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刑与断手刑时间线:沙里亚、固定刑与现代误解如何形成(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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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hukuman-rejam-memotong-tangan-memahami-hudud-syariah-islam
原文标题:Hukuman Rejam & Memotong Tangan: Memahami Hudud & Syariah Islam
作者:Dr. Jonathan Brown
作者简介:乔纳森·布朗博士:乔纳森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系教授兼系主任。他担任《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主编,并著有多部书籍,其中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穆罕默德 ﷺ 遗产的挑战与抉择》。
副标题:沙里亚 vs 固定刑:区别是什么?
摘要:本文解释为什么西方常把伊斯兰法简化成石刑和断手刑。作者区分沙里亚、法学和固定刑,说明这些刑罚在伊斯兰法律传统中的位置、适用条件和现代误解,帮助读者避免把复杂法学变成刻板印象。
当今的穆斯林应如何理解“侯杜德”(Hudud)?
如今,“侯杜德”因在法律中的缺失而更具现实意义。 然而,一旦它被提及,往往会引发巨大的争议。 除了尼日利亚部分地区、苏丹、伊朗和沙特阿拉伯外,大多数伊斯兰外,大多数伊斯兰国家的刑法已被从英国或欧洲引进并经过修改的法律所取代。
在没有“侯杜德”的情况下,穆斯林应如何应对当今世界? 我们是否应该支持它? 或者,我们是否应该不支持恢复它? 伊斯兰学者们已采取多种方法来回答这些问题。 20世纪中叶,一些人认为“侯杜德”之所以被忽视,是因为殖民时代西方国家的压力;如果能重新建立,它将有助于构建一个守法且更和谐的社会。 这些学者认为,一旦重新确立,这些刑罚将极少被执行。 这些学者中也有人主张,在短期内恢复“侯杜德”是不合适的,因为当前的政治和社会局势使得系统性地排除疑点(shubuhāt)变得几乎不可能。 据推测,这种情况是殖民主义和西方价值观全球化的结果。 但也有学者认为,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近千年。 因此,在当今时代执行“侯杜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从更严谨的角度来看,有一个基于伊斯兰教法的论点认为,在当今时代“侯杜德”并非必须执行,就像一个没有手的人想要做小净(wudu)一样,其“执行前提”已经消失了。 根据这一论点,无论伊斯兰国家放弃“侯杜德”的原因是什么,其长期的缺失已使其不再具有现实意义,除非有人想要重新实施它。 另一个论点认为,当今时代是“危机与必要时期”(ḍarūra)。 鉴于在伊斯兰法律中,“在紧急情况下允许做合法之事”,处于殖民统治或其他限制下的伊斯兰政府,被允许或有权忽略某些义务,而这些义务在正常情况下是不被允许忽略的。
来自毛里求斯的学者阿卜杜拉·本·拜亚(Abdallah Bin Bayyah)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论点,他指出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曾禁止在战争期间砍断被俘的穆斯林士兵的手。 相反,他以鞭刑惩罚他们,或者将刑罚推迟到战争结束后,即他们不再需要在战场上效力时再执行。 本·拜亚写道,尽管当时他们“不在敌方领土”,但他们处于一种“戒备”状态,许多穆斯林对他们认为严酷的“侯杜德”刑罚感到不安。 这可以比作当一个伊斯兰国家被征服时,其人民也会对流传下来的传统产生“排斥感”。
最重要的一点是,伊斯兰学者们强调,对穆斯林而言,重要的是相信伊斯兰教法是理想的法律,“侯杜德”在理论上是合法的。 “侯杜德”的执行实际上取决于统治者的智慧,对于普通穆斯林来说,这并非成为穆斯林的必要条件。
我们能避免这些争议吗?
如今,媒体提出了一些问题,旨在质疑伊斯兰教在“侯杜德”问题上的体面性。 一些议题被更频繁地用来表达——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伊斯兰过去与西方现代之间的文明冲突。 当文莱苏丹在2014年宣布其国家将实施包括“侯杜德”在内的伊斯兰刑法时,国际社会对这种“回归黑暗时代”的行为表示了广泛的抗议。 很少有议题能像“侯杜德”这样具有如此大的政治影响力。
“侯杜德”是争议与不满的结合体。 在20世纪西方人的眼中,由于对肉体刑罚的恐惧、司法体系中监禁手段的普及以及在性问题上社会宽容度的提高,“侯杜德”被视为野蛮的证据。 在伊斯兰世界,摆脱殖民统治并面对西方规范的全球化后,“侯杜德”作为对伊斯兰本真性承诺的象征重新出现。 对于全球许多伊斯兰运动而言,恢复“侯杜德”的希望已成为恢复真实过去和实现自由未来的必要象征与课题。
将“侯杜德”视为一种不可否认的安拉旨意,并非现代人的杜撰。 马穆鲁克苏丹——苏丹阿勒-古里(Sultan al-Ghūrī),就曾渴望因执行对通奸者的石刑而闻名。 纵观中世纪伊斯兰文明的任何历程,都会讲述那些因“维护安拉的律法”而受到赞誉的统治者或王朝的故事。 然而,正如我们所见,“侯杜德”实际上不过是服从于安拉法律这一理念的象征而已。
很难判断当今执行Hudud(伊斯兰刑法)的国家是否真的在实践前现代的伊斯兰法律。 沙特阿拉伯执行Hudud的频率可能高于伊斯兰社会历史上的记录。 但其数量仍被认为是非常罕见的。 在1981年至1992年间,沙特阿拉伯发生了四起石刑处决,以及四十五起因盗窃导致的断肢刑罚。 在为期一年的样本(1982-83年)中,4,925起盗窃定罪中,只有两起被判处断手刑。 其余案件均以taʿzīr(酌定刑)处理。 在同一时期,659起Hudud性犯罪指控中,没有一起被判处石刑。 大多数死刑判决源于政治犯罪,而非Hudud刑罚。 在尼日利亚北部,虽然实施了基于伊斯兰教法的法律准则,但因盗窃而执行断肢刑的案例极少。 虽然至少有两起因通奸被判死刑的案例,但在迄今为止的所有案件中,都发现了疑点,从而使被告得以获释。
正如美国保守派主张回归1950年代所描绘的虚幻乌托邦一样,伊斯兰国家试图通过实施Hudud来重现的伊斯兰黄金时代,也仅仅是一个梦想。 这种构想是为了抵御现代社会中日益强烈的身份认同和自主权丧失感。 因此,当今积极实施Hudud的国家,将自己定义为反抗西方帝国统治(如伊朗),或追随纯粹伊斯兰教法的要求(如沙特阿拉伯),又或是将自己置于西方文化与军事压力与本土身份认同传统之间的边界(如尼日利亚、巴基斯坦、阿富汗),这并不令人惊讶。
因此,在今天,如果不涉及政治紧张、身份冲突和自主权问题,就很难讨论Hudud议题。 2005年,瑞士学者塔里克·拉马丹(Tariq Ramadan)提议在伊斯兰世界暂停执行严厉的刑罚、石刑和死刑。 他随后遭到了西方伊斯兰批评者的严厉抨击,认为他的言论过于软弱;同时也遭到了穆斯林内部批评者的指责,因为这一举动被视为背离了安拉的命令。 我们能否想象一个替代现实:一个复杂的、国际化的伊斯兰政府,在经历了工业化、中央集权化和城市化的艰难过程后,同时还能维持严格的伊斯兰教法体系? 最接近的例子是奥斯曼帝国,它经历了极其显著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 尽管在19世纪中叶,该帝国未能摆脱欧洲列强的政治和文化压力,但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仍免于西方殖民。
1858年的《奥斯曼刑法典》是法律现代化与伊斯兰教法兼容的一个有趣产物。 该法典是奥斯曼政府全面行政改革的一部分,旨在应对新技术发现和新挑战。 1858年法典改变了刑罚体系,用强制劳动(kürek)、监禁、罚款和流放取代了现有的鞭刑等惩罚(它同时也保留了针对某些犯罪的死刑)。 该法典几乎借鉴了其全部内容,以至于看起来与1832年的《法国刑法典》非常相似。
然而,该法典作为伊斯兰法律的纯正性从未受到质疑。 它以“太斯米”(Basmallah,即“奉安拉之名”)开头,并得到了奥斯曼宗教委员会的批准,该组织在帝国权力终结前一直保持着保守立场。 1858年法典从未引用或提及“Hudud”一词,这并非因为它废除了Hudud,而是因为整部法典仅限于对taʿzīr(酌定刑)层面的刑罚进行改革。 由于Hudud在法律应用中已不再产生实际影响,替换taʿzīr部分就等同于重组整个奥斯曼刑法。 通过不废除Hudud,而是将其有效隔离,1858年法典避免了对伊斯兰宗教合法性核心象征的冲击。 它所引入的刑罚是由法国人确定的,但它们也被奥斯曼法官视为“伊斯兰化”的,因为taʿzīr属于《古兰经》和圣训中未明确规定的范畴,由法官根据裁量权决定。 更何况,1858年法典的第一段就承诺不违反伊斯兰教法下的任何个人权利,并且在谋杀罪中,如果受害者家属选择,它也保留了民众进行Qiṣāṣ(同态复仇)的权利。
试想一下,如果奥斯曼帝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没有站在战败国一边,并存续至今,且仅对1858年《刑法典》(该法典实际上一直沿用到1923年)进行了微小的修改。 我们还会听到关于沙特阿拉伯死刑或文莱恢复Hudud刑罚的同样争议吗? 可能不会,因为Hudud将继续作为一个象征,在法律中不再具有显著作用。
然而,毫无疑问,肯定会有反对意见。 国际特赦组织反对文莱的公告,认为伊斯兰教法存在问题,因为它对“本不应被视为犯罪的行为”施加了严厉的惩罚。 许多现代反对意见是针对伊斯兰教法整体以及Hudud的,而非针对具体的刑罚。 最主要的是,这关乎穆斯林对通奸行为必须受到严厉谴责的立场。 这也可能是因为这种行为被认为在道德上是完全不可接受的。
必须考虑到,被认为最危险的犯罪,如谋杀和强奸,并不在Hudud犯罪的范畴内。 也许Hudud并不一定针对对受害者或社会影响最严重的犯罪。 Hudud中的通奸和盗窃,以及酗酒,都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违规行为。 这些错误行为虽然避开了人类的视线,但却无法逃过安拉的眼睛。 也许这些严厉的法律,在安拉的慈悯下使其几乎不可能执行,其存在正是为了提醒人们那些他们通常会忘记的罪恶。
al-Subki关于盗窃断手刑的条件
这是Taqī al-Dīn ʿAlī b.的教法判例(Fatwa)。 ʿAbd al-Kāfī al-Subkī(卒于756/1356年),大马士革最显赫学者家族之一的资深沙斐仪派学者和法官:
伊玛目兼谢赫(愿安拉怜悯他)说:已达成共识,对于犯下盗窃罪的人,若满足以下条件,Hadd(法定刑)是强制性的:
- [物品]是从被视为安全的地方(ḥirz)取走的;- 不是战利品(mughannam);- 不是来自国库(baitulmal);- 是亲手拿取的;- 不是使用任何工具或机器(āla);- 独自一人;- 纯粹的;- 非精神失常(神志清醒);- 成年;- 穆斯林;- 自由人;- 不处于受戒(Ihram)状态;- 在麦加;- 不在交战国;- 不是被允许随时接近被盗物品的人;- 盗窃对象不是其妻子;- 不是其亲兄弟姐妹;- 不是其丈夫(如果是女性);- 未醉酒;- 不是因为饥饿;- 或非受胁迫;- 盗窃的是有主财产;- 允许卖给穆斯林;- 他盗窃的对象没有侵犯其权利;- 盗窃价值达到十(10)迪拉姆;- 纯银制品;- 按麦加重量计算;- 不是肉类;- 或任何被宰杀的动物;- 不是食品;- 或饮料;- 不是鸟类;- 或猎物;- 或狗;- 或猫;- 或动物粪便;- 或排泄物(ʿadhira);- 或泥土;- 或红赭石(maghara);- 或砷(zirnīkh);- 或小石子;- 或大石头;- 或玻璃;- 或木炭;- 或柴火;- 或草(qaṣab);- 或木材;- 或水果;- 或驴;- 或放牧的牲畜;- 或《古兰经》手抄本;- 或连根拔起的植物(min badā’ihi);- 或来自有围栏的果园;- 或来自树上;- 或来自自由人;- 或来自奴隶;- 如果他们能说话且神志清醒;- 从未对作案者造成伤害;- 在他被带出不允许进入的地方之前;- 从安全地点;- 由他亲手;- 证人到场;- 对上述所有事项;- 由2名证人;- 即男性证人;- 按照我们在证词章节中传达的[要求和程序];- 必须意见一致;- 或没有撤回他们的意见;- 小偷没有声称被盗物品是他自己的;- 他的左手健全;- 双脚健全;- 身体没有残缺;- 受害者没有将该被盗物品作为礼物赠送;- 他在盗窃后没有成为该物品的所有者;- 他没有将被盗物品归还给主人;- 小偷没有索要它;- 小偷没有欠被盗物品主人相应的价值;- 被盗物品的主人在法庭上;- 他对被盗物品提出索赔;- 他要求对小偷执行断手刑;- 在小偷忏悔之前;- 证人在法庭上;- 在盗窃发生后一个月内。 所有这些都由ʿAlī b.陈述过。 Aḥmad b. Saʿīd(Ibn Ḥazm,卒于1064年)。 那位伊玛目兼谢赫还补充说:这也取决于[小偷的]供认没有先于证词,且之后没有撤回[其供认]的条件。 因为如果小偷先供认,随后又提供了针对其罪行的直接证据(bayyina),然后他撤回了供认,根据沙斐仪派更准确的观点,断手刑将被取消,因为供认并非来自直接证据。 因此,撤回供认的行为将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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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支付给受害者或其家属的赔偿金是“血金”(wergild,即人的价格)或bot,而wite则是支付给国王或领主以平息破坏和平(damai)的赔偿;Bruce O’Brian,“Anglo-Saxon Law,” in Oxford Intl. Encyclopedia of Legal History, ed. Stanley Katz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1:82; F.W. Maitland,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08), 107-9.
• 这个著名的短语并未出现在美国宪法中,但大约在1800年从英国法律引入美国法律。它最早于1780年代在英国被提及,尽管它实际上在1770年由波士顿的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和罗伯特·佩恩(Robert Paine)在为涉及波士顿惨案的英国士兵辩护时使用;参考James Q. Witman, The Origins of Reasonable Doubt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8), 187, 193-94; 以及 http://digitalcommons.law.yale ... pers.
• Heikki Pihlajamäki and Mia Korpiola, “Medieval Canon Law: The Origins of Modern Criminal Law,” in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riminal Law, ed. Markus Dubber and Tatjiana Hörnl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 214-215; Kenneth Pennington,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The Origins of a Legal Maxim,” The Jurist 63 (2003): 106-24.
• Abū Bakr al-Khaṣṣāf, Adab al-Qāḍī, ed. Farhat Ziadeh (Cairo: Maṭbaʿat al-Jablāwī, 1979), 254.
• 《布哈里圣训实录》:圣战与远征之书,马与驴的名字章节;《穆斯林圣训实录》:信仰之书,关于以信仰遇见安拉者的章节……;天课之书,关于拒绝缴纳天课者的罪行章节。
• 《布哈里圣训实录》:不信者与叛教者中的好战者之书,关于taʿzīr和礼仪的程度章节。
• Jonathan Brown, “Taʿzīr,” Oxford Encyclopedia of Islam and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forthcoming).
• 这个最低限度列表由哈乃斐派制定(注:对于哈乃斐派实践者,ḥirāba被包含在盗窃罪sariqa的标题下)。 所有其他学派也认为公开叛教(ridda)和鸡奸属于Hudud犯罪。 在马立克派中,ghīla(为窃取钱财而进行的谋杀)被视为可判处死刑的Hudud犯罪。 参考Wahba al-Zuḥaylī, Mawsūʿat al-fiqh al-islāmī, 14 vols. (Damascus: Dār al-Fikr, 2010), 5:714-15; Ṣāliḥ ʿAbd al-Salām Al-Ābī, al-Thamar al-dānī fī taqrīb al-maʿānī Ḥāshiyat Risālat Ibn Abī Zayd al-Qayrawānī. 2nd ed. (Cairo: Muṣṭafā al-Bābī al-Ḥalabī, 1944), 423, 432, 435.
• 关于qadhf(诬告通奸)存在一些分歧,一些学者认为这仅是侵犯人权的行为;Manṣūr b. Yūnus al-Buhūtī, al-Rawḍ al-murbiʿ, ed. Bashīr Muḥammad ‘Uyūn (Damascus: Maktabat Dār al-Bayān, 1999), 466; al-Khaṣṣāf, Adab al-Qāḍī, 217, 333; Muḥammad b. Aḥmad al-Qurṭubī, al-Jāmiʿ li-aḥkām al-Qur’ān, ed. Muḥammad Ibrāhīm al-Ḥifnāwī and Maḥmūd Ḥāmid ‘Uthmān, 20 vols. in 10 (Cairo: Dār al-Ḥadīth, 1994), 6:476 (关于第24:4节经文)。
• 《布哈里圣训实录》:不信者与叛教者中的好战者之书,关于承认通奸的章节;《穆斯林圣训实录》:Hudud之书,关于通奸的法定刑章节,关于承认自己通奸者的章节。
• 关于通奸的石刑处罚长期以来存在有效的共识,甚至被穆尔太齐赖派(Mu'tazila)思想所接受(尽管哈瓦利吉派不接受)。 1973年,著名的埃及学者和法学家Muḥammad Abū Zahra(卒于1974年)在利比亚的一次会议上表示,他严重怀疑关于先知穆罕默德 ﷺ 参与石刑报道的可靠性,认为这是一种过于残酷的惩罚(这是由出席会议的两位学者Muṣṭafā Zarqā'和Yūsuf al-Qaraḍāwī报告的,见Muḥammad Abū Zahra, Fatāwā, ed. Muḥammad ʿUthmān Bashīr (Damascus: Dār al-Qalam, 2006), 673)。 有一种理论认为石刑是taʿzīr,并将其作为酌定刑,因为先知说安拉为未婚处女通奸提供了“出路”(《古兰经》4:15),即《古兰经》中提到的100鞭刑,而先知作为taʿzīr增加了流放一年的惩罚;对于已婚通奸者的惩罚也以此为例,即《古兰经》中的100鞭刑,再加上先知作为taʿzīr考量而增加的投石惩罚。 Jasser Auda博士在他的著作《Naqd naẓariyyat al-naskh》中认为,石刑是早期伊斯兰时期实行的犹太法律,后来在《光明章》(Surat al-Nūr)中被废除。 参考Jasser Auda, Naqd naẓariyyat al-naskh (al-Shabaka al-ʿArabiyya li’l-Abḥāth, 2013). 现代争议的焦点在于认为《古兰经》中关于石刑的经文已被安拉废除(naskh)的观点。 大多数前现代伊斯兰学者对于《古兰经》最初包含“高贵的男女,如果他们通奸,就用石头砸死他们”这样的经文,但安拉命令删除该经文同时保留其判决的观点,并没有异议。 著名的圣训学者沙斐仪派/艾什尔里派学者阿布·巴克尔·拜哈基(卒于公元458/1066年)指出,关于《古兰经》经文在保留其判决的同时被完全废除(naskh al-tilāwa,即诵读废止)的可能性,学者间并无争议;阿布·巴克尔·拜哈基,《大圣训集》(al-Sunan al-kubrā),穆罕默德·阿卜杜勒·卡迪尔·阿塔编,共11卷。 (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1999年),第8卷,第367页。 然而,20世纪的传统学者阿卜杜拉·古马里(卒于1993年)否认了诵读废止(naskh al-tilāwa)的可能性。 他认为这在理性上是不可能的,并补充说,所有描述此类事件的报告,其传述链(āḥād,即孤证)都过于稀少,不足以达到《古兰经》经文所要求的确定性。 他指出,最受信任的证据——特别是《布哈里圣训实录》中关于哈里发欧麦尔的传述,即欧麦尔担心人们将来会忽视石刑,因为在《古兰经》中找不到相关经文——实际上并未包含该判决所必需的经文,正如伊本·哈贾尔所指出的那样(尽管伊本·哈贾尔并不怀疑该经文的存在);阿卜杜拉·本· 阿斯-西迪克·古马里,《关于诵读废止之不可能性的阐明》(Dhawq al-ḥalāwa bi-bayān imtināʿ naskh al-tilāwa),第2版(开罗:开罗图书馆,2006年),第12、14页;《布哈里圣训实录》:战争者与叛教者之书,通奸认罪章。 大多数学者并不接受古马里的论点。 原因之一是,有一段来自欧麦尔的可靠传述,提到了他关于石刑经文的话:“我们曾诵读过它,理解了它,并遵循了它”(《布哈里圣训实录》:战争者之书,孕妇通奸石刑章)。 尽管古马里没有讨论这段传述,但他以所有提及被废除经文的圣训证据不足为由,拒绝了这些传述。 参见伊本·哈贾尔·阿斯卡拉尼,《布哈里圣训实录注释》(Fatḥ al-Bārī),阿卜杜勒·阿齐兹·本·巴兹与穆罕默德·福阿德·阿卜杜勒·巴基编(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1997年),第12卷,第168、173-74页。 参见阿尔巴尼,《真实圣训系列》(Silsilat al-aḥādīth al-ṣaḥīḥa),第2913段。
• 引用资源:《穆斯林圣训实录》:刑罚之书,饮酒刑罚章。
• 引用资源:《穆斯林圣训实录》:血案与战争者之书,叛教者与战争者判决章。
• 引用资源:《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刑罚之书,关于战争罪的判决章。
• 引用资源:《提尔米济圣训集》:洁净之书,关于食用肉类动物尿液的判决章。
• 引用资源:古尔图比,《古兰经判决汇编》(Jāmiʿ li-aḥkām al-Qur’ān),第3卷,第509-11页。
• 引用资源:马利克,《穆宛塔圣训集》(al-Muwaṭṭa’):刑罚之书,关于石刑的判决章;关于窃贼一旦被送交当局则不得为其求情的判决章。
• 引用资源:伊本·罕百里,《穆斯奈德圣训集》(Maymaniyya版),第4卷,第133页(此圣训读作:“谁留下了财产,归其继承人;谁留下了债务或孤儿,归我负责。我是无监护者之监护人,我为其偿还债务并继承其财产;舅父是无继承人者的继承人,他为其偿还债务并继承其财产”);第4卷,第131页(此传述增加了“我为其承担血金”);第6卷,第47页。
• 引用资源:沙斐仪,《法学准则》(Kitāb al-Umm)(贝鲁特:知识出版社,1393/1973年),第6卷,第21页;另请参阅穆瓦法格·丁·伊本·库达马,《法学大全》(al-Mughnī),阿卜杜拉·图尔基与阿卜杜勒·法塔赫·胡勒夫编,共12卷。 (开罗:Hujr出版社,1986年),第9卷,第476页,第10卷,第9、22页;穆罕默德·萨拉赫西,《法学广义》(al-Mabsūṭ),共30卷。 第15卷。 (贝鲁特:知识出版社,[1978年]),第10卷,第219页;布胡提,《花园之径》(al-Rawḍ al-murbi ʿ),第461页;艾哈迈德·库杜里,《简明法学》(The Mukhtaṣar),塔希尔·马哈茂德·基亚尼译。 (伦敦:Ta-Ha出版社,2010年),第530-31页。
• 引用资源:这是基于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训,他说:“三种人的笔(记录功过的笔)被搁置了:睡着的人直到醒来,患病者(精神失常)直到康复,以及儿童直到成年”(D##4400#),以及先知穆罕默德 ﷺ 对承认通奸者询问“你知道什么是通奸吗?” (D#4430#) 以及哈里发欧麦尔的实践,他下令:“除非当事人知晓,否则不执行刑罚(lā ḥadd illā ʿalā man ʿalimahu)”;拜哈基,《大圣训集》,第8卷,第415页。 另请参阅库杜里,《简明法学》,第544页。
• 引用资源:T#1479#,此圣训有类似版本由艾布·胡莱拉传述 Q#2642#(根据所有学者,此传述为弱圣训)。 像提尔米济和拜哈基这样的学者认为,将此传述归于阿伊莎而非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更为可靠;拜哈基,《大圣训集》,第8卷,第413页。 关于其他圣门弟子对此的类似陈述,请参阅拜哈基,《大圣训集》,第8卷,第413-15页。 根据伊本·哈贾尔的说法,最可靠的版本是欧麦尔所言:“因疑点而在刑罚上犯错,对我而言,比因疑点而执行刑罚要好。” 参见沙姆斯·丁·萨哈维,《善行之目的》(al-Maqāṣid al-ḥasana),穆罕默德·奥斯曼·基什特编(贝鲁特:阿拉伯书籍出版社,2004年),第42页。
• 引用资源:参见因蒂萨尔·拉布,“作为实质性解释准则的伊斯兰法律格言:疑点下的刑罚规避”,《伊斯兰法律与社会》第17卷(2010年):63-125页。
• 引用资源:《古兰经》24:2、4,且《古兰经》在2:15中再次重申了四名证人的要求。
• 引用资源:《布哈里圣训实录》:战争者与叛教者之书,精神失常者不执行石刑章,伊玛目是否应询问认罪者“你是否只是触摸或抚摸了她”章;《穆斯林圣训实录》:刑罚之书,通奸刑罚章,关于自认通奸者章。
• 引用资源:《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刑罚之书,关于马伊兹·本·马利克石刑章。 关于对两名犹太人执行石刑章。
• 引用资源:伊本·阿米尔·萨那尼,《和平之路》(Subul al-salām),穆罕默德·阿卜杜勒·拉赫曼·马拉什利编。 第3版,共4卷。 (贝鲁特:阿拉伯遗产复兴出版社,2005年),第4卷,第9页。
• 引用资源:阿卜杜勒·瓦哈卜·沙拉尼,《大平衡》(al-Mīzān al-kubrā),共2卷。 合订为1卷(开罗:扎赫兰图书馆 [无日期]。 重印自1862年开罗版,源自卡斯蒂利亚图书馆),第2卷,第145页。
• 引用资源:苏莱曼·布贾伊米,《布贾伊米法学注释》(Ḥāshiyat al-Bujayrimī ʿalā al-Minhāj)(开罗:穆罕默德·沙欣印刷厂,1380/1960年),第345页;穆拉·阿里·卡里,《阿布·哈尼法穆斯奈德圣训注释》(Sharḥ Musnad Abī Ḥanīfa),哈利勒·穆希丁·米斯编(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无日期),第487页;穆希丁·纳瓦维,《法学大全》(al-Majmū ʿ),穆罕默德·纳吉布·穆提伊编(吉达:指导图书馆,无日期),第5卷,第211页。
• 引用资源:詹姆斯·鲍德温,“卖淫、伊斯兰法律与奥斯曼社会”,《东方经济与社会史杂志》第55卷(2012年):125页。
• 引用资源:《布哈里圣训实录》:刑罚之书,关于安拉至高者之言“行窃的男女……”章。
• 引用资源:《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刑罚之书,关于在刑罚中进行引导(暗示)章;《奈萨仪圣训集》:窃贼断手之书,关于引导窃贼章。
• 引用资源:穆拉·胡斯列夫,《法官之珍珠》(Durar al-ḥukkām sharḥ ghurar al-aḥkām),共2卷。 (伊斯坦布尔:Fazilat出版社,无日期。重印自Amīriyya版,无日期),第2卷,第82页。
• 引用资源:布胡提,《花园之径》,第469页;《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刑罚之书,关于从隐蔽处偷窃者章。
• 引用资源:《提尔米济圣训集》:刑罚之书,关于背信者、窃贼与抢劫者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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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资源:萨那尼,《和平之路》,第4卷,第41页;布胡提,《花园之径》,第4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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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资源:《艾布·达伍德圣训集》:礼仪之书,关于禁止窥探章。
• 引用资源:《艾布·达伍德圣训集》:礼仪之书,关于禁止窥探章。
• 引用资源:《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刑罚之书,关于在未上报当局前宽恕刑罚章。
• 引用资源:《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刑罚之书,关于在战争中偷窃是否应断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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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hukuman-rejam-memotong-tangan-memahami-hudud-syariah-islam
原文标题:Hukuman Rejam & Memotong Tangan: Memahami Hudud & Syariah Islam
作者:Dr. Jonathan Brown
作者简介:乔纳森·布朗博士:乔纳森是乔治城大学伊斯兰文明系教授兼系主任。他担任《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主编,并著有多部书籍,其中包括《误读穆罕默德:解读先知穆罕默德 ﷺ 遗产的挑战与抉择》。
副标题:沙里亚 vs 固定刑:区别是什么?
摘要:本文解释为什么西方常把伊斯兰法简化成石刑和断手刑。作者区分沙里亚、法学和固定刑,说明这些刑罚在伊斯兰法律传统中的位置、适用条件和现代误解,帮助读者避免把复杂法学变成刻板印象。
当今的穆斯林应如何理解“侯杜德”(Hudud)?
如今,“侯杜德”因在法律中的缺失而更具现实意义。 然而,一旦它被提及,往往会引发巨大的争议。 除了尼日利亚部分地区、苏丹、伊朗和沙特阿拉伯外,大多数伊斯兰外,大多数伊斯兰国家的刑法已被从英国或欧洲引进并经过修改的法律所取代。
在没有“侯杜德”的情况下,穆斯林应如何应对当今世界? 我们是否应该支持它? 或者,我们是否应该不支持恢复它? 伊斯兰学者们已采取多种方法来回答这些问题。 20世纪中叶,一些人认为“侯杜德”之所以被忽视,是因为殖民时代西方国家的压力;如果能重新建立,它将有助于构建一个守法且更和谐的社会。 这些学者认为,一旦重新确立,这些刑罚将极少被执行。 这些学者中也有人主张,在短期内恢复“侯杜德”是不合适的,因为当前的政治和社会局势使得系统性地排除疑点(shubuhāt)变得几乎不可能。 据推测,这种情况是殖民主义和西方价值观全球化的结果。 但也有学者认为,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近千年。 因此,在当今时代执行“侯杜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从更严谨的角度来看,有一个基于伊斯兰教法的论点认为,在当今时代“侯杜德”并非必须执行,就像一个没有手的人想要做小净(wudu)一样,其“执行前提”已经消失了。 根据这一论点,无论伊斯兰国家放弃“侯杜德”的原因是什么,其长期的缺失已使其不再具有现实意义,除非有人想要重新实施它。 另一个论点认为,当今时代是“危机与必要时期”(ḍarūra)。 鉴于在伊斯兰法律中,“在紧急情况下允许做合法之事”,处于殖民统治或其他限制下的伊斯兰政府,被允许或有权忽略某些义务,而这些义务在正常情况下是不被允许忽略的。
来自毛里求斯的学者阿卜杜拉·本·拜亚(Abdallah Bin Bayyah)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论点,他指出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曾禁止在战争期间砍断被俘的穆斯林士兵的手。 相反,他以鞭刑惩罚他们,或者将刑罚推迟到战争结束后,即他们不再需要在战场上效力时再执行。 本·拜亚写道,尽管当时他们“不在敌方领土”,但他们处于一种“戒备”状态,许多穆斯林对他们认为严酷的“侯杜德”刑罚感到不安。 这可以比作当一个伊斯兰国家被征服时,其人民也会对流传下来的传统产生“排斥感”。
最重要的一点是,伊斯兰学者们强调,对穆斯林而言,重要的是相信伊斯兰教法是理想的法律,“侯杜德”在理论上是合法的。 “侯杜德”的执行实际上取决于统治者的智慧,对于普通穆斯林来说,这并非成为穆斯林的必要条件。
我们能避免这些争议吗?
如今,媒体提出了一些问题,旨在质疑伊斯兰教在“侯杜德”问题上的体面性。 一些议题被更频繁地用来表达——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伊斯兰过去与西方现代之间的文明冲突。 当文莱苏丹在2014年宣布其国家将实施包括“侯杜德”在内的伊斯兰刑法时,国际社会对这种“回归黑暗时代”的行为表示了广泛的抗议。 很少有议题能像“侯杜德”这样具有如此大的政治影响力。
“侯杜德”是争议与不满的结合体。 在20世纪西方人的眼中,由于对肉体刑罚的恐惧、司法体系中监禁手段的普及以及在性问题上社会宽容度的提高,“侯杜德”被视为野蛮的证据。 在伊斯兰世界,摆脱殖民统治并面对西方规范的全球化后,“侯杜德”作为对伊斯兰本真性承诺的象征重新出现。 对于全球许多伊斯兰运动而言,恢复“侯杜德”的希望已成为恢复真实过去和实现自由未来的必要象征与课题。
将“侯杜德”视为一种不可否认的安拉旨意,并非现代人的杜撰。 马穆鲁克苏丹——苏丹阿勒-古里(Sultan al-Ghūrī),就曾渴望因执行对通奸者的石刑而闻名。 纵观中世纪伊斯兰文明的任何历程,都会讲述那些因“维护安拉的律法”而受到赞誉的统治者或王朝的故事。 然而,正如我们所见,“侯杜德”实际上不过是服从于安拉法律这一理念的象征而已。
很难判断当今执行Hudud(伊斯兰刑法)的国家是否真的在实践前现代的伊斯兰法律。 沙特阿拉伯执行Hudud的频率可能高于伊斯兰社会历史上的记录。 但其数量仍被认为是非常罕见的。 在1981年至1992年间,沙特阿拉伯发生了四起石刑处决,以及四十五起因盗窃导致的断肢刑罚。 在为期一年的样本(1982-83年)中,4,925起盗窃定罪中,只有两起被判处断手刑。 其余案件均以taʿzīr(酌定刑)处理。 在同一时期,659起Hudud性犯罪指控中,没有一起被判处石刑。 大多数死刑判决源于政治犯罪,而非Hudud刑罚。 在尼日利亚北部,虽然实施了基于伊斯兰教法的法律准则,但因盗窃而执行断肢刑的案例极少。 虽然至少有两起因通奸被判死刑的案例,但在迄今为止的所有案件中,都发现了疑点,从而使被告得以获释。
正如美国保守派主张回归1950年代所描绘的虚幻乌托邦一样,伊斯兰国家试图通过实施Hudud来重现的伊斯兰黄金时代,也仅仅是一个梦想。 这种构想是为了抵御现代社会中日益强烈的身份认同和自主权丧失感。 因此,当今积极实施Hudud的国家,将自己定义为反抗西方帝国统治(如伊朗),或追随纯粹伊斯兰教法的要求(如沙特阿拉伯),又或是将自己置于西方文化与军事压力与本土身份认同传统之间的边界(如尼日利亚、巴基斯坦、阿富汗),这并不令人惊讶。
因此,在今天,如果不涉及政治紧张、身份冲突和自主权问题,就很难讨论Hudud议题。 2005年,瑞士学者塔里克·拉马丹(Tariq Ramadan)提议在伊斯兰世界暂停执行严厉的刑罚、石刑和死刑。 他随后遭到了西方伊斯兰批评者的严厉抨击,认为他的言论过于软弱;同时也遭到了穆斯林内部批评者的指责,因为这一举动被视为背离了安拉的命令。 我们能否想象一个替代现实:一个复杂的、国际化的伊斯兰政府,在经历了工业化、中央集权化和城市化的艰难过程后,同时还能维持严格的伊斯兰教法体系? 最接近的例子是奥斯曼帝国,它经历了极其显著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 尽管在19世纪中叶,该帝国未能摆脱欧洲列强的政治和文化压力,但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仍免于西方殖民。
1858年的《奥斯曼刑法典》是法律现代化与伊斯兰教法兼容的一个有趣产物。 该法典是奥斯曼政府全面行政改革的一部分,旨在应对新技术发现和新挑战。 1858年法典改变了刑罚体系,用强制劳动(kürek)、监禁、罚款和流放取代了现有的鞭刑等惩罚(它同时也保留了针对某些犯罪的死刑)。 该法典几乎借鉴了其全部内容,以至于看起来与1832年的《法国刑法典》非常相似。
然而,该法典作为伊斯兰法律的纯正性从未受到质疑。 它以“太斯米”(Basmallah,即“奉安拉之名”)开头,并得到了奥斯曼宗教委员会的批准,该组织在帝国权力终结前一直保持着保守立场。 1858年法典从未引用或提及“Hudud”一词,这并非因为它废除了Hudud,而是因为整部法典仅限于对taʿzīr(酌定刑)层面的刑罚进行改革。 由于Hudud在法律应用中已不再产生实际影响,替换taʿzīr部分就等同于重组整个奥斯曼刑法。 通过不废除Hudud,而是将其有效隔离,1858年法典避免了对伊斯兰宗教合法性核心象征的冲击。 它所引入的刑罚是由法国人确定的,但它们也被奥斯曼法官视为“伊斯兰化”的,因为taʿzīr属于《古兰经》和圣训中未明确规定的范畴,由法官根据裁量权决定。 更何况,1858年法典的第一段就承诺不违反伊斯兰教法下的任何个人权利,并且在谋杀罪中,如果受害者家属选择,它也保留了民众进行Qiṣāṣ(同态复仇)的权利。
试想一下,如果奥斯曼帝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没有站在战败国一边,并存续至今,且仅对1858年《刑法典》(该法典实际上一直沿用到1923年)进行了微小的修改。 我们还会听到关于沙特阿拉伯死刑或文莱恢复Hudud刑罚的同样争议吗? 可能不会,因为Hudud将继续作为一个象征,在法律中不再具有显著作用。
然而,毫无疑问,肯定会有反对意见。 国际特赦组织反对文莱的公告,认为伊斯兰教法存在问题,因为它对“本不应被视为犯罪的行为”施加了严厉的惩罚。 许多现代反对意见是针对伊斯兰教法整体以及Hudud的,而非针对具体的刑罚。 最主要的是,这关乎穆斯林对通奸行为必须受到严厉谴责的立场。 这也可能是因为这种行为被认为在道德上是完全不可接受的。
必须考虑到,被认为最危险的犯罪,如谋杀和强奸,并不在Hudud犯罪的范畴内。 也许Hudud并不一定针对对受害者或社会影响最严重的犯罪。 Hudud中的通奸和盗窃,以及酗酒,都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违规行为。 这些错误行为虽然避开了人类的视线,但却无法逃过安拉的眼睛。 也许这些严厉的法律,在安拉的慈悯下使其几乎不可能执行,其存在正是为了提醒人们那些他们通常会忘记的罪恶。
al-Subki关于盗窃断手刑的条件
这是Taqī al-Dīn ʿAlī b.的教法判例(Fatwa)。 ʿAbd al-Kāfī al-Subkī(卒于756/1356年),大马士革最显赫学者家族之一的资深沙斐仪派学者和法官:
伊玛目兼谢赫(愿安拉怜悯他)说:已达成共识,对于犯下盗窃罪的人,若满足以下条件,Hadd(法定刑)是强制性的:
- [物品]是从被视为安全的地方(ḥirz)取走的;- 不是战利品(mughannam);- 不是来自国库(baitulmal);- 是亲手拿取的;- 不是使用任何工具或机器(āla);- 独自一人;- 纯粹的;- 非精神失常(神志清醒);- 成年;- 穆斯林;- 自由人;- 不处于受戒(Ihram)状态;- 在麦加;- 不在交战国;- 不是被允许随时接近被盗物品的人;- 盗窃对象不是其妻子;- 不是其亲兄弟姐妹;- 不是其丈夫(如果是女性);- 未醉酒;- 不是因为饥饿;- 或非受胁迫;- 盗窃的是有主财产;- 允许卖给穆斯林;- 他盗窃的对象没有侵犯其权利;- 盗窃价值达到十(10)迪拉姆;- 纯银制品;- 按麦加重量计算;- 不是肉类;- 或任何被宰杀的动物;- 不是食品;- 或饮料;- 不是鸟类;- 或猎物;- 或狗;- 或猫;- 或动物粪便;- 或排泄物(ʿadhira);- 或泥土;- 或红赭石(maghara);- 或砷(zirnīkh);- 或小石子;- 或大石头;- 或玻璃;- 或木炭;- 或柴火;- 或草(qaṣab);- 或木材;- 或水果;- 或驴;- 或放牧的牲畜;- 或《古兰经》手抄本;- 或连根拔起的植物(min badā’ihi);- 或来自有围栏的果园;- 或来自树上;- 或来自自由人;- 或来自奴隶;- 如果他们能说话且神志清醒;- 从未对作案者造成伤害;- 在他被带出不允许进入的地方之前;- 从安全地点;- 由他亲手;- 证人到场;- 对上述所有事项;- 由2名证人;- 即男性证人;- 按照我们在证词章节中传达的[要求和程序];- 必须意见一致;- 或没有撤回他们的意见;- 小偷没有声称被盗物品是他自己的;- 他的左手健全;- 双脚健全;- 身体没有残缺;- 受害者没有将该被盗物品作为礼物赠送;- 他在盗窃后没有成为该物品的所有者;- 他没有将被盗物品归还给主人;- 小偷没有索要它;- 小偷没有欠被盗物品主人相应的价值;- 被盗物品的主人在法庭上;- 他对被盗物品提出索赔;- 他要求对小偷执行断手刑;- 在小偷忏悔之前;- 证人在法庭上;- 在盗窃发生后一个月内。 所有这些都由ʿAlī b.陈述过。 Aḥmad b. Saʿīd(Ibn Ḥazm,卒于1064年)。 那位伊玛目兼谢赫还补充说:这也取决于[小偷的]供认没有先于证词,且之后没有撤回[其供认]的条件。 因为如果小偷先供认,随后又提供了针对其罪行的直接证据(bayyina),然后他撤回了供认,根据沙斐仪派更准确的观点,断手刑将被取消,因为供认并非来自直接证据。 因此,撤回供认的行为将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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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著名的短语并未出现在美国宪法中,但大约在1800年从英国法律引入美国法律。它最早于1780年代在英国被提及,尽管它实际上在1770年由波士顿的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和罗伯特·佩恩(Robert Paine)在为涉及波士顿惨案的英国士兵辩护时使用;参考James Q. Witman, The Origins of Reasonable Doubt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8), 187, 193-94; 以及 http://digitalcommons.law.yale ... p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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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qadhf(诬告通奸)存在一些分歧,一些学者认为这仅是侵犯人权的行为;Manṣūr b. Yūnus al-Buhūtī, al-Rawḍ al-murbiʿ, ed. Bashīr Muḥammad ‘Uyūn (Damascus: Maktabat Dār al-Bayān, 1999), 466; al-Khaṣṣāf, Adab al-Qāḍī, 217, 333; Muḥammad b. Aḥmad al-Qurṭubī, al-Jāmiʿ li-aḥkām al-Qur’ān, ed. Muḥammad Ibrāhīm al-Ḥifnāwī and Maḥmūd Ḥāmid ‘Uthmān, 20 vols. in 10 (Cairo: Dār al-Ḥadīth, 1994), 6:476 (关于第24:4节经文)。
• 《布哈里圣训实录》:不信者与叛教者中的好战者之书,关于承认通奸的章节;《穆斯林圣训实录》:Hudud之书,关于通奸的法定刑章节,关于承认自己通奸者的章节。
• 关于通奸的石刑处罚长期以来存在有效的共识,甚至被穆尔太齐赖派(Mu'tazila)思想所接受(尽管哈瓦利吉派不接受)。 1973年,著名的埃及学者和法学家Muḥammad Abū Zahra(卒于1974年)在利比亚的一次会议上表示,他严重怀疑关于先知穆罕默德 ﷺ 参与石刑报道的可靠性,认为这是一种过于残酷的惩罚(这是由出席会议的两位学者Muṣṭafā Zarqā'和Yūsuf al-Qaraḍāwī报告的,见Muḥammad Abū Zahra, Fatāwā, ed. Muḥammad ʿUthmān Bashīr (Damascus: Dār al-Qalam, 2006), 673)。 有一种理论认为石刑是taʿzīr,并将其作为酌定刑,因为先知说安拉为未婚处女通奸提供了“出路”(《古兰经》4:15),即《古兰经》中提到的100鞭刑,而先知作为taʿzīr增加了流放一年的惩罚;对于已婚通奸者的惩罚也以此为例,即《古兰经》中的100鞭刑,再加上先知作为taʿzīr考量而增加的投石惩罚。 Jasser Auda博士在他的著作《Naqd naẓariyyat al-naskh》中认为,石刑是早期伊斯兰时期实行的犹太法律,后来在《光明章》(Surat al-Nūr)中被废除。 参考Jasser Auda, Naqd naẓariyyat al-naskh (al-Shabaka al-ʿArabiyya li’l-Abḥāth, 2013). 现代争议的焦点在于认为《古兰经》中关于石刑的经文已被安拉废除(naskh)的观点。 大多数前现代伊斯兰学者对于《古兰经》最初包含“高贵的男女,如果他们通奸,就用石头砸死他们”这样的经文,但安拉命令删除该经文同时保留其判决的观点,并没有异议。 著名的圣训学者沙斐仪派/艾什尔里派学者阿布·巴克尔·拜哈基(卒于公元458/1066年)指出,关于《古兰经》经文在保留其判决的同时被完全废除(naskh al-tilāwa,即诵读废止)的可能性,学者间并无争议;阿布·巴克尔·拜哈基,《大圣训集》(al-Sunan al-kubrā),穆罕默德·阿卜杜勒·卡迪尔·阿塔编,共11卷。 (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1999年),第8卷,第367页。 然而,20世纪的传统学者阿卜杜拉·古马里(卒于1993年)否认了诵读废止(naskh al-tilāwa)的可能性。 他认为这在理性上是不可能的,并补充说,所有描述此类事件的报告,其传述链(āḥād,即孤证)都过于稀少,不足以达到《古兰经》经文所要求的确定性。 他指出,最受信任的证据——特别是《布哈里圣训实录》中关于哈里发欧麦尔的传述,即欧麦尔担心人们将来会忽视石刑,因为在《古兰经》中找不到相关经文——实际上并未包含该判决所必需的经文,正如伊本·哈贾尔所指出的那样(尽管伊本·哈贾尔并不怀疑该经文的存在);阿卜杜拉·本· 阿斯-西迪克·古马里,《关于诵读废止之不可能性的阐明》(Dhawq al-ḥalāwa bi-bayān imtināʿ naskh al-tilāwa),第2版(开罗:开罗图书馆,2006年),第12、14页;《布哈里圣训实录》:战争者与叛教者之书,通奸认罪章。 大多数学者并不接受古马里的论点。 原因之一是,有一段来自欧麦尔的可靠传述,提到了他关于石刑经文的话:“我们曾诵读过它,理解了它,并遵循了它”(《布哈里圣训实录》:战争者之书,孕妇通奸石刑章)。 尽管古马里没有讨论这段传述,但他以所有提及被废除经文的圣训证据不足为由,拒绝了这些传述。 参见伊本·哈贾尔·阿斯卡拉尼,《布哈里圣训实录注释》(Fatḥ al-Bārī),阿卜杜勒·阿齐兹·本·巴兹与穆罕默德·福阿德·阿卜杜勒·巴基编(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1997年),第12卷,第168、173-74页。 参见阿尔巴尼,《真实圣训系列》(Silsilat al-aḥādīth al-ṣaḥīḥa),第2913段。
• 引用资源:《穆斯林圣训实录》:刑罚之书,饮酒刑罚章。
• 引用资源:《穆斯林圣训实录》:血案与战争者之书,叛教者与战争者判决章。
• 引用资源:《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刑罚之书,关于战争罪的判决章。
• 引用资源:《提尔米济圣训集》:洁净之书,关于食用肉类动物尿液的判决章。
• 引用资源:古尔图比,《古兰经判决汇编》(Jāmiʿ li-aḥkām al-Qur’ān),第3卷,第509-11页。
• 引用资源:马利克,《穆宛塔圣训集》(al-Muwaṭṭa’):刑罚之书,关于石刑的判决章;关于窃贼一旦被送交当局则不得为其求情的判决章。
• 引用资源:伊本·罕百里,《穆斯奈德圣训集》(Maymaniyya版),第4卷,第133页(此圣训读作:“谁留下了财产,归其继承人;谁留下了债务或孤儿,归我负责。我是无监护者之监护人,我为其偿还债务并继承其财产;舅父是无继承人者的继承人,他为其偿还债务并继承其财产”);第4卷,第131页(此传述增加了“我为其承担血金”);第6卷,第47页。
• 引用资源:沙斐仪,《法学准则》(Kitāb al-Umm)(贝鲁特:知识出版社,1393/1973年),第6卷,第21页;另请参阅穆瓦法格·丁·伊本·库达马,《法学大全》(al-Mughnī),阿卜杜拉·图尔基与阿卜杜勒·法塔赫·胡勒夫编,共12卷。 (开罗:Hujr出版社,1986年),第9卷,第476页,第10卷,第9、22页;穆罕默德·萨拉赫西,《法学广义》(al-Mabsūṭ),共30卷。 第15卷。 (贝鲁特:知识出版社,[1978年]),第10卷,第219页;布胡提,《花园之径》(al-Rawḍ al-murbi ʿ),第461页;艾哈迈德·库杜里,《简明法学》(The Mukhtaṣar),塔希尔·马哈茂德·基亚尼译。 (伦敦:Ta-Ha出版社,2010年),第530-31页。
• 引用资源:这是基于先知穆罕默德 ﷺ 的圣训,他说:“三种人的笔(记录功过的笔)被搁置了:睡着的人直到醒来,患病者(精神失常)直到康复,以及儿童直到成年”(D##4400#),以及先知穆罕默德 ﷺ 对承认通奸者询问“你知道什么是通奸吗?” (D#4430#) 以及哈里发欧麦尔的实践,他下令:“除非当事人知晓,否则不执行刑罚(lā ḥadd illā ʿalā man ʿalimahu)”;拜哈基,《大圣训集》,第8卷,第415页。 另请参阅库杜里,《简明法学》,第544页。
• 引用资源:T#1479#,此圣训有类似版本由艾布·胡莱拉传述 Q#2642#(根据所有学者,此传述为弱圣训)。 像提尔米济和拜哈基这样的学者认为,将此传述归于阿伊莎而非先知穆罕默德 ﷺ 更为可靠;拜哈基,《大圣训集》,第8卷,第413页。 关于其他圣门弟子对此的类似陈述,请参阅拜哈基,《大圣训集》,第8卷,第413-15页。 根据伊本·哈贾尔的说法,最可靠的版本是欧麦尔所言:“因疑点而在刑罚上犯错,对我而言,比因疑点而执行刑罚要好。” 参见沙姆斯·丁·萨哈维,《善行之目的》(al-Maqāṣid al-ḥasana),穆罕默德·奥斯曼·基什特编(贝鲁特:阿拉伯书籍出版社,2004年),第42页。
• 引用资源:参见因蒂萨尔·拉布,“作为实质性解释准则的伊斯兰法律格言:疑点下的刑罚规避”,《伊斯兰法律与社会》第17卷(2010年):63-125页。
• 引用资源:《古兰经》24:2、4,且《古兰经》在2:15中再次重申了四名证人的要求。
• 引用资源:《布哈里圣训实录》:战争者与叛教者之书,精神失常者不执行石刑章,伊玛目是否应询问认罪者“你是否只是触摸或抚摸了她”章;《穆斯林圣训实录》:刑罚之书,通奸刑罚章,关于自认通奸者章。
• 引用资源:《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刑罚之书,关于马伊兹·本·马利克石刑章。 关于对两名犹太人执行石刑章。
• 引用资源:伊本·阿米尔·萨那尼,《和平之路》(Subul al-salām),穆罕默德·阿卜杜勒·拉赫曼·马拉什利编。 第3版,共4卷。 (贝鲁特:阿拉伯遗产复兴出版社,2005年),第4卷,第9页。
• 引用资源:阿卜杜勒·瓦哈卜·沙拉尼,《大平衡》(al-Mīzān al-kubrā),共2卷。 合订为1卷(开罗:扎赫兰图书馆 [无日期]。 重印自1862年开罗版,源自卡斯蒂利亚图书馆),第2卷,第145页。
• 引用资源:苏莱曼·布贾伊米,《布贾伊米法学注释》(Ḥāshiyat al-Bujayrimī ʿalā al-Minhāj)(开罗:穆罕默德·沙欣印刷厂,1380/1960年),第345页;穆拉·阿里·卡里,《阿布·哈尼法穆斯奈德圣训注释》(Sharḥ Musnad Abī Ḥanīfa),哈利勒·穆希丁·米斯编(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无日期),第487页;穆希丁·纳瓦维,《法学大全》(al-Majmū ʿ),穆罕默德·纳吉布·穆提伊编(吉达:指导图书馆,无日期),第5卷,第211页。
• 引用资源:詹姆斯·鲍德温,“卖淫、伊斯兰法律与奥斯曼社会”,《东方经济与社会史杂志》第55卷(2012年):125页。
• 引用资源:《布哈里圣训实录》:刑罚之书,关于安拉至高者之言“行窃的男女……”章。
• 引用资源:《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刑罚之书,关于在刑罚中进行引导(暗示)章;《奈萨仪圣训集》:窃贼断手之书,关于引导窃贼章。
• 引用资源:穆拉·胡斯列夫,《法官之珍珠》(Durar al-ḥukkām sharḥ ghurar al-aḥkām),共2卷。 (伊斯坦布尔:Fazilat出版社,无日期。重印自Amīriyya版,无日期),第2卷,第82页。
• 引用资源:布胡提,《花园之径》,第469页;《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刑罚之书,关于从隐蔽处偷窃者章。
• 引用资源:《提尔米济圣训集》:刑罚之书,关于背信者、窃贼与抢劫者章。
• 引用资源:鲁道夫·彼得斯,《伊斯兰法律中的犯罪与惩罚》(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4页。 英国人在1700年代末期于印度实施盗窃惩罚时,也观察到了同样的情况。 参见约尔格·菲什,《廉价的生命与昂贵的肢体:英国对孟加拉刑法的改造 1769-1817》(威斯巴登:弗朗茨·施泰纳出版社,1983年),第76页。
• 引用资源:萨那尼,《和平之路》,第4卷,第41页;布胡提,《花园之径》,第467页。
• 引用资源:拜哈基,《大圣训集》,第8卷,第549页。
• 引用资源:布胡提,《花园之径》,第467页。
• 引用资源:古尔图比,《古兰经判决汇编》,第3卷,第515页。
• 引用资源:哈提卜·希尔比尼,《需求者的满足》(Mughnī al-muḥtāj),第4卷,第176页;沙拉尼,《大平衡》,第2卷,第225页。
• 引用资源:沙拉尼,《大平衡》,第2卷,第227页。
• 引用资源:《布哈里圣训实录》:战争者与叛教者之书,关于承认刑罚罪行章;《穆斯林圣训实录》:忏悔之书,关于安拉至高者之言“善行必能消除恶行”章。
• 引用资源:《艾布·达伍德圣训集》:礼仪之书,关于禁止窥探章。
• 引用资源:《艾布·达伍德圣训集》:礼仪之书,关于禁止窥探章。
• 引用资源:《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刑罚之书,关于在未上报当局前宽恕刑罚章。
• 引用资源:《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刑罚之书,关于在战争中偷窃是否应断手章。
• 引用资源:若无益处,则不得执行刑罚;阿布·巴克尔·卡萨尼,《工艺之奇》(Badā’iʿal-ṣanā’iʿ)(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2003年),第9卷,第2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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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例如,苏尤蒂抱怨开罗持续经营的妓院;苏尤蒂,《谈论安拉的恩典》,编辑:伊丽莎白·萨坦(开罗:现代阿拉伯印刷厂,1972年),175。
• 这位学者名为萨阿德·安拉·巴尼·以色列;巴达乌尼,《历史精选》,3:88。 关于禁止窥探(tajassus)的部分,请参阅《艾布·达伍德圣训集》:礼仪之书,禁止窥探章。
• 伊本·白图泰,《伊本·白图泰游记》,编辑:H.A.R. 吉布,3卷。 (新德里:Munshiram Manoharlal出版社,2004年),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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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伊朗,针对盗窃的断肢刑极少执行,即便在什叶派法学中,也仅切断指尖而非整只手。石刑从未被执行过;哈桑·雷扎伊,“伊朗”,收录于《[牛津]伊斯兰与法律百科全书》。《牛津伊斯兰研究在线》。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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