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法中的女性权利指南:一文看懂5个常见误解(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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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المرأة في الشريعة الإسلامية : دراسة خمسة خرافات سائدة
作者:Dr. Nazir Khan、Dr. Tesneem Alkiek、Safiah Chowdhury
作者简介:纳齐尔·汗博士(Dr. Nazir Khan):纳齐尔·汗博士拥有医学博士学位(MD)和加拿大皇家内科及外科医师学会院士资格(FRCPC),是一位医生、临床神经科学家、伊斯兰神学家及古兰经学专家。他目前是麦克马斯特大学的助理教授,也是诺丁汉大学伊斯兰神学专业的博士候选人。他在青少年时期背诵了整部《古兰经》,获得了古兰经十种诵读法(ijāzāt)主要和次要传述路径的认证,并获得了六部圣训集以及多部伊斯兰神学著作的传授认证。他担任志愿伊玛目多年,同时也是曼尼托巴伊斯兰协会教法委员会的顾问。医学院毕业后,他在曼尼托巴大学完成了放射诊断学的住院医师培训,并在卡尔加里大学完成了神经放射学的专科培训,获得了双重委员会认证。他在医学科学和伊斯兰神学方面的专业知识,使他能够独特地应对当代关于信仰、理性和科学的挑战性问题。他是雅金研究所(Yaqeen Institute)的高级研究员,并曾担任雅金研究所加拿大分部的创始主席。特斯尼姆·阿尔基克(Dr. Tesneem Alkiek):特斯尼姆在密歇根大学获得了早期基督教和伊斯兰研究的本科学位。随后,她在乔治城大学完成了伊斯兰研究博士学位,专注于伊斯兰法。特斯尼姆目前担任扩展学习部主任,与团队共同开发课程及其他资源,帮助社区参与雅金研究所的研究成果。她同时也是罗格斯大学卡姆登分校哲学与宗教系的讲师。萨菲亚·乔杜里(Safiah Chowdhury):拥有女王大学政治学与全球发展研究荣誉学士学位,以及牛津大学伊斯兰研究与历史哲学硕士学位。她曾在多个穆斯林组织担任领导职务,并多次在平面、广播和电视媒体上亮相。萨菲亚目前从事社会政策、研究和发展工作,重点关注减贫领域。

副标题:伊斯兰女性权益规则解析:婚姻、离婚、证词、继承与多妻
摘要:本文回应关于伊斯兰法和女性的五个常见误解,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法律证词、继承和多妻。作者强调,很多指控来自对沙里亚、法学和历史实践的混淆,需要回到经典文本、法学传统和真实语境中理解。

第四个误区:继承法偏袒男性而非女性

《古兰经》妇女章(Surah An-Nisa)第7节指出:“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留的一部分财产,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留的一部分财产,无论其财产多寡,都应分得法定的份额。” 瓦希迪(Al-Wahidi,卒于伊斯兰历468年)在其《古兰经》注释中解释说,这节经文的启示是为了解决一位寡妇的情况,她的女儿们被丈夫的男性继承人剥夺了所有财产。 因此,该经文确立了男女在继承方面的法律权利,因为物质权利在伊斯兰教中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伊斯兰教宣布女性享有继承权比西方世界早了一千年,因为“直到16世纪末,女性实际上被剥夺了继承财产的权利”。

在随后的几节经文中,即妇女章第11节,规定了遗产的分配,要求男性子女比女性子女获得更多的父母财产,这起初看起来可能是不公平和歧视性的:“安拉为你们的子女而命令你们: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份额。如果全是女子,超过两个,那么她们得遗产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个,那么她得二分之一。死者的父母,每人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死者有子女;如果死者没有子女,而由父母继承,那么母亲得三分之一。如果死者有兄弟,那么母亲得六分之一。以上分配,在遗嘱和债务偿还之后进行。你们的父母和子女,你们不知道谁对于你们是更有益的。这是安拉的定制。安拉确是全知的,至睿的。” 尽管如此,理解伊斯兰继承法的应用非常重要,这是一个更大的伊斯兰金融体系的一部分。 在不了解全局和/或背景及应用的情况下,孤立地应用某些做法可能会给人一种伊斯兰继承法对女性不公平的印象。 然而,这是一个草率的结论。 在男性作为家庭供养者的体系中,男性获得的继承份额较大,而妻子有权拥有自己的全部财富以及丈夫的财富,丈夫却无权动用妻子的个人财产。 这是伊本·凯西尔(Ibn Kathir)等学者的观点,他在这种更大的经济责任背景下,为女儿和儿子之间继承份额的差异进行了辩护。 此外,仔细阅读伊斯兰继承法的全部规定,可以反驳这些规定歧视男性的观点。 虽然女性在四种情况下继承的份额少于男性,但她在16种情况下继承的份额多于男性,在10种情况下与男性相等。

女性获得比男性更多遗产的情况包括:一名女性去世,只留下丈夫——在这种情况下,死者的同母异父姐妹会获得部分遗产,而同父异母的兄弟则不会。 在其他情况下,例如父母继承已故子女的遗产且子女较少时,男女双方获得的份额是相等的。 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卡拉拉”(Kalalah)的情况,即一个人去世时没有父母或子女继承,而是由其亲属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其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有权获得已故兄弟三分之一财产的份额,无论性别如何,均分。

所有男女继承人之间存在差异的情况,要么是因为与死者的亲疏关系不同,要么是基于个人对他人的经济责任。 考虑到更广泛的经济责任体系,财富分配的目的是实现死者家庭所有接受者之间的平等。 伊斯兰教的所有规定都应被理解为相互关联的,女性享有法律赋予她的权利。

对妇女章第11节中儿子和女儿继承差异的一个常见反对意见是,这种“一刀切”的方法无法满足女性没有男性供养者、有许多受抚养人或财务状况紧张需要更大份额遗产的情况。 必须认识到,伊斯兰教法也有能力通过各种其他机制来计算独特的财务状况。 伊斯兰法学中讨论最多的主题之一是“遗嘱”(Wasiyyah)的概念。 在关于伊斯兰继承的法律启示之前,根据黄牛章第180节,个人可以选择将遗产赠予任何家庭成员。 但在妇女章第11节中固定份额的启示之后,一个人只能将总遗产的三分之一作为遗嘱分配给其选择的任何人——除非该人已经在《古兰经》中被分配了份额。 这一单一条件由先知穆罕默德 ﷺ 表达为:“不得为继承人立遗嘱,除非其他继承人同意。” 因此,根据绝大多数学者(包括马利克、沙斐仪、阿布·哈尼法、艾哈迈德·本·罕百里、苏富扬·萨里、奥扎伊、阿布·索尔和伊沙克·本·拉哈维)的观点,如果其他继承人同意,死者可以将全部遗产的三分之一指定给一位女性继承人,作为其固定份额之外的补充。 如果他们中只有部分人同意,那么该遗嘱将仅从同意者的份额中扣除。

此外,将全部遗产的三分之一分配给非继承人(如死者的孙辈)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无论继承人是否同意。 因此,一个儿子可能不像女儿那样需要钱(假设她是单身母亲,有几个孩子,而儿子经济状况良好),那么他有能力将部分财产指定给女儿的孩子。 这在规范的伊斯兰教法框架内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以适应独特和特殊的情况,而无需任何修订或重新解释。 例如,在突尼斯发生反对伊斯兰继承法的抗议活动后,《纽约时报》最近发表的一篇文章包含了以下声明:

在伊斯兰国家,管理继承的法律源自《古兰经》中的经文。 男性通常获得的份额比女性大,有时是女性的两倍。 远房男性亲属可以取代妻子、姐妹和女性,使女性不仅失去亲人,而且陷入贫困。

遗憾的是,这一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根据穆斯林学者的共识和《古兰经》的明确文本,妻子和女性总是继承遗产,绝不可能被任何人取代,更不用说远房亲属了;而兄弟姐妹(无论男女)只能被死者的后代或父亲取代,而不是被远房亲属取代。

伊斯兰继承法的规则深奥而精确。 事实上,由于该主题的复杂性,代数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伊斯兰教中的继承问题而发展的,正如伟大的数学家伊本·班纳·马拉库什(Ibn al-Banna al-Marrakushi,卒于伊斯兰历721年卒)的著作《Tanbih al-Albab》中所见。 如何以及向谁分配遗产是一门复杂的科学,涉及复杂的线性方程和补偿法。认为女性天生有资格获得比男性更少遗产的整体观念,是对伊斯兰教法及其在社会经济现实中应用的肤浅理解。

19世纪伦敦国王学院法学教授阿尔马里克·拉姆齐(Almaric Rumsey)曾广泛研究伊斯兰继承制度,他写道:“伊斯兰继承法无疑包含了文明世界所知的最复杂、最详细的财产转移规则体系,其美感和对称性值得研究,不仅是为了实际应用的律师,而且是为了其本身,也为了那些除了通过其智力文化和病理学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观点的人。”

误区5:穆斯林男性通过一夫多妻制压迫女性

一夫多妻制是一种先于伊斯兰教的习俗,在伊斯兰教之前的阿拉伯半岛就很普遍。 男性实行一夫多妻制是早期阿拉伯社会广泛存在的文化规范,伊斯兰教是第一个对其进行规范的。 《古兰经》在妇女章第3节中提到了一次:“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娶你们所喜爱的女子,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

在这节经文中,《古兰经》并没有对一夫多妻制做出新的声明,也没有鼓励它,而是对一个此前对男人可以同时娶多少妻子没有限制的社会中的这种做法施加了限制。古兰经将四个妻子作为上限,是一种为了恢复正义而规范社会既定习俗的手段。 因此,可以说《古兰经》将四个定为上限,对男性施加了限制,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女性的权利。

此外,《古兰经》建议“只娶一个”是基于它是对女性最公平的选择,也是像伊玛目沙斐仪(卒于伊斯兰历204年)这样的古典法学家所提到的首选方案。 法学家们认为这节经文限制了一夫多妻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难以保持对所有妻子的平等对待,这在妇女章第129节中有所提及。 这里《古兰经》提到:“你们无论怎样贪爱公平,总不能使众妻完全公平,故你们不要完全偏向一人,而使被冷落的如悬空的人。如果你们加以和解,并敬畏安拉,那么,安拉确是至赦的,至慈的。”这通常被认为与第3节有关。 讨论的重点是:如果一夫多妻制要求在妻子之间进行平等和公正的对待,而这无法完全实现,那么《古兰经》间接暗示一夫一妻制是首选。

此外,《古兰经》经文将对妻子的公正与对孤儿的公正联系起来。 《古兰经》中充满了关于对孤儿义务的多次提醒,塔巴里(Al-Tabari)、伊本·凯西尔(Ibn Kathir)和古尔图比(Al-Qurtubi)等古典伊斯兰法学家的解释表明,这节经文旨在确立孤儿女孩的权利,防止她们受到男性监护人的虐待。 这基于阿伊莎(Aisha)的叙述,当被要求解释妇女章第3节时,她说:“阿拉伯人的习惯是,那些监护着美丽且富有孤儿女孩的人,会娶她们而不给她们公平的聘礼。” 通过命令男性娶非其监护下的女性,这节经文的启示旨在结束利用孤儿的做法,迫使他们支付公平的聘礼或放弃她们。 这在一个一夫多妻制被视为公认原则的社会中被作为一种特权实施。

另一种解释是,这节经文是在战争背景下启示的,即在吴侯德战役之后,战争导致了许多男性伤亡,从而产生了许多寡妇和孤儿。 因此,允许一夫多妻制的裁决可以被视为确保所有女性都能结婚的一种方式,即使在女性人数超过男性的情况下。 这在婚姻是女性身体和物质保护手段的社会状况下尤为必要。 因此,通过首次对妻子数量设定限制,男性有了更多关于如何对待她们的规则,而关于一夫多妻制规则的《古兰经》经文旨在维护对女性的正义和公平。 此外,先知穆罕默德 ﷺ 在这方面树立了明确的先例。当被问及:“安拉的使者啊,你不娶安萨尔的女性吗?她们很美。”先知回答说:“她们是女性,她们有强烈的嫉妒心,无法忍受共侍一夫,而我是有多个妻子的人,我不愿让她们的族人感到不快。” 在这个叙述中,先知表现出了对女性感受的关心,以及在女性发现这种情况无法忍受时对一夫多妻制的厌恶。 正因如此,女性可以在婚约中规定丈夫不能再娶其他妻子,伊本·库达马·马克迪西(Ibn Qudamah al-Maqdisi,卒于伊斯兰历620年)在其著作《Al-Mughni》中指出,这要求丈夫必须履行承诺,否则婚姻无效。 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夫一妻制成为了女性的选择。

随着“多角恋”倡导者的增加,西方自由主义对一夫多妻制的历史性反对中的矛盾已变得显而易见。 根据2014年的一篇心理学文章,一些人估计美国涉及多角恋关系的人数高达980万。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从统计学上讲,一夫多妻制在穆斯林中并不常见。 事实上,它与特定的宗教没有强关联,而是根据文化有很大差异。

例如,在印度,实行一夫多妻制的穆斯林比例(5.7%)低于印度教徒(5.8%)、耆那教徒(6.9%)、佛教徒(7.9%)和阿迪瓦西人(15.25%)。 在伊朗,不到1%的男性拥有不止一个妻子,而在约旦,这一比例为3.8%。 与此同时,大多数一夫多妻制在法律上被承认并广泛实行的国家是基督教国家,包括乌干达(15.8%)、刚果共和国(31.9%)、中非共和国(13.3%)和赞比亚(16%)。 撒哈拉以南非洲某些地区的一夫多妻制与历史上的跨大西洋奴隶贸易有关,这导致了长期的性别比例失调。 认为一夫多妻制是一种伊斯兰习俗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正确的。

目前,一夫多妻制的法律认可在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之间差异很大。 一些国家如土耳其和突尼斯禁止它,其他国家如马来西亚和摩洛哥对其进行了严格限制,而科威特等一些国家则对这种做法没有任何限制。 从伊斯兰教的角度来看,当各国认为导致这些事情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会产生更大的伤害(腐败/Mafsadah)时,它们有权限制被允许的事项。 尽管《古兰经》规定了正义的基本前提,但一夫多妻制的发生方式并不总是反映这一点。 尽管使用伊斯兰教法来为这种做法辩护,但历史法学明确指出,首要目标是确保公平。 当这种情况没有发生时,一夫多妻制是不被鼓励和/或被完全禁止的。

结论

对抗错误信息、宣传和无知刻板印象的最佳良药是知识。 伊斯兰教对女性的态度是其最常被歪曲的现象之一,上述讨论的五个误区可以通过参考《古兰经》、先知教导以及伊斯兰教教义的权威学者的大量证据轻松揭穿。 在评估促进妇女权利的最佳途径时,必须考虑文化、社会和政治历史,包括殖民主义,这些因素扭曲了我们的假设。 我们还必须承认塑造了古典伊斯兰教义的例子和数据。 通过更深入地了解自己的宗教,穆斯林可以以知识和真正的信仰武装自己,在社会中播下善行的种子,同时努力消除与伊斯兰教义相悖的性别歧视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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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因此,我们拥有逊尼派伊斯兰教法中最著名的四个学派——阿布·哈尼法(卒于伊斯兰历150年)、马利克(卒于伊斯兰历179年)、沙斐仪(卒于伊斯兰历204年)和艾哈迈德·本·罕百里(卒于伊斯兰历240年)的学派,但也有其他不太知名的学者教授他们自己的法学,尽管他们没有获得像前四位学者那样的追随者,他们是:苏富扬·萨里(卒于伊斯兰历181年)、莱斯·本·萨阿德(卒于伊斯兰历175年)、奥扎伊(卒于伊斯兰历157年)、阿布·索尔(卒于伊斯兰历240年)、伊本·贾里尔·塔巴里(卒于伊斯兰历310年)。

• 关于一个更广泛的当代案例,请阅读哈特姆·阿勒奥尼(Hatim al-Awni)的《我们如何保护自己免受传统法学解释错误的侵害》,在线发布。http://www.dr-alawni.com/files ...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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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布·达伍德圣训集》第2144段。

• 《伊本·马哲圣训集》第2060段。

• 关于这段叙述,重要的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并没有寻求瓦利德(al-Walid)的任何辩解或解释。 换句话说,无论环境如何,瓦利德的行为都被视为不可接受。 他立即宣布对妻子进行保护,并没有让她感到自己有任何形式的过错。 这正是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所必需的那种果断行动。

• 《艾哈迈德穆斯奈德圣训集》(1303),《马吉马·扎瓦伊德》(7745)。 艾哈迈德·沙基尔(Ahmad Shakir)对此进行了认证——《伊玛目艾哈迈德·本·汉巴尔穆斯奈德圣训集》(开罗:圣训出版社),第2卷,第 138-139页。

• 例如,阿卜杜勒·哈米德·阿布·苏莱曼(Abdul Hamid Abu Sulayman)在《殴打女性作为解决婚姻纠纷的手段》(开罗:达尔·萨拉姆出版社,1424年回历)。 第二版。 这一观点被其反对者认为过于牵强,因为它代表了对行为字面意义的背离。

• 阿伊莎·乔杜里(Aisha Chaudhry)在其著作《家庭暴力与伊斯兰传统》中回顾了对《古兰经》妇女章第34节的传统解释,然而,一些误读源于一种教条式的尝试,即将全球“前殖民时期”的传统描绘为本质上不关心女性幸福或婚姻爱情中的情感交流。 例如,我们被告知“前殖民时期的学者没有提到婚姻关系的互惠性”(第141页),只有新传统主义学者才将理想婚姻描述为基于爱与和谐的婚姻,“将《古兰经》罗马章第21节作为理解妇女章第34节的必要背景”(第159页)。 这反驳了这样一个事实:早期注释家之一阿布·曼苏尔·马图里迪(Abu Mansur al-Maturidi,卒于333年回历)在解释妇女章第34节时直接引用了罗马章第21节,指出在所有恢复和谐(亲密)和爱的手段用尽之前,不允许采取纪律措施。 此外,前现代学者显然担心男性滥用这一文本,因此竭尽全力限制“殴打”,并坚持认为它不能留下任何淤青或伤害。 此外,他们强调为了保持婚姻关系中的爱,避免殴打会更好——正如巴胡提(al-Buhuti)在《卡沙夫·卡纳》(Kashshaf al-Qina')(达尔·菲克尔出版社,1982年,第5卷,第210页)中所记录的:“优先考虑的是放弃殴打,以保持夫妻之爱”(والأولى ترك الضرب إبقاء للمودة)。

• 请观看芭芭拉·沃尔特斯(Barbara Walters)对肖恩·康纳利(Sean Connery)的采访,他在采访中发表了争议性言论,称如果女性的行为“应得”,那么殴打她们就是合理的。

• 毫不奇怪,前现代法学家在他们的著作中随处可见对经济现实的关注。 后工业时代的平等改变了家庭权力结构,使得丈夫不再负责妻子的纪律,尽管保留下来的等级因素是认为父母仍应对子女的身体纪律负责。 有趣的是,将关于父母殴打子女的现代立法与关于丈夫殴打妻子的现代法学讨论进行比较——两者都对区分身体纪律、身体虐待和暴力有着相似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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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请参阅M. R. 霍姆斯(Holmes),《接触亲密伴侣暴力产生的影响:对幼儿攻击行为的深远后果》。 《儿童心理学与精神病学杂志》(J Child Psychol Psychiatry)54, n. 9 (2013): 986-95,以及S. V. 梅农(Menon)、J. R. 科恩(Cohen)、R. C. 肖里(Shorey)、J. R. 坦普尔(Temple),《青春期和成年期接触亲密伴侣暴力的影响:发展心理病理学方法》,《临床儿童与青少年心理学杂志》(J Clin Child Adolesc Psychol)。 (2018年): 1-12。

• 《布哈里圣训实录》第6042段。

• 阿布·伊斯哈格·贾赫达米(Abu Ishaq al-Jahdami,卒于238年)。《古兰经律例》。(贝鲁特:达尔·伊本·哈兹姆出版社,2005年),第113页。他记录了从贾赫达米到阿塔·本·阿比·拉巴赫('Ata' b. Abi Rabah)的传述链。提及该早期来源和传述链是为了指出吉布里勒·鲁马尼(Jibril al-Rumani)在《家庭暴力:对古兰经妇女章第34节某些现代观点的批评》(ICRAA.org)中拒绝阿塔观点所使用的两个理由中的错误。http://icraa.org/domestic-viol ... 434/.

• 根据伊本·乌赛敏(Ibn 'Uthaymin,卒于1421年回历),这是一种“不会引起疼痛或伤害”的行为(لايحصل به الألم والأذى)。http://audio.islamweb.net/audi ... 12236

• 阿布·伯克尔·伊本·阿拉比评论说,这是阿塔深刻洞察力的体现,他通过将先知圣训与他对《古兰经》妇女章第34节的解释相结合,确保了殴打是“可憎的”(makruh)(《古兰经律例》4:34)。 伊本·阿舒尔将阿塔的观点进一步延伸,将其与对该节经文的解释联系起来,认为其处理的是法律当局而非丈夫,并暗示其他学者(如伊本·法拉斯·加尔纳蒂)也同意这一点(《解放与启蒙》4:34)。 然而,阿塔的声明中有一点是伊本·阿拉比和伊本·阿舒尔都没有描述的,那就是它与伊本·阿巴斯关于“牙刷”(siwak)的传述有何关联。 . 根据阿卜杜勒·哈米德·阿布·苏莱曼(《殴打女性》,2010年,第18页),将该节经文视为伊本·阿巴斯声明中所述的纯粹象征性姿态,与出于纪律目的的殴打之间存在明显区别。 阿塔声明的价值在将其解释为对伊本·阿巴斯评论的解读时得到了充分体现。

• 《穆斯林圣训实录》,圣训编号1479。

• 约翰·L.埃斯波西托(John L. Esposito),《伊斯兰家庭法中的女性》,(雪城,N. Y.:雪城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9页。

• 《艾布·达伍德圣训集》,第2178段。 被阿尔巴尼(al-Albani)评为“弱”(da'if)。

• 朱迪思·塔克(Judith Tucker),《在法律之家:奥斯曼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的性别与伊斯兰法》(伯克利:加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09页。

• 埃斯波西托,第30页。

• 朱迪思·塔克,《伊斯兰法中的女性、家庭与性别》(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91页。

• 正如几乎所有法律问题一样,这两个概念——授权离婚和立法离婚——都需要非常细致的讨论,并根据法律学派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 马利基学派的例外情况是,不强制要求丈夫为富裕母亲监护下的子女支付抚养费。

• 埃斯波西托,第34页。

• 埃斯波西托,第35页。

• 塔克,《女性》,第95页。

• 同上。

• 同上,第96页。

• 同上,第100页。

• 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帝国或时代的女性在主张权利方面不积极;事实上,奥斯曼帝国是最早采取正式措施设立公证人并记录法庭程序的国家之一。

• 塔克,《女性》,第 109页——作者在此指出,这只是表面趋势,因为离婚案件不需要在法庭上登记,因此无法与登记的“胡拉”(Khul',女性主动离婚)案件数量进行衡量。

• 塔克,《在法律之家》,第 80页。

• 塔克,《在法律之家》,第 81页。

• 埃斯波西托,第53页;阿齐扎·希布里(Azizah al-Hibri)和哈迪亚·穆巴拉克(Hadia Mubarak),《婚姻与离婚》,《牛津伊斯兰世界百科全书》。

• 希布里和穆巴拉克,《婚姻与离婚》。

• 在英文文本中,“tadilluha”一词通常被翻译为“如果她忘记了,提醒她”或“纠正她的错误”。

• 《古兰经》黄牛章第282节,翻译基于M. A. S. 阿卜杜勒·哈利姆(Abdel Haleem),《古兰经》(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08年)。

• 穆罕默德·法德尔(Mohammad Fadel),《两个女人,一个男人:中世纪逊尼派法律思想中的知识、权力和性别》,《中东研究国际杂志》29, 2 (1997), 187。

• 法赫尔丁·拉齐(Fakhr al-Din al-Razi)。 《隐秘之钥》(Mafatih al-Ghayb),《古兰经》妇女章第282节。阿拉伯语原文:(أَن تَضِلَّ إْحْدَاهُمَا فَتُذَكّرَ إِحْدَاهُمَا ٱلأُخْرَىٰ),意思是遗忘是女性性格的普遍特征,因为她们体质中寒冷和潮湿的成分较多。 这种希腊化生理学在关于女性本质的讨论中在穆斯林学者的经典传统中非常普遍,例如从外高加索的阿布·莱斯·萨马尔坎迪(Abu al-Layth al-Samarqandi,卒于375年回历)(《科学之海注释》妇女章第34节)到科尔多瓦的阿布·阿卜杜拉·库尔图比(卒于671年回历)(《古兰经律例汇编》妇女章第34节)。 375年回历)在跨外高加索地区(《科学之海注释》妇女章第34节)到阿布·阿卜杜拉·库尔图比(卒于 671年回历)在科尔多瓦(《古兰经律例汇编》妇女章第34节)。 寻求在这一传统中确立伊斯兰教义的穆斯林,必须区分哪些传统元素源于希腊化思想,哪些基本原则及其教义是无可争议地源自《古兰经》和圣训等神圣文本。 。

• 让-巴蒂斯特·博纳尔,《古希腊医生眼中的男女身体》,莉莲·多尔蒂与维奥莱恩·西比洛特·科切特译。 《克利奥》第1卷,第37期(2013年):21-39页。

• 阿赫拉姆·穆罕默德·伊格巴里亚。 《女性作证:一项比较法学研究》,硕士论文,希伯伦大学,2010年。 第210-211页。

• 同上。 第94-95页。

• 伊本·盖伊姆,《伊斯兰司法之道》(麦加:达尔·阿拉姆·阿尔-法瓦伊德出版社,2007年)。 第415页。

• 穆罕默德·阿克拉姆·纳德维,《穆哈迪萨特:伊斯兰教中的女性学者》(牛津:接口出版社,2007年),第 18页。

• 乌尔瓦·本·祖拜尔等男性见证人证实,阿伊莎圣妻是所有圣门弟子中最博学的学者。在许多情况下,她反驳并纠正了艾布·胡莱勒或伊本·欧麦尔等其他圣门弟子的传述。在伊斯兰历史上,从未有法学家因为她是女性而声称她的证词价值低于男性。 伊玛目肖卡尼(卒于伊斯兰历1250年)在其著作中对此作了见证。

• 纳德维,第 20页。

• 纳德维,第 21页;法德尔,第 189页。

• 法德尔,第 188页。

• 同上。

• 法德尔,第 189页。

• 法德尔,第 190页。

• 法德尔,192页。 关于此表述所指圣训的更详细讨论,请参阅阿布·阿米纳·伊利亚斯的文章《伊斯兰教中女性在智力和宗教上有所欠缺吗?》

• 法德尔,第 193-196页。

• 法德尔,第 194页。

• 法德尔,第 197页。

• 法德尔,第 197页;伊本·盖伊姆,《法官指南》,3卷本,塔哈·阿卜杜勒·拉乌夫·萨阿德校勘(贝鲁特:吉尔出版社,出版年份不详),1:95。

• 伊本·盖伊姆,《伊斯兰司法之道》(麦加:达尔·阿拉姆·阿尔-法瓦伊德出版社,2007年),第 430页。

• 例如,参见贾法尔·谢赫·伊德里斯,《实验科学的事实即教法事实》,2012年11月12日。 《巴扬》杂志第 149期。 在线资源。 作者引用的证据之一是先知穆罕默德 ﷺ 没有禁止与哺乳期妇女进行性行为(Ghila)的圣训,因为他观察到罗马人和波斯人都在这样做,且对婴儿没有任何不良影响(《提尔米济圣训集》第2221段)。 作者在引用前评论道:“有一段圣训表明,先知在教法事务中运用了事实真相。”

• 洛夫特斯,E. F. ,巴纳吉,M. R. ,沃德,J. W. ,以及福斯特,R. (1987年)。 《谁记得什么?记忆中的性别差异》。《密歇根季刊》,26卷,第 79页。其他研究指出,女性通常在短期记忆、工作记忆和面部记忆方面具有优势,而男性在视觉空间记忆方面表现更佳。 《人类记忆百科全书》。 编者: 安妮特·库贾夫斯基·泰勒。 (格林伍德出版社,2013年)。 第 509页。

• 拉希德·里达。 《马纳尔经注》。 12卷本。 (贝鲁特:知识出版社),第3卷,第 124-125页。

• 阿里·朱马,《伊斯兰教中的人类平等:理论与实践》。 (原文:但如果女性的经验、实践和习惯得到发展,即使在见证权利和债务时,她们的证词也与男性的证词相等)。 第 57页。 在线资源。

• 同上。拉齐在其《幽玄之钥》经注中指出,尽管易卜拉欣·纳哈伊和伊本·贾里尔·塔巴里有孤立的相反观点,但从实践层面来看,这已是穆斯林的共识。

• 瓦希迪,《古兰经启示因缘》(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1991年),第150页。

• 玛丽·F. 拉德福德,《犹太法与伊斯兰法下的女性继承权》,第23页。 C. ,《国际与比较法评论》 L. ,Rev. 135 (2000),第 。 135

• 同上,第 193页。

• 萨拉赫·苏丹,《伊斯兰教中的女性遗产:歧视还是公正?》,吉汉·金迪译(希利亚德:苏丹出版社:2004年),第 39页。

• 国际伊斯兰教法学院。关于伊斯兰教法中女性神圣公正与男性继承权的立法出版物。由拉希德·巴鲁希和穆罕默德·巴希尔编写。在线获取:http://www.oic-iphrc.org/en/da ... n.pdf

• 纳赛尔,赛义德·侯赛因(编),《古兰经研究》(纽约:哈珀一号出版社,2015年),第 194页。

• 国际伊斯兰教法学院,前引书。 同上。 第65页。

• 《达拉库特尼圣训集》(4/97)及《拜哈基大圣训集》(6/263)。

• 伊本·阿卜杜勒·巴尔,《引导》(14/307)。 存在少数不同意见,一些学者(来自四大教法学派及扎希里学派)无条件禁止继承人进行任何遗嘱处分(无论其他继承人是否同意),而另一些学者则无条件允许。 参见穆罕默德·祖海利博士所著《继承、遗产与遗嘱法》(大马士革:达尔·卡利姆·塔伊布出版社,2001年),第 440-5页。

• 伊本·蒙齐尔(卒于公元318年)指出关于此点存在早期共识(《圣训中的中道与汇编及分歧》,知识书局,第4卷,第378页)。

• 琳赛,厄休拉。《伊斯兰性别平等能找到第三条道路吗?》,《纽约时报》,2018年4月11日。https://www.nytimes.com/2018/0 ... .html

• 阿尔梅里克·拉姆齐,《穆罕默德的继承法、权利及相关影响:逊尼派教义》,第三版。 (伦敦:W. H. 艾伦出版社,1880年),正如阿斯玛·尚基蒂在《伊斯兰继承法中对待女性的法律与经济正当性》中所述。 硕士论文。 2012年。 阿尔伯塔大学,埃德蒙顿,加拿大。

• 阿卜杜拉·优素福·阿里译本。

• 马什胡尔,阿米拉,“伊斯兰法与性别平等:能有共同点吗?关于突尼斯和埃及伊斯兰教法及当代立法中离婚与一夫多妻制的研究”,《人权季刊》(第27卷:2,2005年5月),第568页。

• 欧姆拉尼,叶海亚·本·阿比·海尔。 《沙斐仪学派法学阐释》。 (吉达:达尔·明哈吉出版社,2000年),第11卷,第189页。

• 穆希尔·侯赛因·基德瓦伊,《不同社会与宗教法下的女性:佛教、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第103页(1976年)。

• 拉希德·里达。 《灯塔经注》。 12卷。 (贝鲁特:知识出版社),第4卷,第 349页;马什胡尔,阿米拉,“伊斯兰法与性别平等”,第568页。

• 萨维亚,艾哈迈德·E。 ,“从过渡状态到永久现代性:重新思考伊斯兰传统中的一夫多妻制”。 《夏娃》(第2卷:3,2004年),第294页。

• 同上,纳赛尔,赛义德·侯赛因(编),《古兰经研究》(纽约:哈珀一号出版社,2015年),第 190页。

• 马什胡尔,阿米拉,“伊斯兰法与性别平等”,第 569页。

• 同上,第 1793页。

• 伊本·萨阿德《传记集》(开罗:汉吉图书馆,2001年),第10卷,第 195页。

• 伊本·库达马·马克迪西。 《穆尼》(法学著作)。 (开罗:开罗图书馆,1968年)。 第7卷,第 92-93页。

• 卡赞,奥尔加。《没有嫉妒的多角恋》。2014年7月21日。《大西洋月刊》。https://www.theatlantic.com/he ... 74697

• 谢夫,伊丽莎白。《美国有多少人处于多角恋关系中?》,《今日心理学》,2014年5月10日。https://www.psychologytoday.co ... he-us

https://scroll.in/article/6690 ... india

• 米歇尔·特特尔特。《一夫多妻制与贫困》。2003年劳动力市场论文。明尼苏达大学。http://piketty.pse.ens.fr/files/Tertilt2003.pdf

• 2003年人口与健康调查,经合组织(OECD)性别发展图集。 。 第 276页。

• 道尔顿与梁。 《为什么一夫多妻制在西非更为普遍?非洲奴隶贸易的视角》。 第62卷,第4期 | 2014年7月。 《经济发展与文化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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