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信仰中的民主观

 
 
伊斯兰信仰中的民主观
 
1.1 舒拉(协商):协商制度与伊斯兰法律的适应性
 
在伊斯兰中,治理是基于“舒拉”(Shūrā,协商)这一概念的。在政治治理中,它有两个层面的含义:
 * “舒拉”是一种全民公决,即大多数人达成共识,这是伊斯兰选择领导人的基本方法。同样,这也是批准领导人决议的手段。阿布·扎赫拉博士在《政治与信仰中的伊斯兰思想与领导力历史》中写道:“所有的穆斯林,包括什叶派和各个学派(当时多达470多个),都一致认为:先知所定义的领导权——正如圣训所说‘如果你们有三个人,就选出一个领导’——只能通过选举来实现。这种选举发生在每个社区(Hayy)、省级(Wilāyat)以及更高一级的联邦机构(中央管理机构)。”
 * 协商会议(al-majlis ash-shūrā),这是一个由选出的专家组成的团队,负责为领导人提供建议。这些小组的任务是监督和观察领导人(murāqabat as-sultān)。他们的立场是评估领导人及其统治,并遏制任何可能侵犯人民权利的企图。他们必须意识到这些权利在不同民族、文化和环境习惯中的差异。这套系统很像今天美国的联邦制、州和地方政府以及市政厅。司法系统负责监督行政和立法部门,确保法律公平正确地实施。我们还有自由媒体,作为政府的“守望者”,一旦发现人民利益受到背叛的苗头就发出警告。
法律涵盖了所有影响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在领导人的管辖范围内。然而,领导人本人在治理中并没有像现代君主那样的个人选择权。先知(主福安之)禁止当选或被任命的领导人篡夺他不拥有的权力。他受法律约束,作为领导人,他的职责就是执法。协商会议则确保他确实在履行职责。
 
在沙里亚(教法)中,有些法律是不可更改的,或者说基本固定,这类似于西方民主国家的宪法基础和《美国权利法案》。然而,其余的法律则是可以调整的,会随着以下因素改变:
 * “不可变”法律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由早前法官的裁决确立,即判例法)。
 * 社会不断发展的需求。
“达鲁·伊夫塔”(判令中心)的工作就是为解决科技和习俗创新带来的问题制定新法的基础。先知(主福安之)并未要求对新事物强加某条特定规则,而是允许人们根据他生前确立的先例以及后世学者的研究,按需制定法律。法律的演变交给了人民,因为法律必须考虑到地理、环境、民族、文化因素,以及信仰和理解上的差异。
斯宾诺莎曾说:“每个人对个人生活的看法都不同。”每个人对每件事都有不同的意见,因此,实施“舒拉”或多数人选举,对于制定一套能成功有效治理人民的新法律至关重要。
 
1.2 领导人的民主选举
 
从一开始,伊斯兰就通过“舒拉”(选出的领导人委员会)强制实行民主,这是一个大家坐在一起、相互商量并选出一个人代表他们的过程。这个过程最近在阿富汗得到了应用,根据一个有1500年历史的传统,人们选出代表,然后聚在一起不仅选出了领导人,还选出了内阁和国民议会。最近确认卡尔扎伊为总统的“大国民议会”(loya jirga)再次证明,伊斯兰统治是基于民主选择的。
伊斯兰民主作用的一个明证就是:先知(愿主赐他平安)去世时并未指定接班人来统治穆斯林国家。他特意留给穆斯林,让他们根据他所教导的内容,聚在一起做出这个关键决定。
 
阿兹哈尔学者阿布·扎赫拉博士说:
“先知从未留下一个字或一个暗示来指示谁是接班人……在选举哈里发的会议上,圣门弟子们对于谁该接替先知曾有很大分歧,但最终通过多数人的共识选出了阿布·伯克尔。”
基本上,当时有三组人对谁该接替先知有不同看法:
 * 安萨尔(援助者):麦地那的支持者,他们觉得领导权该归他们,因为先知从麦加迁徙过来时是他们支持了先知。
 * 另一组人:由阿布·伯克尔和欧麦尔带领,认为随先知而来的“迁士”(Muhājirūn)应该领导,因为他们最早归信。
 * 第三组人:主张由阿里领导,因为他与先知有亲属关系。
分歧并没持续多久,通过“舒拉”,这三组人很快达成共识,认为阿布·伯克尔最有资格掌舵。大多数人投了他的票,伊斯兰关于领导人和平更替的先例就这样诞生了。一旦多数人做出了决定,每个公民便通过一个个向新元首“入教宣誓”(baya')来批准这一选择。
在三个竞争派别中选出候选人时,那些最早、最模范的穆斯林在选举制度上打下了宗教正统性的印记。圣门弟子们没有建立君主制或独裁政权,这一事实无可辩驳地证明:伊斯兰的领导权是人民的选择。
一旦协商委员会做出了选择,每个穆斯林个人都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这被称为“拜阿”(baya',宣誓效忠)。如果一组人觉得这个选择不公,他们可以拒绝接受并组成反对派。但最终,必须由双方都认可的法官根据诉求的有效性进行仲裁。
 
治理的行政方面也是通过协商进行的。由“舒拉”选出并经公民宣誓确认的领导人,有义务就行政决策进行咨询。因此,他要咨询委员会、议会或专门负责提供建议的顾问小组。
每当先知需要做出影响整个或部分穆斯林民族的决定时,他都会召集随从进行“舒拉”。有一次,在战斗开始前,一位圣门弟子问先知,营地的位置是来自神圣的启示还是协商。先知回答说是协商的结果,并随后采纳了小组的建议,驻扎在最近的水井旁。
第二任哈里发欧麦尔曾说:“在我之后由人民选出的人就是哈里发,你们必须听从并服从他。”在欧麦尔去世后,“舒拉”选出了奥斯曼;奥斯曼遇刺后,他们选出了阿里。
随着阿里的当选,出现了争议,穆阿威叶接管了哈里发职位。后来统治权传给了他的儿子,制度就这样从民主变成了君主制。此后,领导人的选择变成了世袭制,并一直持续到奥斯曼哈里发时期。
穆阿威叶将政治和宗教系统分开。然而,他经常咨询伊本·阿巴斯和伊本·欧麦尔,因为这两位拥有更深厚的知识。制度就这样变成了由宗教领袖提供建议的政治领导模式。
 
1.3 麦地那宪法
 
民主选举领导人是麦地那建城的模式。先知受到该市穆斯林的邀请,经由包括犹太人和多神教部落在内的所有公民选择,成为了统治者。随后,他制定了一份具有约束力的社会契约,一份由所有部落首领签署的协议,命名穆罕默德为领导人,并确立了约束各部落合作、协助保卫城市及保护居民的法律。
其中部分内容如下:
“班努·奥夫的犹太人与穆斯林是一个民族。犹太人有他们的宗教,穆斯林有他们的宗教。他们的自由人和他们本人都应受到保护,除非那些行事不义或犯罪的人……每个人都必须帮助另一方对抗攻击本文件签署者的人。他们的关系必须是相互建议、协商和行善……没有人要为盟友犯下的罪行负责。必须支持受委屈的人……每一个小群体都享有其应得的一份,作为参与本盟约的大群体的一员……”
这份文件,即《麦地那宪法》,确立了“同意”与“合作”在伊斯兰治理中的重要性。根据这份契约,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是伊斯兰国家的平等公民,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宗教取向的社群享有宗教自治权,这在本质上比现代的宗教自由理念范围更广。平等、协商治理和多元化原则美妙地融合在麦地那协议中。
从那时起,这份长篇文件被证明是一个多宗教、多文化社会受统一法律约束的典范历史模式。请注意,在签署合同时,非穆斯林方并没有接受先知作为他们的宗教领袖,而是坚信他能提供建立理想社会所需的领导力。在后来的世纪中,麦地那的治理系统成了法拉比及后世学者制定的“理想城”模型的基石。
伊斯兰有一个传统说法:“凡是穆斯林大众集体认为好的,在安拉看来也是好的;他们认为坏的,在安拉看来也是坏的。”正如文化、地理和自然环境会影响我们的需求,先知也意识到建立一套适用于当时环境的制度的重要性。他说:“多数人的意见是最好的。”
 
1.4 理想城
 
尽管继任制度变成了世袭制,但由先知穆罕默德建立的伊斯兰治理体系在法律、经济、工业、农业和宗教理解领域迅速演变。后来,随着倭马亚王朝被阿拔斯王朝取代,伊斯兰神学、哲学和政治理论也繁荣起来,在法拉比的《理想城》以及后来的纳速拉丁·图西的著作中达到了顶峰。
 
阿兹哈尔大学的伊斯兰历史学者阿卜杜勒·瓦希德博士写道:
“法拉比作为一名精通《古兰经》、圣训和圣门弟子实践的学者,通过对以往文明的广泛研究……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构思了伊斯兰政治理论的表述。”
法拉比定义了理想领导人的十五个特质:
 * 极佳的理解力,能迅速观察并领会所听到的内容。
 * 拥有强大的记忆力,能记住听过、读过和感触过的事,不健忘。
 * 高度智慧,能从一个想法的产生中看出群体的方向。
 * 雄辩,能清晰表达内心所想。
 * 热爱教育,并为所有公民寻求教育利益。
 * 不易疲倦,极具耐心。
 * 不贪图饮食。
 * 在解决物质需求方面高效且有成效。
 * 热爱真理及其支持者,憎恨谎言及其支持者。
 * 能迅速识破虚伪的人。
 * 极其慷慨,远超吝啬。
 * 不看重世俗财富,无论拥有与否都不在乎。
 * 热爱公正与自由。
 * 排斥压迫者和压迫行为。
 * 即便面对激烈反对,也能坚定决定对社会有利的道路。
 
1.5 伊斯兰留给西方的遗产
 
根据多数人的意愿制定法律和治理,以及调整法律先例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新需求,这些伊斯兰先例是留给西方世界的遗产。伊斯兰有一句名言:“伊斯兰不只是个人与主宰之间的宗教,而是一种教导人们在世间生活得仿佛会永生一样的生活方式。”
谢赫·阿卜杜勒·哈利姆·马哈茂德说:“伊斯兰文化和文明整体上是西方文明建立其法律规则的灵感源泉和信息来源。”
穆罕默德·伊克巴尔博士在他的《宗教思想的复兴》一书中说:“欧洲理解伊斯兰及其原则、规则和科学视角的进程极其缓慢。”
《人类的形成》作者布里福特说:
“我们必须公平。罗杰·培根在牛津学习阿拉伯语和科学,他们采用了他们所描述的阿拉伯方法。罗杰·培根就像一个信使,从伊斯兰宗教中带回原则和规则,呈现给欧洲和基督徒世界。”
伊克巴尔博士引用《人类的形成》一书说:
“我们今天所谓的知识及其原则,源于今天这种基于先例发展出的新研究精神和新方法。过去的所有这些原则、规则和科学课程,都是由阿拉伯人带给欧洲世界的。”
2. 伊斯兰中的个人自由
2.1 言论自由
先知(主福安之)说:“只要不是被命令去犯罪,一个好的信士必须听从并服从。”
这段圣训划定了立法者与人为统治之间的界限。伊斯兰治理的目标是实施安拉的法律——即《古兰经》和圣训中所立的法,统称为沙里亚。实施该法律的领导人应当被追随,不实施的则应当被纠正。确保领导人留在法律轨道上是伊斯兰学者的工作和固有责任。这不是普通大众的任务,但在伊斯兰中,所有公民都可以自由表达意见而无须担心报复。与今天大多数穆斯林国家所见(批评领导人一个词就可能入狱)相反,伊斯兰允许所有人发言,欧麦尔哈里发被一位女士当众纠正的著名案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与今天激进的伊斯兰主义者声称的不同,只要领导人允许履行伊斯兰崇拜,就不允许武力反抗。因此,传统穆斯林明白,只要管理当局给人民履行宗教义务的自由,公民就无权制造混乱、破坏和平、扰乱领导层或企图用武力推翻政权。在这种条件下,公民无权反对国家的治理系统。
 
2.2 宗教信仰自由
 
先知穆罕默德自由地传播伊斯兰的信息,但同时也给了所有人选择任何其他宗教的自由。犹太人、基督徒和琐罗亚斯德教徒是穆斯林社区的有约成员。《古兰经》声明:
> “宗教绝无强迫。”

因此,穆斯林法学家得出结论:虽然伊斯兰是首选的信仰和生活方式,但它不能强加给任何人。在伊斯兰统治全球的1500年里,没有一起符合伊斯兰法的武力强加伊斯兰的事件。当非穆斯林通过领土合并或移民成为穆斯林国家成员时,他们可以自由实践其信仰。此外,对于天启宗教的信徒:犹太人、基督徒(被称为“经书人”)、琐罗亚斯德教徒以及后来的其他信仰,都给予了特殊考虑。他们不仅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还被允许维持自己的宗教法和习俗,即便这些与伊斯兰的教导相冲突。
伊斯兰文明坚实地建立在“法治”理念之上。因此,法律是公开透明的,公民和法院都要维护它。此外,穆斯林公民必须遵守伊斯兰法。如果穆斯林公民违反宗教禁令,他按伊斯兰法审判;而非穆斯林公民在宗教事务上按其自身信仰的法律审判。
此外,在伊斯兰中,亵渎或破坏非穆斯林的礼拜场所被视为非法。最初这仅限于某些信仰,后来扩大到印度的印度教徒和其他信仰。在穆斯林土地上的旅行者不应惊讶于随处可见的教堂、犹太教堂和其他信仰的寺庙,它们往往建在显眼的地方。
谢赫·艾哈迈德·朱尔贾维写道:
“从伊斯兰历史开始直到今天,你看不到穆斯林反对生活在他们中间的犹太人或基督徒……甚至十字军东征也不是发源于穆斯林,而是来自欧洲人。我们看到萨拉丁甚至会让他的医生治疗基督徒士兵,随后让他们安全地返回英国老家。”
2.3 商业自由
伊斯兰赋予穆斯林国家公民随心所欲经营商业的自由,只要他们的行为不违法。旅行不受限制,贸易是开放的,人们可以自由从事任何职业。从伊斯兰角度看,边界和国家的存在是为了管理划分,而不是移民或物质收益的障碍。
 
2.4 向政府请愿救济的自由
 
欧麦尔哈里发登上先知的演讲台说:“人们啊!你们在给妇女聘礼(聘金)时不要过分!!先知和他的同伴们给的聘礼通常是400迪拉姆或更少。如果给得多是一种敬畏或光荣,他们肯定比你们先做。我不允许任何人给的聘礼超过400迪拉姆。”说完他走下台。一位古莱氏族的女士当众挑战欧麦尔说:“信士的长官!你难道禁止信士给聘礼超过400迪拉姆吗?”欧麦尔回答:“是的。”她说:“你没听过安拉在《古兰经》里降示的内容吗?”他问:“哪一段?”她说:“你没听过安拉说:‘如果你给过她们其中一人一堆黄金(作为聘礼)……’这节经文吗?”对此欧麦尔说:“主啊,求你宽恕,每个人都比欧麦尔更有学问。”随后他重新登台说:“人们啊,我之前禁止你们给超过400迪拉姆,现在谁想给多少就给多少吧。”
2.5 税收
通过研究“天课”(Zakāt)的应用,伊斯兰固有的民主原则变得更加清晰,这是一种对国家穆斯林公民征收的税收形式。而应用于非穆斯林公民(他们也享受国家利益)的税收系统被称为“丁税”(Jizyā)。天课和丁税收缴的资金被严谨地用于社会福利和国防,提高了生活水平并抑制了犯罪需求。这两种系统都非常类似于美国的税收制度,使每个人受益。
 
3. 法律的层次结构
 
“统治归安拉”。传统穆斯林相信安拉是万物的统治者。在每一刻,安拉都是最高法官。然而,祂赋予了人类意志。为什么?如果安拉制定规则并要求我们遵守,同时又知道我们很软弱做不到,那就是压迫。安拉不是压迫者,而是对他创造的万物充满爱。祂不会强加给我们无法完成的任务。通过《古兰经》,安拉告诉了人类祂为我们选择的偏好,即祂最高的行为标准。
 
《古兰经》降示给先知穆罕默德,作为最高道德水平的模范。安拉说:“这是你作为我完美仆人的能力。”由于其余人类只是普通人,先知充当了中介,将神圣命令的力量降低到他所面对的人们所能承受的能力范围内。先知敦促穆斯林群体,在合格宗教学者的指导下,运用自己的头脑、判断和诚心去寻找法律的本意,并根据人们的能力进行调整。
法律是有层次的。最高层次是服从安拉。如果你不能服从安拉所有的命令,那就服从先知。降示在《古兰经》中的神性法律层次是抽象的。它是终极目标,就像天空中的太阳,照耀万物但人力无法触及。
理解了这一点,就能明白为什么《古兰经》中许多问题只用了概括性的语言。解释这些问题是先知的职责。安拉说:
> “谁服从使者,谁确实服从了安拉。”

先知去世后,进一步编纂和实施现有法律成了学者和领导人的责任。因此,层次结构的下一层是服从那些掌权者,因为那些无法直接维持对先知服从的人,至少必须服从掌权者。在这个位置上的人必须服从选举产生的领导人。
先知说:“如果三个人一起旅行,选出其中一个作为你们的领导。”
 
3.1 意见的分歧
 
伊玛目加扎利观察到,在研究所有不同国家的历史时,存在三种不同的人生态度:
 * 物质主义:世界没有创造者,人类仅凭自我决断生活。
 * 理智主义:已知或未来的问题只能通过推理和先例来解决。
 * 灵性主义:我们需要的一切都通过人类与幽玄境界之间的启示和灵感获得。
《古兰经》证实了第三种态度,它谈论所有问题并提供理解人类生活每一个问题的微妙手段。
 
第一种和第二种态度在伊斯兰历史的最早期也有所体现,这证明从最开始,穆斯林群体的政体就分为三种取向。因此,学者们有义务通过证据和逻辑来证实他们的学说。伊斯兰从未禁止或压制这种理智的对话;每个群体都被允许发展自己的愿景和方法,不仅在政治理论上,在哲学和其他领域也是如此(在激进派看来,这些可能被视为异端)。
随着许多不同文化和民族进入伊斯兰,理智和精神领域都得到了极大增长。这要求穆斯林将他们的才智应用于每一个问题,而不只是依赖祖先的裁决。他们被要求从法律先例开始,然后将其提炼并调整为适合他们所生活时代和环境的新法律。这与《古兰经》中描述的那些顽固不化、铁石心肠的人的态度截然相反,那些人说:
> “我们确实发现我们的祖先遵循一套准则,我们确实是追随他们的足迹。”

最好的伊斯兰规则程序开始得很慢,改变也很慢,没有狂热地强加不同群体的观点,并开始发散,从中涌现出不同的流派和方法。不同观点和意见在伊斯兰早期就存在了,甚至在先知时代也是如此,例如“去班努·古萊扎祈祷”的命令。
即使在先知时代,也应用了导致多数共识的考察过程。班努·古萊扎圣训证明了这一点:先知命令一群圣门弟子在到达班努·古萊扎之前不要做下午的礼拜。每个圣门弟子都遵循自己对这一命令的解释;有些人为了不错过礼拜时间而在路上就礼拜了,认为先知的意思是尽量快赶路;另一些人则坚持等到了地方再礼拜,结果错过了规定的礼拜时间。先知接受了这两种解释,因为他的初衷只是想让他们走快点。
从这个例子中,法学家得出了伊斯兰法学的两个基本原则:
 * 允许根据法律意图进行独立推理(Itjihād)。
 * 允许在解释法律时存在意见分歧。
 
3.2 伊斯兰法律的演变
 
谢赫·艾哈迈德·朱尔贾维写道:
“伊斯兰义务背后的智慧是什么?为什么规则会变?安拉创造了生物,我们从它们的行为中看到丛林法则、适者生存。我们看到鸟有喙作为武器,蝎子和蛇有毒,狮子有尖牙。同样,人类有基本的原始本能,但没有生存的体能。因此安拉制定了基本的法律和原则,为了建立一个体面稳定的社区,让人类生活在安全与保障中。通过这些原则规则以及安拉赋予每个人的不同意见,我们看到如果大家能聚在一起就共同生活的规则达成一致,人类理想的社区就存在了。”
 
因此,《古兰经》包含了不可更改的广泛、通用规则,这与今天的社会规则很像:生命的庄严、安全和言论自由,以及这些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然而,民主是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法律随时间和环境的调整,是由社会变化、各种文化的涌入和物质条件的改变所促成的。伊斯兰最初来到一个生活方式统一的民族。随着宗教传播和边境扩大,所有不同的文明——各自拥有法律密码、传统和文化——都必须被纳入伊斯兰政体。这不是一夜之间实现的,需要穆斯林法学家的远见卓识。这在法律的发展中体现得最为优雅。
《古兰经》说:
> “如果安拉意欲,祂本可以使你们成为一个民族……”

但安拉凭其智慧并没有这么做。人类社会被允许适应新环境,并在为各种道德伦理困境寻求有效解决方案的过程中进行竞争。
先知说:“在伊斯兰中开创优良风气(sunnatun hasana)的人,将获得该风气的报酬以及后世跟随者的报酬,而跟随者的报酬丝毫不减。”
 
先知理解新情况会出现,因此赋予穆斯林采纳对社会有益的伊斯兰法新应用的能力。
法律应用如何改变的众多例子中,包括《古兰经》的汇集。在先知生前,经文是根据启示顺序散落的。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主动将其汇集成了我们今天看到的书本格式。既然先知从未指示这么做,奥斯曼的行为就是一种创新。他引入了改变的观念,并由此确立了一个关于什么是宗教中良好或有用创新的先例。
 
在伊斯兰早期,作为先前社会结构的残余,奴隶制是被允许的。同时,伊斯兰引入了许多保护奴隶权利的措施,并鼓励穆斯林通过释放奴隶来赎罪。但直到后来,学者们才投票彻底废除奴隶制。
在斋月里,全世界的穆斯林聚在清真寺进行名为“泰拉威”的夜间集体礼拜。这在先知生前并不是以这种方式进行的,而是后来为了保持穆斯林间的兄弟情谊、重振第二天封斋的精神而实施的。
同样,当穆扎法尔发现人们对先知的爱在减退时,他引入了公开纪念先知诞辰(圣纪)的仪式。当时的学者为他的行为辩护,认为这是好事。
我们国家的开国元勋们也承认人民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守法。这就是为什么他们建立司法系统,逐案处理每次违规。换句话说,法律的应用根据当时的个人环境而变化。
 
3.3 不同学派的形成
在先知时代,伊斯兰是以极大的宽容和开放传播的。每日五次礼拜的命令是历经数年才下达的。对于喜欢含酒精饮料的阿拉伯人,是用了二十年时间才让他们慢慢戒掉酒。那些拜偶像的人并没有被他们的穆斯林亲属排斥。伊斯兰是温和引入的,而不是强制的。
最初,法律是由先知的圣门弟子传授的,他们迁移到穆斯林世界各地,在定居地形成了学术中心。随着时间推移,涌现出众多学术中心,以先知的城市麦地那为首,接着是库法和大马士革。后来这些知识中心在巴格达、布哈拉、撒马尔罕、开罗、科尔多瓦等城市蓬勃发展。正如我们在所有世界宗教的传播中所见,每个学派都适应了当地人的性格和文化。这个先例是由先知确立的,当时他派遣代表前往阿拉伯半岛的各个部落。他告诉前往也门的使者穆阿兹·本·贾巴勒,要宽待新穆斯林,不要立刻强加伊斯兰,而是让他们逐渐适应伊斯兰法律。
 
哈里发欧麦尔、阿里、穆阿兹以及后来的各派宗师,在伊斯兰框架下研究问题时都遵循不同的方法论。圣门弟子之后,成立了数百个伊斯兰思想流派,每个流派都基于安拉的法律,但由人来应用。
大马士革大学的法学学者瓦赫巴·祖海里博士写道,欧麦尔哈里发取消了先知时代给那些新近归信者(al-muallafat il-qulūb)的施舍。虽然法律里有这一项,但他裁定他们不再需要这种激励,因为他们的伊斯兰信仰已经稳固。在困难的“饥荒年”,欧麦尔取消了对偷窃者断手的惩罚,尽管这是《古兰经》中的基本规则。欧麦尔还是第一个建立监狱在判决前关押人的人。
 
在伊斯兰四世纪确定四大法学派之前,存在着424个以上不同的思想流派。这些流派由专家们通过考察先知及早期穆斯林世代确立的启示和先例而形成法律。
伊斯兰法学家采用了将法律应用于不同民族和文化的方法。例如,沙斐仪学派在伊拉克完全成型。当他搬到开罗后,他更改了许多裁决。在伊拉克,他判定礼拜中两个多余的动作会使礼拜无效;但在埃及,他把限制改成了三个,原因是气候更极端,礼拜者受到的干扰更多。
甚至基于学者共识(ijma')的规则也是可以改变的。瓦赫巴·祖海里博士写道:
“如果随着时间推移,为了人民的共同利益环境发生了变化,后辈达成的共识可以废除前辈对某一问题的共识。汉巴里学派和部分哈乃斐学派的追随者认为,可以用符合后期环境的新法来重新制定或废除某个时期共识发展的法律。”
 
从伊斯兰角度看,这种法律的改革或更新是由社会随时间的改变所迫使的。
伟大的哲学家肯迪(800-873年)曾说:
“我们必须说实话:无论谁给了我们一个想法,我们都必须尊重他的观点和意见,哪怕是在最微小的问题上。更何况是那些为影响你未来生活的规则和法律进行推导的人呢?”
我们应该不断回顾过去发生的事,因为法律不可能凭空产生。审视之前的先例,看看哪些是对的,哪些是错的,这至关重要。因为一件事不可能瞬间发生,每一件事都可能延伸一段时间,而后期对该问题的看法可能不同。对我们来说,最好是集思广益,总结前人说过和没说过的一切,得出适用于我们时代的有用裁决。
伊本·西那(阿维森纳)说:
“我决定收集前人所说、所写和所编纂的一切,不计较分歧,将其整合归类,向我这个时代的人展示前人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以澄清和完善过去的判决。”
 
3.4 治理的层次
法拉比(950年逝世)阐述了关于不同规模社区治理的想法:
 * 随着人类遍布地球并居住在所有地区,形成了不同的民族和文化。
 * 我们可以将国家的治理方式分为两类:一类是能遵守最高水平原则和规则的理想国家,另一类是只能部分遵守的国家。
 * 遵守最高水平的国家分为三类:
   * 最高级:全球社会达成一致并团结协作。
   * 局部级:一个地区、城市或州的社会团结协作,而其他地方则不然。
   * 最低级:在一个地区或社区内实现和谐与合作。
一个所有州(省)相互合作的政府系统是成功的目标。正如美国的联邦制,每个下层组织相对于上层组织都是半自治的。伊斯兰要求实施一种普世的政治治理模式,而非局限于单一国家。因此,伊斯兰旨在造福整个全球社区,同时给予地方充分的自治权,在服从联邦法律的前提下制定自己的法律。
 
法拉比详述了在这样的社区中,每个人也拥有个人自由。他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欲望(无论好坏)做出选择,他可以选择做一个好公民或坏公民。有善的方向也有恶的方向。这就是为什么在分为三个等级的理想城中,社会赋予领导人实施法治的权力,赋予法院执法的权力。法律的终极来源是社区。理想城就是整个社区团结起来决定问题,并制定能让人民获得幸福满足的原则和规则。法拉比说:“确实,最大的幸福来自于这个城市为了决定方向而举行的集会。”
在解释文化环境与启示对法律发展的影响时,前阿兹哈尔谢赫阿卜杜勒·哈利姆·马哈茂德写道:
“在这些哲学原则中,包括公正、善恶的存在、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及其互动,其中最重要的是选择自由。穆斯林学者的领导力显示了他们观点的差异:每个人都能推导出不同的方法论,各种思想流派由此产生。”
国家就像一个种满各色鲜花的公园,呈现出无穷无尽、吸引人的形状和颜色。
采用不同方法论的过程始于哈桑·巴士里的学生瓦西勒·本·阿塔。他展示了希腊规则原则对穆斯林文明的影响,当时的领导人开始采纳这些法律原则。
 
4. 穆斯林世界的政治制度
 
由于发源于阿拉伯半岛的部落地区,伊斯兰政治结构最初包括地方性的部落政府系统。在哈里发统治(作为从先知继承的领导权)的同时,每个部落在有限的领土内根据部落忠诚度和社区特定因素进行自治。
 
随着欧洲殖民的到来,西方政治价值观——特别是君主统治观念——被穆斯林政体的各个部分不平衡地采纳。互相竞争的殖民强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荷兰和葡萄牙逐渐控制了穆斯林国家的各个区域,俄罗斯在高加索和中亚也是如此。随着这些国家的影响力增加,人们进一步欣赏王权和世袭统治。
殖民对阿拉伯和穆斯林世界的影响是巨大的。即使在殖民势力撤出后,穆斯林自己也保留了进口的君主制。权力的真空并不是由伊斯兰选举和民主制的复兴填补,而是由新君主填补的。这种影响在沙特、约旦、摩洛哥、突尼斯、埃及、马来西亚、伊拉克、利比亚、阿曼和海湾国家显而易见。此外,这些国家为了政治利益嵌入了其宗主国的政治系统。因此,殖民势力在穆斯林国家的影响部分解释了这些国家目前对民主的有限尊重。
 
今天,穆斯林国家正倾向于伊斯兰原始政治框架中所蕴含的民主理想,即便只是为了与西方世界的关系。遗憾的是,部落领袖反对转向议会制,促使领导人为一个本质上依然是专制的系统贴上现代民主的标签。在穆斯林国家,“总统”或“总理”的头衔很常见,并声称举行了选举,获胜者获得了广泛支持。然而,那些掌权者只是篡用了“选举”和“多数”等词汇,实际上他们根本不肯交出权位。独立政党的萌芽正在形成,但要真正开花,需要西方的大力鼓励。
 
谢赫·艾哈迈德·朱尔贾维说:
“如果我们必须给一群人贴上‘伊斯兰’的标签,他们事实上必须是真正的穆斯林。遗憾的是,我们绝不能称今天的穆斯林为真正的穆斯林。那是因为伊斯兰构成了规则、纪律、原则和基于规则原则的行动。今天这些都丢失了。伊斯兰只存在于讲座和教室里,因为我们今天没有按照伊斯兰生活。它变成了一个没有躯体的名字。”
 
阿兹哈尔学者阿布·扎赫拉博士说:
“我们必须密切关注涉及政治问题及其与伊斯兰法学派纠葛的争端。利用伊斯兰的名义,他们企图为本质上是政治分歧的事物赋予可信度。这纯粹是对信仰的政治操弄,是无效的。”
传统伊斯兰中的民主模式是政治精英负责治理,其他人受托管理,并咨询社区中受尊重的成员。事实上,美国权利法案中珍视的许多自由都是伊斯兰固有的公民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以及男女平等。公正和对领导人效忠的压倒性原则进一步强化了民主原则。
 
5. 结论
美国穆斯林处于理想的位置,可以激励穆斯林和阿拉伯国家复兴伊斯兰民主制度。美国政治结构的一大部分构成了传统穆斯林所认为的理想状态。在美国,我们可以自由地实践信仰和生活方式,同时被鼓励参与政治系统。
 
在这里,系统不阻止任何人提升政治地位,而是将政治代表权建立在人民意愿的基础上,而这种意愿本身是由对成功的感知和候选人履行政治职责的能力决定的。因此,随着美国穆斯林开始积极参与政治系统,他们必然会成为阿拉伯世界及其他地区穆斯林的榜样。这在今天的阿富汗和其他国家已经显现,第二代和第三代美国穆斯林正在大批回归并发出自己的声音。
 
尽管他们可能渴望并适合支持这种改变,但美国穆斯林启发这种政治转变还需要一些时间。考虑到在美国建立真正的民主花了200年,我们不能指望在阿拉伯世界能迅速实现。虽然伊斯兰推荐并坚定支持这种政治制度,但事实是,人们是在一套完全不同、且不太顾及伊斯兰信仰原则的系统中长大的。在先知去世不到五十年,当君主制变成选择统治者的方法时,民主原则在穆斯林世界就开始磨损了。寻求这种根深蒂固系统的改变需要耐心,鼓励民主从其伊斯兰根基中重新发芽。
令人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许多国家的反对党因缺乏资金而被迫噤声。许多人正在与石油资助的瓦哈比政权斗争,只有通过建立有效的抗衡力量才能成功。他们的行动不仅需要资金,还需要辅以全面的再教育计划,以确保长期影响。美国可以利用温和的穆斯林学者,保护他们免受报复,并充分利用他们参与制定此类计划,从而轻松支持穆斯林世界成功的民主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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