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宗教信仰自由与民族文化尊严的维权书》

《依法维护宗教信仰自由与民族文化尊严的正式维权书》

致: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甘肃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及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主题:依法维护宗教信仰自由与民族文化尊严的维权声明书

鉴于近日各地出现以“整改清真寺”“去除阿拉伯文字”等名义的行政行为,部分通知要求:
“房檐梁上、钟表上、大殿内不得出现阿拉伯文字,需遮盖、拆除、更换。”
 
此类行为不仅违背宪法所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也损害了中国穆斯林公民的合法宗教权益和民族文化尊严。特此依据国家宪法与相关法律,提出如下正式维权声明。

一、法律依据与理由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

阿拉伯文字及“الله”“محمد”“السلام”等词语,是伊斯兰信仰的神圣象征,不是政治符号。

强行去除或禁止其出现在清真寺内,属于对宗教信仰形式的行政干涉,侵犯宪法保障的公民宗教自由权。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阿拉伯文字是中国穆斯林在宗教语言体系中延续千年的传统。

这种语言与信仰的结合,是民族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禁止阿拉伯文字在清真寺出现,等同于否定民族文化与信仰的结合体,属于对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侵害。

(三)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2022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事务及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清真寺悬挂阿拉伯文经语、教义铭文,属于正常宗教活动范畴。

任何行政单位不得以“统一标准”“整治”为由擅自干预。

此类行为超越职权,违反了依法行政与宗教自治的原则。

(四)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任何行政管理行为必须“有法可依、程序正当、内容适当”。

目前中国无任何国家法律规定“清真寺不得出现阿拉伯文字”。

地方性行政命令无权变更国家法律,因此此类文件的发布与执行均属越权行政。

(五)违反国际公约与人权原则

中国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均规定: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包括在公开或私下,以教授、礼拜、仪式等方式表现其信仰的自由。”

因此,去除阿拉伯文字、抹去宗教符号,是对信仰表达权的侵犯,违背国际义务与国家形象

二、合理诉求

    1.    立即停止针对清真寺内部阿拉伯文字的“去除整改”行动。

    2.    尊重宪法与法律的上位效力,不得以无厘头没有落款盖章的地方性会议纪要或行政命令替代国家法律。

    3.    建立协商机制:宗教事务部门应邀请清真寺民管会、伊玛目、学者参与决策与停止整改讨论和关注穆斯林群体的心理感受和信仰传承。

    4.    保护民族文化遗产:阿拉伯文经语、宗教装饰是信仰文化象征,理应纳入文化保护范畴。

    5.    防止歧视与激化矛盾:任何涉及宗教内容的管理,应以尊重、包容、依法为前提,避免伤害信众情感与社会稳定。


三、提示

阿拉伯文字,是中国穆斯林的信仰记忆与文化血脉。

清真寺,不仅是礼拜场所,更是文化与良知的归宿。

依法维权,不是对抗政府,而是维护宪法尊严。

尊重信仰,不是分裂国家,而是巩固团结与和谐。

我们坚信:

唯有在法治、公正、尊重与平等中,

中华民族才能真正实现多元共生、文明共荣的未来。


提交单位-群体:

中国穆斯林公民代表,关注宗教自由的学者与信众


 日期: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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