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如何看待奴隶解放?深度解读沙里亚中的伦理框架(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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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slavery-and-emancipation-in-the-sharia-the-islamic-framework-for-ethical-treatment-of-slaves-in-the-minhaj-fi-shuab-al-iman-of-al-halimi
原文标题:Slavery and Emancipation in the Sharia: The Islamic Framework for Ethical Treatment of Slaves in the Minhāj fī shuʿab al-īmān of al-Ḥalīmī
作者:Dr. Jonathan Brown
作者简介:乔纳森·布朗博士:乔纳森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系教授兼系主任。他担任《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主编,并著有多部书籍,其中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穆罕默德 ﷺ 遗产的挑战与抉择》。
副标题:奴隶制与伊斯兰有什么区别?从善待、赎放到道德责任
摘要:本文通过哈利米的著作讨论伊斯兰教法中的奴隶制与解放问题。作者说明,沙里亚强调善待、保护尊严、鼓励赎放和道德责任,不能被简化为历史制度本身。

图:沙里亚法中的奴隶制与解放:哈利米(al-Ḥalīmī)在《信仰分支之道》(Minhāj fī shuʿab al-īmān)中关于奴隶道德待遇的伊斯兰框架
章节(faṣl)
寻求购买奴隶的人在购买时应怀有善意,并承诺以轻柔和仁慈的方式对待他。 他们只有在认为该奴隶适合自己时才应购买,而不是因为别人认为他好,而自己却并不想要。 他们首先应该寻求造物主的指引(伊斯提哈拉祈祷)。 之后,如果他们买下了他,就应该抓住他的额发说:“主啊,我祈求您赐予我他的善,以及他身上所蕴含的善;我也祈求您保护我免受他的恶,以及他身上所蕴含的恶。” 因为这传自先知穆罕默德 ﷺ。 关于此事有许多圣训和传述。 如果造物主意欲,我们在此所写的内容已足够了。
如果奴隶在此后不久犯下了某种哈德罪行,或者饮酒、偷窃、诽谤他人,其主人应当对他执行哈德刑罚,这是基于先知穆罕默德 ﷺ 所言:“对你们合法拥有的奴隶执行哈德刑罚。” 他还说:“如果你们的奴隶犯了通奸罪,就按照哈德刑罚鞭打他们,不要超过这个限度。”
如果奴隶(无论男女)的主人是一位女性,而他们犯了哈德罪行,那么她不应亲自对他们执行哈德刑罚。 对于签订了赎身协议的奴隶,情况也是如此。 如果奴隶的主人是一位具备伊智提哈德(独立法律推断)资格且品行端正的男性,那么他可以执行哈德刑罚。 如果他属于普通大众,那么只有在事实非常明确的情况下,他才能根据自己的知识执行刑罚。 但如果这是属于学者精英范畴的问题,那么应当由他所熟知的法学家来执行。 我曾听我们的一些同僚说:除了他(主人)之外,任何人都不应执行哈德刑罚。 所有这些都在《判决之书》中作了阐述。 造物主赐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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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Charles S. De Paolo,《部落与部落:柯勒律治与奴隶解放,1808》,《理论》第60卷(1983年):131。
• Michael Taylor,《英国的拥护奴隶制论点与圣经,1823–33》,《奴隶制与废奴》第37卷,第1期 (2016年):145;David Brion Davis,《革命时代的奴隶制问题》,修订版 (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99年),545。
• Davis,《奴隶制问题》,535, 538。
• Ehud Toledano,《仿佛沉默与缺席:伊斯兰中东地区的奴役纽带》(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2007年),61, 72, 80。
• Christopher Leslie Brown,《道德资本:英国废奴主义的基石》(教堂山:北卡罗来纳大学出版社,2006年),43-45。
• 罗伯特·布雷迪(Robert Brady),《拉斯·卡萨斯在新世界黑人奴隶制兴起中的作用》,载《美洲历史杂志》(Revista de Historia de América)第61–2期(1966年):43–55页。
• 乔纳森·A. C. 布朗(Jonathan A. C. Brown),《奴隶制与伊斯兰教》(伦敦:Oneworld出版社,2019年),107页。
• 斯坦利·恩格曼(Stanley Engerman),《不同时间和地点的奴隶制》,载《美国历史评论》(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第105卷,第 2期(2000年):481页;伊戈尔·科皮托夫(Igor Kopytoff)与苏珊·迈尔斯(Suzanne Miers),《作为边缘化制度的非洲“奴隶制”》,载《非洲的奴隶制》,迈尔斯与科皮托夫编(麦迪逊:威斯康星大学出版社,1977年),17页;科皮托夫,《非洲废奴的文化背景》,载《非洲奴隶制的终结》,苏珊·迈尔斯与理查德·罗伯茨编(麦迪逊:威斯康星大学出版社,1988年),488–490页;《出埃及记》21:6。
• 雅克·马里坦(Jacques Maritain),《人权与自然法》(巴黎:保罗·哈特曼出版社,1943年),105、107页。
• 参见《布哈里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al-Bukhārī):《买卖之书》(kitāb al-buyūʿ),《贩卖自由人者的罪责章》(bāb ithm man bāʿa ḥurran)。
• 肯尼斯·巴克斯特·沃尔夫(Kenneth Baxter Wolf),《西非的“摩尔人”与葡萄牙奴隶贸易的开端》,载《中世纪与文艺复兴研究杂志》(Journal of Medieval & Renaissance Studies)第24卷,第 3期(1994年):449页;詹妮弗·韦尔奇曼(Jennifer Welchman),《洛克论奴隶制与不可剥夺的权利》,载《加拿大哲学杂志》(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第25卷,第 1期(1995年):78–79页。
• 约翰·W. 凯恩斯(John W. Cairns),《十八世纪思想中奴隶制的定义》,载《奴隶制的法律理解》,让·阿兰编(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2012年),65页;因德拉尼·查特吉(Indrani Chatterjee),《通过否认来废除:南亚的例子》,载《印度洋非洲与亚洲的废奴及其后果》,格温·坎贝尔编(伦敦:劳特利奇出版社,2005年),151页。
• 理查德·赫利(Richard Hellie),《俄罗斯的奴隶制与农奴制,1450–1804年》,载《剑桥世界奴隶制史,第3卷:公元1420–1804年》,大卫·埃尔蒂斯与斯坦利·恩格曼编(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11年),284、293页。
• 迈尔斯(Miers),《奴隶制:一个定义问题》,载《奴隶制与废奴》(Slavery & Abolition)第24卷,第 2期(2003年):5页。
• 朱莉娅·奥康奈尔·戴维森(Julia O’Connell Davidson),《现代奴隶制:自由的边缘》(纽约:帕尔格雷夫·麦克米伦出版社,2015年),3、6、22–23、37–39、53、69、169页;埃尔蒂斯与恩格曼,《时空中的依赖、奴役与强制劳动》,载《剑桥世界奴隶制史,第3卷》,13页。
• 帕特里夏·克拉克(Patricia Clark),《妇女、奴隶与家庭暴力的等级制度:圣奥古斯丁的家庭》,载《希腊罗马文化中的妇女与奴隶》,桑德拉·乔舍尔与希拉·默纳汉编(伦敦:劳特利奇出版社,1998年),109–29页。
• 肯尼斯·摩根(Kenneth Morgan),《殖民地北美时期的奴隶制与劳役》(纽约:纽约大学出版社,2001年)。
8–9, 20;大卫·加伦森(David Galenson),《美洲契约奴役的兴衰:一项经济分析》,载《经济史杂志》第44卷,第1期(1984年):4;布朗(Brown),《奴隶制与伊斯兰》,72。
• 霍华德·坦珀利(Howard Temperley),《反奴隶制的意识形态》,载《大西洋奴隶贸易的废除》,大卫·埃尔蒂斯(David Eltis)与詹姆斯·沃尔文(James Walvin)编(麦迪逊:威斯康星大学出版社,1981年),26–27,30。
•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53b。
• 据伊本·哈兹姆(Ibn Ḥazm,卒于456/1064年)统计,《伊本·哈兹姆书信集》(Rasā’il Ibn Ḥazm),伊赫桑·阿巴斯(Iḥsān ʿAbbās)编(贝鲁特:阿拉伯基金会,1987年),2:120-21。
• 《艾布·达伍德圣训集》(Sunan of Abū Dāwūd):《信仰篇》(kitāb al-sunna),《前定章》(bāb fī al-qadar)。 苏尤蒂(Al-Suyūṭī)、阿尔巴尼(al-Albānī)和舒艾卜·阿纳乌特(Shuʿayb al-Arnā’ūṭ)判定此圣训为“正确”(ṣaḥīḥ);贾拉勒丁·苏尤蒂(Jalāl al-Dīn al-Suyūṭī),《提升黑人地位》(Rafʿ sha’n al-ḥubshān),穆罕默德·阿卜杜勒-瓦哈卜·法德勒(Muḥammad ʿAbd al-Wahhāb Faḍl)编(开罗:自费出版,1411/1991年),371;阿尔巴尼,《正确圣训系列》(Silsilat al-aḥādīth al-ṣaḥīḥa),第1630段;阿纳乌特等编,《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穆斯奈德圣训集》(Musnad al-imām Aḥmad Ibn Ḥanbal)(贝鲁特:使命基金会,1416/1995–1421/2001年),32:353–54,413。
• 见贾萨斯(al-Jaṣṣāṣ),《塔哈维简明注释》(Sharḥ Mukhtaṣar al-Ṭaḥāwī),伊斯马特·安拉·伊纳亚特·安拉(ʿIṣmat Allāh ʿInāyat Allāh)等编。 (贝鲁特:伊斯兰福音出版社,2010年),8:148;迪拉尔·本·阿姆鲁(Ḍirār b.) 阿姆鲁(ʿAmr),《煽动之书》(Kitāb al-Taḥrīsh),侯赛因·汉苏(Hüseyin Hansu)和穆罕默德·凯斯金(Mehmet Keskin)编(伊斯坦布尔:指导出版社,2014年),127;《穆斯林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Muslim):《礼仪用语篇》(kitāb al-alfāẓ min al-adab wa ghayrihā),《关于使用“奴隶”与“女奴”称呼的裁决章》(bāb ḥukm iṭlāq lafẓat al-ʿabd wa’l-ama)。
• 沙提比(Al-Shāṭibī),《符合论》(al-Muwāfaqāt),巴克尔·阿卜杜拉·阿布·扎伊德(Bakr ʿAbdallāh Abū Zayd)和马什胡尔·哈桑·萨勒曼(Mashhūr Ḥasan Salmān)编(开罗:伊本·阿凡出版社,1997年),2:23。
• 伊本·库达马(Ibn Qudāma),《穆尼》(al-Mughnī),阿卜杜拉·图尔基(ʿAbdallāh al-Turkī)和阿卜杜勒-法塔赫·胡鲁(ʿAbd al-Fattāḥ al-Ḥuluw)编(开罗:胡杰尔出版社,1986年),12:233,9:263。
• 坦珀利(Temperley),《反奴隶制的意识形态》,29。
• 布朗(Brown),《奴隶制与伊斯兰》,224-27,229。
• 穆罕默德·拜拉姆五世(Muḥammad Bayram al-Khāmis),《关于奴隶问题的调查》(al-Taḥqīq fī mas’alat al-raqīq),载《文选》(al-Muqtaṭaf)第15卷,第 8期(1891年):505–13;第15卷,第 9期(1891年):509,579–81,583。
• 侯赛因·本·哈桑·哈利米(Al-Ḥusayn b. al-Ḥasan al-Ḥalīmī), 《信仰分支指南》(Kitāb al-Minhāj fī shuʿab al-īmān),希尔米·穆罕默德·福达(Ḥilmī Muḥammad Fuda)编(贝鲁特:思想出版社,1399/1979年),3:505-7。
• 见《古兰经》4:92,58:4。
• 《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穆斯奈德圣训集》(迈马尼耶版),4:299。
• 《布哈里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al-Bukhārī):《释放奴隶篇》(kitāb al-ʿitq),《关于释放奴隶及其功德的叙述章》(bāb mā jā’a fī al-ʿitq wa faḍlihi)。
• 《达拉古特尼圣训集》(Sunan al-Dāraquṭnī):《离婚篇》(kitāb al-ṭalāq)。
• 如《布哈里圣训实录》中所载的一段圣训:《斋戒篇》(kitāb al-ṣawm),《关于在斋月期间发生性行为且无力赎罪者应接受他人施舍以完成赎罪的裁决章》(bāb idhā jāmaʿa fī ramaḍān wa lam yakun lahu shay’ fa-tuṣuddiqa ʿalayhi fa’l-yukaffir)。
• Hurriyya(自由);原文为 jizya(人丁税)。
• 阿尔-哈利米(Al-Ḥalīmī),《信仰分支之道》(Kitāb al-Minhāj fī shuʿab al-īmān),3:266-72。
• 伊本·马哲(Ibn Mājah)。
• 《布哈里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al-Bukhārī):释放奴隶之书(kitāb al-ʿitq),关于对待奴隶态度傲慢之厌恶章节(bāb karāhiyat al-taṭāwul ʿalā al-raqīq)……
• 《艾布·达伍德圣训集》(Sunan of Abū Dāwūd):礼仪之书(kitāb al-adab),关于奴仆权利之章节(bāb fī ḥaqq al-mamlūk)。 已出版的文本中包含几处关于此圣训的错误,这些错误要么源于抄写员的笔误,要么源于编辑的误读。 文中将 lā’amakum 误读为 lā ḥukm,将 lā tuʿadhdhibū 误读为 lā t-q-d-mū。
• 此圣训的特定传述出现在《提尔米济圣训集》(Jāmiʿ of al-Tirmidhī):善行与联络之书(kitāb al-birr wa’l-ṣila),关于善待仆人之章节(bāb jā’a fī al-iḥsān ilā al-khadam);《伊本·马哲圣训集》(Sunan Ibn Mājah):食物之书(kitāb al-aṭʿima),关于当仆人为你端上食物时之章节(bāb idhā atā aḥadukum khādimahu bi-ṭaʿāmihi……)以及《伊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of Ibn Ḥanbal),5:158。 其中的版本为:idhā aḥadukum qarraba ilayhi mamlūkuhu ṭaʿāman qad kafāhu ʿanā’ahu wa ḥarrahu fa’l-yadʿuhu fa’l-ya’kul maʿahu fa-in lam yafʿal fa’l-ya’khudh luqmatan fa’l-yajʿalhā fī yadihi(当你们的仆人端来食物,且他已为你操劳并烹饪好时,应当邀请他一起进食;如果没这样做,至少应拿出一口食物放在他手中)。 该文本与《布哈里圣训实录》和《穆斯林圣训实录》(Ṣaḥīḥayn)中更广为人知的圣训非常相似(《布哈里圣训实录》:信仰之书,第22章;《穆斯林圣训实录》:信仰之书,第10章)。
• 阿尔-塔巴拉尼(Al-Ṭabarānī),《叙利亚圣训集》(Musnad al-shāmiyyīn),由哈姆迪·阿卜杜勒·马吉德·萨拉菲(Ḥamdī ʿAbd al-Majīd al-Salafī)编辑,共4卷。 (贝鲁特:Risāla出版社,1405/1984),2:361。 伊本·哈杰尔(Ibn Ḥajar)判定这条特定的圣训为弱圣训;见《高阶圣训集》(al-Maṭālib al-ʿāliya)(Dār al-ʿĀṣima出版社),12:200。
• 这似乎混合了《穆斯林圣训实录》信仰之书第10章的传述,以及《布哈里圣训实录》中广为人知的传述。
• 此处文本将 ḥarr 误读为 ḥurriyya,将 ʿanā’ahu 误读为 ʿibāda。
• 这似乎是对《伊本·马哲圣训集》食物之书第19章中圣训的歪曲。
• 文本将其误读为 al-Bishr。
• 文本将其误读为 m-ʿā’ q-zy。
• 这是《穆斯林圣训实录》禁欲之书第19章中一段非常长的圣训的删节版。
• 《提尔米济圣训集》:《古兰经》注释之书,关于《众先知章》(sūrat al-anbiyā’)的章节。
• 阿卜杜勒·拉扎克·萨纳尼(ʿAbd al-Razzāq al-Ṣanʿānī),《圣训汇编》(Muṣannaf),由哈比卜·拉赫曼·阿扎米(Ḥabīb al-Raḥmān al-Aʿẓamī)编辑,共12卷。 (贝鲁特:伊斯兰图书馆,1983),9:445。
• 《提尔米济圣训集》:善行与联络之书,关于宽恕仆人之章节。
• 《布哈里圣训实录》:祈祷之书,关于先知穆罕默德 ﷺ 每日祈求宽恕之章节。
• 《伊本·马哲圣训集》:礼仪之书,关于善待奴仆之章节。
• 我未能找到这条圣训。 有一个类似的故事,其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将一名奴隶送给了阿里。 参见布哈里(al-Bukhārī)著,《Al-Adab al-Mufrad》(礼仪集),译者: 阿迪尔·萨拉希(Adil Salahi)(英国莱斯特郡:伊斯兰基金会,2017年),第142页。
• 我未能找到这段圣训。
• 这是《穆斯林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Muslim)中一段圣训的变体:誓言之书(kitāb al-aymān),善待奴隶与掌掴奴隶者的赎罪章(bāb ṣuḥbat al-mamālīk wa kaffārat man laṭama ʿabdahu)。
• 《穆斯林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Muslim):清真寺与礼拜场所之书(kitāb al-masājid wa mawāḍiʿ al-ṣalāt),礼拜中禁止说话及废除此前允许说话之章(bāb taḥrīm al-kalām fī al-ṣalāt wa naskh mā kāna min ibāḥatihi)。
• 《穆斯林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Muslim):誓言之书(kitāb al-aymān),善待奴隶与掌掴奴隶者的赎罪章(bāb ṣuḥbat al-mamālīk wa kaffārat man laṭama ʿabdahu)。
• 参见阿尔巴尼(al-Albānī)著,《弱圣训系列》(Silsilat al-aḥādīth al-ḍaʾīfa),第5卷:70–71页,第2051段。
• 这是对拉菲·本(Rāfiʿ b.)的两段传述的混淆。 马基斯(Makīth)传自先知穆罕默德 ﷺ:“善待奴隶(ḥusn al-malaka)是有益的,而恶劣的品行是不祥之兆”(参见《艾布·达伍德圣训集》(Sunan of Abū Dāwūd):礼仪之书(kitāb al-adab),关于奴隶权利之章(bāb fī ḥaqq al-mamlūk))以及:“良好的品行是有益的,而恶劣的品行是不祥之兆。 美德能增加人的寿命,施舍能避免灾祸的结局”(《伊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of Ibn Ḥanbal),第3卷:502页)。
• 这是对津巴·本(Zinbāʿ b.)的误读。 劳赫·本(Rawḥ b.) 萨拉马(Salāma)。
• 与《伊本·马哲圣训集》(Sunan Ibn Mājah):赔偿之书(kitāb al-diyāt),关于残害奴隶者即获自由之章(bāb man maththala bi-ʿabdihi fa-huwa ḥurr)以及《艾布·达伍德圣训集》(Sunan of Abū Dāwūd):赔偿之书(kitāb al-diyāt),关于杀害或残害奴隶者是否应受同态复仇之章(bāb man qatala ʿabdahu aw maththala bihi a-yuqādu minhu)类似,艾布·达伍德在其中提供了一些故事背景。 在《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of Aḥmad Ibn Ḥanbal)第2卷:182页的传述中提到,当这位前奴隶搬到埃及后,在欧麦尔哈里发时期,他一直获得生活供给和土地。
• 《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of Aḥmad Ibn Ḥanbal),第1卷:95页,以及略有差异的《艾布·达伍德圣训集》(Sunan of Abū Dāwūd):刑罚之书(kitāb al-ḥudūd),关于对病人执行刑罚之章(bāb fī iqāmat al-ḥadd ʿalā al-marīḍ)。
• 与《布哈里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al-Bukhārī):贸易之书(kitāb al-buyūʿ),关于买卖通奸奴隶之章(bāb bayʿ al-ʿabd al-zānī)非常相似。
• [mukātaba(赎身契约);原文为makāna,但我认为这是一个错误]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slavery-and-emancipation-in-the-sharia-the-islamic-framework-for-ethical-treatment-of-slaves-in-the-minhaj-fi-shuab-al-iman-of-al-halimi
原文标题:Slavery and Emancipation in the Sharia: The Islamic Framework for Ethical Treatment of Slaves in the Minhāj fī shuʿab al-īmān of al-Ḥalīmī
作者:Dr. Jonathan Brown
作者简介:乔纳森·布朗博士:乔纳森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系教授兼系主任。他担任《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主编,并著有多部书籍,其中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穆罕默德 ﷺ 遗产的挑战与抉择》。
副标题:奴隶制与伊斯兰有什么区别?从善待、赎放到道德责任
摘要:本文通过哈利米的著作讨论伊斯兰教法中的奴隶制与解放问题。作者说明,沙里亚强调善待、保护尊严、鼓励赎放和道德责任,不能被简化为历史制度本身。

图:沙里亚法中的奴隶制与解放:哈利米(al-Ḥalīmī)在《信仰分支之道》(Minhāj fī shuʿab al-īmān)中关于奴隶道德待遇的伊斯兰框架
章节(faṣl)
寻求购买奴隶的人在购买时应怀有善意,并承诺以轻柔和仁慈的方式对待他。 他们只有在认为该奴隶适合自己时才应购买,而不是因为别人认为他好,而自己却并不想要。 他们首先应该寻求造物主的指引(伊斯提哈拉祈祷)。 之后,如果他们买下了他,就应该抓住他的额发说:“主啊,我祈求您赐予我他的善,以及他身上所蕴含的善;我也祈求您保护我免受他的恶,以及他身上所蕴含的恶。” 因为这传自先知穆罕默德 ﷺ。 关于此事有许多圣训和传述。 如果造物主意欲,我们在此所写的内容已足够了。
如果奴隶在此后不久犯下了某种哈德罪行,或者饮酒、偷窃、诽谤他人,其主人应当对他执行哈德刑罚,这是基于先知穆罕默德 ﷺ 所言:“对你们合法拥有的奴隶执行哈德刑罚。” 他还说:“如果你们的奴隶犯了通奸罪,就按照哈德刑罚鞭打他们,不要超过这个限度。”
如果奴隶(无论男女)的主人是一位女性,而他们犯了哈德罪行,那么她不应亲自对他们执行哈德刑罚。 对于签订了赎身协议的奴隶,情况也是如此。 如果奴隶的主人是一位具备伊智提哈德(独立法律推断)资格且品行端正的男性,那么他可以执行哈德刑罚。 如果他属于普通大众,那么只有在事实非常明确的情况下,他才能根据自己的知识执行刑罚。 但如果这是属于学者精英范畴的问题,那么应当由他所熟知的法学家来执行。 我曾听我们的一些同僚说:除了他(主人)之外,任何人都不应执行哈德刑罚。 所有这些都在《判决之书》中作了阐述。 造物主赐予成功。
————————————
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Charles S. De Paolo,《部落与部落:柯勒律治与奴隶解放,1808》,《理论》第60卷(1983年):131。
• Michael Taylor,《英国的拥护奴隶制论点与圣经,1823–33》,《奴隶制与废奴》第37卷,第1期 (2016年):145;David Brion Davis,《革命时代的奴隶制问题》,修订版 (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99年),545。
• Davis,《奴隶制问题》,535, 538。
• Ehud Toledano,《仿佛沉默与缺席:伊斯兰中东地区的奴役纽带》(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2007年),61, 72, 80。
• Christopher Leslie Brown,《道德资本:英国废奴主义的基石》(教堂山:北卡罗来纳大学出版社,2006年),43-45。
• 罗伯特·布雷迪(Robert Brady),《拉斯·卡萨斯在新世界黑人奴隶制兴起中的作用》,载《美洲历史杂志》(Revista de Historia de América)第61–2期(1966年):43–55页。
• 乔纳森·A. C. 布朗(Jonathan A. C. Brown),《奴隶制与伊斯兰教》(伦敦:Oneworld出版社,2019年),107页。
• 斯坦利·恩格曼(Stanley Engerman),《不同时间和地点的奴隶制》,载《美国历史评论》(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第105卷,第 2期(2000年):481页;伊戈尔·科皮托夫(Igor Kopytoff)与苏珊·迈尔斯(Suzanne Miers),《作为边缘化制度的非洲“奴隶制”》,载《非洲的奴隶制》,迈尔斯与科皮托夫编(麦迪逊:威斯康星大学出版社,1977年),17页;科皮托夫,《非洲废奴的文化背景》,载《非洲奴隶制的终结》,苏珊·迈尔斯与理查德·罗伯茨编(麦迪逊:威斯康星大学出版社,1988年),488–490页;《出埃及记》21:6。
• 雅克·马里坦(Jacques Maritain),《人权与自然法》(巴黎:保罗·哈特曼出版社,1943年),105、107页。
• 参见《布哈里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al-Bukhārī):《买卖之书》(kitāb al-buyūʿ),《贩卖自由人者的罪责章》(bāb ithm man bāʿa ḥurran)。
• 肯尼斯·巴克斯特·沃尔夫(Kenneth Baxter Wolf),《西非的“摩尔人”与葡萄牙奴隶贸易的开端》,载《中世纪与文艺复兴研究杂志》(Journal of Medieval & Renaissance Studies)第24卷,第 3期(1994年):449页;詹妮弗·韦尔奇曼(Jennifer Welchman),《洛克论奴隶制与不可剥夺的权利》,载《加拿大哲学杂志》(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第25卷,第 1期(1995年):78–79页。
• 约翰·W. 凯恩斯(John W. Cairns),《十八世纪思想中奴隶制的定义》,载《奴隶制的法律理解》,让·阿兰编(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2012年),65页;因德拉尼·查特吉(Indrani Chatterjee),《通过否认来废除:南亚的例子》,载《印度洋非洲与亚洲的废奴及其后果》,格温·坎贝尔编(伦敦:劳特利奇出版社,2005年),151页。
• 理查德·赫利(Richard Hellie),《俄罗斯的奴隶制与农奴制,1450–1804年》,载《剑桥世界奴隶制史,第3卷:公元1420–1804年》,大卫·埃尔蒂斯与斯坦利·恩格曼编(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11年),284、293页。
• 迈尔斯(Miers),《奴隶制:一个定义问题》,载《奴隶制与废奴》(Slavery & Abolition)第24卷,第 2期(2003年):5页。
• 朱莉娅·奥康奈尔·戴维森(Julia O’Connell Davidson),《现代奴隶制:自由的边缘》(纽约:帕尔格雷夫·麦克米伦出版社,2015年),3、6、22–23、37–39、53、69、169页;埃尔蒂斯与恩格曼,《时空中的依赖、奴役与强制劳动》,载《剑桥世界奴隶制史,第3卷》,13页。
• 帕特里夏·克拉克(Patricia Clark),《妇女、奴隶与家庭暴力的等级制度:圣奥古斯丁的家庭》,载《希腊罗马文化中的妇女与奴隶》,桑德拉·乔舍尔与希拉·默纳汉编(伦敦:劳特利奇出版社,1998年),109–29页。
• 肯尼斯·摩根(Kenneth Morgan),《殖民地北美时期的奴隶制与劳役》(纽约:纽约大学出版社,2001年)。
8–9, 20;大卫·加伦森(David Galenson),《美洲契约奴役的兴衰:一项经济分析》,载《经济史杂志》第44卷,第1期(1984年):4;布朗(Brown),《奴隶制与伊斯兰》,72。
• 霍华德·坦珀利(Howard Temperley),《反奴隶制的意识形态》,载《大西洋奴隶贸易的废除》,大卫·埃尔蒂斯(David Eltis)与詹姆斯·沃尔文(James Walvin)编(麦迪逊:威斯康星大学出版社,1981年),26–27,30。
•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53b。
• 据伊本·哈兹姆(Ibn Ḥazm,卒于456/1064年)统计,《伊本·哈兹姆书信集》(Rasā’il Ibn Ḥazm),伊赫桑·阿巴斯(Iḥsān ʿAbbās)编(贝鲁特:阿拉伯基金会,1987年),2:120-21。
• 《艾布·达伍德圣训集》(Sunan of Abū Dāwūd):《信仰篇》(kitāb al-sunna),《前定章》(bāb fī al-qadar)。 苏尤蒂(Al-Suyūṭī)、阿尔巴尼(al-Albānī)和舒艾卜·阿纳乌特(Shuʿayb al-Arnā’ūṭ)判定此圣训为“正确”(ṣaḥīḥ);贾拉勒丁·苏尤蒂(Jalāl al-Dīn al-Suyūṭī),《提升黑人地位》(Rafʿ sha’n al-ḥubshān),穆罕默德·阿卜杜勒-瓦哈卜·法德勒(Muḥammad ʿAbd al-Wahhāb Faḍl)编(开罗:自费出版,1411/1991年),371;阿尔巴尼,《正确圣训系列》(Silsilat al-aḥādīth al-ṣaḥīḥa),第1630段;阿纳乌特等编,《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穆斯奈德圣训集》(Musnad al-imām Aḥmad Ibn Ḥanbal)(贝鲁特:使命基金会,1416/1995–1421/2001年),32:353–54,413。
• 见贾萨斯(al-Jaṣṣāṣ),《塔哈维简明注释》(Sharḥ Mukhtaṣar al-Ṭaḥāwī),伊斯马特·安拉·伊纳亚特·安拉(ʿIṣmat Allāh ʿInāyat Allāh)等编。 (贝鲁特:伊斯兰福音出版社,2010年),8:148;迪拉尔·本·阿姆鲁(Ḍirār b.) 阿姆鲁(ʿAmr),《煽动之书》(Kitāb al-Taḥrīsh),侯赛因·汉苏(Hüseyin Hansu)和穆罕默德·凯斯金(Mehmet Keskin)编(伊斯坦布尔:指导出版社,2014年),127;《穆斯林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Muslim):《礼仪用语篇》(kitāb al-alfāẓ min al-adab wa ghayrihā),《关于使用“奴隶”与“女奴”称呼的裁决章》(bāb ḥukm iṭlāq lafẓat al-ʿabd wa’l-ama)。
• 沙提比(Al-Shāṭibī),《符合论》(al-Muwāfaqāt),巴克尔·阿卜杜拉·阿布·扎伊德(Bakr ʿAbdallāh Abū Zayd)和马什胡尔·哈桑·萨勒曼(Mashhūr Ḥasan Salmān)编(开罗:伊本·阿凡出版社,1997年),2:23。
• 伊本·库达马(Ibn Qudāma),《穆尼》(al-Mughnī),阿卜杜拉·图尔基(ʿAbdallāh al-Turkī)和阿卜杜勒-法塔赫·胡鲁(ʿAbd al-Fattāḥ al-Ḥuluw)编(开罗:胡杰尔出版社,1986年),12:233,9:263。
• 坦珀利(Temperley),《反奴隶制的意识形态》,29。
• 布朗(Brown),《奴隶制与伊斯兰》,224-27,229。
• 穆罕默德·拜拉姆五世(Muḥammad Bayram al-Khāmis),《关于奴隶问题的调查》(al-Taḥqīq fī mas’alat al-raqīq),载《文选》(al-Muqtaṭaf)第15卷,第 8期(1891年):505–13;第15卷,第 9期(1891年):509,579–81,583。
• 侯赛因·本·哈桑·哈利米(Al-Ḥusayn b. al-Ḥasan al-Ḥalīmī), 《信仰分支指南》(Kitāb al-Minhāj fī shuʿab al-īmān),希尔米·穆罕默德·福达(Ḥilmī Muḥammad Fuda)编(贝鲁特:思想出版社,1399/1979年),3:505-7。
• 见《古兰经》4:92,58:4。
• 《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穆斯奈德圣训集》(迈马尼耶版),4:299。
• 《布哈里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al-Bukhārī):《释放奴隶篇》(kitāb al-ʿitq),《关于释放奴隶及其功德的叙述章》(bāb mā jā’a fī al-ʿitq wa faḍlihi)。
• 《达拉古特尼圣训集》(Sunan al-Dāraquṭnī):《离婚篇》(kitāb al-ṭalāq)。
• 如《布哈里圣训实录》中所载的一段圣训:《斋戒篇》(kitāb al-ṣawm),《关于在斋月期间发生性行为且无力赎罪者应接受他人施舍以完成赎罪的裁决章》(bāb idhā jāmaʿa fī ramaḍān wa lam yakun lahu shay’ fa-tuṣuddiqa ʿalayhi fa’l-yukaffir)。
• Hurriyya(自由);原文为 jizya(人丁税)。
• 阿尔-哈利米(Al-Ḥalīmī),《信仰分支之道》(Kitāb al-Minhāj fī shuʿab al-īmān),3:266-72。
• 伊本·马哲(Ibn Mājah)。
• 《布哈里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al-Bukhārī):释放奴隶之书(kitāb al-ʿitq),关于对待奴隶态度傲慢之厌恶章节(bāb karāhiyat al-taṭāwul ʿalā al-raqīq)……
• 《艾布·达伍德圣训集》(Sunan of Abū Dāwūd):礼仪之书(kitāb al-adab),关于奴仆权利之章节(bāb fī ḥaqq al-mamlūk)。 已出版的文本中包含几处关于此圣训的错误,这些错误要么源于抄写员的笔误,要么源于编辑的误读。 文中将 lā’amakum 误读为 lā ḥukm,将 lā tuʿadhdhibū 误读为 lā t-q-d-mū。
• 此圣训的特定传述出现在《提尔米济圣训集》(Jāmiʿ of al-Tirmidhī):善行与联络之书(kitāb al-birr wa’l-ṣila),关于善待仆人之章节(bāb jā’a fī al-iḥsān ilā al-khadam);《伊本·马哲圣训集》(Sunan Ibn Mājah):食物之书(kitāb al-aṭʿima),关于当仆人为你端上食物时之章节(bāb idhā atā aḥadukum khādimahu bi-ṭaʿāmihi……)以及《伊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of Ibn Ḥanbal),5:158。 其中的版本为:idhā aḥadukum qarraba ilayhi mamlūkuhu ṭaʿāman qad kafāhu ʿanā’ahu wa ḥarrahu fa’l-yadʿuhu fa’l-ya’kul maʿahu fa-in lam yafʿal fa’l-ya’khudh luqmatan fa’l-yajʿalhā fī yadihi(当你们的仆人端来食物,且他已为你操劳并烹饪好时,应当邀请他一起进食;如果没这样做,至少应拿出一口食物放在他手中)。 该文本与《布哈里圣训实录》和《穆斯林圣训实录》(Ṣaḥīḥayn)中更广为人知的圣训非常相似(《布哈里圣训实录》:信仰之书,第22章;《穆斯林圣训实录》:信仰之书,第10章)。
• 阿尔-塔巴拉尼(Al-Ṭabarānī),《叙利亚圣训集》(Musnad al-shāmiyyīn),由哈姆迪·阿卜杜勒·马吉德·萨拉菲(Ḥamdī ʿAbd al-Majīd al-Salafī)编辑,共4卷。 (贝鲁特:Risāla出版社,1405/1984),2:361。 伊本·哈杰尔(Ibn Ḥajar)判定这条特定的圣训为弱圣训;见《高阶圣训集》(al-Maṭālib al-ʿāliya)(Dār al-ʿĀṣima出版社),12:200。
• 这似乎混合了《穆斯林圣训实录》信仰之书第10章的传述,以及《布哈里圣训实录》中广为人知的传述。
• 此处文本将 ḥarr 误读为 ḥurriyya,将 ʿanā’ahu 误读为 ʿibāda。
• 这似乎是对《伊本·马哲圣训集》食物之书第19章中圣训的歪曲。
• 文本将其误读为 al-Bishr。
• 文本将其误读为 m-ʿā’ q-zy。
• 这是《穆斯林圣训实录》禁欲之书第19章中一段非常长的圣训的删节版。
• 《提尔米济圣训集》:《古兰经》注释之书,关于《众先知章》(sūrat al-anbiyā’)的章节。
• 阿卜杜勒·拉扎克·萨纳尼(ʿAbd al-Razzāq al-Ṣanʿānī),《圣训汇编》(Muṣannaf),由哈比卜·拉赫曼·阿扎米(Ḥabīb al-Raḥmān al-Aʿẓamī)编辑,共12卷。 (贝鲁特:伊斯兰图书馆,1983),9:445。
• 《提尔米济圣训集》:善行与联络之书,关于宽恕仆人之章节。
• 《布哈里圣训实录》:祈祷之书,关于先知穆罕默德 ﷺ 每日祈求宽恕之章节。
• 《伊本·马哲圣训集》:礼仪之书,关于善待奴仆之章节。
• 我未能找到这条圣训。 有一个类似的故事,其中先知穆罕默德 ﷺ 将一名奴隶送给了阿里。 参见布哈里(al-Bukhārī)著,《Al-Adab al-Mufrad》(礼仪集),译者: 阿迪尔·萨拉希(Adil Salahi)(英国莱斯特郡:伊斯兰基金会,2017年),第142页。
• 我未能找到这段圣训。
• 这是《穆斯林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Muslim)中一段圣训的变体:誓言之书(kitāb al-aymān),善待奴隶与掌掴奴隶者的赎罪章(bāb ṣuḥbat al-mamālīk wa kaffārat man laṭama ʿabdahu)。
• 《穆斯林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Muslim):清真寺与礼拜场所之书(kitāb al-masājid wa mawāḍiʿ al-ṣalāt),礼拜中禁止说话及废除此前允许说话之章(bāb taḥrīm al-kalām fī al-ṣalāt wa naskh mā kāna min ibāḥatihi)。
• 《穆斯林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Muslim):誓言之书(kitāb al-aymān),善待奴隶与掌掴奴隶者的赎罪章(bāb ṣuḥbat al-mamālīk wa kaffārat man laṭama ʿabdahu)。
• 参见阿尔巴尼(al-Albānī)著,《弱圣训系列》(Silsilat al-aḥādīth al-ḍaʾīfa),第5卷:70–71页,第2051段。
• 这是对拉菲·本(Rāfiʿ b.)的两段传述的混淆。 马基斯(Makīth)传自先知穆罕默德 ﷺ:“善待奴隶(ḥusn al-malaka)是有益的,而恶劣的品行是不祥之兆”(参见《艾布·达伍德圣训集》(Sunan of Abū Dāwūd):礼仪之书(kitāb al-adab),关于奴隶权利之章(bāb fī ḥaqq al-mamlūk))以及:“良好的品行是有益的,而恶劣的品行是不祥之兆。 美德能增加人的寿命,施舍能避免灾祸的结局”(《伊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of Ibn Ḥanbal),第3卷:502页)。
• 这是对津巴·本(Zinbāʿ b.)的误读。 劳赫·本(Rawḥ b.) 萨拉马(Salāma)。
• 与《伊本·马哲圣训集》(Sunan Ibn Mājah):赔偿之书(kitāb al-diyāt),关于残害奴隶者即获自由之章(bāb man maththala bi-ʿabdihi fa-huwa ḥurr)以及《艾布·达伍德圣训集》(Sunan of Abū Dāwūd):赔偿之书(kitāb al-diyāt),关于杀害或残害奴隶者是否应受同态复仇之章(bāb man qatala ʿabdahu aw maththala bihi a-yuqādu minhu)类似,艾布·达伍德在其中提供了一些故事背景。 在《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of Aḥmad Ibn Ḥanbal)第2卷:182页的传述中提到,当这位前奴隶搬到埃及后,在欧麦尔哈里发时期,他一直获得生活供给和土地。
• 《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圣训集》(Musnad of Aḥmad Ibn Ḥanbal),第1卷:95页,以及略有差异的《艾布·达伍德圣训集》(Sunan of Abū Dāwūd):刑罚之书(kitāb al-ḥudūd),关于对病人执行刑罚之章(bāb fī iqāmat al-ḥadd ʿalā al-marīḍ)。
• 与《布哈里圣训实录》(Ṣaḥīḥ al-Bukhārī):贸易之书(kitāb al-buyūʿ),关于买卖通奸奴隶之章(bāb bayʿ al-ʿabd al-zānī)非常相似。
• [mukātaba(赎身契约);原文为makāna,但我认为这是一个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