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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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团结法解读:维吾尔穆斯林强制同化担忧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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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团结法完整始末

背景:

这篇报道来自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声明,背景是中国所谓“民族团结”法引发人权组织对强制同化的担忧。

摘要

文章的来源信号显示,争议焦点不在“团结”表述本身,而在少数民族宗教身份、文化表达和维吾尔穆斯林权利是否会被进一步压缩。

正文


图片说明:CAIR新闻图指出,中国所谓“民族团结”法被批评为强制同化政策。

中国政府所谓的“民族团结”法并不是为了团结。这实际上是关于强迫服从。这项立法旨在使中国政府正在进行的通过强制同化消除维吾尔穆斯林和其他少数民族社区的宗教和文化身份的运动合法化。

国际社会必须拒绝这项危险的法律,并追究中国政府持续迫害维吾尔人和其他受压迫人民的责任。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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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团结法完整始末

背景:

这篇报道来自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声明,背景是中国所谓“民族团结”法引发人权组织对强制同化的担忧。

摘要

文章的来源信号显示,争议焦点不在“团结”表述本身,而在少数民族宗教身份、文化表达和维吾尔穆斯林权利是否会被进一步压缩。

正文


图片说明:CAIR新闻图指出,中国所谓“民族团结”法被批评为强制同化政策。

中国政府所谓的“民族团结”法并不是为了团结。这实际上是关于强迫服从。这项立法旨在使中国政府正在进行的通过强制同化消除维吾尔穆斯林和其他少数民族社区的宗教和文化身份的运动合法化。

国际社会必须拒绝这项危险的法律,并追究中国政府持续迫害维吾尔人和其他受压迫人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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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h Beckwith是谁?印第安纳州副州长反伊斯兰言论引发穆斯林组织回应

新闻jacob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58 次浏览 • 2026-06-09 05:51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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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纳州反穆斯林言论解读:CAIR、宗教自由与美国地方政治争议

背景:Micah Beckwith 反伊斯兰言论争议是什么?

这起争议围绕印第安纳州副州长 Micah Beckwith 对伊斯兰教的公开言论展开。穆斯林民权组织 CAIR 认为,官员用职务影响力传播仇恨会增加社区安全风险。

摘要

据 WTHR/WFYI 报道,印第安纳州副州长 Micah Beckwith 因称“我讨厌伊斯兰教”并把伊斯兰教称为“邪恶的死亡邪教”受到 CAIR 回应。文章报道了 CAIR、州议员和州长方面的反应。


图片说明:印第安纳州副州长 Micah Beckwith 于2025年12月5日出席 Turning Point USA 活动。相关报道称,他近期关于伊斯兰教的言论引发全国关注。

正文

一个穆斯林倡导团体正在回应印第安纳州副州长发表的言论,他说他憎恨伊斯兰教,并称其为“邪恶的死亡邪教”。

一个全国性的穆斯林倡导组织回应了副州长米卡·贝克威思的声明“我憎恨伊斯兰教,它是一个邪恶的死亡邪教”。

此后,贝克威思坚持这些言论,并在社交媒体上发帖称,他希望所有穆斯林都改信基督教。

贝克威思最初的言论是在上周的基督教流媒体节目 FlashPoint 上发表的,他说重要的是要“允许人们再次憎恨”。

作为回应,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发表声明,敦促贝克威思参观清真寺并与印第安纳州的穆斯林社区成员会面。

罗伯特·麦考是 CAIR 的政府事务总监。他说贝克威思的言论很危险,并且紧随最近对加利福尼亚州一清真寺的袭击之后。

“贝克威思副州长正在利用他的职位向印第安纳州和全国的居民表明,他可以容忍人们憎恨穆斯林、诋毁伊斯兰教,这为我们社区可能遭受的暴力打开了可能性,”麦考说。

印第安纳州参议员斯宾塞·迪里(共和党-西拉斐特)也在社交媒体上表达了他对贝克威思言论的反对。

“美国历来是——并且必须永远是——世界上最欢迎宗教自由的国家,”迪里写道。“来自印第安纳州行政部门第二高官员的这种言论使得前者(美国作为最受欢迎的国家)变得不可能,并威胁到美国在后者(宗教自由)中的地位。”

当被问及评论时,贝克威思的办公室表示,副州长“绝不会为说‘美利坚合众国现在是,并且永远应该是‘在造物主之下合众为一’的国家’而道歉。”

“我爱并支持所有合法来到我们国家并融入我们文化的人群,”声明中写道。“伊斯兰教法恰恰相反,它会促进我们国家、我们的宪法和我们生活方式的毁灭。”

这些言论并非贝克威思首次因网上言论遭到强烈反对。去年,印第安纳州黑人立法会议在贝克威思称“五分之三协议”(该协议不允许蓄奴州在国会代表权方面将奴隶计为完整人口)为“一项伟大的举措”后进行了反击。

这些言论促使州长迈克·布劳恩表示他不同意贝克威思的观点。

CAIR 的麦考表示,贝克威思关于伊斯兰教的言论是 11 月初选前反穆斯林言论增加的一部分。

“我们不要求贝克威思副州长简单道歉,”麦考说。“我们希望他与他的穆斯林选民接触,参观印第安纳州的一座清真寺,并明确表示针对穆斯林、伊斯兰教或该州任何其他少数群体的仇恨言论在政治上是不可行的,并且有损他的职位。”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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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纳州反穆斯林言论解读:CAIR、宗教自由与美国地方政治争议

背景:Micah Beckwith 反伊斯兰言论争议是什么?

这起争议围绕印第安纳州副州长 Micah Beckwith 对伊斯兰教的公开言论展开。穆斯林民权组织 CAIR 认为,官员用职务影响力传播仇恨会增加社区安全风险。

摘要

据 WTHR/WFYI 报道,印第安纳州副州长 Micah Beckwith 因称“我讨厌伊斯兰教”并把伊斯兰教称为“邪恶的死亡邪教”受到 CAIR 回应。文章报道了 CAIR、州议员和州长方面的反应。


图片说明:印第安纳州副州长 Micah Beckwith 于2025年12月5日出席 Turning Point USA 活动。相关报道称,他近期关于伊斯兰教的言论引发全国关注。

正文

一个穆斯林倡导团体正在回应印第安纳州副州长发表的言论,他说他憎恨伊斯兰教,并称其为“邪恶的死亡邪教”。

一个全国性的穆斯林倡导组织回应了副州长米卡·贝克威思的声明“我憎恨伊斯兰教,它是一个邪恶的死亡邪教”。

此后,贝克威思坚持这些言论,并在社交媒体上发帖称,他希望所有穆斯林都改信基督教。

贝克威思最初的言论是在上周的基督教流媒体节目 FlashPoint 上发表的,他说重要的是要“允许人们再次憎恨”。

作为回应,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发表声明,敦促贝克威思参观清真寺并与印第安纳州的穆斯林社区成员会面。

罗伯特·麦考是 CAIR 的政府事务总监。他说贝克威思的言论很危险,并且紧随最近对加利福尼亚州一清真寺的袭击之后。

“贝克威思副州长正在利用他的职位向印第安纳州和全国的居民表明,他可以容忍人们憎恨穆斯林、诋毁伊斯兰教,这为我们社区可能遭受的暴力打开了可能性,”麦考说。

印第安纳州参议员斯宾塞·迪里(共和党-西拉斐特)也在社交媒体上表达了他对贝克威思言论的反对。

“美国历来是——并且必须永远是——世界上最欢迎宗教自由的国家,”迪里写道。“来自印第安纳州行政部门第二高官员的这种言论使得前者(美国作为最受欢迎的国家)变得不可能,并威胁到美国在后者(宗教自由)中的地位。”

当被问及评论时,贝克威思的办公室表示,副州长“绝不会为说‘美利坚合众国现在是,并且永远应该是‘在造物主之下合众为一’的国家’而道歉。”

“我爱并支持所有合法来到我们国家并融入我们文化的人群,”声明中写道。“伊斯兰教法恰恰相反,它会促进我们国家、我们的宪法和我们生活方式的毁灭。”

这些言论并非贝克威思首次因网上言论遭到强烈反对。去年,印第安纳州黑人立法会议在贝克威思称“五分之三协议”(该协议不允许蓄奴州在国会代表权方面将奴隶计为完整人口)为“一项伟大的举措”后进行了反击。

这些言论促使州长迈克·布劳恩表示他不同意贝克威思的观点。

CAIR 的麦考表示,贝克威思关于伊斯兰教的言论是 11 月初选前反穆斯林言论增加的一部分。

“我们不要求贝克威思副州长简单道歉,”麦考说。“我们希望他与他的穆斯林选民接触,参观印第安纳州的一座清真寺,并明确表示针对穆斯林、伊斯兰教或该州任何其他少数群体的仇恨言论在政治上是不可行的,并且有损他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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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名美国国会议员联署致信:国会发生了什么?为何他们公开反对“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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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如何回应“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在国会的歧视性立法提案?

背景: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是什么?

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是全美最大的穆斯林民权与倡导组织。其宗旨是通过法律援助、政治参与和公众教育,捍卫美国穆斯林的公民权利,促进宗教宽容,并打击伊斯兰恐惧症及各类歧视行为。

摘要

2026年6月,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宣布,119名参众两院议员联署致信,明确谴责所谓的“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该信函不仅反对该组织推动的歧视性法案,更强调了对美国穆斯林宪法权利的捍卫,被视为穆斯林社区倡导工作的重大胜利。据cair.com报道。

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作为全美最大的穆斯林民权与倡导组织,今日对一封由119名美国参众两院议员联署的信函表示欢迎。该信函谴责了反穆斯林仇恨,并对所谓“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的成立表示“反对”和“严重关切”。该组织是一个反穆斯林仇恨团体,旨在推动法西斯式的立法和政策,企图将美国穆斯林排斥在他们的国家之外。


图片说明:CAIR对119名参众议员签署反对反穆斯林仇恨核心小组的国会信函表示欢迎

这封信由美国众议员詹姆斯·E·克莱伯恩(James E. Clyburn)、安德烈·卡森(André Carson)、罗莎·德劳罗(Rosa DeLauro)、汉克·约翰逊(Hank Johnson)、罗·康纳(Ro Khanna)、杰里·纳德勒(Jerry Nadler)以及美国参议员克里斯·范·霍伦(Chris Van Hollen)牵头。信中警告称,该仇恨核心小组所推动的立法歧视美国穆斯林,并破坏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宗教自由的保障。

CAIR此前已将众议院的“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定性为一个伪装成国会核心小组的反穆斯林仇恨团体,并指出其意图借政策制定之名行偏见之实。

“明确地说,美国穆斯林在各个岗位上为这个国家服务,并有权享有与其他所有美国人相同的宪法保护。他们以信仰和公民责任为指引,尊重美国宪法,遵守法律,并为他们所在的社区和他们称之为家的国家做出积极贡献。国会绝不能使那些破坏这些保护措施或在我们所代表的人民之间制造分裂的反穆斯林提案合法化,”议员们在致国会领导层的信中写道。

在一份声明中,CAIR政府事务主任罗伯特·S·麦考(Robert S. McCaw)表示:

“我们欢迎这封来自119名国会议员的强有力且立场鲜明的信函。美国穆斯林在各个岗位上为这个国家服务,并有权享有与其他任何社区相同的宪法保护。我们感谢今天站出来反对歧视、反对那些因穆斯林践行信仰而对其进行污名化的立法的国会议员们。

“让我们明确一点:所谓的‘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并非严肃的政策努力。它是一个反穆斯林仇恨团体,也是大选年里伪装成国会核心小组的干扰手段。其提案植根于伊斯兰恐惧症的阴谋论,而非任何合法的立法需求。国会拒绝那些试图孤立美国穆斯林并破坏我们宪法的企图是正确的。

“在支持这封信的过程中,美国众议员詹姆斯·E·克莱伯恩、安德烈·卡森、罗莎·德劳罗、汉克·约翰逊、罗·康纳、杰里·纳德勒以及美国参议员克里斯·范·霍伦——以及加入他们的其他113名国会议员——展现了原则性的领导力,明确传达了该反穆斯林仇恨核心小组在国会没有立足之地的信号。

倡导日优先事项转化为具体的国会行动

谴责“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是第11届年度全国穆斯林国会山倡导日的三大议程之一,该活动由美国穆斯林组织理事会(USCMO)组织。创纪录的1000名穆斯林代表敦促国会议员拒绝该核心小组并反对其歧视性法案。

今天的信函代表了国会对这一行动呼吁的直接回应,也是穆斯林社区为捍卫宗教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进行的协调努力取得的重大胜利。

关于歧视性法案的背景

这119名议员特别谴责了与该反穆斯林核心小组相关的以下三项措施:

《维护无沙里亚美国法案》(H.R. 5722 / S. 3009)

《无沙里亚法案》(H.R. 5512 / S. 3008)

《保护幼犬免受沙里亚侵害法案》(H.R. 7611)

信中指出,这些提案:“没有解决美国法律中任何可识别的空白,并引发了严重的宪法关切”,并强调美国宪法已经管辖民事和刑事事务,法院也已多次驳回那些针对特定宗教进行歧视性对待的措施。

议员们在信中进一步解释道:“沙里亚与天主教教会法和犹太教哈拉卡一样,是一个通过几个世纪的宗教研究发展而来的个人宗教指导体系。对于美国穆斯林来说,它主要管辖信仰和道德事务,如祈祷、慈善、诚实、家庭责任和服务他人,并不凌驾于美国法律之上。

像签署这封信的119名国会议员一样,CAIR将继续敦促所有国会议员和国会领导层:

公开重申国会对宗教自由和中立性的承诺;

拒绝植根于反穆斯林偏见的努力;以及

避免将上述提及的立法列入全会审议日程。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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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如何回应“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在国会的歧视性立法提案?

背景: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是什么?

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是全美最大的穆斯林民权与倡导组织。其宗旨是通过法律援助、政治参与和公众教育,捍卫美国穆斯林的公民权利,促进宗教宽容,并打击伊斯兰恐惧症及各类歧视行为。

摘要

2026年6月,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宣布,119名参众两院议员联署致信,明确谴责所谓的“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该信函不仅反对该组织推动的歧视性法案,更强调了对美国穆斯林宪法权利的捍卫,被视为穆斯林社区倡导工作的重大胜利。据cair.com报道。

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作为全美最大的穆斯林民权与倡导组织,今日对一封由119名美国参众两院议员联署的信函表示欢迎。该信函谴责了反穆斯林仇恨,并对所谓“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的成立表示“反对”和“严重关切”。该组织是一个反穆斯林仇恨团体,旨在推动法西斯式的立法和政策,企图将美国穆斯林排斥在他们的国家之外。


图片说明:CAIR对119名参众议员签署反对反穆斯林仇恨核心小组的国会信函表示欢迎

这封信由美国众议员詹姆斯·E·克莱伯恩(James E. Clyburn)、安德烈·卡森(André Carson)、罗莎·德劳罗(Rosa DeLauro)、汉克·约翰逊(Hank Johnson)、罗·康纳(Ro Khanna)、杰里·纳德勒(Jerry Nadler)以及美国参议员克里斯·范·霍伦(Chris Van Hollen)牵头。信中警告称,该仇恨核心小组所推动的立法歧视美国穆斯林,并破坏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宗教自由的保障。

CAIR此前已将众议院的“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定性为一个伪装成国会核心小组的反穆斯林仇恨团体,并指出其意图借政策制定之名行偏见之实。

“明确地说,美国穆斯林在各个岗位上为这个国家服务,并有权享有与其他所有美国人相同的宪法保护。他们以信仰和公民责任为指引,尊重美国宪法,遵守法律,并为他们所在的社区和他们称之为家的国家做出积极贡献。国会绝不能使那些破坏这些保护措施或在我们所代表的人民之间制造分裂的反穆斯林提案合法化,”议员们在致国会领导层的信中写道。

在一份声明中,CAIR政府事务主任罗伯特·S·麦考(Robert S. McCaw)表示:

“我们欢迎这封来自119名国会议员的强有力且立场鲜明的信函。美国穆斯林在各个岗位上为这个国家服务,并有权享有与其他任何社区相同的宪法保护。我们感谢今天站出来反对歧视、反对那些因穆斯林践行信仰而对其进行污名化的立法的国会议员们。

“让我们明确一点:所谓的‘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并非严肃的政策努力。它是一个反穆斯林仇恨团体,也是大选年里伪装成国会核心小组的干扰手段。其提案植根于伊斯兰恐惧症的阴谋论,而非任何合法的立法需求。国会拒绝那些试图孤立美国穆斯林并破坏我们宪法的企图是正确的。

“在支持这封信的过程中,美国众议员詹姆斯·E·克莱伯恩、安德烈·卡森、罗莎·德劳罗、汉克·约翰逊、罗·康纳、杰里·纳德勒以及美国参议员克里斯·范·霍伦——以及加入他们的其他113名国会议员——展现了原则性的领导力,明确传达了该反穆斯林仇恨核心小组在国会没有立足之地的信号。

倡导日优先事项转化为具体的国会行动

谴责“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是第11届年度全国穆斯林国会山倡导日的三大议程之一,该活动由美国穆斯林组织理事会(USCMO)组织。创纪录的1000名穆斯林代表敦促国会议员拒绝该核心小组并反对其歧视性法案。

今天的信函代表了国会对这一行动呼吁的直接回应,也是穆斯林社区为捍卫宗教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进行的协调努力取得的重大胜利。

关于歧视性法案的背景

这119名议员特别谴责了与该反穆斯林核心小组相关的以下三项措施:

《维护无沙里亚美国法案》(H.R. 5722 / S. 3009)

《无沙里亚法案》(H.R. 5512 / S. 3008)

《保护幼犬免受沙里亚侵害法案》(H.R. 7611)

信中指出,这些提案:“没有解决美国法律中任何可识别的空白,并引发了严重的宪法关切”,并强调美国宪法已经管辖民事和刑事事务,法院也已多次驳回那些针对特定宗教进行歧视性对待的措施。

议员们在信中进一步解释道:“沙里亚与天主教教会法和犹太教哈拉卡一样,是一个通过几个世纪的宗教研究发展而来的个人宗教指导体系。对于美国穆斯林来说,它主要管辖信仰和道德事务,如祈祷、慈善、诚实、家庭责任和服务他人,并不凌驾于美国法律之上。

像签署这封信的119名国会议员一样,CAIR将继续敦促所有国会议员和国会领导层:

公开重申国会对宗教自由和中立性的承诺;

拒绝植根于反穆斯林偏见的努力;以及

避免将上述提及的立法列入全会审议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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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119名民主党议员联名谴责“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并引发宪法争议?

新闻jacob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54 次浏览 • 2026-06-09 05:11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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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 vs 宪法宗教自由:区别是什么?

背景:什么是“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

“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是一个由部分美国国会议员组成的团体,其核心主张是推动针对伊斯兰教法(Sharia)的限制性立法。

摘要

2026年6月,美国参议员克里斯·范·荷伦及119名民主党议员联名致信国会领导层,强烈谴责新成立的“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据vanhollen.senate.gov报道。

今天,美国参议员克里斯·范·荷伦(马里兰州民主党籍)以及众议员詹姆斯·E·克莱伯恩(南卡罗来纳州第6选区)、民主党信仰工作组主席安德烈·卡森(印第安纳州第7选区)、罗莎·德劳罗(康涅狄格州第3选区)、杰里·纳德勒(纽约州第12选区)、汉克·约翰逊(佐治亚州第7选区)以及罗·康纳(加利福尼亚州第17选区)共同带领119名民主党议员联名致信,谴责成立两院制、反穆斯林的所谓“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该小组旨在推动歧视美国穆斯林信仰传统的立法。丑陋的声音正变得越来越响亮,威胁要剥夺我们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自由实践信仰的权利,并违反宪法关于政府不得偏袒某一宗教的禁令。我们必须反对那些散布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播下更多无知与仇恨种子的行为。

该核心小组及其相关措施背后的前提,反映的是长期存在的伊斯兰恐惧症叙事和反穆斯林情绪,而非任何实际的政策需求。

议员们在信中谴责了这一充满仇恨的核心小组,并敦促领导层明确反对任何歧视和污名化特定宗教群体的倡议。

议员们写道:“明确地说,美国穆斯林以各种身份服务于这个国家,并享有与其他所有美国人相同的宪法保护。他们受信仰和公民责任的指引,尊重美国宪法,遵守法律,并为他们所在的社区和他们称之为家的国家做出积极贡献。国会绝不能使那些破坏这些保护或在我们所代表的人民之间制造分裂的反穆斯林提案合法化。”

议员们谴责了与“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相关的以下立法:

《维护无沙里亚美国法案》(众议院第5722号 / 参议院第3009号)

《无沙里亚法案》(众议院第5512号 / 参议院第3008号)

《保护小狗免受沙里亚侵害法案》(众议院第7611号)

议员们继续写道:“这些提案并未解决美国法律中任何可识别的空白,反而引发了严重的宪法担忧。美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联邦和州法律管辖民事和刑事事务,法院也已多次废除那些针对特定宗教进行歧视性对待的措施。”

“沙里亚,就像天主教教会法和犹太教哈拉卡一样,是一个经过几个世纪宗教研究发展而来的个人宗教指导体系。对于美国穆斯林而言,它主要管辖信仰和道德事务,如祈祷、慈善、诚实、家庭责任和服务他人,并不凌驾于美国法律之上。伊斯兰教义强调,穆斯林应当尊重其所居住国家的法律。”

尊敬的议长约翰逊、领袖杰弗里斯、领袖图恩和领袖舒默:

我们作为国会议员致信,对成立两院制、反穆斯林的所谓“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及其与反穆斯林立法的联系表示严重关切,这些立法专门针对美国穆斯林的信仰传统,而这是自美国建国以来塑造美国的众多信仰传统之一。该核心小组及其相关措施背后的前提,反映的是长期存在的伊斯兰恐惧症叙事和反穆斯林情绪,而非任何实际的政策需求。

该仇恨核心小组相关成员正在推进的立法包括:

《维护无沙里亚美国法案》(众议院第5722号 / 参议院第3009号)

《无沙里亚法案》(众议院第5512号 / 参议院第3008号)

《保护小狗免受沙里亚侵害法案》(众议院第7611号)

这些提案并未解决美国法律中任何可识别的空白,反而引发了严重的宪法担忧。美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联邦和州法律管辖民事和刑事事务,法院也已多次废除那些针对特定宗教进行歧视性对待的措施。在Awad诉Ziriax案(2013年)中,美国第十巡回上诉法院永久禁止了俄克拉荷马州的“沙里亚禁令”,认为其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国会面临着紧迫的国家优先事项。将议会时间用于根植于宗教针对性的立法,是对有限机构资源的滥用。领导层在决定推进何种立法方面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我们恳请不要将这些措施列入议会审议日程。

我们进一步敦促领导层明确反对污名化宗教群体的倡议。明确针对天主教教会法或犹太教哈拉卡的立法理应被视为歧视而遭到拒绝;针对伊斯兰教习俗的提案也应受到同样的对待。允许此类努力继续进行,有使国会内部的宗教歧视正常化的风险。

基于这些原因,我们恳请众议院和参议院领导层:

公开重申国会对宗教自由和中立的承诺;

拒绝根植于反穆斯林偏见的努力;以及

避免将上述立法列入议会审议日程。

沙里亚,就像天主教教会法和犹太教哈拉卡一样,是一个经过几个世纪宗教研究发展而来的个人宗教指导体系。对于美国穆斯林而言,它主要管辖信仰和道德事务,如祈祷、慈善、诚实、家庭责任和服务他人,并不凌驾于美国法律之上。伊斯兰教义强调,穆斯林应当遵守其所居住国家的法律。

明确地说,美国穆斯林在各个岗位上为这个国家服务,并享有与其他所有美国人相同的宪法保护。在信仰和公民责任的双重指引下,他们尊重美国宪法,遵守法律,并为各自的社区以及他们称之为家的国家做出积极贡献。国会绝不能使那些破坏上述保护或在我们所代表的人民之间制造分裂的反穆斯林提案合法化。

感谢您对此事的关注,也感谢您在捍卫团结我们国家的宪法原则方面所展现出的领导力。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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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 vs 宪法宗教自由:区别是什么?

背景:什么是“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

“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是一个由部分美国国会议员组成的团体,其核心主张是推动针对伊斯兰教法(Sharia)的限制性立法。

摘要

2026年6月,美国参议员克里斯·范·荷伦及119名民主党议员联名致信国会领导层,强烈谴责新成立的“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据vanhollen.senate.gov报道。

今天,美国参议员克里斯·范·荷伦(马里兰州民主党籍)以及众议员詹姆斯·E·克莱伯恩(南卡罗来纳州第6选区)、民主党信仰工作组主席安德烈·卡森(印第安纳州第7选区)、罗莎·德劳罗(康涅狄格州第3选区)、杰里·纳德勒(纽约州第12选区)、汉克·约翰逊(佐治亚州第7选区)以及罗·康纳(加利福尼亚州第17选区)共同带领119名民主党议员联名致信,谴责成立两院制、反穆斯林的所谓“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该小组旨在推动歧视美国穆斯林信仰传统的立法。丑陋的声音正变得越来越响亮,威胁要剥夺我们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自由实践信仰的权利,并违反宪法关于政府不得偏袒某一宗教的禁令。我们必须反对那些散布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播下更多无知与仇恨种子的行为。

该核心小组及其相关措施背后的前提,反映的是长期存在的伊斯兰恐惧症叙事和反穆斯林情绪,而非任何实际的政策需求。

议员们在信中谴责了这一充满仇恨的核心小组,并敦促领导层明确反对任何歧视和污名化特定宗教群体的倡议。

议员们写道:“明确地说,美国穆斯林以各种身份服务于这个国家,并享有与其他所有美国人相同的宪法保护。他们受信仰和公民责任的指引,尊重美国宪法,遵守法律,并为他们所在的社区和他们称之为家的国家做出积极贡献。国会绝不能使那些破坏这些保护或在我们所代表的人民之间制造分裂的反穆斯林提案合法化。”

议员们谴责了与“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相关的以下立法:

《维护无沙里亚美国法案》(众议院第5722号 / 参议院第3009号)

《无沙里亚法案》(众议院第5512号 / 参议院第3008号)

《保护小狗免受沙里亚侵害法案》(众议院第7611号)

议员们继续写道:“这些提案并未解决美国法律中任何可识别的空白,反而引发了严重的宪法担忧。美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联邦和州法律管辖民事和刑事事务,法院也已多次废除那些针对特定宗教进行歧视性对待的措施。”

“沙里亚,就像天主教教会法和犹太教哈拉卡一样,是一个经过几个世纪宗教研究发展而来的个人宗教指导体系。对于美国穆斯林而言,它主要管辖信仰和道德事务,如祈祷、慈善、诚实、家庭责任和服务他人,并不凌驾于美国法律之上。伊斯兰教义强调,穆斯林应当尊重其所居住国家的法律。”

尊敬的议长约翰逊、领袖杰弗里斯、领袖图恩和领袖舒默:

我们作为国会议员致信,对成立两院制、反穆斯林的所谓“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及其与反穆斯林立法的联系表示严重关切,这些立法专门针对美国穆斯林的信仰传统,而这是自美国建国以来塑造美国的众多信仰传统之一。该核心小组及其相关措施背后的前提,反映的是长期存在的伊斯兰恐惧症叙事和反穆斯林情绪,而非任何实际的政策需求。

该仇恨核心小组相关成员正在推进的立法包括:

《维护无沙里亚美国法案》(众议院第5722号 / 参议院第3009号)

《无沙里亚法案》(众议院第5512号 / 参议院第3008号)

《保护小狗免受沙里亚侵害法案》(众议院第7611号)

这些提案并未解决美国法律中任何可识别的空白,反而引发了严重的宪法担忧。美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联邦和州法律管辖民事和刑事事务,法院也已多次废除那些针对特定宗教进行歧视性对待的措施。在Awad诉Ziriax案(2013年)中,美国第十巡回上诉法院永久禁止了俄克拉荷马州的“沙里亚禁令”,认为其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国会面临着紧迫的国家优先事项。将议会时间用于根植于宗教针对性的立法,是对有限机构资源的滥用。领导层在决定推进何种立法方面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我们恳请不要将这些措施列入议会审议日程。

我们进一步敦促领导层明确反对污名化宗教群体的倡议。明确针对天主教教会法或犹太教哈拉卡的立法理应被视为歧视而遭到拒绝;针对伊斯兰教习俗的提案也应受到同样的对待。允许此类努力继续进行,有使国会内部的宗教歧视正常化的风险。

基于这些原因,我们恳请众议院和参议院领导层:

公开重申国会对宗教自由和中立的承诺;

拒绝根植于反穆斯林偏见的努力;以及

避免将上述立法列入议会审议日程。

沙里亚,就像天主教教会法和犹太教哈拉卡一样,是一个经过几个世纪宗教研究发展而来的个人宗教指导体系。对于美国穆斯林而言,它主要管辖信仰和道德事务,如祈祷、慈善、诚实、家庭责任和服务他人,并不凌驾于美国法律之上。伊斯兰教义强调,穆斯林应当遵守其所居住国家的法律。

明确地说,美国穆斯林在各个岗位上为这个国家服务,并享有与其他所有美国人相同的宪法保护。在信仰和公民责任的双重指引下,他们尊重美国宪法,遵守法律,并为各自的社区以及他们称之为家的国家做出积极贡献。国会绝不能使那些破坏上述保护或在我们所代表的人民之间制造分裂的反穆斯林提案合法化。

感谢您对此事的关注,也感谢您在捍卫团结我们国家的宪法原则方面所展现出的领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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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墨西哥州穆斯林社区现状:清真寺听证会遭遇反穆斯林言论风波

人权jacob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60 次浏览 • 2026-06-09 04:39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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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墨西哥州清真寺听证会风波解读:一文读懂事件始末与影响

背景: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是什么?

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是全美最大的穆斯林民权与倡导组织。该组织致力于通过法律援助、政治参与和公众教育,捍卫穆斯林的公民权利,促进宗教宽容,并打击针对穆斯林群体的歧视与仇恨言论。

摘要

2026年6月,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公开谴责新墨西哥州阿尔伯克基市在清真寺项目听证会中出现的反穆斯林敌意。

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作为全美最大的穆斯林民权与倡导组织,今日谴责了在新墨西哥州一场关于拟建清真寺项目的公开听证会上,针对该项目支持者所表现出的反穆斯林言论和敌意。

据当地媒体报道,在阿尔伯克基北谷地区修建清真寺的提议遭到了一些居民的反对,部分公开讨论中出现了针对穆斯林群体的反穆斯林言论和煽动性辞令。

《阿尔伯克基日报》报道称:“关于噪音和交通的争论,逐渐演变为对‘污染后代’以及‘伊斯兰教法将入驻历史悠久的农业社区’的担忧。”

“当委员会应阿尔伯克基伊斯兰中心因安全顾虑提出的请求,将该提案推迟至7月1日审议时,会场内爆发了高呼‘美国’的口号声。”

总部位于华盛顿特区的CAIR在一份声明中表示:C, based CAIR said:

“每个信仰团体都拥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可以不受歧视、恐吓或偏见的影响,建立自己的礼拜场所。”“基于反穆斯林偏见而反对修建清真寺是不可接受的,这破坏了美国宗教自由的基本原则。”

“公职人员和社区领袖应拒绝妖魔化穆斯林的言论,转而促进基于事实、相互理解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尊重性对话。”“穆斯林是这个国家社会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理应享有与其他任何信仰信徒同等的权利和尊重。”

CAIR表示,此次事件发生之际,全国范围内针对穆斯林社区和礼拜场所的反穆斯林言论和威胁持续上升。该组织敦促当地官员确保对拟建清真寺的任何审查都能公平、透明地进行,且不受宗教偏见的影响。

该民权组织指出,其最新的民权报告显示,2025年共记录了8,683起反穆斯林偏见投诉,这是自1996年该组织开始发布民权报告以来的最高纪录。

上个月,美国穆斯林组织理事会(USCMO)的全国穆斯林领袖在马里兰州巴尔的摩举行的北美伊斯兰圈(ICNA)年度会议上召开新闻发布会,讨论在圣地亚哥清真寺发生致命恐怖袭击后,政治领导人应如何应对反穆斯林仇恨并保护礼拜场所。

在新闻发布会上,穆斯林领袖们表达了对圣地亚哥伊斯兰中心及三位殉道者家属的声援,表示政客必须直面猖獗的反穆斯林仇恨,并敦促清真寺和伊斯兰学校采取措施加强安全。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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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墨西哥州清真寺听证会风波解读:一文读懂事件始末与影响

背景: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是什么?

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是全美最大的穆斯林民权与倡导组织。该组织致力于通过法律援助、政治参与和公众教育,捍卫穆斯林的公民权利,促进宗教宽容,并打击针对穆斯林群体的歧视与仇恨言论。

摘要

2026年6月,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公开谴责新墨西哥州阿尔伯克基市在清真寺项目听证会中出现的反穆斯林敌意。

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作为全美最大的穆斯林民权与倡导组织,今日谴责了在新墨西哥州一场关于拟建清真寺项目的公开听证会上,针对该项目支持者所表现出的反穆斯林言论和敌意。

据当地媒体报道,在阿尔伯克基北谷地区修建清真寺的提议遭到了一些居民的反对,部分公开讨论中出现了针对穆斯林群体的反穆斯林言论和煽动性辞令。

《阿尔伯克基日报》报道称:“关于噪音和交通的争论,逐渐演变为对‘污染后代’以及‘伊斯兰教法将入驻历史悠久的农业社区’的担忧。”

“当委员会应阿尔伯克基伊斯兰中心因安全顾虑提出的请求,将该提案推迟至7月1日审议时,会场内爆发了高呼‘美国’的口号声。”

总部位于华盛顿特区的CAIR在一份声明中表示:C, based CAIR said:

“每个信仰团体都拥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可以不受歧视、恐吓或偏见的影响,建立自己的礼拜场所。”“基于反穆斯林偏见而反对修建清真寺是不可接受的,这破坏了美国宗教自由的基本原则。”

“公职人员和社区领袖应拒绝妖魔化穆斯林的言论,转而促进基于事实、相互理解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尊重性对话。”“穆斯林是这个国家社会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理应享有与其他任何信仰信徒同等的权利和尊重。”

CAIR表示,此次事件发生之际,全国范围内针对穆斯林社区和礼拜场所的反穆斯林言论和威胁持续上升。该组织敦促当地官员确保对拟建清真寺的任何审查都能公平、透明地进行,且不受宗教偏见的影响。

该民权组织指出,其最新的民权报告显示,2025年共记录了8,683起反穆斯林偏见投诉,这是自1996年该组织开始发布民权报告以来的最高纪录。

上个月,美国穆斯林组织理事会(USCMO)的全国穆斯林领袖在马里兰州巴尔的摩举行的北美伊斯兰圈(ICNA)年度会议上召开新闻发布会,讨论在圣地亚哥清真寺发生致命恐怖袭击后,政治领导人应如何应对反穆斯林仇恨并保护礼拜场所。

在新闻发布会上,穆斯林领袖们表达了对圣地亚哥伊斯兰中心及三位殉道者家属的声援,表示政客必须直面猖獗的反穆斯林仇恨,并敦促清真寺和伊斯兰学校采取措施加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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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群体为什么需要真正的宽容?深度解读意识形态、权力与宗教自由

穆斯林教育malik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80 次浏览 • 2026-05-30 22:01 • 来自相关话题

转载翻译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tolerance-minorities-and-ideological-perspectives
原文标题:Tolerance, Minorities, and Ideological Perspectives
作者:Dr. Tesneem Alkiek
作者简介:特斯尼姆·阿尔基克(Tesneem Alkiek)博士:特斯尼姆在密歇根大学获得了早期基督教和伊斯兰研究的本科学位。随后,她在乔治城大学完成了伊斯兰研究博士学位,专注于伊斯兰法。特斯尼姆目前担任拓展学习主任,她与团队合作,为社区创建课程及其他资源,以参与Yaqeen的研究工作。她同时也是罗格斯大学卡姆登分校哲学与宗教系的讲师。

副标题:宽容与少数群体指南:多元社会如何理解信仰边界、公共伦理与公平共处
摘要:本文讨论宽容、少数群体和意识形态视角之间的关系。作者说明,真正的宽容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而要认真面对权力结构、社会身份、宗教自由和公共生活中的公平问题。



图:宽容、少数群体与意识形态视角

以下出版物是《穆斯林统治下的宗教少数群体》的续篇。

摘要

穆斯林和穆斯林统治者常被指责对宗教少数群体不宽容且进行压迫。 本文第一部分以奥斯曼帝国的米勒特(millet)制度为例,论证了从历史上看,宗教宽容曾是穆斯林社会的标志。 这种宽容体现在一种群体权利模式中,该模式优先考虑整个社区的权利而非个人权利,这与当代西方社会普遍推崇的个人自由形成了鲜明对比。 尽管这种群体权利模式在今天的大多数人看来很陌生,但它无疑是一种更有效的多元主义制度。 本文第二部分讨论了外部因素,这些因素表明,优先考虑社区而非个人并不能保证真正的宽容。 通过探讨这些问题,人们可以认识到,对穆斯林对待宗教少数群体方式的负面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如何通过西方意识形态塑造出来的。

引言

1609年,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三世针对所有秘密信奉其宗教的穆斯林公开宣布:“本王国所有的摩里斯科人(Moriscos),无论男女老幼,在这一法令发布后的三天内,必须离开他们居住和拥有房产的地方……[如果他们不离开]那么任何人都可以逮捕他们并没收其财产,且无需承担任何惩罚,将其移交给最近地方的官员;如果他们反抗,可以将其处死。”

该法令立即在全国范围内传播,以确保最终彻底驱逐摩里斯科人(摩尔人)。这些西班牙穆斯林在1492年费迪南德二世国王和伊莎贝拉女王统治下的西班牙收复失地运动中,被迫皈依基督教。 一个多世纪后,西班牙王国在对抗荷兰叛军的战争中面临惨重损失。 由于担心许多基督教“皈依者”私下里仍在信奉伊斯兰教,并可能反抗西班牙当局,菲利普三世国王通过将不信任感引向这些内部敌人,转移了民众对政治和经济危机的注意力,并导致近三十多万摩里斯科人被迫移民。

这种大规模的迫害并非西班牙所独有。 在12世纪的法国,天主教会发起了宗教裁判所,以保护自身及其王国免受日益壮大的异端教派和其他宗教少数群体的威胁。 这种对背离天主教会核心意识形态的个人进行压迫的系统性形式,最终在几个世纪后蔓延到了西班牙。 正是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期间,那些在被迫大规模皈依或驱逐后仍留在该地区的犹太人和穆斯林,成为了严厉管控的对象。 这种强烈的镇压甚至导致一些杰出的基督教领袖站出来反对这种不宽容,尽管当时大多数民众狂热地支持驱逐行动。 例如,1610年的塞维利亚大主教曾呼吁国王对无辜者保持仁慈并修改法令。 然而,大主教的呼吁是徒劳的,在西班牙生活了七个世纪的犹太人和穆斯林别无选择,只能离开家园。

奇怪的是,这些深刻的历史事件很少被人们所知,更不用说讨论了,这或许是因为它们凸显了基督教对其他宗教的不宽容。 这些事件也并非孤例;犹太人和基督教少数教派经常受到占统治地位的基督教统治者的迫害。 提及西班牙收复失地运动的目的,并非要将此事件作为对基督教不宽容的全面控诉;相反,这是一个反思的机会,因为在学术和大众讨论中,穆斯林和穆斯林统治者往往被视为不宽容和压迫政权的典型代表,而其他占统治地位的宗教王国所犯下的有据可查的压迫行为却被视而不见。 这种对历史的改写并非无心之举。 在本文中,我探讨了两个关键问题:1)在历史背景下,管理宗教少数群体的伊斯兰制度是否确实具有压迫性;2)如果不是,那么是什么意识形态框架导致了人们认为伊斯兰政权对少数群体特别不宽容的看法? 通过探讨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对穆斯林对待宗教少数群体方式的负面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如何通过西方意识形态塑造出来的。

案例研究:奥斯曼帝国的米勒特制度

在上一篇关于《穆斯林统治下的宗教少数群体》的文章中,我们讨论了穆斯林土地上对待少数群体的基础。 一旦土地被穆斯林征服,该地区的非穆斯林要么通过《和约》(ṣulḥ)达成互惠条款,要么获得成为“齐米”(dhimmī,受保护的宗教少数群体)的机会。 成为“齐米”意味着获得安全保障、免除兵役,以及在缴纳“吉兹亚”(jizyah,人头税)并效忠国家的前提下,继续信奉自己宗教的自由。 后来,在奥斯曼统治下,正式建立了米勒特制度。 “米勒特”一词用于指代宗教少数群体社区,并最终形成了少数群体与国家之间正式关系的标准化安排。 换句话说,奥斯曼帝国建立了一套制度,米勒特在该制度下拥有特定的权利和对国家当局的责任,以帮助界定和确保其法律自主权。 这一制度在奥斯曼统治期间不断完善,最终为了公民身份范式而被推翻。这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尽管它在当时是成功的(正如后文将证明的那样),但最终还是屈服于欧洲帝国主义的压力,以及要求符合现代世俗主义和自由主义形式的需求。

米勒特制度最初的发展,是奥斯曼政府为了妥善组织其统治下各宗教和族群的一种手段。 将这些群体纳入更广泛的奥斯曼经济和政治体系,使得这些社区所主张的各种文化和宗教身份得以保留。 因此,尽管米勒特制度要求每个少数群体进行行政和社会改革,但它忽略了族群和宗教差异,以维持帝国的统一和生产力。 众所周知,在奥斯曼统治下,穆斯林仍然拥有最高地位,但与以前的基督教帝国不同,奥斯曼人从未试图通过大规模强迫皈依等方式来抹杀宗教或族群身份,以追求同质化。

米勒特制度最广为人知的方面之一,是为每个宗教社区任命官方首领或牧首。 每一位牧首均由其所属社区任命,以确保其权威建立在社区的尊重与服从之上;如果他越权,只有该社区有权将其撤换。 首领还承担着双重责任:向其奥斯曼主管(通常是首席法官,即qāḍī)汇报,以及向其信众负责。 反过来,社区成员必须将所有投诉提交给他,以建立一个高效的申诉和解决流程。 例如,如果有成员无力支付“吉兹亚”,牧首有责任提供经济援助,并代表整个社区集体缴纳税款。

宽容的典范

尽管米勒特制度保障了相关权利,但现代理论家认为该模式存在缺陷。 20世纪末,政治和道德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自由主义传统的视角下,将宗教宽容的概念描述为个人自由信奉其宗教或根据自身意愿改变宗教的个人选择。 这种良心自由或个人自由,被认为是宽容和人权的最高体现。 然而,另一位政治哲学家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挑战了这一在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被视为理所当然的观点。 与将个人置于论证核心的罗尔斯模式不同,金里卡提出了群体权利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群体而非个人作为自治单位,被赋予集体权利和责任。 他的论点本质上归结为:像米勒特制度这样的群体权利模式,是向整个社区授予宗教自由的有效方法,尽管它们可能限制了个人改变或背离其原有宗教的机会。

在奥斯曼帝国对群体权利模式的体现中,米勒特——主要是希腊和亚美尼亚东正教社区以及犹太人——享有自治和法律自主权。 话虽如此,相对于占统治地位的伊斯兰教,米勒特在宗教的公开表达方面受到限制。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少数群体被要求穿着与穆斯林不同的服饰,且不得进行传教。 尽管如此,米勒特模式允许宗教共存,并且不会迫害那些服从各自牧首以及国家法律的人。 因此,该模式与罗尔斯、洛克等人所倡导的自由主义期望形成了鲜明对比,因为它对保守和神权价值观有着深厚的承诺,从而实现了“政教合一”。 通过这一制度,奥斯曼帝国统治了广袤的领土,这些领土在族群和宗教上各不相同,统治时间长达近半个千年,同时避免了宗教战争和大规模迫害,这使得金里卡推断米勒特模式“可以说是更自然的宗教宽容形式”。

另一方面,罗尔斯模式甚至认为个人自由是确保宽容和多元化社会的唯一途径,并假设以前的方法(即群体权利)永远无法保证这一愿景。 然而,正如金里卡所指出的,在英国的《宽容法案》或任何普遍宣言之前,宗教宽容确实已经存在。 虽然米勒特制度没有解决罗尔斯的个人自由问题,但它是一个远超欧洲当时所考虑的任何范式的模式。 事实上,直到1648年签署《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欧洲才结束了长达一个世纪的宗教战争,这场战争争论的是臣民是否可以持有与统治者信仰不同的宗教信仰。 因此,正如金里卡所指出的,在自由民主国家之前,就已经存在旨在建立宽容和多元化社会的方法。

话虽如此,任何群体权利模式都会带来对个人在宗教承诺方面自由受限的担忧。 换句话说,在米勒特模式中,挑战一个人的宗教归属几乎是闻所未闻的;人们被期望遵循继承的传统,并履行牧首设定的责任。 因此,在某些条件下,传教和叛教是刑事犯罪。 出于这个原因,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拥护者可能会争辩说,这种模式削弱了个人自主权,从而剥夺了人们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批判性地思考其宗教的机会。 这被认为对社会是有害的,因为它消除了理性思考和选择,阻止了个人为了更大的社会利益而追求自己的利益。

这种思维方式的问题在于,它假设每个人都能正确评估什么是好的,并不断寻求其社会的利益。 另一方面,群体权利模式假设一个人所拥有的最强大的身份是其宗教归属。 由于这是维系社会的核心,社区成员被期望尽其所能确保该身份的保护,即使这会凌驾于他们个人的利益之上。 因此,禁止传教和叛教并不令人担忧,因为这些行为不仅会伤害个人本身,还会伤害整个社区。

那么这一切对我们意味着什么呢? 首先,它让我们认识到,米勒特制度创造了一个承认集体自由并形成宽容社会的模板,尽管我们今天假设没有个人自主权就不可能实现宽容。 然而,从大局来看,在群体之间建立宽容被认为比在群体内部促进个人自由更为重要。 因此,群体权利模式形成了一种社会多元性,确保了每个社区的整体保护。 当然,承认这种创造宽容社会的替代形式,并不要求我们坚持认为它是唯一的形式。 事实上,我们可以承认这一制度的成功,同时仍然倡导个人自主的自由主义模式,正如金里卡本人所做的那样。 重点是要谨慎,不要简单地将历史上的伊斯兰社区和宗教组织斥为不宽容或压迫。 米勒特标准不仅在防止宗教战争方面取得了成功,而且还赋予了每个宗教少数群体社区集体自由(例如,他们自己的法庭、不受干扰地信奉其宗教的权利等)。

从群体权利到自由主义:坦齐马特改革

早在17世纪,奥斯曼帝国就开始面临直接的权力威胁,除了无数的内部政治冲突外,还多次在军事上败给欧洲军队。 历任苏丹都致力于改革奥斯曼的行政和军事体系,以保护帝国免于战败,他们认为持续的失败仅仅是因为没有完全体现传统的奥斯曼制度。 因此,奥斯曼军队在实施改革方面停滞不前,而这些改革本可以对抗欧洲武装部队一些更新、更有效的方法。 此外,在18世纪,奥斯曼人在俄罗斯手中遭遇了几次毁灭性的失败。

更糟糕的是,民族主义观念在帝国境内如野火般蔓延。 现在,统治机构面临着寻求脱离土耳其人的族群所发起的多次民族主义起义。 随着这些分裂运动而来的,是在争取新身份和民族国家的过程中,领土的丧失和大规模屠杀。 最后,由于全球化和贸易的增加,欧洲在奥斯曼土地上的存在和影响急剧上升,导致对外部势力的财政依赖增加,以及外国对奥斯曼习俗的影响。 例如,一些欧洲国家寻找基督徒的不满,借此进行政治和经济干预,允许他们逃避奥斯曼法律和作为公民的义务。 随着欧洲实力的增强,一些非穆斯林个人寻求俄罗斯和法国等国家的保护,从而将他们与奥斯曼帝国的关系转变为外侨关系。 同时利用本国政府和外国势力的做法,只会加剧即将爆发的政治紧张局势。

鉴于这些挑战,奥斯曼领导人发起了一系列改革,重点在于军事和行政的“中央集权”,以及现有模式的“西化”。 这些改革在19世纪中叶达到了顶峰,即所谓的坦志麦特(意为“重组”)时期。 与我们讨论相关的一项重大修正案,是废除米勒特制度,转而采用现代公民权概念。 1839年,《居尔哈内敕令》承认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 1856年,另一项帝国敕令呼吁进行社会经济改革,将此前按宗教划分的各种教育体系统一起来。 最终,1876年所有公民都被赋予了政治权利,帝国转型为“君主立宪制”。

坦志麦特时期是历史上重要的一章:这一时刻标志着奥斯曼帝国似乎正式承认了西方及其启蒙思想的优越性。 只有采纳自由主义和世俗体系所推崇的伟大价值观,这个长期存在的帝国才能作为一个国家继续进步。 或者说,人们曾这样认为。 不出所料,这种千篇一律的欧洲世界范式,并不能完美地套用在一个建立在不同价值观基础上的帝国之上。 奥斯曼国家采取公民权改革,并非因为他们突然醒悟,认为自己沿用了几个世纪且行之有效的米勒特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也不是因为西方理想照亮了局势。 事实上,欧洲人自己,以及效仿他们的奥斯曼人,关心的并非建立宽容;相反,他们决心建立国家主权,并将臣民的忠诚引向民族国家。 此外,奥斯曼人还受到因地方叛乱而导致领土不断丧失的困扰,这要求帝国必须统一其碎片化的政体。

随着政体的统一,其目标还包括促进所有奥斯曼人(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之间的兄弟情谊。 然而,由于这种要求以大熔炉取代多元化社会的外部策略,许多奥斯曼领土发现很难在一夜之间适应完全不同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标准。 特别是在叙利亚,穆斯林和基督徒社区世代共存,但紧张局势急剧加剧,穆斯林与基督徒之间,以及基督徒与犹太人之间的关系变得严重两极分化。 奥斯曼政治家杰夫代特帕夏(Cevdet Paşa)描述了各宗教社区的反应如下:

……至于非穆斯林,这一天,当他们摆脱了拉亚(即少数群体)的地位,并获得了与统治米勒特平等的权利时,是一个欢庆的日子。 但牧首和其他精神领袖感到不满,因为他们的任命被纳入了费尔曼(皇家法令)中。

在整个转型过程中,最终的利害关系在于建立法律和世俗的国家概念,与维护基于宗教的民族认同之间日益增长且未被察觉的紧张关系。 因此,随着民族国家的发展,原本(在很大程度上)独立的政治和宗教两个体系,现在必须合并并作为彼此的表达方式。

自由主义的虚荣

那么,如果群体权利模式是一种合理且可以说更自然的宽容形式,为什么伊斯兰历史会被指责对宗教少数群体残暴? 这个问题引出了一个更大的担忧:我们究竟是在用什么样的视角来评估穆斯林对宗教少数群体的对待方式?

西方民主国家是由世俗和自由主义模式定义的。 政治理论家温迪·布朗(Wendy Brown)深入探讨了通过这些范式审视宽容概念的陷阱。 例如,自由世俗主义的前提是宗教的私有化和个人化;因此,任何在公共空间推广宗教的文化或社会,按定义都被认为是缺乏宽容的。 换句话说,自由主义是文化的对立面,因为正是文化呼吁公共宗教表达,并剥夺了个人的自由。 因此,自由主义伪装成一种无文化的学说,专注于个人并确保个人自由。

布朗声称,这是一个神话,因为自由主义像它所批评的每一种文化和意识形态一样,也屈服于文化和政治的影响。 然而,归根结底,由于自由主义将自己置于其他学说和实践之上,它认为所有其他学说都是不宽容或不文明的。 因此,符合自由主义标准的即是“主流”或“美国式”的,尽管这些概念深受新教教条的影响。 正是这种宽容形式,被奉为西方文明和现代性的象征,从而赋予了西方在国际事务中作为代理人的合法性和权威。 作为这种意识形态规训的间接接受者,我们被引导相信这种宽容形式是唯一合法的;因此,我们自然地认为其他一切,如群体权利模式,都是非法的。

萨巴·马哈茂德(Saba Mahmood)阐述了这些理论,指出了民族国家的两个矛盾方面,它声称自己不受文化和宗教联系的影响。 首先,现代国家深度参与宗教监管。 尽管它声称是非宗教的,但其内在的信仰教义(在西方常被解读为新教规范)决定了公共领域中哪些宗教方面可以被容忍,哪些不能(例如,一夫多妻制与同性婚姻)。 自然地,由于这种主观管理,出现了第二个悖论:宗教差异被激化了。 这些不一致之处证明了自由主义促进同一性的潜在目标,即在法律下平等对待每个人,而这种意识形态本身甚至没有达到这一标准。 另一方面,宽容接受并重视差异;它并不试图坚持所有宗教都是一样的,因此我们应该用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人的同一标准来对待彼此。 相反,它肯定了这些神学和文化上的差异,并且不将这些差异贴上道德上令人反感或不文明的标签,而是促进和承认一个多元化的体系。

结论

在我高中的大学先修课程(A.P. History)历史课上,我们制作了T恤来纪念那一年,背面印着大大的“P.O.V.”。 (此处为上一句的延续) 这些首字母代表“观点”(point of view)。 如果说我们从那一年高强度的学习中收获了什么,那就是我们对历史的构想完全取决于我们的观点。 我们总是被教导通过提问来接触文本:这本书是谁写的? 他们是在什么时期写作的? 什么样的社会或政治环境可能在他们的历史描述中引入了偏见? 当我面对塑造了过去和现在的关键时刻时,我不断地问自己同样的问题。 因此,当我们考虑对“伊斯兰”宽容方式和少数群体问题的担忧时,我们需要认识到那些影响了我们思维过程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 我们需要挑战这样一种观念,即自由和宽容可以在时间和空间上普遍地被定义为只有一种形式。 同样重要的是,我们需要认识到我们社会所采取的双重标准:我们不能在指责过去的同时,对今天美国非公民所面临的不平等视而不见。

伊斯兰历史并非没有过错;但在讨论所谓的伊斯兰不宽容之前,让我们不要忘记这样一个事实:在开始考虑穆斯林帝国几个世纪前就已经建立的宽容之前,“开明”的西方花了近一千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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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近代早期西班牙:文献史》,Jon Cowans编(费城:宾夕法尼亚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45页。

• 同上,第146页。

• 同上,第145页。

• 同上,第149页。

• 这并不是说非宗教统治没有过错。 由于重点是中世纪或古典历史,世俗主义统治不在当前的讨论范围内。

• Benjamin Braude和Bernard Lewis,“导言”,载于《奥斯曼帝国的基督徒与犹太人》,Benjamin Braude和Bernard Lewis编,第I卷(纽约:Holmes & Meier Publishers, Inc.,1982年),第12-13页。

• Kemal Karpat,“米勒特与民族:后奥斯曼时代民族与国家不协调的根源”,载于《奥斯曼帝国的基督徒与犹太人》,Benjamin Braude和Bernard Lewis编,第I卷(纽约:Holmes & Meier Publishers, Inc.,1982年),第141页。

• 同上,第142页。

• 同上,第143页。

• Saba Mahmood,《世俗时代的宗教差异》(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5页。

• Amnon Cohen,“关于米勒特制度的现实:十六世纪的耶路撒冷”,载于《奥斯曼帝国的基督徒与犹太人》,Benjamin Braude和Bernard Lewis编,第II卷(纽约:Holmes & Meier Publishers, Inc.,1982年),第12页。

• 同上,第13页。

• Will Kymlicka,“多元主义与宽容的两种模式”,载于《宽容:一种难以捉摸的美德》,David Heyd编(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82页。

• 同上,第83页。

• 同上,第84页。

• 同上,第85页。

• 同上,第86页。

• Mahmood,第33页。

• Kymlicka,第87页。

• 同上。

• 这在穆斯林社区也是如此。

• 同上,第88页。

• 同上,第89页。

• 同上,第93页。

• Stanford J. Shaw和Gökhan Çetinsaya,“奥斯曼帝国”,载于《牛津伊斯兰世界百科全书》。

• Mahmood,第40页。

• Braude和Lewis,第32-3页。

• Shaw和Çetinsaya,“奥斯曼帝国”。

• Mahmood,第25页。

• Mahmood,第39页。

• Moshe Maʿoz,“改革时代奥斯曼叙利亚的社区冲突:政治和经济因素的作用”,载于《奥斯曼帝国的基督徒与犹太人》,Benjamin Braude和Bernard Lewis编,第II卷(纽约:Holmes & Meier Publishers, Inc.,1982年),第91页。

• 引自Braude和Lewis,第30页。

• Karpat,第144页。

• 请参阅Robert Spencer的《伊斯兰宽容的神话》(Amherst: Prometheus Books, 2005年)。

• Wendy Brown,《规制厌恶:身份与帝国时代的宽容》(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1页。

• 同上,第21-2页。

• 同上,第23页。

• 同上,第7页。

• 同上,第37页。

• Mahmood,第2页。

• 同上,第2、4页。 “传统上,宽容被用于那些在道德、社会或意识形态上可能令人反感,但并不直接与法律冲突的信仰或实践……法律当然可以以更宽容的名义进行修改,例如废除反异族通婚法或反鸡奸法,或者以减少宽容的名义进行修改,例如禁止同性婚姻或限制堕胎的法律。 但在每种情况下,谈判都是在被视为法律触及范围之外的私人或个人选择(因此是可容忍的)与被视为公共利益问题(因此不是宽容问题)之间进行的。”Mahmood,第12页。

• Brown,第36页。

• Brown,第12、36页;Mahmood,第36页。 查看全部
转载翻译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tolerance-minorities-and-ideological-perspectives
原文标题:Tolerance, Minorities, and Ideological Perspectives
作者:Dr. Tesneem Alkiek
作者简介:特斯尼姆·阿尔基克(Tesneem Alkiek)博士:特斯尼姆在密歇根大学获得了早期基督教和伊斯兰研究的本科学位。随后,她在乔治城大学完成了伊斯兰研究博士学位,专注于伊斯兰法。特斯尼姆目前担任拓展学习主任,她与团队合作,为社区创建课程及其他资源,以参与Yaqeen的研究工作。她同时也是罗格斯大学卡姆登分校哲学与宗教系的讲师。

副标题:宽容与少数群体指南:多元社会如何理解信仰边界、公共伦理与公平共处
摘要:本文讨论宽容、少数群体和意识形态视角之间的关系。作者说明,真正的宽容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而要认真面对权力结构、社会身份、宗教自由和公共生活中的公平问题。



图:宽容、少数群体与意识形态视角

以下出版物是《穆斯林统治下的宗教少数群体》的续篇。

摘要

穆斯林和穆斯林统治者常被指责对宗教少数群体不宽容且进行压迫。 本文第一部分以奥斯曼帝国的米勒特(millet)制度为例,论证了从历史上看,宗教宽容曾是穆斯林社会的标志。 这种宽容体现在一种群体权利模式中,该模式优先考虑整个社区的权利而非个人权利,这与当代西方社会普遍推崇的个人自由形成了鲜明对比。 尽管这种群体权利模式在今天的大多数人看来很陌生,但它无疑是一种更有效的多元主义制度。 本文第二部分讨论了外部因素,这些因素表明,优先考虑社区而非个人并不能保证真正的宽容。 通过探讨这些问题,人们可以认识到,对穆斯林对待宗教少数群体方式的负面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如何通过西方意识形态塑造出来的。

引言

1609年,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三世针对所有秘密信奉其宗教的穆斯林公开宣布:“本王国所有的摩里斯科人(Moriscos),无论男女老幼,在这一法令发布后的三天内,必须离开他们居住和拥有房产的地方……[如果他们不离开]那么任何人都可以逮捕他们并没收其财产,且无需承担任何惩罚,将其移交给最近地方的官员;如果他们反抗,可以将其处死。”

该法令立即在全国范围内传播,以确保最终彻底驱逐摩里斯科人(摩尔人)。这些西班牙穆斯林在1492年费迪南德二世国王和伊莎贝拉女王统治下的西班牙收复失地运动中,被迫皈依基督教。 一个多世纪后,西班牙王国在对抗荷兰叛军的战争中面临惨重损失。 由于担心许多基督教“皈依者”私下里仍在信奉伊斯兰教,并可能反抗西班牙当局,菲利普三世国王通过将不信任感引向这些内部敌人,转移了民众对政治和经济危机的注意力,并导致近三十多万摩里斯科人被迫移民。

这种大规模的迫害并非西班牙所独有。 在12世纪的法国,天主教会发起了宗教裁判所,以保护自身及其王国免受日益壮大的异端教派和其他宗教少数群体的威胁。 这种对背离天主教会核心意识形态的个人进行压迫的系统性形式,最终在几个世纪后蔓延到了西班牙。 正是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期间,那些在被迫大规模皈依或驱逐后仍留在该地区的犹太人和穆斯林,成为了严厉管控的对象。 这种强烈的镇压甚至导致一些杰出的基督教领袖站出来反对这种不宽容,尽管当时大多数民众狂热地支持驱逐行动。 例如,1610年的塞维利亚大主教曾呼吁国王对无辜者保持仁慈并修改法令。 然而,大主教的呼吁是徒劳的,在西班牙生活了七个世纪的犹太人和穆斯林别无选择,只能离开家园。

奇怪的是,这些深刻的历史事件很少被人们所知,更不用说讨论了,这或许是因为它们凸显了基督教对其他宗教的不宽容。 这些事件也并非孤例;犹太人和基督教少数教派经常受到占统治地位的基督教统治者的迫害。 提及西班牙收复失地运动的目的,并非要将此事件作为对基督教不宽容的全面控诉;相反,这是一个反思的机会,因为在学术和大众讨论中,穆斯林和穆斯林统治者往往被视为不宽容和压迫政权的典型代表,而其他占统治地位的宗教王国所犯下的有据可查的压迫行为却被视而不见。 这种对历史的改写并非无心之举。 在本文中,我探讨了两个关键问题:1)在历史背景下,管理宗教少数群体的伊斯兰制度是否确实具有压迫性;2)如果不是,那么是什么意识形态框架导致了人们认为伊斯兰政权对少数群体特别不宽容的看法? 通过探讨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对穆斯林对待宗教少数群体方式的负面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如何通过西方意识形态塑造出来的。

案例研究:奥斯曼帝国的米勒特制度

在上一篇关于《穆斯林统治下的宗教少数群体》的文章中,我们讨论了穆斯林土地上对待少数群体的基础。 一旦土地被穆斯林征服,该地区的非穆斯林要么通过《和约》(ṣulḥ)达成互惠条款,要么获得成为“齐米”(dhimmī,受保护的宗教少数群体)的机会。 成为“齐米”意味着获得安全保障、免除兵役,以及在缴纳“吉兹亚”(jizyah,人头税)并效忠国家的前提下,继续信奉自己宗教的自由。 后来,在奥斯曼统治下,正式建立了米勒特制度。 “米勒特”一词用于指代宗教少数群体社区,并最终形成了少数群体与国家之间正式关系的标准化安排。 换句话说,奥斯曼帝国建立了一套制度,米勒特在该制度下拥有特定的权利和对国家当局的责任,以帮助界定和确保其法律自主权。 这一制度在奥斯曼统治期间不断完善,最终为了公民身份范式而被推翻。这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尽管它在当时是成功的(正如后文将证明的那样),但最终还是屈服于欧洲帝国主义的压力,以及要求符合现代世俗主义和自由主义形式的需求。

米勒特制度最初的发展,是奥斯曼政府为了妥善组织其统治下各宗教和族群的一种手段。 将这些群体纳入更广泛的奥斯曼经济和政治体系,使得这些社区所主张的各种文化和宗教身份得以保留。 因此,尽管米勒特制度要求每个少数群体进行行政和社会改革,但它忽略了族群和宗教差异,以维持帝国的统一和生产力。 众所周知,在奥斯曼统治下,穆斯林仍然拥有最高地位,但与以前的基督教帝国不同,奥斯曼人从未试图通过大规模强迫皈依等方式来抹杀宗教或族群身份,以追求同质化。

米勒特制度最广为人知的方面之一,是为每个宗教社区任命官方首领或牧首。 每一位牧首均由其所属社区任命,以确保其权威建立在社区的尊重与服从之上;如果他越权,只有该社区有权将其撤换。 首领还承担着双重责任:向其奥斯曼主管(通常是首席法官,即qāḍī)汇报,以及向其信众负责。 反过来,社区成员必须将所有投诉提交给他,以建立一个高效的申诉和解决流程。 例如,如果有成员无力支付“吉兹亚”,牧首有责任提供经济援助,并代表整个社区集体缴纳税款。

宽容的典范

尽管米勒特制度保障了相关权利,但现代理论家认为该模式存在缺陷。 20世纪末,政治和道德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自由主义传统的视角下,将宗教宽容的概念描述为个人自由信奉其宗教或根据自身意愿改变宗教的个人选择。 这种良心自由或个人自由,被认为是宽容和人权的最高体现。 然而,另一位政治哲学家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挑战了这一在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被视为理所当然的观点。 与将个人置于论证核心的罗尔斯模式不同,金里卡提出了群体权利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群体而非个人作为自治单位,被赋予集体权利和责任。 他的论点本质上归结为:像米勒特制度这样的群体权利模式,是向整个社区授予宗教自由的有效方法,尽管它们可能限制了个人改变或背离其原有宗教的机会。

在奥斯曼帝国对群体权利模式的体现中,米勒特——主要是希腊和亚美尼亚东正教社区以及犹太人——享有自治和法律自主权。 话虽如此,相对于占统治地位的伊斯兰教,米勒特在宗教的公开表达方面受到限制。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少数群体被要求穿着与穆斯林不同的服饰,且不得进行传教。 尽管如此,米勒特模式允许宗教共存,并且不会迫害那些服从各自牧首以及国家法律的人。 因此,该模式与罗尔斯、洛克等人所倡导的自由主义期望形成了鲜明对比,因为它对保守和神权价值观有着深厚的承诺,从而实现了“政教合一”。 通过这一制度,奥斯曼帝国统治了广袤的领土,这些领土在族群和宗教上各不相同,统治时间长达近半个千年,同时避免了宗教战争和大规模迫害,这使得金里卡推断米勒特模式“可以说是更自然的宗教宽容形式”。

另一方面,罗尔斯模式甚至认为个人自由是确保宽容和多元化社会的唯一途径,并假设以前的方法(即群体权利)永远无法保证这一愿景。 然而,正如金里卡所指出的,在英国的《宽容法案》或任何普遍宣言之前,宗教宽容确实已经存在。 虽然米勒特制度没有解决罗尔斯的个人自由问题,但它是一个远超欧洲当时所考虑的任何范式的模式。 事实上,直到1648年签署《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欧洲才结束了长达一个世纪的宗教战争,这场战争争论的是臣民是否可以持有与统治者信仰不同的宗教信仰。 因此,正如金里卡所指出的,在自由民主国家之前,就已经存在旨在建立宽容和多元化社会的方法。

话虽如此,任何群体权利模式都会带来对个人在宗教承诺方面自由受限的担忧。 换句话说,在米勒特模式中,挑战一个人的宗教归属几乎是闻所未闻的;人们被期望遵循继承的传统,并履行牧首设定的责任。 因此,在某些条件下,传教和叛教是刑事犯罪。 出于这个原因,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拥护者可能会争辩说,这种模式削弱了个人自主权,从而剥夺了人们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批判性地思考其宗教的机会。 这被认为对社会是有害的,因为它消除了理性思考和选择,阻止了个人为了更大的社会利益而追求自己的利益。

这种思维方式的问题在于,它假设每个人都能正确评估什么是好的,并不断寻求其社会的利益。 另一方面,群体权利模式假设一个人所拥有的最强大的身份是其宗教归属。 由于这是维系社会的核心,社区成员被期望尽其所能确保该身份的保护,即使这会凌驾于他们个人的利益之上。 因此,禁止传教和叛教并不令人担忧,因为这些行为不仅会伤害个人本身,还会伤害整个社区。

那么这一切对我们意味着什么呢? 首先,它让我们认识到,米勒特制度创造了一个承认集体自由并形成宽容社会的模板,尽管我们今天假设没有个人自主权就不可能实现宽容。 然而,从大局来看,在群体之间建立宽容被认为比在群体内部促进个人自由更为重要。 因此,群体权利模式形成了一种社会多元性,确保了每个社区的整体保护。 当然,承认这种创造宽容社会的替代形式,并不要求我们坚持认为它是唯一的形式。 事实上,我们可以承认这一制度的成功,同时仍然倡导个人自主的自由主义模式,正如金里卡本人所做的那样。 重点是要谨慎,不要简单地将历史上的伊斯兰社区和宗教组织斥为不宽容或压迫。 米勒特标准不仅在防止宗教战争方面取得了成功,而且还赋予了每个宗教少数群体社区集体自由(例如,他们自己的法庭、不受干扰地信奉其宗教的权利等)。

从群体权利到自由主义:坦齐马特改革

早在17世纪,奥斯曼帝国就开始面临直接的权力威胁,除了无数的内部政治冲突外,还多次在军事上败给欧洲军队。 历任苏丹都致力于改革奥斯曼的行政和军事体系,以保护帝国免于战败,他们认为持续的失败仅仅是因为没有完全体现传统的奥斯曼制度。 因此,奥斯曼军队在实施改革方面停滞不前,而这些改革本可以对抗欧洲武装部队一些更新、更有效的方法。 此外,在18世纪,奥斯曼人在俄罗斯手中遭遇了几次毁灭性的失败。

更糟糕的是,民族主义观念在帝国境内如野火般蔓延。 现在,统治机构面临着寻求脱离土耳其人的族群所发起的多次民族主义起义。 随着这些分裂运动而来的,是在争取新身份和民族国家的过程中,领土的丧失和大规模屠杀。 最后,由于全球化和贸易的增加,欧洲在奥斯曼土地上的存在和影响急剧上升,导致对外部势力的财政依赖增加,以及外国对奥斯曼习俗的影响。 例如,一些欧洲国家寻找基督徒的不满,借此进行政治和经济干预,允许他们逃避奥斯曼法律和作为公民的义务。 随着欧洲实力的增强,一些非穆斯林个人寻求俄罗斯和法国等国家的保护,从而将他们与奥斯曼帝国的关系转变为外侨关系。 同时利用本国政府和外国势力的做法,只会加剧即将爆发的政治紧张局势。

鉴于这些挑战,奥斯曼领导人发起了一系列改革,重点在于军事和行政的“中央集权”,以及现有模式的“西化”。 这些改革在19世纪中叶达到了顶峰,即所谓的坦志麦特(意为“重组”)时期。 与我们讨论相关的一项重大修正案,是废除米勒特制度,转而采用现代公民权概念。 1839年,《居尔哈内敕令》承认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 1856年,另一项帝国敕令呼吁进行社会经济改革,将此前按宗教划分的各种教育体系统一起来。 最终,1876年所有公民都被赋予了政治权利,帝国转型为“君主立宪制”。

坦志麦特时期是历史上重要的一章:这一时刻标志着奥斯曼帝国似乎正式承认了西方及其启蒙思想的优越性。 只有采纳自由主义和世俗体系所推崇的伟大价值观,这个长期存在的帝国才能作为一个国家继续进步。 或者说,人们曾这样认为。 不出所料,这种千篇一律的欧洲世界范式,并不能完美地套用在一个建立在不同价值观基础上的帝国之上。 奥斯曼国家采取公民权改革,并非因为他们突然醒悟,认为自己沿用了几个世纪且行之有效的米勒特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也不是因为西方理想照亮了局势。 事实上,欧洲人自己,以及效仿他们的奥斯曼人,关心的并非建立宽容;相反,他们决心建立国家主权,并将臣民的忠诚引向民族国家。 此外,奥斯曼人还受到因地方叛乱而导致领土不断丧失的困扰,这要求帝国必须统一其碎片化的政体。

随着政体的统一,其目标还包括促进所有奥斯曼人(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之间的兄弟情谊。 然而,由于这种要求以大熔炉取代多元化社会的外部策略,许多奥斯曼领土发现很难在一夜之间适应完全不同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标准。 特别是在叙利亚,穆斯林和基督徒社区世代共存,但紧张局势急剧加剧,穆斯林与基督徒之间,以及基督徒与犹太人之间的关系变得严重两极分化。 奥斯曼政治家杰夫代特帕夏(Cevdet Paşa)描述了各宗教社区的反应如下:

……至于非穆斯林,这一天,当他们摆脱了拉亚(即少数群体)的地位,并获得了与统治米勒特平等的权利时,是一个欢庆的日子。 但牧首和其他精神领袖感到不满,因为他们的任命被纳入了费尔曼(皇家法令)中。



在整个转型过程中,最终的利害关系在于建立法律和世俗的国家概念,与维护基于宗教的民族认同之间日益增长且未被察觉的紧张关系。 因此,随着民族国家的发展,原本(在很大程度上)独立的政治和宗教两个体系,现在必须合并并作为彼此的表达方式。

自由主义的虚荣

那么,如果群体权利模式是一种合理且可以说更自然的宽容形式,为什么伊斯兰历史会被指责对宗教少数群体残暴? 这个问题引出了一个更大的担忧:我们究竟是在用什么样的视角来评估穆斯林对宗教少数群体的对待方式?

西方民主国家是由世俗和自由主义模式定义的。 政治理论家温迪·布朗(Wendy Brown)深入探讨了通过这些范式审视宽容概念的陷阱。 例如,自由世俗主义的前提是宗教的私有化和个人化;因此,任何在公共空间推广宗教的文化或社会,按定义都被认为是缺乏宽容的。 换句话说,自由主义是文化的对立面,因为正是文化呼吁公共宗教表达,并剥夺了个人的自由。 因此,自由主义伪装成一种无文化的学说,专注于个人并确保个人自由。

布朗声称,这是一个神话,因为自由主义像它所批评的每一种文化和意识形态一样,也屈服于文化和政治的影响。 然而,归根结底,由于自由主义将自己置于其他学说和实践之上,它认为所有其他学说都是不宽容或不文明的。 因此,符合自由主义标准的即是“主流”或“美国式”的,尽管这些概念深受新教教条的影响。 正是这种宽容形式,被奉为西方文明和现代性的象征,从而赋予了西方在国际事务中作为代理人的合法性和权威。 作为这种意识形态规训的间接接受者,我们被引导相信这种宽容形式是唯一合法的;因此,我们自然地认为其他一切,如群体权利模式,都是非法的。

萨巴·马哈茂德(Saba Mahmood)阐述了这些理论,指出了民族国家的两个矛盾方面,它声称自己不受文化和宗教联系的影响。 首先,现代国家深度参与宗教监管。 尽管它声称是非宗教的,但其内在的信仰教义(在西方常被解读为新教规范)决定了公共领域中哪些宗教方面可以被容忍,哪些不能(例如,一夫多妻制与同性婚姻)。 自然地,由于这种主观管理,出现了第二个悖论:宗教差异被激化了。 这些不一致之处证明了自由主义促进同一性的潜在目标,即在法律下平等对待每个人,而这种意识形态本身甚至没有达到这一标准。 另一方面,宽容接受并重视差异;它并不试图坚持所有宗教都是一样的,因此我们应该用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人的同一标准来对待彼此。 相反,它肯定了这些神学和文化上的差异,并且不将这些差异贴上道德上令人反感或不文明的标签,而是促进和承认一个多元化的体系。

结论

在我高中的大学先修课程(A.P. History)历史课上,我们制作了T恤来纪念那一年,背面印着大大的“P.O.V.”。 (此处为上一句的延续) 这些首字母代表“观点”(point of view)。 如果说我们从那一年高强度的学习中收获了什么,那就是我们对历史的构想完全取决于我们的观点。 我们总是被教导通过提问来接触文本:这本书是谁写的? 他们是在什么时期写作的? 什么样的社会或政治环境可能在他们的历史描述中引入了偏见? 当我面对塑造了过去和现在的关键时刻时,我不断地问自己同样的问题。 因此,当我们考虑对“伊斯兰”宽容方式和少数群体问题的担忧时,我们需要认识到那些影响了我们思维过程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 我们需要挑战这样一种观念,即自由和宽容可以在时间和空间上普遍地被定义为只有一种形式。 同样重要的是,我们需要认识到我们社会所采取的双重标准:我们不能在指责过去的同时,对今天美国非公民所面临的不平等视而不见。

伊斯兰历史并非没有过错;但在讨论所谓的伊斯兰不宽容之前,让我们不要忘记这样一个事实:在开始考虑穆斯林帝国几个世纪前就已经建立的宽容之前,“开明”的西方花了近一千年时间。

————————————

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近代早期西班牙:文献史》,Jon Cowans编(费城:宾夕法尼亚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45页。

• 同上,第146页。

• 同上,第145页。

• 同上,第149页。

• 这并不是说非宗教统治没有过错。 由于重点是中世纪或古典历史,世俗主义统治不在当前的讨论范围内。

• Benjamin Braude和Bernard Lewis,“导言”,载于《奥斯曼帝国的基督徒与犹太人》,Benjamin Braude和Bernard Lewis编,第I卷(纽约:Holmes & Meier Publishers, Inc.,1982年),第12-13页。

• Kemal Karpat,“米勒特与民族:后奥斯曼时代民族与国家不协调的根源”,载于《奥斯曼帝国的基督徒与犹太人》,Benjamin Braude和Bernard Lewis编,第I卷(纽约:Holmes & Meier Publishers, Inc.,1982年),第141页。

• 同上,第142页。

• 同上,第143页。

• Saba Mahmood,《世俗时代的宗教差异》(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5页。

• Amnon Cohen,“关于米勒特制度的现实:十六世纪的耶路撒冷”,载于《奥斯曼帝国的基督徒与犹太人》,Benjamin Braude和Bernard Lewis编,第II卷(纽约:Holmes & Meier Publishers, Inc.,1982年),第12页。

• 同上,第13页。

• Will Kymlicka,“多元主义与宽容的两种模式”,载于《宽容:一种难以捉摸的美德》,David Heyd编(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82页。

• 同上,第83页。

• 同上,第84页。

• 同上,第85页。

• 同上,第86页。

• Mahmood,第33页。

• Kymlicka,第87页。

• 同上。

• 这在穆斯林社区也是如此。

• 同上,第88页。

• 同上,第89页。

• 同上,第93页。

• Stanford J. Shaw和Gökhan Çetinsaya,“奥斯曼帝国”,载于《牛津伊斯兰世界百科全书》。

• Mahmood,第40页。

• Braude和Lewis,第32-3页。

• Shaw和Çetinsaya,“奥斯曼帝国”。

• Mahmood,第25页。

• Mahmood,第39页。

• Moshe Maʿoz,“改革时代奥斯曼叙利亚的社区冲突:政治和经济因素的作用”,载于《奥斯曼帝国的基督徒与犹太人》,Benjamin Braude和Bernard Lewis编,第II卷(纽约:Holmes & Meier Publishers, Inc.,1982年),第91页。

• 引自Braude和Lewis,第30页。

• Karpat,第144页。

• 请参阅Robert Spencer的《伊斯兰宽容的神话》(Amherst: Prometheus Books, 2005年)。

• Wendy Brown,《规制厌恶:身份与帝国时代的宽容》(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1页。

• 同上,第21-2页。

• 同上,第23页。

• 同上,第7页。

• 同上,第37页。

• Mahmood,第2页。

• 同上,第2、4页。 “传统上,宽容被用于那些在道德、社会或意识形态上可能令人反感,但并不直接与法律冲突的信仰或实践……法律当然可以以更宽容的名义进行修改,例如废除反异族通婚法或反鸡奸法,或者以减少宽容的名义进行修改,例如禁止同性婚姻或限制堕胎的法律。 但在每种情况下,谈判都是在被视为法律触及范围之外的私人或个人选择(因此是可容忍的)与被视为公共利益问题(因此不是宽容问题)之间进行的。”Mahmood,第12页。

• Brown,第36页。

• Brown,第12、36页;Mahmood,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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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是靠刀剑传播的吗?深度解读强迫改宗争议

穆斯林教育malik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84 次浏览 • 2026-05-30 21:20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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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did-islam-spread-by-the-sword-a-critical-look-at-forced-conversions
原文标题:Did Islam Spread by the Sword? A Critical Look at Forced Conversions
作者:Hassam Munir
作者简介:哈萨姆·穆尼尔(Hassam Munir):目前正在多伦多大学攻读地中海与中东历史硕士学位。他是公共历史项目“iHistory”的创始人,并于2017年多伦多遗产奖中被评为“新兴历史学家”。他在新闻和公共关系领域也拥有丰富的经验。

副标题:一文读懂伊斯兰传播历史:征服、宗教自由、强迫改宗与真实证据
摘要:本文批判性审视“伊斯兰靠刀剑传播”这一常见说法。作者区分军事征服、政治统治和宗教改信,说明历史证据并不支持把伊斯兰传播简单归结为强迫改宗。



图:伊斯兰教是靠武力传播的吗? 对强制改宗的批判性审视

摘要

历史上是否存在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问题,是几个世纪以来“武力传播”叙事的核心,这种叙事一直被(且仍在被)用来妖魔化伊斯兰教和穆斯林。 然而,许多当代顶尖历史学家已经对这一叙事提出了挑战。 他们承认历史上确实存在强制改宗的案例,但也指出这些案例非常罕见、属于例外情况,且发生在特定背景下,并违反了《古兰经》对这种行为的禁令。 本文粗略梳理了一些用于反驳这一叙事的论点,并考察了历史上三个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案例:南亚伊斯兰教的传播、奥斯曼帝国的德夫希尔梅(devshirme)制度,以及也门叶海亚伊玛目的“孤儿法令”。

引言

历史学家将伊斯兰教描述为世界上最年轻的主要宗教之一,它出现于公元7世纪初。 在先知穆罕默德 ﷺ 去世后的一个世纪内,早期穆斯林建立了一个西起现代西班牙、东至印度的帝国。 在此过程中被征服的许多民族最终皈依了伊斯兰教,为当今全球穆斯林群体奠定了基础,该群体被广泛认为是世界上第二大且增长最快的宗教团体。

欧洲基督教世界曾将伊斯兰教视为一种“邪恶的宗教”,其巨大的数量成功几个世纪以来一直让观察家感到困惑。 在许多人看来,唯一能想到的答案就是(且一直认为)伊斯兰教最初一定是靠其固有的“兽性残暴”传播的,正如12世纪的尊者彼得(Peter the Venerable)所言。 从这个角度来看,当今穆斯林群体的规模和增长,是历史上伊斯兰教“靠武力传播”时期的产物。

这种“武力传播”叙事的一个关键“事实”是关于非穆斯林被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观念。 这是历史上多次被重新利用的一系列可疑“事实”的一部分。 尊者彼得虽然总体上主张对伊斯兰教进行学术研究(目的是为了反驳),但他是在十字军东征的背景下写下这些尖刻言辞的。 在随后的几个世纪里,欧洲殖民者(如印度的英国人)试图通过将自己的仁慈与早期穆斯林征服者(无论真实还是想象)的残暴进行对比,来说服他们的非穆斯林臣民。 今天,伊斯兰恐惧症产业将伊斯兰教和穆斯林与野蛮和恐怖主义联系起来,通过将其呈现为伊斯兰教“靠武力”传播的最新篇章,可以轻易地为这种关联辩护。

当然,这种叙事并非完全毫无根据。 历史上确实存在穆斯林无视伊斯兰教义并对非穆斯林表现残暴的特定实例,包括强制改宗的案例,正如其他群体的成员也曾犯下违背其自身宗教原则的罪恶行为(例如十字军东征、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一样。 不择手段的个人和团体总会寻求在政治上利用他们所能利用的任何意识形态或信仰,每一件此类事件都应受到适当的调查和谴责。 但是,如果只盯着精心挑选的个别事件,就跳跃到“伊斯兰教是靠武力传播的”这一宽泛且还原论的结论——而不去分析每个特定案例中塑造事件进程的诸多变量——这是一种公然的学术不诚实行为,也是理解与和解的障碍。

本文简要概述了历史学家用来挑战“武力传播”叙事的一些论点,特别是关于历史上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问题。

历史学家的立场

伊斯兰教“靠武力传播”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十字军东征时期,几个世纪以来一直是欧洲基督徒反伊斯兰论战的基石。 这一观念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被威廉·缪尔爵士(Sir William Muir)等东方学家采纳,他们中的许多人——作为英国殖民官员和/或活跃的基督教传教士——处于能够通过向非穆斯林受众诋毁伊斯兰教而获利的位置(即“分而治之”)。 东方学家将现有的传统口头历史——用威廉·麦克尼尔(William McNeill)的话说是“神话历史”——结晶化并合法化,并在此过程中“以理性的科学态度将[历史记忆]从神话转化为事实”。

然而,即使在东方学家的行列中,也有像托马斯·阿诺德爵士(Sir Thomas Arnold)和德·莱西·奥利里(De Lacy O’Leary)这样的人,他们对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叙事进行了批驳。 奥利里在1923年写道:“狂热的穆斯林横扫世界,并以刀剑强迫被征服民族改宗伊斯兰教的传说,是历史学家所重复过的最荒谬的神话之一。”

著名历史学家马歇尔·霍奇森(Marshall Hodgson)在其开创性著作《伊斯兰的冒险》(The Venture of Islam)中,阐述了基本相同的立场。 最近,艾拉·拉皮杜斯(Ira Lapidus)在《伊斯兰社会史》(A History of Islamic Societies)中写道:“欧洲学者认为,改宗伊斯兰教是在刀剑威胁下进行的,被征服的民族被给予了改宗或死亡的选择。 现在很明显,强制改宗虽然在穆斯林国家并非闻所未闻,但实际上是罕见的。 穆斯林征服者通常希望统治而非改宗,大多数改宗伊斯兰教的行为都是自愿的。”

除了本文引用的历史学家外,贾马尔·马利克(Jamal Malik)、乔纳森·伯基(Jonathan Berkey)和凯文·巴雷特(Kevin Barrett)等许多其他历史学家也挑战并反驳了“武力传播”的叙事。

“宗教无强迫”

历史上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情况罕见且属于例外,这对熟悉《古兰经》原则的人来说并不奇怪:“对于宗教,绝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分明了。”(2:256)。 著名的《古兰经》经典注疏家伊斯玛仪·伊本·凯西尔(Ismāʿīl ibn Kathīr,卒于1373年)说,这段经文的意思是:“不要强迫任何人成为穆斯林,因为伊斯兰教是平白清晰的,其证据和明证也是平白清晰的。 因此,没有必要强迫任何人皈依伊斯兰教。” 穆斯林有共同的责任去传播伊斯兰教的信息,但《古兰经》明确描述了实现这一目标的规范方式:“你应凭智慧和善言而劝人遵循主道,你应当以最优美的态度与人辩论。”(16:125)。

即使在伊斯兰教法允许的战争中,穆斯林军队也应向非穆斯林提供三种选择:“改宗伊斯兰教;缴纳吉兹亚(人丁税)并接受齐米(dhimmi)身份;或在战场上一决胜负。” 如果对手选择了最后一种并战败,他们将面临财产被没收、沦为奴隶甚至死亡的后果。 即便如此,他们也不得被强迫改宗。”

第二种选择被巴特·耶奥尔(Bat Ye’or)贬义地称为“齐米制度”(dhimmitude)。 耶奥尔等人认为,缴纳吉兹亚和保持齐米身份的要求是一种“宗教强迫”。 耶奥尔的立场受到了杰出历史学家的挑战,包括伯纳德·刘易斯(Bernard Lewis)——考虑到他在其他背景下的观点远非“亲穆斯林”,他不可能被指责为辩护性的修正主义者——以及蔡斯·罗宾逊(Chase Robinson)。

齐米制度“符合所有中世纪社会对待非主导宗教群体的惯例”,并且作为比较,“毫无疑问,齐米制度的历史与前现代时期欧洲对待非基督徒的方式相比,表现得更为优越。” 虽然确实存在滥用该制度的例子——例如法蒂玛王朝的“疯狂哈里发”哈基姆(al-Hākim,在位期间) 996-1021)——这些情况很少见,且“往往发生在伊斯兰世界的边缘地带,特别是在面临来自外部的紧迫威胁时。”

早期伊斯兰历史

耶路撒冷牧首索福罗尼乌斯与第二任穆斯林哈里发欧麦尔·本·哈塔卜(卒于644年)之间著名的条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齐米”(dhimma)协议的范例,其中明确禁止了强迫改宗:

这是造物主的仆人、信士的长官欧麦尔给予耶路撒冷人民的安全保障 [amān]。 他给予他们关于自身、财产、教堂、十字架、城中病患与健康者,以及他们宗教中所有仪式的一份安全保障。 他们的教堂不会被穆斯林占用,也不会被拆毁。 他们本人、他们所处的土地、他们的十字架以及他们的财产都不会受到损害。 他们不会被强迫改宗……

欧麦尔通常被认为是穆斯林领导人中最严厉的一位,而耶路撒冷对穆斯林来说是一座非常重要的城市。 因此可以推断,如果早期穆斯林真的热衷于强迫非穆斯林改信伊斯兰教,欧麦尔绝不会对耶路撒冷网开一面。 类似的例子在伊斯兰历史上比比皆是,例如阿卜杜勒·阿齐兹·本·穆萨与特奥德米尔之间(于713年)达成的协议,其中规定“他们 [即特奥德米尔在西班牙的追随者] 在宗教事务上不会受到胁迫,他们的教堂不会被焚毁,他们的圣物也不会被夺走……”

正是由于这类保护措施,“在至少两个世纪的时间里,伊斯兰帝国的大多数居民都是非穆斯林。” 此外,据休·肯尼迪所言,在早期穆斯林征服之后,强迫改信伊斯兰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穆斯林在刚被征服的地区只是极少数——在埃及约占人口的10%,在伊拉克约占20%。 “在这种情况下,强迫不情愿的人改宗是根本不可能的。”

在732年之前被穆斯林征服的地区(即先知穆罕默德 ﷺ 逝世后的第一个世纪),伊斯兰教直到850年至1050年才成为多数派宗教。 例如,伊朗几乎全部在705年之前就被征服了;然而,理查德·布利特的研究表明,直到9世纪中叶,伊朗的穆斯林人口才达到50%,而这一比例达到75%又花费了近一个世纪。 正如一些历史学家所指出的,“如果强迫改信伊斯兰教是征服背后的动力,那么这些征服无疑是彻底的失败。”

甚至有人认为,许多穆斯林统治者非但没有强迫非穆斯林改宗,反而更倾向于统治非穆斯林并向他们征收吉兹亚(人丁税)。 原因之一是,天课(穆斯林必须缴纳的慈善捐款)通常在各省进行本地再分配,且只能用于特定用途;而吉兹亚则被送往首都的中央国库,以现金支付,并可由统治者自行支配。

一个相关的案例导致倭马亚王朝将军贾拉·本·阿卜杜拉·哈卡米(卒于730年)被哈里发欧麦尔·本·阿卜杜勒·阿齐兹免职。 哈卡米当时在呼罗珊执政,他实际上阻止了臣民皈依伊斯兰教,并继续向那些已经改信伊斯兰教的人征收吉兹亚。 “确实,你们皈依伊斯兰教只是为了逃避纳税,”他对他们说。 欧麦尔·本·阿卜杜勒·阿齐兹将他免职,并说道:“安拉派遣先知穆罕默德 ﷺ 只是为了传道,而不是为了收税。”

改宗在其他原因和方式下也可能受到有效的阻碍。 一个例子是海达尔·本·卡乌斯(卒于841年),他是阿拔斯王朝哈里发穆塔西姆的一名将军,也是中亚一个名为乌什鲁萨纳的小公国的统治者。 尽管他本人是穆斯林,但他与非穆斯林臣民达成协议,不允许在乌什鲁萨纳境内进行宣教(da ʿ wah),他也信守承诺,惩罚了两名在其管辖范围内传教的穆斯林。 随后,他因这一行为在穆塔西姆的宫廷中受审。

历史上确实存在强迫改信伊斯兰教的案例,但这些情况往往比那种简单化且蓄意误导的“刀剑下的传播”叙事要复杂和微妙得多。 让我们简要回顾一些例子,同时要记住,还有许多其他例子值得深入调查,如果必要且可能的话,应促使穆斯林社区采取合理的纠正措施。

案例研究:南亚

历史上关于强迫改信伊斯兰教最广为流传的例子或许来自南亚。 美国历史学家威尔·杜兰特在1935年断言,“穆罕默德对印度的征服可能是历史上最血腥的故事”,并解释说“在此期间(即公元800-1700年),数百万印度教徒在刀剑下被迫改信伊斯兰教”。 (有趣的是,杜兰特也曾说过:“大多数历史都是猜测,其余的则是偏见。”) 这一观点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被印度的英国东方主义“行政官员历史学家”(如亨利·埃利奥特)所推广,并被民族主义者甚至同情印度教至上主义的历史学家(如R.C.马宗达和库恩拉德·埃尔斯特)所借用和进一步发展。 马宗达和库恩拉德·埃尔斯特分别(发展了这一观点)。

亨利·埃利奥特、库恩拉德·埃尔斯特以及其他持此观点的历史学家所存在的预设立场问题,已受到该领域其他学者的批评。 然而,正如彼得·哈迪所指出的,这一立场更严重的缺陷在于,“武力”和“改宗”从未被精确定义,这让人误以为整个社会可以仅仅因为“脖子上架着刀”就彻底改变其宗教认同。 同样,罗威娜·罗宾逊也指出,“关于伊斯兰教在印度到处都是通过‘武力’或‘刀剑’传播的论点,除了在大多数情况下显然不实之外,也过于陈腐,不值得深究。”

此外,约哈南·弗里德曼指出,埃利奥特及其追随者用作证据的波斯历史文献中的短语含义模糊,可以有多种解读。 例如,“他们服从了伊斯兰”可能指伊斯兰教本身、穆斯林国家,或“伊斯兰军队”,而结合上下文通常支持后两种解释。 因此,一个本意指某群体在压力下向穆斯林军队投降的短语,很容易——甚至可能是蓄意地——被误解为该群体被迫或受压迫而皈依了伊斯兰教。

理查德·伊顿指出,如果“刀剑传播论”是准确的,“人们会预期那些最深入、最长期暴露在穆斯林王朝统治下的地区——即那些最充分暴露在‘刀剑’下的地区——今天应该拥有最多的穆斯林人口。” 然而,根据最早可靠的人口普查,旁遮普和孟加拉(穆斯林人口占70-90%)的穆斯林人口比例显著高于恒河平原(10-15%),而后者才是穆斯林统治的核心地带。 罗威娜·罗宾逊指出,伊顿还令人信服地论证了“伊斯兰教在孟加拉农民中的传播,正是在[穆斯林]统治者实际上反对改宗的时期发生的。”

案例研究:奥斯曼帝国的德夫希尔梅(Devshirme)制度

奥斯曼帝国的德夫希尔梅制度是强迫改信伊斯兰教的另一个例子。 在这种制度下,年轻的基督徒男孩被系统地从家庭中带走,改信伊斯兰教,并接受训练以服务于帝国的官僚机构或苏丹的私人军事力量——耶尼切里军团。 然而,正是这一制度往往“为宗教少数群体提供了不受限制地进入最高政府职位的机会”。 索库鲁·穆罕默德帕夏(卒于1579年)就是一个例子,他是一位来自波斯尼亚的斯拉夫人,通过官僚体系晋升为帝国的大维齐尔(宰相),尽管他本人仍是穆斯林,但他利用这一职位支持了波斯尼亚的基督徒社区。

因此,那个曾强迫部分非穆斯林改信伊斯兰教的德夫希尔梅(devshirme)制度,有时也能在保护非穆斯林社区免受大规模强制改宗方面发挥作用。 这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在奥斯曼帝国的部分地区,改信伊斯兰教的过程如此缓慢。 例如,构成现代阿尔巴尼亚的地区在15世纪期间逐渐被奥斯曼人征服,但改信伊斯兰教的浪潮直到近200年后才真正兴起。

案例研究:也门的“孤儿法令”

伊斯兰历史上另一个强制改宗的案例是20世纪初伊玛目叶海亚·穆塔瓦基勒(卒于1948年)颁布的《孤儿法令》。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摇摇欲坠的奥斯曼帝国承认叶海亚为其在也门的继任者。 随后,叶海亚宣称对“大也门”拥有主权,而该地区的部分领土当时由英国人或叶海亚的政治对手统治。 作为宰德派社区的领袖,叶海亚还重新引入了宰德派法律,其中部分内容包含了“孤儿法令”,要求其政府强制孤儿犹太儿童改信伊斯兰教。

然而,深入研究“孤儿法令”这一案例会发现,尽管伊玛目叶海亚本人颁布了该法令,但他对将犹太孤儿偷运出也门以避免改宗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时甚至为这一过程提供了便利。 逃离也门的犹太人夸大了被迫改宗的儿童人数,试图以此博取同情,从而帮助更多的犹太儿童逃离。 然而,许多犹太儿童的监护人反而帮助他们逃往伊玛目叶海亚的管辖区,而不是逃离那里,他们在那个表面上致力于强迫他们改信伊斯兰教的政权下找到了避难所。

就伊玛目叶海亚而言,他有选择地执行了该法令,这揭示了他最初颁布该法令的原因:这与强迫犹太臣民改信伊斯兰教的愿望关系不大,更多是为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也门不稳定的政治环境中确立其权威。 虽然对“孤儿法令”的简化叙事可能会将其直接呈现为伊斯兰教在也门犹太人中“通过武力传播”的案例,但值得注意的是,犹太文献对伊玛目叶海亚的评价非常正面。 与此同时,“也门犹太人的著作明确讨论了犹太孤儿被迫改宗的问题,但却不愿提及自愿改宗的情况。”

结论

上述案例研究展示了历史上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例子——就南亚而言,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确实发生过一些强制改宗事件。 其中任何一个案例都很容易被用来为那段长达800年的“伊斯兰教是通过武力传播的”叙事提供辩护。 然而,即使是对每个案例进行粗略的调查,也会揭示出一些发人深省的细节,这些细节不仅不能用来为这些案例辩护,反而能够——也应该——提醒我们:历史事件很少像我们轻易相信的那样简单。

事实上,即使是这种叙事的大多数拥护者也肯定意识到,现实远比这复杂。 事实上,尊者彼得(Peter the Venerable)本人在引用穆斯林的“兽性残忍”作为伊斯兰教传播的唯一可能原因时,曾私下要求一位同事撰写反驳伊斯兰教义的文章,“以考虑并照顾教会中那些软弱的成员,他们通常会被琐碎的论点误导,甚至不假思索地被说服。” 显然,彼得有证据表明,至少有一些非穆斯林对伊斯兰教的宣教作出了积极的回应。

在本文中,我刻意极少使用伊斯兰教在世界许多地区(至少在历史上的某些时期,在所有地区)和平传播的例子。 例如,东南亚和西非是当今世界上穆斯林人口最多的两个地区,但这两个地区从未受到穆斯林“武力”的重大影响。

我这样做是因为本文的目的不是掩盖或粉饰历史上可能存在过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实际案例这一事实。 正如上文所讨论的,这些案例可能很罕见、属于例外,且与《古兰经》明确的指示相矛盾,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们没有发生过,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它们视而不见。

事实上,这次讨论的潜在信息恰恰相反。 我们需要停止通过认同肤浅的(且往往是妖魔化的)叙事来粉饰历史,例如“伊斯兰教是通过武力传播的”,或者认为古典穆斯林社会是乌托邦,又或者认为武力在伊斯兰教的传播中从未发挥过作用。 所有这些都是神话,真相存在于它们之间混乱的灰色地带——这是一个有良知和追求真理的人必须卷起袖子勤奋探索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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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康拉德·哈克特(Conrad Hackett)和迈克尔·利普卡(Michael Lipka),“为什么穆斯林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宗教群体”,2017年4月6日,http://www.pewresearch.org/fac ... roup/。

• 凯伦·阿姆斯特朗(Karen Armstrong),“我们无法承受对伊斯兰教保持这些古老的偏见”,《卫报》,2006年9月18日,https://www.theguardian.com/co ... icism。

• 芭芭拉·梅特卡夫(Barbara Metcalf),“太少与太多:关于印度穆斯林历史的思考”,《亚洲研究杂志》第54卷,第4期(1995年):953-54。

• 参见,例如,罗伯特·斯宾塞(Robert Spencer),《政治不正确的伊斯兰(及十字军东征)指南》(华盛顿特区:Regnery Publishing,2005年),107-17。

• 威廉·缪尔(William Muir),《哈里发:兴起、衰落与灭亡》(伦敦,1898年;重印版贝鲁特:Khayats,1963年),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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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中所有《古兰经》引文均摘自穆斯塔法·哈塔卜(Mustafa Khattab)的《清晰的古兰经:最终启示信息的专题英译本》(伊利诺伊州伦巴第:Book of Signs Foundation,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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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伯纳德·刘易斯(Bernard Lewis),“新反犹主义”,《美国学者》第75卷,第1期(2006年),https://theamericanscholar.org ... itism;蔡斯·F·罗宾逊(Chase F. Robinson),“书评:巴特·耶奥尔、米里亚姆·科汉、大卫·利特曼著《伊斯兰统治下东方基督教的衰落:从圣战到齐米制度:7-20世纪》”,《中东研究协会公报》第31卷,第1期(1997年):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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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邦纳,《伊斯兰历史中的圣战》,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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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尼迪,“伊斯兰教是通过武力传播的吗?”

• 威尔·杜兰特(Will Durant),《文明的故事:我们的东方遗产》(纽约:Simon and Schuster,1935年),459。

• 同上,12。

• 苏德什娜·古哈(Sudeshna Guha),“协商证据:历史、考古学与印度河流域文明”,《现代亚洲研究》第39卷,第2期(2005年):403。

• 参见,例如,德里尔·N·麦克莱恩(Derryl N. MacLean),《阿拉伯信德的宗教与社会》(莱顿:Brill,1989年),25-27。

• 彼得·哈迪(Peter Hardy),“现代欧洲和穆斯林对南亚改信伊斯兰教的解释:文献初步调查”,《大不列颠及爱尔兰皇家亚洲学会杂志》第2期(1977年):185;本句末尾的引文来自理查德·M·伊顿(Richard M. Eaton)对哈迪立场的讨论,载于《伊斯兰的兴起与孟加拉边疆,1204-1760年》(伯克利:加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114。

• 罗威娜·罗宾逊(Rowena Robinson),“改信伊斯兰教的模式”,载于《印度的宗教改宗:模式、动机与意义》,罗威娜·罗宾逊和萨蒂亚纳坦·克拉克(Sathianathan Clarke)编(新德里:牛津大学出版社,2003年),23。

• 约哈南·弗里德曼(Yohanan Friedmann),“对印度伊斯兰教早期历史的贡献”,载于《加斯顿·维特纪念研究》,米里安·罗森-阿亚隆(Myrian Rosen-Ayalon)编(耶路撒冷:亚洲与非洲研究所,1977年),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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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里斯蒂奇(Krstic),蒂亚娜(Tijana)。 《对伊斯兰教的争议性改宗:近代早期奥斯曼帝国的宗教变革叙事》(加州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11年),21。

• 阿里·阿里尔(Ari Ariel),“重新审视伊玛目叶海亚对也门犹太孤儿强制改宗的态度”,《肖法尔:犹太研究跨学科杂志》第29卷,第1期(2010年),97。

• 同上,103。

• 同上,99。

• 同上,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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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 巴特-锡安·埃拉奇·克洛曼(Bat-Zion Eraqi Klorman),“作为替代方案的穆斯林社会:犹太人改信伊斯兰教”,《犹太社会研究》第41卷,第1期(2007年):90。

• A.J. 福雷(Forey),《西方人改信伊斯兰教(11世纪后期至15世纪后期)》,《传统》第68卷(2013年):154。

• 参见,例如,拉明·萨内(Lamin Sanneh),《超越圣战:西非伊斯兰教的和平主义传统》(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2016年),其中包括对加纳一起已确立的强制改宗伊斯兰教案例的讨论,该案例极有可能从未发生过(第284页)。

• 休·肯尼迪(“伊斯兰教是通过武力传播的吗?”)提供了一个简单但更有用的调查起点:“伊斯兰教并非通过武力传播,但如果没有武力,它就不会传播。” 查看全部
转载翻译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did-islam-spread-by-the-sword-a-critical-look-at-forced-conversions
原文标题:Did Islam Spread by the Sword? A Critical Look at Forced Conversions
作者:Hassam Munir
作者简介:哈萨姆·穆尼尔(Hassam Munir):目前正在多伦多大学攻读地中海与中东历史硕士学位。他是公共历史项目“iHistory”的创始人,并于2017年多伦多遗产奖中被评为“新兴历史学家”。他在新闻和公共关系领域也拥有丰富的经验。

副标题:一文读懂伊斯兰传播历史:征服、宗教自由、强迫改宗与真实证据
摘要:本文批判性审视“伊斯兰靠刀剑传播”这一常见说法。作者区分军事征服、政治统治和宗教改信,说明历史证据并不支持把伊斯兰传播简单归结为强迫改宗。



图:伊斯兰教是靠武力传播的吗? 对强制改宗的批判性审视

摘要

历史上是否存在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问题,是几个世纪以来“武力传播”叙事的核心,这种叙事一直被(且仍在被)用来妖魔化伊斯兰教和穆斯林。 然而,许多当代顶尖历史学家已经对这一叙事提出了挑战。 他们承认历史上确实存在强制改宗的案例,但也指出这些案例非常罕见、属于例外情况,且发生在特定背景下,并违反了《古兰经》对这种行为的禁令。 本文粗略梳理了一些用于反驳这一叙事的论点,并考察了历史上三个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案例:南亚伊斯兰教的传播、奥斯曼帝国的德夫希尔梅(devshirme)制度,以及也门叶海亚伊玛目的“孤儿法令”。

引言

历史学家将伊斯兰教描述为世界上最年轻的主要宗教之一,它出现于公元7世纪初。 在先知穆罕默德 ﷺ 去世后的一个世纪内,早期穆斯林建立了一个西起现代西班牙、东至印度的帝国。 在此过程中被征服的许多民族最终皈依了伊斯兰教,为当今全球穆斯林群体奠定了基础,该群体被广泛认为是世界上第二大且增长最快的宗教团体。

欧洲基督教世界曾将伊斯兰教视为一种“邪恶的宗教”,其巨大的数量成功几个世纪以来一直让观察家感到困惑。 在许多人看来,唯一能想到的答案就是(且一直认为)伊斯兰教最初一定是靠其固有的“兽性残暴”传播的,正如12世纪的尊者彼得(Peter the Venerable)所言。 从这个角度来看,当今穆斯林群体的规模和增长,是历史上伊斯兰教“靠武力传播”时期的产物。

这种“武力传播”叙事的一个关键“事实”是关于非穆斯林被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观念。 这是历史上多次被重新利用的一系列可疑“事实”的一部分。 尊者彼得虽然总体上主张对伊斯兰教进行学术研究(目的是为了反驳),但他是在十字军东征的背景下写下这些尖刻言辞的。 在随后的几个世纪里,欧洲殖民者(如印度的英国人)试图通过将自己的仁慈与早期穆斯林征服者(无论真实还是想象)的残暴进行对比,来说服他们的非穆斯林臣民。 今天,伊斯兰恐惧症产业将伊斯兰教和穆斯林与野蛮和恐怖主义联系起来,通过将其呈现为伊斯兰教“靠武力”传播的最新篇章,可以轻易地为这种关联辩护。

当然,这种叙事并非完全毫无根据。 历史上确实存在穆斯林无视伊斯兰教义并对非穆斯林表现残暴的特定实例,包括强制改宗的案例,正如其他群体的成员也曾犯下违背其自身宗教原则的罪恶行为(例如十字军东征、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一样。 不择手段的个人和团体总会寻求在政治上利用他们所能利用的任何意识形态或信仰,每一件此类事件都应受到适当的调查和谴责。 但是,如果只盯着精心挑选的个别事件,就跳跃到“伊斯兰教是靠武力传播的”这一宽泛且还原论的结论——而不去分析每个特定案例中塑造事件进程的诸多变量——这是一种公然的学术不诚实行为,也是理解与和解的障碍。

本文简要概述了历史学家用来挑战“武力传播”叙事的一些论点,特别是关于历史上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问题。

历史学家的立场

伊斯兰教“靠武力传播”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十字军东征时期,几个世纪以来一直是欧洲基督徒反伊斯兰论战的基石。 这一观念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被威廉·缪尔爵士(Sir William Muir)等东方学家采纳,他们中的许多人——作为英国殖民官员和/或活跃的基督教传教士——处于能够通过向非穆斯林受众诋毁伊斯兰教而获利的位置(即“分而治之”)。 东方学家将现有的传统口头历史——用威廉·麦克尼尔(William McNeill)的话说是“神话历史”——结晶化并合法化,并在此过程中“以理性的科学态度将[历史记忆]从神话转化为事实”。

然而,即使在东方学家的行列中,也有像托马斯·阿诺德爵士(Sir Thomas Arnold)和德·莱西·奥利里(De Lacy O’Leary)这样的人,他们对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叙事进行了批驳。 奥利里在1923年写道:“狂热的穆斯林横扫世界,并以刀剑强迫被征服民族改宗伊斯兰教的传说,是历史学家所重复过的最荒谬的神话之一。”

著名历史学家马歇尔·霍奇森(Marshall Hodgson)在其开创性著作《伊斯兰的冒险》(The Venture of Islam)中,阐述了基本相同的立场。 最近,艾拉·拉皮杜斯(Ira Lapidus)在《伊斯兰社会史》(A History of Islamic Societies)中写道:“欧洲学者认为,改宗伊斯兰教是在刀剑威胁下进行的,被征服的民族被给予了改宗或死亡的选择。 现在很明显,强制改宗虽然在穆斯林国家并非闻所未闻,但实际上是罕见的。 穆斯林征服者通常希望统治而非改宗,大多数改宗伊斯兰教的行为都是自愿的。”

除了本文引用的历史学家外,贾马尔·马利克(Jamal Malik)、乔纳森·伯基(Jonathan Berkey)和凯文·巴雷特(Kevin Barrett)等许多其他历史学家也挑战并反驳了“武力传播”的叙事。

“宗教无强迫”

历史上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情况罕见且属于例外,这对熟悉《古兰经》原则的人来说并不奇怪:“对于宗教,绝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分明了。”(2:256)。 著名的《古兰经》经典注疏家伊斯玛仪·伊本·凯西尔(Ismāʿīl ibn Kathīr,卒于1373年)说,这段经文的意思是:“不要强迫任何人成为穆斯林,因为伊斯兰教是平白清晰的,其证据和明证也是平白清晰的。 因此,没有必要强迫任何人皈依伊斯兰教。” 穆斯林有共同的责任去传播伊斯兰教的信息,但《古兰经》明确描述了实现这一目标的规范方式:“你应凭智慧和善言而劝人遵循主道,你应当以最优美的态度与人辩论。”(16:125)。

即使在伊斯兰教法允许的战争中,穆斯林军队也应向非穆斯林提供三种选择:“改宗伊斯兰教;缴纳吉兹亚(人丁税)并接受齐米(dhimmi)身份;或在战场上一决胜负。” 如果对手选择了最后一种并战败,他们将面临财产被没收、沦为奴隶甚至死亡的后果。 即便如此,他们也不得被强迫改宗。”

第二种选择被巴特·耶奥尔(Bat Ye’or)贬义地称为“齐米制度”(dhimmitude)。 耶奥尔等人认为,缴纳吉兹亚和保持齐米身份的要求是一种“宗教强迫”。 耶奥尔的立场受到了杰出历史学家的挑战,包括伯纳德·刘易斯(Bernard Lewis)——考虑到他在其他背景下的观点远非“亲穆斯林”,他不可能被指责为辩护性的修正主义者——以及蔡斯·罗宾逊(Chase Robinson)。

齐米制度“符合所有中世纪社会对待非主导宗教群体的惯例”,并且作为比较,“毫无疑问,齐米制度的历史与前现代时期欧洲对待非基督徒的方式相比,表现得更为优越。” 虽然确实存在滥用该制度的例子——例如法蒂玛王朝的“疯狂哈里发”哈基姆(al-Hākim,在位期间) 996-1021)——这些情况很少见,且“往往发生在伊斯兰世界的边缘地带,特别是在面临来自外部的紧迫威胁时。”

早期伊斯兰历史

耶路撒冷牧首索福罗尼乌斯与第二任穆斯林哈里发欧麦尔·本·哈塔卜(卒于644年)之间著名的条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齐米”(dhimma)协议的范例,其中明确禁止了强迫改宗:

这是造物主的仆人、信士的长官欧麦尔给予耶路撒冷人民的安全保障 [amān]。 他给予他们关于自身、财产、教堂、十字架、城中病患与健康者,以及他们宗教中所有仪式的一份安全保障。 他们的教堂不会被穆斯林占用,也不会被拆毁。 他们本人、他们所处的土地、他们的十字架以及他们的财产都不会受到损害。 他们不会被强迫改宗……



欧麦尔通常被认为是穆斯林领导人中最严厉的一位,而耶路撒冷对穆斯林来说是一座非常重要的城市。 因此可以推断,如果早期穆斯林真的热衷于强迫非穆斯林改信伊斯兰教,欧麦尔绝不会对耶路撒冷网开一面。 类似的例子在伊斯兰历史上比比皆是,例如阿卜杜勒·阿齐兹·本·穆萨与特奥德米尔之间(于713年)达成的协议,其中规定“他们 [即特奥德米尔在西班牙的追随者] 在宗教事务上不会受到胁迫,他们的教堂不会被焚毁,他们的圣物也不会被夺走……”

正是由于这类保护措施,“在至少两个世纪的时间里,伊斯兰帝国的大多数居民都是非穆斯林。” 此外,据休·肯尼迪所言,在早期穆斯林征服之后,强迫改信伊斯兰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穆斯林在刚被征服的地区只是极少数——在埃及约占人口的10%,在伊拉克约占20%。 “在这种情况下,强迫不情愿的人改宗是根本不可能的。”

在732年之前被穆斯林征服的地区(即先知穆罕默德 ﷺ 逝世后的第一个世纪),伊斯兰教直到850年至1050年才成为多数派宗教。 例如,伊朗几乎全部在705年之前就被征服了;然而,理查德·布利特的研究表明,直到9世纪中叶,伊朗的穆斯林人口才达到50%,而这一比例达到75%又花费了近一个世纪。 正如一些历史学家所指出的,“如果强迫改信伊斯兰教是征服背后的动力,那么这些征服无疑是彻底的失败。”

甚至有人认为,许多穆斯林统治者非但没有强迫非穆斯林改宗,反而更倾向于统治非穆斯林并向他们征收吉兹亚(人丁税)。 原因之一是,天课(穆斯林必须缴纳的慈善捐款)通常在各省进行本地再分配,且只能用于特定用途;而吉兹亚则被送往首都的中央国库,以现金支付,并可由统治者自行支配。

一个相关的案例导致倭马亚王朝将军贾拉·本·阿卜杜拉·哈卡米(卒于730年)被哈里发欧麦尔·本·阿卜杜勒·阿齐兹免职。 哈卡米当时在呼罗珊执政,他实际上阻止了臣民皈依伊斯兰教,并继续向那些已经改信伊斯兰教的人征收吉兹亚。 “确实,你们皈依伊斯兰教只是为了逃避纳税,”他对他们说。 欧麦尔·本·阿卜杜勒·阿齐兹将他免职,并说道:“安拉派遣先知穆罕默德 ﷺ 只是为了传道,而不是为了收税。”

改宗在其他原因和方式下也可能受到有效的阻碍。 一个例子是海达尔·本·卡乌斯(卒于841年),他是阿拔斯王朝哈里发穆塔西姆的一名将军,也是中亚一个名为乌什鲁萨纳的小公国的统治者。 尽管他本人是穆斯林,但他与非穆斯林臣民达成协议,不允许在乌什鲁萨纳境内进行宣教(da ʿ wah),他也信守承诺,惩罚了两名在其管辖范围内传教的穆斯林。 随后,他因这一行为在穆塔西姆的宫廷中受审。

历史上确实存在强迫改信伊斯兰教的案例,但这些情况往往比那种简单化且蓄意误导的“刀剑下的传播”叙事要复杂和微妙得多。 让我们简要回顾一些例子,同时要记住,还有许多其他例子值得深入调查,如果必要且可能的话,应促使穆斯林社区采取合理的纠正措施。

案例研究:南亚

历史上关于强迫改信伊斯兰教最广为流传的例子或许来自南亚。 美国历史学家威尔·杜兰特在1935年断言,“穆罕默德对印度的征服可能是历史上最血腥的故事”,并解释说“在此期间(即公元800-1700年),数百万印度教徒在刀剑下被迫改信伊斯兰教”。 (有趣的是,杜兰特也曾说过:“大多数历史都是猜测,其余的则是偏见。”) 这一观点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被印度的英国东方主义“行政官员历史学家”(如亨利·埃利奥特)所推广,并被民族主义者甚至同情印度教至上主义的历史学家(如R.C.马宗达和库恩拉德·埃尔斯特)所借用和进一步发展。 马宗达和库恩拉德·埃尔斯特分别(发展了这一观点)。

亨利·埃利奥特、库恩拉德·埃尔斯特以及其他持此观点的历史学家所存在的预设立场问题,已受到该领域其他学者的批评。 然而,正如彼得·哈迪所指出的,这一立场更严重的缺陷在于,“武力”和“改宗”从未被精确定义,这让人误以为整个社会可以仅仅因为“脖子上架着刀”就彻底改变其宗教认同。 同样,罗威娜·罗宾逊也指出,“关于伊斯兰教在印度到处都是通过‘武力’或‘刀剑’传播的论点,除了在大多数情况下显然不实之外,也过于陈腐,不值得深究。”

此外,约哈南·弗里德曼指出,埃利奥特及其追随者用作证据的波斯历史文献中的短语含义模糊,可以有多种解读。 例如,“他们服从了伊斯兰”可能指伊斯兰教本身、穆斯林国家,或“伊斯兰军队”,而结合上下文通常支持后两种解释。 因此,一个本意指某群体在压力下向穆斯林军队投降的短语,很容易——甚至可能是蓄意地——被误解为该群体被迫或受压迫而皈依了伊斯兰教。

理查德·伊顿指出,如果“刀剑传播论”是准确的,“人们会预期那些最深入、最长期暴露在穆斯林王朝统治下的地区——即那些最充分暴露在‘刀剑’下的地区——今天应该拥有最多的穆斯林人口。” 然而,根据最早可靠的人口普查,旁遮普和孟加拉(穆斯林人口占70-90%)的穆斯林人口比例显著高于恒河平原(10-15%),而后者才是穆斯林统治的核心地带。 罗威娜·罗宾逊指出,伊顿还令人信服地论证了“伊斯兰教在孟加拉农民中的传播,正是在[穆斯林]统治者实际上反对改宗的时期发生的。”

案例研究:奥斯曼帝国的德夫希尔梅(Devshirme)制度

奥斯曼帝国的德夫希尔梅制度是强迫改信伊斯兰教的另一个例子。 在这种制度下,年轻的基督徒男孩被系统地从家庭中带走,改信伊斯兰教,并接受训练以服务于帝国的官僚机构或苏丹的私人军事力量——耶尼切里军团。 然而,正是这一制度往往“为宗教少数群体提供了不受限制地进入最高政府职位的机会”。 索库鲁·穆罕默德帕夏(卒于1579年)就是一个例子,他是一位来自波斯尼亚的斯拉夫人,通过官僚体系晋升为帝国的大维齐尔(宰相),尽管他本人仍是穆斯林,但他利用这一职位支持了波斯尼亚的基督徒社区。

因此,那个曾强迫部分非穆斯林改信伊斯兰教的德夫希尔梅(devshirme)制度,有时也能在保护非穆斯林社区免受大规模强制改宗方面发挥作用。 这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在奥斯曼帝国的部分地区,改信伊斯兰教的过程如此缓慢。 例如,构成现代阿尔巴尼亚的地区在15世纪期间逐渐被奥斯曼人征服,但改信伊斯兰教的浪潮直到近200年后才真正兴起。

案例研究:也门的“孤儿法令”

伊斯兰历史上另一个强制改宗的案例是20世纪初伊玛目叶海亚·穆塔瓦基勒(卒于1948年)颁布的《孤儿法令》。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摇摇欲坠的奥斯曼帝国承认叶海亚为其在也门的继任者。 随后,叶海亚宣称对“大也门”拥有主权,而该地区的部分领土当时由英国人或叶海亚的政治对手统治。 作为宰德派社区的领袖,叶海亚还重新引入了宰德派法律,其中部分内容包含了“孤儿法令”,要求其政府强制孤儿犹太儿童改信伊斯兰教。

然而,深入研究“孤儿法令”这一案例会发现,尽管伊玛目叶海亚本人颁布了该法令,但他对将犹太孤儿偷运出也门以避免改宗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时甚至为这一过程提供了便利。 逃离也门的犹太人夸大了被迫改宗的儿童人数,试图以此博取同情,从而帮助更多的犹太儿童逃离。 然而,许多犹太儿童的监护人反而帮助他们逃往伊玛目叶海亚的管辖区,而不是逃离那里,他们在那个表面上致力于强迫他们改信伊斯兰教的政权下找到了避难所。

就伊玛目叶海亚而言,他有选择地执行了该法令,这揭示了他最初颁布该法令的原因:这与强迫犹太臣民改信伊斯兰教的愿望关系不大,更多是为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也门不稳定的政治环境中确立其权威。 虽然对“孤儿法令”的简化叙事可能会将其直接呈现为伊斯兰教在也门犹太人中“通过武力传播”的案例,但值得注意的是,犹太文献对伊玛目叶海亚的评价非常正面。 与此同时,“也门犹太人的著作明确讨论了犹太孤儿被迫改宗的问题,但却不愿提及自愿改宗的情况。”

结论

上述案例研究展示了历史上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例子——就南亚而言,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确实发生过一些强制改宗事件。 其中任何一个案例都很容易被用来为那段长达800年的“伊斯兰教是通过武力传播的”叙事提供辩护。 然而,即使是对每个案例进行粗略的调查,也会揭示出一些发人深省的细节,这些细节不仅不能用来为这些案例辩护,反而能够——也应该——提醒我们:历史事件很少像我们轻易相信的那样简单。

事实上,即使是这种叙事的大多数拥护者也肯定意识到,现实远比这复杂。 事实上,尊者彼得(Peter the Venerable)本人在引用穆斯林的“兽性残忍”作为伊斯兰教传播的唯一可能原因时,曾私下要求一位同事撰写反驳伊斯兰教义的文章,“以考虑并照顾教会中那些软弱的成员,他们通常会被琐碎的论点误导,甚至不假思索地被说服。” 显然,彼得有证据表明,至少有一些非穆斯林对伊斯兰教的宣教作出了积极的回应。

在本文中,我刻意极少使用伊斯兰教在世界许多地区(至少在历史上的某些时期,在所有地区)和平传播的例子。 例如,东南亚和西非是当今世界上穆斯林人口最多的两个地区,但这两个地区从未受到穆斯林“武力”的重大影响。

我这样做是因为本文的目的不是掩盖或粉饰历史上可能存在过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实际案例这一事实。 正如上文所讨论的,这些案例可能很罕见、属于例外,且与《古兰经》明确的指示相矛盾,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们没有发生过,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它们视而不见。

事实上,这次讨论的潜在信息恰恰相反。 我们需要停止通过认同肤浅的(且往往是妖魔化的)叙事来粉饰历史,例如“伊斯兰教是通过武力传播的”,或者认为古典穆斯林社会是乌托邦,又或者认为武力在伊斯兰教的传播中从未发挥过作用。 所有这些都是神话,真相存在于它们之间混乱的灰色地带——这是一个有良知和追求真理的人必须卷起袖子勤奋探索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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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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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伦·阿姆斯特朗(Karen Armstrong),“我们无法承受对伊斯兰教保持这些古老的偏见”,《卫报》,2006年9月18日,https://www.theguardian.com/co ... icism

• 芭芭拉·梅特卡夫(Barbara Metcalf),“太少与太多:关于印度穆斯林历史的思考”,《亚洲研究杂志》第54卷,第4期(1995年):953-54。

• 参见,例如,罗伯特·斯宾塞(Robert Spencer),《政治不正确的伊斯兰(及十字军东征)指南》(华盛顿特区:Regnery Publishing,2005年),107-17。

• 威廉·缪尔(William Muir),《哈里发:兴起、衰落与灭亡》(伦敦,1898年;重印版贝鲁特:Khayats,1963年),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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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中所有《古兰经》引文均摘自穆斯塔法·哈塔卜(Mustafa Khattab)的《清晰的古兰经:最终启示信息的专题英译本》(伊利诺伊州伦巴第:Book of Signs Foundation,2016年)。

• 伊斯梅尔·伊本·凯西尔(Ismā‘īl ibn Kathīr),《伊本·凯西尔经注》(第2卷)(纽约:Darussalam Publishers,2003年),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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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伯纳德·刘易斯(Bernard Lewis),“新反犹主义”,《美国学者》第75卷,第1期(2006年),https://theamericanscholar.org ... itism;蔡斯·F·罗宾逊(Chase F. Robinson),“书评:巴特·耶奥尔、米里亚姆·科汉、大卫·利特曼著《伊斯兰统治下东方基督教的衰落:从圣战到齐米制度:7-20世纪》”,《中东研究协会公报》第31卷,第1期(1997年):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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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邦纳,《伊斯兰历史中的圣战》,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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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廉·克利夫兰(William Cleveland)和马丁·邦顿(Martin Bunton),《现代中东史》(第4版)(Westview Press,2009年),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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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查德·W·布利特(Richard W. Bulliet),“改信伊斯兰教与伊朗穆斯林社会的出现”,载于《改信伊斯兰教》,尼希米·列夫齐翁(Nehemia Levtzion)编(纽约:Holmes & Meier Publishers,1979年),36。

• 理查德·C·马丁(Richard C. Martin),“通过邀请改信伊斯兰教”,载于《分享书本:关于传教是非的宗教视角》,约翰·维特(John Witte Jr.)和理查德·C·马丁编(俄勒冈州尤金:Wipf and Stock Publishers,2008年),103。

• 肯尼迪,“伊斯兰教是通过武力传播的吗?”

• 伊斯梅尔·伊本·凯西尔,《开端与终结》,阿卜杜拉·伊本·阿卜杜勒·穆赫辛·图尔基(ʿ Abd Allāh ibn ʿ Abd al-Muḥsin Turkī)编(开罗:Dār Hajr,1997年),12:667。

• 肯尼迪,“伊斯兰教是通过武力传播的吗?”

• 威尔·杜兰特(Will Durant),《文明的故事:我们的东方遗产》(纽约:Simon and Schuster,1935年),459。

• 同上,12。

• 苏德什娜·古哈(Sudeshna Guha),“协商证据:历史、考古学与印度河流域文明”,《现代亚洲研究》第39卷,第2期(2005年):403。

• 参见,例如,德里尔·N·麦克莱恩(Derryl N. MacLean),《阿拉伯信德的宗教与社会》(莱顿:Brill,1989年),25-27。

• 彼得·哈迪(Peter Hardy),“现代欧洲和穆斯林对南亚改信伊斯兰教的解释:文献初步调查”,《大不列颠及爱尔兰皇家亚洲学会杂志》第2期(1977年):185;本句末尾的引文来自理查德·M·伊顿(Richard M. Eaton)对哈迪立场的讨论,载于《伊斯兰的兴起与孟加拉边疆,1204-1760年》(伯克利:加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114。

• 罗威娜·罗宾逊(Rowena Robinson),“改信伊斯兰教的模式”,载于《印度的宗教改宗:模式、动机与意义》,罗威娜·罗宾逊和萨蒂亚纳坦·克拉克(Sathianathan Clarke)编(新德里:牛津大学出版社,2003年),23。

• 约哈南·弗里德曼(Yohanan Friedmann),“对印度伊斯兰教早期历史的贡献”,载于《加斯顿·维特纪念研究》,米里安·罗森-阿亚隆(Myrian Rosen-Ayalon)编(耶路撒冷:亚洲与非洲研究所,1977年),322。

• 伊顿,《伊斯兰的兴起与孟加拉边疆》,115。

• 罗宾逊,“改信伊斯兰教的模式”,26。

• 易卜拉欣·卡林(Ibrahim Kalin),“伊斯兰与和平:伊斯兰传统中和平来源的调查”,《伊斯兰研究》第44卷,第3期(2005年):347。

• 同上,348。

• 克里斯蒂奇(Krstic),蒂亚娜(Tijana)。 《对伊斯兰教的争议性改宗:近代早期奥斯曼帝国的宗教变革叙事》(加州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11年),21。

• 阿里·阿里尔(Ari Ariel),“重新审视伊玛目叶海亚对也门犹太孤儿强制改宗的态度”,《肖法尔:犹太研究跨学科杂志》第29卷,第1期(2010年),97。

• 同上,103。

• 同上,99。

• 同上,103。

• 同上,111。

• 同上。

• 巴特-锡安·埃拉奇·克洛曼(Bat-Zion Eraqi Klorman),“作为替代方案的穆斯林社会:犹太人改信伊斯兰教”,《犹太社会研究》第41卷,第1期(2007年):90。

• A.J. 福雷(Forey),《西方人改信伊斯兰教(11世纪后期至15世纪后期)》,《传统》第68卷(2013年):154。

• 参见,例如,拉明·萨内(Lamin Sanneh),《超越圣战:西非伊斯兰教的和平主义传统》(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2016年),其中包括对加纳一起已确立的强制改宗伊斯兰教案例的讨论,该案例极有可能从未发生过(第284页)。

• 休·肯尼迪(“伊斯兰教是通过武力传播的吗?”)提供了一个简单但更有用的调查起点:“伊斯兰教并非通过武力传播,但如果没有武力,它就不会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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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镇压为何牵动宗教自由?维吾尔、西藏与法轮功案例

人权jacob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74 次浏览 • 2026-05-24 03:59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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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为何成为中国人权焦点?三类受压群体的共同处境

背景:中国宗教自由争议是什么?

文章以作者参与新书写作为线索,串联维吾尔人、西藏人和法轮功群体的遭遇,讨论中国宗教自由问题为何仍被世界忽视。

摘要

据《洛杉矶时报》报道,2024年夏天,我开始与前堪萨斯州州长及参议员。萨姆·布朗巴克(Sam Brownback)合作撰写一本书——该书已于上周出版——内容是关于中国宗教自由的抗争。


图片说明:文章配图呈现中国压迫维吾尔人、西藏人和法轮功群体所涉及的人权议题。

2024年夏天,我开始与前堪萨斯州州长及参议员

萨姆·布朗巴克(Sam Brownback)合作撰写一本书——该书已于上周出版——内容是关于中国宗教自由的抗争。

我本以为这不过是又一份普通的工作,仅此而已。

宗教对我来说从未有过太大的意义。

我更关心体育,曾与菲尔·杰克逊(Phil Jackson)、斯科蒂·皮蓬(Scottie Pippen)、舒格·雷·伦纳德(Sugar Ray Leonard)等人合著过书籍。

但在那个晚上,当我们与米日古丽·图尔荪(Mihrigul Tursun)交谈时,我改变了看法。她是维吾尔的一员,这是一个主要居住在中国西北部的穆斯林族群。

在习近平的领导下,中国政府对维吾尔人实施了大规模拘禁、监控,并开展了一场旨在抹除其文化和信仰的运动。

36岁的图尔荪告诉我们,她刚出生的儿子——三胞胎之一——被中国共产党害死了,她在拘留营中也遭受了酷刑。

她的右耳已基本失聪。

难怪图尔荪总是在半夜惊醒,并感叹如果造物主能带走她,或许会是一种解脱。

“我想杀了他们所有人,”她说,“摧毁整个中国政府。”那次采访结束后,我感到怒火中烧,一心想为她所遭受的苦难寻求正义。

为什么我会从“又一份普通工作”转变为这种愤怒?

这与我的犹太教成长背景有关——我在耶路撒冷的哭墙完成了两次成年礼中的第一次——也与我半个世纪前参与的抗争有关,那是为了那些渴望逃离苏联的“拒绝离境者”(refuseniks),即那些犹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生的抗争本质上是一样的:英雄般的个人因其宗教信仰而受到迫害。

在采访图尔荪之后,每当我与中国压迫下的受害者交谈时,我都会想起那些“拒绝离境者”。

比如王春燕(音译),一位70岁的法轮功学员,她曾两次入狱,共服刑七年。

她只是打印并散发了传单。

又或是48岁的潘永光牧师,他帮助其家庭教会——后更名为“五月花教会”——的63名成员逃往韩国的一个岛屿,随后前往泰国,最终抵达德克萨斯州的米德兰,他们如今在那里生活并进行礼拜。

还有75岁的阿嘉仁波切(Arjia Rinpoche),一位来自西藏的高僧。1958年他8岁时,中国士兵逮捕了他心爱的寺院里的约500名僧侣,许多人从此音讯全无。

两个月前,我采访了纳坦·夏兰斯基(Natan Sharansky),这位著名的“拒绝离境者”曾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在苏联被囚禁了九年。

我问他,为什么我们身在美国的人,应该关心中国的压迫问题。

现居以色列的78岁的夏兰斯基说,我们应该关心,“因为你是这个世界的一部分,他们也是这个世界的一部分。”在他说话时,我回想起1978年3月我为大学校报《密歇根日报》(Michigan Daily)写的一篇关于夏兰斯基妻子阿维塔尔(Avital)的报道。

阿维塔尔当时正在为她的丈夫——他一年前被捕并被控叛国罪——以及其他苏联异见人士争取支持。

我最近重新翻出了那篇文章。

“写信是不够的,”她通过翻译说道。

“你必须向这个国家的所有苏联公民展示你的态度。”

“你抗议得越多,情况就会越好。”阿维塔尔当年的话在今天依然振聋发聩。

我们这些享受宗教自由的人——多亏了我们国家开国元勋的远见——必须站出来抗议。

我不在乎这是否会损害我们与中国的经济关系。

正如肯尼迪总统在1963年6月谈及美国民权运动时所说:“我们主要面临的是一个道德问题。”中国正在对三个群体犯下大规模暴行:维吾尔人、法轮功学员和西藏人民。

令人震惊且悲哀的是,世界对此保持沉默。

我曾在一些意想不到的地方看到过希望。

2016年9月的一个周五晚上,我去了特维尔市(Tver)的一座犹太会堂,那里距离莫斯科约两小时车程。

当时只有九名男子在场,而在正统派犹太会堂,需要10名犹太男子才能组成所谓的“米扬”(minyan),从而举行集体礼拜。

我非常感动能让他们凑齐人数一起祈祷,我想到,比起我高中老师在苏联会见犹太人的那些日子,我们已经走过了多么漫长的道路。

这种进步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里根总统、教皇约翰·保罗二世和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

20世纪70年代苏联犹太人的处境看起来一片黯淡,而今天中国信仰者的处境也同样如此。 查看全部
此文章来自互联网翻译转载, 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宗教自由为何成为中国人权焦点?三类受压群体的共同处境

背景:中国宗教自由争议是什么?

文章以作者参与新书写作为线索,串联维吾尔人、西藏人和法轮功群体的遭遇,讨论中国宗教自由问题为何仍被世界忽视。

摘要

据《洛杉矶时报》报道,2024年夏天,我开始与前堪萨斯州州长及参议员。萨姆·布朗巴克(Sam Brownback)合作撰写一本书——该书已于上周出版——内容是关于中国宗教自由的抗争。


图片说明:文章配图呈现中国压迫维吾尔人、西藏人和法轮功群体所涉及的人权议题。

2024年夏天,我开始与前堪萨斯州州长及参议员

萨姆·布朗巴克(Sam Brownback)合作撰写一本书——该书已于上周出版——内容是关于中国宗教自由的抗争。

我本以为这不过是又一份普通的工作,仅此而已。

宗教对我来说从未有过太大的意义。

我更关心体育,曾与菲尔·杰克逊(Phil Jackson)、斯科蒂·皮蓬(Scottie Pippen)、舒格·雷·伦纳德(Sugar Ray Leonard)等人合著过书籍。

但在那个晚上,当我们与米日古丽·图尔荪(Mihrigul Tursun)交谈时,我改变了看法。她是维吾尔的一员,这是一个主要居住在中国西北部的穆斯林族群。

在习近平的领导下,中国政府对维吾尔人实施了大规模拘禁、监控,并开展了一场旨在抹除其文化和信仰的运动。

36岁的图尔荪告诉我们,她刚出生的儿子——三胞胎之一——被中国共产党害死了,她在拘留营中也遭受了酷刑。

她的右耳已基本失聪。

难怪图尔荪总是在半夜惊醒,并感叹如果造物主能带走她,或许会是一种解脱。

“我想杀了他们所有人,”她说,“摧毁整个中国政府。”那次采访结束后,我感到怒火中烧,一心想为她所遭受的苦难寻求正义。

为什么我会从“又一份普通工作”转变为这种愤怒?

这与我的犹太教成长背景有关——我在耶路撒冷的哭墙完成了两次成年礼中的第一次——也与我半个世纪前参与的抗争有关,那是为了那些渴望逃离苏联的“拒绝离境者”(refuseniks),即那些犹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生的抗争本质上是一样的:英雄般的个人因其宗教信仰而受到迫害。

在采访图尔荪之后,每当我与中国压迫下的受害者交谈时,我都会想起那些“拒绝离境者”。

比如王春燕(音译),一位70岁的法轮功学员,她曾两次入狱,共服刑七年。

她只是打印并散发了传单。

又或是48岁的潘永光牧师,他帮助其家庭教会——后更名为“五月花教会”——的63名成员逃往韩国的一个岛屿,随后前往泰国,最终抵达德克萨斯州的米德兰,他们如今在那里生活并进行礼拜。

还有75岁的阿嘉仁波切(Arjia Rinpoche),一位来自西藏的高僧。1958年他8岁时,中国士兵逮捕了他心爱的寺院里的约500名僧侣,许多人从此音讯全无。

两个月前,我采访了纳坦·夏兰斯基(Natan Sharansky),这位著名的“拒绝离境者”曾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在苏联被囚禁了九年。

我问他,为什么我们身在美国的人,应该关心中国的压迫问题。

现居以色列的78岁的夏兰斯基说,我们应该关心,“因为你是这个世界的一部分,他们也是这个世界的一部分。”在他说话时,我回想起1978年3月我为大学校报《密歇根日报》(Michigan Daily)写的一篇关于夏兰斯基妻子阿维塔尔(Avital)的报道。

阿维塔尔当时正在为她的丈夫——他一年前被捕并被控叛国罪——以及其他苏联异见人士争取支持。

我最近重新翻出了那篇文章。

“写信是不够的,”她通过翻译说道。

“你必须向这个国家的所有苏联公民展示你的态度。”

“你抗议得越多,情况就会越好。”阿维塔尔当年的话在今天依然振聋发聩。

我们这些享受宗教自由的人——多亏了我们国家开国元勋的远见——必须站出来抗议。

我不在乎这是否会损害我们与中国的经济关系。

正如肯尼迪总统在1963年6月谈及美国民权运动时所说:“我们主要面临的是一个道德问题。”中国正在对三个群体犯下大规模暴行:维吾尔人、法轮功学员和西藏人民。

令人震惊且悲哀的是,世界对此保持沉默。

我曾在一些意想不到的地方看到过希望。

2016年9月的一个周五晚上,我去了特维尔市(Tver)的一座犹太会堂,那里距离莫斯科约两小时车程。

当时只有九名男子在场,而在正统派犹太会堂,需要10名犹太男子才能组成所谓的“米扬”(minyan),从而举行集体礼拜。

我非常感动能让他们凑齐人数一起祈祷,我想到,比起我高中老师在苏联会见犹太人的那些日子,我们已经走过了多么漫长的道路。

这种进步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里根总统、教皇约翰·保罗二世和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

20世纪70年代苏联犹太人的处境看起来一片黯淡,而今天中国信仰者的处境也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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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女性起诉被迫摘头巾拍照并胜诉:美国监狱政策争议

评论Hassanuk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01 次浏览 • 2026-05-10 23:08 • 来自相关话题

转载翻译

穆斯林女性起诉被迫摘头巾拍照并胜诉:美国监狱政策争议

当宗教自由遇到执法流程,越来越多穆斯林女性选择走进法庭维权。

(RNS)——美国各地越来越多的穆斯林妇女正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挑战监狱和警方的政策,这些政策迫使她们摘下头巾拍照,她们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她们的宗教自由,并使她们面临持久的伤害。

过去两个月,至少有五起此类案件已立案或和解。

律师表示,这些诉讼反映的并不是新问题,而是新的抗争意愿。 从明尼苏达州到纽约市,越来越多的成功案例让穆斯林妇女有勇气站出来讲述她们的经历。
“很多穆斯林妇女意识到,‘哦,这是我可以抱怨的事情。 我觉得这侵犯了我的权利。 我知道这感觉不对,但我不知道我实际上可以尝试销毁这些照片,”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的专职律师阿亚·贝杜恩 (Aya Beydoun) 说,她近年来已经对其中几起案件提起了诉讼。

在支持巴勒斯坦的抗议活动中被捕也让穆斯林妇女更多地接触到刑事法律体系,从而创造了更多执行此类政策的情况。 RNS 的一项审查显示,自 2024 年以来,抗议者至少提起了 7 起此类诉讼。

在许多案例中,警察或监狱官员不顾反对,强迫穆斯林妇女摘下宗教头巾拍照。 据多起诉讼称,这些照片随后被存储在数据库中,打印在身份证上,供男性警官查看,并通过记录请求公开。

2024 年,塞琳·阿布哈瓦 (Serine Abuelhawa) 在俄勒冈州波特兰的一个节日抗议中被捕,在登记过程中,她多次被要求摘下头巾。 在解释说她不能在男警官在场的情况下这样做后,一名女警官告诉她,她不可以把它关在监狱里。“仅仅因为我入狱并不意味着我不再是穆斯林。 诉讼称,阿布哈瓦回应道:“……我不是,我不会把它脱下来。” 随后,一名警官继续对她进行搜身,并将她的部分身体暴露在男性人员面前,然后将她带到一间有窗户的牢房。 阿布哈瓦在诉讼中说,在那里,阿布哈瓦把她的头巾给了一名警官,并在房间里不戴任何东西地坐了四个小时。

由 Beydoun 代理的该案已于上个月达成和解。 摩特诺玛县治安官办公室和摩特诺玛县拘留中心同意改变其登记拍照政策,销毁未曝光的图像,并向两名妇女提供金钱和解。“我与许多年轻女性交谈过,我们代表了一些在营地或抗议活动中被捕的女性……她们的权利不但没有与监狱进行正常互动,反而受到了侵犯。 他们的头巾被摘掉了。 他们受到了羞辱,”贝杜恩说。
 
诉讼中的原告表示,在拘留期间被迫摘下头巾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宗教信仰、隐私和身份。
 
4 月 22 日,三名因在俄亥俄州立大学校园内抗议加沙战争而被捕的妇女对俄亥俄州的一个县提起诉讼,律师们写道,她们客户的照片“具有侮辱性和侵犯性”。 ”
这些案件争论的一个核心方面是宗教教育,帮助法官和监狱官员了解为什么这些政策是有害的。

著名宗教伦理学家利兹·布卡尔 (Liz Bucar) 曾担任纽约两起案件的专家证人,她向联邦法院解释为什么摘除头巾对于穆斯林妇女来说是一种严重侵犯,因为她们认为遮住头发和脖子是她们谦虚习惯的核心部分。

图:宗教伦理学者 Liz Bucar,曾在相关案件中提供专家证词。

莉兹·布卡尔。 (照片©莉兹·林德)

“这不像摘掉某人的帽子。 这就像脱掉裤子或脱掉衬衫一样,”布卡尔告诉RN “这是对另一种谦虚感的侵犯,可能会造成很大的创伤。 ”
在布卡尔出庭作证的其中一起案件中,原告马罗瓦·法赫米 (Marowa Fahmy) 在车站之间转乘时没有戴头巾,并在没有戴头巾的情况下拍摄了她的预订照片。 根据法庭文件,这名长岛女子的头发也暴露在外长达九个小时。

去年 7 月,她赢得了 225,000 美元的和解金,后来说在男性警官面前不戴头巾“违反了我所信仰的一切。 ” 法赫米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我提起此案是为了避免其他人经历我所做的事情。”
 
2018年,两名穆斯林妇女起诉纽约警察局,称其根据警察局政策被迫摘下头巾拍照,认为该政策违宪。 该案最终达成和解,既改变了纽约警察局的政策,又为宗教头巾被摘除的各种信仰的人提供了损害赔偿。 负责此案的埃默里·塞利·布林克霍夫·阿巴迪·沃德·马泽尔律师事务所 (Emery Celli Brinckerhoff Abady Ward & Maazel LLP) 副律师萨娜·玛亚特 (Sana Mayat) 表示,该案的高调成功可能会鼓励新的诉讼,并鼓励更多人站出来揭露类似的违法行为。
 
与其他案件一样,该案件结合了州法律和《宗教土地使用和收容人员法案》(一项保护宗教权利的联邦法规),认为在登记拍照期间剥去宗教头巾是违宪的。
但律师表示,尽管越来越多的诉讼质疑监狱和监狱有关宗教服装的政策,但许多部门和官员仍然不知道他们的做法可能违反联邦法律。“一般来说,他们不会改变警察部门的政策,除非他们是被迫这样做的。 这是大量的工作和大量的官僚作风,所以我不知道他们是否会主动地不遗余力地改变它们,”玛亚特说。
 
CAIR 律师 Beydoun 补充说,虽然许多警官只是缺乏训练或只遵守政策,但也有一些警官出于对戴头巾的穆斯林妇女的敌意而采取行动。 她说,她的一些客户收到了“非常贬损、歧视性”的评论,这些评论表明了仇恨,而不是对政策的困惑。她说,即使没有彻底的改变,每一起迫使监狱或警察部门删除照片或重写其政策的诉讼都会成为下一个案件的证据。
 
本周,一名联邦法官命令联邦监狱局删除贝杜恩代表的明尼苏达州索马里裔美国妇女穆纳·贾玛 (Muna Jama) 不戴头巾的照片。 法官写道,该局“未能确定为什么贾玛摘下头巾以伪装自己的风险如此之大,以至于被告无法销毁她所有未曝光的照片。 ” 贝杜恩说,虽然法官没有强迫联邦监狱局改变政策,但这一决定现在将成为联邦拘留中面临同样违法行为的其他女性的参考。“未来,我希望看到一些政策变化。 到了某个时候,联邦监狱局会变得太烦人而无法继续适应,他们就会改变政策,”她说。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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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女性起诉被迫摘头巾拍照并胜诉:美国监狱政策争议

当宗教自由遇到执法流程,越来越多穆斯林女性选择走进法庭维权。

(RNS)——美国各地越来越多的穆斯林妇女正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挑战监狱和警方的政策,这些政策迫使她们摘下头巾拍照,她们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她们的宗教自由,并使她们面临持久的伤害。

过去两个月,至少有五起此类案件已立案或和解。

律师表示,这些诉讼反映的并不是新问题,而是新的抗争意愿。 从明尼苏达州到纽约市,越来越多的成功案例让穆斯林妇女有勇气站出来讲述她们的经历。
“很多穆斯林妇女意识到,‘哦,这是我可以抱怨的事情。 我觉得这侵犯了我的权利。 我知道这感觉不对,但我不知道我实际上可以尝试销毁这些照片,”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的专职律师阿亚·贝杜恩 (Aya Beydoun) 说,她近年来已经对其中几起案件提起了诉讼。

在支持巴勒斯坦的抗议活动中被捕也让穆斯林妇女更多地接触到刑事法律体系,从而创造了更多执行此类政策的情况。 RNS 的一项审查显示,自 2024 年以来,抗议者至少提起了 7 起此类诉讼。

在许多案例中,警察或监狱官员不顾反对,强迫穆斯林妇女摘下宗教头巾拍照。 据多起诉讼称,这些照片随后被存储在数据库中,打印在身份证上,供男性警官查看,并通过记录请求公开。

2024 年,塞琳·阿布哈瓦 (Serine Abuelhawa) 在俄勒冈州波特兰的一个节日抗议中被捕,在登记过程中,她多次被要求摘下头巾。 在解释说她不能在男警官在场的情况下这样做后,一名女警官告诉她,她不可以把它关在监狱里。“仅仅因为我入狱并不意味着我不再是穆斯林。 诉讼称,阿布哈瓦回应道:“……我不是,我不会把它脱下来。” 随后,一名警官继续对她进行搜身,并将她的部分身体暴露在男性人员面前,然后将她带到一间有窗户的牢房。 阿布哈瓦在诉讼中说,在那里,阿布哈瓦把她的头巾给了一名警官,并在房间里不戴任何东西地坐了四个小时。

由 Beydoun 代理的该案已于上个月达成和解。 摩特诺玛县治安官办公室和摩特诺玛县拘留中心同意改变其登记拍照政策,销毁未曝光的图像,并向两名妇女提供金钱和解。“我与许多年轻女性交谈过,我们代表了一些在营地或抗议活动中被捕的女性……她们的权利不但没有与监狱进行正常互动,反而受到了侵犯。 他们的头巾被摘掉了。 他们受到了羞辱,”贝杜恩说。
 
诉讼中的原告表示,在拘留期间被迫摘下头巾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宗教信仰、隐私和身份。
 
4 月 22 日,三名因在俄亥俄州立大学校园内抗议加沙战争而被捕的妇女对俄亥俄州的一个县提起诉讼,律师们写道,她们客户的照片“具有侮辱性和侵犯性”。 ”
这些案件争论的一个核心方面是宗教教育,帮助法官和监狱官员了解为什么这些政策是有害的。

著名宗教伦理学家利兹·布卡尔 (Liz Bucar) 曾担任纽约两起案件的专家证人,她向联邦法院解释为什么摘除头巾对于穆斯林妇女来说是一种严重侵犯,因为她们认为遮住头发和脖子是她们谦虚习惯的核心部分。

图:宗教伦理学者 Liz Bucar,曾在相关案件中提供专家证词。

莉兹·布卡尔。 (照片©莉兹·林德)

“这不像摘掉某人的帽子。 这就像脱掉裤子或脱掉衬衫一样,”布卡尔告诉RN “这是对另一种谦虚感的侵犯,可能会造成很大的创伤。 ”
在布卡尔出庭作证的其中一起案件中,原告马罗瓦·法赫米 (Marowa Fahmy) 在车站之间转乘时没有戴头巾,并在没有戴头巾的情况下拍摄了她的预订照片。 根据法庭文件,这名长岛女子的头发也暴露在外长达九个小时。

去年 7 月,她赢得了 225,000 美元的和解金,后来说在男性警官面前不戴头巾“违反了我所信仰的一切。 ” 法赫米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我提起此案是为了避免其他人经历我所做的事情。”
 
2018年,两名穆斯林妇女起诉纽约警察局,称其根据警察局政策被迫摘下头巾拍照,认为该政策违宪。 该案最终达成和解,既改变了纽约警察局的政策,又为宗教头巾被摘除的各种信仰的人提供了损害赔偿。 负责此案的埃默里·塞利·布林克霍夫·阿巴迪·沃德·马泽尔律师事务所 (Emery Celli Brinckerhoff Abady Ward & Maazel LLP) 副律师萨娜·玛亚特 (Sana Mayat) 表示,该案的高调成功可能会鼓励新的诉讼,并鼓励更多人站出来揭露类似的违法行为。
 
与其他案件一样,该案件结合了州法律和《宗教土地使用和收容人员法案》(一项保护宗教权利的联邦法规),认为在登记拍照期间剥去宗教头巾是违宪的。
但律师表示,尽管越来越多的诉讼质疑监狱和监狱有关宗教服装的政策,但许多部门和官员仍然不知道他们的做法可能违反联邦法律。“一般来说,他们不会改变警察部门的政策,除非他们是被迫这样做的。 这是大量的工作和大量的官僚作风,所以我不知道他们是否会主动地不遗余力地改变它们,”玛亚特说。
 
CAIR 律师 Beydoun 补充说,虽然许多警官只是缺乏训练或只遵守政策,但也有一些警官出于对戴头巾的穆斯林妇女的敌意而采取行动。 她说,她的一些客户收到了“非常贬损、歧视性”的评论,这些评论表明了仇恨,而不是对政策的困惑。她说,即使没有彻底的改变,每一起迫使监狱或警察部门删除照片或重写其政策的诉讼都会成为下一个案件的证据。
 
本周,一名联邦法官命令联邦监狱局删除贝杜恩代表的明尼苏达州索马里裔美国妇女穆纳·贾玛 (Muna Jama) 不戴头巾的照片。 法官写道,该局“未能确定为什么贾玛摘下头巾以伪装自己的风险如此之大,以至于被告无法销毁她所有未曝光的照片。 ” 贝杜恩说,虽然法官没有强迫联邦监狱局改变政策,但这一决定现在将成为联邦拘留中面临同样违法行为的其他女性的参考。“未来,我希望看到一些政策变化。 到了某个时候,联邦监狱局会变得太烦人而无法继续适应,他们就会改变政策,”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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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声称是在“服务美国”的人,却正试图在这个国家终结宗教自由。

视频·音频tinaed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17 次浏览 • 2025-12-26 07:10 • 来自相关话题

美国国父们最初构想的这个国家,是建立在自由和宗教包容基础之上的,任何信仰在这里都有其一席之地。
然而在今天,一些声称是在“服务美国”的人,却正试图在这个国家终结宗教自由。
当他们宣称伊斯蘭 在这里没有容身之位时,他们的言论代表不了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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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父们最初构想的这个国家,是建立在自由和宗教包容基础之上的,任何信仰在这里都有其一席之地。
然而在今天,一些声称是在“服务美国”的人,却正试图在这个国家终结宗教自由。
当他们宣称伊斯蘭 在这里没有容身之位时,他们的言论代表不了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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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在宗教自由上再次退步,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支持法国政府禁止在公立学校穿传统长袍的行政令

新闻jhb97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48 次浏览 • 2023-09-08 23:18 • 来自相关话题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支持法国政府禁止在公立学校穿传统长袍的禁令,驳回了有关该禁令具有歧视性和可能煽动仇恨的投诉。这让法国在宗教自由上再次退步。
 

 
联邦议会表示,该禁令基于法国法律,该法律不允许在学校佩戴任何跟宗教标志有关的物品,该禁令并没有对个人生活、宗教自由、受教育权、儿童福利或非歧视原则造成“严重或明显非法的伤害”。

穆斯林人权组织ADM的律师文森特·布伦加斯在法庭听证会上辩称,穆斯林应被视为传统服装,而非宗教服装。他还指责法国政府试图通过禁令谋求个人政治利益和选票。

法国教育部长加布里埃尔·阿塔尔说:“近300名穆斯林女学生反对禁令,在法国新学年的第一天拒绝摘下穆斯林头巾。但大多数人同意更换衣服,有67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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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支持法国政府禁止在公立学校穿传统长袍的禁令,驳回了有关该禁令具有歧视性和可能煽动仇恨的投诉。这让法国在宗教自由上再次退步。
 

 
联邦议会表示,该禁令基于法国法律,该法律不允许在学校佩戴任何跟宗教标志有关的物品,该禁令并没有对个人生活、宗教自由、受教育权、儿童福利或非歧视原则造成“严重或明显非法的伤害”。

穆斯林人权组织ADM的律师文森特·布伦加斯在法庭听证会上辩称,穆斯林应被视为传统服装,而非宗教服装。他还指责法国政府试图通过禁令谋求个人政治利益和选票。

法国教育部长加布里埃尔·阿塔尔说:“近300名穆斯林女学生反对禁令,在法国新学年的第一天拒绝摘下穆斯林头巾。但大多数人同意更换衣服,有67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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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创建并维持宗教自由的方法,而不是头巾。

评论ali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442 次浏览 • 2022-10-09 06:40 • 来自相关话题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创建并维持宗教自由的方法,而不是头巾。 
在伊朗,政府强制穆斯林妇女戴头巾,宗教自由被政府官员所剥夺 
在法国、魁北克、印度和中国,政府强制人们不能戴头巾,宗教自由被头巾禁令所剥夺。
声援穆斯林妇女意味着支持她们的宗教自由,而不是妖魔化头巾。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创建并维持宗教自由的方法,而不是头巾。 
在伊朗,政府强制穆斯林妇女戴头巾,宗教自由被政府官员所剥夺 
在法国、魁北克、印度和中国,政府强制人们不能戴头巾,宗教自由被头巾禁令所剥夺。
声援穆斯林妇女意味着支持她们的宗教自由,而不是妖魔化头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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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团结法解读:维吾尔穆斯林强制同化担忧升级

新闻jacob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8 次浏览 • 9 小时前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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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团结法完整始末

背景:

这篇报道来自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声明,背景是中国所谓“民族团结”法引发人权组织对强制同化的担忧。

摘要

文章的来源信号显示,争议焦点不在“团结”表述本身,而在少数民族宗教身份、文化表达和维吾尔穆斯林权利是否会被进一步压缩。

正文


图片说明:CAIR新闻图指出,中国所谓“民族团结”法被批评为强制同化政策。

中国政府所谓的“民族团结”法并不是为了团结。这实际上是关于强迫服从。这项立法旨在使中国政府正在进行的通过强制同化消除维吾尔穆斯林和其他少数民族社区的宗教和文化身份的运动合法化。

国际社会必须拒绝这项危险的法律,并追究中国政府持续迫害维吾尔人和其他受压迫人民的责任。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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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团结法完整始末

背景:

这篇报道来自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声明,背景是中国所谓“民族团结”法引发人权组织对强制同化的担忧。

摘要

文章的来源信号显示,争议焦点不在“团结”表述本身,而在少数民族宗教身份、文化表达和维吾尔穆斯林权利是否会被进一步压缩。

正文


图片说明:CAIR新闻图指出,中国所谓“民族团结”法被批评为强制同化政策。

中国政府所谓的“民族团结”法并不是为了团结。这实际上是关于强迫服从。这项立法旨在使中国政府正在进行的通过强制同化消除维吾尔穆斯林和其他少数民族社区的宗教和文化身份的运动合法化。

国际社会必须拒绝这项危险的法律,并追究中国政府持续迫害维吾尔人和其他受压迫人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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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h Beckwith是谁?印第安纳州副州长反伊斯兰言论引发穆斯林组织回应

新闻jacob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58 次浏览 • 2026-06-09 05:51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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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纳州反穆斯林言论解读:CAIR、宗教自由与美国地方政治争议

背景:Micah Beckwith 反伊斯兰言论争议是什么?

这起争议围绕印第安纳州副州长 Micah Beckwith 对伊斯兰教的公开言论展开。穆斯林民权组织 CAIR 认为,官员用职务影响力传播仇恨会增加社区安全风险。

摘要

据 WTHR/WFYI 报道,印第安纳州副州长 Micah Beckwith 因称“我讨厌伊斯兰教”并把伊斯兰教称为“邪恶的死亡邪教”受到 CAIR 回应。文章报道了 CAIR、州议员和州长方面的反应。


图片说明:印第安纳州副州长 Micah Beckwith 于2025年12月5日出席 Turning Point USA 活动。相关报道称,他近期关于伊斯兰教的言论引发全国关注。

正文

一个穆斯林倡导团体正在回应印第安纳州副州长发表的言论,他说他憎恨伊斯兰教,并称其为“邪恶的死亡邪教”。

一个全国性的穆斯林倡导组织回应了副州长米卡·贝克威思的声明“我憎恨伊斯兰教,它是一个邪恶的死亡邪教”。

此后,贝克威思坚持这些言论,并在社交媒体上发帖称,他希望所有穆斯林都改信基督教。

贝克威思最初的言论是在上周的基督教流媒体节目 FlashPoint 上发表的,他说重要的是要“允许人们再次憎恨”。

作为回应,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发表声明,敦促贝克威思参观清真寺并与印第安纳州的穆斯林社区成员会面。

罗伯特·麦考是 CAIR 的政府事务总监。他说贝克威思的言论很危险,并且紧随最近对加利福尼亚州一清真寺的袭击之后。

“贝克威思副州长正在利用他的职位向印第安纳州和全国的居民表明,他可以容忍人们憎恨穆斯林、诋毁伊斯兰教,这为我们社区可能遭受的暴力打开了可能性,”麦考说。

印第安纳州参议员斯宾塞·迪里(共和党-西拉斐特)也在社交媒体上表达了他对贝克威思言论的反对。

“美国历来是——并且必须永远是——世界上最欢迎宗教自由的国家,”迪里写道。“来自印第安纳州行政部门第二高官员的这种言论使得前者(美国作为最受欢迎的国家)变得不可能,并威胁到美国在后者(宗教自由)中的地位。”

当被问及评论时,贝克威思的办公室表示,副州长“绝不会为说‘美利坚合众国现在是,并且永远应该是‘在造物主之下合众为一’的国家’而道歉。”

“我爱并支持所有合法来到我们国家并融入我们文化的人群,”声明中写道。“伊斯兰教法恰恰相反,它会促进我们国家、我们的宪法和我们生活方式的毁灭。”

这些言论并非贝克威思首次因网上言论遭到强烈反对。去年,印第安纳州黑人立法会议在贝克威思称“五分之三协议”(该协议不允许蓄奴州在国会代表权方面将奴隶计为完整人口)为“一项伟大的举措”后进行了反击。

这些言论促使州长迈克·布劳恩表示他不同意贝克威思的观点。

CAIR 的麦考表示,贝克威思关于伊斯兰教的言论是 11 月初选前反穆斯林言论增加的一部分。

“我们不要求贝克威思副州长简单道歉,”麦考说。“我们希望他与他的穆斯林选民接触,参观印第安纳州的一座清真寺,并明确表示针对穆斯林、伊斯兰教或该州任何其他少数群体的仇恨言论在政治上是不可行的,并且有损他的职位。”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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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纳州反穆斯林言论解读:CAIR、宗教自由与美国地方政治争议

背景:Micah Beckwith 反伊斯兰言论争议是什么?

这起争议围绕印第安纳州副州长 Micah Beckwith 对伊斯兰教的公开言论展开。穆斯林民权组织 CAIR 认为,官员用职务影响力传播仇恨会增加社区安全风险。

摘要

据 WTHR/WFYI 报道,印第安纳州副州长 Micah Beckwith 因称“我讨厌伊斯兰教”并把伊斯兰教称为“邪恶的死亡邪教”受到 CAIR 回应。文章报道了 CAIR、州议员和州长方面的反应。


图片说明:印第安纳州副州长 Micah Beckwith 于2025年12月5日出席 Turning Point USA 活动。相关报道称,他近期关于伊斯兰教的言论引发全国关注。

正文

一个穆斯林倡导团体正在回应印第安纳州副州长发表的言论,他说他憎恨伊斯兰教,并称其为“邪恶的死亡邪教”。

一个全国性的穆斯林倡导组织回应了副州长米卡·贝克威思的声明“我憎恨伊斯兰教,它是一个邪恶的死亡邪教”。

此后,贝克威思坚持这些言论,并在社交媒体上发帖称,他希望所有穆斯林都改信基督教。

贝克威思最初的言论是在上周的基督教流媒体节目 FlashPoint 上发表的,他说重要的是要“允许人们再次憎恨”。

作为回应,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发表声明,敦促贝克威思参观清真寺并与印第安纳州的穆斯林社区成员会面。

罗伯特·麦考是 CAIR 的政府事务总监。他说贝克威思的言论很危险,并且紧随最近对加利福尼亚州一清真寺的袭击之后。

“贝克威思副州长正在利用他的职位向印第安纳州和全国的居民表明,他可以容忍人们憎恨穆斯林、诋毁伊斯兰教,这为我们社区可能遭受的暴力打开了可能性,”麦考说。

印第安纳州参议员斯宾塞·迪里(共和党-西拉斐特)也在社交媒体上表达了他对贝克威思言论的反对。

“美国历来是——并且必须永远是——世界上最欢迎宗教自由的国家,”迪里写道。“来自印第安纳州行政部门第二高官员的这种言论使得前者(美国作为最受欢迎的国家)变得不可能,并威胁到美国在后者(宗教自由)中的地位。”

当被问及评论时,贝克威思的办公室表示,副州长“绝不会为说‘美利坚合众国现在是,并且永远应该是‘在造物主之下合众为一’的国家’而道歉。”

“我爱并支持所有合法来到我们国家并融入我们文化的人群,”声明中写道。“伊斯兰教法恰恰相反,它会促进我们国家、我们的宪法和我们生活方式的毁灭。”

这些言论并非贝克威思首次因网上言论遭到强烈反对。去年,印第安纳州黑人立法会议在贝克威思称“五分之三协议”(该协议不允许蓄奴州在国会代表权方面将奴隶计为完整人口)为“一项伟大的举措”后进行了反击。

这些言论促使州长迈克·布劳恩表示他不同意贝克威思的观点。

CAIR 的麦考表示,贝克威思关于伊斯兰教的言论是 11 月初选前反穆斯林言论增加的一部分。

“我们不要求贝克威思副州长简单道歉,”麦考说。“我们希望他与他的穆斯林选民接触,参观印第安纳州的一座清真寺,并明确表示针对穆斯林、伊斯兰教或该州任何其他少数群体的仇恨言论在政治上是不可行的,并且有损他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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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名美国国会议员联署致信:国会发生了什么?为何他们公开反对“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

新闻jacob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60 次浏览 • 2026-06-09 05:11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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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如何回应“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在国会的歧视性立法提案?

背景: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是什么?

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是全美最大的穆斯林民权与倡导组织。其宗旨是通过法律援助、政治参与和公众教育,捍卫美国穆斯林的公民权利,促进宗教宽容,并打击伊斯兰恐惧症及各类歧视行为。

摘要

2026年6月,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宣布,119名参众两院议员联署致信,明确谴责所谓的“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该信函不仅反对该组织推动的歧视性法案,更强调了对美国穆斯林宪法权利的捍卫,被视为穆斯林社区倡导工作的重大胜利。据cair.com报道。

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作为全美最大的穆斯林民权与倡导组织,今日对一封由119名美国参众两院议员联署的信函表示欢迎。该信函谴责了反穆斯林仇恨,并对所谓“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的成立表示“反对”和“严重关切”。该组织是一个反穆斯林仇恨团体,旨在推动法西斯式的立法和政策,企图将美国穆斯林排斥在他们的国家之外。


图片说明:CAIR对119名参众议员签署反对反穆斯林仇恨核心小组的国会信函表示欢迎

这封信由美国众议员詹姆斯·E·克莱伯恩(James E. Clyburn)、安德烈·卡森(André Carson)、罗莎·德劳罗(Rosa DeLauro)、汉克·约翰逊(Hank Johnson)、罗·康纳(Ro Khanna)、杰里·纳德勒(Jerry Nadler)以及美国参议员克里斯·范·霍伦(Chris Van Hollen)牵头。信中警告称,该仇恨核心小组所推动的立法歧视美国穆斯林,并破坏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宗教自由的保障。

CAIR此前已将众议院的“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定性为一个伪装成国会核心小组的反穆斯林仇恨团体,并指出其意图借政策制定之名行偏见之实。

“明确地说,美国穆斯林在各个岗位上为这个国家服务,并有权享有与其他所有美国人相同的宪法保护。他们以信仰和公民责任为指引,尊重美国宪法,遵守法律,并为他们所在的社区和他们称之为家的国家做出积极贡献。国会绝不能使那些破坏这些保护措施或在我们所代表的人民之间制造分裂的反穆斯林提案合法化,”议员们在致国会领导层的信中写道。

在一份声明中,CAIR政府事务主任罗伯特·S·麦考(Robert S. McCaw)表示:

“我们欢迎这封来自119名国会议员的强有力且立场鲜明的信函。美国穆斯林在各个岗位上为这个国家服务,并有权享有与其他任何社区相同的宪法保护。我们感谢今天站出来反对歧视、反对那些因穆斯林践行信仰而对其进行污名化的立法的国会议员们。

“让我们明确一点:所谓的‘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并非严肃的政策努力。它是一个反穆斯林仇恨团体,也是大选年里伪装成国会核心小组的干扰手段。其提案植根于伊斯兰恐惧症的阴谋论,而非任何合法的立法需求。国会拒绝那些试图孤立美国穆斯林并破坏我们宪法的企图是正确的。

“在支持这封信的过程中,美国众议员詹姆斯·E·克莱伯恩、安德烈·卡森、罗莎·德劳罗、汉克·约翰逊、罗·康纳、杰里·纳德勒以及美国参议员克里斯·范·霍伦——以及加入他们的其他113名国会议员——展现了原则性的领导力,明确传达了该反穆斯林仇恨核心小组在国会没有立足之地的信号。

倡导日优先事项转化为具体的国会行动

谴责“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是第11届年度全国穆斯林国会山倡导日的三大议程之一,该活动由美国穆斯林组织理事会(USCMO)组织。创纪录的1000名穆斯林代表敦促国会议员拒绝该核心小组并反对其歧视性法案。

今天的信函代表了国会对这一行动呼吁的直接回应,也是穆斯林社区为捍卫宗教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进行的协调努力取得的重大胜利。

关于歧视性法案的背景

这119名议员特别谴责了与该反穆斯林核心小组相关的以下三项措施:

《维护无沙里亚美国法案》(H.R. 5722 / S. 3009)

《无沙里亚法案》(H.R. 5512 / S. 3008)

《保护幼犬免受沙里亚侵害法案》(H.R. 7611)

信中指出,这些提案:“没有解决美国法律中任何可识别的空白,并引发了严重的宪法关切”,并强调美国宪法已经管辖民事和刑事事务,法院也已多次驳回那些针对特定宗教进行歧视性对待的措施。

议员们在信中进一步解释道:“沙里亚与天主教教会法和犹太教哈拉卡一样,是一个通过几个世纪的宗教研究发展而来的个人宗教指导体系。对于美国穆斯林来说,它主要管辖信仰和道德事务,如祈祷、慈善、诚实、家庭责任和服务他人,并不凌驾于美国法律之上。

像签署这封信的119名国会议员一样,CAIR将继续敦促所有国会议员和国会领导层:

公开重申国会对宗教自由和中立性的承诺;

拒绝植根于反穆斯林偏见的努力;以及

避免将上述提及的立法列入全会审议日程。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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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如何回应“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在国会的歧视性立法提案?

背景: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是什么?

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是全美最大的穆斯林民权与倡导组织。其宗旨是通过法律援助、政治参与和公众教育,捍卫美国穆斯林的公民权利,促进宗教宽容,并打击伊斯兰恐惧症及各类歧视行为。

摘要

2026年6月,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宣布,119名参众两院议员联署致信,明确谴责所谓的“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该信函不仅反对该组织推动的歧视性法案,更强调了对美国穆斯林宪法权利的捍卫,被视为穆斯林社区倡导工作的重大胜利。据cair.com报道。

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作为全美最大的穆斯林民权与倡导组织,今日对一封由119名美国参众两院议员联署的信函表示欢迎。该信函谴责了反穆斯林仇恨,并对所谓“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的成立表示“反对”和“严重关切”。该组织是一个反穆斯林仇恨团体,旨在推动法西斯式的立法和政策,企图将美国穆斯林排斥在他们的国家之外。


图片说明:CAIR对119名参众议员签署反对反穆斯林仇恨核心小组的国会信函表示欢迎

这封信由美国众议员詹姆斯·E·克莱伯恩(James E. Clyburn)、安德烈·卡森(André Carson)、罗莎·德劳罗(Rosa DeLauro)、汉克·约翰逊(Hank Johnson)、罗·康纳(Ro Khanna)、杰里·纳德勒(Jerry Nadler)以及美国参议员克里斯·范·霍伦(Chris Van Hollen)牵头。信中警告称,该仇恨核心小组所推动的立法歧视美国穆斯林,并破坏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宗教自由的保障。

CAIR此前已将众议院的“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定性为一个伪装成国会核心小组的反穆斯林仇恨团体,并指出其意图借政策制定之名行偏见之实。

“明确地说,美国穆斯林在各个岗位上为这个国家服务,并有权享有与其他所有美国人相同的宪法保护。他们以信仰和公民责任为指引,尊重美国宪法,遵守法律,并为他们所在的社区和他们称之为家的国家做出积极贡献。国会绝不能使那些破坏这些保护措施或在我们所代表的人民之间制造分裂的反穆斯林提案合法化,”议员们在致国会领导层的信中写道。

在一份声明中,CAIR政府事务主任罗伯特·S·麦考(Robert S. McCaw)表示:

“我们欢迎这封来自119名国会议员的强有力且立场鲜明的信函。美国穆斯林在各个岗位上为这个国家服务,并有权享有与其他任何社区相同的宪法保护。我们感谢今天站出来反对歧视、反对那些因穆斯林践行信仰而对其进行污名化的立法的国会议员们。

“让我们明确一点:所谓的‘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并非严肃的政策努力。它是一个反穆斯林仇恨团体,也是大选年里伪装成国会核心小组的干扰手段。其提案植根于伊斯兰恐惧症的阴谋论,而非任何合法的立法需求。国会拒绝那些试图孤立美国穆斯林并破坏我们宪法的企图是正确的。

“在支持这封信的过程中,美国众议员詹姆斯·E·克莱伯恩、安德烈·卡森、罗莎·德劳罗、汉克·约翰逊、罗·康纳、杰里·纳德勒以及美国参议员克里斯·范·霍伦——以及加入他们的其他113名国会议员——展现了原则性的领导力,明确传达了该反穆斯林仇恨核心小组在国会没有立足之地的信号。

倡导日优先事项转化为具体的国会行动

谴责“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是第11届年度全国穆斯林国会山倡导日的三大议程之一,该活动由美国穆斯林组织理事会(USCMO)组织。创纪录的1000名穆斯林代表敦促国会议员拒绝该核心小组并反对其歧视性法案。

今天的信函代表了国会对这一行动呼吁的直接回应,也是穆斯林社区为捍卫宗教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进行的协调努力取得的重大胜利。

关于歧视性法案的背景

这119名议员特别谴责了与该反穆斯林核心小组相关的以下三项措施:

《维护无沙里亚美国法案》(H.R. 5722 / S. 3009)

《无沙里亚法案》(H.R. 5512 / S. 3008)

《保护幼犬免受沙里亚侵害法案》(H.R. 7611)

信中指出,这些提案:“没有解决美国法律中任何可识别的空白,并引发了严重的宪法关切”,并强调美国宪法已经管辖民事和刑事事务,法院也已多次驳回那些针对特定宗教进行歧视性对待的措施。

议员们在信中进一步解释道:“沙里亚与天主教教会法和犹太教哈拉卡一样,是一个通过几个世纪的宗教研究发展而来的个人宗教指导体系。对于美国穆斯林来说,它主要管辖信仰和道德事务,如祈祷、慈善、诚实、家庭责任和服务他人,并不凌驾于美国法律之上。

像签署这封信的119名国会议员一样,CAIR将继续敦促所有国会议员和国会领导层:

公开重申国会对宗教自由和中立性的承诺;

拒绝植根于反穆斯林偏见的努力;以及

避免将上述提及的立法列入全会审议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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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119名民主党议员联名谴责“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并引发宪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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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 vs 宪法宗教自由:区别是什么?

背景:什么是“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

“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是一个由部分美国国会议员组成的团体,其核心主张是推动针对伊斯兰教法(Sharia)的限制性立法。

摘要

2026年6月,美国参议员克里斯·范·荷伦及119名民主党议员联名致信国会领导层,强烈谴责新成立的“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据vanhollen.senate.gov报道。

今天,美国参议员克里斯·范·荷伦(马里兰州民主党籍)以及众议员詹姆斯·E·克莱伯恩(南卡罗来纳州第6选区)、民主党信仰工作组主席安德烈·卡森(印第安纳州第7选区)、罗莎·德劳罗(康涅狄格州第3选区)、杰里·纳德勒(纽约州第12选区)、汉克·约翰逊(佐治亚州第7选区)以及罗·康纳(加利福尼亚州第17选区)共同带领119名民主党议员联名致信,谴责成立两院制、反穆斯林的所谓“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该小组旨在推动歧视美国穆斯林信仰传统的立法。丑陋的声音正变得越来越响亮,威胁要剥夺我们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自由实践信仰的权利,并违反宪法关于政府不得偏袒某一宗教的禁令。我们必须反对那些散布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播下更多无知与仇恨种子的行为。

该核心小组及其相关措施背后的前提,反映的是长期存在的伊斯兰恐惧症叙事和反穆斯林情绪,而非任何实际的政策需求。

议员们在信中谴责了这一充满仇恨的核心小组,并敦促领导层明确反对任何歧视和污名化特定宗教群体的倡议。

议员们写道:“明确地说,美国穆斯林以各种身份服务于这个国家,并享有与其他所有美国人相同的宪法保护。他们受信仰和公民责任的指引,尊重美国宪法,遵守法律,并为他们所在的社区和他们称之为家的国家做出积极贡献。国会绝不能使那些破坏这些保护或在我们所代表的人民之间制造分裂的反穆斯林提案合法化。”

议员们谴责了与“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相关的以下立法:

《维护无沙里亚美国法案》(众议院第5722号 / 参议院第3009号)

《无沙里亚法案》(众议院第5512号 / 参议院第3008号)

《保护小狗免受沙里亚侵害法案》(众议院第7611号)

议员们继续写道:“这些提案并未解决美国法律中任何可识别的空白,反而引发了严重的宪法担忧。美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联邦和州法律管辖民事和刑事事务,法院也已多次废除那些针对特定宗教进行歧视性对待的措施。”

“沙里亚,就像天主教教会法和犹太教哈拉卡一样,是一个经过几个世纪宗教研究发展而来的个人宗教指导体系。对于美国穆斯林而言,它主要管辖信仰和道德事务,如祈祷、慈善、诚实、家庭责任和服务他人,并不凌驾于美国法律之上。伊斯兰教义强调,穆斯林应当尊重其所居住国家的法律。”

尊敬的议长约翰逊、领袖杰弗里斯、领袖图恩和领袖舒默:

我们作为国会议员致信,对成立两院制、反穆斯林的所谓“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及其与反穆斯林立法的联系表示严重关切,这些立法专门针对美国穆斯林的信仰传统,而这是自美国建国以来塑造美国的众多信仰传统之一。该核心小组及其相关措施背后的前提,反映的是长期存在的伊斯兰恐惧症叙事和反穆斯林情绪,而非任何实际的政策需求。

该仇恨核心小组相关成员正在推进的立法包括:

《维护无沙里亚美国法案》(众议院第5722号 / 参议院第3009号)

《无沙里亚法案》(众议院第5512号 / 参议院第3008号)

《保护小狗免受沙里亚侵害法案》(众议院第7611号)

这些提案并未解决美国法律中任何可识别的空白,反而引发了严重的宪法担忧。美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联邦和州法律管辖民事和刑事事务,法院也已多次废除那些针对特定宗教进行歧视性对待的措施。在Awad诉Ziriax案(2013年)中,美国第十巡回上诉法院永久禁止了俄克拉荷马州的“沙里亚禁令”,认为其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国会面临着紧迫的国家优先事项。将议会时间用于根植于宗教针对性的立法,是对有限机构资源的滥用。领导层在决定推进何种立法方面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我们恳请不要将这些措施列入议会审议日程。

我们进一步敦促领导层明确反对污名化宗教群体的倡议。明确针对天主教教会法或犹太教哈拉卡的立法理应被视为歧视而遭到拒绝;针对伊斯兰教习俗的提案也应受到同样的对待。允许此类努力继续进行,有使国会内部的宗教歧视正常化的风险。

基于这些原因,我们恳请众议院和参议院领导层:

公开重申国会对宗教自由和中立的承诺;

拒绝根植于反穆斯林偏见的努力;以及

避免将上述立法列入议会审议日程。

沙里亚,就像天主教教会法和犹太教哈拉卡一样,是一个经过几个世纪宗教研究发展而来的个人宗教指导体系。对于美国穆斯林而言,它主要管辖信仰和道德事务,如祈祷、慈善、诚实、家庭责任和服务他人,并不凌驾于美国法律之上。伊斯兰教义强调,穆斯林应当遵守其所居住国家的法律。

明确地说,美国穆斯林在各个岗位上为这个国家服务,并享有与其他所有美国人相同的宪法保护。在信仰和公民责任的双重指引下,他们尊重美国宪法,遵守法律,并为各自的社区以及他们称之为家的国家做出积极贡献。国会绝不能使那些破坏上述保护或在我们所代表的人民之间制造分裂的反穆斯林提案合法化。

感谢您对此事的关注,也感谢您在捍卫团结我们国家的宪法原则方面所展现出的领导力。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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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 vs 宪法宗教自由:区别是什么?

背景:什么是“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

“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是一个由部分美国国会议员组成的团体,其核心主张是推动针对伊斯兰教法(Sharia)的限制性立法。

摘要

2026年6月,美国参议员克里斯·范·荷伦及119名民主党议员联名致信国会领导层,强烈谴责新成立的“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据vanhollen.senate.gov报道。

今天,美国参议员克里斯·范·荷伦(马里兰州民主党籍)以及众议员詹姆斯·E·克莱伯恩(南卡罗来纳州第6选区)、民主党信仰工作组主席安德烈·卡森(印第安纳州第7选区)、罗莎·德劳罗(康涅狄格州第3选区)、杰里·纳德勒(纽约州第12选区)、汉克·约翰逊(佐治亚州第7选区)以及罗·康纳(加利福尼亚州第17选区)共同带领119名民主党议员联名致信,谴责成立两院制、反穆斯林的所谓“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该小组旨在推动歧视美国穆斯林信仰传统的立法。丑陋的声音正变得越来越响亮,威胁要剥夺我们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自由实践信仰的权利,并违反宪法关于政府不得偏袒某一宗教的禁令。我们必须反对那些散布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播下更多无知与仇恨种子的行为。

该核心小组及其相关措施背后的前提,反映的是长期存在的伊斯兰恐惧症叙事和反穆斯林情绪,而非任何实际的政策需求。

议员们在信中谴责了这一充满仇恨的核心小组,并敦促领导层明确反对任何歧视和污名化特定宗教群体的倡议。

议员们写道:“明确地说,美国穆斯林以各种身份服务于这个国家,并享有与其他所有美国人相同的宪法保护。他们受信仰和公民责任的指引,尊重美国宪法,遵守法律,并为他们所在的社区和他们称之为家的国家做出积极贡献。国会绝不能使那些破坏这些保护或在我们所代表的人民之间制造分裂的反穆斯林提案合法化。”

议员们谴责了与“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相关的以下立法:

《维护无沙里亚美国法案》(众议院第5722号 / 参议院第3009号)

《无沙里亚法案》(众议院第5512号 / 参议院第3008号)

《保护小狗免受沙里亚侵害法案》(众议院第7611号)

议员们继续写道:“这些提案并未解决美国法律中任何可识别的空白,反而引发了严重的宪法担忧。美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联邦和州法律管辖民事和刑事事务,法院也已多次废除那些针对特定宗教进行歧视性对待的措施。”

“沙里亚,就像天主教教会法和犹太教哈拉卡一样,是一个经过几个世纪宗教研究发展而来的个人宗教指导体系。对于美国穆斯林而言,它主要管辖信仰和道德事务,如祈祷、慈善、诚实、家庭责任和服务他人,并不凌驾于美国法律之上。伊斯兰教义强调,穆斯林应当尊重其所居住国家的法律。”

尊敬的议长约翰逊、领袖杰弗里斯、领袖图恩和领袖舒默:

我们作为国会议员致信,对成立两院制、反穆斯林的所谓“无沙里亚美国核心小组”及其与反穆斯林立法的联系表示严重关切,这些立法专门针对美国穆斯林的信仰传统,而这是自美国建国以来塑造美国的众多信仰传统之一。该核心小组及其相关措施背后的前提,反映的是长期存在的伊斯兰恐惧症叙事和反穆斯林情绪,而非任何实际的政策需求。

该仇恨核心小组相关成员正在推进的立法包括:

《维护无沙里亚美国法案》(众议院第5722号 / 参议院第3009号)

《无沙里亚法案》(众议院第5512号 / 参议院第3008号)

《保护小狗免受沙里亚侵害法案》(众议院第7611号)

这些提案并未解决美国法律中任何可识别的空白,反而引发了严重的宪法担忧。美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联邦和州法律管辖民事和刑事事务,法院也已多次废除那些针对特定宗教进行歧视性对待的措施。在Awad诉Ziriax案(2013年)中,美国第十巡回上诉法院永久禁止了俄克拉荷马州的“沙里亚禁令”,认为其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国会面临着紧迫的国家优先事项。将议会时间用于根植于宗教针对性的立法,是对有限机构资源的滥用。领导层在决定推进何种立法方面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我们恳请不要将这些措施列入议会审议日程。

我们进一步敦促领导层明确反对污名化宗教群体的倡议。明确针对天主教教会法或犹太教哈拉卡的立法理应被视为歧视而遭到拒绝;针对伊斯兰教习俗的提案也应受到同样的对待。允许此类努力继续进行,有使国会内部的宗教歧视正常化的风险。

基于这些原因,我们恳请众议院和参议院领导层:

公开重申国会对宗教自由和中立的承诺;

拒绝根植于反穆斯林偏见的努力;以及

避免将上述立法列入议会审议日程。

沙里亚,就像天主教教会法和犹太教哈拉卡一样,是一个经过几个世纪宗教研究发展而来的个人宗教指导体系。对于美国穆斯林而言,它主要管辖信仰和道德事务,如祈祷、慈善、诚实、家庭责任和服务他人,并不凌驾于美国法律之上。伊斯兰教义强调,穆斯林应当遵守其所居住国家的法律。

明确地说,美国穆斯林在各个岗位上为这个国家服务,并享有与其他所有美国人相同的宪法保护。在信仰和公民责任的双重指引下,他们尊重美国宪法,遵守法律,并为各自的社区以及他们称之为家的国家做出积极贡献。国会绝不能使那些破坏上述保护或在我们所代表的人民之间制造分裂的反穆斯林提案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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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墨西哥州穆斯林社区现状:清真寺听证会遭遇反穆斯林言论风波

人权jacob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60 次浏览 • 2026-06-09 04:39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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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墨西哥州清真寺听证会风波解读:一文读懂事件始末与影响

背景: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是什么?

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是全美最大的穆斯林民权与倡导组织。该组织致力于通过法律援助、政治参与和公众教育,捍卫穆斯林的公民权利,促进宗教宽容,并打击针对穆斯林群体的歧视与仇恨言论。

摘要

2026年6月,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公开谴责新墨西哥州阿尔伯克基市在清真寺项目听证会中出现的反穆斯林敌意。

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作为全美最大的穆斯林民权与倡导组织,今日谴责了在新墨西哥州一场关于拟建清真寺项目的公开听证会上,针对该项目支持者所表现出的反穆斯林言论和敌意。

据当地媒体报道,在阿尔伯克基北谷地区修建清真寺的提议遭到了一些居民的反对,部分公开讨论中出现了针对穆斯林群体的反穆斯林言论和煽动性辞令。

《阿尔伯克基日报》报道称:“关于噪音和交通的争论,逐渐演变为对‘污染后代’以及‘伊斯兰教法将入驻历史悠久的农业社区’的担忧。”

“当委员会应阿尔伯克基伊斯兰中心因安全顾虑提出的请求,将该提案推迟至7月1日审议时,会场内爆发了高呼‘美国’的口号声。”

总部位于华盛顿特区的CAIR在一份声明中表示:C, based CAIR said:

“每个信仰团体都拥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可以不受歧视、恐吓或偏见的影响,建立自己的礼拜场所。”“基于反穆斯林偏见而反对修建清真寺是不可接受的,这破坏了美国宗教自由的基本原则。”

“公职人员和社区领袖应拒绝妖魔化穆斯林的言论,转而促进基于事实、相互理解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尊重性对话。”“穆斯林是这个国家社会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理应享有与其他任何信仰信徒同等的权利和尊重。”

CAIR表示,此次事件发生之际,全国范围内针对穆斯林社区和礼拜场所的反穆斯林言论和威胁持续上升。该组织敦促当地官员确保对拟建清真寺的任何审查都能公平、透明地进行,且不受宗教偏见的影响。

该民权组织指出,其最新的民权报告显示,2025年共记录了8,683起反穆斯林偏见投诉,这是自1996年该组织开始发布民权报告以来的最高纪录。

上个月,美国穆斯林组织理事会(USCMO)的全国穆斯林领袖在马里兰州巴尔的摩举行的北美伊斯兰圈(ICNA)年度会议上召开新闻发布会,讨论在圣地亚哥清真寺发生致命恐怖袭击后,政治领导人应如何应对反穆斯林仇恨并保护礼拜场所。

在新闻发布会上,穆斯林领袖们表达了对圣地亚哥伊斯兰中心及三位殉道者家属的声援,表示政客必须直面猖獗的反穆斯林仇恨,并敦促清真寺和伊斯兰学校采取措施加强安全。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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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墨西哥州清真寺听证会风波解读:一文读懂事件始末与影响

背景: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是什么?

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是全美最大的穆斯林民权与倡导组织。该组织致力于通过法律援助、政治参与和公众教育,捍卫穆斯林的公民权利,促进宗教宽容,并打击针对穆斯林群体的歧视与仇恨言论。

摘要

2026年6月,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公开谴责新墨西哥州阿尔伯克基市在清真寺项目听证会中出现的反穆斯林敌意。

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作为全美最大的穆斯林民权与倡导组织,今日谴责了在新墨西哥州一场关于拟建清真寺项目的公开听证会上,针对该项目支持者所表现出的反穆斯林言论和敌意。

据当地媒体报道,在阿尔伯克基北谷地区修建清真寺的提议遭到了一些居民的反对,部分公开讨论中出现了针对穆斯林群体的反穆斯林言论和煽动性辞令。

《阿尔伯克基日报》报道称:“关于噪音和交通的争论,逐渐演变为对‘污染后代’以及‘伊斯兰教法将入驻历史悠久的农业社区’的担忧。”

“当委员会应阿尔伯克基伊斯兰中心因安全顾虑提出的请求,将该提案推迟至7月1日审议时,会场内爆发了高呼‘美国’的口号声。”

总部位于华盛顿特区的CAIR在一份声明中表示:C, based CAIR said:

“每个信仰团体都拥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可以不受歧视、恐吓或偏见的影响,建立自己的礼拜场所。”“基于反穆斯林偏见而反对修建清真寺是不可接受的,这破坏了美国宗教自由的基本原则。”

“公职人员和社区领袖应拒绝妖魔化穆斯林的言论,转而促进基于事实、相互理解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尊重性对话。”“穆斯林是这个国家社会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理应享有与其他任何信仰信徒同等的权利和尊重。”

CAIR表示,此次事件发生之际,全国范围内针对穆斯林社区和礼拜场所的反穆斯林言论和威胁持续上升。该组织敦促当地官员确保对拟建清真寺的任何审查都能公平、透明地进行,且不受宗教偏见的影响。

该民权组织指出,其最新的民权报告显示,2025年共记录了8,683起反穆斯林偏见投诉,这是自1996年该组织开始发布民权报告以来的最高纪录。

上个月,美国穆斯林组织理事会(USCMO)的全国穆斯林领袖在马里兰州巴尔的摩举行的北美伊斯兰圈(ICNA)年度会议上召开新闻发布会,讨论在圣地亚哥清真寺发生致命恐怖袭击后,政治领导人应如何应对反穆斯林仇恨并保护礼拜场所。

在新闻发布会上,穆斯林领袖们表达了对圣地亚哥伊斯兰中心及三位殉道者家属的声援,表示政客必须直面猖獗的反穆斯林仇恨,并敦促清真寺和伊斯兰学校采取措施加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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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群体为什么需要真正的宽容?深度解读意识形态、权力与宗教自由

穆斯林教育malik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80 次浏览 • 2026-05-30 22:01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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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tolerance-minorities-and-ideological-perspectives
原文标题:Tolerance, Minorities, and Ideological Perspectives
作者:Dr. Tesneem Alkiek
作者简介:特斯尼姆·阿尔基克(Tesneem Alkiek)博士:特斯尼姆在密歇根大学获得了早期基督教和伊斯兰研究的本科学位。随后,她在乔治城大学完成了伊斯兰研究博士学位,专注于伊斯兰法。特斯尼姆目前担任拓展学习主任,她与团队合作,为社区创建课程及其他资源,以参与Yaqeen的研究工作。她同时也是罗格斯大学卡姆登分校哲学与宗教系的讲师。

副标题:宽容与少数群体指南:多元社会如何理解信仰边界、公共伦理与公平共处
摘要:本文讨论宽容、少数群体和意识形态视角之间的关系。作者说明,真正的宽容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而要认真面对权力结构、社会身份、宗教自由和公共生活中的公平问题。



图:宽容、少数群体与意识形态视角

以下出版物是《穆斯林统治下的宗教少数群体》的续篇。

摘要

穆斯林和穆斯林统治者常被指责对宗教少数群体不宽容且进行压迫。 本文第一部分以奥斯曼帝国的米勒特(millet)制度为例,论证了从历史上看,宗教宽容曾是穆斯林社会的标志。 这种宽容体现在一种群体权利模式中,该模式优先考虑整个社区的权利而非个人权利,这与当代西方社会普遍推崇的个人自由形成了鲜明对比。 尽管这种群体权利模式在今天的大多数人看来很陌生,但它无疑是一种更有效的多元主义制度。 本文第二部分讨论了外部因素,这些因素表明,优先考虑社区而非个人并不能保证真正的宽容。 通过探讨这些问题,人们可以认识到,对穆斯林对待宗教少数群体方式的负面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如何通过西方意识形态塑造出来的。

引言

1609年,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三世针对所有秘密信奉其宗教的穆斯林公开宣布:“本王国所有的摩里斯科人(Moriscos),无论男女老幼,在这一法令发布后的三天内,必须离开他们居住和拥有房产的地方……[如果他们不离开]那么任何人都可以逮捕他们并没收其财产,且无需承担任何惩罚,将其移交给最近地方的官员;如果他们反抗,可以将其处死。”

该法令立即在全国范围内传播,以确保最终彻底驱逐摩里斯科人(摩尔人)。这些西班牙穆斯林在1492年费迪南德二世国王和伊莎贝拉女王统治下的西班牙收复失地运动中,被迫皈依基督教。 一个多世纪后,西班牙王国在对抗荷兰叛军的战争中面临惨重损失。 由于担心许多基督教“皈依者”私下里仍在信奉伊斯兰教,并可能反抗西班牙当局,菲利普三世国王通过将不信任感引向这些内部敌人,转移了民众对政治和经济危机的注意力,并导致近三十多万摩里斯科人被迫移民。

这种大规模的迫害并非西班牙所独有。 在12世纪的法国,天主教会发起了宗教裁判所,以保护自身及其王国免受日益壮大的异端教派和其他宗教少数群体的威胁。 这种对背离天主教会核心意识形态的个人进行压迫的系统性形式,最终在几个世纪后蔓延到了西班牙。 正是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期间,那些在被迫大规模皈依或驱逐后仍留在该地区的犹太人和穆斯林,成为了严厉管控的对象。 这种强烈的镇压甚至导致一些杰出的基督教领袖站出来反对这种不宽容,尽管当时大多数民众狂热地支持驱逐行动。 例如,1610年的塞维利亚大主教曾呼吁国王对无辜者保持仁慈并修改法令。 然而,大主教的呼吁是徒劳的,在西班牙生活了七个世纪的犹太人和穆斯林别无选择,只能离开家园。

奇怪的是,这些深刻的历史事件很少被人们所知,更不用说讨论了,这或许是因为它们凸显了基督教对其他宗教的不宽容。 这些事件也并非孤例;犹太人和基督教少数教派经常受到占统治地位的基督教统治者的迫害。 提及西班牙收复失地运动的目的,并非要将此事件作为对基督教不宽容的全面控诉;相反,这是一个反思的机会,因为在学术和大众讨论中,穆斯林和穆斯林统治者往往被视为不宽容和压迫政权的典型代表,而其他占统治地位的宗教王国所犯下的有据可查的压迫行为却被视而不见。 这种对历史的改写并非无心之举。 在本文中,我探讨了两个关键问题:1)在历史背景下,管理宗教少数群体的伊斯兰制度是否确实具有压迫性;2)如果不是,那么是什么意识形态框架导致了人们认为伊斯兰政权对少数群体特别不宽容的看法? 通过探讨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对穆斯林对待宗教少数群体方式的负面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如何通过西方意识形态塑造出来的。

案例研究:奥斯曼帝国的米勒特制度

在上一篇关于《穆斯林统治下的宗教少数群体》的文章中,我们讨论了穆斯林土地上对待少数群体的基础。 一旦土地被穆斯林征服,该地区的非穆斯林要么通过《和约》(ṣulḥ)达成互惠条款,要么获得成为“齐米”(dhimmī,受保护的宗教少数群体)的机会。 成为“齐米”意味着获得安全保障、免除兵役,以及在缴纳“吉兹亚”(jizyah,人头税)并效忠国家的前提下,继续信奉自己宗教的自由。 后来,在奥斯曼统治下,正式建立了米勒特制度。 “米勒特”一词用于指代宗教少数群体社区,并最终形成了少数群体与国家之间正式关系的标准化安排。 换句话说,奥斯曼帝国建立了一套制度,米勒特在该制度下拥有特定的权利和对国家当局的责任,以帮助界定和确保其法律自主权。 这一制度在奥斯曼统治期间不断完善,最终为了公民身份范式而被推翻。这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尽管它在当时是成功的(正如后文将证明的那样),但最终还是屈服于欧洲帝国主义的压力,以及要求符合现代世俗主义和自由主义形式的需求。

米勒特制度最初的发展,是奥斯曼政府为了妥善组织其统治下各宗教和族群的一种手段。 将这些群体纳入更广泛的奥斯曼经济和政治体系,使得这些社区所主张的各种文化和宗教身份得以保留。 因此,尽管米勒特制度要求每个少数群体进行行政和社会改革,但它忽略了族群和宗教差异,以维持帝国的统一和生产力。 众所周知,在奥斯曼统治下,穆斯林仍然拥有最高地位,但与以前的基督教帝国不同,奥斯曼人从未试图通过大规模强迫皈依等方式来抹杀宗教或族群身份,以追求同质化。

米勒特制度最广为人知的方面之一,是为每个宗教社区任命官方首领或牧首。 每一位牧首均由其所属社区任命,以确保其权威建立在社区的尊重与服从之上;如果他越权,只有该社区有权将其撤换。 首领还承担着双重责任:向其奥斯曼主管(通常是首席法官,即qāḍī)汇报,以及向其信众负责。 反过来,社区成员必须将所有投诉提交给他,以建立一个高效的申诉和解决流程。 例如,如果有成员无力支付“吉兹亚”,牧首有责任提供经济援助,并代表整个社区集体缴纳税款。

宽容的典范

尽管米勒特制度保障了相关权利,但现代理论家认为该模式存在缺陷。 20世纪末,政治和道德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自由主义传统的视角下,将宗教宽容的概念描述为个人自由信奉其宗教或根据自身意愿改变宗教的个人选择。 这种良心自由或个人自由,被认为是宽容和人权的最高体现。 然而,另一位政治哲学家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挑战了这一在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被视为理所当然的观点。 与将个人置于论证核心的罗尔斯模式不同,金里卡提出了群体权利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群体而非个人作为自治单位,被赋予集体权利和责任。 他的论点本质上归结为:像米勒特制度这样的群体权利模式,是向整个社区授予宗教自由的有效方法,尽管它们可能限制了个人改变或背离其原有宗教的机会。

在奥斯曼帝国对群体权利模式的体现中,米勒特——主要是希腊和亚美尼亚东正教社区以及犹太人——享有自治和法律自主权。 话虽如此,相对于占统治地位的伊斯兰教,米勒特在宗教的公开表达方面受到限制。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少数群体被要求穿着与穆斯林不同的服饰,且不得进行传教。 尽管如此,米勒特模式允许宗教共存,并且不会迫害那些服从各自牧首以及国家法律的人。 因此,该模式与罗尔斯、洛克等人所倡导的自由主义期望形成了鲜明对比,因为它对保守和神权价值观有着深厚的承诺,从而实现了“政教合一”。 通过这一制度,奥斯曼帝国统治了广袤的领土,这些领土在族群和宗教上各不相同,统治时间长达近半个千年,同时避免了宗教战争和大规模迫害,这使得金里卡推断米勒特模式“可以说是更自然的宗教宽容形式”。

另一方面,罗尔斯模式甚至认为个人自由是确保宽容和多元化社会的唯一途径,并假设以前的方法(即群体权利)永远无法保证这一愿景。 然而,正如金里卡所指出的,在英国的《宽容法案》或任何普遍宣言之前,宗教宽容确实已经存在。 虽然米勒特制度没有解决罗尔斯的个人自由问题,但它是一个远超欧洲当时所考虑的任何范式的模式。 事实上,直到1648年签署《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欧洲才结束了长达一个世纪的宗教战争,这场战争争论的是臣民是否可以持有与统治者信仰不同的宗教信仰。 因此,正如金里卡所指出的,在自由民主国家之前,就已经存在旨在建立宽容和多元化社会的方法。

话虽如此,任何群体权利模式都会带来对个人在宗教承诺方面自由受限的担忧。 换句话说,在米勒特模式中,挑战一个人的宗教归属几乎是闻所未闻的;人们被期望遵循继承的传统,并履行牧首设定的责任。 因此,在某些条件下,传教和叛教是刑事犯罪。 出于这个原因,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拥护者可能会争辩说,这种模式削弱了个人自主权,从而剥夺了人们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批判性地思考其宗教的机会。 这被认为对社会是有害的,因为它消除了理性思考和选择,阻止了个人为了更大的社会利益而追求自己的利益。

这种思维方式的问题在于,它假设每个人都能正确评估什么是好的,并不断寻求其社会的利益。 另一方面,群体权利模式假设一个人所拥有的最强大的身份是其宗教归属。 由于这是维系社会的核心,社区成员被期望尽其所能确保该身份的保护,即使这会凌驾于他们个人的利益之上。 因此,禁止传教和叛教并不令人担忧,因为这些行为不仅会伤害个人本身,还会伤害整个社区。

那么这一切对我们意味着什么呢? 首先,它让我们认识到,米勒特制度创造了一个承认集体自由并形成宽容社会的模板,尽管我们今天假设没有个人自主权就不可能实现宽容。 然而,从大局来看,在群体之间建立宽容被认为比在群体内部促进个人自由更为重要。 因此,群体权利模式形成了一种社会多元性,确保了每个社区的整体保护。 当然,承认这种创造宽容社会的替代形式,并不要求我们坚持认为它是唯一的形式。 事实上,我们可以承认这一制度的成功,同时仍然倡导个人自主的自由主义模式,正如金里卡本人所做的那样。 重点是要谨慎,不要简单地将历史上的伊斯兰社区和宗教组织斥为不宽容或压迫。 米勒特标准不仅在防止宗教战争方面取得了成功,而且还赋予了每个宗教少数群体社区集体自由(例如,他们自己的法庭、不受干扰地信奉其宗教的权利等)。

从群体权利到自由主义:坦齐马特改革

早在17世纪,奥斯曼帝国就开始面临直接的权力威胁,除了无数的内部政治冲突外,还多次在军事上败给欧洲军队。 历任苏丹都致力于改革奥斯曼的行政和军事体系,以保护帝国免于战败,他们认为持续的失败仅仅是因为没有完全体现传统的奥斯曼制度。 因此,奥斯曼军队在实施改革方面停滞不前,而这些改革本可以对抗欧洲武装部队一些更新、更有效的方法。 此外,在18世纪,奥斯曼人在俄罗斯手中遭遇了几次毁灭性的失败。

更糟糕的是,民族主义观念在帝国境内如野火般蔓延。 现在,统治机构面临着寻求脱离土耳其人的族群所发起的多次民族主义起义。 随着这些分裂运动而来的,是在争取新身份和民族国家的过程中,领土的丧失和大规模屠杀。 最后,由于全球化和贸易的增加,欧洲在奥斯曼土地上的存在和影响急剧上升,导致对外部势力的财政依赖增加,以及外国对奥斯曼习俗的影响。 例如,一些欧洲国家寻找基督徒的不满,借此进行政治和经济干预,允许他们逃避奥斯曼法律和作为公民的义务。 随着欧洲实力的增强,一些非穆斯林个人寻求俄罗斯和法国等国家的保护,从而将他们与奥斯曼帝国的关系转变为外侨关系。 同时利用本国政府和外国势力的做法,只会加剧即将爆发的政治紧张局势。

鉴于这些挑战,奥斯曼领导人发起了一系列改革,重点在于军事和行政的“中央集权”,以及现有模式的“西化”。 这些改革在19世纪中叶达到了顶峰,即所谓的坦志麦特(意为“重组”)时期。 与我们讨论相关的一项重大修正案,是废除米勒特制度,转而采用现代公民权概念。 1839年,《居尔哈内敕令》承认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 1856年,另一项帝国敕令呼吁进行社会经济改革,将此前按宗教划分的各种教育体系统一起来。 最终,1876年所有公民都被赋予了政治权利,帝国转型为“君主立宪制”。

坦志麦特时期是历史上重要的一章:这一时刻标志着奥斯曼帝国似乎正式承认了西方及其启蒙思想的优越性。 只有采纳自由主义和世俗体系所推崇的伟大价值观,这个长期存在的帝国才能作为一个国家继续进步。 或者说,人们曾这样认为。 不出所料,这种千篇一律的欧洲世界范式,并不能完美地套用在一个建立在不同价值观基础上的帝国之上。 奥斯曼国家采取公民权改革,并非因为他们突然醒悟,认为自己沿用了几个世纪且行之有效的米勒特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也不是因为西方理想照亮了局势。 事实上,欧洲人自己,以及效仿他们的奥斯曼人,关心的并非建立宽容;相反,他们决心建立国家主权,并将臣民的忠诚引向民族国家。 此外,奥斯曼人还受到因地方叛乱而导致领土不断丧失的困扰,这要求帝国必须统一其碎片化的政体。

随着政体的统一,其目标还包括促进所有奥斯曼人(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之间的兄弟情谊。 然而,由于这种要求以大熔炉取代多元化社会的外部策略,许多奥斯曼领土发现很难在一夜之间适应完全不同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标准。 特别是在叙利亚,穆斯林和基督徒社区世代共存,但紧张局势急剧加剧,穆斯林与基督徒之间,以及基督徒与犹太人之间的关系变得严重两极分化。 奥斯曼政治家杰夫代特帕夏(Cevdet Paşa)描述了各宗教社区的反应如下:

……至于非穆斯林,这一天,当他们摆脱了拉亚(即少数群体)的地位,并获得了与统治米勒特平等的权利时,是一个欢庆的日子。 但牧首和其他精神领袖感到不满,因为他们的任命被纳入了费尔曼(皇家法令)中。

在整个转型过程中,最终的利害关系在于建立法律和世俗的国家概念,与维护基于宗教的民族认同之间日益增长且未被察觉的紧张关系。 因此,随着民族国家的发展,原本(在很大程度上)独立的政治和宗教两个体系,现在必须合并并作为彼此的表达方式。

自由主义的虚荣

那么,如果群体权利模式是一种合理且可以说更自然的宽容形式,为什么伊斯兰历史会被指责对宗教少数群体残暴? 这个问题引出了一个更大的担忧:我们究竟是在用什么样的视角来评估穆斯林对宗教少数群体的对待方式?

西方民主国家是由世俗和自由主义模式定义的。 政治理论家温迪·布朗(Wendy Brown)深入探讨了通过这些范式审视宽容概念的陷阱。 例如,自由世俗主义的前提是宗教的私有化和个人化;因此,任何在公共空间推广宗教的文化或社会,按定义都被认为是缺乏宽容的。 换句话说,自由主义是文化的对立面,因为正是文化呼吁公共宗教表达,并剥夺了个人的自由。 因此,自由主义伪装成一种无文化的学说,专注于个人并确保个人自由。

布朗声称,这是一个神话,因为自由主义像它所批评的每一种文化和意识形态一样,也屈服于文化和政治的影响。 然而,归根结底,由于自由主义将自己置于其他学说和实践之上,它认为所有其他学说都是不宽容或不文明的。 因此,符合自由主义标准的即是“主流”或“美国式”的,尽管这些概念深受新教教条的影响。 正是这种宽容形式,被奉为西方文明和现代性的象征,从而赋予了西方在国际事务中作为代理人的合法性和权威。 作为这种意识形态规训的间接接受者,我们被引导相信这种宽容形式是唯一合法的;因此,我们自然地认为其他一切,如群体权利模式,都是非法的。

萨巴·马哈茂德(Saba Mahmood)阐述了这些理论,指出了民族国家的两个矛盾方面,它声称自己不受文化和宗教联系的影响。 首先,现代国家深度参与宗教监管。 尽管它声称是非宗教的,但其内在的信仰教义(在西方常被解读为新教规范)决定了公共领域中哪些宗教方面可以被容忍,哪些不能(例如,一夫多妻制与同性婚姻)。 自然地,由于这种主观管理,出现了第二个悖论:宗教差异被激化了。 这些不一致之处证明了自由主义促进同一性的潜在目标,即在法律下平等对待每个人,而这种意识形态本身甚至没有达到这一标准。 另一方面,宽容接受并重视差异;它并不试图坚持所有宗教都是一样的,因此我们应该用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人的同一标准来对待彼此。 相反,它肯定了这些神学和文化上的差异,并且不将这些差异贴上道德上令人反感或不文明的标签,而是促进和承认一个多元化的体系。

结论

在我高中的大学先修课程(A.P. History)历史课上,我们制作了T恤来纪念那一年,背面印着大大的“P.O.V.”。 (此处为上一句的延续) 这些首字母代表“观点”(point of view)。 如果说我们从那一年高强度的学习中收获了什么,那就是我们对历史的构想完全取决于我们的观点。 我们总是被教导通过提问来接触文本:这本书是谁写的? 他们是在什么时期写作的? 什么样的社会或政治环境可能在他们的历史描述中引入了偏见? 当我面对塑造了过去和现在的关键时刻时,我不断地问自己同样的问题。 因此,当我们考虑对“伊斯兰”宽容方式和少数群体问题的担忧时,我们需要认识到那些影响了我们思维过程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 我们需要挑战这样一种观念,即自由和宽容可以在时间和空间上普遍地被定义为只有一种形式。 同样重要的是,我们需要认识到我们社会所采取的双重标准:我们不能在指责过去的同时,对今天美国非公民所面临的不平等视而不见。

伊斯兰历史并非没有过错;但在讨论所谓的伊斯兰不宽容之前,让我们不要忘记这样一个事实:在开始考虑穆斯林帝国几个世纪前就已经建立的宽容之前,“开明”的西方花了近一千年时间。

————————————

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近代早期西班牙:文献史》,Jon Cowans编(费城:宾夕法尼亚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45页。

• 同上,第146页。

• 同上,第145页。

• 同上,第149页。

• 这并不是说非宗教统治没有过错。 由于重点是中世纪或古典历史,世俗主义统治不在当前的讨论范围内。

• Benjamin Braude和Bernard Lewis,“导言”,载于《奥斯曼帝国的基督徒与犹太人》,Benjamin Braude和Bernard Lewis编,第I卷(纽约:Holmes & Meier Publishers, Inc.,1982年),第12-13页。

• Kemal Karpat,“米勒特与民族:后奥斯曼时代民族与国家不协调的根源”,载于《奥斯曼帝国的基督徒与犹太人》,Benjamin Braude和Bernard Lewis编,第I卷(纽约:Holmes & Meier Publishers, Inc.,1982年),第141页。

• 同上,第142页。

• 同上,第143页。

• Saba Mahmood,《世俗时代的宗教差异》(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5页。

• Amnon Cohen,“关于米勒特制度的现实:十六世纪的耶路撒冷”,载于《奥斯曼帝国的基督徒与犹太人》,Benjamin Braude和Bernard Lewis编,第II卷(纽约:Holmes & Meier Publishers, Inc.,1982年),第12页。

• 同上,第13页。

• Will Kymlicka,“多元主义与宽容的两种模式”,载于《宽容:一种难以捉摸的美德》,David Heyd编(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82页。

• 同上,第83页。

• 同上,第84页。

• 同上,第85页。

• 同上,第86页。

• Mahmood,第33页。

• Kymlicka,第87页。

• 同上。

• 这在穆斯林社区也是如此。

• 同上,第88页。

• 同上,第89页。

• 同上,第93页。

• Stanford J. Shaw和Gökhan Çetinsaya,“奥斯曼帝国”,载于《牛津伊斯兰世界百科全书》。

• Mahmood,第40页。

• Braude和Lewis,第32-3页。

• Shaw和Çetinsaya,“奥斯曼帝国”。

• Mahmood,第25页。

• Mahmood,第39页。

• Moshe Maʿoz,“改革时代奥斯曼叙利亚的社区冲突:政治和经济因素的作用”,载于《奥斯曼帝国的基督徒与犹太人》,Benjamin Braude和Bernard Lewis编,第II卷(纽约:Holmes & Meier Publishers, Inc.,1982年),第91页。

• 引自Braude和Lewis,第30页。

• Karpat,第144页。

• 请参阅Robert Spencer的《伊斯兰宽容的神话》(Amherst: Prometheus Books, 2005年)。

• Wendy Brown,《规制厌恶:身份与帝国时代的宽容》(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1页。

• 同上,第21-2页。

• 同上,第23页。

• 同上,第7页。

• 同上,第37页。

• Mahmood,第2页。

• 同上,第2、4页。 “传统上,宽容被用于那些在道德、社会或意识形态上可能令人反感,但并不直接与法律冲突的信仰或实践……法律当然可以以更宽容的名义进行修改,例如废除反异族通婚法或反鸡奸法,或者以减少宽容的名义进行修改,例如禁止同性婚姻或限制堕胎的法律。 但在每种情况下,谈判都是在被视为法律触及范围之外的私人或个人选择(因此是可容忍的)与被视为公共利益问题(因此不是宽容问题)之间进行的。”Mahmood,第12页。

• Brown,第36页。

• Brown,第12、36页;Mahmood,第36页。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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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tolerance-minorities-and-ideological-perspectives
原文标题:Tolerance, Minorities, and Ideological Perspectives
作者:Dr. Tesneem Alkiek
作者简介:特斯尼姆·阿尔基克(Tesneem Alkiek)博士:特斯尼姆在密歇根大学获得了早期基督教和伊斯兰研究的本科学位。随后,她在乔治城大学完成了伊斯兰研究博士学位,专注于伊斯兰法。特斯尼姆目前担任拓展学习主任,她与团队合作,为社区创建课程及其他资源,以参与Yaqeen的研究工作。她同时也是罗格斯大学卡姆登分校哲学与宗教系的讲师。

副标题:宽容与少数群体指南:多元社会如何理解信仰边界、公共伦理与公平共处
摘要:本文讨论宽容、少数群体和意识形态视角之间的关系。作者说明,真正的宽容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而要认真面对权力结构、社会身份、宗教自由和公共生活中的公平问题。



图:宽容、少数群体与意识形态视角

以下出版物是《穆斯林统治下的宗教少数群体》的续篇。

摘要

穆斯林和穆斯林统治者常被指责对宗教少数群体不宽容且进行压迫。 本文第一部分以奥斯曼帝国的米勒特(millet)制度为例,论证了从历史上看,宗教宽容曾是穆斯林社会的标志。 这种宽容体现在一种群体权利模式中,该模式优先考虑整个社区的权利而非个人权利,这与当代西方社会普遍推崇的个人自由形成了鲜明对比。 尽管这种群体权利模式在今天的大多数人看来很陌生,但它无疑是一种更有效的多元主义制度。 本文第二部分讨论了外部因素,这些因素表明,优先考虑社区而非个人并不能保证真正的宽容。 通过探讨这些问题,人们可以认识到,对穆斯林对待宗教少数群体方式的负面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如何通过西方意识形态塑造出来的。

引言

1609年,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三世针对所有秘密信奉其宗教的穆斯林公开宣布:“本王国所有的摩里斯科人(Moriscos),无论男女老幼,在这一法令发布后的三天内,必须离开他们居住和拥有房产的地方……[如果他们不离开]那么任何人都可以逮捕他们并没收其财产,且无需承担任何惩罚,将其移交给最近地方的官员;如果他们反抗,可以将其处死。”

该法令立即在全国范围内传播,以确保最终彻底驱逐摩里斯科人(摩尔人)。这些西班牙穆斯林在1492年费迪南德二世国王和伊莎贝拉女王统治下的西班牙收复失地运动中,被迫皈依基督教。 一个多世纪后,西班牙王国在对抗荷兰叛军的战争中面临惨重损失。 由于担心许多基督教“皈依者”私下里仍在信奉伊斯兰教,并可能反抗西班牙当局,菲利普三世国王通过将不信任感引向这些内部敌人,转移了民众对政治和经济危机的注意力,并导致近三十多万摩里斯科人被迫移民。

这种大规模的迫害并非西班牙所独有。 在12世纪的法国,天主教会发起了宗教裁判所,以保护自身及其王国免受日益壮大的异端教派和其他宗教少数群体的威胁。 这种对背离天主教会核心意识形态的个人进行压迫的系统性形式,最终在几个世纪后蔓延到了西班牙。 正是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期间,那些在被迫大规模皈依或驱逐后仍留在该地区的犹太人和穆斯林,成为了严厉管控的对象。 这种强烈的镇压甚至导致一些杰出的基督教领袖站出来反对这种不宽容,尽管当时大多数民众狂热地支持驱逐行动。 例如,1610年的塞维利亚大主教曾呼吁国王对无辜者保持仁慈并修改法令。 然而,大主教的呼吁是徒劳的,在西班牙生活了七个世纪的犹太人和穆斯林别无选择,只能离开家园。

奇怪的是,这些深刻的历史事件很少被人们所知,更不用说讨论了,这或许是因为它们凸显了基督教对其他宗教的不宽容。 这些事件也并非孤例;犹太人和基督教少数教派经常受到占统治地位的基督教统治者的迫害。 提及西班牙收复失地运动的目的,并非要将此事件作为对基督教不宽容的全面控诉;相反,这是一个反思的机会,因为在学术和大众讨论中,穆斯林和穆斯林统治者往往被视为不宽容和压迫政权的典型代表,而其他占统治地位的宗教王国所犯下的有据可查的压迫行为却被视而不见。 这种对历史的改写并非无心之举。 在本文中,我探讨了两个关键问题:1)在历史背景下,管理宗教少数群体的伊斯兰制度是否确实具有压迫性;2)如果不是,那么是什么意识形态框架导致了人们认为伊斯兰政权对少数群体特别不宽容的看法? 通过探讨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对穆斯林对待宗教少数群体方式的负面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如何通过西方意识形态塑造出来的。

案例研究:奥斯曼帝国的米勒特制度

在上一篇关于《穆斯林统治下的宗教少数群体》的文章中,我们讨论了穆斯林土地上对待少数群体的基础。 一旦土地被穆斯林征服,该地区的非穆斯林要么通过《和约》(ṣulḥ)达成互惠条款,要么获得成为“齐米”(dhimmī,受保护的宗教少数群体)的机会。 成为“齐米”意味着获得安全保障、免除兵役,以及在缴纳“吉兹亚”(jizyah,人头税)并效忠国家的前提下,继续信奉自己宗教的自由。 后来,在奥斯曼统治下,正式建立了米勒特制度。 “米勒特”一词用于指代宗教少数群体社区,并最终形成了少数群体与国家之间正式关系的标准化安排。 换句话说,奥斯曼帝国建立了一套制度,米勒特在该制度下拥有特定的权利和对国家当局的责任,以帮助界定和确保其法律自主权。 这一制度在奥斯曼统治期间不断完善,最终为了公民身份范式而被推翻。这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尽管它在当时是成功的(正如后文将证明的那样),但最终还是屈服于欧洲帝国主义的压力,以及要求符合现代世俗主义和自由主义形式的需求。

米勒特制度最初的发展,是奥斯曼政府为了妥善组织其统治下各宗教和族群的一种手段。 将这些群体纳入更广泛的奥斯曼经济和政治体系,使得这些社区所主张的各种文化和宗教身份得以保留。 因此,尽管米勒特制度要求每个少数群体进行行政和社会改革,但它忽略了族群和宗教差异,以维持帝国的统一和生产力。 众所周知,在奥斯曼统治下,穆斯林仍然拥有最高地位,但与以前的基督教帝国不同,奥斯曼人从未试图通过大规模强迫皈依等方式来抹杀宗教或族群身份,以追求同质化。

米勒特制度最广为人知的方面之一,是为每个宗教社区任命官方首领或牧首。 每一位牧首均由其所属社区任命,以确保其权威建立在社区的尊重与服从之上;如果他越权,只有该社区有权将其撤换。 首领还承担着双重责任:向其奥斯曼主管(通常是首席法官,即qāḍī)汇报,以及向其信众负责。 反过来,社区成员必须将所有投诉提交给他,以建立一个高效的申诉和解决流程。 例如,如果有成员无力支付“吉兹亚”,牧首有责任提供经济援助,并代表整个社区集体缴纳税款。

宽容的典范

尽管米勒特制度保障了相关权利,但现代理论家认为该模式存在缺陷。 20世纪末,政治和道德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自由主义传统的视角下,将宗教宽容的概念描述为个人自由信奉其宗教或根据自身意愿改变宗教的个人选择。 这种良心自由或个人自由,被认为是宽容和人权的最高体现。 然而,另一位政治哲学家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挑战了这一在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被视为理所当然的观点。 与将个人置于论证核心的罗尔斯模式不同,金里卡提出了群体权利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群体而非个人作为自治单位,被赋予集体权利和责任。 他的论点本质上归结为:像米勒特制度这样的群体权利模式,是向整个社区授予宗教自由的有效方法,尽管它们可能限制了个人改变或背离其原有宗教的机会。

在奥斯曼帝国对群体权利模式的体现中,米勒特——主要是希腊和亚美尼亚东正教社区以及犹太人——享有自治和法律自主权。 话虽如此,相对于占统治地位的伊斯兰教,米勒特在宗教的公开表达方面受到限制。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少数群体被要求穿着与穆斯林不同的服饰,且不得进行传教。 尽管如此,米勒特模式允许宗教共存,并且不会迫害那些服从各自牧首以及国家法律的人。 因此,该模式与罗尔斯、洛克等人所倡导的自由主义期望形成了鲜明对比,因为它对保守和神权价值观有着深厚的承诺,从而实现了“政教合一”。 通过这一制度,奥斯曼帝国统治了广袤的领土,这些领土在族群和宗教上各不相同,统治时间长达近半个千年,同时避免了宗教战争和大规模迫害,这使得金里卡推断米勒特模式“可以说是更自然的宗教宽容形式”。

另一方面,罗尔斯模式甚至认为个人自由是确保宽容和多元化社会的唯一途径,并假设以前的方法(即群体权利)永远无法保证这一愿景。 然而,正如金里卡所指出的,在英国的《宽容法案》或任何普遍宣言之前,宗教宽容确实已经存在。 虽然米勒特制度没有解决罗尔斯的个人自由问题,但它是一个远超欧洲当时所考虑的任何范式的模式。 事实上,直到1648年签署《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欧洲才结束了长达一个世纪的宗教战争,这场战争争论的是臣民是否可以持有与统治者信仰不同的宗教信仰。 因此,正如金里卡所指出的,在自由民主国家之前,就已经存在旨在建立宽容和多元化社会的方法。

话虽如此,任何群体权利模式都会带来对个人在宗教承诺方面自由受限的担忧。 换句话说,在米勒特模式中,挑战一个人的宗教归属几乎是闻所未闻的;人们被期望遵循继承的传统,并履行牧首设定的责任。 因此,在某些条件下,传教和叛教是刑事犯罪。 出于这个原因,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拥护者可能会争辩说,这种模式削弱了个人自主权,从而剥夺了人们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批判性地思考其宗教的机会。 这被认为对社会是有害的,因为它消除了理性思考和选择,阻止了个人为了更大的社会利益而追求自己的利益。

这种思维方式的问题在于,它假设每个人都能正确评估什么是好的,并不断寻求其社会的利益。 另一方面,群体权利模式假设一个人所拥有的最强大的身份是其宗教归属。 由于这是维系社会的核心,社区成员被期望尽其所能确保该身份的保护,即使这会凌驾于他们个人的利益之上。 因此,禁止传教和叛教并不令人担忧,因为这些行为不仅会伤害个人本身,还会伤害整个社区。

那么这一切对我们意味着什么呢? 首先,它让我们认识到,米勒特制度创造了一个承认集体自由并形成宽容社会的模板,尽管我们今天假设没有个人自主权就不可能实现宽容。 然而,从大局来看,在群体之间建立宽容被认为比在群体内部促进个人自由更为重要。 因此,群体权利模式形成了一种社会多元性,确保了每个社区的整体保护。 当然,承认这种创造宽容社会的替代形式,并不要求我们坚持认为它是唯一的形式。 事实上,我们可以承认这一制度的成功,同时仍然倡导个人自主的自由主义模式,正如金里卡本人所做的那样。 重点是要谨慎,不要简单地将历史上的伊斯兰社区和宗教组织斥为不宽容或压迫。 米勒特标准不仅在防止宗教战争方面取得了成功,而且还赋予了每个宗教少数群体社区集体自由(例如,他们自己的法庭、不受干扰地信奉其宗教的权利等)。

从群体权利到自由主义:坦齐马特改革

早在17世纪,奥斯曼帝国就开始面临直接的权力威胁,除了无数的内部政治冲突外,还多次在军事上败给欧洲军队。 历任苏丹都致力于改革奥斯曼的行政和军事体系,以保护帝国免于战败,他们认为持续的失败仅仅是因为没有完全体现传统的奥斯曼制度。 因此,奥斯曼军队在实施改革方面停滞不前,而这些改革本可以对抗欧洲武装部队一些更新、更有效的方法。 此外,在18世纪,奥斯曼人在俄罗斯手中遭遇了几次毁灭性的失败。

更糟糕的是,民族主义观念在帝国境内如野火般蔓延。 现在,统治机构面临着寻求脱离土耳其人的族群所发起的多次民族主义起义。 随着这些分裂运动而来的,是在争取新身份和民族国家的过程中,领土的丧失和大规模屠杀。 最后,由于全球化和贸易的增加,欧洲在奥斯曼土地上的存在和影响急剧上升,导致对外部势力的财政依赖增加,以及外国对奥斯曼习俗的影响。 例如,一些欧洲国家寻找基督徒的不满,借此进行政治和经济干预,允许他们逃避奥斯曼法律和作为公民的义务。 随着欧洲实力的增强,一些非穆斯林个人寻求俄罗斯和法国等国家的保护,从而将他们与奥斯曼帝国的关系转变为外侨关系。 同时利用本国政府和外国势力的做法,只会加剧即将爆发的政治紧张局势。

鉴于这些挑战,奥斯曼领导人发起了一系列改革,重点在于军事和行政的“中央集权”,以及现有模式的“西化”。 这些改革在19世纪中叶达到了顶峰,即所谓的坦志麦特(意为“重组”)时期。 与我们讨论相关的一项重大修正案,是废除米勒特制度,转而采用现代公民权概念。 1839年,《居尔哈内敕令》承认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 1856年,另一项帝国敕令呼吁进行社会经济改革,将此前按宗教划分的各种教育体系统一起来。 最终,1876年所有公民都被赋予了政治权利,帝国转型为“君主立宪制”。

坦志麦特时期是历史上重要的一章:这一时刻标志着奥斯曼帝国似乎正式承认了西方及其启蒙思想的优越性。 只有采纳自由主义和世俗体系所推崇的伟大价值观,这个长期存在的帝国才能作为一个国家继续进步。 或者说,人们曾这样认为。 不出所料,这种千篇一律的欧洲世界范式,并不能完美地套用在一个建立在不同价值观基础上的帝国之上。 奥斯曼国家采取公民权改革,并非因为他们突然醒悟,认为自己沿用了几个世纪且行之有效的米勒特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也不是因为西方理想照亮了局势。 事实上,欧洲人自己,以及效仿他们的奥斯曼人,关心的并非建立宽容;相反,他们决心建立国家主权,并将臣民的忠诚引向民族国家。 此外,奥斯曼人还受到因地方叛乱而导致领土不断丧失的困扰,这要求帝国必须统一其碎片化的政体。

随着政体的统一,其目标还包括促进所有奥斯曼人(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之间的兄弟情谊。 然而,由于这种要求以大熔炉取代多元化社会的外部策略,许多奥斯曼领土发现很难在一夜之间适应完全不同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标准。 特别是在叙利亚,穆斯林和基督徒社区世代共存,但紧张局势急剧加剧,穆斯林与基督徒之间,以及基督徒与犹太人之间的关系变得严重两极分化。 奥斯曼政治家杰夫代特帕夏(Cevdet Paşa)描述了各宗教社区的反应如下:

……至于非穆斯林,这一天,当他们摆脱了拉亚(即少数群体)的地位,并获得了与统治米勒特平等的权利时,是一个欢庆的日子。 但牧首和其他精神领袖感到不满,因为他们的任命被纳入了费尔曼(皇家法令)中。



在整个转型过程中,最终的利害关系在于建立法律和世俗的国家概念,与维护基于宗教的民族认同之间日益增长且未被察觉的紧张关系。 因此,随着民族国家的发展,原本(在很大程度上)独立的政治和宗教两个体系,现在必须合并并作为彼此的表达方式。

自由主义的虚荣

那么,如果群体权利模式是一种合理且可以说更自然的宽容形式,为什么伊斯兰历史会被指责对宗教少数群体残暴? 这个问题引出了一个更大的担忧:我们究竟是在用什么样的视角来评估穆斯林对宗教少数群体的对待方式?

西方民主国家是由世俗和自由主义模式定义的。 政治理论家温迪·布朗(Wendy Brown)深入探讨了通过这些范式审视宽容概念的陷阱。 例如,自由世俗主义的前提是宗教的私有化和个人化;因此,任何在公共空间推广宗教的文化或社会,按定义都被认为是缺乏宽容的。 换句话说,自由主义是文化的对立面,因为正是文化呼吁公共宗教表达,并剥夺了个人的自由。 因此,自由主义伪装成一种无文化的学说,专注于个人并确保个人自由。

布朗声称,这是一个神话,因为自由主义像它所批评的每一种文化和意识形态一样,也屈服于文化和政治的影响。 然而,归根结底,由于自由主义将自己置于其他学说和实践之上,它认为所有其他学说都是不宽容或不文明的。 因此,符合自由主义标准的即是“主流”或“美国式”的,尽管这些概念深受新教教条的影响。 正是这种宽容形式,被奉为西方文明和现代性的象征,从而赋予了西方在国际事务中作为代理人的合法性和权威。 作为这种意识形态规训的间接接受者,我们被引导相信这种宽容形式是唯一合法的;因此,我们自然地认为其他一切,如群体权利模式,都是非法的。

萨巴·马哈茂德(Saba Mahmood)阐述了这些理论,指出了民族国家的两个矛盾方面,它声称自己不受文化和宗教联系的影响。 首先,现代国家深度参与宗教监管。 尽管它声称是非宗教的,但其内在的信仰教义(在西方常被解读为新教规范)决定了公共领域中哪些宗教方面可以被容忍,哪些不能(例如,一夫多妻制与同性婚姻)。 自然地,由于这种主观管理,出现了第二个悖论:宗教差异被激化了。 这些不一致之处证明了自由主义促进同一性的潜在目标,即在法律下平等对待每个人,而这种意识形态本身甚至没有达到这一标准。 另一方面,宽容接受并重视差异;它并不试图坚持所有宗教都是一样的,因此我们应该用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人的同一标准来对待彼此。 相反,它肯定了这些神学和文化上的差异,并且不将这些差异贴上道德上令人反感或不文明的标签,而是促进和承认一个多元化的体系。

结论

在我高中的大学先修课程(A.P. History)历史课上,我们制作了T恤来纪念那一年,背面印着大大的“P.O.V.”。 (此处为上一句的延续) 这些首字母代表“观点”(point of view)。 如果说我们从那一年高强度的学习中收获了什么,那就是我们对历史的构想完全取决于我们的观点。 我们总是被教导通过提问来接触文本:这本书是谁写的? 他们是在什么时期写作的? 什么样的社会或政治环境可能在他们的历史描述中引入了偏见? 当我面对塑造了过去和现在的关键时刻时,我不断地问自己同样的问题。 因此,当我们考虑对“伊斯兰”宽容方式和少数群体问题的担忧时,我们需要认识到那些影响了我们思维过程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 我们需要挑战这样一种观念,即自由和宽容可以在时间和空间上普遍地被定义为只有一种形式。 同样重要的是,我们需要认识到我们社会所采取的双重标准:我们不能在指责过去的同时,对今天美国非公民所面临的不平等视而不见。

伊斯兰历史并非没有过错;但在讨论所谓的伊斯兰不宽容之前,让我们不要忘记这样一个事实:在开始考虑穆斯林帝国几个世纪前就已经建立的宽容之前,“开明”的西方花了近一千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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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 《近代早期西班牙:文献史》,Jon Cowans编(费城:宾夕法尼亚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45页。

• 同上,第146页。

• 同上,第145页。

• 同上,第149页。

• 这并不是说非宗教统治没有过错。 由于重点是中世纪或古典历史,世俗主义统治不在当前的讨论范围内。

• Benjamin Braude和Bernard Lewis,“导言”,载于《奥斯曼帝国的基督徒与犹太人》,Benjamin Braude和Bernard Lewis编,第I卷(纽约:Holmes & Meier Publishers, Inc.,1982年),第12-13页。

• Kemal Karpat,“米勒特与民族:后奥斯曼时代民族与国家不协调的根源”,载于《奥斯曼帝国的基督徒与犹太人》,Benjamin Braude和Bernard Lewis编,第I卷(纽约:Holmes & Meier Publishers, Inc.,1982年),第141页。

• 同上,第142页。

• 同上,第143页。

• Saba Mahmood,《世俗时代的宗教差异》(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5页。

• Amnon Cohen,“关于米勒特制度的现实:十六世纪的耶路撒冷”,载于《奥斯曼帝国的基督徒与犹太人》,Benjamin Braude和Bernard Lewis编,第II卷(纽约:Holmes & Meier Publishers, Inc.,1982年),第12页。

• 同上,第13页。

• Will Kymlicka,“多元主义与宽容的两种模式”,载于《宽容:一种难以捉摸的美德》,David Heyd编(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82页。

• 同上,第83页。

• 同上,第84页。

• 同上,第85页。

• 同上,第86页。

• Mahmood,第33页。

• Kymlicka,第87页。

• 同上。

• 这在穆斯林社区也是如此。

• 同上,第88页。

• 同上,第89页。

• 同上,第93页。

• Stanford J. Shaw和Gökhan Çetinsaya,“奥斯曼帝国”,载于《牛津伊斯兰世界百科全书》。

• Mahmood,第40页。

• Braude和Lewis,第32-3页。

• Shaw和Çetinsaya,“奥斯曼帝国”。

• Mahmood,第25页。

• Mahmood,第39页。

• Moshe Maʿoz,“改革时代奥斯曼叙利亚的社区冲突:政治和经济因素的作用”,载于《奥斯曼帝国的基督徒与犹太人》,Benjamin Braude和Bernard Lewis编,第II卷(纽约:Holmes & Meier Publishers, Inc.,1982年),第91页。

• 引自Braude和Lewis,第30页。

• Karpat,第144页。

• 请参阅Robert Spencer的《伊斯兰宽容的神话》(Amherst: Prometheus Books, 2005年)。

• Wendy Brown,《规制厌恶:身份与帝国时代的宽容》(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1页。

• 同上,第21-2页。

• 同上,第23页。

• 同上,第7页。

• 同上,第37页。

• Mahmood,第2页。

• 同上,第2、4页。 “传统上,宽容被用于那些在道德、社会或意识形态上可能令人反感,但并不直接与法律冲突的信仰或实践……法律当然可以以更宽容的名义进行修改,例如废除反异族通婚法或反鸡奸法,或者以减少宽容的名义进行修改,例如禁止同性婚姻或限制堕胎的法律。 但在每种情况下,谈判都是在被视为法律触及范围之外的私人或个人选择(因此是可容忍的)与被视为公共利益问题(因此不是宽容问题)之间进行的。”Mahmood,第12页。

• Brown,第36页。

• Brown,第12、36页;Mahmood,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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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是靠刀剑传播的吗?深度解读强迫改宗争议

穆斯林教育malik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84 次浏览 • 2026-05-30 21:20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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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did-islam-spread-by-the-sword-a-critical-look-at-forced-conversions
原文标题:Did Islam Spread by the Sword? A Critical Look at Forced Conversions
作者:Hassam Munir
作者简介:哈萨姆·穆尼尔(Hassam Munir):目前正在多伦多大学攻读地中海与中东历史硕士学位。他是公共历史项目“iHistory”的创始人,并于2017年多伦多遗产奖中被评为“新兴历史学家”。他在新闻和公共关系领域也拥有丰富的经验。

副标题:一文读懂伊斯兰传播历史:征服、宗教自由、强迫改宗与真实证据
摘要:本文批判性审视“伊斯兰靠刀剑传播”这一常见说法。作者区分军事征服、政治统治和宗教改信,说明历史证据并不支持把伊斯兰传播简单归结为强迫改宗。



图:伊斯兰教是靠武力传播的吗? 对强制改宗的批判性审视

摘要

历史上是否存在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问题,是几个世纪以来“武力传播”叙事的核心,这种叙事一直被(且仍在被)用来妖魔化伊斯兰教和穆斯林。 然而,许多当代顶尖历史学家已经对这一叙事提出了挑战。 他们承认历史上确实存在强制改宗的案例,但也指出这些案例非常罕见、属于例外情况,且发生在特定背景下,并违反了《古兰经》对这种行为的禁令。 本文粗略梳理了一些用于反驳这一叙事的论点,并考察了历史上三个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案例:南亚伊斯兰教的传播、奥斯曼帝国的德夫希尔梅(devshirme)制度,以及也门叶海亚伊玛目的“孤儿法令”。

引言

历史学家将伊斯兰教描述为世界上最年轻的主要宗教之一,它出现于公元7世纪初。 在先知穆罕默德 ﷺ 去世后的一个世纪内,早期穆斯林建立了一个西起现代西班牙、东至印度的帝国。 在此过程中被征服的许多民族最终皈依了伊斯兰教,为当今全球穆斯林群体奠定了基础,该群体被广泛认为是世界上第二大且增长最快的宗教团体。

欧洲基督教世界曾将伊斯兰教视为一种“邪恶的宗教”,其巨大的数量成功几个世纪以来一直让观察家感到困惑。 在许多人看来,唯一能想到的答案就是(且一直认为)伊斯兰教最初一定是靠其固有的“兽性残暴”传播的,正如12世纪的尊者彼得(Peter the Venerable)所言。 从这个角度来看,当今穆斯林群体的规模和增长,是历史上伊斯兰教“靠武力传播”时期的产物。

这种“武力传播”叙事的一个关键“事实”是关于非穆斯林被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观念。 这是历史上多次被重新利用的一系列可疑“事实”的一部分。 尊者彼得虽然总体上主张对伊斯兰教进行学术研究(目的是为了反驳),但他是在十字军东征的背景下写下这些尖刻言辞的。 在随后的几个世纪里,欧洲殖民者(如印度的英国人)试图通过将自己的仁慈与早期穆斯林征服者(无论真实还是想象)的残暴进行对比,来说服他们的非穆斯林臣民。 今天,伊斯兰恐惧症产业将伊斯兰教和穆斯林与野蛮和恐怖主义联系起来,通过将其呈现为伊斯兰教“靠武力”传播的最新篇章,可以轻易地为这种关联辩护。

当然,这种叙事并非完全毫无根据。 历史上确实存在穆斯林无视伊斯兰教义并对非穆斯林表现残暴的特定实例,包括强制改宗的案例,正如其他群体的成员也曾犯下违背其自身宗教原则的罪恶行为(例如十字军东征、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一样。 不择手段的个人和团体总会寻求在政治上利用他们所能利用的任何意识形态或信仰,每一件此类事件都应受到适当的调查和谴责。 但是,如果只盯着精心挑选的个别事件,就跳跃到“伊斯兰教是靠武力传播的”这一宽泛且还原论的结论——而不去分析每个特定案例中塑造事件进程的诸多变量——这是一种公然的学术不诚实行为,也是理解与和解的障碍。

本文简要概述了历史学家用来挑战“武力传播”叙事的一些论点,特别是关于历史上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问题。

历史学家的立场

伊斯兰教“靠武力传播”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十字军东征时期,几个世纪以来一直是欧洲基督徒反伊斯兰论战的基石。 这一观念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被威廉·缪尔爵士(Sir William Muir)等东方学家采纳,他们中的许多人——作为英国殖民官员和/或活跃的基督教传教士——处于能够通过向非穆斯林受众诋毁伊斯兰教而获利的位置(即“分而治之”)。 东方学家将现有的传统口头历史——用威廉·麦克尼尔(William McNeill)的话说是“神话历史”——结晶化并合法化,并在此过程中“以理性的科学态度将[历史记忆]从神话转化为事实”。

然而,即使在东方学家的行列中,也有像托马斯·阿诺德爵士(Sir Thomas Arnold)和德·莱西·奥利里(De Lacy O’Leary)这样的人,他们对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叙事进行了批驳。 奥利里在1923年写道:“狂热的穆斯林横扫世界,并以刀剑强迫被征服民族改宗伊斯兰教的传说,是历史学家所重复过的最荒谬的神话之一。”

著名历史学家马歇尔·霍奇森(Marshall Hodgson)在其开创性著作《伊斯兰的冒险》(The Venture of Islam)中,阐述了基本相同的立场。 最近,艾拉·拉皮杜斯(Ira Lapidus)在《伊斯兰社会史》(A History of Islamic Societies)中写道:“欧洲学者认为,改宗伊斯兰教是在刀剑威胁下进行的,被征服的民族被给予了改宗或死亡的选择。 现在很明显,强制改宗虽然在穆斯林国家并非闻所未闻,但实际上是罕见的。 穆斯林征服者通常希望统治而非改宗,大多数改宗伊斯兰教的行为都是自愿的。”

除了本文引用的历史学家外,贾马尔·马利克(Jamal Malik)、乔纳森·伯基(Jonathan Berkey)和凯文·巴雷特(Kevin Barrett)等许多其他历史学家也挑战并反驳了“武力传播”的叙事。

“宗教无强迫”

历史上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情况罕见且属于例外,这对熟悉《古兰经》原则的人来说并不奇怪:“对于宗教,绝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分明了。”(2:256)。 著名的《古兰经》经典注疏家伊斯玛仪·伊本·凯西尔(Ismāʿīl ibn Kathīr,卒于1373年)说,这段经文的意思是:“不要强迫任何人成为穆斯林,因为伊斯兰教是平白清晰的,其证据和明证也是平白清晰的。 因此,没有必要强迫任何人皈依伊斯兰教。” 穆斯林有共同的责任去传播伊斯兰教的信息,但《古兰经》明确描述了实现这一目标的规范方式:“你应凭智慧和善言而劝人遵循主道,你应当以最优美的态度与人辩论。”(16:125)。

即使在伊斯兰教法允许的战争中,穆斯林军队也应向非穆斯林提供三种选择:“改宗伊斯兰教;缴纳吉兹亚(人丁税)并接受齐米(dhimmi)身份;或在战场上一决胜负。” 如果对手选择了最后一种并战败,他们将面临财产被没收、沦为奴隶甚至死亡的后果。 即便如此,他们也不得被强迫改宗。”

第二种选择被巴特·耶奥尔(Bat Ye’or)贬义地称为“齐米制度”(dhimmitude)。 耶奥尔等人认为,缴纳吉兹亚和保持齐米身份的要求是一种“宗教强迫”。 耶奥尔的立场受到了杰出历史学家的挑战,包括伯纳德·刘易斯(Bernard Lewis)——考虑到他在其他背景下的观点远非“亲穆斯林”,他不可能被指责为辩护性的修正主义者——以及蔡斯·罗宾逊(Chase Robinson)。

齐米制度“符合所有中世纪社会对待非主导宗教群体的惯例”,并且作为比较,“毫无疑问,齐米制度的历史与前现代时期欧洲对待非基督徒的方式相比,表现得更为优越。” 虽然确实存在滥用该制度的例子——例如法蒂玛王朝的“疯狂哈里发”哈基姆(al-Hākim,在位期间) 996-1021)——这些情况很少见,且“往往发生在伊斯兰世界的边缘地带,特别是在面临来自外部的紧迫威胁时。”

早期伊斯兰历史

耶路撒冷牧首索福罗尼乌斯与第二任穆斯林哈里发欧麦尔·本·哈塔卜(卒于644年)之间著名的条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齐米”(dhimma)协议的范例,其中明确禁止了强迫改宗:

这是造物主的仆人、信士的长官欧麦尔给予耶路撒冷人民的安全保障 [amān]。 他给予他们关于自身、财产、教堂、十字架、城中病患与健康者,以及他们宗教中所有仪式的一份安全保障。 他们的教堂不会被穆斯林占用,也不会被拆毁。 他们本人、他们所处的土地、他们的十字架以及他们的财产都不会受到损害。 他们不会被强迫改宗……

欧麦尔通常被认为是穆斯林领导人中最严厉的一位,而耶路撒冷对穆斯林来说是一座非常重要的城市。 因此可以推断,如果早期穆斯林真的热衷于强迫非穆斯林改信伊斯兰教,欧麦尔绝不会对耶路撒冷网开一面。 类似的例子在伊斯兰历史上比比皆是,例如阿卜杜勒·阿齐兹·本·穆萨与特奥德米尔之间(于713年)达成的协议,其中规定“他们 [即特奥德米尔在西班牙的追随者] 在宗教事务上不会受到胁迫,他们的教堂不会被焚毁,他们的圣物也不会被夺走……”

正是由于这类保护措施,“在至少两个世纪的时间里,伊斯兰帝国的大多数居民都是非穆斯林。” 此外,据休·肯尼迪所言,在早期穆斯林征服之后,强迫改信伊斯兰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穆斯林在刚被征服的地区只是极少数——在埃及约占人口的10%,在伊拉克约占20%。 “在这种情况下,强迫不情愿的人改宗是根本不可能的。”

在732年之前被穆斯林征服的地区(即先知穆罕默德 ﷺ 逝世后的第一个世纪),伊斯兰教直到850年至1050年才成为多数派宗教。 例如,伊朗几乎全部在705年之前就被征服了;然而,理查德·布利特的研究表明,直到9世纪中叶,伊朗的穆斯林人口才达到50%,而这一比例达到75%又花费了近一个世纪。 正如一些历史学家所指出的,“如果强迫改信伊斯兰教是征服背后的动力,那么这些征服无疑是彻底的失败。”

甚至有人认为,许多穆斯林统治者非但没有强迫非穆斯林改宗,反而更倾向于统治非穆斯林并向他们征收吉兹亚(人丁税)。 原因之一是,天课(穆斯林必须缴纳的慈善捐款)通常在各省进行本地再分配,且只能用于特定用途;而吉兹亚则被送往首都的中央国库,以现金支付,并可由统治者自行支配。

一个相关的案例导致倭马亚王朝将军贾拉·本·阿卜杜拉·哈卡米(卒于730年)被哈里发欧麦尔·本·阿卜杜勒·阿齐兹免职。 哈卡米当时在呼罗珊执政,他实际上阻止了臣民皈依伊斯兰教,并继续向那些已经改信伊斯兰教的人征收吉兹亚。 “确实,你们皈依伊斯兰教只是为了逃避纳税,”他对他们说。 欧麦尔·本·阿卜杜勒·阿齐兹将他免职,并说道:“安拉派遣先知穆罕默德 ﷺ 只是为了传道,而不是为了收税。”

改宗在其他原因和方式下也可能受到有效的阻碍。 一个例子是海达尔·本·卡乌斯(卒于841年),他是阿拔斯王朝哈里发穆塔西姆的一名将军,也是中亚一个名为乌什鲁萨纳的小公国的统治者。 尽管他本人是穆斯林,但他与非穆斯林臣民达成协议,不允许在乌什鲁萨纳境内进行宣教(da ʿ wah),他也信守承诺,惩罚了两名在其管辖范围内传教的穆斯林。 随后,他因这一行为在穆塔西姆的宫廷中受审。

历史上确实存在强迫改信伊斯兰教的案例,但这些情况往往比那种简单化且蓄意误导的“刀剑下的传播”叙事要复杂和微妙得多。 让我们简要回顾一些例子,同时要记住,还有许多其他例子值得深入调查,如果必要且可能的话,应促使穆斯林社区采取合理的纠正措施。

案例研究:南亚

历史上关于强迫改信伊斯兰教最广为流传的例子或许来自南亚。 美国历史学家威尔·杜兰特在1935年断言,“穆罕默德对印度的征服可能是历史上最血腥的故事”,并解释说“在此期间(即公元800-1700年),数百万印度教徒在刀剑下被迫改信伊斯兰教”。 (有趣的是,杜兰特也曾说过:“大多数历史都是猜测,其余的则是偏见。”) 这一观点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被印度的英国东方主义“行政官员历史学家”(如亨利·埃利奥特)所推广,并被民族主义者甚至同情印度教至上主义的历史学家(如R.C.马宗达和库恩拉德·埃尔斯特)所借用和进一步发展。 马宗达和库恩拉德·埃尔斯特分别(发展了这一观点)。

亨利·埃利奥特、库恩拉德·埃尔斯特以及其他持此观点的历史学家所存在的预设立场问题,已受到该领域其他学者的批评。 然而,正如彼得·哈迪所指出的,这一立场更严重的缺陷在于,“武力”和“改宗”从未被精确定义,这让人误以为整个社会可以仅仅因为“脖子上架着刀”就彻底改变其宗教认同。 同样,罗威娜·罗宾逊也指出,“关于伊斯兰教在印度到处都是通过‘武力’或‘刀剑’传播的论点,除了在大多数情况下显然不实之外,也过于陈腐,不值得深究。”

此外,约哈南·弗里德曼指出,埃利奥特及其追随者用作证据的波斯历史文献中的短语含义模糊,可以有多种解读。 例如,“他们服从了伊斯兰”可能指伊斯兰教本身、穆斯林国家,或“伊斯兰军队”,而结合上下文通常支持后两种解释。 因此,一个本意指某群体在压力下向穆斯林军队投降的短语,很容易——甚至可能是蓄意地——被误解为该群体被迫或受压迫而皈依了伊斯兰教。

理查德·伊顿指出,如果“刀剑传播论”是准确的,“人们会预期那些最深入、最长期暴露在穆斯林王朝统治下的地区——即那些最充分暴露在‘刀剑’下的地区——今天应该拥有最多的穆斯林人口。” 然而,根据最早可靠的人口普查,旁遮普和孟加拉(穆斯林人口占70-90%)的穆斯林人口比例显著高于恒河平原(10-15%),而后者才是穆斯林统治的核心地带。 罗威娜·罗宾逊指出,伊顿还令人信服地论证了“伊斯兰教在孟加拉农民中的传播,正是在[穆斯林]统治者实际上反对改宗的时期发生的。”

案例研究:奥斯曼帝国的德夫希尔梅(Devshirme)制度

奥斯曼帝国的德夫希尔梅制度是强迫改信伊斯兰教的另一个例子。 在这种制度下,年轻的基督徒男孩被系统地从家庭中带走,改信伊斯兰教,并接受训练以服务于帝国的官僚机构或苏丹的私人军事力量——耶尼切里军团。 然而,正是这一制度往往“为宗教少数群体提供了不受限制地进入最高政府职位的机会”。 索库鲁·穆罕默德帕夏(卒于1579年)就是一个例子,他是一位来自波斯尼亚的斯拉夫人,通过官僚体系晋升为帝国的大维齐尔(宰相),尽管他本人仍是穆斯林,但他利用这一职位支持了波斯尼亚的基督徒社区。

因此,那个曾强迫部分非穆斯林改信伊斯兰教的德夫希尔梅(devshirme)制度,有时也能在保护非穆斯林社区免受大规模强制改宗方面发挥作用。 这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在奥斯曼帝国的部分地区,改信伊斯兰教的过程如此缓慢。 例如,构成现代阿尔巴尼亚的地区在15世纪期间逐渐被奥斯曼人征服,但改信伊斯兰教的浪潮直到近200年后才真正兴起。

案例研究:也门的“孤儿法令”

伊斯兰历史上另一个强制改宗的案例是20世纪初伊玛目叶海亚·穆塔瓦基勒(卒于1948年)颁布的《孤儿法令》。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摇摇欲坠的奥斯曼帝国承认叶海亚为其在也门的继任者。 随后,叶海亚宣称对“大也门”拥有主权,而该地区的部分领土当时由英国人或叶海亚的政治对手统治。 作为宰德派社区的领袖,叶海亚还重新引入了宰德派法律,其中部分内容包含了“孤儿法令”,要求其政府强制孤儿犹太儿童改信伊斯兰教。

然而,深入研究“孤儿法令”这一案例会发现,尽管伊玛目叶海亚本人颁布了该法令,但他对将犹太孤儿偷运出也门以避免改宗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时甚至为这一过程提供了便利。 逃离也门的犹太人夸大了被迫改宗的儿童人数,试图以此博取同情,从而帮助更多的犹太儿童逃离。 然而,许多犹太儿童的监护人反而帮助他们逃往伊玛目叶海亚的管辖区,而不是逃离那里,他们在那个表面上致力于强迫他们改信伊斯兰教的政权下找到了避难所。

就伊玛目叶海亚而言,他有选择地执行了该法令,这揭示了他最初颁布该法令的原因:这与强迫犹太臣民改信伊斯兰教的愿望关系不大,更多是为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也门不稳定的政治环境中确立其权威。 虽然对“孤儿法令”的简化叙事可能会将其直接呈现为伊斯兰教在也门犹太人中“通过武力传播”的案例,但值得注意的是,犹太文献对伊玛目叶海亚的评价非常正面。 与此同时,“也门犹太人的著作明确讨论了犹太孤儿被迫改宗的问题,但却不愿提及自愿改宗的情况。”

结论

上述案例研究展示了历史上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例子——就南亚而言,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确实发生过一些强制改宗事件。 其中任何一个案例都很容易被用来为那段长达800年的“伊斯兰教是通过武力传播的”叙事提供辩护。 然而,即使是对每个案例进行粗略的调查,也会揭示出一些发人深省的细节,这些细节不仅不能用来为这些案例辩护,反而能够——也应该——提醒我们:历史事件很少像我们轻易相信的那样简单。

事实上,即使是这种叙事的大多数拥护者也肯定意识到,现实远比这复杂。 事实上,尊者彼得(Peter the Venerable)本人在引用穆斯林的“兽性残忍”作为伊斯兰教传播的唯一可能原因时,曾私下要求一位同事撰写反驳伊斯兰教义的文章,“以考虑并照顾教会中那些软弱的成员,他们通常会被琐碎的论点误导,甚至不假思索地被说服。” 显然,彼得有证据表明,至少有一些非穆斯林对伊斯兰教的宣教作出了积极的回应。

在本文中,我刻意极少使用伊斯兰教在世界许多地区(至少在历史上的某些时期,在所有地区)和平传播的例子。 例如,东南亚和西非是当今世界上穆斯林人口最多的两个地区,但这两个地区从未受到穆斯林“武力”的重大影响。

我这样做是因为本文的目的不是掩盖或粉饰历史上可能存在过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实际案例这一事实。 正如上文所讨论的,这些案例可能很罕见、属于例外,且与《古兰经》明确的指示相矛盾,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们没有发生过,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它们视而不见。

事实上,这次讨论的潜在信息恰恰相反。 我们需要停止通过认同肤浅的(且往往是妖魔化的)叙事来粉饰历史,例如“伊斯兰教是通过武力传播的”,或者认为古典穆斯林社会是乌托邦,又或者认为武力在伊斯兰教的传播中从未发挥过作用。 所有这些都是神话,真相存在于它们之间混乱的灰色地带——这是一个有良知和追求真理的人必须卷起袖子勤奋探索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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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肯尼迪(“伊斯兰教是通过武力传播的吗?”)提供了一个简单但更有用的调查起点:“伊斯兰教并非通过武力传播,但如果没有武力,它就不会传播。” 查看全部
转载翻译
原文出处:https://yaqeeninstitute.org/read/paper/did-islam-spread-by-the-sword-a-critical-look-at-forced-conversions
原文标题:Did Islam Spread by the Sword? A Critical Look at Forced Conversions
作者:Hassam Munir
作者简介:哈萨姆·穆尼尔(Hassam Munir):目前正在多伦多大学攻读地中海与中东历史硕士学位。他是公共历史项目“iHistory”的创始人,并于2017年多伦多遗产奖中被评为“新兴历史学家”。他在新闻和公共关系领域也拥有丰富的经验。

副标题:一文读懂伊斯兰传播历史:征服、宗教自由、强迫改宗与真实证据
摘要:本文批判性审视“伊斯兰靠刀剑传播”这一常见说法。作者区分军事征服、政治统治和宗教改信,说明历史证据并不支持把伊斯兰传播简单归结为强迫改宗。



图:伊斯兰教是靠武力传播的吗? 对强制改宗的批判性审视

摘要

历史上是否存在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问题,是几个世纪以来“武力传播”叙事的核心,这种叙事一直被(且仍在被)用来妖魔化伊斯兰教和穆斯林。 然而,许多当代顶尖历史学家已经对这一叙事提出了挑战。 他们承认历史上确实存在强制改宗的案例,但也指出这些案例非常罕见、属于例外情况,且发生在特定背景下,并违反了《古兰经》对这种行为的禁令。 本文粗略梳理了一些用于反驳这一叙事的论点,并考察了历史上三个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案例:南亚伊斯兰教的传播、奥斯曼帝国的德夫希尔梅(devshirme)制度,以及也门叶海亚伊玛目的“孤儿法令”。

引言

历史学家将伊斯兰教描述为世界上最年轻的主要宗教之一,它出现于公元7世纪初。 在先知穆罕默德 ﷺ 去世后的一个世纪内,早期穆斯林建立了一个西起现代西班牙、东至印度的帝国。 在此过程中被征服的许多民族最终皈依了伊斯兰教,为当今全球穆斯林群体奠定了基础,该群体被广泛认为是世界上第二大且增长最快的宗教团体。

欧洲基督教世界曾将伊斯兰教视为一种“邪恶的宗教”,其巨大的数量成功几个世纪以来一直让观察家感到困惑。 在许多人看来,唯一能想到的答案就是(且一直认为)伊斯兰教最初一定是靠其固有的“兽性残暴”传播的,正如12世纪的尊者彼得(Peter the Venerable)所言。 从这个角度来看,当今穆斯林群体的规模和增长,是历史上伊斯兰教“靠武力传播”时期的产物。

这种“武力传播”叙事的一个关键“事实”是关于非穆斯林被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观念。 这是历史上多次被重新利用的一系列可疑“事实”的一部分。 尊者彼得虽然总体上主张对伊斯兰教进行学术研究(目的是为了反驳),但他是在十字军东征的背景下写下这些尖刻言辞的。 在随后的几个世纪里,欧洲殖民者(如印度的英国人)试图通过将自己的仁慈与早期穆斯林征服者(无论真实还是想象)的残暴进行对比,来说服他们的非穆斯林臣民。 今天,伊斯兰恐惧症产业将伊斯兰教和穆斯林与野蛮和恐怖主义联系起来,通过将其呈现为伊斯兰教“靠武力”传播的最新篇章,可以轻易地为这种关联辩护。

当然,这种叙事并非完全毫无根据。 历史上确实存在穆斯林无视伊斯兰教义并对非穆斯林表现残暴的特定实例,包括强制改宗的案例,正如其他群体的成员也曾犯下违背其自身宗教原则的罪恶行为(例如十字军东征、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一样。 不择手段的个人和团体总会寻求在政治上利用他们所能利用的任何意识形态或信仰,每一件此类事件都应受到适当的调查和谴责。 但是,如果只盯着精心挑选的个别事件,就跳跃到“伊斯兰教是靠武力传播的”这一宽泛且还原论的结论——而不去分析每个特定案例中塑造事件进程的诸多变量——这是一种公然的学术不诚实行为,也是理解与和解的障碍。

本文简要概述了历史学家用来挑战“武力传播”叙事的一些论点,特别是关于历史上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问题。

历史学家的立场

伊斯兰教“靠武力传播”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十字军东征时期,几个世纪以来一直是欧洲基督徒反伊斯兰论战的基石。 这一观念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被威廉·缪尔爵士(Sir William Muir)等东方学家采纳,他们中的许多人——作为英国殖民官员和/或活跃的基督教传教士——处于能够通过向非穆斯林受众诋毁伊斯兰教而获利的位置(即“分而治之”)。 东方学家将现有的传统口头历史——用威廉·麦克尼尔(William McNeill)的话说是“神话历史”——结晶化并合法化,并在此过程中“以理性的科学态度将[历史记忆]从神话转化为事实”。

然而,即使在东方学家的行列中,也有像托马斯·阿诺德爵士(Sir Thomas Arnold)和德·莱西·奥利里(De Lacy O’Leary)这样的人,他们对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叙事进行了批驳。 奥利里在1923年写道:“狂热的穆斯林横扫世界,并以刀剑强迫被征服民族改宗伊斯兰教的传说,是历史学家所重复过的最荒谬的神话之一。”

著名历史学家马歇尔·霍奇森(Marshall Hodgson)在其开创性著作《伊斯兰的冒险》(The Venture of Islam)中,阐述了基本相同的立场。 最近,艾拉·拉皮杜斯(Ira Lapidus)在《伊斯兰社会史》(A History of Islamic Societies)中写道:“欧洲学者认为,改宗伊斯兰教是在刀剑威胁下进行的,被征服的民族被给予了改宗或死亡的选择。 现在很明显,强制改宗虽然在穆斯林国家并非闻所未闻,但实际上是罕见的。 穆斯林征服者通常希望统治而非改宗,大多数改宗伊斯兰教的行为都是自愿的。”

除了本文引用的历史学家外,贾马尔·马利克(Jamal Malik)、乔纳森·伯基(Jonathan Berkey)和凯文·巴雷特(Kevin Barrett)等许多其他历史学家也挑战并反驳了“武力传播”的叙事。

“宗教无强迫”

历史上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情况罕见且属于例外,这对熟悉《古兰经》原则的人来说并不奇怪:“对于宗教,绝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分明了。”(2:256)。 著名的《古兰经》经典注疏家伊斯玛仪·伊本·凯西尔(Ismāʿīl ibn Kathīr,卒于1373年)说,这段经文的意思是:“不要强迫任何人成为穆斯林,因为伊斯兰教是平白清晰的,其证据和明证也是平白清晰的。 因此,没有必要强迫任何人皈依伊斯兰教。” 穆斯林有共同的责任去传播伊斯兰教的信息,但《古兰经》明确描述了实现这一目标的规范方式:“你应凭智慧和善言而劝人遵循主道,你应当以最优美的态度与人辩论。”(16:125)。

即使在伊斯兰教法允许的战争中,穆斯林军队也应向非穆斯林提供三种选择:“改宗伊斯兰教;缴纳吉兹亚(人丁税)并接受齐米(dhimmi)身份;或在战场上一决胜负。” 如果对手选择了最后一种并战败,他们将面临财产被没收、沦为奴隶甚至死亡的后果。 即便如此,他们也不得被强迫改宗。”

第二种选择被巴特·耶奥尔(Bat Ye’or)贬义地称为“齐米制度”(dhimmitude)。 耶奥尔等人认为,缴纳吉兹亚和保持齐米身份的要求是一种“宗教强迫”。 耶奥尔的立场受到了杰出历史学家的挑战,包括伯纳德·刘易斯(Bernard Lewis)——考虑到他在其他背景下的观点远非“亲穆斯林”,他不可能被指责为辩护性的修正主义者——以及蔡斯·罗宾逊(Chase Robinson)。

齐米制度“符合所有中世纪社会对待非主导宗教群体的惯例”,并且作为比较,“毫无疑问,齐米制度的历史与前现代时期欧洲对待非基督徒的方式相比,表现得更为优越。” 虽然确实存在滥用该制度的例子——例如法蒂玛王朝的“疯狂哈里发”哈基姆(al-Hākim,在位期间) 996-1021)——这些情况很少见,且“往往发生在伊斯兰世界的边缘地带,特别是在面临来自外部的紧迫威胁时。”

早期伊斯兰历史

耶路撒冷牧首索福罗尼乌斯与第二任穆斯林哈里发欧麦尔·本·哈塔卜(卒于644年)之间著名的条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齐米”(dhimma)协议的范例,其中明确禁止了强迫改宗:

这是造物主的仆人、信士的长官欧麦尔给予耶路撒冷人民的安全保障 [amān]。 他给予他们关于自身、财产、教堂、十字架、城中病患与健康者,以及他们宗教中所有仪式的一份安全保障。 他们的教堂不会被穆斯林占用,也不会被拆毁。 他们本人、他们所处的土地、他们的十字架以及他们的财产都不会受到损害。 他们不会被强迫改宗……



欧麦尔通常被认为是穆斯林领导人中最严厉的一位,而耶路撒冷对穆斯林来说是一座非常重要的城市。 因此可以推断,如果早期穆斯林真的热衷于强迫非穆斯林改信伊斯兰教,欧麦尔绝不会对耶路撒冷网开一面。 类似的例子在伊斯兰历史上比比皆是,例如阿卜杜勒·阿齐兹·本·穆萨与特奥德米尔之间(于713年)达成的协议,其中规定“他们 [即特奥德米尔在西班牙的追随者] 在宗教事务上不会受到胁迫,他们的教堂不会被焚毁,他们的圣物也不会被夺走……”

正是由于这类保护措施,“在至少两个世纪的时间里,伊斯兰帝国的大多数居民都是非穆斯林。” 此外,据休·肯尼迪所言,在早期穆斯林征服之后,强迫改信伊斯兰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穆斯林在刚被征服的地区只是极少数——在埃及约占人口的10%,在伊拉克约占20%。 “在这种情况下,强迫不情愿的人改宗是根本不可能的。”

在732年之前被穆斯林征服的地区(即先知穆罕默德 ﷺ 逝世后的第一个世纪),伊斯兰教直到850年至1050年才成为多数派宗教。 例如,伊朗几乎全部在705年之前就被征服了;然而,理查德·布利特的研究表明,直到9世纪中叶,伊朗的穆斯林人口才达到50%,而这一比例达到75%又花费了近一个世纪。 正如一些历史学家所指出的,“如果强迫改信伊斯兰教是征服背后的动力,那么这些征服无疑是彻底的失败。”

甚至有人认为,许多穆斯林统治者非但没有强迫非穆斯林改宗,反而更倾向于统治非穆斯林并向他们征收吉兹亚(人丁税)。 原因之一是,天课(穆斯林必须缴纳的慈善捐款)通常在各省进行本地再分配,且只能用于特定用途;而吉兹亚则被送往首都的中央国库,以现金支付,并可由统治者自行支配。

一个相关的案例导致倭马亚王朝将军贾拉·本·阿卜杜拉·哈卡米(卒于730年)被哈里发欧麦尔·本·阿卜杜勒·阿齐兹免职。 哈卡米当时在呼罗珊执政,他实际上阻止了臣民皈依伊斯兰教,并继续向那些已经改信伊斯兰教的人征收吉兹亚。 “确实,你们皈依伊斯兰教只是为了逃避纳税,”他对他们说。 欧麦尔·本·阿卜杜勒·阿齐兹将他免职,并说道:“安拉派遣先知穆罕默德 ﷺ 只是为了传道,而不是为了收税。”

改宗在其他原因和方式下也可能受到有效的阻碍。 一个例子是海达尔·本·卡乌斯(卒于841年),他是阿拔斯王朝哈里发穆塔西姆的一名将军,也是中亚一个名为乌什鲁萨纳的小公国的统治者。 尽管他本人是穆斯林,但他与非穆斯林臣民达成协议,不允许在乌什鲁萨纳境内进行宣教(da ʿ wah),他也信守承诺,惩罚了两名在其管辖范围内传教的穆斯林。 随后,他因这一行为在穆塔西姆的宫廷中受审。

历史上确实存在强迫改信伊斯兰教的案例,但这些情况往往比那种简单化且蓄意误导的“刀剑下的传播”叙事要复杂和微妙得多。 让我们简要回顾一些例子,同时要记住,还有许多其他例子值得深入调查,如果必要且可能的话,应促使穆斯林社区采取合理的纠正措施。

案例研究:南亚

历史上关于强迫改信伊斯兰教最广为流传的例子或许来自南亚。 美国历史学家威尔·杜兰特在1935年断言,“穆罕默德对印度的征服可能是历史上最血腥的故事”,并解释说“在此期间(即公元800-1700年),数百万印度教徒在刀剑下被迫改信伊斯兰教”。 (有趣的是,杜兰特也曾说过:“大多数历史都是猜测,其余的则是偏见。”) 这一观点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被印度的英国东方主义“行政官员历史学家”(如亨利·埃利奥特)所推广,并被民族主义者甚至同情印度教至上主义的历史学家(如R.C.马宗达和库恩拉德·埃尔斯特)所借用和进一步发展。 马宗达和库恩拉德·埃尔斯特分别(发展了这一观点)。

亨利·埃利奥特、库恩拉德·埃尔斯特以及其他持此观点的历史学家所存在的预设立场问题,已受到该领域其他学者的批评。 然而,正如彼得·哈迪所指出的,这一立场更严重的缺陷在于,“武力”和“改宗”从未被精确定义,这让人误以为整个社会可以仅仅因为“脖子上架着刀”就彻底改变其宗教认同。 同样,罗威娜·罗宾逊也指出,“关于伊斯兰教在印度到处都是通过‘武力’或‘刀剑’传播的论点,除了在大多数情况下显然不实之外,也过于陈腐,不值得深究。”

此外,约哈南·弗里德曼指出,埃利奥特及其追随者用作证据的波斯历史文献中的短语含义模糊,可以有多种解读。 例如,“他们服从了伊斯兰”可能指伊斯兰教本身、穆斯林国家,或“伊斯兰军队”,而结合上下文通常支持后两种解释。 因此,一个本意指某群体在压力下向穆斯林军队投降的短语,很容易——甚至可能是蓄意地——被误解为该群体被迫或受压迫而皈依了伊斯兰教。

理查德·伊顿指出,如果“刀剑传播论”是准确的,“人们会预期那些最深入、最长期暴露在穆斯林王朝统治下的地区——即那些最充分暴露在‘刀剑’下的地区——今天应该拥有最多的穆斯林人口。” 然而,根据最早可靠的人口普查,旁遮普和孟加拉(穆斯林人口占70-90%)的穆斯林人口比例显著高于恒河平原(10-15%),而后者才是穆斯林统治的核心地带。 罗威娜·罗宾逊指出,伊顿还令人信服地论证了“伊斯兰教在孟加拉农民中的传播,正是在[穆斯林]统治者实际上反对改宗的时期发生的。”

案例研究:奥斯曼帝国的德夫希尔梅(Devshirme)制度

奥斯曼帝国的德夫希尔梅制度是强迫改信伊斯兰教的另一个例子。 在这种制度下,年轻的基督徒男孩被系统地从家庭中带走,改信伊斯兰教,并接受训练以服务于帝国的官僚机构或苏丹的私人军事力量——耶尼切里军团。 然而,正是这一制度往往“为宗教少数群体提供了不受限制地进入最高政府职位的机会”。 索库鲁·穆罕默德帕夏(卒于1579年)就是一个例子,他是一位来自波斯尼亚的斯拉夫人,通过官僚体系晋升为帝国的大维齐尔(宰相),尽管他本人仍是穆斯林,但他利用这一职位支持了波斯尼亚的基督徒社区。

因此,那个曾强迫部分非穆斯林改信伊斯兰教的德夫希尔梅(devshirme)制度,有时也能在保护非穆斯林社区免受大规模强制改宗方面发挥作用。 这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在奥斯曼帝国的部分地区,改信伊斯兰教的过程如此缓慢。 例如,构成现代阿尔巴尼亚的地区在15世纪期间逐渐被奥斯曼人征服,但改信伊斯兰教的浪潮直到近200年后才真正兴起。

案例研究:也门的“孤儿法令”

伊斯兰历史上另一个强制改宗的案例是20世纪初伊玛目叶海亚·穆塔瓦基勒(卒于1948年)颁布的《孤儿法令》。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摇摇欲坠的奥斯曼帝国承认叶海亚为其在也门的继任者。 随后,叶海亚宣称对“大也门”拥有主权,而该地区的部分领土当时由英国人或叶海亚的政治对手统治。 作为宰德派社区的领袖,叶海亚还重新引入了宰德派法律,其中部分内容包含了“孤儿法令”,要求其政府强制孤儿犹太儿童改信伊斯兰教。

然而,深入研究“孤儿法令”这一案例会发现,尽管伊玛目叶海亚本人颁布了该法令,但他对将犹太孤儿偷运出也门以避免改宗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时甚至为这一过程提供了便利。 逃离也门的犹太人夸大了被迫改宗的儿童人数,试图以此博取同情,从而帮助更多的犹太儿童逃离。 然而,许多犹太儿童的监护人反而帮助他们逃往伊玛目叶海亚的管辖区,而不是逃离那里,他们在那个表面上致力于强迫他们改信伊斯兰教的政权下找到了避难所。

就伊玛目叶海亚而言,他有选择地执行了该法令,这揭示了他最初颁布该法令的原因:这与强迫犹太臣民改信伊斯兰教的愿望关系不大,更多是为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也门不稳定的政治环境中确立其权威。 虽然对“孤儿法令”的简化叙事可能会将其直接呈现为伊斯兰教在也门犹太人中“通过武力传播”的案例,但值得注意的是,犹太文献对伊玛目叶海亚的评价非常正面。 与此同时,“也门犹太人的著作明确讨论了犹太孤儿被迫改宗的问题,但却不愿提及自愿改宗的情况。”

结论

上述案例研究展示了历史上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例子——就南亚而言,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确实发生过一些强制改宗事件。 其中任何一个案例都很容易被用来为那段长达800年的“伊斯兰教是通过武力传播的”叙事提供辩护。 然而,即使是对每个案例进行粗略的调查,也会揭示出一些发人深省的细节,这些细节不仅不能用来为这些案例辩护,反而能够——也应该——提醒我们:历史事件很少像我们轻易相信的那样简单。

事实上,即使是这种叙事的大多数拥护者也肯定意识到,现实远比这复杂。 事实上,尊者彼得(Peter the Venerable)本人在引用穆斯林的“兽性残忍”作为伊斯兰教传播的唯一可能原因时,曾私下要求一位同事撰写反驳伊斯兰教义的文章,“以考虑并照顾教会中那些软弱的成员,他们通常会被琐碎的论点误导,甚至不假思索地被说服。” 显然,彼得有证据表明,至少有一些非穆斯林对伊斯兰教的宣教作出了积极的回应。

在本文中,我刻意极少使用伊斯兰教在世界许多地区(至少在历史上的某些时期,在所有地区)和平传播的例子。 例如,东南亚和西非是当今世界上穆斯林人口最多的两个地区,但这两个地区从未受到穆斯林“武力”的重大影响。

我这样做是因为本文的目的不是掩盖或粉饰历史上可能存在过强制改宗伊斯兰教的实际案例这一事实。 正如上文所讨论的,这些案例可能很罕见、属于例外,且与《古兰经》明确的指示相矛盾,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们没有发生过,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它们视而不见。

事实上,这次讨论的潜在信息恰恰相反。 我们需要停止通过认同肤浅的(且往往是妖魔化的)叙事来粉饰历史,例如“伊斯兰教是通过武力传播的”,或者认为古典穆斯林社会是乌托邦,又或者认为武力在伊斯兰教的传播中从未发挥过作用。 所有这些都是神话,真相存在于它们之间混乱的灰色地带——这是一个有良知和追求真理的人必须卷起袖子勤奋探索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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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文章引用的外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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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伦·阿姆斯特朗(Karen Armstrong),“我们无法承受对伊斯兰教保持这些古老的偏见”,《卫报》,2006年9月18日,https://www.theguardian.com/co ... icism

• 芭芭拉·梅特卡夫(Barbara Metcalf),“太少与太多:关于印度穆斯林历史的思考”,《亚洲研究杂志》第54卷,第4期(1995年):953-54。

• 参见,例如,罗伯特·斯宾塞(Robert Spencer),《政治不正确的伊斯兰(及十字军东征)指南》(华盛顿特区:Regnery Publishing,2005年),107-17。

• 威廉·缪尔(William Muir),《哈里发:兴起、衰落与灭亡》(伦敦,1898年;重印版贝鲁特:Khayats,1963年),45。

• 威廉·H·麦克尼尔(William H. McNeill),“神话历史,或真理、神话、历史与历史学家”,《美国历史评论》第91卷,第1期(1986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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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拉·M·拉皮杜斯(Ira M. Lapidus),《伊斯兰社会史》(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2014年),271。

• 贾马尔·马利克(Jamal Malik),《南亚伊斯兰简史》(莱顿:Brill,2008年),183;乔纳森·伯基(Jonathan Berkey),《伊斯兰的形成:近东的宗教与社会,600-1800年》(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162;凯文·巴雷特(Kevin Barrett),“伊斯兰教合理吗?”,载于《宗教的合理视角》,理查德·柯蒂斯(Richard Curtis)编(英国普利茅斯:Lexington Books,2010年),204。

• 本文中所有《古兰经》引文均摘自穆斯塔法·哈塔卜(Mustafa Khattab)的《清晰的古兰经:最终启示信息的专题英译本》(伊利诺伊州伦巴第:Book of Signs Foundation,2016年)。

• 伊斯梅尔·伊本·凯西尔(Ismā‘īl ibn Kathīr),《伊本·凯西尔经注》(第2卷)(纽约:Darussalam Publishers,2003年),30。

• 迈克尔·邦纳(Michael Bonner),《伊斯兰历史中的圣战:教义与实践》(新泽西州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06年),90。

• 巴特·耶奥尔(Bat Ye’or),《伊斯兰与齐米制度:文明冲突之处》,译者: 米里亚姆·科汉(Miriam Kochan)和大卫·利特曼(David Littman)(新泽西州麦迪逊/蒂内克:Fairleigh Dickinson University Press,2002年),50。

• 伯纳德·刘易斯(Bernard Lewis),“新反犹主义”,《美国学者》第75卷,第1期(2006年),https://theamericanscholar.org ... itism;蔡斯·F·罗宾逊(Chase F. Robinson),“书评:巴特·耶奥尔、米里亚姆·科汉、大卫·利特曼著《伊斯兰统治下东方基督教的衰落:从圣战到齐米制度:7-20世纪》”,《中东研究协会公报》第31卷,第1期(1997年):98。

• 邦纳,《伊斯兰历史中的圣战》,91。

• 米尔卡·列维-鲁宾(Milka Levy-Rubin),“关于早期穆斯林时期巴勒斯坦伊斯兰化进程的新证据:撒马利亚案例”,《东方经济与社会史杂志》第43卷,第3期(2000年):263。

• 邦纳,《伊斯兰历史中的圣战》,91。

• 休·肯尼迪(Hugh Kennedy),《伟大的阿拉伯征服:伊斯兰教的传播如何改变了我们生活的世界》(宾夕法尼亚州费城:Da Capo Press,2007年),91。

• 同上,315。

• 威廉·克利夫兰(William Cleveland)和马丁·邦顿(Martin Bunton),《现代中东史》(第4版)(Westview Press,2009年),14。

• 休·肯尼迪,“伊斯兰教是通过武力传播的吗?:重访早期穆斯林征服”,《耶鲁大学宗教与暴力会议》(耶鲁大学,康涅狄格州纽黑文,2008年2月16日)。

• 理查德·W·布利特(Richard W. Bulliet),“改信伊斯兰教与伊朗穆斯林社会的出现”,载于《改信伊斯兰教》,尼希米·列夫齐翁(Nehemia Levtzion)编(纽约:Holmes & Meier Publishers,1979年),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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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尼迪,“伊斯兰教是通过武力传播的吗?”

• 伊斯梅尔·伊本·凯西尔,《开端与终结》,阿卜杜拉·伊本·阿卜杜勒·穆赫辛·图尔基(ʿ Abd Allāh ibn ʿ Abd al-Muḥsin Turkī)编(开罗:Dār Hajr,1997年),12:667。

• 肯尼迪,“伊斯兰教是通过武力传播的吗?”

• 威尔·杜兰特(Will Durant),《文明的故事:我们的东方遗产》(纽约:Simon and Schuster,1935年),459。

• 同上,12。

• 苏德什娜·古哈(Sudeshna Guha),“协商证据:历史、考古学与印度河流域文明”,《现代亚洲研究》第39卷,第2期(2005年):403。

• 参见,例如,德里尔·N·麦克莱恩(Derryl N. MacLean),《阿拉伯信德的宗教与社会》(莱顿:Brill,1989年),25-27。

• 彼得·哈迪(Peter Hardy),“现代欧洲和穆斯林对南亚改信伊斯兰教的解释:文献初步调查”,《大不列颠及爱尔兰皇家亚洲学会杂志》第2期(1977年):185;本句末尾的引文来自理查德·M·伊顿(Richard M. Eaton)对哈迪立场的讨论,载于《伊斯兰的兴起与孟加拉边疆,1204-1760年》(伯克利:加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114。

• 罗威娜·罗宾逊(Rowena Robinson),“改信伊斯兰教的模式”,载于《印度的宗教改宗:模式、动机与意义》,罗威娜·罗宾逊和萨蒂亚纳坦·克拉克(Sathianathan Clarke)编(新德里:牛津大学出版社,2003年),23。

• 约哈南·弗里德曼(Yohanan Friedmann),“对印度伊斯兰教早期历史的贡献”,载于《加斯顿·维特纪念研究》,米里安·罗森-阿亚隆(Myrian Rosen-Ayalon)编(耶路撒冷:亚洲与非洲研究所,1977年),322。

• 伊顿,《伊斯兰的兴起与孟加拉边疆》,115。

• 罗宾逊,“改信伊斯兰教的模式”,26。

• 易卜拉欣·卡林(Ibrahim Kalin),“伊斯兰与和平:伊斯兰传统中和平来源的调查”,《伊斯兰研究》第44卷,第3期(2005年):347。

• 同上,348。

• 克里斯蒂奇(Krstic),蒂亚娜(Tijana)。 《对伊斯兰教的争议性改宗:近代早期奥斯曼帝国的宗教变革叙事》(加州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11年),21。

• 阿里·阿里尔(Ari Ariel),“重新审视伊玛目叶海亚对也门犹太孤儿强制改宗的态度”,《肖法尔:犹太研究跨学科杂志》第29卷,第1期(2010年),97。

• 同上,103。

• 同上,99。

• 同上,103。

• 同上,111。

• 同上。

• 巴特-锡安·埃拉奇·克洛曼(Bat-Zion Eraqi Klorman),“作为替代方案的穆斯林社会:犹太人改信伊斯兰教”,《犹太社会研究》第41卷,第1期(2007年):90。

• A.J. 福雷(Forey),《西方人改信伊斯兰教(11世纪后期至15世纪后期)》,《传统》第68卷(2013年):154。

• 参见,例如,拉明·萨内(Lamin Sanneh),《超越圣战:西非伊斯兰教的和平主义传统》(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2016年),其中包括对加纳一起已确立的强制改宗伊斯兰教案例的讨论,该案例极有可能从未发生过(第284页)。

• 休·肯尼迪(“伊斯兰教是通过武力传播的吗?”)提供了一个简单但更有用的调查起点:“伊斯兰教并非通过武力传播,但如果没有武力,它就不会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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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镇压为何牵动宗教自由?维吾尔、西藏与法轮功案例

人权jacob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74 次浏览 • 2026-05-24 03:59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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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为何成为中国人权焦点?三类受压群体的共同处境

背景:中国宗教自由争议是什么?

文章以作者参与新书写作为线索,串联维吾尔人、西藏人和法轮功群体的遭遇,讨论中国宗教自由问题为何仍被世界忽视。

摘要

据《洛杉矶时报》报道,2024年夏天,我开始与前堪萨斯州州长及参议员。萨姆·布朗巴克(Sam Brownback)合作撰写一本书——该书已于上周出版——内容是关于中国宗教自由的抗争。


图片说明:文章配图呈现中国压迫维吾尔人、西藏人和法轮功群体所涉及的人权议题。

2024年夏天,我开始与前堪萨斯州州长及参议员

萨姆·布朗巴克(Sam Brownback)合作撰写一本书——该书已于上周出版——内容是关于中国宗教自由的抗争。

我本以为这不过是又一份普通的工作,仅此而已。

宗教对我来说从未有过太大的意义。

我更关心体育,曾与菲尔·杰克逊(Phil Jackson)、斯科蒂·皮蓬(Scottie Pippen)、舒格·雷·伦纳德(Sugar Ray Leonard)等人合著过书籍。

但在那个晚上,当我们与米日古丽·图尔荪(Mihrigul Tursun)交谈时,我改变了看法。她是维吾尔的一员,这是一个主要居住在中国西北部的穆斯林族群。

在习近平的领导下,中国政府对维吾尔人实施了大规模拘禁、监控,并开展了一场旨在抹除其文化和信仰的运动。

36岁的图尔荪告诉我们,她刚出生的儿子——三胞胎之一——被中国共产党害死了,她在拘留营中也遭受了酷刑。

她的右耳已基本失聪。

难怪图尔荪总是在半夜惊醒,并感叹如果造物主能带走她,或许会是一种解脱。

“我想杀了他们所有人,”她说,“摧毁整个中国政府。”那次采访结束后,我感到怒火中烧,一心想为她所遭受的苦难寻求正义。

为什么我会从“又一份普通工作”转变为这种愤怒?

这与我的犹太教成长背景有关——我在耶路撒冷的哭墙完成了两次成年礼中的第一次——也与我半个世纪前参与的抗争有关,那是为了那些渴望逃离苏联的“拒绝离境者”(refuseniks),即那些犹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生的抗争本质上是一样的:英雄般的个人因其宗教信仰而受到迫害。

在采访图尔荪之后,每当我与中国压迫下的受害者交谈时,我都会想起那些“拒绝离境者”。

比如王春燕(音译),一位70岁的法轮功学员,她曾两次入狱,共服刑七年。

她只是打印并散发了传单。

又或是48岁的潘永光牧师,他帮助其家庭教会——后更名为“五月花教会”——的63名成员逃往韩国的一个岛屿,随后前往泰国,最终抵达德克萨斯州的米德兰,他们如今在那里生活并进行礼拜。

还有75岁的阿嘉仁波切(Arjia Rinpoche),一位来自西藏的高僧。1958年他8岁时,中国士兵逮捕了他心爱的寺院里的约500名僧侣,许多人从此音讯全无。

两个月前,我采访了纳坦·夏兰斯基(Natan Sharansky),这位著名的“拒绝离境者”曾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在苏联被囚禁了九年。

我问他,为什么我们身在美国的人,应该关心中国的压迫问题。

现居以色列的78岁的夏兰斯基说,我们应该关心,“因为你是这个世界的一部分,他们也是这个世界的一部分。”在他说话时,我回想起1978年3月我为大学校报《密歇根日报》(Michigan Daily)写的一篇关于夏兰斯基妻子阿维塔尔(Avital)的报道。

阿维塔尔当时正在为她的丈夫——他一年前被捕并被控叛国罪——以及其他苏联异见人士争取支持。

我最近重新翻出了那篇文章。

“写信是不够的,”她通过翻译说道。

“你必须向这个国家的所有苏联公民展示你的态度。”

“你抗议得越多,情况就会越好。”阿维塔尔当年的话在今天依然振聋发聩。

我们这些享受宗教自由的人——多亏了我们国家开国元勋的远见——必须站出来抗议。

我不在乎这是否会损害我们与中国的经济关系。

正如肯尼迪总统在1963年6月谈及美国民权运动时所说:“我们主要面临的是一个道德问题。”中国正在对三个群体犯下大规模暴行:维吾尔人、法轮功学员和西藏人民。

令人震惊且悲哀的是,世界对此保持沉默。

我曾在一些意想不到的地方看到过希望。

2016年9月的一个周五晚上,我去了特维尔市(Tver)的一座犹太会堂,那里距离莫斯科约两小时车程。

当时只有九名男子在场,而在正统派犹太会堂,需要10名犹太男子才能组成所谓的“米扬”(minyan),从而举行集体礼拜。

我非常感动能让他们凑齐人数一起祈祷,我想到,比起我高中老师在苏联会见犹太人的那些日子,我们已经走过了多么漫长的道路。

这种进步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里根总统、教皇约翰·保罗二世和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

20世纪70年代苏联犹太人的处境看起来一片黯淡,而今天中国信仰者的处境也同样如此。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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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为何成为中国人权焦点?三类受压群体的共同处境

背景:中国宗教自由争议是什么?

文章以作者参与新书写作为线索,串联维吾尔人、西藏人和法轮功群体的遭遇,讨论中国宗教自由问题为何仍被世界忽视。

摘要

据《洛杉矶时报》报道,2024年夏天,我开始与前堪萨斯州州长及参议员。萨姆·布朗巴克(Sam Brownback)合作撰写一本书——该书已于上周出版——内容是关于中国宗教自由的抗争。


图片说明:文章配图呈现中国压迫维吾尔人、西藏人和法轮功群体所涉及的人权议题。

2024年夏天,我开始与前堪萨斯州州长及参议员

萨姆·布朗巴克(Sam Brownback)合作撰写一本书——该书已于上周出版——内容是关于中国宗教自由的抗争。

我本以为这不过是又一份普通的工作,仅此而已。

宗教对我来说从未有过太大的意义。

我更关心体育,曾与菲尔·杰克逊(Phil Jackson)、斯科蒂·皮蓬(Scottie Pippen)、舒格·雷·伦纳德(Sugar Ray Leonard)等人合著过书籍。

但在那个晚上,当我们与米日古丽·图尔荪(Mihrigul Tursun)交谈时,我改变了看法。她是维吾尔的一员,这是一个主要居住在中国西北部的穆斯林族群。

在习近平的领导下,中国政府对维吾尔人实施了大规模拘禁、监控,并开展了一场旨在抹除其文化和信仰的运动。

36岁的图尔荪告诉我们,她刚出生的儿子——三胞胎之一——被中国共产党害死了,她在拘留营中也遭受了酷刑。

她的右耳已基本失聪。

难怪图尔荪总是在半夜惊醒,并感叹如果造物主能带走她,或许会是一种解脱。

“我想杀了他们所有人,”她说,“摧毁整个中国政府。”那次采访结束后,我感到怒火中烧,一心想为她所遭受的苦难寻求正义。

为什么我会从“又一份普通工作”转变为这种愤怒?

这与我的犹太教成长背景有关——我在耶路撒冷的哭墙完成了两次成年礼中的第一次——也与我半个世纪前参与的抗争有关,那是为了那些渴望逃离苏联的“拒绝离境者”(refuseniks),即那些犹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生的抗争本质上是一样的:英雄般的个人因其宗教信仰而受到迫害。

在采访图尔荪之后,每当我与中国压迫下的受害者交谈时,我都会想起那些“拒绝离境者”。

比如王春燕(音译),一位70岁的法轮功学员,她曾两次入狱,共服刑七年。

她只是打印并散发了传单。

又或是48岁的潘永光牧师,他帮助其家庭教会——后更名为“五月花教会”——的63名成员逃往韩国的一个岛屿,随后前往泰国,最终抵达德克萨斯州的米德兰,他们如今在那里生活并进行礼拜。

还有75岁的阿嘉仁波切(Arjia Rinpoche),一位来自西藏的高僧。1958年他8岁时,中国士兵逮捕了他心爱的寺院里的约500名僧侣,许多人从此音讯全无。

两个月前,我采访了纳坦·夏兰斯基(Natan Sharansky),这位著名的“拒绝离境者”曾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在苏联被囚禁了九年。

我问他,为什么我们身在美国的人,应该关心中国的压迫问题。

现居以色列的78岁的夏兰斯基说,我们应该关心,“因为你是这个世界的一部分,他们也是这个世界的一部分。”在他说话时,我回想起1978年3月我为大学校报《密歇根日报》(Michigan Daily)写的一篇关于夏兰斯基妻子阿维塔尔(Avital)的报道。

阿维塔尔当时正在为她的丈夫——他一年前被捕并被控叛国罪——以及其他苏联异见人士争取支持。

我最近重新翻出了那篇文章。

“写信是不够的,”她通过翻译说道。

“你必须向这个国家的所有苏联公民展示你的态度。”

“你抗议得越多,情况就会越好。”阿维塔尔当年的话在今天依然振聋发聩。

我们这些享受宗教自由的人——多亏了我们国家开国元勋的远见——必须站出来抗议。

我不在乎这是否会损害我们与中国的经济关系。

正如肯尼迪总统在1963年6月谈及美国民权运动时所说:“我们主要面临的是一个道德问题。”中国正在对三个群体犯下大规模暴行:维吾尔人、法轮功学员和西藏人民。

令人震惊且悲哀的是,世界对此保持沉默。

我曾在一些意想不到的地方看到过希望。

2016年9月的一个周五晚上,我去了特维尔市(Tver)的一座犹太会堂,那里距离莫斯科约两小时车程。

当时只有九名男子在场,而在正统派犹太会堂,需要10名犹太男子才能组成所谓的“米扬”(minyan),从而举行集体礼拜。

我非常感动能让他们凑齐人数一起祈祷,我想到,比起我高中老师在苏联会见犹太人的那些日子,我们已经走过了多么漫长的道路。

这种进步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里根总统、教皇约翰·保罗二世和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

20世纪70年代苏联犹太人的处境看起来一片黯淡,而今天中国信仰者的处境也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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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女性起诉被迫摘头巾拍照并胜诉:美国监狱政策争议

评论Hassanuk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01 次浏览 • 2026-05-10 23:08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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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女性起诉被迫摘头巾拍照并胜诉:美国监狱政策争议

当宗教自由遇到执法流程,越来越多穆斯林女性选择走进法庭维权。

(RNS)——美国各地越来越多的穆斯林妇女正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挑战监狱和警方的政策,这些政策迫使她们摘下头巾拍照,她们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她们的宗教自由,并使她们面临持久的伤害。

过去两个月,至少有五起此类案件已立案或和解。

律师表示,这些诉讼反映的并不是新问题,而是新的抗争意愿。 从明尼苏达州到纽约市,越来越多的成功案例让穆斯林妇女有勇气站出来讲述她们的经历。
“很多穆斯林妇女意识到,‘哦,这是我可以抱怨的事情。 我觉得这侵犯了我的权利。 我知道这感觉不对,但我不知道我实际上可以尝试销毁这些照片,”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的专职律师阿亚·贝杜恩 (Aya Beydoun) 说,她近年来已经对其中几起案件提起了诉讼。

在支持巴勒斯坦的抗议活动中被捕也让穆斯林妇女更多地接触到刑事法律体系,从而创造了更多执行此类政策的情况。 RNS 的一项审查显示,自 2024 年以来,抗议者至少提起了 7 起此类诉讼。

在许多案例中,警察或监狱官员不顾反对,强迫穆斯林妇女摘下宗教头巾拍照。 据多起诉讼称,这些照片随后被存储在数据库中,打印在身份证上,供男性警官查看,并通过记录请求公开。

2024 年,塞琳·阿布哈瓦 (Serine Abuelhawa) 在俄勒冈州波特兰的一个节日抗议中被捕,在登记过程中,她多次被要求摘下头巾。 在解释说她不能在男警官在场的情况下这样做后,一名女警官告诉她,她不可以把它关在监狱里。“仅仅因为我入狱并不意味着我不再是穆斯林。 诉讼称,阿布哈瓦回应道:“……我不是,我不会把它脱下来。” 随后,一名警官继续对她进行搜身,并将她的部分身体暴露在男性人员面前,然后将她带到一间有窗户的牢房。 阿布哈瓦在诉讼中说,在那里,阿布哈瓦把她的头巾给了一名警官,并在房间里不戴任何东西地坐了四个小时。

由 Beydoun 代理的该案已于上个月达成和解。 摩特诺玛县治安官办公室和摩特诺玛县拘留中心同意改变其登记拍照政策,销毁未曝光的图像,并向两名妇女提供金钱和解。“我与许多年轻女性交谈过,我们代表了一些在营地或抗议活动中被捕的女性……她们的权利不但没有与监狱进行正常互动,反而受到了侵犯。 他们的头巾被摘掉了。 他们受到了羞辱,”贝杜恩说。
 
诉讼中的原告表示,在拘留期间被迫摘下头巾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宗教信仰、隐私和身份。
 
4 月 22 日,三名因在俄亥俄州立大学校园内抗议加沙战争而被捕的妇女对俄亥俄州的一个县提起诉讼,律师们写道,她们客户的照片“具有侮辱性和侵犯性”。 ”
这些案件争论的一个核心方面是宗教教育,帮助法官和监狱官员了解为什么这些政策是有害的。

著名宗教伦理学家利兹·布卡尔 (Liz Bucar) 曾担任纽约两起案件的专家证人,她向联邦法院解释为什么摘除头巾对于穆斯林妇女来说是一种严重侵犯,因为她们认为遮住头发和脖子是她们谦虚习惯的核心部分。

图:宗教伦理学者 Liz Bucar,曾在相关案件中提供专家证词。

莉兹·布卡尔。 (照片©莉兹·林德)

“这不像摘掉某人的帽子。 这就像脱掉裤子或脱掉衬衫一样,”布卡尔告诉RN “这是对另一种谦虚感的侵犯,可能会造成很大的创伤。 ”
在布卡尔出庭作证的其中一起案件中,原告马罗瓦·法赫米 (Marowa Fahmy) 在车站之间转乘时没有戴头巾,并在没有戴头巾的情况下拍摄了她的预订照片。 根据法庭文件,这名长岛女子的头发也暴露在外长达九个小时。

去年 7 月,她赢得了 225,000 美元的和解金,后来说在男性警官面前不戴头巾“违反了我所信仰的一切。 ” 法赫米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我提起此案是为了避免其他人经历我所做的事情。”
 
2018年,两名穆斯林妇女起诉纽约警察局,称其根据警察局政策被迫摘下头巾拍照,认为该政策违宪。 该案最终达成和解,既改变了纽约警察局的政策,又为宗教头巾被摘除的各种信仰的人提供了损害赔偿。 负责此案的埃默里·塞利·布林克霍夫·阿巴迪·沃德·马泽尔律师事务所 (Emery Celli Brinckerhoff Abady Ward & Maazel LLP) 副律师萨娜·玛亚特 (Sana Mayat) 表示,该案的高调成功可能会鼓励新的诉讼,并鼓励更多人站出来揭露类似的违法行为。
 
与其他案件一样,该案件结合了州法律和《宗教土地使用和收容人员法案》(一项保护宗教权利的联邦法规),认为在登记拍照期间剥去宗教头巾是违宪的。
但律师表示,尽管越来越多的诉讼质疑监狱和监狱有关宗教服装的政策,但许多部门和官员仍然不知道他们的做法可能违反联邦法律。“一般来说,他们不会改变警察部门的政策,除非他们是被迫这样做的。 这是大量的工作和大量的官僚作风,所以我不知道他们是否会主动地不遗余力地改变它们,”玛亚特说。
 
CAIR 律师 Beydoun 补充说,虽然许多警官只是缺乏训练或只遵守政策,但也有一些警官出于对戴头巾的穆斯林妇女的敌意而采取行动。 她说,她的一些客户收到了“非常贬损、歧视性”的评论,这些评论表明了仇恨,而不是对政策的困惑。她说,即使没有彻底的改变,每一起迫使监狱或警察部门删除照片或重写其政策的诉讼都会成为下一个案件的证据。
 
本周,一名联邦法官命令联邦监狱局删除贝杜恩代表的明尼苏达州索马里裔美国妇女穆纳·贾玛 (Muna Jama) 不戴头巾的照片。 法官写道,该局“未能确定为什么贾玛摘下头巾以伪装自己的风险如此之大,以至于被告无法销毁她所有未曝光的照片。 ” 贝杜恩说,虽然法官没有强迫联邦监狱局改变政策,但这一决定现在将成为联邦拘留中面临同样违法行为的其他女性的参考。“未来,我希望看到一些政策变化。 到了某个时候,联邦监狱局会变得太烦人而无法继续适应,他们就会改变政策,”她说。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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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女性起诉被迫摘头巾拍照并胜诉:美国监狱政策争议

当宗教自由遇到执法流程,越来越多穆斯林女性选择走进法庭维权。

(RNS)——美国各地越来越多的穆斯林妇女正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挑战监狱和警方的政策,这些政策迫使她们摘下头巾拍照,她们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她们的宗教自由,并使她们面临持久的伤害。

过去两个月,至少有五起此类案件已立案或和解。

律师表示,这些诉讼反映的并不是新问题,而是新的抗争意愿。 从明尼苏达州到纽约市,越来越多的成功案例让穆斯林妇女有勇气站出来讲述她们的经历。
“很多穆斯林妇女意识到,‘哦,这是我可以抱怨的事情。 我觉得这侵犯了我的权利。 我知道这感觉不对,但我不知道我实际上可以尝试销毁这些照片,”美国-伊斯兰关系委员会的专职律师阿亚·贝杜恩 (Aya Beydoun) 说,她近年来已经对其中几起案件提起了诉讼。

在支持巴勒斯坦的抗议活动中被捕也让穆斯林妇女更多地接触到刑事法律体系,从而创造了更多执行此类政策的情况。 RNS 的一项审查显示,自 2024 年以来,抗议者至少提起了 7 起此类诉讼。

在许多案例中,警察或监狱官员不顾反对,强迫穆斯林妇女摘下宗教头巾拍照。 据多起诉讼称,这些照片随后被存储在数据库中,打印在身份证上,供男性警官查看,并通过记录请求公开。

2024 年,塞琳·阿布哈瓦 (Serine Abuelhawa) 在俄勒冈州波特兰的一个节日抗议中被捕,在登记过程中,她多次被要求摘下头巾。 在解释说她不能在男警官在场的情况下这样做后,一名女警官告诉她,她不可以把它关在监狱里。“仅仅因为我入狱并不意味着我不再是穆斯林。 诉讼称,阿布哈瓦回应道:“……我不是,我不会把它脱下来。” 随后,一名警官继续对她进行搜身,并将她的部分身体暴露在男性人员面前,然后将她带到一间有窗户的牢房。 阿布哈瓦在诉讼中说,在那里,阿布哈瓦把她的头巾给了一名警官,并在房间里不戴任何东西地坐了四个小时。

由 Beydoun 代理的该案已于上个月达成和解。 摩特诺玛县治安官办公室和摩特诺玛县拘留中心同意改变其登记拍照政策,销毁未曝光的图像,并向两名妇女提供金钱和解。“我与许多年轻女性交谈过,我们代表了一些在营地或抗议活动中被捕的女性……她们的权利不但没有与监狱进行正常互动,反而受到了侵犯。 他们的头巾被摘掉了。 他们受到了羞辱,”贝杜恩说。
 
诉讼中的原告表示,在拘留期间被迫摘下头巾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宗教信仰、隐私和身份。
 
4 月 22 日,三名因在俄亥俄州立大学校园内抗议加沙战争而被捕的妇女对俄亥俄州的一个县提起诉讼,律师们写道,她们客户的照片“具有侮辱性和侵犯性”。 ”
这些案件争论的一个核心方面是宗教教育,帮助法官和监狱官员了解为什么这些政策是有害的。

著名宗教伦理学家利兹·布卡尔 (Liz Bucar) 曾担任纽约两起案件的专家证人,她向联邦法院解释为什么摘除头巾对于穆斯林妇女来说是一种严重侵犯,因为她们认为遮住头发和脖子是她们谦虚习惯的核心部分。

图:宗教伦理学者 Liz Bucar,曾在相关案件中提供专家证词。

莉兹·布卡尔。 (照片©莉兹·林德)

“这不像摘掉某人的帽子。 这就像脱掉裤子或脱掉衬衫一样,”布卡尔告诉RN “这是对另一种谦虚感的侵犯,可能会造成很大的创伤。 ”
在布卡尔出庭作证的其中一起案件中,原告马罗瓦·法赫米 (Marowa Fahmy) 在车站之间转乘时没有戴头巾,并在没有戴头巾的情况下拍摄了她的预订照片。 根据法庭文件,这名长岛女子的头发也暴露在外长达九个小时。

去年 7 月,她赢得了 225,000 美元的和解金,后来说在男性警官面前不戴头巾“违反了我所信仰的一切。 ” 法赫米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我提起此案是为了避免其他人经历我所做的事情。”
 
2018年,两名穆斯林妇女起诉纽约警察局,称其根据警察局政策被迫摘下头巾拍照,认为该政策违宪。 该案最终达成和解,既改变了纽约警察局的政策,又为宗教头巾被摘除的各种信仰的人提供了损害赔偿。 负责此案的埃默里·塞利·布林克霍夫·阿巴迪·沃德·马泽尔律师事务所 (Emery Celli Brinckerhoff Abady Ward & Maazel LLP) 副律师萨娜·玛亚特 (Sana Mayat) 表示,该案的高调成功可能会鼓励新的诉讼,并鼓励更多人站出来揭露类似的违法行为。
 
与其他案件一样,该案件结合了州法律和《宗教土地使用和收容人员法案》(一项保护宗教权利的联邦法规),认为在登记拍照期间剥去宗教头巾是违宪的。
但律师表示,尽管越来越多的诉讼质疑监狱和监狱有关宗教服装的政策,但许多部门和官员仍然不知道他们的做法可能违反联邦法律。“一般来说,他们不会改变警察部门的政策,除非他们是被迫这样做的。 这是大量的工作和大量的官僚作风,所以我不知道他们是否会主动地不遗余力地改变它们,”玛亚特说。
 
CAIR 律师 Beydoun 补充说,虽然许多警官只是缺乏训练或只遵守政策,但也有一些警官出于对戴头巾的穆斯林妇女的敌意而采取行动。 她说,她的一些客户收到了“非常贬损、歧视性”的评论,这些评论表明了仇恨,而不是对政策的困惑。她说,即使没有彻底的改变,每一起迫使监狱或警察部门删除照片或重写其政策的诉讼都会成为下一个案件的证据。
 
本周,一名联邦法官命令联邦监狱局删除贝杜恩代表的明尼苏达州索马里裔美国妇女穆纳·贾玛 (Muna Jama) 不戴头巾的照片。 法官写道,该局“未能确定为什么贾玛摘下头巾以伪装自己的风险如此之大,以至于被告无法销毁她所有未曝光的照片。 ” 贝杜恩说,虽然法官没有强迫联邦监狱局改变政策,但这一决定现在将成为联邦拘留中面临同样违法行为的其他女性的参考。“未来,我希望看到一些政策变化。 到了某个时候,联邦监狱局会变得太烦人而无法继续适应,他们就会改变政策,”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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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声称是在“服务美国”的人,却正试图在这个国家终结宗教自由。

视频·音频tinaed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17 次浏览 • 2025-12-26 07:10 • 来自相关话题

美国国父们最初构想的这个国家,是建立在自由和宗教包容基础之上的,任何信仰在这里都有其一席之地。
然而在今天,一些声称是在“服务美国”的人,却正试图在这个国家终结宗教自由。
当他们宣称伊斯蘭 在这里没有容身之位时,他们的言论代表不了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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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父们最初构想的这个国家,是建立在自由和宗教包容基础之上的,任何信仰在这里都有其一席之地。
然而在今天,一些声称是在“服务美国”的人,却正试图在这个国家终结宗教自由。
当他们宣称伊斯蘭 在这里没有容身之位时,他们的言论代表不了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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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在宗教自由上再次退步,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支持法国政府禁止在公立学校穿传统长袍的行政令

新闻jhb97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48 次浏览 • 2023-09-08 23:18 • 来自相关话题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支持法国政府禁止在公立学校穿传统长袍的禁令,驳回了有关该禁令具有歧视性和可能煽动仇恨的投诉。这让法国在宗教自由上再次退步。
 

 
联邦议会表示,该禁令基于法国法律,该法律不允许在学校佩戴任何跟宗教标志有关的物品,该禁令并没有对个人生活、宗教自由、受教育权、儿童福利或非歧视原则造成“严重或明显非法的伤害”。

穆斯林人权组织ADM的律师文森特·布伦加斯在法庭听证会上辩称,穆斯林应被视为传统服装,而非宗教服装。他还指责法国政府试图通过禁令谋求个人政治利益和选票。

法国教育部长加布里埃尔·阿塔尔说:“近300名穆斯林女学生反对禁令,在法国新学年的第一天拒绝摘下穆斯林头巾。但大多数人同意更换衣服,有67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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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支持法国政府禁止在公立学校穿传统长袍的禁令,驳回了有关该禁令具有歧视性和可能煽动仇恨的投诉。这让法国在宗教自由上再次退步。
 

 
联邦议会表示,该禁令基于法国法律,该法律不允许在学校佩戴任何跟宗教标志有关的物品,该禁令并没有对个人生活、宗教自由、受教育权、儿童福利或非歧视原则造成“严重或明显非法的伤害”。

穆斯林人权组织ADM的律师文森特·布伦加斯在法庭听证会上辩称,穆斯林应被视为传统服装,而非宗教服装。他还指责法国政府试图通过禁令谋求个人政治利益和选票。

法国教育部长加布里埃尔·阿塔尔说:“近300名穆斯林女学生反对禁令,在法国新学年的第一天拒绝摘下穆斯林头巾。但大多数人同意更换衣服,有67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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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创建并维持宗教自由的方法,而不是头巾。

评论ali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442 次浏览 • 2022-10-09 06:40 • 来自相关话题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创建并维持宗教自由的方法,而不是头巾。 
在伊朗,政府强制穆斯林妇女戴头巾,宗教自由被政府官员所剥夺 
在法国、魁北克、印度和中国,政府强制人们不能戴头巾,宗教自由被头巾禁令所剥夺。
声援穆斯林妇女意味着支持她们的宗教自由,而不是妖魔化头巾。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创建并维持宗教自由的方法,而不是头巾。 
在伊朗,政府强制穆斯林妇女戴头巾,宗教自由被政府官员所剥夺 
在法国、魁北克、印度和中国,政府强制人们不能戴头巾,宗教自由被头巾禁令所剥夺。
声援穆斯林妇女意味着支持她们的宗教自由,而不是妖魔化头巾。