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穆斯林白皮书:拉萨卡切人的历史处境与迁徙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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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www.tibetanmuslims.com/pdf/white-papers.pdf
原文标题:White Papers on Tibetan Muslims
作者:Tibetan Muslims
作者简介:TibetanMuslims.com 是一个教育性档案库,收集有关藏族穆斯林社区的文章、故事、词汇和历史资源。

副标题:从中印交涉到身份归属,白皮书记录了藏族穆斯林离开拉萨的关键背景
摘要:本文翻译 TibetanMuslims.com 收录的白皮书资料,呈现藏族穆斯林在1959年前后面对身份、国籍、迁徙和宗教自由问题时的历史处境。

事实上,这些人中的一部分早在近期骚乱发生前,就已经在印度总领事馆进行了登记。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印度的法律和惯例,在外国居住的印度国民并无义务在当地的印度使领馆进行登记。他们被期望遵守针对外国人的规定,如果当地法规有要求,他们当然会获取印度国籍证明。因此,事实是这些喇嘛和穆斯林均源自印度查谟和克什米尔邦,尽管他们在西藏长期居住,甚至与藏人通婚,但他们并未丧失印度国籍。由于中国西藏地区地方当局此前并未宣布并执行任何相关法律或法规,我们不同意“因缺乏旅行证件而剥夺其印度国籍”的说法。据了解,这些人中有些人最近已申请作为印度国民身份,扣押他们的申请表等同于干涉他们作为印度人被区别对待的合法权利。鉴于上述事实,印度政府敦促将居住在拉萨和日喀则的拉达克及克什米尔穆斯林以及其他印度人视为印度国民,并据此进行登记。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印度政府并不认为在印度的华人仅因其在印度长期居住就自动成为印度国民,除非他们已根据印度法律,在放弃原有国籍后正式获得了入籍证书。西藏外事局局长致印度驻拉萨总领事信,1959年7月17日。你1959年5月13日的来信已收悉。你在信中将世代居住在拉萨、日喀则及其他地方、早已成为中国公民的克什米尔人(Kachis)称为印度公民;并且你还歪曲了众所周知的事实,即他们一直处于我国西藏地方政府的管辖之下,你竟称:“中国原西藏地方政府一向将克什米尔穆斯林视为外国人。” 这些断言违背历史事实,我无法认同。众所周知,在我国西藏的居民中,有一部分信仰伊斯兰教的人。除了来自云南和四川等省的回族外,还有一些我们称之为克什米尔人(Kachis)的群体。虽然他们的祖先来自克什米尔,但早在17世纪,即五世达赖喇嘛时期,他们的祖先就已经选择了中国国籍,从而成为中国西藏人民的一部分。在十三世达赖喇嘛时期,他们的头人向原地方政府提交的一份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话作为有力的证据:“在五世达赖喇嘛时期,我们这些臣民选择了他作为我们的君主,作为回报,他这位君主也像爱护自己的臣民一样爱护我们。” “他赐予我们土地以维持生计,这是他给予我们的莫大恩惠。” 此后,他们世世代代一直处于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之下。他们选举头人的最终决定及其任命,都必须获得地方政府的批准。除了允许在头人指导下自行解决的一些小纠纷(回族的情况也是如此)外,他们所有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无论纠纷发生在。

克什米尔人与藏人之间,还是克什米尔人内部之间,都必须提交给原地方政府进行裁决。这绝非像奇伯(Chhibber)先生所声称的那样,即“只有在克什米尔穆斯林与藏人发生纠纷时,西藏政府才会介入”,更不用说奇伯先生所断言的“克什米尔穆斯林的地位类似于在西藏经商的尼泊尔人”了。此外,他们有权购买不动产,也有义务为原地方政府服劳役和服兵役等。所有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他们是中国西藏人民。西藏和平解放后,他们作为中国西藏人民的身份没有任何改变。所有那些前往印度经商或前往麦加朝觐的人,占他们总户数的80%以上,他们都按照我国的统一规定,向我局申请前往印度的贸易证或前往麦加的护照。他们所有的护照都由历任印度驻拉萨总领事(印度驻拉萨总领事奇伯先生)签发了过境签证或入境签证。这一事实表明,印度政府早已承认他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这还有什么可怀疑的余地吗?然而,令人感到惊讶的是,就在我们的军队平息了原西藏地方政府和西藏上层反动集团发动的叛乱之时,奇伯先生竟然向我们提出了他们是印度公民的问题。如上所述,关于他们是中国公民的身份,从来没有任何疑问。据我所知,直到今年4月奇伯先生与这些克什米尔人的“头人”会谈后,才发生了这样的事情:那位“头人”利用一次祈祷集会,向所有克什米尔人宣布,他们必须填写由印度总领事馆分发的修订后的“申请表”,以登记为印度公民。我认为这一事件并非偶然。这是一种利用外部势力煽动中国人民脱离中国的非友好行为。因此,我们认为奇伯先生在未经我局任何同意的情况下。竟然利用原地方政府的前官员(所谓的“克什米尔头人”)在我国人民中开展活动,煽动他们脱离祖国,这在我们公开下令解散原地方政府并罢免其所有前官员之后,是极不妥当的,也是对我国内部事务的干涉。我们对此表示遗憾,并希望这些活动立即停止。

政府间交换的备忘录与信函印度政府与中国政府之间1959年9月至11月以及关于历史背景的说明印度喜马拉雅边境白皮书第II号。印度驻华大使于1959年7月11日向中国外交部提交的备忘录:“据印度驻中国西藏地区的总领事馆和贸易机构报告,自近期当地发生骚乱以来,邮政运作以及印度商人、朝圣者和侨民的合法活动受到了各种阻碍。” 其中两项困难亟需关注。第一项涉及在藏印度侨民的身份问题。众所周知,印度侨民,特别是来自拉达克的喇嘛和穆斯林商人,早在1954年《中藏协定》签署之前就已居住在西藏地区。在该协定签署前,拉达克与西藏之间的往来是自由的。当时往返于两地的人员无需持有旅行证件或身份证明。因此,(目前居住在西藏的)印度喇嘛和商人抵达西藏地区时并未携带旅行证件。尽管他们多年来一直在西藏谋生或依附于寺院,但传统上他们一直被视为外国人。据了解,在1954年协定签署前后,有四百至六百名以朝圣者身份旅行的喇嘛在西藏的寺院中学习。在近期骚乱发生前,当地法规并未要求他们进行登记或持有特殊身份证明。目前看来,西藏地方当局已对这些居住在西藏地区的印度侨民的国籍身份提出了质疑。鉴于这些人抵达并居住在西藏地区的具体情况,印度政府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要么维持现有法规出台前的状况,即允许这些印度侨民在没有旅行证件(护照)的情况下留在西藏地区;要么如果现在强制要求所有外国侨民必须持有护照,请明确告知印度政府,以便为居住在西藏地区且未持有护照的印度侨民办理护照。如果现在必须持有护照,印度政府相信,在印度侨民获取签证或向其总领事馆登记时,不会受到任何阻碍。

印度驻华大使于1959年8月14日向中国外交部提交的备忘录:关于克什米尔穆斯林问题的陈述尚未收到任何答复。与此同时,据报道,一名拒绝参加8月6日会议的克什米尔穆斯林遭到逮捕,随后有两三百名他的同胞前往外事处进行抗议。后来约有五十至六十名克什米尔穆斯林试图前往印度总领事馆,但被中国警卫持械阻拦。中国外交部于1959年9月11日致印度驻华大使馆的照会关于部分西藏穆斯林的国籍问题:西藏外事处处长杨公素与印度驻拉萨总领事奇伯先生之间曾就此问题进行过多次接触。这些人的祖先在几百年前迁居并定居于西藏,他们已成为中国西藏人民的一部分。有充分证据表明,西藏地方当局一直将他们视为中国藏族人。他们从未对自己的身份和待遇表示不满,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然而,在西藏叛乱被平定后,印度政府突然声称他们是印度公民。特别令人惊讶的是,印度驻拉萨总领事馆在未经西藏地方当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这些穆斯林分发了印度国籍申请表。这不能不被视为一种极不友好的行为。印度政府声称他们是印度公民,但至今未能提供任何充分的证据或理由。尽管中印协定已签署五年,但他们并未持有协定条款所要求的印度公民相关证件。尽管如此,如果印度政府能为每一个案例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证明其中个人确实是印度公民,中国政府无意拒绝逐一审查他们的案例。新德里外交部于1959年9月24日致中国驻印度大使馆的照会印度政府对中国政府所采取的不合作态度,深表惊讶和遗憾。他们希望在接下来的段落中澄清立场,并相信中国政府在重新考虑后,会允许有权获得印度公民身份的印度裔人士联系印度总领事馆,并在他们愿意的情况下返回印度。

印度公民身份的权利严格源于《印度宪法》和1955年《印度公民法》的规定。印度政府既无权也无意将任何不符合印度法律规定的印度国民资格的人宣称为印度国民。根据《印度宪法》第五条,任何本人或其父母中任何一方出生于印度领土的人,即自动成为印度公民,无需申请注册为印度国民。其次,根据第八条,凡本人或其父母、祖父母中任何一方出生于未分裂前的印度且居住在国外的人,均具备印度国籍资格,此类人员在外国的任何印度外交或领事代表处注册后,完全有权获得印度公民身份。对于在国外印度使团注册的期限,并无时间限制。属于此类别的印度裔人士有资格注册为印度公民,除非该人明确且自愿获得了外国国籍,从而实际上放弃了其对印度公民身份的主张,否则在法律上不能被剥夺印度国籍的特权。在1959年3月骚乱期间居住在西藏的印度裔人士,根据《印度宪法》第五条或第八条均具备印度国籍资格,并属于以下类别之一:(i) 已注册的印度国民:持有印度注册证书、商人证书或其他明确证明其国籍文件的个人。根据我们的信息,除了在亚东、帕里和江孜的商人和印度国民外,还有二十八人已在拉萨总领事馆注册或持有此类印度注册证书,因此完全有权获得印度保护。(ii) 拉达克喇嘛 - (iii) 克什米尔裔穆斯林:根据印度政府掌握的信息,有一百二十九户克什米尔穆斯林家庭,涉及约六百人,居住在中国西藏地区的拉萨/日喀则一带。这些家庭的名单可在本照会附件中找到。属于这些家庭的部分人员已在总领事馆注册,并属于上述第(i)类。其他人从表面上看,是潜在的印度公民,有权根据《印度宪法》第八条进行注册。印度政府同意,自17世纪以来一直居住在西藏并已切断与克什米尔联系的克什米尔穆斯林,不符合根据宪法第八条进行注册的资格。但那些永久住所仍在查谟和克什米尔邦、不时访问印度,且其父母或祖父母中有一方出生于未分裂前印度的人,是潜在的印度公民。正是这群人,曾多次向中国当局声明他们是印度公民。他们显然已经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注册为印度公民,并有权根据宪法和《公民法》规定的条款主张印度国籍的权益。中国政府在1959年7月17日拉萨外事处来函中提出的论点是,克什米尔穆斯林受西藏法院管辖,其领袖的选择由达赖喇嘛确认,且他们。承认五世达赖喇嘛,此外他们有时还与西藏军队并肩作战。即使这些断言被接受,它们本身也不足以构成关于其中国/西藏国籍的结论性证据。根据国际法,外国人受当地法院管辖,甚至外国人的事务也可能受到地方当局的监督。看来那些服兵役的克什米尔穆斯林是在被迫的情况下这样做的,大多数人并没有自愿接受这种义务。有些人可能向五世达赖喇嘛表示敬意,这可能仅仅是对中国西藏地区政教领袖的一种礼节。印度政府无意将那些已经接受达赖喇嘛管辖并已切断与印度联系的人宣称为印度公民。但根据印度政府的信息,这些人中的大多数并不属于这一类。有些人持中国证件旅行,这一事实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们因此放弃了对印度国籍的主张。他们有时为了方便,可能会接受西藏或中国的旅行证件。值得一提的是,过去几年曾发生过这样的情况:当印度商人和国民从西藏前往印度时,中国的检查站对持有印度商人证件和登记证书的人员进行骚扰并设置障碍。1956年8月,一名叫古拉姆·拉苏尔(Ghulam Rasul)的人的国籍证书实际上被亚东的中国检查站扣留了。还应指出的是,尽管这些穆斯林可能持有进入印度的证件,但他们几乎总是以印度国民的身份,乘坐印度专门的朝觐船只从印度前往麦加进行朝觐,而不是通过正常的航运服务以外国人身份前往。

另一方面,历史证据表明,克什米尔穆斯林始终保持着他们独特的身份。他们被免除了针对西藏裔人士所规定的各种人头税和强制性征收或劳役。尽管他们曾受审。由西藏法院审理,但对克什米尔穆斯林征收的任何罚款都会退还给该群体,以承认他们作为外国国民的身份。在1912年的藏中冲突期间,克什米尔穆斯林实际上被发给了白旗,以表明他们是外国人,在当时的冲突中保持中立。这些人希望保持与印度的联系,这一点从该群体有近一百名男孩在印度机构学习的事实中也可以看出。结论显而易见,这个来自印度查谟和克什米尔邦的穆斯林群体并没有融入西藏人口,尽管他们在西藏中部居住了很长时间,但他们仍将自己视为一个独特的外国人群体。他们主要关心自己的贸易,对西藏的政治变动有些漠不关心,因此继续以传统方式生活,没有费心去登记为印度公民,也从未怀疑过他们与祖国的联系会有被强行切断的危险。印度政府对有关前印度驻拉萨总领事奇伯(Shri Chhibber)先生煽动克什米尔穆斯林申请印度登记的声明感到惊讶。印度政府驳斥了这种针对负责任官员的毫无根据的指控。事实是,这些克什米尔穆斯林现在渴望行使印度公民权,并一直试图让中国当局接受他们的主张,而印度总领事则提请注意他们的困境,以及中国地方当局向他们施压,要求他们放弃印度公民身份的主张。总领事馆大门处的中国武装哨兵一直坚决阻止这些人进入总领事馆大院。7月14日和8月6日,大批人群被强行驱离。事实上,地方当局显然因为这些人坚持要求被视为与西藏人不同而对他们进行了威胁和恐吓。国民。这些人员自愿填写的登记表实际上被中国地方当局没收了。甚至有指控称,包含他们与印度有稳固联系证明的重要文件已被地方当局没收,他们的领导人也因表达同胞的诉求而受到恐吓。中国当局没有为总领事会见被拘留的印度社区成员提供任何便利。那些渴望寻求印度总领事馆协助的人员被拒绝了任何形式的便利。

印度政府希望重申,印度政府无意向不完全符合此特权条件或已放弃印度公民身份主张的人授予公民身份。对于那些自愿接受中国国籍并放弃印度公民身份主张的人,理应被视为中国国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给予那些认为自己是印度公民并具备印度公民身份所有特征的人员联系印度总领事馆的权利,如果他们愿意,还可以返回印度。拒绝总领事接触这些人,只会让人怀疑那些具有印度血统、合法的、潜在的印度公民的自愿主张正在被强行剥夺。特别是,印度政府无法理解,那些在近期骚乱爆发前就已经登记为印度国民的人,或者那些可能只是在寺院短期停留的拉达克喇嘛,为何会被阻止行使他们的权利,或被阻止获得印度领事馆的保护以及遣返回国。正如前文所述,虽然无法列出所有有权获得印度公民身份的人员姓名,但本照会附有一份印度裔穆斯林家庭户主名单。同样,针对西藏拉萨的外事部门,已就拉达克裔喇嘛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普遍性询问。其中一些人的姓名。资深喇嘛的姓名列在本照会附带的第二份名单中。第三份名单包含了据所获信息显示,目前显然被拘留在中国西藏地区的印度国民姓名。本着两国友好谅解的精神,唯一公平的做法是审查所有此类印度裔人员的诉求,并允许他们行使选择权,决定成为印度公民还是中国公民。印度政府请求中方落实此事。即使其中一些印度裔人员被认定同时具备印度和中国国籍的资格,根据国际惯例,也应给予他们自由行使选择权的权利。克什米尔穆斯林、拉达克喇嘛以及其他在中国西藏地区的印度人的命运,引起了印度议会和人民的极大关注。印度总理已收到居住在印度且在西藏有亲属的克什米尔穆斯林的陈情,敦促为他们的同胞回国做出安排。印度政府认为,没有任何理由或益处强迫这些人违背自身意愿留在西藏。本着友好的精神,两国政府可以轻易解决这一问题:双方同意不对任何不符合本国法律公民资格的人提出主张,并给予所有因居住地或出生地而有权获得双重国籍的人员选择其中之一的权利。

印度政府相信,鉴于上述情况,中国政府将能够重新审视其迄今所采取的态度;怀着这种信心,印度政府借此机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重申其最崇高的敬意。印度政府9月24日照会附件一印度裔穆斯林家庭户主名单居住在拉萨及西藏其他地区从事贸易者目的。哈吉·卡里穆拉·沙莫 阿卜杜勒·加尼 法兹鲁拉·马斯莱(巴巴) 阿卜杜勒·加尼·奇斯蒂 哈吉·塔亚布·乔 阿卜杜勒·卡迪尔·纳伊克 古拉姆·拉苏尔·加纳伊 穆罕默德·伊克巴尔 法伊祖拉·谢赫 穆罕默德·伊沙克 阿卜杜勒·拉赫曼 阿塔乌拉 穆罕默德·阿里 古拉姆·纳比 卡贾·萨纳乌拉 古拉姆·拉苏尔·谢赫 艾哈迈杜拉·加纳伊 哈比布拉·加纳伊 萨纳乌拉 穆罕默德·沙菲·马利克 艾哈迈杜拉·加纳伊 阿卜杜勒·拉赫曼·达奥特 哈吉·阿卜杜勒·卡迪尔·马斯莱 哈比布·乌拉·南格罗 穆罕默德·叶海亚·沙科利 哈吉·阿卜杜勒·卡迪尔·加纳伊 卡里姆·乌拉 哈吉·阿卜杜勒·加尼·南克罗。穆罕默德·伊沙克 穆罕默德·侯赛因 哈比布·乌拉·卡洛 法伊兹·乌拉 阿卜杜拉·卡洛 哈吉·古拉姆·侯赛因·加尼 哈比·乌拉 哈吉·侯赛因·谢赫 法伊兹·乌拉·布祖格 哈吉·哈比布·乌拉·加纳伊 扎哈·乌丁·卡齐 古拉姆·侯赛因·卡齐 瓦利·乌拉 阿卜杜拉·谢赫 哈吉·哈比布·乌拉·沙莫 哈吉·法伊兹·乌拉·谢赫 瓦利·乌拉 阿卜杜拉·瓦尼 艾哈迈德·乌拉·瓦尼 拉赫马图拉·瓦尼 阿卜杜勒·拉赫曼 穆罕默德·穆萨·沙库利 巴尔卡特·乌拉·沙库利 瓦哈布·乔·扎里夫 穆罕默德·阿里·沙库利 哈吉·阿卜杜·卡迪尔 哈吉·古拉姆·拉苏尔·卡洛 易卜拉欣·加纳伊 穆罕默德·苏莱曼·卡齐 尼扎姆·乌丁 易卜拉欣·谢赫 哈吉·努尔·乌丁 艾哈迈德·乌拉·戈纳 哈吉·阿卜杜勒·拉赫曼·戈纳卡里姆·乌拉·马利克。

阿米尔·乌丁古拉姆·纳比阿卜杜勒·卡迪尔·戈纳阿卜杜勒·卡迪尔法伊兹·乌拉·卡齐法伊兹·乌拉古拉姆·莫希丁穆罕默德·穆萨穆罕默德·伊沙克阿卜杜勒·卡迪尔·努恩古拉姆·穆罕默德艾哈迈德·乌拉·卡齐穆罕默德·拉马赞·卡洛阿卜杜勒·拉赫曼·谢赫阿卜杜拉·谢赫阿卜杜勒·阿齐兹阿洪德·哈比卜·乌拉·纳伊克阿卜杜拉古拉姆·卡迪尔哈吉·古拉姆·穆罕默德哈比卜·乌拉·瓦尼穆罕默德·叶海亚哈比卜·乌拉·马利克法赫尔·乌丁·赛义德哈吉·穆罕默德·拉马赞穆罕默德·伊沙克阿洪德·阿卜杜勒·阿齐兹努尔·乌丁·赛义德阿卜杜勒·阿齐兹·达奥特古拉姆·纳比·卡齐艾哈迈德·乌拉阿卜杜勒·卡迪尔哈吉·阿卜杜勒·哈利姆·洛恩艾哈迈德·乌拉阿卜杜勒·加尼。阿洪德·艾哈迈德·乌拉瓦哈布·乔拉卡卡·拉苏尔贾马尔·乌丁阿卜杜勒·加富尔法伊兹·乌拉·洛恩穆罕默德·优素福哈吉·阿卜杜勒·卡迪尔易卜拉欣·谢赫 第2号阿卜杜勒·拉赫曼卡里姆·乌拉古拉姆·穆罕默德古拉姆·侯赛因哈比卜·乌拉·达奥特哈吉·古拉姆·莫希丁阿扎姆·乔拉尼扎姆·乌丁哈吉·穆罕默德·拉姆赞阿卜杜勒·瓦希德阿洪德·法伊兹·乌拉穆罕默德·贾利勒·戈纳穆罕默德·巴希尔·戈纳阿卜杜勒·拉扎克哈比卜·乌拉阿洪德·穆罕默德·拉马赞易卜拉欣·马利克扎卡·乌拉哈吉·穆罕默德·拉马赞穆罕默德·阿里阿卜杜勒·卡迪尔哈米德·乌拉。印度外交部致中国驻印度大使馆的照会,1959年10月29日。过去几个月里,印度政府已多次提请中国政府关注居住在中国西藏地区拉萨和日喀则地区的印度国民,特别是来自克什米尔的穆斯林和来自拉达克的喇嘛的处境。一份关于此事的综合照会已于1959年9月24日提交给中国大使馆。当时已指出,根据印度法律,这些人有权获得印度国籍。即使有人辩称,根据中国法律,这些人因居住在中国而有权获得中国国籍或应被视为中国国民,但根据国际惯例,他们也应被给予选择权,以决定他们愿意采用哪种国籍,并应被允许在他们愿意的情况下离开西藏返回印度。

最近的报告显示,尽管印度政府进行了交涉,但克什米尔穆斯林仍持续受到压力,被迫遵守仅对中国国民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并违背自身意愿接受中国国籍。据了解,例如,拉萨的克什米尔穆斯林被要求参加每天举行、有时甚至一天两次的会议,但这些会议显然仅旨在对中国国民进行指导。克什米尔穆斯林已向当地当局指出,由于他们已申请登记为印度国民,且关于他们的国籍及其在西藏地区未来居住的问题是印度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正在讨论的事项,因此不应强迫他们参加此类会议。据了解,10月21日,约15名克什米尔穆斯林被当地当局传唤,并被警告必须参加每日会议。他们被警告称,若不遵守,将受到惩罚。同样,1959年10月22日印度标准时间19:00,克什米尔穆斯林社区的成员(男女皆有)被传唤参加会议,并被扣留至23:00。他们被单独审讯,并被强迫接受中国国籍。该社区成员重申了他们希望被视为印度国民的意愿,结果他们中至少有一位发言人被软禁。10月23日印度标准时间08:30,一些克什米尔穆斯林被押送到中国地区办事处,同样受到骚扰并被强迫接受中国国籍。他们被警告称,如果坚持拒绝接受中国国籍,他们将被监禁并面临困境与骚扰。10月24日,在一次会议上,中方再次试图说服他们放弃印度国籍主张,在他们拒绝后,一对夫妇被软禁。印度政府对那些有权获得印度公民身份的印度裔人士所遭受的压力和恐吓表示强烈抗议,这些行为旨在强迫他们违背意愿接受中国国籍。印度政府再次敦促中国政府停止此类施压,并允许这些人行使他们明确有权选择的印度国籍。这些人没有犯任何罪;他们只是希望回到他们的原籍国。正如中国一直为居住在东南亚的华裔人士主张同样的自由,无论他们离开中国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允许居住在西藏地区的印度裔人士自由行使他们的国籍选择权。因此,印度政府敦促立即释放那些已经被拘留的人,并立即停止对其他人施压以强迫其接受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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