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如何看待妇女?
网络转帖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如何看待妇女?”展开,适合关注穆斯林生活、清真信息、伊斯兰文化和中文网络转帖内容的读者阅读。
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如何看待妇女?
本篇文章节选自加拿大穆斯林学者谢里夫·阿卜杜勒·阿泽姆
写的著作《
伊斯兰的妇女(与犹太教及基督教的妇女相比较)》
,我对书中的章节顺序做了调整和删减,挑出这本书做分享,目的不是为了攻击其他宗教信徒,书中的内容都比较客观,有关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内容,均引用自各宗教的传世经典,不存在捏造。阿泽姆博士是用十分谦和友好的态度写这部书的,引用的内容也比较温和。
我一向认为,穆斯林应当多和非穆斯林生活在一起,古兰经也允许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做友好的交流,这样才能有所对比,才能体现出自身的优越性,如果环境当中全是穆斯林,很多事物就变得习以为常了,就像空气一样,我们很难感受到它的存在,也就不懂得珍惜。与非穆斯林生活在一起,还能促进宗教交流,教人走正道,这也是古兰经允许我们所做的事。“你应凭智慧和善言而劝人遵循主道,你应当以最优美的态度与人辩论。”(16:125)

内容截图自《伊斯兰教法》
上面教法中清楚地提到穆斯林不能妨碍非穆斯林的生活,包括不能倒掉非穆斯林的酒,不能阻止他们吃猪肉,更不能拆毁他们的教堂,在双方都遵循各自的原则之下,可以与对方的智者交流。
在今天,绝大多数犹太教徒、基督教徒、甚至是穆斯林,都不会完全按照经典所写的内容践行宗教,他们只是根据自己的理解选择性的信仰宗教,所以比较各大宗教信徒的个体行为并不具有代表性,也无从比较,但我们可以通过研究各大宗教的经典,寻根溯源来比较各宗教当中有关内容的描述有何不同,本篇文章则精选出来最具争议性的妇女问题进行对比。
《伊斯兰的妇女——(与犹太教及基督教的妇女相比较)》
犹太教及基督教传统中妇女的地位,以二十世纪末期的标准来衡量,无疑是令人震惊的。然而,它必须放在适当的历史背景中来看待。这就是说,任何对于犹太教及基督教传统中妇女地位的客观评价,都必须考虑到这种传统产生发展的历史情形。
无可置疑的是,犹太法学家及教会神父们对于妇女的观点,是受他们生活的社会中普遍流行的观点的影响。《圣经》本身就是由不同的作者在不同的时代写成的。这些作者们不可能不受到他们周围居民的价值观及生活方式的影响。例如,《旧约》中有关通奸的法律对妇女的极度偏见,就是以我们的思维方式所难以解释的。然而,如果我们考虑到一个事实:早期的犹太部落们,十分在意他们的遗传性,他们极度渴望将自身同周遭的其他部落加以区分定义。这时候,只有已婚妇女的错误性行为能够威胁到他们所诊视的这种渴望。虑及于此,我们将能够理解这种偏向性。同样的,教会神父们对妇女的种种谴责,不能脱离他们生活中厌恶女人的希腊—罗马文化背景。所以,评价犹太教及基督教文化遗产,如果不考虑相关的历史背景,那将是不公正的。事实上,正确理解犹太教及基督教的历史背景,对于理解伊斯兰对世界历史及人类文明贡献的重要性,也是极其重要的。
1.夏娃之罪
当上帝谴责亚丹的行为时,他将所有的罪责推给夏娃:“那人说,你所赐给我,与我同居的女人,她把那树上的果子给我,我就吃了。”(《旧约·创世记》3:12)上帝于是对夏娃说:“我必多多增加你怀胎的苦楚,你生产女儿必多受苦楚。你必恋慕你的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他又对亚丹说:“你既听从妻子的话,吃了我所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树上的果子,地必为你的缘故受诅咒。你必终身受苦,才能从地里得吃的。”(《旧约·创世记》3:16-17)在伊斯兰的信仰里,有关人最初被造的情形多次被提及,例如:“ ‘阿丹啊!你和你的妻子同住乐园吧,你们可以随意吃园里的食物。但不要临近这棵树;否则,就要变成不义者。’但恶魔教唆他俩,以致为他俩显出他俩被遮盖的阴部。
他说:‘你俩的主禁止你们吃这棵树上的果子,只为不愿你俩变成天神,或永生不灭。’他对他俩盟誓说:‘我确是忠于你俩的。’他用欺骗的手段使他俩堕落。当他俩尝了那棵树上的果实的时候,他俩的阴部便对自己现露出来了,他俩只好用园里的树叶遮盖自己的阴部。他俩的主喊叫他俩说:‘难道我没有禁止你俩吃那棵树的果实吗?难道我没有对你俩说过,恶魔确是你俩的明敌吗?’他俩说:‘我们的主啊!我们确已自欺了,如果你不赦宥我们,不慈悯我们,我们必定变成亏折者。’”(《古兰经》7:19-23)仔细注意一下这两个故事,我们会发现其中很明显的区别。和《圣经》相反,《古兰经》里将阿丹和哈娃所犯的错误同等对待。在《古兰经》里找不到任何细微的暗示表明哈娃在阿丹之前先吃了禁果,她从未引诱、教唆和欺骗阿丹。此外,哈娃生产的痛楚也并不是真主的惩罚。据《古兰经》所言,真主从不因一个人的过错而惩罚另一个人。阿丹和哈娃都犯了相同的罪,然后他俩共同祈求真主的恕饶,真主便饶恕了他俩。
2.夏娃的遗传
夏娃在《圣经》里作为一个诱惑者的负面形象,在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的传统观念里影响极深。他们认为所有的女人都继承了她们始祖母的特性:犯罪和狡诈。因此,女人都是不可信任的,是道德低劣和邪恶的。月经、怀孕和生育是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永久惩罚。为了更好地理解夏娃这一负面形象对所有女性的影响,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某些犹太教和基督教重要经典的叙述。
首先,我们看一下古老的《圣经》中的叙述:“我得知有等妇人,比死还苦,她的心是网罗,手是锁链。凡蒙神喜悦的人,必能躲避她。有罪的人,却被她缠住了。传道者说,看哪,一千男子中,我找到一个正直人。但众女子中,没有找到一个。我将这事一一比较,要寻求其理,我心仍要寻找,却未曾找到。”(《旧约·传道书》7:26-28)在天主教的《圣经》中,我们可以读到这样的句子:“一切恶毒都可忍耐,但不愿忍耐妇人的恶毒……一切恶毒,与妇人的恶毒相比,都算轻微。”(《德训篇》(Ecclesiasticus)25:19,26)
犹太教的法学家们列举了女人由于导致人类被逐出乐园而遭受的九大诅咒:“女人一生要遭受九大诅咒和死亡:月经流血、初夜流血、怀孕的辛劳、生产的痛苦、养育孩子的劳累、如着丧服般地包裹头巾、像奴隶般地穿戴耳环、作证时证词不被接受,以及最后的死亡。”直到今天,在正统犹太男教徒的每天晨祷中还有这样的句子:“赞美上帝——宇宙的君主,感谢你没有把我创造成女人。”而犹太女教徒则相反,在晨祷中赞颂上帝“凭你的意欲而创造了我。”
另一段祷词在犹太教的许多祈祷书中都可以找到:“赞美上帝,他没有把我创造为非犹太人;赞美上帝,他没有把我创造为女人;赞美上帝,他没有把我创造为愚昧者。”
让我们来听一下圣·保罗是怎么说的:“女人要沉静学道,一味的顺服。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她辖管男人,只要沉静。因为先造的是亚丹,后造的是夏娃。且不是亚丹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新约·摩提太前书》2:11-14)
圣·特古里安则比圣·保罗更为严厉,当他对他“最热爱的姐妹们”谈及信仰时,他说道:“你们知道你们当中的每一个都是夏娃吗?只要上帝为你们制定的性别还在延续,你们所犯的罪就将一直延续下去。你们是恶魔的通道;你们擅自解除了禁树的禁令;你们是第一个违抗上帝的命令者;你们引诱亚丹去犯罪——恶魔原本是不敢接近他的;你们如此随意地就毁坏了上帝的形象——男人。更为甚者,上帝之子的死亡也是由于你们的悖逆。”
圣·奥古斯丁也拥护他的先辈们,他在一封给朋友的信中写道:“无论是妻子或是母亲,她们作为女人都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诱惑者夏娃,我们必须谨防任何女人……除了生孩子之外,我看不出女人对男人能有什么用处。”
几个世纪之后,圣·托马斯·阿奎纳依然将女人视为一种缺陷:“女人是有缺陷及可鄙的。男人被造时是完美的,因而他的完美属性也得以延续;女人一开始便有缺陷,因而她的错误及缺陷也将永远保留下去。”
最后,著名的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认为女人除了能尽可能多地生育孩子之外毫无用处:“如果她们疲惫甚或死亡,这都无关紧要。让她们为生产而死吧,这就是她们来到这个世界上的任务。”
由于从一开始夏娃便作为一个诱惑者的形象而存在,于是所有的女人便一次次地受到诋毁。总而言之,在犹太教和基督教的观念里,夏娃及其女性后代都具备罪恶的天性。现在,如果我们将注意力转向《古兰经》,去看一下它是怎样描述女人的,我们会很快发现伊斯兰对于女人的概念根本不同于犹太教和基督教。
让我们看一下《古兰经》里是怎么说的:“顺服的男女、信道的男女、服从的男女、诚实的男女、坚忍的男女、恭敬的男女、好施的男女、斋戒的男女、保守贞操的男女、常念真主的男女,真主已为他们预备了赦宥和重大的报酬。(《古兰经》33:35)“信道的男女互为保护人,他们劝善戒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服从真主及其使者,这等人真主将怜悯他们。真主确是万能的,确是至睿的。(《古兰经》9:71)“他们的主答应了他们: ‘我绝不使你们中任何一个行善者徒劳无酬,无论他是男的,还是女的——男女是相生的。’”(《古兰经》3:195)“作恶者只受同样的恶报;行善而且信道的男子或女子,将入乐园,受无量的供给。”(《古兰经》40:40)“凡行善的男女信士,我誓必要使他们过一种美满的生活,我誓必要以他们所行的最大善功报酬他们。”(《古兰经》16:97)
很明显地,在《古兰经》里提到男女时毫无区别。真主创造了他们,为的是让他们在大地上崇拜真主,并且力行善功、戒除罪恶。无论男女,他们都将公平接受真主的清算。《古兰经》里根本没有提到女人是恶魔的通道或者女人是具有欺骗诱惑的天性这一类说法。《古兰经》里也根本没有提到男人是真主的形象一说;无论男女都只是真主的创造物,仅此而已。
根据《古兰经》,女人在大地上所扮演的也不仅仅是生育者的角色,她被要求和男人一样尽可能地力行善功。《古兰经》也更本没说世界上不存在正直的女人,相反地,《古兰经》里命令所有的信士都要以诸如童真女麦尔彦(玛利亚)以及法老的妻子等清廉女性为楷模:“真主以法老的妻子,为信道的人们的模范。当时,她曾说:‘我的主啊!求你在你那里,为我建筑一所房子在乐园里。求你拯救我脱离法老,和他的罪行。求你拯救我脱离不义的民众。’真主又以仪姆兰的女儿麦尔彦(玛丽亚)为信道的人们的模范,她曾保守贞操,但我以我的精神吹入她的身内,她信她的主的言辞和天经,她是一个服从的人。”(《古兰经》66:11-12)
3.耻辱的女儿
事实上,《圣经》和《古兰经》中对于女性的观点,在一个女孩出生时就已经截然不同了。《圣经》里叙述母亲生产女孩之后的污秽洁净期(两周)是生产男孩之后污秽洁净期(七天)的两倍(《旧约·利未记》12:2-5)。天主教《圣经》里明确叙述道:“生了女儿,是父亲的损失”(《德训篇》22:3)。和这令人震惊的叙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男孩得到特殊的赞誉:“教育自己儿子的,会激起仇人的嫉妒(《德训篇》30:3)。
犹太教法学家们责成犹太人们尽可能多地繁衍子嗣,以壮大自己的民族。同时,他们也毫不掩饰他们对男孩的明显偏爱:“即使是生育了坏男孩的人也比生育了女孩的人要好,”“ 当一个男孩诞生时,全体人都高兴……当一个女孩诞生时,全部人都悲哀,”以及“当一个男孩来到世界上时,平安夜随之降临……当一个女孩来临时,什么也不会带来。”
女儿被认为是痛苦的负担、父亲的耻辱之源:“任性的女儿,你应严加监视,免得你为了她,而成为敌人的笑柄,招致本城人的非议,招致人民的讥笑,当众蒙羞。”(《德训篇》42:11)“对无耻的女儿,你应严加管束,怕她有机可乘,就放纵起来。你要留心,不要顺从无耻的眼睛;否则,她会冒犯你,你就不用惊奇。”(《德训篇》26:13-14)这这种将女儿当作耻辱之源的观点,非常近似于伊斯兰产生之前活埋女婴的蒙昧阿拉伯人的观点。《古兰经》严厉谴责了这一令人发指的行为:“当他们中的一个听说自己的妻子生女儿的时候,他的脸黯然失色,而且满腹牢骚。他为这个噩耗而不与宗族会面,他多方考虑: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还是把她活埋在土里呢?真的,他们的判断真恶劣。(《古兰经》16:58-59)
如果《古兰经》没有屡次谴责这种丑恶的罪行(《古兰经》16:59, 43:17, 81:8-9)的话,古阿拉伯人的这种行为可能根本不会改变。此外,《古兰经》中对儿子和女儿一视同仁,毫无区别。和《圣经》相反,《古兰经》认为女孩的诞生就如同男孩的诞生一样,是来自真主的礼物和祝福。甚至乎《古兰经》先提及了馈赠女儿:“天地的国权,归真主所有。他欲创造什么,就创造什么;欲赠给谁女孩,就赠给谁女孩;欲赠给谁男孩,就赠给谁男孩。”(《古兰经》42:49)
伊斯兰初期,为了彻底消除活埋女婴的罪行,先知穆罕默德对那些被赠予女儿,然后抚育她们良好成长的人们许诺重大的报酬:“谁抚养女儿,然后良好地对待她们,他将受到保护,免于火狱的刑罚。(《布哈里圣训》及《穆斯林圣训》)“谁抚养两个女孩直到她俩成年,复生日他和我之间的距离如同这样;说着先知将手指并拢在一起。”(《穆斯林圣训》)
4.妇女的教育
犹太教的核心基础是《讨拉特》,即《律法书》,然而根据犹太法典《台耳穆德》,“妇女免除学习《讨拉特》。”部分犹太法学家宣称:“即使将《讨拉特》投入火中付诸一炬,也比让妇女接触它好得多,”以及“谁教授他的女儿《讨拉特》就如同教授她淫乱作恶一样.”圣·保罗在《新约》里的态度也未见开明:“妇女在会中要闭口不言,像在圣徒的众教会一样。因为不准她们说话。她们总要顺服,正如律法所说的。她们若要学什么,可以在家里问自己的丈夫。因为妇女在会中说话是可耻的。”(《新约·哥林多前书》14:34-35)
现在,为公平起见,我们问一下:《古兰经》对此有什么不同吗?下面这个《古兰经》里提到的小故事可以让我们对此有所了解。郝莱是一名穆斯林妇女,她的丈夫奥斯有一次发怒时对她说了这样一句话:“你对于我如同对于我母亲的后背。”这是蒙昧时期阿拉伯人休妻的一种说法,丈夫从此与之断绝夫妻关系及责任,但却不允许她离开丈夫的家或另嫁他人。当郝莱从她丈夫那里听到这句话时,愁苦极了,她径直来到先知穆罕默德那里向他倾诉。先知告诉她应该忍耐,因为这样的事似乎没有解决之道。然而,郝莱据理力争,试图挽回这桩悬空婚姻。很快,《古兰经》经文降示了,郝莱德申诉获准了,真主废除了这种恶劣的习俗。与之相关的《古兰经》第五十八章于是命名为“穆扎底来”即“辩诉的妇女”:“真主确已听取为丈夫而向你辩诉,并向真主诉苦者的陈述了。真主听着你俩的辩论;真主确是全聪的,确是全明的。”(《古兰经》58:1)在《古兰经》中,妇女有权辩论——甚至是与伊斯兰的先知本人辩论;没有任何人有权命令她沉默;她更不被局限于只能从丈夫那里获取知识与宗教。
5.不洁的妇女
犹太教的法律和条例对于月经期间的妇女是极为限制和约束的。《旧约》认为任何经期妇女都是不洁净和污秽的,甚至她的污秽会“传染”,她所触碰到的任何人或任何物件都将污秽一天:“女人行经,必污秽七天,凡触摸她的,必不洁到晚上。女人在污秽之中,凡她所躺的物件都为不洁净,所坐的物件也都不洁净。凡摸她床的,必不洁净到晚上,并要洗衣服,用水洗净。在女人的床上,或在她坐的物上,若有别的物件,人一摸了,必不洁净到晚上。”(《旧约·利未记》15:19-23)
由于她的“污染性”,为避免任何接触她的可能性,一个经期妇女有时会受到“驱逐”。她会被送到一个名为“不洁之屋”的特殊屋子里,度过整个月经期。《台耳穆德》甚至认为一个行经妇女,即使没有任何接触,她也是“致命”的:“我们的法学家教导我们:如果一个经期妇女从两个男人中间走过,如果她正值月经初期,她将会导致其中一人丧命;如果她正值月经末期,她将会在他俩中间引发纷争。”(《台耳穆德》b Pes.111a)
更为甚者,如果一个行经妇女的丈夫被污染了——即使是沾到了她脚上的灰尘,那他也被禁止进入教堂。一个犹太教士,如果他的妻子、女儿或是母亲中有任何一个行经,那他就不能在教堂中布道。○10这也就不奇怪为什么许多犹太妇女直到今天依然将月经称之为“祸根”了。在伊斯兰的观念里,行经的妇女从不被认为是“传染的污秽”,也并非“不可接触的”或者是“祸根”。她照常进行日常生活起居,而只需注意一点:已婚夫妇在月经期间避免性交。除此之外,夫妻间的任何身体接触都是允许的。在此期间,行经妇女被免除部分宗教功课,如礼拜、斋戒等。
6.作见证
《古兰经》和《圣经》中有分歧的另一件事,就是妇女作见证的问题。《古兰经》里命令信士们在缔结买卖交易的合约时,要以两个男人或一男两女作见证(参见《古兰经》2:282)。然而,《古兰经》中在其它情况下公平接受男女的证词。事实上,妇女的证词可以推翻男人的证词:如果一个男人指控他的妻子与人通奸而别无证据的情况下,《古兰经》要求他庄严地发誓五次以证明他所言属实。然而,如果他的妻子否认并庄严的发誓五次以证明自己清白的话,她不被认定为有罪,婚姻自此解除(《古兰经》24:6-11)。
另一方面,犹太早期社会里,妇女是不允许作见证的。犹太法学家们列举了由于人类被逐出乐园,女人而遭到的九大诅咒,其中之一就是不能作见证(参见第二章)。在今天的以色列,妇女不允许在犹太宗教法庭上提供证据。犹太法学家们解释说,这是由于《圣经》里记载了亚伯拉罕(易卜拉欣)的妻子萨拉说谎的缘故(《旧约·创世记》18:9-16)。犹太法学家们用这个事件作为妇女无资格作证的证据。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圣经》里的这个故事在《古兰经》里不止一次地被提及,然而《古兰经》里却丝毫没有记载萨拉说谎(《古兰经》11:69-74,51:24-30)。在西方基督教社会,不论是教会法律还是民法,都禁止妇女提供任何证词,直到十九世纪末期。如果一个男人指控他的妻子与人通奸,根据《圣经》的记载,她的证词不被考虑。被指控的妇女必须接受一个严酷的考查。为了证实她有罪或是无辜,在这个考查中她将面对许多复杂而屈辱的仪式(《旧约·民数记》5:11-31)。考查结束后,如果她被证实有罪,她将被处于死刑;如果她被证实清白,那她的丈夫不为此而遭受任何惩罚。
同时,如果一个男子娶了一个女子为妻,然后指控她不是处女,她的证词不被认可。她的父母必须在城镇众长老们面前拿出她是处女的证据。如果父母不能证明他们女儿的清白,这个女子将在她父亲家门口被石块击毙;如果她的父母能够证明她的清白,她的丈夫只须交纳一百舍客勒银币的罚金,从此不允许休她:“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的长老那里。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他恨恶她,信口说她,说,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亲家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她在她父亲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作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旧约·申命记》22:13-21)
7.通奸
通奸被所有的宗教都认为是犯罪。《圣经》判处通奸的男女死刑(《旧约·利未记》20:10)。伊斯兰也同样公平惩处通奸的男女(《古兰经》24:2)。然而,《古兰经》对通奸的定义与《圣经》很不相同:根据《古兰经》,通奸指的是已婚男子或已婚女子发生的婚外性关系;《圣经》中却只将已婚女子发生的婚外性关系定义为通奸(《旧约》利未记20:10,申命记22:22,箴言6:20-7:27)。“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旧约·申命记》22:22)“与邻舍之妻行淫的,奸夫淫妇都必治死。”(《旧约·利未记》20:10)
根据《圣经》的定义,如果一个已婚男子和一个未婚女子同床,这根本不被认为是犯罪。这个和未婚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已婚男子不是奸夫,那个和他发生性关系的未婚女子也不是淫妇。通奸指的是一个男子——无论他已婚或是单身——与一个已婚女子同床。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这个男子婚否都被认定为奸夫,那个女子被认定为淫妇。简单地说,通奸指的是一个已婚妇女所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已婚男子发生的婚外行为在《圣经》里不被定为犯罪。
为什么会有这双重的道德标准呢?根据《犹太大百科全书》记载,妻子被认定为丈夫的私有财产,通奸意味着对丈夫独家权利的侵犯;妻子作为丈夫的财产,无权侵犯他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男子和一个已婚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话,他就侵犯了其他男人的财产,因此也就受到惩罚。在今天的以色列,如果一个已婚男子和一个未婚女子发生婚外性关系的话,他和这个女人所生的孩子被认定为合法的。但是,如果一个已婚女子和另一个男子——无论他是否结婚——发生性关系的话,她和那个男人的孩子不仅被认定为非法,而且作为私生子(女)不允许和任何犹太人结婚—— 除非是叛教者或和他(她)一样的私生子(女)。这个禁令将在他们的子孙中一直延续十代,直到通奸的玷污逐步弱化。
另一方面,《古兰经》根本没有将任何女人认定为男人的财产。《古兰经》动人的描述夫妻间的关系:“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对于能思维的民众,此中确有许多迹象。”(《古兰经》30:21)这就是《古兰经》中婚姻的概念:爱、怜恤和安宁,没有任何占有与双重标准。
8.誓约
根据《圣经》,一个男子必须实践他以上帝之名而许的誓约,不能食言。然而,妇女的许愿却不能由自己做主。如果她未出嫁,誓约必须得到父亲的同意;如果她已经出嫁,那么则必须征得丈夫的同意。如果父亲(或丈夫)不同意他女儿(或妻子)的誓约,那么,她的所有誓言都无效:“但她父亲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凡她所许的愿和刻苦约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坚定,也可以废去。”(《旧约·民数记》30:2-15)
为什么妇女的话不能由自己做主呢?答案很简单:因为结婚之前她是属于父亲的财产,结婚之后则为丈夫所占有。父亲对自己女儿的支配是绝对的,只要他愿意,他甚至可以将她卖掉!犹太法学家们指出:“男人可以卖掉自己的女儿,但是女人不能卖掉她的女儿;男人可以将女儿许配他人,但是女人无权许配她的女儿。”
犹太法学著述里也指出:婚姻将支配的权力从父亲装移到丈夫手中:“婚配,使一个妇女成为她丈夫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很明显,如果一个妇女被认为是某人财产的话,不得到她主人的许可,她是不能作任何许约的。值得一提的是,《圣经》中关于妇女誓约的指示,对犹太教及基督教妇女产生的负面深远影响,直到二十世纪初期。西方基督教世界中,一个已婚妇女是没有法律地位的,她的任何行为都没有法律价值。她的丈夫有权否决她所缔结的任何合同、买卖或交易。
在西方,这个犹太—基督教遗产的最大继承地,妇女不能缔结任何条约,因为她实际上是属于某人的财产。由于《圣经》中妇女属于父亲或丈夫所有的这种观点,西方世界的妇女遭受了几近两千年的奴役。在伊斯兰教中,每一个穆斯林——无论他是男是女—— 誓约都由自己做主,没有任何人有权否定其他人的誓约。如果一个男子或女子庄严发誓后未能践约,根据《古兰经》指示,他(她)必须缴纳罚赎:“真主不为无意的誓言而责备你们,却为有意的誓言而责备你们。破坏誓言的罚金,是按自己家属的中等食量,供给十个贫民一餐的口粮,或以衣服赠送他们,或释放一个奴隶。无力济贫或释奴的人,当斋戒三日。这是你们发誓后破坏誓言时的罚金。你们应当信守自己的誓言。真主为你们如此阐明他的迹象,以便你们感谢他。”(《古兰经》5:89)
先知穆罕默德的众门弟子们,无论男女,经常到他面前宣誓效忠。妇女,如同男人一样,自主地到先知面前宣誓:“先知啊!如果信女们到你面前来与你誓约:她们不以任何物配真主,不偷盗,不通奸,不杀自己的儿女,不以别人的儿子冒充丈夫的儿子,不违背你的合理的命令,那末,你当与她们誓约,你当为她们向真主告饶。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古兰经》60:12)一个男人不能代替自己的女儿或妻子宣誓,他也不能废除他的女性亲属中任何人的誓约。
9.头巾
根据犹太法学家米南卡姆·布拉伊尔博士(叶希瓦大学圣经文化教授)在其书中所说,在犹太法学教义中,犹太妇女在公共场合遮盖头部是一种习俗,有时她们甚至将脸也遮盖起来,只露出一只眼睛。他引证部分古代著名犹太法学家的话说:“以色列的女子不把头遮盖起来不能出门”,以及“让自己妻子的头发外露给他人看到的男人应受诅咒……将自己头发外露作为装饰的女人将招致贫困。”如果一个场合中有已婚妇女未遮盖头部,犹太法律禁止在其中诵念赞词或祈祷,因为这妇女的头发被认为是“赤裸”的。
布拉伊尔博士同时提到:“在泰纳伊姆时代,一个未能遮盖头部的妇女,被认为是不得体的。她或许将为这种过错而被罚款四百苏尼姆。”布拉伊尔博士还解释道,犹太妇女的头巾不仅仅被认为是庄重的标志,有时头巾还是一种地位于奢华的象征,它代表一位贵妇人的高贵与优越。同时,它代表一位妇女的不可侵犯性,因为她是丈夫神圣的私有财产。头巾意味着一位妇女的自尊和社会地位。社会地位低下的妇女们,往往戴上头巾,试图给人一种高贵的印象。由于头巾是尊贵的标志,因而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古代犹太社会中禁止妓女遮盖头发了。然而,为了看上去体面一些,妓女们往往也会戴上一块特制的遮头巾。欧洲的犹太妇女们一直保持戴头巾的传统,直到十九世纪。那时,她们的生活中已经被掺杂了许多周围的世俗文化,欧洲生活的外部压力迫使她们中的许多人不得不摘下头巾。一些犹太妇女发现:作为头巾的替代物,假发可以更方便地遮盖头发。今天,大多数虔诚的犹太妇女们除了在犹太教堂外,已不再戴任何头巾。但她们中的一部分——如哈斯蒂派妇女——依然在戴假发。
基督教的传统如何呢?众所周知,天主教的修女们已经遮盖她们的头发长达数百年。然而,事情不仅如此。圣·保罗在《新约》中对头巾作了一些非常有趣的宣言:“我愿意你们知道,基督是各人的头,男人是女人的头,神是基督的头。凡男人祷告或是讲道,若蒙著头,就羞辱自己的头。凡女人祷告或是讲道,若不蒙著头,就羞辱自己的头,因为这就如同剃了头发一样。女人若不蒙著头,就该剪了头发;女人若以剪发剃发为羞愧,就该蒙著头。男人本不该蒙著头,因为他是神的形像和荣耀,但女人是男人的荣耀。起初,男人不是由女人而出,女人乃是由男人而出。并且男人不是为女人造的,女人乃是为男人造的。因此,女人为天使的缘故,应当在头上有服权柄的记号。”(《新约·哥林多前书》11:3-10)圣·保罗有关戴头巾妇女的理论是:男人是上帝的形象和荣耀,而头巾则代表象征了男人对女人的权力——女人是为男人而造的。
圣·特古里安在其名著《贞女的头巾》一书中写道:“年轻的女子们:你们上街的时候戴上头巾,在教堂的时候也该戴上头巾,在陌生人中间戴上头巾,在众兄弟中也该戴上头巾……”在今天的天主教教会法律中,有一条就是要求妇女们在教堂中遮盖头部。某些基督教派别如阿米什派及孟诺派等,至今仍让妇女戴上头巾。原因正如他们的教会首领们所言:“遮盖头部是妇女对男人及上帝顺服的象征,”这和《新约》中圣·保罗的逻辑同出一辙。
从以上的证据可以明显看出,头巾并非伊斯兰所发明的。然而,伊斯兰确实支持戴头巾。《古兰经》中要求男女信士们降低视线、遮蔽羞体,又要求女信士们延伸头巾以遮盖脖子和胸膛:“你对信士们说,叫他们降低视线,遮蔽下身,这对于他们是更纯洁的……你对信女们说,叫她们降低视线,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饰, 除非自然露出的,叫她们用面纱遮住胸膛,莫露出首饰… … ”(《古兰经》24:30,31)
《古兰经》很明确地表明头巾是庄重得体的穿着所必不可少的。但是,庄重为什么重要呢?《古兰经》依然说得很明白:“先知啊!你应当对你的妻子、你的女儿和信士们的妇女说:她们应当用外衣蒙着自己的身体。这样做最容易使人认识她们,而不受侵犯。”(《古兰经》33:59)
10.一夫多妻
现在,让我们来处理一下一夫多妻这一重要问题。一夫多妻是许多人类社会中的古老惯例。《圣经》从未谴责过多妻制。相反地,《旧约》以及犹太教法学家们的著作中屡屡证明多妻的合法性。据说,所罗门国王拥有七百多名妻子和三百多名妾室(《旧约·列王记上》11:3)。同时,大卫王据说也拥有许多的妻子和妾室(《旧约·撒母耳记下》5:13)。《旧约》中有许多指令是关于男人如何给他不同的妻子所生的儿子分配财产的(《旧约·申命记》22:7)。对于多妻制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同时娶两姐妹(《旧约·利未记》18:18)。
《台耳穆德》建议娶妻不要超过四个。欧洲的犹太人们一直保持多妻制的惯例,直到十六世纪;东方的犹太人们则一直保持多妻制,直到他们踏上以色列的土地(以色列民法现在禁止多妻)。然而,在凌驾于民法之上的宗教法律中,多妻制依然是允许的。
那么,《新约》的观点呢?根据尤金·希尔曼神父在其颇具洞察力的书中所言,多妻是应重新考虑的,“在《新约》中,没有任何明确的命令要求一夫一妻制,也没有任何明确的命令禁止一夫多妻制。”而且,耶稣所处的时代,犹太社会中多妻盛行,耶稣却从未说过任何反对多妻的话。希尔曼神父强调了一个事实,即罗马教庭禁止多妻是遵循了古希腊—罗马文化的风俗(制定一个合法妻子,同时却容忍非法同居与卖淫)。他引证了圣·奥古斯丁的话:“现在,在我们的时代,为了保持罗马传统,不再允许娶另外的妻子。”
非洲的教会及基督徒们经常提醒他们的欧洲兄弟:罗马教庭对于多妻制的禁令只是出于文化传统,而并非真正的基督教禁令。
《古兰经》也允许多妻,但并非没有限制:“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末,你们可以择你们爱悦的女人, 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末,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古兰经》4:3)
11.母亲
《旧约》中很多地方都命令人们孝敬父母,谴责忤逆父母的人。例如:“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旧约·利未记》20:9)以及“智慧子使父亲喜乐,愚昧人藐视母亲。”(《旧约·箴言》15:20)然而,在某些地方仅仅提到要尊敬父亲,例如“智慧子听父亲教训”(《旧约·箴言》13:1),母亲却从未被单独提及。而且,母亲因怀孕生产及哺育所付出的巨大辛劳,其中从未强调需要人们去感谢而优待她。此外,父亲可以继承子女的遗产,而母亲不可以。很难说《新约》中有经文要求人们尊敬母亲。相反地,《新约》给人的印象是:将孝顺母亲当作通向上帝路途上的障碍。根据《新约》,一个人如果不厌恶自己的母亲,他就不配成为基督门徒。耶稣这样说道:“人到我这里来,若不爱我而恨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弟兄、姐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门徒。”(《新约·路加福音》14:26)
此外,在《新约》中描绘的耶稣形象是一个不关心,甚至对母亲不敬的人。例如,当他正在群众间讲道时,他的母亲去叫他,他却毫不在意而不出去见她:“当下,耶稣的母亲和弟兄来,站在外边,打发人去叫他。有许多人在耶稣周围坐著,他们就告诉他说,看哪,你母亲和你弟兄在外边找你。耶稣回答说,谁是我的母亲,谁是我的弟兄。就四面观看那周围坐著的人,说,看哪,我的母亲,我的弟兄。凡遵行神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弟兄姐妹和母亲了。” (《新约·马可福音》3:31-35)
有人可能会争辩说,耶稣这是为了教导人们:宗教的纽带并不弱于家庭纽带。然而,如果是这样,他完全可以教导他的听众,而不用显示出对母亲如此的毫不在意。当他听众中的一名妇女,祝福生育并抚养了他的母亲的时候,耶稣并不赞同,再次表露出同样不敬的态度:“耶稣正说这话的时候,众人中间有一个女人大声说,怀你胎的和乳养你的有福了。耶稣说,是却还不如听神之道而遵守的人有福。”(《新约·路加福音》11:27-28)如果连圣母玛丽娅这样地位的母亲,都受到她的儿子耶稣基督这样失礼地对待的话——如《新约》中所描述的,那么,一个普通的基督徒母亲,优怎么可能受到她普通基督徒儿子的优待呢?
在伊斯兰中,荣誉、尊敬和敬重空前地与“母亲”这一称号联系起来。《古兰经》中将孝敬父母的重要性排在紧随崇拜真主之后的第二位置:“你的主曾下令说:你们应当只崇拜他,应当孝敬父母。如果他俩中的一人或者两人在你的堂上达到老迈,那末,你不要对他俩说:‘呸!’不要喝斥他俩,你应当对他俩说有礼貌的话。你应当必恭必敬地服侍他俩,你应当说:‘我的主啊!求你怜悯他俩,就像我年幼时他俩养育我那样。’”(《古兰经》17:23-24)
《古兰经》中很多地方强调了母亲作为生产哺育者的伟大角色:“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母亲弱上加弱地怀着他,他的断乳是在两年之中——我说:“你应当感谢我和你的父母;惟我是最后的归宿。”(《古兰经》31:14)先知穆罕默德曾动人地描述了母亲在伊斯兰中的特殊地位:“一个人来到先知面前,问道:‘真主的使者啊!人们中我最应该善待谁?’先知说:‘你的母亲。’那人说:‘然后呢?’先知回答:‘你的母亲。’那人又问:‘再然后呢?’先知回答:‘还是你的母亲。’那人继续问:‘再接下来呢?’先知回答:‘接下来是你的父亲。’”(《布哈里圣训》及《穆斯林圣训》)穆斯林们直到今天依然忠实奉行的少数伊斯兰格言中,有一条就是:体贴母亲。穆斯林母亲们从她们的儿女处所获得的荣耀堪称典范。穆斯林母亲们与她们儿女间所存在的真挚、温暖的关系,以及穆斯林男子们对他们的母亲所表现出来的深度尊敬,这些都经常令西方人感到吃惊。
12.离婚
三大宗教对于离婚(休妻)的观点有着明显的区别。基督教完全憎恨离婚。《新约》明确主张婚姻的不可分性,耶稣说这样说道:“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新约·马太福音》5:32)这种坚定的愿望,无疑是不现实的,它要求一个人类未曾达到过的完美道德的社会。当一对夫妇意识到他们的婚姻生活已经无可挽回的时候,禁止离婚的命令不会给他们带来任何益处。强行命令一对分歧严重的夫妇生活在一起而不顾他们的意愿,这既无效也不合理。因此,整个基督教世界现在不得不允许离婚,也就不奇怪了。
犹太教恰恰相反,它甚至允许毫无理由的离婚(休妻)。《旧约》中给予丈夫休妻的权利——只要他不喜欢她:“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甚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后夫若恨恶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旧约·申命记》24:1-4)上面的这些经文在犹太学者之间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因为他们对经文中提到的“不合理”、“不喜悦”及“恨恶”三个词的见解有分歧。《台耳穆德》中记述了这种分歧:“沙姆迈学派认为男人除非发现他的妻子有淫乱行径,否则不能休妻;希拉尔学派认为只要妻子打破了一个盘子,男人都可以将他休弃;法学家阿克巴认为只要男人找到一个比他的妻子更漂亮的女人,他都可以休妻”。(《台耳穆德》Gittin 90 a-b)
《新约》追随沙姆迈学派的观点,而犹太教的法律却跟随了希拉尔学派及法学家阿克巴的观点。当希拉尔学派的观点盛行之后,给予丈夫自由休妻的权利成了犹太教法律中不可破坏的传统。《旧约》不仅给予丈夫休弃“不喜悦”的妻子的权利,它甚至认为休弃一个“恶妇”是必须的:“恶妇使人意志颓唐,面带忧色,心受创伤。丈夫手弱膝软,是因为妻子使他陷於不幸。罪恶的起源来自妇女;为了让她,我们都要死亡。不要给水留漏洞,连微小的漏洞也不要留,不要给恶妇任何自由。她若不随从你的指使,就应把她从你身上割去。”(《德训篇》25:31-36)
《台耳穆德》中记录了几种妻子的行为,丈夫若发现,就应当将她休弃:“如果她在街上吃东西,如果她在街上大口喝水,如果她在街上给婴儿喂奶,任何一种情形在法学家梅尔看来,她都必须被丈夫休弃。”(《台耳穆德》Git. 89 a)《台耳穆德》还规定:一个结婚十年还未生育的妻子,必须被休弃:“我们的法学家教导我们:如果一个男人娶了妻子,然后和她生活了十年,而她依然没有生育孩子的话,他应当将妻子休弃。”(《台耳穆德》Yeb. 64 a)
另一方面,在犹太教的法律中,妻子不能主动离弃丈夫。她只能在犹太法庭上提出充足的理由,请求法庭支持。允许妇女提出离婚的理由极其有限,包括:她的丈夫有生理缺陷或是皮肤疾患,她的丈夫不能履行夫妻义务等。法庭或许会支持妻子的离婚申诉,但它却不能解除婚姻——因为只有丈夫才能够给妻子写休书解除婚姻。法庭可以用劝说、罚款、拘禁以及逐出教会等方式迫使丈夫给妻子写休书。然而,如果丈夫特别固执,拒绝给妻子休书的话,他可以永久地束缚住妻子,谁也没有办法。
更为恶劣的是,丈夫可以不给妻子休书而将她遗弃,让她处于一种不婚不离的悬空状态。这时,丈夫自己可以去娶另外一个女人为妻,甚至和一个单身未婚女人同居并生育孩子(这孩子在犹太法律里被认为是合法的)。另一方面,这个被遗弃的妻子却不能嫁给任何男人,因为法律上她仍然是已婚妇女;同时,她也不能和其他男人同居,因为这将会被认为是通奸,如果她这样做了,她的子孙十代以内都是非法的私生子(女)。这种悬空状态下的妇女被称之为“阿古纳”即“被束缚的女人”。○34今天,在美国境内共有一千至一千五百人左右的“阿古纳”犹太妇女,在以色列境内则高达一万六千名左右。这些妇女受她们丈夫的勒索,需给丈夫支付数万美元不等的金钱,以换取一纸休书。
伊斯兰对离婚的裁定介于基督教和犹太教二者之间。婚姻,在伊斯兰之中是一条神圣的纽带,除了某些令人信服的原因之外,不能轻易破坏。当婚姻出现裂痕时,丈夫和妻子都被教导去尽可能地挽救弥补。如果实在努力无效,离婚是最后的办法。简单地说,伊斯兰允许离婚,但尽量避免其发生。
伊斯兰赋予丈夫离婚(休妻)的权利。然而,不同于犹太教的是,伊斯兰同时赋予妻子一种称之为“胡勒阿”的赎婚权,她可以用这种方式解除婚姻。如果丈夫将妻子休弃,他不能取回任何曾给予前妻的聘礼——无论这聘礼多么昂贵:“如果你们休一个妻室,而另娶一个妻室,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毫。难道你们要加以诬蔑和亏枉而把它取回吗?”(《古兰经》4:20)
但是,如果妻子主动选择结束婚姻的话,她可以将聘礼交还给丈夫。交还聘礼,这是对她丈夫的一种公平补偿,因为她的丈夫是希望保持婚姻的,但既然她选择了结束婚姻,丈夫也只能让她离开。《古兰经》教导穆斯林男子不能取回他们给予妻子的任何礼物——除非是妻子主动选择赎婚:“你们已经给过她们的财产,丝毫不得取回,除非夫妻两人恐怕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如果你们恐怕他们俩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那末,她以财产赎身,对於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这是真主的法度,你们不要违犯它。”(《古兰经》2:229)一个妇女来到先知穆罕默德面前,要求解除和丈夫的婚姻关系。她告诉先知说,她对丈夫的品德及性格并没有什么抱怨,她唯一的问题是:她已经不再爱他了,不想再和他生活下去。先知问道:“你愿意将他的园圃(她丈夫给她的聘礼)归还给他吗?”她回答说:“是的。”先知于是命令他的丈夫将园圃收回,然后接受了他俩解除婚姻关系。(《布哈里圣训》)
某些情况下,一个穆斯林妇女会由于某些强有力的原因而不得不提出离婚,诸如:丈夫的虐待、毫无理由地被离弃、丈夫不履行夫妻间的义务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穆斯林的法庭会判决他们离婚。简而言之,伊斯兰赋予了穆斯林妇女无与伦比的权利:她可以用交还聘礼的方式解除婚姻,也可以用诉讼的方式寻求离婚。一个穆斯林妇女绝不会被一个暴虐的丈夫束缚住。生活在七世纪伊斯兰早期社会中的犹太妇女们,受到这些权利的吸引,寻求离婚时往往会到穆斯林法庭上请求裁决。然而,犹太法学家们宣称:在穆斯林法庭上裁定的离婚无效。为了阻止这种事情的发生,犹太法学家们给予犹太妇女某些权利和待遇,试图削弱穆斯林法庭对她们的吸引力。
而生活在基督教国家的犹太妇女们,她们却未能得到类似的权利和待遇,因为罗马法律中有关离婚的条款与犹太法律相比,并没有更多的吸引力。现在,让我们将注意力转移到伊斯兰是如何避免离婚的。伊斯兰的先知曾告诫信士们说:“在所有合法的事物中,真主最憎恶的就是离婚。”(《艾卜·达吾德圣训》)
一个穆斯林男子不能仅仅因为讨厌妻子的缘故而将她休弃。《古兰经》教导穆斯林男子要善待妻子,即使是不喜欢甚至讨厌她也罢:“你们当善待她们。如果你们厌恶她们,(那末,你们应当忍受她们),因为,或许你们厌恶一件事,而真主在那件事中安置下许多福利。”(《古兰经》4:19)
先知穆罕默德给予了类似的训示:“一个男信士不应该厌恶一个女信士。如果他讨厌她的品德,其它的方面会令你喜欢。”(《穆斯林圣训》)先知同样强调:最优秀的穆斯林便是善待他们妻子的人:“信仰完美的信士是具有高尚道德的人;你们中最优秀者,是最善待妻子的人。”(《铁尔密济圣训》)
然而,伊斯兰是一个实事求是的宗教,它意识到有些情况下婚姻会濒于崩溃的边缘。在这种状态下,仅仅靠好言相劝是不起作用的。那么,在这种情形下为了挽救婚姻应该怎么办呢?《古兰经》为夫妻双方中因为另一方举止有亏而造成婚姻问题的人,提供了一些确实有效的建议。对于因为妻子行为不端而造成婚姻问题的丈夫,《古兰经》给予了四个建议:“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1 可以劝戒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3 可以打她们。如果她们服从你们,那末,你们不要再想法欺负她们。真主确是至尊的,确是至大的。如果你们怕夫妻不睦,那末,4 你们当从他们俩的亲戚中各推一个公证人,如果两个公正人欲加以和解,那末,真主必使夫妻和睦。”(《古兰经》4:34-35)
前三个建议首先尝试。如果无效,则应寻求双方家庭的介入。在上面的明文中提到,对于执拗的妻子,丈夫在希望纠正她的错误行径而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打她是第三种暂时的办法(打不允许重打,也不允许打脸等感官部位)。如果行之有效,如上经文所述,丈夫不允许再用任何方法欺负她;如果行之无效,丈夫也不允许再用同样的方法,而应该寻求最后的途径,即亲属调解。
先知穆罕默德曾教导穆斯林丈夫们,除非在诸如妻子有明显的放荡言行(非通奸)的极端情况下,他们不得采取打这一方法。而且,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轻打。如果妻子停止淫荡言行,丈夫不允许在使她疼痛:“如果她们有明显的放荡言行,你们可以和她们分开睡并打她们,但不可重打。如果她们顺服了,你们不可再寻求任何途径使她难受。”(《铁尔密济圣训》)
除此之外,伊斯兰的先知禁止任何无理的责打。曾有部分穆斯林妇女向先知诉苦,说她们的丈夫打了她们。听到这样的事,先知断然说道:“这样做(打妻子)的人不是你们(穆斯林民族)中的优秀者。”(《艾卜·达吾德圣训》)同时,先知还指出:“你们中最优秀者就是善待家属者,我是你们中最善待家属的。”(《铁尔密济圣训》)
先知曾建议一个名为法蒂玛·宾特·盖斯的穆斯林妇女不要嫁给某个男人,因为这个男人曾因打老婆而出名。这位妇女传述说:“我去到先知面前告诉听说:穆阿维叶·本·艾卜苏夫扬和艾卜·哲赫姆两人都想娶我为妻。先知(建议)说道:穆阿维叶穷困潦倒,艾卜·哲赫姆则会打老婆。”(《穆斯林圣训》)
犹太法典《台耳穆德》中提到责打妻子可以作为一种教育她的方法。○39丈夫责打妻子不必限定在诸如妻子有淫荡行为等极端情况,只要妻子不愿做家务,就允许丈夫责打她。而且,他不被限定轻打,他可以用鞭笞或断绝她的食物等方法迫使妻子顺服。对于因丈夫行为有亏而造成的婚姻裂痕,《古兰经》提供了下面的建议:“如有妇女,恐遭丈夫的鄙弃或疏远,那末,他们俩的和解是无罪的;和解是更善的。”(《古兰经》4:128)
在这种情况下,妻子被建议寻求同丈夫和解(家属介入或不介入)。很明显的是,《古兰经》并没有建议妻子采取与丈夫分开睡和责打这两种方法。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是保护妻子,避免她由于这样做而遭到已经犯错的丈夫更为强烈的报复。如果发生这样的暴力行为,只会让妻子和婚姻陷于更糟糕的地步。
部分穆斯林学者建议:法庭可以代表妻子对丈夫采取这几种惩罚措施。这就是说,法庭首先训诫执拗的丈夫,然后禁止他与妻子同床,最后对他进行轻微责打。综上所述,伊斯兰为挽救有问题和濒于破裂的婚姻,给予了穆斯林夫妇许多确实有效的建议。如果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是婚姻关系受到损伤,另一方被《古兰经》要求,应尽可能地采取有效措施来挽救这一神圣纽带。如果最后所有措施都无效的话,伊斯兰允许双方心平气和地离婚。
扫码下方二维码加我微信


我是叶哈雅,
一名爱去世界各地品尝清真美食的保险经纪人,
我不会为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站台,只忠实于职业道德和信仰。
往期回顾:
疫情过后的清真餐饮幸存者——2020北京风味清真餐厅必吃榜
斋月里不谈吃喝,我们来聊聊医疗保险
伊斯兰保险与我的职业
印尼清真之旅——一个中国回族人眼中的印尼
经训中提到的不清真食物都有哪些?
重庆清真美食之旅——原来毛肚火锅也跟回民有关
上海清真寺及清真美食地图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系列
云南玉溪抚仙湖、大营、纳家营清真之旅
云南沙甸清真之旅
你相信这个世界存在造物主吗?
在我国,如何做一个两世吉庆的穆民?
河南省济源市清真之旅——你身边有袁姓回族吗?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如何看待妇女?”展开,适合关注穆斯林生活、清真信息、伊斯兰文化和中文网络转帖内容的读者阅读。
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如何看待妇女?
本篇文章节选自加拿大穆斯林学者谢里夫·阿卜杜勒·阿泽姆
写的著作《
伊斯兰的妇女(与犹太教及基督教的妇女相比较)》
,我对书中的章节顺序做了调整和删减,挑出这本书做分享,目的不是为了攻击其他宗教信徒,书中的内容都比较客观,有关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内容,均引用自各宗教的传世经典,不存在捏造。阿泽姆博士是用十分谦和友好的态度写这部书的,引用的内容也比较温和。
我一向认为,穆斯林应当多和非穆斯林生活在一起,古兰经也允许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做友好的交流,这样才能有所对比,才能体现出自身的优越性,如果环境当中全是穆斯林,很多事物就变得习以为常了,就像空气一样,我们很难感受到它的存在,也就不懂得珍惜。与非穆斯林生活在一起,还能促进宗教交流,教人走正道,这也是古兰经允许我们所做的事。“你应凭智慧和善言而劝人遵循主道,你应当以最优美的态度与人辩论。”(16:125)

内容截图自《伊斯兰教法》
上面教法中清楚地提到穆斯林不能妨碍非穆斯林的生活,包括不能倒掉非穆斯林的酒,不能阻止他们吃猪肉,更不能拆毁他们的教堂,在双方都遵循各自的原则之下,可以与对方的智者交流。
在今天,绝大多数犹太教徒、基督教徒、甚至是穆斯林,都不会完全按照经典所写的内容践行宗教,他们只是根据自己的理解选择性的信仰宗教,所以比较各大宗教信徒的个体行为并不具有代表性,也无从比较,但我们可以通过研究各大宗教的经典,寻根溯源来比较各宗教当中有关内容的描述有何不同,本篇文章则精选出来最具争议性的妇女问题进行对比。
《伊斯兰的妇女——(与犹太教及基督教的妇女相比较)》
犹太教及基督教传统中妇女的地位,以二十世纪末期的标准来衡量,无疑是令人震惊的。然而,它必须放在适当的历史背景中来看待。这就是说,任何对于犹太教及基督教传统中妇女地位的客观评价,都必须考虑到这种传统产生发展的历史情形。
无可置疑的是,犹太法学家及教会神父们对于妇女的观点,是受他们生活的社会中普遍流行的观点的影响。《圣经》本身就是由不同的作者在不同的时代写成的。这些作者们不可能不受到他们周围居民的价值观及生活方式的影响。例如,《旧约》中有关通奸的法律对妇女的极度偏见,就是以我们的思维方式所难以解释的。然而,如果我们考虑到一个事实:早期的犹太部落们,十分在意他们的遗传性,他们极度渴望将自身同周遭的其他部落加以区分定义。这时候,只有已婚妇女的错误性行为能够威胁到他们所诊视的这种渴望。虑及于此,我们将能够理解这种偏向性。同样的,教会神父们对妇女的种种谴责,不能脱离他们生活中厌恶女人的希腊—罗马文化背景。所以,评价犹太教及基督教文化遗产,如果不考虑相关的历史背景,那将是不公正的。事实上,正确理解犹太教及基督教的历史背景,对于理解伊斯兰对世界历史及人类文明贡献的重要性,也是极其重要的。
1.夏娃之罪
当上帝谴责亚丹的行为时,他将所有的罪责推给夏娃:“那人说,你所赐给我,与我同居的女人,她把那树上的果子给我,我就吃了。”(《旧约·创世记》3:12)上帝于是对夏娃说:“我必多多增加你怀胎的苦楚,你生产女儿必多受苦楚。你必恋慕你的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他又对亚丹说:“你既听从妻子的话,吃了我所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树上的果子,地必为你的缘故受诅咒。你必终身受苦,才能从地里得吃的。”(《旧约·创世记》3:16-17)在伊斯兰的信仰里,有关人最初被造的情形多次被提及,例如:“ ‘阿丹啊!你和你的妻子同住乐园吧,你们可以随意吃园里的食物。但不要临近这棵树;否则,就要变成不义者。’但恶魔教唆他俩,以致为他俩显出他俩被遮盖的阴部。
他说:‘你俩的主禁止你们吃这棵树上的果子,只为不愿你俩变成天神,或永生不灭。’他对他俩盟誓说:‘我确是忠于你俩的。’他用欺骗的手段使他俩堕落。当他俩尝了那棵树上的果实的时候,他俩的阴部便对自己现露出来了,他俩只好用园里的树叶遮盖自己的阴部。他俩的主喊叫他俩说:‘难道我没有禁止你俩吃那棵树的果实吗?难道我没有对你俩说过,恶魔确是你俩的明敌吗?’他俩说:‘我们的主啊!我们确已自欺了,如果你不赦宥我们,不慈悯我们,我们必定变成亏折者。’”(《古兰经》7:19-23)仔细注意一下这两个故事,我们会发现其中很明显的区别。和《圣经》相反,《古兰经》里将阿丹和哈娃所犯的错误同等对待。在《古兰经》里找不到任何细微的暗示表明哈娃在阿丹之前先吃了禁果,她从未引诱、教唆和欺骗阿丹。此外,哈娃生产的痛楚也并不是真主的惩罚。据《古兰经》所言,真主从不因一个人的过错而惩罚另一个人。阿丹和哈娃都犯了相同的罪,然后他俩共同祈求真主的恕饶,真主便饶恕了他俩。
2.夏娃的遗传
夏娃在《圣经》里作为一个诱惑者的负面形象,在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的传统观念里影响极深。他们认为所有的女人都继承了她们始祖母的特性:犯罪和狡诈。因此,女人都是不可信任的,是道德低劣和邪恶的。月经、怀孕和生育是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永久惩罚。为了更好地理解夏娃这一负面形象对所有女性的影响,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某些犹太教和基督教重要经典的叙述。
首先,我们看一下古老的《圣经》中的叙述:“我得知有等妇人,比死还苦,她的心是网罗,手是锁链。凡蒙神喜悦的人,必能躲避她。有罪的人,却被她缠住了。传道者说,看哪,一千男子中,我找到一个正直人。但众女子中,没有找到一个。我将这事一一比较,要寻求其理,我心仍要寻找,却未曾找到。”(《旧约·传道书》7:26-28)在天主教的《圣经》中,我们可以读到这样的句子:“一切恶毒都可忍耐,但不愿忍耐妇人的恶毒……一切恶毒,与妇人的恶毒相比,都算轻微。”(《德训篇》(Ecclesiasticus)25:19,26)
犹太教的法学家们列举了女人由于导致人类被逐出乐园而遭受的九大诅咒:“女人一生要遭受九大诅咒和死亡:月经流血、初夜流血、怀孕的辛劳、生产的痛苦、养育孩子的劳累、如着丧服般地包裹头巾、像奴隶般地穿戴耳环、作证时证词不被接受,以及最后的死亡。”直到今天,在正统犹太男教徒的每天晨祷中还有这样的句子:“赞美上帝——宇宙的君主,感谢你没有把我创造成女人。”而犹太女教徒则相反,在晨祷中赞颂上帝“凭你的意欲而创造了我。”
另一段祷词在犹太教的许多祈祷书中都可以找到:“赞美上帝,他没有把我创造为非犹太人;赞美上帝,他没有把我创造为女人;赞美上帝,他没有把我创造为愚昧者。”
让我们来听一下圣·保罗是怎么说的:“女人要沉静学道,一味的顺服。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她辖管男人,只要沉静。因为先造的是亚丹,后造的是夏娃。且不是亚丹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新约·摩提太前书》2:11-14)
圣·特古里安则比圣·保罗更为严厉,当他对他“最热爱的姐妹们”谈及信仰时,他说道:“你们知道你们当中的每一个都是夏娃吗?只要上帝为你们制定的性别还在延续,你们所犯的罪就将一直延续下去。你们是恶魔的通道;你们擅自解除了禁树的禁令;你们是第一个违抗上帝的命令者;你们引诱亚丹去犯罪——恶魔原本是不敢接近他的;你们如此随意地就毁坏了上帝的形象——男人。更为甚者,上帝之子的死亡也是由于你们的悖逆。”
圣·奥古斯丁也拥护他的先辈们,他在一封给朋友的信中写道:“无论是妻子或是母亲,她们作为女人都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诱惑者夏娃,我们必须谨防任何女人……除了生孩子之外,我看不出女人对男人能有什么用处。”
几个世纪之后,圣·托马斯·阿奎纳依然将女人视为一种缺陷:“女人是有缺陷及可鄙的。男人被造时是完美的,因而他的完美属性也得以延续;女人一开始便有缺陷,因而她的错误及缺陷也将永远保留下去。”
最后,著名的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认为女人除了能尽可能多地生育孩子之外毫无用处:“如果她们疲惫甚或死亡,这都无关紧要。让她们为生产而死吧,这就是她们来到这个世界上的任务。”
由于从一开始夏娃便作为一个诱惑者的形象而存在,于是所有的女人便一次次地受到诋毁。总而言之,在犹太教和基督教的观念里,夏娃及其女性后代都具备罪恶的天性。现在,如果我们将注意力转向《古兰经》,去看一下它是怎样描述女人的,我们会很快发现伊斯兰对于女人的概念根本不同于犹太教和基督教。
让我们看一下《古兰经》里是怎么说的:“顺服的男女、信道的男女、服从的男女、诚实的男女、坚忍的男女、恭敬的男女、好施的男女、斋戒的男女、保守贞操的男女、常念真主的男女,真主已为他们预备了赦宥和重大的报酬。(《古兰经》33:35)“信道的男女互为保护人,他们劝善戒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服从真主及其使者,这等人真主将怜悯他们。真主确是万能的,确是至睿的。(《古兰经》9:71)“他们的主答应了他们: ‘我绝不使你们中任何一个行善者徒劳无酬,无论他是男的,还是女的——男女是相生的。’”(《古兰经》3:195)“作恶者只受同样的恶报;行善而且信道的男子或女子,将入乐园,受无量的供给。”(《古兰经》40:40)“凡行善的男女信士,我誓必要使他们过一种美满的生活,我誓必要以他们所行的最大善功报酬他们。”(《古兰经》16:97)
很明显地,在《古兰经》里提到男女时毫无区别。真主创造了他们,为的是让他们在大地上崇拜真主,并且力行善功、戒除罪恶。无论男女,他们都将公平接受真主的清算。《古兰经》里根本没有提到女人是恶魔的通道或者女人是具有欺骗诱惑的天性这一类说法。《古兰经》里也根本没有提到男人是真主的形象一说;无论男女都只是真主的创造物,仅此而已。
根据《古兰经》,女人在大地上所扮演的也不仅仅是生育者的角色,她被要求和男人一样尽可能地力行善功。《古兰经》也更本没说世界上不存在正直的女人,相反地,《古兰经》里命令所有的信士都要以诸如童真女麦尔彦(玛利亚)以及法老的妻子等清廉女性为楷模:“真主以法老的妻子,为信道的人们的模范。当时,她曾说:‘我的主啊!求你在你那里,为我建筑一所房子在乐园里。求你拯救我脱离法老,和他的罪行。求你拯救我脱离不义的民众。’真主又以仪姆兰的女儿麦尔彦(玛丽亚)为信道的人们的模范,她曾保守贞操,但我以我的精神吹入她的身内,她信她的主的言辞和天经,她是一个服从的人。”(《古兰经》66:11-12)
3.耻辱的女儿
事实上,《圣经》和《古兰经》中对于女性的观点,在一个女孩出生时就已经截然不同了。《圣经》里叙述母亲生产女孩之后的污秽洁净期(两周)是生产男孩之后污秽洁净期(七天)的两倍(《旧约·利未记》12:2-5)。天主教《圣经》里明确叙述道:“生了女儿,是父亲的损失”(《德训篇》22:3)。和这令人震惊的叙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男孩得到特殊的赞誉:“教育自己儿子的,会激起仇人的嫉妒(《德训篇》30:3)。
犹太教法学家们责成犹太人们尽可能多地繁衍子嗣,以壮大自己的民族。同时,他们也毫不掩饰他们对男孩的明显偏爱:“即使是生育了坏男孩的人也比生育了女孩的人要好,”“ 当一个男孩诞生时,全体人都高兴……当一个女孩诞生时,全部人都悲哀,”以及“当一个男孩来到世界上时,平安夜随之降临……当一个女孩来临时,什么也不会带来。”
女儿被认为是痛苦的负担、父亲的耻辱之源:“任性的女儿,你应严加监视,免得你为了她,而成为敌人的笑柄,招致本城人的非议,招致人民的讥笑,当众蒙羞。”(《德训篇》42:11)“对无耻的女儿,你应严加管束,怕她有机可乘,就放纵起来。你要留心,不要顺从无耻的眼睛;否则,她会冒犯你,你就不用惊奇。”(《德训篇》26:13-14)这这种将女儿当作耻辱之源的观点,非常近似于伊斯兰产生之前活埋女婴的蒙昧阿拉伯人的观点。《古兰经》严厉谴责了这一令人发指的行为:“当他们中的一个听说自己的妻子生女儿的时候,他的脸黯然失色,而且满腹牢骚。他为这个噩耗而不与宗族会面,他多方考虑: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还是把她活埋在土里呢?真的,他们的判断真恶劣。(《古兰经》16:58-59)
如果《古兰经》没有屡次谴责这种丑恶的罪行(《古兰经》16:59, 43:17, 81:8-9)的话,古阿拉伯人的这种行为可能根本不会改变。此外,《古兰经》中对儿子和女儿一视同仁,毫无区别。和《圣经》相反,《古兰经》认为女孩的诞生就如同男孩的诞生一样,是来自真主的礼物和祝福。甚至乎《古兰经》先提及了馈赠女儿:“天地的国权,归真主所有。他欲创造什么,就创造什么;欲赠给谁女孩,就赠给谁女孩;欲赠给谁男孩,就赠给谁男孩。”(《古兰经》42:49)
伊斯兰初期,为了彻底消除活埋女婴的罪行,先知穆罕默德对那些被赠予女儿,然后抚育她们良好成长的人们许诺重大的报酬:“谁抚养女儿,然后良好地对待她们,他将受到保护,免于火狱的刑罚。(《布哈里圣训》及《穆斯林圣训》)“谁抚养两个女孩直到她俩成年,复生日他和我之间的距离如同这样;说着先知将手指并拢在一起。”(《穆斯林圣训》)
4.妇女的教育
犹太教的核心基础是《讨拉特》,即《律法书》,然而根据犹太法典《台耳穆德》,“妇女免除学习《讨拉特》。”部分犹太法学家宣称:“即使将《讨拉特》投入火中付诸一炬,也比让妇女接触它好得多,”以及“谁教授他的女儿《讨拉特》就如同教授她淫乱作恶一样.”圣·保罗在《新约》里的态度也未见开明:“妇女在会中要闭口不言,像在圣徒的众教会一样。因为不准她们说话。她们总要顺服,正如律法所说的。她们若要学什么,可以在家里问自己的丈夫。因为妇女在会中说话是可耻的。”(《新约·哥林多前书》14:34-35)
现在,为公平起见,我们问一下:《古兰经》对此有什么不同吗?下面这个《古兰经》里提到的小故事可以让我们对此有所了解。郝莱是一名穆斯林妇女,她的丈夫奥斯有一次发怒时对她说了这样一句话:“你对于我如同对于我母亲的后背。”这是蒙昧时期阿拉伯人休妻的一种说法,丈夫从此与之断绝夫妻关系及责任,但却不允许她离开丈夫的家或另嫁他人。当郝莱从她丈夫那里听到这句话时,愁苦极了,她径直来到先知穆罕默德那里向他倾诉。先知告诉她应该忍耐,因为这样的事似乎没有解决之道。然而,郝莱据理力争,试图挽回这桩悬空婚姻。很快,《古兰经》经文降示了,郝莱德申诉获准了,真主废除了这种恶劣的习俗。与之相关的《古兰经》第五十八章于是命名为“穆扎底来”即“辩诉的妇女”:“真主确已听取为丈夫而向你辩诉,并向真主诉苦者的陈述了。真主听着你俩的辩论;真主确是全聪的,确是全明的。”(《古兰经》58:1)在《古兰经》中,妇女有权辩论——甚至是与伊斯兰的先知本人辩论;没有任何人有权命令她沉默;她更不被局限于只能从丈夫那里获取知识与宗教。
5.不洁的妇女
犹太教的法律和条例对于月经期间的妇女是极为限制和约束的。《旧约》认为任何经期妇女都是不洁净和污秽的,甚至她的污秽会“传染”,她所触碰到的任何人或任何物件都将污秽一天:“女人行经,必污秽七天,凡触摸她的,必不洁到晚上。女人在污秽之中,凡她所躺的物件都为不洁净,所坐的物件也都不洁净。凡摸她床的,必不洁净到晚上,并要洗衣服,用水洗净。在女人的床上,或在她坐的物上,若有别的物件,人一摸了,必不洁净到晚上。”(《旧约·利未记》15:19-23)
由于她的“污染性”,为避免任何接触她的可能性,一个经期妇女有时会受到“驱逐”。她会被送到一个名为“不洁之屋”的特殊屋子里,度过整个月经期。《台耳穆德》甚至认为一个行经妇女,即使没有任何接触,她也是“致命”的:“我们的法学家教导我们:如果一个经期妇女从两个男人中间走过,如果她正值月经初期,她将会导致其中一人丧命;如果她正值月经末期,她将会在他俩中间引发纷争。”(《台耳穆德》b Pes.111a)
更为甚者,如果一个行经妇女的丈夫被污染了——即使是沾到了她脚上的灰尘,那他也被禁止进入教堂。一个犹太教士,如果他的妻子、女儿或是母亲中有任何一个行经,那他就不能在教堂中布道。○10这也就不奇怪为什么许多犹太妇女直到今天依然将月经称之为“祸根”了。在伊斯兰的观念里,行经的妇女从不被认为是“传染的污秽”,也并非“不可接触的”或者是“祸根”。她照常进行日常生活起居,而只需注意一点:已婚夫妇在月经期间避免性交。除此之外,夫妻间的任何身体接触都是允许的。在此期间,行经妇女被免除部分宗教功课,如礼拜、斋戒等。
6.作见证
《古兰经》和《圣经》中有分歧的另一件事,就是妇女作见证的问题。《古兰经》里命令信士们在缔结买卖交易的合约时,要以两个男人或一男两女作见证(参见《古兰经》2:282)。然而,《古兰经》中在其它情况下公平接受男女的证词。事实上,妇女的证词可以推翻男人的证词:如果一个男人指控他的妻子与人通奸而别无证据的情况下,《古兰经》要求他庄严地发誓五次以证明他所言属实。然而,如果他的妻子否认并庄严的发誓五次以证明自己清白的话,她不被认定为有罪,婚姻自此解除(《古兰经》24:6-11)。
另一方面,犹太早期社会里,妇女是不允许作见证的。犹太法学家们列举了由于人类被逐出乐园,女人而遭到的九大诅咒,其中之一就是不能作见证(参见第二章)。在今天的以色列,妇女不允许在犹太宗教法庭上提供证据。犹太法学家们解释说,这是由于《圣经》里记载了亚伯拉罕(易卜拉欣)的妻子萨拉说谎的缘故(《旧约·创世记》18:9-16)。犹太法学家们用这个事件作为妇女无资格作证的证据。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圣经》里的这个故事在《古兰经》里不止一次地被提及,然而《古兰经》里却丝毫没有记载萨拉说谎(《古兰经》11:69-74,51:24-30)。在西方基督教社会,不论是教会法律还是民法,都禁止妇女提供任何证词,直到十九世纪末期。如果一个男人指控他的妻子与人通奸,根据《圣经》的记载,她的证词不被考虑。被指控的妇女必须接受一个严酷的考查。为了证实她有罪或是无辜,在这个考查中她将面对许多复杂而屈辱的仪式(《旧约·民数记》5:11-31)。考查结束后,如果她被证实有罪,她将被处于死刑;如果她被证实清白,那她的丈夫不为此而遭受任何惩罚。
同时,如果一个男子娶了一个女子为妻,然后指控她不是处女,她的证词不被认可。她的父母必须在城镇众长老们面前拿出她是处女的证据。如果父母不能证明他们女儿的清白,这个女子将在她父亲家门口被石块击毙;如果她的父母能够证明她的清白,她的丈夫只须交纳一百舍客勒银币的罚金,从此不允许休她:“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的长老那里。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他恨恶她,信口说她,说,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亲家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她在她父亲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作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旧约·申命记》22:13-21)
7.通奸
通奸被所有的宗教都认为是犯罪。《圣经》判处通奸的男女死刑(《旧约·利未记》20:10)。伊斯兰也同样公平惩处通奸的男女(《古兰经》24:2)。然而,《古兰经》对通奸的定义与《圣经》很不相同:根据《古兰经》,通奸指的是已婚男子或已婚女子发生的婚外性关系;《圣经》中却只将已婚女子发生的婚外性关系定义为通奸(《旧约》利未记20:10,申命记22:22,箴言6:20-7:27)。“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旧约·申命记》22:22)“与邻舍之妻行淫的,奸夫淫妇都必治死。”(《旧约·利未记》20:10)
根据《圣经》的定义,如果一个已婚男子和一个未婚女子同床,这根本不被认为是犯罪。这个和未婚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已婚男子不是奸夫,那个和他发生性关系的未婚女子也不是淫妇。通奸指的是一个男子——无论他已婚或是单身——与一个已婚女子同床。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这个男子婚否都被认定为奸夫,那个女子被认定为淫妇。简单地说,通奸指的是一个已婚妇女所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已婚男子发生的婚外行为在《圣经》里不被定为犯罪。
为什么会有这双重的道德标准呢?根据《犹太大百科全书》记载,妻子被认定为丈夫的私有财产,通奸意味着对丈夫独家权利的侵犯;妻子作为丈夫的财产,无权侵犯他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男子和一个已婚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话,他就侵犯了其他男人的财产,因此也就受到惩罚。在今天的以色列,如果一个已婚男子和一个未婚女子发生婚外性关系的话,他和这个女人所生的孩子被认定为合法的。但是,如果一个已婚女子和另一个男子——无论他是否结婚——发生性关系的话,她和那个男人的孩子不仅被认定为非法,而且作为私生子(女)不允许和任何犹太人结婚—— 除非是叛教者或和他(她)一样的私生子(女)。这个禁令将在他们的子孙中一直延续十代,直到通奸的玷污逐步弱化。
另一方面,《古兰经》根本没有将任何女人认定为男人的财产。《古兰经》动人的描述夫妻间的关系:“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对于能思维的民众,此中确有许多迹象。”(《古兰经》30:21)这就是《古兰经》中婚姻的概念:爱、怜恤和安宁,没有任何占有与双重标准。
8.誓约
根据《圣经》,一个男子必须实践他以上帝之名而许的誓约,不能食言。然而,妇女的许愿却不能由自己做主。如果她未出嫁,誓约必须得到父亲的同意;如果她已经出嫁,那么则必须征得丈夫的同意。如果父亲(或丈夫)不同意他女儿(或妻子)的誓约,那么,她的所有誓言都无效:“但她父亲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凡她所许的愿和刻苦约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坚定,也可以废去。”(《旧约·民数记》30:2-15)
为什么妇女的话不能由自己做主呢?答案很简单:因为结婚之前她是属于父亲的财产,结婚之后则为丈夫所占有。父亲对自己女儿的支配是绝对的,只要他愿意,他甚至可以将她卖掉!犹太法学家们指出:“男人可以卖掉自己的女儿,但是女人不能卖掉她的女儿;男人可以将女儿许配他人,但是女人无权许配她的女儿。”
犹太法学著述里也指出:婚姻将支配的权力从父亲装移到丈夫手中:“婚配,使一个妇女成为她丈夫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很明显,如果一个妇女被认为是某人财产的话,不得到她主人的许可,她是不能作任何许约的。值得一提的是,《圣经》中关于妇女誓约的指示,对犹太教及基督教妇女产生的负面深远影响,直到二十世纪初期。西方基督教世界中,一个已婚妇女是没有法律地位的,她的任何行为都没有法律价值。她的丈夫有权否决她所缔结的任何合同、买卖或交易。
在西方,这个犹太—基督教遗产的最大继承地,妇女不能缔结任何条约,因为她实际上是属于某人的财产。由于《圣经》中妇女属于父亲或丈夫所有的这种观点,西方世界的妇女遭受了几近两千年的奴役。在伊斯兰教中,每一个穆斯林——无论他是男是女—— 誓约都由自己做主,没有任何人有权否定其他人的誓约。如果一个男子或女子庄严发誓后未能践约,根据《古兰经》指示,他(她)必须缴纳罚赎:“真主不为无意的誓言而责备你们,却为有意的誓言而责备你们。破坏誓言的罚金,是按自己家属的中等食量,供给十个贫民一餐的口粮,或以衣服赠送他们,或释放一个奴隶。无力济贫或释奴的人,当斋戒三日。这是你们发誓后破坏誓言时的罚金。你们应当信守自己的誓言。真主为你们如此阐明他的迹象,以便你们感谢他。”(《古兰经》5:89)
先知穆罕默德的众门弟子们,无论男女,经常到他面前宣誓效忠。妇女,如同男人一样,自主地到先知面前宣誓:“先知啊!如果信女们到你面前来与你誓约:她们不以任何物配真主,不偷盗,不通奸,不杀自己的儿女,不以别人的儿子冒充丈夫的儿子,不违背你的合理的命令,那末,你当与她们誓约,你当为她们向真主告饶。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古兰经》60:12)一个男人不能代替自己的女儿或妻子宣誓,他也不能废除他的女性亲属中任何人的誓约。
9.头巾
根据犹太法学家米南卡姆·布拉伊尔博士(叶希瓦大学圣经文化教授)在其书中所说,在犹太法学教义中,犹太妇女在公共场合遮盖头部是一种习俗,有时她们甚至将脸也遮盖起来,只露出一只眼睛。他引证部分古代著名犹太法学家的话说:“以色列的女子不把头遮盖起来不能出门”,以及“让自己妻子的头发外露给他人看到的男人应受诅咒……将自己头发外露作为装饰的女人将招致贫困。”如果一个场合中有已婚妇女未遮盖头部,犹太法律禁止在其中诵念赞词或祈祷,因为这妇女的头发被认为是“赤裸”的。
布拉伊尔博士同时提到:“在泰纳伊姆时代,一个未能遮盖头部的妇女,被认为是不得体的。她或许将为这种过错而被罚款四百苏尼姆。”布拉伊尔博士还解释道,犹太妇女的头巾不仅仅被认为是庄重的标志,有时头巾还是一种地位于奢华的象征,它代表一位贵妇人的高贵与优越。同时,它代表一位妇女的不可侵犯性,因为她是丈夫神圣的私有财产。头巾意味着一位妇女的自尊和社会地位。社会地位低下的妇女们,往往戴上头巾,试图给人一种高贵的印象。由于头巾是尊贵的标志,因而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古代犹太社会中禁止妓女遮盖头发了。然而,为了看上去体面一些,妓女们往往也会戴上一块特制的遮头巾。欧洲的犹太妇女们一直保持戴头巾的传统,直到十九世纪。那时,她们的生活中已经被掺杂了许多周围的世俗文化,欧洲生活的外部压力迫使她们中的许多人不得不摘下头巾。一些犹太妇女发现:作为头巾的替代物,假发可以更方便地遮盖头发。今天,大多数虔诚的犹太妇女们除了在犹太教堂外,已不再戴任何头巾。但她们中的一部分——如哈斯蒂派妇女——依然在戴假发。
基督教的传统如何呢?众所周知,天主教的修女们已经遮盖她们的头发长达数百年。然而,事情不仅如此。圣·保罗在《新约》中对头巾作了一些非常有趣的宣言:“我愿意你们知道,基督是各人的头,男人是女人的头,神是基督的头。凡男人祷告或是讲道,若蒙著头,就羞辱自己的头。凡女人祷告或是讲道,若不蒙著头,就羞辱自己的头,因为这就如同剃了头发一样。女人若不蒙著头,就该剪了头发;女人若以剪发剃发为羞愧,就该蒙著头。男人本不该蒙著头,因为他是神的形像和荣耀,但女人是男人的荣耀。起初,男人不是由女人而出,女人乃是由男人而出。并且男人不是为女人造的,女人乃是为男人造的。因此,女人为天使的缘故,应当在头上有服权柄的记号。”(《新约·哥林多前书》11:3-10)圣·保罗有关戴头巾妇女的理论是:男人是上帝的形象和荣耀,而头巾则代表象征了男人对女人的权力——女人是为男人而造的。
圣·特古里安在其名著《贞女的头巾》一书中写道:“年轻的女子们:你们上街的时候戴上头巾,在教堂的时候也该戴上头巾,在陌生人中间戴上头巾,在众兄弟中也该戴上头巾……”在今天的天主教教会法律中,有一条就是要求妇女们在教堂中遮盖头部。某些基督教派别如阿米什派及孟诺派等,至今仍让妇女戴上头巾。原因正如他们的教会首领们所言:“遮盖头部是妇女对男人及上帝顺服的象征,”这和《新约》中圣·保罗的逻辑同出一辙。
从以上的证据可以明显看出,头巾并非伊斯兰所发明的。然而,伊斯兰确实支持戴头巾。《古兰经》中要求男女信士们降低视线、遮蔽羞体,又要求女信士们延伸头巾以遮盖脖子和胸膛:“你对信士们说,叫他们降低视线,遮蔽下身,这对于他们是更纯洁的……你对信女们说,叫她们降低视线,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饰, 除非自然露出的,叫她们用面纱遮住胸膛,莫露出首饰… … ”(《古兰经》24:30,31)
《古兰经》很明确地表明头巾是庄重得体的穿着所必不可少的。但是,庄重为什么重要呢?《古兰经》依然说得很明白:“先知啊!你应当对你的妻子、你的女儿和信士们的妇女说:她们应当用外衣蒙着自己的身体。这样做最容易使人认识她们,而不受侵犯。”(《古兰经》33:59)
10.一夫多妻
现在,让我们来处理一下一夫多妻这一重要问题。一夫多妻是许多人类社会中的古老惯例。《圣经》从未谴责过多妻制。相反地,《旧约》以及犹太教法学家们的著作中屡屡证明多妻的合法性。据说,所罗门国王拥有七百多名妻子和三百多名妾室(《旧约·列王记上》11:3)。同时,大卫王据说也拥有许多的妻子和妾室(《旧约·撒母耳记下》5:13)。《旧约》中有许多指令是关于男人如何给他不同的妻子所生的儿子分配财产的(《旧约·申命记》22:7)。对于多妻制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同时娶两姐妹(《旧约·利未记》18:18)。
《台耳穆德》建议娶妻不要超过四个。欧洲的犹太人们一直保持多妻制的惯例,直到十六世纪;东方的犹太人们则一直保持多妻制,直到他们踏上以色列的土地(以色列民法现在禁止多妻)。然而,在凌驾于民法之上的宗教法律中,多妻制依然是允许的。
那么,《新约》的观点呢?根据尤金·希尔曼神父在其颇具洞察力的书中所言,多妻是应重新考虑的,“在《新约》中,没有任何明确的命令要求一夫一妻制,也没有任何明确的命令禁止一夫多妻制。”而且,耶稣所处的时代,犹太社会中多妻盛行,耶稣却从未说过任何反对多妻的话。希尔曼神父强调了一个事实,即罗马教庭禁止多妻是遵循了古希腊—罗马文化的风俗(制定一个合法妻子,同时却容忍非法同居与卖淫)。他引证了圣·奥古斯丁的话:“现在,在我们的时代,为了保持罗马传统,不再允许娶另外的妻子。”
非洲的教会及基督徒们经常提醒他们的欧洲兄弟:罗马教庭对于多妻制的禁令只是出于文化传统,而并非真正的基督教禁令。
《古兰经》也允许多妻,但并非没有限制:“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末,你们可以择你们爱悦的女人, 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末,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古兰经》4:3)
11.母亲
《旧约》中很多地方都命令人们孝敬父母,谴责忤逆父母的人。例如:“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旧约·利未记》20:9)以及“智慧子使父亲喜乐,愚昧人藐视母亲。”(《旧约·箴言》15:20)然而,在某些地方仅仅提到要尊敬父亲,例如“智慧子听父亲教训”(《旧约·箴言》13:1),母亲却从未被单独提及。而且,母亲因怀孕生产及哺育所付出的巨大辛劳,其中从未强调需要人们去感谢而优待她。此外,父亲可以继承子女的遗产,而母亲不可以。很难说《新约》中有经文要求人们尊敬母亲。相反地,《新约》给人的印象是:将孝顺母亲当作通向上帝路途上的障碍。根据《新约》,一个人如果不厌恶自己的母亲,他就不配成为基督门徒。耶稣这样说道:“人到我这里来,若不爱我而恨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弟兄、姐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门徒。”(《新约·路加福音》14:26)
此外,在《新约》中描绘的耶稣形象是一个不关心,甚至对母亲不敬的人。例如,当他正在群众间讲道时,他的母亲去叫他,他却毫不在意而不出去见她:“当下,耶稣的母亲和弟兄来,站在外边,打发人去叫他。有许多人在耶稣周围坐著,他们就告诉他说,看哪,你母亲和你弟兄在外边找你。耶稣回答说,谁是我的母亲,谁是我的弟兄。就四面观看那周围坐著的人,说,看哪,我的母亲,我的弟兄。凡遵行神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弟兄姐妹和母亲了。” (《新约·马可福音》3:31-35)
有人可能会争辩说,耶稣这是为了教导人们:宗教的纽带并不弱于家庭纽带。然而,如果是这样,他完全可以教导他的听众,而不用显示出对母亲如此的毫不在意。当他听众中的一名妇女,祝福生育并抚养了他的母亲的时候,耶稣并不赞同,再次表露出同样不敬的态度:“耶稣正说这话的时候,众人中间有一个女人大声说,怀你胎的和乳养你的有福了。耶稣说,是却还不如听神之道而遵守的人有福。”(《新约·路加福音》11:27-28)如果连圣母玛丽娅这样地位的母亲,都受到她的儿子耶稣基督这样失礼地对待的话——如《新约》中所描述的,那么,一个普通的基督徒母亲,优怎么可能受到她普通基督徒儿子的优待呢?
在伊斯兰中,荣誉、尊敬和敬重空前地与“母亲”这一称号联系起来。《古兰经》中将孝敬父母的重要性排在紧随崇拜真主之后的第二位置:“你的主曾下令说:你们应当只崇拜他,应当孝敬父母。如果他俩中的一人或者两人在你的堂上达到老迈,那末,你不要对他俩说:‘呸!’不要喝斥他俩,你应当对他俩说有礼貌的话。你应当必恭必敬地服侍他俩,你应当说:‘我的主啊!求你怜悯他俩,就像我年幼时他俩养育我那样。’”(《古兰经》17:23-24)
《古兰经》中很多地方强调了母亲作为生产哺育者的伟大角色:“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母亲弱上加弱地怀着他,他的断乳是在两年之中——我说:“你应当感谢我和你的父母;惟我是最后的归宿。”(《古兰经》31:14)先知穆罕默德曾动人地描述了母亲在伊斯兰中的特殊地位:“一个人来到先知面前,问道:‘真主的使者啊!人们中我最应该善待谁?’先知说:‘你的母亲。’那人说:‘然后呢?’先知回答:‘你的母亲。’那人又问:‘再然后呢?’先知回答:‘还是你的母亲。’那人继续问:‘再接下来呢?’先知回答:‘接下来是你的父亲。’”(《布哈里圣训》及《穆斯林圣训》)穆斯林们直到今天依然忠实奉行的少数伊斯兰格言中,有一条就是:体贴母亲。穆斯林母亲们从她们的儿女处所获得的荣耀堪称典范。穆斯林母亲们与她们儿女间所存在的真挚、温暖的关系,以及穆斯林男子们对他们的母亲所表现出来的深度尊敬,这些都经常令西方人感到吃惊。
12.离婚
三大宗教对于离婚(休妻)的观点有着明显的区别。基督教完全憎恨离婚。《新约》明确主张婚姻的不可分性,耶稣说这样说道:“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新约·马太福音》5:32)这种坚定的愿望,无疑是不现实的,它要求一个人类未曾达到过的完美道德的社会。当一对夫妇意识到他们的婚姻生活已经无可挽回的时候,禁止离婚的命令不会给他们带来任何益处。强行命令一对分歧严重的夫妇生活在一起而不顾他们的意愿,这既无效也不合理。因此,整个基督教世界现在不得不允许离婚,也就不奇怪了。
犹太教恰恰相反,它甚至允许毫无理由的离婚(休妻)。《旧约》中给予丈夫休妻的权利——只要他不喜欢她:“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甚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后夫若恨恶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旧约·申命记》24:1-4)上面的这些经文在犹太学者之间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因为他们对经文中提到的“不合理”、“不喜悦”及“恨恶”三个词的见解有分歧。《台耳穆德》中记述了这种分歧:“沙姆迈学派认为男人除非发现他的妻子有淫乱行径,否则不能休妻;希拉尔学派认为只要妻子打破了一个盘子,男人都可以将他休弃;法学家阿克巴认为只要男人找到一个比他的妻子更漂亮的女人,他都可以休妻”。(《台耳穆德》Gittin 90 a-b)
《新约》追随沙姆迈学派的观点,而犹太教的法律却跟随了希拉尔学派及法学家阿克巴的观点。当希拉尔学派的观点盛行之后,给予丈夫自由休妻的权利成了犹太教法律中不可破坏的传统。《旧约》不仅给予丈夫休弃“不喜悦”的妻子的权利,它甚至认为休弃一个“恶妇”是必须的:“恶妇使人意志颓唐,面带忧色,心受创伤。丈夫手弱膝软,是因为妻子使他陷於不幸。罪恶的起源来自妇女;为了让她,我们都要死亡。不要给水留漏洞,连微小的漏洞也不要留,不要给恶妇任何自由。她若不随从你的指使,就应把她从你身上割去。”(《德训篇》25:31-36)
《台耳穆德》中记录了几种妻子的行为,丈夫若发现,就应当将她休弃:“如果她在街上吃东西,如果她在街上大口喝水,如果她在街上给婴儿喂奶,任何一种情形在法学家梅尔看来,她都必须被丈夫休弃。”(《台耳穆德》Git. 89 a)《台耳穆德》还规定:一个结婚十年还未生育的妻子,必须被休弃:“我们的法学家教导我们:如果一个男人娶了妻子,然后和她生活了十年,而她依然没有生育孩子的话,他应当将妻子休弃。”(《台耳穆德》Yeb. 64 a)
另一方面,在犹太教的法律中,妻子不能主动离弃丈夫。她只能在犹太法庭上提出充足的理由,请求法庭支持。允许妇女提出离婚的理由极其有限,包括:她的丈夫有生理缺陷或是皮肤疾患,她的丈夫不能履行夫妻义务等。法庭或许会支持妻子的离婚申诉,但它却不能解除婚姻——因为只有丈夫才能够给妻子写休书解除婚姻。法庭可以用劝说、罚款、拘禁以及逐出教会等方式迫使丈夫给妻子写休书。然而,如果丈夫特别固执,拒绝给妻子休书的话,他可以永久地束缚住妻子,谁也没有办法。
更为恶劣的是,丈夫可以不给妻子休书而将她遗弃,让她处于一种不婚不离的悬空状态。这时,丈夫自己可以去娶另外一个女人为妻,甚至和一个单身未婚女人同居并生育孩子(这孩子在犹太法律里被认为是合法的)。另一方面,这个被遗弃的妻子却不能嫁给任何男人,因为法律上她仍然是已婚妇女;同时,她也不能和其他男人同居,因为这将会被认为是通奸,如果她这样做了,她的子孙十代以内都是非法的私生子(女)。这种悬空状态下的妇女被称之为“阿古纳”即“被束缚的女人”。○34今天,在美国境内共有一千至一千五百人左右的“阿古纳”犹太妇女,在以色列境内则高达一万六千名左右。这些妇女受她们丈夫的勒索,需给丈夫支付数万美元不等的金钱,以换取一纸休书。
伊斯兰对离婚的裁定介于基督教和犹太教二者之间。婚姻,在伊斯兰之中是一条神圣的纽带,除了某些令人信服的原因之外,不能轻易破坏。当婚姻出现裂痕时,丈夫和妻子都被教导去尽可能地挽救弥补。如果实在努力无效,离婚是最后的办法。简单地说,伊斯兰允许离婚,但尽量避免其发生。
伊斯兰赋予丈夫离婚(休妻)的权利。然而,不同于犹太教的是,伊斯兰同时赋予妻子一种称之为“胡勒阿”的赎婚权,她可以用这种方式解除婚姻。如果丈夫将妻子休弃,他不能取回任何曾给予前妻的聘礼——无论这聘礼多么昂贵:“如果你们休一个妻室,而另娶一个妻室,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毫。难道你们要加以诬蔑和亏枉而把它取回吗?”(《古兰经》4:20)
但是,如果妻子主动选择结束婚姻的话,她可以将聘礼交还给丈夫。交还聘礼,这是对她丈夫的一种公平补偿,因为她的丈夫是希望保持婚姻的,但既然她选择了结束婚姻,丈夫也只能让她离开。《古兰经》教导穆斯林男子不能取回他们给予妻子的任何礼物——除非是妻子主动选择赎婚:“你们已经给过她们的财产,丝毫不得取回,除非夫妻两人恐怕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如果你们恐怕他们俩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那末,她以财产赎身,对於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这是真主的法度,你们不要违犯它。”(《古兰经》2:229)一个妇女来到先知穆罕默德面前,要求解除和丈夫的婚姻关系。她告诉先知说,她对丈夫的品德及性格并没有什么抱怨,她唯一的问题是:她已经不再爱他了,不想再和他生活下去。先知问道:“你愿意将他的园圃(她丈夫给她的聘礼)归还给他吗?”她回答说:“是的。”先知于是命令他的丈夫将园圃收回,然后接受了他俩解除婚姻关系。(《布哈里圣训》)
某些情况下,一个穆斯林妇女会由于某些强有力的原因而不得不提出离婚,诸如:丈夫的虐待、毫无理由地被离弃、丈夫不履行夫妻间的义务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穆斯林的法庭会判决他们离婚。简而言之,伊斯兰赋予了穆斯林妇女无与伦比的权利:她可以用交还聘礼的方式解除婚姻,也可以用诉讼的方式寻求离婚。一个穆斯林妇女绝不会被一个暴虐的丈夫束缚住。生活在七世纪伊斯兰早期社会中的犹太妇女们,受到这些权利的吸引,寻求离婚时往往会到穆斯林法庭上请求裁决。然而,犹太法学家们宣称:在穆斯林法庭上裁定的离婚无效。为了阻止这种事情的发生,犹太法学家们给予犹太妇女某些权利和待遇,试图削弱穆斯林法庭对她们的吸引力。
而生活在基督教国家的犹太妇女们,她们却未能得到类似的权利和待遇,因为罗马法律中有关离婚的条款与犹太法律相比,并没有更多的吸引力。现在,让我们将注意力转移到伊斯兰是如何避免离婚的。伊斯兰的先知曾告诫信士们说:“在所有合法的事物中,真主最憎恶的就是离婚。”(《艾卜·达吾德圣训》)
一个穆斯林男子不能仅仅因为讨厌妻子的缘故而将她休弃。《古兰经》教导穆斯林男子要善待妻子,即使是不喜欢甚至讨厌她也罢:“你们当善待她们。如果你们厌恶她们,(那末,你们应当忍受她们),因为,或许你们厌恶一件事,而真主在那件事中安置下许多福利。”(《古兰经》4:19)
先知穆罕默德给予了类似的训示:“一个男信士不应该厌恶一个女信士。如果他讨厌她的品德,其它的方面会令你喜欢。”(《穆斯林圣训》)先知同样强调:最优秀的穆斯林便是善待他们妻子的人:“信仰完美的信士是具有高尚道德的人;你们中最优秀者,是最善待妻子的人。”(《铁尔密济圣训》)
然而,伊斯兰是一个实事求是的宗教,它意识到有些情况下婚姻会濒于崩溃的边缘。在这种状态下,仅仅靠好言相劝是不起作用的。那么,在这种情形下为了挽救婚姻应该怎么办呢?《古兰经》为夫妻双方中因为另一方举止有亏而造成婚姻问题的人,提供了一些确实有效的建议。对于因为妻子行为不端而造成婚姻问题的丈夫,《古兰经》给予了四个建议:“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1 可以劝戒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3 可以打她们。如果她们服从你们,那末,你们不要再想法欺负她们。真主确是至尊的,确是至大的。如果你们怕夫妻不睦,那末,4 你们当从他们俩的亲戚中各推一个公证人,如果两个公正人欲加以和解,那末,真主必使夫妻和睦。”(《古兰经》4:34-35)
前三个建议首先尝试。如果无效,则应寻求双方家庭的介入。在上面的明文中提到,对于执拗的妻子,丈夫在希望纠正她的错误行径而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打她是第三种暂时的办法(打不允许重打,也不允许打脸等感官部位)。如果行之有效,如上经文所述,丈夫不允许再用任何方法欺负她;如果行之无效,丈夫也不允许再用同样的方法,而应该寻求最后的途径,即亲属调解。
先知穆罕默德曾教导穆斯林丈夫们,除非在诸如妻子有明显的放荡言行(非通奸)的极端情况下,他们不得采取打这一方法。而且,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轻打。如果妻子停止淫荡言行,丈夫不允许在使她疼痛:“如果她们有明显的放荡言行,你们可以和她们分开睡并打她们,但不可重打。如果她们顺服了,你们不可再寻求任何途径使她难受。”(《铁尔密济圣训》)
除此之外,伊斯兰的先知禁止任何无理的责打。曾有部分穆斯林妇女向先知诉苦,说她们的丈夫打了她们。听到这样的事,先知断然说道:“这样做(打妻子)的人不是你们(穆斯林民族)中的优秀者。”(《艾卜·达吾德圣训》)同时,先知还指出:“你们中最优秀者就是善待家属者,我是你们中最善待家属的。”(《铁尔密济圣训》)
先知曾建议一个名为法蒂玛·宾特·盖斯的穆斯林妇女不要嫁给某个男人,因为这个男人曾因打老婆而出名。这位妇女传述说:“我去到先知面前告诉听说:穆阿维叶·本·艾卜苏夫扬和艾卜·哲赫姆两人都想娶我为妻。先知(建议)说道:穆阿维叶穷困潦倒,艾卜·哲赫姆则会打老婆。”(《穆斯林圣训》)
犹太法典《台耳穆德》中提到责打妻子可以作为一种教育她的方法。○39丈夫责打妻子不必限定在诸如妻子有淫荡行为等极端情况,只要妻子不愿做家务,就允许丈夫责打她。而且,他不被限定轻打,他可以用鞭笞或断绝她的食物等方法迫使妻子顺服。对于因丈夫行为有亏而造成的婚姻裂痕,《古兰经》提供了下面的建议:“如有妇女,恐遭丈夫的鄙弃或疏远,那末,他们俩的和解是无罪的;和解是更善的。”(《古兰经》4:128)
在这种情况下,妻子被建议寻求同丈夫和解(家属介入或不介入)。很明显的是,《古兰经》并没有建议妻子采取与丈夫分开睡和责打这两种方法。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是保护妻子,避免她由于这样做而遭到已经犯错的丈夫更为强烈的报复。如果发生这样的暴力行为,只会让妻子和婚姻陷于更糟糕的地步。
部分穆斯林学者建议:法庭可以代表妻子对丈夫采取这几种惩罚措施。这就是说,法庭首先训诫执拗的丈夫,然后禁止他与妻子同床,最后对他进行轻微责打。综上所述,伊斯兰为挽救有问题和濒于破裂的婚姻,给予了穆斯林夫妇许多确实有效的建议。如果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是婚姻关系受到损伤,另一方被《古兰经》要求,应尽可能地采取有效措施来挽救这一神圣纽带。如果最后所有措施都无效的话,伊斯兰允许双方心平气和地离婚。
扫码下方二维码加我微信


我是叶哈雅,
一名爱去世界各地品尝清真美食的保险经纪人,
我不会为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站台,只忠实于职业道德和信仰。
往期回顾:
疫情过后的清真餐饮幸存者——2020北京风味清真餐厅必吃榜
斋月里不谈吃喝,我们来聊聊医疗保险
伊斯兰保险与我的职业
印尼清真之旅——一个中国回族人眼中的印尼
经训中提到的不清真食物都有哪些?
重庆清真美食之旅——原来毛肚火锅也跟回民有关
上海清真寺及清真美食地图
北京清真美食地图系列
云南玉溪抚仙湖、大营、纳家营清真之旅
云南沙甸清真之旅
你相信这个世界存在造物主吗?
在我国,如何做一个两世吉庆的穆民?
河南省济源市清真之旅——你身边有袁姓回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