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
穆斯林为什么会成为权利和媒体的牺牲品|一个全球通用的统治术(此文章为网络转帖)
穆斯林文学 • wepehi25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52 次浏览 • 2023-10-16 01:01
有人会认为宗教与社会无关吗?或者换个问法:某个人的宗教信仰必然与他的政治立场相关一致吗?
关于宗教与社会的关系,这不是一个考核人智力的问题,这是一个折磨人精神的思索。
沿着这个思路,你将发现:当你说宗教有利于社会和谐时,有人断喝:滚开,不许宗教干涉社会事务!好吧,当你说宗教只是私人事务,无关社会正义时,他们又说:瞧瞧,又是他们!果然是凡有某教徒处必有暴恐……
这使人想起“狼和小羊”的故事。所谓“理由”或“道理”,是狼一家独有的垄断商品。“世俗化”和“伊斯兰恐惧症”,是狼得心应手、运用自如的两根狼牙大棒。
狼真是一种邪恶的野兽!
今天,狼的逻辑和武器被人类中的权力者学到了手,运用到全球统治和掠夺上。当人类运用起兽类的逻辑和武器来,常常比兽类更邪恶,也更霸道。揆其大略来说,权力者运用这一统治术,一般有两个重要的步骤。
在第一个步骤里,首先要证明宗教是邪教。
运用类似“政教合一”标签、“Sharia Law(宗教法律)”议题、穆斯林女性问题等各种被放大了的或者根本莫须有的罪证,全球媒体定期推送案例,引燃焦点——但它狡猾地并不作结论,把瓜熟蒂落的最后一步留给媒体受众和类似中国网络上的反伊先锋们去完成。因为最后的一步是最机械、最被动的一步,也是最乏技术含量的一环。类似粪蛆的分解任务。
在此之中,当仁不让代表着现代文明的世俗化,则是一面照妖镜,能使伊斯兰这头来自蒙昧沙漠的远古怪兽原形毕露。而世俗化之要义,便是宗教的私人化——宗教必须退出。宗教活动必须全面退出社会生活,不仅不许干涉政治、法律、教育、文化这样一类宏大社会议题,而且包括封斋、礼拜、念经、朝觐……从婴儿命名到死者埋葬统统退出,终其一生不够,中间还需要进行集中营式的剖心洗脑——最终将退到哪里去?教徒们茫然无措。
在侧旁观的非信徒民众们,则善良地感到宽慰以致于欣喜。对于教徒们的逃亡他们百思不得其解:“大叔啊,这么好的去极端化机会,不趁机好好学习你跑那么远究竟是为了什么?”——是啊,不惜背井离乡拼了家破人亡,顽固抱定个伊斯兰教不放手究竟是为了什么?这真是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问题。
之所以匪夷所思,是因为“思”的背后,已经存在着一个先入为主的背景:伊斯兰恐惧症。——这个宗教那么地落后而野蛮、蒙昧而邪恶,何以它的洗脑功能如此强大?
桑博紧随其后的,或者说同步进行的第二个步骤:世界上但凡与穆斯林相关的矛盾与冲突,包括反强拆、抗城管这样一类向来被视为正义壮行的斗争,若是不幸跟穆斯林沾了边,就必然地要与他们的宗教联系起来。哪怕那些穆斯林早就世俗化得连自己都觉得内疚,也要与他们的出身肤色、与他们的祖宗的宗教联系起来。
几乎所有媒体都是这么做的,所谓暴恐事件自不必说,多年前我就说过,那是专为伊斯兰教量身定做的罪名。即使一起放在非信徒社会里再正常不过的刑事案件、哪怕一桩小小的民事纠纷,媒体也必须用某种方式点明或者暗示其中的伊斯兰元素。
联系-捆绑,是这一步骤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举例来说,最近在一段介绍爱德华·萨义德(Edward Wadie Said)的西方人文章中,我看到这样的一句:“虽然萨义德不是穆斯林,但他却是一个巴勒斯坦权利的坚定支持者。”——“虽然……但是……却……”这样一个转折的句式,怎么读着都会给人一种不应该的、不合宜的、非正常的语感。
仿佛萨义德不是一个穆斯林,于是他就不应该是一位巴勒斯坦权利的支持者。不是一个穆斯林,却又做了一名巴勒斯坦权利的支持者,便是别扭的、不正常的。
其中暗含着这样一个逻辑:巴勒斯坦问题只是穆斯林才该关心的事务;而穆斯林也一定会是巴勒斯坦的支持者。
它如此天经地义地把“巴勒斯坦”与“穆斯林”这两件事情捆绑一起,
这不是一个细节问题,更不是一个唯独出现在一篇文章、萨义德一个人身上的个例现象。
这是一个强大盛行却默不作声的共谋。经由全球媒体经年累月的灌输,它深深扎根于绝大多数西方和东方民众的头脑中。
在萨义德的例子中,权力和媒体浑然忘却了它们所崇拜的“世俗化”之核心要义——宗教只能是一件私人事务。既是卧室门槛以内的私人事务,决不允许擅越雷池半步,又何以当它们言及一个人的社会行为和政治立场时,必须要以他的宗教作为考核的第一参照?
如此悖反,撕裂得令人看着担忧。
不只是“巴勒斯坦”和“穆斯林”,但请允许仍以巴勒斯坦为例:
七年前我曾在《中国的尔麦里》一文中试图作出总结:从二十世纪至今,巴勒斯坦一直是世界斗争主题的象征之地:种族主义与人类平等精神,殖民主义与独立自由追求,资本主义与穷人阶级革命……包括军国主义包括警察政治,她几乎成为所有人类历史主题的演练场。当然地,她是七十多年中人类良知的试金石。
在全球一切进步人士的心目中,巴勒斯坦是一道作为人类的基本人性中的良知与道德绕过不去的坎。每一天的流血、日日被重复撕开的伤口,锋刃一般锥着人心必须去面对她——这跟宗教有什么关系?!
不论那些名人巨星,只是那么多前赴后继奔向一线的国际志愿者、在世界各地表达抗议与支持的普通人们——他们几乎全不是穆斯林。为什么萨义德的支持巴勒斯坦,要引起格外的瞩目、转折的句式,和讶异的语气?
最新的一例是,一位年轻的以色列女孩儿在YouTube上宣读了一封她的公开信“为什么我要求抵制自己的国家?”在信中她说:
“1998年,我的人生中第一次看到以色列赢得欧洲歌唱大赛的冠军:多么激动人心!我的国家,我的家所在的国家,我深深爱着的国家,她赢得了一场重要的国际竞争!2018年,以色列赢得欧洲歌唱大赛,但这一次,胜利让我不那么快乐。在两名冠军相隔的20年间,我与我的祖国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作为一名以色列人,我要意识到,我所爱的国家是建立在对其原住民的剥夺之上的,也是建立在对作为以色列公民的同一群人的压迫之上的——这就是为什么我要抵制以色列,我自己的国家;为什么我会呼吁澳大利亚人和我一起,来站在正义的一边,拒绝参与以色列用载歌载舞来遮蔽它的侵犯人权的罪行的游戏。”
她名叫Ali Nissenbaum,是第三代以色列人和第一代澳大利亚人。以色列人中,包括在以色列本土社会,像Ali Nissenbaum“背叛”祖国,支持巴勒斯坦权利的人们远不止她一个。
只是对于那些决心要把巴勒斯坦与伊斯兰教捆绑在一起的全球媒体和权力者们来说,这样的例子,不是他们需要的素材。
利用偌大穆斯林世界里真实存在的、或捏造制作的例证,来加深和固化伊斯兰教邪恶的形象,传播“伊斯兰恐惧症”。通过把巴勒斯坦与伊斯兰教牢牢捆绑在一起,来使巴勒斯坦人和巴勒斯坦事业负面化、非法化,从而赢得国际同情和支持,赢得以色列的长治久安。
不惟以色列,这是一切当今暴政权力的通用统治术。
“伊斯兰恐惧症”它绝不是什么宗教仇视、理论冲突,它是一个再现实不过的武器。看上去它只是在批评伊斯兰教的种种“弊端”,甚至宣称批评伊斯兰教也是为穆斯林好,充满着对穆斯林的关怀和拯救热忱。
尽管在口头上它批判的全是古兰经,但实际上它所针对的从来都不是古兰经,而是现实中的某一群人。那一群人的背后,是资源和利益。
把伊斯兰教批臭,批倒,批烂,批判成一种罪恶的病毒——穆斯林自然成了一群十恶不赦的病毒携带者。接下来,隔离、清洗或者灭绝一群无可救药的病毒携带者,便是一件人道主义的仁慈行为。不是吗?“治病救人”、“干预性阵痛”这样的术语听着不耳熟么,它被多少暴君杀人犯拿来作为种族隔离、文化灭绝的一件——迫害之后又施以凌辱的精神刑具?!
伊斯兰恐惧症的患者们宣称他们在“治病救人”,自诩医者仁心——难道伊斯兰恐惧症不是一种当前世界上最流行的政治病毒吗?难道他们自身不是病入膏肓的病羔子吗?他们自称医者,他们不过是一群自私嗜血而又居心险恶的说谎者!他们野心膨胀不可抑制却又胆小如鼠寝食不安,急切渴望统治世界却又内心充满着深刻恐惧——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居心不良,他们也知道他们的权力何其罪恶而危如累卵。
所以他们需要说谎,所以他们需要伊斯兰恐惧症这个政治病毒。如瘾君子对毒品的拥抱,如吸血鬼对肮脏血液的热切追求。
他们需要它的供养,赖以续命和作恶。
结论就是这样:宗教与社会,伊斯兰与政治这并不是问题。
它无关事实,无关逻辑,也无关智力。它所关系的,是历史的复辟,是社会的倒退,和人性的堕落。是的,加害和作恶的手中,并非仅仅只是权力和媒体,同时也有普通民众的共谋。虽然他们自身也是受害者,但这证明了人性的集体堕落。
包括穆斯林中,可能也存在着同样的一撮:切割伊斯兰与社会正义的关系,并把两者截然地对立起来。仿佛它们是一对敌人,水火不能相容。就像曾经有人提出过这样的问题:“道德与宗教孰高孰低,哪个更优先?”
难道使者穆罕默德不曾说过:“我是被派遣来完善世人的道德的”?
2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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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与社会的关系,这不是一个考核人智力的问题,这是一个折磨人精神的思索。
沿着这个思路,你将发现:当你说宗教有利于社会和谐时,有人断喝:滚开,不许宗教干涉社会事务!好吧,当你说宗教只是私人事务,无关社会正义时,他们又说:瞧瞧,又是他们!果然是凡有某教徒处必有暴恐……
这使人想起“狼和小羊”的故事。所谓“理由”或“道理”,是狼一家独有的垄断商品。“世俗化”和“伊斯兰恐惧症”,是狼得心应手、运用自如的两根狼牙大棒。
狼真是一种邪恶的野兽!
今天,狼的逻辑和武器被人类中的权力者学到了手,运用到全球统治和掠夺上。当人类运用起兽类的逻辑和武器来,常常比兽类更邪恶,也更霸道。揆其大略来说,权力者运用这一统治术,一般有两个重要的步骤。
在第一个步骤里,首先要证明宗教是邪教。
运用类似“政教合一”标签、“Sharia Law(宗教法律)”议题、穆斯林女性问题等各种被放大了的或者根本莫须有的罪证,全球媒体定期推送案例,引燃焦点——但它狡猾地并不作结论,把瓜熟蒂落的最后一步留给媒体受众和类似中国网络上的反伊先锋们去完成。因为最后的一步是最机械、最被动的一步,也是最乏技术含量的一环。类似粪蛆的分解任务。
在此之中,当仁不让代表着现代文明的世俗化,则是一面照妖镜,能使伊斯兰这头来自蒙昧沙漠的远古怪兽原形毕露。而世俗化之要义,便是宗教的私人化——宗教必须退出。宗教活动必须全面退出社会生活,不仅不许干涉政治、法律、教育、文化这样一类宏大社会议题,而且包括封斋、礼拜、念经、朝觐……从婴儿命名到死者埋葬统统退出,终其一生不够,中间还需要进行集中营式的剖心洗脑——最终将退到哪里去?教徒们茫然无措。
在侧旁观的非信徒民众们,则善良地感到宽慰以致于欣喜。对于教徒们的逃亡他们百思不得其解:“大叔啊,这么好的去极端化机会,不趁机好好学习你跑那么远究竟是为了什么?”——是啊,不惜背井离乡拼了家破人亡,顽固抱定个伊斯兰教不放手究竟是为了什么?这真是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问题。
之所以匪夷所思,是因为“思”的背后,已经存在着一个先入为主的背景:伊斯兰恐惧症。——这个宗教那么地落后而野蛮、蒙昧而邪恶,何以它的洗脑功能如此强大?
桑博紧随其后的,或者说同步进行的第二个步骤:世界上但凡与穆斯林相关的矛盾与冲突,包括反强拆、抗城管这样一类向来被视为正义壮行的斗争,若是不幸跟穆斯林沾了边,就必然地要与他们的宗教联系起来。哪怕那些穆斯林早就世俗化得连自己都觉得内疚,也要与他们的出身肤色、与他们的祖宗的宗教联系起来。
几乎所有媒体都是这么做的,所谓暴恐事件自不必说,多年前我就说过,那是专为伊斯兰教量身定做的罪名。即使一起放在非信徒社会里再正常不过的刑事案件、哪怕一桩小小的民事纠纷,媒体也必须用某种方式点明或者暗示其中的伊斯兰元素。
联系-捆绑,是这一步骤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举例来说,最近在一段介绍爱德华·萨义德(Edward Wadie Said)的西方人文章中,我看到这样的一句:“虽然萨义德不是穆斯林,但他却是一个巴勒斯坦权利的坚定支持者。”——“虽然……但是……却……”这样一个转折的句式,怎么读着都会给人一种不应该的、不合宜的、非正常的语感。
仿佛萨义德不是一个穆斯林,于是他就不应该是一位巴勒斯坦权利的支持者。不是一个穆斯林,却又做了一名巴勒斯坦权利的支持者,便是别扭的、不正常的。
其中暗含着这样一个逻辑:巴勒斯坦问题只是穆斯林才该关心的事务;而穆斯林也一定会是巴勒斯坦的支持者。
它如此天经地义地把“巴勒斯坦”与“穆斯林”这两件事情捆绑一起,
这不是一个细节问题,更不是一个唯独出现在一篇文章、萨义德一个人身上的个例现象。
这是一个强大盛行却默不作声的共谋。经由全球媒体经年累月的灌输,它深深扎根于绝大多数西方和东方民众的头脑中。
在萨义德的例子中,权力和媒体浑然忘却了它们所崇拜的“世俗化”之核心要义——宗教只能是一件私人事务。既是卧室门槛以内的私人事务,决不允许擅越雷池半步,又何以当它们言及一个人的社会行为和政治立场时,必须要以他的宗教作为考核的第一参照?
如此悖反,撕裂得令人看着担忧。
不只是“巴勒斯坦”和“穆斯林”,但请允许仍以巴勒斯坦为例:
七年前我曾在《中国的尔麦里》一文中试图作出总结:从二十世纪至今,巴勒斯坦一直是世界斗争主题的象征之地:种族主义与人类平等精神,殖民主义与独立自由追求,资本主义与穷人阶级革命……包括军国主义包括警察政治,她几乎成为所有人类历史主题的演练场。当然地,她是七十多年中人类良知的试金石。
在全球一切进步人士的心目中,巴勒斯坦是一道作为人类的基本人性中的良知与道德绕过不去的坎。每一天的流血、日日被重复撕开的伤口,锋刃一般锥着人心必须去面对她——这跟宗教有什么关系?!
不论那些名人巨星,只是那么多前赴后继奔向一线的国际志愿者、在世界各地表达抗议与支持的普通人们——他们几乎全不是穆斯林。为什么萨义德的支持巴勒斯坦,要引起格外的瞩目、转折的句式,和讶异的语气?
最新的一例是,一位年轻的以色列女孩儿在YouTube上宣读了一封她的公开信“为什么我要求抵制自己的国家?”在信中她说:
“1998年,我的人生中第一次看到以色列赢得欧洲歌唱大赛的冠军:多么激动人心!我的国家,我的家所在的国家,我深深爱着的国家,她赢得了一场重要的国际竞争!2018年,以色列赢得欧洲歌唱大赛,但这一次,胜利让我不那么快乐。在两名冠军相隔的20年间,我与我的祖国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作为一名以色列人,我要意识到,我所爱的国家是建立在对其原住民的剥夺之上的,也是建立在对作为以色列公民的同一群人的压迫之上的——这就是为什么我要抵制以色列,我自己的国家;为什么我会呼吁澳大利亚人和我一起,来站在正义的一边,拒绝参与以色列用载歌载舞来遮蔽它的侵犯人权的罪行的游戏。”
她名叫Ali Nissenbaum,是第三代以色列人和第一代澳大利亚人。以色列人中,包括在以色列本土社会,像Ali Nissenbaum“背叛”祖国,支持巴勒斯坦权利的人们远不止她一个。
只是对于那些决心要把巴勒斯坦与伊斯兰教捆绑在一起的全球媒体和权力者们来说,这样的例子,不是他们需要的素材。
利用偌大穆斯林世界里真实存在的、或捏造制作的例证,来加深和固化伊斯兰教邪恶的形象,传播“伊斯兰恐惧症”。通过把巴勒斯坦与伊斯兰教牢牢捆绑在一起,来使巴勒斯坦人和巴勒斯坦事业负面化、非法化,从而赢得国际同情和支持,赢得以色列的长治久安。
不惟以色列,这是一切当今暴政权力的通用统治术。
“伊斯兰恐惧症”它绝不是什么宗教仇视、理论冲突,它是一个再现实不过的武器。看上去它只是在批评伊斯兰教的种种“弊端”,甚至宣称批评伊斯兰教也是为穆斯林好,充满着对穆斯林的关怀和拯救热忱。
尽管在口头上它批判的全是古兰经,但实际上它所针对的从来都不是古兰经,而是现实中的某一群人。那一群人的背后,是资源和利益。
把伊斯兰教批臭,批倒,批烂,批判成一种罪恶的病毒——穆斯林自然成了一群十恶不赦的病毒携带者。接下来,隔离、清洗或者灭绝一群无可救药的病毒携带者,便是一件人道主义的仁慈行为。不是吗?“治病救人”、“干预性阵痛”这样的术语听着不耳熟么,它被多少暴君杀人犯拿来作为种族隔离、文化灭绝的一件——迫害之后又施以凌辱的精神刑具?!
伊斯兰恐惧症的患者们宣称他们在“治病救人”,自诩医者仁心——难道伊斯兰恐惧症不是一种当前世界上最流行的政治病毒吗?难道他们自身不是病入膏肓的病羔子吗?他们自称医者,他们不过是一群自私嗜血而又居心险恶的说谎者!他们野心膨胀不可抑制却又胆小如鼠寝食不安,急切渴望统治世界却又内心充满着深刻恐惧——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居心不良,他们也知道他们的权力何其罪恶而危如累卵。
所以他们需要说谎,所以他们需要伊斯兰恐惧症这个政治病毒。如瘾君子对毒品的拥抱,如吸血鬼对肮脏血液的热切追求。
他们需要它的供养,赖以续命和作恶。
结论就是这样:宗教与社会,伊斯兰与政治这并不是问题。
它无关事实,无关逻辑,也无关智力。它所关系的,是历史的复辟,是社会的倒退,和人性的堕落。是的,加害和作恶的手中,并非仅仅只是权力和媒体,同时也有普通民众的共谋。虽然他们自身也是受害者,但这证明了人性的集体堕落。
包括穆斯林中,可能也存在着同样的一撮:切割伊斯兰与社会正义的关系,并把两者截然地对立起来。仿佛它们是一对敌人,水火不能相容。就像曾经有人提出过这样的问题:“道德与宗教孰高孰低,哪个更优先?”
难道使者穆罕默德不曾说过:“我是被派遣来完善世人的道德的”?
2019、3、5
查看全部
有人会认为宗教与社会无关吗?或者换个问法:某个人的宗教信仰必然与他的政治立场相关一致吗?
关于宗教与社会的关系,这不是一个考核人智力的问题,这是一个折磨人精神的思索。
沿着这个思路,你将发现:当你说宗教有利于社会和谐时,有人断喝:滚开,不许宗教干涉社会事务!好吧,当你说宗教只是私人事务,无关社会正义时,他们又说:瞧瞧,又是他们!果然是凡有某教徒处必有暴恐……
这使人想起“狼和小羊”的故事。所谓“理由”或“道理”,是狼一家独有的垄断商品。“世俗化”和“伊斯兰恐惧症”,是狼得心应手、运用自如的两根狼牙大棒。
狼真是一种邪恶的野兽!
今天,狼的逻辑和武器被人类中的权力者学到了手,运用到全球统治和掠夺上。当人类运用起兽类的逻辑和武器来,常常比兽类更邪恶,也更霸道。揆其大略来说,权力者运用这一统治术,一般有两个重要的步骤。
在第一个步骤里,首先要证明宗教是邪教。
运用类似“政教合一”标签、“Sharia Law(宗教法律)”议题、穆斯林女性问题等各种被放大了的或者根本莫须有的罪证,全球媒体定期推送案例,引燃焦点——但它狡猾地并不作结论,把瓜熟蒂落的最后一步留给媒体受众和类似中国网络上的反伊先锋们去完成。因为最后的一步是最机械、最被动的一步,也是最乏技术含量的一环。类似粪蛆的分解任务。
在此之中,当仁不让代表着现代文明的世俗化,则是一面照妖镜,能使伊斯兰这头来自蒙昧沙漠的远古怪兽原形毕露。而世俗化之要义,便是宗教的私人化——宗教必须退出。宗教活动必须全面退出社会生活,不仅不许干涉政治、法律、教育、文化这样一类宏大社会议题,而且包括封斋、礼拜、念经、朝觐……从婴儿命名到死者埋葬统统退出,终其一生不够,中间还需要进行集中营式的剖心洗脑——最终将退到哪里去?教徒们茫然无措。
在侧旁观的非信徒民众们,则善良地感到宽慰以致于欣喜。对于教徒们的逃亡他们百思不得其解:“大叔啊,这么好的去极端化机会,不趁机好好学习你跑那么远究竟是为了什么?”——是啊,不惜背井离乡拼了家破人亡,顽固抱定个伊斯兰教不放手究竟是为了什么?这真是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问题。
之所以匪夷所思,是因为“思”的背后,已经存在着一个先入为主的背景:伊斯兰恐惧症。——这个宗教那么地落后而野蛮、蒙昧而邪恶,何以它的洗脑功能如此强大?
桑博紧随其后的,或者说同步进行的第二个步骤:世界上但凡与穆斯林相关的矛盾与冲突,包括反强拆、抗城管这样一类向来被视为正义壮行的斗争,若是不幸跟穆斯林沾了边,就必然地要与他们的宗教联系起来。哪怕那些穆斯林早就世俗化得连自己都觉得内疚,也要与他们的出身肤色、与他们的祖宗的宗教联系起来。
几乎所有媒体都是这么做的,所谓暴恐事件自不必说,多年前我就说过,那是专为伊斯兰教量身定做的罪名。即使一起放在非信徒社会里再正常不过的刑事案件、哪怕一桩小小的民事纠纷,媒体也必须用某种方式点明或者暗示其中的伊斯兰元素。
联系-捆绑,是这一步骤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举例来说,最近在一段介绍爱德华·萨义德(Edward Wadie Said)的西方人文章中,我看到这样的一句:“虽然萨义德不是穆斯林,但他却是一个巴勒斯坦权利的坚定支持者。”——“虽然……但是……却……”这样一个转折的句式,怎么读着都会给人一种不应该的、不合宜的、非正常的语感。
仿佛萨义德不是一个穆斯林,于是他就不应该是一位巴勒斯坦权利的支持者。不是一个穆斯林,却又做了一名巴勒斯坦权利的支持者,便是别扭的、不正常的。
其中暗含着这样一个逻辑:巴勒斯坦问题只是穆斯林才该关心的事务;而穆斯林也一定会是巴勒斯坦的支持者。
它如此天经地义地把“巴勒斯坦”与“穆斯林”这两件事情捆绑一起,
这不是一个细节问题,更不是一个唯独出现在一篇文章、萨义德一个人身上的个例现象。
这是一个强大盛行却默不作声的共谋。经由全球媒体经年累月的灌输,它深深扎根于绝大多数西方和东方民众的头脑中。
在萨义德的例子中,权力和媒体浑然忘却了它们所崇拜的“世俗化”之核心要义——宗教只能是一件私人事务。既是卧室门槛以内的私人事务,决不允许擅越雷池半步,又何以当它们言及一个人的社会行为和政治立场时,必须要以他的宗教作为考核的第一参照?
如此悖反,撕裂得令人看着担忧。
不只是“巴勒斯坦”和“穆斯林”,但请允许仍以巴勒斯坦为例:
七年前我曾在《中国的尔麦里》一文中试图作出总结:从二十世纪至今,巴勒斯坦一直是世界斗争主题的象征之地:种族主义与人类平等精神,殖民主义与独立自由追求,资本主义与穷人阶级革命……包括军国主义包括警察政治,她几乎成为所有人类历史主题的演练场。当然地,她是七十多年中人类良知的试金石。
在全球一切进步人士的心目中,巴勒斯坦是一道作为人类的基本人性中的良知与道德绕过不去的坎。每一天的流血、日日被重复撕开的伤口,锋刃一般锥着人心必须去面对她——这跟宗教有什么关系?!
不论那些名人巨星,只是那么多前赴后继奔向一线的国际志愿者、在世界各地表达抗议与支持的普通人们——他们几乎全不是穆斯林。为什么萨义德的支持巴勒斯坦,要引起格外的瞩目、转折的句式,和讶异的语气?
最新的一例是,一位年轻的以色列女孩儿在YouTube上宣读了一封她的公开信“为什么我要求抵制自己的国家?”在信中她说:
“1998年,我的人生中第一次看到以色列赢得欧洲歌唱大赛的冠军:多么激动人心!我的国家,我的家所在的国家,我深深爱着的国家,她赢得了一场重要的国际竞争!2018年,以色列赢得欧洲歌唱大赛,但这一次,胜利让我不那么快乐。在两名冠军相隔的20年间,我与我的祖国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作为一名以色列人,我要意识到,我所爱的国家是建立在对其原住民的剥夺之上的,也是建立在对作为以色列公民的同一群人的压迫之上的——这就是为什么我要抵制以色列,我自己的国家;为什么我会呼吁澳大利亚人和我一起,来站在正义的一边,拒绝参与以色列用载歌载舞来遮蔽它的侵犯人权的罪行的游戏。”
她名叫Ali Nissenbaum,是第三代以色列人和第一代澳大利亚人。以色列人中,包括在以色列本土社会,像Ali Nissenbaum“背叛”祖国,支持巴勒斯坦权利的人们远不止她一个。
只是对于那些决心要把巴勒斯坦与伊斯兰教捆绑在一起的全球媒体和权力者们来说,这样的例子,不是他们需要的素材。
利用偌大穆斯林世界里真实存在的、或捏造制作的例证,来加深和固化伊斯兰教邪恶的形象,传播“伊斯兰恐惧症”。通过把巴勒斯坦与伊斯兰教牢牢捆绑在一起,来使巴勒斯坦人和巴勒斯坦事业负面化、非法化,从而赢得国际同情和支持,赢得以色列的长治久安。
不惟以色列,这是一切当今暴政权力的通用统治术。
“伊斯兰恐惧症”它绝不是什么宗教仇视、理论冲突,它是一个再现实不过的武器。看上去它只是在批评伊斯兰教的种种“弊端”,甚至宣称批评伊斯兰教也是为穆斯林好,充满着对穆斯林的关怀和拯救热忱。
尽管在口头上它批判的全是古兰经,但实际上它所针对的从来都不是古兰经,而是现实中的某一群人。那一群人的背后,是资源和利益。
把伊斯兰教批臭,批倒,批烂,批判成一种罪恶的病毒——穆斯林自然成了一群十恶不赦的病毒携带者。接下来,隔离、清洗或者灭绝一群无可救药的病毒携带者,便是一件人道主义的仁慈行为。不是吗?“治病救人”、“干预性阵痛”这样的术语听着不耳熟么,它被多少暴君杀人犯拿来作为种族隔离、文化灭绝的一件——迫害之后又施以凌辱的精神刑具?!
伊斯兰恐惧症的患者们宣称他们在“治病救人”,自诩医者仁心——难道伊斯兰恐惧症不是一种当前世界上最流行的政治病毒吗?难道他们自身不是病入膏肓的病羔子吗?他们自称医者,他们不过是一群自私嗜血而又居心险恶的说谎者!他们野心膨胀不可抑制却又胆小如鼠寝食不安,急切渴望统治世界却又内心充满着深刻恐惧——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居心不良,他们也知道他们的权力何其罪恶而危如累卵。
所以他们需要说谎,所以他们需要伊斯兰恐惧症这个政治病毒。如瘾君子对毒品的拥抱,如吸血鬼对肮脏血液的热切追求。
他们需要它的供养,赖以续命和作恶。
结论就是这样:宗教与社会,伊斯兰与政治这并不是问题。
它无关事实,无关逻辑,也无关智力。它所关系的,是历史的复辟,是社会的倒退,和人性的堕落。是的,加害和作恶的手中,并非仅仅只是权力和媒体,同时也有普通民众的共谋。虽然他们自身也是受害者,但这证明了人性的集体堕落。
包括穆斯林中,可能也存在着同样的一撮:切割伊斯兰与社会正义的关系,并把两者截然地对立起来。仿佛它们是一对敌人,水火不能相容。就像曾经有人提出过这样的问题:“道德与宗教孰高孰低,哪个更优先?”
难道使者穆罕默德不曾说过:“我是被派遣来完善世人的道德的”?
2019、3、5
关于宗教与社会的关系,这不是一个考核人智力的问题,这是一个折磨人精神的思索。
沿着这个思路,你将发现:当你说宗教有利于社会和谐时,有人断喝:滚开,不许宗教干涉社会事务!好吧,当你说宗教只是私人事务,无关社会正义时,他们又说:瞧瞧,又是他们!果然是凡有某教徒处必有暴恐……
这使人想起“狼和小羊”的故事。所谓“理由”或“道理”,是狼一家独有的垄断商品。“世俗化”和“伊斯兰恐惧症”,是狼得心应手、运用自如的两根狼牙大棒。
狼真是一种邪恶的野兽!
今天,狼的逻辑和武器被人类中的权力者学到了手,运用到全球统治和掠夺上。当人类运用起兽类的逻辑和武器来,常常比兽类更邪恶,也更霸道。揆其大略来说,权力者运用这一统治术,一般有两个重要的步骤。
在第一个步骤里,首先要证明宗教是邪教。
运用类似“政教合一”标签、“Sharia Law(宗教法律)”议题、穆斯林女性问题等各种被放大了的或者根本莫须有的罪证,全球媒体定期推送案例,引燃焦点——但它狡猾地并不作结论,把瓜熟蒂落的最后一步留给媒体受众和类似中国网络上的反伊先锋们去完成。因为最后的一步是最机械、最被动的一步,也是最乏技术含量的一环。类似粪蛆的分解任务。
在此之中,当仁不让代表着现代文明的世俗化,则是一面照妖镜,能使伊斯兰这头来自蒙昧沙漠的远古怪兽原形毕露。而世俗化之要义,便是宗教的私人化——宗教必须退出。宗教活动必须全面退出社会生活,不仅不许干涉政治、法律、教育、文化这样一类宏大社会议题,而且包括封斋、礼拜、念经、朝觐……从婴儿命名到死者埋葬统统退出,终其一生不够,中间还需要进行集中营式的剖心洗脑——最终将退到哪里去?教徒们茫然无措。
在侧旁观的非信徒民众们,则善良地感到宽慰以致于欣喜。对于教徒们的逃亡他们百思不得其解:“大叔啊,这么好的去极端化机会,不趁机好好学习你跑那么远究竟是为了什么?”——是啊,不惜背井离乡拼了家破人亡,顽固抱定个伊斯兰教不放手究竟是为了什么?这真是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问题。
之所以匪夷所思,是因为“思”的背后,已经存在着一个先入为主的背景:伊斯兰恐惧症。——这个宗教那么地落后而野蛮、蒙昧而邪恶,何以它的洗脑功能如此强大?
桑博紧随其后的,或者说同步进行的第二个步骤:世界上但凡与穆斯林相关的矛盾与冲突,包括反强拆、抗城管这样一类向来被视为正义壮行的斗争,若是不幸跟穆斯林沾了边,就必然地要与他们的宗教联系起来。哪怕那些穆斯林早就世俗化得连自己都觉得内疚,也要与他们的出身肤色、与他们的祖宗的宗教联系起来。
几乎所有媒体都是这么做的,所谓暴恐事件自不必说,多年前我就说过,那是专为伊斯兰教量身定做的罪名。即使一起放在非信徒社会里再正常不过的刑事案件、哪怕一桩小小的民事纠纷,媒体也必须用某种方式点明或者暗示其中的伊斯兰元素。
联系-捆绑,是这一步骤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举例来说,最近在一段介绍爱德华·萨义德(Edward Wadie Said)的西方人文章中,我看到这样的一句:“虽然萨义德不是穆斯林,但他却是一个巴勒斯坦权利的坚定支持者。”——“虽然……但是……却……”这样一个转折的句式,怎么读着都会给人一种不应该的、不合宜的、非正常的语感。
仿佛萨义德不是一个穆斯林,于是他就不应该是一位巴勒斯坦权利的支持者。不是一个穆斯林,却又做了一名巴勒斯坦权利的支持者,便是别扭的、不正常的。
其中暗含着这样一个逻辑:巴勒斯坦问题只是穆斯林才该关心的事务;而穆斯林也一定会是巴勒斯坦的支持者。
它如此天经地义地把“巴勒斯坦”与“穆斯林”这两件事情捆绑一起,
这不是一个细节问题,更不是一个唯独出现在一篇文章、萨义德一个人身上的个例现象。
这是一个强大盛行却默不作声的共谋。经由全球媒体经年累月的灌输,它深深扎根于绝大多数西方和东方民众的头脑中。
在萨义德的例子中,权力和媒体浑然忘却了它们所崇拜的“世俗化”之核心要义——宗教只能是一件私人事务。既是卧室门槛以内的私人事务,决不允许擅越雷池半步,又何以当它们言及一个人的社会行为和政治立场时,必须要以他的宗教作为考核的第一参照?
如此悖反,撕裂得令人看着担忧。
不只是“巴勒斯坦”和“穆斯林”,但请允许仍以巴勒斯坦为例:
七年前我曾在《中国的尔麦里》一文中试图作出总结:从二十世纪至今,巴勒斯坦一直是世界斗争主题的象征之地:种族主义与人类平等精神,殖民主义与独立自由追求,资本主义与穷人阶级革命……包括军国主义包括警察政治,她几乎成为所有人类历史主题的演练场。当然地,她是七十多年中人类良知的试金石。
在全球一切进步人士的心目中,巴勒斯坦是一道作为人类的基本人性中的良知与道德绕过不去的坎。每一天的流血、日日被重复撕开的伤口,锋刃一般锥着人心必须去面对她——这跟宗教有什么关系?!
不论那些名人巨星,只是那么多前赴后继奔向一线的国际志愿者、在世界各地表达抗议与支持的普通人们——他们几乎全不是穆斯林。为什么萨义德的支持巴勒斯坦,要引起格外的瞩目、转折的句式,和讶异的语气?
最新的一例是,一位年轻的以色列女孩儿在YouTube上宣读了一封她的公开信“为什么我要求抵制自己的国家?”在信中她说:
“1998年,我的人生中第一次看到以色列赢得欧洲歌唱大赛的冠军:多么激动人心!我的国家,我的家所在的国家,我深深爱着的国家,她赢得了一场重要的国际竞争!2018年,以色列赢得欧洲歌唱大赛,但这一次,胜利让我不那么快乐。在两名冠军相隔的20年间,我与我的祖国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作为一名以色列人,我要意识到,我所爱的国家是建立在对其原住民的剥夺之上的,也是建立在对作为以色列公民的同一群人的压迫之上的——这就是为什么我要抵制以色列,我自己的国家;为什么我会呼吁澳大利亚人和我一起,来站在正义的一边,拒绝参与以色列用载歌载舞来遮蔽它的侵犯人权的罪行的游戏。”
她名叫Ali Nissenbaum,是第三代以色列人和第一代澳大利亚人。以色列人中,包括在以色列本土社会,像Ali Nissenbaum“背叛”祖国,支持巴勒斯坦权利的人们远不止她一个。
只是对于那些决心要把巴勒斯坦与伊斯兰教捆绑在一起的全球媒体和权力者们来说,这样的例子,不是他们需要的素材。
利用偌大穆斯林世界里真实存在的、或捏造制作的例证,来加深和固化伊斯兰教邪恶的形象,传播“伊斯兰恐惧症”。通过把巴勒斯坦与伊斯兰教牢牢捆绑在一起,来使巴勒斯坦人和巴勒斯坦事业负面化、非法化,从而赢得国际同情和支持,赢得以色列的长治久安。
不惟以色列,这是一切当今暴政权力的通用统治术。
“伊斯兰恐惧症”它绝不是什么宗教仇视、理论冲突,它是一个再现实不过的武器。看上去它只是在批评伊斯兰教的种种“弊端”,甚至宣称批评伊斯兰教也是为穆斯林好,充满着对穆斯林的关怀和拯救热忱。
尽管在口头上它批判的全是古兰经,但实际上它所针对的从来都不是古兰经,而是现实中的某一群人。那一群人的背后,是资源和利益。
把伊斯兰教批臭,批倒,批烂,批判成一种罪恶的病毒——穆斯林自然成了一群十恶不赦的病毒携带者。接下来,隔离、清洗或者灭绝一群无可救药的病毒携带者,便是一件人道主义的仁慈行为。不是吗?“治病救人”、“干预性阵痛”这样的术语听着不耳熟么,它被多少暴君杀人犯拿来作为种族隔离、文化灭绝的一件——迫害之后又施以凌辱的精神刑具?!
伊斯兰恐惧症的患者们宣称他们在“治病救人”,自诩医者仁心——难道伊斯兰恐惧症不是一种当前世界上最流行的政治病毒吗?难道他们自身不是病入膏肓的病羔子吗?他们自称医者,他们不过是一群自私嗜血而又居心险恶的说谎者!他们野心膨胀不可抑制却又胆小如鼠寝食不安,急切渴望统治世界却又内心充满着深刻恐惧——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居心不良,他们也知道他们的权力何其罪恶而危如累卵。
所以他们需要说谎,所以他们需要伊斯兰恐惧症这个政治病毒。如瘾君子对毒品的拥抱,如吸血鬼对肮脏血液的热切追求。
他们需要它的供养,赖以续命和作恶。
结论就是这样:宗教与社会,伊斯兰与政治这并不是问题。
它无关事实,无关逻辑,也无关智力。它所关系的,是历史的复辟,是社会的倒退,和人性的堕落。是的,加害和作恶的手中,并非仅仅只是权力和媒体,同时也有普通民众的共谋。虽然他们自身也是受害者,但这证明了人性的集体堕落。
包括穆斯林中,可能也存在着同样的一撮:切割伊斯兰与社会正义的关系,并把两者截然地对立起来。仿佛它们是一对敌人,水火不能相容。就像曾经有人提出过这样的问题:“道德与宗教孰高孰低,哪个更优先?”
难道使者穆罕默德不曾说过:“我是被派遣来完善世人的道德的”?
2019、3、5
伊斯兰教的民主气质|第二部分(转帖)
伊斯兰书籍 • ayoubde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39 次浏览 • 2023-10-08 17:32
伊斯兰教的民主气质|第二部分(转帖)
财产权利保障- 作为民主诸要素之一公民权的基本权利,财产权利在伊斯兰教的原典中得到了认可和保障:你们不要为了明知故犯地借罪行侵吞他人的财产——而借骗术侵吞他人的财产,或以他人的财产贿赂官吏。(2-188)这首先是对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和对财产安全的维护与保障。
其中原典之第4章5节:你们的财产,本是真主供你们维持生计的,你们不可将它交予愚人,你们当以财产的利润供给他们衣食……这一思想更近似于福利国家资本主义思路,而相悖于约翰·罗尔斯的有产民主(Property-owning democracy)构想。
此外,“你们以你们的财产和你们的生命而奋斗”这是伊斯兰教原典中最常见的句式之一,将财产与生命并列,或表明了原始伊斯兰思想中对财产的重视。
-契约观念- 作为宗教经典,伊斯兰教原典首先强调的是“人类与上帝之间的”契约:对实践这一契约的强调,和对破坏契约的谴责。类似节文在原典中比比皆是(如2-27,等),虽然是对人主契约的强调,但它对于培养信徒的契约观念和契约精神亦有不可轻视的作用。
人际之间的契约观念,首先是原典2-282中对契约/ 合同作出了详细备至的规定。紧接着在2-283中即对契约精神提出了强调:你们不要隐讳见证,谁隐讳见证,谁的心确是有罪的。4-135节进一步对契约精神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信仰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父母和至亲。无论被证的人是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当秉公作证。真主是最宜于关切富翁和贫民的。你们不要顺从私欲,以致偏私。如果你们歪曲事实,或拒绝作证,则真主是至知你们的行为的。
无疑是受益于商贸经济方式的影响,伊斯兰教原典中“契约/ 缔约,盟约”与“作证”这两个法律概念的出现频率和重视程度,可能远远高于其他文化类型。而契约精神被视为现代民主社会的法律基石和基本素养。
宗教自由/ 平等- 这可能是伊斯兰教原典最为优秀、极其前卫的思想之一,也是它留给这个宗教的最可宝贵、最具现代价值的思想遗产之一。作为一个诞生于中世纪的宗教和一部降示于中世纪时代的经典,它所包含的这一极具现代性的思想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首先,它用一句无歧义的否定句确立了宗教自由原则:宗教之中,绝无强迫(2-256)。今天,挖掘这一重大思想资源,还能够从中演绎出:宗教之间无强迫,宗教内部无强迫,教派选择无强迫,戒律遵行无强迫……在其反面,这一伟大原则坚决且明白无误地否定了“正统”观念和“唯一真理”论。逻辑推想,只有一个结论:新生的伊斯兰教面对着以麦地那犹太教为代表的“正统”与“唯一真理”的巨大的话语压迫,才可能磨砺出如此尖锐而彻底的思想武器。
进一步,作为宗教平等的思想依据,伊斯兰教原典分别在2-62和5-69两章中两次强调了同一思想:信仰者,犹太教徒,基督教徒,拜星教徒,谁信仰了真主与末日,并从事良善的工作,谁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此即对宗教平等原则的明白表达,也是对“正统教/ 正统教派”和“唯一真理论”的直接否定。原典22-17也表达了类似的思想。
至于到了第109章,几乎可以说,已经完全洋溢着一派面向压迫者、坚定地表达异见和坚决地主张权利的现代民主气息。当然,信教者读出来的语感可能会与第三者的阅读体验有所差异:前者偏重于强调自身的不同、甚至自身的正确,而局外人可能读出各执己见、互不干预、平等相处的现代民主味道来。
当然,以上所论,仅为这个宗教的原始信息中所包含的民主气质,特别是对于“宗教自由(平等)”这一伟大思想遗产,现代伊斯兰教可以说并无继承。正如自私和狭隘是人类天性中难以克服的部分,今天世界上的大多数穆斯林头脑中对于宗教自由(平等)的意识,恐怕与原典2-111、2-113、5-18、9-30这些章节中曾尖锐批判过的另外两大一神教的观念并无二致。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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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保障- 作为民主诸要素之一公民权的基本权利,财产权利在伊斯兰教的原典中得到了认可和保障:你们不要为了明知故犯地借罪行侵吞他人的财产——而借骗术侵吞他人的财产,或以他人的财产贿赂官吏。(2-188)这首先是对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和对财产安全的维护与保障。
其中原典之第4章5节:你们的财产,本是真主供你们维持生计的,你们不可将它交予愚人,你们当以财产的利润供给他们衣食……这一思想更近似于福利国家资本主义思路,而相悖于约翰·罗尔斯的有产民主(Property-owning democracy)构想。
此外,“你们以你们的财产和你们的生命而奋斗”这是伊斯兰教原典中最常见的句式之一,将财产与生命并列,或表明了原始伊斯兰思想中对财产的重视。
-契约观念- 作为宗教经典,伊斯兰教原典首先强调的是“人类与上帝之间的”契约:对实践这一契约的强调,和对破坏契约的谴责。类似节文在原典中比比皆是(如2-27,等),虽然是对人主契约的强调,但它对于培养信徒的契约观念和契约精神亦有不可轻视的作用。
人际之间的契约观念,首先是原典2-282中对契约/ 合同作出了详细备至的规定。紧接着在2-283中即对契约精神提出了强调:你们不要隐讳见证,谁隐讳见证,谁的心确是有罪的。4-135节进一步对契约精神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信仰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父母和至亲。无论被证的人是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当秉公作证。真主是最宜于关切富翁和贫民的。你们不要顺从私欲,以致偏私。如果你们歪曲事实,或拒绝作证,则真主是至知你们的行为的。
无疑是受益于商贸经济方式的影响,伊斯兰教原典中“契约/ 缔约,盟约”与“作证”这两个法律概念的出现频率和重视程度,可能远远高于其他文化类型。而契约精神被视为现代民主社会的法律基石和基本素养。
宗教自由/ 平等- 这可能是伊斯兰教原典最为优秀、极其前卫的思想之一,也是它留给这个宗教的最可宝贵、最具现代价值的思想遗产之一。作为一个诞生于中世纪的宗教和一部降示于中世纪时代的经典,它所包含的这一极具现代性的思想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首先,它用一句无歧义的否定句确立了宗教自由原则:宗教之中,绝无强迫(2-256)。今天,挖掘这一重大思想资源,还能够从中演绎出:宗教之间无强迫,宗教内部无强迫,教派选择无强迫,戒律遵行无强迫……在其反面,这一伟大原则坚决且明白无误地否定了“正统”观念和“唯一真理”论。逻辑推想,只有一个结论:新生的伊斯兰教面对着以麦地那犹太教为代表的“正统”与“唯一真理”的巨大的话语压迫,才可能磨砺出如此尖锐而彻底的思想武器。
进一步,作为宗教平等的思想依据,伊斯兰教原典分别在2-62和5-69两章中两次强调了同一思想:信仰者,犹太教徒,基督教徒,拜星教徒,谁信仰了真主与末日,并从事良善的工作,谁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此即对宗教平等原则的明白表达,也是对“正统教/ 正统教派”和“唯一真理论”的直接否定。原典22-17也表达了类似的思想。
至于到了第109章,几乎可以说,已经完全洋溢着一派面向压迫者、坚定地表达异见和坚决地主张权利的现代民主气息。当然,信教者读出来的语感可能会与第三者的阅读体验有所差异:前者偏重于强调自身的不同、甚至自身的正确,而局外人可能读出各执己见、互不干预、平等相处的现代民主味道来。
当然,以上所论,仅为这个宗教的原始信息中所包含的民主气质,特别是对于“宗教自由(平等)”这一伟大思想遗产,现代伊斯兰教可以说并无继承。正如自私和狭隘是人类天性中难以克服的部分,今天世界上的大多数穆斯林头脑中对于宗教自由(平等)的意识,恐怕与原典2-111、2-113、5-18、9-30这些章节中曾尖锐批判过的另外两大一神教的观念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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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保障- 作为民主诸要素之一公民权的基本权利,财产权利在伊斯兰教的原典中得到了认可和保障:你们不要为了明知故犯地借罪行侵吞他人的财产——而借骗术侵吞他人的财产,或以他人的财产贿赂官吏。(2-188)这首先是对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和对财产安全的维护与保障。
其中原典之第4章5节:你们的财产,本是真主供你们维持生计的,你们不可将它交予愚人,你们当以财产的利润供给他们衣食……这一思想更近似于福利国家资本主义思路,而相悖于约翰·罗尔斯的有产民主(Property-owning democracy)构想。
此外,“你们以你们的财产和你们的生命而奋斗”这是伊斯兰教原典中最常见的句式之一,将财产与生命并列,或表明了原始伊斯兰思想中对财产的重视。
-契约观念- 作为宗教经典,伊斯兰教原典首先强调的是“人类与上帝之间的”契约:对实践这一契约的强调,和对破坏契约的谴责。类似节文在原典中比比皆是(如2-27,等),虽然是对人主契约的强调,但它对于培养信徒的契约观念和契约精神亦有不可轻视的作用。
人际之间的契约观念,首先是原典2-282中对契约/ 合同作出了详细备至的规定。紧接着在2-283中即对契约精神提出了强调:你们不要隐讳见证,谁隐讳见证,谁的心确是有罪的。4-135节进一步对契约精神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信仰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父母和至亲。无论被证的人是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当秉公作证。真主是最宜于关切富翁和贫民的。你们不要顺从私欲,以致偏私。如果你们歪曲事实,或拒绝作证,则真主是至知你们的行为的。
无疑是受益于商贸经济方式的影响,伊斯兰教原典中“契约/ 缔约,盟约”与“作证”这两个法律概念的出现频率和重视程度,可能远远高于其他文化类型。而契约精神被视为现代民主社会的法律基石和基本素养。
宗教自由/ 平等- 这可能是伊斯兰教原典最为优秀、极其前卫的思想之一,也是它留给这个宗教的最可宝贵、最具现代价值的思想遗产之一。作为一个诞生于中世纪的宗教和一部降示于中世纪时代的经典,它所包含的这一极具现代性的思想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首先,它用一句无歧义的否定句确立了宗教自由原则:宗教之中,绝无强迫(2-256)。今天,挖掘这一重大思想资源,还能够从中演绎出:宗教之间无强迫,宗教内部无强迫,教派选择无强迫,戒律遵行无强迫……在其反面,这一伟大原则坚决且明白无误地否定了“正统”观念和“唯一真理”论。逻辑推想,只有一个结论:新生的伊斯兰教面对着以麦地那犹太教为代表的“正统”与“唯一真理”的巨大的话语压迫,才可能磨砺出如此尖锐而彻底的思想武器。
进一步,作为宗教平等的思想依据,伊斯兰教原典分别在2-62和5-69两章中两次强调了同一思想:信仰者,犹太教徒,基督教徒,拜星教徒,谁信仰了真主与末日,并从事良善的工作,谁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此即对宗教平等原则的明白表达,也是对“正统教/ 正统教派”和“唯一真理论”的直接否定。原典22-17也表达了类似的思想。
至于到了第109章,几乎可以说,已经完全洋溢着一派面向压迫者、坚定地表达异见和坚决地主张权利的现代民主气息。当然,信教者读出来的语感可能会与第三者的阅读体验有所差异:前者偏重于强调自身的不同、甚至自身的正确,而局外人可能读出各执己见、互不干预、平等相处的现代民主味道来。
当然,以上所论,仅为这个宗教的原始信息中所包含的民主气质,特别是对于“宗教自由(平等)”这一伟大思想遗产,现代伊斯兰教可以说并无继承。正如自私和狭隘是人类天性中难以克服的部分,今天世界上的大多数穆斯林头脑中对于宗教自由(平等)的意识,恐怕与原典2-111、2-113、5-18、9-30这些章节中曾尖锐批判过的另外两大一神教的观念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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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保障- 作为民主诸要素之一公民权的基本权利,财产权利在伊斯兰教的原典中得到了认可和保障:你们不要为了明知故犯地借罪行侵吞他人的财产——而借骗术侵吞他人的财产,或以他人的财产贿赂官吏。(2-188)这首先是对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和对财产安全的维护与保障。
其中原典之第4章5节:你们的财产,本是真主供你们维持生计的,你们不可将它交予愚人,你们当以财产的利润供给他们衣食……这一思想更近似于福利国家资本主义思路,而相悖于约翰·罗尔斯的有产民主(Property-owning democracy)构想。
此外,“你们以你们的财产和你们的生命而奋斗”这是伊斯兰教原典中最常见的句式之一,将财产与生命并列,或表明了原始伊斯兰思想中对财产的重视。
-契约观念- 作为宗教经典,伊斯兰教原典首先强调的是“人类与上帝之间的”契约:对实践这一契约的强调,和对破坏契约的谴责。类似节文在原典中比比皆是(如2-27,等),虽然是对人主契约的强调,但它对于培养信徒的契约观念和契约精神亦有不可轻视的作用。
人际之间的契约观念,首先是原典2-282中对契约/ 合同作出了详细备至的规定。紧接着在2-283中即对契约精神提出了强调:你们不要隐讳见证,谁隐讳见证,谁的心确是有罪的。4-135节进一步对契约精神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信仰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父母和至亲。无论被证的人是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当秉公作证。真主是最宜于关切富翁和贫民的。你们不要顺从私欲,以致偏私。如果你们歪曲事实,或拒绝作证,则真主是至知你们的行为的。
无疑是受益于商贸经济方式的影响,伊斯兰教原典中“契约/ 缔约,盟约”与“作证”这两个法律概念的出现频率和重视程度,可能远远高于其他文化类型。而契约精神被视为现代民主社会的法律基石和基本素养。
宗教自由/ 平等- 这可能是伊斯兰教原典最为优秀、极其前卫的思想之一,也是它留给这个宗教的最可宝贵、最具现代价值的思想遗产之一。作为一个诞生于中世纪的宗教和一部降示于中世纪时代的经典,它所包含的这一极具现代性的思想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首先,它用一句无歧义的否定句确立了宗教自由原则:宗教之中,绝无强迫(2-256)。今天,挖掘这一重大思想资源,还能够从中演绎出:宗教之间无强迫,宗教内部无强迫,教派选择无强迫,戒律遵行无强迫……在其反面,这一伟大原则坚决且明白无误地否定了“正统”观念和“唯一真理”论。逻辑推想,只有一个结论:新生的伊斯兰教面对着以麦地那犹太教为代表的“正统”与“唯一真理”的巨大的话语压迫,才可能磨砺出如此尖锐而彻底的思想武器。
进一步,作为宗教平等的思想依据,伊斯兰教原典分别在2-62和5-69两章中两次强调了同一思想:信仰者,犹太教徒,基督教徒,拜星教徒,谁信仰了真主与末日,并从事良善的工作,谁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此即对宗教平等原则的明白表达,也是对“正统教/ 正统教派”和“唯一真理论”的直接否定。原典22-17也表达了类似的思想。
至于到了第109章,几乎可以说,已经完全洋溢着一派面向压迫者、坚定地表达异见和坚决地主张权利的现代民主气息。当然,信教者读出来的语感可能会与第三者的阅读体验有所差异:前者偏重于强调自身的不同、甚至自身的正确,而局外人可能读出各执己见、互不干预、平等相处的现代民主味道来。
当然,以上所论,仅为这个宗教的原始信息中所包含的民主气质,特别是对于“宗教自由(平等)”这一伟大思想遗产,现代伊斯兰教可以说并无继承。正如自私和狭隘是人类天性中难以克服的部分,今天世界上的大多数穆斯林头脑中对于宗教自由(平等)的意识,恐怕与原典2-111、2-113、5-18、9-30这些章节中曾尖锐批判过的另外两大一神教的观念并无二致。
未完待续
伊斯兰教的民主气质|第一部分(转帖)
伊斯兰书籍 • ayoubde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73 次浏览 • 2023-10-08 17:21
伊斯兰教的民主气质
我们说伊斯兰教具有某些民主气质,并不等于说它已经实现了民主或者说它就是民主。恰恰相反,除了少数几个采取了民主制度的国家以外,今天世界上的穆斯林国家绝大部分都是非民主的。甚至可以说,现行的伊斯兰教是这些国家实现民主化的最大障碍。
单就政治制度来考核,作为政治指导,伊斯兰教从出世至今从未实现过民主。先知穆罕默德本人的政治治理是独裁的,后来相继以“哈里发”(神圣继承者——一种具有神权意味的称号)名义统治的诸封建王朝,理所当然是君主制专制政治。而现代穆斯林国家中少数采取了民主制度的国家,大致表现为:“去宗教化”(或称作“世俗化”)愈彻底,民主化程度愈高,例如土耳其。
这也没有什么可惊讶的,“哈里发”政治之所以是专制政治,是由它们所处的历史阶段所决定的——而我们是站在21世纪,以现代民主政治的目光来考核它。先知穆罕默德的政治治理可能具有某些朴素的民主气息,但要把它视为民主典范则有违常识,它的本质是独裁——若以此为现代民主政治的追求方向,那就更加令人匪夷所思了。
因此,当我们讨论伊斯兰教的民主气质这个题目时,我们所指的既不是历史上的伊斯兰王朝、更不是现实中的穆斯林国家的政治表现,也不是现实中穆斯林人群的一般信念,甚至也不是现行的伊斯兰教的观念……我们所指的是:在这个宗教的“原始信息”中,确实包含着现代民主的某些基本的价值、观念和概念。
下面,我们试图围绕公平,表达自由,种族平等,财产权利保障,契约观念,宗教自由(平等),民主议事原则,对待奴隶制度(的态度),弱势群体权利维护,女性政策这样一些议题来探索伊斯兰教所包含的民主价值。
公平(al-Miizan)在现代民主所包含的诸要素中,无一不与“公平”有关。简言之,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公平是这一制度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在伊斯兰教中,原典首先授予了人类自我治理的权利/ 使命,然后它规定了治理的最高原则:“公平”——在原典中,“公平”首先是作为一个治理(统治,管理)概念出现的。原典中的“公平”,至少使用了三个词语来表示:al-Miizan,al-Qasit,al-Àdl——这表明:它所指的既非简单的“平等”,亦非庸俗的“平均”,而更近似于社会学意义上的“正义”概念。
原典中两次指出:真主降示了真理之书和公平(42-17,57-25),并在另外两处说:真主命人公平(16-90),他规定了公平(55-7)——此即上述结论的证据。此外,它还专门强调了:分配的公平(53-22),交易的公平(2-282,6-152,11-85,17-35,26-182),弱者的公平(4-3,4-127),婚姻的公平(4-129),宗教的公平(3-64,60-8)等。这表明“公平”在原典中是一个被高度重视的概念,也表明:作为民主的终极追求的“公平”,是伊斯兰教的一个重要面向。
-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民主的一项基本内容,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在伊斯兰教的原典中并没有正面提及,但却使用设定的案例,提醒穆斯林注意这一原则:当你看到那些非议我的启示的人们,你当避开他们,直到他们谈论另一话题……(6-68);他确已在这经典中启示你们:当你们听见真主的启示被否认并遭人嘲笑时,你们不要与他们坐在一起,直到他们谈论别的话题,否则你们必与他们同罪……(4-140)。
显然这是两节关于“言论”的指导:第一节中使用了“非议”(否认),第二节中使用了“否认”和“嘲笑”,并使用了“听见”——皆属于言论范围。并且应当注意到,两处皆借用了极端案例:非议或“否认”和“嘲笑”的对象(内容),是真主的启示——在伊斯兰教中,还有什么比这更严重的“反动”言论吗?即使如此,也并未要求对言论者作出限制或者惩罚。这就意味着保障了他们的言论权利(表达自由)。
从原典的其它内容如从先知穆萨与法老、先知鲁特与他的族人、先知舒艾布与他的部落首领之间的辩论中,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原典并未禁止表达异议——那就意味着,它是许可言论自由的。此外,许多著名的伊斯兰教学者认为:那些所谓的“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政权”或者“宗教领袖”因言定罪,所制定的“亵渎法”所发布的“追杀令”,在原典中是没有任何依据和基础的。
你当借智慧和善言劝人遵循主道,你当以优美的态度与人辩论……(16-125)同时,原典中用大量的“复活日,真主将判决你们与他们所争论的是非”这样一个句式,将对言论的裁判权收归自己,而将言论的自由权利交给人们。
种族平等(Bany-Adam)似乎民主的理论并未太多地谈论到种族问题。但在治理实践中,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毫无疑问地都将遭遇“多民族构成”或“少数族裔”问题。在另一面,种族问题是从漫长的过往历史直至21世纪,人类相处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伊斯兰教对待种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可以从其原典的人类起源思想中,获得一个根本性的启发:他从一个人上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4-1,7-189)。然后又说:我从一男一女上创造了你们,并将你们分作许多支派和种族,只为你们认识彼此(49-13)。——这就明确了人类同种同源的思想。
人类各种族的同宗同源,这就决定了:就种族和血统而论,凡属人类,一律平等——不可能区分出高低贵贱。据此,在伊斯兰教看来,种族主义意识形态和与之相关的“优选论”、“血统论”,皆为蒙昧(Jahily)观念。在现代民主概念之下,一个实施种族主义法律和制度的国家,便不可能被称作“民主国家”。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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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伊斯兰教具有某些民主气质,并不等于说它已经实现了民主或者说它就是民主。恰恰相反,除了少数几个采取了民主制度的国家以外,今天世界上的穆斯林国家绝大部分都是非民主的。甚至可以说,现行的伊斯兰教是这些国家实现民主化的最大障碍。
单就政治制度来考核,作为政治指导,伊斯兰教从出世至今从未实现过民主。先知穆罕默德本人的政治治理是独裁的,后来相继以“哈里发”(神圣继承者——一种具有神权意味的称号)名义统治的诸封建王朝,理所当然是君主制专制政治。而现代穆斯林国家中少数采取了民主制度的国家,大致表现为:“去宗教化”(或称作“世俗化”)愈彻底,民主化程度愈高,例如土耳其。
这也没有什么可惊讶的,“哈里发”政治之所以是专制政治,是由它们所处的历史阶段所决定的——而我们是站在21世纪,以现代民主政治的目光来考核它。先知穆罕默德的政治治理可能具有某些朴素的民主气息,但要把它视为民主典范则有违常识,它的本质是独裁——若以此为现代民主政治的追求方向,那就更加令人匪夷所思了。
因此,当我们讨论伊斯兰教的民主气质这个题目时,我们所指的既不是历史上的伊斯兰王朝、更不是现实中的穆斯林国家的政治表现,也不是现实中穆斯林人群的一般信念,甚至也不是现行的伊斯兰教的观念……我们所指的是:在这个宗教的“原始信息”中,确实包含着现代民主的某些基本的价值、观念和概念。
下面,我们试图围绕公平,表达自由,种族平等,财产权利保障,契约观念,宗教自由(平等),民主议事原则,对待奴隶制度(的态度),弱势群体权利维护,女性政策这样一些议题来探索伊斯兰教所包含的民主价值。
公平(al-Miizan)在现代民主所包含的诸要素中,无一不与“公平”有关。简言之,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公平是这一制度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在伊斯兰教中,原典首先授予了人类自我治理的权利/ 使命,然后它规定了治理的最高原则:“公平”——在原典中,“公平”首先是作为一个治理(统治,管理)概念出现的。原典中的“公平”,至少使用了三个词语来表示:al-Miizan,al-Qasit,al-Àdl——这表明:它所指的既非简单的“平等”,亦非庸俗的“平均”,而更近似于社会学意义上的“正义”概念。
原典中两次指出:真主降示了真理之书和公平(42-17,57-25),并在另外两处说:真主命人公平(16-90),他规定了公平(55-7)——此即上述结论的证据。此外,它还专门强调了:分配的公平(53-22),交易的公平(2-282,6-152,11-85,17-35,26-182),弱者的公平(4-3,4-127),婚姻的公平(4-129),宗教的公平(3-64,60-8)等。这表明“公平”在原典中是一个被高度重视的概念,也表明:作为民主的终极追求的“公平”,是伊斯兰教的一个重要面向。
-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民主的一项基本内容,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在伊斯兰教的原典中并没有正面提及,但却使用设定的案例,提醒穆斯林注意这一原则:当你看到那些非议我的启示的人们,你当避开他们,直到他们谈论另一话题……(6-68);他确已在这经典中启示你们:当你们听见真主的启示被否认并遭人嘲笑时,你们不要与他们坐在一起,直到他们谈论别的话题,否则你们必与他们同罪……(4-140)。
显然这是两节关于“言论”的指导:第一节中使用了“非议”(否认),第二节中使用了“否认”和“嘲笑”,并使用了“听见”——皆属于言论范围。并且应当注意到,两处皆借用了极端案例:非议或“否认”和“嘲笑”的对象(内容),是真主的启示——在伊斯兰教中,还有什么比这更严重的“反动”言论吗?即使如此,也并未要求对言论者作出限制或者惩罚。这就意味着保障了他们的言论权利(表达自由)。
从原典的其它内容如从先知穆萨与法老、先知鲁特与他的族人、先知舒艾布与他的部落首领之间的辩论中,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原典并未禁止表达异议——那就意味着,它是许可言论自由的。此外,许多著名的伊斯兰教学者认为:那些所谓的“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政权”或者“宗教领袖”因言定罪,所制定的“亵渎法”所发布的“追杀令”,在原典中是没有任何依据和基础的。
你当借智慧和善言劝人遵循主道,你当以优美的态度与人辩论……(16-125)同时,原典中用大量的“复活日,真主将判决你们与他们所争论的是非”这样一个句式,将对言论的裁判权收归自己,而将言论的自由权利交给人们。
种族平等(Bany-Adam)似乎民主的理论并未太多地谈论到种族问题。但在治理实践中,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毫无疑问地都将遭遇“多民族构成”或“少数族裔”问题。在另一面,种族问题是从漫长的过往历史直至21世纪,人类相处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伊斯兰教对待种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可以从其原典的人类起源思想中,获得一个根本性的启发:他从一个人上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4-1,7-189)。然后又说:我从一男一女上创造了你们,并将你们分作许多支派和种族,只为你们认识彼此(49-13)。——这就明确了人类同种同源的思想。
人类各种族的同宗同源,这就决定了:就种族和血统而论,凡属人类,一律平等——不可能区分出高低贵贱。据此,在伊斯兰教看来,种族主义意识形态和与之相关的“优选论”、“血统论”,皆为蒙昧(Jahily)观念。在现代民主概念之下,一个实施种族主义法律和制度的国家,便不可能被称作“民主国家”。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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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的民主气质
我们说伊斯兰教具有某些民主气质,并不等于说它已经实现了民主或者说它就是民主。恰恰相反,除了少数几个采取了民主制度的国家以外,今天世界上的穆斯林国家绝大部分都是非民主的。甚至可以说,现行的伊斯兰教是这些国家实现民主化的最大障碍。
单就政治制度来考核,作为政治指导,伊斯兰教从出世至今从未实现过民主。先知穆罕默德本人的政治治理是独裁的,后来相继以“哈里发”(神圣继承者——一种具有神权意味的称号)名义统治的诸封建王朝,理所当然是君主制专制政治。而现代穆斯林国家中少数采取了民主制度的国家,大致表现为:“去宗教化”(或称作“世俗化”)愈彻底,民主化程度愈高,例如土耳其。
这也没有什么可惊讶的,“哈里发”政治之所以是专制政治,是由它们所处的历史阶段所决定的——而我们是站在21世纪,以现代民主政治的目光来考核它。先知穆罕默德的政治治理可能具有某些朴素的民主气息,但要把它视为民主典范则有违常识,它的本质是独裁——若以此为现代民主政治的追求方向,那就更加令人匪夷所思了。
因此,当我们讨论伊斯兰教的民主气质这个题目时,我们所指的既不是历史上的伊斯兰王朝、更不是现实中的穆斯林国家的政治表现,也不是现实中穆斯林人群的一般信念,甚至也不是现行的伊斯兰教的观念……我们所指的是:在这个宗教的“原始信息”中,确实包含着现代民主的某些基本的价值、观念和概念。
下面,我们试图围绕公平,表达自由,种族平等,财产权利保障,契约观念,宗教自由(平等),民主议事原则,对待奴隶制度(的态度),弱势群体权利维护,女性政策这样一些议题来探索伊斯兰教所包含的民主价值。
公平(al-Miizan)在现代民主所包含的诸要素中,无一不与“公平”有关。简言之,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公平是这一制度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在伊斯兰教中,原典首先授予了人类自我治理的权利/ 使命,然后它规定了治理的最高原则:“公平”——在原典中,“公平”首先是作为一个治理(统治,管理)概念出现的。原典中的“公平”,至少使用了三个词语来表示:al-Miizan,al-Qasit,al-Àdl——这表明:它所指的既非简单的“平等”,亦非庸俗的“平均”,而更近似于社会学意义上的“正义”概念。
原典中两次指出:真主降示了真理之书和公平(42-17,57-25),并在另外两处说:真主命人公平(16-90),他规定了公平(55-7)——此即上述结论的证据。此外,它还专门强调了:分配的公平(53-22),交易的公平(2-282,6-152,11-85,17-35,26-182),弱者的公平(4-3,4-127),婚姻的公平(4-129),宗教的公平(3-64,60-8)等。这表明“公平”在原典中是一个被高度重视的概念,也表明:作为民主的终极追求的“公平”,是伊斯兰教的一个重要面向。
-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民主的一项基本内容,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在伊斯兰教的原典中并没有正面提及,但却使用设定的案例,提醒穆斯林注意这一原则:当你看到那些非议我的启示的人们,你当避开他们,直到他们谈论另一话题……(6-68);他确已在这经典中启示你们:当你们听见真主的启示被否认并遭人嘲笑时,你们不要与他们坐在一起,直到他们谈论别的话题,否则你们必与他们同罪……(4-140)。
显然这是两节关于“言论”的指导:第一节中使用了“非议”(否认),第二节中使用了“否认”和“嘲笑”,并使用了“听见”——皆属于言论范围。并且应当注意到,两处皆借用了极端案例:非议或“否认”和“嘲笑”的对象(内容),是真主的启示——在伊斯兰教中,还有什么比这更严重的“反动”言论吗?即使如此,也并未要求对言论者作出限制或者惩罚。这就意味着保障了他们的言论权利(表达自由)。
从原典的其它内容如从先知穆萨与法老、先知鲁特与他的族人、先知舒艾布与他的部落首领之间的辩论中,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原典并未禁止表达异议——那就意味着,它是许可言论自由的。此外,许多著名的伊斯兰教学者认为:那些所谓的“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政权”或者“宗教领袖”因言定罪,所制定的“亵渎法”所发布的“追杀令”,在原典中是没有任何依据和基础的。
你当借智慧和善言劝人遵循主道,你当以优美的态度与人辩论……(16-125)同时,原典中用大量的“复活日,真主将判决你们与他们所争论的是非”这样一个句式,将对言论的裁判权收归自己,而将言论的自由权利交给人们。
种族平等(Bany-Adam)似乎民主的理论并未太多地谈论到种族问题。但在治理实践中,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毫无疑问地都将遭遇“多民族构成”或“少数族裔”问题。在另一面,种族问题是从漫长的过往历史直至21世纪,人类相处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伊斯兰教对待种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可以从其原典的人类起源思想中,获得一个根本性的启发:他从一个人上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4-1,7-189)。然后又说:我从一男一女上创造了你们,并将你们分作许多支派和种族,只为你们认识彼此(49-13)。——这就明确了人类同种同源的思想。
人类各种族的同宗同源,这就决定了:就种族和血统而论,凡属人类,一律平等——不可能区分出高低贵贱。据此,在伊斯兰教看来,种族主义意识形态和与之相关的“优选论”、“血统论”,皆为蒙昧(Jahily)观念。在现代民主概念之下,一个实施种族主义法律和制度的国家,便不可能被称作“民主国家”。
未完待续
我们说伊斯兰教具有某些民主气质,并不等于说它已经实现了民主或者说它就是民主。恰恰相反,除了少数几个采取了民主制度的国家以外,今天世界上的穆斯林国家绝大部分都是非民主的。甚至可以说,现行的伊斯兰教是这些国家实现民主化的最大障碍。
单就政治制度来考核,作为政治指导,伊斯兰教从出世至今从未实现过民主。先知穆罕默德本人的政治治理是独裁的,后来相继以“哈里发”(神圣继承者——一种具有神权意味的称号)名义统治的诸封建王朝,理所当然是君主制专制政治。而现代穆斯林国家中少数采取了民主制度的国家,大致表现为:“去宗教化”(或称作“世俗化”)愈彻底,民主化程度愈高,例如土耳其。
这也没有什么可惊讶的,“哈里发”政治之所以是专制政治,是由它们所处的历史阶段所决定的——而我们是站在21世纪,以现代民主政治的目光来考核它。先知穆罕默德的政治治理可能具有某些朴素的民主气息,但要把它视为民主典范则有违常识,它的本质是独裁——若以此为现代民主政治的追求方向,那就更加令人匪夷所思了。
因此,当我们讨论伊斯兰教的民主气质这个题目时,我们所指的既不是历史上的伊斯兰王朝、更不是现实中的穆斯林国家的政治表现,也不是现实中穆斯林人群的一般信念,甚至也不是现行的伊斯兰教的观念……我们所指的是:在这个宗教的“原始信息”中,确实包含着现代民主的某些基本的价值、观念和概念。
下面,我们试图围绕公平,表达自由,种族平等,财产权利保障,契约观念,宗教自由(平等),民主议事原则,对待奴隶制度(的态度),弱势群体权利维护,女性政策这样一些议题来探索伊斯兰教所包含的民主价值。
公平(al-Miizan)在现代民主所包含的诸要素中,无一不与“公平”有关。简言之,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公平是这一制度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在伊斯兰教中,原典首先授予了人类自我治理的权利/ 使命,然后它规定了治理的最高原则:“公平”——在原典中,“公平”首先是作为一个治理(统治,管理)概念出现的。原典中的“公平”,至少使用了三个词语来表示:al-Miizan,al-Qasit,al-Àdl——这表明:它所指的既非简单的“平等”,亦非庸俗的“平均”,而更近似于社会学意义上的“正义”概念。
原典中两次指出:真主降示了真理之书和公平(42-17,57-25),并在另外两处说:真主命人公平(16-90),他规定了公平(55-7)——此即上述结论的证据。此外,它还专门强调了:分配的公平(53-22),交易的公平(2-282,6-152,11-85,17-35,26-182),弱者的公平(4-3,4-127),婚姻的公平(4-129),宗教的公平(3-64,60-8)等。这表明“公平”在原典中是一个被高度重视的概念,也表明:作为民主的终极追求的“公平”,是伊斯兰教的一个重要面向。
-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民主的一项基本内容,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在伊斯兰教的原典中并没有正面提及,但却使用设定的案例,提醒穆斯林注意这一原则:当你看到那些非议我的启示的人们,你当避开他们,直到他们谈论另一话题……(6-68);他确已在这经典中启示你们:当你们听见真主的启示被否认并遭人嘲笑时,你们不要与他们坐在一起,直到他们谈论别的话题,否则你们必与他们同罪……(4-140)。
显然这是两节关于“言论”的指导:第一节中使用了“非议”(否认),第二节中使用了“否认”和“嘲笑”,并使用了“听见”——皆属于言论范围。并且应当注意到,两处皆借用了极端案例:非议或“否认”和“嘲笑”的对象(内容),是真主的启示——在伊斯兰教中,还有什么比这更严重的“反动”言论吗?即使如此,也并未要求对言论者作出限制或者惩罚。这就意味着保障了他们的言论权利(表达自由)。
从原典的其它内容如从先知穆萨与法老、先知鲁特与他的族人、先知舒艾布与他的部落首领之间的辩论中,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原典并未禁止表达异议——那就意味着,它是许可言论自由的。此外,许多著名的伊斯兰教学者认为:那些所谓的“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政权”或者“宗教领袖”因言定罪,所制定的“亵渎法”所发布的“追杀令”,在原典中是没有任何依据和基础的。
你当借智慧和善言劝人遵循主道,你当以优美的态度与人辩论……(16-125)同时,原典中用大量的“复活日,真主将判决你们与他们所争论的是非”这样一个句式,将对言论的裁判权收归自己,而将言论的自由权利交给人们。
种族平等(Bany-Adam)似乎民主的理论并未太多地谈论到种族问题。但在治理实践中,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毫无疑问地都将遭遇“多民族构成”或“少数族裔”问题。在另一面,种族问题是从漫长的过往历史直至21世纪,人类相处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伊斯兰教对待种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可以从其原典的人类起源思想中,获得一个根本性的启发:他从一个人上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4-1,7-189)。然后又说:我从一男一女上创造了你们,并将你们分作许多支派和种族,只为你们认识彼此(49-13)。——这就明确了人类同种同源的思想。
人类各种族的同宗同源,这就决定了:就种族和血统而论,凡属人类,一律平等——不可能区分出高低贵贱。据此,在伊斯兰教看来,种族主义意识形态和与之相关的“优选论”、“血统论”,皆为蒙昧(Jahily)观念。在现代民主概念之下,一个实施种族主义法律和制度的国家,便不可能被称作“民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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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为什么会成为权利和媒体的牺牲品|一个全球通用的统治术(此文章为网络转帖)
穆斯林文学 • wepehi25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52 次浏览 • 2023-10-16 01:01
有人会认为宗教与社会无关吗?或者换个问法:某个人的宗教信仰必然与他的政治立场相关一致吗?
关于宗教与社会的关系,这不是一个考核人智力的问题,这是一个折磨人精神的思索。
沿着这个思路,你将发现:当你说宗教有利于社会和谐时,有人断喝:滚开,不许宗教干涉社会事务!好吧,当你说宗教只是私人事务,无关社会正义时,他们又说:瞧瞧,又是他们!果然是凡有某教徒处必有暴恐……
这使人想起“狼和小羊”的故事。所谓“理由”或“道理”,是狼一家独有的垄断商品。“世俗化”和“伊斯兰恐惧症”,是狼得心应手、运用自如的两根狼牙大棒。
狼真是一种邪恶的野兽!
今天,狼的逻辑和武器被人类中的权力者学到了手,运用到全球统治和掠夺上。当人类运用起兽类的逻辑和武器来,常常比兽类更邪恶,也更霸道。揆其大略来说,权力者运用这一统治术,一般有两个重要的步骤。
在第一个步骤里,首先要证明宗教是邪教。
运用类似“政教合一”标签、“Sharia Law(宗教法律)”议题、穆斯林女性问题等各种被放大了的或者根本莫须有的罪证,全球媒体定期推送案例,引燃焦点——但它狡猾地并不作结论,把瓜熟蒂落的最后一步留给媒体受众和类似中国网络上的反伊先锋们去完成。因为最后的一步是最机械、最被动的一步,也是最乏技术含量的一环。类似粪蛆的分解任务。
在此之中,当仁不让代表着现代文明的世俗化,则是一面照妖镜,能使伊斯兰这头来自蒙昧沙漠的远古怪兽原形毕露。而世俗化之要义,便是宗教的私人化——宗教必须退出。宗教活动必须全面退出社会生活,不仅不许干涉政治、法律、教育、文化这样一类宏大社会议题,而且包括封斋、礼拜、念经、朝觐……从婴儿命名到死者埋葬统统退出,终其一生不够,中间还需要进行集中营式的剖心洗脑——最终将退到哪里去?教徒们茫然无措。
在侧旁观的非信徒民众们,则善良地感到宽慰以致于欣喜。对于教徒们的逃亡他们百思不得其解:“大叔啊,这么好的去极端化机会,不趁机好好学习你跑那么远究竟是为了什么?”——是啊,不惜背井离乡拼了家破人亡,顽固抱定个伊斯兰教不放手究竟是为了什么?这真是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问题。
之所以匪夷所思,是因为“思”的背后,已经存在着一个先入为主的背景:伊斯兰恐惧症。——这个宗教那么地落后而野蛮、蒙昧而邪恶,何以它的洗脑功能如此强大?
桑博紧随其后的,或者说同步进行的第二个步骤:世界上但凡与穆斯林相关的矛盾与冲突,包括反强拆、抗城管这样一类向来被视为正义壮行的斗争,若是不幸跟穆斯林沾了边,就必然地要与他们的宗教联系起来。哪怕那些穆斯林早就世俗化得连自己都觉得内疚,也要与他们的出身肤色、与他们的祖宗的宗教联系起来。
几乎所有媒体都是这么做的,所谓暴恐事件自不必说,多年前我就说过,那是专为伊斯兰教量身定做的罪名。即使一起放在非信徒社会里再正常不过的刑事案件、哪怕一桩小小的民事纠纷,媒体也必须用某种方式点明或者暗示其中的伊斯兰元素。
联系-捆绑,是这一步骤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举例来说,最近在一段介绍爱德华·萨义德(Edward Wadie Said)的西方人文章中,我看到这样的一句:“虽然萨义德不是穆斯林,但他却是一个巴勒斯坦权利的坚定支持者。”——“虽然……但是……却……”这样一个转折的句式,怎么读着都会给人一种不应该的、不合宜的、非正常的语感。
仿佛萨义德不是一个穆斯林,于是他就不应该是一位巴勒斯坦权利的支持者。不是一个穆斯林,却又做了一名巴勒斯坦权利的支持者,便是别扭的、不正常的。
其中暗含着这样一个逻辑:巴勒斯坦问题只是穆斯林才该关心的事务;而穆斯林也一定会是巴勒斯坦的支持者。
它如此天经地义地把“巴勒斯坦”与“穆斯林”这两件事情捆绑一起,
这不是一个细节问题,更不是一个唯独出现在一篇文章、萨义德一个人身上的个例现象。
这是一个强大盛行却默不作声的共谋。经由全球媒体经年累月的灌输,它深深扎根于绝大多数西方和东方民众的头脑中。
在萨义德的例子中,权力和媒体浑然忘却了它们所崇拜的“世俗化”之核心要义——宗教只能是一件私人事务。既是卧室门槛以内的私人事务,决不允许擅越雷池半步,又何以当它们言及一个人的社会行为和政治立场时,必须要以他的宗教作为考核的第一参照?
如此悖反,撕裂得令人看着担忧。
不只是“巴勒斯坦”和“穆斯林”,但请允许仍以巴勒斯坦为例:
七年前我曾在《中国的尔麦里》一文中试图作出总结:从二十世纪至今,巴勒斯坦一直是世界斗争主题的象征之地:种族主义与人类平等精神,殖民主义与独立自由追求,资本主义与穷人阶级革命……包括军国主义包括警察政治,她几乎成为所有人类历史主题的演练场。当然地,她是七十多年中人类良知的试金石。
在全球一切进步人士的心目中,巴勒斯坦是一道作为人类的基本人性中的良知与道德绕过不去的坎。每一天的流血、日日被重复撕开的伤口,锋刃一般锥着人心必须去面对她——这跟宗教有什么关系?!
不论那些名人巨星,只是那么多前赴后继奔向一线的国际志愿者、在世界各地表达抗议与支持的普通人们——他们几乎全不是穆斯林。为什么萨义德的支持巴勒斯坦,要引起格外的瞩目、转折的句式,和讶异的语气?
最新的一例是,一位年轻的以色列女孩儿在YouTube上宣读了一封她的公开信“为什么我要求抵制自己的国家?”在信中她说:
“1998年,我的人生中第一次看到以色列赢得欧洲歌唱大赛的冠军:多么激动人心!我的国家,我的家所在的国家,我深深爱着的国家,她赢得了一场重要的国际竞争!2018年,以色列赢得欧洲歌唱大赛,但这一次,胜利让我不那么快乐。在两名冠军相隔的20年间,我与我的祖国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作为一名以色列人,我要意识到,我所爱的国家是建立在对其原住民的剥夺之上的,也是建立在对作为以色列公民的同一群人的压迫之上的——这就是为什么我要抵制以色列,我自己的国家;为什么我会呼吁澳大利亚人和我一起,来站在正义的一边,拒绝参与以色列用载歌载舞来遮蔽它的侵犯人权的罪行的游戏。”
她名叫Ali Nissenbaum,是第三代以色列人和第一代澳大利亚人。以色列人中,包括在以色列本土社会,像Ali Nissenbaum“背叛”祖国,支持巴勒斯坦权利的人们远不止她一个。
只是对于那些决心要把巴勒斯坦与伊斯兰教捆绑在一起的全球媒体和权力者们来说,这样的例子,不是他们需要的素材。
利用偌大穆斯林世界里真实存在的、或捏造制作的例证,来加深和固化伊斯兰教邪恶的形象,传播“伊斯兰恐惧症”。通过把巴勒斯坦与伊斯兰教牢牢捆绑在一起,来使巴勒斯坦人和巴勒斯坦事业负面化、非法化,从而赢得国际同情和支持,赢得以色列的长治久安。
不惟以色列,这是一切当今暴政权力的通用统治术。
“伊斯兰恐惧症”它绝不是什么宗教仇视、理论冲突,它是一个再现实不过的武器。看上去它只是在批评伊斯兰教的种种“弊端”,甚至宣称批评伊斯兰教也是为穆斯林好,充满着对穆斯林的关怀和拯救热忱。
尽管在口头上它批判的全是古兰经,但实际上它所针对的从来都不是古兰经,而是现实中的某一群人。那一群人的背后,是资源和利益。
把伊斯兰教批臭,批倒,批烂,批判成一种罪恶的病毒——穆斯林自然成了一群十恶不赦的病毒携带者。接下来,隔离、清洗或者灭绝一群无可救药的病毒携带者,便是一件人道主义的仁慈行为。不是吗?“治病救人”、“干预性阵痛”这样的术语听着不耳熟么,它被多少暴君杀人犯拿来作为种族隔离、文化灭绝的一件——迫害之后又施以凌辱的精神刑具?!
伊斯兰恐惧症的患者们宣称他们在“治病救人”,自诩医者仁心——难道伊斯兰恐惧症不是一种当前世界上最流行的政治病毒吗?难道他们自身不是病入膏肓的病羔子吗?他们自称医者,他们不过是一群自私嗜血而又居心险恶的说谎者!他们野心膨胀不可抑制却又胆小如鼠寝食不安,急切渴望统治世界却又内心充满着深刻恐惧——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居心不良,他们也知道他们的权力何其罪恶而危如累卵。
所以他们需要说谎,所以他们需要伊斯兰恐惧症这个政治病毒。如瘾君子对毒品的拥抱,如吸血鬼对肮脏血液的热切追求。
他们需要它的供养,赖以续命和作恶。
结论就是这样:宗教与社会,伊斯兰与政治这并不是问题。
它无关事实,无关逻辑,也无关智力。它所关系的,是历史的复辟,是社会的倒退,和人性的堕落。是的,加害和作恶的手中,并非仅仅只是权力和媒体,同时也有普通民众的共谋。虽然他们自身也是受害者,但这证明了人性的集体堕落。
包括穆斯林中,可能也存在着同样的一撮:切割伊斯兰与社会正义的关系,并把两者截然地对立起来。仿佛它们是一对敌人,水火不能相容。就像曾经有人提出过这样的问题:“道德与宗教孰高孰低,哪个更优先?”
难道使者穆罕默德不曾说过:“我是被派遣来完善世人的道德的”?
2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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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与社会的关系,这不是一个考核人智力的问题,这是一个折磨人精神的思索。
沿着这个思路,你将发现:当你说宗教有利于社会和谐时,有人断喝:滚开,不许宗教干涉社会事务!好吧,当你说宗教只是私人事务,无关社会正义时,他们又说:瞧瞧,又是他们!果然是凡有某教徒处必有暴恐……
这使人想起“狼和小羊”的故事。所谓“理由”或“道理”,是狼一家独有的垄断商品。“世俗化”和“伊斯兰恐惧症”,是狼得心应手、运用自如的两根狼牙大棒。
狼真是一种邪恶的野兽!
今天,狼的逻辑和武器被人类中的权力者学到了手,运用到全球统治和掠夺上。当人类运用起兽类的逻辑和武器来,常常比兽类更邪恶,也更霸道。揆其大略来说,权力者运用这一统治术,一般有两个重要的步骤。
在第一个步骤里,首先要证明宗教是邪教。
运用类似“政教合一”标签、“Sharia Law(宗教法律)”议题、穆斯林女性问题等各种被放大了的或者根本莫须有的罪证,全球媒体定期推送案例,引燃焦点——但它狡猾地并不作结论,把瓜熟蒂落的最后一步留给媒体受众和类似中国网络上的反伊先锋们去完成。因为最后的一步是最机械、最被动的一步,也是最乏技术含量的一环。类似粪蛆的分解任务。
在此之中,当仁不让代表着现代文明的世俗化,则是一面照妖镜,能使伊斯兰这头来自蒙昧沙漠的远古怪兽原形毕露。而世俗化之要义,便是宗教的私人化——宗教必须退出。宗教活动必须全面退出社会生活,不仅不许干涉政治、法律、教育、文化这样一类宏大社会议题,而且包括封斋、礼拜、念经、朝觐……从婴儿命名到死者埋葬统统退出,终其一生不够,中间还需要进行集中营式的剖心洗脑——最终将退到哪里去?教徒们茫然无措。
在侧旁观的非信徒民众们,则善良地感到宽慰以致于欣喜。对于教徒们的逃亡他们百思不得其解:“大叔啊,这么好的去极端化机会,不趁机好好学习你跑那么远究竟是为了什么?”——是啊,不惜背井离乡拼了家破人亡,顽固抱定个伊斯兰教不放手究竟是为了什么?这真是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问题。
之所以匪夷所思,是因为“思”的背后,已经存在着一个先入为主的背景:伊斯兰恐惧症。——这个宗教那么地落后而野蛮、蒙昧而邪恶,何以它的洗脑功能如此强大?
桑博紧随其后的,或者说同步进行的第二个步骤:世界上但凡与穆斯林相关的矛盾与冲突,包括反强拆、抗城管这样一类向来被视为正义壮行的斗争,若是不幸跟穆斯林沾了边,就必然地要与他们的宗教联系起来。哪怕那些穆斯林早就世俗化得连自己都觉得内疚,也要与他们的出身肤色、与他们的祖宗的宗教联系起来。
几乎所有媒体都是这么做的,所谓暴恐事件自不必说,多年前我就说过,那是专为伊斯兰教量身定做的罪名。即使一起放在非信徒社会里再正常不过的刑事案件、哪怕一桩小小的民事纠纷,媒体也必须用某种方式点明或者暗示其中的伊斯兰元素。
联系-捆绑,是这一步骤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举例来说,最近在一段介绍爱德华·萨义德(Edward Wadie Said)的西方人文章中,我看到这样的一句:“虽然萨义德不是穆斯林,但他却是一个巴勒斯坦权利的坚定支持者。”——“虽然……但是……却……”这样一个转折的句式,怎么读着都会给人一种不应该的、不合宜的、非正常的语感。
仿佛萨义德不是一个穆斯林,于是他就不应该是一位巴勒斯坦权利的支持者。不是一个穆斯林,却又做了一名巴勒斯坦权利的支持者,便是别扭的、不正常的。
其中暗含着这样一个逻辑:巴勒斯坦问题只是穆斯林才该关心的事务;而穆斯林也一定会是巴勒斯坦的支持者。
它如此天经地义地把“巴勒斯坦”与“穆斯林”这两件事情捆绑一起,
这不是一个细节问题,更不是一个唯独出现在一篇文章、萨义德一个人身上的个例现象。
这是一个强大盛行却默不作声的共谋。经由全球媒体经年累月的灌输,它深深扎根于绝大多数西方和东方民众的头脑中。
在萨义德的例子中,权力和媒体浑然忘却了它们所崇拜的“世俗化”之核心要义——宗教只能是一件私人事务。既是卧室门槛以内的私人事务,决不允许擅越雷池半步,又何以当它们言及一个人的社会行为和政治立场时,必须要以他的宗教作为考核的第一参照?
如此悖反,撕裂得令人看着担忧。
不只是“巴勒斯坦”和“穆斯林”,但请允许仍以巴勒斯坦为例:
七年前我曾在《中国的尔麦里》一文中试图作出总结:从二十世纪至今,巴勒斯坦一直是世界斗争主题的象征之地:种族主义与人类平等精神,殖民主义与独立自由追求,资本主义与穷人阶级革命……包括军国主义包括警察政治,她几乎成为所有人类历史主题的演练场。当然地,她是七十多年中人类良知的试金石。
在全球一切进步人士的心目中,巴勒斯坦是一道作为人类的基本人性中的良知与道德绕过不去的坎。每一天的流血、日日被重复撕开的伤口,锋刃一般锥着人心必须去面对她——这跟宗教有什么关系?!
不论那些名人巨星,只是那么多前赴后继奔向一线的国际志愿者、在世界各地表达抗议与支持的普通人们——他们几乎全不是穆斯林。为什么萨义德的支持巴勒斯坦,要引起格外的瞩目、转折的句式,和讶异的语气?
最新的一例是,一位年轻的以色列女孩儿在YouTube上宣读了一封她的公开信“为什么我要求抵制自己的国家?”在信中她说:
“1998年,我的人生中第一次看到以色列赢得欧洲歌唱大赛的冠军:多么激动人心!我的国家,我的家所在的国家,我深深爱着的国家,她赢得了一场重要的国际竞争!2018年,以色列赢得欧洲歌唱大赛,但这一次,胜利让我不那么快乐。在两名冠军相隔的20年间,我与我的祖国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作为一名以色列人,我要意识到,我所爱的国家是建立在对其原住民的剥夺之上的,也是建立在对作为以色列公民的同一群人的压迫之上的——这就是为什么我要抵制以色列,我自己的国家;为什么我会呼吁澳大利亚人和我一起,来站在正义的一边,拒绝参与以色列用载歌载舞来遮蔽它的侵犯人权的罪行的游戏。”
她名叫Ali Nissenbaum,是第三代以色列人和第一代澳大利亚人。以色列人中,包括在以色列本土社会,像Ali Nissenbaum“背叛”祖国,支持巴勒斯坦权利的人们远不止她一个。
只是对于那些决心要把巴勒斯坦与伊斯兰教捆绑在一起的全球媒体和权力者们来说,这样的例子,不是他们需要的素材。
利用偌大穆斯林世界里真实存在的、或捏造制作的例证,来加深和固化伊斯兰教邪恶的形象,传播“伊斯兰恐惧症”。通过把巴勒斯坦与伊斯兰教牢牢捆绑在一起,来使巴勒斯坦人和巴勒斯坦事业负面化、非法化,从而赢得国际同情和支持,赢得以色列的长治久安。
不惟以色列,这是一切当今暴政权力的通用统治术。
“伊斯兰恐惧症”它绝不是什么宗教仇视、理论冲突,它是一个再现实不过的武器。看上去它只是在批评伊斯兰教的种种“弊端”,甚至宣称批评伊斯兰教也是为穆斯林好,充满着对穆斯林的关怀和拯救热忱。
尽管在口头上它批判的全是古兰经,但实际上它所针对的从来都不是古兰经,而是现实中的某一群人。那一群人的背后,是资源和利益。
把伊斯兰教批臭,批倒,批烂,批判成一种罪恶的病毒——穆斯林自然成了一群十恶不赦的病毒携带者。接下来,隔离、清洗或者灭绝一群无可救药的病毒携带者,便是一件人道主义的仁慈行为。不是吗?“治病救人”、“干预性阵痛”这样的术语听着不耳熟么,它被多少暴君杀人犯拿来作为种族隔离、文化灭绝的一件——迫害之后又施以凌辱的精神刑具?!
伊斯兰恐惧症的患者们宣称他们在“治病救人”,自诩医者仁心——难道伊斯兰恐惧症不是一种当前世界上最流行的政治病毒吗?难道他们自身不是病入膏肓的病羔子吗?他们自称医者,他们不过是一群自私嗜血而又居心险恶的说谎者!他们野心膨胀不可抑制却又胆小如鼠寝食不安,急切渴望统治世界却又内心充满着深刻恐惧——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居心不良,他们也知道他们的权力何其罪恶而危如累卵。
所以他们需要说谎,所以他们需要伊斯兰恐惧症这个政治病毒。如瘾君子对毒品的拥抱,如吸血鬼对肮脏血液的热切追求。
他们需要它的供养,赖以续命和作恶。
结论就是这样:宗教与社会,伊斯兰与政治这并不是问题。
它无关事实,无关逻辑,也无关智力。它所关系的,是历史的复辟,是社会的倒退,和人性的堕落。是的,加害和作恶的手中,并非仅仅只是权力和媒体,同时也有普通民众的共谋。虽然他们自身也是受害者,但这证明了人性的集体堕落。
包括穆斯林中,可能也存在着同样的一撮:切割伊斯兰与社会正义的关系,并把两者截然地对立起来。仿佛它们是一对敌人,水火不能相容。就像曾经有人提出过这样的问题:“道德与宗教孰高孰低,哪个更优先?”
难道使者穆罕默德不曾说过:“我是被派遣来完善世人的道德的”?
2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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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认为宗教与社会无关吗?或者换个问法:某个人的宗教信仰必然与他的政治立场相关一致吗?
关于宗教与社会的关系,这不是一个考核人智力的问题,这是一个折磨人精神的思索。
沿着这个思路,你将发现:当你说宗教有利于社会和谐时,有人断喝:滚开,不许宗教干涉社会事务!好吧,当你说宗教只是私人事务,无关社会正义时,他们又说:瞧瞧,又是他们!果然是凡有某教徒处必有暴恐……
这使人想起“狼和小羊”的故事。所谓“理由”或“道理”,是狼一家独有的垄断商品。“世俗化”和“伊斯兰恐惧症”,是狼得心应手、运用自如的两根狼牙大棒。
狼真是一种邪恶的野兽!
今天,狼的逻辑和武器被人类中的权力者学到了手,运用到全球统治和掠夺上。当人类运用起兽类的逻辑和武器来,常常比兽类更邪恶,也更霸道。揆其大略来说,权力者运用这一统治术,一般有两个重要的步骤。
在第一个步骤里,首先要证明宗教是邪教。
运用类似“政教合一”标签、“Sharia Law(宗教法律)”议题、穆斯林女性问题等各种被放大了的或者根本莫须有的罪证,全球媒体定期推送案例,引燃焦点——但它狡猾地并不作结论,把瓜熟蒂落的最后一步留给媒体受众和类似中国网络上的反伊先锋们去完成。因为最后的一步是最机械、最被动的一步,也是最乏技术含量的一环。类似粪蛆的分解任务。
在此之中,当仁不让代表着现代文明的世俗化,则是一面照妖镜,能使伊斯兰这头来自蒙昧沙漠的远古怪兽原形毕露。而世俗化之要义,便是宗教的私人化——宗教必须退出。宗教活动必须全面退出社会生活,不仅不许干涉政治、法律、教育、文化这样一类宏大社会议题,而且包括封斋、礼拜、念经、朝觐……从婴儿命名到死者埋葬统统退出,终其一生不够,中间还需要进行集中营式的剖心洗脑——最终将退到哪里去?教徒们茫然无措。
在侧旁观的非信徒民众们,则善良地感到宽慰以致于欣喜。对于教徒们的逃亡他们百思不得其解:“大叔啊,这么好的去极端化机会,不趁机好好学习你跑那么远究竟是为了什么?”——是啊,不惜背井离乡拼了家破人亡,顽固抱定个伊斯兰教不放手究竟是为了什么?这真是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问题。
之所以匪夷所思,是因为“思”的背后,已经存在着一个先入为主的背景:伊斯兰恐惧症。——这个宗教那么地落后而野蛮、蒙昧而邪恶,何以它的洗脑功能如此强大?
桑博紧随其后的,或者说同步进行的第二个步骤:世界上但凡与穆斯林相关的矛盾与冲突,包括反强拆、抗城管这样一类向来被视为正义壮行的斗争,若是不幸跟穆斯林沾了边,就必然地要与他们的宗教联系起来。哪怕那些穆斯林早就世俗化得连自己都觉得内疚,也要与他们的出身肤色、与他们的祖宗的宗教联系起来。
几乎所有媒体都是这么做的,所谓暴恐事件自不必说,多年前我就说过,那是专为伊斯兰教量身定做的罪名。即使一起放在非信徒社会里再正常不过的刑事案件、哪怕一桩小小的民事纠纷,媒体也必须用某种方式点明或者暗示其中的伊斯兰元素。
联系-捆绑,是这一步骤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举例来说,最近在一段介绍爱德华·萨义德(Edward Wadie Said)的西方人文章中,我看到这样的一句:“虽然萨义德不是穆斯林,但他却是一个巴勒斯坦权利的坚定支持者。”——“虽然……但是……却……”这样一个转折的句式,怎么读着都会给人一种不应该的、不合宜的、非正常的语感。
仿佛萨义德不是一个穆斯林,于是他就不应该是一位巴勒斯坦权利的支持者。不是一个穆斯林,却又做了一名巴勒斯坦权利的支持者,便是别扭的、不正常的。
其中暗含着这样一个逻辑:巴勒斯坦问题只是穆斯林才该关心的事务;而穆斯林也一定会是巴勒斯坦的支持者。
它如此天经地义地把“巴勒斯坦”与“穆斯林”这两件事情捆绑一起,
这不是一个细节问题,更不是一个唯独出现在一篇文章、萨义德一个人身上的个例现象。
这是一个强大盛行却默不作声的共谋。经由全球媒体经年累月的灌输,它深深扎根于绝大多数西方和东方民众的头脑中。
在萨义德的例子中,权力和媒体浑然忘却了它们所崇拜的“世俗化”之核心要义——宗教只能是一件私人事务。既是卧室门槛以内的私人事务,决不允许擅越雷池半步,又何以当它们言及一个人的社会行为和政治立场时,必须要以他的宗教作为考核的第一参照?
如此悖反,撕裂得令人看着担忧。
不只是“巴勒斯坦”和“穆斯林”,但请允许仍以巴勒斯坦为例:
七年前我曾在《中国的尔麦里》一文中试图作出总结:从二十世纪至今,巴勒斯坦一直是世界斗争主题的象征之地:种族主义与人类平等精神,殖民主义与独立自由追求,资本主义与穷人阶级革命……包括军国主义包括警察政治,她几乎成为所有人类历史主题的演练场。当然地,她是七十多年中人类良知的试金石。
在全球一切进步人士的心目中,巴勒斯坦是一道作为人类的基本人性中的良知与道德绕过不去的坎。每一天的流血、日日被重复撕开的伤口,锋刃一般锥着人心必须去面对她——这跟宗教有什么关系?!
不论那些名人巨星,只是那么多前赴后继奔向一线的国际志愿者、在世界各地表达抗议与支持的普通人们——他们几乎全不是穆斯林。为什么萨义德的支持巴勒斯坦,要引起格外的瞩目、转折的句式,和讶异的语气?
最新的一例是,一位年轻的以色列女孩儿在YouTube上宣读了一封她的公开信“为什么我要求抵制自己的国家?”在信中她说:
“1998年,我的人生中第一次看到以色列赢得欧洲歌唱大赛的冠军:多么激动人心!我的国家,我的家所在的国家,我深深爱着的国家,她赢得了一场重要的国际竞争!2018年,以色列赢得欧洲歌唱大赛,但这一次,胜利让我不那么快乐。在两名冠军相隔的20年间,我与我的祖国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作为一名以色列人,我要意识到,我所爱的国家是建立在对其原住民的剥夺之上的,也是建立在对作为以色列公民的同一群人的压迫之上的——这就是为什么我要抵制以色列,我自己的国家;为什么我会呼吁澳大利亚人和我一起,来站在正义的一边,拒绝参与以色列用载歌载舞来遮蔽它的侵犯人权的罪行的游戏。”
她名叫Ali Nissenbaum,是第三代以色列人和第一代澳大利亚人。以色列人中,包括在以色列本土社会,像Ali Nissenbaum“背叛”祖国,支持巴勒斯坦权利的人们远不止她一个。
只是对于那些决心要把巴勒斯坦与伊斯兰教捆绑在一起的全球媒体和权力者们来说,这样的例子,不是他们需要的素材。
利用偌大穆斯林世界里真实存在的、或捏造制作的例证,来加深和固化伊斯兰教邪恶的形象,传播“伊斯兰恐惧症”。通过把巴勒斯坦与伊斯兰教牢牢捆绑在一起,来使巴勒斯坦人和巴勒斯坦事业负面化、非法化,从而赢得国际同情和支持,赢得以色列的长治久安。
不惟以色列,这是一切当今暴政权力的通用统治术。
“伊斯兰恐惧症”它绝不是什么宗教仇视、理论冲突,它是一个再现实不过的武器。看上去它只是在批评伊斯兰教的种种“弊端”,甚至宣称批评伊斯兰教也是为穆斯林好,充满着对穆斯林的关怀和拯救热忱。
尽管在口头上它批判的全是古兰经,但实际上它所针对的从来都不是古兰经,而是现实中的某一群人。那一群人的背后,是资源和利益。
把伊斯兰教批臭,批倒,批烂,批判成一种罪恶的病毒——穆斯林自然成了一群十恶不赦的病毒携带者。接下来,隔离、清洗或者灭绝一群无可救药的病毒携带者,便是一件人道主义的仁慈行为。不是吗?“治病救人”、“干预性阵痛”这样的术语听着不耳熟么,它被多少暴君杀人犯拿来作为种族隔离、文化灭绝的一件——迫害之后又施以凌辱的精神刑具?!
伊斯兰恐惧症的患者们宣称他们在“治病救人”,自诩医者仁心——难道伊斯兰恐惧症不是一种当前世界上最流行的政治病毒吗?难道他们自身不是病入膏肓的病羔子吗?他们自称医者,他们不过是一群自私嗜血而又居心险恶的说谎者!他们野心膨胀不可抑制却又胆小如鼠寝食不安,急切渴望统治世界却又内心充满着深刻恐惧——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居心不良,他们也知道他们的权力何其罪恶而危如累卵。
所以他们需要说谎,所以他们需要伊斯兰恐惧症这个政治病毒。如瘾君子对毒品的拥抱,如吸血鬼对肮脏血液的热切追求。
他们需要它的供养,赖以续命和作恶。
结论就是这样:宗教与社会,伊斯兰与政治这并不是问题。
它无关事实,无关逻辑,也无关智力。它所关系的,是历史的复辟,是社会的倒退,和人性的堕落。是的,加害和作恶的手中,并非仅仅只是权力和媒体,同时也有普通民众的共谋。虽然他们自身也是受害者,但这证明了人性的集体堕落。
包括穆斯林中,可能也存在着同样的一撮:切割伊斯兰与社会正义的关系,并把两者截然地对立起来。仿佛它们是一对敌人,水火不能相容。就像曾经有人提出过这样的问题:“道德与宗教孰高孰低,哪个更优先?”
难道使者穆罕默德不曾说过:“我是被派遣来完善世人的道德的”?
2019、3、5
关于宗教与社会的关系,这不是一个考核人智力的问题,这是一个折磨人精神的思索。
沿着这个思路,你将发现:当你说宗教有利于社会和谐时,有人断喝:滚开,不许宗教干涉社会事务!好吧,当你说宗教只是私人事务,无关社会正义时,他们又说:瞧瞧,又是他们!果然是凡有某教徒处必有暴恐……
这使人想起“狼和小羊”的故事。所谓“理由”或“道理”,是狼一家独有的垄断商品。“世俗化”和“伊斯兰恐惧症”,是狼得心应手、运用自如的两根狼牙大棒。
狼真是一种邪恶的野兽!
今天,狼的逻辑和武器被人类中的权力者学到了手,运用到全球统治和掠夺上。当人类运用起兽类的逻辑和武器来,常常比兽类更邪恶,也更霸道。揆其大略来说,权力者运用这一统治术,一般有两个重要的步骤。
在第一个步骤里,首先要证明宗教是邪教。
运用类似“政教合一”标签、“Sharia Law(宗教法律)”议题、穆斯林女性问题等各种被放大了的或者根本莫须有的罪证,全球媒体定期推送案例,引燃焦点——但它狡猾地并不作结论,把瓜熟蒂落的最后一步留给媒体受众和类似中国网络上的反伊先锋们去完成。因为最后的一步是最机械、最被动的一步,也是最乏技术含量的一环。类似粪蛆的分解任务。
在此之中,当仁不让代表着现代文明的世俗化,则是一面照妖镜,能使伊斯兰这头来自蒙昧沙漠的远古怪兽原形毕露。而世俗化之要义,便是宗教的私人化——宗教必须退出。宗教活动必须全面退出社会生活,不仅不许干涉政治、法律、教育、文化这样一类宏大社会议题,而且包括封斋、礼拜、念经、朝觐……从婴儿命名到死者埋葬统统退出,终其一生不够,中间还需要进行集中营式的剖心洗脑——最终将退到哪里去?教徒们茫然无措。
在侧旁观的非信徒民众们,则善良地感到宽慰以致于欣喜。对于教徒们的逃亡他们百思不得其解:“大叔啊,这么好的去极端化机会,不趁机好好学习你跑那么远究竟是为了什么?”——是啊,不惜背井离乡拼了家破人亡,顽固抱定个伊斯兰教不放手究竟是为了什么?这真是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问题。
之所以匪夷所思,是因为“思”的背后,已经存在着一个先入为主的背景:伊斯兰恐惧症。——这个宗教那么地落后而野蛮、蒙昧而邪恶,何以它的洗脑功能如此强大?
桑博紧随其后的,或者说同步进行的第二个步骤:世界上但凡与穆斯林相关的矛盾与冲突,包括反强拆、抗城管这样一类向来被视为正义壮行的斗争,若是不幸跟穆斯林沾了边,就必然地要与他们的宗教联系起来。哪怕那些穆斯林早就世俗化得连自己都觉得内疚,也要与他们的出身肤色、与他们的祖宗的宗教联系起来。
几乎所有媒体都是这么做的,所谓暴恐事件自不必说,多年前我就说过,那是专为伊斯兰教量身定做的罪名。即使一起放在非信徒社会里再正常不过的刑事案件、哪怕一桩小小的民事纠纷,媒体也必须用某种方式点明或者暗示其中的伊斯兰元素。
联系-捆绑,是这一步骤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举例来说,最近在一段介绍爱德华·萨义德(Edward Wadie Said)的西方人文章中,我看到这样的一句:“虽然萨义德不是穆斯林,但他却是一个巴勒斯坦权利的坚定支持者。”——“虽然……但是……却……”这样一个转折的句式,怎么读着都会给人一种不应该的、不合宜的、非正常的语感。
仿佛萨义德不是一个穆斯林,于是他就不应该是一位巴勒斯坦权利的支持者。不是一个穆斯林,却又做了一名巴勒斯坦权利的支持者,便是别扭的、不正常的。
其中暗含着这样一个逻辑:巴勒斯坦问题只是穆斯林才该关心的事务;而穆斯林也一定会是巴勒斯坦的支持者。
它如此天经地义地把“巴勒斯坦”与“穆斯林”这两件事情捆绑一起,
这不是一个细节问题,更不是一个唯独出现在一篇文章、萨义德一个人身上的个例现象。
这是一个强大盛行却默不作声的共谋。经由全球媒体经年累月的灌输,它深深扎根于绝大多数西方和东方民众的头脑中。
在萨义德的例子中,权力和媒体浑然忘却了它们所崇拜的“世俗化”之核心要义——宗教只能是一件私人事务。既是卧室门槛以内的私人事务,决不允许擅越雷池半步,又何以当它们言及一个人的社会行为和政治立场时,必须要以他的宗教作为考核的第一参照?
如此悖反,撕裂得令人看着担忧。
不只是“巴勒斯坦”和“穆斯林”,但请允许仍以巴勒斯坦为例:
七年前我曾在《中国的尔麦里》一文中试图作出总结:从二十世纪至今,巴勒斯坦一直是世界斗争主题的象征之地:种族主义与人类平等精神,殖民主义与独立自由追求,资本主义与穷人阶级革命……包括军国主义包括警察政治,她几乎成为所有人类历史主题的演练场。当然地,她是七十多年中人类良知的试金石。
在全球一切进步人士的心目中,巴勒斯坦是一道作为人类的基本人性中的良知与道德绕过不去的坎。每一天的流血、日日被重复撕开的伤口,锋刃一般锥着人心必须去面对她——这跟宗教有什么关系?!
不论那些名人巨星,只是那么多前赴后继奔向一线的国际志愿者、在世界各地表达抗议与支持的普通人们——他们几乎全不是穆斯林。为什么萨义德的支持巴勒斯坦,要引起格外的瞩目、转折的句式,和讶异的语气?
最新的一例是,一位年轻的以色列女孩儿在YouTube上宣读了一封她的公开信“为什么我要求抵制自己的国家?”在信中她说:
“1998年,我的人生中第一次看到以色列赢得欧洲歌唱大赛的冠军:多么激动人心!我的国家,我的家所在的国家,我深深爱着的国家,她赢得了一场重要的国际竞争!2018年,以色列赢得欧洲歌唱大赛,但这一次,胜利让我不那么快乐。在两名冠军相隔的20年间,我与我的祖国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作为一名以色列人,我要意识到,我所爱的国家是建立在对其原住民的剥夺之上的,也是建立在对作为以色列公民的同一群人的压迫之上的——这就是为什么我要抵制以色列,我自己的国家;为什么我会呼吁澳大利亚人和我一起,来站在正义的一边,拒绝参与以色列用载歌载舞来遮蔽它的侵犯人权的罪行的游戏。”
她名叫Ali Nissenbaum,是第三代以色列人和第一代澳大利亚人。以色列人中,包括在以色列本土社会,像Ali Nissenbaum“背叛”祖国,支持巴勒斯坦权利的人们远不止她一个。
只是对于那些决心要把巴勒斯坦与伊斯兰教捆绑在一起的全球媒体和权力者们来说,这样的例子,不是他们需要的素材。
利用偌大穆斯林世界里真实存在的、或捏造制作的例证,来加深和固化伊斯兰教邪恶的形象,传播“伊斯兰恐惧症”。通过把巴勒斯坦与伊斯兰教牢牢捆绑在一起,来使巴勒斯坦人和巴勒斯坦事业负面化、非法化,从而赢得国际同情和支持,赢得以色列的长治久安。
不惟以色列,这是一切当今暴政权力的通用统治术。
“伊斯兰恐惧症”它绝不是什么宗教仇视、理论冲突,它是一个再现实不过的武器。看上去它只是在批评伊斯兰教的种种“弊端”,甚至宣称批评伊斯兰教也是为穆斯林好,充满着对穆斯林的关怀和拯救热忱。
尽管在口头上它批判的全是古兰经,但实际上它所针对的从来都不是古兰经,而是现实中的某一群人。那一群人的背后,是资源和利益。
把伊斯兰教批臭,批倒,批烂,批判成一种罪恶的病毒——穆斯林自然成了一群十恶不赦的病毒携带者。接下来,隔离、清洗或者灭绝一群无可救药的病毒携带者,便是一件人道主义的仁慈行为。不是吗?“治病救人”、“干预性阵痛”这样的术语听着不耳熟么,它被多少暴君杀人犯拿来作为种族隔离、文化灭绝的一件——迫害之后又施以凌辱的精神刑具?!
伊斯兰恐惧症的患者们宣称他们在“治病救人”,自诩医者仁心——难道伊斯兰恐惧症不是一种当前世界上最流行的政治病毒吗?难道他们自身不是病入膏肓的病羔子吗?他们自称医者,他们不过是一群自私嗜血而又居心险恶的说谎者!他们野心膨胀不可抑制却又胆小如鼠寝食不安,急切渴望统治世界却又内心充满着深刻恐惧——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居心不良,他们也知道他们的权力何其罪恶而危如累卵。
所以他们需要说谎,所以他们需要伊斯兰恐惧症这个政治病毒。如瘾君子对毒品的拥抱,如吸血鬼对肮脏血液的热切追求。
他们需要它的供养,赖以续命和作恶。
结论就是这样:宗教与社会,伊斯兰与政治这并不是问题。
它无关事实,无关逻辑,也无关智力。它所关系的,是历史的复辟,是社会的倒退,和人性的堕落。是的,加害和作恶的手中,并非仅仅只是权力和媒体,同时也有普通民众的共谋。虽然他们自身也是受害者,但这证明了人性的集体堕落。
包括穆斯林中,可能也存在着同样的一撮:切割伊斯兰与社会正义的关系,并把两者截然地对立起来。仿佛它们是一对敌人,水火不能相容。就像曾经有人提出过这样的问题:“道德与宗教孰高孰低,哪个更优先?”
难道使者穆罕默德不曾说过:“我是被派遣来完善世人的道德的”?
2019、3、5
伊斯兰教的民主气质|第二部分(转帖)
伊斯兰书籍 • ayoubde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39 次浏览 • 2023-10-08 17:32
伊斯兰教的民主气质|第二部分(转帖)
财产权利保障- 作为民主诸要素之一公民权的基本权利,财产权利在伊斯兰教的原典中得到了认可和保障:你们不要为了明知故犯地借罪行侵吞他人的财产——而借骗术侵吞他人的财产,或以他人的财产贿赂官吏。(2-188)这首先是对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和对财产安全的维护与保障。
其中原典之第4章5节:你们的财产,本是真主供你们维持生计的,你们不可将它交予愚人,你们当以财产的利润供给他们衣食……这一思想更近似于福利国家资本主义思路,而相悖于约翰·罗尔斯的有产民主(Property-owning democracy)构想。
此外,“你们以你们的财产和你们的生命而奋斗”这是伊斯兰教原典中最常见的句式之一,将财产与生命并列,或表明了原始伊斯兰思想中对财产的重视。
-契约观念- 作为宗教经典,伊斯兰教原典首先强调的是“人类与上帝之间的”契约:对实践这一契约的强调,和对破坏契约的谴责。类似节文在原典中比比皆是(如2-27,等),虽然是对人主契约的强调,但它对于培养信徒的契约观念和契约精神亦有不可轻视的作用。
人际之间的契约观念,首先是原典2-282中对契约/ 合同作出了详细备至的规定。紧接着在2-283中即对契约精神提出了强调:你们不要隐讳见证,谁隐讳见证,谁的心确是有罪的。4-135节进一步对契约精神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信仰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父母和至亲。无论被证的人是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当秉公作证。真主是最宜于关切富翁和贫民的。你们不要顺从私欲,以致偏私。如果你们歪曲事实,或拒绝作证,则真主是至知你们的行为的。
无疑是受益于商贸经济方式的影响,伊斯兰教原典中“契约/ 缔约,盟约”与“作证”这两个法律概念的出现频率和重视程度,可能远远高于其他文化类型。而契约精神被视为现代民主社会的法律基石和基本素养。
宗教自由/ 平等- 这可能是伊斯兰教原典最为优秀、极其前卫的思想之一,也是它留给这个宗教的最可宝贵、最具现代价值的思想遗产之一。作为一个诞生于中世纪的宗教和一部降示于中世纪时代的经典,它所包含的这一极具现代性的思想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首先,它用一句无歧义的否定句确立了宗教自由原则:宗教之中,绝无强迫(2-256)。今天,挖掘这一重大思想资源,还能够从中演绎出:宗教之间无强迫,宗教内部无强迫,教派选择无强迫,戒律遵行无强迫……在其反面,这一伟大原则坚决且明白无误地否定了“正统”观念和“唯一真理”论。逻辑推想,只有一个结论:新生的伊斯兰教面对着以麦地那犹太教为代表的“正统”与“唯一真理”的巨大的话语压迫,才可能磨砺出如此尖锐而彻底的思想武器。
进一步,作为宗教平等的思想依据,伊斯兰教原典分别在2-62和5-69两章中两次强调了同一思想:信仰者,犹太教徒,基督教徒,拜星教徒,谁信仰了真主与末日,并从事良善的工作,谁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此即对宗教平等原则的明白表达,也是对“正统教/ 正统教派”和“唯一真理论”的直接否定。原典22-17也表达了类似的思想。
至于到了第109章,几乎可以说,已经完全洋溢着一派面向压迫者、坚定地表达异见和坚决地主张权利的现代民主气息。当然,信教者读出来的语感可能会与第三者的阅读体验有所差异:前者偏重于强调自身的不同、甚至自身的正确,而局外人可能读出各执己见、互不干预、平等相处的现代民主味道来。
当然,以上所论,仅为这个宗教的原始信息中所包含的民主气质,特别是对于“宗教自由(平等)”这一伟大思想遗产,现代伊斯兰教可以说并无继承。正如自私和狭隘是人类天性中难以克服的部分,今天世界上的大多数穆斯林头脑中对于宗教自由(平等)的意识,恐怕与原典2-111、2-113、5-18、9-30这些章节中曾尖锐批判过的另外两大一神教的观念并无二致。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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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保障- 作为民主诸要素之一公民权的基本权利,财产权利在伊斯兰教的原典中得到了认可和保障:你们不要为了明知故犯地借罪行侵吞他人的财产——而借骗术侵吞他人的财产,或以他人的财产贿赂官吏。(2-188)这首先是对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和对财产安全的维护与保障。
其中原典之第4章5节:你们的财产,本是真主供你们维持生计的,你们不可将它交予愚人,你们当以财产的利润供给他们衣食……这一思想更近似于福利国家资本主义思路,而相悖于约翰·罗尔斯的有产民主(Property-owning democracy)构想。
此外,“你们以你们的财产和你们的生命而奋斗”这是伊斯兰教原典中最常见的句式之一,将财产与生命并列,或表明了原始伊斯兰思想中对财产的重视。
-契约观念- 作为宗教经典,伊斯兰教原典首先强调的是“人类与上帝之间的”契约:对实践这一契约的强调,和对破坏契约的谴责。类似节文在原典中比比皆是(如2-27,等),虽然是对人主契约的强调,但它对于培养信徒的契约观念和契约精神亦有不可轻视的作用。
人际之间的契约观念,首先是原典2-282中对契约/ 合同作出了详细备至的规定。紧接着在2-283中即对契约精神提出了强调:你们不要隐讳见证,谁隐讳见证,谁的心确是有罪的。4-135节进一步对契约精神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信仰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父母和至亲。无论被证的人是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当秉公作证。真主是最宜于关切富翁和贫民的。你们不要顺从私欲,以致偏私。如果你们歪曲事实,或拒绝作证,则真主是至知你们的行为的。
无疑是受益于商贸经济方式的影响,伊斯兰教原典中“契约/ 缔约,盟约”与“作证”这两个法律概念的出现频率和重视程度,可能远远高于其他文化类型。而契约精神被视为现代民主社会的法律基石和基本素养。
宗教自由/ 平等- 这可能是伊斯兰教原典最为优秀、极其前卫的思想之一,也是它留给这个宗教的最可宝贵、最具现代价值的思想遗产之一。作为一个诞生于中世纪的宗教和一部降示于中世纪时代的经典,它所包含的这一极具现代性的思想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首先,它用一句无歧义的否定句确立了宗教自由原则:宗教之中,绝无强迫(2-256)。今天,挖掘这一重大思想资源,还能够从中演绎出:宗教之间无强迫,宗教内部无强迫,教派选择无强迫,戒律遵行无强迫……在其反面,这一伟大原则坚决且明白无误地否定了“正统”观念和“唯一真理”论。逻辑推想,只有一个结论:新生的伊斯兰教面对着以麦地那犹太教为代表的“正统”与“唯一真理”的巨大的话语压迫,才可能磨砺出如此尖锐而彻底的思想武器。
进一步,作为宗教平等的思想依据,伊斯兰教原典分别在2-62和5-69两章中两次强调了同一思想:信仰者,犹太教徒,基督教徒,拜星教徒,谁信仰了真主与末日,并从事良善的工作,谁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此即对宗教平等原则的明白表达,也是对“正统教/ 正统教派”和“唯一真理论”的直接否定。原典22-17也表达了类似的思想。
至于到了第109章,几乎可以说,已经完全洋溢着一派面向压迫者、坚定地表达异见和坚决地主张权利的现代民主气息。当然,信教者读出来的语感可能会与第三者的阅读体验有所差异:前者偏重于强调自身的不同、甚至自身的正确,而局外人可能读出各执己见、互不干预、平等相处的现代民主味道来。
当然,以上所论,仅为这个宗教的原始信息中所包含的民主气质,特别是对于“宗教自由(平等)”这一伟大思想遗产,现代伊斯兰教可以说并无继承。正如自私和狭隘是人类天性中难以克服的部分,今天世界上的大多数穆斯林头脑中对于宗教自由(平等)的意识,恐怕与原典2-111、2-113、5-18、9-30这些章节中曾尖锐批判过的另外两大一神教的观念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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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的民主气质|第二部分(转帖)
财产权利保障- 作为民主诸要素之一公民权的基本权利,财产权利在伊斯兰教的原典中得到了认可和保障:你们不要为了明知故犯地借罪行侵吞他人的财产——而借骗术侵吞他人的财产,或以他人的财产贿赂官吏。(2-188)这首先是对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和对财产安全的维护与保障。
其中原典之第4章5节:你们的财产,本是真主供你们维持生计的,你们不可将它交予愚人,你们当以财产的利润供给他们衣食……这一思想更近似于福利国家资本主义思路,而相悖于约翰·罗尔斯的有产民主(Property-owning democracy)构想。
此外,“你们以你们的财产和你们的生命而奋斗”这是伊斯兰教原典中最常见的句式之一,将财产与生命并列,或表明了原始伊斯兰思想中对财产的重视。
-契约观念- 作为宗教经典,伊斯兰教原典首先强调的是“人类与上帝之间的”契约:对实践这一契约的强调,和对破坏契约的谴责。类似节文在原典中比比皆是(如2-27,等),虽然是对人主契约的强调,但它对于培养信徒的契约观念和契约精神亦有不可轻视的作用。
人际之间的契约观念,首先是原典2-282中对契约/ 合同作出了详细备至的规定。紧接着在2-283中即对契约精神提出了强调:你们不要隐讳见证,谁隐讳见证,谁的心确是有罪的。4-135节进一步对契约精神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信仰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父母和至亲。无论被证的人是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当秉公作证。真主是最宜于关切富翁和贫民的。你们不要顺从私欲,以致偏私。如果你们歪曲事实,或拒绝作证,则真主是至知你们的行为的。
无疑是受益于商贸经济方式的影响,伊斯兰教原典中“契约/ 缔约,盟约”与“作证”这两个法律概念的出现频率和重视程度,可能远远高于其他文化类型。而契约精神被视为现代民主社会的法律基石和基本素养。
宗教自由/ 平等- 这可能是伊斯兰教原典最为优秀、极其前卫的思想之一,也是它留给这个宗教的最可宝贵、最具现代价值的思想遗产之一。作为一个诞生于中世纪的宗教和一部降示于中世纪时代的经典,它所包含的这一极具现代性的思想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首先,它用一句无歧义的否定句确立了宗教自由原则:宗教之中,绝无强迫(2-256)。今天,挖掘这一重大思想资源,还能够从中演绎出:宗教之间无强迫,宗教内部无强迫,教派选择无强迫,戒律遵行无强迫……在其反面,这一伟大原则坚决且明白无误地否定了“正统”观念和“唯一真理”论。逻辑推想,只有一个结论:新生的伊斯兰教面对着以麦地那犹太教为代表的“正统”与“唯一真理”的巨大的话语压迫,才可能磨砺出如此尖锐而彻底的思想武器。
进一步,作为宗教平等的思想依据,伊斯兰教原典分别在2-62和5-69两章中两次强调了同一思想:信仰者,犹太教徒,基督教徒,拜星教徒,谁信仰了真主与末日,并从事良善的工作,谁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此即对宗教平等原则的明白表达,也是对“正统教/ 正统教派”和“唯一真理论”的直接否定。原典22-17也表达了类似的思想。
至于到了第109章,几乎可以说,已经完全洋溢着一派面向压迫者、坚定地表达异见和坚决地主张权利的现代民主气息。当然,信教者读出来的语感可能会与第三者的阅读体验有所差异:前者偏重于强调自身的不同、甚至自身的正确,而局外人可能读出各执己见、互不干预、平等相处的现代民主味道来。
当然,以上所论,仅为这个宗教的原始信息中所包含的民主气质,特别是对于“宗教自由(平等)”这一伟大思想遗产,现代伊斯兰教可以说并无继承。正如自私和狭隘是人类天性中难以克服的部分,今天世界上的大多数穆斯林头脑中对于宗教自由(平等)的意识,恐怕与原典2-111、2-113、5-18、9-30这些章节中曾尖锐批判过的另外两大一神教的观念并无二致。
未完待续
财产权利保障- 作为民主诸要素之一公民权的基本权利,财产权利在伊斯兰教的原典中得到了认可和保障:你们不要为了明知故犯地借罪行侵吞他人的财产——而借骗术侵吞他人的财产,或以他人的财产贿赂官吏。(2-188)这首先是对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和对财产安全的维护与保障。
其中原典之第4章5节:你们的财产,本是真主供你们维持生计的,你们不可将它交予愚人,你们当以财产的利润供给他们衣食……这一思想更近似于福利国家资本主义思路,而相悖于约翰·罗尔斯的有产民主(Property-owning democracy)构想。
此外,“你们以你们的财产和你们的生命而奋斗”这是伊斯兰教原典中最常见的句式之一,将财产与生命并列,或表明了原始伊斯兰思想中对财产的重视。
-契约观念- 作为宗教经典,伊斯兰教原典首先强调的是“人类与上帝之间的”契约:对实践这一契约的强调,和对破坏契约的谴责。类似节文在原典中比比皆是(如2-27,等),虽然是对人主契约的强调,但它对于培养信徒的契约观念和契约精神亦有不可轻视的作用。
人际之间的契约观念,首先是原典2-282中对契约/ 合同作出了详细备至的规定。紧接着在2-283中即对契约精神提出了强调:你们不要隐讳见证,谁隐讳见证,谁的心确是有罪的。4-135节进一步对契约精神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信仰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父母和至亲。无论被证的人是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当秉公作证。真主是最宜于关切富翁和贫民的。你们不要顺从私欲,以致偏私。如果你们歪曲事实,或拒绝作证,则真主是至知你们的行为的。
无疑是受益于商贸经济方式的影响,伊斯兰教原典中“契约/ 缔约,盟约”与“作证”这两个法律概念的出现频率和重视程度,可能远远高于其他文化类型。而契约精神被视为现代民主社会的法律基石和基本素养。
宗教自由/ 平等- 这可能是伊斯兰教原典最为优秀、极其前卫的思想之一,也是它留给这个宗教的最可宝贵、最具现代价值的思想遗产之一。作为一个诞生于中世纪的宗教和一部降示于中世纪时代的经典,它所包含的这一极具现代性的思想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首先,它用一句无歧义的否定句确立了宗教自由原则:宗教之中,绝无强迫(2-256)。今天,挖掘这一重大思想资源,还能够从中演绎出:宗教之间无强迫,宗教内部无强迫,教派选择无强迫,戒律遵行无强迫……在其反面,这一伟大原则坚决且明白无误地否定了“正统”观念和“唯一真理”论。逻辑推想,只有一个结论:新生的伊斯兰教面对着以麦地那犹太教为代表的“正统”与“唯一真理”的巨大的话语压迫,才可能磨砺出如此尖锐而彻底的思想武器。
进一步,作为宗教平等的思想依据,伊斯兰教原典分别在2-62和5-69两章中两次强调了同一思想:信仰者,犹太教徒,基督教徒,拜星教徒,谁信仰了真主与末日,并从事良善的工作,谁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此即对宗教平等原则的明白表达,也是对“正统教/ 正统教派”和“唯一真理论”的直接否定。原典22-17也表达了类似的思想。
至于到了第109章,几乎可以说,已经完全洋溢着一派面向压迫者、坚定地表达异见和坚决地主张权利的现代民主气息。当然,信教者读出来的语感可能会与第三者的阅读体验有所差异:前者偏重于强调自身的不同、甚至自身的正确,而局外人可能读出各执己见、互不干预、平等相处的现代民主味道来。
当然,以上所论,仅为这个宗教的原始信息中所包含的民主气质,特别是对于“宗教自由(平等)”这一伟大思想遗产,现代伊斯兰教可以说并无继承。正如自私和狭隘是人类天性中难以克服的部分,今天世界上的大多数穆斯林头脑中对于宗教自由(平等)的意识,恐怕与原典2-111、2-113、5-18、9-30这些章节中曾尖锐批判过的另外两大一神教的观念并无二致。
未完待续
伊斯兰教的民主气质|第一部分(转帖)
伊斯兰书籍 • ayoubde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73 次浏览 • 2023-10-08 17:21
伊斯兰教的民主气质
我们说伊斯兰教具有某些民主气质,并不等于说它已经实现了民主或者说它就是民主。恰恰相反,除了少数几个采取了民主制度的国家以外,今天世界上的穆斯林国家绝大部分都是非民主的。甚至可以说,现行的伊斯兰教是这些国家实现民主化的最大障碍。
单就政治制度来考核,作为政治指导,伊斯兰教从出世至今从未实现过民主。先知穆罕默德本人的政治治理是独裁的,后来相继以“哈里发”(神圣继承者——一种具有神权意味的称号)名义统治的诸封建王朝,理所当然是君主制专制政治。而现代穆斯林国家中少数采取了民主制度的国家,大致表现为:“去宗教化”(或称作“世俗化”)愈彻底,民主化程度愈高,例如土耳其。
这也没有什么可惊讶的,“哈里发”政治之所以是专制政治,是由它们所处的历史阶段所决定的——而我们是站在21世纪,以现代民主政治的目光来考核它。先知穆罕默德的政治治理可能具有某些朴素的民主气息,但要把它视为民主典范则有违常识,它的本质是独裁——若以此为现代民主政治的追求方向,那就更加令人匪夷所思了。
因此,当我们讨论伊斯兰教的民主气质这个题目时,我们所指的既不是历史上的伊斯兰王朝、更不是现实中的穆斯林国家的政治表现,也不是现实中穆斯林人群的一般信念,甚至也不是现行的伊斯兰教的观念……我们所指的是:在这个宗教的“原始信息”中,确实包含着现代民主的某些基本的价值、观念和概念。
下面,我们试图围绕公平,表达自由,种族平等,财产权利保障,契约观念,宗教自由(平等),民主议事原则,对待奴隶制度(的态度),弱势群体权利维护,女性政策这样一些议题来探索伊斯兰教所包含的民主价值。
公平(al-Miizan)在现代民主所包含的诸要素中,无一不与“公平”有关。简言之,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公平是这一制度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在伊斯兰教中,原典首先授予了人类自我治理的权利/ 使命,然后它规定了治理的最高原则:“公平”——在原典中,“公平”首先是作为一个治理(统治,管理)概念出现的。原典中的“公平”,至少使用了三个词语来表示:al-Miizan,al-Qasit,al-Àdl——这表明:它所指的既非简单的“平等”,亦非庸俗的“平均”,而更近似于社会学意义上的“正义”概念。
原典中两次指出:真主降示了真理之书和公平(42-17,57-25),并在另外两处说:真主命人公平(16-90),他规定了公平(55-7)——此即上述结论的证据。此外,它还专门强调了:分配的公平(53-22),交易的公平(2-282,6-152,11-85,17-35,26-182),弱者的公平(4-3,4-127),婚姻的公平(4-129),宗教的公平(3-64,60-8)等。这表明“公平”在原典中是一个被高度重视的概念,也表明:作为民主的终极追求的“公平”,是伊斯兰教的一个重要面向。
-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民主的一项基本内容,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在伊斯兰教的原典中并没有正面提及,但却使用设定的案例,提醒穆斯林注意这一原则:当你看到那些非议我的启示的人们,你当避开他们,直到他们谈论另一话题……(6-68);他确已在这经典中启示你们:当你们听见真主的启示被否认并遭人嘲笑时,你们不要与他们坐在一起,直到他们谈论别的话题,否则你们必与他们同罪……(4-140)。
显然这是两节关于“言论”的指导:第一节中使用了“非议”(否认),第二节中使用了“否认”和“嘲笑”,并使用了“听见”——皆属于言论范围。并且应当注意到,两处皆借用了极端案例:非议或“否认”和“嘲笑”的对象(内容),是真主的启示——在伊斯兰教中,还有什么比这更严重的“反动”言论吗?即使如此,也并未要求对言论者作出限制或者惩罚。这就意味着保障了他们的言论权利(表达自由)。
从原典的其它内容如从先知穆萨与法老、先知鲁特与他的族人、先知舒艾布与他的部落首领之间的辩论中,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原典并未禁止表达异议——那就意味着,它是许可言论自由的。此外,许多著名的伊斯兰教学者认为:那些所谓的“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政权”或者“宗教领袖”因言定罪,所制定的“亵渎法”所发布的“追杀令”,在原典中是没有任何依据和基础的。
你当借智慧和善言劝人遵循主道,你当以优美的态度与人辩论……(16-125)同时,原典中用大量的“复活日,真主将判决你们与他们所争论的是非”这样一个句式,将对言论的裁判权收归自己,而将言论的自由权利交给人们。
种族平等(Bany-Adam)似乎民主的理论并未太多地谈论到种族问题。但在治理实践中,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毫无疑问地都将遭遇“多民族构成”或“少数族裔”问题。在另一面,种族问题是从漫长的过往历史直至21世纪,人类相处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伊斯兰教对待种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可以从其原典的人类起源思想中,获得一个根本性的启发:他从一个人上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4-1,7-189)。然后又说:我从一男一女上创造了你们,并将你们分作许多支派和种族,只为你们认识彼此(49-13)。——这就明确了人类同种同源的思想。
人类各种族的同宗同源,这就决定了:就种族和血统而论,凡属人类,一律平等——不可能区分出高低贵贱。据此,在伊斯兰教看来,种族主义意识形态和与之相关的“优选论”、“血统论”,皆为蒙昧(Jahily)观念。在现代民主概念之下,一个实施种族主义法律和制度的国家,便不可能被称作“民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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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伊斯兰教具有某些民主气质,并不等于说它已经实现了民主或者说它就是民主。恰恰相反,除了少数几个采取了民主制度的国家以外,今天世界上的穆斯林国家绝大部分都是非民主的。甚至可以说,现行的伊斯兰教是这些国家实现民主化的最大障碍。
单就政治制度来考核,作为政治指导,伊斯兰教从出世至今从未实现过民主。先知穆罕默德本人的政治治理是独裁的,后来相继以“哈里发”(神圣继承者——一种具有神权意味的称号)名义统治的诸封建王朝,理所当然是君主制专制政治。而现代穆斯林国家中少数采取了民主制度的国家,大致表现为:“去宗教化”(或称作“世俗化”)愈彻底,民主化程度愈高,例如土耳其。
这也没有什么可惊讶的,“哈里发”政治之所以是专制政治,是由它们所处的历史阶段所决定的——而我们是站在21世纪,以现代民主政治的目光来考核它。先知穆罕默德的政治治理可能具有某些朴素的民主气息,但要把它视为民主典范则有违常识,它的本质是独裁——若以此为现代民主政治的追求方向,那就更加令人匪夷所思了。
因此,当我们讨论伊斯兰教的民主气质这个题目时,我们所指的既不是历史上的伊斯兰王朝、更不是现实中的穆斯林国家的政治表现,也不是现实中穆斯林人群的一般信念,甚至也不是现行的伊斯兰教的观念……我们所指的是:在这个宗教的“原始信息”中,确实包含着现代民主的某些基本的价值、观念和概念。
下面,我们试图围绕公平,表达自由,种族平等,财产权利保障,契约观念,宗教自由(平等),民主议事原则,对待奴隶制度(的态度),弱势群体权利维护,女性政策这样一些议题来探索伊斯兰教所包含的民主价值。
公平(al-Miizan)在现代民主所包含的诸要素中,无一不与“公平”有关。简言之,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公平是这一制度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在伊斯兰教中,原典首先授予了人类自我治理的权利/ 使命,然后它规定了治理的最高原则:“公平”——在原典中,“公平”首先是作为一个治理(统治,管理)概念出现的。原典中的“公平”,至少使用了三个词语来表示:al-Miizan,al-Qasit,al-Àdl——这表明:它所指的既非简单的“平等”,亦非庸俗的“平均”,而更近似于社会学意义上的“正义”概念。
原典中两次指出:真主降示了真理之书和公平(42-17,57-25),并在另外两处说:真主命人公平(16-90),他规定了公平(55-7)——此即上述结论的证据。此外,它还专门强调了:分配的公平(53-22),交易的公平(2-282,6-152,11-85,17-35,26-182),弱者的公平(4-3,4-127),婚姻的公平(4-129),宗教的公平(3-64,60-8)等。这表明“公平”在原典中是一个被高度重视的概念,也表明:作为民主的终极追求的“公平”,是伊斯兰教的一个重要面向。
-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民主的一项基本内容,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在伊斯兰教的原典中并没有正面提及,但却使用设定的案例,提醒穆斯林注意这一原则:当你看到那些非议我的启示的人们,你当避开他们,直到他们谈论另一话题……(6-68);他确已在这经典中启示你们:当你们听见真主的启示被否认并遭人嘲笑时,你们不要与他们坐在一起,直到他们谈论别的话题,否则你们必与他们同罪……(4-140)。
显然这是两节关于“言论”的指导:第一节中使用了“非议”(否认),第二节中使用了“否认”和“嘲笑”,并使用了“听见”——皆属于言论范围。并且应当注意到,两处皆借用了极端案例:非议或“否认”和“嘲笑”的对象(内容),是真主的启示——在伊斯兰教中,还有什么比这更严重的“反动”言论吗?即使如此,也并未要求对言论者作出限制或者惩罚。这就意味着保障了他们的言论权利(表达自由)。
从原典的其它内容如从先知穆萨与法老、先知鲁特与他的族人、先知舒艾布与他的部落首领之间的辩论中,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原典并未禁止表达异议——那就意味着,它是许可言论自由的。此外,许多著名的伊斯兰教学者认为:那些所谓的“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政权”或者“宗教领袖”因言定罪,所制定的“亵渎法”所发布的“追杀令”,在原典中是没有任何依据和基础的。
你当借智慧和善言劝人遵循主道,你当以优美的态度与人辩论……(16-125)同时,原典中用大量的“复活日,真主将判决你们与他们所争论的是非”这样一个句式,将对言论的裁判权收归自己,而将言论的自由权利交给人们。
种族平等(Bany-Adam)似乎民主的理论并未太多地谈论到种族问题。但在治理实践中,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毫无疑问地都将遭遇“多民族构成”或“少数族裔”问题。在另一面,种族问题是从漫长的过往历史直至21世纪,人类相处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伊斯兰教对待种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可以从其原典的人类起源思想中,获得一个根本性的启发:他从一个人上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4-1,7-189)。然后又说:我从一男一女上创造了你们,并将你们分作许多支派和种族,只为你们认识彼此(49-13)。——这就明确了人类同种同源的思想。
人类各种族的同宗同源,这就决定了:就种族和血统而论,凡属人类,一律平等——不可能区分出高低贵贱。据此,在伊斯兰教看来,种族主义意识形态和与之相关的“优选论”、“血统论”,皆为蒙昧(Jahily)观念。在现代民主概念之下,一个实施种族主义法律和制度的国家,便不可能被称作“民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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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的民主气质
我们说伊斯兰教具有某些民主气质,并不等于说它已经实现了民主或者说它就是民主。恰恰相反,除了少数几个采取了民主制度的国家以外,今天世界上的穆斯林国家绝大部分都是非民主的。甚至可以说,现行的伊斯兰教是这些国家实现民主化的最大障碍。
单就政治制度来考核,作为政治指导,伊斯兰教从出世至今从未实现过民主。先知穆罕默德本人的政治治理是独裁的,后来相继以“哈里发”(神圣继承者——一种具有神权意味的称号)名义统治的诸封建王朝,理所当然是君主制专制政治。而现代穆斯林国家中少数采取了民主制度的国家,大致表现为:“去宗教化”(或称作“世俗化”)愈彻底,民主化程度愈高,例如土耳其。
这也没有什么可惊讶的,“哈里发”政治之所以是专制政治,是由它们所处的历史阶段所决定的——而我们是站在21世纪,以现代民主政治的目光来考核它。先知穆罕默德的政治治理可能具有某些朴素的民主气息,但要把它视为民主典范则有违常识,它的本质是独裁——若以此为现代民主政治的追求方向,那就更加令人匪夷所思了。
因此,当我们讨论伊斯兰教的民主气质这个题目时,我们所指的既不是历史上的伊斯兰王朝、更不是现实中的穆斯林国家的政治表现,也不是现实中穆斯林人群的一般信念,甚至也不是现行的伊斯兰教的观念……我们所指的是:在这个宗教的“原始信息”中,确实包含着现代民主的某些基本的价值、观念和概念。
下面,我们试图围绕公平,表达自由,种族平等,财产权利保障,契约观念,宗教自由(平等),民主议事原则,对待奴隶制度(的态度),弱势群体权利维护,女性政策这样一些议题来探索伊斯兰教所包含的民主价值。
公平(al-Miizan)在现代民主所包含的诸要素中,无一不与“公平”有关。简言之,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公平是这一制度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在伊斯兰教中,原典首先授予了人类自我治理的权利/ 使命,然后它规定了治理的最高原则:“公平”——在原典中,“公平”首先是作为一个治理(统治,管理)概念出现的。原典中的“公平”,至少使用了三个词语来表示:al-Miizan,al-Qasit,al-Àdl——这表明:它所指的既非简单的“平等”,亦非庸俗的“平均”,而更近似于社会学意义上的“正义”概念。
原典中两次指出:真主降示了真理之书和公平(42-17,57-25),并在另外两处说:真主命人公平(16-90),他规定了公平(55-7)——此即上述结论的证据。此外,它还专门强调了:分配的公平(53-22),交易的公平(2-282,6-152,11-85,17-35,26-182),弱者的公平(4-3,4-127),婚姻的公平(4-129),宗教的公平(3-64,60-8)等。这表明“公平”在原典中是一个被高度重视的概念,也表明:作为民主的终极追求的“公平”,是伊斯兰教的一个重要面向。
-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民主的一项基本内容,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在伊斯兰教的原典中并没有正面提及,但却使用设定的案例,提醒穆斯林注意这一原则:当你看到那些非议我的启示的人们,你当避开他们,直到他们谈论另一话题……(6-68);他确已在这经典中启示你们:当你们听见真主的启示被否认并遭人嘲笑时,你们不要与他们坐在一起,直到他们谈论别的话题,否则你们必与他们同罪……(4-140)。
显然这是两节关于“言论”的指导:第一节中使用了“非议”(否认),第二节中使用了“否认”和“嘲笑”,并使用了“听见”——皆属于言论范围。并且应当注意到,两处皆借用了极端案例:非议或“否认”和“嘲笑”的对象(内容),是真主的启示——在伊斯兰教中,还有什么比这更严重的“反动”言论吗?即使如此,也并未要求对言论者作出限制或者惩罚。这就意味着保障了他们的言论权利(表达自由)。
从原典的其它内容如从先知穆萨与法老、先知鲁特与他的族人、先知舒艾布与他的部落首领之间的辩论中,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原典并未禁止表达异议——那就意味着,它是许可言论自由的。此外,许多著名的伊斯兰教学者认为:那些所谓的“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政权”或者“宗教领袖”因言定罪,所制定的“亵渎法”所发布的“追杀令”,在原典中是没有任何依据和基础的。
你当借智慧和善言劝人遵循主道,你当以优美的态度与人辩论……(16-125)同时,原典中用大量的“复活日,真主将判决你们与他们所争论的是非”这样一个句式,将对言论的裁判权收归自己,而将言论的自由权利交给人们。
种族平等(Bany-Adam)似乎民主的理论并未太多地谈论到种族问题。但在治理实践中,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毫无疑问地都将遭遇“多民族构成”或“少数族裔”问题。在另一面,种族问题是从漫长的过往历史直至21世纪,人类相处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伊斯兰教对待种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可以从其原典的人类起源思想中,获得一个根本性的启发:他从一个人上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4-1,7-189)。然后又说:我从一男一女上创造了你们,并将你们分作许多支派和种族,只为你们认识彼此(49-13)。——这就明确了人类同种同源的思想。
人类各种族的同宗同源,这就决定了:就种族和血统而论,凡属人类,一律平等——不可能区分出高低贵贱。据此,在伊斯兰教看来,种族主义意识形态和与之相关的“优选论”、“血统论”,皆为蒙昧(Jahily)观念。在现代民主概念之下,一个实施种族主义法律和制度的国家,便不可能被称作“民主国家”。
未完待续
我们说伊斯兰教具有某些民主气质,并不等于说它已经实现了民主或者说它就是民主。恰恰相反,除了少数几个采取了民主制度的国家以外,今天世界上的穆斯林国家绝大部分都是非民主的。甚至可以说,现行的伊斯兰教是这些国家实现民主化的最大障碍。
单就政治制度来考核,作为政治指导,伊斯兰教从出世至今从未实现过民主。先知穆罕默德本人的政治治理是独裁的,后来相继以“哈里发”(神圣继承者——一种具有神权意味的称号)名义统治的诸封建王朝,理所当然是君主制专制政治。而现代穆斯林国家中少数采取了民主制度的国家,大致表现为:“去宗教化”(或称作“世俗化”)愈彻底,民主化程度愈高,例如土耳其。
这也没有什么可惊讶的,“哈里发”政治之所以是专制政治,是由它们所处的历史阶段所决定的——而我们是站在21世纪,以现代民主政治的目光来考核它。先知穆罕默德的政治治理可能具有某些朴素的民主气息,但要把它视为民主典范则有违常识,它的本质是独裁——若以此为现代民主政治的追求方向,那就更加令人匪夷所思了。
因此,当我们讨论伊斯兰教的民主气质这个题目时,我们所指的既不是历史上的伊斯兰王朝、更不是现实中的穆斯林国家的政治表现,也不是现实中穆斯林人群的一般信念,甚至也不是现行的伊斯兰教的观念……我们所指的是:在这个宗教的“原始信息”中,确实包含着现代民主的某些基本的价值、观念和概念。
下面,我们试图围绕公平,表达自由,种族平等,财产权利保障,契约观念,宗教自由(平等),民主议事原则,对待奴隶制度(的态度),弱势群体权利维护,女性政策这样一些议题来探索伊斯兰教所包含的民主价值。
公平(al-Miizan)在现代民主所包含的诸要素中,无一不与“公平”有关。简言之,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公平是这一制度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在伊斯兰教中,原典首先授予了人类自我治理的权利/ 使命,然后它规定了治理的最高原则:“公平”——在原典中,“公平”首先是作为一个治理(统治,管理)概念出现的。原典中的“公平”,至少使用了三个词语来表示:al-Miizan,al-Qasit,al-Àdl——这表明:它所指的既非简单的“平等”,亦非庸俗的“平均”,而更近似于社会学意义上的“正义”概念。
原典中两次指出:真主降示了真理之书和公平(42-17,57-25),并在另外两处说:真主命人公平(16-90),他规定了公平(55-7)——此即上述结论的证据。此外,它还专门强调了:分配的公平(53-22),交易的公平(2-282,6-152,11-85,17-35,26-182),弱者的公平(4-3,4-127),婚姻的公平(4-129),宗教的公平(3-64,60-8)等。这表明“公平”在原典中是一个被高度重视的概念,也表明:作为民主的终极追求的“公平”,是伊斯兰教的一个重要面向。
-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民主的一项基本内容,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在伊斯兰教的原典中并没有正面提及,但却使用设定的案例,提醒穆斯林注意这一原则:当你看到那些非议我的启示的人们,你当避开他们,直到他们谈论另一话题……(6-68);他确已在这经典中启示你们:当你们听见真主的启示被否认并遭人嘲笑时,你们不要与他们坐在一起,直到他们谈论别的话题,否则你们必与他们同罪……(4-140)。
显然这是两节关于“言论”的指导:第一节中使用了“非议”(否认),第二节中使用了“否认”和“嘲笑”,并使用了“听见”——皆属于言论范围。并且应当注意到,两处皆借用了极端案例:非议或“否认”和“嘲笑”的对象(内容),是真主的启示——在伊斯兰教中,还有什么比这更严重的“反动”言论吗?即使如此,也并未要求对言论者作出限制或者惩罚。这就意味着保障了他们的言论权利(表达自由)。
从原典的其它内容如从先知穆萨与法老、先知鲁特与他的族人、先知舒艾布与他的部落首领之间的辩论中,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原典并未禁止表达异议——那就意味着,它是许可言论自由的。此外,许多著名的伊斯兰教学者认为:那些所谓的“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政权”或者“宗教领袖”因言定罪,所制定的“亵渎法”所发布的“追杀令”,在原典中是没有任何依据和基础的。
你当借智慧和善言劝人遵循主道,你当以优美的态度与人辩论……(16-125)同时,原典中用大量的“复活日,真主将判决你们与他们所争论的是非”这样一个句式,将对言论的裁判权收归自己,而将言论的自由权利交给人们。
种族平等(Bany-Adam)似乎民主的理论并未太多地谈论到种族问题。但在治理实践中,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毫无疑问地都将遭遇“多民族构成”或“少数族裔”问题。在另一面,种族问题是从漫长的过往历史直至21世纪,人类相处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伊斯兰教对待种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可以从其原典的人类起源思想中,获得一个根本性的启发:他从一个人上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4-1,7-189)。然后又说:我从一男一女上创造了你们,并将你们分作许多支派和种族,只为你们认识彼此(49-13)。——这就明确了人类同种同源的思想。
人类各种族的同宗同源,这就决定了:就种族和血统而论,凡属人类,一律平等——不可能区分出高低贵贱。据此,在伊斯兰教看来,种族主义意识形态和与之相关的“优选论”、“血统论”,皆为蒙昧(Jahily)观念。在现代民主概念之下,一个实施种族主义法律和制度的国家,便不可能被称作“民主国家”。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