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的民主气质|第二部分(转帖)

伊斯兰教的民主气质|第二部分(转帖)
 
财产权利保障- 作为民主诸要素之一公民权的基本权利,财产权利在伊斯兰教的原典中得到了认可和保障:你们不要为了明知故犯地借罪行侵吞他人的财产——而借骗术侵吞他人的财产,或以他人的财产贿赂官吏。(2-188)这首先是对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和对财产安全的维护与保障。

其中原典之第4章5节:你们的财产,本是真主供你们维持生计的,你们不可将它交予愚人,你们当以财产的利润供给他们衣食……这一思想更近似于福利国家资本主义思路,而相悖于约翰·罗尔斯的有产民主(Property-owning democracy)构想。

此外,“你们以你们的财产和你们的生命而奋斗”这是伊斯兰教原典中最常见的句式之一,将财产与生命并列,或表明了原始伊斯兰思想中对财产的重视。

-契约观念- 作为宗教经典,伊斯兰教原典首先强调的是“人类与上帝之间的”契约:对实践这一契约的强调,和对破坏契约的谴责。类似节文在原典中比比皆是(如2-27,等),虽然是对人主契约的强调,但它对于培养信徒的契约观念和契约精神亦有不可轻视的作用。

人际之间的契约观念,首先是原典2-282中对契约/ 合同作出了详细备至的规定。紧接着在2-283中即对契约精神提出了强调:你们不要隐讳见证,谁隐讳见证,谁的心确是有罪的。4-135节进一步对契约精神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信仰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父母和至亲。无论被证的人是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当秉公作证。真主是最宜于关切富翁和贫民的。你们不要顺从私欲,以致偏私。如果你们歪曲事实,或拒绝作证,则真主是至知你们的行为的。

无疑是受益于商贸经济方式的影响,伊斯兰教原典中“契约/ 缔约,盟约”与“作证”这两个法律概念的出现频率和重视程度,可能远远高于其他文化类型。而契约精神被视为现代民主社会的法律基石和基本素养。
 
宗教自由/ 平等- 这可能是伊斯兰教原典最为优秀、极其前卫的思想之一,也是它留给这个宗教的最可宝贵、最具现代价值的思想遗产之一。作为一个诞生于中世纪的宗教和一部降示于中世纪时代的经典,它所包含的这一极具现代性的思想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首先,它用一句无歧义的否定句确立了宗教自由原则:宗教之中,绝无强迫(2-256)。今天,挖掘这一重大思想资源,还能够从中演绎出:宗教之间无强迫,宗教内部无强迫,教派选择无强迫,戒律遵行无强迫……在其反面,这一伟大原则坚决且明白无误地否定了“正统”观念和“唯一真理”论。逻辑推想,只有一个结论:新生的伊斯兰教面对着以麦地那犹太教为代表的“正统”与“唯一真理”的巨大的话语压迫,才可能磨砺出如此尖锐而彻底的思想武器。

进一步,作为宗教平等的思想依据,伊斯兰教原典分别在2-62和5-69两章中两次强调了同一思想:信仰者,犹太教徒,基督教徒,拜星教徒,谁信仰了真主与末日,并从事良善的工作,谁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此即对宗教平等原则的明白表达,也是对“正统教/ 正统教派”和“唯一真理论”的直接否定。原典22-17也表达了类似的思想。

至于到了第109章,几乎可以说,已经完全洋溢着一派面向压迫者、坚定地表达异见和坚决地主张权利的现代民主气息。当然,信教者读出来的语感可能会与第三者的阅读体验有所差异:前者偏重于强调自身的不同、甚至自身的正确,而局外人可能读出各执己见、互不干预、平等相处的现代民主味道来。
 
 

当然,以上所论,仅为这个宗教的原始信息中所包含的民主气质,特别是对于“宗教自由(平等)”这一伟大思想遗产,现代伊斯兰教可以说并无继承。正如自私和狭隘是人类天性中难以克服的部分,今天世界上的大多数穆斯林头脑中对于宗教自由(平等)的意识,恐怕与原典2-111、2-113、5-18、9-30这些章节中曾尖锐批判过的另外两大一神教的观念并无二致。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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