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金融
汽车保险与房屋按揭贷款是否清真?
文章 • 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7 次浏览 • 2026-05-14 01:18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保险是否清真、房屋按揭贷款和伊斯兰金融原则展开,适合关注清真保险、穆斯林理财和利巴问题的读者阅读。
汽车保险与房屋按揭贷款是否清真?
这是我翻译的易卜拉欣·汗关于保险系列教法的第三篇文章,前两篇文章,第一篇讨论保险的基本教法原理:易卜拉欣·汗:保险——是否清真?第二篇则具体讨论保险分类中的有关人寿保险这一险种的特殊性:易卜拉欣·汗:人寿保险是否清真?这第三篇文章虽然标题是汽车保险,但文中阐述的论述方法,适用于各个金融领域,并不局限于汽车保险或房屋按揭贷款,凡是涉及到利息等非法获利的金融领域都适用。
在正文开始之前,我先用大白话简单地概括一下文中主旨,即:当我们与人交易时,只要交易是合法的,那么即使与我们交易的人转身去做一些非法的勾当,这也与我们无关,就像我们不能拒绝非穆斯林进清真饭馆吃饭一个道理。
Is Car Insurance Equivalent to a Riba-Based Mortgage?
(汽车保险与房屋按揭贷款是否清真?)
作者 易卜拉欣·汗
叶哈雅 译
作者简介:易卜拉欣·汗拥有牛津大学哲学、政治和经济学学士学位、Al Salam 研究所伊斯兰金融硕士学位,曾担任纽约市的私募股权/风险基金律师,同时又是伊斯兰金融大师网的联合创始人。
我最近和谢赫阿卡兰·纳德威(Shaykh Akram Nadwi)一起参与的研讨会上,讨论转向了伊斯兰教对传统抵押贷款的立场,谢赫·阿卡兰辩称,他现在同意谢赫·格尔达威著名的抵押贷款教令,即如果一个家庭长期租房的方式不可行,则允许家庭申请常规的抵押贷款。
在本篇博文中,我不想讨论都有哪些无法长期租房的情况,我之前讨论过,我想在这篇文章中讨论的是谢赫阿卡兰·纳德威采用的一些有趣的论点,这让我有所启发,这第一组论点是:
1.某人不能长期租房,他现在需要买房子;
2.伊斯兰抵押贷款只是传统抵押贷款的一种形式;
3.要买房子,某人必须申请抵押贷款;
4.因此,某人可以获得1笔常规包含利息的抵押贷款,因为它是必要的——就像汽车保险是允许的,因为车险也是必要的。
我想专注于第4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谢赫阿卡兰·纳德威指出,房屋抵押贷款的性质与汽车保险不一致,因为购买汽车保险是驾驶汽车的必要条件,但房屋抵押贷款并不是买房的必要条件,尽管有时候买房被作为是必须的。
一些很重要的观点
因为在这些问题上有很多立场,这个论点是你进入哪个阵营的重要决定因素,第二组论点:
1. 有人说,基于生活需要,常规抵押贷款和汽车保险都被允许(例如谢赫·阿卡兰(Sh Akram)和谢赫·苏哈伊布·哈桑(Sh. Suhaib Hasan));
2. 有人说传统抵押贷款是非法的,但汽车保险因必要性而被允许(大多数穆斯林学者,例如AlQalam伊斯兰教法小组(AlQalam Shariah Panel )和(Sh. Wahba
Zuhayli));
3. 有人说传统抵押贷款和汽车保险都是非法的(我不知道是谁);
4. 有人说传统抵押贷款是合法的,但汽车保险是非法的(我不知道是谁);
那么以上这两组观点到底谁是正确的?
允许汽车保险的论点是,人们需要汽车才能在英国四处走动——因为不能指望我们一直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出租车。因此,由于法律原因,我们需要购买保险,而且根据伊斯兰的法律,我们也被允许购买汽车保险。
谢赫阿卡兰·纳德威和一些人认为,没有人强迫我们购买汽车保险(我们可以步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所以这不是严格的必要条件,同样,我们不必买房子——我们可以直接租房——所以这也不是严格的必需,只是问题在于,抛开汽车和买房而生活,在当今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我们如此生活下去是合适的么?第二组认为汽车保险是合法的,而抵押贷款是非法的,谢赫阿卡兰·纳德威和一些学者认为两者都是合法的。
让我们进一步讨论一下。
第二组可能会争辩说,因为租用的房产与抵押贷款获得的房产完全等同,因此如果继续租赁,就不会遇到任何重大困难。然而,公共交通/出租车与拥有自己的汽车有重大不同,因此在不得不一直依赖公共交通/出租车而不是汽车的情况下,确实出行存在困难。
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论点,特别是在伦敦等城市中心以外的地方,一旦我们谈论伦敦,我觉得由于出租车、优步和地铁站无处不在,以及拥有汽车带来的常规麻烦(停车、交通拥堵等),与你自己汽车的麻烦性相比公共交通/出租车的便利,优势并不明显。然而,即使在伦敦这样的地方,人们最终还是会使用汽车——这有充分理由的:它们足够方便,晚上去妈妈家旅行的女人在自己的车里比乘坐出租车会安全得多,这两种选择仍然有很大的不同。
第二组可以提出的第二个论点是,英国的每种交通方式都必须在法律上拥有一定程度的保险——无论是公共交通还是出租车。因此,无论如何一个人都无法避免间接支持保险,所以一个人还不如在自己的汽车上买保险。然而,对于房屋,并非英国存在的每栋房子都会有抵押贷款,碰巧你租的那个可能有抵押贷款,但并不总是这样。因此,租赁不一定与常规抵押贷款挂钩,而任何类型的公共交通/出租车/您自己的汽车都与保险有关。因此,这是抵押贷款和汽车保险之间的另一个区别,以及为什么抵押贷款被第二组观点认为不合法,而汽车保险则是合法的。
然而,对我来说这不是一个特别新颖的观点,因为在伊斯兰法律中,一般来说,房子的主人、出租车、公共汽车、地铁之间的活动与你无关,尽管你正在和他们交易,就像你和特易购、利德尔等其他商户交易一样,没有人能突然跑过来说——当他们做一些非伊斯兰许可的事情时,我们在他们那里购物就是非法的。在这两种情况下,你与他们的交易都是完全合法的交易——租赁房产或支付运输服务费用。因此,我觉得这同样适用于在汽车保险和抵押贷款之间,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
结束语
第一组学者提出了一个实质性的观点,即由于必要性(在某些情况下),常规抵押贷款和汽车保险都应该被允许,因为它们是相似的,但是,由于上面讨论的原因,我认为他们的论据是错误的,因此,对我来说,第二组的说服力更强。
重要的是要记住,第一组学者被推向允许常规抵押贷款的方向,因为他们认为伊斯兰抵押贷款与传统抵押贷款一样或更糟糕。因此,对他们来说,除了租赁外,没有真正的“伊斯兰”抵押贷款替代方案。然而,对于许多持第二组观念的学者来说,他们很高兴地宣布,传统抵押贷款是非法的,因为除了租赁外,还有其他可行的替代方案——伊斯兰抵押贷款,这点我们另有文章讨论。
当然还有另一种思想学派:那些认为保险都很好的人,不是因为保险是必要的,而是因为保险本身,但我们会另安排时间再讨论。
延伸阅读:
易卜拉欣·汗:保险——是否清真?
易卜拉欣·汗:人寿保险是否清真?
—— Bye,Travel ——
我是叶哈雅,
*明亚保险经纪资深销售经理*
*明亚名人堂金牌会员*
*全球寿险百万圆桌会员MDRT*
*国际品质奖IQA金奖*
*兼《旅游》杂志特邀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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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保险是否清真、房屋按揭贷款和伊斯兰金融原则展开,适合关注清真保险、穆斯林理财和利巴问题的读者阅读。
汽车保险与房屋按揭贷款是否清真?
这是我翻译的易卜拉欣·汗关于保险系列教法的第三篇文章,前两篇文章,第一篇讨论保险的基本教法原理:易卜拉欣·汗:保险——是否清真?第二篇则具体讨论保险分类中的有关人寿保险这一险种的特殊性:易卜拉欣·汗:人寿保险是否清真?这第三篇文章虽然标题是汽车保险,但文中阐述的论述方法,适用于各个金融领域,并不局限于汽车保险或房屋按揭贷款,凡是涉及到利息等非法获利的金融领域都适用。
在正文开始之前,我先用大白话简单地概括一下文中主旨,即:当我们与人交易时,只要交易是合法的,那么即使与我们交易的人转身去做一些非法的勾当,这也与我们无关,就像我们不能拒绝非穆斯林进清真饭馆吃饭一个道理。
Is Car Insurance Equivalent to a Riba-Based Mortgage?
(汽车保险与房屋按揭贷款是否清真?)
作者 易卜拉欣·汗
叶哈雅 译
作者简介:易卜拉欣·汗拥有牛津大学哲学、政治和经济学学士学位、Al Salam 研究所伊斯兰金融硕士学位,曾担任纽约市的私募股权/风险基金律师,同时又是伊斯兰金融大师网的联合创始人。
我最近和谢赫阿卡兰·纳德威(Shaykh Akram Nadwi)一起参与的研讨会上,讨论转向了伊斯兰教对传统抵押贷款的立场,谢赫·阿卡兰辩称,他现在同意谢赫·格尔达威著名的抵押贷款教令,即如果一个家庭长期租房的方式不可行,则允许家庭申请常规的抵押贷款。
在本篇博文中,我不想讨论都有哪些无法长期租房的情况,我之前讨论过,我想在这篇文章中讨论的是谢赫阿卡兰·纳德威采用的一些有趣的论点,这让我有所启发,这第一组论点是:
1.某人不能长期租房,他现在需要买房子;
2.伊斯兰抵押贷款只是传统抵押贷款的一种形式;
3.要买房子,某人必须申请抵押贷款;
4.因此,某人可以获得1笔常规包含利息的抵押贷款,因为它是必要的——就像汽车保险是允许的,因为车险也是必要的。
我想专注于第4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谢赫阿卡兰·纳德威指出,房屋抵押贷款的性质与汽车保险不一致,因为购买汽车保险是驾驶汽车的必要条件,但房屋抵押贷款并不是买房的必要条件,尽管有时候买房被作为是必须的。
一些很重要的观点
因为在这些问题上有很多立场,这个论点是你进入哪个阵营的重要决定因素,第二组论点:
1. 有人说,基于生活需要,常规抵押贷款和汽车保险都被允许(例如谢赫·阿卡兰(Sh Akram)和谢赫·苏哈伊布·哈桑(Sh. Suhaib Hasan));
2. 有人说传统抵押贷款是非法的,但汽车保险因必要性而被允许(大多数穆斯林学者,例如AlQalam伊斯兰教法小组(AlQalam Shariah Panel )和(Sh. Wahba
Zuhayli));
3. 有人说传统抵押贷款和汽车保险都是非法的(我不知道是谁);
4. 有人说传统抵押贷款是合法的,但汽车保险是非法的(我不知道是谁);
那么以上这两组观点到底谁是正确的?
允许汽车保险的论点是,人们需要汽车才能在英国四处走动——因为不能指望我们一直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出租车。因此,由于法律原因,我们需要购买保险,而且根据伊斯兰的法律,我们也被允许购买汽车保险。
谢赫阿卡兰·纳德威和一些人认为,没有人强迫我们购买汽车保险(我们可以步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所以这不是严格的必要条件,同样,我们不必买房子——我们可以直接租房——所以这也不是严格的必需,只是问题在于,抛开汽车和买房而生活,在当今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我们如此生活下去是合适的么?第二组认为汽车保险是合法的,而抵押贷款是非法的,谢赫阿卡兰·纳德威和一些学者认为两者都是合法的。
让我们进一步讨论一下。
第二组可能会争辩说,因为租用的房产与抵押贷款获得的房产完全等同,因此如果继续租赁,就不会遇到任何重大困难。然而,公共交通/出租车与拥有自己的汽车有重大不同,因此在不得不一直依赖公共交通/出租车而不是汽车的情况下,确实出行存在困难。
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论点,特别是在伦敦等城市中心以外的地方,一旦我们谈论伦敦,我觉得由于出租车、优步和地铁站无处不在,以及拥有汽车带来的常规麻烦(停车、交通拥堵等),与你自己汽车的麻烦性相比公共交通/出租车的便利,优势并不明显。然而,即使在伦敦这样的地方,人们最终还是会使用汽车——这有充分理由的:它们足够方便,晚上去妈妈家旅行的女人在自己的车里比乘坐出租车会安全得多,这两种选择仍然有很大的不同。
第二组可以提出的第二个论点是,英国的每种交通方式都必须在法律上拥有一定程度的保险——无论是公共交通还是出租车。因此,无论如何一个人都无法避免间接支持保险,所以一个人还不如在自己的汽车上买保险。然而,对于房屋,并非英国存在的每栋房子都会有抵押贷款,碰巧你租的那个可能有抵押贷款,但并不总是这样。因此,租赁不一定与常规抵押贷款挂钩,而任何类型的公共交通/出租车/您自己的汽车都与保险有关。因此,这是抵押贷款和汽车保险之间的另一个区别,以及为什么抵押贷款被第二组观点认为不合法,而汽车保险则是合法的。
然而,对我来说这不是一个特别新颖的观点,因为在伊斯兰法律中,一般来说,房子的主人、出租车、公共汽车、地铁之间的活动与你无关,尽管你正在和他们交易,就像你和特易购、利德尔等其他商户交易一样,没有人能突然跑过来说——当他们做一些非伊斯兰许可的事情时,我们在他们那里购物就是非法的。在这两种情况下,你与他们的交易都是完全合法的交易——租赁房产或支付运输服务费用。因此,我觉得这同样适用于在汽车保险和抵押贷款之间,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
结束语
第一组学者提出了一个实质性的观点,即由于必要性(在某些情况下),常规抵押贷款和汽车保险都应该被允许,因为它们是相似的,但是,由于上面讨论的原因,我认为他们的论据是错误的,因此,对我来说,第二组的说服力更强。
重要的是要记住,第一组学者被推向允许常规抵押贷款的方向,因为他们认为伊斯兰抵押贷款与传统抵押贷款一样或更糟糕。因此,对他们来说,除了租赁外,没有真正的“伊斯兰”抵押贷款替代方案。然而,对于许多持第二组观念的学者来说,他们很高兴地宣布,传统抵押贷款是非法的,因为除了租赁外,还有其他可行的替代方案——伊斯兰抵押贷款,这点我们另有文章讨论。
当然还有另一种思想学派:那些认为保险都很好的人,不是因为保险是必要的,而是因为保险本身,但我们会另安排时间再讨论。
延伸阅读:
易卜拉欣·汗:保险——是否清真?
易卜拉欣·汗:人寿保险是否清真?

—— Bye,Travel ——
我是叶哈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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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文章 • 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5 次浏览 • 2026-05-13 12:23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这篇文章分为两个部分,前半部分介绍基督教学者对利息的看法,后半部分介绍穆斯林学者对利息的看法。你会发现在利息问题上,两大宗教都有相似的多元结论,但民众却走出了两条不同的路,这取决于持有何种观点的神职人员更具有话语权。
原文标题
Is It Wrong to Charge Interest on a Loan?
作者 凯文·德·扬,美国改革宗神学院神学教授,基督圣约会牧师
叶哈雅 译
上周,我发布了《威斯敏斯特大教理问答》中与经济学相关的一些内容。在一个教义禁止“高利贷”的地方,我添加了“loan-sharks(也是高利贷的意思,但似乎比高利贷更严重) ”的注释。这引起了评论界的严厉谴责:
“凯文,你很清楚,圣经和17世纪教会教义中的高利贷并没有被定义为“loan-sharks ”,它被定义为收取大于零的利率。你可以随意认为圣经在这方面已经过时了,而且是错误的。但请有勇气站出来说你认为圣经是错误的。不要把圣经中的单词重新定义为它们没有的意思,这样你就可以声称你相信圣经,而事实是你不认可圣经。”
这些话很有力,这位先生声称,威斯敏斯特的神职人员反对在任何情况下收取任何形式的利息,并坚称我认为他们错了,圣经也错了。
我去掉了注释,因为我可以看到我试图用括号注释表达的观点不应该被当作正确的解读,我的观点需要更实质性的解释。
这里有什么利害关系?
在我们讨论利息不符合圣经的指控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这场讨论中的所有利害关系。我们可能会认为,靠利息赚钱是银行家、华尔街人士和其他(看似)超级富有的“坏人”的独特职业。
但对贷款收取利息是你的信用卡公司所做的;
是你买冰箱时大卖场所做的;
是汽车公司所做的,当他们让你带着一辆新车走出停车场,而且几乎没有首付;
是你的抵押贷款公司为了让拥有住房成为可能所做的事情;是政府发放学生贷款的方式,本质上,这就是你把钱存入银行或购买政府债券时所做的事情;
你让别人用你的钱,因为他们承诺会保证你的钱安全,并带着利息还给你。
所有这些都不能证明收取利息是符合教理的,但这确实意味着那些以圣经为由反对利息的人应该准备反对(并放弃)现代经济的几乎所有方面。
高利贷简史
在教会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基督徒一直反对对大多数贷款收取利息。考虑到圣经的禁令,这是有道理的。
根据利未记(25:37),“你不可把你的钱借给你的兄弟。”出埃及记(22:25)规定“如果你把钱借给我同你在一起的任何穷人,你就不能像放债人一样借给他,也不能向他索取利息。”
申命记(23:20)对以色列社区内的贷款也有同样的说法,但有一个重要的警告,“你可以向外邦人收取利息。”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收取利息经常受到反对。
但如果认为教会一直反对对每种贷款收取利息,那就错了。高利贷一直被认为是一种罪恶,但并非所有有息贷款都被视为高利贷。将高利贷定义为生存贷款而非资本贷款有着悠久的历史。旧约中的贷款是给那些赤贫和贫穷的人的,这是《出埃及记》和《利未记》中上述段落的明确背景。当圣约团体中的某个人跌入谷底时,最好的办法就是给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其次是贷款。你不能做的一件事就是给他们一笔有息贷款,这种情况需要慈善,因为这不是一个以牺牲别人的不幸为代价赚钱的机会。
但作为商业风险或投资风险的贷款在历史上一直被认为是一种不同类型的贷款。塞缪尔·格雷格在他的《银行、正义和共同利益》一书中对高利贷和教会的历史进行了考察:“似乎没有人严重反对人们借钱给别人。甚至有相当多的证据表明,神职人员为他们的同道提供了一种“银行服务”。可以肯定的是,在基督教世界的大部分地区,教会禁止基督徒收取利息,这就是为什么银行业成为一家犹太人占多数的企业。他们被允许对贷款收取利息(申命记23:20)。因此,犹太人经常被指责为“放债人”,他们在金融业中的独特作用是几个世纪以来反犹太主义的一个促成因素。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基督徒在定义高利贷时变得更加谨慎。第五次拉特兰会议(1512-17)将高利贷定义为“除了从使用本质上无效的东西中获得的收益或利润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东西,没有劳动、成本或风险的利润。
”这意味着,如果贷款人用劳动、成本和风险借钱给自己,他可以收取利息,而不会犯高利贷罪。同样,加尔文也谈到了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高利贷。从穷人身上赚钱是一回事,但“如果我们必须与富人做生意,高利贷是被允许的。”他认为,“除了本金外,还应该向债权人支付高利息,以弥补他的损失。”简而言之,“理性并不让我们承认所有高利贷都应该无一例外地受到谴责”(出埃及记评论)。
同样,乌尔西努斯在《海德堡教理问答评论》中指出,“所有公正的合同,包括支付租金、对任何损失的公正赔偿、合伙、购买等合同,都免于高利贷。”换句话说,并非每种利息都是高利贷。有些是,有些不是。这取决于贷款是帮助借款人还是最有可能伤害他们。厄西努斯写道:“关于高利贷有很多问题,我们可以根据基督所制定的规则来判断:你们想让人对你们做什么,就对他们做什么。”
鉴于基督教会,特别是改革宗教会的这段历史,威斯敏斯特神学院不太可能谴责每一种有息贷款。谴责的一直是——并将继续是——掠夺性贷款。毫无疑问,金融业的一些人在贷款行为中犯了罪,仅仅因为我们不能说每一笔贷款都是高利贷,并不意味着没有什么是高利贷。例如,在许多较贫穷的社区,你会发现一些机构收取天文数字般的高利率,为人们提供现金预付款。由于涉及风险,这些更高的利率是否合理?还是说,这正是基督徒一直谴责的高利贷——从穷人身上榨取最后一分钱,导致他们破产?在《金钱的崛起》一书中,尼尔·弗格森认为,银行业的早期是由这样的“高利贷者”组成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上周在括号中使用了这个短语。
结论
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对贷款收取利息一直是有争议的,杰伊·理查兹解释说:
按照现代标准,几乎每个人都很穷,只有极少数富人有钱借钱。那么,任何贷款都将涉及富人向他们贫穷的邻居(可能是他们的亲属)借款,以满足食物等基本需求。人们把多余的钱藏起来了,因此,虽然一个人可能有权要求退还他的钱,但向一个穷人收取临时使用这笔钱的费用似乎是不道德的,否则这笔钱只会积灰。收取无法偿还的巨额利率会雪上加霜,因为这会利用一个人的厄运和无知。因此,鉴于历史背景和视金钱如粪土的信念,禁止高利贷是有道理的。(《金钱、贪婪与上帝》,第140页)。
那么,教会改变了对高利贷的看法吗?没有,但它的定义确实变得更加精确。“高利贷不是为了抵消贷款的风险和放弃其他用途的成本而对贷款收取利息;它是在某人陷入困境时利用他们来不公正地收取贷款费用”。考虑到旧约条款的背景,这似乎是一个公平的区别。
我不相信圣经或威斯敏斯特教会禁止在任何情况下收取任何利息。这不是教会的普遍立场。“相反,它教导说,根据贷款的发放收取利息是错误的,而不是根据与贷款有关的一些因素提供公平补偿的基础”。仍然存在不良银行、不良贷款机构和不良贷款,但无论是圣经还是教会的传统都不要求我们认为银行、贷款人和贷款是坏的,仅仅因为它们是银行、放贷人、贷款。
以下为穆斯林学者们的观点,内容摘自《伊斯兰金融和银行体系》一书:
Saleh 认为涉及利息的行为是先知仍在麦加的时候发生的,那个时候那里的犹太人很少,其次那时在麦地那的犹太人大多数从事农业而非商业,这些从事利息交易的人组成了迁仕和辅仕。“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3:130)”以上的禁令是在吴侯德战役下降的,吴侯德战役的钱是通过利息募集,阿卜杜拉·伊本·萨拉姆说过利息的操作在麦地那很广泛,这是在先知归真之后发生的。
Shaltut(1974)认为古兰经只禁止超额的利息,对他来说,“重复加倍的利息”才是真主所谴责的,存在于伊斯兰教创立之前的利息(riba)一词并不是使100变成200,而指的是骆驼的不同年龄。
Syeikh Muhammad Abduh 是埃及的穆夫提,在al-Manar 的杂志1903年12月发行的刊物上,印有他的一段声明:“规定的高利贷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然而,邮局将从人民身上获取的资金,看作并不是以获利为目的的借款,在代为保管的原则里是可以使用这些资金的。”(Homoud,1985,p.122)
Jawish (1908)提出:古兰经中提及的利息是多倍的延迟支付的利息,而不是在贷款上的利息。
Redha (1929)认为:一个人可以借100美元而签120美元的支票,而这种做法绝对不是利息,应延期支付而产生的利息是在债务的到期日延长时发生的。
Maruf Dawalibi 认为应该允许为了生产而提供的贷款有一个合理的利率,学者Syeikh Abdul Jalil Isa 也支持这个观点,在1951年于巴黎召开的伊斯兰法律体系科学大会上,Dawalibi说道:“所禁止的高利贷指的是针对消费贷款的高利贷而不是针对生产的贷款,放高利贷者从前者中利用穷人们的需要并通过强加在他们身上的超额的高利贷使他们更加贫穷。现在,由于经济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许多公司也成立了,大多数贷款都是发放给生产额而不是消费的,随着文明的发展很有必要考虑一下应该如何改进这些法律规定。”(Homoud 1985 p.120)
Syeikh Tantawi 在报纸《Al-Ahram》发表了一份教法裁决:出自埃及Al-Ahli银行发行的出资证明书的利息不是非法的。
Syeikh Tantawi 分别于1989年11月和1991年又发表了两份法学家的判决,声明银行利息在教法里是允许的。(Al-Zuhayli,2003)
Antonio(2004)所做的关于印度尼西亚社会对利息的观点研究,他调查了45位有影响力的印尼学者的观点,其中有24位受调查对象认为由银行支付或强加的利息不是非法的,人们赞成只有在利息损害或伤害了接受者时,利息才是非法的,且只有超额的利息才被叫做高利贷。在这些赞成的学者中,认为利息是合法的人有Ibrahim Hosen,Abdurrahman Wahid(印尼前总统)和Hasan Basri。
以上都是支持利息合法的穆斯林学者观点,那么反对利息的观点则以艾资哈尔大学为代表,在1965年的第二次年度会议上,艾大决议认为任何形式的利息都不合法。鉴于埃及社会在近现代以来的糟糕表现,以及我在艾大走访的切身见闻,埃及民众也并没有因艾资哈尔的存在而获得更好的生活,人民反而日子越过越艰难,所以艾大发表的任何声明于我都不具备权威性,仅供参考。
我们总说现代伊斯兰世界落后的根源是我们没有按照古兰经的教导行事,但具体是哪一步走错了,这是值得深思的,银行对现代文明的发展起到决定性推动作用,有银行的地方就有利息,你无法想象一个人能够离开商业银行,而独立生活在社会中,即使是伊斯兰银行,表面上贷款不收利息,但也会以其他名义,变相向借款人索取费用,不然银行为什么要无偿贷款给你呢?而就连那些侃侃而谈声称不能吃利息也可以存活在今世的宣教网红,也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账户来接受粉丝的打赏。
我在查阅基督教关于买彩票和赌博的看法时,得到了一些启发,毫无疑问,基督教反对赌博,但与赌博原理相似的彩票,他们则有另一种解释,金陵神学院认为带有公益性质的彩票可以买,而带有赌博性质的六合彩则不应该买,这取决于参与买彩票的动机,以及这些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同样的问题在伊斯兰教的一些学者看来,则是一刀切,不仅禁止参与和赌博性质相似的任何买彩票行为,甚至连下棋这种游戏也因为有赌博嫌疑而被禁止,这就让我对我们的前景产生担忧。
尽管我并不认为伊斯兰教会限制文明的发展,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些不合时宜的判决会使一部分民众处于落后的境地,表面上看有些判决是细枝末节,但实际是他剥夺了人们思考的能力,不允许人们试错,也就无法产生创新。
最后,我有一个疑问真诚向各位学者请教,你们有没有想过,穆斯林每年从盈余中抽出四十分之一(2.5%)的财产用来缴纳天课,算是安拉向穆民索取的利息么?
——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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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这篇文章分为两个部分,前半部分介绍基督教学者对利息的看法,后半部分介绍穆斯林学者对利息的看法。你会发现在利息问题上,两大宗教都有相似的多元结论,但民众却走出了两条不同的路,这取决于持有何种观点的神职人员更具有话语权。
原文标题
Is It Wrong to Charge Interest on a Loan?
作者 凯文·德·扬,美国改革宗神学院神学教授,基督圣约会牧师
叶哈雅 译
上周,我发布了《威斯敏斯特大教理问答》中与经济学相关的一些内容。在一个教义禁止“高利贷”的地方,我添加了“loan-sharks(也是高利贷的意思,但似乎比高利贷更严重) ”的注释。这引起了评论界的严厉谴责:
“凯文,你很清楚,圣经和17世纪教会教义中的高利贷并没有被定义为“loan-sharks ”,它被定义为收取大于零的利率。你可以随意认为圣经在这方面已经过时了,而且是错误的。但请有勇气站出来说你认为圣经是错误的。不要把圣经中的单词重新定义为它们没有的意思,这样你就可以声称你相信圣经,而事实是你不认可圣经。”
这些话很有力,这位先生声称,威斯敏斯特的神职人员反对在任何情况下收取任何形式的利息,并坚称我认为他们错了,圣经也错了。
我去掉了注释,因为我可以看到我试图用括号注释表达的观点不应该被当作正确的解读,我的观点需要更实质性的解释。
这里有什么利害关系?
在我们讨论利息不符合圣经的指控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这场讨论中的所有利害关系。我们可能会认为,靠利息赚钱是银行家、华尔街人士和其他(看似)超级富有的“坏人”的独特职业。
但对贷款收取利息是你的信用卡公司所做的;
是你买冰箱时大卖场所做的;
是汽车公司所做的,当他们让你带着一辆新车走出停车场,而且几乎没有首付;
是你的抵押贷款公司为了让拥有住房成为可能所做的事情;是政府发放学生贷款的方式,本质上,这就是你把钱存入银行或购买政府债券时所做的事情;
你让别人用你的钱,因为他们承诺会保证你的钱安全,并带着利息还给你。
所有这些都不能证明收取利息是符合教理的,但这确实意味着那些以圣经为由反对利息的人应该准备反对(并放弃)现代经济的几乎所有方面。
高利贷简史
在教会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基督徒一直反对对大多数贷款收取利息。考虑到圣经的禁令,这是有道理的。
根据利未记(25:37),“你不可把你的钱借给你的兄弟。”出埃及记(22:25)规定“如果你把钱借给我同你在一起的任何穷人,你就不能像放债人一样借给他,也不能向他索取利息。”
申命记(23:20)对以色列社区内的贷款也有同样的说法,但有一个重要的警告,“你可以向外邦人收取利息。”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收取利息经常受到反对。
但如果认为教会一直反对对每种贷款收取利息,那就错了。高利贷一直被认为是一种罪恶,但并非所有有息贷款都被视为高利贷。将高利贷定义为生存贷款而非资本贷款有着悠久的历史。旧约中的贷款是给那些赤贫和贫穷的人的,这是《出埃及记》和《利未记》中上述段落的明确背景。当圣约团体中的某个人跌入谷底时,最好的办法就是给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其次是贷款。你不能做的一件事就是给他们一笔有息贷款,这种情况需要慈善,因为这不是一个以牺牲别人的不幸为代价赚钱的机会。
但作为商业风险或投资风险的贷款在历史上一直被认为是一种不同类型的贷款。塞缪尔·格雷格在他的《银行、正义和共同利益》一书中对高利贷和教会的历史进行了考察:“似乎没有人严重反对人们借钱给别人。甚至有相当多的证据表明,神职人员为他们的同道提供了一种“银行服务”。可以肯定的是,在基督教世界的大部分地区,教会禁止基督徒收取利息,这就是为什么银行业成为一家犹太人占多数的企业。他们被允许对贷款收取利息(申命记23:20)。因此,犹太人经常被指责为“放债人”,他们在金融业中的独特作用是几个世纪以来反犹太主义的一个促成因素。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基督徒在定义高利贷时变得更加谨慎。第五次拉特兰会议(1512-17)将高利贷定义为“除了从使用本质上无效的东西中获得的收益或利润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东西,没有劳动、成本或风险的利润。
”这意味着,如果贷款人用劳动、成本和风险借钱给自己,他可以收取利息,而不会犯高利贷罪。同样,加尔文也谈到了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高利贷。从穷人身上赚钱是一回事,但“如果我们必须与富人做生意,高利贷是被允许的。”他认为,“除了本金外,还应该向债权人支付高利息,以弥补他的损失。”简而言之,“理性并不让我们承认所有高利贷都应该无一例外地受到谴责”(出埃及记评论)。
同样,乌尔西努斯在《海德堡教理问答评论》中指出,“所有公正的合同,包括支付租金、对任何损失的公正赔偿、合伙、购买等合同,都免于高利贷。”换句话说,并非每种利息都是高利贷。有些是,有些不是。这取决于贷款是帮助借款人还是最有可能伤害他们。厄西努斯写道:“关于高利贷有很多问题,我们可以根据基督所制定的规则来判断:你们想让人对你们做什么,就对他们做什么。”
鉴于基督教会,特别是改革宗教会的这段历史,威斯敏斯特神学院不太可能谴责每一种有息贷款。谴责的一直是——并将继续是——掠夺性贷款。毫无疑问,金融业的一些人在贷款行为中犯了罪,仅仅因为我们不能说每一笔贷款都是高利贷,并不意味着没有什么是高利贷。例如,在许多较贫穷的社区,你会发现一些机构收取天文数字般的高利率,为人们提供现金预付款。由于涉及风险,这些更高的利率是否合理?还是说,这正是基督徒一直谴责的高利贷——从穷人身上榨取最后一分钱,导致他们破产?在《金钱的崛起》一书中,尼尔·弗格森认为,银行业的早期是由这样的“高利贷者”组成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上周在括号中使用了这个短语。
结论
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对贷款收取利息一直是有争议的,杰伊·理查兹解释说:
按照现代标准,几乎每个人都很穷,只有极少数富人有钱借钱。那么,任何贷款都将涉及富人向他们贫穷的邻居(可能是他们的亲属)借款,以满足食物等基本需求。人们把多余的钱藏起来了,因此,虽然一个人可能有权要求退还他的钱,但向一个穷人收取临时使用这笔钱的费用似乎是不道德的,否则这笔钱只会积灰。收取无法偿还的巨额利率会雪上加霜,因为这会利用一个人的厄运和无知。因此,鉴于历史背景和视金钱如粪土的信念,禁止高利贷是有道理的。(《金钱、贪婪与上帝》,第140页)。
那么,教会改变了对高利贷的看法吗?没有,但它的定义确实变得更加精确。“高利贷不是为了抵消贷款的风险和放弃其他用途的成本而对贷款收取利息;它是在某人陷入困境时利用他们来不公正地收取贷款费用”。考虑到旧约条款的背景,这似乎是一个公平的区别。
我不相信圣经或威斯敏斯特教会禁止在任何情况下收取任何利息。这不是教会的普遍立场。“相反,它教导说,根据贷款的发放收取利息是错误的,而不是根据与贷款有关的一些因素提供公平补偿的基础”。仍然存在不良银行、不良贷款机构和不良贷款,但无论是圣经还是教会的传统都不要求我们认为银行、贷款人和贷款是坏的,仅仅因为它们是银行、放贷人、贷款。
以下为穆斯林学者们的观点,内容摘自《伊斯兰金融和银行体系》一书:
Saleh 认为涉及利息的行为是先知仍在麦加的时候发生的,那个时候那里的犹太人很少,其次那时在麦地那的犹太人大多数从事农业而非商业,这些从事利息交易的人组成了迁仕和辅仕。“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3:130)”以上的禁令是在吴侯德战役下降的,吴侯德战役的钱是通过利息募集,阿卜杜拉·伊本·萨拉姆说过利息的操作在麦地那很广泛,这是在先知归真之后发生的。
Shaltut(1974)认为古兰经只禁止超额的利息,对他来说,“重复加倍的利息”才是真主所谴责的,存在于伊斯兰教创立之前的利息(riba)一词并不是使100变成200,而指的是骆驼的不同年龄。
Syeikh Muhammad Abduh 是埃及的穆夫提,在al-Manar 的杂志1903年12月发行的刊物上,印有他的一段声明:“规定的高利贷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然而,邮局将从人民身上获取的资金,看作并不是以获利为目的的借款,在代为保管的原则里是可以使用这些资金的。”(Homoud,1985,p.122)
Jawish (1908)提出:古兰经中提及的利息是多倍的延迟支付的利息,而不是在贷款上的利息。
Redha (1929)认为:一个人可以借100美元而签120美元的支票,而这种做法绝对不是利息,应延期支付而产生的利息是在债务的到期日延长时发生的。
Maruf Dawalibi 认为应该允许为了生产而提供的贷款有一个合理的利率,学者Syeikh Abdul Jalil Isa 也支持这个观点,在1951年于巴黎召开的伊斯兰法律体系科学大会上,Dawalibi说道:“所禁止的高利贷指的是针对消费贷款的高利贷而不是针对生产的贷款,放高利贷者从前者中利用穷人们的需要并通过强加在他们身上的超额的高利贷使他们更加贫穷。现在,由于经济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许多公司也成立了,大多数贷款都是发放给生产额而不是消费的,随着文明的发展很有必要考虑一下应该如何改进这些法律规定。”(Homoud 1985 p.120)
Syeikh Tantawi 在报纸《Al-Ahram》发表了一份教法裁决:出自埃及Al-Ahli银行发行的出资证明书的利息不是非法的。
Syeikh Tantawi 分别于1989年11月和1991年又发表了两份法学家的判决,声明银行利息在教法里是允许的。(Al-Zuhayli,2003)
Antonio(2004)所做的关于印度尼西亚社会对利息的观点研究,他调查了45位有影响力的印尼学者的观点,其中有24位受调查对象认为由银行支付或强加的利息不是非法的,人们赞成只有在利息损害或伤害了接受者时,利息才是非法的,且只有超额的利息才被叫做高利贷。在这些赞成的学者中,认为利息是合法的人有Ibrahim Hosen,Abdurrahman Wahid(印尼前总统)和Hasan Basri。
以上都是支持利息合法的穆斯林学者观点,那么反对利息的观点则以艾资哈尔大学为代表,在1965年的第二次年度会议上,艾大决议认为任何形式的利息都不合法。鉴于埃及社会在近现代以来的糟糕表现,以及我在艾大走访的切身见闻,埃及民众也并没有因艾资哈尔的存在而获得更好的生活,人民反而日子越过越艰难,所以艾大发表的任何声明于我都不具备权威性,仅供参考。
我们总说现代伊斯兰世界落后的根源是我们没有按照古兰经的教导行事,但具体是哪一步走错了,这是值得深思的,银行对现代文明的发展起到决定性推动作用,有银行的地方就有利息,你无法想象一个人能够离开商业银行,而独立生活在社会中,即使是伊斯兰银行,表面上贷款不收利息,但也会以其他名义,变相向借款人索取费用,不然银行为什么要无偿贷款给你呢?而就连那些侃侃而谈声称不能吃利息也可以存活在今世的宣教网红,也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账户来接受粉丝的打赏。
我在查阅基督教关于买彩票和赌博的看法时,得到了一些启发,毫无疑问,基督教反对赌博,但与赌博原理相似的彩票,他们则有另一种解释,金陵神学院认为带有公益性质的彩票可以买,而带有赌博性质的六合彩则不应该买,这取决于参与买彩票的动机,以及这些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同样的问题在伊斯兰教的一些学者看来,则是一刀切,不仅禁止参与和赌博性质相似的任何买彩票行为,甚至连下棋这种游戏也因为有赌博嫌疑而被禁止,这就让我对我们的前景产生担忧。
尽管我并不认为伊斯兰教会限制文明的发展,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些不合时宜的判决会使一部分民众处于落后的境地,表面上看有些判决是细枝末节,但实际是他剥夺了人们思考的能力,不允许人们试错,也就无法产生创新。
最后,我有一个疑问真诚向各位学者请教,你们有没有想过,穆斯林每年从盈余中抽出四十分之一(2.5%)的财产用来缴纳天课,算是安拉向穆民索取的利息么?

——作者·叶哈雅 ——
明亚保险经纪资深合伙人/销售经理
全球寿险百万圆桌会员MDRT
IMA国际保险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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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伊斯兰”金融
文章 • 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4 次浏览 • 2026-05-13 12:23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银行利息、贷款和穆斯林理财讨论展开,适合关注清真金融、伊斯兰银行和利巴问题的读者阅读。
批判“伊斯兰”金融
这篇文章是我收集编译的批判伊斯兰金融一些列文字汇总,内容主要来自英文维基百科“Challenges in islamic finance”和一些学者的博客,从国外这些学者的质疑声中可知,所谓的“伊斯兰金融”并不想我们想象的那样有竞争力,它的问题多多,甚至不应该被冠以“伊斯兰”的名义去宣传。
伊斯兰金融面临的挑战是在不违反教法的情况下提供现代金融服务的困难。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的发展围绕着避免利息(在贸易或商业中获得的不公正、剥削性的收益)而展开。
大部分伊斯兰银行客户都来自海湾和穆斯林世界的发达国家。面临的挑战包括,利率基准已被用来设定伊斯兰“利润”率,因此“净收益与基于利息的交易没有实质性差异”。实质是,伊斯兰银行业务“只不过是变换合同的问题……”。
伊斯兰金融在宗教上更倾向于利润和损失分担(PLS)模式,但这会导致一些问题,包括必须等待投资项目实现收益后才能分配利润,这增加了金融服务提供商的风险和复杂性。
伊斯兰金融行业因将一种“理论”发展成规模达约 2 万亿美元的产业而受到称赞;吸引了因宗教原因而无法享受传统银行服务的银行用户,吸引了非穆斯林银行家进入该领域,并且(根据其他支持者的说法)引入了一种更稳定、风险更低的融资形式。
然而,该行业也被批评忽视了其“基本理念”,几十年来一直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导致局外人和普通穆斯林都对其产生了质疑。首先,它放弃了推动者所倡导的原始融资方式——风险共担融资,转而支持固定加价的购买融资(尤其是穆拉巴哈),然后扭曲了固定加价的穆拉巴哈规则,按照传统利率有效地提供传统现金利息贷款,但却用“文字游戏”来伪装,并承受着“更高的成本,更大的风险”。
提出的其他问题/投诉包括:该行业没有努力帮助小商贩和穷人;如何应对通货膨胀的问题;延迟付款;缺乏货币和利率对冲;或缺乏符合伊斯兰教法的短期资金存放账户;大部分伊斯兰银行业务由非穆斯林所有;
在 2008 年和 2010 年对巴基斯坦银行专业人士(传统银行家和伊斯兰银行家、伊斯兰教法银行顾问、使用金融的商人和管理顾问)进行的一系列采访中,经济学家费萨尔·汗指出,许多伊斯兰银行家对传统银行产品和伊斯兰银行产品之间的差异或缺乏差异表示“怀疑”,巴基斯坦伊斯兰银行缺乏外部伊斯兰教法合规审计要求,伊斯兰教法委员会对其银行未能遵循伊斯兰教法合规做法或无力阻止这些做法缺乏认识。然而,这并没有阻止虔诚者光顾银行(其中一人解释说,如果他的伊斯兰银行不是真正遵守伊斯兰教法,‘惩罚在他们头上,而不是在我头上!我能做的,我已经做了。’)
巴基斯坦银行业客户偏好的一项估计(由一位巴基斯坦银行家提供)是,约 10% 的客户是“严格遵守传统银行业务的客户”,20% 是严格遵守伊斯兰教法的银行客户,70% 的客户更喜欢遵守伊斯兰教法的银行业务,但如果“价格差异很大”,他们会使用传统银行业务。一项针对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客户的调查发现,伊斯兰银行客户更遵守教规(参加朝觐、遵守礼拜、留胡须等),但储蓄账户余额也高于传统银行客户,年龄更大、受教育程度更高、出国旅行更多,并且倾向于在传统银行开设第二个账户。另一项研究使用向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报告的“官方数据”,发现对于同时获得伊斯兰(穆拉巴哈)融资和传统贷款的贷方来说,传统贷款的违约率是后者的两倍多。如果宗教政治党派的选票份额增加,借款人“在斋月期间和大城市违约的可能性会降低,这表明宗教——无论是通过个人虔诚还是网络效应——可能在决定贷款违约方面发挥作用。
截至 2016 年,伊斯兰金融行业(包括伊斯兰债券)面临的“关键挑战”(根据《2015/16 年全球伊斯兰经济状况报告》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包括:
公众对伊斯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和了解程度“较低”,导致他们不光顾这些产品和服务;
需要“提高监管的清晰度和协调性,加强伊斯兰金融标准制定者和传统金融标准制定者之间的合作,进一步改进监管工具”,以应对一些国家/地区因“监管框架”未能“解决该行业特有的风险”而导致的“金融产品和公司结构复杂化”的问题;
“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货币政策工具稀缺”以及对“货币传导机制”缺乏了解;
“欠发达”的安全网和解决框架。缺乏完整的伊斯兰存款保险制度,保险费不能投资于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资产,或符合伊斯兰教法的“最终贷款人”;
监管者“并不总是有能力(或意愿)确保遵守伊斯兰教法。”
模仿传统金融
一些伊斯兰银行的支持者(如塔基乌斯马尼、DM库雷希、萨利赫阿卜杜拉卡迈勒、哈里斯伊尔凡)和怀疑者(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穆罕默德奥法鲁克、费萨尔汗、马哈茂德埃尔伽马、帖木儿库兰)研究了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的差异,并对它们的相似性表示遗憾。
塔基·乌斯马尼 (Taqi Usmani) 认为,伊斯兰银行业“完全”忽视了其“基本理念”,首先,它忽视了融资方和融资使用者之间的风险分担模式 ( Musharaka ),而倾向于穆拉巴哈(murabahah)和伊贾拉 (ijarah)的固定加价模式,从理论上讲,这种模式只应在风险分担不切实际时使用。其次,它忽视了穆拉巴哈(murabahah)和伊贾拉 (ijarah)本身的规则,例如,使用穆拉巴哈融资来借入现金,甚至不在此过程中购买任何商品,(另见下文“忽视所需商品”)或使用伊贾拉(租赁),而“出租人既不承担其所有权的责任”,也不向承租人提供“任何使用权”。
利率基准被用来设定伊斯兰“利润”率,因此“净结果与基于利息的交易没有实质性差异”。忽视这些基本原则削弱了伊斯兰银行在“非穆斯林”和“尤其是大众”面前的影响力,乌斯马尼认为,现在大众已经形成了伊斯兰银行“只不过是套换文件的问题……”的印象。
2009 年 3 月,乌斯马尼宣称 85% 的伊斯兰债券是“非伊斯兰的”。(当时乌斯马尼是伊斯兰金融机构会计和审计组织(AAOIFI )学者委员会主席,该组织为全球伊斯兰银行业制定标准)。其他人(哈桑·海卡尔)也批评了伊斯兰债券的真实性。
另一位伊斯兰银行业“先驱”DM·库雷希在 2005 年的伊斯兰银行业会议上告诉提问者,“恕我直言,今天的伊斯兰银行业是一个标签行业。一切传统的东西都被贴上了标签,你却说它是伊斯兰的。”
穆罕默德·纳贾图拉·西迪基 (Mohammad Najatuallah Siddiqui ) 也批评了复制传统的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工具,并在术语和短语上进行某些修改的趋势(例如,sukuk代表债券,tawarruq代表贷款),这种趋势给伊斯兰金融带来了坏名声。一家伊斯兰银行——Lariba——甚至发布了来自伊斯兰教法委员会(其成员包括著名的谢赫·优素福·格尔达威)的教令,其中包括这样的声明:“我们已达成共识,不反对使用‘利息’一词来替代‘利润’或‘回报率’。” 西迪基表示 ,伊斯兰金融的从业者渴望“在理论上”证明他们的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但实际上:
“忙于寻找与之类似的方法。...从 20 世纪 80 年代左右开始,伊斯兰教法顾问主要致力于设计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市场熟悉的金融产品的替代品。”
德意志银行的一位穆斯林银行家(哈里斯·伊尔凡)在文章中谈到自己推销伊斯兰银行产品时感到的产品未能真正符合伊斯兰教法,他抱怨说感觉自己像个“骗子”,患有“语无伦次的虔诚主义”和“认知失调”,试图“把方枘塞进圆孔”。
伊斯兰经济学资深人士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 (Muhammad Akram Khan) 批评伊斯兰银行声称“将其业务建立在利息以外的基础之上”,同时却设计出“一系列诡计和诡计来掩盖利息”。
Mahmoud Amin El-Gamal 和 Mohammad Fadel 抱怨伊斯兰银行收取的费用过高。Fadel 将该行业的基础描述为“收取费用”,以创建一种似乎“符合伊斯兰法律的正式要求”的金融产品,同时“保留该传统产品的所有经济特征”。
埃尔-贾迈勒将现代伊斯兰金融描述为“伊斯兰教法套利” (即利用伊斯兰市场与传统市场之间的价格差异——虔诚的穆斯林愿意为他们认为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融资支付溢价),其中银行的伊斯兰教法委员会通过“为伊斯兰模拟产品找到合适的[古典]阿拉伯名称”赚取费用,并使用该名称“证明伊斯兰品牌名称的合理性并提高其可信度。”
据 Sayyid Tahir 称:
“没有证据表明伊斯兰银行的安排是在某种伊斯兰教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例如,伊斯兰银行的法定流动性要求、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标准的公式与基于利息的银行相同。”
根据 AW Duskuki 和 Abdelazeem Abozaid 的说法,调查人员可能发现的伊斯兰金融和传统金融之间的“唯一区别”是
“在技术细节和法律形式上,实质是一样的……事实上,伊斯兰银行家使用与其他银行家相同的财务计算来计算投资的现值和未来值。因此,到最后,不相信的穆斯林和其他持批评态度的局外人会发现,伊斯兰银行实际上会收取利息,只是用另一个名字称呼它,例如佣金或利润……”
1997 年 IDB 伊斯兰银行奖得主Saleh Abdullah Kamel的看法与其他人不同,他指出,该行业只具有传统银行的“大部分”特征,
伊斯兰银行青睐的投资模式变成了贷款和投资的混合。这种混合模式既有利息贷款的大部分特征,又有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缺陷。它没有凸显伊斯兰投资基于风险共担和实际投资的特点。它不承认资本及其收益的担保。
另一种对模仿传统银行业务的批评(由马哈茂德·埃尔-伽马提出)是,模仿传统金融的“过去的回报和过去的趋势”(例如,寻求成为第一个提供“伊斯兰对冲基金”的银行),可以带来巨大的初始利润空间,因为模仿者是金融产品的“先行者”(在伊斯兰金融行业),并且拥有“进入垄断市场和免费间接宣传的渠道”,这会诱使其他银行尝试效仿,但长期回报往往有限。
怀疑该行业的人士提出了一些解释,他们认为该行业未能提供传统银行业务的真正替代方案。根据 MO Farooq 的说法,伊斯兰教法委员会面临压力,如何审查给自己支付薪水的机构(相当于中世纪“法院乌莱玛”的现代版本)确实是困难的。
费萨尔·汗 (Feisal Khan) 认为伊斯兰银行陷入了“恶性循环”,传统虔诚与可行性相冲突。受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启发,大量虔诚的穆斯林寻求以不使用利息和“标准债务合同”的方式进行融资、投资和储蓄。提供真正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利息替代品——“参与式”或“利润和损失分担”融资——的努力失败了,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融资者和受融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使得这种融资模式无利可图。大型银行不愿让这一障碍阻碍其从庞大的虔诚穆斯林市场中获利,因此寻找“愿意认证传统工具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学者”,并给最乐于助人的学者提供更多业务。结果是出现了“相当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它们“紧密”模仿传统产品和服务,但附带伊斯兰教法认证,增加了额外的交易成本。
法鲁克(引用穆罕默德·内贾图拉·西迪奇的话)给出的另一种解释是伊斯兰教法专家的不足。这些专家“一般来说”没有接受过足够的伊斯兰教法意图或目的方面的培训,因此无法评估某些金融产品的利弊;他们也没有接受过经济方面的培训,无法对广泛使用诸如 tawarruq(允许以“符合伊斯兰教法”的方式向借款人借出现金,但其复杂性和成本比传统贷款更高)等复杂金融交易的后果进行必要的分析。
帖木儿·库兰 (Timur Kuran) 认为,伊斯兰银行业的伊斯兰经济基础的重要性在于“它主要是重申伊斯兰教首要地位的工具”,其次才是“激进经济变革的工具”。
利润和风险分担的承诺与挑战
根据苏里曼·哈姆丹·阿尔巴拉维 (Suliman Hamdan Albalawi) 2006 年的一篇论文,至少在沙特阿拉伯和埃及,伊斯兰银行“已不再使用利润损失分担 ( PLS ) 技术作为伊斯兰银行的核心原则”,马来西亚也出现了倒退。
一项关于最常使用哪种伊斯兰金融模式的研究发现,主要伊斯兰银行的 PLS 融资从 1994-1996 年的 17.34% 下降到 2000-2006 年仅占总融资的 6.34%。在样本中,“基于债务的合同”或“类似债务的工具”更受欢迎。2004-2006 年期间,54.42% 的融资以穆拉巴哈为基础,16.31% 以伊贾拉为基础,5.60% 以萨拉姆和伊斯提斯纳为基础。2010 年发布的另一项针对最大伊斯兰银行的调查发现,PLS 的使用率在 0.5% 至 21.6% 之间。
对于为什么 PLS 工具(即出资人出资和合伙融资)已经下降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比例, 两位作者 Humayon A. Dar 和 JR Presley 给出了解释,包括:
银行客户有强烈的动机报告比实际获得的利润更少的利润,因为申报的利润越高,客户的资金流向融资银行的就越多。这使得银行使用 PLS 比使用固定收益模式处于劣势。
大多数穆斯林国家的财产权没有得到妥善界定,这使得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实施变得困难。
伊斯兰银行的竞争对手是传统银行,这些银行历史悠久,根基牢固,拥有数百年的经验。伊斯兰银行尚不确定自己的政策和做法,不敢承担不可预见的风险。
在许多情况下,例如短期资源需求、营运资金需求、教育和卫生部门等非营利项目,PLS 并不适用或不可行。
在一些国家,利息被视为商业支出并免税,但利润则作为收入征税。因此,以 PLS 方式获得资金的企业客户必须承担更高的税收,而如果他们贷款并支付利息,则无需承担更高的税收。
至少截至 2001 年,尚无基于 PLS 的伊斯兰金融产品的二级市场。
作为 PLS 的一种形式,Mudaraba 为银行股东提供了有限的控制权,并“导致 PLS 治理结构失衡”。“股东希望拥有一致且互补的控制系统,而 Mudaraba 融资则缺乏这种系统。”
行业未能克服的一个障碍是客户接受投资的周期性损失(PLS 中的 L)。与银行客户/投资者分担银行损失的“mudarabah ”特征被认为是伊斯兰金融机构比传统银行更稳定的原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 2015 年的论文“伊斯兰金融:机遇、挑战和政策选择”中将确保“伊斯兰银行的利润分享投资账户(PSIA)[即 mudarabah 账户] 以符合金融稳定的方式处理”列为“一项重要的监管挑战”。)塔基·乌斯马尼 (Taqi Usmani) 等支持者宣扬“正常的贸易活动当然会导致……不时出现损失”,因此储户对稳定回报和无损失风险的期望是资本主义银行业不自然的产物,是由其将金融“与正常贸易活动”分开而产生的。伊斯兰银行业在几十年的发展中,出现过坏账,甚至出现过重大财务困难,例如 1998 年迪拜伊斯兰银行的重大贪污丑闻。
然而,至少截至 2004 年,没有任何一家伊斯兰银行的坏账转化为储户的损失,并且“没有一家伊斯兰银行在减记不良资产价值时,会因为害怕失去储户而减记储户账户的价值”。
除了对贷方不利之外,伊斯兰银行的一位批评者费萨尔·汗 (Feisal Khan) 认为,PLS 的广泛使用可能会对经济造成严重损害。他指出,如果银行像穆达拉巴和穆沙拉卡所要求的那样“直接持有每家企业的股权”,信贷就会萎缩,中央银行将无法使用通常的信贷扩张方式——购买债券、商业票据等——来防止现代经济中不时出现的流动性危机。虽然像乌斯马尼这样的纯粹主义者是正确的,穆拉巴哈和其他固定收益工具(已经挤占了 PLS)本质上是传统银行业务的另一个名称,但如果它们被禁止并被更“真实”的利润和损失分担所取代,中央银行可能无力防止经济萎缩和极端失业。
除了无视利润和损失分担而支持穆拉巴哈(murâbaḥah) 之外,该行业还被指责没有正确遵守伊斯兰教法穆拉巴哈的规定,不买卖作为遵守伊斯兰教法“关键条件” 的商品/库存(当银行想借入现金而不是为购买提供资金时,就会这样做,尽管这是一种额外的成本,没有其他功能)。2008 年,Arabianbusiness.com 抱怨说有时“根本没有商品,只有银行、经纪人和借款人之间的现金流”。通常,商品与借款人的业务完全无关,世界上“现存”的相关商品甚至不足以“解释所有发生的交易”。另外两名研究人员报告说,多年来,伦敦发生了数十亿美元的“合成”穆拉巴哈交易,其中“许多人怀疑银行是否真正拥有存款,甚至是基础性的存款”。
最初的伊斯兰银行支持者呼吁“为不同类型的存款设立不同的账户,以便将收益分配给每种类型”。批评家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认为:“实际上,伊斯兰金融机构将所有类型的存款集中起来。”
批评者抱怨说,银行遵守伊斯兰教法规定往往只是听信银行或借款人的话,说他们遵守了合规规则,而没有进行有效的审计来核实这是否属实。一位观察员(L. Al Nasser)抱怨说,“在与业内同行打交道时,伊斯兰教法当局对其臣民表现出过度的信心”,而伊斯兰教法审计是“实现透明度和确保”机构“履行对客户的承诺”所必需的。此外,在进行外部伊斯兰教法审计时,“许多审计员经常抱怨他们目睹的违规行为数量之多,却无法讨论”,因为他们审查的记录“已被篡改”。
非法所得
尽管伊斯兰银行禁止收取利息,但其“利润率”通常以利率为基准。伊斯兰银行家哈里斯·伊尔凡 (Harris Irfan) 表示,“毫无疑问”,诸如 LIBOR 之类的基准“仍然是伊斯兰银行的必要指标”,并且“绝大多数学者都接受了这一点,无论这个解决方案看起来多么不完美”,但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 (Muhammad Akram Khan) 写道,遵循传统银行基准 LIBOR“违背了伊斯兰金融产品设计和提供的初衷”。
此外,怀疑论者还抱怨说,伊斯兰银行账户的收益率与传统银行的收益率非常接近,而理论上,两者不同的机制应该导致不同的数字。2014 年的一项研究(使用“最新的计量经济学技术”)研究了土耳其传统银行和“参与银行”(即伊斯兰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之间的长期关系,发现四家参与银行中有三家的定期存款利率与传统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显著协整”,并且伊斯兰银行收益率与传统银行的“因果关系”是“永久的”。 怀疑论者认为,这种接近性表明伊斯兰银行操纵了收益率,这些银行通常规模较小,基础较差,并认为有必要向客户保证其财务竞争力和稳定性。
流动性问题
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缺乏一种方式来赚取短期“停放”、等待投资的资金的回报,这使得这些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处于劣势。
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在流动性(即储户需要时,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将资产转换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且不蒙受重大损失的能力)与有竞争力的资金回报率之间取得平衡。传统银行能够利用银行间拆借市场进行借贷,借款以满足流动性需求,并进行任何期限(包括非常短的期限)的投资,从而优化收益。计算任何期限的回报率都很简单 — 将贷款期限乘以利率。
然而,伊斯兰金融的宗教偏好模式——利润和损失共享(PLS)——必须等待所投资的项目实现后才能分配利润。由于短期内无法确定利润或损失,短期存入的资金不会产生任何回报。伊斯兰金融机构不能向传统的银行间借贷市场进行短期借贷。
由于缺乏任何或至少是足够的伊斯兰货币市场投资工具,截至 2002 年,伊斯兰银行持有的流动性(即无回报资金)平均比传统银行“高出 40%”。伊斯兰金融服务委员会发现,“伊斯兰金融机构之间、伊斯兰金融机构与传统银行之间以及伊斯兰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的银行间交易日均量与传统货币市场的交易相比非常低。” 虽然巴林、伊朗、马来西亚和苏丹等穆斯林国家已开始发展伊斯兰货币市场,并“根据穆沙拉卡、穆达拉巴和伊贾拉发行证券化文件”,但至少截至 2013 年,“缺乏适当且有效的二级市场”意味着这些证券的相对数量“比传统资本市场小得多”。
关于非PLS,即“基于债务的合同”,一项研究发现,“伊斯兰银行的业务模式正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并朝着获得更多流动性风险的方向发展。”
为了解决因流动性或缺乏投资机会而持有的资金无法获得回报的问题,许多伊斯兰金融机构(如伊斯兰开发银行和埃及费萨尔伊斯兰银行) “明确公开地从其过剩资金中赚取利息,这些资金通常投资于更安全的债务类或海外债务工具”。伊斯兰教法专家并没有禁止这种做法,“而是根据必要规则(darurah )提供了遵守伊斯兰教法的必要教令”。研究人员弗兰克·沃格尔和弗兰克·海耶斯写道:
伊斯兰金融和银行学学者援引必要性,允许例外放宽规则。他们发布了教令 ,允许伊斯兰银行将资金存入有利息的账户,特别是在国外,因为这些银行在必要期限内没有其他投资。然而,他们通常会对此类教令附加条件,例如要求将非法收益用于慈善、培训或研究等宗教功德目的。
缺乏社会责任
按照伊斯兰教义,“伊斯兰银行应该采取新的融资政策,探索新的投资渠道”,以鼓励发展,提高“小规模贸易商”的生活水平,但“很少有伊斯兰银行和金融机构关注这方面”,塔基·乌斯马尼抱怨道。伊斯兰学者穆罕默德·哈希姆·卡马利对伊斯兰银行专注于短期融资表示遗憾,这种融资“主要关注已生产商品的融资,而不是创造或增加生产资本,或关注工厂、基础设施等设施。”
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还抱怨说,在向传统银行业务融合的过程中,伊斯兰银行的产品开发“模仿了传统银行”,而不是建立“一种与公平、平等的收入分配和道德投资模式相一致的不同类型的银行业务。”
另一名学者(Mahmoud El-Gamal)也对伊斯兰银行重形式轻实质表示遗憾,并建议“重新定位伊斯兰金融的品牌,以强调社区银行、小额信贷、社会责任投资等问题。”
其他非正统经济学家的批评甚至更为激烈。
穆罕默德·O·法鲁克 (Muhammad O. Farooq) 对伊斯兰银行的基本前提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伊斯兰银行“专注于”废除一切利息,却以牺牲追求总体经济正义的“大局”为代价,并引用了《古兰经》中反对财富集中的训诫:
“真主所赏赐他的使者的,和从市镇居民所夺取的,都是真主的,是他的使者的,是他们的亲戚、孤儿、贫民和旅客的,以免这些财富在你们中富人中间流转。…… ”
他怀疑“贪婪和利润”是否是比贷款利息更大的剥削原因,他认为,在竞争和受监管的市场中,贷款利息可能不构成利息。
伊斯兰银行和金融运动适应了政治暴政,受到穆斯林世界少数富有的食利阶层的支持,并日益受到全球金融巨头的操纵,因此很容易被限制在反对剥削的言论领域,甚至可能在无意中成为剥削的工具。现实世界中充斥着剥削:儿童剥削、性剥削、劳动剥削等。利息可能只是全球剥削的一小部分。然而,伊斯兰经济和金融的支持者却对利息念念不忘。
他以东印度公司的利润动机为例,该公司在 1858 年之前以牺牲穆斯林莫卧儿帝国为代价殖民和统治印度,其股份是股权而非债务工具。他发现,尽管宣传伊斯兰银行和金融的辩论性著作普遍声称贷款利息剥削了穷人和穆斯林,但几乎没有任何关于伊斯兰经济中剥削或不公正的实证或重点研究,这令人感到好奇。 (例如,法鲁克抱怨说,在两本关于(正统)伊斯兰经济学的重要书目中,“没有一篇关于剥削或不公正的引文” —— 《穆斯林经济思想:当代文献调查》,“115 页,51 个子类别下 700 个条目”,以及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撰写的《伊斯兰经济学:英语和乌尔都语注释资料》。)
帖木儿·库兰 (Timur Kuran)抱怨说,埃及和其他穆斯林国家的伊斯兰银行遵循西方银行业的做法,对经济发展或创造就业机会帮助不大,但它们并没有遵循西方风险资本家的做法,后者“为全球高科技产业提供了资金”。由于风险投资的运作原则与利润和损失分担相同(尽管风险投资并不避免非法产品),因此使用风险投资可能会为埃及和其他寻求经济发展的贫穷穆斯林国家“带来巨大利益”。
缺乏教法的统一性
大多数伊斯兰银行都有自己的伊斯兰教法委员会来裁决银行政策。研究人员弗兰克·沃格尔和弗兰克·海耶斯认为,逊尼派伊斯兰教法的四个学派( Madhhab)在伊斯兰银行业务方面并没有达成一致。他们“以不同的方式将伊斯兰教义应用于商业和金融。这四个学派之间以及它们内部都存在对宗教法特定观点的分歧。此外,伊斯兰教法委员会有时会改变主意,推翻先前的决定。”
易卜拉欣·沃德 (Ibrahim Warde) 提出,董事会是否在“盖章批准”支付他们薪水的银行遵守伊斯兰教法,此外,董事会之间对什么是遵守伊斯兰教法的分歧最终可能会带来困难,因为“客户会怀疑”某家银行是否真正遵守伊斯兰教法,穆纳瓦尔·伊克巴尔 (Munawar Iqbal) 和菲利普·莫利纽克斯 (Philip Molyneux) 表示。“如果伊斯兰银行不被视为‘伊斯兰’银行,那么现有的伊斯兰银行很快就会失去大部分市场。”
逾期付款/违约
在传统金融中,逾期付款/拖欠贷款会因利息不断累积而受到抑制,而在伊斯兰金融中,逾期账户的控制和管理已成为“棘手的问题”,穆罕默德·阿克兰·汗 (Muhammad Akran Khan) 表示。尽管已经提出了许多建议来解决伊斯兰银行的拖欠贷款问题,但根据易卜拉欣·沃德 (Ibrahim Warde) 的说法:
伊斯兰银行面临着严重的逾期付款问题,更不用说直接违约了,因为有些人利用每一种拖延的法律和宗教手段……在大多数伊斯兰国家,已经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罚款和滞纳金,但都被取缔或被认为无法执行。尤其是滞纳金,已经与利息同化。因此,“债务人知道他们可以最后还清伊斯兰银行的款项,因为这样做没有任何成本”
Warde 还抱怨说:
“许多长期借入大量资金的商人抓住了伊斯兰化的机会,只偿还本金就消除了债务的累积利息——考虑到多年来两位数的通货膨胀,这通常是一笔微不足道的数目。
如何应对通货膨胀问题
通货膨胀也是融资方面的一个问题,因为伊斯兰银行并没有模仿传统银行,而是真正地提供无息或无任何其他费用的贷款。是否以及如何补偿贷款人因通货膨胀而贬值的资金,也被称为一个“困扰”伊斯兰学者的问题,因为如果贷款人因放贷而亏损,企业将无法获得融资。建议包括将贷款指数化(许多学者反对,认为这是一种利息并鼓励通货膨胀),将贷款“以黄金等商品来衡量”,并进一步研究以找到答案。
非穆斯林的影响
伊斯兰银行和金融客户几乎全部(如果不是全部)都是穆斯林。但提供伊斯兰银行服务的金融机构大多数都是西方的,由非穆斯林拥有。伊斯兰银行的支持者认为,西方银行对伊斯兰银行的兴趣是市场对伊斯兰银行需求强劲且不断增长的证据,因此是“伊斯兰运动的成就”。
然而,批评人士抱怨称,这些银行对伊斯兰银行缺乏深厚的信仰承诺,这意味着:
这些机构中雇用的穆斯林对实际管理几乎没有任何投入,这导致穆斯林民众有时会对这些机构遵守伊斯兰教法的认真程度产生有根据的怀疑。一家提供伊斯兰投资基金的传统马来西亚银行被发现将这些基金的大部分投资于博彩业;管理这些基金的经理不是穆斯林。
传统银行的兴趣并非伊斯兰银行日益壮大的体现,而是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的相似性,因此后者无需对其业务进行实质性改变即可进入伊斯兰银行业。El-Gamal 怀疑,大型非穆斯林银行对伊斯兰金融的兴趣是否源于伊斯兰金融业务的营利性。
当市场陷入低迷时,这些银行更有可能退出该行业。哈里斯·伊尔凡 (Harris Irfan) 认为,德意志银行等非穆斯林银行对伊斯兰银行业务缺乏意识形态承诺,这已经并将导致它们在市场陷入低迷时退出该行业。2011 年初,在房地产泡沫破裂期间,“德意志银行没有留下任何一位专门的伊斯兰结构师或销售人员。伊斯兰金融已成为‘银行负担不起的奢侈品’” 或许部分原因是如此,2011 年 2 月,卡塔尔中央银行命令传统贷方“在年底前关闭其在该国的伊斯兰业务”。中央银行坚持认为,传统银行遵循伊斯兰金融的替代资本充足率规则太过分了,而且“很难监督和监控商业银行的伊斯兰和传统业务,因为存款人的资金会混在一起。
稳定性/风险
对于伊斯兰银行业务是否比传统银行业务更稳定、风险更低,各方看法不一。
支持者(如马来西亚央行行长洁蒂·阿赫塔尔·阿齐兹)认为,伊斯兰金融机构比传统银行更稳定,因为它们禁止投机,而且(理论上)两种主要的伊斯兰银行账户类型——“活期账户”和Mudarabah账户——对银行的风险较小。
在活期账户中,客户不会获得任何回报,并且(理论上)不存在损失风险,因为银行不投资账户资金。
在穆达拉巴账户中,伊斯兰银行承担的贷款违约风险较小,因为它与存款人分担这一风险。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银行借给他们的部分或全部资金,那么分配给存款人的金额就会减少等量,而在传统银行中,无论银行的收入是否因贷款违约而下降,存款人都会获得固定的利息支付。
批评者抱怨说,这种稳定性是以牺牲存款人/“合作伙伴”(伊斯兰银行经常使用“合作伙伴”一词,而不是“客户”或“存款人”)的盈亏分担账户余额的稳定性为代价的,而这些合作伙伴面临着传统银行不会面临的风险。此外,一位批评者(Mahmoud A. El-Gamal)认为:
在这些机构中,投资账户持有人既没有伊斯兰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保护,也没有机构董事会代表的股权持有人的保护。这给该机构带来了许多其他有据可查的风险因素……
另一方面,哈比卜·艾哈迈德(Habib Ahmed)在 2009 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不久撰文指出,伊斯兰金融的实践已逐渐向传统金融靠拢,这使其面临着同样的不稳定危险。
当审视伊斯兰金融的实践及其运作环境时,人们可以发现与导致当前危机的趋势类似的趋势……最近,海湾地区的股票和房地产市场也经历了投机事件。最后,伊斯兰金融业随着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复杂金融产品的创新而迅速发展。这些新的伊斯兰金融产品的风险很复杂,因为这些工具有多种类型的风险……
无论如何,几十年来,有几家伊斯兰银行倒闭了。1988 年,伊斯兰投资公司 Ar-Ryan 倒闭,导致数千名小投资者损失了储蓄(后来,一位匿名海湾国家捐助者补偿了他们的损失),当时对伊斯兰金融造成了沉重打击。1998 年,Bank al Taqwa 的管理层倒闭。其年度报告称,“存款人和股东的本金损失超过 23%”。(后来发现,管理层违反了银行规则,“在一个项目中投资了超过 60% 的银行资产。”)
土耳其的 Ihlas Finance House 于 2001 年因“流动性问题和财务困境”而关闭。费萨尔伊斯兰银行也遇到了困难,并因监管原因关闭了其在英国的业务。据《经济学人》杂志报道,“2009 年迪拜债务危机表明,伊斯兰债券可以帮助将债务膨胀到不可持续的水平。”
经济衰退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 年的一项调查,在2007 年至 2008 年的金融危机期间,伊斯兰银行“平均而言表现出比传统银行更强的韧性”,但当危机袭击“实体经济”时“面临更大的损失”。
在 2007-2009 年“大衰退”开始时,伊斯兰银行“毫发无损”,一位伊斯兰银行支持者写道,华尔街主要机构(尤其是雷曼兄弟)的倒闭“应该鼓励全世界的经济学家将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作为替代模式。” 然而,金融衰退的影响逐渐转移到实体部门,影响了伊斯兰银行业。根据易卜拉欣·沃德的说法,“这表明伊斯兰金融并不是万能药,基于信仰的体系并不能自动免受金融体系变幻莫测的影响。”
集中所有权
穆纳瓦尔·伊克巴尔和菲利普·莫利纽克斯认为,所有权集中是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稳定的另一个危险。他们写道:
“三四个家族拥有该行业的很大一部分股份。……如果这些家族发生任何事情,或者这些家族的下一代改变他们的优先事项,这种所有权的集中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金融不稳定,并可能导致该行业崩溃。同样,全国性试验的经验也大多是基于非民选统治者的倡议。”
宏观经济风险
哈里斯·伊拉凡 (Harris Irafan) 警告称,伊斯兰银行的“宏观经济风险”构成了“数十亿美元”未对冲货币和利率的“定时炸弹”。以正确的伊斯兰方式对冲这些货币和利率的难度、复杂性和成本如此之高,以至于截至 2015 年,伊斯兰开发银行“正在大量流失现金,就像在为战争提供资金一样。如果不借助传统市场,它根本无法持续地将美元兑换成欧元或反之亦然。”中东和马来西亚的地区伊斯兰银行没有“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来理解和谈判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国库互换”,也不愿意聘请有这方面经验的顾问。
成本高,效率低
穆罕默德·埃尔-加马尔认为,由于伊斯兰金融产品模仿传统金融产品,但按照伊斯兰教法规则运作,不同的产品将需要额外的法学家和律师费用、“多次销售、特殊目的载体和所有权文件”。此外,还会有与“伊斯兰银行用于延迟付款罚款的特殊结构”相关的成本。因此,它们的融资成本往往高于传统产品,而账户回报往往低于传统产品。
埃尔-伽马还认为,伊斯兰银行效率低下/费用较高的另一个原因,以及其对传统金融的复制“总是落后于”传统行业新金融产品的原因,是该行业对“经典的‘名义合同’”(穆拉巴哈信贷销售、伊贾拉租赁等)的依赖。这些合同遵循古典文本,是在金融市场非常有限的时代制定的。它们没有能力“解开各种风险”,而“现代”金融市场和机构(如“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期权市场等”)的设计初衷就是为了解开这些风险。另一方面,提高合同/产品的效率,会疏远那些认为合同/产品应该遵循古典形式的虔诚客户群。
在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部分——购房方面,截至 2002 年(英国)和 2009 年(北美),伊斯兰金融至少在某些国家(英国、加拿大、美国)无法与传统金融竞争。据 Humayon Dar 称,英国阿赫利联合银行科威特分行伊斯兰投资银行部门使用的符合伊斯兰教法的“租赁合同”的月供“远高于”同等传统抵押贷款。据 Hans Visser 称 ,在加拿大,伊斯兰住房融资的成本比传统住房融资高出 100 到 300 个基点,在美国则高出 40 到 100 个基点。(维瑟认为,伊斯兰贷款融资成本较高,是因为根据巴塞尔协议 I和巴塞尔协议 II规定的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国际标准,与传统抵押贷款相比,伊斯兰贷款的风险权重较高。)(在某些情况下,伊斯兰“利润”利率与传统抵押贷款利率相同,但“成交成本会多出几百美元”。)
根据M. Kabir Hassan的报告(2005 年和 2006 年) ,以穆拉巴哈为主导的伊斯兰银行的效率并不高。所研究的银行“平均成本效率”为 74%,而“平均利润效率”为 84%。“尽管伊斯兰银行在控制成本方面效率较低,但它们在创造利润方面通常效率较高。” 后来的一份关于效率指标(如成本、配置、技术、纯技术和规模)的报告指出,“平均而言,伊斯兰银行业的效率与世界其他地区的传统银行相比相对较低。”
其他研究发现,伊斯兰银行的效率平均而言略低于世界上非穆斯林占多数地区的传统银行(衡量标准是银行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储户的利润)。
1997 年至 2003 年马来西亚银行的研究以及1999 年至 2001 年间,土耳其的伊斯兰银行;
相比之下,一项涵盖与上述研究相似时间段(1999-2005 年)的多国研究发现,总体效率没有“显著差异”(2008 年发表的一项研究测量了 1999 年至 2005 年间 21 个国家的 43 家伊斯兰银行和 37 家传统银行的“成本、收入和利润效率”)。
伊斯兰金融运动对伊斯兰银行业缺陷的“常见解释”(如上所述,并根据 MOFarooq 的说法)是:
行业问题和挑战是“学习曲线”的一部分,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得到解决;
除非该行业在伊斯兰社会和环境中运作,否则它将受到非伊斯兰影响的阻碍,无法“按照其本质运作”。
虽然在建立完整的伊斯兰社会之前,无法验证第二种解释的真实性,但费萨尔·汗 (Feisal Khan) 针对第一种辩护指出,自 1993 年提出第一种辩护以来,该行业并没有表现出太多“进步”的证据。那一年,批评家蒂穆尔·库兰强调了该行业的问题(伊斯兰银行在实践上与传统银行基本相似,边缘化股权型、风险分担模式,并拥抱短期产品和债务类工具),而支持者(奥萨夫·艾哈迈德)则为该行业辩护,称其处于从传统银行转型的早期阶段。
十七年后,伊斯兰金融支持者易卜拉欣·沃德(Ibrahim Warde)哀叹道,“穆拉巴哈和类似的销售产品不但没有消失,反而大幅增长,如今它们构成了大多数伊斯兰银行业务的主要内容...”
大多数伊斯兰银行业的批评者呼吁进一步正统化,加倍努力,严格执行伊斯兰教法。一些人(MOFarooq 和 MAKhan)将行业问题归咎于将贷款利息视为违禁利息,以及试图执行这一禁令的不切实际。
最后,借用塔尔哈·艾哈迈德·伊夫蒂哈尔在博客中写的一篇文章:
不久前,我的朋友想从一家公司购买家具,这家公司一直在宣传,客户可以使用几家银行提供的长达 6 个月的免加价贷款来购买其产品。他决定从一家伊斯兰银行获得这笔贷款,以符合伊斯兰教法,但当银行告诉他,由于包含利润率,他的发票将增加 30% 时,他大吃一惊。然后,这笔交易将转换为信用销售合同,金额将分 6 个月分期偿还。
我问首席执行官,一家伊斯兰银行怎么能向一个没有财力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的人收取 30% 的利润?这不是强者剥削弱者吗?这与 Riba 或 Usuary 受到谴责是一样的?他的回答让我很困惑,“我们收取的费用与市场相同。对于有需要的人,我们有一个慈善部门。”他们称之为交易。我马上就离开了会议。
穆拉巴哈不是一种交易形式,而是一种银行产品,目的是欺骗穆斯林陷入基于利息的债务陷阱。必须立即停止将其用作伊斯兰融资模式,或者至少应禁止银行利用伊斯兰教销售该产品。高利贷或里巴是一种不公正的经济制度的核心,在这个制度中,强者以牺牲弱者为代价而强大起来。伊斯兰银行最高级别的官员承认,该产品隐瞒了其他银行使用的相同利率,这充分表明这些产品永远不会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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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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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赫·蒙泽尔·卡夫教授关于保险法特瓦问答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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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不及格的道金斯们
伊玛目安萨里与《哲学家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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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圣训学家穆罕默德·纳斯尔丁·艾勒巴尼
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查看全部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银行利息、贷款和穆斯林理财讨论展开,适合关注清真金融、伊斯兰银行和利巴问题的读者阅读。
批判“伊斯兰”金融
这篇文章是我收集编译的批判伊斯兰金融一些列文字汇总,内容主要来自英文维基百科“Challenges in islamic finance”和一些学者的博客,从国外这些学者的质疑声中可知,所谓的“伊斯兰金融”并不想我们想象的那样有竞争力,它的问题多多,甚至不应该被冠以“伊斯兰”的名义去宣传。

伊斯兰金融面临的挑战是在不违反教法的情况下提供现代金融服务的困难。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的发展围绕着避免利息(在贸易或商业中获得的不公正、剥削性的收益)而展开。
大部分伊斯兰银行客户都来自海湾和穆斯林世界的发达国家。面临的挑战包括,利率基准已被用来设定伊斯兰“利润”率,因此“净收益与基于利息的交易没有实质性差异”。实质是,伊斯兰银行业务“只不过是变换合同的问题……”。
伊斯兰金融在宗教上更倾向于利润和损失分担(PLS)模式,但这会导致一些问题,包括必须等待投资项目实现收益后才能分配利润,这增加了金融服务提供商的风险和复杂性。
伊斯兰金融行业因将一种“理论”发展成规模达约 2 万亿美元的产业而受到称赞;吸引了因宗教原因而无法享受传统银行服务的银行用户,吸引了非穆斯林银行家进入该领域,并且(根据其他支持者的说法)引入了一种更稳定、风险更低的融资形式。
然而,该行业也被批评忽视了其“基本理念”,几十年来一直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导致局外人和普通穆斯林都对其产生了质疑。首先,它放弃了推动者所倡导的原始融资方式——风险共担融资,转而支持固定加价的购买融资(尤其是穆拉巴哈),然后扭曲了固定加价的穆拉巴哈规则,按照传统利率有效地提供传统现金利息贷款,但却用“文字游戏”来伪装,并承受着“更高的成本,更大的风险”。
提出的其他问题/投诉包括:该行业没有努力帮助小商贩和穷人;如何应对通货膨胀的问题;延迟付款;缺乏货币和利率对冲;或缺乏符合伊斯兰教法的短期资金存放账户;大部分伊斯兰银行业务由非穆斯林所有;
在 2008 年和 2010 年对巴基斯坦银行专业人士(传统银行家和伊斯兰银行家、伊斯兰教法银行顾问、使用金融的商人和管理顾问)进行的一系列采访中,经济学家费萨尔·汗指出,许多伊斯兰银行家对传统银行产品和伊斯兰银行产品之间的差异或缺乏差异表示“怀疑”,巴基斯坦伊斯兰银行缺乏外部伊斯兰教法合规审计要求,伊斯兰教法委员会对其银行未能遵循伊斯兰教法合规做法或无力阻止这些做法缺乏认识。然而,这并没有阻止虔诚者光顾银行(其中一人解释说,如果他的伊斯兰银行不是真正遵守伊斯兰教法,‘惩罚在他们头上,而不是在我头上!我能做的,我已经做了。’)
巴基斯坦银行业客户偏好的一项估计(由一位巴基斯坦银行家提供)是,约 10% 的客户是“严格遵守传统银行业务的客户”,20% 是严格遵守伊斯兰教法的银行客户,70% 的客户更喜欢遵守伊斯兰教法的银行业务,但如果“价格差异很大”,他们会使用传统银行业务。一项针对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客户的调查发现,伊斯兰银行客户更遵守教规(参加朝觐、遵守礼拜、留胡须等),但储蓄账户余额也高于传统银行客户,年龄更大、受教育程度更高、出国旅行更多,并且倾向于在传统银行开设第二个账户。另一项研究使用向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报告的“官方数据”,发现对于同时获得伊斯兰(穆拉巴哈)融资和传统贷款的贷方来说,传统贷款的违约率是后者的两倍多。如果宗教政治党派的选票份额增加,借款人“在斋月期间和大城市违约的可能性会降低,这表明宗教——无论是通过个人虔诚还是网络效应——可能在决定贷款违约方面发挥作用。
截至 2016 年,伊斯兰金融行业(包括伊斯兰债券)面临的“关键挑战”(根据《2015/16 年全球伊斯兰经济状况报告》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包括:
公众对伊斯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和了解程度“较低”,导致他们不光顾这些产品和服务;
需要“提高监管的清晰度和协调性,加强伊斯兰金融标准制定者和传统金融标准制定者之间的合作,进一步改进监管工具”,以应对一些国家/地区因“监管框架”未能“解决该行业特有的风险”而导致的“金融产品和公司结构复杂化”的问题;
“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货币政策工具稀缺”以及对“货币传导机制”缺乏了解;
“欠发达”的安全网和解决框架。缺乏完整的伊斯兰存款保险制度,保险费不能投资于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资产,或符合伊斯兰教法的“最终贷款人”;
监管者“并不总是有能力(或意愿)确保遵守伊斯兰教法。”
模仿传统金融
一些伊斯兰银行的支持者(如塔基乌斯马尼、DM库雷希、萨利赫阿卜杜拉卡迈勒、哈里斯伊尔凡)和怀疑者(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穆罕默德奥法鲁克、费萨尔汗、马哈茂德埃尔伽马、帖木儿库兰)研究了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的差异,并对它们的相似性表示遗憾。
塔基·乌斯马尼 (Taqi Usmani) 认为,伊斯兰银行业“完全”忽视了其“基本理念”,首先,它忽视了融资方和融资使用者之间的风险分担模式 ( Musharaka ),而倾向于穆拉巴哈(murabahah)和伊贾拉 (ijarah)的固定加价模式,从理论上讲,这种模式只应在风险分担不切实际时使用。其次,它忽视了穆拉巴哈(murabahah)和伊贾拉 (ijarah)本身的规则,例如,使用穆拉巴哈融资来借入现金,甚至不在此过程中购买任何商品,(另见下文“忽视所需商品”)或使用伊贾拉(租赁),而“出租人既不承担其所有权的责任”,也不向承租人提供“任何使用权”。
利率基准被用来设定伊斯兰“利润”率,因此“净结果与基于利息的交易没有实质性差异”。忽视这些基本原则削弱了伊斯兰银行在“非穆斯林”和“尤其是大众”面前的影响力,乌斯马尼认为,现在大众已经形成了伊斯兰银行“只不过是套换文件的问题……”的印象。
2009 年 3 月,乌斯马尼宣称 85% 的伊斯兰债券是“非伊斯兰的”。(当时乌斯马尼是伊斯兰金融机构会计和审计组织(AAOIFI )学者委员会主席,该组织为全球伊斯兰银行业制定标准)。其他人(哈桑·海卡尔)也批评了伊斯兰债券的真实性。
另一位伊斯兰银行业“先驱”DM·库雷希在 2005 年的伊斯兰银行业会议上告诉提问者,“恕我直言,今天的伊斯兰银行业是一个标签行业。一切传统的东西都被贴上了标签,你却说它是伊斯兰的。”
穆罕默德·纳贾图拉·西迪基 (Mohammad Najatuallah Siddiqui ) 也批评了复制传统的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工具,并在术语和短语上进行某些修改的趋势(例如,sukuk代表债券,tawarruq代表贷款),这种趋势给伊斯兰金融带来了坏名声。一家伊斯兰银行——Lariba——甚至发布了来自伊斯兰教法委员会(其成员包括著名的谢赫·优素福·格尔达威)的教令,其中包括这样的声明:“我们已达成共识,不反对使用‘利息’一词来替代‘利润’或‘回报率’。” 西迪基表示 ,伊斯兰金融的从业者渴望“在理论上”证明他们的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但实际上:
“忙于寻找与之类似的方法。...从 20 世纪 80 年代左右开始,伊斯兰教法顾问主要致力于设计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市场熟悉的金融产品的替代品。”
德意志银行的一位穆斯林银行家(哈里斯·伊尔凡)在文章中谈到自己推销伊斯兰银行产品时感到的产品未能真正符合伊斯兰教法,他抱怨说感觉自己像个“骗子”,患有“语无伦次的虔诚主义”和“认知失调”,试图“把方枘塞进圆孔”。
伊斯兰经济学资深人士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 (Muhammad Akram Khan) 批评伊斯兰银行声称“将其业务建立在利息以外的基础之上”,同时却设计出“一系列诡计和诡计来掩盖利息”。
Mahmoud Amin El-Gamal 和 Mohammad Fadel 抱怨伊斯兰银行收取的费用过高。Fadel 将该行业的基础描述为“收取费用”,以创建一种似乎“符合伊斯兰法律的正式要求”的金融产品,同时“保留该传统产品的所有经济特征”。
埃尔-贾迈勒将现代伊斯兰金融描述为“伊斯兰教法套利” (即利用伊斯兰市场与传统市场之间的价格差异——虔诚的穆斯林愿意为他们认为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融资支付溢价),其中银行的伊斯兰教法委员会通过“为伊斯兰模拟产品找到合适的[古典]阿拉伯名称”赚取费用,并使用该名称“证明伊斯兰品牌名称的合理性并提高其可信度。”
据 Sayyid Tahir 称:
“没有证据表明伊斯兰银行的安排是在某种伊斯兰教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例如,伊斯兰银行的法定流动性要求、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标准的公式与基于利息的银行相同。”
根据 AW Duskuki 和 Abdelazeem Abozaid 的说法,调查人员可能发现的伊斯兰金融和传统金融之间的“唯一区别”是
“在技术细节和法律形式上,实质是一样的……事实上,伊斯兰银行家使用与其他银行家相同的财务计算来计算投资的现值和未来值。因此,到最后,不相信的穆斯林和其他持批评态度的局外人会发现,伊斯兰银行实际上会收取利息,只是用另一个名字称呼它,例如佣金或利润……”
1997 年 IDB 伊斯兰银行奖得主Saleh Abdullah Kamel的看法与其他人不同,他指出,该行业只具有传统银行的“大部分”特征,
伊斯兰银行青睐的投资模式变成了贷款和投资的混合。这种混合模式既有利息贷款的大部分特征,又有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缺陷。它没有凸显伊斯兰投资基于风险共担和实际投资的特点。它不承认资本及其收益的担保。
另一种对模仿传统银行业务的批评(由马哈茂德·埃尔-伽马提出)是,模仿传统金融的“过去的回报和过去的趋势”(例如,寻求成为第一个提供“伊斯兰对冲基金”的银行),可以带来巨大的初始利润空间,因为模仿者是金融产品的“先行者”(在伊斯兰金融行业),并且拥有“进入垄断市场和免费间接宣传的渠道”,这会诱使其他银行尝试效仿,但长期回报往往有限。
怀疑该行业的人士提出了一些解释,他们认为该行业未能提供传统银行业务的真正替代方案。根据 MO Farooq 的说法,伊斯兰教法委员会面临压力,如何审查给自己支付薪水的机构(相当于中世纪“法院乌莱玛”的现代版本)确实是困难的。
费萨尔·汗 (Feisal Khan) 认为伊斯兰银行陷入了“恶性循环”,传统虔诚与可行性相冲突。受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启发,大量虔诚的穆斯林寻求以不使用利息和“标准债务合同”的方式进行融资、投资和储蓄。提供真正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利息替代品——“参与式”或“利润和损失分担”融资——的努力失败了,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融资者和受融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使得这种融资模式无利可图。大型银行不愿让这一障碍阻碍其从庞大的虔诚穆斯林市场中获利,因此寻找“愿意认证传统工具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学者”,并给最乐于助人的学者提供更多业务。结果是出现了“相当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它们“紧密”模仿传统产品和服务,但附带伊斯兰教法认证,增加了额外的交易成本。
法鲁克(引用穆罕默德·内贾图拉·西迪奇的话)给出的另一种解释是伊斯兰教法专家的不足。这些专家“一般来说”没有接受过足够的伊斯兰教法意图或目的方面的培训,因此无法评估某些金融产品的利弊;他们也没有接受过经济方面的培训,无法对广泛使用诸如 tawarruq(允许以“符合伊斯兰教法”的方式向借款人借出现金,但其复杂性和成本比传统贷款更高)等复杂金融交易的后果进行必要的分析。
帖木儿·库兰 (Timur Kuran) 认为,伊斯兰银行业的伊斯兰经济基础的重要性在于“它主要是重申伊斯兰教首要地位的工具”,其次才是“激进经济变革的工具”。
利润和风险分担的承诺与挑战
根据苏里曼·哈姆丹·阿尔巴拉维 (Suliman Hamdan Albalawi) 2006 年的一篇论文,至少在沙特阿拉伯和埃及,伊斯兰银行“已不再使用利润损失分担 ( PLS ) 技术作为伊斯兰银行的核心原则”,马来西亚也出现了倒退。
一项关于最常使用哪种伊斯兰金融模式的研究发现,主要伊斯兰银行的 PLS 融资从 1994-1996 年的 17.34% 下降到 2000-2006 年仅占总融资的 6.34%。在样本中,“基于债务的合同”或“类似债务的工具”更受欢迎。2004-2006 年期间,54.42% 的融资以穆拉巴哈为基础,16.31% 以伊贾拉为基础,5.60% 以萨拉姆和伊斯提斯纳为基础。2010 年发布的另一项针对最大伊斯兰银行的调查发现,PLS 的使用率在 0.5% 至 21.6% 之间。
对于为什么 PLS 工具(即出资人出资和合伙融资)已经下降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比例, 两位作者 Humayon A. Dar 和 JR Presley 给出了解释,包括:
银行客户有强烈的动机报告比实际获得的利润更少的利润,因为申报的利润越高,客户的资金流向融资银行的就越多。这使得银行使用 PLS 比使用固定收益模式处于劣势。
大多数穆斯林国家的财产权没有得到妥善界定,这使得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实施变得困难。
伊斯兰银行的竞争对手是传统银行,这些银行历史悠久,根基牢固,拥有数百年的经验。伊斯兰银行尚不确定自己的政策和做法,不敢承担不可预见的风险。
在许多情况下,例如短期资源需求、营运资金需求、教育和卫生部门等非营利项目,PLS 并不适用或不可行。
在一些国家,利息被视为商业支出并免税,但利润则作为收入征税。因此,以 PLS 方式获得资金的企业客户必须承担更高的税收,而如果他们贷款并支付利息,则无需承担更高的税收。
至少截至 2001 年,尚无基于 PLS 的伊斯兰金融产品的二级市场。
作为 PLS 的一种形式,Mudaraba 为银行股东提供了有限的控制权,并“导致 PLS 治理结构失衡”。“股东希望拥有一致且互补的控制系统,而 Mudaraba 融资则缺乏这种系统。”
行业未能克服的一个障碍是客户接受投资的周期性损失(PLS 中的 L)。与银行客户/投资者分担银行损失的“mudarabah ”特征被认为是伊斯兰金融机构比传统银行更稳定的原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 2015 年的论文“伊斯兰金融:机遇、挑战和政策选择”中将确保“伊斯兰银行的利润分享投资账户(PSIA)[即 mudarabah 账户] 以符合金融稳定的方式处理”列为“一项重要的监管挑战”。)塔基·乌斯马尼 (Taqi Usmani) 等支持者宣扬“正常的贸易活动当然会导致……不时出现损失”,因此储户对稳定回报和无损失风险的期望是资本主义银行业不自然的产物,是由其将金融“与正常贸易活动”分开而产生的。伊斯兰银行业在几十年的发展中,出现过坏账,甚至出现过重大财务困难,例如 1998 年迪拜伊斯兰银行的重大贪污丑闻。
然而,至少截至 2004 年,没有任何一家伊斯兰银行的坏账转化为储户的损失,并且“没有一家伊斯兰银行在减记不良资产价值时,会因为害怕失去储户而减记储户账户的价值”。
除了对贷方不利之外,伊斯兰银行的一位批评者费萨尔·汗 (Feisal Khan) 认为,PLS 的广泛使用可能会对经济造成严重损害。他指出,如果银行像穆达拉巴和穆沙拉卡所要求的那样“直接持有每家企业的股权”,信贷就会萎缩,中央银行将无法使用通常的信贷扩张方式——购买债券、商业票据等——来防止现代经济中不时出现的流动性危机。虽然像乌斯马尼这样的纯粹主义者是正确的,穆拉巴哈和其他固定收益工具(已经挤占了 PLS)本质上是传统银行业务的另一个名称,但如果它们被禁止并被更“真实”的利润和损失分担所取代,中央银行可能无力防止经济萎缩和极端失业。
除了无视利润和损失分担而支持穆拉巴哈(murâbaḥah) 之外,该行业还被指责没有正确遵守伊斯兰教法穆拉巴哈的规定,不买卖作为遵守伊斯兰教法“关键条件” 的商品/库存(当银行想借入现金而不是为购买提供资金时,就会这样做,尽管这是一种额外的成本,没有其他功能)。2008 年,Arabianbusiness.com 抱怨说有时“根本没有商品,只有银行、经纪人和借款人之间的现金流”。通常,商品与借款人的业务完全无关,世界上“现存”的相关商品甚至不足以“解释所有发生的交易”。另外两名研究人员报告说,多年来,伦敦发生了数十亿美元的“合成”穆拉巴哈交易,其中“许多人怀疑银行是否真正拥有存款,甚至是基础性的存款”。
最初的伊斯兰银行支持者呼吁“为不同类型的存款设立不同的账户,以便将收益分配给每种类型”。批评家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认为:“实际上,伊斯兰金融机构将所有类型的存款集中起来。”
批评者抱怨说,银行遵守伊斯兰教法规定往往只是听信银行或借款人的话,说他们遵守了合规规则,而没有进行有效的审计来核实这是否属实。一位观察员(L. Al Nasser)抱怨说,“在与业内同行打交道时,伊斯兰教法当局对其臣民表现出过度的信心”,而伊斯兰教法审计是“实现透明度和确保”机构“履行对客户的承诺”所必需的。此外,在进行外部伊斯兰教法审计时,“许多审计员经常抱怨他们目睹的违规行为数量之多,却无法讨论”,因为他们审查的记录“已被篡改”。
非法所得
尽管伊斯兰银行禁止收取利息,但其“利润率”通常以利率为基准。伊斯兰银行家哈里斯·伊尔凡 (Harris Irfan) 表示,“毫无疑问”,诸如 LIBOR 之类的基准“仍然是伊斯兰银行的必要指标”,并且“绝大多数学者都接受了这一点,无论这个解决方案看起来多么不完美”,但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 (Muhammad Akram Khan) 写道,遵循传统银行基准 LIBOR“违背了伊斯兰金融产品设计和提供的初衷”。
此外,怀疑论者还抱怨说,伊斯兰银行账户的收益率与传统银行的收益率非常接近,而理论上,两者不同的机制应该导致不同的数字。2014 年的一项研究(使用“最新的计量经济学技术”)研究了土耳其传统银行和“参与银行”(即伊斯兰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之间的长期关系,发现四家参与银行中有三家的定期存款利率与传统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显著协整”,并且伊斯兰银行收益率与传统银行的“因果关系”是“永久的”。 怀疑论者认为,这种接近性表明伊斯兰银行操纵了收益率,这些银行通常规模较小,基础较差,并认为有必要向客户保证其财务竞争力和稳定性。
流动性问题
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缺乏一种方式来赚取短期“停放”、等待投资的资金的回报,这使得这些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处于劣势。
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在流动性(即储户需要时,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将资产转换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且不蒙受重大损失的能力)与有竞争力的资金回报率之间取得平衡。传统银行能够利用银行间拆借市场进行借贷,借款以满足流动性需求,并进行任何期限(包括非常短的期限)的投资,从而优化收益。计算任何期限的回报率都很简单 — 将贷款期限乘以利率。
然而,伊斯兰金融的宗教偏好模式——利润和损失共享(PLS)——必须等待所投资的项目实现后才能分配利润。由于短期内无法确定利润或损失,短期存入的资金不会产生任何回报。伊斯兰金融机构不能向传统的银行间借贷市场进行短期借贷。
由于缺乏任何或至少是足够的伊斯兰货币市场投资工具,截至 2002 年,伊斯兰银行持有的流动性(即无回报资金)平均比传统银行“高出 40%”。伊斯兰金融服务委员会发现,“伊斯兰金融机构之间、伊斯兰金融机构与传统银行之间以及伊斯兰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的银行间交易日均量与传统货币市场的交易相比非常低。” 虽然巴林、伊朗、马来西亚和苏丹等穆斯林国家已开始发展伊斯兰货币市场,并“根据穆沙拉卡、穆达拉巴和伊贾拉发行证券化文件”,但至少截至 2013 年,“缺乏适当且有效的二级市场”意味着这些证券的相对数量“比传统资本市场小得多”。
关于非PLS,即“基于债务的合同”,一项研究发现,“伊斯兰银行的业务模式正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并朝着获得更多流动性风险的方向发展。”
为了解决因流动性或缺乏投资机会而持有的资金无法获得回报的问题,许多伊斯兰金融机构(如伊斯兰开发银行和埃及费萨尔伊斯兰银行) “明确公开地从其过剩资金中赚取利息,这些资金通常投资于更安全的债务类或海外债务工具”。伊斯兰教法专家并没有禁止这种做法,“而是根据必要规则(darurah )提供了遵守伊斯兰教法的必要教令”。研究人员弗兰克·沃格尔和弗兰克·海耶斯写道:
伊斯兰金融和银行学学者援引必要性,允许例外放宽规则。他们发布了教令 ,允许伊斯兰银行将资金存入有利息的账户,特别是在国外,因为这些银行在必要期限内没有其他投资。然而,他们通常会对此类教令附加条件,例如要求将非法收益用于慈善、培训或研究等宗教功德目的。
缺乏社会责任
按照伊斯兰教义,“伊斯兰银行应该采取新的融资政策,探索新的投资渠道”,以鼓励发展,提高“小规模贸易商”的生活水平,但“很少有伊斯兰银行和金融机构关注这方面”,塔基·乌斯马尼抱怨道。伊斯兰学者穆罕默德·哈希姆·卡马利对伊斯兰银行专注于短期融资表示遗憾,这种融资“主要关注已生产商品的融资,而不是创造或增加生产资本,或关注工厂、基础设施等设施。”
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还抱怨说,在向传统银行业务融合的过程中,伊斯兰银行的产品开发“模仿了传统银行”,而不是建立“一种与公平、平等的收入分配和道德投资模式相一致的不同类型的银行业务。”
另一名学者(Mahmoud El-Gamal)也对伊斯兰银行重形式轻实质表示遗憾,并建议“重新定位伊斯兰金融的品牌,以强调社区银行、小额信贷、社会责任投资等问题。”
其他非正统经济学家的批评甚至更为激烈。
穆罕默德·O·法鲁克 (Muhammad O. Farooq) 对伊斯兰银行的基本前提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伊斯兰银行“专注于”废除一切利息,却以牺牲追求总体经济正义的“大局”为代价,并引用了《古兰经》中反对财富集中的训诫:
“真主所赏赐他的使者的,和从市镇居民所夺取的,都是真主的,是他的使者的,是他们的亲戚、孤儿、贫民和旅客的,以免这些财富在你们中富人中间流转。…… ”
他怀疑“贪婪和利润”是否是比贷款利息更大的剥削原因,他认为,在竞争和受监管的市场中,贷款利息可能不构成利息。
伊斯兰银行和金融运动适应了政治暴政,受到穆斯林世界少数富有的食利阶层的支持,并日益受到全球金融巨头的操纵,因此很容易被限制在反对剥削的言论领域,甚至可能在无意中成为剥削的工具。现实世界中充斥着剥削:儿童剥削、性剥削、劳动剥削等。利息可能只是全球剥削的一小部分。然而,伊斯兰经济和金融的支持者却对利息念念不忘。
他以东印度公司的利润动机为例,该公司在 1858 年之前以牺牲穆斯林莫卧儿帝国为代价殖民和统治印度,其股份是股权而非债务工具。他发现,尽管宣传伊斯兰银行和金融的辩论性著作普遍声称贷款利息剥削了穷人和穆斯林,但几乎没有任何关于伊斯兰经济中剥削或不公正的实证或重点研究,这令人感到好奇。 (例如,法鲁克抱怨说,在两本关于(正统)伊斯兰经济学的重要书目中,“没有一篇关于剥削或不公正的引文” —— 《穆斯林经济思想:当代文献调查》,“115 页,51 个子类别下 700 个条目”,以及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撰写的《伊斯兰经济学:英语和乌尔都语注释资料》。)
帖木儿·库兰 (Timur Kuran)抱怨说,埃及和其他穆斯林国家的伊斯兰银行遵循西方银行业的做法,对经济发展或创造就业机会帮助不大,但它们并没有遵循西方风险资本家的做法,后者“为全球高科技产业提供了资金”。由于风险投资的运作原则与利润和损失分担相同(尽管风险投资并不避免非法产品),因此使用风险投资可能会为埃及和其他寻求经济发展的贫穷穆斯林国家“带来巨大利益”。
缺乏教法的统一性
大多数伊斯兰银行都有自己的伊斯兰教法委员会来裁决银行政策。研究人员弗兰克·沃格尔和弗兰克·海耶斯认为,逊尼派伊斯兰教法的四个学派( Madhhab)在伊斯兰银行业务方面并没有达成一致。他们“以不同的方式将伊斯兰教义应用于商业和金融。这四个学派之间以及它们内部都存在对宗教法特定观点的分歧。此外,伊斯兰教法委员会有时会改变主意,推翻先前的决定。”
易卜拉欣·沃德 (Ibrahim Warde) 提出,董事会是否在“盖章批准”支付他们薪水的银行遵守伊斯兰教法,此外,董事会之间对什么是遵守伊斯兰教法的分歧最终可能会带来困难,因为“客户会怀疑”某家银行是否真正遵守伊斯兰教法,穆纳瓦尔·伊克巴尔 (Munawar Iqbal) 和菲利普·莫利纽克斯 (Philip Molyneux) 表示。“如果伊斯兰银行不被视为‘伊斯兰’银行,那么现有的伊斯兰银行很快就会失去大部分市场。”
逾期付款/违约
在传统金融中,逾期付款/拖欠贷款会因利息不断累积而受到抑制,而在伊斯兰金融中,逾期账户的控制和管理已成为“棘手的问题”,穆罕默德·阿克兰·汗 (Muhammad Akran Khan) 表示。尽管已经提出了许多建议来解决伊斯兰银行的拖欠贷款问题,但根据易卜拉欣·沃德 (Ibrahim Warde) 的说法:
伊斯兰银行面临着严重的逾期付款问题,更不用说直接违约了,因为有些人利用每一种拖延的法律和宗教手段……在大多数伊斯兰国家,已经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罚款和滞纳金,但都被取缔或被认为无法执行。尤其是滞纳金,已经与利息同化。因此,“债务人知道他们可以最后还清伊斯兰银行的款项,因为这样做没有任何成本”
Warde 还抱怨说:
“许多长期借入大量资金的商人抓住了伊斯兰化的机会,只偿还本金就消除了债务的累积利息——考虑到多年来两位数的通货膨胀,这通常是一笔微不足道的数目。
如何应对通货膨胀问题
通货膨胀也是融资方面的一个问题,因为伊斯兰银行并没有模仿传统银行,而是真正地提供无息或无任何其他费用的贷款。是否以及如何补偿贷款人因通货膨胀而贬值的资金,也被称为一个“困扰”伊斯兰学者的问题,因为如果贷款人因放贷而亏损,企业将无法获得融资。建议包括将贷款指数化(许多学者反对,认为这是一种利息并鼓励通货膨胀),将贷款“以黄金等商品来衡量”,并进一步研究以找到答案。
非穆斯林的影响
伊斯兰银行和金融客户几乎全部(如果不是全部)都是穆斯林。但提供伊斯兰银行服务的金融机构大多数都是西方的,由非穆斯林拥有。伊斯兰银行的支持者认为,西方银行对伊斯兰银行的兴趣是市场对伊斯兰银行需求强劲且不断增长的证据,因此是“伊斯兰运动的成就”。
然而,批评人士抱怨称,这些银行对伊斯兰银行缺乏深厚的信仰承诺,这意味着:
这些机构中雇用的穆斯林对实际管理几乎没有任何投入,这导致穆斯林民众有时会对这些机构遵守伊斯兰教法的认真程度产生有根据的怀疑。一家提供伊斯兰投资基金的传统马来西亚银行被发现将这些基金的大部分投资于博彩业;管理这些基金的经理不是穆斯林。
传统银行的兴趣并非伊斯兰银行日益壮大的体现,而是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的相似性,因此后者无需对其业务进行实质性改变即可进入伊斯兰银行业。El-Gamal 怀疑,大型非穆斯林银行对伊斯兰金融的兴趣是否源于伊斯兰金融业务的营利性。
当市场陷入低迷时,这些银行更有可能退出该行业。哈里斯·伊尔凡 (Harris Irfan) 认为,德意志银行等非穆斯林银行对伊斯兰银行业务缺乏意识形态承诺,这已经并将导致它们在市场陷入低迷时退出该行业。2011 年初,在房地产泡沫破裂期间,“德意志银行没有留下任何一位专门的伊斯兰结构师或销售人员。伊斯兰金融已成为‘银行负担不起的奢侈品’” 或许部分原因是如此,2011 年 2 月,卡塔尔中央银行命令传统贷方“在年底前关闭其在该国的伊斯兰业务”。中央银行坚持认为,传统银行遵循伊斯兰金融的替代资本充足率规则太过分了,而且“很难监督和监控商业银行的伊斯兰和传统业务,因为存款人的资金会混在一起。
稳定性/风险
对于伊斯兰银行业务是否比传统银行业务更稳定、风险更低,各方看法不一。
支持者(如马来西亚央行行长洁蒂·阿赫塔尔·阿齐兹)认为,伊斯兰金融机构比传统银行更稳定,因为它们禁止投机,而且(理论上)两种主要的伊斯兰银行账户类型——“活期账户”和Mudarabah账户——对银行的风险较小。
在活期账户中,客户不会获得任何回报,并且(理论上)不存在损失风险,因为银行不投资账户资金。
在穆达拉巴账户中,伊斯兰银行承担的贷款违约风险较小,因为它与存款人分担这一风险。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银行借给他们的部分或全部资金,那么分配给存款人的金额就会减少等量,而在传统银行中,无论银行的收入是否因贷款违约而下降,存款人都会获得固定的利息支付。
批评者抱怨说,这种稳定性是以牺牲存款人/“合作伙伴”(伊斯兰银行经常使用“合作伙伴”一词,而不是“客户”或“存款人”)的盈亏分担账户余额的稳定性为代价的,而这些合作伙伴面临着传统银行不会面临的风险。此外,一位批评者(Mahmoud A. El-Gamal)认为:
在这些机构中,投资账户持有人既没有伊斯兰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保护,也没有机构董事会代表的股权持有人的保护。这给该机构带来了许多其他有据可查的风险因素……
另一方面,哈比卜·艾哈迈德(Habib Ahmed)在 2009 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不久撰文指出,伊斯兰金融的实践已逐渐向传统金融靠拢,这使其面临着同样的不稳定危险。
当审视伊斯兰金融的实践及其运作环境时,人们可以发现与导致当前危机的趋势类似的趋势……最近,海湾地区的股票和房地产市场也经历了投机事件。最后,伊斯兰金融业随着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复杂金融产品的创新而迅速发展。这些新的伊斯兰金融产品的风险很复杂,因为这些工具有多种类型的风险……
无论如何,几十年来,有几家伊斯兰银行倒闭了。1988 年,伊斯兰投资公司 Ar-Ryan 倒闭,导致数千名小投资者损失了储蓄(后来,一位匿名海湾国家捐助者补偿了他们的损失),当时对伊斯兰金融造成了沉重打击。1998 年,Bank al Taqwa 的管理层倒闭。其年度报告称,“存款人和股东的本金损失超过 23%”。(后来发现,管理层违反了银行规则,“在一个项目中投资了超过 60% 的银行资产。”)
土耳其的 Ihlas Finance House 于 2001 年因“流动性问题和财务困境”而关闭。费萨尔伊斯兰银行也遇到了困难,并因监管原因关闭了其在英国的业务。据《经济学人》杂志报道,“2009 年迪拜债务危机表明,伊斯兰债券可以帮助将债务膨胀到不可持续的水平。”
经济衰退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 年的一项调查,在2007 年至 2008 年的金融危机期间,伊斯兰银行“平均而言表现出比传统银行更强的韧性”,但当危机袭击“实体经济”时“面临更大的损失”。
在 2007-2009 年“大衰退”开始时,伊斯兰银行“毫发无损”,一位伊斯兰银行支持者写道,华尔街主要机构(尤其是雷曼兄弟)的倒闭“应该鼓励全世界的经济学家将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作为替代模式。” 然而,金融衰退的影响逐渐转移到实体部门,影响了伊斯兰银行业。根据易卜拉欣·沃德的说法,“这表明伊斯兰金融并不是万能药,基于信仰的体系并不能自动免受金融体系变幻莫测的影响。”
集中所有权
穆纳瓦尔·伊克巴尔和菲利普·莫利纽克斯认为,所有权集中是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稳定的另一个危险。他们写道:
“三四个家族拥有该行业的很大一部分股份。……如果这些家族发生任何事情,或者这些家族的下一代改变他们的优先事项,这种所有权的集中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金融不稳定,并可能导致该行业崩溃。同样,全国性试验的经验也大多是基于非民选统治者的倡议。”
宏观经济风险
哈里斯·伊拉凡 (Harris Irafan) 警告称,伊斯兰银行的“宏观经济风险”构成了“数十亿美元”未对冲货币和利率的“定时炸弹”。以正确的伊斯兰方式对冲这些货币和利率的难度、复杂性和成本如此之高,以至于截至 2015 年,伊斯兰开发银行“正在大量流失现金,就像在为战争提供资金一样。如果不借助传统市场,它根本无法持续地将美元兑换成欧元或反之亦然。”中东和马来西亚的地区伊斯兰银行没有“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来理解和谈判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国库互换”,也不愿意聘请有这方面经验的顾问。
成本高,效率低
穆罕默德·埃尔-加马尔认为,由于伊斯兰金融产品模仿传统金融产品,但按照伊斯兰教法规则运作,不同的产品将需要额外的法学家和律师费用、“多次销售、特殊目的载体和所有权文件”。此外,还会有与“伊斯兰银行用于延迟付款罚款的特殊结构”相关的成本。因此,它们的融资成本往往高于传统产品,而账户回报往往低于传统产品。
埃尔-伽马还认为,伊斯兰银行效率低下/费用较高的另一个原因,以及其对传统金融的复制“总是落后于”传统行业新金融产品的原因,是该行业对“经典的‘名义合同’”(穆拉巴哈信贷销售、伊贾拉租赁等)的依赖。这些合同遵循古典文本,是在金融市场非常有限的时代制定的。它们没有能力“解开各种风险”,而“现代”金融市场和机构(如“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期权市场等”)的设计初衷就是为了解开这些风险。另一方面,提高合同/产品的效率,会疏远那些认为合同/产品应该遵循古典形式的虔诚客户群。
在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部分——购房方面,截至 2002 年(英国)和 2009 年(北美),伊斯兰金融至少在某些国家(英国、加拿大、美国)无法与传统金融竞争。据 Humayon Dar 称,英国阿赫利联合银行科威特分行伊斯兰投资银行部门使用的符合伊斯兰教法的“租赁合同”的月供“远高于”同等传统抵押贷款。据 Hans Visser 称 ,在加拿大,伊斯兰住房融资的成本比传统住房融资高出 100 到 300 个基点,在美国则高出 40 到 100 个基点。(维瑟认为,伊斯兰贷款融资成本较高,是因为根据巴塞尔协议 I和巴塞尔协议 II规定的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国际标准,与传统抵押贷款相比,伊斯兰贷款的风险权重较高。)(在某些情况下,伊斯兰“利润”利率与传统抵押贷款利率相同,但“成交成本会多出几百美元”。)
根据M. Kabir Hassan的报告(2005 年和 2006 年) ,以穆拉巴哈为主导的伊斯兰银行的效率并不高。所研究的银行“平均成本效率”为 74%,而“平均利润效率”为 84%。“尽管伊斯兰银行在控制成本方面效率较低,但它们在创造利润方面通常效率较高。” 后来的一份关于效率指标(如成本、配置、技术、纯技术和规模)的报告指出,“平均而言,伊斯兰银行业的效率与世界其他地区的传统银行相比相对较低。”
其他研究发现,伊斯兰银行的效率平均而言略低于世界上非穆斯林占多数地区的传统银行(衡量标准是银行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储户的利润)。
1997 年至 2003 年马来西亚银行的研究以及1999 年至 2001 年间,土耳其的伊斯兰银行;
相比之下,一项涵盖与上述研究相似时间段(1999-2005 年)的多国研究发现,总体效率没有“显著差异”(2008 年发表的一项研究测量了 1999 年至 2005 年间 21 个国家的 43 家伊斯兰银行和 37 家传统银行的“成本、收入和利润效率”)。
伊斯兰金融运动对伊斯兰银行业缺陷的“常见解释”(如上所述,并根据 MOFarooq 的说法)是:
行业问题和挑战是“学习曲线”的一部分,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得到解决;
除非该行业在伊斯兰社会和环境中运作,否则它将受到非伊斯兰影响的阻碍,无法“按照其本质运作”。
虽然在建立完整的伊斯兰社会之前,无法验证第二种解释的真实性,但费萨尔·汗 (Feisal Khan) 针对第一种辩护指出,自 1993 年提出第一种辩护以来,该行业并没有表现出太多“进步”的证据。那一年,批评家蒂穆尔·库兰强调了该行业的问题(伊斯兰银行在实践上与传统银行基本相似,边缘化股权型、风险分担模式,并拥抱短期产品和债务类工具),而支持者(奥萨夫·艾哈迈德)则为该行业辩护,称其处于从传统银行转型的早期阶段。
十七年后,伊斯兰金融支持者易卜拉欣·沃德(Ibrahim Warde)哀叹道,“穆拉巴哈和类似的销售产品不但没有消失,反而大幅增长,如今它们构成了大多数伊斯兰银行业务的主要内容...”
大多数伊斯兰银行业的批评者呼吁进一步正统化,加倍努力,严格执行伊斯兰教法。一些人(MOFarooq 和 MAKhan)将行业问题归咎于将贷款利息视为违禁利息,以及试图执行这一禁令的不切实际。
最后,借用塔尔哈·艾哈迈德·伊夫蒂哈尔在博客中写的一篇文章:
不久前,我的朋友想从一家公司购买家具,这家公司一直在宣传,客户可以使用几家银行提供的长达 6 个月的免加价贷款来购买其产品。他决定从一家伊斯兰银行获得这笔贷款,以符合伊斯兰教法,但当银行告诉他,由于包含利润率,他的发票将增加 30% 时,他大吃一惊。然后,这笔交易将转换为信用销售合同,金额将分 6 个月分期偿还。
我问首席执行官,一家伊斯兰银行怎么能向一个没有财力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的人收取 30% 的利润?这不是强者剥削弱者吗?这与 Riba 或 Usuary 受到谴责是一样的?他的回答让我很困惑,“我们收取的费用与市场相同。对于有需要的人,我们有一个慈善部门。”他们称之为交易。我马上就离开了会议。
穆拉巴哈不是一种交易形式,而是一种银行产品,目的是欺骗穆斯林陷入基于利息的债务陷阱。必须立即停止将其用作伊斯兰融资模式,或者至少应禁止银行利用伊斯兰教销售该产品。高利贷或里巴是一种不公正的经济制度的核心,在这个制度中,强者以牺牲弱者为代价而强大起来。伊斯兰银行最高级别的官员承认,该产品隐瞒了其他银行使用的相同利率,这充分表明这些产品永远不会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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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明亚保险经纪资深合伙人/销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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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银行到底有多“伊斯兰”?
文章 • 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9 次浏览 • 2026-05-13 12:22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银行利息、贷款和穆斯林理财讨论展开,适合关注清真金融、伊斯兰银行和利巴问题的读者阅读。
伊斯兰银行到底有多“伊斯兰”?
这是我翻译的又一篇批判“伊斯兰”金融系列文章,前面几期文章反响不错,引发了很多读者共鸣和思考,如果通读过前面几篇之后,你会发现所谓“伊斯兰金融”的矛盾和困境早在几十年前就已经有学者充分讨论过了,解决的办法也有,只是我们所知甚少,这和掌握话语权的人持何种立场有很大关系。
原文标题: HOW ‘ISLAMIC’ IS ISLAMIC BANKING? A REVISIT
作者:伊丽莎·诺尔、安瓦尔·阿拉·皮奇、穆罕默德·乌斯曼,原载于《国际会计、金融与商业杂志》,三人均来自马来西亚理科大学,论文发表于2020年。
叶哈雅 译
正文:文献中广泛认为,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在监管、运营预期、运营动态和组织结构方面没有太大差异(Asutay, 2007;Siddiqi,1999年)。考虑到这一论点,本文试图通过特别关注马来西亚传统银行的伊斯兰子公司来讨论这些问题。传统母银行的伊斯兰子公司的设立引发了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
基于对与伊斯兰银行和伊斯兰经济学相关的理论和实证文献的广泛回顾,本研究确定了伊斯兰银行面临的三大挑战,这些挑战可能导致伊斯兰教法的实施被限制在最小范围。
第一个挑战是传统母银行与其伊斯兰子公司之间的目标不同。传统母银行的主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伊斯兰子公司的主要目标(理论上)是遵守伊斯兰教法规定(利润最大化只是次要的),应该执行和遵守伊斯兰教法裁决的管理人员还需要遵循来自传统母行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指示。
第二个挑战是伊斯兰银行的利润最大化动机,由于伊斯兰子公司是传统母行的一个子集,其目标需要与母公司的目标趋同。
最后是,如果管理者没有深厚的伊斯兰教法背景,那么管理者的背景可能会在伊斯兰教法合规过程中成为一个障碍。
伊斯兰金融和银行业成立于近四十年前,然而,直到今天,尽管伊斯兰教法学者、从业者有许多途径来讨论正在发生的问题,但围绕该行业仍有许多未解决的问题和争议,以及与伊斯兰银行和金融发展齐头并进的新问题的出现。问题悬而未决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因为两种银行系统在同一经济体中共存。尽管伊斯兰金融早在先知穆罕默德时代就已经创立,但其发展速度比传统金融慢得多。几个世纪以来,传统的银行和金融业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和实践,因此,伊斯兰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以传统银行业为基准的。在马来西亚等存在伊斯兰银行的国家,与传统银行的共存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这些银行最初是作为传统银行建立的。伊斯兰银行业务窗口的开放是为了满足公众对伊斯兰银行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和兴趣。
伊斯兰银行体系在中东的成功实施,鼓励了本土财团在马来西亚建立伊斯兰银行业。因此,1983年,马来西亚颁布了《伊斯兰银行法》,并成立了第一家成熟的伊斯兰银行,即马来西亚伊斯兰银行。1999年,第二家伊斯兰银行穆阿马拉特银行成立。直到今天,这些是马来西亚唯一成熟的本地伊斯兰银行。其他当地的伊斯兰银行则以传统母公司的子公司的形式出现,其中包括Affin Islamic Bank Berhad;联盟伊斯兰银行有限公司;大马银行伊斯兰有限公司;联昌国际伊斯兰银行有限公司;马来亚银行伊斯兰有限公司,公共伊斯兰银行有限公司;和兴业银行伊斯兰银行有限公司。
1993年,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ank Negara Malaysia)为传统银行提供了开设伊斯兰窗口的选择,该窗口通过其传统分行向客户提供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银行产品。因此,21个伊斯兰银行窗口由他们的传统银行母公司建立。2002年,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允许传统银行开设伊斯兰子公司,以取代现有的伊斯兰窗口,这些子公司受1983年《伊斯兰银行法》管辖(Mohamed Ariff,2017)。
随着时间的流逝,由于伊斯兰教法目标与商业目标之间存在冲突,与伊斯兰银行业务相关的问题越来越多。前者是围绕伊斯兰概念建立的,而后者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基础上的。伊斯兰教法学者的任务是确保伊斯兰银行遵守伊斯兰教法的目标。另一方面,管理人员是负责执行伊斯兰教法裁决的人。同时,管理者也有责任遵守董事会设定的企业目标。因此,管理者被困在实现伊斯兰教法目标和业务目标之间的中间地带。这种冲突可能导致伊斯兰银行缺乏对伊斯兰教法的遵守。除了企业目标和伊斯兰教法目标之间的差异外,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背景在确保伊斯兰银行遵守伊斯兰教法方面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自伊斯兰银行和金融成立以来,围绕该行业的问题和挑战一直在全球的学者、从业人员和监管机构之间广泛辩论。许多文献都讨论了伊斯兰银行产品与传统银行产品的相似性“(例如,参见Dusuki&Abozaid(2007);Kuran(2004年);Siddiqi(2006年);Yousef(2004年))。另一方面,有关伊斯兰银行业务的问题在文献中受到的关注很少。有人认为,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在监管、运营预期、运营动态和组织结构方面没有太大区别(Asutay,2007年;Siddiqi,1999年)。为了填补文献中的这一空白,本文特别关注基于新开发的概念框架的传统银行伊斯兰子公司的运营。
选择传统银行的伊斯兰子公司的理由有两方面。首先,传统银行设立伊斯兰子公司不仅在马来西亚,而且在世界范围内都已成为一种流行的做法。自近四十年前伊斯兰金融诞生以来,伊斯兰银行业务已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业务。许多传统银行试图通过建立自己的伊斯兰子公司来抓住这个机会。如上所述,在马来西亚,大多数伊斯兰银行都是以传统银行的子公司的形式存在的。其次,与成熟的伊斯兰子公司相比,围绕伊斯兰子公司的问题和争议预计将更加严重,因为前者处于非伊斯兰传统银行的控制之下。另一方面,对于成熟的伊斯兰银行来说,与伊斯兰教法有关的问题/冲突可能不那么明显,因为这些银行独立存在,决策过程不受传统母银行的影响。
伊斯兰经济学与资本主义经济学
在讨论与伊斯兰银行有关的问题之前,重要的是先于强调资本主义经济学和伊斯兰经济学之间的差异,因为伊斯兰经济学和金融只是大资本主义经济学的一小部分。
因此,前者对伊斯兰经济和金融相关活动的影响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整个世界都由资本主义经济学统治。两者的区别只能在理论上看得很清楚。实际上,无论是穆斯林国家还是非穆斯林国家,其日常活动都受到资本主义经济的影响。
资本主义经济建立在新古典方法论框架的基础上,该框架侧重于个人自我最大化,而忽略了社会福祉的最大化(Asutay,2007年,第168页)。这种做法与伊斯兰经济学教义相矛盾,伊斯兰经济学教义强调自身利益和社会福祉的平衡。
穆罕默德·扎希德(Muhammad Zahid,2015)认为,穆斯林世界已成为Riba 和世俗主义(日常生活/活动/教育与宗教之间的分离)的拥护者。穆斯林也一直支持西方世界引入的法定货币和部分储备制度,这是1923年土耳其奥斯曼哈里发垮台、西方世界的崛起和世俗意识形态传播的结果。
资本主义经济学和伊斯兰经济学之间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前者主要强调个人主义,而后者不仅关注个人福祉,而且关注整个社会的福祉。伊斯兰经济学也关注来世的生活,而资本主义经济学只关注世俗生活。
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的相似之处伊斯兰银行有两个主要目标:盈利能力和社会目标。然而,盈利能力不应是唯一的目标,因为伊斯兰银行必须符合伊斯兰金融中Maqasid al Shariah设定的社会目标,即财富的公平分配/流通。财富流通是指资金在社会中应从富人(盈余部门)流向穷人(赤字部门)。Warde(2000年,第174-175页)总结了伊斯兰银行在社会中的职能和作用如下(基于《伊斯兰银行手册》(第6卷,第293页):
(1)广泛的社会经济效益:投资政策必须侧重于以下部门:农业、住房和卫生服务部门
(2)创造就业机会,关注有前途的经济部门(农业、制造业和技术密集型活动)
(3)促进和激励企业家精神:通过mudarabah和musharakah等损益分享(PLS)机制,银行必须优先考虑小企业
(4)促进社会公正、平等和扶贫
(5) 投资的区域分布:(a)将资金引导至投资不足的地区;(b) 将储蓄主要投资于已调动储蓄的领域,以便人们将从他们的储蓄中受益。
根据伊斯兰银行的上述职能和作用,很明显,伊斯兰银行的作用是为在利用新技术(例如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纳米技术)的部门中开展新企业的企业家提供融资。然而,这些企业家可能缺乏经验和业绩记录,因为他们的企业规模小且新颖。他们可能需要大量资金进行扩张,因此,他们可能会从伊斯兰银行寻求资金。然而,由于上述业务性质,这些企业家可能缺乏向银行提供的抵押品,拥有新企业的企业家,缺乏业绩记录和抵押品,很可能被排除在获得融资之外,因为他们企业是有风险的,失败的可能性很高。因此,他们的申请可能会被拒绝。这导致了伊斯兰银行的金融歧视问题。根据 Asutay(2007 年,第 177页)的说法,个人银行业务中的金融歧视已成为一个主要问题。比较这两种银行业的债务融资,被传统银行拒绝的企业家也可能从伊斯兰银行获得相同的待遇。
从理论上讲,伊斯兰银行应该提供基于股权的融资,例如mudarabah和musharakah(M&M)。mudarabah和 musharakah 都基于损益分享 (PLS),金融家和企业家都按照预先商定的比例分享利润和损失。这些类型的融资适合拥有新企业的企业家。然而,实际上,伊斯兰银行一直在避免M&M融资。Aggarwal和Yousef(2000年)、Iqbal和Molyneux(2005年)、Hasan(2007年)和Nagaoke(2007年)提供的证据表明,伊斯兰银行很少向寻求资金的企业家提供长期融资。Asutay(2007)认为,与债务融资相比,股权融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更大,因为与债务融资相比,前者具有长期性。伊斯兰银行回避股权融资表明,伊斯兰银行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并不特别感兴趣。与提供 PLS 类型的产品相比,伊斯兰银行更感兴趣的是提供具有固定回报的融资,例如murabaha、bay bithaman ajil 和ijarah。
另一方面,伊斯兰银行的运作往往模仿传统银行的运作方式,其中(1)两者都避免向有风险业务的企业家提供融资,(2)两者都严重依赖债务融资来确保固定回报(Warde,2000年,第22页)。因此,没有实现深入农村、服务农村的目标。大多数证据都突出表明,伊斯兰银行更倾向于投资于短期商业交易,而不是制造业或农业部门(Warde,2000年,第175页)。正如Asutay(2007)和Warde(2000)所指出的,伊斯兰银行应该关注的主要部门是农业、制造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传统银行的建立是建立在部分准备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贷款倍增来实现货币供应量的扩大。在这种制度下,商业银行利用储户存入银行的资金中的超额准备金,通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来获利(例如,参见Mishkin (2016))。这个系统与伊斯兰教义背道而驰,因为获得的利润来自Riba,而银行使用其他人的钱(储户的钱)来赚取利润。
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一样,通过债务融资创造货币(Zaman,2020)。传统银行和伊斯兰银行的信贷扩张所造成的影响几乎相同。这种信贷扩张可能与人为的稀缺性(由于贪婪、自身利益)、贸易扭曲(由于财富积累、通货膨胀、资本金融化)、固有的繁荣和萧条(商业周期)有关;生态破坏(森林砍伐)和财富两极分化(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收入不平等)。由于货币供应的性质,随着世界债务的增加,债务所服务的企业利益使富人能够变得更富有。在过去的十年中,越来越多的财富集中在越来越少的人手中(Jha,2013年,第356-359页)。Sabirzyanov, R. & Hashim, M. H. (2015)认为,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通过部分准备金制度通过债务融资创造了泡沫经济。与传统银行一样,伊斯兰银行支持货币供应量的扩张,从而导致经济通货膨胀。尽管物价水平有所提高,但GDP增长率没有变化,因为经济中的实际生产量可能保持不变。
经验证据支持了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没有太大差异的论点。Chong和Liu(2009)实证研究了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的差异,发现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业务没有太大区别。在伊斯兰银行业的资产方面,只有很小一部分融资是基于PLS原则的。在马来西亚,绝大多数伊斯兰银行融资仍然基于伊斯兰教法允许的非PLS模式,但忽略了禁止高利贷的精神。他们的研究表明,在实践中,伊斯兰存款并不是无息的。关于为什么伊斯兰存款不是无息的,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存款人的资金在实践中主要投资于非PLS融资。由于来自传统银行业的竞争加剧,伊斯兰存款账户的回报率与传统银行存款的回报率挂钩。他们得出的结论是,今天在马来西亚实行的伊斯兰银行业务与传统银行业务相似,因此,伊斯兰银行业务的好处仅存在于理论上。
在巴基斯坦,还对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的相似性进行了研究。Hanif(2016)选择了五种合约/产品(存款、Murabaha、Ijarah、Reducing Musharaka和Sukuk)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尽管金融合同考虑了法律形式,但经济实质更符合传统银行业。研究发现,尽管在哲学上存在差异,但伊斯兰金融体系的财务结果与传统银行业相匹配,这主要是由于定价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伊斯兰银行OR)的联系,忽略了市场机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还有人认为,基于伊斯兰教法的金融合同的实施比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合同要求更高。伊斯兰银行更喜欢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金融合同,因为它们与传统金融产品相似(Hanif,2018)。最近,一项关于马来西亚伊斯兰银行客户认知的研究发现,大多数受访者不认为伊斯兰银行业务完全符合伊斯兰教法,这表明在当前金融体系中实施PLS系统的重要性。研究结果还表明,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没有太大区别,因为两者都关注效率和维持现有服务(Rahmi,Azma,Obad,Zaim和Rahman,2020)。
有证据表明,伊斯兰银行在其目前的做法中未能满足El Hawary四重分类法(El Hawary,Grais和Iqbal,2004:5)所规定的所有要求:(1)风险分担(金融交易需要反映对称的风险/回报分布交易参与者可能面临);(2)重要性(金融交易与实体经济交易直接或间接挂钩);(3)不得剥削(金融交易不应导致参与交易的任何一方被剥削);(4)不资助罪恶活动(例如,生产酒精饮料)。因此,伊斯兰银行提供与传统融资不同的替代方案的论点没有得到支持,因为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没有区别(Khan,2010)。如果说在现实中,伊斯兰银行的运作与传统银行没有太大区别,那么,如果不把资金流向应得的人群,促进社会公正平等、减轻社会贫困的本来目标就无法实现。
在伊斯兰银行融资方面,社会层面仅限于天课和其他慈善活动,如waqaf和sadaqah,这些活动忽视了经济发展和社会正义。尽管伊斯兰银行业在世界范围内一直在增长,但穆斯林人民的生活并没有太大的改善。从早期开始,很明显,伊斯兰银行不应受到利润最大化的驱动,而应为其社区提供社会经济利益(Warde,2000年,第153页)。实际上,伊斯兰银行倾向于将利润最大化作为其主要目标,这与传统银行的目标一致。从理论上讲,建立国际文凭组织的目的和基础与建立传统国际文凭组织的目的完全不同。Maqasid al-Shariah和财富保护伊斯兰银行应遵守伊斯兰教法(maqasid al-shariah)的目标。根据伊斯兰教法的裁决,穆斯林社会中必须保护公共福利(maslahah)的五个维度:信仰、生命、智力、繁荣和财产(Khairul Mukminin,2018)。
Laldin 和 Furqani (2012:4) 对 Maqasid al-Shariah 的定义如下:“...伊斯兰教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它构成了基于神圣启示(wahi)的标准和准则,价值观和指导,将在实际生活中应用,以解决人类问题并指导人类生活的方向。Maqasid 和 maslahah 原则不能也不能与《古兰经》和《圣训》相抵触,因为两者都是其他原则和规则的核心。然而,在目前的情况下,对 maslahah 的解释仅来自实际方法和推理,而不是来自古兰经和圣训。因此,一些国际金融机构操纵了对 maslahah 和 maqasid 的解释,以证明这些行动和规范是正当的(Sabirzyanov and Hashim,2015)。就mal(财富)而言,伊斯兰教法的主要目标是对资金的法律保护。基金应该如何投资只是一个次要目标。然而,伊斯兰银行将利润最大化放在首位。尽管有各种有利可图的投资,伊斯兰银行应将保护储户的财富放在首位,而不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而进行投资。伊斯兰银行建议不要参与正常利润或将其资金来源最大化为财务收益。还有人认为,伊斯兰银行对整个社会福祉的关注也较少(Khairul Mukminin,2019)。一项关于国际金融机构业绩的批判性研究表明,国际金融机构的现实情况与伊斯兰经济学的目标之间存在着偏差。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非但没有为社会带来好处,反而获得了高利润率(Sabirzyanov and Hashim,2015)。
从伊斯兰教法的角度来看,就利益而言,安拉的权利必须被赋予至高无上的地位,人类的权利将在所有其他承诺都得到履行之后出现。从长远来看,伊斯兰银行可以通过维护伊斯兰教法来保护财富的价值和其他更高价值的价值,因此应将保护放在首位,其次是建立和培养(Khairul Mukminin,2018)。
伊斯兰教法合规性
在伊斯兰金融交易的情况下,所有交易都必须遵守并符合伊斯兰法律和商业交易规则。伊斯兰法律的来源包括:古兰经和圣训,以及次要来源,如ijma'和qiyas(Engku Rabiah Adawiah,2013)。遵守伊斯兰教法的概念被误解为对伊斯兰法学所规定的最低法律要求。相反,遵守伊斯兰教法意味着在伊斯兰精神和价值体系中培养伊斯兰金融,并在金融领域实现伊斯兰教的理想和目的(Laldin and Furqani,2013a)。Maqasid al Shariah被认为是一个宏伟的框架,为确保在所有金融合同中实现maslahah(利益)和预防mafsadah(伤害)提供指导方针和方向(Laldin and Furqani,2012)。
对于分公司经理来说,实现这两个目标(利润最大化与伊斯兰教法遵守)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在马来西亚,两种类型的产品,伊斯兰和传统产品都在同一分公司下提供。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很明显,存在着合法和非法的混合。尽管在一些银行中,提供伊斯兰产品和传统产品的分支机构之间存在分离,但它们的日常运营是否符合伊斯兰规则仍然值得怀疑。这不是一个大问题,因为他们提供的产品符合伊斯兰教法,这只是一个微观问题,伊斯兰银行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符合伊斯兰教法的产品(而不是基于伊斯兰教法的产品),问题在于日常做法是否符合伊斯兰教法。换言之,伊斯兰子公司的日常运作是否符合伊斯兰教法?实际上,在宏观层面上实现遵守伊斯兰教法比在微观层面要困难得多。
财富流通的理念是伊斯兰教法的一个宏观目标,而公平和透明的金融实践理念则与伊斯兰教法在交易工具和机制方面的微观目标有关。如前所述,伊斯兰银行的作用是将财富从富人(盈余部门)流向穷人或社会中需要资金的部分(赤字部门),以便实现社会中有效的财富流通。然而,如果伊斯兰银行不实践他们应该做的事情,而是像传统银行一样行事,那么这个目标就很难实现。如果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没有太大区别,那么建立伊斯兰银行的主要目标将仅作为一种理论。
伊斯兰银行:理论与现实
从理论上讲,伊斯兰银行业是伊斯兰经济体系的一个子集,旨在实现公正、公平和平衡的社会,这已被铭刻在伊斯兰教法中(例如,参见艾哈迈德,1972 年;Chapra,1985年,2000年;和 Siddiqi,1981 年)。禁止兴趣、赌博和过度冒险的目的是促进公平的竞争环境,以保护社会利益并促进社会和谐(Dusuki and Bouheraoua,2011)。
然而,在现实中,伊斯兰银行是传统母银行的一个子集,而传统母银行是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子集。这一概念框架是根据前几节中提出的论点制定的。这在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很常见,那里的伊斯兰银行通常是传统母银行的子公司。传统的母银行和伊斯兰子公司都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部分(子集)。母公司传统银行的首席执行官/董事长和董事会是可能影响伊斯兰子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长和董事会决策的各方。伊斯兰教法董事会成员负责就伊斯兰教法问题提供建议,他们可能与伊斯兰子公司的董事会直接联系。另一方面,伊斯兰教法委员会可能不会与伊斯兰子公司的总经理和分支机构经理直接接触。鉴于他们作为伊斯兰子公司董事会顾问的角色,伊斯兰教法董事会成员可能在决策过程中没有权力。在决策过程中,管理人员可能比伊斯兰教法委员会拥有更大的权力(例如,请参阅Ullah et al. (2016))。
在伊斯兰银行中实现伊斯兰教法的挑战选择伊斯兰银行的主要动机是避免利息和遵守伊斯兰教法(Bley和Kuehn,2004年;Haque 等人,2009 年;Hanif等人,2012)。然而,遵守伊斯兰教法一直是伊斯兰银行面临的最大障碍之一。在本节中,将讨论实现伊斯兰教法的挑战。主要挑战包括伊斯兰银行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建立伊斯兰银行的主要目标缺乏了解。客户愿意为符合伊斯兰教法的产品和服务支付高价,这有助于伊斯兰银行业务的高盈利能力(Lee和Ullah,2008,2011)。然而,实现伊斯兰教法目标已成为伊斯兰银行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Ullah(2014)发现孟加拉国的伊斯兰银行缺乏对伊斯兰教法的遵守,特别是在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中,存在严重的伊斯兰教法违规行为。这是由于在遵守伊斯兰教法方面缺乏知识和严肃性,在伊斯兰教法审计中缺乏应有的谨慎,以及伊斯兰教法监事会成员缺乏能力和经验。
鉴于伊斯兰银行在产品创新方面必须与传统银行竞争的严峻竞争环境,简单的解决方案是依靠宽松的伊斯兰教使伊斯兰银行能够在利润丰厚的市场上更快地与传统银行竞争。困难的方法是提高管理水平,引进差异化产品(基于损益分担(PLS))(Warde,2000年,第153页)。从上述文献中可以明显看出,许多伊斯兰银行选择了第一种解决方案。因此,作为伊斯兰银行业支柱的伊斯兰教法合规性不得不退居二线。
伊斯兰银行在实现伊斯兰教法方面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1)伊斯兰子公司及其母公司传统银行的目标不同;(2)伊斯兰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3)分支机构经理的角色。
伊斯兰子公司与其母公司的不同目标
正如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一书中提出的那样,商业目标基于资本主义经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个人不受利润限制,被允许追求自身利益。建立在亚当·斯密的资本主义经济之上,公司的主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和增加市场份额。换句话说,公司的主要目标是最大化为公司做出贡献的股东的财富,他们期望通过投资获得利润。股东任命经理,他们是代理人,以确保公司的日常运营符合公司的目标。
传统银行的目标与弗里德曼(Friedman,1970)提出的经济理论是一致的。正如弗里德曼(Friedman,1970)所指出的那样:公司高管或经理是由企业所有者雇用的,他们对企业所有者(即他们的雇主)负有直接责任。他们有责任开展业务,以实现公司的利润最大化,同时遵守社会的基本规则(根据法律或道德要求)。根据弗里德曼(Friedman,1970)的理论,传统银行母公司的主要目标是最大化股东的财富。
另一方面,建立伊斯兰银行的主要目标是遵守伊斯兰教法的规定,为整个社会提供利益(Warde,2000年),并保护公众的利益(达到maslahah1)。换句話說,伊斯兰银行的建立是以宗教為基础的,而牟利只是伊斯兰銀行的次要目標。伊斯兰银行的商业方面与宗教和伊斯兰教法的实质内容相辅相成(Engku Rabiah Adawiah,2013)。因此,传统母银行与其伊斯兰子公司之间存在不同的目标。
在伊斯兰银行中,预计管理人员和伊斯兰教法委员会的目标应该是一致的。换言之,双方的主要目标也是满足《伊斯兰教法修正案》中规定的要求。然而,经验证据表明情况并非如此。例如在 Ullah 等人(2016 年)的一项研究中,以下维度被用来检查管理者与伊斯兰教法委员会目标之间的一致性:社会福利、道德投资、公平和正义、慈善事业、团结原则、牟取暴利、有担保的投资和传统的互惠。根据访谈结果,他们发现管理者对社会福利、公平正义、慈善事业和团结原则的重视程度适中。另一方面,伊斯兰教法委员会高度重视这些领域,因为他们的主要目标是赢得真主的旨意。在利润方面,管理者认为利润最大化是建立伊斯兰银行的主要原因,他们愿意放弃公平和公正来获得高利润。在担保投资方面,管理人更喜欢方便、安全并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的金融工具。管理人不喜欢 mudarabah 和 musharakah 等利润分享工具,因为这些工具具有风险,并且会给投资回报带来不确定性。为了能够与传统银行竞争,伊斯兰银行的经理选择提供与传统银行相似的产品来满足客户的需求。伊斯兰教法学者认为,管理者甚至要求他们找到使所有传统产品符合伊斯兰教法的方法。由于与伊斯兰教法学者相比,管理者在决策方面拥有更大的权力,前者使用几种胁迫策略来影响后者在与伊斯兰教法有关的事务上接受最低的伊斯兰教法遵守水平。
就传统母银行的子公司而言,伊斯兰子公司的董事会不是独立的,因为他们必须遵循传统母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指示(请参阅图1)。然后,这些指令将传递给伊斯兰子公司的分支机构经理。同时,分公司经理还必须遵守伊斯兰教法当局通过并由伊斯兰子公司的伊斯兰教法委员会遵守的伊斯兰教法裁决。如上所述,母银行和伊斯兰子公司的目标之间存在不同的目标,因为前者基于资本主义经济(非伊斯兰),而后者基于伊斯兰教法。因此,为确保母银行和伊斯兰子公司的目标趋同,伊斯兰子公司只能实现最低限度的伊斯兰教法遵守。
如果母银行是传统银行,而子公司是伊斯兰银行,那么由于伊斯兰银行是传统银行母公司的子公司,那么如何实现促进两类银行之间竞争?当然,这些子公司不会与其母银行竞争。伊斯兰银行不是与传统银行竞争或不同于传统银行,而是最终模仿传统银行的产品和做法。这与Dusuki和Abdullah(2014)所认为的伊斯兰银行应该成为伊斯兰银行所认为的背道而驰,伊斯兰银行应该与传统银行竞争。因此,伊斯兰银行必须将其目标与伊斯兰教法的目标重新保持一致。
伊斯兰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传统银行在向伊斯兰银行转型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挑战是遵守伊斯兰教法原则(Shafii, Shahimi, and Said, 2016)。有人争论不伊斯兰银行的运营与传统银行的运营相似,只是前者必须遵守伊斯兰教法的裁决(Haniff,2011; 2014)。在当前背景下,伊斯兰金融试图通过改变外部结构来从传统金融中获取盈利能力和效率。如果不改变任何实质内容,就进行这种修改是不够的,因为资本主义制度的目标得到了维护。例如,目前的伊斯兰金融产品是从传统的对应物修改而来的,以满足伊斯兰法律要求(Laldin&Furqani,2013b,第32-33页)。
根据Al-Atyat(2007)和Al-Atyat和Hakeem(2010)的说法,正如Ahmed和Hussainey(2015)所引用的那样,从传统银行转向伊斯兰银行的主要原因是利用伊斯兰银行的盈利能力,因为许多研究证明,伊斯兰银行比传统银行更有利可图(例如,参见Khediri的研究, Charfeddine和Youssef(2015),Ramlan和Adnan(2016))。这也与管理者进入伊斯兰银行业的动机是利用该行业的盈利能力,而不是从整体商业模式中实现伊斯兰教法目标(Ullah et al.,2016)。一项关于伊斯兰银行实践的研究表明,伊斯兰银行业的财富最大化、伊斯兰教法裁决(fatwa)、竞争环境、最低限度的风险管理方法促使伊斯兰银行采用基于债务的融资。伊斯兰银行通过采用伊斯兰教法学者的伊斯兰教裁决来捍卫其做法,以使其符合伊斯兰教法,但不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该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伊斯兰银行的政策和做法已经偏离了伊斯兰银行理论和伊斯兰原则。伊斯兰银行的重点一直集中在利润最大化上,而不是社会福利(Ahmed,Akhtar,Ahmed和Aziz,2017)。
Al-Omar和Iqbal(1999年)提出了大型跨国银行在伊斯兰银行业业务的真实性问题。他们参与伊斯兰银行业纯粹是为了利用伊斯兰银行业务的盈利能力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另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传统银行是否严格遵循伊斯兰教法的规定,并遵守伊斯兰银行业的规定。有人认为,影响传统银行转变为伊斯兰银行的主要因素是风险和盈利能力(Al-Alani and Yaacob,2012)。
正如Shafii、Shahimi和Saaid(2016)所引用的先前研究证明,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并肩经营的环境并不完全支持伊斯兰银行完全遵守伊斯兰教法原则,因为这些银行基于传统经济体系(例如,参见Al-Oqool(2011)的研究;Al-Atyat(2007年);Al-Martan(2005年);Al-Omar & Iqbal,(1999);和al-Rabiaa(1989年))。
此外,文献中的研究强调了成功将 传统银行 转换为伊斯兰银行模式的许多挑战和障碍。大多数研究(例如,Alani & Yaacob,2012;Al- Oqool,2011 年;Al-Atyat,2007年;Al-Martan,1999年)证明,人力资源、法规和立法、伊斯兰教法遵守和伊斯兰银行产品是影响中央银行机构向伊斯兰银行转变的主要障碍。
管理者的角色
根据 Azid、Asutay 和 Burki (2007) 的说法,公司经理有两个主要职责。它们是(1)使股东的利润最大化和(2)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员工、客户和供应商,还包括社会和环境。因此,第二个角色与伊斯兰教法的maqasid是一致的,在这种伊斯兰教法中,活动应该对整个乌玛有益(它应该涵盖人的生命和人类的福祉)。鉴于伊斯兰银行的状况是作为子公司建立的,并且是更大的传统实体的一部分,管理人员在遵循最高管理层/董事会的指示或遵守伊斯兰教法委员会通过的伊斯兰教法裁决之间陷入困境,这是作为伊斯兰实体的主要要求。在传统银行的伊斯兰子公司中,分行经理是负责执行董事会制定的指令的人。同时,他/她还必须遵守伊斯兰教法委员会通过的伊斯兰教法裁决。由于母公司传统银行的主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致),而伊斯兰子公司的主要目标(理论上)是实现伊斯兰教法目标,因此经理在实现这两个目标方面处于中间位置。由于伊斯兰银行只是母公司传统银行的子公司,因此两个实体的目标必须趋同。因此,它必须是利润最大化。
另一个主要问题是管理人员本身的背景。在文献中广泛认为,伊斯兰银行的经理缺乏伊斯兰教法知识和接触,因为他们可能来自传统背景。如果应该遵守伊斯兰教法规则的人对伊斯兰教法原则没有明确的理解,那么伊斯兰教法裁决的实施就需要经历艰难时期。
结论和建议
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成立于近四十年前。然而,直到今天,还存在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以及与伊斯兰金融发展齐头并进的新问题的出现。问题悬而未决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因为两种银行系统在同一经济体中共存。尽管马来西亚被称为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中心,但只有两家成熟的伊斯兰银行;Bank Islam和Bank Muammalat。其余的伊斯兰银行均是大型传统银行的伊斯兰子公司。
传统母银行伊斯兰子公司的设立引发了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主要可能是由于母公司传统银行与其伊斯兰子公司之间的目标不同。传统母银行的主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最大化股东的财富),而主要伊斯兰子公司的目标是遵守伊斯兰教法规定(利润动机只是次要的)。应该执行和遵守伊斯兰教法裁决的管理人员还需要遵循来自传统母行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指示。此外,伊斯兰子公司与传统母银行在同一分行下运营。为传统母公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也需要为伊斯兰子公司履行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冲突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鉴于马来西亚的大多数伊斯兰银行都是传统银行的子公司,而且管理人员和员工在执行传统银行业务和伊斯兰银行业务时存在利益冲突,最好的解决办法可能是对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培训,让他们深入了解伊斯兰银行业务和伊斯兰教义。这些知识可以使工作人员意识到将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的任务分开的重要性,因为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的职责之间应该有明确的区别。
总之,最低限度的伊斯兰教法遵守不足以实现伊斯兰教法。在实现伊斯兰银行的目标时,伊斯兰精神应该建立在伊斯兰银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心中(真诚、诚实、诚实)。如果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具有强烈的伊斯兰精神,并始终以最大限度地遵守伊斯兰教法为目标,那么建立伊斯兰银行以实现社会目标的目标,包括社会正义、减轻贫困和防止剥削,最终可以实现。
——作者·叶哈雅 ——
明亚保险经纪资深合伙人/销售经理
全球寿险百万圆桌会员MDRT
IMA国际保险名家
京东保险类图书月销榜首《保险避坑指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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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银行利息、贷款和穆斯林理财讨论展开,适合关注清真金融、伊斯兰银行和利巴问题的读者阅读。
伊斯兰银行到底有多“伊斯兰”?
这是我翻译的又一篇批判“伊斯兰”金融系列文章,前面几期文章反响不错,引发了很多读者共鸣和思考,如果通读过前面几篇之后,你会发现所谓“伊斯兰金融”的矛盾和困境早在几十年前就已经有学者充分讨论过了,解决的办法也有,只是我们所知甚少,这和掌握话语权的人持何种立场有很大关系。

原文标题: HOW ‘ISLAMIC’ IS ISLAMIC BANKING? A REVISIT
作者:伊丽莎·诺尔、安瓦尔·阿拉·皮奇、穆罕默德·乌斯曼,原载于《国际会计、金融与商业杂志》,三人均来自马来西亚理科大学,论文发表于2020年。
叶哈雅 译
正文:文献中广泛认为,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在监管、运营预期、运营动态和组织结构方面没有太大差异(Asutay, 2007;Siddiqi,1999年)。考虑到这一论点,本文试图通过特别关注马来西亚传统银行的伊斯兰子公司来讨论这些问题。传统母银行的伊斯兰子公司的设立引发了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
基于对与伊斯兰银行和伊斯兰经济学相关的理论和实证文献的广泛回顾,本研究确定了伊斯兰银行面临的三大挑战,这些挑战可能导致伊斯兰教法的实施被限制在最小范围。
第一个挑战是传统母银行与其伊斯兰子公司之间的目标不同。传统母银行的主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伊斯兰子公司的主要目标(理论上)是遵守伊斯兰教法规定(利润最大化只是次要的),应该执行和遵守伊斯兰教法裁决的管理人员还需要遵循来自传统母行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指示。
第二个挑战是伊斯兰银行的利润最大化动机,由于伊斯兰子公司是传统母行的一个子集,其目标需要与母公司的目标趋同。
最后是,如果管理者没有深厚的伊斯兰教法背景,那么管理者的背景可能会在伊斯兰教法合规过程中成为一个障碍。
伊斯兰金融和银行业成立于近四十年前,然而,直到今天,尽管伊斯兰教法学者、从业者有许多途径来讨论正在发生的问题,但围绕该行业仍有许多未解决的问题和争议,以及与伊斯兰银行和金融发展齐头并进的新问题的出现。问题悬而未决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因为两种银行系统在同一经济体中共存。尽管伊斯兰金融早在先知穆罕默德时代就已经创立,但其发展速度比传统金融慢得多。几个世纪以来,传统的银行和金融业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和实践,因此,伊斯兰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以传统银行业为基准的。在马来西亚等存在伊斯兰银行的国家,与传统银行的共存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这些银行最初是作为传统银行建立的。伊斯兰银行业务窗口的开放是为了满足公众对伊斯兰银行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和兴趣。
伊斯兰银行体系在中东的成功实施,鼓励了本土财团在马来西亚建立伊斯兰银行业。因此,1983年,马来西亚颁布了《伊斯兰银行法》,并成立了第一家成熟的伊斯兰银行,即马来西亚伊斯兰银行。1999年,第二家伊斯兰银行穆阿马拉特银行成立。直到今天,这些是马来西亚唯一成熟的本地伊斯兰银行。其他当地的伊斯兰银行则以传统母公司的子公司的形式出现,其中包括Affin Islamic Bank Berhad;联盟伊斯兰银行有限公司;大马银行伊斯兰有限公司;联昌国际伊斯兰银行有限公司;马来亚银行伊斯兰有限公司,公共伊斯兰银行有限公司;和兴业银行伊斯兰银行有限公司。
1993年,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ank Negara Malaysia)为传统银行提供了开设伊斯兰窗口的选择,该窗口通过其传统分行向客户提供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银行产品。因此,21个伊斯兰银行窗口由他们的传统银行母公司建立。2002年,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允许传统银行开设伊斯兰子公司,以取代现有的伊斯兰窗口,这些子公司受1983年《伊斯兰银行法》管辖(Mohamed Ariff,2017)。
随着时间的流逝,由于伊斯兰教法目标与商业目标之间存在冲突,与伊斯兰银行业务相关的问题越来越多。前者是围绕伊斯兰概念建立的,而后者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基础上的。伊斯兰教法学者的任务是确保伊斯兰银行遵守伊斯兰教法的目标。另一方面,管理人员是负责执行伊斯兰教法裁决的人。同时,管理者也有责任遵守董事会设定的企业目标。因此,管理者被困在实现伊斯兰教法目标和业务目标之间的中间地带。这种冲突可能导致伊斯兰银行缺乏对伊斯兰教法的遵守。除了企业目标和伊斯兰教法目标之间的差异外,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背景在确保伊斯兰银行遵守伊斯兰教法方面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自伊斯兰银行和金融成立以来,围绕该行业的问题和挑战一直在全球的学者、从业人员和监管机构之间广泛辩论。许多文献都讨论了伊斯兰银行产品与传统银行产品的相似性“(例如,参见Dusuki&Abozaid(2007);Kuran(2004年);Siddiqi(2006年);Yousef(2004年))。另一方面,有关伊斯兰银行业务的问题在文献中受到的关注很少。有人认为,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在监管、运营预期、运营动态和组织结构方面没有太大区别(Asutay,2007年;Siddiqi,1999年)。为了填补文献中的这一空白,本文特别关注基于新开发的概念框架的传统银行伊斯兰子公司的运营。
选择传统银行的伊斯兰子公司的理由有两方面。首先,传统银行设立伊斯兰子公司不仅在马来西亚,而且在世界范围内都已成为一种流行的做法。自近四十年前伊斯兰金融诞生以来,伊斯兰银行业务已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业务。许多传统银行试图通过建立自己的伊斯兰子公司来抓住这个机会。如上所述,在马来西亚,大多数伊斯兰银行都是以传统银行的子公司的形式存在的。其次,与成熟的伊斯兰子公司相比,围绕伊斯兰子公司的问题和争议预计将更加严重,因为前者处于非伊斯兰传统银行的控制之下。另一方面,对于成熟的伊斯兰银行来说,与伊斯兰教法有关的问题/冲突可能不那么明显,因为这些银行独立存在,决策过程不受传统母银行的影响。
伊斯兰经济学与资本主义经济学
在讨论与伊斯兰银行有关的问题之前,重要的是先于强调资本主义经济学和伊斯兰经济学之间的差异,因为伊斯兰经济学和金融只是大资本主义经济学的一小部分。
因此,前者对伊斯兰经济和金融相关活动的影响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整个世界都由资本主义经济学统治。两者的区别只能在理论上看得很清楚。实际上,无论是穆斯林国家还是非穆斯林国家,其日常活动都受到资本主义经济的影响。
资本主义经济建立在新古典方法论框架的基础上,该框架侧重于个人自我最大化,而忽略了社会福祉的最大化(Asutay,2007年,第168页)。这种做法与伊斯兰经济学教义相矛盾,伊斯兰经济学教义强调自身利益和社会福祉的平衡。
穆罕默德·扎希德(Muhammad Zahid,2015)认为,穆斯林世界已成为Riba 和世俗主义(日常生活/活动/教育与宗教之间的分离)的拥护者。穆斯林也一直支持西方世界引入的法定货币和部分储备制度,这是1923年土耳其奥斯曼哈里发垮台、西方世界的崛起和世俗意识形态传播的结果。
资本主义经济学和伊斯兰经济学之间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前者主要强调个人主义,而后者不仅关注个人福祉,而且关注整个社会的福祉。伊斯兰经济学也关注来世的生活,而资本主义经济学只关注世俗生活。
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的相似之处伊斯兰银行有两个主要目标:盈利能力和社会目标。然而,盈利能力不应是唯一的目标,因为伊斯兰银行必须符合伊斯兰金融中Maqasid al Shariah设定的社会目标,即财富的公平分配/流通。财富流通是指资金在社会中应从富人(盈余部门)流向穷人(赤字部门)。Warde(2000年,第174-175页)总结了伊斯兰银行在社会中的职能和作用如下(基于《伊斯兰银行手册》(第6卷,第293页):
(1)广泛的社会经济效益:投资政策必须侧重于以下部门:农业、住房和卫生服务部门
(2)创造就业机会,关注有前途的经济部门(农业、制造业和技术密集型活动)
(3)促进和激励企业家精神:通过mudarabah和musharakah等损益分享(PLS)机制,银行必须优先考虑小企业
(4)促进社会公正、平等和扶贫
(5) 投资的区域分布:(a)将资金引导至投资不足的地区;(b) 将储蓄主要投资于已调动储蓄的领域,以便人们将从他们的储蓄中受益。
根据伊斯兰银行的上述职能和作用,很明显,伊斯兰银行的作用是为在利用新技术(例如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纳米技术)的部门中开展新企业的企业家提供融资。然而,这些企业家可能缺乏经验和业绩记录,因为他们的企业规模小且新颖。他们可能需要大量资金进行扩张,因此,他们可能会从伊斯兰银行寻求资金。然而,由于上述业务性质,这些企业家可能缺乏向银行提供的抵押品,拥有新企业的企业家,缺乏业绩记录和抵押品,很可能被排除在获得融资之外,因为他们企业是有风险的,失败的可能性很高。因此,他们的申请可能会被拒绝。这导致了伊斯兰银行的金融歧视问题。根据 Asutay(2007 年,第 177页)的说法,个人银行业务中的金融歧视已成为一个主要问题。比较这两种银行业的债务融资,被传统银行拒绝的企业家也可能从伊斯兰银行获得相同的待遇。
从理论上讲,伊斯兰银行应该提供基于股权的融资,例如mudarabah和musharakah(M&M)。mudarabah和 musharakah 都基于损益分享 (PLS),金融家和企业家都按照预先商定的比例分享利润和损失。这些类型的融资适合拥有新企业的企业家。然而,实际上,伊斯兰银行一直在避免M&M融资。Aggarwal和Yousef(2000年)、Iqbal和Molyneux(2005年)、Hasan(2007年)和Nagaoke(2007年)提供的证据表明,伊斯兰银行很少向寻求资金的企业家提供长期融资。Asutay(2007)认为,与债务融资相比,股权融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更大,因为与债务融资相比,前者具有长期性。伊斯兰银行回避股权融资表明,伊斯兰银行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并不特别感兴趣。与提供 PLS 类型的产品相比,伊斯兰银行更感兴趣的是提供具有固定回报的融资,例如murabaha、bay bithaman ajil 和ijarah。
另一方面,伊斯兰银行的运作往往模仿传统银行的运作方式,其中(1)两者都避免向有风险业务的企业家提供融资,(2)两者都严重依赖债务融资来确保固定回报(Warde,2000年,第22页)。因此,没有实现深入农村、服务农村的目标。大多数证据都突出表明,伊斯兰银行更倾向于投资于短期商业交易,而不是制造业或农业部门(Warde,2000年,第175页)。正如Asutay(2007)和Warde(2000)所指出的,伊斯兰银行应该关注的主要部门是农业、制造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传统银行的建立是建立在部分准备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贷款倍增来实现货币供应量的扩大。在这种制度下,商业银行利用储户存入银行的资金中的超额准备金,通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来获利(例如,参见Mishkin (2016))。这个系统与伊斯兰教义背道而驰,因为获得的利润来自Riba,而银行使用其他人的钱(储户的钱)来赚取利润。
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一样,通过债务融资创造货币(Zaman,2020)。传统银行和伊斯兰银行的信贷扩张所造成的影响几乎相同。这种信贷扩张可能与人为的稀缺性(由于贪婪、自身利益)、贸易扭曲(由于财富积累、通货膨胀、资本金融化)、固有的繁荣和萧条(商业周期)有关;生态破坏(森林砍伐)和财富两极分化(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收入不平等)。由于货币供应的性质,随着世界债务的增加,债务所服务的企业利益使富人能够变得更富有。在过去的十年中,越来越多的财富集中在越来越少的人手中(Jha,2013年,第356-359页)。Sabirzyanov, R. & Hashim, M. H. (2015)认为,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通过部分准备金制度通过债务融资创造了泡沫经济。与传统银行一样,伊斯兰银行支持货币供应量的扩张,从而导致经济通货膨胀。尽管物价水平有所提高,但GDP增长率没有变化,因为经济中的实际生产量可能保持不变。
经验证据支持了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没有太大差异的论点。Chong和Liu(2009)实证研究了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的差异,发现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业务没有太大区别。在伊斯兰银行业的资产方面,只有很小一部分融资是基于PLS原则的。在马来西亚,绝大多数伊斯兰银行融资仍然基于伊斯兰教法允许的非PLS模式,但忽略了禁止高利贷的精神。他们的研究表明,在实践中,伊斯兰存款并不是无息的。关于为什么伊斯兰存款不是无息的,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存款人的资金在实践中主要投资于非PLS融资。由于来自传统银行业的竞争加剧,伊斯兰存款账户的回报率与传统银行存款的回报率挂钩。他们得出的结论是,今天在马来西亚实行的伊斯兰银行业务与传统银行业务相似,因此,伊斯兰银行业务的好处仅存在于理论上。
在巴基斯坦,还对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的相似性进行了研究。Hanif(2016)选择了五种合约/产品(存款、Murabaha、Ijarah、Reducing Musharaka和Sukuk)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尽管金融合同考虑了法律形式,但经济实质更符合传统银行业。研究发现,尽管在哲学上存在差异,但伊斯兰金融体系的财务结果与传统银行业相匹配,这主要是由于定价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伊斯兰银行OR)的联系,忽略了市场机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还有人认为,基于伊斯兰教法的金融合同的实施比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合同要求更高。伊斯兰银行更喜欢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金融合同,因为它们与传统金融产品相似(Hanif,2018)。最近,一项关于马来西亚伊斯兰银行客户认知的研究发现,大多数受访者不认为伊斯兰银行业务完全符合伊斯兰教法,这表明在当前金融体系中实施PLS系统的重要性。研究结果还表明,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没有太大区别,因为两者都关注效率和维持现有服务(Rahmi,Azma,Obad,Zaim和Rahman,2020)。
有证据表明,伊斯兰银行在其目前的做法中未能满足El Hawary四重分类法(El Hawary,Grais和Iqbal,2004:5)所规定的所有要求:(1)风险分担(金融交易需要反映对称的风险/回报分布交易参与者可能面临);(2)重要性(金融交易与实体经济交易直接或间接挂钩);(3)不得剥削(金融交易不应导致参与交易的任何一方被剥削);(4)不资助罪恶活动(例如,生产酒精饮料)。因此,伊斯兰银行提供与传统融资不同的替代方案的论点没有得到支持,因为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没有区别(Khan,2010)。如果说在现实中,伊斯兰银行的运作与传统银行没有太大区别,那么,如果不把资金流向应得的人群,促进社会公正平等、减轻社会贫困的本来目标就无法实现。
在伊斯兰银行融资方面,社会层面仅限于天课和其他慈善活动,如waqaf和sadaqah,这些活动忽视了经济发展和社会正义。尽管伊斯兰银行业在世界范围内一直在增长,但穆斯林人民的生活并没有太大的改善。从早期开始,很明显,伊斯兰银行不应受到利润最大化的驱动,而应为其社区提供社会经济利益(Warde,2000年,第153页)。实际上,伊斯兰银行倾向于将利润最大化作为其主要目标,这与传统银行的目标一致。从理论上讲,建立国际文凭组织的目的和基础与建立传统国际文凭组织的目的完全不同。Maqasid al-Shariah和财富保护伊斯兰银行应遵守伊斯兰教法(maqasid al-shariah)的目标。根据伊斯兰教法的裁决,穆斯林社会中必须保护公共福利(maslahah)的五个维度:信仰、生命、智力、繁荣和财产(Khairul Mukminin,2018)。
Laldin 和 Furqani (2012:4) 对 Maqasid al-Shariah 的定义如下:“...伊斯兰教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它构成了基于神圣启示(wahi)的标准和准则,价值观和指导,将在实际生活中应用,以解决人类问题并指导人类生活的方向。Maqasid 和 maslahah 原则不能也不能与《古兰经》和《圣训》相抵触,因为两者都是其他原则和规则的核心。然而,在目前的情况下,对 maslahah 的解释仅来自实际方法和推理,而不是来自古兰经和圣训。因此,一些国际金融机构操纵了对 maslahah 和 maqasid 的解释,以证明这些行动和规范是正当的(Sabirzyanov and Hashim,2015)。就mal(财富)而言,伊斯兰教法的主要目标是对资金的法律保护。基金应该如何投资只是一个次要目标。然而,伊斯兰银行将利润最大化放在首位。尽管有各种有利可图的投资,伊斯兰银行应将保护储户的财富放在首位,而不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而进行投资。伊斯兰银行建议不要参与正常利润或将其资金来源最大化为财务收益。还有人认为,伊斯兰银行对整个社会福祉的关注也较少(Khairul Mukminin,2019)。一项关于国际金融机构业绩的批判性研究表明,国际金融机构的现实情况与伊斯兰经济学的目标之间存在着偏差。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非但没有为社会带来好处,反而获得了高利润率(Sabirzyanov and Hashim,2015)。
从伊斯兰教法的角度来看,就利益而言,安拉的权利必须被赋予至高无上的地位,人类的权利将在所有其他承诺都得到履行之后出现。从长远来看,伊斯兰银行可以通过维护伊斯兰教法来保护财富的价值和其他更高价值的价值,因此应将保护放在首位,其次是建立和培养(Khairul Mukminin,2018)。
伊斯兰教法合规性
在伊斯兰金融交易的情况下,所有交易都必须遵守并符合伊斯兰法律和商业交易规则。伊斯兰法律的来源包括:古兰经和圣训,以及次要来源,如ijma'和qiyas(Engku Rabiah Adawiah,2013)。遵守伊斯兰教法的概念被误解为对伊斯兰法学所规定的最低法律要求。相反,遵守伊斯兰教法意味着在伊斯兰精神和价值体系中培养伊斯兰金融,并在金融领域实现伊斯兰教的理想和目的(Laldin and Furqani,2013a)。Maqasid al Shariah被认为是一个宏伟的框架,为确保在所有金融合同中实现maslahah(利益)和预防mafsadah(伤害)提供指导方针和方向(Laldin and Furqani,2012)。
对于分公司经理来说,实现这两个目标(利润最大化与伊斯兰教法遵守)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在马来西亚,两种类型的产品,伊斯兰和传统产品都在同一分公司下提供。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很明显,存在着合法和非法的混合。尽管在一些银行中,提供伊斯兰产品和传统产品的分支机构之间存在分离,但它们的日常运营是否符合伊斯兰规则仍然值得怀疑。这不是一个大问题,因为他们提供的产品符合伊斯兰教法,这只是一个微观问题,伊斯兰银行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符合伊斯兰教法的产品(而不是基于伊斯兰教法的产品),问题在于日常做法是否符合伊斯兰教法。换言之,伊斯兰子公司的日常运作是否符合伊斯兰教法?实际上,在宏观层面上实现遵守伊斯兰教法比在微观层面要困难得多。
财富流通的理念是伊斯兰教法的一个宏观目标,而公平和透明的金融实践理念则与伊斯兰教法在交易工具和机制方面的微观目标有关。如前所述,伊斯兰银行的作用是将财富从富人(盈余部门)流向穷人或社会中需要资金的部分(赤字部门),以便实现社会中有效的财富流通。然而,如果伊斯兰银行不实践他们应该做的事情,而是像传统银行一样行事,那么这个目标就很难实现。如果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没有太大区别,那么建立伊斯兰银行的主要目标将仅作为一种理论。
伊斯兰银行:理论与现实
从理论上讲,伊斯兰银行业是伊斯兰经济体系的一个子集,旨在实现公正、公平和平衡的社会,这已被铭刻在伊斯兰教法中(例如,参见艾哈迈德,1972 年;Chapra,1985年,2000年;和 Siddiqi,1981 年)。禁止兴趣、赌博和过度冒险的目的是促进公平的竞争环境,以保护社会利益并促进社会和谐(Dusuki and Bouheraoua,2011)。
然而,在现实中,伊斯兰银行是传统母银行的一个子集,而传统母银行是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子集。这一概念框架是根据前几节中提出的论点制定的。这在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很常见,那里的伊斯兰银行通常是传统母银行的子公司。传统的母银行和伊斯兰子公司都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部分(子集)。母公司传统银行的首席执行官/董事长和董事会是可能影响伊斯兰子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长和董事会决策的各方。伊斯兰教法董事会成员负责就伊斯兰教法问题提供建议,他们可能与伊斯兰子公司的董事会直接联系。另一方面,伊斯兰教法委员会可能不会与伊斯兰子公司的总经理和分支机构经理直接接触。鉴于他们作为伊斯兰子公司董事会顾问的角色,伊斯兰教法董事会成员可能在决策过程中没有权力。在决策过程中,管理人员可能比伊斯兰教法委员会拥有更大的权力(例如,请参阅Ullah et al. (2016))。
在伊斯兰银行中实现伊斯兰教法的挑战选择伊斯兰银行的主要动机是避免利息和遵守伊斯兰教法(Bley和Kuehn,2004年;Haque 等人,2009 年;Hanif等人,2012)。然而,遵守伊斯兰教法一直是伊斯兰银行面临的最大障碍之一。在本节中,将讨论实现伊斯兰教法的挑战。主要挑战包括伊斯兰银行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建立伊斯兰银行的主要目标缺乏了解。客户愿意为符合伊斯兰教法的产品和服务支付高价,这有助于伊斯兰银行业务的高盈利能力(Lee和Ullah,2008,2011)。然而,实现伊斯兰教法目标已成为伊斯兰银行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Ullah(2014)发现孟加拉国的伊斯兰银行缺乏对伊斯兰教法的遵守,特别是在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中,存在严重的伊斯兰教法违规行为。这是由于在遵守伊斯兰教法方面缺乏知识和严肃性,在伊斯兰教法审计中缺乏应有的谨慎,以及伊斯兰教法监事会成员缺乏能力和经验。
鉴于伊斯兰银行在产品创新方面必须与传统银行竞争的严峻竞争环境,简单的解决方案是依靠宽松的伊斯兰教使伊斯兰银行能够在利润丰厚的市场上更快地与传统银行竞争。困难的方法是提高管理水平,引进差异化产品(基于损益分担(PLS))(Warde,2000年,第153页)。从上述文献中可以明显看出,许多伊斯兰银行选择了第一种解决方案。因此,作为伊斯兰银行业支柱的伊斯兰教法合规性不得不退居二线。
伊斯兰银行在实现伊斯兰教法方面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1)伊斯兰子公司及其母公司传统银行的目标不同;(2)伊斯兰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3)分支机构经理的角色。
伊斯兰子公司与其母公司的不同目标
正如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一书中提出的那样,商业目标基于资本主义经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个人不受利润限制,被允许追求自身利益。建立在亚当·斯密的资本主义经济之上,公司的主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和增加市场份额。换句话说,公司的主要目标是最大化为公司做出贡献的股东的财富,他们期望通过投资获得利润。股东任命经理,他们是代理人,以确保公司的日常运营符合公司的目标。
传统银行的目标与弗里德曼(Friedman,1970)提出的经济理论是一致的。正如弗里德曼(Friedman,1970)所指出的那样:公司高管或经理是由企业所有者雇用的,他们对企业所有者(即他们的雇主)负有直接责任。他们有责任开展业务,以实现公司的利润最大化,同时遵守社会的基本规则(根据法律或道德要求)。根据弗里德曼(Friedman,1970)的理论,传统银行母公司的主要目标是最大化股东的财富。
另一方面,建立伊斯兰银行的主要目标是遵守伊斯兰教法的规定,为整个社会提供利益(Warde,2000年),并保护公众的利益(达到maslahah1)。换句話說,伊斯兰银行的建立是以宗教為基础的,而牟利只是伊斯兰銀行的次要目標。伊斯兰银行的商业方面与宗教和伊斯兰教法的实质内容相辅相成(Engku Rabiah Adawiah,2013)。因此,传统母银行与其伊斯兰子公司之间存在不同的目标。
在伊斯兰银行中,预计管理人员和伊斯兰教法委员会的目标应该是一致的。换言之,双方的主要目标也是满足《伊斯兰教法修正案》中规定的要求。然而,经验证据表明情况并非如此。例如在 Ullah 等人(2016 年)的一项研究中,以下维度被用来检查管理者与伊斯兰教法委员会目标之间的一致性:社会福利、道德投资、公平和正义、慈善事业、团结原则、牟取暴利、有担保的投资和传统的互惠。根据访谈结果,他们发现管理者对社会福利、公平正义、慈善事业和团结原则的重视程度适中。另一方面,伊斯兰教法委员会高度重视这些领域,因为他们的主要目标是赢得真主的旨意。在利润方面,管理者认为利润最大化是建立伊斯兰银行的主要原因,他们愿意放弃公平和公正来获得高利润。在担保投资方面,管理人更喜欢方便、安全并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的金融工具。管理人不喜欢 mudarabah 和 musharakah 等利润分享工具,因为这些工具具有风险,并且会给投资回报带来不确定性。为了能够与传统银行竞争,伊斯兰银行的经理选择提供与传统银行相似的产品来满足客户的需求。伊斯兰教法学者认为,管理者甚至要求他们找到使所有传统产品符合伊斯兰教法的方法。由于与伊斯兰教法学者相比,管理者在决策方面拥有更大的权力,前者使用几种胁迫策略来影响后者在与伊斯兰教法有关的事务上接受最低的伊斯兰教法遵守水平。
就传统母银行的子公司而言,伊斯兰子公司的董事会不是独立的,因为他们必须遵循传统母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指示(请参阅图1)。然后,这些指令将传递给伊斯兰子公司的分支机构经理。同时,分公司经理还必须遵守伊斯兰教法当局通过并由伊斯兰子公司的伊斯兰教法委员会遵守的伊斯兰教法裁决。如上所述,母银行和伊斯兰子公司的目标之间存在不同的目标,因为前者基于资本主义经济(非伊斯兰),而后者基于伊斯兰教法。因此,为确保母银行和伊斯兰子公司的目标趋同,伊斯兰子公司只能实现最低限度的伊斯兰教法遵守。
如果母银行是传统银行,而子公司是伊斯兰银行,那么由于伊斯兰银行是传统银行母公司的子公司,那么如何实现促进两类银行之间竞争?当然,这些子公司不会与其母银行竞争。伊斯兰银行不是与传统银行竞争或不同于传统银行,而是最终模仿传统银行的产品和做法。这与Dusuki和Abdullah(2014)所认为的伊斯兰银行应该成为伊斯兰银行所认为的背道而驰,伊斯兰银行应该与传统银行竞争。因此,伊斯兰银行必须将其目标与伊斯兰教法的目标重新保持一致。
伊斯兰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传统银行在向伊斯兰银行转型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挑战是遵守伊斯兰教法原则(Shafii, Shahimi, and Said, 2016)。有人争论不伊斯兰银行的运营与传统银行的运营相似,只是前者必须遵守伊斯兰教法的裁决(Haniff,2011; 2014)。在当前背景下,伊斯兰金融试图通过改变外部结构来从传统金融中获取盈利能力和效率。如果不改变任何实质内容,就进行这种修改是不够的,因为资本主义制度的目标得到了维护。例如,目前的伊斯兰金融产品是从传统的对应物修改而来的,以满足伊斯兰法律要求(Laldin&Furqani,2013b,第32-33页)。
根据Al-Atyat(2007)和Al-Atyat和Hakeem(2010)的说法,正如Ahmed和Hussainey(2015)所引用的那样,从传统银行转向伊斯兰银行的主要原因是利用伊斯兰银行的盈利能力,因为许多研究证明,伊斯兰银行比传统银行更有利可图(例如,参见Khediri的研究, Charfeddine和Youssef(2015),Ramlan和Adnan(2016))。这也与管理者进入伊斯兰银行业的动机是利用该行业的盈利能力,而不是从整体商业模式中实现伊斯兰教法目标(Ullah et al.,2016)。一项关于伊斯兰银行实践的研究表明,伊斯兰银行业的财富最大化、伊斯兰教法裁决(fatwa)、竞争环境、最低限度的风险管理方法促使伊斯兰银行采用基于债务的融资。伊斯兰银行通过采用伊斯兰教法学者的伊斯兰教裁决来捍卫其做法,以使其符合伊斯兰教法,但不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该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伊斯兰银行的政策和做法已经偏离了伊斯兰银行理论和伊斯兰原则。伊斯兰银行的重点一直集中在利润最大化上,而不是社会福利(Ahmed,Akhtar,Ahmed和Aziz,2017)。
Al-Omar和Iqbal(1999年)提出了大型跨国银行在伊斯兰银行业业务的真实性问题。他们参与伊斯兰银行业纯粹是为了利用伊斯兰银行业务的盈利能力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另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传统银行是否严格遵循伊斯兰教法的规定,并遵守伊斯兰银行业的规定。有人认为,影响传统银行转变为伊斯兰银行的主要因素是风险和盈利能力(Al-Alani and Yaacob,2012)。
正如Shafii、Shahimi和Saaid(2016)所引用的先前研究证明,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并肩经营的环境并不完全支持伊斯兰银行完全遵守伊斯兰教法原则,因为这些银行基于传统经济体系(例如,参见Al-Oqool(2011)的研究;Al-Atyat(2007年);Al-Martan(2005年);Al-Omar & Iqbal,(1999);和al-Rabiaa(1989年))。
此外,文献中的研究强调了成功将 传统银行 转换为伊斯兰银行模式的许多挑战和障碍。大多数研究(例如,Alani & Yaacob,2012;Al- Oqool,2011 年;Al-Atyat,2007年;Al-Martan,1999年)证明,人力资源、法规和立法、伊斯兰教法遵守和伊斯兰银行产品是影响中央银行机构向伊斯兰银行转变的主要障碍。
管理者的角色
根据 Azid、Asutay 和 Burki (2007) 的说法,公司经理有两个主要职责。它们是(1)使股东的利润最大化和(2)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员工、客户和供应商,还包括社会和环境。因此,第二个角色与伊斯兰教法的maqasid是一致的,在这种伊斯兰教法中,活动应该对整个乌玛有益(它应该涵盖人的生命和人类的福祉)。鉴于伊斯兰银行的状况是作为子公司建立的,并且是更大的传统实体的一部分,管理人员在遵循最高管理层/董事会的指示或遵守伊斯兰教法委员会通过的伊斯兰教法裁决之间陷入困境,这是作为伊斯兰实体的主要要求。在传统银行的伊斯兰子公司中,分行经理是负责执行董事会制定的指令的人。同时,他/她还必须遵守伊斯兰教法委员会通过的伊斯兰教法裁决。由于母公司传统银行的主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致),而伊斯兰子公司的主要目标(理论上)是实现伊斯兰教法目标,因此经理在实现这两个目标方面处于中间位置。由于伊斯兰银行只是母公司传统银行的子公司,因此两个实体的目标必须趋同。因此,它必须是利润最大化。
另一个主要问题是管理人员本身的背景。在文献中广泛认为,伊斯兰银行的经理缺乏伊斯兰教法知识和接触,因为他们可能来自传统背景。如果应该遵守伊斯兰教法规则的人对伊斯兰教法原则没有明确的理解,那么伊斯兰教法裁决的实施就需要经历艰难时期。
结论和建议
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成立于近四十年前。然而,直到今天,还存在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以及与伊斯兰金融发展齐头并进的新问题的出现。问题悬而未决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因为两种银行系统在同一经济体中共存。尽管马来西亚被称为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中心,但只有两家成熟的伊斯兰银行;Bank Islam和Bank Muammalat。其余的伊斯兰银行均是大型传统银行的伊斯兰子公司。
传统母银行伊斯兰子公司的设立引发了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主要可能是由于母公司传统银行与其伊斯兰子公司之间的目标不同。传统母银行的主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最大化股东的财富),而主要伊斯兰子公司的目标是遵守伊斯兰教法规定(利润动机只是次要的)。应该执行和遵守伊斯兰教法裁决的管理人员还需要遵循来自传统母行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指示。此外,伊斯兰子公司与传统母银行在同一分行下运营。为传统母公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也需要为伊斯兰子公司履行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冲突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鉴于马来西亚的大多数伊斯兰银行都是传统银行的子公司,而且管理人员和员工在执行传统银行业务和伊斯兰银行业务时存在利益冲突,最好的解决办法可能是对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培训,让他们深入了解伊斯兰银行业务和伊斯兰教义。这些知识可以使工作人员意识到将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的任务分开的重要性,因为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的职责之间应该有明确的区别。
总之,最低限度的伊斯兰教法遵守不足以实现伊斯兰教法。在实现伊斯兰银行的目标时,伊斯兰精神应该建立在伊斯兰银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心中(真诚、诚实、诚实)。如果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具有强烈的伊斯兰精神,并始终以最大限度地遵守伊斯兰教法为目标,那么建立伊斯兰银行以实现社会目标的目标,包括社会正义、减轻贫困和防止剥削,最终可以实现。

——作者·叶哈雅 ——
明亚保险经纪资深合伙人/销售经理
全球寿险百万圆桌会员MDRT
IMA国际保险名家
京东保险类图书月销榜首《保险避坑指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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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伊斯兰”金融
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批判“伊斯兰”金融系列——Riba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艾孜哈尔学报:银行利息是合法的
文章 • 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0 次浏览 • 2026-05-13 12:22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艾孜哈尔学报:银行利息是合法的
我在朋友圈发了陈玉锋阿訇写的书的截图,这本书的结尾处,陈玉锋阿訇写了他自己经历的一个关于利息的事,文中他提到艾资哈尔学报168期曾经将银行利息判为合法,随后有好友也找到了艾资哈尔这篇法特瓦的原文出处,并还有一篇介绍这篇法特瓦的来龙去脉的评论文章,文章名叫
“The recent Azhar fatwā:Its logic,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我就不贴网址了,你自己去搜索,原文用英文写的,并附上了阿语原文,下面我把这篇文章翻译出来,仅供参考,正好可以和我前面发的文章相互呼应。
陈阿訇的书你买不着,也没有电子版,不要再问我怎么买。
“The recent Azhar fatwā:Its logic,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作者 Mahmoud A. El-Gamal
美国莱斯大学
叶哈雅 译
作者前言:
我不是法学家,我只是一名学术研究人员,因此我没有资格赞同或拒绝这项法特瓦,此篇文章的目的只是对这篇法特瓦做个解释和总结。解释一下这篇法特瓦说了什么?没说什么?大众学者对它的评价以及它的逻辑依据等等。
这个教令说了什么?
将自己的资金交给银行,并指定银行作为其委托投资的代理人,以换取双方约定的利润,这种形式的交易毫无疑问是可行的,因为古兰经及圣训中都没有禁止这种预先确定利润或报酬的交易,只要双方都同意这种交易形式。
毫无疑问,双方相互同意预先确定利润,这在教法中都是允许的,而且在逻辑上也是允许的,以便每一方都知道其应得的份额。
众所周知,银行只有在详细地研究了全球和国内市场和经济状况、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其类型及其平均预期盈利能力之后,才能为其客户预先确定这些利润或回报。
这个预先设定的利润率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或减少,例如,投资项目最初支付 4% 的回报率,后来增加到 15% 以上,现在,它最近又回落到接近 10%。
确定此类利润率及其变化的人必须遵守政府法规,预先设定一个数值——尤其是在这个缺乏诚信的时代——这将给投资者和银行都带来益处。
投资者得益于较低的利润率,因此可以相应地规划他们的生活,银行客户经理受益于薪酬激励,让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并在向投资者支付预定利润后仍保持有收益。在此期间,银行可能会亏损,那么银行如何预先指定利润率呢?答案是,银行可能在一项投资中亏损,但在许多其他投资中获利,从而弥补损失。
总而言之:通过投资机构将资金投资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人预先指定利润是允许的,没有任何可疑,这种类型的交易是根据其利益来判断的,不属于以物配主行为,因此将资金投资于预先约定利润或回报的银行是允许的,这没有任何坏处,安拉致知。
这个教令没说什么?
请注意,这个教令并没有明确地说所有银行的利息都是合法的。
坦塔维( Tantāwī )博士在其他地方明确表示过,银行存款的利息属于riba,银行贷款的利息也是 riba。(见 Mucāmalāt al-Bunūk ..., 2001, pp. 139-142)
这里有争议的地方有三点。
第一,经营性存储的资金是存款么?
第二,经营性借到的资金是贷款么?
第三,在投资活动中,是否禁止预先设定一方的利润?
关于“存款”,存在较少的分歧。
关于“贷款”,存在实质性的分歧:
Abdullāh Al-Najjār 对 Tantāwī 博士的立场解释如下:
给银行的资金不能被视为一种贷款形式,因为银行没有需求,只有有需求的人才会申请贷款。艾奈斯·本·马立克传述:穆圣说:“登霄之夜,我看见天堂门上写着:施散将得十倍回赐,借债将得十八倍回赐。”我说:‘吉布利莱啊!为什么借债贵过施散?’吉布利莱天使说:‘因为乞丐讨要时自己还有,借债者急需时才会向人张口。’”——《伊本·马哲圣训集》
因此,如果交易不是贷款,则必须将银行客户视为有意去银行寻求利润的投资者(银行公布他们支付的回报率,客户选择去他们喜欢的银行)。
法学家认为,一旦使用了存款资金,它们就得到了许诺,并且由于拥有担保(如贷款)比拥有信托(如存款)更可靠,因此存款合同就变成了贷款,所有增加都是被禁止的 Ribā。
此外,Mudāraba中的“预设利润”则是这项教法禁止的核心。
格尔达威和许多其他人认为,关于 Muzāracah(佃农)的圣训提供了禁止的依据。教法委员会提到了伊本·库达马 (ibn Qudāmah) 在 Al-Mughnī 中提出的“共识”主张,并确认“共识”与经典一样具有约束力。
法学委员会第 14 次会议,2003 年 1 月,决定 #133 (7/14),第 20-24 页。
“宗教法和世俗法对储户和银行之间关系的描述是借贷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相比之下,投资代理是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投资资金以换取固定工资或利润分成。在这方面,[宗教学者]有一个共识,即委托人拥有投资资金,因此有权获得投资收益并对其损失负责,而代理人有权在代理机构规定的情况下获得固定工资。因此,传统银行不是储户的投资代理人,银行从储户那里接收资金并使用它们,从而保证所述资金并使其成为贷款,在这方面,贷款必须按面值偿还,不得增加。”
“因此,几个世纪以来,所有学派的法学家都达成了一个共识,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的合伙企业预先指定投资利润,无论是预先指定的金额还是资本的百分比。该裁决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这种预先规定保证了本金,从而违反了合伙企业的本质,即分享利润和损失。这个共识已经建立起来,没有异议报告。在这方面,伊本·库达玛在《穆格尼》(Al-Mughnī)(第 3 卷,第 34 页)中写道:“所有保留意见的学者都一致认为,如果一方或双方规定已知数量的利润,那么合伙(qirād,或 mudāraba)就会失效,在这方面,宗教学者的共识本身就是一个法律证明。
预先指定利润
“贷款”问题被 Dr.Tantāwī 和他的支持者驳回对预设利润的问题进行了很长的讨论。Tantāwī 博士引用了 Abdul-Wahhāb Khallāf 和 Ali Al-Khafīf 博士等人来支持他的观点,即将投资机构限制在传统的 mudāraba(有利润分享,没有特定的利润)是不合适的。
固定利润的主要论点
Tantāwī(2001 年,第 131 页)逐字引用了 Khallāf(第 94-104 页)、Al-Khafīf(第 165-204 页)和其他人(第 204-211 页)的类似陈述,说:“在这个腐败、不诚实和贪婪的时代,利润不固定(占资本的百分比)将使本金受到投资资金的代理人的摆布,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机构”。
因此,他和前辈学者诉诸于众所周知的与利润分配无关的道德风险问题。
其次,一旦“贷款/存款”的论点被否定,剩下的问题是处理 Al-Mughnī 中的共识理论,以及它所依据的圣训:
共识的主张被接受吗?它有约束力吗?
该决定是否有经训依据,或者可以推翻?
如果预先确定利润率认为合伙企业有缺陷,这是否使其成为被禁止的 Ribā,或者是允许的 'Ijāra,例如双方商定的(尽管不确定的)工资支付是否合法?
佃农圣训
罕泽莱·本·盖斯传述:我关于以金银作租金出租土地请教拉尔·本·赫蒂贽,拉菲尔回答说:“这无妨。穆圣时代,人们出租土地,以水道两旁长出的庄稼和草秸之类为租金,结果有的有收成,有的没收成。当时,人们都以这种形式出租土地,穆圣因此而禁止了。至于数量确定且有保障的租金则无妨。”
——《伊本·马哲圣训集》
这则圣训表明,禁止对佃农出租的土地进行任何地理、时间或数量的预先约定,法学家得出结论,由于存在不确定性,而对任何一方进行预定的补偿是不允许的,这项关于佃农的裁决适用于其他合伙企业,包括 mudāraba 企业,因此,伊本·库达马哈认为,法学家们达成了一个共识,即不允许预先规定 mudāraba 的利润。
Dr.AbdullahAl-Najjārwrotea详细讨论了这侧圣训和由此得出的结论,其中他认为:禁止不是源于 [利润预先指定] 条件本身,而是源于可能导致争论的 gharar(不确定性)(引用 Al-Shawkānī 的 Nayl Al-Awtār 中的叙述和分析)。另一方面,他认为,这种合作关系本身就是一份报酬不明的雇佣合同,因此充满了不确定性。然而,一项共识裁决实际上允许了这份合同(包括利润分享),尽管有不确定性(正如 ibn Qudāmah 所说),因此,这种合伙企业属于一类合同,其中的不确定性 [包括由预先指定利润引起的] 被忽略,只要它不会导致法律争议。
Dr. Al-Najjār根据Al-Shawkānī’s 和 ibn Qudāmah’s的分析提出了许多其他论点,他说:这可能是 Rāfic 自己的非约束性结论,– 它可能仅限于特定类型的佃农,扎伊德·本·萨比特对这侧圣训提出异议,声称它与一个人杀死另一个人的特定事件有关(由阿布·达武德 (Abū Dāwūd) 辑录)– 伊本·库马尔转述的圣训则建议允许租赁土地(布哈里辑录),并对圣训提出异议– 先知的其他同伴,包括伊本·阿巴斯和其他人不同意Rāfic的观点,ibn Qudāmah 说, Rāfic 的一些叙述与同伴们的共识不同,因此必须摒弃。
在艾孜哈尔的会议上,穆罕默德·里夫卡特·乌斯曼博士提出了一个反驳意见,根据纳瓦维的说法,该圣训并不禁止以固定租金出租土地(这是以前争论的重点),但确实禁止预先指定利润。
大多数法学家认为,不允许在开始时就知道有缺陷/无效的 mudāraba。Tantāwī 博士专注于共识观点,即当 mudāraba 被认为有缺陷时(例如,由于预先指定投资者的利润),合同就变成了雇佣合同 ('ijara),据此,企业家/工人有权获得市场工资(参见 Fath Al-Qadīr 中的 ibn al-Humām 和 'um 中的 Al-Shaficī),他总结道(2001 年,第 133 页):
“因此,我们说银行为预先指定的利润投资成为投资者的雇佣工人,投资者因此接受银行给他们的金额作为他们的利润,任何超额利润(无论它们是什么)都被视为银行的工资。因此,这种交易是没有 Ribā 的,总而言之:我们找不到任何正典或令人信服的类比,只要双方同意,就禁止预先指定利润。”
早期法学家的引述
Tantāwī 博士(2001 年,第 95 页)引用了 Khallāf 博士的话,后者反过来引用了 Muhammad Abduh 1906 年的 Manār(#9,第 332 页)文章:“当一个人将他的钱交给另一个人进行投资并支付已知的利润时,无论预先指定的利润率如何,这都不构成明确禁止的 Ribā。这是因为不同意禁止预先指定利润的法律规则并不构成毁掉家庭的 Ribā 的明确类型。这种类型的交易对投资者和企业家都有利。相反,Riba对借钱人的来说只是因为需求而没有过错,而对放贷人来说riba是导致其贪婪和使其心变刚硬的原因,这两种类型的交易不可能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hukm)”。
Khallāf 博士,Liwā' 'Islām (1951, #4(11)) 接着说(引自同上,第 95-6 页): “没有证据表明利润不能预先指定。正如利润可以在双方之间分享一样,一方的利润也可以预先指定......这样的条件可能与法学家的观点不一致,但它并不与《古兰经》和圣训中的任何正典相矛盾”。
核心论点
Khallāf 博士将当前艾资哈尔裁决的基础总结如下: “对这种交易的唯一反对意见是 mudāraba 的有效性,即利润必须指定为百分比份额,而不是指定的资本金额或百分比。我对这个反对意见的回复如下: 第一:这个条件没有来自《古兰经》和圣训的证据。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非常不诚实的时代,如果我们不为投资者指定固定利润,他的合伙人就会吞噬他的财富。
第二:如果 mudāraba 因违反其条件之一而被认为有缺陷,则企业家因此成为雇佣工人,他所拿走的被视为工资。因为称其为 mudāraba 或 'ijāra 没有区别:这是一种有效的交易,使无法直接投资资金的投资者受益,并使获得资金的企业家受益。因此,这是一项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而不会伤害任何一方或其他任何人,禁止这种有益的交易将导致乌玛群体受损。
总结
艾资哈尔近期的学报确实允许某些类型的银行利息可以作为投资利润。
这个法特瓦至少有一个世纪的历史了;
大多数法学家都反对这个法特瓦;
少数人对有关佃农的圣训的真实性、权威性、适用性提出了质疑;
少数人质疑禁止预先指定利润的合理性;
我们还能声称存在“共识”么?
如果这个问题有争议,我们是否应该谨慎行事?我们应该遵循多数人的观点么?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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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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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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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查看全部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艾孜哈尔学报:银行利息是合法的
我在朋友圈发了陈玉锋阿訇写的书的截图,这本书的结尾处,陈玉锋阿訇写了他自己经历的一个关于利息的事,文中他提到艾资哈尔学报168期曾经将银行利息判为合法,随后有好友也找到了艾资哈尔这篇法特瓦的原文出处,并还有一篇介绍这篇法特瓦的来龙去脉的评论文章,文章名叫
“The recent Azhar fatwā:Its logic,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我就不贴网址了,你自己去搜索,原文用英文写的,并附上了阿语原文,下面我把这篇文章翻译出来,仅供参考,正好可以和我前面发的文章相互呼应。
陈阿訇的书你买不着,也没有电子版,不要再问我怎么买。



“The recent Azhar fatwā:Its logic,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作者 Mahmoud A. El-Gamal
美国莱斯大学
叶哈雅 译
作者前言:
我不是法学家,我只是一名学术研究人员,因此我没有资格赞同或拒绝这项法特瓦,此篇文章的目的只是对这篇法特瓦做个解释和总结。解释一下这篇法特瓦说了什么?没说什么?大众学者对它的评价以及它的逻辑依据等等。
这个教令说了什么?
将自己的资金交给银行,并指定银行作为其委托投资的代理人,以换取双方约定的利润,这种形式的交易毫无疑问是可行的,因为古兰经及圣训中都没有禁止这种预先确定利润或报酬的交易,只要双方都同意这种交易形式。
毫无疑问,双方相互同意预先确定利润,这在教法中都是允许的,而且在逻辑上也是允许的,以便每一方都知道其应得的份额。
众所周知,银行只有在详细地研究了全球和国内市场和经济状况、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其类型及其平均预期盈利能力之后,才能为其客户预先确定这些利润或回报。
这个预先设定的利润率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或减少,例如,投资项目最初支付 4% 的回报率,后来增加到 15% 以上,现在,它最近又回落到接近 10%。
确定此类利润率及其变化的人必须遵守政府法规,预先设定一个数值——尤其是在这个缺乏诚信的时代——这将给投资者和银行都带来益处。
投资者得益于较低的利润率,因此可以相应地规划他们的生活,银行客户经理受益于薪酬激励,让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并在向投资者支付预定利润后仍保持有收益。在此期间,银行可能会亏损,那么银行如何预先指定利润率呢?答案是,银行可能在一项投资中亏损,但在许多其他投资中获利,从而弥补损失。
总而言之:通过投资机构将资金投资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人预先指定利润是允许的,没有任何可疑,这种类型的交易是根据其利益来判断的,不属于以物配主行为,因此将资金投资于预先约定利润或回报的银行是允许的,这没有任何坏处,安拉致知。
这个教令没说什么?
请注意,这个教令并没有明确地说所有银行的利息都是合法的。
坦塔维( Tantāwī )博士在其他地方明确表示过,银行存款的利息属于riba,银行贷款的利息也是 riba。(见 Mucāmalāt al-Bunūk ..., 2001, pp. 139-142)
这里有争议的地方有三点。
第一,经营性存储的资金是存款么?
第二,经营性借到的资金是贷款么?
第三,在投资活动中,是否禁止预先设定一方的利润?
关于“存款”,存在较少的分歧。
关于“贷款”,存在实质性的分歧:
Abdullāh Al-Najjār 对 Tantāwī 博士的立场解释如下:
给银行的资金不能被视为一种贷款形式,因为银行没有需求,只有有需求的人才会申请贷款。艾奈斯·本·马立克传述:穆圣说:“登霄之夜,我看见天堂门上写着:施散将得十倍回赐,借债将得十八倍回赐。”我说:‘吉布利莱啊!为什么借债贵过施散?’吉布利莱天使说:‘因为乞丐讨要时自己还有,借债者急需时才会向人张口。’”——《伊本·马哲圣训集》
因此,如果交易不是贷款,则必须将银行客户视为有意去银行寻求利润的投资者(银行公布他们支付的回报率,客户选择去他们喜欢的银行)。
法学家认为,一旦使用了存款资金,它们就得到了许诺,并且由于拥有担保(如贷款)比拥有信托(如存款)更可靠,因此存款合同就变成了贷款,所有增加都是被禁止的 Ribā。
此外,Mudāraba中的“预设利润”则是这项教法禁止的核心。
格尔达威和许多其他人认为,关于 Muzāracah(佃农)的圣训提供了禁止的依据。教法委员会提到了伊本·库达马 (ibn Qudāmah) 在 Al-Mughnī 中提出的“共识”主张,并确认“共识”与经典一样具有约束力。
法学委员会第 14 次会议,2003 年 1 月,决定 #133 (7/14),第 20-24 页。
“宗教法和世俗法对储户和银行之间关系的描述是借贷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相比之下,投资代理是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投资资金以换取固定工资或利润分成。在这方面,[宗教学者]有一个共识,即委托人拥有投资资金,因此有权获得投资收益并对其损失负责,而代理人有权在代理机构规定的情况下获得固定工资。因此,传统银行不是储户的投资代理人,银行从储户那里接收资金并使用它们,从而保证所述资金并使其成为贷款,在这方面,贷款必须按面值偿还,不得增加。”
“因此,几个世纪以来,所有学派的法学家都达成了一个共识,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的合伙企业预先指定投资利润,无论是预先指定的金额还是资本的百分比。该裁决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这种预先规定保证了本金,从而违反了合伙企业的本质,即分享利润和损失。这个共识已经建立起来,没有异议报告。在这方面,伊本·库达玛在《穆格尼》(Al-Mughnī)(第 3 卷,第 34 页)中写道:“所有保留意见的学者都一致认为,如果一方或双方规定已知数量的利润,那么合伙(qirād,或 mudāraba)就会失效,在这方面,宗教学者的共识本身就是一个法律证明。
预先指定利润
“贷款”问题被 Dr.Tantāwī 和他的支持者驳回对预设利润的问题进行了很长的讨论。Tantāwī 博士引用了 Abdul-Wahhāb Khallāf 和 Ali Al-Khafīf 博士等人来支持他的观点,即将投资机构限制在传统的 mudāraba(有利润分享,没有特定的利润)是不合适的。
固定利润的主要论点
Tantāwī(2001 年,第 131 页)逐字引用了 Khallāf(第 94-104 页)、Al-Khafīf(第 165-204 页)和其他人(第 204-211 页)的类似陈述,说:“在这个腐败、不诚实和贪婪的时代,利润不固定(占资本的百分比)将使本金受到投资资金的代理人的摆布,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机构”。
因此,他和前辈学者诉诸于众所周知的与利润分配无关的道德风险问题。
其次,一旦“贷款/存款”的论点被否定,剩下的问题是处理 Al-Mughnī 中的共识理论,以及它所依据的圣训:
共识的主张被接受吗?它有约束力吗?
该决定是否有经训依据,或者可以推翻?
如果预先确定利润率认为合伙企业有缺陷,这是否使其成为被禁止的 Ribā,或者是允许的 'Ijāra,例如双方商定的(尽管不确定的)工资支付是否合法?
佃农圣训
罕泽莱·本·盖斯传述:我关于以金银作租金出租土地请教拉尔·本·赫蒂贽,拉菲尔回答说:“这无妨。穆圣时代,人们出租土地,以水道两旁长出的庄稼和草秸之类为租金,结果有的有收成,有的没收成。当时,人们都以这种形式出租土地,穆圣因此而禁止了。至于数量确定且有保障的租金则无妨。”
——《伊本·马哲圣训集》
这则圣训表明,禁止对佃农出租的土地进行任何地理、时间或数量的预先约定,法学家得出结论,由于存在不确定性,而对任何一方进行预定的补偿是不允许的,这项关于佃农的裁决适用于其他合伙企业,包括 mudāraba 企业,因此,伊本·库达马哈认为,法学家们达成了一个共识,即不允许预先规定 mudāraba 的利润。
Dr.AbdullahAl-Najjārwrotea详细讨论了这侧圣训和由此得出的结论,其中他认为:禁止不是源于 [利润预先指定] 条件本身,而是源于可能导致争论的 gharar(不确定性)(引用 Al-Shawkānī 的 Nayl Al-Awtār 中的叙述和分析)。另一方面,他认为,这种合作关系本身就是一份报酬不明的雇佣合同,因此充满了不确定性。然而,一项共识裁决实际上允许了这份合同(包括利润分享),尽管有不确定性(正如 ibn Qudāmah 所说),因此,这种合伙企业属于一类合同,其中的不确定性 [包括由预先指定利润引起的] 被忽略,只要它不会导致法律争议。
Dr. Al-Najjār根据Al-Shawkānī’s 和 ibn Qudāmah’s的分析提出了许多其他论点,他说:这可能是 Rāfic 自己的非约束性结论,– 它可能仅限于特定类型的佃农,扎伊德·本·萨比特对这侧圣训提出异议,声称它与一个人杀死另一个人的特定事件有关(由阿布·达武德 (Abū Dāwūd) 辑录)– 伊本·库马尔转述的圣训则建议允许租赁土地(布哈里辑录),并对圣训提出异议– 先知的其他同伴,包括伊本·阿巴斯和其他人不同意Rāfic的观点,ibn Qudāmah 说, Rāfic 的一些叙述与同伴们的共识不同,因此必须摒弃。
在艾孜哈尔的会议上,穆罕默德·里夫卡特·乌斯曼博士提出了一个反驳意见,根据纳瓦维的说法,该圣训并不禁止以固定租金出租土地(这是以前争论的重点),但确实禁止预先指定利润。
大多数法学家认为,不允许在开始时就知道有缺陷/无效的 mudāraba。Tantāwī 博士专注于共识观点,即当 mudāraba 被认为有缺陷时(例如,由于预先指定投资者的利润),合同就变成了雇佣合同 ('ijara),据此,企业家/工人有权获得市场工资(参见 Fath Al-Qadīr 中的 ibn al-Humām 和 'um 中的 Al-Shaficī),他总结道(2001 年,第 133 页):
“因此,我们说银行为预先指定的利润投资成为投资者的雇佣工人,投资者因此接受银行给他们的金额作为他们的利润,任何超额利润(无论它们是什么)都被视为银行的工资。因此,这种交易是没有 Ribā 的,总而言之:我们找不到任何正典或令人信服的类比,只要双方同意,就禁止预先指定利润。”
早期法学家的引述
Tantāwī 博士(2001 年,第 95 页)引用了 Khallāf 博士的话,后者反过来引用了 Muhammad Abduh 1906 年的 Manār(#9,第 332 页)文章:“当一个人将他的钱交给另一个人进行投资并支付已知的利润时,无论预先指定的利润率如何,这都不构成明确禁止的 Ribā。这是因为不同意禁止预先指定利润的法律规则并不构成毁掉家庭的 Ribā 的明确类型。这种类型的交易对投资者和企业家都有利。相反,Riba对借钱人的来说只是因为需求而没有过错,而对放贷人来说riba是导致其贪婪和使其心变刚硬的原因,这两种类型的交易不可能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hukm)”。
Khallāf 博士,Liwā' 'Islām (1951, #4(11)) 接着说(引自同上,第 95-6 页): “没有证据表明利润不能预先指定。正如利润可以在双方之间分享一样,一方的利润也可以预先指定......这样的条件可能与法学家的观点不一致,但它并不与《古兰经》和圣训中的任何正典相矛盾”。
核心论点
Khallāf 博士将当前艾资哈尔裁决的基础总结如下: “对这种交易的唯一反对意见是 mudāraba 的有效性,即利润必须指定为百分比份额,而不是指定的资本金额或百分比。我对这个反对意见的回复如下: 第一:这个条件没有来自《古兰经》和圣训的证据。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非常不诚实的时代,如果我们不为投资者指定固定利润,他的合伙人就会吞噬他的财富。
第二:如果 mudāraba 因违反其条件之一而被认为有缺陷,则企业家因此成为雇佣工人,他所拿走的被视为工资。因为称其为 mudāraba 或 'ijāra 没有区别:这是一种有效的交易,使无法直接投资资金的投资者受益,并使获得资金的企业家受益。因此,这是一项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而不会伤害任何一方或其他任何人,禁止这种有益的交易将导致乌玛群体受损。
总结
艾资哈尔近期的学报确实允许某些类型的银行利息可以作为投资利润。
这个法特瓦至少有一个世纪的历史了;
大多数法学家都反对这个法特瓦;
少数人对有关佃农的圣训的真实性、权威性、适用性提出了质疑;
少数人质疑禁止预先指定利润的合理性;
我们还能声称存在“共识”么?
如果这个问题有争议,我们是否应该谨慎行事?我们应该遵循多数人的观点么?
全文完
感谢你能支持购买我写的新书,由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的《保险避坑指南》,本书已经登顶京东保险类图书月销量榜首,在下面的链接即可下单,也可以上京东、淘宝、天猫、抖音商城购买,拼多多上有可能买到盗版,请认准官方正版,谨防假冒。
——作者·叶哈雅 ——
明亚保险经纪资深合伙人/销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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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哈乃斐是怎么看待虾的?
埃及旅行避坑指南
经训中提到的不清真食物都有哪些?
穆斯塔法·扎卡:传统商业保险符合教法
穆斯塔法·扎卡生平及其学术贡献
易卜拉欣·汗:人寿保险是否清真?
易卜拉欣·汗:保险——是否清真?
谢赫·蒙泽尔·卡夫教授关于保险法特瓦问答集锦
汽车保险与房屋按揭贷款是否清真?
伊斯兰保险与我的职业
再谈伊斯兰保险——穆斯林到底能不能买保险?
悲情本·拉登
伊朗为什么选择了什叶派?
作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的伊斯兰经济学
哲学不及格的道金斯们
伊玛目安萨里与《哲学家的矛盾》
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如何看待妇女?
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圣训学家穆罕默德·纳斯尔丁·艾勒巴尼
批判“伊斯兰”金融
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伊斯兰银行到底有多“伊斯兰”?
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无息银行,行不行?
文章 • 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9 次浏览 • 2026-05-13 12:22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银行利息、贷款和穆斯林理财讨论展开,适合关注清真金融、伊斯兰银行和利巴问题的读者阅读。
无息银行,行不行?
这本书是正规出版物,在淘宝上能买到,虽然书的主旨是在阐述作者提出的无息金融体制,但是作者也很诚实,提到了无利息的金融体系在当今社会还不存在。不过可能是因为这本书有两位作者,读起来总感觉前后矛盾,下面是我的一些阅读笔记。
作者1 穆罕默德·穆丁因·汗:毕业于阿慕尔穆斯林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和文学硕士学位,现居住在阿慕尔,从事教法研究。
作者2 MH赛义德:印度联合时报和印度时报特稿作家,拥有政治学硕士、哲学硕士和博士学位,主要从事政治研究,涉猎广泛。
在其第二章例举基督教的例子时,作者把基督教徒将手续费与利息混为一谈的做法作为反例批判了一番:
“在基督教堂的支持下,用服务手续费代替利息的做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起初,按照古巴比伦和古希腊寺庙的先例,他们发放免费贷款。很快,人们就发现对服务收取小额的费用是很有必要的。收取服务手续费的借贷机构被称为Montespietatis 。过不了多久 ,这种机构就和储蓄银行没什么区别了。他们为存款支付小额利息,对预支款收取高额利息,这说明用这个概念替換利息概念是很不可靠的。受基督教影响演变出的三方契约和永续年金等重要概念也和利息大同小异。”
可又在书后半段提出的无息银行设想中认可手续费的必要性,根据我前几篇公众号文章可知,无息银行收手续费这一行为,已经被伊斯兰金融的批评者指出是在变相将利息合法化。
另外作者设想的无息银行是一种可以提供保本,但收益不确定的金融机构,我读到这又产生了疑惑,因为提供这种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其实早就存在了,这种产品在国内叫分红型保险,在美国叫指数型万能寿险( Indexed Universal Life),这两种类型的保险特点类似,都是可保本金安全,但未来收益不确定,分红险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776年的英国公平人寿保险公司,而IUL指数型万能寿险在20世纪90年代就在美国诞生了。
但是作者还是很诚实地介绍了犹太人与穆斯林均在利息问题上无可奈何的现状:
“犹太人的角色:第一家无息银行——阿吉比银行是犹太人在公元前700年的古巴比伦开设的。这家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借款人将自己的一些生产 性资产,如房屋、土地、马匹或是奴隶抵押给银行,作为交换,银行借款人提供无息贷款。尽管利润和亏损共享概念已经得以完善,但是生产性资产的缺乏导致这一概念的应用仍然有限。例如利润和亏损共享方式,它并不能解决如何使分期付款购买和现金购买的价格相等的问题,也不能解决不扣除贴现就能兑现汇票的问题。根据著名的犹太学者迈蒙尼德的说法,犹太人也遇到了如何将汇票兑现这一棘手的难题,他们采取的方法是宣布贴现不属于利息的范畴。这就意味着,即使是像犹太人那样的金融奇才也无法找到消灭利息 的合适方法。”
“穆斯林的角色:穆斯林没有找出利息的替代品。他们对合伙关系的依赖与汉谟拉比创造的利润亏损共享机制或是前伊斯兰时期的穆达拉巴” 制度没什么不同— 二者都不能在大部分的经济实践中广泛应用。他们努力地想要找出奖励性的资金,发明了各种掩饰的词汇作为巴基斯坦银行经营的基础,如“公平交易” 或“完美交易 ”等,但是起到的作用却和利息大同小异。这就不奇怪为什么伦敦《经济学家》周刊称之为“伊斯兰式谎言”。革命后的伊朗,正如其他一些宣称引入了伊斯兰银行系统的国家一样,也在玩同样的伪装性的游戏。艾尔•尼葛尔博士进行了小范围的创新实验,在埃及创办了以利润亏损共享为基础的米特嘉穆尔储蓄银行,以期吸引小型储蓄,支持小范围生产性投资。而其应用范围十分有限,需要对其进行补贴才能继续运营,若补贴停止的话,银行就不得不关门了。”
“实践证明,强制性地压制利率是不起作用的。我们从中世纪欧洲高利贷法令中得到的教训就是,强制性地压制或降低利率只会导致利息过高的贷款黑市的出现。我们只有一种选择,那就是找出一种可以代替利息,却没有利息的剥削本质的东西。现有的很多观点都源于汉穆拉比法典中的利润亏损共享机制,犹太人、基督教徒和穆斯林轮流应用过这一观点, 但是他们都发现这种观点的可行性有限。目前为止,能避免这一缺陷的观点还没有诞生。”
作者还很清楚,当今世界各国运营的伊斯兰银行,没有任何一家是以免息为基础运行的:
“任何在伊斯兰国家运营的投资银行,都可以在 “穆达拉巴” 或 “合伙关系” 的基础上,预支款项给有偿付能力的企业。但是,如果款项没有到期的话,哪家银行都不会将其票面价值兑现的。但是悲剧就在于,尽管每个人都承认伊斯兰教的禁息政策,但是没有一家穆斯林银行是以免息为基础运行的。事实上,没有人知道如何实行禁息,而在政府施加压力时,他们也只是找些借又托词,敷衍过去。然而,伊斯兰教的禁息政策没有必要,也不大可能会像以前的那些宗教一样收场,因为政府的压力不但不会减弱,力度还会更大。”
两位作者都是印度人,但他们以巴基斯坦作为研究对象,书中也介绍了一些巴基斯坦官方背景人士对利息的态度:
“1981年在巴基斯坦首都伊斯兰堡召开了国际货币财政会议,伊斯兰经济学家作为主体参加了此次会议。他们提议给利息更名,相当于废除利息,最糟糕的是,所有的人毫无保留地同意这样的安排——因为这是迄今为止他们能提出的最好的意见了。”
“已故巴基斯坦的审计长给我们树立了一个好榜样。他把退休后的大部分时间花在了使自己的福利基金储蓄的利息合法化上,想要证明伊斯兰没有禁息,并且写了一本书阐述这一观点。”
作者举上面的两例是用批判的态度去提的,但我却从这些例子中读出了相反的意思,这也正好呼应了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这篇文章,即:在利息是否就是古兰经中提到的利巴这个问题上,至今也没有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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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是正规出版物,在淘宝上能买到,虽然书的主旨是在阐述作者提出的无息金融体制,但是作者也很诚实,提到了无利息的金融体系在当今社会还不存在。不过可能是因为这本书有两位作者,读起来总感觉前后矛盾,下面是我的一些阅读笔记。
作者1 穆罕默德·穆丁因·汗:毕业于阿慕尔穆斯林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和文学硕士学位,现居住在阿慕尔,从事教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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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第二章例举基督教的例子时,作者把基督教徒将手续费与利息混为一谈的做法作为反例批判了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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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作者还是很诚实地介绍了犹太人与穆斯林均在利息问题上无可奈何的现状:
“犹太人的角色:第一家无息银行——阿吉比银行是犹太人在公元前700年的古巴比伦开设的。这家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借款人将自己的一些生产 性资产,如房屋、土地、马匹或是奴隶抵押给银行,作为交换,银行借款人提供无息贷款。尽管利润和亏损共享概念已经得以完善,但是生产性资产的缺乏导致这一概念的应用仍然有限。例如利润和亏损共享方式,它并不能解决如何使分期付款购买和现金购买的价格相等的问题,也不能解决不扣除贴现就能兑现汇票的问题。根据著名的犹太学者迈蒙尼德的说法,犹太人也遇到了如何将汇票兑现这一棘手的难题,他们采取的方法是宣布贴现不属于利息的范畴。这就意味着,即使是像犹太人那样的金融奇才也无法找到消灭利息 的合适方法。”
“穆斯林的角色:穆斯林没有找出利息的替代品。他们对合伙关系的依赖与汉谟拉比创造的利润亏损共享机制或是前伊斯兰时期的穆达拉巴” 制度没什么不同— 二者都不能在大部分的经济实践中广泛应用。他们努力地想要找出奖励性的资金,发明了各种掩饰的词汇作为巴基斯坦银行经营的基础,如“公平交易” 或“完美交易 ”等,但是起到的作用却和利息大同小异。这就不奇怪为什么伦敦《经济学家》周刊称之为“伊斯兰式谎言”。革命后的伊朗,正如其他一些宣称引入了伊斯兰银行系统的国家一样,也在玩同样的伪装性的游戏。艾尔•尼葛尔博士进行了小范围的创新实验,在埃及创办了以利润亏损共享为基础的米特嘉穆尔储蓄银行,以期吸引小型储蓄,支持小范围生产性投资。而其应用范围十分有限,需要对其进行补贴才能继续运营,若补贴停止的话,银行就不得不关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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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还很清楚,当今世界各国运营的伊斯兰银行,没有任何一家是以免息为基础运行的:
“任何在伊斯兰国家运营的投资银行,都可以在 “穆达拉巴” 或 “合伙关系” 的基础上,预支款项给有偿付能力的企业。但是,如果款项没有到期的话,哪家银行都不会将其票面价值兑现的。但是悲剧就在于,尽管每个人都承认伊斯兰教的禁息政策,但是没有一家穆斯林银行是以免息为基础运行的。事实上,没有人知道如何实行禁息,而在政府施加压力时,他们也只是找些借又托词,敷衍过去。然而,伊斯兰教的禁息政策没有必要,也不大可能会像以前的那些宗教一样收场,因为政府的压力不但不会减弱,力度还会更大。”
两位作者都是印度人,但他们以巴基斯坦作为研究对象,书中也介绍了一些巴基斯坦官方背景人士对利息的态度:
“1981年在巴基斯坦首都伊斯兰堡召开了国际货币财政会议,伊斯兰经济学家作为主体参加了此次会议。他们提议给利息更名,相当于废除利息,最糟糕的是,所有的人毫无保留地同意这样的安排——因为这是迄今为止他们能提出的最好的意见了。”
“已故巴基斯坦的审计长给我们树立了一个好榜样。他把退休后的大部分时间花在了使自己的福利基金储蓄的利息合法化上,想要证明伊斯兰没有禁息,并且写了一本书阐述这一观点。”
作者举上面的两例是用批判的态度去提的,但我却从这些例子中读出了相反的意思,这也正好呼应了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这篇文章,即:在利息是否就是古兰经中提到的利巴这个问题上,至今也没有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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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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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为什么选择了什叶派?
作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的伊斯兰经济学
哲学不及格的道金斯们
伊玛目安萨里与《哲学家的矛盾》
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如何看待妇女?
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圣训学家穆罕默德·纳斯尔丁·艾勒巴尼
批判“伊斯兰”金融
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伊斯兰银行到底有多“伊斯兰”?
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艾孜哈尔学报:银行利息是合法的
比特币清真么?
文章 • 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0 次浏览 • 2026-05-13 08:07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比特币是否清真、伊斯兰金融原则和数字资产合规讨论展开,适合关注穆斯林理财、清真投资和数字货币教法问题的读者阅读。
比特币清真么?
比特币可以成为“有史以来被发明的最伊斯兰的货币形式”,来自阿布扎比的一次会议。
发言者认为,伊斯兰教允许以现货价值交换任何被视为货币的东西,这适用于比特币。
根据该组织的说法,反比特币的穆斯林学者表示,货币必须具有内在价值,并等价交换才能成为合法,并引用先知穆罕默德的一段圣训:
欧巴岱·本·萨米特传述: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生金换生金,熟金换熟金;生银换生银,熟银换熟银;大麦换大麦,小麦换小麦;枣换枣;盐换盐。皆‘莫德’对‘莫德’等量交换。多要或多给者,已算吃利息。金换银,银多一些,小麦换大麦,大麦多一些,皆须手递手现交,赊帐则不行。” [健全的](参见《穆斯林圣训实录》《艾布·达乌德圣训集》
“但人们经常误解这段圣训,认为这些是唯一被允许交换的货币类型,”科尔多瓦资本市场首席执行官哈里斯·伊凡(Harris Irfan)在比特币中东和北非会议上发表讲话时说。
“事实上,它所说的是,被视为货币的事物应该以现货价值进行交易,而不是以所谓的未来价值进行交易。”
经济学家、作家和比特币支持者 Saifedean Ammous 同意,圣训不一定意味着“字面意义上的等价交易,但它指的是现货交易——最终的现金结算或交易”,双方在交换时就其价值达成一致。
另一方面,一些发言者说,定期发行的现金完全建立在利巴(riba)的过程之上,但人们并不认为它在宗教上是被禁止的,因为它曾经是唯一的货币交换手段。
“伊斯兰教禁止出售货币的时间价值,大多数人只是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认为这是伊斯兰教过时的一个方面,因为在现代世界,我们不能没有法定货币,”阿莫斯说。
当发放新贷款时,就会产生法定货币,这意味着资金必须经过有息货币的过程才能存在,“但这是大多数人没有想到的事情,因为它在我们周围如此普遍,不使用它的危害要严重得多,”他补充说。
另一位专家表示,伊斯兰银行的概念本身并不完全排斥注入利息的货币。
伊凡说:“我们所做的只是逆向工程、基于法定货币的传统债务和部分准备金银行业务;每次伊斯兰银行与客户签订融资合同时,它都在以与普通银行创造货币完全相同的方式创造新货币。
他说,一些伊斯兰学者认为比特币是非法的,因为它没有政府的支持,也没有内在价值。“但其实没有任何东西具有内在价值,价值是主观的,我们可以赋予事物价值,”他补充道。
他进一步解释说:“曾经有一段时间,石油是负资产,你不得不付钱让人们把它从你的土地上拿走,这样你才能在上面建造房屋,现在它非常有价值,但石油的内在并没有什么改变,它仍然是一种液体物质。
他补充说,比特币在所有权方面没有分歧的余地,这与法定货币不同,银行家通过同时向贷方和借款人提供资金来双重支出资金。
伊凡表示,许多人声称比特币波动性很大,然而,法定货币的波动性更大,银行就像人们资金的守门人。
个人在从银行提取大量资金或尝试转移到热点地区时也可能面临复杂情况。
“我现在唯一能向加沙汇款购买药品和当地援助的方式是通过比特币,每次我试图通过正常的银行轨道汇款时,它都会以某种方式被阻止;这就是为什么比特币是比我们现在世界上的任何其他东西都更真实的货币,“伊凡说。
历史上有很多例子,学者们“图方便”并将新的创新贴上了非法的标签。
Ammous 说,一个例子是当互联网出现时,起初被认为是非法的。过去,有些人甚至认为摄影在宗教上是被禁止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发明变得更加普遍,负面观念消失了,它变得被广泛接受。
“穆斯林世界正在错过比特币革命,”他说。
从比特币中受益受到人们何时开始购买比特币的巨大影响。
“十年前,1美元可以购买 100,000 聪,今天,1美元可以买到 1,000 聪 - 所以就开始时而言,用户体验完全不同。
“10 年来,我一直听到人们发布教令,说比特币是非法的,如果我们在 10 年后还在这里,会发生什么?比特币的价格会上涨 100 倍,今天想进入比特币的人将获得他们10 年前可以购买的比特币单位 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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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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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比特币是否清真、伊斯兰金融原则和数字资产合规讨论展开,适合关注穆斯林理财、清真投资和数字货币教法问题的读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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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姆扎·优素福与特朗普的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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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ba”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文章 • 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4 次浏览 • 2026-05-13 08:06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Riba”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本文是我翻译国外学者对所谓“YSL金融”内容提出质疑的系列文章之一,后续还会不定期介绍新的作品给大家,通过文章内容可知,学界从古至今并未对利息是否等同于高利贷达成共识,相关的讨论足够深入,发人深省。
本文属于旧文重发,因原文被删帖,故对内容作了删减。
原文题目:The Riba-Interest Equivalence: Is there an 共识 (consensus)?
作者: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Dr. Mohammad Omar Farooq )是巴林大学经济与金融学副教授,并任教于UOB YSL银行系,曾担任巴林银行与金融研究所YSL金融中心主任,在此之前,曾旅美20年,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做博士后研究员,并在上爱荷华大学执教,他也是YSL金融机构会计和审计组织(AAOIFI)技术工作组的成员。
叶哈雅 译
正文:
一种学术观点将高利贷定义为不仅包括利息,还包括涉及投机和资本收益、垄断、囤积和无地租的交易等任何没有价值转移的获利。
YSL银行业务,与基于利息的传统银行业务不同,其基础是YSL声称的禁止利息。当然,高利贷被明确且无可争议地禁止。
关于被禁止的某些类型的高利贷- 绝对没有争议。由于本文的范围不需要对每个相关的YSL术语提供详细的解释,因此在这里指出,利息被归类为要么是 Riba al-nasia(延期付款)要么是Riba al-fadl(与商品交换有关,尤其是易货贸易),后者主要是根据圣训添加的。
法学中 Riba 的范围在现代扩大到包括所有形式的利息(高利率或低利率、名义或真实、简单或复合等),而基于 类比(类比演绎)的 Riba al-fadl 扩展到六种以上的商品。
然而,根据伊本·阿巴斯(Ibn Abbas)的说法,他是先知的主要同伴之一,也是最早的YSL法学家,以及其他少数同伴(乌萨马·伊本·扎伊德、阿卜杜拉·伊本·马苏德、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认为唯一非法的 Riba 是 Riba al-jahiliyyah”[即 riba an-nasia 的形式] [Saleh,第 27 页] 当然,现如今流行的正统的立场与这一记录相反。
然而,什么是高利贷及其范围,利息和高利贷是完全等同还是更严格?另一个词——Riba,尤其是银行利息,是高利贷吗?将 Riba 等同于一般的利息,代表相同学派的传统文献 [Ahmed, p. 28],可以互换地指代这两件事。因此,在解释禁止高利贷的理由时,文献处理了禁止利息的理由,即假设两者完全等同。
YSL银行和金融运动的倡导者经常声称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一个共识,在这篇文章中,我们研究了这种共识主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换句话说,这篇文章的主题不是利息是否被禁止,而是是否存在关于高利贷等同于利息的共识。
共识——关于利息与高利贷相等的主张?
利息是否是高利贷的问题不仅作为学术话语或论战很重要,事实上,有一种倾向甚至声称辩论已经结束,或者没有进一步的辩论或争端的余地,以下是一些实例。
学者的普遍共识显然是,高利贷和利息之间没有区别。[穆罕默德·阿里夫]
教法不允许高利贷,现在经济学家普遍认为riba不仅限于高利贷,还包括利息。[Chiara Segrado,“YSL小额信贷和社会责任投资”,2005年8月]
著名的学者优素福·格尔达威博士认为,禁止利息问题是一个已解决的问题,“其中没有任何规定让任何改革主义者重新解释并提供任何借口来陈述其他任何事情”。他指出,这是“一个经受住了当今和过去乌玛的共识考验的问题”。[赛义德·坦维尔·艾哈迈德。“试图为利息辩护,徒劳无功,”]
法学家及经济学专家的共识是,利息等同于教法中所谓的高利贷,受到强烈谴责。[马比德·阿里·贾希和穆纳瓦尔·伊克巴尔。“YSL银行业:对一些常见问题的回答”,YSL开发银行,不定期文件第4号,2001年。]
历史上,高利贷与利息的等同性一直被所有思想流派一致承认。根据这一共识,YSL会议组织(YSL会议组织)的YSL律法学院最近在其第10(10/2)号决议中发布了一项裁决,支持关于禁止利息的历史性共识。[伊克巴尔和莫利纽克斯,第 9 页;IFC/2000年]
Riba(高利贷),如果你愿意的话,可以称之为银行利息,是经训文本所禁止的。这是法学家一致得出的结论。[Nyazee,第 1 页]
学者们就两种类型的 riba 都是不允许的,从而建立了学术共识,任何辩论都因此而结束。[祖海利,阿卜杜勒卡德尔·托马斯,第29页]
禁止 Riba al-nasia 基本上意味着教法不允许预先确定贷款的正回报作为等待的奖励。从这个意义上说,根据所有法学家的共识,高利贷与当代利息概念具有相同的含义和意义。贷款是用于消费还是商业目的,以及贷款是否由商业银行提供(或接受),都没有区别。
与经济和金融有关的话语中充斥着这种虔诚和绝对主义的言论。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在学者中,在声称达成共识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协商一致或一致同意的概念只能从事实层面来看待,无论这种协商一致存在或已经存在。 “共识”一词的使用本身就激发了信徒的敬畏,因为根据法学的原则,共识的概念带有宗教无误的概念,因此具有约束力,反对共识可能会引起正统派的抛弃。
法律话语中的共识虽然对共识概念的详细阐述既不是本文的重点,也不可能在此范围内进行阐述,但是否对高利贷-利息等同达成共识,这必然意味着YSL教禁止利息,需要对共识有一些基本的理解。一方面,普通穆斯林很容易误解相关问题,也很容易被误导,另一方面,如果从一开始就没有认识到和解决与共识概念相关的自然和问题的现实,那么其他虔诚的学者(甚至专家)可能会歪曲这些问题。为了全面阐述共识的教义,鼓励读者阅读我的书《走向我们的改革:从法律主义到以价值为导向的法律和法理学》,国际YSL思想研究所,2011年出版的《共识的教义:有没有共识?》一章。
就共识而言,人们一开始就遇到了教义的问题。关于共识的定义,没有共识。一些人将其定义为先知同伴的共识。其他人则将其定义为学者的共识。尽管如此,其他人将其定义为整个世界的共识。一些人认为通过积极参与达成共识,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对任何不同声音保持沉默是可以接受的。虽然一些人认为共识对当代人具有约束力,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一旦实现了共识,它就是不可侵犯和有约束力的。
到伊历 3-4 世纪,出现了几个正统学派,每个学派内部都有广泛的共识。然而,多元法理学流派的存在并不是共识的证据,而是缺乏共识。
翻阅《哈乃斐法》的主要文本之一《赫达亚》(查尔斯·汉密尔顿翻译,达鲁尔·伊沙特,卡拉奇,1989年),人们几乎可以随机选择一个主题,看看是否就哈乃斐派的三位长老(伊玛目阿布·哈尼法和他的两个门徒,伊玛目阿布·优素福和伊玛目穆罕默德)能就书中涉及的大部分问题达成一致。现实情况是,无论选择何种定义——同伴、学者或整个乌玛的共识——实际上并没有很多主题或问题存在共识。
这并不是暗示或断言共识在历史上没有发挥过一些至关重要的作用,或者它根本没有任何作用。相反,这是为了帮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人们既不需要也不应该声称一个概念的神圣性,因为这个概念根本没有这种公认的神圣性。此外,正如在共识一章[Farooq,2010]中所解释的那样,除了一些广泛而基本的问题外,几乎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达成共识或共识。因此,在接受任何关于在某事上有共识的说法时需要谨慎。
事实上,据传述,四所正统派之一的创始人伊玛目罕百里提出了一个警告性断言:“任何声称达成共识的人都是骗子。”
这种利息是高利贷是普遍的、正统的立场,然而,任何关于共识(共识)的主张,特别是关于高利贷-利息等价性的说法都应该非常谨慎地对待,尤其如此,因为即使是正统立场也无法阐明任何可行和商定的高利贷定义。
这可能会让许多人感到惊讶,但正如一位杰出的当代巴基斯坦正统法学家/学者所写的那样:尽管YSL银行和金融界猖狂的活動,尽管对禁止高利贷的普遍同意,但对高利贷的确切意义沒有达成一致。例如,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1992年发布了一份调查问卷,其中最上面的问题是:riba是什么意思?
人们本来以为YSL会议组织的教法学院或其他宗教团体会为人们的指导,特别是投资者的指导制定一个定义,虽然学院的裁决对任何人都没有约束力,只是一些建议,但为了所有人的利息,可以通过讨论来完善这一定义,以适应现代交易,以定义的形式对riba的含义进行明确的陈述,即使对银行,尤其是西方银行来说也非常有帮助,不幸的是,没有制定这样的定义。[Nyazee,2000年,第2页]
Nyazee进一步解释道:这听起来可能有点夸张,但事实并非如此。今天有许多学者坚持认为,riba不是我们所说的现代术语中的利息。然而,大多数现代学者坚持认为,利息是理所当然是被禁止的,即使是这些学者也不能完全确定riba涵盖哪些交易,这种不确定性是由于对 riba 及其规则的含糊不清而产生的。
正如倡导YSL银行和金融业的声音越来越强大一样,也有一些声音过去已经存在,甚至挑战这些机构及其运作的相关性和总体YSL性。尽管只有几个教法专家提供了教令(宗教法令),但迄今為止,关于YSL经济和金融的文献一直沒有令人信服,也无法成功地消除对所谓的利息和高利贷之间的相同的怀疑,要么没有被听到足够多的声音。[I'lam al-Muwaqqi'in,第2部分,第179页。]
当然,这可能是教法或法律中唯一涉及数千亿美元风险的领域,此外,许多教法专家可以积累大量的世俗财富。[参见欧文·马修斯(Owen Matthews),“西方如何经营YSL银行”,《新闻周刊》[2005年10月31日]
虽然关于riba的演变的正统立场并不一定受到世俗考虑的玷污,但当代IBF的论述确实注意到“关于'出售教令'的辩论......“法特瓦战争”等[Warde,第227页]
值得注意的是,古典的正统立场围绕着riba,而现代的、当代的话语不仅围绕着riba,而且围绕着“riba-利息”。当代教法专家对IBF运动赞助人的政治暴政或财富集中几乎没有什么意见。
关于高利贷-利息的不同立场
伊本·阿巴斯 [归真于伊历 687 年]“阿卜杜拉·伊本·阿巴斯是先知的堂兄,出生于回历(公元622年)前两年,他更出名的是他对传统的广博知识,而不是他在先知死后所扮演的有争议的政治角色。
伊本·阿巴斯(Ibn Abbas)以及先知的一些同伴(乌萨马·伊本·扎伊德、阿卜杜拉·伊本·马苏德、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和主要的麦加学者)认为,唯一非法的 riba 是 riba al-jahiliyyah(蒙昧时期的高利贷)
贷款人在到期日询问借款人:“您会偿还债务还是增加债务?增加的利息通常是通过对在订立贷款协议时已经核算的利息收取应计利息来实现的。相反,riba al-Nasaiah 和 riba al-Fadl 在著名的圣训中都规定了金、银、小麦、大麦、枣子和盐这六条,是合法的。
这种对riba的自由主义解释依赖于伊本·阿巴斯本人传述的圣训,在他看来,该圣训已经取代了前一个圣训。这最后一篇关于高利贷的圣训,其真实性通常没有确定,但以相互矛盾的方式解释,实质上说:“除了nasiah之外,没有高利贷(nasiah在这里被理解为蒙昧时期的高利贷)。伊本·阿巴斯对这段圣训的解释的反对者认为,它更加强调riba al-nasi'a,而不是取代以前的圣训。[萨利赫,第26-27页]
为了更好地理解伊本·阿巴斯的立场,重要的是要理解,如果伊本·阿巴斯的立场是真实,并且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它不如其他关于高利贷的圣训或叙述的真实性,那么所有关于高利贷-利息对等的观点就站不住脚了。该圣训可在 布哈里圣训, Kitab al-Buyu, #2178 中找到。根据本圣训中报告的伊本·阿巴斯的立场,除了涉及延期付款的交易外,没有riba,因此,伊本·阿巴斯的这一立场否认了另一种形式的 riba al-Fadl。代表正统观念的等价学派认为,所有形式的利息或“不合理的延期支付”都是被禁止的,这种笼统的立场与伊本·阿巴斯的立场相矛盾。从本质上讲,伊本·阿巴斯的叙述相当于说,只有 riba al-jahiliyyah 是非法的 高利贷。“(《萨利赫》,第27页)
如果仅将riba al-jahiliyyah视为被禁止,那么在借款人无法全额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本金在剥削环境中增加或成倍增加,则只会禁止这种增加。换句话说,对利息的全面禁止不能从对 riba al-jahiliyyah 的禁令中推断出来,riba al-jahiliyyah 在古兰经中也称为被禁止的 高利贷。这就是为什么伊本·阿巴斯和先知的其他同伴没有将 riba al-fadl 视为被禁止的立场如此重要,因为 riba al-fadl 已经确立了对 riba 的更广泛禁止,声称包括所有利息或规定的过度行为。正如 Nyazee 所反映的那样:
早期法学家给出的定义,如今被许多学者认为并不适合现代交易。事实上,大多数学者将这种定义限制在他们所理解的 riba al-fadl 领域。[Nyazee,2000 年,第 2 页,fn.#7]
鉴于对高利贷的定义和理解存在模糊不清,伊本·阿巴斯(Ibn Abbas)关于拒绝禁令所涵盖的riba al-fadl的立场,在正统立场的眼中是一根眼中钉,因此,有一种倾向是,通过声称他后来改变了立场,或者辩称他只是在涉及延期付款的交易中强调 riba 的存在,从而草率地驳回这一说法。其中,法兹鲁尔·拉赫曼(Fazlur Rahman)在他的文章“高利贷与利息”[Rahman 1964]中详细讨论了伊本·阿巴斯的立场,并揭露了那些试图解释伊本·阿巴斯的变体立场的人的谬误。另见Farooq, 2007a。
乌萨马·伊本·扎伊:
关于上文传述的伊本·阿巴斯的同一圣训,先知的另一位同伴乌萨马也表示持同样的观点。关于这一点的进一步讨论可以在Raquib uz Zaman博士的一篇文章中找到,“国家的货币和财政政策:索赔与现实”[Zaman,1988],这种观点的含义与上面讨论的伊本·阿巴斯的观点相同。[见阿卜杜拉·赛义德,第30页]
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
“古兰经禁止的 高利贷 被称为 riba al Duyun、riba al-Jahili 或 riba al-Nasiah。先知的一些追随者认为这是唯一被禁止的高利贷。他们依赖于乌萨玛·伊本·扎伊德之后与伊本·阿巴斯有关的一句话,大意是:“除了Nasiah,没有高利贷。[Saleh,同前。]
这一论点也反映了扎伊德·本·阿尔卡姆、巴拉·本·阿齐卜和伊本·祖拜尔在先知的同伴中的观点。[Engku Rabiah Adawiya Engku Ali博士,“高利贷 及其在YSL教中的禁令”,马来西亚国际YSL大学]。
这种观点的含义与上文讨论的伊本·阿巴斯的观点相同。另见Saleh,第26-27页。
巴拉·本·阿齐布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英古阿里]
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英古阿里]
阿卜杜拉·伊本·马苏: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达乌德·伊本·阿里 [归真于YSL历 270 年]
达乌德·伊本·阿里更广为人知的是查希尔主义的创始人。在奥马尔·法鲁克(Omar Farrukh)博士发表的一篇文章“扎希尔主义”中,详细解释了扎希里对高利贷的看法。
“高利贷问题:高利贷是被禁止的。但是,一个关于它的传统带来了困难,与此相关的是,先知穆罕默德说过:“(你可以)用金换金,用银换银,用小麦换小麦,用大麦换大麦,用枣换枣,用盐换盐,只用等量和当场交换。
在所有其他商品中,您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交易,前提是(易货交易)在现场进行。早期的法学家从这一传统中得出结论,任何商品的数量都不应以更大量的相同商品进行易货交易;否则,所占的盈余将是高利贷。但是,如果用一定数量的锻造黄金换取大量未锻造的黄金,那么盈余将是一种收益,或者更好的是,一种手工艺的工资。此外,他们认为先知提到的六种商品只是例子;因此,用铜、咖啡、皮革、苹果或羊毛分别换取大量这些商品,也被“类推”视为高利贷的一种形式。另一方面,达乌德·伊本·阿里认为先知穆罕默德是故意为这些商品命名的。如果他打算延长这份名单,没有什么能阻止他这样做。因此,如果一个人用一定数量的货物,比如铁、玉米、苹果或胡椒,换取大量相同的商品,那么盈余就不是高利贷,而是收益。[Farrukh,未注明日期]
根据扎希里的说法,在riba al-Fadl(实物交换)中,被禁止的高利贷仅适用于先知在圣训中指定的六种商品。由于扎希里学派拒绝类比推理,该学派拒绝将高利贷扩展到其他商品,这与IBF运动广泛禁止所有形式的“过度”(高利贷)的立场相矛盾,包括利息。达乌德·扎希里(Dawud al-Zahiri)非常有争议,许多正统派学者对他持高度批评态度。然而,随后,伊玛目伊本·哈兹姆也接受了扎希里主义,并成为学派更重要的标志,超过了扎希里。伊本·哈兹姆也采取了与扎希里相同的立场。换句话说,根据扎希里主义,禁止的范围比传统上扩大的禁止要有限或狭窄得多。
伊玛目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 [归真于伊历 273 年]:
即使在古典学者中,对高利贷的定义和解释也留下了很大的意见分歧空间。伊玛目艾哈迈德被认为是法学正统学派之一的创始人。他的立场是,只有 riba al-jahiliyyah 是非法的 高利贷。
“《古兰经》强烈谴责高利贷,但除了对比高利贷和慈善,并提到过高的'加倍'之外,几乎没有解释这个词的含义。评论家们描述了一种前YSL的做法,即向债务人拖延,以换取本金的增加(riba al-jahiliyyah)。由于这种做法被记录为在启示时就已经存在,因此它是所禁止的一个特定例子。因此,罕百里学派的创始人伊本·罕百里宣称,这种做法——“支付或加薪”——是唯一的高利贷形式,毫无疑问,禁止这种做法。[Vogel 和 Hayes,第 72-73 页,引用 Ibn Qayyim al-Jawziyya,归真于 1350 年,I'lam al-muwaqqa'in 'ala rabb 'alamin,Taha 'Abd al-Ra'uf Sa'd 编,贝鲁特:Dar al-Jil,1973 年,2:153-4]
有人认为,即使类比作为法学渊源的有效性被接受,将禁令扩大到六种商品之外,也可能违反有效的类比的条件之一。“类比成立的第五个条件是,原类比的法律措辞在因果关系确定后不得改变。原因是,就文字和精神而言,文本禁令先于“类比”。类比在有文本法律的情况下是无效的。同样,如果改变原案的法律措辞,也是无效的。...[例如]......先知只允许在圣地内杀死他指定的五种爬行动物。这些爬行动物的类比不能扩展到其他动物,因为因果关系改变了文本的文字。因此,先知豁免的动物数量将超过五种。因此,这是不能被允许的。[哈桑,1986 年,第 23 页]
再一次,全面和笼统地禁止利息的主张与这一立场背道而驰,只要riba al-Jahiliyyah是非法的。
伊本·库达玛 [归真于公元 1223 年]:
他是罕百里学派的著名学者。他认为,当贷款涉及的物品既没有称重也没有测量时,债权人应该取回原来的价值。尽管这种观点只适用于未称重或测量的物品,但它对下文讨论的伊玛目伊本·泰米叶的后来更普遍的观点产生了影响。
“如果借出的物品既未称重也未计量,则可选择要求在偿还之日归还等价物,或要求归还该物品在出借之日的价值。伊本·库达马认为,在没有测量或称重的物品的情况下,不可能有等价物,因此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归还物品最初产生时的价值,即在贷款合同订立时的价值。[W. M. Ballantyne, Commercial Law in the Arab Middle East: The Gulf States (London: Lloyds of London Press, 1986), pp. 125-6; *refer to Al- Mughni, Vol. 4, pp. 357-8]
伊玛目伊本·泰米叶 [归真于公元 1328 年]:
伊玛目伊本·泰米叶几乎不需要任何介绍,他的观点进一步建立在伊本·库达玛的基础上。据他介绍,贷款人应该能够收回原始价值(或经通胀调整的价值),这与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区别有关。从他的观点来看,可以推断出,不可能有任何全面的利息禁令。也就是说,仅包括通货膨胀溢价的名义利息不会被禁止。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利息是被禁止的,但积极的实际利息是被禁止的。“伊本·泰米叶(Ibn Taymiya),一个独立的罕百里人,他的观点经常得到法律现代主义者的认可......认为贷款人应收回原价值。
有理由认为,伊本·泰米叶的观点是应该被采纳的观点,因为贷款人没有参与交易——他没有从交易中获得真正的利润,如果他无法弥补因通货膨胀而遭受的损失,他就更不愿意提供无偿贷款。[W. M. Ballantyne, 阿拉伯中东商法:海湾国家 (伦敦:伦敦劳埃德出版社,1986年),第125-6页]
Ebusuud Efendi,公元 1545 年至 1574 年间伊斯坦布尔的穆夫提:
“也许最古老的这种声明是由公元 1545 年至 1574 年间伊斯坦布尔的穆夫提 Ebusuud Efendi 发表的,他在任期即将结束时拥有”eyh“lislam 头衔。埃布苏德为这种利息获取行为辩护,尤其是瓦克夫(慈善基金会)的行为,认为这是一个实际的必需。不出所料,这种少数派观点虽然得到了奥斯曼帝国苏丹苏莱曼的认可,但遭到了阿拉伯世界大多数学者的拒绝,他们继续支持无息贷款和传统的合伙融资形式。因此,欧洲的银行模式直到18世纪才在YSL世界得到普遍采用。[el-Gamal,2000年;在线,第2页]
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 [1817-1898 CE]:
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Sir Syed Ahmad Khan)是印度阿里加尔运动的改革派领袖,也是阿里加尔穆斯林大学的创始人。禁止高利贷或任何涉及高利贷的交易,这个令人费解的问题是通过将'riba'一词翻译为高利贷,并将其与西方的利息概念区分开来,得到了解决。这是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和他的学派的其他人,如纳齐尔·艾哈迈德、赛义德·图法尔·艾哈迈德·曼格洛里等人在印度采用的思路。一些埃及乌拉玛,如陶菲克·阿芬迪(Tawfik Affendi)和YSL·哈利勒(Sh. Islamil Khalil)以及土耳其的现代主义者表达了同样的观点。[Fazlur Rahman Gunnauri,第 24-25 页]
"...他对社会凝聚力、社会进步和社会公平的关注影响了他对学者迄今为止标准禁止 高利贷(利息)的抵制。他断言,这项禁令只应适用于穷人的债务,这些穷人是出于必要而借钱。它不应适用于那些不断扩大商业活动为公共利息做出贡献的人。[查尔斯·特里普,《YSL教与道德经济:资本主义的挑战》[剑桥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6页,引自J.M.S.Baljon,《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的改革和宗教思想》(拉合尔,1970年),第34-49页]穆罕默德·阿卜杜 [1849-1905] 和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1865-1935]
穆罕默德·阿卜杜·拉希德·里达:
“据称,根据埃及大穆夫提穆罕默德·阿卜杜(归真于 1905 年)和他的门徒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的说法,被禁止的是形式在蒙昧时期。纳比勒·萨利赫(Nabil Saleh)在总结阿卜杜勒和里达的观点时认为,根据他们的说法,定期贷款的第一次增加是合法的,但如果在到期日决定推迟该到期日以进一步增加,这将被禁止。这种观点显然是基于塔巴里(Tabari)的评论中关于前YSL时期如何实行高利贷的报告。必须指出的是,这些学者并没有明确和公开地暗示,利息是可以接受的,没有任何限制。[赛义德,第43页;关于类似的观察,另见萨利赫,第28页;El-Gamal:“Rashid Rida on 高利贷”]。阿卜杜拉·赛义德 (Abdullah Saeed) 根据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Muhammad Rashid Rida) [归真于 1935 年](Muhammad Rashid Rida,归真于 1935 年)讨论了以下内容,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Muhammad Rashid Rida) 是一位杰出的学者,也是谢赫·穆罕默德·阿卜杜赫 (Shaikh Muhammad Abduh) 的门徒。
"...在归因于先知的与高利贷有关的真实圣训中,有一条似乎提到了“贷款”(qard)或“债务”(dayn)这两个术语。在与高利贷有关的圣训中没有提到任何贷款或债务,导致少数法学家争辩说,实际上被禁止的高利贷是某些形式的销售,这些销售在圣训文献中被提及。[引自Rida, al-高利贷 wa al-Mu'amalat fil al-Islam, 开罗:Maktabat al-Qahira, 1959, p. 11]阿卜杜赫的观点主要是通过他的弟子里达的作品为人所知的。他们的观点并没有得到任何一揽子的赞同。现实恰恰相反,他们的观点在这个背景是,他们没有赞同高利贷和利息之间的任何简单等式,他们还批准了某种形式的利息。
“无论阿卜杜赫的确切意图如何,他关于将所有形式的利息等同于高利贷的矛盾心理,与正在进行的关于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合法性限制的重新评估相呼应。”[Tripp,同前,第127页]
来自印度和麦加的乌拉玛(学者)[公元 1920 年代]:
一些学者认为,只有消费贷款才属于禁止高利贷的范围,因为借款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并且容易受到不公正和剥削。这一立场和基本论点可能值得怀疑,但在本文中,每个不同的立场都没有得到详细研究。取而代之的是,正在提出的事实与关于高利贷-利息等价的共识的主张相矛盾。
谢赫·穆罕默德·阿布·扎伊德 (1930):
他是来自埃及达曼胡尔的谢赫。他因著作《Al-hidaya 'irfan fi tafsir al-Qur'an bil-Qur'an》而赢得了正统派的愤怒。“1930 年,阿布·扎伊德 (Abu Zayd) 试图使用伊提哈德 (Ijtihad) 来解释当前的 高利贷 做法,坚持认为仅靠过高的利息是非法的。”[Jansen, J.J.G.,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现代埃及, Leiden, E.J.Brill, 1980, p. 89, Jay Smith - 1996年1月提到,
Marouf al-Daoualibi博士:
其中,“在1930年代,叙利亚学者Marouf al-Daoualibi建议《古兰经》只禁止消费贷款的利息,而不禁止投资贷款的利息,而在1940年代,埃及法学家桑胡里认为,被禁止的应当是复利。
谢赫·穆罕默德·阿卜杜勒·阿拉·德拉兹(Shaikh Mohammad Abd Allah Draz)是大乌拉玛机构的成员,也是开罗爱资哈尔大学的教授。谢赫·德拉兹(Shaikh Draz)在索邦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在【萨利赫,第29页】提到了他的立场与高利贷-利息对等相矛盾。他的立场是在向巴基斯坦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中被提及的,该上诉反对将该国的所有利息作为教法的一部分。
扎伊丹·阿布·卡里姆·哈桑:
【萨利赫,第29页】在他的书中提到了这位学者的不同立场。阿卜杜拉·优素福·阿里 [归真于 1953]
阿卜杜拉·优素福·阿里(Abdullah Yusuf Ali)可能是最受欢迎的古兰英文译本作者。他不是将 riba 等同于高利贷,而是将高利贷等区别开来,并在《古兰经:文本、翻译和评论》[Tahrike Tarsile Qur'an,第2版,1988年]脚注#324中写道:
“高利贷受到最强烈的谴责和禁止,禁止是毫无疑问的。当我们谈到高利贷的定义时,存在着意见分歧的余地。根据伊本·卡蒂尔的说法,哈德拉特·欧麦尔在这件事上感到有些困难,因为使徒在问题的细节得到解决之前就离开了这个世界。这是他希望从使徒那里得到更多启示的三个问题之一,另外两个是希拉法特和卡拉拉特。...我们的乌拉玛,无论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都编写了大量关于高利贷的文献。我在主要原则上同意他们的观点,但在高利贷的定义上与他们有所不同。由于这个主题极具争议性,我将不在本评注中讨论它,而是在其他地方的适当场合讨论。我接受的定义是:不是以合法贸易的方式,从黄金和白银的贷款以及小麦、大麦、枣子和盐等必需品中赚取的不当利润(根据穆圣本人提到的清单)。我的定义将包括各种暴利,但不包括经济信贷,这是现代银行和金融的产物。
穆罕默德·阿萨德 [1900-1992]:
穆罕默德·阿萨德(Muhammad Asad)是《古兰信息》的著名作者,他不是将利息等同于高利贷,而是将 riba 等同于高利贷。他在这方面的评论说明:
这是《古兰启示录》年表中最早提到“高利贷”一词和概念的记载。在一般的语言学意义上,该术语表示事物的“增加”或“增加”超过其原始大小或数量;在术语中,它表示一个人或一群人借给另一个人或一群人以利息的方式非法增加一笔金钱或物品。考虑到他们那个时代或之前的经济状况的问题,大多数早期的法学家将这种“非法增加”与通过任何形式的有息贷款获得的利润联系起来,而不管所涉及的利率和经济动机如何。综上所述,正如关于这一主题的大量法律文献所证明的那样,学者尚未能够就高利贷的定义达成绝对的一致意见:这个定义将涵盖所有可能的法律情况,并积极应对可变经济环境的所有紧急情况。
用伊本·卡蒂尔的话来说,“高利贷的主题是许多学者(ahl al-ilm)最困难的主题之一”。应该记住,在法律上谴责和禁止高利贷的段落(2:275-281)是先知得到的最后一个启示,他在几天后去世(参见2:281的注释);因此,同伴们没有机会向他询问有关禁令对教法的影响,以至于连欧麦尔·伊本·哈塔卜(Umar ibn al-Khattab)也被可靠地传述说:“最后揭示的是关于高利贷的段落;看哪,穆圣没有向我们解释其含义就去世了”(伊本·罕百里,论赛义德·伊本·穆萨亚布的权威)。然而,对高利贷和那些吃高利贷的严厉谴责——特别是从人类在随后几个世纪的经济经历的背景下来看——充分清楚地表明了它的性质及其社会和道德影响。粗略地说,“高利贷”的谴责,是指通过有息贷款获得的利润,这些贷款涉及强者和足智多谋的人对经济弱者的剥削:这种剥削的特点是,贷款人保留对贷款资本的全部所有权,而对贷款的目的没有法律上的关心无论借款人可能因本次交易而遭受任何损失,无论借款人是否使用或以其使用方式,都保持合同保证的收益。考虑到这一定义,我们意识到,关于哪些类型的金融交易属于 高利贷 类别的问题,在最后的手段中是一个道德问题,与借款人和贷款人相互关系背后的社会经济动机密切相关;而且,从纯粹的经济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关于双方如何在贷款交易中公平分享利润和风险的问题。当然,不可能以一种僵硬的、一劳永逸的方式回答这个双重问题:我们的答案必然会随着人类的社会和技术发展——因此也就是他的经济环境——所受到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虽然对“高利贷”的概念和实践的谴责是明确和最终的,但每一代人都面临着给这个词赋予新的维度和新的经济含义的挑战,由于缺乏更好的词,这个词可能会被解释为“高利贷”。
Fazlur Rahman 教授 [归真于 1988 年]:
“法兹鲁尔·拉赫曼(Fazlur Rahman,1911-88)可能是二十世纪下半叶主要思想家中最博学的一位,无论是古典还是西方哲学和神学话语。他来自一个沉浸在传统学习中的旁遮普家庭;然后继续在牛津大学师从H.A.R. Gibb和Van Der Bergh学习现代批判性思维。总的来说,他是一名敬业的教师和研究学者(他在阿维森那研究方面特别具有创新性),曾在达勒姆、麦吉尔(蒙特利尔)和加利福尼亚大学任职。从1969年到他去世,他在芝加哥大学担任教授。[M. 叶哈雅亚Birt,Fazlur Rahman 的信息,1996 年]作为上个世纪最杰出的学者,他关于高利贷和利息的著作构成了一个重要阅读。他挑战了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传统立场。[拉赫曼,1964]
阿拉玛·伊克巴尔·艾哈迈德·汗·苏海尔:
阿拉玛·苏海尔(Allamah Suhail)师从印度著名的学者,如阿拉玛·希布利·诺曼尼(Allamah Shibli Nomani)。他写于1930年代的《什么是高利贷?》一书直到最近才有英文版。对于任何想要详细了解 高利贷-利息 对等挑战的人来说,这都是一本必读的书。他借鉴了古典资料,展示了传统主义的、正统的关于高利贷-利息对等的立场是如何简单化和错误的,以及《古兰经》中的经文和关于高利贷的相关圣训是如何被误解和误用的。
毛拉纳·赛义德(Maulana Sa'id)是德奥班德(Deoband)达鲁尔·乌鲁姆(Waqf)的大穆夫提。根据一般的Hanafi Fiqh,特别是Deobandi的遗产,他认为在非穆国家中,有条件地允许基于利息的交易,特别是向非穆斯林收取利息。在关于银行利息和保险的法特瓦中,毛拉纳·赛义德(Maulana Said)认为:
"...毫无疑问,给一个非穆一卢比,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从他那里拿回两卢比是正确的,因为这个[超额金额]不是高利贷。“(《苏海尔》,第192页)
事实上,这是Deoband及其领导人/学者的一贯立场。这一立场的意义在于,它与任何全面禁止 高利贷 的行为都不一致,更不用说利息了。
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
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1888-1958)是现代印度历史上的著名人物。他也是一位著名的学者。我还没有直接从他的著作中确定他的观点。然而,在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关于禁止利息问题的听证会上提出的证词中,有些地方提到了他的观点。
为了支持他的论点,即对银行发放的贷款收取利息并非违反教法,律师提到了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Maulana Abul Kalam Azad)。首席大法官谢赫·里亚兹(Sheikh Riaz)指出,毛拉纳·阿扎德(Maulana Azad)的tafseer并不完整,只涵盖了17段。律师回答说,这对他来说没有区别,因为他想提及的《黄牛章》的评注是完整的。他说,他说,经文的应用只限于贫困阶层,而不适用于所有交易。
谢赫·马哈茂德·沙尔图特:
谢赫·马哈茂德·沙尔图特(1893-1963)是一位杰出的埃及学者。1958 年至 1963 年,他还是埃及爱资哈尔大学的 伊玛目。法蒂·奥斯曼博士在他的著作第919页中提到了以下内容。
“穆罕默德·阿卜杜赫(Muhammad Abduh),杰出的埃及穆夫提,认为邮局为那里的储蓄支付的利息是合法的,这一观点后来得到了爱资哈尔前酋长马哈茂德·沙尔图特(Mahmud Shaltut)[归真于1962年]的支持,此外,如果经济发展以及个人和公共利息需要发行国家债券,他允许对国家债券收取利息[al-Fatawa, 第 8 期,开罗:1975 年,第 351-355 页]。此外,如果国家或国家附属机构或与国家有关联的任何机构提供任何固定利息的交易,Shaltut事先同意,因为它假设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一方的剥削。
赛义德·阿什马维博士,埃及宗教改革家和前首席大法官:
“'Ashmawi的论点很有趣。他指出,在早期,高利贷导致了对债务人的奴役,例如债务人“根据圣训”被先知作为奴隶出售。关于这个与后来的法律相对立的圣训的解释和日期,见Irene Schneider, Kinderverkauf und Schuldknechtschaft (Stuttgart, 1999), p. 74ff.,这是对H. Mozki, “De Prophet und die Schuldner,” Der Islam 77 (2000), p. 1ff的回答。[书评 Schari'a und Moderne: Diskussionen 'ber Schwangerschaftsabbruch, Versicherung und Zinsen, by R'diger Lohlker.(Abhandlungen f'r die Kunde des Morgenlandes) 156 页,参考书目。德国斯图加特:Deutsche Morgenlandische Gesellschaft,1996 年。(论文)书号:ISBN 3-515065-822;审稿人,Adam Sabra,密歇根大学,注#1]
谢赫·穆罕默德·赛义德·坦塔维,他是爱资哈尔最高级别的学者/神职人员,也是埃及的大穆夫提:
“一个更极端和最近的例子是埃及穆夫提谢赫·穆罕默德·赛义德·坦塔维(Shaykh Muhammad Sayiid Tantawi)的观点,他在1989年宣布,某些基于利息的政府投资的利息不是被禁止的高利贷(因为收益与分享政府使用资金的利润几乎没有什么不同,或者因为银行存款合同是新的), 从而加入了发布教令的少数著名宗教人士的行列,宣布允许明显的利息行为。这一法特瓦引发了一场争议风暴,几乎所有传统宗教学者都反对,世俗现代化者也对此表示热烈赞扬。后来,他甚至更进一步,说有息银行存款完全是合法的,比对客户施加不利条件的账户更是如此。法律应该改变用于银行利息和银行账户的法律术语,以澄清它们免受高利贷的玷污。[沃格尔和海耶斯,第 46 页]
尽管他无论如何都是一位传统的、正统的学者,但他的立场却遭到了其他学者的严厉和断然的拒绝。然而,对于那些认为、争论或声称只有异端或离经叛道的学者或知识分子可能具有挑战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不同立场的人来说,这是一个说明性的案例。然而,正如马哈茂德·贾迈勒所指出的那样,这个法特瓦的基础至少可以追溯到一个世纪前。“这个法特瓦的基础至少有一个世纪的历史。”
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 [1888-1956]:
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博士是来自爱资哈尔的著名学者和法学家。Usul al-Fiqh 是他的主要领域之一,他在这些领域做出了宝贵的学术贡献。谢赫·坦塔维在制定上述教令时借鉴了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博士的一些重要意见。
Tantawi(2001年,第131页)逐字引用了Khallaf(第94-104页)、Al-Khafif(第165-204页)和其他人(第204-211页)的类似声明,他说:“在这个腐败、不诚实和贪婪的时代,利润(占资本的百分比)不固定,将使委托人受到投资基金的代理人的摆布,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机构”。[引自Mahmoud El Gamal的介绍,可在La高利贷银行网站上找到]
谢赫·纳斯尔·法里德·瓦西尔,坦塔维的继任者,埃及的穆夫提:
谢赫·纳斯尔·法里德·瓦西尔(Shaikh Nasr Farid Wasil)与他的前任谢赫·坦塔维(Shaikh Tantawi)相呼应,“在1997年简单地表示,关于银行利息的争议应该结束,因为'没有YSL银行和非YSL银行这样的东西。“[特里普,同前,第130页]
“我会给你一个最终和决定性的裁决(fatwa)......只要银行将钱投资于允许的场所,那么交易就是允许的。否则,它是被禁止的......没有YSL或非YSL银行这样的东西。因此,让我们停止这场关于银行利息的争议”。[Al-Ittihad(阿联酋),1997年8月22日
Fathi Osman博士:
法蒂·奥斯曼(Fathi Osman)博士,著名学者。他曾在中东、亚洲和西方的著名大学任教。在他备受赞誉的著作中,奥斯曼博士回应了穆罕默德·阿萨德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并对al-Baqarah/275-281节添加了以下评论:
上述经文涉及非法高利贷,其次是其他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的经文。高利贷,阿拉伯语中的“高利贷”,在前面被提及。 “高利贷”可以包括对委托人的任何非法增加,如果这种增加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个人和社会有害。正如伊本·卡蒂尔在他对2:275节的注释中所指出的,正如其他注释家和法学家,高利贷 是法律中最难的主题之一,因为禁止 高利贷 的经文,以及先知在“告别朝圣”期间的布道中对 高利贷 的所说的话,都是在先知生命的最后几天出现的。因此,根据伊本·罕百里的一份手稿,同伴们没有机会向他询问此事,因此甚至连“哈里发”奥马尔都表示希望先知能给出一些解释。一般来说,高利贷 与涉及剥削经济弱者的贷款有关:借款人可能只是用这笔钱来满足生活需要。即使他/她将贷款用于投资,他/她收到的利息也可能少于贷款人在任何情况下获得的利息,或者他/她(借款人)可能完全损失。在对上述经文的注释中,穆罕默德·阿萨德正确地指出:“......我们认识到,关于哪些类型的金融交易属于 高利贷 类别的问题与社会经济动机密切相关。这里提到的动机是借贷和借款的动机,除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真正同意外,还与相互收益和损失以及交易的公平利息所依据的情况有关。因此,“......这是一个关于双方如何公平地分享贷款交易的利润和风险的问题......我们的答案必然会随着变化而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发生在有关各方、社会和/或经济的情况中。
穆罕默德·阿萨德(Muhammad Asad)所澄清的至关重要,因为“高利贷”不是某些具体的物质对象的名称,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的交易,只有在历史和社会环境中才能理解。将 高利贷 解释为“增加”或“增加”的语言解释不能说明这个问题,因为任何合法的利润产生也是一种增加。将“增加”或“增加”一词与贷款联系起来,也可能不足以令人信服,因为必须考虑社会和交易商的情况,因为贷款可能取得了互利互利、互利互利、社会有用性等的担保。因此,社会经济背景对于定义社会经济实践并弄清楚交易中的“伤害”和不公正为禁止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必要的,就像经文一样关于高利贷的解释很少,先知在详细说明回答有关它的问题之前就去世了。他在《辞朝演说》中说道,仅仅在蒙昧时期之前的阿拉伯人之间的贷款(高利贷 al-jahiliyyah)中提到高利贷,就强调了这一交易的历史和社会环境。
现代的一些法学家无视历史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差异和变化,倾向于处理现代交易中使用的“利息”一词[例如银行、保险、抵押贷款......等等],仿佛它是“高利贷/高利贷;”的确切同义词,从而忽视了银行和保险业务以及独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的现代发展,这导致了一边是融资和金融投资的分离,另一边是生产(无论是农业或工业或其他方面和商业企业)。此外,时间因素在现代交易中变得至关重要,因为运输和通信的革命性变化对货币流通、现金的流动和可用性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也对信贷的需求产生了巨大影响。
因此,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进行的交易速度加快,加剧了“风险”因素。我们生活的当代地球村已经发展出大规模生产和大规模营销,这需要巨大的资本。澳大利亚公司可能在马来西亚或巴基斯坦设有企业,并可能依赖美国或欧洲银行的融资。这增加了对专门机构处理融资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求,这些金融服务不同于农业或工业生产和商业企业的长期或中期业务和风险。这种金融机构使广泛的股东、存款人和借款人受益,而且它们通常不由个人拥有。因此,法律保障可以防止垄断和各种形式的欺诈和剥削。中央(国家)银行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具有监督和控制作用。此外,货币不再以黄金或白银的形式出现,因此无法保持其价值的稳定。随着时间的流逝,货币价值的波动和商品价格的通货膨胀会影响货币的购买力。必须深入考虑当代世界经济学的所有这些质变,以便准确确定“利息”的性质和作用。
埃及著名法学家、开罗大学法学院教法教授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Abdel-Wahab Khallaf)[归真于1956年1月]在其杰出的著作《Ilm Usul al-Fiqh》[第一版,1942年]中引用了哈乃斐派晚期的资料,该资料允许借款,如果借款人有需要,可以偿还这些贷款,但可以额外偿还[第210页。第12版,科威特,1978年]。(这里应该指出的是,一般来说,即使对某件事有明显和明确的禁止,真主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允许个人这样做[例如,2:173;5:3;6:119,145;16:115],他允许社会在共同需要的情况下也这样做[例如,见Khallaf,'Ilm Usul al-Fiqh, 第208-210页;al-Juwayni, Imam ul-Haramayn Abdul-Malik, Ghiyath al-Umam, 编辑:Fu'ad Abdel Mun'im, Mustafa Hilmi, 开罗:无日期,第345页])
易卜拉欣·柴田博士 [1937-2001]:
柴田博士是一位法律学者,曾担任世界银行总法律顾问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秘书长。“毫无疑问,高利贷被律法的两个主要来源——经训——所禁止。然而,这两个来源都没有界定这一禁令的范围。对这些资料的理性解读表明,作为合同自由一般规则的一个例外,应根据其基本原理的一般主张,严格解释这一禁令,即促进交易,而不是使交易复杂化。因此,被禁止的高利贷可以涵盖在贸易和贷款业务中没有正当理由的明显致富案例,以确保这些交易的公平性,并保护较弱的当事方免受不当剥削和过度不确定性。[关于高利贷问题和“YSL银行业”所面临挑战的一些意见]
赛义德·纳瓦布·海德尔·纳克维博士:
Naqvi博士是巴基斯坦领先的经济学家,拥有普林斯顿大学的博士学位。1979年至1995年,他担任YSL堡巴基斯坦发展经济学研究所所长。他还是《伦理与经济学:YSL综合》(Ethics and Economics: An Islamic Synthesis)[英国:YSL基金会,1981年]的作者。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持非常谨慎的立场,特别是在试图废除利息,同时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总体完好无损方面。他也不愿意在禁止利息问题上采取明确的立场。因此,他用“如果[利息]被确认为是高利贷”来对冲他的观察结果。在《银行业:评估》一文中,他写道:
银行学理论被夹在两个相关的逻辑陈述之间:(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包括银行利息;(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i)以利润为基础的银行业——更准确地说,是根据普遍PLS原则提出的银行体系,没有关于银行存款或银行垫款回报的任何保证支持——优于资本主义的以利息为基础的银行业。这两种断言,尽管被大多数思想家(错误地)视为不受空间和时间限制的绝对真理,但确实提出了困难的理论和实证问题,并且没有简单的答案。至于第一种断言——银行利息是高利贷,因此是被禁止的,而利润是允许的——困难的根源在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利息和利润是不可分割的;事实上,这两者就像暹罗双胞胎一样相互联系。“世俗”经济学家的主流观点是,平均利率是由同一组力量决定的,独立于货币变量,而这些力量决定了投资于生产的资本的利润率(Panica,1991);利润率的变化是由利率、投机交易和生产力的变化引起的(Pindyck,1988)。因此,将双胞胎分开只需要对经济结构进行复杂的外科手术。
此外,在一个没有资本过剩饱和的世界里,零利率的可能性也被断然否定了,因为很难想象人们会有足够的储蓄来将资本的净生产率降至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应该废除银行利息,如果它被认为是高利贷,但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一旦利率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收入来源被永久废除,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一步的结果会是什么。在同一篇文章中,纳克维还断言:“与流行的概念相反,风险和不确定性并不一定构成YSL合法的利息特征,即高利贷的含义。此外,与那些认为剥削和不公正是学者和专家相呼应纳克维写道:“经济学家广泛指出,禁止高利贷的理由('illat al-hukm)不仅仅是用来计算它的数学公式本身;相反,这是它对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所谓不利影响。
萨利姆·拉希德教授:
拉希德教授拥有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目前,他是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的经济学教授。在一篇未发表的、私传的论文《YSL经济学中的时间与风险的价值》(1983年)中,他解释了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的问题,以及为什么从YSL的角度来看否认“货币的时间价值”会导致异常情况,并从经济角度来看会使经济学效率低下。他写道:“如果YSL教确实不允许对经济价值进行任何时间歧视,那么YSL制度在经济上一定是低效的。事实并非如此。
Imad-ad-Deen Ahmad 博士:
他是一位美国学者,也是自由尖塔研究所的主席。他的观点在一篇文章中得到了阐述:“高利贷和利息:定义和影响”。
阿卜杜勒·阿齐兹·萨切迪纳博士:
Sachedina博士是弗吉尼亚大学的宗教研究教授。他的观点在一篇文章中得到了阐述:“信仰和法律中的高利贷问题”。
奥马尔·阿夫扎尔博士:
阿夫扎尔博士在康奈尔大学获得语言学博士学位,康奈尔大学是 Aligarh 大学的校友,并在 IHIS Rampur 获得 Alim(YSL和阿拉伯研究)学位。他是一位杰出的语言学家,精通来自中东、南亚和欧洲的多种语言。他在YSL法律、YSL历史、当代YSL运动、YSL日历和现代YSL思想方面拥有专业知识。他在康奈尔大学工作了二十六年。他指导了几个研究项目,获得了博士和硕士学位。他是一位多产的作家,《讯息》的编辑,也是律法学院的成员。他还曾担任研究与交流中心(Center for Research and Communication)和国际新月观测委员会(Committee for Crescent Observation International)的主席。
在一篇文章《高利贷:利息、高利贷或两者兼而有之》中,他写道:“[它]:是试图开启对'利息'的辩论 - 一个在现代货币交易和法律主义观点中众所周知的术语。现代银行业很大程度上基于对“高利贷”的传统解释,它不区分“高利贷”和“利息”。同样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银行和保险等现代金融机构必须得到纠正,以减少欺诈并提供更好的服务。然而,任何“YSL”解决方案也必须以类似的“正义”和社会责任标准来评判。
银行业是一种新现象,利息也是如此,与高利贷不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它已成为正常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是那些称利息为高利贷的人也有银行账户,开支票,使用信用卡,并贷款购买房屋。所有穆斯林国家,包括那些正式的YSL教国家,都积极参与基于利息的银行业务。乌里玛应该与经济学家、金融和发展专家坐下来,试图找到如何使立法者(安拉)的意图与现代经济和发展的需要相协调的方法。
M. Raquib uz Zaman博士:
Zaman博士曾担任纽约伊萨卡学院Charles A. Dana金融和国际商务教授,以及工商管理系主任。他在YSL经济学、金融学和银行业领域发表了许多学术著作。有关完整列表,请访问他的网页。他的几篇文章都可以在学习资源页面上找到。"在教法中,没有初步的证据可以证明所有利息都是高利贷的,所谓的YSL银行既不是YSL银行,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银行,YSL财政政策更像是崇高的口号,而不是当今政府要采取的实际政策工具。[YSL国的货币和财政政策:主张与现实]
Hormoz Movassaghi 博士:
Movassaghi博士是伊萨卡学院(纽约)商学院的教授兼副院长。他与M. Raquib uz Zaman博士(如上所述)合著了许多关于YSL金融和银行业的研究著作。
阿卜杜拉·赛义德博士:
赛义德博士是阿曼苏丹阿拉伯和YSL研究教授,墨尔本大学当代YSL研究中心主任。从批判性的角度来看,他的著作《YSL银行与利息:对禁止高利贷及其当代解释的研究》是一本必读的书。
马哈茂德·贾迈勒博士:
El Gamal博士是莱斯大学YSL经济、金融和管理系主席,以及经济和统计学教授。他在这一领域发表了许多学术著作。他还维护着一个活跃的博客。他以强调组织YSL金融机构的互惠互利而著称,但目前情况并非如此。“因此,我们摒弃了关于YSL金融是'无息'的、否认'货币的时间价值'等过于简单化和错误的断言。[El Gamal,“禁止 高利贷 的经济智慧”,托马斯,第 123 页]
虽然 El Gamal 博士确实断言——“......没有人能正确地否认贷款利息是被禁止的 高利贷 an-Nasiah“——他还挑战了 高利贷 和利息的简单化和笼统的等同。“并非所有的利息都是被禁止的高利贷,......[和]不是所有的高利贷都是利息。[2000]
Muhammad Shawqi al-Fanjari 博士:
al-Fanjari博士曾在埃及爱资哈尔大学教授经济学。他撰写了一本书《YSL经济学的重要性中的经济政策的本质》,该书可在线获取。就像任何穆斯林一样,他将高利贷视为非法的。然而,在谈到公共利息或共同利息时,他写道,“利息随情况而变化”,他承认,没有任何批评,一些乌拉玛的观点,他们避免在高利贷和利息之间一概而论。
“在一种情况下被认为是有益的,在另一种情况下可能就不被认为是有益的。伊玛目沙提比在这方面说:“我们认为好或坏的大多数事物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一种情况下,事物是好的或有害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则不是,对一个人来说,对另一个人则不然。它们在某个特定时间如此,但在另一个时间则不然。
也许这就是为什么一些乌里玛认为存款账户、政府债券和投资证书的利息不是高利贷(参见Sheltout 1969 303,以及Khallaf and Abou Zahra 1951)。
Rasul Shams博士:
汉堡国际经济学院“宗教可以促进科学的发展,但它不是为了建立不同的科学分支。我们找不到任何基础来证明YSL经济学是一门基于利息禁令的科学。[“YSL经济学的批判性评估”,汉堡国际经济研究所,2004年]
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经济系名誉教授:
Noorzoy 教授区分了名义术语和实际术语。尽管他似乎真正考虑了过度行为,但区分实际利息和名义利息并不符合教法学院所坚持的传统立场,该学院认为任何基于通货膨胀的指数化都是单一的。“对 高利贷 法律的传统解释表明,当 高利贷 换算为平均利息时,贷款本金不允许'增加'。但是,这种“增加”是以实际价值还是名义价值来衡量,因此,是否应该对贷款采用实际利率或名义利率?对“增加”的解释在涉及高利贷的法律中以名义和实际形式包含。根据高利贷 nasia,“增加”是指对贷款本金的名义衡量标准。但是,根据高利贷 fadl,增长是按实际价值衡量的,因为法律指的是非货币化的易货交易,任何价值变化都是以实际价值衡量的。[“关于高利贷(利息)的YSL法律及其经济影响]
穆罕默德·法德尔博士:
法德尔博士是多伦多大学的法学助理教授。他拥有芝加哥大学的近东语言和文明博士学位。Fadel博士在《国际YSL金融服务杂志》第1卷第2期第7页的一次会议讨论中解释了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的立场。适用于赊销的 高利贷称为高利贷 nasi'a。Nasi'a的意思是拖延。同样,同样的结构也适用。赊销不受高利贷 nasi'a规则的约束,除非有证据表明交易的商品已被标记为特殊监管。然而,禁止这种高利贷的原因仅仅是交换延迟 (nasi'a),而不是现金价格和信用价格的差异。再次举例,例如,出售现金价格为10,000美元和12,000美元的赊销汽车,在5年内支付,根据riba nasi'a规则并不被禁止:根据fuqaha',商品只有两种不同的价格,现金价格和信用价格。这笔交易也没有牵连到高利贷,因为购买者正在承担债务,而不是增加原有债务的价值以换取更多的时间来偿还债务。因此,它也不涉及riba al-jahiliyya。然而,根据经济学家的说法,价格差异是货币时间价值的函数,即利息。因此,“高利贷”和“利息”这两个词不是同义词,应该停止混淆两者。一些高利贷是利息,但不是全部,例如,用一磅优质枣换两磅质量较差的枣子根本不涉及货币的时间价值,但将其描述为高利贷。同样,一些利息是高利贷,但不是全部:如果我欠银行100美元并同意推迟付款,以增加我的债务换取的债务,这既是利息,也是高利贷。但是,如果我赊购汽车,我将支付利息,但不会支付高利贷。
穆罕默德博士,也被称为阿布·优素福·哈利尔·科伦蒂尼,曾在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和也门根据逊尼派、什叶派和扎伊迪教徒的宗教信仰(专门研究法律)学习。他在麦吉尔大学获得教法博士学位。他的学术著作包括关于末世论、信仰和实践的著作,以及其他学者对宗教文学的翻译。他目前是圣地亚哥州立大学的宗教研究教授。在回答向他提出的问题时,他写道:“我们不要”多次“食用高利贷(3:130)。这种说法是因为根据穆法西尔的说法,当一个人在前YSL时期借钱并承诺在一年内偿还时,他会在那个时期结束时被要求支付他应付的金额。如果他付不起钱,他就会再延长一年,但他欠的金额会翻倍——“da'f”的意思是“加倍”( 3:130)。如果在第二年年底,他无法支付,所欠金额将再次翻倍,这意味着在许多情况下,摊销金额将成倍地比本金贷款金额高出几倍。正是这种做法被称为“高利贷”,用今天的话来说,可以翻译为高利贷。
结论在我看来,YSL经济和金融领域的许多学者、专家和专业人士不相信 高利贷-利息等同。例如,阅读易卜拉欣·沃德(Ibrahim Warde)所著的《全球经济中的YSL金融》(Islamic Finance in the Global Economy)[爱丁堡大学出版社,2000年]一书,看看他个人在高利贷-利息对等问题上的立场是否可以确定。也有许多非穆学者和专家在这一领域工作。例如,人们可以阅读克莱门特·亨利(Clement Henry)和罗德尼·威尔逊(Rodney Wilson)、菲利普·莫利纽克斯(Philip Molyneux)等人的作品(他们的作品在参考书目中被引用),并再次看看是否可以确定他们在高利贷-利息等同上的个人立场。
我的一位密友是金融学教授,是几本书的作者,在YSL金融领域发表了十几篇参考出版物,并经常参加世界各地的相关会议。差不多一年前,我问他,我已经读过他的大部分作品,但我无法确定他在高利贷与利息对等上的立场。他的解释很有趣。他提到,他做的主要是实证工作,他不需要在这个基本问题上采取或陈述自己的立场。他还指出了其他学者的遭遇,他们公开采取任何与正统立场不同的立场。
无论如何,如上所述,在这方面远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共识,而是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在现代银行体系出现之前的早期著作中,可以找到更广泛的共识。在那些时期,话语围绕着高利贷及其各种类型展开。然而,随着近几个世纪以来的话语转向将一般利息等同于高利贷,对于禁止一切形式的利息,人们一直缺乏共识,更不用说一致了。应该指出的是,那些不同意简单的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人可能对于他们为什么不同意这个对等没有统一的观点或解释。然而,批评者的一个共同点是,除非金融交易是剥削性的,即高利贷交易,否则从YSL的角度来看,双方同意的交易或合同是有效和合法的。
本文的有限目的不是要讨论利息是否被禁止的问题。相反,这里的目的是事实地确定:关于高利贷-利息的等同没有达成共识。
——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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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Riba”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本文是我翻译国外学者对所谓“YSL金融”内容提出质疑的系列文章之一,后续还会不定期介绍新的作品给大家,通过文章内容可知,学界从古至今并未对利息是否等同于高利贷达成共识,相关的讨论足够深入,发人深省。
本文属于旧文重发,因原文被删帖,故对内容作了删减。
原文题目:The Riba-Interest Equivalence: Is there an 共识 (consensus)?
作者: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Dr. Mohammad Omar Farooq )是巴林大学经济与金融学副教授,并任教于UOB YSL银行系,曾担任巴林银行与金融研究所YSL金融中心主任,在此之前,曾旅美20年,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做博士后研究员,并在上爱荷华大学执教,他也是YSL金融机构会计和审计组织(AAOIFI)技术工作组的成员。
叶哈雅 译
正文:
一种学术观点将高利贷定义为不仅包括利息,还包括涉及投机和资本收益、垄断、囤积和无地租的交易等任何没有价值转移的获利。
YSL银行业务,与基于利息的传统银行业务不同,其基础是YSL声称的禁止利息。当然,高利贷被明确且无可争议地禁止。
关于被禁止的某些类型的高利贷- 绝对没有争议。由于本文的范围不需要对每个相关的YSL术语提供详细的解释,因此在这里指出,利息被归类为要么是 Riba al-nasia(延期付款)要么是Riba al-fadl(与商品交换有关,尤其是易货贸易),后者主要是根据圣训添加的。
法学中 Riba 的范围在现代扩大到包括所有形式的利息(高利率或低利率、名义或真实、简单或复合等),而基于 类比(类比演绎)的 Riba al-fadl 扩展到六种以上的商品。
然而,根据伊本·阿巴斯(Ibn Abbas)的说法,他是先知的主要同伴之一,也是最早的YSL法学家,以及其他少数同伴(乌萨马·伊本·扎伊德、阿卜杜拉·伊本·马苏德、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认为唯一非法的 Riba 是 Riba al-jahiliyyah”[即 riba an-nasia 的形式] [Saleh,第 27 页] 当然,现如今流行的正统的立场与这一记录相反。
然而,什么是高利贷及其范围,利息和高利贷是完全等同还是更严格?另一个词——Riba,尤其是银行利息,是高利贷吗?将 Riba 等同于一般的利息,代表相同学派的传统文献 [Ahmed, p. 28],可以互换地指代这两件事。因此,在解释禁止高利贷的理由时,文献处理了禁止利息的理由,即假设两者完全等同。
YSL银行和金融运动的倡导者经常声称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一个共识,在这篇文章中,我们研究了这种共识主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换句话说,这篇文章的主题不是利息是否被禁止,而是是否存在关于高利贷等同于利息的共识。
共识——关于利息与高利贷相等的主张?
利息是否是高利贷的问题不仅作为学术话语或论战很重要,事实上,有一种倾向甚至声称辩论已经结束,或者没有进一步的辩论或争端的余地,以下是一些实例。
学者的普遍共识显然是,高利贷和利息之间没有区别。[穆罕默德·阿里夫]
教法不允许高利贷,现在经济学家普遍认为riba不仅限于高利贷,还包括利息。[Chiara Segrado,“YSL小额信贷和社会责任投资”,2005年8月]
著名的学者优素福·格尔达威博士认为,禁止利息问题是一个已解决的问题,“其中没有任何规定让任何改革主义者重新解释并提供任何借口来陈述其他任何事情”。他指出,这是“一个经受住了当今和过去乌玛的共识考验的问题”。[赛义德·坦维尔·艾哈迈德。“试图为利息辩护,徒劳无功,”]
法学家及经济学专家的共识是,利息等同于教法中所谓的高利贷,受到强烈谴责。[马比德·阿里·贾希和穆纳瓦尔·伊克巴尔。“YSL银行业:对一些常见问题的回答”,YSL开发银行,不定期文件第4号,2001年。]
历史上,高利贷与利息的等同性一直被所有思想流派一致承认。根据这一共识,YSL会议组织(YSL会议组织)的YSL律法学院最近在其第10(10/2)号决议中发布了一项裁决,支持关于禁止利息的历史性共识。[伊克巴尔和莫利纽克斯,第 9 页;IFC/2000年]
Riba(高利贷),如果你愿意的话,可以称之为银行利息,是经训文本所禁止的。这是法学家一致得出的结论。[Nyazee,第 1 页]
学者们就两种类型的 riba 都是不允许的,从而建立了学术共识,任何辩论都因此而结束。[祖海利,阿卜杜勒卡德尔·托马斯,第29页]
禁止 Riba al-nasia 基本上意味着教法不允许预先确定贷款的正回报作为等待的奖励。从这个意义上说,根据所有法学家的共识,高利贷与当代利息概念具有相同的含义和意义。贷款是用于消费还是商业目的,以及贷款是否由商业银行提供(或接受),都没有区别。
与经济和金融有关的话语中充斥着这种虔诚和绝对主义的言论。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在学者中,在声称达成共识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协商一致或一致同意的概念只能从事实层面来看待,无论这种协商一致存在或已经存在。 “共识”一词的使用本身就激发了信徒的敬畏,因为根据法学的原则,共识的概念带有宗教无误的概念,因此具有约束力,反对共识可能会引起正统派的抛弃。
法律话语中的共识虽然对共识概念的详细阐述既不是本文的重点,也不可能在此范围内进行阐述,但是否对高利贷-利息等同达成共识,这必然意味着YSL教禁止利息,需要对共识有一些基本的理解。一方面,普通穆斯林很容易误解相关问题,也很容易被误导,另一方面,如果从一开始就没有认识到和解决与共识概念相关的自然和问题的现实,那么其他虔诚的学者(甚至专家)可能会歪曲这些问题。为了全面阐述共识的教义,鼓励读者阅读我的书《走向我们的改革:从法律主义到以价值为导向的法律和法理学》,国际YSL思想研究所,2011年出版的《共识的教义:有没有共识?》一章。
就共识而言,人们一开始就遇到了教义的问题。关于共识的定义,没有共识。一些人将其定义为先知同伴的共识。其他人则将其定义为学者的共识。尽管如此,其他人将其定义为整个世界的共识。一些人认为通过积极参与达成共识,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对任何不同声音保持沉默是可以接受的。虽然一些人认为共识对当代人具有约束力,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一旦实现了共识,它就是不可侵犯和有约束力的。
到伊历 3-4 世纪,出现了几个正统学派,每个学派内部都有广泛的共识。然而,多元法理学流派的存在并不是共识的证据,而是缺乏共识。
翻阅《哈乃斐法》的主要文本之一《赫达亚》(查尔斯·汉密尔顿翻译,达鲁尔·伊沙特,卡拉奇,1989年),人们几乎可以随机选择一个主题,看看是否就哈乃斐派的三位长老(伊玛目阿布·哈尼法和他的两个门徒,伊玛目阿布·优素福和伊玛目穆罕默德)能就书中涉及的大部分问题达成一致。现实情况是,无论选择何种定义——同伴、学者或整个乌玛的共识——实际上并没有很多主题或问题存在共识。
这并不是暗示或断言共识在历史上没有发挥过一些至关重要的作用,或者它根本没有任何作用。相反,这是为了帮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人们既不需要也不应该声称一个概念的神圣性,因为这个概念根本没有这种公认的神圣性。此外,正如在共识一章[Farooq,2010]中所解释的那样,除了一些广泛而基本的问题外,几乎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达成共识或共识。因此,在接受任何关于在某事上有共识的说法时需要谨慎。
事实上,据传述,四所正统派之一的创始人伊玛目罕百里提出了一个警告性断言:“任何声称达成共识的人都是骗子。”
这种利息是高利贷是普遍的、正统的立场,然而,任何关于共识(共识)的主张,特别是关于高利贷-利息等价性的说法都应该非常谨慎地对待,尤其如此,因为即使是正统立场也无法阐明任何可行和商定的高利贷定义。
这可能会让许多人感到惊讶,但正如一位杰出的当代巴基斯坦正统法学家/学者所写的那样:尽管YSL银行和金融界猖狂的活動,尽管对禁止高利贷的普遍同意,但对高利贷的确切意义沒有达成一致。例如,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1992年发布了一份调查问卷,其中最上面的问题是:riba是什么意思?
人们本来以为YSL会议组织的教法学院或其他宗教团体会为人们的指导,特别是投资者的指导制定一个定义,虽然学院的裁决对任何人都没有约束力,只是一些建议,但为了所有人的利息,可以通过讨论来完善这一定义,以适应现代交易,以定义的形式对riba的含义进行明确的陈述,即使对银行,尤其是西方银行来说也非常有帮助,不幸的是,没有制定这样的定义。[Nyazee,2000年,第2页]
Nyazee进一步解释道:这听起来可能有点夸张,但事实并非如此。今天有许多学者坚持认为,riba不是我们所说的现代术语中的利息。然而,大多数现代学者坚持认为,利息是理所当然是被禁止的,即使是这些学者也不能完全确定riba涵盖哪些交易,这种不确定性是由于对 riba 及其规则的含糊不清而产生的。
正如倡导YSL银行和金融业的声音越来越强大一样,也有一些声音过去已经存在,甚至挑战这些机构及其运作的相关性和总体YSL性。尽管只有几个教法专家提供了教令(宗教法令),但迄今為止,关于YSL经济和金融的文献一直沒有令人信服,也无法成功地消除对所谓的利息和高利贷之间的相同的怀疑,要么没有被听到足够多的声音。[I'lam al-Muwaqqi'in,第2部分,第179页。]
当然,这可能是教法或法律中唯一涉及数千亿美元风险的领域,此外,许多教法专家可以积累大量的世俗财富。[参见欧文·马修斯(Owen Matthews),“西方如何经营YSL银行”,《新闻周刊》[2005年10月31日]
虽然关于riba的演变的正统立场并不一定受到世俗考虑的玷污,但当代IBF的论述确实注意到“关于'出售教令'的辩论......“法特瓦战争”等[Warde,第227页]
值得注意的是,古典的正统立场围绕着riba,而现代的、当代的话语不仅围绕着riba,而且围绕着“riba-利息”。当代教法专家对IBF运动赞助人的政治暴政或财富集中几乎没有什么意见。
关于高利贷-利息的不同立场
伊本·阿巴斯 [归真于伊历 687 年]“阿卜杜拉·伊本·阿巴斯是先知的堂兄,出生于回历(公元622年)前两年,他更出名的是他对传统的广博知识,而不是他在先知死后所扮演的有争议的政治角色。
伊本·阿巴斯(Ibn Abbas)以及先知的一些同伴(乌萨马·伊本·扎伊德、阿卜杜拉·伊本·马苏德、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和主要的麦加学者)认为,唯一非法的 riba 是 riba al-jahiliyyah(蒙昧时期的高利贷)
贷款人在到期日询问借款人:“您会偿还债务还是增加债务?增加的利息通常是通过对在订立贷款协议时已经核算的利息收取应计利息来实现的。相反,riba al-Nasaiah 和 riba al-Fadl 在著名的圣训中都规定了金、银、小麦、大麦、枣子和盐这六条,是合法的。
这种对riba的自由主义解释依赖于伊本·阿巴斯本人传述的圣训,在他看来,该圣训已经取代了前一个圣训。这最后一篇关于高利贷的圣训,其真实性通常没有确定,但以相互矛盾的方式解释,实质上说:“除了nasiah之外,没有高利贷(nasiah在这里被理解为蒙昧时期的高利贷)。伊本·阿巴斯对这段圣训的解释的反对者认为,它更加强调riba al-nasi'a,而不是取代以前的圣训。[萨利赫,第26-27页]
为了更好地理解伊本·阿巴斯的立场,重要的是要理解,如果伊本·阿巴斯的立场是真实,并且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它不如其他关于高利贷的圣训或叙述的真实性,那么所有关于高利贷-利息对等的观点就站不住脚了。该圣训可在 布哈里圣训, Kitab al-Buyu, #2178 中找到。根据本圣训中报告的伊本·阿巴斯的立场,除了涉及延期付款的交易外,没有riba,因此,伊本·阿巴斯的这一立场否认了另一种形式的 riba al-Fadl。代表正统观念的等价学派认为,所有形式的利息或“不合理的延期支付”都是被禁止的,这种笼统的立场与伊本·阿巴斯的立场相矛盾。从本质上讲,伊本·阿巴斯的叙述相当于说,只有 riba al-jahiliyyah 是非法的 高利贷。“(《萨利赫》,第27页)
如果仅将riba al-jahiliyyah视为被禁止,那么在借款人无法全额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本金在剥削环境中增加或成倍增加,则只会禁止这种增加。换句话说,对利息的全面禁止不能从对 riba al-jahiliyyah 的禁令中推断出来,riba al-jahiliyyah 在古兰经中也称为被禁止的 高利贷。这就是为什么伊本·阿巴斯和先知的其他同伴没有将 riba al-fadl 视为被禁止的立场如此重要,因为 riba al-fadl 已经确立了对 riba 的更广泛禁止,声称包括所有利息或规定的过度行为。正如 Nyazee 所反映的那样:
早期法学家给出的定义,如今被许多学者认为并不适合现代交易。事实上,大多数学者将这种定义限制在他们所理解的 riba al-fadl 领域。[Nyazee,2000 年,第 2 页,fn.#7]
鉴于对高利贷的定义和理解存在模糊不清,伊本·阿巴斯(Ibn Abbas)关于拒绝禁令所涵盖的riba al-fadl的立场,在正统立场的眼中是一根眼中钉,因此,有一种倾向是,通过声称他后来改变了立场,或者辩称他只是在涉及延期付款的交易中强调 riba 的存在,从而草率地驳回这一说法。其中,法兹鲁尔·拉赫曼(Fazlur Rahman)在他的文章“高利贷与利息”[Rahman 1964]中详细讨论了伊本·阿巴斯的立场,并揭露了那些试图解释伊本·阿巴斯的变体立场的人的谬误。另见Farooq, 2007a。
乌萨马·伊本·扎伊:
关于上文传述的伊本·阿巴斯的同一圣训,先知的另一位同伴乌萨马也表示持同样的观点。关于这一点的进一步讨论可以在Raquib uz Zaman博士的一篇文章中找到,“国家的货币和财政政策:索赔与现实”[Zaman,1988],这种观点的含义与上面讨论的伊本·阿巴斯的观点相同。[见阿卜杜拉·赛义德,第30页]
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
“古兰经禁止的 高利贷 被称为 riba al Duyun、riba al-Jahili 或 riba al-Nasiah。先知的一些追随者认为这是唯一被禁止的高利贷。他们依赖于乌萨玛·伊本·扎伊德之后与伊本·阿巴斯有关的一句话,大意是:“除了Nasiah,没有高利贷。[Saleh,同前。]
这一论点也反映了扎伊德·本·阿尔卡姆、巴拉·本·阿齐卜和伊本·祖拜尔在先知的同伴中的观点。[Engku Rabiah Adawiya Engku Ali博士,“高利贷 及其在YSL教中的禁令”,马来西亚国际YSL大学]。
这种观点的含义与上文讨论的伊本·阿巴斯的观点相同。另见Saleh,第26-27页。
巴拉·本·阿齐布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英古阿里]
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英古阿里]
阿卜杜拉·伊本·马苏: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达乌德·伊本·阿里 [归真于YSL历 270 年]
达乌德·伊本·阿里更广为人知的是查希尔主义的创始人。在奥马尔·法鲁克(Omar Farrukh)博士发表的一篇文章“扎希尔主义”中,详细解释了扎希里对高利贷的看法。
“高利贷问题:高利贷是被禁止的。但是,一个关于它的传统带来了困难,与此相关的是,先知穆罕默德说过:“(你可以)用金换金,用银换银,用小麦换小麦,用大麦换大麦,用枣换枣,用盐换盐,只用等量和当场交换。
在所有其他商品中,您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交易,前提是(易货交易)在现场进行。早期的法学家从这一传统中得出结论,任何商品的数量都不应以更大量的相同商品进行易货交易;否则,所占的盈余将是高利贷。但是,如果用一定数量的锻造黄金换取大量未锻造的黄金,那么盈余将是一种收益,或者更好的是,一种手工艺的工资。此外,他们认为先知提到的六种商品只是例子;因此,用铜、咖啡、皮革、苹果或羊毛分别换取大量这些商品,也被“类推”视为高利贷的一种形式。另一方面,达乌德·伊本·阿里认为先知穆罕默德是故意为这些商品命名的。如果他打算延长这份名单,没有什么能阻止他这样做。因此,如果一个人用一定数量的货物,比如铁、玉米、苹果或胡椒,换取大量相同的商品,那么盈余就不是高利贷,而是收益。[Farrukh,未注明日期]
根据扎希里的说法,在riba al-Fadl(实物交换)中,被禁止的高利贷仅适用于先知在圣训中指定的六种商品。由于扎希里学派拒绝类比推理,该学派拒绝将高利贷扩展到其他商品,这与IBF运动广泛禁止所有形式的“过度”(高利贷)的立场相矛盾,包括利息。达乌德·扎希里(Dawud al-Zahiri)非常有争议,许多正统派学者对他持高度批评态度。然而,随后,伊玛目伊本·哈兹姆也接受了扎希里主义,并成为学派更重要的标志,超过了扎希里。伊本·哈兹姆也采取了与扎希里相同的立场。换句话说,根据扎希里主义,禁止的范围比传统上扩大的禁止要有限或狭窄得多。
伊玛目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 [归真于伊历 273 年]:
即使在古典学者中,对高利贷的定义和解释也留下了很大的意见分歧空间。伊玛目艾哈迈德被认为是法学正统学派之一的创始人。他的立场是,只有 riba al-jahiliyyah 是非法的 高利贷。
“《古兰经》强烈谴责高利贷,但除了对比高利贷和慈善,并提到过高的'加倍'之外,几乎没有解释这个词的含义。评论家们描述了一种前YSL的做法,即向债务人拖延,以换取本金的增加(riba al-jahiliyyah)。由于这种做法被记录为在启示时就已经存在,因此它是所禁止的一个特定例子。因此,罕百里学派的创始人伊本·罕百里宣称,这种做法——“支付或加薪”——是唯一的高利贷形式,毫无疑问,禁止这种做法。[Vogel 和 Hayes,第 72-73 页,引用 Ibn Qayyim al-Jawziyya,归真于 1350 年,I'lam al-muwaqqa'in 'ala rabb 'alamin,Taha 'Abd al-Ra'uf Sa'd 编,贝鲁特:Dar al-Jil,1973 年,2:153-4]
有人认为,即使类比作为法学渊源的有效性被接受,将禁令扩大到六种商品之外,也可能违反有效的类比的条件之一。“类比成立的第五个条件是,原类比的法律措辞在因果关系确定后不得改变。原因是,就文字和精神而言,文本禁令先于“类比”。类比在有文本法律的情况下是无效的。同样,如果改变原案的法律措辞,也是无效的。...[例如]......先知只允许在圣地内杀死他指定的五种爬行动物。这些爬行动物的类比不能扩展到其他动物,因为因果关系改变了文本的文字。因此,先知豁免的动物数量将超过五种。因此,这是不能被允许的。[哈桑,1986 年,第 23 页]
再一次,全面和笼统地禁止利息的主张与这一立场背道而驰,只要riba al-Jahiliyyah是非法的。
伊本·库达玛 [归真于公元 1223 年]:
他是罕百里学派的著名学者。他认为,当贷款涉及的物品既没有称重也没有测量时,债权人应该取回原来的价值。尽管这种观点只适用于未称重或测量的物品,但它对下文讨论的伊玛目伊本·泰米叶的后来更普遍的观点产生了影响。
“如果借出的物品既未称重也未计量,则可选择要求在偿还之日归还等价物,或要求归还该物品在出借之日的价值。伊本·库达马认为,在没有测量或称重的物品的情况下,不可能有等价物,因此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归还物品最初产生时的价值,即在贷款合同订立时的价值。[W. M. Ballantyne, Commercial Law in the Arab Middle East: The Gulf States (London: Lloyds of London Press, 1986), pp. 125-6; *refer to Al- Mughni, Vol. 4, pp. 357-8]
伊玛目伊本·泰米叶 [归真于公元 1328 年]:
伊玛目伊本·泰米叶几乎不需要任何介绍,他的观点进一步建立在伊本·库达玛的基础上。据他介绍,贷款人应该能够收回原始价值(或经通胀调整的价值),这与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区别有关。从他的观点来看,可以推断出,不可能有任何全面的利息禁令。也就是说,仅包括通货膨胀溢价的名义利息不会被禁止。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利息是被禁止的,但积极的实际利息是被禁止的。“伊本·泰米叶(Ibn Taymiya),一个独立的罕百里人,他的观点经常得到法律现代主义者的认可......认为贷款人应收回原价值。
有理由认为,伊本·泰米叶的观点是应该被采纳的观点,因为贷款人没有参与交易——他没有从交易中获得真正的利润,如果他无法弥补因通货膨胀而遭受的损失,他就更不愿意提供无偿贷款。[W. M. Ballantyne, 阿拉伯中东商法:海湾国家 (伦敦:伦敦劳埃德出版社,1986年),第125-6页]
Ebusuud Efendi,公元 1545 年至 1574 年间伊斯坦布尔的穆夫提:
“也许最古老的这种声明是由公元 1545 年至 1574 年间伊斯坦布尔的穆夫提 Ebusuud Efendi 发表的,他在任期即将结束时拥有”eyh“lislam 头衔。埃布苏德为这种利息获取行为辩护,尤其是瓦克夫(慈善基金会)的行为,认为这是一个实际的必需。不出所料,这种少数派观点虽然得到了奥斯曼帝国苏丹苏莱曼的认可,但遭到了阿拉伯世界大多数学者的拒绝,他们继续支持无息贷款和传统的合伙融资形式。因此,欧洲的银行模式直到18世纪才在YSL世界得到普遍采用。[el-Gamal,2000年;在线,第2页]
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 [1817-1898 CE]:
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Sir Syed Ahmad Khan)是印度阿里加尔运动的改革派领袖,也是阿里加尔穆斯林大学的创始人。禁止高利贷或任何涉及高利贷的交易,这个令人费解的问题是通过将'riba'一词翻译为高利贷,并将其与西方的利息概念区分开来,得到了解决。这是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和他的学派的其他人,如纳齐尔·艾哈迈德、赛义德·图法尔·艾哈迈德·曼格洛里等人在印度采用的思路。一些埃及乌拉玛,如陶菲克·阿芬迪(Tawfik Affendi)和YSL·哈利勒(Sh. Islamil Khalil)以及土耳其的现代主义者表达了同样的观点。[Fazlur Rahman Gunnauri,第 24-25 页]
"...他对社会凝聚力、社会进步和社会公平的关注影响了他对学者迄今为止标准禁止 高利贷(利息)的抵制。他断言,这项禁令只应适用于穷人的债务,这些穷人是出于必要而借钱。它不应适用于那些不断扩大商业活动为公共利息做出贡献的人。[查尔斯·特里普,《YSL教与道德经济:资本主义的挑战》[剑桥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6页,引自J.M.S.Baljon,《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的改革和宗教思想》(拉合尔,1970年),第34-49页]穆罕默德·阿卜杜 [1849-1905] 和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1865-1935]
穆罕默德·阿卜杜·拉希德·里达:
“据称,根据埃及大穆夫提穆罕默德·阿卜杜(归真于 1905 年)和他的门徒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的说法,被禁止的是形式在蒙昧时期。纳比勒·萨利赫(Nabil Saleh)在总结阿卜杜勒和里达的观点时认为,根据他们的说法,定期贷款的第一次增加是合法的,但如果在到期日决定推迟该到期日以进一步增加,这将被禁止。这种观点显然是基于塔巴里(Tabari)的评论中关于前YSL时期如何实行高利贷的报告。必须指出的是,这些学者并没有明确和公开地暗示,利息是可以接受的,没有任何限制。[赛义德,第43页;关于类似的观察,另见萨利赫,第28页;El-Gamal:“Rashid Rida on 高利贷”]。阿卜杜拉·赛义德 (Abdullah Saeed) 根据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Muhammad Rashid Rida) [归真于 1935 年](Muhammad Rashid Rida,归真于 1935 年)讨论了以下内容,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Muhammad Rashid Rida) 是一位杰出的学者,也是谢赫·穆罕默德·阿卜杜赫 (Shaikh Muhammad Abduh) 的门徒。
"...在归因于先知的与高利贷有关的真实圣训中,有一条似乎提到了“贷款”(qard)或“债务”(dayn)这两个术语。在与高利贷有关的圣训中没有提到任何贷款或债务,导致少数法学家争辩说,实际上被禁止的高利贷是某些形式的销售,这些销售在圣训文献中被提及。[引自Rida, al-高利贷 wa al-Mu'amalat fil al-Islam, 开罗:Maktabat al-Qahira, 1959, p. 11]阿卜杜赫的观点主要是通过他的弟子里达的作品为人所知的。他们的观点并没有得到任何一揽子的赞同。现实恰恰相反,他们的观点在这个背景是,他们没有赞同高利贷和利息之间的任何简单等式,他们还批准了某种形式的利息。
“无论阿卜杜赫的确切意图如何,他关于将所有形式的利息等同于高利贷的矛盾心理,与正在进行的关于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合法性限制的重新评估相呼应。”[Tripp,同前,第127页]
来自印度和麦加的乌拉玛(学者)[公元 1920 年代]:
一些学者认为,只有消费贷款才属于禁止高利贷的范围,因为借款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并且容易受到不公正和剥削。这一立场和基本论点可能值得怀疑,但在本文中,每个不同的立场都没有得到详细研究。取而代之的是,正在提出的事实与关于高利贷-利息等价的共识的主张相矛盾。
谢赫·穆罕默德·阿布·扎伊德 (1930):
他是来自埃及达曼胡尔的谢赫。他因著作《Al-hidaya 'irfan fi tafsir al-Qur'an bil-Qur'an》而赢得了正统派的愤怒。“1930 年,阿布·扎伊德 (Abu Zayd) 试图使用伊提哈德 (Ijtihad) 来解释当前的 高利贷 做法,坚持认为仅靠过高的利息是非法的。”[Jansen, J.J.G.,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现代埃及, Leiden, E.J.Brill, 1980, p. 89, Jay Smith - 1996年1月提到,
Marouf al-Daoualibi博士:
其中,“在1930年代,叙利亚学者Marouf al-Daoualibi建议《古兰经》只禁止消费贷款的利息,而不禁止投资贷款的利息,而在1940年代,埃及法学家桑胡里认为,被禁止的应当是复利。
谢赫·穆罕默德·阿卜杜勒·阿拉·德拉兹(Shaikh Mohammad Abd Allah Draz)是大乌拉玛机构的成员,也是开罗爱资哈尔大学的教授。谢赫·德拉兹(Shaikh Draz)在索邦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在【萨利赫,第29页】提到了他的立场与高利贷-利息对等相矛盾。他的立场是在向巴基斯坦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中被提及的,该上诉反对将该国的所有利息作为教法的一部分。
扎伊丹·阿布·卡里姆·哈桑:
【萨利赫,第29页】在他的书中提到了这位学者的不同立场。阿卜杜拉·优素福·阿里 [归真于 1953]
阿卜杜拉·优素福·阿里(Abdullah Yusuf Ali)可能是最受欢迎的古兰英文译本作者。他不是将 riba 等同于高利贷,而是将高利贷等区别开来,并在《古兰经:文本、翻译和评论》[Tahrike Tarsile Qur'an,第2版,1988年]脚注#324中写道:
“高利贷受到最强烈的谴责和禁止,禁止是毫无疑问的。当我们谈到高利贷的定义时,存在着意见分歧的余地。根据伊本·卡蒂尔的说法,哈德拉特·欧麦尔在这件事上感到有些困难,因为使徒在问题的细节得到解决之前就离开了这个世界。这是他希望从使徒那里得到更多启示的三个问题之一,另外两个是希拉法特和卡拉拉特。...我们的乌拉玛,无论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都编写了大量关于高利贷的文献。我在主要原则上同意他们的观点,但在高利贷的定义上与他们有所不同。由于这个主题极具争议性,我将不在本评注中讨论它,而是在其他地方的适当场合讨论。我接受的定义是:不是以合法贸易的方式,从黄金和白银的贷款以及小麦、大麦、枣子和盐等必需品中赚取的不当利润(根据穆圣本人提到的清单)。我的定义将包括各种暴利,但不包括经济信贷,这是现代银行和金融的产物。
穆罕默德·阿萨德 [1900-1992]:
穆罕默德·阿萨德(Muhammad Asad)是《古兰信息》的著名作者,他不是将利息等同于高利贷,而是将 riba 等同于高利贷。他在这方面的评论说明:
这是《古兰启示录》年表中最早提到“高利贷”一词和概念的记载。在一般的语言学意义上,该术语表示事物的“增加”或“增加”超过其原始大小或数量;在术语中,它表示一个人或一群人借给另一个人或一群人以利息的方式非法增加一笔金钱或物品。考虑到他们那个时代或之前的经济状况的问题,大多数早期的法学家将这种“非法增加”与通过任何形式的有息贷款获得的利润联系起来,而不管所涉及的利率和经济动机如何。综上所述,正如关于这一主题的大量法律文献所证明的那样,学者尚未能够就高利贷的定义达成绝对的一致意见:这个定义将涵盖所有可能的法律情况,并积极应对可变经济环境的所有紧急情况。
用伊本·卡蒂尔的话来说,“高利贷的主题是许多学者(ahl al-ilm)最困难的主题之一”。应该记住,在法律上谴责和禁止高利贷的段落(2:275-281)是先知得到的最后一个启示,他在几天后去世(参见2:281的注释);因此,同伴们没有机会向他询问有关禁令对教法的影响,以至于连欧麦尔·伊本·哈塔卜(Umar ibn al-Khattab)也被可靠地传述说:“最后揭示的是关于高利贷的段落;看哪,穆圣没有向我们解释其含义就去世了”(伊本·罕百里,论赛义德·伊本·穆萨亚布的权威)。然而,对高利贷和那些吃高利贷的严厉谴责——特别是从人类在随后几个世纪的经济经历的背景下来看——充分清楚地表明了它的性质及其社会和道德影响。粗略地说,“高利贷”的谴责,是指通过有息贷款获得的利润,这些贷款涉及强者和足智多谋的人对经济弱者的剥削:这种剥削的特点是,贷款人保留对贷款资本的全部所有权,而对贷款的目的没有法律上的关心无论借款人可能因本次交易而遭受任何损失,无论借款人是否使用或以其使用方式,都保持合同保证的收益。考虑到这一定义,我们意识到,关于哪些类型的金融交易属于 高利贷 类别的问题,在最后的手段中是一个道德问题,与借款人和贷款人相互关系背后的社会经济动机密切相关;而且,从纯粹的经济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关于双方如何在贷款交易中公平分享利润和风险的问题。当然,不可能以一种僵硬的、一劳永逸的方式回答这个双重问题:我们的答案必然会随着人类的社会和技术发展——因此也就是他的经济环境——所受到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虽然对“高利贷”的概念和实践的谴责是明确和最终的,但每一代人都面临着给这个词赋予新的维度和新的经济含义的挑战,由于缺乏更好的词,这个词可能会被解释为“高利贷”。
Fazlur Rahman 教授 [归真于 1988 年]:
“法兹鲁尔·拉赫曼(Fazlur Rahman,1911-88)可能是二十世纪下半叶主要思想家中最博学的一位,无论是古典还是西方哲学和神学话语。他来自一个沉浸在传统学习中的旁遮普家庭;然后继续在牛津大学师从H.A.R. Gibb和Van Der Bergh学习现代批判性思维。总的来说,他是一名敬业的教师和研究学者(他在阿维森那研究方面特别具有创新性),曾在达勒姆、麦吉尔(蒙特利尔)和加利福尼亚大学任职。从1969年到他去世,他在芝加哥大学担任教授。[M. 叶哈雅亚Birt,Fazlur Rahman 的信息,1996 年]作为上个世纪最杰出的学者,他关于高利贷和利息的著作构成了一个重要阅读。他挑战了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传统立场。[拉赫曼,1964]
阿拉玛·伊克巴尔·艾哈迈德·汗·苏海尔:
阿拉玛·苏海尔(Allamah Suhail)师从印度著名的学者,如阿拉玛·希布利·诺曼尼(Allamah Shibli Nomani)。他写于1930年代的《什么是高利贷?》一书直到最近才有英文版。对于任何想要详细了解 高利贷-利息 对等挑战的人来说,这都是一本必读的书。他借鉴了古典资料,展示了传统主义的、正统的关于高利贷-利息对等的立场是如何简单化和错误的,以及《古兰经》中的经文和关于高利贷的相关圣训是如何被误解和误用的。
毛拉纳·赛义德(Maulana Sa'id)是德奥班德(Deoband)达鲁尔·乌鲁姆(Waqf)的大穆夫提。根据一般的Hanafi Fiqh,特别是Deobandi的遗产,他认为在非穆国家中,有条件地允许基于利息的交易,特别是向非穆斯林收取利息。在关于银行利息和保险的法特瓦中,毛拉纳·赛义德(Maulana Said)认为:
"...毫无疑问,给一个非穆一卢比,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从他那里拿回两卢比是正确的,因为这个[超额金额]不是高利贷。“(《苏海尔》,第192页)
事实上,这是Deoband及其领导人/学者的一贯立场。这一立场的意义在于,它与任何全面禁止 高利贷 的行为都不一致,更不用说利息了。
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
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1888-1958)是现代印度历史上的著名人物。他也是一位著名的学者。我还没有直接从他的著作中确定他的观点。然而,在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关于禁止利息问题的听证会上提出的证词中,有些地方提到了他的观点。
为了支持他的论点,即对银行发放的贷款收取利息并非违反教法,律师提到了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Maulana Abul Kalam Azad)。首席大法官谢赫·里亚兹(Sheikh Riaz)指出,毛拉纳·阿扎德(Maulana Azad)的tafseer并不完整,只涵盖了17段。律师回答说,这对他来说没有区别,因为他想提及的《黄牛章》的评注是完整的。他说,他说,经文的应用只限于贫困阶层,而不适用于所有交易。
谢赫·马哈茂德·沙尔图特:
谢赫·马哈茂德·沙尔图特(1893-1963)是一位杰出的埃及学者。1958 年至 1963 年,他还是埃及爱资哈尔大学的 伊玛目。法蒂·奥斯曼博士在他的著作第919页中提到了以下内容。
“穆罕默德·阿卜杜赫(Muhammad Abduh),杰出的埃及穆夫提,认为邮局为那里的储蓄支付的利息是合法的,这一观点后来得到了爱资哈尔前酋长马哈茂德·沙尔图特(Mahmud Shaltut)[归真于1962年]的支持,此外,如果经济发展以及个人和公共利息需要发行国家债券,他允许对国家债券收取利息[al-Fatawa, 第 8 期,开罗:1975 年,第 351-355 页]。此外,如果国家或国家附属机构或与国家有关联的任何机构提供任何固定利息的交易,Shaltut事先同意,因为它假设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一方的剥削。
赛义德·阿什马维博士,埃及宗教改革家和前首席大法官:
“'Ashmawi的论点很有趣。他指出,在早期,高利贷导致了对债务人的奴役,例如债务人“根据圣训”被先知作为奴隶出售。关于这个与后来的法律相对立的圣训的解释和日期,见Irene Schneider, Kinderverkauf und Schuldknechtschaft (Stuttgart, 1999), p. 74ff.,这是对H. Mozki, “De Prophet und die Schuldner,” Der Islam 77 (2000), p. 1ff的回答。[书评 Schari'a und Moderne: Diskussionen 'ber Schwangerschaftsabbruch, Versicherung und Zinsen, by R'diger Lohlker.(Abhandlungen f'r die Kunde des Morgenlandes) 156 页,参考书目。德国斯图加特:Deutsche Morgenlandische Gesellschaft,1996 年。(论文)书号:ISBN 3-515065-822;审稿人,Adam Sabra,密歇根大学,注#1]
谢赫·穆罕默德·赛义德·坦塔维,他是爱资哈尔最高级别的学者/神职人员,也是埃及的大穆夫提:
“一个更极端和最近的例子是埃及穆夫提谢赫·穆罕默德·赛义德·坦塔维(Shaykh Muhammad Sayiid Tantawi)的观点,他在1989年宣布,某些基于利息的政府投资的利息不是被禁止的高利贷(因为收益与分享政府使用资金的利润几乎没有什么不同,或者因为银行存款合同是新的), 从而加入了发布教令的少数著名宗教人士的行列,宣布允许明显的利息行为。这一法特瓦引发了一场争议风暴,几乎所有传统宗教学者都反对,世俗现代化者也对此表示热烈赞扬。后来,他甚至更进一步,说有息银行存款完全是合法的,比对客户施加不利条件的账户更是如此。法律应该改变用于银行利息和银行账户的法律术语,以澄清它们免受高利贷的玷污。[沃格尔和海耶斯,第 46 页]
尽管他无论如何都是一位传统的、正统的学者,但他的立场却遭到了其他学者的严厉和断然的拒绝。然而,对于那些认为、争论或声称只有异端或离经叛道的学者或知识分子可能具有挑战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不同立场的人来说,这是一个说明性的案例。然而,正如马哈茂德·贾迈勒所指出的那样,这个法特瓦的基础至少可以追溯到一个世纪前。“这个法特瓦的基础至少有一个世纪的历史。”
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 [1888-1956]:
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博士是来自爱资哈尔的著名学者和法学家。Usul al-Fiqh 是他的主要领域之一,他在这些领域做出了宝贵的学术贡献。谢赫·坦塔维在制定上述教令时借鉴了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博士的一些重要意见。
Tantawi(2001年,第131页)逐字引用了Khallaf(第94-104页)、Al-Khafif(第165-204页)和其他人(第204-211页)的类似声明,他说:“在这个腐败、不诚实和贪婪的时代,利润(占资本的百分比)不固定,将使委托人受到投资基金的代理人的摆布,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机构”。[引自Mahmoud El Gamal的介绍,可在La高利贷银行网站上找到]
谢赫·纳斯尔·法里德·瓦西尔,坦塔维的继任者,埃及的穆夫提:
谢赫·纳斯尔·法里德·瓦西尔(Shaikh Nasr Farid Wasil)与他的前任谢赫·坦塔维(Shaikh Tantawi)相呼应,“在1997年简单地表示,关于银行利息的争议应该结束,因为'没有YSL银行和非YSL银行这样的东西。“[特里普,同前,第130页]
“我会给你一个最终和决定性的裁决(fatwa)......只要银行将钱投资于允许的场所,那么交易就是允许的。否则,它是被禁止的......没有YSL或非YSL银行这样的东西。因此,让我们停止这场关于银行利息的争议”。[Al-Ittihad(阿联酋),1997年8月22日
Fathi Osman博士:
法蒂·奥斯曼(Fathi Osman)博士,著名学者。他曾在中东、亚洲和西方的著名大学任教。在他备受赞誉的著作中,奥斯曼博士回应了穆罕默德·阿萨德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并对al-Baqarah/275-281节添加了以下评论:
上述经文涉及非法高利贷,其次是其他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的经文。高利贷,阿拉伯语中的“高利贷”,在前面被提及。 “高利贷”可以包括对委托人的任何非法增加,如果这种增加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个人和社会有害。正如伊本·卡蒂尔在他对2:275节的注释中所指出的,正如其他注释家和法学家,高利贷 是法律中最难的主题之一,因为禁止 高利贷 的经文,以及先知在“告别朝圣”期间的布道中对 高利贷 的所说的话,都是在先知生命的最后几天出现的。因此,根据伊本·罕百里的一份手稿,同伴们没有机会向他询问此事,因此甚至连“哈里发”奥马尔都表示希望先知能给出一些解释。一般来说,高利贷 与涉及剥削经济弱者的贷款有关:借款人可能只是用这笔钱来满足生活需要。即使他/她将贷款用于投资,他/她收到的利息也可能少于贷款人在任何情况下获得的利息,或者他/她(借款人)可能完全损失。在对上述经文的注释中,穆罕默德·阿萨德正确地指出:“......我们认识到,关于哪些类型的金融交易属于 高利贷 类别的问题与社会经济动机密切相关。这里提到的动机是借贷和借款的动机,除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真正同意外,还与相互收益和损失以及交易的公平利息所依据的情况有关。因此,“......这是一个关于双方如何公平地分享贷款交易的利润和风险的问题......我们的答案必然会随着变化而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发生在有关各方、社会和/或经济的情况中。
穆罕默德·阿萨德(Muhammad Asad)所澄清的至关重要,因为“高利贷”不是某些具体的物质对象的名称,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的交易,只有在历史和社会环境中才能理解。将 高利贷 解释为“增加”或“增加”的语言解释不能说明这个问题,因为任何合法的利润产生也是一种增加。将“增加”或“增加”一词与贷款联系起来,也可能不足以令人信服,因为必须考虑社会和交易商的情况,因为贷款可能取得了互利互利、互利互利、社会有用性等的担保。因此,社会经济背景对于定义社会经济实践并弄清楚交易中的“伤害”和不公正为禁止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必要的,就像经文一样关于高利贷的解释很少,先知在详细说明回答有关它的问题之前就去世了。他在《辞朝演说》中说道,仅仅在蒙昧时期之前的阿拉伯人之间的贷款(高利贷 al-jahiliyyah)中提到高利贷,就强调了这一交易的历史和社会环境。
现代的一些法学家无视历史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差异和变化,倾向于处理现代交易中使用的“利息”一词[例如银行、保险、抵押贷款......等等],仿佛它是“高利贷/高利贷;”的确切同义词,从而忽视了银行和保险业务以及独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的现代发展,这导致了一边是融资和金融投资的分离,另一边是生产(无论是农业或工业或其他方面和商业企业)。此外,时间因素在现代交易中变得至关重要,因为运输和通信的革命性变化对货币流通、现金的流动和可用性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也对信贷的需求产生了巨大影响。
因此,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进行的交易速度加快,加剧了“风险”因素。我们生活的当代地球村已经发展出大规模生产和大规模营销,这需要巨大的资本。澳大利亚公司可能在马来西亚或巴基斯坦设有企业,并可能依赖美国或欧洲银行的融资。这增加了对专门机构处理融资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求,这些金融服务不同于农业或工业生产和商业企业的长期或中期业务和风险。这种金融机构使广泛的股东、存款人和借款人受益,而且它们通常不由个人拥有。因此,法律保障可以防止垄断和各种形式的欺诈和剥削。中央(国家)银行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具有监督和控制作用。此外,货币不再以黄金或白银的形式出现,因此无法保持其价值的稳定。随着时间的流逝,货币价值的波动和商品价格的通货膨胀会影响货币的购买力。必须深入考虑当代世界经济学的所有这些质变,以便准确确定“利息”的性质和作用。
埃及著名法学家、开罗大学法学院教法教授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Abdel-Wahab Khallaf)[归真于1956年1月]在其杰出的著作《Ilm Usul al-Fiqh》[第一版,1942年]中引用了哈乃斐派晚期的资料,该资料允许借款,如果借款人有需要,可以偿还这些贷款,但可以额外偿还[第210页。第12版,科威特,1978年]。(这里应该指出的是,一般来说,即使对某件事有明显和明确的禁止,真主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允许个人这样做[例如,2:173;5:3;6:119,145;16:115],他允许社会在共同需要的情况下也这样做[例如,见Khallaf,'Ilm Usul al-Fiqh, 第208-210页;al-Juwayni, Imam ul-Haramayn Abdul-Malik, Ghiyath al-Umam, 编辑:Fu'ad Abdel Mun'im, Mustafa Hilmi, 开罗:无日期,第345页])
易卜拉欣·柴田博士 [1937-2001]:
柴田博士是一位法律学者,曾担任世界银行总法律顾问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秘书长。“毫无疑问,高利贷被律法的两个主要来源——经训——所禁止。然而,这两个来源都没有界定这一禁令的范围。对这些资料的理性解读表明,作为合同自由一般规则的一个例外,应根据其基本原理的一般主张,严格解释这一禁令,即促进交易,而不是使交易复杂化。因此,被禁止的高利贷可以涵盖在贸易和贷款业务中没有正当理由的明显致富案例,以确保这些交易的公平性,并保护较弱的当事方免受不当剥削和过度不确定性。[关于高利贷问题和“YSL银行业”所面临挑战的一些意见]
赛义德·纳瓦布·海德尔·纳克维博士:
Naqvi博士是巴基斯坦领先的经济学家,拥有普林斯顿大学的博士学位。1979年至1995年,他担任YSL堡巴基斯坦发展经济学研究所所长。他还是《伦理与经济学:YSL综合》(Ethics and Economics: An Islamic Synthesis)[英国:YSL基金会,1981年]的作者。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持非常谨慎的立场,特别是在试图废除利息,同时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总体完好无损方面。他也不愿意在禁止利息问题上采取明确的立场。因此,他用“如果[利息]被确认为是高利贷”来对冲他的观察结果。在《银行业:评估》一文中,他写道:
银行学理论被夹在两个相关的逻辑陈述之间:(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包括银行利息;(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i)以利润为基础的银行业——更准确地说,是根据普遍PLS原则提出的银行体系,没有关于银行存款或银行垫款回报的任何保证支持——优于资本主义的以利息为基础的银行业。这两种断言,尽管被大多数思想家(错误地)视为不受空间和时间限制的绝对真理,但确实提出了困难的理论和实证问题,并且没有简单的答案。至于第一种断言——银行利息是高利贷,因此是被禁止的,而利润是允许的——困难的根源在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利息和利润是不可分割的;事实上,这两者就像暹罗双胞胎一样相互联系。“世俗”经济学家的主流观点是,平均利率是由同一组力量决定的,独立于货币变量,而这些力量决定了投资于生产的资本的利润率(Panica,1991);利润率的变化是由利率、投机交易和生产力的变化引起的(Pindyck,1988)。因此,将双胞胎分开只需要对经济结构进行复杂的外科手术。
此外,在一个没有资本过剩饱和的世界里,零利率的可能性也被断然否定了,因为很难想象人们会有足够的储蓄来将资本的净生产率降至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应该废除银行利息,如果它被认为是高利贷,但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一旦利率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收入来源被永久废除,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一步的结果会是什么。在同一篇文章中,纳克维还断言:“与流行的概念相反,风险和不确定性并不一定构成YSL合法的利息特征,即高利贷的含义。此外,与那些认为剥削和不公正是学者和专家相呼应纳克维写道:“经济学家广泛指出,禁止高利贷的理由('illat al-hukm)不仅仅是用来计算它的数学公式本身;相反,这是它对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所谓不利影响。
萨利姆·拉希德教授:
拉希德教授拥有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目前,他是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的经济学教授。在一篇未发表的、私传的论文《YSL经济学中的时间与风险的价值》(1983年)中,他解释了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的问题,以及为什么从YSL的角度来看否认“货币的时间价值”会导致异常情况,并从经济角度来看会使经济学效率低下。他写道:“如果YSL教确实不允许对经济价值进行任何时间歧视,那么YSL制度在经济上一定是低效的。事实并非如此。
Imad-ad-Deen Ahmad 博士:
他是一位美国学者,也是自由尖塔研究所的主席。他的观点在一篇文章中得到了阐述:“高利贷和利息:定义和影响”。
阿卜杜勒·阿齐兹·萨切迪纳博士:
Sachedina博士是弗吉尼亚大学的宗教研究教授。他的观点在一篇文章中得到了阐述:“信仰和法律中的高利贷问题”。
奥马尔·阿夫扎尔博士:
阿夫扎尔博士在康奈尔大学获得语言学博士学位,康奈尔大学是 Aligarh 大学的校友,并在 IHIS Rampur 获得 Alim(YSL和阿拉伯研究)学位。他是一位杰出的语言学家,精通来自中东、南亚和欧洲的多种语言。他在YSL法律、YSL历史、当代YSL运动、YSL日历和现代YSL思想方面拥有专业知识。他在康奈尔大学工作了二十六年。他指导了几个研究项目,获得了博士和硕士学位。他是一位多产的作家,《讯息》的编辑,也是律法学院的成员。他还曾担任研究与交流中心(Center for Research and Communication)和国际新月观测委员会(Committee for Crescent Observation International)的主席。
在一篇文章《高利贷:利息、高利贷或两者兼而有之》中,他写道:“[它]:是试图开启对'利息'的辩论 - 一个在现代货币交易和法律主义观点中众所周知的术语。现代银行业很大程度上基于对“高利贷”的传统解释,它不区分“高利贷”和“利息”。同样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银行和保险等现代金融机构必须得到纠正,以减少欺诈并提供更好的服务。然而,任何“YSL”解决方案也必须以类似的“正义”和社会责任标准来评判。
银行业是一种新现象,利息也是如此,与高利贷不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它已成为正常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是那些称利息为高利贷的人也有银行账户,开支票,使用信用卡,并贷款购买房屋。所有穆斯林国家,包括那些正式的YSL教国家,都积极参与基于利息的银行业务。乌里玛应该与经济学家、金融和发展专家坐下来,试图找到如何使立法者(安拉)的意图与现代经济和发展的需要相协调的方法。
M. Raquib uz Zaman博士:
Zaman博士曾担任纽约伊萨卡学院Charles A. Dana金融和国际商务教授,以及工商管理系主任。他在YSL经济学、金融学和银行业领域发表了许多学术著作。有关完整列表,请访问他的网页。他的几篇文章都可以在学习资源页面上找到。"在教法中,没有初步的证据可以证明所有利息都是高利贷的,所谓的YSL银行既不是YSL银行,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银行,YSL财政政策更像是崇高的口号,而不是当今政府要采取的实际政策工具。[YSL国的货币和财政政策:主张与现实]
Hormoz Movassaghi 博士:
Movassaghi博士是伊萨卡学院(纽约)商学院的教授兼副院长。他与M. Raquib uz Zaman博士(如上所述)合著了许多关于YSL金融和银行业的研究著作。
阿卜杜拉·赛义德博士:
赛义德博士是阿曼苏丹阿拉伯和YSL研究教授,墨尔本大学当代YSL研究中心主任。从批判性的角度来看,他的著作《YSL银行与利息:对禁止高利贷及其当代解释的研究》是一本必读的书。
马哈茂德·贾迈勒博士:
El Gamal博士是莱斯大学YSL经济、金融和管理系主席,以及经济和统计学教授。他在这一领域发表了许多学术著作。他还维护着一个活跃的博客。他以强调组织YSL金融机构的互惠互利而著称,但目前情况并非如此。“因此,我们摒弃了关于YSL金融是'无息'的、否认'货币的时间价值'等过于简单化和错误的断言。[El Gamal,“禁止 高利贷 的经济智慧”,托马斯,第 123 页]
虽然 El Gamal 博士确实断言——“......没有人能正确地否认贷款利息是被禁止的 高利贷 an-Nasiah“——他还挑战了 高利贷 和利息的简单化和笼统的等同。“并非所有的利息都是被禁止的高利贷,......[和]不是所有的高利贷都是利息。[2000]
Muhammad Shawqi al-Fanjari 博士:
al-Fanjari博士曾在埃及爱资哈尔大学教授经济学。他撰写了一本书《YSL经济学的重要性中的经济政策的本质》,该书可在线获取。就像任何穆斯林一样,他将高利贷视为非法的。然而,在谈到公共利息或共同利息时,他写道,“利息随情况而变化”,他承认,没有任何批评,一些乌拉玛的观点,他们避免在高利贷和利息之间一概而论。
“在一种情况下被认为是有益的,在另一种情况下可能就不被认为是有益的。伊玛目沙提比在这方面说:“我们认为好或坏的大多数事物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一种情况下,事物是好的或有害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则不是,对一个人来说,对另一个人则不然。它们在某个特定时间如此,但在另一个时间则不然。
也许这就是为什么一些乌里玛认为存款账户、政府债券和投资证书的利息不是高利贷(参见Sheltout 1969 303,以及Khallaf and Abou Zahra 1951)。
Rasul Shams博士:
汉堡国际经济学院“宗教可以促进科学的发展,但它不是为了建立不同的科学分支。我们找不到任何基础来证明YSL经济学是一门基于利息禁令的科学。[“YSL经济学的批判性评估”,汉堡国际经济研究所,2004年]
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经济系名誉教授:
Noorzoy 教授区分了名义术语和实际术语。尽管他似乎真正考虑了过度行为,但区分实际利息和名义利息并不符合教法学院所坚持的传统立场,该学院认为任何基于通货膨胀的指数化都是单一的。“对 高利贷 法律的传统解释表明,当 高利贷 换算为平均利息时,贷款本金不允许'增加'。但是,这种“增加”是以实际价值还是名义价值来衡量,因此,是否应该对贷款采用实际利率或名义利率?对“增加”的解释在涉及高利贷的法律中以名义和实际形式包含。根据高利贷 nasia,“增加”是指对贷款本金的名义衡量标准。但是,根据高利贷 fadl,增长是按实际价值衡量的,因为法律指的是非货币化的易货交易,任何价值变化都是以实际价值衡量的。[“关于高利贷(利息)的YSL法律及其经济影响]
穆罕默德·法德尔博士:
法德尔博士是多伦多大学的法学助理教授。他拥有芝加哥大学的近东语言和文明博士学位。Fadel博士在《国际YSL金融服务杂志》第1卷第2期第7页的一次会议讨论中解释了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的立场。适用于赊销的 高利贷称为高利贷 nasi'a。Nasi'a的意思是拖延。同样,同样的结构也适用。赊销不受高利贷 nasi'a规则的约束,除非有证据表明交易的商品已被标记为特殊监管。然而,禁止这种高利贷的原因仅仅是交换延迟 (nasi'a),而不是现金价格和信用价格的差异。再次举例,例如,出售现金价格为10,000美元和12,000美元的赊销汽车,在5年内支付,根据riba nasi'a规则并不被禁止:根据fuqaha',商品只有两种不同的价格,现金价格和信用价格。这笔交易也没有牵连到高利贷,因为购买者正在承担债务,而不是增加原有债务的价值以换取更多的时间来偿还债务。因此,它也不涉及riba al-jahiliyya。然而,根据经济学家的说法,价格差异是货币时间价值的函数,即利息。因此,“高利贷”和“利息”这两个词不是同义词,应该停止混淆两者。一些高利贷是利息,但不是全部,例如,用一磅优质枣换两磅质量较差的枣子根本不涉及货币的时间价值,但将其描述为高利贷。同样,一些利息是高利贷,但不是全部:如果我欠银行100美元并同意推迟付款,以增加我的债务换取的债务,这既是利息,也是高利贷。但是,如果我赊购汽车,我将支付利息,但不会支付高利贷。
穆罕默德博士,也被称为阿布·优素福·哈利尔·科伦蒂尼,曾在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和也门根据逊尼派、什叶派和扎伊迪教徒的宗教信仰(专门研究法律)学习。他在麦吉尔大学获得教法博士学位。他的学术著作包括关于末世论、信仰和实践的著作,以及其他学者对宗教文学的翻译。他目前是圣地亚哥州立大学的宗教研究教授。在回答向他提出的问题时,他写道:“我们不要”多次“食用高利贷(3:130)。这种说法是因为根据穆法西尔的说法,当一个人在前YSL时期借钱并承诺在一年内偿还时,他会在那个时期结束时被要求支付他应付的金额。如果他付不起钱,他就会再延长一年,但他欠的金额会翻倍——“da'f”的意思是“加倍”( 3:130)。如果在第二年年底,他无法支付,所欠金额将再次翻倍,这意味着在许多情况下,摊销金额将成倍地比本金贷款金额高出几倍。正是这种做法被称为“高利贷”,用今天的话来说,可以翻译为高利贷。
结论在我看来,YSL经济和金融领域的许多学者、专家和专业人士不相信 高利贷-利息等同。例如,阅读易卜拉欣·沃德(Ibrahim Warde)所著的《全球经济中的YSL金融》(Islamic Finance in the Global Economy)[爱丁堡大学出版社,2000年]一书,看看他个人在高利贷-利息对等问题上的立场是否可以确定。也有许多非穆学者和专家在这一领域工作。例如,人们可以阅读克莱门特·亨利(Clement Henry)和罗德尼·威尔逊(Rodney Wilson)、菲利普·莫利纽克斯(Philip Molyneux)等人的作品(他们的作品在参考书目中被引用),并再次看看是否可以确定他们在高利贷-利息等同上的个人立场。
我的一位密友是金融学教授,是几本书的作者,在YSL金融领域发表了十几篇参考出版物,并经常参加世界各地的相关会议。差不多一年前,我问他,我已经读过他的大部分作品,但我无法确定他在高利贷与利息对等上的立场。他的解释很有趣。他提到,他做的主要是实证工作,他不需要在这个基本问题上采取或陈述自己的立场。他还指出了其他学者的遭遇,他们公开采取任何与正统立场不同的立场。
无论如何,如上所述,在这方面远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共识,而是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在现代银行体系出现之前的早期著作中,可以找到更广泛的共识。在那些时期,话语围绕着高利贷及其各种类型展开。然而,随着近几个世纪以来的话语转向将一般利息等同于高利贷,对于禁止一切形式的利息,人们一直缺乏共识,更不用说一致了。应该指出的是,那些不同意简单的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人可能对于他们为什么不同意这个对等没有统一的观点或解释。然而,批评者的一个共同点是,除非金融交易是剥削性的,即高利贷交易,否则从YSL的角度来看,双方同意的交易或合同是有效和合法的。
本文的有限目的不是要讨论利息是否被禁止的问题。相反,这里的目的是事实地确定:关于高利贷-利息的等同没有达成共识。
——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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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巴和利息的经济学实质
文章 • 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8 次浏览 • 2026-05-13 08:06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利巴和利息的经济学实质
本文摘自贾马尔教授的专著《Islamin-Finance-Low-Economics-practice》一书的第三章节选,作者马哈茂德·A·埃尔·贾马尔是莱斯大学的经济学和统计学教授,他在该校担任YSL经济、金融和管理领域的特聘教授。在1998年加入莱斯大学之前,他曾是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的经济学副教授,以及加州理工学院和罗切斯特大学的经济学助理教授。他还曾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中东部工作(1995至1996年),并于2004年成为美国财政部首位YSL金融驻院学者。他在计量经济学、金融学、实验经济学以及YSL法律和金融等领域发表了大量著作。
贾马尔教授的经济学知识有助于帮我们理清当今无息金融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应该如何走出困境的解决方法。贾马尔教授的书内容有独到的见解,他对“利巴”和“不确定性”的理解都与传统学术观点不同,贾马尔教授曾经大胆指出,当今YSL金融的实质是“寻租式的教法套利”,”寻租“是指在没有从事生产的情况下,为垄断社会资源或维持垄断地位,从而得到垄断利润(亦即经济租)所从事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这种类似贪腐受贿的行为甚至比所谓的“利息”更可怕。
叶哈雅 译
YSL金融是一个受禁令驱动的行业。在这方面,导致禁令的合同无效,几乎总是可以归因于含有“利巴”(riba)和“不确定性”(gharar)的两个因素。我们在第一章中也已表明,主流的当代法律经济分析学者认为,此类禁止双方自愿达成的金融交易的规定是家长式的,且会导致效率损失。YSL金融总是偏好形式正确,这种特性对反驳教法的此类禁令几乎毫无作用。
该行业中的参与者,尤其是那些本身并非信徒的人,在操作上尊重穆斯林的宗教戒律,并根据法学家的意见设计出规避各种禁令的金融解决方案。这种态度进一步助长了YSL金融重形式轻实质的做法:律师和银行家们不愿质疑法学家们的解决方案,仅仅认为解决方案是对他们认为被禁止的交易的低效干预。为了正确理解当今YSL金融的实践,本章涵盖了我们认为禁令所期望达到的经济实质。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们将更详细地比较禁令和前现代指定合同条件的经济实质,将当代YSL金融的形式导向方法与古典法学的实质导向方法进行对比。
有限理性和家长制
在酒和赌博的情况下,经典的解决方案是完全避免它们,因为这些活动不是必需的。相比之下,信贷与风险的转移是金融的核心所在,没有这些,经济体系便无法正常运转。在这一案例中,教法的解决方案是通过禁止“利息”和“不确定性”来对信贷和风险的转移方式进行限制。在本章中,我将论述,在金融领域中,被禁止的“利息”本质上其实是“信用交易”,而被禁止的“不确定性”则是“风险交易”,它们本应该是作为独立的商品进行交易的。
换句话说,教法利用这两项禁令来允许在适当程度上将信贷和风险转移出去,以实现经济目标。正如许多金融市场观察者和从业者所证实的那样,信用和风险交易(通过衍生证券得以完善)就像挥舞着一把双刃剑一样危险。尽管这些工具可以被明智地用于降低风险和增进福利,但它们也容易诱使原本谨慎的人陷入毁灭性的赌博行为。尽管金融监管机构试图限制信贷和风险交易的范围以防止系统性崩溃,但教法的禁令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个人免受自身的贪婪和短视的影响。
应该禁止什么?利益与风险的平衡
在经济自由(允许更多的合同以促进更多的经济活动)与滥用风险(若给予过多自由)之间取得平衡这一目标,从一些包含利息和/或不确定性的合同在经典和法学文献中被允许这一事实中可以清晰地看出。以预付远期销售(“salam”)为例,其中包含大量的“不确定性”,因为销售对象通常在合同签订时并不存在。然而,这种“不确定性”相对于通过“salam”为农业及其他活动提供融资所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而言,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基于这种利益考量,它推翻了基于“不确定性”而判定合同无效的结论,这一点仅通过类比推理就能得出。同样,信用销售很容易被看作是利息的载体,正如前一章所展示的,在这两个例子中,通过“salam”允许生产不存在的商品以及通过信用销售消费未来收入的主张所带来的好处,分别超过了滥用风险的潜在危险。因此,尽管存在种种不良因素,这些合同还是被允许签订了。
第二章中对各种关于“同物买卖再购回”(ina)的法律观点的讨论,体现了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显然,不能禁止所有的现货销售或赊销,因为那样会导致经济崩溃。一方面,法律专家一致认为,如果在第一笔交易中就规定了第二笔交易,那么禁止同物买卖再购回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如果这两笔交易是通过不同的合同来执行的,一些法律专家禁止这种做法以防止滥用(指马利克法学中防止规避法律的一种手段),而另一些人(例如沙斐仪,他将法学推理限制在类比上)则认为这种做法是有效的。当然,在YSL金融中,法律专家可能会被要求分别验证每份合同,而无需解释其将被用于的整个金融结构。
这个例子对于理解我们接下来关于当代教法学和金融学的讨论而言确实至关重要。根据定义,几乎所有新的金融交易以及YSL银行 Sharia 董事会所考虑的此类变体,都足够复杂,以至于会基于类比、防止滥用、效益分析等原则产生多种法学意见。
意见的差异使得YSL金融提供者能够通过根据信仰保守程度对市场进行细分来实行价格歧视,从而从更保守的信徒那里获取更多的YSL金融套利收益。
禁止使用利巴
“riba”(利巴)这个词的过去式词根为三个字母,是阿拉伯语动词“raba”,意为“增加”。因此,法学家们通常将被禁止的“riba”定义为“以不同数量交易相同种类的商品,且增加的部分并非合理的补偿”。显然,该术语的词义(涵盖所有类型的增加)并非被禁止的对象。因此,数百年来,众多法学家对被禁止的“riba”的法理意义进行了分析。尽管大多数当代法学家否认对被禁止的“riba”的法理定义存在任何不确定性,但诸如里达(1986 年)所著的两部研究著作清楚地表明,前现代和当代法学家对被禁止的“riba”的定义已远远超出了其最初的范畴。
在这方面,合法补偿与被禁止的高利贷之间的区别是YSL金融作为以禁令为导向的行业最根本特征。然而,当代法学家所定义的这种区别,主要是通过采用前现代的形式而非确保合同定价公平的机制来实现的。因此,理解关于高利贷的教法禁令及其当代解释,对于理解当今的YSL金融行业以及任何可能的替代“YSL”的结构至关重要。因此,我们现在着手对关于高利贷的教法经典文本及其古典法学分析进行经济分析。我们首先考虑教法经典。
关于利巴(Riba)的经典文献
所有学者都认可利巴主要有两种类型,沙菲仪学派的学者对第二种类型做了进一步的细化。第一种类型被称为利巴·纳西亚(riba al-nasia)。
这种利巴最恶劣的形式被称为利巴·贾希里亚(ribal-jahiliyya,即在YSL教创立前的阿拉伯地区所实行的),《经典》对其严令禁止,以至于伊玛目马利克曾称其为YSL教中最严厉的禁令。
《经典》中首次提及利巴是在麦加,当时只是劝诫人们不要收取利巴,但并未明确禁止[30:39]
在麦地那首次公布的关于利巴的经文,只是禁止了YSL教创立前阿拉伯地区的利巴,即在无息贷款或赊销到期时收取利息,并在之后的到期日进行复利计算。因此,《经典》中将债务人应偿还的本金描述为“加倍和复利的利巴”[3:130]。8 在《经典》的最后几节经文中,对利巴的禁令进一步扩大,明确禁止了所有形式的利巴。在即将揭示的经文中,[2:275-9] 节命令穆民放弃所有剩余的利钱(大概是指在[3:130]中所定义的那种形式的利钱)。
教法中关于“利巴”(Riba)的主要分类
大多数法学家将《经典》中对YSL前“利巴”的严格禁令扩展到了所有形式的有息贷款,将其归入“利巴·纳西亚”(riba al-nasia)这一术语之下。
他们对这一禁令的合理性给出了三种解释:(1)可能会有人利用那些急需借款或借物的贫困债务人;(2)货币交易可能导致货币价值波动和货币不确定性;(3)用粮食换取未来更多的粮食会导致现货市场粮食短缺(大概是因为许多商人会囤积粮食,期望未来能以更高的价格出售!)。
这些解释似乎都不太令人信服。毕竟,放高利贷者同样可以轻易地通过以市场价值 100 美元的房产为例,以 1000 美元的延期付款价格卖给急需资金的债务人来剥削他们,而不会违反法学家所设想的“利巴”规则。第二个解释在经济层面上似乎同样站不住脚。商品的相对价格可能会因供求变化而波动,这与是否有可能提供基于利息的信贷无关。最后,关于食品的论证逻辑显然存在缺陷:只有当贸易条件超过交易者的时际偏好时,交易者才会倾向于延期交易,反之亦然——实际上,这就是在均衡状态下,根据市场参与者的时际偏好来确定隐含利率的方式。此外,如果食品的信用交易能够引发古典法学家所提及的问题,那么以即时货币价格出售延期的食品债权,或者以延期货币价格出售食品,这两种情况也会引发同样的问题,而法学家们认为这两种交易在隐含补偿时间价值的情况下都是被允许的。事实上,所有主要学派的法学家都宣称“时间在价格中占有一份”,他们认可在信贷和(Salam)销售中寻求时间价值补偿的合法性,包括食品在内的所有商品销售。
法学家们认可的第二种“利巴”类型被称为“利巴·法德尔”(利巴·法德尔,即“增加的利巴”)。它禁止以不同数量交易同种类同属的商品,这是基于一条有效的先知圣训:“黄金换黄金,白银换白银,铜换铜,谷物换谷物,干果换干果,鲜果换鲜果,等量交换,不得以多换少。”黄金换黄金,白银换白银,小麦换小麦,大麦换大麦,椰枣换椰枣,盐换盐,等价交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任何增值都是高利贷。非扎希里派的法学家们一致认为,这六种商品只是举例说明。哈乃斐派法学家将禁止范围扩大到所有按重量或体积衡量的可替代商品,而沙斐仪派和马利克派法学家则将其限制在货币商品(黄金和白银)和可储存的食品上。
在我们讨论货币兑换(saraf)时,我们将探讨专门涉及黄金换黄金、白银换白银和黄金换白银的现货和延期交易的先知圣训。这些圣训明确禁止了美第奇银行家用来规避早期天主教会禁止利息规定的一种常见手段,即把利率包含在汇率中。
“利巴并非利息”
有报道指出,先知的一些著名早期同伴,包括杰出的法学家阿卜杜拉·伊本·阿巴斯,认为含时间因素的利巴是绝对禁止的。此外,乌萨马·伊本·宰德·伊本·阿尔卡姆、伊本·朱拜尔等人裁定,唯一明确禁止的利巴是包含时间因素的利巴(利巴·纳赛亚),甚至引用了一条先知的圣训来支持这一观点:“利巴只有在延期支付时才存在。”后来贾比尔的报道表明,这条圣训指的是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易,比如黄金换白银或小麦换大麦,而且伊本·阿巴斯后来改变了看法,加入了禁止利巴·法德尔的多数意见。
法学家们列举了禁止含时间因素的利巴·法德尔的两个原因:(1)现货交易中相同商品的不同数量交易很容易与赊销相结合,从而产生与利巴·纳赛亚相同的效果。延期利差(因此禁止利差溢价以防止规避法律——堵住漏洞),以及(2)此类交易包含过度的不确定性(可避免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为双方都不知道交易对他们是有利还是有害。伊本·鲁世德基于对禁止利差的后一种解释进行了核心分析,我们将在下文详细阐述。将利差溢价纳入禁止利差的一般范畴对于理解这些禁令的经济实质非常重要。然而,大多数当代法学家和YSL金融学者希望避开这一话题的讨论,恰恰是为了继续错误地将“利差”与“利息”进行一对一的修辞性关联。实际上,将这两个术语的等同性是极不恰当的。
首先,即使是最保守的当代法学家也不认为经济学家和监管机构所称的所有形式的利息都是禁止的利差。只需简单审视一下诸如加价信贷销售等无利差的YSL金融方法即可。(穆拉巴哈)和租赁(伊贾拉)融资表明,这些融资模式并非“无息”。实际上,美国的贷款真实披露法规要求YSL和传统金融机构报告其在这些融资安排中向客户收取的隐含利率。因此,YSL金融自身的实践表明,某些形式的利息(例如在赊销和租赁中)不应被视为禁止的“利差”。相反,禁止“利差”(利差)明确表明,存在不包含利息的禁止形式的“利差”(非法的交换增值)。确实,正如一些哈乃斐法学家所指出的,上一节中引用的先知关于六种商品的传统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和“等量交换”。因此,如果今天用一盎司黄金换取明年一盎司黄金的延期价格,尽管利率为零,但由于违反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限制,该交易仍被视为“利差”。这些哈乃斐法学家的推理如下:今天的一盎司黄金显然比一年后的一盎司黄金价值更高(承认时间价值)。因此,除非能获得其他回报(而销售合同中并未披露),否则人们绝不会用今天的一盎司黄金去换取明年的一盎司黄金。无论这种额外的好处是什么,他们认为这都构成了“利巴”(即高利贷)。我们随后对禁止“利巴”的分析——从确保经济效率和交易公平的角度来看——会基于同样的普遍原则,应用于任何其他利率,来解释零利率的禁令:我们如何知道零利率是今天用黄金换取一年后黄金的公平利率?
禁止利巴的经济实质
在比较法学的开创性著作中,马利克学派的法学家、法官兼哲学家伊本·路世德(又名阿威罗伊,卒于公元 595 年/公元 1198 年)采纳了哈乃斐学派将利巴规则(基于六种商品的传统)推广至所有可替代商品的做法,其依据如下经济分析:
由此可见,法律所禁止的利巴,其目标在于消除由此带来的过度不公。在这方面,某些交易中的公平是通过平等来实现的。由于不同种类物品之间的平等交换难以实现,我们便以货币形式来衡量其价值。因此,对于那些无法以重量和体积衡量的商品,公平可以通过价值的比例来确保。所以,交换数量的比例应由不同种类交易商品的价值比例来决定。例如,如果有人用一匹马交换衣服……如果马的价值是五十,衣服的价值也应是五十。[如果每件衣服的价值是五],那么这匹马就应该换十件衣服。至于按体积或重量衡量的可替代商品,公平要求平等,因为它们相对同质,因而具有相似的效用。由于拥有此类商品的人无需将其与同类型的商品交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等量体积或重量来实现公平,因为其效用非常相似。
因此,伊本·鲁世德阐明了交换的条件:交易数量的比例应由价格比例决定,而后者应等于边际效用的比例。这一限制从未成为禁止高利贷的规则的一部分,因为监控所有商品的市场价格是一项非常繁琐的任务。因此,禁止高利贷仅适用于可替代商品的直接交换,正如伊本·鲁世德所建议的那样,如果存在显著的质量差异,人们会避免直接用低质量的商品交换同种类的高质量商品。许多圣训明确支持在交易同质商品时通过平等实现公平,并说明了在商品质量不同时避免直接以物易物的替代方案。在这方面,布赖尔和艾布·胡莱勒传述,一名在希巴尔工作的男子给先知带来了一些优质椰枣。先知询问希巴尔的所有椰枣是否都像这种一样,那人回答说他们用两到三份质量较差的椰枣来换一份质量较好的。先知生气地告诉他不要再这样做了,而是要卖掉质量较差的椰枣,用所得的钱去买质量较好的。
通过按市价计价实现公平与效率
以最高市价出售第一种椰枣,并以最低市价购买另一种,这样就能确保交易按照市场价格所决定的比例进行。自然,如果交易者对边际单位的评价不同,他们只会按照这个比例进行交易。考虑到边际效用递减,即每种类型的大枣的购买者对连续的边际单位的评价会逐渐降低,交易最终会在边际效用之比与市场价格之比相等时停止。因此,正如当代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所指出的那样,交换中的(帕累托)效率得以实现。因此,禁止这种类型的“利差”(riba al-fadl)的禁令可以很容易地被视为一种机制,促使遵守该禁令的人收集有关市场状况的信息,并将交易条款标记为市场价格。这保护了个人免于从事不利的交易,并提高了整体的交换效率。在这方面,请注意,任何偏离市场价格之比的交易比率必然会对一方不利。因此,公平和效率都要求遵循这种以市场定价来确定交易比率的方法。将这种逻辑扩展到跨时间的交换(通过赊销、租赁或其他交易)并不困难。在赊销和租赁购买融资的背景下,实质上禁止利差——旨在确保交换中的公平性。规定此类交易中的信贷必须以适当的利率发放。在这方面,传统金融对当代YSL金融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抵押品的安全性来确定各种借款人的市场利率。
在此,将YSL信贷销售和租赁购买交易中的隐含利率与传统利率进行基准比较是相当合适的。实际上,例如,如果特定借款人和特定抵押品的市场利率为 6%,但客户要求的利率低于 6%,那么这种利率差额就相当于隐含的利息。但是,如果客户和金融家同意以隐含利率为 10%的赊销方式进行交易,有人会反对说,这显然违背了YSL教禁止高利贷的精神,即便它采用了基于销售的手段来避开古代禁止的形式。在这方面,阿尔·米斯里(2004 年)认为,YSL银行最好放弃将其赊销中的加价称为“利润”,而将其列为“利息”,因为前者可能没有上限,而后者则受到各种当代反高利贷法律的限制,这些法律保护需要信贷的人免受掠夺性放贷者的侵害。
YSL金融:形式与实质再审视
那么,为什么我们需要YSL金融呢?为什么我们要费力让YSL银行先购买房产然后再以赊销方式卖给客户,如果实际目标可以通过有担保的借贷交易更直接地实现呢?这些问题必须分两步来回答:第一步是认识到,如果任由个人自行其是,他们可能会过度借贷。遵守宗教法可以起到约束作用。有效的预先承诺机制,以确保个人不会滥用信贷的可得性而损害自身利益。
第二步是认识到,宗教的遵循在历史上一直通过遵循形式来确保,无论是在仪式还是交易领域。在这方面,古典法学家们尽其所能地发展了合同形式及其条件,以尽可能地体现法律精神。当代法学家在帮助穆斯林遵循法律精神时,觉得在YSL法学的正式和非正式方法框架内工作最为稳妥。我们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看到,YSL法学实际上是一个普通法体系(尽管披着教会法的外衣),注重先例和类比。因此,将古典合同形式适应现代需求的当代过程必然会产生暂时的低效。
这种低效只有在我们确保催生出这些被采用形式的法律精神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才是可以容忍的。否则,仅仅复制或改编低效的历史形式,浪费YSL法的实质内容,将是可耻的。理想情况下,当代法学家应当在当代法律和监管框架的背景下,发展出一种现代法学,将前现代法律的实质内容融入其中。这一理想从长远来看或许可以实现,但在短期内似乎是不可能的。在这方面,早期的法学家有采用罗马或其他法律形式来寻求效率的奢侈条件。然而,后来的法学家则不得不在神圣历史的沉重负担下工作,包括对前辈们所谓永恒智慧的不切实际的崇拜。
因此,YSL教在短期到中期的实用解决方案可能会逐步放弃前现代的形式。
多个家长式政党在本章前面部分,我们讨论了禁令的一般家长式性质。现在我们来具体探讨禁止利巴(riba)的问题,其实质上旨在保护个人免于过度负债,以及避免因信贷的接收或延期而支付或收取不公平的补偿。当然,有人可能会争辩说,世俗监管机构也努力(或许可以说也是家长式地)防止个人过度借贷,或成为不公平掠夺性贷款的受害者。然而,监管机构主要关心的是金融系统的整体健康状况——对特定个人的财务健康状况的关注最多也只是次要的。因此,监管机构可能会允许某些对少数个人有风险的交易,这是基于特定群体的福祉(这并非他们的首要职责)与整个系统的整体福祉(例如经济增长)之间的权衡。另一类旨在防止过度负债的经济主体是银行家,他们依据债务偿还额与收入之比以及其他标准来发放贷款。然而,银行家和信贷员主要为金融机构工作,这些机构对系统性或个体的财务健康状况并不关心,他们最在意的是自身的盈利。因此,只要预期的还款率足够高以确保盈利,他们通常会允许大量客户过度借贷。
人类的时间不一致性与预先承诺解决方案
因此,监管机构和金融专业人士施加的限制要求为个人提供额外的保护,使其免受自身非理性行为的影响——宗教法可以发挥这一作用。在这方面,心理和行为经济学研究充分表明,人类在时间偏好方面表现出基本形式的非理性,预先承诺机制(包括基于宗教的机制)可以保护他们免受其害。例如,大多数人更愿意今天得到100美元,而不是一年后得到105美元,但更愿意二十年后得到105美元,而不是十九年后得到100美元。这些以及其他“时间偏好异常”表明,个人在储蓄、消费和借贷行为方面会表现出“动态不一致性”。
这项研究的结论是,个人往往对近期未来(例如,一年后)的折扣程度要远远高于对稍远未来(例如,第十九年和第二十年之间)的折扣程度。因此,在前面的例子中,5% 的利率对于当前这一年来说看起来很低,但对于未来某个任意的年份来说则足够高。
表现出这种时间偏好的个人会选择今天借100美元,计划(真心地)在未来储蓄并偿还贷款。然而,当未来到来时,当前消费的价值又会大大高于未来消费的价值,于是这个人又会借更多的钱,幻想着以后能存够钱来偿还两笔贷款。债务循环永远不会结束。其中一些人可能会经历收入的快速增长,从而最终能够在不提高储蓄率的情况下还清债务。然而,许多其他债务人可能会深陷债务循环,最终不得不宣布个人破产,这在一些西方社会已成为一种小规模的流行病。
好贷款与坏贷款
有人可能会问,银行为什么会发放那些导致破产的不良贷款呢?答案是,贷款在初始阶段很少是不良的。当经济形势良好时,许多借款人的收入会增长,银行就有动力继续向他们放贷,因为违约和破产的数量太少,不会影响其利润。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的亚洲,有时借来的资金会被投入到房地产和其他快速增值的资产中,这使得以那些被高估的资产作为抵押的贷款看起来比实际情况风险要小。随着经济状况恶化,资产市场泡沫破裂,太多此类贷款可能会同时出现坏账,从而威胁到金融体系。因此,监管机构会施加限制,以确保银行的运营不会威胁到整个系统,尽管这种应对方式往往是被动的,且常常无法防范后来的银行危机。相比之下,宗教法旨在通过确保个人不会过度借贷来保护每一个人。例如,假设一位穆斯林客户希望通过租赁融资来购买房产。如果相关房地产市场恰好处于投机泡沫之中,那么通过将他向YSL银行支付的“租金”(该租金参照抵押贷款市场利率确定)与该房产的实际市场租金进行比较,这一事实应该会变得清晰。如果抵押贷款支付相对于租金过高,这通常表明存在泡沫。这表明客户即将借入相对于作为抵押品的房产长期价值而言过高的资金。因此,将利率与市场租赁利率挂钩应能防止个人为购买该房产而过度借贷。在此过程中,客户也能确保其隐含支付的利率是根据作为债务担保的房产的市场确定的时间价值来确定的。
如果忽略这些考虑因素,那么在这个例子中,YSL银行只是让客户变成“房奴”或破产,但却是以部分遵循经典合同形式的“YSL方式”做到的。这将是宗教和金融的可耻滥用。因此,尽管我们接受了YSL金融对经典合同形式的必要低效遵循,但确保遵循YSL法的实质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因为前现代法学家试图将这些实质内容体现在那些经典形式中。
教法中关于贷款的旁论
由此我们看到,教法中对金融领域里“利差”的传统禁令指的是信贷的拆分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将利率与市场挂钩。
在这方面,拆分信贷销售的最简单形式就是有息贷款。实际上,如果贷款被视为可交换的金融合约(即如果贷款的偿还被视为对所贷金额的补偿),那么,即使是无息贷款也会被视为禁止的“利巴”(即利息)。阿尔·卡拉菲在《法鲁格》(一本致力于解释法学区别的法律理论书籍)中主张,贷款之所以不受“利巴”规则的约束,是因为其具有慈善性质。从宗教角度来看,提供贷款的人并非以偿还作为补偿,而是以借出资金的时间价值或借出财产的收益作为慈善捐赠。因此,先知的同伴和早期法学家们表示,他们更愿意借出一枚硬币,收回后再借出,而不是直接将其作为慈善捐赠。良好的贷款本身就蕴含着直接的慈善性质,因为如果贫困的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将被免除。另一方面,贫困的借款人相对于明确接受慈善捐赠的人来说,通过有可能偿还本金而保留了尊严。
即使在还款的情况下,贷款人也会因牺牲其财产的时间价值而获得宗教上的赞誉,并证明自己在必要时愿意牺牲财产本身。因此,YSL法学将贷款排除在金融领域之外,以保持其良好的慈善性质。这是因为所有可以通过商业贷款实现的金融目的,通过其他形式的互惠合同(如销售、租赁等)同样能够实现,甚至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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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利巴和利息的经济学实质
本文摘自贾马尔教授的专著《Islamin-Finance-Low-Economics-practice》一书的第三章节选,作者马哈茂德·A·埃尔·贾马尔是莱斯大学的经济学和统计学教授,他在该校担任YSL经济、金融和管理领域的特聘教授。在1998年加入莱斯大学之前,他曾是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的经济学副教授,以及加州理工学院和罗切斯特大学的经济学助理教授。他还曾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中东部工作(1995至1996年),并于2004年成为美国财政部首位YSL金融驻院学者。他在计量经济学、金融学、实验经济学以及YSL法律和金融等领域发表了大量著作。
贾马尔教授的经济学知识有助于帮我们理清当今无息金融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应该如何走出困境的解决方法。贾马尔教授的书内容有独到的见解,他对“利巴”和“不确定性”的理解都与传统学术观点不同,贾马尔教授曾经大胆指出,当今YSL金融的实质是“寻租式的教法套利”,”寻租“是指在没有从事生产的情况下,为垄断社会资源或维持垄断地位,从而得到垄断利润(亦即经济租)所从事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这种类似贪腐受贿的行为甚至比所谓的“利息”更可怕。

叶哈雅 译
YSL金融是一个受禁令驱动的行业。在这方面,导致禁令的合同无效,几乎总是可以归因于含有“利巴”(riba)和“不确定性”(gharar)的两个因素。我们在第一章中也已表明,主流的当代法律经济分析学者认为,此类禁止双方自愿达成的金融交易的规定是家长式的,且会导致效率损失。YSL金融总是偏好形式正确,这种特性对反驳教法的此类禁令几乎毫无作用。
该行业中的参与者,尤其是那些本身并非信徒的人,在操作上尊重穆斯林的宗教戒律,并根据法学家的意见设计出规避各种禁令的金融解决方案。这种态度进一步助长了YSL金融重形式轻实质的做法:律师和银行家们不愿质疑法学家们的解决方案,仅仅认为解决方案是对他们认为被禁止的交易的低效干预。为了正确理解当今YSL金融的实践,本章涵盖了我们认为禁令所期望达到的经济实质。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们将更详细地比较禁令和前现代指定合同条件的经济实质,将当代YSL金融的形式导向方法与古典法学的实质导向方法进行对比。
有限理性和家长制
在酒和赌博的情况下,经典的解决方案是完全避免它们,因为这些活动不是必需的。相比之下,信贷与风险的转移是金融的核心所在,没有这些,经济体系便无法正常运转。在这一案例中,教法的解决方案是通过禁止“利息”和“不确定性”来对信贷和风险的转移方式进行限制。在本章中,我将论述,在金融领域中,被禁止的“利息”本质上其实是“信用交易”,而被禁止的“不确定性”则是“风险交易”,它们本应该是作为独立的商品进行交易的。
换句话说,教法利用这两项禁令来允许在适当程度上将信贷和风险转移出去,以实现经济目标。正如许多金融市场观察者和从业者所证实的那样,信用和风险交易(通过衍生证券得以完善)就像挥舞着一把双刃剑一样危险。尽管这些工具可以被明智地用于降低风险和增进福利,但它们也容易诱使原本谨慎的人陷入毁灭性的赌博行为。尽管金融监管机构试图限制信贷和风险交易的范围以防止系统性崩溃,但教法的禁令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个人免受自身的贪婪和短视的影响。
应该禁止什么?利益与风险的平衡
在经济自由(允许更多的合同以促进更多的经济活动)与滥用风险(若给予过多自由)之间取得平衡这一目标,从一些包含利息和/或不确定性的合同在经典和法学文献中被允许这一事实中可以清晰地看出。以预付远期销售(“salam”)为例,其中包含大量的“不确定性”,因为销售对象通常在合同签订时并不存在。然而,这种“不确定性”相对于通过“salam”为农业及其他活动提供融资所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而言,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基于这种利益考量,它推翻了基于“不确定性”而判定合同无效的结论,这一点仅通过类比推理就能得出。同样,信用销售很容易被看作是利息的载体,正如前一章所展示的,在这两个例子中,通过“salam”允许生产不存在的商品以及通过信用销售消费未来收入的主张所带来的好处,分别超过了滥用风险的潜在危险。因此,尽管存在种种不良因素,这些合同还是被允许签订了。
第二章中对各种关于“同物买卖再购回”(ina)的法律观点的讨论,体现了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显然,不能禁止所有的现货销售或赊销,因为那样会导致经济崩溃。一方面,法律专家一致认为,如果在第一笔交易中就规定了第二笔交易,那么禁止同物买卖再购回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如果这两笔交易是通过不同的合同来执行的,一些法律专家禁止这种做法以防止滥用(指马利克法学中防止规避法律的一种手段),而另一些人(例如沙斐仪,他将法学推理限制在类比上)则认为这种做法是有效的。当然,在YSL金融中,法律专家可能会被要求分别验证每份合同,而无需解释其将被用于的整个金融结构。
这个例子对于理解我们接下来关于当代教法学和金融学的讨论而言确实至关重要。根据定义,几乎所有新的金融交易以及YSL银行 Sharia 董事会所考虑的此类变体,都足够复杂,以至于会基于类比、防止滥用、效益分析等原则产生多种法学意见。
意见的差异使得YSL金融提供者能够通过根据信仰保守程度对市场进行细分来实行价格歧视,从而从更保守的信徒那里获取更多的YSL金融套利收益。
禁止使用利巴
“riba”(利巴)这个词的过去式词根为三个字母,是阿拉伯语动词“raba”,意为“增加”。因此,法学家们通常将被禁止的“riba”定义为“以不同数量交易相同种类的商品,且增加的部分并非合理的补偿”。显然,该术语的词义(涵盖所有类型的增加)并非被禁止的对象。因此,数百年来,众多法学家对被禁止的“riba”的法理意义进行了分析。尽管大多数当代法学家否认对被禁止的“riba”的法理定义存在任何不确定性,但诸如里达(1986 年)所著的两部研究著作清楚地表明,前现代和当代法学家对被禁止的“riba”的定义已远远超出了其最初的范畴。
在这方面,合法补偿与被禁止的高利贷之间的区别是YSL金融作为以禁令为导向的行业最根本特征。然而,当代法学家所定义的这种区别,主要是通过采用前现代的形式而非确保合同定价公平的机制来实现的。因此,理解关于高利贷的教法禁令及其当代解释,对于理解当今的YSL金融行业以及任何可能的替代“YSL”的结构至关重要。因此,我们现在着手对关于高利贷的教法经典文本及其古典法学分析进行经济分析。我们首先考虑教法经典。
关于利巴(Riba)的经典文献
所有学者都认可利巴主要有两种类型,沙菲仪学派的学者对第二种类型做了进一步的细化。第一种类型被称为利巴·纳西亚(riba al-nasia)。
这种利巴最恶劣的形式被称为利巴·贾希里亚(ribal-jahiliyya,即在YSL教创立前的阿拉伯地区所实行的),《经典》对其严令禁止,以至于伊玛目马利克曾称其为YSL教中最严厉的禁令。
《经典》中首次提及利巴是在麦加,当时只是劝诫人们不要收取利巴,但并未明确禁止[30:39]
在麦地那首次公布的关于利巴的经文,只是禁止了YSL教创立前阿拉伯地区的利巴,即在无息贷款或赊销到期时收取利息,并在之后的到期日进行复利计算。因此,《经典》中将债务人应偿还的本金描述为“加倍和复利的利巴”[3:130]。8 在《经典》的最后几节经文中,对利巴的禁令进一步扩大,明确禁止了所有形式的利巴。在即将揭示的经文中,[2:275-9] 节命令穆民放弃所有剩余的利钱(大概是指在[3:130]中所定义的那种形式的利钱)。
教法中关于“利巴”(Riba)的主要分类
大多数法学家将《经典》中对YSL前“利巴”的严格禁令扩展到了所有形式的有息贷款,将其归入“利巴·纳西亚”(riba al-nasia)这一术语之下。
他们对这一禁令的合理性给出了三种解释:(1)可能会有人利用那些急需借款或借物的贫困债务人;(2)货币交易可能导致货币价值波动和货币不确定性;(3)用粮食换取未来更多的粮食会导致现货市场粮食短缺(大概是因为许多商人会囤积粮食,期望未来能以更高的价格出售!)。
这些解释似乎都不太令人信服。毕竟,放高利贷者同样可以轻易地通过以市场价值 100 美元的房产为例,以 1000 美元的延期付款价格卖给急需资金的债务人来剥削他们,而不会违反法学家所设想的“利巴”规则。第二个解释在经济层面上似乎同样站不住脚。商品的相对价格可能会因供求变化而波动,这与是否有可能提供基于利息的信贷无关。最后,关于食品的论证逻辑显然存在缺陷:只有当贸易条件超过交易者的时际偏好时,交易者才会倾向于延期交易,反之亦然——实际上,这就是在均衡状态下,根据市场参与者的时际偏好来确定隐含利率的方式。此外,如果食品的信用交易能够引发古典法学家所提及的问题,那么以即时货币价格出售延期的食品债权,或者以延期货币价格出售食品,这两种情况也会引发同样的问题,而法学家们认为这两种交易在隐含补偿时间价值的情况下都是被允许的。事实上,所有主要学派的法学家都宣称“时间在价格中占有一份”,他们认可在信贷和(Salam)销售中寻求时间价值补偿的合法性,包括食品在内的所有商品销售。
法学家们认可的第二种“利巴”类型被称为“利巴·法德尔”(利巴·法德尔,即“增加的利巴”)。它禁止以不同数量交易同种类同属的商品,这是基于一条有效的先知圣训:“黄金换黄金,白银换白银,铜换铜,谷物换谷物,干果换干果,鲜果换鲜果,等量交换,不得以多换少。”黄金换黄金,白银换白银,小麦换小麦,大麦换大麦,椰枣换椰枣,盐换盐,等价交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任何增值都是高利贷。非扎希里派的法学家们一致认为,这六种商品只是举例说明。哈乃斐派法学家将禁止范围扩大到所有按重量或体积衡量的可替代商品,而沙斐仪派和马利克派法学家则将其限制在货币商品(黄金和白银)和可储存的食品上。
在我们讨论货币兑换(saraf)时,我们将探讨专门涉及黄金换黄金、白银换白银和黄金换白银的现货和延期交易的先知圣训。这些圣训明确禁止了美第奇银行家用来规避早期天主教会禁止利息规定的一种常见手段,即把利率包含在汇率中。
“利巴并非利息”
有报道指出,先知的一些著名早期同伴,包括杰出的法学家阿卜杜拉·伊本·阿巴斯,认为含时间因素的利巴是绝对禁止的。此外,乌萨马·伊本·宰德·伊本·阿尔卡姆、伊本·朱拜尔等人裁定,唯一明确禁止的利巴是包含时间因素的利巴(利巴·纳赛亚),甚至引用了一条先知的圣训来支持这一观点:“利巴只有在延期支付时才存在。”后来贾比尔的报道表明,这条圣训指的是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易,比如黄金换白银或小麦换大麦,而且伊本·阿巴斯后来改变了看法,加入了禁止利巴·法德尔的多数意见。
法学家们列举了禁止含时间因素的利巴·法德尔的两个原因:(1)现货交易中相同商品的不同数量交易很容易与赊销相结合,从而产生与利巴·纳赛亚相同的效果。延期利差(因此禁止利差溢价以防止规避法律——堵住漏洞),以及(2)此类交易包含过度的不确定性(可避免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为双方都不知道交易对他们是有利还是有害。伊本·鲁世德基于对禁止利差的后一种解释进行了核心分析,我们将在下文详细阐述。将利差溢价纳入禁止利差的一般范畴对于理解这些禁令的经济实质非常重要。然而,大多数当代法学家和YSL金融学者希望避开这一话题的讨论,恰恰是为了继续错误地将“利差”与“利息”进行一对一的修辞性关联。实际上,将这两个术语的等同性是极不恰当的。
首先,即使是最保守的当代法学家也不认为经济学家和监管机构所称的所有形式的利息都是禁止的利差。只需简单审视一下诸如加价信贷销售等无利差的YSL金融方法即可。(穆拉巴哈)和租赁(伊贾拉)融资表明,这些融资模式并非“无息”。实际上,美国的贷款真实披露法规要求YSL和传统金融机构报告其在这些融资安排中向客户收取的隐含利率。因此,YSL金融自身的实践表明,某些形式的利息(例如在赊销和租赁中)不应被视为禁止的“利差”。相反,禁止“利差”(利差)明确表明,存在不包含利息的禁止形式的“利差”(非法的交换增值)。确实,正如一些哈乃斐法学家所指出的,上一节中引用的先知关于六种商品的传统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和“等量交换”。因此,如果今天用一盎司黄金换取明年一盎司黄金的延期价格,尽管利率为零,但由于违反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限制,该交易仍被视为“利差”。这些哈乃斐法学家的推理如下:今天的一盎司黄金显然比一年后的一盎司黄金价值更高(承认时间价值)。因此,除非能获得其他回报(而销售合同中并未披露),否则人们绝不会用今天的一盎司黄金去换取明年的一盎司黄金。无论这种额外的好处是什么,他们认为这都构成了“利巴”(即高利贷)。我们随后对禁止“利巴”的分析——从确保经济效率和交易公平的角度来看——会基于同样的普遍原则,应用于任何其他利率,来解释零利率的禁令:我们如何知道零利率是今天用黄金换取一年后黄金的公平利率?
禁止利巴的经济实质
在比较法学的开创性著作中,马利克学派的法学家、法官兼哲学家伊本·路世德(又名阿威罗伊,卒于公元 595 年/公元 1198 年)采纳了哈乃斐学派将利巴规则(基于六种商品的传统)推广至所有可替代商品的做法,其依据如下经济分析:
由此可见,法律所禁止的利巴,其目标在于消除由此带来的过度不公。在这方面,某些交易中的公平是通过平等来实现的。由于不同种类物品之间的平等交换难以实现,我们便以货币形式来衡量其价值。因此,对于那些无法以重量和体积衡量的商品,公平可以通过价值的比例来确保。所以,交换数量的比例应由不同种类交易商品的价值比例来决定。例如,如果有人用一匹马交换衣服……如果马的价值是五十,衣服的价值也应是五十。[如果每件衣服的价值是五],那么这匹马就应该换十件衣服。至于按体积或重量衡量的可替代商品,公平要求平等,因为它们相对同质,因而具有相似的效用。由于拥有此类商品的人无需将其与同类型的商品交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等量体积或重量来实现公平,因为其效用非常相似。
因此,伊本·鲁世德阐明了交换的条件:交易数量的比例应由价格比例决定,而后者应等于边际效用的比例。这一限制从未成为禁止高利贷的规则的一部分,因为监控所有商品的市场价格是一项非常繁琐的任务。因此,禁止高利贷仅适用于可替代商品的直接交换,正如伊本·鲁世德所建议的那样,如果存在显著的质量差异,人们会避免直接用低质量的商品交换同种类的高质量商品。许多圣训明确支持在交易同质商品时通过平等实现公平,并说明了在商品质量不同时避免直接以物易物的替代方案。在这方面,布赖尔和艾布·胡莱勒传述,一名在希巴尔工作的男子给先知带来了一些优质椰枣。先知询问希巴尔的所有椰枣是否都像这种一样,那人回答说他们用两到三份质量较差的椰枣来换一份质量较好的。先知生气地告诉他不要再这样做了,而是要卖掉质量较差的椰枣,用所得的钱去买质量较好的。
通过按市价计价实现公平与效率
以最高市价出售第一种椰枣,并以最低市价购买另一种,这样就能确保交易按照市场价格所决定的比例进行。自然,如果交易者对边际单位的评价不同,他们只会按照这个比例进行交易。考虑到边际效用递减,即每种类型的大枣的购买者对连续的边际单位的评价会逐渐降低,交易最终会在边际效用之比与市场价格之比相等时停止。因此,正如当代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所指出的那样,交换中的(帕累托)效率得以实现。因此,禁止这种类型的“利差”(riba al-fadl)的禁令可以很容易地被视为一种机制,促使遵守该禁令的人收集有关市场状况的信息,并将交易条款标记为市场价格。这保护了个人免于从事不利的交易,并提高了整体的交换效率。在这方面,请注意,任何偏离市场价格之比的交易比率必然会对一方不利。因此,公平和效率都要求遵循这种以市场定价来确定交易比率的方法。将这种逻辑扩展到跨时间的交换(通过赊销、租赁或其他交易)并不困难。在赊销和租赁购买融资的背景下,实质上禁止利差——旨在确保交换中的公平性。规定此类交易中的信贷必须以适当的利率发放。在这方面,传统金融对当代YSL金融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抵押品的安全性来确定各种借款人的市场利率。
在此,将YSL信贷销售和租赁购买交易中的隐含利率与传统利率进行基准比较是相当合适的。实际上,例如,如果特定借款人和特定抵押品的市场利率为 6%,但客户要求的利率低于 6%,那么这种利率差额就相当于隐含的利息。但是,如果客户和金融家同意以隐含利率为 10%的赊销方式进行交易,有人会反对说,这显然违背了YSL教禁止高利贷的精神,即便它采用了基于销售的手段来避开古代禁止的形式。在这方面,阿尔·米斯里(2004 年)认为,YSL银行最好放弃将其赊销中的加价称为“利润”,而将其列为“利息”,因为前者可能没有上限,而后者则受到各种当代反高利贷法律的限制,这些法律保护需要信贷的人免受掠夺性放贷者的侵害。
YSL金融:形式与实质再审视
那么,为什么我们需要YSL金融呢?为什么我们要费力让YSL银行先购买房产然后再以赊销方式卖给客户,如果实际目标可以通过有担保的借贷交易更直接地实现呢?这些问题必须分两步来回答:第一步是认识到,如果任由个人自行其是,他们可能会过度借贷。遵守宗教法可以起到约束作用。有效的预先承诺机制,以确保个人不会滥用信贷的可得性而损害自身利益。
第二步是认识到,宗教的遵循在历史上一直通过遵循形式来确保,无论是在仪式还是交易领域。在这方面,古典法学家们尽其所能地发展了合同形式及其条件,以尽可能地体现法律精神。当代法学家在帮助穆斯林遵循法律精神时,觉得在YSL法学的正式和非正式方法框架内工作最为稳妥。我们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看到,YSL法学实际上是一个普通法体系(尽管披着教会法的外衣),注重先例和类比。因此,将古典合同形式适应现代需求的当代过程必然会产生暂时的低效。
这种低效只有在我们确保催生出这些被采用形式的法律精神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才是可以容忍的。否则,仅仅复制或改编低效的历史形式,浪费YSL法的实质内容,将是可耻的。理想情况下,当代法学家应当在当代法律和监管框架的背景下,发展出一种现代法学,将前现代法律的实质内容融入其中。这一理想从长远来看或许可以实现,但在短期内似乎是不可能的。在这方面,早期的法学家有采用罗马或其他法律形式来寻求效率的奢侈条件。然而,后来的法学家则不得不在神圣历史的沉重负担下工作,包括对前辈们所谓永恒智慧的不切实际的崇拜。
因此,YSL教在短期到中期的实用解决方案可能会逐步放弃前现代的形式。
多个家长式政党在本章前面部分,我们讨论了禁令的一般家长式性质。现在我们来具体探讨禁止利巴(riba)的问题,其实质上旨在保护个人免于过度负债,以及避免因信贷的接收或延期而支付或收取不公平的补偿。当然,有人可能会争辩说,世俗监管机构也努力(或许可以说也是家长式地)防止个人过度借贷,或成为不公平掠夺性贷款的受害者。然而,监管机构主要关心的是金融系统的整体健康状况——对特定个人的财务健康状况的关注最多也只是次要的。因此,监管机构可能会允许某些对少数个人有风险的交易,这是基于特定群体的福祉(这并非他们的首要职责)与整个系统的整体福祉(例如经济增长)之间的权衡。另一类旨在防止过度负债的经济主体是银行家,他们依据债务偿还额与收入之比以及其他标准来发放贷款。然而,银行家和信贷员主要为金融机构工作,这些机构对系统性或个体的财务健康状况并不关心,他们最在意的是自身的盈利。因此,只要预期的还款率足够高以确保盈利,他们通常会允许大量客户过度借贷。
人类的时间不一致性与预先承诺解决方案
因此,监管机构和金融专业人士施加的限制要求为个人提供额外的保护,使其免受自身非理性行为的影响——宗教法可以发挥这一作用。在这方面,心理和行为经济学研究充分表明,人类在时间偏好方面表现出基本形式的非理性,预先承诺机制(包括基于宗教的机制)可以保护他们免受其害。例如,大多数人更愿意今天得到100美元,而不是一年后得到105美元,但更愿意二十年后得到105美元,而不是十九年后得到100美元。这些以及其他“时间偏好异常”表明,个人在储蓄、消费和借贷行为方面会表现出“动态不一致性”。
这项研究的结论是,个人往往对近期未来(例如,一年后)的折扣程度要远远高于对稍远未来(例如,第十九年和第二十年之间)的折扣程度。因此,在前面的例子中,5% 的利率对于当前这一年来说看起来很低,但对于未来某个任意的年份来说则足够高。
表现出这种时间偏好的个人会选择今天借100美元,计划(真心地)在未来储蓄并偿还贷款。然而,当未来到来时,当前消费的价值又会大大高于未来消费的价值,于是这个人又会借更多的钱,幻想着以后能存够钱来偿还两笔贷款。债务循环永远不会结束。其中一些人可能会经历收入的快速增长,从而最终能够在不提高储蓄率的情况下还清债务。然而,许多其他债务人可能会深陷债务循环,最终不得不宣布个人破产,这在一些西方社会已成为一种小规模的流行病。
好贷款与坏贷款
有人可能会问,银行为什么会发放那些导致破产的不良贷款呢?答案是,贷款在初始阶段很少是不良的。当经济形势良好时,许多借款人的收入会增长,银行就有动力继续向他们放贷,因为违约和破产的数量太少,不会影响其利润。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的亚洲,有时借来的资金会被投入到房地产和其他快速增值的资产中,这使得以那些被高估的资产作为抵押的贷款看起来比实际情况风险要小。随着经济状况恶化,资产市场泡沫破裂,太多此类贷款可能会同时出现坏账,从而威胁到金融体系。因此,监管机构会施加限制,以确保银行的运营不会威胁到整个系统,尽管这种应对方式往往是被动的,且常常无法防范后来的银行危机。相比之下,宗教法旨在通过确保个人不会过度借贷来保护每一个人。例如,假设一位穆斯林客户希望通过租赁融资来购买房产。如果相关房地产市场恰好处于投机泡沫之中,那么通过将他向YSL银行支付的“租金”(该租金参照抵押贷款市场利率确定)与该房产的实际市场租金进行比较,这一事实应该会变得清晰。如果抵押贷款支付相对于租金过高,这通常表明存在泡沫。这表明客户即将借入相对于作为抵押品的房产长期价值而言过高的资金。因此,将利率与市场租赁利率挂钩应能防止个人为购买该房产而过度借贷。在此过程中,客户也能确保其隐含支付的利率是根据作为债务担保的房产的市场确定的时间价值来确定的。
如果忽略这些考虑因素,那么在这个例子中,YSL银行只是让客户变成“房奴”或破产,但却是以部分遵循经典合同形式的“YSL方式”做到的。这将是宗教和金融的可耻滥用。因此,尽管我们接受了YSL金融对经典合同形式的必要低效遵循,但确保遵循YSL法的实质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因为前现代法学家试图将这些实质内容体现在那些经典形式中。
教法中关于贷款的旁论
由此我们看到,教法中对金融领域里“利差”的传统禁令指的是信贷的拆分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将利率与市场挂钩。
在这方面,拆分信贷销售的最简单形式就是有息贷款。实际上,如果贷款被视为可交换的金融合约(即如果贷款的偿还被视为对所贷金额的补偿),那么,即使是无息贷款也会被视为禁止的“利巴”(即利息)。阿尔·卡拉菲在《法鲁格》(一本致力于解释法学区别的法律理论书籍)中主张,贷款之所以不受“利巴”规则的约束,是因为其具有慈善性质。从宗教角度来看,提供贷款的人并非以偿还作为补偿,而是以借出资金的时间价值或借出财产的收益作为慈善捐赠。因此,先知的同伴和早期法学家们表示,他们更愿意借出一枚硬币,收回后再借出,而不是直接将其作为慈善捐赠。良好的贷款本身就蕴含着直接的慈善性质,因为如果贫困的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将被免除。另一方面,贫困的借款人相对于明确接受慈善捐赠的人来说,通过有可能偿还本金而保留了尊严。
即使在还款的情况下,贷款人也会因牺牲其财产的时间价值而获得宗教上的赞誉,并证明自己在必要时愿意牺牲财产本身。因此,YSL法学将贷款排除在金融领域之外,以保持其良好的慈善性质。这是因为所有可以通过商业贷款实现的金融目的,通过其他形式的互惠合同(如销售、租赁等)同样能够实现,甚至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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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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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房屋按揭贷款是否清真?
文章 • 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7 次浏览 • 2026-05-14 01:18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保险是否清真、房屋按揭贷款和伊斯兰金融原则展开,适合关注清真保险、穆斯林理财和利巴问题的读者阅读。
汽车保险与房屋按揭贷款是否清真?
这是我翻译的易卜拉欣·汗关于保险系列教法的第三篇文章,前两篇文章,第一篇讨论保险的基本教法原理:易卜拉欣·汗:保险——是否清真?第二篇则具体讨论保险分类中的有关人寿保险这一险种的特殊性:易卜拉欣·汗:人寿保险是否清真?这第三篇文章虽然标题是汽车保险,但文中阐述的论述方法,适用于各个金融领域,并不局限于汽车保险或房屋按揭贷款,凡是涉及到利息等非法获利的金融领域都适用。
在正文开始之前,我先用大白话简单地概括一下文中主旨,即:当我们与人交易时,只要交易是合法的,那么即使与我们交易的人转身去做一些非法的勾当,这也与我们无关,就像我们不能拒绝非穆斯林进清真饭馆吃饭一个道理。
Is Car Insurance Equivalent to a Riba-Based Mortgage?
(汽车保险与房屋按揭贷款是否清真?)
作者 易卜拉欣·汗
叶哈雅 译
作者简介:易卜拉欣·汗拥有牛津大学哲学、政治和经济学学士学位、Al Salam 研究所伊斯兰金融硕士学位,曾担任纽约市的私募股权/风险基金律师,同时又是伊斯兰金融大师网的联合创始人。
我最近和谢赫阿卡兰·纳德威(Shaykh Akram Nadwi)一起参与的研讨会上,讨论转向了伊斯兰教对传统抵押贷款的立场,谢赫·阿卡兰辩称,他现在同意谢赫·格尔达威著名的抵押贷款教令,即如果一个家庭长期租房的方式不可行,则允许家庭申请常规的抵押贷款。
在本篇博文中,我不想讨论都有哪些无法长期租房的情况,我之前讨论过,我想在这篇文章中讨论的是谢赫阿卡兰·纳德威采用的一些有趣的论点,这让我有所启发,这第一组论点是:
1.某人不能长期租房,他现在需要买房子;
2.伊斯兰抵押贷款只是传统抵押贷款的一种形式;
3.要买房子,某人必须申请抵押贷款;
4.因此,某人可以获得1笔常规包含利息的抵押贷款,因为它是必要的——就像汽车保险是允许的,因为车险也是必要的。
我想专注于第4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谢赫阿卡兰·纳德威指出,房屋抵押贷款的性质与汽车保险不一致,因为购买汽车保险是驾驶汽车的必要条件,但房屋抵押贷款并不是买房的必要条件,尽管有时候买房被作为是必须的。
一些很重要的观点
因为在这些问题上有很多立场,这个论点是你进入哪个阵营的重要决定因素,第二组论点:
1. 有人说,基于生活需要,常规抵押贷款和汽车保险都被允许(例如谢赫·阿卡兰(Sh Akram)和谢赫·苏哈伊布·哈桑(Sh. Suhaib Hasan));
2. 有人说传统抵押贷款是非法的,但汽车保险因必要性而被允许(大多数穆斯林学者,例如AlQalam伊斯兰教法小组(AlQalam Shariah Panel )和(Sh. Wahba
Zuhayli));
3. 有人说传统抵押贷款和汽车保险都是非法的(我不知道是谁);
4. 有人说传统抵押贷款是合法的,但汽车保险是非法的(我不知道是谁);
那么以上这两组观点到底谁是正确的?
允许汽车保险的论点是,人们需要汽车才能在英国四处走动——因为不能指望我们一直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出租车。因此,由于法律原因,我们需要购买保险,而且根据伊斯兰的法律,我们也被允许购买汽车保险。
谢赫阿卡兰·纳德威和一些人认为,没有人强迫我们购买汽车保险(我们可以步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所以这不是严格的必要条件,同样,我们不必买房子——我们可以直接租房——所以这也不是严格的必需,只是问题在于,抛开汽车和买房而生活,在当今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我们如此生活下去是合适的么?第二组认为汽车保险是合法的,而抵押贷款是非法的,谢赫阿卡兰·纳德威和一些学者认为两者都是合法的。
让我们进一步讨论一下。
第二组可能会争辩说,因为租用的房产与抵押贷款获得的房产完全等同,因此如果继续租赁,就不会遇到任何重大困难。然而,公共交通/出租车与拥有自己的汽车有重大不同,因此在不得不一直依赖公共交通/出租车而不是汽车的情况下,确实出行存在困难。
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论点,特别是在伦敦等城市中心以外的地方,一旦我们谈论伦敦,我觉得由于出租车、优步和地铁站无处不在,以及拥有汽车带来的常规麻烦(停车、交通拥堵等),与你自己汽车的麻烦性相比公共交通/出租车的便利,优势并不明显。然而,即使在伦敦这样的地方,人们最终还是会使用汽车——这有充分理由的:它们足够方便,晚上去妈妈家旅行的女人在自己的车里比乘坐出租车会安全得多,这两种选择仍然有很大的不同。
第二组可以提出的第二个论点是,英国的每种交通方式都必须在法律上拥有一定程度的保险——无论是公共交通还是出租车。因此,无论如何一个人都无法避免间接支持保险,所以一个人还不如在自己的汽车上买保险。然而,对于房屋,并非英国存在的每栋房子都会有抵押贷款,碰巧你租的那个可能有抵押贷款,但并不总是这样。因此,租赁不一定与常规抵押贷款挂钩,而任何类型的公共交通/出租车/您自己的汽车都与保险有关。因此,这是抵押贷款和汽车保险之间的另一个区别,以及为什么抵押贷款被第二组观点认为不合法,而汽车保险则是合法的。
然而,对我来说这不是一个特别新颖的观点,因为在伊斯兰法律中,一般来说,房子的主人、出租车、公共汽车、地铁之间的活动与你无关,尽管你正在和他们交易,就像你和特易购、利德尔等其他商户交易一样,没有人能突然跑过来说——当他们做一些非伊斯兰许可的事情时,我们在他们那里购物就是非法的。在这两种情况下,你与他们的交易都是完全合法的交易——租赁房产或支付运输服务费用。因此,我觉得这同样适用于在汽车保险和抵押贷款之间,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
结束语
第一组学者提出了一个实质性的观点,即由于必要性(在某些情况下),常规抵押贷款和汽车保险都应该被允许,因为它们是相似的,但是,由于上面讨论的原因,我认为他们的论据是错误的,因此,对我来说,第二组的说服力更强。
重要的是要记住,第一组学者被推向允许常规抵押贷款的方向,因为他们认为伊斯兰抵押贷款与传统抵押贷款一样或更糟糕。因此,对他们来说,除了租赁外,没有真正的“伊斯兰”抵押贷款替代方案。然而,对于许多持第二组观念的学者来说,他们很高兴地宣布,传统抵押贷款是非法的,因为除了租赁外,还有其他可行的替代方案——伊斯兰抵押贷款,这点我们另有文章讨论。
当然还有另一种思想学派:那些认为保险都很好的人,不是因为保险是必要的,而是因为保险本身,但我们会另安排时间再讨论。
延伸阅读:
易卜拉欣·汗:保险——是否清真?
易卜拉欣·汗:人寿保险是否清真?
—— Bye,Travel ——
我是叶哈雅,
*明亚保险经纪资深销售经理*
*明亚名人堂金牌会员*
*全球寿险百万圆桌会员MDRT*
*国际品质奖IQA金奖*
*兼《旅游》杂志特邀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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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保险是否清真、房屋按揭贷款和伊斯兰金融原则展开,适合关注清真保险、穆斯林理财和利巴问题的读者阅读。
汽车保险与房屋按揭贷款是否清真?
这是我翻译的易卜拉欣·汗关于保险系列教法的第三篇文章,前两篇文章,第一篇讨论保险的基本教法原理:易卜拉欣·汗:保险——是否清真?第二篇则具体讨论保险分类中的有关人寿保险这一险种的特殊性:易卜拉欣·汗:人寿保险是否清真?这第三篇文章虽然标题是汽车保险,但文中阐述的论述方法,适用于各个金融领域,并不局限于汽车保险或房屋按揭贷款,凡是涉及到利息等非法获利的金融领域都适用。
在正文开始之前,我先用大白话简单地概括一下文中主旨,即:当我们与人交易时,只要交易是合法的,那么即使与我们交易的人转身去做一些非法的勾当,这也与我们无关,就像我们不能拒绝非穆斯林进清真饭馆吃饭一个道理。
Is Car Insurance Equivalent to a Riba-Based Mortgage?
(汽车保险与房屋按揭贷款是否清真?)
作者 易卜拉欣·汗
叶哈雅 译
作者简介:易卜拉欣·汗拥有牛津大学哲学、政治和经济学学士学位、Al Salam 研究所伊斯兰金融硕士学位,曾担任纽约市的私募股权/风险基金律师,同时又是伊斯兰金融大师网的联合创始人。
我最近和谢赫阿卡兰·纳德威(Shaykh Akram Nadwi)一起参与的研讨会上,讨论转向了伊斯兰教对传统抵押贷款的立场,谢赫·阿卡兰辩称,他现在同意谢赫·格尔达威著名的抵押贷款教令,即如果一个家庭长期租房的方式不可行,则允许家庭申请常规的抵押贷款。
在本篇博文中,我不想讨论都有哪些无法长期租房的情况,我之前讨论过,我想在这篇文章中讨论的是谢赫阿卡兰·纳德威采用的一些有趣的论点,这让我有所启发,这第一组论点是:
1.某人不能长期租房,他现在需要买房子;
2.伊斯兰抵押贷款只是传统抵押贷款的一种形式;
3.要买房子,某人必须申请抵押贷款;
4.因此,某人可以获得1笔常规包含利息的抵押贷款,因为它是必要的——就像汽车保险是允许的,因为车险也是必要的。
我想专注于第4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谢赫阿卡兰·纳德威指出,房屋抵押贷款的性质与汽车保险不一致,因为购买汽车保险是驾驶汽车的必要条件,但房屋抵押贷款并不是买房的必要条件,尽管有时候买房被作为是必须的。
一些很重要的观点
因为在这些问题上有很多立场,这个论点是你进入哪个阵营的重要决定因素,第二组论点:
1. 有人说,基于生活需要,常规抵押贷款和汽车保险都被允许(例如谢赫·阿卡兰(Sh Akram)和谢赫·苏哈伊布·哈桑(Sh. Suhaib Hasan));
2. 有人说传统抵押贷款是非法的,但汽车保险因必要性而被允许(大多数穆斯林学者,例如AlQalam伊斯兰教法小组(AlQalam Shariah Panel )和(Sh. Wahba
Zuhayli));
3. 有人说传统抵押贷款和汽车保险都是非法的(我不知道是谁);
4. 有人说传统抵押贷款是合法的,但汽车保险是非法的(我不知道是谁);
那么以上这两组观点到底谁是正确的?
允许汽车保险的论点是,人们需要汽车才能在英国四处走动——因为不能指望我们一直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出租车。因此,由于法律原因,我们需要购买保险,而且根据伊斯兰的法律,我们也被允许购买汽车保险。
谢赫阿卡兰·纳德威和一些人认为,没有人强迫我们购买汽车保险(我们可以步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所以这不是严格的必要条件,同样,我们不必买房子——我们可以直接租房——所以这也不是严格的必需,只是问题在于,抛开汽车和买房而生活,在当今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我们如此生活下去是合适的么?第二组认为汽车保险是合法的,而抵押贷款是非法的,谢赫阿卡兰·纳德威和一些学者认为两者都是合法的。
让我们进一步讨论一下。
第二组可能会争辩说,因为租用的房产与抵押贷款获得的房产完全等同,因此如果继续租赁,就不会遇到任何重大困难。然而,公共交通/出租车与拥有自己的汽车有重大不同,因此在不得不一直依赖公共交通/出租车而不是汽车的情况下,确实出行存在困难。
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论点,特别是在伦敦等城市中心以外的地方,一旦我们谈论伦敦,我觉得由于出租车、优步和地铁站无处不在,以及拥有汽车带来的常规麻烦(停车、交通拥堵等),与你自己汽车的麻烦性相比公共交通/出租车的便利,优势并不明显。然而,即使在伦敦这样的地方,人们最终还是会使用汽车——这有充分理由的:它们足够方便,晚上去妈妈家旅行的女人在自己的车里比乘坐出租车会安全得多,这两种选择仍然有很大的不同。
第二组可以提出的第二个论点是,英国的每种交通方式都必须在法律上拥有一定程度的保险——无论是公共交通还是出租车。因此,无论如何一个人都无法避免间接支持保险,所以一个人还不如在自己的汽车上买保险。然而,对于房屋,并非英国存在的每栋房子都会有抵押贷款,碰巧你租的那个可能有抵押贷款,但并不总是这样。因此,租赁不一定与常规抵押贷款挂钩,而任何类型的公共交通/出租车/您自己的汽车都与保险有关。因此,这是抵押贷款和汽车保险之间的另一个区别,以及为什么抵押贷款被第二组观点认为不合法,而汽车保险则是合法的。
然而,对我来说这不是一个特别新颖的观点,因为在伊斯兰法律中,一般来说,房子的主人、出租车、公共汽车、地铁之间的活动与你无关,尽管你正在和他们交易,就像你和特易购、利德尔等其他商户交易一样,没有人能突然跑过来说——当他们做一些非伊斯兰许可的事情时,我们在他们那里购物就是非法的。在这两种情况下,你与他们的交易都是完全合法的交易——租赁房产或支付运输服务费用。因此,我觉得这同样适用于在汽车保险和抵押贷款之间,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
结束语
第一组学者提出了一个实质性的观点,即由于必要性(在某些情况下),常规抵押贷款和汽车保险都应该被允许,因为它们是相似的,但是,由于上面讨论的原因,我认为他们的论据是错误的,因此,对我来说,第二组的说服力更强。
重要的是要记住,第一组学者被推向允许常规抵押贷款的方向,因为他们认为伊斯兰抵押贷款与传统抵押贷款一样或更糟糕。因此,对他们来说,除了租赁外,没有真正的“伊斯兰”抵押贷款替代方案。然而,对于许多持第二组观念的学者来说,他们很高兴地宣布,传统抵押贷款是非法的,因为除了租赁外,还有其他可行的替代方案——伊斯兰抵押贷款,这点我们另有文章讨论。
当然还有另一种思想学派:那些认为保险都很好的人,不是因为保险是必要的,而是因为保险本身,但我们会另安排时间再讨论。
延伸阅读:
易卜拉欣·汗:保险——是否清真?
易卜拉欣·汗:人寿保险是否清真?

—— Bye,Travel ——
我是叶哈雅,
*明亚保险经纪资深销售经理*
*明亚名人堂金牌会员*
*全球寿险百万圆桌会员MDRT*
*国际品质奖IQA金奖*
*兼《旅游》杂志特邀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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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文章 • 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5 次浏览 • 2026-05-13 12:23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这篇文章分为两个部分,前半部分介绍基督教学者对利息的看法,后半部分介绍穆斯林学者对利息的看法。你会发现在利息问题上,两大宗教都有相似的多元结论,但民众却走出了两条不同的路,这取决于持有何种观点的神职人员更具有话语权。
原文标题
Is It Wrong to Charge Interest on a Loan?
作者 凯文·德·扬,美国改革宗神学院神学教授,基督圣约会牧师
叶哈雅 译
上周,我发布了《威斯敏斯特大教理问答》中与经济学相关的一些内容。在一个教义禁止“高利贷”的地方,我添加了“loan-sharks(也是高利贷的意思,但似乎比高利贷更严重) ”的注释。这引起了评论界的严厉谴责:
“凯文,你很清楚,圣经和17世纪教会教义中的高利贷并没有被定义为“loan-sharks ”,它被定义为收取大于零的利率。你可以随意认为圣经在这方面已经过时了,而且是错误的。但请有勇气站出来说你认为圣经是错误的。不要把圣经中的单词重新定义为它们没有的意思,这样你就可以声称你相信圣经,而事实是你不认可圣经。”
这些话很有力,这位先生声称,威斯敏斯特的神职人员反对在任何情况下收取任何形式的利息,并坚称我认为他们错了,圣经也错了。
我去掉了注释,因为我可以看到我试图用括号注释表达的观点不应该被当作正确的解读,我的观点需要更实质性的解释。
这里有什么利害关系?
在我们讨论利息不符合圣经的指控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这场讨论中的所有利害关系。我们可能会认为,靠利息赚钱是银行家、华尔街人士和其他(看似)超级富有的“坏人”的独特职业。
但对贷款收取利息是你的信用卡公司所做的;
是你买冰箱时大卖场所做的;
是汽车公司所做的,当他们让你带着一辆新车走出停车场,而且几乎没有首付;
是你的抵押贷款公司为了让拥有住房成为可能所做的事情;是政府发放学生贷款的方式,本质上,这就是你把钱存入银行或购买政府债券时所做的事情;
你让别人用你的钱,因为他们承诺会保证你的钱安全,并带着利息还给你。
所有这些都不能证明收取利息是符合教理的,但这确实意味着那些以圣经为由反对利息的人应该准备反对(并放弃)现代经济的几乎所有方面。
高利贷简史
在教会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基督徒一直反对对大多数贷款收取利息。考虑到圣经的禁令,这是有道理的。
根据利未记(25:37),“你不可把你的钱借给你的兄弟。”出埃及记(22:25)规定“如果你把钱借给我同你在一起的任何穷人,你就不能像放债人一样借给他,也不能向他索取利息。”
申命记(23:20)对以色列社区内的贷款也有同样的说法,但有一个重要的警告,“你可以向外邦人收取利息。”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收取利息经常受到反对。
但如果认为教会一直反对对每种贷款收取利息,那就错了。高利贷一直被认为是一种罪恶,但并非所有有息贷款都被视为高利贷。将高利贷定义为生存贷款而非资本贷款有着悠久的历史。旧约中的贷款是给那些赤贫和贫穷的人的,这是《出埃及记》和《利未记》中上述段落的明确背景。当圣约团体中的某个人跌入谷底时,最好的办法就是给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其次是贷款。你不能做的一件事就是给他们一笔有息贷款,这种情况需要慈善,因为这不是一个以牺牲别人的不幸为代价赚钱的机会。
但作为商业风险或投资风险的贷款在历史上一直被认为是一种不同类型的贷款。塞缪尔·格雷格在他的《银行、正义和共同利益》一书中对高利贷和教会的历史进行了考察:“似乎没有人严重反对人们借钱给别人。甚至有相当多的证据表明,神职人员为他们的同道提供了一种“银行服务”。可以肯定的是,在基督教世界的大部分地区,教会禁止基督徒收取利息,这就是为什么银行业成为一家犹太人占多数的企业。他们被允许对贷款收取利息(申命记23:20)。因此,犹太人经常被指责为“放债人”,他们在金融业中的独特作用是几个世纪以来反犹太主义的一个促成因素。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基督徒在定义高利贷时变得更加谨慎。第五次拉特兰会议(1512-17)将高利贷定义为“除了从使用本质上无效的东西中获得的收益或利润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东西,没有劳动、成本或风险的利润。
”这意味着,如果贷款人用劳动、成本和风险借钱给自己,他可以收取利息,而不会犯高利贷罪。同样,加尔文也谈到了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高利贷。从穷人身上赚钱是一回事,但“如果我们必须与富人做生意,高利贷是被允许的。”他认为,“除了本金外,还应该向债权人支付高利息,以弥补他的损失。”简而言之,“理性并不让我们承认所有高利贷都应该无一例外地受到谴责”(出埃及记评论)。
同样,乌尔西努斯在《海德堡教理问答评论》中指出,“所有公正的合同,包括支付租金、对任何损失的公正赔偿、合伙、购买等合同,都免于高利贷。”换句话说,并非每种利息都是高利贷。有些是,有些不是。这取决于贷款是帮助借款人还是最有可能伤害他们。厄西努斯写道:“关于高利贷有很多问题,我们可以根据基督所制定的规则来判断:你们想让人对你们做什么,就对他们做什么。”
鉴于基督教会,特别是改革宗教会的这段历史,威斯敏斯特神学院不太可能谴责每一种有息贷款。谴责的一直是——并将继续是——掠夺性贷款。毫无疑问,金融业的一些人在贷款行为中犯了罪,仅仅因为我们不能说每一笔贷款都是高利贷,并不意味着没有什么是高利贷。例如,在许多较贫穷的社区,你会发现一些机构收取天文数字般的高利率,为人们提供现金预付款。由于涉及风险,这些更高的利率是否合理?还是说,这正是基督徒一直谴责的高利贷——从穷人身上榨取最后一分钱,导致他们破产?在《金钱的崛起》一书中,尼尔·弗格森认为,银行业的早期是由这样的“高利贷者”组成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上周在括号中使用了这个短语。
结论
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对贷款收取利息一直是有争议的,杰伊·理查兹解释说:
按照现代标准,几乎每个人都很穷,只有极少数富人有钱借钱。那么,任何贷款都将涉及富人向他们贫穷的邻居(可能是他们的亲属)借款,以满足食物等基本需求。人们把多余的钱藏起来了,因此,虽然一个人可能有权要求退还他的钱,但向一个穷人收取临时使用这笔钱的费用似乎是不道德的,否则这笔钱只会积灰。收取无法偿还的巨额利率会雪上加霜,因为这会利用一个人的厄运和无知。因此,鉴于历史背景和视金钱如粪土的信念,禁止高利贷是有道理的。(《金钱、贪婪与上帝》,第140页)。
那么,教会改变了对高利贷的看法吗?没有,但它的定义确实变得更加精确。“高利贷不是为了抵消贷款的风险和放弃其他用途的成本而对贷款收取利息;它是在某人陷入困境时利用他们来不公正地收取贷款费用”。考虑到旧约条款的背景,这似乎是一个公平的区别。
我不相信圣经或威斯敏斯特教会禁止在任何情况下收取任何利息。这不是教会的普遍立场。“相反,它教导说,根据贷款的发放收取利息是错误的,而不是根据与贷款有关的一些因素提供公平补偿的基础”。仍然存在不良银行、不良贷款机构和不良贷款,但无论是圣经还是教会的传统都不要求我们认为银行、贷款人和贷款是坏的,仅仅因为它们是银行、放贷人、贷款。
以下为穆斯林学者们的观点,内容摘自《伊斯兰金融和银行体系》一书:
Saleh 认为涉及利息的行为是先知仍在麦加的时候发生的,那个时候那里的犹太人很少,其次那时在麦地那的犹太人大多数从事农业而非商业,这些从事利息交易的人组成了迁仕和辅仕。“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3:130)”以上的禁令是在吴侯德战役下降的,吴侯德战役的钱是通过利息募集,阿卜杜拉·伊本·萨拉姆说过利息的操作在麦地那很广泛,这是在先知归真之后发生的。
Shaltut(1974)认为古兰经只禁止超额的利息,对他来说,“重复加倍的利息”才是真主所谴责的,存在于伊斯兰教创立之前的利息(riba)一词并不是使100变成200,而指的是骆驼的不同年龄。
Syeikh Muhammad Abduh 是埃及的穆夫提,在al-Manar 的杂志1903年12月发行的刊物上,印有他的一段声明:“规定的高利贷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然而,邮局将从人民身上获取的资金,看作并不是以获利为目的的借款,在代为保管的原则里是可以使用这些资金的。”(Homoud,1985,p.122)
Jawish (1908)提出:古兰经中提及的利息是多倍的延迟支付的利息,而不是在贷款上的利息。
Redha (1929)认为:一个人可以借100美元而签120美元的支票,而这种做法绝对不是利息,应延期支付而产生的利息是在债务的到期日延长时发生的。
Maruf Dawalibi 认为应该允许为了生产而提供的贷款有一个合理的利率,学者Syeikh Abdul Jalil Isa 也支持这个观点,在1951年于巴黎召开的伊斯兰法律体系科学大会上,Dawalibi说道:“所禁止的高利贷指的是针对消费贷款的高利贷而不是针对生产的贷款,放高利贷者从前者中利用穷人们的需要并通过强加在他们身上的超额的高利贷使他们更加贫穷。现在,由于经济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许多公司也成立了,大多数贷款都是发放给生产额而不是消费的,随着文明的发展很有必要考虑一下应该如何改进这些法律规定。”(Homoud 1985 p.120)
Syeikh Tantawi 在报纸《Al-Ahram》发表了一份教法裁决:出自埃及Al-Ahli银行发行的出资证明书的利息不是非法的。
Syeikh Tantawi 分别于1989年11月和1991年又发表了两份法学家的判决,声明银行利息在教法里是允许的。(Al-Zuhayli,2003)
Antonio(2004)所做的关于印度尼西亚社会对利息的观点研究,他调查了45位有影响力的印尼学者的观点,其中有24位受调查对象认为由银行支付或强加的利息不是非法的,人们赞成只有在利息损害或伤害了接受者时,利息才是非法的,且只有超额的利息才被叫做高利贷。在这些赞成的学者中,认为利息是合法的人有Ibrahim Hosen,Abdurrahman Wahid(印尼前总统)和Hasan Basri。
以上都是支持利息合法的穆斯林学者观点,那么反对利息的观点则以艾资哈尔大学为代表,在1965年的第二次年度会议上,艾大决议认为任何形式的利息都不合法。鉴于埃及社会在近现代以来的糟糕表现,以及我在艾大走访的切身见闻,埃及民众也并没有因艾资哈尔的存在而获得更好的生活,人民反而日子越过越艰难,所以艾大发表的任何声明于我都不具备权威性,仅供参考。
我们总说现代伊斯兰世界落后的根源是我们没有按照古兰经的教导行事,但具体是哪一步走错了,这是值得深思的,银行对现代文明的发展起到决定性推动作用,有银行的地方就有利息,你无法想象一个人能够离开商业银行,而独立生活在社会中,即使是伊斯兰银行,表面上贷款不收利息,但也会以其他名义,变相向借款人索取费用,不然银行为什么要无偿贷款给你呢?而就连那些侃侃而谈声称不能吃利息也可以存活在今世的宣教网红,也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账户来接受粉丝的打赏。
我在查阅基督教关于买彩票和赌博的看法时,得到了一些启发,毫无疑问,基督教反对赌博,但与赌博原理相似的彩票,他们则有另一种解释,金陵神学院认为带有公益性质的彩票可以买,而带有赌博性质的六合彩则不应该买,这取决于参与买彩票的动机,以及这些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同样的问题在伊斯兰教的一些学者看来,则是一刀切,不仅禁止参与和赌博性质相似的任何买彩票行为,甚至连下棋这种游戏也因为有赌博嫌疑而被禁止,这就让我对我们的前景产生担忧。
尽管我并不认为伊斯兰教会限制文明的发展,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些不合时宜的判决会使一部分民众处于落后的境地,表面上看有些判决是细枝末节,但实际是他剥夺了人们思考的能力,不允许人们试错,也就无法产生创新。
最后,我有一个疑问真诚向各位学者请教,你们有没有想过,穆斯林每年从盈余中抽出四十分之一(2.5%)的财产用来缴纳天课,算是安拉向穆民索取的利息么?
——作者·叶哈雅 ——
明亚保险经纪资深合伙人/销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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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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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分为两个部分,前半部分介绍基督教学者对利息的看法,后半部分介绍穆斯林学者对利息的看法。你会发现在利息问题上,两大宗教都有相似的多元结论,但民众却走出了两条不同的路,这取决于持有何种观点的神职人员更具有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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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It Wrong to Charge Interest on a Loan?
作者 凯文·德·扬,美国改革宗神学院神学教授,基督圣约会牧师
叶哈雅 译
上周,我发布了《威斯敏斯特大教理问答》中与经济学相关的一些内容。在一个教义禁止“高利贷”的地方,我添加了“loan-sharks(也是高利贷的意思,但似乎比高利贷更严重) ”的注释。这引起了评论界的严厉谴责:
“凯文,你很清楚,圣经和17世纪教会教义中的高利贷并没有被定义为“loan-sharks ”,它被定义为收取大于零的利率。你可以随意认为圣经在这方面已经过时了,而且是错误的。但请有勇气站出来说你认为圣经是错误的。不要把圣经中的单词重新定义为它们没有的意思,这样你就可以声称你相信圣经,而事实是你不认可圣经。”
这些话很有力,这位先生声称,威斯敏斯特的神职人员反对在任何情况下收取任何形式的利息,并坚称我认为他们错了,圣经也错了。
我去掉了注释,因为我可以看到我试图用括号注释表达的观点不应该被当作正确的解读,我的观点需要更实质性的解释。
这里有什么利害关系?
在我们讨论利息不符合圣经的指控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这场讨论中的所有利害关系。我们可能会认为,靠利息赚钱是银行家、华尔街人士和其他(看似)超级富有的“坏人”的独特职业。
但对贷款收取利息是你的信用卡公司所做的;
是你买冰箱时大卖场所做的;
是汽车公司所做的,当他们让你带着一辆新车走出停车场,而且几乎没有首付;
是你的抵押贷款公司为了让拥有住房成为可能所做的事情;是政府发放学生贷款的方式,本质上,这就是你把钱存入银行或购买政府债券时所做的事情;
你让别人用你的钱,因为他们承诺会保证你的钱安全,并带着利息还给你。
所有这些都不能证明收取利息是符合教理的,但这确实意味着那些以圣经为由反对利息的人应该准备反对(并放弃)现代经济的几乎所有方面。
高利贷简史
在教会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基督徒一直反对对大多数贷款收取利息。考虑到圣经的禁令,这是有道理的。
根据利未记(25:37),“你不可把你的钱借给你的兄弟。”出埃及记(22:25)规定“如果你把钱借给我同你在一起的任何穷人,你就不能像放债人一样借给他,也不能向他索取利息。”
申命记(23:20)对以色列社区内的贷款也有同样的说法,但有一个重要的警告,“你可以向外邦人收取利息。”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收取利息经常受到反对。
但如果认为教会一直反对对每种贷款收取利息,那就错了。高利贷一直被认为是一种罪恶,但并非所有有息贷款都被视为高利贷。将高利贷定义为生存贷款而非资本贷款有着悠久的历史。旧约中的贷款是给那些赤贫和贫穷的人的,这是《出埃及记》和《利未记》中上述段落的明确背景。当圣约团体中的某个人跌入谷底时,最好的办法就是给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其次是贷款。你不能做的一件事就是给他们一笔有息贷款,这种情况需要慈善,因为这不是一个以牺牲别人的不幸为代价赚钱的机会。
但作为商业风险或投资风险的贷款在历史上一直被认为是一种不同类型的贷款。塞缪尔·格雷格在他的《银行、正义和共同利益》一书中对高利贷和教会的历史进行了考察:“似乎没有人严重反对人们借钱给别人。甚至有相当多的证据表明,神职人员为他们的同道提供了一种“银行服务”。可以肯定的是,在基督教世界的大部分地区,教会禁止基督徒收取利息,这就是为什么银行业成为一家犹太人占多数的企业。他们被允许对贷款收取利息(申命记23:20)。因此,犹太人经常被指责为“放债人”,他们在金融业中的独特作用是几个世纪以来反犹太主义的一个促成因素。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基督徒在定义高利贷时变得更加谨慎。第五次拉特兰会议(1512-17)将高利贷定义为“除了从使用本质上无效的东西中获得的收益或利润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东西,没有劳动、成本或风险的利润。
”这意味着,如果贷款人用劳动、成本和风险借钱给自己,他可以收取利息,而不会犯高利贷罪。同样,加尔文也谈到了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高利贷。从穷人身上赚钱是一回事,但“如果我们必须与富人做生意,高利贷是被允许的。”他认为,“除了本金外,还应该向债权人支付高利息,以弥补他的损失。”简而言之,“理性并不让我们承认所有高利贷都应该无一例外地受到谴责”(出埃及记评论)。
同样,乌尔西努斯在《海德堡教理问答评论》中指出,“所有公正的合同,包括支付租金、对任何损失的公正赔偿、合伙、购买等合同,都免于高利贷。”换句话说,并非每种利息都是高利贷。有些是,有些不是。这取决于贷款是帮助借款人还是最有可能伤害他们。厄西努斯写道:“关于高利贷有很多问题,我们可以根据基督所制定的规则来判断:你们想让人对你们做什么,就对他们做什么。”
鉴于基督教会,特别是改革宗教会的这段历史,威斯敏斯特神学院不太可能谴责每一种有息贷款。谴责的一直是——并将继续是——掠夺性贷款。毫无疑问,金融业的一些人在贷款行为中犯了罪,仅仅因为我们不能说每一笔贷款都是高利贷,并不意味着没有什么是高利贷。例如,在许多较贫穷的社区,你会发现一些机构收取天文数字般的高利率,为人们提供现金预付款。由于涉及风险,这些更高的利率是否合理?还是说,这正是基督徒一直谴责的高利贷——从穷人身上榨取最后一分钱,导致他们破产?在《金钱的崛起》一书中,尼尔·弗格森认为,银行业的早期是由这样的“高利贷者”组成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上周在括号中使用了这个短语。
结论
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对贷款收取利息一直是有争议的,杰伊·理查兹解释说:
按照现代标准,几乎每个人都很穷,只有极少数富人有钱借钱。那么,任何贷款都将涉及富人向他们贫穷的邻居(可能是他们的亲属)借款,以满足食物等基本需求。人们把多余的钱藏起来了,因此,虽然一个人可能有权要求退还他的钱,但向一个穷人收取临时使用这笔钱的费用似乎是不道德的,否则这笔钱只会积灰。收取无法偿还的巨额利率会雪上加霜,因为这会利用一个人的厄运和无知。因此,鉴于历史背景和视金钱如粪土的信念,禁止高利贷是有道理的。(《金钱、贪婪与上帝》,第140页)。
那么,教会改变了对高利贷的看法吗?没有,但它的定义确实变得更加精确。“高利贷不是为了抵消贷款的风险和放弃其他用途的成本而对贷款收取利息;它是在某人陷入困境时利用他们来不公正地收取贷款费用”。考虑到旧约条款的背景,这似乎是一个公平的区别。
我不相信圣经或威斯敏斯特教会禁止在任何情况下收取任何利息。这不是教会的普遍立场。“相反,它教导说,根据贷款的发放收取利息是错误的,而不是根据与贷款有关的一些因素提供公平补偿的基础”。仍然存在不良银行、不良贷款机构和不良贷款,但无论是圣经还是教会的传统都不要求我们认为银行、贷款人和贷款是坏的,仅仅因为它们是银行、放贷人、贷款。
以下为穆斯林学者们的观点,内容摘自《伊斯兰金融和银行体系》一书:
Saleh 认为涉及利息的行为是先知仍在麦加的时候发生的,那个时候那里的犹太人很少,其次那时在麦地那的犹太人大多数从事农业而非商业,这些从事利息交易的人组成了迁仕和辅仕。“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3:130)”以上的禁令是在吴侯德战役下降的,吴侯德战役的钱是通过利息募集,阿卜杜拉·伊本·萨拉姆说过利息的操作在麦地那很广泛,这是在先知归真之后发生的。
Shaltut(1974)认为古兰经只禁止超额的利息,对他来说,“重复加倍的利息”才是真主所谴责的,存在于伊斯兰教创立之前的利息(riba)一词并不是使100变成200,而指的是骆驼的不同年龄。
Syeikh Muhammad Abduh 是埃及的穆夫提,在al-Manar 的杂志1903年12月发行的刊物上,印有他的一段声明:“规定的高利贷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然而,邮局将从人民身上获取的资金,看作并不是以获利为目的的借款,在代为保管的原则里是可以使用这些资金的。”(Homoud,1985,p.122)
Jawish (1908)提出:古兰经中提及的利息是多倍的延迟支付的利息,而不是在贷款上的利息。
Redha (1929)认为:一个人可以借100美元而签120美元的支票,而这种做法绝对不是利息,应延期支付而产生的利息是在债务的到期日延长时发生的。
Maruf Dawalibi 认为应该允许为了生产而提供的贷款有一个合理的利率,学者Syeikh Abdul Jalil Isa 也支持这个观点,在1951年于巴黎召开的伊斯兰法律体系科学大会上,Dawalibi说道:“所禁止的高利贷指的是针对消费贷款的高利贷而不是针对生产的贷款,放高利贷者从前者中利用穷人们的需要并通过强加在他们身上的超额的高利贷使他们更加贫穷。现在,由于经济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许多公司也成立了,大多数贷款都是发放给生产额而不是消费的,随着文明的发展很有必要考虑一下应该如何改进这些法律规定。”(Homoud 1985 p.120)
Syeikh Tantawi 在报纸《Al-Ahram》发表了一份教法裁决:出自埃及Al-Ahli银行发行的出资证明书的利息不是非法的。
Syeikh Tantawi 分别于1989年11月和1991年又发表了两份法学家的判决,声明银行利息在教法里是允许的。(Al-Zuhayli,2003)
Antonio(2004)所做的关于印度尼西亚社会对利息的观点研究,他调查了45位有影响力的印尼学者的观点,其中有24位受调查对象认为由银行支付或强加的利息不是非法的,人们赞成只有在利息损害或伤害了接受者时,利息才是非法的,且只有超额的利息才被叫做高利贷。在这些赞成的学者中,认为利息是合法的人有Ibrahim Hosen,Abdurrahman Wahid(印尼前总统)和Hasan Basri。
以上都是支持利息合法的穆斯林学者观点,那么反对利息的观点则以艾资哈尔大学为代表,在1965年的第二次年度会议上,艾大决议认为任何形式的利息都不合法。鉴于埃及社会在近现代以来的糟糕表现,以及我在艾大走访的切身见闻,埃及民众也并没有因艾资哈尔的存在而获得更好的生活,人民反而日子越过越艰难,所以艾大发表的任何声明于我都不具备权威性,仅供参考。
我们总说现代伊斯兰世界落后的根源是我们没有按照古兰经的教导行事,但具体是哪一步走错了,这是值得深思的,银行对现代文明的发展起到决定性推动作用,有银行的地方就有利息,你无法想象一个人能够离开商业银行,而独立生活在社会中,即使是伊斯兰银行,表面上贷款不收利息,但也会以其他名义,变相向借款人索取费用,不然银行为什么要无偿贷款给你呢?而就连那些侃侃而谈声称不能吃利息也可以存活在今世的宣教网红,也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账户来接受粉丝的打赏。
我在查阅基督教关于买彩票和赌博的看法时,得到了一些启发,毫无疑问,基督教反对赌博,但与赌博原理相似的彩票,他们则有另一种解释,金陵神学院认为带有公益性质的彩票可以买,而带有赌博性质的六合彩则不应该买,这取决于参与买彩票的动机,以及这些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同样的问题在伊斯兰教的一些学者看来,则是一刀切,不仅禁止参与和赌博性质相似的任何买彩票行为,甚至连下棋这种游戏也因为有赌博嫌疑而被禁止,这就让我对我们的前景产生担忧。
尽管我并不认为伊斯兰教会限制文明的发展,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些不合时宜的判决会使一部分民众处于落后的境地,表面上看有些判决是细枝末节,但实际是他剥夺了人们思考的能力,不允许人们试错,也就无法产生创新。
最后,我有一个疑问真诚向各位学者请教,你们有没有想过,穆斯林每年从盈余中抽出四十分之一(2.5%)的财产用来缴纳天课,算是安拉向穆民索取的利息么?

——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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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圣训学家穆罕默德·纳斯尔丁·艾勒巴尼
批判“伊斯兰”金融
文章 • 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4 次浏览 • 2026-05-13 12:23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银行利息、贷款和穆斯林理财讨论展开,适合关注清真金融、伊斯兰银行和利巴问题的读者阅读。
批判“伊斯兰”金融
这篇文章是我收集编译的批判伊斯兰金融一些列文字汇总,内容主要来自英文维基百科“Challenges in islamic finance”和一些学者的博客,从国外这些学者的质疑声中可知,所谓的“伊斯兰金融”并不想我们想象的那样有竞争力,它的问题多多,甚至不应该被冠以“伊斯兰”的名义去宣传。
伊斯兰金融面临的挑战是在不违反教法的情况下提供现代金融服务的困难。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的发展围绕着避免利息(在贸易或商业中获得的不公正、剥削性的收益)而展开。
大部分伊斯兰银行客户都来自海湾和穆斯林世界的发达国家。面临的挑战包括,利率基准已被用来设定伊斯兰“利润”率,因此“净收益与基于利息的交易没有实质性差异”。实质是,伊斯兰银行业务“只不过是变换合同的问题……”。
伊斯兰金融在宗教上更倾向于利润和损失分担(PLS)模式,但这会导致一些问题,包括必须等待投资项目实现收益后才能分配利润,这增加了金融服务提供商的风险和复杂性。
伊斯兰金融行业因将一种“理论”发展成规模达约 2 万亿美元的产业而受到称赞;吸引了因宗教原因而无法享受传统银行服务的银行用户,吸引了非穆斯林银行家进入该领域,并且(根据其他支持者的说法)引入了一种更稳定、风险更低的融资形式。
然而,该行业也被批评忽视了其“基本理念”,几十年来一直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导致局外人和普通穆斯林都对其产生了质疑。首先,它放弃了推动者所倡导的原始融资方式——风险共担融资,转而支持固定加价的购买融资(尤其是穆拉巴哈),然后扭曲了固定加价的穆拉巴哈规则,按照传统利率有效地提供传统现金利息贷款,但却用“文字游戏”来伪装,并承受着“更高的成本,更大的风险”。
提出的其他问题/投诉包括:该行业没有努力帮助小商贩和穷人;如何应对通货膨胀的问题;延迟付款;缺乏货币和利率对冲;或缺乏符合伊斯兰教法的短期资金存放账户;大部分伊斯兰银行业务由非穆斯林所有;
在 2008 年和 2010 年对巴基斯坦银行专业人士(传统银行家和伊斯兰银行家、伊斯兰教法银行顾问、使用金融的商人和管理顾问)进行的一系列采访中,经济学家费萨尔·汗指出,许多伊斯兰银行家对传统银行产品和伊斯兰银行产品之间的差异或缺乏差异表示“怀疑”,巴基斯坦伊斯兰银行缺乏外部伊斯兰教法合规审计要求,伊斯兰教法委员会对其银行未能遵循伊斯兰教法合规做法或无力阻止这些做法缺乏认识。然而,这并没有阻止虔诚者光顾银行(其中一人解释说,如果他的伊斯兰银行不是真正遵守伊斯兰教法,‘惩罚在他们头上,而不是在我头上!我能做的,我已经做了。’)
巴基斯坦银行业客户偏好的一项估计(由一位巴基斯坦银行家提供)是,约 10% 的客户是“严格遵守传统银行业务的客户”,20% 是严格遵守伊斯兰教法的银行客户,70% 的客户更喜欢遵守伊斯兰教法的银行业务,但如果“价格差异很大”,他们会使用传统银行业务。一项针对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客户的调查发现,伊斯兰银行客户更遵守教规(参加朝觐、遵守礼拜、留胡须等),但储蓄账户余额也高于传统银行客户,年龄更大、受教育程度更高、出国旅行更多,并且倾向于在传统银行开设第二个账户。另一项研究使用向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报告的“官方数据”,发现对于同时获得伊斯兰(穆拉巴哈)融资和传统贷款的贷方来说,传统贷款的违约率是后者的两倍多。如果宗教政治党派的选票份额增加,借款人“在斋月期间和大城市违约的可能性会降低,这表明宗教——无论是通过个人虔诚还是网络效应——可能在决定贷款违约方面发挥作用。
截至 2016 年,伊斯兰金融行业(包括伊斯兰债券)面临的“关键挑战”(根据《2015/16 年全球伊斯兰经济状况报告》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包括:
公众对伊斯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和了解程度“较低”,导致他们不光顾这些产品和服务;
需要“提高监管的清晰度和协调性,加强伊斯兰金融标准制定者和传统金融标准制定者之间的合作,进一步改进监管工具”,以应对一些国家/地区因“监管框架”未能“解决该行业特有的风险”而导致的“金融产品和公司结构复杂化”的问题;
“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货币政策工具稀缺”以及对“货币传导机制”缺乏了解;
“欠发达”的安全网和解决框架。缺乏完整的伊斯兰存款保险制度,保险费不能投资于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资产,或符合伊斯兰教法的“最终贷款人”;
监管者“并不总是有能力(或意愿)确保遵守伊斯兰教法。”
模仿传统金融
一些伊斯兰银行的支持者(如塔基乌斯马尼、DM库雷希、萨利赫阿卜杜拉卡迈勒、哈里斯伊尔凡)和怀疑者(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穆罕默德奥法鲁克、费萨尔汗、马哈茂德埃尔伽马、帖木儿库兰)研究了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的差异,并对它们的相似性表示遗憾。
塔基·乌斯马尼 (Taqi Usmani) 认为,伊斯兰银行业“完全”忽视了其“基本理念”,首先,它忽视了融资方和融资使用者之间的风险分担模式 ( Musharaka ),而倾向于穆拉巴哈(murabahah)和伊贾拉 (ijarah)的固定加价模式,从理论上讲,这种模式只应在风险分担不切实际时使用。其次,它忽视了穆拉巴哈(murabahah)和伊贾拉 (ijarah)本身的规则,例如,使用穆拉巴哈融资来借入现金,甚至不在此过程中购买任何商品,(另见下文“忽视所需商品”)或使用伊贾拉(租赁),而“出租人既不承担其所有权的责任”,也不向承租人提供“任何使用权”。
利率基准被用来设定伊斯兰“利润”率,因此“净结果与基于利息的交易没有实质性差异”。忽视这些基本原则削弱了伊斯兰银行在“非穆斯林”和“尤其是大众”面前的影响力,乌斯马尼认为,现在大众已经形成了伊斯兰银行“只不过是套换文件的问题……”的印象。
2009 年 3 月,乌斯马尼宣称 85% 的伊斯兰债券是“非伊斯兰的”。(当时乌斯马尼是伊斯兰金融机构会计和审计组织(AAOIFI )学者委员会主席,该组织为全球伊斯兰银行业制定标准)。其他人(哈桑·海卡尔)也批评了伊斯兰债券的真实性。
另一位伊斯兰银行业“先驱”DM·库雷希在 2005 年的伊斯兰银行业会议上告诉提问者,“恕我直言,今天的伊斯兰银行业是一个标签行业。一切传统的东西都被贴上了标签,你却说它是伊斯兰的。”
穆罕默德·纳贾图拉·西迪基 (Mohammad Najatuallah Siddiqui ) 也批评了复制传统的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工具,并在术语和短语上进行某些修改的趋势(例如,sukuk代表债券,tawarruq代表贷款),这种趋势给伊斯兰金融带来了坏名声。一家伊斯兰银行——Lariba——甚至发布了来自伊斯兰教法委员会(其成员包括著名的谢赫·优素福·格尔达威)的教令,其中包括这样的声明:“我们已达成共识,不反对使用‘利息’一词来替代‘利润’或‘回报率’。” 西迪基表示 ,伊斯兰金融的从业者渴望“在理论上”证明他们的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但实际上:
“忙于寻找与之类似的方法。...从 20 世纪 80 年代左右开始,伊斯兰教法顾问主要致力于设计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市场熟悉的金融产品的替代品。”
德意志银行的一位穆斯林银行家(哈里斯·伊尔凡)在文章中谈到自己推销伊斯兰银行产品时感到的产品未能真正符合伊斯兰教法,他抱怨说感觉自己像个“骗子”,患有“语无伦次的虔诚主义”和“认知失调”,试图“把方枘塞进圆孔”。
伊斯兰经济学资深人士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 (Muhammad Akram Khan) 批评伊斯兰银行声称“将其业务建立在利息以外的基础之上”,同时却设计出“一系列诡计和诡计来掩盖利息”。
Mahmoud Amin El-Gamal 和 Mohammad Fadel 抱怨伊斯兰银行收取的费用过高。Fadel 将该行业的基础描述为“收取费用”,以创建一种似乎“符合伊斯兰法律的正式要求”的金融产品,同时“保留该传统产品的所有经济特征”。
埃尔-贾迈勒将现代伊斯兰金融描述为“伊斯兰教法套利” (即利用伊斯兰市场与传统市场之间的价格差异——虔诚的穆斯林愿意为他们认为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融资支付溢价),其中银行的伊斯兰教法委员会通过“为伊斯兰模拟产品找到合适的[古典]阿拉伯名称”赚取费用,并使用该名称“证明伊斯兰品牌名称的合理性并提高其可信度。”
据 Sayyid Tahir 称:
“没有证据表明伊斯兰银行的安排是在某种伊斯兰教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例如,伊斯兰银行的法定流动性要求、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标准的公式与基于利息的银行相同。”
根据 AW Duskuki 和 Abdelazeem Abozaid 的说法,调查人员可能发现的伊斯兰金融和传统金融之间的“唯一区别”是
“在技术细节和法律形式上,实质是一样的……事实上,伊斯兰银行家使用与其他银行家相同的财务计算来计算投资的现值和未来值。因此,到最后,不相信的穆斯林和其他持批评态度的局外人会发现,伊斯兰银行实际上会收取利息,只是用另一个名字称呼它,例如佣金或利润……”
1997 年 IDB 伊斯兰银行奖得主Saleh Abdullah Kamel的看法与其他人不同,他指出,该行业只具有传统银行的“大部分”特征,
伊斯兰银行青睐的投资模式变成了贷款和投资的混合。这种混合模式既有利息贷款的大部分特征,又有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缺陷。它没有凸显伊斯兰投资基于风险共担和实际投资的特点。它不承认资本及其收益的担保。
另一种对模仿传统银行业务的批评(由马哈茂德·埃尔-伽马提出)是,模仿传统金融的“过去的回报和过去的趋势”(例如,寻求成为第一个提供“伊斯兰对冲基金”的银行),可以带来巨大的初始利润空间,因为模仿者是金融产品的“先行者”(在伊斯兰金融行业),并且拥有“进入垄断市场和免费间接宣传的渠道”,这会诱使其他银行尝试效仿,但长期回报往往有限。
怀疑该行业的人士提出了一些解释,他们认为该行业未能提供传统银行业务的真正替代方案。根据 MO Farooq 的说法,伊斯兰教法委员会面临压力,如何审查给自己支付薪水的机构(相当于中世纪“法院乌莱玛”的现代版本)确实是困难的。
费萨尔·汗 (Feisal Khan) 认为伊斯兰银行陷入了“恶性循环”,传统虔诚与可行性相冲突。受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启发,大量虔诚的穆斯林寻求以不使用利息和“标准债务合同”的方式进行融资、投资和储蓄。提供真正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利息替代品——“参与式”或“利润和损失分担”融资——的努力失败了,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融资者和受融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使得这种融资模式无利可图。大型银行不愿让这一障碍阻碍其从庞大的虔诚穆斯林市场中获利,因此寻找“愿意认证传统工具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学者”,并给最乐于助人的学者提供更多业务。结果是出现了“相当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它们“紧密”模仿传统产品和服务,但附带伊斯兰教法认证,增加了额外的交易成本。
法鲁克(引用穆罕默德·内贾图拉·西迪奇的话)给出的另一种解释是伊斯兰教法专家的不足。这些专家“一般来说”没有接受过足够的伊斯兰教法意图或目的方面的培训,因此无法评估某些金融产品的利弊;他们也没有接受过经济方面的培训,无法对广泛使用诸如 tawarruq(允许以“符合伊斯兰教法”的方式向借款人借出现金,但其复杂性和成本比传统贷款更高)等复杂金融交易的后果进行必要的分析。
帖木儿·库兰 (Timur Kuran) 认为,伊斯兰银行业的伊斯兰经济基础的重要性在于“它主要是重申伊斯兰教首要地位的工具”,其次才是“激进经济变革的工具”。
利润和风险分担的承诺与挑战
根据苏里曼·哈姆丹·阿尔巴拉维 (Suliman Hamdan Albalawi) 2006 年的一篇论文,至少在沙特阿拉伯和埃及,伊斯兰银行“已不再使用利润损失分担 ( PLS ) 技术作为伊斯兰银行的核心原则”,马来西亚也出现了倒退。
一项关于最常使用哪种伊斯兰金融模式的研究发现,主要伊斯兰银行的 PLS 融资从 1994-1996 年的 17.34% 下降到 2000-2006 年仅占总融资的 6.34%。在样本中,“基于债务的合同”或“类似债务的工具”更受欢迎。2004-2006 年期间,54.42% 的融资以穆拉巴哈为基础,16.31% 以伊贾拉为基础,5.60% 以萨拉姆和伊斯提斯纳为基础。2010 年发布的另一项针对最大伊斯兰银行的调查发现,PLS 的使用率在 0.5% 至 21.6% 之间。
对于为什么 PLS 工具(即出资人出资和合伙融资)已经下降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比例, 两位作者 Humayon A. Dar 和 JR Presley 给出了解释,包括:
银行客户有强烈的动机报告比实际获得的利润更少的利润,因为申报的利润越高,客户的资金流向融资银行的就越多。这使得银行使用 PLS 比使用固定收益模式处于劣势。
大多数穆斯林国家的财产权没有得到妥善界定,这使得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实施变得困难。
伊斯兰银行的竞争对手是传统银行,这些银行历史悠久,根基牢固,拥有数百年的经验。伊斯兰银行尚不确定自己的政策和做法,不敢承担不可预见的风险。
在许多情况下,例如短期资源需求、营运资金需求、教育和卫生部门等非营利项目,PLS 并不适用或不可行。
在一些国家,利息被视为商业支出并免税,但利润则作为收入征税。因此,以 PLS 方式获得资金的企业客户必须承担更高的税收,而如果他们贷款并支付利息,则无需承担更高的税收。
至少截至 2001 年,尚无基于 PLS 的伊斯兰金融产品的二级市场。
作为 PLS 的一种形式,Mudaraba 为银行股东提供了有限的控制权,并“导致 PLS 治理结构失衡”。“股东希望拥有一致且互补的控制系统,而 Mudaraba 融资则缺乏这种系统。”
行业未能克服的一个障碍是客户接受投资的周期性损失(PLS 中的 L)。与银行客户/投资者分担银行损失的“mudarabah ”特征被认为是伊斯兰金融机构比传统银行更稳定的原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 2015 年的论文“伊斯兰金融:机遇、挑战和政策选择”中将确保“伊斯兰银行的利润分享投资账户(PSIA)[即 mudarabah 账户] 以符合金融稳定的方式处理”列为“一项重要的监管挑战”。)塔基·乌斯马尼 (Taqi Usmani) 等支持者宣扬“正常的贸易活动当然会导致……不时出现损失”,因此储户对稳定回报和无损失风险的期望是资本主义银行业不自然的产物,是由其将金融“与正常贸易活动”分开而产生的。伊斯兰银行业在几十年的发展中,出现过坏账,甚至出现过重大财务困难,例如 1998 年迪拜伊斯兰银行的重大贪污丑闻。
然而,至少截至 2004 年,没有任何一家伊斯兰银行的坏账转化为储户的损失,并且“没有一家伊斯兰银行在减记不良资产价值时,会因为害怕失去储户而减记储户账户的价值”。
除了对贷方不利之外,伊斯兰银行的一位批评者费萨尔·汗 (Feisal Khan) 认为,PLS 的广泛使用可能会对经济造成严重损害。他指出,如果银行像穆达拉巴和穆沙拉卡所要求的那样“直接持有每家企业的股权”,信贷就会萎缩,中央银行将无法使用通常的信贷扩张方式——购买债券、商业票据等——来防止现代经济中不时出现的流动性危机。虽然像乌斯马尼这样的纯粹主义者是正确的,穆拉巴哈和其他固定收益工具(已经挤占了 PLS)本质上是传统银行业务的另一个名称,但如果它们被禁止并被更“真实”的利润和损失分担所取代,中央银行可能无力防止经济萎缩和极端失业。
除了无视利润和损失分担而支持穆拉巴哈(murâbaḥah) 之外,该行业还被指责没有正确遵守伊斯兰教法穆拉巴哈的规定,不买卖作为遵守伊斯兰教法“关键条件” 的商品/库存(当银行想借入现金而不是为购买提供资金时,就会这样做,尽管这是一种额外的成本,没有其他功能)。2008 年,Arabianbusiness.com 抱怨说有时“根本没有商品,只有银行、经纪人和借款人之间的现金流”。通常,商品与借款人的业务完全无关,世界上“现存”的相关商品甚至不足以“解释所有发生的交易”。另外两名研究人员报告说,多年来,伦敦发生了数十亿美元的“合成”穆拉巴哈交易,其中“许多人怀疑银行是否真正拥有存款,甚至是基础性的存款”。
最初的伊斯兰银行支持者呼吁“为不同类型的存款设立不同的账户,以便将收益分配给每种类型”。批评家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认为:“实际上,伊斯兰金融机构将所有类型的存款集中起来。”
批评者抱怨说,银行遵守伊斯兰教法规定往往只是听信银行或借款人的话,说他们遵守了合规规则,而没有进行有效的审计来核实这是否属实。一位观察员(L. Al Nasser)抱怨说,“在与业内同行打交道时,伊斯兰教法当局对其臣民表现出过度的信心”,而伊斯兰教法审计是“实现透明度和确保”机构“履行对客户的承诺”所必需的。此外,在进行外部伊斯兰教法审计时,“许多审计员经常抱怨他们目睹的违规行为数量之多,却无法讨论”,因为他们审查的记录“已被篡改”。
非法所得
尽管伊斯兰银行禁止收取利息,但其“利润率”通常以利率为基准。伊斯兰银行家哈里斯·伊尔凡 (Harris Irfan) 表示,“毫无疑问”,诸如 LIBOR 之类的基准“仍然是伊斯兰银行的必要指标”,并且“绝大多数学者都接受了这一点,无论这个解决方案看起来多么不完美”,但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 (Muhammad Akram Khan) 写道,遵循传统银行基准 LIBOR“违背了伊斯兰金融产品设计和提供的初衷”。
此外,怀疑论者还抱怨说,伊斯兰银行账户的收益率与传统银行的收益率非常接近,而理论上,两者不同的机制应该导致不同的数字。2014 年的一项研究(使用“最新的计量经济学技术”)研究了土耳其传统银行和“参与银行”(即伊斯兰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之间的长期关系,发现四家参与银行中有三家的定期存款利率与传统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显著协整”,并且伊斯兰银行收益率与传统银行的“因果关系”是“永久的”。 怀疑论者认为,这种接近性表明伊斯兰银行操纵了收益率,这些银行通常规模较小,基础较差,并认为有必要向客户保证其财务竞争力和稳定性。
流动性问题
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缺乏一种方式来赚取短期“停放”、等待投资的资金的回报,这使得这些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处于劣势。
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在流动性(即储户需要时,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将资产转换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且不蒙受重大损失的能力)与有竞争力的资金回报率之间取得平衡。传统银行能够利用银行间拆借市场进行借贷,借款以满足流动性需求,并进行任何期限(包括非常短的期限)的投资,从而优化收益。计算任何期限的回报率都很简单 — 将贷款期限乘以利率。
然而,伊斯兰金融的宗教偏好模式——利润和损失共享(PLS)——必须等待所投资的项目实现后才能分配利润。由于短期内无法确定利润或损失,短期存入的资金不会产生任何回报。伊斯兰金融机构不能向传统的银行间借贷市场进行短期借贷。
由于缺乏任何或至少是足够的伊斯兰货币市场投资工具,截至 2002 年,伊斯兰银行持有的流动性(即无回报资金)平均比传统银行“高出 40%”。伊斯兰金融服务委员会发现,“伊斯兰金融机构之间、伊斯兰金融机构与传统银行之间以及伊斯兰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的银行间交易日均量与传统货币市场的交易相比非常低。” 虽然巴林、伊朗、马来西亚和苏丹等穆斯林国家已开始发展伊斯兰货币市场,并“根据穆沙拉卡、穆达拉巴和伊贾拉发行证券化文件”,但至少截至 2013 年,“缺乏适当且有效的二级市场”意味着这些证券的相对数量“比传统资本市场小得多”。
关于非PLS,即“基于债务的合同”,一项研究发现,“伊斯兰银行的业务模式正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并朝着获得更多流动性风险的方向发展。”
为了解决因流动性或缺乏投资机会而持有的资金无法获得回报的问题,许多伊斯兰金融机构(如伊斯兰开发银行和埃及费萨尔伊斯兰银行) “明确公开地从其过剩资金中赚取利息,这些资金通常投资于更安全的债务类或海外债务工具”。伊斯兰教法专家并没有禁止这种做法,“而是根据必要规则(darurah )提供了遵守伊斯兰教法的必要教令”。研究人员弗兰克·沃格尔和弗兰克·海耶斯写道:
伊斯兰金融和银行学学者援引必要性,允许例外放宽规则。他们发布了教令 ,允许伊斯兰银行将资金存入有利息的账户,特别是在国外,因为这些银行在必要期限内没有其他投资。然而,他们通常会对此类教令附加条件,例如要求将非法收益用于慈善、培训或研究等宗教功德目的。
缺乏社会责任
按照伊斯兰教义,“伊斯兰银行应该采取新的融资政策,探索新的投资渠道”,以鼓励发展,提高“小规模贸易商”的生活水平,但“很少有伊斯兰银行和金融机构关注这方面”,塔基·乌斯马尼抱怨道。伊斯兰学者穆罕默德·哈希姆·卡马利对伊斯兰银行专注于短期融资表示遗憾,这种融资“主要关注已生产商品的融资,而不是创造或增加生产资本,或关注工厂、基础设施等设施。”
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还抱怨说,在向传统银行业务融合的过程中,伊斯兰银行的产品开发“模仿了传统银行”,而不是建立“一种与公平、平等的收入分配和道德投资模式相一致的不同类型的银行业务。”
另一名学者(Mahmoud El-Gamal)也对伊斯兰银行重形式轻实质表示遗憾,并建议“重新定位伊斯兰金融的品牌,以强调社区银行、小额信贷、社会责任投资等问题。”
其他非正统经济学家的批评甚至更为激烈。
穆罕默德·O·法鲁克 (Muhammad O. Farooq) 对伊斯兰银行的基本前提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伊斯兰银行“专注于”废除一切利息,却以牺牲追求总体经济正义的“大局”为代价,并引用了《古兰经》中反对财富集中的训诫:
“真主所赏赐他的使者的,和从市镇居民所夺取的,都是真主的,是他的使者的,是他们的亲戚、孤儿、贫民和旅客的,以免这些财富在你们中富人中间流转。…… ”
他怀疑“贪婪和利润”是否是比贷款利息更大的剥削原因,他认为,在竞争和受监管的市场中,贷款利息可能不构成利息。
伊斯兰银行和金融运动适应了政治暴政,受到穆斯林世界少数富有的食利阶层的支持,并日益受到全球金融巨头的操纵,因此很容易被限制在反对剥削的言论领域,甚至可能在无意中成为剥削的工具。现实世界中充斥着剥削:儿童剥削、性剥削、劳动剥削等。利息可能只是全球剥削的一小部分。然而,伊斯兰经济和金融的支持者却对利息念念不忘。
他以东印度公司的利润动机为例,该公司在 1858 年之前以牺牲穆斯林莫卧儿帝国为代价殖民和统治印度,其股份是股权而非债务工具。他发现,尽管宣传伊斯兰银行和金融的辩论性著作普遍声称贷款利息剥削了穷人和穆斯林,但几乎没有任何关于伊斯兰经济中剥削或不公正的实证或重点研究,这令人感到好奇。 (例如,法鲁克抱怨说,在两本关于(正统)伊斯兰经济学的重要书目中,“没有一篇关于剥削或不公正的引文” —— 《穆斯林经济思想:当代文献调查》,“115 页,51 个子类别下 700 个条目”,以及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撰写的《伊斯兰经济学:英语和乌尔都语注释资料》。)
帖木儿·库兰 (Timur Kuran)抱怨说,埃及和其他穆斯林国家的伊斯兰银行遵循西方银行业的做法,对经济发展或创造就业机会帮助不大,但它们并没有遵循西方风险资本家的做法,后者“为全球高科技产业提供了资金”。由于风险投资的运作原则与利润和损失分担相同(尽管风险投资并不避免非法产品),因此使用风险投资可能会为埃及和其他寻求经济发展的贫穷穆斯林国家“带来巨大利益”。
缺乏教法的统一性
大多数伊斯兰银行都有自己的伊斯兰教法委员会来裁决银行政策。研究人员弗兰克·沃格尔和弗兰克·海耶斯认为,逊尼派伊斯兰教法的四个学派( Madhhab)在伊斯兰银行业务方面并没有达成一致。他们“以不同的方式将伊斯兰教义应用于商业和金融。这四个学派之间以及它们内部都存在对宗教法特定观点的分歧。此外,伊斯兰教法委员会有时会改变主意,推翻先前的决定。”
易卜拉欣·沃德 (Ibrahim Warde) 提出,董事会是否在“盖章批准”支付他们薪水的银行遵守伊斯兰教法,此外,董事会之间对什么是遵守伊斯兰教法的分歧最终可能会带来困难,因为“客户会怀疑”某家银行是否真正遵守伊斯兰教法,穆纳瓦尔·伊克巴尔 (Munawar Iqbal) 和菲利普·莫利纽克斯 (Philip Molyneux) 表示。“如果伊斯兰银行不被视为‘伊斯兰’银行,那么现有的伊斯兰银行很快就会失去大部分市场。”
逾期付款/违约
在传统金融中,逾期付款/拖欠贷款会因利息不断累积而受到抑制,而在伊斯兰金融中,逾期账户的控制和管理已成为“棘手的问题”,穆罕默德·阿克兰·汗 (Muhammad Akran Khan) 表示。尽管已经提出了许多建议来解决伊斯兰银行的拖欠贷款问题,但根据易卜拉欣·沃德 (Ibrahim Warde) 的说法:
伊斯兰银行面临着严重的逾期付款问题,更不用说直接违约了,因为有些人利用每一种拖延的法律和宗教手段……在大多数伊斯兰国家,已经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罚款和滞纳金,但都被取缔或被认为无法执行。尤其是滞纳金,已经与利息同化。因此,“债务人知道他们可以最后还清伊斯兰银行的款项,因为这样做没有任何成本”
Warde 还抱怨说:
“许多长期借入大量资金的商人抓住了伊斯兰化的机会,只偿还本金就消除了债务的累积利息——考虑到多年来两位数的通货膨胀,这通常是一笔微不足道的数目。
如何应对通货膨胀问题
通货膨胀也是融资方面的一个问题,因为伊斯兰银行并没有模仿传统银行,而是真正地提供无息或无任何其他费用的贷款。是否以及如何补偿贷款人因通货膨胀而贬值的资金,也被称为一个“困扰”伊斯兰学者的问题,因为如果贷款人因放贷而亏损,企业将无法获得融资。建议包括将贷款指数化(许多学者反对,认为这是一种利息并鼓励通货膨胀),将贷款“以黄金等商品来衡量”,并进一步研究以找到答案。
非穆斯林的影响
伊斯兰银行和金融客户几乎全部(如果不是全部)都是穆斯林。但提供伊斯兰银行服务的金融机构大多数都是西方的,由非穆斯林拥有。伊斯兰银行的支持者认为,西方银行对伊斯兰银行的兴趣是市场对伊斯兰银行需求强劲且不断增长的证据,因此是“伊斯兰运动的成就”。
然而,批评人士抱怨称,这些银行对伊斯兰银行缺乏深厚的信仰承诺,这意味着:
这些机构中雇用的穆斯林对实际管理几乎没有任何投入,这导致穆斯林民众有时会对这些机构遵守伊斯兰教法的认真程度产生有根据的怀疑。一家提供伊斯兰投资基金的传统马来西亚银行被发现将这些基金的大部分投资于博彩业;管理这些基金的经理不是穆斯林。
传统银行的兴趣并非伊斯兰银行日益壮大的体现,而是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的相似性,因此后者无需对其业务进行实质性改变即可进入伊斯兰银行业。El-Gamal 怀疑,大型非穆斯林银行对伊斯兰金融的兴趣是否源于伊斯兰金融业务的营利性。
当市场陷入低迷时,这些银行更有可能退出该行业。哈里斯·伊尔凡 (Harris Irfan) 认为,德意志银行等非穆斯林银行对伊斯兰银行业务缺乏意识形态承诺,这已经并将导致它们在市场陷入低迷时退出该行业。2011 年初,在房地产泡沫破裂期间,“德意志银行没有留下任何一位专门的伊斯兰结构师或销售人员。伊斯兰金融已成为‘银行负担不起的奢侈品’” 或许部分原因是如此,2011 年 2 月,卡塔尔中央银行命令传统贷方“在年底前关闭其在该国的伊斯兰业务”。中央银行坚持认为,传统银行遵循伊斯兰金融的替代资本充足率规则太过分了,而且“很难监督和监控商业银行的伊斯兰和传统业务,因为存款人的资金会混在一起。
稳定性/风险
对于伊斯兰银行业务是否比传统银行业务更稳定、风险更低,各方看法不一。
支持者(如马来西亚央行行长洁蒂·阿赫塔尔·阿齐兹)认为,伊斯兰金融机构比传统银行更稳定,因为它们禁止投机,而且(理论上)两种主要的伊斯兰银行账户类型——“活期账户”和Mudarabah账户——对银行的风险较小。
在活期账户中,客户不会获得任何回报,并且(理论上)不存在损失风险,因为银行不投资账户资金。
在穆达拉巴账户中,伊斯兰银行承担的贷款违约风险较小,因为它与存款人分担这一风险。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银行借给他们的部分或全部资金,那么分配给存款人的金额就会减少等量,而在传统银行中,无论银行的收入是否因贷款违约而下降,存款人都会获得固定的利息支付。
批评者抱怨说,这种稳定性是以牺牲存款人/“合作伙伴”(伊斯兰银行经常使用“合作伙伴”一词,而不是“客户”或“存款人”)的盈亏分担账户余额的稳定性为代价的,而这些合作伙伴面临着传统银行不会面临的风险。此外,一位批评者(Mahmoud A. El-Gamal)认为:
在这些机构中,投资账户持有人既没有伊斯兰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保护,也没有机构董事会代表的股权持有人的保护。这给该机构带来了许多其他有据可查的风险因素……
另一方面,哈比卜·艾哈迈德(Habib Ahmed)在 2009 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不久撰文指出,伊斯兰金融的实践已逐渐向传统金融靠拢,这使其面临着同样的不稳定危险。
当审视伊斯兰金融的实践及其运作环境时,人们可以发现与导致当前危机的趋势类似的趋势……最近,海湾地区的股票和房地产市场也经历了投机事件。最后,伊斯兰金融业随着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复杂金融产品的创新而迅速发展。这些新的伊斯兰金融产品的风险很复杂,因为这些工具有多种类型的风险……
无论如何,几十年来,有几家伊斯兰银行倒闭了。1988 年,伊斯兰投资公司 Ar-Ryan 倒闭,导致数千名小投资者损失了储蓄(后来,一位匿名海湾国家捐助者补偿了他们的损失),当时对伊斯兰金融造成了沉重打击。1998 年,Bank al Taqwa 的管理层倒闭。其年度报告称,“存款人和股东的本金损失超过 23%”。(后来发现,管理层违反了银行规则,“在一个项目中投资了超过 60% 的银行资产。”)
土耳其的 Ihlas Finance House 于 2001 年因“流动性问题和财务困境”而关闭。费萨尔伊斯兰银行也遇到了困难,并因监管原因关闭了其在英国的业务。据《经济学人》杂志报道,“2009 年迪拜债务危机表明,伊斯兰债券可以帮助将债务膨胀到不可持续的水平。”
经济衰退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 年的一项调查,在2007 年至 2008 年的金融危机期间,伊斯兰银行“平均而言表现出比传统银行更强的韧性”,但当危机袭击“实体经济”时“面临更大的损失”。
在 2007-2009 年“大衰退”开始时,伊斯兰银行“毫发无损”,一位伊斯兰银行支持者写道,华尔街主要机构(尤其是雷曼兄弟)的倒闭“应该鼓励全世界的经济学家将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作为替代模式。” 然而,金融衰退的影响逐渐转移到实体部门,影响了伊斯兰银行业。根据易卜拉欣·沃德的说法,“这表明伊斯兰金融并不是万能药,基于信仰的体系并不能自动免受金融体系变幻莫测的影响。”
集中所有权
穆纳瓦尔·伊克巴尔和菲利普·莫利纽克斯认为,所有权集中是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稳定的另一个危险。他们写道:
“三四个家族拥有该行业的很大一部分股份。……如果这些家族发生任何事情,或者这些家族的下一代改变他们的优先事项,这种所有权的集中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金融不稳定,并可能导致该行业崩溃。同样,全国性试验的经验也大多是基于非民选统治者的倡议。”
宏观经济风险
哈里斯·伊拉凡 (Harris Irafan) 警告称,伊斯兰银行的“宏观经济风险”构成了“数十亿美元”未对冲货币和利率的“定时炸弹”。以正确的伊斯兰方式对冲这些货币和利率的难度、复杂性和成本如此之高,以至于截至 2015 年,伊斯兰开发银行“正在大量流失现金,就像在为战争提供资金一样。如果不借助传统市场,它根本无法持续地将美元兑换成欧元或反之亦然。”中东和马来西亚的地区伊斯兰银行没有“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来理解和谈判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国库互换”,也不愿意聘请有这方面经验的顾问。
成本高,效率低
穆罕默德·埃尔-加马尔认为,由于伊斯兰金融产品模仿传统金融产品,但按照伊斯兰教法规则运作,不同的产品将需要额外的法学家和律师费用、“多次销售、特殊目的载体和所有权文件”。此外,还会有与“伊斯兰银行用于延迟付款罚款的特殊结构”相关的成本。因此,它们的融资成本往往高于传统产品,而账户回报往往低于传统产品。
埃尔-伽马还认为,伊斯兰银行效率低下/费用较高的另一个原因,以及其对传统金融的复制“总是落后于”传统行业新金融产品的原因,是该行业对“经典的‘名义合同’”(穆拉巴哈信贷销售、伊贾拉租赁等)的依赖。这些合同遵循古典文本,是在金融市场非常有限的时代制定的。它们没有能力“解开各种风险”,而“现代”金融市场和机构(如“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期权市场等”)的设计初衷就是为了解开这些风险。另一方面,提高合同/产品的效率,会疏远那些认为合同/产品应该遵循古典形式的虔诚客户群。
在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部分——购房方面,截至 2002 年(英国)和 2009 年(北美),伊斯兰金融至少在某些国家(英国、加拿大、美国)无法与传统金融竞争。据 Humayon Dar 称,英国阿赫利联合银行科威特分行伊斯兰投资银行部门使用的符合伊斯兰教法的“租赁合同”的月供“远高于”同等传统抵押贷款。据 Hans Visser 称 ,在加拿大,伊斯兰住房融资的成本比传统住房融资高出 100 到 300 个基点,在美国则高出 40 到 100 个基点。(维瑟认为,伊斯兰贷款融资成本较高,是因为根据巴塞尔协议 I和巴塞尔协议 II规定的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国际标准,与传统抵押贷款相比,伊斯兰贷款的风险权重较高。)(在某些情况下,伊斯兰“利润”利率与传统抵押贷款利率相同,但“成交成本会多出几百美元”。)
根据M. Kabir Hassan的报告(2005 年和 2006 年) ,以穆拉巴哈为主导的伊斯兰银行的效率并不高。所研究的银行“平均成本效率”为 74%,而“平均利润效率”为 84%。“尽管伊斯兰银行在控制成本方面效率较低,但它们在创造利润方面通常效率较高。” 后来的一份关于效率指标(如成本、配置、技术、纯技术和规模)的报告指出,“平均而言,伊斯兰银行业的效率与世界其他地区的传统银行相比相对较低。”
其他研究发现,伊斯兰银行的效率平均而言略低于世界上非穆斯林占多数地区的传统银行(衡量标准是银行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储户的利润)。
1997 年至 2003 年马来西亚银行的研究以及1999 年至 2001 年间,土耳其的伊斯兰银行;
相比之下,一项涵盖与上述研究相似时间段(1999-2005 年)的多国研究发现,总体效率没有“显著差异”(2008 年发表的一项研究测量了 1999 年至 2005 年间 21 个国家的 43 家伊斯兰银行和 37 家传统银行的“成本、收入和利润效率”)。
伊斯兰金融运动对伊斯兰银行业缺陷的“常见解释”(如上所述,并根据 MOFarooq 的说法)是:
行业问题和挑战是“学习曲线”的一部分,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得到解决;
除非该行业在伊斯兰社会和环境中运作,否则它将受到非伊斯兰影响的阻碍,无法“按照其本质运作”。
虽然在建立完整的伊斯兰社会之前,无法验证第二种解释的真实性,但费萨尔·汗 (Feisal Khan) 针对第一种辩护指出,自 1993 年提出第一种辩护以来,该行业并没有表现出太多“进步”的证据。那一年,批评家蒂穆尔·库兰强调了该行业的问题(伊斯兰银行在实践上与传统银行基本相似,边缘化股权型、风险分担模式,并拥抱短期产品和债务类工具),而支持者(奥萨夫·艾哈迈德)则为该行业辩护,称其处于从传统银行转型的早期阶段。
十七年后,伊斯兰金融支持者易卜拉欣·沃德(Ibrahim Warde)哀叹道,“穆拉巴哈和类似的销售产品不但没有消失,反而大幅增长,如今它们构成了大多数伊斯兰银行业务的主要内容...”
大多数伊斯兰银行业的批评者呼吁进一步正统化,加倍努力,严格执行伊斯兰教法。一些人(MOFarooq 和 MAKhan)将行业问题归咎于将贷款利息视为违禁利息,以及试图执行这一禁令的不切实际。
最后,借用塔尔哈·艾哈迈德·伊夫蒂哈尔在博客中写的一篇文章:
不久前,我的朋友想从一家公司购买家具,这家公司一直在宣传,客户可以使用几家银行提供的长达 6 个月的免加价贷款来购买其产品。他决定从一家伊斯兰银行获得这笔贷款,以符合伊斯兰教法,但当银行告诉他,由于包含利润率,他的发票将增加 30% 时,他大吃一惊。然后,这笔交易将转换为信用销售合同,金额将分 6 个月分期偿还。
我问首席执行官,一家伊斯兰银行怎么能向一个没有财力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的人收取 30% 的利润?这不是强者剥削弱者吗?这与 Riba 或 Usuary 受到谴责是一样的?他的回答让我很困惑,“我们收取的费用与市场相同。对于有需要的人,我们有一个慈善部门。”他们称之为交易。我马上就离开了会议。
穆拉巴哈不是一种交易形式,而是一种银行产品,目的是欺骗穆斯林陷入基于利息的债务陷阱。必须立即停止将其用作伊斯兰融资模式,或者至少应禁止银行利用伊斯兰教销售该产品。高利贷或里巴是一种不公正的经济制度的核心,在这个制度中,强者以牺牲弱者为代价而强大起来。伊斯兰银行最高级别的官员承认,该产品隐瞒了其他银行使用的相同利率,这充分表明这些产品永远不会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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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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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银行利息、贷款和穆斯林理财讨论展开,适合关注清真金融、伊斯兰银行和利巴问题的读者阅读。
批判“伊斯兰”金融
这篇文章是我收集编译的批判伊斯兰金融一些列文字汇总,内容主要来自英文维基百科“Challenges in islamic finance”和一些学者的博客,从国外这些学者的质疑声中可知,所谓的“伊斯兰金融”并不想我们想象的那样有竞争力,它的问题多多,甚至不应该被冠以“伊斯兰”的名义去宣传。

伊斯兰金融面临的挑战是在不违反教法的情况下提供现代金融服务的困难。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的发展围绕着避免利息(在贸易或商业中获得的不公正、剥削性的收益)而展开。
大部分伊斯兰银行客户都来自海湾和穆斯林世界的发达国家。面临的挑战包括,利率基准已被用来设定伊斯兰“利润”率,因此“净收益与基于利息的交易没有实质性差异”。实质是,伊斯兰银行业务“只不过是变换合同的问题……”。
伊斯兰金融在宗教上更倾向于利润和损失分担(PLS)模式,但这会导致一些问题,包括必须等待投资项目实现收益后才能分配利润,这增加了金融服务提供商的风险和复杂性。
伊斯兰金融行业因将一种“理论”发展成规模达约 2 万亿美元的产业而受到称赞;吸引了因宗教原因而无法享受传统银行服务的银行用户,吸引了非穆斯林银行家进入该领域,并且(根据其他支持者的说法)引入了一种更稳定、风险更低的融资形式。
然而,该行业也被批评忽视了其“基本理念”,几十年来一直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导致局外人和普通穆斯林都对其产生了质疑。首先,它放弃了推动者所倡导的原始融资方式——风险共担融资,转而支持固定加价的购买融资(尤其是穆拉巴哈),然后扭曲了固定加价的穆拉巴哈规则,按照传统利率有效地提供传统现金利息贷款,但却用“文字游戏”来伪装,并承受着“更高的成本,更大的风险”。
提出的其他问题/投诉包括:该行业没有努力帮助小商贩和穷人;如何应对通货膨胀的问题;延迟付款;缺乏货币和利率对冲;或缺乏符合伊斯兰教法的短期资金存放账户;大部分伊斯兰银行业务由非穆斯林所有;
在 2008 年和 2010 年对巴基斯坦银行专业人士(传统银行家和伊斯兰银行家、伊斯兰教法银行顾问、使用金融的商人和管理顾问)进行的一系列采访中,经济学家费萨尔·汗指出,许多伊斯兰银行家对传统银行产品和伊斯兰银行产品之间的差异或缺乏差异表示“怀疑”,巴基斯坦伊斯兰银行缺乏外部伊斯兰教法合规审计要求,伊斯兰教法委员会对其银行未能遵循伊斯兰教法合规做法或无力阻止这些做法缺乏认识。然而,这并没有阻止虔诚者光顾银行(其中一人解释说,如果他的伊斯兰银行不是真正遵守伊斯兰教法,‘惩罚在他们头上,而不是在我头上!我能做的,我已经做了。’)
巴基斯坦银行业客户偏好的一项估计(由一位巴基斯坦银行家提供)是,约 10% 的客户是“严格遵守传统银行业务的客户”,20% 是严格遵守伊斯兰教法的银行客户,70% 的客户更喜欢遵守伊斯兰教法的银行业务,但如果“价格差异很大”,他们会使用传统银行业务。一项针对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客户的调查发现,伊斯兰银行客户更遵守教规(参加朝觐、遵守礼拜、留胡须等),但储蓄账户余额也高于传统银行客户,年龄更大、受教育程度更高、出国旅行更多,并且倾向于在传统银行开设第二个账户。另一项研究使用向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报告的“官方数据”,发现对于同时获得伊斯兰(穆拉巴哈)融资和传统贷款的贷方来说,传统贷款的违约率是后者的两倍多。如果宗教政治党派的选票份额增加,借款人“在斋月期间和大城市违约的可能性会降低,这表明宗教——无论是通过个人虔诚还是网络效应——可能在决定贷款违约方面发挥作用。
截至 2016 年,伊斯兰金融行业(包括伊斯兰债券)面临的“关键挑战”(根据《2015/16 年全球伊斯兰经济状况报告》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包括:
公众对伊斯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和了解程度“较低”,导致他们不光顾这些产品和服务;
需要“提高监管的清晰度和协调性,加强伊斯兰金融标准制定者和传统金融标准制定者之间的合作,进一步改进监管工具”,以应对一些国家/地区因“监管框架”未能“解决该行业特有的风险”而导致的“金融产品和公司结构复杂化”的问题;
“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货币政策工具稀缺”以及对“货币传导机制”缺乏了解;
“欠发达”的安全网和解决框架。缺乏完整的伊斯兰存款保险制度,保险费不能投资于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资产,或符合伊斯兰教法的“最终贷款人”;
监管者“并不总是有能力(或意愿)确保遵守伊斯兰教法。”
模仿传统金融
一些伊斯兰银行的支持者(如塔基乌斯马尼、DM库雷希、萨利赫阿卜杜拉卡迈勒、哈里斯伊尔凡)和怀疑者(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穆罕默德奥法鲁克、费萨尔汗、马哈茂德埃尔伽马、帖木儿库兰)研究了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的差异,并对它们的相似性表示遗憾。
塔基·乌斯马尼 (Taqi Usmani) 认为,伊斯兰银行业“完全”忽视了其“基本理念”,首先,它忽视了融资方和融资使用者之间的风险分担模式 ( Musharaka ),而倾向于穆拉巴哈(murabahah)和伊贾拉 (ijarah)的固定加价模式,从理论上讲,这种模式只应在风险分担不切实际时使用。其次,它忽视了穆拉巴哈(murabahah)和伊贾拉 (ijarah)本身的规则,例如,使用穆拉巴哈融资来借入现金,甚至不在此过程中购买任何商品,(另见下文“忽视所需商品”)或使用伊贾拉(租赁),而“出租人既不承担其所有权的责任”,也不向承租人提供“任何使用权”。
利率基准被用来设定伊斯兰“利润”率,因此“净结果与基于利息的交易没有实质性差异”。忽视这些基本原则削弱了伊斯兰银行在“非穆斯林”和“尤其是大众”面前的影响力,乌斯马尼认为,现在大众已经形成了伊斯兰银行“只不过是套换文件的问题……”的印象。
2009 年 3 月,乌斯马尼宣称 85% 的伊斯兰债券是“非伊斯兰的”。(当时乌斯马尼是伊斯兰金融机构会计和审计组织(AAOIFI )学者委员会主席,该组织为全球伊斯兰银行业制定标准)。其他人(哈桑·海卡尔)也批评了伊斯兰债券的真实性。
另一位伊斯兰银行业“先驱”DM·库雷希在 2005 年的伊斯兰银行业会议上告诉提问者,“恕我直言,今天的伊斯兰银行业是一个标签行业。一切传统的东西都被贴上了标签,你却说它是伊斯兰的。”
穆罕默德·纳贾图拉·西迪基 (Mohammad Najatuallah Siddiqui ) 也批评了复制传统的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工具,并在术语和短语上进行某些修改的趋势(例如,sukuk代表债券,tawarruq代表贷款),这种趋势给伊斯兰金融带来了坏名声。一家伊斯兰银行——Lariba——甚至发布了来自伊斯兰教法委员会(其成员包括著名的谢赫·优素福·格尔达威)的教令,其中包括这样的声明:“我们已达成共识,不反对使用‘利息’一词来替代‘利润’或‘回报率’。” 西迪基表示 ,伊斯兰金融的从业者渴望“在理论上”证明他们的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但实际上:
“忙于寻找与之类似的方法。...从 20 世纪 80 年代左右开始,伊斯兰教法顾问主要致力于设计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市场熟悉的金融产品的替代品。”
德意志银行的一位穆斯林银行家(哈里斯·伊尔凡)在文章中谈到自己推销伊斯兰银行产品时感到的产品未能真正符合伊斯兰教法,他抱怨说感觉自己像个“骗子”,患有“语无伦次的虔诚主义”和“认知失调”,试图“把方枘塞进圆孔”。
伊斯兰经济学资深人士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 (Muhammad Akram Khan) 批评伊斯兰银行声称“将其业务建立在利息以外的基础之上”,同时却设计出“一系列诡计和诡计来掩盖利息”。
Mahmoud Amin El-Gamal 和 Mohammad Fadel 抱怨伊斯兰银行收取的费用过高。Fadel 将该行业的基础描述为“收取费用”,以创建一种似乎“符合伊斯兰法律的正式要求”的金融产品,同时“保留该传统产品的所有经济特征”。
埃尔-贾迈勒将现代伊斯兰金融描述为“伊斯兰教法套利” (即利用伊斯兰市场与传统市场之间的价格差异——虔诚的穆斯林愿意为他们认为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融资支付溢价),其中银行的伊斯兰教法委员会通过“为伊斯兰模拟产品找到合适的[古典]阿拉伯名称”赚取费用,并使用该名称“证明伊斯兰品牌名称的合理性并提高其可信度。”
据 Sayyid Tahir 称:
“没有证据表明伊斯兰银行的安排是在某种伊斯兰教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例如,伊斯兰银行的法定流动性要求、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标准的公式与基于利息的银行相同。”
根据 AW Duskuki 和 Abdelazeem Abozaid 的说法,调查人员可能发现的伊斯兰金融和传统金融之间的“唯一区别”是
“在技术细节和法律形式上,实质是一样的……事实上,伊斯兰银行家使用与其他银行家相同的财务计算来计算投资的现值和未来值。因此,到最后,不相信的穆斯林和其他持批评态度的局外人会发现,伊斯兰银行实际上会收取利息,只是用另一个名字称呼它,例如佣金或利润……”
1997 年 IDB 伊斯兰银行奖得主Saleh Abdullah Kamel的看法与其他人不同,他指出,该行业只具有传统银行的“大部分”特征,
伊斯兰银行青睐的投资模式变成了贷款和投资的混合。这种混合模式既有利息贷款的大部分特征,又有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缺陷。它没有凸显伊斯兰投资基于风险共担和实际投资的特点。它不承认资本及其收益的担保。
另一种对模仿传统银行业务的批评(由马哈茂德·埃尔-伽马提出)是,模仿传统金融的“过去的回报和过去的趋势”(例如,寻求成为第一个提供“伊斯兰对冲基金”的银行),可以带来巨大的初始利润空间,因为模仿者是金融产品的“先行者”(在伊斯兰金融行业),并且拥有“进入垄断市场和免费间接宣传的渠道”,这会诱使其他银行尝试效仿,但长期回报往往有限。
怀疑该行业的人士提出了一些解释,他们认为该行业未能提供传统银行业务的真正替代方案。根据 MO Farooq 的说法,伊斯兰教法委员会面临压力,如何审查给自己支付薪水的机构(相当于中世纪“法院乌莱玛”的现代版本)确实是困难的。
费萨尔·汗 (Feisal Khan) 认为伊斯兰银行陷入了“恶性循环”,传统虔诚与可行性相冲突。受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启发,大量虔诚的穆斯林寻求以不使用利息和“标准债务合同”的方式进行融资、投资和储蓄。提供真正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利息替代品——“参与式”或“利润和损失分担”融资——的努力失败了,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融资者和受融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使得这种融资模式无利可图。大型银行不愿让这一障碍阻碍其从庞大的虔诚穆斯林市场中获利,因此寻找“愿意认证传统工具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学者”,并给最乐于助人的学者提供更多业务。结果是出现了“相当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它们“紧密”模仿传统产品和服务,但附带伊斯兰教法认证,增加了额外的交易成本。
法鲁克(引用穆罕默德·内贾图拉·西迪奇的话)给出的另一种解释是伊斯兰教法专家的不足。这些专家“一般来说”没有接受过足够的伊斯兰教法意图或目的方面的培训,因此无法评估某些金融产品的利弊;他们也没有接受过经济方面的培训,无法对广泛使用诸如 tawarruq(允许以“符合伊斯兰教法”的方式向借款人借出现金,但其复杂性和成本比传统贷款更高)等复杂金融交易的后果进行必要的分析。
帖木儿·库兰 (Timur Kuran) 认为,伊斯兰银行业的伊斯兰经济基础的重要性在于“它主要是重申伊斯兰教首要地位的工具”,其次才是“激进经济变革的工具”。
利润和风险分担的承诺与挑战
根据苏里曼·哈姆丹·阿尔巴拉维 (Suliman Hamdan Albalawi) 2006 年的一篇论文,至少在沙特阿拉伯和埃及,伊斯兰银行“已不再使用利润损失分担 ( PLS ) 技术作为伊斯兰银行的核心原则”,马来西亚也出现了倒退。
一项关于最常使用哪种伊斯兰金融模式的研究发现,主要伊斯兰银行的 PLS 融资从 1994-1996 年的 17.34% 下降到 2000-2006 年仅占总融资的 6.34%。在样本中,“基于债务的合同”或“类似债务的工具”更受欢迎。2004-2006 年期间,54.42% 的融资以穆拉巴哈为基础,16.31% 以伊贾拉为基础,5.60% 以萨拉姆和伊斯提斯纳为基础。2010 年发布的另一项针对最大伊斯兰银行的调查发现,PLS 的使用率在 0.5% 至 21.6% 之间。
对于为什么 PLS 工具(即出资人出资和合伙融资)已经下降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比例, 两位作者 Humayon A. Dar 和 JR Presley 给出了解释,包括:
银行客户有强烈的动机报告比实际获得的利润更少的利润,因为申报的利润越高,客户的资金流向融资银行的就越多。这使得银行使用 PLS 比使用固定收益模式处于劣势。
大多数穆斯林国家的财产权没有得到妥善界定,这使得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实施变得困难。
伊斯兰银行的竞争对手是传统银行,这些银行历史悠久,根基牢固,拥有数百年的经验。伊斯兰银行尚不确定自己的政策和做法,不敢承担不可预见的风险。
在许多情况下,例如短期资源需求、营运资金需求、教育和卫生部门等非营利项目,PLS 并不适用或不可行。
在一些国家,利息被视为商业支出并免税,但利润则作为收入征税。因此,以 PLS 方式获得资金的企业客户必须承担更高的税收,而如果他们贷款并支付利息,则无需承担更高的税收。
至少截至 2001 年,尚无基于 PLS 的伊斯兰金融产品的二级市场。
作为 PLS 的一种形式,Mudaraba 为银行股东提供了有限的控制权,并“导致 PLS 治理结构失衡”。“股东希望拥有一致且互补的控制系统,而 Mudaraba 融资则缺乏这种系统。”
行业未能克服的一个障碍是客户接受投资的周期性损失(PLS 中的 L)。与银行客户/投资者分担银行损失的“mudarabah ”特征被认为是伊斯兰金融机构比传统银行更稳定的原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 2015 年的论文“伊斯兰金融:机遇、挑战和政策选择”中将确保“伊斯兰银行的利润分享投资账户(PSIA)[即 mudarabah 账户] 以符合金融稳定的方式处理”列为“一项重要的监管挑战”。)塔基·乌斯马尼 (Taqi Usmani) 等支持者宣扬“正常的贸易活动当然会导致……不时出现损失”,因此储户对稳定回报和无损失风险的期望是资本主义银行业不自然的产物,是由其将金融“与正常贸易活动”分开而产生的。伊斯兰银行业在几十年的发展中,出现过坏账,甚至出现过重大财务困难,例如 1998 年迪拜伊斯兰银行的重大贪污丑闻。
然而,至少截至 2004 年,没有任何一家伊斯兰银行的坏账转化为储户的损失,并且“没有一家伊斯兰银行在减记不良资产价值时,会因为害怕失去储户而减记储户账户的价值”。
除了对贷方不利之外,伊斯兰银行的一位批评者费萨尔·汗 (Feisal Khan) 认为,PLS 的广泛使用可能会对经济造成严重损害。他指出,如果银行像穆达拉巴和穆沙拉卡所要求的那样“直接持有每家企业的股权”,信贷就会萎缩,中央银行将无法使用通常的信贷扩张方式——购买债券、商业票据等——来防止现代经济中不时出现的流动性危机。虽然像乌斯马尼这样的纯粹主义者是正确的,穆拉巴哈和其他固定收益工具(已经挤占了 PLS)本质上是传统银行业务的另一个名称,但如果它们被禁止并被更“真实”的利润和损失分担所取代,中央银行可能无力防止经济萎缩和极端失业。
除了无视利润和损失分担而支持穆拉巴哈(murâbaḥah) 之外,该行业还被指责没有正确遵守伊斯兰教法穆拉巴哈的规定,不买卖作为遵守伊斯兰教法“关键条件” 的商品/库存(当银行想借入现金而不是为购买提供资金时,就会这样做,尽管这是一种额外的成本,没有其他功能)。2008 年,Arabianbusiness.com 抱怨说有时“根本没有商品,只有银行、经纪人和借款人之间的现金流”。通常,商品与借款人的业务完全无关,世界上“现存”的相关商品甚至不足以“解释所有发生的交易”。另外两名研究人员报告说,多年来,伦敦发生了数十亿美元的“合成”穆拉巴哈交易,其中“许多人怀疑银行是否真正拥有存款,甚至是基础性的存款”。
最初的伊斯兰银行支持者呼吁“为不同类型的存款设立不同的账户,以便将收益分配给每种类型”。批评家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认为:“实际上,伊斯兰金融机构将所有类型的存款集中起来。”
批评者抱怨说,银行遵守伊斯兰教法规定往往只是听信银行或借款人的话,说他们遵守了合规规则,而没有进行有效的审计来核实这是否属实。一位观察员(L. Al Nasser)抱怨说,“在与业内同行打交道时,伊斯兰教法当局对其臣民表现出过度的信心”,而伊斯兰教法审计是“实现透明度和确保”机构“履行对客户的承诺”所必需的。此外,在进行外部伊斯兰教法审计时,“许多审计员经常抱怨他们目睹的违规行为数量之多,却无法讨论”,因为他们审查的记录“已被篡改”。
非法所得
尽管伊斯兰银行禁止收取利息,但其“利润率”通常以利率为基准。伊斯兰银行家哈里斯·伊尔凡 (Harris Irfan) 表示,“毫无疑问”,诸如 LIBOR 之类的基准“仍然是伊斯兰银行的必要指标”,并且“绝大多数学者都接受了这一点,无论这个解决方案看起来多么不完美”,但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 (Muhammad Akram Khan) 写道,遵循传统银行基准 LIBOR“违背了伊斯兰金融产品设计和提供的初衷”。
此外,怀疑论者还抱怨说,伊斯兰银行账户的收益率与传统银行的收益率非常接近,而理论上,两者不同的机制应该导致不同的数字。2014 年的一项研究(使用“最新的计量经济学技术”)研究了土耳其传统银行和“参与银行”(即伊斯兰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之间的长期关系,发现四家参与银行中有三家的定期存款利率与传统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显著协整”,并且伊斯兰银行收益率与传统银行的“因果关系”是“永久的”。 怀疑论者认为,这种接近性表明伊斯兰银行操纵了收益率,这些银行通常规模较小,基础较差,并认为有必要向客户保证其财务竞争力和稳定性。
流动性问题
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缺乏一种方式来赚取短期“停放”、等待投资的资金的回报,这使得这些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处于劣势。
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在流动性(即储户需要时,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将资产转换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且不蒙受重大损失的能力)与有竞争力的资金回报率之间取得平衡。传统银行能够利用银行间拆借市场进行借贷,借款以满足流动性需求,并进行任何期限(包括非常短的期限)的投资,从而优化收益。计算任何期限的回报率都很简单 — 将贷款期限乘以利率。
然而,伊斯兰金融的宗教偏好模式——利润和损失共享(PLS)——必须等待所投资的项目实现后才能分配利润。由于短期内无法确定利润或损失,短期存入的资金不会产生任何回报。伊斯兰金融机构不能向传统的银行间借贷市场进行短期借贷。
由于缺乏任何或至少是足够的伊斯兰货币市场投资工具,截至 2002 年,伊斯兰银行持有的流动性(即无回报资金)平均比传统银行“高出 40%”。伊斯兰金融服务委员会发现,“伊斯兰金融机构之间、伊斯兰金融机构与传统银行之间以及伊斯兰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的银行间交易日均量与传统货币市场的交易相比非常低。” 虽然巴林、伊朗、马来西亚和苏丹等穆斯林国家已开始发展伊斯兰货币市场,并“根据穆沙拉卡、穆达拉巴和伊贾拉发行证券化文件”,但至少截至 2013 年,“缺乏适当且有效的二级市场”意味着这些证券的相对数量“比传统资本市场小得多”。
关于非PLS,即“基于债务的合同”,一项研究发现,“伊斯兰银行的业务模式正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并朝着获得更多流动性风险的方向发展。”
为了解决因流动性或缺乏投资机会而持有的资金无法获得回报的问题,许多伊斯兰金融机构(如伊斯兰开发银行和埃及费萨尔伊斯兰银行) “明确公开地从其过剩资金中赚取利息,这些资金通常投资于更安全的债务类或海外债务工具”。伊斯兰教法专家并没有禁止这种做法,“而是根据必要规则(darurah )提供了遵守伊斯兰教法的必要教令”。研究人员弗兰克·沃格尔和弗兰克·海耶斯写道:
伊斯兰金融和银行学学者援引必要性,允许例外放宽规则。他们发布了教令 ,允许伊斯兰银行将资金存入有利息的账户,特别是在国外,因为这些银行在必要期限内没有其他投资。然而,他们通常会对此类教令附加条件,例如要求将非法收益用于慈善、培训或研究等宗教功德目的。
缺乏社会责任
按照伊斯兰教义,“伊斯兰银行应该采取新的融资政策,探索新的投资渠道”,以鼓励发展,提高“小规模贸易商”的生活水平,但“很少有伊斯兰银行和金融机构关注这方面”,塔基·乌斯马尼抱怨道。伊斯兰学者穆罕默德·哈希姆·卡马利对伊斯兰银行专注于短期融资表示遗憾,这种融资“主要关注已生产商品的融资,而不是创造或增加生产资本,或关注工厂、基础设施等设施。”
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还抱怨说,在向传统银行业务融合的过程中,伊斯兰银行的产品开发“模仿了传统银行”,而不是建立“一种与公平、平等的收入分配和道德投资模式相一致的不同类型的银行业务。”
另一名学者(Mahmoud El-Gamal)也对伊斯兰银行重形式轻实质表示遗憾,并建议“重新定位伊斯兰金融的品牌,以强调社区银行、小额信贷、社会责任投资等问题。”
其他非正统经济学家的批评甚至更为激烈。
穆罕默德·O·法鲁克 (Muhammad O. Farooq) 对伊斯兰银行的基本前提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伊斯兰银行“专注于”废除一切利息,却以牺牲追求总体经济正义的“大局”为代价,并引用了《古兰经》中反对财富集中的训诫:
“真主所赏赐他的使者的,和从市镇居民所夺取的,都是真主的,是他的使者的,是他们的亲戚、孤儿、贫民和旅客的,以免这些财富在你们中富人中间流转。…… ”
他怀疑“贪婪和利润”是否是比贷款利息更大的剥削原因,他认为,在竞争和受监管的市场中,贷款利息可能不构成利息。
伊斯兰银行和金融运动适应了政治暴政,受到穆斯林世界少数富有的食利阶层的支持,并日益受到全球金融巨头的操纵,因此很容易被限制在反对剥削的言论领域,甚至可能在无意中成为剥削的工具。现实世界中充斥着剥削:儿童剥削、性剥削、劳动剥削等。利息可能只是全球剥削的一小部分。然而,伊斯兰经济和金融的支持者却对利息念念不忘。
他以东印度公司的利润动机为例,该公司在 1858 年之前以牺牲穆斯林莫卧儿帝国为代价殖民和统治印度,其股份是股权而非债务工具。他发现,尽管宣传伊斯兰银行和金融的辩论性著作普遍声称贷款利息剥削了穷人和穆斯林,但几乎没有任何关于伊斯兰经济中剥削或不公正的实证或重点研究,这令人感到好奇。 (例如,法鲁克抱怨说,在两本关于(正统)伊斯兰经济学的重要书目中,“没有一篇关于剥削或不公正的引文” —— 《穆斯林经济思想:当代文献调查》,“115 页,51 个子类别下 700 个条目”,以及穆罕默德·阿克拉姆·汗撰写的《伊斯兰经济学:英语和乌尔都语注释资料》。)
帖木儿·库兰 (Timur Kuran)抱怨说,埃及和其他穆斯林国家的伊斯兰银行遵循西方银行业的做法,对经济发展或创造就业机会帮助不大,但它们并没有遵循西方风险资本家的做法,后者“为全球高科技产业提供了资金”。由于风险投资的运作原则与利润和损失分担相同(尽管风险投资并不避免非法产品),因此使用风险投资可能会为埃及和其他寻求经济发展的贫穷穆斯林国家“带来巨大利益”。
缺乏教法的统一性
大多数伊斯兰银行都有自己的伊斯兰教法委员会来裁决银行政策。研究人员弗兰克·沃格尔和弗兰克·海耶斯认为,逊尼派伊斯兰教法的四个学派( Madhhab)在伊斯兰银行业务方面并没有达成一致。他们“以不同的方式将伊斯兰教义应用于商业和金融。这四个学派之间以及它们内部都存在对宗教法特定观点的分歧。此外,伊斯兰教法委员会有时会改变主意,推翻先前的决定。”
易卜拉欣·沃德 (Ibrahim Warde) 提出,董事会是否在“盖章批准”支付他们薪水的银行遵守伊斯兰教法,此外,董事会之间对什么是遵守伊斯兰教法的分歧最终可能会带来困难,因为“客户会怀疑”某家银行是否真正遵守伊斯兰教法,穆纳瓦尔·伊克巴尔 (Munawar Iqbal) 和菲利普·莫利纽克斯 (Philip Molyneux) 表示。“如果伊斯兰银行不被视为‘伊斯兰’银行,那么现有的伊斯兰银行很快就会失去大部分市场。”
逾期付款/违约
在传统金融中,逾期付款/拖欠贷款会因利息不断累积而受到抑制,而在伊斯兰金融中,逾期账户的控制和管理已成为“棘手的问题”,穆罕默德·阿克兰·汗 (Muhammad Akran Khan) 表示。尽管已经提出了许多建议来解决伊斯兰银行的拖欠贷款问题,但根据易卜拉欣·沃德 (Ibrahim Warde) 的说法:
伊斯兰银行面临着严重的逾期付款问题,更不用说直接违约了,因为有些人利用每一种拖延的法律和宗教手段……在大多数伊斯兰国家,已经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罚款和滞纳金,但都被取缔或被认为无法执行。尤其是滞纳金,已经与利息同化。因此,“债务人知道他们可以最后还清伊斯兰银行的款项,因为这样做没有任何成本”
Warde 还抱怨说:
“许多长期借入大量资金的商人抓住了伊斯兰化的机会,只偿还本金就消除了债务的累积利息——考虑到多年来两位数的通货膨胀,这通常是一笔微不足道的数目。
如何应对通货膨胀问题
通货膨胀也是融资方面的一个问题,因为伊斯兰银行并没有模仿传统银行,而是真正地提供无息或无任何其他费用的贷款。是否以及如何补偿贷款人因通货膨胀而贬值的资金,也被称为一个“困扰”伊斯兰学者的问题,因为如果贷款人因放贷而亏损,企业将无法获得融资。建议包括将贷款指数化(许多学者反对,认为这是一种利息并鼓励通货膨胀),将贷款“以黄金等商品来衡量”,并进一步研究以找到答案。
非穆斯林的影响
伊斯兰银行和金融客户几乎全部(如果不是全部)都是穆斯林。但提供伊斯兰银行服务的金融机构大多数都是西方的,由非穆斯林拥有。伊斯兰银行的支持者认为,西方银行对伊斯兰银行的兴趣是市场对伊斯兰银行需求强劲且不断增长的证据,因此是“伊斯兰运动的成就”。
然而,批评人士抱怨称,这些银行对伊斯兰银行缺乏深厚的信仰承诺,这意味着:
这些机构中雇用的穆斯林对实际管理几乎没有任何投入,这导致穆斯林民众有时会对这些机构遵守伊斯兰教法的认真程度产生有根据的怀疑。一家提供伊斯兰投资基金的传统马来西亚银行被发现将这些基金的大部分投资于博彩业;管理这些基金的经理不是穆斯林。
传统银行的兴趣并非伊斯兰银行日益壮大的体现,而是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的相似性,因此后者无需对其业务进行实质性改变即可进入伊斯兰银行业。El-Gamal 怀疑,大型非穆斯林银行对伊斯兰金融的兴趣是否源于伊斯兰金融业务的营利性。
当市场陷入低迷时,这些银行更有可能退出该行业。哈里斯·伊尔凡 (Harris Irfan) 认为,德意志银行等非穆斯林银行对伊斯兰银行业务缺乏意识形态承诺,这已经并将导致它们在市场陷入低迷时退出该行业。2011 年初,在房地产泡沫破裂期间,“德意志银行没有留下任何一位专门的伊斯兰结构师或销售人员。伊斯兰金融已成为‘银行负担不起的奢侈品’” 或许部分原因是如此,2011 年 2 月,卡塔尔中央银行命令传统贷方“在年底前关闭其在该国的伊斯兰业务”。中央银行坚持认为,传统银行遵循伊斯兰金融的替代资本充足率规则太过分了,而且“很难监督和监控商业银行的伊斯兰和传统业务,因为存款人的资金会混在一起。
稳定性/风险
对于伊斯兰银行业务是否比传统银行业务更稳定、风险更低,各方看法不一。
支持者(如马来西亚央行行长洁蒂·阿赫塔尔·阿齐兹)认为,伊斯兰金融机构比传统银行更稳定,因为它们禁止投机,而且(理论上)两种主要的伊斯兰银行账户类型——“活期账户”和Mudarabah账户——对银行的风险较小。
在活期账户中,客户不会获得任何回报,并且(理论上)不存在损失风险,因为银行不投资账户资金。
在穆达拉巴账户中,伊斯兰银行承担的贷款违约风险较小,因为它与存款人分担这一风险。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银行借给他们的部分或全部资金,那么分配给存款人的金额就会减少等量,而在传统银行中,无论银行的收入是否因贷款违约而下降,存款人都会获得固定的利息支付。
批评者抱怨说,这种稳定性是以牺牲存款人/“合作伙伴”(伊斯兰银行经常使用“合作伙伴”一词,而不是“客户”或“存款人”)的盈亏分担账户余额的稳定性为代价的,而这些合作伙伴面临着传统银行不会面临的风险。此外,一位批评者(Mahmoud A. El-Gamal)认为:
在这些机构中,投资账户持有人既没有伊斯兰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保护,也没有机构董事会代表的股权持有人的保护。这给该机构带来了许多其他有据可查的风险因素……
另一方面,哈比卜·艾哈迈德(Habib Ahmed)在 2009 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不久撰文指出,伊斯兰金融的实践已逐渐向传统金融靠拢,这使其面临着同样的不稳定危险。
当审视伊斯兰金融的实践及其运作环境时,人们可以发现与导致当前危机的趋势类似的趋势……最近,海湾地区的股票和房地产市场也经历了投机事件。最后,伊斯兰金融业随着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复杂金融产品的创新而迅速发展。这些新的伊斯兰金融产品的风险很复杂,因为这些工具有多种类型的风险……
无论如何,几十年来,有几家伊斯兰银行倒闭了。1988 年,伊斯兰投资公司 Ar-Ryan 倒闭,导致数千名小投资者损失了储蓄(后来,一位匿名海湾国家捐助者补偿了他们的损失),当时对伊斯兰金融造成了沉重打击。1998 年,Bank al Taqwa 的管理层倒闭。其年度报告称,“存款人和股东的本金损失超过 23%”。(后来发现,管理层违反了银行规则,“在一个项目中投资了超过 60% 的银行资产。”)
土耳其的 Ihlas Finance House 于 2001 年因“流动性问题和财务困境”而关闭。费萨尔伊斯兰银行也遇到了困难,并因监管原因关闭了其在英国的业务。据《经济学人》杂志报道,“2009 年迪拜债务危机表明,伊斯兰债券可以帮助将债务膨胀到不可持续的水平。”
经济衰退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 年的一项调查,在2007 年至 2008 年的金融危机期间,伊斯兰银行“平均而言表现出比传统银行更强的韧性”,但当危机袭击“实体经济”时“面临更大的损失”。
在 2007-2009 年“大衰退”开始时,伊斯兰银行“毫发无损”,一位伊斯兰银行支持者写道,华尔街主要机构(尤其是雷曼兄弟)的倒闭“应该鼓励全世界的经济学家将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作为替代模式。” 然而,金融衰退的影响逐渐转移到实体部门,影响了伊斯兰银行业。根据易卜拉欣·沃德的说法,“这表明伊斯兰金融并不是万能药,基于信仰的体系并不能自动免受金融体系变幻莫测的影响。”
集中所有权
穆纳瓦尔·伊克巴尔和菲利普·莫利纽克斯认为,所有权集中是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稳定的另一个危险。他们写道:
“三四个家族拥有该行业的很大一部分股份。……如果这些家族发生任何事情,或者这些家族的下一代改变他们的优先事项,这种所有权的集中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金融不稳定,并可能导致该行业崩溃。同样,全国性试验的经验也大多是基于非民选统治者的倡议。”
宏观经济风险
哈里斯·伊拉凡 (Harris Irafan) 警告称,伊斯兰银行的“宏观经济风险”构成了“数十亿美元”未对冲货币和利率的“定时炸弹”。以正确的伊斯兰方式对冲这些货币和利率的难度、复杂性和成本如此之高,以至于截至 2015 年,伊斯兰开发银行“正在大量流失现金,就像在为战争提供资金一样。如果不借助传统市场,它根本无法持续地将美元兑换成欧元或反之亦然。”中东和马来西亚的地区伊斯兰银行没有“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来理解和谈判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国库互换”,也不愿意聘请有这方面经验的顾问。
成本高,效率低
穆罕默德·埃尔-加马尔认为,由于伊斯兰金融产品模仿传统金融产品,但按照伊斯兰教法规则运作,不同的产品将需要额外的法学家和律师费用、“多次销售、特殊目的载体和所有权文件”。此外,还会有与“伊斯兰银行用于延迟付款罚款的特殊结构”相关的成本。因此,它们的融资成本往往高于传统产品,而账户回报往往低于传统产品。
埃尔-伽马还认为,伊斯兰银行效率低下/费用较高的另一个原因,以及其对传统金融的复制“总是落后于”传统行业新金融产品的原因,是该行业对“经典的‘名义合同’”(穆拉巴哈信贷销售、伊贾拉租赁等)的依赖。这些合同遵循古典文本,是在金融市场非常有限的时代制定的。它们没有能力“解开各种风险”,而“现代”金融市场和机构(如“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期权市场等”)的设计初衷就是为了解开这些风险。另一方面,提高合同/产品的效率,会疏远那些认为合同/产品应该遵循古典形式的虔诚客户群。
在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部分——购房方面,截至 2002 年(英国)和 2009 年(北美),伊斯兰金融至少在某些国家(英国、加拿大、美国)无法与传统金融竞争。据 Humayon Dar 称,英国阿赫利联合银行科威特分行伊斯兰投资银行部门使用的符合伊斯兰教法的“租赁合同”的月供“远高于”同等传统抵押贷款。据 Hans Visser 称 ,在加拿大,伊斯兰住房融资的成本比传统住房融资高出 100 到 300 个基点,在美国则高出 40 到 100 个基点。(维瑟认为,伊斯兰贷款融资成本较高,是因为根据巴塞尔协议 I和巴塞尔协议 II规定的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国际标准,与传统抵押贷款相比,伊斯兰贷款的风险权重较高。)(在某些情况下,伊斯兰“利润”利率与传统抵押贷款利率相同,但“成交成本会多出几百美元”。)
根据M. Kabir Hassan的报告(2005 年和 2006 年) ,以穆拉巴哈为主导的伊斯兰银行的效率并不高。所研究的银行“平均成本效率”为 74%,而“平均利润效率”为 84%。“尽管伊斯兰银行在控制成本方面效率较低,但它们在创造利润方面通常效率较高。” 后来的一份关于效率指标(如成本、配置、技术、纯技术和规模)的报告指出,“平均而言,伊斯兰银行业的效率与世界其他地区的传统银行相比相对较低。”
其他研究发现,伊斯兰银行的效率平均而言略低于世界上非穆斯林占多数地区的传统银行(衡量标准是银行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储户的利润)。
1997 年至 2003 年马来西亚银行的研究以及1999 年至 2001 年间,土耳其的伊斯兰银行;
相比之下,一项涵盖与上述研究相似时间段(1999-2005 年)的多国研究发现,总体效率没有“显著差异”(2008 年发表的一项研究测量了 1999 年至 2005 年间 21 个国家的 43 家伊斯兰银行和 37 家传统银行的“成本、收入和利润效率”)。
伊斯兰金融运动对伊斯兰银行业缺陷的“常见解释”(如上所述,并根据 MOFarooq 的说法)是:
行业问题和挑战是“学习曲线”的一部分,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得到解决;
除非该行业在伊斯兰社会和环境中运作,否则它将受到非伊斯兰影响的阻碍,无法“按照其本质运作”。
虽然在建立完整的伊斯兰社会之前,无法验证第二种解释的真实性,但费萨尔·汗 (Feisal Khan) 针对第一种辩护指出,自 1993 年提出第一种辩护以来,该行业并没有表现出太多“进步”的证据。那一年,批评家蒂穆尔·库兰强调了该行业的问题(伊斯兰银行在实践上与传统银行基本相似,边缘化股权型、风险分担模式,并拥抱短期产品和债务类工具),而支持者(奥萨夫·艾哈迈德)则为该行业辩护,称其处于从传统银行转型的早期阶段。
十七年后,伊斯兰金融支持者易卜拉欣·沃德(Ibrahim Warde)哀叹道,“穆拉巴哈和类似的销售产品不但没有消失,反而大幅增长,如今它们构成了大多数伊斯兰银行业务的主要内容...”
大多数伊斯兰银行业的批评者呼吁进一步正统化,加倍努力,严格执行伊斯兰教法。一些人(MOFarooq 和 MAKhan)将行业问题归咎于将贷款利息视为违禁利息,以及试图执行这一禁令的不切实际。
最后,借用塔尔哈·艾哈迈德·伊夫蒂哈尔在博客中写的一篇文章:
不久前,我的朋友想从一家公司购买家具,这家公司一直在宣传,客户可以使用几家银行提供的长达 6 个月的免加价贷款来购买其产品。他决定从一家伊斯兰银行获得这笔贷款,以符合伊斯兰教法,但当银行告诉他,由于包含利润率,他的发票将增加 30% 时,他大吃一惊。然后,这笔交易将转换为信用销售合同,金额将分 6 个月分期偿还。
我问首席执行官,一家伊斯兰银行怎么能向一个没有财力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的人收取 30% 的利润?这不是强者剥削弱者吗?这与 Riba 或 Usuary 受到谴责是一样的?他的回答让我很困惑,“我们收取的费用与市场相同。对于有需要的人,我们有一个慈善部门。”他们称之为交易。我马上就离开了会议。
穆拉巴哈不是一种交易形式,而是一种银行产品,目的是欺骗穆斯林陷入基于利息的债务陷阱。必须立即停止将其用作伊斯兰融资模式,或者至少应禁止银行利用伊斯兰教销售该产品。高利贷或里巴是一种不公正的经济制度的核心,在这个制度中,强者以牺牲弱者为代价而强大起来。伊斯兰银行最高级别的官员承认,该产品隐瞒了其他银行使用的相同利率,这充分表明这些产品永远不会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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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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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银行到底有多“伊斯兰”?
文章 • 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9 次浏览 • 2026-05-13 12:22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银行利息、贷款和穆斯林理财讨论展开,适合关注清真金融、伊斯兰银行和利巴问题的读者阅读。
伊斯兰银行到底有多“伊斯兰”?
这是我翻译的又一篇批判“伊斯兰”金融系列文章,前面几期文章反响不错,引发了很多读者共鸣和思考,如果通读过前面几篇之后,你会发现所谓“伊斯兰金融”的矛盾和困境早在几十年前就已经有学者充分讨论过了,解决的办法也有,只是我们所知甚少,这和掌握话语权的人持何种立场有很大关系。
原文标题: HOW ‘ISLAMIC’ IS ISLAMIC BANKING? A REVISIT
作者:伊丽莎·诺尔、安瓦尔·阿拉·皮奇、穆罕默德·乌斯曼,原载于《国际会计、金融与商业杂志》,三人均来自马来西亚理科大学,论文发表于2020年。
叶哈雅 译
正文:文献中广泛认为,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在监管、运营预期、运营动态和组织结构方面没有太大差异(Asutay, 2007;Siddiqi,1999年)。考虑到这一论点,本文试图通过特别关注马来西亚传统银行的伊斯兰子公司来讨论这些问题。传统母银行的伊斯兰子公司的设立引发了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
基于对与伊斯兰银行和伊斯兰经济学相关的理论和实证文献的广泛回顾,本研究确定了伊斯兰银行面临的三大挑战,这些挑战可能导致伊斯兰教法的实施被限制在最小范围。
第一个挑战是传统母银行与其伊斯兰子公司之间的目标不同。传统母银行的主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伊斯兰子公司的主要目标(理论上)是遵守伊斯兰教法规定(利润最大化只是次要的),应该执行和遵守伊斯兰教法裁决的管理人员还需要遵循来自传统母行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指示。
第二个挑战是伊斯兰银行的利润最大化动机,由于伊斯兰子公司是传统母行的一个子集,其目标需要与母公司的目标趋同。
最后是,如果管理者没有深厚的伊斯兰教法背景,那么管理者的背景可能会在伊斯兰教法合规过程中成为一个障碍。
伊斯兰金融和银行业成立于近四十年前,然而,直到今天,尽管伊斯兰教法学者、从业者有许多途径来讨论正在发生的问题,但围绕该行业仍有许多未解决的问题和争议,以及与伊斯兰银行和金融发展齐头并进的新问题的出现。问题悬而未决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因为两种银行系统在同一经济体中共存。尽管伊斯兰金融早在先知穆罕默德时代就已经创立,但其发展速度比传统金融慢得多。几个世纪以来,传统的银行和金融业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和实践,因此,伊斯兰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以传统银行业为基准的。在马来西亚等存在伊斯兰银行的国家,与传统银行的共存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这些银行最初是作为传统银行建立的。伊斯兰银行业务窗口的开放是为了满足公众对伊斯兰银行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和兴趣。
伊斯兰银行体系在中东的成功实施,鼓励了本土财团在马来西亚建立伊斯兰银行业。因此,1983年,马来西亚颁布了《伊斯兰银行法》,并成立了第一家成熟的伊斯兰银行,即马来西亚伊斯兰银行。1999年,第二家伊斯兰银行穆阿马拉特银行成立。直到今天,这些是马来西亚唯一成熟的本地伊斯兰银行。其他当地的伊斯兰银行则以传统母公司的子公司的形式出现,其中包括Affin Islamic Bank Berhad;联盟伊斯兰银行有限公司;大马银行伊斯兰有限公司;联昌国际伊斯兰银行有限公司;马来亚银行伊斯兰有限公司,公共伊斯兰银行有限公司;和兴业银行伊斯兰银行有限公司。
1993年,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ank Negara Malaysia)为传统银行提供了开设伊斯兰窗口的选择,该窗口通过其传统分行向客户提供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银行产品。因此,21个伊斯兰银行窗口由他们的传统银行母公司建立。2002年,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允许传统银行开设伊斯兰子公司,以取代现有的伊斯兰窗口,这些子公司受1983年《伊斯兰银行法》管辖(Mohamed Ariff,2017)。
随着时间的流逝,由于伊斯兰教法目标与商业目标之间存在冲突,与伊斯兰银行业务相关的问题越来越多。前者是围绕伊斯兰概念建立的,而后者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基础上的。伊斯兰教法学者的任务是确保伊斯兰银行遵守伊斯兰教法的目标。另一方面,管理人员是负责执行伊斯兰教法裁决的人。同时,管理者也有责任遵守董事会设定的企业目标。因此,管理者被困在实现伊斯兰教法目标和业务目标之间的中间地带。这种冲突可能导致伊斯兰银行缺乏对伊斯兰教法的遵守。除了企业目标和伊斯兰教法目标之间的差异外,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背景在确保伊斯兰银行遵守伊斯兰教法方面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自伊斯兰银行和金融成立以来,围绕该行业的问题和挑战一直在全球的学者、从业人员和监管机构之间广泛辩论。许多文献都讨论了伊斯兰银行产品与传统银行产品的相似性“(例如,参见Dusuki&Abozaid(2007);Kuran(2004年);Siddiqi(2006年);Yousef(2004年))。另一方面,有关伊斯兰银行业务的问题在文献中受到的关注很少。有人认为,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在监管、运营预期、运营动态和组织结构方面没有太大区别(Asutay,2007年;Siddiqi,1999年)。为了填补文献中的这一空白,本文特别关注基于新开发的概念框架的传统银行伊斯兰子公司的运营。
选择传统银行的伊斯兰子公司的理由有两方面。首先,传统银行设立伊斯兰子公司不仅在马来西亚,而且在世界范围内都已成为一种流行的做法。自近四十年前伊斯兰金融诞生以来,伊斯兰银行业务已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业务。许多传统银行试图通过建立自己的伊斯兰子公司来抓住这个机会。如上所述,在马来西亚,大多数伊斯兰银行都是以传统银行的子公司的形式存在的。其次,与成熟的伊斯兰子公司相比,围绕伊斯兰子公司的问题和争议预计将更加严重,因为前者处于非伊斯兰传统银行的控制之下。另一方面,对于成熟的伊斯兰银行来说,与伊斯兰教法有关的问题/冲突可能不那么明显,因为这些银行独立存在,决策过程不受传统母银行的影响。
伊斯兰经济学与资本主义经济学
在讨论与伊斯兰银行有关的问题之前,重要的是先于强调资本主义经济学和伊斯兰经济学之间的差异,因为伊斯兰经济学和金融只是大资本主义经济学的一小部分。
因此,前者对伊斯兰经济和金融相关活动的影响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整个世界都由资本主义经济学统治。两者的区别只能在理论上看得很清楚。实际上,无论是穆斯林国家还是非穆斯林国家,其日常活动都受到资本主义经济的影响。
资本主义经济建立在新古典方法论框架的基础上,该框架侧重于个人自我最大化,而忽略了社会福祉的最大化(Asutay,2007年,第168页)。这种做法与伊斯兰经济学教义相矛盾,伊斯兰经济学教义强调自身利益和社会福祉的平衡。
穆罕默德·扎希德(Muhammad Zahid,2015)认为,穆斯林世界已成为Riba 和世俗主义(日常生活/活动/教育与宗教之间的分离)的拥护者。穆斯林也一直支持西方世界引入的法定货币和部分储备制度,这是1923年土耳其奥斯曼哈里发垮台、西方世界的崛起和世俗意识形态传播的结果。
资本主义经济学和伊斯兰经济学之间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前者主要强调个人主义,而后者不仅关注个人福祉,而且关注整个社会的福祉。伊斯兰经济学也关注来世的生活,而资本主义经济学只关注世俗生活。
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的相似之处伊斯兰银行有两个主要目标:盈利能力和社会目标。然而,盈利能力不应是唯一的目标,因为伊斯兰银行必须符合伊斯兰金融中Maqasid al Shariah设定的社会目标,即财富的公平分配/流通。财富流通是指资金在社会中应从富人(盈余部门)流向穷人(赤字部门)。Warde(2000年,第174-175页)总结了伊斯兰银行在社会中的职能和作用如下(基于《伊斯兰银行手册》(第6卷,第293页):
(1)广泛的社会经济效益:投资政策必须侧重于以下部门:农业、住房和卫生服务部门
(2)创造就业机会,关注有前途的经济部门(农业、制造业和技术密集型活动)
(3)促进和激励企业家精神:通过mudarabah和musharakah等损益分享(PLS)机制,银行必须优先考虑小企业
(4)促进社会公正、平等和扶贫
(5) 投资的区域分布:(a)将资金引导至投资不足的地区;(b) 将储蓄主要投资于已调动储蓄的领域,以便人们将从他们的储蓄中受益。
根据伊斯兰银行的上述职能和作用,很明显,伊斯兰银行的作用是为在利用新技术(例如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纳米技术)的部门中开展新企业的企业家提供融资。然而,这些企业家可能缺乏经验和业绩记录,因为他们的企业规模小且新颖。他们可能需要大量资金进行扩张,因此,他们可能会从伊斯兰银行寻求资金。然而,由于上述业务性质,这些企业家可能缺乏向银行提供的抵押品,拥有新企业的企业家,缺乏业绩记录和抵押品,很可能被排除在获得融资之外,因为他们企业是有风险的,失败的可能性很高。因此,他们的申请可能会被拒绝。这导致了伊斯兰银行的金融歧视问题。根据 Asutay(2007 年,第 177页)的说法,个人银行业务中的金融歧视已成为一个主要问题。比较这两种银行业的债务融资,被传统银行拒绝的企业家也可能从伊斯兰银行获得相同的待遇。
从理论上讲,伊斯兰银行应该提供基于股权的融资,例如mudarabah和musharakah(M&M)。mudarabah和 musharakah 都基于损益分享 (PLS),金融家和企业家都按照预先商定的比例分享利润和损失。这些类型的融资适合拥有新企业的企业家。然而,实际上,伊斯兰银行一直在避免M&M融资。Aggarwal和Yousef(2000年)、Iqbal和Molyneux(2005年)、Hasan(2007年)和Nagaoke(2007年)提供的证据表明,伊斯兰银行很少向寻求资金的企业家提供长期融资。Asutay(2007)认为,与债务融资相比,股权融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更大,因为与债务融资相比,前者具有长期性。伊斯兰银行回避股权融资表明,伊斯兰银行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并不特别感兴趣。与提供 PLS 类型的产品相比,伊斯兰银行更感兴趣的是提供具有固定回报的融资,例如murabaha、bay bithaman ajil 和ijarah。
另一方面,伊斯兰银行的运作往往模仿传统银行的运作方式,其中(1)两者都避免向有风险业务的企业家提供融资,(2)两者都严重依赖债务融资来确保固定回报(Warde,2000年,第22页)。因此,没有实现深入农村、服务农村的目标。大多数证据都突出表明,伊斯兰银行更倾向于投资于短期商业交易,而不是制造业或农业部门(Warde,2000年,第175页)。正如Asutay(2007)和Warde(2000)所指出的,伊斯兰银行应该关注的主要部门是农业、制造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传统银行的建立是建立在部分准备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贷款倍增来实现货币供应量的扩大。在这种制度下,商业银行利用储户存入银行的资金中的超额准备金,通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来获利(例如,参见Mishkin (2016))。这个系统与伊斯兰教义背道而驰,因为获得的利润来自Riba,而银行使用其他人的钱(储户的钱)来赚取利润。
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一样,通过债务融资创造货币(Zaman,2020)。传统银行和伊斯兰银行的信贷扩张所造成的影响几乎相同。这种信贷扩张可能与人为的稀缺性(由于贪婪、自身利益)、贸易扭曲(由于财富积累、通货膨胀、资本金融化)、固有的繁荣和萧条(商业周期)有关;生态破坏(森林砍伐)和财富两极分化(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收入不平等)。由于货币供应的性质,随着世界债务的增加,债务所服务的企业利益使富人能够变得更富有。在过去的十年中,越来越多的财富集中在越来越少的人手中(Jha,2013年,第356-359页)。Sabirzyanov, R. & Hashim, M. H. (2015)认为,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通过部分准备金制度通过债务融资创造了泡沫经济。与传统银行一样,伊斯兰银行支持货币供应量的扩张,从而导致经济通货膨胀。尽管物价水平有所提高,但GDP增长率没有变化,因为经济中的实际生产量可能保持不变。
经验证据支持了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没有太大差异的论点。Chong和Liu(2009)实证研究了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的差异,发现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业务没有太大区别。在伊斯兰银行业的资产方面,只有很小一部分融资是基于PLS原则的。在马来西亚,绝大多数伊斯兰银行融资仍然基于伊斯兰教法允许的非PLS模式,但忽略了禁止高利贷的精神。他们的研究表明,在实践中,伊斯兰存款并不是无息的。关于为什么伊斯兰存款不是无息的,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存款人的资金在实践中主要投资于非PLS融资。由于来自传统银行业的竞争加剧,伊斯兰存款账户的回报率与传统银行存款的回报率挂钩。他们得出的结论是,今天在马来西亚实行的伊斯兰银行业务与传统银行业务相似,因此,伊斯兰银行业务的好处仅存在于理论上。
在巴基斯坦,还对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的相似性进行了研究。Hanif(2016)选择了五种合约/产品(存款、Murabaha、Ijarah、Reducing Musharaka和Sukuk)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尽管金融合同考虑了法律形式,但经济实质更符合传统银行业。研究发现,尽管在哲学上存在差异,但伊斯兰金融体系的财务结果与传统银行业相匹配,这主要是由于定价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伊斯兰银行OR)的联系,忽略了市场机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还有人认为,基于伊斯兰教法的金融合同的实施比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合同要求更高。伊斯兰银行更喜欢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金融合同,因为它们与传统金融产品相似(Hanif,2018)。最近,一项关于马来西亚伊斯兰银行客户认知的研究发现,大多数受访者不认为伊斯兰银行业务完全符合伊斯兰教法,这表明在当前金融体系中实施PLS系统的重要性。研究结果还表明,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没有太大区别,因为两者都关注效率和维持现有服务(Rahmi,Azma,Obad,Zaim和Rahman,2020)。
有证据表明,伊斯兰银行在其目前的做法中未能满足El Hawary四重分类法(El Hawary,Grais和Iqbal,2004:5)所规定的所有要求:(1)风险分担(金融交易需要反映对称的风险/回报分布交易参与者可能面临);(2)重要性(金融交易与实体经济交易直接或间接挂钩);(3)不得剥削(金融交易不应导致参与交易的任何一方被剥削);(4)不资助罪恶活动(例如,生产酒精饮料)。因此,伊斯兰银行提供与传统融资不同的替代方案的论点没有得到支持,因为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没有区别(Khan,2010)。如果说在现实中,伊斯兰银行的运作与传统银行没有太大区别,那么,如果不把资金流向应得的人群,促进社会公正平等、减轻社会贫困的本来目标就无法实现。
在伊斯兰银行融资方面,社会层面仅限于天课和其他慈善活动,如waqaf和sadaqah,这些活动忽视了经济发展和社会正义。尽管伊斯兰银行业在世界范围内一直在增长,但穆斯林人民的生活并没有太大的改善。从早期开始,很明显,伊斯兰银行不应受到利润最大化的驱动,而应为其社区提供社会经济利益(Warde,2000年,第153页)。实际上,伊斯兰银行倾向于将利润最大化作为其主要目标,这与传统银行的目标一致。从理论上讲,建立国际文凭组织的目的和基础与建立传统国际文凭组织的目的完全不同。Maqasid al-Shariah和财富保护伊斯兰银行应遵守伊斯兰教法(maqasid al-shariah)的目标。根据伊斯兰教法的裁决,穆斯林社会中必须保护公共福利(maslahah)的五个维度:信仰、生命、智力、繁荣和财产(Khairul Mukminin,2018)。
Laldin 和 Furqani (2012:4) 对 Maqasid al-Shariah 的定义如下:“...伊斯兰教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它构成了基于神圣启示(wahi)的标准和准则,价值观和指导,将在实际生活中应用,以解决人类问题并指导人类生活的方向。Maqasid 和 maslahah 原则不能也不能与《古兰经》和《圣训》相抵触,因为两者都是其他原则和规则的核心。然而,在目前的情况下,对 maslahah 的解释仅来自实际方法和推理,而不是来自古兰经和圣训。因此,一些国际金融机构操纵了对 maslahah 和 maqasid 的解释,以证明这些行动和规范是正当的(Sabirzyanov and Hashim,2015)。就mal(财富)而言,伊斯兰教法的主要目标是对资金的法律保护。基金应该如何投资只是一个次要目标。然而,伊斯兰银行将利润最大化放在首位。尽管有各种有利可图的投资,伊斯兰银行应将保护储户的财富放在首位,而不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而进行投资。伊斯兰银行建议不要参与正常利润或将其资金来源最大化为财务收益。还有人认为,伊斯兰银行对整个社会福祉的关注也较少(Khairul Mukminin,2019)。一项关于国际金融机构业绩的批判性研究表明,国际金融机构的现实情况与伊斯兰经济学的目标之间存在着偏差。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非但没有为社会带来好处,反而获得了高利润率(Sabirzyanov and Hashim,2015)。
从伊斯兰教法的角度来看,就利益而言,安拉的权利必须被赋予至高无上的地位,人类的权利将在所有其他承诺都得到履行之后出现。从长远来看,伊斯兰银行可以通过维护伊斯兰教法来保护财富的价值和其他更高价值的价值,因此应将保护放在首位,其次是建立和培养(Khairul Mukminin,2018)。
伊斯兰教法合规性
在伊斯兰金融交易的情况下,所有交易都必须遵守并符合伊斯兰法律和商业交易规则。伊斯兰法律的来源包括:古兰经和圣训,以及次要来源,如ijma'和qiyas(Engku Rabiah Adawiah,2013)。遵守伊斯兰教法的概念被误解为对伊斯兰法学所规定的最低法律要求。相反,遵守伊斯兰教法意味着在伊斯兰精神和价值体系中培养伊斯兰金融,并在金融领域实现伊斯兰教的理想和目的(Laldin and Furqani,2013a)。Maqasid al Shariah被认为是一个宏伟的框架,为确保在所有金融合同中实现maslahah(利益)和预防mafsadah(伤害)提供指导方针和方向(Laldin and Furqani,2012)。
对于分公司经理来说,实现这两个目标(利润最大化与伊斯兰教法遵守)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在马来西亚,两种类型的产品,伊斯兰和传统产品都在同一分公司下提供。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很明显,存在着合法和非法的混合。尽管在一些银行中,提供伊斯兰产品和传统产品的分支机构之间存在分离,但它们的日常运营是否符合伊斯兰规则仍然值得怀疑。这不是一个大问题,因为他们提供的产品符合伊斯兰教法,这只是一个微观问题,伊斯兰银行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符合伊斯兰教法的产品(而不是基于伊斯兰教法的产品),问题在于日常做法是否符合伊斯兰教法。换言之,伊斯兰子公司的日常运作是否符合伊斯兰教法?实际上,在宏观层面上实现遵守伊斯兰教法比在微观层面要困难得多。
财富流通的理念是伊斯兰教法的一个宏观目标,而公平和透明的金融实践理念则与伊斯兰教法在交易工具和机制方面的微观目标有关。如前所述,伊斯兰银行的作用是将财富从富人(盈余部门)流向穷人或社会中需要资金的部分(赤字部门),以便实现社会中有效的财富流通。然而,如果伊斯兰银行不实践他们应该做的事情,而是像传统银行一样行事,那么这个目标就很难实现。如果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没有太大区别,那么建立伊斯兰银行的主要目标将仅作为一种理论。
伊斯兰银行:理论与现实
从理论上讲,伊斯兰银行业是伊斯兰经济体系的一个子集,旨在实现公正、公平和平衡的社会,这已被铭刻在伊斯兰教法中(例如,参见艾哈迈德,1972 年;Chapra,1985年,2000年;和 Siddiqi,1981 年)。禁止兴趣、赌博和过度冒险的目的是促进公平的竞争环境,以保护社会利益并促进社会和谐(Dusuki and Bouheraoua,2011)。
然而,在现实中,伊斯兰银行是传统母银行的一个子集,而传统母银行是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子集。这一概念框架是根据前几节中提出的论点制定的。这在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很常见,那里的伊斯兰银行通常是传统母银行的子公司。传统的母银行和伊斯兰子公司都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部分(子集)。母公司传统银行的首席执行官/董事长和董事会是可能影响伊斯兰子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长和董事会决策的各方。伊斯兰教法董事会成员负责就伊斯兰教法问题提供建议,他们可能与伊斯兰子公司的董事会直接联系。另一方面,伊斯兰教法委员会可能不会与伊斯兰子公司的总经理和分支机构经理直接接触。鉴于他们作为伊斯兰子公司董事会顾问的角色,伊斯兰教法董事会成员可能在决策过程中没有权力。在决策过程中,管理人员可能比伊斯兰教法委员会拥有更大的权力(例如,请参阅Ullah et al. (2016))。
在伊斯兰银行中实现伊斯兰教法的挑战选择伊斯兰银行的主要动机是避免利息和遵守伊斯兰教法(Bley和Kuehn,2004年;Haque 等人,2009 年;Hanif等人,2012)。然而,遵守伊斯兰教法一直是伊斯兰银行面临的最大障碍之一。在本节中,将讨论实现伊斯兰教法的挑战。主要挑战包括伊斯兰银行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建立伊斯兰银行的主要目标缺乏了解。客户愿意为符合伊斯兰教法的产品和服务支付高价,这有助于伊斯兰银行业务的高盈利能力(Lee和Ullah,2008,2011)。然而,实现伊斯兰教法目标已成为伊斯兰银行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Ullah(2014)发现孟加拉国的伊斯兰银行缺乏对伊斯兰教法的遵守,特别是在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中,存在严重的伊斯兰教法违规行为。这是由于在遵守伊斯兰教法方面缺乏知识和严肃性,在伊斯兰教法审计中缺乏应有的谨慎,以及伊斯兰教法监事会成员缺乏能力和经验。
鉴于伊斯兰银行在产品创新方面必须与传统银行竞争的严峻竞争环境,简单的解决方案是依靠宽松的伊斯兰教使伊斯兰银行能够在利润丰厚的市场上更快地与传统银行竞争。困难的方法是提高管理水平,引进差异化产品(基于损益分担(PLS))(Warde,2000年,第153页)。从上述文献中可以明显看出,许多伊斯兰银行选择了第一种解决方案。因此,作为伊斯兰银行业支柱的伊斯兰教法合规性不得不退居二线。
伊斯兰银行在实现伊斯兰教法方面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1)伊斯兰子公司及其母公司传统银行的目标不同;(2)伊斯兰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3)分支机构经理的角色。
伊斯兰子公司与其母公司的不同目标
正如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一书中提出的那样,商业目标基于资本主义经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个人不受利润限制,被允许追求自身利益。建立在亚当·斯密的资本主义经济之上,公司的主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和增加市场份额。换句话说,公司的主要目标是最大化为公司做出贡献的股东的财富,他们期望通过投资获得利润。股东任命经理,他们是代理人,以确保公司的日常运营符合公司的目标。
传统银行的目标与弗里德曼(Friedman,1970)提出的经济理论是一致的。正如弗里德曼(Friedman,1970)所指出的那样:公司高管或经理是由企业所有者雇用的,他们对企业所有者(即他们的雇主)负有直接责任。他们有责任开展业务,以实现公司的利润最大化,同时遵守社会的基本规则(根据法律或道德要求)。根据弗里德曼(Friedman,1970)的理论,传统银行母公司的主要目标是最大化股东的财富。
另一方面,建立伊斯兰银行的主要目标是遵守伊斯兰教法的规定,为整个社会提供利益(Warde,2000年),并保护公众的利益(达到maslahah1)。换句話說,伊斯兰银行的建立是以宗教為基础的,而牟利只是伊斯兰銀行的次要目標。伊斯兰银行的商业方面与宗教和伊斯兰教法的实质内容相辅相成(Engku Rabiah Adawiah,2013)。因此,传统母银行与其伊斯兰子公司之间存在不同的目标。
在伊斯兰银行中,预计管理人员和伊斯兰教法委员会的目标应该是一致的。换言之,双方的主要目标也是满足《伊斯兰教法修正案》中规定的要求。然而,经验证据表明情况并非如此。例如在 Ullah 等人(2016 年)的一项研究中,以下维度被用来检查管理者与伊斯兰教法委员会目标之间的一致性:社会福利、道德投资、公平和正义、慈善事业、团结原则、牟取暴利、有担保的投资和传统的互惠。根据访谈结果,他们发现管理者对社会福利、公平正义、慈善事业和团结原则的重视程度适中。另一方面,伊斯兰教法委员会高度重视这些领域,因为他们的主要目标是赢得真主的旨意。在利润方面,管理者认为利润最大化是建立伊斯兰银行的主要原因,他们愿意放弃公平和公正来获得高利润。在担保投资方面,管理人更喜欢方便、安全并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的金融工具。管理人不喜欢 mudarabah 和 musharakah 等利润分享工具,因为这些工具具有风险,并且会给投资回报带来不确定性。为了能够与传统银行竞争,伊斯兰银行的经理选择提供与传统银行相似的产品来满足客户的需求。伊斯兰教法学者认为,管理者甚至要求他们找到使所有传统产品符合伊斯兰教法的方法。由于与伊斯兰教法学者相比,管理者在决策方面拥有更大的权力,前者使用几种胁迫策略来影响后者在与伊斯兰教法有关的事务上接受最低的伊斯兰教法遵守水平。
就传统母银行的子公司而言,伊斯兰子公司的董事会不是独立的,因为他们必须遵循传统母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指示(请参阅图1)。然后,这些指令将传递给伊斯兰子公司的分支机构经理。同时,分公司经理还必须遵守伊斯兰教法当局通过并由伊斯兰子公司的伊斯兰教法委员会遵守的伊斯兰教法裁决。如上所述,母银行和伊斯兰子公司的目标之间存在不同的目标,因为前者基于资本主义经济(非伊斯兰),而后者基于伊斯兰教法。因此,为确保母银行和伊斯兰子公司的目标趋同,伊斯兰子公司只能实现最低限度的伊斯兰教法遵守。
如果母银行是传统银行,而子公司是伊斯兰银行,那么由于伊斯兰银行是传统银行母公司的子公司,那么如何实现促进两类银行之间竞争?当然,这些子公司不会与其母银行竞争。伊斯兰银行不是与传统银行竞争或不同于传统银行,而是最终模仿传统银行的产品和做法。这与Dusuki和Abdullah(2014)所认为的伊斯兰银行应该成为伊斯兰银行所认为的背道而驰,伊斯兰银行应该与传统银行竞争。因此,伊斯兰银行必须将其目标与伊斯兰教法的目标重新保持一致。
伊斯兰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传统银行在向伊斯兰银行转型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挑战是遵守伊斯兰教法原则(Shafii, Shahimi, and Said, 2016)。有人争论不伊斯兰银行的运营与传统银行的运营相似,只是前者必须遵守伊斯兰教法的裁决(Haniff,2011; 2014)。在当前背景下,伊斯兰金融试图通过改变外部结构来从传统金融中获取盈利能力和效率。如果不改变任何实质内容,就进行这种修改是不够的,因为资本主义制度的目标得到了维护。例如,目前的伊斯兰金融产品是从传统的对应物修改而来的,以满足伊斯兰法律要求(Laldin&Furqani,2013b,第32-33页)。
根据Al-Atyat(2007)和Al-Atyat和Hakeem(2010)的说法,正如Ahmed和Hussainey(2015)所引用的那样,从传统银行转向伊斯兰银行的主要原因是利用伊斯兰银行的盈利能力,因为许多研究证明,伊斯兰银行比传统银行更有利可图(例如,参见Khediri的研究, Charfeddine和Youssef(2015),Ramlan和Adnan(2016))。这也与管理者进入伊斯兰银行业的动机是利用该行业的盈利能力,而不是从整体商业模式中实现伊斯兰教法目标(Ullah et al.,2016)。一项关于伊斯兰银行实践的研究表明,伊斯兰银行业的财富最大化、伊斯兰教法裁决(fatwa)、竞争环境、最低限度的风险管理方法促使伊斯兰银行采用基于债务的融资。伊斯兰银行通过采用伊斯兰教法学者的伊斯兰教裁决来捍卫其做法,以使其符合伊斯兰教法,但不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该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伊斯兰银行的政策和做法已经偏离了伊斯兰银行理论和伊斯兰原则。伊斯兰银行的重点一直集中在利润最大化上,而不是社会福利(Ahmed,Akhtar,Ahmed和Aziz,2017)。
Al-Omar和Iqbal(1999年)提出了大型跨国银行在伊斯兰银行业业务的真实性问题。他们参与伊斯兰银行业纯粹是为了利用伊斯兰银行业务的盈利能力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另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传统银行是否严格遵循伊斯兰教法的规定,并遵守伊斯兰银行业的规定。有人认为,影响传统银行转变为伊斯兰银行的主要因素是风险和盈利能力(Al-Alani and Yaacob,2012)。
正如Shafii、Shahimi和Saaid(2016)所引用的先前研究证明,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并肩经营的环境并不完全支持伊斯兰银行完全遵守伊斯兰教法原则,因为这些银行基于传统经济体系(例如,参见Al-Oqool(2011)的研究;Al-Atyat(2007年);Al-Martan(2005年);Al-Omar & Iqbal,(1999);和al-Rabiaa(1989年))。
此外,文献中的研究强调了成功将 传统银行 转换为伊斯兰银行模式的许多挑战和障碍。大多数研究(例如,Alani & Yaacob,2012;Al- Oqool,2011 年;Al-Atyat,2007年;Al-Martan,1999年)证明,人力资源、法规和立法、伊斯兰教法遵守和伊斯兰银行产品是影响中央银行机构向伊斯兰银行转变的主要障碍。
管理者的角色
根据 Azid、Asutay 和 Burki (2007) 的说法,公司经理有两个主要职责。它们是(1)使股东的利润最大化和(2)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员工、客户和供应商,还包括社会和环境。因此,第二个角色与伊斯兰教法的maqasid是一致的,在这种伊斯兰教法中,活动应该对整个乌玛有益(它应该涵盖人的生命和人类的福祉)。鉴于伊斯兰银行的状况是作为子公司建立的,并且是更大的传统实体的一部分,管理人员在遵循最高管理层/董事会的指示或遵守伊斯兰教法委员会通过的伊斯兰教法裁决之间陷入困境,这是作为伊斯兰实体的主要要求。在传统银行的伊斯兰子公司中,分行经理是负责执行董事会制定的指令的人。同时,他/她还必须遵守伊斯兰教法委员会通过的伊斯兰教法裁决。由于母公司传统银行的主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致),而伊斯兰子公司的主要目标(理论上)是实现伊斯兰教法目标,因此经理在实现这两个目标方面处于中间位置。由于伊斯兰银行只是母公司传统银行的子公司,因此两个实体的目标必须趋同。因此,它必须是利润最大化。
另一个主要问题是管理人员本身的背景。在文献中广泛认为,伊斯兰银行的经理缺乏伊斯兰教法知识和接触,因为他们可能来自传统背景。如果应该遵守伊斯兰教法规则的人对伊斯兰教法原则没有明确的理解,那么伊斯兰教法裁决的实施就需要经历艰难时期。
结论和建议
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成立于近四十年前。然而,直到今天,还存在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以及与伊斯兰金融发展齐头并进的新问题的出现。问题悬而未决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因为两种银行系统在同一经济体中共存。尽管马来西亚被称为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中心,但只有两家成熟的伊斯兰银行;Bank Islam和Bank Muammalat。其余的伊斯兰银行均是大型传统银行的伊斯兰子公司。
传统母银行伊斯兰子公司的设立引发了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主要可能是由于母公司传统银行与其伊斯兰子公司之间的目标不同。传统母银行的主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最大化股东的财富),而主要伊斯兰子公司的目标是遵守伊斯兰教法规定(利润动机只是次要的)。应该执行和遵守伊斯兰教法裁决的管理人员还需要遵循来自传统母行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指示。此外,伊斯兰子公司与传统母银行在同一分行下运营。为传统母公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也需要为伊斯兰子公司履行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冲突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鉴于马来西亚的大多数伊斯兰银行都是传统银行的子公司,而且管理人员和员工在执行传统银行业务和伊斯兰银行业务时存在利益冲突,最好的解决办法可能是对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培训,让他们深入了解伊斯兰银行业务和伊斯兰教义。这些知识可以使工作人员意识到将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的任务分开的重要性,因为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的职责之间应该有明确的区别。
总之,最低限度的伊斯兰教法遵守不足以实现伊斯兰教法。在实现伊斯兰银行的目标时,伊斯兰精神应该建立在伊斯兰银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心中(真诚、诚实、诚实)。如果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具有强烈的伊斯兰精神,并始终以最大限度地遵守伊斯兰教法为目标,那么建立伊斯兰银行以实现社会目标的目标,包括社会正义、减轻贫困和防止剥削,最终可以实现。
——作者·叶哈雅 ——
明亚保险经纪资深合伙人/销售经理
全球寿险百万圆桌会员MD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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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银行利息、贷款和穆斯林理财讨论展开,适合关注清真金融、伊斯兰银行和利巴问题的读者阅读。
伊斯兰银行到底有多“伊斯兰”?
这是我翻译的又一篇批判“伊斯兰”金融系列文章,前面几期文章反响不错,引发了很多读者共鸣和思考,如果通读过前面几篇之后,你会发现所谓“伊斯兰金融”的矛盾和困境早在几十年前就已经有学者充分讨论过了,解决的办法也有,只是我们所知甚少,这和掌握话语权的人持何种立场有很大关系。

原文标题: HOW ‘ISLAMIC’ IS ISLAMIC BANKING? A REVISIT
作者:伊丽莎·诺尔、安瓦尔·阿拉·皮奇、穆罕默德·乌斯曼,原载于《国际会计、金融与商业杂志》,三人均来自马来西亚理科大学,论文发表于2020年。
叶哈雅 译
正文:文献中广泛认为,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在监管、运营预期、运营动态和组织结构方面没有太大差异(Asutay, 2007;Siddiqi,1999年)。考虑到这一论点,本文试图通过特别关注马来西亚传统银行的伊斯兰子公司来讨论这些问题。传统母银行的伊斯兰子公司的设立引发了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
基于对与伊斯兰银行和伊斯兰经济学相关的理论和实证文献的广泛回顾,本研究确定了伊斯兰银行面临的三大挑战,这些挑战可能导致伊斯兰教法的实施被限制在最小范围。
第一个挑战是传统母银行与其伊斯兰子公司之间的目标不同。传统母银行的主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伊斯兰子公司的主要目标(理论上)是遵守伊斯兰教法规定(利润最大化只是次要的),应该执行和遵守伊斯兰教法裁决的管理人员还需要遵循来自传统母行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指示。
第二个挑战是伊斯兰银行的利润最大化动机,由于伊斯兰子公司是传统母行的一个子集,其目标需要与母公司的目标趋同。
最后是,如果管理者没有深厚的伊斯兰教法背景,那么管理者的背景可能会在伊斯兰教法合规过程中成为一个障碍。
伊斯兰金融和银行业成立于近四十年前,然而,直到今天,尽管伊斯兰教法学者、从业者有许多途径来讨论正在发生的问题,但围绕该行业仍有许多未解决的问题和争议,以及与伊斯兰银行和金融发展齐头并进的新问题的出现。问题悬而未决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因为两种银行系统在同一经济体中共存。尽管伊斯兰金融早在先知穆罕默德时代就已经创立,但其发展速度比传统金融慢得多。几个世纪以来,传统的银行和金融业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和实践,因此,伊斯兰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以传统银行业为基准的。在马来西亚等存在伊斯兰银行的国家,与传统银行的共存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这些银行最初是作为传统银行建立的。伊斯兰银行业务窗口的开放是为了满足公众对伊斯兰银行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和兴趣。
伊斯兰银行体系在中东的成功实施,鼓励了本土财团在马来西亚建立伊斯兰银行业。因此,1983年,马来西亚颁布了《伊斯兰银行法》,并成立了第一家成熟的伊斯兰银行,即马来西亚伊斯兰银行。1999年,第二家伊斯兰银行穆阿马拉特银行成立。直到今天,这些是马来西亚唯一成熟的本地伊斯兰银行。其他当地的伊斯兰银行则以传统母公司的子公司的形式出现,其中包括Affin Islamic Bank Berhad;联盟伊斯兰银行有限公司;大马银行伊斯兰有限公司;联昌国际伊斯兰银行有限公司;马来亚银行伊斯兰有限公司,公共伊斯兰银行有限公司;和兴业银行伊斯兰银行有限公司。
1993年,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ank Negara Malaysia)为传统银行提供了开设伊斯兰窗口的选择,该窗口通过其传统分行向客户提供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银行产品。因此,21个伊斯兰银行窗口由他们的传统银行母公司建立。2002年,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允许传统银行开设伊斯兰子公司,以取代现有的伊斯兰窗口,这些子公司受1983年《伊斯兰银行法》管辖(Mohamed Ariff,2017)。
随着时间的流逝,由于伊斯兰教法目标与商业目标之间存在冲突,与伊斯兰银行业务相关的问题越来越多。前者是围绕伊斯兰概念建立的,而后者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基础上的。伊斯兰教法学者的任务是确保伊斯兰银行遵守伊斯兰教法的目标。另一方面,管理人员是负责执行伊斯兰教法裁决的人。同时,管理者也有责任遵守董事会设定的企业目标。因此,管理者被困在实现伊斯兰教法目标和业务目标之间的中间地带。这种冲突可能导致伊斯兰银行缺乏对伊斯兰教法的遵守。除了企业目标和伊斯兰教法目标之间的差异外,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背景在确保伊斯兰银行遵守伊斯兰教法方面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自伊斯兰银行和金融成立以来,围绕该行业的问题和挑战一直在全球的学者、从业人员和监管机构之间广泛辩论。许多文献都讨论了伊斯兰银行产品与传统银行产品的相似性“(例如,参见Dusuki&Abozaid(2007);Kuran(2004年);Siddiqi(2006年);Yousef(2004年))。另一方面,有关伊斯兰银行业务的问题在文献中受到的关注很少。有人认为,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在监管、运营预期、运营动态和组织结构方面没有太大区别(Asutay,2007年;Siddiqi,1999年)。为了填补文献中的这一空白,本文特别关注基于新开发的概念框架的传统银行伊斯兰子公司的运营。
选择传统银行的伊斯兰子公司的理由有两方面。首先,传统银行设立伊斯兰子公司不仅在马来西亚,而且在世界范围内都已成为一种流行的做法。自近四十年前伊斯兰金融诞生以来,伊斯兰银行业务已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业务。许多传统银行试图通过建立自己的伊斯兰子公司来抓住这个机会。如上所述,在马来西亚,大多数伊斯兰银行都是以传统银行的子公司的形式存在的。其次,与成熟的伊斯兰子公司相比,围绕伊斯兰子公司的问题和争议预计将更加严重,因为前者处于非伊斯兰传统银行的控制之下。另一方面,对于成熟的伊斯兰银行来说,与伊斯兰教法有关的问题/冲突可能不那么明显,因为这些银行独立存在,决策过程不受传统母银行的影响。
伊斯兰经济学与资本主义经济学
在讨论与伊斯兰银行有关的问题之前,重要的是先于强调资本主义经济学和伊斯兰经济学之间的差异,因为伊斯兰经济学和金融只是大资本主义经济学的一小部分。
因此,前者对伊斯兰经济和金融相关活动的影响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整个世界都由资本主义经济学统治。两者的区别只能在理论上看得很清楚。实际上,无论是穆斯林国家还是非穆斯林国家,其日常活动都受到资本主义经济的影响。
资本主义经济建立在新古典方法论框架的基础上,该框架侧重于个人自我最大化,而忽略了社会福祉的最大化(Asutay,2007年,第168页)。这种做法与伊斯兰经济学教义相矛盾,伊斯兰经济学教义强调自身利益和社会福祉的平衡。
穆罕默德·扎希德(Muhammad Zahid,2015)认为,穆斯林世界已成为Riba 和世俗主义(日常生活/活动/教育与宗教之间的分离)的拥护者。穆斯林也一直支持西方世界引入的法定货币和部分储备制度,这是1923年土耳其奥斯曼哈里发垮台、西方世界的崛起和世俗意识形态传播的结果。
资本主义经济学和伊斯兰经济学之间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前者主要强调个人主义,而后者不仅关注个人福祉,而且关注整个社会的福祉。伊斯兰经济学也关注来世的生活,而资本主义经济学只关注世俗生活。
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的相似之处伊斯兰银行有两个主要目标:盈利能力和社会目标。然而,盈利能力不应是唯一的目标,因为伊斯兰银行必须符合伊斯兰金融中Maqasid al Shariah设定的社会目标,即财富的公平分配/流通。财富流通是指资金在社会中应从富人(盈余部门)流向穷人(赤字部门)。Warde(2000年,第174-175页)总结了伊斯兰银行在社会中的职能和作用如下(基于《伊斯兰银行手册》(第6卷,第293页):
(1)广泛的社会经济效益:投资政策必须侧重于以下部门:农业、住房和卫生服务部门
(2)创造就业机会,关注有前途的经济部门(农业、制造业和技术密集型活动)
(3)促进和激励企业家精神:通过mudarabah和musharakah等损益分享(PLS)机制,银行必须优先考虑小企业
(4)促进社会公正、平等和扶贫
(5) 投资的区域分布:(a)将资金引导至投资不足的地区;(b) 将储蓄主要投资于已调动储蓄的领域,以便人们将从他们的储蓄中受益。
根据伊斯兰银行的上述职能和作用,很明显,伊斯兰银行的作用是为在利用新技术(例如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纳米技术)的部门中开展新企业的企业家提供融资。然而,这些企业家可能缺乏经验和业绩记录,因为他们的企业规模小且新颖。他们可能需要大量资金进行扩张,因此,他们可能会从伊斯兰银行寻求资金。然而,由于上述业务性质,这些企业家可能缺乏向银行提供的抵押品,拥有新企业的企业家,缺乏业绩记录和抵押品,很可能被排除在获得融资之外,因为他们企业是有风险的,失败的可能性很高。因此,他们的申请可能会被拒绝。这导致了伊斯兰银行的金融歧视问题。根据 Asutay(2007 年,第 177页)的说法,个人银行业务中的金融歧视已成为一个主要问题。比较这两种银行业的债务融资,被传统银行拒绝的企业家也可能从伊斯兰银行获得相同的待遇。
从理论上讲,伊斯兰银行应该提供基于股权的融资,例如mudarabah和musharakah(M&M)。mudarabah和 musharakah 都基于损益分享 (PLS),金融家和企业家都按照预先商定的比例分享利润和损失。这些类型的融资适合拥有新企业的企业家。然而,实际上,伊斯兰银行一直在避免M&M融资。Aggarwal和Yousef(2000年)、Iqbal和Molyneux(2005年)、Hasan(2007年)和Nagaoke(2007年)提供的证据表明,伊斯兰银行很少向寻求资金的企业家提供长期融资。Asutay(2007)认为,与债务融资相比,股权融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更大,因为与债务融资相比,前者具有长期性。伊斯兰银行回避股权融资表明,伊斯兰银行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并不特别感兴趣。与提供 PLS 类型的产品相比,伊斯兰银行更感兴趣的是提供具有固定回报的融资,例如murabaha、bay bithaman ajil 和ijarah。
另一方面,伊斯兰银行的运作往往模仿传统银行的运作方式,其中(1)两者都避免向有风险业务的企业家提供融资,(2)两者都严重依赖债务融资来确保固定回报(Warde,2000年,第22页)。因此,没有实现深入农村、服务农村的目标。大多数证据都突出表明,伊斯兰银行更倾向于投资于短期商业交易,而不是制造业或农业部门(Warde,2000年,第175页)。正如Asutay(2007)和Warde(2000)所指出的,伊斯兰银行应该关注的主要部门是农业、制造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传统银行的建立是建立在部分准备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贷款倍增来实现货币供应量的扩大。在这种制度下,商业银行利用储户存入银行的资金中的超额准备金,通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来获利(例如,参见Mishkin (2016))。这个系统与伊斯兰教义背道而驰,因为获得的利润来自Riba,而银行使用其他人的钱(储户的钱)来赚取利润。
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一样,通过债务融资创造货币(Zaman,2020)。传统银行和伊斯兰银行的信贷扩张所造成的影响几乎相同。这种信贷扩张可能与人为的稀缺性(由于贪婪、自身利益)、贸易扭曲(由于财富积累、通货膨胀、资本金融化)、固有的繁荣和萧条(商业周期)有关;生态破坏(森林砍伐)和财富两极分化(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收入不平等)。由于货币供应的性质,随着世界债务的增加,债务所服务的企业利益使富人能够变得更富有。在过去的十年中,越来越多的财富集中在越来越少的人手中(Jha,2013年,第356-359页)。Sabirzyanov, R. & Hashim, M. H. (2015)认为,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通过部分准备金制度通过债务融资创造了泡沫经济。与传统银行一样,伊斯兰银行支持货币供应量的扩张,从而导致经济通货膨胀。尽管物价水平有所提高,但GDP增长率没有变化,因为经济中的实际生产量可能保持不变。
经验证据支持了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没有太大差异的论点。Chong和Liu(2009)实证研究了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的差异,发现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业务没有太大区别。在伊斯兰银行业的资产方面,只有很小一部分融资是基于PLS原则的。在马来西亚,绝大多数伊斯兰银行融资仍然基于伊斯兰教法允许的非PLS模式,但忽略了禁止高利贷的精神。他们的研究表明,在实践中,伊斯兰存款并不是无息的。关于为什么伊斯兰存款不是无息的,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存款人的资金在实践中主要投资于非PLS融资。由于来自传统银行业的竞争加剧,伊斯兰存款账户的回报率与传统银行存款的回报率挂钩。他们得出的结论是,今天在马来西亚实行的伊斯兰银行业务与传统银行业务相似,因此,伊斯兰银行业务的好处仅存在于理论上。
在巴基斯坦,还对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的相似性进行了研究。Hanif(2016)选择了五种合约/产品(存款、Murabaha、Ijarah、Reducing Musharaka和Sukuk)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尽管金融合同考虑了法律形式,但经济实质更符合传统银行业。研究发现,尽管在哲学上存在差异,但伊斯兰金融体系的财务结果与传统银行业相匹配,这主要是由于定价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伊斯兰银行OR)的联系,忽略了市场机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还有人认为,基于伊斯兰教法的金融合同的实施比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合同要求更高。伊斯兰银行更喜欢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金融合同,因为它们与传统金融产品相似(Hanif,2018)。最近,一项关于马来西亚伊斯兰银行客户认知的研究发现,大多数受访者不认为伊斯兰银行业务完全符合伊斯兰教法,这表明在当前金融体系中实施PLS系统的重要性。研究结果还表明,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没有太大区别,因为两者都关注效率和维持现有服务(Rahmi,Azma,Obad,Zaim和Rahman,2020)。
有证据表明,伊斯兰银行在其目前的做法中未能满足El Hawary四重分类法(El Hawary,Grais和Iqbal,2004:5)所规定的所有要求:(1)风险分担(金融交易需要反映对称的风险/回报分布交易参与者可能面临);(2)重要性(金融交易与实体经济交易直接或间接挂钩);(3)不得剥削(金融交易不应导致参与交易的任何一方被剥削);(4)不资助罪恶活动(例如,生产酒精饮料)。因此,伊斯兰银行提供与传统融资不同的替代方案的论点没有得到支持,因为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没有区别(Khan,2010)。如果说在现实中,伊斯兰银行的运作与传统银行没有太大区别,那么,如果不把资金流向应得的人群,促进社会公正平等、减轻社会贫困的本来目标就无法实现。
在伊斯兰银行融资方面,社会层面仅限于天课和其他慈善活动,如waqaf和sadaqah,这些活动忽视了经济发展和社会正义。尽管伊斯兰银行业在世界范围内一直在增长,但穆斯林人民的生活并没有太大的改善。从早期开始,很明显,伊斯兰银行不应受到利润最大化的驱动,而应为其社区提供社会经济利益(Warde,2000年,第153页)。实际上,伊斯兰银行倾向于将利润最大化作为其主要目标,这与传统银行的目标一致。从理论上讲,建立国际文凭组织的目的和基础与建立传统国际文凭组织的目的完全不同。Maqasid al-Shariah和财富保护伊斯兰银行应遵守伊斯兰教法(maqasid al-shariah)的目标。根据伊斯兰教法的裁决,穆斯林社会中必须保护公共福利(maslahah)的五个维度:信仰、生命、智力、繁荣和财产(Khairul Mukminin,2018)。
Laldin 和 Furqani (2012:4) 对 Maqasid al-Shariah 的定义如下:“...伊斯兰教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它构成了基于神圣启示(wahi)的标准和准则,价值观和指导,将在实际生活中应用,以解决人类问题并指导人类生活的方向。Maqasid 和 maslahah 原则不能也不能与《古兰经》和《圣训》相抵触,因为两者都是其他原则和规则的核心。然而,在目前的情况下,对 maslahah 的解释仅来自实际方法和推理,而不是来自古兰经和圣训。因此,一些国际金融机构操纵了对 maslahah 和 maqasid 的解释,以证明这些行动和规范是正当的(Sabirzyanov and Hashim,2015)。就mal(财富)而言,伊斯兰教法的主要目标是对资金的法律保护。基金应该如何投资只是一个次要目标。然而,伊斯兰银行将利润最大化放在首位。尽管有各种有利可图的投资,伊斯兰银行应将保护储户的财富放在首位,而不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而进行投资。伊斯兰银行建议不要参与正常利润或将其资金来源最大化为财务收益。还有人认为,伊斯兰银行对整个社会福祉的关注也较少(Khairul Mukminin,2019)。一项关于国际金融机构业绩的批判性研究表明,国际金融机构的现实情况与伊斯兰经济学的目标之间存在着偏差。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非但没有为社会带来好处,反而获得了高利润率(Sabirzyanov and Hashim,2015)。
从伊斯兰教法的角度来看,就利益而言,安拉的权利必须被赋予至高无上的地位,人类的权利将在所有其他承诺都得到履行之后出现。从长远来看,伊斯兰银行可以通过维护伊斯兰教法来保护财富的价值和其他更高价值的价值,因此应将保护放在首位,其次是建立和培养(Khairul Mukminin,2018)。
伊斯兰教法合规性
在伊斯兰金融交易的情况下,所有交易都必须遵守并符合伊斯兰法律和商业交易规则。伊斯兰法律的来源包括:古兰经和圣训,以及次要来源,如ijma'和qiyas(Engku Rabiah Adawiah,2013)。遵守伊斯兰教法的概念被误解为对伊斯兰法学所规定的最低法律要求。相反,遵守伊斯兰教法意味着在伊斯兰精神和价值体系中培养伊斯兰金融,并在金融领域实现伊斯兰教的理想和目的(Laldin and Furqani,2013a)。Maqasid al Shariah被认为是一个宏伟的框架,为确保在所有金融合同中实现maslahah(利益)和预防mafsadah(伤害)提供指导方针和方向(Laldin and Furqani,2012)。
对于分公司经理来说,实现这两个目标(利润最大化与伊斯兰教法遵守)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在马来西亚,两种类型的产品,伊斯兰和传统产品都在同一分公司下提供。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很明显,存在着合法和非法的混合。尽管在一些银行中,提供伊斯兰产品和传统产品的分支机构之间存在分离,但它们的日常运营是否符合伊斯兰规则仍然值得怀疑。这不是一个大问题,因为他们提供的产品符合伊斯兰教法,这只是一个微观问题,伊斯兰银行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符合伊斯兰教法的产品(而不是基于伊斯兰教法的产品),问题在于日常做法是否符合伊斯兰教法。换言之,伊斯兰子公司的日常运作是否符合伊斯兰教法?实际上,在宏观层面上实现遵守伊斯兰教法比在微观层面要困难得多。
财富流通的理念是伊斯兰教法的一个宏观目标,而公平和透明的金融实践理念则与伊斯兰教法在交易工具和机制方面的微观目标有关。如前所述,伊斯兰银行的作用是将财富从富人(盈余部门)流向穷人或社会中需要资金的部分(赤字部门),以便实现社会中有效的财富流通。然而,如果伊斯兰银行不实践他们应该做的事情,而是像传统银行一样行事,那么这个目标就很难实现。如果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没有太大区别,那么建立伊斯兰银行的主要目标将仅作为一种理论。
伊斯兰银行:理论与现实
从理论上讲,伊斯兰银行业是伊斯兰经济体系的一个子集,旨在实现公正、公平和平衡的社会,这已被铭刻在伊斯兰教法中(例如,参见艾哈迈德,1972 年;Chapra,1985年,2000年;和 Siddiqi,1981 年)。禁止兴趣、赌博和过度冒险的目的是促进公平的竞争环境,以保护社会利益并促进社会和谐(Dusuki and Bouheraoua,2011)。
然而,在现实中,伊斯兰银行是传统母银行的一个子集,而传统母银行是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子集。这一概念框架是根据前几节中提出的论点制定的。这在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很常见,那里的伊斯兰银行通常是传统母银行的子公司。传统的母银行和伊斯兰子公司都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部分(子集)。母公司传统银行的首席执行官/董事长和董事会是可能影响伊斯兰子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长和董事会决策的各方。伊斯兰教法董事会成员负责就伊斯兰教法问题提供建议,他们可能与伊斯兰子公司的董事会直接联系。另一方面,伊斯兰教法委员会可能不会与伊斯兰子公司的总经理和分支机构经理直接接触。鉴于他们作为伊斯兰子公司董事会顾问的角色,伊斯兰教法董事会成员可能在决策过程中没有权力。在决策过程中,管理人员可能比伊斯兰教法委员会拥有更大的权力(例如,请参阅Ullah et al. (2016))。
在伊斯兰银行中实现伊斯兰教法的挑战选择伊斯兰银行的主要动机是避免利息和遵守伊斯兰教法(Bley和Kuehn,2004年;Haque 等人,2009 年;Hanif等人,2012)。然而,遵守伊斯兰教法一直是伊斯兰银行面临的最大障碍之一。在本节中,将讨论实现伊斯兰教法的挑战。主要挑战包括伊斯兰银行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建立伊斯兰银行的主要目标缺乏了解。客户愿意为符合伊斯兰教法的产品和服务支付高价,这有助于伊斯兰银行业务的高盈利能力(Lee和Ullah,2008,2011)。然而,实现伊斯兰教法目标已成为伊斯兰银行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Ullah(2014)发现孟加拉国的伊斯兰银行缺乏对伊斯兰教法的遵守,特别是在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中,存在严重的伊斯兰教法违规行为。这是由于在遵守伊斯兰教法方面缺乏知识和严肃性,在伊斯兰教法审计中缺乏应有的谨慎,以及伊斯兰教法监事会成员缺乏能力和经验。
鉴于伊斯兰银行在产品创新方面必须与传统银行竞争的严峻竞争环境,简单的解决方案是依靠宽松的伊斯兰教使伊斯兰银行能够在利润丰厚的市场上更快地与传统银行竞争。困难的方法是提高管理水平,引进差异化产品(基于损益分担(PLS))(Warde,2000年,第153页)。从上述文献中可以明显看出,许多伊斯兰银行选择了第一种解决方案。因此,作为伊斯兰银行业支柱的伊斯兰教法合规性不得不退居二线。
伊斯兰银行在实现伊斯兰教法方面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1)伊斯兰子公司及其母公司传统银行的目标不同;(2)伊斯兰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3)分支机构经理的角色。
伊斯兰子公司与其母公司的不同目标
正如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一书中提出的那样,商业目标基于资本主义经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个人不受利润限制,被允许追求自身利益。建立在亚当·斯密的资本主义经济之上,公司的主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和增加市场份额。换句话说,公司的主要目标是最大化为公司做出贡献的股东的财富,他们期望通过投资获得利润。股东任命经理,他们是代理人,以确保公司的日常运营符合公司的目标。
传统银行的目标与弗里德曼(Friedman,1970)提出的经济理论是一致的。正如弗里德曼(Friedman,1970)所指出的那样:公司高管或经理是由企业所有者雇用的,他们对企业所有者(即他们的雇主)负有直接责任。他们有责任开展业务,以实现公司的利润最大化,同时遵守社会的基本规则(根据法律或道德要求)。根据弗里德曼(Friedman,1970)的理论,传统银行母公司的主要目标是最大化股东的财富。
另一方面,建立伊斯兰银行的主要目标是遵守伊斯兰教法的规定,为整个社会提供利益(Warde,2000年),并保护公众的利益(达到maslahah1)。换句話說,伊斯兰银行的建立是以宗教為基础的,而牟利只是伊斯兰銀行的次要目標。伊斯兰银行的商业方面与宗教和伊斯兰教法的实质内容相辅相成(Engku Rabiah Adawiah,2013)。因此,传统母银行与其伊斯兰子公司之间存在不同的目标。
在伊斯兰银行中,预计管理人员和伊斯兰教法委员会的目标应该是一致的。换言之,双方的主要目标也是满足《伊斯兰教法修正案》中规定的要求。然而,经验证据表明情况并非如此。例如在 Ullah 等人(2016 年)的一项研究中,以下维度被用来检查管理者与伊斯兰教法委员会目标之间的一致性:社会福利、道德投资、公平和正义、慈善事业、团结原则、牟取暴利、有担保的投资和传统的互惠。根据访谈结果,他们发现管理者对社会福利、公平正义、慈善事业和团结原则的重视程度适中。另一方面,伊斯兰教法委员会高度重视这些领域,因为他们的主要目标是赢得真主的旨意。在利润方面,管理者认为利润最大化是建立伊斯兰银行的主要原因,他们愿意放弃公平和公正来获得高利润。在担保投资方面,管理人更喜欢方便、安全并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的金融工具。管理人不喜欢 mudarabah 和 musharakah 等利润分享工具,因为这些工具具有风险,并且会给投资回报带来不确定性。为了能够与传统银行竞争,伊斯兰银行的经理选择提供与传统银行相似的产品来满足客户的需求。伊斯兰教法学者认为,管理者甚至要求他们找到使所有传统产品符合伊斯兰教法的方法。由于与伊斯兰教法学者相比,管理者在决策方面拥有更大的权力,前者使用几种胁迫策略来影响后者在与伊斯兰教法有关的事务上接受最低的伊斯兰教法遵守水平。
就传统母银行的子公司而言,伊斯兰子公司的董事会不是独立的,因为他们必须遵循传统母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指示(请参阅图1)。然后,这些指令将传递给伊斯兰子公司的分支机构经理。同时,分公司经理还必须遵守伊斯兰教法当局通过并由伊斯兰子公司的伊斯兰教法委员会遵守的伊斯兰教法裁决。如上所述,母银行和伊斯兰子公司的目标之间存在不同的目标,因为前者基于资本主义经济(非伊斯兰),而后者基于伊斯兰教法。因此,为确保母银行和伊斯兰子公司的目标趋同,伊斯兰子公司只能实现最低限度的伊斯兰教法遵守。
如果母银行是传统银行,而子公司是伊斯兰银行,那么由于伊斯兰银行是传统银行母公司的子公司,那么如何实现促进两类银行之间竞争?当然,这些子公司不会与其母银行竞争。伊斯兰银行不是与传统银行竞争或不同于传统银行,而是最终模仿传统银行的产品和做法。这与Dusuki和Abdullah(2014)所认为的伊斯兰银行应该成为伊斯兰银行所认为的背道而驰,伊斯兰银行应该与传统银行竞争。因此,伊斯兰银行必须将其目标与伊斯兰教法的目标重新保持一致。
伊斯兰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传统银行在向伊斯兰银行转型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挑战是遵守伊斯兰教法原则(Shafii, Shahimi, and Said, 2016)。有人争论不伊斯兰银行的运营与传统银行的运营相似,只是前者必须遵守伊斯兰教法的裁决(Haniff,2011; 2014)。在当前背景下,伊斯兰金融试图通过改变外部结构来从传统金融中获取盈利能力和效率。如果不改变任何实质内容,就进行这种修改是不够的,因为资本主义制度的目标得到了维护。例如,目前的伊斯兰金融产品是从传统的对应物修改而来的,以满足伊斯兰法律要求(Laldin&Furqani,2013b,第32-33页)。
根据Al-Atyat(2007)和Al-Atyat和Hakeem(2010)的说法,正如Ahmed和Hussainey(2015)所引用的那样,从传统银行转向伊斯兰银行的主要原因是利用伊斯兰银行的盈利能力,因为许多研究证明,伊斯兰银行比传统银行更有利可图(例如,参见Khediri的研究, Charfeddine和Youssef(2015),Ramlan和Adnan(2016))。这也与管理者进入伊斯兰银行业的动机是利用该行业的盈利能力,而不是从整体商业模式中实现伊斯兰教法目标(Ullah et al.,2016)。一项关于伊斯兰银行实践的研究表明,伊斯兰银行业的财富最大化、伊斯兰教法裁决(fatwa)、竞争环境、最低限度的风险管理方法促使伊斯兰银行采用基于债务的融资。伊斯兰银行通过采用伊斯兰教法学者的伊斯兰教裁决来捍卫其做法,以使其符合伊斯兰教法,但不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该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伊斯兰银行的政策和做法已经偏离了伊斯兰银行理论和伊斯兰原则。伊斯兰银行的重点一直集中在利润最大化上,而不是社会福利(Ahmed,Akhtar,Ahmed和Aziz,2017)。
Al-Omar和Iqbal(1999年)提出了大型跨国银行在伊斯兰银行业业务的真实性问题。他们参与伊斯兰银行业纯粹是为了利用伊斯兰银行业务的盈利能力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另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传统银行是否严格遵循伊斯兰教法的规定,并遵守伊斯兰银行业的规定。有人认为,影响传统银行转变为伊斯兰银行的主要因素是风险和盈利能力(Al-Alani and Yaacob,2012)。
正如Shafii、Shahimi和Saaid(2016)所引用的先前研究证明,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并肩经营的环境并不完全支持伊斯兰银行完全遵守伊斯兰教法原则,因为这些银行基于传统经济体系(例如,参见Al-Oqool(2011)的研究;Al-Atyat(2007年);Al-Martan(2005年);Al-Omar & Iqbal,(1999);和al-Rabiaa(1989年))。
此外,文献中的研究强调了成功将 传统银行 转换为伊斯兰银行模式的许多挑战和障碍。大多数研究(例如,Alani & Yaacob,2012;Al- Oqool,2011 年;Al-Atyat,2007年;Al-Martan,1999年)证明,人力资源、法规和立法、伊斯兰教法遵守和伊斯兰银行产品是影响中央银行机构向伊斯兰银行转变的主要障碍。
管理者的角色
根据 Azid、Asutay 和 Burki (2007) 的说法,公司经理有两个主要职责。它们是(1)使股东的利润最大化和(2)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员工、客户和供应商,还包括社会和环境。因此,第二个角色与伊斯兰教法的maqasid是一致的,在这种伊斯兰教法中,活动应该对整个乌玛有益(它应该涵盖人的生命和人类的福祉)。鉴于伊斯兰银行的状况是作为子公司建立的,并且是更大的传统实体的一部分,管理人员在遵循最高管理层/董事会的指示或遵守伊斯兰教法委员会通过的伊斯兰教法裁决之间陷入困境,这是作为伊斯兰实体的主要要求。在传统银行的伊斯兰子公司中,分行经理是负责执行董事会制定的指令的人。同时,他/她还必须遵守伊斯兰教法委员会通过的伊斯兰教法裁决。由于母公司传统银行的主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致),而伊斯兰子公司的主要目标(理论上)是实现伊斯兰教法目标,因此经理在实现这两个目标方面处于中间位置。由于伊斯兰银行只是母公司传统银行的子公司,因此两个实体的目标必须趋同。因此,它必须是利润最大化。
另一个主要问题是管理人员本身的背景。在文献中广泛认为,伊斯兰银行的经理缺乏伊斯兰教法知识和接触,因为他们可能来自传统背景。如果应该遵守伊斯兰教法规则的人对伊斯兰教法原则没有明确的理解,那么伊斯兰教法裁决的实施就需要经历艰难时期。
结论和建议
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业成立于近四十年前。然而,直到今天,还存在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以及与伊斯兰金融发展齐头并进的新问题的出现。问题悬而未决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因为两种银行系统在同一经济体中共存。尽管马来西亚被称为伊斯兰银行和金融中心,但只有两家成熟的伊斯兰银行;Bank Islam和Bank Muammalat。其余的伊斯兰银行均是大型传统银行的伊斯兰子公司。
传统母银行伊斯兰子公司的设立引发了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主要可能是由于母公司传统银行与其伊斯兰子公司之间的目标不同。传统母银行的主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最大化股东的财富),而主要伊斯兰子公司的目标是遵守伊斯兰教法规定(利润动机只是次要的)。应该执行和遵守伊斯兰教法裁决的管理人员还需要遵循来自传统母行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指示。此外,伊斯兰子公司与传统母银行在同一分行下运营。为传统母公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也需要为伊斯兰子公司履行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冲突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鉴于马来西亚的大多数伊斯兰银行都是传统银行的子公司,而且管理人员和员工在执行传统银行业务和伊斯兰银行业务时存在利益冲突,最好的解决办法可能是对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培训,让他们深入了解伊斯兰银行业务和伊斯兰教义。这些知识可以使工作人员意识到将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的任务分开的重要性,因为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的职责之间应该有明确的区别。
总之,最低限度的伊斯兰教法遵守不足以实现伊斯兰教法。在实现伊斯兰银行的目标时,伊斯兰精神应该建立在伊斯兰银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心中(真诚、诚实、诚实)。如果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具有强烈的伊斯兰精神,并始终以最大限度地遵守伊斯兰教法为目标,那么建立伊斯兰银行以实现社会目标的目标,包括社会正义、减轻贫困和防止剥削,最终可以实现。

——作者·叶哈雅 ——
明亚保险经纪资深合伙人/销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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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哈乃斐是怎么看待虾的?
埃及旅行避坑指南
经训中提到的不清真食物都有哪些?
穆斯塔法·扎卡:传统商业保险符合教法
穆斯塔法·扎卡生平及其学术贡献
易卜拉欣·汗:人寿保险是否清真?
易卜拉欣·汗:保险——是否清真?
谢赫·蒙泽尔·卡夫教授关于保险法特瓦问答集锦
汽车保险与房屋按揭贷款是否清真?
伊斯兰保险与我的职业
再谈伊斯兰保险——穆斯林到底能不能买保险?
悲情本·拉登
伊朗为什么选择了什叶派?
作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的伊斯兰经济学
哲学不及格的道金斯们
伊玛目安萨里与《哲学家的矛盾》
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如何看待妇女?
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圣训学家穆罕默德·纳斯尔丁·艾勒巴尼
批判“伊斯兰”金融
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批判“伊斯兰”金融系列——Riba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艾孜哈尔学报:银行利息是合法的
文章 • 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0 次浏览 • 2026-05-13 12:22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艾孜哈尔学报:银行利息是合法的
我在朋友圈发了陈玉锋阿訇写的书的截图,这本书的结尾处,陈玉锋阿訇写了他自己经历的一个关于利息的事,文中他提到艾资哈尔学报168期曾经将银行利息判为合法,随后有好友也找到了艾资哈尔这篇法特瓦的原文出处,并还有一篇介绍这篇法特瓦的来龙去脉的评论文章,文章名叫
“The recent Azhar fatwā:Its logic,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我就不贴网址了,你自己去搜索,原文用英文写的,并附上了阿语原文,下面我把这篇文章翻译出来,仅供参考,正好可以和我前面发的文章相互呼应。
陈阿訇的书你买不着,也没有电子版,不要再问我怎么买。
“The recent Azhar fatwā:Its logic,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作者 Mahmoud A. El-Gamal
美国莱斯大学
叶哈雅 译
作者前言:
我不是法学家,我只是一名学术研究人员,因此我没有资格赞同或拒绝这项法特瓦,此篇文章的目的只是对这篇法特瓦做个解释和总结。解释一下这篇法特瓦说了什么?没说什么?大众学者对它的评价以及它的逻辑依据等等。
这个教令说了什么?
将自己的资金交给银行,并指定银行作为其委托投资的代理人,以换取双方约定的利润,这种形式的交易毫无疑问是可行的,因为古兰经及圣训中都没有禁止这种预先确定利润或报酬的交易,只要双方都同意这种交易形式。
毫无疑问,双方相互同意预先确定利润,这在教法中都是允许的,而且在逻辑上也是允许的,以便每一方都知道其应得的份额。
众所周知,银行只有在详细地研究了全球和国内市场和经济状况、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其类型及其平均预期盈利能力之后,才能为其客户预先确定这些利润或回报。
这个预先设定的利润率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或减少,例如,投资项目最初支付 4% 的回报率,后来增加到 15% 以上,现在,它最近又回落到接近 10%。
确定此类利润率及其变化的人必须遵守政府法规,预先设定一个数值——尤其是在这个缺乏诚信的时代——这将给投资者和银行都带来益处。
投资者得益于较低的利润率,因此可以相应地规划他们的生活,银行客户经理受益于薪酬激励,让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并在向投资者支付预定利润后仍保持有收益。在此期间,银行可能会亏损,那么银行如何预先指定利润率呢?答案是,银行可能在一项投资中亏损,但在许多其他投资中获利,从而弥补损失。
总而言之:通过投资机构将资金投资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人预先指定利润是允许的,没有任何可疑,这种类型的交易是根据其利益来判断的,不属于以物配主行为,因此将资金投资于预先约定利润或回报的银行是允许的,这没有任何坏处,安拉致知。
这个教令没说什么?
请注意,这个教令并没有明确地说所有银行的利息都是合法的。
坦塔维( Tantāwī )博士在其他地方明确表示过,银行存款的利息属于riba,银行贷款的利息也是 riba。(见 Mucāmalāt al-Bunūk ..., 2001, pp. 139-142)
这里有争议的地方有三点。
第一,经营性存储的资金是存款么?
第二,经营性借到的资金是贷款么?
第三,在投资活动中,是否禁止预先设定一方的利润?
关于“存款”,存在较少的分歧。
关于“贷款”,存在实质性的分歧:
Abdullāh Al-Najjār 对 Tantāwī 博士的立场解释如下:
给银行的资金不能被视为一种贷款形式,因为银行没有需求,只有有需求的人才会申请贷款。艾奈斯·本·马立克传述:穆圣说:“登霄之夜,我看见天堂门上写着:施散将得十倍回赐,借债将得十八倍回赐。”我说:‘吉布利莱啊!为什么借债贵过施散?’吉布利莱天使说:‘因为乞丐讨要时自己还有,借债者急需时才会向人张口。’”——《伊本·马哲圣训集》
因此,如果交易不是贷款,则必须将银行客户视为有意去银行寻求利润的投资者(银行公布他们支付的回报率,客户选择去他们喜欢的银行)。
法学家认为,一旦使用了存款资金,它们就得到了许诺,并且由于拥有担保(如贷款)比拥有信托(如存款)更可靠,因此存款合同就变成了贷款,所有增加都是被禁止的 Ribā。
此外,Mudāraba中的“预设利润”则是这项教法禁止的核心。
格尔达威和许多其他人认为,关于 Muzāracah(佃农)的圣训提供了禁止的依据。教法委员会提到了伊本·库达马 (ibn Qudāmah) 在 Al-Mughnī 中提出的“共识”主张,并确认“共识”与经典一样具有约束力。
法学委员会第 14 次会议,2003 年 1 月,决定 #133 (7/14),第 20-24 页。
“宗教法和世俗法对储户和银行之间关系的描述是借贷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相比之下,投资代理是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投资资金以换取固定工资或利润分成。在这方面,[宗教学者]有一个共识,即委托人拥有投资资金,因此有权获得投资收益并对其损失负责,而代理人有权在代理机构规定的情况下获得固定工资。因此,传统银行不是储户的投资代理人,银行从储户那里接收资金并使用它们,从而保证所述资金并使其成为贷款,在这方面,贷款必须按面值偿还,不得增加。”
“因此,几个世纪以来,所有学派的法学家都达成了一个共识,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的合伙企业预先指定投资利润,无论是预先指定的金额还是资本的百分比。该裁决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这种预先规定保证了本金,从而违反了合伙企业的本质,即分享利润和损失。这个共识已经建立起来,没有异议报告。在这方面,伊本·库达玛在《穆格尼》(Al-Mughnī)(第 3 卷,第 34 页)中写道:“所有保留意见的学者都一致认为,如果一方或双方规定已知数量的利润,那么合伙(qirād,或 mudāraba)就会失效,在这方面,宗教学者的共识本身就是一个法律证明。
预先指定利润
“贷款”问题被 Dr.Tantāwī 和他的支持者驳回对预设利润的问题进行了很长的讨论。Tantāwī 博士引用了 Abdul-Wahhāb Khallāf 和 Ali Al-Khafīf 博士等人来支持他的观点,即将投资机构限制在传统的 mudāraba(有利润分享,没有特定的利润)是不合适的。
固定利润的主要论点
Tantāwī(2001 年,第 131 页)逐字引用了 Khallāf(第 94-104 页)、Al-Khafīf(第 165-204 页)和其他人(第 204-211 页)的类似陈述,说:“在这个腐败、不诚实和贪婪的时代,利润不固定(占资本的百分比)将使本金受到投资资金的代理人的摆布,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机构”。
因此,他和前辈学者诉诸于众所周知的与利润分配无关的道德风险问题。
其次,一旦“贷款/存款”的论点被否定,剩下的问题是处理 Al-Mughnī 中的共识理论,以及它所依据的圣训:
共识的主张被接受吗?它有约束力吗?
该决定是否有经训依据,或者可以推翻?
如果预先确定利润率认为合伙企业有缺陷,这是否使其成为被禁止的 Ribā,或者是允许的 'Ijāra,例如双方商定的(尽管不确定的)工资支付是否合法?
佃农圣训
罕泽莱·本·盖斯传述:我关于以金银作租金出租土地请教拉尔·本·赫蒂贽,拉菲尔回答说:“这无妨。穆圣时代,人们出租土地,以水道两旁长出的庄稼和草秸之类为租金,结果有的有收成,有的没收成。当时,人们都以这种形式出租土地,穆圣因此而禁止了。至于数量确定且有保障的租金则无妨。”
——《伊本·马哲圣训集》
这则圣训表明,禁止对佃农出租的土地进行任何地理、时间或数量的预先约定,法学家得出结论,由于存在不确定性,而对任何一方进行预定的补偿是不允许的,这项关于佃农的裁决适用于其他合伙企业,包括 mudāraba 企业,因此,伊本·库达马哈认为,法学家们达成了一个共识,即不允许预先规定 mudāraba 的利润。
Dr.AbdullahAl-Najjārwrotea详细讨论了这侧圣训和由此得出的结论,其中他认为:禁止不是源于 [利润预先指定] 条件本身,而是源于可能导致争论的 gharar(不确定性)(引用 Al-Shawkānī 的 Nayl Al-Awtār 中的叙述和分析)。另一方面,他认为,这种合作关系本身就是一份报酬不明的雇佣合同,因此充满了不确定性。然而,一项共识裁决实际上允许了这份合同(包括利润分享),尽管有不确定性(正如 ibn Qudāmah 所说),因此,这种合伙企业属于一类合同,其中的不确定性 [包括由预先指定利润引起的] 被忽略,只要它不会导致法律争议。
Dr. Al-Najjār根据Al-Shawkānī’s 和 ibn Qudāmah’s的分析提出了许多其他论点,他说:这可能是 Rāfic 自己的非约束性结论,– 它可能仅限于特定类型的佃农,扎伊德·本·萨比特对这侧圣训提出异议,声称它与一个人杀死另一个人的特定事件有关(由阿布·达武德 (Abū Dāwūd) 辑录)– 伊本·库马尔转述的圣训则建议允许租赁土地(布哈里辑录),并对圣训提出异议– 先知的其他同伴,包括伊本·阿巴斯和其他人不同意Rāfic的观点,ibn Qudāmah 说, Rāfic 的一些叙述与同伴们的共识不同,因此必须摒弃。
在艾孜哈尔的会议上,穆罕默德·里夫卡特·乌斯曼博士提出了一个反驳意见,根据纳瓦维的说法,该圣训并不禁止以固定租金出租土地(这是以前争论的重点),但确实禁止预先指定利润。
大多数法学家认为,不允许在开始时就知道有缺陷/无效的 mudāraba。Tantāwī 博士专注于共识观点,即当 mudāraba 被认为有缺陷时(例如,由于预先指定投资者的利润),合同就变成了雇佣合同 ('ijara),据此,企业家/工人有权获得市场工资(参见 Fath Al-Qadīr 中的 ibn al-Humām 和 'um 中的 Al-Shaficī),他总结道(2001 年,第 133 页):
“因此,我们说银行为预先指定的利润投资成为投资者的雇佣工人,投资者因此接受银行给他们的金额作为他们的利润,任何超额利润(无论它们是什么)都被视为银行的工资。因此,这种交易是没有 Ribā 的,总而言之:我们找不到任何正典或令人信服的类比,只要双方同意,就禁止预先指定利润。”
早期法学家的引述
Tantāwī 博士(2001 年,第 95 页)引用了 Khallāf 博士的话,后者反过来引用了 Muhammad Abduh 1906 年的 Manār(#9,第 332 页)文章:“当一个人将他的钱交给另一个人进行投资并支付已知的利润时,无论预先指定的利润率如何,这都不构成明确禁止的 Ribā。这是因为不同意禁止预先指定利润的法律规则并不构成毁掉家庭的 Ribā 的明确类型。这种类型的交易对投资者和企业家都有利。相反,Riba对借钱人的来说只是因为需求而没有过错,而对放贷人来说riba是导致其贪婪和使其心变刚硬的原因,这两种类型的交易不可能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hukm)”。
Khallāf 博士,Liwā' 'Islām (1951, #4(11)) 接着说(引自同上,第 95-6 页): “没有证据表明利润不能预先指定。正如利润可以在双方之间分享一样,一方的利润也可以预先指定......这样的条件可能与法学家的观点不一致,但它并不与《古兰经》和圣训中的任何正典相矛盾”。
核心论点
Khallāf 博士将当前艾资哈尔裁决的基础总结如下: “对这种交易的唯一反对意见是 mudāraba 的有效性,即利润必须指定为百分比份额,而不是指定的资本金额或百分比。我对这个反对意见的回复如下: 第一:这个条件没有来自《古兰经》和圣训的证据。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非常不诚实的时代,如果我们不为投资者指定固定利润,他的合伙人就会吞噬他的财富。
第二:如果 mudāraba 因违反其条件之一而被认为有缺陷,则企业家因此成为雇佣工人,他所拿走的被视为工资。因为称其为 mudāraba 或 'ijāra 没有区别:这是一种有效的交易,使无法直接投资资金的投资者受益,并使获得资金的企业家受益。因此,这是一项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而不会伤害任何一方或其他任何人,禁止这种有益的交易将导致乌玛群体受损。
总结
艾资哈尔近期的学报确实允许某些类型的银行利息可以作为投资利润。
这个法特瓦至少有一个世纪的历史了;
大多数法学家都反对这个法特瓦;
少数人对有关佃农的圣训的真实性、权威性、适用性提出了质疑;
少数人质疑禁止预先指定利润的合理性;
我们还能声称存在“共识”么?
如果这个问题有争议,我们是否应该谨慎行事?我们应该遵循多数人的观点么?
全文完
感谢你能支持购买我写的新书,由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的《保险避坑指南》,本书已经登顶京东保险类图书月销量榜首,在下面的链接即可下单,也可以上京东、淘宝、天猫、抖音商城购买,拼多多上有可能买到盗版,请认准官方正版,谨防假冒。
——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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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如何看待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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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伊斯兰银行到底有多“伊斯兰”?
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查看全部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艾孜哈尔学报:银行利息是合法的
我在朋友圈发了陈玉锋阿訇写的书的截图,这本书的结尾处,陈玉锋阿訇写了他自己经历的一个关于利息的事,文中他提到艾资哈尔学报168期曾经将银行利息判为合法,随后有好友也找到了艾资哈尔这篇法特瓦的原文出处,并还有一篇介绍这篇法特瓦的来龙去脉的评论文章,文章名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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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ent Azhar fatwā:Its logic,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作者 Mahmoud A. El-Gamal
美国莱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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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双方相互同意预先确定利润,这在教法中都是允许的,而且在逻辑上也是允许的,以便每一方都知道其应得的份额。
众所周知,银行只有在详细地研究了全球和国内市场和经济状况、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其类型及其平均预期盈利能力之后,才能为其客户预先确定这些利润或回报。
这个预先设定的利润率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或减少,例如,投资项目最初支付 4% 的回报率,后来增加到 15% 以上,现在,它最近又回落到接近 10%。
确定此类利润率及其变化的人必须遵守政府法规,预先设定一个数值——尤其是在这个缺乏诚信的时代——这将给投资者和银行都带来益处。
投资者得益于较低的利润率,因此可以相应地规划他们的生活,银行客户经理受益于薪酬激励,让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并在向投资者支付预定利润后仍保持有收益。在此期间,银行可能会亏损,那么银行如何预先指定利润率呢?答案是,银行可能在一项投资中亏损,但在许多其他投资中获利,从而弥补损失。
总而言之:通过投资机构将资金投资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人预先指定利润是允许的,没有任何可疑,这种类型的交易是根据其利益来判断的,不属于以物配主行为,因此将资金投资于预先约定利润或回报的银行是允许的,这没有任何坏处,安拉致知。
这个教令没说什么?
请注意,这个教令并没有明确地说所有银行的利息都是合法的。
坦塔维( Tantāwī )博士在其他地方明确表示过,银行存款的利息属于riba,银行贷款的利息也是 riba。(见 Mucāmalāt al-Bunūk ..., 2001, pp. 139-142)
这里有争议的地方有三点。
第一,经营性存储的资金是存款么?
第二,经营性借到的资金是贷款么?
第三,在投资活动中,是否禁止预先设定一方的利润?
关于“存款”,存在较少的分歧。
关于“贷款”,存在实质性的分歧:
Abdullāh Al-Najjār 对 Tantāwī 博士的立场解释如下:
给银行的资金不能被视为一种贷款形式,因为银行没有需求,只有有需求的人才会申请贷款。艾奈斯·本·马立克传述:穆圣说:“登霄之夜,我看见天堂门上写着:施散将得十倍回赐,借债将得十八倍回赐。”我说:‘吉布利莱啊!为什么借债贵过施散?’吉布利莱天使说:‘因为乞丐讨要时自己还有,借债者急需时才会向人张口。’”——《伊本·马哲圣训集》
因此,如果交易不是贷款,则必须将银行客户视为有意去银行寻求利润的投资者(银行公布他们支付的回报率,客户选择去他们喜欢的银行)。
法学家认为,一旦使用了存款资金,它们就得到了许诺,并且由于拥有担保(如贷款)比拥有信托(如存款)更可靠,因此存款合同就变成了贷款,所有增加都是被禁止的 Ribā。
此外,Mudāraba中的“预设利润”则是这项教法禁止的核心。
格尔达威和许多其他人认为,关于 Muzāracah(佃农)的圣训提供了禁止的依据。教法委员会提到了伊本·库达马 (ibn Qudāmah) 在 Al-Mughnī 中提出的“共识”主张,并确认“共识”与经典一样具有约束力。
法学委员会第 14 次会议,2003 年 1 月,决定 #133 (7/14),第 20-24 页。
“宗教法和世俗法对储户和银行之间关系的描述是借贷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相比之下,投资代理是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投资资金以换取固定工资或利润分成。在这方面,[宗教学者]有一个共识,即委托人拥有投资资金,因此有权获得投资收益并对其损失负责,而代理人有权在代理机构规定的情况下获得固定工资。因此,传统银行不是储户的投资代理人,银行从储户那里接收资金并使用它们,从而保证所述资金并使其成为贷款,在这方面,贷款必须按面值偿还,不得增加。”
“因此,几个世纪以来,所有学派的法学家都达成了一个共识,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的合伙企业预先指定投资利润,无论是预先指定的金额还是资本的百分比。该裁决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这种预先规定保证了本金,从而违反了合伙企业的本质,即分享利润和损失。这个共识已经建立起来,没有异议报告。在这方面,伊本·库达玛在《穆格尼》(Al-Mughnī)(第 3 卷,第 34 页)中写道:“所有保留意见的学者都一致认为,如果一方或双方规定已知数量的利润,那么合伙(qirād,或 mudāraba)就会失效,在这方面,宗教学者的共识本身就是一个法律证明。
预先指定利润
“贷款”问题被 Dr.Tantāwī 和他的支持者驳回对预设利润的问题进行了很长的讨论。Tantāwī 博士引用了 Abdul-Wahhāb Khallāf 和 Ali Al-Khafīf 博士等人来支持他的观点,即将投资机构限制在传统的 mudāraba(有利润分享,没有特定的利润)是不合适的。
固定利润的主要论点
Tantāwī(2001 年,第 131 页)逐字引用了 Khallāf(第 94-104 页)、Al-Khafīf(第 165-204 页)和其他人(第 204-211 页)的类似陈述,说:“在这个腐败、不诚实和贪婪的时代,利润不固定(占资本的百分比)将使本金受到投资资金的代理人的摆布,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机构”。
因此,他和前辈学者诉诸于众所周知的与利润分配无关的道德风险问题。
其次,一旦“贷款/存款”的论点被否定,剩下的问题是处理 Al-Mughnī 中的共识理论,以及它所依据的圣训:
共识的主张被接受吗?它有约束力吗?
该决定是否有经训依据,或者可以推翻?
如果预先确定利润率认为合伙企业有缺陷,这是否使其成为被禁止的 Ribā,或者是允许的 'Ijāra,例如双方商定的(尽管不确定的)工资支付是否合法?
佃农圣训
罕泽莱·本·盖斯传述:我关于以金银作租金出租土地请教拉尔·本·赫蒂贽,拉菲尔回答说:“这无妨。穆圣时代,人们出租土地,以水道两旁长出的庄稼和草秸之类为租金,结果有的有收成,有的没收成。当时,人们都以这种形式出租土地,穆圣因此而禁止了。至于数量确定且有保障的租金则无妨。”
——《伊本·马哲圣训集》
这则圣训表明,禁止对佃农出租的土地进行任何地理、时间或数量的预先约定,法学家得出结论,由于存在不确定性,而对任何一方进行预定的补偿是不允许的,这项关于佃农的裁决适用于其他合伙企业,包括 mudāraba 企业,因此,伊本·库达马哈认为,法学家们达成了一个共识,即不允许预先规定 mudāraba 的利润。
Dr.AbdullahAl-Najjārwrotea详细讨论了这侧圣训和由此得出的结论,其中他认为:禁止不是源于 [利润预先指定] 条件本身,而是源于可能导致争论的 gharar(不确定性)(引用 Al-Shawkānī 的 Nayl Al-Awtār 中的叙述和分析)。另一方面,他认为,这种合作关系本身就是一份报酬不明的雇佣合同,因此充满了不确定性。然而,一项共识裁决实际上允许了这份合同(包括利润分享),尽管有不确定性(正如 ibn Qudāmah 所说),因此,这种合伙企业属于一类合同,其中的不确定性 [包括由预先指定利润引起的] 被忽略,只要它不会导致法律争议。
Dr. Al-Najjār根据Al-Shawkānī’s 和 ibn Qudāmah’s的分析提出了许多其他论点,他说:这可能是 Rāfic 自己的非约束性结论,– 它可能仅限于特定类型的佃农,扎伊德·本·萨比特对这侧圣训提出异议,声称它与一个人杀死另一个人的特定事件有关(由阿布·达武德 (Abū Dāwūd) 辑录)– 伊本·库马尔转述的圣训则建议允许租赁土地(布哈里辑录),并对圣训提出异议– 先知的其他同伴,包括伊本·阿巴斯和其他人不同意Rāfic的观点,ibn Qudāmah 说, Rāfic 的一些叙述与同伴们的共识不同,因此必须摒弃。
在艾孜哈尔的会议上,穆罕默德·里夫卡特·乌斯曼博士提出了一个反驳意见,根据纳瓦维的说法,该圣训并不禁止以固定租金出租土地(这是以前争论的重点),但确实禁止预先指定利润。
大多数法学家认为,不允许在开始时就知道有缺陷/无效的 mudāraba。Tantāwī 博士专注于共识观点,即当 mudāraba 被认为有缺陷时(例如,由于预先指定投资者的利润),合同就变成了雇佣合同 ('ijara),据此,企业家/工人有权获得市场工资(参见 Fath Al-Qadīr 中的 ibn al-Humām 和 'um 中的 Al-Shaficī),他总结道(2001 年,第 133 页):
“因此,我们说银行为预先指定的利润投资成为投资者的雇佣工人,投资者因此接受银行给他们的金额作为他们的利润,任何超额利润(无论它们是什么)都被视为银行的工资。因此,这种交易是没有 Ribā 的,总而言之:我们找不到任何正典或令人信服的类比,只要双方同意,就禁止预先指定利润。”
早期法学家的引述
Tantāwī 博士(2001 年,第 95 页)引用了 Khallāf 博士的话,后者反过来引用了 Muhammad Abduh 1906 年的 Manār(#9,第 332 页)文章:“当一个人将他的钱交给另一个人进行投资并支付已知的利润时,无论预先指定的利润率如何,这都不构成明确禁止的 Ribā。这是因为不同意禁止预先指定利润的法律规则并不构成毁掉家庭的 Ribā 的明确类型。这种类型的交易对投资者和企业家都有利。相反,Riba对借钱人的来说只是因为需求而没有过错,而对放贷人来说riba是导致其贪婪和使其心变刚硬的原因,这两种类型的交易不可能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hukm)”。
Khallāf 博士,Liwā' 'Islām (1951, #4(11)) 接着说(引自同上,第 95-6 页): “没有证据表明利润不能预先指定。正如利润可以在双方之间分享一样,一方的利润也可以预先指定......这样的条件可能与法学家的观点不一致,但它并不与《古兰经》和圣训中的任何正典相矛盾”。
核心论点
Khallāf 博士将当前艾资哈尔裁决的基础总结如下: “对这种交易的唯一反对意见是 mudāraba 的有效性,即利润必须指定为百分比份额,而不是指定的资本金额或百分比。我对这个反对意见的回复如下: 第一:这个条件没有来自《古兰经》和圣训的证据。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非常不诚实的时代,如果我们不为投资者指定固定利润,他的合伙人就会吞噬他的财富。
第二:如果 mudāraba 因违反其条件之一而被认为有缺陷,则企业家因此成为雇佣工人,他所拿走的被视为工资。因为称其为 mudāraba 或 'ijāra 没有区别:这是一种有效的交易,使无法直接投资资金的投资者受益,并使获得资金的企业家受益。因此,这是一项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而不会伤害任何一方或其他任何人,禁止这种有益的交易将导致乌玛群体受损。
总结
艾资哈尔近期的学报确实允许某些类型的银行利息可以作为投资利润。
这个法特瓦至少有一个世纪的历史了;
大多数法学家都反对这个法特瓦;
少数人对有关佃农的圣训的真实性、权威性、适用性提出了质疑;
少数人质疑禁止预先指定利润的合理性;
我们还能声称存在“共识”么?
如果这个问题有争议,我们是否应该谨慎行事?我们应该遵循多数人的观点么?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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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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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赫·蒙泽尔·卡夫教授关于保险法特瓦问答集锦
汽车保险与房屋按揭贷款是否清真?
伊斯兰保险与我的职业
再谈伊斯兰保险——穆斯林到底能不能买保险?
悲情本·拉登
伊朗为什么选择了什叶派?
作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的伊斯兰经济学
哲学不及格的道金斯们
伊玛目安萨里与《哲学家的矛盾》
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如何看待妇女?
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圣训学家穆罕默德·纳斯尔丁·艾勒巴尼
批判“伊斯兰”金融
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伊斯兰银行到底有多“伊斯兰”?
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无息银行,行不行?
文章 • 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9 次浏览 • 2026-05-13 12:22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银行利息、贷款和穆斯林理财讨论展开,适合关注清真金融、伊斯兰银行和利巴问题的读者阅读。
无息银行,行不行?
这本书是正规出版物,在淘宝上能买到,虽然书的主旨是在阐述作者提出的无息金融体制,但是作者也很诚实,提到了无利息的金融体系在当今社会还不存在。不过可能是因为这本书有两位作者,读起来总感觉前后矛盾,下面是我的一些阅读笔记。
作者1 穆罕默德·穆丁因·汗:毕业于阿慕尔穆斯林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和文学硕士学位,现居住在阿慕尔,从事教法研究。
作者2 MH赛义德:印度联合时报和印度时报特稿作家,拥有政治学硕士、哲学硕士和博士学位,主要从事政治研究,涉猎广泛。
在其第二章例举基督教的例子时,作者把基督教徒将手续费与利息混为一谈的做法作为反例批判了一番:
“在基督教堂的支持下,用服务手续费代替利息的做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起初,按照古巴比伦和古希腊寺庙的先例,他们发放免费贷款。很快,人们就发现对服务收取小额的费用是很有必要的。收取服务手续费的借贷机构被称为Montespietatis 。过不了多久 ,这种机构就和储蓄银行没什么区别了。他们为存款支付小额利息,对预支款收取高额利息,这说明用这个概念替換利息概念是很不可靠的。受基督教影响演变出的三方契约和永续年金等重要概念也和利息大同小异。”
可又在书后半段提出的无息银行设想中认可手续费的必要性,根据我前几篇公众号文章可知,无息银行收手续费这一行为,已经被伊斯兰金融的批评者指出是在变相将利息合法化。
另外作者设想的无息银行是一种可以提供保本,但收益不确定的金融机构,我读到这又产生了疑惑,因为提供这种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其实早就存在了,这种产品在国内叫分红型保险,在美国叫指数型万能寿险( Indexed Universal Life),这两种类型的保险特点类似,都是可保本金安全,但未来收益不确定,分红险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776年的英国公平人寿保险公司,而IUL指数型万能寿险在20世纪90年代就在美国诞生了。
但是作者还是很诚实地介绍了犹太人与穆斯林均在利息问题上无可奈何的现状:
“犹太人的角色:第一家无息银行——阿吉比银行是犹太人在公元前700年的古巴比伦开设的。这家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借款人将自己的一些生产 性资产,如房屋、土地、马匹或是奴隶抵押给银行,作为交换,银行借款人提供无息贷款。尽管利润和亏损共享概念已经得以完善,但是生产性资产的缺乏导致这一概念的应用仍然有限。例如利润和亏损共享方式,它并不能解决如何使分期付款购买和现金购买的价格相等的问题,也不能解决不扣除贴现就能兑现汇票的问题。根据著名的犹太学者迈蒙尼德的说法,犹太人也遇到了如何将汇票兑现这一棘手的难题,他们采取的方法是宣布贴现不属于利息的范畴。这就意味着,即使是像犹太人那样的金融奇才也无法找到消灭利息 的合适方法。”
“穆斯林的角色:穆斯林没有找出利息的替代品。他们对合伙关系的依赖与汉谟拉比创造的利润亏损共享机制或是前伊斯兰时期的穆达拉巴” 制度没什么不同— 二者都不能在大部分的经济实践中广泛应用。他们努力地想要找出奖励性的资金,发明了各种掩饰的词汇作为巴基斯坦银行经营的基础,如“公平交易” 或“完美交易 ”等,但是起到的作用却和利息大同小异。这就不奇怪为什么伦敦《经济学家》周刊称之为“伊斯兰式谎言”。革命后的伊朗,正如其他一些宣称引入了伊斯兰银行系统的国家一样,也在玩同样的伪装性的游戏。艾尔•尼葛尔博士进行了小范围的创新实验,在埃及创办了以利润亏损共享为基础的米特嘉穆尔储蓄银行,以期吸引小型储蓄,支持小范围生产性投资。而其应用范围十分有限,需要对其进行补贴才能继续运营,若补贴停止的话,银行就不得不关门了。”
“实践证明,强制性地压制利率是不起作用的。我们从中世纪欧洲高利贷法令中得到的教训就是,强制性地压制或降低利率只会导致利息过高的贷款黑市的出现。我们只有一种选择,那就是找出一种可以代替利息,却没有利息的剥削本质的东西。现有的很多观点都源于汉穆拉比法典中的利润亏损共享机制,犹太人、基督教徒和穆斯林轮流应用过这一观点, 但是他们都发现这种观点的可行性有限。目前为止,能避免这一缺陷的观点还没有诞生。”
作者还很清楚,当今世界各国运营的伊斯兰银行,没有任何一家是以免息为基础运行的:
“任何在伊斯兰国家运营的投资银行,都可以在 “穆达拉巴” 或 “合伙关系” 的基础上,预支款项给有偿付能力的企业。但是,如果款项没有到期的话,哪家银行都不会将其票面价值兑现的。但是悲剧就在于,尽管每个人都承认伊斯兰教的禁息政策,但是没有一家穆斯林银行是以免息为基础运行的。事实上,没有人知道如何实行禁息,而在政府施加压力时,他们也只是找些借又托词,敷衍过去。然而,伊斯兰教的禁息政策没有必要,也不大可能会像以前的那些宗教一样收场,因为政府的压力不但不会减弱,力度还会更大。”
两位作者都是印度人,但他们以巴基斯坦作为研究对象,书中也介绍了一些巴基斯坦官方背景人士对利息的态度:
“1981年在巴基斯坦首都伊斯兰堡召开了国际货币财政会议,伊斯兰经济学家作为主体参加了此次会议。他们提议给利息更名,相当于废除利息,最糟糕的是,所有的人毫无保留地同意这样的安排——因为这是迄今为止他们能提出的最好的意见了。”
“已故巴基斯坦的审计长给我们树立了一个好榜样。他把退休后的大部分时间花在了使自己的福利基金储蓄的利息合法化上,想要证明伊斯兰没有禁息,并且写了一本书阐述这一观点。”
作者举上面的两例是用批判的态度去提的,但我却从这些例子中读出了相反的意思,这也正好呼应了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这篇文章,即:在利息是否就是古兰经中提到的利巴这个问题上,至今也没有达成共识。
感谢你能支持购买我写的新书,由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的《保险避坑指南》,本书已经登顶京东保险类图书月销量榜首,在下面的链接即可下单,也可以上京东、淘宝、天猫、抖音商城购买,拼多多上有可能买到盗版,请认准官方正版,谨防假冒。
——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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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哈乃斐是怎么看待虾的?
埃及旅行避坑指南
经训中提到的不清真食物都有哪些?
穆斯塔法·扎卡:传统商业保险符合教法
穆斯塔法·扎卡生平及其学术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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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银行利息、贷款和穆斯林理财讨论展开,适合关注清真金融、伊斯兰银行和利巴问题的读者阅读。
无息银行,行不行?

这本书是正规出版物,在淘宝上能买到,虽然书的主旨是在阐述作者提出的无息金融体制,但是作者也很诚实,提到了无利息的金融体系在当今社会还不存在。不过可能是因为这本书有两位作者,读起来总感觉前后矛盾,下面是我的一些阅读笔记。
作者1 穆罕默德·穆丁因·汗:毕业于阿慕尔穆斯林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和文学硕士学位,现居住在阿慕尔,从事教法研究。
作者2 MH赛义德:印度联合时报和印度时报特稿作家,拥有政治学硕士、哲学硕士和博士学位,主要从事政治研究,涉猎广泛。
在其第二章例举基督教的例子时,作者把基督教徒将手续费与利息混为一谈的做法作为反例批判了一番:
“在基督教堂的支持下,用服务手续费代替利息的做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起初,按照古巴比伦和古希腊寺庙的先例,他们发放免费贷款。很快,人们就发现对服务收取小额的费用是很有必要的。收取服务手续费的借贷机构被称为Montespietatis 。过不了多久 ,这种机构就和储蓄银行没什么区别了。他们为存款支付小额利息,对预支款收取高额利息,这说明用这个概念替換利息概念是很不可靠的。受基督教影响演变出的三方契约和永续年金等重要概念也和利息大同小异。”
可又在书后半段提出的无息银行设想中认可手续费的必要性,根据我前几篇公众号文章可知,无息银行收手续费这一行为,已经被伊斯兰金融的批评者指出是在变相将利息合法化。
另外作者设想的无息银行是一种可以提供保本,但收益不确定的金融机构,我读到这又产生了疑惑,因为提供这种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其实早就存在了,这种产品在国内叫分红型保险,在美国叫指数型万能寿险( Indexed Universal Life),这两种类型的保险特点类似,都是可保本金安全,但未来收益不确定,分红险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776年的英国公平人寿保险公司,而IUL指数型万能寿险在20世纪90年代就在美国诞生了。
但是作者还是很诚实地介绍了犹太人与穆斯林均在利息问题上无可奈何的现状:
“犹太人的角色:第一家无息银行——阿吉比银行是犹太人在公元前700年的古巴比伦开设的。这家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借款人将自己的一些生产 性资产,如房屋、土地、马匹或是奴隶抵押给银行,作为交换,银行借款人提供无息贷款。尽管利润和亏损共享概念已经得以完善,但是生产性资产的缺乏导致这一概念的应用仍然有限。例如利润和亏损共享方式,它并不能解决如何使分期付款购买和现金购买的价格相等的问题,也不能解决不扣除贴现就能兑现汇票的问题。根据著名的犹太学者迈蒙尼德的说法,犹太人也遇到了如何将汇票兑现这一棘手的难题,他们采取的方法是宣布贴现不属于利息的范畴。这就意味着,即使是像犹太人那样的金融奇才也无法找到消灭利息 的合适方法。”
“穆斯林的角色:穆斯林没有找出利息的替代品。他们对合伙关系的依赖与汉谟拉比创造的利润亏损共享机制或是前伊斯兰时期的穆达拉巴” 制度没什么不同— 二者都不能在大部分的经济实践中广泛应用。他们努力地想要找出奖励性的资金,发明了各种掩饰的词汇作为巴基斯坦银行经营的基础,如“公平交易” 或“完美交易 ”等,但是起到的作用却和利息大同小异。这就不奇怪为什么伦敦《经济学家》周刊称之为“伊斯兰式谎言”。革命后的伊朗,正如其他一些宣称引入了伊斯兰银行系统的国家一样,也在玩同样的伪装性的游戏。艾尔•尼葛尔博士进行了小范围的创新实验,在埃及创办了以利润亏损共享为基础的米特嘉穆尔储蓄银行,以期吸引小型储蓄,支持小范围生产性投资。而其应用范围十分有限,需要对其进行补贴才能继续运营,若补贴停止的话,银行就不得不关门了。”
“实践证明,强制性地压制利率是不起作用的。我们从中世纪欧洲高利贷法令中得到的教训就是,强制性地压制或降低利率只会导致利息过高的贷款黑市的出现。我们只有一种选择,那就是找出一种可以代替利息,却没有利息的剥削本质的东西。现有的很多观点都源于汉穆拉比法典中的利润亏损共享机制,犹太人、基督教徒和穆斯林轮流应用过这一观点, 但是他们都发现这种观点的可行性有限。目前为止,能避免这一缺陷的观点还没有诞生。”
作者还很清楚,当今世界各国运营的伊斯兰银行,没有任何一家是以免息为基础运行的:
“任何在伊斯兰国家运营的投资银行,都可以在 “穆达拉巴” 或 “合伙关系” 的基础上,预支款项给有偿付能力的企业。但是,如果款项没有到期的话,哪家银行都不会将其票面价值兑现的。但是悲剧就在于,尽管每个人都承认伊斯兰教的禁息政策,但是没有一家穆斯林银行是以免息为基础运行的。事实上,没有人知道如何实行禁息,而在政府施加压力时,他们也只是找些借又托词,敷衍过去。然而,伊斯兰教的禁息政策没有必要,也不大可能会像以前的那些宗教一样收场,因为政府的压力不但不会减弱,力度还会更大。”
两位作者都是印度人,但他们以巴基斯坦作为研究对象,书中也介绍了一些巴基斯坦官方背景人士对利息的态度:
“1981年在巴基斯坦首都伊斯兰堡召开了国际货币财政会议,伊斯兰经济学家作为主体参加了此次会议。他们提议给利息更名,相当于废除利息,最糟糕的是,所有的人毫无保留地同意这样的安排——因为这是迄今为止他们能提出的最好的意见了。”
“已故巴基斯坦的审计长给我们树立了一个好榜样。他把退休后的大部分时间花在了使自己的福利基金储蓄的利息合法化上,想要证明伊斯兰没有禁息,并且写了一本书阐述这一观点。”
作者举上面的两例是用批判的态度去提的,但我却从这些例子中读出了相反的意思,这也正好呼应了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这篇文章,即:在利息是否就是古兰经中提到的利巴这个问题上,至今也没有达成共识。
感谢你能支持购买我写的新书,由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的《保险避坑指南》,本书已经登顶京东保险类图书月销量榜首,在下面的链接即可下单,也可以上京东、淘宝、天猫、抖音商城购买,拼多多上有可能买到盗版,请认准官方正版,谨防假冒。
——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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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乃斐是怎么看待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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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情本·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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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如何看待妇女?
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圣训学家穆罕默德·纳斯尔丁·艾勒巴尼
批判“伊斯兰”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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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银行到底有多“伊斯兰”?
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艾孜哈尔学报:银行利息是合法的
比特币清真么?
文章 • 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0 次浏览 • 2026-05-13 08:07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比特币是否清真、伊斯兰金融原则和数字资产合规讨论展开,适合关注穆斯林理财、清真投资和数字货币教法问题的读者阅读。
比特币清真么?
比特币可以成为“有史以来被发明的最伊斯兰的货币形式”,来自阿布扎比的一次会议。
发言者认为,伊斯兰教允许以现货价值交换任何被视为货币的东西,这适用于比特币。
根据该组织的说法,反比特币的穆斯林学者表示,货币必须具有内在价值,并等价交换才能成为合法,并引用先知穆罕默德的一段圣训:
欧巴岱·本·萨米特传述: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生金换生金,熟金换熟金;生银换生银,熟银换熟银;大麦换大麦,小麦换小麦;枣换枣;盐换盐。皆‘莫德’对‘莫德’等量交换。多要或多给者,已算吃利息。金换银,银多一些,小麦换大麦,大麦多一些,皆须手递手现交,赊帐则不行。” [健全的](参见《穆斯林圣训实录》《艾布·达乌德圣训集》
“但人们经常误解这段圣训,认为这些是唯一被允许交换的货币类型,”科尔多瓦资本市场首席执行官哈里斯·伊凡(Harris Irfan)在比特币中东和北非会议上发表讲话时说。
“事实上,它所说的是,被视为货币的事物应该以现货价值进行交易,而不是以所谓的未来价值进行交易。”
经济学家、作家和比特币支持者 Saifedean Ammous 同意,圣训不一定意味着“字面意义上的等价交易,但它指的是现货交易——最终的现金结算或交易”,双方在交换时就其价值达成一致。
另一方面,一些发言者说,定期发行的现金完全建立在利巴(riba)的过程之上,但人们并不认为它在宗教上是被禁止的,因为它曾经是唯一的货币交换手段。
“伊斯兰教禁止出售货币的时间价值,大多数人只是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认为这是伊斯兰教过时的一个方面,因为在现代世界,我们不能没有法定货币,”阿莫斯说。
当发放新贷款时,就会产生法定货币,这意味着资金必须经过有息货币的过程才能存在,“但这是大多数人没有想到的事情,因为它在我们周围如此普遍,不使用它的危害要严重得多,”他补充说。
另一位专家表示,伊斯兰银行的概念本身并不完全排斥注入利息的货币。
伊凡说:“我们所做的只是逆向工程、基于法定货币的传统债务和部分准备金银行业务;每次伊斯兰银行与客户签订融资合同时,它都在以与普通银行创造货币完全相同的方式创造新货币。
他说,一些伊斯兰学者认为比特币是非法的,因为它没有政府的支持,也没有内在价值。“但其实没有任何东西具有内在价值,价值是主观的,我们可以赋予事物价值,”他补充道。
他进一步解释说:“曾经有一段时间,石油是负资产,你不得不付钱让人们把它从你的土地上拿走,这样你才能在上面建造房屋,现在它非常有价值,但石油的内在并没有什么改变,它仍然是一种液体物质。
他补充说,比特币在所有权方面没有分歧的余地,这与法定货币不同,银行家通过同时向贷方和借款人提供资金来双重支出资金。
伊凡表示,许多人声称比特币波动性很大,然而,法定货币的波动性更大,银行就像人们资金的守门人。
个人在从银行提取大量资金或尝试转移到热点地区时也可能面临复杂情况。
“我现在唯一能向加沙汇款购买药品和当地援助的方式是通过比特币,每次我试图通过正常的银行轨道汇款时,它都会以某种方式被阻止;这就是为什么比特币是比我们现在世界上的任何其他东西都更真实的货币,“伊凡说。
历史上有很多例子,学者们“图方便”并将新的创新贴上了非法的标签。
Ammous 说,一个例子是当互联网出现时,起初被认为是非法的。过去,有些人甚至认为摄影在宗教上是被禁止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发明变得更加普遍,负面观念消失了,它变得被广泛接受。
“穆斯林世界正在错过比特币革命,”他说。
从比特币中受益受到人们何时开始购买比特币的巨大影响。
“十年前,1美元可以购买 100,000 聪,今天,1美元可以买到 1,000 聪 - 所以就开始时而言,用户体验完全不同。
“10 年来,我一直听到人们发布教令,说比特币是非法的,如果我们在 10 年后还在这里,会发生什么?比特币的价格会上涨 100 倍,今天想进入比特币的人将获得他们10 年前可以购买的比特币单位 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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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卜拉欣·汗:保险——是否清真?
谢赫·蒙泽尔·卡夫教授关于保险法特瓦问答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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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保险与我的职业
再谈伊斯兰保险——穆斯林到底能不能买保险?
悲情本·拉登
伊朗为什么选择了什叶派?
作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的伊斯兰经济学
哲学不及格的道金斯们
伊玛目安萨里与《哲学家的矛盾》
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如何看待妇女?
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圣训学家穆罕默德·纳斯尔丁·艾勒巴尼
批判“伊斯兰”金融
贷款收取利息有错么?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观点
伊斯兰银行到底有多“伊斯兰”?
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艾孜哈尔学报:银行利息是合法的
无息银行,行不行?
埃及有关利巴的近现代争论
埃及大穆夫提:允许在非穆国家从事猪肉、酒、高利贷及赌博交易
伊本·鲁什德批判伊玛目安萨里
对朱玛《从传统中回应——当代一百个法特瓦》的评述
哈姆扎·优素福与特朗普的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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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比特币是否清真、伊斯兰金融原则和数字资产合规讨论展开,适合关注穆斯林理财、清真投资和数字货币教法问题的读者阅读。
比特币清真么?

比特币可以成为“有史以来被发明的最伊斯兰的货币形式”,来自阿布扎比的一次会议。
发言者认为,伊斯兰教允许以现货价值交换任何被视为货币的东西,这适用于比特币。
根据该组织的说法,反比特币的穆斯林学者表示,货币必须具有内在价值,并等价交换才能成为合法,并引用先知穆罕默德的一段圣训:
欧巴岱·本·萨米特传述: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生金换生金,熟金换熟金;生银换生银,熟银换熟银;大麦换大麦,小麦换小麦;枣换枣;盐换盐。皆‘莫德’对‘莫德’等量交换。多要或多给者,已算吃利息。金换银,银多一些,小麦换大麦,大麦多一些,皆须手递手现交,赊帐则不行。” [健全的](参见《穆斯林圣训实录》《艾布·达乌德圣训集》
“但人们经常误解这段圣训,认为这些是唯一被允许交换的货币类型,”科尔多瓦资本市场首席执行官哈里斯·伊凡(Harris Irfan)在比特币中东和北非会议上发表讲话时说。
“事实上,它所说的是,被视为货币的事物应该以现货价值进行交易,而不是以所谓的未来价值进行交易。”
经济学家、作家和比特币支持者 Saifedean Ammous 同意,圣训不一定意味着“字面意义上的等价交易,但它指的是现货交易——最终的现金结算或交易”,双方在交换时就其价值达成一致。
另一方面,一些发言者说,定期发行的现金完全建立在利巴(riba)的过程之上,但人们并不认为它在宗教上是被禁止的,因为它曾经是唯一的货币交换手段。
“伊斯兰教禁止出售货币的时间价值,大多数人只是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认为这是伊斯兰教过时的一个方面,因为在现代世界,我们不能没有法定货币,”阿莫斯说。
当发放新贷款时,就会产生法定货币,这意味着资金必须经过有息货币的过程才能存在,“但这是大多数人没有想到的事情,因为它在我们周围如此普遍,不使用它的危害要严重得多,”他补充说。
另一位专家表示,伊斯兰银行的概念本身并不完全排斥注入利息的货币。
伊凡说:“我们所做的只是逆向工程、基于法定货币的传统债务和部分准备金银行业务;每次伊斯兰银行与客户签订融资合同时,它都在以与普通银行创造货币完全相同的方式创造新货币。
他说,一些伊斯兰学者认为比特币是非法的,因为它没有政府的支持,也没有内在价值。“但其实没有任何东西具有内在价值,价值是主观的,我们可以赋予事物价值,”他补充道。
他进一步解释说:“曾经有一段时间,石油是负资产,你不得不付钱让人们把它从你的土地上拿走,这样你才能在上面建造房屋,现在它非常有价值,但石油的内在并没有什么改变,它仍然是一种液体物质。
他补充说,比特币在所有权方面没有分歧的余地,这与法定货币不同,银行家通过同时向贷方和借款人提供资金来双重支出资金。
伊凡表示,许多人声称比特币波动性很大,然而,法定货币的波动性更大,银行就像人们资金的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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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有很多例子,学者们“图方便”并将新的创新贴上了非法的标签。
Ammous 说,一个例子是当互联网出现时,起初被认为是非法的。过去,有些人甚至认为摄影在宗教上是被禁止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发明变得更加普遍,负面观念消失了,它变得被广泛接受。
“穆斯林世界正在错过比特币革命,”他说。
从比特币中受益受到人们何时开始购买比特币的巨大影响。
“十年前,1美元可以购买 100,000 聪,今天,1美元可以买到 1,000 聪 - 所以就开始时而言,用户体验完全不同。
“10 年来,我一直听到人们发布教令,说比特币是非法的,如果我们在 10 年后还在这里,会发生什么?比特币的价格会上涨 100 倍,今天想进入比特币的人将获得他们10 年前可以购买的比特币单位 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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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塔法·扎卡:传统商业保险符合教法
穆斯塔法·扎卡生平及其学术贡献
易卜拉欣·汗:人寿保险是否清真?
易卜拉欣·汗:保险——是否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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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ba”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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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Riba”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本文是我翻译国外学者对所谓“YSL金融”内容提出质疑的系列文章之一,后续还会不定期介绍新的作品给大家,通过文章内容可知,学界从古至今并未对利息是否等同于高利贷达成共识,相关的讨论足够深入,发人深省。
本文属于旧文重发,因原文被删帖,故对内容作了删减。
原文题目:The Riba-Interest Equivalence: Is there an 共识 (consensus)?
作者: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Dr. Mohammad Omar Farooq )是巴林大学经济与金融学副教授,并任教于UOB YSL银行系,曾担任巴林银行与金融研究所YSL金融中心主任,在此之前,曾旅美20年,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做博士后研究员,并在上爱荷华大学执教,他也是YSL金融机构会计和审计组织(AAOIFI)技术工作组的成员。
叶哈雅 译
正文:
一种学术观点将高利贷定义为不仅包括利息,还包括涉及投机和资本收益、垄断、囤积和无地租的交易等任何没有价值转移的获利。
YSL银行业务,与基于利息的传统银行业务不同,其基础是YSL声称的禁止利息。当然,高利贷被明确且无可争议地禁止。
关于被禁止的某些类型的高利贷- 绝对没有争议。由于本文的范围不需要对每个相关的YSL术语提供详细的解释,因此在这里指出,利息被归类为要么是 Riba al-nasia(延期付款)要么是Riba al-fadl(与商品交换有关,尤其是易货贸易),后者主要是根据圣训添加的。
法学中 Riba 的范围在现代扩大到包括所有形式的利息(高利率或低利率、名义或真实、简单或复合等),而基于 类比(类比演绎)的 Riba al-fadl 扩展到六种以上的商品。
然而,根据伊本·阿巴斯(Ibn Abbas)的说法,他是先知的主要同伴之一,也是最早的YSL法学家,以及其他少数同伴(乌萨马·伊本·扎伊德、阿卜杜拉·伊本·马苏德、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认为唯一非法的 Riba 是 Riba al-jahiliyyah”[即 riba an-nasia 的形式] [Saleh,第 27 页] 当然,现如今流行的正统的立场与这一记录相反。
然而,什么是高利贷及其范围,利息和高利贷是完全等同还是更严格?另一个词——Riba,尤其是银行利息,是高利贷吗?将 Riba 等同于一般的利息,代表相同学派的传统文献 [Ahmed, p. 28],可以互换地指代这两件事。因此,在解释禁止高利贷的理由时,文献处理了禁止利息的理由,即假设两者完全等同。
YSL银行和金融运动的倡导者经常声称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一个共识,在这篇文章中,我们研究了这种共识主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换句话说,这篇文章的主题不是利息是否被禁止,而是是否存在关于高利贷等同于利息的共识。
共识——关于利息与高利贷相等的主张?
利息是否是高利贷的问题不仅作为学术话语或论战很重要,事实上,有一种倾向甚至声称辩论已经结束,或者没有进一步的辩论或争端的余地,以下是一些实例。
学者的普遍共识显然是,高利贷和利息之间没有区别。[穆罕默德·阿里夫]
教法不允许高利贷,现在经济学家普遍认为riba不仅限于高利贷,还包括利息。[Chiara Segrado,“YSL小额信贷和社会责任投资”,2005年8月]
著名的学者优素福·格尔达威博士认为,禁止利息问题是一个已解决的问题,“其中没有任何规定让任何改革主义者重新解释并提供任何借口来陈述其他任何事情”。他指出,这是“一个经受住了当今和过去乌玛的共识考验的问题”。[赛义德·坦维尔·艾哈迈德。“试图为利息辩护,徒劳无功,”]
法学家及经济学专家的共识是,利息等同于教法中所谓的高利贷,受到强烈谴责。[马比德·阿里·贾希和穆纳瓦尔·伊克巴尔。“YSL银行业:对一些常见问题的回答”,YSL开发银行,不定期文件第4号,2001年。]
历史上,高利贷与利息的等同性一直被所有思想流派一致承认。根据这一共识,YSL会议组织(YSL会议组织)的YSL律法学院最近在其第10(10/2)号决议中发布了一项裁决,支持关于禁止利息的历史性共识。[伊克巴尔和莫利纽克斯,第 9 页;IFC/2000年]
Riba(高利贷),如果你愿意的话,可以称之为银行利息,是经训文本所禁止的。这是法学家一致得出的结论。[Nyazee,第 1 页]
学者们就两种类型的 riba 都是不允许的,从而建立了学术共识,任何辩论都因此而结束。[祖海利,阿卜杜勒卡德尔·托马斯,第29页]
禁止 Riba al-nasia 基本上意味着教法不允许预先确定贷款的正回报作为等待的奖励。从这个意义上说,根据所有法学家的共识,高利贷与当代利息概念具有相同的含义和意义。贷款是用于消费还是商业目的,以及贷款是否由商业银行提供(或接受),都没有区别。
与经济和金融有关的话语中充斥着这种虔诚和绝对主义的言论。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在学者中,在声称达成共识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协商一致或一致同意的概念只能从事实层面来看待,无论这种协商一致存在或已经存在。 “共识”一词的使用本身就激发了信徒的敬畏,因为根据法学的原则,共识的概念带有宗教无误的概念,因此具有约束力,反对共识可能会引起正统派的抛弃。
法律话语中的共识虽然对共识概念的详细阐述既不是本文的重点,也不可能在此范围内进行阐述,但是否对高利贷-利息等同达成共识,这必然意味着YSL教禁止利息,需要对共识有一些基本的理解。一方面,普通穆斯林很容易误解相关问题,也很容易被误导,另一方面,如果从一开始就没有认识到和解决与共识概念相关的自然和问题的现实,那么其他虔诚的学者(甚至专家)可能会歪曲这些问题。为了全面阐述共识的教义,鼓励读者阅读我的书《走向我们的改革:从法律主义到以价值为导向的法律和法理学》,国际YSL思想研究所,2011年出版的《共识的教义:有没有共识?》一章。
就共识而言,人们一开始就遇到了教义的问题。关于共识的定义,没有共识。一些人将其定义为先知同伴的共识。其他人则将其定义为学者的共识。尽管如此,其他人将其定义为整个世界的共识。一些人认为通过积极参与达成共识,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对任何不同声音保持沉默是可以接受的。虽然一些人认为共识对当代人具有约束力,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一旦实现了共识,它就是不可侵犯和有约束力的。
到伊历 3-4 世纪,出现了几个正统学派,每个学派内部都有广泛的共识。然而,多元法理学流派的存在并不是共识的证据,而是缺乏共识。
翻阅《哈乃斐法》的主要文本之一《赫达亚》(查尔斯·汉密尔顿翻译,达鲁尔·伊沙特,卡拉奇,1989年),人们几乎可以随机选择一个主题,看看是否就哈乃斐派的三位长老(伊玛目阿布·哈尼法和他的两个门徒,伊玛目阿布·优素福和伊玛目穆罕默德)能就书中涉及的大部分问题达成一致。现实情况是,无论选择何种定义——同伴、学者或整个乌玛的共识——实际上并没有很多主题或问题存在共识。
这并不是暗示或断言共识在历史上没有发挥过一些至关重要的作用,或者它根本没有任何作用。相反,这是为了帮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人们既不需要也不应该声称一个概念的神圣性,因为这个概念根本没有这种公认的神圣性。此外,正如在共识一章[Farooq,2010]中所解释的那样,除了一些广泛而基本的问题外,几乎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达成共识或共识。因此,在接受任何关于在某事上有共识的说法时需要谨慎。
事实上,据传述,四所正统派之一的创始人伊玛目罕百里提出了一个警告性断言:“任何声称达成共识的人都是骗子。”
这种利息是高利贷是普遍的、正统的立场,然而,任何关于共识(共识)的主张,特别是关于高利贷-利息等价性的说法都应该非常谨慎地对待,尤其如此,因为即使是正统立场也无法阐明任何可行和商定的高利贷定义。
这可能会让许多人感到惊讶,但正如一位杰出的当代巴基斯坦正统法学家/学者所写的那样:尽管YSL银行和金融界猖狂的活動,尽管对禁止高利贷的普遍同意,但对高利贷的确切意义沒有达成一致。例如,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1992年发布了一份调查问卷,其中最上面的问题是:riba是什么意思?
人们本来以为YSL会议组织的教法学院或其他宗教团体会为人们的指导,特别是投资者的指导制定一个定义,虽然学院的裁决对任何人都没有约束力,只是一些建议,但为了所有人的利息,可以通过讨论来完善这一定义,以适应现代交易,以定义的形式对riba的含义进行明确的陈述,即使对银行,尤其是西方银行来说也非常有帮助,不幸的是,没有制定这样的定义。[Nyazee,2000年,第2页]
Nyazee进一步解释道:这听起来可能有点夸张,但事实并非如此。今天有许多学者坚持认为,riba不是我们所说的现代术语中的利息。然而,大多数现代学者坚持认为,利息是理所当然是被禁止的,即使是这些学者也不能完全确定riba涵盖哪些交易,这种不确定性是由于对 riba 及其规则的含糊不清而产生的。
正如倡导YSL银行和金融业的声音越来越强大一样,也有一些声音过去已经存在,甚至挑战这些机构及其运作的相关性和总体YSL性。尽管只有几个教法专家提供了教令(宗教法令),但迄今為止,关于YSL经济和金融的文献一直沒有令人信服,也无法成功地消除对所谓的利息和高利贷之间的相同的怀疑,要么没有被听到足够多的声音。[I'lam al-Muwaqqi'in,第2部分,第179页。]
当然,这可能是教法或法律中唯一涉及数千亿美元风险的领域,此外,许多教法专家可以积累大量的世俗财富。[参见欧文·马修斯(Owen Matthews),“西方如何经营YSL银行”,《新闻周刊》[2005年10月31日]
虽然关于riba的演变的正统立场并不一定受到世俗考虑的玷污,但当代IBF的论述确实注意到“关于'出售教令'的辩论......“法特瓦战争”等[Warde,第227页]
值得注意的是,古典的正统立场围绕着riba,而现代的、当代的话语不仅围绕着riba,而且围绕着“riba-利息”。当代教法专家对IBF运动赞助人的政治暴政或财富集中几乎没有什么意见。
关于高利贷-利息的不同立场
伊本·阿巴斯 [归真于伊历 687 年]“阿卜杜拉·伊本·阿巴斯是先知的堂兄,出生于回历(公元622年)前两年,他更出名的是他对传统的广博知识,而不是他在先知死后所扮演的有争议的政治角色。
伊本·阿巴斯(Ibn Abbas)以及先知的一些同伴(乌萨马·伊本·扎伊德、阿卜杜拉·伊本·马苏德、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和主要的麦加学者)认为,唯一非法的 riba 是 riba al-jahiliyyah(蒙昧时期的高利贷)
贷款人在到期日询问借款人:“您会偿还债务还是增加债务?增加的利息通常是通过对在订立贷款协议时已经核算的利息收取应计利息来实现的。相反,riba al-Nasaiah 和 riba al-Fadl 在著名的圣训中都规定了金、银、小麦、大麦、枣子和盐这六条,是合法的。
这种对riba的自由主义解释依赖于伊本·阿巴斯本人传述的圣训,在他看来,该圣训已经取代了前一个圣训。这最后一篇关于高利贷的圣训,其真实性通常没有确定,但以相互矛盾的方式解释,实质上说:“除了nasiah之外,没有高利贷(nasiah在这里被理解为蒙昧时期的高利贷)。伊本·阿巴斯对这段圣训的解释的反对者认为,它更加强调riba al-nasi'a,而不是取代以前的圣训。[萨利赫,第26-27页]
为了更好地理解伊本·阿巴斯的立场,重要的是要理解,如果伊本·阿巴斯的立场是真实,并且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它不如其他关于高利贷的圣训或叙述的真实性,那么所有关于高利贷-利息对等的观点就站不住脚了。该圣训可在 布哈里圣训, Kitab al-Buyu, #2178 中找到。根据本圣训中报告的伊本·阿巴斯的立场,除了涉及延期付款的交易外,没有riba,因此,伊本·阿巴斯的这一立场否认了另一种形式的 riba al-Fadl。代表正统观念的等价学派认为,所有形式的利息或“不合理的延期支付”都是被禁止的,这种笼统的立场与伊本·阿巴斯的立场相矛盾。从本质上讲,伊本·阿巴斯的叙述相当于说,只有 riba al-jahiliyyah 是非法的 高利贷。“(《萨利赫》,第27页)
如果仅将riba al-jahiliyyah视为被禁止,那么在借款人无法全额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本金在剥削环境中增加或成倍增加,则只会禁止这种增加。换句话说,对利息的全面禁止不能从对 riba al-jahiliyyah 的禁令中推断出来,riba al-jahiliyyah 在古兰经中也称为被禁止的 高利贷。这就是为什么伊本·阿巴斯和先知的其他同伴没有将 riba al-fadl 视为被禁止的立场如此重要,因为 riba al-fadl 已经确立了对 riba 的更广泛禁止,声称包括所有利息或规定的过度行为。正如 Nyazee 所反映的那样:
早期法学家给出的定义,如今被许多学者认为并不适合现代交易。事实上,大多数学者将这种定义限制在他们所理解的 riba al-fadl 领域。[Nyazee,2000 年,第 2 页,fn.#7]
鉴于对高利贷的定义和理解存在模糊不清,伊本·阿巴斯(Ibn Abbas)关于拒绝禁令所涵盖的riba al-fadl的立场,在正统立场的眼中是一根眼中钉,因此,有一种倾向是,通过声称他后来改变了立场,或者辩称他只是在涉及延期付款的交易中强调 riba 的存在,从而草率地驳回这一说法。其中,法兹鲁尔·拉赫曼(Fazlur Rahman)在他的文章“高利贷与利息”[Rahman 1964]中详细讨论了伊本·阿巴斯的立场,并揭露了那些试图解释伊本·阿巴斯的变体立场的人的谬误。另见Farooq, 2007a。
乌萨马·伊本·扎伊:
关于上文传述的伊本·阿巴斯的同一圣训,先知的另一位同伴乌萨马也表示持同样的观点。关于这一点的进一步讨论可以在Raquib uz Zaman博士的一篇文章中找到,“国家的货币和财政政策:索赔与现实”[Zaman,1988],这种观点的含义与上面讨论的伊本·阿巴斯的观点相同。[见阿卜杜拉·赛义德,第30页]
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
“古兰经禁止的 高利贷 被称为 riba al Duyun、riba al-Jahili 或 riba al-Nasiah。先知的一些追随者认为这是唯一被禁止的高利贷。他们依赖于乌萨玛·伊本·扎伊德之后与伊本·阿巴斯有关的一句话,大意是:“除了Nasiah,没有高利贷。[Saleh,同前。]
这一论点也反映了扎伊德·本·阿尔卡姆、巴拉·本·阿齐卜和伊本·祖拜尔在先知的同伴中的观点。[Engku Rabiah Adawiya Engku Ali博士,“高利贷 及其在YSL教中的禁令”,马来西亚国际YSL大学]。
这种观点的含义与上文讨论的伊本·阿巴斯的观点相同。另见Saleh,第26-27页。
巴拉·本·阿齐布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英古阿里]
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英古阿里]
阿卜杜拉·伊本·马苏: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达乌德·伊本·阿里 [归真于YSL历 270 年]
达乌德·伊本·阿里更广为人知的是查希尔主义的创始人。在奥马尔·法鲁克(Omar Farrukh)博士发表的一篇文章“扎希尔主义”中,详细解释了扎希里对高利贷的看法。
“高利贷问题:高利贷是被禁止的。但是,一个关于它的传统带来了困难,与此相关的是,先知穆罕默德说过:“(你可以)用金换金,用银换银,用小麦换小麦,用大麦换大麦,用枣换枣,用盐换盐,只用等量和当场交换。
在所有其他商品中,您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交易,前提是(易货交易)在现场进行。早期的法学家从这一传统中得出结论,任何商品的数量都不应以更大量的相同商品进行易货交易;否则,所占的盈余将是高利贷。但是,如果用一定数量的锻造黄金换取大量未锻造的黄金,那么盈余将是一种收益,或者更好的是,一种手工艺的工资。此外,他们认为先知提到的六种商品只是例子;因此,用铜、咖啡、皮革、苹果或羊毛分别换取大量这些商品,也被“类推”视为高利贷的一种形式。另一方面,达乌德·伊本·阿里认为先知穆罕默德是故意为这些商品命名的。如果他打算延长这份名单,没有什么能阻止他这样做。因此,如果一个人用一定数量的货物,比如铁、玉米、苹果或胡椒,换取大量相同的商品,那么盈余就不是高利贷,而是收益。[Farrukh,未注明日期]
根据扎希里的说法,在riba al-Fadl(实物交换)中,被禁止的高利贷仅适用于先知在圣训中指定的六种商品。由于扎希里学派拒绝类比推理,该学派拒绝将高利贷扩展到其他商品,这与IBF运动广泛禁止所有形式的“过度”(高利贷)的立场相矛盾,包括利息。达乌德·扎希里(Dawud al-Zahiri)非常有争议,许多正统派学者对他持高度批评态度。然而,随后,伊玛目伊本·哈兹姆也接受了扎希里主义,并成为学派更重要的标志,超过了扎希里。伊本·哈兹姆也采取了与扎希里相同的立场。换句话说,根据扎希里主义,禁止的范围比传统上扩大的禁止要有限或狭窄得多。
伊玛目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 [归真于伊历 273 年]:
即使在古典学者中,对高利贷的定义和解释也留下了很大的意见分歧空间。伊玛目艾哈迈德被认为是法学正统学派之一的创始人。他的立场是,只有 riba al-jahiliyyah 是非法的 高利贷。
“《古兰经》强烈谴责高利贷,但除了对比高利贷和慈善,并提到过高的'加倍'之外,几乎没有解释这个词的含义。评论家们描述了一种前YSL的做法,即向债务人拖延,以换取本金的增加(riba al-jahiliyyah)。由于这种做法被记录为在启示时就已经存在,因此它是所禁止的一个特定例子。因此,罕百里学派的创始人伊本·罕百里宣称,这种做法——“支付或加薪”——是唯一的高利贷形式,毫无疑问,禁止这种做法。[Vogel 和 Hayes,第 72-73 页,引用 Ibn Qayyim al-Jawziyya,归真于 1350 年,I'lam al-muwaqqa'in 'ala rabb 'alamin,Taha 'Abd al-Ra'uf Sa'd 编,贝鲁特:Dar al-Jil,1973 年,2:153-4]
有人认为,即使类比作为法学渊源的有效性被接受,将禁令扩大到六种商品之外,也可能违反有效的类比的条件之一。“类比成立的第五个条件是,原类比的法律措辞在因果关系确定后不得改变。原因是,就文字和精神而言,文本禁令先于“类比”。类比在有文本法律的情况下是无效的。同样,如果改变原案的法律措辞,也是无效的。...[例如]......先知只允许在圣地内杀死他指定的五种爬行动物。这些爬行动物的类比不能扩展到其他动物,因为因果关系改变了文本的文字。因此,先知豁免的动物数量将超过五种。因此,这是不能被允许的。[哈桑,1986 年,第 23 页]
再一次,全面和笼统地禁止利息的主张与这一立场背道而驰,只要riba al-Jahiliyyah是非法的。
伊本·库达玛 [归真于公元 1223 年]:
他是罕百里学派的著名学者。他认为,当贷款涉及的物品既没有称重也没有测量时,债权人应该取回原来的价值。尽管这种观点只适用于未称重或测量的物品,但它对下文讨论的伊玛目伊本·泰米叶的后来更普遍的观点产生了影响。
“如果借出的物品既未称重也未计量,则可选择要求在偿还之日归还等价物,或要求归还该物品在出借之日的价值。伊本·库达马认为,在没有测量或称重的物品的情况下,不可能有等价物,因此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归还物品最初产生时的价值,即在贷款合同订立时的价值。[W. M. Ballantyne, Commercial Law in the Arab Middle East: The Gulf States (London: Lloyds of London Press, 1986), pp. 125-6; *refer to Al- Mughni, Vol. 4, pp. 357-8]
伊玛目伊本·泰米叶 [归真于公元 1328 年]:
伊玛目伊本·泰米叶几乎不需要任何介绍,他的观点进一步建立在伊本·库达玛的基础上。据他介绍,贷款人应该能够收回原始价值(或经通胀调整的价值),这与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区别有关。从他的观点来看,可以推断出,不可能有任何全面的利息禁令。也就是说,仅包括通货膨胀溢价的名义利息不会被禁止。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利息是被禁止的,但积极的实际利息是被禁止的。“伊本·泰米叶(Ibn Taymiya),一个独立的罕百里人,他的观点经常得到法律现代主义者的认可......认为贷款人应收回原价值。
有理由认为,伊本·泰米叶的观点是应该被采纳的观点,因为贷款人没有参与交易——他没有从交易中获得真正的利润,如果他无法弥补因通货膨胀而遭受的损失,他就更不愿意提供无偿贷款。[W. M. Ballantyne, 阿拉伯中东商法:海湾国家 (伦敦:伦敦劳埃德出版社,1986年),第125-6页]
Ebusuud Efendi,公元 1545 年至 1574 年间伊斯坦布尔的穆夫提:
“也许最古老的这种声明是由公元 1545 年至 1574 年间伊斯坦布尔的穆夫提 Ebusuud Efendi 发表的,他在任期即将结束时拥有”eyh“lislam 头衔。埃布苏德为这种利息获取行为辩护,尤其是瓦克夫(慈善基金会)的行为,认为这是一个实际的必需。不出所料,这种少数派观点虽然得到了奥斯曼帝国苏丹苏莱曼的认可,但遭到了阿拉伯世界大多数学者的拒绝,他们继续支持无息贷款和传统的合伙融资形式。因此,欧洲的银行模式直到18世纪才在YSL世界得到普遍采用。[el-Gamal,2000年;在线,第2页]
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 [1817-1898 CE]:
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Sir Syed Ahmad Khan)是印度阿里加尔运动的改革派领袖,也是阿里加尔穆斯林大学的创始人。禁止高利贷或任何涉及高利贷的交易,这个令人费解的问题是通过将'riba'一词翻译为高利贷,并将其与西方的利息概念区分开来,得到了解决。这是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和他的学派的其他人,如纳齐尔·艾哈迈德、赛义德·图法尔·艾哈迈德·曼格洛里等人在印度采用的思路。一些埃及乌拉玛,如陶菲克·阿芬迪(Tawfik Affendi)和YSL·哈利勒(Sh. Islamil Khalil)以及土耳其的现代主义者表达了同样的观点。[Fazlur Rahman Gunnauri,第 24-25 页]
"...他对社会凝聚力、社会进步和社会公平的关注影响了他对学者迄今为止标准禁止 高利贷(利息)的抵制。他断言,这项禁令只应适用于穷人的债务,这些穷人是出于必要而借钱。它不应适用于那些不断扩大商业活动为公共利息做出贡献的人。[查尔斯·特里普,《YSL教与道德经济:资本主义的挑战》[剑桥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6页,引自J.M.S.Baljon,《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的改革和宗教思想》(拉合尔,1970年),第34-49页]穆罕默德·阿卜杜 [1849-1905] 和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1865-1935]
穆罕默德·阿卜杜·拉希德·里达:
“据称,根据埃及大穆夫提穆罕默德·阿卜杜(归真于 1905 年)和他的门徒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的说法,被禁止的是形式在蒙昧时期。纳比勒·萨利赫(Nabil Saleh)在总结阿卜杜勒和里达的观点时认为,根据他们的说法,定期贷款的第一次增加是合法的,但如果在到期日决定推迟该到期日以进一步增加,这将被禁止。这种观点显然是基于塔巴里(Tabari)的评论中关于前YSL时期如何实行高利贷的报告。必须指出的是,这些学者并没有明确和公开地暗示,利息是可以接受的,没有任何限制。[赛义德,第43页;关于类似的观察,另见萨利赫,第28页;El-Gamal:“Rashid Rida on 高利贷”]。阿卜杜拉·赛义德 (Abdullah Saeed) 根据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Muhammad Rashid Rida) [归真于 1935 年](Muhammad Rashid Rida,归真于 1935 年)讨论了以下内容,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Muhammad Rashid Rida) 是一位杰出的学者,也是谢赫·穆罕默德·阿卜杜赫 (Shaikh Muhammad Abduh) 的门徒。
"...在归因于先知的与高利贷有关的真实圣训中,有一条似乎提到了“贷款”(qard)或“债务”(dayn)这两个术语。在与高利贷有关的圣训中没有提到任何贷款或债务,导致少数法学家争辩说,实际上被禁止的高利贷是某些形式的销售,这些销售在圣训文献中被提及。[引自Rida, al-高利贷 wa al-Mu'amalat fil al-Islam, 开罗:Maktabat al-Qahira, 1959, p. 11]阿卜杜赫的观点主要是通过他的弟子里达的作品为人所知的。他们的观点并没有得到任何一揽子的赞同。现实恰恰相反,他们的观点在这个背景是,他们没有赞同高利贷和利息之间的任何简单等式,他们还批准了某种形式的利息。
“无论阿卜杜赫的确切意图如何,他关于将所有形式的利息等同于高利贷的矛盾心理,与正在进行的关于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合法性限制的重新评估相呼应。”[Tripp,同前,第127页]
来自印度和麦加的乌拉玛(学者)[公元 1920 年代]:
一些学者认为,只有消费贷款才属于禁止高利贷的范围,因为借款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并且容易受到不公正和剥削。这一立场和基本论点可能值得怀疑,但在本文中,每个不同的立场都没有得到详细研究。取而代之的是,正在提出的事实与关于高利贷-利息等价的共识的主张相矛盾。
谢赫·穆罕默德·阿布·扎伊德 (1930):
他是来自埃及达曼胡尔的谢赫。他因著作《Al-hidaya 'irfan fi tafsir al-Qur'an bil-Qur'an》而赢得了正统派的愤怒。“1930 年,阿布·扎伊德 (Abu Zayd) 试图使用伊提哈德 (Ijtihad) 来解释当前的 高利贷 做法,坚持认为仅靠过高的利息是非法的。”[Jansen, J.J.G.,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现代埃及, Leiden, E.J.Brill, 1980, p. 89, Jay Smith - 1996年1月提到,
Marouf al-Daoualibi博士:
其中,“在1930年代,叙利亚学者Marouf al-Daoualibi建议《古兰经》只禁止消费贷款的利息,而不禁止投资贷款的利息,而在1940年代,埃及法学家桑胡里认为,被禁止的应当是复利。
谢赫·穆罕默德·阿卜杜勒·阿拉·德拉兹(Shaikh Mohammad Abd Allah Draz)是大乌拉玛机构的成员,也是开罗爱资哈尔大学的教授。谢赫·德拉兹(Shaikh Draz)在索邦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在【萨利赫,第29页】提到了他的立场与高利贷-利息对等相矛盾。他的立场是在向巴基斯坦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中被提及的,该上诉反对将该国的所有利息作为教法的一部分。
扎伊丹·阿布·卡里姆·哈桑:
【萨利赫,第29页】在他的书中提到了这位学者的不同立场。阿卜杜拉·优素福·阿里 [归真于 1953]
阿卜杜拉·优素福·阿里(Abdullah Yusuf Ali)可能是最受欢迎的古兰英文译本作者。他不是将 riba 等同于高利贷,而是将高利贷等区别开来,并在《古兰经:文本、翻译和评论》[Tahrike Tarsile Qur'an,第2版,1988年]脚注#324中写道:
“高利贷受到最强烈的谴责和禁止,禁止是毫无疑问的。当我们谈到高利贷的定义时,存在着意见分歧的余地。根据伊本·卡蒂尔的说法,哈德拉特·欧麦尔在这件事上感到有些困难,因为使徒在问题的细节得到解决之前就离开了这个世界。这是他希望从使徒那里得到更多启示的三个问题之一,另外两个是希拉法特和卡拉拉特。...我们的乌拉玛,无论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都编写了大量关于高利贷的文献。我在主要原则上同意他们的观点,但在高利贷的定义上与他们有所不同。由于这个主题极具争议性,我将不在本评注中讨论它,而是在其他地方的适当场合讨论。我接受的定义是:不是以合法贸易的方式,从黄金和白银的贷款以及小麦、大麦、枣子和盐等必需品中赚取的不当利润(根据穆圣本人提到的清单)。我的定义将包括各种暴利,但不包括经济信贷,这是现代银行和金融的产物。
穆罕默德·阿萨德 [1900-1992]:
穆罕默德·阿萨德(Muhammad Asad)是《古兰信息》的著名作者,他不是将利息等同于高利贷,而是将 riba 等同于高利贷。他在这方面的评论说明:
这是《古兰启示录》年表中最早提到“高利贷”一词和概念的记载。在一般的语言学意义上,该术语表示事物的“增加”或“增加”超过其原始大小或数量;在术语中,它表示一个人或一群人借给另一个人或一群人以利息的方式非法增加一笔金钱或物品。考虑到他们那个时代或之前的经济状况的问题,大多数早期的法学家将这种“非法增加”与通过任何形式的有息贷款获得的利润联系起来,而不管所涉及的利率和经济动机如何。综上所述,正如关于这一主题的大量法律文献所证明的那样,学者尚未能够就高利贷的定义达成绝对的一致意见:这个定义将涵盖所有可能的法律情况,并积极应对可变经济环境的所有紧急情况。
用伊本·卡蒂尔的话来说,“高利贷的主题是许多学者(ahl al-ilm)最困难的主题之一”。应该记住,在法律上谴责和禁止高利贷的段落(2:275-281)是先知得到的最后一个启示,他在几天后去世(参见2:281的注释);因此,同伴们没有机会向他询问有关禁令对教法的影响,以至于连欧麦尔·伊本·哈塔卜(Umar ibn al-Khattab)也被可靠地传述说:“最后揭示的是关于高利贷的段落;看哪,穆圣没有向我们解释其含义就去世了”(伊本·罕百里,论赛义德·伊本·穆萨亚布的权威)。然而,对高利贷和那些吃高利贷的严厉谴责——特别是从人类在随后几个世纪的经济经历的背景下来看——充分清楚地表明了它的性质及其社会和道德影响。粗略地说,“高利贷”的谴责,是指通过有息贷款获得的利润,这些贷款涉及强者和足智多谋的人对经济弱者的剥削:这种剥削的特点是,贷款人保留对贷款资本的全部所有权,而对贷款的目的没有法律上的关心无论借款人可能因本次交易而遭受任何损失,无论借款人是否使用或以其使用方式,都保持合同保证的收益。考虑到这一定义,我们意识到,关于哪些类型的金融交易属于 高利贷 类别的问题,在最后的手段中是一个道德问题,与借款人和贷款人相互关系背后的社会经济动机密切相关;而且,从纯粹的经济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关于双方如何在贷款交易中公平分享利润和风险的问题。当然,不可能以一种僵硬的、一劳永逸的方式回答这个双重问题:我们的答案必然会随着人类的社会和技术发展——因此也就是他的经济环境——所受到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虽然对“高利贷”的概念和实践的谴责是明确和最终的,但每一代人都面临着给这个词赋予新的维度和新的经济含义的挑战,由于缺乏更好的词,这个词可能会被解释为“高利贷”。
Fazlur Rahman 教授 [归真于 1988 年]:
“法兹鲁尔·拉赫曼(Fazlur Rahman,1911-88)可能是二十世纪下半叶主要思想家中最博学的一位,无论是古典还是西方哲学和神学话语。他来自一个沉浸在传统学习中的旁遮普家庭;然后继续在牛津大学师从H.A.R. Gibb和Van Der Bergh学习现代批判性思维。总的来说,他是一名敬业的教师和研究学者(他在阿维森那研究方面特别具有创新性),曾在达勒姆、麦吉尔(蒙特利尔)和加利福尼亚大学任职。从1969年到他去世,他在芝加哥大学担任教授。[M. 叶哈雅亚Birt,Fazlur Rahman 的信息,1996 年]作为上个世纪最杰出的学者,他关于高利贷和利息的著作构成了一个重要阅读。他挑战了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传统立场。[拉赫曼,1964]
阿拉玛·伊克巴尔·艾哈迈德·汗·苏海尔:
阿拉玛·苏海尔(Allamah Suhail)师从印度著名的学者,如阿拉玛·希布利·诺曼尼(Allamah Shibli Nomani)。他写于1930年代的《什么是高利贷?》一书直到最近才有英文版。对于任何想要详细了解 高利贷-利息 对等挑战的人来说,这都是一本必读的书。他借鉴了古典资料,展示了传统主义的、正统的关于高利贷-利息对等的立场是如何简单化和错误的,以及《古兰经》中的经文和关于高利贷的相关圣训是如何被误解和误用的。
毛拉纳·赛义德(Maulana Sa'id)是德奥班德(Deoband)达鲁尔·乌鲁姆(Waqf)的大穆夫提。根据一般的Hanafi Fiqh,特别是Deobandi的遗产,他认为在非穆国家中,有条件地允许基于利息的交易,特别是向非穆斯林收取利息。在关于银行利息和保险的法特瓦中,毛拉纳·赛义德(Maulana Said)认为:
"...毫无疑问,给一个非穆一卢比,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从他那里拿回两卢比是正确的,因为这个[超额金额]不是高利贷。“(《苏海尔》,第192页)
事实上,这是Deoband及其领导人/学者的一贯立场。这一立场的意义在于,它与任何全面禁止 高利贷 的行为都不一致,更不用说利息了。
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
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1888-1958)是现代印度历史上的著名人物。他也是一位著名的学者。我还没有直接从他的著作中确定他的观点。然而,在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关于禁止利息问题的听证会上提出的证词中,有些地方提到了他的观点。
为了支持他的论点,即对银行发放的贷款收取利息并非违反教法,律师提到了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Maulana Abul Kalam Azad)。首席大法官谢赫·里亚兹(Sheikh Riaz)指出,毛拉纳·阿扎德(Maulana Azad)的tafseer并不完整,只涵盖了17段。律师回答说,这对他来说没有区别,因为他想提及的《黄牛章》的评注是完整的。他说,他说,经文的应用只限于贫困阶层,而不适用于所有交易。
谢赫·马哈茂德·沙尔图特:
谢赫·马哈茂德·沙尔图特(1893-1963)是一位杰出的埃及学者。1958 年至 1963 年,他还是埃及爱资哈尔大学的 伊玛目。法蒂·奥斯曼博士在他的著作第919页中提到了以下内容。
“穆罕默德·阿卜杜赫(Muhammad Abduh),杰出的埃及穆夫提,认为邮局为那里的储蓄支付的利息是合法的,这一观点后来得到了爱资哈尔前酋长马哈茂德·沙尔图特(Mahmud Shaltut)[归真于1962年]的支持,此外,如果经济发展以及个人和公共利息需要发行国家债券,他允许对国家债券收取利息[al-Fatawa, 第 8 期,开罗:1975 年,第 351-355 页]。此外,如果国家或国家附属机构或与国家有关联的任何机构提供任何固定利息的交易,Shaltut事先同意,因为它假设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一方的剥削。
赛义德·阿什马维博士,埃及宗教改革家和前首席大法官:
“'Ashmawi的论点很有趣。他指出,在早期,高利贷导致了对债务人的奴役,例如债务人“根据圣训”被先知作为奴隶出售。关于这个与后来的法律相对立的圣训的解释和日期,见Irene Schneider, Kinderverkauf und Schuldknechtschaft (Stuttgart, 1999), p. 74ff.,这是对H. Mozki, “De Prophet und die Schuldner,” Der Islam 77 (2000), p. 1ff的回答。[书评 Schari'a und Moderne: Diskussionen 'ber Schwangerschaftsabbruch, Versicherung und Zinsen, by R'diger Lohlker.(Abhandlungen f'r die Kunde des Morgenlandes) 156 页,参考书目。德国斯图加特:Deutsche Morgenlandische Gesellschaft,1996 年。(论文)书号:ISBN 3-515065-822;审稿人,Adam Sabra,密歇根大学,注#1]
谢赫·穆罕默德·赛义德·坦塔维,他是爱资哈尔最高级别的学者/神职人员,也是埃及的大穆夫提:
“一个更极端和最近的例子是埃及穆夫提谢赫·穆罕默德·赛义德·坦塔维(Shaykh Muhammad Sayiid Tantawi)的观点,他在1989年宣布,某些基于利息的政府投资的利息不是被禁止的高利贷(因为收益与分享政府使用资金的利润几乎没有什么不同,或者因为银行存款合同是新的), 从而加入了发布教令的少数著名宗教人士的行列,宣布允许明显的利息行为。这一法特瓦引发了一场争议风暴,几乎所有传统宗教学者都反对,世俗现代化者也对此表示热烈赞扬。后来,他甚至更进一步,说有息银行存款完全是合法的,比对客户施加不利条件的账户更是如此。法律应该改变用于银行利息和银行账户的法律术语,以澄清它们免受高利贷的玷污。[沃格尔和海耶斯,第 46 页]
尽管他无论如何都是一位传统的、正统的学者,但他的立场却遭到了其他学者的严厉和断然的拒绝。然而,对于那些认为、争论或声称只有异端或离经叛道的学者或知识分子可能具有挑战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不同立场的人来说,这是一个说明性的案例。然而,正如马哈茂德·贾迈勒所指出的那样,这个法特瓦的基础至少可以追溯到一个世纪前。“这个法特瓦的基础至少有一个世纪的历史。”
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 [1888-1956]:
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博士是来自爱资哈尔的著名学者和法学家。Usul al-Fiqh 是他的主要领域之一,他在这些领域做出了宝贵的学术贡献。谢赫·坦塔维在制定上述教令时借鉴了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博士的一些重要意见。
Tantawi(2001年,第131页)逐字引用了Khallaf(第94-104页)、Al-Khafif(第165-204页)和其他人(第204-211页)的类似声明,他说:“在这个腐败、不诚实和贪婪的时代,利润(占资本的百分比)不固定,将使委托人受到投资基金的代理人的摆布,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机构”。[引自Mahmoud El Gamal的介绍,可在La高利贷银行网站上找到]
谢赫·纳斯尔·法里德·瓦西尔,坦塔维的继任者,埃及的穆夫提:
谢赫·纳斯尔·法里德·瓦西尔(Shaikh Nasr Farid Wasil)与他的前任谢赫·坦塔维(Shaikh Tantawi)相呼应,“在1997年简单地表示,关于银行利息的争议应该结束,因为'没有YSL银行和非YSL银行这样的东西。“[特里普,同前,第130页]
“我会给你一个最终和决定性的裁决(fatwa)......只要银行将钱投资于允许的场所,那么交易就是允许的。否则,它是被禁止的......没有YSL或非YSL银行这样的东西。因此,让我们停止这场关于银行利息的争议”。[Al-Ittihad(阿联酋),1997年8月22日
Fathi Osman博士:
法蒂·奥斯曼(Fathi Osman)博士,著名学者。他曾在中东、亚洲和西方的著名大学任教。在他备受赞誉的著作中,奥斯曼博士回应了穆罕默德·阿萨德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并对al-Baqarah/275-281节添加了以下评论:
上述经文涉及非法高利贷,其次是其他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的经文。高利贷,阿拉伯语中的“高利贷”,在前面被提及。 “高利贷”可以包括对委托人的任何非法增加,如果这种增加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个人和社会有害。正如伊本·卡蒂尔在他对2:275节的注释中所指出的,正如其他注释家和法学家,高利贷 是法律中最难的主题之一,因为禁止 高利贷 的经文,以及先知在“告别朝圣”期间的布道中对 高利贷 的所说的话,都是在先知生命的最后几天出现的。因此,根据伊本·罕百里的一份手稿,同伴们没有机会向他询问此事,因此甚至连“哈里发”奥马尔都表示希望先知能给出一些解释。一般来说,高利贷 与涉及剥削经济弱者的贷款有关:借款人可能只是用这笔钱来满足生活需要。即使他/她将贷款用于投资,他/她收到的利息也可能少于贷款人在任何情况下获得的利息,或者他/她(借款人)可能完全损失。在对上述经文的注释中,穆罕默德·阿萨德正确地指出:“......我们认识到,关于哪些类型的金融交易属于 高利贷 类别的问题与社会经济动机密切相关。这里提到的动机是借贷和借款的动机,除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真正同意外,还与相互收益和损失以及交易的公平利息所依据的情况有关。因此,“......这是一个关于双方如何公平地分享贷款交易的利润和风险的问题......我们的答案必然会随着变化而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发生在有关各方、社会和/或经济的情况中。
穆罕默德·阿萨德(Muhammad Asad)所澄清的至关重要,因为“高利贷”不是某些具体的物质对象的名称,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的交易,只有在历史和社会环境中才能理解。将 高利贷 解释为“增加”或“增加”的语言解释不能说明这个问题,因为任何合法的利润产生也是一种增加。将“增加”或“增加”一词与贷款联系起来,也可能不足以令人信服,因为必须考虑社会和交易商的情况,因为贷款可能取得了互利互利、互利互利、社会有用性等的担保。因此,社会经济背景对于定义社会经济实践并弄清楚交易中的“伤害”和不公正为禁止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必要的,就像经文一样关于高利贷的解释很少,先知在详细说明回答有关它的问题之前就去世了。他在《辞朝演说》中说道,仅仅在蒙昧时期之前的阿拉伯人之间的贷款(高利贷 al-jahiliyyah)中提到高利贷,就强调了这一交易的历史和社会环境。
现代的一些法学家无视历史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差异和变化,倾向于处理现代交易中使用的“利息”一词[例如银行、保险、抵押贷款......等等],仿佛它是“高利贷/高利贷;”的确切同义词,从而忽视了银行和保险业务以及独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的现代发展,这导致了一边是融资和金融投资的分离,另一边是生产(无论是农业或工业或其他方面和商业企业)。此外,时间因素在现代交易中变得至关重要,因为运输和通信的革命性变化对货币流通、现金的流动和可用性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也对信贷的需求产生了巨大影响。
因此,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进行的交易速度加快,加剧了“风险”因素。我们生活的当代地球村已经发展出大规模生产和大规模营销,这需要巨大的资本。澳大利亚公司可能在马来西亚或巴基斯坦设有企业,并可能依赖美国或欧洲银行的融资。这增加了对专门机构处理融资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求,这些金融服务不同于农业或工业生产和商业企业的长期或中期业务和风险。这种金融机构使广泛的股东、存款人和借款人受益,而且它们通常不由个人拥有。因此,法律保障可以防止垄断和各种形式的欺诈和剥削。中央(国家)银行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具有监督和控制作用。此外,货币不再以黄金或白银的形式出现,因此无法保持其价值的稳定。随着时间的流逝,货币价值的波动和商品价格的通货膨胀会影响货币的购买力。必须深入考虑当代世界经济学的所有这些质变,以便准确确定“利息”的性质和作用。
埃及著名法学家、开罗大学法学院教法教授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Abdel-Wahab Khallaf)[归真于1956年1月]在其杰出的著作《Ilm Usul al-Fiqh》[第一版,1942年]中引用了哈乃斐派晚期的资料,该资料允许借款,如果借款人有需要,可以偿还这些贷款,但可以额外偿还[第210页。第12版,科威特,1978年]。(这里应该指出的是,一般来说,即使对某件事有明显和明确的禁止,真主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允许个人这样做[例如,2:173;5:3;6:119,145;16:115],他允许社会在共同需要的情况下也这样做[例如,见Khallaf,'Ilm Usul al-Fiqh, 第208-210页;al-Juwayni, Imam ul-Haramayn Abdul-Malik, Ghiyath al-Umam, 编辑:Fu'ad Abdel Mun'im, Mustafa Hilmi, 开罗:无日期,第345页])
易卜拉欣·柴田博士 [1937-2001]:
柴田博士是一位法律学者,曾担任世界银行总法律顾问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秘书长。“毫无疑问,高利贷被律法的两个主要来源——经训——所禁止。然而,这两个来源都没有界定这一禁令的范围。对这些资料的理性解读表明,作为合同自由一般规则的一个例外,应根据其基本原理的一般主张,严格解释这一禁令,即促进交易,而不是使交易复杂化。因此,被禁止的高利贷可以涵盖在贸易和贷款业务中没有正当理由的明显致富案例,以确保这些交易的公平性,并保护较弱的当事方免受不当剥削和过度不确定性。[关于高利贷问题和“YSL银行业”所面临挑战的一些意见]
赛义德·纳瓦布·海德尔·纳克维博士:
Naqvi博士是巴基斯坦领先的经济学家,拥有普林斯顿大学的博士学位。1979年至1995年,他担任YSL堡巴基斯坦发展经济学研究所所长。他还是《伦理与经济学:YSL综合》(Ethics and Economics: An Islamic Synthesis)[英国:YSL基金会,1981年]的作者。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持非常谨慎的立场,特别是在试图废除利息,同时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总体完好无损方面。他也不愿意在禁止利息问题上采取明确的立场。因此,他用“如果[利息]被确认为是高利贷”来对冲他的观察结果。在《银行业:评估》一文中,他写道:
银行学理论被夹在两个相关的逻辑陈述之间:(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包括银行利息;(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i)以利润为基础的银行业——更准确地说,是根据普遍PLS原则提出的银行体系,没有关于银行存款或银行垫款回报的任何保证支持——优于资本主义的以利息为基础的银行业。这两种断言,尽管被大多数思想家(错误地)视为不受空间和时间限制的绝对真理,但确实提出了困难的理论和实证问题,并且没有简单的答案。至于第一种断言——银行利息是高利贷,因此是被禁止的,而利润是允许的——困难的根源在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利息和利润是不可分割的;事实上,这两者就像暹罗双胞胎一样相互联系。“世俗”经济学家的主流观点是,平均利率是由同一组力量决定的,独立于货币变量,而这些力量决定了投资于生产的资本的利润率(Panica,1991);利润率的变化是由利率、投机交易和生产力的变化引起的(Pindyck,1988)。因此,将双胞胎分开只需要对经济结构进行复杂的外科手术。
此外,在一个没有资本过剩饱和的世界里,零利率的可能性也被断然否定了,因为很难想象人们会有足够的储蓄来将资本的净生产率降至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应该废除银行利息,如果它被认为是高利贷,但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一旦利率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收入来源被永久废除,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一步的结果会是什么。在同一篇文章中,纳克维还断言:“与流行的概念相反,风险和不确定性并不一定构成YSL合法的利息特征,即高利贷的含义。此外,与那些认为剥削和不公正是学者和专家相呼应纳克维写道:“经济学家广泛指出,禁止高利贷的理由('illat al-hukm)不仅仅是用来计算它的数学公式本身;相反,这是它对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所谓不利影响。
萨利姆·拉希德教授:
拉希德教授拥有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目前,他是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的经济学教授。在一篇未发表的、私传的论文《YSL经济学中的时间与风险的价值》(1983年)中,他解释了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的问题,以及为什么从YSL的角度来看否认“货币的时间价值”会导致异常情况,并从经济角度来看会使经济学效率低下。他写道:“如果YSL教确实不允许对经济价值进行任何时间歧视,那么YSL制度在经济上一定是低效的。事实并非如此。
Imad-ad-Deen Ahmad 博士:
他是一位美国学者,也是自由尖塔研究所的主席。他的观点在一篇文章中得到了阐述:“高利贷和利息:定义和影响”。
阿卜杜勒·阿齐兹·萨切迪纳博士:
Sachedina博士是弗吉尼亚大学的宗教研究教授。他的观点在一篇文章中得到了阐述:“信仰和法律中的高利贷问题”。
奥马尔·阿夫扎尔博士:
阿夫扎尔博士在康奈尔大学获得语言学博士学位,康奈尔大学是 Aligarh 大学的校友,并在 IHIS Rampur 获得 Alim(YSL和阿拉伯研究)学位。他是一位杰出的语言学家,精通来自中东、南亚和欧洲的多种语言。他在YSL法律、YSL历史、当代YSL运动、YSL日历和现代YSL思想方面拥有专业知识。他在康奈尔大学工作了二十六年。他指导了几个研究项目,获得了博士和硕士学位。他是一位多产的作家,《讯息》的编辑,也是律法学院的成员。他还曾担任研究与交流中心(Center for Research and Communication)和国际新月观测委员会(Committee for Crescent Observation International)的主席。
在一篇文章《高利贷:利息、高利贷或两者兼而有之》中,他写道:“[它]:是试图开启对'利息'的辩论 - 一个在现代货币交易和法律主义观点中众所周知的术语。现代银行业很大程度上基于对“高利贷”的传统解释,它不区分“高利贷”和“利息”。同样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银行和保险等现代金融机构必须得到纠正,以减少欺诈并提供更好的服务。然而,任何“YSL”解决方案也必须以类似的“正义”和社会责任标准来评判。
银行业是一种新现象,利息也是如此,与高利贷不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它已成为正常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是那些称利息为高利贷的人也有银行账户,开支票,使用信用卡,并贷款购买房屋。所有穆斯林国家,包括那些正式的YSL教国家,都积极参与基于利息的银行业务。乌里玛应该与经济学家、金融和发展专家坐下来,试图找到如何使立法者(安拉)的意图与现代经济和发展的需要相协调的方法。
M. Raquib uz Zaman博士:
Zaman博士曾担任纽约伊萨卡学院Charles A. Dana金融和国际商务教授,以及工商管理系主任。他在YSL经济学、金融学和银行业领域发表了许多学术著作。有关完整列表,请访问他的网页。他的几篇文章都可以在学习资源页面上找到。"在教法中,没有初步的证据可以证明所有利息都是高利贷的,所谓的YSL银行既不是YSL银行,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银行,YSL财政政策更像是崇高的口号,而不是当今政府要采取的实际政策工具。[YSL国的货币和财政政策:主张与现实]
Hormoz Movassaghi 博士:
Movassaghi博士是伊萨卡学院(纽约)商学院的教授兼副院长。他与M. Raquib uz Zaman博士(如上所述)合著了许多关于YSL金融和银行业的研究著作。
阿卜杜拉·赛义德博士:
赛义德博士是阿曼苏丹阿拉伯和YSL研究教授,墨尔本大学当代YSL研究中心主任。从批判性的角度来看,他的著作《YSL银行与利息:对禁止高利贷及其当代解释的研究》是一本必读的书。
马哈茂德·贾迈勒博士:
El Gamal博士是莱斯大学YSL经济、金融和管理系主席,以及经济和统计学教授。他在这一领域发表了许多学术著作。他还维护着一个活跃的博客。他以强调组织YSL金融机构的互惠互利而著称,但目前情况并非如此。“因此,我们摒弃了关于YSL金融是'无息'的、否认'货币的时间价值'等过于简单化和错误的断言。[El Gamal,“禁止 高利贷 的经济智慧”,托马斯,第 123 页]
虽然 El Gamal 博士确实断言——“......没有人能正确地否认贷款利息是被禁止的 高利贷 an-Nasiah“——他还挑战了 高利贷 和利息的简单化和笼统的等同。“并非所有的利息都是被禁止的高利贷,......[和]不是所有的高利贷都是利息。[2000]
Muhammad Shawqi al-Fanjari 博士:
al-Fanjari博士曾在埃及爱资哈尔大学教授经济学。他撰写了一本书《YSL经济学的重要性中的经济政策的本质》,该书可在线获取。就像任何穆斯林一样,他将高利贷视为非法的。然而,在谈到公共利息或共同利息时,他写道,“利息随情况而变化”,他承认,没有任何批评,一些乌拉玛的观点,他们避免在高利贷和利息之间一概而论。
“在一种情况下被认为是有益的,在另一种情况下可能就不被认为是有益的。伊玛目沙提比在这方面说:“我们认为好或坏的大多数事物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一种情况下,事物是好的或有害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则不是,对一个人来说,对另一个人则不然。它们在某个特定时间如此,但在另一个时间则不然。
也许这就是为什么一些乌里玛认为存款账户、政府债券和投资证书的利息不是高利贷(参见Sheltout 1969 303,以及Khallaf and Abou Zahra 1951)。
Rasul Shams博士:
汉堡国际经济学院“宗教可以促进科学的发展,但它不是为了建立不同的科学分支。我们找不到任何基础来证明YSL经济学是一门基于利息禁令的科学。[“YSL经济学的批判性评估”,汉堡国际经济研究所,2004年]
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经济系名誉教授:
Noorzoy 教授区分了名义术语和实际术语。尽管他似乎真正考虑了过度行为,但区分实际利息和名义利息并不符合教法学院所坚持的传统立场,该学院认为任何基于通货膨胀的指数化都是单一的。“对 高利贷 法律的传统解释表明,当 高利贷 换算为平均利息时,贷款本金不允许'增加'。但是,这种“增加”是以实际价值还是名义价值来衡量,因此,是否应该对贷款采用实际利率或名义利率?对“增加”的解释在涉及高利贷的法律中以名义和实际形式包含。根据高利贷 nasia,“增加”是指对贷款本金的名义衡量标准。但是,根据高利贷 fadl,增长是按实际价值衡量的,因为法律指的是非货币化的易货交易,任何价值变化都是以实际价值衡量的。[“关于高利贷(利息)的YSL法律及其经济影响]
穆罕默德·法德尔博士:
法德尔博士是多伦多大学的法学助理教授。他拥有芝加哥大学的近东语言和文明博士学位。Fadel博士在《国际YSL金融服务杂志》第1卷第2期第7页的一次会议讨论中解释了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的立场。适用于赊销的 高利贷称为高利贷 nasi'a。Nasi'a的意思是拖延。同样,同样的结构也适用。赊销不受高利贷 nasi'a规则的约束,除非有证据表明交易的商品已被标记为特殊监管。然而,禁止这种高利贷的原因仅仅是交换延迟 (nasi'a),而不是现金价格和信用价格的差异。再次举例,例如,出售现金价格为10,000美元和12,000美元的赊销汽车,在5年内支付,根据riba nasi'a规则并不被禁止:根据fuqaha',商品只有两种不同的价格,现金价格和信用价格。这笔交易也没有牵连到高利贷,因为购买者正在承担债务,而不是增加原有债务的价值以换取更多的时间来偿还债务。因此,它也不涉及riba al-jahiliyya。然而,根据经济学家的说法,价格差异是货币时间价值的函数,即利息。因此,“高利贷”和“利息”这两个词不是同义词,应该停止混淆两者。一些高利贷是利息,但不是全部,例如,用一磅优质枣换两磅质量较差的枣子根本不涉及货币的时间价值,但将其描述为高利贷。同样,一些利息是高利贷,但不是全部:如果我欠银行100美元并同意推迟付款,以增加我的债务换取的债务,这既是利息,也是高利贷。但是,如果我赊购汽车,我将支付利息,但不会支付高利贷。
穆罕默德博士,也被称为阿布·优素福·哈利尔·科伦蒂尼,曾在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和也门根据逊尼派、什叶派和扎伊迪教徒的宗教信仰(专门研究法律)学习。他在麦吉尔大学获得教法博士学位。他的学术著作包括关于末世论、信仰和实践的著作,以及其他学者对宗教文学的翻译。他目前是圣地亚哥州立大学的宗教研究教授。在回答向他提出的问题时,他写道:“我们不要”多次“食用高利贷(3:130)。这种说法是因为根据穆法西尔的说法,当一个人在前YSL时期借钱并承诺在一年内偿还时,他会在那个时期结束时被要求支付他应付的金额。如果他付不起钱,他就会再延长一年,但他欠的金额会翻倍——“da'f”的意思是“加倍”( 3:130)。如果在第二年年底,他无法支付,所欠金额将再次翻倍,这意味着在许多情况下,摊销金额将成倍地比本金贷款金额高出几倍。正是这种做法被称为“高利贷”,用今天的话来说,可以翻译为高利贷。
结论在我看来,YSL经济和金融领域的许多学者、专家和专业人士不相信 高利贷-利息等同。例如,阅读易卜拉欣·沃德(Ibrahim Warde)所著的《全球经济中的YSL金融》(Islamic Finance in the Global Economy)[爱丁堡大学出版社,2000年]一书,看看他个人在高利贷-利息对等问题上的立场是否可以确定。也有许多非穆学者和专家在这一领域工作。例如,人们可以阅读克莱门特·亨利(Clement Henry)和罗德尼·威尔逊(Rodney Wilson)、菲利普·莫利纽克斯(Philip Molyneux)等人的作品(他们的作品在参考书目中被引用),并再次看看是否可以确定他们在高利贷-利息等同上的个人立场。
我的一位密友是金融学教授,是几本书的作者,在YSL金融领域发表了十几篇参考出版物,并经常参加世界各地的相关会议。差不多一年前,我问他,我已经读过他的大部分作品,但我无法确定他在高利贷与利息对等上的立场。他的解释很有趣。他提到,他做的主要是实证工作,他不需要在这个基本问题上采取或陈述自己的立场。他还指出了其他学者的遭遇,他们公开采取任何与正统立场不同的立场。
无论如何,如上所述,在这方面远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共识,而是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在现代银行体系出现之前的早期著作中,可以找到更广泛的共识。在那些时期,话语围绕着高利贷及其各种类型展开。然而,随着近几个世纪以来的话语转向将一般利息等同于高利贷,对于禁止一切形式的利息,人们一直缺乏共识,更不用说一致了。应该指出的是,那些不同意简单的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人可能对于他们为什么不同意这个对等没有统一的观点或解释。然而,批评者的一个共同点是,除非金融交易是剥削性的,即高利贷交易,否则从YSL的角度来看,双方同意的交易或合同是有效和合法的。
本文的有限目的不是要讨论利息是否被禁止的问题。相反,这里的目的是事实地确定:关于高利贷-利息的等同没有达成共识。
——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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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Riba”等同于利息是共识么?
本文是我翻译国外学者对所谓“YSL金融”内容提出质疑的系列文章之一,后续还会不定期介绍新的作品给大家,通过文章内容可知,学界从古至今并未对利息是否等同于高利贷达成共识,相关的讨论足够深入,发人深省。
本文属于旧文重发,因原文被删帖,故对内容作了删减。
原文题目:The Riba-Interest Equivalence: Is there an 共识 (consensus)?
作者:穆罕默德·奥马尔·法鲁克(Dr. Mohammad Omar Farooq )是巴林大学经济与金融学副教授,并任教于UOB YSL银行系,曾担任巴林银行与金融研究所YSL金融中心主任,在此之前,曾旅美20年,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做博士后研究员,并在上爱荷华大学执教,他也是YSL金融机构会计和审计组织(AAOIFI)技术工作组的成员。
叶哈雅 译
正文:
一种学术观点将高利贷定义为不仅包括利息,还包括涉及投机和资本收益、垄断、囤积和无地租的交易等任何没有价值转移的获利。
YSL银行业务,与基于利息的传统银行业务不同,其基础是YSL声称的禁止利息。当然,高利贷被明确且无可争议地禁止。
关于被禁止的某些类型的高利贷- 绝对没有争议。由于本文的范围不需要对每个相关的YSL术语提供详细的解释,因此在这里指出,利息被归类为要么是 Riba al-nasia(延期付款)要么是Riba al-fadl(与商品交换有关,尤其是易货贸易),后者主要是根据圣训添加的。
法学中 Riba 的范围在现代扩大到包括所有形式的利息(高利率或低利率、名义或真实、简单或复合等),而基于 类比(类比演绎)的 Riba al-fadl 扩展到六种以上的商品。
然而,根据伊本·阿巴斯(Ibn Abbas)的说法,他是先知的主要同伴之一,也是最早的YSL法学家,以及其他少数同伴(乌萨马·伊本·扎伊德、阿卜杜拉·伊本·马苏德、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认为唯一非法的 Riba 是 Riba al-jahiliyyah”[即 riba an-nasia 的形式] [Saleh,第 27 页] 当然,现如今流行的正统的立场与这一记录相反。
然而,什么是高利贷及其范围,利息和高利贷是完全等同还是更严格?另一个词——Riba,尤其是银行利息,是高利贷吗?将 Riba 等同于一般的利息,代表相同学派的传统文献 [Ahmed, p. 28],可以互换地指代这两件事。因此,在解释禁止高利贷的理由时,文献处理了禁止利息的理由,即假设两者完全等同。
YSL银行和金融运动的倡导者经常声称高利贷等同于利息是一个共识,在这篇文章中,我们研究了这种共识主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换句话说,这篇文章的主题不是利息是否被禁止,而是是否存在关于高利贷等同于利息的共识。
共识——关于利息与高利贷相等的主张?
利息是否是高利贷的问题不仅作为学术话语或论战很重要,事实上,有一种倾向甚至声称辩论已经结束,或者没有进一步的辩论或争端的余地,以下是一些实例。
学者的普遍共识显然是,高利贷和利息之间没有区别。[穆罕默德·阿里夫]
教法不允许高利贷,现在经济学家普遍认为riba不仅限于高利贷,还包括利息。[Chiara Segrado,“YSL小额信贷和社会责任投资”,2005年8月]
著名的学者优素福·格尔达威博士认为,禁止利息问题是一个已解决的问题,“其中没有任何规定让任何改革主义者重新解释并提供任何借口来陈述其他任何事情”。他指出,这是“一个经受住了当今和过去乌玛的共识考验的问题”。[赛义德·坦维尔·艾哈迈德。“试图为利息辩护,徒劳无功,”]
法学家及经济学专家的共识是,利息等同于教法中所谓的高利贷,受到强烈谴责。[马比德·阿里·贾希和穆纳瓦尔·伊克巴尔。“YSL银行业:对一些常见问题的回答”,YSL开发银行,不定期文件第4号,2001年。]
历史上,高利贷与利息的等同性一直被所有思想流派一致承认。根据这一共识,YSL会议组织(YSL会议组织)的YSL律法学院最近在其第10(10/2)号决议中发布了一项裁决,支持关于禁止利息的历史性共识。[伊克巴尔和莫利纽克斯,第 9 页;IFC/2000年]
Riba(高利贷),如果你愿意的话,可以称之为银行利息,是经训文本所禁止的。这是法学家一致得出的结论。[Nyazee,第 1 页]
学者们就两种类型的 riba 都是不允许的,从而建立了学术共识,任何辩论都因此而结束。[祖海利,阿卜杜勒卡德尔·托马斯,第29页]
禁止 Riba al-nasia 基本上意味着教法不允许预先确定贷款的正回报作为等待的奖励。从这个意义上说,根据所有法学家的共识,高利贷与当代利息概念具有相同的含义和意义。贷款是用于消费还是商业目的,以及贷款是否由商业银行提供(或接受),都没有区别。
与经济和金融有关的话语中充斥着这种虔诚和绝对主义的言论。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在学者中,在声称达成共识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协商一致或一致同意的概念只能从事实层面来看待,无论这种协商一致存在或已经存在。 “共识”一词的使用本身就激发了信徒的敬畏,因为根据法学的原则,共识的概念带有宗教无误的概念,因此具有约束力,反对共识可能会引起正统派的抛弃。
法律话语中的共识虽然对共识概念的详细阐述既不是本文的重点,也不可能在此范围内进行阐述,但是否对高利贷-利息等同达成共识,这必然意味着YSL教禁止利息,需要对共识有一些基本的理解。一方面,普通穆斯林很容易误解相关问题,也很容易被误导,另一方面,如果从一开始就没有认识到和解决与共识概念相关的自然和问题的现实,那么其他虔诚的学者(甚至专家)可能会歪曲这些问题。为了全面阐述共识的教义,鼓励读者阅读我的书《走向我们的改革:从法律主义到以价值为导向的法律和法理学》,国际YSL思想研究所,2011年出版的《共识的教义:有没有共识?》一章。
就共识而言,人们一开始就遇到了教义的问题。关于共识的定义,没有共识。一些人将其定义为先知同伴的共识。其他人则将其定义为学者的共识。尽管如此,其他人将其定义为整个世界的共识。一些人认为通过积极参与达成共识,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对任何不同声音保持沉默是可以接受的。虽然一些人认为共识对当代人具有约束力,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一旦实现了共识,它就是不可侵犯和有约束力的。
到伊历 3-4 世纪,出现了几个正统学派,每个学派内部都有广泛的共识。然而,多元法理学流派的存在并不是共识的证据,而是缺乏共识。
翻阅《哈乃斐法》的主要文本之一《赫达亚》(查尔斯·汉密尔顿翻译,达鲁尔·伊沙特,卡拉奇,1989年),人们几乎可以随机选择一个主题,看看是否就哈乃斐派的三位长老(伊玛目阿布·哈尼法和他的两个门徒,伊玛目阿布·优素福和伊玛目穆罕默德)能就书中涉及的大部分问题达成一致。现实情况是,无论选择何种定义——同伴、学者或整个乌玛的共识——实际上并没有很多主题或问题存在共识。
这并不是暗示或断言共识在历史上没有发挥过一些至关重要的作用,或者它根本没有任何作用。相反,这是为了帮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人们既不需要也不应该声称一个概念的神圣性,因为这个概念根本没有这种公认的神圣性。此外,正如在共识一章[Farooq,2010]中所解释的那样,除了一些广泛而基本的问题外,几乎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达成共识或共识。因此,在接受任何关于在某事上有共识的说法时需要谨慎。
事实上,据传述,四所正统派之一的创始人伊玛目罕百里提出了一个警告性断言:“任何声称达成共识的人都是骗子。”
这种利息是高利贷是普遍的、正统的立场,然而,任何关于共识(共识)的主张,特别是关于高利贷-利息等价性的说法都应该非常谨慎地对待,尤其如此,因为即使是正统立场也无法阐明任何可行和商定的高利贷定义。
这可能会让许多人感到惊讶,但正如一位杰出的当代巴基斯坦正统法学家/学者所写的那样:尽管YSL银行和金融界猖狂的活動,尽管对禁止高利贷的普遍同意,但对高利贷的确切意义沒有达成一致。例如,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1992年发布了一份调查问卷,其中最上面的问题是:riba是什么意思?
人们本来以为YSL会议组织的教法学院或其他宗教团体会为人们的指导,特别是投资者的指导制定一个定义,虽然学院的裁决对任何人都没有约束力,只是一些建议,但为了所有人的利息,可以通过讨论来完善这一定义,以适应现代交易,以定义的形式对riba的含义进行明确的陈述,即使对银行,尤其是西方银行来说也非常有帮助,不幸的是,没有制定这样的定义。[Nyazee,2000年,第2页]
Nyazee进一步解释道:这听起来可能有点夸张,但事实并非如此。今天有许多学者坚持认为,riba不是我们所说的现代术语中的利息。然而,大多数现代学者坚持认为,利息是理所当然是被禁止的,即使是这些学者也不能完全确定riba涵盖哪些交易,这种不确定性是由于对 riba 及其规则的含糊不清而产生的。
正如倡导YSL银行和金融业的声音越来越强大一样,也有一些声音过去已经存在,甚至挑战这些机构及其运作的相关性和总体YSL性。尽管只有几个教法专家提供了教令(宗教法令),但迄今為止,关于YSL经济和金融的文献一直沒有令人信服,也无法成功地消除对所谓的利息和高利贷之间的相同的怀疑,要么没有被听到足够多的声音。[I'lam al-Muwaqqi'in,第2部分,第179页。]
当然,这可能是教法或法律中唯一涉及数千亿美元风险的领域,此外,许多教法专家可以积累大量的世俗财富。[参见欧文·马修斯(Owen Matthews),“西方如何经营YSL银行”,《新闻周刊》[2005年10月31日]
虽然关于riba的演变的正统立场并不一定受到世俗考虑的玷污,但当代IBF的论述确实注意到“关于'出售教令'的辩论......“法特瓦战争”等[Warde,第227页]
值得注意的是,古典的正统立场围绕着riba,而现代的、当代的话语不仅围绕着riba,而且围绕着“riba-利息”。当代教法专家对IBF运动赞助人的政治暴政或财富集中几乎没有什么意见。
关于高利贷-利息的不同立场
伊本·阿巴斯 [归真于伊历 687 年]“阿卜杜拉·伊本·阿巴斯是先知的堂兄,出生于回历(公元622年)前两年,他更出名的是他对传统的广博知识,而不是他在先知死后所扮演的有争议的政治角色。
伊本·阿巴斯(Ibn Abbas)以及先知的一些同伴(乌萨马·伊本·扎伊德、阿卜杜拉·伊本·马苏德、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和主要的麦加学者)认为,唯一非法的 riba 是 riba al-jahiliyyah(蒙昧时期的高利贷)
贷款人在到期日询问借款人:“您会偿还债务还是增加债务?增加的利息通常是通过对在订立贷款协议时已经核算的利息收取应计利息来实现的。相反,riba al-Nasaiah 和 riba al-Fadl 在著名的圣训中都规定了金、银、小麦、大麦、枣子和盐这六条,是合法的。
这种对riba的自由主义解释依赖于伊本·阿巴斯本人传述的圣训,在他看来,该圣训已经取代了前一个圣训。这最后一篇关于高利贷的圣训,其真实性通常没有确定,但以相互矛盾的方式解释,实质上说:“除了nasiah之外,没有高利贷(nasiah在这里被理解为蒙昧时期的高利贷)。伊本·阿巴斯对这段圣训的解释的反对者认为,它更加强调riba al-nasi'a,而不是取代以前的圣训。[萨利赫,第26-27页]
为了更好地理解伊本·阿巴斯的立场,重要的是要理解,如果伊本·阿巴斯的立场是真实,并且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它不如其他关于高利贷的圣训或叙述的真实性,那么所有关于高利贷-利息对等的观点就站不住脚了。该圣训可在 布哈里圣训, Kitab al-Buyu, #2178 中找到。根据本圣训中报告的伊本·阿巴斯的立场,除了涉及延期付款的交易外,没有riba,因此,伊本·阿巴斯的这一立场否认了另一种形式的 riba al-Fadl。代表正统观念的等价学派认为,所有形式的利息或“不合理的延期支付”都是被禁止的,这种笼统的立场与伊本·阿巴斯的立场相矛盾。从本质上讲,伊本·阿巴斯的叙述相当于说,只有 riba al-jahiliyyah 是非法的 高利贷。“(《萨利赫》,第27页)
如果仅将riba al-jahiliyyah视为被禁止,那么在借款人无法全额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本金在剥削环境中增加或成倍增加,则只会禁止这种增加。换句话说,对利息的全面禁止不能从对 riba al-jahiliyyah 的禁令中推断出来,riba al-jahiliyyah 在古兰经中也称为被禁止的 高利贷。这就是为什么伊本·阿巴斯和先知的其他同伴没有将 riba al-fadl 视为被禁止的立场如此重要,因为 riba al-fadl 已经确立了对 riba 的更广泛禁止,声称包括所有利息或规定的过度行为。正如 Nyazee 所反映的那样:
早期法学家给出的定义,如今被许多学者认为并不适合现代交易。事实上,大多数学者将这种定义限制在他们所理解的 riba al-fadl 领域。[Nyazee,2000 年,第 2 页,fn.#7]
鉴于对高利贷的定义和理解存在模糊不清,伊本·阿巴斯(Ibn Abbas)关于拒绝禁令所涵盖的riba al-fadl的立场,在正统立场的眼中是一根眼中钉,因此,有一种倾向是,通过声称他后来改变了立场,或者辩称他只是在涉及延期付款的交易中强调 riba 的存在,从而草率地驳回这一说法。其中,法兹鲁尔·拉赫曼(Fazlur Rahman)在他的文章“高利贷与利息”[Rahman 1964]中详细讨论了伊本·阿巴斯的立场,并揭露了那些试图解释伊本·阿巴斯的变体立场的人的谬误。另见Farooq, 2007a。
乌萨马·伊本·扎伊:
关于上文传述的伊本·阿巴斯的同一圣训,先知的另一位同伴乌萨马也表示持同样的观点。关于这一点的进一步讨论可以在Raquib uz Zaman博士的一篇文章中找到,“国家的货币和财政政策:索赔与现实”[Zaman,1988],这种观点的含义与上面讨论的伊本·阿巴斯的观点相同。[见阿卜杜拉·赛义德,第30页]
扎伊德·伊本·阿尔卡姆:
“古兰经禁止的 高利贷 被称为 riba al Duyun、riba al-Jahili 或 riba al-Nasiah。先知的一些追随者认为这是唯一被禁止的高利贷。他们依赖于乌萨玛·伊本·扎伊德之后与伊本·阿巴斯有关的一句话,大意是:“除了Nasiah,没有高利贷。[Saleh,同前。]
这一论点也反映了扎伊德·本·阿尔卡姆、巴拉·本·阿齐卜和伊本·祖拜尔在先知的同伴中的观点。[Engku Rabiah Adawiya Engku Ali博士,“高利贷 及其在YSL教中的禁令”,马来西亚国际YSL大学]。
这种观点的含义与上文讨论的伊本·阿巴斯的观点相同。另见Saleh,第26-27页。
巴拉·本·阿齐布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英古阿里]
乌尔瓦·伊本·祖拜尔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英古阿里]
阿卜杜拉·伊本·马苏:据传述,他对高利贷的看法与上述同伴相同。[萨利赫,第26-27页]达乌德·伊本·阿里 [归真于YSL历 270 年]
达乌德·伊本·阿里更广为人知的是查希尔主义的创始人。在奥马尔·法鲁克(Omar Farrukh)博士发表的一篇文章“扎希尔主义”中,详细解释了扎希里对高利贷的看法。
“高利贷问题:高利贷是被禁止的。但是,一个关于它的传统带来了困难,与此相关的是,先知穆罕默德说过:“(你可以)用金换金,用银换银,用小麦换小麦,用大麦换大麦,用枣换枣,用盐换盐,只用等量和当场交换。
在所有其他商品中,您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交易,前提是(易货交易)在现场进行。早期的法学家从这一传统中得出结论,任何商品的数量都不应以更大量的相同商品进行易货交易;否则,所占的盈余将是高利贷。但是,如果用一定数量的锻造黄金换取大量未锻造的黄金,那么盈余将是一种收益,或者更好的是,一种手工艺的工资。此外,他们认为先知提到的六种商品只是例子;因此,用铜、咖啡、皮革、苹果或羊毛分别换取大量这些商品,也被“类推”视为高利贷的一种形式。另一方面,达乌德·伊本·阿里认为先知穆罕默德是故意为这些商品命名的。如果他打算延长这份名单,没有什么能阻止他这样做。因此,如果一个人用一定数量的货物,比如铁、玉米、苹果或胡椒,换取大量相同的商品,那么盈余就不是高利贷,而是收益。[Farrukh,未注明日期]
根据扎希里的说法,在riba al-Fadl(实物交换)中,被禁止的高利贷仅适用于先知在圣训中指定的六种商品。由于扎希里学派拒绝类比推理,该学派拒绝将高利贷扩展到其他商品,这与IBF运动广泛禁止所有形式的“过度”(高利贷)的立场相矛盾,包括利息。达乌德·扎希里(Dawud al-Zahiri)非常有争议,许多正统派学者对他持高度批评态度。然而,随后,伊玛目伊本·哈兹姆也接受了扎希里主义,并成为学派更重要的标志,超过了扎希里。伊本·哈兹姆也采取了与扎希里相同的立场。换句话说,根据扎希里主义,禁止的范围比传统上扩大的禁止要有限或狭窄得多。
伊玛目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 [归真于伊历 273 年]:
即使在古典学者中,对高利贷的定义和解释也留下了很大的意见分歧空间。伊玛目艾哈迈德被认为是法学正统学派之一的创始人。他的立场是,只有 riba al-jahiliyyah 是非法的 高利贷。
“《古兰经》强烈谴责高利贷,但除了对比高利贷和慈善,并提到过高的'加倍'之外,几乎没有解释这个词的含义。评论家们描述了一种前YSL的做法,即向债务人拖延,以换取本金的增加(riba al-jahiliyyah)。由于这种做法被记录为在启示时就已经存在,因此它是所禁止的一个特定例子。因此,罕百里学派的创始人伊本·罕百里宣称,这种做法——“支付或加薪”——是唯一的高利贷形式,毫无疑问,禁止这种做法。[Vogel 和 Hayes,第 72-73 页,引用 Ibn Qayyim al-Jawziyya,归真于 1350 年,I'lam al-muwaqqa'in 'ala rabb 'alamin,Taha 'Abd al-Ra'uf Sa'd 编,贝鲁特:Dar al-Jil,1973 年,2:153-4]
有人认为,即使类比作为法学渊源的有效性被接受,将禁令扩大到六种商品之外,也可能违反有效的类比的条件之一。“类比成立的第五个条件是,原类比的法律措辞在因果关系确定后不得改变。原因是,就文字和精神而言,文本禁令先于“类比”。类比在有文本法律的情况下是无效的。同样,如果改变原案的法律措辞,也是无效的。...[例如]......先知只允许在圣地内杀死他指定的五种爬行动物。这些爬行动物的类比不能扩展到其他动物,因为因果关系改变了文本的文字。因此,先知豁免的动物数量将超过五种。因此,这是不能被允许的。[哈桑,1986 年,第 23 页]
再一次,全面和笼统地禁止利息的主张与这一立场背道而驰,只要riba al-Jahiliyyah是非法的。
伊本·库达玛 [归真于公元 1223 年]:
他是罕百里学派的著名学者。他认为,当贷款涉及的物品既没有称重也没有测量时,债权人应该取回原来的价值。尽管这种观点只适用于未称重或测量的物品,但它对下文讨论的伊玛目伊本·泰米叶的后来更普遍的观点产生了影响。
“如果借出的物品既未称重也未计量,则可选择要求在偿还之日归还等价物,或要求归还该物品在出借之日的价值。伊本·库达马认为,在没有测量或称重的物品的情况下,不可能有等价物,因此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归还物品最初产生时的价值,即在贷款合同订立时的价值。[W. M. Ballantyne, Commercial Law in the Arab Middle East: The Gulf States (London: Lloyds of London Press, 1986), pp. 125-6; *refer to Al- Mughni, Vol. 4, pp. 357-8]
伊玛目伊本·泰米叶 [归真于公元 1328 年]:
伊玛目伊本·泰米叶几乎不需要任何介绍,他的观点进一步建立在伊本·库达玛的基础上。据他介绍,贷款人应该能够收回原始价值(或经通胀调整的价值),这与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区别有关。从他的观点来看,可以推断出,不可能有任何全面的利息禁令。也就是说,仅包括通货膨胀溢价的名义利息不会被禁止。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利息是被禁止的,但积极的实际利息是被禁止的。“伊本·泰米叶(Ibn Taymiya),一个独立的罕百里人,他的观点经常得到法律现代主义者的认可......认为贷款人应收回原价值。
有理由认为,伊本·泰米叶的观点是应该被采纳的观点,因为贷款人没有参与交易——他没有从交易中获得真正的利润,如果他无法弥补因通货膨胀而遭受的损失,他就更不愿意提供无偿贷款。[W. M. Ballantyne, 阿拉伯中东商法:海湾国家 (伦敦:伦敦劳埃德出版社,1986年),第125-6页]
Ebusuud Efendi,公元 1545 年至 1574 年间伊斯坦布尔的穆夫提:
“也许最古老的这种声明是由公元 1545 年至 1574 年间伊斯坦布尔的穆夫提 Ebusuud Efendi 发表的,他在任期即将结束时拥有”eyh“lislam 头衔。埃布苏德为这种利息获取行为辩护,尤其是瓦克夫(慈善基金会)的行为,认为这是一个实际的必需。不出所料,这种少数派观点虽然得到了奥斯曼帝国苏丹苏莱曼的认可,但遭到了阿拉伯世界大多数学者的拒绝,他们继续支持无息贷款和传统的合伙融资形式。因此,欧洲的银行模式直到18世纪才在YSL世界得到普遍采用。[el-Gamal,2000年;在线,第2页]
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 [1817-1898 CE]:
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Sir Syed Ahmad Khan)是印度阿里加尔运动的改革派领袖,也是阿里加尔穆斯林大学的创始人。禁止高利贷或任何涉及高利贷的交易,这个令人费解的问题是通过将'riba'一词翻译为高利贷,并将其与西方的利息概念区分开来,得到了解决。这是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和他的学派的其他人,如纳齐尔·艾哈迈德、赛义德·图法尔·艾哈迈德·曼格洛里等人在印度采用的思路。一些埃及乌拉玛,如陶菲克·阿芬迪(Tawfik Affendi)和YSL·哈利勒(Sh. Islamil Khalil)以及土耳其的现代主义者表达了同样的观点。[Fazlur Rahman Gunnauri,第 24-25 页]
"...他对社会凝聚力、社会进步和社会公平的关注影响了他对学者迄今为止标准禁止 高利贷(利息)的抵制。他断言,这项禁令只应适用于穷人的债务,这些穷人是出于必要而借钱。它不应适用于那些不断扩大商业活动为公共利息做出贡献的人。[查尔斯·特里普,《YSL教与道德经济:资本主义的挑战》[剑桥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6页,引自J.M.S.Baljon,《赛义德·艾哈迈德·汗爵士的改革和宗教思想》(拉合尔,1970年),第34-49页]穆罕默德·阿卜杜 [1849-1905] 和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1865-1935]
穆罕默德·阿卜杜·拉希德·里达:
“据称,根据埃及大穆夫提穆罕默德·阿卜杜(归真于 1905 年)和他的门徒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的说法,被禁止的是形式在蒙昧时期。纳比勒·萨利赫(Nabil Saleh)在总结阿卜杜勒和里达的观点时认为,根据他们的说法,定期贷款的第一次增加是合法的,但如果在到期日决定推迟该到期日以进一步增加,这将被禁止。这种观点显然是基于塔巴里(Tabari)的评论中关于前YSL时期如何实行高利贷的报告。必须指出的是,这些学者并没有明确和公开地暗示,利息是可以接受的,没有任何限制。[赛义德,第43页;关于类似的观察,另见萨利赫,第28页;El-Gamal:“Rashid Rida on 高利贷”]。阿卜杜拉·赛义德 (Abdullah Saeed) 根据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Muhammad Rashid Rida) [归真于 1935 年](Muhammad Rashid Rida,归真于 1935 年)讨论了以下内容,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 (Muhammad Rashid Rida) 是一位杰出的学者,也是谢赫·穆罕默德·阿卜杜赫 (Shaikh Muhammad Abduh) 的门徒。
"...在归因于先知的与高利贷有关的真实圣训中,有一条似乎提到了“贷款”(qard)或“债务”(dayn)这两个术语。在与高利贷有关的圣训中没有提到任何贷款或债务,导致少数法学家争辩说,实际上被禁止的高利贷是某些形式的销售,这些销售在圣训文献中被提及。[引自Rida, al-高利贷 wa al-Mu'amalat fil al-Islam, 开罗:Maktabat al-Qahira, 1959, p. 11]阿卜杜赫的观点主要是通过他的弟子里达的作品为人所知的。他们的观点并没有得到任何一揽子的赞同。现实恰恰相反,他们的观点在这个背景是,他们没有赞同高利贷和利息之间的任何简单等式,他们还批准了某种形式的利息。
“无论阿卜杜赫的确切意图如何,他关于将所有形式的利息等同于高利贷的矛盾心理,与正在进行的关于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合法性限制的重新评估相呼应。”[Tripp,同前,第127页]
来自印度和麦加的乌拉玛(学者)[公元 1920 年代]:
一些学者认为,只有消费贷款才属于禁止高利贷的范围,因为借款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并且容易受到不公正和剥削。这一立场和基本论点可能值得怀疑,但在本文中,每个不同的立场都没有得到详细研究。取而代之的是,正在提出的事实与关于高利贷-利息等价的共识的主张相矛盾。
谢赫·穆罕默德·阿布·扎伊德 (1930):
他是来自埃及达曼胡尔的谢赫。他因著作《Al-hidaya 'irfan fi tafsir al-Qur'an bil-Qur'an》而赢得了正统派的愤怒。“1930 年,阿布·扎伊德 (Abu Zayd) 试图使用伊提哈德 (Ijtihad) 来解释当前的 高利贷 做法,坚持认为仅靠过高的利息是非法的。”[Jansen, J.J.G.,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现代埃及, Leiden, E.J.Brill, 1980, p. 89, Jay Smith - 1996年1月提到,
Marouf al-Daoualibi博士:
其中,“在1930年代,叙利亚学者Marouf al-Daoualibi建议《古兰经》只禁止消费贷款的利息,而不禁止投资贷款的利息,而在1940年代,埃及法学家桑胡里认为,被禁止的应当是复利。
谢赫·穆罕默德·阿卜杜勒·阿拉·德拉兹(Shaikh Mohammad Abd Allah Draz)是大乌拉玛机构的成员,也是开罗爱资哈尔大学的教授。谢赫·德拉兹(Shaikh Draz)在索邦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在【萨利赫,第29页】提到了他的立场与高利贷-利息对等相矛盾。他的立场是在向巴基斯坦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中被提及的,该上诉反对将该国的所有利息作为教法的一部分。
扎伊丹·阿布·卡里姆·哈桑:
【萨利赫,第29页】在他的书中提到了这位学者的不同立场。阿卜杜拉·优素福·阿里 [归真于 1953]
阿卜杜拉·优素福·阿里(Abdullah Yusuf Ali)可能是最受欢迎的古兰英文译本作者。他不是将 riba 等同于高利贷,而是将高利贷等区别开来,并在《古兰经:文本、翻译和评论》[Tahrike Tarsile Qur'an,第2版,1988年]脚注#324中写道:
“高利贷受到最强烈的谴责和禁止,禁止是毫无疑问的。当我们谈到高利贷的定义时,存在着意见分歧的余地。根据伊本·卡蒂尔的说法,哈德拉特·欧麦尔在这件事上感到有些困难,因为使徒在问题的细节得到解决之前就离开了这个世界。这是他希望从使徒那里得到更多启示的三个问题之一,另外两个是希拉法特和卡拉拉特。...我们的乌拉玛,无论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都编写了大量关于高利贷的文献。我在主要原则上同意他们的观点,但在高利贷的定义上与他们有所不同。由于这个主题极具争议性,我将不在本评注中讨论它,而是在其他地方的适当场合讨论。我接受的定义是:不是以合法贸易的方式,从黄金和白银的贷款以及小麦、大麦、枣子和盐等必需品中赚取的不当利润(根据穆圣本人提到的清单)。我的定义将包括各种暴利,但不包括经济信贷,这是现代银行和金融的产物。
穆罕默德·阿萨德 [1900-1992]:
穆罕默德·阿萨德(Muhammad Asad)是《古兰信息》的著名作者,他不是将利息等同于高利贷,而是将 riba 等同于高利贷。他在这方面的评论说明:
这是《古兰启示录》年表中最早提到“高利贷”一词和概念的记载。在一般的语言学意义上,该术语表示事物的“增加”或“增加”超过其原始大小或数量;在术语中,它表示一个人或一群人借给另一个人或一群人以利息的方式非法增加一笔金钱或物品。考虑到他们那个时代或之前的经济状况的问题,大多数早期的法学家将这种“非法增加”与通过任何形式的有息贷款获得的利润联系起来,而不管所涉及的利率和经济动机如何。综上所述,正如关于这一主题的大量法律文献所证明的那样,学者尚未能够就高利贷的定义达成绝对的一致意见:这个定义将涵盖所有可能的法律情况,并积极应对可变经济环境的所有紧急情况。
用伊本·卡蒂尔的话来说,“高利贷的主题是许多学者(ahl al-ilm)最困难的主题之一”。应该记住,在法律上谴责和禁止高利贷的段落(2:275-281)是先知得到的最后一个启示,他在几天后去世(参见2:281的注释);因此,同伴们没有机会向他询问有关禁令对教法的影响,以至于连欧麦尔·伊本·哈塔卜(Umar ibn al-Khattab)也被可靠地传述说:“最后揭示的是关于高利贷的段落;看哪,穆圣没有向我们解释其含义就去世了”(伊本·罕百里,论赛义德·伊本·穆萨亚布的权威)。然而,对高利贷和那些吃高利贷的严厉谴责——特别是从人类在随后几个世纪的经济经历的背景下来看——充分清楚地表明了它的性质及其社会和道德影响。粗略地说,“高利贷”的谴责,是指通过有息贷款获得的利润,这些贷款涉及强者和足智多谋的人对经济弱者的剥削:这种剥削的特点是,贷款人保留对贷款资本的全部所有权,而对贷款的目的没有法律上的关心无论借款人可能因本次交易而遭受任何损失,无论借款人是否使用或以其使用方式,都保持合同保证的收益。考虑到这一定义,我们意识到,关于哪些类型的金融交易属于 高利贷 类别的问题,在最后的手段中是一个道德问题,与借款人和贷款人相互关系背后的社会经济动机密切相关;而且,从纯粹的经济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关于双方如何在贷款交易中公平分享利润和风险的问题。当然,不可能以一种僵硬的、一劳永逸的方式回答这个双重问题:我们的答案必然会随着人类的社会和技术发展——因此也就是他的经济环境——所受到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虽然对“高利贷”的概念和实践的谴责是明确和最终的,但每一代人都面临着给这个词赋予新的维度和新的经济含义的挑战,由于缺乏更好的词,这个词可能会被解释为“高利贷”。
Fazlur Rahman 教授 [归真于 1988 年]:
“法兹鲁尔·拉赫曼(Fazlur Rahman,1911-88)可能是二十世纪下半叶主要思想家中最博学的一位,无论是古典还是西方哲学和神学话语。他来自一个沉浸在传统学习中的旁遮普家庭;然后继续在牛津大学师从H.A.R. Gibb和Van Der Bergh学习现代批判性思维。总的来说,他是一名敬业的教师和研究学者(他在阿维森那研究方面特别具有创新性),曾在达勒姆、麦吉尔(蒙特利尔)和加利福尼亚大学任职。从1969年到他去世,他在芝加哥大学担任教授。[M. 叶哈雅亚Birt,Fazlur Rahman 的信息,1996 年]作为上个世纪最杰出的学者,他关于高利贷和利息的著作构成了一个重要阅读。他挑战了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传统立场。[拉赫曼,1964]
阿拉玛·伊克巴尔·艾哈迈德·汗·苏海尔:
阿拉玛·苏海尔(Allamah Suhail)师从印度著名的学者,如阿拉玛·希布利·诺曼尼(Allamah Shibli Nomani)。他写于1930年代的《什么是高利贷?》一书直到最近才有英文版。对于任何想要详细了解 高利贷-利息 对等挑战的人来说,这都是一本必读的书。他借鉴了古典资料,展示了传统主义的、正统的关于高利贷-利息对等的立场是如何简单化和错误的,以及《古兰经》中的经文和关于高利贷的相关圣训是如何被误解和误用的。
毛拉纳·赛义德(Maulana Sa'id)是德奥班德(Deoband)达鲁尔·乌鲁姆(Waqf)的大穆夫提。根据一般的Hanafi Fiqh,特别是Deobandi的遗产,他认为在非穆国家中,有条件地允许基于利息的交易,特别是向非穆斯林收取利息。在关于银行利息和保险的法特瓦中,毛拉纳·赛义德(Maulana Said)认为:
"...毫无疑问,给一个非穆一卢比,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从他那里拿回两卢比是正确的,因为这个[超额金额]不是高利贷。“(《苏海尔》,第192页)
事实上,这是Deoband及其领导人/学者的一贯立场。这一立场的意义在于,它与任何全面禁止 高利贷 的行为都不一致,更不用说利息了。
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
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1888-1958)是现代印度历史上的著名人物。他也是一位著名的学者。我还没有直接从他的著作中确定他的观点。然而,在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关于禁止利息问题的听证会上提出的证词中,有些地方提到了他的观点。
为了支持他的论点,即对银行发放的贷款收取利息并非违反教法,律师提到了毛拉纳·阿布·卡拉姆·阿扎德(Maulana Abul Kalam Azad)。首席大法官谢赫·里亚兹(Sheikh Riaz)指出,毛拉纳·阿扎德(Maulana Azad)的tafseer并不完整,只涵盖了17段。律师回答说,这对他来说没有区别,因为他想提及的《黄牛章》的评注是完整的。他说,他说,经文的应用只限于贫困阶层,而不适用于所有交易。
谢赫·马哈茂德·沙尔图特:
谢赫·马哈茂德·沙尔图特(1893-1963)是一位杰出的埃及学者。1958 年至 1963 年,他还是埃及爱资哈尔大学的 伊玛目。法蒂·奥斯曼博士在他的著作第919页中提到了以下内容。
“穆罕默德·阿卜杜赫(Muhammad Abduh),杰出的埃及穆夫提,认为邮局为那里的储蓄支付的利息是合法的,这一观点后来得到了爱资哈尔前酋长马哈茂德·沙尔图特(Mahmud Shaltut)[归真于1962年]的支持,此外,如果经济发展以及个人和公共利息需要发行国家债券,他允许对国家债券收取利息[al-Fatawa, 第 8 期,开罗:1975 年,第 351-355 页]。此外,如果国家或国家附属机构或与国家有关联的任何机构提供任何固定利息的交易,Shaltut事先同意,因为它假设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一方的剥削。
赛义德·阿什马维博士,埃及宗教改革家和前首席大法官:
“'Ashmawi的论点很有趣。他指出,在早期,高利贷导致了对债务人的奴役,例如债务人“根据圣训”被先知作为奴隶出售。关于这个与后来的法律相对立的圣训的解释和日期,见Irene Schneider, Kinderverkauf und Schuldknechtschaft (Stuttgart, 1999), p. 74ff.,这是对H. Mozki, “De Prophet und die Schuldner,” Der Islam 77 (2000), p. 1ff的回答。[书评 Schari'a und Moderne: Diskussionen 'ber Schwangerschaftsabbruch, Versicherung und Zinsen, by R'diger Lohlker.(Abhandlungen f'r die Kunde des Morgenlandes) 156 页,参考书目。德国斯图加特:Deutsche Morgenlandische Gesellschaft,1996 年。(论文)书号:ISBN 3-515065-822;审稿人,Adam Sabra,密歇根大学,注#1]
谢赫·穆罕默德·赛义德·坦塔维,他是爱资哈尔最高级别的学者/神职人员,也是埃及的大穆夫提:
“一个更极端和最近的例子是埃及穆夫提谢赫·穆罕默德·赛义德·坦塔维(Shaykh Muhammad Sayiid Tantawi)的观点,他在1989年宣布,某些基于利息的政府投资的利息不是被禁止的高利贷(因为收益与分享政府使用资金的利润几乎没有什么不同,或者因为银行存款合同是新的), 从而加入了发布教令的少数著名宗教人士的行列,宣布允许明显的利息行为。这一法特瓦引发了一场争议风暴,几乎所有传统宗教学者都反对,世俗现代化者也对此表示热烈赞扬。后来,他甚至更进一步,说有息银行存款完全是合法的,比对客户施加不利条件的账户更是如此。法律应该改变用于银行利息和银行账户的法律术语,以澄清它们免受高利贷的玷污。[沃格尔和海耶斯,第 46 页]
尽管他无论如何都是一位传统的、正统的学者,但他的立场却遭到了其他学者的严厉和断然的拒绝。然而,对于那些认为、争论或声称只有异端或离经叛道的学者或知识分子可能具有挑战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不同立场的人来说,这是一个说明性的案例。然而,正如马哈茂德·贾迈勒所指出的那样,这个法特瓦的基础至少可以追溯到一个世纪前。“这个法特瓦的基础至少有一个世纪的历史。”
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 [1888-1956]:
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博士是来自爱资哈尔的著名学者和法学家。Usul al-Fiqh 是他的主要领域之一,他在这些领域做出了宝贵的学术贡献。谢赫·坦塔维在制定上述教令时借鉴了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博士的一些重要意见。
Tantawi(2001年,第131页)逐字引用了Khallaf(第94-104页)、Al-Khafif(第165-204页)和其他人(第204-211页)的类似声明,他说:“在这个腐败、不诚实和贪婪的时代,利润(占资本的百分比)不固定,将使委托人受到投资基金的代理人的摆布,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机构”。[引自Mahmoud El Gamal的介绍,可在La高利贷银行网站上找到]
谢赫·纳斯尔·法里德·瓦西尔,坦塔维的继任者,埃及的穆夫提:
谢赫·纳斯尔·法里德·瓦西尔(Shaikh Nasr Farid Wasil)与他的前任谢赫·坦塔维(Shaikh Tantawi)相呼应,“在1997年简单地表示,关于银行利息的争议应该结束,因为'没有YSL银行和非YSL银行这样的东西。“[特里普,同前,第130页]
“我会给你一个最终和决定性的裁决(fatwa)......只要银行将钱投资于允许的场所,那么交易就是允许的。否则,它是被禁止的......没有YSL或非YSL银行这样的东西。因此,让我们停止这场关于银行利息的争议”。[Al-Ittihad(阿联酋),1997年8月22日
Fathi Osman博士:
法蒂·奥斯曼(Fathi Osman)博士,著名学者。他曾在中东、亚洲和西方的著名大学任教。在他备受赞誉的著作中,奥斯曼博士回应了穆罕默德·阿萨德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并对al-Baqarah/275-281节添加了以下评论:
上述经文涉及非法高利贷,其次是其他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的经文。高利贷,阿拉伯语中的“高利贷”,在前面被提及。 “高利贷”可以包括对委托人的任何非法增加,如果这种增加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个人和社会有害。正如伊本·卡蒂尔在他对2:275节的注释中所指出的,正如其他注释家和法学家,高利贷 是法律中最难的主题之一,因为禁止 高利贷 的经文,以及先知在“告别朝圣”期间的布道中对 高利贷 的所说的话,都是在先知生命的最后几天出现的。因此,根据伊本·罕百里的一份手稿,同伴们没有机会向他询问此事,因此甚至连“哈里发”奥马尔都表示希望先知能给出一些解释。一般来说,高利贷 与涉及剥削经济弱者的贷款有关:借款人可能只是用这笔钱来满足生活需要。即使他/她将贷款用于投资,他/她收到的利息也可能少于贷款人在任何情况下获得的利息,或者他/她(借款人)可能完全损失。在对上述经文的注释中,穆罕默德·阿萨德正确地指出:“......我们认识到,关于哪些类型的金融交易属于 高利贷 类别的问题与社会经济动机密切相关。这里提到的动机是借贷和借款的动机,除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真正同意外,还与相互收益和损失以及交易的公平利息所依据的情况有关。因此,“......这是一个关于双方如何公平地分享贷款交易的利润和风险的问题......我们的答案必然会随着变化而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发生在有关各方、社会和/或经济的情况中。
穆罕默德·阿萨德(Muhammad Asad)所澄清的至关重要,因为“高利贷”不是某些具体的物质对象的名称,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的交易,只有在历史和社会环境中才能理解。将 高利贷 解释为“增加”或“增加”的语言解释不能说明这个问题,因为任何合法的利润产生也是一种增加。将“增加”或“增加”一词与贷款联系起来,也可能不足以令人信服,因为必须考虑社会和交易商的情况,因为贷款可能取得了互利互利、互利互利、社会有用性等的担保。因此,社会经济背景对于定义社会经济实践并弄清楚交易中的“伤害”和不公正为禁止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必要的,就像经文一样关于高利贷的解释很少,先知在详细说明回答有关它的问题之前就去世了。他在《辞朝演说》中说道,仅仅在蒙昧时期之前的阿拉伯人之间的贷款(高利贷 al-jahiliyyah)中提到高利贷,就强调了这一交易的历史和社会环境。
现代的一些法学家无视历史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差异和变化,倾向于处理现代交易中使用的“利息”一词[例如银行、保险、抵押贷款......等等],仿佛它是“高利贷/高利贷;”的确切同义词,从而忽视了银行和保险业务以及独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的现代发展,这导致了一边是融资和金融投资的分离,另一边是生产(无论是农业或工业或其他方面和商业企业)。此外,时间因素在现代交易中变得至关重要,因为运输和通信的革命性变化对货币流通、现金的流动和可用性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也对信贷的需求产生了巨大影响。
因此,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进行的交易速度加快,加剧了“风险”因素。我们生活的当代地球村已经发展出大规模生产和大规模营销,这需要巨大的资本。澳大利亚公司可能在马来西亚或巴基斯坦设有企业,并可能依赖美国或欧洲银行的融资。这增加了对专门机构处理融资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求,这些金融服务不同于农业或工业生产和商业企业的长期或中期业务和风险。这种金融机构使广泛的股东、存款人和借款人受益,而且它们通常不由个人拥有。因此,法律保障可以防止垄断和各种形式的欺诈和剥削。中央(国家)银行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具有监督和控制作用。此外,货币不再以黄金或白银的形式出现,因此无法保持其价值的稳定。随着时间的流逝,货币价值的波动和商品价格的通货膨胀会影响货币的购买力。必须深入考虑当代世界经济学的所有这些质变,以便准确确定“利息”的性质和作用。
埃及著名法学家、开罗大学法学院教法教授阿卜杜勒-瓦哈卜·哈拉夫(Abdel-Wahab Khallaf)[归真于1956年1月]在其杰出的著作《Ilm Usul al-Fiqh》[第一版,1942年]中引用了哈乃斐派晚期的资料,该资料允许借款,如果借款人有需要,可以偿还这些贷款,但可以额外偿还[第210页。第12版,科威特,1978年]。(这里应该指出的是,一般来说,即使对某件事有明显和明确的禁止,真主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允许个人这样做[例如,2:173;5:3;6:119,145;16:115],他允许社会在共同需要的情况下也这样做[例如,见Khallaf,'Ilm Usul al-Fiqh, 第208-210页;al-Juwayni, Imam ul-Haramayn Abdul-Malik, Ghiyath al-Umam, 编辑:Fu'ad Abdel Mun'im, Mustafa Hilmi, 开罗:无日期,第345页])
易卜拉欣·柴田博士 [1937-2001]:
柴田博士是一位法律学者,曾担任世界银行总法律顾问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秘书长。“毫无疑问,高利贷被律法的两个主要来源——经训——所禁止。然而,这两个来源都没有界定这一禁令的范围。对这些资料的理性解读表明,作为合同自由一般规则的一个例外,应根据其基本原理的一般主张,严格解释这一禁令,即促进交易,而不是使交易复杂化。因此,被禁止的高利贷可以涵盖在贸易和贷款业务中没有正当理由的明显致富案例,以确保这些交易的公平性,并保护较弱的当事方免受不当剥削和过度不确定性。[关于高利贷问题和“YSL银行业”所面临挑战的一些意见]
赛义德·纳瓦布·海德尔·纳克维博士:
Naqvi博士是巴基斯坦领先的经济学家,拥有普林斯顿大学的博士学位。1979年至1995年,他担任YSL堡巴基斯坦发展经济学研究所所长。他还是《伦理与经济学:YSL综合》(Ethics and Economics: An Islamic Synthesis)[英国:YSL基金会,1981年]的作者。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持非常谨慎的立场,特别是在试图废除利息,同时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总体完好无损方面。他也不愿意在禁止利息问题上采取明确的立场。因此,他用“如果[利息]被确认为是高利贷”来对冲他的观察结果。在《银行业:评估》一文中,他写道:
银行学理论被夹在两个相关的逻辑陈述之间:(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包括银行利息;(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高利贷等同于现代所有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ii)以利润为基础的银行业——更准确地说,是根据普遍PLS原则提出的银行体系,没有关于银行存款或银行垫款回报的任何保证支持——优于资本主义的以利息为基础的银行业。这两种断言,尽管被大多数思想家(错误地)视为不受空间和时间限制的绝对真理,但确实提出了困难的理论和实证问题,并且没有简单的答案。至于第一种断言——银行利息是高利贷,因此是被禁止的,而利润是允许的——困难的根源在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利息和利润是不可分割的;事实上,这两者就像暹罗双胞胎一样相互联系。“世俗”经济学家的主流观点是,平均利率是由同一组力量决定的,独立于货币变量,而这些力量决定了投资于生产的资本的利润率(Panica,1991);利润率的变化是由利率、投机交易和生产力的变化引起的(Pindyck,1988)。因此,将双胞胎分开只需要对经济结构进行复杂的外科手术。
此外,在一个没有资本过剩饱和的世界里,零利率的可能性也被断然否定了,因为很难想象人们会有足够的储蓄来将资本的净生产率降至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应该废除银行利息,如果它被认为是高利贷,但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一旦利率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收入来源被永久废除,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一步的结果会是什么。在同一篇文章中,纳克维还断言:“与流行的概念相反,风险和不确定性并不一定构成YSL合法的利息特征,即高利贷的含义。此外,与那些认为剥削和不公正是学者和专家相呼应纳克维写道:“经济学家广泛指出,禁止高利贷的理由('illat al-hukm)不仅仅是用来计算它的数学公式本身;相反,这是它对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所谓不利影响。
萨利姆·拉希德教授:
拉希德教授拥有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目前,他是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的经济学教授。在一篇未发表的、私传的论文《YSL经济学中的时间与风险的价值》(1983年)中,他解释了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的问题,以及为什么从YSL的角度来看否认“货币的时间价值”会导致异常情况,并从经济角度来看会使经济学效率低下。他写道:“如果YSL教确实不允许对经济价值进行任何时间歧视,那么YSL制度在经济上一定是低效的。事实并非如此。
Imad-ad-Deen Ahmad 博士:
他是一位美国学者,也是自由尖塔研究所的主席。他的观点在一篇文章中得到了阐述:“高利贷和利息:定义和影响”。
阿卜杜勒·阿齐兹·萨切迪纳博士:
Sachedina博士是弗吉尼亚大学的宗教研究教授。他的观点在一篇文章中得到了阐述:“信仰和法律中的高利贷问题”。
奥马尔·阿夫扎尔博士:
阿夫扎尔博士在康奈尔大学获得语言学博士学位,康奈尔大学是 Aligarh 大学的校友,并在 IHIS Rampur 获得 Alim(YSL和阿拉伯研究)学位。他是一位杰出的语言学家,精通来自中东、南亚和欧洲的多种语言。他在YSL法律、YSL历史、当代YSL运动、YSL日历和现代YSL思想方面拥有专业知识。他在康奈尔大学工作了二十六年。他指导了几个研究项目,获得了博士和硕士学位。他是一位多产的作家,《讯息》的编辑,也是律法学院的成员。他还曾担任研究与交流中心(Center for Research and Communication)和国际新月观测委员会(Committee for Crescent Observation International)的主席。
在一篇文章《高利贷:利息、高利贷或两者兼而有之》中,他写道:“[它]:是试图开启对'利息'的辩论 - 一个在现代货币交易和法律主义观点中众所周知的术语。现代银行业很大程度上基于对“高利贷”的传统解释,它不区分“高利贷”和“利息”。同样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银行和保险等现代金融机构必须得到纠正,以减少欺诈并提供更好的服务。然而,任何“YSL”解决方案也必须以类似的“正义”和社会责任标准来评判。
银行业是一种新现象,利息也是如此,与高利贷不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它已成为正常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是那些称利息为高利贷的人也有银行账户,开支票,使用信用卡,并贷款购买房屋。所有穆斯林国家,包括那些正式的YSL教国家,都积极参与基于利息的银行业务。乌里玛应该与经济学家、金融和发展专家坐下来,试图找到如何使立法者(安拉)的意图与现代经济和发展的需要相协调的方法。
M. Raquib uz Zaman博士:
Zaman博士曾担任纽约伊萨卡学院Charles A. Dana金融和国际商务教授,以及工商管理系主任。他在YSL经济学、金融学和银行业领域发表了许多学术著作。有关完整列表,请访问他的网页。他的几篇文章都可以在学习资源页面上找到。"在教法中,没有初步的证据可以证明所有利息都是高利贷的,所谓的YSL银行既不是YSL银行,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银行,YSL财政政策更像是崇高的口号,而不是当今政府要采取的实际政策工具。[YSL国的货币和财政政策:主张与现实]
Hormoz Movassaghi 博士:
Movassaghi博士是伊萨卡学院(纽约)商学院的教授兼副院长。他与M. Raquib uz Zaman博士(如上所述)合著了许多关于YSL金融和银行业的研究著作。
阿卜杜拉·赛义德博士:
赛义德博士是阿曼苏丹阿拉伯和YSL研究教授,墨尔本大学当代YSL研究中心主任。从批判性的角度来看,他的著作《YSL银行与利息:对禁止高利贷及其当代解释的研究》是一本必读的书。
马哈茂德·贾迈勒博士:
El Gamal博士是莱斯大学YSL经济、金融和管理系主席,以及经济和统计学教授。他在这一领域发表了许多学术著作。他还维护着一个活跃的博客。他以强调组织YSL金融机构的互惠互利而著称,但目前情况并非如此。“因此,我们摒弃了关于YSL金融是'无息'的、否认'货币的时间价值'等过于简单化和错误的断言。[El Gamal,“禁止 高利贷 的经济智慧”,托马斯,第 123 页]
虽然 El Gamal 博士确实断言——“......没有人能正确地否认贷款利息是被禁止的 高利贷 an-Nasiah“——他还挑战了 高利贷 和利息的简单化和笼统的等同。“并非所有的利息都是被禁止的高利贷,......[和]不是所有的高利贷都是利息。[2000]
Muhammad Shawqi al-Fanjari 博士:
al-Fanjari博士曾在埃及爱资哈尔大学教授经济学。他撰写了一本书《YSL经济学的重要性中的经济政策的本质》,该书可在线获取。就像任何穆斯林一样,他将高利贷视为非法的。然而,在谈到公共利息或共同利息时,他写道,“利息随情况而变化”,他承认,没有任何批评,一些乌拉玛的观点,他们避免在高利贷和利息之间一概而论。
“在一种情况下被认为是有益的,在另一种情况下可能就不被认为是有益的。伊玛目沙提比在这方面说:“我们认为好或坏的大多数事物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一种情况下,事物是好的或有害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则不是,对一个人来说,对另一个人则不然。它们在某个特定时间如此,但在另一个时间则不然。
也许这就是为什么一些乌里玛认为存款账户、政府债券和投资证书的利息不是高利贷(参见Sheltout 1969 303,以及Khallaf and Abou Zahra 1951)。
Rasul Shams博士:
汉堡国际经济学院“宗教可以促进科学的发展,但它不是为了建立不同的科学分支。我们找不到任何基础来证明YSL经济学是一门基于利息禁令的科学。[“YSL经济学的批判性评估”,汉堡国际经济研究所,2004年]
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经济系名誉教授:
Noorzoy 教授区分了名义术语和实际术语。尽管他似乎真正考虑了过度行为,但区分实际利息和名义利息并不符合教法学院所坚持的传统立场,该学院认为任何基于通货膨胀的指数化都是单一的。“对 高利贷 法律的传统解释表明,当 高利贷 换算为平均利息时,贷款本金不允许'增加'。但是,这种“增加”是以实际价值还是名义价值来衡量,因此,是否应该对贷款采用实际利率或名义利率?对“增加”的解释在涉及高利贷的法律中以名义和实际形式包含。根据高利贷 nasia,“增加”是指对贷款本金的名义衡量标准。但是,根据高利贷 fadl,增长是按实际价值衡量的,因为法律指的是非货币化的易货交易,任何价值变化都是以实际价值衡量的。[“关于高利贷(利息)的YSL法律及其经济影响]
穆罕默德·法德尔博士:
法德尔博士是多伦多大学的法学助理教授。他拥有芝加哥大学的近东语言和文明博士学位。Fadel博士在《国际YSL金融服务杂志》第1卷第2期第7页的一次会议讨论中解释了他对高利贷-利息对等的立场。适用于赊销的 高利贷称为高利贷 nasi'a。Nasi'a的意思是拖延。同样,同样的结构也适用。赊销不受高利贷 nasi'a规则的约束,除非有证据表明交易的商品已被标记为特殊监管。然而,禁止这种高利贷的原因仅仅是交换延迟 (nasi'a),而不是现金价格和信用价格的差异。再次举例,例如,出售现金价格为10,000美元和12,000美元的赊销汽车,在5年内支付,根据riba nasi'a规则并不被禁止:根据fuqaha',商品只有两种不同的价格,现金价格和信用价格。这笔交易也没有牵连到高利贷,因为购买者正在承担债务,而不是增加原有债务的价值以换取更多的时间来偿还债务。因此,它也不涉及riba al-jahiliyya。然而,根据经济学家的说法,价格差异是货币时间价值的函数,即利息。因此,“高利贷”和“利息”这两个词不是同义词,应该停止混淆两者。一些高利贷是利息,但不是全部,例如,用一磅优质枣换两磅质量较差的枣子根本不涉及货币的时间价值,但将其描述为高利贷。同样,一些利息是高利贷,但不是全部:如果我欠银行100美元并同意推迟付款,以增加我的债务换取的债务,这既是利息,也是高利贷。但是,如果我赊购汽车,我将支付利息,但不会支付高利贷。
穆罕默德博士,也被称为阿布·优素福·哈利尔·科伦蒂尼,曾在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和也门根据逊尼派、什叶派和扎伊迪教徒的宗教信仰(专门研究法律)学习。他在麦吉尔大学获得教法博士学位。他的学术著作包括关于末世论、信仰和实践的著作,以及其他学者对宗教文学的翻译。他目前是圣地亚哥州立大学的宗教研究教授。在回答向他提出的问题时,他写道:“我们不要”多次“食用高利贷(3:130)。这种说法是因为根据穆法西尔的说法,当一个人在前YSL时期借钱并承诺在一年内偿还时,他会在那个时期结束时被要求支付他应付的金额。如果他付不起钱,他就会再延长一年,但他欠的金额会翻倍——“da'f”的意思是“加倍”( 3:130)。如果在第二年年底,他无法支付,所欠金额将再次翻倍,这意味着在许多情况下,摊销金额将成倍地比本金贷款金额高出几倍。正是这种做法被称为“高利贷”,用今天的话来说,可以翻译为高利贷。
结论在我看来,YSL经济和金融领域的许多学者、专家和专业人士不相信 高利贷-利息等同。例如,阅读易卜拉欣·沃德(Ibrahim Warde)所著的《全球经济中的YSL金融》(Islamic Finance in the Global Economy)[爱丁堡大学出版社,2000年]一书,看看他个人在高利贷-利息对等问题上的立场是否可以确定。也有许多非穆学者和专家在这一领域工作。例如,人们可以阅读克莱门特·亨利(Clement Henry)和罗德尼·威尔逊(Rodney Wilson)、菲利普·莫利纽克斯(Philip Molyneux)等人的作品(他们的作品在参考书目中被引用),并再次看看是否可以确定他们在高利贷-利息等同上的个人立场。
我的一位密友是金融学教授,是几本书的作者,在YSL金融领域发表了十几篇参考出版物,并经常参加世界各地的相关会议。差不多一年前,我问他,我已经读过他的大部分作品,但我无法确定他在高利贷与利息对等上的立场。他的解释很有趣。他提到,他做的主要是实证工作,他不需要在这个基本问题上采取或陈述自己的立场。他还指出了其他学者的遭遇,他们公开采取任何与正统立场不同的立场。
无论如何,如上所述,在这方面远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共识,而是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在现代银行体系出现之前的早期著作中,可以找到更广泛的共识。在那些时期,话语围绕着高利贷及其各种类型展开。然而,随着近几个世纪以来的话语转向将一般利息等同于高利贷,对于禁止一切形式的利息,人们一直缺乏共识,更不用说一致了。应该指出的是,那些不同意简单的高利贷-利息对等的人可能对于他们为什么不同意这个对等没有统一的观点或解释。然而,批评者的一个共同点是,除非金融交易是剥削性的,即高利贷交易,否则从YSL的角度来看,双方同意的交易或合同是有效和合法的。
本文的有限目的不是要讨论利息是否被禁止的问题。相反,这里的目的是事实地确定:关于高利贷-利息的等同没有达成共识。
——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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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巴和利息的经济学实质
文章 • wdck98kj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28 次浏览 • 2026-05-13 08:06
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利巴和利息的经济学实质
本文摘自贾马尔教授的专著《Islamin-Finance-Low-Economics-practice》一书的第三章节选,作者马哈茂德·A·埃尔·贾马尔是莱斯大学的经济学和统计学教授,他在该校担任YSL经济、金融和管理领域的特聘教授。在1998年加入莱斯大学之前,他曾是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的经济学副教授,以及加州理工学院和罗切斯特大学的经济学助理教授。他还曾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中东部工作(1995至1996年),并于2004年成为美国财政部首位YSL金融驻院学者。他在计量经济学、金融学、实验经济学以及YSL法律和金融等领域发表了大量著作。
贾马尔教授的经济学知识有助于帮我们理清当今无息金融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应该如何走出困境的解决方法。贾马尔教授的书内容有独到的见解,他对“利巴”和“不确定性”的理解都与传统学术观点不同,贾马尔教授曾经大胆指出,当今YSL金融的实质是“寻租式的教法套利”,”寻租“是指在没有从事生产的情况下,为垄断社会资源或维持垄断地位,从而得到垄断利润(亦即经济租)所从事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这种类似贪腐受贿的行为甚至比所谓的“利息”更可怕。
叶哈雅 译
YSL金融是一个受禁令驱动的行业。在这方面,导致禁令的合同无效,几乎总是可以归因于含有“利巴”(riba)和“不确定性”(gharar)的两个因素。我们在第一章中也已表明,主流的当代法律经济分析学者认为,此类禁止双方自愿达成的金融交易的规定是家长式的,且会导致效率损失。YSL金融总是偏好形式正确,这种特性对反驳教法的此类禁令几乎毫无作用。
该行业中的参与者,尤其是那些本身并非信徒的人,在操作上尊重穆斯林的宗教戒律,并根据法学家的意见设计出规避各种禁令的金融解决方案。这种态度进一步助长了YSL金融重形式轻实质的做法:律师和银行家们不愿质疑法学家们的解决方案,仅仅认为解决方案是对他们认为被禁止的交易的低效干预。为了正确理解当今YSL金融的实践,本章涵盖了我们认为禁令所期望达到的经济实质。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们将更详细地比较禁令和前现代指定合同条件的经济实质,将当代YSL金融的形式导向方法与古典法学的实质导向方法进行对比。
有限理性和家长制
在酒和赌博的情况下,经典的解决方案是完全避免它们,因为这些活动不是必需的。相比之下,信贷与风险的转移是金融的核心所在,没有这些,经济体系便无法正常运转。在这一案例中,教法的解决方案是通过禁止“利息”和“不确定性”来对信贷和风险的转移方式进行限制。在本章中,我将论述,在金融领域中,被禁止的“利息”本质上其实是“信用交易”,而被禁止的“不确定性”则是“风险交易”,它们本应该是作为独立的商品进行交易的。
换句话说,教法利用这两项禁令来允许在适当程度上将信贷和风险转移出去,以实现经济目标。正如许多金融市场观察者和从业者所证实的那样,信用和风险交易(通过衍生证券得以完善)就像挥舞着一把双刃剑一样危险。尽管这些工具可以被明智地用于降低风险和增进福利,但它们也容易诱使原本谨慎的人陷入毁灭性的赌博行为。尽管金融监管机构试图限制信贷和风险交易的范围以防止系统性崩溃,但教法的禁令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个人免受自身的贪婪和短视的影响。
应该禁止什么?利益与风险的平衡
在经济自由(允许更多的合同以促进更多的经济活动)与滥用风险(若给予过多自由)之间取得平衡这一目标,从一些包含利息和/或不确定性的合同在经典和法学文献中被允许这一事实中可以清晰地看出。以预付远期销售(“salam”)为例,其中包含大量的“不确定性”,因为销售对象通常在合同签订时并不存在。然而,这种“不确定性”相对于通过“salam”为农业及其他活动提供融资所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而言,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基于这种利益考量,它推翻了基于“不确定性”而判定合同无效的结论,这一点仅通过类比推理就能得出。同样,信用销售很容易被看作是利息的载体,正如前一章所展示的,在这两个例子中,通过“salam”允许生产不存在的商品以及通过信用销售消费未来收入的主张所带来的好处,分别超过了滥用风险的潜在危险。因此,尽管存在种种不良因素,这些合同还是被允许签订了。
第二章中对各种关于“同物买卖再购回”(ina)的法律观点的讨论,体现了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显然,不能禁止所有的现货销售或赊销,因为那样会导致经济崩溃。一方面,法律专家一致认为,如果在第一笔交易中就规定了第二笔交易,那么禁止同物买卖再购回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如果这两笔交易是通过不同的合同来执行的,一些法律专家禁止这种做法以防止滥用(指马利克法学中防止规避法律的一种手段),而另一些人(例如沙斐仪,他将法学推理限制在类比上)则认为这种做法是有效的。当然,在YSL金融中,法律专家可能会被要求分别验证每份合同,而无需解释其将被用于的整个金融结构。
这个例子对于理解我们接下来关于当代教法学和金融学的讨论而言确实至关重要。根据定义,几乎所有新的金融交易以及YSL银行 Sharia 董事会所考虑的此类变体,都足够复杂,以至于会基于类比、防止滥用、效益分析等原则产生多种法学意见。
意见的差异使得YSL金融提供者能够通过根据信仰保守程度对市场进行细分来实行价格歧视,从而从更保守的信徒那里获取更多的YSL金融套利收益。
禁止使用利巴
“riba”(利巴)这个词的过去式词根为三个字母,是阿拉伯语动词“raba”,意为“增加”。因此,法学家们通常将被禁止的“riba”定义为“以不同数量交易相同种类的商品,且增加的部分并非合理的补偿”。显然,该术语的词义(涵盖所有类型的增加)并非被禁止的对象。因此,数百年来,众多法学家对被禁止的“riba”的法理意义进行了分析。尽管大多数当代法学家否认对被禁止的“riba”的法理定义存在任何不确定性,但诸如里达(1986 年)所著的两部研究著作清楚地表明,前现代和当代法学家对被禁止的“riba”的定义已远远超出了其最初的范畴。
在这方面,合法补偿与被禁止的高利贷之间的区别是YSL金融作为以禁令为导向的行业最根本特征。然而,当代法学家所定义的这种区别,主要是通过采用前现代的形式而非确保合同定价公平的机制来实现的。因此,理解关于高利贷的教法禁令及其当代解释,对于理解当今的YSL金融行业以及任何可能的替代“YSL”的结构至关重要。因此,我们现在着手对关于高利贷的教法经典文本及其古典法学分析进行经济分析。我们首先考虑教法经典。
关于利巴(Riba)的经典文献
所有学者都认可利巴主要有两种类型,沙菲仪学派的学者对第二种类型做了进一步的细化。第一种类型被称为利巴·纳西亚(riba al-nasia)。
这种利巴最恶劣的形式被称为利巴·贾希里亚(ribal-jahiliyya,即在YSL教创立前的阿拉伯地区所实行的),《经典》对其严令禁止,以至于伊玛目马利克曾称其为YSL教中最严厉的禁令。
《经典》中首次提及利巴是在麦加,当时只是劝诫人们不要收取利巴,但并未明确禁止[30:39]
在麦地那首次公布的关于利巴的经文,只是禁止了YSL教创立前阿拉伯地区的利巴,即在无息贷款或赊销到期时收取利息,并在之后的到期日进行复利计算。因此,《经典》中将债务人应偿还的本金描述为“加倍和复利的利巴”[3:130]。8 在《经典》的最后几节经文中,对利巴的禁令进一步扩大,明确禁止了所有形式的利巴。在即将揭示的经文中,[2:275-9] 节命令穆民放弃所有剩余的利钱(大概是指在[3:130]中所定义的那种形式的利钱)。
教法中关于“利巴”(Riba)的主要分类
大多数法学家将《经典》中对YSL前“利巴”的严格禁令扩展到了所有形式的有息贷款,将其归入“利巴·纳西亚”(riba al-nasia)这一术语之下。
他们对这一禁令的合理性给出了三种解释:(1)可能会有人利用那些急需借款或借物的贫困债务人;(2)货币交易可能导致货币价值波动和货币不确定性;(3)用粮食换取未来更多的粮食会导致现货市场粮食短缺(大概是因为许多商人会囤积粮食,期望未来能以更高的价格出售!)。
这些解释似乎都不太令人信服。毕竟,放高利贷者同样可以轻易地通过以市场价值 100 美元的房产为例,以 1000 美元的延期付款价格卖给急需资金的债务人来剥削他们,而不会违反法学家所设想的“利巴”规则。第二个解释在经济层面上似乎同样站不住脚。商品的相对价格可能会因供求变化而波动,这与是否有可能提供基于利息的信贷无关。最后,关于食品的论证逻辑显然存在缺陷:只有当贸易条件超过交易者的时际偏好时,交易者才会倾向于延期交易,反之亦然——实际上,这就是在均衡状态下,根据市场参与者的时际偏好来确定隐含利率的方式。此外,如果食品的信用交易能够引发古典法学家所提及的问题,那么以即时货币价格出售延期的食品债权,或者以延期货币价格出售食品,这两种情况也会引发同样的问题,而法学家们认为这两种交易在隐含补偿时间价值的情况下都是被允许的。事实上,所有主要学派的法学家都宣称“时间在价格中占有一份”,他们认可在信贷和(Salam)销售中寻求时间价值补偿的合法性,包括食品在内的所有商品销售。
法学家们认可的第二种“利巴”类型被称为“利巴·法德尔”(利巴·法德尔,即“增加的利巴”)。它禁止以不同数量交易同种类同属的商品,这是基于一条有效的先知圣训:“黄金换黄金,白银换白银,铜换铜,谷物换谷物,干果换干果,鲜果换鲜果,等量交换,不得以多换少。”黄金换黄金,白银换白银,小麦换小麦,大麦换大麦,椰枣换椰枣,盐换盐,等价交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任何增值都是高利贷。非扎希里派的法学家们一致认为,这六种商品只是举例说明。哈乃斐派法学家将禁止范围扩大到所有按重量或体积衡量的可替代商品,而沙斐仪派和马利克派法学家则将其限制在货币商品(黄金和白银)和可储存的食品上。
在我们讨论货币兑换(saraf)时,我们将探讨专门涉及黄金换黄金、白银换白银和黄金换白银的现货和延期交易的先知圣训。这些圣训明确禁止了美第奇银行家用来规避早期天主教会禁止利息规定的一种常见手段,即把利率包含在汇率中。
“利巴并非利息”
有报道指出,先知的一些著名早期同伴,包括杰出的法学家阿卜杜拉·伊本·阿巴斯,认为含时间因素的利巴是绝对禁止的。此外,乌萨马·伊本·宰德·伊本·阿尔卡姆、伊本·朱拜尔等人裁定,唯一明确禁止的利巴是包含时间因素的利巴(利巴·纳赛亚),甚至引用了一条先知的圣训来支持这一观点:“利巴只有在延期支付时才存在。”后来贾比尔的报道表明,这条圣训指的是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易,比如黄金换白银或小麦换大麦,而且伊本·阿巴斯后来改变了看法,加入了禁止利巴·法德尔的多数意见。
法学家们列举了禁止含时间因素的利巴·法德尔的两个原因:(1)现货交易中相同商品的不同数量交易很容易与赊销相结合,从而产生与利巴·纳赛亚相同的效果。延期利差(因此禁止利差溢价以防止规避法律——堵住漏洞),以及(2)此类交易包含过度的不确定性(可避免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为双方都不知道交易对他们是有利还是有害。伊本·鲁世德基于对禁止利差的后一种解释进行了核心分析,我们将在下文详细阐述。将利差溢价纳入禁止利差的一般范畴对于理解这些禁令的经济实质非常重要。然而,大多数当代法学家和YSL金融学者希望避开这一话题的讨论,恰恰是为了继续错误地将“利差”与“利息”进行一对一的修辞性关联。实际上,将这两个术语的等同性是极不恰当的。
首先,即使是最保守的当代法学家也不认为经济学家和监管机构所称的所有形式的利息都是禁止的利差。只需简单审视一下诸如加价信贷销售等无利差的YSL金融方法即可。(穆拉巴哈)和租赁(伊贾拉)融资表明,这些融资模式并非“无息”。实际上,美国的贷款真实披露法规要求YSL和传统金融机构报告其在这些融资安排中向客户收取的隐含利率。因此,YSL金融自身的实践表明,某些形式的利息(例如在赊销和租赁中)不应被视为禁止的“利差”。相反,禁止“利差”(利差)明确表明,存在不包含利息的禁止形式的“利差”(非法的交换增值)。确实,正如一些哈乃斐法学家所指出的,上一节中引用的先知关于六种商品的传统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和“等量交换”。因此,如果今天用一盎司黄金换取明年一盎司黄金的延期价格,尽管利率为零,但由于违反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限制,该交易仍被视为“利差”。这些哈乃斐法学家的推理如下:今天的一盎司黄金显然比一年后的一盎司黄金价值更高(承认时间价值)。因此,除非能获得其他回报(而销售合同中并未披露),否则人们绝不会用今天的一盎司黄金去换取明年的一盎司黄金。无论这种额外的好处是什么,他们认为这都构成了“利巴”(即高利贷)。我们随后对禁止“利巴”的分析——从确保经济效率和交易公平的角度来看——会基于同样的普遍原则,应用于任何其他利率,来解释零利率的禁令:我们如何知道零利率是今天用黄金换取一年后黄金的公平利率?
禁止利巴的经济实质
在比较法学的开创性著作中,马利克学派的法学家、法官兼哲学家伊本·路世德(又名阿威罗伊,卒于公元 595 年/公元 1198 年)采纳了哈乃斐学派将利巴规则(基于六种商品的传统)推广至所有可替代商品的做法,其依据如下经济分析:
由此可见,法律所禁止的利巴,其目标在于消除由此带来的过度不公。在这方面,某些交易中的公平是通过平等来实现的。由于不同种类物品之间的平等交换难以实现,我们便以货币形式来衡量其价值。因此,对于那些无法以重量和体积衡量的商品,公平可以通过价值的比例来确保。所以,交换数量的比例应由不同种类交易商品的价值比例来决定。例如,如果有人用一匹马交换衣服……如果马的价值是五十,衣服的价值也应是五十。[如果每件衣服的价值是五],那么这匹马就应该换十件衣服。至于按体积或重量衡量的可替代商品,公平要求平等,因为它们相对同质,因而具有相似的效用。由于拥有此类商品的人无需将其与同类型的商品交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等量体积或重量来实现公平,因为其效用非常相似。
因此,伊本·鲁世德阐明了交换的条件:交易数量的比例应由价格比例决定,而后者应等于边际效用的比例。这一限制从未成为禁止高利贷的规则的一部分,因为监控所有商品的市场价格是一项非常繁琐的任务。因此,禁止高利贷仅适用于可替代商品的直接交换,正如伊本·鲁世德所建议的那样,如果存在显著的质量差异,人们会避免直接用低质量的商品交换同种类的高质量商品。许多圣训明确支持在交易同质商品时通过平等实现公平,并说明了在商品质量不同时避免直接以物易物的替代方案。在这方面,布赖尔和艾布·胡莱勒传述,一名在希巴尔工作的男子给先知带来了一些优质椰枣。先知询问希巴尔的所有椰枣是否都像这种一样,那人回答说他们用两到三份质量较差的椰枣来换一份质量较好的。先知生气地告诉他不要再这样做了,而是要卖掉质量较差的椰枣,用所得的钱去买质量较好的。
通过按市价计价实现公平与效率
以最高市价出售第一种椰枣,并以最低市价购买另一种,这样就能确保交易按照市场价格所决定的比例进行。自然,如果交易者对边际单位的评价不同,他们只会按照这个比例进行交易。考虑到边际效用递减,即每种类型的大枣的购买者对连续的边际单位的评价会逐渐降低,交易最终会在边际效用之比与市场价格之比相等时停止。因此,正如当代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所指出的那样,交换中的(帕累托)效率得以实现。因此,禁止这种类型的“利差”(riba al-fadl)的禁令可以很容易地被视为一种机制,促使遵守该禁令的人收集有关市场状况的信息,并将交易条款标记为市场价格。这保护了个人免于从事不利的交易,并提高了整体的交换效率。在这方面,请注意,任何偏离市场价格之比的交易比率必然会对一方不利。因此,公平和效率都要求遵循这种以市场定价来确定交易比率的方法。将这种逻辑扩展到跨时间的交换(通过赊销、租赁或其他交易)并不困难。在赊销和租赁购买融资的背景下,实质上禁止利差——旨在确保交换中的公平性。规定此类交易中的信贷必须以适当的利率发放。在这方面,传统金融对当代YSL金融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抵押品的安全性来确定各种借款人的市场利率。
在此,将YSL信贷销售和租赁购买交易中的隐含利率与传统利率进行基准比较是相当合适的。实际上,例如,如果特定借款人和特定抵押品的市场利率为 6%,但客户要求的利率低于 6%,那么这种利率差额就相当于隐含的利息。但是,如果客户和金融家同意以隐含利率为 10%的赊销方式进行交易,有人会反对说,这显然违背了YSL教禁止高利贷的精神,即便它采用了基于销售的手段来避开古代禁止的形式。在这方面,阿尔·米斯里(2004 年)认为,YSL银行最好放弃将其赊销中的加价称为“利润”,而将其列为“利息”,因为前者可能没有上限,而后者则受到各种当代反高利贷法律的限制,这些法律保护需要信贷的人免受掠夺性放贷者的侵害。
YSL金融:形式与实质再审视
那么,为什么我们需要YSL金融呢?为什么我们要费力让YSL银行先购买房产然后再以赊销方式卖给客户,如果实际目标可以通过有担保的借贷交易更直接地实现呢?这些问题必须分两步来回答:第一步是认识到,如果任由个人自行其是,他们可能会过度借贷。遵守宗教法可以起到约束作用。有效的预先承诺机制,以确保个人不会滥用信贷的可得性而损害自身利益。
第二步是认识到,宗教的遵循在历史上一直通过遵循形式来确保,无论是在仪式还是交易领域。在这方面,古典法学家们尽其所能地发展了合同形式及其条件,以尽可能地体现法律精神。当代法学家在帮助穆斯林遵循法律精神时,觉得在YSL法学的正式和非正式方法框架内工作最为稳妥。我们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看到,YSL法学实际上是一个普通法体系(尽管披着教会法的外衣),注重先例和类比。因此,将古典合同形式适应现代需求的当代过程必然会产生暂时的低效。
这种低效只有在我们确保催生出这些被采用形式的法律精神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才是可以容忍的。否则,仅仅复制或改编低效的历史形式,浪费YSL法的实质内容,将是可耻的。理想情况下,当代法学家应当在当代法律和监管框架的背景下,发展出一种现代法学,将前现代法律的实质内容融入其中。这一理想从长远来看或许可以实现,但在短期内似乎是不可能的。在这方面,早期的法学家有采用罗马或其他法律形式来寻求效率的奢侈条件。然而,后来的法学家则不得不在神圣历史的沉重负担下工作,包括对前辈们所谓永恒智慧的不切实际的崇拜。
因此,YSL教在短期到中期的实用解决方案可能会逐步放弃前现代的形式。
多个家长式政党在本章前面部分,我们讨论了禁令的一般家长式性质。现在我们来具体探讨禁止利巴(riba)的问题,其实质上旨在保护个人免于过度负债,以及避免因信贷的接收或延期而支付或收取不公平的补偿。当然,有人可能会争辩说,世俗监管机构也努力(或许可以说也是家长式地)防止个人过度借贷,或成为不公平掠夺性贷款的受害者。然而,监管机构主要关心的是金融系统的整体健康状况——对特定个人的财务健康状况的关注最多也只是次要的。因此,监管机构可能会允许某些对少数个人有风险的交易,这是基于特定群体的福祉(这并非他们的首要职责)与整个系统的整体福祉(例如经济增长)之间的权衡。另一类旨在防止过度负债的经济主体是银行家,他们依据债务偿还额与收入之比以及其他标准来发放贷款。然而,银行家和信贷员主要为金融机构工作,这些机构对系统性或个体的财务健康状况并不关心,他们最在意的是自身的盈利。因此,只要预期的还款率足够高以确保盈利,他们通常会允许大量客户过度借贷。
人类的时间不一致性与预先承诺解决方案
因此,监管机构和金融专业人士施加的限制要求为个人提供额外的保护,使其免受自身非理性行为的影响——宗教法可以发挥这一作用。在这方面,心理和行为经济学研究充分表明,人类在时间偏好方面表现出基本形式的非理性,预先承诺机制(包括基于宗教的机制)可以保护他们免受其害。例如,大多数人更愿意今天得到100美元,而不是一年后得到105美元,但更愿意二十年后得到105美元,而不是十九年后得到100美元。这些以及其他“时间偏好异常”表明,个人在储蓄、消费和借贷行为方面会表现出“动态不一致性”。
这项研究的结论是,个人往往对近期未来(例如,一年后)的折扣程度要远远高于对稍远未来(例如,第十九年和第二十年之间)的折扣程度。因此,在前面的例子中,5% 的利率对于当前这一年来说看起来很低,但对于未来某个任意的年份来说则足够高。
表现出这种时间偏好的个人会选择今天借100美元,计划(真心地)在未来储蓄并偿还贷款。然而,当未来到来时,当前消费的价值又会大大高于未来消费的价值,于是这个人又会借更多的钱,幻想着以后能存够钱来偿还两笔贷款。债务循环永远不会结束。其中一些人可能会经历收入的快速增长,从而最终能够在不提高储蓄率的情况下还清债务。然而,许多其他债务人可能会深陷债务循环,最终不得不宣布个人破产,这在一些西方社会已成为一种小规模的流行病。
好贷款与坏贷款
有人可能会问,银行为什么会发放那些导致破产的不良贷款呢?答案是,贷款在初始阶段很少是不良的。当经济形势良好时,许多借款人的收入会增长,银行就有动力继续向他们放贷,因为违约和破产的数量太少,不会影响其利润。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的亚洲,有时借来的资金会被投入到房地产和其他快速增值的资产中,这使得以那些被高估的资产作为抵押的贷款看起来比实际情况风险要小。随着经济状况恶化,资产市场泡沫破裂,太多此类贷款可能会同时出现坏账,从而威胁到金融体系。因此,监管机构会施加限制,以确保银行的运营不会威胁到整个系统,尽管这种应对方式往往是被动的,且常常无法防范后来的银行危机。相比之下,宗教法旨在通过确保个人不会过度借贷来保护每一个人。例如,假设一位穆斯林客户希望通过租赁融资来购买房产。如果相关房地产市场恰好处于投机泡沫之中,那么通过将他向YSL银行支付的“租金”(该租金参照抵押贷款市场利率确定)与该房产的实际市场租金进行比较,这一事实应该会变得清晰。如果抵押贷款支付相对于租金过高,这通常表明存在泡沫。这表明客户即将借入相对于作为抵押品的房产长期价值而言过高的资金。因此,将利率与市场租赁利率挂钩应能防止个人为购买该房产而过度借贷。在此过程中,客户也能确保其隐含支付的利率是根据作为债务担保的房产的市场确定的时间价值来确定的。
如果忽略这些考虑因素,那么在这个例子中,YSL银行只是让客户变成“房奴”或破产,但却是以部分遵循经典合同形式的“YSL方式”做到的。这将是宗教和金融的可耻滥用。因此,尽管我们接受了YSL金融对经典合同形式的必要低效遵循,但确保遵循YSL法的实质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因为前现代法学家试图将这些实质内容体现在那些经典形式中。
教法中关于贷款的旁论
由此我们看到,教法中对金融领域里“利差”的传统禁令指的是信贷的拆分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将利率与市场挂钩。
在这方面,拆分信贷销售的最简单形式就是有息贷款。实际上,如果贷款被视为可交换的金融合约(即如果贷款的偿还被视为对所贷金额的补偿),那么,即使是无息贷款也会被视为禁止的“利巴”(即利息)。阿尔·卡拉菲在《法鲁格》(一本致力于解释法学区别的法律理论书籍)中主张,贷款之所以不受“利巴”规则的约束,是因为其具有慈善性质。从宗教角度来看,提供贷款的人并非以偿还作为补偿,而是以借出资金的时间价值或借出财产的收益作为慈善捐赠。因此,先知的同伴和早期法学家们表示,他们更愿意借出一枚硬币,收回后再借出,而不是直接将其作为慈善捐赠。良好的贷款本身就蕴含着直接的慈善性质,因为如果贫困的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将被免除。另一方面,贫困的借款人相对于明确接受慈善捐赠的人来说,通过有可能偿还本金而保留了尊严。
即使在还款的情况下,贷款人也会因牺牲其财产的时间价值而获得宗教上的赞誉,并证明自己在必要时愿意牺牲财产本身。因此,YSL法学将贷款排除在金融领域之外,以保持其良好的慈善性质。这是因为所有可以通过商业贷款实现的金融目的,通过其他形式的互惠合同(如销售、租赁等)同样能够实现,甚至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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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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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篇文章围绕伊斯兰金融中的利巴、利息和交易伦理展开,适合关注利巴和利息区别、伊斯兰金融原则、清真理财讨论的读者阅读。
利巴和利息的经济学实质
本文摘自贾马尔教授的专著《Islamin-Finance-Low-Economics-practice》一书的第三章节选,作者马哈茂德·A·埃尔·贾马尔是莱斯大学的经济学和统计学教授,他在该校担任YSL经济、金融和管理领域的特聘教授。在1998年加入莱斯大学之前,他曾是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的经济学副教授,以及加州理工学院和罗切斯特大学的经济学助理教授。他还曾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中东部工作(1995至1996年),并于2004年成为美国财政部首位YSL金融驻院学者。他在计量经济学、金融学、实验经济学以及YSL法律和金融等领域发表了大量著作。
贾马尔教授的经济学知识有助于帮我们理清当今无息金融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应该如何走出困境的解决方法。贾马尔教授的书内容有独到的见解,他对“利巴”和“不确定性”的理解都与传统学术观点不同,贾马尔教授曾经大胆指出,当今YSL金融的实质是“寻租式的教法套利”,”寻租“是指在没有从事生产的情况下,为垄断社会资源或维持垄断地位,从而得到垄断利润(亦即经济租)所从事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这种类似贪腐受贿的行为甚至比所谓的“利息”更可怕。

叶哈雅 译
YSL金融是一个受禁令驱动的行业。在这方面,导致禁令的合同无效,几乎总是可以归因于含有“利巴”(riba)和“不确定性”(gharar)的两个因素。我们在第一章中也已表明,主流的当代法律经济分析学者认为,此类禁止双方自愿达成的金融交易的规定是家长式的,且会导致效率损失。YSL金融总是偏好形式正确,这种特性对反驳教法的此类禁令几乎毫无作用。
该行业中的参与者,尤其是那些本身并非信徒的人,在操作上尊重穆斯林的宗教戒律,并根据法学家的意见设计出规避各种禁令的金融解决方案。这种态度进一步助长了YSL金融重形式轻实质的做法:律师和银行家们不愿质疑法学家们的解决方案,仅仅认为解决方案是对他们认为被禁止的交易的低效干预。为了正确理解当今YSL金融的实践,本章涵盖了我们认为禁令所期望达到的经济实质。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们将更详细地比较禁令和前现代指定合同条件的经济实质,将当代YSL金融的形式导向方法与古典法学的实质导向方法进行对比。
有限理性和家长制
在酒和赌博的情况下,经典的解决方案是完全避免它们,因为这些活动不是必需的。相比之下,信贷与风险的转移是金融的核心所在,没有这些,经济体系便无法正常运转。在这一案例中,教法的解决方案是通过禁止“利息”和“不确定性”来对信贷和风险的转移方式进行限制。在本章中,我将论述,在金融领域中,被禁止的“利息”本质上其实是“信用交易”,而被禁止的“不确定性”则是“风险交易”,它们本应该是作为独立的商品进行交易的。
换句话说,教法利用这两项禁令来允许在适当程度上将信贷和风险转移出去,以实现经济目标。正如许多金融市场观察者和从业者所证实的那样,信用和风险交易(通过衍生证券得以完善)就像挥舞着一把双刃剑一样危险。尽管这些工具可以被明智地用于降低风险和增进福利,但它们也容易诱使原本谨慎的人陷入毁灭性的赌博行为。尽管金融监管机构试图限制信贷和风险交易的范围以防止系统性崩溃,但教法的禁令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个人免受自身的贪婪和短视的影响。
应该禁止什么?利益与风险的平衡
在经济自由(允许更多的合同以促进更多的经济活动)与滥用风险(若给予过多自由)之间取得平衡这一目标,从一些包含利息和/或不确定性的合同在经典和法学文献中被允许这一事实中可以清晰地看出。以预付远期销售(“salam”)为例,其中包含大量的“不确定性”,因为销售对象通常在合同签订时并不存在。然而,这种“不确定性”相对于通过“salam”为农业及其他活动提供融资所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而言,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基于这种利益考量,它推翻了基于“不确定性”而判定合同无效的结论,这一点仅通过类比推理就能得出。同样,信用销售很容易被看作是利息的载体,正如前一章所展示的,在这两个例子中,通过“salam”允许生产不存在的商品以及通过信用销售消费未来收入的主张所带来的好处,分别超过了滥用风险的潜在危险。因此,尽管存在种种不良因素,这些合同还是被允许签订了。
第二章中对各种关于“同物买卖再购回”(ina)的法律观点的讨论,体现了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显然,不能禁止所有的现货销售或赊销,因为那样会导致经济崩溃。一方面,法律专家一致认为,如果在第一笔交易中就规定了第二笔交易,那么禁止同物买卖再购回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如果这两笔交易是通过不同的合同来执行的,一些法律专家禁止这种做法以防止滥用(指马利克法学中防止规避法律的一种手段),而另一些人(例如沙斐仪,他将法学推理限制在类比上)则认为这种做法是有效的。当然,在YSL金融中,法律专家可能会被要求分别验证每份合同,而无需解释其将被用于的整个金融结构。
这个例子对于理解我们接下来关于当代教法学和金融学的讨论而言确实至关重要。根据定义,几乎所有新的金融交易以及YSL银行 Sharia 董事会所考虑的此类变体,都足够复杂,以至于会基于类比、防止滥用、效益分析等原则产生多种法学意见。
意见的差异使得YSL金融提供者能够通过根据信仰保守程度对市场进行细分来实行价格歧视,从而从更保守的信徒那里获取更多的YSL金融套利收益。
禁止使用利巴
“riba”(利巴)这个词的过去式词根为三个字母,是阿拉伯语动词“raba”,意为“增加”。因此,法学家们通常将被禁止的“riba”定义为“以不同数量交易相同种类的商品,且增加的部分并非合理的补偿”。显然,该术语的词义(涵盖所有类型的增加)并非被禁止的对象。因此,数百年来,众多法学家对被禁止的“riba”的法理意义进行了分析。尽管大多数当代法学家否认对被禁止的“riba”的法理定义存在任何不确定性,但诸如里达(1986 年)所著的两部研究著作清楚地表明,前现代和当代法学家对被禁止的“riba”的定义已远远超出了其最初的范畴。
在这方面,合法补偿与被禁止的高利贷之间的区别是YSL金融作为以禁令为导向的行业最根本特征。然而,当代法学家所定义的这种区别,主要是通过采用前现代的形式而非确保合同定价公平的机制来实现的。因此,理解关于高利贷的教法禁令及其当代解释,对于理解当今的YSL金融行业以及任何可能的替代“YSL”的结构至关重要。因此,我们现在着手对关于高利贷的教法经典文本及其古典法学分析进行经济分析。我们首先考虑教法经典。
关于利巴(Riba)的经典文献
所有学者都认可利巴主要有两种类型,沙菲仪学派的学者对第二种类型做了进一步的细化。第一种类型被称为利巴·纳西亚(riba al-nasia)。
这种利巴最恶劣的形式被称为利巴·贾希里亚(ribal-jahiliyya,即在YSL教创立前的阿拉伯地区所实行的),《经典》对其严令禁止,以至于伊玛目马利克曾称其为YSL教中最严厉的禁令。
《经典》中首次提及利巴是在麦加,当时只是劝诫人们不要收取利巴,但并未明确禁止[30:39]
在麦地那首次公布的关于利巴的经文,只是禁止了YSL教创立前阿拉伯地区的利巴,即在无息贷款或赊销到期时收取利息,并在之后的到期日进行复利计算。因此,《经典》中将债务人应偿还的本金描述为“加倍和复利的利巴”[3:130]。8 在《经典》的最后几节经文中,对利巴的禁令进一步扩大,明确禁止了所有形式的利巴。在即将揭示的经文中,[2:275-9] 节命令穆民放弃所有剩余的利钱(大概是指在[3:130]中所定义的那种形式的利钱)。
教法中关于“利巴”(Riba)的主要分类
大多数法学家将《经典》中对YSL前“利巴”的严格禁令扩展到了所有形式的有息贷款,将其归入“利巴·纳西亚”(riba al-nasia)这一术语之下。
他们对这一禁令的合理性给出了三种解释:(1)可能会有人利用那些急需借款或借物的贫困债务人;(2)货币交易可能导致货币价值波动和货币不确定性;(3)用粮食换取未来更多的粮食会导致现货市场粮食短缺(大概是因为许多商人会囤积粮食,期望未来能以更高的价格出售!)。
这些解释似乎都不太令人信服。毕竟,放高利贷者同样可以轻易地通过以市场价值 100 美元的房产为例,以 1000 美元的延期付款价格卖给急需资金的债务人来剥削他们,而不会违反法学家所设想的“利巴”规则。第二个解释在经济层面上似乎同样站不住脚。商品的相对价格可能会因供求变化而波动,这与是否有可能提供基于利息的信贷无关。最后,关于食品的论证逻辑显然存在缺陷:只有当贸易条件超过交易者的时际偏好时,交易者才会倾向于延期交易,反之亦然——实际上,这就是在均衡状态下,根据市场参与者的时际偏好来确定隐含利率的方式。此外,如果食品的信用交易能够引发古典法学家所提及的问题,那么以即时货币价格出售延期的食品债权,或者以延期货币价格出售食品,这两种情况也会引发同样的问题,而法学家们认为这两种交易在隐含补偿时间价值的情况下都是被允许的。事实上,所有主要学派的法学家都宣称“时间在价格中占有一份”,他们认可在信贷和(Salam)销售中寻求时间价值补偿的合法性,包括食品在内的所有商品销售。
法学家们认可的第二种“利巴”类型被称为“利巴·法德尔”(利巴·法德尔,即“增加的利巴”)。它禁止以不同数量交易同种类同属的商品,这是基于一条有效的先知圣训:“黄金换黄金,白银换白银,铜换铜,谷物换谷物,干果换干果,鲜果换鲜果,等量交换,不得以多换少。”黄金换黄金,白银换白银,小麦换小麦,大麦换大麦,椰枣换椰枣,盐换盐,等价交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任何增值都是高利贷。非扎希里派的法学家们一致认为,这六种商品只是举例说明。哈乃斐派法学家将禁止范围扩大到所有按重量或体积衡量的可替代商品,而沙斐仪派和马利克派法学家则将其限制在货币商品(黄金和白银)和可储存的食品上。
在我们讨论货币兑换(saraf)时,我们将探讨专门涉及黄金换黄金、白银换白银和黄金换白银的现货和延期交易的先知圣训。这些圣训明确禁止了美第奇银行家用来规避早期天主教会禁止利息规定的一种常见手段,即把利率包含在汇率中。
“利巴并非利息”
有报道指出,先知的一些著名早期同伴,包括杰出的法学家阿卜杜拉·伊本·阿巴斯,认为含时间因素的利巴是绝对禁止的。此外,乌萨马·伊本·宰德·伊本·阿尔卡姆、伊本·朱拜尔等人裁定,唯一明确禁止的利巴是包含时间因素的利巴(利巴·纳赛亚),甚至引用了一条先知的圣训来支持这一观点:“利巴只有在延期支付时才存在。”后来贾比尔的报道表明,这条圣训指的是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易,比如黄金换白银或小麦换大麦,而且伊本·阿巴斯后来改变了看法,加入了禁止利巴·法德尔的多数意见。
法学家们列举了禁止含时间因素的利巴·法德尔的两个原因:(1)现货交易中相同商品的不同数量交易很容易与赊销相结合,从而产生与利巴·纳赛亚相同的效果。延期利差(因此禁止利差溢价以防止规避法律——堵住漏洞),以及(2)此类交易包含过度的不确定性(可避免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为双方都不知道交易对他们是有利还是有害。伊本·鲁世德基于对禁止利差的后一种解释进行了核心分析,我们将在下文详细阐述。将利差溢价纳入禁止利差的一般范畴对于理解这些禁令的经济实质非常重要。然而,大多数当代法学家和YSL金融学者希望避开这一话题的讨论,恰恰是为了继续错误地将“利差”与“利息”进行一对一的修辞性关联。实际上,将这两个术语的等同性是极不恰当的。
首先,即使是最保守的当代法学家也不认为经济学家和监管机构所称的所有形式的利息都是禁止的利差。只需简单审视一下诸如加价信贷销售等无利差的YSL金融方法即可。(穆拉巴哈)和租赁(伊贾拉)融资表明,这些融资模式并非“无息”。实际上,美国的贷款真实披露法规要求YSL和传统金融机构报告其在这些融资安排中向客户收取的隐含利率。因此,YSL金融自身的实践表明,某些形式的利息(例如在赊销和租赁中)不应被视为禁止的“利差”。相反,禁止“利差”(利差)明确表明,存在不包含利息的禁止形式的“利差”(非法的交换增值)。确实,正如一些哈乃斐法学家所指出的,上一节中引用的先知关于六种商品的传统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和“等量交换”。因此,如果今天用一盎司黄金换取明年一盎司黄金的延期价格,尽管利率为零,但由于违反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限制,该交易仍被视为“利差”。这些哈乃斐法学家的推理如下:今天的一盎司黄金显然比一年后的一盎司黄金价值更高(承认时间价值)。因此,除非能获得其他回报(而销售合同中并未披露),否则人们绝不会用今天的一盎司黄金去换取明年的一盎司黄金。无论这种额外的好处是什么,他们认为这都构成了“利巴”(即高利贷)。我们随后对禁止“利巴”的分析——从确保经济效率和交易公平的角度来看——会基于同样的普遍原则,应用于任何其他利率,来解释零利率的禁令:我们如何知道零利率是今天用黄金换取一年后黄金的公平利率?
禁止利巴的经济实质
在比较法学的开创性著作中,马利克学派的法学家、法官兼哲学家伊本·路世德(又名阿威罗伊,卒于公元 595 年/公元 1198 年)采纳了哈乃斐学派将利巴规则(基于六种商品的传统)推广至所有可替代商品的做法,其依据如下经济分析:
由此可见,法律所禁止的利巴,其目标在于消除由此带来的过度不公。在这方面,某些交易中的公平是通过平等来实现的。由于不同种类物品之间的平等交换难以实现,我们便以货币形式来衡量其价值。因此,对于那些无法以重量和体积衡量的商品,公平可以通过价值的比例来确保。所以,交换数量的比例应由不同种类交易商品的价值比例来决定。例如,如果有人用一匹马交换衣服……如果马的价值是五十,衣服的价值也应是五十。[如果每件衣服的价值是五],那么这匹马就应该换十件衣服。至于按体积或重量衡量的可替代商品,公平要求平等,因为它们相对同质,因而具有相似的效用。由于拥有此类商品的人无需将其与同类型的商品交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等量体积或重量来实现公平,因为其效用非常相似。
因此,伊本·鲁世德阐明了交换的条件:交易数量的比例应由价格比例决定,而后者应等于边际效用的比例。这一限制从未成为禁止高利贷的规则的一部分,因为监控所有商品的市场价格是一项非常繁琐的任务。因此,禁止高利贷仅适用于可替代商品的直接交换,正如伊本·鲁世德所建议的那样,如果存在显著的质量差异,人们会避免直接用低质量的商品交换同种类的高质量商品。许多圣训明确支持在交易同质商品时通过平等实现公平,并说明了在商品质量不同时避免直接以物易物的替代方案。在这方面,布赖尔和艾布·胡莱勒传述,一名在希巴尔工作的男子给先知带来了一些优质椰枣。先知询问希巴尔的所有椰枣是否都像这种一样,那人回答说他们用两到三份质量较差的椰枣来换一份质量较好的。先知生气地告诉他不要再这样做了,而是要卖掉质量较差的椰枣,用所得的钱去买质量较好的。
通过按市价计价实现公平与效率
以最高市价出售第一种椰枣,并以最低市价购买另一种,这样就能确保交易按照市场价格所决定的比例进行。自然,如果交易者对边际单位的评价不同,他们只会按照这个比例进行交易。考虑到边际效用递减,即每种类型的大枣的购买者对连续的边际单位的评价会逐渐降低,交易最终会在边际效用之比与市场价格之比相等时停止。因此,正如当代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所指出的那样,交换中的(帕累托)效率得以实现。因此,禁止这种类型的“利差”(riba al-fadl)的禁令可以很容易地被视为一种机制,促使遵守该禁令的人收集有关市场状况的信息,并将交易条款标记为市场价格。这保护了个人免于从事不利的交易,并提高了整体的交换效率。在这方面,请注意,任何偏离市场价格之比的交易比率必然会对一方不利。因此,公平和效率都要求遵循这种以市场定价来确定交易比率的方法。将这种逻辑扩展到跨时间的交换(通过赊销、租赁或其他交易)并不困难。在赊销和租赁购买融资的背景下,实质上禁止利差——旨在确保交换中的公平性。规定此类交易中的信贷必须以适当的利率发放。在这方面,传统金融对当代YSL金融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抵押品的安全性来确定各种借款人的市场利率。
在此,将YSL信贷销售和租赁购买交易中的隐含利率与传统利率进行基准比较是相当合适的。实际上,例如,如果特定借款人和特定抵押品的市场利率为 6%,但客户要求的利率低于 6%,那么这种利率差额就相当于隐含的利息。但是,如果客户和金融家同意以隐含利率为 10%的赊销方式进行交易,有人会反对说,这显然违背了YSL教禁止高利贷的精神,即便它采用了基于销售的手段来避开古代禁止的形式。在这方面,阿尔·米斯里(2004 年)认为,YSL银行最好放弃将其赊销中的加价称为“利润”,而将其列为“利息”,因为前者可能没有上限,而后者则受到各种当代反高利贷法律的限制,这些法律保护需要信贷的人免受掠夺性放贷者的侵害。
YSL金融:形式与实质再审视
那么,为什么我们需要YSL金融呢?为什么我们要费力让YSL银行先购买房产然后再以赊销方式卖给客户,如果实际目标可以通过有担保的借贷交易更直接地实现呢?这些问题必须分两步来回答:第一步是认识到,如果任由个人自行其是,他们可能会过度借贷。遵守宗教法可以起到约束作用。有效的预先承诺机制,以确保个人不会滥用信贷的可得性而损害自身利益。
第二步是认识到,宗教的遵循在历史上一直通过遵循形式来确保,无论是在仪式还是交易领域。在这方面,古典法学家们尽其所能地发展了合同形式及其条件,以尽可能地体现法律精神。当代法学家在帮助穆斯林遵循法律精神时,觉得在YSL法学的正式和非正式方法框架内工作最为稳妥。我们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看到,YSL法学实际上是一个普通法体系(尽管披着教会法的外衣),注重先例和类比。因此,将古典合同形式适应现代需求的当代过程必然会产生暂时的低效。
这种低效只有在我们确保催生出这些被采用形式的法律精神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才是可以容忍的。否则,仅仅复制或改编低效的历史形式,浪费YSL法的实质内容,将是可耻的。理想情况下,当代法学家应当在当代法律和监管框架的背景下,发展出一种现代法学,将前现代法律的实质内容融入其中。这一理想从长远来看或许可以实现,但在短期内似乎是不可能的。在这方面,早期的法学家有采用罗马或其他法律形式来寻求效率的奢侈条件。然而,后来的法学家则不得不在神圣历史的沉重负担下工作,包括对前辈们所谓永恒智慧的不切实际的崇拜。
因此,YSL教在短期到中期的实用解决方案可能会逐步放弃前现代的形式。
多个家长式政党在本章前面部分,我们讨论了禁令的一般家长式性质。现在我们来具体探讨禁止利巴(riba)的问题,其实质上旨在保护个人免于过度负债,以及避免因信贷的接收或延期而支付或收取不公平的补偿。当然,有人可能会争辩说,世俗监管机构也努力(或许可以说也是家长式地)防止个人过度借贷,或成为不公平掠夺性贷款的受害者。然而,监管机构主要关心的是金融系统的整体健康状况——对特定个人的财务健康状况的关注最多也只是次要的。因此,监管机构可能会允许某些对少数个人有风险的交易,这是基于特定群体的福祉(这并非他们的首要职责)与整个系统的整体福祉(例如经济增长)之间的权衡。另一类旨在防止过度负债的经济主体是银行家,他们依据债务偿还额与收入之比以及其他标准来发放贷款。然而,银行家和信贷员主要为金融机构工作,这些机构对系统性或个体的财务健康状况并不关心,他们最在意的是自身的盈利。因此,只要预期的还款率足够高以确保盈利,他们通常会允许大量客户过度借贷。
人类的时间不一致性与预先承诺解决方案
因此,监管机构和金融专业人士施加的限制要求为个人提供额外的保护,使其免受自身非理性行为的影响——宗教法可以发挥这一作用。在这方面,心理和行为经济学研究充分表明,人类在时间偏好方面表现出基本形式的非理性,预先承诺机制(包括基于宗教的机制)可以保护他们免受其害。例如,大多数人更愿意今天得到100美元,而不是一年后得到105美元,但更愿意二十年后得到105美元,而不是十九年后得到100美元。这些以及其他“时间偏好异常”表明,个人在储蓄、消费和借贷行为方面会表现出“动态不一致性”。
这项研究的结论是,个人往往对近期未来(例如,一年后)的折扣程度要远远高于对稍远未来(例如,第十九年和第二十年之间)的折扣程度。因此,在前面的例子中,5% 的利率对于当前这一年来说看起来很低,但对于未来某个任意的年份来说则足够高。
表现出这种时间偏好的个人会选择今天借100美元,计划(真心地)在未来储蓄并偿还贷款。然而,当未来到来时,当前消费的价值又会大大高于未来消费的价值,于是这个人又会借更多的钱,幻想着以后能存够钱来偿还两笔贷款。债务循环永远不会结束。其中一些人可能会经历收入的快速增长,从而最终能够在不提高储蓄率的情况下还清债务。然而,许多其他债务人可能会深陷债务循环,最终不得不宣布个人破产,这在一些西方社会已成为一种小规模的流行病。
好贷款与坏贷款
有人可能会问,银行为什么会发放那些导致破产的不良贷款呢?答案是,贷款在初始阶段很少是不良的。当经济形势良好时,许多借款人的收入会增长,银行就有动力继续向他们放贷,因为违约和破产的数量太少,不会影响其利润。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的亚洲,有时借来的资金会被投入到房地产和其他快速增值的资产中,这使得以那些被高估的资产作为抵押的贷款看起来比实际情况风险要小。随着经济状况恶化,资产市场泡沫破裂,太多此类贷款可能会同时出现坏账,从而威胁到金融体系。因此,监管机构会施加限制,以确保银行的运营不会威胁到整个系统,尽管这种应对方式往往是被动的,且常常无法防范后来的银行危机。相比之下,宗教法旨在通过确保个人不会过度借贷来保护每一个人。例如,假设一位穆斯林客户希望通过租赁融资来购买房产。如果相关房地产市场恰好处于投机泡沫之中,那么通过将他向YSL银行支付的“租金”(该租金参照抵押贷款市场利率确定)与该房产的实际市场租金进行比较,这一事实应该会变得清晰。如果抵押贷款支付相对于租金过高,这通常表明存在泡沫。这表明客户即将借入相对于作为抵押品的房产长期价值而言过高的资金。因此,将利率与市场租赁利率挂钩应能防止个人为购买该房产而过度借贷。在此过程中,客户也能确保其隐含支付的利率是根据作为债务担保的房产的市场确定的时间价值来确定的。
如果忽略这些考虑因素,那么在这个例子中,YSL银行只是让客户变成“房奴”或破产,但却是以部分遵循经典合同形式的“YSL方式”做到的。这将是宗教和金融的可耻滥用。因此,尽管我们接受了YSL金融对经典合同形式的必要低效遵循,但确保遵循YSL法的实质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因为前现代法学家试图将这些实质内容体现在那些经典形式中。
教法中关于贷款的旁论
由此我们看到,教法中对金融领域里“利差”的传统禁令指的是信贷的拆分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将利率与市场挂钩。
在这方面,拆分信贷销售的最简单形式就是有息贷款。实际上,如果贷款被视为可交换的金融合约(即如果贷款的偿还被视为对所贷金额的补偿),那么,即使是无息贷款也会被视为禁止的“利巴”(即利息)。阿尔·卡拉菲在《法鲁格》(一本致力于解释法学区别的法律理论书籍)中主张,贷款之所以不受“利巴”规则的约束,是因为其具有慈善性质。从宗教角度来看,提供贷款的人并非以偿还作为补偿,而是以借出资金的时间价值或借出财产的收益作为慈善捐赠。因此,先知的同伴和早期法学家们表示,他们更愿意借出一枚硬币,收回后再借出,而不是直接将其作为慈善捐赠。良好的贷款本身就蕴含着直接的慈善性质,因为如果贫困的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将被免除。另一方面,贫困的借款人相对于明确接受慈善捐赠的人来说,通过有可能偿还本金而保留了尊严。
即使在还款的情况下,贷款人也会因牺牲其财产的时间价值而获得宗教上的赞誉,并证明自己在必要时愿意牺牲财产本身。因此,YSL法学将贷款排除在金融领域之外,以保持其良好的慈善性质。这是因为所有可以通过商业贷款实现的金融目的,通过其他形式的互惠合同(如销售、租赁等)同样能够实现,甚至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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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哈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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