性——他们是穆斯林有义务以安拉及其使者 ﷺ 之名予以保护的人,同时也体现了穆斯林肩负的重大责任。 “齐米群体”的地位是通过契约授予“有经人”(许多学者认为也包括祆教徒及其他信仰者)的,作为保护的回报,他们需缴纳“吉兹亚”(cizye)税,即人头税。 总之,“齐米群体”地位的形成,源于宗教少数群体缴纳了一笔使他们免于兵役的税款。 关于这些学者们存在诸多争议的术语,还可以深入探讨更多细节及其所表达的细微差别。 但由于深入研究这些细节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为了专注于我们的主要目标,我们仅作此解释。
伊斯兰国家的实力取决于其为民众提供两项宝贵保障的能力:安全与正义。 基督徒、犹太人和其他少数群体在技术上并非伊斯兰国家的公民。 他们被视为国家保护下的“他者”。 这便产生了“齐米群体”或“受保护民”的概念。 齐米们通过几种方式受到保护:他们被赋予法律自主权,以便在不受干预的情况下进行宗教实践;在战争时期,他们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免受敌人的伤害。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历史上确实存在过这种保护受到威胁或取消,以及穆斯林统治者参与针对宗教少数群体迫害的事件。 尽管发生过一些孤立事件,但显而易见的是,基督徒在伊斯兰世界并未遭受过像罗马帝国末期那样普遍的系统性迫害。 此外,时而出现的敌对环境并非源于伊斯兰法律本身。 相反,这些事件是由于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造成的。 因此,基督徒在历史的某些时期偶尔遭受穆斯林的迫害,几乎从来不是因为他们是基督徒或他们的信仰,而是各种与权力斗争相关的因素所导致的结果。
历史依据
《麦地那宪章》
在开始研究术语概念之前,阐明一些关于对待宗教少数群体的历史动态非常重要。 让我们从先知穆罕默德 ﷺ 迁徙至麦地那开始。 当先知穆罕默德 ﷺ 迁徙至麦地那后,他与非穆斯林签署了一份协议,在奥斯部落(Evs)和哈兹拉吉部落(Hazreç)等不同部落的穆斯林与犹太部落之间确立了基本的权利和责任。 尽管一些学者对该文件的真实性存疑,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历史学家都承认该文件的重要性,这一点至关重要。 因为尽管该文件的原件已不复存在,但纵观历史,所有穆斯林都认可该协议所包含的条款,并履行了这些条款的要求。 因此,例如,当穆斯林学者讨论有关宗教少数群体的问题时,他们经常引用该文件,并将其视为真实有效。
该协议曾在摩洛哥举行的一次大会上进行过讨论,当时一群学者齐聚一堂,旨在探讨伊斯兰世界对待宗教少数群体的方式。 本次大会达成了以下结论:现任穆斯林领导人应承担起责任,对待当今少数群体的态度应反映出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麦地那宪章》中所确立的正义与道德。 总之,概括来说,该协议在规范不同宗教信徒之间的关系方面,起到了一个出发点的作用。 该宪章本质上允许犹太人在无需外界干预的情况下继续生活,同时也规定了他们在必要时必须协助保卫城市。 这些权利和责任并未局限于犹太人,而是适用于所有参与该协议的群体。
《奥马尔盟约》(Shurût-u Ömeriyye)
第二份在历史上显然更具影响力的文件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继任者, 奥马尔(愿主喜悦之)在其哈里发时期与叙利亚人民签订的协议,也被称为《奥马尔盟约》。所谓“争议问题”的根源可以追溯到这份协议。 该协议后来被后世学者细分为各种子课题。 然而,简而言之,该协议本质上为基督徒和犹太人提供了自治权和法律自主权,并包含在必要时应支持他们抵御国家敌人的内容。 探讨和研究这份协议的细微差别非常重要。 因为正如稍后将解释的那样,后来的穆斯林学者在构建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论据时,都将此协议视为基础。 例如,伊本·泰米叶的学生伊玛目伊本·盖伊姆(愿安拉慈悯他)撰写了《异教徒的判例》(Ahkâm-u Ehli'z-Zimme)一书,这是一部近两千页的著作,是关于宗教少数群体法规最全面的研究。 在这部庞大的法律文本中,最常见的参考来源之一就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继任者, 奥马尔所签订的这份协议,伊本·盖伊姆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研究它。 此外,伊本·盖伊姆甚至大胆地表示,这份协议在民间广为人知,无需再列举其传述链或真实性证明。
现在,如果您仔细审视协议中的条款,会发现许多伊斯兰恐惧症者和东方学家将此协议视为穆斯林对非穆斯林不宽容的证据。 例如,我们来看看关于基督徒和犹太人必须与穆斯林穿着不同的观点。 这个例子被解读为源于贬低非穆斯林思想的“歧视性法律”中的众多规则之一。 但请允许我们更仔细地观察一下。
以对《奥马尔盟约》的分析而闻名的阿尔布雷希特·诺斯(Albrecht Noth)认为,这些规定旨在实现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长期共存,绝非试图迫害非穆斯林。 然而,该协议主要关注的并非迫害宗教少数群体,而是阿尔布雷希特·诺斯所称的“穆斯林的敏感性”问题。 问题的核心在于:穆斯林当时处于战争状态,战争结束后,他们作为少数群体进入了一个新的地区。 当穆斯林军队通过合法的战争进入这片新征服的土地时,根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传述的圣训,当地居民被赋予了三个选择:接受伊斯兰教义成为穆斯林,通过协议投降成为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或者离开该国。 正如您可以预料的那样,在大多数此类情况下,当地居民选择了保留其基督徒、犹太人或琐罗亚斯德教徒的身份,条件是遵守他们自己接受的规则。 结果,穆斯林最初在人数上处于少数。 因此,他们需要采取额外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其权威不受挑战。 这种新的环境也对当时尚未完全发展的穆斯林身份构成了威胁。 因此,审视这些法规时会发现,它们是为了保护当时统治这片土地的穆斯林,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在讨论这些规则的性质时,可以采取几种分析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从更具背景性的角度来看待所谓的“歧视性法律”。 例如,我们来看看“ğiyâr”(服饰差异)这一术语,它是为了表达非穆斯林需要穿着不同服饰而制定的。 首先要说明的是,在那个时代,针对个人或群体制定特定的服饰法律是非常普遍的现象,用于显示一个人的社会阶层,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证明了这一点在整个萨珊帝国中被广泛实施。 然而,服饰法律的起源更为有趣。 基督徒和犹太人被要求佩戴一种名为“zünnar”(腰带)的著名服饰。 然而,从历史上看,被认为起源于希腊的“zünnar”对阿拉伯穆斯林来说是陌生的。 阿拉伯穆斯林很可能是在伊斯兰国家扩张后才接触到“zünnar”的。 事实上,“zünnar”是由非穆斯林向穆斯林展示的一种服饰。 因此,归根结底,《奥马尔盟约》只是要求有经人继续穿着他们一直以来穿着的服饰。 诺斯还认为,其他“ğiyâr”元素可能也涵盖了非穆斯林一直以来沿袭的习俗。 因此,诺斯主张,非穆斯林并没有被强迫穿上带有歧视色彩的衣服;相反,根据《奥马尔盟约》,有经人在服饰方面不应模仿穆斯林。 再次重申,这项法律绝对不是歧视性法律。 因为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曾命令穆斯林不要像非穆斯林那样穿着或行事。 因此,这项法律是一种双向的规定。 一些学者认为,建立这种身体差异的目标仅仅是为了行政目的。 有了这项规定,非穆斯林不会因为卖酒而受到惩罚,税务官也不会因为分不清谁是穆斯林而错误地向穆斯林征收吉兹亚税。
《奥马尔盟约》之所以独特,是因为它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群体提出了更广泛的期望。 协议的核心在于促进宗教法律自主权的规定。 那么这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早期的伊斯兰社会由许多交织在一起的宗教群体组成,每个群体都遵循自己的法律和宗教领袖。 这在人类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现象。 在希腊化社会和罗马统治下,君士坦丁大帝之前的许多皇帝都曾迫害基督徒。 他们被剥夺了自主生活的机会。 而在伊斯兰国家,通过允许宗教群体坚持各自的法律体系,在这些群体之间建立了界限。 这意味着穆斯林管理者不干预这些法律体系,从而允许这些法律体系持续发展。 看待这种社会结构有两种可能的方式:你可以对自己说:“好吧,这是一个完美的系统。 虔诚的人们可以继续实践他们的宗教”,或者你可以将其理解为在齐米与穆斯林社会之间建立了明确的界限。 对于穆斯林而言,沙里亚(伊斯兰教法)涵盖了信仰和宗教法律两个方面。 因此,允许宗教少数群体自由遵守其自身的沙里亚,是《奥马尔盟约》(Şurût-u Ömeriye)中最强有力的宽容表达之一。 正如后文将要探讨的那样,许多基督徒和犹太人都承认这份契约存在积极的一面。
法律学者和社会历史学家普遍承认,法律可以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 因此,当时的基督徒和犹太社群无疑意识到了能够继续实行自身宗教法律的重要性。 一个表明穆斯林不干预公共领域的例子,在基督徒的一个教派——聂斯脱里派(Nestorian)群体中得到了证实。 7。 世纪末,乔治一世的议会允许其教会成员在基督徒法官面前使婚姻合法化。 因为在这一新决定之前的时期,该群体的婚姻只能通过民事法庭来完成。 在同一时期,穆斯林统治者也曾为聂斯脱里派任命过一些法官。 然而根据聂斯脱里派的教义,法官必须经由社区同意后选出。 因此,伊玛目阿布·哈尼法准许他们任命自己的法官。 这一例子表明,穆斯林统治者不仅没有干预其他宗教社群,反而还在努力维护这些社群的宗教自治权。
随着宗教自治权的到来,基督徒和犹太人也有了向穆斯林法庭寻求法律咨询的选择。 但这却是基督徒和犹太宗教精英们担忧的来源。 因为这威胁到了他们的司法权威。 如果教众为了寻求公正而放弃自己的法庭,转而求助于卡迪(穆斯林法官),你可以想象这种情况将如何摧毁上述精英们的社会和法律权力。 如果你们社区的人不向你们寻求宗教建议,你就无法引导他们去践行与你们宗教观点相关的事宜,也无法建立一种模范的行为文化。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权威,宗教领袖们改变了自己的想法,以确保社区成员保持忠诚。 例如,在倭马亚王朝时期,犹太妇女如果在犹太法庭提出离婚请求,就会失去财产权。 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损失,许多妇女转而向穆斯林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于是,拉比们颁布了一项新法令,允许妇女在不丧失财产权的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 结果,更多的犹太妇女选择留在自己的社群内,并继续保持其宗教自治。
此外,还可以说,有关少数群体的规定是以宗教定义的社会为基础的。 人们将各自的宗教社群视为其“民族”身份的标志。 正如尼奥菲特·埃德尔比(Neophyte Edelby)所主张的那样:“在古代民族中,闪米特人是独特的,他们从不接受除神权政治以外的任何社会组织作为唯一的法律来源”。 长期以来,东方的社会群体仅由宗教社群构成。 特别是根据埃德尔比的观点,伊斯兰教将宗教视为民族归属。 因为安拉为每一个民族都派遣了一位先知。 如果以现代条件为基准,当我们思考古代关于少数群体的法律时,无论如何,我们都会将其视为一种宗教歧视。 但问题的实质在于:宗教是那个时代唯一的身份识别方式。 因此,这些规则并非因为某人是犹太人或基督徒而制定,而是在民族国家概念兴起之前,由于宗教现象本身就是身份的显著标志,从而被强制性地制定出来。
历史案例
让我们回到我们探讨的核心主题,即关于宗教少数群体待遇的语境化尝试。 如果我们审视那些赋予齐米(Ehl-i zimme,受保护民)或被保护民众正式地位的协议之前的时期,就会发现穆斯林当时正在与非穆斯林建立关系。 这发生在征服时期或伊斯兰国家扩张期间。 在此期间,当一座城市因非战败原因被迫向穆斯林军队投降时,他们会启动契约,并根据自己希望采取的措施提出条件。 阿尔布雷希特·诺斯(Albrecht Noth)的研究表明,这些由他们自行决定的措施中,有许多与后来《奥马尔盟约》中的规定是平行的。 换句话说,《奥马尔盟约》中被指控包含歧视的许多规定,实际上在非穆斯林投降时,就是他们为自己设定的条件。
然而,更有趣的是拜占庭和萨珊帝国这两个超级大国在伊斯兰国家之前所展现的历史先例。 回顾那个时期,很明显穆斯林征服者实际上使用了与这些帝国相同的投降协议体系。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在其《早期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一书中,为了确定伊斯兰进程是否具有创新性,考察了拜占庭和萨珊帝国所制定的契约形式。 从这些分析中得出的结论之一是:伊斯兰文献使用了一种与伊斯兰教前近东地区已知流程相似的方法:根据该方法,当一座城市投降时,它会获得一种在罗马帝国被称为“pistis”的“安全保障”(eman)。 “安全保障”通常伴随一份文件,列明在和解或和平协议中商定的条件。 根据类似的文件,生活在拜占庭帝国的不同群体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 例如,犹太人不能针对基督徒作证,也被禁止担任公职。 同样,在拜占庭帝国,基督徒与非基督徒之间;在萨珊帝国,琐罗亚斯德教徒与非琐罗亚斯德教徒之间,都存在公共层面的区分。 由于这些规则,例如两个群体之间的通婚遭到了强烈反对并被禁止。 此外,萨珊人对有能力的男性征收类似于吉兹亚(人头税)的税款,以换取军事保护。 在此列举这些例子,目的是证明穆斯林并没有发明一种让非穆斯林感到愤怒的新制度。 是的,这些规定有时是限制性的,但根据当时的社会政治背景和条件,它们既是正常的,在某些方面甚至更为自由。
从理论到实践
那么实际上到底发生了什么? 在穆斯林社会中,存在许多针对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内容。 但从实践来看,这些法律除了在主要的穆斯林中心或首都外,很少得到执行。 即使在执行时,也是不完整且不规范的。 例如,许多学者声称非穆斯林不能在政府部门任职。 然而,哈里发曼苏尔只是众多哈里发中的一位,他们不遵守这一规则,并且像摩西(Musa)这个犹太人的例子一样,会任命非穆斯林担任税收官员。 然而,过了很长时间,哈里发穆塔瓦基勒(Mütevekkil)重新颁布了法律,规定国家服务中不应有非穆斯林。 此前一直担任管理职务的基督徒和犹太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处理哈里发的事物方面更有用。 这种情况本身就不是对他们自己规则的威胁。 因此,尽管许多学者不赞成或持反对意见,哈里发穆塔瓦基勒(Mütevekkil)还是重新立法允许任命非穆斯林。
或者,让我们来看看阿卜杜恩·本·赛义德(Abdun Bin Said)的例子,他是一位基督教维齐尔,在巴格达拜访了伊斯梅尔·本·伊沙克(İsmail Bin İshak)法官,后者起立迎接他。 伊斯梅尔·本·伊沙克(İsmail Bin İshak)法官注意到人们不赞成他在一位基督教维齐尔面前起立,因此,当维齐尔离开后,他转向他们,并引用了《古兰经》中的一节经文:“安拉不会阻止你们善待并尽可能公正地对待那些因你们的宗教而没有与你们作战,也没有把你们赶出家园的人。” “安拉确是喜爱公正者的。”(《古兰经》第60章第8节)。 法官随后解释说:“这个人正在处理穆斯林的事物,并且是我们与哈里发之间的使者。” 因此,正如从这个例子以及许多类似的例子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的,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最终取决于统治者和掌权者的意愿。
由于宗教少数群体在伊斯兰国家中的作用被留给了苏丹的最终权威,学术观点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 尽管如此,在许多情况下,统治者会任命一位首席法官或学者来处理(除其他事项外)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问题。 有必要考虑关于这些问题的各种法学判决。 因为,无论是否在当地实际执行,该地区一位有影响力的学者的观点,无疑会塑造公众的看法和态度,从而塑造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共享的整体氛围。
古典学术
如前所述,伊本·凯伊姆·贾瓦齐(Ibn-i Kayyim el-Cevzî)的《艾赫卡姆·艾赫利·齐默》(Ahkâm-u Ehli'z-Zimme)一书是关于受保护人民决定的基本参考资料。 这本书确实是独一无二的,这是作者努力为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的结果。 为了得出结论,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引用了每个主题最重要的学术观点,然后继续讨论他观点的优势和劣势。 事实上,伊本·凯伊姆(Ibn Kayyim)的书以及他对许多问题的立场,也包含了马利克伊玛目(Imam Malik)、艾哈迈德伊玛目(Imam Ahmed)、艾布·哈尼法(Ebu Hanife)、沙菲伊伊玛目(Imam Şafiî)等人的观点。 事实上,这本书是由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对许多问题提出的重要问题的回答汇编而成,例如吉兹亚税(cizye)的确定方式、目的、征收数额以及征收对象。 除了研究吉兹亚税(cizye)问题外,这本书还探讨了与宗教少数群体关系相关的实际问题。 例如,他们的肉是否合法? 他们可以卖酒吗?
考虑到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作品的深度,我们发现他在这里专注于研究他在第一部分中就吉兹亚税(cizye)提出的观点,作为一种工具来确定他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一些普遍观点。 在他最重要的讨论之一中,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描述了哪些人属于“有经人”(ahl al-kitab)(即潜在的齐米人,dhimmi)的范畴。 他很早就提出并辩称,根据学者们对圣训(sav)的共识,琐罗亚斯德教徒被视为“有经人”。 艾布·哈尼法伊玛目(Imam Ebu Hanife)通过允许将伊斯兰国家应予保护的人民范围扩大到包括非穆斯林,从而将齐米人(zimmi)群体扩展到包括异教徒。 此外,沙菲伊伊玛目(Imam Şafiî)的追随者声称,吉兹亚税(cizye)可以作为军事保护的税收,仅向男性战士征收,因此妇女、儿童、神职人员和残疾人免税。 因此,在朱尔詹(Cürcan)和杰尔本德(Derbend)等地,服兵役的少数群体被完全免除了缴纳吉兹亚税(cizye)。
关于吉兹亚税(cizye)的技术性差异源于对《古兰经》第九章第29节的翻译和解释: “你们要与那些未曾信道而又认为安拉和末日是真实的,并且不以安拉和他的使者所禁戒的为禁戒的,不以真实的宗教为宗教的人们战斗,直到他们乖乖地纳贡(吉兹亚税,jizyah)为止。”
在对这节经文的分析中,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解释说,存在许多通常相互矛盾的学术观点,这表明存在不同的视角来理解这些极其细微的术语。 关于这节经文,讨论最多的是吉兹亚税(cizye)的含义、支付方式以及它所代表的意义。 在众多的观点中,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提请注意他的老师伊本·泰米叶(Ibn-i Teymiye)的观点,即吉兹亚税(cizye)一词源于“惩罚”(cezâ)或赔偿。 因为吉兹亚税(cizye)可以被视为一种通过赔偿来屈服的形式,以惩罚与伊斯兰教不符的信仰,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善意的姿态,作为对穆斯林保护的赔偿。 这一观点暗示,齐米人(zimmi)群体的形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这取决于吉兹亚税(cizye)的赔偿性质:如果一个齐米人(zimmi)继续反抗穆斯林统治,那么惩罚就是这个人支付吉兹亚税(cizye)。 但是,如果一个齐米人(zimmi)接受穆斯林统治并支付吉兹亚税(cizye),那么他就会得到伊斯兰国家的保护作为奖励。 在这两种情况下,齐米人(zimmi)都必须支付吉兹亚税(cizye)。 然而,强调这种替代性视角是值得注意的。 因为它表明,支付吉兹亚税(cizye)不一定对穆斯林或非穆斯林来说是负面的。 除了这个解释,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还提出了一个观点:'sığar'这个词,通常被翻译为“屈辱”,可能意味着齐米人(zimmi)有义务支付吉兹亚税(cizye)并留在穆斯林社会的统治之下。 因此,一个曾经反抗政府的叛乱者,会威胁到'sığar'的概念,并因此失去他的权利和保护。 齐米人(Zimmis)是一个在忠诚回报下受到保护的群体。 因此,当这些忠诚和保护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受到损害时,另一个也会失效。
关于应缴纳的吉兹亚税(cizye)的数额,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裁定,负责征收吉兹亚税(cizye)的学者有权决定。 因为在伊斯兰教法来源中,没有规定吉兹亚税(cizye)的具体数额。 他还补充说,支付方式不一定限于黄金或白银,而是可以通过任何物质(例如 衣物或武器)或以“对他们最方便”的方式来征收。 我强调了这些话,因为正如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在他的书的许多章节中所清楚表明的那样,他一再重申有必要减轻非穆斯林社群的负担。 为了支持这一观点,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还引用了哈兹拉特·欧麦尔(Hz. Ömer)和伊玛目·沙菲伊(Imam Şafiî)以及其他一些学者的观点,他们认为吉兹亚税(cizye)的数额应取决于纳税人的经济状况: 穷人和富人应根据其财富支付。 (也就是说,穷人应该少付)。 因此,对于无法支付吉兹亚(人头税)的人,不应施加过重的负担,此外还应为纳税人提供非现金支付的选择。 此外,吉兹亚税通常只针对有能力的成年男性(即能够上战场作战的人)征收,而不针对妇女、儿童、弱者、病患,甚至神职人员,因为他们通常无法参加战争。 这些条件与穆斯林男性必须履行的兵役,以及穆斯林男女老少都必须缴纳的天课(Zakat)形成了对比。 因此,可以认为吉兹亚税在许多方面与穆斯林必须缴纳的天课相似。
伊本·盖伊姆在他的书中专门开辟了一个章节来讨论保护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居民)的问题,并对此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 为了阐明侵犯齐米权利的恶劣性,他时常引用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训和《古兰经》经文。 例如,第一个轶事是关于一个叫哈希姆的人。 当哈希姆目睹巴勒斯坦的一群人因吉兹亚税而备受压迫时,他引用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话:“在今世折磨他人的人,在复生日必将受到惩罚。” 通过引用这段传述,伊本·盖伊姆提醒人们,受保护的民众也是人类,并警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虐待他们。 在下一个例子中,伊本·盖伊姆讲述了哈里发欧麦尔(愿主喜悦之)对待曾经作为吉兹亚税征收的大量钱财的态度。 欧麦尔(愿主喜悦之)的处事方式。 面对上缴的大笔钱财,哈里发欧麦尔(愿主喜悦之) 惊呼道:“我认为你毁了这些人!” 负责收税的官员们表示事实并非如此。 他们声称,他们在收税时并没有审问民众,也没有给他们带来困扰或伤害。 欧麦尔(愿主喜悦之)。 欧麦尔(愿主喜悦之)曾这样回答他们:“赞美安拉,他没有将这份[责任]加在我的肩上或我的职责范围内。” 哈里发所经历的这一特殊情况,展现了他行为背后的公正与仁慈,也支持了伊本·盖伊姆关于应以慷慨和仁慈对待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的主张。 在另一个类似的轶事中他写道,当处于穆斯林统治下的叙利亚领土受到逼近的拜占庭军队威胁时,穆斯林指挥官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 阿布·乌拜达·本·杰拉赫(愿主喜悦之)及其同僚,紧急写信给当地长官,要求根据该地区的条约退还吉兹亚(人丁税),信中写道:
“我们退还从你们那里收取的钱财。” “因为我们收到消息,有一支强大的军队正向我们推进。” “我们之间的协议要求我们保护你们,而现在我们已无力做到这一点,因此我们将所收取的全部退还给你们。” “但如果我们获胜,我们将继续遵守与你们所订立协议的原有条款。”
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 阿布·乌拜达(愿主喜悦之)下达命令后,许多基督徒称赞了穆斯林统治者,并为他们战胜拜占庭人祈祷。 因为拜占庭人会掠夺他们所有的财产。
伊本·盖伊姆分析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他的法律裁决并不以慷慨著称。 在许多问题上,伊本·盖伊姆的法律解释都采取了最严苛的立场。 然而,他不断提醒人们必须以仁慈和怜悯行事,这与这种严苛形成了鲜明对比。 他宣称,吉兹亚的目的在于挫伤非穆斯林的傲气。 然而,不久之后,他便公开呼吁穆斯林要以尊重的态度对待非穆斯林。 其中包含着许多讽刺意味。 事实上,伊本·盖伊姆提出,尽管缴纳吉兹亚(人头税)在理论上可能带有屈辱性,但在实践中,非穆斯林始终应当受到有尊严的对待。 这起到了提醒穆斯林群体其合法性与力量的作用:安拉的名号在世间被尊崇。 但伴随着这种力量,必须以正确的方式对待安拉所创造的一切众生。 而这只有通过伊本·盖伊姆所要求的穆斯林社会应具备的正义、仁慈和礼貌等诸多品质才能实现。
结论
显而易见,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与责任从来都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纵观历史,关于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关系的法律,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 然而,这些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取决于苏丹在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中所作出的决策。 伊斯兰文明早期建立的齐米(被保护民)制度,其本质上是灵活的,总体上也造就了宽容的社会。 尽管如此,如今许多学者希望超越单纯的“宽容”概念,因为少数群体公民身份的概念往往会导致歧视。 63 因此,像优素福·卡拉达维这样的杰出学者,为了在穆斯林主导的国家建立“公民法学”,迈出了重要步伐,主张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通过采纳现代公民身份形式,享有平等的权利。
无论如何,在谈论历史上穆斯林社会所采用的齐米模式时,提及当今美国所设定的标准也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也有一个要求我们纳税并通过各种责任服从国家的制度。 美国公民所受到的待遇与非美国公民截然不同。 我们拥有不同的权利和责任。 作为公民,我们生活在各种特权之中,这些特权使我们能够享受到入境机场时的专用通道、申请学校和工作时的优先权,以及办理旅行签证的便利。 这些都是因为我们的公民身份而理所当然赋予我们的各种荣誉。 我们也有某种纳税形式,象征着个人本质上对国家的服从。 因此,在批判性地解读古代社会的实践之前,我们必须理解这些做法的历史背景,并指出它们与当今时代的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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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www.marrakeshdeclaration.org
• 示例请参考:https://www.theguardian.com/wo ... 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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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delby,第45页。 然而,他的观点并不排除其他归属感(例如: 民族国籍)的可能性。 例如,先知穆罕默德 ﷺ 并没有强制人们为了捍卫宗教归属感而放弃他们的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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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本·盖伊姆,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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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本·盖伊姆,第119页;
• 伊本·盖伊姆,第121页。
• 伊本·盖伊姆,第131页。
• 伊本·盖伊姆,第129页。
• 伊本·盖伊姆,第132-133页。
• 伊本·盖伊姆,第137页。
• 与此圣训含义相近的其他圣训包括:“凡伤害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的人,我将在复生日成为他的对手”(由伊玛目艾哈迈德传述)。“谁伤害了齐米,就是伤害了我。 谁伤害了我,就被视为伤害了安拉。” (由阿尔巴尼传述)。
• 伊本·盖伊姆,第139页。
• Thomas Walker Arnold,《伊斯兰的传播:穆斯林信仰传播史》,伦敦,Constable & Robinson Ltd.,1913年,第61页。
• Arnold,61。 另请参阅:J. J. Saunders,《中世纪伊斯兰史》,伦敦,Routledge,2002年,第53页。 查看全部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musluman-yonetimi-altindaki-dini-azinliklar
原文标题:Müslüman Yönetimi Altındaki Dînî Azınlıklar
作者:Dr. Tesneem Alkiek
作者简介:Tesneem Alkiek 博士:Tesneem 在密歇根大学获得了早期基督教和伊斯兰研究的本科学位。随后,她在乔治城大学完成了伊斯兰研究博士学位,专注于伊斯兰法。Tesneem 目前担任拓展学习主任,她与团队合作,为社区创建课程和其他资源,以便让社区能够参与 Yaqeen 的研究。她同时也是罗格斯大学卡姆登分校哲学与宗教系的讲师。
副标题:2016年马拉喀什会议数据显示:全球学者对宗教少数群体保护的共识趋势
摘要:本文探讨了伊斯兰统治下宗教少数群体(齐米)的法律地位与历史背景。原文指出,齐米制度本质上是基于安拉及其使者 ﷺ 的神圣保护契约,旨在为非穆斯林提供法律自主权与安全保障。尽管历史上存在孤立的迫害事件,但这些行为并非源于伊斯兰法律本身,而是受政治与社会条件影响。通过《马拉喀什宣言》等文献,现代学者正致力于澄清关于宗教宽容的误解。
图:穆斯林统治下的宗教少数群体
宗教少数群体通常被描绘成受害者,他们遭受穆斯林统治者的迫害,且无法为自己辩护。 然而,这种描述绝对是不准确的。 这篇短文旨在改变我们对伊斯兰统治下宗教少数群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的理解。
引言
2016年1月,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齐聚摩洛哥马拉喀什,讨论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穆斯林占多数国家中宗教少数群体的状况。 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因为“伊斯兰国”(ISIS)以宗教差异为由,对他人的杀戮、奴役和驱逐,其行为玷污了伊斯兰教的光辉形象,令穆斯林感到羞愧,从而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最终,250名学者决定参加此次会议,以期重建宗教宽容与和平的氛围。 为此,他们参考了法律和历史文献等基础资料,特别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迁徙至麦地那后,为穆斯林与其他宗教团体之间签署的《麦地那宪章》。 这些来自120个国家、背景各异的领袖们发表了一份正式声明,即著名的《马拉喀什宣言》,谴责一切形式的偏执与不宽容,并呼吁坚持人人平等的正义、自由与平等原则,会议以此圆满结束。
关于非穆斯林少数群体的问题,在跨越数个世纪的历史和法律文献中一直被持续讨论。 现代学术界对这一课题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些学者如巴特·耶奥尔(Bat Ye'or)谴责伊斯兰教是一种煽动不宽容的压迫性宗教;而另一些学者如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则认为,早期穆斯林与少数群体签署的协议,远比其邻国签署的类似协议更为先进。 尽管观点迥异,但这些见解对于塑造当今世界能够包容宗教少数群体的制度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并非旨在强调所有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细节,也不是为了辩护穆斯林或非穆斯林在宗教少数群体问题上的行为。 相反,它旨在通过背景化处理,提供一个关于该议题的概览。 正如本文将要展示的那样,除了影响宗教少数群体话语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条件外,还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 因此,要在单篇文章甚至单本书中探讨所有因素是不可能的。 尽管如此,为这场讨论提供背景将有助于从整体上更好地理解该议题,并有望满足人们对澄清某些疑虑的需求。
齐米(Zimmis)
作为引言,我们首先需要理解宗教少数群体研究中使用的基本术语。 宗教少数群体被定义为“齐米”(Zimmi)。 “齐米”一词源于“齐米群体”(Ehl-i zimme)或“受保护民”(zimmet halkı)概念的缩写,后来演变成一种与“有经人”(Ehl-i kitap)等同的表达方式。 “Zimme”一词在词典中意为“保护”,在术语上通常指安拉及其使者 ﷺ 的保护。 简而言之,这一概念本质上包含神圣的含义,或表达与安拉的力量直接相关的意义。 然而,随着古典学术的发展,该概念在一段时间后转化为一个法律技术术语,最终失去了其超越性的维度,含义也变得狭窄。 结果,“齐米群体”开始被用作法律术语,不再指代其原始含义中的神圣保护。 探讨该词的词源非常重要。 因为从本质上讲,这一概念表达了“齐米群体”的重要性——他们是穆斯林有义务以安拉及其使者 ﷺ 之名予以保护的人,同时也体现了穆斯林肩负的重大责任。 “齐米群体”的地位是通过契约授予“有经人”(许多学者认为也包括祆教徒及其他信仰者)的,作为保护的回报,他们需缴纳“吉兹亚”(cizye)税,即人头税。 总之,“齐米群体”地位的形成,源于宗教少数群体缴纳了一笔使他们免于兵役的税款。 关于这些学者们存在诸多争议的术语,还可以深入探讨更多细节及其所表达的细微差别。 但由于深入研究这些细节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为了专注于我们的主要目标,我们仅作此解释。
伊斯兰国家的实力取决于其为民众提供两项宝贵保障的能力:安全与正义。 基督徒、犹太人和其他少数群体在技术上并非伊斯兰国家的公民。 他们被视为国家保护下的“他者”。 这便产生了“齐米群体”或“受保护民”的概念。 齐米们通过几种方式受到保护:他们被赋予法律自主权,以便在不受干预的情况下进行宗教实践;在战争时期,他们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免受敌人的伤害。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历史上确实存在过这种保护受到威胁或取消,以及穆斯林统治者参与针对宗教少数群体迫害的事件。 尽管发生过一些孤立事件,但显而易见的是,基督徒在伊斯兰世界并未遭受过像罗马帝国末期那样普遍的系统性迫害。 此外,时而出现的敌对环境并非源于伊斯兰法律本身。 相反,这些事件是由于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造成的。 因此,基督徒在历史的某些时期偶尔遭受穆斯林的迫害,几乎从来不是因为他们是基督徒或他们的信仰,而是各种与权力斗争相关的因素所导致的结果。
历史依据
《麦地那宪章》
在开始研究术语概念之前,阐明一些关于对待宗教少数群体的历史动态非常重要。 让我们从先知穆罕默德 ﷺ 迁徙至麦地那开始。 当先知穆罕默德 ﷺ 迁徙至麦地那后,他与非穆斯林签署了一份协议,在奥斯部落(Evs)和哈兹拉吉部落(Hazreç)等不同部落的穆斯林与犹太部落之间确立了基本的权利和责任。 尽管一些学者对该文件的真实性存疑,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历史学家都承认该文件的重要性,这一点至关重要。 因为尽管该文件的原件已不复存在,但纵观历史,所有穆斯林都认可该协议所包含的条款,并履行了这些条款的要求。 因此,例如,当穆斯林学者讨论有关宗教少数群体的问题时,他们经常引用该文件,并将其视为真实有效。
该协议曾在摩洛哥举行的一次大会上进行过讨论,当时一群学者齐聚一堂,旨在探讨伊斯兰世界对待宗教少数群体的方式。 本次大会达成了以下结论:现任穆斯林领导人应承担起责任,对待当今少数群体的态度应反映出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麦地那宪章》中所确立的正义与道德。 总之,概括来说,该协议在规范不同宗教信徒之间的关系方面,起到了一个出发点的作用。 该宪章本质上允许犹太人在无需外界干预的情况下继续生活,同时也规定了他们在必要时必须协助保卫城市。 这些权利和责任并未局限于犹太人,而是适用于所有参与该协议的群体。
《奥马尔盟约》(Shurût-u Ömeriyye)
第二份在历史上显然更具影响力的文件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继任者, 奥马尔(愿主喜悦之)在其哈里发时期与叙利亚人民签订的协议,也被称为《奥马尔盟约》。所谓“争议问题”的根源可以追溯到这份协议。 该协议后来被后世学者细分为各种子课题。 然而,简而言之,该协议本质上为基督徒和犹太人提供了自治权和法律自主权,并包含在必要时应支持他们抵御国家敌人的内容。 探讨和研究这份协议的细微差别非常重要。 因为正如稍后将解释的那样,后来的穆斯林学者在构建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论据时,都将此协议视为基础。 例如,伊本·泰米叶的学生伊玛目伊本·盖伊姆(愿安拉慈悯他)撰写了《异教徒的判例》(Ahkâm-u Ehli'z-Zimme)一书,这是一部近两千页的著作,是关于宗教少数群体法规最全面的研究。 在这部庞大的法律文本中,最常见的参考来源之一就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继任者, 奥马尔所签订的这份协议,伊本·盖伊姆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研究它。 此外,伊本·盖伊姆甚至大胆地表示,这份协议在民间广为人知,无需再列举其传述链或真实性证明。
现在,如果您仔细审视协议中的条款,会发现许多伊斯兰恐惧症者和东方学家将此协议视为穆斯林对非穆斯林不宽容的证据。 例如,我们来看看关于基督徒和犹太人必须与穆斯林穿着不同的观点。 这个例子被解读为源于贬低非穆斯林思想的“歧视性法律”中的众多规则之一。 但请允许我们更仔细地观察一下。
以对《奥马尔盟约》的分析而闻名的阿尔布雷希特·诺斯(Albrecht Noth)认为,这些规定旨在实现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长期共存,绝非试图迫害非穆斯林。 然而,该协议主要关注的并非迫害宗教少数群体,而是阿尔布雷希特·诺斯所称的“穆斯林的敏感性”问题。 问题的核心在于:穆斯林当时处于战争状态,战争结束后,他们作为少数群体进入了一个新的地区。 当穆斯林军队通过合法的战争进入这片新征服的土地时,根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传述的圣训,当地居民被赋予了三个选择:接受伊斯兰教义成为穆斯林,通过协议投降成为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或者离开该国。 正如您可以预料的那样,在大多数此类情况下,当地居民选择了保留其基督徒、犹太人或琐罗亚斯德教徒的身份,条件是遵守他们自己接受的规则。 结果,穆斯林最初在人数上处于少数。 因此,他们需要采取额外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其权威不受挑战。 这种新的环境也对当时尚未完全发展的穆斯林身份构成了威胁。 因此,审视这些法规时会发现,它们是为了保护当时统治这片土地的穆斯林,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在讨论这些规则的性质时,可以采取几种分析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从更具背景性的角度来看待所谓的“歧视性法律”。 例如,我们来看看“ğiyâr”(服饰差异)这一术语,它是为了表达非穆斯林需要穿着不同服饰而制定的。 首先要说明的是,在那个时代,针对个人或群体制定特定的服饰法律是非常普遍的现象,用于显示一个人的社会阶层,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证明了这一点在整个萨珊帝国中被广泛实施。 然而,服饰法律的起源更为有趣。 基督徒和犹太人被要求佩戴一种名为“zünnar”(腰带)的著名服饰。 然而,从历史上看,被认为起源于希腊的“zünnar”对阿拉伯穆斯林来说是陌生的。 阿拉伯穆斯林很可能是在伊斯兰国家扩张后才接触到“zünnar”的。 事实上,“zünnar”是由非穆斯林向穆斯林展示的一种服饰。 因此,归根结底,《奥马尔盟约》只是要求有经人继续穿着他们一直以来穿着的服饰。 诺斯还认为,其他“ğiyâr”元素可能也涵盖了非穆斯林一直以来沿袭的习俗。 因此,诺斯主张,非穆斯林并没有被强迫穿上带有歧视色彩的衣服;相反,根据《奥马尔盟约》,有经人在服饰方面不应模仿穆斯林。 再次重申,这项法律绝对不是歧视性法律。 因为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曾命令穆斯林不要像非穆斯林那样穿着或行事。 因此,这项法律是一种双向的规定。 一些学者认为,建立这种身体差异的目标仅仅是为了行政目的。 有了这项规定,非穆斯林不会因为卖酒而受到惩罚,税务官也不会因为分不清谁是穆斯林而错误地向穆斯林征收吉兹亚税。
《奥马尔盟约》之所以独特,是因为它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群体提出了更广泛的期望。 协议的核心在于促进宗教法律自主权的规定。 那么这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早期的伊斯兰社会由许多交织在一起的宗教群体组成,每个群体都遵循自己的法律和宗教领袖。 这在人类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现象。 在希腊化社会和罗马统治下,君士坦丁大帝之前的许多皇帝都曾迫害基督徒。 他们被剥夺了自主生活的机会。 而在伊斯兰国家,通过允许宗教群体坚持各自的法律体系,在这些群体之间建立了界限。 这意味着穆斯林管理者不干预这些法律体系,从而允许这些法律体系持续发展。 看待这种社会结构有两种可能的方式:你可以对自己说:“好吧,这是一个完美的系统。 虔诚的人们可以继续实践他们的宗教”,或者你可以将其理解为在齐米与穆斯林社会之间建立了明确的界限。 对于穆斯林而言,沙里亚(伊斯兰教法)涵盖了信仰和宗教法律两个方面。 因此,允许宗教少数群体自由遵守其自身的沙里亚,是《奥马尔盟约》(Şurût-u Ömeriye)中最强有力的宽容表达之一。 正如后文将要探讨的那样,许多基督徒和犹太人都承认这份契约存在积极的一面。
法律学者和社会历史学家普遍承认,法律可以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 因此,当时的基督徒和犹太社群无疑意识到了能够继续实行自身宗教法律的重要性。 一个表明穆斯林不干预公共领域的例子,在基督徒的一个教派——聂斯脱里派(Nestorian)群体中得到了证实。 7。 世纪末,乔治一世的议会允许其教会成员在基督徒法官面前使婚姻合法化。 因为在这一新决定之前的时期,该群体的婚姻只能通过民事法庭来完成。 在同一时期,穆斯林统治者也曾为聂斯脱里派任命过一些法官。 然而根据聂斯脱里派的教义,法官必须经由社区同意后选出。 因此,伊玛目阿布·哈尼法准许他们任命自己的法官。 这一例子表明,穆斯林统治者不仅没有干预其他宗教社群,反而还在努力维护这些社群的宗教自治权。
随着宗教自治权的到来,基督徒和犹太人也有了向穆斯林法庭寻求法律咨询的选择。 但这却是基督徒和犹太宗教精英们担忧的来源。 因为这威胁到了他们的司法权威。 如果教众为了寻求公正而放弃自己的法庭,转而求助于卡迪(穆斯林法官),你可以想象这种情况将如何摧毁上述精英们的社会和法律权力。 如果你们社区的人不向你们寻求宗教建议,你就无法引导他们去践行与你们宗教观点相关的事宜,也无法建立一种模范的行为文化。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权威,宗教领袖们改变了自己的想法,以确保社区成员保持忠诚。 例如,在倭马亚王朝时期,犹太妇女如果在犹太法庭提出离婚请求,就会失去财产权。 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损失,许多妇女转而向穆斯林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于是,拉比们颁布了一项新法令,允许妇女在不丧失财产权的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 结果,更多的犹太妇女选择留在自己的社群内,并继续保持其宗教自治。
此外,还可以说,有关少数群体的规定是以宗教定义的社会为基础的。 人们将各自的宗教社群视为其“民族”身份的标志。 正如尼奥菲特·埃德尔比(Neophyte Edelby)所主张的那样:“在古代民族中,闪米特人是独特的,他们从不接受除神权政治以外的任何社会组织作为唯一的法律来源”。 长期以来,东方的社会群体仅由宗教社群构成。 特别是根据埃德尔比的观点,伊斯兰教将宗教视为民族归属。 因为安拉为每一个民族都派遣了一位先知。 如果以现代条件为基准,当我们思考古代关于少数群体的法律时,无论如何,我们都会将其视为一种宗教歧视。 但问题的实质在于:宗教是那个时代唯一的身份识别方式。 因此,这些规则并非因为某人是犹太人或基督徒而制定,而是在民族国家概念兴起之前,由于宗教现象本身就是身份的显著标志,从而被强制性地制定出来。
历史案例
让我们回到我们探讨的核心主题,即关于宗教少数群体待遇的语境化尝试。 如果我们审视那些赋予齐米(Ehl-i zimme,受保护民)或被保护民众正式地位的协议之前的时期,就会发现穆斯林当时正在与非穆斯林建立关系。 这发生在征服时期或伊斯兰国家扩张期间。 在此期间,当一座城市因非战败原因被迫向穆斯林军队投降时,他们会启动契约,并根据自己希望采取的措施提出条件。 阿尔布雷希特·诺斯(Albrecht Noth)的研究表明,这些由他们自行决定的措施中,有许多与后来《奥马尔盟约》中的规定是平行的。 换句话说,《奥马尔盟约》中被指控包含歧视的许多规定,实际上在非穆斯林投降时,就是他们为自己设定的条件。
然而,更有趣的是拜占庭和萨珊帝国这两个超级大国在伊斯兰国家之前所展现的历史先例。 回顾那个时期,很明显穆斯林征服者实际上使用了与这些帝国相同的投降协议体系。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在其《早期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一书中,为了确定伊斯兰进程是否具有创新性,考察了拜占庭和萨珊帝国所制定的契约形式。 从这些分析中得出的结论之一是:伊斯兰文献使用了一种与伊斯兰教前近东地区已知流程相似的方法:根据该方法,当一座城市投降时,它会获得一种在罗马帝国被称为“pistis”的“安全保障”(eman)。 “安全保障”通常伴随一份文件,列明在和解或和平协议中商定的条件。 根据类似的文件,生活在拜占庭帝国的不同群体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 例如,犹太人不能针对基督徒作证,也被禁止担任公职。 同样,在拜占庭帝国,基督徒与非基督徒之间;在萨珊帝国,琐罗亚斯德教徒与非琐罗亚斯德教徒之间,都存在公共层面的区分。 由于这些规则,例如两个群体之间的通婚遭到了强烈反对并被禁止。 此外,萨珊人对有能力的男性征收类似于吉兹亚(人头税)的税款,以换取军事保护。 在此列举这些例子,目的是证明穆斯林并没有发明一种让非穆斯林感到愤怒的新制度。 是的,这些规定有时是限制性的,但根据当时的社会政治背景和条件,它们既是正常的,在某些方面甚至更为自由。
从理论到实践
那么实际上到底发生了什么? 在穆斯林社会中,存在许多针对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内容。 但从实践来看,这些法律除了在主要的穆斯林中心或首都外,很少得到执行。 即使在执行时,也是不完整且不规范的。 例如,许多学者声称非穆斯林不能在政府部门任职。 然而,哈里发曼苏尔只是众多哈里发中的一位,他们不遵守这一规则,并且像摩西(Musa)这个犹太人的例子一样,会任命非穆斯林担任税收官员。 然而,过了很长时间,哈里发穆塔瓦基勒(Mütevekkil)重新颁布了法律,规定国家服务中不应有非穆斯林。 此前一直担任管理职务的基督徒和犹太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处理哈里发的事物方面更有用。 这种情况本身就不是对他们自己规则的威胁。 因此,尽管许多学者不赞成或持反对意见,哈里发穆塔瓦基勒(Mütevekkil)还是重新立法允许任命非穆斯林。
或者,让我们来看看阿卜杜恩·本·赛义德(Abdun Bin Said)的例子,他是一位基督教维齐尔,在巴格达拜访了伊斯梅尔·本·伊沙克(İsmail Bin İshak)法官,后者起立迎接他。 伊斯梅尔·本·伊沙克(İsmail Bin İshak)法官注意到人们不赞成他在一位基督教维齐尔面前起立,因此,当维齐尔离开后,他转向他们,并引用了《古兰经》中的一节经文:“安拉不会阻止你们善待并尽可能公正地对待那些因你们的宗教而没有与你们作战,也没有把你们赶出家园的人。” “安拉确是喜爱公正者的。”(《古兰经》第60章第8节)。 法官随后解释说:“这个人正在处理穆斯林的事物,并且是我们与哈里发之间的使者。” 因此,正如从这个例子以及许多类似的例子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的,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最终取决于统治者和掌权者的意愿。
由于宗教少数群体在伊斯兰国家中的作用被留给了苏丹的最终权威,学术观点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 尽管如此,在许多情况下,统治者会任命一位首席法官或学者来处理(除其他事项外)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问题。 有必要考虑关于这些问题的各种法学判决。 因为,无论是否在当地实际执行,该地区一位有影响力的学者的观点,无疑会塑造公众的看法和态度,从而塑造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共享的整体氛围。
古典学术
如前所述,伊本·凯伊姆·贾瓦齐(Ibn-i Kayyim el-Cevzî)的《艾赫卡姆·艾赫利·齐默》(Ahkâm-u Ehli'z-Zimme)一书是关于受保护人民决定的基本参考资料。 这本书确实是独一无二的,这是作者努力为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的结果。 为了得出结论,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引用了每个主题最重要的学术观点,然后继续讨论他观点的优势和劣势。 事实上,伊本·凯伊姆(Ibn Kayyim)的书以及他对许多问题的立场,也包含了马利克伊玛目(Imam Malik)、艾哈迈德伊玛目(Imam Ahmed)、艾布·哈尼法(Ebu Hanife)、沙菲伊伊玛目(Imam Şafiî)等人的观点。 事实上,这本书是由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对许多问题提出的重要问题的回答汇编而成,例如吉兹亚税(cizye)的确定方式、目的、征收数额以及征收对象。 除了研究吉兹亚税(cizye)问题外,这本书还探讨了与宗教少数群体关系相关的实际问题。 例如,他们的肉是否合法? 他们可以卖酒吗?
考虑到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作品的深度,我们发现他在这里专注于研究他在第一部分中就吉兹亚税(cizye)提出的观点,作为一种工具来确定他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一些普遍观点。 在他最重要的讨论之一中,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描述了哪些人属于“有经人”(ahl al-kitab)(即潜在的齐米人,dhimmi)的范畴。 他很早就提出并辩称,根据学者们对圣训(sav)的共识,琐罗亚斯德教徒被视为“有经人”。 艾布·哈尼法伊玛目(Imam Ebu Hanife)通过允许将伊斯兰国家应予保护的人民范围扩大到包括非穆斯林,从而将齐米人(zimmi)群体扩展到包括异教徒。 此外,沙菲伊伊玛目(Imam Şafiî)的追随者声称,吉兹亚税(cizye)可以作为军事保护的税收,仅向男性战士征收,因此妇女、儿童、神职人员和残疾人免税。 因此,在朱尔詹(Cürcan)和杰尔本德(Derbend)等地,服兵役的少数群体被完全免除了缴纳吉兹亚税(cizye)。
关于吉兹亚税(cizye)的技术性差异源于对《古兰经》第九章第29节的翻译和解释: “你们要与那些未曾信道而又认为安拉和末日是真实的,并且不以安拉和他的使者所禁戒的为禁戒的,不以真实的宗教为宗教的人们战斗,直到他们乖乖地纳贡(吉兹亚税,jizyah)为止。”
在对这节经文的分析中,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解释说,存在许多通常相互矛盾的学术观点,这表明存在不同的视角来理解这些极其细微的术语。 关于这节经文,讨论最多的是吉兹亚税(cizye)的含义、支付方式以及它所代表的意义。 在众多的观点中,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提请注意他的老师伊本·泰米叶(Ibn-i Teymiye)的观点,即吉兹亚税(cizye)一词源于“惩罚”(cezâ)或赔偿。 因为吉兹亚税(cizye)可以被视为一种通过赔偿来屈服的形式,以惩罚与伊斯兰教不符的信仰,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善意的姿态,作为对穆斯林保护的赔偿。 这一观点暗示,齐米人(zimmi)群体的形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这取决于吉兹亚税(cizye)的赔偿性质:如果一个齐米人(zimmi)继续反抗穆斯林统治,那么惩罚就是这个人支付吉兹亚税(cizye)。 但是,如果一个齐米人(zimmi)接受穆斯林统治并支付吉兹亚税(cizye),那么他就会得到伊斯兰国家的保护作为奖励。 在这两种情况下,齐米人(zimmi)都必须支付吉兹亚税(cizye)。 然而,强调这种替代性视角是值得注意的。 因为它表明,支付吉兹亚税(cizye)不一定对穆斯林或非穆斯林来说是负面的。 除了这个解释,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还提出了一个观点:'sığar'这个词,通常被翻译为“屈辱”,可能意味着齐米人(zimmi)有义务支付吉兹亚税(cizye)并留在穆斯林社会的统治之下。 因此,一个曾经反抗政府的叛乱者,会威胁到'sığar'的概念,并因此失去他的权利和保护。 齐米人(Zimmis)是一个在忠诚回报下受到保护的群体。 因此,当这些忠诚和保护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受到损害时,另一个也会失效。
关于应缴纳的吉兹亚税(cizye)的数额,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裁定,负责征收吉兹亚税(cizye)的学者有权决定。 因为在伊斯兰教法来源中,没有规定吉兹亚税(cizye)的具体数额。 他还补充说,支付方式不一定限于黄金或白银,而是可以通过任何物质(例如 衣物或武器)或以“对他们最方便”的方式来征收。 我强调了这些话,因为正如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在他的书的许多章节中所清楚表明的那样,他一再重申有必要减轻非穆斯林社群的负担。 为了支持这一观点,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还引用了哈兹拉特·欧麦尔(Hz. Ömer)和伊玛目·沙菲伊(Imam Şafiî)以及其他一些学者的观点,他们认为吉兹亚税(cizye)的数额应取决于纳税人的经济状况: 穷人和富人应根据其财富支付。 (也就是说,穷人应该少付)。 因此,对于无法支付吉兹亚(人头税)的人,不应施加过重的负担,此外还应为纳税人提供非现金支付的选择。 此外,吉兹亚税通常只针对有能力的成年男性(即能够上战场作战的人)征收,而不针对妇女、儿童、弱者、病患,甚至神职人员,因为他们通常无法参加战争。 这些条件与穆斯林男性必须履行的兵役,以及穆斯林男女老少都必须缴纳的天课(Zakat)形成了对比。 因此,可以认为吉兹亚税在许多方面与穆斯林必须缴纳的天课相似。
伊本·盖伊姆在他的书中专门开辟了一个章节来讨论保护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居民)的问题,并对此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 为了阐明侵犯齐米权利的恶劣性,他时常引用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训和《古兰经》经文。 例如,第一个轶事是关于一个叫哈希姆的人。 当哈希姆目睹巴勒斯坦的一群人因吉兹亚税而备受压迫时,他引用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话:“在今世折磨他人的人,在复生日必将受到惩罚。” 通过引用这段传述,伊本·盖伊姆提醒人们,受保护的民众也是人类,并警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虐待他们。 在下一个例子中,伊本·盖伊姆讲述了哈里发欧麦尔(愿主喜悦之)对待曾经作为吉兹亚税征收的大量钱财的态度。 欧麦尔(愿主喜悦之)的处事方式。 面对上缴的大笔钱财,哈里发欧麦尔(愿主喜悦之) 惊呼道:“我认为你毁了这些人!” 负责收税的官员们表示事实并非如此。 他们声称,他们在收税时并没有审问民众,也没有给他们带来困扰或伤害。 欧麦尔(愿主喜悦之)。 欧麦尔(愿主喜悦之)曾这样回答他们:“赞美安拉,他没有将这份[责任]加在我的肩上或我的职责范围内。” 哈里发所经历的这一特殊情况,展现了他行为背后的公正与仁慈,也支持了伊本·盖伊姆关于应以慷慨和仁慈对待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的主张。 在另一个类似的轶事中他写道,当处于穆斯林统治下的叙利亚领土受到逼近的拜占庭军队威胁时,穆斯林指挥官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 阿布·乌拜达·本·杰拉赫(愿主喜悦之)及其同僚,紧急写信给当地长官,要求根据该地区的条约退还吉兹亚(人丁税),信中写道:
“我们退还从你们那里收取的钱财。” “因为我们收到消息,有一支强大的军队正向我们推进。” “我们之间的协议要求我们保护你们,而现在我们已无力做到这一点,因此我们将所收取的全部退还给你们。” “但如果我们获胜,我们将继续遵守与你们所订立协议的原有条款。”
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 阿布·乌拜达(愿主喜悦之)下达命令后,许多基督徒称赞了穆斯林统治者,并为他们战胜拜占庭人祈祷。 因为拜占庭人会掠夺他们所有的财产。
伊本·盖伊姆分析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他的法律裁决并不以慷慨著称。 在许多问题上,伊本·盖伊姆的法律解释都采取了最严苛的立场。 然而,他不断提醒人们必须以仁慈和怜悯行事,这与这种严苛形成了鲜明对比。 他宣称,吉兹亚的目的在于挫伤非穆斯林的傲气。 然而,不久之后,他便公开呼吁穆斯林要以尊重的态度对待非穆斯林。 其中包含着许多讽刺意味。 事实上,伊本·盖伊姆提出,尽管缴纳吉兹亚(人头税)在理论上可能带有屈辱性,但在实践中,非穆斯林始终应当受到有尊严的对待。 这起到了提醒穆斯林群体其合法性与力量的作用:安拉的名号在世间被尊崇。 但伴随着这种力量,必须以正确的方式对待安拉所创造的一切众生。 而这只有通过伊本·盖伊姆所要求的穆斯林社会应具备的正义、仁慈和礼貌等诸多品质才能实现。
结论
显而易见,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与责任从来都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纵观历史,关于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关系的法律,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 然而,这些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取决于苏丹在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中所作出的决策。 伊斯兰文明早期建立的齐米(被保护民)制度,其本质上是灵活的,总体上也造就了宽容的社会。 尽管如此,如今许多学者希望超越单纯的“宽容”概念,因为少数群体公民身份的概念往往会导致歧视。 63 因此,像优素福·卡拉达维这样的杰出学者,为了在穆斯林主导的国家建立“公民法学”,迈出了重要步伐,主张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通过采纳现代公民身份形式,享有平等的权利。
无论如何,在谈论历史上穆斯林社会所采用的齐米模式时,提及当今美国所设定的标准也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也有一个要求我们纳税并通过各种责任服从国家的制度。 美国公民所受到的待遇与非美国公民截然不同。 我们拥有不同的权利和责任。 作为公民,我们生活在各种特权之中,这些特权使我们能够享受到入境机场时的专用通道、申请学校和工作时的优先权,以及办理旅行签证的便利。 这些都是因为我们的公民身份而理所当然赋予我们的各种荣誉。 我们也有某种纳税形式,象征着个人本质上对国家的服从。 因此,在批判性地解读古代社会的实践之前,我们必须理解这些做法的历史背景,并指出它们与当今时代的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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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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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其他研究宗教少数群体相关规定的学者也被引用。 其中一些包括:法官阿布·优素福(卒于 回历183年),《赋税之书》(Kitabu'l-Harâc);al-Hallâl(卒于 回历311年),《宗教裁决》(Ahkâmu'l-Milel);al-Ferrâ(卒于 回历458年),《统治法则》(el-Ahkâmu's-Sultâniyye)。 此外,还引用了其他学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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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圣训含义相近的其他圣训包括:“凡伤害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的人,我将在复生日成为他的对手”(由伊玛目艾哈迈德传述)。“谁伤害了齐米,就是伤害了我。 谁伤害了我,就被视为伤害了安拉。” (由阿尔巴尼传述)。
• 伊本·盖伊姆,第139页。
• Thomas Walker Arnold,《伊斯兰的传播:穆斯林信仰传播史》,伦敦,Constable & Robinson Ltd.,1913年,第61页。
• Arnold,61。 另请参阅:J. J. Saunders,《中世纪伊斯兰史》,伦敦,Routledge,2002年,第53页。 查看全部
转载翻译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musluman-yonetimi-altindaki-dini-azinliklar
原文标题:Müslüman Yönetimi Altındaki Dînî Azınlıklar
作者:Dr. Tesneem Alkiek
作者简介:Tesneem Alkiek 博士:Tesneem 在密歇根大学获得了早期基督教和伊斯兰研究的本科学位。随后,她在乔治城大学完成了伊斯兰研究博士学位,专注于伊斯兰法。Tesneem 目前担任拓展学习主任,她与团队合作,为社区创建课程和其他资源,以便让社区能够参与 Yaqeen 的研究。她同时也是罗格斯大学卡姆登分校哲学与宗教系的讲师。
副标题:2016年马拉喀什会议数据显示:全球学者对宗教少数群体保护的共识趋势
摘要:本文探讨了伊斯兰统治下宗教少数群体(齐米)的法律地位与历史背景。原文指出,齐米制度本质上是基于安拉及其使者 ﷺ 的神圣保护契约,旨在为非穆斯林提供法律自主权与安全保障。尽管历史上存在孤立的迫害事件,但这些行为并非源于伊斯兰法律本身,而是受政治与社会条件影响。通过《马拉喀什宣言》等文献,现代学者正致力于澄清关于宗教宽容的误解。

图:穆斯林统治下的宗教少数群体
宗教少数群体通常被描绘成受害者,他们遭受穆斯林统治者的迫害,且无法为自己辩护。 然而,这种描述绝对是不准确的。 这篇短文旨在改变我们对伊斯兰统治下宗教少数群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的理解。
引言
2016年1月,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齐聚摩洛哥马拉喀什,讨论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穆斯林占多数国家中宗教少数群体的状况。 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因为“伊斯兰国”(ISIS)以宗教差异为由,对他人的杀戮、奴役和驱逐,其行为玷污了伊斯兰教的光辉形象,令穆斯林感到羞愧,从而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最终,250名学者决定参加此次会议,以期重建宗教宽容与和平的氛围。 为此,他们参考了法律和历史文献等基础资料,特别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迁徙至麦地那后,为穆斯林与其他宗教团体之间签署的《麦地那宪章》。 这些来自120个国家、背景各异的领袖们发表了一份正式声明,即著名的《马拉喀什宣言》,谴责一切形式的偏执与不宽容,并呼吁坚持人人平等的正义、自由与平等原则,会议以此圆满结束。
关于非穆斯林少数群体的问题,在跨越数个世纪的历史和法律文献中一直被持续讨论。 现代学术界对这一课题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些学者如巴特·耶奥尔(Bat Ye'or)谴责伊斯兰教是一种煽动不宽容的压迫性宗教;而另一些学者如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则认为,早期穆斯林与少数群体签署的协议,远比其邻国签署的类似协议更为先进。 尽管观点迥异,但这些见解对于塑造当今世界能够包容宗教少数群体的制度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并非旨在强调所有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细节,也不是为了辩护穆斯林或非穆斯林在宗教少数群体问题上的行为。 相反,它旨在通过背景化处理,提供一个关于该议题的概览。 正如本文将要展示的那样,除了影响宗教少数群体话语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条件外,还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 因此,要在单篇文章甚至单本书中探讨所有因素是不可能的。 尽管如此,为这场讨论提供背景将有助于从整体上更好地理解该议题,并有望满足人们对澄清某些疑虑的需求。
齐米(Zimmis)
作为引言,我们首先需要理解宗教少数群体研究中使用的基本术语。 宗教少数群体被定义为“齐米”(Zimmi)。 “齐米”一词源于“齐米群体”(Ehl-i zimme)或“受保护民”(zimmet halkı)概念的缩写,后来演变成一种与“有经人”(Ehl-i kitap)等同的表达方式。 “Zimme”一词在词典中意为“保护”,在术语上通常指安拉及其使者 ﷺ 的保护。 简而言之,这一概念本质上包含神圣的含义,或表达与安拉的力量直接相关的意义。 然而,随着古典学术的发展,该概念在一段时间后转化为一个法律技术术语,最终失去了其超越性的维度,含义也变得狭窄。 结果,“齐米群体”开始被用作法律术语,不再指代其原始含义中的神圣保护。 探讨该词的词源非常重要。 因为从本质上讲,这一概念表达了“齐米群体”的重要性——他们是穆斯林有义务以安拉及其使者 ﷺ 之名予以保护的人,同时也体现了穆斯林肩负的重大责任。 “齐米群体”的地位是通过契约授予“有经人”(许多学者认为也包括祆教徒及其他信仰者)的,作为保护的回报,他们需缴纳“吉兹亚”(cizye)税,即人头税。 总之,“齐米群体”地位的形成,源于宗教少数群体缴纳了一笔使他们免于兵役的税款。 关于这些学者们存在诸多争议的术语,还可以深入探讨更多细节及其所表达的细微差别。 但由于深入研究这些细节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为了专注于我们的主要目标,我们仅作此解释。
伊斯兰国家的实力取决于其为民众提供两项宝贵保障的能力:安全与正义。 基督徒、犹太人和其他少数群体在技术上并非伊斯兰国家的公民。 他们被视为国家保护下的“他者”。 这便产生了“齐米群体”或“受保护民”的概念。 齐米们通过几种方式受到保护:他们被赋予法律自主权,以便在不受干预的情况下进行宗教实践;在战争时期,他们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免受敌人的伤害。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历史上确实存在过这种保护受到威胁或取消,以及穆斯林统治者参与针对宗教少数群体迫害的事件。 尽管发生过一些孤立事件,但显而易见的是,基督徒在伊斯兰世界并未遭受过像罗马帝国末期那样普遍的系统性迫害。 此外,时而出现的敌对环境并非源于伊斯兰法律本身。 相反,这些事件是由于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造成的。 因此,基督徒在历史的某些时期偶尔遭受穆斯林的迫害,几乎从来不是因为他们是基督徒或他们的信仰,而是各种与权力斗争相关的因素所导致的结果。
历史依据
《麦地那宪章》
在开始研究术语概念之前,阐明一些关于对待宗教少数群体的历史动态非常重要。 让我们从先知穆罕默德 ﷺ 迁徙至麦地那开始。 当先知穆罕默德 ﷺ 迁徙至麦地那后,他与非穆斯林签署了一份协议,在奥斯部落(Evs)和哈兹拉吉部落(Hazreç)等不同部落的穆斯林与犹太部落之间确立了基本的权利和责任。 尽管一些学者对该文件的真实性存疑,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历史学家都承认该文件的重要性,这一点至关重要。 因为尽管该文件的原件已不复存在,但纵观历史,所有穆斯林都认可该协议所包含的条款,并履行了这些条款的要求。 因此,例如,当穆斯林学者讨论有关宗教少数群体的问题时,他们经常引用该文件,并将其视为真实有效。
该协议曾在摩洛哥举行的一次大会上进行过讨论,当时一群学者齐聚一堂,旨在探讨伊斯兰世界对待宗教少数群体的方式。 本次大会达成了以下结论:现任穆斯林领导人应承担起责任,对待当今少数群体的态度应反映出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麦地那宪章》中所确立的正义与道德。 总之,概括来说,该协议在规范不同宗教信徒之间的关系方面,起到了一个出发点的作用。 该宪章本质上允许犹太人在无需外界干预的情况下继续生活,同时也规定了他们在必要时必须协助保卫城市。 这些权利和责任并未局限于犹太人,而是适用于所有参与该协议的群体。
《奥马尔盟约》(Shurût-u Ömeriyye)
第二份在历史上显然更具影响力的文件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继任者, 奥马尔(愿主喜悦之)在其哈里发时期与叙利亚人民签订的协议,也被称为《奥马尔盟约》。所谓“争议问题”的根源可以追溯到这份协议。 该协议后来被后世学者细分为各种子课题。 然而,简而言之,该协议本质上为基督徒和犹太人提供了自治权和法律自主权,并包含在必要时应支持他们抵御国家敌人的内容。 探讨和研究这份协议的细微差别非常重要。 因为正如稍后将解释的那样,后来的穆斯林学者在构建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论据时,都将此协议视为基础。 例如,伊本·泰米叶的学生伊玛目伊本·盖伊姆(愿安拉慈悯他)撰写了《异教徒的判例》(Ahkâm-u Ehli'z-Zimme)一书,这是一部近两千页的著作,是关于宗教少数群体法规最全面的研究。 在这部庞大的法律文本中,最常见的参考来源之一就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继任者, 奥马尔所签订的这份协议,伊本·盖伊姆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研究它。 此外,伊本·盖伊姆甚至大胆地表示,这份协议在民间广为人知,无需再列举其传述链或真实性证明。
现在,如果您仔细审视协议中的条款,会发现许多伊斯兰恐惧症者和东方学家将此协议视为穆斯林对非穆斯林不宽容的证据。 例如,我们来看看关于基督徒和犹太人必须与穆斯林穿着不同的观点。 这个例子被解读为源于贬低非穆斯林思想的“歧视性法律”中的众多规则之一。 但请允许我们更仔细地观察一下。
以对《奥马尔盟约》的分析而闻名的阿尔布雷希特·诺斯(Albrecht Noth)认为,这些规定旨在实现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长期共存,绝非试图迫害非穆斯林。 然而,该协议主要关注的并非迫害宗教少数群体,而是阿尔布雷希特·诺斯所称的“穆斯林的敏感性”问题。 问题的核心在于:穆斯林当时处于战争状态,战争结束后,他们作为少数群体进入了一个新的地区。 当穆斯林军队通过合法的战争进入这片新征服的土地时,根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传述的圣训,当地居民被赋予了三个选择:接受伊斯兰教义成为穆斯林,通过协议投降成为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或者离开该国。 正如您可以预料的那样,在大多数此类情况下,当地居民选择了保留其基督徒、犹太人或琐罗亚斯德教徒的身份,条件是遵守他们自己接受的规则。 结果,穆斯林最初在人数上处于少数。 因此,他们需要采取额外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其权威不受挑战。 这种新的环境也对当时尚未完全发展的穆斯林身份构成了威胁。 因此,审视这些法规时会发现,它们是为了保护当时统治这片土地的穆斯林,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在讨论这些规则的性质时,可以采取几种分析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从更具背景性的角度来看待所谓的“歧视性法律”。 例如,我们来看看“ğiyâr”(服饰差异)这一术语,它是为了表达非穆斯林需要穿着不同服饰而制定的。 首先要说明的是,在那个时代,针对个人或群体制定特定的服饰法律是非常普遍的现象,用于显示一个人的社会阶层,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证明了这一点在整个萨珊帝国中被广泛实施。 然而,服饰法律的起源更为有趣。 基督徒和犹太人被要求佩戴一种名为“zünnar”(腰带)的著名服饰。 然而,从历史上看,被认为起源于希腊的“zünnar”对阿拉伯穆斯林来说是陌生的。 阿拉伯穆斯林很可能是在伊斯兰国家扩张后才接触到“zünnar”的。 事实上,“zünnar”是由非穆斯林向穆斯林展示的一种服饰。 因此,归根结底,《奥马尔盟约》只是要求有经人继续穿着他们一直以来穿着的服饰。 诺斯还认为,其他“ğiyâr”元素可能也涵盖了非穆斯林一直以来沿袭的习俗。 因此,诺斯主张,非穆斯林并没有被强迫穿上带有歧视色彩的衣服;相反,根据《奥马尔盟约》,有经人在服饰方面不应模仿穆斯林。 再次重申,这项法律绝对不是歧视性法律。 因为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曾命令穆斯林不要像非穆斯林那样穿着或行事。 因此,这项法律是一种双向的规定。 一些学者认为,建立这种身体差异的目标仅仅是为了行政目的。 有了这项规定,非穆斯林不会因为卖酒而受到惩罚,税务官也不会因为分不清谁是穆斯林而错误地向穆斯林征收吉兹亚税。
《奥马尔盟约》之所以独特,是因为它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群体提出了更广泛的期望。 协议的核心在于促进宗教法律自主权的规定。 那么这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早期的伊斯兰社会由许多交织在一起的宗教群体组成,每个群体都遵循自己的法律和宗教领袖。 这在人类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现象。 在希腊化社会和罗马统治下,君士坦丁大帝之前的许多皇帝都曾迫害基督徒。 他们被剥夺了自主生活的机会。 而在伊斯兰国家,通过允许宗教群体坚持各自的法律体系,在这些群体之间建立了界限。 这意味着穆斯林管理者不干预这些法律体系,从而允许这些法律体系持续发展。 看待这种社会结构有两种可能的方式:你可以对自己说:“好吧,这是一个完美的系统。 虔诚的人们可以继续实践他们的宗教”,或者你可以将其理解为在齐米与穆斯林社会之间建立了明确的界限。 对于穆斯林而言,沙里亚(伊斯兰教法)涵盖了信仰和宗教法律两个方面。 因此,允许宗教少数群体自由遵守其自身的沙里亚,是《奥马尔盟约》(Şurût-u Ömeriye)中最强有力的宽容表达之一。 正如后文将要探讨的那样,许多基督徒和犹太人都承认这份契约存在积极的一面。
法律学者和社会历史学家普遍承认,法律可以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 因此,当时的基督徒和犹太社群无疑意识到了能够继续实行自身宗教法律的重要性。 一个表明穆斯林不干预公共领域的例子,在基督徒的一个教派——聂斯脱里派(Nestorian)群体中得到了证实。 7。 世纪末,乔治一世的议会允许其教会成员在基督徒法官面前使婚姻合法化。 因为在这一新决定之前的时期,该群体的婚姻只能通过民事法庭来完成。 在同一时期,穆斯林统治者也曾为聂斯脱里派任命过一些法官。 然而根据聂斯脱里派的教义,法官必须经由社区同意后选出。 因此,伊玛目阿布·哈尼法准许他们任命自己的法官。 这一例子表明,穆斯林统治者不仅没有干预其他宗教社群,反而还在努力维护这些社群的宗教自治权。
随着宗教自治权的到来,基督徒和犹太人也有了向穆斯林法庭寻求法律咨询的选择。 但这却是基督徒和犹太宗教精英们担忧的来源。 因为这威胁到了他们的司法权威。 如果教众为了寻求公正而放弃自己的法庭,转而求助于卡迪(穆斯林法官),你可以想象这种情况将如何摧毁上述精英们的社会和法律权力。 如果你们社区的人不向你们寻求宗教建议,你就无法引导他们去践行与你们宗教观点相关的事宜,也无法建立一种模范的行为文化。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权威,宗教领袖们改变了自己的想法,以确保社区成员保持忠诚。 例如,在倭马亚王朝时期,犹太妇女如果在犹太法庭提出离婚请求,就会失去财产权。 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损失,许多妇女转而向穆斯林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于是,拉比们颁布了一项新法令,允许妇女在不丧失财产权的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 结果,更多的犹太妇女选择留在自己的社群内,并继续保持其宗教自治。
此外,还可以说,有关少数群体的规定是以宗教定义的社会为基础的。 人们将各自的宗教社群视为其“民族”身份的标志。 正如尼奥菲特·埃德尔比(Neophyte Edelby)所主张的那样:“在古代民族中,闪米特人是独特的,他们从不接受除神权政治以外的任何社会组织作为唯一的法律来源”。 长期以来,东方的社会群体仅由宗教社群构成。 特别是根据埃德尔比的观点,伊斯兰教将宗教视为民族归属。 因为安拉为每一个民族都派遣了一位先知。 如果以现代条件为基准,当我们思考古代关于少数群体的法律时,无论如何,我们都会将其视为一种宗教歧视。 但问题的实质在于:宗教是那个时代唯一的身份识别方式。 因此,这些规则并非因为某人是犹太人或基督徒而制定,而是在民族国家概念兴起之前,由于宗教现象本身就是身份的显著标志,从而被强制性地制定出来。
历史案例
让我们回到我们探讨的核心主题,即关于宗教少数群体待遇的语境化尝试。 如果我们审视那些赋予齐米(Ehl-i zimme,受保护民)或被保护民众正式地位的协议之前的时期,就会发现穆斯林当时正在与非穆斯林建立关系。 这发生在征服时期或伊斯兰国家扩张期间。 在此期间,当一座城市因非战败原因被迫向穆斯林军队投降时,他们会启动契约,并根据自己希望采取的措施提出条件。 阿尔布雷希特·诺斯(Albrecht Noth)的研究表明,这些由他们自行决定的措施中,有许多与后来《奥马尔盟约》中的规定是平行的。 换句话说,《奥马尔盟约》中被指控包含歧视的许多规定,实际上在非穆斯林投降时,就是他们为自己设定的条件。
然而,更有趣的是拜占庭和萨珊帝国这两个超级大国在伊斯兰国家之前所展现的历史先例。 回顾那个时期,很明显穆斯林征服者实际上使用了与这些帝国相同的投降协议体系。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在其《早期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一书中,为了确定伊斯兰进程是否具有创新性,考察了拜占庭和萨珊帝国所制定的契约形式。 从这些分析中得出的结论之一是:伊斯兰文献使用了一种与伊斯兰教前近东地区已知流程相似的方法:根据该方法,当一座城市投降时,它会获得一种在罗马帝国被称为“pistis”的“安全保障”(eman)。 “安全保障”通常伴随一份文件,列明在和解或和平协议中商定的条件。 根据类似的文件,生活在拜占庭帝国的不同群体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 例如,犹太人不能针对基督徒作证,也被禁止担任公职。 同样,在拜占庭帝国,基督徒与非基督徒之间;在萨珊帝国,琐罗亚斯德教徒与非琐罗亚斯德教徒之间,都存在公共层面的区分。 由于这些规则,例如两个群体之间的通婚遭到了强烈反对并被禁止。 此外,萨珊人对有能力的男性征收类似于吉兹亚(人头税)的税款,以换取军事保护。 在此列举这些例子,目的是证明穆斯林并没有发明一种让非穆斯林感到愤怒的新制度。 是的,这些规定有时是限制性的,但根据当时的社会政治背景和条件,它们既是正常的,在某些方面甚至更为自由。
从理论到实践
那么实际上到底发生了什么? 在穆斯林社会中,存在许多针对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内容。 但从实践来看,这些法律除了在主要的穆斯林中心或首都外,很少得到执行。 即使在执行时,也是不完整且不规范的。 例如,许多学者声称非穆斯林不能在政府部门任职。 然而,哈里发曼苏尔只是众多哈里发中的一位,他们不遵守这一规则,并且像摩西(Musa)这个犹太人的例子一样,会任命非穆斯林担任税收官员。 然而,过了很长时间,哈里发穆塔瓦基勒(Mütevekkil)重新颁布了法律,规定国家服务中不应有非穆斯林。 此前一直担任管理职务的基督徒和犹太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处理哈里发的事物方面更有用。 这种情况本身就不是对他们自己规则的威胁。 因此,尽管许多学者不赞成或持反对意见,哈里发穆塔瓦基勒(Mütevekkil)还是重新立法允许任命非穆斯林。
或者,让我们来看看阿卜杜恩·本·赛义德(Abdun Bin Said)的例子,他是一位基督教维齐尔,在巴格达拜访了伊斯梅尔·本·伊沙克(İsmail Bin İshak)法官,后者起立迎接他。 伊斯梅尔·本·伊沙克(İsmail Bin İshak)法官注意到人们不赞成他在一位基督教维齐尔面前起立,因此,当维齐尔离开后,他转向他们,并引用了《古兰经》中的一节经文:“安拉不会阻止你们善待并尽可能公正地对待那些因你们的宗教而没有与你们作战,也没有把你们赶出家园的人。” “安拉确是喜爱公正者的。”(《古兰经》第60章第8节)。 法官随后解释说:“这个人正在处理穆斯林的事物,并且是我们与哈里发之间的使者。” 因此,正如从这个例子以及许多类似的例子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的,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最终取决于统治者和掌权者的意愿。
由于宗教少数群体在伊斯兰国家中的作用被留给了苏丹的最终权威,学术观点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 尽管如此,在许多情况下,统治者会任命一位首席法官或学者来处理(除其他事项外)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问题。 有必要考虑关于这些问题的各种法学判决。 因为,无论是否在当地实际执行,该地区一位有影响力的学者的观点,无疑会塑造公众的看法和态度,从而塑造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共享的整体氛围。
古典学术
如前所述,伊本·凯伊姆·贾瓦齐(Ibn-i Kayyim el-Cevzî)的《艾赫卡姆·艾赫利·齐默》(Ahkâm-u Ehli'z-Zimme)一书是关于受保护人民决定的基本参考资料。 这本书确实是独一无二的,这是作者努力为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的结果。 为了得出结论,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引用了每个主题最重要的学术观点,然后继续讨论他观点的优势和劣势。 事实上,伊本·凯伊姆(Ibn Kayyim)的书以及他对许多问题的立场,也包含了马利克伊玛目(Imam Malik)、艾哈迈德伊玛目(Imam Ahmed)、艾布·哈尼法(Ebu Hanife)、沙菲伊伊玛目(Imam Şafiî)等人的观点。 事实上,这本书是由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对许多问题提出的重要问题的回答汇编而成,例如吉兹亚税(cizye)的确定方式、目的、征收数额以及征收对象。 除了研究吉兹亚税(cizye)问题外,这本书还探讨了与宗教少数群体关系相关的实际问题。 例如,他们的肉是否合法? 他们可以卖酒吗?
考虑到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作品的深度,我们发现他在这里专注于研究他在第一部分中就吉兹亚税(cizye)提出的观点,作为一种工具来确定他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一些普遍观点。 在他最重要的讨论之一中,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描述了哪些人属于“有经人”(ahl al-kitab)(即潜在的齐米人,dhimmi)的范畴。 他很早就提出并辩称,根据学者们对圣训(sav)的共识,琐罗亚斯德教徒被视为“有经人”。 艾布·哈尼法伊玛目(Imam Ebu Hanife)通过允许将伊斯兰国家应予保护的人民范围扩大到包括非穆斯林,从而将齐米人(zimmi)群体扩展到包括异教徒。 此外,沙菲伊伊玛目(Imam Şafiî)的追随者声称,吉兹亚税(cizye)可以作为军事保护的税收,仅向男性战士征收,因此妇女、儿童、神职人员和残疾人免税。 因此,在朱尔詹(Cürcan)和杰尔本德(Derbend)等地,服兵役的少数群体被完全免除了缴纳吉兹亚税(cizye)。
关于吉兹亚税(cizye)的技术性差异源于对《古兰经》第九章第29节的翻译和解释: “你们要与那些未曾信道而又认为安拉和末日是真实的,并且不以安拉和他的使者所禁戒的为禁戒的,不以真实的宗教为宗教的人们战斗,直到他们乖乖地纳贡(吉兹亚税,jizyah)为止。”
在对这节经文的分析中,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解释说,存在许多通常相互矛盾的学术观点,这表明存在不同的视角来理解这些极其细微的术语。 关于这节经文,讨论最多的是吉兹亚税(cizye)的含义、支付方式以及它所代表的意义。 在众多的观点中,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提请注意他的老师伊本·泰米叶(Ibn-i Teymiye)的观点,即吉兹亚税(cizye)一词源于“惩罚”(cezâ)或赔偿。 因为吉兹亚税(cizye)可以被视为一种通过赔偿来屈服的形式,以惩罚与伊斯兰教不符的信仰,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善意的姿态,作为对穆斯林保护的赔偿。 这一观点暗示,齐米人(zimmi)群体的形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这取决于吉兹亚税(cizye)的赔偿性质:如果一个齐米人(zimmi)继续反抗穆斯林统治,那么惩罚就是这个人支付吉兹亚税(cizye)。 但是,如果一个齐米人(zimmi)接受穆斯林统治并支付吉兹亚税(cizye),那么他就会得到伊斯兰国家的保护作为奖励。 在这两种情况下,齐米人(zimmi)都必须支付吉兹亚税(cizye)。 然而,强调这种替代性视角是值得注意的。 因为它表明,支付吉兹亚税(cizye)不一定对穆斯林或非穆斯林来说是负面的。 除了这个解释,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还提出了一个观点:'sığar'这个词,通常被翻译为“屈辱”,可能意味着齐米人(zimmi)有义务支付吉兹亚税(cizye)并留在穆斯林社会的统治之下。 因此,一个曾经反抗政府的叛乱者,会威胁到'sığar'的概念,并因此失去他的权利和保护。 齐米人(Zimmis)是一个在忠诚回报下受到保护的群体。 因此,当这些忠诚和保护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受到损害时,另一个也会失效。
关于应缴纳的吉兹亚税(cizye)的数额,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裁定,负责征收吉兹亚税(cizye)的学者有权决定。 因为在伊斯兰教法来源中,没有规定吉兹亚税(cizye)的具体数额。 他还补充说,支付方式不一定限于黄金或白银,而是可以通过任何物质(例如 衣物或武器)或以“对他们最方便”的方式来征收。 我强调了这些话,因为正如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在他的书的许多章节中所清楚表明的那样,他一再重申有必要减轻非穆斯林社群的负担。 为了支持这一观点,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还引用了哈兹拉特·欧麦尔(Hz. Ömer)和伊玛目·沙菲伊(Imam Şafiî)以及其他一些学者的观点,他们认为吉兹亚税(cizye)的数额应取决于纳税人的经济状况: 穷人和富人应根据其财富支付。 (也就是说,穷人应该少付)。 因此,对于无法支付吉兹亚(人头税)的人,不应施加过重的负担,此外还应为纳税人提供非现金支付的选择。 此外,吉兹亚税通常只针对有能力的成年男性(即能够上战场作战的人)征收,而不针对妇女、儿童、弱者、病患,甚至神职人员,因为他们通常无法参加战争。 这些条件与穆斯林男性必须履行的兵役,以及穆斯林男女老少都必须缴纳的天课(Zakat)形成了对比。 因此,可以认为吉兹亚税在许多方面与穆斯林必须缴纳的天课相似。
伊本·盖伊姆在他的书中专门开辟了一个章节来讨论保护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居民)的问题,并对此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 为了阐明侵犯齐米权利的恶劣性,他时常引用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训和《古兰经》经文。 例如,第一个轶事是关于一个叫哈希姆的人。 当哈希姆目睹巴勒斯坦的一群人因吉兹亚税而备受压迫时,他引用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话:“在今世折磨他人的人,在复生日必将受到惩罚。” 通过引用这段传述,伊本·盖伊姆提醒人们,受保护的民众也是人类,并警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虐待他们。 在下一个例子中,伊本·盖伊姆讲述了哈里发欧麦尔(愿主喜悦之)对待曾经作为吉兹亚税征收的大量钱财的态度。 欧麦尔(愿主喜悦之)的处事方式。 面对上缴的大笔钱财,哈里发欧麦尔(愿主喜悦之) 惊呼道:“我认为你毁了这些人!” 负责收税的官员们表示事实并非如此。 他们声称,他们在收税时并没有审问民众,也没有给他们带来困扰或伤害。 欧麦尔(愿主喜悦之)。 欧麦尔(愿主喜悦之)曾这样回答他们:“赞美安拉,他没有将这份[责任]加在我的肩上或我的职责范围内。” 哈里发所经历的这一特殊情况,展现了他行为背后的公正与仁慈,也支持了伊本·盖伊姆关于应以慷慨和仁慈对待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的主张。 在另一个类似的轶事中他写道,当处于穆斯林统治下的叙利亚领土受到逼近的拜占庭军队威胁时,穆斯林指挥官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 阿布·乌拜达·本·杰拉赫(愿主喜悦之)及其同僚,紧急写信给当地长官,要求根据该地区的条约退还吉兹亚(人丁税),信中写道:
“我们退还从你们那里收取的钱财。” “因为我们收到消息,有一支强大的军队正向我们推进。” “我们之间的协议要求我们保护你们,而现在我们已无力做到这一点,因此我们将所收取的全部退还给你们。” “但如果我们获胜,我们将继续遵守与你们所订立协议的原有条款。”
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 阿布·乌拜达(愿主喜悦之)下达命令后,许多基督徒称赞了穆斯林统治者,并为他们战胜拜占庭人祈祷。 因为拜占庭人会掠夺他们所有的财产。
伊本·盖伊姆分析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他的法律裁决并不以慷慨著称。 在许多问题上,伊本·盖伊姆的法律解释都采取了最严苛的立场。 然而,他不断提醒人们必须以仁慈和怜悯行事,这与这种严苛形成了鲜明对比。 他宣称,吉兹亚的目的在于挫伤非穆斯林的傲气。 然而,不久之后,他便公开呼吁穆斯林要以尊重的态度对待非穆斯林。 其中包含着许多讽刺意味。 事实上,伊本·盖伊姆提出,尽管缴纳吉兹亚(人头税)在理论上可能带有屈辱性,但在实践中,非穆斯林始终应当受到有尊严的对待。 这起到了提醒穆斯林群体其合法性与力量的作用:安拉的名号在世间被尊崇。 但伴随着这种力量,必须以正确的方式对待安拉所创造的一切众生。 而这只有通过伊本·盖伊姆所要求的穆斯林社会应具备的正义、仁慈和礼貌等诸多品质才能实现。
结论
显而易见,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与责任从来都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纵观历史,关于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关系的法律,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 然而,这些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取决于苏丹在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中所作出的决策。 伊斯兰文明早期建立的齐米(被保护民)制度,其本质上是灵活的,总体上也造就了宽容的社会。 尽管如此,如今许多学者希望超越单纯的“宽容”概念,因为少数群体公民身份的概念往往会导致歧视。 63 因此,像优素福·卡拉达维这样的杰出学者,为了在穆斯林主导的国家建立“公民法学”,迈出了重要步伐,主张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通过采纳现代公民身份形式,享有平等的权利。
无论如何,在谈论历史上穆斯林社会所采用的齐米模式时,提及当今美国所设定的标准也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也有一个要求我们纳税并通过各种责任服从国家的制度。 美国公民所受到的待遇与非美国公民截然不同。 我们拥有不同的权利和责任。 作为公民,我们生活在各种特权之中,这些特权使我们能够享受到入境机场时的专用通道、申请学校和工作时的优先权,以及办理旅行签证的便利。 这些都是因为我们的公民身份而理所当然赋予我们的各种荣誉。 我们也有某种纳税形式,象征着个人本质上对国家的服从。 因此,在批判性地解读古代社会的实践之前,我们必须理解这些做法的历史背景,并指出它们与当今时代的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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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www.marrakeshdeclaration.org
• 示例请参考:https://www.theguardian.com/wo ... 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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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本·盖伊姆,第87页;战争之外的另一个常见选择是无需缴纳吉兹亚税的和平协议(sulh)。 例如,倭马亚王朝和阿拔斯王朝都曾与拜占庭帝国签订和平协议,以维护地区和平并促进贸易。 更多信息请参阅:M. Khadduri,“Sulh”条目,载于《伊斯兰百科全书》,第二版,编辑:P. Bearman, Th. Bianquis, C.E. Bosworth, E. van Donzel, W.P. Heinrichs,2017年6月12日在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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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delby,第45页。 然而,他的观点并不排除其他归属感(例如: 民族国籍)的可能性。 例如,先知穆罕默德 ﷺ 并没有强制人们为了捍卫宗教归属感而放弃他们的部落。
• Noth,《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区分问题》,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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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其他研究宗教少数群体相关规定的学者也被引用。 其中一些包括:法官阿布·优素福(卒于 回历183年),《赋税之书》(Kitabu'l-Harâc);al-Hallâl(卒于 回历311年),《宗教裁决》(Ahkâmu'l-Milel);al-Ferrâ(卒于 回历458年),《统治法则》(el-Ahkâmu's-Sultâniyye)。 此外,还引用了其他学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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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本·盖伊姆,第139页。
• Thomas Walker Arnold,《伊斯兰的传播:穆斯林信仰传播史》,伦敦,Constable & Robinson Ltd.,1913年,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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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musluman-yonetimi-altindaki-dini-azinliklar
原文标题:Müslüman Yönetimi Altındaki Dînî Azınlıklar
作者:Dr. Tesneem Alkiek
作者简介:Tesneem Alkiek 博士:Tesneem 在密歇根大学获得了早期基督教和伊斯兰研究的本科学位。随后,她在乔治城大学完成了伊斯兰研究博士学位,专注于伊斯兰法。Tesneem 目前担任拓展学习主任,她与团队合作,为社区创建课程和其他资源,以便让社区能够参与 Yaqeen 的研究。她同时也是罗格斯大学卡姆登分校哲学与宗教系的讲师。
副标题:2016年马拉喀什会议数据显示:全球学者对宗教少数群体保护的共识趋势
摘要:本文探讨了伊斯兰统治下宗教少数群体(齐米)的法律地位与历史背景。原文指出,齐米制度本质上是基于安拉及其使者 ﷺ 的神圣保护契约,旨在为非穆斯林提供法律自主权与安全保障。尽管历史上存在孤立的迫害事件,但这些行为并非源于伊斯兰法律本身,而是受政治与社会条件影响。通过《马拉喀什宣言》等文献,现代学者正致力于澄清关于宗教宽容的误解。

图:穆斯林统治下的宗教少数群体
宗教少数群体通常被描绘成受害者,他们遭受穆斯林统治者的迫害,且无法为自己辩护。 然而,这种描述绝对是不准确的。 这篇短文旨在改变我们对伊斯兰统治下宗教少数群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的理解。
引言
2016年1月,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齐聚摩洛哥马拉喀什,讨论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穆斯林占多数国家中宗教少数群体的状况。 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因为“伊斯兰国”(ISIS)以宗教差异为由,对他人的杀戮、奴役和驱逐,其行为玷污了伊斯兰教的光辉形象,令穆斯林感到羞愧,从而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最终,250名学者决定参加此次会议,以期重建宗教宽容与和平的氛围。 为此,他们参考了法律和历史文献等基础资料,特别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迁徙至麦地那后,为穆斯林与其他宗教团体之间签署的《麦地那宪章》。 这些来自120个国家、背景各异的领袖们发表了一份正式声明,即著名的《马拉喀什宣言》,谴责一切形式的偏执与不宽容,并呼吁坚持人人平等的正义、自由与平等原则,会议以此圆满结束。
关于非穆斯林少数群体的问题,在跨越数个世纪的历史和法律文献中一直被持续讨论。 现代学术界对这一课题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些学者如巴特·耶奥尔(Bat Ye'or)谴责伊斯兰教是一种煽动不宽容的压迫性宗教;而另一些学者如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则认为,早期穆斯林与少数群体签署的协议,远比其邻国签署的类似协议更为先进。 尽管观点迥异,但这些见解对于塑造当今世界能够包容宗教少数群体的制度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并非旨在强调所有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细节,也不是为了辩护穆斯林或非穆斯林在宗教少数群体问题上的行为。 相反,它旨在通过背景化处理,提供一个关于该议题的概览。 正如本文将要展示的那样,除了影响宗教少数群体话语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条件外,还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 因此,要在单篇文章甚至单本书中探讨所有因素是不可能的。 尽管如此,为这场讨论提供背景将有助于从整体上更好地理解该议题,并有望满足人们对澄清某些疑虑的需求。
齐米(Zimmis)
作为引言,我们首先需要理解宗教少数群体研究中使用的基本术语。 宗教少数群体被定义为“齐米”(Zimmi)。 “齐米”一词源于“齐米群体”(Ehl-i zimme)或“受保护民”(zimmet halkı)概念的缩写,后来演变成一种与“有经人”(Ehl-i kitap)等同的表达方式。 “Zimme”一词在词典中意为“保护”,在术语上通常指安拉及其使者 ﷺ 的保护。 简而言之,这一概念本质上包含神圣的含义,或表达与安拉的力量直接相关的意义。 然而,随着古典学术的发展,该概念在一段时间后转化为一个法律技术术语,最终失去了其超越性的维度,含义也变得狭窄。 结果,“齐米群体”开始被用作法律术语,不再指代其原始含义中的神圣保护。 探讨该词的词源非常重要。 因为从本质上讲,这一概念表达了“齐米群体”的重要性——他们是穆斯林有义务以安拉及其使者 ﷺ 之名予以保护的人,同时也体现了穆斯林肩负的重大责任。 “齐米群体”的地位是通过契约授予“有经人”(许多学者认为也包括祆教徒及其他信仰者)的,作为保护的回报,他们需缴纳“吉兹亚”(cizye)税,即人头税。 总之,“齐米群体”地位的形成,源于宗教少数群体缴纳了一笔使他们免于兵役的税款。 关于这些学者们存在诸多争议的术语,还可以深入探讨更多细节及其所表达的细微差别。 但由于深入研究这些细节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为了专注于我们的主要目标,我们仅作此解释。
伊斯兰国家的实力取决于其为民众提供两项宝贵保障的能力:安全与正义。 基督徒、犹太人和其他少数群体在技术上并非伊斯兰国家的公民。 他们被视为国家保护下的“他者”。 这便产生了“齐米群体”或“受保护民”的概念。 齐米们通过几种方式受到保护:他们被赋予法律自主权,以便在不受干预的情况下进行宗教实践;在战争时期,他们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免受敌人的伤害。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历史上确实存在过这种保护受到威胁或取消,以及穆斯林统治者参与针对宗教少数群体迫害的事件。 尽管发生过一些孤立事件,但显而易见的是,基督徒在伊斯兰世界并未遭受过像罗马帝国末期那样普遍的系统性迫害。 此外,时而出现的敌对环境并非源于伊斯兰法律本身。 相反,这些事件是由于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造成的。 因此,基督徒在历史的某些时期偶尔遭受穆斯林的迫害,几乎从来不是因为他们是基督徒或他们的信仰,而是各种与权力斗争相关的因素所导致的结果。
历史依据
《麦地那宪章》
在开始研究术语概念之前,阐明一些关于对待宗教少数群体的历史动态非常重要。 让我们从先知穆罕默德 ﷺ 迁徙至麦地那开始。 当先知穆罕默德 ﷺ 迁徙至麦地那后,他与非穆斯林签署了一份协议,在奥斯部落(Evs)和哈兹拉吉部落(Hazreç)等不同部落的穆斯林与犹太部落之间确立了基本的权利和责任。 尽管一些学者对该文件的真实性存疑,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历史学家都承认该文件的重要性,这一点至关重要。 因为尽管该文件的原件已不复存在,但纵观历史,所有穆斯林都认可该协议所包含的条款,并履行了这些条款的要求。 因此,例如,当穆斯林学者讨论有关宗教少数群体的问题时,他们经常引用该文件,并将其视为真实有效。
该协议曾在摩洛哥举行的一次大会上进行过讨论,当时一群学者齐聚一堂,旨在探讨伊斯兰世界对待宗教少数群体的方式。 本次大会达成了以下结论:现任穆斯林领导人应承担起责任,对待当今少数群体的态度应反映出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麦地那宪章》中所确立的正义与道德。 总之,概括来说,该协议在规范不同宗教信徒之间的关系方面,起到了一个出发点的作用。 该宪章本质上允许犹太人在无需外界干预的情况下继续生活,同时也规定了他们在必要时必须协助保卫城市。 这些权利和责任并未局限于犹太人,而是适用于所有参与该协议的群体。
《奥马尔盟约》(Shurût-u Ömeriyye)
第二份在历史上显然更具影响力的文件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继任者, 奥马尔(愿主喜悦之)在其哈里发时期与叙利亚人民签订的协议,也被称为《奥马尔盟约》。所谓“争议问题”的根源可以追溯到这份协议。 该协议后来被后世学者细分为各种子课题。 然而,简而言之,该协议本质上为基督徒和犹太人提供了自治权和法律自主权,并包含在必要时应支持他们抵御国家敌人的内容。 探讨和研究这份协议的细微差别非常重要。 因为正如稍后将解释的那样,后来的穆斯林学者在构建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论据时,都将此协议视为基础。 例如,伊本·泰米叶的学生伊玛目伊本·盖伊姆(愿安拉慈悯他)撰写了《异教徒的判例》(Ahkâm-u Ehli'z-Zimme)一书,这是一部近两千页的著作,是关于宗教少数群体法规最全面的研究。 在这部庞大的法律文本中,最常见的参考来源之一就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继任者, 奥马尔所签订的这份协议,伊本·盖伊姆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研究它。 此外,伊本·盖伊姆甚至大胆地表示,这份协议在民间广为人知,无需再列举其传述链或真实性证明。
现在,如果您仔细审视协议中的条款,会发现许多伊斯兰恐惧症者和东方学家将此协议视为穆斯林对非穆斯林不宽容的证据。 例如,我们来看看关于基督徒和犹太人必须与穆斯林穿着不同的观点。 这个例子被解读为源于贬低非穆斯林思想的“歧视性法律”中的众多规则之一。 但请允许我们更仔细地观察一下。
以对《奥马尔盟约》的分析而闻名的阿尔布雷希特·诺斯(Albrecht Noth)认为,这些规定旨在实现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长期共存,绝非试图迫害非穆斯林。 然而,该协议主要关注的并非迫害宗教少数群体,而是阿尔布雷希特·诺斯所称的“穆斯林的敏感性”问题。 问题的核心在于:穆斯林当时处于战争状态,战争结束后,他们作为少数群体进入了一个新的地区。 当穆斯林军队通过合法的战争进入这片新征服的土地时,根据先知穆罕默德 ﷺ 传述的圣训,当地居民被赋予了三个选择:接受伊斯兰教义成为穆斯林,通过协议投降成为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或者离开该国。 正如您可以预料的那样,在大多数此类情况下,当地居民选择了保留其基督徒、犹太人或琐罗亚斯德教徒的身份,条件是遵守他们自己接受的规则。 结果,穆斯林最初在人数上处于少数。 因此,他们需要采取额外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其权威不受挑战。 这种新的环境也对当时尚未完全发展的穆斯林身份构成了威胁。 因此,审视这些法规时会发现,它们是为了保护当时统治这片土地的穆斯林,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在讨论这些规则的性质时,可以采取几种分析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从更具背景性的角度来看待所谓的“歧视性法律”。 例如,我们来看看“ğiyâr”(服饰差异)这一术语,它是为了表达非穆斯林需要穿着不同服饰而制定的。 首先要说明的是,在那个时代,针对个人或群体制定特定的服饰法律是非常普遍的现象,用于显示一个人的社会阶层,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证明了这一点在整个萨珊帝国中被广泛实施。 然而,服饰法律的起源更为有趣。 基督徒和犹太人被要求佩戴一种名为“zünnar”(腰带)的著名服饰。 然而,从历史上看,被认为起源于希腊的“zünnar”对阿拉伯穆斯林来说是陌生的。 阿拉伯穆斯林很可能是在伊斯兰国家扩张后才接触到“zünnar”的。 事实上,“zünnar”是由非穆斯林向穆斯林展示的一种服饰。 因此,归根结底,《奥马尔盟约》只是要求有经人继续穿着他们一直以来穿着的服饰。 诺斯还认为,其他“ğiyâr”元素可能也涵盖了非穆斯林一直以来沿袭的习俗。 因此,诺斯主张,非穆斯林并没有被强迫穿上带有歧视色彩的衣服;相反,根据《奥马尔盟约》,有经人在服饰方面不应模仿穆斯林。 再次重申,这项法律绝对不是歧视性法律。 因为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曾命令穆斯林不要像非穆斯林那样穿着或行事。 因此,这项法律是一种双向的规定。 一些学者认为,建立这种身体差异的目标仅仅是为了行政目的。 有了这项规定,非穆斯林不会因为卖酒而受到惩罚,税务官也不会因为分不清谁是穆斯林而错误地向穆斯林征收吉兹亚税。
《奥马尔盟约》之所以独特,是因为它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群体提出了更广泛的期望。 协议的核心在于促进宗教法律自主权的规定。 那么这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早期的伊斯兰社会由许多交织在一起的宗教群体组成,每个群体都遵循自己的法律和宗教领袖。 这在人类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现象。 在希腊化社会和罗马统治下,君士坦丁大帝之前的许多皇帝都曾迫害基督徒。 他们被剥夺了自主生活的机会。 而在伊斯兰国家,通过允许宗教群体坚持各自的法律体系,在这些群体之间建立了界限。 这意味着穆斯林管理者不干预这些法律体系,从而允许这些法律体系持续发展。 看待这种社会结构有两种可能的方式:你可以对自己说:“好吧,这是一个完美的系统。 虔诚的人们可以继续实践他们的宗教”,或者你可以将其理解为在齐米与穆斯林社会之间建立了明确的界限。 对于穆斯林而言,沙里亚(伊斯兰教法)涵盖了信仰和宗教法律两个方面。 因此,允许宗教少数群体自由遵守其自身的沙里亚,是《奥马尔盟约》(Şurût-u Ömeriye)中最强有力的宽容表达之一。 正如后文将要探讨的那样,许多基督徒和犹太人都承认这份契约存在积极的一面。
法律学者和社会历史学家普遍承认,法律可以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 因此,当时的基督徒和犹太社群无疑意识到了能够继续实行自身宗教法律的重要性。 一个表明穆斯林不干预公共领域的例子,在基督徒的一个教派——聂斯脱里派(Nestorian)群体中得到了证实。 7。 世纪末,乔治一世的议会允许其教会成员在基督徒法官面前使婚姻合法化。 因为在这一新决定之前的时期,该群体的婚姻只能通过民事法庭来完成。 在同一时期,穆斯林统治者也曾为聂斯脱里派任命过一些法官。 然而根据聂斯脱里派的教义,法官必须经由社区同意后选出。 因此,伊玛目阿布·哈尼法准许他们任命自己的法官。 这一例子表明,穆斯林统治者不仅没有干预其他宗教社群,反而还在努力维护这些社群的宗教自治权。
随着宗教自治权的到来,基督徒和犹太人也有了向穆斯林法庭寻求法律咨询的选择。 但这却是基督徒和犹太宗教精英们担忧的来源。 因为这威胁到了他们的司法权威。 如果教众为了寻求公正而放弃自己的法庭,转而求助于卡迪(穆斯林法官),你可以想象这种情况将如何摧毁上述精英们的社会和法律权力。 如果你们社区的人不向你们寻求宗教建议,你就无法引导他们去践行与你们宗教观点相关的事宜,也无法建立一种模范的行为文化。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权威,宗教领袖们改变了自己的想法,以确保社区成员保持忠诚。 例如,在倭马亚王朝时期,犹太妇女如果在犹太法庭提出离婚请求,就会失去财产权。 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损失,许多妇女转而向穆斯林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于是,拉比们颁布了一项新法令,允许妇女在不丧失财产权的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 结果,更多的犹太妇女选择留在自己的社群内,并继续保持其宗教自治。
此外,还可以说,有关少数群体的规定是以宗教定义的社会为基础的。 人们将各自的宗教社群视为其“民族”身份的标志。 正如尼奥菲特·埃德尔比(Neophyte Edelby)所主张的那样:“在古代民族中,闪米特人是独特的,他们从不接受除神权政治以外的任何社会组织作为唯一的法律来源”。 长期以来,东方的社会群体仅由宗教社群构成。 特别是根据埃德尔比的观点,伊斯兰教将宗教视为民族归属。 因为安拉为每一个民族都派遣了一位先知。 如果以现代条件为基准,当我们思考古代关于少数群体的法律时,无论如何,我们都会将其视为一种宗教歧视。 但问题的实质在于:宗教是那个时代唯一的身份识别方式。 因此,这些规则并非因为某人是犹太人或基督徒而制定,而是在民族国家概念兴起之前,由于宗教现象本身就是身份的显著标志,从而被强制性地制定出来。
历史案例
让我们回到我们探讨的核心主题,即关于宗教少数群体待遇的语境化尝试。 如果我们审视那些赋予齐米(Ehl-i zimme,受保护民)或被保护民众正式地位的协议之前的时期,就会发现穆斯林当时正在与非穆斯林建立关系。 这发生在征服时期或伊斯兰国家扩张期间。 在此期间,当一座城市因非战败原因被迫向穆斯林军队投降时,他们会启动契约,并根据自己希望采取的措施提出条件。 阿尔布雷希特·诺斯(Albrecht Noth)的研究表明,这些由他们自行决定的措施中,有许多与后来《奥马尔盟约》中的规定是平行的。 换句话说,《奥马尔盟约》中被指控包含歧视的许多规定,实际上在非穆斯林投降时,就是他们为自己设定的条件。
然而,更有趣的是拜占庭和萨珊帝国这两个超级大国在伊斯兰国家之前所展现的历史先例。 回顾那个时期,很明显穆斯林征服者实际上使用了与这些帝国相同的投降协议体系。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在其《早期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一书中,为了确定伊斯兰进程是否具有创新性,考察了拜占庭和萨珊帝国所制定的契约形式。 从这些分析中得出的结论之一是:伊斯兰文献使用了一种与伊斯兰教前近东地区已知流程相似的方法:根据该方法,当一座城市投降时,它会获得一种在罗马帝国被称为“pistis”的“安全保障”(eman)。 “安全保障”通常伴随一份文件,列明在和解或和平协议中商定的条件。 根据类似的文件,生活在拜占庭帝国的不同群体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 例如,犹太人不能针对基督徒作证,也被禁止担任公职。 同样,在拜占庭帝国,基督徒与非基督徒之间;在萨珊帝国,琐罗亚斯德教徒与非琐罗亚斯德教徒之间,都存在公共层面的区分。 由于这些规则,例如两个群体之间的通婚遭到了强烈反对并被禁止。 此外,萨珊人对有能力的男性征收类似于吉兹亚(人头税)的税款,以换取军事保护。 在此列举这些例子,目的是证明穆斯林并没有发明一种让非穆斯林感到愤怒的新制度。 是的,这些规定有时是限制性的,但根据当时的社会政治背景和条件,它们既是正常的,在某些方面甚至更为自由。
从理论到实践
那么实际上到底发生了什么? 在穆斯林社会中,存在许多针对宗教少数群体的法律内容。 但从实践来看,这些法律除了在主要的穆斯林中心或首都外,很少得到执行。 即使在执行时,也是不完整且不规范的。 例如,许多学者声称非穆斯林不能在政府部门任职。 然而,哈里发曼苏尔只是众多哈里发中的一位,他们不遵守这一规则,并且像摩西(Musa)这个犹太人的例子一样,会任命非穆斯林担任税收官员。 然而,过了很长时间,哈里发穆塔瓦基勒(Mütevekkil)重新颁布了法律,规定国家服务中不应有非穆斯林。 此前一直担任管理职务的基督徒和犹太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处理哈里发的事物方面更有用。 这种情况本身就不是对他们自己规则的威胁。 因此,尽管许多学者不赞成或持反对意见,哈里发穆塔瓦基勒(Mütevekkil)还是重新立法允许任命非穆斯林。
或者,让我们来看看阿卜杜恩·本·赛义德(Abdun Bin Said)的例子,他是一位基督教维齐尔,在巴格达拜访了伊斯梅尔·本·伊沙克(İsmail Bin İshak)法官,后者起立迎接他。 伊斯梅尔·本·伊沙克(İsmail Bin İshak)法官注意到人们不赞成他在一位基督教维齐尔面前起立,因此,当维齐尔离开后,他转向他们,并引用了《古兰经》中的一节经文:“安拉不会阻止你们善待并尽可能公正地对待那些因你们的宗教而没有与你们作战,也没有把你们赶出家园的人。” “安拉确是喜爱公正者的。”(《古兰经》第60章第8节)。 法官随后解释说:“这个人正在处理穆斯林的事物,并且是我们与哈里发之间的使者。” 因此,正如从这个例子以及许多类似的例子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的,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最终取决于统治者和掌权者的意愿。
由于宗教少数群体在伊斯兰国家中的作用被留给了苏丹的最终权威,学术观点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 尽管如此,在许多情况下,统治者会任命一位首席法官或学者来处理(除其他事项外)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问题。 有必要考虑关于这些问题的各种法学判决。 因为,无论是否在当地实际执行,该地区一位有影响力的学者的观点,无疑会塑造公众的看法和态度,从而塑造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共享的整体氛围。
古典学术
如前所述,伊本·凯伊姆·贾瓦齐(Ibn-i Kayyim el-Cevzî)的《艾赫卡姆·艾赫利·齐默》(Ahkâm-u Ehli'z-Zimme)一书是关于受保护人民决定的基本参考资料。 这本书确实是独一无二的,这是作者努力为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的结果。 为了得出结论,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引用了每个主题最重要的学术观点,然后继续讨论他观点的优势和劣势。 事实上,伊本·凯伊姆(Ibn Kayyim)的书以及他对许多问题的立场,也包含了马利克伊玛目(Imam Malik)、艾哈迈德伊玛目(Imam Ahmed)、艾布·哈尼法(Ebu Hanife)、沙菲伊伊玛目(Imam Şafiî)等人的观点。 事实上,这本书是由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对许多问题提出的重要问题的回答汇编而成,例如吉兹亚税(cizye)的确定方式、目的、征收数额以及征收对象。 除了研究吉兹亚税(cizye)问题外,这本书还探讨了与宗教少数群体关系相关的实际问题。 例如,他们的肉是否合法? 他们可以卖酒吗?
考虑到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作品的深度,我们发现他在这里专注于研究他在第一部分中就吉兹亚税(cizye)提出的观点,作为一种工具来确定他关于宗教少数群体的一些普遍观点。 在他最重要的讨论之一中,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描述了哪些人属于“有经人”(ahl al-kitab)(即潜在的齐米人,dhimmi)的范畴。 他很早就提出并辩称,根据学者们对圣训(sav)的共识,琐罗亚斯德教徒被视为“有经人”。 艾布·哈尼法伊玛目(Imam Ebu Hanife)通过允许将伊斯兰国家应予保护的人民范围扩大到包括非穆斯林,从而将齐米人(zimmi)群体扩展到包括异教徒。 此外,沙菲伊伊玛目(Imam Şafiî)的追随者声称,吉兹亚税(cizye)可以作为军事保护的税收,仅向男性战士征收,因此妇女、儿童、神职人员和残疾人免税。 因此,在朱尔詹(Cürcan)和杰尔本德(Derbend)等地,服兵役的少数群体被完全免除了缴纳吉兹亚税(cizye)。
关于吉兹亚税(cizye)的技术性差异源于对《古兰经》第九章第29节的翻译和解释: “你们要与那些未曾信道而又认为安拉和末日是真实的,并且不以安拉和他的使者所禁戒的为禁戒的,不以真实的宗教为宗教的人们战斗,直到他们乖乖地纳贡(吉兹亚税,jizyah)为止。”
在对这节经文的分析中,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解释说,存在许多通常相互矛盾的学术观点,这表明存在不同的视角来理解这些极其细微的术语。 关于这节经文,讨论最多的是吉兹亚税(cizye)的含义、支付方式以及它所代表的意义。 在众多的观点中,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提请注意他的老师伊本·泰米叶(Ibn-i Teymiye)的观点,即吉兹亚税(cizye)一词源于“惩罚”(cezâ)或赔偿。 因为吉兹亚税(cizye)可以被视为一种通过赔偿来屈服的形式,以惩罚与伊斯兰教不符的信仰,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善意的姿态,作为对穆斯林保护的赔偿。 这一观点暗示,齐米人(zimmi)群体的形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这取决于吉兹亚税(cizye)的赔偿性质:如果一个齐米人(zimmi)继续反抗穆斯林统治,那么惩罚就是这个人支付吉兹亚税(cizye)。 但是,如果一个齐米人(zimmi)接受穆斯林统治并支付吉兹亚税(cizye),那么他就会得到伊斯兰国家的保护作为奖励。 在这两种情况下,齐米人(zimmi)都必须支付吉兹亚税(cizye)。 然而,强调这种替代性视角是值得注意的。 因为它表明,支付吉兹亚税(cizye)不一定对穆斯林或非穆斯林来说是负面的。 除了这个解释,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还提出了一个观点:'sığar'这个词,通常被翻译为“屈辱”,可能意味着齐米人(zimmi)有义务支付吉兹亚税(cizye)并留在穆斯林社会的统治之下。 因此,一个曾经反抗政府的叛乱者,会威胁到'sığar'的概念,并因此失去他的权利和保护。 齐米人(Zimmis)是一个在忠诚回报下受到保护的群体。 因此,当这些忠诚和保护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受到损害时,另一个也会失效。
关于应缴纳的吉兹亚税(cizye)的数额,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裁定,负责征收吉兹亚税(cizye)的学者有权决定。 因为在伊斯兰教法来源中,没有规定吉兹亚税(cizye)的具体数额。 他还补充说,支付方式不一定限于黄金或白银,而是可以通过任何物质(例如 衣物或武器)或以“对他们最方便”的方式来征收。 我强调了这些话,因为正如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在他的书的许多章节中所清楚表明的那样,他一再重申有必要减轻非穆斯林社群的负担。 为了支持这一观点,伊本·凯伊姆(Ibn-i Kayyim)还引用了哈兹拉特·欧麦尔(Hz. Ömer)和伊玛目·沙菲伊(Imam Şafiî)以及其他一些学者的观点,他们认为吉兹亚税(cizye)的数额应取决于纳税人的经济状况: 穷人和富人应根据其财富支付。 (也就是说,穷人应该少付)。 因此,对于无法支付吉兹亚(人头税)的人,不应施加过重的负担,此外还应为纳税人提供非现金支付的选择。 此外,吉兹亚税通常只针对有能力的成年男性(即能够上战场作战的人)征收,而不针对妇女、儿童、弱者、病患,甚至神职人员,因为他们通常无法参加战争。 这些条件与穆斯林男性必须履行的兵役,以及穆斯林男女老少都必须缴纳的天课(Zakat)形成了对比。 因此,可以认为吉兹亚税在许多方面与穆斯林必须缴纳的天课相似。
伊本·盖伊姆在他的书中专门开辟了一个章节来讨论保护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居民)的问题,并对此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 为了阐明侵犯齐米权利的恶劣性,他时常引用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训和《古兰经》经文。 例如,第一个轶事是关于一个叫哈希姆的人。 当哈希姆目睹巴勒斯坦的一群人因吉兹亚税而备受压迫时,他引用了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话:“在今世折磨他人的人,在复生日必将受到惩罚。” 通过引用这段传述,伊本·盖伊姆提醒人们,受保护的民众也是人类,并警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虐待他们。 在下一个例子中,伊本·盖伊姆讲述了哈里发欧麦尔(愿主喜悦之)对待曾经作为吉兹亚税征收的大量钱财的态度。 欧麦尔(愿主喜悦之)的处事方式。 面对上缴的大笔钱财,哈里发欧麦尔(愿主喜悦之) 惊呼道:“我认为你毁了这些人!” 负责收税的官员们表示事实并非如此。 他们声称,他们在收税时并没有审问民众,也没有给他们带来困扰或伤害。 欧麦尔(愿主喜悦之)。 欧麦尔(愿主喜悦之)曾这样回答他们:“赞美安拉,他没有将这份[责任]加在我的肩上或我的职责范围内。” 哈里发所经历的这一特殊情况,展现了他行为背后的公正与仁慈,也支持了伊本·盖伊姆关于应以慷慨和仁慈对待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的主张。 在另一个类似的轶事中他写道,当处于穆斯林统治下的叙利亚领土受到逼近的拜占庭军队威胁时,穆斯林指挥官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 阿布·乌拜达·本·杰拉赫(愿主喜悦之)及其同僚,紧急写信给当地长官,要求根据该地区的条约退还吉兹亚(人丁税),信中写道:
“我们退还从你们那里收取的钱财。” “因为我们收到消息,有一支强大的军队正向我们推进。” “我们之间的协议要求我们保护你们,而现在我们已无力做到这一点,因此我们将所收取的全部退还给你们。” “但如果我们获胜,我们将继续遵守与你们所订立协议的原有条款。”
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同伴—— 阿布·乌拜达(愿主喜悦之)下达命令后,许多基督徒称赞了穆斯林统治者,并为他们战胜拜占庭人祈祷。 因为拜占庭人会掠夺他们所有的财产。
伊本·盖伊姆分析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他的法律裁决并不以慷慨著称。 在许多问题上,伊本·盖伊姆的法律解释都采取了最严苛的立场。 然而,他不断提醒人们必须以仁慈和怜悯行事,这与这种严苛形成了鲜明对比。 他宣称,吉兹亚的目的在于挫伤非穆斯林的傲气。 然而,不久之后,他便公开呼吁穆斯林要以尊重的态度对待非穆斯林。 其中包含着许多讽刺意味。 事实上,伊本·盖伊姆提出,尽管缴纳吉兹亚(人头税)在理论上可能带有屈辱性,但在实践中,非穆斯林始终应当受到有尊严的对待。 这起到了提醒穆斯林群体其合法性与力量的作用:安拉的名号在世间被尊崇。 但伴随着这种力量,必须以正确的方式对待安拉所创造的一切众生。 而这只有通过伊本·盖伊姆所要求的穆斯林社会应具备的正义、仁慈和礼貌等诸多品质才能实现。
结论
显而易见,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与责任从来都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纵观历史,关于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关系的法律,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学术观点。 然而,这些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取决于苏丹在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中所作出的决策。 伊斯兰文明早期建立的齐米(被保护民)制度,其本质上是灵活的,总体上也造就了宽容的社会。 尽管如此,如今许多学者希望超越单纯的“宽容”概念,因为少数群体公民身份的概念往往会导致歧视。 63 因此,像优素福·卡拉达维这样的杰出学者,为了在穆斯林主导的国家建立“公民法学”,迈出了重要步伐,主张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通过采纳现代公民身份形式,享有平等的权利。
无论如何,在谈论历史上穆斯林社会所采用的齐米模式时,提及当今美国所设定的标准也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也有一个要求我们纳税并通过各种责任服从国家的制度。 美国公民所受到的待遇与非美国公民截然不同。 我们拥有不同的权利和责任。 作为公民,我们生活在各种特权之中,这些特权使我们能够享受到入境机场时的专用通道、申请学校和工作时的优先权,以及办理旅行签证的便利。 这些都是因为我们的公民身份而理所当然赋予我们的各种荣誉。 我们也有某种纳税形式,象征着个人本质上对国家的服从。 因此,在批判性地解读古代社会的实践之前,我们必须理解这些做法的历史背景,并指出它们与当今时代的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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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www.marrakeshdeclaration.org
• 示例请参考:https://www.theguardian.com/wo ... 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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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h,第115页。
• Noth,第116-117页。
• Noth,第119页;参见:M.J. Kister的文章《“不要同化你们自己……Lā Tashabbahû……”》,载于《早期伊斯兰社会的穆斯林与其他群体》,编辑:Robert Hoyland,第125-153页,威尔特郡,The Cromwell Press,2004年。 首次出版来源:《古典伊斯兰世界的形成》,第18卷,编辑:Lawrence I. Conrad,伯灵顿,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2004年。
• Cahen,“Dhimma”。
• Michael Morony的文章《萨珊王朝晚期和早期穆斯林伊拉克的宗教社区》,载于《早期伊斯兰社会的穆斯林与其他群体》,编辑:Robert Hoyland,威尔特郡,The Cromwell Press,2004年,第1页。 首次出版来源:《古典伊斯兰世界的形成》,第18卷,编辑:Lawrence I. Conrad,伯灵顿,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2004年。
• Uriel I. Simonsohn,《共同的正义:早期伊斯兰统治下基督徒与犹太人的法律联盟》,费城:宾夕法尼亚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页。
• Morony,第9页。
• Simonsohn,第10-11页。
• Morony,第13页。
• Morony,第11页。
• Neophyte Edelby的文章《伊斯兰世界中基督徒的立法自主权》,载于《早期伊斯兰社会的穆斯林与其他群体》,编辑:Robert Hoyland,威尔特郡,The Cromwell Press,2004年,第44页。 首次出版来源:《古典伊斯兰世界的形成》,第18卷,编辑:Lawrence I. Conrad,伯灵顿,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2004年。
• Edelby,第45页。 然而,他的观点并不排除其他归属感(例如: 民族国籍)的可能性。 例如,先知穆罕默德 ﷺ 并没有强制人们为了捍卫宗教归属感而放弃他们的部落。
• Noth,《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区分问题》,第113页。
• Noth,第107页。
• Levy-Rubin,第26页。
• Levy-Rubin,第36页。
• Levy-Rubin,第121页。
• Levy-Rubin,第116-117页。
• Morony,《宗教社区》,第7页。
• Uriel I. Simonsohn,《共同的正义》,第7页;Cahen,“Dhimma”。
• A.S. Tritton,《哈里发及其非穆斯林臣民》,第22页。
• Tritton,第23页。
• Levy-Rubin,第108页。
• Tritton,第24页。
• 许多其他研究宗教少数群体相关规定的学者也被引用。 其中一些包括:法官阿布·优素福(卒于 回历183年),《赋税之书》(Kitabu'l-Harâc);al-Hallâl(卒于 回历311年),《宗教裁决》(Ahkâmu'l-Milel);al-Ferrâ(卒于 回历458年),《统治法则》(el-Ahkâmu's-Sultâniyye)。 此外,还引用了其他学者的观点。
• 伊本·盖伊姆,第79页。
• 伊本·盖伊姆,第87页;
• 伊本·盖伊姆,第122页。
• Levy-Rubin,第49页。
• 《古兰经》忏悔章(Tevbe)9/29。
• 伊本·盖伊姆,第119页;
• 伊本·盖伊姆,第121页。
• 伊本·盖伊姆,第131页。
• 伊本·盖伊姆,第129页。
• 伊本·盖伊姆,第132-133页。
• 伊本·盖伊姆,第137页。
• 与此圣训含义相近的其他圣训包括:“凡伤害齐米(受保护的非穆斯林)的人,我将在复生日成为他的对手”(由伊玛目艾哈迈德传述)。“谁伤害了齐米,就是伤害了我。 谁伤害了我,就被视为伤害了安拉。” (由阿尔巴尼传述)。
• 伊本·盖伊姆,第139页。
• Thomas Walker Arnold,《伊斯兰的传播:穆斯林信仰传播史》,伦敦,Constable & Robinson Ltd.,1913年,第61页。
• Arnold,61。 另请参阅:J. J. Saunders,《中世纪伊斯兰史》,伦敦,Routledge,2002年,第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