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刑与断手如何理解?伊斯兰法、固定刑与沙里亚的真实目的(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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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stoning-and-hand-cutting-understanding-the-hudud-and-the-shariah-in-islam
原文标题:Stoning and Hand Cutting—Understanding the Hudud and the Shariah in Islam
作者:Dr. Jonathan Brown
作者简介:乔纳森·布朗博士:乔纳森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系教授兼系主任。他担任《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主编,并著有多部书籍,其中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穆罕默德 ﷺ 遗产的挑战与抉择》。

石刑与断手如何理解?伊斯兰法、固定刑与沙里亚的真实目的(下篇)

穆斯林今天应该如何理解“侯杜德”(Hudud)?

今天,“侯杜德”主要是在它们缺席法律舞台的情况下才具有相关性。 当它们出现时,往往伴随着巨大的争议。 除了尼日利亚、苏丹、伊朗和沙特阿拉伯等少数国家外,大多数穆斯林国家的刑法已被修改后的英国或欧洲法律所取代。

穆斯林如何理解“侯杜德”的缺席? 我们能为它辩护吗?或者更进一步说,我们能为不呼吁恢复它们而辩护吗? 穆斯林学者在处理这些深刻的问题时采取了多种途径。 在20世纪中期,一些人认为“侯杜德”被废弃是因为殖民时期的西方压力,如果恢复,“侯杜德”将有助于塑造更守法、更和谐的社会。 这些学者认为,一旦重新确立,这些惩罚本身将极少被真正执行。 另一些人最近则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恢复“侯杜德”是不合适的,因为我们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使得系统性地消除所有疑点(shubuhāt)变得不可能。 人们普遍认为这种情况是殖民主义和西方价值观全球化的结果。 但一些学者认为,这种情况在过去近一千年里一直如此。 因此,“侯杜德”的执行极其罕见。

从更深层次的细节来看,关于“侯杜德”目前不具强制性的一个伊斯兰教法论点是,就像一个人试图在缺失的肢体上进行小净一样,“裁决的适用对象”已经消失了。 根据这一论点,无论穆斯林国家废弃“侯杜德”的动机是什么,它们的缺席使得它们在有人决定恢复之前变得无关紧要。 另一个由叙利亚法学家谢赫·穆斯塔法·扎尔卡(卒于1999年)提出的论点是,我们当前的时代是毛里塔尼亚学者阿卜杜拉·本·拜亚(Abdallah Bin Bayyah)所称的“危机与必要时期”(ḍarūra)。 由于在伊斯兰法律中“必要性使被禁止的事物变得合法”,处于外国统治或其他限制下的穆斯林国家被允许在某些方面做出变通,而这些变通在其他情况下是不被允许的。

阿卜杜拉·本·拜亚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论点,他基于先知穆罕默德 ﷺ 禁止对在战役中偷窃的穆斯林士兵实施断手刑罚的事实。 相反,先知穆罕默德 ﷺ 对他们处以鞭刑,或者推迟了惩罚,直到对完整战斗力的需求过去之后。 本·拜亚写道,虽然穆斯林并非真的身处敌国,但他们处于“一个焦虑之地”,许多穆斯林对“侯杜德”严厉的身体惩罚感到不安。 这仿佛伊斯兰家园在文化上已被征服,穆斯林开始对他们自己的启示传统产生排斥感。

最重要的一点是,穆斯林学者们已经确认,穆斯林必须相信沙里亚法是理想的法律,且hudud(限制性刑罚)在理论上是有效的。 hudud的实际执行由统治者或国家酌情决定,并非成为穆斯林的必要条件。

我们能避开这场争议吗?

如今,在媒体上,几乎没有比hudud更能引发对伊斯兰文明程度质疑的话题了。 也很少有话题能像它这样,被人们有意或无意地用来影射伊斯兰的蒙昧过去与西方开明现状之间的文明冲突。 当文莱苏丹在2014年宣布该国将分阶段实施包括hudud在内的沙里亚刑法时,国际社会对这种“回归黑暗时代”的做法发出了一片抗议声。 几乎没有哪个议题像hudud这样具有政治色彩。

事实上,hudud是争议与不满的完美风暴。 对于20世纪的西方而言,由于其对肉体刑罚的恐惧、以监狱为中心的刑事司法体系,以及在性问题上日益增长的社会宽容度,hudud被视为野蛮的化身。 而在饱受殖民主义和西方规范全球化冲击的穆斯林世界,对许多人来说,hudud已重新成为一种对伊斯兰纯正性承诺的象征。 对于世界各地的许多伊斯兰运动而言,恢复hudud的理念既是象征,也是实质,代表了人们对回归纯正过去和拥有独立未来的渴望。

平心而论,将hudud作为真正、神圣秩序的象征,并非现代人的杜撰。 马穆鲁克苏丹阿勒-古里(al-Ghūrī)希望与石刑惩罚通奸者联系在一起,这并不罕见。 随便翻阅任何一部中世纪伊斯兰文明的编年史,都能看到对那些因“维护安拉的限制”而受到赞誉的统治者或王朝的记载。 但正如我们所见,hudud实际上不过是服从于安拉法律这一理念的象征而已。

很难判断今天那些执行hudud刑罚的国家,是否代表了前现代伊斯兰法律实践的延续。 沙特阿拉伯执行hudud的频率可能比历史上穆斯林社会的频率要高。 但它们仍然非常罕见。 在1981年至1992年间,沙特阿拉伯执行了四次石刑,并因盗窃罪实施了四十五次截肢刑。 在这一年的样本(1982-83年)中,4925起盗窃定罪中,只有两只手被砍掉。 其余罪犯均受到taʿzīr(酌情刑罚)的惩处。 在同一时期,659起hudud级别的性犯罪定罪中,没有人被处以石刑。 许多死刑判决是政治惩罚的结果,而非hudud。在尼日利亚北部各州,虽然都采用了基于沙里亚的法典,但也只发生过少数几起因盗窃而进行的截肢刑。 至少有两起因通奸被判死刑的案例,但到目前为止,所有案件都因发现模糊之处而释放了罪犯。

就像呼吁回归某种想象中的20世纪50年代乌托邦的美国保守派一样,现代穆斯林国家声称通过hudud复兴的纯正过去,大多也是想象出来的。 这种构想旨在抵御现代社会中许多人所感受到的身份和自主权的丧失。 因此,今天那些积极执行hudud的国家,要么通过抵制西方帝国秩序(如伊朗)来定义自己,要么声称体现了伊斯兰的纯正性(如沙特阿拉伯),要么处于西方文化和军事强加与本土身份认同的强大传统之间尖锐的文化、宗教和政治断层线上(如尼日利亚、巴基斯坦、阿富汗),这也就不足为奇了。

所以今天,如果不谈论那些消耗性的政治紧张局势以及关于身份和自主权的冲突,几乎不可能讨论hudud。 2005年,瑞士穆斯林学者兼知识分子塔里克·拉马丹(Tariq Ramadan)呼吁在穆斯林世界暂停执行肉体刑罚、石刑和死刑。 他随后遭到了两方面的猛烈抨击:一方是西方的伊斯兰批评者,他们认为他的呼吁力度不够;另一方是一些更保守的穆斯林乌理玛,他们认为这违背了造物主的命令。

我们能否想象这样一种平行现实:一个复杂、多元的穆斯林国家在经历工业化、中央集权化和城市化的剧烈进程时,依然完整地保留了沙里亚法律制度? 奥斯曼帝国实际上提供了一个相当接近的例子。 它经历了显著的工业化和城市化。 尽管到19世纪中叶,奥斯曼人确实感受到了欧洲大国的政治和文化压力,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他们还是避开了西方殖民主义最糟糕的影响。

1858年的《奥斯曼刑法典》是一件迷人的文物,它代表了一种现代化的、毫无疑问具有沙里亚合法性的刑法。 该法典是奥斯曼国家针对新技术和新挑战,对其整个行政体系进行改革的一部分。 1858年法典通过以强迫劳动(kürek)、监禁、罚款和流放取代现有的刑罚(如杖刑)来改革刑罚制度(它也保留了对某些罪行的死刑)。 该法典几乎逐字逐句地从1832年的《法国刑法典》中汲取了所有内容。

然而,该法典的伊斯兰合法性并未受到质疑。 它以“奉至仁至慈的造物主之名”开头,并得到了奥斯曼宗教机构的批准,该机构直到帝国终结前一直保持着极度保守。 1858年法典从未提及hudud,但这并不是因为它废除了它们。 相反,这是因为整部法典明确将自身限制在改革taʿzīr级别的刑罚上。 由于hudud在法律应用中并未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取代taʿzīr领域等同于彻底重组了奥斯曼的全部刑法。 通过不废除hudud而是让它们处于事实上的搁置状态,1858年法典避免了对伊斯兰合法性这一重大象征的冲击。 它引入的刑罚是由法国人设定的,但它们与奥斯曼法官之前使用的刑罚一样“伊斯兰”,因为taʿzīr属于酌情权范畴,并未在《古兰经》和圣训中明确规定。 此外,1858年法典的第一段承诺不违反沙里亚下个人的任何权利,甚至在杀人案件中保留了人们选择Qiṣāṣ(同态复仇)程序的权利。

让我们假设奥斯曼帝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没有战败,并且一直延续到今天,在进行轻微修改的情况下维持其1858年《刑法典》(无论如何它一直存续到1923年)。 我们还会听到像今天关于沙特阿拉伯执行死刑或文莱恢复hudud那样的争议吗? 可能没那么大影响,因为哈杜德(hudud)刑罚会继续作为一种象征存在,而在法律中并无实际作用。

然而,毫无疑问,仍会有一些抗议声音。 正如国际特赦组织对文莱的声明所表达的反对意见,沙里亚法之所以存在争议,是因为它对“本不应被视为犯罪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 归根结底,许多现代人对沙里亚法整体以及对哈杜德刑罚的反对,并非针对具体的惩罚措施。 他们反对的是许多穆斯林坚持认为,像通奸这类行为首先就应该被定为犯罪。 或许他们甚至反对那种认为这些行为在道德上就该被谴责的立场。

值得思考的是,人类社会公认危害最严重的罪行——谋杀和强奸——并不在公认的哈杜德罪行之列。 或许从对受害者或社会造成的伤害程度来看,哈杜德罪行未必是最严重的罪行。 通奸和达到哈杜德级别的盗窃,几乎在定义上就是私下进行的犯罪,醉酒行为也可能如此。 这些行为除了造物主之外,无人可见。 或许这些严苛的法律——造物主的仁慈使其几乎无法被执行——之所以存在,主要是为了提醒人们,那些他们通常能逃脱惩罚的罪行是多么严重。

附录:阿尔-苏布基(al-Subki)关于盗窃罪断肢刑的要求

这是一份由塔基丁·阿里·本(Taqī al-Dīn ʿAlī b.)颁布的法特瓦(教法判例)。 阿卜杜勒-卡菲·阿尔-苏布基(d. 756/1356)是来自大马士革名门望族的资深沙斐仪派学者和法官:

伊玛目兼谢赫(愿造物主怜悯他)说:各方一致认为,对于实施了盗窃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哈杜德(Hadd)刑罚是必须执行的:

- [物品]是从通常被视为安全的地方(ḥirz)拿走的 - 它不是作为战利品(mughannam)获得的 - 也不是从公共国库中拿走的 - 且是由他亲手拿走的 - 而非通过某种工具或机械(āla) - 独自一人 - 仅凭个人 - 在他神志清醒时 - 且已成年 - 且是穆斯林 - 且是自由人 - 不在禁地(Haram) - 在麦加 - 且不在战争之地(Abode of War) - 且他不是那种被允许随时进入该处的人 - 且他偷窃的对象不是他的妻子 - 也不是母系亲属 - 如果是女性,也不是偷窃她丈夫的财物 - 在他没有醉酒时 - 且不是因饥饿所迫 - 或在胁迫下 - 且他偷窃的是某种有主的财产 - 且对穆斯林而言是允许买卖的 - 且他从一个没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人那里偷走 - 且所偷物品价值达到十迪拉姆 - 纯银 - 按麦加重量计算 - 且不是肉类 - 或任何屠宰的动物 - 也不是任何可食用的东西 - 或可饮用的 - 或某种家禽 - 或猎物 - 或狗 - 或猫 - 或动物粪便 - 或排泄物(ʿadhira) - 或泥土 - 或红赭石(maghara) - 或砷(zirnīkh) - 或鹅卵石 - 或石头 - 或玻璃 - 或煤炭 - 或木柴 - 或芦苇(qaṣab) - 或木材 - 或水果 - 或驴 - 或放牧的牲畜 - 或《古兰经》抄本 - 或连根拔起的植物(min badā’ihi) - 或围墙花园里的农产品 - 或树木 - 或自由人 - 或奴隶 - 如果他们能说话且神志清醒 - 且他之前没有对他犯下任何罪行 - 在他将其从不允许进入的地方移走之前 - 从其安全存放处 - 亲手拿走 - 且有证人 - 对上述所有情况 - 由两名证人 - 即男性 - 根据我们已经在证词章节中介绍的[要求和程序] - 且他们没有分歧 - 或撤回证词 - 且小偷没有声称他是所偷物品的合法所有者 - 且他的左手健全 - 且他的脚健全 - 且身体部位没有缺失 - 且被偷窃者没有将他偷走的东西作为礼物送给他 - 且他在偷窃后没有成为所偷物品的所有者 - 且小偷没有将偷来的物品归还给被偷窃者 - 且小偷没有主张权利 - 且被偷窃者没有欠小偷一笔等于所偷物品价值的债务 - 且被偷窃者在场[法庭] - 且他提出了对被盗财产的索赔 - 并要求执行断肢刑 - 在小偷悔改之前 - 且盗窃案的证人在场 - 且自盗窃发生以来未满一个月。引用资源

• 支付给受害者或其家人的赔偿金是“血金”(wergild,字面意思为“人价”)或“赔偿金”(bot)。 而“罚金”(wite)则是因破坏“和平”(mund)而支付给国王或领主的;Bruce O’Brian,“盎格鲁-撒克逊法律”,载于《牛津国际法律史百科全书》,Stanley Katz编(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2009年),1:82;F.W. Maitland,《英国宪政史》(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08年),107-9。

• 这个著名的短语并未出现在美国宪法中,而是从英国法律中引入美国法律的,大约在1800年左右。 它最早于18世纪80年代在英国正式提出,尽管实际上在1770年的波士顿,未来的总统约翰·亚当斯和罗伯特·佩恩在为涉及波士顿惨案的英国士兵辩护时就已经使用了它;参见James Q. Witman,《合理怀疑的起源》(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2008年),187, 193-94。

• Heikki Pihlajamäki 和 Mia Korpiola,“中世纪教会法:现代刑法的起源”,载于《牛津刑法手册》,Markus Dubber 和 Tatjiana Hörnle 编(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14年),214-215;Kenneth Pennington,“无罪推定:法律准则的起源”,《法学家》第63卷(2003年):106-24。

• Abū Bakr al-Khaṣṣāf,《法官礼仪》(Adab al-Qāḍī),Farhat Ziadeh 编(开罗:Maṭbaʿat al-Jablāwī,1979年),254。

• 《布哈里圣训实录》:圣战与远征之书,马与驴的命名章节;《穆斯林圣训实录》:信仰之书,关于以信仰会见安拉者的章节……;天课之书,关于拒绝缴纳天课者的罪行章节。

• 《布哈里圣训实录》:不信道者与叛教者的战争之书,关于酌情惩罚(taʿzīr)和教化的程度章节。

• Jonathan Brown,“酌情惩罚(Taʿzīr)”,《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即将出版)。

• 这个最低限度的清单由哈乃斐学派持有(注:对于哈乃斐学派,武装抢劫(ḥirāba)被包含在盗窃(sariqa)的标题下)。 所有其他学派也认为公开叛教(ridda)和鸡奸属于哈杜德罪行。 在马立克学派中,暗杀或为窃取他人钱财而谋杀(ghīla)被视为一种处以死刑的哈杜德罪行。 参见 Wahba al-Zuḥaylī,《伊斯兰法百科全书》(Mawsūʿat al-fiqh al-islāmī),共14卷。 (大马士革:Dār al-Fikr,2010年),5:714-15;Ṣāliḥ ʿAbd al-Salām Al-Ābī,《伊本·阿比·扎伊德·凯拉瓦尼书信注释》(al-Thamar al-dānī fī taqrīb al-maʿānī Ḥāshiyat Risālat Ibn Abī Zayd al-Qayrawānī)。 第2版(开罗:Muṣṭafā al-Bābī al-Ḥalabī,1944年),423, 432, 435。

• 关于诬告(qadhf)存在一些分歧,一些学者认为这仅是对人类权利的侵犯;Manṣūr b. 尤努斯·布胡提(Yūnus al-Buhūtī),《繁茂园》(al-Rawḍ al-murbiʿ),巴希尔·穆罕默德·乌云(Bashīr Muḥammad ‘Uyūn)编(大马士革:明证出版社,1999年),第466页;哈萨夫(al-Khaṣṣāf),《法官礼仪》(Adab al-Qāḍī),第217、333页;穆罕默德·本 艾哈迈德·库尔图比(Aḥmad al-Qurṭubī),《古兰经律例总汇》(al-Jāmiʿ li-aḥkām al-Qur’ān),穆罕默德·易卜拉欣·希夫纳维(Muḥammad Ibrāhīm al-Ḥifnāwī)与马哈茂德·哈米德·奥斯曼(Maḥmūd Ḥāmid ‘Uthmān)编,共20卷 合订为10册(开罗:圣训出版社,1994年),第6卷第476页(关于第24:4节经文)。

• 《布哈里圣训实录》:不信道者与叛教者之战篇,通奸认罪章;《穆斯林圣训实录》:刑罚篇,通奸之刑章,自认通奸者章。

• 关于通奸的石刑惩罚,长期以来存在有效的共识,甚至连穆尔太齐赖派(Muʿtazila)也接受了这一点(尽管哈瓦利吉派不接受)。 1973年,著名的埃及学者兼法学家穆罕默德·阿布·扎赫拉(1974年卒)在利比亚的一次会议上表示,他严重怀疑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曾执行过石刑的传述的可靠性,认为这是一种过于残酷的惩罚(这由在场的两位学者穆斯塔法·扎尔卡和优素福·卡拉达维报告,见穆罕默德·阿布·扎赫拉,《法塔瓦》,穆罕默德·奥斯曼·巴希尔编(大马士革:笔之出版社,2006年),第673页。 有一种现代理论认为石刑属于“酌情惩罚”(taʿzīr),因此是酌情决定的,因为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曾说造物主为未婚处女通奸者提供了“出路”(《古兰经》4:15),即《古兰经》中提到的100鞭刑,随后先知穆罕默德 ﷺ 又作为酌情惩罚增加了一年的流放;已婚通奸者的惩罚与之类似,即《古兰经》中的100鞭刑,再加上先知穆罕默德 ﷺ 所增加的石刑,属于酌情惩罚。 贾瑟尔·奥达(Jasser Auda)博士在他的著作《废止论批判》(Naqd naẓariyyat al-naskh)中论证说,石刑是伊斯兰教初期实行的犹太律法,后来被《光明章》(Surat al-Nūr)所废止。 见贾瑟尔·奥达,《废止论批判》(阿拉伯研究网络,2013年)。 在现代,关于是否存在一条关于石刑的《古兰经》经文被造物主移除(naskh)的观点,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大多数前现代穆斯林学者对于《古兰经》最初包含一条经文,即“高贵的男女,若他们犯了通奸罪,务必将他们两人石刑处死”的观点并无异议,但他们认为造物主下令移除了该经文,同时保留了其律法效力。 著名的沙斐仪派/艾什尔里派圣训学家阿布·伯克尔·拜哈基(458/1066年卒)表示,他不知道在“经文被完全移除(naskh al-tilāwa)而其律法效力保留”的可能性上存在任何分歧;阿布·伯克尔·拜哈基,《大圣训集》(al-Sunan al-kubrā),穆罕默德·阿卜杜勒·卡迪尔·阿塔编,共11卷 (贝鲁特:知识出版社,1999年),第8卷第367页。 然而,20世纪一位领先的传统派学者阿卜杜拉·古马里(1993年卒)否认了“经文移除(naskh al-tilāwa)”的可能性。 他认为这在理性上是不可能的,并补充说,所有描述其发生的报告都是由极少数传述(āḥād)记录的,无法与《古兰经》经文的确定性相提并论。 他指出,最可靠的证据,即《布哈里圣训实录》中哈里发欧麦尔的报告,称他担心人们会放弃石刑,因为它在造物主的书中找不到,但实际上并没有包含带有该律法的所谓经文的措辞,正如伊本·哈杰尔所指出的(尽管伊本·哈杰尔并不怀疑曾有这样一条经文);阿卜杜拉·本 西迪克·古马里,《阐明经文移除之不可能性的甜美滋味》(Dhawq al-ḥalāwa bi-bayān imtināʿ naskh al-tilāwa),第2版(开罗:开罗图书馆,2006年),第12、14页;《布哈里圣训实录》:不信道者与叛教者之战篇,通奸认罪章。 大多数乌理玛(学者)不接受古马里的论点。 首先,另一段关于欧麦尔的可靠圣训中包含了他说的话,关于一条关于石刑的《古兰经》经文,即“我们诵读了它,理解了它,并记住了它”(《布哈里圣训实录》:不信道者与叛教者之战篇,孕妇通奸石刑章)。 尽管古马里没有讨论这段传述,但他拒绝承认所有提到《古兰经》经文被移除的圣训,认为其证据不足。 见伊本·哈杰尔·阿斯卡拉尼,《布哈里圣训实录注释》(Fatḥ al-Bārī),阿卜杜勒·阿齐兹·本·巴兹与穆罕默德·福阿德·阿卜杜勒·巴基编(贝鲁特:知识出版社,1997年),第12卷第168、173-74页。 另见阿尔巴尼,《真实圣训系列》,第2913段。

• 《穆斯林圣训实录》:刑罚篇,饮酒之刑章。

• 《穆斯林圣训实录》:血案与不信道者之战篇,叛教者与不信道者之战的判决章。

• 《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刑罚篇,关于不信道者之战的传述章。

• 《提尔米济圣训集》:洁净篇,关于食用肉类动物尿液的传述章。

• 库尔图比,《古兰经律例总汇》,第3卷第509-11页。

• 马利克,《穆宛塔圣训集》:刑罚篇,关于石刑的传述章;关于小偷一旦被移交给当局则不得求情的章。

• 伊本·罕百里《穆斯奈德圣训集》(迈马尼耶版),第4卷第133页(圣训内容为:“谁留下了财产,归其继承人;谁留下了债务或负担,归我,我是无监护人者的监护人,我为其偿还,并继承其财产;舅舅是无继承人者的继承人,为其偿还并继承其财产”);第4卷第131页(此传述增加了“我为其承担血金”);第6卷第47页。

• 沙斐仪,《母书》(Kitāb al-Umm)(贝鲁特:知识出版社,1393/1973年),第6卷第21页;另见穆瓦法格·丁·伊本·库达麦,《穆尼》(al-Mughnī),阿卜杜拉·图尔基与阿卜杜勒·法塔赫·胡勒夫编,共12卷 (开罗:胡吉尔出版社,1986年),第9卷第476页,第10卷第9、22页;穆罕默德·萨拉赫西,《大部头》(al-Mabsūṭ),共30卷 合订为15册。 (贝鲁特:知识出版社,[1978年]),第10卷第219页;布胡提,《繁茂园》,第461页;艾哈迈德·库杜里,《简明法典》(The Mukhtaṣar),塔希尔·马哈茂德·基亚尼译 (伦敦:塔哈出版社,2010年),第530-31页。

• 这是基于一段圣训,先知穆罕默德 ﷺ 说:“笔已为三类人抬起(不再记录其行为):睡觉的人直到醒来,患病者(指精神失常)直到康复,以及儿童直到成年”,以及先知穆罕默德 ﷺ 对一个承认通奸的人的提问:“你知道什么是通奸吗?” 以及哈里发欧麦尔的实践,他裁定:“除非是知情者,否则没有刑罚(lā ḥadd illā ʿalā man ʿalimahu)”;《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刑罚篇,关于疯子偷窃或触犯刑罚章;《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刑罚篇,关于玛伊兹·本·马利克石刑章;拜哈基,《大圣训集》,第8卷第415页。 另见库杜里,《简明法典》,第544页。

• 这段圣训可以在《提尔米济圣训集》(赔偿篇,关于报复的传述章)中找到,阿布·胡莱拉也传述了一个类似的版本(《伊本·马哲圣训集》:刑罚篇,关于掩盖信士过失及通过疑点推迟刑罚的传述章)(根据所有人的观点,此传述为弱圣训)。 像提尔米济和拜哈基这样的学者认为,将此归于阿伊莎而非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传述更为可靠;拜哈基,《大圣训集》,第8卷第413页。 关于其他圣门弟子发表类似言论的记录,见拜哈基,《大圣训集》,第8卷第413-15页。 根据伊本·哈贾尔(Ibn Ḥajar)的说法,最可靠的版本是欧麦尔(Umar)所言:“因疑点而在执行哈德(hudud)刑罚上犯错,对我而言,比因疑点而执行这些刑罚更可取。” 参见沙姆斯·丁·萨哈维(Shams al-Dīn al-Sakhāwī)著,《美善目标》(al-Maqāṣid al-ḥasana),穆罕默德·奥斯曼·基什特(Muḥammad ʿUthmān al-Khisht)编辑(贝鲁特:阿拉伯图书出版社,2004年),第42页。

• 参见因蒂萨尔·拉布(Intisar Rabb)著,“作为实质性解释准则的伊斯兰法律格言:疑点下的哈德(Ḥudūd)规避”,《伊斯兰法律与社会》第17卷(2010年):63-125页。

• 《古兰经》24:2、4,且《古兰经》在2:15节中再次重申了需要四名见证人的要求。

• 《布哈里圣训实录》:不信者与叛教者之战篇,疯癫男女不应受石刑章,伊玛目是否应向认罪者询问“你是否触摸或暗示过”章;《穆斯林圣训实录》:哈德刑罚篇,通奸的哈德刑罚章,承认通奸者章。

• 《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哈德刑罚篇,玛伊兹·本·马利克(Māʿiz b. Mālik)石刑章, 关于犹太男女石刑章。

• 伊本·阿米尔·萨纳尼(Ibn al-Amīr al-Ṣanʿānī)著,《和平之路》(Subul al-salām),穆罕默德·阿卜杜勒·拉赫曼·马拉什利(Muḥammad ʿAbd al-Raḥmān al-Marʿashlī)编辑。 第3版,共4卷。 (贝鲁特:阿拉伯遗产复兴出版社,2005年),第4卷,第9页。

• 阿卜杜勒·瓦哈卜·沙拉尼(ʿAbd al-Wahhāb al-Shaʿrānī)著,《大平衡》(al-Mīzān al-kubrā),共2卷。 合订为1册(开罗:扎赫兰图书馆 [出版日期不详])。 1862年开罗版(卡斯蒂利亚图书馆出版)之重印本,第2卷,第145页。

• 苏莱曼·布贾伊米(Sulaymān al-Bujayramī)著,《布贾伊米对〈明哈杰〉的注释》(Ḥāshiyat al-Bujayrimī ʿalā al-Minhāj)(开罗:穆罕默德·沙欣印刷厂,1380/1960年),第345页;穆拉·阿里·卡里(Mullā ʿAlī al-Qāri’)著,《阿布·哈尼法圣训集注释》(Sharḥ Musnad Abī Ḥanīfa),哈利勒·穆希丁·米斯(Khalīl Muḥyī al-Dīn al-Mīs)编辑(贝鲁特:阿拉伯图书出版社,出版日期不详),第487页;穆希丁·纳瓦维(Muḥyī al-Dīn al-Nawawī)著,《总集》(al-Majmū ʿ),穆罕默德·纳吉布·穆提(Muḥammad Najīb al-Muṭīʿī)编辑(吉达:指导图书馆,出版日期不详),第5卷,第211页。

• 詹姆斯·鲍德温(James Baldwin)著,“卖淫、伊斯兰法律与奥斯曼社会”,《经济与社会史杂志》第55卷(2012年):第125页。

• 《布哈里圣训实录》:哈德刑罚篇,关于安拉至高者之言“行窃的男女……”章。

• 《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哈德刑罚篇,关于在哈德刑罚中进行暗示(诱导)章;《奈萨仪圣训集》:断手刑罚篇,关于暗示窃贼章。

• 穆拉·胡兹雷夫(Mullā Hüzrev)著,《法官之珍珠:对〈法理之光〉的注释》(Durar al-ḥukkām sharḥ ghurar al-aḥkām),共2卷。 (伊斯坦布尔:法齐拉特出版社,出版日期不详。阿米里亚版重印,出版日期不详),第2卷,第82页。

• 布胡提(Al-Buhūtī)著,《园地》(Rawḍ),第469页;《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哈德刑罚篇,关于从隐蔽处窃取者章。

• 《提尔米济圣训集》:哈德刑罚篇,关于背信者、扒窃者与抢劫者之规定章。

• 鲁道夫·彼得斯(Rudolph Peters)著,《伊斯兰法律中的犯罪与惩罚》(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4页。 18世纪末,英国人在印度执行盗窃惩罚时也观察到了同样的情况。 参见约尔格·菲什(Jörg Fisch)著,《廉价的生命与昂贵的肢体:英国对孟加拉刑法的改造 1769-1817》(威斯巴登:弗朗茨·施泰纳出版社,1983年),第76页。

• 萨纳尼(Al-Ṣanʿānī)著,《和平之路》,第4卷,第41页;布胡提(Al-Buhūtī)著,《园地》,第467页。

• 拜哈基(Al-Bayhaqī)著,《大圣训集》(Sunan al-kubrā),第8卷,第549页。

• 布胡提(Al-Buhūtī)著,《园地》,第467页。

• 库尔图比(Al-Qurṭubī)著,《古兰经判例总集》(Jāmiʿ li-aḥkām al-Qur’ān),第3卷,第515页。

• 哈提卜·希尔比尼(Al-Khaṭīb al-Shirbīnī)著,《需求者的满足》(Mughnī al-muḥtāj),第4卷,第176页;沙拉尼(Al-Shaʿrānī)著,《大平衡》,第2卷,第225页。

• 沙拉尼(Al-Shaʿrānī)著,《大平衡》,第2卷,第227页。

• 《布哈里圣训实录》:不信者与叛教者之战篇,关于承认哈德刑罚罪行章……;《穆斯林圣训实录》:忏悔篇,关于安拉至高者之言“善行必消除恶行”章。

• 《艾布·达伍德圣训集》:礼仪篇,关于禁止窥探章。

• 《艾布·达伍德圣训集》:礼仪篇,关于禁止窥探章。

• 《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哈德刑罚篇,关于在哈德刑罚未上报至苏丹(统治者)前可予以宽恕章。

• 《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刑罚之书,关于在征战中偷窃者是否应受刑罚的章节。

• 若执行刑罚可能无效,则不应执行;阿布·伯克尔·卡萨尼,《工艺之奇》(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2003年),9:248。

• 亚历山大·拉塞尔,《阿勒颇自然史》,共2卷。 (伦敦:无出版商,1794年),1:331。

• 爱德华·莱恩,《现代埃及人的风俗与习惯》(纽约:Cosimo出版社,2005年),112。

• 法里巴·扎里内巴夫-沙赫尔,“十八世纪伊斯坦布尔公众视野下的女性”,302–304;安妮-玛丽·库萨克,《残酷与异常:美国的惩罚文化》(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2009年),22。

• 阿卜杜勒·卡迪尔·巴达乌尼,《史记选》,译者。 W.H. 洛(德里:文艺复兴出版社,1986年),3:146。

• 例如,参见苏尤蒂抱怨开罗一家妓院仍在营业;苏尤蒂,《谈论安拉的恩典》,编辑:伊丽莎白·萨坦(开罗:现代阿拉伯印刷厂,1972年),175。

• 这位学者的名字是萨阿德·安拉·巴尼·以色列;巴达乌尼,《史记选》,3:88。 关于禁止刺探(tajassus)这一点,参见《艾布·达伍德圣训集》:礼仪之书,关于禁止刺探的章节。 该案法官是阿里·本。 穆罕默德·扎鲁瓦利(卒于公元1319年);穆罕默德·本。 贾法尔·卡塔尼,《非斯埋葬的学者与义人的慰藉与谈话》,编辑:阿卜杜拉·卡米尔·卡塔尼等,共3卷。 (卡萨布兰卡:文化出版社,2004年),3:180。

• 伊本·白图泰,《伊本·白图泰游记》,编辑:H.A.R. 吉布,共3卷。 (新德里:Munshiram Manoharlal出版社,2004年),2:219。

• 阿尔·巴达乌尼,《史记选》,3:129-130。

• 穆罕默德·本。 艾哈迈德·伊本·伊亚斯,《时代事件之花》,编辑:穆罕默德·穆斯塔法(开罗:埃及图书总局,1984年),4:340-45;纳吉姆·丁·加齐,《十世纪杰出人物传》,编辑:吉布拉伊尔·贾布尔,共3卷。 (贝鲁特:新视野出版社,1979年),1:102-5, 295。

• 加齐,《十世纪杰出人物传》,1:103。

• 哈萨夫,《法官礼仪》,349。

• 穆罕默德·本。 阿里·肖卡尼,“关于与苏丹交往之裁决的论述”,收录于《伊玛目穆罕默德·本·伊斯梅尔·阿米尔·萨纳尼七篇论文集》,编辑:穆罕默德·萨吉尔·穆卡提里。 (贝鲁特:伊本·哈兹姆出版社,2004年),452-3。

• 安德鲁·里斯,《城市:世界史》(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2015年),49。

• G·爱德华·怀特,《美国法律史:极简介绍》(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14年),74。

• 《布哈里圣训实录》:判决之书,关于法官对有罪者判处死刑的章节……。

• 劳伦斯·M·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第2版(纽约:西蒙与舒斯特出版社,1985年),577。

• 瓦埃勒·哈拉克,《沙里亚》(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9年),163。

• 我这个等式引自尼尔·卡特亚尔(Neal Katyal)教授于2015年9月11日在乔治城大学法学院讲授的刑法课程讲义。

• E. P. 汤普森(P. Thompson),《辉格党人与猎人:〈黑法〉的起源》(纽约:万神殿图书公司,1975年),270–77页。

• 库萨克(Cusac),《残酷与异常》(Cruel and Unusual),28-29页。

• J.S. 科克本(Cockburn),《英国巡回审判史 1558-1714》(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2年),128-133页。

• J.J. 托拜厄斯(Tobias),《十九世纪的犯罪与工业社会》(纽约:肖肯图书公司,1967年),249-50页。

• 诺瓦尔·莫里斯(Norval Morris)与大卫·J·罗斯曼(David J. Rothman)编,《牛津监狱史》(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vii页。

• 约翰·兰拜恩(John Langbein),“重罪监禁刑罚的历史起源”,《法律研究杂志》第5卷,第1期(1976年):36页。

• 库萨克(Cusac),《残酷与异常》(Cruel and Unusual),21页。

• 约翰·兰拜恩(John Langbein),“重罪监禁刑罚的历史起源”,51页。

• 库萨克(Cusac),《残酷与异常》(Cruel and Unusual),36, 41-44页。

• 库萨克(Cusac),《残酷与异常》(Cruel and Unusual),53-56页。

• 拉迪卡·辛哈(Radhika Singha),《法律的专制:早期殖民地印度的犯罪与正义》(德里: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3, 9, 24, 52, 54-55页。

• 彼得·莫斯科斯(Peter Moskos),《为鞭刑辩护》(纽约:基础图书公司,2011年),50页。

• 莫斯科斯(Moskos),《为鞭刑辩护》(In Defense of Flogging),52, 56页。

• 库萨克(Cusac),《残酷与异常》(Cruel and Unusual),13页。

• 莫斯科斯(Moskos),《为鞭刑辩护》(In Defense of Flogging),74页。

• 贡纳·J·魏曼(Gunnar J. Weimann),“尼日利亚”,载于《[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 牛津伊斯兰研究在线。 2016年12月5日。 。

• 苏丹自1991年起实施了“侯杜德”(Hudud)刑罚。 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对酗酒者进行鞭刑;奥拉夫·A· 孔根(Köndgen),“苏丹”,载于《[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 牛津伊斯兰研究在线。 2016年12月5日。 。

• 在伊朗,针对盗窃的断肢刑极少执行,且在伊玛目派什叶派教法中,仅切除指尖而非整个手掌。 石刑并未执行;哈桑·礼萨伊(Hassan Rezaei),“伊朗”,载于《[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 牛津伊斯兰研究在线。 2016年12月5日。 。

• 阿卜杜勒·哈利姆·马哈茂德(ʿAbd al-Ḥalīm Maḥmūd),《教法判例集》(Fatāwā),2卷。 (开罗:舒鲁克出版社,2002年),2:434;马哈茂德·沙尔图特(Maḥmūd Shaltūt),《伊斯兰:信仰与教法》(al-Islām ʿaqīda wa sharīʿa),第14版(开罗:舒鲁克出版社,1987年),302-4页。

• 阿里·朱马(ʿAlī Jumʿa),《解答心中的疑惑》(al-Bayān li-mā yashghalu al-adhhān)(开罗:穆卡塔姆出版社,2005年),71-2页;参见2013年对优素福·卡拉达维(Yūsuf al-Qaraḍāwī)的采访及其文字记录。

• 穆斯塔法·艾哈迈德·扎尔卡(Muṣṭafā Aḥmad al-Zarqā),《伊斯兰法学总论》(al-Madkhal al-fiqhī al-ʿāmm),第3版,2卷,(大马士革:卡拉姆出版社,1433/2012年),1:283-4页。 87页。 《艾布·达伍德圣训集》:侯杜德篇,关于在征战中盗窃是否应受断肢刑的章节。

• 阿卜杜拉·本·巴亚(ʿAbdallāh Bin Bayyah),《关于现实法学根基的参考指南》(Tanbīh al-marājiʿ ʿalā ta’ṣīl fiqh al-wāqi ʿ)(阿联酋:穆斯林社会促进和平论坛,2014年),83-5页。

• 沙尔图特,《教法判例集》,45页;朱马,《解答心中的疑惑》,71页;本·巴亚,《参考指南》,83-4页。

• 克努特·维科尔(Knut Vikør),《在造物主与苏丹之间:伊斯兰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05年),266页。

• 弗兰克·沃格尔(Frank Vogel),《伊斯兰法与法律体系》(莱顿:布里尔出版社,2000年),246-47页;维科尔,2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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