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伊斯兰法律格言?法学原则入门指南(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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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uncovering-the-bedrock-a-primer-on-islamic-legal-maxims
原文标题:Uncovering the Bedrock: A Primer on Islamic Legal Maxims
作者:Amir Abu-Ghudda
作者简介:阿米尔·阿布-古达(Amir Abu-Ghudda):阿米尔·阿布-古达拥有里贾纳大学政治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证书,并获得了多伦多大学法学院的法律博士学位。他还在土耳其跟随圣训和法学学者研习伊斯兰教知识。他曾在布莱克-卡塞尔斯-格雷登律师事务所(Blakes, Cassels, & Graydon)完成法律实习,并曾在萨斯喀彻温省上诉法院担任法官助理。目前,他在萨斯喀彻温省从事商业诉讼律师工作。他的研究兴趣包括伊斯兰法理学(Uṣūl al-Fiqh)、伊斯兰司法体系以及政治思想。
副标题:一文读懂伊斯兰法学:从法律原则、实际案例到教法智慧
摘要:本文介绍伊斯兰法律格言的基础概念。作者说明,Qawaid Fiqhiyyah 是帮助法学家理解和应用教法的重要原则,能把复杂案例归纳到清晰、稳定的法律思路中。

图:揭开基石:伊斯兰法律准则入门
《神圣准则的宝库:伊斯兰法律原则评论》,作者:Shahrul Hussain
这是一本易于阅读且非常通俗的文本,它包含的准则比本文涵盖的要多得多,并且在每个准则下包含了更多的例子和应用。 这本书还从准则中引申出了精神教训。
《Sharḥ al-qawāʿid al-fiqhiyya》(法理准则注释),作者:Sh. Aḥmad al-Zarqā
这是一本关于奥斯曼帝国《麦哲拉》(Majalla)99条准则的阿拉伯语注释。 作者是谢赫·艾哈迈德·扎尔卡,他是19世纪最伟大的哈乃斐法学家之一。 这本书由他的儿子谢赫·穆斯塔法·扎尔卡进行了扩展和完善,他也是上个世纪最著名的法学家之一。
《Al-qawāʿid al-fiqhiyya》(法理准则),作者:Sh. ʿAlī Aḥmad al-Nadwī
这本书是阿拉伯语的,不仅提供了对众多准则的注释,还详细介绍了法律准则的历史。 这本书不仅涵盖了《麦哲拉》的准则,还涵盖了在一些最早的法学书籍中可以找到的准则。 这本书在分析上具有独特的全面性和彻底性。
阿里·海达尔帕夏所著《法官明珠:法典注释》第2-100条。
阿里·海达尔帕夏曾任奥斯曼帝国司法部长,并担任其最高法院院长。 他对《法典》的注释在学术界获得了广泛认可,并成为后来大多数注释的基础。 他注释的第2-100条涵盖了99条法律准则,并对这些准则提供了简洁明了的解释。 该注释由巴勒斯坦裔奥斯曼律师法赫米·侯赛尼从奥斯曼土耳其语翻译为阿拉伯语,他曾在20世纪初担任加沙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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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因蒂萨尔·A·拉布,《反对法官司法:论外国法的负面引用》,《萨福克大学法律评论》第48卷,第343号(2015年):349。
•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译者: 以法莲·菲什奥等,编者:冈瑟·罗斯和克劳斯·威蒂希(出版地不详,1968年),806页,注40。
• 见下文第11条准则。
• 见下文第3条准则。
• 苏海尔·哈尼夫,《库法学派的故事:阿布·优素福的〈阿布·哈尼法与伊本·阿布·莱拉的分歧〉与沙赫特的古代学派》,《伊斯兰法律与社会》第25卷(2018年):200。
• 哈尼夫,《库法学派的故事》,200–201页。
• 译自艾哈迈德·埃尔·沙姆西,《伊斯兰法的正典化》(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15年),23–24页。
• 阿布·优素福·雅各布·本·易卜拉欣,《土地税之书》(贝鲁特:知识出版社,1979年),65–66页。
• 阿里·艾哈迈德·纳德维,《法理准则》(大马士革:笔之出版社,1994年),90–159页。
• 见埃尔·沙姆西《伊斯兰法的正典化》中的例子,179页。
• 穆罕默德·本·伊斯梅尔·布哈里,《布哈里圣训实录》(大马士革:伊本·凯西尔出版社,2002年),《小净之书》,第48页,第137段。
• 扎因·丁·本·努贾伊姆,《类似与准则》,编者:扎卡里亚·乌迈拉特(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1999年),137页;希哈布·丁·哈马维,《洞察之眼》,(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1985年),31页。 其他学者也肯定了这种区分。 见纳德维,《法理准则》,46–48页。 “准则”(Ḍābiţ)一词也用于指代其他法律准则或法律测试的限定条件。
• 在我看来,准则“沉默者之言不可归咎于其本人”(lā yunsabu li sākitin qawl)和“事件归于最近的时间”(al-ḥadīth yuḍāf ilā aqrab awqātih)充满了例外,以至于它们几乎不能被视为原则。
• 艾哈迈德·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大马士革:笔之出版社,1989年),431页。
• 哈马维,《洞察之眼》,37页;纳德维,《法理准则》,329–331页。
• 见哈马维,《洞察之眼》,37页。
• 纳德维,《法理准则》,331页。
• 《布哈里圣训实录》,第24页,第24段。
• 穆罕默德·穆斯塔法·祖海利,《四大教法学派中的法理准则及其应用》(大马士革:思想出版社,2006年),第1卷,64页。
• 学者们研究了结合意图(tashrīk al-niyya)的问题。 我省略了对这一点的讨论。 只需知道一个人必须意图通过该行为作为接近造物主(taqarrub)的手段即可。
• 祖海利,《法理准则》,第1卷,68–69页,94页;萨迪克·本·阿卜杜勒拉赫曼·加里亚尼,《马立克学派的法理准则应用:通过万沙里西的〈路径阐明〉和曼朱尔的〈精选方法注释〉》(迪拜:伊斯兰研究与遗产复兴研究中心,2002年),447页。
• 萨利赫·本·加尼姆·萨德兰,《大准则及其衍生》(利雅得:巴伦西亚出版社,1996年),54页,90页。
• 穆斯塔法·扎尔卡,《法理学总论》(大马士革:笔之出版社,2004年),第1卷,445–446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1卷,441–442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1卷,437页。
• 苏莱曼·阿布·达伍德·西吉斯塔尼,《阿布·达伍德圣训集》(大马士革:世界书籍出版社,2009年),第3卷,516页,第2194段。
• 科威特宗教基金与伊斯兰事务部,《法理百科全书》(开罗:纯粹出版社,1993年),第29卷,95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63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1卷,437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80页。
• 穆罕默德·本·伊德里斯·沙斐仪,《母书》,编者:里法特·法齐·阿卜杜勒·穆塔利布(曼苏拉:忠诚出版社,2001年),第7卷,492–494页。
• 沙斐仪,《母书》,第9卷,66–67页。
• 贾拉勒·丁·苏尤蒂,《沙斐仪法理准则与分支的类似与准则》(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1983年),51页。
• 纳德维,《法理准则》,358页,362页。
• 巴德尔·丁·本·穆罕默德·本·巴哈迪尔·扎尔卡希,《准则散论》,编者:泰西尔·法伊克·艾哈迈德·马哈茂德(科威特:宗教基金与伊斯兰事务部,1985年),第2卷,255页;哈马维,《洞察之眼》,193页;祖海利,《法理准则》,第1卷,97页;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989页;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80页。
• 塔基·丁·希斯尼,《准则之书》(利雅得:利雅得公司,1997年),279页;乌拜杜拉·乌马尔·本·伊萨·达布西,《类比基础》(贝鲁特:伊本·扎伊敦出版社,出版日期不详),17页;叶海亚·本·沙拉夫·纳瓦维,《总集》,编者:穆罕默德·纳吉布·穆泰伊(吉达:指导图书馆,出版日期不详),第1卷,258页。
• 穆罕默德·本·乌马尔·萨德尔·丁·本·瓦基尔,《沙斐仪法理中的类似与准则》(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2002年),269页;伊本·努贾伊姆,《类似与准则》,48页;哈马维,《洞察之眼》,197页;纳瓦维,《总集》,第1卷,238页;扎尔卡希,《准则散论》,第2卷,286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84页。
• 伊扎特·乌拜德·达阿斯,《法理准则与简要注释》(大马士革:提尔米兹出版社,1989年),17页。
• 穆罕默德·阿明·本·阿比丁,《答复困惑者:对〈精选珍珠〉的注释》(利雅得:书籍世界出版社,2003年),第7卷,170页。
• 扎尔卡希,《准则散论》,第3卷,135页;苏尤蒂,《类似与准则》,51页;达布西,《类比基础》,17页。
• 苏尤蒂,《类似与准则》,52页。
• 阿里·海达尔,《法官明珠:法典注释》(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23页。
• 祖海利,《法理准则》,第1卷,135页。
• 还有所谓的“决定性间接证据”(al-qarīna al-qāṭi‘a)以及“强有力的表面证据”(al-ẓāhir al-qawī)。 它们指的是能够终结事实争议且无法被任何其他证据反驳的决定性间接证据。 例如,购买的牲畜在购买前肯定存在的缺陷,如先天缺陷,就属于此类证据。 这种间接证据排除了缺陷发生在购买后的可能性,且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如证词或拒绝宣誓)可以证明相反情况。 见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1072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111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1064页,1066页;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106页。
• 这种情况被描述为“两个推定之间的冲突”(ta‘āruḑ bayn aṣlayn)。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与所决定问题最直接相关的推定。 在合同有效性的情况下,有效性推定与该问题直接相关,并且比无责任推定更具体。 见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1068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108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112–113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110页,113页。
• 这就是原则“证据(bayyina)用于证明与表面(ẓāhir)相反的事实,而宣誓用于确认表面事实”的含义。 见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1056页,1067页,1069–1071页。
• 穆罕默德·本·亚齐德·卡兹维尼,《伊本·马哲圣训集》,编者:穆罕默德·福阿德·阿卜杜勒·巴基(阿拉伯书籍复兴出版社,出版日期不详),第784页,第2340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167页。 关于租户在明知无法在租期结束前完成的情况下开始耕作是否应考虑其鲁莽行为,存在疑问。 《法典》,第526条。
• 关于这是否意味着承租人可以仅凭声称财产有缺陷就终止租约,存在疑问。 可以说,这对业主是有害的,因为它剥夺了业主的任何确定性或稳定性,因为承租人可以随时以可疑的理由终止租约。
• 阿拉·丁·特拉布鲁西,《法官助手:关于诉讼双方争议的裁决》,编者:奥斯曼·本·朱马·杜马里亚(大马士革:笔之出版社,2018年),第1卷,248页。
• 伊本·努贾伊姆,《类似与准则》,75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207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839–840页。
• 阿里·哈菲夫,《伊斯兰法中的赔偿》(开罗:阿拉伯思想出版社,2015年),95页。
• 见哈菲夫,《伊斯兰法中的赔偿》,333–337页,以及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683–684页。
• 见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中的例子,180–183页。
• 哈菲夫,《伊斯兰法中的赔偿》,92页。 除了归还被侵占的财产原物外,侵权人还可能被要求赔偿无辜方在被剥夺期间所遭受的价值损失。 换句话说,侵权人可能被要求按照公平市场价值支付财产在其占有期间的租金。 然而,这在法学界存在争议,因为哈乃斐学派不接受侵占者在占有被侵占财产期间需支付租金的观点。 关于此点的更多信息,见穆斯塔法·扎尔卡,《伊斯兰法中的一般义务理论》(大马士革:笔之出版社,2012年),216–218页。
• 哈菲夫,《伊斯兰法中的赔偿》,95页。
• 海达尔,《法官明珠》,第1卷,37页。
• 达阿斯,《法理准则》,32页。
• 海达尔,《法官明珠》,第1卷,19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102页。
• 海达尔,《法官明珠》,第3卷,201页,第1199条。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103页。
• 易卜拉欣·本·穆萨·沙提比,《一致性》,编者:马什胡尔·本·哈桑·阿勒·萨勒曼(胡拜尔:伊本·阿凡出版社,1997年),第1卷,466页。
• 沙提比,《一致性》,第2卷,269–270页。
• 海达尔,《法官明珠》,第1卷,33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1004页;祖海利,《法理准则》,第1卷,276页;海达尔,《法官明珠》,第1卷,33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1004页;海达尔,《法官明珠》,第1卷,33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1004页;海达尔,《法官明珠》,第1卷,33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188页;祖海利,《法理准则》,第1卷,281–282页;海达尔,《法官明珠》,第1卷,33页。 尽管马立克·本·阿纳斯认为一个人可以为了完全满足饥饿而偷窃。 见马立克·本·阿纳斯,《穆宛塔圣训集》(阿布扎比:扎耶德·本·苏丹·阿勒纳哈扬基金会,2004年),713页。
• 见穆罕默德·本·伊德里斯·沙斐仪,《母书》(贝鲁特:知识出版社,1973年),第4卷,362页。
• 海达尔,《法官明珠》,第1卷,34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213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1005页。
• 巴德尔·丁·本·艾哈迈德·艾尼,《布哈里圣训实录注释:真理的支柱》(贝鲁特:思想出版社,2001年),第12卷,16–17页。
• 贾马勒·丁·伊斯纳维,《法理分支与原则的结合》(贝鲁特:信息基金会,1981年),230页;苏尤蒂,《类似与准则》,98页。
• 希姆斯·丁·穆罕默德·本·阿布·伯克尔,《伊斯兰政治中的司法途径》(贝鲁特:穆阿亚德图书馆,1989年),81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885页。
• 伊本·努贾伊姆,《类似与准则》,80页。
• 伊本·努贾伊姆,《类似与准则》,85页。
• 见优素福·本·阿卜杜勒·巴尔·安达卢西在《穆宛塔圣训集含义与传述的阐明》(摩洛哥:宗教基金部,1985年)中对该圣训的讨论,第11卷,87页。 伊本·阿卜杜勒·巴尔对该圣训的注释指出,如果牲畜主人疏忽(ithā farraṭ),则需对夜间造成的损害负责;如果动物是走失的或无法驯服的(illā an takūn al-māshiya ḍālla aw nāfira, fala yatahayya’ li ṣāḥibihā ḍammahā walā raddahā ilā makānihā),则不承担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动物在夜间造成损害,推定主人存在疏忽,除非主人证明该事项超出了其控制范围。
• 伊本·阿卜杜勒·巴尔,《阐明》,第11卷,86–88页。
• 伊本·盖伊姆,《司法途径》,79页,100页。
• 伊本·盖伊姆,《司法途径》,100页。
• 伊本·努贾伊姆,《类似与准则》,81页;穆斯塔法·扎尔卡,《买卖契约》(大马士革:笔之出版社,2012年),85–87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886页。 见海达尔《法官明珠》第1卷,581–582页,第555条中的类似案例。
• 伊本·努贾伊姆,《类似与准则》,83–84页。
• 当然,这是基于表面情况的法律裁决。 如果个人在心中意图在其陈述中包含海鲜,那么他将违反其誓言。 然而,如果没有明确声明,除了他自己之外,没有人会知道这一点,因此造物主将是唯一追究他责任的。
• 伊本·努贾伊姆,《类似与准则》,82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891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891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892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227页。
• 穆罕默德·阿明·阿凡迪,《伊本·阿比丁书信集》(出版地不详,出版日期不详),第2卷,125页。
• 穆罕默德·法德尔译,《区分法律意见与司法裁决及法官与统治者行政行为的标准》(纽黑文和伦敦:耶鲁大学出版社,2017年),226页。 原始阿拉伯语文本可在希哈布·丁·艾哈迈德·本·伊德里斯·卡拉菲的《区分教法判例与司法裁决及法官与伊玛目行为的准则》,编者:阿卜杜勒·法塔赫·阿布·古达(贝鲁特:伊斯兰福音出版社,1995年),218–219页中找到。 另见卡拉菲,《差异》(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2009年),第4卷,238页。
• 法德尔,《标准》,226页。
• 希姆斯·丁·穆罕默德·本·阿布·伯克尔·本·盖伊姆·贾兹亚,《世界之主代言人的通知》(吉达:伊本·贾兹出版社,2002年),第3卷,11页。
• 伊本·努贾伊姆,《类似与准则》,89–90页。
• 哈马维,《洞察之眼》,327–328页。
• 伊本·努贾伊姆,《类似与准则》,90页。
• 特拉布鲁西,《法官助手》,248–251页。
• 伊本·马哲,《伊本·马哲圣训集》,第754页,第2243段。
• 扎尔卡希,《准则散论》,第2卷,119页;伊本·努贾伊姆,《类似与准则》,127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1038页。
• 海达尔,《法官明珠》,第1卷,83–84页。
• 艾哈迈德·本·罕百里,《艾哈迈德穆斯奈德圣训集》,舒艾卜·阿纳乌特编(贝鲁特:里萨拉出版社),第24卷,第239页,第15488段。
• 阿布·优素福,《赋税之书》,第65–66页。
• 扎尔卡,《法理原则注释》,第461–63页。
• 海达尔,《法官明珠》,第89–90页。
• 这也是归于伊玛目沙斐仪的一条准则。 参见扎尔卡希,《散论》,第1卷,第309页。
• 《教法原则》,第2卷,第143–44页。
• 苏布基,《类似与类比》,第1卷,第310页。
• 扎尔卡,《法理原则注释》,第309页。
• 海达尔,《法官明珠》,第1卷,第53页。
• 纳德维,《法理原则》,第404页。
• 扎尔卡,《法理原则注释》,第310页。
• 扎尔卡,《法理原则注释》,第374页。
• 扎尔卡,《法理原则注释》,第373–74页。 这仅限于(至少在哈乃斐学派法学中)被告为了避免被认定承担责任,试图证明某事物的存在(amran wujūdiyyan)而非其不存在(al-nafī al-maḥḍ)的情况。
• 伊本·盖伊姆,《教法途径》,第78页。
• 伊本·盖伊姆,《教法途径》,第79–80页。
• 祖海利,《沙斐仪学派的法理原则及其应用》,第2卷,第137页;祖海利,《教法审判》,第1卷,第511页。
• 祖海利,《沙斐仪学派的法理原则及其应用》,第2卷,第138页;穆罕默德·祖海利,《教法审判》(大马士革:思想出版社,2018年),第1卷,第518页。
• 祖海利,《教法审判》,第1卷,第511页。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uncovering-the-bedrock-a-primer-on-islamic-legal-maxims
原文标题:Uncovering the Bedrock: A Primer on Islamic Legal Maxims
作者:Amir Abu-Ghudda
作者简介:阿米尔·阿布-古达(Amir Abu-Ghudda):阿米尔·阿布-古达拥有里贾纳大学政治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证书,并获得了多伦多大学法学院的法律博士学位。他还在土耳其跟随圣训和法学学者研习伊斯兰教知识。他曾在布莱克-卡塞尔斯-格雷登律师事务所(Blakes, Cassels, & Graydon)完成法律实习,并曾在萨斯喀彻温省上诉法院担任法官助理。目前,他在萨斯喀彻温省从事商业诉讼律师工作。他的研究兴趣包括伊斯兰法理学(Uṣūl al-Fiqh)、伊斯兰司法体系以及政治思想。
副标题:一文读懂伊斯兰法学:从法律原则、实际案例到教法智慧
摘要:本文介绍伊斯兰法律格言的基础概念。作者说明,Qawaid Fiqhiyyah 是帮助法学家理解和应用教法的重要原则,能把复杂案例归纳到清晰、稳定的法律思路中。

图:揭开基石:伊斯兰法律准则入门
《神圣准则的宝库:伊斯兰法律原则评论》,作者:Shahrul Hussain
这是一本易于阅读且非常通俗的文本,它包含的准则比本文涵盖的要多得多,并且在每个准则下包含了更多的例子和应用。 这本书还从准则中引申出了精神教训。
《Sharḥ al-qawāʿid al-fiqhiyya》(法理准则注释),作者:Sh. Aḥmad al-Zarqā
这是一本关于奥斯曼帝国《麦哲拉》(Majalla)99条准则的阿拉伯语注释。 作者是谢赫·艾哈迈德·扎尔卡,他是19世纪最伟大的哈乃斐法学家之一。 这本书由他的儿子谢赫·穆斯塔法·扎尔卡进行了扩展和完善,他也是上个世纪最著名的法学家之一。
《Al-qawāʿid al-fiqhiyya》(法理准则),作者:Sh. ʿAlī Aḥmad al-Nadwī
这本书是阿拉伯语的,不仅提供了对众多准则的注释,还详细介绍了法律准则的历史。 这本书不仅涵盖了《麦哲拉》的准则,还涵盖了在一些最早的法学书籍中可以找到的准则。 这本书在分析上具有独特的全面性和彻底性。
阿里·海达尔帕夏所著《法官明珠:法典注释》第2-100条。
阿里·海达尔帕夏曾任奥斯曼帝国司法部长,并担任其最高法院院长。 他对《法典》的注释在学术界获得了广泛认可,并成为后来大多数注释的基础。 他注释的第2-100条涵盖了99条法律准则,并对这些准则提供了简洁明了的解释。 该注释由巴勒斯坦裔奥斯曼律师法赫米·侯赛尼从奥斯曼土耳其语翻译为阿拉伯语,他曾在20世纪初担任加沙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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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因蒂萨尔·A·拉布,《反对法官司法:论外国法的负面引用》,《萨福克大学法律评论》第48卷,第343号(2015年):349。
•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译者: 以法莲·菲什奥等,编者:冈瑟·罗斯和克劳斯·威蒂希(出版地不详,1968年),806页,注40。
• 见下文第11条准则。
• 见下文第3条准则。
• 苏海尔·哈尼夫,《库法学派的故事:阿布·优素福的〈阿布·哈尼法与伊本·阿布·莱拉的分歧〉与沙赫特的古代学派》,《伊斯兰法律与社会》第25卷(2018年):200。
• 哈尼夫,《库法学派的故事》,200–201页。
• 译自艾哈迈德·埃尔·沙姆西,《伊斯兰法的正典化》(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15年),23–24页。
• 阿布·优素福·雅各布·本·易卜拉欣,《土地税之书》(贝鲁特:知识出版社,1979年),65–66页。
• 阿里·艾哈迈德·纳德维,《法理准则》(大马士革:笔之出版社,1994年),90–159页。
• 见埃尔·沙姆西《伊斯兰法的正典化》中的例子,179页。
• 穆罕默德·本·伊斯梅尔·布哈里,《布哈里圣训实录》(大马士革:伊本·凯西尔出版社,2002年),《小净之书》,第48页,第137段。
• 扎因·丁·本·努贾伊姆,《类似与准则》,编者:扎卡里亚·乌迈拉特(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1999年),137页;希哈布·丁·哈马维,《洞察之眼》,(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1985年),31页。 其他学者也肯定了这种区分。 见纳德维,《法理准则》,46–48页。 “准则”(Ḍābiţ)一词也用于指代其他法律准则或法律测试的限定条件。
• 在我看来,准则“沉默者之言不可归咎于其本人”(lā yunsabu li sākitin qawl)和“事件归于最近的时间”(al-ḥadīth yuḍāf ilā aqrab awqātih)充满了例外,以至于它们几乎不能被视为原则。
• 艾哈迈德·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大马士革:笔之出版社,1989年),431页。
• 哈马维,《洞察之眼》,37页;纳德维,《法理准则》,329–331页。
• 见哈马维,《洞察之眼》,37页。
• 纳德维,《法理准则》,331页。
• 《布哈里圣训实录》,第24页,第24段。
• 穆罕默德·穆斯塔法·祖海利,《四大教法学派中的法理准则及其应用》(大马士革:思想出版社,2006年),第1卷,64页。
• 学者们研究了结合意图(tashrīk al-niyya)的问题。 我省略了对这一点的讨论。 只需知道一个人必须意图通过该行为作为接近造物主(taqarrub)的手段即可。
• 祖海利,《法理准则》,第1卷,68–69页,94页;萨迪克·本·阿卜杜勒拉赫曼·加里亚尼,《马立克学派的法理准则应用:通过万沙里西的〈路径阐明〉和曼朱尔的〈精选方法注释〉》(迪拜:伊斯兰研究与遗产复兴研究中心,2002年),447页。
• 萨利赫·本·加尼姆·萨德兰,《大准则及其衍生》(利雅得:巴伦西亚出版社,1996年),54页,90页。
• 穆斯塔法·扎尔卡,《法理学总论》(大马士革:笔之出版社,2004年),第1卷,445–446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1卷,441–442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1卷,437页。
• 苏莱曼·阿布·达伍德·西吉斯塔尼,《阿布·达伍德圣训集》(大马士革:世界书籍出版社,2009年),第3卷,516页,第2194段。
• 科威特宗教基金与伊斯兰事务部,《法理百科全书》(开罗:纯粹出版社,1993年),第29卷,95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63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1卷,437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80页。
• 穆罕默德·本·伊德里斯·沙斐仪,《母书》,编者:里法特·法齐·阿卜杜勒·穆塔利布(曼苏拉:忠诚出版社,2001年),第7卷,492–494页。
• 沙斐仪,《母书》,第9卷,66–67页。
• 贾拉勒·丁·苏尤蒂,《沙斐仪法理准则与分支的类似与准则》(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1983年),51页。
• 纳德维,《法理准则》,358页,362页。
• 巴德尔·丁·本·穆罕默德·本·巴哈迪尔·扎尔卡希,《准则散论》,编者:泰西尔·法伊克·艾哈迈德·马哈茂德(科威特:宗教基金与伊斯兰事务部,1985年),第2卷,255页;哈马维,《洞察之眼》,193页;祖海利,《法理准则》,第1卷,97页;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989页;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80页。
• 塔基·丁·希斯尼,《准则之书》(利雅得:利雅得公司,1997年),279页;乌拜杜拉·乌马尔·本·伊萨·达布西,《类比基础》(贝鲁特:伊本·扎伊敦出版社,出版日期不详),17页;叶海亚·本·沙拉夫·纳瓦维,《总集》,编者:穆罕默德·纳吉布·穆泰伊(吉达:指导图书馆,出版日期不详),第1卷,258页。
• 穆罕默德·本·乌马尔·萨德尔·丁·本·瓦基尔,《沙斐仪法理中的类似与准则》(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2002年),269页;伊本·努贾伊姆,《类似与准则》,48页;哈马维,《洞察之眼》,197页;纳瓦维,《总集》,第1卷,238页;扎尔卡希,《准则散论》,第2卷,286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84页。
• 伊扎特·乌拜德·达阿斯,《法理准则与简要注释》(大马士革:提尔米兹出版社,1989年),17页。
• 穆罕默德·阿明·本·阿比丁,《答复困惑者:对〈精选珍珠〉的注释》(利雅得:书籍世界出版社,2003年),第7卷,170页。
• 扎尔卡希,《准则散论》,第3卷,135页;苏尤蒂,《类似与准则》,51页;达布西,《类比基础》,17页。
• 苏尤蒂,《类似与准则》,52页。
• 阿里·海达尔,《法官明珠:法典注释》(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23页。
• 祖海利,《法理准则》,第1卷,135页。
• 还有所谓的“决定性间接证据”(al-qarīna al-qāṭi‘a)以及“强有力的表面证据”(al-ẓāhir al-qawī)。 它们指的是能够终结事实争议且无法被任何其他证据反驳的决定性间接证据。 例如,购买的牲畜在购买前肯定存在的缺陷,如先天缺陷,就属于此类证据。 这种间接证据排除了缺陷发生在购买后的可能性,且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如证词或拒绝宣誓)可以证明相反情况。 见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1072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111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1064页,1066页;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106页。
• 这种情况被描述为“两个推定之间的冲突”(ta‘āruḑ bayn aṣlayn)。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与所决定问题最直接相关的推定。 在合同有效性的情况下,有效性推定与该问题直接相关,并且比无责任推定更具体。 见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1068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108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112–113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110页,113页。
• 这就是原则“证据(bayyina)用于证明与表面(ẓāhir)相反的事实,而宣誓用于确认表面事实”的含义。 见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1056页,1067页,1069–1071页。
• 穆罕默德·本·亚齐德·卡兹维尼,《伊本·马哲圣训集》,编者:穆罕默德·福阿德·阿卜杜勒·巴基(阿拉伯书籍复兴出版社,出版日期不详),第784页,第2340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167页。 关于租户在明知无法在租期结束前完成的情况下开始耕作是否应考虑其鲁莽行为,存在疑问。 《法典》,第526条。
• 关于这是否意味着承租人可以仅凭声称财产有缺陷就终止租约,存在疑问。 可以说,这对业主是有害的,因为它剥夺了业主的任何确定性或稳定性,因为承租人可以随时以可疑的理由终止租约。
• 阿拉·丁·特拉布鲁西,《法官助手:关于诉讼双方争议的裁决》,编者:奥斯曼·本·朱马·杜马里亚(大马士革:笔之出版社,2018年),第1卷,248页。
• 伊本·努贾伊姆,《类似与准则》,75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207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839–840页。
• 阿里·哈菲夫,《伊斯兰法中的赔偿》(开罗:阿拉伯思想出版社,2015年),95页。
• 见哈菲夫,《伊斯兰法中的赔偿》,333–337页,以及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683–684页。
• 见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中的例子,180–183页。
• 哈菲夫,《伊斯兰法中的赔偿》,92页。 除了归还被侵占的财产原物外,侵权人还可能被要求赔偿无辜方在被剥夺期间所遭受的价值损失。 换句话说,侵权人可能被要求按照公平市场价值支付财产在其占有期间的租金。 然而,这在法学界存在争议,因为哈乃斐学派不接受侵占者在占有被侵占财产期间需支付租金的观点。 关于此点的更多信息,见穆斯塔法·扎尔卡,《伊斯兰法中的一般义务理论》(大马士革:笔之出版社,2012年),216–218页。
• 哈菲夫,《伊斯兰法中的赔偿》,95页。
• 海达尔,《法官明珠》,第1卷,37页。
• 达阿斯,《法理准则》,32页。
• 海达尔,《法官明珠》,第1卷,19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102页。
• 海达尔,《法官明珠》,第3卷,201页,第1199条。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103页。
• 易卜拉欣·本·穆萨·沙提比,《一致性》,编者:马什胡尔·本·哈桑·阿勒·萨勒曼(胡拜尔:伊本·阿凡出版社,1997年),第1卷,466页。
• 沙提比,《一致性》,第2卷,269–270页。
• 海达尔,《法官明珠》,第1卷,33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1004页;祖海利,《法理准则》,第1卷,276页;海达尔,《法官明珠》,第1卷,33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1004页;海达尔,《法官明珠》,第1卷,33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1004页;海达尔,《法官明珠》,第1卷,33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188页;祖海利,《法理准则》,第1卷,281–282页;海达尔,《法官明珠》,第1卷,33页。 尽管马立克·本·阿纳斯认为一个人可以为了完全满足饥饿而偷窃。 见马立克·本·阿纳斯,《穆宛塔圣训集》(阿布扎比:扎耶德·本·苏丹·阿勒纳哈扬基金会,2004年),713页。
• 见穆罕默德·本·伊德里斯·沙斐仪,《母书》(贝鲁特:知识出版社,1973年),第4卷,362页。
• 海达尔,《法官明珠》,第1卷,34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213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1005页。
• 巴德尔·丁·本·艾哈迈德·艾尼,《布哈里圣训实录注释:真理的支柱》(贝鲁特:思想出版社,2001年),第12卷,16–17页。
• 贾马勒·丁·伊斯纳维,《法理分支与原则的结合》(贝鲁特:信息基金会,1981年),230页;苏尤蒂,《类似与准则》,98页。
• 希姆斯·丁·穆罕默德·本·阿布·伯克尔,《伊斯兰政治中的司法途径》(贝鲁特:穆阿亚德图书馆,1989年),81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885页。
• 伊本·努贾伊姆,《类似与准则》,80页。
• 伊本·努贾伊姆,《类似与准则》,85页。
• 见优素福·本·阿卜杜勒·巴尔·安达卢西在《穆宛塔圣训集含义与传述的阐明》(摩洛哥:宗教基金部,1985年)中对该圣训的讨论,第11卷,87页。 伊本·阿卜杜勒·巴尔对该圣训的注释指出,如果牲畜主人疏忽(ithā farraṭ),则需对夜间造成的损害负责;如果动物是走失的或无法驯服的(illā an takūn al-māshiya ḍālla aw nāfira, fala yatahayya’ li ṣāḥibihā ḍammahā walā raddahā ilā makānihā),则不承担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动物在夜间造成损害,推定主人存在疏忽,除非主人证明该事项超出了其控制范围。
• 伊本·阿卜杜勒·巴尔,《阐明》,第11卷,86–88页。
• 伊本·盖伊姆,《司法途径》,79页,100页。
• 伊本·盖伊姆,《司法途径》,100页。
• 伊本·努贾伊姆,《类似与准则》,81页;穆斯塔法·扎尔卡,《买卖契约》(大马士革:笔之出版社,2012年),85–87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886页。 见海达尔《法官明珠》第1卷,581–582页,第555条中的类似案例。
• 伊本·努贾伊姆,《类似与准则》,83–84页。
• 当然,这是基于表面情况的法律裁决。 如果个人在心中意图在其陈述中包含海鲜,那么他将违反其誓言。 然而,如果没有明确声明,除了他自己之外,没有人会知道这一点,因此造物主将是唯一追究他责任的。
• 伊本·努贾伊姆,《类似与准则》,82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891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891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892页。
• 扎尔卡,《法理准则注释》,227页。
• 穆罕默德·阿明·阿凡迪,《伊本·阿比丁书信集》(出版地不详,出版日期不详),第2卷,125页。
• 穆罕默德·法德尔译,《区分法律意见与司法裁决及法官与统治者行政行为的标准》(纽黑文和伦敦:耶鲁大学出版社,2017年),226页。 原始阿拉伯语文本可在希哈布·丁·艾哈迈德·本·伊德里斯·卡拉菲的《区分教法判例与司法裁决及法官与伊玛目行为的准则》,编者:阿卜杜勒·法塔赫·阿布·古达(贝鲁特:伊斯兰福音出版社,1995年),218–219页中找到。 另见卡拉菲,《差异》(贝鲁特:科学书籍出版社,2009年),第4卷,238页。
• 法德尔,《标准》,226页。
• 希姆斯·丁·穆罕默德·本·阿布·伯克尔·本·盖伊姆·贾兹亚,《世界之主代言人的通知》(吉达:伊本·贾兹出版社,2002年),第3卷,11页。
• 伊本·努贾伊姆,《类似与准则》,89–90页。
• 哈马维,《洞察之眼》,327–328页。
• 伊本·努贾伊姆,《类似与准则》,90页。
• 特拉布鲁西,《法官助手》,248–251页。
• 伊本·马哲,《伊本·马哲圣训集》,第754页,第2243段。
• 扎尔卡希,《准则散论》,第2卷,119页;伊本·努贾伊姆,《类似与准则》,127页。
• 扎尔卡,《法理学总论》,第2卷,1038页。
• 海达尔,《法官明珠》,第1卷,83–84页。
• 艾哈迈德·本·罕百里,《艾哈迈德穆斯奈德圣训集》,舒艾卜·阿纳乌特编(贝鲁特:里萨拉出版社),第24卷,第239页,第15488段。
• 阿布·优素福,《赋税之书》,第65–66页。
• 扎尔卡,《法理原则注释》,第461–63页。
• 海达尔,《法官明珠》,第89–90页。
• 这也是归于伊玛目沙斐仪的一条准则。 参见扎尔卡希,《散论》,第1卷,第309页。
• 《教法原则》,第2卷,第143–44页。
• 苏布基,《类似与类比》,第1卷,第310页。
• 扎尔卡,《法理原则注释》,第309页。
• 海达尔,《法官明珠》,第1卷,第53页。
• 纳德维,《法理原则》,第404页。
• 扎尔卡,《法理原则注释》,第310页。
• 扎尔卡,《法理原则注释》,第374页。
• 扎尔卡,《法理原则注释》,第373–74页。 这仅限于(至少在哈乃斐学派法学中)被告为了避免被认定承担责任,试图证明某事物的存在(amran wujūdiyyan)而非其不存在(al-nafī al-maḥḍ)的情况。
• 伊本·盖伊姆,《教法途径》,第78页。
• 伊本·盖伊姆,《教法途径》,第79–80页。
• 祖海利,《沙斐仪学派的法理原则及其应用》,第2卷,第137页;祖海利,《教法审判》,第1卷,第511页。
• 祖海利,《沙斐仪学派的法理原则及其应用》,第2卷,第138页;穆罕默德·祖海利,《教法审判》(大马士革:思想出版社,2018年),第1卷,第518页。
• 祖海利,《教法审判》,第1卷,第5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